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9 17:34: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征管改革意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二是多征营业税的问题。期货公司的主要营业收入是客户交易的手续费。期货公司获取的这些营业收入,成为税务部门实施征税的主要对象。但是,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还包括代期货交易所收取、并为期货交易所所有的手续费;换言之,期货公司收取的手续费并不完全归属自己所有。手续费中属于期货交易所的那部分,期货公司只是在为期货交易所尽代收义务而已。而在实际征税中,有的地区并没有将期货公司代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仍以期货公司收取的全部手续费来作为计税基数的依据。显然,这种不合理的征税办法,加大了期货公司不应有的税负,多征了期货公司的营业税,损害了期货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是风险基金计提得不到认可问题。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防范期货市场的风险,增强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根据《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期货公司可以按手续费收入的5%计提风险准备金,专用于弥补风险损失。然而税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期货公司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仍应纳入征税范围。照此办理,不仅增加了期货公司的经营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对本已不足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所得税,进一步削弱了期货公司的抗风险能力,为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增添了压力。
四是地方税制的差异导致对期货公司的重复计税问题。税制改革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深入进行。但是,由于全国各地税制改革进展有别,步调不一,各种特区和特殊税制存在着较大的地区差异。有的地区完成了国税和地税的分离,有的则仍然实行统一征税,有的甚至还实行包税制。地区税制的实际差异导致了期货公司及其各地营业部的纳税困惑。有的地区对期货公司的手续费收入总额进行全额征税,存在着交易所和期货公司重复征税的不合理现象;地区税制的差异也导致期货公司营业部之间纳税成本不一,如果地区税制协调不好,同样也会存在营业部和公司重复纳税的问题。
总之,由于我国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政策尚未完善,对期货业的税收征管存在着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等问题,加大了期货业的税收负担,没有很好地对新兴的期货市场起到扶持、保护和促进作用。鉴于此,完善期货市场的税收征管政策,已经成为期货业久已盼望的心愿和共识。
完善现行期货公司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明确提出要进行税制改革。《意见》不仅承续了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这一精神,而且对“完善资本市场税收政策”的改革还作了具体部署。学习和领会《意见》精神,针对现行期货市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几点完善建议:
首先,期货业应享受与金融业相同的税收待遇。期货业能否被列为金融业的争论已因《意见》的公布实施而得以根本解决。《意见》中已明确将期货公司定性为现代金融企业,并要求严格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加强管理,把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金融企业。据此,税收征管应贯彻执行《意见》的要求,适时进行调整,将期货公司与金融业列入同类,享受同等的税收征管待遇。
其次,公平合理地确定期货公司营业税基数。如前所述,期货公司营业收入中包括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这部分手续费并不为期货公司所有,并非真正为期货公司的经营所得。换言之,期货公司的真正营业收入应该为扣除代收部分后的净收入,并应以此来计税。期货业应该比照金融保险业同等待遇,在按照规定向客户收取业务手续费时,以折扣(折让)方式收取的,可按折扣(折让)后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应税收入。故此,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应将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收取的这部分手续费加以扣除后,再计征期货公司的手续费,以真正体现税法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三,风险准备金应作为期货公司的税收成本据实扣除。期货市场是金融投资领域内的高风险市场之一。为有效抵御因市场不可预测的剧烈变动或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等原因所导致的债权损失,期货公司设立风险准备金是完全必要的,这也是国际期货市场普遍通行的惯例。与国际期货市场的标准和保证期货市场稳定的实际要求相比,目前期货公司的风险准备金的数额,普遍远远未能达到最低的准备限度,期货市场防范和化解风险普遍存在着较大的基金压力。鉴于此,税收征管应该与国际通行的规定接轨,明确期货公司所计提的风险基金不属于纳税所得,不再征取税收,切实贯彻执行财政部《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鼓励和扶持期货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扩大风险准备金数额,增强市场风险的抵御力。
【关键词】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对应策略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因此需要通过提高税源控管水平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完整性,需要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工作,有效的保证地方政府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执行税收征管,同时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有效的解决当前地方税收征管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升地方收征管审计的效率和质量。
一、地方税收征管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税收征管审计的难度有所增加
随着我国地税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当前我国地税征管审计难度进一步增加,地方税收部门面临着税收和执法的双重压力。虽然国家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有效的对地方税收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违法乱纪现象有所减少,但由于地税征管问题具有隐蔽性特点,这也对审计工作人员带来了较大的挑战。部分地方税收机构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和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导致审计工作环境更加复杂化。为了能够更好的与当前新形势相适应,审计机构需要加大审计力度,调整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内容,从而与当前新环境下的审计工作更好的适应。
2.审计机构没有做好审计客体意见的落实工作
随着当前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地方税收部门在日常工作能够按照上级的指示来执行税收任务,同时也能够有效的配合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及时将有关于税收方面的会计资料和信息等交给审计工作人员,并积极回答审计人员的提问。但部分审计机构由于自身法律意识薄弱,审计结果出来后对其缺乏分析和落实,无法更好的执行审计结果,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机构的权威性,使税收部门无法正确认识审计结果,存在着不执行审计结果或是在执行审计结果时敷衍了事。另外,部分审计机构为了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对审计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不处罚或是减轻处罚,这不仅使审计机构的行为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而且也不利于审计机构监督检查作用的有效发挥。
3.审计机构对地税部门缺乏了解
审计机构人员在开展税收征管审计工作过程中,由于审计人员对地方税收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能范围、税收流程等缺乏有效了解,这就对审计工作效率及质量带来了较大的影响,极易导致审计结果出现偏差。
二、地方税收征管审计问题的解决措施
1.找准审计工作的审计重点
在当前新形势下,由于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工作难度不断增加,这就需要在开展税收征管审计工作需要找准审计重点,针对一些易出现问题的地方进行重点关注,同时采用专项调查的方式来对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排查。另外,还要对以往资料进行有效对比,及时对地方税收变化情况进行了解,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整理和分析,确保税收征管审计工作的深入性,更好的发挥出审计的监管作用。
2.加大落实审计结果
审计机构要树立权威,提高审计人员的法律意识以及被审计机构的法律意识,被审计单位要积极的执行审计结果。加强国家政府部门的监督力度,加大对审计结果执行的监督检查。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不能够积极执行审计结果的个人或部门处以免职或罚款的处罚措施。
3.制订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
在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认真学习和研究上级下发的税收征管审计工作方案,同时与当地的具体情况有效结合,并对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数据和其他外部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审计实施方案,确保审计实施方案具有较好的操作性,以便于更好的对审计程序进行规范,确保审计质量的全面提升。在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时,需要紧紧抓住税收征管质量这条主线,注重分析税收收入增幅及结构变化,适时监控主体税种和主体税源发展态势,加强对纳税大户的监督力度。合理确定审计重点和范围,主要通过延伸审计重点纳税人税款申报缴纳情况,来检验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质量。坚持“审计+专项调查”的审计模式,加大专项调查分量。根据地方税收发展趋势和每年审计结果的规律性变化进行分析对比,选取行业利润率高、履行纳税义务贡献小、管理相对薄弱的行业作为重点,策划方案,实施专项审计调查,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4.创新审计方法,挖掘审计成果
为了更好地对税务部门税收征管质量进行检验,需要在税收征管审计实施过程中利用延伸审计重点纳税人的方法来及时发现部分企业存在的违规问题。因此,在实际审计工作中,需要在审计开始之前对审计重点进行分析,并将所得到的数据向各审计人员进行分配,以便于及时进行现场处理。通过对掌握的税收征管电子数据与延伸纳税人实际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核实,通过内外资料的核对来发现差异。还要关注税务部门或是纳税人有关的第三方内查外调工作,及时发现疑点。另外,在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审计人员要做到分工明确,加强内部交流和沟通。通过对审计方法进行创新来及时发现税务部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各种上问题,进一步深入挖掘审计成果。
三、结束语
通过开展税收征管审计工作,能够有效促进地方税收政策的执行,落实好税务部门履行职责和纳税人履行义务等问题。当前我国各项税制制度和税收征管自动化程度不断深入,这就需要审计机关需要加大审计力度,对税收征管审计工作方法进行不断创新,认真履行好审计职责,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审计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为地方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汪建国.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的若干建议.税务研究,2013(09).
国地税机构进一步分设以来,浙江省丽水市各级地税部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规范税收征管,认真落实各项税收政策,推进依法治税,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省以下税务机构的主要任务就是抓税收征管,组织税收收入是税务机关的职责所在。因此,不断规范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特别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服务,为纳税人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一直是地税部门努力做好的工作。多年来,丽水市地税局在这些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是转换税收征管模式。1998年丽水地税局制定了《丽水地区地税征管改革实施方案》,确立了三年分三步走的战略,全市地税系统征管改革全面推开,到2000年底实现了《浙江地税信息系统》全面推广应用到位、征管新模式在城乡转换到位和征管现代化与征管社会化有机结合基本到位的“三到位目标”。于2001年制定《丽水市新世纪之初现代地税征管新框架实施方案》,到2003年底实现了建立现代地税征管新框架的目标,计算机技术在税务管理领域得到全面应用,依托信息化的现代地税征管新框架得到初步建立,税收征管工作得到不断规范,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是建设办税服务厅。集纳税人纳税申报与税务机关发证、征收税款、发售发票、税务管理、税法咨询等各种功能于一体的办税服务厅建设,是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征管改革的突破口。结合实际,按照“规范、合理、齐全、实用”的原则,目前全市地税系统共设置了24个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内的窗口按要求统一设置,制定工作职责,使职能窗口化,服务流程化。办税服务厅内同时配置公用服务设施,有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办税示意图、税法公告栏及休息场所等,并通过争创“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狠抓办税服务厅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工作,加强办税服务厅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是合理设置征收、稽查机构。到2003年底,全市所有基层机构按照各地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和省局征管办的批复全面撤并,全市从1998年前的72个基层征管机构撤并到24个,比改革前净减少了48个。重视税务稽查机构的建设工作,设立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和案审委员会,抽调骨干力量充实稽查队伍。稽查人员占基层税务人员的比例超过省局规定的平均水平,达到30%左右。实行了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制度,初步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内部监督循环机制。
四是推广应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丽水市推广应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98版)(简称《税友98》)分两批落实到位。2001年省地方税务局对《税友98》进行升级开发,推出了《浙江地税信息系统》(2000版)(简称《税友2000》)。丽水市是全省首批应用《税友2000》试点单位,通过加大基础网络建设力度,加强信息化队伍的建设和管理,2001年10月成功完成《税友98》到《税友2000))的切换,计算机整体应用水平上了一个新台阶。
五是全面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从2002年8月开始,市本级在地税管理中全面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工作,2002年12月底质量管理体系通过杭州万泰认证中心的认证审核,获得认证证书,是全市行政机关第一家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2004年2月又通过监督审核,目前整个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正常。通过全面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以纳税人为关注焦点、全员参与、过程控制、预防为主、持续改进、民主管理等先进管理理念在地税系统深入人心,税收征管行为、执法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和统一,税收征管活动及相关服务、税容税貌发生了显著变化。
六是设立“12366”电话语音特服系统。集税收政策咨询、申报纳税、举报投诉、电话查询等涉税服务为一体的“12366”语音系统,自2002年11月25日运行以来,先后启用的模块共有7个,分别是“人工服务”、“纳税人信息查询”、“办税指南”、“政策法规”、“异地查询”、“最新公告通知”、“咨询建议投诉举报自动录音”,“申报纳税”模块可以应用,2004年3月又开通了短信和语音催报催缴功能,目前所有已开通模块运行正常,市局本级受理各类查询(咨询)电话1536个,通过语音中心座席人员人工答复的有372个。
七是建立健全纳税服务社会化体系。在抓地税征管现代化的同时,市地税局从丽水实际出发,对征管社会化工作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实践,地税征管现代化和社会化有机结合。制定了《丽水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社会化实施意见》,对征收、管理、服务、宣传和信息五大税收征管社会化体系,提出了明确的工作目标和方向,有效地解决了地税税源散、税种多、人员相对较少的矛盾。
八是抓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近几年来,市地税局较好地贯彻落实了税收优惠政策,如下岗再就业税收政策、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企业技改利用国产设备所得税抵免政策、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四技”收入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税收政策、“非典”、禽流感税收优惠政策等等,为培植经济税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作者系浙江省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一、加入WTO对我国税制的影响
我国加入WTO后,在高度国际化、复杂化和多边性的社会经济环境中,要求在国内税制建设上更加充分地体现国民待遇原则,对中国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和执法的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量外资更广泛地进入、跨国经营的扩张和电子商务的兴起都使我国的现有税收管理面临巨大的挑战。我们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并参照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在优化税制、简化程序、便于征管、优化服务上继续深化改革,加大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和依法治税的力度,为我国经济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加入WTO后对税制的具体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全球化必然带来金融全球化和国际金融信息化。金融市场加速扩张,金融工具不断创新;资金交易的规模和速度前所未有;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非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大规模的兼并、收购、信贷等交易更加频繁;证券市场发展迅猛;因此,必须尽快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
2、经济全球化促使国际贸易更加自由化。目前,世界贸易的增长已超过世界经济的增长,尤其是互联网达成的贸易额更是屡创新高。基于此, 必须尽快出台网络交易、电子交易的税种确定、税收征管及管辖权设置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促进互联网络及其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社会必须建立国际税收新秩序,以提高税收的确定性和避免重复征税。
3、为适应加入WTO及经济全球化,要尽快加强涉外税收协调与合作,制定独立的税收政策,积极参与国际税收管理协调;要研究其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并制定相应对策,改进税收征管手段,合理运用国际通用的税收监控措施,加强国际税务协作;随着加入WTO和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务检查的范围将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而扩大,必须采取相应对策,完善税收征管并使税收征管秩序进一步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加入WTO对我国税收政策的影响
加入WTO后,需要将明显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的税收政策,进行符合WTO原则的调整,在调整过程中既要注意保护扶持我国民族工业、幼稚产业的发展,又要注意到给我国财税带来的增收、减收以及我国财力承受能力的情况。
1、改进生产型的增值税并逐步向消费型增值税过度
1994年在我国进行税制改革时,考虑到过去和当时基建规模过大、过热情况,国家财政收入承受能力的情况,采取稳进的方式,我国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世界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日益显示出来,不利于我国固定资产的更新与技术进步,不利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不利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为了消除以上弊端,适应加入WTO后的公平竞争形势,我国需要改进生产型的增值税并逐步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
2、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法
1994年税制改革时,将国内按不同经济所有制的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涉外企业仍实行1991年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于两法规定的税率、成本范围、开支标准、折价计算、优惠办法等不同,有失公平税负,也不符合WTO规则的要求。如税率方面,外资企业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方面为30%,地方所得税率为3%,外资企业投资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率为24%,投资于经济特区的税率为15%。两档低税率对我国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扩大开放、引进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引进先进管理经验,起到了十分明显的积极作用,对经济发展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其不足之处是,有些地方为了扩大引资规模,无视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降低税率,延长优惠期限,越权减免,先征后免互相攀比等情况,扰乱了税收秩序,给外资企业一个税法不统一、政策不稳定的印象。还有对税前费用扣除标准、对折旧留存残值比例的内外差别也构成了对内资企业税收歧视,由此对国内企业造成了不平等,削弱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对国内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
国内企业企业所得税率为33%。为了扶持国内小企业的发展,增设了两档低档税率,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内的,税率为18%,年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的,税率为27%,年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税率为33%,外资小企业则不能享受以上两档税率,也造成了不公平,形成了对外资企业的税收歧视。
所以,诸如此类的差别,显然不符合公平税负和平等竞争的要求,要尽快统一内外企业差别,向国民待遇原则靠拢。
3、调整“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
计划经济体制下“区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对国营经济、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曾发挥过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现在加入了WTO,需要将“区别对待”调整为“公平税负”,为国内外的应税义务人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求得共同发展。对明显不公平、不合理的,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如城市建设维护建设税,是国家为了加强城市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开征的一个税种。目前只对内资企业征收,对外资企业免征,可外资企业同内资企业一样享用城市道路、水、汽、电、通讯等基础公共设施,但不尽纳税义务,显然背离了受益与负担一致的原则,需加以调整,内外一视同仁。
三、加入WTO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1、对经济税源和税收入的影响
我国加入WTO后,各个产业和各个行业都将受到一定的冲击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总量和结构都将发生变化。反映到税收上,将引起地方经济税源规模和结构的变化,从而导致税收收入总量和结构的变化。
2、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加入WTO后,我们税务部门面对的征管对象比以前更加复杂和多变,特别是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等经济活动将给税收征管带来重大影响,如何针对网络交易、电子商务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征税办法,并实施有效的税收征管,成为摆在我们税务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需要考虑的是,要在鼓励新兴工业发展、促进网络交易和保证政府必要税收收入之间寻找合理平衡点。
3、对税收执法的影响
透明度原则是WTO重要规则之一,外企人员对我国税法法规公布不及时、内部通知多以及有些税务部门理解和解释的随意性等意见较多,我国加入WTO后,必然要求我们税收工作要提高透明度,加快依法治税的步伐,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大执法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提供有效的信息、高效的管理和优质的服务。因此,WTO要求提高透明度,对税收的立法、执法、税务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加入WTO后,税务部门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1、加强税源调查和税收收入预测工作,提高税收收入水平的确定性。我国加入WTO后,各个产业和行业的发展将发生比较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将直接导致各种经济税源的不确定性。面对WTO的挑战,有的行业税源可能日益萎缩,有的行业可能变得更加充裕。只有加强税源调查,掌握各种税源的变动情况,才能及时加强征管,并对税收收入进行合理预测,为各级政府安排预算提供依据。
2、建立征管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强化征管质量考核,加强税收征管。加入WTO后,由于经济税源发生很大的变化,税收收入的预测和税收任务的安排将变得困难,应全面推行征管质量考核,以征管质量的高低做为考核税务部门工作质量的标准。
3、加快科技兴税的步伐,提高税收征管的水平。针对加入WTO后税收征管对象复杂化的情况,要尽快推进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4、提高税收执法的透明度和税收执法的水平,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为投资者提供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提供有效的信息、高效的管理和优质的服务。
一、目前基层征管工作中的问题
(一)计算机的依托作用不能有效发挥。现行征管模式依托计算机进行税收管理,而计算机的运用是以信息的准确、全面为基础的,涉税信息资料的采集和分析是整个税收征管活动的基础。近年来,随着一体化建设步子的加快,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一是综合利用信息化技术的能力还不够强,应用水平还不够高,信息化很大程度上仍模拟手工操作,信息传输仍有相当比例是纸质传输,造成征管各环节信息不畅。二是与工商、银行、海关、财政、统计等部门还没有实现网络连接和信息共享,涉税信息的采集不充分、不及时,体现不出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三是计算机的应用,对税务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的专业人才、技术力量严重不足,许多先进设备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开发和运用。甚至对现有的程序,也不能做到真正用好管好。计算机巨大潜能由于使用者的限制无法发挥出来,造成资源的浪费。
(二)税收征管的业务组合衔接不畅。机构关系尚未完全理顺,税收管理权被分散在各个职能部门,机构间职责范围难以划分清楚,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工作分配环节多,无增值的管理环节多,造成信息传导不畅,信息衰减和失真;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系列之间界限明显,信息相对封闭,协调配合能力弱,衔接不畅。
(三)税源监控管理乏力。新的征管模式最大的特征是由管户变为管事。集中征收后,并未根据信息化要求,采取现代化的税源管理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征收人员与纳税户之间的直接接触大大减少,基本上处于被动受理的状态,税收信息来源渠道窄,且对有限的税源信息利用不够,致使税务部门对纳税户数、纳税人基本情况、税源结构及变化趋势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税源监控管理乏力,弱化了税收征管基础。
(四)税收征管流程缺乏制约化管理。现行征管流程,存在制约不够、监督不力的问题,未能有效地对征管流程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征管模式在运行中往往会出现偏差。主要原因是,基层分局虽已把征收和稽查分离出来,但仍然是综合管理,专业化分工深度不够;对管理环节的制约仍然靠层级审批,没有形成过程控制。
(五)征管质量考核还不能真实反映征管水平。有些征管考核指标标准制定过高,超越了税收工作的实际,科学的征管质量考核体系还未真正建立起来。基层征管部门在考核中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为取得好的考核成绩,对列入考核的工作内容较为重视,没有列入考核的则不问不管,表面性工作做得多,加上受税收任务压力大等原因的影响,很难从真正意义上做到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新征管模式效用的充分发挥,影响着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全面提高,亟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在征管改革没有完全到位,新的征管运行机制尚未有效运转起来的情况下,需要继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提高新征管机制的运行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征管改革整体目标的全面实现。
二、进一步深化基层税收征管改革的思考
(一)以信息化建设为重点,提高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
1、全面提高税收征管信息的管理和应用水平,逐步规范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一是实行征收流程的计算机网络信息处理,重点把握税源的信息监控,对所有纳税人的申报资料进行规范化设计和登录,以满足征收管理和稽查系统联网接口的需要。同时在运用计算机自动控制征管业务流程的基础上,加快计算机辅助决策系统的开发,充分运用网络实时传输的优势,加强对经济税源的监控、预测,提高信息数据和网络资源的使用效益。二是软件的开发应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的思想,加快推广应用全国统一征管软件的步伐,最终达到全国使用统一标准的,覆盖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的,集征收、监控、考核、决策于一体的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软件功能的全面、规范和兼容。
2、加强信息交换,充分发挥共享的作用。一是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二是加强与社会护税协税网络的沟通,使计算机信息处理的优势与人工信息收集处理的优势有机结合起来,使税收征管资料更准确,税收征管的基础更加坚实。
(二)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构建税收服务体系。
1、正确处理规范执法与优化服务的关系。税务机关要切实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充分认识到搞好服务是提高征管水平的重要手段,始终把尊重纳税人、理解纳税人、关心纳税人贯穿在税收征管中,积极、主动、及时地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在管理理念上要实现由“基本不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纳税”向“基本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纳税”转变、从“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注重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对纳税人作“无问题推定”,是社会进步和征纳双方素质提高的要求和体现,但一定要在树立服务理念的同时加大管理、稽查力度,不能淡化执法观念,降低税务部门的执法严肃性。要用法律法规的形式来规范税务服务的对象、范围、形式、权利、义务等内容,促使服务体系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使管理执法和优质服务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
2、提升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一是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实现纳税手段的新突破。要充分运用电子、通信等现代化科技手段改造税收管理,如推行网上报税、电子划款、税银联网、电子定税和建立税务网站等,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从繁杂的办税事务中解脱出来,为纳税人提供从税务登记、发票发售、咨询服务、申报缴税等一系列方便、快捷、经济、高效的服务;二是积极探索个性化的服务,实现纳税服务形式的新突破。要针对不同纳税人的特点和需求,主动提供更加周到细致的个性化服务,如预约服务、办税绿色通道、提醒服务、送政策上门等,同时积极开展征纳双向互动服务,如通过信件、语音电话、网络、调查走访、局长接待日等建立固定收集纳税人意见和进行反馈的渠道,增加征纳双方的了解沟通和双向互动;三是拓宽服务内涵,实现纳税服务内容的新突破。如简化办税流程、办税环节、审批程序,积极推行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办结的办税服务新格局等,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三)运用现代管理科学理念,优化税收征管组织形式。
1、理顺管理职能。征管机构的设置应本着因地制宜、属地管辖、有利于监控税源的原则科学分布和设置,并辅以管理责任区制度、巡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抽查等传统的管理方式,实行征纳紧密型管理,摒弃“管事”就是不要“管户”的片面认识,在坚持专业化管事方向的前提下,吸收管户制的合理内核,实行“管事”与“管户”双管齐下、互为补充,切实提高管理效能,增强对税户、税源的监控能力,防止漏征漏管。在收缩、减少管理层次的同时,以业务流程为导向把管理职能分为从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从税务机关到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互动三大块内容,设立相应的内设机构和单独的纳税评估机构。
2、建立扁平式的组织管理结构。按照信息流相对集中和职责明确的原则,对基层征管机构进行全面整合,减少执法主体的数量和审批环节,归并一些职责交叉、业务单一的部门,将有限的人力资源用于专业化管理和基层征管一线。建立新型征管组织机构,从方便纳税人角度讲,就是要增大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接触面,减少接触点,凡是纳税人找税务机关办理涉税的事宜均在一个大厅办结,凡是税务机关找纳税人的涉税事宜皆由一个部门负责。因此,应在确定新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的基础上,按照建立“扁平式征管组织结构”的思路,重新整合现行征收、管理、稽查三类机构,调整职能分工。
(四)建立科学的征管质量考核体系
1、建立严密的征管过程监控体系。对内,一是通过流程环节的自我控制,对容易产生腐败的关键业务活动,通过部门分权形成横向制约;二是上级通过计算机对各环节执法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并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通过执法检查进行柔性控制,形成纵向制约;三是通过计算机设定程序,流程自动记录、超时自动催办,减少过程中人为因素影响,实现计算机对过程自动控制。对外,一方面通过对流程的重点环节进行监控,发挥巡查调查、纳税评估、检查的功能,形成流程的关联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监控指标体系,实时跟踪、筛选、比对、分析纳税人涉税数据信息,科学评估涉税指标,防止偷、逃纳税行为的发生,形成信息化的防范机制。
2、设计完备的征管质量考核指标。根据再造后的流程设计考核办法,优化考核指标,改进考核手段,建立新的考核体系,实现由部门考核向流程考核转变,由集中考核向日常考核转变,由手工考核向计算机考核转变,由定性考核向定量考核转变;提高考核频率,实行动态考核,采取定期考核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对征管质量和征管全过程进行考核、监控,通过考核寻找征管的薄弱环节,随时暴露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建立征管质量考核网络,形成市局——县(区)局——基层分局(科、股、所)的三级征管质量考核监控体系,切实加强对执法过程的考核。同时,将考核结果与岗位、能级联系,与收入分配、评先创优、干部使用等方面利益挂钩,形成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
(五)加强税法宣传工作,优化外部征管环境。
自1996年实行税收征管改革,推行新的税收征管模式以来,虽然我国税务稽查制度已得到长足的发展,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无论在法律定位还是机构设置方面,无论在理
论建构还是制度设计方面,都存在着一些矛盾、冲突和偏差。
【一)税务枪查的目标及其法律定位
税务稽查的目标与法律定位,是税务稽查整体制度构建的基石。目标与任务的明确是税务稽查制度存在的基本出发点,而法律定位的清晰则是税务稽查制度的合法性和效率性依据。但我国现有的制度体系不仅对税务稽查没有明确的界定,同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也存在不一致或矛盾之处,导致对税务稽查基本内涵和外延的不明确。
1.法律层面的制度缺失。我国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对税务稽查进行明确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只在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除此之外再无对“稽查”的表述。我们可以将之理解为税务稽查的最终目标同征收、管理等都是服务于税法功能与税收法治的实现,只是在具体实现的途径上有所不同,并且必须与征管等职能严格执行“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2则》中,也并未对税务稽查制度进行明确,只是对《税收征管法》第14条【2】关于税务机构设置方面进行了说明,《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这种专司职责是否就是税务稽查的全部职责,或者说税务稽查是否还存在着广义与狭义的区分,若存在种种区分在现实制度中的具体反映又当为何?除此之外,对于稽查机构的职能等再未明确,只在第六章“税务检查”部分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制定合理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因此,从立法法意义上的“法律”体系理解,能够准确界定、有效规范税务稽查基础制度的“法律”并不存在,这种法律定位上的缺失不仅使得税务稽查制度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也使得税务稽查制度在具体实施中更多地依赖于税务部门的通告,更使得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受到社会的质疑。
2.规范性文件的冲突矛盾。由于法律层面的制度缺失,对于税务稽查的理解和实践操作,更多地表现为以税务部门的通告等为依据。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后,新
的税务稽查工作规定一直没有出台。因此,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成为指导税务稽查工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规范。该规程规定了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人,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同时规定,“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这一定义成为人们研究税务稽查制度的普遍出发点。可见在此,“税务稽查”概念的外延较广。
但随着税务稽查制度的发展,尤其是随着《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对于税务稽查的外延,在国家税务总局的诸多文件中已经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缩小。如2003年国家税务
总局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就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划归基层征收管理机构,税务稽查的主要任务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日益被定位于“通过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3】
虽然《税收征管法》2001年修订后,并没有专门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但从制度运行来看,修订前与《税收征管法》不合的若干制度,也在逐渐地被税务部门新的通告所取代,“法”与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也逐步得到了解决。
尽管文本意义上冲突逐渐消洱,但税务稽查仍然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定位,其内涵、职能不清,突出地反映在外延—税务稽查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方面,即税务稽查机构的法律定位问题同样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税务稚查机构的法律定位
税务稽查机构是税务稽查职能实现的物质基础,一方面税务稽查机构的合理建构取决于税务稽查法律职能的统一与明确,另一方面税务稽查机构职能的有效发挥将促进税务稽查功能与目标的实现,从而推进整体税收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建构。但如前所述,税务稽查的定位不明,影响了在制度推进中税务稽查机构本身的定位及其职能、职权的实现与
完善。
1.税务稽查机构的职能。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的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虽然规定了稽查局的四项专司职能,但是否这就是稽查机构的全部职能,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职能是否全部归属于稽查机构,还是在税务系统内部有更细致的分工,这在法律上也没有得到明确。该条第2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号)指出,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明确之前,稽查局的职责主要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
从国家税务局系统稽查局的职能来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稽查选案、检查等工作;负责税收举报案件的受理、上级交办、转办及征收管理部门移交的有关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上级稽查局对稽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工作的组织与配合;负责与公安、检察、法院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税务机关除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外,要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涉税问题稽查和协查工作;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和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的规定,在税收征管中涉嫌“偷逃骗抗”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的,要及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查处。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规定,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同时,该意见明确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应划清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的业务边界,提出加强协调配合的具体要求。
据此,无论是关于稽查机构的具体业务的规定,还是关于税收征管和税务系统职责分工的规定,可以看出目前稽查局的职能主要集中于专项和专案稽查,而不包括日常稽查。
但税务系统的职能分工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不能仅仅从实践的操作或是含混的法律文件中进行推断。
2.税务稽查机构的法律定位。组织税收收人是税务机关最主要的职能,而收人来源一方面是通过征收申报人库税款,另一方面是通过稽查取得查补收人。同时,《税收征管
法实施细则》第9条还赋予了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为税务机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故税务稽查机构作为税务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征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运作不仅关系着税务稽查机构自身的职能完善,也关系着税务机关整体职能的实现。
在稽查与征管之间的协调方面,目前的划分主要依据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税收违法案件的
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专项检查部署由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4】
在稽查系统内部,由于同时存在着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各设稽查局,但目前对于两个系统内的稽查局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并没有明确的规范。同时,上下级稽
查机构之间的关系,目前虽然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的意见》(国税发[2004]125号)明确了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的执法办案进行指挥协调的职权,但目前稽查局在各级税务机关都有设立,对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的需求在地域分布上也有所不同,目前的机构设置造成了机构和人员的重复,也使得对于大案要案的稽查缺乏跨区域的协调机制,使得存在稽查力量不足的潜在危机。
(三)我国税务稽查的实践及其缺陷
由税务稽查及其机构的职能与地位的缺陷不仅反映在法律规范的不足,更突出地表现在制度实施中的不足。
1.税务稽查的职责与职权不明。如前所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稽查部门的专司职责,即“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但并没有明确是否属于稽查的全部职责?这使得稽查机构在进行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时,实际上是欠缺法律依据的。与职责相对应的,是税务稽查机构的职权。
由于法律上对“检查”与“稽查”往往并列使用,而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类,故对于《税收征管法》第四章“税务检查”关于税务机关职权的规定,可以被认为是税务稽查机构行使职能时所享有的职权。如查账权,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对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资料检查权,存款账户查询权,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实施权,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权等。【5】
可见,即使在大案或要案的查处中,稽查机构的执法权限仍然局限于一般性的检查权限。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执法主体资格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48号)明确了税务稽查机构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并且《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也授予了稽查机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税收处理、处罚决定的权限,但有限的执法权影响了其执法效力。
2.税务稽查的内部关系—稽查与征管机构的职能不清。我国现行税务稽查制度的建立实际上是根据近代茜方分权制衡理论在税收征管制度上的具体应用。如前所述,由于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在职能方面存在着天然的交叉,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若干文件,试图划清税务稽查与征管的界限,基本的内容是“征管部门负责日常检查、稽查部门负责
日常检查之外的案件检查与专项检查”。但事实上无法解决实践操作中的职责交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的重复检查。根据有关规定,征管机构纳税申报的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的期限原则上以纳税申报的当期、当年为主,税务稽查的期限以往年度为主,
但在实际执行中,时常发生征管机构对以往年度也进行检查和纳税评估的情况。《税收征管法》第56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对纳税人的这种重复检查,甚至带来处理的重复或不统一,不仅加重了纳税人额外的负担,还带来了税收征管体制的系统性混乱,妨害了和谐征纳关系和税收法治的构建。
(2)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的协调缺失。“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是《税收征管法》对二者关系的基本定位,但同作为税务机关的职能部门,除了彼此之间的相对独立性,稽查机构与征管机构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但实践中,由于二者在职能划分上存在交叉,在重复检查之外,还存在着征管机构在日常检查和纳税评估中,发现被查户和被评户以往年度有重大问题也不按规定程序移交稽查局,而是直接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6】或者虽然稽查机构在稽查过程中获取了重要信息,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传导和沟通机制,使得征管机构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或者征管机构片面地理解了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内涵,不能给稽查机构提供信息支持,从而使得稽查泛化。【7】这种信息上的不沟通造成的管理盲区,给诸多偷逃税单位和个人可乘之机,严重削弱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刚性。因此,作为税收功能实现的重要支柱,稽查与征管只有在分工明确的基础上,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保证彼此功能最大地发挥。
3.税务稽查的外部关系—与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税务稽查的涉案对象为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相关当事人。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违法案件由税务机关管辖,涉税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的税案侦查部门管辖,由于税务、公安两机关查处、侦办税案的执法力度和专业技术力量各有不足,导致涉税案件的查处工作有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一方面,由于稽查权限不足,税务稽查的职能实际上被分解为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三个部门,即税务机关的征管机构、稽查机构和公安机关的经济侦察机构,因此稽查机构在调查取证、追缴税款等方面,需要相关执法部门或管理单位建立稽查协作网络,联手打击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由于没有明确的协查机制,松散型的税警配合,使税收执法刚性并无实质性提高,税务稽查的手段有限,使得其职能实现受到很大制约。
4.税务稽查的纵向关系。我国目前国税、地税系统分设,而稽查部门也同时存在国税和地税系统。一方面造成了成本增加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尤其在后者,地方政府的干预使得稽查机构的独立性再次被削弱。虽然分税制下分设国税、地…税两套系统,在税收征收管理上和财政利益的划分上有一定必要性,但把这种分设关系应用到案件查办当中,反而降低了稽查效率。无论是专项稽查还是专案稽查,往往同时涉及国税和地税系统,因此对于特定纳税人而言,除了要接受一个系统(国税或地税)的两个以上部门(征管机构、稽查机构等)的检查,还有接受另一个系统检查的可能性。尤其在两个机关认定的事实不一、处理意见不一的情况下,不仅造成了对纳税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影响了税务部门的效率和合法性。基于目前税务稽查制度方面的困境与缺陷,有必要对税务稽查的国际经验进行研究和借鉴。三、税务稽查制度的国际比较
税务稽查在世界各国的税法实施中都受到了普遍的重视。从合理的税务稽查权限、规范的稽查机构设置等方面,都有值得我国借鉴之处。
(一)关于税务稽查机构
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税务稽查模式,基本上实行完全独立于征收系统之外的稽查模式,即将税务稽查与税务征收机构分别设置。
美国联邦、州、地方均设有各自的税务机构,联邦一级为国内收人局,州、地方分别设有相应的税务局。各级的税务机构均设有专门的税务稽查机构。国内收人局总部及大区
税务局都设有单独的税务稽查组织机构,一般以管理税务稽查工作为主,通常不负责案件查处工作,案件查处工作主要由分区税务局的稽查机构负责。【8】税务稽查人员拥有很大的查处权,通常可以查阅纳税人的账户、存款,发现问题时,有权直接冻结存款、查封私宅、收缴财产,直到纳税人缴清税款。【9】
德国税务局内部,根据经济区域、税收工作量和人口密度等因素,设有征收分局、稽查分局、违法案件调查分局。征管分局负责联邦、州、地区三级行政机构的税收征管工作,接受纳税人纳税申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中小企业的日常稽查。稽查分局负责大型企业的稽查工作,接受征管分局移送的案件。调查分局具有司法职责,负责税务稽查分局移送的涉税犯罪案件和公民检举揭发的涉税犯罪案件的各项调查和刑事侦察工作,其中经调查与侦察,认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部门查处;认为未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税收征管分局来处理。而调查分局的调查人员不配枪支,不授警衔,但具有税官和警官的双重身份,拥有税收违法犯罪刑事调查权。【10】
日本则将税收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机关的一个特别部门(即税警部门)来行使,税警部门专司打击税收犯罪活动,违法活动则由一般的税务人员负责调查。由以上国家的税务稽查机构设置可以看出,各国对税务稽查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都设置了专门的稽查机构,并且还突出涉税犯罪案件的稽查,将该项权力授予专门的机构。
(二)关于税务稽查的职权与税警制度
税务稽查的职权关系着税务稽查职能的实现程度,而为了弥补税务稽查执法性和刚性不足的潜在可能,国外对此的补充和完善主要是通过税警制度体现。
德国的违法案件调查分局实际上是一个不配备武器、不授予警衔的税务警察机构,具有警察、检察和行政三种职能,兼具税官和警官的双重身份。
俄罗斯、意大利则实行的独立税务警察制度,脱离于公安、税务部门之外,自上而下自成体系,属于司法部门,是国家的一种特殊武装力量,可以保存和携带枪械和其他专用武器。其优势在于高压集权、政出一门、反应迅速,便于协调行动,统一指挥,能有效地打击税收犯罪。
日本则在大藏省国税局内部设立查察部,也称税收犯罪调查部,并在各地财政局内部设立相应的查察部,从而完成了税警机构的组建。国会通过《打击国税犯罪法》,授予查察官(即税收犯罪调查人员)调查税收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调查权和一系列相应的刑事侦查权。即税务警察不仅有权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还有权进行犯罪调查。因此,税收犯罪行为由查察官直接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必通过警察部门。因此,从形式上看,税务警察属于税务行政人员的一种,但实质上整个调查过程适用的是特别的司法程序而不是行政程序。在取证程序的严格程度上,税务调查体现了行政合法与效率兼顾原则,由税务署长同意就可以进行。税收犯罪调查程序要严于课税调查程序,强制调查权须经法院授权才可以行使。【11】
从各国关于税务稽查的职权与税警制度的选择来看,税务稽查的功能主要定位在打击和惩戒税收犯罪。为了实现这一功能的有效性,各国除了设置专门的负责机构外,还通
过法律赋予稽查机构更多的权限,即在一般的询问、检查权限之外,还规定税务稽查人员在调查案件时拥有搜查住所、封存账簿、查封财产等刑事侦查权。虽然程度不同,但税务稽查部门或多或少都拥有一定的刑事侦查权,如强制检查权或人身自由限制权,从而为打击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因此,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功能定位,对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如通过法律授予税务稽查部门在特定情况下的特殊权限,增强税务稽查部
门的独立性和执法性等。
3、我国税务稽查制度的改革
(一)税务稽查的基本定位与改革思路
税收稽查是税收执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税收公平正义的最大体现。因此,对税务稽查的定位,需要同时从微观和宏观两方面考虑。微观方面,主要是稽查机构内部的部门设
置、职能分工等,同时,包括稽查机构设立的形式、职能配置以及上下级稽查部门之间的管理体制等。宏观方面主要涉及税务系统内稽查与征管、法制机构的关系以及税务稽查与公安、检察等部门之间的关系。
因此,改革的思路应当是从法律上保证税务稽查的地位与独立性,完善和强化税务稽查的职能与执法手段,确保其刚性。
(二)税务稽查制度改革的路径
1.实行全国统一和垂直领导的税务稽查管理体制。统一和垂直领导的税务稽查管理体制体现了税务稽查机构纵向安排的发展趋势。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体化的税务稽查管
理体制,形成独立的税务稽查系统,将实现相互配合、信息共享、降低成本。
垂直管理体制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将税务稽查机构与其所在的地方政府之间树立一道隔离墙,防范地方政府在政绩观驱动下对稽查机构的不当干涉。在原有的按照行政区
划层层设置稽查机构的制度下,稽查职能的发挥将明显受到影响。这一新管理架构的生命力在于,必须树立垂直管理体制的权威,不容地方政府和各类利益集团染指,保证税务稽查的统一性与有效性。
垂直管理体制在我国宏观调控领域已是普遍的制度模式,我国目前比较重要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包括履行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如海关、工商、烟草、交通、盐业的中央或者省级以下机关多数实行垂直管理。1998年人民银行撤销省级分行,设立9家大区制分行,此后,银监、证监、保监均参照实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级以下工商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200。年,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和药监局都卖行垂直管理。2004年,国家统计局各直属调查队改制为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级以下土地部门的土地审批权和人事权实行垂直管理,借以强化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2005年,国家安监总局下面的国家煤监局实行垂直管理。除了上述形式的垂直管理以外,我国实行的督察制度又催生了来自不同中央部门的跨省区的大区机构,通过巡视、检查来督察中央政令在地方的实行情况,如2006年国家土地监督制度的建立,这也可以看成另外一种特殊的垂直管理形式。【12】
因此,在借鉴我国现有各类垂直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我国税务稽查的现实需要进行制度设计。具体的设想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的稽查局统一、垂直领导全国的税务稽
查队伍,打破行政区划设置,按照大经济区域设立若干稽查分局,即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如北京、广州、武汉)分局,稽查分局以实施稽查、办案为主并具有系统业务管理职能,稽查分局以下再设若干稽查特派员。这样有助于实现征管和稽查的分离,提高执法权威。与此同时,整合我国目前的国税、地税两套并行的税务稽查力量,即在现有的稽查人员中保留部分精干,其余充实到征收机构中。
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1〕118号)明确提出在市(地)、县(市)两级逐步实行一级稽查体制。在市(地)的全部城区、
直辖市的区和县(市)的全域集中设立稽查局进行一级稽查;在大城市或城区较大、交通不便的城市,市稽查局可以适当设立少数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以保证有限的稽查力量充分使用。这样,一级稽查的逐步推进,将成为促进税务稽查机构纵向体制完善的制度基础。
2.依法确认税务稽查部门为有较高独立性的办案机关。在理论上,税务机构的专属管理权具体分为专属征管权和专属检查权。专属征管权与专属检查权,是不能互相代为行使的,否则就不成为专属权。故应当抓紧修改《税收征管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稽查组织体系的构建,加快稽查的专业化进程,使稽查机构成为独立于征收系统之外有较高独立性的税务稽查办案机关,并赋予其管理和直接办案执法的职能,使其既是一个稽查实体,又是一个稽查管理指挥中心,以使稽查部门真正独立行使对外打击偷税、抗税、骗税行为,对内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廉的职能,充分发挥稽查在整个税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对于日常检查则归属于征管机构职能为宜,征管部门在税收征纳过程中既负担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程序法方面的管理,如税务登记等,又负责进行实体法方面的管
理,如确定计税依据等,为其进行日常检查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资源。稽查机构主要进行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这样将更有利子合理安排稽查的力量,从而建立一支以实现税收公平正义最大化为目标,以保障善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为宗旨,以查处税收大案要案、打击税收犯罪活动为主要任务的精干、高效、公正、廉洁的税务稽查队伍。
3.赋予税务稽查部门较大的执法权。如前所述,税务稽查部门的主要职责在于查处税收大案要案,故需要在从法律上确认稽查的执法主体资格的基础上,赋予税务稽查部门
较大的执法权,为稽查部门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暂停支付和扣款,以及对有关证据实施保全措施等提供必备的法律依据。只有通过法律上的明确规定,税务稽查才能真正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与此同时,可考虑修改《税收征管法》,设“税务特别调查(或税务稽查)”专章。
针对涉税违法犯罪日益智能化、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既需要协调好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机构、税收法制机构的关系,依法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又需要拓宽部门(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海关、银行、司法等部门)协作的深度与广度。税务稽查部门应与外部执法或管理单位联手办案,建立情报交换机制。稽查部门应建立信息交换平台,掌握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现多执法部门或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稽查协作机制。
4.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制度。从目前的现实考虑,在我国单独设立税务警察系列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如政府机构的庞大、引起纳税人的反感等等。因此,目前在
我国应当通过对税务稽查的职能完善,即把涉税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稽查部门行使,在税务稽查机构内部设立人员固定的税务犯罪刑事侦查机构,即“不配备武器、不授予警衔”的税务普察制度,赋予其刑事侦查权,将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查办税案的职责移交给税侦机构。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案件的查处效率,而且可以借助刑罚的威慑力提高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权威。税务普察隶属于税务稽查机构,实行统一垂直的管理体制,也将成为税收征管中国税、地税系统改革的契机。同时,由于实践中税务稽查部门一直参与税收案件的查处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工作,实际上已承担着部分侦查税收犯罪的职责,在税收犯罪的调查、认定上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组织上也有较为完备的系统和工作制度,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警察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因此,应当通过立法程序,修改《刑事诉讼法》,赋予税务替察查处重大涉税案件的特别调查权和刑事侦察权。
五、结语
在建设和谐社会和税收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强化税务稽查工作,对于促进税务稽查效能的发挥,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税收环境,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税权,意义重大。税务稽查制度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现实问题。税务稽查制度在我国实施10年来,随着实践的发展,仍有诸多方面需待改革,对其理论和制度构建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囿于篇幅,不能对税务稽查制度进行全面的研究,只能选取制度的核心进行改革构建,从而成为税务稽查的制度基础。从长远的角度看,税务稽查制度本身的完善也是税收法治和和谐社会构件的内在要求。
注释
【1】参见王伟城《回顾与展望:中国税务稚查体制史革》,2004年12月在广州召开的“第二届中国高校财税法改革研讨会”的会议论文。
【2】《税收征管法》第14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祝务所和按服国务院挽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3】贺邦靖:《坚持科学发展强化依法枪查为构建公平正义的征收环境提供有力保障》,2007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讲话。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
【5】《税收征管法》第54~58条。
【6】赵明宇:《浅议现行征管模式中的征管与稽查的协调》,镇江地方税务局调研报告。
【7】参见李青《税收管理》,第118页,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8】参见刘次邦、《美国税务稽查法律制度及其启示》,载《涉外税务》,2006(l2).
【9】参见李青编著《税收管理》.第121~121页,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10】参见张跃建、陈友福《德国的税务管理模式、税务稽查体系及借鉴意义》.载《税收与企业》,2003(1)。
关键词:税收征管;经济;破解之道
一、我国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税收政策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生产型增值税设计不合理。一是不利于企业扩大投资,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及其他高投资企业具有税收抑制效应。因为这类增值税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包括年度折旧)从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从而有利于资本密集度低、资源消耗较高的企业,而资本密集度较高、人力资源投资较大的企业增值税税负较重。从而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资源和资本过多地向资本有机构成低的行业转移;缺乏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补偿功能,制约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而且还会导致重复征税,从而加大企业的税收负担。二是不利于我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竞争。目前只有中国、印尼等少数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由此我国高科技、高投资企业面临着本国重复征税和西方国家产品出口的双面夹击,降低了产品的竞争力。
(2)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等税收政策调整滞后。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是国家控制消费、引导生产的重要手段。2006年税制改革后,消费税的调整方向改为控制污染类消费品、不可再生资源类消费品以及奢侈品的消费。应当说,这一次的消费税调整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转型具有相当大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税率调整出现一定程度的滞后。比如费用扣除的不合理,使得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难以发挥。这既不利于社会公平,也不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还会制约居民消费积极性和消费结构的升级。一些已超越了限制性消费或奢侈品范围的黄酒、啤酒、护肤护发品、化妆品等商品,成为了现代人们生活的必需品或常用品,对其征税制约了消费的积极性,使国家经济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
(3)税收政策缺乏相对的稳定性。由于对经济发展的形势掌握不全面,在税收政策制定过程中,常常是一个政策出台不久,新的政策又出台或者是旧政策又被重新调整,令人们措手不及,应接不暇,也由此造成在税收征管上出现很多漏洞。
(4)实物税收相对完善,虚拟经济税收滞后。虚拟经济是指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等全新贸易方式的出现,改变了实体经济的商业形态、流通体系与营销模式。我国现有税收和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实体经济流通的渠道之上,以网络为载体的虚拟经济将成为21世纪最具潜力和活力的商贸形式,这也对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挑战。特别是在跨区域和跨国业务中,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以及网上银行的隐匿化和快速化,对于交易地点、交易种类、交易的真实成交情况等难以判断,我国税收部门尚未对此形成一套有效标准。同时,由于部分交易产品以全新的电子形式出现(如书籍、资料等以光盘等形式或通过E-mail传递),税收部门尚未对此进行量化和分类。再者,网络交易使得以往的凭证交易体系失去了作用,发票、账簿和会计凭证等单据在虚拟交易中被屏蔽,取而代之以电子数据存档的形式,而电子数据的易改性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使得偷税漏税大行其道;电子银行的无纸化操作使得税收机关的监管核实工作失效,而我国税收部门对虚拟交易的电子监管,从技术上到法律上都尚未完善。
2.纳税主体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纳税意识比较淡薄,普遍存在偷税、漏税现象。在经济社会中,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和个人,其一切行为都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纳税人为了让税收后的利润尽可能地增加,千方百计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以电子商务为例,艾瑞咨询数据显示,目前国内电子商务正以100%的速度增长,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达300万家,其交易额已经突破6000多亿元,国家每年损失的税收是不可估量的。偷税、漏税的比例较高的另一原因是由于经济组成结构的复杂性,有的人员文化素质不高,法制观念不强,纳税意识淡薄。
(2)纳税人的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由于企业的财务人员没有进行专业的培训,对财务知识、税收法规掌握得不透彻,在纳税人中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白条抵现金、财务管理混乱、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3.税收执法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滥用自由裁量权执法。为了便于执法做到公平合理,法律在涉及收费和处罚等问题时,都规定了一定的幅度,给执法者留下视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的空间。所以有的税收执法人员,在行使税收权力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处理有自由裁量权的税收执法事项中,执法随意性大,容易出现收“人情税”、“关系税”、“态度税”等问题。
(2)税收执法不到位。不少税务干部对所学法律法规并没有真正做到熟知和运用,对业务不熟悉,心存顾虑,不敢从严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表现得畏首畏尾,从而导致税收执法不到位。
(3)重实体法,简化执法程序。在日常税收活动中,许多基层单位和税务人员不重视税收执法程序,简化税收执法程序,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步骤执法,凭借自己的感觉和平时的经验办事。如对于一些税务违章行为,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不采取,却以扣押保证金的形式来代替,甚至尽量不处罚,造成执法失误,为今后解决税务问题埋下隐患。
二、税收征管存在问题的破解之道
(1)改革现有税制,使之符合经济结构调整方向。我国现有税制的改革重点应是:以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为取向,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重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第一,改革现有增值税,促进增值税征收转型。将增值税征收由“生产型”调整为消费型,拓展增值税的覆盖范围,减少税收对经济资源配置的变相扭曲。第二,减免部分限制性消费或奢侈品的消费税,重新对“奢侈品”的征税范围进行概念界定,对某些新兴奢侈品、高档保健品征收消费税。第三,改革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个人所得税收取实施划区征收:对于西部,特别是汶川大地震后的灾后重建工作,要充分引导高科技、高素质人才到西部、到灾区就业,对这部分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予以减免,并适当发放津贴和安家费。
(2)完善虚拟经济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协调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税收政策。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对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征税没有本质区别,因为他们本身都承载了价值,因此必然不能回避税收。世界各国对虚拟经济的征税都高度重视,如日本规定国内用户下载境外游戏和软件时有纳税的义务;印度已明确表示要对电子商务,尤其是涉及国际交易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等。在2008年3月的“两会”上,民建中央委员们联名提出了“关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提案。提案认为,电子商务是一种交易方式,不纳税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避税,加快制定通过对虚拟经济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势在必行。2008年3月6日,北京市工商局了电子商务监管征求意见稿,对在网上开店办照的具体适用范围进行了详细划分,对个人在网上开店出售、置换自用物品进行了一系列规定:要求互联网经营者需要办理执照,而不以赢利为目的等情况可不用办照。北京模式提出的为将来对虚拟经济的收税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目前,国家商务部已在6月出台中国首例网上交易的相关法规――《网上商业数据保护办法》。
另外,我们要做好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税收征管协调工作,美国财政部在《全球性电子商务的若干税收政策事宜》报告中,就包含了一个被以后的研究所遵循的关键性建议――在网络交易和常规商务之间应保持一定的税收中性,避免因税收政策的偏颇而导致市场结构和经济活动的选择性改变;欧盟委员会在其《在电子商务中欧盟的主动》的报告中,也强调了电子商务与增值税的关系,认为有必要对来源地与居住地税收制度进行重新评估。因此,无论是通过网络经济还是实体经济,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制定都不应阻碍商业行为的正常发展。
(3)创新监控手段,完善内部制约机制。第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选择适合本国的税收征管模式,明确每位税收执法者的工作职责,对不同税种进行分类管理。还要强化税源监控,深入挖掘税收潜力,强化措施,堵塞漏洞,确保税款颗粒归仓,增强监控效果,降低征管成本,建立一套完整的征管质量考核体系。第二,加大加快对税收征管的科研投入,建立网络交易税收监管系统,完善税收体系,安全设置电子税收防火墙,防止数据纂改,为电子征税提供技术保障,实现无纸税收工作。第三,要加强税务干部的队伍建设,增强他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培养税收复合型网络人才,既精通税收政策,又熟悉网络知识和外语;激发广大税务人员从事税收工作的自豪感、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抵制各种落后、颓废、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
(4)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巨大的积极作用,优化税收环境,需要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出口退税、税收优惠等各个环节进一步进行规范和改进;要做到税负公平、退税及时、服务热情、信息透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还要对在税收征管上徇私枉法的司法人员予以严惩,建立税务稽查专项经费制度和涉税案件举报奖励制度。
(5)提高全民素质,增强全民纳税意识。纳税是具有纳税权利的纳税人应尽的义务,目前大多数纳税人普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他们认为国家收税就是加重人们的负担,所以就不断地钻法律的空子,或者是抱着侥幸的心理。当务之急,是必须要尽快增强全民纳税意识和护税观念。
作者单位:成都理工大学计财处
参考文献:
[1]朱顺贤.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浅析[J].税务与经济,2007,(6):45-47.
【关键词】 房地产 税收征管 问题 对策
税收征管是指国家税务部门根据相关的税收法,对纳税人应缴的纳税金额进行组织入库的行政活动。房地产行业是一个利润相对较大的行业,该项税收已成为各地政府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之一。近些年来,由于政府或者行业的具体问题使得一些偷税漏税的不法分子得逞,扰乱了社会秩序和市场环境,所以政府要加强对房地产税收征管的重视,并且积极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此进行管理,使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步入规范的行列。
一、房地产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偷漏税现象严重
(1)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由于税法宣传力度不够,其内容大都不被人们知晓。一些企业家,尤其是民营企业家只有在创建企业以后,才接触纳税,这导致有些企业家对自己的纳税责任并不是十分清楚,或者知道自己要纳税,但是纳税金额、纳税程序并不是十分了解。企业都是以利润最大化为企业经营的最重要的目标,纳税会降低利润,所以有些企业家就有了投机取巧、偷税漏税的不良思想。这都表现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薄弱、法制观念不强。
(2)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混乱。房地产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从开发到销售一般需要1―2年的时间。客观上时间跨度大、业务复杂、会计科目多,主观上会计制度不规范,不及时记录收支情况、不按规定开具发票、隐瞒收入等情况,这一系列的行为都在加大税收核算的难度以及税务部门的监管困难。
2、税务人员征管漏洞较多
(1)税务人员管理不到位。由于现在过于强调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人员的工作量有所减轻,认为自己的工作职责就是负责案头申报资料的整理归档,很少深入企业内部,了解企业财务信息,核实企业纳税金额的准确性。这客观上给企业留下了钻空子、投机取巧的机会和可能性。
(2)税务人员素质有限。正是由于房地产这个特殊行业,会计核算相对复杂,就增加了税务人员的难度。由于知识有限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税务人员不能准确判断出企业会计核算是否存在漏洞,从而给进一步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影响。
3、税收征管制度的不完善
(1)税制结构不合理。房地产行业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到土地开发、转让、保有等环节涉及的税种达12种,其中流转环节税负重,持有环节税负轻,这就给流通环节的纳税人造成了很重的负担,并且不认可该税率,给其偷税漏税造成了貌似合情合理的借口。在整个过程中不同的税种交由不同的部门征收,政府在税额的计算方法、计税依据、口径不一致,造成了重复计税,给原本税额就很高的房地产投资者又增加了负担。同时由于其征管部门不同,纳税人自行纳税时比较麻烦。
(2)税收征管力度不够。税务部门征管手段落后,在工作过程中只注重当期征收、当年税收任务的完成,不注重回头检查,这造成了本来可以弥补的漏洞成为了漏网之鱼。主要表现在:税务人员偏重于营业税的征管,忽视了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对营业税管理不当。
(3)对偷税漏税行为惩罚力度不够。企业纳税是履行自己正常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对于那些不履行法律责任的企业就要严惩。如果企业每次逃避履行责任后,社会和法律对他并没有制裁,或者惩罚力度小,这就给这些不法分子一个提醒:违法的成本低于收益,那么把利润看作企业最终目标的企业就会继续不履行纳税的义务。
(4)部门之间沟通较少,缺乏合作意识。对房地产征税责任是税务部门的,可是在征管过程中会因为信息缺失而不能掌握房地产企业的真实销售情况以及运作情况,这就给管理带来了难度。比如有些房地产企业的运作信息房管、土地局等部门有所掌握,由于这些部门与税务部门不属于同一范围,而且没有相关法律约束彼此之间有义务进行信息交换或者信息传递,这就导致税务部门在工作时没有充分的信息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不能很好地监督企业的纳税行为。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1、加强纳税人与税务人的管理
(1)加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规范企业纳税行为。政府要加大力度宣传企业纳税的责任与义务,从思想上入手让企业明白其应履行的法律责任。只有企业明白了自己的责任,他才有意识去履行。另外,要引导企业完善会计制度,为更好地完整地履行纳税义务提供数据支持。首先,企业可以加强基础财务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部门,完善内部监督控制制度,适度做到信息的透明化,信息化。其次,推行税收制。由于房地产的税种比较多,程序复杂、手续繁多、时间较长,企业可以委托税收机构,让其代表自己向税务机关纳税。这要求企业必须完全向机构出示自己的财务信息,同时税收机构也要保持客观、公正、中立的立场。
(2)加强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税收管理。首先,税务机关要对刚工作的职员进行入职培训,对在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纳税人的资质、纳税金额计算、如何能找到企业的相关会计信息、对偷漏税的惩罚等。只有有了相关的业务知识才能够有专业的工作效率。其次,加强税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要培养税务人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工作操守,不因房地产企业背后的政治势力和经济势力而有所区别,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谨慎使用手中的权力,决不。再次,对纳税人的管理上有新策略。由于房地产行业是一个极容易发生偷漏税行为的行业,所以在征收税收的时候要加强人力、物力、财力着重对这些企业进行监管。尤其对以前有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重点管理,这样有的放矢才能够使有限的资源最大化,并且达到税收征管的目的。
2、完善房地产企业的税制及管理
(1)建立完善的税收制度。房地产行业的在税收过程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关键是因为没有一套完善的税收体系,更没有形成市场约束机制。税制改革时要在统一内外税制的基础上,简化税制,扩大税基,降低税率的总体思路,改革房地产行业过于混乱、粗放的制度体系。同时,适当调整房地产行业的税率结构,使得流转环节和持有环节的税率更加合理。只有当市场中形成了一套有效的、有约束和促进功能的机制时,市场才能发挥其作用,促使行业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2)简化办税工作程序,提高征收效率。税务部门应该根据现实状况,找出问题,并分析其原因,针对具体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一是要建立快捷的网上申报缴税制度。利用先进的互联网与计算机技术,开发一个适用于纳税人使用的缴税系统。设计系统时要考虑到方便企业查询自己的应交金额,并对其信息进行保密设置,节省纳税人的时间成本和精力,真正为纳税人做实事。二是全面推行“一站式”管理。对转让或承受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收,如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根据业务的相关程度、简易程度尽量合并窗口,这样较少纳税人的排队时间。以上这两种管理方法都会加大税收征管的效率。
(3)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对偷税漏税行为的惩处力度。只有税务部门做到了严惩不法行为的决心和制度,才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率。一是加强对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的培训以及职业道德的教育。二是加大对房地产涉税案件的处罚力度。对在规定时间内没能正常缴税的企业进行警告,依法催缴入库;对在警告期限内仍没成功缴税的企业要按照法律程序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的法律责任,不仅让其尽管补足税金,更要对其不负责任的行为进行经济制裁。
(4)加强票据管理。健全票据的领、用、存制度。税务机关因针对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以及某些活动的特殊性规定其使用专业票据,实行统一印制和发放,对这些票据的使用进行严格的规定,并视同发票进行规范管理。
3、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管理需要多部门的共同支持,因此要建立健全的部门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合作的制度,共同监督管理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动态。要想对房地产行业从土地转让、开发、建设、销售、二手房转卖等信息全部掌握涉及到多个部门,如:土地管理局、工商局、房产管理等,由于这些部门不归统一领导管,这就造成了信息的隔绝,使得每个部门之掌握了部分信息,只看到了房地产企业的局部面目,不能对其整体情况有深入的了解。所以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合作机制,建立一个数据库或者系统,系统里记录了房地产企业在在获得土地一直到销售出房屋为止的所有信心,使每个部门都能够在需要的时候提取相关的信息,而且税务部门在征收税的时候有所依据,在追查偷漏税企业的时候也能找到相关资料。总之,政府部门也要开始利用先进的现代技术。
三、结束语
房地产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从获得土地使用权到开发建设再到销售,期间时间跨度比较长,涉及的业务比较多,一直是税收征管的一道难题。本文从企业本身、税务部门、税制三个方面谈了现存房地产行业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包括:加强纳税人和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情操,完善税制改革,架起那个部门之间的合作等。其中,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建立信息系统方便部门之间进行信息的传递和提取,以及利用计算机建立网上申报缴税的系统都是非常实用且可行的。房地产行业的税收问题是一个复杂难于管理的任务,税务部门应该持之以恒,坚持到底,为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的有效机制做出努力。
【参考文献】
[1] 韩雪: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博弈分析[J].税务研究,2005(5).
[2] 税法[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7.
[3] 税收综合征管制度汇编[M].包头市国家税务局,2006.
关键词: 税源管理 重要性 缺陷 解决途径
一、为什么要进行税源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提出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模式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时隔几年,在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30字的基础上补充了“强化管理”四字。强化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税源管理,因为正是税源管理作为桥梁和纽带连接了“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
税源,顾名思义,乃税收的源泉,它不仅是税收的基础,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国的国民收入水平。由于税源只有通过税收征管才能转化为税款,税收征管水平对税源与实际税收的差距就有决定性的作用。既然税收征管是税务工作的中心环节,那么税源管理就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税源管理的现状及相关分析
我国目前的税源管理水平不容乐观,最大的问题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存在严重的不对称现象。前者占有的信息较多,而且具体实际;后者占有的信息不仅较少,而且有部分内容虚假不可靠。对于税源管理水平无法提高的原因,许多学者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税源监控方式单一,监控范围过窄,监控内容不全等。然而在这些表面因素之外,是否还隐藏着关键因素导致税源管理薄弱呢?拨开表层去探寻事件本质时,往往同时找到了解决的途径。
(一)原则与实务的矛盾
这里所谓的“原则”,即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依法治税。原则重于泰山,全国各地各级税务机关理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征税,既不多收税,也不少收税,做到应收尽收。然而在实务中,相比征税的基础税法,税收计划对税款数额起到更具决定意义的作用,因为在强任务观念下,税务部门都将主要精力放在完成税收任务上。此举可能会督促税务机关积极加强税源管理,保证税收数额,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它也有可能弱化税源管理。其一,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税源情况千差万别。在一个税源充裕的地区,如果税务机关年年可顺利完成税收任务,那么该税务机关相比其他地区更有可能懈于管理税源;相反,在税源贫瘠的地区,倘若税务机关年年都为税收任务发愁,那它就不得不采取措施严格监控本地并不充裕的税源。这种反差在全国范围内扩散便形成了各地参差不齐的税源管理水平。其二,出于对“鞭打快牛”的担忧,许多地方税务机关在提前完成年度税收任务之后便不再征税,因为本年度完成的税收收入越多,往往意味着下一年度的税收任务越重。税源充裕地区的税务机关宁愿选择“藏富于民”,以减轻以后年度的任务压力,如此一来,所谓“应收尽收”的“应该”,名义上是以税法为标准,实际上却是以税收任务为标准。从该两点可以看出,税收计划和税收任务间接影响着各地的税源管理工作。如果税收计划的编制严格遵循了依法治税的原则,能够保证应收尽收,那也无可厚非,但事实上我国税收计划的编制并不科学。编制的基础是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需财政支出,主要方法是“基数增长法”,编制的过程往往不会将税法予以首要考虑,不科学的税收计划形成了脱离事实的税收任务,导致了不规范的税收工作,也影响了税源管理。
(二)制度改革的“后遗症”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国地两税正式“分家”,在之后的10余年中,国税与地税总是调整不同的税收管理权限,税源管理却无法及时跟进。例如,国税局2002年接管了各地的企业所得税,接管之前企业的经营信息都由地税保管,这些信息能否及时移交给国税?因为国税与地税一直都缺少沟通与合作,对于诸多共享税的税源信息也未实现共享,往往是各自征收,各自稽查。另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是,诸多小型企业极有可能在调整后由地税的“宠儿”沦为国税的“弃卒”。调整前出于保证税收任务的考虑,地税对小型企业也非常重视;在调整后,财大气粗的国税却容易忽视小型企业,任小税源“逍遥”于税法之外,导致税源流失,管理出现漏洞。
(三)高估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纳税能力
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求纳税人自行上门申报纳税,这对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及纳税能力是一个挑战。相比西方国家,我国居民的纳税观念仍然十分落后。“税收和死亡是人生无法避免的两件大事”这类观点无法被普遍接受,甚至有居民认为匪夷所思。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纳税主体往往存在不诚信行为,该申报的未申报,应申报的不及时。另一些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主体,不具备正确计算税收的能力,其已申报的税款也有可能不准确。由于诸多客观因素的限制,税务人员深入基层少, 难以了解纳税人的真实信息, 导致零散税源、隐蔽税源、非正常纳税户出现真空地带, 在一定程度上令税源底数不清。
(四)管理手段与形式跟不上快速发展的经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各种经济成分并存,例如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收购、合并、解散、破产、撤销,股份制企业的分合经营、连锁经营,私营个体经济的大力发展, 这些都使纳税人、纳税地点和生产经营、税源基础处于不断变化中。然而税务机关对这些变化的应对措施相对滞后,税源管理的基础工作相对薄弱, 征、管、查之间的相互配合也不够。除日新月异的经济形式外,企业的经营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账目的设立以及网上交易的盛行都增加了确定应税业务性质和数量的难度。一方面全国尚未形成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各地以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归类数据、比较数据的能力不强, 对数据的分析、监控、决策功能还有待拓展;另一方面,税务工作者操作信息系统管理税源的能力十分有限。
三、加强税源管理若干可行途径
加强税源管理,不仅仅是管理税源的问题,这其中还涉及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双方主体。怎样规范管理主体的行为,怎样调动纳税人参与管理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还必须更新管理工具及手段以提高效率。
(一)促进社会风气形成良好的税收观念
税务机关务必要坚定税源管理理念,在依法治税前提下,将编制税收计划与管理税源相结合,以缩小税源与实际税收的差距。税收计划的编制可在充分取得调查信息的基础上采用线形回归法建立科学的税收收入预测模型,使计划数额贴近各地税源。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税源管理,例如积极推行有奖发票,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通过增强发票管理加强税源管理。与其每年斥巨资进行税法宣传,还不如将资金用于提高发票中奖金额以提高群众积极性。在具体操作中,可先鼓励学生及知识分子家庭消费者向销售者索取发票,并渐渐提高整个社会消费者的自觉性。
(二)构建各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网络
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信用制度不完善,监控机制不健全,社会信息化程度不高,存在大量隐性经济、现金交易等不公开、不规范的经济行为,客观上更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税务机关及时获取纳税信息提供帮助。这就要求税务机关积极与工商海关、外经贸等部门合作,充分发挥广域网络的作用,构建连通各管理部门的信息网络,实现资源共享,实施社会综合税源管理。
(三)规范精准纳税评估系统
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经济关系的宏观分析、行业税负规律和特征分析的结果,建立预警体系,确立重点评估对象,进而实施具体的纳税评估。评估的核心是纳税申报的计税依据的真实性和申报的应纳税额与真实税源之间的合理性。为了提高评估的效率必须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建立起规范的纳税评估系统,力求覆盖国税系统的增值税、消费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覆盖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及所得税纳税人,覆盖评估的所有工作环节。
(四)完善考核奖励制度
首先,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评价制度,通过定期召开税源管理分析通报交流会,通报交流税源管理情况,开展工作讲评和考核,并定期对税源管理质量组织测试。其次,在外部建立监督评议制度,设立群众举报和评价热线、开展纳税人座谈,通过媒体、网站和信件等方式向纳税人税源管理和服务情况的调查问卷,及时了解纳税人对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管理行为的意见和评价。此外,还可在前两点的基础上建立长效的考核激励机制,将绩效考评结果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岗位能级管理挂钩,奖优惩劣。同时,做好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控,对工作效率低者加大处罚力度,在考核、提高、再考核、再提高的往复循环中提升税源管理质量。
[参考文献]
[1]吴新联,焦瑞进.掌握纳税评估方法加强税源管理[J].中国税务,2006,(11).
[2]林秀香.我国税源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6).
[3]叶继选,洪文斌.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构建计划管理平台[J].经济师,2006,(10).
相较于一些发达国家,中国税收制度在促进居民收入公平分配方面的功能偏弱,未来必须加快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切实使税收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税收制度在促进居民收入公平分配方面的作用机制
1.税制结构的安排对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功能具有明确的导向作用。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模式,更多是在筹集财政资金,保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方面发挥作用。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促进居民收入公平分配方面能够起到更加显著的调节作用。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则是一种综合性模式。
2.不同税种在促进居民收入公平分配方面具有不同的作用路径。第一,个人所得税通过对居民收入所得征税直接调整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一是对于个人所得进行征税,可以对收入分配情况进行直接的调节。二是可以通过实行累进税率,高收入群体负担更高的边际税率。三是通过设定一定的免征额,使一些最低收入群体免于纳税,并且通过设计详尽的费用扣除标准,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一些基本负担支出再予以征税,减少低收入者的应税所得额,可相对增加低收入群体的实际收入。
第二,消费税通过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对居民收入分配格局起到间接调节作用。消费税的税负可以转嫁给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征税后,商品和服务提供者势必会提高销售价格,从而影响到居民的消费支出,使得消费者成为真正的负税人。因此,通过针对奢侈品或奢侈行为征收消费税,可以增加这些高收入群体的消费支出,从而调节收入分配。
第三,财产税通过对财富存量征税直接影响到居民财产状况。拥有财产的多少就直接反映了纳税能力的大小,拥有财产多的多纳税,拥有财产少的少纳税,有利于减轻社会财富的不公平分配。同时,财产税也是直接税,其税负难以转嫁,调节作用就更加明显。另外,广义上讲,遗产与赠与税是针对财产转移征收的一种税收,属于财产税的范畴,通过征收财产税可以消除财富代际转移所带来的收入不平等问题。
第四,社会保障税在征收和使用两方面影响到居民收入分配情况。从税收征收层面来看,社会保障税往往采取的是按固定比例征税,因此,具有一定的累退性质。但从资金的使用层面来看,作为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加强对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实现收入的再分配,从而达到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
3.税收征管能力是税收调节效果的重要保障。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最终效果与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直接相关。只有通过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能力,使合理的税收制度得到强力有效的贯彻实施,才能更好保证税收调节功能的更好发挥,因此,提升税收征管能力至关重要。
中国税收制度在促进居民收入公平分配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间接税占比过高的税制结构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偏弱。目前,中国的间接税仍然占据绝对比重,对于收入分配具有直接调节作用的直接税的比重一直较低。这严重制约了税收对中国居民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发挥。中国间接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基本维持在60%-70%之间,尽管近几年呈现了持续下降态势,2015年这一比重仍为58.83%(见D1)。
2.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第一,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仍然偏小且覆盖面较窄,严重影响到调节的力度与广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初66个发展中国家数据分析的结果表明,个人所得税占GDP和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03%和11.9%,该比重在21个工业化国家的平均值则分别为8%和29%,而2014年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占国内生产总值和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仅为1.15%和6.19%。据统计,美国2015年大约有54.7%的家庭需要缴纳联邦个人所得税,日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口也占人口总数的50%左右。而中国只有2800万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到人口总数的2%。
第二,累进税率设计不够合理。在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的11个征收项目中,只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所得,以及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劳务报酬所得这四项采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其余各项均采用比例税率。对于高收入群体而言,股息、利息、红利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收入也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而这些都使用比例税率,对收入过高的并没有实行差别税率,从而使得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能力大打折扣。
第三,费用扣除设计仍需改进。一是所得税主要实行分类征收,采取分项确定扣除的办法。这就使得同等收入水平的情况下,收入渠道越多的个体,获得更多的税前扣除,收入渠道少的个体,扣除费用相应较少。二是现行扣除标准没有考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物价水平不断提高等因素的影响。三是费用扣除存在“一刀切”的问题,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等生活成本支出方面的不同,这就加大了纳税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四是不同分项的扣除标准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相同收入的个人因来源渠道不同,承担的税负明显不同。
第四,对资本性所得的调节力度有待加强。截至2014年,中国工资、薪金所得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达到65.34%。同时,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来源更为多样,工资、薪金所得占其总收入的比重较小,资本性所得占了较大比重,但目前对资本性所得的税制设计不合理,征税力度较小。同时很多应缴所得税收并没有得到有效地征收监管,偷漏税情况较为严重,使得税负主要由工薪层为主的中等收入群体承担,但对高收入群体的征管力度不够,产生严重的逆向调节现象。
3.消费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待进一步优化。第一,税收的征收范围较窄。一是目前的征税产品包含一些日常消费品。对这些商品课征消费税,会加重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同时,一些高档消费品并未纳入征税范围。二是对于资源环境乃至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不建议消费的一些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未纳入到征税范围。三是现行消费税只对消费品课税,而不对消费行为课税,使得一些奢侈消费行为没有纳入征收范围。
第三,调整征收环节,改变计税方式,实行价外税。应加快研究将目前在生产(进口)环节的征税改为主要在零售或批发环节征收,相应的计价方式也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缴纳消费税,分别标出商品的购买价和消费税额,使消费者明确获知所承担的消费税税负,提高征税透明度,使得消费者能够做出有效选择,强化消费税的价格引导作用。
4.不断改革完善财产税体系,强化对财产全环节特别是财产保有以及赠与继承环节的征税。第一,总结上海、重庆两市的试点经验,加快推进房产税制度改革。一是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将个人住房纳入范围之内。二是完善税率设计,整合现有交易环节的税种,强化对于投资性房产持有环节的征税力度。三是不断完善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与不动产价格评估制度。
第二,适时开征遗产与赠与税。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明确提出,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建议借鉴国际做法,结合国内基础条件的逐步完善,落实《意见》要求,适时开征遗产与赠与税。
5.改进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更加有效发挥社会保险制度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中的作用。一是加快完善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合理确定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逐步整合规范各险种费率、费基及相应的参保待遇,做到更加公平合理。二是出台管理办法,改变费用征收工作的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规定由一个单位统一负责对社保费的核定、管理、征收、稽查等工作,防止出现协调不顺而造成征缴不力。三是提高征管工作中的信息共享程度,可以将社保费征管与税收征管信息相结合,提升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
合的方式,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职能,严厉地打击了偷税漏税活动,保证了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通过不断地探索和实践,积累了
一些在新形势下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的经验,为治理税收环境,整顿税收秩序做出了一定贡献。
一、创新稽查思路不断完善稽查体制
在“以纳税申报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下,我们从完善体制入手,充分发挥稽查
促进征管的作用,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稽查有效手段。积极推行“动态稽查”:20*年机构改革后,我局从完善体制入手,按照稽查工作
的要求,应用现代统计学和日常管理经验数据进行综合分析,采用计算机和人工结合的动态选案方法,改变了过去稽查选案中的盲目性
、随意性,大大提高了科学性、准确性、预见性,有效地提高了稽查选案的准确率。积极试行“公示稽查”:我们在稽查工作中,对企
业实施查前公示,督促企业自查自纠。上半年,我们先后对227户企业实施了查前公示,企业共自查出税款486万元,达到了以查促管的
目的,促进企业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积极推行效益稽查:20*年,我们针对目前房地产、集贸市场、加油站、网吧、装饰装潢业、房
屋出租业管理不规范、税收漏洞大的情况,日常稽查要加大对这些行业的稽查。并以查假票、查假帐、查假申报为主要内容,狠抓税务
稽查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的质量和效率,规定稽查选案中标率、查补入库率、处罚率、滞纳金加收率要分别达到60%,80%
,10%,100%,案件审理科将考核指标纳入了目标考核中,并将考核指标进行量化,并将指标与奖金、待遇挂钩,有效促进了稽查人员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稽查质量的提高。实行涉税举报案件分类管理制度:对涉税举报案件按照案件来源、举报偷税性质、举报内容
翔实程度等实行A、B、C等级管理,使举报案件管理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实行等级稽查员制度:*年我们在稽查系列中推出了
等级稽查员制度,对稽查人员经过业务考试、综合评定等办法,确定稽查员等级。规定只有二级以上稽查员才能担任主查,并享受稽查
津贴和相应的待遇。这一制度实施后,不仅进一步完善稽查体制,也增强了干部学业务、创业绩、保持量、争先进的思想意识,现在全
局100%的干部通过了三级稽查员评定,10名干部被评为二级稽查员,3名干部评为一级稽查员。
二、实施稽查新办法发挥稽查的监
督管理职能围绕省局开展的“依法治税年”活动,我局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进程,以查办大要案为中心,以专项检查为主线,以复检为保
障,进一步整顿和规范了税收秩序,实现了由收入型稽查向执法型稽查的初步转变,实现了稽查促进征管的作用。
1、开展重点户检查
,促使税源大户在依法纳税方面做出表率。重点企业、重点税源户在财政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其税收政策执行的好坏,直接影响了
财政收入。根据这一特点,我们每年都把把重点企业、重点税源户列为必查对象,实施年年检查,以期通过检查,使重点企业、重点税
源户在法制的轨道上年年有新的进步,在依法纳税方面做出表率,带动全区纳税单位和个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2、开展热点检查
,解决突出问题。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富拉尔基的城市建设步伐也不断加快,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日益增多,但由于在房地产开
发、审批项目上税务部门与计委、城建、房产、规划等单位之间没有健全的信息交换机制,在税收上导致对建筑安装的单位及个人缺乏
有效监控和管理,对建筑安装业的税收征管不能及时到位,致使该项税收存在不同程度的流失。根据这一情况,我们及时地开展了税务
检查。通过对20户建安企业的检查,查补税款190万元,并初步摸清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将这些情况归类、汇总,积极反馈,为领导
提供决策的信息。为促进全区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作用。
3.开展行业检查,解决共性问题。20*年开始,我
们开展了对房地产业、金融业、保险业、交通运输四个行业的税收检查。运用解剖麻雀的办法,基本解决了这四个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并将这些问题以《税务简报》形式在全局传送,为指导税收征管工作,起到了稽查促进征管的作用。
4.依据全区实际,开展针对性
检查。随着经济建设的加快,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全区汇聚了一大批施工企业和外来建筑安装队伍,这其中不乏有一批企业既无外出
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又不办理登记、纳税申报,从而逃漏了应交纳的税款。为此,针对性地开展了对外来驻富施工单位的税收检查,
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仅就建筑、道路施工等就查补税款133万元。这不仅堵塞了税收漏洞,促进了收入而且也使企业能在税负公平的条件
下平等竞争。
5.开展回访检查,检验检查效果。所谓回访检查,就是对曾被检查过的企业进行复查,其目的是为了了解前次检查
的纠正情况。通过对部分企业回访检查,我们发现,绝大多数企业能够根据被查出来的问题制定相应的补救措施,落实整改意见。但也
有部分单位我行我素,屡查屡犯,纠错仅仅停留在口头,并没有真正引起重视,将整改意见落到实处。对这类企业查而再犯的税收问题
,我们依据政策,从严处理。回访检查,查出了问题,也检验了检查的效果,从一定程度上杜绝了企业存在的侥幸心理,有效地堵塞了
偷漏税的漏洞。
6.加强部门协作,打击偷抗税。税务检查工作,需要社会各方的支持与配合,尤其是查处重大的偷抗税案件,更
需要得到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因而,加强部门协作,对稽查工作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几年来,我们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公安局经侦科
等有关单位的联系与协作。充分发挥他们的后盾作用。对偷抗税事件,在调查处理中,不搞孤军作战,而是积极向有关部门提供线索,
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共同调查取证,实行紧密的协作,使案件处理做到了及时、正确。
三、采取稽查新措施,发挥稽查的收入职能
税务稽查在堵塞漏洞,打击涉税犯罪,维护税收秩序,提高征管水平,组织税收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由于多种经济成
分、多种经营方式的经济格局,使得纳税主体多样化,纳税人经营分散、地域广阔,在银行多头开户,现金交易大量存在,加上管理上
没有到位,使得税务机关税源控管困难,对纳税人收入、经营情况难于掌握。同时有些人没有纳税意识,对缴税、摆正国家和企业的利
益缺乏正确的认识,能少缴税就少缴;有些人死猪不怕开水烫,摆出一副要钱没有要命有的态度,税务部门处理起来非常棘手;还有些
企业经营困难,资金匮乏,一时难以缴清。我局每年税费收入任务超过一亿元,但每年的任务缺口都在3000万元以上,一部分靠清理欠
税,一部分就要靠稽查的查补税款。针对上述问题,我们积极采取措施,从克服征管中存在的查补税款入库难问题,实现稽查在组织收入
的作用.新税收征收管理法颁布后,我局提出了“执行不到位,稽查无作为”的口号,要求提高稽查执法强度,发挥稽查的震慑力。我们
首先开展送税法进企业活动,尤其是金融保险企业,向他们宣传新征管法关于有关协助税务机关扣缴税款的规定,使他们积极协助税务
机关扣缴税款。其次依法运用法律手段,先后查封、扣押11家单位部分商品和财产,并于去年举行了抵税物品专场拍卖会,成交额60万
元,有了地打击乐偷逃税行为,为国家挽回大量损失,并有效地震慑了税收违法犯罪分子,教育了人民群众,维护了税收秩序,促使其
他纳税人依法纳税,为组织收入奠定了基础。同时积极实行了地域户籍管理制度,有效地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有效控制和掌握税源出发
,实行了全员参与的地域管理,使分局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达到了四准:开业停业准、申报情况准、经营状况准,税源状况准,为稽查
工作提供了有效的基础数据。*年、20*年每年的查补入库额都在500万以上,占税收计划的5%。
四、稽查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由于随机选案稽查人员对纳税人的基础情况,缺乏足够的了解,加之为确保收入和稽查面使稽查工作多停留在就帐论帐上,不能够全面,客观的针对企业的经营,向广度和深度延伸。有些稽查户存在着查不全、查不透、出现“鱼过千层网,网网都有鱼”的怪现象。
2、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资本渗透到社会的各行业。征纳双方关系,越来越变的对利和尖锐。纳税人的偷税手段
越来越隐蔽,工具越来越先进。而我们的传统和方法,传统取证工具,以不能适应。加之缺乏有效的安全保障和部门配合,稽查工作很
难发挥,快捷多变的打击偷、逃税的作用。
3、由于稽查工作担负着组织收入的任务,使稽查工作经常将有限的人力投向重点税源大户
,而税源大户重点企业往往又是我们“双评“工作的评议单位,税收任务和”双评“工作的相互交叉,服务与执法的相互矛盾,使我们
在稽查案件处理上存在着“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问题还造成稽查工作不能及时有效的针对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达不到“解剖麻雀
“打击一个,震摄一片”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税收征管上的“两极分化”达不到以查处管的功效,影响税收征管的水平。
4、税
收的整体性,决定了税务稽查只能是手段,不能是目的,所以税收稽查工作的法制化建设,要同公民、纳税人乃至整个社会的法制化建
设水平相适应。税收稽查的法制化可以领先于社会,但不能相互脱离。税收稽查的各项管理指标、指令只能是稽查工作的动态反应和参
考,决不能成为税收稽查工作的最终目的。税收稽查工作归根到底要为组织收入和税收征管服务。市场经济下,指标应是指导性的而不
能是指令性的。指标要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征管质量、征管基础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充份的发挥税收稽查在税收工作中“轻骑
全面提高我市发票管理工作水平
局长在全市发票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年×月×日
同志们:
这次全市发票管理工作会议,是经过市局党组同意、发票所精心准备的一次重要会议。主要任务是:总结××××年、××××年两年的发票管理工作,研究部署××××年全市发票管理工作,以解放思想和求真务实的作风,扎实地推进发票管理改革,全面提高我市发票管理工作水平。下面我主要讲三个方面问题。
一、两年来全市发票管理工作简要回顾
⒊××××年是我市发票管理改革发展之年。两年来,发票管理工作在市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省发票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强化普通发票管理、推进发票管理现代化;理顺系统工作关系、提升发票管理水平的工作思路,深化改革,积极探索应用微机发票,规范发票代开行为,拓宽以票控税领域,打击发票违章行为,使全市发票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税收征管、进一步做实地方财力、推动区域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⒈推行刮奖发票,促进地方税收增长。
自××××年月开始,我市首先在餐饮、娱乐、洗浴三个行业实行定额刮奖发票。刮奖发票在地区的面世,极大的激活和调动了消费者维权和索要发票的积极性,使刮奖发票的销售量得到大幅度的增长,三个行业的税收收入也在短时间内显著增长。全市共有,多户纳税人购买定额刮奖发票,购票率占从业总数的以上,同比增长多个百分点。消费者中奖累计万余人次,兑付刮奖发票奖金万元。两年间共印制刮奖发票期,面值个亿,印制刮奖发票,本,截止××××年月末,地区累计销售发票面值亿元,实现地方各税,万元,比前两年同期增长,万元,增幅,为地方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在餐饮、娱乐、洗浴行业刮奖发票销售量大幅度增长、税收出现强势增量的形势下,旅店业发票的销售情况则相形见绌。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店业的发票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年月,市局发票所对全市旅店业进行了深入的调研,提出了加强和改进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下发了《关于旅店业实行定额刮奖发票的通知》,于××××年×月×日对旅店业正式启用定额刮奖发票,原手写式旅店业发票全部作废。刮奖发票范围的扩大,规范了税收征管,遏制了人情税和关系税,有效控制了税款流失,促进了地方税收增长。
⒉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代开发票管理。
为了更好地规范代开发票管理,明确代开发票程序,杜绝人情开票行为,避免税款流失,我们对全地区代开临时经营发票点开展了检查和调研。检查中发现,很多税务所、代征单位存在着开具发票手续不齐全、管理不规范、使用的综合税率不统一等现象。为此,市局在全省率先制定并出台了《市地方税务局代开临时经营发票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从××××年×月×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税务所、代征单位开具临时经营发票的资格,临时经营发票全部由基层局征收大厅开具。《办法》的出台,使代开临时经营发票管理得到进一步的规范。
⒊实行微机打印发票,促进发票管理现代化进程。
随着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的搭建和推进,对发票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的手写式发票容易造成偷、漏税款,已无法适应目前的征管模式的要求。为此,我们从××××年×月×日起,对全市房地产、交通运输、建筑安装三个行业全部取消手写发票,实行微机发票。同时制定了《市地方税务局新版微机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微机发票的使用行为。据统计,到××××年月末全市共有上述三个行业的企业户,已安装使用微机发票的企业户;开具发票共计万多组,税收收入比上年同期有了大幅度的增长。在微机发票的推广和使用方面,盖州局走在了全市的前列,他们自行设计研发的交通运输业微机发票系统软件,于××××年月在盖州全地区实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也为市局研究出台《市地方税务局新版微机发票管理办法》提供了范例和参考。
⒋加速微机发票改革步伐、实现真正的以票控税。
按照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我们在微机发票软件的开发使用上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先走一步,对省局微机发票软件进行了全面升级,实现联网税控。经过发票所与信息中心的紧密配合,相应的工作已准备就绪。目前已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全面实施,企业可在办公室完成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相关业务,它将成为我省乃至全国第一个税企、税银之间的纳税联网系统,也将为××××年全市各个行业全面使用微机发票和网上控税的软件及以票控税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⒌规范企业自印发票,缩小自印范围。
为了加强对自印发票企业的管理,积极推广微机发票,从××××年开始,市局对现有自印发票企业逐渐缩小自印发票使用数量,取消了规模较小企业自印发票资格,将其重新纳入使用通用微机发票的行列;将港务局等家规模企业,定为冠有企业名称的自印微机发票企业,并通过联网税控系统开具发票;将人民公园、辽河剧院等四户旅游、文化景点门票全部纳入地税发票管理之中,使自印发票企业由原来的余户减少为户(含冠有企业名称的定额发票);自印发票种类由原来的多种减少到近种。由于对自印发票企业的规范管理,防止了欠税、串票、假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加强行业票证管理起到积极的作用,为××××年全面推广使用微机发票奠定基础。
⒍改进工作方式、为基层局做好服务
在日常的工作中,市局立足于为基层服务的思想,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从××××年×月×日起对县、区局实行网上购票,并下发了网上购票管理办法、工作程序。通过网上购票,减轻了基层局的工作压力,提高了工作效率,规范了基层局发票领、售、存的工作流程,增加了发票领、售、存的准确性及透明度,使微机在发票管理工作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应用。这样既解决了基层单位购买发票不方便的实际困难,同时又加强了对发票的日常管理。
⒎加大发票检查力度,打击偷漏税现象
为了进一步加强刮奖发票的管理,在市局统一部署下,市局发票所于××××年月、××××年月对全市餐饮、娱乐、洗浴行业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定额刮奖发票专项检查。检查前制定了具体方案,抽调市局的业务骨干和分局的征管人员一同检查。检查中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坚决打击不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的业户。检查面达到,检查出有问题业户户,罚款万元。通过检查,打击了部分业户的违章行为,促进了刮奖发票的销售量。另外,市局发票所还开通刮奖发票举报电话,接到举报案件立即转送给各相关分局进行查处。两年来发票所共转交分局处理的发票举报案件多起,分局已查处余起,罚款入库近万元,给予举报人奖励元,有效地遏制了偷漏税现象的蔓延。
二、查找问题,正确的认识和评估发票管理工作。
两年来,我局在发票管理工作上取得了一些成绩,有些方面走在了全省前列。但是,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在发票管理工作上还存在很多不足,可以说发票管理工作在某种程度上滞后于税收征管改革的步伐。我今天把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作为一个专题来讲,就是要提醒大家,对发票管理工作现状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要像重视税收一样重视发票管理工作。发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⒈对发票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版权所有
发票管理是加强税收监控的源头,管理好发票就等于管理好了税收,管理好发票就能有效的控制税收领域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保证财政收入的稳步增长。从前两年情况看,发票管理工作在全地区还没有得到高度重视,各级发票管理人员对发票管理的认识不到位。对发票管理定义的理解还仅仅限于发票的保管、销售上。在发票监督、检查、内部资料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多的漏洞。
⒉发票管理软件模块利用功能不全。
就我们目前微机软件开发利用而言,发票管理应用软件还缺乏整体性与系统性,信息共享和利用水平较低,不能完全满足发票管理的功能要求,我们对监控企业发票的使用、库存、开具的真伪及以票控税功能建议信息中心对发票管理模块进行改进。为了适应新征管软件的要求,市局发票所经过多次修改,制定了电子卡购票方案,一经投入使用,即可取票购买证,防止超范围售票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⒊推广、使用微机发票工作进展迟缓。
推广新版微机发票,是全省××××年发票改革的重点,目前就我市情况而言,还只在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及房地产三个行业户企业实行了微机打印发票,仅占上述三个行业总户数的。大多数企业仍然在税务大厅代开发票,这样给税企双方工作都代来不便,应该说管理局是有责任的。省局要求从××××年×月×日起,全省逐步推广实行所有行业微机打印发票的工作,而局因为微机软件升级工作正在试运行,没有全面推广,所以我们的微机发票改革工作步伐有些滞后,这里有一些原因,但我希望在××××年市局发票所要协调处理好目前存在的问题,赶上全省微机发票改革的步伐,发票管理工作不能拖税收征管改革的后腿。
⒋对举报案件查处力度不够。版权所有
两年来,市局发票所转交分局处理的发票举报案件达余起,分局查处只有近起,查处力度、深度不够,没能从发票的检查为突破口,延伸到涉税检查,信息反馈也不及时,有些案件长达半年之久未向发票所报送结果,近一半的案件到现在仍没有结果,使举报人对我们的案件举报查处工作产生了不满和怀疑,严重挫伤了消费者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的积极性。我希望各基层局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应高度重视,对未落实的举报案件要抓紧时间进行查处,以给举报人一个满意的答复,并及时向市局发票所反馈查处结果。
⒌代开发票工作流程需要进一步完善。
××××年发票所下发了《代开发票管理制度》、《代开临时经营发票管理办法》,对代开发票工作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但在细节上还有一定的漏洞(如:没有设计统一申请表)。各分局在理解和操作上也不够细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许多的纰漏。
⒍基层局在发票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细节问题。
我们各基层局在发票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但存在的一些细节问题也不容忽视。细节问题不解决,就会阻碍发票管理工作的开展,必须要认真解决这些小毛病。一是上缴发票工本费,个别单位没有实行内部转帐,仍然使用现金交付,这不便于内部管理;二是上划发票工本费不及时,有的分局近一年没有与市局发票所结算发票工本费。从××××年开始,发票工本费必须一个月结算一次;三是月报表报送不及时、数目不准确。这里我们重申交通运输业发票清单,每×月×日前;刮奖发票领用、销售月报表,每×月×日前必须报送。
市局发票所要将解决上述问题的结果,纳入年度绩效目标管理考核,从制度和管理手段上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工作的细节行为,使我市的发票管理工作上台阶、上档次。
三、××××年全市发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年,全市发票管理工作要认真遵循市局党组年度工作指导思想,紧密围绕市局党组税收工作的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发票管理工作三年规划,努力开创我市发票管理工作新局面。总体要求是:以软件开发利用为依托,积极推进微机发票的信息化进程;以强化系统管理为措施,继续夯实发票管理的基础工作;以强化发票管理为手段,努力挖掘税源增量,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做出积极的贡献。
⒈完善基层发票所科室职责。
按照省编委批复的局的机构设置方案,各分局都设立了发票管理所,至此全地区发票管理人员已达余人。由于机构是新建的,目前工作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各分局发票管理人员对于本身具体的工作内容还很模糊,工作渠道也不顺畅。为此,我希望大家在这次会议上能够集思广义,就我们本身的发票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发票管理工作的具体细节,进一步明确发票管理工作的岗责体系,让大家在自己的岗位上知道应该做什么、怎样做,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把我市的发票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⒉积极推行微机发票,加快微机发票应用步伐。
推广微机发票的应用,仍是××××年发票管理工作的重点。我们要在省局推行的三十九个行业的基础上,将营业税中所有行业全部推广使用微机发票。争取月份在全地区取消手写式发票,改为具有现代化管理手段的微机打印发票,在我市形成以微机打印发票为主体以定额刮奖发票为补充的征管模式,为促进税收征管改革提供支撑和保障。
⒊加大专项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发票违法行为。
去年发票所在旅店业调研、交通运输业等三行业专项检查及自印企业专项检查中取得了一些成果,相继出台的一些措施和办法得到了市局党组的认可。今年市局准备对定额刮奖发票和通用发票进行两次大规模专项检查,加大发票专项检查力度,发现有发票违法现象必须严肃处理。各基层局要结合各自的情况,在有效进行发票源头控制的同时,组织开展不定期的检查,将全地区发票违章行为消灭在萌芽中。
⒋积极拓宽发票的使用领域,扩大发票管理范围。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发票使用的触角也将不断延伸,发票使用领域将不断扩大,发票对税收的控管作用将进一步加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市还有部分企业使用的发票还没有统一印制、统一管理。今年,要以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税项目收费、预收款项、代收款项的票据为重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寻找突破口,将他们纳入正常的发票管理范围,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收征管中的监控作用,规范用票行为保证税款应收尽收。
⒌进一步扩大定额刮奖发票奖励面
从××××年定额刮奖发票的销售情况看,定额刮奖发票的销售量有明显的下滑趋势(扣除旅店业售票额)。其主要原因是定额刮奖发票中奖面小、奖金少,再加上今年⒎月份没有及时给经营者兑奖,挫伤了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为了堵塞税收漏洞,市局发票所将认真落实实施方案,在保证经费充足的情况下,对定额刮奖发票进一步完善,扩大定额刮奖发票的使用范围、增加中奖面。在工作做实的基础上还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以更大的吸引力,最大限度地增强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达到增加地方税收的目的。
⒍深入基层调研,前瞻性地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在新核定的机构编制中,各基层局都设置了发票管理所。为了不断的发现和解决发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发票管理办法。今年市局将由市局发票所牵头,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所有的基层税务所进行调研,听取基层对发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全面掌握基层发票管理状况,及时改进工作中不足之处,实现发票管理为税收征管服务、机关为基层服务的目标和宗旨。在此基础上,市局发票所还将在适当时期,会同各管理局重点对邮电通讯业、保险业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深入调研,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并针对上述行业在发票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提出解决的办法,形成调研材料向市局党组汇报,特殊情况将一并上报省局,并将两个行业用票纳入正常的发票管理范围。
⒎学习先进管理经验,不断开阔工作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