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1 17: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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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模式
2013年6月7日,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此次的修正稿是经历了近五年的不断完善才最终形成本次修正案版本。此次的修订内容有限,主要从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其他部门和机构对征税信息的报告义务以及增大对征税管理的内容。对于我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和模式,修正案并没有做出具体更改。本文将总结主要境外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制度模式,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对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提出相关意见,以及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体系建设和完善。
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内涵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基本内涵可以从其名字上得出,是规定和规范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制度和规范总称。对于具体何为税收征收管理,则是一种相应达到税收管理目的和税收征收目标的一种手段。 从法律制度的性质而言,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属于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过程中的行政执行法律制度,其内容的依据是我国税收相关法律制度和行政法律制度。法律性质而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能够在一定范围之内确定纳税主体或者执行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使用了正常的征总方式。另一方面,税收管理制度更多是对纳税主体的约束,能够对正常纳总主体的纳税行为进行管理,对违规的行为进行定性。这样作的目的,是为了税收和税收法律规范发挥作用,同时也能够节约征税的成本。
从内容上而言,税收征收管理法应当包括哪些内容,在理论上是存在争议的。有学者提出应当将税收行政执法和具体的税收内部管理都纳入到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来,前者会包括登记、税收执行程序、税收案例处理程序以及稽查管理等。而后者的税收的内部管理,则会涉及到税收整体规划、减免和各税务机关关系等内容。
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税收中的信息不对称理论、税收目标的不确定风险理论以及税收遵从理论。这些基本理论从不同税收主体为出发点,得出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价值,在有效的、降低税收成本的基础上来完成税收目标,提高各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效率和自身价值。
二、境外主要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研究
(一)美国
美国是全球税收管理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有着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基础,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各方主体:纳税人、征税主体和中介机构,其行为准则和法律地位都由法律进行明确,任何一方在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都是具有平等法律地位。在健全法制的基础上,美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税收征收服务的理念深入人心
税收征收过程中,无论对于征税主体还是中介机构而言,都将服务理论贯彻始终。例如充分发挥税收制度对社会收入的再分配功能,对于低收入人群,美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保障他们的税收减免权利,同时有中介机构保证这些减免能够最终由相应的人群所享受。
2.个人纳税主体和信息互通
个人纳税主体作为重要组成部分,有完善的信息跟踪制度,完全由其社会安全号来确定每个人的税收信息。利用现代化的征税工具,与银行、工商等部门建立了机构之间互享信息的平台,能够有效监管个人纳税主体的各项日常消费、收入情况,并建立了全国能够共享的数据中心,确保税收的公平和效率。
3.税收征收管理的监管力度非常强
监管力度主要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人员的组成结构方面,美国有强有力的税务审计能力,采用严格的审计方式对纳税人进行监管。一般纳税人在这种严格监管之下,漏税行为变得很难逃过处罚,形成了良性的、有效的约束机制。
(二)加拿大
从基本社会背景而言,加拿大具有经济发展较为稳健、人口密度小和社会福利制度完善的特点,由于历史的原因,加拿大的税收征收管理经历过三次较大的税收管理改革。目前所形成的是一种具有混合特征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并且充分发挥纳税主体的税收申报,税务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税收管理体制。
1.税收征收管理主体具有多层次性
税收征收管理主体的多层次性是由联邦的制的国家制度所决定的,加拿大同时存在全国级别的税收征收管理主体、州级别主体和市级别管理主体。三者之间相互独立,并将这种独立性延伸到包括税种、征收方式或者纳税人的分类等方面。例如,市级别的就会负责市级别范围内的财产税的征收和管理,而国家级别则是整体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2.多样的纳税申报和评审体系
多样的纳税申报制度是一种赋予了纳税人更多自由的制度,其中纳税人对税收可以自由进行纳税申报,其中包括比例,只是这种申报最终要由相关征收管理机关进行审核。随着电子信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上申报的比重逐年提高,并且税收缴纳的方式也以电子交易为主,例如通过银行电子银行进行扣缴,或者直接通过网络账单进行单向的支付。
评审体系为了实现税收征收的公平性,对不同情况的纳税主体分别采取不同的评审体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四种评估方式:一般、快速、再审和文书评审四种。对于海外税收征收管理,主要通过与其也国家签订的双边税收协议进行约定。
3.完善的纳税服务措施
加拿大在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方面一直致力于能够使纳税人能够在不受其他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干预下能够主动、自由和准确地进行纳税的申报,使其不再成为纳税人的一种负担。因为纳税本身就已经使纳税人具有强制性的国家义务,而税收征收不能够再变相地增加纳税人的时间和精力等成本。
为了达到这种目标,加拿大在税收宣传和咨询服务方面进行了长期、稳定地努力,使民众能够在纳税理念上更进一步,使后续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变得简单执行,不需要再执行过程中对民众进行教育和培训。与此同时,还注重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进行高标准、严要求,增加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的志愿者参与度,减轻执行层面纳税主体的负担和民众的基本服务需求。
(三)日本
日本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具有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具有较为完善的成文法基础,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论进行了概括。以此为基础,伴随着经济的高度发达,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也形成了较为完备和特征显明的体系。
1.针对不同纳税人类别制定不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在这种区别和差异主要源于日本基本的税收征收是由纳税人自由申报的,只是在自由申报过程中,依纳税主体的各项信息分成不同类别。最为特色的是同的纳税主体所使用的纳税申报表格颜色具有差异,蓝色是对于具有较高认知水平的纳税人,目前大多数人使用蓝色申报表。在此背景之下,如果使用白色申报表,则变相成为一种对纳税人的处罚。
2.严格的税收调查制度
调查制度是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中成本较高的措施,因而为了能够提高效率,日本将调查制度分为三大类:日常调查、书面调查和特别调查。最后一种特别调查,只有出现金额较大和影响较为恶劣的案件进行外,一般不会启动。调查制度本身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和限制,在信息互享方面,调查过程中能够经过法院授权获得调查相关信息和数据的权利。日本这种调查制度一方面避免了法律理论中上的不足,另一方面又能够有效提高调查的效率。
3.严格的税收征收管理中介机构制度
从事税收征收管理的中介机构或者服务机构,在日本称之为税理士,如同各国的律师法、税务师法一样,有着严格的考试准入制度和自律体系。
(四)荷兰
荷兰在西欧的人口密度最大,经济发展水平却不落后于其他国家,所仰仗的就是其先进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1.税收征收管理机构依不同纳税主体设立
荷兰将纳税主体依据不同的规模进行分类:个人、大公司、小公司以及进出口纳税主体。针对不同的纳税主体,荷兰专门设立了四类别的税收征收管理机构。这种税收征收管理方式能够有效的提高管理的便捷性,无论是对纳税主体还是征税主体,能够有效节约征税的成本。
2.有效处理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
税收征收管理关系的核心是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之间的关系,只有两者之间的关系融洽和达到共赢时才能够实现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价值。荷兰当局通过对两个主体进行不同的教育和约束,形成了一种双方合作的良好关系。对于纳税人而言,主要是进行有效纳税理念教育,注重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对于征税实施主体,则是通过提高服务理念,同时接受纳税人的意见等方面实现。
3.建立了有效的信息收集体系
荷兰在很早就建立了有效的信息系统对个人投资者和其他纳税主体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形成完备的数据系统。在搜集相关信息时,对税收相关的信息进行广泛搜集,能够对未来纳税人的纳税预期进行有效判断。
三、境外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2013年6月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中对于原法并没有做太多修改,对于税收征收的理念也没有将理论界所讨论的结果纳入进来。在此,以境外主要国家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征为基础,得出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未来发展的主向和路径。目前的修正案仅是对个别条文的修订,未触及基本原则和理念。笔者认为应当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理念、制度的基本模式和具体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三个层面进行完善。
(一)转变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基本理念
将服务理念贯彻于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本着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完成基本的税收目标。本次修正案中建议将本法的名称中加入“服务”二字,使着重于管理的法向服务法转变。
(二)转变基本的税收征收管理模式
目前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模式在制度层面已经形成以申报和服务为基础的模式,但实际操作和执行方面由于地区差异和原先粗放型业务模式的影响,并未实际发挥作用。在此,建议能够针对不同的地区和税种,设立操作细则,使征收管理模式的执行上不偏移。
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多元化申报、集中征收、分类管理、一级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已初步形成。这种以“税源管理、征收管理、稽查管理”三分离为基础的税收征收管理体系,体现了我国税收管理的发展方向。实践证明,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方式适应了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但是,在新旧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转换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作为事前、事中的税收征收管理,与事后的税务稽查管理之间如何协调的问题。这个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税务稽查的整体管理效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目前,随着经济税收形势的好转,各地税收收入形势较为乐观,加之地方政府进一步优化了经济环境,有人就认为稽查工作可有可无,客观上削弱了税务稽查的地位和作用。此外,随着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纳税评估的经常化,多头进户的现象在所难免,给一级稽查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第二,税务稽查与税务征收管理不协调。税务征收管理由于缺乏信息反馈制度,在专项检查、专案稽查和金税协查查出的征收问题不能及时反馈到管理部门,使管理部门不能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对存在的具体问题不能“对症下药” ,使管理和稽查工作处于各管一段的局面。
第三,税务稽查治标不治本,问题查而不绝。一是目前税务稽查选案方式主要是通过人工选案,由于掌握信息资料有限,仅能对有重大疑问的纳税人实施专案稽查,一些潜在问题难以及时发现,偷税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二是由于目前实行的是一级稽查,人员少,业户多,仅靠税务稽查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以部分纳税人的偷税违法行为,往往因检查覆盖面小而被遗漏;三是由于稽查与征收管理缺乏有效沟通,不能从源头上进行根治,以致出现屡查屡犯等问题。
那么,应该如何理顺税务稽查与税收征管的关系呢?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选案环节互动。由于目前实行的“一级稽查”完全独立于征收管理环节之外,与纳税人的接触面相对减小,信息的采集几乎完全依赖于前期管理环节的数据,所以要提高稽查的效能,必须以提高征收管理质量为前提。在这个基础上,稽查选案采取人机结合方式确定稽查对象,经初选确定检查的业户,及时向征管部门反馈,由征管部门填写《检查计划反馈书》,提出检查的具体要求和建议。
二是查前辅导互动。由税收管理员协助稽查局做好查前辅导工作,并辅导、监督企业认真填写《自查报告》。对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纳税人由税收管理员人填写《自查处理意见书》与《自查报告》,一同送交稽查部门,作为确定稽查对象的依据之一。
三是纳税评估互动。由评估部门对纳税评估或约谈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重大偷逃抗骗税嫌疑的,纳税评估部门制作《提请税务稽查建议书》,移送稽查局查处,稽查局要及时按照稽查程序依法进行处理。
四是检查结果互动。稽查部门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被查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协助稽查部门对被查单位依法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征管部门对案件的稽查结果与前台的征管资料进行信息比对,根据企业有关纳税数据的差异,进行查后账务处理,分析查找征管漏洞,加强跟踪管理。
五是信用等级互动。稽查部门将案件的稽查信息按要求转化为纳税信用等级信息,特别是对在稽查中发现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不达标企业,制作《稽查纳税信用等级反馈表》,及时传递到案件的主管税务机关,作为下一步确定或调整该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
六是稽查建议互动。稽查部门对行业性、典型性案件及重要税源大户稽查结束后,对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偷税特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出具《税收稽查建议书》,送达征管部门予以整改。或定期召开联席会,双方互相传递有关企业的情况,并统一制定加强管理的具体办法。
一、依法组织政府非税收入
1、严格坚持依法征收。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非税收入管理的政策规定,按照“清、转、并、纳”的要求,继续开展非税收入清理整顿,规范非税收入征收范围。依法履行征管职责,大力组织非税收入,确保应收尽收,努力完成市本级非税收入预算任务。
2、深入挖掘增收潜力。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以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产权转让收入为重点,着力加强国有资源(资产)类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征收管理,建立罚没物资收入规范管理机制,堵塞征管漏洞,确保应征尽征,进一步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的完整性。
3、落实积极财政政策。密切跟踪以结构性税费减免为重点的积极财政政策走向,准确把握积极财政政策下非税征收管理政策的变化调整,确保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发挥非税收入政策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功能作用。
二、规范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4、规范非税收入项目管理。全面梳理非税收入项目,健全全市非税收入项目库。强化项目库动态管理,非税收入项目的增减、调整严格依据政策和审批程序办理,确保源头控收。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目录公示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5、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将除教育收费等特殊项目外的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秩序。结合非税收入政策、项目等变化情况,科学编制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年度预算,确保非税收入预算真实、准确、完整。
6、规范非税收入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库管理制度和财政专户管理要求,规范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管理,加强非税收入对账工作,及时处理待查款项,规范非税收入核算和资金划解,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户)。按照规范、简化、安全的原则,建立规范统一的非税收入分成、退付机制,确保非税收入资金安全。
7、规范非税收入代收管理。加强与银行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巩固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和解决代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格执行《市市级政府非税收入银行代收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加强对代收工作的监督考核,强化奖惩措施,规范代收行为,确保“非税委托协议”得到全面落实,推动银行代收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8、规范非税收入减免审批。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严把收费减免审核关,杜绝违规减免行为,防止非税收入流失。对符合政策的教育基建、开发园区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项目,足额兑现有关优惠政策,支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
9、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强化非税收入票据发放、购领、核销等日常管理工作,实行用票计划申报和定量定期购领制度,着力提高非税收入票据核销率。继续实行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制度,严格票据发放前的票款核对管理,实现收缴管理和票据管理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以票控收”作用。
10、规范非税收入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科学制定非税收入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非税收入年度稽查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非税收缴行为。充分利用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和票据管理的日常监督和动态监管,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研究建立财政、人行、审计、物价、纪检部门以及财政内部相互合作的监督检查机制,不断强化监督检查力度。积极探索试行非税收入监督检查信息披露和公告制度,充分发挥以查促管作用。
三、深化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改革
11、创新非税收入征收方式。巩固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成果,进一步强化财政部门征收管理主体责任,积极推行行政服务大厅集中征收方式,以建设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为突破口,不断扩大财政直接征收范围。探索建立非税收入执收工作激励约束机制,明确执收单位受托代征职责,规范委托代征行为,提高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绩效。
12、丰富非税收入收缴方式。积极推动非税收缴方式转变,严格限制非税收入集中汇缴,逐步扩大直接缴款方式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自助设备和POS刷卡应用范围,积极探索网上银行等电子化缴款方式,提高非税收入收缴效率。协调银行研究收缴模式和方案,运用POS刷卡等新型收缴方式,满足部分学校规范学费收缴管理的需要。
13、推进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充分利用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功能,实现非税收入票据登记入库、核发出库、使用管理、核销缴销等各环节的全程电子化管理,实现非税收入票据及时自动核销,提高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管理水平。
14、推进区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落实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市辖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加快建立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力争2012年底前将全市所有执收单位和非税项目全部纳入改革范围。
四、加强非税收入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
15、健全收入分析报告制度。制定全市非税收入收缴执行情况分析工作考评办法,健全收缴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制度,进一步提高报表质量和分析水平,研究、把握经济发展和财政政策对非税收入实现的影响,切实提高征管工作的主动性和预判性。
16、加大非税收入政策研究力度。顺应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研究分析非税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动课题研究成果的运用,为完善非税征管政策措施提供参考。按照绩效创新年活动要求和年度工作计划,2012年重点开展非税收入对新增财力贡献状况研究、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建筑渣土处置费征收管理、非税收入直征试点和罚没物资收入管理等专题调研。
17、完善非税收入专项征管制度。研究拟定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罚没物资收入征收管理等专项征管制度,探索、研究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征收管理的机制和办法,逐步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体系。
五、深入推进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
18、增强信息系统功能。根据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政策、预算管理方式和会计核算办法的调整,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项目库管理以及票据管理、会计核算、分成划解和统计分析的系统功能,着力保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网络运行安全。启用市级非税收入在线查询系统,促进各单位执收管理水平的提升。
19、推动区级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对区级财政部门的技术指导,加快市辖区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步伐。2012年底前,已实施非税收缴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市辖六区要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并通过信息系统收缴非税收入。
20、推动非税系统上下贯通。积极做好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与财政一体化管理平台系统的对接,并依托金财工程大平台,以报表汇总、项目库管理为突破口,逐步推进全市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上下贯通,实现各级财政之间以及同级财政、执收单位、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
六、切实加强局机关自身建设
21、加强学习培训。完善定期集中学习制度,丰富学习内容,创新学习形式,鼓励干部职工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业务与思想相结合、自学与培训相结合,不断提高学习效果。加强非税征管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提升非税干部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22、深入开展“绩效创新年”活动。坚持以提升绩效为目的,紧密联系非税收入征管实际,积极开展行之有效的创新实践,推动观念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文化创新、服务创新。将“绩效创新年”活动与机关效能建设、非税管理工作有机结合,逐步打造理念先进、机制健全、管理规范、团结进取、作风优良的“绩效非税”。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我国中小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中的作用将日益突出。当前,中小企业税收管理的突出问题是:有些中小企业财务核算、纳税申报不全不实,有的税务部门征管不严、措施不力,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流失,同时也影响公平税
负原则的实现。应该看到,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中小企业数量将进一步扩大,其所得税征管将会成为税务部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加强和规范中小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不仅能有效地堵塞税收流失,强化税收基础管理,而且能够促使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有利于税收增长和企
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对此,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工作。各地要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中小企业的范围,明确责任人员,对中小企业的税收管理进行专门研究、分析和总结,不断提出新的工作措施,以适应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变化的工作要求。
二、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提高中小企业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各级税务部门要针对中小企业尤其是有的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纳税意识不强、对税法知识了解不深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要经常化、制度化,努力做到针对性强、覆盖面广、行之有效。注意将宣传、培训和辅导有机结合起来,确保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法
规,特别是涉及与财务制度不一致的税收政策和法规(纳税调整项目等)以及新出台的政策法规,要及时进行宣传培训,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养成自觉纳税的习惯,提高申报纳税的质量。
三、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税源监控体系
中小企业具有点多、面广,经营变化大,税源分散等特点。税收征管改革以后,取消了税务专管员制度,对及时了解和掌握不断变化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本地区税源变化情况会有影响,因此,急需建立中小企业税源监控体系,及时掌握和分析有关情况,为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决
定数据资料。税务部门除在内部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之外,还要和工商、银行、计经委及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外部门、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核对有关资料特别是税源资料,交换有关信息,切实抓好源头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本地区中小企业的户数、行业分布、规模大小
、重点税源户数、亏损户数等基本情况。积极收集、积累、整理、分析与所得税征收管理相关的资料,了解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经济增长水平,研究有关政策对所得税收入的影响程度,从中分析中小企业的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因素,找出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应制定改进措施。国
税局、地税局之间应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征管信息,齐抓共管,堵塞漏洞。
四、结合实际,采用不同的所得税征管方式
中小企业在纳税意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诸多方面存有较大差异,因此,要求税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所得税征收管理方式。
(一)对财务管理比较规范,能够建帐建制,准确及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并且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的企业,可实行企业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对这部分企业,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
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税发〔*7〕195号)的要求,建立适合企业所得税管理特点的科学、严密的内部工作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不同项目和内容,建立健全纳税人的台帐管理制度,以满足征收、检查等方面的需要。当前应着重建
立财务登记、主要税前扣除项目、减免税、纳税人投资情况等企业所得税基础资料台帐。
(二)对财务管理相对规范,帐证基本齐全,纳税资料保存较为完整,但由于财务会计核算存在一定问题,暂不能正确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税务部门可在年初按核定征收方式确定其年度所得税预缴额,企业年终按实际数进行汇缴申报和税务部门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当企
业年终汇缴数低于定额数时,可先按定额数汇缴,然后税务部门组织检查,多退少补。同时帮助企业逐步规范会计核算,正确申报,积极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
(三)对不设帐簿或虽设帐簿但帐目混乱,无法提供真实、完整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应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式。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6〕*号)的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核
定征收的范围,坚持一户一核,严格遵守相关的工作程序,并督促、引导企业向依法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过渡,争取逐年减少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户数。
五、加强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
按照现行税收法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是以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为基础,经过纳税调整确定的,因此,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对夯实企业所得税税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税务部门作为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的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一)结合年度税务检查,积极开展对城镇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切实纠正和处理企业违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采取措施,帮助、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对帐证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和新上岗的会计人员,主管税务部门可采取集中培训、个别辅导等办法,不断地提高其财务会计核算水平。同时,还应鼓励和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帮助帐证不健全的中小企业建
帐建制、记帐。
(三)积极参与企业改组改制工作,严格审查有关涉税事项。对各地开展的企业改组改制工作,税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共同组织、参与企业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严格审查有关涉税事项,认真做好资金核实工作。
六、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及扣除凭证的管理
企业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是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两大因素,而票证凭据特别是税务发票,则是控制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的主要手段,是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企业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按规定的程序、方法、权限和政
策进行审批,不得走过场。企业凡不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或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凡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严禁虚开、代开发票和开票不及时入帐、多开少入的现象,一经发现,要追究当事
人的责任。
七、加大检查力度,堵塞征管漏洞
强化税务检查,依法对偷逃税行为进行处罚,是加强税收管理和促使中小企业依法纳税的有效手段。为此,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税务检查力度,合理调配力量,将汇缴检查和日常检查结合起来,对重点企业实行重点检查,年度检查面不得低于30%。对存在不按时申报,
有意隐瞒真实情况、逾期不缴、逃避纳税义务等行为的纳税人,要查深、查细,对查出的问题,应按税法规定补缴税款和进行处罚,坚决杜绝以补代罚的做法。对典型案例,还要及时曝光,予以震慑,以儆效尤。
八、注意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中小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
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在以前年度工作的基础上,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状况,注意不断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改进措施,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每年应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税源管理,公平税负,改善税收环境,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全面规范矿产资源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矿产资源企业实际情况,现就加强矿产资源行业的税收征收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所有矿产资源企业凡是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作为独立的纳税人,按属地管理原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设立手续不完备但实际已生产销售的矿产资源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二、矿产资源企业(除查帐征收企业外)年应税销售数量核定由监督督查考评办公室组织安全生产监管、煤炭管理、国土资源、电业、公安、税务、矿产资源辖区政府等相关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及通过深入调查共同核定,最低不得低于省、市矿产资源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应税数量。年应税销售数量的核定,原则上一年核定一次,一经核定,未经有关部门深入调查认可,年度中间不再变动。税务部门依据核定的年应税销售数量,依法核定应纳税款,按月征收。
三、矿产资源企业(除查帐征收外),一律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应纳税款,按月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事宜。
四、为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行业税收管理,工商、煤炭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公安、电业、矿产资源辖区政府、税务等相关部门应统一行动,相互协作,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制度和协作机制,严格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关于加强特殊行业税收征管和建立税源经济体系信息共享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文〔〕57号)执行,及时准确提供矿产资源行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有效监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
五、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行业的税收秩序,市政府决定近期将开展对矿产资源企业进行税收专项治理活动,所有矿产资源纳税人应对以往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补缴,税务机关将根据纳税人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对象。
六、对未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拒不缴纳的矿产资源企业,市监督督查考评办公室组织矿产资源辖区政府、煤炭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电业、公安、税务等相关部门对该矿产资源生产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其缴纳税款。情况严重的,将对该纳税人采取停供炸药等措施,督促其交纳税款,同时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对拒不缴纳税款给予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各矿产资源生产企业在年审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煤炭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权力许可证照时,应出示税务部门完税证明。否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煤炭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局等部门将对其相关证照不予审验。
八、公安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加大稽查力度,堵塞征管漏洞,依法对偷逃税行为进行处罚,严格做到依法治税。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凡在我县范围内开采石灰石、从事河道砂石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缴纳地税、国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地税和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与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到主管地税和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必须到地税机关和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依照本办法自觉申报和缴纳。
二、各采石场、小砖厂(窑)、河道砂石开采业主必须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设置账薄,向税务部门报送会计处理办法和财务会计核算软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会计核算,并依法向税务机关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申报缴纳应缴的税款。年底再由税务机关根据账簿反映的实际情况,统一进行纳税审查和结算。
三、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应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认定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目前我县采石场、小砖厂(窑)、河道砂石开采账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税收和财务会计制度之规定真实准确地申报纳税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征收。
(一)对采石场税款计算及征收管理方式:
采取开采单位和个人实际使用炸药数量换算出石灰石开采量的方式,计算征收应纳地方各税和增值税。
1、每公斤炸药核定石灰石开采量为5吨。
2、每公斤炸药换算核定预征地方各税8元,其中资源税7.5元、企业(个人)所得税0.3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1元、教育费附加0.0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0.03元。
3、每公斤炸药换算核定预征增值税2元。
合计核定每公斤炸药换算预征地方各税和增值税共10元。年底由税务部门进行审查结算,多退少补。
采石场税收由税务部门委托公安部门负责征管。为方便纳税人,由县地税局在办税服务在开设专门窗口统一办理采石场地方各税和国税增值税的征收事宜。
开采单位和个人赁公安部门已签署的申请报告到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各项完(免)税手续后,再到公安部门核发炸药准购证明和准运证明,然后再到民爆公司领炸药。
税务、公安部门以及民爆公司均应建立台帐,及时交换炸药审批销售信息。公安部门须于每月10日前将各单位和个人前一个月申请购买炸药数量和实际购买数量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税务、公安部门须于每月15日前将前一个月的申请购买炸药数量、实际购买炸药数量和税收征收情况编表报送综合治税办公室。综合治税办公室每季对三个单位的台帐进行检查核对,如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其他开采单位和个人购买炸药用于其他用途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出具免税证明。
其他矿石(石膏、铁矿石等)的开采比照此办法执行。税务部门每半年按相应的税收政策审查结算,多退少补。
(二)对小砖厂(窑)税款计算及征收管理方式:
纳税人账证健全,能够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实行查账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依据砖窑的设计产能和生产砖坯耗用的电能进行核定。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按以下程序核定其应纳税额。
1、纳税人自报。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后5天内,以书面形式将砖窑的基本情况,包括砖产品类型、窑型、砖销售价格等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实地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纳税人砖窑基本情况的书面报告后5天内,安排2名以上的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砖窑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有关情况是否真实,并签署审核意见。
3、定额核定。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纳税人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实地调查情况,针对不同类型的砖厂(窑)采用不同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1)对煤矸石砖厂,按以下方法计算核定其应纳增值税额:
月实际产量=设计产量×60%÷12
月销售数量=实际产量×60%
月销售额=销售数量×计税销售单价
月核定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地税征收的税种及标准如下:
①个人所得税=销售额×2%
②资源税:煤矸石资源税2.5元/吨,粘土资源税0.5元/吨,纳税人应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税矿产品的移送使用数量和销售数量,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核定征收煤矸石砖资源税3.5元/千块。
③城建税=增值税×5%
④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⑤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2012年2月1日前1.5%)
⑥防洪保安资金=销售额×60/万
(2)对粘土红砖厂,按以下方法计算核定其应纳增值税额:
根据新化县国税局稽查局2006年对红砖厂的专项检查取得的平均数据核定,即1度电可生产销售红砖44块。
月销售数量=月耗用量(度)×44块
月销售额=销售数量×计税销售单价
月核定增值税=销售额×征收率
地税征收的税种及标准如下:
①个所得税=销售额×2%
②资源税:1.3元/千块
③城建税=增值税×5%
④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
⑤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2012年2月1日前1.5%)
⑥防洪保安资金=销售额×60/万
计税销售单价参照建材协会的价格核定。
砖厂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影响原核定应纳税额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调整定额,经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逐级报县局主管领导审批后,从下达《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的次月起执行。
以耗电量测算核定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须同时报送供电部门开具的电费发票复印件;税收管理员应不定期到供电部门核实企业的实际用电情况,以确定其申报的用电量是否真实可靠。
以耗电量测算核定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同时进行其他生产项目和非生产项目的用电,必须分别加装电表核算用电量;纳税人自行发电的必须安装质量合格的电表,并于安装完毕使用前3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对电表进行铅封。
纳税人的其他征收管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河道砂石开采税款计算及征收管理方式: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属于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达到建账户要求的个体经营户,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账簿,如实反映相关经营情况,按时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查账征收。
对账簿不健全、生产规模较小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办法核定:
按照河道办采砂权竞拍实际拍卖价款、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测算各户的产砂量及销售额,核定应纳增值税。
地税征收的税种及标准如下:
河砂:1、资源税0.5元/吨;2、个人所得税0.8元/吨;3、城建税0.06元/吨;4、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0.04元/吨。
以上合计综合征收标准为1.4元/吨。
卵石:1、资源税0.5元/吨;2、个人所得税0.2元/吨。
以上合计综合征收标准为0.7元/吨。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工商、国土、海事、水利、河道办等有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及时了解征管信息。
四、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纳税人非法提供证明、改变用途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
2、不按审批购买的炸药数量缴纳税款,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
3、其他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影响;对策
1 引言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在当今社会中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电子商务也随之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大国有银行的相继进入网络并宣布支持网络支付货款的相应行为及各式企业在网络上相继建立自己的企业网站及销货系统,使得电子商务、网络销售成为了近几年来日益走俏的一种企业销售行为,但是,伴随着这些企业销售行为的完成,国家的税款也在随之流失,到底电子商务对国家税收存在着什么样的影响,我们该如何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及现行的征收管理系统来严把销售关口,不让国家的税款严重流失呢?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截至2004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2.5亿,7000多万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活动。2004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16121.71亿美元,预计2005年的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将达到23000亿元。而在我国,电子商务则起步较晚。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及计算机的相应普及,我国的电子商务也在随之发生的巨大的变化,单从2000年至今,专业网络销售网站由2000年的4、5个已经增长到了现今的125个之多,由此就可以看出当前的社会发展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当前的税收政策及征管系统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那么电子商务到底对当前的税收及征收管理系统存在着什么样的挑战呢?
2 灵活便捷的电子商务对相对固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模式的影响
电子商务顾名思义,就是一种以信息为基础的商业构想的实现,用来提高贸易过程中效率的一种形式。其不同于普通商务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电子商务的方便、灵活,购买自己喜好的物品再也不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在商店、商场中,而只需要登陆各大电子商务网站主页,通过简单的搜索引擎,只需输入简单的产品名称、商标、产地甚至于商品的性能、价格范围,都可以搜索到自己需要的商品。然后,您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网站中设立的各个电子商店通过银行的电子支付货币系统购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这种从挑选到购物直到货币支付的整个交易过程,最多不会超过15分钟,就是这种简单、便捷的方式使得电子商务站在了最近几年流行的潮头浪尖,但是,相对于电子商务的灵活、便捷,我们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和税务监控系统就显得相对落后了。
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的网络仅仅依靠的是简单的WAN(内部局域网),而并非与INTERNET(广域网)相互联接。
国家税务总局在“建设税收征收管理信息化”的方案中曾经提到,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运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建立有效的税务监控体系。但是,通过近几年的信息化建设,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仅仅是局限的WAN,这样,不仅达不到及时、有效的与其他各个行业的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也很难达到对电子商务销售系统的有效监控。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的相关数据,在国内最大的电子商务集团下网络销售平台中,仅电子商店2004年全年就达到了18956个,而象这样的电子购物系统,在INTERNET上比比皆是,但是,我国的税收管理系统和税务监控系统并未对此进行过监控。虽然说,随着税收信息化的发展和征收改革的深入,一个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税收征收管理基本要素为监控的税务监控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是整个监控体系仅仅实现的是将过去纳税人原始票据纸质资料的电子化,而并未真正作到与各个行业的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及联合监督,这就给电子商务的商家偷逃税款提供了便利条件。
3 电子商务中无形商品销售对税收征收范围的影响
在我国的税法中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明确的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在电子商务中销售方可以将原先的有形货物以数字形式作为商品进行销售,例如网络游戏中的相应销售行为,交易商通过购买游戏点卡和玩网络游戏产生的电子商品进行交易,而这种网络游戏中产生的电子商品的买卖行为及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是否应视为销售产品?这种商品该如何确定其具体特性?运用什么方法确定?并且怎样确定其所得适用的税种和税率都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的确,随着网络信息化的不断发展,这种无形的电子商品将越来越多的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而且,将来我们身边的某些实物也可能会被其所取代,而适时的考虑对于电子商务商品的税收界定也成为了一个当务之急的问题。
4 电子商务的无申报、无财务报表、无经营地点的“三无”问题对于税收征收管理模式的影响
如果您想要对一个纳税企业的具体经营情况进行了解,是离不开对该企业的凭证、帐册和报表的审查,为了确认纳税人申报的收入、费用准确性,纳税人需要保留准确的会计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传统上,这些记录用书面形式保存。然而,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运用,在互联网的环境下,商品订购、货款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但是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查失去基础。而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无形性恰恰使电子交易与货款支付系统联结,其过程和结果不会留下痕迹作为税务检查线索。现行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也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日常销售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由于网上交易的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日常汇款、记帐凭证、信用卡。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与网上销售相互脱节。导致了税收征管模式的电子商务税收监督上的严重缺失,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法律责任也就更无从谈起。现行的税收征管手段是在销售企业每月的日常纳税申报上进行的。而电子商务的销售行为却没有实际的销售经营地点,仅仅只是依靠网络上的虚拟交易空间来进行货品交易,所以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5 电子商务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
我国现在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属人属地管辖权三种方式,而由于互联网的广泛性及其网点覆盖性使得它可以在深入到世界的每一个地区,所以当一项交易发生时,经营者的经营地点及销售行为实现的地点是不确定的,而这种不确定的交易地点,就为我们的税收管理及应由哪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对它行使税收管辖权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但是电子商务的这种税收不确定性并不是说就不能管理,不能监控,恰恰相反,只要我们能够相应的加强对于税收征收管理的灵活运用及税务监控系统的相应完善,电子商务其实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于监控和难于管理。
首先,针对电子商务的灵活便捷,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系统应该加强网络建设,扩大网络连接,通过与各个行政部门的有效网络连接,加大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信息沟通,并且加大对于相应网络服务商(ISP)的监管力度,通过对于各电子商务商家电子信息认证系统的监控,充分了解各电子商家的企业基本情况,并且在允许的情况下与企业信息数据库形成数据供给形式,即只要商家在电子商务网站主页一注册,相应的资料信息就会以数据库信息的形式汇往税务机关的相应数据库并形成备份,这样不仅利于税务机关对于电子商户的管理,也防止了电子商户的偷逃税款行为。
其次,对于电子商务电子支付这一现代的支付方式,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与银行的信息连接,确认银行为代扣代缴纳税人,当交易者以电子支付方式通过银行付款时,可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相应税款,这样不仅减少了交易者的纳税环节,节省了交易时间,也保证了税款的足额及时入库。
第三,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确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基本原则,这是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基础条件。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在目前还是一个朝阳产业,他的许多领域还有待开拓,他的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和研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其进行立法就首先需要确立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出发点,而不是阻碍其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主要是对税法公平原则和税法构成要素造成了影响,是电子商务领域出现了税法的真空和不确定性。因此从维护公平原则、维护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出发,通过立法来确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以指导对现行税法的修改和完善,使现行税法能够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从而解决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
最后,通过对企业在网络服务商处的电子信息登记,每月按时通过固定的电子信件方式将相关的电子申报表及税款确认意见书发至电子商家的个人信箱中,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信和相应的电子申报表后,对电子信件进行安全性检查,然后转入税务机关计算机处理系统中,并确认该项申报有效。如果电子商家逾期未进行申报,税务机关可下达相应的电子税款催缴书,如果在电子税款催缴书下达后满三个月仍未申报的,税务机关可通知网络服务商(ISP)关闭该电子商户网上店铺或利用电子信息技术直接锁死该电子商户登陆域名。这样不仅可以有效的对电子商户进行税务监督,也可以以信息化为切入点,将深化税收征收管理作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和前提。
所以,强化税务监控,逐步加强对于电子商务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实时监督,改变当前税务监控体系业务流程不合理,功能不健全的现状,逐步完善对于电子商务中电子产品的有效法律界定,才能为合理、有效的管理电子商务,建立以网络为依托,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的信息化税收管理系统提供一个高效、科学、严密的技术平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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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属地管理,并不是将原有的“条块”管辖方式彻底摒弃,搞单一的属地管理,也并不是将原有的“条块”管辖方式进行简单的微调,而是在充分按照和尊重现行的税收征管法中已明确的征管管辖方式的基础上,重点解决陕西省国税系统存在的征管管辖方式中的不规范问题,从而使税收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
一、强化税收属地管理的现实性
(一)现行税收征管管辖方式
陕西省现行税收征管管辖方式是:省直属征收分局,管辖省政府所在地市区省级企业。市直属分局,管辖范围有负责全市中央、省、市三级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的;有负责全市级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的;有负责该市机构所在地市级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的;还有负责该市机构所在地市级以上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的。市级以下企业按属地原则由各县(区)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等等。
(二)现行税收征管管辖方式存在的问题
上述税收征管管辖方式的共同点是按企业行政隶属关系设立直属征收分局,保证中央、省、市级收入。它是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在计划经济体制初期,企业级次明显,行业管理严格,不允许跨行业经营,在税制上也是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按经济性质划分上缴利润或缴纳所得税,上述模式不仅有利于加强重点税源的管理,保证大宗税源的及时足额入库,而且与现行财政分配体制也是相吻合的,有助于保证各级次收入的取得。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现行税收征管管辖方式存在的问题已愈来愈明显地表现出来:
1.按企业级次和经济类型实行税收管辖,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各种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式、隶属关系呈现出明显的多极性和不稳定性,使过去市属企业与区属企业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各种所有制之间的划分也越来越难以界定,现有的税收管理机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的转变,一些原有的企业主管部门被合并、撤消、精简,或改变职能,使依靠企业主管部门协调、督促缴税的作用大大弱化,也使原有的行业格局、所有制格局重新排列。直属征收分局所管理的企业,已不是过去单一经济成分的大中型企业,而是多种类型的企业并存。致使税务机关内部责任难以划分,执法刚性弱化,市、地级的直属征收分局和涉外分局的存在失去原有优势。
2.交叉管理,税负不公,漏征漏管现象严重。同一地域或并列几个征收单位,或直属分局管辖的大企业多,重点税源大户多,难免存在抓大放小的情况。例如,某一欠发达地区的区级税务机关在未实行属地管理时,有500余户个体工商户跑到了当地的市直分局缴税,由于市直分局管的皆是市级以上的大企业,一则人力所限,二则主观因素所致,认为这500余户个体工商户缴税多少,对全年税收计划影响不大,难免对这500余户个体户放松了管理,缘于斯,上级主管税务机关虽多次将其管辖权划到区级税务分局,但时隔不久,囿于可少缴税的因素,这500余户个体工商户又重新跑到市直税务分局,1年按可比因素保守测算,国家流失税款在20万元左右。同时直属分局点多面广,人员相对偏紧,税收征管难以到位,导致部分散落在相临的征收单位的名为国有、集体,而实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挂靠经营的个体私营性的企业,趁机挂靠在直属分局管辖的大企业之下,采取报假账、不报账等手段,隐瞒其销售收入,千方百计地偷税,造成大量税款流失。另外,各征收单位为减轻任务压力,不讲政策,不择手段,想方设法争夺纳税户,有的单位甚至不顾大局,采取降低税负手段吸引纳税户,造成税收管理秩序的严重混乱,导致一些纳税户趁机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上,与税务机关打游击战,如某区内两个税务机关,由于执行税收政策尺度有别,一个局一年内转出纳税人300多户,交叉户越来越多,客观上为“关系税”、“人情税”开了绿灯,给以税谋私、滋生腐败提供了条件,弱化了执法的刚性和严肃性,严重损害了国税机关的形象。
3.加大了征收管理的难度。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下,现行税收征管管辖方式促使各级政府只顾保本级收入,不顾征管成本。他们往往为了确保某一级次的财政收入而成立直属征收分局,使征税区域跨度加大。如在市级设立直属分局,该直属分局可以在全市区域内征收市直单位实现的税收;涉外税收本应放在基层分局征收,可目前大多由直属的涉外分局管理,由于纳税单位与征收机构之间距离较远,从而大大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和成本。
4.容易造成入库级次间的混淆。在现行税收征管管辖方式下,由于局部利益的驱动,使得各级政府之间争抢税源,甚至有意变通外来税源,争相制定优惠政策跨地区吸引税源的问题相当严重,行政部门越权干涉税收执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客观上造成税收大量流失,同时人为的造成了入库级次混乱。
5.增大了税收成本。按照现行税收征管管辖方式,税收成本必然不断加大。一是由于在一个区域内往往设置多个税务机关,如西安雁塔区不到二平方公里的区段内有十几个税收单位征收。税收征收成本的浪费和增大可想而知。二是稽查局及税务所稽查岗位人员轮流上阵重叠检查,分别处罚,增加了企业负担,同时也增大了税务部门的人、财、物的消耗。三是两个征收机构管辖一个纳税单位不仅造成税负不均,而且使税收成本加倍。某区一座商贸大厦1~3层由一个税务机关征收管理,4层由另一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不仅同一楼内税负不均,而且增加了征收成本。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现行税收管辖方式已不适应税收工作规范化运行的要求,应探索一条适应市场经济的管理路子,而实行属地管理是其必然选择。
二、强化属地管理的基本设想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的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公有制企业的改制、重组、联营等行为使国有、集体类型的企业减少或使原企业的组成变得复杂;涉外企业、私营企业、各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逐渐增多,他们的行政隶属关系、企业级次等变得模糊而难以界定,相应其税收管辖权也变得难以确定,为此,我们认为应打破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级次和经济性质划分各级财政收入的办法,改变目前这种条块结合的征管方式,实行税收征管属地管理。参照外省的经验,结合陕西省实际,我们提出如下基本设想:
(一)建立新的税务登记系列
为防止重复登记、漏征漏管、争抢税源现象的发生,应在城区较大的市局设立税务登记分局(中心),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区内各类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县局的税务登记工作。税务登记分局(中心)对全市税务登记实行电脑联网集中管理,建立“集中登记、全面受理”的税务登记管理体系。同时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市内有关区域的国税机关设置税务登记点,受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通过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有效掌握税源分布情况,增强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对城区较小的市(地),可在各区、县分别设立税务登记大厅,同时,根据需要设置若干税务登记点,一方面方便纳税人,另一方面便于税务机关有效掌握税源分布情况。
(二)建立新的税务征收系列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地、县不宜设置直属征收分局,按照行政原则和管辖范围,应归所在区域税务机关管理。由该区域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各类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源调查并负责零散税收、失踪户、“双定”户的税收征管检查工作。县、区局可按行政区域或经济区域设置税务机关。在城镇可按税源大小依自然区域设税务所,负责辖区内的所有纳税户的征收管理。对经济落后、税源匮乏、收入较小的乡镇,可以在几上乡镇辖区内设置一个税务所,辖区内各乡镇视需要可设驻征组。
正文: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收检查又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规范的税制需要科学有效的税收征收管理来实现,而科学有效的税收征收管理又需要科学有效的税收检查来保证。科学有效的税收检查就是规范化的税收检查。可见,税收检查的规范化问题是税收征管规范化的重要内容,实现税收检查规范化,对于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征税人履行征税职责,防止税源流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人库,维护税收法纪,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实现科学有效的税收征管,推进以法治税,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我就税收检查规范化问题谈几点粗浅的认识,供同行们参考。
一、“税收检查”概念的规范化问题
明确税收检查的概念,是理解和掌握税收检查规范化问题的起点。哲学认为,事物的概念,应当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和社会属性,是对事物本质内容的理论抽象。因此,我们应当从税收检查的表象中去研究其本质属性和社会属性,从而给它确定一个科学的概念。
然而,在税收理论界,对税收检查的概念表述众说纷坛,各抒己见。有的同志认为,税收检查是“税务机关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主要方法”。有的认为,税收检查是“税务
机关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检查和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执行税收政策情况的一种手段”。有的认为,“纳税检查,又称税收检查或税务查帐”,等等。从这些观点和表述可以看出,人们对税收检查的本质认识和本质内容缺乏理论抽象和科学概括,既不统一,也不规范。众所周知,概念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撇开非本质属性,抽出本质属性概括而成”。因此,作者认为,根据税收检查活动的本质的属胜,可以给税收检查下一个这样的概念。税收检查是对税收经济活动依法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一种方法。税收检查人员通过对征纳税双方的税收资料和财会资料的审查来确定征纳双方的税收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理、真实,最后得出结论,作出公正的处理和评价,并写出书面报告供征纳
税双方执行和参考。
这个概念包括以下含义:
1、税收检查是一种经济监督的方法。经济监督包括财政监督、财务监督、税务监督、银行监督、审计监督等等,税收检查属于税务监督的范畴。
2、税收检查的主体不仅仅是税务机关,也可以是税务机关以外的依法享有税收检查权的机关单位(如财政、审计、检察等),还可以是纳税单位和个人(如税收自查)。
3、税收检查的对象既是纳税人,又是征税人;既检查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又检查税务征收机关依法征税的情况。
4、税收检查对被查对象的监督是一种间接的监督,事后的监督。因为它只能是对被查对象进行了的税收经济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5、税收检查的程序和内容是依法进行的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不能随心所欲,肆意检查。
6、税收检查的范围是随着税收检查目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清晰地知道,税收检查与税务检查、税务查帐、纳税检查等不是等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外在呕别。税务检查对税收事务管理的检查监督活动,它既包括税务工作制度的检查、税收计划的检查、税收工作纪律的检查。税收征收管理的检查等等,还包括各级政府对税务机关工作的检查和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检查、税收检查、税务查帐和纳税检查,都属于税务检查的范畴。税务查帐是对纳税人的涉税帐簿凭证资料等的检查监督活动。它通过对纳税人帐务的审查,确定其帐务所反映的税收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它是税收检查的组成部分。纳税检查是对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它既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又是税收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税收检查是对税收经济活动的审查监督活动。它既包括对整个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内容的检查,也包括与税收征收管理活动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检查。由此可知,税收检查与税务检查、税务查帐和纳税检查等概念的相互关系,可以用
二、税收检查主体的规范化问题
税收检查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使税收检查权利的单位和组织。税收检查主体分为税收检查权利主体和税收检查义务主体。税收检查工作人员代表税收检查主体行使检查权,不能称作税收检查主体。目前,从法学角度看,巳经行使税收检查权利的单位和组织有:①税务主管机关;②财政机关;③审计机关;④检察机关;⑤各级政府“三大检查’协公室;③纳税人。其中①至⑤项为税收检查权利主体,第③项为税收检查义务主体(如纳税人自查)。在现实税收检查活动中,这些税收检查主体之间存在着重复检查。交叉检查的现象,有的以“提前介入”为由,参与了正常的税收检查;有的以职能分离和改革为由,重复派人对同一被对象进行多次检查、同时,税收检查主体的检查范畴、检查效果都不相同,有的只注意查补税款;有的税收检查结论不告知税务机关,也不把税款交由税务机关人库;有的只进行检查不作检查结论,走走过场而已。所有这些造成税收检查主体多元化,各检查主体之间以及与被查对象之间的纷争和矛盾。既不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也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征纳双方,更不利于实现税收征收、管理和检查的专业化.不利于提高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水平。为此,作者认为,宜从法律上规范税攸检查主体,明确各主体的检查层次、范畴、职责,使它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减轻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提高检查工作效率。初步设想是把税收检查主体规范为三个层次,即:
1、基本的一般性税收检查主体——①税务主管机关,负责日常税收检查工作;②各级政府“三大检查”办公室,负责突击性的综合检查;③纳税人,负责自身的税收自查补报
作。
2、辅税收检查主体——①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负责税务机关年度内日常检查之后的税收审查监督;②受托的社会团体,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税务机构等,负责委托机关授权范畴内的税收检查。
3、特殊性税收检查主体——①检察机关,负责达到立案标准的偷税案件以及税务人员渎职、营私舞弊案件的查处;②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违犯政纪人员造成税收流失案件
的查处。
三、税收检查程序的规范化问题
程序就是步骤、次序。税收检查的程序是指税收检查工作从开始到最近结束,一步一
步有条不紊地顺序进行的过程。规范税收检查程序,不仅便利进行税收检查,而且有利实
现税收征管公平,提高征管工作效率。目前多地方的税收检查程序都不够规范。有的愿意查谁就查谁,愿意怎么查就怎么查,愿意什么时间查就什么时间查;有的只用电话或口头通知被查单位,往往产生被查单位办税人员外出等因素而影响检查计划或进度。有的只作检查不作结论,检查结果不通知被查对象。凡此种种都直接影响着税收检查工作效果,进而影响征管工作水平。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宜将税收检查程序规范为三个阶段,同时对这三个阶段的工作内容也作相应的规范。
(一)税收检查的准备阶段
1、收集被查对象的帐簿凭证及一切税收资料,学习税收政策和财会制度,分析了解被
查对象的业务范围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其它有关税收的情况资料。
2、制定税收检查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被查单位的名称和概况;②税收检查的目的与范围;③税收检查的所属时期;④税收检查的内容和日程安排;⑤安排税检人员。
3、税务主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税收检查计划。
4、通知(书面形式)被查对象。
(二)税收检查的进行阶段
1、做好税收检查工作记录和复制有关证据;
2、深入实际,实地检查;
3、分类汇总,核实数据;
4、组织座谈,听取被查对象意见。
(三)税收检查的终结阶段
1、做好税收检查工作总结;
2、写出税收检查报告书,其内容包括;①是否达到原定税收检查计划的要求?②阐明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为其定性。③说明处理决定事项。④提出建设性意见。⑤主管领
导审批。
3、送达——将税收检查报告书送达被查对象签收。
一、税务行政处罚管理现状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有七种:(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和(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规定的处罚种类。考虑到其他法律法规具体调整的需要,因此《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时在第八条特别作了一条附加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实际上是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开了一个口子,按此规定在《行政处罚法》颁布前其他生效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还可以继续适用,而且以后出台的法律、法规还可以补充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其中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处罚设定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是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才予以明确为一种行政处罚,这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种类设定权限的规定。
正确划分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因为税务行政处罚是对管理相对人违反了税收管理秩序后,税务机关给相对人一定制裁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可诉讼行为,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作出,否则税务机关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因此应当正确界定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和“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第七款规定)。
然而,在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出台前,对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规定还不规范和完善,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及税收征管工作规程等规章规定,确定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少,与基层税务机关的管理实际不相适应,一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规程规定,在管理中已经采取的有效管理措施在法律上没有充足的依据,特别是涉及到损害到纳税人利益的措施,如果不在法律上予以明确,不利于日常税收管理。因此,应当根据税收征管的发展情况,将原有规章、规程规定的有效管理措施上升为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有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
其中责令限期改正从实质来看,它基本近似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警告,无论是就其作用还是性质而言,几乎与警告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税权是《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已明确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是在原《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已明确规定的处罚措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将其作为单独的复议情形,未作为税务行政处罚。而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用书《税收执法基础知识》第57页认为“其他法律法规还规定有关机关可以依法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采取驱逐出境、限制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的行政处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它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其出境。”从该种措施的性质和手段看,应该属于税务机关依法提请,而由有权机关协助执行的一种税务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因此应当将阻止处境作为一种税务行政处罚。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后在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了“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处罚措施,这与阻止出境措施的执行主体相似,都是由税务机关依法提请,由有权机关依法执行的一种处罚措施。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种处罚措施,阻止出境按照其性质也属于其他法律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只是执行机关的特殊性。根据税收法律规定,执行该两项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的原因是相对人违反税收征管秩序,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处理后,才能提请相关机关执行,在提请之前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调查取证、审理告知无效后,再由税务机关提请相关机关执行,只是最终执行的结果由相关部门执行。这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务罚款的措施相似。因此该两项措施应当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一种特殊的执行主体的税务行政处罚。这与我国现行的执法体制有关,是由于我国税务机关执法范围和权限的有限性决定的。管理相对人对该处罚措施可以依法申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也可以提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税务机关为被告或与具体执行机关为共同被告,而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当全部由税务机关负责。因此对这两项税务行政处罚措施的程序、法律责任应当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是税务机关早已使用的一种管理措施,基层主管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违章情况采取了停票或缴销发票等不同方式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国家税务总局也制定了许多具体的发票控管办法。然而长期以来从税收立法到税务机关实际操作中没有将停止供应发票作为一种处罚措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只将这一措施作为一种税务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财务管理不断的规范和税收征管措施的日益强化,发票作为经济往来的重要凭据,已成为经济交往中明确经济责任的主要的原始凭证,纳税人交易活动的重要凭证。对发票的控管成为税务机关控税管理的有效手段。作为发票管理的主管机关,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停止或缴销发票后,势必影响到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纳税人正常取得和使用发票以保证其经营秩序的运行无疑是纳税人的一种权益,在税务征管活动中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尊重纳税人的权益,然而在新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前,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停售和缴销随意性较大,影响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发票控管措施提出诉讼。税务机关在诉讼中法律依据不足。
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后在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从立法的角度给税务机关的收缴发票予以认可。税务机关收缴和停止发售发票,是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权利的制裁,符合行政处罚的性质和特点。因此税务机关在采取收缴和停止发票处罚措施时应当按照税务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三、规范税务行政处罚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税收征管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因此七种税务行政处罚措施中停止出口退税权、没收违法所得、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应当由县级税务机关作出。
然而在《税收征管规程》中,对警告和罚款外的税务行政处罚规定得不具体,在基层税务机关执行中很不规范。急需完善现存的税收征管规程中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当相对人违反税收管理秩序,需要给予税务行政处罚时,除警告和罚款外,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处理,例如对欠缴税款的出境前,需要阻止出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欠缴税款情况及催缴文书报县级税务机关审理,县级税务机关将欠税情况及文书审理后向当事人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然后在当事人陈述申辩后制作阻止出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并制作《阻出境通知书》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进出境管理机关执行,当事人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不服的,可以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
1县规划局:负责新开基建工程建筑安装税收和新建住宅楼契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务为150万元。具体是各类基建工程开工放线前。督促施工企业向地税局先期缴纳50%基建工程建筑安装税包括营业税、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城建税)同时,督促建设单位按工程预算的3%向契税征收管理所交纳契税(工程完工后再由建设单位将契税分解到每个住户)县地税局、契税征收管理所依此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开具相关税收完税凭证,县规划局凭县地税局、契税征收管理所出具的完税凭证给予放线和签发开工通知书。对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小型工程,县规划局要在开工放线前督促施工企业一次性缴清全部应纳税款。
2县城建局:负责各类基建工程欠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务为75万元。具体是对尚未竣工验收的基建工程。对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纳税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县城建局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督促欠税单位缴清全部税款后,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对以前年度形成的已竣工工程所欠税款(征管单位应及时向城建局提供欠税单位名单)应在新的工程招投标时,督促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向征管单位缴纳税款,缴清全部欠税后,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准予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参加新的工程招投标,否则,取消其招投标资格,拒绝其参与新的工程招投标。
3县水务局:负责全县各类水利工程建筑安装营业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务为35万元。具体是各类水利工程开工前。督促施工企业(个人)向地税局先期缴纳50%建筑安装营业税;水利工程完工后,县水务局应根据工程预算向县地税局开具纳税通知单。要督促施工企业(个人)缴清剩余税金,凭县地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方可拨付剩余工程款和进行工程验收。
4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土地复垦整理工程建筑安装营业税和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务为140万元。具体是土地复垦整理工程开工前。督促施工企业(个人)向地税局先期缴纳50%建筑安装营业税;工程完工后应督促施工企业(个人)缴清剩余税金,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工程预算向县地税局开具纳税通知单。凭县地税局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拨付剩余工程款和进行工程验收。非农用地审批时(包括土地租赁等)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土地占用总量开具纳税通知单,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到县财政局缴纳耕地占用税,县财政局根据国土资源局提供的纳税通知征收耕地占用税,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完税凭证方可审批用地指标,否则,不得审批和划拨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应税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土地房屋拍卖)时,县国土资源局应将土地变动和增值情况通知县地税局和契税征收管理所,县地税局和契税征收管理所据此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契税,县国土资源局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审批和划转土地,否则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5县房管局:负责销售不动产税、房产交易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务为20万元。具体是不动产房屋、土地)销售时。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县房管局应督促出售者到县地税局交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否则,不得办理转让手续。县房管局在办理房产证书时(包括新办房产证和因房产交易更换房产证书等)对于尚未缴纳契税的县房管局应督促其向契税征收管理所缴纳契税,凭征管单位出具的完税凭证方可办理房产证书,否则,不得办理房产证书。
6县公安局:负责房屋租赁营业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务为20万元。具体是县公安局应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城乡沿街门店的租赁行为进行认真排查审核,以房产证为主要依据。建立征管档案,督促房主到县地税局缴纳房屋租赁营业税,对拒不缴纳的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7县交警队:负责全县车辆营运税的协助征收工作。征收任务为50万元。即:车辆年审时。督促车主到县地税局一次性缴纳车辆营运税,县交警队应对车主车辆营运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核。车主缴清车辆营运税后,凭县地税局出具的完税证明办理年审手续,否则,不得进行车辆年审。
二、征管责任
1各协管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税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源头上杜绝税款的流失。切实把好税收源头控制关。
2征管职能部门要在帮助和指导协管单位搞好税收协管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主体作用。切实抓好税收征管,积极主动地寻找税源。保证完成政府下达的征收任务。
一是单位应税行为所换开的税务票据必须是正宁县税务机关开具的否则。不得支付款项;二是要按照“款清税清和款、税同步”原则支付款项,不得在未交税的情况下预借任何资金,因单位把关不严造成税款流失的由该单位缴纳所欠税款,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把好两个关口,应对支出票据进行严格审核。3县内各单位在支付涉税款项时。
三、奖罚措施
1.初次分配秩序混乱。企业的约束机制不健全,多本账、设立小金库等现象较多。名目繁多的工资表外收入接近甚至超过工资表内收入。一些企业在实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通过低估固有资产等手段,化公为私。利用代币购物券发放补贴、奖励期权和股份、小金库发放奖金、给个人买保险、公款负担个人费用、分解发放劳务费或稿酬、第二职业收入、灰色收入、大量现金交易等,私营业主在账面上长期不分配利润,暗地里却通过借款方式转移为个人收入。金融、保险、电信等行业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额外收入,并通过各种形式转化为个人收入,形成不合理的高收入。
2.个人收入分配隐性化、多元化。腐败和违法现象加剧了收入分配不公。偷税漏税、走私贩私、制销假冒伪劣产品、进行非法交易、贪污受贿或的现象存在,成为各种黑色收入的主要来源。
3.垄断和其它不公平竞争现象的存在,以及不合理收入差距的扩大,使得人民群众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创造性受到挫折,这必然不利于效率的提高。
4.在收入监控上,缺乏必要的部门配合和监控手段。如现金管理偏松,经济生活存在大量现金流通和交易;信用制度还不发达,大部分居民没有运用信用制度的习惯,等等。
5.在指导思想上,有的地区忽视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
6.在政策规定上,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律不够完善,我国实行分类计征的个人所得税,优点是便于征收,适应当前税收管理水平,但容易产生分解收入少纳个人所得税的漏洞,自行申报纳税面也过窄,等等。
7.在征收管理上,工作粗放和不到位的情况仍然存在。
综上所述,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矛盾,既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政治问题。税务机关要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税管理,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
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是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点。新税制实施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每年都根据当年社会高收入情况的变化和税收工作的总体部署,采取许多措施突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征收管理。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又专门下发了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列举了九类高收入行业(单位)和九类高收入个人作为征收管理的重点,并提出了以下主要措施:一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和基础工作,进一步摸清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基本情况;二是要建立重点纳税人纳税档案,对其实行跟踪管理;三是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四是要进一步完善申报收入制度,建立纳税人和扣款义务人编码制度;五是要进一步强化高收入行业的代扣代缴工作;六是要加强对个人投资者、建筑工程和企事业单位承包人以及演员等取得劳务报酬的个人的征收管理。今年我们要在进一步落实上述措施的同时,针对一些高收入者征管的漏洞,制定堵塞漏洞的措施,以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
为全面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应采取标本兼治对策进行综合治理。从较长时期看,应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适当调整税负,扩大自行申报纳税的范围,强化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2.加强法制建设和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创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研究制定有限的征管措施,严格执法,进一步堵塞个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
3.加快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的监控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针对高收入重点纳税人的档案管理系统,对其实施重点追踪管理。
4.强化重点所得项目和重点行业的征管,进一步加强对演出和广告市场演职人员的征收管理力度,对影视、演出等文艺团体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推行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办法。
5.在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同时,也要对其投资企业的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严加管理,形成各税对高收入者加强征管的合力。
6.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检查工作,在部署每年的税收专项检查时,要始终把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作为检点。
7.加快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通过立法推行税务机关与银行、出版、土地管理、房屋产权登记等部门计算机联网,以及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收入者经济活动情况的制度。实行支付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在高收入行业推行全员申报制度,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要积极试行与个人所得税应税工资薪金收入全员申报挂钩的做法。同时,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监控系统应尽快与政府其它公共部门实行网络对接,以充分利用政府各部门与纳税人有关的公共资料与数据。
8.加大打击偷税个人所得税的力度,并对典型案例及时给曝光。
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征管管理的加强,通过将个人所得税税制的设计、征收及使用同社会保障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一种良性的互动机制,这样,将促使我省个人所得税在推动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方面发挥出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