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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内容

时间:2023-08-14 17:26:5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监管的内容,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金融监管的内容

第1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对策研究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入,金融监管也愈来愈具有法律意义。金融监管就是金融管理和金融监督的合称,也就是说金融监管主体为了实现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的目标,而利用一系列手段和措施对被监管主体所采取的干预和调控的法律活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活动方式,规范其行为属性,实施体罚和程序法的结合,但同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现状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制问题的构建上存在诸多的不协调或不合理之处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监管主体在监管金融业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它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但是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制度,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散见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但是总的来说金融监管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金融监管法是强行法。从金融监管法的内容看基本属于强制性规范,而没有任意性规范或授权性规范;在金融监管活动中,金融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具体表现为监管主体代表国家行驶国家权力,对被监管主体实行强制监管,被监管主体必须服从。第二,金融监管是行为法。金融监管法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监督和管理的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活动方式。规范其行为,具有行为属性。

(二)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内容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金融监管应贯穿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市场经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但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法的内容主要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简单来讲,实体法规定了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而程序法规定了权力行使及义务履行的程序。在金融监管法的内容中,明确金融监管的主体以及金融监管的目标。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与职责,规范金融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规定金融违法行为的惩处性措施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三)我国监管机制在与国际接轨时对外资银行准入与监管存在的不足

首先,这些文件在监管内容和方法上过于原则化,未对很多机制做明确要求而导致操作起来不便。其次,在监管领域上,我国侧重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而疏忽对境外的金融机构的监管。例如我国《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海外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监管,只要求每半年报送一次报表而无其他要求。再次,我国银行监管法制还面临许多国际条例和惯例的冲击,如在对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等原则的接受上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目前的法制要为外资银行的市场进入提供完善的许可和国民待遇的监管,尚要对监管法制和有关政策进行修订。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思路

(一)转变监管理念

调整监管目标为应对金融危机,国有商业银行将按照市场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可能通过金融企业上市,来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不再姓“国”,最多只能是国家控股,不再享有中央银行给子的“特别待遇”。人民银行必须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还要实现外资银行和国内银行同等国民待遇。体现在监管目标上,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不再侧重金融风险的化解,而是根据监管原则和各家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对其适时作出停业整顿或退出金融市场的决定,从而确保存款人利益不受伤害。

(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

金融监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明确规定金融监管机关的法律法规,其法律地位、职责与职权、监管措施和监管程序。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这样,就要求我国加强对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规定,在原有的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加大有关监管的力度,合理选择和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的实施金融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

(三)规范金融市场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金融法的直接功能就是规范金融行为。将金融社会关系规范成金融权利和义务权利的关系。金融交易虽然是一种合同行为,但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对金融关系进行规制显然是不够的。金融行为的客体是虚拟资本,虚拟资本风险远大于实物资本,并且金融业内部分工极为精细和复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经营的金融产品差别很大,因此,关于金融业的法律规范必须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采用特别法的形式。

(四)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

金融关系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关系,因而货币币值的稳定对金融关系的稳定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货币稳定的前提下,经济增长才是有效的。因为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2篇

关键词:危机 金融监管 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1-185-03

一、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改革

1.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1)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2)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负责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3)强化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4)设立新的破产清算机制,以防止金融机构倒闭再度拖累纳税人救助。(5)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6)赋予联储更大的监管职责,同时对其实施更严格的监督。(7)美联储将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以确保高管薪酬制度不会导致对风险的过度追求。

2.英国金融难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包括三个新机构的建立。第一,英格兰银行成立一个独立的金融政策委员会(FPC),以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掌握宏观政策工具。第二,英格兰银行成立一个下属机构——审慎监管局 (PRA),以促进金融公司的稳定性。第三,成立一个金融行为监管局(CPMA),以保护消费者和管理金融市场。2011年6月英国政府还了《金融监管新方法:改革蓝图》白皮书,对英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全面改革,明确了新成立的金融政策委员会将专门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将金融服务局原有的微观监管职能划分给新成立的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承担,同时着重规定了各类法定监管机构间的协调机制。

3.日本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1)促使金融机构加强全面的风险管理。要求金融机构要给与风险管理部门应有的地位和优先性;更加关注金融机构资产风险状况与资本充足率适应性;督促综合性金融集团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2)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约束和改进不恰当的激励机制。强化了对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审查。提出基于金融风险的薪酬调整机制,避免金融高管过于重视短期利润而忽视长期金融风险。(3)加强信息披露,增强市场诚信度和透明度。特别是增强证券化产品的透明度,加强对金融机构信息透明度的要求,改进会计准则。(4)扩大监管范围,着眼于系统性风险。改变以往注重保护储户利益,重点监管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做法,将监管范围扩大至保险证券银行等所有金融机构。(5)实施全面审慎性监管,并加强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

4.欧盟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1)创设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设立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ESRB),其主要由成员国央行行长组成,主要职责包括控制欧盟信贷总体水平和抑制“泡沫”,监测整个欧盟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宏观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并提出应对相关情况的措施,以确保欧盟作为一个整体更好地应对未来可能的金融危机。(2)建立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成立三个超国家金融监管局:一是欧盟银行业监管局,责对银行业的监管。二是欧盟证券与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证券行业的监管。三是欧盟保险与雇员养老金监管局,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3)把保护消费者作为金融监管的中心目标。欧盟金融改革法案成功将消费者保护列为欧洲金融监管局工作的绝对核心。

二、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特点

纵览各主要国家、经济体和国际金融组织推出的监管改革措施,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市场主导原则和市场自由发展仍是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础。从各改革方案的内容来看,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监管漏洞,纠正由于市场过度自由而导致的市场参与者之间、市场与监管之间的失衡状态,而非对市场自由做出严格限制,市场主导原则和市场自由发展的环境仍然是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础。

2.强调金融信息对金融监管和金融市场的重要意义。金融是一个信息行业。无论是金融监管当局还是金融市场主体其工作开展及效果都完全依赖于其所掌握的金融信息。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同以下两方面有关:一方面,金融市场交易主体在贪婪的驱使下,在未获得充分的交易相关信息之前就参与了交易,从而产生其无法承担的损失;另一方面,金融监管当局未能充分掌握相关信息,进而未能作出及时反应。因此,各监管改革方案都重点强调了金融信息的收集与处理。

3.通过设立制度化实体机构加强监管协调。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现行金融体系中,一般都存在多个金融监管主体。多头监管容易出现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与权限划分不清,导致监管套利,从而变相地降低了监管标准。但不可否认的是,多头监管体制也存在很多的优越性:一方面,在金融分业经营格局依然比较清晰之时,分业多头监管的专业性依然具有制度优势;另一方面,多头监管可以形成激励机制,促进监管竞争,为市场提供更有效的监管。权衡利弊,多头监管至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各个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为此,各监管改革方案都要求加强监管协调,设立实体化、制度化的监管协调机构。

4.强化货币当局的金融稳定职能。各改革方案都着力强化了货币当局的金融稳定职能,这反映了现代经济体系中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之间关系的深化。在现代金融体系中,银行类金融机构大规模介入资本市场,这就使得后者成为了银行体系的重要风险来源之一。与此同时,如果不考虑金融市场,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将无法建立,货币政策也就无法有效实施。此外,在金融机构出现财务困境时,货币当局作为最后贷款人也需要并且最适合于承担救助职责以避免系统性风险。在这一背景下,对于货币当局来说,维护金融稳定就成为了与货币政策制定具有同等重要性的职责,其关注的范围和领域也显著扩大,不再局限于银行类金融机构,而是涵盖了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

5.突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随着现代金融体系的不断复杂化,系统性风险越来越成为金融稳定的重要威胁,本次全球金融危机就是一个最为突出的例子。有鉴于此,此次世界主要国家与地区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很自然地将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放在了极为重要的位置。

6.加强监管当局的危机处置能力。在这次危机中,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问题金融机构的救助极为不力,这一方面是由于对危机进程和严重性的误判,另一方面则是由于金融监管当局缺乏危机处置的手段与能力。为此,各改革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明确监管当局在危机处置中的权限和程序,突出的一点的就是强调建立危机处置的完备预案,同时授予监管当局在危机状态下“便宜行事”的权力。

7.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高度重视。会计准则在反映表外业务风险上的局限性与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不透明性是此次危机爆发与恶化的重要原因。各个国家与地区的金融监管改革都对此给予高度关注,但令人遗憾的是,它们在相应的监管措施上则缺乏具体内容。这还需要国际协调合作与统一标准,而这也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8.加强对投资者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本次危机暴露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现代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使得市场微观主体经常难以正确理解产品的特征和对产品蕴含的金融风险作出正确评估,从而无法基于审慎的判断作出交易决策,甚至落入欺诈陷阱。因此,保障投资者与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索赔权是各项改革方案中的共同内容。

9.推进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在各项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都提出了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必要性。国际监管合作不仅是防范外源性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有助于统一各经济在金融监管改革上的尺度,避免其他国家和地区较为宽松的金融市场环境对自己国际地位造成威胁。

三、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政策选择

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中国所受的冲击更多地是在实体经济层面而非金融体系层面上。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国金融体系的开放性不足避免了外部系统性风险的传染,与此同时,中国的高储蓄率为金融机构提供了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使得金融机构不必求助于高风险、高成本的融资渠道。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于金融服务多样性需求的日益增长,金融体系必将更为开放,金融市场也将更为活跃,从而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中国应借鉴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结合中国国情,积极稳妥地推动中国金融监管改革。

1.坚持金融监管全面覆盖的原则。“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是金融监管发展的潮流,不论是较早改革的英国、日本还是危机过后的美国,其金融改革都明显地反映出这种趋势。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一直秉承了全面覆盖的理念,并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们不仅要继续坚持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更应该付诸实践以有效保证这一理念的贯彻与落实。

2.坚持适度监管,鼓励金融创新。美国金融危机暴露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如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过于松散,甚至缺位。而中国的情况却恰恰相反,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都不发达,中国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权利限制过严。虽然这避免了类似于美国金融市场的高风险,但是也严重约束了金融市场的创新能力,阻碍了金融创新的进一步发展。这种现象所导致的结果就是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难以满足实体经济和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需求。与此同时,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过度管制很容易削弱本国金融体系的竞争力和吸引力,导致金融资源的外流。因此,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由于担心市场风险而阻碍金融创新,相反,必须将金融创新的主导权还给市场。

3.加快推进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金融信息联通与共享。金融监管当局充分掌握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部门的相关信息,对于进行宏观审慎性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实现金融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推进金融监管信息建设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完善征信体系,在为金融机构决策提供依据的同时,有助于监管当局通过违约率了解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为审慎性监管提供支持。第二,健全支付清算体系及其信息挖掘,汇集经济交易信息,以此反映交易活跃状况、经济景气程度和经济结构变化情况等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侧面,为金融稳定状况的评估提供背景。第三,加强金融监管当局内部及其与各经济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整合与共享,在可能的情况下制定明确的、有时间表的金融信息资源整合方案。

4.建立实体化、法治化的监管协调机构,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目前,中国初步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分业监管格局,但是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缺乏正式制度保障,仅处在原则性框架层面,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因此,在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应将协调机制法治化、实体化。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组建有明确法律权限、有实体组织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以监督指导金融监管工作。

5.突出消费者利益保护这一金融监管目标。完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是发达金融体系的共同特征,也是构成金融体系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如果金融监管只关注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求而忽视了对消费者利益的切实保护,就会挫伤消费者的金融消费热情而使金融业发展失去广泛的公众基础和社会支持。所以,要使中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有所作为,就必须对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实行严格监管,促进这些产品透明、公平、合理,使消费者获得充分的有关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信息。

6.加强宏观审慎性监管,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在不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金融体系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的来源与传导机制存在着差异。目前,我国金融发展所处阶段和金融体系的特定结构决定了我国的金融市场并非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来源。但是,随着综合经营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中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特征将会与当前发达国家进一步趋同,金融控股公司等大型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会快速发展。为了应对金融业快速发展对金融监管提出的新要求,我国应在明确系统性风险标准的前提下,确立监管系统性风险的专门监管机构。根据目前的情况,可以考虑将这一职责赋予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牵头监管”模式,并与其他监管机构密切合作,解决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盲区”。

7.加强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监管,改进监管手段。随着金融创新的飞速发展,中国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及表外业务规模也在迅速扩张之中。为此,中国必须加强资产负债表的监管。首先,完善资产负债表的编报规则,使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风险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其次,监管当局应当及时、充分掌握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变动情况,为微观审慎性监管提供依据。再次,监管当局应该在考虑到金融体系内部复杂联系的基础上,在宏观层面上对资产负债表的总体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并据此对金融体系的风险水平作出评估,在出现问题时发出预警。最后,监管当局需要通过资本充足率要求和会计标准的改进,消除或削弱与资产负债表相关的顺周期性,平滑金融体系运行中的波动,为实体经济提供稳定的金融环境。

8.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与国际金融发展步调一致。在当前形势下,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这是回应国际社会舆论的要求,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需要。其次,目前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仍然处于酝酿和起步阶段,中国的及早参与有助于争取主动,确立规则,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利益。最后,尽管现阶段中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参与程度仍然非常有限,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中国也将面临更大程度的传染性系统性风险,对于这些风险的防范与处置也将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主要监管模式对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启示.中国经济时报,2012.10.8

2.何德旭等.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新趋势及启示.上海金融,2011(1)

3.主要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改革对中国的启示.中国证券报,2009.10.20

4.史建平,高宇.宏观审慎监管理论研究综述.国际金融研究,2011(8)

第3篇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也在不断的健全和发展,无可厚非,其运行效果明显,监管方式不断趋于专业化,监管效率不断提高,监管框架也不断趋于统一化,使得我国货币制度和货币策略不断趋于完整。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的是在世界金融市场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是体制上存在的问题比较明显。详细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探析现阶段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多种经营的冲击

所谓的多种经营,就是指混业经营,也就是说一个企业主体开展业务金融业务种类比较多,涉及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信托业务以及保险业务等。这种混业经营的方式在世界金融市场的促进下,呈现出不断发展和壮大的局面。如光大集团。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分行监管体制,它是奠定在不同行业基础上的,以健全分行监管体系的方式去实现对于混业经营的管理,显然金融制度比较滞后,必然导致出现监管效率低下,失去实际作用的结果;假设以多种监管部门联合监管的方式去实现管理和控制,将使得监管出现重复和错位的问题,监管效率同样处于低下水平,还使得监管的成本大大增加。

(二)外资金融的挑战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中国金融市场越来越融合到世界金融市场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无疑使得很多的国际跨国金融机构进入到我国金融市场,一方面不断丰富了我国金融市场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另外一方面使得我国金融产业面对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由于国外金融机构和企业其金融经验多,产品和服务意识强,对于风险的把握能力优越于我国金融机构,其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风险控制方法上都远远超过我国企业。反过来看看我国的金融主体,其经验不足,风险控制意识不强,经营能力不足,难以创新金融行业监管体制的局面。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内的诸多问题

详细来讲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在于;其一,宏观监管框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其主要反映在金融监管执行者自我定位不明确,使得其监管效率处于低下水平,常常出现的监管目标和监管方式的不吻合问题。尤其是我国现行的分行监管模式使得金融监管在法律上受到局限,三会分管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联系和沟通,业务交叉情况普遍存在,监管责任严重缺失,导致监管效率大打折扣;其二,监管方式单一化,监管内容局限性很大。一般来讲,我国会以行政手段的方式去实现对于金融市场的管理和控制,很少使用到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使得监管的权威性大大缺失,出现随意性强的特点。再者从金融监管的内容上来讲,我国监管都是以市场准入和市场经营为主要内容,严重缺乏企业经营状况和退出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最后,从监管的范围来看,其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商业银行,缺乏对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其三,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缺乏法律上的支持。也就是说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还很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于;缺乏产业基金,私募资金的法律法规,现行法规细节内容不多,多为笼统的内容,可操作性不强,缺乏时代感,难以有效的处理经济转型期间的新问题。很明显上述缺陷和不足的存在是有深刻的原因的,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水平还处于低下水平,在监督和管理能力上还欠缺很多,难以实现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督和管理;另外一方面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之间的关系越来越相互依存,这样的关系使得金融市场面对的情况是前所未有的,使得金融监督工作面对着更加复杂的实际情况。

二、如何在经济转型期间实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健全

在经济转型期间,如何有效的实现金融市场的运行,实现对于金融风险的规避,是现阶段金融监管工作的重点所在。对此,我们应该一方面不断探析自身金融监管体制健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对应的措施去解决实际问题,保证不断实现监管体制的调整和改善。另外一方面,积极借鉴国外在经济转型期间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经验和教训,不断夯实自身金融将官理论体系基础,如美国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和欧盟的《巴塞尔协议III》。详细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好金融监管体制的构建工作:

(一)详细确定改革目标,明确落实改革责任

在经济转型期间,强化金融监管工作,实现宏观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需要将注意力集中在改革上。对此,我们需要明确自身改革目标,以实现金融市场公平,公正,有序发展,最大限度的规避金融风险,保证金融效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详细来讲,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其一,不断开展自我金融监管工作的剖析,以科学的指标去考核,找到最切合实际的改革切入点,以不断健全改革目标的内容,实现改革体系的全面建设;其二,以岗位责任制实现改革责任的界定,理清不同部门主体在金融监管过程中的职权,保证其各司其职,做好金融监管工作,以落实改革责任,达到改革效果;其三,树立正确的监管观念,以鲜明的时代特点,国际化的经营管理方式去实现金融体制的创新,保证找到最适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新模式。

(二)健全监管体系,形成危机预警体制

进一步完善我国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体系结构,建立金融危机预警机制。在此过程需要注意的是将主要精力集中在金融监管主体地位上,实现对于系统性风险的监督和控制。对此,我们需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其一,强化资本监管,实行动态资本拨配制度。一般情况下,在资本资源处于不断扩张的状态下,作为金融市场主体的金融机构往往需要大量积累自身的资本,以最大限度的满足市场的需求,实现金融市场的经济效益;在经济不断衰退的时期,需要不断减少资本数量,以面对多变的市场环境。也就是说,需要结合市场环境的情况,去界定自身监管的重要方向和内容,从而保证其监督和管理的有效性。其二,不断建立高、中、低三层预警体系架构,实现对于金融风险的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建议以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金融风险分类的方式去对于各种风险进行界定和诠释,并针对不同分类采取对应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措施,在此基础上形成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保证以有效的科学技术对金融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提高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创新监管体制,探索改革路径

结合目前金融监管的分业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显然现阶段实行的分行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使得监管工作处于真空和重复的状态下,难以发挥出监管的实际功效。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在经济转型期间高度重视,不断结合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实现监管体制的不断创新,实现改革路径的探索。我们可以做好以下的工作:其一,建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实现彼此之间的有效沟通和联系,以渐进的方式去实现对于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方式的调整和改善。这是因为结合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以统一的金融市场监管模式去开展监督和管理工作,是一件不切合实际情况的任务。其二,不断扩展金融监管协调的内容,健全金融监管方式,实现以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三位一体的管理方式,保证管理方式的多样化发展;其三,统筹兼顾,合理的协调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各自的职能,使得其各司其职,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作用,避免职权上的冲突和重复。

(四)注重监管国际化,形成风险控制合作机制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金融风险的控制和管理是全球性的问题,其运行机制的形成不是一个国家的金融市场其主导作用,而是彼此相互影响,相互联系的关系。也就是说,在实现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充分借助国际上的资源,开展深入的交流和合作,从而实现金融防范体系的构建。详细来讲,要求必须建立全球范围内的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运行机制,要达到这个要求就必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预防出现全球性的金融风险。做好这个方面,需要我国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有效地对跨国集团的经营进行监管和风险跟踪。加强国际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能够提高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地位。

三、结束语

第4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开放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面对金融全面开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需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变革。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构应放弃金融监管职能,着重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驾马车”(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对各类金融业予以全面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中置于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实施功能化监管,并定期召开由三大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三驾马车”之间的联系。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则有权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种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则由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直接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有层次的、有分工的、横向与纵向并重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理念建设

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内容和方法,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的同时,在体制转型的基础上实现监管理念的转变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金融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功能性监管转变;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的思路,使金融监管既要强调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又要注重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以及国际竞争力。唯有在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实现金融监管理念及时、科学的调整,才能在开放条件下促进金融监管的不断成熟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建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杨有振.金融开放、创新与监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3]谢伏瞻.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第5篇

    论文摘要: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在开放条件下面临许多挑战和问题,关键在于现行监管体制滞后于国际发展和实践需要,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应逐步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基础上建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同时应转变金融监管理念。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面对金融全面开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需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变革。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构应放弃金融监管职能,着重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驾马车”(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对各类金融业予以全面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中置于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实施功能化监管,并定期召开由三大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三驾马车”之间的联系。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则有权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种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则由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直接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有层次的、有分工的、横向与纵向并重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理念建设

    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内容和方法,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的同时,在体制转型的基础上实现监管理念的转变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金融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功能性监管转变;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的思路,使金融监管既要强调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又要注重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以及国际竞争力。唯有在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实现金融监管理念及时、科学的调整,才能在开放条件下促进金融监管的不断成熟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建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杨有振.金融开放、创新与监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第6篇

一、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存在不足的原因

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暴露出来的不足,集中于管理和操作两个层面,针对这两个层面的原因分析,则主要从内外两个角度来进行说明。首先,从我国自身的角度来说明,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存在人员不足和意识欠缺,以及执行力度较低等问题,主要是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起步相对较晚,发展程度相对较低。虽然近几年有很快的发展速度,但是金融监管的基础薄弱,独立性不强,协调性也不够,并不能支撑快速膨胀的金融市场,而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建设都是借用国外的监管法律来不断实现的,都还处于摸索之中。其次,从外部环境来分析,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本身还不完善,分头监管与多方监管并存,监管效率较低。但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却空前加快,在全球化的金融市场中,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列发达国家的货币政策,都直接对我国金融市场产生巨大影响,特别是近几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就直接对我国的金融市场造成损害,这就使得尚处于摸索中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制备受到冲击。但是,我们必须要明确一个问题,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所存在的问题,究其根源,是来自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本身的问题。正是由于我国自身在金融监管方面有所欠缺,才能够让外部行为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有机可乘,并引发巨大波澜,如果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足够完善,整个金融机构对法律的执行力度也到位,不管金融危机的破坏力度有多大,最终,我们都能够以不变应万变,实现全身而退。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应该要从自身入手,提高自身的整体实力。

二、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完善的原则

金融危机下,由于内外环境的影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暴露出一些不足,因此,很有必要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让我国金融监管法律能够在未来的路途中,经受住各种金融危机的冲击,实现稳定金融市场的目标。但是,在具体完善的过程中,不管采取何种措施,都必然要遵循必要的基本原则,在原则的范围之内来进行整改和完善,从而才能够最终为国家服务、为人民谋福利,得到整个社会的支持,顺利推进。首先,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金融市场的运行是以客观市场规律为基础,以国家宏观调控为辅助的,并且,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也相对增加,国外的金融政策特别是欧美等国家的金融政策,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都比较大,因此,在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基础之上,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必须要建立在国际化的实际基础之上,不断借鉴国外的金融政策,结合自身国情来进行完善。其次,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必须坚持以人民利益为根本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任何法律法规的存在,都是为了规范社会,为人民提供一个健康和谐的生活工作环境。在金融市场当中,国家的政策引导始终都是辅助作用,最终要保障的是金融市场中广大操作者的利益,也只有他们的利益有了保障,才能够调动他们参与金融监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更加稳定人心,稳定金融市场,因此,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应该要符合金融市场操作人员的总体意志,或者要符合全民生活追求的总体意愿,而不能为了达到某个人或者某个集体的意志,而牺牲他人的利益。

三、金融危机下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完善的措施

要实现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就要结合具体的原因,针对问题一一进行探讨,寻求有针对性的措施。首先,针对在管理层上暴露出来的不足,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定和监督机构,要充分履行自身的职责,承担自身对社会对国民的责任,用认真负责的态度去进行思考;用战略性的眼光,从全球的角度去进行分析和探索,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监管经验,跟随国际发展趋势,走向国际化。努力引进金融监管全面性人才,或者通过自身努力,不断培养金融监管人员,弥补金融监管中人才缺失的漏洞。此外,针对人才的选择和岗位配备,有必要推崇民主投票选举的制度,让相关人士集聚一堂,民主投票,共同选举,杜绝依靠人际关系或者金钱关系而获得优质岗位的情况,从而让金融监管机构的运作能够更加公平公正,以这样的环境来吸引优质人才,积极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制度和监督机构配备专业的高素质的管理人才,从而为金融监管输入新鲜血液,让这些新鲜的血液,不断为金融监管法律的完善带来创造性的思想,也让这些新鲜血液,不断突破传统束缚,用最新的法律思潮和法律执行方式,来解决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基础薄弱的问题,最终提高金融监管的创造力和独立自主能力。其次,针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在操作层面上,存在执行力低的问题,就需要发挥我国监管机构的职能,借鉴西方监管模式,形成银行联合监管,实现全面的监督,在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任何的违法违规行为,则严厉惩处,决不能让任何金融个人或者单位有心存侥幸的心理。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小漏洞从一开始就杜绝,从而让金融法律能够细化到每个细节之上,实现对任何个人或者集体的监管,从而规范金融市场,让整个金融市场形成一个公平、公正、合理、健康的市场环境。与此同时,在高速信息时代,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融入到金融监管执行当中,引入互联网或者媒体以及电话系统等现代监督渠道,让金融监管能够渗透到金融市场的方方面面,并能够实现随时随地的自由监管。当然,要达到这样的监管效果,还要实现金融监管法律执行过程和进程的透明化,完善监管信息系统,并设定相应的投票或者举报渠道,从而让公众能够参与到法律执行的监督当中,用监管机构和民众监管权力双方面的压力,来使我国金融监管法律的执行力度逐步提高。但是,在不断提高民众监督力度的同时,必须要做好民众的基本培训和宣导工作,因为,民众平时的生活和工作所关注的问题更是自己的问题,对于金融市场的了解并不高,更无法意识到自身对金融法律制度的监督行为,能够给自己带来何种好处。所以,必须要加大对民众的宣传、培训和引导力度,具体宣传内容包括,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详细内容、参与金融监管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渠道以及通过参与监督能够给自己带来的益处。

四、结论

金融危机的爆发,给我国的金融市场造成巨大损失,但是也是对我国金融市场的一次洗盘。经过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也不断暴露出自己的不足,鉴于此,在未来对金融市场的干预当中,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就必须要不断站在客观的立场上来进行自我评估,认识到自己在对市场的调控当中所存在的不足,并针对这些不足做出调整,从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制,规范金融市场,提高应对金融危机的能力,实现稳定发展。

作者:许利雄单位:广东明祥律师事务所

第7篇

摘 要 本文通过对全球金融危机的起因的分析和我国金融业现状的考察,总结出本次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是金融监管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金融创新过度,最终冲击整个金融市场体系。基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中国在发展金融产品时应建立健全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监管对金融市场的实际约束力和行为规范。

关键词 国际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现状 现代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创新被认为是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透析美国次贷危机产生的机理,可知次贷危机并非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和监管部门的职责缺失才是罪魁祸首。有鉴于此,我国在大力发展现代金融市场、进行金融产品创新时应该强化金融市场的风险控制意识,建立健全高效的金融监管机制,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高效、健康的发展。

一、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影响及主要原因分析

从2006年春季开始美国逐步显现次贷危机,并最终在2008年演变成国际金融危机。金融危机波及到美国的抵押贷款业、投资银行业、保险业、银行业,并导致美国经济的衰退。欧洲、日本、韩国、中国等世界主要经济体都受到了较大的影响:经济增长速度明显放缓,甚至于出现负增长,直接投资减少,投资者和消费者信心严重受损,失业率上升,通货膨胀等等。

纵观中外典籍文献,关于国际金融危机的起因的描述有很多种。本文仅从制度层面上分析造成国际金融危机的原因――金融监管的缺失,即金融产品创新步伐不断加快的同时,相应的监管措施未能及时跟上,造成金融衍生产品泛滥,最终冲击整个金融市场体系。

金融监管机构本来的职责是有效地保护个人消费者和投资者,降低经济对不适当的风险融资来源的依赖性以及阻止过度的冒险活动。然而从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和发展的过程来看,监管体系对金融风险的预警、披露和防范收效甚微,主要监管者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牵制,无法防范系统性危机。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较低,尤其是分散的监管体系对一些大型、复杂的金融机构的监管是低效的(GAO,2004)①。

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

我国现行的法律比较概括、笼统,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而且监管内容简单化,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有的已不适应金融业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求监管部门在具体的监管实践中容易产生随意监管现象。执行监督者缺乏监督,不能保证金融监管的公正、合理。

(二)合规性监管仍然是金融监管的核心,难以对金融创新体系进行有效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仍然把重点放在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上,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未全面展开,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管基本空白。在现行监管中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重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等问题。

始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金融创新,引发了金融业的一场变革。然而金融创新的发展确实以放松金融监管作为代价的,由于金融创新的快速发展使得应有的风险管理和风险监管未能及时跟上,致使监管滞后。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就很难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金融工具创新不仅成了金融机构不断放大金融杠杆率的最佳手段和途径,而且也成为金融监管一个的难题。

(三)多机构多部门协调难度大,监管效率低

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于1998年最终确立,分业监管在具有专业化和竞争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协调性差的缺陷。目前我国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实施监管的职责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承担,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对这种分业监管模式提出了挑战。

随着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中国金融组织的主要形式。但我国目前实行严格的分业监管体制,很难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开展的金融业务进行有效监管。因为涉及多个行业的监管机构,可监管机构的监管目的、方法和重点各不相同。只要在不同的专业金融监管体系之间存在着差异,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会采取规避监管的行动,建立一种经营阻力、成本最小的组织模式,从而增加了各金融监管当局在对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过程中的困难。

三、我国构建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途径分析

美国次贷危机再一次引发了人们对金融监管制度及其运行绩效的考虑。相关国际研究揭示了美国监管制度的不健全和监管部门的监管缺失,指出金融监管这一道最后的堡垒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使得金融风险有机可乘②。我国在发展现代金融市场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吸取教训,避免类似风险的发生。基于此,作者尝试提出以下相关政策建议:

(一)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我国应当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明确银行控股公司进入和退出的条件和方式,界定银行控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监管主体,为我国金融机构发展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而为规范和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奠定基础。

从世界范围来看,当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世界各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历史背景下,我国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正在悄悄地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外资金融构大量地涌入我国,又加快了金融经营方式转轨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金融监管主体制度

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然而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自身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

鉴于上述困境,可以成立一家具有统一监管功能的国家金融管理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仍保持相对独立的分业监管职能,在行政上统一接受国家金融管理局领导。国家金融管理局的职责对外代表国家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财政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处理信息共享和监管职责交叉事宜;对内组织三会协调处理混业经营引起的跨行业监管中的分工合作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三)建立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都应该属于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风险性监管和日常经营活动的规范性。参照通行的国际监管办法,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实际情况,当前我国中央银行金融业风险监管重点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建立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基础的风险监管制度,保证金融业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第二,建立大额贷款的报告制度。第三,制定出能客观反映我国银行业风险的各类资产风险权重和核算系数,定出贷款集中风险、贷款沉淀风险等风险权重。第四,建立真正的风险准备金,以增加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同时试行存款保险金制度。

(四)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首先,量化金融市场的进入和退出标准,实现动态灵活监管和市场监管的有机结合。高效的金融监管应该是全过程的、持续性的监管。要规范金融监管的实施程序,提高现场监管的广度、深度,避免各种因素对监管工作的干扰。同时,随着金融业务的发展,不断改革现场监管的内容,以保证监管的准确与有效。

其次,建立健全金融监测、预警机制,以及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机制。为增强金融监管工作的预测性,应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及时发现金融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

最后,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科技创新。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现代化步伐,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科技含量,形成现代化的金融监管方法系统,增强金融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加金融机构透明度

随着世界金融的发展,各种金融控股集团成为市场主体,因而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在不断加强。监管机构要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信息披露的管理,树立全面信息披露的理念:不仅要披露内部关联交易的信息,而且要披露风险评估和管理过程、资本结构及风险与资本匹配状况的信息;不仅要披露定性信息,而且要披露定量信息;不仅要披露核心信息,而且要披露附加信息;不仅要实行定期披露,而且任何重要变化发生之后都应即时披露。另外,要定期对金融控股集团的信息披露体系进行评估。

(六)建立起国家间的合作协调机制,构建国际立体化的金融监管网络

为了促进我国跨境监管能力的提高,使我国的金融监管逐步迈入国际化的轨道,我国要积极参与国际、区域以及双边等多层面的金融监管合作;同时随着经济区域化的发展,我国还应积极加强与东亚邻国、东盟等区域组织及其成员的金融监管合作;在双边合作方面,要积极加强与他国尤其是要互设金融机构的国家的监管机构的合作,促进双方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互相学习监管经验。

金融全球化的步伐不断蔓延,然而各国在经济水平、开放程度、金融结构、监管模式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各国应通过逐步实现分层次、分区域的监管合作慢慢达到全球范围的统一③。

四、结语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及其金融业发展的历史来看,一个发达的市场经济强国肯定离不开一个发达的、具有合理结构与完善的功能、能够高效安全运行的强大金融监管体系的支撑。在后金融危机的时代背景下,探索建立与我国现实发展过程相适应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不仅能够在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效率,而且可以促进我国金融业在面对外来激烈竞争的形势下保持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注释:

①恩格尔曼等.高德步等译.剑桥美国经济史(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②赵静梅.美国金融监管结构的转型及对我国的启示.国际金融研究.2007(12).

③霍华德•戴维斯.国际金融监管标准不应“一刀切”.中国金融家.2009(09):74-76.

参考文献:

[1]曹凤岐.改善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北京大学学报.2009(4).

[2]黄含遐.次贷危机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经济纵横.2010(6):75,76.

[3]刘伟.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的影响及警示.金融经济学术版.2008(7).

[4]张仿龙.关于金融改革与金融创新的几点思考.经济研究参考.2009.

[5]朱坤林.我国金融创新风险及其防范.商业时代.2009(7).

[6]刘振威.美国金融危机对中国金融创新的启示.中国商界.2009(172):19.

第8篇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完善;管理方法

引言

一个国家的经济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基本前提,国家要想正常的运行,要想国民的生活水平有所提高,这些都得依靠国家的经济实力。而金融又是现代经济的血脉和核心。对于金融的监管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所以金融监管不力是金融危机爆发的直接诱因。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自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我国对金融监管也引起了足够的重视,提出了适应新环境的金融监管理论,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法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

一、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概述

(一)金融危机概述

从经济的层面来说,是金融风险到达一定程度后所导致的金融危机的产生,一旦发生金融危机,就会出现资本市场的动荡,此时国家的财务政策失效,工业和商业行情低迷,更多人失去工作,就业率下降,意味着失业率的上升,经济整体出现衰退的情况。从法律层面上看,国家的监管力度和约束也会直接影响到金融危机的产生和大小。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金融交易市场秩序的失控,进而引起了次贷危机。

(二)金融监管概述

所谓金融监管体制,就是指的为了特定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整套机制和组织结构的总和[1]。目前在我国所实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其所呈现的基本特征是分页监管,具体来说,就是根据金融监管的分工对货币政策职能的制定和执行进行了加强,金融监管体制还对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负责,可以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并且对于金融风险防患于未然。

(三)金融危机与金融监管的相关性

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正处在高速发展的状态,虽然发展在不断地进行着,但是静态的金融监管却没能跟上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没有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匹配。美国的金融危机再次为我国的金融市场敲响了警钟,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必须到位,而且监管必须处于主动的地位,不能够被动地追随金融市场的发展。美国之所以未爆发金融危机,就是由于监管不到位,对于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不够强烈。以美国的金融危机为例,美国对于金融的监管力度非常宽松,而为了弥补在金融市场中所造成的损失,政府又进一步地通过相关政策来刺激消费,同时各大银行也纷纷采取措施来促进美国的经济增长,虽然在一开始获得了巨额的经济上的回报,但最终,却使得美国的资本市场崩盘,爆发金融危机。

二、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我国金融市场受到的影响较小,这主要是因为我国银行对于金融监管工作引起了足够的重视,但也有着客观的原因,就是我国金融全球化的程度还较低,所以使得我国还不足以受到金融危机的较大影响。但是,就目前的趋势而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在不断加快,我国要使得金融市场有所发展,就必须融入全球的市场,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我国也就越来越多地暴露出了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监管相关法律不健全

一般来说,较为健全的金融法律机制至少具备以下几个内容。首先是相关组织机构的协调和规整。具体包括组织结构的法人性质、组织形式、市场机制、经营规范等等。其次是金融监管手段和力度,具体包括金融监管组织的职能设置、监管法律规范、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风险控制等等。第三是金融业服务。具体包括进行金融服务时的流程规范、具体准则等等。最后是在市场交易层次,具体包括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交易成果的保护等内容。从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金融市场法律机制雏形已经形成,但还未做到五脏俱全,核心内容缺乏,比如有关的保险法律制度、市场机制制度等等。从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角度来看,整个立法的流程和机制还尚待规范和调整,立法水平不高。从具体的法律细则来看,还缺少对基本法对应的规范细则。特别是在部分较为核心的方面,还没有真正有效的法律进行规范[2]。部分法律制度与相关的规范规章和实施细则没有完全匹配,甚至有所相悖。

(二)金融监管手段不强劲

经过长期的发展,我国形成了一套自上而下的行政金融监管体系,这就使得我国的金融监管大都是以计划和行政命令表现出来的,这对于金融监管的权威性是有着极大的影响的。我国目前所采取的金融监管方式是以外部监管为主的,包括了非现场的监管和现场进行的检查。但目前的金融监管所采取的主要形式是现场监管,而且现场监管又是事后的监管,进行事后监管缺乏一定的主动性,而且进行事后监管往往也对于金融问题没有很好的预见性,这样就会导致对金融风险的防范缺乏。但是非现场监管又只能做到宏观上的分析,缺乏细节上的监督。现代化的监管方式应该取两者之所长,将两种监管方式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它们各自的优势。

(三)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障碍

在一个完善的金融市场中,对于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应该是同等重视的,因为市场准入监管是保证我国金融安全的第一道防护线。一个良好健康的金融市场应该形成国有金融机构、民营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三者之间相互良性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3]。但就我国目前的现状而言,为了提高国有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的控制权,金融市场的准入门槛不断加以提高,致使民营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不能很好地进入到我国的金融市场中,并在其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再加之我国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也相对缺乏,一旦金融危机爆发,政府职能通过强制的行政手段来拯救金融市场,而不能使市场进行有效的自救,如果政府的宏观调控不利,那么将致使金融危机进一步扩大,最终影响到我国的经济整体发展。

(四)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低

在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中,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所以需要金融监管人员有着较为牢靠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市场经验,如果不具备金融监管能力的人来对金融市场进行监管,那么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的风险将是巨大的。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在金融上有了更多的创新,因此,要想对我国的金融市场进行有力的监管,就必须紧跟金融市场的发展,并对其发展趋势做出预测,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人员有扎实的功底和更高的业务素质。但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机构中,有一些监管人员并没有一个与当代金融市场发展相配套的知识框架体系,所以其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也就不能完全到位,而且,一些监管人员还在沿用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忽略了金融市场的创新。可以说当代金融专业人才的缺乏已经成为了阻碍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发展一个重大难题。

三、我国金融监管的完善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体系

要想对于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加以完善,首先就必须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这样才可以为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创造出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具体来说,可以制定专门的金融监管法,对于监管机构的权责进行法律上的规定,使得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有法可依,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加以规范。还有就是要针对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的创新来修订已有的法律法规,因为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旧的法律法规必将和新的市场环境产生不融合,这就需要对旧的法律法规加以修订以适应现在的市场发展。

(二)金融监管手段的革新

在金融监管手段上,应该对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引起同等的重视,因为如果对于风险的监管和控制力度不到位或者不能适应金融的创新,终将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再加上风险监管也是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对于我国的金融实现稳定持续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此外,还应该提高银行监管的技术含量,在以往的银行监管中,计算机技术往往只用于办公自动化和支付清算系统,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在金融监管中也可以引入计算机技术,对相应的专业监管软件加以运用,以提高监管手段的技术含量。

(三)市场机制的完善

要使得我国金融监管工作能够有效开展,就应该在监管理念和方法上进行创新,学习先进的金融监管思想和理念。相关的监管部门应做到及时更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充分利用市场监管的作用,带动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让监管手段符合监管规范,并形成良性效应。第一应当找到监管重点,并重视对监管对象的外部影响的运用,促使金融机构主动加入合规的行列当中[4];第二是对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探讨和研究,及时提出有建设性的改进建议,进行及时的修正。

(四)相关业务人员水平的提高

为了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我们应当及时进行相应措施的实施和问题的解决,并同时吸纳达标的金融人才。第一,重视人力资源管理,精简机构和人员,并同时引进高级人才,完善人才的竞争机制。第二,对相关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管理水平的提升训练,学习国际先进经验,提高人员的管理水平。

四、结语

金融本身就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的未来更是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虽然目前还不能保证哪个发展道路是最正确的,但我们相信只要遵从金融市场基本规律,坚持符合规律的先进发展思想和理念,根据发展规律和性质,建立健全相关金融法律机制,从而实现我国金融市场更好更快地发展,努力将金融危机的影响降低,促进金融市场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吴艳艳.美国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及其启示[J].生产力研究,2011,(2):129-130.

[2]张宇.金融危机后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J].中国市场,2010,(27):51,70.

[3]黄金瑞.试论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的新理念及其启示[J].创新,2011,05(6):77-79,92.

第9篇

【关键词】 金融监管 多德-弗兰克法案 巴塞尔协议III 监管框架

金融监管是指政府通过中央银行等特定机构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的某种规定或限制,其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制度行为。金融监管包括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两个方面,只要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或地区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监管。宏观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金融业健康稳定的秩序,促进和金融相关的各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起步较晚,最初是由中央银行实行统一监管,后来在2003年以后,相继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等协会分管证券业、保险业和银行业。在2005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稳步推进金融业混业经营试点”,标志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开始,随后便开始迅速发展。

一、我国目前宏观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从实际运行效果来看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它不仅监管方式相对专业,监管效率相对较高,而且形成了统一的监管框架,有利于我国更加有效地改善货币制度和执行货币策略。但是,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世界金融业的自由化和创新发展,金融业加快对外开放,使得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逐渐出现了一些不良反应,显现出了一些体制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混业经营和外资金融机构分别对我国现行宏观金融监管体制形成了强烈的挑战

混业经营是指一个公司或企业同时经营证券投资、银行业务、信托业务、保险等不同的金融业务。随着金融全球一体化的发展,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开始显现,已经出现了不少混业经营的大金融公司,如中信集团、人保集团、光大集团等。而我国现行的分行监管体制是建立在不同行业经营基础之上的,如果混业经营模式下实行分行业监管体系,明显已经出现了金融制度远远落后于金融市场的弊端,导致监管的低效甚至失灵;如果同一个金融机构受到多个监管部门的监管,就会产生监管重复或者错位的问题,使得监管效率大大降低,同时监管成本也大幅增加。

我国加入WTO之后,国外的一些跨国金融机构逐渐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开展银行、证券、信托等多种金融业务,这就和国内的金融业产生竞争,我国大部分金融机构还是处于经营一种业务的状态,这与国外的多行业经营相比明显大大落后于外国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显然,如果还是采用现行宏观金融体制对我国的金融行业进行监管是不符合时展潮流的。

(二)目前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弊端主要体现在:

1.宏观监管框架不完善,金融监管过程中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监管框架不完善主要体现在执行者的定位不够明确,监管低效,监管机构的目标和采用的手段经常出现不平衡的现象。我国分行业监管的模式使得国家在金融监管方面受到了很多法律上的限制。我国实行的“三会”分管机制各自独立,缺乏完整的体系框架,没有非常明确的共享信息、交流和职能定位的能力,而目前多业务交叉的情况逐渐增多,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重复监管或监管失效的现象,如遇到出现责任追究问题时容易出现监管的缺失。

2.监管方法和监管执行的手段比较单一,监管内容和范围相对狭窄。我国目前主要采用行政手段对金融市场进行干预,而很少采用经济手段或者法律手段,造成监管的约束力不大,随意性较强。而且基本处于事后监管,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问题缺乏提前预警功能。同时,我国金融机构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和市场经营两个方面,而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退出市场的行为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监管范围主要集中于商业银行,而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还处于真空或者半真空状态。

(三)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制定的专门用来约束各种金融行为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如对于产业基金、私募资金等金融行为没有相应的法律政策,同时目前的法律法规相对比较笼统,可操作性差,不能紧跟时代潮流进行更新,对新出现的金融交易现象执行无法可依,针对银行资产的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二、国外金融监管体制的经验

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起步早,有更多的实践经验,其中很多的监管政策值得我国借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借鉴美国的《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主要用来对弱势群体的金融保护和进行系统性风险的防范,监管的重心从监管局部风险转移到监管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规范金融产品的交易,同时优化监管组织体系。该法案确立了美联储作为金融监管体系的核心,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比如我们可以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使之成为宏观审慎监管体制中的核心位置,避免分业管理的缺陷。

(二)借鉴《巴塞尔协议III》。欧盟27个成员国签署的该协议主要用来进一步严格传统的金融监管,提出了“自有资本基础存量的充足性和可操作的流动性的适量性”准则。该协议体现了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新思想,着眼于单体机构之间的相互作用和整个金融框架体系面临的共同奉献,采用资本监管、审慎信贷标准等政策工具,注重资本约束,赋予政府监管部门更多的监管权力,从长远看对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有积极的作用。作为借鉴,我国可以引入其该协议制定的监管框架,结合我国宏观金融监管的现状进行改善。

三、我国宏观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策略

为了使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能够更加有效地监管金融市场的行为,能够有效地应对出现的或者将要出现的金融危机或者金融风暴,我们需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监管体系的前提下,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结合目前监管体制的现状,寻找有效的应对策略进行宏观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笔者通过多年实践和分析,认为可以采用以下策略:

(一)进一步明确监管目标,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应该是合理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有序、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种金融风险,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为此,金融机构必须明确这一监管的目标,通过各种措施促进公众对金融框架、金融服务和金融风险的了解,实行审慎的金融监管。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就是要不断保持与时代特征相一致的监管理念,逐步与国际接轨,借鉴美国和欧盟先进的金融体制,制定适合我国金融监管国情的新标准和新模式。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宏观金融监管框架体系结构,建立金融危机预警机制

要突出央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主体地位,监控可能的系统性风险。强化资本监管,实行动态资本拨配制度,在资本扩张时期,金融机构需要累积较多的资本,而在经济衰退期则适当减少资本数量,以此来应对在现实中金融资本市场的各种变化。同时,建立高、中、低三层预警体系架构,负责检测国际金融走势和全国范围内的金融监管,三个预警层次分别进行全球、全国和区域性的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要求监管具有较高的灵敏度,组织专家运用各种技术对金融风险进行分析和预测,提高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三)结合目前金融监管的分业管理模式,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分行业管理的金融监管模式出现了很多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在目前形势下,我们需要合理地解决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调关系,对“一行三会”实现渐进式的金融监管改革,因为目前我国还无法一步到位实行统一的金融市场监管模式;扩大金融监管协调的内容,将金融监管从以行政手段为主改为以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而以经济手段为辅的方式。合理地协调央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各自的职能,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四)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第10篇

论文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新趋势;启示

金融监管是指是指为了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行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准则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法规程序,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核和协调。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为金融监管法,当其参加整个国际社会金融活动时,国际组织与国际条约也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该国金融法律监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机后西方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1.监管目标的新趋势——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由于各国的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水平不一样,一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状况不一样,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会有所不同。2O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监管的目标更注重效率,主张放松对金融的监管。2O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些学者认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实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应,这样的表述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监管的重点。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以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这是因为美国暴发的次贷金融危机已经清楚地揭示出: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和效益与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论文下载

2.监管主体的新趋势——主体的全面性。战后,由于中央银行越来越多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及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中央银行专门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使管理职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

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金融监管的主体得到了一定的扩大,在新的金融危机下,美国新的改革方案中,财政部建议设立按揭贷款监督委员会、联邦保险监管机构、审慎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商业行为监管机构,这说明美国金融监管的范围是在不断地扩张,力图填补过去监管部门之间衔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机构的建立需要专门的知识和资源,必须在确保此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一个相对全面的监管体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国家也不同的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机中全身而退。

3.监管对象的新趋势——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外,还有各类投资基金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消费信用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住房银行等,从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时间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国在加强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中拟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扩大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成立按揭发放委员会,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权力,撤销存贷监管机构,由美联储监督支付与结算,合并期货与证券监管等等。

二、西方新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银监会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监管法律能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金融监管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包括“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构成。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甚至直接抵触的地方,银行业务管理规章之间的内容重叠更为严重,还有部分法规和规章因未及时修订己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内容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世界各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外资金融构大量地涌入我国,又加快了金融经营方式转轨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监管主体制度。监管当局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一些业务难免会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相应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如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时,保监会对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风险就无法监管。

虽然2004年6月,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明确三家机构要在工作中相互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但备忘录并不能解决三家地位平等机构之间可能产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问题。随着国际混业趋势的发展,如何使国内金融业与国际趋势接轨,成为必需面对的问题。为了稳定和发展我国金融业,可以考虑借鉴英国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统一监管功能的国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仍保持相对独立的分业监管职能,在行政上统一接受金管局领导。金管局的职责对外代表国家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处理信息共享和监管职责交叉事宜。对内组织三会协调处理混业经营引起的跨行业监管中的分工合作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第11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新趋势;启示

金融监管是指是指为了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有效运行和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金融管理局及其他监督部门依据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准则或职责要求,以一定的法规程序,对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活动的参与者,实行监督、检查、稽核和协调。调整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为金融监管法,当其参加整个国际社会金融活动时,国际组织与国际条约也直接或间接地成为该国金融法律监管的一部分。

一、金融危机后西方金融监管的新趋势

1.监管目标的新趋势——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由于各国的历史、经济、文化背景和发展水平不一样,一国在不同的发展时期经济和金融体系发展状况不一样,金融监管的具体目标会有所不同。2o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金融监管的目标更注重效率,主张放松对金融的监管。2o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金融监管的目标,有些学者认为是“安全和效率并重”,事实上安全和效率一般存在替代性效应,这样的表述在实践中往往难以把握监管的重点。这一时期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以安全优先并兼顾效率,这是因为美国暴发的次贷金融危机已经清楚地揭示出: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说,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和效益与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

2.监管主体的新趋势——主体的全面性。战后,由于中央银行越来越多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以及20世纪六七十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主要表现是:中央银行专门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督,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等则由政府专门机构,如证券市场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行使管理职能,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政府机构进行。

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金融监管的主体得到了一定的扩大,在新的金融危机下,美国新的改革方案中,财政部建议设立按揭贷款监督委员会、联邦保险监管机构、审慎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商业行为监管机构,这说明美国金融监管的范围是在不断地扩张,力图填补过去监管部门之间衔接的空白。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机构的建立需要专门的知识和资源,必须在确保此要求的基础上才能建立一个相对全面的监管体系。其他的一些西方国家也不同的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希望能在新的金融危机中全身而退。

3.监管对象的新趋势——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在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除了证券机构、保险机构和信托机构外,还有各类投资基金公司、投资顾问公司、消费信用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住房银行等,从1960年到1995年35年的时间里,非银行金融机构总资产比重由42.3%上升到62.2%,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比重由58.7%下降到37.8%。美国在加强对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中拟采取一些列的政策:扩大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成立按揭发放委员会,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权力,撤销存贷监管机构,由美联储监督支付与结算,合并期货与证券监管等等。

二、西方新趋势对我国的启示

1.加强金融立法.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依法监管是监管有效性的前提和保障。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银监会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使金融监管法律能面支持未来金融监管的需要。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两部基本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金融监管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中央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包括“规定”、“办法”、“通知”等文件形式构成。这些法律法规之间有诸多重叠、不协调甚至直接抵触的地方,银行业务管理规章之间的内容重叠更为严重,还有部分法规和规章因未及时修订己明显过时的内容,有的内容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

另一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在努力构建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同时,世界各国已经从分业监管体制转向混业监管体制。在经济市场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传统的分业经营方式上在悄悄地向混业经营方式转变,外资金融构大量地涌入我国,又加快了金融经营方式转轨地速度,改革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就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监管主体制度。监管当局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驾马车”组成,由于现代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各金融领域的边界越来越模糊,根本不可能做到泾渭分明,一些业务难免会出现监管交

叉和监管真空。现行“分业经营、分行监管”的监管体制虽然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很巨大的作用,在全球化的今天此种模式也存在相应的局限性,既不利于金融创新、不利于金融业的全面发展,也与国际上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趋势不相适应,如保险基金进入证券市场时,保监会对流入证券市场的资金风险就无法监管。

虽然2004年6月,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签署了《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明确三家机构要在工作中相互协调配合,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但备忘录并不能解决三家地位平等机构之间可能产生的工作推委和相互扯皮的问题。随着国际混业趋势的发展,如何使国内金融业与国际趋势接轨,成为必需面对的问题。为了稳定和发展我国金融业,可以考虑借鉴英国和日本的做法,成立一家具有统一监管功能的国家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仍保持相对独立的分业监管职能,在行政上统一接受金管局领导。金管局的职责对外代表国家监管部门,与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之间建立协调机制,处理信息共享和监管职责交叉事宜。对内组织三会协调处理混业经营引起的跨行业监管中的分工合作问题,提高监管效率。

第12篇

(一)自身执法检查授权不到位,缺乏有效的整体协调

一是部分执法检查项目只有监管权而无处罚权,影响了监管效果。如县级人民银行因不具备对金融机构统计违规行为处罚的权限而失去了监管的震慑力;个人征信数据质量的现场检查必须在征信中心返还数据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使得监管范围比较狭窄等。二是基层央行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缺乏监管工作的整体协调,出现了同一项目上下级重复检查或同一机构不同部门重复检查的现象。

(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缺失,监管主体权责不清

随着金融主体发展多变,属地金融机构到域外设立分支机构、域外股份制银行来属地设立分支机构等现象较为普遍。然而,由于目前地市间人民银行尚无建立起或者尚无完全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监管协调、协作机制,对这些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的部分监督管理工作出现了真空地带,在防止由域外金融机构出现的局部风险而导致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手段上乏力。同时,由于金融创新不断深化和功能性监管的需要,单纯的机构分业监管的模式已难以适应基层金融的改革发展。人民银行对基层保险、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反洗钱监管职能,但却无法与只设到省一级的保监、证监机构进行有效的协调沟通;由于人民银行与银监部门的监管内容存在一定的重叠,有的地方两个部门形成了信息共享却无法实现有机协调,形成了多头监管、重复监管和金融机构被动应付检查的尴尬局面。

二、开展金融监管协作援助的探索

为解决综合执法检查面临的问题,2012年人民银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在综合执法检查工作中,探索实施了《金融监管协作援助办法》,取得一定的成效。

(一)金融监管协作援助的形式和金融监管协作援助适用的情形

金融监管协作援助的形式具体包括:县级支行之间的监管协作与援助;中心支行科室的相互监管协作与援助;中心支行科室与各县级支行之间的监管协作与援助。金融监管协作援助适用的情形包括:县级支行自行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受检查人员、检查内容、检查范围等因素限制,不能有效完成检查任务的;中心支行科室因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受检查人员、检查内容及检查权限等因素限制,不能有效完成检查任务的;中心支行金融现场监管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协调办”)同意采用的其他金融监管协作援助情形。

(二)金融监管协作援助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中心支行科室或县级支行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需要申请监管协作与援助的,按照监管协作与援助项目(专业)、时间、原因、援助部门、援助人数及专业结构等内容准确详实填写相关申请表,监管协调办在初步审核同意援助申请的基础上,组织拟定监管协作援助方案,制作审批表。审批表经分管监管工作行领导签署意见后,监管协作援助工作进入实施阶段。

(三)金融监管协作援助的管理

金融监管协作援助的管理突出四个方面:一是援助人员的管理。二是援助人员返回。三是申请支行(科室)与援助人员在有关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监管协调办负责具体工作协调。四是援助工作的考核与激励。

三、进一步深化协作援助办法的思考

(一)探索开展跨区域、跨级次监管协作援助

为加强诸如属地金融机构到域外设立分支机构、域外金融机构来属地设立分支机构等金融机构的金融监管,提高防范由域外金融机构出现的局部风险而导致系统性风险能力(如张家口市商业银行设立唐山迁西支行、石家庄辛集支行),探索建立河北省内不同地市间人民银行、地市级人民银行与其非所辖县支行间金融监管沟通协调和协作援助机制。

(二)探索开展跨行业、跨专业监管协作援助

适应对交叉性金融业务、跨市场金融产品以及信贷、保险、证券业务相互渗透、交叉的金融业务或产品的金融监管及综合执法检查工作需要,探索建立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行业间的金融监管沟通协调和协作援助,建立起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防火墙”;立足现有基层人民银行监管人员实际情况,从培养复合型监管队伍高度出发,以对某一区域所有金融机构或选择单一金融机构开办多种复合型金融交叉业务、跨市场金融创新业务实施执行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政策综合执法检查为抓手,在河北省人民银行系统内部建立跨行业、跨专业金融监管协作援助。通过以查代训,尽快打造出一支在执法检查实践中,业务素质全面、工作作风过硬,能查、会查、敢查的综合型监管队伍。同时,通过实施协作和援助,达到解决和化解人民银行执法检查工作中因检查人员、检查内容、检查范围等受限的问题和矛盾。

(三)建立健全制度,实现协作援助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