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银行监管的必要性

银行监管的必要性

时间:2023-08-11 17:27: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银行监管的必要性,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银行监管的必要性

第1篇

关键词:规模报酬理论;欧拉定理;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

关于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一直是学者们普遍关注和研究的问题,目前,国内学者主要停留在对于不同类型银行差异的现实背景上进行分析,比如银行的所有权形式、经营特点等方面,而针对银行本质层面的差异,即差别化监管的理论分析还很少有涉及。国外学者的研究多见于从实证分析的基础上的出结论,而国外研究的优势在于,他们有充足的数据来支撑所要研究的问题。本文就尝试着在前人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进行理论分析,探寻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背后的经济学原理。

理论分析是研究工作开展的基础,用经济学原理来解释我们所研究的内容,能为我们的文章提供了更多的可信性和依据性。本文探讨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的理论分析,是从各个维度关注各类银行的差异性,从而从根源上挖掘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的理论基础。

规模报酬理论是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当生产主体内部的各种生产要素同比例发生变化时,得到的产出跟随生产要素变化的情况。规模报酬理论包含着规模报酬递增、规模报酬不变和规模报酬递减三种情况。其中,规模报酬递增是指当生产主体内部的各种生产要素同比例增加时,得到的产出增加比例大于生产要素的增加比例;规模报酬不变是指当生产主体内部的各种生产要素同比例增加时,得到的产出增加比例等于生产要素的增加比例;而规模报酬增减是指当生产主体内部的各种生产要素同比例增加时,得到的产出增加比例小于生产要素的增加比例。

商业银行可以看成是市场经济殊的生产者,它们为国民经济的运行生产和提供各种金融,为国民经济的额良好运转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本文中,我们做出这样的假设,即,不同资产规模的商业银行之间的差异,可以近似看作为商业银行作为生产者来说在投入不同生产要素比例的差异。在这里,各种生产要素是指商业银行的资本投入、经营者的管理以及员工的劳动等等,这些对于不同资产规模的商业银行来说是不同的,而且随着资产规模的增加,我们可以近似地看作同比例增加。而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其产出就是它们为国民经济良好运行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包括为经济建设筹集资金、发挥金融中介职能、充当资金储蓄池等等。基于此分析,我们便可以通过规模报酬理论分析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的必要性和经济学基础。

欧拉定理也叫产量分配净尽定理,是指,在利润最大化、竞争性和规模不变的三个假定成立的条件下,生产者在支付了生产要素报酬之后,剩下的经济利润为零。经济利润不同于我们平时所讲的会计利润,会计利润不仅仅包含经济利润,包含资本收益。欧拉定理在解决经济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时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其公式表示如下:

Y=MPL×L+MPK×K+经济利润公式1

其中,Y表示总产出,MPL表示实际工作,L表示劳动量,MPL×L表示劳动的收益,MPK表示资本的实际租赁价格,K表示资本量,MPK×K表示资本的收益。在欧拉定理成立的条件下,公式中经济利润为零。

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关于利润平均化的解释,各个行业之间的竞争导致最终的平均利润。即在经济的平稳状态,各个行业均不存在超额利润,行业经营者所取得的只是社会的平均利润,而平均利润率是剩余价值总额与社会总资本的比,仅由此二者决定。而就现阶段我国的国情来看,利润的平均化还仅仅是一种理论的假设而已。

在我国现阶段,国民经济处于高速的增长时期,连续十几年GDP增速一直保持在8~9%左右,这也使得金融和银行业也正处于行业的上升期。原因在于,金融业和经济是相辅相成的,经济的发展决定了金融的进步,而金融的进步又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金融为经济发展服务,而经济又能为金融发展提供空间,二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数量还在增长,远远没有达到饱和的状态,这说明,在排除政策差异等方面的不同限制的情况下,银行业存在所谓的经济利润。因而,银行业目前来讲具有规模报酬的非不变性。

商业银行经营的规模报酬非不变性说明,监管主体在对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时,应该有的放矢、量体裁衣地制定差别化的监管目标、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这样才能实现整个银行业的有序和高效率运行。这就从规模报酬理论方面对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进行了理论阐述和经济学原理分析。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从规模报酬理论的角度得出商业银行差别化监管的理论依据。对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实施差别化监管,能够保障银行业充分有效地运转,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和动力。(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Chukwuogor-Ndu,C.,Wetmore,parativ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Small,Medium and Large mercial Banks[J].Banks and Bank Systems,2006,1(2):123-135.

[2]Lacewell,S.K.,White,L.R.,Rogers,K.E..An Analysis of Alternative Profit Efficiency Scores and Financial Ratios:Does Bank Size Matter[J].Journal of Commercial Banking and Finance,2002,1:23-30.

[3]Bergera,A.N.,Millerb,N.H.,Petersenc,M.A.,Rajand,R.G.,Steine,J.C..Does Function Follow Organizational Form Evidence from the Lending Practices of Large and Small Banks[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2005,76(2):237-269.

[4]徐思新.实施差别监管 提高监管效率[J].管理现代化,2006,1:10-12.

[5]戴国强.商业银行经营学(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第2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经济的市场化更是为发展注入了一针强心剂。在金融体系结构和运行方面,我国选择了银行主导型,这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也导致了多年全局性的资源浪费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积聚。银行大量不良贷款的积累就是金融风险的集中体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越来越强。理论上讲,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包括银行危机的外部性理论,法律的不完全性,金融约束理论,金融崩溃理论,等等。但笔者认为其必要性最主要体现在我国金融机构的脆弱性。

广义上的金融脆弱性,指一种趋于高风险的金融状态,泛指一切融资领域中的风险积聚,即通常所说的金融机构负债过多,安全性降低,承受不起市场波动的冲击。金融脆弱性产生的原因主要来自于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在我国的发展以及我国金融制度改革。我国金融体系脆弱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资产是我国金融脆弱性的主要表现。银行体系大量存在的不良资产不仅威胁着金融体系的安全,而且还将危及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大量的不良贷款意味着存款的损失和银行流动性的降低,这会大大危及存款者的信心,一旦发生挤兑,后果将不堪设想。虽然近几年,由于政府的干预及银行的努力,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每年降低2~3个百分点,不良贷款率神奇地从2000年的34%下降到2005年的8.6%。然而,不良资产仍然有反弹的趋势。

2、非银行金融机构超范围违规、违法经营,内部管理混乱,累积了大量坏账。在1992~1994年的经济膨胀时期,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以及各类农村基金会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都进行了大量的违规违法经营,内部管理混乱,累积了大量的坏账。在1996年经济实现“软着陆”之后,金融风险已经成为现实,一些金融机构相继出现了支付危机。1996年以来全国发生多起信用社被挤兑甚至倒闭的事件。受其牵连,个别由信用社合并而成的城市商业银行也出现程度不同的支付困难和挤兑存款。1998年被关闭的海南发展银行就是例证。

3、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普遍业绩不良,资本市场的繁荣缺乏实体经济的支持基础。我国证券市场上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国有企业内在的缺陷转移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虽经改制,但其内在的积习尚未根除,政府的隐性担保和企业的软预算约束仍然存在,这就使作为证券市场运行重要基石的上市公司先天不足,弱化了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主要表现是: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差,信息披露不完善,存在一些违规经营现象,等等。更有甚者,少数上市公司通过操纵信息,在市场上“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已经到了极其猖獗的地步。

正是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存在严重的金融脆弱性,金融监管的模式要强化对金融脆弱性的解决能力。特别是在金融自由化前提下实行审慎金融监管,在侧重子系统内容的同时,更注重监管系统间的协调,并且要注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在我国具有必然性。

第3篇

首先,银行经营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

银行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其资产和预期收益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类。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对大多数银行来说,信用风险几乎存在于银行的所有业务中。信用风险是银行最为复杂的风险种类,也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资产价值不发生损失的条件下及时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从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不能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负债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过去筹集的资金特别是存款资金由于内外因素的变化而发生不规则波动,受到冲击并引发相关损失的可能性。

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意外事件、银行的政策调整、市场表现或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负面结果,可能对银行的这种无形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要求,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战略风险,战略风险是指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未来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可能威胁银行未来发展的潜在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银行战略目标的整体兼容性;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战略;为这些目标而动用的资源;战略实施过程的质量。

其次,经济危机进一步加剧了银行风险。

由美国次贷引发的经济危机,在全球范围内殃及各行各业,而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是受到经济危机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经济危机使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影响程度均加大,如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信用风险,在经济危机中会加剧,经济危机使借款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而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会使银行产生大量呆坏帐,加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另外,经济危机使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恶化,造成汇率、股市大副波动、投资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加剧了银行的市场风险;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使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受到影响,可能会加剧银行的操作风险。

最后,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有优势。

一般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受到的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主要指银监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外部审计机构等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银行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因此其监管具有及时性、全面性,这也是内部监管有别于外部监管的重要特点之一。另外,内部监管来自银行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一般对银行风险、银行业务流程比较了解,一般能够提出对银行的经营具有增值作用意见和建议,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

综上,经济危机下银行不能仅依靠外部监管防范银行风险,而应该加强内部监管,银行内部监管不仅是重要的也是必要。

二、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应对措施

在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该如何切实有效的应对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如何有效的防范银行风险,笔者认为,以下几点供参考。

1.重视银行内部监管

银行经营管理层必须正确认识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经营管理中,必须始终贯穿科学健全的内部监管制度是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前提和基础的思想,把加强银行内部监管作为促进业务发展的宝剑,而不是认为银行加强了业务发展会阻碍业务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真正起到为业务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2.了解你的员工

银行操作风险来自银行内部员工,在经济危机带来外部环境恶化的情况下,近期,各家银行发生案件的势头有所上升,分析这些案件的发案原因,大部分都是有银行员工参与的内外勾结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内部审计监管中很难发现,如何应对这类银行风险,笔者认为,目前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时,一般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风险控制原则,此条原则同样适用于银行各层管理者对下属的日常管理中,即“了解你的员工”,一名合格的银行管理者,在日常的内部控制中除了通过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质外,对员工的了解不应仅限于八小时内,应该对员工八小时外的情况也做到合理的掌握,即如员工是否参与赌博、其消费是否明显与其收入不匹配等。

3.提高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教育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业务范围也不断的有所创新;随着高科技的应用,商业银行业务流程也不断发生变化,银行面临的银行风险发生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无形中加大了银行内部监管的难度,一名合格的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只有不断的学习提高,学习先进的内部审计理念,学习银行业务专业知识,只有这样,其在日常的检查中才能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才能真正体现其增值的作用。

4.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银行内部监管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建立的内部控制监管体系具有三道防线的特征:一道防线是指贯穿于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适时监督;二道防线是指业务监督检查部门;三道防线是指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其中,一道防线和二道防线一般代表的是银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而内部审计部门代表的是银行董事会对银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因此,内部审计部门应该是区别于银行的其他内部监督部门,必须保持其行政上、职责和职能上的独立性,才能真正起到董事会对银行经营管理层的监督作用。

第4篇

关键词: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协调配合

中图分类号:F82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2

一、相关文献回顾

有关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关系及配合问题的讨论,国外早于国内。Friedman(1956)[1]认为货币具有广泛的渗透性,而银行业对于国民经济的各个产业会产生巨大影响,必须通过与银行业的监管相互配合,才能使得货币政策达到预期目标。Blum、Hellwig(1995)[2]指出,银行资本水平将影响银行贷款的增长,从而会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Tanaka(2003)[3]研究发现随着资本充足率的提高,中央银行的利率调整对贷款的敏感度将减低。Borio、Shim(2007)[4]认为长期以来,货币政策和审慎政策之间存在着很强的互补关系。国内学者胡哲一(1996)[5]认为加强金融监管,是正确制定和有效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基本条件。周波、张蔚、郑伟(2001)[6]认为货币政策的软约束和金融监管硬约束造成缺乏追求利润最大化动机的国有商业银行对贷款责任追究反映过度,信贷过分集中,不利于货币政策目标的有效实现。钱小安(2002)[7]认为金融开放会削弱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出要对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目标、手段、功能等进行重新定位,实行二者的专业性分工,健全二者之间的协调机制,以保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崔建军(2004)[8]日认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不是平行关系,而是主从关系。戴金平、金永军、刘斌(2008)[9]通过对我国的实证分析,认为提高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行为在短期会产生显著的信贷收缩。肖本华(2012)[10]提出后危机时代,我国在加强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同时,货币政策还应高度关注社会融资规模,加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协调。陈雨露、马勇(2012)[11]以跨国数据为基础进行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在中央银行未分离或未完全分离银行监管职能的国家,其金融稳定性通常更高,经济增速更快,而且未出现明显的“通胀倾向”。熊丹、郑亚平、石慧(2013)[12]运用15 家商业银行1998—2010年的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资本充足率要求等金融监管政策具有典型的顺周期性效应,从而使得逆周期的货币政策调整与金融监管要求之间出现冲突,这一冲突将显著弱化宏观调控的预期效果。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既有相容性,又有互斥性,唯有使二者协调配合,才能提高各自实施的有效性,实现共同的目标。

二、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相容性和互斥性

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都是克服市场失灵、维护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货币政策的实施,实际上是运用政策工具通过影响利率、货币供应量等变量而实现物价稳定、经济增长等政策目标的一系列金融调控行为;而金融监管则是通过维护金融体系规范和有效运行、进而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公众利益安全的一系列金融控制行为。作为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强有力手段,货币政策是保持国内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增长不可缺少的一种政策;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则是由金融业自身的脆弱性、金融交易的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体系的内在缺陷等因素决定的。在实施过程中,二者既存在着一定的相容性,又存在着互斥性。

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相容性主要表现在:一是终极目标追求上的相容性。虽说二者在实施手段和侧重点以及具体目标等方面各有差异,如前者更着眼于对金融总量的调控,而后者则更着眼于对金融机构运行的约束,但二者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这就是保持金融稳定、克服市场失灵、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公众利益等。二是相关信息共享上的相容性。不论是货币政策的实施主体还是金融监管的实施主体,在行使各自的职责时,面临着共同的目标主体和实施环境,即共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因此,来自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信息,都是二者的实施主体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三是实施手段协调上的相容性。货币政策功能和金融监管功能是最终贷款人功能的进一步引申[13],因此,二者在实施手段上存在着协调的基础,如果二者实施得当,就能够相互提供助力。

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互斥性主要表现在:一是二者的内在特性不同。一般认为,货币政策的实施是逆经济周期的,而金融监管的实施则是顺经济周期的,二者实施方向上的互斥性,必然会对金融体系产生不同的影响。二是二者的具体目标不同。货币政策追求的具体目标是稳定币值、经济增长、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指标。而金融监管的目标则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的公平竞争等微观指标,具体目标的不同使得二者间存在潜在冲突的可能。三是二者实现目标的手段和方式不同。货币政策以经济手段为主,对经济主体进行间接调控。而金融监管则以法律和行政手段为主,对金融主体进行直接监督管理。此外,二者还在作用的范围、对目标主体的影响程度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三、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协调配合的必要性

如果说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相容性彰显了二者协调配合的可能性,而二者的互斥性则又彰显了二者协调配合的必要性。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有效实施对一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而要提高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就必然要强化二者的协调配合,这也是由它们各自在经济运行中的不同作用决定定的。

首先,金融监管可以为货币政策的传导和实施提供健全稳定的微观基础。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和实施,必须要有稳健的金融机构。而只有审慎的金融监管才能通过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市场准入及信息披露等经营活动的监管,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运行,这也是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重要体现。

其次,金融监管还可以为货币政策的传导和实施创造良好的金融秩序和市场环境。良好的金融秩序和市场环境是货币政策有效传导和实施的必备条件,而良好金融秩序和市场环境的建立,是金融监管有效实施的结果。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入,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实施和金融调控活动更多地运用间接调控方式,这更凸显了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培育和发展金融市场,促进货币政策更加有效传导,就必须加强与金融监管的协调与配合。

再次,金融监管能确保有关金融统计数据和相关金融信息的真实、及时和准确,不仅为金融监管本身的正确决策创造前提条件,也为货币政策的正确决策和科学制定创造前提条件。换句话说,要建立健全完整的金融统计信息体系,保证货币政策的正确决策,就就离不开金融监管。

然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也可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创造宏观条件。因为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可以有效地促进经济的健康平稳运行,这是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安全的基础。货币政策工具如存款准备率、再贷款、公开市场操作等的有效运用以及“最后贷款人”角色的正确发挥,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局部性的金融风险,从而促进金融监管目标的顺利实现。可见,金融监管的有效实施,也离不开货币政策。

另外,后危机时代出现的新情况,如过度宽松的货币供应引发通货膨胀、过度宽松的信贷环境增加了银行信贷风险和整体宽松的货币环境增加了资产价格泡沫风险等[14],客观上更加彰显了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协调配合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四、我国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协调配合对策

1.构建以人民银行为主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特定关系,客观上决定其行为主体不能绝然分离,即中央银行在承担货币政策职责的同时,不能完全放弃相应的、必要的金融监管权责,尤其是宏观审慎监管权。但长期以来,在金融监管中应给予中央银行怎样的地位和作用,却一直存在许多分歧和争论。本次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凸现出各类金融监管模式缺乏中央银行参与的缺陷。美欧等国将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人为地割裂开来,造成信息不对称,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各自为战,信息不完整和监管力量分散,导致两者出现监管盲点和监管重叠交织在一起相互作用,加剧了金融危机的发生[15]。这充分表明没有中央银行充分参与的金融监管制度和模式不利于识别、防范系统性风险和不利于金融危机的有效处置,不利于金融稳定的实现。在构建以人民银行为主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具体操作中,设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由发改委、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及金融业自律组织等机构负责人广泛参与的宏观审慎监管委员会,制定金融业稳定发展的计划和决策,并定期召开例会,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步调,尽量减小执行机构之间的摩擦,降低组织成本,提高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协同效应。

2.强化以“三会”为主的微观审慎监管机制

在构建以人民银行为主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同时,要强化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机制,加强对金融机构资本监管和流动性监管的力度,督促金融机构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信息披露和创新薪酬机制,维护金融业的稳定,从而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为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创造良好的微观基础。

3.搭建畅通的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中央银行和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是加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配合的核心和关键[14]。目前,要尽快改变当前人民银行与各个监管机构之间以及各个监管机构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渠道的现状,建立与以人民银行为主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相配套的信息共享平台,方便有关各方之间进行相应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使其能够利用充分而完备的信息作为其决策的参考和依据。有关监管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经营情况、风险状况及采取的监管措施等信息,向人民银行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内各组成机构通报、反馈,使人民银行正确有效地制定实施货币政策,及时监测和评估金融市场风险,更好地维护金融稳定,提高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同时,人民银行也应及时将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状况、金融体系流动性情况、货币政策意图等信息向各个监管机构和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内各组成机构通报、反馈,以便有关监管机构科学地做好监管决策,积极配合货币政策操作,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美)弗里德曼,(美)施瓦茨著,巴曙松,等译.美国货币史1867-1960[M].北京市: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Blum J, Hellwig M. The macroeconomic implications of capital adequacy requirements for banks. European Economic Review,Vol.39,No.2,1995.

[3]Tanaka M. The macroeconomic implications of the New Basel Accord. CESifo Economics Studies, Vol. 49, No. 2, 2003.

[4]Borio C, Shim I. What can (macro)prudential policy do to support monetary policy?. BIS Working Papers, No. 242, December. 2007.

[5]胡哲一.谈谈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关系[J].中国金融,1996(05).

[6]周波,张蔚,郑伟.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有效协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1(10).

[7]钱小安.金融开放条件下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分工与协作[J].金融研究,2002(01).

[8]崔建军.货币政策十大理论问题辨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4(05).

[9]戴金平,金永军,刘斌. 资本监管、银行信贷与货币政策非对称效应[J].经济学(季刊),2008(02).

[10]肖本华. 货币政策与影子银行的风险承担[J].新金融,2012(11).

[11]陈雨露,马勇.中央银行的宏观监管职能:经济效果与影响因素分析[J].财经研究,2012(05).

[12]熊丹,郑亚平,石慧.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冲突与治理[J].宏观经济研究,2013(04).

[13]王玉,陈柳钦.最终贷款人理论及其发展综述[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7(01).

[14]刘儒,赵仕亮.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配合问题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0(04).

第5篇

关键词:资本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费雪方程式;内涵集约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10-0071-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0.19

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总方针,总理在会上明确提出了“五个坚持”,其中第一个坚持就是“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金融危机爆发后,银监会在促进银行转型、支持实体经济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其中就包括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根据我国银行业实际,制定了适度前瞻、反映国情、与国际接轨的新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①。《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并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之相配套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也即将公布。新监管标准即将实施情况下,如何推动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值得研究。

一、引导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必要性

虚拟经济具有流动性高、风险性高、投机目的性高、收益性高和稳定性低的五大特点,银行的盈利性决定了其有把资金运用到回报率高的虚拟经济的倾向。因此,用政策引导成为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必然要求。

(一)引导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必要性的理论基础

引导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必要性可以从改进的费雪方程式得到有效证明。传统的费雪方程式为MV=PT,其中M代表了货币供应量,V代表货币流通速度,P代表一般价格水平,T代表商品和劳务的交易量。显然,传统的货币方程式只关注货币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忽略了虚拟经济。本文加入s代表虚拟经济的交易额,有MV=PQ+S,其中S=PS*QS,其中S代表虚拟经济交易额,PS代表虚拟资本的一般价格水平,QS代表了虚拟经济的交易数量。于是有:

上式说明过度的虚拟经济会对实体经济产生“挤出效应”,即在虚拟经济发达条件下,货币供给量分成两部分,PQ部分用于实体经济,PS QS部分用于虚拟经济的交易。在货币购买力不变的前提下,用于虚拟资产交易的货币越多,用于实物经济的货币量就越少。在虚拟经济过度膨胀时,金融市场中存在大量投机行为和炒作活动,其投机收益大大高于实体投资利润,由于资本的本性就是追求最大利润,虚拟经济领域和实体经济领域巨大的收益反差不仅会导致闲置资金的介入,而且会吸引相当部分产业资本脱离实体经济领域,进入虚拟经济系统投机套利,这就是“挤出效应”的作用原理。当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发生“挤出效应”时,在虚拟经济的表面繁荣下,实体经济的增长有可能停滞甚至衰退。也正是由于这种“挤出效应”及资本逐利性的存在,才使得出台相关政策对银行业加以引导服务实体经济成为必然要求[1]。

(二)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首要制约因素

确保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有效性需从三方面考虑:一是银行业本身的健康平稳可持续;二是管理政策的准确合理;三是传导机制的顺达通畅。目前,我国在上述三方面均存在诸多不足,但银行业经营管理粗放不可持续已成为我国银行业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首要制约因素。

一是业务发展模式粗放,过多依赖高资本消耗的信贷规模扩张。2005—2009年,我国银行业年均信贷增速为19.77%。超过同期欧美银行10个百分点以上。风险资产过快攀升,大量消耗了经济资本[2]。业务结构上,当前国内银行业零售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占比过低;客户结构上,目前国内银行“垒大户”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在资源紧缺时,抢大客户、抢大项目的现象严重。

二是资本管理模式粗放,进入做大规模与上市融资的“循环怪圈”。目前,我国银行业资本补充高度依赖外源融资,内生能力不够大。在存贷款利差受到保护的情况下,不断做大存、贷款规模成为盈利的最便利途径。另外,我国银行业存在的股权高度分散,缺乏实际控制人等问题也导致了商业银行规模至上的发展模式[3]。进而导致国内银行做大规模与上市融资循环往复的怪圈。

三是风险管理模式粗放,风险管理认识不足、手段落后。目前,国内银行依然缺乏对新形势下全面风险管理内涵的深刻认识,将风险管理等同于信贷管理,缺乏前瞻性、预测性分析,尚未形成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文化,目标仅是单纯的降低、控制风险,对于价值创造功能的挖掘不够;同时缺乏整合的风险技术手段,目前中国银行业的技术工具、管理手段和整合管理体系还不够充分和健全[4]。

二、新监管标准推动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表现

促进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首先要提升银行业精细化经营管理水平,减少制约因素的不利影响。与旧监管标准相比较,中国银监会正式的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与即将的《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其进步意义主要体现在通过要求银行进一步加强资本管理,强化资本约束,引导银行业主动发展零售业务、增强服务中小企业能力,转变目前粗放的经营发展模式,减少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过程中制约因素的制约效应,提升银行支持实体经济的内生动力[5]。

(一)推动银行内涵集约发展,实现对实体经济持续推动

与旧监管标准相比较,新监管标准在注重资本数量的同时更注重资本质量,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提升了核心资本划分标准,将一般风险准备、外币报表折算差价划入核心一级资本;二是缩小了附属资本划分范围,将原先的可转换债券、长期次级债券缩小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权类、债券类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净利得的50%、交易性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累积净利得,将原先的重估储备缩小为固定资产重估储备(不包括非自用不动产)的70%(具体变化见表1),更为强调股东资本及所有者权益的重要性,鼓励银行不断地进行内部资本积累,实现内涵式发展。二是新监管标准要求银行在科学识别、度量风险的基础上,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计提相应的资本,包括银行账户风险和交易账户风险,表内风险和表外风险,扩大了风险覆盖范围。具体作出的调整为:信用风险计量上,权重法采用风险权重体系调整,体现审慎监管要求的同时,扩大覆盖范围至表内、表外、资产证券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等;市场风险计量上,取消市场风险资本计提的门槛;操作风险计量上,第一次明确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取消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过渡期。通过以上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并覆盖风险,节约资本,实现集约化发展。

(二)推动银行优化资产结构,提升对实体经济的服务效能

一是调整分类监管标准提高资本监管有效性。针对我国银行业普遍达标的现象,新监管标准调整了分类监管标准(见表2),并对每类监管标准的银行分类采取监管措施。新监管标准根据银行不同的业务资产结构,不同的风险水平,提出不同的资本要求,即银行的业务资产结构不同,银行所消耗的资本也就不同,从而鼓励银行不断优化其业务资产结构,最大程度地降低资本消耗。二是新监管标准对微小企业贷款、个人贷款、贸易融资及公共部门实体贷款等,确定了比较优惠的资产风险权重;对持有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复杂的结构性金融衍生产品,以及非并表的金融机构股权等,都确定了较高的风险权重。鼓励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审慎引导银行开展金融创新。

(三)鼓励银行以丰补歉,减少对实体经济的亲周期性

新监管标准建立了多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适当提高了核心一级资本的水平(见表3),新监管标准在最低资本要求之上,还确定了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等缓冲性的资本要求,以更好应对经济下行及市场恶化环境下的金融风险。在经济上行和繁荣时期,银行要积累较充实的资本和流动性,以应对经济下行和萎缩时的冲击与风险,减小了银行体系对实体经济波动的加剧效应。

(四)要求银行注重流动性,降低损害实体经济的可能性

经济和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决定了银行对流动性的需求存在着短期性和长期性。与旧监管标准相比较,新监管标准增设流动性覆盖率及净稳定融资比率两个流动性指标,确定了银行机构要达到的流动性指标及应急性流动准备,在原先仅注重衡量银行短期流动性的同时,将长期流动性指标纳入监测范围。同时,新监管标准要求银行加强资产负债的匹配管理,加强流动性压力测试管理,减少对市场短期资金的依赖,增加高质量流动资产和长期稳定性资金,实现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协调平衡,降低金融内部不稳定对经济产生的负外部效应。

三、新监管标准下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的路径选择

新监管标准的实施不仅对我国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而且对我国银行业今后如何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指明了方向。在新监管标准实施条件下,我国银行业应注重通过以下路径支持实体经济。

(一)发挥传统业务模式优势,提高资产质量和服务效率

新监管标准对资本要求的提高,并不意味着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主导的业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全球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面对国内经济长期稳定增长催生的巨大有效信贷需求,国内银行转型不仅不能削弱传统信贷业务,而且应以优化信贷业务为重点,在传统信贷业务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做深做细,提升金融服务效率和信贷质量,实现银行与实体经济的互利共赢。

(二)建立高效益“轻资本”模式,支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

新监管标准进一步强化了资本约束机制,粗放型的资本高消耗模式难以为继。国内银行应强化主动管理资产负债的能力,根据资本的风险承受水平,不断优化业务结构,大力发展零售业务、中间业务、中小企业业务以及资本占用少的业务。建立高效“轻资本”模式,有效利用新监管标准对中小企业、新兴产业业务风险权重的优惠,支持经济结构转型的同时实现自身经营模式的转型。

(三)提升风险管控精细化水平,全面防范系统性风险

新监管标准除覆盖信用、市场、操作风险外,还是第二支柱流动性风险、国别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信用集中度风险、资产证券化风险,以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等风险的汇集平台。商业银行必须从战略高度,提升整体风险管控精细化水平。不仅要健全组织架构,强化风险治理,整合、再造业务流程,顺畅传导渠道,更要升级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加强技术支持。具体来讲,结合新监管标准,建立完善的压力测试管理体系,全面防范系统性危机的产生。

(四)稳步推进金融工具创新,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新监管标准资本约束功能以及对衍生金融产品风险权重普遍增加,要求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工具创新不仅应满足不同客户的真实需求,为客户实现财富增值提供渠道,真正对冲资产负债表风险,增强银行体系的稳健性。今后,商业银行创新必须以实体经济需求为核心,建立以客户和市场需求为出发点的产品研发和推广流程,还应建立以价值创造为核心指标的产品服务创新评价办法,与奖惩机制相配套,使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步入持续优化的动态过程。

参考文献:

[1]陈华强.我国银行体系与实体经济发展互动关系研究[D].江西:南昌大学,2011.

[2]张光华.继续加快转型:后危机时代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关键[J].中国金融,2010(22):14-20.

[3]曾刚.从齐鲁银行事件看中国银行业改革[J].当代金融家,2011(2):11-15.

[4]张守川.从金融监管改革新形势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转型升级的着力点[J].宏观经济研究,2012(1):33-37.

[5]王兆星.银行监管的新标杆[N].21世纪经济报道,2012-06-15.

[6]王胜邦.国际银行监管改革对商业银行转型的影响[J].中国金融,2011(7):48-50.

[7]王炯,吕智浩.新监管标准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J].银行家,2012(1):55-56.

[8]李东卫.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及路径[J].华北金融,2012(4):37-39.

[9]洪崎.转型期的实体经济发展与商业银行的金融支持[N].金融时报,2012-03-12.

[10]尚福林.科学发展稳步前行—对大型银行发展提出六个准确把握[J].中国金融家,2012(1):31-36.

[11]刘溟.商业银行监管新规新在何处[N].经济日报,2012-06-19.

[12]姜欣欣.银行服务实体经济之道[N].金融时报,2012-05-21.

[13]中国银监会课题组.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一):修补新资本协议漏洞、扩大资本覆盖风险范围[J].中国金融,2010(1):84-86.

第6篇

【关键词】合规文化 中国银行

一、合规风险管理和合规文化

商业银行的合规风险是指由于其自身没有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与流程、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已经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点财务损失、内控惩罚或声誉损失的风险;与商业银行传统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偏重于外部环境因素的偶然性和刺激性不同,从内涵角度上看,合规风险着重于强调商业银行自身主导违法违规而遭受的经济或者声誉的损失,它具有从理论上来说的内生性、广泛性、复杂性、严重性等典型特征。中国银行成所面临的风险呈现出更加复杂化的特点,除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外,还有来自于银行自身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对外部监管法律、法规理解或执行不到位等原因所造成的合规风险。

合规文化是根据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合规风险衍生出来的关于商业银行如何规避此类风险的管理方式的一种界定,完备的合规文化可以推动商业银行在经营实践中不断适时调整发展战略,其具体内涵包括以下四个层面:合规从高层做起、人人合规、要做到主动合规、树立“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通过合规控制和减少损失也是创造价值的过程。因此,建立有效的合规文化是实现银行全面风险控制的长期措施之一。

二、建设中国银行合规文化的必要性

1.构建合规文化是确保中国银行稳健运行的内在要求

当前,中国银行操作层有章不循、管理层违规经营的现象时有发生,内部相互制衡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对银行自身的资金安全和社会形象构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虽然大量的风险主要表现在操作环节和操作人员身上,但其背后往往潜藏着操作环节的不合理和操作人员合规守法意识的欠缺,这恰恰反映出合规文化远没有浸入到银行日常的管理和决策中。

2.构建合规文化是中国银行主动适应外部监管新要求的需要

随着我国依法治理的进程明显加快,国家法律体系、法治环境日趋完善,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日趋规范、全面和严格。尤其是随着外资银行的逐步入驻,国内银行要面临的是竞争环境更加宽广、竞争却更加激烈的国际金融市场,需要银行主动研究适应国外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这对中国银行等国内银行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使其必须建立一整套有效地管理各类风险的职业行为规范和方法,并自觉的在银行内部形成浓厚的合规文化。

三、中国银行合规文化建设的现状

1.风险合规内部体制建设不到位。目前中国银行虽成立专门负责合规管理的部门,但由限制,合规部门与审计等部门在职能上还存在着许多重叠和交叉,没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合规部门的具体职能定位还只限于按照管理层要求进行的常规审计,对于如何建立有效的合规制度也并没有必要的准备。

2.合规文化管理尚不成熟。首先,片面的绩效考核机制制约合规文化的形成。目前中国银行片面的绩效考核体制的依然存在,在经营过程中过分追求各项业务特别是新兴业务的业绩指标考核,而忽视了过程的控制,这种在指标既定的情况下进行逐级分解、倒逼业绩的片面绩效考核体制,最终必然会造成违规经营和短期行为的产生,直接扼制了合规文化建设。其次,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削弱管理。中国银行年终考核问责主要是针对业务目标完成情况的问责,普遍形成“业务经营硬指标,内控管理软约束”的认识,无法起到威慑作用。

四、中国银行合文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1.强调“有效互动”的合规文化。一是合规文化首先要求从高层做起。高管人员要言传身教,率先垂范从而促使所有员工在开展银行业务时都能遵循法律、规则和标准。即通过上下互动,形成各层员工共同维护良好的合规环境,推进合规文化的建设;二是部门互动。这里所强调的互动必须是部门之间良性的互动,必须是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从而共同打造和谐的合规文化环境;三是应加强与监管当局的沟通,一方面,监管规则的出台要更深入地征求银行的意见,使监管规则更具操作性、更符合银行业稳健经营的实际需求;另一方面,银行应充分解读当前监管规定、规则和相关准则,合规审慎经营的同时,主动争取有利于银行未来发展和业务创新的外部政策。

2.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银行界一系列教训揭示,相当数量银行案件的发生与银行在绩效考核方面过分注重眼前利益,造成基层机构不惜以违规为代价换取经营业绩的短期行为有着直接联系。只有当薪酬与广义上的银行安全与稳健性挂钩,而不只是与短期的获利挂钩时,才能避免短期行为给银行可持续发展造成的危害。将合规风险考核指标设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机构和员工的违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进一步遏制了经营机构和员工的业绩短期行为。

3.制度建设应充分体现流程控制。中国银行要改变目前规章制度的制定模式,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发动各业务条线共同对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同时,进一步明确新制度的出台必须经过必要的测试、核证和会签过程,从而树立制度的权威性;在此基础上,合规部门应将业务流程的测试作为工作内容,以测试结果决定抽样数量,加强规章制度的后评价工作,根据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的调整及时提出测评意见。

4.培训合规文化培训实现人本管理。其一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高层管理者、合规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是合规文化建设中的三个层次。要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培养各级、各类、各层次人才为主线,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员工培训,真正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其二要对基层操作人员实行“合规认证”制度。定期开展相关法律、监管规定、合规政策、行业准则的培训,包括新入职人员的合规培训、测试和合规认证。

参考文献:

第7篇

一、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概述

(一)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概念。所谓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指关于一国是否允许外资银行进入本国银行市场,以及允许外资银行进入后,申请进入的外资银行应具备哪些条件、以何种组织形式进入等问题的一种制度。

(二)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现状。自1979年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市场以来,我国逐步有序地对外资银行开放国内的金融市场。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3年7月末,外资银行在华营业性机构184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监管当局新批准37家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批准12家外资银行在华开办网上银行业务。

(三)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进行监管的必要性

1、从一般层次来说,整个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金融监管与宏观经济是否稳定密切相关。因此,有进行和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而银行监管是金融监管的一部分,外资银行又在我国银行市场中占据一定份额。因此,有必要对外资银行进行监管,而市场准入监管又是外资银行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进行监管是理所应当的。

2、外资银行市场准入问题关乎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鉴于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进行了相应承诺,更多的外资银行今后会陆续进入我国,若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不力,可能会造成外资银行充斥我国市场,必将带来一定的金融风险,而这会对本来就和外资银行竞争力有一定差距的内资银行造成冲击,有可能导致我国银行动荡,但也可能会出现外资银行难以进入中国市场的问题,这与世贸组织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相违背,也使中国不能较好吸引外资。

二、现行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虽然其中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定较之以前有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仍然与世贸组织规则存在差距。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在有关服务贸易世贸组织法律规则中是联系在一起的,给予一国服务提供者国民待遇必然可允许其进入本国市场。但实践中并未真正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而是出现了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并存的问题。

现有的法律体系中,不仅明显地区别了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准入问题,而且银行体制还从一些具体业务的准入上区别对待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此种倾向还呈加强趋势。

(二)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立法层级不高。我国《商业银行法》第92条规定:“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纵观我国《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比较而言,更多是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由国务院的,在立法层级上显然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立法层级有待提高。

(三)现行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有许多不足,存在立法空白

1、申请和批准程序的相关规则存在不足。(1)缺乏设立机构许可的修改和撤销程序。从立法逻辑而言,规定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后,修改和撤销程序的规定更是必不可少的,从我国其他法律中可以看出这一点。(2)申请和审核的程序相对封闭。纵观从申请到审批的整个过程,主体主要是申请人和监管机构,在一定条件下,经监管机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正式申请中参与专业性问题的审计,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程序的封闭性。

2、存在立法空白。(1)突出了对外资银行新设机构准入的规定,疏忽了对外资银行通过收购股份进入我国银行市场的问题进行规定。(2)许可费用制度呈现空白。监管当局进行许可必然要有人力、技术等的支出,这必然需要申请人缴纳相关的许可费用,但我国目前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相关法规中没有对其进行规定。

3、在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上,相关立法规定不甚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中,还应体现《巴塞尔协议》的“综合监管”原则,需要在市场准入相关法律条文中更加明确规定进行国际合作。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逐步实现真正国民待遇,完成与世贸组织规则的真正接轨。世贸组织关于服务贸易的相关法律规则中,将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作为一项具体承诺的义务,而不是一般性义务,允许各国在谈判的基础上确定其承担该义务的程度。我国目前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法律规定未达到和体现真正的国民待遇也是我国灵活运用世贸规则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说,是不与世贸规则相违背的。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通过谈判确定各国承担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的程度这一问题上,各国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要求的程度也未必就低于真正国民待遇的要求,而且国民待遇和金融自由化、金融国际化的发展趋势都要求各国渐进实行国民待遇,这样有利于整个国际金融业和世界经济的发展。因此,我国应该在不断提高内资银行竞争力的同时,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改变对外资银行实行的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与国际接轨。

(二)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监管法》。也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相关规则规定在其中。鉴于目前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规立法层级低,有必要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法》,将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规则囊括其中。

单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监管法》也可实现提高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立法层级的目的。如果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对外资银行进行立法,那么也可以修改《商业银行法》,将相关市场准入的规则规定得更具体、操作性更强、更完善,真正实现其中第九十二条规定的目的,这样也可以体现我国对内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

(三)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相关立法的具体规则,填补立法空白

1、法律文件中应该补充规定核准的修改和撤销问题。由于实践中可能出现申请人的申请及对其进行的核准存在错误或者因事实或环境变化而导致核准不符合实际,有必要规定核准的修改和撤销问题。

2、在申请和审核的程序规定中,应增加真正掌握申请人真实情况的个人或机构即利害关系人的参与,这样此制度的设计就会相对更加合理,监管机构也就能了解到真实情况,真正实现客观、公正地进行审核。

3、外资银行通过收购股份进入中国市场的问题,需要在未来立法中进行规定,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应对外资股权占有的最高比例进行限制,这是因为这种进入不同于新设机构进入,它规避了一些限制,另外它的进入可能带来更大的金融风险。

4、对许可费用制度进行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应对收费的标准、收缴费用的机构和交纳费用的时间等进行具体的规定。

第8篇

近期关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争议颇多,其中不乏要求“取缔余额宝”的声音。事实上,无论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还是金融改革创新的角度,像余额宝这样的产品,不但不应该取缔,而且应通过适度监管促进其健康发展。

在受管制的市场上,商业银行并不能完全成为价格的发现者。比如我国的情形,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存在天然的利息差,这部分利息差成为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银行的盈利能力与风险管理水平不是正相关,而是与贷款规模正相关。余额宝的出现体现了存款人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发现了资金供给方的价格。这种价格发现功能,并不是因为余额宝规模大带来的,恰恰是因为我国的市场管制。如果我国放开了利率方面的管制,允许所有存款人都可以与银行议价,银行有权自主决定吸收存款的利率,那么余额宝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了。

余额宝们也有助于提高无风险收益率,促进投资回归理性,其挂钩的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风险低、流动性强的金融产品,通过金融创新实现了随时赎回进一步增强了流动性,成为活期存款的有效替代品。因此,余额宝的收益率成为了市场无风险收益率,作为投资比较的基准收益率,有助于淘汰市场中投资收益较低的项目,比如产能过剩的相关行业。另一方面,余额宝们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银行的资金成本,间接抬高了贷款利率,但同时有助于矫正由于利率管制引发的资源错配。

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无论在机构准入还是产品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缺位。加强监管是市场所需,但必须遵循适度原则。因为余额宝类产品本质上不属于融资类产品,因此在监管时应有所侧重,避免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被动局面。

余额宝类产品属于存款的替代产品,其核心亮点在于“T+0”的实时赎回机制。但满足T+0赎回的前提是银行提供垫资并且资金清算系统正常。银行垫资实质上是银行进行了同业授信,有必要从法律法规层面,设定最低比例的银行授信额度,以避免出现兑付风险。目前,余额宝类产品挂钩的货币市场基金,依然沿用了证券投资基金可暂停接受巨额赎回的设计,但是一旦发生赎回遭拒,极可能引发连锁反应,进而对债券市场和同业资金市场产生严重冲击。

清算系统正常是控制结算风险的另一个环节。目前余额宝类产品均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结算系统对接,这个结算的流程比一般的银行账户间直接结算的流程长,在资金结算的时效性和稳定性方面都有所损失。因此,有必要根据交易规模设立相应的结算风险准备金,以避免第三方支付平台产生的结算风险。

目前市场上余额宝们的大红大紫与其“石破天惊”的宣传广告不无关系,这些广告对投资人有较强的心理暗示,让投资人认为可以得到高息存款,而有意回避了相应的风险。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种,即使是最低风险的货币市场基金,也不能对投资收益做出过多承诺,但余额宝们在通过互联网销售时打了球。这个监管空白有必要加强。即使实现利率市场化,相信监管部门也不会允许银行在电视广告等公众媒体上进行高息揽存,因此目前的做法在信息披露这个环节是不合适的。

第9篇

关键词:金融业;存款;保险;必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也不断开放。在这种背景下,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越来越显示出局限性。如何保护存款人利益, 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尽快建立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险制度已是我国金融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所谓存款保险制度是指旨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一种制度安排,它要求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为其吸收的存款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机构发生危机无力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援助或直接对存款者给予偿付。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国。1929年,美国遭遇空前严重的经济危机,引发了银行连锁倒闭的风潮,众多存户损失惨重。为保护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并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

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作用主要是防范银行挤兑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 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存款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是这种制度有助于避免“囚徒困境”问题导致的银行挤兑风潮。同时,存款保险制度还能有效地防止单个银行倒闭的局部风险演化为银行体系风险。但是,存款保险制度又是一把双刃剑,其弊端主要是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其结果可能是更多的银行破产和更频繁的系统性危机。

三、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作为高风险的银行需要存款保险制度。银行是一种高风险的特殊企业。其具有高杠率,其负债率普遍高于90%。同时其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借短贷长”是银行资金配置的特点。高风险企业的银行业要求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严重不足,远远低于《巴塞尔协议》规定的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一旦银行发生危机甚至出现破产清理,这会直接有损存款人的利益。如果商业银行参加了存款保险制度,在出现问题时社会公众利益由存款保险公司来保护。这样不但合理的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避免银行挤兑的发生,进而稳定了金融市场。

2、居民巨额储蓄需要存款保险制度。2006年底全部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348065亿元,其中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就有166617亿元,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特别是中小储户的利益。

3、现行隐性存款保护的弊端需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我国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一直对存款安全履行暗含的担保责任,实际上是实行了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还是向被关闭金融机构提供再货款,都可以看作是政府为广大存款人提供了一种暗含的“存款保险服务”。这种现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在较长时间内保护了存款者利益,但是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进一步深化,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显示固有的局限性。

(1)这种隐性存款保护带来更大的道德风险。因为存款者相信银行亏损后, 国家会作为其强大的后盾。因而导致存款者在选择开户银行时不关注开户银行的风险状况,存款时很少考虑银行的经营风险等问题。这无形中削弱了对存款银行的监管作用,助长了其高风险经营的行为。

(2)它不利于银行市场的公平竞争。一直以来, 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保障,存款者不用担心银行倒闭会给自己带来损失,但这会加大了其他银行的筹资成本。因此中小商业银行受到其垄断地位的限制,这不利于中小商业银行与四大国有银行竞争的公平性。同时在未来的银行业市场竞争中,中小银行还要受到外资银行的冲击,其生存条件更加困难。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会淡化四大国有银行的特殊优势,有利于营造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

4、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机已成熟。

(1)我国经济高速发展,银行的经营状况好转,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经济环境。世界上有许多国家是在经济发展下滑、银行危机爆发以后再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成本高、风险大,还会进一步加重银行负担,甚至导致存款保险制度刚刚建立就要面临危机。在经济处于景气的时候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可以降低成本,减少风险,还可以起到预防危机的积极作用。

(2)严格的银监会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条件。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3)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相继实施了注资、不良资产剥离、上市等改革措施,整体经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政策性大规模集中处置工作已接近尾声,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

存款保险制度在国际上虽然是一项比较成熟的制度,但对于我国而言仍是一个新事物。该制度本身在发挥着重要作用的同时又存在着某些弊端。因此,我国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必须根据实际国情,同时借鉴其他国家该制度推行的情况来分析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注意的问题。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 黄宪,赵征.代军勋主编.银行管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2] 魏加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机成熟.人民日报,2007.

[3] 钱小安.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约束条件与制度设计:金融与研究,2004.

第10篇

关键词:银行监管 金融监管 金融秩序

金融业关系到千家万户和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如果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将会对整个经济与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的腐败体现为利用资金配置权进行两类寻租行为。一是通过对企业配置信贷资金获得第一类寻租收入。这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现场检查中体现为直接从信贷额度中扣除部分金额作为好处费:二是信贷配置上的定价权收入,这实际上是企业在获得贷款后为了维持长期信贷关系交易而支付的持续性成本。银行的寻租程度取决于改革进程中中央银行和财政对银行的转移支付和内控制度的相对力度比较.企业借款行为是在自筹资金和银行借款问进行的相对成本比较。

金融创新要求加强金融监管。国际上,一般将金融不稳定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危机,特征是储户向金融机构挤提存款,导致银行流动性不足,加上市场大量抛售本币。引起货币大幅度贬值。另一类是金融恶化,特征是高比例的不良贷款以及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率过低。在近10年的时间里世界上发生了15次金融危机,金融恶化则更为常见。为了维持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在中国建立和形成有效的金融稳定机制,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任务。

从金融系统的中坚力量――银行的特点看,在信息不对称以及银行业不完全竞争的作用下,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需要外部监管力量的支撑来维护稳健经营。这种脆弱性体现在贷款客户可能由于信息优势而欺骗银行、存款客户挤兑行为具有传染性,以及银行自身受到利益诱惑并伴随监管力量弱化而产生冒险冲动。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可能导致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以至破产,而一家银行破产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远远高于其私人成本。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银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天生的信息不透明特性。市场各方参与者难以准确判断银行的实际经营情况,无法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因此仅凭市场的外部约束不足以保证银行经营的稳健性。为了避免银行破产对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对金融稳定的威胁,有必要引入强有力的外部监管者。

二、强化金融监管的策略

1.加强人民银行自身建设

人行自身的高效与廉洁是搞好金融监管的关键。当前,人民银行应注意如下几点: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思想。纠正“各级政府的银行”观念,牢固树立“中央政府的银行”思想。坚持“全国一盘棋”,克服地方主义思想;坚持依法监管、执法必严的原则,克服畏难退缩、息事宁人的无为思想;摆正两大职能的关系,明确坚持“稳定货币为主,兼顾经济增长”的原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迅速总结各地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提出规范管理的建议,使之成为新的金融法规从而为新的金融监管提供依据:力争相对独立的超然地位。在我国暂时不能放弃政府对人民银行控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界定一些技术性指标以避免政府随意干预人民银行操作。人民银行应完善内部与社会双向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高效廉洁:努力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素质。

2.强化管理,确保银行监管与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协调

(1)包括审慎银行监管在内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对实现金融稳定目标举足轻重。这些金融基础设施除包括审慎的银行监管、运行良好的支付清算系统外,还包括司法制度,会计与审计标准、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事公办”的信贷文化等。而且这些因素间相互联系,共同发挥着作用。因此,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实现金融稳定的目标意义重大。

(2)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是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基础。在金融体系中,资产比重最大的银行体系既是重要的金融中介也是支付工具的提供者,单个银行机构倒闭的风险很容易传播而引发系统风险。因此,独立于央行的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无疑是央行赖以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重要基础。

(3)银行监管需要注重央行的宏观政策分析。一说到银行监管,一般会将监管者与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相联系。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是为了减少单个银行机构的倒闭,目标在于控制银行机构的具体风险,对存款人提供保护。但它会不可避免的涉及宏观层面。从宏观层面来看,金融不稳定与个别银行机构偶尔倒闭的现象可能是一致的,因为个别银行机构的倒闭在妨碍金融体系的基本中介功能时就影响了金融稳定。

(4)银行监管机构与央行应致力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在负责银行监管的央行中,监管部门与货币政策部门往往是隔离的,部门之间的协调由央行最高层负责,高层官员之间的不同意见在央行内部能悄然得到解决。机构分设后,协调这两种职能之间冲突的普遍做法是在央行和银行监管机制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在此情况下,协调机制的运行成本和效率就决定着分设体制能否有效地协调央行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之间的冲突,也决定着分设体制是否能优于集中制。

3.规范、整顿、完善金融市场

(1)加强对货币市场的管理,重点加强拆借市场和国债市场的管理。人民银行一方面应强化依法监管,另一方面应尽快批准组建地区性短期融资中心,进而建立全国性短期融资中心,逐步推行拆借有担保制度.增强人民在短期资金融通中的作用,为间接调控创造条件。

(2)加强社会集资管理。人行应尽快制定颁布关于社会集资方面的金融法规,将社会集资活动纳入规范化管理,坚决依法打击扰乱金融秩序的非法集资活动。

第11篇

关键词: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

在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全球经济增长放缓,国际经济环境中不确定、不稳定的因素增多的复杂形势下,增进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和必要性,可以实现两岸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一方面,台湾地区金融业发展面临岛内市场饱和、竞争激烈化的问题,需要向外发展,同时大陆经济的高速发展为台湾地区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和发展空间,台湾地区也逐渐意识到,只有不断加强两岸交流与合作,并在大陆经济发展中扮演独特的角色,才不会在大陆及亚太经济整体发展中被边缘化和萎缩化,才能持续保有发展壮大的机会。另一方面,台湾地区金融业发展起步早,其经营管理、创新和风险管控能力相对领先,大陆银行业通过加强与台湾地区金融业的合作,有利于提升自身市场化水平和管理能力,及提升自身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一、两岸金融业合作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在两岸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两岸关系发生了重大转折,随着“大三通”① 的实现、《两岸金融监理合作谅解备忘录》(MOU) 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的正式签署,两岸之间的贸易往来不断加强,展现出了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光明前景。2012 年全年,大陆与台湾地区贸易额高达1689.6 亿美元,同比上升5.6%,占大陆对外贸易额的4.4%。其中,大陆对台湾地区出口额为367.8 亿美元,同比上升4.8%;大陆对台湾地区进口额为1321.8 亿美元,同比上升5.8%。如表1 及图1 所示,为2000-2012 年两岸贸易额的统计值和增长趋势。

截至2013年末,大陆与台湾地区贸易额高达1972.8亿美元,同比上升16.76%,占大陆对外贸易额的4.7%。其中,大陆对台湾地区出口额为406.4 亿美元,同比上升10.5%;大陆对台湾地区进口额为1566.4 亿美元,同比上升18.5%。

两岸贸易方面,从2000 年开始,除2009 年出现一次小幅下降外,总体上,两岸贸易额保持快速增长态势,两岸贸易交流日益深化。据商务部披露的数据,两岸贸易活动在2013 年持续升温,呈现更为快速的发展态势,2013 年1 月,大陆与台湾地区贸易额为167.4 亿美元,同比上升70.0%,占大陆对外贸易额的4.8% (同比上升1.2 个百分点)。其中,大陆对台湾地区出口额为31.6 亿美元,同比上升52.6%;大陆对台湾地区进口额为135.8 亿美元,同比上升74.7%。台商投资大陆方面,十多年来也维持着较高的数额,2010 年、2012 年更是呈现大幅增长。截至2013 年1月底,大陆累计批准台资项目88161 个,实际利用台资573.9 亿美元。按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台资在大陆累计吸收境外投资额中占4.5%。如表2所示为2000-2012 年台商投资大陆统计。

截至2013 年末,大陆累计批准台资项目90018 个,实际利用台资591.3 亿美元。按实际使用外资统计,台资在大陆累计吸收境外投资额中占4.2%。

两岸之间频繁往来的贸易和投资活动,带动了两岸之间汇款、授信融资、货币结算等业务的巨大需求,为两岸金融合作带来了机遇和空间,也对两岸金融合作特别是银行业合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几年来,两岸之间经贸合作发展迅速,在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由于受到两岸之间复杂的政治关系以及各项金融政策的制约,两岸金融合作长期滞后于两岸经贸关系发展的需要,20 世纪70 年代末,两岸已经开始贸易往来,但直到1987 年两岸才正式出现通汇业务。实际上,“大经贸小金融”的不平衡发展格局,已经严重影响两岸经贸关系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以及台商在大陆的投资布局与竞争力,因此,增强两岸金融合作具有重要的必要性和价值。

与此同时,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为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尤其是银行业合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两岸金融业的合作对于提升双方抗击全球金融危机的能力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首先,加强两岸金融业的合作不仅可以减少金融危机给双方带来的损失,同时也加快了双方与国际金融业接轨的步伐;其次,加强两岸金融合作并以银行业作为突破口,不仅可以解决两岸经贸关系发展中遇到的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同时也为其他金融领域之间的合作提供经验和借鉴。因此,寻找一种适合两岸发展状况的金融业合作尤其是银行业的合作模式,是下一步发展两岸关系的重点和突破口之一。

二、两岸金融业合作的现状

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缓和和日益密切,在两岸金融合作政策及两岸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的积极作用和有力保障下,两岸金融合作不断加强,在机构互设、货币兑换清算、股权投资、业务合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表3 对2001-2013 年两岸金融合作演进过程中发生的大事、要事进行了简要的回顾和梳理。

在机构互设方面,大陆方面累计批准10 家台资银行在大陆设立分行,其中8 家已正式开业,华南银行深圳分行已获准开办台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累计批准14 家证券公司在大陆设立代表处;先后批准设立台资寿险公司2 家、台资财险公司1 家,14 家台湾地区保险公司在大陆设立17 个代表处,两岸合资寿险公司3 家。台湾地区方面,自2010 年起,台湾地区“金管会”先后批准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4家银行到台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其中,中国银行台北分行已于2012 年6月27 日开业,交通银行台北分行也已于2012 年6 月13 日获得营业执照。

在货币兑换方面,台湾地区方面,2008 年6 月30 日,台湾地区当局在岛内正式开放人民币双向兑换,允许自然人以每次最多2 万元人民币在部分岛内机构申办业务。2010 年台湾地区“中央银行”会同“金管会”修正《人民币在台湾地区管理及清算办法》,规定自当年7 月15 日起,开放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与中国银行(香港) 签订人民币抛补协议,淤同时大陆央行于同年7 月21 日核准台湾地区银行及兆丰国际商业银行为国内人民币现钞业务抛补业务银行。2011 年7 月21 日,台湾地区“金管会”与台湾地区“中央银行”共同“台湾地区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规定”,截至2012 年6 月底已陆续核准47 家本地、外商银行承做人民币业务,其中43 家已开办该业务。大陆方面,截至2012 年6 月末,福建、上海、广东、江苏、湖北、厦门等省、市已实现新台币、人民币双向兑换,其中福建全省均可办理新台币现钞兑换业务,办理银行共有4 家,分别为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厦门银行;厦门市新台币兑换银行共有7 家,分别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厦门银行。

在货币清算方面,2012 年以前,两岸货币管理机构利用香港人民币业务清算平台开办对台湾地区的人民币现钞清算业务。2012 年8 月31 日,两岸货币管理机构签署《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两岸货币清算取得积极进展,双方同意以备忘录确定的原则和合作架构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9 月6 日,台湾地区“行政院”正式核准《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9 月17 日选定台湾地区银行上海分行担任大陆地区新台币清算行。12 月11 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授权中国银行台北分行担任台湾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

在股权与业务合作方面,股权合作方面,截至2012 年6 月末,共有7家台资企业入股福建省6 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2008 年12 月,台湾地区富邦金控间接入股厦门银行,持股19.99%,开创台湾地区金融机构间接入股大陆商业银行的先例。2011 年6 月29 日,建设银行与台湾地区中国人寿保险等联合投资收购成立建信人寿,持股51%,成为两岸银行与保险首例股权合作项目。业务合作方面,截至2012 年6 月,先后共有30 多家两岸银行业机构签约建立战略或业务合作关系。2013年12月,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和永丰证券投资信托有限公司按51%:49%的比例合资成立,注册资本2亿元,主要从事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这不仅是厦门市首只证券投资基金,也是大陆首只两岸合资证券投资基金。

可以预见,随着未来两岸经贸往来的日益紧密、两岸金融市场合作障碍的逐步解除以及后ECFA 时代的到来,两岸金融产业之间的交流、沟通与合作必将更为紧密,两岸金融合作也将步入更为紧凑的实质性发展阶段。

三、加强两岸金融合作的对策建议

尽管近年来两岸金融合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由于两岸政治体制、经济金融形态等方面的差异,目前海峡两岸金融合作仍存在诸多问题,既包括政策,又有长期以来两岸在货币清算、金融法规、金融监管及金融统计等技术方面的协调不足。显然,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时代背景下,两岸金融合作相对滞后的局面难以适应两岸经贸往来不断扩大的需要,无法顺应金融全球化的趋势。笔者认为,加强海峡两岸未来的金融合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快建立健全两岸完整的货币清算机制,逐步开放人民币与新台币的自由兑换

近年来,随着两岸经贸关系的深化,两岸进出口外汇、汇出汇入款等金融业务往来金额迅速提高,对贸易往来流通的货币量需求增大。据台湾地区“金管会”统计资料显示,两岸金融业务往来金额在2002 年仅为200.11 亿美元,而2010 年这一数字已上升至4415 亿美元,增长了21 倍。目前,人民币在台湾地区尚不能流通和自由兑换,新台币在大陆也不能作为合法的流通手段,两岸间的经贸往来支付与结算手段还是以美元为主,这就要求按照美元汇率折算间接形成人民币与新台币之间的汇率,为两岸贸易往来带来了诸多不便,成为两岸经贸发展的极大阻碍,台湾地区“中央银行”的测算数据显示,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建立之后,可以使汇兑成本由1%降至0.25%,有利于促进两岸投资贸易便利化,推动两岸经贸合作加速融合发展。

两岸货币管理机构在2012 年8 月签署的《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标志着两岸货币合作步入新的发展阶段,两岸货币管理机构将据此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两岸货币管理机构要以备忘录的签署为契机,加紧建立健全货币清算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民币与新台币的兑换与流通机制。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一是借鉴人民币在港澳地区的清算机制,完善两岸已选定清算行(台湾地区银行上海分行和中国银行台北分行) 的清算体系,建立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清算合作渠道。

二是将推动人民币在台湾地区的自由兑换作为人民币国际化的重要内容,推动将两岸的货币流通、兑换纳入两岸金融监管体系,实现两岸货币自由兑换。

三是建立大陆中央银行和台湾地区“中央银行”的日常沟通渠道,就货币管理、农村金融等两岸共同关注的金融话题进行协商。

四是在大陆增加新台币兑换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经营网点,参照港元、澳元,公开办理新台币兑换。

(二)加强行业交流,深化两岸银行业合作

MOU 的签署只是两岸金融合作的起点。目前,两岸银行业之间的合作,仍以通汇、融资授信与通货汇兑为主,其范围较为狭窄,未来两岸仍需携手共进,积极推动两岸银行业在机构发展、股权投资、业务等多领域的合作。通过多种形式多方渠道,加强两岸银行业的交流与合作,将为两岸经贸合作提供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务与发展动力。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一是加快推进两岸商业银行互设分支机构和投资参股,放宽业务限制。MOU 的签订为两岸金融合作确立了一个规范性的框架,但两岸银行业开放还有很多具体问题亟待解决。目前而言,最急迫的需求是互相设立分支机构,进一步放宽准入与业务限制,扩大开放力度和速度,以增强两岸银行业的互动与资源互助。

二是加强两岸银行业务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和多元化的业务发展。以中小企业融资见长的台资银行可与信贷资源丰富的大陆银行优势互补,联手发展台湾地区农民创业园、台资中小企业等中小台商客户的融资业务。同时,两岸银行还可以通过在国际银团贷款方面的业务合作,为两岸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实现资源集成和业务合作。此外,两岸银行还可以加强在私人银行领域的业务合作,大陆私人银行业务在近年来发展迅速,台湾地区银行业在私人银行业务、财富管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可以为大陆银行提供一个很好的借鉴。

三是加强两岸间在信息交流和业务研讨方面的合作,进一步拓展两岸商业银行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努力推进两岸信息交流平台的建设,探索建立两岸征信系统信息往来机制,在互惠互利的前提下加大市场、行业和客户信用及征信资讯等信息共享的力度,规避经营中的信用风险,实现两岸客户的延伸和共享。同时,在充分了解对方的业务发展和管理运作模式的基础上,准确定位双方的合作层次和范围以寻求双方业务合作的最佳结合点。四是尽可能统一两岸经济金融业务标准和金融市场规则,包括金融用语、金融业统计标准、会计标准和支付标准等,扫除两岸银行业合作的障碍。

(三)循序渐进,探索开辟两岸金融合作试验区

ECFA 的签署为两岸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更加安全的投资环境和机遇。然而,鉴于目前两岸关系的现状以及金融业高敏感性和高技术性,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全面合作推广尚有难度,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两岸金融合作试验区,在试验区内试行某些在全国范围内难以全面实施的政策、措施,并根据时代背景和措施的不断推行进行及时调整。建立两岸金融合作试验区,将极大地促进两岸金融业展开更深入有效的金融合作,提升两岸的金融实力与竞争力。“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选择厦门作为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的规划,同时,基于福建与台湾地区的“五缘”优势,以国务院支持福建加快海西经济区建设为契机,因此福建应该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在两岸金融合作和金融市场开放中先行先试。可以考虑,在试验区中先行实施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可以采取以下三项措施:

一是允许一定资质的台湾地区金融机构不经代表处直接在闽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适当降低台湾地区银行业机构在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准入门槛,给予台资金融机构在营业用房、高管住房以及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措施,提升台资金融机构入驻福建的吸引力,吸引台资金融机构落户试验区。

二是鼓励试验区内金融机构积极开展金融机制创新和金融产品创新,尤其是可以根据台资企业的特点和需求,为其定制个性化的、适合台资自身情况的金融产品,同时针对台资企业这一特殊的客户群体,在信用评级、贷款授信、贷款担保等方面进行大力制度创新,优化金融服务,持续推动两岸经贸关系发展。

三是支持兴业银行等福建法人金融机构在完善自身治理结构的基础上赴台设立分支机构,加强与台湾地区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和往来交流。

(四)加强两岸金融监管合作,优化两岸银行合作的外部监管环境

由于金融风险具有传染效应,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又各有局限性,两岸银行业加大互相开放力度的前提和基础之一是加强两岸金融监管合作,以确保对互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共同维护两岸银行业稳健发展。以MOU 和ECFA 的签署为契机,加紧推进两岸金融监管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将为深化两岸银行业的交流合作提供有力保障。

从金融监管部门的角度看,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一是积极推动MOU 和ECFA 内容得以落实,加强监管合作,提高市场监管公信力。对于因两岸政治隔阂而暂时无法开展的监管合作,可先由监管部门授权各自的非政府部门进行协商开展。

二是加强两岸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互助解读两岸金融监管的异同点、机构准入的相关政策等,协调监管标准,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建立沟通、协调、信息互换、资源共享、联合检查的日常渠道和有效平台。

三是加强金融市场规范合作,加大联手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在打击金融业违法犯罪活动、防范企业信用欺诈活动、打击地下钱庄、加强反洗钱等多方面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维护区域金融秩序和稳定。

四是需要两岸金融监管部门共同推动落实两岸金融合作框架,制定统一的企业信用评级体系,以此来共同规范在大陆台资企业的市场行为,避免贷款与投资中风险系数的增大。

在两岸关系逐步正常化的历史背景下,两岸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经济成长和融合程度不断提升,加强两岸金融合作,有利于促进两岸经济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形成互补互利的格局,推动两岸经济合作向更高层次发展。同时,加强两岸金融合作,有利于为大陆和台湾地区金融业提供新的发展动力和业务市场,有利于提升两岸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和知名度。因此,加强两岸金融合作,既是顺应和推动两岸经贸关系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两岸金融业互惠互利的战略性选择,已成为两岸双方的共同愿望。

注释:

①指的是通邮、通航、通商。

参考文献:

[1]郭春松.金融危机、影子银行与中国银行业发展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3.

[2]宋逢明.加强两岸银行金融业交流 推动海峡和平发展――两岸金融合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1).

[3]许莉,罗颖.两岸银行业的合作方向[J].两岸关系,2010(2).

[4]连平.抓住机遇 携手共进 开创两岸银行业合作新局面[N].金融时报,2010-8-2.

第12篇

本文在介绍我国银行发展衍生品必要性、我国银行衍生品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主要从法律法规、风险管理体系两方面论述了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现状,并分别从内外两个方面研究了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选用了一个适合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体系的内部控制框架。结合我国银行的实际,提出了内部控制的具体方案。同时,以内部控制为重点,辅以外部管理。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一、我国银行金融衍生品的发展状况

2008年,由住房贷款抵押证券衍生品引发的金融危机席卷了全球各地。衍生品从最初的风险规避工具到现在金融危机的引发者,其中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我国处于这个特定的国际金融形势之下,银行衍生品的发展即受到国际金融环境的影响,同时也具有自身的发展特征。金融危机不仅给我国银行衍生品的发展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而且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

从我国银行发展金融衍生品的必要性考虑,主要有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和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其中,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包括规避风险的需要、转移赢利点、增强市场竞争力等。在中国衍生品市场不断发展、完善的同时,投资者对衍生品业务的需求也不断扩大。投资者的需求主要分为两类:来自机构投资者的需求和来自个人投资者的需求。

二、我国银行金融衍生品风险的内部控制

在国际金融危机这个特定背景下,通过对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管理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不难发现,解决现存问题的关键是银行衍生品的内部控制的改进。

我国银行衍生品的内部控制关键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是风险控制的关键。现在衍生品业务起步较早的国家,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风险内部控制体系。这套体系中不乏有我国银行借鉴的地方,但我国银行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业务范围等都与国外银行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如果不假思索,直接把国外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照搬过来,非但不能控制风险,反而会不利于风险控制的实施。各大银行应该先结合自身现有衍生品品种、高级管理层的衍生品业务知识、特定环境,设定适合自己的一套内部控制制度。

其次,内部控制制度衍生品的创新,而不断更新是风险控制的准则。对银行而言,金融衍生品可谓日新月异。相应的,衍生品对内部控制的要求也是不断变化的。衍生品需要一套可随着衍生品的不断变化而更新的内部控制体系。高级管理层应该在银行衍生品风险有充分认识的基础上,设计出一个动态循环的内部控制体系。

最后,考虑到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成为风险控制的障碍。在设计内部控制制度时,要避免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成为风险控制的障碍。内部控制会有几个固有局限会限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在内部控制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这几个因素,尽量避免局限性给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带来障碍。

三、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

目前,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还不完善,还存在着众多问题。要为银行衍生品市场的发展提供一个高效的外部监管机制。要从外部监管的关键点和具体对策两方面着手。

我国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关键点:

首先,要确立外部监管安全和效率并重的外部监管目标。

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安全只有在整个银行体系效率提高的基础上才能长久实现。因此,要确立衍生品风险监管安全与衍生品市场发展效率并重的金融监管目标,从而确保银行衍生品业务在有效的外部监管下,高效发展;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银行衍生品市场的规范;构造衍生品创新与衍生品监管良性互动机制,建立透明、公开的创新监管规则和程序。

其次,要加强银行衍生品风险的外部监管的部门协作。

在实行以银监会为主的统一的监管模式下要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加强沟通与交流。因为衍生品业务不仅是在银行范围内,更是在证券、保险等都有很大的市场。所以可以考虑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独立监管之上建立总体协调监管机制,为实现集中监管奠定基础。从长远看,建立一个综合金融管理、统一制定协调政策和监管标准的衍生品监管委员会,还是必要的。

再次,促进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为了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确保各监管机构之间有效协作,中国银监会要在提高信息供给的充分性、准确性、规范性制度安排方面做出协调统一。如建立统一的会计体系或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性;规范市场中介机构发展,保证信息的客观性;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强金融机构的经营透明度,保证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在条件成熟时建立监管信息中心,专门从事监管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公布等,保证信息共享的稳定性,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最后,客户监管中以机构客户监管为主要监管对象。

目前,我国银行衍生品机构投资者普遍存在着内部专业人员不足、境外金融机构转移风险大、风险提示透明度低等问题。因此,外部监管的力度应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外部监管中应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规定衍生品交易中的透明度,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非自主营销和背对背交易。

纵观国际衍生品外部监管历史,同时结合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本文结合我国实情和银行现状提出了从两个方面对我国银行衍生品外部监管提出了具体的对策。

第一,建立统一的外部监管模式。我国银行衍生品的外部监管现在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分层监管所带来的监管无序和混乱。因此建立统一的外部监管模式,是加强外部监管的首要选择。在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模式内,由专业分工的管理专家和相应的管理程序对金融机构的不同业务进行金融监管。统一的监管模式可以提高管理的协调性,及时处理管理中的盲点,容易判断金融机构资产组合总体风险。

第二,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当前,国际上已经就建立全球性和区域性的国际金融风险管理体系问题达成共识。我国加入WTO,外资金融机构涌入中国,国际游资流动性加大。在全球范围内有效防范控制金融风险,要求各国监管当局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进行经常性的交流与磋商,完善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国际间金融监管体系。建立对国际短期资本流动进行监测管理的机制。通过国际合作和经验、技术借鉴,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使我国金融业在融入金融全球化进程中,降低金融风险,确保金融秩序的有序运行。

参考文献:

[1]田超 金融衍生品发展现状及制度安排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年(36)。

[2]孙宁华 金融衍生工具风险形成及防范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4年(3)。

[3]叶永刚 衍生金融工具概论 武汉:武汉人学出版社 2000年(10)。

[4]金歌 2009金融风暴下的中国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9年(1)。

[5]杨迈军 衍生金融品市场的监管 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 2006年(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