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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

时间:2023-01-24 11: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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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

第1篇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约定,由乙方处理甲方房屋拆迁事宜。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甲方因建设需要之拆迁事宜,包括对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等一切与拆迁相关的事项。

第二条 费用及其支付(选择下列第_______项)

(1)包干性支付乙方拆迁工作费用人民币_________元。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时,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_%,全部完成后________(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拆迁费用

(2)按拆迁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元。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时,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拆迁费用______%;全部完成后_________(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拆迁费用

(3)其它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其它费用及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三条 报告情况

拆迁过程中之一切情况,乙方应在每(日,星期,半个月,一个月)向甲方作出书面报告。在拆迁工作整体完成后,应向甲方作出详细说明的书面报告(包括拆迁的具体费用及支出情况等一切相关之情况)。

第四条 报酬及支付(选择下列第_________项)

(1)乙方在妥善完成委托处理的所有事务后,甲方应于其完成后_______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报酬人民币________元。因自然原因,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成本协议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在给付了乙方第二项实际发生的费用后,不再支付本项报酬

(2)甲方按乙方的工作进度,在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__%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报酬_____%;乙方完成拆迁工作的____% 时,甲方再行向乙方支付报酬______%;完成全部工作后_________(时间)内,向乙方支付全部报酬。

第五条 委托事务的终止

(1)甲方因本单位决定终止建设拆迁工作的,在对乙方从事本委托协议的费用给予补偿后,可终止本协议。

(2)乙方遇政府对本单位职能进行调整,而致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在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后可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未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二条之委托事务费用的,乙方可顺延拆迁工作工期,甲方对拖欠的部分款项在按协议支付后,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二倍向乙方承担责任。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未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第四条之支付委托事务报酬的,甲方对拖欠部门在按协议支付后,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二倍向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未按本协议完成拆迁工作的,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直接及间接的损失。

第七条 协议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精神予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法院。

第八条 其他条款

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与被拆迁户签订的拆迁协议,应按照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房屋拆迁协议》的条款规定,否则甲方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均应由其负责赔偿。

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正本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第2篇

拆迁人 :

(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双方原签定的《补偿协议》,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被拆迁房位于xxxx,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详见双方签定《补偿协议》中的约定。

甲方对乙方房屋、房屋内外的附属设施、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其他全部建筑物总补偿款共计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圆整(¥

元)。(具体计算方法详见《补偿协议》中的约定)

第二条:乙方自愿选择甲方给乙方回迁的楼房位于XX区XXX镇XXX组XXX小区 号楼 单元 层 室和 号楼 单元 层 室,共 套。

第三条:乙方现选择的回迁楼房

套,共计面积

平方米(交房时以最终测绘面积为准),乙方回迁楼房总价格: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圆整(¥

元)。(回迁楼房总价格即以下第1项+第2项)

回迁楼房价格的具体计算方法:

1、按回迁价计算:根据《补偿协议》乙方可以按回迁价计算的回迁楼房面积是 平方米,每平方米按回迁价 元计算(根据不同楼层,执行不同回迁价格),金额 元。

2、按甲方售楼部现行挂牌价计算的楼房面积及金额:乙方应按甲方售楼部现行挂牌价计算的楼房面积

平方米(计算方法:),每平方米按甲方售楼部现行挂牌价 元计算,金额

元。

乙方自原选择的车库位于XX区XXX镇XXX组XXX小区 号楼

号,共 套。面积

平方米(交房时以最终测绘面积为准),单价

元,车库的总价格:人民币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第四条:甲方给乙方的回迁楼房、车库总价格与甲方应给乙方的补款总额之间的差价的处理方式:

1、如甲方的回迁楼房和车库金额小于乙方补偿款金额,甲方将差额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圆整(¥

元)(计算方法:补偿款-回迁楼房款)一次性退给乙方。

2、如甲方的回迁楼房、车库总价格大于乙方补偿款,乙方再给甲方补交房款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圆整(¥

元),(计算方法:回迁楼房款-补偿款)。乙方必须在本协议签订时或在三日内将此款全部交清,否则甲方可以将此房收回,另行处理。

第五条:甲方给乙方回迁房面积,以房产测绘部门测绘面积为准,双方最后结算时,依据回迁楼房实测面积和本合同约定的回迁楼房面积之间的差额,按第三条方法计算,长退短补。

第六条: 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将被拆迁房屋交给甲方,并搬离被拆迁房屋。如上述被拆迁房屋由他人使用的,乙方负责与实际居住人交涉,乙方应通知实际居住人将被拆迁房交付给甲方。如乙方(或实际居住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搬离的,每拖延一天,乙方给甲方承担违约金500元,直至给甲方交回被拆迁房屋为止,并且甲方有权申请相关部门强制搬离拆迁。被拆迁房屋已作价补偿的设施必须保持原状,不得损坏、调换,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补偿价双倍赔偿。

第七条: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乙方应将该房的《土地使用证》交给甲方。

第八条、乙方从被拆迁房屋搬离并给甲方移交被拆迁房屋时,由甲方派工作人员和乙方共同对被拆迁房进行查验,双方共同签署被拆迁房屋的验房单,乙方提供被拆迁房屋产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将交清被拆迁房屋水、电费的单据交付给甲方。

第九条:乙方产权如有抵押或纠纷等,由乙方自行解决或自行解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概不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乙方同意在接到由甲方发出的《领钥匙通知》后15日内领取回迁房钥匙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乙方须承担该房屋自通知领钥匙之日起该房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暖、电、物业等费用)。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

如乙方和甲方签订了本协议后,乙方在应给甲方移交被拆迁房屋时,出现乙方拒绝给甲方移交被拆迁房屋或乙方提出其他理由拒绝给甲方移交被拆迁房屋的情形,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甲方的全部楼房,并且甲方对乙方回迁楼房的装修价值不予补偿,乙方的装修部分归甲方所有。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协议具有先予执行的法律效力,如乙方违约,甲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必须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事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甲方(签章):

乙方:

人:

联系方式:

第3篇

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拆迁补偿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拆迁人情况:甲方目前家庭成员共有 名,其分别为 (男)、 (女)

二、拆迁人情况:乙方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已经取得拆迁人资格证,乙方承诺将依法与甲方就拆迁补偿情况达成协议。

三、房屋补偿:甲方目前所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包括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经过双方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此等房屋所有权的单位价格为 元/平方米,故甲方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合计价值为 元。

四、土地补偿:甲方目前房屋所占土地共有 平方米,其中甲方享有专有土地使用权的有 平方米,甲方与其他人共有土地使用权的有 平方米;经过双方共同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此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价格为 元/平方米,故甲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合计价值为 元。

五、其他补偿:考虑到甲方长期居住于此地,搬离家园将给甲方造成诸多不便,本着奖励补偿的原则,乙方承诺除房屋补偿金与土地补偿金以外,还应当向甲方支付以下补偿金:

1、 电话号码变更费用:

2、 有线电视安装成本:

3、 交通运输费用:

六、补偿金支付方式:根据双方之协议,乙方共计支付甲方补偿金 元,乙方承诺将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将全部补偿金支付到甲方所银行帐户: 银行帐号。

七、禁止行为:考虑到甲方的弱势地位,乙方承诺在双方没有达成协议以前,绝对不会采取任何停水、停电、停暖等行为来影响甲方的正常生活,否则乙方将向甲方每天支付100元赔偿金。

八、争议解决:双方如有争议,将交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

九、其他:本协议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乙方提交房屋行政管理机构壹份。

第4篇

乙方:******

甲方因集镇发展建设的需要,需长期有偿使用乙方非耕地一块,双方本着既保证单位需要,又节约用地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土地的座落、四至及面积

甲方所需使用的土地位于淮河路南侧,镇政府对面的一块宅基非耕地。总面积**亩,四至长宽如图所示。

二、土地补偿补助标准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按有关规定和评估价付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每亩*****元,计款******元;房屋拆迁赔偿费计款******元;坟墓**座,每座***元,计款*****元;树木***棵,每棵**元,计款****元,合计款******元。

三、付款方式及时间

自签订协议之日,补偿费待地面附作物拆迁完毕,镇政府验收合格后全部付清。乙方因农户之间地皮分配时所发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全权处理。

四、自协议签订后,甲方长期使用该地皮,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干扰和阻挠甲方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地款两清,永无纠缠。

五、此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送有关部门若干份。

第5篇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农村信用合作社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从乙方借款____笔,金额________元,用自己拥有合法权利的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并在主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后因城市建设需要,部分抵押房屋和土地列入拆迁范围,拆迁主管部门与甲方达成协议,用即将建成的部分门面房置换进行补偿。现甲乙双方就拆迁补偿门面房为贷款设定抵押的相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甲方与县拆迁主管部门达成的协议(见本协议书附件),对在建的位于________县城____街中排北端东西各___间共___间门面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拥有(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抵押在内)合法的权利。

二、甲乙双方均同意甲方以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门面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代替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为甲方_____年____月____日从乙方的________元贷款提供补充抵押。

三、本协议约定的补充抵押,不影响未列入拆迁范围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为甲方_____年____月____日从乙方_______元贷款设定抵押的效力,未列入拆迁范围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抵押仍然有效。

四、本协议约定的门面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竣工验收办理权利证书完毕之日起____日内,由甲乙双方签订正式抵押担保借合同并到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五、本协议约定财产办理抵押登记所需的评估、登记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六、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约定财产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甲方对本协议约定财产不得预售、转让、抵押、出租等。

七、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六条约定的,除另行提供相当价值财产抵押外,须向乙方支付贷款金额____的违约金。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乙方主管部门_______农村信用联社备案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章)

乙方________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第6篇

文秘站: 甲方:(拆迁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拆ǖノ唬篲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被拆迁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拆迁房屋依据

甲方因项目建设需要,经审查批准,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取得了()拆许字()第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房屋拆迁。乙方所有的房屋属于该拆迁许可证核准的拆迁范围内。

第二条 乙方房屋的基本情况

乙方房屋坐落于________,土地为____,房屋用途为____,建筑结构为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附属物包括:______,证件名称:_______,证件:______号,地籍:________号。

第三条 补偿金额

甲方补偿乙方各项费用和金额如下:

1、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详见附件一评估报告);

2、附属物补偿金额为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详见附件一评估报告);

3、搬迁补助费为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4、停产停业的直接经济损失补偿费为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总计补偿金额(大写)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四条 产权调换房屋

1、甲方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现房,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款总额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2、甲方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期房(房屋平面图见附件二,房号以附件二上表示为准),坐落于 _______,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土地使用证号][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房屋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为,地上层,地下层。(房屋装饰、设备标准见附件三)

⑴、该房屋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⑵、该房屋协议约定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

⑶、该房屋单价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金额为人民币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⑷、协议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房屋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协议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⑸、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有权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乙方在通知到达之日内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甲方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人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乙方的房屋拆迁补偿金额支付给乙方,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乙方不退房的,应当与甲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 差额结算

被拆除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差价款为,由支付给对方。该款于年月日前结清。

第六条 搬迁

乙方在年月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经甲方确认,旧房由甲方拆除。

第七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交付

1、甲方在年月日前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给乙方。

2、甲方应当在产权调换房交付使用后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甲方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甲方的责任,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甲方按补偿金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过渡方式

乙方按下述第[]种选择过渡方式,甲方按乙方选择的方式给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提供周转用房:

1、乙方自行解决过渡用房。在过渡期内,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元,按个月计算,计元;甲方先支付乙方个月,计元,余个月,计元,由甲方在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自乙方旧房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按月计算,发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四个月止。)

2、甲方提供周转用房。在过渡期内,甲方不支付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在甲方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后四个月内,乙方腾退周转用房。

第九条 违约责任

因甲方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乙方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自逾期之月起,甲方按照支付给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支付给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乙方使用甲方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甲方继续提供周转

用房外,自逾期之月起,甲方按照支付给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条 注销

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向甲方移交有关房屋、土地证件,由甲方统一向房管、土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被拆迁房屋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天然气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乙方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结清已使用的水、电、气等费用。

第十一条 协议的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协议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受委托拆迁单位: 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签于____

附件一(评估报告)

附件二:房屋平面图

附件三:

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他:

第7篇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拆迁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服务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被拆迁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服务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房屋承租人(使用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服务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甲方因_________建设需要,经批准取得_________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 等规定,对乙方的房屋进行拆迁,甲、乙、丙_________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房屋所在地点:_________区(镇)_________街道(路)_________号,房屋的总楼层数_________,房屋所在的楼层数_________,房屋的朝向_________,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等级为_________,房屋产权性质_________,房屋结构类型_________。

(二)红线内占地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总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无产权部分面积_________,房屋产权证号_________。房屋的用途_________,其中合法建筑面积中住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营业性用房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工业仓储类用房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三)房屋内部设施及装璜情况:_________

(四)房屋的附属物及构筑物情况:_________

(五)营业性用房系沿[主干道、次干道、小街巷]。

(六)被拆除房屋[有][无]承租使用情况。被拆除房屋由_________承租使用。现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按以下方式解除房屋租赁关系:_________

(七)被拆除房屋[有][无]设置抵押权。被拆除房屋已被抵押给_________。现房屋所有权人与抵押权人按以下方式处理该房屋抵押权: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选择第_________种方式:

1、货币补偿。

2、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条 协议双方自愿选择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一)双方自愿参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房屋交易行情或货币补偿指导价,经当事人充分协商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如下:

1、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价格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其中:①被拆迁房屋(住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_元计价,小计_________元;②被拆迁房屋(非住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_________元计价,小计_________元。

2、装潢补偿金额_________元(其中住宅装潢补偿金额_________元,非住宅装潢补偿金额_________元,若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含装潢补偿,此项可不另行计算)。

3、附属物及构筑物补偿金额_________元。

4、其它补偿金额_________元。以上四项合计补偿金额_________元。补偿金额由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给【乙方】【丙方】(其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一)。

(二)协议双方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依据协商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并遵循委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所出具的_________号《评估报告》(或根据复核后的《评估报告》或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专家委员会经鉴定后修正的结果),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_________元,大写为_________元。 被拆迁房屋的装潢补偿金额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 以上两项合计共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

第四条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一)由甲方提供安置房,其中住宅安置在_________区(镇)_________(新村、小区、花园)_________座_________单元, 结构_________,安置房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经双方协商一致,其单价为_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为_________元;营业性用房安置在_________,安置房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经双方协商一致,其单价为_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为_________元;工业仓储类用房安置在_________,安置房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经双方协商一致,其单价为_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为_________元。

(二)【乙方】【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应向【乙方】【丙方】)支付住宅部分产权调换差价款_________元,营业性用房部分产权调换差价款_________元,办公用房部分产权调换差价款_________元,工业仓储类用房部分产权调换差价款_________元(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一)。

(三)丙方作为直管公房承租人,继续承租安置用房,应向甲方缴纳安置用房分配费,其中住宅分配费_________元,非住宅分配费_________元。

(四)丙方作为公房承租人,经公房所有权人同意,购买安置用房产权,丙方应向甲方缴纳安置用房差价,其中住宅差价_________元,其计算方式为_________,非住宅差价_________元,其计算方式为_________。

甲方提供的安置房屋应符合以下标准:

1、甲方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经验收合格。

2、房屋内应当有以下设施: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5)_________;

3、房屋装饰与设施标准见附件3。

4、新建房屋应经竣工验收报备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安置

(一)过渡方式按以下第_________方式确定。

1、【乙方】【丙方】选择自行过渡安置;

2、由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提供位于_________小区_________幢_________室,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符合生活居住条件的周转房过渡安置。

(二)【乙方】【丙方】过渡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三)【乙方】【丙方】选择自行过渡安置的,甲方应于每月_________日前逐月支付给【乙方】【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_________元/月;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甲方应向【乙方】【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_________元/月,一次性经济补偿_________元。

(四)甲方保证【乙方】【丙方】在过渡期限内按本协议第五条规定进行安置。【乙方】【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周转房的,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_________日内腾空周转房。

第六条 【乙方】【丙方】经济、住房困难,符合承租廉租房条件的,甲方应协助【乙方】【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承租廉租房。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乙方】【丙方】承租的廉租房安排在_________小区_________栋_________室,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条 房屋搬迁补助费

(一)甲方按_________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乙方】【丙方】搬迁补助费_________元,其他补助费 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元(计算方式祥见附件一)。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甲方按_________规定标准,支付【乙方】【丙方】设备搬迁和安装补助费_________元,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_________元,其他补助费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__元(计算方式详见附件1)。

(三)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房屋搬迁补助费支付给【乙方】【丙方】。

第八条 【乙方】【丙方】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应将被拆迁房屋腾空,并交甲方拆除。

第九条 甲方保证于回迁安置结束之日起_________月内协助【乙方】【丙方】办理好所调换房屋的产权登记。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期提供周转房给【乙方】【丙方】过渡使用的,【乙方】【丙方】有权暂缓搬迁、交付被拆迁房屋。

(二)因甲方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乙方】【丙方】,甲方应当自逾期之日(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按本协议约定的_________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周转房的【乙方】【丙方】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因甲方的责任逾期安置后,甲方未向【乙方】【丙方】支付逾期安置期间所应支付的逾期安置补助费的,甲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甲方应当自逾期期间停止支付逾期安置补助费之次月的第一日起按每日_________元支付违约金。 因甲方的原因未按期全额向【乙方】【丙方】支付货币补偿款的,甲方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民事责任,按应支付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四)因【乙方】【丙方】的责任,【乙方】【丙方】未按期搬迁,腾退被拆迁房屋,甲方有权顺延支付货币补偿金的时间并取消其所享受的被拆迁地块奖励事项。

(五)【乙方】【丙方】未经甲方同意减交、缓交、免交或无其他原因未按期向甲方缴纳安置用房差价的,甲方有权暂缓向【乙方】【丙方】交付安置用房,并停止向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乙方】【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因上述原因未腾退周转房的【乙方】【丙方】,甲方有权向其收取周转房租金。

(六)在甲方交付安置用房时,未能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文件的,【乙方】【丙方】有权拒绝接收安置用房,由甲方按逾期安置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交付的安置房标准应符合约定的标准,否则【乙方】【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标准进行整改,并赔偿_________元。

(七)甲方交付使用的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与本协议书所签订的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不符时,按双方已确定的单位面积价格多退少补或按以下方式解决:_________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甲、【乙方】【丙方】由于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争议,各方自愿共同选择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一)申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协议书自甲方、【乙方】【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书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_________份,交产权登记管理部门一份,拆迁实施单位一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书中所有选择条款,协议当事人均应作出明确选择。

第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4)

第十六条 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1: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计算单

原房情况:

建筑_________m2,其中产权_________m2,自搭_________m2,安置基数_________m2

屋式结构_________,占地_________m2,等级_________,成新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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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偿项目 │单价│数量│金额(元)│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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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停业经济补偿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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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房屋装修补偿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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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补助费 │││ │ │

├──────────────┼──┼──┼─────┼─────────┤

│他项补偿费 │││ │ │

├───┬──────────┴──┴──┴─────┴─────────┤

│小计①│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__角__分¥:__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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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调换项目(单位m2)│单价│数量│金额(元)│购产权│购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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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办公用房等建筑面积 │││ │ ││

├───────────────┼──┼──┼─────┼───┼────┤

│异地安置应增加建筑面积│││ │ ││

├───────────────┼──┼──┼─────┼───┼────┤

│上靠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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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调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 ││

├───────────────┼──┼──┼─────┼───┼────┤

│要求增房建筑面积 │││ │ ││

├───────────────┼──┼──┼─────┼───┼────┤

│营业性用房等建筑面积 │││ │ ││

├───────────────┼──┼──┼─────┼───┼────┤

│异地安置应增加建筑面积│││ │ ││

├───────────────┼──┼──┼─────┼───┼────┤

│上靠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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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调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 ││

├───────────────┼──┼──┼─────┼───┼────┤

│要求增房建筑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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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仓储类用房等建筑面积 │││ │ ││

├───────────────┼──┼──┼─────┼───┼────┤

│异地安置应增加建筑面积│││ │ ││

├───────────────┼──┼──┼─────┼───┼────┤

│上靠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 ││

├───────────────┼──┼──┼─────┼───┼────┤

│上调标准房型增加的建筑面积│││ │ ││

├───────────────┼──┼──┼─────┼───┼────┤

│要求增房建筑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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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 物 间 │││ │ ││

├───┬───────────┴──┴──┴─────┴───┴────┤

│小计②│__万__千__百__拾__元__角__分   ¥:__元│

├───┼────────────────────────────────┤

│合计 │乙方应交差价款:│

│ │②×(层次调节系数+1)-①_万_千_百_拾_元_角_分 ¥:__元│

├───┼────────────────────────────────┤

│备注 │临时安置补助费甲方应按月付给乙方。 │

───┴────────────────────────────────

附件2: 安置房屋平面图

附件3: 安置房装饰、设施标准

1、外墙:_________

2、内墙:_________

3、顶棚:_________

4、地面:_________

5、门窗:_________

6、厨房:_________

7、卫生间:_________

8、阳台:_________

10、电梯:_________

11、其他:_________

附件4: 合同补充协议

附件5: 被拆迁房屋平面图

附件6: 评估报告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说明

1、本协议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房屋拆迁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协议内容,对协议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咨询。

2、为体现协议房屋拆迁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房屋拆迁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房屋拆迁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协议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3、本协议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第8篇

一、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问题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二种情形:其一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其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拆迁当事人之间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达成了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反悔,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第9篇

原告:汤德明,男,1957年9月1日生,汉族,上海公共交通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关家弄64号。 

原告:汤根荣,男,1934年1月1日生,汉族,退休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关家弄64号。 

被告: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卫国,区长。 

第三人:上海市市南物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纪刚,经理。 

第三人:汤德月,女,1961年1月30日生,汉族,上海第十七毛纺厂职工。 

第三人:陈冬生,男,1986年12月22日生,汉族,江苏省海安县人,学生。 

法定人:陈小平(系陈冬生之父)男,1956年10月24日生,汉族,待业。

 

   汤根荣、汤德明系父子关系,第三人汤德月、陈冬生系汤根荣女儿和外孙。汤根荣、汤德明夫妇及第三人汤德月陈冬生居住本市吴家弄62号-64号公管房屋,租赁户主为汤根荣,公有户籍册两本。该地区经批准于1994年底批租动迁。1995年8月11日汤根荣与拆迁人即第三人上海市市南物业公司(以下简称“市南物业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具体安置汤根荣及其妻朱秀英至本市浦东新区凌兆地区十二号楼四层19.8平方米期房;安置汤德明及其妻王智勤、子汤家豪至本市长临路200弄65号201室20.8平方米现房;安置汤德月、陈冬生居住面积12平方米,买断作价人民币六万元。协议签订后,汤根荣等搬离原居住地,汤德明夫妇三人未搬迁,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市区政府”)根据市南物业公司申请及区房产管理局报请,依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于1995年10月18日对汤根荣、汤德明户作出限制拆迁决定,汤德明不服诉至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原告汤德明诉称:本人未与市南公司签订过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被告却作出限迁决定,显属违法行政,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限迁决定。 原告汤根荣诉称:本人已按约定搬离基地,被告再对本人作出限迁决定无事实根据,请求撤销限迁决定。 被告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政府辩称:两原告系父子,共同居住本市吴家弄62号-64号公管房屋。1995年8月11日,原告汤根荣代表全家与第三人市南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之后,该户成员中汤德明夫妇仍不搬迁,已影响拆迁人拆迁进度,汤根荣未将房屋腾空,负有连带责任,故对两原告作出的限迁决定正确,请求维持限迁决定。 第三人市南公司述称:因两原告未将被拆迁房屋腾空,影响了基地建设进度,区政府对两原告作出限迁决定正确。请求维持被告之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人汤德月,陈冬生述称:因拆迁,由拆迁人给予安置,签约时明确将本第三人的安置面积12平方米作卖断处理,系双方当事人合意作为,请求维持原协议。 

【审判】 

    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审理行政案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是调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拆迁法律关系的根据,折迁各方均应遵照执行。拆迁中,原告即租赁户主汤根荣与第三人市南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符合签订协议主体资格规定。原告汤德明系原告汤根荣户家庭成员之一,不具有签订协议主体资格,在拆迁中毋需其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原告汤德明认为其未与第三人市南公司签订协议,被告作出限期拆迁决定违法,理由不当,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在拆迁中,第三人市南公司与原告汤根荣户就安置面积,安置地点、超面积安置合资款及部分安置面积卖断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认定拆迁人被拆迁人所签协议有效,并无不当。因原告汤德明夫妇未迁离原居住地及租赁户主汤根荣负有连带责任,被告对两原告作出限迁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依法应维持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签约后,第三人市南公司单方更正独生子女人数,虽符合实情,但未及时通知对方,显然欠妥,应予改进。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6年4月2日作出判决: 维持被告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政府1995年10月8日对原告汤根荣、汤德明户作出的南府(95)限字第244号限拆迁决定。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 房屋征收补偿 民事关系 行政关系

一、目前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相关概念

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就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运用国家强制力针对公民的私有房产权予以剥夺的同时给予金钱或其它物质补偿的行为。我国现行房屋拆迁制度,主要由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组成。

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究其实质是一种行政补偿,是行政主体一方给予房屋被征收人的一种行政补偿。所谓行政补偿,就是由于行政主体合法履行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一定的损害,此时行政机关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与行政补偿相对应的是行政赔偿这一概念。它们本质上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其自身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物质利益上的填补,换句话说,行政相对人所遭受的损失都是由行政机关造成的;而两者最根本的就在于引起损失的先行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同:行政补偿所要填补的损失是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而行政赔偿所要填补的损失则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

二、房屋补偿中存在的问题

(一)补偿对象不全面

根据《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即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及何为停产停业,及停产停业损失的范围,它完全没有考虑到由此而引起的合同违约损失、员工下岗损失等情况,这一系列因素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以致于房屋被征收人不能得到一个满意的补偿。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更是因为在房屋评估过程中,很可能由于房屋估价师的故意或过失,抑或是对于所评价房屋的结构、材料、面积等相关信息的不了解而对房屋价格的评估也不是很全面,出现高估或者低估的现象,大大的损害了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补偿方式在现实实践中得不到最有效的落实

《条例》中规定: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有两种,其一是货币补偿,其二则是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对这两种补偿方式拥有选择权,但是当建设单位无法提供可供调换的房屋时,被拆迁人则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方式。那么这个时候是否被拆迁人就一定能得到等价的货币补偿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被拆迁人无法得到产权调换的情况下,货币补偿往往也不一定会是等价的,有可能是大大的低于房屋的实际价格,并不能完全弥补被拆迁人的损失。

(三)房屋评估机构缺乏中立性

房屋评估机构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房屋评估的结果。这主要从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以及房屋评估机构的评估过程是否公正、独立来说。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房屋评估机构与房地产开发商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就导致了房屋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大多数会被房地产商牵着鼻子走低估房屋价格,进而侵害被征收房屋权利人的权益。

三、浅析房屋征收补偿中的法律关系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谓补偿协议,就是指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之间签订的,涉及到被征收房屋补偿的方式、补偿范围、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度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一系列事项的,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

一般情况下,只有房屋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确定了,房屋征收补偿权利义务的归属才能相对明确。房屋征收补偿法律关系的一方是行政主体,另一方则应是行政相对人。这又依不同的情况而分为两种:在征收双方当事人能够就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问题达成协议时,补偿行为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作出的,这时补偿法律关系主体就只存在两方,一方是房屋征收补偿义务人,而另一方则是房屋所有权被侵犯的被征收人,也即被征收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比如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等。如果征收双方当事人不能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那么此时的补偿裁决就应是由一个中立并且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作出。这时,房屋征收补偿中的法律关系主体就包括了三方,即裁决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

四、浅析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性质

(一)民事说

持该观点的学者们认为,房屋拆迁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其产生的纠纷也应受民法规范的调整,并由此产生一系列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理由如下:一方面,补偿协议双方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补偿协议的客体是财产损害补偿关系,房屋拆迁行为是引发这种关系产生的原因。房屋拆迁人可以依他与被拆迁人达成的协议进行拆迁行为的同时,也有义务对其进行相应的补偿;而房屋被拆迁人则要按照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内搬离,同时又有权利主张自己获得补偿的权利。补偿协议的内容是协议双方根据民法的公平、有偿及等价原则而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并不存在着依附关系,具有法律上独立的人格,他们之间无隶属关系,上下级关系,是平等的,双方所获得的合法权益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性质应是民事合同。

另一方面,《条例》中还规定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来签订补偿协议,并且按照房地产市场的评估价格给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这一点也更加充分体现了民法中所强调的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公平,而且更注重实质上的公平。自愿是民法中的精髓。而房屋拆迁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自己所处的相关环境来自主选择其自身所需要的补偿,追求以及保护自己最大的利益。只要没有违背法律规定的事项发生,补偿协议的签订、履行以及解除等,均由拆迁当事人自愿决定。对于被拆迁人而言,房屋征收补偿其实质就是被拆迁人处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拆迁的双方当事人之所以会进行拆迁,其目的其实也就是为了追求和实现民事利益的最大化;拆迁行为的对象则是被拆迁人的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实现途径是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由此可见,拆迁行为仅涉及拆迁双方的民事利益,不牵涉其他,是一项完全发生在民事生活领域,与国家利益和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毫无关系的民事活动,这充分表现了民事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笔者也比较赞同该观点。

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充当着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笔者认为,政府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更多的应是一个监督者。不仅监督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施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是否给予房屋被拆迁人相应的补偿使其得到安置,还要监督房屋被拆迁人及时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即按时搬被征收的房屋,不妨碍房屋拆迁的正常进行。政府的监督,应当保证在现实生活中不再出现违法拆迁、强力拆迁等一系列行为的发生,充分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应得到的补偿和安置及时落实。对违法拆迁进行有效制裁,对拆迁人及其他相关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行政说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实施房屋征收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被征收人为了公共利益,也应服从合法的征收决定,在拆迁的过程中,主要包括拆迁管理部门对于拆迁的行政许可行为、在有必要时还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裁决行为和行政强制行为,这些行为都应属于行政行为。与此同时,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对一方为房屋征收部门,它是行政法规授权的主体,这些都符合行政行为的特点,因此房屋征收补偿应该属于行政行为。他们的主要理由有如下几点:

首先,拆迁补偿协议的本质其实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在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以后,再与被征收人对所征收财产的相对经济价值进行补偿时所签订的一种协议。保障财产征收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则是签订协议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要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在这其中并不以谋求私利为目的。

其次,签订补偿协议的一方为房屋征收部门,它是行政法规授权的主体,它是行政机关,虽然有些主体自身并不是行政机关但其依据《条例》的授权而获得了行使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资格。补偿协议双方的权利地位并不是一定平等的,他们在房屋征收法律关系中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依据行政法中有关行政征收的基本理论,行政征收其实是指那些行政主体运用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或有偿地征收税、费或实物的行政行为。因公共利益的房屋征收,其补偿协议是依附在房屋征收行政行为之下的对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补偿。所谓的双方协议一致,也是在房屋被征收的前提下的自愿和对等。

最后,房屋征收补偿实际上是在房屋征收行为后所附带出来的一种行政补偿,并不能完全符合民法意义上的公平等价原则。因为在进行房屋征收补偿之前,存在着房屋拆迁的先行行为,也正是由于房屋拆迁这个先行行为才有了后来的房屋征收补偿。那么,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居民并不是自愿搬离,房屋拆迁人就会给予高于房屋实际价格很多的价格促使房屋被拆迁人搬迁,这时也并完全符合等价原则。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会出面调解,说服房屋被拆迁人搬离,做思想工作,从这些情况来看,行政机关在整个房屋拆迁过程中都充当着不轻的角色,对促使房屋拆迁有着很大的作用。因此,房屋拆迁行为应该说是一种行政行为。

第11篇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昆明市计委和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拆迁安置资金、安置房源情况、相关单位的担保书等有关证明资料向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并《房屋拆迁公告》后,方可进行拆迁。

未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迁人不得自行《房屋拆迁公告》。

第五条凡需从事拆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拆迁资格证》和《拆迁工作证》的,方可从事拆迁。未取得《拆迁资格证》和未经批准《房屋拆迁公告》的拆迁人,或者未取得《拆迁工作证》的人员,均不得开展和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拆迁工作人员在拆迁现场应当佩戴《拆迁工作证》,无《拆迁工作证》和《房屋拆迁公告》的,被拆迁人可以拒绝协商有关搬迁事宜和拒绝搬迁。

第六条拆迁施工队伍实行《房屋拆迁施工许可证》制度,没有《房屋拆迁施工许可证》的队伍,一律不得从事拆迁施工。

《房屋拆迁施工许可证》由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第七条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拆迁人必须与被拆迁人(产权人和使用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得拆迁。

签订协议时,被拆迁人应当出具房产证(使用证)、户口册和身份证。如委托他人代签协议时,必须有委托书,无委托书而签订的协议无效。

补偿安置协议书由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拆迁项目可以由拆迁主管部门实行拆迁招标。实行招标的拆迁项目,由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拆迁合同。

第九条拆除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由拆迁人申请房产管理部门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房主或被委托人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逾期不签订拆迁协议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实行勘察,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拆除无房产证的房屋,拆迁人应当事先申请房屋产权监理部门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确定补偿、安置事宜。

第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经协商未达成拆迁协议的,可以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持《拆迁资格证》的单位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和纠正拆迁活动中各种违法违章行为。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第三章补偿

第十二条被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在拆迁前必须经市房管局房屋产权监理部门进行产权认定勘估。

第十三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勘估价补偿。因城市建设需要,按规划要求必须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在拆迁公告后进行装修或扩建等的房屋部分,不予补偿;拆除在拆迁公告前已装修的部分,按发票总额扣除每年10%的折旧率进行补偿;无发票的,按勘估价补偿。

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偿还房屋产权仍为共有产权,结构差价和超面积款等由产权共有人按比例共同分摊。

第十四条补拆迁人在房屋拆迁期间,享有3至6天公假,并由拆迁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发给搬家费。

拆除住宅、非住宅,拆迁人未向被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按附表一的规定付给被拆迁人临时过渡费。

拆除生产车间、商业铺面或是其它营业性的非住宅异地安置的,由拆迁人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地段差损失补偿。

对于按时搬迁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可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按月向被拆迁人收取房租;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负责交纳房租,同时不再向被拆迁人发放过渡费。

第十六条因拆迁房屋需要迁移管线或者铺设临时管线的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付给被拆迁人或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章安置

第十七条拆迁的安置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筑工程性质,按照有利于城市改造的原则确定。

住宅原则上异地安置,商业零售网点就近安置,生产、仓库、办公等用房异地安置。

拆迁自有产权住宅,拆迁人应当提供三个以上安置地点供被拆迁人选择。

住宅、非住宅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安置。不能一次性安置的,住宅的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非住宅,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过渡期的,需经拆迁主管部门批准,住宅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非住宅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对安置房进行验收,具备正常居住经营和办公条件的,方可作为安置房;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能作为安置房。

第十九条拆迁直管公房时,由公房租用人所在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确属无房的,由拆迁人进行安置,已在单位分得住房的,不再进行安置。

擅自将直管公房住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按住宅房屋进行安置。

拆迁私有房产,按产权监理部门所作的产权定性进行安置。

第二十条用产权调换形式安置的住宅、非住宅,按附表二的规定结算结构差价和收取改善用房补偿金。

住户要求作价补偿的,按附表二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拆除住宅房屋,由城区安置到郊区的,不论安置新房、旧房,每户均在原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8平方米,所增加面积不得收费。

一个产权证中住宅和非住宅并存,不论是住宅和非住宅同时异地安置,或者是住宅异地安置、非住宅就近安置,均只按照给住宅增加8平方米计算,进行安置。

第二十二条拆迁单位自管房中非本单位的住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愿保持租赁关系的,由产权单位安置,每户可享受增加8平方米异地安置的待遇;

二、在他处已有住房的,不再进行安置,可享受搬家费和公假;

三、住户确实没有住房,而双方又不愿保持租赁使用关系的,如产权单位自愿放弃外单位住户原建筑面积的产权,由拆迁人按勘估价给产权单位补偿,住户由拆迁人按附表二中的公房安置规定进行安置。

第二十三条拆除政府已予落实私房产权政策而尚未退还私房业主的房屋,在拆迁中应予退还。

原私房业主的安置按私有房产办理;现承租户由拆迁人按附表二中的公房安置规定进行安置,安置后产权属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后,应当负责为住户办理产权证,并按物价部门规定缴交办证所需税费。

第五章房改户拆迁

第二十五条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及中央、省属和其它驻昆单位,按照昆明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报经房改部门批准,签订房改售购协议并付过购房款构成产权转移的房屋,均为房改售购房,统称房改户。

第二十六条拆除拥有全部产权的房改户,按拆除私有产权住房处理。

第二十七条拆除拥有有限产权的房改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签订协议。拆迁人与房改户签订协议时,由产权共有人协商出人与拆迁人签订协议,但委托方需出具委托书。如产权共有人一方不在,拆迁人可申请拆迁主管部门向其下发通知书,逾期不到或未出具委托书的,产权共有人另一方可单独与拆迁人签订协议。

二、作价补偿。产权共有人双方共同放弃产权的,双方应出具书面申请,并按拆除私有房产进行补偿。产权共有人一方——购房人(住户)自动放弃产权的,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后,根据原购房面积所占产权比例的售购价格进行补偿。房屋产权的调换安置等问题,由原售房产权单位确定。产权共有人一方(售房单位)原则上不得单独放弃产权。特殊情况需要放弃的,须由原购房人同意购买产权并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方可按当时房改售价进行补偿。放弃产权的补偿费视同单位售房款直接存入银行专户。

三、安置。拆迁房改户的房屋,异地安置增加的8平方米归购房人所有。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与房改售购房建筑面积相等的,由产权共有人双方按所占的产权比例与拆迁人结算结构差价。结构差价的结算按本办法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足房改售购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根据产权共有人双方的产权比例,按本办法附表二的规定分别向产权共有人双方进行补偿。

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房改售购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属购房人应享受的住房标准,由产权共有人双方按当年房改售价标准共同分摊补差,属购房人超标准住房的,由购房人按本办法附表二的规定结算差价后,产权归购房人。

第二十八条拆迁安置房屋的公用部分和维修储备金,按房改有关政策处理。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九条在拆迁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1.拆迁人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补助标准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其超过或低于补偿、补助标准的总金额两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并可以吊销拆迁单位的《拆迁资格证》。

2.拆迁人巧立名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其多收费用必须如数退还被拆迁人,并按收费总额的两倍处以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三万元。

3.拆迁人拒绝接受检查的,责令停止拆迁,并处以二——三万元罚款,同时视情节轻重予以吊销《拆迁资格证》。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对拆迁单位处以二——三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五条的,除按《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处罚外,并对无《拆迁工作证》的单位处以二——三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未按时安置住户的,除按本办法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外,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安置,可并处二——三万元的罚款。超过六个月未安置住户和年拆迁户上访率超过5%的,拆迁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予以吊销拆迁单位的《拆迁资格证》。

第12篇

段房屋拆迁工作由路桥建设开发总公司组织实施。根据工程规划红线,需拆迁街道社区、社区民房及住户共户,面积约平方米;企业家,面积约平方米。现就拆迁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拆迁工作进展情况

至11月17日,共签定拆迁补偿协议243份,占应签定拆迁补偿协议份的64%。其中签定民房拆迁补偿协议239份,占应签定民房拆迁补偿协议379份的63%,面积约46400平方米;签定企业拆迁补偿协议4份,占应签定企业拆迁补偿协议12份的33%,面积约9500平方米。同时对施工建设需要的重点区域和地段先行拆除房屋约32000平方米。

二、主要做法

1、依法有序开展拆迁工作。一是实事求是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根据房屋动迁的实际情况,参照周边重点项目拆迁补偿的有关标准,认真制定《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及时向市房管局请示、协商,同时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经多次的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市房管局备案。二是按程序做好拆迁许可证办理工作。抓紧整理立项批文、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文等要件,依法向市房管局申请拆迁许可证。三是根据该项目的拆迁规模,委托拆迁公司及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代为实施项目动迁工作。四是根据项目动迁进展情况,依法向市房管局申请延长房屋拆迁期限。

2、建章立制,规范运作。建立健全了会议、办公事务管理、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征迁碰头会、资金使用审批等一系列制度,规范征迁办的运作机制,提高工作效能。

3、及时组织拆迁补偿费用。多渠道筹集拆迁补偿资金,根据拆迁工作进展情况,每月编报拆迁计划及拆迁资金计划,及时向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申请拆迁资金。按照目前拆迁进度,拆迁补偿资金均足额到位。

4、认真执行拆迁补偿的“两公开一监督”工作。动迁过程中严格按要求做好公开公示工作,做好拆迁安置补偿的有关政策、规章及各种标准公开;拆迁安置工作程序公开;被拆迁人原房屋的坐落、人口、结构、建筑面积(包括各种附属物)等公开;被拆迁人搬家、验收的时间、选房顺序公开;安置房屋的地段坐落、公开;拆迁过渡、拆迁补偿安置情况公开。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企业的动迁难度较大。部分企业损失较大,动迁工作难度大。

2、大部分应拆迁户没有居住,且物业管理处对这些住户的有效信息掌握不齐全,一些拆迁户虽已取得联系,但进行面对面的实质性协商效果不理想。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1、继续了解住户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做好动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