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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摘 要 为了贯彻税收公平的原则,维护国家财政收入及其权益,将电子商务纳入税收征管体系是非常有必要。在分析了电子商务对税收宏观影响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 宏观影响
电子商务对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重要作用。《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到2015年,电子商务交易要突破18万亿元,发展迅速的电子商务对加强电子商务的税费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探讨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宏观影响及其因素,有利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实现健康持续的发展。
一、电子商务税收的必要性分析
1.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
据艾瑞咨询数据显示,最近十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规模呈几何数级增长,2012年比2003年交易规模增长了29.1倍(图1),如果不对电子商务征税会动摇国家的税基,并且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因此,将电子商务纳入税收征管体系是非常有必要。
2.电子商务税收必要性的原因分析
首先,电子商务不应因为其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成为其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因,否则将导致传统商务的税收负担远远高于电子商务,破坏税收公平原则。
其次,将电子商务纳入税收征管体系,不仅能够保证税 图1 2003-2012年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规模
基不被侵蚀,而且随着电子商务一同发展的其他产业会带来更多的税源。
再次,国际上电子商务比较发达的国家倾向于实行居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严重侵蚀和剥夺了我国的税收和税收利益。因此,根据国家高于一切的原则,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是非常必要的。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宏观影响分析
1.电子商务对税收原则的影响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对现有的税收原则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税法的基本原则决定了政府对什么征税、征收多少、怎样征收等税制的基本要素。比如,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政策原则等等,只有为宏观经济政策的落实进行制度上的合理安排,才能引导我国电子商务更快更好的发展。
2.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影响
税务机关只有在确定了纳税主体以后,才有主张其课税权的对象。在纳税环节,传统交易中可以提供交易双方交易额或确认交易双方的中介者(商、进口商等)消失,消费者直接通过互联网就可以与生产商订立并履行合同。而且无纸化的商务环境也使得电子商务活动难以追踪和审计,另外加密技术也加大了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的难度。从纳税期限来看,由于电子商务的隐蔽性、网络空间的广阔性、复杂性,电子商务交易的付款日期、收款日期、发货日期、收货日期无法像传统交易通过相关的交易凭证来获取。这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期限进行征税。
3.对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
首先,对我国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的影响。税务机关无法通过自己的税务登记资料获知纳税义务主体身份,也无法通过相关工商部门获取企业基本信息资料,从而无法有效地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纳税义务进行有效监管。其次,对我国传统的税收征管稽查方式的影响。由于电子商务多通过数据流瞬间完成,企业可以轻易地修改或者删除记录而变得难以可靠核实企业的真实交易情况。再次,对我国代扣代缴制度的影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双方超越国家和地域的限制,无需通过商等中介机构就可以直接完成交易,而在传统税收中发挥很大作用,节约征税成本,能更有效监管的代扣代缴制度的作用被极大弱化。
三、完善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电子商务对现有税收征管制度造成了宏观影响,我们应当从电子商务的特点入手来完善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
1.从信息流和资金流入手完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管
电子商务环境下有“信息流”及“资金流”控制两种监管思路,“资金流”比较容易达到征税的目的。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完全依靠“资金流”对电子商务实现监控还不现实。因此通过“信息流”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监管也是一项非常重要和有效的手段。在目前国内的金融体系下,必须双管齐下。
2.确立电子商务征税权的归属
在确定电子商务征税权的归属时应坚持以居民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并重的原则。从税收实际出发,对于由外国输入到我国的数字化商品,应采用消费地征税原则,以我国作为征税地。从我国输出到国外的实体商品和数字化商品,应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子以免税,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竞争力。
3.选择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方式
我国应加强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纳税相关信息,以便于税务机关的征管和稽查。同时我国应加快税收电子化的进程,使用电子商务专用发票,同时以税务部门内部网络数据库系统为中心设立电子商务征管监控体系。建立针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制度,由税务机关核发给企业专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号。
4.加强税务机关硬件设施和税务人员电子商务的培训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条件下税收征管的需要,税务机关应该加大投入,培养一批既精通税务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并加强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对电子商务的有效监控和税收征管。
参考文献:
[1]刘勤.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影响及对策.经济信息时报.2010.10.13(A06).
关键词: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国际借鉴
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2015年12月27日全国商务工作会议上表示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预计达20.8万亿元。为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都予以了高度的重视并且积极出台相关政策予以支持。2015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积极支持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健康发展。在“互联网+”的背景下,税务机关如何有效地对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管理已成为在新形势下面临的一个新课题。
一、当前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制要素方面
1、征税对象难明确。因为电子商务是在网络平台上进行的,买方和卖方不需要进行面对面的洽谈,一切行为都是通过数字化的信息在网络上传递的,这就对于征税对象的性质捉摸不定,因为所有的有形商品交易都将转化为无形的,导致劳务、特许权等的概念无法明确,税务机关处理时也会无从下手。
2、纳税地点难确定。我国当前的税收制度中,纳税的管辖权的确定一般以属地原则为主,即按照注册地或者经营所在地来确定纳税机关的管辖。但是电子商务行为由于其隐蔽性和快速流动性以及虚拟性等等的特点,造成根本无法准确确定其纳税的地点。例如,任何一家企业都可以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在全球的任意地点设立公司进行电子商务交易行为,这样电子商务行为交易的发生地和具体消费地不能明确,那么就造成税收管辖权不能确定,无法很好的实施征税的活动。
3、纳税主体难认定。电子商务由于数字性、隐蔽性和流动性的固有特征,买方和卖方一般都会采用隐瞒自己真实身份、特点、地点以及具体的行为,纳税主体不好具体确认,此外,电子商务平台减少了很多的中间环节,但是买方和卖方是处于不同地域的税收征管的管辖权范围之内,造成了主体确认的困难性,对税收的征管行为加大了难度,也对传统的税收制度和理论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4、纳税环节难区分。在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中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由发票开具的具体时间或者是钱货两讫的时间决定。但是在目前电子商务交易中很少开具发票或者现金收入的凭证,这样就无法确定纳税的期限。其征税的税基在隐蔽性、流动性的互联网交易中就容易消失,就会加大逃税避税的可能性,税收流失的现象就会出现加剧,不仅税基的消失会影响征税,中间环节的去除导致了相关的课税点也消失,这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二)税制原则方面
1、对税收征管效率的影响。对效率原则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传统商业交易行为与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不同点上。首先,采用电子商务交易的方式导致对税收的管理很难实施也加大了成本的投入。其次是中国经济的发展也带动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作为适应“互联网+”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所以对于税收管理制度也要在科技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予以创新提高科技的含量,这样就可以更好的实施税收的征管工作,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2、对税收征管公平的影响。电子商务与传统的交易行为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虚拟性以及快速的流动性的特征,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的制度并没有囊括对于这些特点的规定。这样的特点导致电子商务企业大多建立公司选择在税负低的地区,只要进行简单的网络服务器的设置就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开展业务,有效地逃税和避税。这就会造成传统商业企业和电子商务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影响征税的公平原则的实施。
二、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理论与实践
(一)美国。美国在全球的网络市场中占有主导的地位,为了保证其领先的地位和市场的占有率其主张对于电子商务少征税或者索性不征税,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美国率先对电子商务问题进行规定,出台了互联网免税的规定、全球的电子商务选择性征税等规定,而且积极促进世贸组织对于网上交易免税的规定。美国对于电子商务问题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原则和特点进行规定,提倡税收的中性原则以避免征税行为对经济造成的影响。美国所支持的这些观点只是为了避免对经济造成不良的影响,是出于对自己国家的利益考虑采取的措施,直到2013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2013市场公平法案》,允许各州政府可以对电子商务企业跨区进行征税,主要涉及消费税,但目前仍有一些州没有开征,因为美国众议院并没有通过这项议案,说明对于征收网络消费税在美国还是意见不一的。
(二)欧盟及其他经济组织。欧盟在总体上是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的,但是为了避免对市场造成大的影响和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欧盟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持有的是保持税收的中性化原则,避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的措施。在落实到具体化的程序中,就表现在无纸化记账的方式和税务报表电子化填写的方式等,为的是操作更加的简单、方便、易于操作。在二十一世纪初的时候,欧盟了对于电子商务增值税规定的方案,关于电子发票的具体实施和操作等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方面的有关方案和指导意见。2015年1月1日起,欧盟规定在欧盟境内网上购物,增值税将执行买家所在地税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也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所规定,在加拿大的会议上提出了对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框架性的条件并且成立了五个技术小组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性的规定,了一系列有关的文件,对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一些有关的概念和运用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三、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制度的优化建议
(一)完善纳税主体登记制度。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区别于一般的企业另行登记,了解电子商务企业的具体数量和经营发展的状况,就能更好地实施税收的管理工作。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域名注册机关的协调工作,不仅要对纳税主体的纳税申报的一般性材料有所要求还要对电子商务企业的网址、域名以及其他网络上的情况进行登记,税务机关要对网络信息与域名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相互核实,从而更准确地把握电子商务企业的准确信息,为更好地实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制度条件。
(二)强化网络电子申报制度。为了加强对于网络发展及信息化产生的电子商务的问题,所以要加强对于税收征管的信息化的发展,要加强税务机关内部结构、税务机关与企业、支付机关等相关机关的信息共享与交流,建立网络申报系统并通过网站进行相关的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形成电子化的分级的纳税申报的制度。
(三)健全电子发票凭证制度。电子发票与传统的纸质类的发票相比具有降低成本、节能减排、信息化程度较高的特点,可以为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提供极大的便利,强化管理,减少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纳税主体可以通过登录税务机关的网站查找电子发票,并根据实际情况输入相关的数据进行纳税,税务机关也可以利用这个网站实时的查询纳税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纳税的信息,有利于双方之间的资源的共享和税收的有效征收。(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钟晖.税收征管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D].厦门大学,2006.
[2] 李晓曼.税收征管改革的国际借鉴[J]. 中国外资,2013,04:166-167.
论文摘要: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对传统税收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为了解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经验,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原则,加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务管理。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全球性。互联网的出现使电子商务突破了时间、地域的限制。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像传统商务活动那样建立固定的商务活动基地、隐蔽性。电子商务的进行利用的是无纸化和匿名化,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电子商务的出现势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活动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的原则和税收管理提出了挑战。因此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对传统税收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1、对税收征管的影响。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影响是前所未有的,,首先,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七的,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等审查,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但电子商务却是以无纸化交易的数字化信息存在的,可以随时修改且不留痕迹,使税收审查失去了最直接的可依赖的纸质凭证。此外在传统的税收征管中,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中介环节代扣代缴的,而电子商务的出现,则给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直接的交易机会,弱化了商业中介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工作的难度。其次,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电子货币的出现,使跨国公司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相当。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的电子货币,可以迅速将资金转移。通过互联网进行远距离支付,资金通过网络直接支付给销售方,使得税务机关无法获得其交易的真实情况,税收征管难度很大。间时计算机加密技术的运用使纳税人可以用加密、授权及用户名多重保护等来隐藏交易信息,而税务机关在征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人知识产权和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从而为企业偷漏税提供了天然屏障。
2.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传统的税收管辖权包括收人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并行这两种税收管辖权,但互联网的出现模糊了地域界限,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以买卖数字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提供服务的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使得收人来源地的判断出现了争议。首先,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冲击。在国际税收中,现行的税法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判定其是否为本国居民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商家只需要在互联网[.拥有一个自己的网址、网页即可向全世界推销其产品和服务.并不需要现行的常设机构作保障。因而也就难以判定是否为本国居民其次.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或控制中心为准,而电子商务中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很难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就形同虚设。此外,电子商务还将导致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二传统税收根据属人和属地原则,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征税时,一般以所得来源国税收管辖权优先。而在电子商务中,“一址多机”的电子信箱使得交易场所、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地址难以判断,因而所得来源地难以分辨。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多是电子商务产品和服务的输人国,如果只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将被动摇,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已成为重要的税收问题。再次,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挑战。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加大了商品、技术、服务在全球的流动,客观上要求各国在电子商务的征管问题上进一步取得统一的步骤与策略,但各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差异又使得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3.对税种确认和税额计算的影响。比如,对现行所得税的课税影响。现行所得税法主要着眼于有形产品的交易,对有形产品和无形财产的销售和使用及劳务的提供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确认标准和适用税率。然而电子商务的产生后,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交易、传输一与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特许权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税务机关很难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收人,导致课税对象的混乱和难以确认,从而难以判定其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的手段。又如,对现行增值税课税的影响。现行增值税都是适用目的地原则征收的,目的地的确认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关键,但在电子商务中,就数字商品和信息服务而言,销售者不知道其用户所在地,也不知道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也就不知道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同时用户也不能确定所收到的商品是来源于国内还是来源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交增值税。此外,由于联机计算机的ip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网址,不同的电脑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并且用户可以利用匿名电子信箱掩藏身份,使税务机关清查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更加困难重重,难以明确征税还是负税,影响了税额的计算,而且导致目的地原则难以为继,对税负公平原则也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4.对税务监管环节的影响。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厂商和消费者拥有了在世界范围直接交易的机会,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中介地位,大大削弱了中介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减少了税务监管的环节,全球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更易于跨国公司将利润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进而在不同税负地区进行收人和费用分配,以实现避税或逃税。
5.对税收征管体制的影响。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的基础上的,而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无法追踪、掌握、识别买卖双方的交易数据,各国现行税法都没有将电子商务纳人征税的范围。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政策的完普
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还没有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管理规定。我们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我们应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一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三是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四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既要维护短期利益,又要考虑长期利益
关键词:电子商务;大数据;税收征管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7.078
0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税收管理也步入了“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是云计算时代的产物,是“互联网+”的核心引擎,更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和创新管理模式的重要手段。不少发达国家已经将大数据资源应用于税源控制、税款征收,并以此来实现税收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
1国内外现状
1.1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及税收征管情况
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税源范围广、金额大,能为国家财政做出很大贡献。可是,由于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对电子商务中纳税主体、纳税行为及税收监管等规定不明确,导致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主体在法律上未明确界定、税源无法准确控制、征管能力执行不足等。
1.2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对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研究较早,经历了漫长的讨论和修正,存在很大争议,最终从免税走向征税;欧盟一直以来将电子商务税看作新的税源,倾向于制定比较严格的监管措施,成为全球首个对电子商务征收增值税的组织。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对电子商务税收坚持中性、高效、确定与简便、公平与灵活性的原则,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从国际形势来看,其他国家或组织在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做法上还是有区别的。在我国,电子商务在近十年的发展中,对税收收入已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为促进市场公平,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我国应该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但考虑到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增加国家经济收入,以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我国可以对电子商务征税采取减税或者暂时免税政策。
2大数据分析的特点与优势
2.1大数据分析的概念
大数据分析是指摒弃传统的抽样分析方法,采用全部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的方法。由于大数据具有体量巨大、类型多样、处理速度快、价值密度低的特点,所以它打破了传统思维的分析方法。通过在即时更新的海量数据中提取有用的信息,使得到的结果具有实时性。在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也应与当前形势紧密联系,及时转变传统思维,才能提出新的创举。
2.2大数据分析在税收征管中的优势
大数据思维的建立是区别于传统税收的关键,可弥补税收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通过为征纳双方提供有效的沟通渠道,将税收风险降到最低。将大数据思维运用到税收征管实践中,既能将大数据思维进行推广至其他领域,又能弥补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空白,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作出应有的贡献。
3大数据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
3.1税源控制
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关键,大数据的突出作用在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大数据也为实现税源管理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撑,进而引发了一场税源管理的革命。
税源控制的实质就是纳税主体的确定,现行电子商务中商家的注册制度存在严重问题,不少商家未实行实名注册,交易记录不真实甚至隐瞒交易行为,这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严重的挑战。对此,相关管理部门应该通过立法,严格执行商家实名制注册,使得电商经营活动规范化。同时,税务机关应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识别电子商务交易的真实记录,对电商发放实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发放电子式身份证明作为数字身份证,实施纳税人“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管理。这样可以使得网上税收信息公开化,打破信息不对称等局面,通过这一措施来控制税源,以达到确定所有纳税主体的目的。
3.2税款征收
在税款的征收环节,现行实体征税制度已经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征收征管。对此,政府部门应该做出如下突破:第一,根据电子商务税收的特殊性,在国家税务总局成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机构负责电子商务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各省分别成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部门,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垂直领导,检查和督导各地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机构完善税收登记、税收管理、税收稽查等制度;第二,税收征管部门与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合作,按照法律规定的征税项目,在依法确定交易行为确实发生后,在消费者支付环节中,网络交易平台的系统自动按照相关税目和税率扣除应缴税款,并自动进入相关财政账户;当涉及到退货而产生退税问题时,可以先把电子发票打印出来,将相关退货发票做好标记,按月清算。同时,商家可以按月抵扣相P进项税额。这样能有效防止网络交易过程中交易行为隐蔽、计税困难等造成的偷税、漏税、逃税行为的发生。
3.3税收监管与稽查
在大数据的背景下,所有的电子商务交易信息都保存在交易平台上,这就形成了一个良好的共享机制。地税与国税税务信息共享,跨区税务部门信息共享,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比如工商、住建、国土等部门),税务部门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共享。同时,税务部门还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物联网等第三方信息平台来披露并挖掘隐藏信息。在税收监管方面,首先,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完善税收风险评估机制;其次,税务机关可以从多方(电商所开电子发票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收集的信息来进行比对、甄别,并检查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数据库的容量不断增加,现在已经可以实现部分数据的永久保存,从而避免了交易信息的保存年限问题。由于大数据信息量大,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稽查时可以通过关键字检索,比如税号查询、代码查询等方式进行有效数据的提取,避免了到实体店中去翻阅纸质资料的繁琐,从而大大提高了税务机关人员的工作效率,同时也降低了征税成本。
4结语
在当今时代,商业模式日趋多元化,电子商务的发展极大地冲击了传统商业,对实体经济的发展造成了碾压式的打击,使得电子商务的发展成为了当前经济发展的趋势。在这场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重大商业变革中,电子商务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合理运用大数据分析,有利于加强完善电商的管理,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促进电商与实体商家的公平发展,保证国家的税收权益,使社会在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找好平衡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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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指在互联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增值网(VAN,Value Added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网络化。电子商务是利用微电脑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
二、电子商务导致税收流失所产生的影响
首先,电子商务税收流失会直接导致我国税收总额的减少从而导致财政收入的总体下滑,由于电子商务的规模越来越大,必然会使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越来越大。而且国家在电子商务征税这方面研究所投入的人力、财力、物力也会付出更多的代价。其次,电子商务的免税政策会使采用电子商务这一贸易形式的企业相对于同行业的传统企业有更大的优势,这会直接导致对资源配置的影响,而这不是有市场因素所引起的,一些传统企业会选择转型从而可能会引发泡沫效应或直接由于电子商务的冲击而倒闭。最后,传统企业由于在价格方面存在劣势,为了与电子商务企业竞争,势必会制造假冒伪劣产品,进一步导致市场上假冒伪劣的泛滥。而电子商务企业也会由于只注重贸易形式的创新而在产品质量方面的研究停滞不前。
三、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纳税人难以确定,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主要是通过核查纳税人的工商登记、记账凭证和纳税人居住地等信息。而在电子商务领域中,通过第三方平台或其他途径来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在不进行税务登记就的情况下也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商务交易活动。因此,对于这些企业和个人的纳税义务,税务部门就不能运用传统的方式对其确定。第二,课税对象难以确定。在确定了课税主体之后,接着要对电子商务征税过程中的课税对象加以确定。课税对象是征税的依据,是区别税种、判断税种的主要根据。在电子商务时代的今天,绝大多数的传统商品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交易,而原来需要对其征收增值税的一些商品,比如书籍、期刊杂志、影像制品等在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就无法根据现行的增值税法或营业税法判断是否需要对其征税,应该征何种税。第三,税率难以确定,发展中国家的主体税种为流转税,即对商品交易和服务征收的税额高于所得税,因此,对电子商务征税倾向高税率。这便会引发一些问题,比如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交易主体很可能因为本国税率偏高而把交易地点、服务器等转移到其他税率偏低的国家,而由于网络的便捷性,其所要付出的成本就比较低。这样无疑会造成本国税收的流失。当然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比如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增加了税务检查难度、稽征管理带来的难题、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存在冲突等。
四、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一)坚持税收公平、效率、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制度的建设必须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它应保证纳税人的实际纳税符合他们应该承担的合理份额,要求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规模一样的纳税人应缴纳相同的税额。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制的设计应使税收产生的社会总收益大于社会总成本。电子商务税收体系的建设应遵循税收效率原则是指对其征税所付出的成本应小于其产生的效益。所以,电子商务征税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以及互联网技术,采用电子化的手段尽可能的提高征税效率,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采用网上电子登记、申报、网上稽查、网上纳税等改进税收行政征收效率从而整体降低纳税成本。坚持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家主权问题、国家利益问题,不能盲目的追随或照搬国外的成功经验。
(二)完善现行税法
在建立电子商务税收体系之前,我国对传统行业的税收征管体系早已建立并且日臻完善。而电子商务本质上并不是一种新的商务,它只是较传统行业在交易手段和方式上有所改进,所以现行的税收法律对电子商务仍然可用,只是要做一些修订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实体税法也要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应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且适当对其进行修订,比如对电子商务最具挑战的流转税法,应该考虑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等法规方面进行修订、补充,对《营业税暂行条例》的完善等。在修定电子商务实体法的同时,还必须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用以调整电子商务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社会关系。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收法律立法;法律规范;现状;对策
电子商务是随着二十一世纪之后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兴贸易方式,它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通过电子通讯设备以及网络信息技术等途径进行各种商品、技术以及服务等方面的交易活动。从宽泛的概念上来讲,电子商务还包括有交易的当事人通过传真、电话等通讯方式而进行的商贸交易,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电子商务单纯的指当事人在计算机上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互联网信息交换进行的商业贸易活动。但不管怎么说,电子商务在今天的贸易市场上都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之势。然而在电子商务迅速的推动我国甚至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同时,它在交易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开始暴露出来,并获得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其中尤其以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是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1]。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还处于初级起步阶段,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它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还不是很突出,但是要想突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问题,就必须要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这对于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模式的区别分析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形式,它与税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其独特性,因此在税收中与传统商业税收有着很大的不同,并对传统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这主要可以从以下一个方面来进行分析:(1)交易方式和途径。电子商务主要采用的是网上交易,其交易途径是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以电子发票、电子货币以及网上银行等方式进行的,而在现在的税收征管手段中主要还是依靠人工监控。电子商务的厂商和客户省略了商业中间环节机构,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商品的交易活动,这就极大的削弱了商业中介扣缴税款的作用,也为税务机关开展征管提出了难题。(2)税收稽查。在传统的税收征管中,税收的依据主要是账簿、发票、以及会计凭证等,而在电子商务中,凭证和账簿的存在形式不是以纸质,而是数字信息,要想阅读只能通过专门的软件。再加上这些数字信息可以通过高科技计算机技术轻易的被删除、修改或者迁移等,并且无任何线索和痕迹可寻传统稽查的主要手段是对资金流转轨迹进行凭证追踪检查,这就使其手段失去了稽查的基础,为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追踪和审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降低了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还对税收征管的工作效率带来了不利影响[2]。(3)纳税主体。在传统的征税方式中,纳税主体可以直接在税务管理部门的登记记录中查询,而在电子商务中,随着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电脑水平操作越来越高,他们可以对电脑的网址进行控制,通过修改可用昵称、匿名电子信箱等方式进行身份的隐匿,从交易中也无法获取商品的供应地,这就为纳税人躲避纳税义务提供了方便。
二、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环境立法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使用互联网直接从事电子商务的人数只有150万左右,只有30%左右的网民通过互联网进行购物,而购物满意度只有0.4,这说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还令人堪忧。我国的电子商务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初级起步阶段,但是我国互联网上网人数在不断的增加,这就为电子商务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客户源和盈利点。电子商务所代表的并不仅仅是一种新的商业运行模式或者销售途径,而是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在未来的发展中,电子商务代表着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模式,将成为一种无法阻挡的时代潮流和历史趋势,对一个国家在全球化经济技术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样的历史背景和经济环境下,对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鼓励、引导、保护以及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从整体宏观范围上来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影响的因素除了硬件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的信息化程度之外,还有互联网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法律环境以及政府的税收征管等方面的不完善。在这借个因素中政府的税收征管以及法律环境都与税法有关。就法律环境而言,在社会中从事某些行业活动的时候顺利与否,除了受这个社会当时的法制状况的影响,同时还受社会对于这些商业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态度是否健全、积极与否以及是否执行到位等。只有获得健全法律的积极支持和切实的落实,这些商业活动才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获得更好的发展,它的经济利益才能够得到有效的预测和保障[3]。这主要是因为税法不仅是每个国家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每一项商业活动必须要承担的一种费用,它对税收的规范和执行情况对商业活动最后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税法是任何一项商业活动都必须要遵守的一个重要法律环境和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对于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电子商务来说更应该将其作为重点内容。就税收征管而言,它是对人的私有财产进行的一种强制性剥夺,为了有效的避免过分的剥夺私人财产、对私人的利益造成伤害、影响其投资和生产活动,世界各国都制定了税收法定原则,对其税收征管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规范。按照这一税法原则的要求,世界范围内的各个国家都还没有将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商业贸易方式纳入征税的范围内,使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模糊不清,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也开始担心政府会对此课以重税[4]。由此可见,税法在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两个因素中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税法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态度对于电子商务投资者的态度、投资力度、经营热情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同时也对电子商务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影响,制约了其发展前景。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目标和发展战略,对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则进行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基本思路和框架进行确立,使电子商务在规范、和谐的环境下发展,这对于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电子商务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其他发达国家来说比较晚,现在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是它已经展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活力,现阶段我国税收立法主要集中在工商管理实名登记和电子发票上,而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还没有完全的确立起来,在规范电子商务税收中的一些规定也是零星的地方或者部门的规章和规定,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目前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税收的立法研究主要还在是否征税的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争议。其中主张征税的群体认为电子商务征税是对我国财政收入具有贡献和决定性意义的行为,必然要执行,在电子商务征税中要与传统商务秉持公平的原则,要求同等条件的纳税人要承担相等的税收负担,不能有区别,否则纳税立法就有失公允,这必然会造成我国市场经济的大波动[5]。而另外一些主张免税的群体则认为,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无论是在规模、技术上还是在服务质量上都与其他发达国家有着较大的差距,近年来,国际上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使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在国际上能够占有一席之地,采取电子商务免税的方式能够有效的推动我国电子商务走向国际的发展,为我国未来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大的税源,这符合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基本国情[6]。另外,从税收征管效率上来说,现在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立法的成本比较高,如果非要强制性的对其进行征税,税务机关就必须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都会造成较大的成本投入,再加上对现行征管制度的完善也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完成的,因此必然会使征税的收益低于成本。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对策分析
针对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来看,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政策可以从长期和短期两方面来进行考虑和分析,从短期发展来看,可对电子商务采取免税或者暂缓征税的做法,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使其快速的发展起来,增强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从长期发展来看,电子商务永久免税是绝对不可能的,这是保障我国市场经济平衡、稳定发展的要求,因此我们要在以后的发展中通过经验的积累,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进行更多及时的研究,为未来制定既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又符合税收法律原则的税收政策奠定坚实的基础。这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一是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要想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进行完善,首先就是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加强变更、设立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然后要对电子商务专用发票进行严格的规定,确立电子申报的纳税方式以及电子账册、票据的法律地位,为严格执行税法制度提供方便。同时还要加强对于物流体系的监控,确保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7]。二是确立电子商务税收的税种。电子商务由于其覆盖的商务领域比较广,因此在税种的选择上比较复杂,尤其是在营业税和增值税方面,更是困难。对此我们提出,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电子商务的税收负担始终要与传统商务保持公平性的原则,同时还要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操作性,这是保障电子商务在市场经济中稳步发展的必要条件[8]。
一、电于商务基本知识
电子商务是指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文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隐蔽性.
电子商务最早出现于二十世纪60年代,90年后期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黄金阶段,由于计算机的性能越来越好,价格越来越低,加上国际互联网的兴起和广泛应用,个人消费者可以利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与商家随时直接交换需求信息,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省时省力省钱又省心.中国电子商务始于1997年,据统计日前全国已有4万家商业网站从事电子商务交易,大陆网上交易额达到4000万美元,预计将达到38亿美元.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电子商务的出现及兴起,为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财富的同时,也给税收的立法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
按照电子商务的性质,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国际互联网作为交易媒体的有形商品的交易(称为间接电子商务),这类商务活动在本质上和传统商务没有什幺区别,只不过交易的隐蔽性和快捷性增加日常税牧征管的难度;而另一类是利用internet进行无形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的行为(称为直接电子商务)如购电子报刊,网上娱乐消费,下载mp3音乐.图片等,这些无形商品及服务形式是将其内容数字化,直接在网上以数字信息形式传送给顾客.这一类对以有形商品为征税对象的现行税收征管体制提出了较大的挑战.
二、电子商务对现行地方税制的影响
现行地方税制是以属地为原则建立在有形商品交易的基础上,税收的日管是以行政区域划分管理权限,征收对象是有形的标的物,征管方式是对固定场所、固定业户依据帐薄或实物进行查帐或核定征收.而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现行税制的存在基础,使现行税制的一些缺点充分曝露出来,导致国家税收收入大量流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税收征管秩序.
(一)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的影响
基于间接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影响不大,在此主要讨论直接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的影响.根据直接电子商务的特点,主要对现行税制的以下几个方面有较大影响.
1、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纳税人的性质难以界定。现行税制的纳税人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确定经济性质,再办理税务登记,据此分税种征税。而国际互联网的出现,使任何人只要有一台计算机、调制解调器和一根电话线,就可通过国际互联网入口参与电子商务,提供销售服务,逃避工商部门的监督。不确定身份性质,对其取得的所得是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更无法确定.
2、电子商务的发展对课税对象的影响.直接电子商务是以数字化信息流作为存在形式在网上流通的,税务机关很难在其流通过程中确定其性质到底是销售商品,特让无形资产还是特许权,如购买电子书刊,消费者只有在付费后才能得到密码和说明,利用此才能进入目的网站进行下载阅读,对卖方收取的费用是该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对其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还是以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难以划分清楚,出现征税依据不充分等问题.
3、电子商务对纳税地点的影响.现行税制强调的是在劳务发生地纳税,企业商贸活动在固定场所交易完成,而直接电子商务所依赖的是虚拟的社区,虚拟的地址,利用一间小屋一台计算机,仅凭借一个网址、一个电子信箱通过服务器即可完成较大数额的商业交易,从根本上打破了现实地域的限制,使应纳税地点模糊化.
4、电子商务时税收管辖权的影响。现行税制依据住所和时间两个标准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仅承担来源于国内所得部分的纳税义务.国际互联网打破了地域的限制,纽约的商人根本无需踏入中国大地,仅通过internet就可与境内消费者完成整个商业交易,对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征税,是按居民还是按非居民征税,现行税制对其解释都比较苍白.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仅对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征收,而电于商务的出现促进了国际贸易一体化,打破了以注册地或总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的税收征管体制,“虚拟企业”“网上商店、’存在的基础仅是internet网络和执行互联网协议即可,这种不存在于任何国家的“网上飞企业”,利用现行税制对其征税会无从下手,税收管辖权的标准也已无法适应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对现行征管模式的影响
1、电予商务的隐蔽性对税款征收带来了挑战。任何人只要拥有计算机等硬件设施,再申请一个帐号就可以进入国际互联网,也就可从事电子商务贸易活动,而这一切全都可以在税务机关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即使税务机关控制了isp服务商,知道有谁上了internet,但上网同从事电子商务又没有必然的联系,茫茫网海,几亿网民,仅靠税务机关有限人员根本不会查清谁是从事电子商务的,谁又是纯粹在网上闲逛与税款征收不粘边的;同时,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摆脱了普通商务的繁杂过程,一切都在网上悄悄地进行,非常隐蔽,非常快捷,现行的征管体制对这种隐蔽的电子商务交易过程,无法准确及时地计算应征税款,电子商务纳税人的隐蔽性和交易过程的隐蔽性会对现行征管模式产生较大的冲击。
2、电子商务的流动性加大了征管难度。由于电子商务纳税人无地域性的特点,使电子商务公司可以方便转移、搬迁、变更、注销,流动性极大,税务机关仅凭借现有的征管手段各很难控管。
3、电子商务的无纸化对征管稽查方式提出了挑战。现行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报表、凭证等纳税资料基础上,通过对其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的审核,达到促进征收管理的目的,而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凭证、涉税资料都是以数字化电子凭证出现和传递的,而且可以人为地随意修改、删除且不留任何痕迹和线索,纳税人完全可以根据不同对象不同需求随时很方便地制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涉税资料.现行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追踪管理的基础。
4、电子商务使得国际间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的流动性、无纸化使得各公司可以方便地利用国与国之间税负的差距合理避税,可以方便地根据需要把公司设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上或根据自己经营需要设立关联企业或下属子公司,轻易达到避税目的,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对此却无办法。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措施
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正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尽管电子商务在我国仍处在起步阶段,但它蕴含着无限的商机和巨大的税源,作为税务机关一定要采取积极措施来应付它带来的一系列挑战。笔者认为当前我们可以尝试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加强网上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积极纳税的自觉性。
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在目前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还不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法宣传,尤其是要进行网上税法宣传。税务机关首先要积极响应“政府上网”号召,设立自己的网站,在自己的主页上设立税收新闻、税收政策公告、税收bbs栏、网上咨询台、网上有奖问答等内容,拓宽网上税法宣传信息渠道,使税法宣传不留死角,切实促使纳税人积极自觉纳税。同时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电子信箱,调动大多数网民协护税积极性,全方位多渠道监控电子商务,减少国家税款的流失。
2、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施源泉控管。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掌握税收来源,加强监督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必要手段,也是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基本措施,在电子商务时代,更应该将其强化而不能弱化.应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规定服务商在接到建立新网站申请时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而涉及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应在准备建网站时将电子商务的内容、业务开展方式、结算形式、人员构成、运行环境程序及各种密码钥匙等涉税资料上报税务机关备案备查,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码,isp服务商只有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根据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号码准其上网建站,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纳税人在电子商务交易结束后要立即在网上进行纳税申报,并及时缴纳税款。强化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使税务机关随时可以了解到税源变化状况,加强了税收管理.
3、强化对货币支付系统的监控.
电子商务的两种交易形式直销和中介销售都离不开“银行”这个货币支付环节,强化对银行等支付系统的监管,会有效避免电子商务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带来的征管难度。
(1)实施银行存款实名制。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可以避免纳税人多头开设帐户,多方交易行为,实施税务系统与银行系统计算机联网工程,互通信息。税务人员可以随时调阅有关纳税人存款帐户的涉税资料,提高工作时效,便于税务机关的管理。
(2)实行银行代扣代缴税款制度。对涉及流转税类计算较简单的电子商务税款征收可以委托银行在结算货款时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控管,减少税务机关的工作量。
4、强化发票管理制度,以票控税
加强对发票这种最基本的商事凭证的使用和管理,能有效监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不论纳税人是传统产业还是从事电子商务只要开具发票发生应税行为就应积极缴税。而这对电子商务隐蔽性极强的交易形式有重要的制约作用。
5、加快提高税务系统计算机利用水平和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偷逃税与检查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到底都是技术和人才的较量。近几年国际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发展壮大,而税务机关的计算机应用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应加大科技投入,构建全国性的先进计算机网络,提高硬件的性能和软件的智能度,设计具有跟踪统计功能的征管软件.实行网上征税,无纸化办公,适应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需要。同时要加大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投入,要有计划地培养既懂税收业务又懂电子商务网络知识,还对经济运行规律有所了解的复合型税务人才,只有真正解决了人的问题、人才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6,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政策法规.
(1)完善现行税制。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明确电子商务涉税政策,对电子商务所涉及税种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要素于以明确或重新规定,以使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税收征管;发票管税;信息管税
一、坚持税收公平原则和中性原则
《电子商务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对电子商务征税经营者征税是税收公平原则的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包括征税的普遍性和征税的平等性。征税的普遍性体现在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税法对纳税主体平等适用。征税的平等性体现在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个方面,主要强调依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和经济水平分配其应承担的税负,负担能力相同的人应当承担相同的税负,负担能力不同的人税负不同。在市场经济中,如果允许某些市场主体存在税收流失,实际上是对其他依法纳税的市场参与者的不公平竞争,将会影响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电子商务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与线下实体经营无本质区别。因此,为维护税收公平原则,电子商务应该征税[1]。此外,为了避免因为税收征管加重电子商务行业的负担,影响电子商务产业的正常发展,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没有针对电子商务产业另开设新的税种,这体现了税收的中性原则。
二、明确电商行业的课税主体及课税客体
1.明确电商行业课税主体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这意味着,税收征管将实施全面的事前准入监管,原先以自然人名义开设的网店,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不纳税的情况不复存在,个人经营网店不再是法外之地。今后凡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经营活动除特殊情况外将和线下商务主体一样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纳税,进入市场监督的范畴。但为了照顾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可以不纳入市场登记管理的范畴,但何为“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电商法》未给予明确规定,需要在后续的实施细则中进一步予以明确说明。然而第十一条又规定了“上述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从上面的法律条文阐述中,可以看出此次国家对电子商务行业在税收征管方面的态度,即“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2.明确电商行业课税客体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因为电子商务具有跨时空、跨领域的特点,所以,《电子商务法》把调整范围严格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限定在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因此,对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对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及文化产品等方面的内容服务都不在本法的调整范围内[2]。
三、贯彻“以票控税”,加强税收监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无论单位或是个人,无论是线上经营还是线下交易,在经营、交易活动中都具有开具发票的义务。《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服务或销售商品应当开具发票,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相互衔接,进一步明确了将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纳入“以票控税”的范畴,同时明确了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商务经营非法外之地,为创造公平的经营环境,今后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不开发票或少开发票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将会被税务机关加强监管。
四、推行“信息控税”,明确电商平台的涉税责任
《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商平台在提供平台服务时需要履行的两项税收义务:第一,《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义务。第二,《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有提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3]。此外,第七十五条还规定了电商平台没有履行第二十五条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平台信息的义务,相关部门将依法对电商平台予以处罚。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模式[4]还是以传统的“以票扣税”“以票控税”“以票管税”为主,发票的管控成为我国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关键手段,然而由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不少电商经营者将不提供发票作为主要避税手段的情况下,造成大量税款流失。《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义务,不仅仅为税务机关要求电商平台提供平台交易数据提供了法律依据,更是我国税务机关由传统“发票管税”的征管模式向适应数字经济、虚拟经济模式下的“信息管税”征管模式的转变。未来对于税收征管,税务机关不再完全依赖发票信息,通过获取电商平台上的销售数据,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经营企业的销售情况一目了然。《电子商务法》明确了电商平台的涉税责任,为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促进税收增长与电子商务发展齐头并进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电子商务产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税务机关为了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不仅要保证线上线下交易的公平竞争,还要保证线上不同平台之间的公平竞争。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收征管理念,除了通过金税三期系统收集的税务信息外,还加强了与其他政府机关进行信息共享,包括公安、海关、商务部、财政部、市场监管局、社保等机构。即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要求所有金融机构将所有与纳税人税收识别号相关的交易信息批量共享给税务征管机关。税务征管机关通过金税三期中的大数据分析功能,可以交叉比对数以万计的交易。在金税三期大数据的监管下,电子商务平台涉税难以监管的问题将会得到逐步解决。有效的税收征管,将会促使税收增长与电子商务经济增长齐头并进,电子商务经济将成为我国新的税收增长点。
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
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二)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
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
3.代扣代缴的税收方法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四)加快科技发展和人才的培养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税务部门应依托计算机网络,加大现代技术投入,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在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跟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完成无纸化税收,同时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又懂网络知识的复合型税务人员,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列。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税收原则常设机构税收征管体系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不容忽视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的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域”,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
1、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必然导致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而税务机关又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税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网上贸易行为,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另外,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保守估计,1998年网上交易就造成我国税收流失13亿元,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
2、稽查难度加大。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帐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帐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企业如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一般不易察觉其贸易运作情况,从而助长了偷逃骗税活动。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资料十分困难。
3、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互联网的全球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技术为企业架起实时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此外,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交易定价更为灵活、隐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更加方便。由此可见,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在高科技下将日益激烈。
4、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随着网上贸易中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的区别变得日渐模糊,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方面的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网上交易发生在虚拟的、数字化的计算机空间而不是在某一具体地点,所以要把收入来源和具体地点相联系几乎是不可能的,确定纳税人也变得相当困难。
5、容易陷入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中。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国际税收的核心,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即就本国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国居民(公民)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然而,Inter网贸易中,这两种税收管辖权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首先,Inter网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Inter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由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一些原来让人难以想象的情况将会成为可能,如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显得形同虚设。
6、国际互联网上的跨国交易加大了征管信息获取的难度。国际互联网潜力最大的领域之一就是跨国交易,而任意一个跨国交易人都会期望将其成本降低至与国内交易相当的程度,而金融服务是满足其愿望的必要条件。为了刺激网上交易的发展,国际互联网已经开始提供某些在避税地区开设的联机银行以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而国内银行是目前税务当局最重要的信息来源,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银行帐目得到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即使税务机关不对纳税人的银行的帐目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偷税、漏税的风险。这样就在客观上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同时对于潜在的逃税者有一种威慑作用。然而如果信息源变为设在他国的联机银行,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就会大打折扣,逃避税收也就很可能成为现实。
网上贸易的飞速发展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的挑战是严峻的,但并不可怕,只要我们认真对待,从容应战,就能够制服这匹来势凶猛的“野马”。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网上贸易只是呈现雏形,加紧采取措施和对策还来得及。
二、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从而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以外,还可能对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所谓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税收的中性就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税收理论认为,税收的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的效率,而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从而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由此,我们可以判断,税收中性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从这个角度来讲,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另外,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电脑拥有率和上网率按人口平均在全球是较低的,信息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网址资源甚少,基本上属于幼稚产业,极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在税收政策上,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应给予政策优惠,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征税,并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及产业利润率的高低调节税率,进而调节税收收入。
就世界范围而言,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报告,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1997年4月,欧洲委员会也公布了《面对电子商务:欧洲的首选税收方案》的报告,接受了美国人的观点,认为应该努力使现行的税种特别是使增值税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开征新的税种。
2、财政收入原则
19世纪下半叶,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纳在继承和发展斯密关于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同时,明确提出了税收的财政收入原则。税收财政收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
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个要求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
美国在其财政部文件中认为,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为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欧盟部长理事会也基本持相同的看法。关于中性原则,美国财政部文件进一步指出,运用既有的税收原则来形成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国际共识的最好方法。在1997年11月OECD在芬兰召开的名为“撤除全球电子商务障碍”的圆桌会议上,与会者一致认可税收中性原则和运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这两项原则。2000年6月,美国前财政部部长助理、普林斯顿大学罗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小型座谈会上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财政金融专交流时也强调指出,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国外的经济学家的这些看法及国际机构的这些主张或许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就是电子商务课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的税收规定。比如,中国香港税务局就没有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特别加入电子贸易一栏,要求公司?瓯ǖ缱用骋鬃柿稀?nbsp;
4、坚持国家税收原则
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在电子商务领域,这就意味着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所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跟在他们后面,亦步亦趋,而是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网络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和保护国家利益。比如,对于在中国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均应要求其在中国注册,中国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付款将汇入其在中国财务的账户,并以此为依据征收其销售增值税。再如,为了加强对征税的监督,可以考虑对每一个进行网上销售的国内外公司的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链接,以保证对网上销售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国家税收的征稽。
三、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把握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
回顾常设机构概念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常设机构概念的内容也日渐丰富。网络技术的进步使得电子商务活动成为现实,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活动方兴未艾,各国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财政利益的冲突也就产生了。因此,如何再次将常设机构原则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领域,必然成为各国纳税人、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关心的焦点之一。
传统商务是在传统的物理空间进行的,电子商务则不然,它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空环境—电子空间。物理空间是有形的,有距离、有国界的存在;电子空间是虚拟的,距离已不重要,国界已被打破。那么,在这种条件下,常设机构的概念或判断标准在电子商务中还适用吗?众所周知,企业要开展电子商务,首先必须建立自己的网站,网站是由软件和大量的信息构成的,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所以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但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如果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而非准备性、辅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2、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网络贸易的出现与发展,对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现有征管能力和效率,避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源流失,就必须建立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系,就目前而言,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收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
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这样即使纳税人在网上交易时是匿名的,对于税务也不构成任何威胁,政府完全可以掌握什么人通过国际互联网交易了什么。
三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四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
3、加强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