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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行业现状

时间:2023-08-11 17:26: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管理行业现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金融管理行业现状

第1篇

关键词: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建议

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是众所周知的,对于社会经济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的地方金融行业不断兴起,金融机构日渐增多,因此,我国的地方政府对于金融行业的发展高度重视,不断更新金融管理体制,解决在地方金融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现阶段,我国的地方政府对于金融机构的作用认识程度不断提高,但是各个省市地区的管理水平仍是存在巨大差异,所以深化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对于地方金融管理的进一步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一、推动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首先,长期以来,金融行业是我国地方产业机构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了的支持。尤其是,现有不少的地方政府以及地方的金融机构都是直接或者是间接的参与了金融交易活动,并且给与一定的发展政策的支持,对于引导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内外激励机制的作用下,能实现产权结构的有效配置,在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实现帕累托改善,最终实现帕累托最优。

其次,我国在金融行业的管理中长期实行“一行三会”的政策,这是一种高度统一的垂直结构的管理方式,这种管理方式能有效的避免了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对于地方金融行业的影响,还能够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实行和独立存在。但是,这种管理的模式对于我国地方金融管理的整体规划存在缺陷,尤其是存在一定的管理空白区间,造成我国的地方政府不能有效地兼顾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需求,出现了各个地方差异较大的局面,并且在实行的管理政策上出现各自为战的局面,造成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的管理效率下降,还不利于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最后,金融机构,尤其是地方金融机构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出现发展势头较快的现象,尤其是在我国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环境的变化对于我国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所以深化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能够有效的满足我国地方金融机构发展的需求,避免或者是减少由于外界的环境变化对于金融机构的发展产生的不利影响。尤其是,在我国的各个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以及金融发展状况不同的现实情况下,我国的虽然是长期采用“一行三会”的管理模式,能够保证我国货币政策具有独立性,但是,并没有在我国境内形成统一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所以造成地方的金融管理存在权利责任不清的状况,这种情况的存在不利于地方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进行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

二、我国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职能过于分散化

在我国地方政府对于金融管理中,主要是在金融工作办公室的领导下进行,负责地方不同类型的小额贷款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以中部某省为例,省政府根据相关的部门规定,各个部门之间分别承担不同的金融管理的职能,省金融办公室主要是对全省的城市商业银行、省市信用社以及农村信用社等给与指导,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于这些金融机构的改革和发展。省国资委或者是财政部门则实行出资人的职能,主要是对于信托公司和城市商业银行实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管理城市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由此,根据中部某省的例子可以看出,在全国的范围内,地方政府对于金融机构的管理实行分散职能管理,但是在这种管理模式下,极为容易出现各个部门之间职责定位不清的问题,各个部门的管理职能有限,尤其是在职能交叉中无法实现地方政府对于金融机构的统一管理,提高金融管理的水平。

(二)地方监管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我国为了实现地方金融政策的改革,已经通过并且是出台了相关的支持文件,但是在地方实际的金融监管体制中仍是缺乏对于制度和法律层面的保障。尤其是,在全国的大多数地区对于金融监管的问题仍是采用下达文件的形式,没有强制性和权威性的金融监管法律的支持,很难实现地方对于金融监管的强有力的执行。尤其是现有的文件、部门规章以及地方规范性的文件没有相关的法律的支持,在下达的过程中缺乏一定的系统性。这些问题容易出现在对于地方金融管理中即便是发现了问题,但是由于监管依据的不完善,无法对其实行强有力的解决措施。

(三)地方金融管理的风险监控力度不够

我国的金融管理,尤其是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较多的风险,因此,地方政府在推动金融行业发展的过程中,还要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监管,避免或者是减少金融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但是,在我国的地方金融管理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对于金融机构的管理,尤其是风险的管理监控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导致我国现有的地方金融机构还存在着发展速度较快,但是管理的手段并没有跟上,容易产生管理不到位带来的问题。

三、深化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措施

(一)通过立法明确监管职责

对于我国金融C构的管理体制的改革,首先是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政策,保证在对地方金融机构监管的过程中有章可循。法律的规定和授权要符合兼容监管的合法性原则,能够保证地方对于金融机构的监管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仅是要完善地方金融管理的体制,还要在此基础上实现金融监管制度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

另外,还需要划分管理的边界,需要明确地方的管理界限,并且坚持主管业务并对其负责的原则,将现有的地方发展目标融入到地方金融稳定改革中,实现早地方金融产业创新的改革中,明确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对于分散化的管理模式要进行集约化整改,保证各个部门能明确权力的基础上,提高统一管理的目的。尤其是,尽可能将相似的职责划分的同一个部门,提高金融管理的效率。

(二)理顺管理框架,优化管理过程

我国金融管理的目标由于社会发展现状的不同,会出现多重性的特征。在此基础上,应该明确地方金融管理中核心内容,并且积极开展正确的管理行为。并对于现有的金融管理进行整合,针对于过去较为缺失的部门,尤其是对于风险管理缺失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相关的保障机制,进一步做大地方金融发展的规划,保证在实行合理的金融管理行为中,进一步促进我国的金融行业的发展。

第2篇

与此同时,企业若想实现现金流自由,CFO不得不迎来新挑战。现实中,第三方机构―银行、软件商等都开始发力,但那毕竟都是外力,企业要想战胜“钱荒”,内功最重要。

无论如何,一个良好的现金流求生法则应该是靠企业、软件商、银行以及多方面共同紧密配合起来才能够实现的。

“面对‘钱荒’,请勿慌”,一位CFO在接受本刊采访时如是说。

现金流再告急

现金流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命脉,是否拥有正常的现金流是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当下,国内紧缩政策已传导到企业层面。

2011年一季度的数据显示,剔除金融行业A股上市公司的经营性现金流仅268亿元,甚至低于金融危机时的2008年时单季度数据。

这一数值已经与2003年一季度的水平接近,但是2003年时上市公司数量明显少于现在。

同时,上市公司现金流恶化的一个佐证,恐怕就是上市公司股东在二级市场上疯狂的减持。2011年以来,截至6月1日,A股上市公司减持规模达到363亿元。除了对A股市场不看好,另外恐怕与补充现金流也有关。

“现金流告急比2008年更危险。” 多家研究机构拉响“警报”。更有甚者,据媒体报道,A股“最穷”上市公司账上仅剩4000多元。

这已不仅仅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在另一个战场,气氛骤然紧张起来。

6月10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一周的短期利率异动51个基点,升至4.61%。实际上,6月7号以来,上海银行间各期拆借利率在上演车轮战。7日,隔夜拆借利率上行50BP,8日再接再厉冲高68BP,9日,一周利率上行40BP。

资金面的紧张已经严重波及银行,似乎流动性过剩一夜之间蒸发了。

央视的调查也显示,在温州,大概有三成左右的企业出现资金困难,而且他们表示现在的情况比2008年更加严峻。

几近断流的现金流,如何不涸,似乎是目前公司CFO们最需要解决的难题。

“亚健康”潜行

其实,“钱荒”也并非全是“现金流”惹的祸,资金的“亚健康”运行,也责无旁贷。

当前国内许多企业,特别是大中型集团公司,由于下属企业众多且分布在不同区域和行业,伴随着企业的快速扩张,集团总部对下属企业经营活动的管控难度越来越大,管控力度越来越小,导致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企业抗风险能力反而不断下降,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市场进入了高生产成本时代,各种原材料的持续上涨。与此同时,煤、电、水等基本能源供应紧缺,能源价格也在逐年攀升。

二是企业融资成本不断提高,2011年以来央行持续加息,一年期贷款利率达到6.31%,央行持续上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达到20%。这样增加了企业的融资难度,压缩了企业的盈利空间。

除了上述原因,人工成本的提高,税率、税费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而相应增大以及供大于求的市场现状等因素,已经引发了行业内企业间的恶性竞争,其结果使许多企业的利润空间降到了难以维持的程度。

但很多时候,资金的绝对数量也许并不少,但筹集、运用得当与否,却可能影响一个企业的命运。

当前,企业现金管理主要是基于“银企直联”模式下的管理方案:

一是企业做资金集中管理,往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内部金融管理机构,承担所有的投融资、结算、预算管理事宜。从目前国内集团企业的现状分析,集团企业内部的金融管理机构主要有四种形式:财务公司;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结算中心;多级结算中心。

二是各大型集团企业推行资金集中管理的目标是基本一致的,但在推行的过程中,受集团对下属成员单位管理现状的制约,往往要从可行性角度考虑,分步骤、分阶段,循序推进。目前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模式可以概括为服务型和监管+服务型两大类。

三是利用“银企直联”技术,在集团内部建设资金管理信息系统。

“由于缺乏专业的现金管理能力,多数企业的现金流处于亚健康的运行状态。事实上,只要合理地运用现金流,多数企业都可以摆脱资金链紧张的状态,而不会抵挡不住银根紧缩的冲击。”有业内人士如此表示。

第三方发力

企业“钱紧”的现状,无疑给企业的合作伙伴―银行,带来更多的机会。

据统计,目前在5家国有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143家城市商业银行中,已经有27家开展了现金管理业务,有近20家已经开展市场推广,其中有15家已经推出了自己的现金管理品牌。

第3篇

关键词:合作金融;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

1我国农信社——合作金融的现状

合作制实际上是一种产权制度安排,而作为“支农”主力军的农信社自产生那一天起就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性质,在历次制度变迁中演化为政府部门或国家银行的附属机构,产权不明晰,激励与约束机制缺乏,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大量不良资产沉积,“信用合作”有名无实,使农信社已无力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信贷需求。更为严峻的是,不少地方的农信社想急于甩掉“农”姓帽子,借体制改革之际,实现向商业银行的蜕变,致使农信社成为农村资金非农化的一个重要渠道。农信社在支持“三农”、缓解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在逐步下降。

2合作金融的典范——德国农村金融制度

德国是信用合作运动发源地。德国的信用合作组织共分三级机构,从中央到地方依次是:德国合作社银行;地区性合作银行;地方性基层信用合作社。100多年来,信用合作组织先后传播到世界各地,成为一个具有世界规模的运动,德国的合作金融组织已经形成遍布城乡的合作金融组织网络和健全的合作金融管理体制。

德国的合作金融之所以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因为:

(1)坚持合作金融的核心原则。合作金融的核心原则是由入股社员所拥有、由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等,信用社不论其规模有多大、业务范围有多宽、联合层次有多少,只要体现了这一核心原则,仍然是合作金融组织。

(2)建立自上而下、自成体系的合作金融组织体系。德国合作金融组织采取多级法人制度,各级之间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自主经营权,每级组织均由各自成员入股,实行自上而下的控股制度,形成一个独立的组织体系。

(3)合作金融的生命力在于其组织体系内的相互合作关系。在保证各级合作金融组织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其组织体系内部在资金融通、资金清算、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开展相互合作,能够有效地促进合作金融组织的发展。

(4)合作金融组织在合作本质的前提下,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实行业务上的商业化经营。德国的合作银行是一种综合性的商业银行,在金融业务上与其他商业银行没有多少区别,在政策上对合作银行已经没有什么优惠。因此在德国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合作银行充分发挥合作制优势,根据客户的需要不断拓宽业务领域,完善服务职能,努力办成综合性的商业银行。

(5)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完善的管理手段,对合作金融组织进行监管并提供法律保障。德国合作社法规定,各类合作社企业,每年都要接受行业审计协会的审计。严格的行业审计制度,保证了合作银行依法经营和健康发展。3对于我国农信社改革的建议

我国国情与德国明显不同,但是根据德国的经验,我们也有可借鉴之处。

首先,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无论从功能还是性质定位,都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能搞“一刀切”。尤其在欠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看,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将在较长时期内存在下去,绝大多数地区农民仍然需要有深入农村、贴近农民、提供及时方便服务的金融机构,实行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在中国农村还是有很大需求的。

其次,建立全国性的垂直型农村信用社体系。农民是我国的弱势人群,主要由农民投资人股并为农户服务的农村信用社必然是一个弱势组织。农村信用社在各地各为法人,相互分割,不成体系,且网点大多在基层,地位较低,利益容易受到侵蚀等问题,总分行制纵向管理体制恰恰能有效地规避地方行政干预和分散风险,增强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同时,以银监会合作部管理人员为基础,组建全国性的不经营金融业务的集管理与服务于一体的中国农村商业银行总行。省级行也是管理行,县级行才开展业务。

再次,农村信用社改革应该与整个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相配套。2007年至2009年连续三个中央1号文件都强调了农村金融的重要性以及政策上向农村金融的倾斜。特别是2009年的中央1号文件要求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指出“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和微型金融服务,农村微小型金融组织可通过多种方式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就目前农村金融需求来看,仅仅依靠农村信用社显然难以独立支撑。因此,无论是从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来看,还是从满足日益增长的农村金融需求来讲,农村金融改革都应该避免形成独家垄断格局,应实现多样化,保持竞争性。

参考文献

[1]谢平.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的争论[J].金融研究,2001,(1).

第4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农村信用社

一、农村信用社加快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一)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是农村信用社向现代化银行改革过渡的需要。目前,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第一阶段的任务基本完成,正在由“深化改革试点”全面转入“深入实施和攻坚”阶段,并按照股份制、银行化的改革方向加快向现代化银行业金融机构迈进。建立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模式是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国际金融体系、实现与国际接轨、提高风险管理水平的必然选择。农村信用社要实现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改革目标,就必须适应银行业改革的大势所趋,更新风险管理理念,改革传统落后的风险管理模式,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和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是农村信用社适应市场激烈竞争的需要。随着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日趋完善,特别是银监会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门槛,农村金融市场已进入激烈竞争的时代。农村信用社在广大农村“一枝独秀”的格局被彻底打破,只有不断引入现代金融管理理念,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模式,才能适应市场多元化的竞争需要。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是农村信用社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三)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是农村信用社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农村信用社同其他商业银行一样,是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以“经营风险”为获取价值最大化的根本手段,是否能够妥善控制和化解风险,直接决定经营发展的成败。随着各项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趋加剧,农村信用社风险也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特点,只有通过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模式,才能对经营发展中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从而保持稳健经营、稳步发展。

(四)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是适应现代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不仅是银行业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现代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监管的标准不断提高,且正在加快与国内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接轨,以敦促农村信用社不断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既是农村信用社适应外部监管的要求,也是提升风险管控能力的现实需要。

二、农村信用社全面风险管理的对策和措施

(一)创建全面风险管理文化。全面风险管理文化是融合现代金融企业的管理思想、风险管理理念、风险管理行为、风险道德标准与风险管理环境等要素于一体的文化,是金融企业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当前,农村信用社必须提高对风险管理的认识,更新风险管理理念,着重突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强化风险管理的核心地位。鉴于以往农村信用社因风险管理不力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和历史教训,农村信用社必须牢固树立风险管理“高于一切、压倒一切”的思想意识,正确把握审慎经营、风险可控的原则,坚持以风险管理为总抓手,把风险防控观念贯彻到全部工作和各个环节的始终,真正突出风险管理的核心地位和首要位置。二是实现风险管理的“三个转变”。首先,在风险管理方式上,要由事后风险化解向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风险防范和控制的思想转变;其次,在风险管理的侧重点上,要由信用风险为重点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等多种风险并重的一体化综合管理理念转变;第三,在风险管理的覆盖面上,要由单一的区域,分散的岗位和片面的专业向不留死角、不出空白、不遗漏洞的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转变。三是抓住高管人员这一关键环节。加强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必须从管理层抓起,管理人员要从自身做起,带头树立审慎经营、内控优先的思想理念,引导和带领广大员工将全面风险理念贯彻落实到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细节之中。

(二)改善全面风险管理的环境。一是加快理顺行业管理体制。按照股份制、银行化的改革方向,加快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建立权责明确、科学规范的行业管理体系,理顺各级农村信用社的责权利关系,整合资源优势,为有效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提供体制保证。二是建立全面风险管理的架构。结合规范完善县联社法人治理,进一步明确理(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中的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理(董)事会要合理拟定全面风险管理的规划,制定风险管理的政策,并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监事会检查和调研日常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反既定风险管理政策和原则的行为。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制定风险管理的程序和操作规程,并确保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恰当的组织结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技术水平,从而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和经营环节出现的各种风险。:

第5篇

2008年度国际监管及基金管理调查显示,被调查的38间第三方机构共管理大约6万亿美元的离岸资产和私募股权资产。金融服务集团希特科(CITCO)、瑞银集团、花旗集团、道富(State Street)、摩根大通和纽约银行梅隆(BNY Mellon)管理着超过5000亿美元,汇丰银行、Caesis、Société Générale、爱尔兰银行,北美信托银行(Northern Trust)、PFPC国际、莫润特(Mourant)、SEI投资和布朗兄弟哈里曼(Brown Brothers Harriman)共管理超过1000亿美元。这些惊人的数字无不显示着职业基金管理公司在私募股权行业内的重要性。

今年三月伦敦最大的政府养老计划的管理者伦敦养老基金(London Pensions Fund Authority)将其投资组合公司管理和另类投资所投资公司的表现报告交给摩根大通旗下的私募股权基金服务(PEFS)来管理,这象征着摩根大通在英国管理第一笔另类投资公司组合,同时也扩大了摩根大通在欧洲的客户群。

除此之外,位于英国格恩西岛的基金管理集团IPES(International Private Equity Services)也在法国泽西设立了办公室,并由拥有22年金融业尤其是私募股权基金和夹层基金管理经验的安德鲁・梅森(Andrew Mason)来负责。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私募股权基金的飞速成长,基金对职业基金管理者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这使全球为基金提供专业金融及管理服务的职业基金管理者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信贷紧缩引发需求

由于次贷危机的不良影响导致信贷紧缩,企业能够通过银行系统获得的资金越来越少。因此很多企业只能通过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融资方式获取多元化的融资渠道。融资需求的增加促使更多私募股权基金的产生。

与以往信贷紧缩所带来的一系列影响不同,这次针对私募股权投资领域提供金融管理服务的职业基金管理者们发现了机会,越来越多的基金公司开始对基金管理者产生兴趣,对他们服务的需求也在日益增长。

美国道富公司执行副总裁兼全球投资产品服务主管杰克・科林克(Jack Klinck)说:“信贷紧缩对我们的业务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今天这个成长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并购基金,并迈入了一个新的领域。”道富公司是全球领先的金融资产服务商,全球最大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公司之一,管理资产超过1000亿美元。

科林克还指出:“围绕违约风险高的基金和其他一些固定收益产品成立多种基金的做法成为了一个热潮,因此,与前些年相比,这个领域的活动更加频繁。”

当新种类的基金出现时,基金管理者希望能够行动的更快。面对这种情况,引进职业基金管理者是非常明智的选择。职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能够在最终申购文件分发出去的几天后将新的基金放置在职业基金管理公司的平台上。而对于基金本身的管理者来说,他们需要进行内部人员的调配,或者招募新的有能力的员工,并对他们进行短期的职业培训。相比之下,职业基金管理公司的速度要比基金本身的管理者运作得更快。

AFA(Augentius Fund Administration)的执行合伙人大卫・贝利(David Bailey)认为,现在如果一家基金公司要成立一支新的基金,那就把成立基金的工作外包出去。五年前,管理者们会自己来运作,但是今天他们希望将这类业务外包出去,这样能够节约他们花在行政管理事务上的时间,从而让管理更加有倾向性,更有意义。

不仅是小型的私募股权公司开始选择将基金管理方面的业务外包出去,从而降低雇佣财务人员的费用,大型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者们也在朝着这个方向迈进,而信贷紧缩加速了这个进程。

摩根大通私募股权基金服务业务的欧洲、中东及非洲地区负责人胡・琼斯(Huw Jones)指出:“我们现在看到越来越多大型的综合型客户开始外包他们的基金管理业务,这样他们就有时间和精力去思考问题。投资的繁盛时期已经过去,投资的脚步在放缓,因此,很多大型基金的管理者开始利用这个喘息之际调整自己的内部管理,使之更加合理有效。”

对于掌管数十亿美元基金的管理者来说,将管理的重担转移给外部的管理服务提供商最大的好处就是经营上更加轻便灵活。基金管理者可以根据基金数量和基金规模选择不同级别的职业管理者。如果建立一个自己内部的管理团队,这无疑是增加了固定成本同时加重了基金管理者的工作负担,而使用职业管理者就更加灵活了。

信贷紧缩为大型职业基金管理业务带来了商机,而小规模、传统的杠杆并购基金募资难的现状也为小型的职业基金管理者带来了希望。

之前,基金的基金(FOF)很少涉足私募股权业,但是现在,随着收益的增长,越来越多的新近投资人开始进入这个领域。从投资管理者的角度来看,他们一直在寻找能够为他们的机构投资人赚取更多利润的产品。当私募股权基金显示出它的高额回报,投资管理者自然就开始成立私募股权基金。因此,雇佣职业基金管理者来帮助他们成立并管理新的基金比他们自己招聘人员来管理要容易得多。

另外一个促使职业基金管理业务需求骤增的原因是全球一体化,随着中东、亚洲地区新基金的成立,基金管理者对职业基金管理人的需求也越来越多。

对于新成立的基金来说,聘请像JP Morgan这样的职业基金管理者来协助他们做尽职调查的工作是非常有利的,这对他们在困难环境中募集资金是至关重要的。

职业管理伸出援手

目前,并购基金的管理人员正肩负着前所未有的重任,他们要负责很多工作,如募集资金、向投资人汇报、合理配置资源,以及看项目等,但是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而他精通的领域也是有限的,因此,他们似乎需要一些外部的帮助。

当私募股权公司希望将精力集中在核心业务上时,基金的管理者对后勤部门服务提供商即职业基金管理者的需求就会被凸显出来。

由于私募股权所依靠的资产种类已经成熟和多样化,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行业在过去的十年内有了显著的变化,十年前,规模10亿美元以下的并购基金是非常典型的,基金中只有几个投资人或两三个投资人。如今的局面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基金的规模飞速增长,投资人的范围从小的家族企业扩展到财富基金、大规模的机构者和养老基金。合伙人的数量也增长到数十位。

莫润特私募股权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伊恩・斯托克斯(Ian Stockes)指出,去年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关系的巨大改变增加了在所需精确及时报告上的费用。

资产等级详细审查的增加和有限合伙人日益趋于理性化对基金表现的要求越来越高,这意味着普通合伙人如果想维持使用内部人员来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就需要增加人力资本或者相关的IT软件和数据库,很明显这都会增加成本。

几年前,大多数投资人都是高收入的个人,所以他们对独立监管的要求不是很高,但是现在随着大规模的养老基金、捐赠基金和其他公共基金涌入私募股权领域,他们对独立监管、灾难防御政策、内部审计报告等业务的要求更高。

目前,私募股权行业对职业基金管理者的需求在日益浮现出来,行业的合并和分化将会发生,无论是小规模的专门针对某一领域的专家,如莫润特和AFA,还是大型的服务提供商如摩根大通旗下的私募股权基金服务部门都已经为此做好了准备。

目前道富公司在澳大利亚、新加坡和东京已经设有办事处,澳大利亚的基础设施基金和新加坡的离岸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对职业管理人的需求突出。未来道富公司将全力拓展在以上三个地区的基金管理服务团队。科林克说:“全球一体化对职业基金管理人业务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亚洲,私募股权基金的数量很大,道富公司在亚洲市场已经运营超过数十年,做了很多监管和外汇业务,因此,现在可以运用我们的品牌和与当地管理部门及招聘间良好关系的优势很快获得业务竞争能力。”

今年AFA位于纽约的办公室刚刚成立,在英国和卢森堡开设办事处的计划正在筹备当中,同时也瞄准了在中东拓展业务的机会。目标客户是当地寻找职业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和管理者。贝利说:“我们需要在基金管理者所在的地方开设业务,我们将跟随管理者。”

JP Morgan也正在讨论香港和日本的投资,尽管该银行已经在纽约和伦敦以外的市场负责了很多支基金的财务工作。

第6篇

关键词: 金融危机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监管职能

中图分类号: F831.59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6-1770(2009)09-045-04

2008年9月,金融海啸的影响进入了:9月8日,美国政府正式接管房地美和房利美,9月15日,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控股公司宣布申请破产――情况就如推倒金融体系中危机环环相扣的多米诺骨牌,短短的十几天时间里:美林证券公司被收购,全球最大的保险公司AIG以控股方式被美联储接管,摩根士丹利和高盛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而在这一系列事件的背后,由次贷危机引发的“百年一遇”(格林斯潘语)的金融危机,从2007年爆发至今已近两年,其产生的金融动荡广泛而深远地影响着世界经济的每一个层面。不健全的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被认为是此次金融海啸的根源,从而导致金融界对全球金融监管所倚重的巴塞尔协议的有效性产生了质疑。本文将结合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对巴塞尔协议在全球金融监管中的作用进行分析,以探讨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问题。

一、 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

归纳起来此次金融危机形成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经营中的高杠杆率、金融衍生品的过度滥用和不完善的监管制度。

(一)高杠杆率

美国证交会于2004年修改规定,允许资本金在50亿美元以上的券商,无需交纳估值折扣,而其负债净资本的比率可以提高到40倍,正是这一原本旨在刺激金融市场的调整,为之后的金融危机埋下了隐患。杠杆比率越高,意味着商业模式风险越高。以本次金融危机中倒闭的雷曼兄弟为例,2008年9月,面对严峻的经济环境,雷曼提出分拆商业地产资产,使其以REITS方式独立运营。然而,正是看到分拆资产需要带走大量资本并推升杠杆率、剩余资产继续贬值的风险,分拆方案的提出未能恢复市场信心,当日穆迪就威胁要大幅调低雷曼评级至垃圾级,这一消息直接导致了雷曼融资成本迅速上升,由于无法通过短期融资维持正常经营,同时遭到客户挤兑,雷曼最终破产。

(二)金融衍生品的过度滥用

美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高度发达,各种产品种类繁多。早期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放款者和风险承担者都是同一家银行,因此银行会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严格审查,只要经营管理得当,坏账率一般较低。然而,由于巴塞尔协议的存在,当房屋贷款市场需求旺盛时,这种模式无疑会限制银行的流动性。在这种情况下,有业内人士提出,如果能将这些贷款打包出售,那么银行就可以在不违反巴塞尔协议的前提下,将风险转移同时又获得流动性。我们以如下案例说明这一情况。

假设某银行加权风险资产为1,000亿美元,资本充足率为10%,即资本为100亿美元。发行短期票据筹集资金后,等额发放100亿美元次级贷款,那么在该行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和负债方将各增加100亿美元。假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权重为100%,那么该行的风险资产变为1,100亿美元,资本充足率为9.09%,经过资产证券化,100亿美元次级贷款被剥离出去后,该行的风险资产又回到1,000亿美元,资本充足率又回到10%。不难看出,上述过程是可循环的,所以理论上说,只要市场有需求,银行就可以无限的发行次级贷款。而另一方面,假设没有次级贷款,那么由于巴塞尔协议的限制,该银行总共只能发行250亿美元的房贷(100/1250=8%)。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建立了房利美等机构,专门收购银行的按揭贷款。只要房价上涨,在发生违约时,银行可收回抵押房屋进行拍卖或出售,依然可以收回贷款本息。从而,银行可以顺利地发行票据、筹集资金、发放按揭贷款,其后将次级按揭贷款打包出售给专门收购银行按揭贷款的公司,该公司以贷款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发行债券、出售给投资者、收回资金,完成资金循环。然而,一旦经济环境有所波动,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下滑及贷款违约率上升时,这种扩张模式所带来的后果及其连锁反应也将是灾难性的。

(三)不完善的监管制度

从前文的讨论中可以看出,除了商业银行由于巴塞尔协议的约束,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所受冲击较小之外,诸如证券,期货,保险和投资银行都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特别是对于次级按揭贷款抵押证券这类跨市场、跨行业的交叉性金融工具如何监管并没有任何要求。这显然不适应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现实,相应的管辖冲突和监管空白更成为本次危机得以酝酿成灾的重要原因。

二、 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的启示

综合上述对本次金融危机暴发原因的分析,巴塞尔协议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非但不应受到质疑,还应该说,作为全球金融监管的一个基本准则,巴塞尔协议在本次金融危机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危机中,商业银行的损失要远远小于投资银行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我们无法预知,如果没有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规定,这次危机导致的损害将会有多大。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因原有的金融体制及机制原因,风险监管水平普遍不高,更应该加快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以提高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

(一)严格执行资本充足率要求

2004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颁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即《新资本协议》,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

1.监管意义

新资本协议代表了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和灵活性,有助于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和推动业务创新。事实上,从商业银行的立场来看造成本次金融危机的直接诱因――次级按揭贷款,由于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次级贷款,维持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并将风险转嫁,从而成功避免了损失,对于风险的控制依然是成功的。

处于经济转型和金融市场不够成熟的我国,更应强调资本监管的重要性,应坚定不移地稳步推进中国银行业实施新本协议,强化资本监管。早在2004年,银监会就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7年2月,银监会颁布了《中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旨在帮助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和推动业务创新,以提升资本监管的有效性和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定性。近几年来作为衡量商业银行综合经营和风险抵御能力的最重要指标――资本充足率,在商业银行运营过程中,其重要性进一步凸现。银行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风险经过量化后纳入风险监管范畴,通过资本监管可以遏制银行风险资产的无限扩张,规范银行操作规程,强化内部控制。同时通过最低资本要求,银行的清偿力得到显著提高。

2. 如何保持和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下表所示为我国2003年-2008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达标情况:

从表中数据来看,我国银行业在过去几年中经过重组、改制上市后,资本大大充实,资本充足率普遍有了大幅提高。2009年6月公布的英国《银行家》杂志对全球银行的排名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五大国有银行全都进入了全球前二十名,这是否说明我国银行业的实力已位于世界前列呢?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应该清醒地意识到,政府注资在上述数据中所起到的关键性作用,对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我国政府的每一次注资都在100亿美元以上的规模,这还不包括以前发行的特别国债。现在的关键问题是,我国的银行业怎样保证这些资本的增值,不再像过去的资本那样被不良贷款吞噬和被时间“蒸发”,政府已经多次强调,这一次对银行的注资是“最后的午餐”。如果我们观察一下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 加权风险资产总额

不妨这样说,在面对类似金融危机的不利环境时,与其被动等待作为分子的资本金注入,不如首先从自身做起,主动地寻求一种持续有效的对于分母的控制机制,也就是对于风险资产总额的有效控制。目前在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资产中,呆坏账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也是长期影响资本充足率的一个主要原因。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明显高于股份制商业银行,而外资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又低于股份制银行。应该说,向大型外资银行学习,引进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降低信用风险,减少和避免不良资产,是我国银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1)严格信用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在我国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需要在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理念下,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这是因为资本充足率与风险资产相联系,商业银行要提高资本充足率,有效控制信用风险是重要的途径。为此,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解决:首先,完善风险管理的法律体系。《商业银行法》应充分发挥其风险管理的功能,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从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内部风险评级以及不良资产管理等方面,规范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行为,鼓励商业银行向现代风险管理机制转变。其次,着手建立完善的银行内部风险评估机构。从国际性大银行的经验来看,内部评级对于信用风险的管理有重要作用,它可以为金融工具价格的决定提供重要依据、为管理者风险决策提供参考。

(2)加快对不良资产的处置,降低信用风险

强化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既是落实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主动适应资本约束的必然选择,又是实施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对此,银行应该进一步建立科学的贷款评估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减少不良贷款的产生,与此同时,拓展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增加银行营业利润,用以化解和冲销现有不良资产。

商业银行应该加快不良资产的剥离工作,加快对坏帐、呆帐的核销。剥离不良资产可以直接减少风险资产总额,从而降低对资本金的要求。同时,商业银行还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加强对信贷行为的监管,加强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从根本上改变形成不良贷款的机制,防止新的坏账、呆账的发生。从而提高商业银行的真实资本充足水平,降低银行的信用风险。

(3)扩大融资渠道,开放股权限制

最后我们再回到对于资本金本身的讨论。除却国有资产的投入,我国几大银行的上市资本都较其他同等规模的国际性银行小很多,比如花旗集团的上市资本相当于我国几大国有银行的数倍,我们只有继续扩大融资渠道,开放股权限制,增加资本投入,才能迎头赶上。2003年12月银监会颁布了《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将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最高比例从 15%提高到了20%, 为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引入外资提供了更大空间。此外,民间资本参股银行也受到鼓励,由于民间资本的数量巨大,来源范围较广,能够形成多赢的局面。最后,是到国外金融市场融资。特别是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预计中国将是最快自全球经济衰退中走出来的国家之一,全球机构投资者普遍看好中国市场,未来12个-18个月的前景,预计会有相当规模的资金有兴趣投资我国金融类机构。

(二)建立各行业综合风险监管框架

由美国次贷危机最终发展为“百年一遇”的全球性金融危机,这一过程中各行业的监管者难辞其咎。然而要具体追究是哪个环节的监管责任似乎又很困难。首先,银行发放的本身就是“次级贷款”,而非优质贷款,其特点为风险大、收益高、投资者自行决策。其次,评级机构认为评级是有依据的,计量模型是科学的,也是经过多年实践检验的,而且评级只是作为投资者的参考依据,最终决策权在投资者自己的手中。接下来,作为投资人,不可能对每一个金融产品进行深入调查和风险评估,投资人没有能力做到也不需要做到,因为有专门的评级机构从事这一工作。最后,监管者严格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实行资本监管,商业银行发放次贷并证券化后,其资本充足率没有降低,抵御风险的能力并没有下降。

我们认为美国次贷危机的产生并形成严重后果,其根本原因不在银行、评级机构和投资者身上,对于投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监管不力是部分原因,但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整体的监管框架或者说监管体系出了问题,各自为政的监管和监管协调机制不健全,只重视各部门的独立风险而忽略了整体的系统风险。次贷危机的事实说明,在错综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面前,仅要求各个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履职尽责已远远不够,监管者必须做到经常性地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并相互提示,共同防御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按金融监管职能划分,监管者分为银行监管、资本市场监管和保险监管三类。这三类机构(部门)都会要求各自的监管对象按照相关法规运作,并对风险指标严格控制。在次级房贷证券化的过程中,银行的资本监管没有受到影响,资本市场实行“买者自负”的原则,保险机构大多是作为投资人购买了次贷产品,而且也不会超过风险监控指标,所以说三类监管机构(部门)应该是履职的,不存在监管放松的问题。但问题就出在各自的监管部门看重的是单个机构的风险,而对系统性风险缺乏考虑,进而造成次贷源源不断地发放,风险源源不断地积聚,美国的监管部门对此应该作深刻反思。因此,加强监管者的协调配合,已成当务之急。

我国目前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监管机构是各自为政的。随着银行混业经营形势的不断发展,银监、证监、保监三家监管部门有必要建立一个科学的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互通情况、统一监管思路、共享监管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在条件成熟时有必要将三会合并,构建一个完整的金融监管体系。

三、 总结

综上所述,巴塞尔协议虽然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继续进行改进。但作为全球金融监管的一个基本准则,它还是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这次金融危机中,商业银行的损失要远远小于投资银行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我们无法预知,如果没有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规定,这次危机导致的损害将会有多大。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其不完善而完全否定其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因原有的金融体制及机制原因,导致其风险监管水平低下,更应该加快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以提高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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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改革,路径依赖

    为了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村信用社的市场竞争能力,中央政府于 2004年8月17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发[2004]66号)。新一轮的农村信用社改革在全国除西藏和海南外的29个省市全面推开后,仍然引来了学术界和金融界的广泛争议,批评意见较多的是认为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带有明显的“路径依赖”。本文试根据我国目前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农村金融的制度环境及农民民主意识和组织化水平等方面对“路径依赖”问题进行一些评论。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对“路径依赖”的批评

    “路径依赖”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原理”,即一旦进入某一路径(无论是好的还是坏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沿着既定路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迅速优化;也可能顺着原来错误的路径往下滑,甚至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一旦进人了锁定状态,要脱身而出就变得十分困难。因此路径依赖对制度变迁有极强的制约作用,如果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一旦形成,它的既定方向就可能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

    目前,我国全面推开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被许多学者批评为“进入某种路径依赖”。他们认为,农村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是进入行政干预的“路径依赖”;成立省级联社是进入了道德风险扩大的“路径依赖”;国家对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是进入了所有权主体缺位的“路径依赖”;农村信用社改革目标的多质性是进人利益主体多元化的“路径依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是进入了无效监管的“路径依赖”等等。总之,这些措施的出台将农信社锁定在一种无效状态。

    二、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路径依赖”的客观分析

    不可否认,我国目前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确实带有“路径依赖”的明显痕迹。但制度的变迁对路径具有很强的依赖性是不可避免的,所以说制度变迁同时具有进程的渐进性和历史的继承性。如果违背这一规律,就会激发矛盾,引起混乱。因此,我认为我国目前推行的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及出台的一些措施,受到我国目前农村经济发展水平、金融体制的制度环境和农民素质及组织化水平的影响和制约。

    1.农村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虽带有行政干预的“路径依赖”,但这是受我国目前农村金融的特定产权制度和特定经济体制的影响所致。

    《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发[2004]66号)文件把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权移交给省级政府,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县、镇两级政府的行政干预,增强农信社的自主发展能力,降低其对中央银行的依赖。但持批评意见的学者认为,这是进入了行政干预的“锁定”状态,在此路径依赖下,为省政府干预农信社提供了理由和捷径。第一,经济发展需要金融支持,地方政府势必会通过各种方式争取金融资源的支配权,以此来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地方利益这根“指挥棒”会有意无意地将地方政府的宏观、间接管理演变为微观、直接的干预。第二,省政府不可能直接深入到基层管理,那么县、乡政府就有可能扛着省级政府的大旗理直气壮地插手农村信用社的事务。第三,按官方文件规定,农村信用社出了问题,央行可提供临时性支持,但前提条件是省级政府承诺还款,还款资金从中央财政给地方财政转移支付中扣划。在这种情况下,信用社的“自担风险”就转变为省级政府的“债务风险”。而省级政府承担风险的方式无非是把用于地方发展建设的资金扣划给中央,最终承担风险的还是地方老百姓。因此,将农村信用社交由省政府管理,带有明显的行政干预的“路径依赖”。

    实际上,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已深深地植根于我国农村特定的产业结构、产权制度、人文环境、法律制度甚至社会习俗之中。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农村金融发展,不可能脱离这些制度特征而走出一条纯粹的路。因此,农信社改革具有行政干预的“路径依赖”是历史和逻辑的必然。其一,在体制形成上,长期以来都是政府主导型的。无论是20世纪 50年代农村信用社的设立,还是后来的几次体制变迁,均是采取自上而下的在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变迁过程,而不是从自身需要出发而自下至上的诱致性变迁。其二,在管理权限的分配和转移中,往往走不出“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其三,从目前农民的文化素质及组织化水平看,还不具备真正意义上农信社社员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参与和管理素质。因此,将农村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可能是制度成本较小的一种选择。

    2.成立省级联社并增资扩股虽带有所有权主体缺位及道德风险扩大的“路径依赖”,但这是受我国目前农村经济的产业化、市场化、货币化程度不高的影响所致。

    《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发[2004]66号)文件指出,在所有权结构上,农村信用社将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重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由各省市根据各自的情况自主选择。从目前情况看,大部分省市都选择了建立省信用联社的模式。由此,持批评意见的学者认为,这是进入了所有权主体缺位的“锁定”状态,陷入内部人控制和道德风险扩大的“路径依赖”。第一,省级联社只享受权利无须承担责任。因为在省联社的体制下,评价机制优劣的不是信用社的股东,而是省联社,任命县联社主任的也是省联社,但对信用社经营管理的责任却无须承担。第二,省联社的体制形成了对整个农信社事实上的垄断,使得信用社的市场退出几乎成为不可能。第三,国家对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后,农信社的所有权主体更加模糊。如果说是农民的,而农民没有参与管理;是集体的,集体决策机制尚未形成;是信用社主任的,他只决策却不承担决策成本。所以最终所有权主体是缺位的。因此,成立省级联社这种权、责、利不对等的改革模式,不是对道德风险“路径依束”的修正,而是对道德风险的扩张。

    当然,产权制度与组织制度的改革应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关键,改革的目标是建立起产权明晰、管理科学、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农村金融组织。但事实上,我国农村信用社从诞生那天起,就一直作为非正规金融机构而存在,在农村金融的制度变迁中,本身就是从非正规金融逐步向正规化制度化金融转变的过程。在目前我国农村产业化、市场化、货币化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在社员(股东)如此分散的状况下,建立怎样的产权约束和管理制度,既没有成功的经验,也没有国际成功的范例。那么“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式改革显然成为深化农信社改革的基本特色。在当前农村信用社这一特殊的产权架构下,只能探索,建立一个规范有效的委托机制来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者的权益。即成立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遵照章理,民主管理;根据授权,依法管理;依照规范,科学管理”,从而构建一个“国家宏观调控、加强监督,省级政府依法管理、落实责任,信用社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行业监督管理体制,把庞大的非正规农村金融机构纳入正规的地方金融管理之中。

    3.农村信用社改革目标的多质性和显失公平的补贴政策虽带有利益主体多元化和短期行为的“路径依赖”,但这是受我国目前农村信用社资本构成多元化和职能定位多元化的影响所致。

    中央政府为激励和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帮助化解不良贷款,采取了四大扶持政策,主要是通过保值贴补利息的补贴、安排专项贷款和发行专项中央票据等政策来消化解决农村信用社的历史包袱。对此持批评意见的学者认为,这就造成这次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目标仍然不明确,进入了利益主体多元化的“锁定”状态,带有明显的短期行为“路径依赖”。第一,中央要支农,地方要发展,监管部门要防范风险,信用社自身要发展,多元的目标冲突、模糊的职能定位使农信社在改革试点中无所适从。第二,偏颇的补贴政策,实际上是鼓励亏损和“鞭打快牛”。第三,对长期累积的历史包袱虽然给予临时性的亏损补贴,但对以后类似的问题如何解决,没有明确。这样就会造成政策性亏损将成为农信社亏损的永远借口,那么政策性补贴也将成为无底洞。

    实事上,我国农村信用社由于资本构成的多元化、职能定位的多元化,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已形成四大利益主体,即国家、地方政府、农信社和农民。而这次中央政府大力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意图是为了对农村金融资源的重新分配,强化服务“三农”的功能,对农村信用社的补贴和注资,也是为了解除累积的历史包袱,刺激信用社参与改革的热情,激活服务农村的功能,最终最大的受益者应该是农业、农村和农民。其一,国家的宏观调控使地方政府更加关注“三农”,地方政府的依法管理会使农村信用社更好地服务“三农”,信用社规范经营会增强自身服务“三农”的能力,尽管利益主体是多元的,但最终受益的是农民。其二,很多省市选择成立省级信用社而没有选择农村商业银行,就是为了避免商业银行因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偏离服务“三农”的倾向。其三,国家对“三农”的扶持,除财政专项支持外,另一方面是通过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性补贴使农民受益。因此在农村信用社承担有政策性业务的情况下,国家对农信社的补贴和注资不能说是短期行为,它是扶持和加快我国农业发展的措施之一。

    4.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缺乏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虽带有无效监管的“路径依赖”,但这是受我国目前金融业经营管理水准普遍不高的影响所致。

    这次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出台后,由于没有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评价指标体系,持批评意见的学者认为,这是进入了一种人为操作的“锁定”状态,陷入无效监管的“路径依赖”。第一,评价指标本末倒置,考核过于简单。如把获得央行票据支持作为评价指标之一,而对如何降低不良货款没有明确的指标要求。第二,评价指标无因果关联。如把存款和支农货款增加多少作为衡量改革的考核指标,而具有科学评价意义的货款覆盖面和补贴的依赖指数等指标却没有得到体现。第三,对农村信用社整体业绩的评价和改革整体效果的评价没有一套可操作的指标体系。因此,这样的改革仍然陷入无效监管的“路径依赖”。

    当然,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如果能建立一套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化解金融风险、优化资产质量、提高经营效益、增强有效监管和保证健康发展都要重要的意义。但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是在我国整个金融制度和经营管理现状的大背景下进行的,由于我国目前整个金融业的经营管理水准还普遍不高,在国有商业银行尚未能做到这些时,很难想象让农村信用社一步到位。当然,由于目前社会信用环境不是太好,加上信息不对称,货款有呆滞的道德风险;由于农信社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不完善,经营有内部人控制的道德风险。这些确实都要求农信社在今后的改革过程中要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和评价监控体系,始终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放在重中之重的地位来设计和实施。

    三、克服“路径依赖”的思考与建议

    “路径依赖”理论告诉我们,在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过程中,必须十分重视并不断解决“路径依赖”问题,以避免被“锁定”在无效状态。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路径依赖”虽然是历史和逻辑的必然,但应不断克服这种“路径依赖”,努力使改革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产权明晰和治理完善,具体应该是机构运作的市场化,应摆脱政府的隐性担保,严格市场的进入和退出,真正实现优胜劣态;改革措施有利于风险防范,克服农村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监管手段实现低成本;产品创新实现多样化,有利于缓解农户和涉农中小企业货款难的问题。

    1.农村信用社的进一步改革应遵循渐进性和历史继承性。制度变迁对路径具有依赖性,这是客观规律,如果违背这一规律,就会激发矛盾。因此,农村信用社改革应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制度环境区别对待,不搞一刀切。在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应将农村信用社改组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只针对未脱贫的农户给予货款支持,把消除贫困、平准主要农产品价格波动,降低农民的系统性风险作为主要业务范围;在大部分农民已经脱贫的地区,应建立区域性的合作金融机构,在合作金融支持下,使脱贫农户实现初步致富并满足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在农村经济发达的地区,应建立商业性金融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抗风险能力强、经营前景好、信用等级高的农户,以实现高层次扩大再生产的需要,从而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的发展。

    2.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的创新应注重市场化运作。随着农村经济的商品化、市场化、货币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农民必然对农村合作金融制度产生强烈的需求。农民自发组织、自愿参加,农户集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于一身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必然具有生命力。应循序放开农村金融体制中自生自发秩序形成的渠道,以市场化运作规范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

    3.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模式选择应因势利导。我国对农村信用社的几次改革,都是由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受到原有体制弊端和历史遗留问题的牵制与拖累,必然带有“路径依赖”。作为微观经济活动,农信社的改制和模式选择,基层信用社应该最有发言权。因此,应采取自下而上的自发诱导式的改革,农信社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运行模式,政府只利用法律法规因势利导地根据市场需要推动农信社多种产权结构和组织形式的改革,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高效配置农村金融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