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1 17:27: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个人所得税征管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分析
2009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达3949.35亿元,占总税收收入的6%,占全国财政收入的5.76%,占全国GDP的1.04%,可以看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水平任然处于较低水平。除了目前的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之外,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效率也不容乐观。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率常维持在50%以上的水平,说明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收额与理论税额有较大差距,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亟待提高。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税收征管法律的不健全,征收过程中出现“逆征收”的情况。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申报制度。鼓励年应税所得额超过12万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但是由于税务机关无法清楚掌握纳税人的具体收入情况,不确定纳税人是否申报,以及申报数额、项目是否属实,因此对高收入者的征管效率低,往往造成高收入者的偷逃漏税。而工资薪金阶层往往实行源泉扣缴,不容易出现偷逃漏税。因此,容易出现对高收入者不征税,而税负主要落在中低收入者身上,不仅没起到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而出现“逆征收”情况,加大收入的差距。
2.信息化管理不健全,缺乏统一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当前各地区自己花费人力物力建立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而全国性的联网仍然没有建立起来。纳税人没有统一的税号,仍然是在哪里取得收入就在哪里申报。而对于那些自由职业者,如果纳税人不主动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也很难查证。另外,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是由地方税务局征收,各地很多都使用自行开发的征税软件,个人所得税管理无法实现全国联网,也没法统一。税务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如海关、工商、银行等缺乏信息交换与信息比对,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另外,电子报税统一征收系统标准,数字不够准确。
3.税收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低,队伍庞大,征税成本高。由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中包含大量个体工商户,税源分散,税额较小,纳税意识淡薄,自行申报率低,给税务机关带来较大的工作量。而由于经费不足、交通通信设备差等原因,对很多个体工商户的监管和征收还处在定额定率征收的低级阶段,工作效率低。另外,税收部门的工作人员队伍庞大,而且大部分都并非是税收、财政、会计、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人员,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能力低,加大了税收的征收成本。同时队伍的庞大同样带来了巨大的办公设备支出,也增加了征税的成本。
4.征管质量不高,逃税现象严重。由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众多,税源隐蔽分散,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多样,税务机关无法监控隐蔽性收入和灰色收入,加上社会整体的纳税意识还很淡薄,因而个人所得税是我国征管难度最大、逃税面最宽的税种。目前还没有完善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算制度,加之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交易以现金形式实现,在实践中也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种应税所得时,还做不到完全严格的扣缴。
5.纳税宣传不够,纳税意识淡薄。由于长期以来我国的工资薪金阶层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源泉扣缴,纳税人在领取所得时得到的是已经由所属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代缴过个人所得税的纯收入,无需再自行缴纳。年应税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也想法设法通过一系列方法和手段减免或逃避纳税义务。因此,纳税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意识非常淡薄,应当对其进行宣传和税收征纳方面的教育,提高自觉纳税的意识。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改革建议
1.建立一套严格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减少各种优惠减免措施,增强执法的刚性和严肃性。加快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律和税制改革,并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监督和管理,鼓励高收入者依法自主申报纳税,健全税务服务,为纳税人节税提供服务和帮助。减少各种优惠减免措施,避免高收入者利用优惠措施达到偷逃税的目的。
2.尽快建立并完善个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1)推行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可以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个人税号,如个人的身份证号,由税务机关联网管理。纳税人的各种收支、纳税情况、社会保险费等都与该税号挂钩。纳税人如不按时缴纳税款或偷逃税的,一经查实,税务机关可以依其情节严重程度修改其信用额度并计入其个人税务档案。(2)加强税务信息化建设。推广计算机在个人所得税管理中的应用,开发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系统平台。税务部门应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加强内外协作,既要做好与国地税内部的纵向联网,也要做好与海关、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横向联网,在切实加强计算机应用安全的基础上真正做到信息共享。另外,应引进精通计算机的高素质人才,对现有干部进行培训,从整体上提高税务干部的信息化办公能力,从而更好地控制住税源,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力度。(3)开发统一软件,建立自我纳税评估机制,提高纳税评估信息采集的质量。根据纳税评估工作的新要求,尽快统一研发全国性的纳税评估软件系统。从而更合理地整合现有的“CTAIS”、“金税工程”等系统,并自动选定评估对象、读取数据、进行数据测算,促进整个纳税评估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有效地监控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同时,建立自我评估机制,主要实行自我管理,税务机关仅进行简单的监督和检查。对从事金融、演艺等高收入职业的纳税人实行重点监督、重点征管。
3.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税收征管队伍,提高征管人员业务水平,熟练掌握税收政策法规,充实稽查力度,广收案源信息。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税收征管队伍,首先需要适当增加专业税务人员,完善税务机构设置。未来的税收征管过程中,除了需要较高的专业素质外,征管人员也将通过数据库系统掌握更多个人及其家庭收支等隐私情况,要求提高税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4.加大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力度,建立个人税收违法与查询系统。在今后的税收征管中应加大对偷逃税的惩罚力度加快建立个人税收违法和查询系统。通过建立个人税收违法和查询系统,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措施公布于众,从而有效加大纳税人偷逃税款的隐形成本。对个人偷税行为,除进行罚款等以上相应的处罚外,甚至应计入个人的税收档案和诚信档案。同时,应在全社会大力提倡诚信纳税,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氛围,将是否诚信纳税确定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的重要参考依据,从而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
参考文献
[1]潘孝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评价与改进[J].财政经济研究.2011(2)
[2]周优.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信息化管理的经验及借鉴[J].涉外税务.2009(1)
[3]刘晓凤.“金砖四国”个人所得税比较分析[J].涉外税务.2009(10)
[4]华雅琴,张志忠.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转轨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J].涉外税务.2009(10)
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特点
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政策性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既涉及国际间税收管辖权判定与划分问题,又涉及对应纳税收入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具体政策和程序,属于国际税务事项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使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不仅事关国家税收收入的保障,而且事关国家税收的维护。
2、涉及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法规复杂,不同于国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依据。适用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依据复杂,除了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外,还有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各项税收协定。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还涉及到外籍人员收入境内外支付情况的不同和实际负担情况的不同,以及外籍人员在国内居住天数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因此涉及到的相关征管规定非常繁杂难懂,加大了征管人员工作的难度,也容易造成征管环节的漏洞。
3、中外个人所得税制不同是造成征管漏洞的最大根源。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及相应的征管制度很大程度上都区别于多数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如国外个人所得税制多采用综合课征制、个人主动纳税申报制以及年终汇算清缴制度,而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课征制、个人纳税申报和单位代扣代缴相结合的申报制度等。中外税法上的差异,一方面造成国际间税制不衔接,不利于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一方面也形成涉外征管方面的漏洞,为外籍纳税人避税提供了空间。
二、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涉外经济的大力发展,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在整个税收征管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然而,由于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具有以上特点,决定了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很多,集中体现在漏征漏管现象严重。在实际征管当中,外籍人员申报的应税收入结构单一,以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税为主,占到其全部个人所得税的94%,其他类型的所得,如经营所得、股息、红利很少有纳入征管的;有部分企业往往只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直接就游离于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之外;纳入征管体系的外籍人员往往也仅能就其境内所得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其境外收入的申报与征收近乎于零。多项调查表明,多数地方实际征收到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款与理论上应征收到的税款数额相距甚远,很多税款都流失了。究其原因,一方面要归咎于我国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的不合理、不完善;一方面则是征收管理上存在问题和不足,而税收法制的不完善往往又是征管不到位的原因并且成为加强征管的制约因素。当前我国外籍人员所得税征管制度在法制化、科学化方面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完善的外籍人员纳税登记制度。外籍人员由于流动性大,在境内任职情况、收入来源情况都难以把握,因此针对外籍人员实行严格的纳税登记制度是很关键的。然而,我国直到1998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才出台所有纳税人通用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至此税务机关对外籍人员进行纳税登记虽有了法律依据,但税务登记制度还不规范、法律约束性不强;各地的纳税登记要求不一,所填内容也不相同;纳税人姓名、国籍、来华日期、住址、单位及含税与不含税申报等选项不完善;一些其他所得,如劳务费、股息、红利等项所得并未列明;对兼职、董事会成员等区分不明确,造成税收登记资料信息不全,一方面给部分不遵纪守法的纳税人以可乘之机,避税、逃税现象层出不穷;另一方面也给遵纪守法的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显然这种主要针对国内纳税人的统一办法不适合外籍人员,给外籍人员纳税带来负面影响;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给随后的“征、管、查”带来很大弊端。
2、现行代扣代缴申报制难以适应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在实际征管中,因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没有统一的管理要求而显现了较大的随意性。首先,在申报金额上,外籍人员的收入分为境内收入和境外收入两部分,但由于其境外收入部分不由境内企业负担,因而境外部分的代扣代缴就较难实现;此外,外籍人员在境内兼任多个管理职务的,因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缺少联系而无法确定其真实收入,造成这部分税款的流失。其次,在申报时间上,企业推迟申报或临时离境期间不申报,有的还把数月奖金分解到各月申报等等,因而税款的及时入库较难实现。
3、纳税申报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恶意避税的情况普遍,税款流失严重。由于现行代扣代缴申报制对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存在不足,而我国税法又缺乏个人主动申报纳税的强制机制,很容易误导外籍人员钻税法的空子,恶意避税。主要体现为:(1)通过混淆境内境外收入避税。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由境外关联公司(母公司)支付本应由境内企业支付个人工资薪金的方式,达到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目的。(2)钻企业分支机构劳务地和纳税地不统一的空子避税。目前,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往往在内地城市设立隶属于北京、上海等的中国公司或亚太公司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其财务核算相对简单,发生的业务费用一般实行报账制,员工的工资及补贴等全部由北京、上海等中国公司总部发放并在当地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出现外籍人员的纳税地与实际工作地(提供劳务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分支机构在总部之外发放给员工的各类补贴和津贴游离于两地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外,增加了管理难度;同时,考虑到这些公司及其员工实际享受了工作地的公共服务设施而不在当地纳税的现实,也有违公平原则。
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审批制度不健全。一方面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区分不清,本来应按劳务报酬征税的却按工资薪金税目纳税。如有的外籍人员在企业提供应税劳务,应按劳务报酬征税,而企业却按工资薪金税目报税,导致税目税率混淆;另一方面对兼职获得同一税目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征税,而企业却很少合并申报。由于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必要的审批程序,导致了税款的错收和漏收,影响了税款的准确、及时、足额入库。
5、费用扣除标准审批制度不健全。现行税法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有特殊优惠,并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如探亲费、子女教育费、房租费等,除列举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扣除。但在具体操作上却存在很多漏洞,如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有些企业却把相关或不相关的费用全部扣除;又如子女教育费、房租费等实报实销的项目,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却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自行扣除,违反了实报实销的相关规定。另外,在外籍人员境外保险费用扣除上,也存在不少问题。
三、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建议
如上所述,税收法制的不健全、不科学是造成征管混乱局面的重要原因。我国虽有了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但是就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一项,尚未形成全国性的法规,而是以各个地方性的征收管理条例和暂行办法的形式存在。为了弥补不断出现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出现的漏洞,各地方都制定了较为细致的条例和规定,条目很多。如此之多的条目不仅是外籍纳税人,就是一些从事涉外税收管理的专业人员也难以通透,并且如此细致的征管条例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征管漏洞问题。对此,传统的做法是漏洞越多,追加的条例越多,税制越复杂,征管的效率反而低下,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此,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应摒弃以往对原有的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查缺补漏的做法,转而寻找新的思路,应更多地从税制改革和税收法制建设的角度来加以思考。从最近一段时间的经济改革情况看,税制改革是潮流,个人所得税的系统改革也已经被纳入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议程之中,如能通过改革,使得中外个人所得税从税制安排和征管机制上逐步接近和融合,逐渐缩小差异,同时辅之以征收管理、社会化协作等方面的改革,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将会得到逐步提高。
鉴于以上思路,本文就如何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提出如下建议:
(一)税收法制建设方面。应抓住当前我国税收增收形势良好的机遇,顺应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潮流,适时改革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一个和国际社会接轨的新型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改以往的分类征收为综合征收或分类综合征收;合理确定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强化纳税申报制度等等。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将和多数国家所得税制接近,易于外籍人员理解和接受,有利于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和税收协定的形成。诚然,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工程,需要长时间的探讨和测算。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我们也要注重不断探索和完善涉外税收立法。当前应做的是,要修订完善《个人所得税法》或单独制定《涉外个人所得税法》,使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系统化;修订完善《税收征管法》,充实涉外税收征管法规,加大税务机关对纳税管理的主动性和可操作性,增强税法的刚性和执法的严谨性、严肃性。
(二)征管方面的改革
1、强化外籍人员纳税登记制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外籍人员入境取得劳动就业许可证后30日内,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建议规范各地形式不一的外籍人员纳税登记表,制定科学规范的全国统一的外籍人员纳税登记表。
关于年3万亿税收是多了还是少了?
谢旭人说,2005年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基本适应:
第一,税收收入较快增长,主要税种与相关经济增长基本协调。2005年,各季度税收收入增幅分别为20.4%、22.9%、17.8%和18.7%,月收入规模均在2000亿元以上,税收收入显现出持续较快增长的良好势头。从国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及海关代征进口税收与相关经济指标的对比分析看,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基本适应。
第二,增收的主体是流转税和所得税,所得税对税收增收贡献率进一步提高。2005年,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等流转税共完成16564亿元,增长18.2%,增收2547亿元,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为49.5%,与上年基本持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共完成7605亿元,增长30.9%,增收1793亿元,对税收增长的贡献率为34.8%,比上年提高9.2个百分点。
第三,东中西部税收全面增长,中西部地区增长快于东部地区。2005年,东部地区税收收入占全国收入比重为70.7%;中部地区收入占全国收入比重为15.6%;西部地区收入占全国收入比重为13.7%。
关于2006年税收重点查什么?
谢旭人说,2006年将对房地产等行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
2006年将加强;对房地产业、娱乐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涉外企业税收和个人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同时选择一些发案率高、税收秩序比较混乱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加大涉税违法案件处罚力度和查补税款追缴力度。与公安部门联合丌展打击制售假发票、虚丌与接受虚开发票“中间人”的专项治理。
在加强税收立法上,将制定车船税暂行条例,修订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完善与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修订发票管理办法。制定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适用税收征管法的决定。
另外,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将年缴纳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纳税户和年经营收入1亿元以上的纳税户纳入管理范围。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继续搞好有奖发票推广使用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管理力度,推进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工作。
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管理和对涉外企业的税收征管,完善跨国公司税收管理办法,强化非居民税收征管,加大反避税力度。
关于2006年税改改什么?
一、纳税人自行申报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前期准备不足,“年所得”确定及其申报存在困难和不便。
由于认识不够,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相应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详细的收入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的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确实有一定的困难。
2.某些项目的年所得的确定存在难度。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相关办法,对各项所得的年所得计算方法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计算时仍存在一些困难。
(1)工资、薪金的年所得确定依然存在一定困难。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实际上,纳税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并不等于这个“收入额”。有些单位的工资单并不清晰,如对一些免税项目并未单独列出,有些单位将部分税后收入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并不在工资单中列示,也没有完税凭证。按照现行政策,许多需要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项目,如旅游奖励、商业保险、认购股票、从雇主取得折扣等收入数额,个人难以准确掌握。
(2)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收入如何确定。从目前来看,家庭或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转让,租赁取得的所得,家庭储蓄及股票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等收入,是计入某一特定家庭成员的年所得,还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割后计入各自所得?如果允许分割,如何分割?这些都会对纳税人是否达到自行申报标准产生重要影响。
(3)有关盈亏相抵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第一,按照规定,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合伙)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但对于有亏损的怎么处理没有明确,是否允许盈亏相抵并不清楚。若允许盈亏相抵,相抵后为亏损时,又如何处理?第二,对股票转让所得盈亏相抵为负数的,规定此项所得按“零”填写。除股票之外的其他财产转让盈亏如何处理,以及其他不同类财产有盈有亏时如何处理,也没有明确。因此,对以上有关盈亏处理作出规定时,应充分考虑合理性,否则有可能会出现年收支净额为负、经济处于困境的人仍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中部分所得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
对于从股票投资中取得的部分所得,如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的红股,以及以现金形式派发的股息、红利,在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计入个人股票账户,纳税人受各方面条件限制在纳税申报时对这部分年所得进行确定存在一定困难。同时,纳税人能否区分开资本公积金送股与盈余公积金送股也是一个问题。另外,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那么,这部分所得是否计入个人所得进行申报,如何计入,亟待规定。
二、税务机关实施管理存在的问题
1.对纳税申报准确性监控有困难。
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的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备。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传递和共享难以实现。在纳税人所得项目比较多,支付地点相对分散,又多以现金形式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的监控存在困难。
2.某些管理措施的具体落实存在困难。
现行申报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通过适当方式,提醒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这一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完全掌握哪些人年所得超过12万元,使提醒义务难以全面履行。二是为纳税争议埋下隐患。纳税人可能会以没有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提醒,或以提醒方式不当为由,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三是提醒申报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申报有何区别,提醒是否等同于通知,需要进一步明确。
对纳税人随意变更申报地点,又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行为,现行办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理。在实践中,选择纳税地点容易被纳税人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也易导致地区间税收恶性竞争。如果纳税人变更申报地点不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按规定将纳税人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
3.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未及时申报的法律责任问题。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__】第162号)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__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__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对纳税人取得收入时应进行纳税申报但未按期申报,在次年汇总申报时是否处罚没有具体规定。
4.纳税人自行选择申报方式是否恰当。
现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方式。《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采取除直接申报以外的其他申报方式时须经税务机关批准。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可能造成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申报与受理衔接上出现问题。
我们认为,首先,我国目前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的制度
设计,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因此,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和其效果的全面显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外在环境和条件。其次,从当前看,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纳税人如实纳税申报还依赖于纳税人的诚实,而不是制度约束。在没有其他相关部门提供个人收入信息及有效收入控管制度的情况下,自行纳税申报的积极作用都将趋弱,因此,需要建立起有效促使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制度体系。再次,若没有对依法申报者的有效激励和对违法者的严厉惩处机制,将不利于全民纳税意识的培养,甚至会恶化税收环境。
三、做好自行纳税申报的建议
1.完善自行纳税申报的配套制度。
(1)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体现出规定口径计算的“年所得”;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
(2)对夫妻或家庭共同取得的收入是否划分、如何划分作出规定,以准确确定每个人的年所得。
(3)取消有关提醒的规定,避免与《税收征管法》中的“通知”产生混淆,或将其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法定申报期间,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提醒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但税务机关未提醒或提醒方式不当,不免除纳税人不履行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提醒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税务机关为搞好税收征管而进行的一项纳税服务工作,不应作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
(4)对申报地点的初次确定给予纳税人充分的选择权,同时对变更申报地点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对纳税人改变申报地点进行限制。
2.尽快推广个人账户制度,强化非现金结算。
3.进一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提高扣缴申报质量。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费用扣除标准;征管方法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58-01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简述
1799年,英国为应付战争的需要,开征了个人所得税,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如今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主要的税种之一。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大体分为三种,即: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制是指对同一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分项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不同的税率分别计征税额。这种税制模式课征简便,征收成本低廉,但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税负能力,不符合量能负税原则。综合所得税制是指对同一纳税人的各项所得,都作为一个所得总体来对待,并按一个税率计算征收。这种税制模式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可以调节纳税人之间所得税负担。但操作比较复杂,要求先进的税收管理制度及纳税人较高的纳税意识。混合所得税制是对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并列运用的一种所得税制。它的特点是平时先按分类所得课税,年终再对各项所得进行汇总,对汇总收入达到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照累进税率征税,并对重复征税部分予以扣除,以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的合理调节。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存在的不足
(一)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未能体现公平正义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征税范围由11项应税所得组成,这些应税所得从形式上看,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收入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不仅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劳动性所得成为个人的重要所得,而且利息、股息和红等资本性所得也渐渐成了居民个人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将上述不同类型的所得税适用不同的税率,这导致了同一收入水平的个人因其收入来源渠道不同,适用的税率不同,最终负担水平也不相同。因此,只规定11项所得和3种表现形式的分类所得税制,不利于国家对人们收入水平的调节,也未能体现公平正义。
(二)费用扣除标准较简单,没有具体问题个体分析
在费用扣除上,我国各项费用减除标准设计都是针对收入者个人而言的,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是否结婚,是否有赡养人口,是否有老人、残疾人,以及相关的医疗、教育和保险等费用,也没有考虑因为物价指数和通货膨胀指数的影响对公民收入水平、生活质量和最终负税能力的影响。我国的个人所得扣除标准经过几次修改,由800元为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为起征点,然而,劳务报酬的起征点还停留在800元的基础上,而现实中劳务工作往往是元稳定收入的阶层,对他们课以“重税”,这并不符合个税征收的初衷。
(三)征管方法不科学,避税逃税比较严重
我国对工资、薪金按月计征,时劳务报酬等一些所得采用按次计征,不仅增加了征管上的难度,而且从制度上鼓励纳税人采用分解收入、“化整为零”的办法合理避税。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采用两种方法,即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此办法在实际搡作中没有得到严格地执行,难以对员工的各种所得项目实行源头控制,导致大量税款流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由于国家尚无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导致人们的收入除了工资、薪金可以监控外,其他收八基举上处于失控状态。造成一些税负高的纳税人想方设法避、逃税款,以求减轻税负,甚至不纳税。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构思与建议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应逐步实现由现行分类税制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转变,先在原有分类税制的基础上对有些项目进行综合征收,然后逐步扩大综合征收项目的范围,最后过渡到完全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具体而言,就是今后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实行对经常所得以综合征收为主,然所得以分项征收为辅的混合征收制。这样既有利于国家对人们收入水平的调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公平正义。
同时,应考虑适当扩大税基,将一些目前不在征税范围的所得纳入应税所得,取消不合理减免税。合理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考虑物价指数和通货膨胀指数对公民的实际影响,将纳税人的家庭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考量,从而确定其负税能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优化税率设计,增加高收入者的税收贡献,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税收的征管配套条件也相应提高。应明确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涉税信息的义务,抓紧建设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税务机关与第三方的信息联网,建立严密的税源监控机制。修订税收征管法,增加自然人相关法律责任和义务,明确税务机关对自然人实施税收管理的相关措施,为增强税源控管能力提供法律保障,最大限度减少逃税现象的出现。
参考文献:
[1]王红晓.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权利;政策制定;公民参与
中图分类号:F2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8-0051-02
一、相关概念界定
古典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指出:税收是人民必须拿出自己的一部分私收入,给君主或国家,作为一笔公收入[1]。
按照我国税法学家甘功仁的观点: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其范围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其他项目所得(如稿酬、利息、股息、财产租赁或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2]。
纳税人权利是把公民的权利放在一个特定的领域即租税关系的范围中来研究,是公民一般权利的具体化,是指公民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所应享有的权利。具体而言包括纳税人的整体权利与个体权利。本文将主要从纳税人的整体权利角度论述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二、个税改革中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6054.09亿元,同比增长25.2%,占财政收入的6.7%,目前已成为我国的第五大税种。①根据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从纳税主体来看,在2011年个税调整中,将起征点调高至3 500元并将第一级税率由5%降低至3%,经过这一调整,纳税面从28%降至7.7%,纳税人数从8 400万降至2 400万。6 000万公民无须再缴纳个人所得税[3]。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藏富于民,形成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队伍,并朝着共同富裕的目标迈进。但问题是目前的税基仍然是个人,即多得者多纳税。其出发点是为了坚持税收公平原则,但不能很好地反映家庭负担。虽然在确定免征额时已经考虑到家庭平均负担,但由于实际的家庭赡养人口的不同及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和所得能力的不同,因此这在很大程度上又不能使纳税人享受公平待遇的权利。
从纳税人参与税收方面来看,我国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即公民拥有通过立法确定自己纳税义务的权利,这也是税收机关征税、纳税人纳税的唯一依据。但长期以来的租税权力关系说的遗留问题还很严重,国家在纳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往往优于人民,而作为纳税人则往往倾向于服从行政命令,甚至全然放弃了自己作为国家主人在税收领域应有的权利。目前我国纳税人参与税收立法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自己选举的代表直接参加税收立法;二是通过听证或对税收立法草案的讨论参与立法。到目前为止,《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都是通过第一种途径实现的,而2011年对个人所得税草案的社会讨论更预示着第二种途径的强大生命力。所以要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立法关键在于扩大公民的税收立法参与权。
从税收征管模式方面看,我国实行分类计征的模式与无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分类计征是按照所得类型的不同分别使用不同的计征方式,其优点在于可区别对待不同来源所得,适用不同税负,弊端在于不能很好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不能达到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我国从2007年起对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就是从分类计征模式向综合计征模式迈出的第一步。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就是公民权利在税收领域的体现,纳税人处于自主履行的中心地位,这也是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体现。
从税收支出监管方面来看,税收的社会契约的订立是通过公民个人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博弈,结果就体现为经过法律程序确定的税收政策。但它不仅仅是在订立时,还包括征税用税等操作层面,这都是契约所包含的部分,至此税收契约才算完全订立。既然纳税人对自己缴纳的公共资金享有终极所有权,那他们理所当然对这些资金如何使用享有决策权和监督权。但现实并非如此,一方面,国家没有建立纳税人参与监督公共支出的机制,政务不透明;另一方面是纳税人参与意识不强,在市场经济这种逐利性很强的时代,利益多元化也导致其组织化程度不高,再加上意见表达和诉求渠道的畅通性不够,因此未能形成与国家公权力抗衡的强大力量。
三、在当前个税改革中提出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原因分析
(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权利政治时代的到来
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也意味着国家治理将从权力到法律、由身份向契约、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革命性转变。这就需要我们摒弃计划经济时代的“官本位”思想,弘扬权利意识、参与意识、法制意识。公民在市场经济中变得越发独立,这种经济上的独立必然导致其思想、政治生活的独立。在权利时代的背景下,我们需要了解权利主体的价值诉求,这就必须加强顶层的制度设计,必须从制度和法律上保障公民权利。税收制度是法治的一部分,因此,纳税人权利能否得到法律层面的确认和保护是评价我国税收法制进程的根本指标。
(二)纳税人权利保护现状的客观要求
当前在我国的税收征收和使用中,存在着严重侵害纳税人权利的现象。以三公经费支出为例,虽然在行政改革中要求政府机关公开其预算和支出,但大多数部门要么不公开,要么是公开的数据晦涩不清,导致近几年公款消费依然居高不下。随着高档办公楼、豪华轿车及公职人员集体旅游等事件的曝光,这些都表现出对公共支出的监管缺失,也威胁到执政党的合法性,使其公信力呈递减趋向。另外在税收立法中,虽然也举行听证会,邀请不同领域的人士参加,但都没有公民直接参与税收立法的效果明显。
(三)通过纳税人权利制衡国家公权力的需要
如前文所述,税收政策的制定是纳税人权利与国家公权力博弈的结果。而政府的权力膨胀欲望强烈,如果任其膨胀而毫无其他权利来制衡,必然会导致政府利益欲与权力欲的恶性膨胀和各种寻租活动的盛行,而作为政府收入来源的税收也必然会失控和泛滥,最终将导致政权的毁灭。洛克在《政府论》中也提出人民权利体系的构建是遏制政府公权力扩张的重要手段。从社会契约论角度看,国家与纳税人在税收上是平等的和对等的,但具体到征税行为中,往往就变成势单力薄的纳税人向国家单方面支付税收。因而在税收过程中强调保护纳税人权利就显得特别重要。
四、纳税人权利保护视角下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路径探析
(一)完善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进程
虽然我国在1992年已经颁布了《税收征管法》,并于2001年对其进行修改,增加了纳税人的保密权、知情权等,加上后来《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等几部法律的颁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体系已基本建立起来,但个人所得税同其他税种一样都应坚持法定主义原则,为此进一步加快个人所得税征收、监管及其中对于纳税人权利保护等具体方面的立法进程就显得极为迫切。我国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可以说这是一部很好的“控权法”,该法实施的意图在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运用到税收管理活动中即在于减少税务强制行为,对于保障纳税人权利意义重大。
(二)扩大公众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有序参与
在分析公民参与的范围和程度时,托马斯将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这两个核心变量引入其中。他认为:如果决策质量要求越高,公民参与决策的限制性越大,而且即使有公民参与,也可能局限在信息获取上;而如果公民对决策的接受性要求越高,则参与的力度就会越大[4]。对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制定,很显然纳税人对其不仅是关注度高,可接受性要求更高,因为政策的执行结果直接决定纳税人的税负水平,如果在政策制定中不征求纳税人的意见或建议,所制定的政策就会遭到反对和抵抗,最终可能导致失败。合法性之根本在于其实质合法性,即社会公众对公共政策及施行效果的认同和支持程度。所以为防止现代政府合法性递减现象,首先,要加强关于公民参与的顶层制度设计,即为公民参与提供有效的制度平台,制度决定规则;其次应扩大公民诉求表达渠道,除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外,应扩大政府信箱的使用效率,还应制定政府接待日,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加强回应性。今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必须摒弃既往的“部门决策”体制,转而倾向于社会决策,并在社会决策过程中强化公共参与。
(三)提高纳税人对自我权利的保护意识
从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看,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根据洛克的观点:公民通过让渡自己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部分权利,来组建政府,为的是更好地保护他们的财产和自由,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被认为是组建政府的终极理由。在税收领域,人们让渡自己的部分私人财产来支撑公共财政,所以纳税人应该理直气壮地行使和保护本就属于他们的权利,在税收征收和使用过程中行使监督权。为此作为纳税人,应广泛学习和了解税法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另外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人权利方面的宣传工作,改变只宣传义务不宣传权利的局面,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真正履行国家公仆的职责。
在今后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无论是起征点的调整还是计征模式的改变,都应本着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以纳税人的利益为出发点;摒弃部门之间关起门来搞决策的传统形式,加强公共政策制定中公民的有序参与。个人所得税改革关乎每个国民的经济利益,加强公民与政府沟通能有效提高政策的可接受度,使我国的民主进程更上一个台阶。
参考文献:
[1]蒋励佳.公民权利语境下的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J].税务与经济,2012,(2).
[2]甘功仁.个人所得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2.
[3]杨华云.起征点提高至3 500元,约6千万人将不再纳税[N].新京报,2011-07-02.
[4][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M].孙柏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3.
随着我国经济形势的稳步增长,国民收入不断提高,但贫富差距也在持续扩大,收入分化愈演愈烈。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几大重要税种之一,肩负着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缓解社会两极分化的重任。因此,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从一定程度上影响收入再分配,加强税源管理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有利于提高依法纳税程度,同时能够评价宏观经济发展状况,提高个人所得税税收宏观调控能力,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税收信用是建立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表现和反映征纳双方相互之间信任程度的标的,是由规矩、诚实、合作的征纳行为组成的一种税收道德规范。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是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双向申报制度,这就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保证据实申报,依法纳税。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虽然税收信用是非正式约束,但它在个人所得税征纳关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从税收信用入手,提高征纳双方税收意识,建立相应的信用机制,对深化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实现全民共享发展成果,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现状。
1.提高依法纳税意识,强化纳税申报制度。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纳税人自主申报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双向申报的制度。其中代扣代缴制度主要是针对工资薪金所得,这种申报制度能够形成纳税人和收入支出方相互制约机制,加强了税源的管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主要依赖于此。纳税人自主申报虽然执行多年,但目前主要是税务机关定额征收,并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自主申报,大多数人即便满足纳税申报条件,也不会主动去税务机关交税,整个社会并未形成良好的依法纳税意识。
2.梳理税源来源,实施全员全额管理制度。全员全额管理,是指所有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应当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通过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主动纳入到税务机关的管理之中,而不受其收入额是否达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标准的影响。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依据全员全额管理原则以及代扣代缴义务人以及自主申报纳税人实际情况,对个人所得税税源实施管理,依法征收,但是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偏差。
3.加强事后监管,执行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要求扣缴义务人及时上报相关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应纳税额、代扣代缴明细等相关涉税信息。税务机关依据扣缴义务人或自主申报纳税人上报涉税信息与企业同期财务报表进行横向比较,同时结合往期数据进行综合监管,同时为相关责任单位建立涉税档案,从动态上监管个人所得税税源。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既是对征税事中控制,同时也为事后控制提供了良好的依据。但是由于企业实际状况不同,在具体执行代扣代缴时,个别企业会存在违规操作问题。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1.纳税意识淡薄,代扣代缴义务人未能尽职尽责履行义务。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体制中,代扣代缴义务人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行为,往往影响税源规模大小,甚至造成税源大量流失。我国目前信用体制不完善,尚不能建立起金融、税务与各种信用相关的机构综合评价机制,因此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违约成本较低,很多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意识淡薄,经常出现义务人协助纳税人逃避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这些行为影响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规模,造成了实际上的税源流失。
2.收入渠道多元化,税源管理力度不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居民收入渠道不断增多,且呈多元化发展趋势。个人收入从原有个人薪金为主,到现在的收入和财产来源多元化,更有一部分收入呈隐形状态,这些收入往往具有数额巨大、隐蔽性强、难以监管的特点,其存在是个人所得税税源流失的重要原因。在当今社会,个人所得税税源来源越来越多,但税务部门并没有足够的人员、执法权以及执法范围去监管,这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造成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以工资薪金为主的窘境。
3.相关法制不完善,税源管理执法难度大。我国目前针对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经人大批准的法律仅有《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其他的都是各部门指定的行政法规。由于起步较晚,我国法律法规之间协调性差,规定重复,条文繁杂,但又缺乏足够的行为约束力。这就造成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难以有效控制税源。在具体的税源管理过程中,如遇到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不配合甚至是拒绝配合的问题时,税务机关就会面临虽有强制力、但无法有效实施的尴尬境地。加强税务机关与执法部门的合作,是当前我国提高征收力度的重要措施之一。
4.税源来源统计口径较窄,造成了实际税负不公平。目前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收入而言的,并未考虑到主体情况不同所带来的不公性,例如家庭人均收入。以三口之家为例,若家庭中仅有一人有收入,收入为6 000元;与家庭中二人有收入,每人3 000元,两种情况显然不同。前者要比后者多承担相应的税负,这就造成了实际税负的不公平。另外,由于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存在高收入者收入并未被统计,而工薪阶层却成了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造成了社会收入分配更加不均等窘境。税源来源口径过窄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个人所得税税收的公平性,降低了征收效率,造成了实际税负不公。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的建议
(一)完善税收信用评价机制,提高社会纳税意识。税收信用评价机制包含纳税信用、征信信用和信用中介信用。良好的税收信用评价机制能够提高税收征管部门效率,增强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完善信用中介机构协作能力,保证个人所得税依法按时征缴。不管是税收课税对象还是征管方式以及具体的实施措施,从目前来看具体实施过程中,如果想做到公正、公平、合理征收尚需努力。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复杂性,决定了税收信用对税源管理的重要性,完善税收信用评价机制,可以从根本上保证个人所得税的现实意义和收入调控作用。因此,构建完善的税收信用评价机制,是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的重中之重。
(二)规范扣除标准,严格税收优惠。我国现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8个个人所得税免征项目,但实际上很多地方有其他税收优惠和减免,例如一些地区为扶持某些行业或是招商投资,会给参与人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这明显违背了普遍征收的原则,造成了横向不公平。另外企业在进行扣除时,往往出于某些目的并未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例如多扣、应缴不缴以及滥用税收规避政策等现象。这些都无形中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税源的流失,在企业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要求扣除,避免多扣、应缴不缴的现象发生。因此,应多方面入手,特别是法律层面,加强对个人所得税扣缴政策、优惠政策和免征范围的管理,避免税源瞒报。
(三)全面构建个人所得税税收管理平台,提高收入信息获取度。由于当今社会居民收入的多元化,越来越多的隐性收入不被税务征管部门所掌握。例如个人在淘宝、微信等平台经营网店业务,收入颇丰,但是很少有个人会主动申报纳税。为了使居民隐性收入显性化,我们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数据挖掘技术,实现网络数据与税务部门、工商部门、银行和公安部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从而提高对个人收入信息的获取度,构建税收管理平台。在平台构建基础上,建立个人信用身份,将个税登记号与身份证、个人征信以及银行账号关联起来,终身有效。这样既便于征税部门进行税源监控,也便于居民纳税申报,同时提高了征税效率,减少了由于个人故意隐瞒应税数额所造成的税源流失问题。
企业账务调整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企业所得税方面
1.对已查企业既有查补税前可扣除税金(营业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又有查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账务调整差错率较高,被查企业在作账务处理时,对税前可扣除税金又进行了重复列支,造成少缴当年度企业所得税。
2.查补企业所得税,加收罚款、滞纳金,企业在转账时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列支后,又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转入“本年利润”借方,列为当年的支出,轧抵了当年度的利润总额(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未作纳税调整)。
例: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查补企业所得税8130.43元。企业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作了如下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8130.43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8130.43
借:本年利润8130.4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130.43.
3.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查补的未按预收账款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被查企业在作账务调整时,直接列入“主营业务税金附加”,轧抵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方面1.查补的应缴个人所得税,企业除了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缴纳罚款外,还应按国税发[2003]47号文件规定主动扣缴税款,向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检查中有的企业仅按照《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罚款金额按时解缴入库,对《涉税联系单》上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仅未向纳税人追缴,也未到有关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由单位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在计算缴纳时没有按税法规定将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在账务调整中存在问题。如将查补的利息、红利项目,工资薪金项目的个人所得税,直接列入“利润分配”、“应付福利费”、“预算外支出” (事业单位)科目,少缴了个人所得税。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2年度用盈余公积600万元,转增个人资本金,未向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20万元。企业的会计分录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2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1200000.
缴纳时,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120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0.
但按国税发[94]89号文件规定,由企业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为:600÷(1-20%)×20%=150(万元),而企业只缴纳了120万元个人所得税,还应补缴个人所得税30万元。
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1.企业纳税意识淡薄,财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一方面,有些企业纳税意识淡薄,没有按照有关财务规定、税收政策进行账务调整。另一方面,财会人员对财务会计制度、国家税收政策存在认识上的偏差,没有掌握到位,造成了账务调整的差错。
2.企业的账务调整没有后续跟踪管理。
虽然稽查工作操作规章制度明确,稽查案件查结后,要求企业填制《税务检查账务调整反馈单》,报送给检查组。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一制度没有引起稽查及管理部门的足够重视,对被查企业的账务调整没有进行后续跟踪管理。
3.部分稽查人员素质达不到稽查工作的要求。
稽查工作要求相关人员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但从目前现状看,既懂税法又懂财务的全能型人才较少,稽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能满足检查工作在新形势下的需要。
建议及对策1.税法宣传经常化,纳税行为自觉化。
开展经常性、全方位的税法宣传,增强社会各界的法制意识,支持税收工作。使纳税人能正确了解和运用税收政策,主动足额缴纳税款。同时定期不定期地对财务人员进行纳税辅导及培训,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办税及账务处理能力。
2.征收与稽查交流定期化,信息传递网络化。
征收管理、稽查是现行征管模式的一个整体,通过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及时通报情况,反馈信息,定期召开联席会,共同研究解决税收稽查、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以查促管,以管促查。在此基础上,尽快开通征收与稽查的联网工程,达到数据共享,提高稽查、征管工作效率。
3.税务稽查账务调整规范化,后续管理工作制度化。
税务稽查后的调账过程是纳税人学习和掌握运用税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财务正确核算水平的过程,税务稽查后对企业调账工作的监督是整个税务稽查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因此应保证后续管理有序的进行,使正确的调账成为巩固稽查成果的有效方法,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税收职能由税收的本质所决定,是税收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所具有的内在功能,具体表现在税收的作用。税收的功能具有内在性、客观性和稳定性特征。税收的基本功能具体为组织财政收入功能、收入分配功能、资源配置与宏观调控功能。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收范畴,其基本功能同样为组织财政收入功能、收入分配功能、经济调节功能(或资源配置与宏观调控功能)[1].
1.个人所得税的组织财政收入功能。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所获取的各项所得为课税对象,只要有所得就可以课税,税基广阔,因此个人所得税便成为政府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2.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功能。市场经济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由于在分配上是按照要素的质量和多少进行分配,往往会造成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从而影响社会协调和稳定,进而损害效率。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的重要工具。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主要是通过累进税率进行的,在累进税率下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适用的边际税率不断提高,从而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而对高收入者则按较高的税率征税。这有利于改变个人收入分配结构,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
3.个人所得税的经济调节功能。微观上,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的劳动与闲暇、储蓄与投资、消费等的选择都会产生影响。宏观上,个人所得税具有稳定经济的作用:其一,自动稳定功能或“内在稳定器”功能,指个人所得税可以不经过税率的调整,即可与经济运行自行配合,并借这种作用对经济发生调节作用;其二,相机选择调节,在经济萧条或高涨时,采取与经济风向相逆的税收政策,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扣除、优惠等进行调整,实行减税或增税的政策,从而使经济走出萧条或平抑经济的过度繁荣,保持经济的稳定。
由上述分析可知,个人所得税具有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状况和调节经济的功能。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施行20多年以来,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缩小贫富差距和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如何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体制,提高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能力,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促进社会主义社会和谐发展,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之一。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制模式存在弊端。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分配水平的重要手段,公平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征税额与纳税人收入水平相适应以保证各纳税人之间税负水平均衡。分类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各种所得按照收入性质划分为若干类,对不同类别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收。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将个人收入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11类。这种税收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缺点是各类收入所使用的税率不同、免征税额不同,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容易产生综合收入高、应税所得来源多的人税负轻,综合收入低、应税来源少的人税负重的现象[2].
2.征收范围不全面。个人所得税在课税范围的设计上,分为概括法和列举法。列举法又分为正列举方式和反列举方式。正列举方式就是对税法中明确规定的项目予以课税,没有出现在税目中的项目不用纳税。反列举方式则是明确规定出不在纳税范围的项目,除此之外所有项目都要纳税。一般来说,正列举方式的范围相对于税源来说是有限的,反列举方式的范围往往是接近税源的。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加概括法,列举法规定了10个应税项目,并运用概括法规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主要采用正列举方式确定税基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税基流失,但是因其规定的模糊性,易在征纳过程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随着技术市场、人才市场、房地产市场的发育和成长,我国居民的收入已由工资收入为主向收入形式多元化的趋势发展。目前在我国居民所得中,不仅工薪、劳务报酬所得等劳务性收入成为个人的重要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性收入也逐渐成为居民个人所得的重要来源。此外,劳保福利收入、职务补助、免费午餐及其他实物补助形式也逐渐成为我国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新变化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下都无法自动地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使得所得税的税基过于狭窄。与此同时,许多公司利用这一税制缺陷,减少现金奖金和工资的发放,取而代之的是大量地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健身俱乐部会员卡、用餐券、假期旅游等福利,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金额,侵蚀税基[3].
3.个人免征额标准缺乏科学性,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设立个人免征额的目的之一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资料及教育培训费用,家庭成员所需生活资料的费用等。我国目前的个人的所得税制度实行收入减去固定标准的免征额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的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况不同,各纳税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实行固定免征额的方法不科学[4].
4.税率设计不尽合理。目前我国对工资薪金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这一税率偏高。过高的税率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却使税制空背了高税率之名。
5.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1)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但侧重点不同,我国更侧重源泉扣缴。由于税法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源泉扣缴执行力度的不同使得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有管住高收入阶层。自行申报目前尚未全面铺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5种情形下的个人收入应自行申报。由于没有实行全面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税收流失难以避免。 (2)征管水平低、手段落后,使征管效率难以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工作的要求,是削弱征管力量,影响征管效率的重要因素;以人工为主的落后征管手段,不能使税务部门及时取得纳税人的收入资料,并对其纳税资料进行处-
理与稽核;税务制度还不完善,不能很好发挥其中介组织的作用;加之与个人所得税征收相联系的诸如财产申报制度、个人信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使得征管效率和监督作用很难提高。
(3)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例如对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的行为,很难明确界定是纳税人有意行为还是无意行为),使税务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这样,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违法现象得不到抑制。因此,遵纪守法、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风尚难以形成。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建议和对策
1.建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大体上可分为3种:1)分类所得税制,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它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得按不同的税率分别课征。2)综合所得税制,它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扣除法定减免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它的特点是将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不分类别、统一课税。这种税制的优点是税负公平、扣除合理,能够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能考虑到纳税人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因素并给予减免。但它的课征手续复杂,征收费用较高,对个人申报和税务稽查水平要求高,且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3)分类综合税制,它是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的不同形式和程度的结合。
根据目前我国对税源控管难度大、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实际情况,应按循序渐进,由分类税制分类综合税制综合税制的过程,将现行的分类税制过渡到综合分类税制模式,即对个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先按不同税率征税,年终再汇算清缴。具体界定时可对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所得、股票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应税项目,实行分项征收;对属于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等应税项目,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别采用不同税率征收,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由税务部门核定纳税人全年应税所得,对年度内已纳税额做出调整结算,再实行综合征收。我国政府已经明确,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现阶段目标为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5].
2.扩大征收范围。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项目没有涵盖个人所得的全部内容[6].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应税项目。一些不断出现的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应该列入应税项目。因此,我国应当改变目前采取的正列举法,采取概括性更强的反列举法。凡是能够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的所得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之内,对某些特殊的个人所得可以采取列举法予以减免税收,以体现税收上给予的优惠政策。
3.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家庭课税是指以家庭为单位,将夫妻的所得综合起来联合申报纳税;个人所得课税是以个人为单位,就个人所得申报纳税。家庭课税在理论上较个人课税具有明显的优势:家庭课税能更好地体现公平这一税收基本原则,因为一般情况下,凡是税制建设比较完善、治税思想体现公平观念比较充分的政府,多在税前规定了不同数额不同名目的扣除额,如子女赡养费及教育费扣除、父母及祖父母赡养费扣除、贫困亲属资助的扣除等。而选择家庭课税最大的优点就在于能充分考虑一个家庭的实际支出情况,能使税后结果尽量公平。比如:抚养一个子女与抚养两个子女的扣除区别;抚养一个健康子女与抚养一个残疾子女的扣除区别等[7].
4.规范个人免征额标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调至1 600元,大大减轻了低收入人员的税收负担。但是笔者认为,费用扣除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不在于数额高低,而在于有没有考虑纳税人具体情况并区别对待。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中国个人所得税免征税额可分为4个部分:1)个人基本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扣除。2)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费用扣除。3)特殊扣除,针对残疾人、慢性病患者。4)子女教育费用扣除。目前,教育费用占家庭开支的比重较大并且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因此应额外扣除[8].
5.简化税率级次,应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本着“照顾低收入者,培育中产阶层,调节高收入者”的原则,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最低税率至10%,将高税率部分的45%向下调降至35%,则可构建一组由10%~35%的累进税率。累进税的级次定在5级比较适中。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最优税收理论 边际税率函数 公平原则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它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种之一,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也要求具备较高的征管和配套条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二十多年来,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了一系列的调整,以期实现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目的。但是,经过多年实践,事实证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诸多问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越来越不适应不断变化的客观经济形势,因此,有必要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进行调整与优化。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先天不足的分类所得税制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即对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扣除标准和减免优惠。这种计税方式在改革开放初期,个人收入单一,税收征管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是适宜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分类所得税的弊端也日益暴露。一是按所得项目分项,按次征税,使那些所得渠道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纳税或者少纳税;相反所的渠道少,综合收入相对较低的纳税人却要多缴税。与综合各项所得按年征税相比,分类征收方法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力度有一定局限,难以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税负的原则。二是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
2.征收范围狭窄
个人所得从形式上看,有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还有减少债务和得到服务等形式;从来源上看,既有来自本单位的收入。或从事第二职业的收入等;从支付的记录上看,既有账簿上记载的,也有账簿上并无反映的。这些形形的个人收入,情形复杂,加之目前流通中大量使用现金,致使收入隐性化加重。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只列举规定了11个应税项目,并运用概括法规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我国主要采用正列举方式确定税基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税基流失,但是因其规定的模糊性,易在征纳过程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
3.个人免征额标准缺乏科学性
设立个人免征额的目的之一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资料及教育培训费用,庭成员所需生活资料的费用等。我国目前的个人的所得税制度实行收入减去固定标准的免征额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方法,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的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况不同,各纳税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实行固定免征额的方法不科学。
4.税率设计不合理
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一档税率5%,最高一档税率45%,这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是不相吻合的,税率的档次越多,造成的效率损失就越大,从而税收成本就越高。而且45%的税率过高,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却使税制空背了高税率之名。
5.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1)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但侧重点不同我国更侧重源泉扣缴。由于税法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源泉扣缴执行力度的不同使得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有管住高收入阶层。自行申报目前尚未全面铺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5种情形下的个人收入应自行申报。由于没有实行全面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税收流失难以避免。
(2)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例如对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的行为,很难明确界定是纳税人有意行为还是无意行为),使税务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这样,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违法现象得不到抑制。因此,遵纪守法、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风尚难以形成。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理论依据
1.最优税收理论
事实上,20世纪中后期西方国家进行的新一轮的税制改革,最优税收理论就成为其重要的指导原则之一。这也就是我们选择这一理论作为重新设计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的主要理论依据的原因。其核心内容包括:
第一,所得税的边际税率不能过高。
假定政府的目标是使社会公众福利最大化,在这一前提下,过高的边际税率不仅会导致效率损失,而且也没有达到调节社会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一般而言,边际税率越高,替代效应越大,超额负担也越大。因为理性的消费者总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其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受到税收的约束的。边际税率越高,消费者将改变消费决策,也会引起生产者更改生产决策,这样,就有可能打破原先市场的完全竞争状态,造成效率损失,经济就无法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因此,政府选择最优税率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纳税人对接受这个税率后所改变的消费效用最大化的结果。
第二,最优所得税率结构应当呈倒“U”型。
从社会公平与效率的总体角度来看,中等收入者的边际税率可适当高些,而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应该适用较低的税率。也就是说,中等收入阶层应缴纳更多的税收,低收入阶层和高收入阶层应缴较少的税收,甚至最低收入者与最高收入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当然,对于最高收入者,政府应开征遗产税、财产税对其征税,以实现社会的公平,不过,这是其他税种应考虑的问题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倒“U”型税率结构的分析结论,是在完全竞争的假定前提下得出的,现实中完全竞争几乎不存在,所以,我们不能完全按照倒“U”型税率结构来精确地设计所得税率。
2.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函数
根据经济学与微积分的知识,我们假设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函数,理论上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连续性,即税率函数必须是连续的;
(2)单调性,即税率函数必须是递增的;
(3)可导性,即税率函数图像必须是光滑的;
(4)税率导函数的连续性。
假设r为个人所得税税率,R为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X表示应纳税所得额,建立函数:税率函数r=r(X),边际税率函数R=R(X)。根据最优税收理论,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应呈倒“U”型。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设计
根据上文所提出的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和所依据的理论,我们提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优化设计:
1.采用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上文表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征税成本。综合课税模式能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税收综合负担能力 ,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但由于应纳税所得是按纳税人所得总额综合计算 ,征收手续复杂 ,征管成本较高 ,且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 ,有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税务机关有先进的稽查手段 ,否则难以实施。考虑到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税能力和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分类综合课税模式将分类和综合两种所得税课税制度的优点兼收并蓄 ,实行分项课征和综合计税 ,应是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应有选择。
2.规范个人免征额标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调至1600元,大大减轻了低收入人员的税收负担。但是费用扣除标准需要考虑纳税人具体情况并区别对待。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中国个人所得税免征税额可分为 4个部分:(1)个人基本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扣除。(2)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费用扣除。(3)特殊扣除,针对残疾人、慢性病患者。(4)子女教育费用扣除。目前,教育费用占家庭开支的比重较大并且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因此应额外扣除。
3.简化税率级次,应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本着“照顾低收入者,培育中产阶层,调节高收入者”的原则,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最低税率至 10%,将高税率部分的 45%向下调降至35%,则可构建一组由10%~35%的累进税率。累进税的级次定在5级比较适中。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9)10-0056-03
作者简介:陈鹏飞(1965- ),男,河北滦城人,经济学硕士,副教授,常州市财政局税政法制处处长,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财税经济理论。
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速度一直较快,在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收入连年大幅增长,特别是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以年均34%的增幅稳步增长。1994年,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73亿元,2008年增加到3722亿元。1994年~2008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GDP的比重由015%上升至124%,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4%上升至64%。个人所得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目前已成为国内税收中的第四大税种。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个人所得税覆盖面低,占税收总额比重低
(1)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有限。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法,现行税制一共列举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11项,除这11项之外的其他所得不纳入征税范围。这种方式虽然使应税项目明确、清楚,但也存在一些弊端:一是现实中各种收入名称众多又不统一,难以与税制所列项目做到对号入座,实际上给征税带来了困难,容易造成偷税和避税;二是我国个人所得日益呈现多元化趋势,除税制列举的11项外,还有工资外的奖金、实物、福利补贴、代币购物券、有价证券等,现行个人所得税已不能适应对多元化的个人所得征税的要求。
(2)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1998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为34%,2001年这一比重提高为66%。我国周边的国家,如韩国、泰国、印度、印尼的比重(一般在10%-20%之间)均超过我国水平。美国这一比重超过40%。我国个人所得税所占的比重实在是太低,如此过低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世界上实在并不多见。由此可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要成为国家的主要收入还不太现实。
(3)纳税人占劳动力总数比重过低。2008年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48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490万人。其中城镇就业人员30210万人,新增加1113万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数只占就业人口较小的比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主体是工薪所得纳税人。工薪所得纳税人1998年为109亿人次(约合908万人),2007年上升为85亿人次(约合7083万人)。2008年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约8000万人,其中,2008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人数只有240万人。2008年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占全国就业人员总数的1033%,占城镇就业人员总数的2648%。也就是说,目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全国就业人口中,只占很小的比重。
2分税制征收模式,导致税负不公
我国对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征收模式,即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项目分别按规定税率计算征税。这种征收模式,虽然简化,并便于对不同应税项目分别进行源泉扣缴,但是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会使那些可以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较大但分属若干应税项目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轻,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单一、应纳税所得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重,难以真正实现税负公平。
3税率设计不合理
(1)累进税率繁杂,级次过多。如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过多,不经过专门训练的纳税人,不会计算自己的应纳税数额。
(2)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存,导致税负不公。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于具有相同性质的劳务报酬所得则采用20%的比例税率。采用不同的税率,必然导致了同一收入税负的不同。
(3)累进税率中的高边际税率,负作用很大。高边际税率适用的人很少,实际意义不大。高边际税率使高收入者调整收入种类以避税成为必然。
(4)对属于勤劳所得性质的劳务报酬所得与属于非勤劳所得性质的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等采用相同的税率20%,未区别对待,有悖我国的社会主义分配政策。
(5)免税项目过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十项免税项目,三项减税项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了多项免税项目,为了体现国家在某一领域的鼓励政策,还规定了多项政策性的免税项目,这些免税项目共计数十项之多。这些免税项目的立法本意多种多样,有的是鼓励性减免,有的是政策性减免,有的是补减免,有的则属国际互惠性减免。过多的免税项目的直接后果是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有的与国际惯例不符,如美国的免税项目仅包括:联邦及地方政府债券利息、职工取得的社会保障支付的收入、政府对贫困户发放的粮券收入、退休老兵的补贴、雇主支付给雇员的养老及健康、福利和人寿保险返回收入等。相比之下,我国规定的免税项目过多。
4征管制度不健全
(1)个人所得税主要依靠中低收入阶层,而高收入阶层则纳税较少,“逆征收”问题严重。一是收入来源少的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高收入者却缴纳较少的税。2001年中国7万亿元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富人们占有80%的比例,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不及总量的10%。财政部评估,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左右。二是隐形收入和附加福利多的人往往少纳税,偷逃税现象严重,造成社会的不公平。
(2)偷逃税现象比较严重。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难以监控。另一方面,公民纳税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富人逃税、明星偷税习以为常。此外,现在个税偷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有人一方面为社会捐款捐物,另一方面又在大肆偷逃税。因为社会和个人似乎都认为捐赠比纳税更有价值和意义;另外社会不觉得偷税可耻,别人也并不因此视你的诚信记录不好,不与你交往,或与你断绝交易。而在国外,偷税就是天塌下来的大事,只要你有偷逃税行为,不但你在经营上会因此受阻,而且你的行为会受到公众的鄙视。这就是我们评价体系的偏差。
(3)处罚偏轻,且自由裁量权较大。在一些发达国家,到每年4月的报税季节,每个人都得把自己上一年的收入和该交的税额算清楚,如实报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则随机抽查,一旦查出有故意偷漏的行为,不管是谁,轻则罚款补税,重则入狱,身败名裂。而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查证本身就是困难的,且查证后只要处偷税额的50%罚款就可结案,这使得偷税成为低“成本”、高“收益”的行为。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建议
1扩大税基,提高纳税人比重
随着经济发展,个人所得中的构成结构也在发生重大变化。尽管劳动性所得仍将占据绝对重要地位,但资本性所得已成为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产所得也开始占据一定的比重,各单位为其职工提供的各种实物发放也是个人所得的一个主要来源,所以将应纳入但未纳入计税的所得包容进去,将一些资本所得与附加福利纳入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科学确定税基,合理计算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使国家税源稳定,税收收入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公平合理。
针对现有税制对应税所得的正列举方式的缺陷,可考虑采用反列举方式,即在明确免税项目后,其余收入、福利、实物分配等均应纳入征税范围。同时为了处理好收入分配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可考虑将养老金及保险金等社会保障收入项目纳入征税范围。通过降低税率,稳定扣除费用,加强征管等方式,扩大纳税人基数。以此培养和增强国民的纳税意识。
2改进征税模式
目前我国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征收税制模式,这种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了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这种课税模式必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和效率低下。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因素,将现行的分类征收模式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可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经常发生的、主要的收入列入综合征收项目,将其他收入列入分类征收项目。
3优化税率结构
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的税率结构有悖公平,容易使得纳税人产生偷逃税款的动机,因此应该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模式。对于综合征收的项目,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以达到有效调节收入的目的。对分类征收的项目,采用比例税率。基础比例税率保持20%,可增设一档优惠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应减少税率级次,拉大税率级距,以简化税制,达到照顾低收入者、调节高收入者的目的。累进税率级次不宜超过五级,累进的最高税率不宜超过20%的比例税率,最低税率可考虑增设一档1%的税率。
4相对固定费用扣除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比较简明易行,但对于一些情况比较特殊的家庭难以完全兼顾。一方面,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适当的增加一些扣除项目,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医疗、保险等因素,还要考虑到每个纳税者的实际税负能力,如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实际负担、赡养人口多少、年龄状况等设立相应的扣除项目,这样将更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应使费用扣除相对稳定,五年左右定期调整。
5规范减免税
现行减免税种类繁杂,除必须保留的免税项目外,其余可考虑实行减半征收优惠,或者取消减免。
6加强征管
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一是要修改税收征管法,加大处罚力度,并减少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可规定对偷逃税收的,罚款5倍并不少于5万元,情节严重的罚款10―20倍并不少于10万元,以加大偷逃税收的成本。二是强化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全国每年开展对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加强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三是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内部监督,加大对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信息公开,建立全国偷逃税收处罚黑名单,并网上公布。五是对一些偷逃税构成犯罪的纳税人,不能以罚代法,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7调整利益格局,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
个人所得税已由地方税调整为共享税,中央、地方开,为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应将分成比例调整为中央、地方四六开。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重要税种之一。一个国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国税收规模比重跟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使之真正起到既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又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主体税种。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62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29
一、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现状分析
(一)从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构成分析
截至2000年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已由主要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个人劳动所得征税,转为主要对个人劳动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资本所得征税的结构。
据1994年以来个人所得税分项目实际征收情况显示,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于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994~2000年,上述4项所得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平均比例为93.7%.
1.工薪所得项目。
(1)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增长大大高于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收入来源(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1996~1999年我国职工工资总额的平均增幅为2.9%,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的平均增幅为34.6%,远远高于职工工资总额的平均增幅,是其12倍。近几年由于个人工资收入的增长,收入来源容易控管,以及税务机关加强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等诸多措施,工薪所得项目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收入来源项目。
(2)工薪所得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50%左右,是符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的。自1994年以来,工薪所得占了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50%左右,主要原因是近几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城镇居民最终消费中的50%左右用于职工工资分配(见表2)。
(3)工薪所得中的1/3来自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人员。1997~2000年,对外籍个人征收的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占全部工薪所得总额的比重分别为40%、37%、34%、29%,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中的1/3来自于外籍个人。可以得出结论:外籍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之一,工薪所得项目近几年来对高收入个人还是有一定的征收力度。
(4)工资外收入漏征现象严重。由于目前各单位私设小金库现象较为普遍,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支付职工工资外收入越来越多。工资外收入在账面上体现不出来,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各单位工资外收入发放情况,所以工资外收入普遍征不到税。
(5)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首先是外籍、港澳台人员的境外所得征税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不足额申报,申报额不足起征点或略有超过,只申报海外补贴部分,而对其他来源的收入则不申报;二是境外支付收入部分,难以具体核实;三是出入境频繁,对其居住时间难以确定,一旦情况掌握,追缴税款时人已离境。其次是中国人的境外所得普遍没有征税,主要原因是各地税务机关根本掌握不住中国人出境情况,对这些人的境外收入情况更是无法知道,中国人在境外取得的收入普遍不回国申报纳税,所以,税款流失严重。
2.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
据1999年全国调研情况显示,各地大多对个体户采用定期定额或定率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年全国个体户数3 160万户,征收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1 201 945万元,户均缴纳个人所得税380元;2000年全国个体户数2 571万户,征收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1 328 488万元,户均缴纳个人所得税517元。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前扣税情况不是很好,主要是上市公司认为对个人派送红股不是现金,难以扣税;股东账户利息所得在国家没有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税前,许多地方自定政策,股东账户利息所得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后再征税;个人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以前基本没有征税。1999年国务院恢复开征利息税,使得该项目的征收逐渐步入正轨,并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收入项目。
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项目征收情况也都不太理想。
4.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不力,主要是长期以来税收法律上对扣缴义务人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任何处罚措施(2001年5月1日施行的新《税收征管法》已增加处罚条款),扣缴义务人对支付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不代扣或不如实代扣现象普遍。如近几年全国各地专项检查显示,扣缴义务人少报支付收入或不扣税的现象较多;单位支付书法家、作家等名人的现金所得大部分没有扣税;大量现金交易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个人劳务报酬收入情况,如家教老师取得的现金收入等等。
5.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
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不力,主要是纳税人多次分解收入。如稿酬所得虚列、多列作者,税务机关掌握不了这两项收入的支付情况。据某省对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调查,个人大量以内部刊物、资料出书,其取得的稿酬所得大多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6.财产租赁所得项目。
财产租赁所得主要是房屋租赁和转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私房出租隐蔽,难以发现,有的以亲戚、朋友借住为由掩盖出租事实;收入难以核实,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假合同和少报租金;各项税费负担较重,纳税人抵触情绪大。
7.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不好的原因主要是税务机关难以确定财产原值:一是原始凭证没有保存或因时间较长而遗失;二是取得或形成财产时就没有可以确定原值的凭证;三是私下转让财产,或者转让双方有意少报成交额。
8.偶然所得项目。
对偶然所得征税,主要有福利、体育彩票、有奖销售、有奖收视、有奖竞猜等中奖所得。目前,福利、体育彩票已成为偶然所得的主要来源。近几年税务机关在这方面花了很大力量,但是由于现行税收政策中对福利、体育彩票的中奖所得在1万元以上才征税,许多福利、体育彩票发行机构钻税收政策的空子,将奖金定在1万元以下,或者按单注奖金作为一次所得,分解收入,导致大量彩票的中奖所得得以避税。
(二)从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者力度分析
目前,社会上公认的高收入个人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人员,部分私营业主,部分个体工商户,外国驻华机构的中方高级雇员,垄断行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流通公司等行业的职工,少数企业经营承包者,部分股票证券经营者,房地产开发商,一些有特殊技能的从业人员,如律师、会计师、美容师、运动员、歌星、舞星、时装模特、经纪人、设计师、广告人员等,由知识分子组成的家教队伍、经济学家、大学教授,收入畸高、来路不当的人,如从事特种服务业的临时服务人员等。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人员、部分私营业主、部分个体工商户,通常通过做假账隐瞒个人收入,或者在企业账上有收入却常年不分配,个人通过借款,转移企业收入,从而达到既取得收入又不纳税的目的。目前足球运动员的收入较高,但由于地方政府的干预,普遍实行定额征税,由足球俱乐部代为缴税或者先征税后返还的政策,个人实际纳税较少。其他高收入人员的收入大量来自于现金、工资外的灰色收入、非法收入,隐蔽性强,支付人不扣缴,纳税人不申报,税务机关无从掌握其收入取得情况,所以目前对这部分高收入人员的收入征税不够。
(三)从个人所得税调节低收入者力度分析
近几年,个人所得税在照顾低收入者方面给予了很大政策倾斜,如对个人在800元的费用扣除后,再在税前扣除个人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给予3年的免税照顾;对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免征相当于3年职工平均工资的补偿收入,扣除当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分摊纳税的照顾等。
综上所述,在税务机关可以掌握的个人收入来源范围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基本到位,对个人收入分配也有一定的调节力度,但是,由于目前税务机关可以掌握的个人收入来源范围非常有限,对大部分个人收入监控不住,现行税法也已远远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相关配套征管措施没有及时跟上,导致当前个人所得税漏征较多,使得个人所得税没有充分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
二、个人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收入分配不公且不规范
1.收入分配差距呈逐年拉大态势。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测算,1996~1999年,全国居民基尼系数分别为0.375、0.379、0.386、0.397;城镇居民基尼系数分别为0.28、0.29、0.30、0.295;农村居民基尼系数分别为0.3229、0.3285、0.3369、0.3361;2000年我国综合基尼系数为0.458.据对山西、辽宁、福建、宁夏、重庆、深圳等地的调查显示,1995~2000年,上述地区的基尼系数均呈逐年升高的趋势:深圳1995年的基尼系数为0.28,1999年为0.30;重庆1995年的基尼系数为0.30,2000年为0.38;宁夏1995年的城镇基尼系数为0.21,2000年为0.25;山西1995年的城镇基尼系数为0.25,2000年为0.27;辽宁1995年的城镇基尼系数为0.22,2000年为0.27.上述基尼系数的变化,说明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在拉大。
2.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1996年,全国城镇居民的年人均收入为4848元,农村居民的年人均收入为1926元,前者是后者的2.51倍;2000年全国城镇居民的年人均收入为6280元,农村居民的年人均收入为2253元,前者是后者的2.79倍。5年间,城镇居民收入增长较快,年均增长6.78%,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年均增长只有4.0%,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从2.51倍增加到2.79倍,扩大了0.28倍。
3.垄断行业的职工收入普遍高于其他行业人员的收入。2000年山西省职工年均工资中,电力行业9952元,邮电通信业12097元,金融业9559元,保险业9460元,航空运输业9824元;2000年辽宁省职工年均工资中,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1401元、金融保险业13211元、邮电通信业9660元;深圳市1999年职工年均工资中,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3898元、金融保险业40271;福建省2000年职工年均工资中,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8571元、金融保险业8519元、邮电通信业7530元。垄断行业职工的收入普遍高于其他行业人员的收入。(根据山西省、福建省、深圳市统计局有关资料。)
4.行业职工年均收入与企业盈利水平不成正比。山西省金融业1999年亏损9.96亿元,但职工人均收入为7955元,高于社会服务业(盈利)4713元、水利勘察(盈利)4270元,煤气业亏损,利润率为-2.2%,人均收入为6624元;重庆地质勘察和水利管理业、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999年利润率分别为5.45%、3.13%,但职工年平均工资却为3802元、5307元,大大低于全市当年7182元的职工平均工资。(根据山西省、重庆市统计局有关资料。)
5.企业内部的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职工的收入差距较大。如深圳市某证券公司2000年经营者的年人均工资是45万元,中层管理人员是30万元,而职工是1.8万元,经营者的人均工资是职工的25倍;深圳某银行2000年经营者的年人均工资是60万元,中层管理人员是20万元,职工是7万元,经营者的人均工资是职工的8.6倍。
6.没有一个综合系统的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体系。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应多环节、多渠道来调节,在取得收入时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财产留给子女时征收遗产税,对个人财产征收财产税,对城市的低收入者给予社会保障照顾,减轻农民的负担。但是,现行实际中却单纯依赖于个人所得税来调节个人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难以单独承担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全部重担。
(二)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力度不够的原因
1.税源难以监控是个人所得税漏征和影响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的主要原因。初次分配环节不规范,个人收入分配隐性化、多元化,难以掌握税源。随着我国经济的放开搞活,多种经济形式、经济成分的存在,个人收入分配越来越朝着隐性化、多元化的方向转变,如利用代币购物券发放补贴、奖励股份、小金库发放奖金、给个人买保险、公款组织外出旅游、分解发放劳务费或稿酬、第二职业收入、灰色收入、大量现金交易等等。个人收入隐性化、多元化造成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税源,成为困扰征税、影响税收调节分配不公力度的一大难题。
2.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比重偏低。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4.9%(见表3),而我国周边国家,如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1993年的比例就达到了8%以上,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偏低,严重制约了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的发挥。
3.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政策与当前经济形势不相匹配。
(1)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按应税项目分类征税,不能就个人全年各项收入综合征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对个人收入调节力度不够,影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发挥。
(2)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不同收入项目采取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方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
(3)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行分项征税,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管中往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认定每项收入为哪个应税项目。而且,税法中仅规定11个征税项目,过于简单,未能涵盖经济生活中的所有个人收入。无法纳入前10项的应税项目便全放到“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此项目一方面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认定方可使用,操作复杂,另一方面没有费用扣除额,税负较重。
(4)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一些政策不合理。如: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不征税;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偏低;外籍人员从三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免税,而中国公民取得的股息要征税;部分免税项目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形成了税收漏洞等。
(5)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以下两类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一是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主要是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和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纳税人;二是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而不是规定取得所得的个人都有申报纳税的义务,纳税人的申报面太窄,不利于监控。
(6)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达不到源泉控管的目的。目前我国70%的个人所得税来自于支付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由于相关检查等配套措施跟不上,使一些单位和个人明目张胆地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却受不到任何处罚。
4.地方自定政策,违反国家统一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执行国家统一政策不到位。如各地自行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最高至1600元;足球运动员和空勤人员的收入本来就偏高,各地还自行提高其税前扣除补贴或者实行包税;有些地方为了吸引留学生,自行规定对其费用扣除额比照外籍人员的4000元标准。
5.征收机构、人员、经费无法适应当前征管需要。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原来单设个人所得税征收机构的地区,现在大部分归并了单设的机构,严重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正管工作,与我国当前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需求也不相适应。据对北京市海淀区和河北省石家庄市的调查显示,海淀区个人所得税从1998年连续3年以平均48%的增幅增长,石家庄市个人所得税1994年以来的增幅为35%(同期全国同口径为25%),这两地的个人所得税增长水平大大高于全国水平,主要原因就是采取了专设机构、专门人员、专门管理个人所得税的措施。
6.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惩处不力。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在我国没有一个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造成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稽查跟不上,惩处更是不力,尤其是对一些“名人”的偷、逃、抗税行为难以处理,处理后反而在中央电视台频频上镜,身价倍增,严重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三、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作用的建议
(一)规范初次分配环节
要真正缩小个人收入差距,主要应从个人收入的源头——初次分配环节入手,从收入分配隐性化、多元化的问题入手,规范初次分配环节:规定支付个人收入超过5000元的,不得支付现金,必须通过银行账户支付;规范工资结构,规定所有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必须进入个人在银行开设的工资账户;继续加强廉政建设,坚决打击各种腐败现象;继续加大打击假冒伪劣、非法经营行为的力度。
(二)加快费改税进程,规范预算外收入管理
1.将部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等项目变更为新的税种,纳入税收统一管理,如将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改为社会保障税。
2.对一些合理必要的收费严格纳入预算内管理,实行规范化财政管理。
3.对一些经营性的事业收费,严格纳入税务管理,责成收费单位办理税务登记证,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并依法纳税。
(三)调节垄断行业企业的高额利润
通过引进外资和民间投资,使经营主体多元化,从根本上解决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职工收入的分配差距悬殊问题。
(四)建立全面、综合、系统的个人收入调节体制
开征遗产税,对高收入者运用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双重调节;开征社会保障税,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建立健全城镇低收入者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农村税费改革步伐,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通过上述措施在我国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个人收入综合调节体系。
(五)改革个人所得税制,修订个人所得税法
1.尽快修改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建立起能够覆盖全部个人、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生计、赡养、教育、残疾、社会保险等费用扣除,自行申报纳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
2.建立一套科学、合理、严密、有效的征管体制。(1)建立法人或者雇主支付给个人的报酬向税务机关报送明细表的制度。目的在于建立起法人或雇主与个人之间的交叉稽核体系。(2)实行纳税人普遍自行申报制度。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义务,凡达到一定收入标准或者纳税标准的,都必须自行申报,为税收检查、稽核提供法律依据。(3)加强税务稽查并加大对偷抗个人所得税的惩处力度。只要发现偷抗个人所得税,不仅要罚得偷抗税人倾家荡产,还要坐牢。这种必要的惩罚,有助于建立依法纳税的观念和良好的执法环境。(4)赋予税务机关足够高的执法权力。要使税务机关能够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纳税人的存款和财产情况,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协助提供相应偷税证据或者阻止出境,并有权冻结纳税人的账户,封存、拍卖纳税人的财产,强制执行。(5)加强个人所得税宣传力度,使个人所得税深入人心,使广大纳税人认识到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多纳税是对国家多做贡献,是一种光荣。(6)实行先进的监控手段、征收手段,建立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处理系统。
(六)尽快建立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将个人所得税的漏征漏管降至最低限度
建立个人收入监控体系。个人收入监控体系的建立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关键。多年来,虽然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个别地区也初步建立了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但就全国而言:一是没有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所有扣缴义务人必须申报支付个人的收入情况,个人收入监控体系没有实现法制化;二是税务机关单枪匹马监督个人收入,其他相关部门(尤其是银行)不予配合,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局限性强;三是对个人收入情况主要靠事后检查和群众举报,事前难以掌握,个人收入监控体系有效性差;四是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建立个人收入监控体系程度参差不齐,有的有,有的没有,收入监控体系完整性差。
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建议在我国加快建立全面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步伐:(1)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在法中明确规定所有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支付的个人收入情况。(2)结合新《税收征管法》的实施,尽快出台扣缴义务人登记管理办法。(3)明确规定全年各类收入总额超过60000元的个人,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4)税务机关应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以及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有关情况的部门或单位必须使用纳税人识别号。(5)尽快明确相关法律:税务局因工作需要,经办理有关手续后,可查询个人储户的资料。
(七) 清理、纠正地方违反国家统一税收法律、法规的自定政策,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地方的自定政策坚决予以纠正、清理,强化国家统一税收政策的刚性,对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坚决处理,强化税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尽快给予税务机关一定的司法权,建立一支业务强、素质高的税务警察队伍。
(八)规范外部环境,为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创造良好氛围
1.加强现金管理。对法人和个人提取现金数量进行限制,各种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减少现金流通量,大额提取现金需向银行做出合理说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建立个人存款及金融资产的实名制度。每一个有收入的纳税人,必须在银行开设存款实名账户。个人的各种收入都要通过银行账户进行,同时,对个人存量财产实行实名制。税务机关只有了解个人各项财产状况,才有可能推算其财产积累期间各年度收入的水平,进一步核对有无偷逃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