时间:2022-11-06 12:23: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理财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操作乙方在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 。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期初资产_________元。
三、利润定义:(乙方账户)期末资产-期初资产-期间收到的存款利息(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
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四、结算
1.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大于等于5%,乙方付给甲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佣金,如果利润率为负数且小于-5%,即亏损大于5%,甲方付给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为赔偿。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10-5)×0.25=1.25万元,如果到期亏损10万,甲方应付给乙方(10-5)× 0.25=1.25万元,如果利润在-5万与5万之间,乙方自己承担/享有。
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利润的25%作为佣金。
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计。
五、合同期内如果亏损大于10%,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合同期内如果利润大于3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
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委托理财合同范文二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指挥和干扰甲方操作。
二、委托期限为 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 ,期初资产_____________ 元(人民币或美元)。
三、利润定义:(乙方账户)期末资产 – 期初资产 – 期间收到的存款利息(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四、结算
1.委托期满后,如果已平仓单子利润率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30%作为佣金。 如果已平仓单子利润率为负数,当(亏损金额/期初资产≤30%)时,乙方不付给甲方佣金,亏损由乙方自己承担。如果已平仓单子利润率为负数,且当(亏损金额/期初资产>30%)时,乙方不付给甲方佣金,超过期初资产30%的那部分亏损由甲方双方共同承担,甲方承担30%,乙方承担70%。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佣金10万*30%=3万元,如果到期亏损30万以内,乙方不付给甲方佣金,亏损由乙方自己承担。如果亏损超过30万,假设亏损了40万,乙方不付给甲方佣金,超过30万那部分为10万,甲方赔偿乙方3万元,而乙方自己承担亏损37万。在结算日或委托期满时,未平仓
的单子不能参与利润或亏损的计算,未平仓的单子是赢是亏都不拿来参加核算利润和亏损,只用平仓后的单子的赢亏情况来核算。
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或终止协议的,如果此时利润为正数,乙方付给甲方利润的30%作为佣金。如果利润为负数,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担亏损。
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计。
五、协议期内如果亏损大于30%,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按第四条中第2款“未到委托结束日期”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协议期内如果利润大于30%,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再次委托视为另一次的委托。
六、每次结算后,账户期初资产值应变更为结算后重新委托时的资金量,相当于结算后的再次委托视为新的一次委托,其赢利与亏损都与结算前的金额无关,新的账户资金量作为该次的期初资金。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请仔细阅读后,请确认完全认可时方可签字。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委托理财合同范文三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提供资金帐户并且开通网上交易。甲方委托乙方操作甲方在________________(证券营业部)开设的资金账户,资金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码甲乙双方共享,甲方可以查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期初资产_____________ 元。
三、利润定义:(甲方账户)期末资产 – 期初资产 (证券资产要扣除交易费用)利润率=利润/期初资产*100%
四、委托方式与结算
1、 委托期满后,如果利润率大于等于3.25%,甲方付给乙方超出3.25%部分的50%作为佣金, 如果利润率为负数且小于-3.25%,即亏损大于3.25%,乙方付给甲方超出3.25%部分的50%作为赔偿。举例说明,如果资金100万,到期利润10万,甲方应付给乙方(10-3.25)* 0.5=3.375万元,如果到期亏损10万,乙方应付给甲方(10-3.25)* 0.5=3.375万元,如果利润在-3.25万与3.25万之间,甲方自己承担/享有。
2、未到委托结束日期,甲方不得取用账户资金。如果甲方一定要取用资金,若此时利润为正数,甲方付给乙方利润的50% 作为佣金,然后重新签订合同。
3、甲乙结算金额精确到百元,不足百元部分舍去不计,付款手续费由付款方支付。
五、提前中止合同
合同期内如果亏损大于10%,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合同期内如果利润大于30%,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按第四条委托期满后的结算方法进行结算。结算后,可重新签定合同。
六、交易对象:A股、B股、国债、企业债、可转债、三板转让、封闭式基金、ETF、权证(可选择一种或多种)。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发证机关: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发证机关: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一、兹有甲方将自有资金委托乙方参于证券市场的操作而签订本合同。
二、乙方在甲方指定的账户内操作,甲方随时监督操作过程和结果,对任何不认可的乙方动作可随时提出异议,若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可随时终止委托。(委托操作时,若是甲方舍不得换股,乙方就在该品种上做差价,不换品种。若是甲方不留恋原有持股,就按乙方的择股标准换股。)
三、对盈利部分进行二、八分成,即甲方得80%、乙方得20%,每月底结算壹次,结算后三天内付清。
四、若当月没有利润则不分成,若产生亏损由甲方承担,乙方除了不收取工资之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合同自委托之日起生效,试行期_________;适用于任何网上操作的股民,只要把甲方帐户和操作密码通知乙方即能双方同时管理同一帐户,若试行期满甲方不满意乙方的操作、可撤销本合同并且乙方不收取盈利分成;若试行后甲方正式委托乙方操作,则从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盈利分成,至甲方终止委托并完成结算分配之日自动失效。
六、本合同未尽事项可补充完善,若有与相关法规相悖之处可随时予以纠正,对不违规内容则持续有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资金账号:_________
股东账号:_________
根据上述分析,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存款本金455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5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1,77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张某负担8,050元,被告负担43,720元。被告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承担。
(一)关于原告两个行为性质的认定
本案中,案件焦点主要在于原告对系争账户资金的减少是否存在过错,这个问题又集中体现在对两个行为的认定上。
1.原告将身份证等重要资料交给王某,并告知密码等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被告认为本案系争款项是原告存入被告C支行后通过F支行开通的网上银行转出,而该网上银行系原告将其身份证、理财金账户卡及该账户密码交付、告知案外人王某后由王某开通,因而开通网银的行为及转账行为,均应视为原告的行为,由原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观点是银行业普遍持有的观点,但在本案中,并未被法院认可。这是因为上述事实未经证实。退一步讲,即便原告实施了上述行为,也是因为王某是银行工作人员,是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且,在本案中银行在办理开户申请、网上银行等可能致使客户资金流动等重要业务时,没有要求客户本人到场,而是任由他人代为填写客户信息、勾划业务内容,且在王某代客户本人签名的情况下向王某交付了U盾,致使王某等人得以轻易向原告隐瞒开通网上银行、领取U盾的事实。因此,理财账户内钱款被划出是银行的操作不规范所致,是导致原告损失的根本原因。
2.如何看待原告出具的承诺书?
本案中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不提前支取、不转移、不挂失”,“将本存款在承诺期限内委托接款银行进行增值理财(同意银行锁定此笔资金进行一年期保本理财业务)”,被上诉人张某认为此高息揽储业务为银行业务而向银行作出上述承诺的,法院对这一辩论理由予以采信,并认为原告作为储户有理由相信钱款存入银行会得到安全保管,而且是在银行工作人员的确认下做出的,相信出具《承诺书》是此理财业务的后继。因此,不能以此得出原告向李某等人出具《承诺书》未尽审慎义务的结论。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的行为,从法律上并未构成过错,因此银行应当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从这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出,银行的某些操作程序缺乏规范性、严肃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二)关于储蓄合同与举证责任
1.储蓄存款合同,是指储户将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根据存款人的请求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储户将货币存入银行,货币作为种类物的所有权即转移给银行,储户得到的是对于银行的付款请求权。因此,在本案中,相关刑事案件中追赃所得的资金款项所有权应当归属本案被告银行,原告未领取追赃款并不影响其依据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向被告主张债权,被告在向原告支付存款本息后,应有权就其损失款项金额申领追赃款,并有权依法或依约向相关责任方追偿。
2.举证责任问题,是指在诉讼中应该由谁来担负提出证据,并用证据来证明事实的责任。因此,举证责任也叫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提出抗辩理由之一是原告将身份证、密码等告知第三人,对此,被告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这一事实,则银行就要承担举证不能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三)关于银行操作规程的规范化问题
本案值得深思的地方在于银行工作人员参与了诈骗犯罪,因而银行应当加强以下两个方面的建设。
1、1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卞商业银行法格局对商业银行理财的制约
1993年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实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政策体制。虽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在这种体制下,商业银行不能全面涉足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只能部分、代销部分证券、保险、基金等产品。这就使得银行个人理财服务只能停留在信息服务、咨询建议、方案设计等较低层面上,并导致银行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为其量身打造有效的投资组合,客户进行投资计划的实施,这些高层次的个人理财服务更是无从谈起,个人理财业务保值增值的功能大大降低,产品附加值低并且银行利润空间有限,使得银行个人理财对部分客户难以形成吸引力。
1、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位模糊
《暂行办法》第27条的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国内银行最近开发的一些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越来越复杂多样,尤其是一些与股票指数、利率、汇率、期货指数、美元信用、特定股票价格等挂钩的理财产品。这种趋向使得人们无法从产品的名称去清晰地把握具体投资标的物,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后也难以准确地知悉自己资金的最终去向。另外,对于与股票指数、期货指数以及实物价格指数挂钩的理财产品。由于银行直接投资这些领域有关产品的法律限制因素的存在。不少理财产品对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定位不准确、不清晰,也就是说银行与客户之问到底是委托关系还是买卖关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实践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签署的协议通常是“认购协议”或“认购书”而不是“委托协议”。尽管协议使用了“认购”的表述,但双方建立的却不是买卖关系,也不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对于这种协议不仅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而且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没有规范,更没有直接的司法解释。然而,当银行和客户不得不直面因这种协议的模糊性而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法律性质的不确定性,必然给银行与客户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1、3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
不同法律关系的定位直接关系到各方权利义务的安排。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是个人理财业务受托人,接受理财服务者则是委托人,并没有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还是信托关系,法律关系定位模糊。从深层次的法律关系来看,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一方面当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认购人(客户)的权利难以保障;另一方面理财资金的所有权的归属并涉及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对个人而言,定位模糊导致的问题还有:银行有无保本的条款不明确,尤其是对于客户可能因为违约赎回的违约金机制不明晰;收益率不确定且提示不充分,有的淡化收益率的“预期”提示,甚至有意进行模糊化处理,结果导致客户误解预期收益;在以存款关系为基础的理财产品中故意淡化存款关系,将认购协议或产品说明书中的描述更多地侧重收益的预期以及挂钩指数或价格;有的认购协议未能清楚理顺存款关系与附条件的关系;有的产品将委托关系中的委托授权故意模糊化等。这些问题极有可能成为银行业务经营的法律风险,并可能给司法裁判带来过大的裁量空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可预见性。
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从概念可以看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涉及到多种银行业务的综合性的新型金融业务。按照监管部分确定的分类方式,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各商业银行日益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监管当局也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风险控制给予了高度关注。自2005年以来。监管机构了多个专门规范个人理财业务及其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和《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使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3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定位
3、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而《暂行办法》第36条的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中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而《暂行办法》没有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定性,导致目前入理财关系的法律性质模糊,因此,只有修订《暂行办法》,明确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委托性质或者信托性质,最终解决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问题。
针对银行个人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目前专家学者、司法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仍然存有争议,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问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认定为合伙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行纪合同。商业银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认定为信托关系应该是可以的,但商业银行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约定收益的信贷合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正如学者所言,无论是将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为借贷或者存款、行纪还是信托,都面临巨大的疑问。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把零售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银行业务融为一体,重塑和再造银行业务流程,适应当今世界各国银行业务发展变化的潮流,是对在原有银行业务基础上的创新。笔者认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本质上是信托、和咨询三位一体的新型银行业务。对于理财顾问服务,这是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一点目前争议不大;对于综合理财服务,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委托关系可以提供一个比较宽泛的空间,将银行理财产品(包括部分信托产品)纳入委托关系视角来考虑,可以初步应对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得难题,并为最终明确其法律性质奠定基础。并且可以根据基础合同的不同,将综合理财服务暂时划分为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和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
3、2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型
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可以大致分为顾问型理财服务、存款型理财服务和委托型理财服务三类。
(1)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种理财业务蕴含的法律关系属于咨询顾问合同关系,即银行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方面的咨询服务,为客户设计投资方案、提供投资的有关信息,除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外,银行与客户之间并不存在具体的资金往来关系,银行也不为客户决定具体的投资方向或具体的投资行为。
(2)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具体包括下列两种形式:①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立足存款合同中银行与储户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由客户让渡部分权利给银行,银行基于此给客户以高于存款收益的回报,如一些银行所推出的“外汇可终止理财产品”;②存款合同附条件(挂钩各种价格或指数)的理财产品,其特征仍然是立足存款合同,并且银行往往保证本金安全,当其附条件一旦放就,客户即可获得一定的收益。
(3)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具体包括下列三种形式:①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产品。这种理财业务是经客户与银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去购买某种特定的投资产品,有关投资风险和收益均由客户承受,银行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或管理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典型的委托合同关系,银行既不对投资提供保本承诺,也不对收益提供保证,即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②以委托合同为基础附带银行保本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并授权其投资某类产品,银行对该投资给予保本承诺,但是其他收益风险银行不分担。③以委托合同为基础附带银行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银行则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并单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单方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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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处在高速发展时期,随着经济增长带来了个人经济收入增长,现有的银行保本收息的传统理财方式已经不满足个人投资理财需求,银行为适应社会个人的投资欲望,引进了国外理财业务。由于银行理财业务能实现个人收益增长,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投资者将银行保本收息的存款投资到银行理财产品中,许多人见到其他人投资银行理财产品获得增值收益,也盲目跟随投资银行理财产品,由于人们缺乏应有金融理财知识,对购买银行理财风险估计不足,许多投资者看不懂银行理财产品合同,有的投资者甚至于不看合同,单方面听取银行专业理财人员口头宣传,投资者问起购买理财产品的有没有风险问题时,银行理财人员拍着胸脯对投资者说没有风险,由于经济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理财产品收入达不到预期收益,有的还出现亏损,银行理财人员就把责任推向投资者。由于投资者盲目跟随其他人投资理财产品,导致许多投资者资金损失和法律纠纷。
二、投资理财业务风险控制
1.要明确自身理财需求。投资者在投资银行理财业务时,要结合自身家庭经济状况和承受风险能力,不能盲目追求理财产品高预期收益,虽说投资者在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时,银行专业理财人员对投资者家庭经济状况和承受风险能力作了详细了解,并针对投资者情况推荐理财产品,但是,投资者在投资银行理财产品过程中,还要有清醒认识,拿多少钱投资理财产品,是否有承受能力,不能影响家庭生活,投资理财产品是保本类型,还是高收益类型,高收益附带高风险,保本类理财产品也有风险。所以,投资者在投资理财过程中,需要达到什么投资目的,这都是投资者自身必须要明确的,投资者明确方向才能有效控制投资理财风险。
2.要了解投资产品特点。投资者在参入投资银行理财业务时,首先要了解银行理财产品是保本收益类,还是非保本收益类,在选择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前,必须要看清理财产品合同条款,注意保本收益类产品于银行普通存款是有区别的,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要高于普通存款,但其收益要高于普通存款,所以保本收益类产品的保本收益一般合同都有附加条件,附加条件可能是银行具有提前终止权,并含有风险内容,是投资者要承担理财风险,购买保本收益类理财产品前,必须要详细咨询银行专业理财人员,附加条件中含义和带来的风险。投资者投资非保本收益类理财产品,要知道最高收益和预期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无论是最高还是预期收益率,银行没有保本理财产品保本支付义务,最终的实际收益率可能与最高收益和预期收益是有偏差,投资者如果购买的非保本收益类理财产品,应要求银行提供令人信服的预期收益率估计依据,同时还应要银行专业理财人员揭示理财产品的全部风险,介绍理财产品可能发生的最不利的投资结果,以及规避风险的各种可能方式,投资者就要判断银行专业理财人员在理财投资中站在什么角度推荐理财产品,只有了解理投资财产品全部风险,才能避免投资风险。
3.要加强投资风险评估。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估,看上去是银行的责任,实际上跟投资者紧密相连,当投资者有意愿购买理财产品时,银行理财专业人员会指导投资者填写投资理财风险评估报告,并充分了解投资者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在结合了解情况向投资者推荐相适应银行理财产品,银行理财负责人还要再次确认,看专业理财人员是否有误导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作为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人员推荐的理财产品风险估计,不能听之任之,要拿出自己最后判断,是购买还是不购买,决定购买理财产品同时,还要了解银行理财产品一旦出现风险,采取什么方式化解理财产品风险,将理财产品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4.要认清自身理财目标。投资者到银行是购买理财产品,银行有义务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并向投资者推荐银行开办的理财产品,介绍理财产品收益和风险情况,对投资者作投资风险评估。虽然,银行对投资者作了详细了解,而投资者对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也要作详细了解,银行推选理财产品适不适应自身理财目标要求,是否于自身承担风险相适应理财产品,如果不适应自身理财产品,就要求银行理财人员重新选择适应自身理财产品,如果适应自身理财产品,就要实施有计划投资理财目标,合理配置家庭资源,养成长期投资的习惯,及时根据市场变化做出策略性调整,才能有效控制投资理财风险。
三、对投资者理财几点建议
1.要注意加强学习。随着我国投资环境不断改善,投资者投资品种越来越多,作为投资者要注重投资方面学习,特别要加强金融理财理论知识学习,平时要多关注国内与国际经济发展形势,了解宏观经济政策变动,掌握金融市场信息和各个行业发展信息,才能适应投资理财要求,为防范和控制投资理财风险打下良好基础。
2.要注意盲目跟随。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至今,投资的理财产品品种热来热多,销售量越来越大,如果投资者看到其他人购买理财产品获得了理财收益,就跟随购买同样理财产品,不考虑自己承受能力,一旦市场发生变化,就会产生理财风险,所以,投资者在参与理财过程中,不能盲目参与投资理财,注意投资理财中各种风险,加强控制和防范。
3.要注意风险鉴别。投资者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时,特别要注意理财中风险识别,一方面银行理财人员推荐理财产品,要注意了解理财产品性质及风险问题,不能单听银行理财人员宣传,要有自己分析和判断。另一方面就是注意理财产品合同内容,合同中有“保本”二字,其实“保本”也具有重重风险,因为,在市场经济形势好时,理财产品可能保本,如果市场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理财产品可能就不能保本,还会出现投资亏本。这就要投资者研究投资环境和经济形势来鉴别理财风险。
四、结束语
刘先生是一名年过50的生意人,在眼下实体经济不太景气的情况下,他希望投资理财。到银行咨询,理财经理告诉他,有一款无风险理财产品,5万起购,预期年化收益率4.75%,期限是90天。他虽然听不明白理财经理的专业术语及计算模型,但“到期就算没有收益也可保本”的承诺使他决定投资千万购买了3笔该产品。
理财产品的风险提示
回家细看签完字的大叠合约时,虽仍看不明白银行打算投资哪种债券、哪款基金,却被“风险提示”吓出一身冷汗。“风险提示”多达上十条。刘先生从此开始忧心忡忡。
无独有偶,近日有媒体报道,李先生在2011年9月,从工商银行以200万的价格购买的一年期“无风险理财产品”竟变成了“委托贷款”。现在由于借款人、担保公司无力偿还,以及工行推卸责任,可能血本无归。与他有相同遭遇的一共有11个人,前后一共在工行投入的总金额达2230万。从2012年9月合同到期至今的近10个月内,这11名投资者一直没能拿回这笔巨款。李先生称,2011年9月,他多次接到工商银行苏州道前支行客户经理陈某的电话,向他推荐一款理财产品,称只针对高端客户,200万起认购,年收益率为12%。但电话中,陈某并未告诉他具体的产品种类,但“确保是正常理财产品”,而且“没有任何风险”。于是,2011年9月24日下午,李先生前往银行签合同。不过,李先生出示的合同上却写着,“个人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一位投资人说,“我们根本不懂什么是委托贷款,什么叫理财产品,工行的客户经理告诉我,‘这产品从来都没事,一切都在掌握之中。’”从2012年9月开始,李先生等人陆续向银行要求到期收回本金,但银行却是一拖再拖。最终2012年10月8日,客户经理称借款人已无力偿还本金。自合同到期至今,已经近10个月时间,李先生等人也没能拿回本金。银行称开展相关业务时,已明确向委托人提示了风险。银行表示,还款方案现在还没有,但银行是不可能代偿的。
就银行是客户的人还是合同的相对方,客户受损后能否以欺诈控告银行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经济法学副教授荣国权。
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
客户到银行咨询理财产品,多数理财顾问都会口头称“应该保本”。为什么“应该保本”的理财产品并非只赚不赔呢?理财产品亏损怎么获赔呢?“这就需要先解决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问题。”荣国权说,一般而言,当理财产品亏损产生纠纷时,银行会说,自己在跟客户签约的同时,又跟另外一个第三方签订了同样的合约。通过这个新的合约,银行将这个产品在市场上对冲出去了。因此,银行实际上处于受委托理财。这就相当于客户跟第三方签订了一个合约,银行是中介。客户亏的钱也不是被银行赚走了,而是被第三方赚走了。客户作为委托人损失自担。
那么,银行同客户签订的理财合同是委托合同吗,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到底是什么?荣国权指出,根据银监会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从该规定看,理财产品属于理财范畴,客户与银行之间签署的协议属于委托合同。但实际上,该规定并不能涵盖所有的理财产品。根据现有理财产品的种类分析,从法律上看,有的理财产品属于委托理财关系,而有的理财产品银行与客户是借贷关系,由此产生的争议属于债权债务范畴。
根据现有理财产品的种类分析,普通老百姓进行的银行理财,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1.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2.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3.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认定为合伙合同;4.双方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间借贷无异,因此应将其认定为借贷合同。前述第4种理财产品,也称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属于银行的自营业务。银行借客户的钱投资,赚赔都归银行,银行到期还本付息给客户。因此该类产品的法律性质属于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借钱投资,投资有风险,当然不会只赚不赔。
“相应的,不同的合同受不同的法律条款制约,当出现理财产品争议时,分析其到底属于哪种合同是很关键的,”荣国权说,“这需要金融法律方面的专家,对大叠合同文本予以分析,确定其法律属性后才能维权。”
纠纷多缘于银行违规操作
投资理财亏损了,很多人都认为是自身投机心理严重、对风险评估不够、对政策形势误判、专业能力差。如果损失数额还能承受,多半安慰自己“经历也是种财富”了事。“实际上,他们从来没有想过:金融机构违规,信息披露不充分才是损失造成的真正原因。”荣国权认为,投资者对风险评估不够、对政策形势误判、专业能力差,这些原因统统来源于对产品的不了解。不少投资人往往只顾着看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忽视了产品的投资方向、可能存在的预期收益率无法达到的潜在风险,而这些风险往往在理财经理向客户介绍产品的时候被 “过滤”了。
从刘先生的理财产品合同中,记者没找到银行到底打算投资哪种债券、基金,更不用说该债券、基金的详细资料。而据刘先生说,理财经理在推销该理财产品时,虽然认为政策形势适宜投资该产品,但对于到底会有什么利好政策出台却一无所知。
为什么说银行存在欺诈呢?投资者为什么会亏损,李先生说不了解自己投资的产品。荣国权认为,如果知道是将钱借给某个资金链断裂的人做生意,他是断然不会出借的。这场纠纷其实是银行未曾进行信息披露导致的。
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不足,是一直以来存在的问题。如果投资者想要了解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及产品说明书,就会发现多数银行“犹抱琵琶半遮面”,在其官方网站上难以查找到充足的信息及数据。就连专门提供银行理财产品服务的数据服务商,也反映采集理财产品的运作数据有相当的困难。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的判断,导致产品购买的盲目性。
实际上,监管部门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不是没有要求。荣国权介绍,中国银监会2008年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银行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账单、市场表现情况报告、收益情况报告以及向客户提供收益测算依据的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充分保障客户金融信息知情权。而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
然而,记者到某银行咨询理财顾问发现,顾问们仍旧一如既往地“忽悠”称银行通过金融专家,已经寻找到了良好的基金产品适宜投资,至于哪种基金,以后会披露。至于什么时候披露,“这个不好说”。
银行不按照规定充分进行信息披露,造成投资者损失应当赔偿。荣国权觉得,对银行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是否充分需掌握四个标准。
银行理财产品纠纷中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银行在理财产品经营过程中,误导消费者投资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引发民众对商业银行强烈不满。为此,《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风险。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由此,即使银行提示了风险,因为其未能尽到风险可控、信息披露不充分,其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不过,尽管属于违规行为,如何追究其相关责任却是难点。据记者了解,银监会正打算逐步修订和完善理财业务监管法规框架,以做到在制度层面上保证有法可依。
公司地址:_________
公司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经甲方双方平等协商,现就家庭理财咨询服务的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甲乙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由乙方负责为甲方及其家庭提供私人理财咨询服务。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为其设计制作符合甲方职业、生存阶段、资产和收入状况以及消费背景的家庭理财组合模型(即家庭投资理财计划书)。并根据甲方和市场的变化,指导甲方及时调整投资理财规划。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家庭理财计划书的要求,特别约定乙方定期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短信、信函等形式,提供甲方已经涉入市场的投资资讯(如股票、基金、外汇、黄金、邮票、金银纪念币、流通纪念金属币等的市场运行情况、政策变化以及某一投资品种的最新价格等)。
3.参加乙方举办的家庭投资理财系列讲座。
4.可登录公司网站_________(网络实名:_________网),享受家庭理财有关问题的咨询与服务(请输入密码进入)。
5.可通过提前预约,与公司资深理财顾问面对面讨论家庭投资理财问题。
6.甲方应按期缴纳会员费。甲方加入家庭理财俱乐部首年会员费为_________元,会员费按年度一次性收取。从入会第2年起,按每月_________元交纳会费,会费按年度一次性收取。收费时间为第1个年度交费的对应日。
7.免费赠送价值_________元的私人理财图书一套,包括:_________。
8.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甲方始成为乙方家庭理财俱乐部的会员,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义务在收到甲方完备的家庭背景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为甲方量身定做符合甲方职业、生存阶段、资产和收入状况以及消费背景的家庭理财组合模型(即家庭投资理财计划书)初稿。经甲方反馈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修正稿再次发给甲方,直至甲方认可。
2.乙方根据甲方约定,定期通过电子邮件、网站、电话短信、传真、信函等形式,为甲方提供已经涉入市场的投资资讯。
3.甲方登录_________网进行家庭理财咨询,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通过_________网予以回复。
4.乙方有义务不定期为甲方提供第二条第3款、第5款和第6款的服务。
5.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具体的投资建议。
6.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机密。
7.乙方有根据本合同规定,收取会员费(即家庭理财咨询费)的权利。一个年度终结,若甲方不再交纳会费,乙方将终止对其的后续服务。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到_________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到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盖章、乙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前,广东省梅县法院审结一件不当得利案件,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要求被告江某返还不应领取的《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的退保金3689.1元、生存金1500元及红利82.26元,共计5271.36元的诉讼请求。
事发于2004年12月,原告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电话通知江某前去办理《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的相关手续。江某在办理手续期间提出保险合同及相关资料已遗失,向原告某保险公司申请挂失。某保险公司受理挂失申请,在期满后给江某补发了签订日期为“2001年12月21日”的《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2005年1月6日,江某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保费,原告某保险公司当日予以批准并办理了退保手续。江某依保险合同领取了该险种的退保金3689.1元、生存金1500元及红利82.26元,共计5271.36元。不久,原告某保险公司提出江某实际上没有投保已退保的险种,由于江某的身份证号码与另一客户谢某的相同,致使原告错发放了退保款给江某。江某取得上述款项无合法根据,属不当得利,应返还。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退保时依保险合同领取退保金3689.1元、生存金1500元及红利82.26元,共计人民币5271.36元,仅此而言是合法的。构成不当得利前提条件是原、被告之间并不存在退保时所依据的《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本案中,被告接到电话通知、申请挂失手续、补发保单、办理退保手续的整个过程,都是依据《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进行的,原告自始至终参与并予以审核,是完全知情的。从案情分析,应理解为原告是根据被告所投保的《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通知被告办理挂失手续、补发保单、办理退保手续的。原告在诉讼中主张被告没有投保《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及不应补发《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给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实,依法承担败诉责任。法院遂作出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
金羊网
追求整体资产组合效用最大化
家庭理财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用一生的时间和精力来周密规划、精心打理,既要保证现有资金的流动性,又不能让其贬值。家庭理财,首先面临的就是投资工具和领域的选择,而资产的收益与风险以及相互制约关系,应作为考虑的基本点。简而言之,就是要对各种投资方式进行合理组合。因为资产间具有替代性与互补性,家庭投资组合追求的不是单一资产效用的最大化,而是整体资产组合效用的最大化。这就需要扩大投资渠道,科学组合,有效分散风险,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使用效应。
在后危机时代,国际国内经济形势都在不断调整和变化中,投资市场持续震荡,通胀预期升温。在此环境下,我们选择理财工具和方式时,既要具有灵活性。还要保证家庭资产长期的保值增值,而分红保险正是满足这些要求的投资工具之一。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传统险都有一个固定的预定利率,风险保障是固定不变的。与传统保险产品相比,分红险除了可以享受传统险固定的预定利率和风险保障外,还可以享受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包括投资在内的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因此,它可以有效地帮助避免利率波动和通货膨胀给客户资产带来的风险,并且使客户轻松地享受到保险公司的机构投资优势和专家理财服务。
“鸿鑫人生理财计划”七巧玲珑
成功的家庭投资理财,一方面需要加强家庭理财的科学规划,建立适合自身的理财方式,另一方面也需要金融机构开发出更多更好的理财产品。太平洋寿险最近推出的“鸿鑫人生理财计划”,包括主险“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险“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鸿鑫人生理财计划”可谓七巧玲珑。
第一巧:巧理财,终生年年祝福金 客户购买了“鸿鑫人生理财计划”后,自合同生效日起,每年都可领到相当于主险基本保险金额9%的祝福金。首期祝福金于合同生效日即可领取,无需长期等待。收益返还频率高、速度快,年年享有一笔稳定的现金流,最大可能满足客户灵活理财的需求。祝福金如果不领取,可以复利累积生息,同时也可实现长期财务增值规划。
第二巧:巧保值,七十还本祝寿金 作为一款强大的理财计划,“鸿鑫人生”充分考虑到了老百姓理财看重保本的特点。客户除了每年固定得到一笔祝福金之外,在70周岁时,还可领取到一笔相当于已交主险保费总额的祝寿金,既保证了资金安全,又可用于养老生活支出,提高晚年生活的品质。同样,祝寿金如果不领取,也可以复利累积生息,作为给自己和家人的一笔庞大的资金储备。
第三巧:巧防范,抵御风险保障金 保险的本质是实现保障,分红保险作为理财工具的同时,也很好地体现了保险的本质,客户投保之后,将拥有终身身价保障。人身安全是家庭最大的财富,我们在不断探索理财方式的同时,更要考虑到在保障资金收益安全之外,还可做到身故风险的防范,彰显周到全面的人性关怀。
第四巧:巧增值,复利累积红利金 中国老百姓的理财观念日趋成熟,我们已经走过了片面追求收益最大化的阶段,开始更多地选择在保本的同时有稳定的投资收益。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您可以每年享受到公司经营的成果。红利可留存在公司的红利账户,以复利累积生息,有效抵御通货膨胀。
第五巧:巧关怀,加倍体贴关爱金 该理财计划特设重大疾病关爱金,用加倍关爱呵护人生长路。若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符合理赔条件,将每年获得一笔金额等同于祝福金的重大疾病关爱金,增强生活保障,彰显人性关怀。重大疾病关爱金如不领取。还可留存于公司累积生息。
第六巧:巧呵护,人性彰显豁免金 若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符合理赔条件,除可获得重大疾病关爱金之外,对分期支付保费的,公司将逐期豁免剩余保费,切实减轻客户的经济负担,而且还继续享有保障计划的各项权益。
专家指出,民生银行QDII理财产品在国内第一个被迫清盘,但绝不会是最后一个。
理财产品巨亏50%被迫清盘,在国内还是头一次。民生银行非凡理财“港基直通车”被迫清盘之后,“投资人的利益如何保护”、“还有哪些理财产品有清盘风险”等问题突然间成为议论的焦点。
突然的“清盘”
3月19日,许多购买了民生银行非凡理财“港基直通车”的投资者都接到一个意外的电话。电话很长,但银行业务员表达的意思很简单,大致意思是这款产品在亏损了50%的情况下被自动结束。
资产突然缩水一半,有些心理承受能力不强的投资人哭了,“这太突然了,我真的无法接受……”
不过,他们更多的是愤怒。记者了解到,3月19日当天,就有愤怒的投资者冲进北京西单的民生银行总行大厦,试图向银行高层讨个说法。
据了解,民生银行10月份发行的这款名为“港基直通车”的QDII产品于2007年10月30日正式起息,产品期限1年。该产品投资标的为霸菱香港中国(欧元)基金。
3月14日,美国方面传出华尔街第五大投行贝尔斯登称公司的现金头寸“急剧恶化”,股价当日一度大幅下跌53%。受此影响,全球股市应声大跌。 4天之后,在美国市场以及大陆股市低迷的双重拖累下,香港恒生指数高开低走,盘中一度下探至7个月以来的低点20572.92点。受此影响,霸菱香港中国(欧元)基金,这只曾经连续三年获得香港基金表现排名第一的基金,其净值盘中走到了491.08的历史低位。
这一价位恰好令民生银行非凡理财“港基直通车”QDII产品触碰到50%的亏损线,被动清盘。
特殊的合同约定
东亚银行的一款银行理财产品浮亏超过60%尚未清盘,为何民生QDII理财产品亏损50%就清盘,让投资人浮亏变成实际损失呢?一切在于合同的约定。
民生银行3月19日了“非凡理财‘港基直通车’产品触发终止公告”。公告中称,按照我行《“港基直通车”交易合同条款》与《“港基直通车”交易产品合约》中相关条款规定:管理机构每天观察产品净值,如果产品净值等于或大于触发水平上限,或者,等于或小于触发水平下限,则当日为触发日。该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触发终止日,我行按照触发终止日基金净值计算产品净值。触发水平上限:118%;触发水平下限:50%。根据彭博系统公布的3月18日基金净值为491.08,非凡理财“港基直通车”产品净值为49.89%,低于触发水平下限(50%)。因此按照合同约定,3月18日为触发日。该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触发终止日,我行将按照产品合同约定以彭博系统公布的3月19日基金净值计算产品终止净值。
也就是说,尽管投资人很愤怒,有些人扬言打官司,但想得到银行的补偿非常困难。有关专家表示,除非银行给出了保本或者收益率等明确的承诺,否则很难打赢这场官司。
有缺陷的理财能力
有投资者指出,他们对于这个投资结果非常生气,尽管从法律上他无法找到任何银行的责任,但是他认为民生银行作为代客理财的专家在投资设计上存在缺陷。
本刊注意到,在同一时间段,香港恒生指数从31958.41的高点跌到现在也仅仅是跌去了三分之一,而曾经连续三年获得香港基金表现排名第一的霸菱香港中国(欧元)基金竟然跌了一半,大大跑输了大盘。
在之前民生银行《“港基直通车”产品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广告上,“自动终止机制”被宣扬为“产品结构科学,超额回报与风险控制相结合”优势。对此,有投资者质疑说,“如果香港股市就此走好,那我们岂不是割肉割到地板上?”而最近港股上涨的走势似乎在证实这样的说法。
有专家指出,从产品设计上讲,QDII不应挂钩一个单一基金,应该更多考虑分散风险,因为几乎没有一只基金能永远上排行榜前几名。
银行表态不会赔偿
对理财产品巨亏超过50%并清盘事件,民生银行会怎么解决呢?他们会不会给予投资人经济补偿?
据悉,日前民生银行已经紧急召开会议,讨论对策。
民生银行有关人士表示,该行提供了两种备选方案,一是按原合同执行,另一种是与民生签订补充协议,当产品净值达到触发水平下限时,不再执行原合同中的终止条款,由客户自行决定是否根据原合同赎回条款赎回。
记者拨通民生银行客服热线,客服人员告诉记者,按照合同银行已经在购买产品之前履行了告知风险的义务,因此不会对亏损进行赔偿,投资者要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不过投资人如果购买民生银行别的理财产品,他们将给予费率上的优惠,也可以优先购买一些“低风险,高收益”产品的优先购买权。至于具体措施,银行还没有出台。
类似的风险还有多少
相关人士认为,民生银行因QDII产品与投资者之间产生的纠纷,很可能只是一个开始。
另有业内人士指出,“这很可能是全球股市风暴下,国内第一单投资海外股票市场的QDII被迫清盘,但绝不会是最后一个。”
记者注意到,受次贷危机影响,国内QDII产品普遍出现亏损。目前基金系QDII产品平均亏30%左右,银行系的QDII产品损失更大: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的QDII产品亏损约15%以上到40%以上不等,东亚银行QDII利财通一期产品截至2008年2月14日甚至已浮亏63.18%。也就是说,银行理财产品已经成为一个亏损的“重灾区”,再次出现清盘类似事件毫不奇怪。
(一)可保利益及构成要件
1、定义与性质
(1)定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有经济利益上的利害关系。
(2)性质
①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②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③可保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2、可保利益的构成要件
(1)可保利益应为合法的利益。
(2)可保利益应为经济上的利益。
(3)可保利益应为客观的确定的利益。
(二)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及作用
1、含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失去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2、作用
(1)可保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可保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
(三)可保利益的适用时限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是(始终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需要有,而保险事故发生时可以没有。
(四)可保利益原则的适用对象(新增)
理财巧当家,轻松随心享
“鸿鑫人生理财计划”是太平洋寿险在集合多年市场经验和持续市场研究基础上推出的款以“长期理财”为核心的产品计划,它由“鸿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鸿鑫人生加倍关爱重大疾病保险”组成,能全方位满足客户长期、稳健的财务规划需求。除了具备目前市场上理财型分红保险“快速返还”等一些基本特征外,还特别设计了“即交即领”、“一年一领”、“终生领取”、“一次还本”等进一步倾向于客户利益的功能。让您理财巧当家,轻松随心享!
贴心定制专属“七巧板”
“鸿鑫人生理财计划”的产品特点可概括为七个“巧”:
1巧:巧理财终生年年祝福金
自合同生效日起,每年都可领到主险基本保额9%的祝福金,满足投资者持续、稳健的理财需求。此外,首期祝福金于合同生效日即可领取,即交即领,快速享收益。
2巧:巧保值七十还本祝寿金
在70周岁,还可按已交主险保费总额领取一笔祝寿金。70周岁正处于退休生活时段的中点,此时获得一笔祝寿金正好可补充养老储备,保证退休生活品质不下降。
3巧:巧增值复利累积红利金
主险每年参与公司分红,客户可分享公司经营成果,坐享收益。祝福金、祝寿金和红利若不即时领取,将自动进入生存金累积账户和红利账户,按年复利累积生息。灵活的账户管理,避免了资金的闲置和贬值,让财富雪球越滚越大。
4巧:巧防范抵御风险保障金
本理财计划除了生存收益之外,还提供了对身敌风险的防范,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将获得身故保险金。
5巧:巧关怀加倍体贴关爱金
若被保险人不幸患重疾,每年领取的保险金还将翻倍,帮助被保险人早日康复。
6巧:巧呵护人性彰显豁免金
本计划特别加入了人性化的重疾保费豁免功能,若被保险人不幸患重疾,将豁免交纳该理财计划之后所有未交的保费,而保险责任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