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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征管法最新,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信息管税 瓶颈 对策
一、制约信息化发展的瓶颈
当前推进信息管税的过程中,由于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基层信息化发展缓慢观念落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
等原因,致使不少影响和制约信息化发展的瓶颈问题的存在,集中体现为四大瓶颈
1. 信息管税理念没有在全社会完全形成
目前信息管税理念刚刚形成,这种理念的贯彻还需要一段时日,当前信息管税仅是税务总局对全国税收征管的要求,还没有普及到各个部门和各个领域,就连税务的基层对该理念也不能全部从根本上去领会和掌握。信息管理的思路早在新的《税收征管法》就已经显现,但是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并没有对此有足够的认识,银行和企业对税务管理一直是抵触态度,对信息管税不能有效的配合,特别是银行和涉及税务外部信息的部门对税务部门的信息采集按保密进行限制,等等这些均是因为信息管税的理念在全社会还没有真正的认识,直接影响了信息管税的进程。
2. 经济欠发达地区信息化程度落后影响了信息管税的实施
在偏远贫困的县城和乡镇,有部分政府部门档案等数据信息的管理仍停留在纸质水平,有的单位甚至没有电脑和互联网,这些直接影响到信息数据的采集和利用,如果需要从他们那里取得一些数据都要翻箱倒柜甚至查找不到。在县一级的很多企业也同样没有电脑和互联网,会计大都是手工记账,企业的非商业机密管理数据更是手工资料并不愿与人共享。这些落后的工艺和管理方式直接影响了信息管税的实施。
3. 信息系统的不统一影响着数据的采集和利用
现在各行各业均在开发研究着自己的信息采集利用系统,就连国税和地税也是分别研究使用。现在国税有国税的数据系统、地税按省份的不同分别有自己的数据系统、银行有各自的数据系统,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业也是五花八门的有着自己的数据系统,这些数据系统不能实现数据共享,这些直接影响了涉税数据信息的采集和利用,而信息数据系统的联网又可能会影响有关部门信息保密性。
二、改进措施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改进。
1. 大力宣传信息管税理念,修改法律使之有法可依
信息管税是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思路的重大变革,是科学发展观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基本观点在税收工作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旨在发挥信息化技术手段这一税收生产力中最活跃的生产工具的作用,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水平。全社会要加强宣传,提高认识,深刻理解信息管税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要充分认识到信息管税不是简单的技术手段转变,而是涉及税收管理思想观念、业务流程、制度机制、组织机构、资源配置等各方面重大、深刻的变革,是一项涵盖各级、各部门高度复杂、综合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统筹安排部署,要使得政府各部门正确认识并加以配合,政府要在建设信息化政府的理念上从电脑等电子设备硬件上进行提高,进一步推行网上政府和档案资料的电子化管理水平,以适应信息化时代的需要。国家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在我国信息技术管理类法律没有完整统一的情况下,一方面将信息管税思路完善进《税收征管法》,一方面加紧制定一部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类法律,以切实解决信息时代给我们带来的那些不能用现行法律不能解决的问题。
2. 统一信息采集渠道,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信息管税思路下的税收征管工作改革实施的颈瓶问题是信息不对称,我们知道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的“车同轨”等统一度量衡,我们现在的信息数据的管理和利用,也需要统一一个尺度,这样我们采集的数据才是能够共享的有用的数据。在信息操作软件上要统一,特别是目前要对税收征管软件上必须大力推进信息软件一体化。目前各级地税系统开发应用的税务软件有几十个,各个软件之间缺乏统一的数据标准和业务解释。要按照数据大集中的总体要求,全面整合、提升信息系统的整体架构和规范运营管理体系,对现有软件进行全面整合。要尽可能的纳入到“金税工程”,要全国一盘棋,不能各唱各的调,这样不仅有利于信息管税,也有利于我们的工作。要借鉴国外的信息管税经验,对银行数据要逐步实施共享,大力开展税银联网、政府各部门的办公联网,在此过程中可以对公民身份证号、银行开户帐号、税务登记证号等证件号码进行统一一个号码,这样有利于各部门的管理,更有利于税收控管。可以由政府定期组织工商、税务、审计、纪检、质检、城建、房管等部门进行数据的核对分析,从而筛选出那些错误信息进行处理,彻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可打击违法犯罪不良行为。
3. 加强数据采集管理,提高信息数据质量
纳税人报送的各类申报资料和税务机关采集的外部信息资料是信息管税的主要数据来源,它的质量直接影响信息管税的质量。而由于部分纳税人的纳税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部分办税人员的业务不精、更换频繁,容易造成数据不准确,表现在各种申报表、财务报表不全、填写错误、漏项、不符合逻辑关系等方面,导致“垃圾数据”的产生。信息管税资源的取得是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的,为切实提高信息数据采集的质量,国家要出台法律规范纳税人和其他部门上报和提供电子数据的责任,税务机关也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责任机制,用法律和制度去约束人,以求达到采集的数据为正确有效数据的目的。为此,国家应该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或制定信息管理类法律时专门对信息数据的上报和提供进行明确的规定,对不能提供和报送有关数据进行处罚或处理。税务机关要将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作为一项长期的纳税服务工作来抓,还要积极推广应用电子申报方式,减少纳税纸制资料向电子资料转变的人力资源消耗。
参考文献:
[1]《2006最新税收管理与实用税税法全书》人民日报出版社
目前,纳税服务还没有权威、固定的概念。许多国家的税务机关,机构名称里面都有“服务”这个职能。如美国称为“国内收入服务局”,加拿大、英国等国家称为“收入服务局”。我国税制改革以后,项怀诚同志于1995年第一次提出优化服务的观念;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明确提出“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的征管改革模式;*年新《税收征管法》把纳税服务确定为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年总局征管司增设了纳税服务处;去年总局召开了纳税服务工作会议;今年省局又提出了“纳税服务年”口号。应当说纳税服务这一理念由来已久,纳税服务这一职能自始自终被融于税务管理的各个环节。
总局在《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中将纳税服务定义为: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二、纳税服务实践的调查
(一)纳税服务取得了“四条基本性经验”
十几年来,房县国税局在纳税服务方面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特别是从2003年开始到2006年,房县国税局成立了税收服务办公室(后因统一机构设置并入征管股),专门从事纳税服务工作,通过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机制,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纳税服务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管理+服务”的纳税服务模式已基本形成。
1、健全了税收服务机制。按照总局、省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建立起一套覆盖征、管、查全方位、运转顺畅的长效工作机制,把纳税服务真正融合到税收工作的全过程。在征收环节,为纳税人提供“一条龙”办税服务,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更方便、更快捷、更满意;在管理环节,实行“管理+服务”征管理念,全面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要求税收管理员在管理的过程中对纳税人进行全面的政策辅导,帮助解决涉税问题;在稽查环节,通过建立执法服务机制,要求稽查员严格按照稽查规程办事,依法行政,实行文明稽查、阳光稽查、查前告知、查后反馈,做到在服务中执法,在执法中服务。
2、建立了“税收服务超市”。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了集税法宣传、优化服务和政策咨询为一体的“税收服务超市”:一是“宣传服务区”。设置宣传资料栏和报刊栏,摆放包括税收征管法、税收服务指南、发票使用规定、各类申报表等纳税资料;二是“电子查询区”。设置2台电子触摸屏,提供电子查询服务,方便纳税人及时获取最新税收政策法规信息;三是“办税导航区”。设立办税导航台和咨询岗,引导纳税人填报相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纳税人的咨询。
3、铸造了税收服务品牌。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区域、不同需求的纳税人,重点推出了“十大”个性化服务品牌。即:首问责任服务、延时服务、预约服务、限时服务、承诺服务、提醒服务、上门服务、礼仪服务、“全天候、无假日”服务、备岗服务。据统计,2007年共为纳税人提供各类服务2200多人(次),纳税服务问卷调查满意率达95%以上。
4、改善了办税服务环境。一是在办税服务厅配备了电子触摸屏2台,为纳税人提供查询办税流程和涉税信息服务。二是设立了咨询服务台和税收法规公告屏,为纳税人提供人工咨询服务,不定期公布各项税收政策。三是开辟了纳税人填表、休息区,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表、笔、纸张、计算器等办公用具,方便纳税人填写涉税表单;四是配备了便民座位、饮水机、便民伞和报刊杂志等,为纳税人营造舒适的办税环境。
(二)纳税服务存在着“四个倾向化问题”
虽然房县国税局在纳税服务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从真正意义上说,无论是服务理念,还是服务行为,无论是服务体系,还是服务措施,无论是服务机构,还是服务职责,都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概括地说主要是“四个倾向化问题”:
1、认识不到位,观念本位化。一是部分执法人员受传统“监督打击”观念的影响,强调对纳税人的监督和管理,权力意识强,服务意识弱;管理意识强,服务意识弱;执法意识强,服务意识弱,没有很好地履行服务纳税人的义务。由于服务理念不先进,导致纳税服务不主动;征纳地位不平等。二是少数基层税务干部在征管质量考核指标的压力下执法越位,服务越位,代纳税人申报、垫缴税款,将纳税人的义务转嫁到税务机关自身。
2、体系不健全,服务抽象化。一是法律体系不完备。纳税服务没有严格的法律规范,新《税收征管法》虽然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提供纳税服务方面的内容,但规定不够明确、完整,过于简略和粗疏。二是岗责体系不健全。没有专门的纳税服务机构和科学、规范、系统的岗责体系,纳税服务职能分散。三是服务标准不统一。纳税服务的要求、标准五花八门,区域性突出,统一性较差,缺乏全国统一的制度、办法和标准。
3、个性不明显,服务共性化。一是个性不鲜明。部分税务干部一提到纳税服务往往理解为“窗口”部门为纳税人办理的一些涉税事项,整个服务过程还没有拓展到税收征管的方方面面。二是服务质量不高。纳税服务偏重于口头上、材料中、墙壁上的浅表,经常看到部分单位把服务口号挂在嘴边,但实际服务只是浮于表层,缺乏深层次的服务。
4、平台不统一,资源分散化。对内来说,服务信息资源分散,没有纳税申报、催报催缴、法规公告、政策咨询、问题解答、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为一体的纳税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对外来说,税务机关与企业及银行、工商、审计、财政、海关等部门的联网进度迟缓,信息共享程度范围小、层次低。
三、完善税收服务的思考
(一)明确税收服务的目标
税收服务工作应当按照“长远规划、整体推进、分期实施、以点带面”的指导思想,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的,以信息化为依托,以流程为导向,拓展税收服务功能,推出个性化、平台化、多元化服务,促使同一纳税人在不同的地点、不同的方式得到相同的优质服务;不同纳税人在同一地点、同一方式得到相同的优质服务,健全纳税服务工作体系。
(二)更新税收服务的理念。一是要破除思想认识的“三种误区”,即“强势论”、“对立论”、“份外论”。要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更多地考虑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平等+服务”、“管理+服务”的执法理念,满足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和需求。二是要实现“四个转变”。即:由监督检查向管理服务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职业道德向行政行为转变,由注重形式向产生效果转变。三是要强化“五种意识”。即:纳税服务是法定职责意识;公平税负是对纳税人最好的服务意识;主动服务意识;人性化服务意识;个性化服务意识。
(三)拓宽税收服务的渠道
1、搭建“三个平台”。一是要搭建办税厅标准化建设平台。按照省局要求,统一业务流程、窗口设置、各类标识、办税指南、服务内容、岗责体系、管理制度、文明用语,实施好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二是要搭建争先创优展示平台。以开展“最佳办税服务厅”、“纳税服务标兵”等活动为载体,发挥典型示范效应,影响和带动国税干部积极投身纳税服务实践。三是搭建网上办税服务平台。依托互联网站资源,开发建设“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法规库”,完善网上办税服务系统,满足纳税人网上咨询、认证、报税、申报、缴款等办税需求。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11-0119-02
一、前言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主要表现为:难征收、难管理、难查处。再加上缺乏针对性的征收手段,征收力量不足、征收流程不规范、惩处力度薄弱等问题,导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开展不顺利,诸多税款流失。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自行申报与代扣代缴相结合”方式,以代扣代缴方法为主。虽然税法明确规定单位及个人有义务支付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具体落实中存在层层阻碍。再有,采取自行申报方式,很少有纳税人能够主动到征管局自觉申报纳税,而税务机关苦于证据不足的限制,增加了征收难度。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 个人申报税款意识薄弱
过去,我国城镇居民职工仅能获得低水平的工资,普通老百姓无需缴纳任何税费,因此个人缴纳税款的意识不强,不了解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导致偷税、漏税、逃税问题频繁发生,个人收入不主动申报和申报不实问题非常严重。另外,我国针对个人所得税实行自行申报策略,但是税务部门缺乏完善的配套设施支持,如没有专门的税收稽查手段,没有指定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个人收入情况,无法获取有关个人财产的准确信息,为纳税人逃税提供了便利。
(二)代扣代缴难以落实
虽然我国税法明确规定,所有支付应税收入的单位及个人都应遵循缴纳税款的义务,并且执行代扣代缴模式,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却存在很多问题,导致代扣代缴工作不能落实到位。很多单位帮助员工隐瞒真实收入或者将收入分散化处理,以逃避税法规定的起征点,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的目的。再有,由于每月代扣代缴税款的工作量大、计算过程复杂,很多单位不重视该项工作,甚至财务人员对该项工作较为抵触,认为征税工作与自己无关,造成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难以推进,大量所得税流失。
(三)税收征管工作不到位
近年来,虽然我国税务总局已经提出针对高收入行业及高收入个人实施建档管理,为征收个人所得税收集数据、整理信息,但是目前建档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仅能对个人基础资料进行管理,资料信息的利用率较低;另外,由于当前征管体制的局限性因素较多,难以传递真实、完整的征管信息,纳税人信息资料的跨区域管理难度较大,甚至各级税务部门都无法实现信息共享,难以约束纳税人,影响了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个人收入透明度低
由于个人收入的来源众多,给核实真实收入工作带来难度。由于我国经济水平日益提高,公民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均大幅提高,并且个人收入来源除了基本工资收入以外,还可获得更多的兼职收入、劳务收入、稿酬收入、房屋出租收入以及其他投资收入等,这些收入既有现金形式,也有有价证券收入形式、实物收入形式等,并且收入的时间不定,这些都造成税务机关难以把握个人真实收入。
(五)偷税漏税惩处力度不足
当前,在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法》中,针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不清,给管理工作带来弊端。例如,纳税人获得收入后将其长期挂在往来账户中却不结转,难以界定这是纳税人的有意行为还是无意行为,税务执法机关开展工作较为尴尬。由于税法针对违法者的惩处力度不强,没有对违法者起到震慑性作用,不能约束纳税人自觉守法行为,造成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因此,个人偷税漏税行为的犯罪成本较低,难以在社会形成良好的自觉纳税环境氛围。
三、优化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的有效对策
(一)引导公民加强缴税意识
首先,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公民纳税意识,广泛宣传纳税政策,定期举办免费的纳税人培训讲座,让依法纳税观念深入人心;通过有奖征文、电视竞赛、公益广告、新闻会、热线电话等渠道,为公民提供免费的税务政策咨询服务,让公民了解税款计算方法、缴纳模式以及纳税义务等;其次,将“社会约束”手段用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包括法律约束、政策约束、道德约束等多重策略,引导公民提高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坚持“执法懂法、知荣知耻”,追崇道德文明,当全社会形成了守法律、重道德的风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必将水到渠成;再有,将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个人评定职称、评选先进、升迁职位等切身利益相关,完善纳税评价体系,以此规范纳税人的行为。
(二)制定统一的纳税征管标准
为了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必须设定统一的征管标准,以表现公平性。其一,采取混合所得税制度模式。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的初级发展阶段,以分类型所得税制度为主,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直接过渡为综合所得税制度的机会不成熟,因此建议采取混合所得税制度,即针对具有一次性、不固定性特征的收入,采取分类征管;针对具有常态性、固定性特征的收入,采取综合所得税征管。其二,科学调研,设计合理的征税起点,可考虑以家庭为单位设计起征点,综合分析家庭的人均收入水平,作为征收所得税的依据。其三,针对不同地区的情况实行区别性的征税方法,例如广州、上海、北京等大城市,考虑到生活成本问题,可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其四,划分不同的税率档次,从七级税率简化为五级税率,提高运行效率。
(三)落实税款代扣代缴制度
首先,要求各单位重视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积极配合,明确自身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于不配合、不按照规定执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需要根据税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起到震慑性作用;同样,对于积极配合代扣代缴工作,协助开展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单位,可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税收免检优惠政策,并适当支付手续费。其次,针对各个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工作的人员,由税务机关指定专人进行业务培训,采取定期组织、分批组织的模式,要求各单位的管理人员加强对该项工作重视,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全面性、系统性的专业辅导与训练,确保代扣代缴工作负责人能够随时关注国家的税收政策变化,提高专业核算水平,保证代扣代缴工作的正常开展。最后,积极利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通过税务部门的官方网站向各单位宣传最新税收政策,解答疑难问题,扫清代扣代缴工作的阻碍。
(四)加大个人收入监控力度
首先,针对个人建立支付申报制度,加强税务机关与司法部门、工商部门、银行等合作关系,实现信息资料共享,尤其要求银行、保险等单位配合税务机关定期报送个人支付情况,从源头加强对个人收入的管理。其次,建立并推广个人信用制度,落实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例如:在一些特殊的经济活动中要求纳税人使用信用卡,是监督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行为、落实征收征管策略的根本保障;按照先城市、再农村的顺序,全面落实信用卡支付形式,推动我国工资福利管理体系的改革,将工资收入以货币形式呈现,落实集中支付制度。再有,将公民身份证号码与纳税号码终身绑定,实施不动产实名制、金融资产实名制,同时税务机关也要加快电子信息化办公进度,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网获取信息,要求个人实行买卖债券、不动产及股票等交易活动时,登记身份证号码,以便税务机关掌握个人收入情况,为征收个人所得税提供信息支持。
(五)征管工作中引入信息技术
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应跟上时代的步伐,全面加快信息化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计算机联网,完善征收系统;针对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建立专门的管理软件,保证软件功能齐全、安全可靠,能够满足个人所得税申报、征收、稽查等多项工作要求;在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应用计算机管理模式,替代了传统低效率的手工操作方法,提高了税收登记、申报、征收、管理等工作效率,减少出错率,实现全方位监控税收业务的目标。另外,通过计算机技术还可构建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处理系统及稽核系统,实现各单位、各部门的信息共享,包括纳税人的个人档案、缴税情况、个人收入水平等,进行实时跟踪监控;在经济发达地区,实现网上申报与税银联网,提高征管工作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实现征管工作质的变化。
(六)重罚偷税漏税行为
想要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自觉纳税,仅有思想教育远远不足,还应加强法律法规的约束性,对违法行为严厉惩处,提高犯罪成本,才能保证税收征管工作的进行。从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法律规定来看,针对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采取的处理措施,主要为补缴或者对少缴税款部分处于五倍以下罚款处理,以“查补”为主,处罚手段较轻,导致个人偷税漏税行为猖獗。另外,在税收工作执法中,没有明确提出处罚的标准与下限,这就给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留有极大的操作空间,税务工作人员对于“罚与不罚”拥有极大自由裁量权,常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纳税人抱有侥幸心理。因此,对于偷税漏税行为,我国要制定明确的惩罚措施,将逃税行为惩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处理,减少人为干扰因素,提高偷税漏税的成本,并且对社会公众人物的偷税漏税行为予以曝光,体现税法的严肃性、不可侵犯性,规范依法纳税行为。
四、结语
由上可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重要税种之一,在调节个人收入水平、解决社会分配不公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对维持社会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还面临很多问题,公民缴纳税款意识不强,征收手段落实不到位,缺乏完善的征管制度等,阻碍了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进行。因此,我国应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工作的重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公民意识到“权利与义务对等性”,构建个人所得税征管系统,完善配套设施,积极运用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征管效率,减少偷税漏税行为。
参考文献:
[1] 李建军.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理论与实证分析[J].经济科学,2013(2):109-119.
[2] 陈文东.论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转变[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0(8):12-17.
[3] 潘孝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评价与改进[J]. 税收经济研究,2011(2):60-64.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逃税模型 税收流失
一、逃税模型的理论分析
(一) allingham-sandamo模型
allingham和sandamo于1972年最先提出通过建立预期效用最大化模型(a-s模型)来对税收流失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下建立了纳税人的目标函数:e(u)=(1-p)u(w-θx)+pu[w-θx-π(w-x)](1-1)其中p是纳税人偷逃税行为被查获的概率;w是纳税人在某一时期所取得的全部收入,是外生变量;θ假定为固定比例税率,为一常数;x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实际申报的应纳税收入;π是罚款率;u是纳税人可支配所得的效用;e(u)是纳税人的预期效用。可见,纳税人主要通过支配x变量来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
通过a-s模型我们可知,税率(θ)和纳税人收入(x)对偷税行为的影响不确定,但被查获的概率(p)和罚款率(π)则与偷税额具有明显反比关系。
(二) allingham-sandamo-yatzhaki模型
1974年和1987年yatzhaki对a-s模型进行了修改,将罚款率的基数改为偷税额,将偷税案件查获概率由固定数值改为隐瞒收入的增函数。新模型表示为:e(u)=[1-p(w-x) ]u(w-θx)+p(w-x)u[w-θx-πθ(w-x) ] (1-2)在修正后的a-s-y模型中,被查获的概率(p)由固定值变成与逃税额成正比的变动值,这会抑制纳税人下一轮的偷税行为。
(三) allingham-sandamo模型的扩展分析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纳税人除了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还会受社会舆论、道德观念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因此,建模如下:
假设纳税人偷税的心理成本为,则纳税人的预期效用函数为u=u(w-θx)+v(x) (1-3)该模型表明,当诚信纳税价值观为社会普遍接受时,偷税行为的(心理)成本就会增加,从而抑制潜在偷税行为。而当不诚信纳税被社会认可时,偷税行为就会普遍化,如果根据心理学上的“从众效应”,将纳税人间的相互关联这一因素应在建模时考虑在内:u=(-v+an)×i+cn (1-4)其中,a为纳税人因其他纳税人的偷税行为而减少心理成本的比例;n为纳税人周围偷税的人数;i为虚拟变量,i=0表示纳税人不偷税,i=1表示纳税人偷税;c表示纳税人从其他纳税人偷税行为中获得的效用或非效用,假设c>0。则有下图由图1-1可见,当时,总有,即没有纳税人偷税;当(表示纳税人总数)时,总有,则全部纳税人都在实施偷税行为。这说明社会诚信纳税价值观的建立和社会偷税现象普遍与否都与税收流失的发生有十分密切的联系。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分析
从上述的a-s模型、a-s-y模型以及a-s模型补充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影响个税流失主要有被查获率、罚款率、社会诚信纳税价值观普及度以及偷税行为的普遍程度几大因素。结合我国目前税收流失的状况来看,具体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我国落后的税收征管手段和不完善的个人所得监控体系
导致我国偷税查获率偏低、个税流失严重等连锁反应目前,我国税收征管采用粗放型手段,电子化、信息化程度低覆盖面窄,没有全面实施的全员全额管理制度,没有完善的纳税人个人财产登记和收入申报登记制度,没有全国范围的个税征管计算机网络系统,更没有与银行、保险、工商等协税主体以及检察院、法院等行政司法机关的协税护税系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加速,我国居民个人收入更多元化、隐性化、现金交易量大,如目前我国职工收入中存在的大量企业帐外货币薪金或者实物薪金就无法纳入应税所得缴税。
(二)我国处罚力度软化是偷税现象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
查处率过低和处罚度过轻不仅降低了纳税人偷税成本,更加激励了纳税人的偷税行为,而且间接提高了诚实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使得原本诚实纳税的公民加入偷税行列。我国查处率低在客观上助长了纳税人的偷税行为,据统计,近几年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的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在处罚力度上,西方发达国家普遍采用严厉惩处的威慑措施,比如,美国每年对10%的纳税人进行抽查审计,一旦查出有偷税行为即使数额较少,也会被罚得倾家荡产。美国对个人偷税的罚金最高达10万美元,并判处五年监禁。同时,还要公布于众,使违法者声名狼藉。面对严厉的法律制裁,很多纳税人在偷税面前会望而却步。
而我国新《税收征管法》对偷税行为的最重处罚规定也不过是“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纳税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和分类课税制造成的税负不公平易导致纳税人产生纳税抵触心理在对a-s模型的补充分析中可以看到,当诚信纳税不为社会大多数公民认可时,偷税行为就会被认为是正常行为,则易形成“你偷我也偷”的恶性循环。
我国纳税人权利在税收法律规定中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即使在《税收征管法》中对其权利有明确规定,可由于缺乏实质性的监督机制而大多流于形式,但对纳税人义务的规定却细致并具实际操作性,这种权利义务的实际不平衡难免会使其产生纳税抵触心理,以偷税来弥补自己损失的权利成本。关于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公正问题,根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腾讯网新闻中心最新的联合调查(6788人参与),公众对自行申报个税还存在诸多疑虑,真正愿意主动申报的人还是少数,占31.1%,还有31.3%的人表示不一定,再观望几天”。在37.5%表示“肯定不会去主动申报”的受访者中,“作为纳税人没有享受到纳税人应有的权利,而且也不知道老百姓的钱袋子政府到底是怎么管、怎么花的”成为影响纳税积极性的最主要原因。
此外,分类所得课税制所带来的横向税负不公平也是纳税人不愿诚信纳税的原因之一。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根据1993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目前世界上仅有极少数的国家仍在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因为该模式易产生横向不公平的不良后果,即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因收入渠道不同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会不同,甚至出现低收入者缴纳的税额高于高收入者。著名国情专家胡鞍钢曾经援引国内外数据来证明这一点,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群中,工薪阶层排在第一位;在中国的外国人排在第二位,私营企业主、个体户仅仅排在第三位。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从2004年至今,我国个税总收入中约有60%的税收收入来自工资薪金所得,20%至30%来自个体户生产经营和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而对五类高收入群体进行个税征收管理的比重却很小。以北京和上海为例,2007年个人所得税中来自“劳务报酬”税目的收入仅占3.3%和1.5%,这意味着,目前对个税缴纳贡献最大的,仍是朝九晚五的工薪阶层。而在经济发达的美国,近50%工薪阶层只承担联邦所得税的5%,富人阶层承担了95%的个税。税收专家刘桓认为,在当前的分类扣缴制度下,高收入者享受着多源扣除的优势,逃税漏税现象严重;而3亿多工薪阶层由于收入来源单一,实行代扣代缴制,反而成为税负最重的人群。
这样的不公平使纳税人产生逆反心理,质疑诚信纳税价值观,实施偷逃税款。
三、治理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措施
从模型分析到实证分析,我们已经找到我国个税流失严重的主要症结,因此,我们应该尽快采取措施以保证个税收入。
(一)我国落后的税收征管手段可以通过加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构建协税护税系统来实现
目前,我国采用的收入源头监控方式对以工资薪金为主要收入的群体发挥了很好的收入监控作用,但对于收入来源多样化、复杂化、隐蔽化的高收入阶层则无法很好的发挥监控功能。因此,需要在保持现行的传统收入源头监控方式的情况下,加强与财政、国税等组织收入部门,与发改委、经委、工商局等掌握税源信息部门,与代扣代缴单位,与公、检、法等协助维护税收秩序,与新闻媒体等的协作。同时还要加快与金融机构信息共享网络系统的建设,多渠道汇总个人家庭消费、投资支出及储蓄存款等信息,以此来评估纳税情况。
(二)不完善的个人所得监控体系可以通过完善个人收入来源监控体系和健全纳税人纳税诚信体系来实现
一方面,要完善个人收入来源监控体系至少需要建立“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加强现金使用管理以及健全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在建立“个人经济身份证”制度方面,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税务号码制度,规定居民身份证号为纳税人建立终身单独使用的唯一的社会保障号码,个人从事各种收支活动的信息均被记录在此号下,利用储蓄实名制通过银行账户掌握纳税人财产状况。
在加强现金使用管理方面,一方面,要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对个人收支达到一定数额,强制使用支票、银行卡等非现金结算方式,并要求经济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使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个人收入,否则所发生的支出不得作为支付者的费用处理。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应该深入了解个人所得支付的各环节,明确个人在其收入分配过程中,有哪些环节需要扣缴义务人进行扣缴税款,哪些环节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在健全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方面,可以对个人的存量资产,如金融资产、房地产及汽车等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并以其财产情况推算其财产积累期间各年收入的水平,将纳税人的财产收入显性化,堵住部分纳税人的偷税渠道,而且也为即将开征的财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税源控制提供管理基础。同时,将个人的高额财产如楼房、别墅、车船等,进行编码实名登记,输入税务机关的数据处理中心并全国联网,以避免纳税人对高额财产进行地区转移或多人名分割。
另一方面,纳税人纳税诚信体系的建立至少应包括纳税人信用档案和纳税信誉评级两大制度的建立。
纳税人诚信档案的建立利于税务机关对信用级别不高的纳税人加强监控、重点稽查。诚信档案内容应该包括纳税人隐瞒、转移收入以逃避纳税检查的事实,长期欠税不缴的事实,个人工作性质以及其工作单位的规模和社会影响力如何等。该档案记录作为对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执行优劣情况量化考核的基础,并将其纳税等级评分与社会福利、税收优惠等结合起来,即纳税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可以享有诚信纳税的光荣称号、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特殊的社会福利待遇(如退休后附加的补贴、政府和单位较高的社会保险支付比例等)。反之则会受到通报批评、被罚补交偷税金额、甚至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同时,在一定年限内不能享受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社会福利待遇以及较高社会保险支付比例。
(三)通过加强税收不遵从行为的惩罚力度减少个税流失
从模型分析到我国实证研究,我们发现税务机关对偷税案件处罚率轻重对纳税人是否选择税收遵从行为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澳大利亚经济学家卡克瓦尼曾说,勤查不如重罚。目前,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也普遍采用偏于严厉的税务惩罚措施来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
我国也应该加大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税收不遵从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偷税等导致税收流失行为,并将个人所得税的大案要案及时曝光,以警示有偷税动机的纳税人,从而遏止潜在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应该加大对个人所得税中流失较严重应税项目的检查力度,如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并且要对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并按虚假申报的支付收入数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行为加以关注。对已经构成犯罪的,应该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形成全社会对偷税行为的舆论谴责氛围,加大偷税者的偷税心理成本,以此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减少税收流失。
(四)完善立法以解决纳税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建立混合课税制以解决税负横向不公平,多渠道税法宣传以缓解纳税人纳税抵触情绪,以建立良性循环的纳税环境
第一,在税收相关法律的修订中不仅要解决征纳税人各自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方面的不公正,而且要解决征纳税人各自行使的权利与义务方面的不公正,主要是减少个别或少数征纳税人享有和行使的“特权”,重点是减少征税人享有和行使的“特权”。此外还需要注意解决税收法律中“刚性不刚”的问题,把涉及征纳税活动基本结构和基础性的重要涉税行为,及时通过《税收征管法》的修改与完善法治化、刚性化,不断改善现行《征管法》具体条款表述模糊或不准确的问题,并建立一套针对税务工作人员的税收执法不遵从行为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改分类课征的所得税制模式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课征模式。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选择课税模式时都偏向于综合税制。任意选取的78个国家和地区中,有62个国家和地区采用综合税制,占总数的79%;其中的5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分类税制,占6.41%;剩余的11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占总数的14.59%。
现阶段,我国适宜采用混合所得税制。将工资、薪金,经营劳务报酬,财产租赁这类所得采取预扣、预交为主,综合申报为辅的管理方式,即以一个年度为计算期,综合计算该征税范围的全部所得和应纳税额,并按月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而源泉预扣、预交时的税负略高于年终综合申报的税负。而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仍然按照现行分类所得制缴纳,不进行汇算清缴。
随着综合课征制建立条件的成熟,如税收法制的健全,社会、个人信用体系的基本完善,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提高,电子支付手段的普及,现代化税收征收管理体系的建立等,我国可以把第一步中的分类课征的应税项目转变成综合课征,完成向综合所得税制的真正转变。
第三,加强税法宣传力度是十分必要的一项工作。目前,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如美国联邦税务局每年要向纳税人免费提供100多种税收法规信息,并备有涉税的录像带,供人们购买,税务部门经常举办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培训班;日本在主要的税务署专门设有负责税收业务宣传的税务官员,各个国税局都设有税务咨询机构。
我国应该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及日管工作加强宣传,不仅要宣传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也要宣传诚信纳税惩奖机制,此外,还应定期公布纳税情况,表彰依法纳税的先进个人和集体,通告个人所得税大案要案的处理过程及结果,鼓励社会对不依法纳税的进行举报和监督,真正在人们心中树立“纳税光荣”的理念。
同时,可以要求各单位将个人的职位晋升、工资晋级等方面的考核和依法纳税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将社会上对纳税的认识引导到正确的轨道上来,才能形成良好的治税环境,形成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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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是我国当前税收理论界与税务部门研究的热点问题,也是世界各国现代税收征管发展的新趋势,对于提高纳税遵从度、减少税收成本和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等具有重要的作用。在我国传统的治税思想中,一直注重强调监控管理和执法打击,而对纳税服务重视不够。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税务部门对纳税服务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效。但纳税服务工作的总体层次和水平与当前的形势发展需要还有一定的差距,进一步优化我国纳税服务体系已是当务之急。如何有效优化纳税服务体系,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一、正确处理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强化纳税服务并不是要淡化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是优化纳税服务的根本,也是提高优化纳税服务水平的基础。税务机关必须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原则,大力推行纳税评估、检查约谈、检查准入和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充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将优化纳税服务写入法律条款,基本上每章都涉及到优化纳税服务,可以说为纳税人服务是税务干部的法定义务和职责。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税务干部的思想品德教育,增强广大税务干部依法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纳税人的自觉性,在转变服务观念、优化服务手段、强化服务措施、加强服务监督等方面不断大胆创新,努力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全方位和高水平、低成本的服务,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就是规范优化纳税服务行为,依法治税与优化纳税服务在税收管理中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严格执法就是最好的优化纳税服务。为此,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就是对纳税人最高层次、最佳的服务的思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法,做到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把优化纳税服务体现到依法治税中,最大限度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正确处理服务主体与服务客体间的关系
在服务主体的确认上,应明确,纳税服务不只是办税大厅的工作,更应注重部门间的相互协调,建立起综合服务体系。办公室、管理科、稽查局等都可以成为纳税服务的主体。纳税人是纳税服务的客体,作为服务主体的税务机关,在提供纳税服务时,应适时换位思考,在提供服务前,要多考虑纳税人的感受,多为纳税人办实事,做到“以人为本”。应拓宽宣传渠道,利用网站、税务论坛、800免费电话等多种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免费、及时的纳税咨询。要把纳税人所关注的税收政策、税收优惠作为宣传重点,多宣传税收为当地经济发展和老百姓所带来的实惠,少宣传或不宣传税务机关的征管业绩。在报刊上,开辟税法答疑、税法宣传以及税收基础知识专栏,开展丰富多彩的有奖竞答活动,提高税收宣传的趣味性和渗透性,使之更加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在检查和管理过程中,应多开展税务约谈和查前辅导,避免纳税人因不清楚最新税收规定而受到处罚。在检查同一户纳税人时,除特殊情况下确需进行单项检查的,应多开展综合性的检查,即同时对发票、停歇业情况、定额核定情况等一并进行审核,以减轻纳税人的接待负担。在市场经济时代,纳税人的时间非常宝贵,因此,在办税程序上,也应力求简捷,手续避免繁琐,能由税务机关内部传递的,决不让纳税人上下奔波。建议政府为税务部门设立财政拨款专户,免费为纳税人解决纳税申报表及发票工本费,最大限度地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三、正确处理共与个的关系
税收执法必须体现和服务于纳税人的利益,要把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行动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这就要求税务机关树立“管理服务”的观念,坚持管理中服务、服务中管理的原则,把服务社会、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纳税人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创立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新机制,切实将优化纳税服务落实到各项税收征管工作之中。而诚信办税是提高纳税遵从度的有效措施,牢固树立“诚信服务”的观念,以纳税人的需求为导向,建立一个规范化的优化纳税服务体系,把优化纳税服务贯穿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满足纳税人的各种需求,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税后服务,简化办事程序、优化业务流程,减少审批项目,使征税过程进一步提速;完善办税服务场所建设,增设办税服务咨询岗台,直接为纳税人提供准确的咨询和条件;提供导向性诚信服务,针对不同纳税人,定期编发内容全面、操作性强的办税指南,使简单的说教转变为有重点、有目的的解疑释难,将政策服务由浅层次的审批管理转变为主动介入的优化纳税服务;公开办税制度,推行阳光办税,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优化纳税服务的整体效应。
四、正确处理服务工作与整合资源的关系
优化纳税服务离不开信息化建设的驱动和支撑,整合优化纳税服务的资源,完善涉税业务流程和人力资源配置,使征管业务和服务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一要实现征管软件的通用化和兼容化,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应用平台,做好数据和功能衔接,提高涉税综合分析利用水平,逐步使税务机关内部征管信息在全国税务系统内传递和共享。二要建立安全高效的电子政务建设,充分运用电子技术,对现有税收业务和政务进行信息化设计,对每个岗位及工作过程实施全程监控和电子考核,促进工作方式转型,在社会涉税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上,完善电子签名技术,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全面开通纳税服务网络和12366税收服务热线,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税收政策咨询以及表格领取或下载等互动式免费服务,为优化税收服务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持。三要加强社会信息管理网络体系建设,开发和完善网上户籍管理、网上申报纳税、电话申报纳税和金融网点申报纳税等系统,实现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拓展信息化服务内容,将税收管理、涉税受理、维权服务等所有纳税服务内容都纳入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自助式服务。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公平;问题;建议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在征税范围方面的不公平
统计数字表明,在个人所得税中,来自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的部分呈上升趋势。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比重由1994年的38.7%提高到2002年的46.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比重由1994年的4.4%提高到2002年的31.7%。前者的税收来源工薪阶级在社会中占有财富并不多,属于中低收入阶层,且其收入都是个人劳动辛苦所得,赖以生存,而后者的税收来源多为高收入阶层,其投资行为涉及数值动辄一些十万百万。后者的劳动成本明显低于前者,但缴税数目却恰恰相反,这样的税制无法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
(二)在免税额方面的不公平
2007年12月26日,个人所得税免税额再一次改革,提至2000元,然而这种一刀切的免税额方法仍然具有很大的不公平性。第一,不同地区的发展程度存在着很大差异,在中西部一些比较落后的地区,2000元的收入属中等水平,但在上海、深圳等沿海城市, 2000元则属偏低水平。不顾各地的差异实施相同的起征点,富人的福利损失微乎其微,而穷人则可能把最必要的福利损失掉。第二,同一地区人民的社会保障差异巨大,如公务员这种行政机构人员,享有诸如公费医疗待遇、病假待遇、生活困难补助等众多福利。而对于其他困难企业单位员工和农民工,这些福利是难以想象的。
(三)费用减除不合理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采取的是分类征收方式,也就是对不同的应税项目采取不同的税率。这种征收方式虽然简化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便于对纳税人根据不同的应税项目进行扣税,但是这种方式会直接导致那些可以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纳税所得总额较大但收入分摊到了多个不同项目中的纳税人税负缴纳费用较少,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单一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重,难以真正实现税负公平。现行的费用扣除制度本身存在的漏洞完全可被使有心之人利用,“合法”避税。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公平缺失问题原因分析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公平问题的出现,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税制模式的选择
我国现行的课税征收模式采用的是分类征收,即对不同的应税项目实行分项扣除费用、分项确定税率、分项计征税款,表面上具有税率低、扣除额宽、征税面小、计算简便的特点,体现了对不同性质收入的源泉控制。但是实际上,这种分解后的应税所得额变相的采用了“化整为零”的方式,多次重复运用了费用扣除标准,不能体现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而这就造成了所得来源多、收入相对分散的人比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少纳税的不合理现象,造成税负事实上的不公平。
(二)在所得税税率的设置上,对工资薪金的设置很不合理
其起征点设置较低,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有9级,最高边际率达到了45%,而在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这就导致了本来不应是所得税调控的主要对象的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成为了纳税的主体。并且,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都是属于纳税人的劳动收入,而这两项收入却要因为税种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率,使得劳务报酬的税负重于工资薪金税负。这些并不利于收入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利于实现公平纳税。
(三)我国税收征管法律的不健全同样是导致我国税收出现公平问题的一大原因
我国的税收征管的法律约束力差,各地的税收征管部门信息收集水平相差较大,并未形成一个系统的、有效地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的配合机制,这直接导致了征税机关无法真正的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全部有关纳税的信息,进而造成了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完整性没有保证,使得少征、多征、乱征和虚征等情况层出不穷,最终导致了公平缺失的出现。
三、完善所得税的建议
(一)拓宽征税范围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分11类所得分别征收,并且各类所得又列举得太具体,随着我国居民所得不断多元化,许多新出现的所得找不到相应的税目,比如一种数额巨大的所得即资本利得。我国应征收资本利得税,这符合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同时也可以有效抑制不良投机行为,缓解我国贫富差距日益突出的问题。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为征收资本利得税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二)实行有梯度的免税额标准
由于地区与地区间,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因此,除了基本免税额外,还应综合考虑其它因素。比如按照不同地区的发展情况,在基本免税额基础上,居民人均生活水平较高的地区,根据工资、物价水平高出平均水平的比例,在基本免税额的基础上进行降低,居民人均生活水平较低的地区,在基本免税额基础上进行提高。
(三)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
实行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综合征收:随着2008 年新劳动法的实施使得现行个人所得税中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大幅度降低。同时,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同属个人劳动所得,人为地将二者分开缺乏科学的依据。因此,应取消工资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划分,实行综合征收, 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分类征收: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可对一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到年底进行年终结算,将剩余应税额与已征税额汇总。制定超额累进税率,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 上的, 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征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
四、结束语
2008年12月最新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重点解决了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如提高工薪所得减除标准等,使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加契合我国经济发展与国民生活状况。今后的个人所得税改革重点应放在制定更加完善的税收制度上,真正体现税负公平
参考文献:
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不断创新,机关效能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局在规范机关运作。开展了富有地税特色的机关效能建设。
构建效能建设长效机制
一、严格标准。
其前提是坚持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年初,规范机关行政行为是效能建设的内在要求。局就在完善制度上下了很大的功夫,完善和制定了近40个内部管理制度和一系列的税收征管制度、操作办法等,规范化建设上迈出了一大步。
保证各项工作的规范操作。局对包括税收征收、管理、稽查以及内部行政管理等各个领域的工作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一是以办公自动化为管理基础。按事编写工作规程。工作规程准确定义了业务流程、规定了详细的工作标准,明确了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每一项工作“做什么、由谁做、何时做、何地做、为什么做和怎样做”同时,工作规程中列明了该项工作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大大增强了工作透明度,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
确保工作持续改进。办公自动化管理是过程管理的一种模型,二是以考核为抓手。预防为主,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其精髓,而严格考核是保证。正是运用考核这一手段,有效地推动了工作的持续改进。每季度组织人员对各科所(室)各项工作进行考核,将必不可少的税收业务和党风廉政建设、两权”监督等最大限度结合在一起进行考核检查。这样既客观全面地反映了税收工作中的不合格品”和“潜在不合格品”又减少了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对考核结果我定期进行通报,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其是否违反体规定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确定为“不合格品”差错项”或“建议项”分别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跟踪验证,使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隐患及时消除,推动了工作的持续改进。
找准效能建设的落脚点
二、深化全程服务。
必须按照“聚财为国,局作为基层地税机关。执法为民”要求,切实摆正自己的位置,正确处理规范执法与优化服务的关系。今年,局全面推行并不断深化包括程序性、信息性、权益性三个方面服务内容的全程服务,从而将纳税服务贯穿于税收征管工作的全过程。
方便纳税人办税,1优化程序。降低纳税成本。
方便纳税人办税,程序是指办税程序方面的服务。通过简化纳税手续。降低纳税成本。局在办税大厅设立了全程服务台”采用“统一受理、内部运转、限时服务、办结回复”办法,避免了纳税人在不同窗口、部门之间来回跑。
确保纳税人能“看到听到问到有关税收信息。信息是指税务机关通过一定的渠道,2强化信息。向纳税人提供税收信息的服务。通过把税法交给纳税人,使他知道如何纳税,防止过失性违法行为发生,降低纳税风险。局从政策、程序和结果三个方面入手,切实抓好信息,努力实现地税执法“全透明”一是政策法规全透明。经过努力,局已成功建立了以税企座谈会为主,大厅咨询服务台、税收宣传窗、协税护税网络等为辅的税收政策咨询服务渠道。年初,局就将按行业定期、定点组织召开的税企座谈会计划提前告知企业办税人员。每次座谈会,局干部均面对面地将最新的税收政策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同时预留一定时间为纳税人解答疑问。同时,局通过政策公告、咨询服务台、地税信息、提示性催报、通知通告等,为不同类型和层次的纳税人提供了方便。二是办税程序和标准全透明。局将办税程序和标准等全面对外公开,切实避免暗箱操作。如税务稽查,实行了廉政纪律、检查程序、听证规定、回避制度、处罚标准等五公开。对个体户定额核定,则在制定方案时广泛征求协税护税网络成员、个体协会成员的意见,使定额方案更加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局还对《税收征管法》等赋予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予以量化、硬化、具体化,对6大类48项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予以统一,对容易产生异义的违法行为明确列举。谁实施处罚都只有唯一的标准,从制度上杜绝了执法的随意性、暗箱操作和人为干扰。三是执法结果全透明。对不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保密规定的执法结果,局则实行全面公开。对个体户的定额除通过公告栏公布外,由税务人员直接送达,并将周边位置同一行业纳税户的定额情况同时告知,使其能对照衡量。对稽查案件的处理结果则每季度定期以稽查公告的形式对外公布。
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3深化权益。
提供纳税救济,权益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维护合法权益方面的服务。当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局主要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征管工作中做到严格规范执法,积极履行职责,确保公平、公正、客观,重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二是对纳税人的不同意见、要求能认真对待,渠道(包括听证、复议、诉讼等法定渠道和非正式渠道)畅通,态度端正,提供救济性方面的服务,并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流程简化”充分释放行政效能
三、实施“业务重组。
必须最终体现到提高工作效率、管理效率和社会效果上。自去年1月以来,提高效率是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目的所在开展机关效能建设。局开展了专题调研,对纳税人涉税审批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和重新识别的基础上,按照税收征管和信息化的内在规律,决定进行业务重组、流程简化。业务重组、流程简化的基本思路是转变管理理念,依托信息化,调整机构职能,简化审批流程,实施分类管理,以优化征管功能,提高征管能力,达到对纳税人进一步优化服务、强化监控,对内规范工作、提高效率的目的
1调整机构职能。
均由办税大厅负责。二是统一受理或承办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事务。办税大厅能够直接办理的就直接办理,1充分发挥办税大厅综合服务功能。一是负责涉税咨询服务。凡是纳税人上门咨询或索要资料等。需要调查核实不能直接办理等涉税事项由办税大厅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后由其负责在局内部流转,并按承诺时间由大厅统一回复。
2管理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局将管理部门的职责定位为:主动地对纳税人开展服务与日常监控。凡是需要下户调查、核定、宣传辅导等税务机关找纳税人办理的事项均由管理部门负责。
机关各职能部门对全局各征管机构(包括计统征收、管理、稽查)负起自己的业务指导职责,3机关职能部门直接审批并加强业务指导。法规科直接负责办理流转税、所得税事项的审批。同时。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各项税收政策和制度,并制定本局有关工作制度。
2精简审批程序和上报资料。
局按照“四不”原则简化征管程序与资料,调整机构职能的基础上。即纳税人不需申请的事项不申请,重复性资料不报送,税务机关不需下户调查的事项不调查,不需审批的环节不审批。
3其他配套措施。
制定了对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办法,对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局根据效能原则。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企业、重点税源企业、重点监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四大类,并针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实施不同的管理内容和方法,把管理的重点放在重点税源企业和重点监控企业上。从而优化了日常管理力量配置,加强了对重点纳税对象的管理。
解决行政效能的关键问题
四、切实加强队伍建设。
我非常有幸地走上这三尺演讲台,与这么多年青上进的税务干部一起展示才华,证明能力,阐述观点。
首先我简单介绍一下我的个人经历,我是一九九四年税务机构分设时,分到博乐市地税局工作,时任市局管理科科长,一九九六年担任纪检员一职,分管业务科和稽查局工作,一九九九年八月调任州局征管科科长,负责征管科工作,二一年任州局业务科科长,负责业务科工作至今。几年来,无论是税政管理、征收管理、税务稽查,还是纪检纠风,无论是在市局,还是在州局,本人都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自身政治思想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秉公执法,严格律己,热情服务于纳税人。
地税分设以来,本人多次被为市地税局先进工作者,博乐市优秀党员,年被市政府评为十佳执法员,在州局征管科和业务科任职期间,所主持的各项工作均名列全疆前列,多次受区局通报嘉奖。
本人这次参加竞聘的第一志愿是税政法规科科长,让本人填报这个岗位的直接原因是本人有能力、有信心在现有的基础上将税政法规科的工作做的更好。
在谈本人竞聘税政法规科科长职务的优势和工作思路之前,本人想先谈谈竞聘这一职务的劣势。
年龄相对较大是本人参加此次竞聘的主要劣势,年龄的问题在本人参聘之初可以说是最大的心理障碍。在看到区局机构改革和人员分流的文件时,本人也想过不参加竞聘或者享受区局的优惠条件告老还乡。
接下来我将从五个方面谈谈本人参加此次竞聘的优势和今后的工作思路。
一、老马识途,轻车熟路。
本人参加工作以来,从事财会工作年,从事税收工作年,在税务工作期间,主要从事税政法规管理和税收征收管理,可以说对这方面的工作非常熟悉,本人在市局工作时主要负责集体财务管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地方各税的税政管理,主持制定了《博乐市地税局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博乐市地税局关于加强客货运输市场税收征管办法》等规定,使市局的税收征管更趋完善,到州(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局后主持修订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考核管理办法。从年企业所得税实行自汇自缴以来,本人亲自主讲每年的企业所得税培训,年本人主讲了对党政机关的个人所得税培训,年主讲了对水利系统的财务人员业务培训等。因此,本人尽管年龄相对较大,但经验丰富,能熟练掌握现行税收法规,业务水平较高,对税政法规科各项职能设置,非常熟悉并且熟练,主持税政法规科工作可以说是老马识途,轻车熟路。
二、德能双过硬,一颗赤诚心。
税收工作是一项执法行为,税收工作直接面对的是纳税人,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税收工作越来越贴近人们的生活,税务人员的执法形象、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直接反映了税务部门的形象,越来越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因此仅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是不够的,必须要做到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双过硬。本人从参加税务工作以来始终不忘加强自身的政治思想道德素质建设,自觉地将自己的形象作为税务部门一个窗口,自己要对自己所承担的那份形象负责。在执法工作中严格遵守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秉公执法。对待纳税人热情细致、耐心周到,始终坚持善待纳税人就是善待自已的观点。如果此次本人竞聘税政法规科科长成功,本人将一如既往地追求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双过硬这一目标,并且会严格要求本科室人员加强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提高,使整个科室成员都成为德能双过硬,适应形势,符合时展的新时期税务人。
本人是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从在党旗下庄严宣誓的那一刻起,就将这颗滚烫的赤诚之心献给党的事业,无论在任何时刻,任何工作岗位上,也无论此次竞聘的结果如何,本人一颗赤诚之心都将献给我所热爱的税收事业。
三、融合征管查,协调上下级。
税政法规科的工作在区局的文件中归纳为八项,这些都是税政法规科所必须做的本职内的工作,但在实际工作,税政法规科的工作则远远不止这些。除此之外,税政法规科的工作还必须体现融合征管查,协调上下级的特性,这是征管法和现行征管体制所要求的。税政法规科负责地方各税的政策业务管理,不只是简单说明对什么征税,按多少征的问题,还要搞清如何征、怎么查。
随着新征管软件的启用,网络运行的深入,信息工作将成为各项工作的先行军,税政法规科应当将最新的税收法规通过信息科公布,将税政法规管理与信息管理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发挥更大作用。按照税政法规科的职能要求,就必须将税政法规科放在一个洞察全局、高屋建瓴的位置上去展开工作,因此,税政法规科的工作将不再是过去的一种简单配合,而是将各业务性科室融合起来。同时,税政法规科还负责对区局税政法规工作的上传下达,报表总结报送,接受上级检查,对下级局的税政法规工作进行检查督导等工作,因此协调上下级也是税政法规科的一项重要工作。这种上下级关系协调处理的好坏将影响全州整体的税收工作。
四、传教帮学带,点拨后进人。
全州税收工作的进步关键体现在县市局工作的进步上。而县市局工作的进步则最终要落实到一大批热爱税收事业,道德素质高、业务水平强的中、青年干部肩上,做为税政法规科的科长更有责任和义务,将自己的工作经验传授给他们,同时要擅于学习、总结、汲取他人的工作经验,其他地州的先进经验和工作做法,并将这些经验及时的传教给基层干部,如果本人此次竞聘成功,本人将亲自定期到县市局蹲点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与县市局的干部共同工作,互相学习,共同使博州地税系统的税收业务工作迈向一个新台阶。一个人在一个岗位上不可能干一辈子,工作经验是一点一滴积累总结出来的,经验是自己的,也是大家的,在位时,应当毫无保留地传给别人,承上启下,承前启后,这样才能使我州的税收工作持续稳步的发展,才能使我州税收工作不落后于其他地州。今天,我在竞聘演讲中提出传教帮学带,点拨后进人,是对我今后工作的一个要求,同时也把这句话送给所有经验丰富的税务干部,让我们共同关心、支持、帮助身边的同事,让不强的变强,让强的更强,在整个博州地税系统营造一种传教帮学带,后进赶先进的积极向上、团结一致、好学实干的工作、学习氛围。
五、老骥伏枥忘天命,无须扬鞭自奋蹄。
关键词:信息化 能力 建设
本人自20__年接触信息化建设工作以来,在日常的实际工作中,发现我们欠发达地区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存在着许多不相适应的问题。如:设备投入和资源浪费不适应、技术人员的严重不足与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不相适应、软件的开发和更新与日常工作使用习惯不相适应等等。以下就以上问题的存在和解决方法叙述一下本人的浅见。
一、欠发达地区信息化建设现状:
(一)基础设备配置现状
自20__年国税系统金税二期工程开展以来,国家已向国税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加强信息化建设。总体来说,在硬件资源的投入和配置过程中,在数量上是基本能够达到日常使用需求,而且机型也基本上比较先进,能够与同时期最新机种同步。为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打下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1、多个应用软件不能在同一台设备上使用,形成一机一软件的局面,造成设备和资源严重浪费。比如金税工程的报税和认证两个系统在以前就是分别在两台计算机上运行的,后来才整合为一个系统的。
2、设备配置不甚合理。在日常工作中各单位或部门不切合实际,不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只是一味要求上级配备设备,造成后来的附属设备过多积压,形成浪费。这一部分主要表现在打印设备和ups的配备上。
3、由于软件升级较快,较老的机型不能适应新的软件的要求,形成设备及资源严重浪费。
(二)人力资源配置现状
我地区信息中心成立8年以来,一直没有专业的技术人员,由于水平有限,所以工作一直不能很好的开展,而且现有的技术人员感觉工作十分吃力。
1、由于技术人员都是由非专业的人员担任,在日常工作中,对新知识的学习和接受感觉十分吃力。技术人员在学习过程中总有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感觉。
2、税收业务与信息化知识的学习发生冲突。在税务部门工作,税收业务本身就是专业。在日常工作中需要不断地更新学习,而大量的时间投入到业务知识的学习上,就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学习计算机知识,处理的不好则两方面都被耽误,直接影响工作的开展技术人员的工作、学习积极性。
3、由于欠发达地区受、经济、文化和信息等各方面的影响,各操作员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能力非常有限,所以在日常工作中,设备的软硬件故障频频发生。而技术人员就基本上成为了真正意义上的修理工,根本没有时间去更新自己的知识水平。
4、信息技术人员的配备不是十分到位。在我们局有设备70余台,而信息中心却只有两个工作人员,每天基本忙于解决其他操作员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而忽略了设备的登记、管理、和日志记录等工作,对信息化建设和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三)应用软件配置现状
1、由于各种管理软件不断地向专业化发展,产生了应用软件多样化,一个岗位需要多个软件协同工作的局面,不但给工作造成了麻烦,而且还很不利于管理。
2、软件更新速度太快,一方面造成操作人员不能适应和熟练操作,另一方面由于不能进行批量升级工作,给信息部门也增加了不少的工作负担,而且管理也比较混乱。
(四)网络资源配置现状
1、网络通讯在我地的配置为4m光纤通讯,完全能够满足日常工作的需要。但是由于全员计算机操作和应用水平一直不能得到有效的提高。形成许多资源不能共享使用,手工传递的情况依然存在,网络资源由于得不到很好的利用,形成资源浪费。
2、税务网络目前只是在内部使用,缺乏与外部各兄弟部门的互联与共享,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同时由于不能及时与各部门进行及时的数据与资料交流,给工作协调带来了不便。
二、信息化建设所面临的机遇
随着信息技术日益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深刻改变着人们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同时也给传统的税务管理带来了一场革命。信息化的发展对税务管理的组织结构、运转方式、工作机制和行为模式以及税务部门和纳税人的相互关系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如同电子商务深刻地影响全球企业的经营方式一样,网络贸易、无形商品的大量增加,税源结构的变化,监控难度的增加,都对税务管理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结合目前推行的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以及金税三期工程的不断深入,为我们的税收信息化建设进程也带来了当好的发展机遇。我们已经有了良好的硬件设备和资源,只要在管理、使用和技术力量上大做文章,就能为我们的工作带来新的改观。
三、对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税务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首先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充分认识到信息化建设是深化征管改革的龙头,是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征收成本,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加强内外部监督的最有效手段。要有强有力的措施,推进信息化工作进程。
(二)由散而合实现数据共享。从税务系统来看为了进一步深化税收信息化工作,要逐步实现与银行、工商、企业等部门之间的连网,加速信息化建设,推广多元化申报纳税体系。通过推行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络传输等多元化申报方式和电子缴税、银>!机关的办事效率。
(三)不断升级软件以满足实际业务需求。软件作为推进税务信息化工作的载体,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根据业务需求对软件进行不断的整合、补充,才能更好的满足工作需要。其主要目的在软件的可操作性、易用性、集中性等方面进行完善,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四)培养人才补充人才。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必须要用信息网络知识武装广大税务干部的头脑。首先要拓宽育人、用人视野。其次要在抓好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同时,继续做好全员计算机知识的培训,要完善培训制度,特别是要加强有针对性的培训,要求取得操作资格才能上岗,以此促进全员科技素质的提高,为信息化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再次要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和拼搏进取精神。同时从政治上、生活上、工作上、学习上关心计算机专业人员,提高计算机专业人员待遇,形成一个吸引人才、培养人才、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对热爱计算机并有浓厚兴趣的非专业人员,要充分肯定他们的学习态度,并
给予充分的学习环境,努力提高他们的计算机技能,一旦这些人员能成才,则他们就是既懂业务、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
(五)加强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联系。共同推进信息化建设税收信息化建设是一项社会工程,与社会各界是密不可分的,要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进程,必须取得政府与其他管理部门的积极支持,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也有明文规定,因此,我们必须加强与政府及其他管理机关的联系。
总之,税收信息化建设是一项融现代科技、税收业务、组织管理为一体的系统工程,只有尊重规律,学会用科学的方法改造我们的税收工作手段。在日常工作中不断结合实际,运用科学发展观,对事物要有一定的预见性。认真分析,不断总结,才能进一步推进提高税收信息化建设,提高税收征收质量。参考文献:
(1)王长重《对税收信息化建设中“信息孤岛”现象的思考
》中国税网,20__年3月14日
关键词:企业纳税筹划;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论企业的纳税筹划
收录日期:2014年11月4日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纳税筹划,是企业能够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企业纳税筹划是通过合理的运用国家会计税收政策,对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达到最大限度降低企业应纳税额的目的。从会计监督方面来说,它属于事前监督,以其合理、合法的特性来合理避税。
一、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纳税筹划是企业通过对涉税相关业务进行整合,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减少企业税负的纳税计划。它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纳税人在涉税方面的负担,帮助企业能够有效地运行。然而,目前许多中小企业对纳税筹划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楚,他们认为纳税筹划就相当于是偷税、漏税等行为。因此,这些企业就不能合理避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效益。
除此之外,企业内部纳税筹划的工作还不是很牢固,具体体现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还不太规范和会计政策执行情况还不太理想,这些问题反映出要加强税收筹划。对于企业而言,在进行经营活动之后,依法纳税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在税法规定的可行范围内通过对纳税进行合理规划来达到减轻税收的目标,这样能够使企业增加经营效益,降低生产成本,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二、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纳税筹划理论认识薄弱。我国长期以来对纳税筹划问题重视不够,一方面在许多中小企业中,纳税筹划就是偷税、避税,他们为了减轻税负,采取了一些违法的手段来避税;另一方面在过去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本身就缺乏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生产经营自,不具备产生企业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客观上限制了企业对税收筹划理论研究的发展。
(二)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不高。纳税筹划从本质来说属于财务管理的范畴。财务管理实际上就是对企业经营、投资、筹资等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而纳税筹划是对企业在纳税方面进行管理,他们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要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但是,企业纳税筹划对财务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要有完整的会计资料,具体包括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制度等;同时,财务人员不仅要具备财务会计方面的知识,而且还要掌握现行税法,了解法律方面的知识。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在设账、记账、报账时要把财务知识和税法知识相结合,更要考虑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要求,只有这样,企业的应纳税额才能相应减少,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但是,在大部分企业中,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操作水平都不高,远远不能满足纳税筹划的要求。有的企业财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会计电算化水平都比较低,更多的是企业的财务内部管理制度都不完善,这些都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制约因素。
(三)税收征管部门专业水平不高。长期以来,国民纳税意识淡薄,最为突出的就是个人所得税。为了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做假账虚报,来逃避起征点,对于企业而言,虚报收入,增加支出,使应纳税所得额减少,然而,对于税务执法人员特别是基层征管部门人员的专业水平不高,对税收征纳双方各自的权利、责任理解不够,尽管税收征管法明确提出了在税收关系中征税与纳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大部分强调的是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很少提及纳税人的权利,更没人提及纳税人的纳税筹划权利。这些税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能力不足,造成涉税纠纷、诉讼案件的大量增加,降低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税务部门的形象。税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能否得到实现,只有在税务人员的具体执法中才能得到验证。从这个角度上讲,部分税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的欠缺制约了企业纳税筹划的发展。
(四)税务机构能力不高。根据会计法,大中型企业应该设立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规模不大的企业可以不设立会计机构,但是必须委托机构进行会计核算,纳税也不例外,在目前,我国有许多以事务所为代表的税务机构,但是规模都不是很大,而且专业人才缺乏。税务机构的工作人员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普遍偏低,对会计知识和税法知识的理解不是很全面,更不能很好的结合在一起运用,所以,大部分的中小型税务机构真正从事纳税筹划业务的很少,有的也仅仅是为企业提供相关的税务咨询业务,其自身的这些缺陷不具备真正的纳税筹划资质,从而限制了我国税收筹划策略的发展。
三、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对策
(一)树立对企业纳税筹划的正确认识。企业管理者要明确纳税筹划的真正含义,是进行纳税筹划的基础。同时,管理者还要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意识。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第一,是要具有超前意识,在进行纳税筹划时,纳税人就应该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准确把握从事的业务过程和环节,对经营活动做出事先的规划和安排,比如企业所得税,要知道哪些因素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事先对这些因素做出控制和设计,不能事后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进行改变,最终会导致偷逃税的行为,因而受到相应的惩罚。
第二,是要具有合法意识,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不仅要符合税法的规定,而且要符合税法立法的意图,这是纳税筹划区别于偷税、避税的根本点。纳税筹划和偷税、避税的目的都是为了少缴税款、减轻税负,但是偷税是以弄虚作假的方式来实施,违反了税法的有关的规定,避税则是利用税法的疏漏进行的,同样也是违反了税法规定,而纳税筹划是在合理合法的前提条件下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
第三,是要具有保护意识,这是纳税人在合理合法避税前提下的一种自我保护意识,既要增强法制观念、熟练掌握税法法律和法规还有熟悉掌握有关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筹划技巧,运用所学的税收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在企业内部能够建立完善规范的财务制度,以利于税务机关进行查账征收;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税法知识培训,使之熟悉现行税法;加强对财务人员管理学相关知识的教育,使之能够客观分析企业的各种风险,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时刻关注了解税法最新法律条文;提高纳税筹划人员的素质,所以要求纳税筹划人员不仅具备相当专业的素质,还要具备对于未来前景的预测能力和对法律的敏感程度,要随时随地注意纳税筹划中的风险防范。
(三)提升税务机构的能力。目前,我国有许多以事务所为代表的税务机构,纳税筹划对企业的工作人员和管理水平要求都很高,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筹划来发展是很难的,因此推动税务业的市场变得尤为重要,要努力提升税务机构的能力。他们应从自身找原因,建立合理有效的用人制度和培训制度,注重专业人才的培养,要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另外,要加强行业自律,增强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只有税务机构真正达到一定水平,纳税筹划才能更好地实施。
综上所述,纳税筹划是一门综合性较强、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学科与技术行为,要推进税收筹划在我国的发展,政府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税收法律法规,正确引导宣传税收筹划工作,企业要充分重视税收筹划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意义,同时政府与税务机关还应注重对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对税务机构的规范与扶持。
主要参考文献:
[1]孙欣.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4.3.15.
一、双方的法律法规依据
1、《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规定: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难看出,根据《商业银行法》只有“法律”规定才能实施冻结措施,而且这里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等等。例如:《刑事诉讼法》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2、《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与之对应,《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暂停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违法金额的数额。暂停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这里有两个不同的法律用语,即《商业银行法》中规定的是冻结,而《条例》中规定的是暂停支付。根据现行法律,工商部门的确无权冻结个人和单位帐户内的存款,但是否有权暂停支付呢?
二、暂停支付和冻结
我们认为,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关键是看暂停支付和冻结是不是一个概念,有人认为暂停支付就是冻结,从而认定工商部门无权采取此项措施,但我们认为二者既有相同之处又有实质不同:
1、对冻结最新和最权威的解释,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2]1号)第二条规定: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帐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同时,第十六条规定:冻结单位或个人存款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期满后可以续冻。有权机关应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续冻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措施。
2、《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暂停支付:对投机倒把行为人的银行存款,…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暂停支付的数额不得超过违法金额的数额。暂停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可以看出二者相同之处是冻结和暂停支付的对象都是当事人的部分或者全部存款;但冻结的时限可以延长,即续冻;暂停支付的时限是三个月而且不可延长。二者在形式上类似。
冻结实质上是一种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实施冻结措施的是法院、税务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走私侦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保卫部门,它们采取的冻结措施是由于可能对当事人追究刑事责任引起的执行罚的财产保全,或者是诉讼一方当事人可能被执行的财产保全,或者是纳税扣缴义务人可能偷逃税收的财产保全。这可以从两大诉讼法、海关法和税收征管法的立法本意上看出来。比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是税收保全措施的一种。冻结的财产的法律后果,除解除外要么是直接扣划,如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要么是进入司法程序后最终由法院执行,如公安机关、安全、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保卫部门和检察机关。
1.1收入筹划
收入是影响企业所得税税基的重要因素,企业财务人员可以通过推迟会计收入的确认时间,利用时间性的差异来推迟纳税。这种递延收入的产生对企业来说并非毫无意义,从融资上来讲,延期纳税虽没有减少应纳税款的绝对额,但等于企业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资金有了时间价值。企业当期的资金总量增加,增强了偿债能力,降低了企业为了筹资而举债的财务风险。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筹划方法的使用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否则在申报时应作纳税调整。
1.2扣除项目筹划
依据我国税法规定,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都是企业准予税前扣除的项目。收入确定之后,充分列支成本费用来减轻税负,是企业常用的税收筹划手段之一。企业发生的准予税前扣除的项目增加,能引起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从而减少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计税依据的减少必然能使税负减轻。例如,从成本费用上看,存货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等多种方法,计提折旧方式也分为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在这些方面企业都可以事先筹划,灵活选择。但是一旦选定其中一种方式方法,便不能轻易变更,因此企业在筹划时应作长远规划。
1.3税收优惠政策筹划
1.3.1利用低税率优惠条件筹划
从2008年至今,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在现行税制中为25%,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中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均不低于规定比例,还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及时报请税务部门备案,享受优惠税率。
1.3.2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筹划
可以利用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抵扣应税所得额、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和税额抵免等进行税收优惠筹划。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多向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产业或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及农林牧渔业、基础投资等相关的行业倾斜,尤其是对西部地区,给予更多优惠政策。企业在投资决策中,可以将视角投向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项目,不仅能开拓出有潜力的投资方向,而且能够从税后收益中获取更多的优惠。
2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
2.1经营风险
税收筹划活动中,要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不同的税收政策进行选择。选定一项税收法律政策后,便不能轻易更改,企业的生产经营必须符合所选的税收法律政策。一般来说,如果企业的经营活动发生了改变,极有可能不再有享受优惠必备的条件,则不能再享受税收法律优惠政策,不仅税收筹划的预期目标会受到影响,甚至还会使税收负担加重,导致税收筹划失败。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考虑到经营风险这一因素。
2.2政策风险
税收筹划与故意逃避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不同,合法性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前提。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具有相对稳定性,但不是固定不变的。特别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目前并不成熟,法律尚待进一步健全,处在不断修改、完善的过程中。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很多政策会根据法制建设的推进发生相应变动,导致同一个纳税人在不同年度选择的同一节税方案不再适用,甚至有时候会与法律相抵触,这就是因为法律法规变动造成的政策风险。
2.3法律风险
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既包含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还包括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具体条款和规范性文件,只是在基本层面上泛泛做出了规定。有时候,税务机关和企业在理解税收政策时会有差异,执行时会有偏差。企业如果在税收筹划中对于相关法律条文理解错误,那么税务机关会不认可其税收筹划。企业的税收筹划就有可能变为逃税、偷税行为,导致税收筹划中的法律风险。
3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应对
(1)企业在制订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方案时,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的考量。在筹资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债务成本的财务杠杆收益,以及在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一旦出现预警信号,做好随时依据市场变化和企业战略管理要求调整税收筹划方案的准备。企业应安排好资金结构,尽量避免由于经营活动的变化而对税收筹划方案的执行产生大的影响。
(2)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前,要对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有全面的掌握和了解,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收集政策变化信息、各类税收规范性文件、最新会计准则以及政府部门其他相关政策。税收筹划时综合运用税收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等知识,着眼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与整体利益,而不是只注重某一环节的税负高低。参照掌握的多方信息,及时调整税收筹划策略,保证税收筹划控制在合法范围内。
(3)税收筹划应与偷税漏税行为区分开,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对相关的税收减免优惠条款和政策,做到正确理解和应用。当企业与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理解出现差异时,按照税务机关明确区分的合法与违法的界限进行处理。企业平时加强学习,深入理解税法和征收管理法,从源头上有效防范税收筹划中的法律风险。
4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