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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时间:2023-08-14 17:27: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第1篇

    关键词:金融 发展趋势 监管

    金融机制改革是金融业为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制度安排、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等方面进行的创新活动,是金融结构提升的主要方式和金融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受经济体制的影响、金融改革滞后的约束以及金融机构治理结构不完善、市场竞争不充分和技术进步不足等多重因素的制约,我国金融创新速度相对落后,但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我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又将为金融创新及金融发展带来新的机遇,金融创新定会进入新的周潮,与此同时,由大量金融业务创新带来的新的金融风险及不断增加的混合经营趋势,也会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提出更为严峻的挑战。

    一、我国金融机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对我国金融发展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量将迅速扩大,需求层次不断提高,金融创新将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来,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将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外资金融机构广泛介入我国金融市场,将直接带来创新业务,竞争的加剧也将迫使国内金融机结构加快创新步伐,同对,受国际金融发展趋势的影响,我国金融管制必将趋于放松,宽松的外部环境也将推进金融创新的发展。毋庸置疑,在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同金融创新将进入一个发展,并将成为推动我国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

    1.在现行金融管制范围内的金融业务创新将出现突破性进展

    当前,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和地域限制已基本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将与国内金融机构展开全面业务竞争。外资金融机构的母公司均为实力雄厚、经营历史久远、技术先进的跨国公司,为了在竞争中获取优势,其必然迅速推出各种金融创新业务,如资产管理、现金管理、全方位的融资服务、商人银行等,以优质服务争取优质客户;还将以先进技术挖掘国内金融机构尚未开发的潜在优质客户——以高新技术为主的中小企业,扩大在传统金融业务和中介服务中的市场份额,为了在竞争中求取生存,获取发展空间,国内金融机构也将在国外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示范效应的带动下迅速跟进,从而推动金融创新和金融服务的深化发展。

    2.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将扩大金融创新的业务范围

    目前,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正在逐步拓展,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已实现自由化。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进程也必将加快,而一旦实现利率自由化,实体经济与金融机构将产生对规避利率风险的金融工具的需求,与利率相关的金融业务创新必将应运而生。如何调整利率抵押贷款、浮动利率抵押贷款、背靠背贷款以及可实现储蓄收益最大化的现金管理业务、资产管理技术等都是金融界应该考虑的重要问颗。

    3.资产证券化和证券投资机构化将成为金融发展的新兴领域

    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率很高,蕴藏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在1999年剥离1.4万亿不良资产之后,目前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比率仍在25%以上。为化解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1999年,我国金融机构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转股等方式专门处理已剥离的1.4万亿银行不良资产,但面对巨额的且不断增加的不良资产,仅仅通过债转股和出售等方式显然不能满足金融业尽快降低不良资产比率、提高自身竞争力的现实需求。目前,国内金融机构正在考虑用资产证券化这一当今国际金融业流行的方式优化资产结构,降低金融风险。资产证券化必将成为未来我国金融市场重要的业务创新领域,资产证券化离不开机构投资者的参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崛起也将为机构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发展机遇,同时,国外保险、证券投资机构的涌入也将加快国内投资者的发展壮大。与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一样,我国证券投资机构化的趋势也将不断增强。

    4.发展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成为必然的选择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对外贸易的规模会迅速扩大,国际市场波动对国内市场的影响不断深化,国内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同时将面临更多、更直接的国际市场风险,对规避市场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如商品期货、外汇期货、汇率期权、远期外汇交易等,会产生日益强大的需求;外资流入规模的不断扩大、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及其与国际资本市场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也会引起对汇率、货币衍生工具以及互换交易的需求;为完善国内股票市场,引进期权交易也是现实需求。因此,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迅速提高和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将成为我国未来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

    5.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增强

    我国日前仍实行分业经营体制,内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活动受制于这一原则只能在各自经营业务范同内进行,但逃避监管以获取竞争优势始终是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创新活动的主要动力之一。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介入和同内金融市场垄断格局的打破,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将加剧,各金融机构为提高竞争力、拓展生存空间,必然将通过业务创新规避或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走向混业经营。对国内金融机构而言,通过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战略结盟是当前不同金融机构实现资金融通和业务相互渗透的合法途径。这一合作方式将会进一步深化发展;对外资金融机构而言,母公司多为混业经营的金融财团,即使母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按中国金融法规从事严格的分业经营,但从事不同业务的分支机构仍可通过母公司实现混业经营。当前,外资金融机构介入国内金融市场的重要方式是收购、兼并或成立合作公司,大量合资金融机构借助上述两种方式将进一步增强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是双向的,即外资金融机构将广泛介入国内金融市场,国内金融机构也将走出国门进入世界金融市场,而世界其他同家金融业多数已实行混业经营制度,内资金融机构即使在国内坚持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其国外分支机构也将进行混业经营,国内部分金融机构将因此而成为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

    二、金融业务创新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的挑战

    金融适度发展是经济实现最优增长的必要条件,而金融发展,特别是适应实体经济结构升级而进行的金融结构提升,又是在金融创新的推动下实现的。因此,从促进经济增长的角度看,金融监管机构应鼓励而非限制金融机构为满足个体经济需求而进行的金融、业务创新活动,但许多金融创新工具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并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对外资金融机构而言,许多在成熟市场条件下已操作多年的金融创新工具在新的环境内推出,依然会产生新的风险;对不熟悉多数金融创新工具的国内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而言,是更难以鉴别或准确度量新推的创新工具所产生的风险,因此,入世后大量深层次的金融业务创新,既会促进我国金融业向现代成熟金融工具发展,也会对我同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严峻挑战。这种挑战是:其一,在国内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率居高不下,而依靠金融机构自身又难以在短期内迅速化解的情况,金融监管机构如何把握创新与发展的关系以及如何避免国内金融机构盲目创新所带来的新的金融风险。其二,如何处理同国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的关系。如果片面抑制国内金融机构的创新业务——譬如当前对内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需要审批,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没有任何限制的不平等规定,这会使内资金融机构在与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而没有持续发展的支持,内资金融机构更难以化解现存的不良资产,有引发内资金融机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危险,并会危及金融安全。其三,由业务创新引致的混业经营趋势必然会对当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形成冲击。如何改革金融监管体制以顺应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当前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课题之一。

    为了化解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笔者认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改革与完善国有金融机构的治理机构,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创新手段尽快剥离和外置国有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其次,应改变监管理念,实现从管制为主向监督为主的转变,不断增强市场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再次,统一对内外资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的管理,对传统业务领域的创新活动予以鼓励以促进金融发展和金融服务的深化,对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必要限制,根据实体经济发展需求和监管机构对风险的控制能力逐步推进,以控制金融风险。最后,改革当前的分业监管体制,加强协调监管能力,建立统一监管的职能体制。

    参考文献:

    邵敏.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理中的运用[J]国际金融研究,1999(3).

    张亦春,许文彬.风险与金融风险的经济学再考察[J].金融研究,2002(3).

第2篇

国际金融管理是社会经济结构稳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美国金融危机出现后,国际金融管理从金融危机的经济发展规律中,总结金融管理运行的基本问题,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发展,结合当前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实际应用变革中存在的不利变革因素进行分析,对未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发展提供发展新趋势,同时,在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变革发展的基础上,总结世界国际金融监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指导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逐步优化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管理适应世界整体经济发展结构的创新与发展。

关键词:

金融危机;国际金融;管理;法律问题

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发展逐步与世界整体经济发展相互融合,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管理的主要发展趋势。美国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结构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导致世界经济发展的整体结构变化较大,金融危机后,世界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化改革,实现了新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适应世界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实现了国际经济交易运行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时,稳定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管理环境,促使我国紧紧抓住世界经济运行发展趋势,稳步提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一、金融危机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影响

金融危机是资本主义经济结构的周期循环组成部分,金融危机导致了世界各国经济运行的支出比重大于收益比重,各国经济发展在房贷、存款人、消费者、投资者的经济利益降低,社会经济发展的资金运行状态处于不稳定状态,世界金融管理制度无法应用完善的监督控制系统进行资源应用监控,金融危机的发生,导致世界各国经济运行发展状态处于“一边倒”的发展转台,金融投资管理风险性提高,社会经济结构的运行稳定性降低;另一方面,世界金融危机导致世界经济交易制度处于架空状态,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的资本主义国家只能依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进行简单资金运行,对世界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合理运行是促进世界经济运行发展的重要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危机是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周期性的重要体现,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运行趋势,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性合理改革,金融危机影响下,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欠缺主要表现为:

(一)监管作用下降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是国际金融管理的主要手段,金融危机前国际经济运行主要是以美元为核心的经济货币交易形式,金融危机后,美元在国际金融交易中的作用大大受到打击,世界各国经济交易的形式和交易结构也受到严重冲击,导致世界各国经济的运行发展结构出现较大的经济管理问题,国际金融监管制在各国经济运行监督管理控制中的作用降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经济管理结构也受到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不同形势的货币汇率问题中的管理体系存在漏洞,世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处于不完善被动管理状态,对世界各国经济的稳定流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经济管理主体单一

金融危机后,世界金融交易平台的恢复逐渐形成全球化、多元化的经济结构发展方向,金融监管体制在进行分析控制应用中的作用得到逐步拓展,但金融危机前,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主要是以资本主义国家为核心的经济管理制度,金融危机后逐步兴起的第三世界和发展中国家,应用旧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与世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较大的脱节,对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因素,需要适度进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以适应多元化的经济发展新模式,金融危机后,需实施金融监管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改革,引导不同经济结构的科学性变革发展,为稳定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三)国家经济管理比重

金融危机使世界经济结构发生变化,结合金融危机前国际经济发展水平来看,传统金融监管制度在实际经济划分中资本划分的公平性较低,国家经济管理比重在国际整体金融管理中的公平交易保障性较低,社会经济交易的金融监管作用性较低,金融危机后,各国以国家经济利益导向的金融监管制度受到严重冲冲击,世界经济交易秩序处于逐步变革阶段,社会效益的重视程度在国际金融交易中所占的比重逐步增加。实现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应当重新划分国家经济利益中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比重,推进社会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与全面性变革发展。

三、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基本发展趋势

(一)金融监管制度的管理广度延伸

从以上对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制度运行表现出来的问题和社会发展的整体经济趋势来看,对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化变革。金融监管制度在管理上注重广度的延伸,社会经济管理中,以美元为中心的金融管理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多元化的经济趋势,需要强化金融监管制度的管理范围,例如:金融货币交易结构进一步科学化分配,从国际交易金融债券等投资运行比重等因素进行分析,实现金融管理与国际金融交易同步变革,逐步拓展金融交易中资产债券的优化,拓展金融管理在多元化经济交易中的作用,发挥金融监管制度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制度中的法律结构逐步完善

国际经济交易在金融危机后趋于多元化发展趋势。实施金融监管制度的逐步优化。经济发展是文化与政治发展的物质保障,实现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结构及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逐步完善,例如:2010年,国际社会经济实施新资本主义国家协议,近年来,国际金融管理体制的发展逐渐从世界金融交易管理法等方面,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与国际法律制度的逐步融合。此外,实施国际金融监制度各国之间的监督管理,为世界各国经济提供了新金融管理引导,为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执行提供了制度结构保障。

(二)金融监管制度的社会性提高

从世界经济变革发展的整体经济发展趋势来看,完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注重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实际应用,注重金融贸易双方经济管理中的应用分析阶段,从单一的注重贸易双方的经济效益向注重双重效益的发展趋势进行变革发展。例如: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实施国际金融监督管理中,注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交易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加强不同国家经济交易的公平性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优化不同世界不同区域之间的合作共赢。例如:亚峰会议等地域性经济金融发展的共赢长远战略合作,推进世界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与贸易。此外,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全面性改革与创新,实现例如买卖双方经济效益与国际社会整体实力的综合性应用,从而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调节国际整体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中发挥积极作用,推进国际公平交易新金融环境的建立与完善。

四、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对我国金融发展的启示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是国际经济交易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研究,对促进我国经济的长远性发展,完善我国经济发展结构,适应变革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实现新常态经济结构下不同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及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发展都有深远的意义。

(一)金融管理理念的全方位

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整体趋势来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模式下,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推进金融投资管理理念的全方位发展,结合国际经济金融管理的基本运行发展趋势,应用多元化经济结构的变化理念分析我国经济发展趋势,积极防范我国金融投资运行管理的风险,实现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相结合,例如我国经济管理实施自由竞争为主体,国家运行宏观调控,国家经济金融交易要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发展新趋势入手,积极做好我国经济运行投资的国际投资合理化管理。

(二)金融管理风险意识

增强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性变革,促使加强我国金融投资管理的风险意识。国际金融危机的出现,对我国金融管理的作用分析,主要从社会经济中受到的后期影响进行分析,加强国家经济金融运行的风险管理。例如;金融管理对国家内部金融管理、债券投资管理、房地产管理、信贷应用管理等多方面的资产管理,结合国际经济运行发展情况及国家内部经济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分析,优化不同形式的经济管理比重,推进不同经济管理结构的科学性发展及不同形态的经济管理模式综合性发展。例如:我国实施金融企业新型资本运行协议,合理应用国际金融监管制度进行国家经济内部管理形式的逐步优化,从而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投资管理企业的风险意识,实现我国金融管理的科学性发展。

(三)合理应用国际金融关系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实现我国经济结构逐步完善,一方面,将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发展新趋势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相适应,推进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另一方面,充分应用金融危机后,逐步完善的国际经济新环境,应用完善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保障我国经济在国际金融交易结构中的利益,推进社会主义经济结构发展与国际金融交易发展之间相适应。例如;我国开展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国家经济结构中发展金融交易管理,可以与人民币交易汇率稳定之间关系进行分析控制,实现我国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逐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经济发展新趋势。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是保障世界各国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制度,结合当前国际经济发展整体经济结构趋势,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危机过后重建的改革重点进行分析,推进世界金融管理结构的逐步完善与发展,为建立相对完善的金融贸易环境提供理论指导。

参考文献:

[1]徐文.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11.

[2]刘泽云.巴塞尔协议Ⅲ、宏观审慎监管与政府财政角色安排.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1.

[3]戴莹.证券信用评级监管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2.

[4]刘坤.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俄罗斯中东欧转轨国家金融发展与金融安全.东北财经大学.2012.

[5]张志远.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以及金融风险的博弈研究.吉林大学.2013.

[6]肖健明.开放条件下我国银行业金融安全法律制度的构建.武汉大学.2010.

[7]郭金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危机市场化处置法律制度研究.辽宁大学.2014.

[8]潘静.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监管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西南财经大学.2014.

第3篇

论文摘要:金融市场开放突显出我国金融监管理念滞后、金融法律建设滞后等等问题。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本文建议我国进一步推进金融监管制度改革,转变金融监管理念、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以强化金融监管功能、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

一、引言

开放金融市场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为重要的是,也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带来了更大、更多的困难。如果我国的金融监管不能适应这种新的格局及其带来的各种变化,必将对我国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金融市场开放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几大挑战

1、混业经营模式成为发展趋势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加快,随之而来的是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快速转变。这种经营模式的转变体现在实行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和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两个方面。

(1)混业经营的国际竞争者大量进入我国金融市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我国政府的承诺,2007年以后我国金融市场将全面对外资开放,允许外国金融企业全面加入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在中国营业的所有银行机构都将获得许可,可以在全国的所有地方经营任何货币的业务。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的72家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了254家营业机构。另据统计,目前被外资参股控股的金融企业共计67家,其中银行16家,信托公司4家,保险公司19家,基金管理公司19家,汽车金融公司4家。随着金融业开放的推进,在境外跨国金融集团的混业经营压力下,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会越来越被动。

(2)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

金融市场开放后,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已成大势所趋。国内金融机构在同国外金融机构展开的竞争中,由于国外金融机构的背景是综合性金融集团,大都采用混业经营模式,具有许多综合优势,而国内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相对而言几乎都是单一资本、单一业务,几乎都存在资本单薄、互相调度资金空间有限以及专业人才分割、知识面较窄的缺陷,在竞争中肯定处于劣势。因此,在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下,我国金融机构将进一步受到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影响,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事实上,我国政府已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已日趋加强,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并呈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例如中信集团拥有中信银行、信诚人寿 、中信证券、中信基金、中信信托等子公司,业务横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领域;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关联非常密切,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

2、金融监管理念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金融监管当局依然遵循着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限制金融机构合并的金融管理理念。然而,在世界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国际上金融监管理念也因而不断发生变化,从最初单纯立足于安全的监管目标,发展到以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新型监管理念。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后,为了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和抗风险的能力,获取更高的利润,内外资金融机构将不断地进行业务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开拓和经营非传统性的业务,金融创新不断出现,因此,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以金融安全为最终目标的金融管理理念已然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3、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金融监管的实质是法制管理,从金融监管的内容来看,一般应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从金融监管的手段与方法来看,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则主要运用金融稽核手段来进行。由于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造成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基础环境发展滞后。虽然目前已出台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条款比较概括、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务的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在现实中,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业务运营,到市场退出、违规处理等等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明确和解决。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面对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和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对完善 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1、转变金融监管理念,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

金融市场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要求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即在安全基础上,更注重效率与创新。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引入激励监管的观念,充分尊重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

首先,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则涉及不多。在金融机构发展初期,以合规性监管为主是必要的。但是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长期以来,金融监管机构习惯于设定一系列管理规定,进而据此检查金融机构的合规性,而风险导向的监管更为强调动态性的监管,强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市场敏感程度明显降低,促使监管机构转向风险导向性。巴塞尔委员会据此也了一系列的文件,强调和鼓励各国监管机构重视风险监管。

其次,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已有一定的发展,金融业正逐步向国际化迈进,如果仍缺乏对金融机构发展中的风险预防、保护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础,将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的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所以,我国的监管机构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完善风险监管。

第三,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在我国金融市场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要努力提高监管水平,要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资本协议》的原则,跟上国际金融业务和监管技术的发展;通过建立科学的评级体系和实施综合并表监管,提高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审慎监管能力;规范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和监管效率;建立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协议与机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础上更好地实施监管。

2、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强化金融监管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体系是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主要保障和归结点,把监管工作建立在严密、系统的法律法规之上,使监管工作依法进行,并以此保障监管行为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这既是金融监管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经验。因此,面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政府应尽快适应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需要,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管理经验和理论基础,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废除或完善相关条款,同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及内部需求变动增设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形成从市场准入、经营范围、风险管理、市场退出等各个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此外,还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性、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 转贴于

3、强调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的结合,尤其应重视内部控制的作用

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即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外部监管控制同时,强化其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因此,我国在强化国家金融监管的同时,还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内控自律管理体系。只有金融机构内部形成良好、严格的内控机制,外部的金融监管才能发挥效能,这既是金融监管最基本的约束机制,也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经过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发现很多金融机构的问题出在内部控制上。因此,监管机构要促进和督察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只有将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结合起来,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的运行。如果脱离了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再完善的外部监管也会成为便的缺乏基础,无法发挥效用。

4、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为了适应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我国需要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是以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发展为契机,形成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及其它金融业务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对现有分散的金融监管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逐步解决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等问题,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进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一行三会成铁路警察 金融监管各管一段》,2005年02月06日 《中国经济周刊》。

第4篇

[摘要]改变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抵御金融风险、提高金融效率的重要措施。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着监管目标模糊、措施不力、手段落后等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有监管体制不顺、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对监管的约束机制不完善等。本文对目前世界上流行的金融监管模式和我国金融业现状进行了分析,论证了对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监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提出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设想。

[关键词]金融监管;分业监管;混业监管;不完全监管

我国作为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浪潮中的一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我国金融业要放弃分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说到底是在安全与效率之间进行一种选择。因为分业经营更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相比之下混业经营更注重效率。特别是在封闭经济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传递。但我国的现实是已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金融市场将逐步对外开放,金融业将面临发达国家金融机构进入的强烈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的金融业依然坚持分业经营,不仅无法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还将丧失金融业竞争中最为关键的要素——效率,因此不论从发展我国金融事业这个角度还是从抵御国外金融机构冲击的角度,我国都存在金融业要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而由此便涉及到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如何选择的问题,是继续实行目前的分业监管,还是进行其他方面的改革。

一、中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混业化发展要求改变其监管模式

在进一步讨论对中国金融业实行何种行之有效的监管之前,应先理性而正确地认识我国现存的金融业经营的状况。尽管我国目前从法律上规定金融业依然实行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但从金融机构实际业务操作来看,它们不断进行着边际业务的创新,已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萌芽,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的一种交叉,并实行部分资源共享,为客户提供较为全面的服务,降低经营成本等方面。

例如我国目前出现的银证转账、银证通(存折炒股)和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等都是银行和证券业务混合的一种表现,银证转账和银证通使证券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的储蓄账户完成证券的投资和买卖活动,极大地便利了上班族和社会其他人士的投资活动。而券商准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合作的又一重要方式,它表明以银行为主的货币市场资金和以证券公司为主的资本市场资金中间的高墙已被打破,资金的沟通在规范化的前提下已开始进行。

保险公司目前也在和银行尽可能进行着各种合作,像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之间建立的售险合作,保险公司利用银行丰富的营业网点资源来推销保险合约,这样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推销成本,提高了效率,而银行在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同时提取了佣金,作为中间业务扩大了可利用资金的规模。还有像大众保险公司推出的“券商责任保险”以及国家允许20多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这使得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混业经营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并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特别是我国目前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更加说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趋势,比较典型的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金融集团公司。如光大集团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有光大银行、申银万国证券、光大证券、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和光大国际信托公司。

相对于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和向综合化发展的事实以及我国金融业出现越来越大的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已明显滞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仍然各自为政,很多时候会形成监管真空,既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也不能在监管制度上达到有效配合。因此对我国的金融业监管体制的改革是必须进行的,当前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更是不可忽视的。

二、各种金融监管模式在中国适用性的比较分析

就目前世界上流行的金融监管模式而言,主要分为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不完全监管三大类。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会根据自己的金融业经营的特点来选择适合于自身的监管模式,如采用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的国家有德国和波兰等,而采用混业监管的国家有瑞典、英国、日本等,巴西和澳大利亚则是采用较为典型的不完全监管模式。当然,不同的监管模式有着各自不同的优缺点,那么对于目前实行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中国而言,在金融业已出现混业经营萌芽并且在不久的将来要全面实行时,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不完全监管,哪一个更适合于中国的金融业呢?我认为比较分析而言,不完全监管的监管模式更符合中国金融现状和发展趋势。

首先来分析分业监管模式(这也是我国目前采用的金融监管模式)对我国金融业未来出现混业经营的适用性问题。目前我国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划分为三个领域,在每一个领域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也就是中央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负责各自领域的监管活动。这种监管模式适合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状况,监管专业化的优势和竞争的优势还是比较强的,因为每个监管机构只负责相关的监管事务,有利于细分各项工作,有利于实现效率的最大化。但是分业监管模式恰恰因为监管的分业而带来很多缺点,例如因为监管机构各司其责,相互间的协调性比较差,所以常会出现监管真空地带,达不到有效监管,特别是有时三个监管机构的行为不统一而不可避免地产生摩擦。而且要单独设立各自的监管机构,会造成一定的机构庞大现象,监管成本会提高,被监管者可能因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重复、分歧和信息要求的不一致性而降低其经营业务的积极性。在我国金融机构业务分业日益模糊,金融创新产品越来越多且归属越来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对于维护我国的金融体系的安全和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更加难以奏效。所以要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状况,有效地提高中国金融监管的效率,那么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确实需要一定程度的改变。

现在再来分析另外一种监管模式:混业监管,也有人称它为统一监管,也就是说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这个机构可以是中央银行也可以是其他机构。统一监管模式从节省成本的角度看要优于分业监管模式,因为统一监管不仅节省人力、物力和技术投入,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质量,获得规模效益。统一监管模式还有相当的优点就是它的适应性是相当强的,随着技术进步和人们对金融工具多样化的要求不断提高,金融业务创新日益加快,统一监管是可以适应这种发展需要的,它不会像分业监管那样出现监管真空,进而极大降低了金融创新而带来的新的系统性风险,也会避免出现多重监管。

虽然混业监管有相当多的优点,但是我认为从中国目前的法律与金融环境看,不适于统一监管。因为统一监管意味着银行监管部门会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撤销证监会、保监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同时将人民银行的省级监管部门和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部门合并,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在现阶段的中国,实行这种大监管并不一定会取得预期的满意效果,反而可能出现监管真空与监管无序的局面。具体来说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许多地方仅限于建立举报制度和兼职金融监管员制度,缺乏独立公正的社会机构监督,如信用评级、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况且目前的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都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特别是实行统一监管会影响到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贯彻与实施。如果我国实行统一监管,银行的监管将从央行分离出去,那么央行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渠道会受到影响,央行所获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将下降,从而导致决策失灵,而我国的货币政策执行对中央银行监管职能有很大的依赖性,因此若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央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力会降低,进而影响到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所以在现阶段我国是不适合采用统一监管模式的。

那么我国应进行何种选择呢?基于对国外成功经验和我国国情的分析,我认为采取不完全监管的监管模式是符合中国金融现状和发展趋势的理想选择。不完全监管模式是一种在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发展下对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改进性模式,具体有牵头式和双机构制这两种形式。牵头式是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指定一个牵头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双机构制是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金融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机构是对不同的金融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管。巴西是较典型的牵头监管国模式,国家货币委员会是牵头监管者。澳大利亚是双机构监管的典型,自1998年开始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的改革。新成立的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证券投资委员会负责对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业务经营监管。与统一监管模式相比,不完全监管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制约作用,而且保持了监管主体在其监管领域的监管规律的一致性,既可发挥各个机构的优势,还可将多重机构存在的不利影响最小化。与分业监管相比,这种模式降低了多重机构之间相互协调的成本和难度,对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分开进行,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特别是双机构制具有分业监管模式的优点,最大优势是通过牵头机构的定期磋商协调,相互交换信息和密切配合,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三、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设想

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必须有具体的改革措施来推进。我认为首先应建立更适合于不完全监管的金融环境和经济环境,然后还应建立一个机构来协调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部门和证监会、保监会的工作,并促使其监管向功能型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1.我国应由人民银行成立一个“金融协调委员会”,其职责是协调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工作,且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金融协调委员会可以对三个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整合,重新调配资源。金融协调委员会的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的业务创新与有关的监管政策,对外开放及有关规范管理等。通过定期磋商机制,可以及时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界定业务交叉中的监管责任,解决分业监管中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提高混业监管效率和整体水平。

2.从当前金融环境看,我国应逐步放松管制并加强与金融监管的结合。放松金融管制是当今国际金融发展的一大趋势,只有放松管制,混业化经营才会逐步完成,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既能推动金融创新也能使金融稳健经营。例如,可以出台放松管制的政策,增加经营业绩好的证券机构进入拆借市场的数量,完善对证券机构以证券为抵押的贷款办法。

健康的金融机构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动脉,在及时构建合理的政策法律框架与完善的监管体系后,建立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允许和鼓励金融业混业经营,必将大大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1]戴相龙.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2]蔡浩仪.抉择:金融混业经营与监管[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

第5篇

论文摘要:近年来,国外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文章从我国金融业监管的现状出发,根据入世后金融业发展的特点,对我国设计符合金融发展趋势的监管方法提出了建议。

我国现在的金融业采取的是分业经营的模式,相应的,我国的金融监管采取的也是分业监管的模式。我国金融监管的主体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现阶段,以上三个主体分别对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市场、保险业进行监管。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格局。但是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业的国际化,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以后,在金融服务领域,将会逐步放宽甚至取消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限制、地域的限制、业务范围的限制以及客户的限制等,我国金融机构传统的分业经营的模式将会受到很大的挑战。近年来,国外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而这种混业经营的趋势,也会给我国将来金融业的监管带来很大的考验。

一、我国金融行业的经营现状以及加入WTO后的发展趋势

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其实至今并没有严格的定义,各国的标准并不相同。学者们对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描述也并不一致。现在一般意义上的金融分业,是指银行业务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相分离的体制。我国的金融分业,主要是指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务的机构分别设立。混业经营的“混业”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金融业务的混合、交叉经营,即业务的混业。典型的如德国的全能银行制。“混业”的第二层含义是金融控股权的混业,即在金融控股公司里有多种金融控股权的混合。[1]

按照以上定义的标准,我国现在的金融行业所进行的经营模式是典型的分业经营模式。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以及保险业所从事的业务泾渭分明。我国立法也严格禁止混业经营的模式。如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以上法条我们不难看出我国分业经营的立法思路。

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这种分业经营有其长处。这种长处首先表现为以下几点:(1)分业经营可以规避不同类型业务的利益冲突;(2)分业经营可以规避宏观金融风险;(3)分业经营可以规避存款人的风险;(4)分业经营的长处可以弥补综合经营的不足。[1]正是由于分业经营的诸多显而易见的优点,在改革开放的初期,良好的金融秩序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便于监管机构监管,分业经营成了首选。

与分业经营相比,综合经营的长处在于:(1)可以满足金融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要求;(2)有利于金融机构分散投资风险;(3)有利于进行金融创新,获取超额利润。[1]综合经营的灵活性,使得采用这种模式的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特别是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优胜劣汰的速度越来越快,如果我们不能迎头赶上的话,将会将来的国际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综合经营应是我国金融业以后的发展趋势。

二、国外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体制比较

国外的金融监管制度各有特点,下面结合当前的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以英美两国为例,简单做一比较。

1.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按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金融监管实行二元多头式,即由联邦和州共同负责。联邦一级的监管机构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50个州则分别设立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2]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有双层次、多部门从不同的级别,不同的侧面对金融业进行监管。更妙之处在于,这些部门能够有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体现了分权制衡的思想。另外,这种模式还符合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2.英国金融监管模式:1997年前,对金融业主要由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个人投资监管局、投资管理监管组织、证券和期货监管局、房屋互助协会委员会、贸易和工业部的保险董事会、互助委员会和互助会登记管理局等9家监管机构分别承担监管职责,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框架。1986年英国实行金融“大爆炸”摧毁了分业经营的体制90年代后出现了综合化、多元化和全能化的金融集团。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局成立。将9家监管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能移交,统一负责对全部金融活动进行监管,财政部负责制定金融监管结构框架和立法,英格兰银行负责维护货币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稳定。[2]首先,英国的这种统一监管模式可以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现状,由一个全面监管的部门对实行了混业经营的金融单位进行全方位的监管,不会出现监管上的漏洞和空白。另外,英国的这种集中监管模式能够保证各专门监管机构在金融服务局的框架下互相协调。特别是在这样的模式下,专门监管机构间的沟通交流和信息分享比分业监管要流畅得多,从而实现监管效益的最大化。

三、对我国监管制度改革的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美英日等发达国家,为了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有针对性地采用了统一监管的模式。笔者认为,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我们应该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混业经营模式。目前,《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修改给将来的混业经营提供了一定的缓冲地带和想象空间,这也是面对国际金融形势变化的积极进步。在金融监管方面,集中统一监管应该是我们应对混业经营有效的监管模式。在我们现阶段没有设立一个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的情况下,先设立一个各个专门监管之间的协调的机制。可喜的是,2003年9月18日,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第一次监管联席会议召开,并通过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触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这也是我国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为了应对入世后新形势,积极探索互相协调的机制。在将来,我们可以考虑在国务院下面专门设立一个集中的金融监管部门,实现对金融业的统一监管。

综上,加入WTO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我们原有的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需要根据最新的国际形势积极地做出调整。我们需要立足我们的国情,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逐步实现转变,与国际接轨,以崭新的姿态参与到过节竞争中。

参考文献

第6篇

摘 要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在金融全球化下面临着众多问题与挑战,由美国次贷危机导致的国际金融危机引发了各国对金融监管体系的反思。本文就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方案,以期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科学化。

关键词 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体系 问题 改革 对策

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创新,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引发了全球金融体系的震荡。为了达到更有效地保障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和金融机构运行的目标,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亟待变革和创新,以适应国际需要。

一、美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

随着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持续推进,美国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的问题与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美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与矛盾得以激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金融市场自我监管优于政府监管”的金融监管理念与金融企业逐利倾向高风险金融活动之间的矛盾

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奉行“金融市场自我监管比政府监管更加有效”的监管理念,认为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生存与发展壮大,势必推行“利益与风险并重”的经营理念。而金融机构的逐利性,往往会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从事高风险金融活动,致使金融风险快速累积,在市场大幅逆转时,产生灾难性后果。

(二)金融“分业监管”结构的调整跟不上金融混业经营发展步伐的矛盾

美国金融“分业监管”结构并没有随金融混业经营的大力推进而调整,导致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出现了四个“无人”监管的现象:金融系统性风险无人监管、私募基金无人监管、金融衍生品无人监管、评级机构无人监管。

(三)监管机构鼓励金融创新与其对消费者保护不足之间的矛盾

在金融监管机构的倡导与鼓励下,美国金融创新产品快速发展。日趋复杂的金融产品使得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日益加剧。几乎所有非专业人士,甚至很多金融从业人员,都很难完全了解自身所面临的潜在风险,由于金融欺诈的防范意识不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处于被动和劣势地位,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四)金融企业对会计准则反应过于敏感的矛盾

虽然以“公允价值”为核心的国际会计准则可以较准确的反应企业资产状况,但金融企业对公允价值的变化往往过于敏感,容易出现“助涨杀跌”的现象,市场好时容易高估企业利润、价值,市场不好时容易低估企业利润与价值,进而引发金融市场的大幅波动,产生周期效应。

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监管

金融改革白皮书提出了十项金融监管要求:一是强化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一类金融机构”的监管,二是强化对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基金公司的监管,三是强化对银行类机构监管,四是强化对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监管,五是强化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六是强化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七是强化对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八是强化对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监管,九是强化对金融系统的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监管,十是强化对金融机构高管薪酬的监管。

(二)赋予政府系统性风险管理权限,并且明确金融监管机构职权

政府要设立专门搜集、识别、监管、评估金融市场系统风险的机构,并要求该机构建立有效应对金融危机的处理机制和救助程序,减少系统风险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冲击。为了增加监管效率和降低监管成本,政府需要对金融监管机构权限进行调整,明确各机构权责,避免重复监管。

(三)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

金融监管机构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必须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尽可能减少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中受到不公平和欺诈等行为的侵害。金融机构必须对金融产品进行充分的信息纰漏,使消费者和投资者清楚明白金融产品对应的权利与义务以及风险与收益。金融产品经纪商和投资顾问也要严格履行受托人责任,向消费者提供最符合其风险收益要求的金融投资决策建议。

三、金融危机下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一)重组监管机构

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我国传统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模式受到了挑战,监管机构不仅要责权分明,还要建立更加健全有效的合作机制,监管机构必须担负起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职责,及时发现金融业发展趋势中的隐患,确保金融业的稳定。

(二)拓宽监管范围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该拓宽金融监管范围,特别是要提高对高风险的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减少金融市场无人监管的空白。金融监管机构要建立专门针对金融系统风险、私募基金、金融衍生品、评级机构的监管制度,将整个市场的风险降低到可控制范围。

(三)切实加强金融风险管理和健全信用评级体系

风险控制是金融的核心,要有效的防范各种金融风险必须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尤其是系统风险,监管机构必须对系统风险加以评估和控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用评级体系有利于金融监管机构更好地加强金融风险管理。

(四)完善金融安全网和应急救援机制

建立和健全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是防范金融危机发生或降低危机损失的可行方式。金融风险的预警系统应包括监测指标体系,预警界限以及分级的警情显示等部分。同时抓紧建立应急救援机制,金融应急救援机制的核心是制定应急预案。

(五)引导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向“适度国际化”转变

鉴于我国利率尚未市场化,汇率仍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资本项目没有对外开放,资本市场波动性高于成熟市场,保险费率实行严格管制;金融自由化程度、市场化程度、国际化程度及整体抗风险能力等都远低于发达国家,我国应重新审视国际会计准则的适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本着“适度国际化”的原则审慎推进,在提高我国会计准则科学性与准确性水平的同时,降低风险。

参考文献:

[1]邓翔,李雪娇.次贷危机下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分析.世界经济研究.2008.08.

[2]廖岷.从美国次贷危机反思现代金融监管.国际经济评论.2008.04.

第7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分业监管;混业监管;不完全监管

我国作为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浪潮中的一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我国金融业要放弃分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说到底是在安全与效率之间进行一种选择。因为分业经营更注重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相比之下混业经营更注重效率。特别是在封闭经济条件下,实行分业经营能在很大程度上防范金融风险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传递。但我国的现实是已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金融市场将逐步对外开放,金融业将面临发达国家金融机构进入的强烈冲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的金融业依然坚持分业经营,不仅无法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还将丧失金融业竞争中最为关键的要素——效率,因此不论从发展我国金融事业这个角度还是从抵御国外金融机构冲击的角度,我国都存在金融业要实行混业经营的必要,而由此便涉及到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如何选择的问题,是继续实行目前的分业监管,还是进行其他方面的改革。

一、中国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混业化发展要求改变其监管模式

在进一步讨论对中国金融业实行何种行之有效的监管之前,应先理性而正确地认识我国现存的金融业经营的状况。尽管我国目前从法律上规定金融业依然实行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但从金融机构实际业务操作来看,它们不断进行着边际业务的创新,已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萌芽,这主要表现在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的一种交叉,并实行部分资源共享,为客户提供较为全面的服务,降低经营成本等方面。

例如我国目前出现的银证转账、银证通(存折炒股)和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等都是银行和证券业务混合的一种表现,银证转账和银证通使证券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的储蓄账户完成证券的投资和买卖活动,极大地便利了上班族和社会其他人士的投资活动。而券商准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合作的又一重要方式,它表明以银行为主的货币市场资金和以证券公司为主的资本市场资金中间的高墙已被打破,资金的沟通在规范化的前提下已开始进行。

保险公司目前也在和银行尽可能进行着各种合作,像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之间建立的售险合作,保险公司利用银行丰富的营业网点资源来推销保险合约,这样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推销成本,提高了效率,而银行在与保险公司合作的同时提取了佣金,作为中间业务扩大了可利用资金的规模。还有像大众保险公司推出的“券商责任保险”以及国家允许20多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这使得保险业和证券业的混业经营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并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特别是我国目前出现的金融控股公司更加说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趋势,比较典型的有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金融集团公司。如光大集团控股或参股的企业有光大银行、申银万国证券、光大证券、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和光大国际信托公司。

相对于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和向综合化发展的事实以及我国金融业出现越来越大的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已明显滞后,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仍然各自为政,很多时候会形成监管真空,既不能在监管信息上形成沟通,也不能在监管制度上达到有效配合。因此对我国的金融业监管体制的改革是必须进行的,当前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监管更是不可忽视的。

二、各种金融监管模式在中国适用性的比较分析

就目前世界上流行的金融监管模式而言,主要分为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不完全监管三大类。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会根据自己的金融业经营的特点来选择适合于自身的监管模式,如采用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的国家有德国和波兰等,而采用混业监管的国家有瑞典、英国、日本等,巴西和澳大利亚则是采用较为典型的不完全监管模式。当然,不同的监管模式有着各自不同的优缺点,那么对于目前实行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中国而言,在金融业已出现混业经营萌芽并且在不久的将来要全面实行时,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不完全监管,哪一个更适合于中国的金融业呢?我认为比较分析而言,不完全监管的监管模式更符合中国金融现状和发展趋势。

首先来分析分业监管模式(这也是我国目前采用的金融监管模式)对我国金融业未来出现混业经营的适用性问题。目前我国将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按照银行、证券、保险划分为三个领域,在每一个领域分别设立一个专业的监管机构,也就是中央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负责各自领域的监管活动。这种监管模式适合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状况,监管专业化的优势和竞争的优势还是比较强的,因为每个监管机构只负责相关的监管事务,有利于细分各项工作,有利于实现效率的最大化。但是分业监管模式恰恰因为监管的分业而带来很多缺点,例如因为监管机构各司其责,相互间的协调性比较差,所以常会出现监管真空地带,达不到有效监管,特别是有时三个监管机构的行为不统一而不可避免地产生摩擦。而且要单独设立各自的监管机构,会造成一定的机构庞大现象,监管成本会提高,被监管者可能因为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重复、分歧和信息要求的不一致性而降低其经营业务的积极性。在我国金融机构业务分业日益模糊,金融创新产品越来越多且归属越来越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对于维护我国的金融体系的安全和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更加难以奏效。所以要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状况,有效地提高中国金融监管的效率,那么中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确实需要一定程度的改变。

现在再来分析另外一种监管模式:混业监管,也有人称它为统一监管,也就是说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这个机构可以是中央银行也可以是其他机构。统一监管模式从节省成本的角度看要优于分业监管模式,因为统一监管不仅节省人力、物力和技术投入,更重要的是它可以降低信息成本,改善信息质量,获得规模效益。统一监管模式还有相当的优点就是它的适应性是相当强的,随着技术进步和人们对金融工具多样化的要求不断提高,金融业务创新日益加快,统一监管是可以适应这种发展需要的,它不会像分业监管那样出现监管真空,进而极大降低了金融创新而带来的新的系统性风险,也会避免出现多重监管。

虽然混业监管有相当多的优点,但是我认为从中国目前的法律与金融环境看,不适于统一监管。因为统一监管意味着银行监管部门会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撤销证监会、保监会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同时将人民银行的省级监管部门和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部门合并,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在现阶段的中国,实行这种大监管并不一定会取得预期的满意效果,反而可能出现监管真空与监管无序的局面。具体来说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许多地方仅限于建立举报制度和兼职金融监管员制度,缺乏独立公正的社会机构监督,如信用评级、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况且目前的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和监管手段都跟不上全面监管的需要。特别是实行统一监管会影响到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贯彻与实施。如果我国实行统一监管,银行的监管将从央行分离出去,那么央行与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渠道会受到影响,央行所获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将下降,从而导致决策失灵,而我国的货币政策执行对中央银行监管职能有很大的依赖性,因此若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央行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力会降低,进而影响到货币政策的贯彻执行。所以在现阶段我国是不适合采用统一监管模式的。

那么我国应进行何种选择呢?基于对国外成功经验和我国国情的分析,我认为采取不完全监管的监管模式是符合中国金融现状和发展趋势的理想选择。不完全监管模式是一种在金融业混业经营体制发展下对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的改进性模式,具体有牵头式和双机构制这两种形式。牵头式是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指定一个牵头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双机构制是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金融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机构是对不同的金融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管。巴西是较典型的牵头监管国模式,国家货币委员会是牵头监管者。澳大利亚是双机构监管的典型,自1998年开始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的改革。新成立的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负责所有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证券投资委员会负责对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业务经营监管。

与统一监管模式相比,不完全监管一定程度上保持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制约作用,而且保持了监管主体在其监管领域的监管规律的一致性,既可发挥各个机构的优势,还可将多重机构存在的不利影响最小化。与分业监管相比,这种模式降低了多重机构之间相互协调的成本和难度,对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分开进行,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特别是双机构制具有分业监管模式的优点,最大优势是通过牵头机构的定期磋商协调,相互交换信息和密切配合,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三、金融监管改革的方案设想

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必须有具体的改革措施来推进。我认为首先应建立更适合于不完全监管的金融环境和经济环境,然后还应建立一个机构来协调人民银行的银行监管部门和证监会、保监会的工作,并促使其监管向功能型发展,具体建议如下:

1.我国应由人民银行成立一个“金融协调委员会”,其职责是协调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工作,且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金融协调委员会可以对三个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整合,重新调配资源。金融协调委员会的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和保险的业务创新与有关的监管政策,对外开放及有关规范管理等。通过定期磋商机制,可以及时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界定业务交叉中的监管责任,解决分业监管中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提高混业监管效率和整体水平。

2.从当前金融环境看,我国应逐步放松管制并加强与金融监管的结合。放松金融管制是当今国际金融发展的一大趋势,只有放松管制,混业化经营才会逐步完成,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既能推动金融创新也能使金融稳健经营。例如,可以出台放松管制的政策,增加经营业绩好的证券机构进入拆借市场的数量,完善对证券机构以证券为抵押的贷款办法。

健康的金融机构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动脉,在及时构建合理的政策法律框架与完善的监管体系后,建立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允许和鼓励金融业混业经营,必将大大提高国内金融机构的综合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运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戴相龙.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2]蔡浩仪.抉择:金融混业经营与监管[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0.

第8篇

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整个全球金融业发展中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金融创新风起云涌,新的机构、新的工具、新的市场、新的交易方式和管理方法不断推陈出新,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但是,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实践也告诉我们,伴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在推动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在总体上加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从而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全球性、地区性的金融危机此伏彼起。金融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在此情况下。如何兼顾安全与效率,处理好创新与监管的关系,推动中国金融业的稳健发展,已成为中国金融业、特别是中央银行面临的重要研究课题。

一、金融创新的发展趋势及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金融市场的基本框架已经发展成熟,基本功能都已齐备,“金融创新”往往是指金融衍生产品。但对正处于经济转型之中的国家或地区来说,金融市场的基本框架尚未建立或很不健全,基本的金融功能并未理顺及到位,“金融创新”并不全是指金融衍生产品,而是指金融市场的基本建设,指金融基本功能的建立和健全,理顺关系就是创新。因此,对我国金融业来说金融创新是一项极具层次性和程序性的系统工程,金融创新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必须在一定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内有序推进。

毋庸置疑,在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国金融创新将进入一个发展期,并将成为推动我国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在这种大的环境背景下,各商业银行势必也将迅速建立起自己的金融创新平台,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推出多样化的金融创新产品,为适应市场和自身发展采取一系列金融创新的行为组合,中国金融创新将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首先是扩源型创新。金融业是专门经营货币资金的行业,负债经营是金融业的基本属性,能否获得充裕的资金来源是其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在既定的货币资金总量下,各金融机构一方面设计出各种新颖的资产及负债品种,尽可能多地吸引或争取客户,扩大自己所能支配的份额及增加营业收入;另一方面则创造新的经营管理方式,提高资金利用率,降低经营成本,相对扩大可利用的金融资源。二是避险型创新。金融活动必须保持必要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这不仅是金融机构生死存亡的关键,也是所有客户的第一需要。因此,转移风险、分散风险或尽可能地减轻风险便成为金融创新的重要动因,由这个动因引发了旨在转移价格风险、信用风险、增强资产流动性等各种创新活动。三是避管型创新。由于金融企业特有的高风险性和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国家对金融业实施了较一般产业更为全面和更为严格的管理。在受到严格管制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就会想方设法钻现有政策法规的空子,用打“球”的方式推出某些业务,“合理”地规避监管。

金融创新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并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特别是对不熟悉多数创新工具的国内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而言,更难以鉴别或准确度量新推出的创新工具所产生的风险。因此,入世后大量深层次的金融业务创新,既会促进我国金融业向现代成熟金融业发展,是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利因素,也会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严峻挑战。

(一)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在总体上加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从而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创新使建立在传统分业经营模式基础上的金融监管制度框架,已经严重落后于金融发展的现实,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互相融合,国内金融机构大量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交易活动,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按照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的一个重要途径,是通过审核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发现问题,而衍生交易等表外业务并不反映在财务报表中,这就使传统的监管方式无法施行。特别是由于对表外业务缺乏统一公认的会计标准,不同金融机构对同一种交易采用不同的会计技术处理方法,加之衍生交易有相当一部分是在极短时间内通过头寸的对冲实现的,即使定期检查金融机构头寸或采用其他监管方法,也难以对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风险程度做出准确、客观的评价。

(二)金融创新打破了传统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全能银行越来越多,从而增加了监管的难度。金融创新打破了各种金融业务的分离状况,各种金融创新工具使得各种业务越来越难以区分,金融机构向综合性和一体化发展,从而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在我国,由业务创新引致的混业经营趋势必然会对当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形成冲击,如何改革金融监管体制以顺应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当前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课题之一。

二、金融创新的监管对策选择

按照审慎性原则建立起适合和支持金融创新的监管模式

1.加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通过金融创新,商业银行可扩大资金来源,降低经营成本,这将对现有的资产负债及收支结构产生影响。

第9篇

摘 要 2007年次美国贷危机的影响已经从局部扩散到全球,金融领域和实体经济均受到了深远的影响,各国开始反思金融监管模式的恰当与否,中国在应对这场危机时也不例外。在此背景下,研究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问题便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在阐述金融监管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回顾了我国金融监管的演变过程,并结合当前金融业发展状况和有效金融监管模式,针对我国目前金融监管工作中面临的问题以及未来统一监管模式的构建,提出相关发展建议。

关键词 金融监管 监管模式 分业 混业

一、金融监管模式的定义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复合词。金融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约束、管制,使它们依法稳健运行的行为总称。广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除主管当局的监管之外,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等。金融监管模式是一种制度安排,是政府以强力颁布的一系列行为规则,是多数行为主体经过博弈之后的制度安排,从广义上来说,这种制度安排包括:金融监管法规体系、金融监管主体组织结构、金融监管主体的行为方式等。如按监管机构的设立划分,可分为由中央银行或监管当局独家行驶金融监管职责的单一监管体制及由中央银行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职责的多元监管体制;如按监管机构的职权范围划分,又可分为集中监管体制和分业监管体制和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

二、中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历史沿革

(一)建国后至1978年的金融监管情况

1950年11月,经政务院批准的《监管当局试行组织条例》明确规定,监管当局受政务院领导,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主管全国货币金融事宜。从1952年至1969年,我国开始建立集中统一的金融管理体制,实行单一的监管当局制度。“”时期,明文宣布废除金融法规和把监管当局同财政部合并,更是谈不上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监管问题。

(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时期(1979年―1992年)

1979―1984年为恢复调整阶段:党的以后,工作重心开始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为配合农村经济体制改革,1979年2月,先后独立出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专业银行;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成立。1985―1992年进入全面改革阶段: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带动下,金融体制改革全面展开,成立了近10家集团公司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2家住房储蓄银行;各类保险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期货公司、信用卡公司、典当行以及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交易中心、证券登记公司、融资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也登上了金融历史舞台。与此同时,监管当局的职能得到了强化,金融监管机制日趋完善,监管力度日益加大。

(三)现行分业监管模式的建立及完善(1993年至今为完善阶段)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监管当局宏观调控体系;建立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建立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管理的金融市场体系。”为贯彻落实《决定》精神,1993年至1994年,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相继挂牌,初步形成了我国现行的金融组织体系。

1995年分业监管的体制不断完善,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共同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的体制。1997年11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建立和健全“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1998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将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责全部移交证监会,真正形成了银行与证券的分业监管。1998年11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成立,使保险监管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独立出来。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成立,银行监管职能从央行分离,真正形成了“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格局。

三、我国金融监管的现有构架分析

曾经在监管上一统天下的央行十几年来经历了3次大的分离: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成立,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职能从央行剥离;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成立,对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也离开央行;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成立,对银行的监管职能再从央行独立出来。至此,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犹如三辆独行的马车,行驶在各自的跑道上。2003年国务院对于三者进行了分工:银监会统一监管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保监会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

与发达国家上百年的金融监管历史相比,我国的金融监管起步晚、历时短。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自运行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加强、监管水平也大有提高。但是,面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飞速变化,尤其是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这一监管模式也暴露出许多弊端: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业务的趋同性和可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无法保证金融监管合理、有效、规范地实施;监管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术)与行业发展不匹配,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实务操作系统;过于重视政府监管,对行业自律和社会外部监管重视不够;处罚力度不够,对违规行为的警示和震慑作用不够等等。

四、建立全国统一监管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个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应该既要尊重历史,又要符合现实国情,还要考虑未来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世界各国无一例外地都是根据本国的国情来设计本国的金融监管模式;而且,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也应该选择不同的监管模式。结合我国金融业的运营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是我们的必然选择,也是我们追求的长远目标。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模式应该是:按照功能性金融监管的思路,通过立法设立一个覆盖所有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市场和各类型金融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为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切实保护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监管机构要能够根据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总体要求,集中收集监管信息,统一调动监管资源,通盘考虑和制定金融法律法规,协调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监测和评估金融部门的整体风险。同时,在这一监管机构内部,应该设立综合监管部、银行监管部、证券监管部、保险监管部、信托监管部等多个专业化部门,对于类似金融控股公司性质的综合性金融业务可以由综合监管部负责监管,其他按照金融业务来确定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这样,监管的一体化和专业化都能得到很好体现。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具体历史阶段,应该在原有监管模式的基础上,借鉴美国“伞形+功能”型的金融监管模式,尽快建立一个监管机构专门负责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1)完善现行分业监管模式的协调监管。做好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专业化水平,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加强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机制,定期、不定期就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加强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重视央行与三大监管机构的业务分工与协调;金融监管机构应该与财政部、发改委、审计署等国家经济金融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保持密切配合,以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风险。此外,被监管部门也要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2)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从中国金融近几年的实践来看,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事实上已成为从分业经营走向综合经营的中间平台,也会成为我国下一步综合经营的重点。因此,对金融控股公司能否进行有效监管是能否最终过渡到集中监管模式的关键。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实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

(3)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如前面分析,现阶段,金融控股公司仍是我国实现综合化经营的一个较为可取的模式。因此,当务之急是需要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在市场准入机制、监管机制、风险控制等方面可参考国外立法体例并针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开展的情况做出相应规定,建立起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法律制度,使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有法可依,并以此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和发展。

(4)引入先进的监管理念,支持和鼓励金融创新。在目前的监管中需要引入激励监管的理念,尊重并鼓励金融机构的自主创新能力;引入监管成本、收益理念,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对所采取的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实施那些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措施,力避监管过度或监管不到位;监管当局要努力实现由原来的合规性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

(5)建立一支高素质金融监管队伍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必要保证。现阶段,急需建立一批既精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务等金融理论知识,又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的懂管理、廉洁的金融监管人才。而这一类型人才的获得,需要进行专门培养,所以建立金融监管人才培养机制应为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周道许.现代金融监管体制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2]谢平.金融经营模式及监管体制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李成.金融监管学.科学出版社.2006.

第10篇

关键词:金融混业;机构监管;功能监管

一、金融经营模式及其趋势分析

金融业是主要由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构成的一个大行业。其功能是以金融工具为载体实现的。不同的金融工具可实现同一金融功能,因此,金融业内的各子行业在功能上有重合之处,正由于金融本身的这种行业分类的特点,金融业内的经营者(即金融机构)可以在一个小行业内经营,也可以在这个大行业内跨各小行业经营,所以在金融业就形成了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概念。

在20世纪,世界金融业先后经历了“初级阶段的混业经营——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的发展历程。由于早期证券业不发达,银行业承担主要金融业务,世界各国金融业大多实行混业经营。而在1929年,美国爆发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严重经济危机,混业经营被认为是造成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之一,于是,美国于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商业银行和证券业务严格分离。混业经营一统天地下的格局被打破,以美国、日本和英国为代表的分业经营成为这一时期的主流。

20世纪80年代,不断出现的金融创新模糊了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银行、证券、保险三者的产品日益趋同,随着新的竞争者崛起,商业银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许多国家又逐步放弃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英国在1986年完成了金融“大爆炸”的改革,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公司,形成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企业集团。日本于1998年实施“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放宽了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业务限制,废除了银行不能直接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禁令,旨在推进日本商业银行向全能银行过渡。东欧转型国家中的绝大部分也都在转型之时就实行了混业经营。1999年11月4日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废除和《金融服务现代法案》的通过,这标志着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潮流已基本完成从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向较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的转变。

目前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一大发展趋势。从理论上讲,当前分业经营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第一,由于金融创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者的产品日益趋同,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失去了分业经营的前提。第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银行业的渗透,资本市场对传统银行业的替代,使商业银行的生存发展日益艰难,为了拓展业务,开发新收入,需要多元化经营。第三,国际竞争力的加剧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趋势推进了银行全能化,分业经营束缚了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国际竞争力。第四,在金融创新和金融国际化的背景下,分业经营已经不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办法,甚至还会带来新的更大的风险。

二、金融混业经营下监管体制的选择

金融分业、混业既涉及经营层面又涉及到监管层面。就经营层面而言,即前文所说的金融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问题,这是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内核;就监管层面而言,即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问题,它涉及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从目前全世界金融业来看,混业经营已成为一个发展趋势。然而,金融业的混业经营给仍实行多元化分业金融监管机构带来很大的冲击。

在金融业混业经营模式的前提下,监管体制有两种选择,即统一监管和功能监管。统一监管指由一个监管当局对所有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监管的制度安排。功能监管指由多个监管当局按照监管对象的业务活动的性质分别就某方面的业务活动及由其引起的风险进行监管的制度安排。前者的好处是有利于控制金融机构的总体风险,后者的好处是有利于监管的专业化。由于在混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机构经营的产品具有跨产品的复杂特性,其风险来源比较复杂,单纯的功能监管可能忽略了由产品的复杂特性引发的风险,不利于对金融机构风险的总体水平的控制。但是简单的统一监管也越来越不适合金融产品复杂化的形式,因而理想的监管体制应该是有统有分、统分结合的体制,具体地,可以在统一监管框架下实行监管机构内部专业化分工,也可以在功能监管体制的基础上设立一个协调和风险综合控制机构,以实现专业化监管和统一监管的结合。

所谓功能性统一监管或统一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关注总体金融风险的监管理念。较之传统金融监管,其优点主要是:(1)关注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并以此为依据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从而能有效地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避免监管“真空”和多重监管现象的出现;(2)针对混业经营下金融业务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强调要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主张设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来对金融业实施整体监管,这样可使监管机构的注意力不仅限于各行业内部的金融风险;(3)由于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据此设计的监管体制和监管规则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能够更好地适应金融业在今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新情况。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法》即是依据功能性监管的思想对其监管体制进行全新的设计。巴塞尔委员会1995年在为银行设置全球性的证券资产组合的资本标准时也采纳了功能观点。

三、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问题的研究进展

1.我国金融业的运行态势。

我国目前采取的是分业经营格局,但事实上,随着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出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金融业的改革和创新不断地冲击着分业经营模式。早在1995年8月,中国建设银行就与美国摩根斯坦利集团等五家金融机构合并组建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并拥有42.5%的控股权;中国工商银行则与香港东亚银行合作,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光大集团以及平安保险等公司,目前都在向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向发展,而金融控股公司是目前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主要模式。光大集团目前已经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并已组建合资保险公司,实际上已经是一家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公司。在1999年,我国先后成立了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国家赋予其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重任,并指明,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除股票二级市场外,可以从事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其中包括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业务。针对逐渐出现的混业经营局面,我国政府已经开始对金融分业经营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从1999年以来,中央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从政策上已打破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业之间的资金壁垒。分业经营格局正面临着混业经营内在冲动的不断撞击。

2.对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的评价。

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的发展轨迹与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实际来看,金融分业监管是我国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现阶段实行分业监管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相距甚远,各项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运用分散金融风险工具的经验,监管的综合型技术人才缺乏。因此,实行分业监管体制可以在各自特定的领域进行专业化的管理。但是,在我国由分业向混业发展的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混业渗透现象不容忽视,而且随着混业程度的不断深入和广泛,现行体制下以机构监管为主的方式会不断降低效率。

以国际通用的标准来衡量我国的金融监管,其基本情况是:(1)不良资产比例(高);(2)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情况(多);(3)金融机构违规行为普遍程度(高);(4)金融案件发生比例(高);(5)支付系统的稳定性(稳);(6)资本充足率(低);(7)经营信息的透明度、信息的真实性(低);(8)国际评级(中等)。由此可见,以国际标准来衡量我国的金融监管,其效能是较低的。

3.功能性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现代金融业务刚刚起步,金融市场仅初具规模,许多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市场中已是很平常的金融工具在我国还没有推出,现有的股票交易还很不规范,短时间内还难以突破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格局,我们的许多金融问题还局限在机构内部苦苦寻求解决的方案,譬如,银行的坏帐问题还只看作是企业体制不对、银行审核不严的问题,没有从银行存贷业务的风险收益的对称性上找问题,没有深入分析为什么除了中国、韩国、日本等许多国家也都有大量的银行坏帐,没有深入研究银行现有的存贷业务结构可以抵御非系统风险,是否可以抵御系统风险。因此,基于功能观点的理论对我国金融理论的研究、金融领域问题的解决、金融体系的改革、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的推出都具有很强的借鉴价值和启发意义。

另外,现阶段对功能性监管理论的研究还只限于借鉴国外进行的一般意义上的理论探讨,大部分的论点还缺乏理论模型和实证的检验。而作为我国现实问题,这方面更是缺乏实践研究,就难以发现这一理论应用在我国是否具有实际绩效,以及对功能性金融监管在我国面临的各种可能障碍,所应该采取的措施,以及如何提升功能性监管对我国金融稳健运行产生的作用,都还限于泛泛之谈。因此,我们的工作可以从中国的现实性出发,建立提供金融功能的机制与设计出可行的步骤,并用实证分析得出其作用发挥的绩效,指出改进其作用的思路。

第11篇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趋势将日益明显。因此,金融监管法制的国际化也是高质量的、有效率的监管体系构建的必然选择。对现有金融法制的不断修改和补充必须顺应国际化的潮流。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遵循世贸组织法制的要求,及时废、改那些与之相抵触的规则和制度。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必须建立在学习和尊重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的基础之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参照

由于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具有全球影响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社会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都得到了不少国家的立法和监管当局的认可和采纳。事实上,我国金融监管的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渐接受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影响,这种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监管法制的创制者必须重视对这些重要监管文件的学习和研究,并积极、大胆地借鉴。

监管技术与方法的国际化是有效监管法制生成的关键所在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更为艰巨,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是,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运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而美国、新加坡等国的法律不仅赋权监管当局以不需预先通知的核查权,而且对金融机构的财产、资料等有高度的临时控制权。紧急处理措施在我国立法中除有接管制度外,并无其他临时性的紧急处理措施———诸如最后贷款人手段、限制金融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权利行使等。利用外部审计、市场退出监管等方法也还是具有缺陷或疏漏,不便于具体操作。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必须注意金融监管方式、方法的现代化、国际化发展动态,而且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

监管理念的国际化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前提条件

我国金融市场正由封闭向半封闭及开放型金融市场发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经济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势必借助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将中国金融市场卷入其中。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政府控制下的封闭型金融市场而构筑,监管视野局限于国内,因此监管法制要适应国际化发展潮流,首先监管法制的重要创制者--监管当局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即一切监管必须不仅基于国内金融风险,而且要针对全球性的金融风险。监管当局要注意研究国际化金融市场的特点和运作规律,探求针对金融业务国际化、机构国际化、金融风险国际化的监管手段、方法,学习发达市场国家的相关经验,以弥补传统金融监管只重宏观金融管理而无视开放式金融管理的不足。金融监管当局要在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上为监管视野放眼全球创造条件,即应安排专门化的人员和机构来负责国际化监管问题。

积极参与监管国际合作是推进监管制度国际化的重要动力

当今金融监管国际化潮流的一个重要表现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体现在双边合作、局部区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层次上。区域性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影响尤为突出。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这既包括双边的和多边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也涵纳了全球性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有如下积极意义:其一,可以把握当今金融监管法制和技术的发展最新动态;其二,可以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新规则的形成与发展,并有助于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以使金融监管国际法制更为合理;其三,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国际化的积极发展,在国际合作中通过国际社会的压力和动力来促成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以适应金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为此,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金融监管,应继续致力于双边和多边合作与协调,尤其应高度重视反映银行监管国际合作成就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及其有关文件。这些文件虽然没有强制约束力,但是它们有助于不同国家改善国内监管,促进不同国家监管当局的相互理解、支持与合作,并为全球化的国际法制之形成与发展奠定基础。

第12篇

一、金融脱媒背景介绍

金融脱媒,或称之为“金融非市场化”、“金融反中介行动”等,是指金融活动中的资本供需双方受某些干预因素影响,绕开传统的金融中介机构,直接开展融资活动的现象。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深化发展,尤其是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发展,加之受长期低利率政策和部分过于严格的金融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资本市场上金融脱媒的现象越来越显著。从央行公布的2011年各月份人民币存款数据看,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环比增长比率整体呈现波动下行趋势(见表1、图1)。与此同时,以融资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为代表的一大批民间借贷机构长足发展,更印证了金融脱媒已经发生并不断深化。

二、金融监管改革的必要性

首先,金融脱媒现象的不断发展,给各市场主体带来新的变革和挑战。主要表现在:(1)传统金融机构正努力进行金融创新和业务经营模式调整,不断参与资本、保险、期货、黄金等市场业务,越来越多地呈现出综合化经营的特点,而大量表外资产的出现,直接导致“影子银行”发展迅猛;(2)各类新型中小金融机构,抓住资本市场供需严重不平衡的机遇,推出各类金融服务,不断丰富资本市场产品的差异性;(3)大量脱媒资本直接参与经济活动而非通过金融中介机构,流动性大大增强,削弱了央行以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常规货币政策调控经济的效果,这给央行和政府的宏观调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是现行一部分不恰当的监管制度扭曲了金融行为,一定程度上促使金融脱媒现象的产生和发展。从2011年发生的“温州跑路潮”事件看到,众多处于起步和上升阶段的中小微型企业融资需求大,但却因自身风险系数高、抵押资产少及银行银根紧缩等制约而出现不同程度的“融资难”,它们转而寻求高利率、低门槛的民间借贷资本,以至因负担过重而出现资金链大面积断裂的后果。这集中反映出,过度集中而严格的金融监管对资本市场的活跃性有明显的“金融抑制”作用,显示出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三、金融监管改革建议

(一)整体方向在探讨改革具体措施前,有必要理清、提炼改革的前行方向。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可知,金融脱媒是市场经济繁荣和资本市场健全发展的一种必然结果,因而需要彻底摒弃对金融脱媒进行防范的观念,而是应积极适应其发展趋势,从保障市场自由度层面看还应给予适当鼓励。同时,金融监管出发点应立足于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切实保障金融体系稳定,而不应将监管重点放置于审核市场准入、划分监管权力和范围等行政事务上。

(二)具体措施首先,应切实推进金融利率市场化进程。要适时调整现行利率政策,有限度、有幅度地放开利率管制,消除存款负利率,改善传统金融机构中存款不断流失的窘境,也使金融资本能够真正按照市场供求状况决定脱媒程度。第二,适应银行业综合经营趋势,适时、主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创造相匹配的制度环境。适时修订现行《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营业范围的规定。第三,强化对“影子银行”系统和新型融资机构的监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完善宏观监管体系。一些在其他国家已经实施并被证明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诸如存款保险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破产机制等可以在深入研究、充分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施。第四,培育和扶持服务中小微型企业的新型金融机构,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此类金融机构积极进行创新。最后,金融监管部门间应加强协调,保证监管体系的一致性。在新形势下,“一行三会”以及财政部等部门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促进监管体系的健全完善。

四、结语

金融脱媒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市场信号,既传递出微观经济繁荣的信息,又反映了银行体系监管不当的事实。应该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修正监管制度,做到既能够使市场资金充分、灵活、高效配置,又能够严格监管资金流向、保障资本市场稳定与安全。本文在简要分析了金融脱媒的背景和监管改革的必要性基础上,肯定了承认和支持金融脱媒的总的原则、方向,提出了推进利率市场化、适应银行业综合经营趋势、强化脱媒资金监管、扶持新型金融机构和加强监管协调等具体措施,以应对当前日渐强烈的金融脱媒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