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2 09:16:0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监管研究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框架分析
(一)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制度缺陷
1.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社会联合防范机制。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缺乏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导致下级行经营者强化内部控制的激励不足。同时,作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重要内容的稽核监督体系隶属于各级行经营者,没有有效独立出来,其监督职能也容易流于形式。由于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导致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薄弱,中央银行忙于外部监管,其结果,往往是投入了很多人力和精力,但监管效果不明显。此外,社会信用秩序不健全,地方政府行政干预金融运行的问题仍然存在,金融机构恶性竞争多,规范化的金融互律机制不健全,一个地方政府关心和支持、强化行业自律和社会力量参与监管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
2.缺乏一整套系统性的风险预警、处置、缓冲、补救机制。金融监管没有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价、预警和防范体系,缺乏早期预警和早期控制,监管信息没有有效利用,风险防范工作忙于事后“救火”;在当前机构市场退出主要采取撤销(关闭)和破产等方式的情况下,稳定的市场退出和保障机制(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和完善的破产关闭程序等)没有建立起来,导致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性的手段加以解决,国家财政和中央银行为此投入了大量资金,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稳定的因素。总体而言,系统化的事前预警、事中灵敏处置和缓冲化解、事后及时补救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不利于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3.基层中央银行尚缺乏一套科学严密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监管工作具有被动性,监管权威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由于商业银行报送数据可用性较差,中央银行非现场监管体系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现代监管方法体系没有建立起来。从现场监管情况看,检查走过场、应付上级行任务、工作主动性差等现象仍然存在。同时,对监管工作中发现的未达到监管标准和违规违章的机构和人员,有的没有依法严肃处理,监管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降低了金融监管的严肃性和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威。
4.金融监管存在分散性或孤立性问题,系统性和持续性监管不到位。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仍然是分层监管,没有实现按法人的集中监管,无法全面系统掌握金融机构经营的整体情况;人民银行内部监管职能分散,监管工作孤立,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合力监管工作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同时,监管内容不全面,监管手段在许多方面仍然停留于手工操作,监管标准随意,监管操作规范化、法制化程度不够,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监管、并表监管等持续性监管手段没有建立起来,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无法实现对金融机构的全过程系统监管。另外,分业监管使各监管机构自成系统,缺乏配合,存在监管工作漏洞,出现分业监管与跨业违规经营的矛盾。
5.金融监管的核心仍然停留在合规性监管。我国金融监管仍然把重点放在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上,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未全面展开,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管基本空白。在现行监管中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重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等问题。
(二)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
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包括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系、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金融业行业自律体系、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四个层次。
1.人民银行监管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金融监管职能是一种政府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业行政主管机关。因此,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系理当成为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其内容包括:(1)人民银行内部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明确、纵横结合的合力监管组织体系;(2)过程连续、衔接有序、运作规范、方法科学的现代化金融监管操作体系;(3)内容可靠、传递及时、部门共享、目标明确的金融监管信息体系;(4)预警超前、处置快捷、灵敏有效的系统化风险防范控制体系;(5)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等等。
2.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如前所述,现代金融监管体系重视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而市场约束依赖于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其中,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或者所有者对银行的监督约束体系以及由此形成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称之为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是在信息充分披露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实现自我约束的保证,因而是市场约束的实质。因此,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是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治理体系要求加强所有者或上级行对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职能。因为,所有者或上级行对金融机构负有监管责任。总分银行体制下,分支行是总行或上级行的派出机构,在总行或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不是独立的责任和风险承担主体。总行或上级行作为分支行的所有者,必然负有监管责任。
3.金融业行业自律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补充。行业自律是指各类金融机构通过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等自律性组织进行的自我监督、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金融同业协会在维护金融秩序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补充。x=B.TJ!N+~z{t[+ef8elG,;=7旅游管理论文EC?2sy(,fe_ei29=sH
4.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金融活动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没有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参与是不可能的。以各级地方政府为核心,包括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新闻宣传部门、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等在内的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构成有效银行监管的外部环境。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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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对策研究
(一)建立中央银行有效金融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其监管的核心作用
1.合理划分职责,强化合力监管,努力构建监管与再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一是建立职责明确的纵向组织体系。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本辖区情况,建立和健全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三级监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管、部门落实、责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合理划分各级行的监管职责,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纵向监管组织体系中,要逐步实现监管操作与监管政策制定的分离,合理进行监管分工,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二是建立合力监管的横向组织体系。建立人民银行横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核心是建立以金融监管职能部门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职责明确、部门联动的合力监管工作体系,达到金融监管的及时性、全面性和有效性。要探索建立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和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促进部门间的协调,使之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是各级行金融监管核心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协调各监管部门的业务,就共同的监管事项制定统一规划;根据辖区风险情况和监管实际,制定监管政策;负责创建金融安全区;与政府及其各部门、保监会、证监会联系沟通信息。成员由行长、分管副行长以及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在领导协调小组下,由分管行长协调监督各相关处(科)室,形成从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分管行长、部门负责人至具体责任人的四级组织体系。工作会议制度采取定期会议制度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两种形式。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要通过协调会议,建立起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在监管操作和监管政策两个层次上的协调机制。同时,要结合完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制度,建立监管工作流程等,进一步探索建立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合力监管工作机制。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再监管机制,切实防范监管工作中的道德风险。要建立监管业绩考核制度.结合年度考核、年度评优,加强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建立金融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管失误或监管不力导致金融风险事件发生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罚。进一步健全对监管人员的社会举报制度,对被举报部门和人员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为促进监管部门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积极性,可以依据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对人民银行分支行及其各监管部门进行责任考核。
2.建立和完善系统连续、衔接有序的全过程监管操作流程,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电子化。要通过建立全过程的监管操作流程体系,真正使金融监管成为一个由市场准入、日常营运、风险防范与控制、跟踪监控和市场退出等各要素和环节构成的系统、连续、完整、循环的过程。建立监管操作流程,要在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做到工作衔接有序、运作规范、职责分明,使各环节能够自动配合、自动运行。
在监管操作的各环节上,要注意建立规范化的监管操作文本规范。金融监管文书体系包括:(1)《金融监管操作手册》。内容包括监管组织体系、监管职责、监管流程、操作方法等。(2)非现场分析报告和现场检查报告。(3)金融监管报告。同时,适应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发展趋势的要求,要不断加强监管操作的计算机软件开发,逐步实现监管操作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提高金融监管效率。要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为金融监管提供安全的现代化的技术保障。
3.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金融监管数据库,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在风险预警中的基础性作用。一是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要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对不同的监管对象建立不同的预警指标体系。对于政策性银行,重点监测信贷资产质量;对作为非法人机构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重点监测信贷投向和资产质量、流动性、效益性,不考虑资本充足性指标;对法人机构包括城乡信用社实行全面监测;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重点监测风险性和合规性指标。非现场监管部门要采用一定的分析方法,如水平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同业分析法等,对上述指标进行单一和组合分析,并根据预警指标在不同的变化区间所预示的风险状况,对金融机构的风险作出评价,判断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要探索建立金融分析师制度,实现非现场监管分析预警的专业化,为金融监管提供充分的信息支持,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二是建立金融监管数据库。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的作用,必须建立金融监管数据库。监管数据库是风险预警、处置、补救等风险防范体系的前提,是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基础。建立科学的金融监管数据库,必须实现预警指标的数据采集、汇总、加工、传递的电子化、网络化。金融监管数据库要在金融统计数据库的基础上,按金融监管预警指标体系的内容需要建立,由金融统计部门负责建设。条件成熟后,连通人民银行监管数据库与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数据库,使人民银行能够调阅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数据,从而可以更加科学准确地分析、评价金融机构经营情况,使风险预警更加客观。三是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监管数据真实可靠,要建立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真实性责任追究制度。金融机构必须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报送有关报表、报告,对人民银行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须按要求披露。主要签字负责人对有关报告、报表以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人民银行发现虚假行为,要追究签字负责人责任。4.建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方法体系,实现金融监管的持续性、计划性、超前性。非现场监管为现场监管提供分层次的早期预警信号,现场监管据以制定检查计划,采取层次不同的检查措施。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辅相承,互为补充。非现场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监管预警指标体系和其他信息,从资产安全性、流动性、资本充足性、效益性等,对金融机构风险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监测,作出评价,提出预警报告,传递给相应的专业监管部门。专业监管部门根据专项检查方案和非现场监管部门的初步评价和风险信号,通过质询、谈话、现场检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手段,对风险进行确认核实。同时,结合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管理水平、市场风险水平等的分析评价,对金融机构进行综合分析预警,提出整改措施。要强化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的目的、范围和重点,对金融机构开展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常规检查或非常规检查。全面现场检查要涵盖被检查金融机构的各项主要业务和风险,以及管理内控的各个领域,要对金融机构的总体经营和风险状况作出判断。专项检查要针对金融机构的一项业务或几项业务进行重点检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对金融机构的常规性全面检查应定期进行;非常规或专项检查的频率视具体情况而定。对关注的高风险或有问题的金融机构,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应更高。同时,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监管人员要注重与金融机构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要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监管工作制度,要建立跟踪监控工作制度,要强化对法人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和集中监管,逐步克服当前分层监管工作中因“各管一段”所带来的监管信息零散或者不综合的问题。
5.建立灵敏快捷的系统性风险防范控制体系,按分类处置原则,有效防范化解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金融风险。在建立前面所述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风险预警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信号传导和风险控制处置体系。监管部门要在风险综合预警后,及时发出风险警报。对一般问题警报,应采取巩固性或改善性措施,包括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某一业务领域的风险控制,纠正违规行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业务结构及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比例等,由专业监管部门监督金融机构执行。所采取的监管行动可以是非正式的,包括向金融机构发出信函、备忘录和协约等,指出问题所在,提出整改措施或要求。如果信函或者备忘录没有产生明显效果,特别是银行管理层未给予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可以采取正式的监管行动,包括正式签发停止办理有关业务的命令,要求其立即增加资本、调整主要负责人等。对重大问题警报,要区别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救措施。包括重组,政府出资,动用存款准备金,资金拆借,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人民银行接管。二是市场退出。包括兼并或收购,行政关闭、破产。
6.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是持续性监管的基础,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要在完善金融监管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的报表、报告资料;现场检查报告和处罚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档案,其中包括有关部门的处罚记录;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有关资料;金融监管报告。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监管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重要监管信息实行集中管理。监管职能部门和监管员对所辖业务资料进行分散管理。有关信息管理责任人员对金融监管的有关政策规定、领导批示、重要调研报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档案、市场准入监管资料、有关数据,均应科学分类,建档保存。原件需送出的,应复印保存(规定不易保存的除外)。必须注重监管资料的积累,保持监管资料的历史连续性。各类信息资料应统一口径,实行电子化、网络化管理。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凡是经过正当途径、手续齐备的,需要调阅有关监管资料,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协助,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
要注重建立各职能部门之间协调通畅的信息传递渠道。各监管部门之间要在监管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就市场准入、日常营运和市场退出监管的情况互通信息,就存在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对策,将有关信息传递给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7.建立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制定年度金融监管规划,努力提高金融运行质量。金融监管指标应根据辖区金融风险情况,按“立足现状、区别对待、简单明确、突出重点、全面实用”的原则设立。监管部门要根据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制定年度金融监管规划。要根据上年度金融监管指标完成情况,确定本年度金融监管指标值,作为本年度金融监管工作目标。监管部门根据监管目标,制定本年度监管措施规划,根据规划展开本年度金融监管。
(二)建立以央行监管促进、所有者责任追究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夯实中央银行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
如前所述,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约束能力差严重制约了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必须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建设。要通过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促进和所有者责任追究等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治理体系,以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内部监管职能发挥。
1.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细化金融机构内控指标体系,包括重要单证印鉴保管制度、岗位牵制制度、内部操作规程科学性、结算纪律、贷款审批程序、财务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内部审汁稽核制度以及内控组织体系严密性等。依据细化指标,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同时,建立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备案制度,金融机构实施新的内控制度必须事先报人民银行同意。
2.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金融机构的双重处罚制度。即在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有问题金融机构上级行进行处罚,追究其监督不力的责任,以此增强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执行人民银行监管制度的信号传导,增强对下级行的监督约束力度。
如前所述,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约束能力差严重制约了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必须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建设。要通过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促进和所有者责任追究等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治理体系,以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内部监管职能发挥。
1.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细化金融机构内控指标体系,包括重要单证印鉴保管制度、岗位牵制制度、内部操作规程科学性、结算纪律、贷款审批程序、财务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内部审汁稽核制度以及内控组织体系严密性等。依据细化指标,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同时,建立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备案制度,金融机构实施新的内控制度必须事先报人民银行同意。
2.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金融机构的双重处罚制度。即在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有问题金融机构上级行进行处罚,追究其监督不力的责任,以此增强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执行人民银行监管制度的信号传导,增强对下级行的监督约束力度。
如前所述,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自我约束能力差严重制约了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必须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监督体系建设。要通过建立中央银行监管促进和所有者责任追究等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治理体系,以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促进金融机构内部监管职能发挥。
1.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细化金融机构内控指标体系,包括重要单证印鉴保管制度、岗位牵制制度、内部操作规程科学性、结算纪律、贷款审批程序、财务管理制度、“三防一保”措施、内部审汁稽核制度以及内控组织体系严密性等。依据细化指标,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进行跟踪监测,发现问题,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同时,建立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备案制度,金融机构实施新的内控制度必须事先报人民银行同意。
2.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对有内控问题和金融违规问题金融机构的双重处罚制度。即在对有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处罚的同时,要对有问题金融机构上级行进行处罚,追究其监督不力的责任,以此增强金融机构上级行对下级行执行人民银行监管制度的信号传导,增强对下级行的监督约束力度。
3.建立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通报制度。人民银行每年要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遵纪守法、金融违规行为及其处罚、个人处罚记录、个人素质等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通报金融机构的上级行或其股东、董事会,使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能够被其上级行或所有者所了解,以强化监督约束。
4.建立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处分建议制度。对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罚外,记入其任职资格档案。同时,对违规程度较重、尚不足以取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由监管部门起草《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处分建议书》,与纪检监察部门会签后,经行党委(组)讨论决定,由行长签发,送有关违规责任人的任用机关。同时,要求任用机关反馈处罚措施。
5.将商业银行各级行的内部监督体系独立出来。即在金融机构总行监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将金融机构各级行内部稽核部门分离出来,直接隶属于该审计委员会。各分支机构的内审或稽核人员由上一级内审或稽核委派,其人事关系不受分支行行长领导,工资待遇由上级行确定。在此基础上,建立内审或稽核人员的异地交流制度。
6.强化金融机构的市场信息披露,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金融机构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机构经营透明度,从而逐步强化债权人和股东单位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提高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
(三)建立银行同业自律体系,强化金融机构的相互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
要在各省范围内分别成立银行同业协会,各地市分别成立,接受省协会指导。银行协会可以比照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形式建立。建立人民银行对同业协会指导监督关系。银行同业协会作为民间团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独立开展业务活动。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行政机关,对其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同业协会应积极监督、引导各会员单位遵守人民银行规章制度。人民银行对有关违规机构的行为及时通报同业协会,要求其监督解决。人民银行不干预同业协会正常的自律行为,但自律行为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或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时除外。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规章应征求人民银行意见,接受人民银行指导。
关键词: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协调机制
1.绪论
金融创新产品不断增多,如何选择一种既符合当今时代要求又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监管模式成为目前的研究焦点。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Peltzman(1976)深入探讨了利益集团争取自身利益的博弈均衡是如何决定政府管制供应的,Posner(1975)认为,监管者的存在都是由利益集团造成的,“监管”名义上为公共利益服务,实际上为特定利益集团做事。Giorgio等(2005)提出,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金融监管协调主要采取功能性监管模式;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统一监管引起了普遍关注,Masciandaro(2007)、Cihak和Podpiera(2008)、Masciandaro和Quintyn(2009)等学者集中讨论了统一监管是否能仅仅依靠央行进行。针对混业经营,Claudio Borio(2003)提出加强宏观审慎性监管才能避免金融不稳定性,Ranee Jayamah(2007)提出更实际的方法是监管当局之间更紧密的协调。张强、王忠生(2004)认为我国的分业监管协调合作应该是一个较长时间的制度安排。李连友,罗嘉(2008)提出应基于协同学来构建我国金融监管协同机制;李明凯和杨富玉(2009)提出需要构建金融协调监管服务平台以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合作、标准统一”,研究了中央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以及三个分业监管机构之间应如何协调。
论文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理论和层次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借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国际经验,提出了我国建立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
2.金融监管的分类及层次
金融监管有分业监管和集中监管(统一监管),二者各有利弊。分业监管是指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不同的监管机构来完成,非常适用于金融业务专业化分工经济体。集中监管指一国所有金融领域活动都由某一监管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管理。集中监管的优点在于适合金融混业经营,合理配置监管资源、获得监管规模效应、降低监管成本,消除监管真空与重叠,有利于监管协调。但集中监管体制的有效性依赖于内部组织结构安排的合理性,如果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划分和专业化监管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那么,集中监管体制也会导致分业监管的一些弊端。
由于任何单一监管模式都存在不足,而金融监管是一种全局性的行为,金融监管目标因此也是多重的,既要关注安全,也要关注效率。因此,无论是集中监管还是分业监管,在实践中都需要一种矩阵式机构模式。金融监管的协调,实际上就是关注各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是否和谐一致,整体上是否有效率。金融监管协调可分为金融监管理念的协调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两个内容。而后者又至少分成两个层次,一是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如果是集中监管,就表现为机构内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二是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及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协调。
3.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
从量上看,我国金融创新无论是相对于金融机构的业务总量,还是相对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都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甚至也落后于亚洲的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从质上看,我国金融创新种类贫乏,创新层次低。我国金融创新水平落后,产品匮乏,数量有限,也间接导致了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全、结构不平衡、金融机构之间以价格竞争为主、金融机构盈利增长空间有限等一系列问题。
3.1分业监管模式,协调存在问题
我国目前是典型的分业机构监管模式。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由银监会监管,证券公司由证监会监管,保险业由保监会监管。他们之间设置监管联席会议,协调相互的关系。但是,联席会议没有发挥预想的作用,金融监管协调在制度建设与实践操作中都存在问题;对中国人民银行的作用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监管体制设计中对金融创新存在监管真空;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但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没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和适用法律,只有在金融控股公司出现风险时,如处置德隆集团问题上,事后性的一事一议,没有完整制度化条文可遵循,更说不上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设置科学、合理的防火墙。
3.2协调机制的缺失对金融创新的不利影响
监管真空的存在以及协调机制的缺失,对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现在的监管体制以及合规性的监管理念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
由于缺乏监管疏导,会诱导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更强调盈利性、忽视安全性,当创新业务量积累到一定程度,易引发较大的风险。这种起源于监管缺失的风险却会被完全的附加在在金融创新活动自身之上,放大了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抑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创新总是伴随着金融风险的,有效规避风险的手段是通过合理监管以及完善金融创新活动来使风险最小化,或以金融创新收益弥补风险。但由于我国对跨行业金融创新活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当出现风险时,这些地位不明的创新很容易被“一刀切”的禁止,而不是找问题寻方法以规避风险。例如汽车借款履约保险出现大面积风险后,车贷险条款费率就被监管部门废止。
4.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国际经验
4.1监管模式
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一体化法》创设了独特的伞形功能监管模式。具体的说,对于拥有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SEC)和州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其相应的业务/功能进行监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监管规章、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行使处处的裁决权等;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理事会(FED)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总体监管。其监管结构如伞形,因此也被称为“伞形监管”。
4.2协调的制度安排
法律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有明确的界定。例如联储通常负责控股公司层面的监管,只在必要时对其银行、证券或保险子公司进行有限制的监管;若各功能监管机构认为联邦储备理事会的有限制监管不适当时,可在功能范围内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为避免重复与过度监管,联储必须尊重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不同附属公司监管当局的权限,尽可能采用其检查结果。美国分业监管模式非常强调事前协调、相互遵守监管规章和建立冲突解决机构。
4.3信息收集、交换与共享方面的制度安排
由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建立统一的报表格式和要求,五家监管机构监管对象的常规数据和报表由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统一收集。各监管机构不仅共享数据和信息,而且共享检查、调查报告及其与金融机构的往来文件。例如银行监管机构有义务应SEC的要求向后者提供从事证券业务的银行有关信息;SEC在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或其联营机构进行监管时,应最大可能地接受可以满足其监管要求的、由另一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或检查结果。
4.4检查职能
OCC负责监管国民银行,联储监管州注册会员银行,FDIC监管州注册非会员银行。各监管机构根据以上分工对监管,或联合进行检查。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对名监管机构的检查活动进行统一和协调,以减轻被监管机构的负担。
4.5国际经验的借鉴与启示
通过对美国监管模式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的启示:
第一,协调机制的设计应遵循权责明晰、减负高效的原则。
第二,信息收集实行分工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第三,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协调机制的运行。
第四,成立专门的机构执行协调职能。
第五,联合检查和委托检查相结合。
5.促进金融创新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研究
5.1协调机制建立的原则
第一,协调机制的建立应体现审慎的监管理念。
第二,协调机制中分工的模式的出发点应从机构监管逐步转为功能性监管。
第三,协调机制的设计应是多层次、动态的、全面的体系。
第四,协调机制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到成本与收益的问题。
5.2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较大的漏洞,因此,在设计监管协调机制之前,应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两者是不可分的问题。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中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因此,建议采纳美国的伞形监管体系,由中央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监管,在人事安排上,可以借调三大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另外,由于我国人民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在行政级别平等,因此,四者间的协调应额外设计一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直属国务院,人民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派出人员参与其具体工作。监管模式的改革如图1所示。
5.3协调机制的制度安排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除了需要监管模式的改革,还需要制度上的安排。具体如下:通过立法手段直接规定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框架,对它们的职能做出明确规定,使监管协调合作做到有法可依;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规定监管协调实施细则和相应制度安排。
5.4协调机制的具体内容
(1)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主监管机构的责任
依据功能性监管原则,对交叉性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应根据具体业务性质或不同业务相对重要性来确定。规定出现交叉业务监管时,监管优先顺序与仲裁程序。
(2)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整合适应金融监管机制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明确各监管部门负责采集的数据对象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与信息传输系统,建立信息传送制度和成本分摊的原则。
(3)建立多层次紧急磋商机制
在央行和三大监管机构之间应建立多层次紧急磋商机制,以处理紧急和难点事务。为应付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至少应建立中央与省级两层次的紧急磋商机制,及时的对一些金融创新产品进行风险评估与监管职责的设定。
(4)建立政策协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
各监管机构在制定规章时要进行协商,避免规则冲突。具体的讲,在各监管机构讨论制定规章时,应邀请其他监管部门旁听,当出现矛盾内部不能解决时,应根据争端解决机制向仲裁机构诉求解决,实践当中可由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来担当仲裁者。
(5)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签署备忘录制度
联席会议常规化,由人民银行、三大监管机构、财政部组成,并轮流担任主席。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设立秘书处,负责收集有关监管信息,建立监管信息库。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签署谅解备忘录。对于法律没有明确,存在明显边界模糊和职能交叉的事宜,以及法律中难以细化的协调合作事宜,可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的方式来明确,必要时实施联合监管。
6.结论与启示
论文根据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理论,分析了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国际经验,从协调机制建立原则、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协调机制制度安排、协调机制具体内容等提出了促进我国金融创新的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
[论文摘要]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提出六个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以指导金融监管法的实施。
[论文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担负着货币供应、资金融通、资本形成、风险管理、支付服务等一系列特殊职能,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是利益产生的同时风险也相伴而生,另外金融市场的多变性、自发性等特点也决定了金融市场必须要有法律和制度的监管,才能确保金融活动的稳定进行。因此,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体系中占有基础的重要地位。
一、金融监管法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简称,是金融监管机构利用公权力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进行直接限制和约束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而金融监管法则是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根据我国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监管法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金融监管法在整个金融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的基础地位,是规制整个金融市场的最有力工具。进行金融监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安全和债权人利益。进行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
二、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监管法所确认并反映金融监管法本质和特征,其效力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之中,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始终,充分体现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价值,反映了金融监管法所调整的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另外,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还具有弥补金融监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们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也会有别。它往往与一国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货币金融政策目标等密切相关,是一国特定的经济、金融环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国对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并没有统一的定论,说法不一,但是根据金融监管法在金融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监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价值,结合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介绍我国金融监管法应遵循的六项基本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统一监管是宪法依法治国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则在金融监管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所谓依法监管,就是监管法定,是指金融监管活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依法监管包括监管主体的法定性、监管内容的法定性﹑监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监管权力的法定性等。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七条与《保险法》第九条也分别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监管原则要求合法的金融监管主体利用合法的监管职权,遵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法定的监管行为。该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所有金融机构应毫无例外地接受监管;①第二,金融监管机关的设立及其职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依据,这是金融监管机关行使监管职权,进行监管活动的必要前提和条件。第三,金融监管职权应依法行使,也就是说金融监管职权的取得,范围和程序都应该依照法律的规定。第四,金融监管应有平衡制约机制,必须控制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权力是把双刃剑,既然法律赋予权力,就应同时对权力加以限制,避免滥用。
(二)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发表的“监管独立性与金融稳定性”的论文中首次提出了监管独立性的概念及其构成要素。这一原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包括监管机构相对于政治干涉的独立性和相对于被监管机构“行业俘获”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只有以上两个方面的独立性都能得到保证,金融监管机构才能够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为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监管主体独立性主要是指监管主体应独立于政府。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涉。按理论讲,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具备组织独立、执行独立、规制独立和预算独立四点特征。
(三)合理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即适当。行政执法不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场合理、适度的监管是遵循市场规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场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适度监管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维护公平竞争,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根据适度监管原则,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监管必须以金融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基础,尊重市场自身的规律。市场有自身的运行规律,应让其自我调节机制得到充分发挥,只有在出现市场失灵、市场的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才需要金融监管机构的介入。第二,监管者应避免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直接微观管制金融机构容易造成对经营者权利的侵犯,抑制市场活力,监管者应尽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场失灵、金融行为不当时,应该能及时应对、运用适当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维护金融稳定;第四,应对监管对象实行分级分类,区别监管,运用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理念,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行为之间的良性互动,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四)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或称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原则”,其基本含义是金融监管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根据公开原则,有关金融监管的目标、框架、决策及依据、数据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时地告知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以保障社会公众和有关当事人对监管过程和监管结果的知情权。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公正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要按照公平、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式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保证金融市场正常有序运行。公正原则要求监管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平等对待金融市场上不同的被监管者。公开、公正原则不仅是金融监管活动应该遵循的原则,也是其他金融活动应该遵循的重要原则。
(五)安全与效率并重原则
安全与效率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金融安全原则要求监管者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健运行。金融安全关系着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也是金融监管的根本出发点。而金融效率原则是指监管者应为金融机构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平的竞争环境,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为本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作用。效率原则是有效金融监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确保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生机活力的重要保证,同时也为防止金融监管过度所必需。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体现和终极目标。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体现了这一原则。金融监管的效率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金融监管应讲求经济效率,即金融监管不应导致金融机构效率的丧失,而是要通过规范、引导和鼓励等来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二是金融监管应讲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监管应以尽可能小的成本达到最大化的金融监管目标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则和金融效率原则并重,才能最好的激发金融市场的活力,保证金融市场健康稳定。
(六)协调监管原则
论文摘要:金融市场开放突显出我国金融监管理念滞后、金融法律建设滞后等等问题。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本文建议我国进一步推进金融监管制度改革,转变金融监管理念、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以强化金融监管功能、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
一、引言
开放金融市场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也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了更大、更多的困难。如果我国的金融监管不能适应这种新的格局及其带来的各种变化,必将对我国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金融市场开放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几大挑战
1、混业经营模式成为发展趋势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加快,随之而来的是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快速转变。这种经营模式的转变体现在实行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和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两个方面。
(1)混业经营的国际竞争者大量进入我国金融市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我国政府的承诺,2007年以后我国金融市场将全面对外资开放,允许外国金融企业全面加入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在中国营业的所有银行机构都将获得许可,可以在全国的所有地方经营任何货币的业务。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的72家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了254家营业机构。另据统计,目前被外资参股控股的金融企业共计67家,其中银行16家,信托公司4家,保险公司19家,基金管理公司19家,汽车金融公司4家。随着金融业开放的推进,在境外跨国金融集团的混业经营压力下,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会越来越被动。
(2)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
金融市场开放后,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已成大势所趋。国内金融机构在同国外金融机构展开的竞争中,由于国外金融机构的背景是综合性金融集团,大都采用混业经营模式,具有许多综合优势,而国内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相对而言几乎都是单一资本、单一业务,几乎都存在资本单薄、互相调度资金空间有限以及专业人才分割、知识面较窄的缺陷,在竞争中肯定处于劣势。因此,在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下,我国金融机构将进一步受到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影响,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事实上,我国政府已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已日趋加强,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并呈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例如中信集团拥有中信银行、信诚人寿 、中信证券、中信基金、中信信托等子公司,业务横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领域;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关联非常密切,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
2、金融监管理念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金融监管当局依然遵循着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限制金融机构合并的金融管理理念。然而,在世界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国际上金融监管理念也因而不断发生变化,从最初单纯立足于安全的监管目标,发展到以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新型监管理念。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后,为了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和抗风险的能力,获取更高的利润,内外资金融机构将不断地进行业务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开拓和经营非传统性的业务,金融创新不断出现,因此,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以金融安全为最终目标的金融管理理念已然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3、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金融监管的实质是法制管理,从金融监管的内容来看,一般应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从金融监管的手段与方法来看,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则主要运用金融稽核手段来进行。由于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造成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基础环境发展滞后。虽然目前已出台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条款比较概括、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务的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在现实中,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业务运营,到市场退出、违规处理等等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明确和解决。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面对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和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对完善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1、转变金融监管理念,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
金融市场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要求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即在安全基础上,更注重效率与创新。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引入激励监管的观念,充分尊重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
首先,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则涉及不多。在金融机构发展初期,以合规性监管为主是必要的。但是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长期以来,金融监管机构习惯于设定一系列管理规定,进而据此检查金融机构的合规性,而风险导向的监管更为强调动态性的监管,强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市场敏感程度明显降低,促使监管机构转向风险导向性。巴塞尔委员会据此也了一系列的文件,强调和鼓励各国监管机构重视风险监管。
其次,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已有一定的发展,金融业正逐步向国际化迈进,如果仍缺乏对金融机构发展中的风险预防、保护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础,将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的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所以,我国的监管机构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完善风险监管。
第三,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在我国金融市场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要努力提高监管水平,要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资本协议》的原则,跟上国际金融业务和监管技术的发展;通过建立科学的评级体系和实施综合并表监管,提高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审慎监管能力;规范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和监管效率;建立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协议与机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础上更好地实施监管。
2、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强化金融监管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体系是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主要保障和归结点,把监管工作建立在严密、系统的法律法规之上,使监管工作依法进行,并以此保障监管行为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这既是金融监管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经验。因此,面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政府应尽快适应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需要,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管理经验和理论基础,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废除或完善相关条款,同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及内部需求变动增设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形成从市场准入、经营范围、风险管理、市场退出等各个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此外,还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性、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 转贴于
3、强调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的结合,尤其应重视内部控制的作用
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即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外部监管控制同时,强化其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因此,我国在强化国家金融监管的同时,还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内控自律管理体系。只有金融机构内部形成良好、严格的内控机制,外部的金融监管才能发挥效能,这既是金融监管最基本的约束机制,也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经过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发现很多金融机构的问题出在内部控制上。因此,监管机构要促进和督察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只有将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结合起来,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的运行。如果脱离了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再完善的外部监管也会成为便的缺乏基础,无法发挥效用。
4、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为了适应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我国需要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是以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发展为契机,形成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及其它金融业务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对现有分散的金融监管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逐步解决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等问题,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进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一行三会成铁路警察 金融监管各管一段》,2005年02月06日 《中国经济周刊》。
论文摘要:农村金融已成为我国整体金融系统的瓶颈,具有不同于城市商业金融的特质,尤其在目前农村金融改革进程中,为了构建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金融充分竞争,满足农村金融有效需求,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强化农村金融监管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的现实国情和城乡二元分化经济结构的长期制约,使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严重滞后,决定了现阶段农村金融经营成本高、风险大、收益率低,由此造成农村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低下、亏损严重、资本严重不足、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使得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瓶颈和“短板”。农村金融的监管无论在理念、对象、内容和手段等方面均具有不同于整体金融或者商业金融的特殊性。一方面,农村金融供给不足,有效竞争不充分,农村金融机构功能错位,农村资金回流,农民融资困难等问题要求建立具有多元化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金融有效竞争,满足农村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相对宽松的准入政策、过于复杂的农村金融局面以及难以对农村、农业经济提供有效金融支持的缺陷均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来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稳定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
一、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法理基础
格莱珉银行创立者·尤努斯认为,金融权利如同人们在衣食住行上享有的权利一样,也是一种人权,也是一种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法哲学研究中的人权理论将其划分为应有的人权、法律上的人权和现实中的人权三个层次,农民的金融权益便属于应有人权的范畴,不仅可以从社会公平正义理论、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等角度得以证成,而且可以通过对其在现实中的享有和实现来评价和检验一国金融法律的质量和状况。首先,包括金融融资、获得农业保险、参与并实现合作金融等各项权利的农民金融权益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正式的确认和肯定;其次,无论进行融资、获得农业保险抑或参与合作金融,都需要在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保障和制度支持;最后,对农民金融权益的关注和保护,决定着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价值目标和基本理念的转化。因此,可以说,从法学的层面上,运用权利理论对农民的金融权益状况、原因和保护进行权利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从而在制度层面上寻求法律的保障,是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核心。
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
1.我国农村金融监管资源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现有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具有诸多方面的缺陷。具体到农村金融体系,目前主要的监管机构为银监会,而且地方银监分局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属地监管机构。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具有机构小链条长的特点,绝大多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都设在县(市)及乡(镇)和行政村,在其辖区内只设有监管办事处,这些办事处并不具有独立的监管主体资格,而且一般仅有3—5人的监管人员,应对辖区内原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已是困难,再加上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大量出现以及大型商业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的参与,监管资源更是难以为继。
2.监管体系混乱,非正规农村金融游离于监管之外:(1)传统商业性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监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也由银监会监管,但其在资产规模、市场定位、资金运作、员工构成、贷款审批和组织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金融机构存在重大差别,难以根据一元化的监管体系进行简单处理;(2)农村信用社的监管比照《商业银行法》执行,监管责任由银监会和地方政府共同担当,其效力通过县联社—省联社的模式由联社体制来贯彻,但公司治理改革未能完成,省联社的行政管理和基层社的公司治理之间冲突加剧;(3)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无需接受银监会的审慎监管,由省政府指定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试点,实际情况是,由省金融办把试点的权限再次下放到县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则为当地工商局;(4)合会、私人钱庄等非正式金融形式缺乏相应的监管,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总体存在较大风险。
3.金融改革以及监管方式多采取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手段,忽视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性培育。上个世纪80年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轨迹即可说明这一问题,而我国农信社的改革过程仍然忽视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力量,未能给农民自下而上的金融创新和改革保留必要的制度空间,而是采取由政府自上而下的出台一揽子改革方案,然后由各地去执行的方式,使得农信社的合作金融机制完全未能体现农民的自主参与意愿。
4.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约束机制缺失。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应由三个系统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外部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控系统、被监督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系统与社会监督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监管体系除前述已经论及的外部监管系统缺陷外,其内部治理、控制和行业自律等监督体系均存在缺失。
三、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借鉴
构建完备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良性运作、农村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农村社会经济的促进具有重要作用。世界很多具有发达农村金融体系的国家均具有完善和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
1.美国以农业部为政府监管主体,辅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内部治理结构控制以及农业保险的监管协调机制。美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以及农业保险体系组成。其中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均隶属于美国农业部管辖。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则采取了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专门设立了比较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包括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这四种机构及其附属机构各自独立、职能各异。在美国,各种信用社协会或合作金融多达几十个,这些行业协会从事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制定行为规范,进行自律管理。美国联邦政府对农村金融的存款统一实行强制保险,具体业务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经营的储蓄协会保险基金承担,并承担对投保金融组织的监督。
2.法国“半官半民”体制模式。法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是从下而上逐步形成的,相对较为稳定。法国的农业合作金融体系主要由国家农业信贷银行、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信贷合作社三级构成。其中地方信贷合作社是基层组织,直接由个人成员和集体成员入股组成,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则由地方农业信贷合作社组成,同时以国家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农业信贷银行作为合作金融的中央机构,对合作金融的运作提供最后的保证。1945年,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组成了全国农业信贷联合会,作为省级农业信贷银行在国家一级的代表,参与决定农业信贷政策。除此之外,法国的农业保险体制也相当发达,并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相对应地设置了三个层面的农业互助保险机构。
3.日本“相互配合型”的协调机制。在日本,对农村金融实施双重监管:一是政府金融监管厅,对各种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以实现整体风险调控;二是全国和地方农林水产部门配合金融监管厅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包括农林水产省下设金融科对农林中央金库的监管,农林水产省在六个大区设置农政局对辖区内县信联的监管,以及都、道、府、县农政部对辖区内农协合作金融部的监管。另外,为了保证合作金融安全、健康地运行,日本还设立了农村信用保险制度、临时性资金调剂的相互援助制度以及政府和信用合作组织共同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和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等制度措施。
四、完善现行农村金融监管法律的构想
1.针对农村金融的特质,建立不同于城市金融的政府监管体系。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实践,总是将农村金融机构当作一般的金融机构看待,仅仅要求投入金融资源,没有足够认识到农业作为产业的独特性和由此产生的城市和农村金融之间的显著差别。实际上,农村金融要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紧密结合,其本质主要是贴近农民,而不是贴近金融机构。作为城市金融监管首要主体的银监会,在农村金融监管中具有监管资源不足,难以贴近农村、不了解农村金融现实需求,与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政策之间不具有顺畅的沟通、交流机制,极易造成“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监管局面。借鉴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经验,我们应当以农业部为主导,同时厘清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设置目标和宗旨,在农村政策性金融和农业部之间建立顺畅的国家产业政策的表达和执行机制,并通过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导向、补充和支持等作用,构建农村金融的政府监管体系。同时可以在财政部的政策支持、财政补贴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建立辅助机制。
2.健全完善金融同业公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我国于2005年底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金融工作委员会,应当引导协会发挥职能作用,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和管理办法,完善同业公约及规章,将那些监管部门不宜管,而被监管机构又需要的工作,尽量交由协会负责,实现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与国家监管机构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3.注重农村金融主体的内部治理和控制,自下而上地培育农村金融本土力量。内控制度建设是建立有效监管体制的关键,也是有效监管的基础。农村金融监管中内部治理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基层合作金融组织中自愿入股的成员通过完善的治理结构,形成、表达并且实现自己的意愿,同时,由于基层成员是最为贴近金融需求、了解融资状况的主体,使得对于资金发放、运用以及贷款的回收等事项具有最为直接和灵活实用的监督管理作用。另外,就农村金融本土力量的培育和发展方式而言,应该是把选择权交给农民,通过反复的实践和摸索,自下而上地生成一套成功的借贷模式和本土金融组织形式,更好地挖掘和满足当地不同形式的金融需求。
4.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一是针对农村金融监管进行理性立法,设立可以作为农村金融监管依据的法律;二是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机制,将已在农村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体系,减少非正规金融活动对农村金融监管的消减效应;三是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实现农业保险的支农功能;四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及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度,完善农村金融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
参考文献:
[1]张燕,吴正刚,杨依凡.论农民金融权益的法律保障与实现[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9,(27).
[2]应寅锋,赵岩青.国外的农村金融[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34.
设计(论文)题目:利率市场化条件下的金融风险管理
课题综述 主要研究新时期利率市场化进程中我国金融风险的管控问题
一、研究背景和必要性
利率市场化是指通过市场和价值规律机制,在某一时点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利率运行机制,它是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它一直是中国金融界长期关注的热点问题。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的是提高金融市场资本配置的效率, 促进经济增长。一直以来,各国都对利率实行严格管制,但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 在各国实施金融抑制政策、石油危机导致世界性的通货膨胀、固定汇率制崩溃、以及金融创新的飞速发展的背景之下,利率管制的弊端逐渐显现,利率市场化开始成为世界性潮流。西方国家如美国和日本,分别于1986年和1994年全面实现了利率市场化,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掀起了利率市场化的。在现代经济中,市场有支付能力的需求通过货币来表现,货币流向引导资源的流向。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经济实物系统的绝大部分商品和劳务价格已经由市场决定,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已经大大提高,人民因此享受了比改革前多得多的福利。1996年随着中国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终于迈开了步伐,但是货币资金的价格即利率的形成机制虽然近几年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总体上远远不如商品和劳务价格具有竞争性,因而由资金引导的资源配置效率仍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资金的利用效率还有待提高,经济增长的潜力还有待发挥。经济运行的实物系统与货币系统之间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在实物系统价格绝大部分已经实现市场化的条件下,货币系统的资金价格即利率客观上也有了市场化的需要。利率市场化是经济市场化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必经之路。
加入WTO后,我们就要按国际通行规则管理经济,虽然对中国金融市场我们仍然可以实行一定的利率管制,但外资金融机构大量涌入中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大量新的经营方式和新的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工具,大大增加了我国货币和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难度,很有可能我们会在与其的市场博弈中非常被动地接受变相的市场利率化,即接受市场利率实际上、某种程度已经自由化的现实。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如果我们对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利率仍然管制过于严格,中资金融机构过于缺乏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中进行竞争的经验,其结果可能会使他们在未来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某种劣势,这显然对我国非常不利。
二、利率市场化下各金融主体的风险浅析
1、利率放开加剧各金融机构的同业竞争风险:由于我国市场化程度远不及发达国家水平,利率管理的法规制度有待进一步详尽和规范,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手段还需进一步完善,管理层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博弈磨合尚处于初期水平,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基本上占据着垄断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放开存款利率有可能造成博弈论上的高利率纳什均衡一谁降低利率谁就吃亏,其结果只能是使长期受到抑制的利率出现大幅上扬,这就必然会导致过度竞争和中小存款机构退出市场。利率市场化使得银行能够合法的利用价格武器去争取生存及发展的空间,而价格竞争将会导致存款利率水平的非理性升高,如果缺少金融风险的相应控制措施,而只是缺乏远见一味追求眼前收益,存款利率的升高就会形成金融机构间的无差别价格战,必将对资产规模较小的中小金融机构带来巨大冲击。
2、利差收窄增加金融机构的盈利风险:与当前的利率水平相比,利率市场化后,存贷款利率差将成缩小趋势。同业竞争的加剧,一方面在争夺储蓄资源的过程中,存款利率将存在逐步提高的压力;另一方面,对优质贷款资源的争夺,可能使银行不得不降低其贷款利率,从而便利率差缩小,令银行的利润空间变窄。如美国 1986-1990年的存贷款平均利差比1980-1985年期间减少了54个基点(美国1986年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日本1994年平均存贷款利差比1984年下降82个基点(日本1994年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韩国的存贷款利差从改革初期的4个百分点下降到改革后期的不足3个百分点。整体看,利率市场化改革后利差一般会减小0.5%-1%。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金融产品相对单一,利息收入一般要占总营业收入很大一部分,在我国银行收益总额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于中小金融机构来说,由于服务功能不够完善,金融产品体系尚不健全,手续费收入和其他非利息收入所占比例相对偏小,利息收入甚至占总营业收入的85%-90%以上。利率市场化后利差的不断收窄,将给中小金融机构收益带来巨大影响并成为制约自身发展的关键因素。
3、利率波动增加金融机构的管理风险: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利率与其他经济变量相互影响的力度将增加,利率波动的幅度和频率都将加大。经济的过热或低迷、货币资金的供求变化、货币购买力的变化、汇率制度的改革、人民币升值压力、国际游资的冲击等,都会引起利率的波动。由于商业银行的利息收入与支出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数额、结构和期限,在利率波动频繁的情况下,如果商业银行资产与负债的期限结构不对称,或者资产与负债的利差波动不同步时,就会产生利率收益风险。利率变动越频繁,利率风险管理的难度也越大,这给商业银行的即时反应能力和资产定价能力提出了挑战,不仅要考虑利率波动对自身头寸和流动性的影响,也要考虑利率风险对经营策略的影响。目前,我国各金融机构利率风险的管理手段和技术都相对落后,科学应对频繁的利率波动尚具有较大难度。
4、利率逆向选择增加金融机构的潜在信用风险:金融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由此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将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程而表现得日益明显。如果提高利率,将筛选掉低风险项目的借款人,令信贷资金大量流人高风险行业,结果将提高信贷市场的平均风险。一方面,贷款利率上升逆向激励了高风险者的贷款需求,而挤出了正常利率水平的合格贷款者需求者,这就必然会导致逆向选择风险。利率市场化后,对信贷资金投向的管制将会大大放松,银行为换取高额回报,可能将大量信贷资金投入高风险高收益的股市和房地产市场,令其资产价格迅速膨胀,从而导致实体经济泡沫化,最终形成不良信贷资产。另一方面,企业高利率借款,蕴含着道德风险。利率市场化后金融机构将根据风险加成的原则对贷款利率进行定价。近年来我国银行出现惜贷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效益不好,贷款风险过大,而在利率管制条件下,贷款的高风险并不能带来相应的高收益,所以银行不愿意冒险。但放开利率后,银行有可能去冒高风险以获得高收益,而有些效益不好或信用不良的企业也有可能利用银行这种极端趋利心理申请高利率贷款,这就可能导致银行不良资产的进一步增加。
5、利率变动增加金融机构的客户选择性风险: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许多存贷款业务,比如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可提前偿还的工商贷款等,都具有期权特征。名义利率的变动往往会使人们产生一种利率幻觉,而不管实际利率是正的还是负的。以存款为例,当利率上升时,存款客户可能提取未到期存款,然后,再以新的较高利率转存,从而降低银行的净利息收入;而当利率下降时,贷款客户可能提前还贷,再重新申请贷款,存款客户也有可能提前支取存款并转向于其他比较收益更高的投资方向,如债券、股票等。无论利率上升还是下降,只要这种变动幅度存在,金融机构就会面临客户不同程度的选择权风险。利率市场化后,利率的频繁波动令选择权风险进一步加剧,从而严重影响金融机构资金的流动性与稳定性。
三、文献综述
黄达认为(2002),利率市场化是指把利率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决定市场利率,市场主体可以在市场利率的基础上,根据不同金融交易各自的特点自主决定利率。同时,利率市场化并不排除国家的宏观问接调控,即政府可以利用经济手段在市场上间接影响资金供求状况从而影响利率水平。因此,利率市场化的内涵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金融交易主体有利率决定权;(二)利率的数量结构、期限结构和风险结构由市场自发选择;(三)同拆借利率和短期国债利率将成为市场利率的基本指针;(四)中央银行享有间接影响金融资产利率的权力。
薛宝莉认为(2003),通过对国外推行利率市场化的过程进行分析,实现利率市场化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提高金融监管体系的调控水平和监管能力,(二)造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利率管制放开后,宏观经济环境是引起利率水平异常波动的最重要因素,它对利率水平的影响是通过银行和企业来进行的。 (三)善企业的经营机制。利率作用的实现,要求金融机构和般企业对利率杠杆做出灵敏反映,快速调整,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四)培育完善的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的过程是培育金融市场由低水平向高水平、由简单形态向复杂形态转化的过程,完成了这个过程,就实现了利率的市场化。
王中格认为(2009),企业作为利率市场化的微观基础,其对利率信号的敏感度和受资金价格的约束性,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关键。利率市场化对企业的影响:(一)企业议价能力有所增强,(二)利率市场化强化企业贷款期限短期化趋势,(三)利率市场化使企业融资灵活性增强,(四)利率市场化使企业资金管理意识增强。因此,利率市场化对我国企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利率市场化是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要求。
张华认为(2010),目前,中国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债券回购利率、票据市场转贴现利率、国债与政策性金融发行利率和二级市场的利率都已经完全实现了市场化。但是还有一部分金融资产的利率还是在中央银行的控制下。所以,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还存在一定的制约因素。这些制约因素是:(一)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二)商业银行管理机制建设滞后,(三)企业对利率缺乏敏感性,(四)社会信用缺失,(五)金融监管机制不健全。
熊芳(2005)根据了国外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成功经验总结了一些对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改革的启示。第一,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下金融交易的其他相关配套机制尚未健全之前,对利率仍要实行一定程度的控制。第二,加强银行对利率风险的管理。银行可积极运用各种衍生金融工具,如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和利率上下限等业务,在规避风险的同时,减少资产价格变动对银行流动性的影响。第三,建立健全符合监管要求的金融安全网,建立健全科学严格的监管体系。要建立健全严格而科学的监管体系。并且由政府建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和最后贷款制度,将有助于防范一家银行倒闭后,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众多存户挤兑,致使许多银行发生连锁倒闭的系统风险的出现。
陈向阳等认为(2007),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一)我国的利率传导机制欠缺。(二)利率市场化的条件及其重要组成部分尚不完善。(三)我国尚未形成健全发达的金融市场。(四)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市场主体。(五)我国的金融监管不够健全:首先,金融监管成本过高,效率偏低;其次,监管机构内部关系混乱,缺乏有效的协调;最后,对金融监管的立法未到位,导致无法可依,监管机构执行力度不大或不到位,令违规现象屡屡发生。
顾宁和黄丽萍(2007)对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风险提出了一些建议。第一,要进一步培育和发展金融市场,我们要建立品种齐全、结构合理的融资工具体系;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且金融市场主体要充分而富有竞争意识。最后要建立以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为特色的监管体制。第二,积极推进商业银行经营体制改革,提高商业银行成熟度,我国的商业银行必须尽快学会自主定价。第三,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利率市场化改革要求企业的融资行为建立在健全的融资体制基础上,并有较高的投资利率弹性。第四,确定基准利率,逐步建立健全中央银行利率调控体系利率市场化意味着中央银行放弃对利率的直接管制,中央银行只能通过问接手段影响或调控银行利率或市场利率,实现利率的平稳运行。第五,转变金融监管方式,加强监管的有效性。
旷煜等认为(2010),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调整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强化金融系统的竞争格局;(二)金融市场结构的合理化和发展壮大;(三)进一步改进商业银行体系;(四)调整和改善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提高货币政策实施的有效性。
徐彩认为(2010),就目前情况看, 我国尚未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 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尚且存在制约因素。稳步加快利率市场化的步伐, 已成为我国金融业的重要任务。(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金融市场。(二)加强金融监管, 提高监管水平。(三)规范利率运作主体的市场化行为:首先, 提高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其次, 造就一个完全市场化的商业银行体系;最后, 提高企业和居民的金融意识。
安骏麟认为(2010),利率市场化改革应该应该从以下几点继续推行:(一)继续坚持渐进式的改革方式。要为利率市场化创造条件,不论是宏观还是微观上我们都必须以渐进式的改革方式核心。(二)建立充分的竞争市场和强化金融监督。若金融监管不严,因为政府保护,银行就会因不必承担相应成本而从事高风险贷款。这一来直接导致银行体系风险上升。(三)完善金融机构配套机制。利率市场化就是市场取代货币成为利率定价主体,这个改革的成败更多是取决于金融机构自身定价体系的建立。(四)加速企业市场化。利率市场化真正目的是要让经济活动能够提供一个准确的调整指标和信号。
主要拟解决的问题及采用的研究方法
1、介绍利率市场化的背景及内容,分析我国利率市场化下的面临的金融风险的现状;
2、分析我国利率市场化下各大金融机构风险评价、管理目标、管控举措
3、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切实可行性的风险管理措施;
五、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法:通过对中国学术期刊网、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等中文数据库及外文数据库的检索,收集有关资料,并对收集到的材料进行归纳分析,为论文作铺垫。
2、案例分析法:通过案例来说明层次分析法在电子商务B2B行业网站评价中的具体应用,以及电子商务B2B行业网站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起止时间 任务安排
12月20日1月5日 学生选题
4月15日 4月21日 撰写开题报告
4月22日5月12日 论文一稿
5月13日5月19日 中期检查
5月20日5月26日 论文二稿
5月27日6月9日 论文三稿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金融竞争日趋激烈,金融秩序比较混乱。金融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当突出,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反不正当竞争与强化金融管理的艰巨任务。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研究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表现、成因与强化金融管理的对策。
1 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寻租行为的大量存在产生了金融监管的要求。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的腐败体现为利用资金配置权进行两类寻租行为。一是通过对企业配置信贷资金获得第一类寻租收入。这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现场检查中体现为直接从信贷额度中扣除部分金额作为好处费:二是信贷配置上的定价权收入.这实际上是企业在获得贷款后为了维持长期信贷关系交易而支付的持续性成本。银行的寻租程度取决于改革进程中中央银行和财政对银行的转移支付和内控制度的相对力度比较.企业借款行为是在自筹资金和银行借款问进行的相对成本比较。
金融创新要求加强金融监管。国际上.一般将金融不稳定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危机.特征是储户向金融机构挤提存款.导致银行流动性不足,加上市场大量抛售本币。引起货币大幅度贬值。另一类是金融恶化,特征是高比例的不良贷款以及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率过低。在近10年的时间里世界上发生了15次金融危机.金融恶化则更为常见。为了维持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在中国建立和形成有效的金融稳定机制,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任务。
从金融系统的中坚力量——银行的特点看.在信息不对称以及银行业不完全竞争的作用下,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和脆弱性,需要外部监管力量的支撑来维护稳健经营。这种脆弱性体现在贷款客户可能由于信息优势而欺骗银行、存款客户挤兑行为具有传染性.以及银行自身受到利益诱惑并伴随监管力量弱化而产生冒险冲动。这些因素的交互作用可能导致银行发生流动性危机以至破产,而一家银行破产所造成的社会成本远远高于其私人成本。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银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天生的信息不透明特性.市场各方参与者难以准确判断银行的实际经营情况,无法起到有效监管的作用,因此仅凭市场的外部约束不足以保证银行经营的稳健性。为了避免银行破产对客户造成的损失以及对金融稳定的威胁.有必要引入强有力的外部监管者。
从保险业的情况来看,保险监管体系需要制定和完善预警系统、应急系统以及偿付能力监管系统的战略规划,这些规划是提高监管水平.加强监管力量的重要保障。从证券业来讲,监管当局对券商的监督和约束,是规范券商行为,防止券商违规失信的外部约束机制。
2 金融竞争与监管的辩证关系
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从历史的角度看,金融监督管理(简称金融管理或金融监管)制度先于中央银行制度.它是伴随商业银行竞争而产生、发展的。商业银行天然是竞争性的,但放任的逐利竞争必然会危及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和存款人的利益,政府不得不采取一定的金融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发展到相当高度便产生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遂成为中央银行重要的职能和手段。在近代金融发展过程中,非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为攫取高额利润.总是千方百计设法逃避当时金融法规的管制。谋求竞争优势,而中央银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稳定金融秩序、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繁荣,则总是根据金融竞争的不同性质不断修正现有金融法规或制定出新的金融法规进行新的金融监管。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循环往复矛盾斗争直接导致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和金融结构的不断变动.从而推动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因此,可以说.金融竞争与金融监管相对立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乃是近现代金融领域中的一个普遍规律。
3 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3.1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
(1)专业银行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教、设立机构、挤占结算资金等方面展开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活动:采取发放高比率揽储费(有的高达50%)、协储费、实物奖品及以贷引存等方式拉储蓄存款或利用对单位实权人物发业务联系费、多种形式的请客送礼、放松开户条件等手段争夺单位存款;在贷款方面主要表现为:采取拆借同业、搞假“委托贷款”、利用“存放同业”科目通过房地产信贷部等附属机构以及劳动服务公司等自办经济实体发放贷款等隐蔽方式,问接避开人民银行的规模管理;使用额外收取利息或利润甚至直接突破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等手段,谋取高利,为照顾地方政府关系、单位关系、人情关系,不惜放松贷款条件发放关系贷款.支持炒地皮、炒股票、炒外汇等投机活动:企图为商业银行化捞取资本.不惜血本.巧立名目,千方百计开后门,大肆增设储蓄网点、信用卡代办处之类的附属外设金融机构,有些银行甚至大兴土木建宾馆、办商场等,展开激烈的地盘争夺战。
(2)金融市场各主体竞争活动混乱无章,其突表现有:违章拆借;社会乱集资行为盛行。
(3)各级人民银行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执法犯法的问题。如自办经济实体,参与炒地皮、炒股票等逐利投机活动,更加剧了不正当竞争。
3.2我国金融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成因
(1)各商业银行桀骜难驯。我国商业银行都是机构遍及全国的庞大垄断组织.长期以来习惯于同人民银行平起平坐,对央行监管心怀不敬。现有商业银行风险约束极差.根本不存在破产倒闭、丧失产权的后顾之优.用不着对自身的竞争行为负责。因此商业银行敢于藐视金融法规,不惜代价哄抬利率.争夺地盘,盲目竞争。
(2)人民银行监管乏力。这一点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证明:一是观念误差;二是人民银行缺乏独立性:三是人民银行特别是基层行权力与责任不相符。
(3)地方政府不合理干预。地方政府特别是落后地区政府从本地利益出发,时常纵容、鼓励甚至通过所辖地区金融机构从事违反金融法规的活动。有些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不少存在保护地方利益的金融管理规定.在较大程度上阻碍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工作。
(4)金融市场机制不健全。我国的金融市场尚处于起始和发展阶段,各种法规尚未健全和完备,利率、汇率机制还没有完全市场化,金融市场主体缺乏健全的金融法规观念,人民银行监管操作尚不熟练,难以防范和制止不正当竞争。
4 强化金融监管的建议
4.1加强人民银行自身建设
人行自身的高效与廉洁是搞好金融监管的关键。当前,人民银行应注意如下几点: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思想。纠正“各级政府的银行”观念,牢固树立“中央政府的银行”思想。坚持“全国一盘棋”.克服地方主义思想;坚持依法监管、执法必严的原则,克服畏难退缩、息事宁人的无为思想;摆正两大职能的关系.明确坚持“稳定货币为主.兼顾经济增长”的原则。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及时迅速总结各地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提出规范管理的建议,使之成为新的金融法规从而为新的金融监管提供依据:力争相对独立的超然地位。在我国暂时不能放弃政府对人民银行控制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界定一些技术性指标以避免政府随意干预人民银行操作。人民银行应彻底放弃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集中全力当好“裁判员”:完善人民银行机构建制。完善内部与社会双向监督制约机制,确保高效廉洁:努力提高金融监管队伍素质。
4.2强化管理,确保银行监管与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协调
(1)包括审慎银行监管在内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对实现金融稳定目标举足轻重。这些金融基础设施除包括审慎的银行监管、运行良好的支付清算系统外,还包括司法制度,会计与审计标准、法人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事公办”的信贷文化等。而且这些因素间相互联系.共同发挥着作用。因此.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对于实现金融稳定的目标意义重大。
(2)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是央行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基础。在金融体系中,资产比重最大的银行体系既是重要的金融中介也是支付工具的提供者.单个银行机构倒闭的风险很容易传播而引发系统风险。因此,独立于央行的银行监管机构的尽职工作.无疑是央行赖以履行金融稳定职责的一个重要基础。
(3)银行监管需要注重央行的宏观政策分析。一说到银行监管,一般会将监管者与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相联系。审慎监管的微观层面是为了减少单个银行机构的倒闭.目标在于控制银行机构的具体风险.对存款人提供保护。但它会不可避免的涉及宏观层面(其目标是控制系统风险,避免银行体系崩溃以及由此带来的相应成本)。从宏观层面来看,金融不稳定与个别银行机构偶尔倒闭的现象可能是一致的,因为个别银行机构的倒闭在妨碍金融体系的基本中介功能时就影响了金融稳定。
(4)银行监管机构与央行应致力于建立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在负责银行监管的央行中,监管部门与货币政策部门往往是隔离的,部门之间的协调由央行最高层负责,高层官员之间的不同意见在央行内部能悄然得到解决。机构分设后,协调这两种职能之间冲突的普遍做法是在央行和银行监管机制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在此情况下,协调机制的运行成本和效率就决定着分设体制能否有效地协调央行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之间的冲突,也决定着分设体制是否能优于集中制。
4.3规范、整顿、完善金融市场
(1)加强对货币市场的管理,重点加强拆借市场和国债市场的管理。人民银行一方面应强化依法监管,另一方面应尽快批准组建地区性短期融资中心,进而建立全国性短期融资中心.逐步推行拆借有担保制度.增强人民在短期资金融通中的作用,为间接调控创造条件。
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启示
一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一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结构性体制安排20世纪末,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先后对金融监管模式作了重大改革,尤以英国最为典型,其改革对全球金融业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改革前的分业监管体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英国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发生在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之间的业务彼此渗透,使英国金融业多元化混业经营的趋势加强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也开始经营金融产品和业务,混业经营的日益发展,使英国成为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写作论文
然而,直到1998年之前,英国实行的仍然是以政府监管和自律组织自律相结合的分业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时期监管机构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同时自律组织发挥了较大作用,三个证券自律组织分别负责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在英国分业监管使得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受几个监管机构同时监管的现象大量存在,不仅成本增加,效率降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容易产生争议,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显现无余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分业监管有效性的降低,特别是在巴林银行事件后,英国国内要求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朝野上下对改革金融监管模式有了较为统一的认识
2.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主要内容有:
第一,成立新的金融监管机构,决定由10家机构合并,组成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这10家机构包括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证券期货协会(SFA)私人投资监管局(PIA)投资监管组织(IMRO)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司(SSBE)注册互助委员会(RFC)房屋协会委员会(BSC)互助合作委员会(FSC)由贸易工业部划转到财政部的保险监管司以及伦敦交易所的英国发行上市监管部(UKLA)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局更名为金融监管局(FSA),1998年起,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责移交给FSA,FSA依法行使监管权力FSA虽然要全面负责对拥有一百多万员工的英国金融业的监管,但其机构并不庞大,现有雇员仅二千多人,这主要依靠其先进的监管手段,因此使得监管机构降低了成本,效率却反而有所增加
第二,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英国曾实施过较长时期的自律式监管体制,改革放弃了伦敦金融市场行业自律管理体系,重建全行业的金融服务监管体系;2000年6月,英国女王正式批准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这是英国自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部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它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后,取代了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监管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堪称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FSA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
第三,制定新的金融监管规则根据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授权,FSA已经制定并公布了一整套宏观的适用于整个金融市场被监管机构的监管条例,主要内容有:(1)被监管者经营业务一定要诚实;(2)被监管者一定要尽职细心地以应有的技能开展业务;(3)被监管者在适当的风险管理机制下,一定要负责和有效地采取适当的谨慎态度组织和管理其业务;(4)被监管者一定要保持适当的金融资源和财力以应付可能的危机;(5)被监管者一定要遵守相应的市场行为准则标准;(6)被监管者一定要公平对待其客户,并对客户的利益给予应有的考虑和重视;(7)被监管者一定要对其客户的信息需求给予应有的重视,提供给客户的信息应该明了公平不能误导;(8)当被监管者对其客户的资产负有责任时,一定要做出适当的安排以保护这些客户的资产;(9)被监管者必须以公开及合作的态度接受法的监管,及时向FSA通报必须报告的情况
第四,确立新的金融监管理念FSA成立之初就表示将要采取崭新的监管方式,FSA负责人也十分强调FSA管理的“崭新性”与昔日英格兰银行证券与投资管理局等9个金融监管机构不同的是,FSA在监管别强调以下环节:节约有效地使用资源进行金融监管;管理层是否尽职尽责;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尽可能不压抑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鼓励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有序的金融竞争;保持英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及其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特征另外,在监管目标方面,FSA将通过积极关注金融发展动态,实现瞻前监管,帮助客户达成公平而合理的交易第五,建立新的金融监管制衡机制由于在新监管体制下,FSA拥有的权力非常之大因此,英国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制约机构“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FSMT),并于2001年12月1日与FSA同时开始运作该法庭主要审理发生在FSA与被监管机构之间且经双方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庭对金融监管案件的审理采取闭门(对公众保密)审理公开审理两种方式,并以公开审理为主“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的成立,无疑能够促使FSA认真进行监管,有助于提高英国金融监管甚至整个金融业的法制水平此外,鉴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密切联系及相互影响,监管职能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去后,法律规定英格兰银行与FSA负责人交叉参加对方的理事会,实行互相介入,以保证二者之间的有效协调这种安排能保证FSA负责的金融监管与英格兰银行负责的货币政策,在重大的宏观层面上的决策能够保持较强的互通性
到2001年12月,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正式生效,标志着历时4年的金融体系改革基本完成
二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的启示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为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为一度关于央行拆分的争论画上了句号,我国由此成就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通过生效,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将进一步完善确立
伴随着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创新,我国金融监管从无到有发展很快,但是毕竟历史短暂,目前的监管远远不能适应金融业迅速发展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甚至已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监管抑制”,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水平更是不能同日而语特别是在加入WTO后,我国在融入国际社会的道路上又向前大大迈进一步,以“分业”为背景的中国金融业将直面以“混业”为背景的金融集团,今后中国的金融业将更加国际化,金融风险防范的任务更重借鉴英国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笔者对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总结出以下几点启示:
1.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已成为非主流的趋势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世界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银行保险证券的界限逐渐模糊,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已经成为了非主流的趋势
对我国而言,虽然目前仍是一分业经营为主,但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中国金融业走向综合经营成为金融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和现实选择实际上我国金融业也已经出现了混合经营的苗头,金融保险证券业务已经不同程度交叉,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了大势所趋在新的形势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怎么样适合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已成为完善金融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
2.营造金融混业经营的法律环境实行效能监管金融业的任何变革和创新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革新法律环境的营造因此如何营造中国的金融混业经营法律环境是一个重要问题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交叉经营业务出现即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正在滋生混业经营的现实,从而金融监管及金融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金融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在金融开放的条件下外资银行机构不断进入,不仅会改变中国现有的金融机构,还会使现有的金融运行规则发生变化2003年12月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法》的出台,以及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无疑都是中国政府对金融领域的有效改革创新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增加了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的内容,同时对有关条出修改,以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无疑是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然而在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多采取了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比如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需要在银行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协调,而不同部门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较大差异,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此外有的新业务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同时具有储蓄功能和保险功能对于这些新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因此在我国金融监管逐步由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学习借鉴英国先进的监管经验实施金融效能监管以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缺位,努力精简监管机构的人员配置,“一行三会”既要各尽其责各行其是也要相互配合提高效率,使得监管机构运作不但降低了成本,效率反而有所增加于是我国完善金融监管所思考的问题不是如何跟上全球金融业混业监管的浪潮而是如何在自有体制下改革和完善我们自己的分业监管模式,提高效率现阶段内如何做到效能监管便成为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首要思考的新课题
参考文献:
1.尹灼.英国新金融监管体系述评.农村金融研究,2004,(1):51-55.
一、论文题目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
二、选题意义的研究
作为一种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金融形式,对其加以法律规制,既是现实问题,也是理论问题。30余年改革开放,非正式金融支持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大力发展,缓解了农村地区资金的极度匮乏现象,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增长。然则,长期以来,非正式金融在中国是个颇有争议的议题。一方面,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其内生性推动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间接地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长期体制外循环对社会经济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甚至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响。为此,我国政府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是较严苛的,但效果并不明显。
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低迷,欧债危机持续不断,中国实体经济遭遇挫折、国内通胀压力不减、股市楼市财富效应暗淡的情况下,大量民间资金流向民间借贷行业有其必然性,借助民间借贷渠道,众多求贷无门的中小企业获得了宝贵的资金“输血”。但在实体经济盈利低下的情况下,巨额高息的民间借贷,无疑是“一剂饮鸩止渴的毒药”,浙江“跑路”潮恐是最好的实证。民间借贷如果演化为纯粹的资金炒作,没有实体经济做支撑,那只能是击鼓传花的游戏,风险终会爆发。面对如此现状,正视非正式金融成为必然,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是当务之急,近年来中央乃至地方相继对民间借贷这种非正式金融形式及其组织进行规范正是现实所迫,但就法律规范本身而言,目前对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位阶过低,多集中于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这并不能解决中国面临的民间融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比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提出中国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与监管并行的规制路径,通过监管边界的设定,具体设计中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希将非正式金融的风险控制在一个可承受范围内,并借此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变消极事后“管制”为积极“法律规制”和变“堵”为“疏”的理念以及监管边界设定的思路,全文贯穿着对非正式金融的宽容思想。文章创新之处在于将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机制与适度监管结合起来,设定监管边界。
同时将司法系统长期以来在非正式金融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加以疏理,对于浙江省通过司法“试错”来反应非正式金融的创新进行了深入分析,从而为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提供了路径依赖,即便是在现有非正式金融立法环境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地方司法的改革来适应非正式金融不断创新的路径也是可行的;司法可以第一位次的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如民间借贷纠纷等。全文贯穿着实证分析方法,并在第四章中就契约治理机制的论述过程中,对于各种具体非正式金融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具体论述,同时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监管制度进行了初步构建。非正式金融的研究不仅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同时对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具有一定意义,弥补了法学领域对于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系统研究的不足。
三、课题的基本内容
30余年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创造了世界经济史奇迹,其中民营经济对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则,民营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并不足以说明其在正规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其中企业数量占比为99%的中小企业,占GDP比重为55.16%,占全国新增产值比重为74.17%,占社会销售额比重为58.19%,占税收比重为46.12%,占出口总额比重为62.13%,占城镇就业岗位比重为75%左右。
但只有极小数的中小企业可以从正规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取所需资金,如同KelleeS.Tsai所言,中国经济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却缺失正规信贷,民营企业并没有直接受益于国有银行的信贷配置。同时,证券市场的门槛又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在无法从正规金融系统融入资金的情况下,多数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产能扩张期或者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选择了非正式金融。
与此同时,中国广大农村出现了资金逆向流出现象,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不断地输入到城市,如果农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业银行,成为与大型商业银行类似的运营模式,可能会随着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的萎缩而逐渐缩容。面对此格局,在农村长期的金融体系中,非正式金融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风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规金融体系更加脆弱,更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否则政府何以将绝大多数非正式金融视为非法,予以取缔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来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本文试图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范进行疏理,并采取历史、经济、比较以及实证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及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大规模发生、非法集资手段不断推陈出新、非金融企业间借贷不断地变相发展的制度动因,同时通过对境外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实践经验进行疏理与比较,最终对我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进行思考。基于这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为五章层层展开。
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根基,从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着手,通过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的多维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为后文的法律规制确定理论基石。有关非正式金融内涵的界定是仁者见仁,但关键在于其是否受到监管、是否纳入政府金融监管体系,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各种金融组织及各种资金融通活动统称为非正式金融。换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金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总和。基于这一内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区别于民营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时具体的非正式金融活动包括民间借贷、企业内部集资、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文章并不赞成将其排除在民间借贷范围之外)、通过私人钱庄与合会进行的金融活动、钱中与银背等中介组织进行的金融活动、P2P网络信贷以及各类非法集资行为、影子银行的行为等等,只要满足其内涵均可以确定为非正式金融范畴。
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逻辑,文章从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的“父爱主义”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当代中国生成的特殊环境,并且对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时对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进行深入阐述,非正式金融的变迁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权威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方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最后通过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与发展提供进一步的经济学基础。文章一方面强调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逻辑机理,另一方面对非正式金融长期隐蔽运营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进行论证,从而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提供基石。
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论,一旦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只是通过不断举借新债偿还旧债时,随着这种非正式金融主体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将处于不稳定状态,即极易发生危机,而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与此同时,金融市场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及垄断问题,通过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决的,但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监管被俘获的问题,故而如何将这种公权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边界内,即对非正式金融的监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适度地监管成为各界所关注的问题。作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与内生演化而来的规则互补、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给是否满足社会需求,这一系列问题亦成为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前提。
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现状加以阐释。通过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简要论述,引出中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此后对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寻找出如此管制强度之下,民间借贷纠纷泛滥、非法集资行为范围不断扩张的制度原因,进而为变非正式金融“管制”为“法律规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现实原因,也为后文“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规制路径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础。
一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会基于金融稳定、安全的考量,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出发,确定具体的金融法律制度。为此,从1949年至今,我国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态度前后有所变化,从建国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贷到此后一段时间的绝对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状态。对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而言,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经济赶超目标基本是不可能的,计划经济也就成为当时恢复经济的首要选择,这种强制性积累机制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然而在改革开放之后,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政府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动,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20世纪90年代初的投资过热现象,以及诸如沈太福、邓斌事件的发生,和1993年-1995年期间大量金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又适逢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促成了新一轮金融严管政策。故而,在20世纪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缔与刑事制裁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模式,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亦成为非法金融组织。2005年,相关法律制度开始松动,中央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36条,同时促进了民间资本向金融领域的发展,而2010年有关民间资本36条的出台,更是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决定性的法律基础,从而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动。
现有规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阶比较低,甚至与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触。这种将民间借贷限制于自然人间、自然人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借贷,排除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行为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规章将其确定为“高利贷”行为,却无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绩效。文章通过规范分析方法阐述了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低绩效与严管制的现状,为第四章论述私人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路径提供逻辑基础。
第三章围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与经验,为后文的论证提供比较分析的基础。本章分为两部分,即发达国家,诸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有关非正式金融发展的经验,尤其是法律规制的经验,并且将对中国非正式金融发展的启示融合于其中;发展中国家则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国家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经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规制实践以及亚洲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成功发展为例,为我国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提供参考。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简要阐述为我国民间职业放贷人的规范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美国、日本,抑或是发展中国家的非洲诸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既重视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约治理模式,同时考虑差异化监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法制的先行。
第四章围绕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新树立、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论证展开。金融监管强调安全、稳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过程中,过分强调“管制”,造成自由与效率价值的忽视,甚至是公平的丧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规制现实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化健康运作,必须重新树立理念价值,客观地认识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区别。强调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赋予公民、企业一定的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公平价值: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保障安全价值:需要适度监管;最终实现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得以发展,除了具有多维度的生存空间,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保护情况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无论是非正式金融的隐性担保机制(缘约文化)、基于长期合作与重复博弈形成的声誉执行机制,抑或是团体贷款中的连带责任(同行压力),都是以社会资本和声誉价值为基础,其运作机理的关键在于交易者声誉信息的传递,以及对不良声誉惩罚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区范围内,无法应对规模化运营,对于超出血缘、地缘、亲缘关系的非正式金融,这种私人治理机制的效用不断弱化。同时,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信息不对称问题、交易不确定性问题依然会困扰非正式金融的正常发展,再加上长期在法律体系之外运营,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组织化程度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风控机制,这些都对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利,为此,需要来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机制来弥补这些治理空隙,并矫正这些私人治理机制失效的领域。
法律治理机制对于私人治理机制的弥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即政府公权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边界,换言之,需要设定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与政府监管提供一个可行的平衡点。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上,文中并不赞成在目前的中国实行自律性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监管为主,充分重视自律性监管及非正式金融领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过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赋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从而为监管制度的具体构建提供法律基础,否则市场准入、退出及交易活动等监管制度的设计皆为惘然。
第五章探讨司法对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加以改变的前提下,对于体制外运营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机制无法解决契约纠纷时,或者已经获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发生纠纷,司法机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时,司法能动性是回应非正式金融创新的最可行路径。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仅有助于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持续走高问题,同时也可以弥合现有法律制度的粗疏与滞后性以及监管不足的现象。然则,完全依赖于司法规制并不是法律规制的应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阳光化的发展,不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认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适时护航、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规制体系。
四、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存在即为合理”,行文伊始,笔者提到非正式金融的广泛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通过二元金融结构的分析、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分析,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者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也是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作用使然,这一系列制度经济学的阐释,为深入分析非正式金融广泛存在的正当性提供了依据。然而,非正式金融长期以来隐蔽经营,甚至是近些年的异化发展所引致的社会问题同样不可小觑。无论是从金融脆弱性角度、公共利益角度,抑或是法律制度的供给与需求角度而言,更或是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状况而言,都需要对非正式金融加以进一步规制,将其引入规范化发展之路。如何既考虑非正式金融固有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又将法律、监管这些正式的治理机制融入其中,将二者完美的相结合,成为全文考虑的重心。
行文至此,本文已经初步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问题做出回答,即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适度金融监管,伴随以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树、金融监管模式的设定以及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领域路径的探析。具体而言,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1.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内生自发性金融形式,具有多种存在的制度动因,并不会因为政府的严厉打击而减少,近年来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增长、非法集资手段的不断创新及其涉案金额与范围的不断膨胀、非金融企业间变相借贷形式的不断推陈出新,已然说明非正式金融的存在绝非是可以通过严刑峻罚来加以压制的,适当地承认其合理性与正当性是规范非正式金融的必要前提。
2.以尊重非正式金融契约的私人治理机制为基础的法律治理机制,进行适度监管是其法律治理机制的关键,尤其是在非正式金融监管缺位、管制过多的情形下,依照适度监管的理念构建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体制是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加以设定,从而为金融行政监管部门介入到非正式金融领域提供边界,进行适度地监管。
3.进行适度监管,并非是放松监管,而是正视非正式金融的特性,采取区别于正规金融监管的方式。考虑到监管主体的不同、市场自治程度、我国金融业监管传统、非正式金融发展现状等多方面因素,笔者认为,政府既要监管非正式金融,同时对相关监管者予以必要的限制,将政府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性监管相结合。目前阶段并不适宜以行业自律性监管为主的模式,毕竟中国的自律性传统还不足以采取这种监管模式,非正式金融市场的行业自律组织仍处于起步阶段,待其发展成熟,参与者的自律程度达到一定水平时,可以考虑政府逐渐退出。为此,本阶段需要建立以政府的监管为主、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为纽带、非正式金融参与者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管体系。
4.对于非正式金融监管的各种制度设计,其前提离不开法律对非正式金融的适度承认。而现有非正式金融的立法规定极其不完备,对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的规定过于粗疏,在规制实践中,司法机构发挥了更大的作用,法律规范也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为主,这种法律规制现状无法调整非正式金融异化发展的现实。为此,部分地区通过地方司法“试错”的方式对非正式金融的不断创新加以体现,例如浙江省的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是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领先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性文件,作为处理非正式金融纠纷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对于这种先行先试,要有一定边界的限制,需要处理好与立法、地方行政的关系。
综上所述,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是一个综合规制的体系,既需要立法的确认,同时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维护,以及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从广义上而言,应该是在尊重非正式金融固有特性与契约治理机制的基础上,做到事前监测、事中监管、事后保障的全方位的非正式金融规制体系。
本文的研究尚有未尽事宜,譬如对非正式金融具体行为的规制论证,尤其是实证方法的运用,在文章中尚有所欠缺,虽则笔者在近两年多时间里几赴浙江省的温州市、丽水市、宁波慈溪市,江苏省的南通市、无锡市,山西省的临汾市等地市,就民间借贷问题进行调研,但仍囿于调研范围及深度,不能充分就文中相关观点进行论证,也不能完全确定自己提出的规制路径是否能够在非正式金融活动中得到完全验证,然而,对于源自于民间的非正式金融,笔者能够确定的是全文是基于大量实地调研收集的资料所进行的思考与写作,而且会继续这一本土化的“草根学问”。
五、论文提纲
目录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选题意义
三、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献述评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第一节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
一、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二、非正式金融类型的界定
三、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第二节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分析
一、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父爱主义”
二、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三、非正式金融:制度动因
四、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竞争政策优化
六、非正式金融:个人与企业的选择
第三节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一、政治学基础:公共利益理论
二、经济学基础:金融脆弱性理论
三、法经济学基础:法律制度的普适性准则和制度的供给需求关系.
本章小结
第二章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
规制的发展历程及其问题
第一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
一、1949-1978年:从提倡私人借贷到绝对禁止
二、1978年-1995年:适度宽松,但仍对非正式金融进行抑制的时期76
三、1995-2004年:非正式金融的严格管制期
四、2005-2010年:虽有限制但法律开始松动
五、2010年至今:进一步放宽非正式金融管制
第二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二、对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与管制主体
三、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管制强度高、绩效低
二、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体系的不健全
本章小结
第三章境外非正式金融发展与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第一节发达国家非正式金融发展、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一、美国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转型:社区银行
二、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国
三、日本轮转基金组织的成功转型:无尽联合股份公司互助银行一般性商业银行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实践与启示
一、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
二、小型银行典范:孟加拉格莱珉银行
三、强制替代的代表:20世纪50年代的印度、泰国
四、契约治理的典范:台湾
本章小结
第四章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构想
第一节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之重树
一、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
二、自由:赋予公民、企业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
三、公平: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
四、安全:适度监管
五、合作:正式规范与民间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第二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
一、契约自由与契约治理
二、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机制现状
三、非正式金融契约的法律治理机制对私人治理机制的弥补与矫正
第三节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的分析
一、监管理论述评
二、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设定中的主要假设条件分析
三、非正式金融监管成本分析
四、非正式金融监管的供给强度边界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监管的需求边界分析
第四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设计
一、非正式金融监管模式的选
二、监管权限的设定
三、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的具体设计
第五章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分析
第一节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各地民间借贷纠纷、非法集资案件持续走高
二、现行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制度的粗疏与滞后
三、监管有效与无效论下的司法介入
第二节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选择--以“先行先试”和司法能动性为视角
一、地方司法“试错“的可能性
二、能动性下的地方司法
三、地方司法与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动及司法能动性对立法革新的推动
第三节地方司法“试错”边界分析
一、地方司法“先行先试权”的授权合法性
二、地方司法“试错”主体的限定与时间、范围的限制及监督救济
三、司法的能动性不能取代立法
四、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应注意的问题
本章小结
关键词:外资银行 银行监管 对策
一、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意义
银行监管,是经济金融监管的一个分支,是由中央银行、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有关机构,代表社会公众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施监督管理的行为。
银行作为一国金融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其能否稳健运行关系该国的经济、政治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因此,银行监管受到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普遍重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纷纷根据本国银行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对本国范围内的银行实行严格的监管。这里当然也包括该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随着经济的全球化,金融市场的界限越见模糊,外资银行大量存在于各国金融领域,它的高速发展给该国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各国不得不加强对它的监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论界尚未形成完备的外资银行监管理论体系。各国的外资银行监管实践仍依靠原有监管理论体系的指导。对此,作者认为,外资银行本是银行,对其监管的区别主要来自各国实际情况的不同,而监管理论对它是完全适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尚属发展中国家,对发展迅速、影响日益扩大的外资银行实行审慎的监管,能维护国家经济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截至2007年10月,我国已有外资独资银行20家;中外合资银行3家;另有72家外国银行设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国银行设立了241家代表处。截至2007年底,我国共批准汇丰、渣打、花旗等21家外资银行将在华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注:法人银行在业务范围、税收等方面享有优惠。外资银行随时可转为法人银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十分迅速,现已具有相当规模。
(二)外资银行的发展特点
1.外资银行经营范围、业务范围不断扩大。2006年12月11日,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全面的国民待遇,外资银行不再受到行业和地域限制。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加速阶段。依托成熟的市场营销策略,外资银行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逐步加强。
2.外资银行资产质量、盈利能力逐年提高。随着外资银行逐步熟悉我国市场规则,其经营状况日趋稳定,市场份额逐步恢复,盈利能力稳步提高,资产总额持续增加,仅2002年至2004年就从3330.5亿元增至5159.95亿元,占我国银行业资产的1.8%。
3.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指引下,外资参股中资银行的速度不断加快。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一是出于对长期经营战略的思考;二是希望借中资银行不受政策限制和网点设置完善之利,绕开各类限制,快速进入零售市场。如花旗银行和浦发行联手推出的花旗参与管理和技术合作的双币种信用卡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论文出处(作者):
三、我国外资银行监管中的问题
(一)监管法规不健全
监管的有效性依赖于监管的法制化,而我国的金融立法严重滞后。引进外资银行已近20年,却无一部约束外资银行的专门法律。这使外资银行有机会利用法律漏洞规避监管,严重影响了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效力。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弥补了这些漏洞,但相关法规的健全工作远未完成。
(二)监管方式单一
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还停留在传统“经验式”管理阶段。主要实行报送稽核。监管部门对各外资银行报送的报表、材料进行全面分析,以确认其经营的合规性。而对于外资银行运营的风险性监管上处于空白状态。
(三)监管资源严重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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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由于外资银行的开放性比较强,对其的监管需要高质量的资源。目前,我国外资银行的监管在资源方面相对缺乏。包括监管人员、信息系统等方面的不足。在监管人员方面,表现为量不足、质不高。尚未建立完善的认证制度和后续教育系统。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缺乏灵敏、准确、高效的监管信息系统。在监管信息流程上,表现为低效率性。金融监管当局与相关机构缺乏信息交流。
(四)缺乏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
当今世界金融体系间的跨国联系不断加大,仅在某一国范围内考察金融监管问题已不能满足金融监管的需要。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要加强与各外资银行母国监管者的合作,以协调监管措施,降低共同面临风险。而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再这一方面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
四、对改进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监管法制
要加强外资银行监管,我国就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参照国际公认的准则(如巴塞尔协议),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法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资银行法。从法制角度,规范外资银行的行为,授予监管机构足够的权利,为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条件。
(二)多元化监管方法和手段
当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单一,落后,主要是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而且两者缺乏衔接。因此,必须使监管手段多元化,由行政监管手段向经济性、法律性监管手段转变,充分实施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外部审计、审慎监管会议、三方会议等多样化监管手段。
(三)健全风险监管体系
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多停留在合规性监管层面,而忽视了风险性监管。我国应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标准,制定严格、周密的风险监管体系,将外资银行的经营风险纳入监管,保证全面、客观、合理的实施监管。
(四)建立监管人才培养和认证机制
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要依赖大量专门人才,监管当局应主导建立完善的人才培养和认证体系。可邀请高校等研究机构参与其中,确保培养认证机制的专业性。
(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各国监管机构坚强合作
为了应对各国金融体系相互联系不断加强的现状,我国监管当局应主动同各国监管机构建立长期、高效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机制。以协调各国监管手段,降低共同面临的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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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创新风险;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3)06-0015-02
1 金融创新的概念阐释
对于金融创新的解释,各个学者有不同的定义,大多数学者的解释由著名经济学家熊彼特的观点衍生而来,他在其成名作《经济发展理论》(Theory of Econoforc DeveloPment)中对创新所作的定义是:创新是指新的生产函数的创新建立,是对企业要素实行新的组合方案。创新包括新的技术与组织管理上的新思维。具体地讲,创新包括四种情形:新的产品出现,各类资源的开发,新的市场创新开拓,新的生产组织称为组织创新。
从宏观层次上讲,金融创新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金融发展史上,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体系以及货币制度的历次变革都可视为金融创新。金融技术的创新、金融市场的创新、金融服务与金融产品的创新、金融服务行业结构上的创新都包含在金融创新的范畴内。
从中观层次上讲,金融创新主要是政府、金融当局和金融机构为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为了防止或转移经营风险,降低成本,更好地实现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而逐步改善银行等金融中介的功能。它包括技术、产品以及制度上的创新。技术创新是为了达到预期的目标,采用改进的生产方法,重新组合生产要素或者添加新的生产要素;产品创新是指生产性能更好、技能更优的新产品;制度创新是为了提高效率,改进管理制度,使新的制度更完善,效率更高。
从微观层面,金融创新是指金融工具的创新。它主要包括四种类型的创新:信用更多的创新,如利用短期贷款和中期信用,分散投资者独家承担贷款票据发行便利等风险;经济制度之间各种新工具的转移,金融工具有风险,它包括用原来的金融工具提高偿付能力和转换新的金融工具;股权创造创新包括债权人权益成为新的金融工具。对金融机构来说,要严格控制金融风险。风险管理人员要严格看待风险问题,观望整个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做到定期评估风险。
2 金融创新风险的产生原因及隐患
金融业的发展历史就是一个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的历史。发达国家金融业快速发展的源动力就来自于实体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不断深化的金融需求。商业银行由单纯存贷业务转型,信用卡业务快速发展,共同基金业高速成长到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壮大,金融创新就是为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产生并发展的,并且有力地推动了整体金融市场的大发展,也促进了全球经济的稳健成长。一方面,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提高金融业的运行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金融风险,甚至造成严重的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美国住房金融创新盲目诱导和全球各地的金融危机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此,在促进的同时,中国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必须清醒认识创新面临着潜在的风险,并采取科学有效的防范措施。
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种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存在,金融创新的风险可以分为以下几种:①市场风险。市场价格变化和价格的变化会对衍生金融工具风险从这里的市场价格产生的,主要是指标的资产价格;②设计风险。由于在金融创新设计过程中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使金融创新措施未能按时实施,甚至有流产的可能性;③流动性风险。市场中的金融衍生产品找不到合适的对手,只有在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④信用风险。不按照合同的条款而导致性能风险的一方的衍生物。⑤操作风险。由于内部控制系统或系统故障导致清算风险。⑥法律风险。因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贸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原因。{7}由于操作错误,不在时间性能,在有关法律方面违反规定,组织创新工具给贸易组织带来负面影响,这无形的损失就是声誉风险。
首先,通过影响货币供给与通货膨胀的金融创新是可能的。商业银行新的种种负债账户,大额可转让存单。与现代金融电子化的进程加快,电子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的效率,从而提高汇率。此外,国际金融创新通过电子交易的各种工具,如扩大货币乘数、倍数。首先增加了中央银行所控制货币供应量,控制信贷规模的在各种阶段的难度。
在金融创新界,扩大国际金融监管领域,对象是在上升的,除了一般的监管机构,监管部门需要信托一些投资公司,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等;由于各个表外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张,在任何时间资产负债表外的风险都可以被转换成真正的风险,增加了难度表外业务的监管作用。
此外,降低了金融体系的局部稳定性。金融创新在原来模糊划分边界的各种金融机构,促进金融市场的金融创新,资本流动的国际化标准,地方财政风险能够迅速融入全球金融风险当中,使我国经济迅速增长。
3 金融创新风险的防范策略
激发金融创新动力,提高金融风险防范能力是目前我国激烈竞争金融形式下的重要途径。我们可以从加强金融监管、加强行业管理监督、规范金融界的新创新、借助国际力量等方面来协助预防新的风险发生。
①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创新风险。各国监管当局和国际性金融监管合作机构一直在积极地探索有效的风险监管办法,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金融风险监管规则,采取了各种各样的防范风险的措施,以构造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机制。首先,要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法律是个硬约束,有了法律为依据,一切才有法可依,惩罚才有坚强的后盾,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也必须有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做后盾。不仅要有主体法律,还要有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以约束各金融主体;其次,要对市场准入实行严格的监管,对各种将要上市的创新工具要进行严格的监管和审核,防范和控制创新风险,这是防范创新工具风险的首道关口;再者,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建立和健全金融信息披露制度,达到防范金融风险作用,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目的。
②加强行业监督,防范金融创新风险的发生。我们强调,加强政府监管应注意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工艺的复杂,规模的庞大,所有监管机构努力为所有交易综合实施整顿方案。监管机构应采取各种有效的管理措施,充分调动金融市场各类人群积极性,在银行业市场提高银行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观,促进银行业的积极健康发展,对维护金融体系起到积极稳定的作用。
③规范、防范金融创新风险。首先,金融创新的主体应根据其大小、资本、能力等,确定资产负债表外业务占总资产的比例,并掌握了资产负债表的位置,表外业务与表中单独管理,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金融机构要在实践中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所有监管强调内部控制制度在金融监管的核心作用,以明确内部管理控制。同时,管理者要清楚自己的职责所在,对未经批准的交易活动或违反制度的人员,要有一个明确的惩罚制度。政府对金融机构来说应该承担监管责任,但不能过多干涉金融机构的运行模式,否则付出的成本和代价会更高。我们应明确交易员的权限,有明确的责任范围和全面化的内部控制,内部审计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有效促进内部监督职能的发挥。按部就班进行金融自由化进程是非常英明和正确的。在公司坏账处理、一些不好资产处理方面都要做好全面准备,使得进一步开放。美国债危机使中国经济意识到,我国金融行业必须实行最好方式进行对外开放,事先做好自己该做的事,全面应对金融开放带来的一些风险问题。
④加强国际合作,防范金融创新风险。国家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协调、组织可以有效地降低金融创新的风险。首先,加强合作国家之间的监督管理,金融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金融机构、金融创新业务以及金融市场已面向国际化发展方向。金融创新会给中国银行业带来利润,也会带来一些料想不到的新风险,而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将会使金融风险波及更多国家和地区。国际金融创新的风险不是一个国家的监管,它涉及到全世界的金融安全性,因此,加强国际合作非常重要。其次,基于金融国际化的一个扩展,开放经济条件下金融监管的单一国家有时失败,这使得国际合作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如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是由全国证券期货监管的国际合作组织证券监管机构,于1994成立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通过向成员国提供咨询平台,提高保险领域的监管标准。他们通过国际合作,以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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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加强信贷资产管理、提高中央银行监管水平,保障金融安全运行,我国政府与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一直在努力,制定并采取了很多有效的措施。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同意,在全国银行业中推行贷款五级风险分类法,下发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就是我国信贷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对于银行贷款风险控制的研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实际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论文第一节介绍了贷款风险分类的基本概念及其原则,并通过纵向的与我国原有以期限为基础的“一逾两呆”贷款分类方法;横向的与贷款风险分类的国际惯例(美国模式、大洋洲模式、欧洲模式)进行比较,论述了推行五级贷款风险分类法的现实意义。
由于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在我国实施较晚,中国人民银行虽然对贷款风险分类的方法颁布了指导原则,但各商业银行在实际操作中,缺少必要的工具,增加了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难度,笔者尝试性的在贷款风险分类工作中引入模糊数学的综合评判数学模型。本论文第二节笔者对模糊数学的基本概念、特点及模糊综合评判数学模型的基本原理加以介绍,在第三节中笔者着重将模糊综合评判数学模型结合上海市某银行的6笔贷款的实际情况加以分析。
关键词:五级分类信贷管理数学模型
Abstract:Inordertostrengthenthemanagementofcreditasset,toimprovethesuperviseofthecentralbank,tosafeguardthefunctionofthefinancesystem,thegovernmentofChinaandalllevelsoffinancesupervisinginstitutionsarekeepingworkinghardtoestablishandtakeagoodmanyofeffectivemeasures.UndertheauthorizeofStateDepartment,thePeople’sBankofChinaimplementedthe5loanrisksclassificationoverallthebanksinthecountryandissued<Therudderofloanriskclassification>in1997.Thisisanimportanttransformofthecountry’screditmanagementsystemanditissignificantthestudyofloanriskcontrolmanagement,notonlyontheaspectoftheorybutalsoontheaspectofthemanagementofthecommercialbanksofChina.
Inthefirstpart,thearticleintroducesthebasicconceptandthefundamentaloftheloanriskclassification,afterthecomparetothelately“yiyuliangdai”riskclassificationandtheandthecomparetotheriskclassificationunderinternationalrules(Americanmodel,Oceaniamodel,Europeanmodel),thearticlealsodiscussestherealmeaningofthe5loanrisksclassification’simplement.
Sincewehavejustimplementedtheriskclassification,althoughtherudderhadbeenissuedthePBOC,thenecessaryinstrumentsforcommercialbankstoworkwitharestilllack,theenhanceofthedifficultyoftheclassificationissubsequent.Theauthortriestousetheintegrateanalyzemathematicoffuzzymathematicsfortheriskclassification.Inthesecondpart,theauthorintroducesthebasicidea,specificationofthefuzzymathematicandthekeytheoryoftheintegrateanalyzemathematic.Inthethirdpart,acasestudyof6loansofaShanghai’sbankinthewayoftheintegrateanalyzemathematicisintroduced.
Keyword:Fivelevelseries,Creditregulation,Mathematicsmod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