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0 17:25: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主要目标
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和《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1-2015年)》确定的目标,按照“升量、提质、增效”的工作思路,全年进行联合执法5次以上,专利纠纷结案率达到90%以上;开展大型宣传活动不少于2次,举办各类培训班及报告会不少于20次,其中县(市区)14次以上,培训人数超过3000人。
二、重点工作
(一)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召开全市知识产权工作会议,编制年度知识产权状况白皮书,统筹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合力推进《纲要》贯彻落实。
——促进专利创造工作转型发展。完善专利工作督导机制,确定县市区年度目标,定期向县市区政府专利月度通报和季度通报,印发年度全市专利情况通报及排行榜;提高专利质量,杜绝非正常专利申请;密切跟踪省、市专利数据,及时统计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对相关领域开展专利调研,形成分析报告,为市蓝色之都的建设建言献策。
——全面调整专利资金政策。调整出台《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市专利补助资金管理;协助做好国际专利国家资助和省专利资助的申报工作。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工作。
——推进市“5.26”知识产权执法试点工程建设。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部署,不断深化“5.26”执法试点工程建设,力争在制度机制、执法数量、委托与协作执法等方面取得突破,确保市在全国“5.26”工程中的领先地位。积极争取成立市型材行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加大型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抓好县域专利执法工作。加强对县市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充分发挥县市区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执法职能,不断提高基层专利执法数量和质量。
——加大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工作平台建设。深入重点企业,主动开展维权援助,提高维权援助的针对性;开展知识产权志愿者活动,扩大宣传范围;做好维权援助协作单位和专家库的完善工作,为维权援助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智力支持。
(三)加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深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发挥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职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考核,推进《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方案》贯彻落实。
——深入实施“市优势企业培育工程”。出台《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养方案》及《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评定标准》,充分发挥优势企业的典型带动作用,引导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提高核心竞争力。
——实施知识产权强县工程。发挥龙口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县产业特色和品牌优势,引导县市区将知识产权工作全面融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争取培育更多的县市区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不断提升县域综合竞争实力,实现知识产权强县的目标。
2011年,在省、市知识产权局和高新区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好《**省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努力提高园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发展后劲,按照《**省工业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方案》的要求和部署,我区在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政策法规环境、实施专利申请资助、扩大专利申请量、组织宣传和培训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主要工作
(一)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加强知识产权工作领导
为加强我区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高新区管委会成立了以分管科技工作的区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区知识产权工作,研究、部署全区知识产权重大事项。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管委会重要的议事日程,明确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知识产权工作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园区知识产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并实施园区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完善推动园区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环境。在高新区经贸局设立了知识产权办公室,并明确了职责,作为高新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高新区知识产权工作。配备了2名专职工作人员从事知识产权工作。
(二)完善政策法规环境,鼓励企业知识产权创造
高新区管委会制订了《益**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2010-2015年)和《益**新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相继出台了《益**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益**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工作办法》等规章制度,推动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信息利用、奖惩制度、资金投入及规划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将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企业的研发、生产、经营、管理以及技术、产品进出口的全过程,以切实维护企业知识产权的权益,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三)加强调研与服务,推动知识产权运用
今年,在市科技局的领导下,深入园区企业调研,对企业知识产权状况进行了摸底,将企业政、金、产、学、研等情况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同时,针对目前企业知识产权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邀请市科技局相关专业人员,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出谋划策,指导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工作。同时,我区还积极开展企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推动企业大力培育自主知识产权。我区把金博科技、华昌锑业、汇盛科技等企业作为全区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以此推动优势骨干企业不断完善专利工作制度,积极筹划建立专利申请和转化的扶持基金,支持企业和个人专利的申请和转化。今年,**金博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尺寸高性能碳纤维复合材料保温桶产业化项目获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超高强金属纤维及塑料复合材料研究项目正在争取国家863项目支持。2011年,全区共申请专利 85 件,授权38件,年增长71%。橡塑集团、金博科技等企业已成为全市专利申请大户,有力地促进了全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四)加强宣传培训,营造知识产权工作氛围
通过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计划,定期举办培训班,积极支持和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6月24日,省知识产权局在益**新区举办了“企业知识产权培训班”,园区近100家企业参加了此次培训班。通过这次培训,普及了知识产权知识,增强了企业及园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反响良好。同时,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月活动的机会,发放宣传资料800余份,展出展板20块,悬挂标语25幅,接受各种咨询500余人次。今年,深入企业和驻区职业学校开展知识产权讲座8次,举办培训班5次,培训人数400余人。新闻媒体共刊播知识产权方面的新闻26条,我区还通过高新区网站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宣传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干部、群众和企业重视知识产权。
二、明年工作计划
2011年全区知识产权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对照国家级高新区的新要求,对照**省知识产区试点园区的工作方案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
2012年,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方案》和《**省工业园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方案》,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工作,努力促进全区知识产权工作再上新台阶。
1、进一步完善园区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要把知识产权工作列入新型工业化和高新区目标管理的考核内容,要与干部年终奖惩和评先评优挂钩,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要充分发挥税务、科技、党群、纪检、财政等相关部门在促进科技创新中的配合协调作用,建立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各企业要尽快成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至少明确1名专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日常工作,形成纵向到位的工作体系。
2、进一步细化园区知识产权制度和政策法规。切实加强园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加强督促,使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3、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定期组织人员下到企业进行专利申请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及时摸清有专利申请意向的企业,做好专利上门服务工作。积极引导园区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确保园区专利申请量在上年的基础上增长30%以上。
4、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管理办法。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的投入,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加强信息沟通。
5、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和培训力度。要将知识产权知识纳入新进公务员、新进职工上岗培训和党课的重要内容。要定期组织企业举办培训班和相关活动。
一、试点范围和试点银行、企业的确定
(一)试点范围。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原则,先期在环翠区、高区、经区和工业新区范围内开展科技支行试点工作,根据实际运作情况逐步扩大到全市。
(二)试点银行。经营状况良好,各项监管指标达到相关要求,具备相应设立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市政府同意,可开展科技支行试点工作。首家试点银行确定为市商业银行。
(三)试点企业。由环翠区政府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负责,从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局认定且近年拟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择优筛选所需银行贷款不超过5000万元的中小企业,经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试点企业可根据企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二、强化融资机制创新
(一)丰富抵质押方式。科技支行应认真研究试点企业融资特点,有针对性地扩大抵质押范围,丰富抵质押方式。重点开展知识产权、股权质押以及动产抵押试点,对试点企业至少给予20%的知识产权和股权抵押贷款额度,根据其发展情况逐步放大到100%。同时,积极探索开展其他标的物的抵质押贷款以及无抵质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模式,为试点企业提供多样化融资支持。
(二)扩大贷款审批授权。试点银行应适当增加科技支行贷款审批权限,提高审批额度,压缩审批流程,增强科技支行开展业务的自主性,当贷款规模紧张时,优先保证科技支行贷款规模占用。科技支行对试点企业的贷款额度权限不低于100万元,贷款审批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试点企业贷款额低于1000万元的,科技支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当期基准贷款利率的1.3倍;贷款额在1000万元到5000万元的,贷款利率不高于当期基准贷款利率的1.1倍。除此之外,科技支行不再对试点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财务管理费或业务咨询费。
(四)创新担保方式。可选择多家有实力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试点企业贷款提供“联合担保”。降低担保保证金比例和担保费,试点企业保证金不超过贷款额的5%,担保费不超过贷款额的1%。
(五)拓展业务模式。对试点企业列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并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科技支行可为其发放与财政扶持资金同等金额的专项贷款;对获得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的试点企业,科技支行可优先支持。
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
(一)提供风险补偿。科技支行对试点企业的信贷业务,按照属地原则,由市、区(包括高区、经区、工业新区,下同)两级财政按照当年新增贷款余额的1%予以风险补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0.5%。根据《省金融机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项目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已获得风险补偿的,不再享受上述风险补偿。
(二)提供贷款贴息。市、区两级财政为科技支行授信的试点企业提供贷款贴息,贴息上限不超过试点企业当年在科技支行新增贷款余额的1%,由市、区两级财政平均分担。
(三)提供担保贷款风险补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为试点企业提供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从市中小企业担保业务专项资金中优先给予风险补贴。
(四)提供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扶持。对获得科技支行贷款的试点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优先给予支持。
(五)提供临时还贷资金支持。科技支行授信的试点企业纳入“市临时还贷扶持资金”扶持范围,优先给予支持。
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央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要求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现代商品流通发展、促进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商务、工商、科技、供销合作、知识产权等有关行业、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财政部和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范围、资金额度;审核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下达预算及拨付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具体工作方案及预算初步建议;会同财政部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实效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创新现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流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扩大国内消费。具体包括:
(一) 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二) 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三) 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四) 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五)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六)规范商贸流通业的市场环境,建设维护诚信等制度体系。
(七)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优先采取股权投资、建立产业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市场化方式,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和单位予以支持,也可采取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因素法分配,确需考虑专业规划布局、项目特点的,采取项目法分配。
第九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主要依据产业行业布局、支持重点、各地区相关发展指标、工作基础、及当年预算规模、以前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地方财力等因素,经测算后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条 项目法分配资金通过专家评审、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选拔,专项资金安排到符合要求的企业或单位。
第十一条 需要选择试点地区时,试点地区以有关专业规划布局或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等方式统筹确定。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视业务需要及工作基础,印发工作通知,明确当年专项资金的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符合工作要求及条件的地区,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财政部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省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对各省报送的实施方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预算初步建议进行审核后,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专项资金全部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7月15日前全部下达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下达的专项资金额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结合前期报送的实施方案,制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于资金下达三个月内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绩效目标、具体项目、项目总投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等。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前应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将项目调整情况及调整原因报财政部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以及中央财政其他资金的统筹使用,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有关业务指导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及时验收,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总结。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三)主营业务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持范围,业务模式明确,人才资源具备,经营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评价重点是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社会及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财政部将不定期抽查。对于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关键词】高校;政府;成果转化;政策建议
引言
在创新高校产学研创新体系中,需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高校在知识创新中的主体作用、高校联合科研机构在研究中的引领作用;使高校及科研机构成为“产学研”的重要基础作用和生力军作用,建设各具特色和优势的区域创新体系和社会化、网络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在实践中走出有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产学研道路。
以经济建设为出发点,政府主导下,通过联合、共建、融合等多种方式加强高校与企业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构建高校同企业“产研分工、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推进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形成高校科技创新的新特色和新亮点。
一、健全法律法规,提供制度保障
(一)改革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打破现行的成果鉴定办法重学术价值、轻应用价值,重研究、轻推广的评价标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成果转化的需要。
(二)改革大学实力评估办法
改革现行的大学办学实力的评估办法,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数量及产生的经济效益作为高校科研能力的主要评价标准之一,真正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21世纪高水平大学的特别职能之一。
(三)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及备案制度
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给予资助的,可以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将企业与研究单位签订的技术开发项目作为成果转化进行预审备案,并追踪转化情况。
(四)完善人才培养引进制度
复合型人才流失是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为此应鼓励高等院校和企业联合兴办以人力资源开发为主的综合性社会服务机构,按企业化运作,从事人才交流,孵化培训一批既有扎实的工程专业技术知识,又有敏锐的商业洞察力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门人才。推荐和引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高级工程师、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新技术人才,以满足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需求。
二、发挥监管职能,优化转化环境
(一)加强信用环境建设
要严厉打击不遵守科技合作合同的企业,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建立企业信用等级数据库,定期予以,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同时政府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成立知识产权法院,加强《知识产权法》的实施检查与监督,今后在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中,将更多地由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共同参与,除了民事、行政审判,更注重刑事审判,通过加大刑事手段的利用,提升威慑性,使知识产权维权更有力。避免高校在实施成果转化过程中技术流失以及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的权属纠纷,强化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明确分配
要明确落实高校的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政策,尤其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控,消除高校的顾虑。
(四)规范成果价值评价
建立权威的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价机构,消除高校与企业在成果价值认定方面的分歧。
(五)注重技术许可管理
对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应用研究项目,具备转化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技术所有人许可实施时,经论证考核后发挥调节作用,必要时适当缩短强制许可期限。
三、完善转化体系,转变服务职能
(一)加强中介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中介的功能性建设。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中介的技术扶持力度,提高其项目孵化能力;建立风险基金和贷款担保基金,提高其投融资能力;搭建成果转化信息网络平台,提高其信息共享能力。积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非盈利中介机构,以优惠价格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
(二)提高技术供需平台服务能力
经调查,74.19%的企业认为技术供需信息平台不能满足企业需求,同时有22.58%的企业根本没有关注过技术信息供需平台。为提高技术信息供需平台的服务能力,要进一步疏通高校和企业的沟通渠道,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需求分析机制,精准把握科技成果转化方向。与机构化的公共服务平台充分融合,使信息充分畅通,充分交流,促进科技成果的充分转化。
(三)创新校企合作模式
加大力持高校和企业联合共建实验室及其设置企业需求的开放课题,鼓励和支持联合开展重大课题攻关。在满足正常教学科研需要的前提下,探索将高等学校重大仪器设备以租赁费、使用费等方式入股科技型企业等新模式。
(四)加大税收减免力度
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需求方面,政府应该加大税收减免扶持力度。应进一步加快落实国家对于大学科技园的优惠政策。地方税务部门对大学科技园自用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有关税收政策尚未出台之前,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所产生的所得税能由财政垫付,以解决科技企业初创阶段的生存问题。
(五)完善金融风险投资体系
建立财政部分出资、银行资金参与的政策性风险投资基金。同时,积极支持、鼓励建立各种形式的风险投资公司,通过招股、发行债券等方式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广泛吸纳居民投资、社保资金和引进外资,以建立规范运作的商业性风险投资基金,最终建立以商业性为主导的风险投资体系和投资机制。
(六)明确高校与企业的两个主体地位
高校是知识创新主体,提出成熟或先进科技成果是它的责任和义务;企业是技术创新主体,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受体,成果转化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企业以向高校主动提出技术成果需求和产品需求为目标。在两者融合的过程中提升各自的主观能动性,发挥相应的特长。
四、加强课题管理,适应市场需求
市场风险是影响企业吸纳高校科技成果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应改变以往的项目立项方式,以市场应用开发前景为导向,提高企业在高校科研项目中的参与度,从源头上降低科技成果转化的市场风险,提高企业吸纳高校科技成果的积极性。
(一)把好项目立项关
任何应用型科技项目的立项,必须要求实施人中至少应包括一个企业,企业参与项目研究可以以技术人员参加或按比例追加研究经费,企业、高校和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成果知识产权的行使方法。
(二)把好项目结题关
任何应用型项目必须以在企业的中间实施作为结题的条件,或至少由一家企业提出工艺应用性或经济效益报告。
(三)把好项目评审关
要求项目评审、实施、鉴定等各环节与企业保持良好的合作,以该项目是否适宜工业化生产、能否取得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评审、鉴定的重要指标。通过强化企业的作用,提高高校科技成果的市场适应性,有效调动高校与企业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成立专项资金,完善经费管理
(一)提高科研经费投入比例
要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府应努力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使财政科技投入的增幅比例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比例。提高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高校科研经费中的比例。
(二)设立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政府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资助、科技成果转化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扶持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奖励等。
(三)调整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很多企业没有获得过政府科研基金的支助,因此提高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助力度势在必行。建议根据国家有关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的政策,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调整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鼓励科技人员承担重大和重点横向科研项目,对重大和重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给予政策性优惠和支持。
(四)改革人事考核制度,建立成果转化机构
由于高校科技成果种学术水平,轻市场前景,导致研究成果与市场需求脱节,科技成果转化率低。针对这一现状,为提高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提升高校科技成果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作用,提出如下四点建议。
(1)成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
建议高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等,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学校相关单位或研发团队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2)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成果转化工作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兼职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收益主要用于改善科研条件和奖励科学技术人员。有条件的高校还可单独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对科技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及科研人员。
(3)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人事考核评定指标
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并在职称晋升上单独下达指标。对教师知识产权转化比例提出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在教职工考核和绩效发放上予以体现。
(4)改革职称评定考核制度
在职称推荐中,增加成果转让、成果服务及成果产业化等权重,并将科技成果是否成功转化作为该研究人员职称评聘定的重要依据。在年度考核中,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各单位、各部门和个人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总之,要加快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必须合理吸收国内外其它高校的先进的科技成果转化的经验,针对高校和企业实际,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实行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和观念转变,进一步加强科技管理队伍建设和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不断优化转化环境、完善转化机制,积极稳妥地发展风险投资业和中介服务业,形成经济与科技的良性互动、企业与高校的良性互动、学校与科研人员的良性互动,科技成果产出与转化的良性互动。
参看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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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地,是重要的对外贸易口岸,是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的所在地。改革开放以来,广州坚持实施开放带动战略,积极参与国际分工与竞争,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对外贸易迅速增长。最近三年,对外贸易总额每年上一个百亿美元台阶,去年,达到637.67亿美元,对外贸易成为拉动广州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重要力量。2006年广州地区生产总值达6068.41亿元,比上年增长14.7%,来源于广州地区的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达1729亿元,比上年增长15.1%。
坚持产业升级与对外贸易互动发展,外贸国际竞争力大幅度提升
近年来,我们通过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外贸出口持续增长。培育建设了一大批带动力强、产品链条长、高增长的生产力骨干项目,做大做强汽车、石油化工、电子信息产品三大支柱产业,形成汽车、钢铁、造船、石化四大产业基地,推动工业向技术密集型、集群化和适度重型化升级转型,带动了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快速增长。“十五”期间,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年均增长分别达25.9%和38.29%。轿车出口在全国名列前茅,2006年,本田(中国)出口2.4万辆小汽车,增长99.71%;东风日产首批1000辆整车出口安哥拉,实现新的突破。
加快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鼓励外商投资的加工贸易企业增资扩产,提升加工贸易的加工深度,延长国内产业链,增强对国内产业的辐射、带动能力。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内企业积极向加工贸易企业提供配套,推动加工贸易本地化。鼓励、引导加工贸易企业与跨国公司开展配套合作,发展核心技术,建立研发中心,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分工。大力推进港口、机场和保税区的保税物流项目建设,促进加工贸易企业由加工制造的单一生产模式向研发、生产、仓储、销售、服务贸易综合经营模式转变。目前,我市加工贸易的产业集聚效应越来越明显,加工贸易增值率达到44.5%,加工贸易出口额占全市出口总额的70%以上。
加快实施科技兴贸和品牌带动战略,外贸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
广州是国家15个“科技兴贸”试点城市之一。近年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出口产业,培育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名牌产品,促进了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
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引导
“十五”期间,制定并实施了《广州市关于贯彻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意见》,加大对企业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的支持力度,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和骨干企业。对23个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了资助,对34家自主品牌和企业进行了奖励。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技术出口和品牌出口,支持企业对重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促进自主研发。引导企业开展海外认证和GMM体系认证,参加境外各种专业展览会,面向国际市场,加强研发力量,有效提升了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加快软件产业出口基地的建设
我市把软件产业作为重要的战略产业加以扶持,积极支持天河软件园与香港资讯科技商会共同建立穗港《企业资源共享合作网》平台,打造穗港IT资源网,加强两地软件企业信息交流与技术合作,组织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各类高新技术产品贸易合作平台,协同开拓国内外软件市场,拓宽软件出口渠道。广州天河软件园被确定为国家软件产业基地后,我们大力鼓励和发展软件代工服务和软件产品出口服务,引进第一家面向欧洲的软件外包企业德国RIB集团,支持企业承接境外软件工程外包项目,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和软件技术出口,软件企业对外合作与交流面扩大到10多个国家、50多个地区。去年,软件出口2302.17万美元,增长47.87%。
积极培育广州自主品牌
我们引导出口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标准,提高产品质量,争创国际名牌,让更多的优秀企业品牌进入商务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商品”。鼓励和支持知名品牌企业积极参加境内外有名的综合性或专业性展、博览会,推荐优秀企业进入广交会品牌展区,加强品牌的宣传和推介。引导出口企业开展境外商标及专利注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去年,我市重点培育的156个工业名牌企业中,有61个企业有出口业绩,出口总额2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2.28 %。其中,商务部重点扶持的虎头电池、虎头电筒、华凌电器、万宝电器、万力轮胎、珠江钢琴等6个品牌企业合计实现出口6.61亿美元,占全市名牌企业产品出口的27.54%,有效地发挥了出口名牌企业的示范带动效应。
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为扩大外贸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广州作为我国南方最大的交通、通信枢纽和重要的对外贸易口岸,近几年来,围绕建设“带动全省、辐射华南、影响东南亚”的现代化大都市的宏伟目标,大力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大力营造适宜创业发展和生活居住的城市环境,为对外贸易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目前,广州已初步构建起以现代化、国际化的空港、海港和轨道交通、高快速路网组成的陆海空立体交通枢纽体系,区域性中心城市的辐射力和集聚力进一步增强。白云国际机场开通国际航线达41条,广州港货物吞吐量超3亿吨。前来投资的世界500强跨国公司累计达151家,微软、英特尔、IBM、百事高和联邦快递亚太转运中心、马士基等一批世界知名的商贸、物流、分销企业以及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相继落户广州。在促进国际投资迅速增长的同时,也促进了对外贸易的持续增长,贸易与投资相互促进的作用日益明显,广州外贸发展活力和后劲日益增强。
发挥政策导向作用,提高外贸增长质量和效益
20__年5月29日,市政协组织调研我市的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的情况,考察了宁江集团、成都齐力水处理、四川天旺三家高新技术企业。
宁江集团20__年被省知识产权局列为专利试点企业,其通过专利技术开发生产的高精密数控机床为企业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应,20__年公司全年实现销售收入3.8亿元,利税7549万元;出口创汇191万美元。20__年10月,与四川五粮液普什集团强强合作,共同投资5.8亿元设立四川普什宁江机床有限公司,依托专利技术规模化生产数控机床。成都齐力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20__年来投入研究资金200万元,开发出了生产二氧化氯发生器及新型纸浆漂白设备的专利技术8项,通过实用新型专利集成技术开发生产的二氧化氯发生器及新型纸浆漂白设备投入市场后就一直供不应求。美国西部投资公司因看好产品的市场前景,从20__年来先后投入400万促进企业的做大做强。公司20__年来实现利税300万元。四川天旺先后开发拥有专利技术29项,通过专利技术为企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公司产品直接投放到国际市场,远销到了土耳其、吉尔吉斯斯坦、伊朗、菲律宾、马来西亚、孟加拉、越南等地,被都江堰市委、市政府评为20__年度出口创汇先进单位。
宁江集团、成都齐力水处理、四川天旺等高新技术企业的绩效一方面源自其制定的专利保护战略:一是建立了企业专利工作机构,落实了专、兼工作人员;二是建立完善了专利申请、管理及“一奖两酬”激励机制;三是建立了适合企业需要的专利信息的检索利用,在企业的生产经营及技术开发过程中通过专利信息的检索利用,了解本行业及技术领域国内外最新发展动态。
另一方面更主要源自我市对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在立项、资金等方面给予的重点倾斜。我市在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上,做了许多工作,也取得了初步的成效。自1985年《专利法》颁布实施,至20__年我市成立知识产权局,全市共累计授权专利82件。其中发明专利12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70件。20__年申报各类专利94件。
20__年4月,成立了创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知识产权工作联席会议,加强知识产权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
开展了形式新、内容实的宣传活动。
出台了《都江堰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获得的授权专利进行申请补助和授权资助。对于在创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期间即20__年1月1日到20__年12月31日申请的专利,只要国家一受理,财政就给予一次性800元的申请补助。对予获得授权的专利,从20__年1月1日起给予授权资助。金额分别为:发明专利3000元人民币/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人民币/件;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人民币/件;涉外专利10000元人民币/件。
市知识产权局,市整规办会同市文化广播新闻局、成都都江堰技术监督分局、市公安局等单位组成联合执法小组开展了2次打击假冒伪劣,维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联合执法检查活动。现场开出整改通知书2份。
同时,在考察中,发现自主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机构网络体系不健全。我市目前只设立了知识产权局,而且增挂在市科技局,内部没有独立设立知识产权科,没有专职人员来负责此项工作。乡镇、企业、科研院所都还没有专门的机构来牵头负责知识产权工作,更没有专门人员来从事此项工作,知识产权工作网络体系严重不全。
企业重视程度不够。被调查的企业中,90企业专利意识薄弱,发明创造不愿意申请专利。不少技术人员有了发明创造,首先想到的就是发表文章、成果鉴定、申请评奖,误认为,谁先发表文章,谁先通过成果鉴定,谁先获得成果奖励,发明创造的所有权就归谁所有。再者,申报成果与单位的政绩、个人评定职称关系密切,而专利拥有单位和个人无法体现。据统计,20__年到20__年全市在获得科技进步奖的38个(含成都市、四川省)项目中拥有专利技术的只有3个。
专利执法力度小,维权难度大。我市专利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假冒、冒充专利行为日益突出,严重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但是,专利执法工作面对诸多侵权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依据和执法手段,没能及时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激励机制不完善,专利转化较少。企业没有按照专利实施条例的要求,给予专利发明人“一奖两酬”的兑现。
这些因素制约了企业的自主创新。无法自主,企业就没有搏击国际市场的核心竞争力,只能接受生存在产业链下游的无奈分工;无法自主,就没有制订游戏规则的发言权,只能在别人划定的框框里面打转转。
要改变这种现实,首先需要健全知识产权组织网络体系,为专利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一是设立知识产权科,配备专职人员3-5名,明确工作职能,真正做到知识产权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二是建立以“市知识产权局一镇(乡)一重点企事业单位专利办公室”为框架的市知识产权组织工作网络,突出企事业单位的主体地位,把工作体系的着眼点向企事业单位倾斜,对知识产权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位,确保抓出成效
。三是依托经济开发区、川苏科技产业园、青城山软件园等载体,建立3个知识产权基层工作站,加快技术应用和新产品的开发,使三大园区发展成为生物医药、光机电于一体、IT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研发基地,促进我市产业的上档升级。其次,创新工作方法,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把普及专利知识作为市机关公务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必修课纳入常规培训计划。借助社区的科普画廊,科普学校,以展板、多媒体等形式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在不同的群体中进行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宣传培训,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将专利知识作为科普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我市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
第三,加强专利执法队伍建设,增强专利保护力度。加强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建设,组织人员参加专利执法资格培训;开通专利咨询及侵权投诉热线;建立“上下结合、协作配合”的行政执法机制,加强与上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和其他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四,加大扶持力度,设立专利转化实施专项资金。为了加快专利成果的转化实施,建议设立“专利转化实施专项资金”,采用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方式,对已获得专利授权,且市场前景好、能进行工业化生产,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市场前景好的专利项目,在实施产业化过程中资金不足的给予产业化资金资助。
第五,加强科技教育优势与市场结合、与产业结合,形成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都江堰有大学、有研究机构、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同时企业的能力也很强,政府在政策方面可以进一步为企业吸引社会资源搭建平台。
第六,在当前人才缺乏的情况下,一是实施知识产权化特派员制度,把专业化人才派给企业,为他们提供服务;二是为企业引进人才牵线搭桥;三是为引进的人才提供住房,为人才的爱人安排工作,解决人才的后顾之忧。
第七,帮助行业协会成立和成长。将来我们的社会是小政府、大社会,小政府怎么样来管理大社会,政府包揽一切、支持一切,帮助一切是不可能的。将来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主要靠行业协会。协会的形式,不仅降低了生产和工业的成本,也降低了知识产权的成本:一是各种交叉许可,二是同业禁止,就是人才的有序流动,三是商标公示,四是纠纷统一对外,五是知识产权的统一培训。
第八,给予企业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援助。企业现在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有些胆怯。某一种程度上可能是企业的技术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技术,但是是不是侵犯了别人的核心技术,对方的专利是不是有效等等很多企业并不明白。目前有些企业专利滥用,拿无效专利冒充有效的专利,这样的现象已经存在。出现了纠纷,要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进行谈判。
第九,建设本地的专利文献数据库,利用专利文献为企业的创新提供一手的资料。在研发的过程中,很多企业过度关注科技文献,忽视专利文献。90专利是从专利文献当中体现的,很多的开发都是用专利文献做基础,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不断前进的,通过对专利文献的使用可以缩短研发的时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管理,明确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权关系,规范资产管理程序,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和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流动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无形资产管理、长期投资管理以及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管理等。
第三条公司及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以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或对限额以上的资产进行处置或对资产损失进行财务核销。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以及各全资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行为。
第二章资产管理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为资产管理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和配套的资金管理办法、应收票据管理办法、应收款项管理办法;
(二)负责各类资产的价值管理,建立公司资产台账;
(三)负责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各种有价证券)、应收票据的管理,参与各类应收款项管理与债权清理;
(四)负责组织或协助公司办公室、XX部定期进行固定资产、存货的盘点与账实相符核对工作;
(五)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工作;
(六)负责资产评估工作;
(七)负责资产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审查;
(八)其他与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为固定资产实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公司本部固定资产的台账,指导、监督、检查分公司、子公司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实物台账;
(三)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固定资产盘点工作;
(四)根据财务部的通知,负责组织本部门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具体保管使用单位开展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核对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申报工作,对分公司、子公司的固定资产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申请进行审查;
(六)其他与固定资产相关的实物管理工作。
第七条XX部为存货实物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存货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本部存货实物台账,指导、监督、检查各分公司、子公司建立存货实物台账;
(三)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存货盘点工作;
(四)根据财务部的通知,负责组织本部门与各分公司、子公司等实物具体保管单位开展存货的账实相符盘点核对工作;
(五)其他与存货相关的实物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XX部为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权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拟订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成果、、单独购入的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建立无形资产台账;
(三)对外部单位侵犯前述无形资产的行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负责科研设备等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科研设备资产台账,并入公司办公室固定资产实物台账;
(五)协助公司办公室和/或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的科研设备资产盘点与账实相符盘点核对工作;
(六)其他与无形资产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XX部为长期投资权利归口管理单位,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拟订投资管理办法;
(二)负责建立公司长期投资台账;
(三)负责长期投资的可研论证、股权管理等;
(四)负责长期投资的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的审查与申报;
(五)负责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
(六)其他与长期投资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审计部为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单位,负责履行下列资产管理职责:
(一)对资产实物(权利)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资产实物(权利)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活动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对违规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三)其他与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的管理,包括对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和其他各种债权、存货的管理。
第十二条货币资产管理,应严格按现金管理制度、银行结算制度和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严格现金保管制度,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条子公司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超过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权限的,应当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三重一大”确定的权限决策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应收票据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应收票据管理办法执行,加强应收票据的收、付、承兑和贴现管理,确保票据安全。
第十四条应收款项等债权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执行,应当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建立应收款项管理台账,落实清欠责任制、明确具体责任人人,防范和降低呆坏账风险。
第十五条存货的管理,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公司存货管理办法执行,加强对存货的计价、采购、验收保管、定额管理和领用管理。存货库存必须合理、适度,存货具体保管单位应当和存货实物管理部门、财务部定期稽核和盘点,保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
第四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管理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的管理。
第十七条对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即:公司办公室归口管理全公司的固定资产,具体管理公司本部的固定资产;分公司、子公司(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管理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公司有关具体管理使用单位需要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和改扩建工程项目投资的,按照应当根据财务预算编制要求,向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预算申报,经投资管理部门组织筛选后,严格按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执行。
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资产零星购置和技术改造与修理,必须在公司股东会批准的预算内执行,不得突破。确因特殊原因需追加预算,须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十九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固定资产购建、技术改造与修理应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达到必须招标数额的项目实行招标;对未达到必须招标数额的项目,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制定的非招标管理方式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相关非招标方式采购。
第二十条基建项目、改扩建项目、技改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增加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应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对清查中发现的毁损、盘亏及待报废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公司资产处置及损失财务核销的相关规定申请处置。
第二十二条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申报、投资项目的筛选、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决策审批、资产的添置与验收、资产的领用(使用)保管、投资后评价、账实相符盘点与报废(损失)处置和核销等内控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五章长期股权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实行统一决策、分级管理,即公司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公司负责集中决策,各子公司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履行对外投资职能。
第二十四条公司长期投资必须加强风险评估、投入与产生的效益测算、收益回笼、立项审批与投资决策、投资处置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第二十五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涉及到实物资产转移的,应当在项目立项后按照公司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再按照上述长期投资决策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生产经营资金不足或者资产负债率达到70%的,不得对外开展长期投资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对长期投资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和跟踪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进度、经营状况、收益实现等情况,定期对投资项目开展投资后评价,对投资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或处置建议。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办公会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投资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长期股权的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申报、投资项目的筛选、投资计划与投资预算的决策审批、立项审批与投资决策、投资后评价、股权转让处置等内控管理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六章无形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无形资产的管理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成果以及单独购入的计算机软件等的管理。
第三十条公司根据生产需要购置无形资产应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一条公司接受以无形资产投资或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根据公司资产评估的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公允的评估。
第三十二条执行公司或子公司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或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专利或技术成果,属于职务专利或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的所有权、专有技术的所有权,以及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转让权归公司或子公司所有。直接参加专利或专有技术开发、研制等工作的员工依法享有署名权。
执行公司或子公司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公司或子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由公司各子公司承担责任的咨询方案和标准、手册、科技论文、技术报告等各类文件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公司或各子公司所有。直接参加文件编制的员工享有署名权。
第三十三条公司与外单位协作共同研究开发所形成的专利权、技术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为合作各方所共有,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其权属。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根据本制度确定的原则,制定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无形资产的投资计划、投资预算及其他相关管理流程。
第七章资产评估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在发生对外股权收购、合并分立、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及其他影响公司权益等行为时,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由财务部根据公司采购管理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合同由公司财务部与中介机构签订。
第三十七条财务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报告副本一份送投资管理部门。
第八章资产处置与损失财务核销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导公司对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的法人财产进行转让、出售、转换、报废等行为。
第三十九条公司建立资产处置的分级审批制度,即2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20万以下的,属于公司本部或分公司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属于子公司的,由子公司董事会决策。
第四十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置挂牌价或招标价应当以涉及标的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制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资产处置管理决策程序、职责部门、管理权限和工作流程。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预计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事实损失,对其账面余额进行财务核销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完整、责任明确,遵循客观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责任清晰原则,按照发生损失单位提出核销报告并提交相关依据、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财务部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决策、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程序进行。
其中对于公司单笔或单项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履行核销审核确认程序后还应当向公司股东会提出核销申请。
第四十四条总经理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原则,制定公司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办法,明确具体工作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落实职能部门、岗位和人员的权限范围和相应的责任,加强指导、监督与管理,强化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第九章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罚
第四十五条财务部及各资产实物(权利)归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资产管理的需要,对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实物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审计部可以根据资产内控管理的需要,对公司本部、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实物资产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并向公司报告。
第四十六条资产实物(权利)归口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由财务部或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公司批准后,按照公司相关责任追究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因对实物(权利)资产管理不善,导致价值受损或实物遗失或权利丧失的;
(二)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相关资产的;
(三)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或者未经评估就进行转让、造成资产流失的;
(四)与对方当事人串通,低价转让或高价受让相关资产,造成资产流失的;
关键词: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间接费用
一、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办法及间接费用的构成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确定了大型飞机等16个重大专项,其中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有10个。为了保障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重大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制定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经济管理,针对《暂行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2012年,三部委又联合印发了《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称为277号文)。
《暂行办法》将重大专项(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基本建设费和其他费用。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财政部和科技部借鉴《暂行办法》,2011年9月了《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称为434号文)。此文中的间接费用和重大专项中的间接费用概念基本一致,但有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计算基础不同。二是核定方法和计提比例不同。三是预算调整要求不一样。434号文明确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而277号文指出,重大专项中的间接费用预算发生调整的,应当由牵头组织单位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二、重大专项间接费用使用与管理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间接费用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使用,一方面可以充分调动承担单位的积极性,能充分保障课题的顺利实施;另一方面能保障经费合理合规使用。如果由项目(课题)组掌握使用,容易将间接费用当成直接费用使用,造成预算调整,而间接费用预算调整审批的最终权限在财政部,调整的周期长、审批难度大。因此,间接费用应由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
(二)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的间接费用管理制度
(1)现有资源占用费。一般包括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的折旧费、使用费、修理费等支出。
(2)水、电、气、暖消耗。主要指围绕课题研究而发生的一般性办公设备及日常水、电、气、暖支出。这部分费用很难单独列支,建议承担单位按间接费用的一定比例提取或分摊。
(3)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主要是为重大专项申报立项阶段组织和指导、预算编制阶段的咨询和服务、实施阶段的协调和支撑、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结题验收阶段的检验和组织实施、成果的应用推广和产业化等过程中发生有关费用的补助支出。该部分费用支出庞大无法细分到具体的项目(课题),间接费用只能起到补助作用,建议按间接费用的一定比例计提,统筹使用。
(4)审计费用。按照国家科研经费审计的有关规定及当地收费水平确定。一般情况下,审计费用一般属于后续支出,如果间接费用有剩余,从间接费用列支,如果间接费用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审计费可以从课题利息收入中支付。但目前大多数单位间接费用采取计提的方式,基本没有剩余,建议该部分费用作为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或在间接费用中单独列支。
(5)绩效支出。该部分支出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绩效考评制度,采取公开、公平、公正地对科研人员进行考评,切实做到按工作绩效进行奖励。
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的管理,国家虽然出台了《暂行办理》对其进行管理,但是由于其构成内容繁多,在具体管理中应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管理相关制度,从多个方面入手加强管理。例如,现有资源占用费,水、电、气、暖消耗,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审计费用,绩效支出等,全面确保资金公开、公平、公正利用,实现国家目标。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国际合作办学;知识产权;职务作品;职务发明;科技成果转化
中图分类号:G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7(b)-0000-00
Ownership and Transformation: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sues i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Education
He Juan1, Lu Xiaosa2, Hu Zhangtuo2, Wang Ruochen2
(1. Graduate School at Shenzhen, Tsinghua University, Shenzhen, 518055; 2. School of Law,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Abstract: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e important outputs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education. This paper defines the scop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volved i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education, analyze the authorship of creative works, clarifies the ownership of employee works and service invention; explor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dependent legal personality and the ownership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further discusses how to effectively industrializ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Keywords: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Educat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Employee Work; Service Invention; Transformation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1国际合作办学中的知识产权
国际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教育机构与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活动,亦可称为中外合作办学。合作办学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文主要围绕第一种模式即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展开研究。
通常,国际合作办学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包括四类:第一类著作权,其保护范围包括学术论文、专著、计算机软件等;第二类专利权及其他类型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第三类未公开信息,包括尚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实验或测试数据等;第四类商标、商号的权利。以上前三类为基于创造成果产生的权利,也是本文重点研究的对象。
2国际合作办学中创造成果的署名权
国际合作办学中产生的创造成果主要包括学术论文与专著(统称作品)、发明和设计,基于此产生著作权和专利权。
2.1作品的署名权
国际合作办学协议中通常要求合作办学机构的教师和学生因职务行为产生的学术论文与专著,其单位应当署名为该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对于该规定,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这里的“署名”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权,而是作者表明自己所属机构或单位的义务。
《著作权法》规定的署名权,是作者在作品上表明身份的权利,由此确保作者获得对某项研究所作贡献的认可,并对研究结果负责。这里要求对因职务行为产生的作品必须注明合作办学机构,一方面说明该作品是因职务行为产生的,另一方面表明作者与所属机构的关系,这些信息是相关科研数据统计和评估的基础。例如,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2010年度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一律以署名或标注国家重点实验室为准。
第二、这里的学术论文与专著是由职务行为所产生,根据该作品的性质不同,作品的署名权归属也不同。对于职务作品,署名权归属于作品的创作者(即教师或学生);对于法人作品,署名权归属于合作办学机构。
合作办学机构中教师和学生因职务行为产生的作品可能是职务作品,也可能是法人作品,在判断时要注意以下三点[1]:第一,作品的创意来源不同:职务作品的创意来自作者;法人作品的创意一般由单位提出创作目标和具体要求,单位对作品的构思和创作等环节会深入干涉并形成明确、完整的意见。第二,单位在创作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同。职务作品,单位一般只提供物质技术条件,对过程和细节往往不予关注。法人作品的创作过程,单位会全程关注甚至介入,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发挥主持者和组织者的角色。第三,作品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这是区分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最关键的判断因素。如果作品责任由作者承担,则属于职务作品;如果作品责任全部由单位承担,则是法人作品。
2.2发明和设计的署名权
《专利法》第17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于国际合作办学机构因职务行为产生的发明和设计,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享有,申请人需要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写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在专利申请提出时应当填报发明人或设计人信息,如果申请提出时没有填报,则应当补正。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发现申请中记载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不正确,可以要求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改正。
另外,《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国际合作办学中的职务作品和职务发明
职务作品和职务发明都是因职务行为产生的,而认定职务行为的标准包括:一是职责标准,即为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二是资源标准,即在完成作品或发明的过程中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3.1职务作品及其权利归属
《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通常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因此,国际合作办学中的教师和学生为完成合作办学机构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对于普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于作者所有,合作办学机构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受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合作办学机构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对于特殊职务作品,如主要是利用合作办学机构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合作办学机构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合作办学机构享有。
3.2职务发明及其权利归属
《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这一制度的权利分配模式是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于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荣誉权和报酬权。职务发明制度通过对权利的清晰界定,避免了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对权利范围逐一谈判,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于单位,单位通常比个人拥有更多市场资源,可以更好地行使权利从而获得最大收益。因此,职务发明制度隐含了把权利分配给能创造更大收益者的经济理性。[2]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职务发明的专利权都必然归属于单位,《专利法》第6条同样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执行单位任务所产生的专利权绝对归属于单位;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专利权可以协商确定。
因此,国际合作办学中的教师和学生执行合作办学机构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合作办学机构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办学机构所有,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合作办学机构为专利权人。对于利用合作办学机构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合作办学机构在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约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则依据合同约定。但是,对于执行合作办学机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于合作办学机构所有,如合作办学机构与发明人或设计人有其他约定,约定无效。
4办学机构的法人资格与知识产权归属
国际合作办学机构可分为具有法人资格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两种。《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11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17条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高等学校的名称。可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必须附属于作为中方合作办学者的高等学校,其法律性质与该高校的内设学院相似[3]
根据教育部中外合作办学监督工作信息平台公开的信息,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宁波诺丁汉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的机构有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法工程师学院、同济大学中德工程学院、上海交通大学交大密西根联合学院等。
4.1知识产权的归属
根据2003年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成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
由此可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的过程可以类比于公司设立的过程,在合作办学机构取得法人资格之前,其组织性质类似于合伙组织,合作办学协议则可以类比于合伙协议,由合作办学方充当各个合伙人。合伙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的财产,在该财产之上构成的关系,是共同共有关系。[4]这样就可以合理解释,在合作办学机构取得法人资格之前,其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合作方共同共有。
因此,对于国际合作办学中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在合作办学机构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前,归合作办学方共同共有;在合作办学机构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后,归合作办学机构所有,设立过程中由合作办学方共同共有的知识产权,亦转归合作办学机构所有。
4.2知识产权的转让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37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这里的资产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在合作办学机构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前,知识产权属于共同共有性质,因此其转让问题参考共同共有财产转让的规定。《合同法》第340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另外,《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综上,在合作办学机构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之前,知识产权归合作办学各方共同共有,对知识产权的转让原则上应当由各方同意,合作办学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权,其他各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合作办学机构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后,所有财产包括出资的知识产权和合作办学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由合作办学机构享有法人财产权。这就意味着,合作办学机构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转让不再需要获得合作办学各方的同意。国际合作办学机构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与对方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果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5科技成果在办学地转化:以深圳为例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5.1如何理解成果优先在办学地转化
近年来,深圳市大力发展国际合作办学,加快吸收国际优质教育资源,为了让科研成果落地,国际合作办学协议中通常都规定“技术成果优先在深圳转化”。对此,可以作如下三种解读:第一,注册地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深圳市的企事业单位优先进行转化,不论具体的转化地点;第二,优先在深圳市范围内进行转化,不论单位的具体注册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第三,优先注册地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深圳市的企事业单位在深圳市范围内转化。
随着全球化日益深入,任何科技成果转化的目标都不是本地市场,最终的商品或服务必然面向更大的国内和国际市场。因此,如果将优先转化限制在深圳市范围内,不仅会阻碍深圳的品牌走向世界,也将阻碍知识产权转化的效率。正因如此,上述第二种和第三种解读并不合适,第一种解读将更有利于深圳的创新发展。将国际合作办学产生的创造成果,优先在注册地址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深圳市的企事业单位优先进行转化,一方面可以提升深圳市的整体科技水平,另一方面又可以吸引优秀人才和新创公司来深圳投资创业,为深圳市创建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良好环境奠定科技基础。
实践中,深圳市多项促进创新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都要求是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例如,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资助条件是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又如,根据《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客资金资助对象首先即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5.2政府如何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如何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是各国政策制定者关注的焦点。1980年美国通过《拜-杜法》[5],其基本内容包括:第一,明确专利权的归属,即在联邦层面统一规定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归完成此发明的大学以及科研机构所有,大学及科研机构有权独立进行专利许可,政府不得强加干涉。第二,为了使技术成果得到更为有效的实施和运用,政府保留介入权(march-in right),即在大学或者科研机构在合理期限内,未自行实施或者作好实施的必要准备,也未转让和许可他人实施该技术的,政府有权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决定将该技术成果产业化。1998年日本政府颁布《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6],该法的核心是推进设立将大学的科技成果向企业转让的技术转移机构。
《拜-杜法》在承认“谁投资谁收益”这一传统财产权理念前提下,基于经济发展需要,将财政投资所形成的科技成果权利让予私人,同时国家仍对该类权利保有法定的介入权和实施优先权等资格。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则是从国有资产管理的角度进行的立法设计,即在坚持国家对财政性科技成果拥有所有权的前提下,政府出于解决当前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实际问题,授予公立大学和科研机构就财政性科技成果的许可使用、转让、投资入股等方面一定的国有资产使用处置权[7]。
对于财政性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在权属上可以完全归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办学机构所有,但是基于财政性投入以及公共利益的考虑,政府应当保留对该类科技成果的利用进行有效介入的权利。因此,合作办学地政府可以考虑对利用财政资金产生的科技成果,如果大学或科研机构在合理期限内,如自专利权被授权之日起三年,未自行实施或做好实施的必要准备,也没有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该技术,政府有权在不变更权属的前提下决定将该技术成果产业化。
这种政府基于财政投入的介入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原则是一致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4条规定,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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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立新.论合伙共有财产[J].政治与法律1995(2):27-32.
[5]《拜-杜法》(Bayh-Dole Act),全称“An Act to
Amend the Patent and Trademark Laws”,1980年12月12日美国国会通过。
标准是技术积累的结晶和市场商品流通的基础,标准化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技术支撑。构建标准化体系,有助于实现技术、专利和标准的有机结合,对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提高质量和安全水平、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对外经贸工作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提高我省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现就加强我省标准和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和发展需要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十一五”期间,在我省具有竞争优势的领域参与制定若干项国际标准,新制修订200项国家标准、200项行业标准、400项地方标准,新承担约30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和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及工作组(WG)的工作,相关联的重点产品采标率达80%以上,新增25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新批准立项建设省级以上农业标准化示范区200个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重点领域强化标准工作。以我省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为重点领域,以自主核心技术为基础,支持我省企业和单位参与制定若干项国际标准和一批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鼓励重点领域企业形成技术标准联盟,加大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研制力度,形成产业技术标准优势,以标准的提升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提高标准研制水平。以产业集聚为基础,企业技术中心为骨干,强化企业的标准研发工作,建立原创科技(专利)向技术标准转化、标准研究促进科技创新、标准应用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运行机制。推动技术标准研究创新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紧密结合,努力实现科技研发与标准研发同步,科技成果转化与标准制定实施同步。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检测机构的专业优势,鼓励产学研合作,重点支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的创新研究和检测方法标准研究,提高标准研制水平。
(三)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加强企业标准化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标准化工作的资金投入,建立和完善企业标准体系。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支持一批重点企业积极承担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实质性参与国际和国家标准化活动,承担国际和国家标准化组织的TC、SC和WG工作。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编制《福建省重点工业产品与农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南》,把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农业作为采标工作的重点。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出口企业要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和管理。在新建项目、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时,企业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鼓励和推动企业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公共安全、职业安全与健康、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实施采标。
(五)建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加快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建设步伐,建立示范区标准创新奖励制度,争取示范区内重点企业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组织TC、SC和WG以及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工作取得突破,承担若干项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一批重点企业实现研发与标准化基本同步,相关联重点产品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六)加快农业标准化发展步伐。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重点,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建立和完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配套,技术先进,结构合理的农业标准体系。要按标准净化农产品产地环境,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要以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为抓手,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推动农业标准化与农业产业化的有机结合,加快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名牌农产品。积极实施“良好农业规范(GAP)”,扩大优质农产品出口。
(七)建立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组织制定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我省地理标志产品国家标准,建立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进一步加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力度,充分挖掘具有地域特色、质量特色以及传统工艺特色的产品,制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强化地理标志产品产地环境保护,确保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品位与质量。
(八)积极推进服务标准化工作。重点选择旅游、交通运输业、物业管理、餐饮、美容美发等开展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加快推进服务标准体系建设,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九)建设标准服务平台。依托福建省标准化研究所加强标准情报信息中心平台建设,设立国家标准馆福建分馆和台湾标准研究中心。广泛收集国内外各行业标准信息,建立涵盖我省主导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的标准数据库,构建覆盖全省的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两岸标准化工作交流与合作,重点跟踪、收集、研究台湾标准,健全台湾标准数据库及检索系统。
(十)强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建立我省“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重点收集美国、日本、欧盟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及时、准确、有效地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加强对我省主要贸易伙伴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前瞻性研究和评议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出口企业通报研究和评议情况,针对性地面向企业开展专业培训,增强我省出口企业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
三、扶持措施
(一)设立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标准化建设所需经费。省级设立标准化工作专项资金,对承担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承担筹建国际、全国及福建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的单位,承担国家和省级标准化重点科研项目的单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单位,国家级和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单位,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国家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给予资助;用于支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福建省标准贡献奖”奖励资金等。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质监局、财政厅研究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加快标准服务平台建设。国家标准馆福建分馆和台湾标准研究中心的建设以及我省“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数据库和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一并纳入“金质工程”加快建设。
(三)设立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省政府设立福建省标准贡献奖,用于奖励在标准制定和标准实施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具体评定管理办法由省质监局牵头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支持标准科研工作。对有助于形成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急需的重要公益性技术标准、有助于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重要技术标准、有助于形成显著提高我省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技术标准、有助于形成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技术标准的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在立项时予以优先支持。
(五)鼓励标准制定和研究成果申报省科学技术奖。鼓励我省为主承担或参与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重要技术标准的研制成果申报省科学技术奖。标准文本正式批准实施后,视同同级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切实把标准化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责任制,全力推进标准化工作。设立“福建省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省发展改革、经贸、财政、科技、人事、教育、信息产业、外经贸、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质监、环保、旅游、食品药品监管、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省质监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召集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及时研究解决标准化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认真组织协调和落实本地区的标准化工作。
(二)加强协调合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全省标准化工作。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科技部门要落实标准化工作的发展规划、资金支持和奖励措施;经贸、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旅游、外经贸、环保、卫生等部门要做好本行业标准化的组织实施工作。
关键词:知识产权;专利资助政策;政策评估
专利资助是政府运用公共财政资源鼓励自主创新和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大部分省市相继出台了专利资助政策,这些政策对鼓励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也还存在政策导向不明确、专利申请质量不高、政策监督不力等问题。为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8年1月专门颁发了《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8]11号文件),要求各地按照指导意见精神,适时制定或修订当地的专利申请资助政策.
开展科学的政策评估是专利资助政策制定、继续或调整的前提和依据,但是国内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和实践还很少见①。只有姜胜建简要分析了我国专利资助机制的不足及改进的建议[1];管煜武从专利价值的角度分析了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实施的效应[2],这些文献并没有设计系统的政策评估指标体系,也没有涉及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等重要环节的评估;其他文献主要是介绍各地出台的专利资助政策的内容,或者对专利价值的评估(例如:万小丽、朱雪忠对专利价值评估指标体系的研究[3]),并不涉及政策评估的问题.
即使是知识产权政策评估这一更宽泛的领域,国内的研究也还刚刚起步,现有文献大多是对知识产权政策的介绍和述评[4][5],或者对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例如:黎运智、孟奇勋介绍了韩国知识产权政策运行的绩效[6],齐欣、张继东评价了政府支持企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政策的效果[7]等,这些研究只针对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评估面过窄,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规范的政策评估。从实践操作来看,政府相关部门主要是统计每年用于专利资助的金额、专利申请量与授权量的变化,缺乏对资助政策制定、实施及其效果等政策全过程的系统思考。可见,必须从知识产权政策与公共政策评估交叉的理论视角,尽快构建专利资助政策评估的理论体系并积极开展评估实践活动,这对规范各地政府资助申请知识产权工作、充分发挥专利资助政策的作用、提高公共财政资源配置的效率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设计了专利资助政策评估的指标体系和权重,并且以上海这一全国较出台专利资助政策的城市为例,分析十年来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的变迁,通过现场访谈、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对上海市实施专利资助政策十年来的绩效展开全面评估,分析该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对策建议.
1 专利资助政策评估指标体系及权重的设计
1.1 专利资助政策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原则与方法
主要遵循以下原则进行指标的设计:(1)系统性原则。专利资助政策目标及效果的多重性决定了评估指标应当是多层次的体系,能够衡量该政策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等综合绩效,将描述政策结果的常规静态指标和反映政策制定及实施的动态过程指标相结合。(2)实用性原则。应充分考虑指标数据的可获取性和可度量性,协调各种数据源,做到“来源可靠、度量一致”,避免评估主体实施评估时的主观随意性。此外合理控制指标体系的规模,兼顾技术先进性与经济合理性。(3)兼容性原则。指标体系要具有适当的可扩展性,能够根据不同层级或地域的政府部门、不同的评估要求和评估阶段灵活地增加或删减指标.
为确保质量,设计专门的流程来建立指标体系(见图1)。首先界定专利资助政策评估的目标:对专利资助政策的制定、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的评估,为专利资助政策的去向(继续、调整、终结)、相关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依据。随后,在大量查阅国内外相关研究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依据知识产权理论(尤其是专利制度)、政策过程及政策评估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等多种理论,深入分析专利资助政策过程、政策绩效的形成机理和绩效特征,并据此建立指标体系。设计时主要借鉴三类逻辑框架:(1)“4E”评估框架[8],即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2)“输入-转换-输出”的系统论逻辑框架;(3)政策制定-政策实施-政策结果及其影响的政策过程框架[9]。这三类框架渗透于各个评估指标中.
图1 专利资助政策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流程与方法
依据指标设计原则和逻辑框架,构建指标体系的层次结构及初步的二级指标体系,通过专家调查进行修正,再逐层细化到三级和四级指标。随后,将初步建立的指标体系制成专家咨询表和访谈提纲,采用邮寄信件、电子邮件、现场访谈等方式,邀请来自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的相关专家进行筛选①,删除隶属度低于0.4的指标,并综合专家意见进行指标调整,最终确定评估指标体系。此外,为每个四级指标建立指标操作系统,阐明指标的含义、权重、评估主体、评估方法及评分标准等,以便于实际操作.
1.2 专利资助政策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
依据上述设计流程,最终建立“五层叠加、逐层收敛”的评估指标体系(见表1)。其结构如下:第一层为总目标层,描述专利资助政策的综合绩效水平.
第二层为一级指标层,反映专利资助政策绩效的外显特征,包括专利资助政策的制定(A1)、专利资助政策的实施(A2)、专利资助政策实施的效果(A3)三个指标。第三层至第五层分别为二至四级指标层,将一级指标逐层细化为可测的指标,以反映政策制定、实施及效果的状况。整个指标体系共设二级指标6个,三级指标13个,四级指标39个。从指标类型看,成本指标与业绩指标相结合、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静态指标与动态指标相结合.
专利资助政策制定(A1)指标评估专利资助政策程序(B1)和政策方案(B2)两个方面。政策程序主要考察制定该政策的依据(C1,理论依据、政策问题严重程度、制定该政策的必要性等)、政策方案的拟制及论证情况(C2,调研及论证的充分性、参与制定人员的代表性、政策合法性等);政策方案主要考察政策目标的合理性(C3,目标的明确性、具体性、可行性、一致性等)、政策方案的具体内容(C4,方案的完备性、易理解性、公平性、政策手段的有效性等).
专利资助政策实施(A2)指标评估专利资助政策的实施机制(B3)、政策实施成本及效率(B4)两个方面。前者主要考察专利资助政策的传达(C5)和政策落实的情况(C6,政策配套程度、信息系统建设、政策手段、政策主客体的素质、政策稳定性等);后者主要考察政策监督与反馈(C7,政策监督机构、政策主体反应能力和纠错能力等)、政策资源投入(C8)(尤其是人力、财力投入)、资源利用效率(C9)等情况.
专利资助政策效果(A3)指标主要评估专利资助政策的直接效果(B5)和政策附带效果及效应(B6).
前者主要考察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C10,如专利申请及授权量的变化等)、政策问题的解决程度(C11);后者主要考察专利资助政策的综合影响(C12,政策对地方综合竞争力、市场竞争机制、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等多方面的影响)、政策各方的满意度(C13,政策客体、政策实施主体、公众等对政策的满意度).
1.3 专利资助政策评估指标权重的确定
主要采用以下方法:(1)通过层次分析法[10]确定前两级指标的权重。将指标体系分为目标层O(专利资助政策绩效)和若干准则层(如按指标层次分为A、B层)。采用1~9标度标准,综合考虑来自高校、知识产权局等8名专家的意见,构造O-A判断矩阵和A—B判断矩阵,进行层次单排序并通过一致性检验,再进行层次总排序得出前两级指标的权重。(2)通过专家评定法[8]确定三、四级指标的权重。由于指标数量较多,为便于操作采用专家评定法。先拟订各个指标的重要性评价表(五等级,A很重要、B比较重要、C一般重要、D不太重要、E完全不需要),再请专家进行选择。将专家分为理论组和实务组两类,理论组包括来自高校和知识产权局的专家共8名,实务组包括来自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负责人10名。将对照结果进行t检验及χ2检验,取平均值并检查误差,结果显示两组专家评分无显著差异,具有可信性。将全部专家评价累加求平均值,并取整处理,得出三、四级指标的权重(结果见表1).
2 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的评估
上海市1999年首次出台专利申请费资助政策,并于2001、2003、2005、2007等年度进行了多次修订①,今年将对政策再次修订。此政策对提高上海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但是在专利资助质量、效率和公平性等方面也引起了一些质疑。作为国内最早出台专利资助政策的城市之一,对上海市十年来实施该政策的绩效进行评估,可以为政策的再次调整提供依据,也可为其他城市的政策制定或修改提供借鉴.
2.1 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评估的方法
评估组站在第三方的中立立场,通过资料和数据查阅、问卷调查、专家访谈等多种方式获取信息.
调查对象包括三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负责人、知识产权和政策评估方面的专家、政策制定及实施部门的相关人员②。问卷中为各个四级指标制定了详细的五级评分标准③,以方便做答。问卷回收及访谈结束后,对三类对象的调查结果分别进行统计分析和对比,证实调查结果可信。对各类信息和调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得出四级指标的评分,经加权汇总后得到总分。随后,在对各指标详细分析的基础上,查找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2.2 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评估的结论
经过评估,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的整体绩效良好,总评分为83.40分,前三级指标的评分见表2.
(1)对“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制定”的评价。此项指标的最终评分为80.73分。从政策程序(B1)看,制定该政策的理论依据和调查论证比较充分,程序合法。但是参与政策论证的对象主要是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中小企业和专利申请的个体代表参与不足。近年来该政策问题的严重程度有所缓解,1999年政策首次出台时上海的经济发展居全国前列,但在激励知识产权创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方面相对滞后①,近几年上海专利申请量及授权量稳定在全国第五名左右,政策问题严重度有所下降。此外,有专家指出,该政策与上海市其他系统的创新激励政策有所重叠,而且创新是企业或个体的自主行为,不需要过多地给予专利资助,尤其是专利申请资助费.
从政策方案(B2)来看,该政策目标清晰明确、政策方案比较完备,可行性较强。但是政策目标定位中对专利申请的质量考虑不足,政策方案的易理解性和公平性也有待提高。例如:有70%的调查对象认为该政策在专项资助对象的选择上对科研能力强的企业过分倾斜,造成对中小企业和个人的不公平.
(2)对“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实施”的评价。此项指标的最终评分为79.40分。从政策实施机制(B3)来看,该政策出台后宣传效果较好,政策目标群体认知度较高;制定了实施细则等配套政策,建立了基本的信息沟通机制,门户网站具备政策查询和表格下载功能,但整体服务功能有待提升;政策主体主要通过受理窗口、电子邮箱、信函、专题会议等方式了解相关的意见或建议,反馈速度较快,但是并未设立单独的监督机构;政策执行主体和客体的素质及表现均属于中上水平;此外,虽然政府能够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政策,但两年一次的修订频率表明政策稳定性较差。从政策实施成本及效率(B4)来看,目前配备的工作人员基本能够满足需要,办理资助事宜的效率较高、态度好;在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方面,该政策实施以来上海市专利申请数量从1999年的4605件大幅增加到2007年的47205件,每项专利申请的资助费从几百到几千元不等,再加上专项资助金额,以及主管机关在政策制定、宣传、实施等环节中支出的实际成本,政策总成本非常高。如此高的资金投入与产出之间是否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资金的使用效率究竟如何还有待进一步的考证.
(3)对“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效果”的评价。此项指标的最终评分为86.45分。从政策直接效果(B5)来看,该政策实施以来,上海市专利申请量由1999年的4605件增长到2008年的52835件,年均增长率高达35.66%,专利授权量由3665件增长到24468件(各年度专利申请及授权的情况见下图),充分体现出该政策在促进专利申请与授权,尤其是职务专利申请方面的促进作用(职务专利年均增长率高达41.56%)。虽然这一结果是多种政策交互作用、政策对象自身努力的结果,但是该政策功不可没。政策实施十年来,已经较好地解决了上海市专利申请及授权量不高的问题。对于长期政策问题解决程度的预期,有75%的调查企业认为该政策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发挥作用②,但是绝大部分专家认为此政策的作用会逐渐减少,长期实施还可能产生负作用。此外,此政策对中小企业关注度不够,对专利申请质量的把关不足,有可能引发新的政策问题.
从政策附带效果及效应(B6)来看,79%的调查对象认为此政策对提高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有一定的或积极的影响,且对改善上海投资环境、提高综合实力等方面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从满意度指标看,大部分调查对象认为该政策的内容基本合理,比较容易理解,但一些地方仍需完善。政策客体对政策执行情况及结果的满意度调查中,选择非常满意、比较满意、不太满意及很不满意的比例分别为22%、56%、22%.
2.3 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专利申请的质量难以保证。目前该政策面临的主要困境就是如何在促进专利申请数量提升的同时保证专利申请的质量。虽然2007年将发明专利的申请资助费由原来的每件2000元调高到3000元,但是单凭此政策仍然无法保证专利申请的质量.
例如:1999-2008年上海市专利授权量年均增长率低于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率近九个百分点。由于缺乏对质量的把关,有些单位或个体盲目申请,造成质量低下的专利申请较多,资源低效使用和浪费,偏离了真正的政策目标。此外,由于未能兼顾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政策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不足、每两年就要调整一次政策的局面.
(2)重复资助难以预防。此政策面临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防止专利的重复申请。据调查,目前重复申请的现象仍然较多,包括一案二申请(将一个专利分解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进行申请)、一案多申请(一个专利项目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重复申请等,影响了专利资助资金的有效利用。虽然2007年在政策修订中专门增加了相应的条款,但是该问题仍然无法消除,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缺乏有效的信息系统,专利申请信息难以共享;二是专利申请的保密性和对审核人员的专业性要求,使得对专利申请难以开展审核.
(3)专项资助设定有失公平。目前上海市的专利资助主要分为普通制的申请费资助、优惠制的专项费资助两种。专项资助的范围包括:自愿申报并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可的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的企事业单位;有关政府部门组织的重大创新活动的参加单位。这种专项资助上的差别待遇(即对示范企业和重大项目的倾斜)①,反映了上海市政府为提高本市综合竞争力、重点支持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的政策导向,但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中小企业等迫切需要资助的对象,造成对这些客体的不公平待遇。专利资助政策本质上是一种补的、鼓励性的政策,其关注的对象不仅是重点企业,更应关注有创新潜力的中小企业或个体②.
(4)对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资助力度不足.
《办法》第五条规定只有在国外或港澳获得授权后的专利才能得到资助,且资助金额有限(上限分别为3万元和1万元)。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费用高、风险较大,在未获授权前给予过多资助可能造成财力的浪费。实际上,相比数量庞大的专项资助而言,这一资助力度并不算高.
调查结果显示,相当的企业或个体因为难以负荷申请前期的高成本和高风险,放弃了向国外申请专利.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向外国的专利申请应该作为专利资助的重点,因此,上海市可以考虑给予更大力度的资助或奖励③.
(5)专项资助初审的质量有待提高。在2005年修订的政策中就增加了专利申请初审的规定,现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专项资助的由有关政府部门初审后,再报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办理。这一规定有助于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本系统的专利申请动态,并减轻市知识产权局的审核压力。但是从初审的实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其原因在于:负责初审的人员大多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难以准确判断申请专利的质量,而且负责初审的部门为了鼓励专利申请,对初审采取宽容的态度,导致初审流于形式,难以起到过滤的作用.
(6)政策的易理解性和便利性不足。现行政策包括《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和《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实施细则》①,这两份文件在内容安排上不够合理,初次阅读政策的人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才能找到目标内容,对于不同的申请对象也难以实现一查即明的效果。而北京市2008年出台的专利资助政策在内容编排上以申请对象为划分依据,在快速查询相关政策内容方面效果良好,一查即明,大大方便了政策对象.
2.4 国内其他城市专利资助政策的经验借鉴
(1)广东省的专利资助政策。广东省在2000年颁布了《广东省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并于2003年进行了修订。作为国内专利申请数量榜首的广东省,其专利申请资助政策在资助优先权、资助范围、资源分配等方面均有其独特之处:①列入各级政府计划的科技项目申请发明专利的,以及民营科技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的,均可优先获得资助。②对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和相关企业有关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明专利申请,由省知识产权局给予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全额资助和费资助。其他专利申请需先申请本地资助(市级或更低),而且资助范围仅限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③对经济实力发展不等的地方给予不同程度的资助,对经济实力相对越弱的地方给予越大的资助力度,这对于各地区专利申请的平衡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专利申请资助政策在鼓励科技创新、鼓励医疗专利发明、平衡地区专利发展水平等方面都具有鲜明的特色.
(2)北京市的专利资助政策。北京市于2007年修订出台了《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以下项目申请给予优先权:列入本市重点发展计划以及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高新技术、技术改造项目;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示范单位的项目;发明专利。该政策对不同的对象设定了不同的资助力度,重点扶持专利研发条件好的企业。例如: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可享受到的每项发明专利最高资助标准为5000元人民币,但非专利示范、试点的单位或个人能够享受到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1200元人民币。在国外专利申请方面,北京市的单项资助力度比上海低(每项最多资助2万元,而上海市为3万元),但是最多可以资助5个国家的部分费用(上海的上限为3个国家)。此外,北京市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单位设置了最高资助限额(50万元),但上海市并未设置最高资助限额.
(3)浙江省的专利资助政策。浙江省于2006年修订出台了《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的鲜明特点是采取补助而非资助的办法来支持专利申请,并且只对发明专利授权予以补助,即只有当企业、团体和个人等在取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或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才可以得到相应的资助。此外,该办法对授权后的专利实施过程中会给予补助,以促进专利技术的转移和专利产业化。该政策还规定专利专项资金的来源多样化,用途也并不仅限于专利的补助,还可用于对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关系浙江省行业或者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协助调查、应诉准备等事项的补助等多个方面.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的政策也较有特色,例如:湖南省每个年度的专利申请资助情况会在省知识产权局网站上予以公示。这一透明、公开资助金额的做法受到资助对象和公众的好评,也便于社会监督;四川省专利资助政策资助的重点是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优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重大的涉外专利申请;天津市近年来致力于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创建工程,因此其专利资助政策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重大发明专利申请给予奖励,金额不受最高资助限额限制等等.
2.5 完善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的对策建议
(1)完善政策目标,注重参与政策制定主体的多元化。国知发管字[2008]11号文件明确规定了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目标为:促进专利申请质量的提升、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促进我国国外知识产权拥有量的提高、促进公众对专利制度的了解和运用。可据此对现有的政策目标进行修订,兼顾专利质量和数量的提升,才有可能真正提高政策的前瞻性和稳定性。目前该政策每两年进行一次修订,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应召开联席会议,并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听取专家、企业体表(除大型企业或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外,应包括中小企业的代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关社会团体、专利申请个人代表,甚至部分公众代表等不同主体的意见,充分借鉴其他地方相关政策的可取之处,增强政策方案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2)按比例资助、以比例差异体现政策倾斜.
国知发管字[2008]11号文件明确指出,专利申请资助工作应遵循“部分资助”的原则,坚持以实际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但上海现行的政策对专利申请实行全额资助,因此建议改为按比例资助,并通过比例的差异体现对重点扶持对象的倾斜。①对专利申请中实际发生的费用,采取申请人和政府共同承担的方式。为减少政策的不稳定性,建议短期内政府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类专利申请的资助比例分别为70%、60%、50%,延续一定年限后再调整比例。②对资助对象进行细分,在基本比例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例如:对申请专利质量高的重点单位的发明申请专利资助比例可提高到80%;对涉及地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国计民生的专利申请,可采取全额资助的方式等。还可考虑重点资助以下对象:向国外的专利申请(包括香港和澳门);承担国家或本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或参与本市重大创新活动的企事业等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上海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专利示范、试点类的部分企事业单位(需根据对这些单位的动态评估决定资助额度);发展势头良好、创新能力较强的部分中小企业;专利质量高但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个体申请者等.
(3)逐步调整专项资助的内容,重视后期的补助与奖励。专项资助是专利申请实际发生费用之外的补助,不符合“部分资助”的原则,且该政策公平性不足,建议进行如下调整:第一,短期内(如五年)保留专项资助,但必须对资助对象进行细分和动态评估,不应将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培育企业,或有关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作为认定的条件,而是对这些单位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未来科技创新计划及实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培训专项资助初审人员的培训,加强专利资助初审的质量,采取有差别的、动态的资助额度。此外,应逐步将部分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民营企业纳入专项资助的范围。第二,从长期来看逐步取消专项资助项目,将事前的专项资助改为事后的补助或奖励。例如:对取得发明专利的企业,通过贷款贴息等方式补贴其实施专利技术和产业化项目;对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高科技含量,已实现产业化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尤其是在国外取得发明专利授权、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的单位,或者在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等等.
(4)改变资金的发放程序,改进政策文件的表述方式。目前国内专利申请的专利费资助在提交申请阶段即可获得全额资助,容易造成有些企业和个人追求数量忽视质量的行为,而国外专利申请的资助费用要在获得国外专利授权后才可取得。为此,在专利费资助的程序上可以采用分次发放的方法.
例如:对于国内专利申请,在专利申请阶段只发放第一笔资助费(按照一定的比例资助专利申请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如给予计划资助总额的50%),待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之后再发放其余的专利资助费用(不能低于计划资助总额的20%)。此外,政策文件应考虑政策服务对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便捷性,可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按照政策客体进行分类整理,将针对不同对象或类型的政策规定单列出来,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布。使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和国外专利的不同对象,能够根据自己所属的类别,快速查询到相关政策内容.
(5)建立有效的监督与反馈机制。尽快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政策制定及执行人员的工作绩效、资助资金的发放管理、政策实施情况等进行检查和监督。监督机构的成员构成应多元化,适当引入专家学者、公众代表、企业代表等。应建立对政策客体违反政策行为的惩罚机制。例如:发现重复资助的,在后续申请资助时首先要抵扣掉原先的资助额度.
还可以建立举报奖励政策,对举报重复资助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体,一经查实,可以从追回的资助金额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对举报人的奖励。此外,必须增强政府网站的相关服务功能,例如:在网站上除了现有的政策查询、申请表格下载功能外,逐步提供网上申请预约、专利申请资助办理情况查询、在线问题解答、资助资金额度的及时公布等服务功能.
3 结 语
近年来我国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各自的专利资助政策,但是对这些政策制定及实施的绩效却较少关注,国内也很少有专利资助政策评估方面的研究成果。科学的政策评估是专利资助政策制定、继续、调整或中止的重要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专门发文要求规范政府资助申请知识产权工作,以充分发挥专利申请资助政策的作用。本文从知识产权政策与公共政策评估交叉的视角,基于“4E”理论、政策过程等逻辑框架,构建了包含3个一级指标、6个二级指标、13个三级指标和39个四级指标的专利资助政策评估指标体系,采用AHP方法、专家直接评定法等确定指标的权重,并且运用这一指标体系对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实施十年来的绩效进行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对策建议。评估结果表明,本指标体系可操作性较强,能够较好地应用于专利资助政策评估的实践。当然,由于不同地域、不同层级政府出台专利资助政策的背景、实施环境等存在较大的差异,资助政策的目标和内容也不尽相同,因此难以设计一套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专利资助政策评估指标体系。实际运用时,可以此指标体系为基础,根据特定的评估目标、政策环境、资源限制等因素,灵活地选择和增减指标,调整指标的权重,并且选用恰当的评估模型与方法,才能真正科学地评估专利资助政策的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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