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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基本知识

时间:2023-08-11 17:27:5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治安管理处罚法基本知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治安管理处罚法基本知识

第1篇

【关键词】公安院校 民法课程 民法观念 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7)03C-0137-03

民法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法,它规范社会生活,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恩格斯指出,民法乃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民法在公安法学教育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本文分析公安院校民法教学的现状,并提出改革建议。

一、公安本科院校民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没有认识到民法教学的重要性。众所周知,法律的进步、法治的完善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而民法就是这个社会工程中举重若轻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内容。在法律赋予人的权利中,最重要的就是两项权利:财产权和人身权。而民法最根本的职能就是保护和确认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民法理论博大精深,既具有严密的科学性,又具有强烈的实践性。

目前,公安院校设置的法律课程主要有宪法、法理学、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民法、治安管理罚法等课程。对于民法教学,大多数公安院校并不重视,它们认为在公安工作中需要和运用民法相对较少,存在“重刑轻民”的思想。因此,在课程设置上,课时数往往较少。笔者所在的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民法课时数为40课时,而刑法课程却有72个课时。对于博大精深的民法而言,40课时只能勉强上完民法总论,物权、债权、侵权责任等内容都没法涉及,因此40课时只能说达到初识民法的目的。

实际上,人民公安作为国家最重要的一支执法队伍,每天都在和人民群众打交道,其执法水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利益。民法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权利法”,对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构建法学体系,消化运用法律知识,都有着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

(二)忽略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关联性,课程设置偏重法自身体系的单独性。法律与法律之间本身就存在相互关联、相互联系的特性。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法律部门的精细化,不同部门法之间出现重合与交集。但大部分的公安院校却对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不重视,只看到了法自身体系的单独性。事实上,法学教育本身就是一个系统性的整体,各法律课程之间自有相互联系的地方。

比如民法和刑法,本身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法律,一个是私法,一个是公法。但同属于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成员,其关联性在一般法的意义上当然也是不言而喻的,例如,惩罚性赔偿制度使得民事责任具有惩罚的功能,这与刑罚的惩罚功能相重合,那么,如何平衡两者在惩罚功能实现上的作用呢?又如,刑法的正当防卫如果侵害到公民合法的权益,公民个人的权益应当怎样得到维护呢?再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打架斗殴侵犯到公民的财产权,侮辱诽谤侵犯到公民的人身权。如果欠缺相关的民法知识,没有扎实的民法基础,那么公安民警将难以执法。由此可见,不重视民法教学,不重视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联性,将会导致学生学不到完整的法律体系,欠缺相关的法律知识,欠缺作为警察应掌握的法律知识。

(三)偏重社会正义教育,轻视个人权利教育。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权利”观念得到提升。以“权利”为核心内容的民法,处处体现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等原则,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

我国的教育一向以“义务本位”为基础和特点,缺乏“权利”的观念和传统,更谈不上“权利本位”的熏陶和积淀。由于我国重视“义务本位”的教育,导致人们的“权利”观念缺失,在相当一部分人们的观念中,公民的私权在一定程度上不那么重要。由于这种思想的影响,我国公安教育以公法为主,也就是以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主,而轻视私法的教育,也就是轻视民法的教育。在“重公法,轻私法”的教育理念下,培养出来的公安干警,将重视社会正义,而轻视公民个人的权利。重视社会正义,轻视公民个人权利,表面上看起来是重视法律,其实并不符合法治的初衷。法治追求的是社会和谐,形成人与人之间良好的社会关系。

(四)重视课程的实用性,轻视课程的基础性。公安院校一般开设的课程具有强烈的实用性和目的性。即开设的课程与学生日后所从事的工作有密切联系,比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些在公安院校比较重视的课程,几乎所有公安本科专业都开设,课时量较多,而法学基础课,如宪法、法理学、民法,则不够重视。他们认为公安业务与这些基础性法律关联不大。

公安法学教育应把重点放在培养学生获得从事公安工作所必需的法律知识和动手能力上,为公安实战服务,为公安机关培养既掌握法律知识又精通公安业务的复合型专门人才。这就要求公安干警具备综合素质,掌握基础法。

二、对策

(一)加强民法观念的培养。具体如下:

1.民法学是培养法律思维的基础。公安院校法学教育既有为公安机关培养法律职业人才的实际要求,也有普通高校法学专业通识教育的特点。它以培养法学领域与警察领域结合的跨专业、复合型、应用型专门人才为目标。作为维护国家政权的中坚力量,人民警察的法律素质应该有更高、更综合的要求。这就要求公安干警不单要具备基础的法律知识,并且还需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具体到民法课程上,就是要求教师不仅仅要培养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还需要培养学生的民法意识。

民法作为一门核心课程,其高度抽象性、严密逻辑性的特点是民法授权性法律规范体系的特点。首先,任何生活中的个案都可以抽象到民法的具体制度当中,而这些具体制度又是由一系列高度抽象的概念组成。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这三个民法概念是非常抽象的,它是民法思维的常用语。其次,它的逻辑性表现在民法总则与民法分则是分开的,一般本科院校用一个学期上总则,另一个学期上分则。民法总则主要讲述民法一般性的问题,民法分则则是将各种问题细化,它由人身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组成。分则所有的内容能够与总则规定的内容相对应,总则与分则之间是一般与具体的关系。

2.培养民法思维以规范人民警察执法。警察权利的终极目标就是要保护公民的权利。公安执法工作会与公民权利密切相关,这里面既有冲突,又有妥协,有公民基本民事权利得到保障,又有公民权利得到救济与维护的问题。学好民法,是为其他法律学科打下夯实的理论基础,不仅可以培养未来公安干警的法律思维能力,而且能够为公安干警正确理解法律的精神以及规范性地开展执法活动奠定扎实的根基。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往往过于注重打击效果和办案效率,忽视相对人基本权利的保障。民法是保护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律。人民警察在执法时,或多或少都要和民法打交道。比如,公安执法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罚款、追缴、没收等都会涉及财产权问题。又如,户籍民警在办理户口时,就面临公民的隐私权、身份权等问题。再如,人民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已经依法将他控制,但是在已经控制的嫌疑人身上,再进行拳打脚踢,就侵犯到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问题,因为犯罪嫌疑人也有人身权。警察要合法行使警察权,否则就会超过必要的界限,侵犯公民的私权。因此,要培养未来人民警察的法律意识,现在就必须重视公安院校的民法学教学课程。

(二)民法课程教学内容的改革。公安院校民法课在内容设置上应突出特色,在重视民法课程理论性、系统性的同时,应更注重实用性。而且还应重视与公安院校其他课程设置内容上的衔接。笔者认为,在有限的课时里,我们不能讲完所有的民法知识点,但可以给学生建立一个民法的基本框架,在这个基本框架里,所讲授的内容要和公安实际工作相结合,如果能将民法和行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进行有效的衔接,那么学生将受益匪浅,教师所讲授的民法知识也更具有针对性,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可以主要讲授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物权基本内容、债权基本内容等。此外,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助于培养人民警察正确的执法观念,要反复强调。如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原则贯穿整个民法,树立这些民法观念将对未来的公安干警规范执法、守法起到一定的作用。

(三)民法课程的教学方法改革。可以采用案例式教学、研究式教学、教学实训等方法。

1.开展案例式教学。开展案例式教学的精髓在于教师能够主导课堂,能够有效地引导学生积极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深入浅出地讲授民法知识,这就需要教师有极大的热情和耐心对待每一节课。笔者在课堂上经常使用案例式教学,如让学生结合网络购物这一热点,谈谈自己的网络购物经历,然后引出学生和商家的民事法律关系,引出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内容这三个民法基本的抽象概念,这样学生对这三个抽象概念便有了客观的认识,便于教师讲授。同时,对于网络购物的例子还可以引出民法最重要的原则,即自愿原则。通过学生的讨论,案例信息中蕴含的民法原理能够被学生掌握。

2.研究式教学。对于一些理论界仍在争论不休的、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知识点,教师可以采取引用各家学说,附加讨论和案例说明,来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学习。这种引导不是强制性地要求他们赞同哪种观点,否认哪种观点,而是要求他们在讨论中要有理有据。采取研究式教学可以培养学生民法思维的发散性。

3.利用院校优势,开展教学实训。建立和利用法学教学基地,联系法院将一些民事审判开庭地点放在学校,实现教学和实践的良性互动;或是有目的、有秩序地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同时,参照现实中的法庭,不断调整模拟法庭的实训教学,使学生更加直观地接触民法,因势利导培养学生学习民法的兴趣。同时,做好教W心得总结,不断创新模拟法庭的教学工作,完善模拟法庭制度,不断培养公安专业学生学习民法的热情和兴趣。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是一种实践性强的新型教育模式,其内容和特点仿效医学院的实习诊所对医生的培养模式。将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引入公安民法教学中,目的是使公安专业的学生获得民法学的基本知识,不仅培养他们的法律职业道德,而且还促使他们形成法律意识。通过参与案件的处理,学生脱离书本,了解社会究竟需要什么,使学生不至于一味地“死读书”,而让他们对法律有一个直观的认识,达到培养他们动手能力的要求。公安专业的学生在实习中,往往只到一个部门,实习的内容和知识面相对来说较窄小,而且他们所从事的行政工作较多,法律事务较少,法律诊所就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在法律诊所教学中,始终有老师指导,为他们(下转第146页)(上接第138页)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民法知识打下坚实基础,为培养他们的法律思维创造良好条件。

(四)民法课程的师资力量培养。建设一支学历结构、职称结构科学合理的师资队伍,对于公安院校民法学教学改革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名优秀的民法老师,不光要具有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做到“知行合一”。笔者所在的公安院校,绝大部分民法老师从学校毕业后直接进入高校教书;通过司法考试的教师,也仅仅是考过司法考试,他们大部分没有社会实践经验。社会法学家埃利希认为:“法的发展中心不在立法,法学或判决,而在社会本身。”没有社会实践经验,仅是“照本宣科”,传授给学生的知识缺乏教师自己的理解,将导致理论和实践不相挂钩。

为了更好地提高民法教学效果,把握民法教学的重点,公安院校的民法教师可以定期到公安基层,如派出所、治安大队、巡警大队进行调研活动,到实践中去锻炼和学习;考过司法考试的教师可以去法律所兼职,认识了解“外面的法律”怎样与书本上的法律相结合。此外,还需要教师在社会实践中、在上课过程中、在不断学习中不断积累社会知识和民法知识,使自己的教学更加贴近公安实战,避免“纸上谈兵”。

【参考文献】

[1]李梅.试论民法在公安院校课程结构中的地位[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3(4)

[2]徐莉.公安本科院校民法课程教学的改革[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1)

[3]梁恩树.民法学教学与法律思维能力培养[J].高教论坛,2013(12)

【基金项目】广西教育厅2016年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项目(2016JGB427)

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焊接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

(二)组织制定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大纲、基本理论知识考试题库,并组织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

(三)监督检查考核中心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四)审查考核中心的考试计划和考试结果,并向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颁发资格证书;

(五)归档和保存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的有关资料。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鉴定委员会,具体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选定为考核中心:

(一)建立了健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质量保证体系,具有完善的考核和管理制度、考试细则、满足考试要求的焊接工艺规程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题库等;

(二)具有5年以上的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业绩,且考核焊工、焊接操作工不少于300人次;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包括技能操作考试场地(至少20个工位)、理论考试教室、钢材库或者试件库、焊材库、检验场地、档案库或者资料库等;

(四)具有与拟从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设备,包括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制作设备、理化检验和无损检验设备、热处理设备及测量工具等;

(五)人员组成至少包括: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专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3名,专职核Ⅱ级以上表面和体积无损检验人员各1名;

(六)具备组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和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焊接档案的能力。

第六条考核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焊工、焊接操作工专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考试计划;

(二)审查报考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

(三)确定专项理论知识考试内容和操作技能考试项目;

(四)制备和检验考试试件,并评定考试成绩;

(五)发放焊工、焊接操作工钢印;

(六)编制或者确认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用焊接工艺规程;

(七)建立并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档案。

第七条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向考核中心提出考试申请。申请考试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学历;

(二)身体健康;

(三)有能力按照焊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

(四)有能力独立担任焊接工作。

第三章考试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

第九条焊工、焊接操作工理论知识考试包括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

拟从事基本理论知识未包括的特殊焊接方法和母材种类的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在参加操作技能考试前,还应当通过专项理论知识考试。

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合格有效期限为3年。

第十条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电系统基本知识(包括辐射防护方面的知识)和核电质量保证基本知识;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知识,包括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有关制造标准和焊接规程,焊接接头分类原则和要求,常用母材和焊材、焊接方法的特点和主要制造技术要求(包括热处理和无损检验基本知识);

(三)焊接设备、装置和测量仪表的使用和维护要求;

(四)焊接接头的形式、性能及其影响因素,焊缝代号和图样识别;

(五)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以及防止措施;

(六)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以及防止措施;

(七)焊接安全技术。

第十一条焊工、焊接操作工专项理论知识的考试内容应当根据特殊焊接方法和材料特点确定。

第十二条考核中心应当根据焊接方法、试件形式、母材类别、焊接材料、焊缝形式、焊接位置、试件规格尺寸、焊接要素(衬垫、单面焊、双面焊)等,确定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项目。

第十三条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数量应当符合要求,不允许多焊试件从中挑选。

试件的制备和焊接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考试用试件的坡口表面和坡口两侧各25mm范围内应当清理干净,去除铁屑、氧化皮、油、锈和污垢等杂物。

(二)焊条和焊剂应当按规定要求烘干,随用随取,焊丝应当除油、除锈。

(三)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按照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规程焊接考试试件。

(四)操作技能考试前,应当在考核中心成员、监考人员与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共同在场确认的情况下,在试件上标注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考试编号。

(五)水平固定试件和45°固定试件上应当标注焊接位置的钟点标记,定位焊缝不得在“6点”标记处;管材向下焊试件应当按照钟点标记固定试件位置,且只能从“12点”标记处起弧,“6点”标记处收弧;向上焊时应当从“6点”位置起弧。

(六)焊工的所有考试试件,第一层焊缝中至少应当有一个停弧再焊接头;焊接操作工考试时,每一焊道中间不得停弧。

(七)机械化焊接考试时,允许加引弧板和引出板。

(八)试件开始焊接后,焊接位置不得改变;对于管材对接和管板焊缝的45°固定试件,管轴线与水平面间的夹角应当在45°±5°范围内。

(九)试件表面最后一层不允许修磨和返修。

(十)试件坡口形式和尺寸应当按照焊接工艺规程制备,或者由考核中心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备。

第四章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十四条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均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合格。

第十五条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通过试件检验进行评定。考试试件经检验合格后,该考试项目为合格。

第十六条两名以上焊工、焊接操作工参加组合考试时,如果其中某考试项目不合格,且能够确定导致该考试项目不合格的施焊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的,则应当认定该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的考试项目不合格;不能确定导致该考试项目不合格的施焊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的,则应当认定参与该组合考试的焊工和焊接操作工均不合格。

第十七条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不合格的,允许在一个月内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与前次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八条考核中心应当将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的结果记入考试评定报告,将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检验结果记入考试检验记录表。

考核中心应当在考试结果评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合格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考试评定报告,经中心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只能从事考试合格项目对应范围内的焊接活动。

第二十条考核中心应当建立并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档案,档案应当包括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等。

焊工、焊接操作工聘用单位应当填写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并每六个月报相关考核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考试评定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结果的审查,并作出是否授予资格的决定。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颁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焊工、焊接操作工姓名及聘用单位;

(二)考试合格项目;

(三)有效期限;

(四)证书编号。

第二十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中执业。

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变更聘用单位的,应当由聘用单位向考核中心提出资格证书变更申请,同时应当提供原聘用单位的意见,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更换新的资格证书。更新后的证书有效期适用原证书的有效期。

第二十四条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在有效期内从事考试合格项目的焊接工作质量优良,需要继续从事焊接活动的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于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考核中心提出延续申请。

考核中心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延续申请的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建议,并将延续申请和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延长期自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合格项目有效截止日期算起。

不符合延期条件或者延长期满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需要继续从事焊接工作的,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连续中断焊接工作超过三个月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连续中断考试合格项目对应的焊接工作超过六个月的,焊工、焊接操作工所持资格证书中的相应考试项目的合格记录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考试评定报告和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中操作技能考试的合格项目应当用代号表示。代号的组合顺序为焊接方法分类号、试件形式代号、焊缝形式代号、母材类别号、焊接材料、试件规格尺寸、焊接位置代号、焊接要素分类号。

第二十七条取得国外相关资质的境外单位焊工、焊接操作工,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

第二十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有舞弊行为的,由考核中心取消其考试资格,并停考1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考核中心应当在进行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10个工作日前,将考试计划、内容和地点书面通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第三十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考核中心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综合性检查内容包括考核中心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人员师资力量、考核管理制度和细则、考核活动的相关文件和记录、考核计划及实施等。

(二)专项检查内容是对考核中心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的抽查。

第三十一条考核中心应当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考核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

(一)考核中心条件变化,不满足规定要求的;

(二)不依据本规定进行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的;

(三)拒绝或者妨碍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四)工作管理混乱,考试工作质量低劣的;

(五)严重违规,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三条从事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考核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考核中心停止其资格考核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泄露考试内容的;

(二)考试过程中有行为的;

(三),导致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结果失实的;

(四)有其他严重影响资格考试公正的。

第三十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或者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超出考试合格项目范围从事焊接活动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并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聘用单位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伪造、变造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严重焊接质量问题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七章附则

第3篇

分析和认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是培养和塑造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前提和基础,对于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中国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高低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又可以映射出法制贯彻的效果。当代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大学生急需在学校的正确教育和引导下,不断学习,努力提高和完善自己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素养培养。当前我国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的学习,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同时大学生法律观点偏差,法制观念淡薄。很多大学生在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会选择极端的方法,而不是用合法的法律手段去争取他们的利益,这就会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会越来越淡,导致高等院校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违法犯罪现象。为了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更好的把我国建设成为法治国家.

2、调查对象:

此次调查对象为当代大学的本科在校大学生。

3、调查方式:

采用填写调查问卷的方式。为了使调查能够真实、客观的反应调查者的思想,我们对法律各个方面问题都进行了认真筛选,对相关法律专业术语也用通俗易懂的文字表达。被调查者回答问题的方式主要是采用封闭式的回答方式,即预先设计好四种可能答案,将这些答案全部列于问题下面,由被调查者从中选择一种答案作为自己的答案,均为单选题。本次调查不记名,调查内容除了对法律问题的回答外,还包括性别、年级、专业等基本情况,以便我们做比较研究,调查问卷共发放220份,收回有效的调查问卷共203份。

4、调查结果及分析:

(1).性别:男54% 女46%

(2).年级:大一26% 大二27% 大三21% 大四20%

(3).专业:文科31% 理科69%

1.您从何时开始接触法律的?

A 小学16% B 初中29% C高中16% D大学39%

分析:可以看出大学生接触法律的年龄普遍偏高,很晚才开始了解法律知识。只有少数人是从小接受法律的熏陶。

2.您认为法律与你的学习和生活有关系吗 ?

A 关系密切51% B 关系不大37% C 没关系9% D 不知道,说不清3%

分析:大多是都认为法律与我们的生活是密切相关的。说明我们当代大学生还是比较重视法律的。还有一点同学认为不知道,说明自己不知道自己的想法,这是一种不良现象,作为一个大学生连自己的想法也不知道,可想而知这是很可怕的事,这一体现出了我国教育应试的失败。

3.对我国的法律体系认识程度有多少?能清楚说出我国的几部大法吗?

A 高;能23% B 中;勉强能61% C还可以,一般的能14% D低;不能

分析:对我国比较重要的法律大学生大多都知道,不知道的人几乎没有。

4. 您的法律知识主要从何而来?

A 学校上课和宣传42% B 家庭教育15% C 社会宣传(广播、电视、报纸)42% D 其他1%

分析:大学生的法律知识大多来源于学校,家庭教育很有帮助,总之大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较多。社会宣传也有很好的效果。 5.您知道自己有哪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吗?

A 全部知道9% B主要的知道40% C小部分知道40% D 不太清楚11%

分析:对于自生的权利和义务知道的占大多是说明大家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相当强。

6. 您知道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

A 3月15日 4% B 11月1日4% C 12月4日67% D 不知道25%

分析:大多是大学生都知道法制宣传日,也有少数人根本不了解。说明一些大学生不够诚实,明明对法律专业方面的知识不太了解还是要装的自己很有法律常识,不过有很多大学生还是不知道法制宣传日,这说明大家对法律不够重视。

7. 在生活中遇到侵害自己权益的事情时,您会如何处理?

A向亲人,朋友,老师求助40% B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自认倒霉了。20% C 犯我者,虽远必诛,用武力解。34% D向有关部门寻求法律保护6%

分析:生活中遇到侵犯自己权益的事大多数大学生选择向亲友和老师寻求

帮助,而很少的人选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说明了我们当代的大学生用法维权意识较差,独立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不高,易冲动。

8. 您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是否重要

A、非常重要,国无法不行40% B、我们的生活离不开法律46% C、一般,可有可无的东西10% D、基本没用,法律不如关系有用4%

分析:法律的重要性是被当代大学生普遍认可的,只有少数几个人认为法律不重要。说明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在逐年上升。

9.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执法机关,您的态度是

A、充分信任10% B、比较信任61% C、除非不得已,不跟他们打交道26% D、不信任3%

10.您认为对法律的执行哪些监督是最有效的

A、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舆论监督42% B、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机关的监督22% C、群众监督26% D、执法机关自我监督10%

分析: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大学生有各自不同的看法,但是支持社会舆论的人占大多是。说明政府自己监督自己是不被当代大学生认可的,我们更加相信群众的眼睛和媒体舆论的力量。

11、你认为法律意识与教育程度有关吗

A 有密切的关系57% B有一点关系27% C毫无关系13% D不太清楚3%

分析:大多数的学生都认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教育有着密切的关系。

12、你认为不少大学生法律意识欠缺的原因是

A 社会还不够发展24% B 家长、老师等人的影响16% C 高等考试教育制度不合理40% D 自身要求过低20%

分析:本题说明约有2/5的大学生认为大学生法律意识之所以欠缺是因为教育制度的不合理,也有1/5的大学生认为自身要求过低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

13、如果有法律意识方面的社团,你是否会参加

A 积极参加30% B 参加42% C 消极参加15% D不参加13%

分析:有超过70%的学生都很愿意参加法律活动。说明大家比较喜欢参加实践活动不喜欢只是纯理论的教育。当代大学生每天都在教室里面接受理论知识现在早就想出来实践活动了,所以这一点是每一个大学生的心声。

14、你认为法律的主要作用是

A 保护权利34% B惩治犯罪26% C维护社会治安37% D不清楚3%

分析:大学生对法律的作用认识各有不同,也有极少数的大学生根本不了解法律的作用。其实法律存在的本身就是为了让每一个人都能健康、快乐、自由、幸福、有尊严的活着。让整个社会都能够协调运行、和谐发展,让那些坏人得到应有的教育惩罚不是目的,教育才是根本。

15、你觉得自己的法律知识丰富吗

A非常丰富10% B比较丰富40% C一般42% D比较匮乏8%

分析:多数大学生都认为自己的 法律意识并不强。说明当代大学的学生还是比较了解自己的,不过这不是什么好的现象,这也体现出我国大学生不太重视法律。

16您觉得了解法律基本知识对我们有意义吗?

A没有,法律离我很远,我们还没有进入社会,以后再了解也不迟18% B意义不大,可以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的地方太少了61% C有意义,但是我基本不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11% D有,法律常常帮我解决实际问题10%

分析:尽管多数大学生比较赞同应当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但是与此同时他们并不选择用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问题。看见大学生还是不太信任我国现在的法律。

17您觉得下列哪部法律与我们日常生活关系最大?

A 民法65% B 继承法1%C 合同法2% D 婚姻法1% E 刑法18% F 保险法2% H 公司法6% I 劳动法3% J 反不正当竞争法1%K 治安管理处罚法1%

分析:大多数同学都认为民法比较重要,可见我们当代大学生法律知识还是不多。不过我们的调查问卷也存在很多问题。

18你认为造成大学生法律教育薄弱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A、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27% B、贫富悬殊是产生犯罪的土壤,影响了教育效果21% C、个人自觉性是根源12% D、法律教育活动本身的局限性40%

分析:当代大学生认为,现在的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主要是法律教育活动本身具有局限性。

问答题, 你认为大学生在法律意识上存在哪些问题?你对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有哪些建议?

分析:问题: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比较薄弱,自身要求太低,认为法律的作用不大,积极性不高。

建议:多开展与法律有关的活动如讲座、知识竞赛,高校开设基础法律知识课程,大学生应当多关注有关法律方面的电视节目(如:CCTV12、法制频道等)。

6.调查总结:

综合本次调查问卷,可以看出当代大学生接触法律的年龄偏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较为缺乏,法律意识总体来说比较薄弱,遇到问题并不习惯于使用法律的武器来解决。但对于我国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持比较信任的态度,也反映出了当代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在逐年上升。问卷也同时反映出了,他们认为自己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法律意识,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群体对法、法律或其现象的反应形式,即心理、知识、观点和思想,包括对法律的情感、认知、评价和信仰等的内心体验。

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也是未来社会的支撑主体,其法律意识如何,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法律素质和整个社会法治文明的程度。从年龄上讲,大学生是一个横跨青年和成年的群体,由于尚未形成成熟、科学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其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加之历史原因、外部环境以及大学生自身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个别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与社会要求存在一定的偏差。因此,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和法律需求,对于提高法律教育的针对性,切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