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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大变革

时间:2023-08-14 17:27:1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监管大变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金融监管大变革

第1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模式 “一局两会”制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当局基于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因素,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进行审慎监督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总和。金融监管模式则是指一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结构性体制安排。金融混业经营与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日渐深入,不仅导致各国的金融运行格局发生重大变化,同时也推动了全球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

一、全球金融监管模式变革:四个特征

1.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以1999年美国《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的废除为标志,全球的金融业务日益向混业经营的方向转变,与之相适应的金融监管模式也日益朝着混业监管的方向演变。美国旧的金融监管体系采取按不同金融机构的类别进行纵向分别立法、分别监管的模式。如银行领域有《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由美联储等机构实施对货币存款机构的监管),保险领域有《州保险法》(由州保险理事会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证券领域有《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和《投资公司法》等(由证券交易委员会实施监管)。1999年实施《金融服务法案》后,美国采取了联邦政府、州政府与专门机构分层的金融监管模式,综合监管与分立监管相结合。与此同时,英国、日本等国也通过金融改革建立了统一的监管框架。统一监管提高了复杂金融联合体的监管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规模,顺应现代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

2.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机构监管是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型分别设立不同的监管机构,不同监管机构拥有各自职责范围,无权干预其它类别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功能性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功能性监管关注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以金融业务而非金融机构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同时,功能性监管针对混业经营下金融业务交叉现象层出不穷的趋势,强调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因而可以实现对金融体系的全面监管。最后,由于金融工具所实现的基本功能有较强的稳定性,使得据此设计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法规更有连续性和一致性。

3.从单向监管向全面监管转变。从监管内容上看,由于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各国监管当局相应地扩大了金融监管的范围,从单纯的表内、表外业务扩展到所有业务。从监管重点来看,以往的金融风险监管侧重于信用监管,但银行还可能因为其它风险而陷入经营困境,因此当前国际金融业的监管除信用监管外,还重视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从监管范围上看,国际金融监管也从单纯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转向以最低资本标准、监管当局的检查及市场自律三个层次的全面监管。2001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新资本协议》咨询文件,继承了1988年老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同时吸取《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原则,即改进最低资本要求框架、发展监管评价程序以及强化市场自律。

4.从封闭性监管向开放性监管转变。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国际资本的大规模流动、金融业务与机构的跨境发展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然而金融全球化也同时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巴林银行的倒闭,使各国监管当局认识到各国的信息沟通对于加强国际银行及其经营活动监管的重要性。国际金融危机的频频爆发,使得全球范围、地区范围及双边范围内各个层次上的国际银行监管合作都得到了长足发展。一国的金融安全及经济安全与国际金融市场波诡云谲的变化息息相关,金融全球化使各国的监管发生重大变化,金融监管从国内单边监管转向国内国际的多边监管,从封闭性监管转向开放性监管。

二、分层监管和单层监管:国外实践

1.美国的分层监管模式。美国在1999年之前实行个别立法、分业监管的体系。《服务法案》颁布之后实行横向综合性监管。美国的金融监管错综复杂,既包括基于联邦法设立的监管机构,也包括基于州法设立的州政府监管机构,而且对银行、证券和保险又分别设立监管机构,这样美国的监管体系包含联邦政府、州政府与专门机构三个层次。对银行的监管有四个独立的机构:美联储(FRB)主要负责监管州注册的联储会员银行(1999年之后美联储拥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监管的职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所有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货币监理署(OCC)负责监管所有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储贷监理署(OTS)负责监管所有属于储蓄机构保险基金的联邦和州注册的储贷机构;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除货币监理署和储贷监理署在行政上隶属财政部外,其余3家则为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

由于美国上实行联邦制,因而金融监管也采用联邦法和州法双轨制度。对银行监管除了以上提到的联邦政府监管机构外,每个州又都设有自己的监管部门,通常称之为DFI,主要负责对本州注册的银行,尤其是本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的监管。这样美国的银行同时处于联邦和州两级政府的双重监管之下。

与此同时,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基于证券交易法设立的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履行监管职能。保险领域有州保险法规定的州保险理事会对保险业务实施监管。由于《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废除,美国确立金融持股公司为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制度框架,在存款机构、证券与保险三者的监管关系上,根据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美联储拥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监管的权力,必要时也对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因此美联储成了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唯一一家联邦机构,其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凌驾于其它监管机构之上。另一方面,当各领域监管机构断定美联储的监管制度不恰当时,可优先执行各领域监管机构的制度。美国的新监管体系将存款机构、证券、保险融为一体,体现了功能性监管的特色。

2.欧洲的单层监管模式。德国是最早建立独立的综合金融监管机构的国家,这主要是由于德国长期实行全能银行制度,银行可以同时兼营证券和保险业务。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和美国都属混业经营,但两者却存在很大差别,德国是基于银行内部的综合经营,而美国是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实现的混业经营,这是导致两国金融监管模式存在差异的一个直接原因。德国实行单层的综合金融监管制度,早在1961年,联邦德国通过了《银行法》,授权建立联邦银行监督局(隶属于德国财政部),统一实现对银行、证券与保险业务的监管。

但银监局并非德国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与此同时,银监局自身缺乏分支机构,必须借助于德意志联邦银行的机构和网点,因此德意志联邦银行被要求参与银行监管。两者具有明显的职责分工:银监局负责制定和颁布联邦政府有关监管的规章制度,德意志联邦银行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各种报告进行,进行日常的监管活动。银监局的主要职责是防止滥用内部信息、不定期收集监管信息以及监督重大的股权交易等。在涉及银行资本金和流动性的重大政策上,银监局需征得德意志联邦银行的同意。除此之外,德国还专门设立“联邦证券交易监督局 (证监局)”负责对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的管理。因此德国的金融监管以一架飞机作比喻的话,就是以银监局为机身,中央银行与证监局作为两翼的综合监管模式。

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与银行、证券和保险分业经营相对应,实行分立的金融监管模式,即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一些自律组织分别对三者实施监管。80年代以后,随着混业经营的,分业监管已逐渐不能适应金融管理的需要。90年代英国“金融大爆炸”将英格兰银行监管部门、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它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了新的综合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并于2000年通过《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从上确认了这种金融监管体制的改变。

从欧美监管模式可见,无论是美国的分层监管还是德国的单层监管,都是一种基于混业经营的功能性监管。美国、德国采取综合监管与专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而英国、日本则采取大一统的监管模式,各国的监管体系都是根据现实的国情传统与变革相结合的产物。

三、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一局两会”

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1984至1993年,人民银行集货币政策和所有金融监管于一身,是一个超级中央银行。在此之后中央政府对金融业分业经营作出严格规定,与之相对应,我国的金融监管也实行银行、证券与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分业监管体系。根据1995年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以及1999年的《证券法》,我国的金融监管形成三足鼎立之势: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商业银行的监管,保监会负责保险公司的监管,而证监会负责证券公司的监管。这一格局的形成,有利于防范我国金融业管理水平不高情况下因混业经营而产生的金融风险。从金融深化的程度来估计,我国只用了不到20年的时间就走过了发达国家用上百年才能走完的路。

但这种中央银行统一执行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的需要。特别是在银行呆坏帐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对央行监管不力的批评渐趋增加,单独设立银行监管机构已势在必行:(1)呆坏帐对金融体系产生了极大冲击,设立单独的监管机构有利于加强监管,提高监管效率。(2)中央银行承担救助银行的职能,会对货币政策的实施产生干扰。 (3)在寻租行为普遍的情况下,单独的监管机构有利于降低道德风险。

当前,银行监管与其它金融机构监管之间如何匹配,如何构建我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框架,是我国当前加强金融监督的最重要。一般来说,一个合理的金融监管结构应在既尊重传统与现实、又考虑未来金融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符合成本一收益的经济学原则进行构建。这是指导我国金融模式政策选择的一个根本原则。有鉴于此,以下几个因素不得不引起我们关注:

1.从现实的情况来看,我国仍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如果把现有的相互独立的监管机构合并成一个统一的国家金融监管局,实行对银行、证券及保险业的监管,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我国现阶段监管水平低下,统一监管会使得监管机构的目标变得不明确。同时,统一监管本身可能由于管理不善或有被化的可能,导致无法预料的结果。

2.从国内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来看,我国应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实施对金融业的全面监管。(1)我国当前银行、保险与证券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逐步增强,使得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和领域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另外,综合化经营的金融集团(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成立,集团控股下的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已经造成了混业经营的“既定事实”。这样,如果我们还继续实行分立监管,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也可能导致监管重复或监管缺位。(2)从外部环境来看,中国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将大量涌入中国,它们在境内也会从事混业经营,即使我国采取限制性措施,这些机构也会绕过管制。这将使我国金融机构面临严峻挑战,也会对金融监管带来难题。因此,从未来发展的角度看,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对金融业的统一监管也将是我国的必然所趋。

3.一个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结构应具有前瞻性,能够估计到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金融形势与交易结构的变化,同时也能使监管当局以最低成本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在现阶段,我们宜选择一种过渡性、折衷性的替代方案。借鉴西方金融监管模式,我国未来一段时间金融监管的组织形式应兼顾当前现实与未来发展趋势而选择中间道路。从今后的发展看,我国混业经营的趋势最大可能就是采取金融集团的形式,这与美国金融控股公司非常相似。与之相对应,金融监管也可选择综合监管与分立监管相结合的“一局两会制”:设立金融监管局,专门实施对银行的监管,同时又超越于其它专门性监管机构,对金融集团实施统一监管,成为金融监管体系的总牵头人。同时,保留证监会与保监会(另外也可考虑设立诸如信托管理局、信用社管理局等机构)对于主业优势明显的金融机构实施功能性监管(见图1)。

从时间安排上看,建立我国全面的监管框架大致需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由于我国分业经营的格局在短期内不会得到扭转,因而金融监管局可暂时考虑设在人民银行之下,其主要任务还是实施对银行的监管。这时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特征比较明显。第二阶段,我国需综合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管政策和监管标准,监测和评估金融部门的整体风险,以及收集信息、调动监管资源。因此待时机成熟,国家可制订横向联合立法,让金融监管局从人民银行独立,专门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局”,与人民银行并级直属于国务院,对金融集团实施统一监管,成为金融监管的总牵头人。第三阶段,从长期来看,我国必定走向全面的混业经营,因此等市场成熟,金融监管有了一定的经验积累,可考虑把证监会与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并入国家金融监管局,由后者成为金融业唯一的监管机构。

主要:

1.米什金:《货币金融学》,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

2.陈志:《银行监管、货币政策与监管改革路径》,《金融》2001年第7期。

第2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启示

一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一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结构性体制安排20世纪末,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先后对金融监管模式作了重大改革,尤以英国最为典型,其改革对全球金融业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改革前的分业监管体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英国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发生在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之间的业务彼此渗透,使英国金融业多元化混业经营的趋势加强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也开始经营金融产品和业务,混业经营的日益发展,使英国成为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论文

然而,直到1998年之前,英国实行的仍然是以政府监管和自律组织自律相结合的分业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时期监管机构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同时自律组织发挥了较大作用,三个证券自律组织分别负责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在英国分业监管使得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受几个监管机构同时监管的现象大量存在,不仅成本增加,效率降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容易产生争议,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显现无余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分业监管有效性的降低,特别是在巴林银行事件后,英国国内要求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朝野上下对改革金融监管模式有了较为统一的认识

2.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主要内容有:

第一,成立新的金融监管机构,决定由10家机构合并,组成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这10家机构包括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证券期货协会(SFA)私人投资监管局(PIA)投资监管组织(IMRO)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司(SSBE)注册互助委员会(RFC)房屋协会委员会(BSC)互助合作委员会(FSC)由贸易工业部划转到财政部的保险监管司以及伦敦交易所的英国发行上市监管部(UKLA)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局更名为金融监管局(FSA),1998年起,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责移交给FSA,FSA依法行使监管权力FSA虽然要全面负责对拥有一百多万员工的英国金融业的监管,但其机构并不庞大,现有雇员仅二千多人,这主要依靠其先进的监管手段,因此使得监管机构降低了成本,效率却反而有所增加

第二,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英国曾实施过较长时期的自律式监管体制,改革放弃了伦敦金融市场行业自律管理体系,重建全行业的金融服务监管体系;2000年6月,英国女王正式批准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这是英国自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部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它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后,取代了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监管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堪称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FSA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

第三,制定新的金融监管规则根据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授权,FSA已经制定并公布了一整套宏观的适用于整个金融市场被监管机构的监管条例,主要内容有:(1)被监管者经营业务一定要诚实;(2)被监管者一定要尽职细心地以应有的技能开展业务;(3)被监管者在适当的风险管理机制下,一定要负责和有效地采取适当的谨慎态度组织和管理其业务;(4)被监管者一定要保持适当的金融资源和财力以应付可能的危机;(5)被监管者一定要遵守相应的市场行为准则标准;(6)被监管者一定要公平对待其客户,并对客户的利益给予应有的考虑和重视;(7)被监管者一定要对其客户的信息需求给予应有的重视,提供给客户的信息应该明了公平不能误导;(8)当被监管者对其客户的资产负有责任时,一定要做出适当的安排以保护这些客户的资产;(9)被监管者必须以公开及合作的态度接受法的监管,及时向FSA通报必须报告的情况

第四,确立新的金融监管理念FSA成立之初就表示将要采取崭新的监管方式,FSA负责人也十分强调FSA管理的“崭新性”与昔日英格兰银行证券与投资管理局等9个金融监管机构不同的是,FSA在监管别强调以下环节:节约有效地使用资源进行金融监管;管理层是否尽职尽责;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尽可能不压抑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鼓励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有序的金融竞争;保持英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及其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特征另外,在监管目标方面,FSA将通过积极关注金融发展动态,实现瞻前监管,帮助客户达成公平而合理的交易第五,建立新的金融监管制衡机制由于在新监管体制下,FSA拥有的权力非常之大因此,英国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制约机构“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FSMT),并于2001年12月1日与FSA同时开始运作该法庭主要审理发生在FSA与被监管机构之间且经双方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庭对金融监管案件的审理采取闭门(对公众保密)审理公开审理两种方式,并以公开审理为主“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的成立,无疑能够促使FSA认真进行监管,有助于提高英国金融监管甚至整个金融业的法制水平此外,鉴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密切联系及相互影响,监管职能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去后,法律规定英格兰银行与FSA负责人交叉参加对方的理事会,实行互相介入,以保证二者之间的有效协调这种安排能保证FSA负责的金融监管与英格兰银行负责的货币政策,在重大的宏观层面上的决策能够保持较强的互通性

到2001年12月,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正式生效,标志着历时4年的金融体系改革基本完成

二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的启示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为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为一度关于央行拆分的争论画上了句号,我国由此成就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通过生效,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将进一步完善确立

伴随着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创新,我国金融监管从无到有发展很快,但是毕竟历史短暂,目前的监管远远不能适应金融业迅速发展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甚至已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监管抑制”,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水平更是不能同日而语特别是在加入WTO后,我国在融入国际社会的道路上又向前大大迈进一步,以“分业”为背景的中国金融业将直面以“混业”为背景的金融集团,今后中国的金融业将更加国际化,金融风险防范的任务更重借鉴英国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笔者对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总结出以下几点启示:

1.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已成为非主流的趋势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世界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银行保险证券的界限逐渐模糊,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已经成为了非主流的趋势

对我国而言,虽然目前仍是一分业经营为主,但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中国金融业走向综合经营成为金融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和现实选择实际上我国金融业也已经出现了混合经营的苗头,金融保险证券业务已经不同程度交叉,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了大势所趋在新的形势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怎么样适合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已成为完善金融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

2.营造金融混业经营的法律环境实行效能监管金融业的任何变革和创新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革新法律环境的营造因此如何营造中国的金融混业经营法律环境是一个重要问题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交叉经营业务出现即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正在滋生混业经营的现实,从而金融监管及金融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金融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在金融开放的条件下外资银行机构不断进入,不仅会改变中国现有的金融机构,还会使现有的金融运行规则发生变化2003年12月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法》的出台,以及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无疑都是中国政府对金融领域的有效改革创新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增加了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的内容,同时对有关条出修改,以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

“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无疑是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然而在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多采取了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比如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需要在银行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协调,而不同部门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较大差异,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此外有的新业务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同时具有储蓄功能和保险功能对于这些新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因此在我国金融监管逐步由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学习借鉴英国先进的监管经验实施金融效能监管以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缺位,努力精简监管机构的人员配置,“一行三会”既要各尽其责各行其是也要相互配合提高效率,使得监管机构运作不但降低了成本,效率反而有所增加于是我国完善金融监管所思考的问题不是如何跟上全球金融业混业监管的浪潮而是如何在自有体制下改革和完善我们自己的分业监管模式,提高效率现阶段内如何做到效能监管便成为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首要思考的新课题

参考文献:

1.尹灼.英国新金融监管体系述评.农村金融研究,2004,(1):51-55.

第3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

一、引言

随着科技发展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我国金融创新不断加快,金融开放持续扩大,金融领域发生着巨大变革。互联网金融正是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行业二者结合,以互联网作为交易平台进行传统金融业务交易,并创新发展互联网金融类业务的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金融业态。如: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互联网银行等依托互联网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应运而生。随着互联网金融广泛普及,与各类互联网金融机构发生往来业务的人数与日俱增,相关人群被大众或媒体俗称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文件中,将金融消费者权益概括为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这些权利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适用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普及范围广,因此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管制度还并不完善,导致这些新型业态的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面临着一些困境,维权道路更加崎岖,因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障需要新的思路。

二、互联网金融的消费特点

(一)快捷方便及时,覆盖面广

随着网络技术的创新,4G业务的普及,智能手机等移动电子设备的应用,人们可以随时随地了解到互联网金融产品与享受到互联网金融服务。因此,信息的传递与更新非常快速、便捷。消费者可以实时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金融业务的处理,例如买卖股票基金、购买理财产品,银行账户转账还款查询、申请小额贷款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依托互联网平台提品和服务的。随着网络的普及、电商的发展以及互联网+等商业模式的创新,互联网金融迎合的大众的需求,跨越地理局限和障碍,能够快速提供资金,实时更新金融信息,使其受众范围更广泛,拥有更多的客户,全面迅速的覆盖到所有互联网能覆盖到的区域和人群。

(二)低成本,高效率

互联网金融业务关联性和综合性强,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来说,不再需要大量的业务人员,从而降低了整个业务流程成本,提高了金融机构的工作办事效率。同时,互联网操作流程简单便捷,规范标准,大大节省了消费者去金融实体网点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效率更高,提升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和参与度。

(三)风险性高,极易引发金融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由于所交易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虚拟化、数字化,因此消费者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互联网企业迅速的扩张,倒逼互联网金融不断创新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和措施难以赶超金融创新的速度,导致监管真空与套利空间的出现。同时,互联网金融根据市场机制将金融资源在各行各业,各区域进行有效优化配置,这种金融改革与金融创新所产生的交叉性金融风险相互影响、连锁反应,极易引发全链条式的大规模的金融风险。同时,我国并没有建立健全的征信制度,金融企业无法准确掌握消费者的信用信息,导致了互联网金融机构存在很大的信用风险,极易发生不可控的金融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跨地域消费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成本高

互联网金融的普惠特点,正是可以跨地域提供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但这也正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困境,即当权益受到侵犯和破坏时,由于地理空间的遥远而无法及时有效维权,使得维权成本大大提高,甚至远远高于所消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价值。同时,信息不对称导致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无法评估收益风险,特别是农民、学生等群体对金融知识不甚了解,往往只被高收益高回报的表面利益所迷惑;选择了与自身条件或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理财投资等金融产品,最终导致财产受损失,权益受到侵害。

(二)个人信息泄露危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消费者除了财产安全之外,还涉及到信息安全。互联网金融企业通常通过种种不正当的方式诱导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如果不提供,就无法实现金融产品的购买和金融服务的制定。在此情况下,一旦互联网金融企业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包括交易信息泄露或者出卖,使消费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处于危险境地,造成无法挽回和弥补的后果。很多互联网金融平台并没有强有力的信息保障技术水平,导致客户个人信息和资金信息特别容易受到网络病毒或者黑客的盗取和攻击,电子信息一旦泄露,传播速度非常快,传播范围也非常广,破坏性极大。

(三)缺少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维权困难

现阶段,我国还没有成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混业发展和我国金融分业监管,就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无法保障。消费者对于去何部门投诉难有定论。没有统一的专门的监管机构对企业进行业务监管,导致各部门相互推卸责任,不能有效及时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一旦发生了侵权事实,消费者举证也存在很大的困难。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均是电子数据记录,这样的记录极易被篡改或删除。消费者本身并不具备专业技术手段,所以无法实现电子数据的取证。在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之间,根本就是不对等关系,消费者完全处于弱势地位。

四、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对策建议

(一)制定并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制度

政府要出台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宣传的信息浮夸,收益夸大,刻意弱化风险等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经营者所披露金融产品信息是要真实充分,及时有效。所谓真实充分,是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融资人、担保人、中介人、产品用途、起息期限、还款方式等以特定形式毫无保留地告知消费者;所谓及时有效,是指信息披露应当在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之前,或者在变更信息之前以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不应当在消费者完成交易之后才在交易合同中告知,嗣后的告知属于无效告知,除非消费者书面同意,且不允许默示推定。同时法律要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对因资金安全给消费者造成的一切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此外,法律应规定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必须具有严格的数据安全保障措施,对于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财产信息的行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并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

(二)设立一个专门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机构,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

首先,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专门的监管机构,是指将互联网金融监管业务独立出来由专门的机构负责。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自身技术的复杂性和监管难度,使其无法由传统的金融监管职能难以覆盖。专门的监管机构,不一定也没有必要必须成立与传统金融监管机构并级的监管机构,而是在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中下设独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能部门,由传统金融监管机构领导。各地方传统金融监管机构中也需按同一层级设立相应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能。在运作机制上,上级部门应当领导下级部门的工作,因为互联网金融的跨地域性,各地方监管部门如果不由上级部门领导的话,依靠相互配合协作完成监管工作难度太大。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具备处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专业知识,吸收计算机、网络工程、金融、法律等专业人才参与。其次,制定市场准入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并根据监管原则要求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例如对于从事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服务的从业者需要具备信息网络经营者资格,注册地需要在中国,服务器需要托管给专门机构,需要有网络信息加密技术等等;而对于从事互联网金融资金托管业务的从业者,必须要有较高的注册资本要求,需要具备资金管理能力,最好要求必须有银行作为合作伙伴或投资人等等。对于信息披露制度,监管部门建立虚假信息投诉机构,对于投诉披露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处以惩罚。

(三)运用互联网技术管理金融风险,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风险较传统的金融风险更加复杂,波及范围更广,在这样的背景下,互联网技术成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运行安全、防控金融风险的防御网。金融检测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实时全面地掌握互联网金融信息及数据。通过对信息和数据的搜集、挖掘、分析,将潜在的金融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及时上报相关监管机构,有效预防和控制风险的发生。同时,利用互联网技术的网式多点特征,采用安全性准确性更高,更智能的身份认证技术,弥补线下风险控制措施的不足,降低风险识别成本,提高风险识别效率,从而有效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

(四)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宣传教育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往往既没有专业的互联网知识,也没有完备的金融知识。因此,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应有针对性地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教育培训,首先要提升消费者的风险意识。然后要将必要的专业知识传授给互联网消费者,使其能树立科学理性的投资理财意识,辨别虚假、陷阱信息,正确评估收益风险,将风险控制在消费行为之前。同时,要多渠道多方位宣传普惠金融知识,特别是针对金融基础知识缺乏的弱势群体,如农村群众、低收入人群以及学生等,进行督促、引导,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知识水平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外界对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监管过当,反而会适得其反。因此,行业自律是非常必要的,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织,为了实现行业蓬勃有序发展,共同约束自身行为和自我管理。首先要组织和成立相关的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内的准入标准和行为准则。然后公平合理的规范行业发展以及强调对消费者的义务和责任,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要清晰准确表达和提示,自觉防范管控风险,接受社会监督。为弥补和解决政府无法直接监管,或者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周厚元.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析[J].山西农经,2016(11).

[2]邓珊珊.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D].四川省社会科学院,2014(04).

第4篇

宏观审慎监管概述

“宏观审慎监管”一词,在19世纪80年代末,曾由国际清算银行的前任总经理Andrew Crockett提出,并很可能是首次提出。实行宏观审慎监管的根本原因是:尽管金融机构和企业选择谨慎的个体行为,却仍可能会在整体上造成系统性问题,加大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监管反映了一个失败的组成性问题:我们不能仅仅通过使每个金融机构和产品安全而使金融体系安全。宏观审慎的优势在于其具有先发制人的性质,目的在于避免危机,而非补救危机,因为危机的代价太过昂贵。并且,宏观审慎监管提供了监测和处理财政稳定和实体经济风险的总体框架。它能够更为合理地检测金融系统性风险,并相应减轻商业周期中的溢出效应。

宏观审慎监管面临的问题及挑战

反周期操作将对资本充足率有更高要求金融业的周期性问题已经成为了世界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之一。机构应该在经济繁荣时期储备更高水平的资本,以便在经济萧条时期拥有更大的缓冲余地。相应地,监管机构也应采取反周期调节政策。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不是所有周期性都是不好的,要根据其根源来判断,我们应该关注的是“内部周期性”,而经济的周期性是有利于长期发展的。

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作为一个典型的宏观审慎工具,就是反周期操作的体现。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虽然不能结束繁荣衰退周期,但将有助于减少幅度。我国央行在《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明确提出,“只有银行在经济高涨时计提充足的损失准备,在衰退到来时才不致于因拨备不足而被迫紧缩贷款”。这意味着,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标准很可能提高,以限制杠杆率。但是,与此同时,这也会为国内银行业带来巨大冲击和挑战。

立即纠正措施与政策制定及执行的成本问题思考宏观审慎监管政策时还应考虑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关于立即纠正措施(PCA)的相关经验。立即纠正措施能够遏制监管当局的监管宽容倾向,减轻诱因问题,确保金融机构所产生的问题得到早期处置。这意味着宏观审慎监管下,能够尽早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防止其进一步扩大或出现连锁反应,但是立即纠正措施会产生一定的机会成本。第二个问题则是关于货币政策行为的,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都必须处理好不确定性问题。这要求明确各相应主管机构的目标,并,在预先制定的目标基础上,建立分析框架用以指导实现其政策。但是,在制定严格的行为准则、约束力规则以及进行日常的政策执行时,都将产生较大的成本。

宏观审慎的政策差异可能导致监管套利事实上,监管套利行为并非近期才出现的问题。在世界性的金融改革进程之中,尽管一再强调国际监管合作,但一方面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尽相同,且宏观审慎政策在制定过程中,国家之间完备完全的沟通很难实现;而另一方面,部分全球化标准在制定时往往忽略了一些国家的市场情况和相应需求,以致于较为片面,所以相应的监管措施也较难达到一体化。

然而,各国政府所采取的宏观审慎政策的差异性很有可能会导致监管套利的产生。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政策之间的矛盾进行套利,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消除监管政策的漏洞,但从宏观来看,它不仅浪费资源,也损害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宏观审慎规则制定与监管工具的复杂性在宏观审慎成为金融监管改革核心的同时,也使监管部门承受了相当大的压力。宏观审慎工具的引入很可能为监管带来新的规则和标准。总的来说,宏观审慎规则的复杂性可体现为其建立过程和实施运作的复杂性。

事实上,现有的宏观审慎工具及可能作为宏观审慎工具的规则和指标并不多,并且大部分都仍然在研究当中。英国中央银行有报告称,信贷及资本价格有可能作为运用宏观审慎工具的原则。另外,也有国外专家建议采用流动性收费制度,以纠正由与银行过分依赖短期未保险资金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但是这些工具都还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宏观审慎工具的使用与规则的建立对金融行业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在研究与使用时都必须保证其谨慎和可行。

对于我国宏观审慎监管问题的相关思考与建议

明确宏观审慎的政策框架就世界上现行政策的讨论情况,宏观审慎的政策框架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仍然要建立在现有的微观调控上,目的是限制金融活动的周期性。这一层次的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自发性。例如,为银行存储活动(若可行,也可能包括交易性资产)进行动态的准备金提取方式。一旦实现,银行便会有自发的内置流动性风险缓冲的需求。反周期附加的偿付能力的监管是另一种选择。一般来说,这也需要建立相应的缓冲工具以承受风险,减少杠杆作用的范围,并且在金融环境急剧恶化时能够给予金融机构喘息和调整的空间。

第二个层次是,宏观审慎监管中所使用的指标与方法要适当地多样化,去除其单一性,监管措施不应仅仅是对金融实体实行简单的自发或强制性的政策监管。通过指标来锁定系统性风险已经是一个相当大的挑战,更不用说是凭借监管政策的手段。并且,如果使用预先定义的政策行动指标,将会面临着“古德哈特定律”问题。因此,宏观审慎当局需要使用一系列的指标和方法来进行评估。这一点也同样适用于宏观审慎的政策性建议。

人民银行应在我国宏观审慎监管中起主导作用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将面临很多问题,其中包括“灾害近视”、诱因问题等,并可能涉及一些相关的政治经济问题等。为解决这些问题,作为宏观审慎监管的主管部门,审慎的监督和相应的政策行动必须具备独立、可信和透明的性质。并且,宏观审慎要求监管主管部门能够宏观把控全局,协调各部门的共同发展,并及时处理单个机构或部门中出现的问题,从而保证全行业的安全、稳健发展。而在经济体中的所有现有机构当中,中央银行是最符合宏观审慎监管要求的。就我国而言,在目前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中,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都倾向于对相应金融机构和部门的监管与把控,人民银行在宏观把握经济趋势和控制市场风险上更具优势。

建立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本轮金融危机表明,只有银行业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机构(通常是中央银行)保持密切关系,才能在承受压力时能够有更迅速的反应并作出更好的决策。并且,许多宏观审慎的相关工作都将需要足够的数据和适当的工具来进行判断。因此,应当建立相应的宏观审慎监管共享数据库,对现有的金融统计数据库结构和统计网络进行改造,建立统一的、独立的、可自动生成统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的金融信息系统,形成统一、集中、高效的金融信息来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此外,中央银行还需要与金融监管机构定期传递以文字形式反映的各类信息,人民银行要及时向金融监管机构通报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监管机构也应及时、定期将本部门所监管机构的现场、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以及其他相关分析报告送达人民银行。同时,也要建立信息共享责任约束制度,主要是以法规形式明确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原则、标准、内容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等,以保障宏观审慎信息共享的质量。

加强国际交流和政策协调建立宏观审慎机制的同时,应该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以保证在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下更好地对系统风险进行监管。我国要与其他国家金融当局签订双边谅解备忘录,诸如在信息提供、相互磋商、技术合作等方面展开合作。不断推进监管团制度的实行以对大型跨国金融机构进行相应监管,同时,要发挥各类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在协调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既可以加强研究成果和相关资源方面的共享,也可增强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共同减少和防止监管套利的出现,避免监管漏洞。另外,虽然我国金融监管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但混业监管和功能性监管的趋势已不可否认。一体化监管具有规模经济优势,利于节约监管成本,消除监管真空并避免监管套利,能更好地适应混业经营的要求。

第5篇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法律支持监管体制立法完善

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金融业在组织形式和业务运作方面发生了巨大变化,强调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以及协同效应的大型金融组织——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HoldingCompany,FHC)成为金融业的热点。处于金融全球化的时代,我国也不可避免地受到这一巨大变革的影响,金融控股公司也成为我国金融企业以及非金融企业竞相进行创新探索和实践领域。在目前分业经营的体制下,如何通过金融控股公司实现集团化经营,更好的整合金融资源,应对入世后激烈的竞争,不仅是我国金融理论与实践所亟待研究的一项重大的课题,也需要从法律角度探讨这一组织形式所带来的法律问题与应对之策,为其发展构建一个理想的法制空间。

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与实践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由1998年美国《金融服务业法》创设的,它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银行业金融组织创新形式在立法上的最终体现。标志着以美国为代表的世界金融业进入一个新的时期,金融分业经营制度趋于终结,以金融控股公司为主体的大型金融集团将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所在。

随着发达国家金融制度创新步伐的加快,金融控股公司也在我国引起了广泛的探索与争论。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入世以后金融领域的逐步开放,我国的金融竞争将变得日趋激烈,金融机构间的跨行业、跨国界收购、合并,以及金融机构的多样化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必将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尽管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法律也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实际中已经形成了一些类似于集团混业经营、子公司分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同一个控制权下面所受监管的实体明显在银行、证券、保险之间从事两种以上的业务。”根据巴塞尔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这一界定标准,我国事实上已经存在着众多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者。具体而言,大致可分为三类:以中信、光大、平安为代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控制模式;以山东电力集团、海尔集团等为代表的产业资本控股模式;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代表的银行金融机构控制模式。

因此,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出现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此背景下,我国相关管理机构已逐步放开政策之门,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因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而开始松动。如在尚无正式立法的情况下,针对实践中不断涌现出的具有金融控股公司雏形的组织所引发的监管问题,2003年中国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举行的“金融监管第一次联席会议”通过的《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中对金融控股公司作出了规定。该备忘录认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公司。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内国际金融竞争的加剧,在我国当前法律明确规定了分业经营的模式,并且短期内改变立法成本太高的现实状况下,金融控股公司为实现金融资源整合与优化配置提供了组织平台。正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所指出的,“金融混业在全世界范围内已经成为大趋势,对中国的金融机构来说,一方面要坚持分业经营的原则,一方面又必须应对跨国金融集团混业经营、全程式服务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两者兼顾的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不错的中间过渡平台。”

金融控股公司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从现实来看,由于法律对混业经营的限制以及尚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明确的法律界定,我国尚缺乏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基本环境,目前出现的所谓金融控股公司也只是在形式上具备了类似于金融控股公司的架构,尚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在正式的法律法规中也找不到“金融控股公司”这一词,2002年2月我国第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诞生,就经历了我国在相关法律上尚无“金融控股公司”一词的困境。中信最终拿到的牌照不是“中国中信金融控股公司”,而是“中国中信控股公司”。而更为突出的问题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对我国金融法制提出严峻挑战,应引起高度的重视。

(一)缺乏明确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是在严格的分业经营政策下在法律的空隙中自发地产生与发展的。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主要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组成的法规群构建起来的。在这些法律法规之中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均无明文规定,但同时相关法律对此亦无明文禁止,这样就在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架构中存在着一条法律的灰色地带。这个灰色地带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空间,但也使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一定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这个灰色地带不仅暴露出我国现行金融法制的空白与缺陷,使得实践中大量涌现的金融控股公司实际上游离于法律之外,而且,长此下去,极有可能引发大的金融风险。(二)使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受到严峻的挑战

我国现行金融法律体系是在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条件下制定的,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缺少监管的法律依据和监管标准,对于金融控股公司运营中防止关系人交易、异业间利益冲突等弊端的监管束手无策。那么,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企业极有可能借助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进行一些日后会被明令禁止的行为,给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埋下隐患。以我国企业集团投资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为例,这类金融控股公司不仅直接违反国际通行的“金融业与工商业相分离”的基本原则,而且其完全可以利用掌控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股票发行市场“圈钱”,或者通过发行新股,在股票交易市场上操纵价格获取暴利,或者利用证券公司的交易通道和账户便利以及银行的资金实力和担保手段融资,构造庞大的资金链条,从关联交易及股票交易市场获利。从而形成“银行融资—购并—上市—再购并—银行融资”的循环。由于其起点和终点都是银行融资,一旦资金链条断裂,银行将遭受巨大损失。“德隆事件”再一次给人们敲响了警钟,使人们意识到对我国当前不规范的金融控股公司予以有效监管的紧迫性。除企业集团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之外,其他类型金融控股公司中,当集团内一个子公司经营不善或倒闭时,亦将导致严重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牵连集团其他单位。

总之,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迅速、规模巨大,若是长期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一旦发生经营风险,那么受损失的可能不仅仅是其自身以及其客户、投资者和债权人,极有可能波及整个金融行业,威胁到国家的金融秩序与安全。

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的建议

面对我国当前金融控股公司大量客观存在并不断发展的趋势,规范、有序地发展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已摆上了议事日程。有关方面需要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来筹划金融业的发展规划,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金融制度和金融市场,在确保金融安全的前提下,不断推进金融创新战略,构建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法律制度,这不仅是迎接金融全球化,实现金融创新的要求,也是保证我国金融业稳健经营、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在我国现行金融法制框架中,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与调整涉及到《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多部法律法规;因而采用什么样的立法形式是首先要考虑的一个问题。从我国目前金融立法的实际情况分析,相关法律主要是采取按机构分别立法为主线的方式。与此相对应,金融监管也是基本以机构监管为主线,按照上述立法方式,要对金融控股公司予以法律规制,也就是说需要一部专门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单独法规,这是遵循立法惯例,保持法律体系协调一致的一个基本要求。

而且,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金融跨业经营的模式,其运营过程中将涉及到公司法中的人格否定和关联交易、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金融法律制度中的信息披露制度等问题,因而需要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法对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及公司法等法律的修正汇集,在立法过程中整合各个法规中相关条款,使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与整个金融法律体系相互衔接与融合,减少规范的冲突,保障法律适用的公平。同时从借鉴当代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经验的角度来看,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共同特点之一就是采取整体修法的立法技术,形成以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配套法规为核心的完备的法律体系。

第6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改革计划;次贷危机;金融衍生产品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8)06―0011―06

一、引言

美国财政部部长亨利・保尔森于2008年3月31日宣布,计划大规模改革金融监管体制,这项长达218页的计划涉及银行业务、地方保险经纪公司,以及房屋经纪等各个金融领域,这是自1929年美国经济大萧条以来最广泛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计划。该计划宣布后,引起了美国政经界的广泛争议和世界各国金融界的普遍关注。该改革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一是扩大美国联邦储备委员的监管权限,使其成为“市场稳定监管者”。美联储除监管商业银行外,还将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其他可能给金融体系造成风险的商业机构。二是新建监管机构“金融审慎管理局”,整合银行监管权,目前日常银行监管事务由5个联邦机构负责,日后由这个新机构统一负责。三是新建监管机构“商业行为监管局”,负责规范商业活动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以上为三大主要经济监管机构。四是新建联邦委员会“抵押贷款创设委员会”,负责制定统一的抵押贷款经纪人执照发放标准,以改变目前许多此类经纪人脱离联邦监管的现状。五是新建“全国保险管理局”,逐步开始由联邦政府负责监管保险业。鉴于目前美国保险业监管权分散于各州政府,联邦政府计划在财政部内部设立这个全国范围保险业监管机构以改变这种现状。六是扩大“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权限,由管理金融市场扩展到整个金融部门。七是裁撤财政部下属储蓄管理局,其管理储蓄机构职能由财政部货币监理署履行。虽然该计划要进入立法程序尚需时日,但是该计划是针对当前美国不稳定的经济金融形势提出的改革措施,体现了美国金融监管的未来发展趋势。那么,美国政府为什么会推出该计划,它会给美国的金融运行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该计划对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有什么启示?以下试对此作出分析。

二、美国政府推行金融监管改革计划的原因分析

在美国的历史上,金融体系和金融监管的目标经历了许多变化,往往经过大的金融动荡或是危机后,就会作出重大的监管变革。19世纪和20世纪初的一系列严重的经济萧条和金融恐慌促成了《1913年联邦储备法》的出台,并创建了联邦储备银行体系;在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后,先后出台了《1933年银行法案》和《1935年银行法案》,通过实施银行存款保险等制度,银行体系从崩溃的边缘逐渐得到了恢复;2002年,由于安然事件的教训,通过了萨班斯法案,对银行的内部控制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如进一步缩短财务报告披露的滞后期,提高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等。美国银行监管体系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也被称为是“危机塑造的”。这次推出金融监管改革计划,也正是美国经济金融在经历较长时间繁荣后,突然出现了大的动荡和不稳定,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次贷危机引发的信贷危机、美元危机和股市危机是促使美国政府推进金融监管改革的直接原因。自2007年2月次贷危机爆发以来,危机愈演愈烈,花旗、美林、摩根大通、德意志银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瑞银集团、美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出现巨额亏损,花旗、美林、瑞银的CEO都先后易人。世界排名第五的投行贝尔斯登因出现巨额亏损,公司股价从60美元跌至2美元,被摩根大通协议收购,对冲基金行业中的一些最知名公司也蒙受损失,全球主要股市出现持续下跌,美联储和其他一些国家中央银行纷纷采取措施,对金融机构进行紧急救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于2008年4月8日在华盛顿了半年一度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认为,次贷危机可能对金融系统和宏观经济产生重大影响,政策制定者必须立即制订应急计划或其他补救计划,以减轻更为剧烈调整的风险,同时还需解决当前动荡的根源。该报告预计美国房价下跌和抵押贷款拖欠情况的增加可能导致与抵押贷款市场和相关证券有关的损失总额达到5650亿美元,若加上美国发放的与商业房地产、消费信贷贷款和公司的贷款及发行的相关证券,潜在损失总额可能增加到9450亿美元。这一评估结果比此前所有经济学家和金融机构对这场危机损失所公开发表的预期都更为悲观。此前,对这场危机损失最悲观的公开评估来自德国金融监管局一份内部报告,报告预测,次贷危机可能带来的损失金额为4300亿美元,在最坏情况下可能会达到6000亿美元。美国金融市场一直鼓励创新与竞争,强调通过内生力量保持市场稳定的均衡,次级债曾经是作为资产证券化创新的成果,但不想却酿成了一场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次贷危机暴露了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从本世纪初开始,美国次级抵押贷款规模快速膨胀,从2001年1200亿美元增长到2006年的6000亿美元(见表1)。在长达七年的时间里,监管当局没有对次级债市场给予合适的干预,就连格林斯潘本人也承认:“当时也了解到一些次级抵押贷款的问题,但确实没有意识到这种融资行为的严重后果……更没有想到它会引发如此大规模的市场震荡。”历史上曾多次上演由资产泡沫和相应而生的货币供应量增长导致金融市场崩盘的悲剧:从17世纪荷兰的“郁金香疯狂”,到18世纪“南海泡沫事件”、19世纪“铁路狂飙”,直至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虽然此次金融危机涉及的某些杠杆工具属于新兴产品(尤其是被沃伦・巴菲特誉为“具有大规模破坏力的金融工具”的衍生品),虽然此次危机规模前所未有,但就其基本逻辑而言,当前发生的金融危机与以往没有本质区别。用海曼・明斯基的模型来看,经济繁荣都是由银行信用扩张开始,次贷危机前,房地产价格上涨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市场,出现亚当・斯密称为的“过度贸易”情况,明斯基称之为“上升阶段”,当美国房屋抵押贷款经纪人把贷款发放给不具备资质的人群,对利润的投机就从正常的理偏离为人们所谓的“投机过热”或“投机泡沫”,泡沫偏离到一定程度就会破裂,而极度负面的泡沫就是经济崩溃。和以往历次金融危机一样,政府不得不充当最后贷款人的角色,在多次注资和降息的基础上,美国财政部于2008年7月宣布向陷入困境的最大两家按揭融资机构房利美(Fannie Mae)与房地美(Freddie

Mac)注资150亿美元,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于2008年7月11日宣布接管因挤兑倒闭的IndyMac银行。次贷危机促使金融监管当局反思其监管政策和监管体系的不足,是促使监管当局推出监管改革计划的直接原因。

2.放松管制和放任金融创新导致金融风险不断积累。美国经济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保持着较好的经济增长,崇尚市场至上的思想在经济政策中占据主导作用,呼吁放松管制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强调“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正如美国总统候选人奥巴马在竞选演讲中提出:“政府不应该挡住革新的道路,我们不可能再回到管制的旧时代。”在金融领域放松管制的最大举措就是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废止了自1933年开始执行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结束了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历史。正是由于放松了金融监管,银行的经营范围越来越广,金融创新越来越多,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金融衍生品交易成为银行重要的赚钱手段。在过去的10年里,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场快速增长,1998年7月全球金融衍生品的名义价值为87万亿美元,到2006年7月已增加到454万亿美元,相当于当年全世界的GDP总和的9倍多。美国财政部公布的2006年第二季度的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市场报告中指出,美国最大的5家银行,摩根大通(JP Morgan Chase)、花旗集团等,占全部902家银行金融衍生产品总和的97%,收入占94%。在所有银行金融衍生产品类别中,规模最大的是“利率产品类”(Interest Rate),占整个盘子的83%,名义价值为98.7万亿美元。为了有效化解银行信贷风险,所谓“银行债权证券化”成为了美国银行业通行的做法,即银行通过把贷款卖给非银行金融机构以甩掉包袱、轻装上阵。银行“卸载”贷款的买家主要是各类基金、保险公司和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购买贷款,这些金融机构通常会在市场上发行金融证券(最常见的是债券),以筹措所必需的资金。美国商业银行的这种“卸载”行动已彻底改变了这个国家银行业的形势,加速了银行系统从1970年代开始的打破此疆彼界的步伐,从而使原来全部由银行承担的信贷风险变得日益社会化、公众化,而正是这些所谓金融创新直接导致了这次次贷危机。次贷危机的源头是抵押贷款经纪商将房屋抵押贷款发放给不具备资质或还款能力的客户,然后投资银行将抵押债券分类、切割,同其他债券或金融衍生产品混合,形成形形的债务抵押债券,再经过穆迪、标准普尔等评级公司的评级推介和一系列包装后,将这些债务抵押债券分门别类地出售。经过这样复杂的处理后,投资者根本就不知道这种产品的内容和风险,直到由于美国房地产价格下跌,次贷危机才浮出水面并愈演愈烈。因金融科技进步而于十年前诞生的抵押债务债券和抵押贷款债券如今已颇具规模,从而使高风险资产经重新包装后获得很高的评级。这些变化和信用违约掉期的发明让风险管理人员能够轻松地交易和对冲信用风险。随着大量资金进入新型投资工具,非银行金融体系规模激增,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逐步加深。尽管美国现有的监管制度致力于保护投资者,但是复杂的金融创新使得投资者处于一种弱势的状态,以至于美国《时代》周刊指出正是金融创新导致了金融危机。斯蒂格利茨认为,在上个世纪70~90年代,世界发生了大约100场金融危机,其中很多危机都是由某种形式的放松监管的速度过快而造成的,在某些领域政府的监管依然必不可少。市场会失灵,政府也会失灵,让他们共同工作才显得格外重要,他们之间恰好能够取长补短L7J。对金融业适度的监管是完全必要的,这是由其本身特性所决定。无论金融业的形态怎么变化,也无论金融产品如何创新、信息技术如何先进,金融业作为金融中介的本质不会改变,金融产品所具有的公共品的性质不会改变。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由于金融创新、市场参与层次和范围更加广泛、技术进步等原因,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不但没有减弱,相反更加明显;由于金融杠杆的使用,其外部性特征也随之放大,可能造成局部风险变为全面风险,单一风险变为系统风险,由“市场失灵”造成的金融风险在范围、层次和影响上也将超过以往的规模。作为监管者,就应该审时度势地调整监管思路和策略。

3.监管权力的过度分散导致监管真空的出现。美国在政治领域历来强调权力的分散和制衡,在监管领域同样如此。美国的监管体系相当复杂,商业银行同时受联邦当局和州当局监管机构的监管,几乎所有银行都受到不止一家机构的监管。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体系、州银行机构,其他监管机构还有司法部、证券交易委员会、储蓄机构监理局和其他储蓄机构监管者、州保险专员、联邦商务委员会等。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既有分工,也有重叠,多个监管机构同时并存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监管权力的制衡,并提高了监管机构的专业化程度,这种监管体系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民主和自由的环境,就如格林斯潘在《动荡年代》里写道:“几个监管者比一个好。”但是这种监管体系在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面前可能出现监管者缺位、出现监管真空的情况。在这次次贷危机的发生过程中可以看出,从次级贷款、和其他产品混合到信用评级、打包销售,在这样一个长的链条上,由于分别隶属于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在风险传递蔓延过程中,却没有一家监管机构负责,原来具有优势的分散监管体制反而变为一种劣势。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基本上沿袭了上个世纪30年代因经济危机而变革后的格局,在当前全球化、信息化的新格局下,现有的监管体系的局限性和不足已经逐渐暴露出来。从次贷危机反映出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多个监管机构之间协调不够。由于实行功能性监管,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四个行业类别机构实施监管,反而没有一个监管部门拥有全部信息和权威以监控系统性风险,无法识别并制约个别金融机构危害整个金融系统稳定的不当行为,不同金融机构之间很难采取高效率的联合行动解决金融市场突发危机事件。二是导致监管套利行为的出现。在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情形下,由于界限不清或职责不明造成的“监管真空”,使得一些金融风险未能够得到及时发现和有效控制,由于各个行业监管标准不一,导致金融控股集团主动选择对其更为有利的监管机构,为监管套利行为提供了空间。三是功能重叠造成了资源浪费,降低了效率。美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错综复杂,金融监管机构既包括基于联邦法设立的监管机构,也包括基于州法设立的州政府监管机构,而且对于银行、证券和保险分别设立监管机构,监管体系也完全不同,这种状况导致了联邦法金融机构与州法金融机构往往从事相同的业务却受不同的机构监管,由此常常引起金融机构之间、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纷争,这种状况既造成了监管资源的

浪费,还降低了监管效率。

构建一个科学的监管体系,除需科学选择监管机构的设置模式及其内部治理结构外,还需要有一套在监管机构进行合理的权力配置的机制,在机制设置上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问题:一是合理选择分业监管或混业监管模式,即通盘规划产业政策,避免由于权责重叠造成管辖冲突和政策矛盾等。二是科学设置集权和分权的界限,集权模式是由中央(联邦)监管机构统一行使监管权、在地方设置派驻机构代表国家在地方进行监管的模式,分权模式是指地方(州)监管机构基于地域因素和中央(联邦)分享相关领域监管权的模式。三是建立监管机构间的沟通和协商机制,即确定诸如透明、无歧视等统一监管标准,制定统一的监管程序,完善事先以及事后的监管影响评估制度等。四是监管目标的一致性。无论采取何种监管机制,最终的目标都是维护金融支付体系的稳定、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金融机构的合法竞争,节约高效地使用监管资源,从而提高整个社会福利、努力实现“帕累托最优”。

三、金融监管改革计划对美国未来金融运行的影响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计划推出后,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各界普遍对该计划给予了肯定,认为该计划对稳定当前市场、恢复投资者信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该计划是对现有监管格局的重大调整,涉及到监管者、被监管者、中介机构等多方利益,各方人士对该计划实施效果意见不一。但毫无疑问的是,作为近80年来最大规模的一次金融监管改革,必将对美国未来金融运行产生巨大的影响。

1.将金融创新纳入风险监管和监管机制。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作为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金融创新是与经济制度互为影响并具有因果关系的制度变革。微观经济主体(金融机构)发现潜在的获利机会(产生创新需求)后,将会自发地倡导、组织和实施制度变迁,其核心意义是指微观金融组织受获利倾向的驱使,会通过创造新的金融工具或经营方式以逃避金融监管。因此,对于这种创新行为,金融监管机构必然要调整监管对策,通过金融监管制度创新和手段创新,采取某些新的监管政策和监管规则以消除微观金融创新所可能导致的负效应。学者们对金融创新产生的原因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解释,形成了较为系统的金融创新动因理论,即顺应需求的动因、顺应供应的动因和规避管制的动因。从这次造成次贷危机的金融创新产品来看,主要是一些顺应供应的动因造成,比如为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群发放房屋按揭贷款,再通过打包处理形成次级债券产品,通过所谓的金融创新扩大了公司的经营业务规模。金融创新是美国金融市场长期以来保持国际领先地位的重要优势,也是美国崇尚市场意志的体现,但恰恰也是这次次贷危机的直接肇因。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计划把金融创新纳入金融监管和金融机制,并不会对金融创新给予太多的限制,主要是对包括对抵押贷款衍生品市场进行彻底审查,对抵押贷款提供商提出更为严格的新执业要求和标准,这有利减轻“金融创新”衍生的金融危机的传染效应。

2.将所有金融参与者纳入监管范围。合成谬误理论说明,即使市场参与者的行为都是理性的,但合成以后也会产生非理性的结果,金融主体的有限理性、金融体系的内生风险及其传导机制造成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对金融体系各个环节的监管都不可缺少。根据该计划,美国将第一次成立一些联邦监管机构,对金融系统所有参与者实施监管,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对冲基金、信用评级公司等其他机构。但这些监管机构的权力将受到限制,除非有关行业陷入危机,否则监管机构的权力将仅限于收集信息。新改革提案赋予美联储更多监管权力,并将证券和期货交易的监管机构合二为一。现有的银行准备金制度可能以相同的方式照搬到投行上去,采取旨在增强银行体系整体安全性及稳固性的严格监管措施,要求投行的资本标准上升,使其更接近于商业银行。市场人士认为,改革计划很可能削弱大型投资银行的获利,其它投资者担心加强监管可能让外国投资者撤出美国市场,可能会加快资本从美国流出的速度。如果真发生这种情况,对于日益依赖外资以维持正常运转的银行和经纪机构而言不啻是个沉重打击,另外还会进一步损害美元。针对市场的担忧,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已明确表示,反对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担心任何收紧监管的措施,都将削弱美国市场的竞争力。该计划呼吁穆迪和标准普尔等评级公司要对金融产品差异有明确的区分,比如对公司、政府的传统债券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应区别对待,并且在资产证券化之前把调查工作做得更好。抵押贷款经纪人是造成次贷危机的源头,计划也提出要建立在全国统一执行的抵押贷款经纪人注册制度,规范经纪人行为。

3.建立一个更加灵活、更有效率的监管机制。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效银行业监管的三大支柱依次是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和市场自律,良好的监管机制是几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改革计划是对美国运行了近80年的监管体制的重大变革,这项计划在今年美国大选结束前被国会通过的可能性不大,乐观的估计也要等到2010年才能付诸实施。但是该计划体现了未来的监管趋势,就是需要一个能够更灵活应变的金融体系,以应对市场的变化,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更加强调通过市场自律来防范系统风险。该计划使得美联储的职责变得更为广泛和重大,承担了更多稳定市场和监管金融服务的职责,提高了其监管权威的地位。该计划与极端的自由市场经济观点有着本质的不同,对于政府监管和市场自律有了更加客观和平衡的态度。计划提出了由当前的原则导向监管向目的导向监管转变的思路,相比原则导向监管区分银行、证券、保险和期货的分业监管模式,以目的为导向的监管注重监管目标,不再区分银行、证券、保险和期货几个行业,而是按照监管目标和风险类型的不同,将监管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着眼于解决整个金融市场稳定问题的市场稳定监管;第二层次是着眼于解决由政府担保所导致的市场纪律缺乏问题的审慎金融监管;第三层次是着眼于和消费者保护有关,解决商业行为标准问题的商业行为监管。目的导向对金融市场的成熟度要求更高,即使美国目前的金融市场条件和金融监管水平也难以达到目的导向监管的要求,但目的导向监管代表了未来最优的监管框架。总之,此次监管体系改革计划的目标,就是建立一个更灵活、更有效率的监管体制,以应对金融市场的不断变化。

四、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和复杂程度还远远不能与美国市场相比,分业监管的格局形成时间不长,现有金融监管体系短时间内调整的可能性不大,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计划不会对我国的金融市场和监管现状造成直接的影响,但对我国金融监管工作依然有借鉴和启示作用。

1.对金融创新要有正确的认识。金融创新是金融体系发展的动力,是金融市场体系健全和富有活力的体现,金融创新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丰富的产

品和服务,使市场交易更有效率。但金融创新也是双刃剑,在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带来风险。此次次级房贷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数量分析型基金由于大量使用杠杆交易,因而有了数十倍,甚至数百倍于自身资本规模的金融资产,过度投机地使用金融创新工具会造成风险被杠杆放大,局部风险可能变为全局性风险,单一市场风险可能变为系统风险。在我国金融市场不成熟、信息披露不健全、市场自律程度不够的情况下,对金融创新要持审慎态度,既要鼓励创新,也不能盲目跟风,尤其要关注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问题。

2.寻求监管和市场力量的均衡。金融监管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论,即公共利益理论和私人利益理论。公共利益理论认为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政府通过对实施金融监管,可以维护金融部门的安全,增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政府的监管是为公共利益服务,可以无成本地实现目标。私人利益理论认为监管是对市场需求和供给进行配置的金融服务,供给者在监管的交换中获得金融资源和自身利益,需求者是利益集团,在监管中尽力提高他们的经济地位,监管在给被监管者带来一定好处的同时,也增加了他们的成本。私人利益理论体现了对监管的质疑,事实上,没有完美的市场,也没有完美的监管,将外部监督和市场自律有机结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美国金融监管从上个世纪30年代到本世纪初,经历了管制一放松管制一重新管制的一个过程,在危机发生后,就采取更为严厉的监管措施,但随着经济的繁荣高涨,在放松监管的舆论压力下,又会出现松动。为了更好地发挥事前监督作用,而不是事后弥补,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计划作出了和以往不同的调整方式。该计划不是对监管对象提出更高的要求,而是更多地对美国现有监管体系的反思,比如对监管职能进行重新划分,对监管流程进行梳理等。由此可以看出,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计划并非要实施更加严厉的监管,依然尊重市场的主体地位,而不是突出监管者意志。

第7篇

一、证券监管变革的主要内容

(一)混业体制的回归

在各国证券监管变革前,各国对银行与证券业的监管立法主要有两种体制,即混业体制与分业体制。混业体制,指商业银行在其传统业务之外有权从事以证券金融业务为主的投资银行业务,以德国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BankingSystem)为代表。根据德国《银行业务法>,全能银行的经营范围是:存款业务、贷款业务、贴现业务、信托业务、证券业务、投资业务、担保业务、保险业务、汇兑业务、财务业务、金融租赁等所有的金融业务。分业体制,指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也不能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以美国1999年前的体制为代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全球化,各国为提高本国金融机构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逐渐改用混业体制。

(二)单一监管机构的设立

伴随从分业体制到混业体制的转变,各国和地区的监管架构也开始转变。证券业与金融业的监管体制,根据监管的组织结构、体系构成以及各组成部分的分工职责、目标安排和协调运作可以分为三种形态:(1)多元监管。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别由多个专职机构实行分业监管,如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前的监管体制;(2)一元监管。由综合机构实行混业监管,即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统一由一元机构综合监管;例如韩国1997年宣布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委员会,该机构直属韩国财政部部长领导,将原来银行监管局、保险监管局、非银行储蓄保险公司及证券监管委员会对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监管权力收拢,实行集中监管;(3)前两种类型的混合形态。

(三)交易所的革命

对证券业的监管中,自律管理得到日益重视。因为政府监管机构由于管理行为性质所限制,其监管难以涉及证券市场方方面面;而且单凭监管机构的力量更使其无法应对复杂常变的证券市场。美国SEC前主席WilliamO.Douglas对市场自律曾有精辟阐述,将大量的事实管理行为委托于自律组织进行。不仅必须,而且可行;这样政府将在管理活动中,取得自由权,从而扮演监督者的角色,政府始终保持有管理的武器,随时准备出击扫清各种障碍,但他永远希望自己按兵不动。NASDAQ市场今日独领,其良好市场自律是至关重要的。

所以,各国不仅重视完善传统政府监管机构的效能,而且注重自律管理与内控约束制度,致力建立金字塔型监管架构。金字塔型监管架构通过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如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市场机构(券商等)关系的重新界定及相关责任的分配,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机构内控的多层次市场管理体系。这种新的体系呈现金字塔型架构:第一层各类市场机构负责自我约束与管理,奠定市场监管的基础;第二层自律组织负责管理第一层各类市场机构间的各种交易行为维持市场秩序,实行第一线管理;第三层监管机关负责对第二层自律组织进行再管理,确保各项市场规则得以贯彻执行,进行宏观的控制。监管交易所是的主要承担者,但是,上述目标的实现有赖市场多方主体的参与,所以当前各国均强调自律管理与内控约束机制的建立。

在金字塔型监管架构中,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是重要的层次。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市场中处于组织市场、信息集散的核心地位,因此,证券交易所能够直接和低成本的获取交易信息,从而分析掌握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规律,对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做出恰当的判断。所以,经过证券市场的长期实践,证券交易所通常被赋予一线监管者的职责。

证券市场的核心部位在全球化压力下正发生机制的重大变革:从“会员制”到“上市公司制”。传统证券交易所在会员制基础上建构,系由券商以会员身份出资组建的非赢利团体。由于面I临全球化的激烈竞争,众多证券交易所由会员制改为公司制并申请上市,以希望加强资源运用,拓宽筹资渠道,降低会员与交易所利益冲突,强化决策效率以发展新的竞争优势。证券交易所从会员制到公司制的转变形成了一个有趣的现象:“交易所”自身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市场”本身成为市场上的“商品”,“证券市场”自己为自己筹资发展。这样有趣的变革实际上是证券市场全球化冲击的必然结果。

交易所改组为公司制首要的变革是实现了证券市场交易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会员制交易所的最大弱点在于交易所会员本身同时是市场的所有者又是行使交易权的市场使用者,如何建设管理有效率、竞争力的市场同单纯使用市场存在矛盾。而公司制交易所由多方主体投资兴建,实现所有权与交易权分离后:所有者在公司股份升值分红的激励下专注决策管理;原来交易所成员可以出售交易所股份实现利益却不影响交易权的行使;而交易所自身股份的上市能够筹集资金、改善交易所设施以提高国际化中的竞争生存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公司制的架构是交易所所有权被量化为股份出资,方便不同市场间的合作合并以及多元化市场参加者的投资介入,以顺应全球化不同市场整合的需要。

二、对中国的启示

(一)我国是否应该回归混业经营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均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但是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为提升我国证券等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可以预料我国现行的立法将面临调整。事实上,我国实践中已有混业经营的迹象。例如,中信公司全资拥有中信实业银行、招商局集团是招商银行的主要股东、光大集团是中国光大银行的控股股东,上述三家控股公司都有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下属机构。另外,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之类的国有商业银行也已拥有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机构。中国建设银行拥有与摩根斯坦利等合资的投资银行——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拥有与东亚银行合资的投资银行一工商东亚,中国银行拥有投资银行——中银国际,目前工商东亚和中银国际只从事境外业务,中国国际金融公司已被批准经营境内业务,另两家投资银行从事境内业务也是指日可待。而且,目前保险基金被允许有限制地进入证券市场,证券经营机构有限制地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从当前的立法角度而言,美国采取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应该是我国近期试点混业经营可以借鉴的模式。该模式是一家母公司控股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关系是兄弟关系,它们同属于同一个母公司。这种兄弟关系的混业经营,能通过业务的协同,来实现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利益共享,但不能直接从其它金融机构中取得利润,只能通过业务关系或关联交易来实现。这种模式不违背现行我国的立法,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先行运作。因为严格讲,现行立法只从业务和机构两方面规定银行证券分业,即银行业务上不得从事信托和股票,机构上不得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即商业银行不能通过投资或控股方式成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但并没有禁止银行与证券机构为同一公司控股或持有。在取得经验后,我国可以进一步考虑混业经营的其他模式选择。

(二)我国是否应该实行一元化监管

随着我国混业经营的推广,监管机构必须做出回应,做出适当的变革,以有效管理业务多元化的金融集团,使之安全、健康、稳健的经营,进而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与发展。

当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职能作用,交流监管信息,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及时解决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问题。监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创新及其监管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等。联席会议可根据某一监管方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三方联席会议成员轮流担任会议召集人。三方监管部门将按照会议议定的事项,协调有关监管政策。应该讲,这是我国暂时不作立法修改,保留现行多元监管体制的情况下不失为可行的办法。今后,随着我国混业体制的建立发展,可以考虑借鉴当前国外一元化监管模式。

(三)我国的交易所是否应该改制

为了应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国际上各主要证券市场正在进行组织模式上的创新。其一、全球部分交易所之间出现了合并与联盟趋势;其二、交易所股份化,即交易所从会员制改制为公司制。国际证券交易所的变革归结到一点,就是如何适应国际竞争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证券交易所的持续竞争力,以巩固其在金融市场资源上的占有率。

相比之下,我国现在的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只有十年历史,规模实力较小;而且我国证券交易所具有明显“官办”色彩,目前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均由证监会任免。因此,为迎接中国加入WTO,积极参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激烈竞争,对外实施强强联合战略,对内进行更加市场化的改革,应该考虑将来对交易所进行公司制改造与上市,证交所的上市是证交所加强竞争力的最有效手段。在此基础上,证交所脱离监管机构直接的控制管理,具有独立发展创新的能力,并与政府的监管划清界限,以有效组织实施自律管理。

第8篇

关键词:证券 证券监管

从1990年l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建立算起,中国证券市场重建已有十年。1999年7月1日我国《证券法》生效,确立了新的监管体制。新的体制具有三个特点:(1)分业经营、分业管理,(2)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3)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由于市场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我国现行证券监管实际上反映了早期西方立法监管的经验,对当前证券监管的新变革尚未跟进反映。

2001年12月,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入世后,我国应全面履行WTO法律体系中《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GATS的金融服务附录》、《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扩以及《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调整证券业和证券市场的协定。因此,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立法取向也应顺应WT0的要求做出相应调整,以稳步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自由化、国际化。

一、证券监管变革的主要内容

(一)混业体制的回归

在各国证券监管变革前,各国对银行与证券业的监管立法主要有两种体制,即混业体制与分业体制。混业体制,指商业银行在其传统业务之外有权从事以证券金融业务为主的投资银行业务,以德国全能银行制度(Universal Banking System)为代表。根据德国《银行业务法>,全能银行的经营范围是:存款业务、贷款业务、贴现业务、信托业务、证券业务、投资业务、担保业务、保险业务、汇兑业务、财务业务、金融租赁等所有的金融业务。分业体制,指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也不能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以美国1999年前的体制为代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全球化,各国为提高本国金融机构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逐渐改用混业体制。

(二)单一监管机构的设立

伴随从分业体制到混业体制的转变,各国和地区的监管架构也开始转变。证券业与金融业的监管体制,根据监管的组织结构、体系构成以及各组成部分的分工职责、目标安排和协调运作可以分为三种形态:(1)多元监管。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别由多个专职机构实行分业监管,如美国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前的监管体制;(2)一元监管。由综合机构实行混业监管,即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统一由一元机构综合监管;例如韩国1997年宣布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委员会,该机构直属韩国财政部部长领导,将原来银行监管局、保险监管局、非银行储蓄保险公司及证券监管委员会对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监管权力收拢,实行集中监管;(3)前两种类型的混合形态。

(三)交易所的革命

对证券业的监管中,自律管理得到日益重视。因为政府监管机构由于管理行为性质所限制,其监管难以涉及证券市场方方面面;而且单凭监管机构的力量更使其无法应对复杂常变的证券市场。美国SEC前主席WilliamO.Douglas对市场自律曾有精辟阐述,将大量的事实管理行为委托于自律组织进行。不仅必须,而且可行;这样政府将在管理活动中,取得自由权,从而扮演监督者的角色,政府始终保持有管理的武器,随时准备出击扫清各种障碍,但他永远希望自己按兵不动。NASDAQ市场今日独领,其良好市场自律是至关重要的。

所以,各国不仅重视完善传统政府监管机构的效能,而且注重自律管理与内控约束制度,致力建立金字塔型监管架构。金字塔型监管架构通过监管机构与自律组织(如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市场机构(券商等)关系的重新界定及相关责任的分配,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机构内控的多层次市场管理体系。这种新的体系呈现金字塔型架构:第一层各类市场机构负责自我约束与管理,奠定市场监管的基础;第二层自律组织负责管理第一层各类市场机构间的各种交易行为维持市场秩序,实行第一线管理;第三层监管机关负责对第二层自律组织进行再管理,确保各项市场规则得以贯彻执行,进行宏观的控制。监管交易所是的主要承担者,但是,上述目标的实现有赖市场多方主体的参与,所以当前各国均强调自律管理与内控约束机制的建立。

在金字塔型监管架构中,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是重要的层次。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市场中处于组织市场、信息集散的核心地位,因此,证券交易所能够直接和低成本的获取交易信息,从而分析掌握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规律,对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做出恰当的判断。所以,经过证券市场的长期实践,证券交易所通常被赋予一线监管者的职责。

证券市场的核心部位在全球化压力下正发生机制的重大变革:从“会员制”到“上市公司制”。传统证券交易所在会员制基础上建构,系由券商以会员身份出资组建的非赢利团体。由于面I临全球化的激烈竞争,众多证券交易所由会员制改为公司制并申请上市,以希望加强资源运用,拓宽筹资渠道,降低会员与交易所利益冲突,强化决策效率以发展新的竞争优势。证券交易所从会员制到公司制的转变形成了一个有趣的现象:“交易所”自身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市场”本身成为市场上的“商品”,“证券市场”自己为自己筹资发展。这样有趣的变革实际上是证券市场全球化冲击的必然结果。

交易所改组为公司制首要的变革是实现了证券市场交易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会员制交易所的最大弱点在于交易所会员本身同时是市场的所有者又是行使交易权的市场使用者,如何建设管理有效率、竞争力的市场同单纯使用市场存在矛盾。而公司制交易所由多方主体投资兴建,实现所有权与交易权分离后:所有者在公司股份升值分红的激励下专注决策管理;原来交易所成员可以出售交易所股份实现利益却不影响交易权的行使;而交易所自身股份的上市能够筹集资金、改善交易所设施以提高国际化中的竞争生存能力;更为重要的是公司制的架构是交易所所有权被量化为股份出资,方便不同市场间的合作合并以及多元化市场参加者的投资介入,以顺应全球化不同市场整合的需要。

二、对中国的启示

(一)我国是否应该回归混业经营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均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但是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为提升我国证券等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可以预料我国现行的立法将面临调整。事实上,我国实践中已有混业经营的迹象。例如,中信公司全资拥有中信实业银行、招商局集团是招商银行的主要股东、光大集团是中国光大银行的控股股东,上述三家控股公司都有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下属机构。另外,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之类的国有商业银行也已拥有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机构。中国建设银行拥有与摩根斯坦利等合资的投资银行——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拥有与东亚银行合资的投资银行一工商东亚,中国银行拥有投资银行——中银国际,目前工商东亚和中银国际只从事境外业务,中国国际金融公司已被批准经营境内业务,另两家投资银行从事境内业务也是指日可待。而且,目前保险基金被允许有限制地进入证券市场,证券经营机

构有限制地进入同业拆借市场。从当前的立法角度而言,美国采取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应该是我国近期试点混业经营可以借鉴的模式。该模式是一家母公司控股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关系是兄弟关系,它们同属于同一个母公司。这种兄弟关系的混业经营,能通过业务的协同,来实现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利益共享,但不能直接从其它金融机构中取得利润,只能通过业务关系或关联交易来实现。这种模式不违背现行我国的立法,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先行运作。因为严格讲,现行立法只从业务和机构两方面规定银行证券分业,即银行业务上不得从事信托和股票,机构上不得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即商业银行不能通过投资或控股方式成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但并没有禁止银行与证券机构为同一公司控股或持有。在取得经验后,我国可以进一步考虑混业经营的其他模式选择。

(二)我国是否应该实行一元化监管

随着我国混业经营的推广,监管机构必须做出回应,做出适当的变革,以有效管理业务多元化的金融集团,使之安全、健康、稳健的经营,进而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与发展。

当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职能作用,交流监管信息,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及时解决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问题。监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创新及其监管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等。联席会议可根据某一监管方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三方联席会议成员轮流担任会议召集人。三方监管部门将按照会议议定的事项,协调有关监管政策。应该讲,这是我国暂时不作立法修改,保留现行多元监管体制的情况下不失为可行的办法。今后,随着我国混业体制的建立发展,可以考虑借鉴当前国外一元化监管模式。

(三)我国的交易所是否应该改制

为了应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国际上各主要证券市场正在进行组织模式上的创新。其一、全球部分交易所之间出现了合并与联盟趋势;其二、交易所股份化,即交易所从会员制改制为公司制。国际证券交易所的变革归结到一点,就是如何适应国际竞争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证券交易所的持续竞争力,以巩固其在金融市场资源上的占有率。

相比之下,我国现在的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只有十年历史,规模实力较小;而且我国证券交易所具有明显“官办”色彩,目前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均由证监会任免。因此,为迎接中国加入WTO,积极参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激烈竞争,对外实施强强联合战略,对内进行更加市场化的改革,应该考虑将来对交易所进行公司制改造与上市,证交所的上市是证交所加强竞争力的最有效手段。在此基础上,证交所脱离监管机构直接的控制管理,具有独立发展创新的能力,并与政府的监管划清界限,以有效组织实施自律管理。

第9篇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审计;挑战;突破

2013 年,在中国金融大变革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全民热点话题,余额宝、团购理财、P2P 等互联网金融快速崛起。传统的金融机构也开始逐步重视互联网金融部门的设立。但是2013 年后半年也有不少风头强劲的 P2P 行业也出现了不少“昙花一现”的公司———倒闭或者跑路,反映出互联网金融先天的缺陷。对于投资者,由于互联网处于虚拟状态,可能将原本极小的风险予以放大,客户信息、资金等的安全性难以保障;对于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由于入门门槛低,加之发展迅速监管制度相对缺失,出现超范围经营、踩监管红线,造成经营风险加大。互联网虽然提供大量数据供金融机构做审计决策以及风险管理决策等,但是其本身并不具有提供防范风险管理的功能。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以及客户资金的安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出现,金融审计业务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一、互联网金融审计面临的挑战

(一)风险审计方法有待运用

金融风险和互联网行业本身都是高风险的行业,互联网金融作为两者相融合的产物,其高风险性不言而喻。目前,我国金融审计重点在于审查各项操作业务流程是否设置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金融机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是否能够得到真实的反映等内容,主要是采用制度基础审计的方式监控金融机构经营的各个方面。但是,正如前文所述,面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过程中潜在的巨大风险,金融审计应当侧重于风险审计方法的运用。通过风险审计方式,降低互联网金融所存在的风险,维护客户资金安全以及经营稳定。

(二)金融审计范围有待拓宽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金融市场结构日益复杂化。我国互联网金融吸收资金所占比例越来越高,2013 年达到金融市场的13%,对传统金融机构有着一定的冲击作用。目前,金融审计的范围主要是针对证券业务、保险业务以及中间业务等进行审计。但是,互联网金融借助网络平台使得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极低,让券商、交易所等信息中介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反而增加了对于金融机构网络信息平台的需求以及监管控制的需求。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金融审计就要调整审计对象,将网络平台的审计纳入审计范围,以满足对互联网金融业务规制的需求。

(三)金融审计技术有待提高

目前,投资者在投资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时,无论是开户还是办理各种金融产品业务均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因此,互联网金融审计不仅面临着传统金融审计如何利用计算机进行有效的辅助审计,还面临着如何对互联网下的金融交易通过计算机程序进行审核和管理的挑战。

(四)金融审计法规有待完善

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崛起给金融市场带来了一定的活力,但同时由于其发展过于迅猛而使得金融审计产生了一片空白。传统的金融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审计的需求,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金融审计的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审计的工作做出明确的规范指引。

二、互联网金融审计面临挑战之突破

(一)完善风险审计方式的运用

金融审计机构应当量化互联网金融的相关风险。审计机构可以运用定量风险分析、趋势分析以及比率分析的方法,结合互联网金融内部控制的结构、目标、控制体系等指标,抓住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的重大以及可疑业务,对相关风险予以量化。然后,根据量化的金融风险标准设置互联网金融风险阀值。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财务风险、客户资金运作风险进行阀值设置。通过这样一个标准划分,金融审计机构在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审计时能够得到一个量化的标准。一旦超过该标准,审计机构能够迅速发现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所在,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发生。

(二)调整金融审计范围

互联网金融中,证券公司、协会等信息中介机构的作用被弱化,互联网金融网络平台在沟通客户与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协会之间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金融机构应当调整金融审计范围,将对金融网络平台纳入审计范围内。一要增加行为审计。包括网络发帖审计、收发邮件审计、网络聊天审计、文件传输审计以及页面信息传递审计等内容。二要增加流量审计。审计机构要对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所使用的流量进行监控,通过监控金融机构使用流量的异常与否,发现可疑交易或者监控重大交易。三要增加权限管理审计。审计机构要对金融网络系统的系统权限、外发数据系统权限以及普通用户权限进行审计。

(三)提高金融审计技术

互联网金融均通过电子计算机开展金融业务,因此对于金融审计技术要求较高。一方面,要加强审计人员关于互联网金融审计有关的计算机知识。金融审计人员应当在加强自身审计业务能力的同时,也要加强运用计算机进行审计的知识。此外,审计人员还应当对互联网下金融业务的操作模式进行相关了解,作为金融审计工作的辅知识。另一方面,要完善互联网金融审计计算机系统。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互联网金融审计自身的特点进行计算机审计系统的开发,尤其是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审计系统方面的开发。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审计法规规制

对于互联网金融审计的规制主要依靠政府以及行业自律两个方面。对于政府而言,应当建立金融监管部门与互联网监管部门跨部门的审计监管制度,尽快建立相关存款保险制度,探索出能够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审计法规体系。此外,要制定相应的审计法规规范互联网金融利率以及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过程,并且加强客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对行业而言,应当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对于损害投资者利益以及导致行业恶性竞争的市场主体形成行业惩罚机制,充分发挥金融行业协会、互联网行业协会的作用,自觉规范审计风险、接受社会监督。

三、结论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崛起对于社会各个行业的发展都有着很大的影响,一方面促进了金融市场的活跃发展,另一方面也对传统的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只有通过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审计的各个方面,规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才能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以及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

[2]赵圣伟,赵文发.深化金融审计研讨会综述[J].审计研究,2013(01).

第10篇

一、的提出

随着我国加入WTO进程的加快,我国的金融业开放程度将进一步提高,5年后,金融市场将对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国外金融机构及金融财团凭借着雄厚实力和全球优势,将会陆续进入我国,它们的业务投向决不会像我国的金融机构那样被限制在一个狭窄的范围内,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将使我国金融机构的效益状况进一步恶化,进而对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产生冲击。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与现行监管模式的矛盾将不断显现出来,再加之国家宏观决策部门也已经认识到了分业经营的弊端,以及综合的优越性,并且对前几年银行进入股市所造成的混乱有了新的认识,不是混业经营本身的不足,而是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以及股民的素质和投资意识问题。所有这些,都将会对金融监管提出众多问题。

1.从我国金融市场的内部因素看,混业经营的苗头已有所暴露,是鼓励还是制止,金融监管将面临挑战。由于我国的银行、信托、信用社、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上、清算上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且都是作为金融市场的共同主体开展业务活动。事实上,目前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已日趋加强,商业银行越来越多地参与证券资金的清算服务,推出银行转账等新型业务,而证券商进入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允许银行开办券商股票质押贷款,允许保险资金通过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政策创新,刚开辟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之间的资金流通渠道。近几年来,我国金融业开始出现银、证、保合作热,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之间业务交叉已很普遍,突出表现为业务融合。各大证券、保险公司纷纷抢滩,与各家商业银行签订协议。从银保双方答订的合作协议看,合作的范围包括代收保费、代支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方面。从银证之间的合作来看,范围包括银证转账业务、网上交易业务、利用银行卡和银行存折直接买卖股票、券商委托银行网点代办开户业务、银行承担资金结算和基金托管业务、在投资银行业务上的合作等,如中国银行与平安保险公司签署业务合作总协议;工商银行与华夏证券公司签署了全面业务合作协议;中国银行与银行签署了全面合作协议;招商银行和太平洋保险公司签署了合作战略伙伴协议;中国光大集团通过一系列重组、兼并和收购,已拥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形成了各类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优势互补、相互协作的多元化经营模式;中国国际信托投资集团也拥有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银、证、保之间的相互融合,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所有这些为金融业混业经营监管迈出了新的一步。因此,三者互相渗透是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的客观要求。

2.国际金融市场新的发展趋势,客观上要求金融业打破单一的服务方式,提供全方位一揽子业务服务。在革命和全球化的迅猛推动下,世界金融正在进入一个大变革和大变迁的创新时期。当前,以金融科技化创新为驱动,电子科技的迅猛发展,国际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广泛,电子网络的惊人扩张,金融服务已发生巨大变化,场外交易和衍生产品的交易规模越来越大,全球金融产品不断形成电子网络化的趋势,金融电子商务业务日趋频繁,电话销售和直接销售以及网上银行发展很快,跨国投资急剧增加,资本流动更加频繁,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愈演愈烈,银行、证券、保险业界线出规模糊趋势,金融机构业务交叉并走向多元化、综合化,出现金融机构趋同化,银行已经开始从传统的放款业务向证券投资领域发展,直接融资比重上升,银行传统的存贷款间接融资业务比重下降,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成为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有些银行还将业务范围拓展到经营证券、保险、租赁信托及衍生金融业务领域,而证券、租赁、保险等金融公司也开始向特定顾客发放贷款。越来越多的金融监管当局试图顺应这一变化,从方便客户,提高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出发,改革金融监管体制,把多个监管机构的各自为政改革合并组成为一个监管机构,为服务对象提供一个金融监管服务的超市。全球统一大市场正在形成,特别是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于1999年3月1日生效,国家间开放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了正式认可。这一协议的生效,更加快了这一趋势。我国加入WTO已成定局,加入WTO后,我国将在5年保护性过渡期内有限度开放,5年后对世界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国家间开放银行、证券、保险市场及西方国家全方位一揽子业务服务制度将对我国金融现行的单一服务方式带来强烈的冲击。我国金融业如不及早行动,主动适应这种变化,拓展服务领域,实现优势互补,既会对经济产生负面,又会对金融体系的稳定产生负面影响,也会在未来开放市场的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

3.我国监管制度尚处在建立和不断完善时期,金融监管多以强制性措施为主,缺乏完善的监管手段,其能力和效率还有待于提高。从的情况看,改革确有不到位、不完善之处,分业监管的体制与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趋势还存在着许多不适之处,导致监管主体的职能需要重新定位,主要是机构监管还未实行功能监管,存在着双重监管的,增大了监管成本,并带来了若干剪不断、理不顺的新问题和矛盾,如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实现共享,监管的准确性、有效性难以保障,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还有待于提高,监管手段的化程度不高,监管程序的规范性建设还需加快。我国已颁布了不少金融法规,但在某些领域还是有一些空白,金融法规还有待于进一步修改完善,监管机构的职能尚未落到实处,中央银行明确规定不再行使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职能,但由于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分支机构少,各地尤其是州、地、市和县一级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出现了断档,实际上处于央行与证监会、保监会三不管的真空状态,证券、保险机构在经营思想、业务开拓、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财务管理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问题。因此,分业监管体制不应该也不可能是互相隔绝、互不往来的监管体制,否则,要么会出现监管真空,要么就是一些应改革、应创新的业务得不到监管机关的认定,而我国的监管体制则恰恰有这种弊病。

4.现行金融分业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抑制了金融业规模的扩大、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和现代制度的建立。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严格禁止银行、储蓄机构、养老保险机构的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这样,就将部分需要规避的投资主体资金拒之门外。对银行业务经营的严格限制,不利于银行业的及国际竞争力提高,银行由于只能在狭小的存贷款领域开展业务,市场定位趋同性高,中间业务大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利率市场化程度低,金融化发展缓慢,彼此间正常的竞争手段主要靠增加网点数量、延长服务时间、改善服务态度等简单形式,而这一金融服务市场格局早已被外资银行所熟悉。其结果是金融资产规模在扩大,但风除被忽视,资产管理和运作仍处于较低水平,资产过于单一,主要面对国有企业从事基本业务活动,由于国有企业普遍效益低下,致使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率持续上升,或是为安全起见少发贷款,致使存差过大,资金浪费,业务收入无法抵补业务支出,出现大面积亏损。

虽然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渠道进入证券市场,但与国际保险资金的通行做法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目前保险公司的大部分保费都存入银行,导致资金运用渠道不畅、保险产品开发慢、审批慢等问题,按国际惯例,保险公司收取保费,为满足其理赔和业务支出需要,关键要把保费资金用活,但在现行管理模式下,保险公司只能将钱存入银行,再加之,近几年银行连续降息,使得保险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无法满足其理赔和业务支出的需要,许多保险公司也出现亏损趋势。

证券业目前受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和自身业务能力的限制,其业务经营仍处于比较简单的状态,真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业务尚未开始。证券类金融机构在分业管理、缺少必要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手段的情况下,股市低迷时,许多证券营业部因交易清淡,其性收入都不足以抵补其房租及各项开支;行情看涨,一些证券公司又常常违规挪用客户保证金以提高其自营业务能力。同时,证券发行的额度管理和行政审批,导致管理部门各层次的寻租行为,使上市公司成为各利益集团争夺妥协的结果,不仅降低了资源的配置效率,而且增加了发行企业及券商的发行成本与隐性支出,与国际证券业相比,存在着不规范性。

长此以往,在国际上许多国家放松对银行、证券、保险经营机构混业经营,金融机构全能化已成为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普遍选择的大背景下,我国对银行、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及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展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上立足,由此到金融主体的市场运作行为及策略,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不利于金融创新,这不仅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而且也不利于金融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其产权结构的调整、技术的创新、资产质量的提高,其结果是使我国金融业素质及竞争力急剧下降,国际地位将会受到影响。

二、解决的建议

国际混业经营监管趋势迟早会对我国的分业经营监管制度产生冲击,混业经营监管将成为我国业最终的方向,针对国内金融业出现的混业经营苗头,三大监管机构应加强协调和合作,形成合力,引导和疏浚,而不是遏制和围堵,并积极做好混业经营监管的各项准备工作,迎接我国加入WTO后的各种挑战,在激烈的竞争中逐步形成符合特色的金融监管体制。

1.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彼此合作的协调机制和监管体系。,在分业经营监管的前提下,三大监管机构应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建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就监管中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商,交流监管信息,解决好分业经营监管中的问题,对策,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联合建立金融监管方面的公告制度、通报制度、督办制度、质询制度、金融机构整体测评制度、金融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统一谈话制度等,尽快建立起三者之间有效的政策协调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多渠道获取对监管有用的信息,加强彼此之间的信息交流,进一步规范和健全金融机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在现场检查时,相互协调,检查报告相互抄送,真正做到信息共享。同时,应做好加入WTO的准备工作,在新形势下三大监管机构应对WTO中金融服务贸易有关条款做深入研究,使金融监管具有适应性和前瞻性,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区域特点,不断进行自我完善。我国加入WTO 5年后,将对世界全面开放金融市场,分业经营的藩篱将不断被突破。我国分业经营必将向混业经营过渡,在此前提下,金融监管机制应逐步考虑一体化,应将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和银行监管职能相分离,考虑改变目前这种人行、证监会、保监会三权分业的方式,由三足鼎立走向一统模式,把多个监管机构的各自为政,改革合并组成为一个监管机构,以便为服务对象提供一个金融监管服务的超市,实行统一、综合监管,逐步统一监管标准,并实现监管标准的充分透明,实现金融公平竞争,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为向全面混业监管做好准备。

2.提高素质,合理分工,明确职责,改进手段,强化联合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综合监管的水平和效率。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将大量进入,要享受统一的国民待遇,要在同一标准下实施监管,监管的标准就是国际化和化。而我们的监管队伍总体素质较低,手段落后,还不能完全适应这一要求,而国外金融机构全部是电脑程序化、办公无纸化、银行、一卡通等。国际金融业积数百年经验,早已形成了完整的经营理念,拥有一支高水平的管理队伍,而我们在这方面,尤其是混业经营监管方面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国金融从业人员和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于提高,缺乏足够的高素质人才,不仅商业性金融机构中缺乏金融产品的研究与开发、衍生金融交易工具、保险精算和投资银行业务等方面的人才,监管机构中也存在高素质人才匮乏现象,前者将会对金融机构本身的发展带来很大的挑战,而后者则有可能制约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这就要求我们从现在开始,加强联合,实现监管手段的现代化,着手培养一支具有的经营理念和高超管理水平的管理层队伍,以尽早适应国际化竞争的要求。目前,必须尽快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对各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分工及各自的职责,各监管机构应努力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以防止出现监管真空,酿成巨大的金融风险。

3.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金融业经营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我国金融业加入WTO后带来的各种挑战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目前,世界金融集团化已成为一种国际性潮流,各种形式的金融集团已成为金融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都在积极调整和完善现行的监管体制,国家通过立法,修改和完善现行的金融法规,以加强和完善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根据我国和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国际金融的发展要求,应尽快修改和不断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废止与国际金融一体化趋势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防止钻法律空子的投机违规行为发生,尽快制定《金融监管条例》、《信托法》、《期货法》、《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规定》、《保险资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规,适当调整《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扩展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空间,拓宽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渠道。分业经营目前是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但当综合化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后,我国的金融机构在竞争上无疑将处于劣势,因此,我国最终仍将顺应国际潮流而实行混业经营。在这期间,我们应在法律法规上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明确银行、证券和保险通过互相参股等形式来增进沟通了解,明确直接联合,即由最高金融管理局特许或降低经营限制直至制定新的法规,使投资银行直接并入大商业银行,为日后建立综合经营的金融集团打下基础。同肘,要通过法规明确界定控股集团(或集团总公司)与附属公司以及附属公司之间的法律和经济关系,严格限制银行向集团总公司及其他附属公司的放款或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以有效控制银行的金融风险,保护广大存款人的权益。从法律上确定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给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法律保障。

4.创造条件,加以引导。三大监管部门应鼓励银行、证券、保硷经营部门的相互融合,在各个领域密切合作,加快制度的建立。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企业间一浪高过一浪的购并浪潮,呈现出巨型化、集团化和国际化等新的特点。金融购并不再是简单的同业合并,而是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跨行业的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购并,特别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结合表现出强大的势力,加快了国际金融业向混业经营迈进的步伐。我国加入WTO后,必然会出现这一基本特征,因此,为迎接即将到来的强大对手,我们必须减少低层次的竞争,三大监管机构应加强调查,步调一致,在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经营部门实现全方位的合作,共同促进,共同提高。

(1)加快金融机构的上市工作,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推进金融机构资本规模的快速扩张,以应对百货公司式的外资金融机构竞争。按国际惯例,大型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一般都是上市公司,从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看,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鼓励金融企业上市,利用资本市场扩大资金规模,鼓励有效率的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内部的兼并和收购,按市场运作,以有效的资本市场带动我国的实体经济结构和金融结构的调整,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同时,更要鼓励以银行为主体的混合购并和强强联合,以此促进现代金融企业的形成,使产权结构、技术创新、资产质量、制约和激励机制及服务效率等合乎国际标准,让企业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参与金融服务贸易的竞争。这样,不但为金融机构直接扩大规模创造条件,也为日后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通过资本市场工具,以市场导向进行大规模的购并重组创造条件。

(2)在还未解除分业限制之前的过渡期间,三大监管部门应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经营部门试行混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方式,成立以大银行为主体的金融集团控股公司,各控股集团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在开展分业经营的前提下,对其下属金融于公司实施统一管理,达到增加收益,分散风险,多元化经营的目的。监管当局应鼓励金融工具的创新,向客户提供一个银行、证券、保险、投资和理财业务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商业银行可以保险化、证券化于金融产品创新为一体,增加服务品种,拓展经营范围,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商业银行与证券、保险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把银行业务品种与证券、保险条款相结合,鼓励银、证、保经营部门联合采取产品垂直多样化、水平多样化、无关联多样化等产品组合策略,拓展向个人、企业及国际市场的金融服务领域,并及时制定和调整各类产品不同生命周期、不同品牌的包装营销,使客户在资金运用增值的同时,享受到 银行、证券、保险经营部门共同开发、共同创新产品的优质服务。银行、证券、保险的合作,将丰富银行的金融服务,使银行有能力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内容,形成新的业务增长点,有利于提高银行的竞争能力,证券和保险业则利用银行网作为自己产品的销售渠道,可以做到以较低的销售成本和管理成本,较高效率地覆盖市场和客户,借助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已形成的信任关系,有效地缩短证券、保险产品与客户之间的距离,并借助银行的品牌和形象优势,扩大证券和保险公司市场的深度开发。这样做,不但不会降低金融机构的经营实力,反而会都能得到好处,增强全行业的整体竞争力。

第11篇

目前,以实践宏观审慎理念为主要内容的国际金融改革正在稳步推进,世界各国都在积极研究探索强化宏观审慎监管的政策和工具,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已经成为危机过后国际金融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

实践中,宏观审慎监管是一个相对于微观审慎监管的概念,它强调将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作为监管对象,重点关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行为。

目前,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将并行推进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作为未来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趋势。这标志着国际金融监管在监管哲学上的一次重大变革,即摒弃原来的自由市场原教旨主义的监管哲学,代之以基于既强调市场又强调政府作用的混合经济基础之上的新监管哲学,以新凯恩斯主义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再一次成为经济领域的实践主导。

要真正把握宏观审慎监管的实质,则必须探究其理论根源,不能静态地将其理解为在现有的监管工具箱中加入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在理论上,宏观审慎监管的提出,源于本次金融危机使研究者认识到金融监管应该是宏观经济政策框架的一个组成部分。

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的产生与其说是银行监管实践的一种创新,不如说是宏观经济理论的一次突破。

在实践中把握宏观审慎监管

理解宏观审慎监管应该不仅仅立足于跨机构、跨市场维度,即考虑风险在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分布和相互作用;还要重视通过逆向调节来应对和解决金融体系固有的顺周期性问题,也就是说宏观审慎监管应该是与宏观经济政策相配合的一个动态过程。

对此,笔者认为在监管实践中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宏观审慎监管及其工具。

宏观审慎监管是一个动态的框架,宏观审慎理念的具体实践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应该是不一样的,即便是在同一国家和地区不同时期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也应有所不同。

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所使用的监管工具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工具的着眼点和具体运用有所差别。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宏观审慎监管的具体实践要从宏观着眼、微观着手,在强化宏观审慎监管的同时,微观审慎监管仍然非常重要。

虽然宏观审慎监管以一个国家的整个金融系统为关注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宏观审慎监管的实践仅限于国家层面,不同层级的监管部门在监管实践中同样需要建立宏观审慎理念,而且被监管的银行个体自觉适应宏观审慎监管要求的行为和效果同样是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组成内容。

对银行业稳健经营的意义由于我国银行体系及与之相联系的融资方式在经济社会中所占据的主导地位,微观监管对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可能比其他任何发达国家都要显著。所以,从银监会成立以来,尽管当时并没有清晰的所谓宏观审慎监管的提法,但是在监管理念上,各级监管部门都高度重视监管政策与宏观政策的配合,重视信贷政策与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的配合。

金融危机后,长期以来形成的相对稳定的银行业市场竞争环境和竞争结构正在逐步被打破,商业银行在加快发展和控制风险平衡的过程中,经营行为逐步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变化之一是资源推动型的业务发展方式已不可持续。

银监会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推动商业银行转变业务发展方式。经过多年的努力,银行业中间业务收入的占比正在逐步提高。但是,在实际监管工作的体会上,商业银行“存款立行”、“依靠利差取得收入”的经营理念并没有发生真正的转变,中间业务收入的增加只是报表的转变而非业务的转型,银行业依然主要依靠信贷资源推动其他业务的快速发展。

但是,危机以来的监管改革已经可以使我们预见到,资本约束的强化将使得资源消耗型(主要是信贷资源)的业务发展方式将逐步难以为继。事实上,在2010年和2011年信贷规模直接控制期间,由于信贷资源出现政策性的缺失,资源推动型业务发展模式的脆弱性和不可持续性已经在部分基层银行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所以一旦信贷资源由于资本约束不再任意可用时,如果银行业不能及时从粗放发展方式向依靠服务价值提升、队伍素质提高、管理和营销方式创新、科技进步等内涵式发展方式转变,就必然出现恶性市场竞争,并最终造成自身的“体虚”。

变化之二是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正被逐步打破。

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对于维护金融稳定至关重要,也有助于提高金融服务经济的效率。监管者对于维护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监管的高压态势和震慑作用约束着银行业的竞争行为。

但是,从当前的监管实践来看,2010年以来,由于信贷资源持续稀缺和存贷比监管指标约束的增强,资源推动模式下的“以贷增存”逐步难以为继,甚至出现了“以存定贷”,于是存款市场的竞争愈演愈烈。特别是浙江,市场化程度高、金融机构多、民间借贷活跃、资金流动快,竞争的激烈程度更是趋于白热化,多年来逐步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市场竞争结构和环境被打破。在此过程中不仅良好的银企关系遭到破坏、金融与经济之间的协调关系受损,风险也终将在银行体系积累。

变化之三是良好的信贷文化正被逐步扭曲。

不恰当的激励制度将通过利益机制导致员工行为产生偏差,这种偏差如果长期存在,将在企业内部形成相应的文化。直接与利益挂钩,不考虑风险的激励制度,将形成利益至上的激进文化;平均化、不体现业绩差异的激励制度,则容易人浮于事、相互推诿。因此,激励制度的设计对于银行内部形成健康的价值取向至关重要。

但是,从监管实践来看,由于体现转型要求的考核指标体系与基层银行经营模式的错位,导致经营部门陆续产生了“以贷收费”、“借贷搭售”等错误的市场行为,这些行为的畅行最终要以银行放弃风险底线为代价,并且在银行体系内积累起系统性风险。

加快银行转型是现实选择

上述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银行业必须转变资源推动型的发展模式,回归到各项业务的本源。但是业务转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当前形势下,引领银行业加快战略转型,是银监部门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在现阶段中国的具体应用,是科学履行防范单体机构和系统性风险双重职责的集中体现。督促银行业建立适应宏观审慎监管要求的微观自适应机制的探索,应作为各级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

监管部门应引领商业银行进一步强化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战略意识,积极化解系统性风险的集聚。

基于对资本收益和资产收益方面的回报要求,商业银行作为投资经营主体其市场开发策略和授信政策在阶段内表现出偏重短期经营成果的顺周期经营倾向不可避免,这也是导致系统性风险不断累积的主要根源。

而从业务结构和客户结构情况看,与国际银行相比,目前国内商业银行零售贷款比重和中小企业贷款比重相对偏低,“垒大户”的现象依然突出,存在一定的系统性风险隐患。特别是近年来,为加大对经济振兴的支持力度,防止国民经济增速下滑,国内商业银行普遍对地方融资平台授信和房地产行业授信较为偏爱,短期同质趋利倾向较为突出,一旦出现市场变化和行业波动,将会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加速集聚,威胁中国银行业体系的稳定性。

还应引领商业银行树立科学的资本管理理念,加快构建全面资本管理体系。

资本是商业银行最初的、稳定的资金来源,也是银行承担风险和消化损失的最后防线。未来我国商业银行经营中面临的主要压力集中地反映为资本压力,监管部门必须督促商业银行从强化资本管理入手,加快构建以风险资产预算配置为核心的资本管理模式,实现资本充足率与资本回报率之间的平衡。

此外,还要引领商业银行科学把握创新精髓,真正提高中国银行业的可持续竞争能力。

尽管经过几年的不懈探索,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步伐不断加快,但与国外先进银行相比,中国商业银行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创新起步时间不长,目前还处于不断学习和完善的阶段,原发性创新少,舶来品较多,甚至有以创新为名规避监管和进行监管套利的个别情况出现。为此,监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创新监管引领,在“十二五”规划提出的构建逆周期金融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的框架下,引领商业银行科学把握创新精髓并切实维护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监管部门还要引领商业银行加快探索质量提高的内涵式发展之路,全面推进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的战略转型。最终实现从传统的融资中介向全能型的服务中介转变,从社会资金提供型银行向国民财富管理型银行转变。

第12篇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2-000-01

互联网对审计工作来说显现出如下一些的特点:多样化、复杂化、抽象化。

一多样化:互联网主体多样化,模式多样化。别的不说就一个金融互联网主体、模式超过260多种。更何况还有互联网物流、互联网商店等等。经济市场格局开始分化,互联网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特殊作用,不管你想要什么样的产品和服务,在互联网上多有相互的产品和服务。多样化的主体产生了多样化的财务、

二复杂化:随着互联网产品服务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大数据(知识管理)也会像云计算一样,各个行业利用互联网寻找自己创业及发展机会。各个行业设计自己的差异化战略,例如百度,淘宝,腾讯,微信等等行业有着独特的地方。不同行业产生了不同项目,形成了不同财务流程,使审计工作更加繁琐

三具体化:WIFi普及,手机成为移动互联工具。各种信息传播的速度加快,时效性更强,信息量更大,这些信息是通过每个手机用户而存在的,互联网使用的终端(如手机)一般都会被加密比较好,因此有它的独特性,不仅是手机本身具有独特性,而且移动软件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独特性。不同人不同行业都有自己的选择转帐方式,又因为存在一定的隐私,增加了审计工作的难度。所以要求审计工作对不同的审计对象要有更加具体审计措施。

互联网时代,传统凭证、手工报表、登记簿没有了,纸质记录消失了,取而代之的电子凭证,电子票据,电子报表等电子文档。此外,这些电子文档进入计算机以后,很多已经计算机自动完成,过程不能一目了然,传统的审计方法,有的已不再适用了。,一方面增加了审计数据、复印原始凭证等取证的难度,另一方面也给审计人员能力的考验。因此审计工作应采取多方面的措施

一、加强互联网知识的学习

全面了解互联网时代的各种项目和财务的操作程序 。按传统的审计模式已经不能满足全面监督的需要了,所以必须学习互联网时代的财务管理。以及各种互联网财务的知识,应用系统,操作系统。首先 要加强审计人员不断加强业务能力的学习,也要掌握精通这些业务在计算机如何操作,操作结果应如何审计,审计中如何获得有效数据和证据。

二、提高审计工作技术硬件

审计不尽要提高人才素质还要提高本身的硬件,例如计算机审机软件,要完善计算机业务系统。 审计机构应当根据业务的特点进行计算机软件的开发, 尤其是对业务系统风险,审计风险控制方面的开发。目前互联网财务分为财务软件和理财软件。网络财务软件的特征:一是网络财务管理模式;二是网络计算的技术支架;三是软件产品与服务网站实现零连接;四是用户化的知识管理与知识互享。网上理财服务有提供网络财务应用服务、专业网站的经营和财务数据安全屏蔽。如果对这些软件应用了如自撑,并且能够应用在审计上将给审计工作带来很大的便利。

三、扩大审计范围

互联网经济背景下,经济市场结构日益复杂化。就金融而言我国互联网金融吸收资金所占比例越来越高, 2013 年达到金融市场的 13%,对传统金融机构有着一定的冲击作用。目前金融审计的范围主要有证券业务、回购业务、票据业务以及中间业务等进行审计。互联网金融借助网络平台后信息对称的程度极高,让证券机构,保险等信息中介的信息可以忽略,因些增加了对于金融机构网络信息平台的监管控制的必要性。互联网时代的金融审计将网络平台的审计纳入审计范围。互联网金融中,证券公司、协会等信息中介机构的作用减少,互联网金融网络平台可以直接成为客户与金融机构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协会之间沟通平台。金融机构对金融网络平台放在审计范围内。一要增加行为审计。主要包括通过网络收发邮件、聊天、文件传输以及页面信息传递审计内容。二增加流量审计要对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所使用的流量也作为一项审计内容,即监控金融机构使用流量的正常使用情况,来发现可疑交易或重大交易。三要增加权限管理审计。审计机构要对金融网络系统的系统权限、外发数据系统权限以及普通用户权限进行审计。

四、改变审计方法

数据库的巨大要求审计人员改变审计方法,跟踪审计也是解决互联网时代的一种强有力的办法,跟踪审计要有很大人力资源,物力资源暂时也不能全面进行,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从数据库的源头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