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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大数据税收征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大数据;税收;征管体系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4-0133-02
一、大数据基本理论概述
“大数据”是近几年继“物联网”、“云计算”之后出现的又一热词,广泛运用于网络通信、医疗卫生、农业研究、金融市场、气象预报、交通管理、新闻报道等各个方面,譬如2014年巴西世界杯期间,我们也常听到如“云计算”、“大数据”等词。最早提出“大数据”这个概念的是全球知名咨询公司麦肯锡,它在《大数据: 创新、竞争和生产力的下一个前沿领域》报告中指出, “数据,已经渗透到当今每一个行业和业务职能领域,成为重要的生产因素。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挖掘和运用,预示着新一波生产率增长和消费者盈余浪潮的到来。”
二、目前我国税收征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中信息不对称
一是税务机关内部的信息不对称。在税务机关内部,一方面存在横向信息不对称问题,如所得税与流转税部门、稽查与征管部门、纳税评估部门之间就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存在纵向信息不对称问题,比如国地税之间,同一个税务机关各个上下级部门之间由于信息共享度不高,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二是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又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掌握程度存在差异,往往纳税人会处于比较有利的位置;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税收政策掌握程度方面存在差异,往往税务机关会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
三是第三方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工商部门、银行、海关、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必须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这就使得税务机关在搜集纳税人有关注册登记、存款、进出口、房产车辆等方面的信息困难重重,而纳税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选择隐瞒这些涉税信息。第三方不提供,而纳税人又可以隐瞒,就使得这些涉税信息难以被税务机关完整掌控,最终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应收尽收,造成税收流失。
(二)税收违法现象严重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的规模和数量逐年递增,违法行为也在成倍增长。虽然政府一直在投入税收执法工作,但是相关的投入仍然赶不上违法行为的增长速度,所以无论是在惩处违法行为方面,还是在提高税法遵从度上面,都没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这充分反映了我国税收违法现象严重,税收执法无力。
在2013年,我国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共检查纳税人 17. 68万户,入库稽查查补收入 (含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连续第五年超过 1 000亿元;共立案查处税收违法案件 17. 59万起,查补入库收入 567. 7亿元。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查处和督办了206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除了这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社会上还存在大量的发票违章行为,不仅扰乱经济秩序,而且造成税款流失。2013年,我国共查处9.1万起制售假发票和非法开发票案件,查获了1.3亿份各类非法发票;税务机关查处了8.9万户违法受票企业,查补了138亿元收入。这些数据充分表明,我国税法遵从度不容乐观,税收执法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征管资源配置不合理
我国的税收征管资源配置严重不合理,人均管户数量过多,不仅加大了税收征管人员的工作压力,也给税收征管质量造成了影响。同时,根据我国税收管理员的规定,税收管理员总共有六大类十七项职责。以上原因使得我国“户大管不好、户多管不了”,征管员不管、托管的现象日益严重。随着社会上创业热潮的掀起,纳税人成立、注销等一些事务变得更为频繁。同时,社会生产的趋势逐步转向专业化,纳税人的经营方式越来越多元化,生产、管理、销售分离,跨地区、跨国经营已不是新鲜事,电子商务、电子交易也是不断增长,税务机关以现有征管方式掌握企业的跨地区经营、电子商务方面的信息困难重重,征管方式与税源变化的矛盾日益突出,现有征管方式越来越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税源。
三、促进大数据时代税收征管体系建设的相关对策
(一)强化涉税数据分析
一方面,要全面整合数据。数据分析界古老的“经验法则”指出,数据分析工作中搜集和整理数据占整个工作量70%―80%以上,而分析本身仅占20%―30%。因此,要下大工夫加强信息资源库建设,全面搜集整理纳税人基础、财务、生产、税务等各方面的数据,建立基于分布式系统基础架构的数据存储仓库,运用”云计算“等先进数据处理技术。
另一方面,要对数据进行深度分析挖掘。一是用多种不同的分析方法对海量涉税数据进行分析。一般常用的分析方法有关联分析法、分类分析法、序列模型分析法,这几种分析方法在税务分析中发挥了较大作用。比如,通过关联分析法将财务数据与物流数据进行全部核对,发现账证不符的问题;通过分类分析法建立纳税人纳税遵从度评价系统,根据纳税人的纳税及生产经营情况对纳税人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采用不同的风险应对策略;通过序列模型分析法对纳税人的历年纳税数据进行线性回归分析,预测出纳税人下一年度的税收收入情况,并及时发现异常。
(二)重构税收征管模式
一方面,形成现代性的征管理念,构建新型税收征管关系。现代性的征管理念,是指一种平等互信、友善沟通的新型管理关系。形成现代性的征管理念,不仅可以实现与纳税人之间的坦率沟通,而且更加注重纳税人的满意度及税法遵从度,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从而构建新型的税收征管关系。
另一方面,重视效率问题,实现权益和效率的统一。没有高度统一的权益归属,就不可能存在高效率的税收管理。构建新型的税收征管体系必须重视效率问题,按照效率原则重新配置我国税收征管资源,将效率放在首位,实现效率和税收效益的高度统一。
(三)培养大数据人才
应对大数据时代挑战,一方面要不断提高人才素质,创新人才使用机制,发挥各类人才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加强数据分析的专业队伍建设;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专业人才的培养,特别是领军人才的培养,同时,统筹国内外培训,引进国内外专家。不仅要培养出全面掌握数理统计知识、财会知识、数据分析知识和信息化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还要培养在各个领域造诣很高的专业化专家型人才。
参考文献:
[1] 刘磊,钟山.试析大数据时代的税收管理[J].税务研究,2015,(1):89-92.
[2] 黄言利.浅谈大企业税收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26):274.
[3] 徐继华,冯启娜,陈贞汝.智慧政府:大数据治国时代的来临[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
关键词:税收;大数据;分析;思考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2-0073-02
一、税收大数据深度分析与信息化
税收信息系统经过了四个发展时期,逐步趋于完善,分别是单机报表处理、分局集中征收、市局集中征收和省局集中征收处理(上海和除外),目前正处于大数据集中管理这个阶段[1],随着税收数据的激增,其利用度将得到大大的提高。
进行税收大数据的深度分析应用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税收数据在数量上要形成规模,这样才能在大量离散的数据中找到规律;二是大数据的分析技术要成熟,可以对海量数据实现深度的分析应用。结合信息发展的情况来看,这两个条件已经具备,税收大数据实现了省局的高度集中,为深度分析提供了基础的海量数据;大数据分析挖掘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税收大数据的深度分析提供了技术保障[2]。因此,税收大数据深度分析应用是税收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王向东和王文汇[3]等人指出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我国现行的“管事制”模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逐渐陷入困境,面临转型压力。因此,数据处理成为了现阶段着重要解决的问题,沙亚清等[4]和张社安[5]在大数据的环境下,分别构建了税收应用的新格局和税收共治格局,对大数据分析有借鉴意义。孙开和沈昱池[6]更是将大数据看作是现代税收征管体系构建和完善的助推器,任东飚[7]和白子千[8]等人利用大数据的技术手段对税收管理进行了探析。除此之外,周咏琦[9]还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进行了剖析,在大数据的背景下,不仅许多互联网企业信息都可得到共享,而且可运用大数据思维,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通过大数据进行统筹管理。
二、税收大数据深度分析应用的内涵、方法及意义
(一)内涵
大数据分析,不是采用抽样调查法来分析数据,而是分析所有掌握的数据,从中得到有序的、可信的、有效并能被应用主体理解的高级数据处理技术。大数据分析的过程主要包括前期的数据收集,数据整理和后期的定量和定性分析。
税收大数据的分析就是依照科学管理的要求,结合大数据分析技术,实现用数据来分析指导税收工作,通过对海量数据的挖掘,总结现有的税收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预测发展趋势,为税收管理提供数据支持,改进税收管理工作[10]。
(二)方法
1.数据质量检测分析。数据质量检测分析方法主要有关联分析法、聚类分析法等。关联分析法是根据数据之间的关系,建立数学模型,筛选出异常的数据,可以用在对纳税人申税情况、纳税人入库级次核定、逾期申报和办理税务登记等问题的分析。聚类分析法是对所有得到的数据进行归类,建立分析模型,从而发现有问题的数据,可以用在对纳税人进行年审时等问题的分析。
2.税收收入分析。税收收入分析方法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回归模型预测、时间序列预测和对比分析,这三种方法相结合可以判断纳税人收入的相关增长情况与经济发展的协调关系,指导纳税组织收入工作。
3.宏观经济税收分析。宏观经济税收分析方法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弹性分析法、同行业税负比较法、宏观税负分析法,通过这三种宏观层面的分析,可以了解到较长时间内税负的变动情况,分析研究行业税负的不同,更好地把握税收来源情况,为宏观调控提供数据支持。
4.微观税收分析。微观领域的税收分析一般有三种,分别是:单一指标预警法、多项指标预警法和数量经济规模估算法。通过微观领域的税收分析,可以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在税务稽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是单一指标预警,为税收分析的各项指标设定预警值,然后用被分析企业的各项指标与预警值逐一对比,找到存在问题的数据,也就意味着被调查企业在这项指标所反映的税务方面存在问题。多项指标预警与单一指标预警的方法很相似,同时选取了多项分析指标建立综合分析体系,可以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并找到其中的关联性。数量经济规模估算是典型的定量分析法,利用微观经济学的相关数学模型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模拟,估算出企业应缴纳的税额,与企业实际缴纳的税额进行比对,寻找存在偷税漏税情况的企业,但同时这种方法的工作量巨大,需要大数据技术的保障[11]。
(三)税收大数据深度分析的意义
税收大数据深度分析应用主要有四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科学指导税收工作,通过税收大数据的深度分析与应用,可以发现税收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薄弱环节,从而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将以往靠政策监管的现状改为靠“数据说话”,提高税收管理的科学性。二是加强税源管理,通过微观领域的估算,可以对主要企业的税收总额进行估算,从根源上加强对企业的监控管理,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基础数据,提高税源管理的精细化。三是加强执法监督,通过税收大数据的深度分析应用,可以及时总结税收工作中的不规范问题,从而实施责任追究,加强执法的规范性,提高税收服务水平。四是加强质量考核,通过税收大数据深度分析应用,可以对数据收集质量、处理质量和执法质量进行量化,使税收管理向数字化的方向发展,为税收评估和工作绩效考核提供依据。
三、数据挖掘在大数据分析中的应用
(一)数据挖掘的主要步骤
1.数据收集。海量丰富的数据是进行数据挖掘的首要条件,所以数据收集是数据挖掘的第一步,数据可以从现有的税务系统中直接获得,也可以通过数据仓库获得。
2.数据整理。收集到的数据中,可能存在有问题的数据,所以要简单地进行处理,从而在原始的数据基础上得到更为可信的数据信息,为下一步的工作做准备。
3.数据挖掘。这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要对收集整理后的数据通过各种方法进行深度分析,常用的方法有遗传算法、神经元网络、决策树和OLAP联机分析等。数据挖掘的的工具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专用数据挖掘工具,可以针对某个特定的领域充分考虑数据需求的特殊性,提供优化解决方案;另一类是通用数据挖掘工具,可以处理常见的数据类型,提供通用的处理模式,如回归模式、时间序列模式和关联模式等[12~14]。
4.数据挖掘结果评估。进过数据挖掘得到的结论很多,但是有些跟我们要研究的内容不符,所以要对结果进行评估,进而调整数据挖掘模型,重复进行数据挖掘。
5.分析决策。数据挖掘的最终目的是帮助决策者做出决策,决策者可以根据数据挖掘的结果,结合实际情况,做出战略决策。
(二)数据挖掘的主要任务
1.数据总结。数据总结是对数据的一个浓缩整理过程,对数据进行综合描述,将数据库中关联的数据从个体总结到总体层次上,实现对原始数据的总体把握。
2.数据分类。通过分类器(分类函数或者分类模型)将基础数据根据属性分到不同的组中,并找到同组数据的属性模型,利用该模型分析已有的数据并预测新数据将属于哪一组。
3.关联分析。关联分析可以找到一组数据隐藏的关联网,但这种关联度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在进行关联描述时要确定置信度,从而反映数据的关联强度[15]。
4.聚类分析。当某些数据通过分类器分不到任何已有的组中时,可以选择聚类分析,将这些数据按照某种相近程度聚类成一类有意义的子集合,每一个子集合的数据属性相似,但不同子集合之间的数据属性相差很大。
四、总结
税收管理已进入大数据时代,要想在海量数据中寻求规律,为税收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就必须掌握科学的分析方法,再结合数据挖掘技术和大数据思维模式,实现用数据说话,从根本上加强税源管理和税务监督。
参考文献:
[1] 王海森.关于税收数据深度分析应用的思考[J].信息技术与信息化,2007,(8):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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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沙亚清,陆耀,苏海风.构建税收大数据应用新格局[N].中国税务报,2015-12-16.
[5] 张社安.依托大数据,构建税收共治格局[N].中国税务报,2016-03-23.
[6] 孙开,沈昱池.大数据――构建现代税收征管体系的推进器[J].税务研究,2015,(1):96-99.
[7] 任东飚,费铭海,袁明昌.税收数据在大数据中的利用探析[J].税务研究,2015,(10):25-28.
[8] 白子千,李晶晶,杜嘉.试析大数据时代的税收管理[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4):11.
[9] 周咏琦.大数据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影响[J].经营与管理,2016,(4):15-17.
[10] 李渊.大数据时代强化税源管理的思考[J].经济论坛,2016,(3):123-128.
[11] Power DJ.Using “Big Data” for analytics and decision support[J].Journal of Decision Systems,2014,(2):222-228.
[12] 夏琰.基于数据挖掘技术的税务数据仓库应用平台建设[D].杭州:浙江工业大学,2012.
[13] 许艺.基于数据挖掘的零散税收预测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13.
[关键词] 大数据;金税三期;税务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1. 077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1- 0136- 02
0 引 言
金税工程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电子政务工程,是国家电子政务“十二金”工程之一,是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工程的总称。自1994年上半年到2001年上半年先后经历了“金税一期”和“金税二期”建设阶段。2005年9月7日,国务院审议通过金税三期工程项目建议书;2007年4月9日,发改委批准金税三期工程可研报告;2008年9月24日,发改委正式批准初步设计方案和中央投资概算,标志金税三期工程正式启动。金税三期工程的启动,充分体现了信息技术对税收管理服务和制度创新的支持作用,打破了税收部门之间以及各个层级机构之间的限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的、不受时空限制的共享税务管理平台,优化了税收流程,提升了税收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对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和满意度具有重要意义。
1 金税三期工程优势亮点
金税三期工程正式启动以来,我国利用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状况形成了进行严密监控的一个完整体系。是否有能力采集数据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关键。目前,西方的税收体系只能管理到资金流,我国由于具有全局规划的优势,在这方面已经走得更远。在税收大数据时代,我国金税三期工程颇具优势亮点。
1.1 建立了统一的征管平台
全国范围内涉税数据“大集中”的实现,是整个金税三期工程的核心,也将是我国未来税收信息化体系的核心支柱。“大集中”是一个有关涉税信息的收集、交换、流转、管理、分配、处理等职能整合、优化、重组的过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统一税制的统一管理。此外,由于金税三期系统能够对涉税数据进行分类管理,税务工作人员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将纳税人所处行业、企业规模、经营状况以及管理水平等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挖掘出纳税人发生问题概率畸高的风险点,合理规避税务管理风险因素,降低税收征管风险发生的概率。
1.2 构建了现代纳税服务体系
税收工作的核心目标是履行法定的收入职能,金税三期系统从该目标出发,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纳税服务的质量,为纳税人构建了现代纳税服务体系,充分地体现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首先,金税三期系统将税务管理的各个业务整合在一个平台中,纳税人在办理税务业务时不需要来回奔波于各个部门,实现了服务的便捷性和统一性。其次,金税三期系统支持多种申报方式,纳税人既可以选择网上申报,也可以选择电话申报、短信申报、邮寄申报、自动终端申报等,多元化的申报方式既方便了纳税人也丰富了纳税服务内容。再者,金税三期的数据分析与辅助决策支持平台给予纳税人对税务服务评价的渠道,完善了税务工作人员评价体系,为纳税机构改进工作提供参考。
1.3 实现了税务管理信息化战略
金税三期工程改变了传统的税务处理手段和处理模式,建立了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税务管理信息化战略。金税三期系统的上线和运用,税收征管改革的重点逐步由凭证管理转向数据管理,逐步朝向信息化、数据化、网络化的方向不断推进,提升了税务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为税务专业化管理的转型奠定了基础。
2 大数据背景下金税三期系统存在的问题
在大数据环境下,税务管理人员需要处理海量的信息,从系统层面看,金税三期系统存在着数据采集不深入、数据信息难以归集、数据分析指标缺乏以及数据应用水平低等不足。
2.1 数据采集不深入
获取企业涉税信息渠道单一,难以对企业报告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判断是制约税务审计有效性的重要因素之一。金税三期系统中,纳税人设立环节的数据采集主要是通过系统的“登记―税务登记”模块,需要采集纳税人的基本数据、法人和财务人员、注册资本、总分机构数据以及投资总额等内容。在生产经营环节,数据的采集主要是通过“申报”和“征收”模块,由于税务部门无法直接获得供货、购买以及销售等数据,数据的采集只能局限于纳税人的主动报送,而一些纳税人为了偷税漏税往往在财务数据中隐藏真实的经营情况,税务机关在数据采集上缺少主动性和真实性。
2.2 数据信息难以归集
在实际的数据归集工作中,由于全员建档思路的唯一档案完全依赖于企业和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获取,对于在国内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信息而言,如果没有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机关就无法判断其身份的唯一性,档案的建立无法满足唯一性的要求,涉税信息难以归集。再者,由于信息的归集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纳税人的主动性,如果纳税人没有按照要求向税务机关主动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缺乏纳税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唯一档案无法建议,税务机关的涉税信息也难以归集。
2.3 数据分析指标缺乏
在大数据环境下,“金税三期”系统掌握了纳税人大量的涉税信息,这些信息是税务管理人员有效识别并且规避税收风险的依据。但是,各地税机关在实际数据分析中应用的分析指标并不均衡并且处于各自为战的状态下,指标的合理性和分析的深度都无法满足大数据环境的要求。大部分分析方法和分析指标只是用于检验企业报送的数据是否准确,无法对大数据进行深入并且细致的分析,也无法提高审计的有效性。
2.4 数据应用水平低
在金税三期系统中,通过“定制查寻”模块可以查询到纳税人的一系列涉税信息,如法制类、发表类、优惠类以及申报类等信息。但是当前的金税三期系统只能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和查寻,不能运用一些数据挖掘工具进行数据挖掘和数据的深入分析,缺乏直接的数据分析技术支持。例如,通过征收查询可以查询到纳税人开票入库的数据,但是无法分析企业是否根据生产经营状况足额缴纳入库。再如通过稽查查询可以查询到纳税人稽查立案的情况,但是却无法分析纳税人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的行为。总体而言,在大数据背景下,金税三期系统数据应用水平较低。
3 加强大数据在金税三期税务管理中的应用
大数据时代,税务数据分析的数据源并不局限于税务行业,而是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要以跨行业数据源的视角,才能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3.1 利用大数据分析预测纳税人税收遵从情况
大数据环境下,税务部门的税务系统可以与其他机构系统相连接,通过大数据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分析,预测纳税人税收遵从情况。例如,在税务申报征收中,“金税三期”系统可以利用大数据平台与工商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纳税人的合同订单、原材料及产品信息,分析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将纳税人的收入所得与其缴纳的税款进行对比,准确定位纳税人的税源和税收等级,避免纳税人出现偷税漏税的现象。
3.2 利用大数据进行税务稽查,防范风险
大数据环境下,由于各个部门各个系统的数据都是共享的,案源、稽查、审理、执行等环节得到紧密的衔接,各个环节交接过程中浪费的时间得到缩短,提高了管理的效率。再者,“金税三期”系统还可以通过对比欠税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公安法人管理信息以及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及时掌握欠税人的资金流向,对欠税人的资金进行动态监控,防止欠税人进行资金转移,降低税款流失的风险。
3.3 利用大数据为纳税人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模式和内容
大数据不仅能为税务部门的税务工作提供方便,而且也能够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基于大数据应用的税务服务,通过纳税人行为的主动分析可以为纳税人提供实时、动态、个性化的服务。在纳税人纳税之前,基于大数据的“金税三期”系统能够根据纳税人的企业特点、经营范围、经营模式以及规模大小等为纳税人提供相关的政策公告、信息查询和自动算税等服务。在纳税人纳税的过程中,“金税三期”系统为纳税人提供了一个现代化的纳税服务体系,纳税人通过多种纳税渠道即可实时申报纳税。在纳税人缴纳税款之后,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平台查询纳税公开信息,也可以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提出建议和举报,为纳税人的维护权益提供渠道。
总之,金税工程三期的实施必将为税收征管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支撑,它是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一个大的里程碑,也将是税收工作全面提升的一个重要阶段。
主要参考文献
[1]谭荣华,何国煜,刘若鸿. “金税三期”框架内纳税服务问题的探讨[J]. 中国税务,2010(5):54-56.
一、引言
大数据时代,电子政务不断发展。2016年,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工程金税三期应运而生。但在“以票控税”指导下建立的,仅具备信息传递功能的互联网技术与基于数据库的传统记账、架构于传统发票流程体系的金税三期工程仍不完善。在此严峻形势下,革新化记账技术、升级化互联网技术的“区块链技术”悄然出现且渐成气候。2016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成立了区块链技术的研究团队,对“区块链技术与税收管理”进行了初步探索。同年,20国集团(G20)报告作者JulieMaupin提出战略构想,“各国未来应果断在税收等重点领域通过区块链技术实现政策目标”。2018年8月10日,我国首张区块链电子发票在深圳实现落地,开启区块链技术在税收征管模式方面的应用新时代。诚然,聚焦到税收征管模式,区块链技术潜力无限,但杜莉(2018)、郑毓文(2018)等学者指出,国内外区块链技术于税收领域的应用大都处于起步阶段,各项尝试所获效果还不尽如人意,支撑其规模化展开的准备尚未形成。因此,深入探讨区块链技术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尤其与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的征管模式交契度,显得尤为必要。而全面考察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增值税税收征管的可能性、可行性,国内外的研究成果仍属空白。为进一步优化我国增值税征管模式,本文将摸清增值税征管现状,引入区块链技术,将其与增值税征管中的主要问题联结,提出区块链技术在增值税征管方面的应用方向与预期效果。最后,辩证分析方案可行程度,致力于实现区块链技术真正应用于税收征管,完善现行体制。
二、我国增值税征管现状:基于金税三期
1.发票虚开。我国对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基于发票扣行发票“虚开”。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因发票认证环节存在的缺陷及纳税人的刻意逃税心理等,导致处理临时经营、跨地区经营、特殊业务核算时存在监管漏洞,无法完全识别和制约增值税发票的伪开、虚开。
2.税源难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信息网络时代的发展,税源分布的领域越来越广,税源的流动性和隐蔽性也越强,税务机关对税源监控的难度随之增加。目前,税务机关对税源的预警监控系统对信息分析处理质量较低,单位内部的各职能环节之间的配合度低,无法实现信息共享,导致无法及时全面掌握税源信息。
3.纳税人纳税遵从度低。我国仍处于经济转轨的时期,税法制度仍不完善,税收流失问题较严重。相关数据表明,我国税收的流失率在15%以上。实现百分百的纳税遵从不仅依靠相关税法制度对纳税人的制约,更大程度上是依据纳税人对依法纳税是发自内心的认同。但这与纳税人的经济人属性冲突。
三、区块链技术在增值税征管模式中的应用设想
增值税征管模式应向以下两方面改进:系统内实时记录并共享通过验证的涉税交易与发票信息、实现增值税随交易自动结算。这恰为区块链技术的优势:难以篡改、共享账本、共享与激励与智能合约的具体体现。
(一)区块链技术在增值税征管模式中的应用设想
1.建立基于区块链难以篡改、共享账本的信息协同互通系统。交易数据需真实才能通过验证纳入区块,一旦进入区块便难以篡改并被共享。因此,链上所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时间轴上的完整记录。在各部门实现信息全流程互通的情况下,利于完整科学的数据库的建立,形成对税源的高效调控。个人身份信息是其自身账本数据中独一无二的标志。基于链条信息环环相扣、层层互通的共享账本机制,税务机关能从整体角度把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区块链中时间戳技术使区块链上所有数据都经时间盖章,防止征税时点交错形成的信息割裂,不可逆的哈希算法保证了所有数据的不可篡改性。即从交易开始到形成缴税义务,全部信息的生成均通过分布式账本实现实时监督认证,并且未经篡改。
2.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对接交互系统。智能合约主要是通过代码编辑实现一系列操作。一旦能够实现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则在全链条上的自动覆盖,错开虚开增值税发票或再难以出现。交易记录的客观准确记录,在未支付金额的情况下,系统将难以进行下一“开具增值税发票”命令的执行。征纳双方间税款可直接承载于“区块链”这一载体进行支付清算,无需第三方。代替传统的增值税发票系统,形成的是买卖双方以及税务机关之间的实时共享合约。
3.基于区块链共识与激励的信用公示系统。引入区块链共识层中POS机制的税收征信体系,将纳税人加入到验证与评估之列,不再依靠于政府的单方面管控,形成共同参与公平公正、共同竞争、自检自查自我激励的效益行为。以信用等级及保持时间决定获取奖励的多少,形成长效鼓励机制。配合反向施压与硬性管控,能更加全面提高纳税人的自觉遵从度。
(二)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增值税征管模式的技术可行性
1.基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对接交互系统。首先,区块链中的数据容量小且系统中的修剪节点和轻量节点并不需要储存完整的区块链数据。利用区块链可以克服数据存储空间的限制,实现海量涉税交易信息的收集。其次,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的特点使交易数据可在对等网络中分散产生、传播后实现分散储存。可实现涉税信息的共享,克服增值税涉税交易在跨行业、跨地区、征管机关不同的情况下,涉税信息难以及时核对查验的问题。第三,区块链技术保证仅真实的交易数据能通过验证纳入区块,且交易数据一旦进入区块即具有可追溯性和不可篡改性。可实现增值税征管所需的对交易数据真实性的自动核查,通过时间轴上交易数据的全记录,建立更完整、科学的税收情报数据库,减少税收争议、提升税收征管水平。第四,区块链技术与智能合约结合后,各节点可根据一定条件进行合约验证,在达成共识后,合约可自动执行。可实现电子发票自动开具、增值税应纳税额自动核算和清算。从而进一步节省征纳双方的成本,防止开票后避税行为发生,减少税收流失。
2.建立基于区块链难以篡改、共享账本的信息协同互通系统。区块链技术使各个交易方之间需要交流的信息通过分布式账本记录,相关方之间通过分布式账本传递对等信息,相关方之间不再需要依赖于中间机构,可以直接对信息进行查看和维护。信息修改履历记录在区块链上,具可追溯性。
3.基于区块链共识与激励的信用公示系统。利用POS机制,纳税人的信用数据可看作POS中的币龄。依币龄大小与信用等级,决定是否产生下一个区块。每个纳税人可依靠自己的信用等级进入系统,竞争产生新区块的权利,获取奖励。个人信用等级决定创造新区块将会获得多少奖励,持有代币时间越久,币龄越大,保持高信用等级时间越长,收益越大。结语综上所述,区块链与我国增值税征管模式创新的要求在理论上相适应,尤其是其独特的构想和技术,对完善我国增值税征管体系有突出优势。涉税信息的及时更新,涉税信息的真实可靠,减少税收争议等一系列税务征管的疴疾,在区块链的介入后有望得到解决。必须指出,区块链作为一项新生的战略产品,其自身的复杂性和多面性应被给予更多的关注。在我国增值税体系错综复杂,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并存的情况下,区块链在增值税全领域普及雨技术上具较大难度。如何推动区块链与增值税税收征管模式协调并进,仍待深入地研究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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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收征管;税收风险;管理完善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1. 075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1- 0133- 03
0 引 言
从2002年开始提出税收风险概念以来,我国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风险管理方面积极探索,努力创新,在风险管理程序、风险识别、风险指标等方面展开实践。但由于基础薄弱等各种原因,没有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税收风险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1 当前税收风险管理存的主要问题
1.1 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没有真正树立风险管理理念
税收风险管理是通过制定战略目标、税收风险识别、税收风险评价分析、税收风险管理应对,绩效考核等过程实施对税收征管的过程,目标是有效合理配置征管资源,最大限度促进纳税人遵从税法,减少税收流失,从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税收风险管理不仅是工作方法,更是一种现代管理理念,一种机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税收风险管理流程和内容的规定。部分税务机关在开展税收风险管理活动中,虽然建立了风险管理部门,在形式上开展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分析,风险应对等工作过程。但很多税务人员对风险管理的内涵、作用认识不足,没有真正树立风险管理理念。基层税务机关职能科室只认为税收风险管理是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与自身岗位业务工作关系不深,在风险管理活动中只从部门职责出发,沿用老思路老办法,使风险管理部门未能有效指导和统筹各部门工作。一些税收管理员对部分税收业务还是按照传统户管制方式进行操作,认为只有全部检查和管控,才能有效管理税源,没有有效利用“数据管税”“信息管税”。风险管理工作“穿新鞋,走老路”,流于表面形式,没有发挥风险管理的有效利用资源,防止税收流失的功能。
1.2 税收风险管理存在第三方信息、外部信息获取应用难
当前,伴随着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基于位置的服务、社交网络等为代表的新型信息方式的不断涌现,以及云技术、物联网等新技术的兴起,互联网数据以前所未有的速度不断地增长和累积。但税务机关没有建立相应的机制和使用数据管理技术获取外部有用的数据和信息,造成税务部门获取涉税信息的渠道比较窄。与工商、公安、银行之间的协作配合只局限于信息的传递,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时共享,导致流失了大量有价值的第三方信息,信息量还远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税收风险管理的要求。对于外部各种大数据信息,几乎无法运用相关的技术和手段进行收集、分析和采集。一般只采用人工由税务人员通过阅读与分析报刊、杂志、网络媒体及政府网站公开信息,再根据工作经验与知识储备,进行判断和查找可能与纳税人征收管理有关的信息。并行手工下载、复制、整理数据。这获取方式获取外部数据的工作模式,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数据不完整,数据缺乏依然是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主要短板。
1.3 税收风险管理运用方法和手段没有与时俱进
税务机关在税收风险识别分析所的运用方法和分析技术单一,风险识别程度不高。在风险识别方法上,多使用单一指标分析,指标没有整体统一性,造成评价指标重复,指向分散,说明的风险不明确,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纳税情况没有整体的评价。对指标分析的方法简单,通常只使指标比较的方法进行数据对比。指标预警值设置也缺乏合理科学的依据,主观因素比较大,对纳税人的风险评价的技术运用遇到瓶颈。并没有在拥有大量数据基础上,运用税收来源于经济的关系,以多种方法建立相应的经济税收指标模型,对纳税人纳税行为进行归类和预测。从而建立税收风险评价模型。因没有新的方法和手段,随着税务机关存储的数据越来越多,数据拥有者与利用者不能匹配,利用率不高。大量数据信息没有在税收风险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此外各种业务数据质量仍待提高。
1.4 忽视税收风险管理活动的事中的监管
只重视对税收风险管理的绩效进行评价,只关注发现了多少纳税人存在的风险,不注重对税收风险管理过程事中的监管,造成税收风险管理结果不理想。现阶段对事中监控的运行制度和机制不完善,特别是事中监控制度的滞后和监管手段的落后。首先对事中监控的作用认识不足,部分税务部门认为绩效考核是结果,更重要,而对于事中过程,只要结果好,就可以忽略。其次,对于事中监控,没有相应的职责部门进行监控,缺乏实施主体。再次,对于事中监控,因其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且频繁性高,各部门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存在业务的差异性,工作量大,如果没有现代化信息技术支撑,很难实施事中监控。最后,实现事中监控存在数据信息来源的复杂性。没有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大量非结构性数据的存在使得对其的处理异常困难,在实现事中监控方面有一定的难度。
2 税收风险管理完善改进的基础
2.1 税收风险管理完善改进需要丰富的信息数据
税收风险管理需要有足够量的数据,无法获取足够量所需数据造成的税收风险管理效果不理想,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务机关对税收风险管理作用的认识。随着信息化水平提提,税务机关获取数据的能力越来越高。2015年,国税综合征管数据集中与处理涉及到综合征管软件(国税CTAIS1.1、CTAIS2.0)、综合征管软件(上海、版本)、全国集中版核心征管三个系统的数据。税综合征管数据处理平均每个月加载约6000多个过程,处理约1000多张基础表与事实表,共计集中约9800多张表。平均每个月集中数据量约占1.5T,平均每月集中大约60亿条数据,处理范围已基本包含以上各系统的税务登记类、发票管理类、税收会计类、稽查管理类、申报征收类、文书审批类、信息采集类、代码类、税收保全类、行政复议类、核定应纳税额类、强制执行类、认定管理类、违法违章类、行政应诉类、证件管理类、一般执行类等信息。只有数据的不断丰富和完善,才能为税收风险管理提供了较好的分析识别评价的数据支持,缓解税收风险管理无米可炊的局面。
2.2 需要多种风险识别分析的方法和技术
单一的分析方法使税收风险识别效果有限。随着税务机关获取数据范围越广泛,管理数据的能力越强,税务风险识别分析需要更多的方法和技术提升风险识别能力。数据的广泛,如果能覆盖全部纳税范围注重,就可以开展整体数据分析,对全部纳税人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扫描,不再依赖于随机采样。对纳税人风险状况进行趋势分析时,需要确认风险因素的相关关系,这样,税务机关需要采用多种数据挖掘方法,对整体数据运用多种算法建立多维税收数据挖掘算法模型,从大量的、不完全的、有噪声的、模糊的、随机的数据中提取隐含在其中的、人们事先不知道的,但又是潜在有用税收风险信息和知识。通过相关分析,趋势分析,从多角度,运用多方法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快速识别纳税人存在的税收风险点,提升税收风险管理的效率。
2.3 需要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思路的转变
税收风险管理必须拓展风险管理领域,参与到治理决策和战略管理等全过程之中,即对本身活动的监控。税收风险管理实施部门可以利用其自身的应对活动的专业性,对数据进行调查分析,获取全方位的信息,通过参与到战略制定和决策过程中,提出最客观、有力的建议,以增强决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通过对风险管理全过程的数据进行实时有效分析,使管理者掌握整个风险管理活动状况,对每一起风险任务所处在的情况可以实时了解,通过分析税收风险管理运行环境,运行状态,及时发现、调整、改正税收风险管理中的错误和风险,减少时间、资源的浪费,促进税收风险管理的合理化,效率化。
3 税收风险管理的完善改进
3.1 对税收风险管理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
税收风险管理包括了风险计划的制定,税收风险的识别、税收风险的分析和评价,风险任务的推送、风险应对等环节,构成了一个管理流程。各环节各阶段有自身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耗费,同时也影响着下一环节的工作内容和时间耗费。要保证税收风险管理活动顺利运转,充分发挥其综合效能,需要合理、规范的税收风险管理运行机制。要树立大数据思维,充分利用风险管理活动产生的各种数据信息,对风险管理活动本身实施全过程管理,在事中,及时可以识别、评价、 控制、监督岗位风险,采取提醒,催办等措施,可以避免相关人员在在资料传递、工作交接过程中而可能出现的中断和失误。
3.2 提高税收数据采集和分析能力
建立互联网数据采集、第三方信息交换平台和机制,收集与纳税有关的数据信息,规范数据标准,促进税收数据的整合,使核心征管业务信息系统外部信息数据的综合管理,形成支撑税收风险识别分析的数据仓库。基础数据质量的高低决定了税收风险管理中识别、分析评价的准确性,全程监控的及时性、有效性。要提高税收基础数据质量,通过应用系统数据入口的校验逻辑和业务规则检测,对数据进入系统进行严格的检查和控制。建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数据质量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明确岗位职责,构建数据管理的保障体系。税收风险管理的价值开发高度依赖于深度数据分析能力。从运用多种数据挖掘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帮助识别纳税人税收风险,也可以监控税收风险管理活动本身进展情况。
3.3 完善过程运行机制,健全岗责管理制度
分析税收风险管理相关环节和内容,找出税收风险管理的特点和重点环节,有依据、有目的地完善组织体系,明确各岗位职责分工,强化数据、基础管理,建立起跨层级、跨部门、跨岗位的税收风险管理全过程管理的运行机制,形成清晰规范的管理途径和制度,以满足风险全程管控的要求。完善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流程。在明确内容及路径,并针对常规性的风险管理工作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引导操作模板。促进业务处理规范化,做到监控工作有序进行。
3.4 加强岗位专业培训,提高风险管理工作技能和职业素养
培养和建立具有税收风险管理相关专业技能的人才队伍是推进税收风险管理的前提。税收风险管理需要掌握税收政策、财务知识、数据信息管理、风险识别分析、风险应对、全程监控等内容的知识。建立对风险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树立其风险管理念,培养其进行风险识别分析所必须具备的知识和技术,提高其风险识别技能,从而提高人机结合的水平。
主要参考文献
(一)现代电商行业的税收征管体系存在问题
1.电商行业的纳税人身份和课税对象确认界限模糊。在电商活动中,交易双方的身份、票据、税务发票都是基于网络销售数据记载的。然而,网络销售本身的隐蔽性和流动性较高,消费者、商家都可以用网络名称甚至匿名并隐藏地址,导致难以查证其真实身份,这对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在电商交易中,传统的以产品实物形式确定课税对象的有关税法规定失效,税务机关对课税对象的确认难度加大。在电商网站上,只需要购买数据便可以浏览和下载内容,税务机关不能断定电商的收入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转让所得,其行为是销售商品还是转让无形资产。虽然推行营改增,绝大多数电商的销售行为应征收增值税,但是在确定电商销售行为的纳税人身份与征税对象上,目前税法还缺乏明确的规定,所以电商销售行为的征税征管难度较大。
2.?{税环节、地点和期限难以判定。现行税制却不适合电商的情况,由于网络的便捷性,电商网站上的交易瞬间就能完成,传统的商品流通和销售环节被省略。贸易活动的付款日期、收款日期、发货日期、收货日期都难以确定,一般的电商都采用电子货币,既没有纸质发票,又没有现金、支票流动,税务机关是以货币支付当天为纳税时间还是以发货当天为纳税时间无法断定。而且电商经济中的虚拟化和隐蔽性,导致纳税地点难以确定,税法中的属地原则难以落实。税务机关难以断定贸易的供应地和消费地,从而无法正确实施税收管辖权。这一系列的问题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按照现行税法来对电商企业征税。
(二)电商企业的税款征收难度大
1.获取会计账簿的难度大。电商行业是国家扶持的新型产业,一直给予税收上的优惠。传统的企业有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而中国目前还未出台针对电商征税的相关法律法规。电商并没有统一的电子发票,而且很多潜在的税务证据在信息化环境下能够通过信息手段篡改、删除,导致纳税舞弊。例如,电商商户能够通过刷单等方式,改变销售价格,来降低销售收入以少纳税。这些舞弊的手法,使得税务机关难以获得电商企业的真实会计账簿,加大了征税的难度,导致税款更大程度地流失。
2.电子支付手段的兴起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电子支付手段的逐渐完善,也给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如今,出现的电子货币支付系统以及联机银行的充分使用,使得线下的代扣代缴模式难以实施,省略了一些中间环节,导致电商从业者更简易就能偷逃税。而且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也导致电商销售中信息保密程度更高,也增加了税收稽查工作的难度。
3.缺乏明确的电商企业税收管理流程。缺乏完善的电商模式的税收制度,没有明确的税收管理流程。与欧美国家相比,中国为鼓励电商的稳健发展,暂时对电商放宽征税力度,欧美国家的电商行业发展时间长,已经形成产业链,有完善的物流和技术的支持。可见电商税收政策的制定与一国的经济、国情、科技水平、财政收入来源有关。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中国也不能照搬欧美国家电商的税收政策。由于电商中的交易具有流动性、隐蔽性的特点,对其征税需要克服很多的技术问题,如何追踪电商企业的交易情况,如何判定纳税人身份,我国尚未搭建完善的税务征收平台,依靠纳税人自觉纳税是很不现实的。
二、电商行业的税收征管策略
(一)完善电商税收制度基础
1.建立电商的税务登记制度。为了解决税务要素的不确定性,可以根据本国电商的发展情况,制定合适的税务登记制度。税务监管机构也应该对电商行业从业主体采取实名制的管理方式,电商行业经营主体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供包括身份证在内的真实材料。国家政府也要积极制定适用于电商行业的税收征管法律体系,建立电商行业登记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并且应对网络支付系统积极研究和立法规范,以防税源的流失。
2.制定明确的电商税收法规。第一,坚持税收公平性原则。世界各国的电商发展存在差异,各国具体的税收政策不尽相同。为此,美国在1997年初颁布了《全球电商选择性的税收》,倡导税收中性原则,规定电商的国内网上交易零税率和国际零关税。电商在美国和中国的地位和创造的价值是不一样的,如果中国也对电商实行免税政策,将会使我国的税款流向美国,不利于我国电商的健康发展。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的税收政策,坚持对电商征税。同样的商品交易,不管是在传统贸易中,还是通过电商模式交易,都应缴纳等额的税款,不能因新的交易模式而给予特殊减免。坚持税收公平,可以减少利用电商进行偷税、漏税的现象,也可以使税款流失问题得到解决。第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我国要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可以借鉴日本,制定专门的电商税格式化税收条例,规定电商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如果延期,将征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建立电商行业的监管机构,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电商行业税务管理机构,对于电商行业的税收体系不断进行完善和改进,优化税收管理体系,加大税收监管力度,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并及时信息,以鼓励电商行业从业者自觉缴税。构建合理的电商交易税收跟踪网络系统,将我国电商销售经济行为及时反馈到税务系统中,从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第三,坚持确定性原则。由于缺乏完善的电商税收征管政策,税务机关对电商的纳税数额、适用税率都无法判定。中国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税收原则,确立所得税的依据,以电商是否在中国境内运营为准,电商在中国境内获得营业利润,达到一定数额,根据现行税制缴纳税额。在增值税系统下,少数商品的交易视为提供劳务,通过网上的商品交易要和传统交易缴纳同样的税款,体现税负平等。电商交易超过规定数量,视为满足征税条件。劳务与数字式的商品,可以按现行税制中的无形资产税率征税。
(二)搭建电商的税收技术支持平台
1.使用电商交易专用发票,建立信息化的税收监管体系。为了加强对电商经济的税收征管,应引入电商交易专用发票,并通过专用网络渠道发往银行才能进行款项结算。应当制定专门针对电商经济支付上的税收监管体系,要采用大数据、持续性审计等方式加强追踪、稽查与交易监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建设与金融机构的系统联网,通过纳税识别号、银行账号等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电商交易信息,以做到实时监控电商交易。
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征管信息系统已经广泛应用于日常税收征管工作,数据(信息)集中层级以及信息共享程度不断提高,各地对数据分析应用的程度愈来愈高,也取得了很多好的经验,在规范税收执法,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有不少税务机关征管业务数据(信息)管理工作薄弱,一是信息共享度不高,数据重复报送和录入,使用效率不高;二是数据管理工作水平还不够高,管理制度尚不健全,数据标准、采集、储存、清理、维护等工作需要规范;三是信息资源增值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不够,上级机关通过数据分析指导基层工作以及基层利用数据开展税收管理与服务的能力需要提高;四是税务干部队伍素质不适应信息化建设需要,一些干部的信息化应用技能有待提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效率,同时也制约了各项征管工作的深入开展。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数据的管理,规范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数据的采集、应用、、维护及质量考核工作,充分利用征收管理信息资源,提高税收征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现就征管信息系统数据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规范数据采集,确保录入质量
数据采集是影响数据质量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必须遵循及时、完整、真实和规范的原则,根据相关业务规定结合应用系统的操作要求,制定严密有效的数据采集规范。数据采集规范应包括数据来源、采集频度、采集时间、操作岗位、操作步骤、操作内容和采集内容等要素以及各要素间的逻辑校验。
要明确各个采集环节、岗位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好入口关,做到数据在采集前有审核,采集后及时复核、校验,要建立起问题数据的处理机制,发现问题数据及时确认并纠正,确保数据录入的质量,使采集到应用系统的数据能够满足各级税务机关的数据应用需求。要统筹数据资料采集工作,避免同一信息多头采集。
二、加强数据维护,提高数据质量
各地应建立严密的数据质量监督机制,要根据总局明确的数据质量监控项目,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的数据质量监控项目,依照指标特点,采取人工审核、计算机自动审核、人机结合审核和实地抽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征管信息系统的数据审核。做到对采集到应用系统的数据既有过程控制,又有事后监控审核,促进数据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各地应规范数据维护工作,确定数据维护程序,明确数据维护权限和职责。要定期对错误数据和垃圾数据组织清理,杜绝问题数据的积累,保障征管信息系统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对应用系统中存储时间长、使用频度低的历史数据,可按有关规定予以结转、存储,长期妥善保管,并随时可供调取应用,以提高系统运行和数据使用的效率。
三、整合数据资源,统一数据标准,实现数据共享
总局正在致力于信息化系统的整合及数据标准的建立。各地应在总局工作的基础上,利用自己的优势整合总局统一软件、自行开发的应用系统及其他外部信息的数据;建立数据之间的关联关系;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分布数据,更加有效地实现各类数据的共享;在满足“一户式”存储、积极应用的税源管理要求的基础上,促进报送资料的简并和办税程序的简化,优化纳税服务。
对实行省级数据集中存储的,应处理好存储与应用的关系。为了数据的安全,可以逐步提高数据存储的集中度,但数据的应用在保证上级单位对下级管理的要求的基础上,应当开放数据的应用权限,保障数据既是上级管理、监控、指导下级工作的依托,又是各级强化管理,优化服务的支撑。
四、深化数据应用,提高管理、决策水平
各地要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资源,进一步加强数据应用工作,逐步扩大数据的处理与应用范围,提升数据使用频度和数据分析的效果,积极研究、探索科学实用的分析方法,为税收征管工作服务。
(一)分析征管现状,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征管水平,规避管理风险。
(二)构建科学有效的数据分析模型,掌握税源分布状况,监控税源动态,预测经济与税收发展的趋势,加强行业税负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
(三)及时监控执法过程,跟踪执法结果,检查执法质量。
(四)建立合理的指标体系,全面考核和监控税收征收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同时根据数据应用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改进数据管理方法和手段,促进数据质量不断提高。
五、规范信息,服务征管与社会
各地要建立规范统一的信息制度,明确信息的职责、主体以及的内容、形式和时间,确保信息渠道畅通,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要加大对系统内指导性信息的力度,建立科学完善的信息指标体系,为基层开展税源分析、评估检查和科学决策提供有针对性的依据;同时要加强对社会信息的审核和管理,做到依法、安全保密、真实准确。
六、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制度
各地税务机关应遵循分级管理、过程控制、保障安全和数据共享的原则,结合实际尽快建立健全数据管理的各项制度,用制度和办法来规范数据管理工作,对数据资料的报送、采集、审核、录入、修改、加工、应用、、维护及质量监控进行全过程的管理,杜绝不规范的操作。
七、加强业务和操作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做好数据管理和应用的前提。各地要加强税务人员的业务和操作技能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素质。要将培训和辅导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基础工作,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和多层次的培训。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要保证各个岗位的操作人员对负责的功能模块能正确熟练操作,规范处理各项税收征管事务。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既是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征管工作的基础。其数据质量的好坏,直接反映并影响各项管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对此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协调并推进数据管理工作,要让全体税务干部在熟练掌握征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共同关注数据管理和质量,牢固树立“数据质量无小事”的观念,使数据管理工作在各个层面、各个工作环节、各个操作过程扎实有效地开展起来。各地在明确征管信息系统运行操作岗责时,要具体明确数据管理责任,要把各项业务工作的考核和相关征管数据质量结合进行。
电子商务在促进经济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其独有特征所造成的税收流失问题给我国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经验,提出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法体系,加强电子商务监管,实施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国际经验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据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的《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3.4万亿元,同比增长31.4%。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10万亿元,同比增长21.9%;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2.82万亿元,同比增长49.7%;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50万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1800万人。中国经济发展“电商化”趋势日益明显,无疑是中国经济的一个新增长点。但是由于我国相应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不够完善,造成税收流失问题严重。因此探讨如何规范电子商务税收秩序,引导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电子商务特点以及引发的税收问题
(一)数字化、信息化、无纸化与传统以纸质化会计凭证为交易证据不同,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交易过程及所涉及的票据均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不涉及现金流的使用,减少了作为征税依据的纸质凭证。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信息化导致征税对象难以确定,并对不同税种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依据税法规定,根据交易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将征税对象分为有形商品、劳务和特许权,但电子商务的数字化和信息化模糊了征税对象的性质,难以区分商品、劳务和特许权。电子商务采用在线销售方式,基于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销售,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这对增值税的冲击表现为征税时适用的税种发生了变化。对于网上销售无实物载体的纯数字化产品(如电脑软件),征收的税种由增值税变为营业税;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数字化产品,钱货的交付均在网上完成,海关难以获得传统票据来掌握此类交易,海关征税的税基不存在,使海关的征税变得十分困难。而且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使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获取,极大冲击了以传统纸质会计凭证为依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体系。
(二)虚拟性、隐蔽性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商贸方式,交易全过程都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完成,使交易主体、场所、商品或者服务等均虚拟化,使得纳税主体难以确认。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征管工作时,必须首先确定纳税主体以及相关的交易信息,但是对于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而言,只要交纳一定的注册费用,就可以拥有自己的网页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交易双方无需见面,传统意义上的有形仓库和经营场所均被网络虚拟化,纳税机关很难确定纳税主体及应税事实,经营者也很容易逃避工商登记。依据税法规定,营业税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营业税的课税地点,但是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使劳务发生地点难以界定,削减营业税的税基,造成税收流失。我国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但在电子商务中,互联网的虚拟化难以确定“我国境内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更是无从谈起。
(三)国际化、快捷化互联网的全球化使电子商务打破地域限制,计算机的自动化极大地缩减了交易时间,减少了交易环节,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但是传统的流转税的多环节纳税体系难以适用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快捷化使交易的中介环节减少甚至消失,以致课税点的减少,侵蚀税基,导致税收流失。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加大了营业税课税地点确认的难度。电子商务中的远程劳务具有消费地和提供地相分离的特点,致使劳务发生地难以确认。当发生跨国劳务交易时,如果以劳务消费地为课税地点时,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时,则应征收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则不应征收营业税;而如果以劳务提供地为课税地时,则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服务需要缴纳营业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服务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三、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比较
(一)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两大困境”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制建设落后于电子商务征管的需要,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亟待完善。虽然近几年我国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进行规范,但是可操作性不高,《税收征管法》在电子商务的立法方面存在很大的漏洞。1.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困境。《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是否应该进行税务登记,亦缺乏电子商务登记方式的规定。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但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则应该在第三方平台进行实名登记。“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缺乏明确规定,可操作性有待商榷。2.电子商务税务稽查困境。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交易中涉及的电子凭证具有可修改性,这使得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征管稽查工作时失去基础。虽然《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确定了电子发票的效力,但是此办法并非针对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征税,而是为了规范发票使用和税收征管。因此,针对专门规范电商在具体操作中不主动开具发票、篡改发票等形式偷逃避税行为的相关规章制度亟须出台。
(二)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主要政策法规作为电子商务发源地的美国,从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美国各级政府就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制定规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规政策。1.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自1995年以来,美国政府出台一系列电子商务税收政策。1995年,美国政府研究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并成立了电子商务工作组和经济分析局,收集信息作为今后征税依据;1996年美国财政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白皮书,主要规定了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遵循原则、税务管理方法;1997年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确立了税收中性、透明、与现行税制及国际税收一致的原则;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连续三年的免税期限,并确定属地征税等原则以避免多重课税和课税歧视;2000年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再次通过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延长了免税期限;美国国会于2004年又通过《互联网税收不歧视法案》扩大了免缴互联网接入服务税范围;2013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市场公平法案》,该法案规定在简化各州征税法规前提下,对电商企业征收地方销售税和使用税,移动应用开发者、云计算服务音乐与电影等数字产品的下载领域也被纳入征税范围。2.美国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体系。美国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对电子商务征税进行调查分析。1995年美国成立的电子商务工作组和经济分析局,专门研究与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该工作组的决策信息是由另设的三个政府机构提供:美国普查局提供电子商务数据统计信息;美国经济分析局分析电子商务产业增长与税收变动效应;美国劳工统计局记录电子商务行业劳务数据。通过多方面获取大量电子商务信息统计,以确保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三)欧盟及韩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情况1.欧盟。欧盟主张对原有税收征管条款进行补充修订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欧盟颁布的电商增值税新指令,将此前非欧盟居民企业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不用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修正为非欧盟居民企业,不管是向欧盟企业提供电子商务,还是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都要缴纳增值税,以平衡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2008年欧盟通过新的增值税改革方案,规定由收入来源国开征增值税。欧盟对电子商务征税采用代扣代缴方式,欧盟成员国采用一种自动扣税软件,该软件将用户申请和用户银行卡绑定,在交易进行时,该软件自动计算消费额和税额,扣款成功后,将消费款划至公司账户,将税款划至税务部门,并将税务信息传至网上税务监控中心。欧盟实行的电商税收优惠政策是在对年销售额在10万欧元以下的非欧盟公司免征增值税。2.韩国。韩国为了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保护各方的权益,于1999年颁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规定以前相关法律规章也适用于当前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为保障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监管的多头监管电子商务交易行为。韩国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收入减免0.5%的年度电商交易额;对于境外网购有形商品的购货款与运费之和低于十万韩元的,免征进口税;对于网上输出娱乐、教育软件等电子物品视为出口,免征关税。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法体系通过对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和经验分析,可以看出,完善立法是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的重要前提。电子商务市场与传统市场存在相似之处,只需要对原有税法条款进行适当的补充修改,就可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公平的运营环境。在税收实体法中,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征税对象,无论是有形商品、无形商品、数字化产品或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都应该统一纳税,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如美国在最近颁布的《市场公平法案》中明确将云服务等纳入征税范围之内,我国应在税收法案中对征税对象明确界定。依据电子商务特征对各种税种的冲击,应对各税种的征税规定进行一定的调整,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特征。关于增值税的调整,首先应规范电子发票。基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征管中的重要性以及电子发票在当前电商蓬勃发展的经济环境中日益重要的作用,在现有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中补充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发票管理的新规十分必要。如新规中明确以电子签名保障电子发票开具内容的真实性、开具电子发票的企业需到税务部门备案以供稽查等。其次应重新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由于电子商务数字化特征,使很多劳务和商品数字化,以致难以区分商品和劳务。对此,可以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亦符合营改增的政策指向。关于关税的调整,短期来看,为了鼓励国际贸易自由化,应对电子商务的关税进行减免,但是从长远来看,为避免关税的流失,应引入先进的技术平台,组建网上海关征管电子商务的关税。在税收程序法中,针对电子商务虚拟性和国际性造成的税务登记困境以及《税收征管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对此方面规范不足,必须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进行特殊规定管理,并与电商注册网页、域名的管理进行协作,如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时,应将注册域名、服务器地理位置等材料进行报送,税务机关应据此核发登记证并进行特殊管理。电子商务税收缴纳方式可以参照欧盟代扣代缴体系,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按一定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应纳税收。
(二)加强电子商务运行监管,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外税收监管的经验,大致有政府加强监管和政府减少干预两种方式,比如韩国实行多级政府联合监管,就强调了政府在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应根据国情,加强政府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整合各部门力量,进行多方面的监管。在国家层面应该成立专门监管电子商务税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子商务税务管理的统筹工作,收集整理全国电子商务交易信息,下发给各级负责单位机构;开发电子商务征税软件,推进电子凭证的管理,以技术手段保证电子商务的税务监管。开发的征税软件应攻克电子票据可修改的弊端,以保证电子票据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应充分利用云计算来保存数据,防止数据丢失,保证数据的持久性和可查性。管理部门应该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如联合开发相关应用软件,在电子商务网络支付贸易发生时,可以提醒相关企业纳税,管理部门也可以据此应用软件收集电子商务数据。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部门还应该加强与第三方支付的合作,因为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交易大多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成的。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大数据系统,通过与金融等相关部门的合作,监控电子商务交易的全过程,掌控电子商务交易额,防止逃避税行为。地方的税务机关应负责核实专门管理部门下发的相关信息数据,对地方电商进行分类监管,以地方物流信息和社会信息为辅助,形成完整的监控信息链,并利用社会媒体力量,严打电商不合规的纳税行为。
(三)实施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借鉴国外的电子商务征管经验,各国对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都实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电子商务处于蓬勃发展阶段,其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新增长点,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实施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稳定发展。美国实行的《市场公平法案》规定,对国内远程年度销售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电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部分销售额的税金,即电商企业可以申请豁免销售税。我国应依据电商规模的大小,设置不同的起征点,同时应根据电子商务的社会效益和利润率的实际情况来设置网络交易的税收起征点。韩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电商企业的交易额中减免部分收入,我国可借鉴此法,对刚起步的电商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免税或者直接免税,同时结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鼓励创业,促进就业。为促进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的发展,可以对提供国际型产品的电商企业实行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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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于商务基本知识
电子商务是指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文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隐蔽性.
电子商务最早出现于二十世纪60年代,90年后期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黄金阶段,由于计算机的性能越来越好,价格越来越低,加上国际互联网的兴起和广泛应用,个人消费者可以利用计算机通过互联网与商家随时直接交换需求信息,减少了许多中间环节,省时省力省钱又省心.中国电子商务始于1997年,据统计日前全国已有4万家商业网站从事电子商务交易,大陆网上交易额达到4000万美元,预计将达到38亿美元.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电子商务的出现及兴起,为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财富的同时,也给税收的立法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
按照电子商务的性质,可以将电子商务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国际互联网作为交易媒体的有形商品的交易(称为间接电子商务),这类商务活动在本质上和传统商务没有什幺区别,只不过交易的隐蔽性和快捷性增加日常税牧征管的难度;而另一类是利用internet进行无形商品销售和提供服务的行为(称为直接电子商务)如购电子报刊,网上娱乐消费,下载mp3音乐.图片等,这些无形商品及服务形式是将其内容数字化,直接在网上以数字信息形式传送给顾客.这一类对以有形商品为征税对象的现行税收征管体制提出了较大的挑战.
二、电子商务对现行地方税制的影响
现行地方税制是以属地为原则建立在有形商品交易的基础上,税收的日管是以行政区域划分管理权限,征收对象是有形的标的物,征管方式是对固定场所、固定业户依据帐薄或实物进行查帐或核定征收.而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现行税制的存在基础,使现行税制的一些缺点充分曝露出来,导致国家税收收入大量流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个税收征管秩序.
(一)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的影响
基于间接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影响不大,在此主要讨论直接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的影响.根据直接电子商务的特点,主要对现行税制的以下几个方面有较大影响.
1、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纳税人的性质难以界定。现行税制的纳税人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确定经济性质,再办理税务登记,据此分税种征税。而国际互联网的出现,使任何人只要有一台计算机、调制解调器和一根电话线,就可通过国际互联网入口参与电子商务,提供销售服务,逃避工商部门的监督。不确定身份性质,对其取得的所得是征收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更无法确定.
2、电子商务的发展对课税对象的影响.直接电子商务是以数字化信息流作为存在形式在网上流通的,税务机关很难在其流通过程中确定其性质到底是销售商品,特让无形资产还是特许权,如购买电子书刊,消费者只有在付费后才能得到密码和说明,利用此才能进入目的网站进行下载阅读,对卖方收取的费用是该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对其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还是以转让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难以划分清楚,出现征税依据不充分等问题.
3、电子商务对纳税地点的影响.现行税制强调的是在劳务发生地纳税,企业商贸活动在固定场所交易完成,而直接电子商务所依赖的是虚拟的社区,虚拟的地址,利用一间小屋一台计算机,仅凭借一个网址、一个电子信箱通过服务器即可完成较大数额的商业交易,从根本上打破了现实地域的限制,使应纳税地点模糊化.
4、电子商务时税收管辖权的影响。现行税制依据住所和时间两个标准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仅承担来源于国内所得部分的纳税义务.国际互联网打破了地域的限制,纽约的商人根本无需踏入中国大地,仅通过internet就可与境内消费者完成整个商业交易,对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征税,是按居民还是按非居民征税,现行税制对其解释都比较苍白.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仅对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征收,而电于商务的出现促进了国际贸易一体化,打破了以注册地或总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的税收征管体制,“虚拟企业”“网上商店、’存在的基础仅是internet网络和执行互联网协议即可,这种不存在于任何国家的“网上飞企业”,利用现行税制对其征税会无从下手,税收管辖权的标准也已无法适应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对现行征管模式的影响
1、电予商务的隐蔽性对税款征收带来了挑战。任何人只要拥有计算机等硬件设施,再申请一个帐号就可以进入国际互联网,也就可从事电子商务贸易活动,而这一切全都可以在税务机关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即使税务机关控制了isp服务商,知道有谁上了internet,但上网同从事电子商务又没有必然的联系,茫茫网海,几亿网民,仅靠税务机关有限人员根本不会查清谁是从事电子商务的,谁又是纯粹在网上闲逛与税款征收不粘边的;同时,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摆脱了普通商务的繁杂过程,一切都在网上悄悄地进行,非常隐蔽,非常快捷,现行的征管体制对这种隐蔽的电子商务交易过程,无法准确及时地计算应征税款,电子商务纳税人的隐蔽性和交易过程的隐蔽性会对现行征管模式产生较大的冲击。
2、电子商务的流动性加大了征管难度。由于电子商务纳税人无地域性的特点,使电子商务公司可以方便转移、搬迁、变更、注销,流动性极大,税务机关仅凭借现有的征管手段各很难控管。
3、电子商务的无纸化对征管稽查方式提出了挑战。现行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报表、凭证等纳税资料基础上,通过对其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的审核,达到促进征收管理的目的,而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凭证、涉税资料都是以数字化电子凭证出现和传递的,而且可以人为地随意修改、删除且不留任何痕迹和线索,纳税人完全可以根据不同对象不同需求随时很方便地制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涉税资料.现行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追踪管理的基础。
4、电子商务使得国际间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的流动性、无纸化使得各公司可以方便地利用国与国之间税负的差距合理避税,可以方便地根据需要把公司设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上或根据自己经营需要设立关联企业或下属子公司,轻易达到避税目的,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对此却无办法。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措施
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正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尽管电子商务在我国仍处在起步阶段,但它蕴含着无限的商机和巨大的税源,作为税务机关一定要采取积极措施来应付它带来的一系列挑战。笔者认为当前我们可以尝试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加强网上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积极纳税的自觉性。
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在目前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还不高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法宣传,尤其是要进行网上税法宣传。税务机关首先要积极响应“政府上网”号召,设立自己的网站,在自己的主页上设立税收新闻、税收政策公告、税收bbs栏、网上咨询台、网上有奖问答等内容,拓宽网上税法宣传信息渠道,使税法宣传不留死角,切实促使纳税人积极自觉纳税。同时设立税收违法案件举报电子信箱,调动大多数网民协护税积极性,全方位多渠道监控电子商务,减少国家税款的流失。
2、建立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施源泉控管。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掌握税收来源,加强监督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必要手段,也是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基本措施,在电子商务时代,更应该将其强化而不能弱化.应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登记制度,规定服务商在接到建立新网站申请时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而涉及电子商务的纳税人应在准备建网站时将电子商务的内容、业务开展方式、结算形式、人员构成、运行环境程序及各种密码钥匙等涉税资料上报税务机关备案备查,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码,isp服务商只有在接到税务机关通知后根据纳税人持有的税务登记号码准其上网建站,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纳税人在电子商务交易结束后要立即在网上进行纳税申报,并及时缴纳税款。强化电子商务登记制度,使税务机关随时可以了解到税源变化状况,加强了税收管理.
3、强化对货币支付系统的监控.
电子商务的两种交易形式直销和中介销售都离不开“银行”这个货币支付环节,强化对银行等支付系统的监管,会有效避免电子商务的流动性和隐蔽性带来的征管难度。
(1)实施银行存款实名制。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可以避免纳税人多头开设帐户,多方交易行为,实施税务系统与银行系统计算机联网工程,互通信息。税务人员可以随时调阅有关纳税人存款帐户的涉税资料,提高工作时效,便于税务机关的管理。
(2)实行银行代扣代缴税款制度。对涉及流转税类计算较简单的电子商务税款征收可以委托银行在结算货款时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控管,减少税务机关的工作量。
4、强化发票管理制度,以票控税
加强对发票这种最基本的商事凭证的使用和管理,能有效监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不论纳税人是传统产业还是从事电子商务只要开具发票发生应税行为就应积极缴税。而这对电子商务隐蔽性极强的交易形式有重要的制约作用。
5、加快提高税务系统计算机利用水平和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偷逃税与检查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到底都是技术和人才的较量。近几年国际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发展壮大,而税务机关的计算机应用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应加大科技投入,构建全国性的先进计算机网络,提高硬件的性能和软件的智能度,设计具有跟踪统计功能的征管软件.实行网上征税,无纸化办公,适应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需要。同时要加大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投入,要有计划地培养既懂税收业务又懂电子商务网络知识,还对经济运行规律有所了解的复合型税务人才,只有真正解决了人的问题、人才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6,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政策法规.
(1)完善现行税制。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明确电子商务涉税政策,对电子商务所涉及税种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要素于以明确或重新规定,以使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关键词:税收信息化;信息状态安全;信息转移安全;信息安全技术
从三个方面来考虑:首先是信息状态安全,即税务系统安全,要防止税务系统中心的数据被攻击者破坏。税务系统要通过Internet对纳税人提供纳税便利,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它的数据中心开放,这对税务系统本身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其次是信息转移安全,即服务安全,如纳税人识别号、口令、纳税金额等在传输中不被冒用、泄露和篡改。再次是安全管理制度,即使用安全,保证税务人员正确、安全的使用。本文主要针对以上前两个方面也就是信息安全技术进行研究。
一、信息状态安全技术
信息状态安全主要包括系统主机服务器安全、操作系统安全和数据库安全三个方面。
(一)系统主机服务器安全(Server Security)
服务器是存储数据、处理请求的核心,因此服务器的安全性尤为重要。服务器的安全性主要涉及到服务器硬件设备自身的安全性防护,对非法接触服务器配件具有一定的保护措施,比如加锁或密码开关设置等;同时,服务器需要支持大数据量及多线程存储矩阵以满足大数据量访问的实时性和稳定性,不会因为大量的访问导致服务器崩溃;服务器要能够支持基于硬件的磁盘阵列功能,支持磁盘及磁带的系统、数据备份功能,使得安装在服务器上的操作系统和数据库能够在灾难后得到备份恢复,保证服务器的不间断运行;服务器设备配件的高质量及运行可靠性也是服务器安全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这直接关系到服务器不间断运行的时间和网络数据访问的效率。
(二)操作系统安全(Operating System Security)
设置操作系统就像为构筑安全防范体系打好“地基”。
1.自主访问控制(Discretionary Access Control,DAC)。自主访问控制是基于对主体(Subject)或主体所属的主体组的识别来限制对客体(Object)的访问。为实现完备的自主访问控制,由访问控制矩阵提供的信息必须以某种形式保存在税务操作系统中。访问控制矩阵中的每行表示一个主体,每列表示一个受保护的客体,矩阵中的元素表示主体可对客体的访问模式。以基于行的自主访问控制方法为例。它是在每个主体上都附加一个该主体可访问的客体的明细表,根据表中信息的不同可分为三种形式:(1)权力表(Capabilities List),它决定是否可对客体进行访问以及可进行何种模式的访问。(2)前缀表(Prefix List),它包括受保护客体名以及主体对客体的访问权。(3)口令(Password),主体对客体进行访问前,必须向税务操作系统提供该客体的口令。对于口令的使用,建议实行相互制约式的双人共管系统口令。
2.强制访问控制(Mandatory Access Control,MAC)。鉴于自主访问控制不能有效的抵抗计算机病毒的攻击,这就需要利用强制访问控制来采取更强有力的访问控制手段。在强制访问控制中,税务系统对主体和客体都分配一个特殊的一般不能更改的安全属性,系统通过比较主体与客体的安全属性来决定一个主体是否能够访问某个客体。税务系统一般可采取两种强制措施:(1)限制访问控制的灵活性。用户修改访问控制信息的唯一途径是请求一个特权系统的功能调用,该功能依据用户终端输入的信息而不是靠另一个程序提供的信息来修改访问控制信息。在确信用户自己不会泄露文件的前提下,用这种方法可以消除偷改访问控制信息的计算机病毒的威胁。(2)限制编程。鉴于税务系统仅需要进行事务处理,不需要任何编程的能力,可将用于应用开发的计算机系统分离出去,完全消除用户的编程能力。
3.安全核技术(Security Kernel Technology)。安全核是构造高度安全的操作系统最常用的技术。该技术的理论基础是:将与安全有关的软件隔离在操作系统的一个可信核内,而操作系统的大部分软件无须负责系统安全。税务系统安全核技术要满足三个原则:(1)完备性(Completeness),要求使主体必须通过引进监控器才能对客体进行访问操作,并使硬件支持基于安全核的系统。(2)隔离性(Isolation),要求将安全核与外部系统很好的隔离起来,以防止进程对安全核的非法修改。(3)可验证性(Verifiability),要求无论采用什么方法构造安全核,都必须保证对它的正确性可以进行某种验证。
其他常见措施还有:信息加密、数字签名、审计等,这些技术方法在数据库安全等方面也可广泛应用,我们将在下面介绍。
(三)数据库安全(Database Security)
数据库是信息化及很多应用系统的核心,其安全在整个信息系统中是最为关键的一环,所有的安全措施都是为了最终的数据库上的数据的安全性。另外,根据税务网络信息系统中各种不同应用系统对各种机密、非机密信息访问权限的要求,数据库需要提供安全性控制的层次结构和有效的安全性控制策略。
数据库的安全性主要是依靠分层解决的,它的安全措施也是一级一级层层设置的,真正做到了层层设防。第一层应该是注册和用户许可,保护对服务器的基本存取;第二层是存取控制,对不同用户设定不同的权限,使数据库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第三层是增加限制数据存取的视图和存储过程,在数据库与用户之间建立一道屏障。基于上述数据库层次结构的安全体系,税务网络信息系统需要设置对机密和非机密数据的访问控制:(1)验证(Authentication),保证只有授权的合法用户才能注册和访问;(2)授权(Authorization),对不同的用户访问数据库授予不同的权限;(3)审计(Auditing),对涉及数据库安全的操作做一个完整的记录,以备有违反数据库安全规则的事件发生后能够有效追查,再结合以报警(Alert)功能,将达到更好的效果。还可以使用数据库本身提供的视图和存储过程对数据库中的其他对象进行权限设定,这样用户只能取得对视图和存储过程的授权,而无法访问底层表。视图可以限制底层表的可见列,从而限制用户能查询的数据列的种类。二、信息转移安全技术
信息转移安全即网络安全。为了达到保证网络系统安全性的目的,安全系统应具有身份认证(Identification and Authentication);访问控制(Access Control);可记账性(Accountability);对象重用(Object Reuse);精确性(Accuracy);服务可用性(Availability of Services)等功能。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家庭制;个人制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为个人,针对不同类型的收入分别采用统一的扣除标准和税率,没有考虑家庭结构和家庭负担对纳税人可支配收入和纳税能力的影响。因此从某种程度来说,这一制度过于遵守效率原则,不能很好体现税收公平。本文将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问题作为研究分析对象,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进行税制设计,浅探实行纳税单位家庭制的措施。
一、个人所得税家庭制存在的问题
我们知道家庭制在某种程度了体现了税收公平,而这也是现阶段我们希望达到的目标。另外家庭制不会抑制个人履行赡养义务,这有利于缓解当前人口老龄化的不良影响。因此对目前中国来说,把家庭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是非常必要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家庭制在实施过程中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1.预期税收成本大幅度增加。目前我国的税收成本介于5%~6%之间,远高于发达国家1%左右的税收成本,造成这一现象主要由于以下原因:
1.1我国社会经济背景。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按照行政区划布局,不同行政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所需要的税务资源也有一定差异,这就出现了税收资源分布与税务资源分布不匹配的矛盾。在税源密集地区税务机关受人员编排等规定的限制,很难深入完善税款征收工作。因此,导致我国税收成本必然会高于西方发达国家。
1.2税收法律不完善。目前我国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主要表现为:(1)大量税收法规的缺位,现有税收法律法规地位不高;(2)现有税法内容欠完善,无法满足目前税收征纳工作的需求等;家庭制对我国税收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家庭制下会涉及更多更复杂的问题,相关立法工作必须在保证法规条文简单易行的同时尽可能包含该领域的各个方面,解决税收法规的缺位问题。
1.3征税手段落后。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手段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使得税款征纳效率低下,产生了许多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消耗;同时由于税务部门与工商、海关、银行等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税务机关若仅根据有限的信息进行税款征收,无法对偷税漏税行为进行打击。家庭制对我国税收信息系统提出了更大的挑战,而目前我国税收的信息化程度难以应对这项挑战。2.复杂的家庭收支难以界定。
2.1作为纳税主体的家庭难以界定。把家庭作为纳税申报单位就需要对“家庭”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家庭范围的不同,对收入汇总和税前扣除的情况也就不同。我国家庭情况的复杂性决定了家庭界定存在一定难度。主要表现如下:首先,我国家庭结构远比西方发达国家复杂,家庭不仅有传统意义上的核心家庭,还包括夫妻家庭、单亲家庭、隔代家庭、联合家庭等,随着社会发展家庭结构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其次,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人口流行性逐渐增强,家庭成员不住在一起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由此传统的家庭结构也就发生了变化。
2.2家庭收支信息不透明。把家庭作为纳税申报单位需要国家通过各种渠道对家庭的收支情况快速、准确地掌握,但目前我国并不存在一个官方的且适用于不同收入等级的家庭的渠道来收集和汇总各个家庭的收支信息,这给税务机关和立法部门确定家庭制下的税率和扣除标准制造了障碍,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改革。另外,由于目前很多收入或支出仍然以现金或其他等价物的形式出现,尤其是收入,如果纳税人不把其现金收入存入银行,税务机关就无法对这部分收入课税。
3.费用扣除标准难以确定。若实施家庭课税制,势必会从家庭角度对目前的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调整,这是一项巨大的工程。税前扣除标准的设定要从不同家庭的负担情况、地区间发展水平等方面考虑。比如,一个家庭需要赡养几个老人,抚养几个小孩,有没有丧失劳动力的人,有没有异地供养的情况;又如,每个家庭生活习惯、消费结构也有所不同,导致基本支出费用难以确定;再如,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收入水平也不同,其中一个解决办法是按照地区制定不同的系数以去除地区差异对收入的影响,而按经济发展水平对地区划分也存在困难,地区范围过大会造成税负不公,范围太小又会降低征税效率。
二、推进我国家庭制的改革建议
1.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制。
1.1纳税主体的界定。如何对家庭进行界定可以从家庭责任的角度考虑,家庭责任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间要相互扶持,满足对方的物质需求。因此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对家庭进行界定:一是是否共同生活;二是是否存在实质上的经济帮扶关系。同时考虑到我国家庭情况的复杂性,还需要考虑实际生活中的一些特殊情况。根据目前我国情况,在改革过程中我们可以将纳税人划分为单身个人和家庭。个人是指已成年、未婚并有收入的个人。家庭以核心家庭为主,且在家庭中,子女没有经济来源,若子女有收入则要将其当做单身个人;老人也没有经济来源,若老人存在收入则要将该家庭当做两个核心家庭。若有老人小孩需要核心家庭供养,则要在费用扣除标准上将其考虑进去。至于其他类型的家庭,可按照以上标准进行界定。
1.2健全税前扣除标准。完善的税前扣除标准是实施家庭制的重要因素。在家庭制下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税前扣除:(1)个人免税扣除。该项扣除额确定时应当考虑到家庭生活的规模效应,一个家庭的扣除额应当小于个人制下家庭成员扣除额的总和。(2)成本费用扣除。如交通费、培训费、医疗费等,可按实际支出扣除或者按比例扣除并设定扣除上限进行扣除。(3)家庭生计扣除。该项扣除是为了补偿家庭生活支出,如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支出等。
2.完善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征管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保障,是个税改革的必要步骤。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2.1实现涉税信息在税务、银行、政府、工商、社保各部门间共享。目前随着我国金税三期工程的完善,大数据评估和云计算逐渐发挥作用,通过该信息系统,国地税进行合作,大数据实现共享,税收信息将逐步透明化、成熟化。
2.2关注电子商务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兴起与发展。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逐渐兴起增加了收支监控的复杂性,同时电商领域发展的数据云存储和运算能力将有助于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因此在建立税收信息系统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2.3借助于手持移动客户端等新型平台。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手机APP和小程序的发展,税务机关可以实现税务信息的及时推送和个人信息的及时采集。在设计税收信息系统时,应当充分利用这一平台。
3.加快发展税收机构。家庭制下,个人所得税申报以个人申报为主,这就需要纳税人了解税收申报相关政策和流程,并能熟练运用到申报过程中。但是在目前我国纳税人税收知识缺乏、纳税意识淡薄的情况下,纳税人很难保证填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加之如果采用家庭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将更加复杂,此时完全依赖纳税人的个人力量进行所得税的估算和填报实在不具有可行性,只会使申报和征管效率低,给纳税人和征收机关造成麻烦。因此,在推行自行申报时,应当发展税务机构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税务服务,这样不仅可以为纳税人提供专业的纳税服务,也使税务机关降低其征收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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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业宏,曹胜亮.个人所得税法实质正义的缺失考量——以纳税人家庭经济负担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0(5):28-34.
[3]杨翾妮.对我国实施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研究[J].商,2013(6):129-131.
[4]王香林.中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浮动机制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5.
关键词:需求;纳税服务;信息化
随着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和国家税务总局从出台《纳税服务工作规范》到《服务规范手册》,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范、便捷、高效、文明的原则,以满足纳税人正当需求、方便纳税人办税、降低征纳成本为出发点,落实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优化服务环境、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效,为纳税人的依法享有税收权利、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便利条件,不断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和对税法的遵从度。
正是秉承着这样的指导思想,现阶段,我们已在纳税服务方面下了很多功夫,也取得了一些有目共睹的成就。但服务是无止境的,笔者日前就依托信息化创新纳税服务体系进行了相关的走访调查和思考,我们还应向纵深来深挖服务这条筋,最重要的是做到供求对路。
1 做到供求对路的几个步骤
这就要从我们正确获取纳税人的正当需求开始,最好做到以下几个步骤:获取纳税人需求分析纳税人需求编写需求文档评审需求文档管理需求。
具体来说就是:
1.1 获取纳税人需求
对纳税人进行访谈和调研。交流的方式可以是会议(包括视频会议或是微信群等网络会议)、小组讨论、电话、模拟演示、电子邮件等不同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每一次的交流一定要有记录,交流的结果我们还可以进行分类,便于之后的分析活动。比方说,可以将需求细分为不同的类型:如功能需求、非功能需求(像服务反应时间、服务争议协调时间等)、环境限制等类型。
1.2 分析纳税人需求
对收集到的纳税人需求做进一步的分析和整理。以下是需求分析人员需要遵循的几条常见准则:
①针对纳税人提出的每一个需求我们都要知道是“为什么”,并判断纳税人提出的需求是否有充足必要的理由;
②要用“实现什么”的方式来替换“如何实现”的表述方式,这是由需求分析阶段关注的目标是“做什么”,而不是“怎么做”来决定的;
③重视我们往往容易忽略掉的一点,是分析由纳税人需求衍生出的隐含需求,并且提取出纳税人没有明确提出来的隐含需求(很有可能是实现纳税人需求的前提条件或是其他),常常会因为对隐含需求考虑得不太充分而导致需求变更。
1.3 编写需求文档
编写需求文档可以使用自然语言或是形式化的语言来描述,也可以添加图形的表述方式和模型的表述方式。这是对文本的一个需求,既是对之前获取和分析的一个结果,也是为评审做好准备,要求条理清晰、简洁明了。
1.4 评审需求文档
需求文档完成编写后,需要通过正式评审来作为下一阶段工作的基础。评审一般分为纳税人评审和业务评审两类。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于业务项目内容的描述,是以需求规格说明书作为基础的;而纳税人验收的标准是依据需求规格说明书中的内容来制订的,所以评审需求文档时纳税人的意见是摆在第一位的。税务机关评审的目的,是在项目初期就能发现一些潜在的错误或缺陷,防止这些错误和缺陷遗漏到项目的后续阶段。
2 可依托的信息化手段及实现途径
所谓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的过程中,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的全面、规范、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纳税服务的硬实力是税务机关履行职能、发挥基础作用的物质条件,是摸得着、看得见的,包括办税服务场所、信息设备等等。纳税服务的软实力是一种无形的,可供感受到的,包括税收文化、服务理念、组织架构、制度建设、人员配备、信息技术等。我们的整个纳税服务体系是建立在信息化的基础之上,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融合信息资源和业务模式,以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信息管理系统为平台,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电话(12366纳税人服务热线)、微信公众服务号等多种渠道,给纳税人、税务人员以及社会公众提供出个性化、内容可定制的信息平台,通过这些平台能够实现信息、网上办税、税企交流等功能。
2.1 借助外部网站开通能与纳税人互动交流的BBS网上政策释疑解答平台、或专题QQ群、微信群实时交流平台,还可借助机器人自动答复的人工智能。这能将各类政策及时全面地传达给纳税人,包括我们的业务流程改变也及时地告知纳税人,让他们办理各项涉税业务时尽量少跑路。
2.2 建立手机短信平台或是微信服务号及时发送各方面的提醒信息,诸如催报催缴、业务事项变更,也能将各类信息分类发送给纳税人。哪怕像有时网上申报系统服务器异常时也及时地通知暂未申报的电子申报纳税人,在系统恢复正常时又及时提醒他们快速办理,免得他们错过网上申报的时间。这些如果都能利用信息化手段用税信通短信平台或是微信服务号来实现,远比我们现在手工记录然后打电话一户户通知要快捷得多。
2.3 在外部网站上实现纳税人根据不同业务提交各类电子表单,获取电子登记申请号,这能将各类依申请发起的事务实现部分免填单、审批前置等功能,这将大大提高办税效率,又能免去纳税人众多奔波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