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1 17:27: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监管系统建设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继续做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强化制度落实,按照方案及监管办法,科学制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建立并维护好“一单两库”。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地方金融监管局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汇报。希望大家喜欢!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向纵深发展,我局以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审批权力监督,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着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印发了《推行服务型执法工作实施方案》、《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试行)》等制度,推行服务型执法,促进依法行政,确保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具体方案”,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建立了“一单、两库、一细则”,建立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运用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集涉企信息,探索建立以信用约束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制定了“红黑榜”制度、双公示工作方案、“诚信阜阳”宣传月专题活动实施方案、“诚信阜阳”评选活动等方案,及时向市信用办报送双公示信息、信用信息,完成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信息的录入工作。
(四)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通过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录入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完成统一证照(批文)上报工作,通过FTP工具上传政务共享信息。
(五)切实规范权力运行。认真做好2019年权责清单、公共服务清单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对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完善办理指南、办事流程图和办事要件,强化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六)落实“减证便民”要求。开展“减证便民”整治申请材料多专项行动,集中清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严格落实取消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清单,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申请材料多、办事难”问题,全面提高行政效能,让办事企业和群众更加方便。通过专项行动,清理材料15项,保留材料99项,精简率13.16%。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事中事后监管方面。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特别是具有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较少,基层监管力量有待加强。同时,事中事后监管专业性强,监管队伍不仅需要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性工作经验,基层监管队伍的专业性技术性能力培训需加强。二是数据共享方面。信息资源分布多头化,信息资源共享机制还需完善,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需进一步上下协同,政务信息数据共享方面还需省市县共同规划、建设。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的部署要求,按照统一标准认真梳理政务服务事项,规范和完善办事指南,集中全面公开与政务服务事项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通知公告、办事指南、常见问题、监督举报方式和网上可办理程度,并实行动态调整,确保线上线下信息内容准确一致。进一步畅通互联网沟通渠道,充分了解社情民意,针对涉及公共利益等热点问题,积极有效应对,深入解读政策,及时回应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治理能力。
(二)继续做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强化制度落实,按照方案及监管办法,科学制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建立并维护好“一单两库”。要夯实抽查基础,在全面实行市场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的基础上,健全完善涉企信息归集工作体制机制,全量归集政府部门产生的涉企信息,尽快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共用、无缝对接。
关键词:中国特色 征信体系 运行模式 信息系统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11)08-059-05
征信体系是指与征信活动有关的法律规章、组织机构、市场管理、文化建设、宣传教育等共同构成的一个体系。征信体系的主要功能是为信贷市场服务,但同时具有较强的外延性,还向商品交易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提供服务。在实践中,征信体系的主要参与者有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以及政府。
一、国外征信体系模式
(一)欧洲征信体系模式
1.欧洲征信体系基本概况
欧洲征信体系为政府主导模式,这种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公共征信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征信体系。公共征信系统是指由各国中央银行管理的“一个旨在向商业银行、中央银行以及其他银行监管当局提供有关公司及个人在整个银行体系负债情况的信息系统”(欧洲银行行长委员会定义)。公共征信系统起源于欧洲,德国于1934年建立了第一家公共征信公司。迄今为止,15个欧盟国家中有7个欧洲国家设立了公共征信机构,分别是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和葡萄牙。欧洲的公共征信系统有几个共同特点:包括强制参与、服务监管、保密、隐私保护、报告贷款信息的最低贷款规模要求以及计算机密集型技术。
2.欧洲征信体系运行情况
(1)征信立法:欧洲国家的征信法律法规必须由议会进行规范或由得到议会授权的专门机构来制定,中央银行负责具体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欧洲对于征信的立法最初是源于对数据、个人隐私的保护,因此与美国相比,欧洲具有较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
(2)市场监管:在采用政府主导模式的欧盟国家,公共征信系统通常由各国中央银行直接管理,该系统本身就是中央银行的组成部分,因此,中央银行既是征信市场的监督者又是运营者。
(3)系统建设:由国家财政出资建设的公共征信系统,主要采集一定金额以上的银行信贷信息,目的是为中央银行监管和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服务;由市场化的征信机构组成,一般从事个人征信业务。
(4)市场服务:公共征信系统主要为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和执行货币政策以及商业银行控制信贷风险服务,只有被授权的中央银行职员,以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被授权的职员才可以使用,其他人不能够通过公共征信系统直接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3.欧洲征信体系的特点
(1)公共征信机构为主,政府主导,以中央银行建立的公共征信机构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征信体系。
(2)非盈利性,系统信息主要供商业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金融机构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进行金融监管及执行货币政策。
(3)强制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公共征信系统,并依法报送信用信息。
(4)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征信业监管职能。
(二)美国征信体系模式
1.美国征信体系基本概况
美国的征信业始于1841年,是典型的市场主导型模式,以商业性征信公司为主体,由民间资本投资建立和经营,是独立于政府和金融之外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以赢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有偿的商业征信服务。如今,美国征信业已发展为一个年销售28亿美元、提供2.2万人就业、日均查询200万次、每年提供10亿份信用报告、每月更新信用信息20亿条、覆盖1.9亿人口的行业。
2.美国征信体系运行情况
(1)征信立法:美国对征信的立法是由于上世纪70年代征信业的快速发展所导致的系列问题而开始,先发展,后立法,走的是一条在发展中规范的立法过程。美国第一部直接针对个人征信的法律是1970年颁布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此外涉及征信业务的法律包括《信息自由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等。
(2)市场监管:在美国,征信业是市场化服务业,征信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组织,政府是市场秩序的监管者,不直接参与征信活动,政府的作用是制定信用管理法律和监督相关法律的执行。
(3)系统建设:美国征信机构实行的是自由的市场运作模式,这些机构都是由私人部门设立的,整个美国有1,000多家当地或地区的征信局为消费者服务,但这些征信局中的绝大多数或者附属于Equifax、Experian和Trans Union三家最为主要的征信局,或者与这三家公司保持业务上的联系,而这三家征信局都建有覆盖全美国的数据库,包含有超过1.7亿消费者的信用记录,从而在事实上形成了三家征信局三足鼎立的局面。
(4)市场服务:美国普遍使用以商业征信公司为基础的社会信用管理方式,遍布美国的个人征信公司,追账公司等都是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商账追收等,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
3.美国征信体系的特点
(1)私营征信机构为主,完全市场竞争。“美国模式”是典型的市场主导型,征信业以商业性征信公司为主体,由民间资本投资建立和经营。美国的征信服务机构都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私营征信机构,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方式建立,并依据市场化原则运作的征信服务主体。
(2)商业性,盈利性。美国的征信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金融机构之外的第三方征信机构,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运作机制,以赢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有偿的商业征信服务。
(3)收集信用信息方式多样。美国征信机构的信息来源广泛,除来自金融机构外,还来自信贷协会和其它各类协会、财务公司或租赁公司、信用卡发行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而信息内容也较为全面,不仅征集负面信用信息,也征集正面信息。
(4)政府制定法律并进行监管。美国不仅具备了较为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而且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伴随,形成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环境,政府主要负责立法、司法和执法,建立起一种协调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同时其本身也成为商业性征信公司的评级对象,这样就保证了征信公司能确保其独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
二、我国征信体系基本情况
(一)征信法制建设
我国征信立法进程不断推进,地方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政府部门先后了一些部门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深圳、浙江、安徽等省市陆续制定了地方性信用信息相关管理办法,这些法规保护了个人和企业合法权益和信用信息安全,为更高层次的征信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2008年初,国务院法制办牵头,人民银行配合起草《信贷征信管理条例》,并成立调研小组进行征信立法调研工作。2009年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二)征信市场监管
一直以来,我国征信业没有统一的监管部门,征信市场发展较混乱。在信用评级机构资质和评级质量的有效监管上,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家发改委都曾颁布过关于信用评级业务的监管规章。在监管上,施行谁出资、谁监管的方式,当前信用担保机构出资方式多种多样,许多部门重审批、轻管理或不管理。2003年国务院在“三定”方案中将“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之一,2008年7月,国务院将人民银行“三定”方案调整为“管理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扩大并强化了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职能。
(三)征信系统建设
1.人民银行推动建设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即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我国征信体系的基础设施。该系统从金融机构采集企业和个人基本信息、开立结算账户信息、信贷信息,从各有关部门采集非银行信息等,主要为商业银行的信贷决策提供查询服务;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为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1)企业征信系统建设。上世纪90年代,人民银行在深圳进行贷款证试点,为商业银行提供纸质贷款信息共享平台。从1997年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将纸质贷款证实行电子化管理,该系统于2002年实现地市、省市、全国三级数据库联网运行,2004年底开始系统升级工作,并将其改造为企业征信系统。2006年7月底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征信系统正式运行。截至2010年底,企业征信系统接入机构718家,收录的企业及其他组织近1691万户,其中超过790万户有信贷记录;全年累计查询次数5200多万次,同比增长33.7%。
(2)个人征信系统建设。自2004年初开始,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启动了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工作。2004年底实现1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7个城市的成功联网试运行。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联网运行,2006年1月个人征信系统正式运行。截至2010年底,个人征信系统接入机构574家,收录自然人数7.7亿多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数2.2亿多人;全年累计查询次数近2.9亿次,同比增长26%。
2.地方政府推动建设的联合征信系统
(1)上海市联合征信系统建设。2000年7月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建成开通,面向社会提供信用报告。2001年11月上海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建设启动,2002年3月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开通运行。截止2009年底,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所承建的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已拥有超过1109万人的信用信息。企业征信系统已采集了上海147万家企业的信用信息。
(2)深圳市联合征信系统建设。2002年8月深圳市建成并试运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2003年10月正式对社会提供信用查询服务。2002年11月深圳市建成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开通深圳信用网试运行,2003年12月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正式开通运行。经过8年多时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已征集到国家和地方多个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的信用信息,年提供信用报告2000多万份。
(四)征信市场情况
征信机构在20世纪初就开始在我国萌芽,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征信业开始进一步发展。经过近20年的努力探索,我国征信业已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并具备了一定的行业规模。据调查,截至2006年末,国内注册的法人征信机构共有3983家,总注册资本1262亿元,从业人员有36758人。
三、我国征信体系的特点
(一)公共征信机构为主,私营征信机构为辅
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公共征信机构与私营征信机构并存互补的征信体系格局,在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的主导下,建立了行业和地方公共征信机构,同时各种形式的私营征信机构也在不断发展壮大。据调查统计,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已有12个省、直辖市组建了公共征信机构共24家;明确从事信用登记、信用评级、信用咨询、信用调查、信用评分业务的私营征信机构190余家。
(二)盈利和非盈利征信机构共存
我国公共征信机构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部门主导,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一般不收费或以保本原则收费,具有非盈利性特点。私营征信机构由民间资本投资建立和经营,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资金来源主要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收费,具有盈利性特点。
(三)信息收集内容及形式多样化
我国征信机构既收集正面信息也收集负面信息。公共征信机构通过行政力量收集信息,主要采用强制报送的形式,收集的信息主要供商业银行等授信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使用。私营征信机构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开渠道、实地调查及有关政府部门获取,主要采用协议方式收集信息,收集的信息主要提供给付费者使用。
(四)中央银行对征信市场进行监管
虽然法制层面尚未对征信市场监管进行明确规定,但2008年7月,国务院通过调整人民银行的“三定”方案,赋予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的职能,明确了我国征信市场监管由中央银行负责。
四、我国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问题
与国外比较健全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相比,我国还没有一部相对完整、系统的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致使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关键环节上无法可依,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有关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征信规章制度法律效力层次偏低、规范的范围较窄,无法在全国范围内解决征信市场准入、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保护、征信业监管等问题。2007年3月国务院了《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但也只是一个指导性文件。2009年10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但到目前为止,仍未能正式出台。
(二)市场监管问题
目前,我国征信体系的主体包括资信评估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咨询公司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对这些机构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其“是什么、做什么、怎么做、谁来管、怎么管”,造成各类信用中介机构性质不清、归属不明,进而导致多头监管与无人监管的状况并存。目前征信市场监管存在“五难”问题,严重影响了征信业发展的步伐。其一,征信法律法规建设滞后,难以做到刚性的市场监管;其二,征信监管主体各自为政,难以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其三,征信监管客体界定不清,难以实施全面的市场监管;其四,征信业垄断现象严重,难以进行公正的市场监管;其五,征信业缺乏自律机制,难以达到规范的市场监管。
(三)系统建设问题
1、标准化的问题
伴随着征信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征信标准化滞后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由于缺乏统一的数据元定义、信息分类及数据接口等基础技术标准,导致征信系统与相关信息平台间互联互通困难,对数据加载整合造成了很大障碍。对相同事物的不同描述使得系统对数据整合效率不高或无法整合,降低了征信系统的数据质量,影响了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使信用报告无法全面和客观反映被征信主体的信用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护被征信主体权益,制约了征信体系的快速发展。
2、重复建设问题
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在帮助商业银行防范信用风险、扩大信贷规模、加强行政执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在信用体系建设上,政府部门意见存在着分歧,全国部分省市重复建设,纷纷投资建立地方信用信息数据库。据统计,目前已有12个省市建立了地方信用信息数据库。由于地方建设的数据库数据分散,不集中,信息收集量总体偏少,使用效果有限,造成了很大的投资浪费。
(四)信息共享问题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信息共享没有明确的支持,没有明确政府部门是否可以向征信机构等第三方公开、提供或披露个体信息的条款。其次,我国征信法律制度体系尚未建立,仅有一些国家政策性文件以及部门规章等,没有上位法做支撑,许多部门以没有法律依据、存在法律风险为由,拒绝或故意拖延信用信息的共享合作。再有,我国各行业部门和地区的信息化建设差异较大,信息化程度较低,许多部门信用信息还处在纸质保管阶段,而且信息存储的标准不统一,实现信息共享的技术难度比较大。最后,即使有少数信息化较好、信息共享意愿较强的部门,通过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实现了一次或多次的信息共享,但由于双方合作缺乏利益基础和长效机制,往往导致信息共享难以持久,信息更新速度慢,异议信息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
(五)信息安全问题
征信业不同于一般的服务业,维护信息安全已成为当前我国征信市场开放中最为紧迫的任务之一。首先,征信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收集大量的企业和个人信息,大量的个体信息集合成数据库,能够反映一国特定行业或整体经济的特征。其次,征信机构主要是为信用交易,特别是各种金融活动提供信用信息服务,这类信息具有高度敏感性,涉及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再有,在我国尚未建立征信法规制度、尚未有效监管、尚未采取信息保护情况下,外资征信机构已开展了信用调查及信息分析涉及敏感信息的业务,而且纷纷通过设立代表处、技术合作、合资、独资等形式大举进入我国征信市场。因此,我国国家信息及经济金融安全正面临着严重威胁。
五、对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征信法律法规
加快推动《征信管理条例》等征信法规的出台,以立法形式明确各方在征信体系建设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征信监管制度建设,明确征信机构及业务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促进征信市场健康发展;尽快启动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依法保护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
(二)发挥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主干作用
人民银行主导建立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立足金融,服务社会,不仅支持银行信贷决策和管理,同时为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司法、纪检监察、行政机关及信用报告当事人提供查询服务。随着征信法规的逐步完善,系统还将向其他合法用户提供服务。因此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应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主导建立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主干作用,加大计算机网络技术在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应用力度,建立健全司法机关、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法履职中形成的企业和个人行业信用记录,支持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在更大范围采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
(三)加大行业部门信息系统建设力度
各行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掌握了大量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但普遍存在着信息电子化、集中度不高的问题。通过建立、完善本部门的执法信息系统,整合行业信用信息资源,收集行业信用信息记录,逐步实现行业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应用,依法开展信用信息的社会服务,有利于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
(四)建立行业、地方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一些行业缺乏集中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分散,没有形成行业内的信息共享机制,对行业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也缺乏有效的信息支持,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绝,严重影响了行业信用建设。跨行业的信用共享和信息交换更是缺乏,行业间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信用体系建设机制,在某一行业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在另一行业享受优惠待遇甚至被“评优”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也有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以本部门、本地区掌握的信用信息为基础,自建地方的信用信息系统,形成地区间的信息孤岛,不利于数据集中统一和信息共享,也造成了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六、中国特色征信体系建设及发展思路
(一)坚持走吸收外国征信体系建设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道路
中国的征信体系建设,要始终坚持从中国国情的实际出发,吸收外国征信体系建设经验为我所用。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积极发挥示范、规范、推动、监管的作用,促进征信体系建设紧张而有序地进行。这种运作模式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是积极稳妥而又切实可行的,这是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运作模式。
(二)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征信体系建设及发展模式
我国征信业20多年发展的实践经验证明,征信市场的发育过程不能单纯依靠市场自发形成,市场力量的作用相对较慢,并且在国外征信机构的压力下,国内征信业很难发展壮大。同时,人民银行推动建设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具备了政府主导、非营利性质的特点,并在防范金融风险、服务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征信增值服务领域,我国也要大力发展信用评级、信用调查等社会征信机构。对这些机构,我们鼓励在政府引导下,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化手段培育和发展。
(三)坚持公共征信机构与私营征信机构并存互补的征信体系格局
公共征信机构和私营征信机构是征信市场的两个主体,为商业机构和非营利组织提供全方位的征信服务,两者互为补充,共同肩负着推动信息共享、促进就经济和金融发展的重任。在我国,在全国范围的征信机构成立之前,已经有许多私营征信机构。我们还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形成相互补充、相互合作、相互促进、有序竞争的良性发展局面,我们要从政策、监管等多方面支持社会征信机构进一步发展,真正使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具有强大的竞争力,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信用环境改善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坚持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与对外开放相结合的征信业发展道路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要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在严格监管、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循序渐进,逐步开放征信市场。从国际上看,征信业由于其特殊性,在世界各国都是高度敏感的行业。从国内来看,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更需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和经济安全问题。目前,外资机构正逐步进入国内征信市场,对此要坚持以我为主,循序渐进的原则,把好征信市场准入关,处理好对外开放和信息安全的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和实际监管能力,逐步开放市场。
参考文献:
1.马格里特・米勒.征信体系和国际经济[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征信专题研究[R].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3.杨晖.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与发展研究[J].金融教学与研究,2010(1):22-27
4.戴根有.具有中国特色的征信体系发展道路与未来展望[J].中国征信,2010(6):12-16
作者简介:
关键词:征信体系;信用信息;金融机构
文章编号:1003-4625(2008)06-0111-03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一、信贷征信管理体制的建立与发展
(一)信贷征信管理体系的建立
我国对信贷征信管理高度重视。2002年,国务院成立“全国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工作小组”,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建设被正式列入议事日程。伴随一般性银行监管职能分设以及新“三定”的实施,人民银行开始正式履行信贷征信管理的职能,为征信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组织保证。200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自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以来,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迄今已取得了重要成果。2002年,人民银行建立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实现了全国联网运行,2006年升级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2006年1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现了全国正式联网运行。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主要功能是收集、记录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向商业银行提供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等基础征信产品,帮助商业银行掌握企业、个人的信用状况,选择优质客户,进行准确的信贷决策和防范信用风险,同时也为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随着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不断完善,国内很多商业银行已将查询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列为授信的一个重要步骤。
(二)基层人民银行在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人民银行在金融系统中超然的地位决定其在现阶段信贷征信管理中应该发挥主导作用。主要原因如下:(1)人民银行是银行业的监管执法者,而银行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形成了相对独立于地方政府的全国网络结构,较为完善的电子网络基础和技术力量,而且有长期监管金融系统所形成的银行信用监管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实践,尤其是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建成了全国性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所有这些都使得人民银行主导开发和监管社会征信体系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3)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已经成立了征信管理局,专职负责全国征信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从组织上保证了央行行使征信监管的行政地位。
1、可以进一步发挥信贷征信系统的作用。“信贷征信”市场的建立虽需要一定的固定成本,但由于信用信息的来源渠道繁多,且不同企业或个人同类信用信息的来源渠道相同,对同一信息来源进行多对象调查时的边际成本较小,平均成本随调查对象数目的增加下降速度快,每次交易中的搜寻成本、决策成本及违约成本,随时间的推移和交易次数的增加具有呈递减的趋势,征信业是高度规模经济的行业。
2、发挥央行的协调作用。首先,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通过加强贷款卡发放和年审制度管理,为防范信贷风险把关。其次,人民银行充分发挥协调功能,使各个金融机构的信息具有真实性、统一性。把征信资料的记载和评定纳入法律规范,督促各有关征信部门依法合规开展工作,确保征信资料的真实和完整,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利用征信成果,使金融机构切实从征信体系中获取真实、可靠、有效的数据和信息,提高金融机构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促进征信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开展。再次,人民银行将逐步统一各金融机构对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
3、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征信政策,加强信息反馈。贯彻执行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央行最基本的职责之一。信贷信用要发展,央行要协调各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有关征信政策,取得各种真实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行业及社会数据,并在法律规范下对经处理的信息进行公开和公正报告。
二、信贷征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央行管理征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履行征信职责难。信贷征信内涵界定不清,影响央行主导全国统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成立征信管理局,把征信体系建设的重任交给了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的职责是承办信贷征信管理工作;拟订信贷征信业发展规则、管理办法和有关风险评价准则;承办有关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等等。但目前对于职责中的信贷征信的内涵和外延国内外专家学者都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哪些属人民银行目前管理的征信体系建设工作,哪些属地方诚信建设方面的工作都还是不很明确。基层人民银行对违反信贷征信管理行为无行政执法许可权,履行管理职能束手无策。
2、数据采集难。信贷登记系统尚不完善。一是县域金融机构系统建设进程缓慢,办公经费不断压缩,系统配置跟不上科技发展的步伐,信息查询、数据传输效率低下。二是部分金融机构对信贷登记系统重要性认识不足,企业重要信息录入不全,经常有漏登、错登现象,影响了企业信息的系统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三是部分企业财务人员素质较差,报表完全是凭企业主或财务人员的想象捏造,造成申领贷款卡、年审贷款卡不合格,为企业自身带来了不便。
3、吸引人才难。要创建科学、高效的信贷征信体系,就必须拥有一批熟悉经济、金融、法律、会计、计算机等多种专业而且具有较高的分析、研究、预测能力的复合型人才。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大金融机构纷纷开出优厚条件吸引优秀人才,人民银行僵化的工资体制很难吸引高素质的人才。
(二)商业银行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信用评级标准不一,导致评级结果的差异。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各商业银行均有一套严格的评定标准,由总行研究开发,在系统内统一执行。这造成各行的分类、标准大相径庭,得出的结果缺乏可比性,失去了联网的意义。
2、信用等级的评定结论难与客观实际相符。目前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等信息的采集、加工以及信用等级的评定,都是由其自身完成,缺乏社会化、专业化的判断。同时信用评级所依据的统计资料和财务数据,主要源于企业过去三年的报表和记录,根据过去资料而评定的级别,难免会与动态的市场、成长发展中的企业有一定的差异,同时企业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和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缺乏法律约束,容易出现评定结论与实绩相左的现象,以致酿成潜在的信用风险。
3、企业财务信息虚假,导致评级结果失真。
(三)信贷征信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功能比较单一,利用率有待提高。银行信贷登记资信系统进行改造,实现了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全国联网运行,这在防范贷款风险和为金融监管、货币政策服务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它只是对企业的基本信息和与银行发生的借贷关系进行记录,不涉及企业诸如注册资本金变动、股权变更、机构年审和税款缴纳等信息,入库信息仍不够全面。
2、“睡眠户”过多,影响整个系统运行质量。信贷征信涉及的单位、个人数目众多,其中一部分主体同金融机构发生一次信贷关系后其资料进入了信贷征信信息库。如果该主体不再申请贷款,其资料就得不到及时的更新,成为“睡眠户”。“睡眠户”的信息陈旧、可参考性差,这样的户数占比过大会影响整个系统的运行质量。
3、信贷风险预警功能差。目前的信贷征信仅对历史信息进行监测,且信息更新速度较慢。人民银行由于受人员缺乏等因素的制约反馈也不会及时进行信息的反馈。
4、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尚显滞后。
三、信贷征信体系建设的设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勾勒出了我国征信业发展的“三步走”战略。首先,建立完善的信贷征信体系。其次,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证券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强金融部门的协调和合作,逐步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促进金融业信用信息整合和共享,稳步推进我国金融业信用体系建设。最后,依托金融业信用体系,融入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的信息记录形成功能齐全、数据翔实的社会征信体系,并依法向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征信服务。以信贷征信为基础,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现方式。
1、加强征信体系的内部机制建设。
信用信息的完整性直接决定信用信息的有效性,信用信息的有效性数据是信用产品质量的核心。据调查,我国信用信息80%左右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证券监管、质检、环保等政府部门手中。但目前大部分政府部门对信用信息严格屏蔽,信用服务机构或企业难以获得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更无法得到消费者个人的信用信息,也就无法征集信用信息进行公正独立的商业化、市场化运作,提供高质量的信用调查、评级、报告等信用产品,导致信用信息资源割裂和浪费,开发利用不充分。人民银行要加快信息的采集。加工、积极开展资信评价和征信标准化的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加快信用体系的外部机制建设。
(1)征信管理的法律规范。
主要从两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方面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先以行政法规或指导意见等形式颁布一些相关规定,执行一段时间后总结经验,提出立法草案,条件成熟后形成法律。另一方面对于急需的法律法规,要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以促进现代信用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是核心。
(2)消除信用体系建设中条块分割和信息垄断。
一是尽快普遍建立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要结合部门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信用等级分类的方法和标准,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和质量。二是建立行业或部门基础数据库。安博尔中诚信评级倾力打造最具影响力信用品牌要广泛收集和及时加工处理监管对象身份和经营行为的信用数据,建立行业或部门内部共享的数据库。三是建立信用信息公开制度。要依法向其他执法部门和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开放在执法和履行公务过程中收集或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3)有效维护信用评级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要通过政府立法、行业组织制定行规来引导全社会对信用服务的需求。政府有关部门要带头积极利用信用评级、评用报告等产品。还应对一些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定对提供信用产品的特殊要求。如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经营许可、质量监督、政府委托中介机构承办事项、资质认定管理等工作中,应明确规定要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或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
(4)加强信用道德建设,提高信用意识。
国际金融危机风暴充分暴露了欧美国家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的重大漏洞。因此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对国际金融监管框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以降低银行的风险,增强银行的稳健性。由于在金融海啸的大背景下,巴塞尔协议Ⅲ仅用了两年时间就获得一致通过。2010年12月16日由巴塞尔委员会正式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对比前两版的巴塞尔协议,其最新发展方向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在单家银行层面上,关注点从资产方扩展到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要素;第二,就稳定性而言,关注点从单家银行稳定性扩展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第三,从宏观性而言,关注点从金融体系的稳健性扩展到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间的联系。因此最新版巴塞尔协议的关注点更全面,从更广的维度和视野监管银行风险,体现了对银行监管在三个层面的扩展,加强了对金融体系的监管。在监管内容的发展上,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发展是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引入留存超额资本和逆周期资本缓冲,引入了杠杆率监管指标,同时对系统性重要银行增加额外的资本要求。在新监管标准的实施的进程上,巴塞尔协议第三版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5年正式完成资本充足率的相关指标,其主要指标和过渡期期间的每年最低标准见表1。除了调整了资本充足率的相关指标,同时增加了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的留存超额资本,其标准是不低于2.5%,从2016年开始过渡期至2019年正式实施。其过渡期期间每年最低标准见表2。由于留存超额资本是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因此最终监管指标由两项标准相加,至2019年银行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总资本的最低标准分别为:7%、8.5%、10.5%,将导致银行的资本受到一定程度的挤压。除了资本充足率和留存超额资本,巴塞尔协议Ⅲ杠杆率作为风险资产要求的一个可靠的补充措施。由于杠杆率是资产负债表中总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率,是衡量负债风险的指标。因此杠杆率的引入旨在用简单、基于无风险的防御措施增强基于风险的要求措施。而杠杆率的要求是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1日并行期内,按照3%的最低要求进行测试。对于世界各国的银行业,要达到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资本监管指标并不容易。银行必须要积极推动业务转型,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以改善现有的资本充足率。对于全球范围内不同区域的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情况差别较大。欧盟的银行需要在2019年前达标需要总额超过1万亿欧元的注入以达标资本充足率,美国银行的资本情况比欧盟略好但也不容乐观。由于亚洲原来的资本要求已经较高,原金融资本充足率比其他区域的市场都要高,因此资金压力相对于欧盟和美国较小。自巴塞尔协议Ⅲ以来,各国陆续制定相关的资本监管指标以提高资本充足率,而美联储也于2013年7月2日批准美国银行业执行巴塞尔协议Ⅲ的相关资本规定,承诺将制定针对华尔街大型金融机构的严厉新规。
2我国新监管标准的与对银行影响分析
2.1中国的巴塞尔协议Ⅲ
2011年4月,中国银监会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意见》被看成是中国的巴塞尔协议Ⅲ。《意见》中制定了中国相关资本监管指标。明确表示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于2019年前全面达标。具体指标见表3所示。同时增加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将不低于11.5%(8%+2.5%+1%)和10.5%。而对于杠杆率的要求,《意见》指出引入杠杆率监管标准以控制银行表内业务风险,即一级资本占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低于4%,比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高1%。《意见》的相关监管指标和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指标保持一致,在资本充足率、留存超额资本、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等指标均达到了要求。因此巴塞尔委员会对中国银行业的资本监管制度也给予了积极的评价,2013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了中国资本监管规则与国际资本监管规则一致性的评估报告,总体评估结论为“符合”,资本监管框架的14个组成部分中,12项被评为“符合”,两项被评为“大体符合”。
2.2我国新监管标准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通过近几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年报数据的统计(见表4),2010-2012年底中国银行业的加权总资本充足率均在12%以上,达到了10.5%-11.5%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截至2012年底,509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全部超过了8%,其中工行、建行、中行等系统重要性银行总资本充足率均超过了9%,仅有少量非系统重要性银行触及了资本监管红线,基本达到了《意见》的新标准的相关要求,可见中国银行业监管标准原要求已较高,中国商业银行目前整体资本充足率较高,要完成《意见》中的相关监管指标压力相对较小。(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年报)对于《意见》提到的杠杆率4%的要求,通过我国商业银行以往的数据显示,我国商业银行杠杆率普遍均超过了4%的要求,因此目前该指标暂时影响有限。
3我国面对新标准的对策建议
面对《意见》中的新监管标准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挑战和压力,银行应该加强管理,积极推动业务转型,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具体有以下几点建议:
3.1准确把握银行经营环境的变化
进入2013年以来,新一届中央政府对经济下滑的容忍度有所提升,意味着对收紧流动性产生的短期副作用的忍受能力也在增强。国务院常务会议曾经宣布:“把稳健的货币政策坚持住、发挥好,合理保持货币总量”,表达了货币基调从紧的态度。而在实际操作上,央行也一再坚持货币从紧的实际行动,进一步表明对资金不放松的态度。因此在2013年6月份和12月份,由于央行的坚持导致货币宽松的期望彻底破灭,造成了银行“钱荒”,造成了整个市场短暂的混乱。同时2013年6月份,由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宝”打响了互联网理财的第一枪,随后众多大型互联网企业相继推出自己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此类互联网理财产品具有随时随地存取、较高的收益、收益每天结算发放等特点,受到了许多用户的青睐,因此迅速在市场得到了推广,影响了银行的部分小额活期、定期存款和一些收益较低的理财产品的市场份额,对银行业造成了较大的冲击。央行披露数据显示2014年1月银行存款减少了近万亿元,与互联网理财的兴起有直接关系。银行应该仔细研究对策,以解决如何提高理财产品的吸引力以增加小额存款客户的吸引力等。因此在这新的银行经营环境中,银行应该未雨绸缪,充分利用2013-2018年这段巴塞尔协议的过渡期,逐步增强消化内外部脆弱性的能力,才能从容面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才能在这新的银行经营环境中把握主动权,提升竞争力。
3.2积极推动业务转型
业务转型关键是调整业务结构,包括信贷客户、销售区域、产品品种以及产品期限的结构等等。扩大对中小微型企业和城乡居民的信贷投入。银行需要关注近年来移动终端的财务软件的发展趋势。随着近年来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的快速普及,移动终端的交易额以及购物平台的移动终端支付额等逐年快速提升。因此银行需要创新服务,积极发展和完善移动终端服务、网络银行等拓展业务,扩大金融覆盖面,充分调动社会储蓄,为资产业务提供稳定的资金保障。
3.3提升风险管理能力,降低经营风险
银行要以新监管标准为契机,梳理和分析以往风险管理框架、手段、基础设施等方面的不足,建立符合新监管标准以及适应未来发展趋势的更加全面的风险管理架构。首先需要完善风险治理的组织架构;其次需要推广新型的风险计量工具,以提高风险识别的水平以及风险计量的准确性;最后需要强化基础数据建设以及信息系统建设,为风险计量工具的运用奠定数据基础。
3.4加强对新监管标准实施的监督和跟踪评估
商业银行应该增强信息系统建设,通过每日的资产变化,实时测算和预测资本充足率的变化,根据资本充足率的变化提前规划资本补足方案,实施深度、及时、精致的资本管理[5]。监管部门应该同时要保证监管的的透明度和清晰度以提高运行和监管效率。踏入2013年,巴塞尔协议Ⅲ的监管正式进入过渡期,各级监管部门应该将新的监管标准执行情况纳入到日常监管范围,督促银行金融业如期达标,持续观察监测银行业各类监管指标的水平以及变化趋势,跟踪评估新指标的实施对银行业运行的影响,总结和分析实施新标准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分析实施新标准后对自身的影响。及时上报监管部门,配合监管部门做好监管的工作。
4结语
一)加快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按照居者有其屋的要求,结合全省城镇化逐步加快的大背景,针对我县小户型住房短缺,低收入家庭租房难的实际,加大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的市场供应。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建设和销售。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动工和竣工,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金的20%征收。已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房地产用地,无偿收回。对虽按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严格按闲置土地依法进行处理。要充分利用棚户区改造的机遇,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增加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周转房、限价商品房和普通商品房的有效供给。要结合我县房地产开发规划建设用地和人居总规模,适当控制住宅小区的建设面积户型和住房结构比例,今后全县的住房结构体系,应当将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控制在20%左右,根据《县“”期间五年住房建设规划》年新建廉租住房350套,配建廉租住房81套,总建筑面积21550平方米;年新建廉租住房417套,配建廉租住房83套,总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年新建廉租住房200套,配建廉租住房83套;总建筑面积14150平方米;年新建廉租住房200套,配建廉租住房83套;年新建廉租住房200套,配建廉租住房83套;年新建廉租住房200套,配建廉租住房83套,总建筑面积14150平方米,五年共计划新建廉租住房1217套,60850平方米,配建廉租住房415套,总建筑面积20750平方米,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将面积60-90平方米住房控制在50%左右,用于解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将面积90-120平方米住房控制在20%左右,用于解决较高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将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控制在10%左右,用于解决高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住建部门要会同国土部门对拟出让的住房用地明确住房结构比例,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并载入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住建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应明确限定套型结构比例,对住房套型结构比例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随意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建部门在初设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中,对《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核定的户型结构比例要严格审查,对不执行核定户型结构比例的初设方案和施工图不予批复、备案,不予办理招投标和建设许可等手续。要适当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扩大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范围,有计划地适量建设限价商品房,逐步建立健全公共租赁房体系,有针对性地解决既不符合保障性住房供应条件又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问题。从严控制高档商品房、豪华别墅、商业营业用房。对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现象,要加快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二)增加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国土部门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全面做到先储备、后供地”强化政府调控一级土地市场的能力,通过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旧城改造、闲置用地处置、区域性土地开发整理、鼓励有地企业建设自用住宅等措施加大居住土地的供应量,挖掘存量土地潜力,促进集约用地。住建部门要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理性分析拆迁补偿价格,加大城镇改造拆迁政策宣传力度,保证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和实施工作公开、透明。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住建部门牵头,发改、国土、民政、统计等相关部门配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根据《县“”期间五年住房建设规划》重点明确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土地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针对我县房价过高、上涨过快、住房有效供应不足的问题,要切实扩大上述五类住房的建设用地供应量和比例。要加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管理,进一步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对经营性商业用地和普通住宅用地一律实行招拍挂出让;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均以划拨方式进行供地,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国土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需要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的要加快申报、审批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上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
二、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
三)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执行力度。金融机构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建设的信贷支持,从严控制高档商品房、豪华别墅、商业营业用房的信贷投放。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具体由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商业银行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要严格限制各种名目的炒房和投机性购房。针对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现象,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采取临时性措施,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
四)继续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税收政策。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首次购房与非首次购房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给予相关税收优惠。对个人住房转让的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调整到5年,个人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同时,要加快研究完善住房税收政策,积极开展二手房计税价格评估办法、房屋租赁应税行为管理和税源分析评估,引导居民树立合理、节约的住房消费观念。
三、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
五)加快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坚持公平、有序竞争的原则,严格执行信贷标准。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一律为30%严禁对不符合信贷政策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开发项目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切实防范贷款风险。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和窗口指导,防范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六)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政府成立由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发改、住建、国土、财政、民政、统计、审计、工商、监察、物价、地税、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房地产管理工作特别是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住建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管理,提高房地产企业准入市场的门槛,严格准入清出制度,促使房地产企业做大做强,引导企业向规范化、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住建部门加强对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已开工建设项目、已批未建项目和预售项目摸清底数,采取得力措施,分类施策,责任到人,抓建设促销售,深化合同执行监管。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要严格土地出让价款的收缴管理,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和囤地、炒地行为。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广告和销售合同监管,倡导“重合同守信用”依法查处虚假广告以及房地产销售和中介经纪中违法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税行为的查处力度。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的房地产投资行为。
七)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管理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国土、住建、物价等部门要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的同时,探索“综合评标”一次竞价”双向竞价”等出让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让价格非理性上涨。土地出让成交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70%首付款,余额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专项整治和清理力度,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参与土地竞拍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其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严禁非房地产主业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商业性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业务。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住建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对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必须按整幢办理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不得捂盘或拆零分幢分层分单元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违反法律、法规擅自预售、销售商品房的要严肃查处。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加大交易资金监管力度。
八)加强市场监测。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改、住建、国土、财政、统计、税务、金融等部门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管理问题的分析研究,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公布土地供应信息;住建部门要及时公布城市规划、建设信息;统计部门要研究能够反映不同区位、不同类型住房价格变动的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购房;物价部门要及时监审价格情况,对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新闻媒体要加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其成效的正面宣传,提高稳定市场信心;住建部门要加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今后,政府每年适当安排一定的预算资金,建设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系统,逐步提高房地产市场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为政府提供及时可靠的市场信息和决策依据。
四、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九)年全面启动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年—年,完成城区成片危旧房1042户,479176平方米的改造任务。根据《县“”棚户区改造规划》年改造棚户区面积55113.4平方米,其中配建经济适用房87套,建筑面积5220平方米;配建廉租住房81套,建筑面积4050平方米。年,每年改造棚户区面积84812.6平方米,配建经济适用房119套,7164平方米,配建廉租住房83套,建筑面积4150平方米。年,共改造县城棚户区479176平方米,共配建经济适用住房682套,41040平方米,共配建廉租住房496套,24800平方米。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73号)规定,加快推进廉租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工作,缓解廉租住房配套资金的压力等困难,促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良性发展。同时,要加快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完成农村危旧房改造任务。
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政府对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政策、资金支持。今后,县政府要将棚户区改造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支持棚房区改造项目。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房区改造。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和资金的落实。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
五、落实政府各有关部门责任
一、面临的挑战
目前,金融业的业务开展更加依赖于信息技术的应用,特别是以综合业务系统整合、数据集中为主要特征的金融业信息化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因而,信息技术风险也自然成为中国金融机构操作风险的重要方面。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正面临比以往更严峻的形势,围绕信息网络空间的斗争日趋尖锐,境内外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呈快速递增趋势,恶意代码和网络攻击呈多样化局面,金融业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难度加大,挑战增多。
一是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滞后于金融业信息化发展。
与金融业信息化的高速发展相比,金融业信息安全的指导、监管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国内曾有专家明确提出,在金融信息化、网络化时代,“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是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理念。”信息资产风险指在信息化中,信息资产的规划、设计、开发、生成、存在、运用、服务、管理、维护、监管以及其他相关过程中产生的信用、市场、操作与业务风险。人民银行在金融信息规划、信息标准、信息安全等诸多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在2008奥运年中发挥了重要、积极的作用。但总体来看,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对金融机构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管,还处于初级阶段,由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各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缺乏指导、缺乏统一的监管目标、缺乏完整的认识,以及缺乏监督管理的依据和标准,从而导致监管措施不到位,监管手段缺失,致使基层行监管缺乏主动性。
二是核心设备和技术依赖于国外,底层技术难以掌握,存在安全隐患。
目前,我国金融业信息系统和网络中,大量使用国外厂商生产的设备,这些设备使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芯片也大多数是由国外厂商生产。外方不可能提供设备的核心技术和专利,我方很难判断设备是否存在“后门”、“软件陷阱”、“系统漏洞”、“软件炸弹”等安全漏洞。据调查,一些重要网络系统中使用的信息技术产品,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安全漏洞。这些漏洞可能是开发过程中有意预留,也可能是无意疏忽造成的。特殊情况下,特定安全漏洞可能被利用实施人侵,修改或破坏设备程序,或从设备中窃取机密数据和信息。前一阶段国外炒作的IC卡安全问题以及近年来出现的微软“黑屏事件”,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三是境内外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呈快速递增趋势,新技术的应用使我们面临更大的挑战。
金融业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正成为敌对势力、不法分子进行攻击、破坏和恐怖活动的重点目标。金融业信息系统已经遭受到多次攻击,整体信息安全形势严峻。2009年国防科技大学的一项研究表明,我国与互联网相连的网络管理中心有95%都遭到过境内外黑客的攻击或侵人,其中银行、金融和证券机构是攻击重点。
2005年6月18日,被称为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信息安全案件在美国爆发,万事达、VISA和美国运通公司的主要服务商的数据处理中心网络被黑客程序侵人,导致4000万个账户信息被黑客截获,使客户资金处于十分危险的状态。
由此可见,基于开放性网络的金融服务对我国金融信息安全工作提出严峻的挑战。
四是数据大集中的同时,也使技术风险相对集中。
伴随着数据大集中的实现,风险也相对集中.一旦数据中心发生灾难,将导致金融业的所有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和全部的业务处理停顿,或造成客户重要数据的丢失,其后果不堪设想。
近年来,国内外金融机构因为信息技术系统故障导致大面积、较长时问业务中断的事件时有发生。2006年,日本花旗银行出现交易系统故障,5天内约27.5万笔公用事业缴费遭重复扣划或交易后未作月结记录,造成该行的重大声誉损失。
信息系统潜在的风险已引起金融业的高度重视,如何保障后数据大集中时代金融业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是需要整个金融业深入研究的课题。
五是我国金融业的灾难处理能力有待加强。
据人民银行在2009年对21家全国性商业银行灾备中心建设情况的调查显示,仅有3家建立了同城和异地灾备中心,9家建立了同城灾备中心,6家建立了异地灾备中心,尚有3家没有建立灾备中心。返观国外同业.多数国外银行已经做到了分行一级的灾难备份与恢复。这表明,我国金融业灾备中心建设同国外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此外,国内金融机构的现有灾难备份中心布局不合理,过度集中在北京、上海两地,一旦发生区域性重大灾难,将对我国金融业整体运行状况带来极大危害,并造成过高的重建成本。
二、应对措施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三定”方案) 规定,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在新形势下如何指导和协调金融业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是人民银行尤其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金融业信息系统的安全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依靠法律、管理机制、技术保障等多方面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安全保障体系。
一是加强金融服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应建立跨部门的金融业信息安全协调机制以及重点时期的安保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安全手段和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安全检测和准人制度,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立信息资产风险评估体系,提高信息安全水平,保证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服务指导,尤其是在核心业务系统建设、灾备建设和信息安全方面给予具体指导,帮助中小金融机构借鉴成功经验,规避风险,实现跨越式发展。
各级人民银行,应牵头成立金融业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并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通报制度、报告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一个运转灵活、反应灵敏的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随时处置和协调金融机构安全事件,以迅速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降低或消除金融机构网络和主要信息系统因出现重大事件造成的损失。
二是研究建立跨部门的现代化金融业信息安全管理网络。真正实现对金融机构信息安全风险的及时、动态、全面、连续的监管。
在正确评估我国金融网络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组网模式,尽快建立适应我国金融业信息化建设和发展实际的高速、安全和先进的网络框架,在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到网络的兼容性和拓展性,为下一步与各金融业的网络互联做准备。同时促进各家金融机构完善内控机制,保障运行安全。现代金融业高度依赖信息技术,必须充分认识到金融业信息安全对整体业务和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系的影响,牢固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把信息科技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三是人民银行要协调督促金融机构,加强自主创新,加大对国产软硬件采购力度,努力减少和降低一些关键领域的对外技术依赖。
对采购或使用的信息技术和产品,能自主的就要千方百计地推进自主,不能自主的,也须保证其可知可控,也就是说,要对信息技术产品的风险和隐患、漏洞和问题做到“心中有底、手中有招、控制有术”。
对须引进的,实行市场准人制度,并引进权威机构对其产品进行风险、安全、实用等综合性评估。
对各地区一些科技水平还比较低的中小金融机构,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行业内部的交流合作。针对目前金融业,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和运维采用IT外包的形式,应出台相应的政策、制度和措施,促进IT外包健康快速发展,约定监管机制,规范服务商的服务标准和流程,使IT外包以服务行为的公司化、强大的配套支持能力、灵活的外包服务方式成为金融机构快速发展的可行之道。
四是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信息安全检查,加强网络安全攻击防范。
由于金融业的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营方式,使网络必定要建成一个同Internet和外部线路有较密切关系的结构,各种网络访问上的安全问题也随之产生。金融网络系统面临的攻击有来自内部的,也有来自外部的。攻击的后果将造成信息失密、信息遭篡改、身份遭假冒和伪造等,特别是在网络上运行关键业务时,网络安全问题更是要优先解决的问题。因此,应通过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定期组织信息安全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等方式,促进银行做好系统加固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安全产品强化网络安全防范,加强移动存储介质管理,做好安全日志分析、预警和监测工作,防止植入木马导致信息泄漏和来自内部的安全威胁。
五是增加业务持续动作能力,切实采取措施防范数据处理集中后的技术风险。
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共同论坛2006年8月了《业务连续性高级原则》将业务连续性管理定义为,发生中断事件时,确保某些业务保持运行或在短时间内得到恢复的一整套办法,包括政策、标准和程序。
业务连续性管理的实施在组织上的保证至关重要。人民银行应指导金融业参照国外先进经验,专门成立业务连续性管理指导委员会,将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IT部门有关业务连续性的管理职责融于一处统筹管理。
目前,国内银行灾难备份和业务连续性管理主要集中在系统故障、人员操作、机房维护和短时间电力中断等情况。在防范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恐怖袭击等方面的应对管理还需加强。一是要强涮“突发”与“应急”。由于灾害事件的不确定性,应急管理与保障工作必须建立在高强度的实战性基础上,使灾难应急管理真正适应“应急”的要求。二是要扩大应急预案本身的覆盖范围。我国金融业灾难备份及业务连续性管理主要集中在IT部门,远远不能适应业务连续性的需要,应当强调业务部门的参与,与IT部门共同构建适应现代金融业发展需要的应急保障体系,确保运营安全。
三、结束语
关键词:新形势、金融业信息安全、挑战、对策
一、面临的挑战
目前,金融业的业务开展更加依赖于信息技术的应用,特别是以综合业务系统整合、数据集中为主要特征的金融业信息化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因而,信息技术风险也自然成为中国金融机构操作风险的重要方面。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正面临比以往更严峻的形势,围绕信息网络空间的斗争日趋尖锐,境内外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呈快速递增趋势,恶意代码和网络攻击呈多样化局面,金融业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难度加大,挑战增多。
一是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滞后于金融业信息化发展。
与金融业信息化的高速发展相比,金融业信息安全的指导、监管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国内曾有专家明确提出,在金融信息化、网络化时代,“信息资产风险监管是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理念。”信息资产风险指在信息化中,信息资产的规划、设计、开发、生成、存在、运用、服务、管理、维护、监管以及其他相关过程中产生的信用、市场、操作与业务风险。人民银行在金融信息规划、信息标准、信息安全等诸多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在2008奥运年中发挥了重要、积极的作用。但总体来看,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对金融机构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管,还处于初级阶段,由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各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缺乏指导、缺乏统一的监管目标、缺乏完整的认识,以及缺乏监督管理的依据和标准,从而导致监管措施不到位,监管手段缺失,致使基层行监管缺乏主动性。
二是核心设备和技术依赖于国外,底层技术难以掌握,存在安全隐患。
目前,我国金融业信息系统和网络中,大量使用国外厂商生产的设备,这些设备使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芯片也大多数是由国外厂商生产。外方不可能提供设备的核心技术和专利,我方很难判断设备是否存在“后门”、“软件陷阱”、“系统漏洞”、“软件炸弹”等安全漏洞。据调查,一些重要网络系统中使用的信息技术产品,都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安全漏洞。这些漏洞可能是开发过程中有意预留,也可能是无意疏忽造成的。特殊情况下,特定安全漏洞可能被利用实施人侵,修改或破坏设备程序,或从设备中窃取机密数据和信息。前一阶段国外炒作的IC卡安全问题以及近年来出现的微软“黑屏事件”,已经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三是境内外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呈快速递增趋势,新技术的应用使我们面临更大的挑战。
金融业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正成为敌对势力、不法分子进行攻击、破坏和恐怖活动的重点目标。金融业信息系统已经遭受到多次攻击,整体信息安全形势严峻。2009年国防科技大学的一项研究表明,我国与互联网相连的网络管理中心有95%都遭到过境内外黑客的攻击或侵人,其中银行、金融和证券机构是攻击重点。
2005年6月18日,被称为有史以来最严重的信息安全案件在美国爆发,万事达、VISA和美国运通公司的主要服务商的数据处理中心网络被黑客程序侵人,导致4000万个账户信息被黑客截获,使客户资金处于十分危险的状态。
由此可见,基于开放性网络的金融服务对我国金融信息安全工作提出严峻的挑战。
四是数据大集中的同时,也使技术风险相对集中。
伴随着数据大集中的实现,风险也相对集中.一旦数据中心发生灾难,将导致金融业的所有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和全部的业务处理停顿,或造成客户重要数据的丢失,其后果不堪设想。
近年来,国内外金融机构因为信息技术系统故障导致大面积、较长时问业务中断的事件时有发生。2006年,日本花旗银行出现交易系统故障,5天内约27.5万笔公用事业缴费遭重复扣划或交易后未作月结记录,造成该行的重大声誉损失。
信息系统潜在的风险已引起金融业的高度重视,如何保障后数据大集中时代金融业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是需要整个金融业深入研究的课题。
五是我国金融业的灾难处理能力有待加强。
据人民银行在2009年对21家全国性商业银行灾备中心建设情况的调查显示,仅有3家建立了同城和异地灾备中心,9家建立了同城灾备中心,6家建立了异地灾备中心,尚有3家没有建立灾备中心。返观国外同业.多数国外银行已经做到了分行一级的灾难备份与恢复。这表明,我国金融业灾备中心建设同国外相比存在较大差距。
此外,国内金融机构的现有灾难备份中心布局不合理,过度集中在北京、上海两地,一旦发生区域性重大灾难,将对我国金融业整体运行状况带来极大危害,并造成过高的重建成本。
二、应对措施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三定”方案) 规定,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在新形势下如何指导和协调金融业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是人民银行尤其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金融业信息系统的安全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依靠法律、管理机制、技术保障等多方面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安全保障体系。
一是加强金融服务指导和行业监管。
应建立跨部门的金融业信息安全协调机制以及重点时期的安保工作机制,强化信息安全手段和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安全检测和准人制度,实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建立信息资产风险评估体系,提高信息安全水平,保证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服务指导,尤其是在核心业务系统建设、灾备建设和信息安全方面给予具体指导,帮助中小金融机构借鉴成功经验,规避风险,实现跨越式发展。
各级人民银行,应牵头成立金融业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并建立和完善信息安全通报制度、报告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一个运转灵活、反应灵敏的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协调机制,随时处置和协调金融机构安全事件,以迅速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降低或消除金融机构网络和主要信息系统因出现重大事件造成的损失。
关键词:压力测试;城市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2-0050-02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压力测试越来越成为一种为各国监管机构所推荐和要求的关键流动性风险管理技术。中国也不例外,2007年末银监会专门下发了《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要求各商业银行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然而,已有研究基本集中于全国性大银行,鲜见对城市商业银行这类地方性中小银行的针对性研究。显然,对压力测试这种不存在普遍适用的实践规范、个性化较强的技术方法而言,这不仅不利于压力测试技术在城商行中的推广,而且严重影响到中国城商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效果。因此,如何在借鉴国外成熟的压力测试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立足于中国城商行的实际情况,合理、有效地应用压力测试进行城商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压力测试理论与方法
根据银监会的定义,所谓压力测试是指将整个金融机构或资产组合置于某一特定的极端市场情况下,如,假设利率骤升100个基本点,某一货币突然贬值30%,股价暴跌20%等异常的市场变化,然后测试该金融机构或资产组合在这些关键市场变量突变的压力下的表现状况,看是否能经受得起这种市场的突变。
常用的压力测试包括敏感性分析和情景分析两种方法。
1.敏感性分析。敏感性分析即单一因素分析,主要是估计单一风险因素或少数几项关系密切的风险因素的假设变动对商业银行资产组合或者单项资产价值造成的影响。
2.情景分析。情景分析即多因素分析,其目的是透过模拟同时影响多项风险因素的压力情况,评估商业银行资产组合价值的变动。实践中,大多数金融机构都同时使用历史情景和假定情景进行分析。压力测试一般可以划分为六个步骤:(1)设定情景因子及KPI(Key Performance Indication)核心指标。设定情景因子是压力测试的起点,也是压力测试的关键之一。情景因子的选择必须与开展压力测试的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相吻合。(2)情景因子与KPI核心指标相关性。即结合数学函数建立情景因子与KPI核心指标间的关联关系。(3)划分压力等级。压力情景设计时校准冲击的程度是关键点,设置的太高或太低都可能使压力测试没有意义。确定压力等级的一种方法是利用历史压力事件的冲击大小来确定。另外一种方法是利用主观判断来确定冲击的大小,可由熟悉这方面的专家根据其丰富的经验来决定相应的压力等级,从外部监管环境与行内发展现状相结合,确定KPI核心指标的约束临界值。(4)金融风险压力测试。即通过调整情景因子的波动范围,对KPI指标进行压力测试,并在达到约束临界值时记录下情景因子值。(5)压力测试报告。压力测试完毕后,根据KPI指标在轻、中、重度三种情况下的情景因子值写出分析报告,提交经营高层或董事会。(6)提出解决方案。根据测试结果,提出在轻、中、重度三种情景下的解决方案,为银行规避风险提出可操作建议。
二、中国城商行的特点及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作为中国银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特殊群体,城商行是以城市信用社为基础,逐步改造而成的。特殊的历史起点和政策空间使其相比全国性大银行,存在一些显著的差异,并由此对流动性压力测试的应用产生一定的影响。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经营地域的地方性特点。中国城商行的区域性与地方性特征十分明显。城商行是在原来的城市信用社基础上发展而来,承袭了城市信用社地方金融机构的特定角色和单一城市制的经营模式,其服务对象也主要是所在地的企业和居民。虽然现在小部分城商行已经开始在所在城市以外设立分行,跨区开展业务。但是,短期内城商行的地方性特征仍难以得到根本上的改变。
城商行经营地域范围狭窄,使得除了利率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等一些直接对城商行流动性产生影响的变量以外,城商行更多的还是受到当地局部的经济环境变量的影响。如,地方经济的发展程度、产业结构、经济周期、政策法规、地方金融秩序(私人钱庄、房地产价格波动)、市场趋势和企业信用等等。
2.资本规模偏小。中国城市商业银行由于其地域限制,其资产规模总体不大。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末,全国城市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占全国银行业的6.5%;资产规模在1 000亿元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仅为9家。偏小的规模自然会影响到城商行的流动性风险。一是影响中小商业银行在公众心目中的信任程度和信用评级。二是难以实现规模经济,这使其在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成本竞争时处于不利地位。三是容易诱发城商行盲目扩张,从而加剧流动性风险的隐患。
3.从资产负债表来看,业务种类相对单一、存贷业务过于集中。首先,从整体来看,城商行业务种类比较单一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虽然近年来少数城商行相继取得了一些新的业务资格,但由于政策、资本金、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的限制,多数城商行还主要依靠传统的存贷业务。其次,从资产业务来看,城商行的贷款投放存在明显的客户集中、行业集中、时间集中现象。贷款业务过于集中导致城商行对产业政策调整、自然灾害侵袭、季节性因素等更为敏感,也容易因之出现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再次,从负债业务来看,城商行的主动负债能力有限,其资金来源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存款业务,核心负债不足仍是城商行负债业务的隐患。
4.管理相对较薄弱。从管理上看,城商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组织架构、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和人力资源四个方面。第一,现代企业制度难以完全发挥作用。由于绝大部分城商行仍然由地方政府绝对控股,结果导致城商行受行政干预较大,难以体现现代企业制度的优越性;第二,风险制度建设相对不足。城商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内部缺乏流动性风险的早期预警机制、中期防范与转移的控制机制、后期降低风险损失的挽救机制;第三,信息系统建设薄弱;第四,专门人才不足。由于起点、激励机制等原因,再加上对人才培养和储备方面重视不够,城商行很难吸引、留住优秀人才。
相对薄弱的管理,一方面会带来流动性风险的隐患,另一方面也不利于流动性压力测试等流动性风险控制工具的应用,从而不利于流动性风险的有效防控。
三、城商行特点对流动性压力测试应用的影响
城商行在进行流动性压力测试时,主要应该注意情景设置和压力测试模型两个方面:
1.情景设置。在压力测试的全部过程中,准确识别风险因子和恰当选择情景假设是最重要的。只有情景假设是可信的,足以恰当地反映城商行面临的潜在风险,压力测试才有意义。
2.压力测试模型。城商行在构建压力测试模型时会面临两难选择―― 一方面,如果压力测试模型过于简单,就不得不承担不能准确揭示流动性压力的风险;另一方面,如果压力测试模型过于复杂,但构建难度更大,对数据、技术人才、信息系统和相应技术储备的要求也就更高,成本也会随着复杂度的提高而急剧增加。
从城商行的现状来看,由于数据缺乏、人才缺少、信息系统支撑不力和财力不足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城商行不可能一步到位建立起精确的压力测试模型。
四、城商行应用压力测试的政策建议
1.加强城商行流动性风险因子和情景假设的研究。无论是风险因子整合度不足,还是风险因子和情景假设个性化不足,都反映出对城商行流动性风险因子和情景假设专门研究的缺乏。因此,加强对城商行流动性风险因子和情景假设的研究就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应该研究城商行流动性风险的风险传导机制。通过专家分析的方法,先通过定性研究加强风险传导机制的分析,重点考虑风险因素在压力情景下的相关性。其次,应该加强对城商行流动性风险影响更为直接的当地经济的风险因子的研究。如,地方经济的发展程度、产业结构、经济周期、政策法规、地方金融秩序(如,私人钱庄、房地产价格波动等)、市场趋势和企业信用等等。
2.分步推进城商行压力测试模型的优化。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城商行一步到位建立起精确的压力测试模型既不可能也不应提倡。基于此,在对待建立精确的压力测试模型问题上,城商行应当在综合考虑各项条件的基础上,首先应用经验法建立模型并进行压力测试工作,并在实践中注重压力测试理念的灌输和渗透。
3.将压力测试纳入日常管理,搭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一个全面的压力测试体系,不仅包含压力测试的各类计量工具,同时也应包含一整套应对极值风险的政策、制度、流程和预案,并须将压力测试的理念深植于每位组织成员以及日常经营管理流程中,实现与常态风险管理体系的对接,共同搭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4.加强领导的重视程度。一是从认识上提高领导对压力测试的重视程度。假设的压力测试情景因出现概率低,容易诱发领导的侥幸心理。因此,应该从认识上提高领导的重视程度。二是从组织结构上重视压力测试。应建立流动性压力测试组织体系,将流动性压力测试作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纳入整体风险管理架构,定期进行测试和评估,形成良好的、更加专业化的测试运行机制。三是从制度规范上重视压力测试。城商行应当制定一整套的压力测试报告机制,确保压力测试在银行高层决策中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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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煜.中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计量与管理框架[D].上海:复旦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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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鹏.压力测试及其在金融监管中的应用[J].上海金融.2005,(1).
[5]彭峰,卢会明.中小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与防范对策[J].甘肃金融,2000,(5).
2007年的金融海啸以及由此引发的经济危机源于投资银行、商业银行的金融衍生品过度投机 产生的泡沫,在对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过度投机一片谴责的同时,也夹杂着人们对金融 监管部门监管方式的质疑。本文通过介绍国外流行的监管方式,即规则导向监管和原则导向 监管两大金融监管取向,比较各自的特点和适用范围,从而为我国的商业银行监管提供借鉴 意义。笔者认为,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有必要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将两种监管导向 灵活地结合在一起,提高监管水平,推动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创新。
一、规则导向监管
(一)规则导向监管
规则导向监管是指银行监管机构在监管商业银行运行时,颁布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定银行 在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公司治理等方面必须满足的标准,以及开展业务时必须符合的程序 ,从而确保银行能够稳健运营的一种监管制度安排。其特点是要求金融系统建立起全面、标 准化的法规体系,运用这一体系规范银行的种种经营行为。[1]这种监管取向多适 用于成立时间不长、公司治理不完善、业务经营不够规范的商业银行。
(二)美国的规则导向监管体制
美国是以法制化著称的国家,尊重法律、处处依靠法律是美国民族的特点之一,因而其管理 制度常被学者称为“规范管理”的典范。这一风格也延续到银行监管体系中。 美国的金融监管在金融行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颁布了众多法规和条例,建立了一套以法律框 架为基础、多重机构共同履责、量化管理为手段的较为完整的金融监管体系。 在银行监管主体方面有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 联邦住宅贷款管理总局、美国储蓄管理局、全国信用社管理总局以及州政府。其中,履行主 要 监管职责的是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州政府。四个机构依据法规 开展工作,分工明确,履行相应的职能。具体监管职能划分见表1。
在明确的分工下,美国还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不仅有银行大法,还有一系列的专项法 律,并且不断出台银行条例和专项制度,使得各个监管机构的工作能够有法可依,银行业能 够按照法律的规定经营管理。对银行经营和监管的主要法规见表2。
另外美国监管机构对被监管银行实行内部检查评级制度。[2]主要监管五个方面: (1)资本金 是否充足;(2)资产质量如何,贷款和投资活动是否规范;(3)银行内部管理水平及风 险控制能力;(4)银行获利能力;(5)流动性和贷款期限搭配情况。在每一个方面,检 查人员都对银行进行由1―5级的打分,最后综合五个方面的级别打出综合评分,一级稳健 ,二级较好,三级需要关注,四级要特别认真对待,五级最差接近关闭。评级活动1年至1 年半进行一次,评级结果不对外公布但要通知银行董事长,同时要求银行对存在问题的方面 予以改正。
(三)规则导向监管的优点和缺点
1.规则导向监管的优点:(1)全面和细致的规则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检查的依据,监管规则 越详细、越具体,越是便 于监管者执行这些规则。监管者只需检查银行是否遵循这些规则,就可以发现银行存在的问 题。 (2)全面和细致的规则为银行经营提供了标准。银行在从事业务的过程中只要不违反监管 法规就可以放手去做。 (3)有利于银行业的稳定运营。全面和细致的监管法规能有效地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杜 绝银行间的恶性竞争,也有利于监管者在银行经营过程的早期发现存在的问题。
2.规则导向监管的缺点:[3](1)规则导向监管过于强调法律,对市场敏感性不够。它没有考虑不同银行出现的特殊情 况,缺乏弹性,过于僵化。不同的银行有可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想出更好的办法来控制 风险,而这在缺乏弹性的监管制度下是难以存在的。另外,过于僵化的监管规则也限制了银 行的创新动力。(2)过于细致的监管法规会造成规则的泛滥。随着时间的推移,规则会越 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连监管者也难以完全掌握。(3)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这种监 管取向只重视监管的表面过程,而忽视了监管的实 质结果,即监管者会陷于银行是否遵守了规则,而不管是否达到了控制风险的目的。而银行 经营管理者可能将主要精力投入到满足监管形式上的要求,而疏于内部财务健全、经营管理 和控制风险。另外,银行认为监管当局有规定的就应该注意这方面的风险,没有规定的就不 必特别关注而疏于管理。 (4)过细的监管规则容易使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关系紧张,使银行对监管者产生对抗 和恐惧的心理,不利于监管工作的互动和良性开展。 (5)过度的管制虽然看起来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短期稳定和短期“安全”,但牺牲了效率和市 场活力,遏制了市场创新和市场机制的成长。
二、原则导向监管
(一)原则导向监管
原则导向监管是指监管机构在规范和监督银行经营的过程中,较少地颁布成文的法规和标准 ,也很少运用量化的指标和标准化的方法进行监督,对银行的现场检查也比较少,监管工作 主要是通过“道义劝说”和“君子协定”等方式开展。这种监管取向的特点是监管机构颁布 的法规少,规定的标准少,弹性和灵活性比较大,监管工作因行而异,对不同的问题有不同 的处理方式和标准。[4]特别应说明的是尽管这种监管方式法律法规较少,硬性标 准较少,灵活性较大,但并不意味 着不存在这样的标准。事实上任何一种监管取向都不可能缺少特定的法律法规和硬性的标准 ,只是多与少、强与弱的差别。 这种监管取向多适用于公司治理完善、业务水平较高、经营稳定的商业银行。
(二)英国的原则导向监管体制
英国金融监管机构认为僵硬单一的监管要求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对不同的银行应有不同的 处理方式和标准。在《1987年银行法》中确立了总的 原则,以便英格兰银行能够根据商业银行所处的不同环境来考虑、解释和行使其权力。英 国金融监管更强调银行的“自我管理”,通过“道义劝说”对银行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由此英国银行监管风格被贴上“非正式管理”的标签,并与美国规则导向监管的法律体系相 区别。[5]英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是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对商业银行、投资银 行、证券、期货、保 险等九个金融行业进行监管。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涉及监管的法律少之又少,权力划分明显 要宽泛许多。在英国金融服务局的监督规章中,指 导性意见比较多、管理性条款比较少;原则性陈述多、具体指标性要求少。监管过程中, 除违规行为,监管人员对银行隐含的风险只提出明确的整改目标,监管指导性意见多是原则 性的。在经营业务规定方面则更加体现出英国监管的宽松和灵活。表3用一些监管方面的规 定,对英国宽松的监管体制予以说明。
从表3可以看出,英国在银行经营方面的制定规则十分宽松和模糊,没有数量化的标准。如 :在市场准入方面,机构的董事、经理在其位置上应当是适合和合适的;一个银行的业务经 营至少有两个知识经验丰富,有管理决策的人进行有效管理;银行要以谨慎的方式进行有效 管理; 银行应以完整和专业技巧来适应其业务的性质和规模。“适合和合适”的标准是什么,什么 才是“知识经验丰富,有管理决策”,什么是“谨慎的方式”,什么又是“完整和专业的技 巧”,法规里没有提到。就连流动性缺口、风险准备金、资本充足率、银行的业务范围,英 国的法律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由监管当局和银行协商确定。
(三)原则导向监管的优缺点
1.原则导向监管的优点: (1)这种监管方式允许监管者考虑到不同银行的特殊情况,灵活运用法律中的监管尺度, 制定特定的监管标准,有利于维持银行的稳健运行。 (2)即使是设计再严密的监管体系,颁布再多的法律法规都不免存在漏洞,而对这种监管 制度灵活的运用能够填补法规的漏洞。 (3)这种监管体系减少了对银行经营时条条框框的限制,赋予了银行更多自主经营的权力 ,有利于银行发挥主动性和创新的积极性。
2.原则导向监管的缺点:[7](1)监管中缺乏成文的法律往往会造成监管不够严格,法规的弹性也会造成银行在经营管 理中存在一些漏洞,增大了银行的风险。 (2)缺乏众多的标准作为依据来判断银行是否发生风险,要求监管者有着极其敏感的洞察 力,对监管者的素质有很高的要求。 (3)“道义劝说”的约束力往往会受到质疑,往往不能迅速而彻底地解决问题,在问题严 重时有可能延误解决的时机。 (4)非量化的管理往往使监督官员缺乏统一的标准化的参考数据,结论往往互有参差。(5 )这种监管方式强调自律管理的成分很大,要求银行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和自我约 束能力,和监管部门紧密配合。
三、规则导向监管和原则导向监管的结合
(一)规则导向监管结合原则导向监管的必要性
1.监管成效最大化的要求。严格的监管会导致过多的标准和约束束 缚银行的发展,降低银行和市场的效率;而过于宽松的标准则会导致监管流于形式,使银行 缺 乏危机感,导致业务发展缺乏监管而引发风险。过宽或过严的监管方式都不利于银行的稳健 经营。 正是因为意识到这一点,美国现在正在改善其监管风格,赋予银行更多的经营自。而反 观英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我们会发现在原有原则导向监管的基础上,英国监管当局 也开始了向规则导向方向的迈进。2003年7月起英国金融服务局推出了ARROF (Advanced Ri sk-Responsive Operating Framework)风险监管框架,体现出了规则监管的取向。它设置 了统一的评价标准和风险IT评估程序,通过对被监管机构内部存在的风险进行持续确认和评 估,进而科学地确定风险的影响程度(见表4)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然后通过计算公式:P riority=Impact×Probability确定关注程度 (见表5)。又如它根据关注程度的大小确定差 别化的监管措施,提供及时的指导和帮助,对被监管机构 实行过程控制,防止风险的恶化和最终损失的产生。再如它在监管过程引入了七个阶段的标 准化监管流程,即准备评估阶段、可能性风险评估阶段、制定风险控制方案阶段、内部确 认和调整阶段、发送信函与沟通阶段、跟踪评估阶段、新的评估循环阶段,形成分工明确的 监管体系。[8]
2.多层次银行体系的要求。 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主要包括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这些不同层次的商业银行成立时间、业务水平、 资产规模、管理成熟度、发展趋向等都有所不同,用同样的监管方式和方法是不现实的。对 于一些成立时间较长、资产规模较大、公司治理良好、业务经营规范、创新能力较强的商业 银行,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以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可以考虑采用原则导向监管,充分发 挥监管的激励机制,赋予这些银行更多的灵活性和自由,提高银行的效率和市场化程度。而 对于那些成立时间较晚、规模较小、公司治理水平一般、业务经营不够规范的商业银行仍应 该注重采用规则导向监管,规范公司治理和业务经营,及时发现和抑制银行可能引发风险的 活动。在这些银行做大做强之后,再考虑是否改用原则导向监管。
3.降低监管成本的要求。 对银行的监管是要花费成本的,主要包括:一是费用类成本。是指监管当局在对金融机构与 市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的费用。二是损失类成本。是指监管当局对银行和市场 的监管,会影响银行的效率,抑制金融创新,扭曲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
4.客观金融环境和银行良性发展的要求。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环境不断好转,涉及商业银行运营的法律体系也日臻完善,而商业银行本 身市场化程度和风险控制能力日益提高,已经具备了规则导向监管结合原则导向监管的客观 条件。一些发展较快的银行已经能够明显地感觉到过多的规则和标准对发展与创新的束缚, 一些年代久远的法律规定也已经不符合当前金融市场的变化,如:《储蓄管理条例》(1992 年颁布)、《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年颁布)、《贷款通则》(1996颁布)等法规都是 多年前制定的,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赋予银行在经营方面的更多的灵活性和自由多成为 许多银行共同的呼声。
5.发挥银行经营的正向激励机制的要求。 规则导向监管结合原则导向监管的方式有利于发挥监管的激励机制。如监管者在对商业 银行监管的过程中,对于内控良好,或上次现场检查评级很高的银行可以减少对检查的范围 和频率,在市场准入方面也可以放宽条件,而对于一家内控薄弱、评级较低的银行 就需要加大检查的力度,扩大检查的范围和频率。这样在设计制度时就巧妙地把监管规则和 激励机制结合起来了,使得银行在经营中自觉地向监管者所要求的方向去努力。
(二)英美监管方式对我国监管方式的启示
在我国的监管工作中,把监管思路逐步转向以原则为基础的监管,更多地 采用非现场检查的方式,用非现场检查指导现场检查,应该是监管人员改进监管工作的方向 。
1.充分认识改革监管方式的重要性。 纵观英美两国金融监管制度变革的历史,无一不是在原有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吸收对方监管制 度的优点,实现监管制度向两者结合的方向发展,也许这正说明了在当代纷繁、复杂、多变 的金融市场中,没有哪一种监管制度能够独立承担起完善监管的重任。在以后的监管工作中 紧密地结合两种监管方式将是今后长期监管工作的重点。
2.完善监管法规建设,放松法规约束。 今后的法律规章应该更多地关注于提高银行运行的效率和竞争力,给予银行充分、自由发展 的空间,因此在出台法规方面应该多一些指导性要求,少一些约束性细则;多一些原则性导 向,少一些非审慎限制。
3.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为原则导向监管打基础。我们在看到英国原则导向监管工作 所取得的成效的同时,也应该看到英国实行的是严格的“ 授权”制度。而美国相对宽松的准入制度决定了它不可能施行以原则导向为主的监管制度。 因此要想实现我国监管取向的转变,提高监管的效率,必须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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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rison between Rule-based Banking Regulation and Principle-based Banking R egulation
Xu JieAbstract:The financial disaster happened in 2007 arose people ’s oppugn on the
supervisory ways of the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departments of USA,Europe a nd other developed countries. This essay discusses about the mainly supervisory
ways of these countries, which are rule-based banking regulation and principle-b ased banking regulation. The article talks about th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 a 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se two ways. At last, the article suggests tha t the supervisory departments for commercial banks of China should adopt the met hod that combines these two ways together to improve the supervisory efficiency
在现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要想取得更多的经济效益就必须企业内部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企业的持续稳定性发展。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的业务,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确保经营成果的完整性,充分发挥机构在政府的角色。任何企业和机构的业务活动的范围应该在我国法律之内。为了确保满足相关要求规范的内部管理,需要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二、医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对内部控制认识不足
医院在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的过程中,只有形成一个良好的内部控制意识,才能进一步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但目前许多医院内部控制缺乏足够的理解,没有意识到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相关的知识系统建立,无法提高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导致财务管理工作不到位,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金融监管不严格,不能真正发挥内部控制制度的作用。
(二)医院内部控制文化建设欠缺
目前,很多医院根据自身特点和发展的需要,不断加强内部控制,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方法,在实践中起到了较好的监督,制约作用。然而,内部控制建设工作的
完整性不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只是建立了一些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运行管理、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建设尚属空白,使得在内部控制机制出现问题时,不能及时的进行改正。这都是因为没有一个全面的内部控制文化来进行分析和研究。
(三)内部控制建设人员素质不够
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到人员的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的有效性。首先,从执行的的质量看,目前医院职工的素质作为一个整体,能够更好地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并有较强的风险意识,但仍有极少数人内部控制的意识不强,素质不高,导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风险的业务经营。其次,从人才的质量看,由于医院监督是在转变职能,新业务,新技术,新知识不断涌现,内部审计对个人能力和工作方法,工作人员有时不能很快适应,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一定会影响发挥的程度。
(四)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完善
执行不同职能部门的规章制度,包括上级部门本级和管理方法,操作规程,并为实施细则制定的规章制度。建立负责整合的专门机构,每个部门由这个部门来执行所有的规章制度来管理。有些部门没有规章制度,不能及时的发现一些因疏忽造成的漏洞,不能按照岗位实施管理,造成系统性比较差,制度比较分散。
(五)内部控制设备不够健全
随着社会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对医院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的现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医院在内部控制这方面属于刚刚起步,造成制度尚不成熟,内部控制意识比较薄弱,审计手段比较落后,很多电子化设备已经老化,使得医院在进行财务会计内部控制时,存在很多的风险,一些医院在电子数据的处理上不够完善。
三、如何做好医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工作
(一)加强管理人员的内部控制意识
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和执行情况直接影响到领导的理解程度,因此,管理人员必须加强内部控制思想的理解,加强宣传,对于员工的相关培训,让每个员工能意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例如,可以在机构的过程中操作通过实施责任制,每个任务的内部控制合理的分工,风险由决策者承担任务,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促使内部控制制度真正的实现。
(二)建设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文化
医院要立足当前,长远发展,通过统一的内部控制文化建设计划,抓住关键,突出特色,使内部控制文化建设方案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一要明确职责,活动的指导方案的开发和引进提出了指导思想,活动和长期的发展目标,建立一个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为方向的内部控制文化。二是找准切入点,找准内部控制文化的载体,将员工的责任细分,定位好各类人群。三是活动要更加务实,内部文化建设活动,坚持“虚功办实,虚事实做”的原则,使干部职工掌握知识。
(三)加强内部的激励和约束制度
首先,加强考核制度。将考核的结果作为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所以可以定期的对职工进行内部控制目标考核。其次,实施奖励。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促进各部门形成奋斗积极意志,创造出一流的内部氛围。最后,问责制的落实。对违反没空机制建设的进行处罚,通过对负责人的违规处罚。来使他们增强责任意识,能更好的落实和发展内部控制的进行。
(四)加强内部控制监督力度
内部控制是一个持续的动态不平衡的管理机制,随时间,地点,政策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是不够的,因此,需要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为连续操作的质量内部控制评估内部控制的设计、操作和维修活动进行评估。这需要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活动,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最有效的方法是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五)加强财务系统的安全管理
一般来说,加强医院内部管理信息系统是一种有效的工具,明确部门的医院工作人员的责任,保持清晰的信息,有助于避免管理者的决策错误,防止国有资产的浪费。面对当前医院内部规则的沟通,信息传递时间长,管理繁多,信息失真严重的现状,必须要提高医院的内部控制网络。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实现医院内部控制网络已成为当前医院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医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中引入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信息技术和商务活动的有机结合,获得实时信息,加强保护财产收入,支出和预算控制,有助于提高医院组织反射能力,实现医院的可持续发展。
四、结语
【关键词】商业银行 信贷风险 管理 防范措施
一、引言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安全与否,不仅决定自身的盈利水平,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安全和稳定,信贷风险也是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之一。由于我国商业银行长期缺乏风险意识,因此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忽视了对信贷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从而导致了不良资产大量积聚。相比国际性商业银行,我国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防控水平明显偏低,不能有效全面的控制风险,阻碍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化道路。因此商业银行要想做到稳健发展、尽快走向国际化道路,就必须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预测与识别能力,把风险降低到可控的范围之内。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现状
(一)规模扩张与风险管理之间存在矛盾
在我国的银行业中,普遍存在着重视规模扩张,轻视风险管理的现象。对一家银行好坏的评价,其评判标准主要依赖于银行规模的大小。随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深入和银监会监管力度的加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但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规模的扩张。
(二)信贷风险管理意识较淡薄
欧美国家银行通常对银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对银行业务都进行风险预测、评估、建立了较严格的内部控制,这些先进的管理意识源于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而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理念还停留在表面上,尤其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中国的银行与国外银行管理还存在较大差距。
(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控制技术落后
推行风险管理理念、实施风险管理整体方案和提高风险管理效率的根本保障就是科技力量。目前,国内银行的信贷管理风险控制技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和地区,尤其是技术风险预警和实时动态风险监控的技术手段相对落后。
三、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信贷组织结构方面的问题
1.信贷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我国银行业的信贷风险管理主要涉及到三条管理线,即:前台业务线、授信管理线和风险资产管理线。目前来讲,三条管理线上的各个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尚不完全匹配。
2.信贷决策缺乏专业性。信贷决策是指对风险和收益综合衡量的过程,需要具有很强的信贷分析能力和丰富的经验。而我国的银行业是由行政领导担当决策者,并不利于实现风险收益的最佳化。
3.审贷不分明,缺乏独立性。在现行管理体制下,各支行行长集各种权利于一身,形成了审贷不分离的局面,从而使得信贷风险管理在压力下退居二线,直接影响了风险收益最佳化的实现。
(二)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内部控制措施不到位
1.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时,营销方式以扩张规模为目的,忽视产品质量,销售成本增加的同时,伴随着风险的加剧,不利于我国银行业的长远发展。
2.风险评级系统还不够科学。商业银行对国家风险的评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外部评级机构;对不同行业采取统一的标准进行风险评估,没有进行市场细分,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导致对客户风险的误判。
3.缺乏信贷组合风险管理体系。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在信贷组合管理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采用的量化信贷风险管理方法大多数是针对单个借款人信贷风险的测算和管理,对于信贷组合风险缺乏有效的定量测算和分析工具,没有将信贷组合风险管理纳入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4.重视信贷前的调查工作,轻视贷后监控。贷后监控管理一直以来都是我国银行业的薄弱环节,客户经理贷后缺乏主动监控。
四、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但能够协调多方的利益关系,还能对权力进行良好的制约与监督,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可以提高信贷风险的控制能力。
(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商业银行为了实现经营目标,必须要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程序和方法,系统的对信贷风险进行防范、控制、监督和纠正。对高级管理层要加强监督,设置严格的管理权限,加强检查力度。一旦发现了问题,一定要及时通报处理,千万不能忽视一些小问题。同时要创新激励和考核制度,对于违反规定,从而引发道德风险的员工要坚决开除,不能轻易姑息,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完善信贷业务的流程
对信贷评级授信流程、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流程、信贷业务办理流程、贷后管理与信贷资产质量的分类流程和信用收回流程一定要加以完善,及时分析风险情况。
(四)改进不良贷款
对于不良贷款,要依据科学详尽的方案进行清收,把不良贷款细分成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制定相应的处置策略。结合本行不良贷款的实际,广泛吸收国内外银行业对不良贷款的处置办法,得到经验与启示。此外,商业银行还应该及时的调整思路和策略、创新方式方法,积极与政府机构以及相关部门合作,尽力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
(五)大力创新融资制度
为加快融资环境建设,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不但可以减少对银行业信贷资金的依赖,减轻商业银行的信贷压力,而且在信贷资金需求量减少的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必定会因为竞争的加剧,而不得不去改善信贷的经营管理,因此就要更加注重产品的创新,更加积极地去控制信贷风险的发生。通过不断的融资,一些大型优质企业可以兼并小型的劣势企业,然后对其进行资产重组,优化劣质企业的资金结构,从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六)实施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
我国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和信贷风险在不断的变化,所以就需要我国的监管机构能够及时转变监督职能和监管方式,一定要对商业银行展开全面的监管,完善相关的监管法律。同时要加大对商业银行违规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促进商业银行监管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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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会财富不断积累,社会公众的保险需求也不断提升,保险业保费规模快速扩张。回顾保险业三十余年的发展历程,除了九十年代后期销售的高预定利率保单之外,保险业务的资产和负债质量一直较好。近年来,为进一步提升保险消费者权益,更好地匹配资产和负债,增强保险公司经营的灵活性,保监会逐步放开了投资渠道和比例限制,分阶段地完成了保险产品费率市场化改革。在此大时代背景下,保险公司的风险特征发生了重大变化,权益资产和另类投资比例大幅上升;部分公司采取短负债、长资产的配置策略,流动性风险凸显;随着信息系统的集中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以信息技术风险为核心的操作风险也日益增加。如何做好新时期偿付能力监管成为保险监管的核心问题。中国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应时而生,该体系与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普遍采用的三支柱模型理念一致,除了更加科学的计量保险公司的风险外,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借助各利益相关方的力量共同监督保险公司保持充足的偿付能力水平。本文拟探讨建立健全偿二代时期的偿付能力管理体系的重点和应关注的事项。
1 国际偿付能力监管模式
受各国保险市场经济环境、发展背景和水平等差异,目前保险业尚未建立起全球统一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从整体上看,偿付能力监管模式主要有两个代表性模式:一是欧盟体系(欧盟Ⅰ、欧盟Ⅱ);二是美国风险资本制度(简称RBC)。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正在组织全球大型保险公司进行国际资本监管标准的制定和实地测试工作,预计2019年开始实施共同框架。该规则体系也是以风险为导向,以合并报表为基础,充分反映保险公司风险状况,加强资本监管。
2 偿二代监管体系解析
偿二代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体系(1-17号监管规则)自2015年进入过渡期,2016年开始进入正式执行阶段,各保险公司停止执行原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体系。在偿二代监管体系下,偿付能力监管将依托于三个支柱开展:
2.1 第一支柱 第一支柱的核心在于风险量化。在偿一代体系下,风险与保险责任准备金、风险保额等挂钩,不直接体现资产风险。随着保险公司投资渠道的放开,特别对于寿险公司,风险主要来源于资产端和资产负债的匹配情况。在偿二代体系下,最低资本与风险直接挂钩,根据可量化风险(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大小计算最低资本要求。计算方法更加的复杂,对资产基础数据数量和质量要求也大大提高。除了可量化风险外,还引入了控制风险最低资本要求和附加资本要求(如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顺周期资本要求等),使得资本涵盖的面更广泛。从2016年1季度披露的季报摘要来看,保险公司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都大幅度上升,资本溢额大幅增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出现一定的分化,风险较高的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有所下降,体现出了风险导向的设计理念。
2.2 第二支柱 第二支柱主要包括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和分类监管。其中,风险管理能评估涵盖七大类风险,对每类风险管理提出具体的要求和评估标准。保监会将每年组织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此种做法与欧盟Ⅱ有相似之处,创新点体现在将评估得分与最低资本要求挂钩,以80分为分界线,80分之上可以减少资本,80分之下将增加资本要求。这一创新将偿付能力管理水平与资本要求相联接,风险管理直接创造价值,将大大推动保险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的积极性。分类监管也体现出中国特色,保监会将在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两个层面上根据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和风险状况,对保险公司进行评级。与偿一代相比,评级与风险挂钩,风险越大,评级结果就越低。
2.3 第三支柱 受限于监管资源与成本,现代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通过提升保险公司透明度引导各利益相关方关注和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偿付能力水平。在偿二代体系下,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披露和日常披露两个层面。定期披露主要是要求保险公司每季度披露季报报告摘要,其中包括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和现金流状况。日常披露主要是在影响保险消费者投保和续保的关键环节,主动告知偿付能力状况和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从监管规定上看,不仅投资者和分析者将高度关注偿付能力状况,保险消费者也会逐步了解并作为购买决策的重要依据,进而影响产品销售。
3 构建偿二代下偿付能力管理体系的紧迫性
偿二代不仅涉及风险量化,更加强调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与偿一代相比,体系更加完整,三支柱之间逻辑更加一致。偿二代自2016年起执行,建立健全偿二代下偿付能力管理体系势在必行。
3.1 从外部因素上看,是监管合规的必然要求 按照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履行定期披露和日常披露要求。从执行的角度来看,主要存在两大困难,一是基础数据;二是复杂大量的计算。在监管要求的时限内(每个季度结束后25日内)按时、准确完成报告编制将是一件挑战性极强的工作。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特别是中大型保险公司,资产分散在不同的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及时获取上百维度的资产信息难度极大。欧洲保险公司在实施欧洲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时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此外,最低资本的计算方法上除了因子法外,还大量采用了情景对比法这种需要进行大量计算的方法,这也对按时完成信息披露带来了非常大的压力。在偿二代体系下,量化计算需要投资、财务、精算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在组织壁垒分明的保险公司中,如何建立顺畅的工作机制也是一大难题。
3.2 从内部管理上看,是提升价值和企业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偿二代体系正式实施之后,将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在保险公司真正的落地。风险管理做得好的保险公司,不仅能够降低最低资本要求,提升股东回报,还能够提升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进而在市场上树立起管治良好的品牌形象,从而有利于保险产品销售。反之,如果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较差,不仅会加大保险公司自身风险,通过信息披露,影响公司品牌形象,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在偿二代体系下,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将逐步成为竞争优势。
4 风险导向偿付能力体系国际实施经验分析
从偿二代体系和内容来看,与欧洲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相似度较高,以下通过分析欧盟II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和关注的重点领域,为我国保险公司做好偿二代建设工作提供参考。
4.1 报告和信息披露方面 按照欧洲监管要求,欧II实施分为两个阶段:过渡阶段和正式实施阶段。在过渡期内,2015年保险公司季度报告需要在季度结束后8周内提交,年度报告需要在年度结束后的22周提交;自2016年开始,季度报告需要在季度结束后的8周内提交,年度报告需要在年度结束后的20周内提交。转入正式实施后,季报报告需要在季度结束后5周内提交,年度报告需要在年度结束后14周内提交。为达成监管要求,欧洲保险公司主要遇到以下困难:
①工作流程方面的挑战。报告编制的时间大大缩短,要求建立快速高效的工作架构。由于欧II技术方法的复杂性,工作流程变得更加的复杂,除了财务部门外,风险、精算、内控、税务和投资等部门都要参与到流程当中,需要建立强有力的内控流程,确保按时准确完成报告编制。除偿付能力报告之外,公司还需要兼顾会计报告和内含价值报告等。
②基础数据方面的挑战。需要充分理解复杂的监管规则,并在整个报告流程中获取必要的信息,并确保来自于不同来源的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尤其是资产方基础数据,资产数据分散在托管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第三方,现有的资产数据不能满足欧II的需要。
③信息系统方面的挑战。鉴于时间和质量要求,必须要建设财务编制信息系统,提供自动化编制的解决方案,涵盖基础数据的获取、存储和检查,将财务和风险数据进行整合,建立系统内部控制,保证数据的质量和安全。
从保险公司准备情况来看,大部分保险公司正在制定报告流程、建立报告系统。领先的保险公司在报告流程方面主要将偿付能力报告流程与其他报告流程进行整合,健全报告编制内控流程;在数据管理方面,梳理整合欧盟II和其他报告的基础数据要求,自动化基础数据获取,提升基础数据质量。
4.2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方面 欧盟II的二支柱要求保险公司进行风险自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内容主要涵盖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和战略规划。欧洲保险公司主要在以下遇到潜在的挑战:一是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偏好体系,对重要风险形成风险容忍度,并制定风险限额;二是偿付能力评估和业务规划,识别未来偿付能力变化趋势,制定偿付能力和流动性应急预案,将压力测试、持续性分析和风险调整评价体系与公司战略计划相融合;三是风险治理架构,耗费大量时间确定各类风险管理责任人,健全三道风险防范体系,大部分中小保险公司难以有效开展风险监测;四是信息披露,大部分保险公司需要公开披露风险管理框架、流程和自评估情况。
5 做好偿二代下偿付能力管理需要关注的重点领域
从2016年开始,偿二代监管正式开启。保险公司应当以偿二代实施为契机,化挑战为机遇,苦练内功,持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打造核心竞争力,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打造符合自身特点的偿付能力管理体系。
5.1 偿付能力管理架构 偿二代的监管体系较偿一代更加精细,更加贴近风险,同时也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更多要求。偿一代的方法较为简单,与公司内部风险管理的关联度不大,体现在治理架构上,董事会主要是负责报告的编制和资本补充,发挥的作用有限。在偿二代体系下,风险状况与资本要求直接挂钩,体现了现代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基于监管资本规则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将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此外,监管机构也赋予了董事会在信息披露方面更明确的职责。这就要求保险公司自上而下的建立起偿付能力管理体系,以董事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作为偿付能力管理的最终决策机构,对偿付能力政策、资本管理、偿付能力风险容忍度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监督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在出现偿付能力危机时,及时组织开展自救工作。管理层负责落实董事会确定战略、方针和政策,明确偿付能力管理主责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将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具体流程、具体部门和具体岗位,体现在部门和岗位绩效考核中,将偿付能力管理体系融入公司整体运营架构。
5.2 偿付能力管理制度 制度体系和管理政策是各项管理要求落地的基础和手段。在偿二代体系下,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建立起整个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制度,明确偿付能力管理的目标、组织架构、部门职责、工作任务和关键工作流程。在总领办法的引导下,还需要制定具体的工作制度。第一支柱下,需要建立起偿付能力报告制度,明确资产、负债基础数据管理要求,制定各部门间配合的工作流程,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要求,确保各类偿付能力报告能够在监管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此外,还要针对重点难度问题,编写技术手册,控制操作风险。第二支柱下,需要建立起两个自评估制度,一是偿付能力管理能力自评估;二是分类监管自评估。自评估不仅更好地支持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开展评估工作,更重要的是建立自检程序,不断提升偿付能力管理水平。第三支柱下,需要建立偿付能力信息披露制度,明确日常披露和定期披露各项要求如何在公司各部门、各信息系统中得到落实。同时,加强对销售人员、柜面人员、客服人员等的教育培训,向保险消费者传递正确的信息,从而树立专业良好的市场形象。
5.3 基础管理能力建设 偿二代三个支柱的要求是上层建筑,要确保监管合规,并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保险公司必须要打下坚实的基础。一方面是认清偿二代对专业人员的要求。偿一代下偿付能力以会计报表为基础,最低资本仅以保险负债规模和风险保额挂钩,各项专业职能之间的联系不多,可以在简单对接的情况下完成各项工作。偿二代下最低资本以资产和负债的风险特征为基础,需要收集、管理庞大的基础数据,其中大部分为非财务数据。要做好偿二代下的偿付能力管理,就要求管理人员具备投资、财务和保险精算等的相关知识。目前,公司内部和人才市场上少有这类人员,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做好内部专业人员调动的同时,主动规划好偿付能力管理人员的培训计划,使其具备工作所需的专业技能。另一方面是注重信息系统建设。及时获取高质量的信息是开展偿付能力管理的基础和前提。需要建设或改造的系统可能包括财务和报告系统、精算系统、风险管理系统以及业务核心系统。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情况确定具体的方案和实施路径,但是快速提升信息系统支持水平是迫在眉睫的一项工作。
5.4 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 在偿二代体系下,风险管理能力和状况不仅直接影响最低资本要求,还通过监管评级从而与监管措施挂钩,通过对总、分两级机构分级结果的披露,进而影响保险业务销售,偿二代将风险管理提升到偿付能力管理的核心位置。目前,保监会已经全面风险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但是缺乏有效手段推动保险公司落地执行。通过偿二代资本推动,可以预见保险公司将在风险管理中投入更多资源。随着保险产品市场化不断推进,保险业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仅依赖于销售队伍扩量带动业务发展的模式将受到很大的挑战,以风险管理为核心手段的多种盈利模式将不断涌现。保险公司应当以偿二代为契机,不断推进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建设,将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体系融入公司经营管理体系,明确各大类风险管理政策,贯彻执行风险管理流程,逐步将风险管理能力转化为盈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