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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法

时间:2023-08-14 17:26: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科学技术进步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1篇

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以及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按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第四条本市科学技术进步的重点是发展高新技术,使高新技术产业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本市有重点地支持科学技术领域的基础性研究。

第五条通过科学技术进步,增强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能力,促进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科学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和为社会发展服务的水平。

第二章科学技术进步的宏观管理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发展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并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制定科学技术进步计划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推动科学技术进步。

第七条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和区、县其它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各行业、各系统科学技术进步的基本要求和阶段目标,并采取有效措施付诸实施。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编制科学技术进步年度报告,总结和反映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的实施、研究开发经费的投入和使用、科学技术成果的水平及应用、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等情况。

第三章科学技术进步的保障条件

第九条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逐年提高全社会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使之与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全市研究开发经费应当占本市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之二以上。

第十条本市建立以财政拨款、银行贷款、企业投入、社会集资、引进外资等多渠道的科学技术投入体制。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规范全社会科学技术投入的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市财政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经费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收入的年增长幅度;其中,研究开发经费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支出的年增长幅度。

各区、县财政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经费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地区财政收入的年增长幅度。

第十二条金融系统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信贷规模的年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市信贷规模的年增长幅度。

第十三条本市建立技术开发风险投资机构,支持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其成果的产业化。

鼓励企业及其他组织对高新技术开发进行风险投资。

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技术开发风险投资项目,可以享受本市的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鼓励国内外的个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设立多种形式的科学技术基金,支持各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科学知识的普及以及优秀科学技术出版物的出版。

为建立科学技术基金向社会募集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市设立“*市自然科学基金”,支持重点基础性科学研究课题。

本市设立“*市青年科学基金”,支持优秀中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从事科学研究。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在每年建设性投资总额中确定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用于科学技术的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鼓励企业增加对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

第十八条鼓励科学技术工作者依法带着科学技术成果办企业,实施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对本单位职务成果实行转让或者转化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成果的部分无形资产作为该项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者的奖励。

第十九条本市有计划地建立现代化科学技术信息网络,加强信息资源的利用,为科学技术信息的社会共享创造条件。

第二十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章高新技术产业化与传统产业改造

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确定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为高新技术研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功能开发,提供良好的环境,制定并实施扶持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本市实行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登记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国际、国内市场的需求,吸收和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增强市场竞争力。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应当经过咨询论证,按照国家的法律以及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对引进的技术和设备应当制订消化吸收、创新计划。

企业为实施消化吸收、创新计划需要贷款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贴息。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鼓励职工的合理化建议活动,支持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技术改进和技术创新活动。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科学技术进步的要求,积极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的产品、技术和工艺。

第二十七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农业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业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

第二十八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帮助民营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参预本市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招标,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建立共同发展基金,用于民营科技企业的信贷担保。

财政、税务、金融部门应当在税收、信贷方面对民营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予以支持。

第五章研究开发机构

第二十九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在本市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学技术优势,支持重点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形成一批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

第三十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合理设置、调整本市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一条以应用为主的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管理:

(一)实行管理科学、决策自主、经济独立的企业法人制度;

(二)实行科学技术工作者专职与兼职、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人事制度,并推行以研究开发项目为中心的聘用制、合同制;

(三)实行科学技术工作者收入与工作业绩、经济效益挂钩的分配形式,逐步推行职务工资与课题津贴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第三十二条鼓励研究开发机构转制为科技企业,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采用多种形式与企业相结合,组建为科技企业或者科技企业集团。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三条鼓励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同国内、国外的组织和个人进行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

第三十四条鼓励研究开发机构和其他组织与国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设立联合的研究开发机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

第三十五条市和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工作,支持科学技术协会和各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活动。

鼓励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卫生等机构和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科学技术知识的宣传。

第三十六条市和区、县财政应当有专项经费,支持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工作;其中,用于科学技术知识普及活动的经费,应当逐年提高。

第三十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经过注册或者认定登记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公益机构捐赠,其捐赠款项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税前列支。

第三十八条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科学技术协会、学校应当鼓励和积极组织青少年参加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活动,形成学科学、爱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社会风尚。

第三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知识普及的场馆建设。

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场馆应当加强管理,切实为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工作提供服务。

第七章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四十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创造有利环境,改善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科学技术工作者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学技术社会团体的权利。

科学技术协会以及其他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应当在促进学术交流、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二条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完成本职工作,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四十三条鼓励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在本市创办科技企业,参与本市的建设和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

第四十四条对承担重点基础性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实行津贴制度。

第四十五条本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应用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改进科学技术管理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对为科学技术进步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进步的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截留的经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对在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中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取得国家和本市优惠待遇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回其认定证书,并由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压制科学技术发明或者合理化建议,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第2篇

关键词:青岛 科技创新 促进条例

1.实施国家科技进步法以来青岛科技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

1.1青岛科技发展现状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实施《科技进步法》有力地推动了青岛科技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其成效突出体现在四个方面:

1.1.1科技进步政策环境逐步优化。为落实国家《科技进步法》,青岛市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包括《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青岛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办法》、《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营造了依法推进和保障科技进步良好的政策环境。

1.1.2科技投入增长机制逐步形成。2009年青岛市R&D经费支出,由2001年的21.58亿元,增长到105亿元;2009年地方财政科技经费投入,由2001年的2.0497亿元,增长到10.9亿元。

1.1.3高技术产业规模逐步壮大。2009年全市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4427.53亿元,同比增长17.8%,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46.51%,2010年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5573亿元,同比增长22.6%,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47.01%。

1.1.4科技创新体系逐步完善。目前,青岛已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5家、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7家、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4家、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1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7家,形成了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以高校、科研研究所为主体的知识创新体系和以各类科技服务机构为主体的创新服务体系。

1.2存在的问题

1.2.1科技投入总量不足。近年来,尽管青岛市R&D经费支出占GDP的比例逐年增长,但与全国十五个副省级城市比较,2009年,青岛市全社会研发投入105 亿元,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为2.1%,排在第6位;财政科技经费投入10.9亿元,地方财政科技投入占GDP的比重为0.22%,排在第9位。

1.2.2科技活动产出水平偏低。2009年,青岛市专利申请8754件位于全国副省级城市第10名,成交总额14.21亿元,排名第13。科技活动产出水平长期偏低是制约青岛科技进步水平进一步提高的因素之一。

1.2.3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后劲不足。青岛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虽然走在山东省前列,但增长后劲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产业结构比较单一,以家电领域为主,处于低速增长期;第二,许多高新技术产业处于产业链的末端,核心技术相对较少,利润较低;第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缺乏长期规划,缺乏科技招商意识和配套政策;第四,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力度较小;第五,尚未形成多个各具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1.2.4科技资源缺乏有效整合。青岛拥有十分丰富的科技资源,2009年,全市共有科研与技术开发机构490家,重点实验室104家,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达1547台(套)。长期以来,各种科研资源难以打破单位、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导致了科技资源重复配置而不能合作共享,造成了大量的闲置浪费,严重影响了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

1.2.5科技金融体系建设有待完善。青岛科技金融发展相对滞后,科技型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较少,对大规模技术创新形成了制约。如何为科技型企业等新兴产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其成长, 已成为社会关注热点。

2.国内外科技立法的经验借鉴

2.1国外科技立法

上世纪60年代以前,各国独立的科技创新立法较少,大都散见于其他法案之中。6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普遍出现了为科技创新促进和保障进行专门立法的现象。英国1965年制定了《科学技术法》,规定了国家的科技发展目标、组织形式等。此后,美国、法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先后制定了本国的科技法,并配套出台了一系列子法,如创新保护立法、创新促进立法,使科技立法逐步走向独立化和体系化。

发达国家的科技创新立法覆盖了科技研发、技术市场和技术贸易、科技成果转化和保护、科学创新环境、科技奖励、高技术发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等领域,涉及税收制度、科研设备快速折旧制度、科技投入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一系列具体规定。部分国家还将科技立法与科技发展战略相互配套,如日本在每成立一个国家研究机构或制定一项重要的科技计划、科技战略时,日本议会都制定一部相应的特别法,对政府的资金投入数量做出明确的规定,对重要的科技计划及科技战略的实施提出了明确保障措施,从而有效地促进了科技事业的发展。

综合国外的科技立法,可以看出其目的都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科技、经济发展的体制,并采取强有力的法律措施,来保障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达到增强综合国力、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目标。

2.2国内立法现状

目前,全国15个副省级城市中已经有12个城市进行了“科技进步条例”或者“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的专项立法。自2007年国家修订颁布新的《科学技术进步法》以来,许多城市的人大和政府部门都高度重视科技创新立法工作,认为在当前背景下加强科技创新立法不仅必要,而且非常紧迫。深圳、重庆等城市在这方面已经走在全国前列,其中深圳早在“十五”期间就启动了《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立法工作,并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重庆市于2006年启动《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立法工作,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

第3篇

一、 科技进步、发展与科技法学

科技进步、发展与法律是一种互动关系。科技发展需要符合客观的法律去引导和保障,并以其自身日新月异的变化不断地向传统法律部门提出挑战,同时,还以其丰硕的科技成果为许多立法提供了科学依据。在科学技术发展的客观要求下,一系列专门调整科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和法规应运而生。这些法律、法规一方面确定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方向,成为国家科技战略发展和战略实施的重要保障,如我国的《科技进步法》、英国的《科学技术法》、法国的《科学和技术发展方向和规划法》、美国的《1976年美国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机构和优先目标法》等;另一方面确定着特定科技领域社会关系的参加者的行为规则,并保护其应有的权利与利益,如机与信息科学领域、生物医学科学领域、航天航空科学领域、新材料科学领域等(不限于此)知识产权保护、防范利用高科技手段犯罪问题、科学研究必须符合社会伦理道德问题,以及科技发明与成果转化的促进问题等。这些法律、法规不仅数量相当巨大,而且已经构成了一个独具特征与结构的体系,从原有的法律体系中脱颖而出。

科技法作为新兴的法律部门虽然不够成熟,许多问题尚在探讨之中,但仅就现有立法及研究已经足以证明其自身的特色。

首先,立法目的的针对性。现行科技立法的目的与宗旨都是为了实现国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基本方针;同时,体现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科学研究的自由和知识产权。

其次,调整对象领域的特定性。现有科技立法的调整对象是科技领域的社会关系,如科技进步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科技成果的转化、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高科技园区的法制建设等。通过调整这些科技领域社会关系而达到人与自然、人与科技的协调。

第三,法律规范的技术性。现有科技立法充分反映了科技发展本身的特有规律。如计算机程序的界定、商务的规则、黑客和病毒的防范、生命工程和人类优生的规定、对人类基因重组的控制、核装置安全保障等问题的立法,无不是人们对科技发展自身规律认识的反映,是技术规范的法律化。

二、 开设科技法学课程的必要性及科技法学教学体系

研究科技法学并将其引入法律本科和研究生教学中,国外一些发达国家近些年已经开始尝试。这是因为法律的学生不能对身边飞速发展的科技及其对我们生活和整个社会的影响不闻不问,也不能只了解传统法律部门的知识,而对新的调整科技关系的法律知识一无所知。是否可以借寓这样一句流行语言“21世纪不懂计算机的人是半文盲”,那么,21世纪的法学毕业生不懂科技法是不是“半法盲”?这也许有些言过其辞,但却说明这样一个道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将会有大量的科技立法出现,这些科技立法反过来影响着科学技术发展的进程,进而影响着经济与社会生活,这将不断地拓宽科技法的适用范围。作为法学专业毕业生,不了解科技法学,将会使其法律知识残缺不全,并大大限制其从事法律工作的范围。

从80年代起,我国法学界已经开始对法学的,一些大学成立了科技法学研究机构,先后培养了科技法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1988年技术法学学会成立。但科技法学在整个法学教学体系中仍然没有得到认可。故,本人建议:在21世纪,应尝试将“科技法学”作为限选课程,引入法学本科教学中。

科技法学的教学体系可以包括:

第一编 科技法总论

(1) 科技法导论,主要包括:科技与的关系;科技法的概念、特征、 调整对象、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渊源、作用;科技法的基本原则。

(2) 科技促进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科技投入与宏观管理制度,如科技贷款、科技基金制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科技奖励制度;国际科技合作交流与促进等。

(3) 科技成果转化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权益保护及法律责任。

(4) 科学研究及其产业化法律制度,主要包括:科学研究项目、计划管理、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高新技术产业认定法律制度;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法律制度、风险投资法律制度。

(5) 科技组织与科技人员,主要包括:科研机构的法律地位及科技人员的管理及权益保护。

第二编 科技法各论

主要是选择有代表性的基础科学、科学和高技术领域或行业进行介绍,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农业科技进步法律制度,如农业技术推广法;

(2) 科技进步法律制度,如民营科技企业及中小企业扶植、企业技术创新法律制度;

(3) 信息产业法律制度,如机法、法、商务法、通信法等;

(4) 生命科学法律制度,如基因法等;

(5) 国防科学法律制度,如核装置法等;

第4篇

近日,神州数码信息服务集团集成服务SBU(简称:神州数码集成服务SBU)自主创新的锐行IT系统例行操作服务、锐行IT系统响应支持服务、锐行IT系统优化改善服务、锐行IT系统咨询评估服务、锐行桌面外包服务和锐行数据中心运维服务六项服务产品通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相关部门组织审定的《北京市第九批自主自创新产品认定》,顺利获得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并在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网、北京市科技相关部门网站、海淀区政府相关部门采购网等网站进行展示。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我国科技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的技术构成发生了重大变化。但面对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变革、日益强化的资源环境约束及以创新和技术升级为主要特征的激烈国际竞争,我国自主创新能力薄弱的问题已经成为发展的瓶颈。为了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国家印发了《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提出了一系列鼓励自主创新的具体政策,其中明确提出“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积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为贯彻落实国家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政策及北京市《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发挥公共财政对自主创新的促进作用,提升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能力,带动高技术产业高速发展,中关村相关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了《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办法(试行)》工作。

这一自主创新认定办法的出台,将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引导企业加大产品研究开发力度、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重视和提高产品质量、创造和形成更多的新品牌,为相关行业与消费者提供先进、适用和可靠的产品。同时,被认定的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据悉,本次共有116家企业的188个产品被认定为北京市第九批自主创新产品,自主创新产品主要涉及电子信息、环保、新能源与节能、先进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农业等七大领域。其中,电子信息产品独占鳌头,占据认定产品比率51.6%,而神州数码集成服务SBU则成为北京市第九批自主创新产品认定中,获得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数量领先的企业。

神州数码集成服务SBU作为我国领先的综合IT服务提供商,依靠多年服务沉淀所形成的综合服务能力,不断在服务产品和解决方案上进行创新,其覆盖IT全生命周期的锐行服务产品和解决方案广泛应用于政府机构,金融、电信、石油等大型企业,得到了众多行业用户的认可。

“神州数码一直秉承着‘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的服务理念,致力于通过服务产品、解决方案及服务模式等的不断创新,不断解决客户的新难题,实现更高的服务价值。同时,作为中国IT服务商的先行者,我们亦有责任与义务通过不断的创新和突破来提升中国IT服务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神州数码集成服务SBU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实现这一目标,多年来,神州数码集成服务SBU将自主创新作为企业发展动力,每年在产品研发和知识产权方面投入巨额资金,并将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作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战略。此次神州数码锐行服务体系下六项产品能够一举通过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也是政府部门与业内专家对神州数码服务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肯定。”

第5篇

__县科技局领导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立了__县科技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张乐任组长,局办公室主任邵满良任副组长,信息员由杜选锋、杨素丽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我局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目标分解到科室,责任到人,为政务公开工作深入推进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认真落实__县政务公开的的具体要求

及时部署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收集了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和陕西省、西安市、__县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安排有关科室人员参加市政府举办的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

(二)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建设

建立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根据市政府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我局及时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对信息公开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监督和考评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编制信息公开目录。局办公室牵头,各处室积极配合,及时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在编制过程中,将涉及到群众切实利益的和群众特别关心的内容加以重点落实,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并对相关责任部门和公开时限做了具体规定。

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我局把日常工作管理融入政务信息公开,及时政务动态,及时反馈咨询信息,促进与服务对象的紧密联系。

(三)完善了政府信息功能

扩大了服务类信息的提供和查询,为群众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根据阶段工作重点,设置相应专题集中信息。

(四)及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报送,落实信息公开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指定专人负责本局政务信息及时填到成都政务公开系统上,对公开的政务信息落实跟踪检查管理,确保的信息无误。

(五)加强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考核

我局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局目标考核体系之中,对各部门信息公开任务的完成情况定期进行检查,每季度进行公示和考核。在加强内部监督考核的同时,我局还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听取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

1、概况信息。如《__县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能》、《下设各科室》、《主要领导简介》等。

2、法规公文类文件。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文件。

三、政府信息公开机构人员及经费情况

(一)机构人员情况

成立政府信息公开机构1个,落实人员4人。

(二)经费情况

全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5万元,其中设施设备3万元,资料印刷1万元,业务培训1万元。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存在在问题

1、全局职工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程度还不够,主要是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操作能力较差,以后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以提高政府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力度还不够,许多群众还不知道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以后将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政府工作的关注、支持和监督。

第6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引,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和市委八届十一次会议精神,加大普法工作力度,紧密结合全市工业经济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不断拓展普法宣传渠道、改进宣传方法,增强干部法制观念。

二、学习内容

(一)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学懂弄通做实的总体要求,采取主题党日、党课教育等形式,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掌握新精神、新要求,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把学习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普法学习首要任务,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和市委八届十一次会议精神,加强领导干部宪法知识教育,提升干部职工政治素养和依法履职能力。

(二)做好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法治宣传。

向企业重点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刑法等内容,引导企业职工自觉守法用法,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加强新颁布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学习宣传。

重点加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市城市管理条例》《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市市年画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切实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工作能力。

(四)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情况,大力学习宣传工业经济领域法律制度体系,抓好抓实学习《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电力法》《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无线电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

三、学习方式

(一)坚持领导干部集体学习制度。局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法律,主要采取党组中心组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年度集体学法不少于4次。

第7篇

科技创新在支撑新农村建设中究竟有哪些重要作用?科技创新支撑新农村建设中需要实施哪些路径战略?科技创新支撑新农村建设的对策有哪些?笔者结合宁远县的实际情况进行探讨。

一、科技创新在支撑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科技创新是科研和技术创新的统称,是人类社会具有高尚内涵的基本活动之一。人类文明、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经济繁荣,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都植根于科技创新。科技创新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动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加速器,是实现“两个转变”的必然选择,是获得高质量增长的唯一途径,也是发展新产业的有效途径。三年来,宁远县新农村建设的实践证明,科技创新在支撑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1.科技创新支撑,促进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大幅增强。

经济的发展要依靠科技的进步,科技的进步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实践证明:“十一五”期间,宁远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建设小康宁远为目标,全面实施了“科教兴县,建设创新型宁远”战略,农村经济社会呈现出加快发展的良好局面。由于把“科技兴农”放在优先位置,依靠科技进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经济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大提高,科技对农业贡献率达50%以上,农业先进实用技术覆盖率达98%以上,良种普及率达96%以上。水利基础设施得到了加强,森林覆盖率达到59%。农业机械化水平大幅提高,农产品检测体系和动物防疫体系初步建立,农业环境污染得到了有效的监控和治理,重大动物疫病得到有效防控。由此可见,科技创新支撑,促进了农村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大幅增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起到了推动作用。

2.科技创新支撑,为新农村建设注入了强大的生产动力。

实践证明,科技是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科技立足经济不断创新,经济依靠科技快速发展。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必须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利用科技创新积极发展现代科技农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最近五年,宁远县通过科技工作者的辛勤劳动和科学研究,大量新产品、新技术、新成果得到了广泛利用,企业效益明显,农民收入大大增加,为新农村建设注入了强大的生产动力。

二、科技创新支撑新农村建设的路径

新农村建设的科技创新支撑,就是从现实的紧迫需求出发,着眼解决新农村建设中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生活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突破制约新农村建设中关键和共性技术瓶颈,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强有力的科技创新支撑。

首先,要增加对农村科技的投入,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扶持。

目前,科技投入存在一些倾向,国家科技经费大多数投向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省级科技经费大多数投向高新科技项目,市级科技经费大多数投向市级单位工业、社会发展项目,国家、省市对农业科技经费投入不多,县级科技经费严重不足,除给予工业和社会发展项目的少量投入外,真正投入到农村农业生产项目上的科技经费就微乎其微了。然而,农业生产的发展,离不开科技的投入,只有增加科技经费预算,才能为农业科技项目提供资金扶持,更好地发展农业生产,为建设新农村服务。

其次,要大力开展科技引进推广,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示范作用。

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必须大力引进、推广新产品、新技术,让新产品、新技术等科技成果惠及广大农民。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大力引进和推广农业新技术、新产品,强化农技、农机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提高科技对农业的贡献率。通过新产品、新技术的引进,重点培育科技示范户、科技示范村、科技示范乡(镇)、科技龙头企业,建立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发挥示范作用。然后,以点带面,总结经验,稳步推进,全面推广。只有加快科技引进推广,才能更好地为农村种、养、加产业提供示范,从而带动农村农业产业化更快更好地健康发展,为新农村建设作贡献。

再次,要积极举办农业科技培训,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保证。

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必须以人为本,以人才为保证。各级政府要投入一定的经费,由科技、农业、农机、畜牧、水利、林业、劳动、职业技校等有关部门举办各类科技培训班,充分利用现有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农业广播学校、农业推广中心、农村网上远程教育等渠道,采取专业技术培训与学历教育相结合的办法,着力培养一大批留得住、用得上的科技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支持服务新农村建设。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对农民进行先进实用技术培训,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科技意识和科学文化素养,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保证。

三、科技创新支撑新农村建设的建议

为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在新农村建设的作用,有效运用科技创新支撑新农村建设的路径战略和服务模式,笔者提以下四条建议。

第一、增加对农村科技经费的投入,为种养业提供引导资金。

投入科技就是投入经济,把科技投入作为一种生产性投入,千方百计加大增量,逐步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经常性增长机制。县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规定,将科技三项经费、科技事业费、科普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并依法增加财政对科技的投入,确保规范使用。

第二、加大科技兴农力度,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本任务是发展农村生产力,根本目的是促进农民增收。一是建好科技示范基地。科技有关部门都要建好一个科技示范基地。农业、农机、林业、畜牧、开发办、烤烟办等部门都要高标准办好一个科技示范基地,通过示范,加强引导,进行推广。二是培育好科技示范户。认真组织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培育一大批科技示范户、养殖示范小区和家庭农场。三是抓好优质种苗工程。根据宁远县的实际情况,重点抓好千亩杂交水稻制种基地、千亩两系杂交糯高梁制种基地、优质苗木基地、种猪场、种兔场、县鱼苗苗种场及牛羊品改站等优质种苗基地建设,搞好地方优良畜禽品种的选育、保护和利用工作。四是引进推广优良品种和高新技术。因地制宜,引进名优特新品种,进行推广示范。加快优质高产、节能增效、生态安全等先进适用技术的集成、组装、配套、示范和应用,突出抓好节水农业、平衡施肥、无公害生态农业等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第三、开展科技培训和科普宣传,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养。

“十二五”期间,新农村建设的具体目标之一“农村青壮年接受科技培训率达到70%以上”。要求到2015年,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至少接受一次正规的实用技术或职业技能培训,每个中青年农民都能熟练掌握1至2门农业实用新技术或转移就业技能。因此,大力组织实施“农民知识化工程”,积极开展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培养懂科学、用科学、会管理、善经营的产业型农民和务工型农民。同时,在农村要广泛开展科普宣传活动,要树立“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的观念。

第8篇

一、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创新方法是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和科学工具的总称。加强创新方法工作,切实做好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和科学工具的研究与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科学思维的创新是科学技术取得突破性、革命性进展的先决条件。科学思维不仅是一切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起点,而且始终贯穿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全过程,是创新的灵魂。其次,科学方法的突破是实现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方法和核心技术,降低对国外方法和技术的依赖,才能真正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第三,科学工具的创新是开展科学研究和实现发明创造的必要手段。科学工具是最重要的科技资源之一,一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往往离不开一流的科学工具。现代科技的重大突破越来越依赖于先进的科学工具,掌握了最先进的科学工具就掌握了科技发展的主动权。

党的*明确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自主创新,方法先行”,创新方法是自主创新的根本之源。国际上创新型国家普遍重视创新思维的培养,超前部署原始创新方法研究和推广,设立专项资金鼓励科学仪器设备等科学工具的自主研发,不断强化本国的核心竞争力。长期以来,我国对创新方法工作重视相对不够,科学思维培育相对落后,科技活动仍未摆脱跟踪模仿的局面,自主创新成果较少,高精尖科学仪器设备严重依赖进口,与加强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要求极其不相适应。这就要求我们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将创新方法作为一项长期性、战略性工作来抓,切实从源头上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创新方法工作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自主创新战略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需求,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立足国情、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面向企业、科研机构、教育系统三个群体,大力推进科学思维、科学方法、科学工具的发展。

创新方法工作要强化机制创新、管理创新与体制创新,积极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形成全社会关注创新、学习创新、勇于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有利于创新型人才培育的素质教育体系,实现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逐步改变我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跟踪模仿、高精尖科学仪器设备依赖进口的局面。培养一大批掌握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和科学工具的创新型人才,催生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方法和科学工具,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企业。为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方法和工具支撑,大幅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科学思维培养,大力促进素质教育和创新精神培育。

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工作。注重培养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勇于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一是,重点从“娃娃”抓起,不断总结完善中小学素质教育改革经验,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和质量评价制度、考试招生制度,培育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二是,鼓励本科生、研究生投入科研工作,培养创新意识和科学精神,提高创新素质和创新能力;进一步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支持一批由优秀学生进行的创新性实验;继续推进有利于培养学生团队意识和创新精神的大学生竞赛活动。三是,采用灵活多样的继续教育、培训等手段,促进各类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掌握有效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工具,增强创新素质与技能。

加强素质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重点加强建设一批实习施训设施,为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创新方法继续教育基地,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熟练掌握创新方法的人才保障。

(二)加强科学方法的研究、总结和应用。

第9篇

[关键词]协同创新;知识产权;利益分配

当前我国正面临着新的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加强协同创新可以提高整体创新体系的社会效益。我国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实践问题频发,其焦点问题是知识产权利益分配问题。因此,在不同创新主体之间构建科学、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制度至关重要。

一、协同创新中相关知识产权利益构成

协同创新是指产业机构、科研机构和高校作为知识经济活动的主体,为适应国内外社会经济环境要素的变化,以提升高等教育质量为核心,以技术研发、创新、转移为合作纽带,建立产学研合作平台和联合机构,开展知识创造、科研开发、技术转移及应用、教育实践、人员培训和咨询服务等协同创新活动,以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开发、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多种功能。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具有独占性、排他性的特点。知识产权利益泛指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利益。明确知识产权利益的构成是分配的前提与基础,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归属是指所获得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协同创新合作涉及多方主体,主要有共有或单独享有两种模式。在财政资助类项目中,还涉及国家/政府的知识产权所有权问题。(2)无偿使用权、优先使用权,优先受让权。譹訛各创新主体在合作中有知识、资金、实物等不同的投入,各投资主体若一方享有知识产权,其他的协同创新主体在不损害对方行使专有权的时候,可以无偿使用或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该知识成果的权利。优先受让权是指专有权人在转让知识产权权利时,如专利权、专利申请权、专利实施许可或非专利技术的转让,其他合作主体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3)收益分配请求权。协同创新主体就取得的知识成果所获得的利益进行分配的权利。如知识产权成果投入市场后所取得的经济利益。此外,协同创新主体在共同研发过程中,转让或许可实施研发技术所获得的收益也计入产学研联盟利益。(4)奖励请求权和报酬请求权。我国法律规定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按照创造的贡献大小有权获得一定的奖励或报酬,奖励报酬的形式可以采取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也可以采取股票、期权等法律规定合理的多种多样的形式。(5)风险责任分配。协同创新过程中主要有合作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合作风险是由于产学研各方主体的合作条件、价值目标及道德观念等的差异导致合作关系的不稳定性风险。技术风险是所负责的研发部分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或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或是竞争对手的先行开发成功以及侵权行为存在等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技术成果投入市场后,由于市场变幻莫测等因素而对能否取得预期收益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协同创新具有高风险性,对消极利益分配更应有所体现。

二、国内外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立法比较评析

国外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作为产学研协同创新法律实践的先行者,1980年,美国通过《拜杜法案》,这项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允许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以及联邦政府合同下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大学、非营利组织、小企业所有,政府只保留一种介入权。美国政府这一法案的逻辑就是用税收、就业机会取得回报,而不是用知识产权取得回报。这一法案在短期内大大提高了科技成果转化率。其后《拜杜法案》修正案、《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及其修正案进一步规范和放宽了技术转移政策,对产学研协同创新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规则及报酬奖励作了具体规定。譺訛美国政府通过政策激励并适时的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积极促进了科技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通过梳理我国产学研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发现,目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以《科学技术进步法》为基本原则,《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合同法》等具体法律来确定权益的归属及分配。此外,许多地方也制定了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来扶持鼓励区域协同创新的发展。但是我国的法律法规涉及多部门多领域、庞杂分散,没有形成专门的法律体系,而且多为原则性规定,相互之间规定不一致,操作性不强。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很低,1996年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已明显不合时宜,2015年我国对其做了修改,出台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其中取消了繁杂的审批权限;赋予了科研机构的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明确了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的奖励及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形式;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营造了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市场环境,这对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具有重要意义。但为深入贯彻落实亟需配套的实施细则跟进。

三、协同创新中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法理基础分析

(一)成本交易理论

英国经济学家科斯提出交易成本概念,威廉姆森将交易成本主要分为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决策成本、监督成本及违约成本。譻訛同样在产学研合作前,创新主体要付出寻找合作方、市场调查、通过谈判、签约、监督合同履行等成本。合作中企业主要是资金、场地投入,大学或科研机构主要是设备、技术投入,这些都可以量化为统一计量单位的成本投入。同时在合作中也会产生风险,比如通常由高校或科研院所承担产品研发的技术风险,由企业承担产品推广与运用的市场风险,产学研合作本身就是为降低合作成本的制度安排,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基于成本交易理论,应该对合作各方按照投入比例,风险承担大小合理分配利益。

(二)意思自治理论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事务,创设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涉。在协同创新合作中,除国家或政府资助外,大部分的产学研对接都是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自发形成的,他们根据自身的合作条件,双方协商谈判以契约方式创设权利义务从而最大化满足自我需求。这就是意思自治的充分体现。但是意思自治也不是毫无界限,比如在专利转让中,发明人转让职务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成果时若滥用意思自治,则可能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因此仍需要法律政策加以限制。在约定优先的原则下,法律应当在合作方协议利益分配出现漏洞、存在空白或出现分歧等特殊情形下作出规范,以避免知识产权纠纷。而在涉及公共利益时,意思自治原则当然排除适用。

四、协同创新知识产权利益分配规则的完善建议

(一)各协同创新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

由于协同创新主体的复杂性,其在价值标准、利益诉求等方面的不同,再加上我国法律法规不完善、利益评估机制不协同、利益监督机制缺失、信用体系不健全、信息不对称缺乏有效沟通等导致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当前我国创新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规则大多数由创新主体自主决定,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主要受《合同法》和《专利法》调整。要让创新主体切实形成风雨同舟的合作体系,最关键的是要使合作中的权利、义务更加明确化、合理化。因此首先要加强合同的管理。合作各方要认真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责、利,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以及违约责任、解决纠纷争议的法律途径,并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其次要建立科技中介机构监督保障体系。譼訛通过引入科技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成果估价等服务,搭建起连接合作方的桥梁,消除信息不对称,以维护合作关系的和谐、稳固。

(二)单位与内部科研人员的利益分配

单位与科研人员的利益分配主要是指科研人员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的研发活动而最终知识成果归属单位,即职务发明创造这一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分配主要涉及科研人员的奖励请求权和报酬请求权。关于奖励和报酬的规定,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5条规定单位自行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从实施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外观设计不低于0.2%作为报酬,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由单位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第76条规定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9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第30条规定企事业单位独立研发或者合作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作为奖励。由此可见,我国相关规定中奖酬标准不一致、形式单一,也未作出对不兑现奖酬制度的惩处措施,实践中过低的回报极易挫伤科研人员的创造热情。譽訛欣喜的是,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中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可以从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规定统一了奖励报酬的最低标准。各单位在制定具体奖励政策时,应征集广大科研人员的意见,保障员工的话语权,提高报酬和奖励的基数,根据科研人员对合作项目的贡献大小按比例给予奖励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保障科研人员和单位的利益。

(三)在国家/政府资助项目中的利益分配

第10篇

【关键词】长治市 文献平台

1 科技文献平台发展背景

“科技文献信息资源与服务平台”是“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六大子平台之一。文献平台的建设背景是基于两方面因素。一方面是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全球科技文献数量激增,各情报图书机构都面临工作量激增、经费紧张的困境;另一方面,我国科技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存在条块分割、布局分散、低水平重复和文献资源利用率低等问题。因此,依托科技文献共享平台、开展科技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可以推动科技文献资源的重组和优化,促进科技文献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实现各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科技文献资源的共享。

2000年6月,科技部会同经贸委、农业部、卫生部和中国科学院组建虚拟式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开始国家科技文献共享平台的建设。2003年7月23日,科学技术部在北京召开了“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部际联席会和专家顾问组成立大会,这次成立大会的召开标志着“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的组织工作全面启动。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由科技部等四部委联合制定的(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06年出台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及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对建设主体、建设目标、主要任务、建设重点进行了具体说明

各省市也从都2004年开始在加紧建设科技文献平台,最早的省有上海、江苏、浙江。山西省于2005年启动了平台建设项目,以山西省情报所牵头,山西大学、山西农大、太原理工、山西医科大学四家协助,2006年山西财大和山西大同大学加入,随后项目滚动进行,到2008年,基本涵盖山西高校和图书馆。

2 长治市科技文献平台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长治市科技文献平台的起点是2007年,当年申请通过了省级项目,项目周期为2008-2010年。2008年,与知网开展合作,搭建了平台框架,建立了专题数据库,引入了知网期刊题录数据库镜像版,镜像版为2008-2010三年期刊。

三年到期后,于2011年,与世纪超星开展合作,更新优化了平台框架,引入了图书数据库,搭建了特色数据库,同时将旧版的镜像文献导入新平台内。

目前,平台的功能主要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

(1)引进国内权威文献数据:与万方、维普、同方、超星合作引进数据库。

(2)整合专题二次文献数据:建立了政策法规、医药卫生、可持续发展等七个专题数据库。

(3)自建地区特色文献数据:建立了科技成果、专家、查新、专利、地区产品等地区特色文献数据库。

(4)及时提供情报所情报服务业务数据,如科技宣传栏目是以《长治科技》为核心,咨询服务是以咨询中心的业务为核心,文献服务是以检索室和文献室的业务为核心,宣传介绍业务内容。

这四方面服务也基本上涵盖了当前国内文献平台的服务种类。

3 文献平台不足及努力方向

3.1加强数据处理

文献的加工层次较低。我们知道,按照文献内容、性质和加工情况为零次文献、一次文献、二次文献、三次文献。零次文献未经记录或未经正式发表的原始文献,如果书信、手稿、记录、笔记、内部资料等。一次文献是以实践经验为依据生产出来的文献,如期刊论文、专利文献、科技报告、会议录、学位论文等。二次文献将大量分散、零乱、无序的一次文献经过整理、浓缩、提炼而成,其主要类型有目录、索引、书目、题录、简介、文摘性数据库等。三次文献是在一、二次文献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分析、研究而编写出来的文献,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情报研究”,如综述、专题述评、学科年度总结、进展报告、数据手册、统计分析报告等。

目前,长治市科技文献平台的文献以一次、二次文献为主,分析类文献较少。以专题数据库为例,七个数据库的建设以收集数据为主。而对比苏州文献平台,专题数据库为科技服务和医疗器械两个专题,每个专题又细化为新闻动态、政策法规、观察研究,其中新闻动态和政策法规是以收集为主,观察研究是以分析为主。同时,苏州文献平台与重庆维普合作引进了“维普智立方”嵌入程序,通过整合期刊、学位、会议等文献数据对学科的发展方向、人才的研究领域、机构的研究水平等进行分析。这个功能与本平台引进的万方创新助手的功能类似。

3.2加强对外服务

平台点击量低,服务没有走出去。目前,平台的访问量才9万多,不到10万,而浙江省50万,苏州80万,甘肃160万,同时甘肃还有170万的下载量。

可以从以下几点开展工作:

(1)积极与周边地区和上一级文献机构开展合作,融入更大的圈子,获得更多的关注。以安微文献平台为例,安徽省积极融入旁边的长三角经济圈,建立了长三角特色精品数据库,加入浙江省、江苏省和上海市三地的特色数据库。

(2)积极寻求与地方企业合作。以上海文献平台为例,上海药明康德公司与上海科技文献平台的加盟服务单位之一的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图书馆建立文献信息服务关系,每天康德公司研发人员将所需的文献用传真和邮件发至有机研究所图书馆,图书馆根据请求将原文复印,快递寄出,1-2个工作日之内即可到达公司研发人员处。

(3)对本地经济发展方向开展深入研究。以沈阳文献平台为例,我们知道,沈阳是我国的重工业基地之一,沈阳机床的董事长关锡友还获得过CCTV的年度经济人物奖。同时,沈阳出于战略转型,实现两条腿走路,发展IT业,当然沈阳,之所以选择IT,也是基于其发达的重工业数控技术,于2004年建立动漫产业基地,于2008年举办动漫博览会,到今年已经是第6届了。因此,沈阳文献平台有针对性的主推两个领域,一个是工业,具体包括机床、汽车、飞机、涡轮机。另一个是IT业,具体包括IT、软件、电子、动漫。

参考文献:

第1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第四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九条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依托单位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从事基础研究的科学技术人员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不是依托单位的,经与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的依托单位协商,并取得该依托单位的同意,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依托单位应当将其视为本单位科学技术人员,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有效管理。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以年度基金项目指南为基础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

(三)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量的。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同行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聘请评审专家的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评审专家对基金管理机构安排其评审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没有精力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还应当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基金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以及继续予以资助的必要性。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对通讯评审中多数评审专家认为不应当予以资助,但创新性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经2名参加会议评审的评审专家署名推荐,可以进行会议评审。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除外。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决定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与评审专家有不同的学术观点为由否定专家的评审意见。

基金管理机构决定予以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以及依托单位名称、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拟资助的经费数额等;决定不予资助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并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整理专家评审意见,并向申请人提供。

第十八条申请人对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应当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依托单位。

第十九条在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中,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申请人、参与者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二)评审专家自己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基金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评审专家与申请人、参与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的。

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人可以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基金管理机构在选择评审专家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

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不得披露未公开的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等与评审有关的信息。

第四章资助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收到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填写项目计划书,报基金管理机构核准。

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计划书,除根据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基金资助额度对已提交的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不得对其他内容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国务院财政部门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预算拨款。但是,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特殊需要或者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除外。

依托单位自收到基金资助经费之日起7日内,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和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的要求使用基金资助经费,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负责人使用基金资助经费的情况进行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基金资助经费使用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作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审核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或者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另一依托单位工作的,经所在依托单位与原依托单位协商一致,由原依托单位提出变更依托单位的申请,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基金管理机构作出终止该项目负责人所负责的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报基金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自基金资助项目资助期满之日起6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结题报告;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当同时提交研究成果报告。

依托单位应当对结题报告进行审核,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档案。依托单位审核结题报告,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第二十八条发表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应当注明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对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依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应当查看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抽查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并公布,公众可以查阅。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和依托单位的信誉档案。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专家信誉档案;对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评审专家,不再聘请。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公布本年度基金资助的项目、基金资助经费的拨付情况以及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处罚情况等。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评估,公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作为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提出评审意见后,申请人可以就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基金管理机构在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进行评估时应当参考申请人的意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检举或者控告。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外公开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决定资助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3至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暂缓拨付基金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基金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不按照项目计划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情节严重的,5至7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三十六条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3至5年不得作为依托单位: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条件的职责的;

(二)不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材料或者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年度基金资助项目管理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报告的;

(四)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检查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七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吞、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二)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伪造、变造印章的;

(四)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依托单位及其负责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基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财物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参与者因前款规定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第四十条违反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决定资助的研究项目,按照作出决定时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12篇

【关键词】成本会计;教学手段;创新

一、传统成本会计课程的演进

在20世纪80年代初,成本会计课程是从原《工业会计》课程中的工业企业产品成本核算部分分离出来的,当时采用的是完全成本法,其教学内容沿袭了计划经济条件下会计模式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核算范围上仅仅局限于工业企业生产成本的计算,而且采用的是完全成本法;在会计报表体系上将成本报表作为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之一。然而,多年来成本会计的教学内容始终不变。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新型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改变了传统的生产环境。自动化的制造程序、电脑控制的材料处置系统被广泛应用于生产、制造行业,有的企业实现了无人化管理。企业一旦实行自动化之后,生产力就会大幅度提升,人工成本不断减少,节省了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也解决了市场对产品多样化、精致化的需求。这样,以传统制造环境为背景、以产品生产成本为核心的成本会计教学,与社会现实需求很不相适应。为此,成本会计教学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现行成本会计教学面临的问题

成本会计作为会计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成本会计也是会计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但是成本会计的理论和方法及应用范畴,不同于其他会计学课程。成本会计是一门集知识、技能、技巧为一体的专业课,对于学生来说,虽有会计学的功底,但要想很好地掌握成本会计这门课,还是很不容易的,特别是成本的计算方法,要想在有限的时间内掌握更不太容易。但是现行成本会计教学过程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成本会计教学内容体系滞后于客观制造环境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完善,在企业中广泛应用高科技已是大势所趋,科学技术进步使企业制造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在我国会计实务界,普遍应用的制造成本法同样面临着变革的现实。而现代成本会计教学内容并没有将这种变革纳入其中,只是停留在让学生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过程和基本生产耗费,采用传统的产品计算方法如品种法、分批法、分步法等,对产品的成本进行计算、编制成本报表。传统成本会计教学内容体系,一是介绍成本会计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成本会计的涵义、内容、产生、发展和成本会计工作组织,但缺少成本会计的目标;二是成本核算,包括产品成本核算一般程序、生产费用的归集与分配方法、产品成本计算方法和成本报表编制方法。但缺少对产品制造环境的介绍,学生无法根据不同的制造环境和成本管理的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成本计算方法。学生学完成本核算部分,仍不能针对不同生产组织特点、类型和管理要求组织进行成本核算并编制成本报表。产品成本只是算出来而已,至于提供的成本信息是否满足管理当局的需要很少顾及。成本核算的教学也不符合成本会计课程应用性强的特点,违背了培养应用型会计人才的目标。

(二)成本会计教学手段限制教学容量

成本会计主要是通过成本数据的前后勾稽关系来反映成本核算流程的,这种数据的来龙去脉又主要是通过成本核算的有关表格反映的。目前成本会计教学手段绝大多数停留在自然媒体阶段,教师受传统教学模式的课时和媒体等的限制,使得教学效果欠佳。可见,传统的自然媒体的教学手段限制了教学容量,很难体现成本会计树状的非线性的知识结构,不便于按成本会计知识的内在实质进行结构化教学。

(三)成本会计教学缺乏实践教学环节

目前对成本会计的教学普遍采用“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单向式、灌输式教学方法,欠缺实践环节,学生缺乏对制造业生产的直观了解和认识。势必影响学生对成本会计知识的理解和灵活应用。一般成本会计教学均以制造业成本核算为例讲授,学生对课程中涉及到的一些简单的制造业术语难以理解,影响他们对成本会计工作程序和方法的掌握。如对生产工序和生产步骤的正确区分,对生产中投料方式和在产品转移方式的了解,影响他们对分步法中作为成本计算对象的生产步骤的确定等问题的理解掌握。单纯的理论讲授方式强调成本核算过程中各费用的具体分配方法,没有实践环节很难将各费用分配方法的一些要点整合起来,形成完整的成本计算方法加以运用。所以,学生得到的是成本核算过程各环节的知识片断,对各种成本计算方法的掌握很不系统,难以对成本会计知识进行整体灵活运用。成本会计的实践教学仍局限于成本核算,主要包括在财务会计的模拟实习中。教学过程没有包括对制造业生产过程了解这一环节,不利于学生对以制造业为背景组织教学的成本核算过程和成本计算方法的理解和掌握;另一方面成本会计实践教学没有包括集成本会计工作组织、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报表编制和成本管理于一体的成本会计整体应用层次,不利于将成本会计知识体系应用于企业的具体实践。

三、成本会计教学改革的路径选择

(一)构建合理的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

由于成本会计是在学习基础会计、财务会计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的一门专业课程。它融入了多学科的知识,因此在设计培养方案时,应该从整体发展与综合性出发,合理构建成本会计的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使学生意识到基础课程的重要性,掌握基础课程的基本理论、方法,为成本会计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要注重其它学科知识在本学科领域中的应用,搞好整体优化。在课程内容的确定上,确立为满足不同的目的而提供成本信息的思想,结合现代成本管理的需要,增加成本预测、决策、预算、控制、分析和考核的内容,在保留成本会计传统体系中的理论与方法的同时,简化过多涉及其他管理领域的内容,扩充成本控制战略等成本管理领域的新概念和理论与方法,使成本会计的体系内容更具科学性、实用性和前瞻性。

(二)构建完善成本会计实践教学方式

实践性教学是将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实际动手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实践教学,学生可以亲身体会成本会计在不同行业中的操作与应用以及在经济管理中的重要性。成本会计教学主要以制造业生产过程为例进行讲解,而学生对企业生产过程没有感性认识,因此应该让学生对制造业的生产过程有一个较清晰的认识。同时,通过实验课程的开设,了解各种凭证的来源、去向,解决学生感性不足、认识不够的问题,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并通过团队合作可培养学生的合作、协调能力。最后,针对不同生产组织和工艺过程特点具体了解企业如何组织成本会计工作、进行成本计算、编制成本报表、进行成本管理等内容的综合实践教学,这样既可以加深学生对成本会计整体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又可以对成本会计实践更好地应用。

(三)构建成本会计多媒体网络辅助教学系统

针对会计教育的特点,著名会计学家阎达五教授曾提出“会计多媒体辅助教学将成为一种21世纪会计教学手段新模式”。多媒体教学:通过教学课件的使用,引发学生学习的兴趣,更直观地演示教学内容,加深对理论教学的理解。多媒体技术在会计教学上的应用是会计教学现代化的需要和发展趋势。成本会计教学应构建多媒体辅助教学系统,在成本计算方法方面,强化成本计算全过程的整合,采用菜单式的程序教学。多媒体计算机网络辅助教学系统作为现代教育技术发展的集中体现和重要组成部分,以图、文、声、像并茂,直观、具体、生动及信息量大和使用快捷、方便为特点。成本会计多媒体网络辅助教学系统,在重点讲授各种成本计算方法的概念、特点、适用范围以及成本计算的有关问题的前提下,更突出地强调各种成本计算方法,从要素、费用到完工产品成本的整体核算流程进行讲解。而且,每种成本计算方法的讲授都应采用菜单程序式教学,将成本核算的程序,固定到案例讲解的菜单上。菜单的各个选项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在前一个程序过程完成后才能进行以后各程序的操作。这样学生对各成本计算方法就有了一个完整、系统的理解和掌握,而且在网络辅助教学系统还可以使教师和学生,学生和学生之间互动,进行交流,布置、提交和批改作业等,完成整个教学环节。

【参考文献】

[1]尹瑜。试论成本会计教学改革。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