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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措施

时间:2023-08-10 17:26: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征收措施,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税收征收措施

第1篇

一、tqm理念与行政管理

全面质量管理(简称为tqm)是二战后在西方企业中广泛采用的一种管理模式,是继“质量检验管理”和“统计质量管理”理论后出现的先进质量管理理论。国际标准化组织在其is08402标准中对tqm的定义是:一个组织以质量为中心,以全员参与为基础,目的在于通过让顾客满意和本组织所有成员及社会受益而达到长期成功的管理途径。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在用企业精神改造政府的呼声推动下,许多国家的政府开始将企业中推行的tqm理念运用于政府行政管理,行政管理全面质量管理模式应运而生。

这种模式可以表述为:将产品生产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观念、工作原则、运筹模式应用于政府行政机构之中,以达到行政机构工作的全面优质、高效:各级政府及其全体公务员通力配合,综合运用现代管理技术、专业技术和科学方法,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最优地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系统管理活动。通过对基层税务机关的实地调研,结合全面质量管理的质量控制理念,本文认为应对税收行政管理工作的程序、要素、质量职能、过程、不合格控制等诸多质量环节予以严密监控,以确保在税收行政管理领域实现最优服务。

二、税收行政管理工作质量分析依据tom理论,可以将税收征收管理的质量问题分为以下三方面:

1、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质量.指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主要包括功能性、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时间性、文明性。

2、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质量.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完成都必须经历一个过程,而过程的每一阶段又可看做是过程的子过程。如税务行政处罚就要经过调查取证、审理、告知、做出处罚决定的过程。所以过程质量问题存在于任何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要保证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质量就必须对税收征收管理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3、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工作质量。除直接参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工作外,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完成还需要一些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间接相关的工作的支持,如资源配备、人员培训等,由于这些工作之间的整体性,一项工作的失误可能破坏其他工作,从而影响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最终质量。所以,对每一项工作,无论是直接相关还是间接相关,都必须认真对待,保证工作的质量。

三、基于tom的税收管理质量模式框架设计

一般而言,税收行政管理质量模式的框架应包括如下几部分:

1、质量目标.质量目标是根据质量方针的要求,税务机关在一定期间内在质量方面所要达到的预期成果。质量目标必须是可以测量的,要清楚明确,要有时间要求。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质量目标一般可以用一定期间内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变更、撤销数(率)、服务承诺兑现率、纳税人满意率等指标来表示,这些指标反映税收征收管理满足依法治税或优质服务要求的程度。

2、组织结构.组织结构是税务机关为行使其职能而建立的内部组织机构及组织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其相互关系。税务机关普遍有一套现存的较为完善的开展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结构。但为提高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应按现代质量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对现行的组织结构进行优化。

(1)成立健全有力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活动的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工作。确实无条件成立质量管理部门的单位,可将上述综合性质量管理工作分解到有关的综合性管理部门。

(2)合理分解质量职能。质量职能除上述综合性职能外,还包括策划、控制、改进等职能,对这些职能应进行合理的分解,明确各部门及部门工作人员的质量职责。其中,策划应由最高管理者负责,以质量管理部门为主,负责编制质量计划,包括方针、目标和实施计划。控制一般由质量管理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即发现不合格、查找和分析原因并制订改进措施,该项职能应落实到各个部门。

(3)理顺各项质量活动的相互关系,明确各部门之间和工作环节之间的接口,确保质量活动的恰当衔接。

3、程序.程序是为进行某项活动所规定的途径。只有对直接或间接影响质量的主要活动程序做出规定,才能使各项质量活动能按正确的方法组织实施,并得到适当的控制和验证。典型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目的和范围:即开展此项活动的目的及活动所覆盖的领域:

②职责:为达到上述目的,由谁来实施此项程序:

③实施步骤:按逻辑顺序把实施流程和细节排列出来;

④文件:即实施此程序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⑤记录:实施此程序所应制作的质量记录。

一般来说,税务机关应对以下质量活动规定程序:内部沟通、质量体系文件控制、质量记录控制、管理评审、资源管理、过程实现的策划、纳税人要求识别、税收征收管理要求的评审、与纳税人沟通、采购控制、税收征收管理运作控制、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内部质量审核、不合格控制、数据分析、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4、过程.过程是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一组彼此相关的资源和活动。质量体系是通过过程来实施的。为了建立和实施一个有效的质量体系,税务机关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确定有哪些过程。过程和程序是密切相关的。质量活动是通过程序规定的途径和方法来进行的,而过程又是通过这些质量活动加上投入的资源来实现的,因此,程序是确保过程得以实现的前提。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过程涉及到纳税人要求识别、评审、标识、质量记录控制等多项质量活动,这些活动都是通过程序规定的途径和方法来开展的。税务机关现有的税收征收管理过程可以分为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减免税管理、发票管理、证明单管理、其他税务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行政处罚、税务稽查等1o大类,其中每一大类还可以细分若干个小类。

四、税收管理tom模式要素确定

(一)内部审核.根据此要素的要求,税务机关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是否得到有效地实施和保持。为此,应制定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实施审核、确保审核独立性、记录结果并向管理层报告的职责和要求,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二)过程的测量和监控.此要素要求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满足顾客要求所必需的实现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税务机关可采取不定期现场抽查的方法对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的过程进行现场抽查,管理层负责对整个单位的过程进行现场抽查。另外,税收执法检查,也不失为一种监控过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好方法。

(三)不合格控制.此要素要求识别和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以防止非预期的使用和交付。识别不合格的途径主要有: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办理的税收征收管理业务进行自查时发现不合格;不定期现场抽查发现不合格;税收执法检查发现不合格:内部审核发现不合格。对以上各种途径识别的不合格应在程序文件中规定纠正以及对纠正结果进行验证的职责和要求。

第2篇

为进一步推进我街道经营用房税收工作,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和考核监督力度,确保经营用房税收征管各项措施的落实,更好地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税源控管质效,保障地方财政收入,根据《如皋市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通知精神,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有效实用的考核办法和手段,全面、准确、客观地评价、反映各征收工作小组经营用房税收征收工作落实完成情况,检验工作成效,建立科学有序的奖惩激励机制,促进经营用房税收深入开展,力争做到应收尽收。

二、考核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促进税收征管以及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考核中,采取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定性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定期公布考核结果,促进税收征管水平的不断提升。

三、考核对象

经营用房税收工作考核对象为经营用房税收征收小组,相关社区主要负责人。

四、考核内容

(一)对社区工作指导中心、社区考核

1、组织领导情况。各相社区工作指导中心、社区是否指定专人负责经营用房税收工作;是否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2、协税护税情况。是否协助经营用房税收征收小组做好税收征管;本辖区内经营用房税收户结率、税款入库率、序时进度完成目标任务。

(二)对各征收小组

1、基础工作(占30%)

各征收小组是否对本责任区内所有经营用房基本信息登记造册并建立台帐,是否实行动态管理,是否及时变更调整相关信息。

2、税款入库率(占40%)

各征收小组对本责任区根据税源台帐,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发放纳税通知书并及时跟踪催收催缴,确保税款足额入库。

3、户结率(占30%)

各征收小组是否加强对本责任区内经营用房的税收征管,是否坚持“抓大不放小”原则,确保征收不留死角,做到应收尽收。

4、奖励项目

各征收小组是否按照镇综合治税领导组要求及时送达纳税通知书,是否及时催收催缴,税款入库率、户结率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五、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采取百分制考核方式,由街道社会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定期召开经营用房税收工作推进会,通报相关考核对象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得分排名情况。

六、奖惩措施

第3篇

摘 要 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规制转移定价的法律法规,但由于立法起步较晚,我国转移定价制度仍存在基本制度体系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处罚机制缺失和具体管理程序缺位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应进一步完善预约定价机制,完善基本制度体系,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建立处罚机制和加强国际合作。

关键词 转移定价 国际避税 预约定价

我国经过多年的立法与实务工作,已经形成了一套具有我国特色的较为严密的反避税法律制度,在税收征管、举证责任、相应法则等方面都给予了具体规定。但在一些具体方面,仍有一些法律制度不够细致,可从一下几个方面来完善。

一、 进一步完善预约定价制度

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正式明确预约定价制度正作出相应的完善,我国预约定价机制已经有了十余年的发展,也取得了一定的预期效果,为更好的发挥预约定价制度在我国转让定价制度中的作用,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积极推进立法。我国应在充分学习与借鉴先进国家成功经验,通过立法的完善,进而预约定价机制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推行。第二,补充、细化预约定价制度中的漏洞与不足。现有的预约定价制度中并没有对保密义务作出规定。而我国在此方面虽然法律上也有强调,但仅有条文的声明,并无具体的操作措施。第三,高素质人员队伍的建立。除了加强制度建设外,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对推动预约定价的进程更为重要。因为一切制度安排最终都要由人去实施、去完成。缺少与之相配套的人力资源,再好的制度也形同虚设。我国建立一支高素质队伍的任务十分紧迫。

二、完善转移定价基本制度体系

制度的建立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至关重要。我们只有创新制度、变革制度、完善制度,摆脱中国传统的路径依赖,我们的经济才能真正走上良性发展的运行轨道,在国际贸易中令世界各国政府困扰的转让定价问题也会得到妥善解决。据此,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扩大调整范围,消灭制度真空。面对转移定价在无形资产中运用的复杂化和困难化,对无形资产转让应单独做出规定。对不同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投资成本,可替代性,使用期限,内在价值的评估,应有可行的判断标准,同时加强对国内企业引进国际技术的监管,防止本国技术非正常流失。科技已经成为一国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各国政府试图在技术民族主义与技术全球主义之间求得某种平衡,既要控制科学技术的输出,以免使其产生飞镖效应,同时又要最大限度地鼓励科学技术的输入,不使自身孤立于世界科学技术发发展的潮流之外。第二,对可比性的规定与说明进行细化,这是OECD相关文本所推荐的有关条款,也是世界各国关于反避税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包括,1.对于功能可比分析内容的充实和完善,功能分析是确定制定价格的一种方法,主要是对关联交易和可比交易价格的确定。另外还要对分析范围进行确定。2.梳理我国的外资税收的优惠政策。3.应该对反避税机构的法律地位给予明确界定。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和外资引入的迅猛发展,在促进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起到不可忽视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避税行为,使国家大量税收流失。在不断加强反避税立法的同时,法律上明确反避税机构的法律地位十分必要。

三、建立处罚机制

我国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并没有反避税的处罚条款,因此对避税行为不能给予有力的处罚。尽管如此,建立一定的处罚措施仍是很有必要的:

一是依据反避税一般条款的规定,税务当局是具备主体资格的,也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但这一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的前提是企业的配合,否则实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成为不可能的任务。企业的不作为,也是违法行为,不可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从法律逻辑上看,假定、处理和制裁是法律条款应该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反避税的法律法规也应有完整的构成要素,制裁的缺位并不可取。

三是尽管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没有直接规定处罚条款,但是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了纳税人的申报,也有相应的了处罚措施,反避税中一些申报的要求与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涉税资料范畴是吻合的,因此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要求明确反避税处罚措施。

四、加强国际合作

由于国际避税活动涉及到多个国家,对既有的单边性的国内法的单纯依靠难以予以防止,更大的成效的获得需要采取国际法上的双边或者多边的救济措施。通过各国协定来进行监管,由此通过多边协调对反国际避税,调整转移定价行为进行规制的趋势日益明显。从根本上说,跨国关联企业转移定价问题是一个国际问题,单靠一个或者几个国家是无法完全解决的,它需要国际法意义上的规范来调整。由此,最合理的、最有效率和效果的途径是实现转移定价税制法律法规的统一。统一法律法规,从深层次来看,意味着保证各国在法律管制中的协调性,保证税收征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证税收征收的效率性,保证各国转移定价税制平衡发展,从而为转移定价问题的解决提供前提条件。为了统一转移定价法律规范是各国、各地区和国际组织正在做出努力和贡献的方向。

参考文献:

[1] 刘天永.中国转让定价实务与案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 杨斌.国际税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第4篇

市地税局

去年,面对艰巨的征收任务和税源严重短缺的严峻挑战,全局上下继续发扬特别能战斗的作风,进一步突出组织收入的中心地位,迎难而上,努力挖潜。全年共组织各类收入9.11亿元,其中市县级工商税收45640万元,教育费附加4117万元,社会保险费34510万元,各项基金4083万元,省级收入2824万元。一般预算收入比上年增长31.3%;收入总量比上年增收1.73亿元,增长23%,增收额创近年来新高。今年,市委市政府下达给我局的征收任务是市县级工商税收66180万元,比上年增长33%,其中一般预算收入55830万元,比上年增长35%;五项社会保险费收入37706万元;综合基金收入3300万元。征收总量将突破10亿元,创历史最高。针对上述征收目标,我们地税系统将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努力完成全年收入任务。总体思路是“围绕一个中心,实现两个保证,强化三项措施,加大四个力度”。

围绕一个中心。就是围绕组织收入这个中心不动摇,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把收入任务放在第一位,在人员上、精力上、时间上、措施上都紧紧扭住收入不放,组织收入始终是地税工作的中心。

实现两个保证。就是保证完成市县级一般预算收入任务,保证完成各项收入任务。

强化三项措施。1、强化乡镇税收征收。我们将从各镇经济特色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地方特色税源管理,使产业优势转化为稳定的税源优势,不断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一是在工业上,重点从小五金加工业、小橡胶工业、小水泥预制业、外贸加工业、电脑绣花业税收上求突破。二是在第三产业上,重点从农村建筑装璜业、农村货运车辆营运业、服务业、农民经纪业税收上求突破。三是在农副业上,重点从农村养殖业、农副产品收购加工贩运业上求突破。四是在其他行业上,重点从各镇工业集中区税收、镇房地产开发税收、民房建筑税收、镇村路桥建设税收、运输税收、农村零散税收上求突破。

2、强化房地产税收征收。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开发如火如荼,为地方财政注入了新的活力。从地税而言,房地产税收全部为一般预算收入,因此,各镇、各分局要高度重视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搞好各征管环节连接,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我们在对全市重点工程实行“双向控管、专业征管”的同时,将加大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联系和信息共享,全面进行工程项目登记管理,建立完整的工程项目税源台帐,强化建筑工程项目集中开票管理,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向管理,从源头上堵塞房地产税收流失漏洞,使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继续保持高速增长的良好势头。

3、强化私营个体税收征收。针对个体私营税收偷漏税现象较多的实际,今年我们将着力抓好三点工作:一是大力清理漏征漏管户。组织各分局以所辖范围内工商部门发证户数为基数,集中人力、集中时间与有关部门配合,逐村逐组、逐街逐巷、逐户逐摊进行拉网式清查。二是严格定额管理。各分局要对个体“双定户”的月定额进行全面调整,对纳税信誉等级低的定期定额户可以适当增加核查次数,逐步使“双定户”的税负与实际经营水平相一致。三是加大执法力度。我们将集中力量,对个体私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进行专项检查,并由点到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私营个体税收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做假帐、两套帐等违法行为,防止个体税源流失。

加大四个力度。1、加大协调力度。一是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来开展组织收入工作。各分局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征收方案和征收工作中的难点和问题,取得理解和重视,各责任人更要加强与所在镇的党政领导的沟通,定期汇报征收进展情况,多听取他们的意见,争取关心和支持。二是抓欠税大户的资金协调。克服等、靠、要的思想,主动对少数欠税较多、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加强跟踪督查,帮助加快资金回笼,从多方面协调资金,保证清欠到位。必要时要采取强有力措施,按规定强制执行。三是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征收合力。主动向公安、工商、交通、金融等相关部门通报地税工作情况,取得他们的协助和配合。

2、加大纳税评估力度。各分局要将日常评估、专项评估与特定评估相结合、案头评估和实地评估相结合,细致地抓好评估工作。一是做细基础准备。纳税评估中确定对象、评估分析、询问核实、评定处理、管理建议五个步骤都要有详细的预案,数据的采集应及时、完整、准确。二是周密实施计划。按照既定的

评估的内容和时间安排,明确专人评估,按照市局专项评估计划,实施跨片交叉评估。三是认真组织评估。在评估工作中,要坚持各税统评、业务统一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要加强反馈,以评促管,在评估的深度上下功夫。通过纳税评估,认真解剖分析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及时反馈给有关业务岗位,以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3、加大税收稽查力度。一是专项检查抓进度。重点开展房地产业、外贸加工业、化工企业、大批发零售企业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对各类偷逃骗税行为,除追缴税款外,还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相应比例的罚款,及时按规定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二是日常检查抓深度。实行各税统查,全面提高稽查质量和效率,做到同检查、同处理、同入库。三是专案检查抓力度。要突出对举报案件和大要案的查处,加大大要案的查处力度,提高税务稽查的威慑力,最大限度的遏制重大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公告曝光,达到处理一起、震慑一方的目的。四是以查促管抓强度。要加强稽查与征管工作的衔接,实施稽查建议制度,对稽查发现的征管的薄弱环节和部位,由稽查提出具体措施和建议,促进征管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第5篇

甲方(委托单位):_______ 乙方(受托单位):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_______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款

1.代征税种:___________________

2.代征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

3.计税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

4.代征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代征税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乙方收取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_______。

2.乙方应于_______终了后_______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并解缴已代征的税款(或直接将税款缴入国库)。

3.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4.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

5.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据甲方提供的完税凭证。

四、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并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_______。

2.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

3.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4.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3.因乙方责任,造成税款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要求追偿。

4.对乙方的税收违法行为,甲方有权依法处罚,不受本协议限制。

六、出现下列情况,可以中止或部分中止协议

1.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乙方已经报告甲方,甲方同意中止协议的;

2.双方商定的其他中止协议的情形。

协议中止期满后,或中止事件消失,由甲乙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协议或者终止协议。

七、出现下列情况,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

2.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3.乙方依法解散、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撤销主体资格的;

4.甲方依法撤销主体资格的;

5.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6.双方商定的其他终止协议的情形。

终止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结清代征税款、缴销票证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征税款手续。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6篇

纳税担保合同订立条件

1.担保对象

依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如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二是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是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2.担保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开户行及账号(2)纳税担保人自愿担保的意思表示;(3)担保的金额范围和担保期限;(4)担保方的义务;(5)违约责任;(6)争议的解决方式;(7)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8)签约方的签字盖章,签约时间及签约地点。

纳税担保合同

被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 税务登记号:

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计算机代码: 税务登记号:

税务机关: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纳税担保合同。

1、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范围是:

2、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金额为: 元及应加收的滞纳金  元。

3、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为:

4、依据本纳税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为连带责任的担保。

5、本纳税担保的期限为自本纳税担保合同生效 之日起至年  月日止。

6、纳税担保人是在注册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纳税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纳税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税务机关。

7、纳税担保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出具的要求纳税担保人履行缴纳税款义务的通知书后,保证按缴纳税款通知书规定的缴纳期限及金额主动、一次性向税务机关缴清全部款项。

8、如果纳税担保人未能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及金额缴纳,税务机关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纳税担保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9、本纳税担保是持续性的担保,只要被担保人未缴清本纳税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全部款项,纳税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纳税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税务机关给予被担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纳税担保人的连带责任。

10、若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或合并、分立等情况,并不解除纳税担保人在本纳税担保合同中的责任。若纳税担保人出现此情况,其继承人将受本纳税担保合同的约束,并继承本纳税担保项下的责任。

11、本纳税担保非经税务机关同意,为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纳税担保人与其他任何方面签定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担保的有效性。

12、本纳税担保经被担保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确认)后生效。

被担保人: 纳税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年  月  日

税务机关:

第7篇

xxxx期间,我在国税局进行一个多月的实习,感受颇深。在实习期间,我严格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指导人员的安排,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尊敬领导,虚心学习,注意观察,独立思考,不耻下问,学问结合。我在税务局参与并圆满完成了纳税评估、普通发票检查、资料归档等工作任务,在较短的时间内熟悉了税务局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法规,达到了预期实习目的。

一、实习目的

我家是西部一个重要城市,在深化西部大开发的双重历史机遇,需要招商引资,打造城市竞争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无疑在其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因此为了加深对税收政策的领悟,了解税务机关与企业二者之间的关系,我来到了国税局,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挂职实习。

二、实习机构简介

本局税务征管机构按区域划分为三个税务分局。即:xx税务分局、xx税务分局、xx税务分局。其征管模式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并设立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本局所控管业户的管理服务、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工作。成立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纳税人开业、变更、停复业、注销、非正常户认定等税源管理以及定额核定、纳税评估、征收监控、待批文书、税收法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征收管理科 负责征管改革的组织实施;负责提供稽查案源;负责指导日收和管理、评税定税等工作;负责税收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措施的审批及组织执行;负责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和年审、换证;负责征管资料的收集和保管;负责受理偷税举报;负责缓缴税款的审批;负责普通发票的管理。

(责任编辑:)

第8篇

1.下列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的法规有( )。

A.《营业税暂行条例》

B.《增值税暂行条例》

C.《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D.《消费税暂行条例》

2.下列各项中,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

A.契税

B.关税

C.车辆购置税

D.教育费附加

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下列属于税收保全措施的有( )。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扣押、查封、拍卖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C.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D.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下列行为中,按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有( )。

A.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

B.银行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收取的租赁费

C.生产企业销售货物时收取的优质服务费

D.招待所预订火车票的手续费

5.以下以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结算方式有( )。

A.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

B.预收货款方式

C.托收承付方式

D.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6.某一般纳税人为生产酒类产品的企业,该企业销售自产粮食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正确处理的有( )。

A.逾期1年以上的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B.逾期1年以上的并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C.无论是否返还均于收取时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D.无论是否返还均于收取时并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

7.根据现行消费税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计税依据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B.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计税依据为含包装物金额的销售额

C.带料加工金银首饰,计税依据为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

D.以旧换新销售金银首饰,计税依据为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8.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有( )。

A.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所取得的收入

B.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收入

C.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从我国运载旅客出境取得收入

D.保险公司摊回的分保费

9.下列项目中,按20%计征营业税的有( )。

A.保龄球馆收人

B.游艺

C.跑马场收入

D.射击场收入

10.租赁方式进口货物中,进口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有( )。

A.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以租赁货物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B.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第9篇

【关键词】税额核定;核定征收;查账征收

一、税额核定的概念

(1)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关系。查账征收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纳税人缴纳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是查账征收的补充,也一种税款征收方式。只不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没有这一规定,其意图是在常态下,不允许税务机关以核定税额的办法设定为纳税人设定纳税义务。但在部门规章层面,例如2000年国税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并且规定:“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核定征收属于简单易行的征税方法,其他的还有如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等。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下位法应当及时进行调整。(2)税额核定与核定征收的关系。如上所述,核定征收是一种税收征收方式。税额核定则是为税务机关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就如同纳税调整一样,当纳纳税人没有如期申报,或者申报不实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税额,并限期纳税人缴纳。所以,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一样,是税收征纳的正常形态,税额核定则是税收征管的一种特殊状态。在申报纳税方式下,如果纳税人已经如实申报纳税,也就没有必要再进行税收核定。只有在申报不实或未办理申报时,税务机关才能启动税收核定程序,确认已发生税收的具体数额、缴纳期限和地点等。税额核定不以纳税义务发生为前置程序,而是以不申报为前置程序。

二、税额核定的性质

(1)税额核定是一种纳税税额确认行为。根据税收债权债务理论,税收法律关系的发生独立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只要税收构成要件完备,纳税义务便自动发生,不需要等待税务行政机关的确认。可见,税收核定不是创设纳税义务,税额核定只是一种事后的确认行为,也就是说在不能够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税额核定才起作用。(2)税额核定是一种具体的税务行政行为。从立法层面来看,税收征管法一般是要求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进行税额核定,并没有施加惩罚的意图,这是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可见,税收核定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是一种以确定应纳税额为主要目的的行政确认行为。税务处罚的是其前置程序,如延期纳税申报行为,而不是纳税义务本身。因此,要特别注意不能将两个程序混为一谈,或者在前置程序进行了处罚,再在后一程序进行重复处罚。

三、税额核定扩大化及其后果

(1)对所得税税额核定政策的滥用。如上所述,税额核定政策针对的是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没有如期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现象,它并不是一种税收征收方式。虽然我国税收征管已经取消了核定征收方式,然而在规章层面却没有取消核定征收方式。所以,在操作层面有些地方税务部门出于税收简便的需要,不适当地把这一税收管理方式扩大为一种税收征收方式,即所谓的核定征收,因而地现实中产生了一些消极作用。(2)核定征收方式的消极后果。一是不利于公平税负。税收负担的标准和比例应当建立在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基础上,使每个经济组织和个人能够履行税收责任和承担纳税义务。同一行业中的不同企业,由于企业规模、管理水平存在差异,盈利能力也会不同,如果简单地定额让贤收方式取代查账征收方式,用同一个所得率核定企业所得,并以此作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对于那些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盈利能力差的的企业显然是有失公平的。特别是对于那些亏损企业,本来是可以免缴所得税的,一旦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即根据销售收入或者经营成本支出核定所得,很可能会出现实际亏损却被核定为盈利的情况出现。二是违背了量能负担的原则。量能负担原则认为税收应在实质上实现税收负担在全体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分配,使所有的纳税人按照其实质纳税能力负担其应缴纳的税收额度。就所得税而言,所得多的说明负税能力强,应规定较重的税收负担;凡所得少的,说明负税能力弱,应规定较轻的税收负担或者不纳税。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适用20%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就是这量能负担原则的体现。但是,小型微利企业这一优惠政策是以查账征收为前提的,一旦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小规模企业将不可能再享受到这一税收优惠。三是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落实。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有60条,其中有12条是有关有关所得优惠政策的规定。税收优惠在所得税法体系政策中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从目前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政策目标是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鼓励企业重视环境保护,采用低炭生产方式。这些政策都是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的,自然不适用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此,在核定征收方式下,税收优惠政策的效用得不到发挥,国家税收的宏观调控效果将大打折扣。四是不利于企业加强成本管理。现代税收是以完善的会计核算为基础的,会计信息是有决策价值的。纳税人出于纳税申报的需要,通过对收入和成本的核算,可以发现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并予以改进,从而帮助企业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五是不利于会计市场的发展和成熟。中小型企业是我国会计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之一,税收制度对推动会计发展功不可没。美国有会计学家曾经指出,如果不是出于纳税的的需要,中小型企业根本就不需要会计核算。税收可以促成会计产业链的形成,首先从源头上讲,纳税需要会计核算;其次,缺乏会计核算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专业会计师代为记账,从而推动了会计中介的发展;纳税鉴定,又可以催生会计服务市场向更深层次发展。因此,不适当地扩大核定征收方式,势必会鼓励纳税人放弃会计市场,从而会打击会计中介和会计服务市场的发展,不利于会计产业链的形成。六是限制了税收征管机制的作用。对于小规模企业纳税人而言,如果大面积地用核定征收方式取代查账征收方式,纳税人出于降低采购成本的动机,在采购商品的时候,可能会有意识地放弃索取采购发票,因为发票作为扣税凭证的角色不复存在。上游采购商放弃索取采购发票,会导致下游销售商收入记录不实,从而为偷漏税创造了条件。发票链条的中断,形成一个征管漏洞,致使大量的中间环节的税收流失。七是加大了纳税人风险。在税额核定征收方式,地方税务机关获取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税务管理人员如果不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这一政策工具,有可能会基于征罚的目的,对纳税作出从高核定税额的决定,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涉税风险。

四、结语

税额核定本来只是一种税务行政行为,与核定征收方式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但是在具体税务行政过程中,如果不能准确掌握二者的区别,将会导致税额核定扩大化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后果。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也有一些纳税人也更愿意接受核定征收方式,因为该种方式征收简单,既不需要建账建制,又省去了聘任会计人员的工资成本,只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收定额完税,便会一了百了,不需要承担任何税收风险,还可以逃避税务机关的监督。为此,关键是要采取有力的措施消除这一思想基础,例如适当地提高核定税额的水平,至少不低于建账建制纳税人的负担水平,督促其建账建制,为查账征收创造条件。此外,具体税务行政部门也要转变观念,加强理论研究,吃透政策精神,帮助纳税人组织会计核算,积极推动查账征收方式的全面实施。

参 考 文 献

[1]徐志军.征收方式简单化所带来的诸多影响[J].审计与理财.2010(11)

第10篇

随着我县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税收收入大幅增长,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但是房地产税收涉及的税种多,征管的难度大,税源控管存在较多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82号)及有关法律、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房地产税收管理,发挥税收调控职能,促进黟县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房地产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各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房地产税收的增长对黟县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积极支持并主动配合财税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财政、房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要以契税征管为抓手,全面掌控税源信息,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有关规定,把住房地产税收税源控管的关键环节,实现房地产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堵塞征管漏洞,不断提高房地产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财税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不得擅自越权制定出台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各种减免优惠政策,不得擅自变通国家税收政策越权减免房地产税收,不得随意越权批准缓税、欠税。

三、建立房地产税收联席会议制度,确保房地产税收征管取得新成效

为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县政府决定建立房地产税收征管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全县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情况、土地审批用地与拟审批情况、房地产交易办证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实现对房地产税收的有效监控。具体分工如下:

发改委:定期按季反馈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单位、批复项目、投资预算、项目选址等信息。

建设局:定期按季反馈城市拆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号、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工程验收证发放等信息。

国土局:定期按季反馈《国有土地使用证》发放情况及土地坐落位置、土地面积、建设工期、土地出让或转让金收取情况,同时在办理土地交易、产权变更时,负有检验是否完税(包括营业税、契税等)的职责,对未完税的土地不得办理有关产权变更手续,并及时通知税务、财政部门。

规划局:定期按季反馈房地产开发项目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包括开发项目名称、性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可售面积、公共配套设施面积等。

房管局:在办理产权变更时,应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办法,新房登记凭销售不动产发票,“二手房”过户凭地税开具的应税或免税审核表,并定期按季反馈房产登记或房产过户信息,着重审核过户时完税情况、过户时交易价格是否具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

地税局:地税局是房产税的征收单位,定期反馈房产税的征收情况,主动加强与国税局及各协管单位的沟通与联系。

国税局:是新办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单位,及时整理汇总各新办房地产企业的涉税信息,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

财政局:负责全县契税、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定期按季反馈房地产交易契税征收信息。

第11篇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第三条 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序,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申报受理、初审、复审、调查、审批、退库和调库等相应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人员设置必须遵循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

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第七条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及受理

第八条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该补税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第九条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接受并进行初审。经初步审核,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电子申报数据及纸质凭证齐全的,税务机关受理该笔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出口商报送的申报资料或纸质凭证不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税务机关不予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并要当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补充资料、凭证的要求。?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为出口商出具回执,并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条 出口商报送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及纸质凭证齐全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规定申报期限结束前,税务机关不得以无相关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第四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以及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率文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不得随意更改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审核配置、出口退税率文库以及接收的有关电子信息。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受理出口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报凭证、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根据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的不同情况,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

(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是否一致。?

(三)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是否有效,与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明细内容是否一致等。重点审核的凭证有: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商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2. 出口证明。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受托方企业名称、出口商品代码、出口数量、离岸价等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内容相匹配并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印章齐全,没有涂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开票日期、数量、金额、税率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匹配。?

4.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下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核销金额、出口商名称应当与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批准文号、离岸价、出口商名称匹配。?

5.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各栏目的填写内容应与对应的发票一致;征税机关、国库(银行)印章必须齐全并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在对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进行人工审核后,税务机关应当使用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将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审核、核对重点是:?

(一)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日期、商品代码、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二)出口证明电子信息。出口证明的编号、商品代码、出口日期、出口离岸价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四)出口退税率文库。出口商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货物是否属于可退税货物,申报的退税率与出口退税率文库中的退税率是否一致。?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金额、税额、购货方及销售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在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暂未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的,税务机关可先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但必须及时用相关稽核、协查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及时追回已退(免)税款。

(六)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电子信息。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号码、购货企业海关代码、计税金额、实缴税额、税率(额)等项目是否与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凭证、资料,税务机关应通知出口商进行调整或重新申报;对在计算机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有疑问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凡对出口商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无电子信息或核对不符的,应及时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二)凡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纸质凭证有疑问的,应向相关部门发函核实。?

(三)凡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有疑问的,应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税务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协查系统进行核查;?

(四)对出口商申报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状况等情况有疑问的,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发函调查,或向同级税务稽查部门提出申请,由税务稽查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依据回函或调查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出口商提出办理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的申请,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出口货物退(免)税应当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税务机关在审批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或调库手续。

第五章 出口货物退(免)税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政策、规定应及时予以公告,并加强对出口商的宣传辅导和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分析、上报工作。税务机关必须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出口退(免)税计划内办理退库和调库。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遇到下述情况,应及时结清出口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

(一)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退(免)税事项的,或者注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

(二)出口商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被停止一定期限出口退税权的。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机制和监控机制,强化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止骗税案件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数据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的安全,定期做好电子数据备份及设备维护工作。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建立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三条 出口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或注销认定手续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 出口商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帐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出口商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停止其六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出口退税权停止期间自营、委托和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第二十六条 出口商违反规定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管理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12篇

强化税收征管,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贯彻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规定,决定在区范围内开展建造、开发、销售房产税收专项清查工作,为保证清查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及时研究解决清查中出现的问题,为加强对税收清查工作的领导。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区建造开发销售房产税收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税收清查工作,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

成员:

办公室设在区地税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朱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联系电话:

二、清查对象

凡在区范围内建造、开发、销售房产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本次清查工作的清查对象。重点清查年度以来应纳地方税收情况。有重大偷、逃、抗税情形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实施方法

(一)宣传发动阶段(年12月25日前)

并发放《区房产情况自查表》见附件)1.组织召开区各镇办的行政正职、财政所长、税务所长、有关行政村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民组长、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的动员大会。

2.区地税局组织对参与税源清查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政策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

3.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税收政策。要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网络和报纸等新闻宣传媒体进行依法纳税和税收政策宣传。

(二)税源清查与自查补报阶段(年12月25日—年12月30日)

擅自在农用地上建设的房产;二是单位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三是政府进行乡村规划、道路建设、旧村改造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清点:一是未经区国土、规划部门批准。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排所建的拆迁安排房。

并填写《区房产情况自查表》各村民自治组织及经济适用房建造销售单位对以前年度已建设完工的以及正在建设当中的房产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房屋类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房产占地面积、房屋套数、应税收入以及完税情况等基本情况。

其他单位填写的区房产情况自查表》于12月15日前报所属各镇办专项清查工作小组,各镇办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有关单位人员参与的专项清查工作小组。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的区房产情况自查表》于12月15日前报所属各主管税务所。由专项清查工作小组汇总后转交辖区主管税务所。同时,村委会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需提供与建设方、房屋开发方签定的房屋开发合同、土地出让合同、政府有关部门批文等资料复印件。

允许其重新申报并于12月15日前将税款缴入国库,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对自查中发现问题并主动缴纳税款的依照有关规定从轻或免于处罚。

(三)重点检查阶段(年元月1日—年1月31日)

要把不认真自查、未及时补缴税款、社会反响大、群众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重点检查范围,区地税部门在税源清查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地重点检查。做到边检查、边纠正、边规范。检查中,要排除一切干扰,对阻挠检查、抗拒检查或以各借口和理由拒不配合的纳税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置,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整改提高阶段(年2月1日—年2月15日)

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区财政、地税、房产管理等部门根据整改建议,各清查小组要针对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从制度和机制建设着手,建立和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