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2 09:00: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行政审批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县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县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计经委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县计经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属于试点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核准程序。企业投资的实行备案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具体范围见附件一)
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和外债项目暂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上述项目的审批或核准仍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项环节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
(一)并联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的重大类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并联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
并联审批的事项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仍按现行程序和规定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立项环节的并联审批实行主协办制度。县计经委为主办部门,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为协办部门,共同承担项目并联审批工作。
县计经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总投资概算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通过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投资风险,作出项目是否实施的决定,确认政府投资额度;通过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及布局规定,是否合理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生态环境及公众利益造成损害等,核准项目实施的外部条件。项目审批或核准决定须在规划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国土房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行政许可的基础上作出。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已在规划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和已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除外),通过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供地政策、用地标准的要求等,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县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通过审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评估意见及保护措施是否可行,明确是否同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的意见,提出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要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并联审批的基本原则为“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共同监管”。
第六条县计经委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县国土房管局和县环保局应选派熟悉项目审批工作的同志作为行政审批联络员,参与“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的工作,具体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文件资料移送、信息传递沟通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都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意见。其中,主办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协办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八条立项环节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县计经委办公场所及相应的媒体公示。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九条项目申请单位在向县计经委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之前,应先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项目申请单位将以下申请资料一并送县计经委:
(一)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请示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合格的咨询机构编制)一式五份,并附相应的附件资料;
(二)用地预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申请应为书面形式(需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项目的受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按公示的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提出申请;
(二)“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应当场对主、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作出“同意”、“不同意”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同意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并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若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属立项环节并联审批项目,则按《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如项目申请单位把握不准核准条件,可先将项目初步设想(其深度相当于项目建议书)提交县计经委预审。县计经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基本符合核准申请条件”或“不可能被核准”的预审意见,供项目申请单位投资决策参考。预审通过之后,项目申请单位按核准规定提交正式的项目申请资料,进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程序。
本阶段预审为县计经委提供的服务性措施,是否预审由申请人自行选择。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项目核准时限之内,项目最终能否核准与预审意见也可能不完全一致。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单位可在申请并联审批之前就该项目的环境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等向县环保局提出咨询请求。县环保局接受请求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咨询意见或建议,供项目申请单位参考。
本阶段咨询为环保部门提供的服务性措施,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咨询时间不计算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时限之内。
第十四条“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最迟应在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的当日将已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转送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办理行政审批许可的具体机构。
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十五条统一受理项目申请材料之后,县计经委、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按照职能分工和法定审查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国土房管和环保部门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县计经委回复。回复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需转报相应的上级机关批准”三类。回复“同意”和“不同意”的,还应附送相应的审批意见一式三份;明确表示不同意的,在项目批准文件中须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回复“需转报相应的上级机关批准”的,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项目申请材料转报相应的上级机关。
因情况特殊,国土房管和环保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难以回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在10个工作日届满之前将延长期限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县计经委。县计经委主办审批事项的时限亦可相应延长。
在国土房管和环保部门回复意见之前,县计经委已决定不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当立即通知国土房管和环保部门终止审批。
第十七条在协办部门审查项目申请材料的同时,县计经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依据或参考县国土房管局和县环保局回复意见,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决定。需报县政府审批的项目则不受此时限限制,但应及时告知项目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并联审批项目办理完毕之后,由县计经委在自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书统一送达项目申请单位。项目申请单位凭县计经委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即可办理建设领域后续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对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县计经委应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县计经委应及时将咨询评估所需时间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咨询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的时间之内。
对于依法需要举行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应在领取审批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征得县计经委同意才予以举行听证。听证由环保部门独立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的时间之内。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县计经委可决定中止项目审批或核准,并及时告知项目申请单位:
(一)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未回复审批意见,也未告知需延长审批时限的;
(二)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回复审批事项“需转报相应的上级机关批准”的;
(三)环保部门需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的。
属于前款第一项的情况,县计经委决定中止审批或核准的,应立即催告相关的协办部门回复审批意见,经书面催告后超过5个工作日仍未回复的,视为协办部门同意协办审批事项,县计经委可据此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属于前款第二项的情况,县计经委应立即中止审批或核准,应在上级机关完成审批后再决定是否批准或核准。属于前款第三项的情况,县计经委应在环保部门根据听证情况出具意见后再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
第四章审批衔接
第二十一条实行并联审批之后,由县计经委一个窗口受理相应的并联审批项目。县计经委不得要求项目单位自行到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办理试点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县国土房管局和县环保局也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到本部门办理应当在立项环节并联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违者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立项环节并联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县计经委与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高效服务,不得出现责任推诿。
县计经委、县国土房管局、县环保局派驻“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的联络员应切实履行职责,按要求传递、移送文件资料,不得出现延误,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立项环节并联审批应与规划、用地、设计等环节审批有机衔接,县计经委应保持与县建委、县国土房管局等部门畅通的信息渠道,共同协调解决建设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属国家和市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本办法不适用于申请县及县以上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审批。财政性资金申请审批,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后,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纳入改革试点的项目范围
一、县计经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县级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但是,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外债项目,以及需要上报上级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除外。
二、县计经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根据2004年版核准目录整理,国务院及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请参阅《**县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足府发〔2005〕68号)附件材料):
(一)农业:除涉及开荒的项目。
水库:除大型、中型水库和跨区县的小一型水库。
其它水事工程:除一至四级堤防工程项目。
(二)原材料
化肥:10万吨以下的钾矿肥项目,10万吨以下的新建磷矿肥项目。
(三)城建
城市供排水:日供水5万吨以下城镇供水项目、日处理能力5万吨以下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垃圾处理:城镇垃圾焚烧处理场项目,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下的城镇垃圾填埋场项目。
(四)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市、县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非园区性建设项目。
旅游:市级以上(含市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域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体育:市、县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一是过于追求“数字效应”,无法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质量。一直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都是在数量上做努力,即通过一次次地削减项目而实现审批的精简化。各部门在原有审批数量的基础上减少一定比例,然后由政府对各部门自行裁减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公布。这种以削减审批事项的多少为标准来衡量改革的成绩,把削减审批事项的数量指标当作改革最终目标的做法,客观上造成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简单化和形式化。另外,还存在将多项审批项目合并对外公布、垂管机构不公布的现象,这种只看减了多少,不问为什么而减的做法影响了改革的质量,一定程度上也违背了审批制度改革的初衷。
二是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本质上属于最终行政许可行为的前置环节,但是对这些前置环节是否单列为一项行政许可项目,尚未有统一标准。比如,有的地方将行政许可的某一个环节作为单独一项许可项目对待,这种做法主要是侧重实务操作的方便,但也导致许可项目增加;有的地方则将审批的先决条件作为一个环节处理,不单独作为一项许可项目公布。此外,对于系统内逐级上报的许可项目,下级部门的初审、审核是否作为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也存在分歧意见。有些部门将自己审核后上报上级机关审批的许可项目都作为本级机关的行政许可项目,而有的就借口自己没有审批权而不做公布。
三是行政审批过程中的技术难题成为瓶颈。首先,有些审批项目涉及很强的技术性问题,仅依靠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能力,许多与审批有关的技术性问题难以得到解决。如有些审批事项在法律上、内容上、程序上的技术性很强,需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人员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专家等综合研究,才有可能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其次,由于目前中介机构不发达,行政机关又无法摆脱对技术性、公正性、标准化和社会化管理等事项的审批,致使政府对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改革遭遇进退两难的困境。
四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受制于部门核心利益。各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多由政府的法制部门或其他机构组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人员具体负责对现存的项目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最后向社会公布。在这一过程中,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受益对象,却因参与程度有限,其积极性难以有效调动起来,再加上涉及到核心利益的冲突,改革动力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在以政府名义公布清理结果时,最为突出的是地方政府与垂管部门之间的关系问题,当对审改方案意见不一时,就存在部门抵制、拒绝执行政府改革方案的可能。这也是各地对垂管部门应保留的许可项目是否纳入清理范围做法不一的原因。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问题。政府通过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削减审批项目,减少政府部门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以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增长的目的;而部门则往往从维护本部门的既得利益出发,竭力保留已经立法确认的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防止部门职能弱化。因此,矛盾双方“博弈”的结果就是找到一个平衡点,即完成政府提出的精简审批项目百分之几十的目标,审改工作即告一段落。一些部门就采用项目分解后再精简,项目打包后再保留,项目改名变成备案搞体外运作,甚至将项目审批权下授基层以“曲线救国”。最终办件多、收费高有“含金量”的审批许可项目被保留下来,而那些发生频率低的无关紧要的项目被削减,技术上的处理使得每轮审改总体审批项目数量平均都减少了三分之一,但到头来企业和市民却没有多大受益,感觉政府的管制和规矩还是一样存在。
二是体制机制上存在许多不足。一是审改机构作为临时性机构,对部门审批项目合法性审查缺少合法性和有效性法律法规支撑,过度依赖部门报送资料,业务上也难以做出独立的意见。二是缺乏合法审核主体。考虑到部门既得利益本系统工作人员能审但不审,系统外是外行审内行,很难发现问题,或是发现了问题也不能单方面作出改变。三是监管不到位。事前审批、事中事后的监管没跟上,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的抽查机制、责任追溯制度,部门的自由裁量权比较随意,对审改清理或已取消项目等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监管,导致缺位失位或选择性监管,滋生了新一轮腐败。
三是工作程序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做法。审改过程中普遍采用部门自查自报,审改小组分组审查,审改办集体会审后提交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再由政府发文公布的基本步骤。其中最为基础的是部门自查自报环节,往往一开始就确定了整个审改的发展方向。由于涉及部门利益,部门在自查自清环节,往往编织反对理由,掩饰真实情况,瞒报重要项目以及采用“化零为整”、“移花接木”、“改头换面”的方法,如拟削减某一登记项目时,先将此项目拆分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三个项目,然后一下子就削减三个项目;或是将原来数个许可项目,在自查自清时合并为一个项目,以控制保留的许可项目的数量。这种不规范的名称合并、分解方法,自然也成为各地许可项目保留数目不平衡的因素之一。审改机构虽然意识到自查环节存在问题,但由于专业不对口、信息不对称、审查人员难以进一步查证,只得采用部门的自查结果,审改工作一定程度上不得不依赖和受制于部门。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一是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能作用。国务院已明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单位由监察部调整为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设在中央编办。为此,各地编办也要积极行动,充分发挥作为政府机构改革牵头部门和职能管理部门的优势,深入研究探讨改革中的问题,加强职能管理。通过动态调配机构编制资源,在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行政审批机构,归并行政许可职能,可以有效地克服政府部门存在的重审批轻监管、重审批轻服务、重权力轻责任的现象;可以有效地克服审批职能分散、审批环节多、审批周期长的弊端;可以有效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有助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同时,与监察、法制等部门建立部门配合长效机制,遇到行政审批事项变动时,相关部门及时沟通联动,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
二是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规范约束。要制定行政审批事项的具体操作规程,减少审批过程的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权。提出完善审批方式、规范审批行为、加强责任追究的具体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强化对行政审批的监管合力,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务必要建立健全后续的监管制度,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强事中和事后检查,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真空”或“不力”的现象。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各个环节实行网上审批、网络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审批行为。实行全程公开,本着对党负责和对人民群众负责高度统一的原则,把审批项目、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审批责任人等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全程监督,提高办事效率和政府效能。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 广告 信息产品 广告行业
[中图分类号]F71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8-0081-02
广告是一种信息产品,广告行业的发展有赖于一个健康、有效的行政监管环境,而行政审批制度的健全、完善是广告行业发挥其信息产品属性作用,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保障。
一、广告是一种信息产品
广告活动从广义上讲是一种信息传播行为,在整个传播行为中,有信息传播者、信息受传者、信息本身、信息传播渠道(媒介)、信息传播效果以及受传者对信息的反馈等多个环节。广告作为一种信息产品,按照出资方的要求,传播者展开广告作品的制作,借助于媒介平台到达受传者,也就是目标消费者或者潜在消费者,产生或强或弱的传播效果,影响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在这个过程中还会形成一定的信息反馈,广告信息受传者对广告内容、广告所承载的信息做出反应。
广告的本质是一种信息产品,通过信息的传播实现广告信息的传播,这种广告信息的传播实际上是源于一种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对生存、生活信息的原始本能诉求,通过信息层面的交流,实现对自身衣、食、住、行等各方面的信息掌握,达成对现实生活的合理有效率的计划安排。同时,广告作为一种信息的交流过程,可以在这个交流过程中实现信息从方向需求方的流动,实现信息的交互使用,通过这种信息的流动进而引导目标群体也就是信息受众群全部(理想状态)或部分的消费行为。一般而言,一个社会发展的速度越快,发展水平越高,消费者对广告的需求也就越明显,需求的层面也会越细化,对产品通过广告信息传达的信息量、信息细节,信息的交互程度等要求也会越来越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行为依靠广告来实施判断,这种广告信息的和信息的需求之间存在的是一种良性的互动,而非简单的牟利驱动。
将广告回归到信息产品的本质,将广告活动视为是一种信息传播活动,彻底抛弃掉传统的通过政治视角将广告曲解成为某种主义的象征是必然的。也只有在意识形态层面正确地对待广告,将其视为一种社会发展过程中,信息交流的一种方式、途径,而广告是一种信息流动形态,只有这种信息流动形态正常了,健康了,广告行业才会真正地发展起来,其他行业才能借助于广告行业的发展,通过广告的平台,利用广告的平台更有效地推动其自身行业的发展。
二、行政审批制度具有行业导向意义
社会本身是个系统工程,不同的机构具备对这个系统工程进行的调节、管理的作用。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依靠分配的权利去对社会的相关方面展开规划、协调各行业的发展,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去规范发展过程中的行为。通过各种行政手段调整、引导针对于某个行业的发展方向是非常必要的。无论是从社会的发展还是从某个行业的发展来看,行政管理发挥政府的监管、调控作用都是不容置疑的。
广告行业的行政审批制度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在这种行政审批制度下,控制了广告行业入行的组织数量,规范了广告的渠道,以及广告信息的产品标准,对于广告行业的从业者资质进行控制,广告行业对其他社会行业注入的信息量的监控、把握也是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来实现的,通过这种制度化的管理,达成对广告行业健康发展引导,实现在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切实地发挥、合理地定位广告行业的位置,发挥广告行业角色作用,将广告行业引导到一个健康发展的合理轨道上来。
广告行业的行政审批制度,就是典型的对广告行业通过资质审核落实监管的制度方式。通过各种制度把关,对入行资质限制、过滤,实现对广告行业发展的引导和促进。
行政审批制度有松紧之别。政府管制的放松和强化会对广告行业的发展起到微观调控的作用。政府在某些方面比如经济层面管制、社会层面管制趋于严格,在其他方面有所放松,会对广告行业产生相关的发展导向。这种宽松与强化是相辅相成的,从我国的经济发展角度以及国外相关的经验看,我国建立起松紧相宜针对于广告行业的政府管制制度,放松与强化并举,是十分必要的。考虑到具体问题、具体区域、广告行业的特殊性,进而有针对性地展开管制,是合理而且有效的。而对于广告行业而言,行政审批制度会决定这个行业的竞争环境、发展趋势、行业发展方向。
应提高政府通过行政审批制度进行监管的能力。在既定的法律框架,政府通过相应的权利赋予,达成政府、市场与各权利主体间的互动关系,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促进广告行业的发展,这对于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力是有很高的要求的。广告行业中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涉及广告经营许可证方面的问题。广告经营许可证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二者都有相对应的监管范围,但在同一个问题上,二者却产生了不同的效果,造成了在实际操作中对广告的监管工作不易操作。前者规定了针对于广告经营范围,广告平台电视台拥有的是设计、制定广告的权限,在自有电视台刊播广告的权利;但在电视台播出机构许可证中,对相关对象规定的业务范围是县级电视台只能在公共频道的部分时间段中插播自己制作的节目内容,而很少批准县级电视台自己开设频道去播放自己制作的电视节目内容和广告。如此情况下,县级电视台在此审批制度下,是不具备广告经营许可的。但实际上,县级电视台为了谋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很多都开设有自己的节目频道,并将自己做的节目内容和广告在频道上播出,这种不正当的播出行为不但不符合规定,也直接伤害了广告行业的发展。
三、广告行业发展与行政审批制度的关系
广告行业的发展与行政审批制度之间是密切相关的,完备合理的行政审批制度,对于广告行业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同时也会对广告活动这种信息传递的行为给予积极正面的评价体系,会促进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也会促进社会的进步。
(一)行政审批制度的规范是广告行业发展的保障
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与制度设计对于该行业的正确认知,对该行业的重要性、方向性判断的准确程度息息相关。我国广告行业的行政审批制度的规范,是广告行业健康发展的保障。合理有效的行政审批制度会促使行业展开健康的循环,吸引优秀人才的加入。行业外的资金投放,带动技术的革新,制度层面的保证,会对广告行业在社会层面产生积极正面的启示,带来行业的繁荣和健康发展。
(二)行政审批制度对广告行业起到引导、调控的作用
行政审批制度的合理会起到行业过滤器的作用,不合理、竞争力弱的企业会在这种制度下消亡,合理有效地规制了行业秩序,刺激行业从业人员本身产生行业认同感,形成对行业的忠诚。规范操作市场,促使那些不具备或者没有经营条件的广告经营组织在无合法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退出广告市场,净化广告市场环境。对于一些靠虚构资质或采取欺骗形式获得广告经营方面许可证的,依法取缔,责令严惩,以儆效尤,实现对于广告市场的正面引导。
通过行政审批制度扶植行业组织发展,当前已经在广州、深圳开始做了尝试。通过行业组织,实现广告行业的自律,借助这样的力量,通过行政审批制度实现对其成长的帮助,使行业组织在制度环境中得以壮大,进而促进广告行业的发展,同时也可以降低政府在监管过程中的大量投入和管理成本。
广告是一种信息产品,如同其他在市场中流通的信息产品一样有其内在信息需求。准备地把握广告的信息属性,正视广告行业发展的合理性,制定有效的行政审批政策,切实地通过法律制度去引导、调控行业发展,将广告行业放在大的文化产业的战略层面上去看待,实现对广告行业合理有效的监管,对广告行业、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都会有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富良著.放松规制与强化规制.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1.
意欲再造体制竞争力的广东,日前拿出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施工图。据11月23日印发的《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广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分为四个阶段,到2015年,力争成为全国行政审批项目最少、行政效率最高、行政成本最低、行政过程最透明的先行区。
行政审批项目最少——省内各级审批事项减40%以上
到2015年,省内各级行政审批事项压减40%以上,办结时限总体缩短50%左右!这是《先行先试方案》透露的具体要求。根据方案,广东省要全面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并特别强调,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按法定程序设定的登记、年检、年审、监制、认定、审定等管理措施,以及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一律取消;对以强制备案、事前备案等名义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取消。
行政效率最高——2015年网上审批办理率90%
根据《先行先试方案》,广东省将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一方面,要优化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配置。科学合理配置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整合归并重复、相近的审批事项。另一方面,要全面再造行政审批流程。大力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对所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程序优化和流程再造,细化工作标准,提高服务效能;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建立健全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告知、救济、监督、投诉等环节的标准、条件、权责、时限等制度规范,实行标准化运作;对企业登记、企业投资、建设工程等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全面推行并联审批;制定操作性强、便于评估的服务规范和标准;推行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即来即办”,对仅需形式审查的,政府部门应逐步做到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行政成本最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企业运作成本
该《方案》提出,对行政审批收费项目,要进一步减少,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收费项目,要予以调整或取消;对保留的收费项目要规范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审批机关应当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未按规定公示的,申请人有权拒绝缴费。审批机关不得擅自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其他机构负责并据此直接或由受委托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审查费用;对与审批相关,涉及收费的技术审查、评估、鉴定等事宜,审批机关不得指定承担机构。禁止变相收费、搭车收费。争取尽快实现珠三角地区行政审批零收费并逐步向全省推行,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企业运作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行政过程最透明——收费标准未公示可拒绝缴费
《先行先试方案》要求,不得以政府“红头文件”等形式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以及增加公民、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义务的决定。设定与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广泛听取各方面尤其是审批对象的意见,严格按程序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要依法进行公开听证、论证、咨询,完善行政审批决定公示制度。而对已公布取消、转移、下放或委托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先行先试方案》要求,认真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实施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
另悉,广东省编委近日还印发了《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根据方案,对2012年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布的第一、二批转移职能,在2013年第一季度基本完成转移工作,第三批转移职能除需新成立行业组织后再实施转移的外,其他的将在2013年上半年基本完成转移工作。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问题 对策
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成绩,但在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要求我们不断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措施,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建立完善的行政审批机制,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县级行政审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审批改革目标的不明确。主要表现为改革过程中缺乏统一标准和明确的目标定位,审批的范围、项目的增减等方面的标准不确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政府的职责、权限不清,机构设置的随意性、变动性较大,影响了改革的成效。
(2)行政审批范围上的局限性。行政审批改革仅限于项目的增减、方式或方法的调整,对于审批工作中的政府职能的内容和方式缺乏明确、合理的定位,往往导致改革流于形式,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质、量失衡。甚至由于政府内部机构改革的缺陷,使一些有关审批收费项目的清理、窗口授权等问题难以得到解决。
(3)行政审批人员的素质不高,服务意识差。行政审批人员自身素质不高,对政策的理解上缺乏灵活性,办事教条、僵化,审批过程中缺乏调查研究,甚至态度蛮横、无理,往往是习惯于强制和管制,习惯于自上而下式的“命令式”的行政管理模式,缺乏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工作理念,服务意识差。
(4)行政审批工作缺乏规范性。目前,一些地方在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方面,除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外,许多是由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规章一下还有不少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审批事项也不少,从审批机关来看,各级人大、政府、各部门等,都在设定审批事项。造成了行政审批权限和行政审批行为的缺乏统一的规范性,随意性大,缺乏公开、公正的监督和监管,部门权利、个人权利过大,存在情况。
总之,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确实存在着一些问题,只有认真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查找工作的漏洞和失误,总结经验、教训,才能使改革顺利进行。
二、县级行政审批改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目前,在县级行政审批改革中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通过对县级行政审批改革进行多方面、深层次的分析,才能认识到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受政治、经济及文化等方方面面的影响和制约,是一项庞杂的工程。因此,为了深化并顺利推进县级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我们有必要对审批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思考,对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剖析。
(1)部门利益的影响。“官本位”意识,“权力本位”思想和部门利益的驱动是造成改革中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由于审批制度的改革,一些审批事项的取消会直接影响到某些部门的利益,这些部门只是取消了一些无足轻重的行政审批项目,想方设法保留哪些能给本部门带来好处的收费审批项目。表面看来削减了不少审批项目,而实际上是维护了这些审批部门的利益。
(2)权利过度集中且缺乏有效的监管。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批过程中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这些部门权力过大且缺乏监管,谁有关系、谁给好处,就为谁审批,谁没有关系、没给好处,该批的事项不审批。审批标准不明确,操作不规范,操作性不强,审批人员往往根据自己的经验、习惯、感觉或是关系决定是否审批,导致审批缺乏规范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审批人员暗箱操作,、、违法乱纪,给审批工作带来严重影响,对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结果是“审”乱了市场,“批”出了腐败。
(3)政府职能的转变相对滞后。目前我国的政府职能模式发生了较大变化,政府的管理方式也正转向宏观调控。但是政府职能的转变相对滞后,制约了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影响了民生建设,滋生了腐败。
转变政府职能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先决条件,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建设服务型政府,服务是政府最重要的功能。确立政府“以公众为中心”的服务职能,规范审批行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服务大众、服务社会。而传统政府职能中过多的干预、统治与管制,导致了一些行政审批人员把行政审批当做自己手中的特权,服务意识差,不讲职规,“吃、拿、卡、要”,,每一项目的审批都意味着权力的扩张,同时也隐藏着腐败滋生的可能。所有这些严重阻碍了我国行政审评制度的改革。
三、服务型政府理念下的县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策
县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不意味着要取消行政审批制度,而是要充分认清县级行政审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逐步深化和完善县级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以适应社会需要,有力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建设。
(1)依法严格设定行政审批的范围。各县区应认真制定或完善本辖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实施方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或服务事项,规定高效、顺畅的审批程序,合理的办结时限,严格的收费标准,保证各审批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行使行政职权,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切实维护好公众的合法权益。首先通过简政放权,退出一些领域,取消或转让一些生产性或盈利性的项目,将生产经营权交还给企业。第二,就是要对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项目,少数重要商品的服务和价格收费标准,以及需要严格控制的指令性计划指标项目可以适当保留。第三,一般的管理项目可以适当弱化或彻底放开。第四,一些重要领域、涉及社会安定、人民群众安全的行业或项目要从严、从紧审批。
(2)完善和强化审批监督监管机制。为保证行政审批部门廉洁、高效、规范、公正的行使审批权,建立和不断完善行政审批监督监管制度和措施,对各部门的审批和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有序的监督监察。一是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监察,成立县级行政审批管理和监督监管部门,对全县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统一指导与管理、协调与监督,同时逐步建立与健全行政审批职能上的操作机制、审批绩效考核和监督机制,以提高办事效率和防范审批中,避免盲目审批。二是对审批部门的司法监督,就是要扩大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允许人民法院对审批行为进行审查与监督,增强法院的独立性,加强法院对行政判决执行力度,使审批标准、审批条件和审批依据都置于司法机关的监督之下,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3)树立全心全意为公众服务的审批理念。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是要使行政审批坚持以人为本,一切从公众利益出发,满足顾客需要,使顾客满意,做到审批过程中制定严密的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审批透明度,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虚心接受群众监督。
(4)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客观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规范、限定政府权力,明确行政职责,设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范围,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在经济发展、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上的积极作用,真正实现政府行为的法律化、科学化、规范化和理性化,建设完善法治的政府,积极推进我国县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5)提高行政审批人员素质。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树立正确的理念,完善规范的审批程序等固然重要,但这一切离不开高素质的审批队伍。由于行政审批涉及社会各方面关系,专业性较强,行政审批人员在审批过程中,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行政审批人员必须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精通的专业知识,还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理念,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行政审批机关要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的考核机制和教育培训机制,全面提升审批人员的专业理论水平,强化其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培养其创新精神,充分发挥其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建设一支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队伍,提升群众的满意度,为社会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促进县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总之,我国的县级党委和政府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减少了审批事项,规范了审批程序,提高了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群众的满意度;对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性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优化县域投资环境,预防和遏制腐败,实现县区域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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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效明显
两年多来,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2014年总理主持召开的40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就有23次部署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工作,彰显了中央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坚定决心。国务院部门共取消或下放审批事项537项,取消209项直接行使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央层面核准的投资建设项目数量减少约76%,2014年分三批取消了149项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提前2年完成了削减行政审批事项1/3的预定目标。中央层面累计取消、停征、减免4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每年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920亿元。推行先照后证、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注册登记便利化等措施,积极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同时,加强取消下放事项的后续监管,创新完善监管体系,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地方各级政府也积极做好“接、放、管”工作,如江苏在简政放权方面建立5张清单,搭建1个平台,推进7项相关改革;安徽在全国率先运行省市县三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浙江规范审批流程,做到权力清单“一张表”,百姓办事“一张网”。
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举措的推行,进一步提升了政府效能,降低了准入门槛,激发了市场活力,也推动了廉政建设,取得了一举多得的明显成效。特别是商事制度改革红利的释放,促进了市场主体“井喷式”增长,2014年,全国新注册企业增长45.9%,城镇新增就业人数达到1322万人。企业普遍反映,现在办事快了,时间短了,收费少了,成本低了。
统筹推进,打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组合拳”
虽然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改革进程中还存在一些难点和梗阻,改革成果与人民群众期盼还有差距。主要表现在:
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含金量”不够高。有的领域存在放虚不放实、放小不放大、重数量轻质量等问题,市场主体和公众对“松绑”的实际感受还不明显。一些可以由市场机制有效调节、市场主体自主决定的事项仍由政府审批,不利于激发活力,增强动力。特别是束缚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人民群众就业创业创新需要“盖章、缴费、中介评估、认证、提交材料和办理时限长”的事项取消下放不够,企业和群众感到还不够“解渴”,“获得感”不足。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统筹协调不到位。不同部门共同负责审批的项目,在取消或下放审批权时缺乏沟通,没有同步进行;一些下放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地方政府承接能力不足,出现“中梗阻”问题;各地方政府对行政审批的范围界定、统计标准不统一,造成各地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差别较大。
部分审批项目流程繁琐,评估多,收费高。一些保留的审批事项实际操作不够规范,存在审批时间长、材料多、收费多、盖章多、中介多等突出问题,各种名义的变相审批依然不少,一些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的“红顶中介”不仅垄断收费,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甚至成为腐败滋生的土壤。
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有待完善。当前行政审批过程中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严准入、松管理”的现象,改革后如果后续监管跟不上,必然陷入“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管就死、一死就放”的怪圈。
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坚持“优势、高效、规范、完善”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标准,求真务实,步步推进。在提升审批中心功能,规范审批中心运行,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质量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1、全面实行了集中审批。为了创建便民利商的服务平台,按照市政府所有具有审批职责的部门和所有审批项目全部进入“中心”的要求,我市市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能54个单位,除公安局所属交警支队和市检验检疫局就地规范、设立分支机构、纳入中心管理外,其余的53个单位全部进入中心设立了审批服务窗口,市政府集中审批的部门达到了100%。在审批中心全面推行了“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运行模式。为了保证集中到审批中心的部门窗口人员有效行使审批权,统一刻制了“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市政府办公室公布启用,在审批工作中与部门行政公章具有同等的效力。
2、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通过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精神,狠抓项目精简和程序简化,实现了项目大量减少、程序规范简便、办事时限缩短等审批制度改革目标。市级原有行政审批事项1273项,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经过几次大规模清理和精简,精简幅度近70%,加上上划和新法律设定事项,现共保留审批事项413项。办事环节普遍减少,办事时限平均缩短了60%以上,即办件比例上升到40%左右,审批工作效率大幅度提高。几年来,相继出台了《*市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暂行规定》和一些相关办法,使各类行政审批行为逐步得到规范。把可有可无的程序和环节一律砍掉,将大量承诺件变为即办件,办事时限比原来普遍缩短40%左右,当场办结件数占50%以上,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
3、积极推进机制创新。主要建立了三项工作机制。一是“一审一核”制。按照“领导放权,彻底授权,窗口有权”的要求,把审批程序由“多审多核”简化为“一审一核”,并在具备条件的部门,推行了“一审核准”制,即由窗口人员依法全权办理,不需经领导审核把关,这样责任具体明确,方便快捷。二是“绿色通道”制。对事关招商引资、重点企业的重大审批事项由审批中心管理办公室或协助办理,为客商市场准入和重点企业提供快速的“绿色通道”。三是节假日预约制。企业或群众如有急需节假日、双休日办理的事项,都可以提前预约或临时提出,审批中心都会安排相关人员加班,帮助在最短的时间给予办理。
4、强化公开与监督。采取全面公开与多种形式监督相结合,通过新闻媒体、明白纸、触摸屏、中心网站等形式,对审批职责、项目名称、审批依据、审批条件、申报材料、承诺时限、办理程序、收费依据和标准、办理结构、举报电话等内容实行了“十公开”,便于群众查询和投诉。完善了监督机制,制发了评议卡,设置了意见箱,并经营召开群众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社会各界代表为监督员,明察暗访,通报曝光,实施监督。有效地防止了“暗箱操作”、违规操作、搭车收费、“吃拿卡要”等现象。
五年来,市审批服务中心共办理各类审批事项63.7万余件(含市交警支队审批大厅),各类审批事项按期办结率达到99%以上。共收到锦旗牌匾198面,表扬信、感谢信168封。窗口服务工作许多典型事例多次被省市新闻媒体报道。市审批服务中心年年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去年又被市精神文明办公室授予“文明示范窗口”称号,所属多个窗口被授予“文明示范窗口”、“行风示范窗口”和“青年文明号”称号。
二、存在的问题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成立,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降低了办事成本,增强了行政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解决了投资者和群众“路难找,门难进,脸难看”的问题。但是,行政服务中心的建立未能彻底解决“事难办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况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继续探索解决。
1、“体外循环”问题依然存在。由于部分单位领导对集中审批工作仍然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不愿把审批事项放到审批中心办理,或对市政府集中审批的要求存有松懈麻痹思想,造成工作被动,“体外循环”、授权不到位等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2、中心窗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部门在选派人员时,并不是按照要求选派业务骨干到中心,而是抱着“应差”的想法,把中心的窗口工作当成“守摊子”,将不符合中心工作要求的人员派驻到中心工作。一些人员工作态度消极,得过且过,对工作没有积极性;一些工作人员业务不熟,无法直接办理业务工作,致使服务质量受到影响。
3、部门没有专门的审批机构。部门的审批职能分散在多个科室,没有一个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管理,不便于整体进入中心,影响了行政效率的提高。
4、中心的监管功能“先天不足”。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是各职能部门集中办公的地方,审批权力仍属于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人事关系、工资福利仍在本部门。即“一变四不变”:地点变,审批主体、审批权力、审批责任、审批人员隶属关系不变。在这种体制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每前进一步,都会遭遇巨大的阻力。中心对行政许可事项和窗口人员的管理、对中心以外办事的协调,都有很大的难度。
三、对策建议
1、设立相应的机构。在各部门将分散在各科室的审批职能归并到一个科室,建立行政审批科,成建制进入中心,以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集中管理。
1、将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作为理顺政企关系的突破口
一是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重点在于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力、提高审批效率。对于“在行政审批中最需要改进的”问题,56.3%的企业认为是“提高审批效率,落实限时办结制”。48.9%的企业认为需要“减少审批层级,明确各级部门审批权限”;36.2%的企业认为应“增加关于审批标准和流程的透明度”;34.8%的企业认为应“减少审批事项,放松管制”。
二是重新梳理审批事项,对众多非重点领域、非数额巨大项目尤其是涉及企业投资等常规经营内容的审批,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对鼓励类项目的审批应逐步放开,实现对企业投资的事前引导、事中服务和事后追责,尊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不再出现企业因为审批丧失投资机会以及投资前被限制、投资时被控制、投资出现问题后无人负责的情况;对备案项目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存档备查”,而不是以不符合规划目标等借口干预企业战略决策。
三是明确政府审批职权,不能让审批替代法律,更不能超越法律。政府应将审批与法律手段相结合规范企业行为,企业出现问题交由法律解决,而不能因为怕企业违规就利用行政手段一概禁止;将集中于中央政府的审批权限下放地方,明确地方政府的权力与责任,减少其权力“寻租”空间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操作空间,同时也能减轻中央政府的工作压力。
2、消除政府歧视的重点是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建立面向所有类型企业的服务体系和公平的法律体系
一是淡化所有制差别。尽量淡化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制度和政策上的差别,实行“国民待遇”和“一视同仁”;政府决策和政策执行的重点应突出强调“非禁即入”,强化标准管理,废除所有制限制;政策执行和政府决策的标准应突出强调以企业实力和行业发展前景为考量,在政府各类政策中,尤其是准入政策,要坚决避免出现因所有制不同而限制进入的条款。
二是清理限制性政策。加快清理已有的各种限制性政策,打破行业不公和地区封锁。
三是建立全范围服务体系和公平的法律体系。政府出台政策要充分考虑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不同规模企业的诉求,服务体系要覆盖所有类型企业。将法律作为企业抵制不公正待遇的重要手段,建立“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体系。
3、转变政府职能的重点是做实服务和强化监管,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一是以“服务企业发展为目标”转变政府宏观管理方式。各级政府部门将工作重点从管理和控制企业转变为帮助企业,由企业“跑”变为政府“办”;政府在办事过程中要及时关注企业需求,灵活调整规则和程序,做到政府职能转变与企业发展同步,增强政府的服务能力;建立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固定沟通渠道,对企业反映的政府职能缺位、越位、不到位的情况和由于政府部门间职责不清致使问题久拖不决的情况要及时处理并反馈,解决企业“投诉无门”的状况。
二是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要充分尊重并听取行业和企业意见。不能走形式,要明确规定政策的制定必须有行业和企业代表参与;政策出台后,要有标准、细则等配套政策同步跟进;中央政府各部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地方政府之间的政策要建立相应的协调和监督机制;要建立政策执行结果的评价反馈机制,对于出现的共性问题,要及时调整或取消。
三是整合政府信息资源,建立涵盖政府体系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各类指导性信息,包括政府各类政策和细则、宏观经济形势、境外投资政策和环境、国内各地区招商引资政策、行业预警等信息,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四是加强市场监管力度。政府监管的重点应强调规范,在国家法规和政策的统一框架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同时加大惩罚力度,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关于“提高政府市场监管能力的重点”问题,63.3%的企业认为是“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增强监管独立性”。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企业选择此项的比例均高于50%。
五是重视行业协会的发展。明确定位协会为企业服务的职能,规范协会行为,引导其自律发展;重视协会代表企业反映的问题,与协会在政策制定与执行、标准制定等方面合作,借助协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提高政策的执行力。
4、提升政府诚信度的重点是还清旧账、履行承诺
解决企业稳定预期的关键是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要集中力量摸清政府拖欠情况,包括被拖欠主体、拖欠事项和事由、拖欠金额、偿还能力等,出台专门政策解决此类问题,以维护政府形象、保护企业利益。
5、避免政府过度干预企业的重点是进一步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完善法律和政策环境
放宽市场准入,还企业自主决策权;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司法程序的透明度,防止司法随意性;同时,鼓励企业在面临政府过度干预时,以法律、法规条款和科学的决策程序应对,充分利用舆论的力量,而非一味被动接受。
6、破除地方保护的重点在于改变地方政府绩效观
1.1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背景与历程
受到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行政审批在社会各行各业都进行着广泛的管理,但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却凸显出越来越多的问题,甚至形成对社会生产一定程度阻碍,在此背景下,国家开始就进行改革,经过多轮改革实施、研究谈论,取消了六批审批项目,并且颁布了行政审批法,时至今日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仍在继续,并且各地已经探索设立了推进和实施改革的机关部门。
1.2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内容概述
在较长时间内持续实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内容上也涉及很多方面,在此笔者主要介绍三项内容:
第一,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从第一批取消789项行政审批事项开始,相继进行了六批次的取消和调整,对于一些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机制能够调整的,相关组织能够规范管理的事项,政府逐渐退出。对于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府并不是一消了事,而是确定了政府的监管职责。
第二,行政审批新设立的规范化,在社会的发展中总会有一些事项不再需要政府审批,因此改革中就取消了,但是也在不断出现新的事项需要通过政府的行政审批进行管理,也就必须要新设立一些行政审批,但是对于新设行政审批中严格执行依法设立,同时对设立行政审批规定了法定程序。
第三,推进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的健全,作为政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审批服务体系的健全被纳入到政务中心建设中,并随着政务服务向基层的发展,在基层政务服务大厅也都设立了行政审批窗口,建立了多级联动的行政审批服务体系。同时,在服务方式上也更加便民,推行了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并做出了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使得近年来行政审批服务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
2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工作的必要性与存在的问题
2.1 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工作的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我们发展经济需要政府在服务方面提供完善的保障,这也是我们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出发点。政府在行政审批中不但要做好业务的办理,更要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
2.2 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直在持续,每一次的改革都涉及相关工作的调整,在档案整理中存在着改革前的档案没有及时整理,在改革后整理的过程中出现了名称混用、存档资料类目存档不全等问题,对于改革后的行政审批档案也存在名称错误、收集档案类目过多或者不全、审批等级出现错误等问题,由于这些问题存在,必须进行反复修改,给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难度。此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一些地方是通过设立临时性改革小组的方式进行的,改革中一些文件资料与有关部门之间没有形成良好的交接和传递,尤其是一些分段进行的改革,前后参与的人员不同也会造成文件资料的丢失,这就导致改革中一些事项存在不明,造成后续改革中落实改革存在理解上的偏差,执行不同的标准,给档案管理工作带来诸多的困扰。
3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档案管理工作的对策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背景下,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工作也要做出相应的调整,适应改革的新要求和行政审批的新情况,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为行政审批提供服务保障,以下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的经验和认识对如何做好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工作提出几点意见。
3.1 认清改革背景下行政审批业务与档案管理之间的关系
行政审批档案管理是对行政审批所形成的档案进行管理,同时也是行政审批整个制度中的一项内容,因此一定要对改革背景下的行政审批业务以及档案管理工作有清醒的认识。改革不但是业务的改革,更是一种理念的转变,我们从过去的行政理念中走出来,树立服务的行政理念,及时的按照改革的要求开展行政审批工作,这样才能有效的开展档案管理工作。从科学的角度来讲,行政审批业务与档案管理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只有重视并做好行政审批改革,才能在档案管理方面提供充分的保障,而档案管理工作的强化和完善又能够为行政审批业务的开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3.2 建立并完善行政审批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
行政审批事项种类繁多,具体的审批也由不同的行政机关的不同部门负责,在改革的背景下,要想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和落实,要想实现对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就必须要建立起统一规范的制度,其中也必然包括档案管理的内容。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要从改革开始就确定下来,这样能够有效避免上文所述问题中因为人员变动而造成政策解读的偏差。笔者认为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需要由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整体的规章制度中就进行制定,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人制度和档案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同时还要制定规范化的行政审批档案管理办法,包括档案收集、整理的规范要求;档案管理制度中还应当包括档案的利用制度,因为行政审批档案管理的功能之一就是提供查询和利用服务,尤其是我们当前进行的信息化档案管理更是具有利用的良好基础和条件,因此有必要在查询、利用方面进行规范。
3.3 利用现代科学技?g发展现代信息化档案管理
在行政审批领域不但有制度方面的改革在不断深化,现代科学技术也逐渐得到了应用,当前以计算机网络为代表的技术正在促进着行政审批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发展,不但大大提升了档案管理的质量水平,也扩展了行政审批档案的功能,通过档案资源的共享为政务公开提供了重要资源。现代信息技术还有很多功能可以开发应用在行政审批档案管理中,我们还要进一步的进行技术的应用,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容,将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调整后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具体办理方法利用网络进行公示,为公众提供网络自主查询等。
编制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锁定改革目标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摸底核实是整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起点。如果不能准确确定项目底数,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就没有基础和前提,严格控制新增审批事项就会变成一句空话,规范审批行为更无从谈起。
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审改办)自去年11月份成立以来,立即把摸底核实作为全年工作重中之重,下决心尽早编制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开。今年2月至4月,省审改办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市编办抽调10名熟悉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人员,与审改办同志一起,分成4个审核小组,对省级所有审批事项逐一“过筛子”,实行“三审三议”,经过2个月的集中审核,编制形成了《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目录的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审改办向各市政府办、省直有关部门、部分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咨询委员会委员广泛征求了意见建议。省委副书记、省长、省编委主任郭树清亲自审阅了目录,并就目录公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审改办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对目录进行了修改完善,目前已在山东机构编制网上向社会公开,进一步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简政放权持续发力
围绕实现本届政府省级行政审批事项再削减二分之一左右的目标,去年,省政府分三批取消下放230项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工商和社会组织登记制度,全年新增市场主体69万户,增长22%;从去年8月到今年3月底,新增社会组织2266个,其中直接登记的1497个,占66%,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劲动力。今年5月份,结合目录编制,又取消下放32项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社会民生领域、投资领域、公共安全领域和公民法人资质资格,重在向社会和基层放权,方便群众办事。据省审改办负责同志介绍,下一步,我省将继续以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建设领域审批事项为重点,取消和下放社会关注度高、受益面广、“含金量高”的审批事项,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对微观事务的直接管理,最大程度地让企业和群众受益。
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是取消下放审批事项的一个重要方面。上半年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进行精简和规范,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无法定依据的,一律不得实施。6月份,对省内自行设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提出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建议。10月底前编制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提供便民服务,同时严格控制新设前置审批,除国家新设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省内不再新设。
注重加强顶层设计,打牢工作基础
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省审改办自成立以来,始终注重从总体上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设计。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5月份,草拟了《关于全省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71号,以下简称《意见》),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印发,明确了今年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具体措施、落实要求和责任单位,有任务部署、有责任分工、有试点探索、有考核评估,为全省各级各部门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供了有力抓手。
同时,省审改办利用省委省政府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纳入2014年度全省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这一有利契机,发挥考核工作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针对当前各地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暴露出的一些不良倾向,科学设定评价指标,合理分配权重分值,引导督促各级各部门树立正确的改革导向,确保改革扎实有序协调推进。
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在做好日常改革工作的前提下,省审改办非常注重做好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聘请企业界、社会团体、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基层政府的专家学者、领导成员,成立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咨询委员会,不断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组织举办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干部专题培训班,邀请中央编办、国家行政学院专家授课,解读改革目标任务,介绍工作实务,交流经验做法,有效提升了全省各级各部门推进改革的能力素质;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和倒逼机制,公开各级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改革进展情况,调动了各部门参与改革、推动改革的积极性;此外,制定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编码规范、建立行政审批事项数据库等其他基础性工作也在有序推进。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任重道远
“虽然上半年完成了一些工作,但距离社会、群众的期盼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毕竟接手的时间太短了,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一些重要的工作,我们才刚刚开始,有些还在探索之中。”省审改办负责同志告诉记者,“下半年的工作任务仍然很重,按照《意见》安排,要编制完成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再取消下放1-2批行政审批事项,年内将完成削减任务的30%;组织开展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开展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并逐步推广。”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
[关键词]行政审批;改革动力;审批监督;审批权力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17-0375-01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历经十余年,它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是我国经济复苏的推动力。中央政府不断加大审改力度,,地方政府也在积极实践,因地制宜不断创新审批方式,在简政放权、组织建设、电子政务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改革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改革不彻底,改革成果没有巩固。我国地方政府虽取消了许多不合时宜审批事项,但形成了“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恶性循环;虽建立了网上在线审批系统,但各职能部门未能达到有效融合,信息资源也未能实现共享;虽建立内部监督机制,但依然存在乱收费、行政受贿、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虽强调简政放权,下放审批权限,但还是存在等级森严的层级审批。经过总结归纳,审改难的主要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利益的倾向化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进行机构重组,牵涉到部门利益格局的调整,对既得利益者产生不利。现有科层组织结构存在条块分割、部门壁垒现象,各个部门信息沟通存在障碍,各个部门为本部门的利益而随意设定审批项目,随意扩大自己的权力,利用手中行政审批权力乱收费,最终导致行政审批权力泛滥。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意味这权力和利益的减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质是政府权力和职责的分配,政府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因为利益的驱动而自然抵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行。所以需要采取强制性的行政手段规范政府行为,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除法律对行政审批过程项目收费之外,政府部门高层领导者有待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联系,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打破部门间的利益格局。
(二)政府部门内部缺乏改革动力和竞争力
在现代社会中,企业要能够长期生存发展就要适应优胜劣汰的规则。企业管理多强调产品质量和工作效率来保持市场竞争力,所以在企业管理中存在一些经营的理念“顾客就是上帝”“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拥有足够的动力进行企业的整改,然而政府部门的公共性完全不同于企业的营利性。在制度的框架内,政府官员的行为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且与个人利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政府部门缺乏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尤其缺乏降低成本激励机制。为此地方政府部门内部有必要建立激励机制,引入商业式的利润观念,建立个人和部门利益直接挂钩的财政预算制度,譬如建立成本节余分享制,还可以引入竞争机制,形成部门间的竞争关系,为群众提供更高水平的服务。
(三)行政审批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工作的规定有不够完善之处,很多规定很笼统,没有细化,缺乏实际操作性,这也有一定的时代背景原因的,我国还处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发展阶段,相关法律法规没能紧跟时代的步伐加以修正,具体的法律法规也不可能对每一种类型的经济活动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而新的经济活动又层出不穷,很多行政审批工作遇到的问题没能找到明文的规定依据,这也导致了经办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况。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地方政府设立行政服务中心的行政机构,但其法律地位没有明确规定,由此形成的权威性也颇受民众的质疑,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也因此无法顺利开展。由此行政审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与时俱进,改掉不合时宜的规则,不仅对新出现的审批事项给以明确的明文细则,而且对政府新增设的行政机构给以明确的法律定位,增强其合法性。
(四)政府内外缺乏有效的行政审批监督机制
就部门内部来说,内部监督流于形式。在具体的行政审批监督工作中,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内容是查看下级的审查和核准工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而忽略了审批环节的具体实行,这也为经办部门的工作人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提供了便利之处。就政府部门外部监督而言,社会监督机制尚不健全。由于政府审批流程的封闭性,企业与政府部门信息不对称,企业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即使审批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也难以获得证据确凿的投诉信息,反而遭到审批人员的刁难报复,企业负责审批事项人员也因此无辜视为办事不力,面临被解雇的危机局面。企业办事人员工作难保的风险挫伤了他们对行政审批监督的信心,自然行政审批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止。由此政府应当重视审批监督机制的完善,建立透明的电子监督机制,公开政府行政审批信息,让公众真正拥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政府内部监督机关实时在线监控每个审批项目的受理、批准、办结等各个环节,能够及时发现违反审批程序、暗箱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有效地制止。
(五) 行政审批权力配置方面存在严重失衡
各层级地方政府没能做好集权与分权相关工作,虽然各地方政府通过委托形式将部分产业的审批权力下放到下一级政府中或者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审批权力,但基于部门利益的考虑,真正下放的审批权限是有限的,大部分审批项目仍然需要经过省市区级审批,最终决定权仍然在省级。审批授权不充分还体现在政府内部机构上。大部分职能部门进驻服务中心,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由政府职能部门派去进驻的经办员执岗,经办员并没有被授予充分的权力,只能接受投资人申请审批的相关材料,办理一些简单事务,并不能直接进行审批,仍然需要把相关申请材料交给原部门进行审批。只有提高审批权力配置效率,把多层级审批精简成明晰的一级或两级的审批,才能真正为企业和民众带来便利。同时也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服务中心明确的法律地位,增强其权威性。
行政审批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进行全方位的深层分析,有些问题是政府主观存在的原因造成的,诸如公职人员的怠政懒政行为、各职能部门的利益争夺、政府部门缺乏改革的意识和动力,有些则是在政府职能范围之外造成的,诸如科层制的等级结构、行政审批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程度还有公众外部监督意识水平。在改革中需要把这些影响因数全盘考虑,综合系统应对,才能够使改革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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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付冷冷.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动力因素及对策[J],兰州学刊,2005,3.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以建设领域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凡属于试点范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核准程序。企业投资的实行备案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具体范围见附件1)。
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和外债项目暂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上述项目的审批或核准仍按《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项环节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
(一)并联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的重大类和限制类项目核准,并联项目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限工矿企业和生产、经营、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放射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建设项目)。
(二)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
并联审批的事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单独实施的审批事项仍按现行程序和规定办理。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立项环节的并联审批实行主协办制度。市发展改革委为主办部门,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为协办部门,共同承担项目并联审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总投资概算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通过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投资风险,作出项目是否实施的决定,确认政府投资额度;通过审查企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产业政策及布局规定,是否合理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对生态环境、公众利益及劳动者健康造成损害等,核准项目实施的外部条件。项目审批或核准决定须在规划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国土房管部门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市卫生局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等行政许可的基础上作出。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项目建设用地预审(已在规划选址阶段取得用地预审手续和已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除外)。通过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通过审查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评估意见及保护措施是否可行,明确是否同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结论的意见,提出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要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市卫生局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通过审查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提出预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并联审批的基本原则为“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共同监管”。
第六条设立专门的“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应选派熟悉项目审批工作的人员作为行政审批联络员参与“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的工作,具体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审查、文件资料移送、信息传递沟通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都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意见。主办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回复,协办部门实施的审批项目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八条立项环节所有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依据、条件、程序、期限、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场所及相应的网站公示。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九条项目申请人在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之前,应先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项目申请人将以下申请资料一并送市发展改革委:
(一)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请示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合格的咨询机构编制)一式五份,并附相应的附件资料;
(二)用地预审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所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为书面形式,可采取当面送达或挂号邮寄送达的方式(需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第十一条自申请材料送达之日起,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对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在4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统一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标注受理编号和受理日期;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在“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说明暂不予受理。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全部合格之后,重新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收到合格的补正材料之日。
若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属立项环节并联审批项目,则按《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人也可选择将项目申请材料递交到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由其代为转送,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到市发展改革委。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可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合格进行初审,对不合格的应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予以补正。
经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材料的,市发展改革委仍需按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项目申请人出具统一的受理通知书。
此环节为发展改革部门的便民措施,项目申请人可自行选择。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转送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项目审批时间之内。
第十三条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如项目申请人把握不准核准条件,可先将项目初步设想(其深度相当于项目建议书)提交市发展改革委预审。市发展改革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基本符合核准申请条件”或“不可能被核准”的预审意见,供项目申请人投资决策参考。预审通过之后,项目申请人按核准规定提交正式的项目申请资料,进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程序。
本阶段预审为市发展改革委提供的服务性措施,是否预审由申请人自行选择。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项目核准时限之内,项目最终能否核准与预审意见也可能不完全一致。
第十四条项目申请人可在申请并联审批之前就该项目的环境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价的形式等向市环保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提出咨询请求。市环保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接受请求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咨询意见或建议,供项目申请人参考。
本阶段咨询为环保部门提供的服务性措施,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咨询时间不计算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时限之内。
第十五条“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最迟应在出具“立项环节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的当日将已决定受理的申请材料转送相应的行政机关负责办理行政审批许可的具体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应当在统一受理的当日(情况特殊的可在次个工作日内)到主办部门领取审批材料,逾期领取的,视为受理的当日领取。
第三章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统一受理项目申请材料之后,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按照职能分工和法定审查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领取项目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确定是否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内的事项。如属下级对口部门的审批权限,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应在自领取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部门移交项目申请材料,并督促对口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查。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应及时将材料移交办理情况告知“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
第十八条国土房管、环保和卫生部门应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市发展改革委回复。回复应明确表示为“同意”、“不同意”、“需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三类意见。回复“同意”和“不同意”的,还应附送相应的审批文件一式三份;明确表示不同意的,在项目批准文件中须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回复“需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项目申请材料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
在国土房管、环保和卫生部门回复意见之前,市发展改革委已决定不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应当立即通知国土房管、环保和卫生部门终止审批。
第十九条在协办部门审查项目申请材料的同时,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核准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依据或参考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和市卫生局回复意见,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作出“同意”、“不同意”、“同意上报中央国家机关审批”的书面审批决定。因情况特殊,难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的,经市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需报市政府审批的项目不受此时限限制,但应及时告知项目申请人。
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未回复审批意见,也未告知需延长审批时限的,视为“同意”。
国土房管部门或环保部门、卫生部门回复的意见未使用“同意”、“不同意”字样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下列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当组织协办部门会审:
(一)重大、复杂的;
(二)申请人申请会审,市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的;
(三)协办部门提出会审的。
申请人申请会审的,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于会审2日前通知申请人参加会审。
第二十一条并联审批项目办理完毕之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在自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文件统一送达项目申请人。项目申请人凭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即可办理建设领域后续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对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市发展改革委应及时将咨询评估所需时间告知项目申请人。咨询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的时间之内。
对于依法需要举行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应在领取审批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征得市发展改革委同意才予以举行听证。听证由环保部门独立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的时间之内。
第二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市发展改革委可决定中止项目审批或核准,并及时告知项目申请人:
(一)国土房管部门、环保部门或卫生部门回复审批事项“需转报相应的中央国家机关批准”的;
(二)环保部门回复需组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听证的。
属于前款第一项的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应立即中止审批或核准,应在中央国家机关完成审批后再决定是否批准或核准。属于前款第二项的情况,市发展改革委应在环保部门根据听证情况出具意见后再作出审批或核准决定。
第四章审批衔接
第二十四条实行并联审批之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一个窗口受理相应的并联审批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得要求申请人自行到国土房管、环保或卫生部门办理试点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国土房管、环保和卫生部门也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到本部门办理应当在立项环节并联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
第二十五条在立项环节并联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与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高效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派驻“立项环节并联审批窗口”的联络员应切实履行职责,按要求传递、移送文件资料,不得延误。
第二十六条立项环节并联审批应与规划、用地、设计等环节审批有机衔接,市发展改革委应保持与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局、市建委等部门畅通的信息渠道,共同协调解决建设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属国家和区县(自治县)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仍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
本办法不适用于申请市及市以上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审批。财政性资金申请审批,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后,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200号)不相符的规定,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200号)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纳入改革试点的项目范围
一、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但是,交通(包括公路、铁路、管道等)、水利、电力(含电源和电网)、矿山类项目,外债项目,以及需要上报国家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除外。
二、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根据2004年版核准目录整理,国务院及区县(自治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请参阅《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09号)附件材料):
(一)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
(二)能源
1.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以下的项目。
2.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三)原材料
化肥:10万吨及以上、50万吨以下的钾矿肥项目,10万吨及以上的新建磷矿肥项目。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的其他项目。
稀土: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稀土深加工项目。
(四)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五)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3.4万吨及以上、10万吨以下纸浆项目。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
(六)城建
城市供排水:日供水5万吨及以上城镇供水项目、日处理能力5万吨及以上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垃圾处理:城镇垃圾焚烧处理场项目,日处理能力500吨及以上的城镇垃圾填埋场项目。
(七)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市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非园区性建设项目。
旅游:市级以上(含市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以及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域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体育:市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
娱乐:除大型主题公园外的项目。
民政、社区、计划生育、劳动社会保障、新闻出版等其他社会事业:市级部门(单位)所属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单位所属的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但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除外。
(八)属于上述产业范围的以下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下限制类项目。
说明:市发展改革委与万州、黔江区、涪陵、江津、合川、永川的审批和核准权限,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行政管理培育六大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决定》(渝府令200号)为准。
附件2:
立项环节各审批项目需提交的审批要件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需报送符合编制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审批请示及有特殊规定必备的附件材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除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请示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为审批前置要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预审报审材料(或国土房管部门已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材料;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
(五)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六)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七)涉及拆迁安置的,需附拆迁安置方案审查意见;
(八)属联合建设的,需出具项目联合建设(或合资、合作)合同书;
(九)除市级和中央财政性资金外的建设资金已落实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最新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对信贷资金需有商业银行分行以上机构出具的承贷意向书;
(十)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三、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除提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材料作为核准前置要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预审报审材料(或国土房管部门已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审材料;
(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
(五)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六)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七)其他特殊规定必备的材料(但主办部门不得以此为由要求申请人办理其他部门的许可、审批、备案手续)。
属外商投资项目的,还需增加提交以下附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合资协议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涉及银行贷款的,由有关银行出具融资意向书。
四、建设用地预审(由市国土房管局实施)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1份);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充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三)属政府投资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四)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1份,项目跨区的,应提供项目所涉及的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
(五)1:500现状地形图(2份);
(六)1:10000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份,彩图,标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建设项目名称,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加盖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
(七)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价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议纪要。
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由市环保局实施)
(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
(二)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三)评估机构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原件1份,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申请人不提供技术评估报告)。
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查(由市卫生局实施)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表》;
(二)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三)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
(四)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意见。
七、项目总投资概算审批(由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除报送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项目总投资概算报告及审批请示外,还需提交以下附件:
(一)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初步设计全套图纸及设计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