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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动因

时间:2023-08-11 17:26: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资产证券化的动因,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资产证券化的动因

第1篇

关键词:证券法;虚假陈述;因果关系

如今,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银行一种重要及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工具。在欧美,许多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来管理其风险及资金。此外,资产证券化还为银行提供了充足的贷款资金来源,成为解决银行流动性不足的一大对策。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银行运用一定的融资方式和手段,将其资产负债表中的各类资产进行重新配置和组合,然后转换成可以重新在资本市场向投资者出售的证券。这样一来,银行可以通过证券化把之前并不适销的资产变得适销对路起来,从而增加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此外,资产证券化为银行提供了有效的风险转移,使伴随资产的风险从发起银行里剥离开来。这样一来,既保护了发起银行免受资产风险的影响,又保护了投资者免受银行整体风险的影响。

一、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因

从欧美银行的实践中发现,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因相当复杂,但总体上具有以下普遍性。

(一)资产转移

从资产管理的方面来看,证券化是银行一个不错的策略选择。例如,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某些贷款打包并出售,提高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同时也改善了银行的资产结构。因此,当银行发现由于某类贷款导致银行风险头寸过高时,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进行证券化转移,从而降低银行的风险头寸。

此外,银行还会不断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及服务,使其业务更加多元化。在过去,银行是通过扩大资产负债表的规模来获取利润以达至此目标。但是现在,由于资金的限制和行业的竞争,此方法越来越缺乏可行性。与此同时,银行也意识到一些另类贷款(如可选择按揭贷款)的利差比其现有的表内贷款更高。因此,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现有的贷款向表外转移出售,在不扩大其资产负债表规模的前提下,实现了总体贷款利差的增加。这样一来,资产证券化提高了资本的杠杆效应,银行能以较少的资本获取较大的利润。

(二)资本约束

随着《巴塞尔协议》对资本充足率的不断上调,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不断加强。一般情况下,如果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较低,可以通过增加资本或削减资产的方法来提高。然而,由于银行业竞争加剧等因素,资本成本不断增加,银行偏向于选择削减资产这一方法来提高资本充足率。而银行削减资产的一般做法就是将其部分表内资产进行证券化出售,从而释放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

然而,从许多欧美银行的经验中发现,部分银行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同时也偿还了股东资本。显然,这与上述两种动因有所违背。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其动因更多的是出于竞争的压力。由于欧美银行业竞争激烈,银行某些资产(如贷款)的利润率已经下降至非常低的水平,从另一角度来看,这意味着资产的收益率越来越不足以抵偿资本的必要报酬率,银行的表内资产缺乏盈利性。而资产证券化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帮助银行改善资产的盈利性,减轻资本约束对银行的压力。

(三)融通资金

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银行进行融资。首先,资产证券化丰富了银行的资金来源。由于资产抵押证券是以银行某种资产组合为基础,具有特定风险收益,往往成为专业投资者的目标对象,而他们通常却不会直接提供资金给银行本身。因此,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银行拓宽融资渠道,挖掘新的资金来源。

其次,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银行的融资成本。由于资产抵押证券能够满足特定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减少银行开辟新融资渠道的资源投入。这样一来,银行的融资成本得以降低。此外,通过对不同资金来源的细分,资产证券化可以使银行筹集新资金的边际成本得以下降。这样,银行不必再通过提高存款利率来吸引资金,降低其融资成本。另外,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其部分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出去,这也意味着银行不必持有过多的资本来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因此,银行的整体融资成本得以减少。由于资产证券化使银行的融资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银行能以更具竞争性的贷款利率吸引客户贷款,尤其是优质客户的贷款,有利于银行维持与顾客之间的关系并实现规模的扩大,从而提升竞争力。

然而,银行融资成本的降低,还要取决于证券化后银行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随着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进行,资产的风险也会被转移。但是,如果银行对其低风险资产进行证券化,反而会使其投资组合的平均风险上升,导致银行的融资成本上升。因此,银行在进行资产证券化时,还要考虑证券化资产的选择。许多国外银行的实践表明,并非所有类型的资产都适宜证券化。只有选择合适的证券化品种,如长期按揭贷款等,使证券化后银行的资产结构更为多元化,才会达到资产组合风险的分散,从而降低银行的融资成本。

(四)费用收入

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银行向SPV性质机构打包出售资产,并提供资产的管理等相关服务,从中赚取费用收入,从而减少银行收入对净息差的依赖性。由于银行在金融系统中扮演着金融中介的角色,银行在发起贷款方面具有特定优势。然而,银行却担心持有的贷款不断增多会导致其资产组合的风险增加。因此,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其比较优势发起更多的贷款,然后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其转移到表外。这样一来,银行不必再担心增持资产所带来的更高风险,同时也赚取了相关的费用收入。由于银行在不扩大其资产负债表规模的前提下实现了表外创收,资产证券化成为了当今许多银行竞争策略的一部分。

二、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特征

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了资产的信用风险由银行向SPV性质机构的转移。因此,资产证券化被视为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然而,在资产证券化前后,发起银行与投资者之间可能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从而增加了银行的风险,降低了银行抗御风险的能力。

(一)逆向选择

第2篇

论文关键词 中小企业 资产证券化 融资 钱荒

据国家统计局2012年的统计数据,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近4000多万户,中小企业占中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对GDP的贡献超过60%.然而,当前中小企业发展中,由于其生产经营中,对资金的运筹安排具有较大的不可预测性和波动性,企业资金需求会经常发生变化,融资难问题成为中小企业的发展瓶颈。而这一企业界恒久的话题,在当前“钱荒”环境下更为严重,融资之渴亟待解决。

一、钱荒“背景下的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其目前发展主要依靠自身内部积累,即内源融资比重过高,外源融资比重过低。融资途径上看,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最重要的外部融资渠道,调查数据表明,以银行信贷资金作为首要融资渠道的中小企业占比达到21.9%,其次为自有资金,占比为6.4%,而在外源融资中,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供应的98.7%来自银行贷款,即直接融资仅占1.3%.由于信用体系没有形成,大量中小企业很难直接得到信贷支持,大量民间资金也没有直接投资渠道。中小企业普遍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不仅权益资金的来源极为有限,而且很难获得长期债务的支持。目前,随着银行业“钱荒”危机的到来,就中资商业银行来说,现实让其更加青睐向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放贷,中小企业不得不转向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等其他渠道寻求资金。因此,通过发展创新型融资工具,从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多样化融资途径,扩大融资规模。其中,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融资是中小企业面对“钱荒”的正确选择。

二、小企业融资的新思路——资产证券化

银行业“钱荒”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较大,一是利率方面,同业市场利率走高影响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导致实体经济更为脆弱;二是流动性方面,利率维持高位较长时间,会导致实体经济的流动性出现紊乱,可能会使实体经济流动性收缩力度较大,以至于资金链断裂。面对这个情况,中小企业应借此转化融资思路,发展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从而在整体上发展创新型融资工具,改善我国金融市场结构。

资产证券化为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提供了很好的解决途径。它的实质是原始权益人将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转让给投资者进行债务融资。通过把企业中的一部分资产以一定的结构安排进行重组,这些资产往往缺乏相应的流动性却能产生稳定的、可预见的现金流,在对这些资产进行收益要素和风险成分的分离后,用其中的一些优质要素进行担保,通过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purposevehicle,SPV)发行证券,出售变现后以获得融资。

(一)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动因资产证券化是一个新型的融资工具,是一个较低风险、较高回报的,多元化的投资组合。对于融资者而言,资产证券化业务是一种债务融资;对于投资者而言,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一种固定收益品种。在这种融资方式下,企业凭借其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进行融资,其信用水平则被置于相对次要的地位。所以,这种融资方式非常适合拥有优质资产但受限于自身的信用级别和融资渠道的中小企业。

对于融资者而言,资产证券化融资虽然是以原始权益人的部分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进行融资,但是它是以资产的预期回报为导向,资金流直接依赖于对证券化资产的盈利能力的预测。同时,SPV并不是简单地以某个中小企业的资产的收益权作为证券发行融资,而是结合资产未来资金流的可靠性、稳定性和长久性,交易结构的有效性、严谨性和创新性的优势,与其他众多企业的资产进行充分的组合和风险的对冲后发行证券融资。所以,原始权益人的资信能力并不重要。由此可见,即使资信度不高的中小企业,只要有优质的资产及其带来的稳定现金流,就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融资。中小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可以改善企业资产结构,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企业运用和管理资本的能力,有效地降低融资的风险。

对于投资者而言,这类创新产品能够满足要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资产抵押证券根据不同的投资风险、投资回报以及投资期限、投资成熟度的要求和偏好的不同,结合标的资产的本金和利息现金流支付机制的变化,在稳定可靠的同时,它能够满足投资者的各种需求,相对于其他投资渠道选择性更强,风险更低,资金流动更自由。

(二)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和作用1.增加企业财富。通过资产证券化平台及其工具,中小企业首先获得了许多固定收益投资组合的销售机会,相较于传统融资方式,在增长企业财富的同时降低了融资的风险和成本。其次,可以促使金融机构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引导到直接融资市场上,结合间接融资模式下金融中介对企业的熟悉以及直接融资模式下投融资行为的高效运作等方面优势,在两种融资模式之间构筑起一座桥梁相连,在当前条件下尽量满足中小企业较为迫切的融资需求。

2.降低成本。如果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资产出售给SPV的现金不分配给股东,企业可以用它来实现这部分的现金流的净现值为正的投资机会。因此,可以加强企业的资产证券化的价值和经理的表现之间的关系,增加企业利润,改进管理激励经理的投入,降低成本。

3.减损净资产限制。对比来看,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银行贷款要受银行授信额度的约束,发行可转换债券和股票也要受到有关额度和市场条件的限制。而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则突破了这些限制,企业的融资额度是直接根据证券化资产池的可预见的现金流来确定。

4.确立公允市场价值。传统的融资方式中的中小企业一直处于劣势地位,扭曲了中小企业的市场价值的发现机制,而资产证券化正有利于引导建立起一个对中小企业的市场价值合理的发现机制。“钱荒”背景下,中小企业有着较低的信用评级基础,又缺乏有效的抵押或担保条件,传统融资方式会额外增加中小企业的风险补偿成本,如此让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的财务负担加重,造成其未来的盈利能力透支。因此,通过将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引入到投融资行为更为成熟的全国性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等,通过资产证券化产品,提高信用评级。

综上所述,企业资产证券化是中小企业进 行长期、大额筹资活动中,融资效益较高、综合成本较低、投资风险较小的筹资方式,对于其财富总量增加、信用评级提高具有较大的意义。

三、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实施难点和重点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方式。《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要求,信贷资产证券化入池基础资产的选择要兼顾收益性和导向性,既要有稳定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又要注重加强与国家产业政策的密切配合。鼓励金融机构选择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汽车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

由于中小企业规模的限制和融资需求的特殊性,试点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当中,中小企业贷款的数量和比例均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中小企业贷款较多为短期贷款,而资产证券化产品期限较长,所以资产证券化难度相对较大。同时,多数中小企业在制度建设和企业治理上不够完善,在材料准备和审核阶段存在较多问题。针对现实存在的难点,中小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

(一)努力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中小企业的企业规模普遍不大,组织结构相对简单,管理方式较为单一,人员素质相对不高,产品或服务品种单一或较少,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容易处于劣势。所以,中小企业的管理水平提高是第一步。

规范财务组织和制度。首先,中小企业的管理层要积极吸收先进的企业文化理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次,企业应重视财务管理的战略作用,金融管理部门要给予更大的权力和责任。再次,规范财务会计,重视会计人员服务能力和道德标准,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供便利条件,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以满足多数投资者在企业财务信息的需求。

注重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在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应该有一个良好的企业形象,以吸引企业SPV购买证券化资产。事实上,一些中小企业已经意识到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的战略意义,同时也十分重视形象宣传。在短期内,我们必须承认,这是一个不成比例的投资和收益。但是,企业形象战略是一个长期的投资回报,不能急功近利、操之过急。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树立企业品牌意识,需要经过广泛而长期的努力,中国的中小企业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设立适合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SPV组建有政府背景的SPV.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起步阶段,由政府参与组建的SPV充当资产支持证券融资的中介机构,有以下几方面的好处:首先,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出台,宏观调控手段和自身影响力来实现SPV条件的满足;其次,建立政府支持的SPV有利于其改善或提高信誉的水平,有助于改善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从而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

设立信托型SPV.在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大趋势下,信托机制是在我国现有法律环境下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最有保障的方式。设立信托型SPV,充分利用其自身的天然优势,从事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不是仅仅局限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域。不过,从长远看,信托公司除了扮演受托人的同时,将来可以将资产证券化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信托公司的信托贷款,让其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将信托贷款证券化,改善自身资产结构和流动性。

第3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措施

 

一、世界各国资产证券化的一般风险因素

(一)交易结构风险

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是通过建立一个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来进行的,其融资的成功与否及其效率高低与其交易结构有着密切的关系。其基本交易结构由原始权益人、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简称特殊目标载体)和投资者三类主体构成。从理论上说,只要参与各方遵守所确立的合约,该结构将是一种完善的风险分担的融资方式。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对资产出售有着不同的法律和会计规定,这一方式将面临结构风险。具体包括:

一是交易定性风险。指根据相关法律,有关部门可能认为发起人与spv之间的交易由于不符合“真实销售”的要求,而将发起人在破产前与spv所进行的交易行为确定为无效交易,使破产隔离安排失效,从而给证券化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是收益混合风险。指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兼服务人的自有现金流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给证券投资人带来损失。

三是实体合并风险。指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的视同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信用风险产生于资产证券化这一融资方式的信用链结构。毕业论文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交易过程中,投资者最依赖的两方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承销商、投资银行和代表投资者管理和控制交易的受托人。在合约到期之前或在可接受的替代方接任之前,任何一方对合约规定职责的放弃都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具体包括:

1.承销商风险。承销是投资者对资产组合恶化采取的主要防范手段。例如,在应收款支持的融资中,承销商能直接以其支付行为影响有关潜在资产合约的执行。因为承销过程的中断不仅可能导致对投资者的延期支付,而且可能引起整个结构信用质量的下降。所以当应收款支持交易被结构化以后,承销商在招募说明书中应根据历史经验对拖欠、违约及索赔给出相应的说明。

2.受托人风险。虽然受托人的经营状况不直接影响由应收帐款组合所带来的现金流量,但它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该资金收妥后的安全性以及该资金转给投资者的及时性。所以大多数交易有严格的规定,按投资者的要求对受托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控制,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投资者提供实质性保护,但是他们并不能完全消除管理不当的可能性,而这正成为造成风险的潜在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关评级公司已经采取了附加措施以提醒投资者注意这种潜在风险。

(三)可回收条款风险

指发行人和持有者之间合同的条款之一是发行人有权在债券到期前,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券。如果在未来某个时间市场利率低于发行债券的息票利率时,发行人可以收回这种债券,并以按较低利率发行的新债券来替代它。短期赎回等于是由发行人在行使一种期权,以便按更为有利的条件对债务进行再融资。从投资者的角度看,提前偿还条款有三个不利之处:

首先,可提前偿还债券的现金流量的格局难以确定。其次,当利率下降时,发行人要提前偿还债券,投资面临再投资风险。第三,债券的资本增值潜力减少。医学论文以住房抵押担保证券为例,它属于固定收入证券的一种,但是却包含一个提前偿还条款。住宅所有者难以预料的提前偿还风险使投资者面临再投资风险,并使其原本的资产负债管理计划落空。

实际上,抵押担保证券的现金流动时间安排上的不确定性比公司债券和市政债券要大,因为行使提前偿还一笔抵押贷款的期权不单纯依赖于现行市场利率,它还依赖于每个房产主面临的特定经济和非经济因素。例如,房产主遇到迁移或房屋转手时,可能会提前偿还贷款或者当房产主发现了对自己更有利的二次融资可能性,提前偿付也会发生。一般用存续期这一指标来衡量提前偿还。存续期是以各支付期的支付现值为权数对支付期加权平均,存续期缩短了则说明发生了提前偿还。

(四)利率风险

证券化产品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具有和其它固定收益证券类似的各种风险,利率风险就是其中一种。具体而言,证券化产品的价格与利率呈反向变动,即利率上升或下降时,证券化产品的价格就会下跌或上涨。如果投资者将证券化产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证券到期前价格的变化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如果投资者可以在到期日前出售证券,那么利率的上升会导致资本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市场风险,也称为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证券化产品市场上投资者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证券价格对市场利率变化的敏感程度取决于证券的特征,如证券的成熟、证券的息票利率、利息支付的频率、本金分期摊还的速度、债务工具当前的收益率、证券中含有的选择权等。在其它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证券化产品的息票利率越高,其价格对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证券化产品的到期期限越长,其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利率水平越低,证券化产品的价格相对于利率的变化就越敏感。

(五)资金池的质量与价格风险

按照jack m.guttentag的观点:银行具有低估甚至忽略以小概率发生的重大损失事件的倾向。按照该心理定律,忽视低概率、高损失事件,源于人的非理性。人们长期预测能力非但不能随证券化进程而提高,反倒有进一步短视的倾向,结果使金融市场存在更大的波动和不确定性。因此,在资金池的构建方面,要严格评估资金池的质量,警惕发起人将不良资产以良好资产出售,以防人们对风险资产定价仅依据对市场短期的看法,由此而产生低定价的可能,导致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的利润率曲线形成缺口,而且缺口不断增大,不仅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最终还可能引起金融危机。

同时,资产证券化如果定价不合理,就会产生价格差。这种价格差的大小取决于市场正确识别证券化工具价格水平的能力,也就是说,市场需要时间来评价它的价值和风险。应该意识到新工具、新市场中的低定价问题是有代价的,因为新金融工具或市场通常由于存在为合理定价积累经验的成本,而比成熟市场效率低下,这种学习成本导致低定价交易,会引起近期或未来的亏损。因此证券化等新兴市场上存在实际利润率曲线低于市场要求利润率曲线的情况。总之,经验不足导致新产品在初始阶段定价偏低,该阶段大量风险积累起来的可能引发风险。

此外,证券化的风险还包括发起人回购资产的道德风险、发起人弱化对出售资产管理的道德风险、信用增级和流动性支持的风险等,这些风险处理不当,将会危及整个金融体系。

二、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特殊风险因素

(一)政策风险

政府在资产证券化形成、发展过程中始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投资者保护等)。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多是政府主导,政府政策的风险不可低估。

比如说,资产证券化本质上体现了财产信托的关系,加之我国现存的法律障碍,所以我国现阶段多采用财产信托模式。但是,目前模式没有严格的法律定位,是由政府审批形式推动的,民间模式属于“擦边球”,面临较大政策风险。

(二)法律风险

通过财产信托创造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典型私募产品,不适用我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在相关法律没有正式出台之前,它的身份并不明确。而且,没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就不能很好地规范各参与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收益归属,降低操作风险及提供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此外,中央优先权益登记系统没有建立,这也为资产证券化带来了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合同法对债务人已采取了“通知主义”,为资产证券化明确了转让的法律条件。但是,资产证券化资产池一般较大,项目繁杂,逐一通知债务人在实践中既不经济也不可行。

(三)流动性风险

目前,中国证券化信托产品发展的一个重要限制是流动性问题。证券化产品流动性不足就会要求较高的流动性贴水,大大增加证券化的成本,这就跟证券化“把不流动的资产转化为高流动的证券”的初衷相去甚远。因此,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是中国资产证券化突破模式的核心问题之一。

三、防范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

虽然资产证券化可能会遭遇各种各样的风险,但它是近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它不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是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它对一国的投融资体制、信用机制、资源配置方式、风险管理和金融监管等金融结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影响,并极大地促进了一国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这种优质的金融创新,完全可以在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探索中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

(一)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

1.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刚刚起步,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同,目前并没有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只是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为依据,所以,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主体、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以及相关的会计、税务、土地注册、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降低风险。

2.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spv是资产证券化中的特殊机构。要顺利实施资产证券化,就必须尽快建立相对比较稳定的spv,其业务主要是发行资产证券,并向发起人购买基础资产和向投资者派发证券收益。目前,spv主要应考虑有全国性的大银行和自信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上来设立。另外,从国际经验来看,在spv设立过程中应有一定的政府背景,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等级,降低运作成本,更有利于开拓资产证券化市场。目前可以由政府出面组建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spv,也可以在政府的担保下由发起人自行设立spv。

3.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增级制度与评级中介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增级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的主体要素。首先,对于目前国内现有的一些金融机构,如会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政府应当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他们的运作,杜绝信用评级工作中的道德风险的发生。其次,政府可以出面设立一家专业从事证券化信用评级服务的机构,或者通过政府特许的方式,选择一家或几家国际上运作规范的具有较高资质和声誉水平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服务中来。

4.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营造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基础。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基金业发展迅速,如果能够在进一步放宽对保险资金、养老基金、医疗基金等社会资金运用的限制,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推行无疑是一个强劲的推动。

5.加强国际合作,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渠道。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时间短、经验少,目前国有银行缺位、中介机构缺乏影响力的情况下,不进行国际合作与交流是不明智的。在这方面,可以考虑从国外聘请资产证券化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与资产证券化经验丰富的外国投资银行和中介机构合作,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抽出部分资产进行打包,面向国际投资者出售等。通过这些合作方式,使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走向国际市场,从而降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加速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

(二)强化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其涉及部门众多。而我国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如何形成合力,达成共享利益、共同监管的局面,这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1.监管理念

(1)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动态博弈。凯恩斯对金融创新的动因提出了规避管制的理论解释:金融创新主要是金融机构为了获得利润而回避政府的管制所引起的。许多形式上的监管,实质上等于隐含的税收,阻碍了金融机构从事已有的盈利性活动和利用管制以外的利润机会。因此金融机构会通过创新来逃避政府管制,而当金融创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与货币政策时,金融当局又会加强监管,新的管制又会导致新的创新,两者不断交替,形成一个相互推动的过程。从博弈论观点来看,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好似跷跷板上做游戏的双方,他们不断地适应彼此,形成“管制——创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辩证形式,共同推动金融深化和发展的过程。

(2)激励相容。金融监管成为金融创新动因的重要条件是激励相容、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说,监管者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应用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已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在制定过程中,委员会始终尊重和重视来自银行业界的声音,几易其稿。同时,对于内部评级方法又提出了以评级为基础的方法和更为复杂的监管公式方法,以供不同风险管理能力的银行使用。

(3)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英语论文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强调动态和更富灵活性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风险敏感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引人内部评级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强资本充足率的市场敏感性。同时,委员会赋予了各国监管当局更多的操作灵活性,在资产证券化的认定上注重经济内涵而非法律形式,这就使得监管当局更能适应资产证券化的动态发展。在第二支柱中,委员会提出监管当局可以视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重组要求进行灵活调整等方面都体现了风险导向性的监管理念。

总之,巴塞尔系列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演进历程清晰地反映了国际金融监管理念从常规性监管到资本充足监管再到风险导向监管的演变,体现了当前国际监管领域激励相容的发展趋势。对于我国目前逐步推进中的资产证券化,其监管层面不仅应在资本充足上参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一些处理方法,更应在监管理念上逐渐向国际先进的监管理念靠拢。

2.监管的主体和目标、方式和内容

(1)监管主体和目标。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美国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目标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在资产证券化监管方面,以评级公司的眼光看待资产证券化中的问题,应重点履行两种职能:一是对信息披露监管;二是对虚假、欺诈行为处罚。目前美国资产证券化监管上有两种趋势,一是市场增长快,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监管机构支持这个市场的发展;二是有滥用此种融资工具的风险,如en.ron,监管机构更注重加大审查力度。根据现阶段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需要,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是资产证券化监管的最主要机构。发改委、财政部、国资委等各负责相应监管职责。银监会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信托等非银行内金融机构负责监管;保监会对保险类金融机构负责监管;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负责监管。证券化品种的流通凡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的,可由央行金融市场司等部门负责监督;在交易所或柜台进行的,可由证监会等部门负责监督。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促进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

(2)监管方式和内容。在监管方式上,美国、13本和韩国均为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实行注册登记制。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主要采取案架注册(shelf registration)的方式,在总的交易项目案架注册后,对以后每一笔的发行交易不再审查。在发行阶段重点审查交易结构及各种合约关系、资产组合方面的技术性指标,投资人认为实质性的信息均要披露,监管机构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后的监管主要是报告制度,一般是半年付息,半年披露一次信息。如发生虚假、欺诈等行为,sec专门有一个执行部门(人员数量上2倍于其他部门)负责执行。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方式也应该是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目前的实际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实行审批或审核制。

在监管内容上,美国sec主要监管信息披露,在监管资产证券化方面表现了高度的灵活性,有效地结合了法律的规定要求和实践的需要。如确认abs的“证券”属性,将资产证券化活动纳入证券法监管范畴;修改spv的“投资公司”定性,简化相应的监管要求等。我国监管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资产池技术性指标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信用是渗透于资产证券化全过程的,并在证券化中起着基础作用(没有信用评级、信用增级,资产证券化就失去了大部分的光辉),因此,中国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关键一环就是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包括良好的个人信用环境和政府信用环境。

 

参考文献:

[1]万解秋,贝政新.现资学原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2]徐勇.资产证券化,企业融资新途径[j].投资与证券,2003(1).

第4篇

关键词:信贷资产 证券化 发展 问题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在金融改革形势下所探索出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它与传统的贷款方式既有本质的区别,又有内在的联系。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新时期我国金融业发展创新的一个新起点,它所带来的优越性是无可比拟的,但是,由于我国特殊因素的影响,资产证券化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研究。

一、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状况

早在1983年我国就有人开始介绍西方的资产证券化技术,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资产证券化探索研究的热潮才开始在中国兴起。1992年三亚地产的投资证券、走出了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第一步。1996年8月,为了建设广深珠高速公路,珠海在国外发行了2亿美元债券,这是国内第一个完全按照国际化标准运作的离岸资产证券化案例。2000年,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成为住房贷款证券化试点单位,标志着资产证券化被政府认可。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及之后财政部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为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搭建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为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运行创造了条件,也为今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深入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2005年12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发行了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这两个证券在市场的成功发行,标志着我国信贷产证券化工作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国内信贷资产证券业务正式开展。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一方面丰富了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开辟了商业银行批量化、市场化、标准化处置不良资产的新渠道,并将进一步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但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在国内一直得不到投资者足够的响应:首先,国务院,银监会等国家监管部门希望通过推行证券资产化来改善商业银行负债结构,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融资比例,使得资产证券化成为了一种调控手段;其次,不良资产在我国银行的资产结构中利用率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化的标的大部分都是不良资产,很少有银行愿意拿出优质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同时,信贷资产的二级市场相对狭隘,流动性明显不足,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集中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流动,投资者对此反应冷淡。这就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不温不火。

二、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特点

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的发展演变,以及我国企业与银行间的特殊关系,决定了我国银行的信贷资产有其自身的特点:

1、信贷资产单一,结构比例不合理

在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结构中, 中小型企业和民营私有企业贷款比例较小,国有大中型企业贷款比例大。银行信贷资金投向的特定性,使得国有企业贷款成了银行的最大资产。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的依赖性较大, 国有企业贷款占了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的90%,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状况既不利于银行提高效益,又不利于企业竞争,促成优势企业发展,提高社会整体经济效益。传统的银行存放贷款经营模式,加之我国特有的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特点,使得我国银行信贷资产品种单一,结构不合理。

2、信贷资产周转慢、效益差

银行的不良资产降低了资金正常的周转速度,造成了资金沉淀,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由于贷款存量大,缺乏流动性,阻碍了资源的合理流动和配置,产业结构也就难以实现合理调整,信贷资金投资效益自然较差

3、信贷资产膨胀快、规模大

目前,我国银行信贷资产膨胀速度较快,许多企业资金大部分依靠银行贷款,企业本身积累少,负债率高,甚至一些企业连最基本的铺底资金都靠银行统包。信贷资产是我国金融机构的最主要资产,占了全部银行资产的绝大多数。每次经济过热都是银行信贷资产膨胀的结果。

4、信贷资产沉淀严重,流动性差

我国部分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效率不佳,企业亏损,负债率较高,导致银行的贷款成了死账,不仅贷款本金沉淀、呆滞、呆帐居高不下,而且欠息与日俱增。我国银行信贷资产由于缺少二级市场可以变现,没有

实现流动,使银行的信贷资产流动性受到很大限制,银行很容易陷入流动性困难危机,金融风险加大。

三、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虽然有很多有好处,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其发展路途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信用评级问题

证券的评级是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的重要依据,在实施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严格、公正、正确的信用评级,对于证券化的资产定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评级机构的经验有限,评级标准的客观性和一致性较低,银行担保导致信用评级形同虚设,没有形成行业评级标准,不能形成对产品设计的指示作用。

2、法律规范问题

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许多法律还没有完全制定。在我国信用环境不佳、法制意识薄弱的条件下,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备意味着提高了风险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

3、二级市场问题

目前国内银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在银行间市场上发行和交易。一级市场飞速发展,但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却非常冷清,信贷资产在二级市场缺乏足够的流动,导致银行金融风险加大。制约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交易的流动性问题已成为中国发展资产证券化市场最核心的问题。

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改善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很多新的法律问题,我国的法律制订往往滞后,尤其对于金融领域的体制创新和工具创新反映更是如此。政府应积极推动相关的修法与立法工作,对于目前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是模棱两可的部分, 必须在法律上进行明确,以保障发起人和投资者的利益。。此外,法律还应对证券化的产品标准化,对其发行、审核、承销、上市、托管及交易场所、交易规则做出明确规定,以避免交易过程中不确定性。加快健全完善全面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制度环境步伐。

2、健全信用担保和评级机构。信用担保和评级机构在资产证券化的信用级别的构造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可由政府或专门的组织机构建立一批具有一定的实力和信誉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应是全国性和权威性的,应是市场投资者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中立、规范的信用评级机构。

3、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监管重点主要包括:对spv产权组织形式的监管;对资产转让与真实销售的监管;对spv资产管理与权益信托、具体运作和资产负债表的监管。同时,还要加强对参与证券化银行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金和信息披露的管理,以维护公平、稳定、有序和高效的金融体系。

4、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对现有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未来人才的培养,辅以引进吸收国外专业人才,加快建立高素质的资产证券化专业人才队伍。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比较复杂的金融创新,涉及面广,对经济金融运行影响很大。随着各方面环境的改善、条件的成熟和法律法规的健全完善,这项业务将在我国呈现很大的市场潜力,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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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卢绍兵. 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天府新论,2007,(06)

[4]任伟,陈兵兵.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发展分析[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04)

[5]潘彩虹.我国资产证券化瓶颈问题及解决对策[j].证券时报,2006,(03)

[6]刘志强.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试点的动因及影响分析[j].商场现代化, 2006, (05)

第5篇

关键词: 企业资产证券化;财富效应;案例研究

中图分类号:F323.7,F83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3)02-0053-05

一、引言

企业资产证券化是非金融机构的工商企业将流动性较差但预计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企业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将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与重组并提高其信用等级,将组合资产的预期现金流收益权转化成可出售和流通、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或受益凭证型证券,实现企业融资的一种方式。我国2005年8月推出第一个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项目,到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前共试点了9个项目,累计融资金额262.85亿元。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2011年又重启了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未来将会逐步扩大基础资产的范围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种类,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正在向常规化推进。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企业资产证券化会对发起人的股东和债权人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也就是说,企业资产证券化是否增加了发起人的股东和债权人的财富?在目前大样本研究还难以实现的情况下,本文试图通过案例研究的方法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未来更好地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提供参考。

2006年6月,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东建设)就借中国证监会开展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机会,将下属上海浦兴投资和无锡普惠投资所拥有的部分市政道路BT项目的回购款合同债权成功实施了资产证券化,并在深交所上市,成为国内首只以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作为标的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也是首只向基金公司成功发售的资产证券化产品。2012年8月,浦东建设又借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重启资产支持票据产品试点的契机,以部分BT项目的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票据(ABN)产品,成为本次ABN产品的首批试点企业。完成ABN发行后,浦东建设将成为国内首家在证券市场、银行间市场分别进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的上市公司。因此,浦东建设资产证券化融资项目为研究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财富效应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

二、文献回顾

国内外研究成果表明,企业资产证券化能给发起人带来益处,主要表现在:(1)节约企业成本,包括信息不对称的减少而降低的经理人成本、降低债权人因资产替代效应而发生的监督成本、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承担的利率比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企业债券利率低而节约的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借助特设机构提高税盾收益而降低的破产成本,最终实现企业总价值增加。(2)优化资本结构。发起人可以利用资产证券化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加公司价值[3,4]。企业资产证券化通过风险隔离机制将资产证券化资产的信用风险与企业的整体风险隔离,增强了企业的借款能力,为那些不具备传统融资条件的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被证券化的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移出,因而不会增加发起人资产负债表的规模,不会增加企业的负债水平。(3)增强企业资产的流动性。企业把流动性低的资产转化成现金,促进资金周转,可以用筹集的资金去拓展更多的能产生正净现值收益的业务,从而增加公司未来的收益,还可以用于偿还现有债务,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当期收益,从而使股东受益。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3年第2期2013年第2期(总第182期)邱成梅,赵如: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财富效应基于浦东建设资产证券化研究

如果资本市场是有效的,那么,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这些优势会体现为发起人的股东和债权人的财富效应。资产证券化对于公司整个发行在外的股票都有一个正面的积极作用,因为资产证券化向市场传递了一个正向的“信号”。因此,外部投资者一般都偏好进行证券化公司的股票,使得证券市场上公司的股票价格上升。

但是,资产证券化对企业债权人的财富效应还存在很大争议。有观点认为,证券化是一种从债权人到股东的纯粹财富转移游戏。证券化低风险资产会导致资产出售者的风险增加,从而提高资产出售者的资本成本,剥夺了公司债权人的财富。也有观点认为,资产证券化不必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资产证券化对债权人的效应要视证券化所融资金的使用情况而定。

综上所述,关于“企业资产证券化是否增加了发起人的股东和债权人的财富?”还没有比较一致的结论,国内更没有对这一命题进行过实证检验。由于目前国内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样本数量有限,对企业资产证券化财富效应的研究大多是理论探讨。本文在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上,以浦东建设资产证券化为典型案例,从市场反应和财务绩效两方面对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财富效应进行实证分析,为进一步推动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实证上的依据。

三、浦东建设资产证券化案例概况

上海浦东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浦东建设)是“浦建收益”专项计划的发起人。浦东建设成立于1998年,于2004年3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核心业务是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上市后,浦东建设从传统的施工承包商转变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商和金融服务商。公司2003年引入“BT模式”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提升了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但是,公司也面临不少经营风险和现金压力,首先,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的金额大,回购时间长,存在一定的回购风险;其次,经过几年的大规模投资后,公司的短期投入远大于短期收入所引起的现金流压力逐渐显现。对此,浦东建设从金融创新入手来拓展公司的资金来源。2006年浦东建设将BT项目回购款的合同债权打包出售,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

浦东建设将13个BT项目的合同债权出售给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设立“浦东建设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发售浦东建设BT项目资产支持优先级收益凭证和次级收益凭证。专项计划存续期为4年,优先级收益凭证总计不超过人民币4.1亿元,面向境内机构投资者推广;次级受益凭证1500万元由浦东建设的两个控股子公司浦兴投资公司和普惠投资公司认购,并在计划存续期内不得转让。该专项计划于2006年6月22日设立,浦兴投资公司和普惠投资公司于23日收到全部4.25亿元资金,这些资金将用于偿还部分短期借款和用于部分BT项目的投资。

四、浦东建设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反应

(一)研究方法及数据来源

在融资活动中运用事件研究法考察投资者的短期财富效应,是指通过计算融资活动公告前后某段时间(事件窗)内公司实际收益与预计收益之间的差额,来反映融资活动在短期内对投资者财富的影响。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分析“浦建收益”公告日前后证券市场的反应,考察浦东建设公司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是否给其股东带来超额回报。本研究所用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具体步骤为:

1.确定事件期。“浦建收益”的批准日是2006年6月21日,6月22日正式设立,该事项于6月22日及6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所以我们选择2006年6月22日为事件发生日(媒体首次披露的时间),记为第0天,事件期为[-5,5]。为了获得连续的交易数据,较好地拟合浦东建设股票收益率的市场模型,我们选取事件期前110个交易日为估计期。

本文选取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来反映短期偿债能力,选取资产负债率来反映长期偿债能力见图3。浦东建设用资产证券化所融资金偿还了部分短期借款,在2006年归还的银行贷款远远大于借入的银行贷款,所以,公司2006年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2.1267亿元,从而降低了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提高了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也就是说,在资产证券化当年,浦东建设的短期偿债能力和长期偿债能力都有所提高。

但是,在实施资产证券化后的三年,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资产负债率三个指标均不断恶化,到2009年末这三个指标值分别为0.214083、0.106753和0.709853,劣于资产证券化之前的水平。浦东建设在资产证券化后的三年处于项目投资密集期,资金短缺,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对企业无担保债权人产生负的财富效应。2010年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好转,是因为公司又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发行了5亿元短期融资券、7亿元中期票据、引入保险资金30亿元。

(三)风险水平分析

进一步运用Z值模型对浦东建设进行财务预警分析。Z值模型的思路是运用多变量模式建立多元线性函数公式,即运用多种财务指标加权汇总产生的总判别分(称为Z值)来预测企业的财务危机。Z值模型理论,是Altman通过对美国 1945~1965 年之间的33家破产企业(制造业)和 33 家正常经营的企业(制造业)进行了充分的研究之后,于1968年发表的研究结论而形成的理论(Z值模型)。Z值越低,则企业潜在的破产可能性就越大。

从表2可看出,在资产证券化当年,Z值提高到1.7528。但在实施资产证券化后的三年,Z值不断下降,到2009年末降到了0.0055。浦东建设资产证券化选取的基础资产都是企业的优质资产,导致了企业整体的资产质量下降,而一旦企业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对已经出售的基础资产不再享有受益权。总之,浦东建设资产证券化后财务风险的不断增加会给企业的无担保债权人带来不利。

六、结论与启示

企业资产证券化是否会增加发起人的股东和债权人的财富是资产证券化理论和实务都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选取浦东建设资产证券化作为案例,从市场反应和财务绩效两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如下:

1.浦东建设进行资产证券化给其股东带来了正的财富效应。首先,本文采用事件研究法分析了浦东建设资产证券化公告的市场反应,结果显示,浦东建设资产证券化为股东带来了平均0.154%的超常收益,在事件期的累积超常收益率为1.69%,说明浦东建设在此期间能跑赢综合AB股市场的整体盈利水平,浦东建设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公告给其股东带来了正的财富效应。其次,分析浦东建设资产证券化前后的财务数据变化发现,浦东建设资产证券化显著增强了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而盈利能力的增强又将给其股东带来长期的财富增加。也就是说,不管是从短期还是长期来看,企业资产证券化都会对其股东产生正的财富效应。

2.在资产证券化当年,浦东建设资产证券化给其债权人带来了正的财富效应。在资产证券化当年,浦东建设的短期偿债能力、长期偿债能力和Z值都有所提高。因为实施资产证券化,使浦东建设的现金资产增加。

3.在资产证券化后的三年,浦东建设的偿债能力指标恶化,财务风险上升,导致企业债权人面临的风险增加,对债权人产生了负的财富效应。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是因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本身具有周期性。浦东建设在资产证券化后的三年正处于项目投资密集期,资金短缺,导致偿债能力下降。二是浦东建设资产证券化选取的基础资产都是企业的优质资产,资产证券化所融资金除偿还部分短期债务外,其他的用于新的项目投资,如果这些资金投资于高风险的项目,则导致企业整体的资产质量下降,财务风险增加,对企业无担保债权人会造成损害。

基于浦东建设资产证券化的案例研究结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改善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财富效应:

1.提高企业资产证券化对企业债权人的财富效应,一要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企业资产证券化所融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二是将资产证券化所融资金进行再投资时需更加谨慎,减少高风险项目的投资,以保障企业债权人的权益。

2.可以选择基础设施BT项目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试点的突破口。对企业来说,基础资产的流动性越差,实施资产证券化的财富效应越高。基础设施BT项目具有流动性差、合约标准化程度高、易组合的特点,而且BT项目的回购方是政府,风险较低,是我国比较适合证券化的资产。因此,可以利用资产证券化为更多的基础设施建设融资。

3.加快推进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常规化发展。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大、发行较为频繁的公司,资产证券化的财富效应越大。尤其是对那些投资具有周期性的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投资周期将资产证券化作为常规的融资工具进行融资,以不断地获得现金流入,这样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也可以为扩大投资规模、增强盈利能力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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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关键词]信贷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动机;影响因素

一、引言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将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组合形成资产池,并以该资产池的现金流为支持,向投资者发行受益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最早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是由美国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于1968年发起的、向银行收购住房抵押贷款,并以此为支持的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信贷资产证券化最初是作为解决贷款资产流动性问题而创造的,后来被西方许多国家所效仿,逐渐形成了以资产支持证券和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为基础资产的有价证券。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将信息敏感的贷款转变为信息不敏感的资产支持证券,从而既能提高资产的周转率,又能为投资者提供理想的投资标的。从国外金融市场的发展实践来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有利于促进信贷市场和债券市场等的协调发展。但是,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而言,信贷资产证券化也是一把双刃剑。虽然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但过度的证券化也被认为是导致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因此,本文在回顾国外经典文献的基础上,详细梳理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动机,并有效分析发展进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市场所造成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特殊的制度环境提出若干未来研究方向。通过文献梳理和分析,以期为促进银行业发展、稳定金融市场和优化制度安排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本文从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动机、影响因素和研究展望展开。

二、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动机

已有的研究发现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基于三大类动机,包括流动性需求、风险管理和监管资本套利。

(一)流动性需求

流动性需求是指商业银行能够随时应付客户提存,满足必要贷款需求的能力,包括资产的流动性和负债的流动性。Thomas[1]指出,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提供者和转移者,流动性需求是商业银行进行证券化的最终目的和动机。Casu等[2]采用美国银行持股公司的数据,发现信贷资产证券化既可能是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工具,又可能是风险管理工具,具体哪一项表现的更强,关键在于资产池的初始设计结构,即商业银行的风险转移程度。但综合而言,信贷资产证券化表现出的流动性管理的目的更强。Farruggio和Uhde[3]指出在金融危机期间,商业银行会因为对流动性的需求而进行证券化。证券化成为商业银行获取融资的新兴渠道,一些商业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收购基金进行证券化来获得流动性,商业银行通过将流动性不足、长期资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资产转换成一种同质的、标准化的和能在有组织的证券化市场进行交易的流动性工具。

(二)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指通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选择最有效的方式,以最小成本争取获得最大安全保证的管理方法。商业银行会通过证券化来控制信用风险,减少流动性冲击所带来的风险。但通常商业银行会保留证券化第一层级损失风险作为向外部投资者展示其质量的信号,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信用风险的有效转移。故Gorton和Pennacchi[4]指出,更透明的证券化设计能够允许风险程度更高的商业银行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三)监管资本套利

监管资本套利是指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方式,在很少或不减少商业银行总体经济风险的前提下,大幅减少商业银行监管资本要求的过程。监管资本要求是指所需资本的金额取决于商业银行报告的风险水平,即商业银行是否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取决于市场对风险认知形式相符的合法的储蓄资本的要求。Beatty等[5]表明,当资本充足率较低或退税率较高时,商业银行可能开始进行资产销售。这是因为资产销售可允许商业银行避免“监管税”,即储备金要求、资本要求和存款保证金,从而套利这些资本要求。除了上述三大动机之外,也有研究发现商业银行出于降低融资成本和增加盈利的目的,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

三、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因素

已有研究发现,信贷资产证券化受到宏观、中观以及微观层面等因素的影响,为全面清晰地总结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因素,本文分别从宏观经济层面、市场监管层面和商业银行个体层面三个方面对现有文献进行梳理与归纳。

(一)宏观经济层面的因素

1.经济因素Farruggio和Uhde[3]提出,信贷资产证券化受到宏观经济环境的驱动,虽然经济状况会因为实体经济的影响而可能在不同的国家间存在差异,但经济增长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影响更为明显。这是因为经济增长通常与投资机会的增加有关,证券化使商业银行能够创造必要的流动性,减少通过举债获得资金的融资方式,为更高的贷款需求提供服务,提高净利息收益率,增加贷款利润。但Maddaloni和Peydro[6]指出,经济增长会降低商业银行的贷款标准,即商业银行会面向更具风险性的借款人贷款。因此,商业银行会有强烈的动机通过证券化来对资产组合进行再构建。Farruggio和Uhde[3]则从金融危机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影响的角度展开研究,研究表明,如果商业银行运行在具有较高经济增长的欧洲国家中,会更倾向于在金融危机期间增加证券化交易活动,且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决定因素在金融危机前后存在显著不同。2.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是指商业银行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排斥其他同类经济主体相同行为的表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Hakenes和Schnabel[7]指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当大多数有利可图的贷款机会已被利用时,竞争增加会降低平均贷款质量,新的贷款往往是质量比较低的贷款,使得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能力下降。为应对偿付能力的冲击,商业银行往往会对有利可图但存在风险的贷款进行证券化,从而提高贷款池的质量。

(二)市场监管层面的因素

1.制度环境市场制度环境包括借款人资质审查制度、信用评级和增级制度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等,信息不对称的强弱是制度环境质量的综合体现。Greenbaum和Thakor[8]特别指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政府存款保证和监管会影响商业银行对融资模式的选择。信息不对称激发了未受监管的商业银行通过发行贷款和证券化的方式进行融资,从而减少存款融资。此外,监管约束会激励商业银行的出表活动行为,即增加信贷资产证券活动。DeMarzo[9]指出,金融中介对资产的质量拥有信息优势,能够在发行市场甄别高质量以及被低估的资产,由此在发行市场产生高质量资产被折扣定价的逆向选择问题。为了改善这种情况,商业银行会对资产进行打包出售。但同时信息不对称也会增加商业银行进入二级市场的成本,并减少商业银行的活动。2.监管因素监管因素是指会影响监管机构达到相应监管目标的因素。Casu等[10]提出,为确保商业银行的潜在风险不超过其参与的潜在利益,同时为市场提供更多的标准化和透明度,监管机构有必要规范法规以及加强对证券化活动的监管。故可从巴塞尔协议III的角度具体提出证券化对监管机构的实践意义并相应作出调整。第一,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增加了商业银行的风险,故需提高商业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二,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风险监管自留部分是否会转移出表,以及其对财务稳健型影响的不确定性,故需加强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第三,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对证券化的敏感性,需加强证券化的监管审查程序。

(三)银行个体层面的因素

1.银行特征银行的特征主要体现为银行规模和类型两个方面。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商业银行综合自身各方面因素所作的一种决策,资本化程度较低,盈利能力较低,负债较高的商业银行更有可能进行证券化。Farruggio和Uhde[6]指出,商业银行的规模越大,多样化程度越高,贷款增长越快,则其会从事更多的证券化活动。此外,Cardone-Riportella等[11]指出,中型储蓄银行为达到进入证券化市场的标准,会采用担保债务凭证的方式进行证券化,间接地将信贷转换为共同基金。2.资产质量银行资产质量是指特定资产在银行管理的系统中发挥作用的质量,资产质量的高低主要判别标准以能否满足银行长、短期发展以及偿还债务的需要。Greenbaum和Thakor[8]指出,质量高的资产似乎更易被证券化,而劣质的资产往往保留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这是因为在不存在存款保证和公共监管的环境中,假设贷款质量不存在信息不对称,对于传统的中介型存款融资模式和现今的证券化融资模式而言,中介机构、借款人和存款人/投资者之间是不存在差异的;反之,若借款人拥有存款人/投资者不能获取的私人信息,同时如果允许借款人购买信用证等来提高其部分信用,那么证券化融资模式下借款人的行为则能体现商业银行贷款的质量。3.信贷分类结构信贷分类结构主要指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按照资产类型进行划分,有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企业贷款等。不同类型的贷款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目的不一样。住房抵押支持证券仅用于获取流动性,而中小企业贷款支持证券则有可能是出于监管资本套利,但不进行风险转移的目的。

四、基于中国背景下的研究展望

第7篇

关键词:美国 证券化 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770(2007)06-055-03

一、 发展特点

过去20年来,美国资产证券化保持了全面创新发展。在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产品种类不断丰富,产品结构也日趋复杂。交易品种的多样化带来了合成证券化1。

(一)规模高速成长

完整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在美国真正起步始自1985年。此后,美国资产证券市场的发展可以持续高速发展来概括。根据美国债券市场协会数据,证券化增速一直保持年均11.28%的高速成长,资产证券发行在外余额2从1985年的373亿美元增加到2006年底的8.6万亿美元(见图 1)。市场规模目前已远超美国公债、公司债及市政债券,成为美国目前最大的固定收益市场。2006年在美国各主要类型固定收益品种中,资产证券化商品约占31%,占最大比重;公司债位居第二约占19%,以下依次为国债、货币市场工具、机构债和市政债。

(二)产品系列不断丰富

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发展阶段仅限于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而现在已包含商业银行任何表内资产的证券化。资产证券化品种已由早期的单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发展为一个多样化的资产证券产品系列。形成了一般抵押贷款证券(MBS)、狭义资产证券(ABS)与担保债务证券(CDOs)三大系列品种。MBS下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RMBS)和商用物业抵押贷款证券(CMBS)两大类别,而RMBS又进而分出优惠利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PRIME RMBS)次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SUBPRIME RMBS)、及其它住房相关抵押贷款证券(OTHERS)三个子类。狭义ABS依基础资产分为消费与汽车贷款、贸易应收款、租赁与学生贷款等类别。CDO下分为贷款担保债务证券(CLO)与债券担保债务证券(CBO)两大类别。CLO与CBO又都可以分为套利型(ARBITRAGE)与资产负债表型两类。在资产负债表型下又衍生出发起人型(ORIGINATOR)与合成型(SYNTHETIC)两类。 美国资产证券产品类别与演变路径(见图2)。

(三)新型结构产品高速增长

就三大系列产品而言,均不断有新型结构面市,而近年增长最强势者当以CDO为代表。

(1)现金流量CDO3呈戏剧性增长趋势。1995年以前,全球现金流量CDO年均发行量不足40亿美元,而2005年估计全球现金流量 CDO发行量已经达到2240亿美元,为1995年以前年均发行量的50多倍。在此期间,美国的现金流量 CDO市场的增长速度与之相当。2005年美国为1650亿美元,自2000年以来增长198%。截至2006年7月20日止,全球现金流量CDO发行量达1740亿美元。其中,美国发行量为1380亿美元。过去10年来,美国现金流量 CDO 市场的发展状况(见图3)。

(2)合成型CDO4增长加速。与传统CDO相比,由于合成型CDO发起人资产不需“真实出售”,加以现金流量结构较为简化,不要求恢复比率(COVERAGE RATIO),因而更加灵活、更易理解和管理。另一方面,由于合成型CDO资产高度分散,违约风险与利率风险分离,无提前偿付风险,从而产品安全性也较高。这些特点促成了市场规模的快速成长。2004、2005与2006 近3年来,合成型CDO与传统型CDO 及CDS 的相关增长情况(见图4)。平均合成型CDO的增长趋势已超过现金流量型CDO的增长。

二、美国资产证券化的成功因素

总体上,美国资产证券化持续超高速增长的根本原因在于资产证券化在资产的流动性转换与风险转移方面高度有效性。资产证券的发起人不必基于发行体的整体信用评级,即可将基础资产的风险分层处理发行证券。资产证券化的这一有效的风险再分散特性,使得发行体可以更有利的成本进入资本市场融资,也有利于投资者根据各自特定的风险偏好购买资本市场证券。而信息技术的进步、现金流分析的模型化处理、证券化结构的个性化多样化设计、资产分割(tranching)处理的证券风险收益管理形态的改进等因素在降低证券化发起人成本、适应不同的风险收益模式、增加投资收益、吸引更多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等方面也起着直接的推动作用。

(一) 业务流程处理的综合技术进步

新的信息处理技术使从住房抵押贷款到信用卡应收款及其它种类的信贷资产等,广泛的贷款种类证券化成为可能。正是在新的信息处理技术进步的推动下,在整个证券化结构中处于关键环节的信用评级公司、证券承销商等中介机构才有可能开发出各种类型的资产风险的识别估计、现金流量分析、违约率估计等建模技术。资产证券评级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成熟,风险定价模型的不断开发和成型使得新结构、新产品层出不穷。与过去相比,现在基础资产池的同质资产比重相对下降,异质资产比重相对上升,资产证券的估值定价难度也相应上升。离开了技术进步的支持,构造并给这些高度复杂的交易定价在几年前是不可能的。

资产的切分处置技术(TRANCHING)。根据信用质量对集合资产切割分类,再以此发行不同等级的证券,供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自行选择。高信用评级投资者有充分的偿付保证,乐意接受较低的票面利率,从而部分地降低了发起人的借款成本,同时也更好地满足投资者不同风险收益模式的需要。例如,稳健型的商业银行、退休基金和保险公司偏好投资高级分类批量资产证券中的AAA级证券;而以高收益为管理目标的对冲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则更偏向于投资于中级和股票性质的资产证券。

(二)供给动力与需求力量的增长

从供给动力分析,在美国国内连续多年的低储蓄环境下,商业银行为筹资和流动性需要不得不越来越多地求助于新的融资渠道,同时,为符合巴塞尔协议风险资本的要求,商业银行也需要更大幅度地降低风险资产头寸。借助证券化,商业银行将表内部份资产出售后收回现金,既可满足自身流动性资金需求、增加贷款业务,又可降低资产风险,满足风险资本监管要求。

需求方面,保险公司、企业年金、房地产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对资产证券多样化产品的需求增长无疑是拉动市场成长的基本力量,而过去几年来对冲基金的爆炸性成长对证券化产品的大规模介入则更直接拉动了市场需求新的数量级增长。更重要的是结构化信用增强与资产池的分散化使投资者不必详尽了解基础贷款的信用风险信息,而标准化的信用评级则对投资者起着市场导航的作用,为新的投资者进入清除了信息不对称的障碍。

(三)有吸引力的产品品质特性

优良的信用品质。资产证券债信用一般都属BBB以上的投资级,平均80%以上达AAA-A 级。AAA级资产证券的信用品质与美国公债相当。和一般公司债相比,信用等级较高,更优于高收益债或新兴市场债。1984-2004年的20年间, 91%以上的ABS维持了原信用评级,而公司债券仅78%维持了原有信用评级。资产证券信用稳定性明显高于公司债券。

充分的流动性。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商品拥有大额的交易规模、稳定的发行量和深厚的投资者基础,二级市场十分发达,几乎每一个经纪交易商都有自己的二级市场交易部,市场买卖异常活跃,这些因素有助于使ABS的买卖价差保持在比较小的范围,资产流动性极为充分。根据美国债券市场协会统计,2003-2005年间资产证券化商品日均交易量在2000 亿美元以上,流动性仅次于美国公债,为公司债的10倍。

相对较高且稳定的收益率。资产证券定价一般较相同信用评级美国国债高出约100个基点。根据美林指数记录,过去17 年间(1989年1月-2006年1 月),MBS 投资回报率平均高出美国十年期政府债券约137 个基点。到期收益率明显高于公司债券。用反映风险收益的夏普比率衡量,与政府机构债券、公司债券相比,资产证券也明显占优。

三、几点启示

纵观美国资产证券的发展和成功经验,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其借鉴之处在于:

首先,产品的不断创新开发是市场成功的第一关键。只有在技术进步基础上根据供求实际的变化不断地进行产品创新,以新的产品克服、弥补旧有产品的缺陷和不足,降低新金融工具的供给成本,提高产品的风险转移效率,增强产品的个性化风险偏好特征,才能保证市场开发稳定的供给来源和需求成长。

其次,要充分尊重市场的商业化力量,特别是市场的自主创新能力。如果说美国证券化的初始阶段上还借助了政府机构的力量,例如MBS的发展初期5,但80年代中期以来,则主要是依靠市场的力量进行自主创新。无论是新产品结构的设计,还是产品的信用评级、交易流程各环节均由商业机构按市场准则进行,其间基本上见不到行政干预的影子,而交易最关键的信用基础问题却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再次,要在保证新开发产品可靠信用品质基础上,使产品具备相对较高的收益率。并高度重视二级市场建设,激活新产品交易,拓宽交易基础增强流动性。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已经启动,但市场反应欠佳,因此需要进一步创新发展。应当看到,虽中美两国证券化背景存在较大差异,然金融产品共性却是相通的即要能满足安全、盈利、流动性,自会受到市场认可,同时要特别重视产品的个性化设计,根据机构投资者不同风险收益偏好和现金流期限管理配对需要,推出个性化产品才是关键。

参考文献:

1. The bond market association Statistical Data

2. Securitisation 2006 ,Globe Legal Group

3. OCC's Quarterly Report on Bank Derivatives Activities Third Quarter 2006.5/9/200720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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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BIS Second Working Paper on Securitization 2002.

6. Asset Securitization Comptroller's HandbookNovember 1997.

7. 西方金融创新业务:资产证券化 管同伟 1994,国际金融导刊。

第8篇

【关键词】银行资产 证券化 会计计量

为了化解或者转移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给市场上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或者为了优化自身的资产负债率解决其资产流动性的问题,以加速资产周转来提高银行的获利能力并且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多数银行会采用银行资产证券化的方式来解决上述问题。

一、概述

所谓银行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将具有未来现金流量但缺乏流动性的信贷资产,通过结构性的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以融入资金的过程。

会计计量本身是一种会计估计手段,是对所确认要素予以价值确定的一个过程,估价的目的在于尽可能使会计要素可靠、相关和可比,以满足报表使用者的需求,会计信息只有具有某种可观察的属性才是可靠的,因此,会计计量的目的就是要捕捉到影响和决定会计价值的某些可观察的方面。会计的计量模式根据其偏重点不同有一下几种:偏重历史成本的计量、偏重重置成本的计量、偏重可变现净值的计量以及相对较公平公正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财政部今年颁布的《39号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根据该定义,本文认为在于以市场为基础的计量代替以特定主体为基础的计量是衡量公允价值的关键所在。而以市场为基础的计量恰恰最能体现金融资产的真实价值。因此,普遍认为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最适于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在计量公允价值时,企业应当采用当前市场条件下,市场参与者在对资产或负债进行定价时可能采用的最优假设。

而对于金融衍生工具而言,公允价值是联系证券的账面价值和市场价值的唯一相关独立的桥梁。以公允价值作为金融工具计量属性已在国际上获得较为普遍的认可,我国加入WTO很多年了,市场化和国际趋同的趋势要求资产证券化会计的计量属性选择公允价值,这样有利于加强会计信息国际化的相关性和可比性,并与国际化协调一致。

二、资产证券化的计量种类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问题分为发起人的损益计量与发起人的定价计量两种。在风险与报酬投资法下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务出售给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内容。对于有确切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务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发生了转移等,应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收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进行会计处理。这个称之为损益计量。定价计量则是针对租赁并且在融资担保与销售方面。在会计处理上融资担保以证化对价得到的金额计入负债,以证券化对价为销售收入,以对价收入与转让的账面价值差额为损益。

对于公允价值的确定,新准则规定应当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首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

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活跃市场,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量和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市场。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方法

有关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方法有三种,分别是风险与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续涉入法。风险与报酬分析法认为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属的风险与报酬被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转让了相关资产的所有风险和收益其证券化交易才能作为销售处理。

(一)金融资产转移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资产转移整体,在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将主要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收购方,并且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想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转移的资产实施有效控制。并且金融资产的转移资产的初始计量是以企业取得金融资产转移时对其入账的价值的确定。

(二)金融资产转移部分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资产转移,应当以终止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的比例分摊整体的账面价值上所转移金融资产,根据终止确认部分来计算损益。具体的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确定在转让日金融资产终止和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

第二,根据终止和未终止确认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进行分摊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

第三,新金融资产和负债则按照转让日公允价值计量:发起人收到对价的组成部分=将其中的新金融资产一金融负债后的净额。

第四,证券化损益=初始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金额十收到的对价+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一终止确认部分资产的账面价值一新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IASB对金融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以及公允价值不能取得时的会计处理与FASB基本相同。

金融合成分析法。关于此法以对于留存收益和售出资产的计量为例来说明。

所谓留存收益是指证券化发起人在转让资产后持有的被转让资产中的净价值。按照公允价值将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售出资产与留存收益之间进行分配。原始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按照留存收益和已转让金融资产各自的公允价值比例在两者之间进行分配。留存收益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对服务资产进行计量:

1.服务资产的初始计量。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服务资产,同时仍然按已转让金融资产、服务资产、未转让金融资产三者的公允价值之比来对原始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从中有当期损益跟其他收益,当期损益是通过已转让金融资产和服务权利的公允价值与它们应分摊的账面价值之差所确定的,其他收益是通过对未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其所分配的账面价值之差所确定的。

2.服务资产和服务负债的后续计量。FASB对后续计量允许但不强制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准则中还提供了两个可供选择的方法,第一个是“摊销法”,即根据所占预计总服务收入的比例进行摊销;第二个是公允价值法,即在每一个报告日都用公允价值计量服务资产和服务负债,并反映公允价值变动所导致的报告期间的盈余变动。此外准则还规定,每一种服务资产只能选择和运用一种后续计量方法,并且如果选择了公允价值计量法就不得进行改变。

3.关于新增金融资产与负债的计量。新增金融资产和负债包括由转让方收到的现金、远期承诺、互换(例如将固定利率转换为浮动利)、持有的看跌或看涨期权(例如担保或追索义务)等。FASB认为,新增的金融资产和负债转让资产收到的对价,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从而作为销售收入的一部分。如果不能有效地估算负债的价值,则转让方不应确认这项交易的利得;同样地,如果不能有效地评估新增资产的公允价值,对这些资产价值转让方应将其记为零。

后续涉入法引入“部分销售”的理念。如果转让方对被转让的资产部分或者全部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则与此相关的这部分资产需要作为担保融资处理,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就做销售处理。

四、对计量方法的评价

首先,对于当前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的趋势,风险与报酬法下的会计计量不适用于越来越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其次,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续涉入法下的会计计量方法均是先将转让资产的整体账面价值按转让日售出资产和留存收益的公允价值在售出资产与留存收益之间进行分配,然后以分配的账面价值对留存收益进行计量,新金融资产和负债也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时候留存收益按照账面价值计量是最合理的。因此留存收益应该继续以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利得或损失。

最后,新金融资产和负债通常是以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而公允价值是其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所以对新金融资产和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也是合理的。以此看来,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第一,与历史价值相比较公允价值提供信息更具有预测价值。人们可以利用公允价值,能够把不良的资产进行暴露,较好地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预测,从而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能力、偿债能力及能够承担的财务风险。通过初始确认和再确认,反映在财务报告中的信息,不是单个会计处理的信息移位和简单的相加合并,而是把这些信息进行了重新的分类和组合,丰富了信息的内涵,增大了信息的实用价值,形成了一套科学的指标体系。第二,与市场价值相比较公允价值取得更容易,公允价值紧密与市场结合,如果以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或当期的市场价值作为资产或负债的价值的话能够比较合理地反映出相关资产的真实价值,并且能够使会计计量由成本核心转向价值核心。当衍生命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时,公允价值可通过各种可靠的以市场条件作为构筑的基础模型来确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研究综合地考虑了特定类型金融工具所隐含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结果也较为可靠。如果新增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有效取得,则转让方将其价值记为零;如果新增负债的公允价值不能估计,转让方不能确认交易的利得,我们认为这种做法较为可取。

五、结论: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标准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主要是以终止确认方法为基础。当机构大量的转移或者减弱风险跟报酬时,则当期损益则为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跟收到的对价差额。当机构没有转移风险跟报酬时,不应确认其信贷资产,并且应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一项负债。

参考文献

[1]吴群.资产证券化与证券化会计[M].上海: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5-100.

[2]张金若.发起人证券化会计问题探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60-70.

[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中国资产证券化:从理论走向实际[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7-9.

[4]王志强.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直接动因与作用效果[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5.

[5]褚红梅,张媛.美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发展情况简介[J].中国工会财会,2006(5):30-31.

[6]财政部会计司.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S].http:// .2005-05-16.

第9篇

关 键 词:信贷资产证券化;汽车贷款支持证券;资产池;特殊目的信托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7h)02-0038-04

一、国外汽车贷款证券化发展概况

资产证券化被称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资本市场上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它源于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然后迅速扩展到汽车、船舶贷款应收账、基础设施收费等众多领域。

1985年5月,美国马林・米德兰银行发行了世界上第一支汽车贷款支持证券,发行数量为6000万美元[1]。2005年美国的汽车贷款支持证券发行额已超过2200亿美元,在过去十年里年平均增长率超过15%(如表1所示)。近年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部分亚洲国家和我国台湾省的金融机构也都逐渐发行了汽车贷款支持证券,其中仅欧盟国家2004年就发行了价值73.5亿欧元的汽车贷款支持证券。

二、我国发行汽车贷款支持证券的动因分析

目前,中国的私人车辆正以每年大于20%的速度增长。2005年中国汽车总需求超过590万辆,超过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汽车消费国。国家发改委专家预测,到2010年我国汽车总需求量将达到870万辆。从2000年开始由于信用风险控制不当,一些商业银行的车贷违约率出现了增高的趋势,导致各商业银行逐年控制贷款发放。随着我国个人信用信息体系的建设及商业银行风险控制、信用管理水平的提升,与国外80%的个人购车行为通过信贷融资相比,我国仅20%左右的贷款购车比例无疑显现出很大的提升空间。自2004年起,上汽通用、大众、丰田、福特等6家最大的跨国汽车金融公司已纷纷在我国获准开业,他们看好的正是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未来的发展潜力。我国汽车贷款市场行别分布(2004年)如表2所示。

庞大的国内汽车消费需求将推动各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在未来的汽车信贷业务上大有作为,但是目前来看这种快速发展还面临着一定困难。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银行业监管日益加强,如何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是其面临的重大课题。根据中国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在充分计提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计算资本充足率,2007年1月1日起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在各种金融资产快速扩张的情况下,国内银行近年来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随着未来几年大中城市汽车进入家庭的速度加快、个人贷款环境建设的优化,汽车消费贷款在银行金融资产中的比例将日趋扩大,这将使本已捉襟见肘的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更加恶化。[12]

对于国外的汽车金融公司而言,其在华快速发展的要求也面临诸多困境,最大的问题在于各公司普遍受到资金来源不足的约束。《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汽车金融公司不能公开吸收存款,只能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或向金融机构借款,且根据该办法,各汽车金融公司在国内不能像在国外那样开展以租代售等与租赁相关的服务,因此融资渠道狭窄成了限制其发展的一大瓶颈。

面对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在资本金上的问题,将汽车贷款证券化无疑是一个极富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根据《巴塞尔协议》对不同类风险资产的资本要求,商业银行能够通过对汽车消费贷款进行证券化表外处理而非持有到期来改善资本充足率的大小,从而主动灵活地调整银行的风险资产规模。对于汽车金融公司,在当前的政策体系中拓宽其融资渠道最切实可行的办法有三条:向银行贷款、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贷款资产证券化。从金融市场的客观情况看,银行贷款利率偏高,且浮动范围较小,银行间同业拆借的期限只有7天,因此将使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利率在车贷市场上失去竞争力。相比较而言,汽车贷款证券化能够在保证汽车金融公司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上使其获得最大收益。

汽车贷款证券化的实施虽然还有一定时日,但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和国外同业发展历程,在适当的时点发行汽车贷款支持证券,将有助于我国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流动性风险、扩大业务种类、提高资本收益率,因而将成为其重要的融资方式。

三、我国汽车贷款支持证券运作模式分析

(一)证券产品的选择

根据各国经验,汽车贷款支持证券可采用过手证券和转付证券两种形式,其特点如表3所示。本金与利息支付机制的不同是转付证券与过手证券的本质区别。转付证券具有较复杂的支付结构,利用长期的、每月支付的抵押现金流创造短、中、长期不同级别的证券;过手证券则代表了具有相似的到期日、利率和特点的组合资产的直接所有权。与转付证券不同的是,过手证券的发行机构只是将资产的债务人,如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所偿还的本息集中移交给投资者,为这些资产提供相应服务,并收取本金和利息,从中扣除服务费后将剩余款项过手给投资者。过手证券可以利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下文将简称《试点办法》)中承认的受益人信托的形式,使销售符合税收和法律上的目的。

以过手形式发行的证券占美国历年CARs证券发行总量的57%①,我国国家开发银行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中采用的也正是这种证券。现阶段我国比较缺乏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际操作经验,且债券市场发展还不成熟,因此债券的品种和业务发展应该有一个从简单到复杂的过程。由于过手证券直接将从借款人手中收得的本息过手给投资者,具有结构简单、可操作性强的特点,考虑到我国证券化法律环境的支持性和汽车贷款资产池的适用性,其比较适宜作为我国汽车贷款证券化发展初期的典型证券形式。

(二)操作流程的构建

与住房抵押贷款相比,汽车消费贷款既有个人消费类贷款的共同属性,又有信贷金额较小、期限较短等特点,因此汽车贷款支持证券与建行2005年试点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在运作流程上既存在相似点,又有其自身特点。结合央行、银监会等部委通过的证券化监管法规和国外近年来的运作经验,笔者认为今后我国可以在如图1所示体系的基础上开展汽车贷款证券化业务。

1.构建汽车贷款资产池

作为汽车贷款证券化的发起人,国内商业银行以及汽车金融公司应首先分析自身贷款资产的证券化融资要求,根据清理、估算、信用考核等程序决定贷款的抵押、质押或担保价值,根据证券化目标确定发起贷款资产数,通过对汽车消费贷款按照不同期限、利率、种类进行分解,将贷款重新组合和定价后汇集成资产池。在形成资产池的过程中,还应着重控制以下指标:

(1)首期付款/汽车价格。这是分析汽车消费贷款的重要指标。通常首期付款在汽车价格中所占比例越高,则贷款总额所占的比例就相应越低,资产池可能受到的损失也就越小。

(2)借款人的地理分布。如果借款人在地理分布上比较集中,则地区性的经济衰退对资产池的影响就相对严重。当前我国提供汽车贷款的主要机构为商业银行,如果证券化资产池由各总行将其分行的贷款经过汇总后组成,则相应经济风险对资产池的影响就会降低。建行2005年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选择了上海、江苏和福建三地的资产来构建资产池,其目的也正在于分散区域贷款给资产池带来的风险。

(3)资产池的成熟度。汽车贷款的成熟度是指贷款合同已履约的时间。如果授信机构保存了足够长区间的历史记录,就可以通过分析借款人的还款、拖欠及违约资料,估计贷款损失的多发期。

2.设立特殊目的信托(SPT),实现真实出售

根据央行《试点办法》,特殊目的信托“是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由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或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担任”。在我国当前的法规框架下,汽车贷款证券化的特殊目的信托机构可以由发起证券化的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设立,也可以由其委托我国现有的资质较高的信托投资公司成为SPT的载体,发起人通过将汽车消费贷款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成立财产信托,实现SPT的设置。①在组织程序上,SPT除了在信托契约中要载明信托的特殊目的以外,还需要附具资产证券化计划书;在对资产池的管理职责上,SPT不仅要对汽车贷款信托资产进行会计核算、信息披露、计算和分配信托收益,还可以对信托利益分配期间的闲置资金进行投资。为了避免风险,其投资标的须受到严格限制。根据试点法规规定,SPT只能投资国债;在机构设置上,SPT应当设置权益持有人会议和信托监察人,代表受益人对信托的行为进行监督。

3.信用增级

《试点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可通过内部或外部信用增级方式提升信用等级”。外部信用增级是指除发行人、发起人、服务商、受托人以外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全部或部分信用担保,如第三方银行可以为汽车贷款支持证券发起方担保贷款的本金或利息,使抵押资产免受过大的损失。但在当前的金融环境下利用银行担保存在较大弊端:首先是我国金融市场上缺少信用等级为AAA的银行,根据标准普尔的评级,信用等级最高的几大国有商业银行也仅为BB+级[10];其次,银行返回给发起人的利润也存在一定风险;再次,我国政府对信贷资产证券的担保体系尚未建立。因此在担保体系尚未健全的现阶段,我国发展汽车贷款证券化将较多地依赖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内部信用增级是通过证券化结构的内部调整,将现金流量重新分配,使证券达到所需的信用等级,它是资产证券化特有的增级方式,其成本更低。综合考虑国内现有条件,我国汽车贷款证券化发展模式中可以实现的内部信用增级方式共有三种:优先/次级受益结构、差额账户以及超额抵押。

(1)优先/次级受益结构。作为国外证券化中常见的一种信用增级方式,优先/次级受益结构是指受托人将信托财产的信托利益设计成受益顺序有所区别的两种类型的受益权:优先级信托利益和次级信托利益。代表优先级信托利益的优先级汽车贷款支持证券可以设计为AAA级的受益凭证,向投资者发行,并从汽车贷款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中优先得到偿还;CARs发起机构持有次级信托利益,在现金流支付优先级受益证券后得到偿还。这种方式的优点是使信用增级的成本分布在整个交易期间,对于资本成本较高的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优先/次级受益结构无疑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2)差额账户。差额账户是保护第三方信用提高者利益不受损失的一种常见机制。有了差额账户,汽车应收账款的利息流入量超过CARs证券化过程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服务费、托管费和附加费用等)后的余额,由交易结构中的第三方保存,以保护信用提高者。

(3)超额抵押。超额抵押是形式较为简单的一种信用增级方式。在发行汽车贷款支持证券时,用作抵押的将是那些价值比其未来收入现金流大的汽车贷款资产,两者的差额也就是超额部分作为证券本金偿付的担保。在以往国外的实践中很少采用这种方式,因为该种方式缺乏资本使用效率,成本相对较高,但作为其他两种方式的补充,在我国实行超额抵押可以对特定期限结构的证券化资产的信用提高发挥一定作用。

4.信用评级

根据《试点办法》,“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交易应聘请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持续信用评级”。对汽车贷款支持证券评级可以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的依据。考察因素主要针对汽车贷款的信用风险,而不包括由利率变动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3]

评级机构应采用精算法对汽车贷款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进行评级,通过考察资产池中汽车贷款组合的历史绩效来评估信用损失的期望值,并将银行业汽车贷款资产及发起人全部贷款资产的质量水平与资产池的整体质量一同进行比较。由于不同的汽车贷款支持证券发起人通常在贷款的授信及偿还流程上存在一定差异,故不同资产池的质量可能区别很大。评级机构可以重点考察汽车贷款发起人及其贷款资产池的以下特征:

(1)发起人汽车贷款的历史损失及违约情况。在评估汽车贷款支持证券的信用支持需求时,评级机构需要考虑两个因素,即借款人滞纳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对证券还本付息构成的影响和实际发生的违约损失给资产池现金流量带来的长期负面影响。实际操作中通常采用现金回收比率、总损失率、净损失和延滞率等贷款分析指标来定量测度上述两个因素对贷款资产池的影响。

(2)汽车贷款年利息率。汽车贷款的年利率可能对汽车贷款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所需的信用水平产生很大影响,较高的利率水平有可能产生较大的利差,从而在证券发生信用损失时发挥一定吸收作用。

(3)车辆保险。借款人为所贷车辆交纳的保险金对于贷款资产池的质量至关重要。如果保险不全或过期的车辆在事故中发生严重损毁,将可能导致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汽车贷款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将因为该笔应收账款而遭受损失。评级机构应对证券化发起人要求借款人办理车辆保险的严格程度及其对随车保险的监控程序进行评估。

(4)授信标准。发起人提供的历史贷款数据可能无法始终反映出资产池中的某些既有风险,评级机构需要对商业银行及汽车金融公司的授信标准及实际流程进行考察,以确定发起人贷款的历史损失率能否有助于反映未来的应收账款质量。

(5)催收政策。评级机构应全面评估贷款发起人管理应收账款的经验与能力,以保证其能够将违约损失的期望值降至最低。如果发起人缺乏有效的违约催收机制,在经济环境波动时,放款的绩效表现将很可能迅速恶化。

在对汽车贷款支持证券定级后,评级机构还要对其持续跟踪监督,针对经济形势、发起人、发行人相关情况、基础资产履约情况、信用增级以及提供信用增级的第三者财务状况等指标定期做出监督报告,据此对该证券的级别进行升降、中止或取消调整,并对外公布。

鉴于信用评级机构及其评级规则在汽车贷款支持证券信用评定体系的构建中发挥着极为关键的作用,而目前我国评级机构的运作尚未完全规范,难以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地评估,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接受可能构成负面影响,因而,可以考虑由我国政府机构出面,鼓励国内行业资质较高的评级机构与标准普尔、穆迪、惠誉等拥有十余年证券化评级经验的全球性专业机构开展合作,以我国政府和国际评级机构的双重公信力,建立起投资者对评级报告的信心,并通过引入竞争逐步形成国内信用评级业的评级规则,以适应我国资本和货币市场新的发展要求。

5.安排证券发行、资产售后管理和服务

在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之后,特殊目的信托应委托具备较高资质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承销汽车贷款支持证券。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CARs证券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公开招标承销商发行,发行的方式可采用包销或代销,特殊目的信托从承销商处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再按资产买卖契约中规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证券发起人。《试点办法》明确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并遵循相应交易规则。因此,CARs证券发行初期的主要对象以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为宜,如商业银行法人和授权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大中型企业财务公司等。

发起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作为汽车贷款的原始权益人,显然也是每笔基础资产及其借款人信息的充分知情人,因此要对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收入全部存入托管机构的收款专户。作为我国特殊环境下的特设产物,托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汽车贷款证券化中的现金收入应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托管)。特殊目的信托将分批提取积累金,按照证券的不同收益结构对投资者还本付息。证券到期后还要向聘用的各类机构支付专业服务费。由资产池产生的收入在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之后若有剩余,按协议规定在贷款发起人和SPT之间进行分配,整个汽车贷款证券化过程即告结束。

四、我国汽车贷款支持证券的发展前景

随着以央行为组织核心的银行性金融机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发展建设,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控制机制的健全,未来几年汽车贷款业务中面临的风险将逐渐降低,在国内汽车市场发展的宏观背景下汽车贷款证券化的供给动力将日趋增强;汽车贷款资产池的容量也将扩大。在我国金融市场的适当发展阶段对汽车贷款开展证券化操作,将使有关商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在融资渠道、业务种类、资产负债结构、资本收益等方面的竞争优势更加明显,也有利于国内机构投资者实施多元化投资策略和控制投资风险,并在无形中扩大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提高两个市场的运作效率。

总体而言,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还是一个新兴事物,国内的制度和环境建设目前还存在着诸多阻碍其发展的地方。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为例,虽然明确了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受托机构等参与主体,但在商业银行发起、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具体审批条件、程序等方面未作明确规定,因此我国当前的证券化指导法规仍有进一步细化的余地。发展汽车贷款证券化这一创新业务将对我国的法律、会计和税收制度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政府部门特别是监管部门在未来做出更为积极的回应并大力推动。[6]笔者建议有关政府部门根据国内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适时提高政策透明度,改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制度环境,降低资产证券化产品设计的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以推动汽车贷款支持证券等创新业务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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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国家信息中心中国经济信息网.CEI中国行业发展报告(2004)―银行业[R].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99.

第10篇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BackedSecuritization,MBS)是一国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必然产物,它是指住房抵押贷款机构将其持有的抵押贷款汇集、重组成抵押贷款集合基金,经过担保和信用加强,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是以一级市场上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发行抵押贷款证券的融资行为。作为衍生证券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资产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要和发展最快的工具。它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ortgageBackedSecuritization,MBS)的发展尤其迅猛。

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特点表现在其交易结构的不同,典型的证券化交易结构中都有一个特设机构SPV(SpecialPurposeVehicle)。作为连接投资者与发起人的关键环节和结构性融资的载体,SPV可以说是证券化设计中的“精妙之笔”,它以金融中介的形式巧妙实现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流动和聚合。因SPV从事的业务受到严格的限制,经营风险较小,同时由于SPV对资产的“真实购买”,在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起到了“防火墙”的作用,有效地实现了风险隔离的功能。所以,SPV是证券化中关键的制度建设,它不仅关系到证券化的成败,而且还关系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SPV的法律特征如下:

第一,SPV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实体。SPV是为完成证券化操作而组建的法律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SPV一般是独立于其他金融机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能由第三方设立,也可能是发起人的全资子公司,但它必须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于发起人的法人实体。SPV是发起人在实现其预期财务目标过程中,为了迎合法律的要求而特设的一个法律概念上的实体,但它近乎一个“空壳公司”,只拥有名义上的资产和权益,实际管理和控制均委托他人进行,自身并不拥有职员和设施。SPV的业务只能限于证券化业务,不能发生证券化业务以外的任何资产和负债。

第二,SPV是一个临时机构。SPV不是一个永久存续的公司,而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SPV系因证券化业务而设,因此,当其所发证券全部到期并偿本付息后,SPV的使命也就完成了,自然也就没有存在下去的必要,将因其预期目的的达到而解散。

第三,SPV是一个“空壳公司”。SPV作为一种业务唯一的公司,其在实质上几乎就是一个“空壳公司”:基础资产由发起人提供,资产的现金流管理委托给信托机构经营,证券的发行由投资银行包办。SPV的实质意义不过是在“破产隔离”的设计上,在表面形式上却只能是一个小规模的公司。它可能连自己的经营场所都不需要,甚至只需一个法律上的名称即可。

第四,SPV是一个“不破产实体”。SPV是一家远离破产风险的法律实体。这是因为,首先,SPV在证券化之前必须经过严格测算,以确保住房抵押贷款所产生的现金流,足以支付抵押贷款证券的本金、利息和有关证券化运作的各种费用。因此,SPV在经营范围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即在正常运作的情况下一般不会破产。其次,SPV通过“真实销售”将住房抵押贷款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即同发起人的其他财产相分离,从而实现了同发起人破产风险的隔离。

第五,SPV运作中的成本最小化原则。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收益空间较小的证券业务,因而在其各个环节中必须追求成本的最小化。如在SPV的组建条件上,为求得在资产证券的收益空间之内成本最小,就要求SPV的净资产不能太大,即资本成本要小,与SPV业务的唯一性相适应。同样,为追求成本的最小化,SPV不拥有自己的人员和设施,在组建地的选择上首先要考虑税收因素。

二、我国设立SPV的模式分析

  对我国而言,SPV还属于概念性东西,具体的运作方式处于摸索应用阶段。但面对加入WTO后我国金融市场开放承诺,消极被动显然不可取,我们必须积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国内企业实际,选择适合我国发展的MBS模式,以增强金融服务领域的国际竞争力。但SPV在我国是新生事物,现行法律等配套制度的滞后将不可避免地对这一先进的融资模式产生阻碍。

(一)模式一:采用特殊信托充当SPV。

信托方式也是国际上资产证券化的典型模式之一,在证券化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颁布为实施MBS提供了契机。《信托法》中规定了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其他资产的隔离、受托人自有财产之间的隔离以及受托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是以信托财产为限等问题,这些规定保证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实现了“破产隔离”。这样,发起人可以设立一个信托(SPV),然后将基础资产转移到信托中,信托的权益移交给一家独立的受托管理机构进行托管,SPV设计、发行符合市场需要的MBS,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收取证券的本息,分配给投资者。

(二)模式二:单独组建国有独资SPV。

目前,我国证券化市场处于萌芽状态,SPV的设立及其操作规范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我国证券化市场的模式和未来的发展方向。从国外经验看,在证券化市场发展初期,风险较大,没有政府支持的SPV很难应付这种危机。由政府出面组建SPV,可以使证券化市场一开始就处于良好的管理之中,可更好地配合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

因此有学者认为,目前可考虑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联合出资成立SPV。在组建初期,政府直接控股,以提高SPV的信用等级,减少制度安排成本,并能更好地兼顾政策目标和赢利目标。SPV的主要业务是从住房抵押贷款发放银行处购买抵押贷款,将购买的抵押贷款组合作为可以证券化的抵押贷款资产池,以抵押贷款资产池的资产组合为支持,发行MBS,并为所发行的MBS提供担保。

(三)模式三:由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或合资公司形式的SPV。

我国已经成立了信达、长城、东方、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证券化也属于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不过其业务范围过于广泛,不符合SPV业务唯一性的要求。所以需要由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或合资公司来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事实上国内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一直都在积极筹备不良资产证券化。2003年1月23日,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首先与德意志银行签订协议,就分布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20个项目,本金总额近16亿元的资产实行证券化,所发行的债券全部向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出售。信达的这项举动是我国资产证券化和利用外资领域的一大突破。

(四)各模式的比较分析。

模式一、二、三的共同特点

是设立了独立的SPV,有利于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形成和一级市场的完善,有利于MBS的长远发展。但模式一虽说在国际上使用比较多,但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刚完成第五次整顿,具体业务方向不明确,资信力不高,现阶段由信托公司参与证券化运作可能会受到某种程度的不良影响,不利于吸引投资者。模式二的最大意义就是真正实现了“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符合国际上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潮流,运作最为规范。同时,有政府背景的SPV有助于降低创新成本、增强市场信心,更好地兼顾政策目标和盈利目标。 从长远来看,这是一个比较理想的模式。但它要求必须按照审慎的商业原则运作,使得SPV设立时审批难度大且过程复杂,一时难以进入实质性操作,即理论上较完美,但操作上较难。至于模式三,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目标非常明确,是特定阶段的历史产物。其“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任务,本来就是一件浩繁的工程,况且目前进展状况不容乐观。若同时再赋予其资产证券化这一需要高度创造力且有较高难度的职能,可能不利于AMC原有目标的实现,处理不当会影响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三、我国建立MBS可行的SPV模式

(一)SPV运作机制的国际比较。

MBS最早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住房信贷体制濒临崩溃的美国,继而在欧美国家如英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得到了迅速发展。90年代以后,在亚太新兴经济地区如澳大利亚、香港、韩国、新加坡等地,MBS也日渐壮大起来。由于各国在经济发展阶段、市场条件、法律制度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发展MBS的动因、SPV的性质和功能以及一些具体操作方面各有不同。这里仅以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香港为重点进行比较分析。

美国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过程中,主要成立了联邦国民抵押协会(FNMA)、政府国民抵押协会(GNMA)、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FHLMC)等机构。美国联邦政府为这三家发起机构提供了许多优惠政策,以鼓励其从事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业务,这对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加拿大的证券化完全是由加拿大按揭与住房公司(CMHC)来主导运作。

CMHC是加拿大住房金融体系的核心,它集住房政策制定、提供住房按揭保险、运作按揭证券化等职能于一身。为了能发行CMHC担保的MBS,发行人必须经CMHC资格认定。有资格的发行人可能是贷款人,但此时抵押贷款库的产权已经真实出售,贷款库文件由文件托管人管理和审查,一旦贷款人破产,抵押贷款库不会遭到清算,而是由CM-HC来接管。该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完全是一种商业化模式,由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成立相应的公司去运作。

澳大利亚中央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发行MBS必须表外运作,通过设立SPV持有按揭资产和发行债券,确保商业银行远离按揭债券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在住房金融方面,香港以前一直是依赖商业机构,即大多由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联手,自行安排抵押贷款的证券化。自1997年3月后,香港政府通过外汇基金出资20亿港元成立了香港按揭证券公司(HKMC),专门运作按揭证券化。

目前,HKMC是开拓香港二级抵押市场的主要机构,它在特区政府的支持下,以独立公司的形式实现市场化运作。总的来看,无论是美国、加拿大还是香港,在发展抵押贷款二级市场、推进MBS、构筑全面的住房金融体系方面都成功地发挥了政府的作用。政府通过在立法和机构组建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一方面解决了市场难以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为商业机构创造了发展条件,使得政策性机构和商业性机构紧密融合,各司其职。

同时,借助政府背景设立的SPV有助于提高或强化SPV的资信力度,增强投资者信心,以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所以,要在我国推行MBS,政府必须大力创造好的市场机制和法律环境,但同时注意政府的介入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政府引导企业,企业进入市场”,突出市场本身的作用,真正做到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建立政府调控、有序竞争、风险控制等一套完善的运行机制。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夏普和米勒所预言的,不动产证券化将成为未来金融发展的重点。

目前,抵押贷款证券的品种和技术不断创新,并呈全球化发展趋势。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业务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发展势头迅猛。截至2002年6月底,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已达6630?1亿元。从我国的市场状况、金融发展趋势来看,及早寻求对策、启动MBS应是明智之举。虽然我国金融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金融中介服务水平不高,但要稳步推进MBS,必须遵循证券化的一般原理,合理引入国外最先进的理念和方法,力争从一开始就建立起比较规范的运作体系,以利于以后证券化工程的全面实施。

(二)建立MBS可行的SPV模式。

通过上述的比较及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一些具体情况,特别是有关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立法上仍然是空白,我们认为我国的特设机构建设可以分为两步走,第一步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或者说在现有法律不做重大调整的情况下,设立与现行法律制度相容的SPV。在此基础上,通过几年的实践,在积累一定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经验后,制定我国相应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并在新的法律框架下,构建出我国比较成熟的SPV,完成第二步目标。

1、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构建SPV。

研究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SPV模式是我国创立住房抵押支持证券市场的首要任务。SPV一般是采取公司或者是信托方式,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以公司形式设立SPV不太现实。因为如果SPV采取公司模式运作,则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由发放住房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设立SPV,V作为银行的子公司,这将与我国《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投资和业务范围的规定相冲突,并且也难以实现对抵押贷款的“真实出售”。二是设立独立于商业银行的SPV,这种模式的好处是在制度上能够较好地保证“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但问题是我国当前这方面的法律仍然是空白,其设置及运作缺乏法律依据,并且商业银行也可能不愿意将作为优质资产的住房抵押贷款出售给SPV。

目前,设立SPV比较可行的一种模式是采取信托方式。我国《信托法》颁布后,以信托方式建立SPV已有了法律依据。具体操作是由商业银行直接以资产池为基础发行MBS,但为了使资产池独立于银行的其他资产,可以将资产池设立为信托财产,以第三方信托机构为受托人,以MBS投资者为委托人及受益人,信托机构再委托商业银行作为服务商。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既利用了银行信用状况较好的特点,又在机制上实现了“破产隔离”制度。只要能在法律上明确抵押贷款可以成为信托财产,这种模式应该可以成为我国现阶段实操性较强的一种SPV运作模式。

2、在成熟的证券化专门法规框架下构建完全独立于商业银行的SPV体系。

这一方案是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践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有了专门的证券化法律框架、市场条件比较成熟之后再行实施。其目标是建立以政府机构为核心、以准政府机构为基础、以民(私)营公司为补充的SPV机构体系。这个阶段SPV在设置主体与组织形式上是由独立的第三方组建并拥有,在组织形式上独立于作为证券化发起人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确保贷款资产转让能实现“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

具体来说,首先是由政府投资,设立一到几家全国性的政府独资政策性的特设机构,负责按照政府设定的标准,购买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并以此为基础发行住房抵押支持证券,政府特设机构主要发挥核心作用。其次是将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第一阶段所成立的SPV分离出来,并以其为基础,吸收有实力的投资基金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入股,组建股份制的特设机构,给予其准政府机构待遇,作为我国特设机构的主体。最后是在法律健全的情况下,允许市场出现私营或

第11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中介风险防范

金融创新(FinancialInnovation)理论是在创新理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之后,西方经济学界在这一理论框架上进行了补充和延伸。严格意义的金融创新是指金融工具的创新,而广义的金融创新是指金融机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创造新的金融市场、金融商品、金融制度、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手段及金融调节方式等。

金融创新与银行角色转变

过去银行业务一向偏于静态与稳定,但受到金融创新的影响,新的金融投资和风险管理策略陆续开发,金融机构也跟着调整其运营模式,不仅借由发行或投资新种金融商品创造收入,也利用新种金融商品从事风险管理。在上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以前,金融中介机构主要是银行,而银行所从事的业务种类也非常有限,除了经营存款、贷款、汇兑等传统业务外,很少经营其它金融业务,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一直很少。

60年代末,国际资本流动速度的加快对布雷顿森林体系所规定的固定汇率制提出了挑战,各国政府对外汇市场实行资本控制。这一阶段银行的金融创新目的在于逃避各国的金融控制和资本监管,主要有欧洲货币、欧洲债券、平行贷款等。在欧洲货币市场建立后,金融创新活动层出不穷,其结果是加强了经济体对金融体系的深化,在原有的金融体系专业分工的基础上,加速了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的设置,如保险公司、养老基金、住宅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社和互助基金等。

70年代,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各国开始逐渐放松管制,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这一阶段市场创新活动主要有浮动利率票据、中期票据、可转让存单、货币远期交易、浮动利率债券、货币市场存款账户等,其目的在于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80年代,能源市场供应过剩、债务危机等使得转移信用风险、改善银行信贷质量、降低筹资成本成为当务之急。这一阶段的主要创新活动有票据发行便利、零息票债券、互换、期权、期货、远期利率、协议等。进入90年代,随着世界经济区域化和一体化趋势,各国金融管制大大放松,金融机构为增强资产之流动性,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随着金融衍生商品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的角色从以往单纯的间接金融转变为商品的发行者、商、管理发行者、信托者、增强信用或流动性者、至证券化资产的投资者。例如投资银行等各种各样的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它们从事着资本市场的业务,包括证券的发行、承销与交易,提供企业并购与资产重组、基金管理以及为企业投资融资进行咨询、顾问等业务,显然的,为直接融资提供金融服务的正是这些非银行的金融中介。

因此,商业银行不仅继续是货币市场、间接融资的主体,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中的作用也在加强,这也使得银行金融中介和非银行金融中介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业银行正在不断地改变以往的经营模式,它们一改由原来只经营传统的存、汇、贷、放,变成经营几乎无所不包的金融百货公司。

对创新业务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无论是从金融创新的诱因还是从金融创新的应用来看,最直接的体现是在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即西方所指的表外业务上。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除传统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以外,不直接承担或形成债权债务,不动用或极少动用自身资产,为社会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银行在办理这类业务时既不是债务人也不是债权人,而是处于受委托的地位,以中间人的身份进行各项业务活动,它既满足了经济社会对商业银行的需求,又能吸引更多顾客,增加商业银行的利润。

从事金融商品创新会为金融机构带来更多的利润,但也让金融机构在承销和交易过程中承担了巨大的风险,因此金融机构在从事此些业务时必须了解这些业务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由于金融衍生商品的构成相当复杂,创新或复制后金融商品的风险可能与原产品不一样,不仅受标的资产的报酬率和风险所决定,同一金融商品对发行者和使用者的风险也不同,并且也依这些商品如何被使用而有所分别。

随着各国对市场利率、外汇管制的放松,企业为了转移或消除价格风险、信用风险及摆脱政府的金融管制,金融机构创造了种类繁多的新金融工具进行表外融资,金融创新活动愈演愈烈。以目前的金融创新活动而言,主要集中在资产证券化和新型衍生性金融商品开发上。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它是近30年来全球范围内被广泛应用的有效融资和投资工具,是衍生证券技术和金融工程技术相结合的产物。资产证券化的好处除了增加发行金融机构流动性外,最大的好处即是将证券化之资产的风险加以分割,移转给愿意承担风险的其它投资者。

在金融市场上,有些金融资产是缺乏流动性的,如零售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账款和住宅贷款等,而有的金融资产是富有流动性的,如证券,投资者可以随时在证券市场上把证券卖出去。对于银行来说,为了提高资金的效率,有必要将没有流动性的资产转变为具有流动性的证券,资产担保证券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它是以贷款在未来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担保发行的证券,通过资产担保证券,银行将难以流动的资产转变为可以流动的证券。

创新业务的有效监管

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常常是互为因果的。经济学家凯恩(Kane)认为,严格的管制会促使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来规避监管,而金融创新又进一步促使监管部门通过制定新的法规来将新产品纳入监管范围,于是又有新一轮的创新。据此也可以认为,管制和创新会形成一个相互推动的过程,严格的金融管制实际上是金融创新的一种动力。

国际清算银行下之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1988年7月提出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CapitalAccord),该资本协议之目的在确保各国银行持有相同水准的适足资本,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提升以金融机构偿债能力为主轴的风险监理标准,进而强化国际金融市场之健全与稳定。自此巴赛尔资本协议的优点广泛地被认可,成为全球金融业界公认的准则。

惟近几年来,随着金融环境瞬息万变,金融国际化与自由化使得金融业务区隔日渐模糊,在金融创新、科技进步与全球竞争力提升下,银行除传统存放款业务外,也积极开发包括衍生性金融商品在内之各项新种业务,以增加收益来源,但伴随而来经营风险的管理也就日益重要。有鉴于此,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广征十国集团及开发中国家之各方意见、并进行银行量化影响评估后,于2004年6月定稿“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作为旧版的修正。

与旧版相比较,新资本协议除旧版的信用风险及市场风险外,增加了操作风险之资本计提,即支柱一之最低资本需求,定义银行资本对风险性资产最低比率仍维持在8%的原则外,将银行所承受的风险有系统的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操作风险,并允许银行使用本身发展之风险评估模型或使用外部信用评等机构所提供的评等方式。此外,旧资本协议仅承认少数具有高可信度及可辨识等特色之担保品与保证,而新资本协议为鼓励银行妥适运用信用风险冲销技术以降低信用风险应计提资本,将承认更广泛之冲销技术,包括担保品、保证、净额结算、信用衍生性商品等,另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以降低风险性资产,也能达到降低信用风险之目的。

支柱二是监理审查程序要求监理机关对银行资本分配技术与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量化及非量化评估。作为支柱三的市场约束要求银行披露其资本比率计算适用范围、资本内容、风险评估与信息管理、资本适足比率等四类信息,透过市场纪律来督促银行稳健经营。通过信息披露的方式提高金融机构的透明度,不但有助于准确评价金融机构的稳健程度和控制系统风险,而且能够使风险管理较好的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较低的筹资成本和较高的授信额度,从而有助于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同时旧资本协议之适用对象为银行业,而新资本协议延伸至金融集团之控股公司。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是大幅提升银行监理机能的动力,旨在鼓励银行改善风险管理系统,而非仅遵守一个狭义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然而,新协定的复杂性、对银行资本水平的影响与将监理审查程序及市场纪律机能纳入基本架构,对监理机关与银行都将是一大挑战。概括而言,新版资本协议是银行提升经营策略的契机,透过正确的衡量与管理风险,塑造出一套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如此银行将易获得市场认同、有利股价提高、信用评等升级,并使银行除现有以资产报酬率及股东权益报酬率衡量整体财务绩效外,尚可衡量各项业务的风险调整报酬率,将使绩效评估及资本配置更合理化,新资本协议对银行的运营应会产生重大的附加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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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金融脱媒是金融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伴随着中国政府相继出台的一系列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直接融资在获得迅速发展,金融脱媒的时代已真正到来。中国金融脱媒主要表现为储蓄资产在社会金融资产中所占的比重持续下降,以及社会融资方式由间接融资为主向直、间接融资并重转换的过程。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沪深证券交易所的相继成立,直接融资一度发展较快。2003年,中国非金融部门通过贷款融资的比率高达85%,通过股票和企业债券等融资约为5%。截至2008年末中国股票流通市值仅占GDP的6%,远远低于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在20世纪80年代初16%和54%的水平。由此可见,目前中国直接融资的水平还很低。同时,相关金融数据显示,银行信贷增长呈现低迷状态。2006年2—6月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增幅在12%~13.5%之间徘徊,而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幅却呈现渐升趋势。这种现象说明中国金融脱媒正在逐步深化。

中国金融脱媒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积极推动是金融脱媒的直接动因。金融脱媒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而政府主导下直接融资的发展是金融脱媒的直接动力。近年来政府监管部门以推动金融脱媒和金融非中介化为目标的举措,分散了银行的金融风险。(2)股票市场发展进入转折期。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纵深推进、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资本市场正处于一个转折性的发展阶段,股市的融资功能不断强化,给银行间接融资带来巨大压力。(3)全球各大基金、财团的资金大量涌入中国,不仅分流了公司客户在银行的存贷款,而且开始替代银行提供财务顾问、融资安排等服务,对银行业务造成了强有力的冲击。(4)利率市场化改革也促进了金融脱媒的深化。一方面,银行现有的以批发性利差收入为主的盈利模式将发生重大变化,零售业务收入与非利差收入的比重将逐步得以提升,银行对大企业的资金供给动力正在逐步弱化,比重逐步下降。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现有的存款定价体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存款成本意识和存款效益观念的显著增强有效约束了银行存款的增长幅度。(5)人民币升值带动了以人民币计价的金融资产价值上升,客观上也导致了金融脱媒现象的深化。

二、金融脱媒给商业银行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1.金融脱媒改善了商业银行外部经营环境。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宽,有利于改善企业高负债率的局面。中国国有企业高度依赖间接融资,经营绩效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持续增加。但在金融脱媒趋势下,证券市场逐步发展,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提高权益资本比例、降低负债率,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补充流动资金、降低对间接融资的依赖,有利于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社会化。

2.金融脱媒也使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和治理结构得到优化和完善。长期以来,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结构单一,资本充足率低,难以依靠自身积累满足《巴塞尔协议》所规定的最低8%的资本要求。而金融脱媒的发展为商业银行补充资本金提供了市场条件。商业银行利用证券市场平台,通过股份制改革解决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单一产权问题,引进战略投资者,完善治理结构。

3.金融脱媒使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及表外业务面临发展机遇。随着金融投资品种的增加,企业资产选择的机会增加,投资的专业性将增加,企业将更多地求助于专业机构对其进行现金、资产管理,为银行发展相关业务提供机会。同时,支付结算业务将获得良好发展机会。市场的需求也推动了商业银行备用信用证、票据发行便利、贷款承诺、互换、贷款出售和信贷资产证券化等表外业务的发展,使商业银行的业务在传统表内业务基础上得以拓展。

金融脱媒同样给商业银行传统业务的发展带来挑战。从资产业务总量看,金融脱媒将导致商业银行的贷款增长速度降低,银行贷款占非金融部门融资总量的比重下降;从资产业务的结构看,更多的大型优质企业更倾向于通过股权、债券、资产证券化等低成本的直接融资方式来募集资金,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使有潜力的小企业可以通过创业板获得资金支持,从而对商业银行的优质客户造成显著的双重冲击。负债方面,证券市场日益完善,产品日趋丰富,投资方式更加多元,这些将对银行的存款产生替代效应。

4.金融脱媒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更高要求。随着中小企业在未来银行信贷业务中比重的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必须解决的问题。同时,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也将呈现出短期化趋势,使商业银行主要依靠短期资金支持长期贷款发展的矛盾进一步显现出来。资产和负债期限不匹配的流动性风险将成为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的主要风险之一。此外,伴随着直接融资的发展,商业银行必须重视并加强对市场风险的管理。

5.金融脱媒导致金融信贷市场环境质量下降。在信贷市场环境质量没有明显提高的情况下,银行传统优质客户(如铁路、石油、烟草等行业)贷款的分流与退出,新建立信贷关系的中小客户新增贷款风险相对加大,意味着银行面临信贷市场环境质量下降的局面.

三、中国商业银行应对金融脱媒的策略选择

1.转变经营理念与转换业务经营模式。金融脱媒已经成为中国金融发展的长期趋势,商业银行应该主动适应,在新环境下积极更新观念,增强创新意识。中国商业银行要改变过去忽视直接融资市场的观念,建立从单纯重视信贷市场到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并重的理念,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的客户资源优势和规模优势,发展与直接融资相关业务,强化商业银行的金融中介作用。同时,商业银行还应积极转换业务经营模式。首先,中国商业银行应把零售业务作为经营策略转变的突破口,带动整个银行收入的增长。其次,针对高端客户的私人银行服务大多由外资银行垄断的现实,中国商业银行必须通过聘用专业的金融人才,努力提高产品的质量,为客户提供最具专业性的服务才能赢得客户的信赖。同时,开拓信托和资产管理业务市场、提供更为便捷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也是提高银行盈利能力的重要渠道。

2.调整客户结构和资产负债结构。融资非中介化和储蓄存款短期化将导致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萎缩和资产负债结构的错配。因此,商业银行要尽快完善中小企业与个人信用体系,开发和培育符合中小企业特色的金融产品。同时,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推出各类个人金融服务,吸引个人金融业务,推动个人消费信贷持续增长。在资产负债结构方面,商业银行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次级债券和金融债券等方式,锁定商业银行的负债期限,以减轻其负债流动性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和贷款出售等方式,将长期资产短期化,实现其资产与负债的持续期匹配,从而消除因利率变动而引致的市场风险。

3.积极参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企业直接融资势必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产生较大的挤出效应。与传统项目贷款相比,商业银行为企业的资产证券化提供投资银行服务,虽然收益相对较低,但却可以大幅降低贷款对资本的要求。同时,也可以与企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商业银行的资产托管、贸易结算等各项其他中间业务的开展,从而有效地扩大市场份额。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使商业银行迅速提高流动性、改善资金质量从而达到抵御和化解风险的目的。

4.加强金融产品的创新力度及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在竞争日益激烈背景下,银行客户导向战略的实施必须以提供差异化产品和服务为核心,变“单一经营”为“多元经营”,形成利差收入与非利差收入相对均衡的赢利格局。同时,商业银行要加强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金融脱媒”势必推动银行向混业经营、全能服务发展。目前中国金融业还实行分业经营,但客户的需求是无边界、多元化的。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强化服务的同时和各种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商业银行有信誉、网点优势,但缺乏信托业大规模组织社会资金的能力,缺乏金融租赁公司对整个租赁链条的管理能力,缺乏证券公司在一级市场上强大的融资能力。因此,金融行业内各类机构应加强合作,共同开发市场,共同服务客户,共惠互利。

5.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并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首先,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步伐,引进战略投资者,优化治理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强化金融创新和风险管理意识。其次,改革现行的分业经营制度。分业经营制度导致中国商业银行的资产投向和结构安排受到牵制,金融产品具有同质性,行业之间、市场之间的联系通过不正当渠道进行沟通,风险和危机则因此潜滋暗长。在金融脱媒的长期发展趋势下,商业银行的战略选择就是要加快金融产品创新,拓宽业务领域,提高竞争力。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分业经营制度,为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交叉和扩展开拓新的市场空间。

参考文献:

[1]韩莹.试析金融脱媒背景下中国商业银行的发展[J].新疆财经,2007,(1):5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