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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

时间:2023-08-12 09: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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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

第1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 模式 新时期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收征管是税务工作开展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税收收入的主要方式。税收征管模式在构件和谐纳税关系、提高征管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深化发展,现有税收征管模式逐渐暴露出一定问题,积极完善新时期我国税收征管模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研究课题。

一、税收征管模式简介

税收征管模式是我国税务部门为实现其税收征管功能,在征管税收过程中对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税收征管部门、征管人员以及征管方法与形式等要素进行有机组合,从而形成的税收征管方式。其主要表现为税收征管、税收管理以及税收稽查等形式。国家国情与税收征管模式密不可分,税收征管模式直接决定着我国税收征收目标的实现以及经济基础的巩固。正确认识税收征管模式的作用,积极探究新时期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完善对策,对于全面促进我国经济顺利、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现阶段,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收法治环境不和谐。

现阶段,我国还未建立健全完善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税法随意性比较强、经常会出现变动,导致征纳双方存在观念上的矛盾。我国税法宣传力度不足,宣传手段、方法单一,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相对较为薄弱。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税收法治环境不和谐。

(二)征纳关系有待进一步调整。

税收征管具体工作中,缺乏服务意识,征纳关系有待进一步调整。在实际征管工作中,没有彻底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贯彻到实处,相应税法宣传工作不到位,在具体工作中很难及时、准确的对纳税人需求做出及时相应。另外,在要求纳税人必须诚信纳税的同时,我国税务部门缺乏完善的诚信征税体系与评价机制,纳税关系堪忧。

(三)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低。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以计算机为平台的税收征管模式是新时期下税收征管的客观需求。但是,我国税收征管科技力量投入不足,无法更好的满足不同管理阶层需求。税务部门内部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信息交流平台,国税、地税等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及时联系,信息共享程度非常低,再加上我国税收工作面广,信息的准确性与全面性上存在一定缺陷,无法满足税源监控与税收征管需求。

(四)征管失衡,缺乏完善的税收监控力度。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变化发展,税源来源、分布发生显著变化,不可避免的出现税源失控问题。征管部门设置不合理,进一步削弱了其管理职能,缺乏对税源具体情况的了解与分析。在税收部门管理不善情况下,必须存在了税收流失问题。现阶段,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税源监控机制,在税收征、管等各个环节中责任不明,税源失控问题明显。

三、新时期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对策探究

(一)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法制环境。

建立健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完善税法征收基础,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完善《税收征管法》,对税收内容、法规、程序等进行统一的法律界定,对于违反税收征管的各种行为,明确法律惩罚规定。从整体上建立以基本法、程序法等为一体的综合法律体系,为税收征管的开展提供基础支持。与此同时,加强社会各界群体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与贯彻力度,全面提高其思想认识,规范纳税行为,提高征纳税的自觉性。强化税法执行检查力度,对税收征管工作进行深入调查,全面推动税收执法责任,同时强化税务应诉、复议等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重大案件的审理程序,强化税务案件监督力度。

(二)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服务模式。

新形势下,税务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必须全面正确贯彻“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全面履行对纳税人的工作责任,进一步提高税收服务于纳税人、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服务模式,积极建设诚信、和谐的征纳关系。通过强化税法宣传、积极建立征纳双方诚信体系等方式,加强征纳双方的交流与沟通,努力减少信息不对称问题,探索税务征收的个性化、针对方式,实现纳税服务形式的新突破,积极构建和谐的征纳新关系。

(三)全面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

新时期,必须全面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积极建立标准、完善的税收征管系统,统一配备统一硬件、软件、通信、数据等设备,加强科学技术投入力度,更好的满足征收技术标准,全面提升税收征管效果。与此同时,以我国税务总局为中心,积极建立覆盖面省市县区的综合信息网络体系,加强信息共享力度。与此同时,各级税务机构需加强自身数据库资源管理与建设力度,加强信息数据的科学管理,全面提高信息准确性与全面性。

(四)积极打造税收征管新格局。

首先,在强化专业分工基础上完善岗位职责体系,彻底解决税收征收环节、管理环节、稽查环节等人员的人工、权利、责任等问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体制,确保税收征管各项业务等的顺利开展。

其次,加强税收征管的精细化管理程度,更好的指导税务稽查,促进征税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精确度、规范化与全面性,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交流与配合,重视税收征管细节管理,针对性抓紧、抓牢,促进税收征管向着精细化、科学化方式转变。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税收征管模式概念、重要性开始以及现阶段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始入手分析,从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法制环境,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服务模式,全面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积极打造税收征管新格局,详细论述了新时期完善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对策,旨在为一线工作提供理论指导。

参考文献:

[1]凌荣安.东盟新兴工业化国家税收征管运行机制探析[J].宏观经济研究,2008(10).

[2]周海燕.网络经济时代的税收征管模式创新[J].税务研究,2011(4).

第2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税制结构;优化

1税制结构优化与征管水平的关系

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知情者的纳税人,很可能会在税收制度实施中隐藏自己的涉税信息、隐瞒自己的涉税行为而使具体的纳税行为偏离税制规定,达到其偷逃纳税义务以增加自己当前利益的目的。因此,必须通过税收征管才能实现税收收入,实现税制设计目标,而纳税人的文化水平、征管机关的自动化、电子化水平等都会影响税款的征收,因此这就需要政府建立起有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保障税制的准确实施。

1.1税制结构优化需要考虑税收征管的成本和征管能力

税制优化和税收征管是密不可分的,税收征管是保证税收制度有效运行的手段,税收制度目标依赖于税收征管来实现。目前纳税成本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征税机关从事征税、管理等活动所产生的成本;二是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及所花费的时间等造成的成本。因此,优化税制应当考虑到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和纳税人的依从费用[1]。因此,税收征管成本对优化税制目标的实现,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影响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大到足以扭曲优化设计的税制目标。

税收征管能力对税制结构优化有制约作用,所使用的税制模式只有当它与政府征管能力相适应时,才具有实际应用价值。也就是说,税收征管所具备的相应的技术手段、征管水平、征管队伍所具备的相应素质,对税制的实施必不可少。因此,必须避免不顾自己的征管能力,片面追求税制优化,虽然税制结构设计理论上可能比较好,但由于没有当前的征管能力作支撑,反而可能导致税收征管中的税收流失,不能达到税制的既定目标。因此,在政府征管能力许可限度内选择和调整税制结构才是最符合实际的。政府征管能力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的征管能力通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也是可以提高的,政府征管能力的提高给税制结构的选择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有助于税制结构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努力提高政府征管能力是我国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长期发展的重要任务。

1.2税制优化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税收征管能力对税制结构优化有制约作用,但反过来,政府税收征管能力、税收征管环境等因素影响优化税制设计的同时,税制结构的优化设计又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评价税收征管效率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要考察取得定量收入所耗费的征管成本;另一方面也要衡量由于政府征管能力不足以及纳税人逃避纳税而造成的税收损失;同时还应考虑税收征管能够征收多大规模的收入,以满足政府必要支出的需要,又不会对经济产生过大的消极影响。因此过于简化的税制虽然其征管成本很低,纳税人也难以逃税,但集中的收入有限,又不够公平。而符合实际的合理的税制结构,一方面有利于征集到适度规模的税收收入,满足了政府必要的支出,发挥了税收的职能;另一方面也使税收征管部门有能力承担征管任务,做到应收尽收,能较好实现税制结构设计的目标。同时,合理的税制结构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有利于纳税人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利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这一切无疑会提高税收征管效率[2]。

2提高征管水平的措施建议

2.1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源管理、税种管理

税收征管是以完备的法律制度为依托的,税收的缴纳在一定程度上是纳税人的非自愿行为,税收征管的实施需要有确实、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税收征管程序、方法、手段及相关措施都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税收征管的一切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有法可依。我国应尽快制定和颁布适合我国情况的税收基本法,作为我国税收工作的根本大法?鸦提升现行各税收法律的级次?鸦加强税收法律对征税人的约束,对税收征管手段、措施和操作规程在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健全税收征管实施的法律依据,真正使各行为主体的任何税收行为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

同时应进一步加强税收经济分析,以税收弹性和税负分析为突破口,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税种、行业、地区、纳税人的税收与经济的对比分析,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积极探索建立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3]。还要切实加强户籍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普查、工商登记等数据资料,强化对纳税人户籍信息的动态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制定工作规范,狠抓责任落实,充分发挥其在税源管理中的作用。加强纳税评估,完善评估指标体系,规范评估结果的处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促进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通过落实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规范增值税网上申报管理,强化票表比对及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将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进一步完善对“四小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清单管理,继续采取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一系列措施,使国内增值税收入大大高于工商业增加值增长。深化企业所得税管理,完善管理办法,堵塞管理漏洞,实行新的纳税申报表,改进汇算清缴工作,规范税前扣除标准,改进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建立高收入者纳税档案,强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等。

2.2加速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创新,实现人机的最佳结合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是我国税收征管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将使我国税收征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1995—1997年间,增值税发票存在很多问题:假发票满天飞、虚开发票的案件年年层出不穷,但通过信息化就控制住了,增值税的生命线保住了,新税制也保住了。近年来,我国逐步建立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其基本模式是以税务总局、省、地、县局四级为主干网,以统一规范的征收管理系统为平台,以税收企业管理应用系统(包括公文处理、税收法规查询、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系统)外部信息应用管理系统(包括互联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纳税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等)、税收决策支持应用系统(包括建立在综合数据交换处理系统之上的税收预测、分析等辅助决策应用系统)为子系统。通过积极整合各项信息资源,进一步强化和拓展数据分析应用,依托信息化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高各税种税源管理水平。通过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构建数据处理分析体系,提供支持各税种管理部门的数据分析应用平台,为查找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加强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了有效帮助。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客观上要求税务机关加强管理,并在管理观念、管理体制、管理方法上进行创新,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真正做到人机的最佳结合,充分利用机器设备,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潜能。

2.3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税务部门应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重点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和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对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服务娱乐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和高收入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等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并选择一些重点地区和征管薄弱领域进行税收专项整治。要建立起有效的税收稽查机制,确定合理的税收稽查面,提高税收稽查的针对性和准确度?鸦提高税收稽查的技术水平,提高税收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使税收检查人员能够适应当前税收征管模式条件下对税收稽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机制以达到税收征管的目的,即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但目前我国税收处罚力度较弱,税收稽查技术和稽查水平不高。如个人所得税逃税现象十分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逃税的惩罚太轻。虽然在《税收征管管理法》中,对偷税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但实际对个人偷逃所得税发现率较低,实施处罚往往较轻,使偷税机会成本较低,偷税比重较大。针对此种情况,我国应加大税收处罚的力度,提高纳税人偷逃税的机会成本,对依法纳税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3结束语

税制结构优化设计涉及很多方面,征管能力和征管水平只是影响优化税制结构的一个方面,但征管水平的高低对设计税制结构的目标实现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水平,对设计优化我国税制结构,实现税收职能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龙卓舟.税制结构优化与税收征管的关系[N].中国税务报2002-04-02.

第3篇

[论文摘要]网络交易本质上是销售行为,应该依法纳税,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征管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在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的基础上,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的税收难题。

[论文关键词]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税收监控

一、我国网络交易的现状

网络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在网络中推销商品并进行货款结算。这种交易快捷、方便的营销手段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企业网络交易对于传统商务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促进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进程。据IT市场研究公司(IDC)的调研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网民人数首次超越位居全球第一的美国:预计到2012年将增至3.75亿。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最新推出的《2007-2008中国B2B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通过B2B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额达到21239亿元,较上年增长65.g%:据2008年3月我国商务部编写出版的《中国电子商务报(2006-2007年)》描述,“2006年我国19267家大中型企业的电子商务采购金额达到5928.6亿元,电子商务销售金额达到7210.5亿元。据此估算,2006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过15000亿元。2009年全球的企业网络交易总额有望突破900亿美元”。随着我国企业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虚拟企业、虚拟银行、网络营销、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网络广告等网络交易正在迅猛发展。其实,网络交易的电子形式并不改变其贸易的特性,其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无疑能为国家带来可观的税收。但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而目前法律规章尚未对企业网络交易这个新兴事物如何计税、纳税作出明确规定,网上交易成了税收的真空地带,网上交易的税收损失逐年扩大,企业网络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严重。

网络交易本质上仍然是销售行为,如果它没有相关的免税政策,那么网络交易就应该依法缴税。如何针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税收问题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及税收办法,已成为国内外税收中讨论的热点问题。2007年8月7日,我国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了一场影响着全国4000万网络贸易用户的研讨会,会议的议题为是否应向进行网络交易的群体进行征税,大多数专家认为不能因为税收问题把电子商务行业毁掉。在2008年“两会”上,民建中央委员联名提出了“关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提案:电子商务是一种交易方式,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否则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避税,而资本通过网络进行国际流动,也将导致大量税收流失或转移。网络经济引发的税收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原则、政策、法规、征管和企业如何在网络贸易条件下合法、高效纳税等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税收难题。

二、企业网络交易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影响

(一)网络交易税收征管不到位

我国商业贸易的快速发展给税收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企业网络交易的纳税人、适用税种、适用税率等难以界定。使税收征管从一开始就陷入无从着手的窘境。

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往往既无合同又无协议,双方均通过电子商务(网络)的形式形成交易,网上的价格可以随时被修改、删除或变更,销售计量难以得到真实、合法的保证,且随时有收不到或收不足价款的可能。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传统企业的“收入”概念非常清晰和明确。然而在企业网络交易行为中,通常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往往被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实物形态存在的商品以数字在网络上进行传输。对于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收入,无论是在线实现商品销售收入,或是在线实现服务收入,都面临着确认问题。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税收征管的一大难题。

在网络交易时代,网络经济的虚拟性,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许多交易对象都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交易双方在网络中以加密的电子数据形式填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不易查清买方和卖方的身份,收入难以确定,征收税款无从下手,从而造成税款大量流失。无纸化的网络交易却不能适应传统的货币交易的税收征管制度,为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环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题。

(二)税务机关稽查难度大

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企业网络交易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供求双方在网上直接见面,网上看样品、谈价签合同、支付货款,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生成各种电子凭证,无纸化的网络交易程度越来越高,企业网络交易对象均被化威“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送,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交易对象的性质和数量。电子凭证可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据2007年10月18日河南财经报道,网上交易通过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数据、账簿、凭证以数字形式存在,可以随便修改而不留痕迹,且纳税人可以运用加密技术隐藏相关信息。而目前的税务管理、税务稽查以财务账册、财务报表等书面凭证为主,对网上交易相关资料的收集十分困难,使得传统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而且,网上交易规模大、对象多,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网上交易税务管理机构,普通税务人员日常管理难度大。

(三)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网络交易的税收归属于增值税当中。纳税人应该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网络交易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纳税主体不清晰、征税对象不明确、纳税地点难确定、纳税环节将改变、法律责任难定性。企业网络交易税务登记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网上身份认证制度,税务机关没有掌握每一公司的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电子银行账号等上网资料,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交易的情况、申报纳税情况不清楚,无法在线核查和监控。随着企业网络交易的发展,商业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也就是说,企业网络交易利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已无法依靠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的课税。

三、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税收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目前我国尚没有与企业网络交易相配套的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得网络税收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借鉴国际经验,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的界定,以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

建立专门的企业网络交易登记制度,使用企业网络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明确电子申报数据的法律效力;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例如,我国可以立法规定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因为如果没有相关登记,税务部门根本无从查起。同时我国应加快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的税费管理。

针对网络贸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点修改与网络贸易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法。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首先,增值税法中要增加有形贸易(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不论这种有形动产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都征收增值税;其次,营业税法的修订,把网上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而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再次,相应的所得税也应适当调整,如因网络贸易引起的所得税税基在国家之间任意发生转移,造成国际避税,给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带来严重的冲击,因此网络贸易在所得税法中的完善成为税法修订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能够规范网络交易市场,促进良性的竞争市场,使其健康地发展起来。

(二)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

为适应网络经济的“无纸化”,必须尽快建立电子纳税申报制度。征税机构必须首先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并使自己的网络和银行、海关、工商、网络营销者的私人网络甚至国外税务机构的网络连通,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全国从国税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建立一个统一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和该系统实现税务机关对企业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经营状况的严密监视。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可以减少征税成本和工作量,增强税务部门的征税效率和监管力度。而纳税人则不出门就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报税和缴纳税款。同时,税务局与银行实现了税银联网,保证了税款能及时上缴国库。

税务部门应当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三)在互联网上设立税收监控中心

税务部门可以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税收监控中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的合法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与提供网上支付手段的银行、交易双方的认证机构等部门联网。当买方企业登录到卖方企业主页的网站,选购商品,通过卖方主页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要求每一笔交易都被实时地传送到税收监控中心。通过该中心,反馈信息给买方,保障买方合法的权益,同时也能令卖方(网络交易企业)顺利完成电子票据的生成,以此无纸凭证进行缴税。税务部门通过在互联网上的税收监控中心,提供统一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将发票系统与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行对接,掌握网络交易卖方进货渠道、进货量、进货价格等信息。这样,税务部门联合物流公司、仓库、银行等各个环节通过交易平台的税控装置,获得了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就可以监控网络交易的应纳税额,实现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征税管理。

(四)完善征纳双方共享的网络交易税务管理平台

由于企业网络交易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银行汇兑、保险、货物托运及纳税申报等过程无需人员干预,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因此,它要求税务、财务管理从管理方式上,能够实现业务协同、远程处理、在线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

第4篇

[关键词] 纳税评估 信息化 税收管理

纳税评估作为当今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先进税收管理方法,近年来也开始在我国税收管理中引用。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①。在征管流程中纳税评估介于税收征收与税收稽查之间,对于前者起重要监督作用,对后者提供重要稽查依据。它是税收“征、管、查”中税收管理的重要一环,是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②。

伴随信息技术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从简单地使用计算机向广泛深入地应用信息技术迈进。尤其是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信息管税”的指导思想下,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的纳税评估,正逐渐成为在税收征管工作的方向性选择。

一、纳税评估中信息化手段运用的必要性

纳税评估主要是利用计算机开展工作。首先,有效的纳税评估是以拥有大量真实可靠的税收信息为前提。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涉税信息越来越多。只有借助互联网、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高效、准确的采集海量纳税申报信息,不断丰富税收征管信息,才能摆脱人工纳税评估的繁杂和不便,增强纳税评估的准确性,并使之逐步规范化、程序化。其次,将纳税评估从数据的采集、比对、结转核算,评估项目和对象的确定、更新,以及到审核评析、约谈、调查举证、认定处理等环节都纳入计算机管理。采用流水作业的方式,依据预先确定的标准,处理所有的申报表。以数理统计学等理论为基础,借助计算机技术建立规范的数理模型,科学的测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确保纳税申报分析的科学化和智能化,稳步提高评估效率和质量,在纳税评估水平上实现突破。所以,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纳税评估水平,是实现税源监控的有效途径,能有效解决目前税收征管中征收与管理相脱节的问题,是税收征管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纳税评估信息化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税收信息化取得了长足发展,逐步实现了数据的大范围集中处理。税务部门通过网上办税平台、CTAIS系统、金税工程系统、税收管理员日常巡查和外部情报交换体系等手段掌握了大量的涉税信息。对这些跨平台、分散的海量数据如何甄别筛选,深度挖掘,综合加工,实现与纳税评估有机结合,是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

1、信息的横向与纵向交换不足,统一的“税务数据库”缺失。我国税务系统尚未实现与其他政府机构之间的网络互联,各方所掌握的信息资源无法即时交流,国税、地税之间也没有实现联网、信息共享。所以计算机中现有的纳税人信息数据不全,特别是涉及到有关工商、海关、银行、国地税之间的外部数据缺乏,对综合分析、判断行业、企业税负率变化产生困难。这都影响评估分析的准确性。虽然部分税务机关和银行实现了联网,但二者之间的信息传输仅局限于税款的申报入库情况,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资金流量与流向。与房地、劳动、社保等部门的网络建设更是空白。

2、现有纳税评估软件整合不到位,纳税评估所需软件应用系统尚未统一。目前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的中国税收征管系统(CTAIS系统)是基于SYBASE数据库基础上开发的,而“金税工程”软件是在ORACIE基础上开发的,一些报税数据、评估软件还是在FOXPLO数据库基础上开发的,数据库的不统一,给信息共享带来技术障碍,大量的评估信息搜集靠手工操作录入,效率低下,差错率高。业务需求不能得到满足。

3、纳税评估流程中信息化运用水平较低。在纳税评估对象的选定和评估分析环节,要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设置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以智能化分析为主导,指标分析和综合分析相结合,对评估客体的各项涉税指标进行比较和分析、处理,批量找出评估客体中存在申报纳税不符合常规现象或疑点。而现行的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只是为纳税人申报数据建立了电子档案,并不能满足纳税评估需要,尤其是数据后期比对、分析和处理方法与技术落后,导致大量信息闲置浪费。

三、提高纳税评估信息化运用水平的措施

1、拓宽纳税评估信息采集渠道,提高信息采集的数量和质量。要以纳税人的申报资料为基础,以多元化电子申报为切入点,实现涉税数据的广泛、高效、迅速、准确地采集相同或类似行业的涉税信息。其次,完善国、地税之间、税务机关下级之间以及内部的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门之间信息横纵向联系,建立内部信息共享的“税务数据库”。最后,加快业务信息流、系统应用和硬件资源的整合步伐,解决不同信息系统的数据孤立的问题。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加强评估所需信息的电子转换能力,获取不同平台上有价值的数据信息,建立不同涉税部门之间协同配合、共通共享的涉税信息网络。只有这样,纳税评估信息资源才能丰富、所需信息才能信手拈来、游刃有余。

2、重视信息化工作机构体系和业务流程的构建

建立健全信息管税工作机构体系是增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落脚点。开展信息化工作,会涉及到观念、机构、流程、机制的改变,从而引起业务重组、机构重组、不同层级机构事权的调整以及职能实现方式的改变。在改善税源信息不对称状况的前提下设计业务流程,根据信息需求来规划税源信息的收集、传输、存储、加工、维护和应用等各项业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分别设岗,并使各岗位人员职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3、引入先进技术,建立科学纳税评估指标体系。随着税务信息化的推进,税务部门采集和处理的数据量急增。面对浩瀚的数据信息,需要引入或构建成熟的经济模型,推广使用数据仓库技术、数据挖掘和多维分析等智能化分析技术,以实现对海量数据、信息进行快速有效地深入分析和处理,并从中找出规律和模式,加强涉税信息的增值利用,从而帮助税务部门更好地进行各种决策。

4、加大优秀、成熟纳税评估软件开发、推广、应用的力度。相关机构应加快研发纳税评估专业应用软件,在充实软件的评估分析内容,提升纳税评估的智能化程度基础上,实现与金税工程、税收征管软件等税收管理软件结合衔接。加紧对纳税评估软件的论证和推广,将纳税评估各个环节都纳入计算机管理,保障纳税评估工作的有序运作。

总之,税收信息化是进行高效率纳税评估的基础。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信息数据库及先进的税收评估软件等现代化管理手段来加强纳税评估,将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税收工作水平。

注释:

第5篇

 

关键词:网络交易 税收征管 税收监控

 

一、我国网络交易的现状 

 

网络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在网络中推销商品并进行货款结算。这种交易快捷、方便的营销手段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企业网络交易对于传统商务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促进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进程。据it市场研究公司(idc)的调研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网民人数首次超越位居全球第一的美国:预计到2012年将增至3.75亿。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最新推出的《2007-2008中国b2b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通过b2b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额达到21 239亿元,较上年增长65.g%:据2008年3月我国商务部编写出版的《中国电子商务报(2006-2007年)》描述,“2006年我国19267家大中型企业的电子商务采购金额达到5928.6亿元,电子商务销售金额达到7210.5亿元。据此估算,2006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过15000亿元。2009年全球的企业网络交易总额有望突破900亿美元”。随着我国企业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虚拟企业、虚拟银行、网络营销、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网络广告等网络交易正在迅猛发展。其实,网络交易的电子形式并不改变其贸易的特性,其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无疑能为国家带来可观的税收。但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而目前法律规章尚未对企业网络交易这个新兴事物如何计税、纳税作出明确规定,网上交易成了税收的真空地带,网上交易的税收损失逐年扩大,企业网络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严重。

网络交易本质上仍然是销售行为,如果它没有相关的免税政策,那么网络交易就应该依法缴税。如何针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税收问题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及税收办法,已成为国内外税收中讨论的热点问题。2007年8月7日,我国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了一场影响着全国4000万网络贸易用户的研讨会,会议的议题为是否应向进行网络交易的群体进行征税,大多数专家认为不能因为税收问题把电子商务行业毁掉。在2008年“两会”上,民建中央委员联名提出了“关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提案:电子商务是一种交易方式,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否则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避税,而资本通过网络进行国际流动,也将导致大量税收流失或转移。网络经济引发的税收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原则、政策、法规、征管和企业如何在网络贸易条件下合法、高效纳税等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税收难题。

二、企业网络交易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影响

 

(一)网络交易税收征管不到位

我国商业贸易的快速发展给税收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企业网络交易的纳税人、适用税种、适用税率等难以界定。使税收征管从一开始就陷入无从着手的窘境。

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往往既无合同又无协议,双方均通过电子商务(网络)的形式形成交易,网上的价格可以随时被修改、删除或变更,销售计量难以得到真实、合法的保证,且随时有收不到或收不足价款的可能。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传统企业的“收入”概念非常清晰和明确。然而在企业网络交易行为中,通常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往往被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实物形态存在的商品以数字在网络上进行传输。对于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收入,无论是在线实现商品销售收入,或是在线实现服务收入,都面临着确认问题。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税收征管的一大难题。 

在网络交易时代,网络经济的虚拟性,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许多交易对象都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交易双方在网络中以加密的电子数据形式填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不易查清买方和卖方的身份,收入难以确定,征收税款无从下手,从而造成税款大量流失。无纸化的网络交易却不能适应传统的货币交易的税收征管

制度,为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环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题。 

 

(二)税务机关稽查难度大 

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企业网络交易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供求双方在网上直接见面,网上看样品、谈价签合同、支付货款,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生成各种电子凭证,无纸化的网络交易程度越来越高,企业网络交易对象均被化威“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送,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交易对象的性质和数量。电子凭证可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据2007年10月18日河南财经报道,网上交易通过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数据、账簿、凭证以数字形式存在,可以随便修改而不留痕迹,且纳税人可以运用加密技术隐藏相关信息。而目前的税务管理、税务稽查以财务账册、财务报表等书面凭证为主,对网上交易相关资料的收集十分困难,使得传统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而且,网上交易规模大、对象多,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网上交易税务管理机构,普通税务人员日常管理难度大。 

 

(三)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网络交易的税收归属于增值税当中。纳税人应该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网络交易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纳税主体不清晰、征税对象不明确、纳税地点难确定、纳税环节将改变、法律责任难定性。企业网络交易税务登记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网上身份认证制度,税务机关没有掌握每一公司的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电子银行账号等上网资料,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交易的情况、申报纳税情况不清楚,无法在线核查和监控。随着企业网络交易的发展,商业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也就是说,企业网络交易利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已无法依靠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的课税。

三、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税收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目前我国尚没有与企业网络交易相配套的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得网络税收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借鉴国际经验,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的界定,以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 

建立专门的企业网络交易登记制度,使用企业网络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明确电子申报数据的法律效力;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例如,我国可以立法规定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因为如果没有相关登记,税务部门根本无从查起。同时我国应加快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的税费管理。 

针对网络贸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点修改与网络贸易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法。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首先,增值税法中要增加有形贸易(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不论这种有形动产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都征收增值税;其次,营业税法的修订,把网上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而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再次,相应的所得税也应适当调整,如因网络贸易引起的所得税税基在国家之间任意发生转移,造成国际避税,给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带来严重的冲击,因此网络贸易在所得税法中的完善成为税法修订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能够规范网络交易市场,促进良性的竞争市场,使其健康地发展起来。 

 

(二)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 

为适应网络经济的“无纸化”,必须尽快建立电子纳税申报制度。征税机构必须首先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并使自己的网络和银行、海关、工商、网络营销者的私人网络甚至国外税务机构的网络连通,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全国从国税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建立一个统一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和该系统实现税务机关对企业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经营状况的严密监视。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可以减少征税成本和工作量,增强税务部门的征税效率和监管力度。而纳税人则不出门就可以

通过该系统进行报税和缴纳税款。同时,税务局与银行实现了税银联网,保证了税款能及时上缴国库。 

税务部门应当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三)在互联网上设立税收监控中心 

税务部门可以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税收监控中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的合法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与提供网上支付手段的银行、交易双方的认证机构等部门联网。当买方企业登录到卖方企业主页的网站,选购商品,通过卖方主页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要求每一笔交易都被实时地传送到税收监控中心。通过该中心,反馈信息给买方,保障买方合法的权益,同时也能令卖方(网络交易企业)顺利完成电子票据的生成,以此无纸凭证进行缴税。税务部门通过在互联网上的税收监控中心,提供统一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将发票系统与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行对接,掌握网络交易卖方进货渠道、进货量、进货价格等信息。这样,税务部门联合物流公司、仓库、银行等各个环节通过交易平台的税控装置,获得了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就可以监控网络交易的应纳税额,实现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征税管理。 

 

(四)完善征纳双方共享的网络交易税务管理平台 

由于企业网络交易能在世界各地瞬间完成传递与计算机自动处理,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需求与销售、银行汇兑、保险、货物托运及纳税申报等过程无需人员干预,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因此,它要求税务、财务管理从管理方式上,能够实现业务协同、远程处理、在线管理、集中式管理模式。 

企业网络财务的基本业务是电子商务,企业应尽早在网络财务会计系统中开发电子税务管理平台,这种电子税务管理技术平台其功能应十分强大、操作应简单,可以连接税务局的网上纳税申报系统并且应与企业网络交易系统有可以连接的接口,能在企业每笔网络交易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进行统计、计算税金并自动交割入库。企业网络交易信息直接自行读入电子税务管理平台,平台自动计算税金,计算结果又能自动导入企业纳税网上申报系统,生成申报文件。申报文件也可以自动上传到税务局征税终端,税务局征税系统终端进行纳税信息确认,发出划扣指令到企业账户所在银行,银行进行税金划扣。我国现已实行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税收征管模式,网络贸易给这一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务机关更应跟上时代的步伐,实现税收征管网络化,尽快建立起与企业网络交易系统连接的税收征管平台,使企业真正能够做到网上交易,然后网上申报,网上纳税。 

第6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8-0000-01

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在现行的税制体系下,已经实现了对B2B、B2C模式电商的征税,但C2C模式的电商(俗称“网店”)在税收征管上仍是空白。以淘宝网为例,作为我国最大的C2C电子商务网站,其2012年的交易总额突破3万亿元。若以5%的额度征税,淘宝上的网店一年下来将因此增加近1500亿元的税收成本。下文笔者将具体分析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观念存在误区

受美国、日本等电子商务比较发达国家的影响,我国电子商务运营商在纳税观念中存在以下几点误区:

1.实施电子商务免税可保持电子商务的价格优势,对于电子商务竞争力的增强也有着重要作用。电子商务与国际贸易的结合则可进一步加大对全球贸易的扩张。

2.电子商务是基于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技术的新兴商务概念,免税政策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同时也可为网络发展提供一个全新的机遇。

3.免税政策可促使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进而可缓解我国日益严峻的就业压力。

小额交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普遍存在,如果对其也征税的话极有可能会出现征税成本过高的现象,与税收的效率性原则不符。

(二)税收立法滞后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在法律中仍然属于空白,在现行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均没有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相关法规。在此情况下,个人和企业就会抓住法律漏洞逃避纳税,进而使得我国财政收入大大降低,而这对实体经济的发展也是极不公平的。除此以外,我国电子商务在税收立法中还涉及电子证据法律效力与电子支付中的签名效力问题。

(三)税收制度不明确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不明确主要与征税要素、税收管辖权有关,具体问题如下:

1.征税要素难以确定。较之实体企业,电子商务企业的纳税主体更为多样化、模糊化与边缘化,因为购买者与生产者均可隐藏身份或会住所,电子消费监管难度较大;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信息将以数字化的形式实现传递,传统交易中的纸质单据和凭证将被省略,进而将导致瞌睡对象难以确定。电子商务的适用税种、税率等也较难确定。

2.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打破了传统商业交易在地理上的界限,但这对收入来源地的判定以及地域管辖权的实行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国家间的税收管辖权纷争现象层出不穷。还有些商户或企业甚至会出现避税现象。

(四)税收征管难度大

传统税源管理手段失效和技术平台、相关机构及专业人才的缺乏均是导致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难度大的原因。我国现有的税务登记方法对电子商务企业是不适用的,其税收征管法的行为也难以认定。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严重,这对税制要素的确定及交易信息的获取造成了极大的影响;我国目前的税收信息系统中仍存在较多问题,如信息系统覆盖不全面、信息收集与共享技术不完善、管理与技术结合不紧密等,因而无法在此技术水平下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此外,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通晓税收政策的专业人才的缺乏也影响着电子商务征税的实施。

二、解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税收宣传与教育

行业人士以及社会大众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认识错误对我国实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造成了较大的困难。对此,税务部门需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宣传工作,改正电子商务征税的错误观念,强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在进行电子商务税收宣传时,税务部门需将税收流失的危害、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原则等内容逐一讲解给纳税人,并尽最大可能保证通俗易懂与深入人心。

(二)完善税收法律体系

完善税收制度方可为实施电子商务征税提供法律依据,方可避免税收流失现象的出现。对此,我国相关部门需从我国实际经济情况及电子商务发展状况出发,在严格遵循税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鉴于我国电子商务仍处于成长阶段,全面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还不适合其目前的发展状况,因此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的最佳选择为修订完善现行的税收法律法。

(三)明确税收制度

我国境内所有从事网上交易的电子商务纳税人均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并需向税务机关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上规定的营业范围、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人身份证明、网上经营网址、电子邮件、网上银行账号等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严格审核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只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方可通过纳税登记申请,并被赋予唯一的纳税识别码。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电子发票有利于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税收的征管。此外,为了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收的高效征管,我国可采用第三方代扣代缴制度。

(四)构建征税技术平台

智能软件在支付宝、财付通这类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支付服务的第三方系统中的应用可在交易金额支付完成时自动开具电子发票并可将其发送至税务机。征税技术平台的构建则可帮助纳税义务人在网上就完成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税收宣传等相关税收征管功能。电子商务税收管理信息共享系统的建立十分有必要,因此我国各级税务机关需加强自身网络建设工作,尽早实现对电子商务税源的有效网络监控与稽查。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还需聚焦物流和资金流来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并通过与物流部门、支付系统建立相关信息网络体系共享找到监控电子商务交易税收信息的突破口。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力度与税务人员的税收专业知识以及信息技术的掌握程度密切相关,因此税务机关需定期组织税务人员进行电子商务理论知识、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及税收管理业务的学习与研究,并积极引进技术先进的优秀人才,充分调动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

三、结束语

无可否认,电子商务的出现为我们的生活带来诸多便利与改变,但其在税收政策中存在的空白与漏洞对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技术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对此,我们必须在法律、技术与制度上作出反应,从各个方面完善税收征管方式,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谢波峰.对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看法[J].财贸经济,2014,11:5-12.

第7篇

关键词:共享经济;纳税;问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移动终端的普及,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目前,共享经济发展较为成熟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共享出行、共享空间、共享金融等九大领域,并向更多的传统行业和细分领域渗透。从消费者角度看,共享经济商业模式能较好地满足他们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对于经营者来说,共享经济商业模式能帮助经营者提高现有资产的使用率,降低资产的闲置率。但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同样也带来了一些问题,诸如消费者权益保障不足、不公平竞争以及偷漏税等问题。本文试着对我国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的纳税问题展开讨论,希望能为我国共享经济的健康、持续地发展提供相应的建议。

一、共享经济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一)共享经济的扩张迅猛,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共享经济产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中提出,从行业发展阶段来看,我国共享经济的发展形态、用户习惯、平台建设、供需双方认知等方面都尚处于起步阶段,部分细分行业(例如租车、房屋短租等)将进入高速成长期。从共享经济的市场规模来看,我国共享经济发展迅速,平台企业成长快速。速途研究院提供的数据显示,共享经济各领域代表性企业的参与人数快速增加。以我国在线短租市场为例:我国在线短租市场是从2012年起步,当时的市场规模仅有1.4亿元,2014年已达到38亿元,2015年超过100亿元,环比增长幅度为163%。从上述数据不难发现,短短几年时间我国共享经济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越了传统行业。可以说,共享经济的崛起已对我国传统行业的发展以及现有的法律法规产生了深远影响,使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二)共享领域不断拓展

我国共享领域拓展迅速,从最初的共享交通、共享空间迅速渗透到金融共享、餐饮、物流共享、服务共享、岗位共享、师资共享等多个领域,并向高端装备制造领域、新能源领域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扩张。正如共享经济的倡导者所希望的,在不久的将来,一切可分享的东西都将被分享,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将因其而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三)中国共享经济企业开启国际化进程

尽管全球共享经济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各国的共享经济发展不一,市场竞争激烈。市场的竞争压力同样迫使我国一些共享经济企业在模仿国外成功共享经济平台的基础上,进行本土化创新,而且一些创新成功的共享经济企业已经走到了世界前列。以WiFi万能钥匙为例,2015年5月,WiFi万能钥匙凭借成功的商业模式创新,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在不到一年里,其已经在巴西、俄罗斯、墨西哥、印尼等近50个国家和地区的GooglePlay工具榜上排名第一,用户遍及223个国家和地区,成为少数能覆盖全球用户的中国移动互联网应用之一。

(四)与传统经济之间冲突不断

较传统经济模式,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供需双方仅需通过共享平台匹配相关信息完成交易,作为回报,仅需要支付少量的费用给共享平台的提供者——网络公司。可以说,共享平台帮助供需双方既节约了双方的时间,又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了经济成本,使得经营成本较高的传统企业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此外,共享经济的发展也冲击着我国原有的商业逻辑和经济秩序,引发了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使得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之间冲突不断。

二、加强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纳税管理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税法对于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共享经济企业(或个人)缺少相关的执法依据,从而给人们造成了共享经济企业(或个人)不需要纳税的认识误区。事实上,在我国只要进行交易,取得了所得是需要交纳相关税费的。因此,加强对共享经济企业(或个人)纳税管理可以有效控制国家税收流失的问题,同时,对缓解与传统经济冲突、促进公平竞争、实现税收公平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控制税收流失的需要

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但其发展速度和规模迅猛,根据新华社相关报道,2015年我国共享经济及其相关市场的规模已高达1.95万亿元。并预测未来五年,共享经济将会成为我国经济新的增长点,占我国GDP比重将在10%以上。由此看来,共享经济在很大程度上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新动力,但对我国税收征管来说,共享经济造成我国税收收入的流失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此,需要完善相关税收法规,将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的业务活动纳入税收征管范围内,并加强监管,从而控制税收流失问题。

(二)缓解与传统企业冲突、促进公平竞争

虽然中央政府在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支持分享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但政府部门对共享经济的监管以及相关政策还在制定之中。在目前相关政策不明的情况下,共享经济逃避了传统企业的税收、社会保险等,加之一些行业准入门槛低,只需向运营平台提出申请即可经营,使得一些共享经济企业(或个人)以低于传统企业的成本经营,这样对传统企业产生了不公平竞争。为了缓解与传统企业冲突、促进公平竞争,应加强对共享经济企业(或个人)的纳税管理。

(三)实现税收公平

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模式——共享经济除在交易方式上与传统经济模式有所差别外,在交易的本质上两者并无区别(与传统餐饮住宿行业、车辆租赁行业一样,提供住宿餐饮、出租自行车服务)。因此,共享经济企业(或个人)发生了应税行为或取得了应税所得应该履行纳税义务,对共享经济企业(或个人)加强纳税管理不仅能够对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积极的促进意义,而且对我国经济均衡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实现税收公平。

三、共享经济商业模式面临的纳税问题

相对传统经济活动,共享经济活动具有方便快捷、减少交易成本、提高资产使用率等优势,因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近几年在我国出现了“井喷”之势。值得注意的是,共享经济活动具有无纸化、虚拟化等特性,也带来了不少纳税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纳税主体的确定问题

纳税主体是我国税法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在我国现行税收法规中,纳税主体主要通过交易所产生的物理痕迹及凭证等因素来确定,但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这种判定方式不再有效。一方面,我国现有税收制度未对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纳税主体制定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在通常情形下,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对其实施税收监管。但是,部分共享经济的经营者(特别是个人经营者)只是按照共享运营平台的要求,办理简单的登记,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更别说税务登记,导致无法准确认定征税主体。另一方面,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中,供应者和需求者之间的连接渠道仅是借助网络等第三方平台,因此,交易双方也可以利用高科技技术变更或隐匿真实的姓名、身份和地址,加大了税收征管难度。

(二)税目和税率的不确定

企业(或个人)将闲置的资产提供给他人使用获得收益,对于这种收益,从经济学的角度,被认为是对原有资产价值的提升,是一种增值。从税法角度看,获取这部分增值的企业(或个人),是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负有纳税义务。如何确定税目和税率,如何抵扣等问题将随之产生。以增值税的税率确定为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现“营改增”,纳税人在缴纳相关流转税时,不再需要判断应交增值税还是应交营业税。但是,由于课税对象(属于提供实物?还是提供服务?)界限模糊,不易辨别,使得税目和税率难以确定。以家庭美食共享平台——“妈妈的菜”为例,其收取的费用中涵盖了菜品原料和提供服务的费用,因此,在判断税目时,是属于商品销售,还是属于提供生活服务业服务,较难辨别。目前,我国税法对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而对提供生活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所以,如何确定税目和税率成为纳税的争论点。目前,我国税法尚未对共享经济相关税目和税率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在共享经济商业模式下,由于税目和税率的不确定性,导致不同纳税人的税负差异较大。

(三)无纸化交易带来的税收计征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共享经济交易活动是以共享网络交易平台为基础,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记录以及凭证等都是各种电子化的数字信息。由于传统纸质的财务账簿和凭证被无纸化的数字信息替代,以票控税的方法难以有效实施。其次,数据信息易被修改和删除,使得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掌握真实的数字信息,导致税务稽查困难。此外,由于存在为了赚取各类共享补贴而进行的刷单行为,使共享服务的供应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真实交易金额难以与虚假的刷单金额进行分离,进而难以确定真实的应纳税所得额,给税收计征造成困难。

四、解决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纳税问题的建议

(一)完善共享经济的税法体系

共享经济若要健康、有序发展,势必要形成一个和谐的法制环境作为保障。可是,至今我国还没有为共享经济提供一个合适的法制环境。这就需要我国借鉴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先进经验,针对我国共享经济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专门的税收法律法规,明确共享经济的纳税主体、交易活动中的适用税种和税率等,构建我国共享经济的税收法律体系。

(二)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式,共享经济具有提高闲置资产利用率、低碳环保以及实现充分就业和弹性工作等优势。而且,据相关报道,在我国,共享经济正在向各个行业渗透,对刺激我国经济增长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基于上述因素,国家应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共享经济发展。此外,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共享经济仍在起步阶段,不少共享经济模式的企业还在萌芽期,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其抗压性不强,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如财政补贴、低税率、减税等税收优惠等)。

(三)推行网上电子税务登记制度

想要解决纳税主体的问题,就必须加强对共享经济企业(或个人)的税收征管工作。第一,先要做好税务登记。不同于传统的税务登记,对于共享经济经营者的税务登记,可采用电子式税务登记。第二,利用大数据技术,建立相应的数据库,采集登记纳税人的主要应税服务(或商品)的种类、常用交易结算方式、相关银行账户的账号等信息,并要求纳税人当信息发生变更后,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更新相关资料,便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监管。第三,建议税务机关与共享经济第三方平台合作,对平台的共享经济经营者实施强制的电子税务登记,可以有效地帮助税务机关确定共享经济经营者的纳税主体资格。

(四)推行第三方平台代扣代缴

在共享经济交易过程中,第三方共享平台一方面收集闲置资源信息,另一方面引入资源的需求者,在适当的时间对供需进行匹配,各取所需。所以,第三方共享平台在整个共享交易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既是信息交换、资金收付的媒介,也是信息流和商流的记录者。由此,为税务机关与第三方共享平台合作进行税款的代收代缴提供了可操作性。让第三方共享平台对共享经济经营者的应税所得进行代扣代缴税款,可以形成税务机关监管平台监管经营者的有效管理链条,起到提高征管效率、加强税收监管、降低征税成本的作用。

五、结语

在共享经济中,每个人既可成为消费者,也可变身为经营者,这种模式逐渐被大家所认可和接受。共享经济的纳税问题是现阶段税收研究的热点。值得注意的是,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信息手段的支持下,对共享经济经营者征税的条件已经具备。税务机关将对目前的税收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促进共享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波,王金兰.共享经济商业模式的税收问题研究[J].现代经济探讨,2016(05).

[2]李彦兵.共享经济的税务问题研究——以UBER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6(30).

[3]秦海涛.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探讨及在我国进一步发展的建议[J].商业经济研究,2016(24).

第8篇

论文摘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建设,税收收入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对税收立法的要求就越高。但由于我国税收法规不完善,有随意性,弹性大,经常变动,征纳双方在税收法规认识上就会产生偏差,对同一项纳税事宜,双方会有不同的意见,法规有时又不明确,税务机关执法行为不易规范,容易造成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征纳矛盾。另外,我国税收法规宣传力度不够, 宣传的形式、方法、手段比较单一, 纳税人不了解税法, 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上述种种原因导致了我国税收法制环境较差。

1 我国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1 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比较低,共享机制未形成,源于税收信息化基础工作薄弱新征管模式要求以 计算 机 网络 为依托,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为目标,但由于税收基础工作覆盖面较广,数据采集在全面性、准确性等方面尚有欠缺,不能满足税收征管和税源监控的需要。

1.2 税源监控不力,征管失衡

随着经济的 发展 和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税源在分布和来源上的可变性大大增加,税源失控的问题也就不可避免。目前, 税源监控不力主要表现在:一是征管机构设置与税源分布不相称, 管理职能弱化。由于机构设置不合理,税源监控职责分工不是十分明确,对税源产生、变化情况缺乏应有的了解和监控;另外,税务机关管理缺位的问题仍存在,出现大量漏征漏管户的现象,因此税收流失必然存在。二是税源监控的协调机制尚未形成。在“征、管、查”管理模式下, 由于税收征、管、查等环节职责不明确或者相互脱节, 以及国税、地税之间或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协调而引起税源失控。三是税收执法不规范, 税法的威慑力减弱。税务机关对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处罚力度不够, 企业 税收违法的风险成本低,这是税源失控的一个重要原因。

1.3 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征纳关系不和谐

一是没有树立起一种“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由于工作的出发点不是以纳税人满意为目标,税收法规的宣传不到位,新的税法政策又没有及时送达纳税人,因此在征纳过程中对纳税人的变化和需求难以做出快速反应。二是在要求纳税人“诚信纳税”的同时,税务机关“诚信征税”的信用体系及评价机制也不完善,难以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

2 完善我国税收管理的建议

2.1 完善税收 法律 体系,规范税收执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

2.1.1 建立一个完善的税法体系,依法治税

完善的税法体系是依法治税的基础,没有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依法治税也就成为一句空话。为此,我们要加快建立起一个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一是尽快制定和出台《税收基本法》。二是现行税种的实体法予以法律化。三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法》。四是设立税收处罚法。对税收违法、违章处罚作出统一的法律规定,以规范税收处罚行为。

2.1.2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监督

一是税务干部要深入学习和掌握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意识,要坚持依法征税,增强执法为民的自觉性。二是认真执行税收执法检查规则,深入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3 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体系,加快税收征管 现代 化进程

税收征管软、硬件的相协发展, 国税、地税征管机构之间以及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互通是完善税收征管的必要选择。

3.1 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即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和应用软件、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第一,加快研制科技含量高的统一税收征管应用软件,提高征管效率。第二,建设信息网络,实行纵横管理。第三,建立数据处理中心,实施 科学 管理。

3.2 建立税收征管信息化共享体系

尽快实现信息共享。首先, 建立国税、地税部门之间的统一信息平台,让纳税信息在税务机构内部之间实现共享。其次,建立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联网。在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财政、工商、金库、银行等部门) 的信息联网, 实现信息共享。

4 实施专业化、精细化管理 

建立税收征管新格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在信息化基础上建立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分工、联系和制约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4.1 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

尽快解决“征、管、查”系列人员分布、分工不合理的问题,完善岗位职责体系。在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依托信息技术,将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 计算 机及 网络 ,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4.2 实施精细化管理

在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 企业 核算水平不高, 建立自行申报纳税制度条件还不完全具备,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还未形成全国监控网络, 税收社会服务体系还不健全的现实情况下,必须依靠严密细致的精细化管理,来促进征收,指导稽查,完善新模式,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

5 规范服务,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将“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征管的一种行政行为,为纳税人服务成为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税务机关要全面履行对纳税人的义务,必须确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强化税收服务于 经济 社会 发展 、服务于纳税人的意识。规范纳税服务,构建和谐、诚信的税收征纳关系。

5.1 加大税法宣传

税务机关进行税收 法律 宣传,一是注重日常税法宣传,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税法,并定期召开纳税人座谈会。二是规范税法公告制度,利用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三是充分发挥纳税服务热线的服务功能,开展“网送税法”活动,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5.2 建立征纳双方的诚信信用体系

一是诚信纳税。在纳税人方面, 建立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等级式服务,促进企业诚信纳税。二是诚信征税。在税务机关方面,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限时承诺制、责任追究制等一系列约束税务干部行为的制度,要求税务干部遵守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 构建诚信征税的信用体系。

第9篇

[关键词]S2b2c;社交电商;税收征管

1我国社交电商发展现状

根据《2019中国社交电商行业发展报告》的统计,2019年社交电商交易额占整个网络零售销售额的20%,当时预计2020年会超过30%。其中社交电商行业的佼佼者云集和拼多多都已经在美国成功上市,社交电商正以迅猛的速度在发展,已成为电子商务不可忽视的规模化、高增长细分市场。目前社交电商的运营模式多样化,有微商型、会员分销型、拼团型及导购型等,其中以云集、贝店、斑马会员等为代表的会员分销型社交电商,可以使会员实现“自购省钱、分享赚钱”,因此发展势头强劲,其模式内核即为S2b2c型社交电商:S即分销平台,由S(Supplyplatform)连接商品供应方、为小b(business)店主提供供应链、物流、售后等一系列服务,由S和小b共同为c(customer)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这种模式比传统电商模式B2C及C2C等在价值链条、运营模式、盈利分配方面都更加复杂,因此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2S2b2c型社交电商的特点

2.1价值链条比传统电商更复杂。相较于传统的B2C电商模式,S2b2c型社交电商多了分销平台S和小b店主这两个角色,其中S一般是正规注册的公司,办理了税收登记,受相应税务机关的直接管辖,纳税行为一般比较规范,重点在于小b店主。小b店主运用自己的私人流量和影响力,为S吸引顾客(c)。小b无须囤货与发货,只要引导c在S上成功购买产品或服务即可获得相应的佣金收入,S平台提供采购、物流、数据处理及售后等一系列供应链服务。这就使得S2b2c型社交电商的价值链条不同于传统的电商模式。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那么小b获得的佣金也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跟实体经济的店主相比,小b虽然在各大平台上是店主身份,但不需要实体店铺也大都没有进行工商、税务登记,自然也没有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同时鉴于互联网的无纸化、隐形化、不好监管等特点,现行税法对于小b店主的纳税问题尚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随着社交电商行业销售规模的不断增长,必然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日渐流失,也不利于市场的进一步深入、有序、健康发展。因此出台相应的税收政策引导并规范社交电商行业中小b的涉税行为迫在眉睫。2.2S2b2c型社交电商的盈利模式及分配方式的特点。目前,S2b2c型社交电商的盈利主要来源于会员礼包及平台商品的销售,这两类本质上都是销售商品,不同之处在于,会员礼包是顾客获得分销平台S会员资格而必须购买的特定产品。比如云集,目前如果想成为云集的终身会员,可以选购几款一定价值额的特定礼包产品或在一定期限内购买平台任意商品累计达到一定额度,因此其核心依然是销售商品。以云集为代表的会员分销型社交电商就是典型的S2b2c型社交电商模式,跟京东、唯品会这些传统电商不同,云集不直接面对顾客进行销售,而是赋能于小b店主,顾客c购买的产品均是在小b名义的店铺里,由小b来直接面对c。这样一来,顾客c基于跟小b的社交关系和推荐产生购买行为,而顾客c下单后,平台S和小b共同服务于顾客c,这打破了传统商业冰冷的买卖关系,加入了社交情感因素,因此在这样的模式下,顾客可以更精准地获得想要的产品和服务,平台也可以更好地为顾客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这样不仅提高了顾客对平台的黏性,同时降低了获客成本,实现了双赢。而小b店主只需将商品信息分享到社群、朋友圈或直接发给朋友,朋友购买后,小b店主即可获得佣金;同时,朋友成功购买后,还可邀请其成为自己线下的新店主,之后还可持续获得新店主在平台上购物的销售佣金。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S2b2c型社交电商与传统B2C电商盈利分配方式不同,传统B2C电商模式下,商品销售利润全部留在B这里,而S2b2c型社交电商模式的商品销售利润一部分留在了S平台,而另一部分则分给了小b店主。就目前来看,有部分小b店主的收益金额是非常可观的,但是由于税收监管政策的缺失,这部分收益正处于税收的盲区。根据《2020中国社交电商行业发展报告》春季版的统计,2019年社交电商从业者人数已经接近5000万人,2020年这一数字将继续增长,中国全民社交电商时代已来临。虽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进行扣缴的情况下,个人需要主动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但在实际中,由于S2b2c型社交电商是一种新电商模式,税收法规中还没有明确此类行业的具体征管办法以及此项所得应属于什么税目,税率又如何确定以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更加没有涉及,只是一些比较笼统的规定。这就造成平台企业S没有明确对应的税法条款可依,在很多事项上没办法精确处理,比如分销商小b的所得,是按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纳税并没有明确规定,财税人员很多时候也没有履行小b店主的个税代扣代缴义务;另外,大部分小b店主往往纳税意识薄弱,甚至根本不懂税法,当然也不会主动去进行个税的汇算申报,这样就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

3S2b2c型社交电商税收征管的难点

3.1税务登记。我国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但是就目前的执行情况来看,很多小b店主并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也没有缴纳过相应税款,原因是虽然《电子商务法》有相关条款规定,但具体执行还需要税务机关的监督。对税务机关的很多人员来说,一方面并不熟悉S2b2c型社交电商行业的内在价值链和利益分配模式;另一方面想要取得平台上所有小b店主的信息也具有一定阻碍和难度。同时小b店主分布在国内甚至国外各个地方,仅通过互联网即可开展经营,这对税务机关的监管带来了一定难度。3.2增值税“以票控税”的制度不适用。“以票控税”的增值税税收监管制度,在实体经济及传统电商模式下,起到了保障税款应收尽收、避免偷税漏税的重要作用。但是在S2b2c型社交电商模式下,顾客名义上是在小b店主的店铺购买商品,大部分情况下,顾客不会主动索要发票,那这部分销售则无票可依。虽然我国增值税申报相关法规也规定了,无票收入也要申报纳税,但因为没有发票作为依据,销售数据就很容易隐瞒少报。另外,平台S通过小b销售商品给顾客c之后,一般都需要支付部分返利给小b,而小b一般为未进行税务登记的自然人,虽然收到了平台S给付的佣金,但在目前的发票管理制度下,无法开票给平台S,这样造成了平台S的增值税税负较重,不利于进一步健康发展。3.3小b店主的个税适用税目问题。小b名义上是店主,但实质上大部分是从事社交电商的自然人,从实质上看,小b一般没有跟平台S签订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按点上下班,工作时间和地点都是自由的,甚至分享赚钱还是自购省钱也完全由自己决定,从这个角度看,小b店主的佣金收入更倾向于“劳务报酬所得”。但是就店主身份来讲,小b店主应该进行工商登记后成为个体工商户则更符合其形式身份,也更便于进行税收征管和监督,那么这种情况下,小b店主的收入则属于“生产经营所得”。但目前由于针对性的政策缺失,小b店主的所得没有明确的税收规定,因此其征收也是无准确依据,政策的缺失直接造成了税款的流失。3.4依法主动纳税意识薄弱。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源很大一部分来自工资薪金所得,而这部分所得相应个税的缴纳一般是由单位进行代扣代缴,所以很多人没有主动进行个税申报和缴纳的意识。另外,增值税作为流转税,一般是包含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所支付的价款里,所以很多非财税专业人士对增值税非常陌生。加上我国公民普遍主动纳税意识薄弱,这体现在公民日常消费时,有很多商家都会提供开票和不开票两种价格,而显然不开票的价格是非常具有优势的,那么很多情况下,大部分公民一般都会选择不开发票。所以当自然人公民成为S2b2c型社交电商行业的从业者———小b店主的时候,由于本身就不懂税法,再加上整个社会主动纳税的氛围和意识比较薄弱,所以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小b店主一般都没有主动纳税的意识。

4S2b2c型社交电商税收征管的建议

4.1创新税务登记制度和手段。目前,税务登记还是以纳税人主动申报登记为主,但是在S2b2c型社交电商行业里,由于小b店主的特殊身份加上税法知识和纳税意识的缺乏,建议税务机关充分发挥主动监管的优势。首先,对于小b店主做到事前引导,也就是小b店主在分销平台S上进行注册的时候就直接设置税务登记步骤,这样一方面可以培养小b店主的主动纳税意识;另一方面简化了税务登记的后续步骤。其次,可以做到事前控制,为接下来的税收征管打下良好基础。税务登记具体步骤建议简化,不一定非要到税局网站上,可以设置税务登记小程序,便于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手续。4.2创新“互联网+”下的增值税税收征管制度。传统的“以票控税”制度不仅不利于“互联网+”形式下新型商业模式的增值税税收征管,反而会导致征管效率低下。建议针对新业态采取创新的增值税税收征管制度。一般平台交易体系对销售成交支付数据、物流数据等信息都有完整的记录和存储保护,结合电子发票的全面推广,“数据管税”已经具备各方面条件。基于大数据统计分析等技术,直接对分销平台S的后台交易数据以分类统计的方式进行相应的增值税税款征收,不需再依赖于发票这种形式介质,直接根据真实的业务数据进行分析,提取相应的税收征管所需信息,不仅更准确而且更高效。当然实现这一点,不仅需要技术和制度的创新,更重要的是征纳双方观念的改变与提升。4.3加大税收优惠力度。S2b2c型社交电商基于“自购省钱、分享赚钱”的理念,吸引了一大批自由职业者,在肺炎疫情期间社交电商行业在物资供应方面也发挥了很大作用,不仅及时供应了物资,同时也为一些受肺炎疫情影响没有收入或收入减少人群提供了一份事业机会和收入来源,为社会提供了很多就业机会,解决了很多人的就业问题,缓解了社会矛盾,为维持国家社会稳定发挥了一定作用。所以要鼓励和支持S2b2c型社交电商行业的发展,对于行业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小b店主,在不断规范依法纳税行为的同时,加大相应的税收优惠力度,非常有必要和现实意义。比如在小b店主的个税收缴方面,提高免征额度,同时降低相应税率。对于增值税,可以比照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b店主免征收增值税等。4.4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公民主动纳税意识。目前,S2b2c型社交电商行业的小b店主大都为自由职业者或其他个人,纳税意识薄弱,纳税知识缺乏,对税收征管带来很大阻碍。首先,要通过平台S进行相应的税法政策宣讲和考试,让小b店主明确自己的纳税义务与适用政策,及时进行税务登记,为接下来的税收缴纳打好基础;其次,税务机关要加大对S2b2c型社交电商从业者的税法政策辅导,鉴于从业者分布在各个地方,建议采用网络直播视频课程、定期推送相关政策法规等方式,对从业者进行宣导,让从业者明确自己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及申报缴纳的方式方法等,同时进一步简化申报缴纳流程,方便纳税人进行税款申报和缴纳;最后,全社会要强化税收法规普及宣传以及纳税光荣、纳税就是在为国家和社会做贡献的意识,让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依法纳税及税收对国家财政和基础建设的重要性有更全面的认识和理解,更加积极主动地去申报缴纳税款。

5结论

S2b2c型社交电商近年来发展势头强劲,相较于传统的电子商务,价值链条更复杂、涉及的利益方更多,对税收征管带来很多新的挑战。因此必须针对S2b2c型社交电商行业的特点,尽快制定具体的税收法规政策,改革相应制度并提升相关利益方的纳税意识,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并引导行业向更健康、持续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课题组.平台经济税收监管探讨[J].税务研究,2020(4):127-131.

[2]霍燕锋.互联网平台经济下的税务创新管理[J].注册税务师,2019(9):62-64.

[3]王锐萍.B2C境内交易税收征管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20(6):160-161.

[4]李谦.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J].电子商务,2020(5):35-36.

第10篇

关键词:综合 治税 完善 措施

完善实行社会综合治税体系,能使税务部门更加有效地摸清税基、控管税源,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信息不畅、涉税源头控管不严、征管不到位的问题,实现税收征管方式由注重征收管理向税源控管和征收管理并举,从粗放式管理向精细化、集约化管理的转变。

一、当前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统一

对综合治税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主观上对搞好社会综合治税的意义和方法仍然把握不清,在工作上没有主动性,未能真正理解其实质所在;二是认为综合治税是税务部门的事情与自身本职工作关系不大,工作缺乏主动性,少数基层税务机关对综合治税工作依赖性过大。

(二)措施落实不扎实

综合治税工作虽然正走向规范化,但大多数仍存在仅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性的开展工作,工作措施落实力度不大,操作程序不够规范,工作主动性不强,缺乏创新理念。

(三)社会综合治税氛围不浓

宣传工作长期性不到位,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没有普遍形成,出现了政府部门“一头热”的现象。不少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只顾自己利益,不顾《税法》、《会计法》的规定,没有形成“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责任意识。

(四)操作程序不规范

创新不够,税源流失比较突出。由于社会综合治税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具体操作中硬搬模式,没有因地制宜形成当地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造成了税源流失。

二、 完善综合治税体系的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做好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因此,必须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社会综合治税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工作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社会综合治税的认同度,为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紧紧抓住《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颁布实施的机遇,通过报纸、电视、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提高协税护税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开展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宣传,曝光典型偷漏税案件,以案说法,教育广大纳税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扩大社会综合治税的影响。

(二)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税收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联席会议制度是了解情况、查找不足、研究措施、解决问题的有效形式。一是建立收入分析调度会制度。由县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牵头,有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参加,每季召开一次税源分析调度会,及时掌握税源变化,分析存在问题,明确工作重点,提出工作措施。二是建立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牵头,有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每半年召开一次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联席会议,明确任务,分析问题,交流经验,安排部署阶段性综合治税工作。

(三)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确保实现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完善涉税信息平台建设,强化涉税信息的报送和应用。为方便涉税信息报送,实现信息共享,县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建立了综合治税工作电子平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综合治税办公室给予的指令,通过电子平台实现信息报送和税款代征。要进一步明确涉税信息采集报送责任。各有关单位要明确一人作为信息员,专门负责涉税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年终对报送单位和信息员进行考核评比,并予以奖励。县社会综合治税办公室组织专业人员负责涉对税信息的分类和处理,对采集到的信息要及时进行分析和应用,及时将信息变成税源,税源变成收入。

(四)扩大代征代扣范围,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能作用和工作优势

委托代征,是单位履行综合治税责任和义务的重要形式。我县在委托代征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今后,我们要根据税收实现的形式,结合单位的工作性质,本着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减少税收流失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委托代征范围。特别对一些职能部门要坚持“先税后证”、“先税后审”制度,自觉接受税务部门的委托,对相关税收实行代征代扣,促进税收应收尽收。

(五)突出工作重点,强化重点税源监控

一是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继续抓好煤炭企业产量监控,加强数据比对,及时了解和掌握煤炭产量变化原因。二是加强土地使用税收管理。抓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三是加强房屋出租行业税收管理。四是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目前我县房地产行业管理不够规范,没有房产证、不通过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房产交易的现象比较普遍,给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带来很大的难度。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就是推行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具体负责全县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11篇

关键词: 税源管理 重要性 缺陷 解决途径

一、为什么要进行税源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提出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模式为: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时隔几年,在2004年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在30字的基础上补充了“强化管理”四字。强化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税源管理,因为正是税源管理作为桥梁和纽带连接了“集中征收”和“重点稽查”。

税源,顾名思义,乃税收的源泉,它不仅是税收的基础,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国的国民收入水平。由于税源只有通过税收征管才能转化为税款,税收征管水平对税源与实际税收的差距就有决定性的作用。既然税收征管是税务工作的中心环节,那么税源管理就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税源管理的现状及相关分析

我国目前的税源管理水平不容乐观,最大的问题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存在严重的不对称现象。前者占有的信息较多,而且具体实际;后者占有的信息不仅较少,而且有部分内容虚假不可靠。对于税源管理水平无法提高的原因,许多学者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税源监控方式单一,监控范围过窄,监控内容不全等。然而在这些表面因素之外,是否还隐藏着关键因素导致税源管理薄弱呢?拨开表层去探寻事件本质时,往往同时找到了解决的途径。

(一)原则与实务的矛盾

这里所谓的“原则”,即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依法治税。原则重于泰山,全国各地各级税务机关理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征税,既不多收税,也不少收税,做到应收尽收。然而在实务中,相比征税的基础税法,税收计划对税款数额起到更具决定意义的作用,因为在强任务观念下,税务部门都将主要精力放在完成税收任务上。此举可能会督促税务机关积极加强税源管理,保证税收数额,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它也有可能弱化税源管理。其一,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税源情况千差万别。在一个税源充裕的地区,如果税务机关年年可顺利完成税收任务,那么该税务机关相比其他地区更有可能懈于管理税源;相反,在税源贫瘠的地区,倘若税务机关年年都为税收任务发愁,那它就不得不采取措施严格监控本地并不充裕的税源。这种反差在全国范围内扩散便形成了各地参差不齐的税源管理水平。其二,出于对“鞭打快牛”的担忧,许多地方税务机关在提前完成年度税收任务之后便不再征税,因为本年度完成的税收收入越多,往往意味着下一年度的税收任务越重。税源充裕地区的税务机关宁愿选择“藏富于民”,以减轻以后年度的任务压力,如此一来,所谓“应收尽收”的“应该”,名义上是以税法为标准,实际上却是以税收任务为标准。从该两点可以看出,税收计划和税收任务间接影响着各地的税源管理工作。如果税收计划的编制严格遵循了依法治税的原则,能够保证应收尽收,那也无可厚非,但事实上我国税收计划的编制并不科学。编制的基础是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需财政支出,主要方法是“基数增长法”,编制的过程往往不会将税法予以首要考虑,不科学的税收计划形成了脱离事实的税收任务,导致了不规范的税收工作,也影响了税源管理。

(二)制度改革的“后遗症”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国地两税正式“分家”,在之后的10余年中,国税与地税总是调整不同的税收管理权限,税源管理却无法及时跟进。例如,国税局2002年接管了各地的企业所得税,接管之前企业的经营信息都由地税保管,这些信息能否及时移交给国税?因为国税与地税一直都缺少沟通与合作,对于诸多共享税的税源信息也未实现共享,往往是各自征收,各自稽查。另一个令人担忧的问题是,诸多小型企业极有可能在调整后由地税的“宠儿”沦为国税的“弃卒”。调整前出于保证税收任务的考虑,地税对小型企业也非常重视;在调整后,财大气粗的国税却容易忽视小型企业,任小税源“逍遥”于税法之外,导致税源流失,管理出现漏洞。

(三)高估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纳税能力

目前的税收征管模式要求纳税人自行上门申报纳税,这对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以及纳税能力是一个挑战。相比西方国家,我国居民的纳税观念仍然十分落后。“税收和死亡是人生无法避免的两件大事”这类观点无法被普遍接受,甚至有居民认为匪夷所思。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纳税主体往往存在不诚信行为,该申报的未申报,应申报的不及时。另一些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主体,不具备正确计算税收的能力,其已申报的税款也有可能不准确。由于诸多客观因素的限制,税务人员深入基层少, 难以了解纳税人的真实信息, 导致零散税源、隐蔽税源、非正常纳税户出现真空地带, 在一定程度上令税源底数不清。

(四)管理手段与形式跟不上快速发展的经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各种经济成分并存,例如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收购、合并、解散、破产、撤销,股份制企业的分合经营、连锁经营,私营个体经济的大力发展, 这些都使纳税人、纳税地点和生产经营、税源基础处于不断变化中。然而税务机关对这些变化的应对措施相对滞后,税源管理的基础工作相对薄弱, 征、管、查之间的相互配合也不够。除日新月异的经济形式外,企业的经营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账目的设立以及网上交易的盛行都增加了确定应税业务性质和数量的难度。一方面全国尚未形成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各地以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归类数据、比较数据的能力不强, 对数据的分析、监控、决策功能还有待拓展;另一方面,税务工作者操作信息系统管理税源的能力十分有限。

三、加强税源管理若干可行途径

加强税源管理,不仅仅是管理税源的问题,这其中还涉及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双方主体。怎样规范管理主体的行为,怎样调动纳税人参与管理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还必须更新管理工具及手段以提高效率。

(一)促进社会风气形成良好的税收观念

税务机关务必要坚定税源管理理念,在依法治税前提下,将编制税收计划与管理税源相结合,以缩小税源与实际税收的差距。税收计划的编制可在充分取得调查信息的基础上采用线形回归法建立科学的税收收入预测模型,使计划数额贴近各地税源。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可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税源管理,例如积极推行有奖发票,鼓励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通过增强发票管理加强税源管理。与其每年斥巨资进行税法宣传,还不如将资金用于提高发票中奖金额以提高群众积极性。在具体操作中,可先鼓励学生及知识分子家庭消费者向销售者索取发票,并渐渐提高整个社会消费者的自觉性。

(二)构建各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网络

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信用制度不完善,监控机制不健全,社会信息化程度不高,存在大量隐性经济、现金交易等不公开、不规范的经济行为,客观上更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税务机关及时获取纳税信息提供帮助。这就要求税务机关积极与工商海关、外经贸等部门合作,充分发挥广域网络的作用,构建连通各管理部门的信息网络,实现资源共享,实施社会综合税源管理。

(三)规范精准纳税评估系统

税务机关应根据税收经济关系的宏观分析、行业税负规律和特征分析的结果,建立预警体系,确立重点评估对象,进而实施具体的纳税评估。评估的核心是纳税申报的计税依据的真实性和申报的应纳税额与真实税源之间的合理性。为了提高评估的效率必须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建立起规范的纳税评估系统,力求覆盖国税系统的增值税、消费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等主体税种,覆盖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及所得税纳税人,覆盖评估的所有工作环节。

(四)完善考核奖励制度

首先,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评价制度,通过定期召开税源管理分析通报交流会,通报交流税源管理情况,开展工作讲评和考核,并定期对税源管理质量组织测试。其次,在外部建立监督评议制度,设立群众举报和评价热线、开展纳税人座谈,通过媒体、网站和信件等方式向纳税人税源管理和服务情况的调查问卷,及时了解纳税人对税收管理员的日常管理行为的意见和评价。此外,还可在前两点的基础上建立长效的考核激励机制,将绩效考评结果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岗位能级管理挂钩,奖优惩劣。同时,做好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监控,对工作效率低者加大处罚力度,在考核、提高、再考核、再提高的往复循环中提升税源管理质量。

[参考文献]

[1]吴新联,焦瑞进.掌握纳税评估方法加强税源管理[J].中国税务,2006,(11).

[2]林秀香.我国税源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6).

[3]叶继选,洪文斌.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构建计划管理平台[J].经济师,2006,(10).

第12篇

一、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现状分析

(一)第三方支付

2010年央行在《非金融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里最早给出了第三方支付的定义。它指的是具有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公司借助通信、计算机和信息安全技术的平台,通过与银行签订合约,建立客户、银行和第三方之间实现货币支付、资金结算等功能的连接模式。2017年我国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达到120.3万亿元,同比增长104.7%。从2017年各季度数据来看,每个季度移动支付的规模稳步上升。其中春节、双十一和双十二的环比增速又大于其他季度。

(二)P2P网络借贷

P2P网络借贷指的是个人和个人之间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实现点到点的网络借贷模式。2010年受宏观经济的影响,传统借贷规模缩减,为网络借贷创造了机遇。缘于渠道多样化和成本低廉的优点,网络借贷规模逐年增加。2013年我国P2P交易规模达到975.5亿元。虽然随着监管政策的出台,交易规模的增长速度一定程度上有所减缓,但总体规模仍然保持上升趋势。最新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网络借贷规模已经达到23240.3亿元。

(三)众筹融资

众筹融资指的是有创造力但是缺乏资金的机构或者个人利用互联网平台募集资金的一种新兴的融资模式。相对于P2P来说,众筹融资發展相对静悄悄。众筹融资最早出现于2011年的“天使汇”。之后几年,各大平台出现了“大家投”“众筹网”“淘宝众筹”等。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众筹平台如昙花一现,但是经过时间考验的仍然有很多平台势不可挡。众筹融资模式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有利于金融体系的完善,另一方面降低了融资的门槛,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

由于互联网交易隐匿性、分散性的特点容易造成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性,给我国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较大的挑战,尤其表现在纳税主体、课税对象、计税依据及交易规模等方面。[2]

(一)第三方支付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

1.纳税时间难以确定。第三方支付因其不需要依托实体存在而没有固定场所,交易主体大都通过网络注册而不需要办理工商税务登记,这种多元性和隐匿性往往会模糊交易双方主体。[3]相较于传统交易,互联网交易的时间更加短暂,操作更加灵活,加之其行为具有隐匿性,交易双方很可能故意延长税款缴纳的时间,或者干脆不按要求申报纳税。所以仅仅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纳税时间来看,无论是按支付方式还是按收到货款的方式,税务机关都很难确定第三方支付交易行为的纳税时间。

2.纳税地点难以确定。我国税法采用的是“属地兼属人”的纳税原则。跨省市的支付使得这种传统的按注册地管辖的税收征管模式难以开展。所有的依托互联网平台的第三方支付交易都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完成。双方的交易地点不同,但交易活动都是发生在服务器上,通过网络操作而成。理论上服务器的位置随意流动,相应地就会给税务征管带来不小的困扰。

3.计税依据难以确定。《非金融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指出第三方支付属于非金融机构支付,即支付中介。按照营改增后的规定,第三方支付企业需要对买卖双方手续费缴纳增值税。在现实交易中,第三方支付企业有的对买卖双方同时收取手续费,有的只对卖方征收手续费。这给税务机关确定计税依据带来了困扰。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是开具的发票。现在的电子商务已经发展到无纸化阶段,随之而来税务机关的电子发票也应运而生,而电子发票容易被篡改也是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P2P网络借贷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

1.适用税目难以确定。一方面,P2P网络借贷平台在相关部门注册的大多为“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经营范围主要以投资咨询和信息服务为主。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当按照信息技术服务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银监会早在2015年就将P2P网络贷款纳入普惠金融局监管。这就意味着P2P网络借贷具有“准金融机构”的性质[4],应当按照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因此,P2P到底是否归属于金融机构尚未定论。其取得的佣金虽然都是缴纳增值税,但是具体到何种税目,税法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2.扣缴义务人不明确。P2P网络借贷中的投资者多为分散的个人。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出借人取得的利息所得应当由支付利息的企业或者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现实中P2P网络借贷的借款人多为个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他们不具备代扣代缴的能力。[5]作为连接借贷双方的P2P平台最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涉税情况,理论上是最合适的扣缴义务人。但是这又违背现行金融监管中规定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要求,在资金流程上无法理顺。这就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盲区。

(三)众筹融资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

1.众筹融资纳税主体难以确定。同其他互联网金融模式一样,众筹融资也是通过网络进行,具有分散性和隐蔽性的特性,难以确定纳税主体。一方面,众筹面对的是大众投资者,具有人多额少的特点;另一方面,众筹融资行为的发起人多为尚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初创者和创业者。税务机关难以确定其纳税主体身份。

2.众筹融资模式下计税依据难以确定。首先,现行税制中没有具体对众筹融资行为中取得会员费、服务费等收入做明确规定。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是按项目所得还是按全年所得进行课税未做详细解释;其次,众筹融资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直接以资金等实物形式回报,也有以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等形式回报,还有混合多种形式回报。这使得税务征管很难介入;最后,互联网金融的无纸化、数字化特性使得电子发票等相关电子凭证极容易被修改,相应的信息被隐匿。这也会导致众筹融资的计税依据难以确定。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的应对措施

(一)加強纳税人管理

1.完善纳税人实名制和登记制度

完善纳税人实名制和登记制度对互联网金融税收征管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第三方支付中,一是要对商家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二是要对平台进行登记备案,充分利用税收征管中的属地原则,通过减少征税成本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在P2P网络借贷中,严格审核借贷双方的身份信息,监控资金流向,既能保证平台持续运营,也能加强税收征管。众筹融资在加强对广大投资人身份审核的同时,也要对筹资人进行实名认证和工商登记,全方位掌握资金动态,从税源上减少税收流失。

2.加强互联网平台管理

考虑到税务机关直接确定所有纳税人身份信息的困难性,可以从加强互联网平台管理工作入手。一方面,设立专门的工商和税务登记网络平台,加强对互联网交易主体的身份信息核对,筛选剔除虚假信息。另一方面,取得运行资格的网络平台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服务器地址,也要对自身实行持续监控、自发报警的监督方式。虽然我国每年的网络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急剧增加,但是也有平台跑路现象的发生,截至2017年底,我国累计已有4000多家平台相继倒闭,却无法确定乃至追缴税款。[6]

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和互联网平台双管齐下,结合目前税务总局开展的企业和个人征信工作,将虚假登记、偷逃税款的个人和企业纳入征信黑名单。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缓解信息割据形成的“信息孤岛”现象,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合理确定收入类型

1.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商家缴纳的手续费、预付卡以及平台建设带来的潜在利益。其所得不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还要按照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如若企业以第三方支付方式给员工发放福利或者给予客户的附赠销售行为,则又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由第三方支付公司代扣代缴。

2.P2P网络贷款的收入类型大体分为两块。一是出借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二是平台针对交易双方收取的管理费、手续费、债权转让费和VIP使用费等,应按照会计核算标准纳入收入统计核算。由于P2P网络贷款着实解决了很多微小企业筹集资金难的问题,P2P网贷平台模式实质上相当于民间银行。一方面承担信用担保作用的平台因为沉淀资金获取的收益应按照类似金融机构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平台作为信息中介提供的服务应就手续费按照服务业缴纳增值税。实际上P2P网络贷款平台也属于公司。25%的税率必然使其税负过重,不利于这种新兴企业的发展。因此,可以考虑给予P2P企业一定优惠,建议参照小微企业按照20%的税率征收。

3.众筹融资的收入分为筹资者收入和投资者收入两部分。筹资者往往是项目的发起人,其筹得资金用于企业运行而获取的收益为直接收入。投资者分为企业和个人。企业投资者获取的利息收入以及投资者在变更股权时取得股权转让收入都要计入企业所得税计算税款;个人投资者获得收入主要为从筹资企业获得的股息和利息,应计入个人所得计算税款。

(三)确定不同业务类型主体的应税节点

1.第三方支付应税节点。第三方支付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在于第三方平台的税务处理,特别是利用沉淀资金获得利润的公司。在购买方将资金打入平台的时候作进项税额处理,待平台将资金划拨给销售方时做销项税额处理。通过增值税的进销项相抵扣的原则不会增加第三方企业的税收负担,还可以提高平台资金的安全性,并且这种税务处理本身成本也较低,不会增加相关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

2.P2P网络贷款应税节点。P2P网络贷款的借贷双方可以按照传统的金融业借贷业务处理,税收征管的工作依旧在于平台的管理。如果借贷平台仅仅作为中介,则应按服务业中的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如若平台充当银行的作用,利用沉淀资金使用资金池的运营模式,则为防止平台因跑路而偷逃税款,可以结合增值税的规定,按账户资金的转入计算进项税额,待平台将资金转付给借款人时做销项处理。利用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加强网络贷款平台的监管。

3.众筹融资应税节点。在众筹的多种方式中,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募捐式众筹可以考虑全面性免税。对于借贷式众筹和股权式众筹,因其一定程度上已经转化成借贷模式,应当分别纳税。对于预售式的筹资,其获取的资金实质上属于一种销售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并且将这部分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对股权式众筹要区分企业和个人两种不同情况征税。对于企业而言,项目发起人应将获取的资金作为实收资本,投资人按对外投资做相应税务处理。对于个人而言,鉴于我国对于股票市场中交易取得的资本利得不征个人所得税,而对股息红利所得征税的原则,股权众筹的投资回报应按照股息红利加以征税,以体现公平税收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