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1 17:26:2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科学技术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增强企业竞争力。
二、加强科技项目建设,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科技项目的实施带动企业投入项目科研资金近千万元,极大地促进我市工农业创新研发工作的有力开展。
三、全力以赴抓好招商引资,向上争取资金工作。
一是招商引资工作。今年新建项目是市万通矿业有限公司《矿产开发》,续建项目是《造纸红液综合利用产业化技术开发》、《轻质节能墙板》、《绿色有机超浓缩木醋液提取设备技术及产品》、《微量元素水溶肥料产品的中试及示范应用》、《北方地区有机水稻推广与示范》和《减少水稻低温冷害损失率的新型栽培模式产业化示范》项目,共计投资5600万元,本年累计到位450万元。二是向上争取资金工作。组织申报国家、省、州科技计划项目7项,省教科文专项3项,现已到位资金260万元。
四、宣传引导,着力强化知识产权工作。
一年来,我局积极创新知识产权工作机制,让宣传、培训、服务“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着力强化知识产权工作,开创了我县知识产权工作的新局面。一是宣传发动。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活动期间,我们通过宣传标语、网站等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发放了知识产权宣传资料500余份。有力地推动了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二是培训带动。由局领导和工作人员带队,联系企业参加省知识产权局和知识产权局召开的专题报告会。通过培训,有力地提高了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提升了全市知识产权工作的整体水平。三提高服务水平。继续强化与州知识产权局和专利所的合作关系,为我市长白绿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市龙泉农工贸有限公司、市方正化工助剂厂等企业专利申请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五、加强地震宣传和应急工作。
一是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在今年的“科技进步活动月”和“全国防灾减灾”宣传日期间,积极抓好防震减灾挂图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工作,充分利用挂图、宣传专栏、培训、举办咨询、开展应急演等方式大力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活动。张贴防震减灾挂图100多份,发放防震减灾宣传资料1000多份,市一小举办一次应急演练,兴疆社区开展一次地震讲座,进一步提高了全市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年初,花费5万元完成市五工地震观测站除险加固工作。争取5万元州地震局地震水文波动仪器,用于水文监测和地下水位监测。
教育部科技司制
20__年3月
目录一,计划任务,考核指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划执行评价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完成期内个人基本情况介绍
三,研究取得的成果
四,成果转化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五,人才培养情况
六,经费决算表
七,依托单位意见
八,主管单位意见
九,项目验收专家组意见
十,项目《验收委员会》专家名单
十一,有关附件:
附件一,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批复立项文件(复印件)
附件二,学校申请项目验收的函(复印件)
附件三,教育部科技司同意验收的函(复印件)
附件四,发表的论文,获得专利等(标注"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重大)"项目资助中英文字样的)
附件五,其他
十二,结题(验收)项目成果简表
填写说明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认真填报《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大项目》及其电子版,作为项目结题和验收的主要依据,同时作为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重要档案.
1,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撰写,并提供必要的附件材料,保证填报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表内填写不下时,请自行加页.
2,项目依托单位应认真审查,确保材料齐全,督促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及时报至教育部科技司,同时提交验收申请.
3,地方高校项目的《》报送至地方教育厅(教委)审核,符合《管理办法》验收条件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填写意见后,由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函.经我部批复后,再召开验收会.会后将和验收成果简表由各地方教育厅(教委)汇总后报送至教育部科技司(必须有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公章).
4,经费支出根据实际支出科目列支.
5,报告须用A4纸打印,每项目录内容之间用彩色纸作为间隔.
一,计划任务,考核指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划执行评价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完成期内个人基本情况介绍(职称变化情况,获其它项目资助情况,获奖情况等)
三,研究取得的成果(受资助项目数,被引用次数,收录论文期刊的影响因子分别是多少,专利申报和获奖情况)
四,成果转化情况,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五,人才培养情况
六,经费决算表(附使用说明)
正常中止撤销提前结题(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负责人
项目编号
总经费
教育部资助经费
依托单位配套经费
其它经费
教育部资助经费决算
科目
预算经费
经费支出
合计
结余
依托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
(签章)(签章)(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七,依托单位意见(注:此栏为学校填写)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八,主管部门意见(注:教育部直属高校不填此栏)
单位盖章
20年月日
九,项目验收专家组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名:
20年月日
十,项目验收专家组名单
专家姓名
职称
单位
学科方向
专家签名
十一,有关附件
十二,结题验收项目成果简表主管部门公章依托单位公章
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类型
起止时间
项目经费(万)
其中国拨万
验收(结题)时间
项目组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学位
职称
获得国家各类人才计划的情况
获得各类后续资助情况
项目来源
项目名称
负责人
经费
起止时间
主
要
成
果
序号
成果名称
成果类型
获得时间
第1项
第2项
第3项
第4项
成果应用情况
应用类别
效益说明
应用时间
知识产权情况
人才培养情况
发表论著情况
国家软件登记
专利情况
其他知识产权
其他在读
博士后
博士
硕士
收录情况
论文情况
学术会议
论著
名称
已毕业
项
发明专利授权项
发明专利申请项
新型专利授权项
新型专利申请项
人数
人数
人数
人数
SCI篇
EI篇
ISTP篇
国内科技刊物
国外科技刊物
国际
国内
册
特邀报告
大会报告
分组报告
为做好**9年度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推荐工作,根据国家奖励办公室有关要求,先由各单位向我部申报推荐项目,由我部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现将有关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的农业科技项目、农业科学技术工作者、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无论是否已获过奖(国家奖除外),均可自愿申报。连续两年参加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评审未予授奖的,如再次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须隔一年。除部属三院外,其余每个单位申报项目一般不超过2项。
二、申报材料
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需提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主件一式12份及装订成册的推荐书主件和附件全套详细资料复印件1份(此次请勿提供全套详细资料原件和电子件,主要完成人情况表暂时不需本人签名)。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普类项目需提交推荐书12份和科普作品1份。
三、申报时间
我部受理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8年12月31日。
四、推荐书的填写要求
请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各奖种推荐书后面的填写说明认真填写推荐书。
(一)申报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在“被推荐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一栏,应详实、准确、客观地填写被推荐人从开始工作起至今为止,为我国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所做的创造性工作,在学科发展、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的卓越贡献。“主要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要点”一栏内容是“被推荐人的主要科学技术成就和贡献”一栏内容在科学技术创新方面的归纳与提炼,应简明、扼要表述以被推荐人为主完成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技术创新要点。
(二)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奖项目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和英文推荐书。相关论文、专著截止推荐时间应公开发表1年以上。我国公民在与外国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中取得的成果推荐国家自然科学奖,提交的主要论文、论著同时署国内和国外单位名称且我方学者为非通讯作者的,应当由与我方合作的外国学者(通讯作者)或者外国单位出具证明,分别说明我方学者和外国学者的学术贡献。
(三)申报国家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应当提供获得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其他权益的证明材料,同时应详细注明授权项目名称、知识产权类别、国别、申请号、授权号等。对于符合国家技术发明奖授奖范围,但专利法中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公益类成果,应当出具规范的项目查新报告。请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推荐国家技术发明奖项目查新报告”样本的格式提交查新报告。
(四)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按相应类别申报填写:
1.技术开发类项目:突出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的创新性、市场竞争力、成果转化程度、所取得的经济效益,以及对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作用;
2.社会公益类项目:突出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的创新性、推广应用程度、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以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意义;
3.重大工程类项目:突出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的创新性,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所取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以及对推动本领域科技发展,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意义;
4.科普类项目:**0年以来(含**0年)出版发行的科普图书、科普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要求公开发行二年以上。突出选题内容、表现形式、创作手法,图书、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成品的质量水平、创作难度、普及面以及对提高全民素质、人才培养的作用。
5.工人、农民技术创新项目:授予公民(工人、农民身份)和组织,每个项目只奖励一个单位、一个完成人。推荐该类奖项时,应提交证明该完成人在从事该项目工作时具有工人、农民身份的证明,否则不能提交评审。
(五)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项目的应请中方合作单位协助申报。专家简历或组织简介、主要贡献需用中、英两种文字填写。主要贡献应详细写明被推荐专家或被推荐组织在与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对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所起到的重要推动作用,以及所取得的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所做的重要贡献;促进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所做出的重要贡献。
五、其他事项
(一)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
2013年9月27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召开了“2013中国科技论文统计结果会”,由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编制的2013年版《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和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2013版《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扩刊版)》通过本次大会正式。据两部“引证报告”显示,《中国医药导报》继2010年入选“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之后,“总被引频次”“学科影响指标”等多项重要引证指标进一步提升,稳居“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前列,办刊质量再获佳绩。
据介绍,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受科技部(原国家科委)委托,1987年开始对中国科技人员在国内外的数量和被引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利用统计数据建立了中国科技论文与引文数据库。该数据库由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即中国科技核心期刊的论文构成。目前,该所每年定期编制、的年度《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板),选择了总被引频次、影响因子、学科扩散指标、学科影响指标、即年指标、他引率、引用刊数、基金论文比等20多项评价指标,在经过严格的定量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选取的各个学科的重要科技期刊,是我国最权威的期刊质量评价报告之一。
2013年版《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收录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共1994种,的是这些“中国科技核心期刊”2012年度的质量评价报告情况。该报告显示的主要评价指标中,在2012年度,《中国医药导报》的总被引频次为4341,在其收录的43种医学综合类核心期刊(其中包括2种外文期刊)中排名第3位;影响因子为0.328,排名第24位;综合评价总分为46.9,排名第8位;学科扩散指标为12.47,排名第8位;学科影响指标为0.93,并列第4位。
据了解,《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扩刊版)》基本囊括了我国出版的学术技术类科学技术期刊和理论研究性社会科学期刊,是《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的扩展和补充。它更为完整地提供了我国期刊的评估数据。在该报告中,《中国医药导报》被归入了“医药卫生总论”的期刊类别,该类别收录了此类期刊121种,其中包括4种外文期刊。该报告显示,2012年度,《中国医药导报》扩展总被引频次为13361,扩展影响因子为0.735,扩展他引率为0.97,扩展引用刊数为1016,扩展学科影响指标为0.84,扩展学科扩散指标为7.76。综合看来,《中国医药导报》的办刊质量较往年相比,各项指标均稳步提升,多项主要指标稳居同类期刊前列。
《中国医药导报》作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中国医学科学院主办的国家级医药卫生期刊,创刊9年来,一直坚持“前沿性、创新性、科学性、实用性和服务性”的办刊方针,不仅建立了国内一流的庞大编委、审稿专家队伍,培养了30余名专职编采、经营人员,还导入了现代化的先进期刊管理理念和运营模式,制订了一套比较系统、标准、规范、完善的工作制度和编采流程,坚持以质取稿的原则,从各方面严把稿件质量关和编校质量关,确保了杂志的学术水平,编校质量不断提高。对于2012年的期刊质量评价报告,该刊负责人表示:“在我们的不断努力下,《中国医药导报》的办刊质量一直在稳步提升,2013年再次被列入‘中国科技核心期刊’,这除了我们采编团队的不懈努力之外,更要感谢近十年来主管主办单位领导,编委、审稿专家,广大作者、读者和业界同行对我刊的关心、支持和指导。我们将在此基础上,继续查找不足,强化内部管理,坚持科学发展;我们将再接再厉,进一步树立精品意识,加强对优秀医药科研论文、重大科研课题论文的组稿力度,不断提高审稿和编校质量。在夯实核心期刊地位的同时,向国际科技知名期刊的办刊目标迈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科委1995年1月6日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文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技术秘密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是每位职工的义务和责任,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或采取不法手段泄漏、发表、使用、许可、出售、转让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三条 各单位特别是技术业务和科研、人事、组织等部门要把技术保密工作列入工作规划,计划及经济责任制,使技术保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单位设立技术保密工作小组,由主管技术的领导任组长,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知识产权、档案管理中心为技术保密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必须指定一名技术管理人员兼管本单位的技术保密工作。
第五条 技术保密工作小组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
一、技术保密工作小组职责1、制订技术保密工作规划、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及保密协议,同时负责划定本单位内项目的密级等工作,并组织实施。
2、研究解决技术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3、对各部门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总结评比,并负责对泄密、失密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对重大特大泄密事件上报及协同调查工作。
4、组织职工学习技术保密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
二、技术保密工作者职责
1、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技术保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保密规定,提高广大职工的保密意识。
2、贯彻执行本单位技术保密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对本单位技术保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报告泄密事件。
4、建立本单位保密管理及保密协议管理档案;负责保密协议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
第三章 保密范围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被列入国家秘密的技术项目和列为企业秘密的项目、由本单位组织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不应为本企业外所知悉的,能给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制作方法、技术方案、计算机程序等。技术秘密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第四章 技术保密管理规定
第七条 各单位对载有技术秘密的文件材料、图纸、磁(光)盘、图像、声像等资料及样品,必须注明保密和密级字样,并根据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归档保存,严格查阅、借阅制度。
第八条 本单位科技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因业务上可能知悉技术秘密的人员或业务相关人员,必须与法人签订包括有保护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第九条 在职职工和新调入职工应签而不同意签订包含有保护本单位技术秘密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本单位将予聘用的不予调入。
第十条 对列入确认为上级和本单位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者有关合同课题组成员名单的科技人员,在科研任务尚未结束前要求调离、辞职,并可能泄漏上级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科研任务所涉及的秘密,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原则上不予批准。确有特殊情况需调离、辞职的,需与单位再签保密协议,并专档跟踪履行情况。未经同意强行离职人员,列专档跟踪调查,一旦有违规,通过法律程序保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离开本单位三年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它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本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本本单位时,其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该人员重申其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第十三条 人事、组织部门在调入新职工时,应当主动了解该职工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以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科技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因各种原因离开单位后,利用掌握或接触的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在实施或者使用时利用了本本单位所拥有的,涉及其本人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时,应当征得本本单位的同意,并按相关规定支付一定的使用费。未征得本单位同意,或者无证据证明有关技术内容为自行开发的新的技术成果或技术创新的,有关人员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保密义务的科技人员依法享有因从事技术开发活动而获取相应报酬和奖励的权利。无正当理由,在长时间内单位未支付奖励和报酬时,科技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变更或者终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签章,即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六条 本单位对外宣传机构的有关人员在(表)新闻、通讯和报告文学作品,以及其他人员对外发表文章时,不得涉及技术秘密的实质性内容,其稿件必须经技术保密主管部门审查,在确认不会造成泄密后,签字认可方可发表。
第十七条 本单位及各部门档案馆存档案资料所涉及的技术秘密,应按照《档案资料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外单位人员、外商等来本单位培训、学习、参观、考察、洽谈生意等活动涉及技术秘密的,须报主管部门呈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接待参加访问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并按指定的路线和范围进行参观考察。
第十九条 本单位有关人员在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中,包括讲学、、参加会议、参观访问、提供咨询、通讯联系、洽谈生意等时,应严格保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不透露和不向他人提供涉及载有技术秘密的资料和物品等。
第二十条 在国内外各类展览会参展的项目,凡涉及技术秘密的,须经保密主管理部门呈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展,办理参展工作的人员应严格保守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或与外商合资合作过程中,从事工作的人员也要严格执行本《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透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第二十二条 离休、退休、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单位前必须将在原单位从事科技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和产品等交回原单位,不得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或转让涉及本本单位的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和物品等。
第二十三条 对外合资合作项目和本单位技措技改项目,凡涉及技术秘密的,对合作方和外来单位应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对在技术保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和部门给予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给予特别嘉奖。
第二十五条 对未按本《规定》进行技术保密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秘密泄漏的,除对直接责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理外,还将追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属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无视本《规定》,以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为目的,蓄意使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泄漏,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技术保密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使本单位技术秘密泄漏造成经济损失,削弱竞争能力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明知故犯者加重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使单位的技术秘密泄露,造成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削弱竞争能力的,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由本单位技术保密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本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为准。
附: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
第五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
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第七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保密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检查。
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
(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
(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应当根据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
除泄露后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特别严重损害的外,科学技术原则上不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国内外已经公开;
(二)难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围;
(三)无国际竞争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
(四)已经流传或者受自然条件制约的传统工艺。
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符合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级机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产生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科学技术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下列途径进行定密:
(一)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根据定密权限自行定密;
(二)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提请定密;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定密;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
(三)个人完成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经过评价、检测并确定成熟、可靠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
第十六条 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技术或者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涉及的科学技术事项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向批准准入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定密。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在科学技术管理的以下环节,应当及时做好定密工作:
(一)编制科学技术规划;
(二)制定科学技术计划;
(三)科学技术项目立项;
(四)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与鉴定;
(五)科学技术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同时确定其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和知悉范围。
第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要点是指必须确保安全的核心事项或者信息,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不宜公开的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专项计划;
(二)涉密项目研制目标、路线和过程;
(三)敏感领域资源、物种、物品、数据和信息;
(四)关键技术诀窍、参数和工艺;
(五)科学技术成果涉密应用方向;
(六)其他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核心信息。
第二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
(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已经发生变化的;
(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提前解密:
(一)已经扩散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
(三)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
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原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延长保密期限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应当进行备案: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当年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况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在确定、变更、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解决。
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管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四)检查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
(五)组织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表彰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负责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
(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表彰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
(二)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
(三)依法开展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管理涉密科学技术活动、项目及成果;
(四)确定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五)加强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涉密载体和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严格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六)发生资产重组、单位变更等影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管理的事项时,及时向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制度;
(二)接受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
(三)产生涉密科学技术事项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按规定提请定密,并及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四)参加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与涉外商务活动前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五)、申请专利、参加学术交流等公开行为前按规定履行保密审查手续;
(六)发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正在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
(七)离岗离职时,与机关、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接受脱密期保密管理,严格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一)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
(二)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报道或者;
(三)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和展示等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保密管理,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二)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三)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四)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五)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
(六)其他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经过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应当经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机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机关、单位开展涉密科学技术活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明确保密纪律和要求,并加强以下方面保密管理:
(一)研究、制定涉密科学技术规划应当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签订保密责任书;
(二)组织实施涉密科学技术计划应当制定保密制度;
(三)举办涉密科学技术会议或者组织开展涉密科学技术展览、展示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管理措施,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
(四)涉密科学技术活动进行公开宣传报道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十四条 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在指南、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立项批复、项目实施、结题验收、成果评价、转化应用及科学技术奖励各个环节应当建立保密制度;
(二)涉密科学技术项目下达单位与承担单位、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参研人员之间应当签订保密责任书;
(三)涉密科学技术项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台账;
(四)涉密科学技术项目进行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宣传展示、、申请专利等,承担单位应当提前进行保密审查;
(五)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原则上不得聘用境外人员,确需聘用境外人员的,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
第三十五条 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按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
(一)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内转让或者推广应用,应当报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并与受让方签订保密协议;
(二)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向境外出口,利用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外开办企业,在境内与外资、外企合作,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档案归档和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条件。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三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保障涉密人员正当合法权益。对参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机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
对确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客观、公正评价。
第三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不得申请普通专利或者保密专利;
(二)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可申请保密专利;
(三)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普通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普通专利的,应当先行办理解密手续。
第四十条 机关、单位对在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面作出贡献、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于违反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涉及国防科学技术的保密管理,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1.1 定义
科技翻译作为应用翻译的一种。是指科技应用文体在两种语言之间的相互转换。包括分析、转换、重构三个过程。作为应用翻译的科技翻译,它是在一定的交际环境(包括文化、情境、人际、专业或学科等)下产生的,构成科技应用文体的多个语言因素——词语、句子、段落、篇章等都是意图性的结构单位。在交际环境中产生意义,实现各自功能,并最终为实现科技文体的交际目的服务。可见,科技翻译的目的是在另一个文化背景下实现科技应用文体在原文化背景下的交际目的。这时发生变化的不仅是语言层面的闻、句、段落。还包括文化背景、环境和人际因素。科技翻译所涉及的文体很多,各有自己的语域、语用特点,受到文体类型、文体规范的制约,同时又有一些不同于其它翻译的特点,这是科技翻译必须重视的。
1.2 特点
相对于文学翻译.科技翻译需要的是内容准确、结构严密、概念清楚、语句达意的译文,具有语言规范、语气正式、陈述客观、逻辑性强、信息量大、呈现高度专业化的特点。
(1)第三人称句多。科技翻译问题的一个显着特点就是很少有第一、第二人称句,这是由于科技文体的主要目的在于阐述科学事实、科学发现、实验结果等。尽管这些科学活动或科学试验都是人类所操作的,但这些文章或报告主要是为了说明科学技术活动所带来的结果、证明的理论或发现的科学现象或客观规律,而不是介绍发明者或发现者的主观感受,因此,科技文章往往不用第一、第二人称句(田鹏森,2005)。
(2)被动语态多。科技英语的主要目的是表述科学返现、科学事实、实验报告和各类说明等,以客观陈述为主,因此科技英语大量使用被动语态。
(3)专业名词、术语多。科技英语专业性强,文体正式,使用大量的专业名字和术语。
(4)非谓语动词多。为了叙述简洁明了,科技英语大量使用非谓语动词,包括使用过去分词、现在分词、动名词和动词不定式。非谓语动词使句子结构严谨,逻辑性强,当然也加深了理解和翻译的难度,遇到这类句子时一定要理清脉络,分析清楚其成分,才能准确理解句意,正确进行翻译。
(5)长句子多。科技英语是用来陈述自然界、科技界所发生或出现的事情,描述其规律、特点、过程等的语言,其表达客观准确、逻辑性强、结构严谨。为了更好地记录自然界的现象和科技界的动态,用来记录的句子往往偏长、结构复杂。
2 背景及现状
科技翻译是随着科学技术一起发展起来的。自工业革命以来,英美两国的科学技术在世界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许多科技翻译首先来自英语作为原文进行翻译。同时,随着每个国家自身的科技发展,又产生了富有该国特色的词汇。到了近代和现代,工业化较早的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以及英美等国的科学技术逐渐走在了世界的前列,所以,先进的科技词汇也会从这些国家的语言中流入英美语言,而后者从其它语言中借用词汇的情况也比较突出,造成了英汉科技翻译的新的特点,这些语言对科技翻译所产生的影响进一步增强。
3 科技文献翻译的重要性和目的
现今,中国各项工业及科学工作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有些领域,我们与国外的差距已经十分明显,所以我们必须取长补短,奋起直追,学习他们的经验、理论以及技术,其中一个关键手段就是通过这些国家的工业文献资料获取有关信息,因此,就必须加强对其有关文件、资料等进行翻译。同时,随着一系列科学事业的重大突破,许多新概念、新名词大量涌现。人们对科学的最新知识的渴求也在不断增加,大部分科研人员需时刻了解和关注世界上各可续领域的发展和技术。因此,若能让科研人员更准确、更广泛、更及时地了解、掌握国外科技资料和文章是迫在眉睫的。该领域不仅需要将外来技术引进,同时也需要将本国的技术和问题与国外进行交流,因此该领域的翻译任务也将愈加繁重,也愈加富有挑战,发展各专业的科技翻译能力,亦是为促进科学领域内的国际交流做出贡献。
4 应用价值
英语作为一种国际语言的重要性是毋容质疑的,而科技英语更是科学技术领域经常使用的应用型语言。它能够系统地报告最新应用于科学技术领域的新科技、新材料、新工艺。科技文献是工程技术人员的重要参考文献。然而,英语的表达形式成了科技人员的一个障碍,很少有人能将其成功地翻译出来。这便成为一道理解的障碍,也延缓了高科技在实践中的应用。作为国际间科技信息交流的重要手段之一,科技文献的英汉翻译也越发显得重要。因此,做好该领域的翻译工作对于我国引进先进科学技术,推进国家间科技交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科技服务 服务管理系统 开发与研究
1 科技园区综合服务管理系统的设计要求
1.1 高度的科学性与准确性
对于农业科技服务业而言,集GIS、GPS、RS、多媒体、网络技术的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理信息系统的研制,可以全面地反映农业生产的诸多过程及动态监控,而科技园区综合服务管理系统的最直接的设计要求就是管理系统的科学性与准确性,在管理系统的输入过程中,一定要保证数据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使管理系统具有显著的检错和纠错能力,对管理系统进行必要的备份,使管理系统的信息更加符合农业生产的实际要求,更有利于农业专业性管理系统对检验检测工作的帮助,可以全面地反映农业生产的现状、标准、管理措施等。
1.2 足够的实用性与易用性
农业科技园区管理系统系统的存在是为了能够为农业生产决策部门提供一定管理依据,这就要求系统要有完整的项目属性,而且在项目属性与空间数据对接上,能够进行信息处理功能的具体应用。整个系统要实现层次分明、调理清晰、用户界面简单易懂,操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的程度。明确项目研究方法,设计好技术路线、工艺、流程,利用GIS、MIS、多媒体技术采集和建立及农业生产相关信息管理系统。
1.3 管理的统一性与开放性
科技园区综合服务管理系统要符合国家对管理系统的要求设计,也就是说要在国家统一规范和数据格式下进行设计,管理系统格式要与国内标准统一。例如在黑龙江的农业项目中,就要重视属性、专业化统计、图形、图像都要与用户信息保持一致,采用模块化的设计方式,在管理过程中,对系统内容不断升级,体现管理系统管理的统一性和开放性。统一性与开放性能够把管理系统设计推向新的发展平台。系统采用 J2EE 体系架构,可以对 J2EE 体系中的 EJB、JSP、servlet、JMS、Session等多个组件进行优化来提升整体系统性能。黑龙江省科技平台绩效考核评价系统管理系统主要有 10 个数据表:子平台基本信息表、考核指标表、指标体系表、考核数据表、综合考核结果表、一级指标考核结果表、二级指标考核结果表、权限表、角色表、用户表。
1.4 技术的网络性与扩展性
管理系统是网络资源与计算机技术结合的产物,在农业科学服务的检验检测平台上,要充分利用综合性思想实施技术的拓展。例如进行网络环境的多资源整合,多语言集成编译技术,多系统功能集成技术,多平台系统间集成技术,分布是应用集成技术。
2 提高科技园区综合服务管理系统实效性的途径和方法
2.1 充分调研,丰富检验检测管理系统的内存内容
农业科技服务业的存在就是为了能够将科学技术与产品生产直接联系起来,缩短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时限,在技术理论与产品研发进行积极的整合,创造科技产品诞生的良好环境。提高管理系统的实效性,就要从管理系统的内部内容入手,要利用专业人员的操作,丰富管理系统的内容,大量采集符合生产设计需要的信息,充分调研,全面掌控,从内部内容上进行管理系统的内涵丰富性设计,例如项目中要组织系统分析人员对全省农业科技园区进行调研,摸清全省概况,形成调研报告。系统采用 J2EE 体系架构,可以对 J2EE 体系中的 EJB、JSP、servlet、JMS、Session等多个组件进行优化来提升整体系统性能。
2.2 形成有利于技术的开发性完整性系统
黑龙江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农业的发展对其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如何利用新的技术去发展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效益,显得尤为重要。检验检测平台管理系统管理要采用科学的软件管理层级,建立软件需求的文档,软件设计报告,系统测试报告,用户操作手册等必要步骤,形成系统技术开发的软件需求文档、软件设计报告、系统测试报告、用户操作手册等技术文档。
2.3 强化合作,保证信息采集的准确性
管理系统是信息的集合,数据采集是管理系统制作过程中的一项重点内容。在科技服务业的实际操作中,应该将项目建立的内容统一明确,建立与合作单位的清晰化关系,对信息采集既要有针对性又要具有全面性,信息采集要符合实际需要,并且有详细的注释。对农业科技园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GIS、GPS等技术对农业科技园区进行科学化管理与决策是十分必要的。
2.4 注重管理系统文件的专业化和价值化
科技园区综合服务管理系统的所有文件都要具有专业化和价值化的集合价值。管理系统就要在设计上,进行横向与纵向的联系,通过数据特征采用文字或者数值形式进行记录,在专题内容需要过程中,能通过数据化的信息处理功能,将所需要的文件形成图形或者文字材料,形成最为直观的材料,为方便政府部门高效化规划、动态管理和决策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和手段,真正实现农业科技园区的管理网络化信息化, 具有推广和示范价值。
3 结语
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就是改革开放的三十多年,在继续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对科学技术的需求不仅是社会生产的需要,更是人民生活的需要。企业呼唤高新技术的来临,人民生产生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迫切需要科学技术带来生产领域的进步。提高科技园区综合服务管理系统的应用实效性,需要从多个方面把握,需要以先进的思维和科学的管理理念,实现管理系统给予资源配置优化方案。
参考文献:
[1] 沈小平,尹华杰,朱黎冰.适应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科技服务业产业生态――以珠江三角洲为例[J].中国城市经济,2011(17).
1、每年9月第三个公休日,作为全国科普日活动集中开展的时间。
2、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重要作用,注重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随着全球一体化的时展,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教育,提高民族科学素质,已成为持续增强国家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基础性工程。因此,广泛开展社会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是推进我国科普工作的重要任务,是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
3、通过组织开展全国科普日活动标识、主题征集活动,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人人都是科普之人、处处都是科普之所的良好氛围,激发全体公民学科学、爱科学、用科学热情,为中国科普活动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不竭源泉和动力。
(来源:文章屋网 )
《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健康有序发展,集聚创新资源,引导和服务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健全厦门科技创新体系,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93〕国科发计字060号)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全面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xx]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依托在行业或技术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研发实力的骨干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实体组建的财务独立核算(专账管理)的研发机构。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工程中心的确认和管理等工作。
鼓励、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工程中心,经确认后给予相应的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攻关,带动原始创新;积极转化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组织技术集成和关联配套,开发成熟配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技术装备和新产品;协助企业引进急需的国外技术,充分发挥产学研合作优势,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装备。
(二)积极为行业培训急需的各类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结合国内外智力引进工作,积极开展各种技术和管理培训、行业或领域的新技术讲座、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等,特别是开展海峡两岸产业与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地方政府、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研究开发和检测任务,创造条件争取各种认证资格,积极为企业提供研发、检测和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
第二章 申请与确认程序
第五条 申请确认市级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具有领先的研发能力、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能引领本行业的技术进步。
(二)企业必须是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性企业年销售收入在80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高校必须依托专业院系,在编教师规模在50人以上;科研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在编人员规模在100人以上。
(三)工程中心的建设期一般不超过5年。生产性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工程中心建设投入800万元以上,拥有固定的场所,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拥有专门的仪器设备,研发设备总价值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的工程中心建设投入300万元以上;拥有固定的场所,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拥有专门的仪器设备,研发设备总价值200万元以上。工程中心具备工程技术开展所必需的检测、分析等科研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确保工程中心每年持续投入1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组织体系完善,所从事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活动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技术政策及产业政策。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内容、未来发展目标和规划、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必须提供培训、咨询、测试、分析等对外开放服务。
(六)近两年内曾经承担至少1项国家项目,至少4项省市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已经获得成功转化并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积极制订或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创新绩效显著。
(七)负责人重视工程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公共服务意识和科学化管理能力,能为工程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已成立技术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成员不应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等。
(八)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应有3名以上技术带头人,具有硕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中心总人数的比例达40%以上,且研发人员数量超过30人;拥有3名以上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和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15名以上较高水平的工艺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分析检测技术人员。
第六条 申请工程中心确认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书面确认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1、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确认申请表;
2、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情况报告;
3、相关证明材料。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二)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申请材料对申请单位进行调研核实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择优在厦门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中心,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批准,颁发统一制作的牌匾、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财政科技经费资助。
第七条 对于多个同类企业申请确认同类工程中心通过专家评审后择优认定。
第三章 绩效评估
第八条 对已确认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估一次。评估程序如下:
(一)工程中心根据要求报送以下评估材料:
1、近两年的工作报告;
2、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近两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情况;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报送的评估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分析评估,评估结果在厦门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
第九条 工程中心评估结果分为以下等级:
(一)评估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估得分75~84分为良好;
(三)评估得分70~74分为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
1、评估得分低于70分;
2、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且未有正当理由的;
3、提供虚假评价材料。
第十条 通过评估的工程中心,可享受以下相关扶持政策:
通过绩效评估的工程中心,优先获得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并推荐申报国家项目;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参照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申请滚动资助,经专家评审后,市科学技术局将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前瞻性和行业带动性,以无偿资助的形式择优给予50~100万元的滚动经费资助;评估优秀且符合国家、省工程中心的申报条件,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工程中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不参与评估或者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
(二)所依托单位自行要求取消;
(三)所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四)所依托单位有偷、漏税或骗取出口退税、侵害知识产权等严重违法行为,或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所依托单位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鼓励、支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工程中心。工程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次年2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和地方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指导下,发挥市场机制,面向全市相关行业、企业和科研单位,承接技术开发和工程化设计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再开发的良性循环,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其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要采取开放、流动和竞争的机制,不断吐故纳新,保持精干力量,逐步形成一支年龄梯次、专业结构合理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队伍。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所依托单位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书面报告有关变更情况;
如属国家、省认定工程中心的,需同时将有关变更情况向国家、省主管部门报告。对市级工程中心,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确认的工程中心资格是否保留。
第五章 资助经费及使用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对通过市科学技术局推荐或评审,批准建设的工程中心,市财政按厦委发〔20xx〕5号文件规定,参照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给予无偿资助,着重提高平台能力建设。经认定的市级工程中心,给予8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滚动资助经费另计。同一家单位建设的研发机构不重复资助。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将根据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通知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报送科技计划项目,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择优予以立项,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项目完成后,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项目的自筹资金与专项资金比例不少于1:1,其中仪器设备总投入占项目总投入的50%以上。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且专项资金中70%以上用于购置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必要的技术及软件,不得用于基建支出。
第二十条 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和高价值软件等,按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经费使用情况由依托单位编报年度决算表,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备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英文名称:Acta Electronica Sinica
主管单位:中国科协
主办单位:中国电子学会
出版周期:月刊
出版地址:北京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国际刊号:0732-2112
国内刊号:11-2087/TN
邮发代号:2-891
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62
期刊收录:
CA 化学文摘(美)(2009)
SA 科学文摘(英)(2009)
SCI 科学引文索引(美)(2009)
CBST 科学技术文献速报(日)(2009)
EI 工程索引(美)(2009)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2008)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08)
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文核心期刊(2000)
中文核心期刊(1996)
中文核心期刊(1992)
期刊荣誉:
中科双高期刊
第二届全国优秀科技期刊
第三届(2005)国家期刊提名奖期刊
联系方式
期刊简介
《电子学报》(月刊)创刊于1962年,是中国电子学会主办的高级学术刊物, 刊登电子与信息科学及相邻领域的原始(original)科研成果。 本刊的办刊宗旨是反映中国电子与信息科学领域内的新理论、新思想、新技术,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技术进展,为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中国电子与信息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服务。
本刊的办刊宗旨是反映中国电子与信息科学领域内的新理论、新思想、新技术,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最新研究成果和技术进展,为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中国电子与信息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服务。
本刊设有:学术论文,科研通信,综述评论等栏目。凡以电子与信息科学为主体(交叉学科论文必须侧重电子与信息领域),在理论与应用实践上具有创新的,代表我国研究水平的学术论文,有科学依据和可靠数据的技术报告,阶段性成果报告,以及属于前沿学科,并对学科发展有指导意义的展望评论性文稿,均可向本刊投稿。
由于本刊覆盖的学科专业较广,出版时有意识地将相关学科和专业集中:第1、4、7、10期主要是通信与信号处理;第2、5、8、11期主要是微电子学、计算机科学及相邻学科;第3、6、9、 12期主要是电子物理、真空电子学、微波与电磁场及相邻学科。
英文名称:Chinese Journal of Hematology
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主办单位:中华医学会
出版周期:月刊
出版地址:天津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16开
国际刊号:0253-2727
国内刊号:12-1090/R
邮发代号:6-54
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80
期刊收录:
CA 化学文摘(美)(2009)
CBST 科学技术文献速报(日)(2009)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2008)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08)
中文核心期刊(2004)
中文核心期刊(2000)
中文核心期刊(1996)
中文核心期刊(1992)
期刊荣誉:
中科双效期刊
联系方式
英文名称:Electroplating & Finishing
主管单位: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主办单位:广州市二轻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所
出版周期:月刊
出版地址:广东省广州市
语
种:中文
开
本:大16开
国际刊号:1004-227X
国内刊号:44-1237/TS
邮发代号:46-155
发行范围:
创刊时间:1982
期刊收录:
CA 化学文摘(美)(2009)
Pж(AJ) 文摘杂志(俄)(2009)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2008)
核心期刊:
中文核心期刊(2008)
期刊荣誉:
中科双百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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