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常见经济学现象

常见经济学现象

时间:2023-08-11 17:25:54

常见经济学现象

第1篇

我这个经济学零基础的人,一直想找本书学学经济学。于是选了这本《经济学原理》。读下来,这本书是极好的入门书籍,基本上不需要任何基础,没有数学公式(其实偶尔还是有一两个),定性的内容比较多,定量分析较少,有利于形成一些经济学的概念。对我来说,有概念,也就达到看这本书的目的了。学习总结如下:

1. 需求与供给。供求关系贯穿全文。用书中的一句话来说,“掌握了供求关系,连一只鹦鹉都可以做经济学家”。的确,供求关系可以解释大多数经济现象。在我们不知道任何经济学之前,其实已经了解了供求关系,例如,天下大雨,青菜产量下降,青菜价格自然上升。供求关系实际就是那只“看不见的手”,在“看不见的手”的牵引下,市场总是能够有效的配置资源,创造最大的剩余价值。通过供求曲线,分析了税收对经济福利的影响:税收会降低经济总福利;还分析了进出口对经济总福利的影响,总的来说,进出口会增加一国的经济总福利,也验证了开篇的十大经济学原理之一的,“贸易使人们生活变好”。

2. 十大经济学原理之一,理性人考虑边际成本,边际效益。 这一点体会尤深。比如说,当你在家吃饭时,还剩下一点,但是你已经感觉饱了,再吃就过了,你会选择吃完不浪费,还是不吃?理性的选择应该是不吃,因为此时你吃下一口饭的边际效益为零或者负(如果你一定要说你的边际效益是少浪费一口粮食的话,但是那种精神上的满足已经不是讨论范畴了)。

3. 价格歧视可以解释团购、抵用券等现实经济活动。价格歧视的另一个常见的地方是精装书和平装书,其实二者差别不是很大,但价格差异常常是几倍。因为二者的销售对象不一样:前者是作者的fans或对钱不敏感的土豪;后者针对的是普通消费群体。

4.作者总是建议让市场自己来调整经济,即让“看不见的手”来调整经济,而不鼓励政府过多的宏观调整。原因很简单,市场总是能有效率的配置资源,找到供求平衡点,而人为力量的插入,会打破平衡点,经济总福利会减少。关于这点,总容易让我们联想到中国的经济状况。我对中国的经济并不是很了解,只是听说政府调控较多,但是很难说政府调控是好还是不好,至少,我目前还没有分析好坏的能力。

5. 公地悲剧。 人是自私的,公有的东西大家都不会努力去珍惜,比如河里的鱼,野生动物,因为谁捕鱼多,或者谁猎杀得多,谁将会拥有更多的利益,一个人不会去关心这种动物会不会灭绝,只关心我不猎杀,其他人也会猎杀,因此我尽最大的力量去猎杀。 因此能够私有化的东西就私有化,比如一片森林属于某个人,他就会考虑猎杀多少动物,能达到利益最高,而不会颟地赶尽杀绝。作者举了个例子,黄牛和大象在很多年前,数量都很多,现在黄牛还是很多,大象因为象牙不断被偷猎,数量越来越少。黄牛多的原因是,黄牛肉可以合法交易,很多人养殖黄牛,通过出售黄牛肉来获取利益。而象牙交易非法,大象不是私有的,人们不会努力保护大象,就算你发现有人偷猎,你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作者提出,如果象牙交易合法(有地方已经这样做了),人们可以通过出售象牙获取利益,再将大象私有化,人们就会像养殖黄牛一样养殖大象,只要有利可图,大象就不会绝种,反而数量可能增加。

6.宏观经济学概念。GDP,CPI,GDP平减指数,通货膨胀率等概念,以及这些宏观指标如何计算。GDP就是全国生产的总蛋糕:一部分给人民吃掉(消费)、一部分不吃,留着以后再吃(投资)、一部分给政府吃(政府购买)、一部分卖给外国人吃(净出口)。GDP=消费+投资+政府购买+净出口。宏观经济指标常常分为真实的和名义的。比如真实GDP和名义GDP。真实GDP是不涉及到物价水平,它假设物价跟基年(用来比较的年份)的物价一样,也就是只跟国家生产的物品与劳务的综合。名义GDP的计算采用当年的物价水平。通过真实GDP和名义GDP可以计算GDP平减指数,从而计算通货膨胀率。通货膨胀率的另一个计算方式是采用CPI。真实利率和名义利率。这个比较好理解。例如今年的名义利率(银行给你的利率)是5%,但是今年的通货膨胀率为2%,所以真实利率只有3%。

7. 货币量与利率是宏观调控的神器。利率高了,人们就偏向与存钱,人们消费的钱就少了;同时企业向银行贷款的代价也大了,企业用于投资的钱少了,社会总需求减少。反过来,利率低了,社会总需求增加。 书中所讲,美国调整利率的方法是主要是通过调整货币量来实现的,政府用现金赎回政府债券,货币流向金融机构(银行),银行准备金增加,利率降低。

……

第2篇

关键词:生活中的行为经济学;羊群效应;明星代言;应用分析

中图分类号:F069.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1-000-01

引言

通过仔细认真的观察就会发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行为经济学现象的存在是十分普遍的,也是无处不在的,通过对经济学的研究,把所得到的经济学理论运用到现实的日常生活中去,就会得到更加深层次的理解和独特的见解,使得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理性和多彩。

一、羊群效应

1.从众现象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肯定存在这样的现象,当你经过一家餐饮店,门口有三个人在排队,根据人们的先入为主和固有的思维习惯就会使你产生这家餐饮店一定很棒的想法,于是你业就会在这家餐饮店排队,后来再一些人看到这种现象的时候,也会产生相同或者相似的想法,于是大家都会在这家餐饮店前排上队,人们的这种行为被叫做羊群效应。所以根据上述的分析而得出,产生上述星巴克现象的原因是具有一定的羊群效应的。

2.现象分析

羊群效应就是把别人的某些行为作为评判一种食物的好坏的标准,并且以此来做是否要效仿的决定,这样的过程行为就是羊群效应,客观来讲就是一种经济个体从众和跟风的现象,羊群效应并不遵循主流金融理论,它是一种行为金融学中的一种较为典型的情况。比较形象的说法就是:实际的生活中,羊群作为一种组织身份分散的群体,日常的行为就是没有统一方向的左撞右撞,但是如果出现一头羊朝着一个方向行动起来,群体中其它的羊就会紧随这头羊跟上去,并不会考虑到前进的方向是否存在危险或者更嫩的草。

通过上述形象的表述,就很容易理解羊群效应的本质,就是着重的描述人们的从众的心理现象,这种现象的发生比较容易引起盲目的从众进而被骗或者是失败。羊群效应还是社会群体中人们有着向着相似的想法和行为的方向发展的现象,日常生活中的反应就是:例如在一个群体中,如果对于某一决策的想法多数人是比较相似并且持支持态度的,而剩下的少数人并不会考虑决策本身的正确与否而变得支持这项决策。

二、广告效应

1.明星广告现象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广告是随处可见的,夸张点的描述只要我们可以到达的地点就会有广告的出现,而种类繁多的广告中,明星代言是企业对于广告效应中的重要想象,当然明星代言也起到了很好的提高知名度的作用,广告中的广告词的朗朗上口也在很大程度上产生了对于产品的推动作用。

2.现象分析

由于这种明星代言的广告效应从侧面体现了某些信息,明星代言费的高低侧面反映着企业产品质量的好坏,如果代言明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且有一定的粉丝群体和社会影响力,另一方面在娱乐行业的有一定的地位,由于明星的代言就会使企业的销售量得到很大的提升,也对企业形象和知名度的提升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一方面,请明星代言广告作为一种有效的宣传的手法,会使产品在一定的时间内使其知名度得到很大的提高;另一方面,请到的明星的知名度、粉丝群体、社会影响力和在娱乐行业地位的重要性都会直接影响产品的价格和形象,粉丝群的作用也带动着产品销售量的增长。整体来讲,企业的品牌形象和明星代言人的风格在某种程度上都表现着产品的形象,明星代言人对于产品的影响是十分重大的,如果明星代言人随着形象的改变很可能也会改变绝大数消费者的口味,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产品的设计方向,也会对产品的营销模式产生变化。

三、学校小吃整改现象

根据各大学校的小吃街的存在,小吃街周期性的就会提供一切新的口味进入小吃街这个小市场和进行整改,在增加了营养餐的同时,小吃的价格都在上涨,上涨平均幅度在150%左右,但是不符合需求法则现象就是,虽然小吃的价格普遍的都的上涨了,但是针对消费者的行为来说,人数不但没有下降还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上升,针对这N现象来说,传统的需求法则并不能对其进行解释,下面我们从经济学的另一角度分析思考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

针对上述现象的产生可以依据经济学的原理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1)提升了消费者的偏好,相比于整改之前,小吃街的食品的价格虽然比较低但是质量并不能达到我们的口味要求,但是在小吃街整改以后,逐渐的达到了一定消费者的要求,另一方面,相对于我们其他消费的场所而言,小吃街的整改明显相较于其他我们常去的场所产生了一定的优势,所以就阿合两方面而言,都使消费者的偏好得到了一定的提升。(2)通过周期性的增加小吃的种类,就会使一定数量的潜在的消费者变成小吃街的实际消费者,并且对于食堂等固有的小吃种类,小吃街整改在一定程度上占据了垄断的地位。(3)近些年,随着人们的消费水平的增加,学生的消费开支也有了一定的增大,对于劣质品而言,会使需求曲线朝着左边移动,而产生消费者的数量增加的现象。

四、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学不仅仅是作为一种重要的实用性的学科的存在,更重要的是行为经济学已经作为一种人们日常生活和合作交流的纽带,行为经济学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是不可或缺的存在。另一方面,人们的日常生活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当然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也离不开人们日常生活的推动和影响。不论是本文所提到的一些日常生活中的现象分析,还有生活中的理财、工作和消费等方面,处处散发着行为经济学的智慧,同样也是行为经济学的具体表现形式。所以,通过研究人们的日常生活的一些行为就有引起巨大的经济学理论的可能,通过对行为经济学的研究,在其过程中获得的经验,是得我们的生活宾得更加的多彩与理智。

参考文献

[1]董志勇.生活中的行为经济学(下册)[M].北京大学出版,2007.

[2]李元宝.人人都能成为生活中的经济学家[J].人力资源,2013(4).

[3]茅于轼.一个人人都买,人人都卖的社会――生活中的经济学[J].决策探索(上半月),2011(3).

第3篇

以高水准的监督推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纵观全局理性思考增强监督的引导性

地区利益、部门利益、单位利益以及市场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群众的不文明生活方式等,是造成科学发展观难以实现的主要原因。人大的监督当然也应该从这些方面入手。例如,粗放型增长方式导致的低水平重复建设、高能耗、高物耗、环境污染等,不但影响着本地区经济运行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存环境,还会对周边地区生态造成破坏,对全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不良影响。对此,人大必须进行理性思维,跳出本地区利益的局限,对这种现象实施严格监督,促使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产业、产品结构的调整。版权所有!

见微识著,研究对策,提高监督的前瞻性

要有见微识著的本领,运用超前思惟,善于狠抓苗头性东西,防止不良现象的发生。一是要把握规律性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分析社会现象,把握事物的本质特征及其变化规律,指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二是要抓住要害问题展开监督。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和个别社会热点问题,常常会掩盖着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如果不及时正本清源,待深层次矛盾恶化,往往会严重阻滞社会经济的发展。如企业改制中职工上访现象,其根本问题在于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迟缓。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后,各个地区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危及持续发展的因素。究竟哪个因素危害最大,人大工作者应该进行深入剖析探讨,抓住要害问题,提前实施监督,并寻找对策,献计献策,协助党政组织积极实施,创造条件促进矛盾的转化和解决。三是抓住对后续发展有制约力的因素进行监督。政府工作报告、经济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方案、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等文件一旦经人大通过,就变成国家意志,对本行政区的发展将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在通过这些文件前,必须及时列入监督范畴,提前介入,深入调研,以便在通过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防止这些文件在执行中产生不利于科学发展的后果。

深谋善断,跟踪纠偏,增强监督的权威性

人大应该充分运用宪法赋予的权力,就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果断作出相应的决定,以促进本地区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例如,可以运用审议、评议权,纠正已经人大通过的各项计划、规划在实施和执行中发生的偏差;可以运用质询权,对经济建设中影响生态环境的责任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可以运用人事监督权,对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对不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干部不予任命或进行警告直至罢免;可以运用行政执法和司法监督权,推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加快民主法制进程。

整合信息,快速反应,保证监督的时效性版权所有!

要十分注重自己的信息网络和信息整合机构的构建。首先,人大组织要充分利用代表遍布民间的优势,建立起信息收集和传递的网络。要在代表大会期间,巧妙安排时间,指导代表如何进行监督,动员和鼓励全体代表在日常生活中留心身边的人和事,关注社会经济现象,有意收集信息,并及时传递给人大组织。要引导代表参加小组活动或有机会参加县、乡人大活动时,大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见解,反映落实科学发展方面的社情民意。其次,要构建信息整合平台。人大组织要健全研究制度,有条件的可以成立研究室,明确专门人员或组建专门班子,经常化地收集整理从不同渠道传输来的信息,并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进行规范性整合。有了时效性较强的信息,才能有时效性较强的监督;有了时效性较强的监督,才能更为有效地推进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

第4篇

中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产生是中国法治和法学研究进程中的一个重要事件。在经济法对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推进功能日益彰显,经济法学在经济法研究中日臻成熟的22年里,以经济法一般问题为对象的经济法总论研究也经历了一段不平凡的历程。近年来关于经济法学历程回顾的力作虽有若干,①但专以22年总论研究为主题的探讨似尚不多见。实际上,即使仅以总论研究为主题回顾和前瞻也是一个很大的课题,需要涉及诸多研究领域,仍有必要将论题作进一步的具体化。以总论的研究进路展伸视线,或许是可选的诸多具体化路径之一。研究进路,一般的理解是指研究主题、视角及其演进路径。以研究进路为题可以将体系和领域、内容和方法、层次和角度等因素进行联结考察。众所周知,调整对象理论的研究在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以来一直处于极其特殊的理论地位。以总论研究中调整对象问题的理论地位及其演进为标本,其本身既是论题进一步的具体化,又是总论回顾与反思的思维路径之一。本文正是以总论中调整对象的理论地位及其演进为例,回顾总论研究进路中的成果与经验教训,并力图揭示对未来总论研究包括调整对象研究的某些启迪。

总论之基础:挥之不去的调整对象研究

经济法研究在中国兴起之初,调整对象问题几乎成为总论研究主题的全部。经过了中国经济法学的三个时期的更替和发展,②调整对象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之一,并总是成为引领各个时期总论甚至整个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前奏。

自中国经济法学产生之初的1979年“民法、经济法学术座谈会”始,调整对象问题就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并经常是中心主题。是次讨论中,与会学者的论题集中于经济法调整对象,③这成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与民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可区分性大讨论之肇端。三个时期中的几乎每一次经济法理论问题研讨,调整对象问题都成为经济法总论乃至整个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中心主题或主题之一。较大规模和较高层次的经济法研讨会,从1979年到2001年10月共有64次,调整对象至少在其中的56次中属主题之一。1991年以前,它甚至是其中心主题之一。检索有关经济法总论研究论文的结果,同样是这一现象的佐证。

而且,从我国经济法学发展阶段的界分看,各个时期的交替都是以调整对象研究的整体性革新为标志的。④看起来暗合于经济体制变革的经济法学发展时期的三分法,也是以调整对象研究发生整体性革新为标志的。每一次经济体制的整体性改革,都会带来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的新高潮,并形成调整对象理论的整体性革新。从1979年以后,1979年、1984年及1991年,分别是变革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三个时期的区分点。根源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自觉或不自觉地在回应着现实经济问题的中国经济法学研究,在每一次经济体制大变革提出之后,都要对新经济体制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新的定位,并且这些新定位都带来了总论其他理论以及总论整体的发展。比如1985年开始的中国经济法学初步发展时期,调整对象研究的高潮集中在以有计划商品经济背景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上,并形成了以“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论”为典型代表的几种理论。⑤1992年以后,中国经济法学开始步入走向成熟时期。其中头3年的总论研究集中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确定上。经过这3年的探讨和后来的完善,形成了许多关于调整对象的观点和若干较有影响的经济法学说。⑥这些经济法学说,是提出者在以调整对象为核心的基础上,对经济法总论若干重要领域的基本观点所进行的不同程度的体系化。调整对象的地位从这些学说——尽管是同大于异——内部各观点间的联系和不同学说相应观点间的区别中即可显而易见,甚至可以从不同学说的定名中窥见其一斑。总观三个时期,划分中国经济法学研究的阶段不是或者主要不是以调整方式、原则等其他理论为标志,而是以调整对象理论的整体性变革为标志的。逻辑推演角度考察,可以更进一步地探讨调整对象在总论研究中的基础性地位,并且还可能对调整对象理论问题之所以能在总论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之所以能几十年来如此吸引经济法研究者视线的内在原因获得进一步认识。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和总论作为这门学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早已成为论者的共识。因此,探讨调整对象理论在总论研究中的基础性地位,离不开对整个经济法学学科形成基础的一般探讨。新学科的产生,一方面源于对原认识对象的认识的丰富并产生分化,另一方面源于新的且有必要新立一门学科的认识对象的产生。从认识的丰富和分化来看,法学从作为一门学科到法学分化为多门传统法学学科,是认识不断丰富和深化的结果。从新的认识对象产生来看,无论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事物总是在不断地推陈出新。当新的事物产生,人类相关研究不断丰富并达到足以新立一门学科时,新学科的产生便不可避免。经济法学的产生当属于后一类型。高度共识的研究结论表明,经济法现象并不是与法同时产生的。它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传统的法现象不足以有效容纳社会关系时才产生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对这一新的法现象研究获得的认识达到足够丰富的时候,经济法学即告产生。而经济法学科的产生,则全在于对经济法的研究专门化,以实现深入、全面揭示经济法之不同于其他法现象的特殊性的目的。因此,经济法本身及其社会意义之于其他法现象的特殊性,决定了经济法学研究的价值。

然而,何为经济法的特殊性,亦可谓见仁见智,言人人殊。认为最能集中揭示经济法特质的是经济法调整对象,应是争议最小的论断。多年来法学界形成了这样的基本假设或模式:法以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法的分门别类即建基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具体类别;根据社会关系的不同类别,法分成不同的部门,形成不同的部门法;以某一部门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便成为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因此,揭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揭示了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依此逻辑,经济法学科之存在价值,即在于经济法现象的独特性;全部经济法现象的独特性,全在于或者首先在于其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这也就必然奠定了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特别是总论研究的基础性地位。

当然,不必讳言,在深受中国特殊的学术体制左右的特殊学术氛围中,许多经济法学者不得不在接受上述近乎定律的基本假设的基础上探索经济法现象的特殊性,才可能在“既定平台”的有限空间中为经济法学独树一帜。这也是不断加固了调整对象在经济法学总论研究中核心地位的重要客观原因。而事实上,法学界对调整对象的顽强探索,确实为中国经济法学的地位建立了不朽的功勋。

拓展、辐射和回映:从全部主题到中心主题再到主题之一

调整对象的独特性证明在法学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并不必然表明这种独特性证明成为法学研究的全部。恰恰相反,当人们认为独特性证明完成或基本完成后,调整对象的研究便仅仅成为研究的主题之一。而这,在22年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史中表现为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

经济法学研究在中国兴起之初,调整对象的研究几乎成为总论研究的全部,如1979年8月的经济法学术座谈会、1980年6月的“民法、经济法学术讨论会”。从1980年9月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经济法学》体系讨论会到经济法学走向成熟时期的初期(大致在1995年以前),调整对象问题都是中心主题。其中,在1986至1987年、1993年至1995年的两个小高潮期间,调整对象问题几乎成为总论研究的全部内容。虽然,分时期看,1981年后直至兴起时期结束,除继续围绕调整对象这个中心主题外,领域曾扩展及经济立法、⑦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地位、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方法、经济法责任等。⑧1985年开始的初步发展时期,总论研究领域也曾从广度和深度两个维度上拓展:关注概念表述的规范化;注重经济法体系的内部构造;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概括开始类型化;部门法地位及其与邻近部门法关系研究,在突出可区分性的同时,开始关注功能的协同性;经济立法研究从强调“铺摊子”转而开始强调立法缺陷的弥补、立法效益的提高、立法体系的完善;敏锐地觉察并研究了经济法基础理论与制定基本经济立法的互动,且部分地付诸实践,如第一次草拟出了《经济法纲要》。但总体上看,这一时期的总论研究,呈现出领域上的扩张甚于内涵的深入,体系上的构架甚于填充,理论上的“搬来”甚于“汲取”。这或许是一个学科开创时期不可避免的现象,但同时从另一方面还折射出中国经济法学开拓者们为推进经济法体系化、学科化的历史使命感、学术勇气和激情。而在“走向成熟时期”内,除1993年至1995年外,调整对象研究在整个总论研究中开始从中心主题淡化为主题之一。从而,总论研究重心实现明显的位移,研究领域的拓展和层次的深化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果:前两个时期所没有的新辟的经济法宗旨、经济法价值研究以及从新视角进行的经济法原则研究,在揭示经济法之于人类经济社会的有用性及其对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的指导机理方面,获得了对经济法的新认识;部门法的地位研究在继续探求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与相邻部门法的可区分性的同时,大大细化了功能上协同性的探讨,注重了可区分性和协同性的融合;在体系研究上,将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律体系分开并从法律规范体系的构造上进行探讨渐成自觉;总体特质研究开始超越分解的、各领域的分析,而且在总体上、贯通上去寻求特质方面有了新进展,现代性、协调性特质研究渐成共识。特别是上述各领域的研究,无论是体现为领域的拓展还是层次的深化,都试图从经济法产生和发展问题上获得理论支持。而且,事实上,经济法产生发展问题研究,原理的而非杂象性的,理论的而非描述性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

无论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全部主题、中心主题还是主题之一,无论总论研究领域作何种扩展、层次作何种深化,都围绕着实现揭示经济法特质的目的。一方面,从几十年来所形成的经济法总论理论体系来看,调整对象是牵动总论若干重大问题研究关键点。对经济法调整对象认识的不同,直接地导致经济法概念的界定和经济法体系的构想的不同,并对经济法价值、宗旨和原则的解读,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式的分析、经济法立法思想和实施机制的确立等产生深刻的影响。另一方面,这些问题都成为调整对象理论在不同方向上的辐射,成为对调整对象理论的辅支持,成为揭示经济法特质的总论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诸多拓展都表明: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发展历程,既是总论研究的领域不断扩展、层次不断深化的过程,也是以调整对象为核心向周遭辐射并时时回映着这一核心的历程,从而也是经济法各层次、各维度的特质不断被揭示的历程。

特质与体系化:总论研究进路的缺陷、原因和前瞻

20多年的总论研究,从何处来,往何处去,这是关于经济法总论研究进路反思所需要探讨的。以调整对象为例,当论者可能为重心位移,为对调整学术研究对象的关注不断减弱而叹息“三代以降,文化下移”时,我们却感到“蓦然回首,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经济法总论研究的进路是出处不平凡、路上多坎坷、去处在明晰。进一步的分析仍以调整对象为例并顺着前文的思路进行。

1995年以前的10多年里,在特定的学术环境中,调整对象问题成为确立经济法现象与传统部门法相比之“新”的唯一研究进路,进而成为论证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特异性的重要甚至唯一的理论武器,长时期维持着中心主题的地位,并几乎成为经济法总论研究的全部主题。由此从反角度看,在肯定调整对象的重要地位,肯定多年来调整对象研究成果的同时,应当意识到,多年来自觉或者不自觉地、过于强烈地关注调整对象,不能不说是总论研究进路中的缺陷之一。其后果至少包括:过多消耗了研究者的注意力,淡化了许多需要关注的重要论题的研究,影响了总论体系的形成;过分强化了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可区分性屏障,淡化了法的体系中诸多部门法之间的协同性和整个法体系的系统性,并反过来影响了经济法理论和其他法学学科的相互渗透和融合,进而也一定程度上被迫扩大了经济法理论与所谓法学主流理论的距离,使经济法理论边缘化趋势日渐明显;影响了部门经济法“小总论”的研究,使“小总论”要么成为总论的翻版,要么成为对总论的“离经叛道”;催化了经济法学界内部许多有意无意的、无谓的,甚至演变为“新意识形态”的论争,影响了经济法总论研究中基本共识的形成,并事实上有可能影响了学界理论的融合和学者们的团结协作。如此种种,不一而足。虽然将上述后果十足地归因于对调整对象的突出有失偏颇,但如果认为上述后果不同程度地可以归因于总论研究中过分突出调整对象,恐怕并不为过。

如前所述,在建国后法学界已经形成了法是调整对象的基本理论假设之后,对在中国新出现的经济法现象进行初始研究以明确其本质时,⑨除了从调整对象入手是“正统”进路之起始外,要么是旁门左道,要么放弃研究。所以,兴起之初的几次研讨会,调整对象问题成为其研讨的全部主题,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此。这种现象,在中国法学界关于其他法部门的研究中都不曾有过或者不曾如此强烈过。之所以如此,除上述学术体制原因外,还因为下面诸方面的因素:一是经济法现象在当时仍属于新兴的法现象,人们察觉其产生不过几十年时间,经济法理论积累和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共识都极为有限。二是经济法现象本是现代市场经济时代为解决经济社会纷繁复杂问题而产生的,并不特别直观和感性,它与传统法部门并非于完全相像的层面、维度、方式存在。用传统理论和方法认识经济法现象难免会感到“剪不断,理还乱”。⑩三是经济法现象在中国1979年开始大量出现以后直到1995年,由于不具备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与现实经济问题“密切联系”的经济法研究一时难以从现实中获得充分的经验素材,即便形成了某些理论成果也难以获得经济现实的实证。四是由于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现象这个基本假设,连同所根基的哲学基础,在中国具有特别地位。而且,在中国法学还没有多方位学习借鉴国外法学学术时,全盘吸收苏联法学理论以应付20世纪70年代末期法学复兴的一时之需不可避免。其中,包括经济法学研究在内也吸收了其法学的基本假设、研究进路,同时也承继了苏联法学界延绵50多年的民法、经济法部门法地位之争。而将诸多原因集于一身在其他部门法中也都不曾有过。

如果转换视角来试图考察一下为什么要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其目的何在时,我们发现显而易见的是,调整对象的揭示本身并非目的,它仍然只是手段。就学科层面即直接目的来看,经济法总论研究之目的在于从总体上揭示经济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多维度特质,终极目的则在于为整个法特质的揭示和现实法律体系的完善,为法特别是经济法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类的福祉做出理论贡献,同时满足人类的求知欲。那么,能够实现直接目的和终极目的的整个经济法研究都应当是经济法学应当涵盖的领域和达到的层次。其中,一般性特质的探索则都应当是总论研究不可或缺的内容。调整对象,仅仅只是经济法许许多多特质性问题中的一个,尽管是非常基础和重要的一个。需要从一般层面揭示经济法之特质的总论问题还非常之多。有的从未涉足,有的刚有所研究,有的仍然处于混沌状态。试扼要论之:

一是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研究。法律关系研究,是揭示在法律规范之下主体间关系基本内容的探索,是贯穿法学理论特别是部门法理论的一根红线,是解剖法律情景下社会关系的实验分析,是揭示不同部门法特质的重要方面,是实现总论体系化的又一关节点。法律关系研究如此重要,但极其遗憾的是,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研究尚处于混沌初开的状态。在1992年以前的经济法理论框架之下,形成了若干关于经济法主体的研究,其中不乏颇具阶段性价值的成果。 但在中国市场经济体系逐渐形成,经济法的核心和边缘在逐步廓清之后,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又成为空白状态。经过近10年的发展,已有研究者注意到经济法上法律关系几近空白状态之严重性,于是法律关系研究之一的主体研究又被个别地提出来,并鲜有进展。 然而,这还只是开始,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如经济法上的权利、经济法上的义务,甚至经济法上的客体,都仍处于空白地带。

二是经济法上的责任问题研究。没有了法律责任,部门法理论就难以获得现实社会生活的支撑力。以前经济法学有关论著所讲的经济责任,事实上是传统法学所归结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外在承担方式之一,早已不应当将其与经济法责任等同起来。时至今天,仍然有不少论著甚至教科书将二者等同,这表明这一问题的研究仍然十分模糊。至于经济法责任主体的确立、经济法责任成立要件、经济法责任归责原则、经济法责任的实现机制等更深一层的问题,就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是经济法实施机制研究。这与法律责任有关,但又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2000年,法院系统以推动司法改革为题变更经济审判庭名称,有学者在进行相关探讨过程中提出经济法可诉性相对较弱,经济法实施领域和途径与传统部门法有所不同等诸多有价值的观点。 但不可否认,没有一套与经济法相应的,归咎经济法责任、实现经济法上的权利的诉讼程序制度,是导致审判机关改弦易辙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部门的做法之正误自有历史评说,理论工作者多年来对如此重大的领域关注不够,对这方面的理论贡献不足不能不说是失误。 即便是关于在行政领域的经济法实施机制研究,除了主要为立法完善服务所进行法社会学研究外,专门性的实施机制研究也显得苍白无力。

四是总论分论的体系化研究。应当说,近几年在总论分论的整体性上迈出了较大的步伐。 但是,现状还不容乐观。总论分论“两张皮”、“小总论”过于薄弱现象远未克服,总论内部体系化也还有漫长的道路。固然,诸多空白点的填补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但关注总论分论体系化,并进行专门研究,这又是一个薄弱地带。一门体系化不够的学科,是很难屹立于学科之林的。

五是学科方法论研究。这并非空白地带,而是相对不足。在1986年前后和1995年后,关于学科方法论研究曾几度提升,并且亦有不少成果,但离持续的、突破性、体系化的方法论研究还有较大的差距。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问题已经引起论者的注意,一些学者进行了新角度的尝试,有的并取得了一定的新进展。

六是经济法学理论通俗化的研究。应当认识到,人文社会科学中任何重大的经久不衰的学说,其基本理论无不是通俗易懂、简明扼要,甚至因琅琅上口而成为家喻户晓的理论,这是真理传播的规律之一。中国经济法学走到今天来之不易。多元化的甚至是标新立异的理论抽象进程固然也是探索和印证真理的必由之路,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对探索和印证经济法真谛还显得特别必要和重要。但是,如果我们不能把多元化的、繁杂而深奥的论证过程还原为简明实用,解决实际问题,并为普通的立法、司法、执法人员乃至法学院的学生喜闻乐见的经济法基本理论,那么,不难预见,诞生于改革开放实践的中国经济法学将有最终被实践远远抛离的危险。

七是经济法学术史的研究。固然中国经济法学自产生距今仅有20多年的历史,同民法学、刑法学等传统法学学科的悠久历史尚有很大的差距,但并不意味着它没有历史。如果人们赞赏以“忘记过去就是自我背叛”作为座右铭的话,好好地回顾、清理、总结这段不太长但非常丰富、深刻的学术史,不能不说是一件有益于经济法学整体发展的重要工作。

八是经济全球化的法律规则与国内经济法相互关系的基本理论研究。例如,WTO规则之所以被人们理解为规范成员方政府的法律规则,从本质上说,无非是因为各成员方政府行使管理对外经济贸易的职能必须接受并主动发挥WTO这一国际经济交往规则的协调。国内经济法不仅是规范本国经济运行主体的法律,也是规范一国政府管理经济行为,防止国家经济管理职能滥用的法律。两者的天然联系显而易见,但两者链接的理论基础、基本方式和手段,以及两者相互影响的规律,则是又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经济法学总论课题。

参考文献:

①例如,王艳林:《中国经济法学:面向2l世纪的回顾与前瞻》,《法学评论》,1999年,第1期;张守文:《中国经济法学的回顾与前瞻》,杨紫?主编《经济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史际春:《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经济法学》,《法学家》,1999年,第1、2期。等等。

②关于中国经济法学发展时期,有两阶段说和三阶段说。本文认为中国经济法学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即从1979年到1984年的兴起时期、1985年到1991年的初步发展时期和1991年到2001年的走向成熟时期。关于历史分期,另文探讨。

③参见“关于民法、经济法的学术座谈”,《法学研究》,1979年,第4期。

④经济法学发展的分期,有两分法和三分法。三分法如前注②。两分法中,有的以1992年为分期点,有的以1986年为分期点。以1992年为分期点的观点中,还有的又以1986年为前一时期的两个阶段的分段点。无论是何种分法,认为它们是以调整对象研究的整体性革新为标志,当不无道理,尽管有直接和间接之别。

⑤在这一时期产生的还有“经济管理关系论”、“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论”等。其他在前一时期已经存在的观点,虽然在这一时期仍有出现,但显见式微。

⑥例如,“国家协调说”、“国家干预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国家调节说”、“国家调制说”、“纵横统一说”,等等。

⑦经济立法,并不全是经济法的立法。但是,在兴起时期其后一段时期,经济立法基本上被理解为经济法的立法。更重要的是,经济立法对于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非常特殊的重大意义。甚至可以认为,如果没有20多年来国家对经济立法的渴求和社会对经济立法的高度关注,不要说经济法学如此巨大发展,就连产生的情形可能都要大大改写。因此,在认为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全部主题、中心主题时,不能否认经济立法在经济法总论研究中所具有的同样重要的地位。只是在今天看来,经济立法早已不是或不应是纯粹经济法的理论问题。

⑧例如,1983年10月的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沈阳)、1983年12月的经济法研讨会(北京)、1984年8月的全国经济法制工作会议(杭州)等会议讨论主题,以及若干概论式经济法教材,都可以表明研讨主题在拓展。

⑨本文在许多地方不用“本质”,而用“特质”、“特征”、“特异性”等词。

⑩即使到了《民法通则》颁布后,仍有许多论者仅仅从主体上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对象上进行区分,结果此进路是无果而终。1992年以后,影响较大的几种调整对象的观点自觉不自觉地摆脱纯粹主体式的界定模式,正反映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主体上的特殊性。而这,仅仅只是经济法与传统部门法不是一个层面和维度的表现之一。

11.前苏联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民法、经济法的部门法地位之争便随着其经济体制、意识形态而起伏浮沉。中国关于民法与经济法关系及其部门法地位的争论,虽时间跨度还不至于那么长,但其参与规模、涉及的领域丝毫不逊色于前者。80年代后期甚至有惊人的相似。另见孙皓晖等《经济法民法学派之争的历史启示》,《中外法学》,1989年,第1期。

12.可参见张士元:《谈谈经济法主体的范畴和分类》,《青海社会科学》,1983年,第5期;刘文华:《中国经济法主体理论问题探讨》,《1983年10月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大会发言材料》;李中圣:《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新探》,《法律科学》,1990年,第4期。

13.张守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该文中对经济法主体进行了基本的类型化,并提出了经济法上的行为的概念类型。

14.可参见盛杰民等的论文,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3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颜运秋:《经济审判庭变易的理性分析》,《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

15.关于经济公益诉讼的研究是新近的重要探索。见,韩志红、阮大强:《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

第5篇

    论文摘要:亚当·斯密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鼻祖。在他的名篇《国富论》中,他论证了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是社会财富的根源;经济秩序是由上帝的”看不见的手”来安排的。在此基础上他倡导自由竞争,反对政府干预经济。这一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对后世带来深刻影响。

    经济自由主义思想是亚当·斯密适应十八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时代要求,在《国富论》中论证和倡导的一种经济思想和政策主张。根据这种思想,资本主义经济要想发展,必须鼓励自由竞争,反对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这种思想在斯密之前的十七、十八世纪初就已经为一些先进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来了,斯密继承并发展了前人的思想,在理论上充分论证了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基本原则一自由放任,并据此原则建立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完整体系,从而成为古典经济学之父。

    一、人的利己天性是社会财富的根源

    斯密认为,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追求个人的利益,追求个人利益是人的本能要求,是人的天性,是人类一切活动的根本。在这种追求个人利益的利己要求支配之下,人类形成经济和政治秩序。他把这种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心理,规定为每个人为改善自己境遇而不断进行的恒常的努力,并且认为这种努力只在人类社会才存在,乃是人类的特质,并不见于其他动物。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经济人”的利己心。

    ”每个人改善自身境况的一致的、经常的、不断的努力是社会财富、国民财富以及私人财富所赖以产生的重大因素。这不断的努力,常常强大得足以战胜政府的浪费,足以挽救行政的大错误,使事情日趋改良。”①

    改良自身状况的愿望……虽然是冷静的、沉着的,但我们从胎里出来一直到死,从没一刻放弃过这愿望。我们一生到死,对于自身地位,几乎没有一个人会有一刻觉得完全满意,不求进步,不求改良。”①

    在斯密看来,社会由个人构成,社会财富也由个人财富构成。人不能离开社会而独立存在。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个人的要求也必然达成协调。虽然每个人的利己要求看上去是彼此冲突的,但是实际上却是彼此协调彼此促进的。这就是上帝的”看不见的手”,或者说,是人类在漫长岁月里自发形成的一种和谐的秩序。在他看来,利己心是促使人们进行经济行为的原动力,分工和交换是人类经济联系的纽带。人们由于天性中追求利益的倾向而进行生产和交换,在市场规律的调节下久而久之形成合理的社会分工,并促成其它经济行为的生成。利己心是人类和谐经济秩序的原因所在,压抑利己心,势必会压抑经济的健康发展,反之,鼓励和倡导利己心,则会顺应自然,促进财富增长,社会繁荣。

    ‘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物和饮料,不是出自屠夫、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L"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L"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

    要想仅仅依赖他人的恩惠,那是一定不行的。他如果能够刺激他们的利己心,使有利于他,并告诉他们,给他作事,是对他们自己有利的,他要达到目的就容易得多了。”③

    由此可见斯密的观点,人的本性是利己的,人所追求的不是别的,而是私人的利益。尽管人与人的利益有着冲突的可能,但是由于人类自发而生的交换倾向和分工的产生,形成了和谐的经济秩序,就使人的自利心理转化为一种动力,在促进个人财富增进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进,并不会彼此冲突而致文明衰败。

    由于他把这种利己心看成人的天性,是自然赋予的,因此,他认为对于出自人的本性的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一切活动,都不宜加以限制,每个人都可以自由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凡是符合这种利己心的就是自然的,反之就是违背自然的发展的。而违背自然规律的必然会失败。所以,他主张经济上的自由放任政策,认为这是自然的要求。

    二、”看不见的手”

    在《国富论》中,斯密在论述每一个原理时,几乎都要表露出他对经济自由思想的推崇。他认为人类社会经济世界的现状是千百万人自发行动的结果,是所有人遵照某种本能力量的命令,由利益心的趋引,策划的无数行为创造出来的。他把这种力量称为”看不见的手”,实际上就是他所推崇的自发经济秩序,是市场规律在组织经济社会中起作用。正是上帝的这只无形的、”看不见的手”安排了人类经济秩序,而非人力所为,人类的主观安排只会打乱和影响自然形成的经济秩序。所以斯密极力反对对经济的干预,倡导自由竞争。

    由于每个个人都努力把他的资本尽可能用来支持国内产业,都努力管理国内产业,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高程度,他就必须竭力使社会的年收人尽量增大起来。确实,他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④

    “看不见的手”这一说法并不是斯密的发明,它原来是一个宗教用语。英国皇家海军在1703年遭遇的一场特大暴风雨中,许多舰只沉没,乔治王子号军舰却幸免于难,舰长马丁在航海日志中写道:”是上帝的看不见的手拯救了我们”。斯密继承大众熟悉的宗教语言,完全是为了让读者更好地领会这个现象的明显特点。尽管这个”看不见的手”的比喻在他的着作中并没有出现几次,但是并不妨碍这个比喻一跃成为自由主义经济思想中最广为接受的词汇,它形象地表现了市场机制组织经济活动,形成经济自发秩序的过程,成为反对干预经济自由的有力口号。

    斯密论证了经济干预只会造成利益减少的结果。

    A口果一件东西在购买时所费的代价比在家里生产时所费的小,就永远不会想要在家里生产,这是每一个精明的家长都知道的格言。……在每一个私人家庭的行为中是精明的事情,在一个大国的行为中就很少是荒唐的了。”

    因此,如果从国外买进货物要比国家内制造便宜,政府阻碍这些货物的进口就是不明智的;因为这会把工业引向获利不多的部门,与其这样,倒不如让它另辟蹊径,所获报酬反而会多些。斯密认为,所有旨在鼓励这一行业或抑制另一行业,鼓励农业抑制工业或鼓励工业抑制农业的国内措施是不明智的,政府采取鼓励措施,促使更多的资本投人某一工业部门,有可能超过正常情况下的资本自然流动;运用限制措施,可能使在正常情况下应该用于该工业的一部分或全部资本撤出这一工业部门,这两种做法都是打错了算盘,无法实现增进社会利益的预期目标。斯密形象地以棋盘来形容,认为在人类经济社会的棋盘上,每一个单独的棋子都有它自己运动的原则,与政府想要指挥它的原则完全不同,如果二者不一致或正好相反,则棋下得就会很艰苦,而社会必然随时处于高度的混乱之中。

    为了避免出现混乱,他提出,政府应当听任人们按照自己的运动原则行事,或者使立法机关制定的原则与之适应,而不要横加干涉。

    但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并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自由,他主张在国内政策中对自由竞争实行一些限制,因而提出了国家职能的问题。在《国富论》中,他指定了政府的三种职能,即保护国家、维护公正与秩序、提供公共工程。可见,斯密在极力宣扬其经济自由思想的同时,并没有一概地否定在特定领域里政府所具有特殊作用。作为经济学大师,他肯定意识到了那只”看不见的手”在引导经济运行时是有一定盲目性的,市场绝不是万能的。尤其是他认为在出现有损于自然经济秩序时,应由政府出面干涉或经营。虽然这侵犯了人民天然的自由和权利,但如果少数人的自由危害了社会安全,就要受而且应受一切政府法律的制裁,无论政府是最民主的政府或是最****的政府,都应该设立防火墙来抵御这种损害。在他看来,政府职能在于确保整个经济的自由发展而不必拘泥,这样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就避免了流人极端。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思想适应时代要求,为推动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历史作用。更为重要是,斯密在个人私欲和经济发展之间找到了一个极其重要而又有吸引力的粘合点,为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提供了理论依据。这使他的理论不仅被当时的新兴资产阶级所热烈欢迎,还为后世开创了一个经济自由主义的传统,影响不止一两代人。或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外的经济学家才说《国富论》标志着一场革命。

    三、亚当·斯密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后世影响

    经济自由主义思想是贯穿整本《国富论》的灵魂。在斯密的思想中,经济的发展,国民财富的增进都要以自由经济为基础。对于他同时代的人来说,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具有无穷魅力。因为斯密所讲的正是他们的心里话,他替他们拂开了遮在眼前的云款,正合了急于肃清所有对市场和劳动力供应的限制和禁锢的资本家的需求。当时,自由竞争还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同,斯密恰恰为之提供了理论依据,弥补了这种不足。斯密用自由主义哲学给自由竞争行为打上了必然性的烙印,使资产阶级认识到,作为人类行为中心的私利是激发他们进行日常活动的动机,并且高兴地看到,追求利润在斯密这里被看成是并非自私的行为,而是有益社会的行为,潜在疑虑一去不复返,封建思想残余被扫除干净,他们可以放心大胆地去追求私利了。

    在斯密之后直至今日,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学说仍然影响深远,并且成了截然相反的各种观点的源泉和出发点。大卫·李嘉图(1772一1823 )、让·巴蒂斯特·萨伊(1767一1832 )、马尔萨斯(1766一1834)都把斯密的理论作为自己的出发点,都从斯密的着作中吸取了部分观点。斯密经济学说中科学的、合理的成份也被马克思所批判继承,成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源泉之一。当代一些流行的经济学说也源于此。19世纪70年代出现的”边际革命”,斯密被视为主观效用学派的先驱。20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出现之后,凯恩斯主义者把灾难归咎于经济学家过于信赖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主张用政府”看得见的手”取代”看不见的手”。到了70年代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弊端暴露出来,古典经济学获得新生,斯密的((国富论》又被许多经济自由主义者所颂扬。他们认为经济恶化的根源在于沉溺于凯恩斯的笨掘而无效的”看得见的手”的理论,甚至提出从凯恩斯回到斯密去的主张,重新把”看不见的手”看成是人类经济发展必然的自发秩序。不管怎样,斯密的《国富论》都是众多经济思想的发韧地。就象有人评价的那样:

第6篇

关键词:看不见的手;市场机制;交换

中图分类号:F0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1年12月23日

一、斯密讲“看不见的手”的本意及其分析框架

斯密讲“看不见的手”的话,分别出现在 《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中。斯密在《国富论》中说,每个个人“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他自己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只是盘算他自己的安全;由于他管理产业的方式的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大程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一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是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也以类似的话提到“看不见的手”。他讲到,“骄傲而冷酷的地主”,并不想同胞的需要,只考虑自己的消费,人们也不能指望从地主那里得到友善心。但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们对生活必需品作出几乎同土地在平均分配给全体居民的情况下所能作出的一样的分配,从而不知不觉地增进了社会利益,并为不断增多的人口提供生活资料。比如,张志军曾归为5种:经济运行机制、市场调节、利己心、价值规律、自由竞争。聂文军则指出:“‘看不见的手’已成为经济学界的专业术语广为流传,但人们对它的理解各有不同:美国经济学家伯特・L・海尔巴布罗纳认为,‘看不见的手’在《国富论》中是用来比喻说明过程的有益结果的;米尔德・弗里德曼认为,‘看不见的手’是斯密对一种经济运行方式的设想,在这一方式中,千百万人的自愿行动可以通过价格体系来协调而无需一个人为的指挥中心;还有人认为,‘看不见的手’就是资本主义竞争的自发力量或自发势力;也有人认为,‘看不见的手’就是价值规律;另有人认为,‘看不见的手’就是市场调节,而与之相对的‘看得见的手’就是计划调节,等等。”国内近年来的讨论中,把“看不见的手”常归于客观规律、价值规律、市场机制、竞争市场机制、竞争机制等。这些观点的侧重点与具体分析各有不同,多数还把几种因素合在一起加以分析。

实际上,关于“看不见的手”的讨论是这样的:斯密提出了一个分析框架,即出于利己动机的个人相互进行交换,最终获得公共利益的增进。斯密把这个框架与资本主义经济现实相联系。在这里,吸引人的是利己动机引出公共利益增进的结果,斯密把这种结果归于超出人的力量之上的神的意志或力量。而后人在进行解读时,把神的意志或力量也即“看不见的手”归于交换,因为在斯密的框架中,在动机与结果之间只有这一个中介或中间环节。又因为斯密是把这个分析框架与资本主义经济现实相连的,因此后人在解读时,必然依据各自对资本主义经济的理解,把交换这个斯密那里的“中介”解释为与交换有关的各种范畴,如价值规律、竞争、市场、市场机制、价格体系、市场调节,等等。要注意,这种作用或“看不见的手”不只是在经济领域出现,而是在一切领域出现。所以,在斯密思想体系中,“看不见的手”不能仅归结为“市场”等。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斯密的这个分析框架是与资本主义经济相关联的,因此关于“看不见的手”的讨论就明显地带上了经济学的理论意义和历史意义。

二、马克思对“看不见的手”的分析

在“看不见的手”是什么的问题上,人们各自提出自己的解读,而对解读的分歧似乎又都视而不见。实际上,马克思对“看不见的手”的思想有明确的分析与论述,这些分析与论述恰恰对我们理解斯密“看不见的手”以及相关讨论有重要的启发和指导意义。

(一)一切产品和活动转化为交换价值是以生产者相互间的全面依赖为前提的。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在交换价值发展到货币时,形成以货币为流通手段的交换行为和流通过程。经济学在这里主要是考察形式的规定性,因此在交换或流通中出现的是三种要素:主体,即交换者;交换对象,即等价物;交换行为本身,起中介作用。这种交换表现为一个过程,是买卖的流动的总体。在这种流通中,“商品作为交换价值来生产,即不是作为直接的使用价值,而是作为以交换价值为中介的使用价值来生产。通过转让和让渡并以它们为中介而实行占有,是基本的前提。这种相互关联是一个必然的事实,它作为交换的自然条件是交换的前提,但是这种相互关联本身,对交换主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来说,都是他们毫不关心的,只有就这种相互关联把他的利益当作排斥他人利益的东西,与他人的利益不相干而加以满足这一点来说,才和他有利害关系。”在马克思看来,交换双方毫不关心的现象背后存在着他们共同的利益。

(二)对简单交换关系的肯定理解和否定理解。马克思对交换价值形式和交换或流通的分析揭示了个人交换的动因与共同利益实现的关系,同时他还指出对这种简单交换关系存在肯定与否定的不同分析与理解。马克思说:“关键并不在于,当每个人追求自己私人利益的时候,也就达到私人利益的总体即普遍利益。从这种抽象的说法反而可以得出结论:每个人都互相妨碍别人利益的实现,这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所造成的结果,不是普遍的肯定,而是普遍的否定。”在马克思看来,斯密对简单交换关系的观察得出的是一种抽象的肯定的理解,也就是强调个人追求私利会达到私人利益的总体即普遍利益。从这种抽象的方法,也可以讲,每个人追求私利会产生私人利益的损害及一切社会恶果。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对简单关系分析的观点常被用来作为对其中所包含的复杂关系的辩护。“既然迄今为止对货币关系的阐述是在其纯粹形式上进行的,并没有同发展程度较高的生产关系联系起来,那么货币关系的规定的特点就在于:在从简单意义上来理解的货币关系中,资产阶级社会的一切内在的对立在表面上看不见了,因此资产阶级民主派比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更多地求助于这种简单的货币关系,来为现存的经济关系辩护。”在马克思看来,那种认为每个人只要追求私人利益,最终就会达到社会的共同利益的观点,舍去了在货币关系中包含的社会矛盾与对立,更舍去了在货币转化为资本以后社会矛盾、对立,甚至对抗的已发展了的各种关系。

三、关于“看不见的手”讨论中的一些观点

斯密的分析框架具有经济学分析上的积极意义;同时,斯密的分析框架在经济思想史上形成了这样一种方法,即把资本主义的市场看作一个完美的机器,通过这个机器,追求私人利益的个人行为会获得社会福利总体的增进,这样,追求个人私利的人被规定为“经济人”。这种方法以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为典型,并规范为新古典的“经济人”假定。从国内近年来的有关讨论的情况看,人们探讨“看不见的手”时,把它归于市场、市场机制、价值规律、自由竞争、市场调节、价格体系等,力图说明在斯密分析框架中私人利益和最终结果之间起作用的因素。人们在长期争论中已经看到,沿着斯密这个分析框架形成的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典型的理论和方法存在一些重要缺陷和不足,许多人提出各种疑问并力图修改一些观点、结论,但还很少有人对这个分析框架本身提出疑问。实际上,从上述马克思的观点可以看到,斯密这个分析框架本身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按照这个分析框架得出的观点、结论必然也延续了这些缺陷和不足。

第一,这个分析框架表现为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单纯的、全面的肯定。个人利己动机最终会获得共同利益的增进,这种关系应从个人私利的否定的理解中得到。而这个分析框架直接把个人利己动机与最终共同利益的结果连接起来,商品交换中固有的对立、矛盾甚至对抗都消失了。

第二,这个分析框架用简单、抽象的方式去说明复杂、具体的经济关系。根据马克思的观点,个人通过交换追求个人私利而实现公共利益,这是一种很抽象的说法,对此应在交换价值或货币范畴上加以分析,而且应该仅仅在这一比较简单或抽象的层次上,探讨较为一般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但是,斯密的分析框架是与资本主义经济现实相关联的,而在资本主义经济中,货币已转化为资本,个人在买者、卖者的规定之上又要加上资本家、工人等新的规定,市场更发展为资本主义市场。在这里,用交换价值或货币形式时交换的规定性去说明资本主义交换已远远不够。因为,交换者的身份以及交换对象、交换目的对具有更多规定性的交换者双方都变化了。

从这样的观点分析,重要的显然不在于交换的单纯活动本身,不在于流通过程本身,不在于单纯市场本身或单纯的市场机制本身,因为频繁的交换、不断的流通、市场价格的上下波动只能说明存在着活动、变动,并不能说明更多。真正重要的是,由生产性质所决定的交换的规定性、流通的规定性或市场的规定性。我们应该在这些规定性上分析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如何在对立、矛盾和对抗中发展和变化,怎样作为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力量而发生作用。由此可见,用一般抽象的、定义为出于利己之心的“经济人”作为出发点,通过某种“中介”,如市场、市场机制、竞争规律等,说明一般仍属抽象的公共利益增进,这样的说明或论证总的来说还局限于斯密的有缺陷的分析框架之中,因而不可避免地会带有由这个框架所决定的缺陷与不足。在这里,分析的是资本主义经济,但出发点和结果却表现为超越资本主义的、一般抽象的东西,代替“看不见的手”的“市场”或“市场机制”。

主要参考文献:

[1]斯密.国富论(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2]刘元春.经济自由主义理论:困境及其发展.经济学家,2009.6.

第7篇

关键词:会计 核算 方法 研究

1 借贷记账规则的理解

会计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真是借贷记账法的基本理论依据吗

科学、完整地复式记账法是以一定的会计等式为基础的。一般认为,借贷记账法的理论基础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简言之,就是:资产=权益  (1)

笔者认为,这是不对的。在各种经济业务发生后,会计等式(1)的变化不外乎是以下两种情况:①等式两边同时变化,则“同增同减”。如资产增加,则权益增加;资产减少,则权益减少。②等式只有一边发生变化,则“有增有减”。如资产不变,权益内部有增有减;权益不变,资产内部有增有减。

显然,这两种情况正好就是增减记账法的记账规则,而不是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这说明,会计等式(1)不是借贷记账法的理论依据。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不能作为借贷记账法的理论依据,其原因是这个等式是错误的。因为资产和权益并不相等,而是性质相反,数学符号也相反。用等式表示,应该是“资产=-权益”,即“资产+权益=0”。“资产+权益=0”才是正确的会计等式,“资产=权益”仅仅是反映在忽略数学符号的情况下资产和权益的绝对值相等这一特定情况。

可见,作为借贷记账法理论依据会计等式应该是:

资产+权益=0   (2)

在会计等式(2)里,不管是几个要素同时变化,还是仅有一个要素内部变化,都只有一种情况发生,这就是“有增必有减,增减必相等”。如资产增加,则权益必减少;资产不变,则权益内部有增有减;权益不变,则资产内部有增有减。

假设符号“借”表示增加,符号“贷”表示减少,则等式的变化情况又可表述为“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这正是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

由此可见,借贷记账法的理论依据应该是“资产+权益=0”。

2 借贷记账法的会计等式

众所周知,现行的会计系统是以“资产=权益”(即会计等式(1)),而不是“资产+权益=0”(即会计等式(2))为基础的。这两个会计等式明显不一样。难道几百年以来所用的会计等式就错了吗?

2.1 从纯数学的意义来看,两个会计等式是完全等效的 在“资产=权益”里,权益的值是取的绝对值,因而是正数。而在“资产+权益=0”里,权益的值是其实际值数。权益的实际值和资产相反,是一个负数。因此,“资产+权益=0”反映的是一个正数和一个负数相加,二者正好相互抵消这一现象。可见,这两个会计等式本质上并没有区别,只是表示方法不同而已。

2.2 从经济意义上看,两个会计等式反映了对会计核算对象的不同理解 尽管两个会计等式都是成立的,在数学上是等效的,但这两个会计等式所表达的对会计对象的认识是不同的。

会计等式体现了会计要素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而会计要素又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因此,会计等式的表述形式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对会计对象的认识。下面分析两个会计等式对会计对象是如何理解的。

2.2.1 对资产和权益的关系理解不同 “资产+权益=0”认为,资产和权益是一个整体,可以放在一起进行直接的加减运算。会计对象就是由这两个部分组成的一个整体,即“会计对象=资产+权益”。“资产=权益”则认为,资产和权益是同一个会计对象在两个不同角度上的反映。二者不能放在一起进行直接地加减运算。会计对象可以具体化为资产和权益两个会计要素,但这两个要素不能相加减。

2.2.2 对会计对象的整体性质理解不同 “资产=权益”认为,会计核算的对象是资金及其运动,其总体即为资金的总额。“资产+权益=0”则认为,会计对象的值在整体上“=0”。

自然界是这样,社会也是如此。如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相辅相成、市场中的供求平衡都使主体在总体上呈现出为“0”的“中性”。企业是一个享受民事权利、同时又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产(企业所拥有的一种经济权利)和权益(企业所承担的一种责任)是对等的,两者相互“抵消”(资产+权益)后企业的“净权利”为0。

2.2.3 对资产和权益属性的理解不同 “资产=权益”认为,资产反映资金的占用,权益则反映了资金的来源。都是资金在不同角度上的反映,都是正数。但不能相加减。资产和权益是一种平行、对等的关系。资产和权益并不是一对矛盾,仅仅是数量上相等的两个独立的对象。而按“资产+权益=0”,资产和权益一正一负,性质相反,但又可以共居于一体,可以放在一超相加减,具有同一性。可见,资产和负债构成会计对象内部的一对基本矛盾。

笔者认为,“资产=权益”仅仅反映了会计核算对象内部的一种表面上的数值平衡,而“资产+权益=0”则揭示了会计核算对象的本质和总体特征。

3 借贷记账法核算的对象

借贷记账法核算的对象也就是会计核算的对象。如前所述,借贷记账法核算的对象就是“资产+权益”。如何理解?

资产和权益的共同本质是什么?笔者认为,是经济利益。事实上,财政部早在2000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对会计各要素就是这样定义的:

第12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69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第79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84条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99条 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把每一个会计要素都定义为企业经济利益。由此可知,会计核算的对象就是企业的经济利益。概括地说,会计核算的内容无非就是资产和权益两个方面,其中资产是企业所拥有的经济权利,属于正项的经济利益,是经济利益的增项,资产增加则企业的经济利益增加;权益则是企业承担的经济义务(包括对债权人承担的偿债义务和对所有者承担的受托经营义务)。义务和权利是相辅相成的。如果说资产是企业所拥有的正项的经济利益,那么权益则是负项的经济利益,是经济利益的减项,权益增加则企业的经济利益减少。

明确了会计对象的本质,则借贷的含义就变得非常简单了。借表示企业经济利益的增加,贷表示企业经济利益的减少。也就是说,借就是“增加”的意思,贷就是“减少”的意思。具体分析如下:①借项业务。借资产,表示资产增加,显然反映企业经济权利增加,即经济利益增加,对企业“有利”;借权益,则反映企业承担的经济义务减少,同样对企业“有利”,同样表示企业的经济利益增加。所以,不管是借资产还是借权益,都是反映经济利益增加。②贷项业务。贷资产,表示资产减少,显然反映企业经济权利减少,即经济利益减少,对企业“有害”;贷权益,则反映企业承担的经济义务增加,同样对企业“有害”,同样表示企业的经济利益减少。所以,不管是贷资产还是贷权益,都是反映经济利益减少。

第8篇

    关键词:经济法学 总论 调整对象 研究

    学科或专题回顾已经成为学术传统和学术规范之一。回顾与前瞻在前几年已经被提到学术史研究的高度,成为整个学术界关注的焦点。经济法学几乎是在回顾与前瞻中前进的。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总论是学科成熟度的重要标志域,但专就经济法学总论(以下简称总论)研究的问题和进路进行探讨的还不多见。本文的思路在于:以总论研究的进路为主题,以调整对象研究在整个总论研究中的地位及其演进为视角,从二者的联结考察中探寻总论研究进路的缺陷及其原因和完善思路。这属于“研究的研究”,定位于学术史研究层面。

    一、调整对象研究的地位演进与总论研究领域的扩展

    经济法学研究于20世纪70年代末在中国兴起以来,调整对象的研究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之一,并总是成为引领各个时期总论甚至整个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前奏。确认调整对象研究在整个总论体系中的基础和核心地位,至少可以从下列考察中获得支持。

    从经济法学发展分期的标志考察,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每一次重构几乎都是以调整对象理论的重构为先导的。自1979年“民法、经济法学术座谈会”始,调整对象问题便成为总论研究的焦点主题。此后,直到2001年10月共64次较大规模和较高层次的经济法学研讨会,调整对象作为主题之一的至少有56次。在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三个时期①中每一时期的头几年,包括1979~1981年、1985~1987年、1993~1995年,大多数研讨会几乎是言必称调整对象,甚至成为焦点主题。这三次调整对象问题的集中研讨,带来了调整对象理论的变革,并最终带来了经济法学理论特别是总论发展的新时期。因此,调整对象理论的变革事实上成为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分期的重要标志。②

    从调整对象在经济法独特性论证中的功能的角度考察,调整对象是最能揭示和体现经济法特殊性的理论要素。虽然对何为经济法独特性的表征人言人殊,但如果认为最能集中揭示经济法特质的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恐怕争议最小。这主要基于多年来法学界特别是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律部门划分与社会关系之间关系的基本假设。该假设认为: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现象,其存在是建立在社会关系及其调整需求基础之上的;为了更充分、更深入地认识法不同方面的特质,有必要对法进行若干角度的划分,而其中最基本的划分是以其所调整的不同特质的社会关系为据划分法律部门,因此,社会关系即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成为划分法的基本依据,成为部门法之间特殊性论证的关键论据。③这种基本假设演变为共识、模式和轨迹之后,便成为学术传统之一,成为所有部门法论证的基本平台。

    从经济法学学科形成基础的角度考察,调整对象特殊性论证成为探寻经济法学学科存在依据的重要努力,因而直接地成为总论研究的核心。新学科之产生,源于两大因素:认识的丰富、分化和新认识对象的产生。对同一对象的认识丰富到一定程度,即会产生或裂变出新学科;当出现了新的认识对象,且对其认识丰富到一定程度时,也会产生新学科。在德国、前苏联、日本等国,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前期出现了较传统法现象有着许多特质的法现象,这些国家的学者即开展卓有成效的专门性研究。在20世纪最后20年里,相似现象也出现于中国,于是一些法学学者进行了更深入的研究。客观事物之不同只有在获得了理论证明后才能被确认。对这种新的法现象———经济法的研究,推动着认识的深入和丰富。当丰富到一定程度时,经济法学即告形成。而该学科的初始研究需建基于学科研究对象———经济法独特性的论证,即它之所以为“新”的论证。由于调整对象在部门法论证中的关键作用,调整对象研究便演变为经济法学研究特别是总论研究的核心。

    调整对象理论这个核心于每一时期的初期都成为总论焦点主题的观点,可以获得无数文献的支持。通过对全过程的观察发现:调整对象在每一时期的中后期,特别是第三个时期的中后期即1995年以后,逐渐地从总论研究中的焦点主题地位渐次下降为重要主题、主题之一。相应地,其他主题不断地纳入总论研究的视野,并成为重要主题或主题之一。④

    1981年后直至兴起时期结束,经济立法、经济法体系、经济法地位、经济法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调整方法、经济法责任等逐步或先后成为主题或重要主题之一,1983年10月在沈阳、1983年12月在北京、1984年8月在杭州召开的学术会议即可表明。不过,在当时学者的学科体系化热情甚于学界理论自然积累的情况下,呈现出研究领域上的人为式扩张甚于自然积累式扩展、体系上框架的构建甚于内容的充实、基本理论上的“搬来”甚于“拿来”。⑤其共性在于,虽然目的是希望在调整对象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延伸,但还不算是非常严格意义上的辐射和回应。然而,学科创建者们的学术激情和诸多开拓性贡献,无疑是令人景仰的。

    1987年后,调整对象研究稍趋平缓,总论研究开始关注其他重要主题,如概念表述的规范化;经济法体系的内部构造;经济法主体和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类型化;在突出调整对象可区分性的基础上强调调整功能的协同性;经济立法研究开始强调缺陷的弥补、效益的提高、体系的完善。这些扩展,已经为1995年后新质意义上的扩展提供了某些理论准备和演练,如同当时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实践成为后来市场经济体制的演练一样。

    1995年后总论研究的重心出现了明显的位移,并取得了诸多成果。总论研究领域的扩展更牢固地建立在调整对象研究的共识性成果基础上,对如下论题的关注为总论的体系化积累了厚实的理论资源:新辟经济法宗旨、经济法价值研究,从新视角进行经济法原则研究,在揭示经济法之于人类社会的有用性及对经济法制定与实施的指导机理上,获得了对经济法的新认识;部门法地位的研究在继续探求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与相邻部门法的可区分性同时,大大细化了功能上协同性的探讨,并逐步实现可区分性与协同性的协调、融合;将经济法体系和经济法律体系分开并从法律规范体系的构造上进行探讨渐成自觉,经济法体系研究的规范和深入为学科体系化提供了研究对象上的直接铺垫;总体特质研究开始超越分解的、各领域的具体分析,从总体上、系统上和更宏观层面上探求经济法特质有了新进展,现代性、协调性特质渐成共识;研究领域的诸多扩展都注意从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程和规律中获得实证支持,从与其他部门法特质的区别与联系上获得理论营养,并直接贯穿于调整对象研究成果的诸多共识之中。

    因而,将总论研究的全领域和全过程贯通起来考察,以调整对象研究的地位、演进以及与总论领域扩展的关系为视角进行观察,我们发现了这样一幅图景:调整对象的研究始终是总论研究的主题之一,并几度成为焦点主题,即使领域扩展也没有忽视该主题;调整对象研究的地位在不同时期都的确呈现出逐步下移的趋势,学界关注的目光逐步扩及其他,调整对象地位的演进与总论领域的扩展密切关联;总论主题的扩展是以调整对象研究成果为核心向周围辐射的过程,总论其他领域的研究又不断地回应着调整对象这个核心;随着调整对象研究成果的辐射、回应,总论在揭示经济法独特性上获得了更丰富、更坚实的理论积累,从而在实现总论体系化的进路上迈出了更扎实的几大步。

 

    二、调整对象研究既往定位的缺陷与总论研究的未来进

    在描述调整对象研究的地位及其演进的积极意义的同时,还有必要描述其负面影响。长期以来,调整对象研究受到学界过分强烈的关注,其在总论研究中的地位被过度提升,致使在理论资源投入上干强枝弱叶稀少。如在对总论中许许多多的基本范畴、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经济法的实施和实现、经济法的学科方法论与体系等一些关乎学科成熟度的重大问题上,研究资源的投入严重不足。

    这种研究资源投入上的严重失衡,直接或间接地、突出或隐略地导致了不少并非危言耸听的不良后果。诸如,在学界总的智力资源和注意力一定量的情况下,过多消耗了学界宝贵的注意力和研究资源,从而淡化了许多非常需要关注的重要论题,影响了总论体系的形成;调整对象研究的直接目的在于论证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可区分性,由于过度关注调整对象,过分强化了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可区分性壁垒,从而淡化了法律体系中诸多部门法之间的协同性和整个法律体系的共性与整体性,进而削弱了经济法学科和其他法学学科的相互渗透和促进,扩大了经济法理论与法学主流理论的距离,使经济法理论的边缘化趋势日渐明显;整个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所强调的可区分性还蔓延到部门经济法“小总论”的研究中,使“小总论”的研究结论常常成为总论的翻版或者“两张皮”;调整对象研究在强化与其他部门法可区分性的同时,还过于强调了学界内部观点(特别是调整对象观点)之间的区别,有意无意地淡化了学界关于调整对象研究的共识,使得学界内关于调整对象的研究或多或少地演变为有意无意的、甚至“新意识形态式”的争论,从而削弱了学界内关于调整对象及总论其他问题基本共识的形成和巩固,并事实上影响了学界内部理论的融合和学者们的团结协作,模糊了法学其他学科对经济法学的学科评价特别是成熟度评价。

    调整对象研究何以如此长时期地被学界过度关注,除了前文关于调整对象理论在总论中核心地位的论述外,还可以作换位思考。结合中国经济法学发展史的背景,基于法学界关于法与社会关系之关系的基本假设,总论的初始研究除了从调整对象入手是“正统”进路外,要么是旁门左道,要么放弃研究。同时,经济法作为新兴的法现象,关于经济法的理论积累和法学界对经济法的共识,在国内外都极为有限。因解决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的经济法,又不如传统法律部门那样非常直观和现实可感,它与传统法律部门并不是处于同一个层面和维度。而且,1995年以前中国还不完全具备市场经济的体制背景,与现实经济问题“密切联系”的经济法研究此前难以从现实中获得充分的经验素材,即便取得了某些理论成果也难以获得此前经济现实的验证。⑥内在地看,由于法与社会关系之关系的基本假设长时期在中国法学理论中占有重要地位,起初大规模地吸收前苏联法学理论(包括经济法理论),以致在承继前苏联法学学说的同时也在中国“克隆”了曾在前苏联延续过50多年的部门法地位之争。⑦上述诸多原因集于经济法学一身的情形,在其他部门法中都不曾有过。

    毫无疑问,缺陷必须弥补,问题必须解决。这将意味着总论研究的未来进路不能不纳入学者们的视野,甚至成为进入新世纪后学界需要突出关注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未来进路之前瞻,使各种反思题材的著述具有学术史研究的价值。

    如果转换视角考察调整对象研究的价值,我们发现,调整对象尽管是最为关键的视角,但也仍是众多视角之一。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可区分性的揭示也只是经济法诸多特质揭示中的一个方面,可区分性与协同性统一于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完整性,并最终统一于法学研究的终极目的:揭示法的多维度特质,促进现实法律体系的完善及其功能的实现,服务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类幸福。人是有意识的动物,手段失去了有效性目的,轻则消耗资源、造成累赘,重则演变为人类的灾难。调整对象研究终究是实现上述目的的手段。倘作如是观,经济法总论的理想模式与现实状况的差距之比较,便形成了对经济法学总论研究未来进路的基本判断。这一判断可以有多种表述,指出未来急需强化研究的领域无疑是其表述方式之一。

    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问题研究是众多进路之一。法律关系研究是揭示在法律规范之下主体间关系的探索,是贯穿法学理论特别是部门法理论的一根红线,是解剖法律情景下社会关系的实验分析,是揭示不同部门法特质的重要方面,是实现总论体系化的一个重要环节。1992年以前在当时经济法理论框架下形成了关于经济法主体研究的若干颇具价值的成果,⑧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有何特质,探讨似乎不多。如何在近几年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诸多共识的基础上揭示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的特质,从而形成和巩固经济法理论与实践联系的关键环节,意义是显而易见的。⑨

    没有了法律责任,部门法理论从现实生活中所获得的支撑力就会大大减弱。以前所讲的经济责任,其理论基本没有建立,从根本上讲并不是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列的法律后果之一。因而,如何对经济法上的责任主体、责任成立要件、归责原则、责任实现机制等更深层的问题展开探讨,并形成具有可区分性的理论,也是总论研究的未来进路之一。

    与经济法上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相联系,并与经济法上的立法相对应的经济法实施机制问题,是关乎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实现的重要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经济法和经济法学的社会承认度。遗憾的是,直至2000年经济审判庭易名时,学界才自卫式地作出了一些理论回应,尽管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一年多过去了,这种因现实个案引发的探讨似乎没有更深入地进行下去。建立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相适应的,包括行政机关的实施和司法机关的实施在内的实施机制,是总论研究扩展和深化的重要领域之一。

    学科成熟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在于学科的体系化。1995年以来在总论与分论、分论中“小总论”与“小分论”体系化的探讨上已经迈出了较大的步伐。   但从学科发展的总体上看,总论分论“两张皮”、“小总论”过于薄弱的现象还远未克服,总论内部体系化还有漫长的道路。

    与学科成熟度密切联系的还有学科方法论的研究。方法论的探讨数年来没有停止过,但远没有达到其应有的热烈程度。持续性、突破性、体系化的方法论研究,是促进经济法学科进一步成熟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

    “知古而鉴今”。无论方法论的探讨、学科体系化的推进,还是总论其他领域成果与经验的总结、缺陷与教训的反思、演进脉络的提炼、未来进路的前瞻,抑或学科传统的积累、学术规范的提升,都离不开学科学术史研究。过去的学术进路中含有可资今天借鉴的丰富学术资源。如果学术史研究更多一些,重复性研究特别是低水平重复研究就会大大减少。一项研究课题之提出,必先进行学术史回顾,这是西方学术训练的基本内容和要求。但在过去文献的浏览中,重复性研究之泛滥,有些令人惨不忍睹,尽管这可能是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界的通病之一。

    注释:

    ①笔者所认为的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分期是:兴起时期(1979~1984年);初步发展时期(1985~1991年);走向成熟时期(1992年以来)。

    ②这在若干关于经济法学学科发展的回顾性著述中是显而易见的。这些文献也成为本文观点的重要实证。

    ③中国法学界多年来所形成的这一基本假设,还具有承袭前苏联法学的背景,并获得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支持。后文还将有所提及。

    ④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调整对象理论在总论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与调整对象研究在总论研究中的地位不是同一问题,而且这两个问题之间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调整对象研究

在各时期的初期处于总论各主题研究的焦点主题地位,在各时期的中后期渐次演进为重要主题和主题之一,这并不表明调整对象理论本身在总论体系中的地位下降。这也正体现了一般问题研究与学术史研究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⑤“搬来”显然不同于鲁迅所倡导的“拿来主义”之“拿来”。

    ⑥当不公平交易泛滥、消费者弱势地位危及市场信用而出台《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效果初显,当亚洲金融危机使多国经济如多米诺骨牌般相继崩溃或走向崩溃边缘而对中国金融影响甚弱时,当税制改革初见成效、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迫切性受到国人关注时,经济法理论的经验素材和成果的现实实证就不再那样艰难,而这一切都显现于1995年前后特别是1995年后。这客观上成为1995年后总论研究领域大大扩展的经济背景之一。

    ⑦所幸的是,这种争论随着调整对象研究在总论中地位的演进而逐渐地减弱。减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济法学自身理论积累日渐厚实是众多原因之一。

    ⑧例如张士元:《谈谈经济法主体的范畴和分类》,《青海社会科学》1983年第5期;刘文华:《中国经济法主体理论问题探讨》,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大会发言材料(1983年10月);李中圣:《经济法主体的分类新探》,《法律科学》1990年第4期。

    ⑨近来已有学者开始关注。如张守文教授从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分析入手探讨经济法上法律行为的类型特质及其与民事行为、行政行为的可区分性,颇具新意和深意。参见张守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北京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

第9篇

一、个人生平简介

丁洪范,1898年(清光绪二十四年)12月1日出生于浙江天台。自幼家庭贫穷,失学多年。1913年(民国二年),在一位牧师的资助下,进入由基督教美北长老会和美南长老会在杭州联合创办的一所教会大学——之江大学(后并入浙江大学)附属中学读书,1917年读完中学,进入之江大学本科学习。因学生成绩优异,1918年4月获华洋义赈会资助,到菲律宾大学留学。1922年4月学完商科,后在菲律宾大学研究部从事研究工作。从此,踏上了终生难以离弃的经济与会计教育及科研的职业生涯。1923年11月回到阔别5年有余的祖国。

归国后,1924年曾任上海盖华公司会计主任兼中华职业学校商科教师、南京江苏省主造林扮苗圃主任。1926年因肺病返乡,在同乡好友袁贤能(1898年~1983年,经济学家)的资助下,转危为安,后于1930年任教于天台县中学。

1932年秋,受聘担任国立上海商学院讲师。1934年8月,担任南开大学商学院讲师,同时在经济研究所任研究员,从事国际贸易、生产力平衡等课题研究,曾任天津《大公报(经济周刊)》主编。1937年7月,到重庆大学在马寅初为院长的商学院担任教授兼银行会计系主任,后改任银行保险系主任。不久,加入以刘大钧(1891年~1962年,经济学家)为社长于1923年创立的中国经济学社。1941年8月,离开重庆大学后始任湖南大学经济系教授,曾任法学院院长。1946年8月,受聘上海暨南大学教授兼任银行会计系主任。

1947年8月,回到南开大学,之后一直留在这所“学府北辰”,曾担任会计、统计系的系主任。1949年5月当选校务委员会委员,兼任经济研究所研究委员会委员。

1950年在一次辩论会上,因提出“二马结婚”的观点,遭到尖锐批评与政治围攻,从此失去讲授经济学的机会。1958年底因“历史问题”和现实表现,被打成反革命,判管制3年。在以后的历次政治运动中,均身处逆境,1978年得以昭雪。不久被确诊为直肠癌,于当年秋天回老家——浙江天台。

在改革开放之春的前夜——1979年1月1日,时年80岁未能见到新一轮曙光的丁先生,结束了智慧与舛运相伴的艰难人生。遵从他的遗愿,一块刻有“经济学家丁洪范之墓”的墓碑竖立在先生长眠之地。

1988年,被《中国会计史稿》(郭道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628)收录为民国时期76位知名会计学者之一。

2000年,作为20世纪中国会计学界名人被收入《中国会计学界百年星河图》(郭道扬,《财会通讯》2000年第1期),列入37位一星人物之中排第16。

二、理论主要贡献

丁洪范教授一生从事过多方面的理论研究,发表经济与会计学论文及译文近50篇,独撰及与人合编(译)著作近10部,涉及经济理论、财政赋税、金融等多个领域。

经济理论方面的著(译)作主要有《资产阶级庸俗政治经济学选辑》(季陶达主编,商务印书馆1963年),以笔名子箕与南宇(袁贤能,1898年~1983年,经济学家)、惟贤(宗惟贤,林语堂之婿,曾任驻纽约副领事)合译《人口原理》([英]马尔萨斯著,同前1964年),《经济学原理》和《经济建设应从资本的强制储积做起》(方显廷主编,《中国经济研究》同前1938年),《生产力平衡原则刍议并论中国的国际贸易》(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1936年),《抗战的出路》(香鹤书局1938年),《中国往哪里去》(致中学会1946年)等。

经济理论类论文主要有《Chow Kwongshu:A Handbook of Chinese Trade Customs》(《政治经济学报》1935年第1期),《中国闭关时代的经济循环》(《民立》1933年第1期),《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中国文化建设协会山西分会月刊》1935年第9期),《生产力平衡原则刍议并论中国的国际贸易》(《政治经济学报》1936年第4卷第4期),《日英在华之经济斗争》(《东方杂志》1937年第34卷第14号),《非常时经济建设的两大先决问题》(《月报》1937年第1卷第2期),《如何动员全国的物力》(《四川经济月刊》1938年第10卷第4~5期),《战时节约的理论与实施》(《经济动员》1938年第6~7期),《如何统制物价》(同前1939年第3卷第2、3期),《法币财政与国际贸易》(《贸易月刊》1940年第2卷第4期),《战时贸易国营论》(同前1941年第3卷第1、8期),《动态数量说与恶性循环之起因》(《财政评论》1940年第4卷第1期),《从销售观点分析商品》(《新工商》1943年第1卷第1期),《商标的原理与技术》(同前第3期),《工业化官僚化与科学化》(同前第4期),《经济的极乐世界及其达成》(《中华工商》1947年第1卷第1期)和《管制物价的故事》(《天津经济统计月报》1948年第28期)等。

金融理论类论文主要有《黄金国有论》(《经济动员》1938年第3期),《战时金融之前方与后方》(同前1939年第2卷第10期),《法币之前途及其救济》(《时事月报》1939年第21卷第1期),《银行主要职责及其监督和管理》(与方辉敏合作,《经济研究季报》1941年第1卷第2期),《天津金融市场概况》(《资本市场》1948年第1卷第10~12期),《储蓄与利率》(《财政评论》1944年第12卷第2期),以及《政府对于商业银行的管制》(同前第8卷5期)和《我国银行制度之改造》(《金融知识》第2卷1期)等。

财政赋税类论文主要有《论我国作战的财源及其补救办法》(《经济动员》1938年第11期》,《由抗战财政转为建国财政》(《财政评论》1939年12月第2期),《我国战后财政与资本捐》(同前1944年第11卷第6期),《经常与非常的财源及其调度》(《湖南省银行经济季刊》1944年第7期),《财政的通货膨胀的运用》(《广东省银行季刊》1943年第3卷第4期),《非常时期财政应否以通货税为出路》(《大公报(经济周刊)》1936年7月1日第11版),《民族主义与保护关税》(《四川经济月刊》1934年第11卷第1、2期),《民国以来之海关收支概况》(《政治经济学报》1936年第5卷第1期),《中国租税问题》(同前1936年第5卷第2期)和《中国财富与收益的个人分配及其所引起之问题》(《经济学报》1941年第2卷第1期)等。

会计方面的论著,主要是在《大众会计》上发表《什么是会计核算》(1956年7月号),《社会主义会计核算的任务》(1956年8月号),《社会主义若干重要部门会计的任务》(1956年10月号),《论社会主义会计核算的方法》(1957年1月号),《关于社会主义会计核算的对象》(1957年3月号),《论会计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1957年9月号);以及与他人合著《工业企业凭单日记账核算形式》(上海财经出版社1958年)等。1935年在《政治经济学报》上发表会计评论文章《潘序伦著会计学》(第3卷第4期)和《谢庄:简易合作簿记》(第4卷第1期),并曾在《人民日报》(1957年5月5日)上发表《反对百家争鸣中的教条主义思想作风和方法》一文。

阅读丁先生的会计与经济学及相关论著,可见其会计与经济理论思想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主张会计核算对象的“过程论”。20世纪50年代,他满怀激情地投入到新中国会计理论研究,在《关于社会主义会计核算的对象》与《论会计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两篇文章中论述了自己有关会计核算对象的观点。他认为,会计核算首要地是用来核算财产,对会计单位的全部财产做全面地连续不断地核算,因为财产的所有者迫切需要掌握的是他的财产的消长变化情况。只有通过全面地连续不断地观察、计量和登记,才能符合这个要求。这个要求对于一切社会和一切财产的主人都是适用的。因此,可以初步肯定社会主义会计对象的一个要素是社会主义社会中,那部分用货币估价的财产的变动。与此同时,他还认为前苏联的会计专家在会计对象的表述中只提社会主义财产,而忽略了它的动态特点是不够全面的。由此,他得出结论:社会主义会计核算的对象是在各级企业、机关和组织中所进行的以货币估价的社会主义财产的变动,反映着有计划的社会主义物质资料的扩大再生产过程。他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会计核算对象的内容实质是无剥削的,为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服务的,有计划的社会主义物质资料的扩大再生产过程。他所主张的“过程论”,与会计核算对象是“社会主义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的“运动论”一起,是我国自1950年代到90年代初期有关会计对象理论中影响最大的两种观点,影响和教育了一代又一代会计学人。

二是认为“会计与会计学截然不同”。在会计学术界,关于会计与会计学的关系历来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会计与会计学完全相同;一种认为两者截然不同。丁教授持后种观点。他在《什么是会计核算》一文中指出,“会计核算(或会计)和会计学是两个不同的范畴,绝对不能混淆的,……会计核算是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客观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而会计学则为研究这种客观存在的现象的一门学问或科学。在发展史上,会计核算远在会计学之先。”这里,先生从会计是一种经济现象,会计学是一门科学,以及会计在先,会计学在后,对两者进行了明确的区分。所以,绝对不能混淆。

三是力主会计学“技术科学论”。会计学的性质是会计学界讨论的一个重要内容。有人认为会计学属于上层建筑,是一种意识形态;有人认为会计学同一般的技术科学一样,主要是研究如何完成其技术任务的作业方法。对此,先生持后一种观点,他在《论会计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一文中指出,会计学是经济科学领域中的一门技术科学,……会计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如何正确而又有效率地反映会计作业对象以完成会计的任务,即会计的作业方法如资产负债表、复式记账等。从丁先生主张会计学是一门技术科学的观点中可以看出,其中隐含着“会计无阶级性”的这一命题,只是先生在那个政治挂帅的年代没有明确提出而已。

四是认为会计方法包括“定期核算的基本方式,日常核算的基本方式”。关于会计核算的方法,一般认为包括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凭证、登记账簿、编制报表、财产清查和成本计算等。先生在《论社会主义会计核算的方法》一文阐述的观点与此不同。他认为,会计方法的本体一方面表现为资产负债表,作为定期核算的基本方式,另一方面表现为账户记录,作为日常核算的基本方式。这两个基本方式各自有一系列从属的具体方式,各自成一系统。有的具体方式从属于这一基本方式,有的从属于另一个,但也有许多对这两方面都有关系无分彼此的。这两个系统矛盾地统一着相辅相成,以反映对象、完成会计核算的任务。定期核算方式的系统以资产负债表为主,其他会计报表为辅,从属的有盘存,发生额对照表(会计汇总表),凭证和账表检查,报表分析,等。日常核算方式的系统以账户及复式(有时单式)记账法为主,从属的有凭证审编,估价及成本计算,账簿及记账法等形式,错误改正法,等。先生的上述观点,可谓与众不同,独树一帜。对拓展会计学人的视野,繁荣社会主义会计理论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

五是主张“二马结婚”理论与市场经济。20世纪50年代初期,他针对当时经济学教育的思路,主张把政治经济学和技术经济学结合起来,提出了“二马结婚”的观点,也就是将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和马歇尔(Alfred Marshall,1842~1924年,英国及至世界著名经济学家)的经济学结合起来。他认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的新古典经济学并非对立,完全可以调和起来,相互补充,不必为了推崇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而全面否定马歇尔经济学原理。先生讲授经济政策课程时,在尖锐地批评资本主义制度的同时,指出了前苏联社会主义制度的弊端,认为计划经济不可能满足人们各色各样的不同需要,违反经济规律,会导致生产资源的错误配置和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他一直反对计划经济体制,主张实行市场经济。1992年以来,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践证明,丁氏主张的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结合及市场经济理论,具有科学性与预见性,对于繁荣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六是倡导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1957年春,全国上下“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丁氏以极大的政治热情投身于这场政治运动中。针对当时百家争鸣中教条主义现象,在其《反对百家争鸣中的教条主义思想作风和方法》一文提出,争鸣中不能用教条主义的思想方法,要有科学的分析,充分的说服力,不能将经典作家的一句话作为根据来判明真理,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实践。20世纪80年代,在中华大地蓬勃兴起的改革开放始于思想解放运动,而这场史无前例思想解放运动发端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正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成为华夏子孙的共识之后,才使得强大的精神力量转化为推动社会前进的巨大动力。遗憾的是,丁先生的这一主张在改革开放前30年未能被世人所接受,他也因“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实践”观点的发表,在政治上倍受煎熬。

丁教授不愧为经济学与会计学领域的思想家,总是高屋建瓴的思考与探讨经济学与会计学中一些带有战略性的理论问题,常常是不鸣则已,一鸣惊人。即使在身处逆境,也不放弃对真理的追求与捍卫。今天看来,他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的许多理论主张,不仅是正确的,而且上可行的,并且极大地丰富了中国社会主义经济与会计理论宝库。

三、教育主要贡献

丁洪范教授一生执教40多年,在国立上海商学院、南开大学、重庆大学、湖南大学等多所高校从事经济学、银行学和会计学教学,担任过银行保险系、会计系、统计系、银行会计系主任和法学院院长等职务,为我国高等财经教育的学科建设,作了大量而有益的工作。特别是1947年回到南开大学后,担任会计、统计系的系主任和校务委员会委员,对高等财经教育的学科恢复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他长期坚持在教学第一线,为学生讲授经济学、经济政策、企业管理、销售管理、商品学、初级会计、会计学和成本会计学等众多课程。抗日战争时期,还曾专门为学生作“谈谈战时的粮食管理”的形势报告。对于我国经济与会计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真是功不可没。在他的教育与培养下,重庆大学走出了“巴渝学女”王德懿(1917~)女士,南开大学培养出书法篆刻家与古币收藏家杨鲁安(1928~2009年,原名杨继曾)先生等一大批著名人士。

丁师既立足三尺讲台,传道授业解惑,对经济学科建设也颇有见地。新中国建立初期,南开大学财经学院新开设政治经济学课程,有人主张停开原来的经济学课程,丁先生对此提出异议,主张政治经济学和经济学二者不可偏废。他认为,政治经济学研究“应该做什么”,经济学研究“是什么”。前者从定性的角度研究问题,后者从定量的角度研究问题。或者说,前者偏重政治角度,后者偏重技术方面,许多应用性的经济问题,政治经济学并不能代替。所以他提出要把政治经济学和技术经济学结合起来,既讲政治经济学,又讲经济学。让学生全面了解和掌握政治经济学和技术经济学的理论与知识。

丁洪范,民国知名会计家,一片赤心献祖国;会计理论独一帜,“二马结婚”良益多;远见卓识令人佩,坚持真理不惧挫;培桃育李四十载,商科高才结硕果。

参考文献:

[1]钱荣堃:《丁洪范教授传略》,载自《天台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天台文史资料(第7辑教育专辑)〉》,天台县文史资料委员会编1996年。

第10篇

关键词借贷记账法会计核算对象会计等式经济利益

借贷记账法是全世界、也是我国通用的记账方法。其科学性和优越性是经过了大量实践检验的,是举世公认的。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对借贷记账法的基本理论就全部理解透彻了。事实上,在借贷记账法的“上空”,还漂浮着一些疑云。我们甚至对借贷二字的含义也没有完全了解。本文试图提出一些问题,并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1会计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真是借贷记账法的基本理论依据吗

科学、完整地复式记账法是以一定的会计等式为基础的。一般认为,借贷记账法的理论基础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简言之,就是:

资产=权益(1)

笔者认为,这是不对的。在各种经济业务发生后,会计等式(1)的变化不外乎是以下两种情况:

(1)等式两边同时变化,则“同增同减”。如资产增加,则权益增加;资产减少,则权益减少。

(2)等式只有一边发生变化,则“有增有减”。如资产不变,权益内部有增有减;权益不变,资产内部有增有减。

显然,这两种情况正好就是增减记账法的记账规则,而不是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这说明,会计等式(1)不是借贷记账法的理论依据。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不能作为借贷记账法的理论依据,其原因是这个等式是错误的。因为资产和权益并不相等,而是性质相反,数学符号也相反。用等式表示,应该是“资产=-权益”,即“资产+权益=0”。“资产+权益=0”才是正确的会计等式,“资产=权益”仅仅是反映在忽略数学符号的情况下资产和权益的绝对值相等这一特定情况。

可见,作为借贷记账法理论依据会计等式应该是:

资产+权益=0(2)

在会计等式(2)里,不管是几个要素同时变化,还是仅有一个要素内部变化,都只有一种情况发生,这就是“有增必有减,增减必相等”。如资产增加,则权益必减少;资产不变,则权益内部有增有减;权益不变,则资产内部有增有减。

假设符号“借”表示增加,符号“贷”表示减少,则等式的变化情况又可表述为“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这正是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

由此可见,借贷记账法的理论依据应该是“资产+权益=0”。

2如何理解借贷记账法的会计等式

众所周知,现行的会计系统是以“资产=权益”(即会计等式(1)),而不是“资产+权益=0”(即会计等式(2))为基础的。这两个会计等式明显不一样。难道几百年以来所用的会计等式就错了吗?

2.1从纯数学的意义来看,两个会计等式是完全等效的

在“资产=权益”里,权益的值是取的绝对值,因而是正数。而在“资产+权益=0”里,权益的值是其实际值数。权益的实际值和资产相反,是一个负数。因此,“资产+权益=0”反映的是一个正数和一个负数相加,二者正好相互抵消这一现象。可见,这两个会计等式本质上并没有区别,只是表示方法不同而已。

2.2从经济意义上看,两个会计等式反映了对会计核算对象的不同理解

尽管两个会计等式都是成立的,在数学上是等效的,但这两个会计等式所表达的对会计对象的认识是不同的。

会计等式体现了会计要素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而会计要素又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因此,会计等式的表述形式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对会计对象的认识。下面分析两个会计等式对会计对象是如何理解的。

2.2.1对资产和权益的关系理解不同

“资产+权益=0”认为,资产和权益是一个整体,可以放在一起进行直接的加减运算。会计对象就是由这两个部分组成的一个整体,即“会计对象=资产+权益”。“资产=权益”则认为,资产和权益是同一个会计对象在两个不同角度上的反映。二者不能放在一起进行直接地加减运算。会计对象可以具体化为资产和权益两个会计要素,但这两个要素不能相加减。

2.2.2对会计对象的整体性质理解不同

“资产=权益”认为,会计核算的对象是资金及其运动,其总体即为资金的总额。“资产+权益=0”则认为,会计对象的值在整体上“=0”。

为什么会计对象整体会表现为一种为0的“中性”状态?这要从哲学的角度进行分析。由于矛盾的基本平衡而使事物呈现出为0的“中性”状态,并相对稳定,这种情况在世界上是普遍存在的。世界上任何事物都是对立统一并且往往在整体上表现为“0”的。例如,电是正电和负电的对立统一,一个物体往往由于所带正电荷和负电荷相等而表现为不带电。又如,力是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的对立统一,二者却往往相互抵消,物体表现为相对静止。再比如,原子中有质子、中子和电子,相应地科学家也发现了反质子、反中子和反电子,乃至于与物质世界相对应地,存在一个反物质世界。而正物质和反物质相遇就会变成0(“物质湮灭”)。

自然界是这样,社会也是如此。如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相辅相成、市场中的供求平衡都使主体在总体上呈现出为“0”的“中性”。企业是一个享受民事权利、同时又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产(企业所拥有的一种经济权利)和权益(企业所承担的一种责任)是对等的,两者相互“抵消”(资产+权益)后企业的“净权利”为0。

2.2.3对资产和权益属性的理解不同

“资产=权益”认为,资产反映资金的占用,权益则反映了资金的来源。都是资金在不同角度上的反映,都是正数。但不能相加减。资产和权益是一种平行、对等的关系。资产和权益并不是一对矛盾,仅仅是数量上相等的两个独立的对象。而按“资产+权益=0”,资产和权益一正一负,性质相反,但又可以共居于一体,可以放在一超相加减,具有同一性。可见,资产和负债构成会计对象内部的一对基本矛盾。

笔者认为,“资产=权益”仅仅反映了会计核算对象内部的一种表面上的数值平衡,而“资产+权益=0”则揭示了会计核算对象的本质和总体特征。

3借贷记账法核算的对象是什么,借贷符号的含义是什么

借贷记账法核算的对象也就是会计核算的对象。如前所述,借贷记账法核算的对象就是“资产+权益”。如何理解?

如前所述,资产和权益是一对矛盾。一正一负,性质相反,表现了二者的对立性;而另一方面,二者又共居于一体,可以汇总计算,表现出二者具有同一性。弄清了这种同一性的内容,也就弄清了会计核算对象的实质。

资产和权益的共同本质是什么?笔者认为,是经济利益。事实上,财政部早在2000年的《企业会计制度》对会计各要素就是这样定义的:

第12条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69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第79条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84条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第99条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制度》把每一个会计要素都定义为企业经济利益。由此可知,会计核算的对象就是企业的经济利益。概括地说,会计核算的内容无非就是资产和权益两个方面,其中资产是企业所拥有的经济权利,属于正项的经济利益,是经济利益的增项,资产增加则企业的经济利益增加;权益则是企业承担的经济义务(包括对债权人承担的偿债义务和对所有者承担的受托经营义务)。义务和权利是相辅相成的。如果说资产是企业所拥有的正项的经济利益,那么权益则是负项的经济利益,是经济利益的减项,权益增加则企业的经济利益减少。

明确了会计对象的本质,则借贷的含义就变得非常简单了。借表示企业经济利益的增加,贷表示企业经济利益的减少。也就是说,借就是“增加”的意思,贷就是“减少”的意思。具体分析如下:

(1)借项业务。借资产,表示资产增加,显然反映企业经济权利增加,即经济利益增加,对企业“有利”;借权益,则反映企业承担的经济义务减少,同样对企业“有利”,同样表示企业的经济利益增加。所以,不管是借资产还是借权益,都是反映经济利益增加。

(2)贷项业务。贷资产,表示资产减少,显然反映企业经济权利减少,即经济利益减少,对企业“有害”;贷权益,则反映企业承担的经济义务增加,同样对企业“有害”,同样表示企业的经济利益减少。所以,不管是贷资产还是贷权益,都是反映经济利益减少。

4“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是一种巧妙的创造吗

诗人歌德赞美借贷记账法是“人类智慧的绝妙创造”。但笔者认为,与其说借贷记账法是一种绝妙的发明创造,还不如说是对会计对象的一种深刻地、科学地认识。

人们一般把会计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作为借贷记账法的理论依据。由此产生的认识就是,借贷记账法在把资产账户设计成“借增贷减”,同时对权益账户来一个“反其道而行之”,规定权益账户为“借减贷增”。就是这么巧妙地一设置,使记账工作变得非常科学、简明、方便。于是人们认为,借贷记账法是一种“绝妙的创造”。

然而,笔者认为,这样理解借贷记账法是不正确、不深刻的。借贷记账法实际上并不是一种精巧的设计、机智的巧合、巧妙的创造,甚至谈不上是一种创造。它是朴实无华的,甚至可以说它没有丝毫的技巧。但它确实是非常深刻的、非常科学的!

第11篇

我第一次有记忆的阅读经验应该是10岁那年。刚刚认得了上千个汉字的我,读的第一本“成年读物”是繁体字的《三国演义》,它是“”前的遗物,黄旧不堪,躺在一个大木箱子的杂物之中,好像已经等了我很多年。就是这本书让我终生喜欢大鼓齐鸣的刚烈文字,而对婉约温润的风格不以为然。

和许多人一样,在读大学前,我的整个阅读是非常枯燥的,以教科书为主。而我是1986年进的大学,那个时候正是中国出版很活跃的一段时期。诗歌是年轻人的最爱,我记得谢冕编过一套《朦胧诗选》,当时非常喜欢。那时候大学里最流行读的书就是存在主义,于是读了最多存在主义的作品,如尼采、萨特,我们这一代人受他们的影响太大了。周国平写的《尼采:在世纪的转折点上》让我印象深刻,他后来会“转型”成一位心灵鸡汤型的导师,让我非常吃惊。

我在上海读书,而女朋友在杭州,大学4年没有条件见面谈恋爱,所以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复旦大学的图书馆里度过的。我是学新闻的,课程比其他系的同学都要轻松,所以就在图书馆读书,一排一排地读,从一楼一直读到了阁楼。复旦图书馆的阁楼是向研究生和博士生开放的,本科三年级的时候我就到阁楼上去读书了。那时候的阅读是一种集体阅读,集中在哲学、历史和文学方面。

新闻专业的书我印象没有多少,但我看张季鸾的所有作品,就是他当年办《大公报》写的评论,印象很深。因为从这些作品里你看到的是一种这个职业的气节,以及敏锐性。新闻是很容易做得平庸的一种职业,特别是你做的时间越长,抱怨和不平衡就会越大。但是我当了

十多年记者,一直没有这样的感觉,就是因为在大学里我读过这样的作品,我知道一个好记者应该怎样让自己留下来。

对我影响大的经济学读物有两本,第一本经济学著作就是萨缪尔森的《经济学》,而我也是凭借这本书进入新华社工作的。因为当时要考取新华分社,但新华社一般招人都会从实习生里选拔,而我没有在那里实习过,所以他们考我就是用萨缪尔森的《经济学》,从此,我开始了13年的商业记者生涯。另外一本是曼昆的《经济学原理》,曼昆的思想和他的创作技巧让我很着迷。我读过很多财经类图书,但是如果从30年的角度来讲,这些书对我的影响还不如一本《三国演义》大。

我后来成了一个专业从事企业案例和经济史写作的财经作家,在这个领域中,有两位顶级高手,美国的理查德·泰德罗和英国的尼尔·弗格森,他们都出生于1960年代,年强力壮。泰德罗的《影响历史的商业七巨头》,让我见识到当世欧美学者的财经写作高度。尼尔·弗格森的创作更勤勉,他在建构一个雄大题材时的自信、从容及充满了偏见的武断,在当代非虚构类作家中很是少见。

至于华人经济学家,最喜欢的是张五常的作品。当初读到他的《卖桔者言》时,感觉以这样的手法来写一本经济学书实在很有趣。后来我写《激荡三十年》,便恳请张五常为我题写书名,他在西湖边的一个茶楼里,铺纸研墨,一口气连写了十多遍,那个认真劲令人难以忘怀,我向他请教做学问的办法,他说,“问题有重要与不重要之分,做学问要找重要的入手,选上不重要的问题下功夫,很容易转眼间断送学术生涯。”这段话,值得抄在这里送给所有的年轻朋友们。

我现在每年买200本书,也就是每年在家里添一个双门书柜,书籍让我的居室和生活拥挤不堪。望着这些新旧不一的“朋友”,我终于发现,我们并没有生活在单调的年代。也许没有一个年代的人、也没有一个国家的人,为了求得寸及的进步—我们愿意接受所有的文明形态,这是一个转型年代的特征,我们在思想上左冲右突,其慌乱和惊心宛若物质生活中的所有景象。

第12篇

关键词:网络语言 语用特征 语用原则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互联网逐渐成为人们交流的平台。网络语言的产生和发展究竟意味着什么,它会给我们的语言学研究领域带来怎样的影响?本文将从语用学的角度进行探讨。

1.网络语言的特征

1.1英汉混用现象。由于英语已经成为大多数网络爱好者所熟知的语言,即使是小学生也会一些简单的英语,因此,中英混用已经成为网络语言中的一种时尚。比如:你真cool。

1.2与符号混用现象。网络上有各种表示表情的符号,这些符号可以用一些标点表示出来,可以形象地表示出说话者说话时的语气和态度。有效地替代了语言描述。比如:这真是妙不可言:)。(此符号表示笑脸)。

1.3 语言与数字混用现象。数字化时代使数字也应用到网络语言中。由于使用数字简单方便,网民们在网络上常常使用数字来表情达意,这种表达方式主要是通过数字的谐音来实现的。比如:“886”就是“拜拜喽”的谐音,表示“再见”。

1.4略语的使用。为了节省时间,提高打字速度,网友在聊天时,经常使用省略说法。主要表现在汉语缩略,拼音缩略和英语缩略。

1.5错别字的使用。“斑竹”,“楼猪”,“其司”,如果不常上网的人不会明白“斑竹”就是“版主” (某一电子布告栏(BBS)的负责人),“楼猪”就是“楼主”(发贴人),“其司”就是“其实”的意思。

1.6风格各异的笔名。网上的署名真是千奇百怪,无所不包。“小龙女”、“四脚蛇”、“无法限”、“流川枫”、“太平公主”,小说中,影视剧中的人物,动物名称,历史人物,你能想到的和想不到的,都出现在网络之上。

2.网络语言与语用原则

2.1合作原则。格莱斯(Grice)提出了会话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 CP), 并且建立了质量、数量、关系和方式准则为基础的会话隐含意义产生或者推导机制。由于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人们倾向于把自己的真实身份隐瞒起来,就出现了改变自己的身份姓名、年龄、性别的现象,但交际仍然能顺利进行。这种虚假的身份显然违反了合作原则中的质量准则。因而经常出现男性用女性化网名或女性用男性化网名,双方在聊天时会产生许多误解和笑话。再有,就是隐喻的使用。隐喻是说话人蔑视质量准则的结果,因为它在表面上来看是有不真实的。比如:“她是恐龙”(她很丑)。“他在灌水”(发表无内容或价值的言论)。

2.2礼貌原则。里奇(Leech)提出的礼貌原则可以分列如下:(1)策略准则;(2)慷慨准则;(3)赞誉准则;(4)谦虚准则;(5)一致性准则;(6)同情准则。在这六条中,最根本的是策略准则,就是“使自身受益最小,使他人受益最大;使自身受损最大,使他人受损最小”。在网络交际中,违反礼貌原则的现象比比皆是。最常见的就是缩略语的使用以及错别字的使用。说话者为了自己方便,加快打字速度,经常使用一些简单的语言和符号或错别字来完成交际。

2.3经济原则。经济原则在网络语言的应用中相当重要。它是指说话者用最少量的语言达到最佳的交际效果。交际者对于缩略语、数字、特殊符号的使用以及语码转换都符合经济原则。比如: OIC代表oh, I see (我明白了),995代表救救我。这些都体现了交际者在交际过程中遵守了经济原则,加快了交际速度,使网络语言更加丰富多样。

2.4话轮转换。这里我们主要讨论操纵话轮的策略,它们包括从对方那里拿过话轮的策略、保住话轮的策略、把话轮让给对方的策略、重叠和冷场的修复策略。网络语言通常也是采取一问一答的话界更替原则。但有时这种原则也被打破。而语气词和特殊符号充当话轮的现象更是非常频繁。

3.结论

虽然网络语言已经成为人们交流思想,传递信息的便利工具,但他仍然有许多不规范性,网络语言中使用望文生义的字、词以及音译外来词、字母与数字的混用在规范语言中是不常见的,在语用功能上除具备日常语言的语用功能外,还有其特殊的语用功能。主要表现在表达的快捷性,语言的经济性和新奇性等。对正在发展中的网络语言的语用特征的探讨,有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网络语言的规律。

参考文献:

[1].刘森林:《语用策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2].马静:《语言学视野中的网络语言》,《西北工业大学学报》,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