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1 14:00:1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兼职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乙方:_________(译员姓名)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经过对乙方测试稿件的审核、评定,甲方决定聘用乙方提供兼职翻译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兹达成以下协议事项。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稿件(以下称“翻译件”)仅供乙方进行文字翻译或必要的编辑处理。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原稿严守秘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翻译件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转给任何第三方代为翻译。
2.甲方保证翻译件与测试稿内容属同类性质与风格的文件资料。乙方保证完成后的翻译件(以下称“译稿”)至少应体现与甲方审订认可的测试稿相同的翻译水平。
3.乙方应事先认真阅读,理解翻译件。如果翻译件内容有明显的打字错误,逻辑错误,编排错误等,乙方应用彩色字体标明,并按乙方的正常理解对翻译件进行适当的文字处理。乙方对把握不准的译法也应用彩色字体标明。
4.乙方每天正常的翻译速度为(以汉字统计)汉译英______字,英译汉______字。如甲方要求乙方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超额工作量,应视为加急,甲方对超出部分应支付正常稿费的百分之______.如乙方无法承接,应及时告知甲方。
5.乙方完成译稿后,应认真校对,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编排。译稿每错壹处(包括错别字、输入错误、语法错误、标点符号错误),甲方可扣除应付稿费的百分之_______;如有漏译,每漏译_______个汉字,扣除应付稿费的百分之_______.
6.双方商定的翻译稿费为:_________元(汉译英)和_________元(英译汉),以word“工具”“字数统计”“中文字符和朝鲜语单词”自动统计仟字为计价单位。乙方个人所得税应按国家规定办理。
7.甲方承诺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稿费。支付时间:完成翻译件的当月,如遇甲方业务繁忙,最迟不超过当月的月底。
8.乙方应提供甲方所要求的银行卡号和户名,甲方支付时以该卡号和户名为准。
9.甲方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每次邮件提供的参考译法和注意事项构成本合同一部分。
乙 方:_________(受聘方)(本职工作单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甲乙双方已相互介绍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内容的有关情况,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到甲方从事兼职会计师工作,甲方决定聘乙方为兼职会计师。
第二条 乙方的聘任职务是_________(公司)兼职会计师,其工作范围为上级工会所规定的文化事业单位的各项财会会计业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
1.为乙方安排财务会计工作,分配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_________(公司)有重大贡献时,给予奖励;对乙方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罚;
(二)甲方须履行的义务:
1.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_________(公司)规定的待遇;
3.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4.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5.为乙方参加_________工会有关财会知识更新学习提供条件。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1.依法履行会计师职务;
2.获取劳动报酬;
3.对_________(公司)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依上级机关规定的条件参加财会协会活动和_________(公司)的各项文体活动;
5.辞职(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二)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_________(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_________(公司)的领导和监督,服从工作安排;
2.在履行会计师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
3.不得从事有损于_________(公司)声誉的活动,严禁泄漏_________(公司)的秘密和有关财务数据,造成财务数据丢失和泄密,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管理爱护好甲方的有关财产和设备,下班要关闭好门窗、水、电,保证安全。如由于自身疏于管理造成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不断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6.自行承担人身安全责任。
第五条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每季度付给乙方基本报酬_________元,在季度财务报表完成后,支付报酬。
(二)因工作需要,经主任同意,到外地出差时,出差补助执行铁路局规定标准。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在下列情况下,_________(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应聘会计师违反_________(公司)规章制度,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
2.应聘会计师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违背职业道德;
3.应聘会计师因违法乱纪被撤销会计师资格;
4.应聘会计师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二)在下列情况下,合同自行解除:
1.应聘会计师因工作需要调离_________(地区);
2.应聘会计师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_________个月;
3.一个月无故不做帐;
4._________(公司)被撤销。
(三)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双方协商之;
2.因国家政策法令发生变化时。
第七条 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财务的各种档案,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会计师职务。
第八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2年,从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另行办理续签事宜。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上级机关备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兼职教师合同范文一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性别: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国籍: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性质为劳务合同。
第一条 工作内容
1.1 乙方同意在被聘用期间,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学校从事__________教学工作。
1.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规定标准完成工作。
1.3具体的上课时间为:
第二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年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 劳动时间
3.1 乙方在被聘用期间执行学校规定的上课时间,即在保证完成甲方安排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休息时间由乙方自行安排。
3.2 乙方必须尽职尽责完成甲方规定的教学工作,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3.3 乙方不能以甲方的名义开展任何与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无关的业务、活动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一切后果乙方自己负责,同时甲方保留追究其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 劳动纪律
4.1 乙方在聘用期间,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严格遵守教学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
4.2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甲方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调职、降薪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4.3 合同期间,未经对方允许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减课;乙方如中途中止合同,甲方将不支付任何费用,针对乙方对学员造成的影响,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
第五条 兼职劳动报酬
5.1 甲方将在此班级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内支付乙方的讲课费用;共计:________元
5.2 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劳保福利待遇,并且不负责承担乙方的任何医疗保险费用。
第六条 保密义务
协议期内,乙方须在甲方许可之范围内使用甲方商业信息;协议期内以及协议终止后,乙方必须为甲方之一切商业信息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泄漏,如果乙方违反上述义务,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乙方自愿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合同的终止
以下情形发生时,本合同可以终止:甲方向乙方将不支付任何费用;
7.1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不能达到甲方的工作要求,甲方将给予警告;如果在一次警告后仍然不能达到甲方的工作要求的,甲方提前7日告知乙方,本合同即可提前终止。
7.3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甲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
7.4 因乙方原因不能继续负责本班级的课程,甲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
第八条 其他
8.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2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并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8.3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兼职教师合同范文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具体实际,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聘用乙方从事_________系(部)教学工作。
第二条 乙方的任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为乙方提供教学工作需求的条件;
2.根据工作需要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
3.对乙方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
4.依据考核、考查情况对乙方实施奖励和减免酬金;
5.年末甲方将根据本年度所有兼职教师的考核结果,评出的优秀兼职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6.按照本合同及学院有关规定,给予乙方受聘于甲方从事教学工作应得的报酬及奖励。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认真如实填写兼职教师信息表;
2.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授课。开学一周内将自己所任课程的教学进度交所在系(部)审查,合格后备查;
3.遵守甲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教学管理及教学检查,并参加必要的教研活动;
4.在甲方工作期间,须遵守国家政策、法律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5.在聘期内,不得擅自辞职、离职;
6.根据本合同及学院有关规定取得甲方支付的报酬及奖励。
第五条 甲方支付乙方报酬的形式
1.乙方所得酬金暂按授课每学时_________元、实验实训按每学时_________元、上机辅导每学时_________元的标准执行。每月按实际授课情况每学时_________元预发。
2.甲方将对乙方在本学期的教学工作进行考核,合格后甲方在学期末支付乙方酬金余额;若不合格,甲方酬情减免乙方酬金余额。
第六条 合同生效后,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乙方若确有实际困难,不能履行合同,须提前二周通知甲方。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擅自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与本合同课时数相应酬金全额相等的违约金。
第七条 本合同中甲方支付乙方的报酬只限于乙方受聘于甲方而应得的课时酬金,不包括医疗、保险等费用。
第八条 本合同经甲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系(部)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兼职教师合同范文三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性别: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国籍: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性质为劳务合同。
第一条 工作内容
1.1 乙方同意在甲方把网站业务交付给我的期间,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完成甲方的任务。
1.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规定的标准完成工作。
第二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20xx年8月4日起,至20xx年8月4日止,本协议期限为一年。
第三条 劳动时间
3.1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期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即在保证
完成甲方安排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休息时间由乙方自行安排。
3.2 乙方必须尽职尽责完成甲方规定的劳动内容,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3.3 乙方不能以甲方的名义开展任何与完成约定的工作任务无关的业务、活动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一切后果乙方自己负责,同时甲方保留追究其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 兼职劳动报酬
4.1 甲方将在每月________日前以人民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上月的税前劳动报酬1500元RMB。共计15000元RMB,分10次支付,每次1500元RMB。
4.2 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劳保福利待遇,并且不负责承担乙方的任何医疗保险费用。
第五条 保密义务
协议期内,乙方须在甲方许可之范围内使用甲方商业信息;协议期内以及协议终止后,乙方必须为甲方之一切商业信息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泄漏、给予或转让。
第六条 合同的终止
以下情形发生时,本合同可以终止:
6.1 合同期限届满;
6.2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不能达到甲方的工作要求,甲方将给予警告;如果在一次警告后仍然不能达到甲方的工作要求的,甲方提前30日告知乙方,本合同即可提前终止
6.3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甲方可以单方终止合同。
6.4 对于非因6.1、6.2和6.3的原因,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且违约方在非违约方书面通知后15日内仍未予改正的,非违约方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条 其他
7.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2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并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7.3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合同不能终止的情况
8.1 在乙方按照签订合同时规定任务,完成了全部任务。在合同有效期间不能以任何理由,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必须支付签订合同时的所有费用15000RMB。
第九条 规定任务
9.1 目标关键词
深圳食堂承包,深圳饭堂承包,深圳餐饮公司,深圳工厂食堂承包,深圳饮食公司,深圳膳食公司,东莞食堂承包,惠州食堂承包,中山食堂承包,食堂承包,饭堂承包,最专业的饮食公司,最专业的餐饮公司。13个关键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任务。(1-3个月)
9.2 任务目标:百度首页。
1、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比如合同的签订方具有法人资格,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工作的内容也是合法的,合同的签订程序也是合法的,而且是双方是自愿的。
2、要看清合同的细节,比如合同不仅要规定工作的时间,地点,内容,而且还要规定劳动报酬、合同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式,最后是双方的签字或者盖章。这些条款都是重要的不可缺少的,某一项缺乏都会给后期的维权带来不利。
3、如果是兼职合同,通常只约定劳动报酬,而不涉及社保和公积金等项目。
4、一定要擦亮双眼,对其中的规定一定要看看是不是合理,有些单位习惯用一些霸王条款,一般只对对方提出要求,不规定自己的义务。
5、如果发现合同中有不合适的地方,一定要当面提出来,不要等合同生效之后再提出来,就不利于维护自己的利益了。
6、一般发现合同对自己不利,不要轻易签字,即便你非常在意这份工作,报酬也很可观,但是如果对方在合同上做了手脚,会让你付出了劳动也拿不到应有的报酬的。
7、合同一般一式两份或者一式三份,要保存好自己的合同,一旦日后发生争议,利用合同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来源:文章屋网 )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_
乙方(受聘人)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学历:__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户口所在地:________
甲方公司因发展需要,就乙方拥有的造价师资格注册在甲方单位,本着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岗位名称
造价师资格兼职顾问,并将资格证书注册在甲方单位;需聘任乙方________专业造价师。
二、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为期____年零____天。
三、岗位职责
乙方的岗位职责:承担甲方企业施工资质就位、升级、年检,任何情况下都不去甲方单位坐班、不参加考勤、不遵守甲方内部规章制度、不参与甲方的项目施工管理工作。
四、人事关系管理
乙方不纳入甲方企事业编制。乙方受聘兼职期间,人事关系由自行管理。任何情况下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人事关系。
五、聘用兼职顾问工资及支付方式
1、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年度首月一次性____年支付方式。如果产生银行手续费则由甲方承担。
2、甲方同意一年支付乙方兼职顾问工资________元整(税后)。甲方确认乙方相关资格证书满足要求并签订合同后支付乙方________元的聘用工资款。
六、 甲方权利与义务
1、合同期间,甲方有权使用乙方的注册证书申报甲方公司的企业资质就位、升级、年检。
2、免费为乙方办理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年检等相关手续,并在《执业手册》上登记聘用期间的执业情况。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手续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均由甲方承担(相关费用以甲方所在地实际标准为准)
3、合同期间,甲方承担乙方每年的继续教育相关费用,乙方凭相关票据向甲方报销。
4、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注册证书及其他有关材料。注册造价师执业印章及其它证书原件应在注册成功后及时交还乙方本人保管,甲方如需使用乙方注册执业印章时,必须将图纸等相关文件交由乙方审查,经乙方同意后方可盖章。
5、甲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的兼职顾问工资。
7、签定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单位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并向乙方提前出具甲方与乙方的解聘证明。
8、非乙方原因超过约定申请注册期限而最终未注册成功导致合同解除,甲方有义务支付兼职顾问工资为每月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元/月),
9、甲方办理资质年检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时有权使用乙方相关证件,在使用结束后七日内归还乙方提供的证件。
七、 乙方权利与义务
1、双方签定合同后,乙方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甲方提供有关造价师注册所需要的相关材料【造价师执业资格合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 一寸、二寸彩色相片等】及建设部颁发的其它执业证书。
2、在甲方办理资质年检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时,乙方需配合甲方并及时提供有关身份证、职称证明文件、学历文凭等证明材料。乙方有义务及时(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相关证件。
3、甲方在申请注册期间,乙方积极配合甲方进行初始注册,以便顺利注册成功。
4、乙方提供的证件必须合法有效,不提供虚假证件及资料、若因此导致甲方注册不成功时;及时退还甲方支付的预付工资________元人民币,并赔付甲方________元整。
5、及时提醒甲方支付聘用工资,及时提供银行帐号。
八、 证书及印章的保管
完成注册后,乙方同意将《注册造价师注册证书》交由甲方管理,甲方应妥善加以保管。执业印章由乙方自己保管。
九、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兼职顾问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甲、乙、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时,需经二方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办理。如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合同效力不变,协商期不得超过30天。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在甲方申请注册期内不积极配合甲方注册或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的。
(2)乙方在甲方申请企业资质就位、升级、年检期内不积极配合甲方的;
(3)乙方提供的申请注册、资质就位、升级、年检所须学历、职称、资格证书、身份证明不符合要求经双方采取补救措施仍然不合格的;
(4)乙方以甲方名义私自承接施工项目,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5)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及岗位职责的。
甲方依据上述条款解除乙方聘用合同,应在30日内办妥终止聘用关系及调出所需的一切手续。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1)在国家规定的续期注册期间;应由甲方为乙方办理续期注册的,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通知甲方:
(1)甲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约定承担义务,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
(2)甲方不按期支付乙方兼职顾问工资;不按期归还乙方相关证件及执业印章的;
(3)乙方被招聘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
乙方依据上述条款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甲方应在接到书面要求之日起15日内给予答复,并对乙方办理解除聘用合同与变更调出手续。
十、违反和解除合同的责任
1.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导致本合同解除,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的一方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属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兼职工作时间,支付兼职顾问工资。
(1)经甲乙双方同意,由甲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2)经甲乙双方同意,由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3)甲方不按期支付兼职顾问工资,由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甲方还应支付违约金的。
支付兼职顾问工资的标准为:乙方在甲方单位的工作期限以连续在甲方受聘的时间计算,年兼职顾问工资除以12个月或者除以365天。
3、因甲方被撤销或解散而终止聘用合同,甲方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兼职工作的期限支付兼职工资。还应在20日内办妥终止聘用关系及调出所需的一切手续。
4、在任何情况下,解除聘用合同;甲方应在20天内给乙方出具解聘证明、职业道德证明等有关变更注册证明手续,返还乙方留存在甲方处的所有证明文件及证书原件,方便乙方办理变更的手续,不得无故刁难,并协助乙方办理转出手续的相关事项,甲方每延期一天支付给乙方壹千元人民币补偿金,按累计天数计算。
5、其他违约责任
(1)、甲方负责乙方在注册期内的再教育学习的相关费用及手续,如甲方无法在注册期满前完成乙方的再教育学习手续和转注册的证明材料,造成乙方无法转注册,甲方应向乙方赔偿人民币 ________元整。如果乙方不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乙方赔偿甲方人民币________元整。
(2)、由于乙方隐瞒本人其它证书的使用和注册情况或提供虚假证件及资料,导致证书注册不成功,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
(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资格证、注册证丢失或吊销;甲方赔偿乙方相关损失,其相关损失计算方法如下:
1)资格证、注册证丢失,甲方应负责为乙方补办;不耽误乙方正常注册,否则、甲方须继续支付乙方聘用工资到证书发下来为止。
2)毕业文凭(原件)因甲方过失而丢失或无法正常使用,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给予赔偿或双方协商解决;资格证吊销,甲方赔付乙方壹拾万元整。
3)甲方在注册(变更)成功公告后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及交付造价师注册印章,视为违约。
十一、 续聘
聘用期满,双方有意签订续聘协议,具体条件由双方另行商议,格式可采用本协议。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任何一方对调解不服的,可以直接向甲方所在地有关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他
(1)、在签定协议的同时甲方应提前为乙方开出解聘证明。
(2)、本合同经甲、乙、二方签字盖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二方各执一份,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签署日期以甲方最终签订的日期为准。
十四、附则
合同期间,甲方需要乙方注册证书参与工程项目投标和项目管理经营活动,应征得乙方同意,须另行签订相关协议。甲方将给予乙方一定的政策性责任工资补助。 甲方工程项目由乙方担任项目经理的,须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相关责任报酬,乙方承担工程项目的相关责任;甲方工程项目乙方不担任项目经理的,乙方不承担工程项目的相关责任。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________
乙方:姓名
甲方聘用乙方为短期员工,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彼此同意约定下述条款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考勤与管理悉按甲方员工手册办理。
第二条 乙方的职务或工种为:
第三条 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应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在下述工作场所履行职责
(一)甲方公司总部;
(二)甲 方在全资公司或参股的合资公司;
(三)甲方在内地省份机构及境外机构;
(四)应出差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乙方工作职责、事项由甲方依乙方的职务或工种,并视乙方能力及甲方需要进行分派。
第五条 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为7小时,每周5个半工作日,其工作、休息、休假等,依员工手册办理。
第六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要求乙方加班时,除不可抗拒的事由外,乙方应予配合,有关加班事宜,依员工手册办理。
第七条 甲方按国家规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并为乙方投保。
第八条 甲方应按月支付乙方报酬,乙方的工资待遇每月元人民币。
第九条 乙方在医疗费用报销和劳保福利方面享受正式员工一半的待遇。
第十条 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次月5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适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可提前或推后一日或数日发放。
第十一条 甲方对乙方奖励,分为嘉奖、记功、晋级、评为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等五种。甲方对乙方的惩处,分为警告、记过、降级、辞退、除名等五种。以上奖励及惩处事由和办法,依员工手册办理。奖励及惩处记录列为甲方考核乙方的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甲方因业务萎缩或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工作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合同终止时,甲方增发乙方一个月的工资。
第十三条 乙方主动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调离时,乙方须按员工手册办理有关手续,且甲方不予增发一个月工资。
第十四条 乙方声明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业已获得员工手册,并知悉全文,愿意遵守各项规定。
第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期满以后自动失效。若甲乙双方同意,可于合同期满前一个月续签合同。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于年 月 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一切争执,同意以市劳动局为第一仲裁机关。
订立合同书人
甲方:
签约代表人: (签字)
职称:
乙方(姓名):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地址:
乙方:_____(受聘方)(本职工作单位:_____职务:_____)
甲乙双方已相互介绍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内容的有关情况,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自愿申请到甲方从事律师工作,甲方决定聘乙方为本事务所律师。
第二条乙方的聘任职务是_____律师,其工作范围为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律师业务。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
1.为乙方安排工作,分配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事务所有重大贡献时,给予奖励;对乙方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罚;
4.确定或调整乙方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甲方须履行的义务:
1.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事务所的劳保福利待遇;
3.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4.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5.为乙方更新知识、进修深造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1.依法履行律师职务;
2.获取劳动报酬;
3.对事务所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依事务所规定的条件申请加入合伙律师;
5.辞职(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事务所的领导和监督,服从工作安排;
2.在履行律师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
3.不得从事有损于事务所声誉的活动;
4.不断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按事务所制定的<劳动工资和福利待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应聘律师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
2.应聘律师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违背职业道德;
3.应聘律师因违法乱纪被撤销律师资格;
4.应聘律师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自行解除:
1.应聘律师应征入伍,出国定居或留学;
2.应聘律师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满六个月;
3.无故不上班工作满一个月;
4.经批准成为事务所合作律师;
5.事务所自行撤销或破产。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双方协商之;
2.因国家政策法令发生变化时。
第七条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律师工作执照,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律师职务。
第八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从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另行办理续签事宜。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乙方(盖章):_____
关键词:在校大学生 兼职 劳动法适用
1、在校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及成因
当今社会在校大学生兼职以及在兼职过程中与相对方发生纠纷的频率与日俱增。但在法制层面的尴尬是在校大学生是否能作为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仍存在争议,使得在校大学生的很多权益处于法律保护的盲区。在校大学生兼职期间权益受到侵害并且无法获得良好的充分的救济的现象屡见不鲜,诸如在校大学生兼职期间的报酬严重偏低甚至被比较随意的扣减,在求职的过程中被迫接受很多不合理要求,工作条件环境恶劣,时间长强度大等,以及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或者人身受到伤害的情况下很难受到充分的保护等等。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是立法不够完备。1995年劳动部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意见》对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进行了直接否认,使得在校大学生兼职无法适用劳动法。更加遗憾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没有明确承认在校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还有就是在校大学生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维权能力。他们在兼职过程中几乎很少签订合同,更别说在合同中有队自己权益保护的有利条款。在权益在此过程中受到侵害以后也很少选择司法救济,据调查发生纠纷后维权的大概只有10%,这就更加降低了相关用人单位压榨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成本,使得在校大学生兼职期间的权益更加岌岌可危。当然这也与相关主管部门和高校在这些方面的介入和管理缺失有些关系。
2、在校大学生兼职适用劳动法的法律依据分析
由于时间和工作经验的限制在校大学生兼职的形态多为商品促销、餐饮类服务、散发广告单、家教等。其中家教也就是在校大学生被自然人雇请教授其子女相关的课业。这种法律关系从性质上说属于雇佣关系,应该属于合同法的管辖范围。但其他的兼职形态用人单位为非自然人,实质上是符合劳动法调整对象的范畴的,应该适用劳动法。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排除大学生兼职行为的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也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限制大学生的劳动关系主体身份。再者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也符合劳动法理论上适格劳动者的四标准,也就是年龄、体力、智力、行为自由。其次劳动部95《意见》中的规定有它特定的背景,当时的大学生就业包分配政策仍存在,如果把在校大学生的兼职被视为就业的话,学校就可以不分配工作了,就造成了就业权利的不公,可见初衷是旨在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并且《意见》中明确规定五类不适用劳动法的主体有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还有家庭保姆,但在校大学生并未在此之列。再者宪法规定了公民平等的劳动权,在校大学生作为公民的一个群体自然不应例外。最后其实《劳动合同法》第一条就已经开宗明义,要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将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者的门外,在校大学生的兼职行为也不适用劳动法的做法恰恰与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的立法宗旨相悖。在校大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中,谁处于弱势地位再明显不过,因此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调整保护范围也正符保护弱者的基本法理。
3、在校大学生兼职适用劳动法的可行性建议
将在校大学生一并纳入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可以增加用人单位的侵权成本,从而减少在校大学生兼职期间权利侵害的可能性。明确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中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可以说在劳动法律关系中至关重要。也是在校大学生兼职过程中自我保护的法律武器和重要凭证和依据。立法还应对违反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法律责任做出具体化规定,明确双方的救济途径和程序。这样可为大学生提供更为便捷有效有利的权益保护途径。和司法途径相比,劳动仲裁在解决劳动纠纷方面具有快速、经济等特点。一旦用人单位发生拖欠、克扣工资等侵权行为,大学生可以通过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至于被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大学生兼职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加以拒绝。同时立法的完善还有利于强化相关部门对大学生劳动权益的保护。要将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纳入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范围,使得在校大学生的权益受到更加全面的保护。与此同时,加强对中介市场的规范和管理甚至进行相关的立法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对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的保护也是重要一环。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实现了在校大学生兼职行为适用劳动法的类别定性。非全日制用工,也就是以小时计酬的,在同一个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特殊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口头协议有效。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后订立的劳动合同未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即可。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非全日制用工。终止非全日用工,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上述的这些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特性其实和在校大学生的兼职行为几乎天衣无缝的完成了对接。
当然由于大学生兼职劳动身份确实有其特殊性,对应其特殊性在劳动法的适用上也应该有特殊的规定。比如在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方面,大可不必严格以普通劳动者的标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及女职工生育保险等。但是实践中各大高校几乎无一例外都会依法为学生购买了相关医疗保险,而且大学生兼职多半是短期的而且有其不确定性。因此,除办理必要的工伤保险外,其余险种完全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大可不必一刀切的强行规定,这也将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将为在校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兼职机会。
总之,将在校大学生兼职的行为纳入到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内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根本的保障,大学生才能通过课外兼职获取更多的实践技能和工作经验,这与新的人才培养理念和模式也是完全契合的。
一大学生兼职中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调查
近年来,高校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加快教育模式创新,高校越来越注重实践教育。大学生们也热衷于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以丰富个人的知识、技能,以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社会实践中,获得更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未来的就业打好基础。但高校学生没有社会经验,在兼职活动中,个人权益易受到侵害。为对大学兼职情况进行研究,本人在A市选择了五所大学作为研究对象,以一千名有过兼职经历的大学生为研究对象,对大学生兼职情况进行了分析。通过各种渠道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收回有效调查问卷970份,问卷收回率为97%。根据收回调查问卷的分析可看到,有75%的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对个人的权益维护问题重视程度不够,如在受到侵害时会选择妥协的处理方式,通过对问卷的分析可以看到很少会有学生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个人权益。在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中可看到,有57.3%的学生选择了使用口头协议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有22.4%的学生表示他们从来没有想过从法律角度出发来维护自身权利,只有15.3%的学生会倾向于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个人的利益,会与用人单位签书面用工合同,保护个人的劳动权益,并确保能够稳妥地获得劳动报酬。对大学生兼职情况进行调查,可看到大约会有60.3%的学生在兼职工作中个人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有些用人单位常会延长工作时间、拖延大学生的薪酬发放时间或借其他非正当理由少发或不发给大学生劳动报酬。很多大学生在兼职工作中个人合法利益受到不良用人单位或非法中介的侵害。因此,加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权的保障,提升大学生兼职工作的利益,是当前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之一。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保障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权。大学生在兼职中所获得的劳动报酬通常会比较低,一些情况下会低于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很多企业会以劳动部下发的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中所列的条款中的规定来对在校学生的兼职问题进行界定,在校学生的兼职不视为就业,等同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以此条为标准,不与大学生签订用工合同,侵犯大学生权益。
二对大学生兼职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思路
1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将大学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对于法律条款中影响社会发展稳定的条款要有针对地废除,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出台二十多年,当时的社会发展环境与当前的经济发展环境有了巨大差异,中国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商品经济社会让人们有了更多的意愿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中去,对个人权益的保护也更加重视,对于非全日用工工作形式的法律保护意愿也更加强烈。而出台的意见中提出了“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见,表达意思不够明晰,可能会有多种解释,不利于非全日形式用工的发展,特别是对大学生兼职情况无法进行有效保护。应出台相关法律,规范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将大学生兼职的情况列入到劳动法保护范围内,让大学生兼职受到法律保护,保护大学生的权益。
2将大学生兼职纳入非全日制用工制度进行规范
大学生在求学期间的主要任务还是以学习为主,大学生兼职只是大学生利用寒暑假、平时假期所进行的兼职等活动。通常大学生每天所能进行的兼职活动时间平均在4小时以内,如果使用劳动法条款来对大学生兼职法律问题进行约束也是难以全部包括的。因此有必要完善劳动法规,将大学生兼职这种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法律规范加以设计,做好劳动法的相关保护工作,维护大学生兼职的合法权益。由于大学生兼职没有适宜的法律规范加以保护,因此很难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因此要理解好“特殊劳动关系”的内涵,做好非全日用工的劳动管理与保护工作。(1)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劳动合同法》约定非全日制用工单位与所用的非全日制用工人员通过口头协议来进行劳动关系及劳动权益的约定,《劳动合同法》对这种口头约定的方式进行了约定。非全日制用工员工的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本规定出台的初衷是本着促进就业的目的而推行的,但对大学生而言,口头协议取证困难,一旦大学生的劳动报酬权受到侵害,很难取证。《劳动合同法》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可以口头协议形式约定劳动合同事宜的办法,让很多的非全日制用工单位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来雇佣大学生,以避免自身受到合同的约束。因此从保护大学生角度考虑,还是要对《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合同订立事宜进一步梳理。(2)关于劳动报酬大学生在校期间进行了一些兼职工作与正常在岗员工还是有较大差异的,两者相较而言,在岗职工已经具备相当的工作经验,可以完全独立地进行劳动操作,而大学生从事兼职工作还是作为一名新工或者实习生的身份来参与到社会工作中去,大学生缺乏工作经验,不具有系统成熟的工作经验,因此大学生的兼职工作多是从事一些辅助工作或对个人经验要求不高的岗位。因此兼职大学生与在岗员工之间技能的差异决定了两者之间在薪酬方面会有一些差异,大学生兼职薪酬标准制度制订时,可充分考虑到大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工资制度,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是在加班费标准方面,一般大学生兼职多是以小时计薪酬,因此一般不会出现加班费的争议,在法定节假日时应适应于三倍的薪酬。(3)关于工作时间大学生的主要精力应放到学习上,大学生兼职只是丰富个人工作经验的一个途径,是学习生活之外的有益补充。但有些学生本末倒置,把本应放在学习上的时间用在了兼职方面,影响了学业。因此相关部门及学校应有积极的政策来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可对大学生兼职时间做规定,确保大学生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对雇佣大学生群体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的单位而言,建议可通过立法来规范学生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个小时,对于违反规定的大学生,可减少大学生兼职工作时间,相关部门也要出台规定,限制非全日制用工单位与大学生签订用工合同时的日工作时间。(4)关于大学生兼职的劳动伤害问题一般会接受大学生兼职的单位多会是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多从事体力劳动或服务用户之类的工作,工作中的危险系数较高,易发生人身伤害,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极易发生纠纷。大学生没有购买保险,规模小的用人单位多也无力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费用。因此建议将大学生放入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范围中,让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人员也可享受到保险待遇,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即使是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也能够获得很好的医疗保障,得到较好地诊治,可享受到工伤保险政策。同时也鼓励用人单位给兼职大学生购买商业保险,保证大学生的权益。高校也应切实做好教育工作,培养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尽可能避免人身伤害。建立起非全日制用工的预警系统,做好大学生的兼职保护工作,为大学生提供服务,避免大学生兼职工作受到伤害。综上所述,中国高校教育已进入全民教育时代,高校的扩招让更多的人有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大学生对自身也有了更加实际的要求和定位。更多的大学生在上学期间即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以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大学生从事兼职工作,能够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是一种不可抵挡的潮流。非全日制用工这种形式,对于社会的发展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能够促进经济发展,适应经济发展的趋势。在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中,大学生兼职是非全日制用工人群的主要力量,因此大学生有更多的课余时间参与到社会活动中去,大学生的年龄及个人健康等情况也符合对劳动者界定的条件,因此从大学生兼职角度入手,展开对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法律保障研究,对完善法律制度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非全日制用工是当前中国发展过程中,随着经济飞速发展而派生出来的一种用工形式。要完善法律法规,对非全日制用工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以保护非全日制用工人群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让非全日制用工人员有更多的保障,促进用人单位和大学生提高社会责任感,让大学生能够投身到社会实践中去,获取更多的实践经验,为未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通过对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完善,进一步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效解决劳动力问题,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申天恩.大学生劳动权益与劳动行为的学理论辩[J].重庆社会科学,2014(6).
[2]高长富,姚茗川,唐唯嘉.在校大学生兼职存在的问题与应对措施[J].法制与社会,2011(8).
[3]黄牡丹.大学生兼职法律困境调查[J].教育与职业,2011(7).
[4]张波.勤工助学大学生权益保障问题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15(10).
[5]漆鲜萍.浅析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权益保障[J].法制博览,2015(24).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非全日制用工;维权;劳动合同法
一、背景
由于家庭条件所限,或是为了实现自己的价值,为以后的就业作好准备,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便选择接触社会,进入社会大环境中进行兼职锻炼,开始自己的打工生涯。然而由于缺乏经验以及制度所限,许多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都会受到劳动侵害,导致大学生劳动群体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就具体的法律制度来看,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环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的行为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大学生群体无法利用《劳动法》有关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2008年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中承认了非全日制用工这一用工形式并作出了相关的界定,为维权大学生提供了一种更为可行和更加便利的道路。本文以非全日制用工的视角切入大学生兼职这一热门话题,从非全日制用工的角度界定和保护大学生兼职的合法权益,并由现状出发探究完善的途径。
为了探究现实生活里大学生的非全日制兼职行为的比重、大学生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了解以及认识和具体实践中大学生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受到的侵害以及维权情况,笔者针对四川某高校进行了名为“大学生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的情况调查”的问卷调查。从而探究非全日制用工与大学生劳动保护的问题。
二、大学生非全日制兼职的现状分析
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因其用工时间灵活、需求量达的特点,非全日制用工已成为大学生兼职的主要形式,而在被调查的学生中,有近60%的学生曾经有过在外兼职的经历,其中近71%大部分的兼职都为非全日制用工。由此可见,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保护现状、市场现状等都对大学生兼职的劳动保护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然而,在接下来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种种法律制度熟悉情况的调查中,我们却得到了不容乐观的结果。在针对包括“非全日制用工中的劳动者与雇佣方产生纠纷时应当如何解决”、“法律上对于劳动者参与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保护法规”等的共8项调查中,认为“非常了解”和“了解”的仅占到被调查总数的5%,其余近95%的同学都不同程度的缺乏对非全日制用工的了解。可见大学生劳动者对于自己所参与的工作的法律规定以及自身权益的保护并没有清晰正确的认识,信息的不完全也使得他们在在非全日制用工交易双方中处于不利地位。
而在针对非全日制用工主观评价程度的调查的结果统计中,近90%的人都赞同“大学生的兼职多以非全日制为主”,且”当前非全日制用工市场广阔、需求量大”,但其余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市场的正面阐述,却遭到了不同程度的反对。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们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市场的主观感受十分负面,在他们看来,非全日制用工市场秩序混乱、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却维权无门。尤其是大学生劳动者,在实际的工作中,他们往往被当作廉价劳动力,拖欠工资、工资过低且被随意扣发、工作时间长等现象比比皆是。在接下来针对实际情况的具体调查中,我们更是得到了以下几点突出的侵权现象:
(一)劳动合同缺位
在《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且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即法律并未强制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鉴定劳动合同,而在实际的调查中,有43%的雇主也并未提及劳动合同的问题。然而,劳动合同的缺失确是劳动者维权的一个最大障碍。当产生劳动纠纷时,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的存在,劳动者很难证明自己的应得权益。而缺乏合同的约束,也会使得用人单位滋生更多侵权行为,从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同时,即便是在非全日制用工这种灵活的就业形式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都存在一定的心理预期,希望能由一个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的缺失却恰恰使得这种预期缺乏一个最为有效的保障。
(二)工资低于最低标准
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报酬情况的调查中,有近10%的同学的薪酬为每小时1—6元,而成都市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6元,大学生被低薪聘用的现象仍然存在。在实际用工中,大学生因其较高的劳动素质、良好的工作热情和灵活的就业时间而被众多的用人单位青睐,但大学生社会阅历较浅,工作经验少,也往往成为被侵害的对象。加之,如今参加兼职的大学生数量日益增多,使得劳动力来源充足,在无形中也助长了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压榨现象。
(三)工资发放周期长
《劳动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在针对工资支付周期的调查中,共有35.6%的被调查者选择其支付周期为“15天以上”,即大学生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存在超时的现象。付出劳动却不能及时得到应有的报酬支付,这实际上侵害了大学生的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也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非全日制工作时间短、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短、工作替代性强,因此对其工资的支付保障需要更大的力度,然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的条款却并不完整,虽然规定了“十五天”的支付上限,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的拖欠行为依然十分普遍。
(四)社会保险缺失
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待遇保险;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但是,在实际调查中我们发现,有63%的人表示用人单位并未购买社会保险,另有13%的人并不清楚用人单位是否购买。由此可见,现实中,非全日制工的社会保险一直处于一种缺失或被忽略的状态,使得其社保利益长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五)超时现象严重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8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然而在针对非全日制用工时间的调查中,有35%的人选择“5-8小时”,另有8%的人 工作“8小时以上”,超时现象十分严重。但在《劳动合同法》对于超出的时间却并未明确界定,究竟是算作非全日制用工的加班还是一旦超时就视为全日制用工?超时工资应当如何计发?这些问题都与劳动双方的切身利益相关,却没有统一标准,在实际操作中极易发生纠纷。
(六)劳动者维权途径不畅
在最后一题针对维权的调查中,有近60%的人选择自己与用人单位协调,另有近30%多的人选择虽有心维权,但觉得难以实施于是放弃。几乎没有人选择默默地自己承担。可见,现在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普遍较强,懂得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却不知道怎样正确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找不到畅通的途径。现阶段,由于法律对于大学生兼职的认定是非就业行为,只能算作一种自愿的锻炼,因此劳动职能部门并不具备针对大学生兼职纠纷的处理职权,大学生兼职所产生的劳动纠纷往往要通过民事纠纷解决的途径予以调解,使得许多大学生劳动者“求助无门”。
三、对策探究
经过以上的种种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非全日制用工在大学生兼职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法律制度也是大学生保护自身劳动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之一。针对上文中所提出的种种问题,本文在此对一些措施进行探究。
(一)完善法律法规中关于大学生兼职的保护
在前文中我们已经讨论过,当前针对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条例相当缺乏。而在大学生兼职中,虽然并不排除存在全日制用工和民事雇佣的可能,但其兼职形式仍多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主。因此,为了完善对于大学生的立法保护,不妨将在校大学生的兼职形成的劳动关系都按照非全日制用工来处理,而将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按照非全日制用工的例外情况进行处理。而这就需要法律上对不同的大学生兼职形式予以界定和确认,必须明确大学生兼职的劳动关系性质,将大学生群体纳入劳动者范围并予以法律保护。同时使得劳动部门承担起保护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职责,理顺兼职双方的劳动关系。
(二)完善法律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条款
目前,法律中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条款规定相对较少,且并不完整。《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解除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没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甚至可以直接订立口头劳动协议,但是却并未规定一些违法行为应当如何惩处以及雇用方应当承担哪些义务,在出现纠纷时应当如何解决。在一定程度上,这有利于简化用工程序,降低用人成本,促进非全日制用工的发展,但是相应的也使得的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低廉。许多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以非全日制用工为名,招收劳动者进行全日制工作,从而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危害了劳动者的利益。
鉴于此,国家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包括规定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合同内容具有举证责任,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针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超时行为进行明确的法律认定,划分加班时间和薪酬,界定全日制与非全日制用工的界限,规定超时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并细化非全日制用工的报酬构成,划定应付的社会保险或社会福利选项;明确解除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负的告知义务。劳动者对于非全日制用工依然有一定的心理预期,而用人单位对于非全日制工作岗位也具有一定的稳定预期,在取消经济赔偿的条件下,规定提前告知义务是对双方的尊重和保护。
(三)社会保险的调整
针对在校大学生而言,我们已经享受了针对学生的医疗保险,则在进行非全日制工作这种流动性大、工作期限短、替代性强的兼职时,可以不缴纳医疗保险。但是由于大学生缺乏实际经验,在一些劳动中很有可能受到人身伤害,因此,应当加强大学生的劳动保护,依法将大学生兼职纳入工伤保险体系。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切实贯彻相关法律的规定。
(四)赋予大学生结社的权利
关于大学生兼职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其维权之路更是不易,而将其纳入非全日制用工的保护范畴并完善相关条款也非朝夕之事,大学生作为非全日制用工的主体可谓弱势中的弱势。而弱者的团结可以改善弱势的地位。赋予大学生一定的结社的权利,成立关于大学生兼职维权的组织,可以有效地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在受到侵害时可以找到专业、专门的组织以求帮助,以最小的成本维护最大的利益。同时,该类组织的成立对于普及非全日制用工的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自我保护意识和方法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此类组织的成立还可以有效地监督用人单位的行为,为规范非全日制用工市场,和谐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劳动关系也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李静思,王巍.从非全日制用工的角度看大学生兼职.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09,12.
关键词:双重劳动关系;劳动法;后金融危机;劳动者;法定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5-0133-01
“双重劳动关系”在对应劳动法学上是指作为一名劳动者所拥有的两项劳动关系以及双重身份。就现实而言,“双重劳动关系”在我国逐渐由“模糊化”发展变为“显著”的状态。通常意义上,双重劳动关系包括三大类型:因兼职工作形成的、因非全日制劳动产生的以及国有企业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后所出现的。下面先讲一讲后金融危机双重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后金融危机双重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依据
在当前一个时期,劳动合同在我国的定位并不尽明确。诚然,劳动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自主订立”的契约,遵循自愿平等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在签订时,虽必须遵守劳动法的强制性条款,但从根本上仍贯彻体现了“意思自由”的精神理念。对于研究劳动合同法的学者来讲,承认并尊重民法规则是十分必要、意义深远的。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依照个人情况,与一家或多家用人单位订立相应劳动合同。因此,在法律上便对双重、多重的劳动关系做了详尽的规定。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便要符合三大基本条件:内容、意思表述和主体。需强调的是,可按劳动合同能否正式地发挥效力,仅看是否符合以上三类合同签订的条件即可,而这些“条件”并不是衡量劳动关系成立的标准。除此之外,我国劳动合同法也规定,针对那些尚未成立的合同能经由合同订立双方是否实际履行对应的法律行为予以根治。
二、构筑全新的双重劳动关系的方法
1 国有企业改革体制过程中的合同关系
近些年来,国有企业改制被提上经济体制改革的议事日程中,在这一系列繁杂的进程中,无论是置换股权还是另外专门化形式,均不可避免地出现批量的“内退”职员。简明而言,“内退”员工便是职员已在相应的单位不参与劳动了,但原所在的单位仍继续为其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并发放固定生活费直到职员达到正式退休年龄为止,而后便能办理明确地退休手续。由此表明,这类“内退”的员工,往往与企业保留形式层面的合同关系,这些职员若再去找新工作,则自然要向其新单位从事劳动的义务、同时新单位也要支付相应的薪酬。前几年国家颁布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就明定单位“内退”等几类职员,如若和新劳动单位出现劳动方面的争议、在调解时出现矛盾,则应向法院诉讼,再由法院依据相应的劳动关系对此争议性案件作出妥善地处置。需指出,这一类劳动合同关系隶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不单是在改制中的国有企业,在其他“非公”企业中,双重劳动关系同样是劳动关系的构成内容,也受到对应法律、法规的保护。
2 兼职劳动行为的双重劳动关系
兼职作为一种“第二职业”,是指劳动者在从事日常本职工作时,在工作之余,与另外的单位构建的一种劳动关系。由于兼职工作行为是典型的双重劳动关系,所以起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关系被称作“主劳关系”、而兼职后所形成的劳动关系自然被叫作“次要的合同关系”。在我国,从事高新科技研发的技能型人员,若要从事兼职工作,则会为科技水平的提高提供必备的保障,因这类职员属于高附加值、稀缺人才,因而其兼职劳动活动是十分必要的。此外,用人单位对那些没能及时与原单位撤销劳动合同的职工,若对原用人单位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则该用人单位需背负相应的赔偿职责。
3 非全日制劳动的双重劳动关系
在我国现阶段,“非全日用工模式”仍是“边缘化”、“非主流”的劳动关系样式,其发端于2000年代初期,作为非全日制劳动者,能与超过一家的用人单位构筑劳动关系,然而,这看起来仍是一个“原始化”的、不尽完善的法律规定。到2008年,新修订的合同法明文规定,非全日制的劳动人员,能与一个或者若干用人单位签订合同,但后来签订的合同不能与先签订的合同相冲突,也就是说,以不能影响、妨碍早先签订的合同为基本前提。法律、法规十分明确,两个或者多个非全日制合同经过“累加”,便成为“双重劳动关系”。在工作实践中,非全日制劳动所形成的“双重劳动关系”大都缺乏正式的合同作为补充,仅借助于劳动人员付出相应的劳动、用人企业支付相应的报酬弥补合同的空白,并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总体而言,非全日制劳动比较灵活,且适合于大社会化生产背景下的细致化分工,在劳动中所产生的双重劳动关系、特别是合同内容要点必须完全符合劳动法的最新规定,否则,这样一种“契约劳动关系”便成为一种无效力的、不受法律保障的关系。
由于我国企业的新旧体制转换,就业形式的多样化,以及部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用工制度的不规范,对职工范围国家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又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了从业人员称谓复杂、身份多样,有正式工、长期工、固定工、合同工、派遣工、季节工、临时工等之称,这些从业主体中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签订了用人合同,确立了劳动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形成了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固然具备了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的资格,也就是上述概括的四类人员之一。
任何法律都存在局限性,不可能面面俱到包罗所有问题,职务侵占罪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也同样,不可能对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规定得十分完备。除了上面所述的四种不同身份的人以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还存在大量的临时工、派遣工、实习生、兼职人员等,他们不是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他们与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没有明文规定。这部分人员是否能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就成了争议的焦点,一些观点认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签订了用人合同,确立了劳动关系,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不但要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且要具备法定的必备条款,否则就不能成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有些观点认为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笔者想就这部分人员的犯罪主体构成问题,分别作一下分析探讨。
一、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临时工主体资格问题。顾名思义他们是公司、企业、单位雇用的非正式职工,这些人员是单位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临时从社会上招聘的,由于用人单位或从业者本人的原因,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之间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合同,他们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似乎一纸书面的劳动合同成了判断身份的唯一依据,那么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在界定和甄别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时,是否必须以有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为标准,以此来判断是否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呢?这种以合同定身份的争议,随着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切实执行将会越来越少了。该法规定的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
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些法律条款明确规定单位用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即为“事实劳动关系”,也就成为有学者所说的 “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如果从业人员实施了“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我们不必再将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的必要条件,而是要研究它行为的客观方面,如果客观要件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条件,就完全可依照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兼职人员的主体资格问题。在现实经济社会中,一个人在一个或多个单位兼职获得报酬,这种情况十分普遍,这就给我们界定是否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带来难度。那么兼职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某一工作是不是具备该单位的人员资格呢?我们要从事物的本质来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对待,区别情况而定,同样是兼职人员情况也不尽相同,有的是同一单位不同部门的人员,比如行政科的人员兼职本单位的产品销售工作(系销售科的业务);有单位外的人员从事该单位的业务工作,比如甲单位的人员为乙单位推销产品或招揽业务;有社会人员为单位推销产品或招揽业务,他们的主体性质应该怎样界定呢?
1、同单位人员兼职本单位业务的,笔者认为本单位人员兼职本单位业务的,其所从事的职责必定是其单位指派或者单位的规章所规定,这种受单位委托或授权,完成单位规定的工作,兼职人员与本单位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仍没有变,兼职人员的身份依然是本单位人员,虽然该工作不属自己本身岗位的职责范围,还可能是临时性和特定性的,因为受于单位的委托或授权,所以导致了行为人取得特定职务的结果,行为人利用了这种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可以认定其为职务侵占罪主体资格。
具体到兼职人员认定,我们可以从获得职务授权,获取报酬的方式等来分析其符不符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主体资格。如兼职人员从单位获得委托书、工作(业务)协议,或是根据单位制订的有关职责规定,代表单位对外行使权利,使用的是单位的合同和公章,有的还持有单位的工作证、介绍信、名片,在较长时间里为单位从事某些业务,以业务的分成作为报酬。甚至他们在行使职务中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相对业务单位的损失,其法律后果也不再由他们个人承担,而是其兼职的单位承担,此时他们的身份已从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
转换为单位人员,与单位形成了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事实上接受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他们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是由单位赋予了他们的职责而产生的,与其他正式职工已没有本质区别,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资格。
那些偶尔给单位办理一二次业务非法占有了单位的财物,或者是以超出单位产品定价赚取差价的行为,他们与单位没有形成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可以看作是一般劳务关系或业务关系,认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的条件不够,还是不宜定职务侵占罪为妥。
三,派遣工、实习生的主体资格问题。派遣工、实习生都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派遣工是其派遣公司的人员,实习生是学校或其所属单位的人员,从职务侵占犯罪主体资格分析,他们的身份性质相似,他们的主体资格认定目前来说是个难题。以派遣工为例:派遣工就是劳务派遣工人,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或员工租赁,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租赁)协议,派遣公司与被聘用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是劳务合同关系,派遣公司与被聘用的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被聘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则仅是有偿使用劳动力(劳务给付)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