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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流程

时间:2023-08-14 17:27:2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流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流程

第1篇

原告在卢山县城关老城大街经营一家军需用品商店。2006年10月24日,两个案外人来到该店称欲向其订购1000套迷彩服,骗取了原告的信任。2006年10月25日,案外人引诱原告在被告下属的卢山县西关邮政局办理了以“卫述桦”为实名,账号为XX2679的活期存款账户,同时办理了账号相一致的邮政储蓄绿卡,存款10元。同日,案外人假冒原告的名字,用假身份证在被告的下属人民路邮政支局办理了账号为XX2200的活期存款账户及相配套的邮政储蓄绿卡,存款10元。后原告在向案外人出示办理好的存折时,两个存折被调换,调换后案外人以证明原告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借口,要求原告往存折上存款,结果当天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4万元现金存入其所持的案外人开立并掌握密码的存折账户上。同日,该4万元存款被案外人持邮政储蓄绿卡分四次提取,其中第一次在邮政储蓄营业网点支取了3.5万元,第二次跨行支取2000元,第三次跨行支取2000元,第四次跨行支取1000元。原告发现被骗后,立即向被告提出支付的请求,被告要求原告到公安机关报案,原告即向公安机关刑侦队报了案,卢山县公安局已立案受理,但至今未侦破。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五条至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卢山县邮政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卫述桦赔偿损失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付至还款完毕之日),驳回卫述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元,由原告被告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宣判后,卢山县邮政局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争议焦点辨析

储蓄机构有无义务鉴别身份证真伪的责任

上诉人抗辩认为,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的主要理由是上诉人有义务审查开户人身份证的真假,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9)44号《关于储蓄存单、存折密码更换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储蓄机构对储户提供的身份证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负有鉴别身份证真伪的责任。据此,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被上诉人抗辩的理由值得关注,尽管并不完全充分。该上诉人认为,首先,“批复”是中国人民银行对上海分行《关于办理储蓄存款密码修改手续等问题的紧急请示》的一个批复文件,批复具有鲜明的针对性,该批复是针对储蓄机构为储户更换存单、存折上的密码时应履行手续的答复,并不涉及开户问题,因此对本案不具有参考价值。其次,该批复是在1999年做出的,当时国务院实名制规定尚未出台,银行系统对身份证真伪的鉴别手段也不够完备,这样的批复在当时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本案发生在2006年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已于2000年实施,如果银行对存款人的开户资料只做表面上的审查,那么就无法保证国务院关于实名制的规定能够落到实处。最后,该批复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精神相违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即使一审法院基于以下规定的分析,也未必能够清楚的得出银行需对身份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实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身份证上使用的姓名”。第六条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第七条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身份证件上的姓名与号码。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人和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人和人的身份证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在为储户开立具有通存通兑功能的账户(包括存户、银行卡户)或基于已有账户申领银行卡时,必须要储户出具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和设置个人密码”。《人民币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银行应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但是,作为储蓄机构,我们应该看到,前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银行的审查身份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义务。只是在何种程度上才可认定银行尽职尽责,则是不够明确。实际上,二审法院在二审裁判中也没有办法明确得出银行对身份证真伪有实质性审查的义务,而是强调了有一定的“审查义务”。一旦发生有虚假身份证件的情形,法院就可能推定银行未能尽职尽责。这也是本案法院坚持认定银行有审核义务履行不当的根本所在。该裁决指出:“联系上述法规、规章的规定看,《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第七条规定的,银行在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时,对存款人出示的身份证件尽管使用了“核对”一词,但银行在办理与存折相对应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发放银行卡时,对存款人出示的身份证件的真伪应当有一定的审查义务。正因为上诉人没有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为他人提取被上诉人的存款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方便。因此,上诉人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故上诉人上诉称其没有义务审查开户人身份证的真伪,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先刑后民”是否合理合法

是否“先刑后民”是储蓄类诈骗案件中非常普遍的一种争议焦点。“先刑后民”并非本案原告独创,也有司法解释作为依据。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基于此,上诉人抗辩认为,本案发生是因诈骗引起,但诈骗案件未侦破,具体的案情究竟是什么,无法得到有效印证,原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的诉称就认定事实证据不足。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经济纠纷案和经济犯罪案应该分开审理。”被上诉人则认为本案一审将民事纠纷案和经济犯罪嫌疑案分开,单独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民事纠纷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是正确的。两审法院均支持了被上诉人的主张。由此可见,“先刑后民”的理解并非绝对,对于是否为同一法律事实的解释取决于法院。

类似案件的裁判可否作为抗辩依据

本案上诉人在上诉抗辩中直言不讳地指出,二审法院类似案件中曾经有不同的裁决。即平尚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08)平民终三字第58号民事判决已判决储蓄机构无责任,本案也应但比照该判决处理

但是上诉人疏忽了裁决基于的事实难免有一定的差异,而这一点正好成为被上诉人抗辩的重要理由。有趣的是,上诉人的抗辩还提出了更有影响力的案件来反驳上诉人,即《大洪报》2008年5月24日B25版以案说法《存折被掉包丢钱谁负责》所分析的案例和本案更为接近。此文对案例的一审、二审判决都有详尽的评析,是一个面向全社会的以案说法,对本案二审判决有更大的参考价值。实际上二审法院也明确指出:上诉人提供的案例,即本院作出的(2008)平民终三字第58号民事判决与本案有明显的不同之处,故上诉人要求本案比照该案例进行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从国内司法实践来看,即使同一法院的裁判也很难用于法院的裁判依据,尽管有时此种主张可能有一定的效果,但是多数情况下不为法院所接受。

责任分配的比例如何确定

此类民事侵权纠纷的核心争执在于责任分配如何确定,而目前尚无具体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做出规定,而是由法院基于过错大小的分析来自由裁量。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本次事件中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原告的存款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原告开户的营业网点是被告下属的西关邮政支局,案外人开户的营业网点是被告下属的人民路邮政支局,由于轻信及防范意识差,原告在存折被调换后没有核对其所持存折上的印章,将款项存入案外人的存折造成损失,其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具体责任分担以双方各承担50%为宜。二审法院肯定了一审法院的认定,即关于责任的划分问题,原审依据本案的事实酌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承担50%责任并无不当。从国内此类案例的裁判来看,有类似的五五分成的责任,也有三七开,四六开的案例。这种比例的确定,实无具体的标准,而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对储蓄机构的启示

应对存款诈骗的纠纷案例,储蓄机构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储蓄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开户审核职责。从目前的监管法规来看,尤其是实名制推行以来,开户审核中的疏忽势必导致银行风险。从各种存款诈骗案例来看,绝大部分均系犯罪分子采取种种手段骗取储户信任后,利用储户的各种信息,伪造身份证明,骗取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或结算账户,然后诈取储户在储蓄机构的存款。为有效防范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的发生,储蓄机构需源头上加强防范,严把开户的审核关,提高身份证明审核的技术手段。严格审核操作流程,为发生纠纷时积极举证履行审核义务做好准备。

第二,不能过于依赖“先刑后民”的程序机制以及法院的既有判例。从本案来看,“先刑后民”的抗辩就被法院所拒绝接纳了。银行应该积极地抗辩,管辖的程序抗辩并不一定能够取得法院的支持。实际上,近年来,一些理论性的探讨已经明显倾向于否认“先刑后民”的主张。尽管法院的既有判例对法官裁判有一定影响,但是银行不宜报过高预期,不能过分依赖法院借助已有判例来裁判。

第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诉讼,积极抗辩,争取司法机关的支持和理解。存款诈骗案件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也比较慎重,银行绝不可因为纠纷标的金额不高而有所疏忽。这类案例的对方往往是个人,他们会积极应对诉讼,而且法院对于个人和储蓄机构争议,往往有扶持弱者的天然倾向。况且,此类案件最为关键之处在于证据的准备以及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银行如果不足够重视,可能被赋予难于实现的举证义务,从而导致银行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2篇

【关键词】民刑交叉;公检法联动

一房多卖的案件买卖引起了多起民事诉讼,在法院进行了前后长达5年的诉讼。吕某夫妻范某夫妻签订了售房协议书,范某夫妻在支付房款后于2008年5月入住该房屋,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8年9月,吕某夫妻委托宋某与邹某夫妻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让给邹某夫妻。2009年4月,邹某夫妻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因三方对房屋产生争议邹某将吕某夫妻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因查明公安局在2009年4月已经立案受理范某夫妻报案的吕某诈骗案,吕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法院遂以本案需要以另一案件判决结果为依据,作出中止裁定,后三方进入协商阶段,原告邹某向法院申请撤诉。2010年邹某以范某夫妻为被告要求其迁出房屋。法院认本案认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与吕某是否涉嫌犯罪具有直接关联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法院裁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0年7月,范某以吕某为被告,要求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一房二卖,收取范某的购房款项后又将房屋过户给他人,拒不返还范某的款项,其行为涉嫌诈骗,再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再次裁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13年,公安机关最终认定吕某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的类型属于民刑交叉事实竞合型,刑事责任的认定对于吕某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影响,这种情况下法院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处理是正确的。但是在审理过程中的民事案件中止或者终止之后,法院如何与公安部门进行对接,目前尚未有明文规定,当情国内形势下,因法院与公安虽均归由政法委统一协调的部门,但双方并非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也非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可以说法院无法指挥公安工作,故法院欲将案件移送公安处理,公安对于案件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以何种方式进行审查,法院审理过程中的证据材料又如何移交,对于案件的原被告若构成刑事犯罪的是否需要在法院阶段采取强制措施。种种情况均无法可依,形成了司法的空白区域。

处理此类问题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涉及刑事问题的,应慎重移送,认真研究其中的法律关系,犯罪构成,必要时除庭室内部讨论外,还可以邀请刑事审判庭共同研究案例,如有可能请到该案可能移送至的公安部门一并探讨,在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方能移送案件。不同于一般合同案件,如本案这样的刑民交叉案件,加害人大多已经将非法获利所得挥霍一空,必然使得被害人的权益无法全部得到救济,如果政法部门再不谨慎处理,必然使得受害人的损失扩大,最终有可能引发、进京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对于如何妥善解决以上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想法。

一、建立公检法之间长效沟通机制

建立办理案件“一盘棋”的工作理念,如人民法院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事实和证据问题需要公安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的,应固定专门的联络人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可以同相关公安部门沟通,确定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再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在对案件定性过程中存有法律疑问的,可邀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派员列席参加。

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内部加强人员流动制度,以弥补各业务部门之间“隔行如隔山”的困境。在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之间加强人员流动制度,建立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之间的刑事业务骨干挂职交流机制,使这些骨干全面掌握刑事侦查、审判工作,对于三个政法部门之间的工作流程有熟悉的了解。

建立定期公检法沟通协调机制,由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三长组织联席会议,以共享信息平台,交流工作经验,进一步扩大共识为方法,努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办案水平和办案效率。

二、将刑民交叉案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系统化工作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进行编撰,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在处理日常工作的过程中,面对此类案件因涉及法律文件多,法律出台时间跨度大又是跨部门法的法律规范,确有必要组织各领域法律专家集思广益,将刑民交叉领域范围内的法律规范予以总结归纳,并将规范化法律文件系统化,由官方或者非官方进行法律汇编工作,如有可能应由国家立法机关将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法律编撰。

三、司法能力的提升工作

第3篇

加大调解力度,促进司法和谐

王长君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重大举措的提出,调解结案也成为法院青睐的结案方式,而调解也就成了“司法和谐”的代名词,各级法院均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实现调解效益最大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整体原因

1. 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工作效率的提高越来越受到重视,调解的工作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

2. 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与警力相对紧缺的矛盾进一步突出,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地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从而忽视了调解工作,甚至流于程序,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从而降低调解结案率。

3. 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与社会及当事人的期望值有较大的差距,对法院及法官还有一种不太信任的态度,怕调解使自己吃亏。

4. 案件承办人员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除部分案件应当先调解外,认为其它案件调解并非必经程序,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更体现不出法律的权威性或说强制性的一面。

5. “人情”的干预,导致部分法官不当行使调解的权利,也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6. 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经济进一步发展,诉讼的目的不再主要是经济利益,很大程度上打官司是“打个名气、掰个输赢”,当事人不愿调解。

个体(具体案件)原因

1. 债务及经济纠纷案件调解率较高,但调解率浮动幅度较大。原因是债务案件是一种既期、短期利益,责任明确,争议不大,只是暂时给付不能,相对来说调解结案较容易,案件调解率也较高,但从调解率浮动幅度较大,主要原因是前几年金融机构贷款纠纷案件大量积累,为及时追回贷款,化解金融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量纠纷涌向向法院,有时占当年法院此类案件的绝大部分,此类案件基本都能调解结案,从而使当年案件调解率大幅度上升;从20__年以后,此类案件诉讼高峰期结束,即使有也仅占此类案件的极少部分,也导致了案件调解率和案件数量的大幅度降低。

2. 离婚、相邻案件调解率较低且较稳定。其原因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西方的婚姻观念不断冲击着我国传统的婚姻观念,人们对婚姻观念有较大的转变,其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婚姻自由越来越成为追求的目标,人性化得到充分体现,从而导致离婚案件的增加。再加上妇女地位的提高,人身、财产的独立性得到空前增强,对男子的依附性大大减弱,这也成为离婚的“催化剂”。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双方对离婚与否绝大多数能达成共识,但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就成为争议的焦点,从而导致调解不能,直接的反映就是调解率较低且稳定;相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主要是隔壁两邻,有的还是亲属关系,其所争议的标的是具有长期性,甚至关系到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所以当事人在处分自己的权利时非常谨慎,出现“宁伤感情也不损后代利益”局面,故造成案件调解的难度增大,案件调解率较低的原因。

3. 侵权赔偿纠纷案件的调解率居中且基本稳定。侵权赔偿案件特别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既涉及到财产权更涉及到人身权,产生纠纷的原因是平时积怨的结果,“百尺之冰,非一日之寒”,在诉讼过程中分歧较大,不容易调解结案,打官司的目的不仅是财产利益更是精神(心理)利益,甚至是打官司是“打个名气、掰个输赢、讨个说法”,判决效果更好,当事人根本不愿调解,故此类案件调解率较低。

4. 其它案件(主要是特殊侵权等新类型案件)的调解率不稳定,波动幅度较大。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越来越广,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且越来越专业化,每年所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没有一定的规律性,具有较大的偶然性,且不同的案件的调解方法也有较大的差异性,甚至部分案件(特别程序)依法根本就不适用调解,调解率波动幅度较大就成了势在必然。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在调解工作中存在两种倾向:一是过于强调调解率,以调解结案作为评定工作和法官能力发主要指标。这就会使一些案件承办人员为了调解结案,出现强制调解的情况,如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劝压调”、“以诱压调”等,甚至因法院内部审限及畏难情绪也会出现而对当事人采取强迫调解的现象;强调调解结案只是一种结案方式,辩证看待调解工作虽然能够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它并不是一个终极目标,审判活动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公正和效率,不能为了完成调解结案的指标而久调不决,拖延时间;也不能违法调解,压制当事人,给当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让当事人心有不甘;二是忽视调解工作,使调解成为走形式。调解本来就是当事人之间一个互让互谅的过程,为使纠纷解决,必定有双方在利益上有所让步,而法官一旦把握不好审判者和调解者的双重身份,要求让步的一方当事人会理解为司法的不公,对调解失去信心,表现为不积极,敷衍了事,这也打击了法官主持调解的积极性,使审判中的调解程序走走过场,很难调解结案,诉讼效率低。

调解立法规范存在的问题与思考和对策

(一)调解立法规范存在的不足

1.法律规定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弊多利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而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当事人选择调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的优势就会丧失,还不如判决更简便、快捷。可见,一味要求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既不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耗时、费力,又浪费法院的审判资源。

2.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设专章规定了调解,但内容简单,过于原则,缺乏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范。这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性很大,何时调解、如何调解,均由法官决定,没有程序性的约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不敢大胆适用。

3.“调审合一”影响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程序未作独立、专门的规定,实行的是“调审合一”的调解模式。这种模式对降低诉讼成本、避免严格程序带来的对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它在审判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调解者和审判者双重身份,势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冲突,一旦调解不成,容易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和判决的正义产生怀疑,有损司法权威。

4.调解中的职权主义色彩过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虽然起步较早,但传统审判方式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反映在调解上就是法官的职权主义特别突出。首先,法官对运用调解方式还是判决方式结案,拥有较大的选择权,有些能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官却将调解走了过场;有些案件应当及时判决,法官却在开庭后反复调解,久调不决。其次,调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忽视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甚至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5.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规定有待完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调解书送达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而无需任何理由。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并无任何约束力。这对调解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遵守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导致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助长了当事人在调解中随意言行、不负责任的倾向。

6.审限对调解的影响应引起重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来讲,因法官在同一时间段内审理的案件数量太多,导致实际分配到每一个案件上的绝对时间是不到3个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冷处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导致有些本来可以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最后却采用了判决方式解决。

7.检察机关等部门的不当监督对调解的影响不容忽视。在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在调解中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调解时法官难免要提出调解方案或就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发表意见,且为了调解法官又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在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有时检察机关等部门会以行为不当为由质询法官,并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监督,这必然会给法官造成心理压力,使法官不敢和不愿做调解工作。

8.“送达”已成为制约法院审判效率的重要原因。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在不断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协助意识又比较淡薄,使法院很难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递交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签收,造成案件审理期间的延长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特别是调解书是在送达后才能生效,不能及时送达将有损当事人的权益。

二)对策与思考

1.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调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结果,法院应当认可。其次,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调解方案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重新架构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调解前置、推行调审分离。将调解放在庭前准备阶段,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这一方面可以及时解决部分民事纠纷,减少进入审判程序案件的数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较为宽松的氛围下,通过对自己各种权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调解这一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这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推行调审分离,将法院内部的法官进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专司调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为了调解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的尴尬。完善和发展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调解与判决并重原则,注意防止和克服重判轻调的现象,宜调则调,当判则判。但判决前,六类民事案件最高院明确规定应当先调解。

第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被诉案件;预防与化解;机制研究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4-0106-05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商业银行被诉案件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和其他经济活动中,被客户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而请求权益保护的争讼事件。近年来,银行作为金融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常常成为被诉的对象。银行作为被告现象的频繁发生,一方面表明广大客户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在提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分析了某分行2005年以来被诉案件的主要类型、争议焦点,剖析被诉案件的主要特点和形成原因,提出了银行避免或减少被诉案件的对策和建议。

一、被诉案件的主要类型及争议焦点

(一)公司贷款及保证合同纠纷

市石油公司(后改制更名为中石化某市分公司)为某水产公司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水产公司经营不善破产,银行依据保证合同约定直接从中石化某市分公司账户扣收贷款本息。中石化某市分公司随即银行,认为银行扣款错误。

该案争议焦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扣款的合法性问题。本案中,银行扣款的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从贷款保证人存款账户直接扣收贷款问题的复函》(银条法[1989]7号)的有关规定,以及保证合同关于“银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可直接向保证人追索”的约定(但该复函未明确规定可以直接扣款)。二是保证合同的效力问题。中石化某市分公司认为,分公司是中石化的分支机构,其在改制之前具有法人资格,改制后作为中石化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担保能力,故在没有获得中石化总公司书面授权的情形下与银行签订的《债权确认书》效力待定,同时银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部门文件扣款法理依据亦不足。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与石油分公司签订《债权确认书》构成新的法律关系,石油分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时,银行实施扣款是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不违反法律及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个人按揭贷款纠纷

李某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申请购房按揭贷款。半年后,李某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称房地产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期限交付房屋,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申请解除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作为第三人参加了仲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是否必然导致《借款合同》的解除。仲裁委员会认为,这是两个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合同,但彼此之间有一定的关联性,房地产公司没有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案三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房地产公司归还银行全部贷款本息。

(三)个人储蓄存款纠纷

周某到某储蓄所取款,被告知密码不符不能取现。周某又出示其身份证,要求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又被告知其出示的身份证信息与账户登记的身份证信息不符,不予办理。随后周某向法院提讼。

在本案中,周某认为在其提供了存折和身份证后,银行不予办理挂失和取款手续的行为是错误的。而银行认为是按照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行实名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问题》、《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行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办理密码挂失手续时要求存款人出示与存折一致的身份证信息,因此不予办理挂失和取款手续没有过错。最终,法院判决银行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四)网上银行外部欺诈

在夏某诉某支行网上银行纠纷案中,夏某称在未开通网银和进行网银转账的情况下,其账户资金被他人通过网银划出。后经法院审理查明,不法分子利用新型作案手段获取了夏某的卡号和密码,再通过网银转账盗取客户资金。法院认为夏某没有保护好自己的卡号和密码,导致资金被他人划走,银行在该案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五)ATM自助银行安全问题

在陈某诉某分行信用卡纠纷案中,客户在自助银行进行操作时,由于疏于防范,银行卡密码被不法分子窃取,银行卡则被不法分子事先设置在ATM机上的机关卡住。在客户离开ATM向银行工作人员反映此情况时,不法分子迅速窃取了银行卡并随即到他处取出该卡中的存款。客户认为银行未尽到保证交易场所安全的义务,向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该案系第三人作案导致客户资金损失,判决银行不承担责任。

(六)支付结算纠纷

在某县面粉公司破产清算组诉某支行结算纠纷案中,某支行在汇款账号和户名不符的情况下,没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将该笔汇款退回汇款人,而是直接按照汇款人填写的汇款账号入账,造成面粉公司资金损失。尽管该案银行最终胜诉,但是银行在业务操作上的违规行为大大增加了应诉难度。

(七)不良贷款剥离纠纷

某漆业公司向法院某支行,并将总行列为共同被告。原告称其改制前单位(造漆公司)曾与被告于2004年签订银企协议一份,双方约定造漆公司分期偿还部分贷款、原告承接部分贷款后,某支行将负责办理剩余债权的核销手续。但某支行在向总行申请核销剩余债权时未获批准,遂在股改上市过程中,根据相关政策将剩余债权转让给某资产管理公司,后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受让人向原告催收上述债权。原告遂要求银行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某支行是否构成违约。某支行根据有关政策,负责办理剩余债权的核销手续,而该债权最终是否能够核销,必须履行必要的程序报上级行审批;即使原告的债权进行了核销,也并不意味着对原告债权的免除,银行仍有追索权。因此,某支行不构成违约,不需要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该案在地方政府和法院的协调下,原告最终撤诉。

(八)内部人员违法犯罪行为

2003年4月至2005年8月,葛某利用其银行对公客户经理的身份,以揽储及帮助某建安公司办理保函为名(办理保函银行需收取一定的保证金),骗取建安公司保证金用于购买彩票。原告认为,葛某的上述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其所造成的后果应由银行承担。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葛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代表银行的职务行为。银行在诉讼中提出,其一,葛某实施的诈骗是个人行为。揽储和办理保函是葛某为了诈骗成功而虚构的事实,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且刑事判决书已经做出认定。其二,葛某的诈骗行为并不

代表银行的意思表示,也不是为了银行的利益做出的,没有代客户办理存款和办理保函的法定义务,故不构成职务行为。法院最终采纳了银行的观点,判决银行不承担责任。

二、被诉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被诉案件的原告既有个人客户也有法人客户,以个人客户居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依法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客户为了实现自身的权益或为了转嫁损失,抓住银行过失或过错不放,或者在与第三方的纠纷中将银行牵连进去,欲通过银行转嫁损失,通过诉讼手段强行向银行主张权利,转移法律风险。

(二)被诉案件多是由操作风险引发的

随着监管法规的日益严格,对金融业务的规范要求也越来越高。可是不少银行员工尤其是基层行员工对法律学习重视不足,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又未严格按照业务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操作,忽视潜在法律风险,习惯于以个人经验代替法律,以传统操作代替法律,以主观臆断代替法律,致使银行操作风险事件频发。从近年来发生的被诉案件来看,违规操作成为银行遭遇被诉甚至败诉的主要原因。

(三)被诉案件业务领域相对集中

股改上市以后,新发生的被诉案件虽然涉及银行经营管理的多个方面,但主要集中在贷款、存款、资产处置、支付结算、ATM自助银行、网上银行被盗等业务领域,风险相对集中。

(四)被诉案件类型分布多样化,个案差异较大

多数被诉案件案情比较复杂,有些案件的法律关系不甚清晰,部分被诉案件中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交叉在一起,证据收集比较困难,处理难度非常大。还有些案件原告与被告存在混合过错,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银行意欲不承担责任也非常困难。

(五)新业务、新产品引发的被诉案件不容忽视

近年来,新技术、IT技术在银行广泛应用,各种银行创新型产品层出不穷。这一方面丰富了银行服务内容,满足了人们不断增长的金融需求,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创新业务操作中银行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规范,法律适用不够具体,甚至没有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而导致银行面临现实的法律风险。

三、被诉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人员管理不到位引发被诉风险

对人的管理是防范违规操作的核心,近年来银行业频繁出现的客户经理作案、重要岗位人员作案都表明对人员管理的重要性。如在某建安公司诉银行一案中,葛某是服务原告的银行公司客户经理,后被改任为个人客户经理,但所在支行没有及时书面通知客户,致使葛某诈骗得逞。该案深刻反映人员管理不到位引发的风险隐患,如没有严格要求岗位调整的客户经理及时交出服务客户的资料,没有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客户明示银行客户经理工作岗位的调整,以致被用心不良的人员加以利用,致使银行被动地卷经济纠纷案件中,甚至承担不应有的责任。

(二)业务运营不合规引发被诉风险

业务运营是否规范操作,是衡量银行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落实的重要标准。随着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日益完善和精细,制度的执行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主观臆断心理、侥幸过关心理和麻痹大意心理,都是银行风险控制的大忌。在某面粉公司破产清算组诉某支行一案中,某支行如果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将汇款退回汇款人,该被诉案件完全可以避免。在某漆业公司贷款剥离案中,反映了银行在内控制度执行中存在着重大风险隐患:擅自承诺债权核销内容,擅自免除借款人债权,擅自对外泄露应当保密的事项,都严重违反了内控制度规定。

(三)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不够引发被诉风险

作为新型的金融产品,网上银行、电子银行、自助银行等为客户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近年来出现的假冒银行网站、网络诈骗,银行卡诈骗甚至银行自身的信息系统缺陷等问题,使得金融产品的安全性面临严峻挑战。以陈某诉某分行银行卡纠纷案为例,客户在自助银行进行操作时,由于疏于防范,银行卡密码被不法分子窃取。虽然法院最终作出了有利于银行的判决,但并非意味着银行没有过错。监管法规及法院的相关判决均表明,ATM属于银行的经营场所,银行有义务为客户提供安全的业务办理环境和交易环境,保障客户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因第三方的原因引起被诉风险

金融产品不可能脱离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商业银行既是特定企业组织,也是其他组织的客户,与商业银行相关的如押运公司违约,供电公司违约,计算机产品质量或系统缺陷,其他商业银行不正当竞争等第三人行为,直接或间接影响商业银行各项业务和经营管理活动,并有可能因为第三方的原因产生法律纠纷。从银行开办的业务活动来看,在按揭贷款、委托贷款、信用证等银行业务中,也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在银行与客户的金融服务合同之外,还存在客户与第三方之间的基础合同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由于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受到基础合同关系的制约,在客户与第三方出现法律纠纷以后,银行也不能独善其身。如在李某与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中,被诉案件的发生责任和原因均不在银行,银行不存在任何过错,但仍然被卷入他人的法律纠纷中。因此,在涉及第三方的业务中,不仅要审慎审查客户的资信、还款能力,还要做好对第三方的资信等方面的调查,做好潜在风险防范工作。

(五)客户投诉处理不当引发被诉风险

什么是投诉?英国标准协会BS8600(1999)定义:“投诉:顾客的任何不满意的表示,不论正确与否”。通俗地说,商业银行的客户投诉就是客户对商业银行所提供的有形产品和无形产品的不满意表示。如果客户的不满不能得到合理处理,客户投诉必然升级,直至与银行对簿公堂。在肖某诉某支行储蓄存款案中,储户肖某声称2年前在某储蓄所存款2000元,但后来发现存折上只显示1000元。肖某在多次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经银行出示相关影像资料等证据后,法院认定原告仅向银行存款1000元,原告也承认是因为年事已高记忆模糊导致的,并向法院申请撤诉。这起案件表明,银行如果能够在客户投诉的初期就认真对待并妥善解决,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被诉案件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六)银行股改上市的阶段性工作中遗留了被诉风险

国有商业银行的股改上市是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历程上的一次重大转型,涉及资产处置、不良贷款剥离、财务重组等众多阶段性工作。这些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也非常复杂。由于法律规定模糊、法律手续不健全、处置程序不合规等原因,为银行被诉埋下了隐患。

以不良贷款剥离为例,就由于种种原因发生了大量的被诉案件。一是剥离自办公司贷款引发的案件,有的是自办公司出资不实,有的是自办公司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有的是因出资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而不具备法人资格,有的是未对自办公司进行清算

或清算程序不合规等。二是剥离不实引发被诉,有的是债权剥离前已收回现金、实物,将已消灭的债权又对外剥离;有的是债权剥离后,从债务人处收回现金、实物而未移交资产管理公司,等等。三是银行贷款剥离涉及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银行阶段性剥离政策中存在瑕疵等。

四、预防与化解被诉案件的对策建议

在前述2005年以来发生的所有被诉案件中,某分行全部胜诉,实现了零损失的目标,避免了被诉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取得了圆满的诉讼效果。本文认为,被诉案件防控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事前预警、事中处理、事后管控的工作机制,才能有效预防和化解被诉案件。

(一)健全被诉案件事前预警机制

1 严格执行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是预防被诉案件发生的根本保障。一是要充分认识操作风险事件是导致被诉的主要原因,通过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依法合规意识,强化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等措施,降低操作风险,减少被诉风险隐患。二是要对现有制度不断进行修订、补充和整合,进一步完善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使之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减少行内规章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对新业务、新产品更要事先制定相关制度以准确计算和评估风险;对于阶段性工作必须做出审慎安排,避免或减少因法律规定不健全、法律手续不完备等原因引起经济纠纷。三是要确保各项业务制度和操作流程在各专业、各层次得到贯彻执行,防范操作风险的发生。操作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要杜绝仅凭经验、猜测、想当然去处理业务,要杜绝出于照顾关系、讲人情的需要简化业务手续的做法。

2 积极发挥法律审查的事前风险控制作用。一是要参与产品开发。加强与有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合作,协助制定和审查相关业务合同文本和规章制度,重点关注业务创新设计的法律依据、法律关系及法律风险防控措施,提出有针对性或建设性的法律建议。二是参与业务发展。要适应业务部门的需要,积极参与对重点客户的前期营销、业务谈判或方案论证工作,了解客户需求和业务方案,预先识别和控制法律风险。三是要正确把握业务发展和风险防控之间的关系。既要善于识别和揭示相关法律风险,又要善于利用法律手段支持金融创新发展,为提高创新效率和降低创新风险提供法律支持。

3 高度重视客户投诉化解工作。一是要充分认识客户投诉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把客户投诉作为企业形象建设和服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及时研究解决每一起客户投诉事项,确保客户投诉的各项管理规定得到有效执行。二是各专业部门要分工负责处理好客户投诉问题。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高效地处理本专业客户投诉事项,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或改进措施,妥善解决有关问题,消除被诉风险隐患。三是提高客户投诉管理工作水平,形成一套规范化、流程化、制度化的工作机制。根据“纵向按地区、横向按专业”的原则分配客户投诉事项,妥善处理相关客户投诉事宜。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客户,避免激化矛盾。四是要认真做好客户投诉统计分析工作,研究客户投诉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针对客户投诉暴露出的产品存在的缺陷和漏洞,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争取从源头上消除被诉案件的风险隐患。五是探索建立小额赔付机制。对于数额不大的纠纷,客户无明显过错、银行有明显过错或者银行虽无明显过错但受技术条件限制形成的客户投诉,银行可与客户进行协商,对客户损失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从而化解矛盾,避免久拖不决面临被诉风险。

(二)完善被诉案件事中处理机制

1 制定周密应诉方案是被诉案件胜诉的基础。一是精心组织,在处理每一起被诉案件中,全面搜集证据、资料,对每个环节、每一步操作步骤,均查找出相应的法律或规章制度依据。二是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召开被诉案件分析会,组织人员详细分析案情,从诉讼程序和实体方面下工夫,充分集思广益,注重每一个诉讼环节、证据和争议焦点,理清答辩思路,确定诉讼策略。三是经过对几套应诉方案的缜密推敲、论证和比较,制定出最佳应诉方案,力争取得圆满的诉讼效果。

2 充分调动行内外各种有利资源是案件胜诉的重要因素。在被诉案件应诉过程中,要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部门、法院和银行业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阐述银行的合法主张,争取外部支持和有利条件,确保案件取得最佳诉讼效果。在某漆业公司银行不良贷款剥离案中,就是通过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地方政府恰当地做通原告的工作,加之原告的理由也并非无懈可击,最后以原告撤诉结案。在处理跨省的被诉案件中,可以主动跟当地工行联系,争取他们的大力支持。通过兄弟行与当地法院的桥梁作用,或者通过兄弟行介绍合适的律师,能够在陌生的环境里面迅速打开局面。

3 与承办法官良好的沟通是案件胜诉的重要环节。在银行被诉案件中,由于案件涉及的金融业务专业性较强,承办法官往往对银行专业知识不甚了解,尤其是那些法律规定比较模糊、弹性较大的案件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银行人员向法官反复讲解银行业务操作流程及规章制度,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金融规章、文件等材料,并清楚阐明其适用范围及发展变化,使得法官对案件涉及的银行业务有清晰认识,以便于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正确适用法律,避免或减少败诉案件。

4 重视“首例官司”。这是指可能引起群发效应的第一例官司,往往是一个客户银行,而更多的同类型客户处于观望状态。如果第一例官司取得胜诉,成为对银行有利的判例,其他相同类型的客户就不敢盲目银行,甚至放弃的念头;如果第一例官司银行败诉,则容易引起连锁反应。

5 注重发挥和解的作用。在诉前论证后,对于那些银行业务操作确有瑕疵,甚至存在明显违法、败诉可能性的案件,银行宜主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减少败诉案件,避免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6 积极发挥外聘律师的作用,引入“风险”机制。在一些社会关注度较高、示范性较强、法律关系复杂的被诉案件中,可以聘请那些社会资源丰富、与法院、地方政府关系密切的律师进行“风险”。为了充分调动外聘律师的积极性,可以综合考虑案件复杂程度、社会影响面、诉讼标的等多方面因素,与之签订风险合同,没有达到预定目的则不予支付诉讼费。例如在处理某支行一起存单纠纷案中,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银行不承担责任,原告遂向上级法院申诉。该案采取风险方式,明确律师的任务就是阻止该案进入实体审理。上级法院立案庭经过听证,决定驳回原告的立案申请。银行将案件成功阻止在立案阶段,避免了进入冗长的实体审理程序,节省了高昂的诉讼成本。

(三)强化被诉案件事后管控机制

1 及时总结被诉案件的经验教训,着力防控操作风险事件引发的被诉案件。一是要建立健全被诉案件风险定期通报机制,并定期组织对被诉案件法律风险进行梳理、识别和评估,及时将被诉案件处理中发现的法律风险向有关部门通报,提示被诉风险和防控措施,并定期向管理层报告有关情况。二是涉案分行和业务部门要注意从被诉案件特别是败诉案件中总结经验教训,排查和化解潜在风险隐患,努力实现被诉风险防控关口前移,防止类似风险再次发生。三是通过被诉案件揭示的风险点所在,有针对性地强化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完善操作风险引发的被诉案件风险防控长效机制,有效化解操作风险引发的被诉风险。

2 实行被诉风险重点关注行制度。对未决和新发生累计超过一定数量被诉案件的下级行,可以确定为被诉风险重点关注行,采取风险警告、集中研究、现场座谈、专项指导等措施,了解重点关注行的被诉案件进展情况,督促做好被诉风险管控工作。

3 完善被诉案件考核机制。一是强化被诉案件的考核力度。银行内部往往对于刑事案件不论金额大小都非常重视,但对于动辄损失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被诉案件却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要将被诉案件造成的损失与员工的切实利益挂起钩来,让每位员工都认识到,发生被诉案件将损害或危及自身利益。二是要改变目前的考核办法。对于发生被诉案件或败诉案件的,不能只考核法律部门(扣法律事务部门的分数),而不考核该被诉案件的业务管理部门,不能既要法律部门“替人消灾”又要“代人受过”。对于被诉案件造成资金损失的,可以按一定比例扣减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和案件所在行的费用指标,将垫付资金作为虚拟成本,参与利润考核;对于胜诉案件,按减少赔付资金的一定比例奖励有关部门和个人。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徒法不足以行”,严格被诉案件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违规操作,也可以使被诉案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有效补偿。

参考文献:

第5篇

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的中心工作,全面贯彻股份公司法律工作电视会议精神,从企业依法治理、

合同管理、纠纷处理、法律风险源分析预防等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一年来的主要工作:

(一)积极调动各种资源,深入开展依法治理工作

按照股份公司“四五”普法指导意见和总公司“四五”普法规划及依法治理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销售

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深入开展了依法治理工作,充分调动企业内外各种资源,力求使企业在法治范围内做

到规范运作,努力达到依法治企的目的。

1、分层次做好全员普法工作,加强领导干部、经营管理人员及基层员工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运用法律管理

的意识和能力。对于领导干部着重做好法律意识的加强以及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工作,而对于具体岗位人

员则偏重于专业法律知识的辅导,以法律理论知识结合上级公司下发的典型案例评析、纠纷案件分析等资料

及时组织学习,如对投资计划管理组织相关人员对合同法、土地法、公司法的学习;针对目前在公司某些岗

位出现了一些与职务相关的犯罪的苗头,对业务部及驻外油库营业室关键岗位进行了以刑法为主的普法教育

,对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及侵犯商业秘密等罪名进行了着重讲解,以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在今年新

《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后,公司即组织所有配车的人员及全体驾驶员进行了道交法的学习。同时,公

司还决定在新员工入厂教育增加三个小时的法律教育时间,以增强新员工的法律意识。

全员普法工作的开展,使公司上下逐渐培养起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一方面使全体员工能以法律为武器

维护企业和自身的权益,推动了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公司领导对企业法律工作

更加重视,有力的推动了法律工作的开展。

2、积极配合公司其它部门,做好法律保障工作。由于目前公司法律事务尚未实行集中管理,在各部门在经营

管理过程中,有时候就需要法律部门的积极配合。一年以来,公司法律部门配合业务部门、人事部门、纪检

监察部门等进行了各种法律事务方面的咨询,提供了公司所需要的文书资料,在公司对外事务中发挥了不可

替代的作用,为公司的规范运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3、在事关公司发展的重大事务中,法律工作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在网络建设工作中,今年公司的

网建任务比较繁重,但是公司并没有因此而放松网络建设的质量。一方面公司加强了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

知识的学习,对网络建设中常用的法律进行了强化,以提高他们在网建工作中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另一方

面公司在年初就聘请了执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对公司的网络建设相关合同严格审查,确保合同符合法律的

规定。二是在公司大宗物资采购实行招标时有法律工作人员的参与,对投标人进行审查,以确保招标程序合

法有效。

(二)夯实基础,加大了合同管理力度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事务的基础工作,根据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销售公司相应制定了管理办法和制度,加

大了合同管理力度。按照目前公司合同是以各部门自行管理为主的实际情况,公司法律部门严格按照总公司

的规定,建立了合同的签约授权、合同专用章、合同招标、合同文档管理等项制度,进一步优化了工作流程

和岗位职责,使合同管理更具可操作性。今年以来,在合同管理工作上所做的改进主要有:

1、夯实基础,对合同基础资料、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得到加强。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实行分类、分期管理;建

立合同动态统计分析制度,定期分析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合同管理和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

改进意见和建议;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公司办公室刻制、启用, 合同专用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合

同的签订要严格执行“三项审查”制度,用章必须要有主管领导的签字。

2、狠抓制度的落实,避免有令不行的情况。在总公司的指导下,公司建立了比较符合现状的管理制度,但是

制度如果得不到落实,那就会使现在这种合同分散管理的情况完全得不到制约。公司明确,各类合同须经审

查和批准,未经审查和批准的合同,办公室不予盖章,财务部门不予结算付款,合同的订立、审查、结算等

必须按规定执行。

3、除了各种经济合同之

共2页,当前第1页1 外,把员工安全生产合同、劳动合同等也纳入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的范围之内,使合

同管理更加恰当的为公司服务。

(三)消除陈年旧账,搞好纠纷处理工作

销售公司以往经济纠纷较多,今年以来公司积极妥善的处理了部分历年转接的纠纷,挽回了企业的损失;今

年则没有发生新的纠纷案件。

 

(四)法律风险源分析工作

我们学习了总经理在销售工作会议上有关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的专题发言,结合南方市场的实际情况,

对销售公司法律风险源进行了认真的分析,主要存在于这几个方面:

1、销售网络开发方面所形成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所有权欺诈、土地权益以及相关手续的风险;

2、经营合同签订与履行中的风险,主要是赊销引起的货款回收风险;

3、与政府职能部门相关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由于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所引发的行政性罚款等;

4、日常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如在产品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人事劳资管理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所引发

的纠纷等。

二、目前法律工作?一流信息监控拦截系统(IMB System)

中客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信息监控系统提醒您:很抱歉,由于您提交的内容中或访问的内容中含有系统不允许的关键词或者您的IP受到了访问限制,本次操作无效,系统已记录您的IP及您提交的所有数据。请注意,不要提交任何违反国家规定的内容!本次拦截的相关信息为:大法 实际工作经验还显不足,对于工作

也有一定的影响。

三、明年工作思路及建议

(一)强化法治意识,加大法律工作的力度

公司领导十分支持法律事务工作,在明年的工作中,要加大法律工作的力度,通过深入开展普法活动,使全

体员工逐渐培养起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法律事务工作要更积极地参与到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配合各部门、各单位在合同签订与履行、投资项目等工作中严格把好法律关,完善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流程,

使法律工作能从实质上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通过各种手段提高法律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通过自学、参与培训及交流等手段,提高法律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实际经验方面的能力,取得法律资

格证书,这样才能搞好的维护公司的权益。建议上级公司能多组织相关的培训和交流,学习先进单位的做法

和经验,并进行交流推广,以其之长,补己之短。

销售公司的法律工作在总公司的指导下,相对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离我们的目标还相差甚远。在总公

第6篇

关键词: 高职商科类专业 《经济法》 教学方法 教学改革

目前,高职院校商科类专业大都开设了《经济法》课程,并且作为专业必修课。对于商科类专业学生而言,经济法课程的重要性已经毋庸置疑。学生学习该门课程主要是为了满足今后职业发展需要,熟悉了解相关经济法律与法规,熟知并自觉遵守市场竞争规则,培养在职业竞争中生存和发展的能力,最终做到知法、守法、用法。该课程的教学效果直接关系学生未来的工作能力。高职《经济法》课程内容的实践性很强,这些知识一般以抽象的概念、原理、制度、规范等形式出现,要使这些抽象的理论具体化,传统的以教师为主的教学方式很难达到令人满意的教学效果。笔者以研究学生怎么学为立足点,充分考虑学生通过什么途径掌握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等问题,开展《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研究。

一、高职《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学生学习基础薄弱,教学难度高。

以笔者所在的商学院为例,各专业一般在第三至第四学期开设《经济法》课程。学生通过前期课程的学习都奠定了一定的经济知识基础。据调查,学生除了在思政课中接触极少法律基础知识外,并不了解法理理论和法律基本原理知识,对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债权等,大多数同学不能认知和理解,这对于本身没有基础的学生而言,学习难度更高。

2.教学内容枯燥,对教学方法的要求更高。

《经济法》课程内容一般以抽象的概念、原理、制度、规范等形式出现,表现为各种具体的单行经济法律,如公司法、合同法、企业破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传统教学中教师为满足规范化教学的要求,采用传统的理论教授方式,很难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课堂上很少能主动参与教学过程,教学变成典型的“讲-听-记”模式。面对各种枯燥的法律条文,学生更加难以接受,如果采用传统死记硬背的方式,则学生学习兴趣不浓厚,如何引导学生尽快掌握枯燥内容,激发学习兴趣,改变传统讲授型教学方式,已经成为授课教师的一项重要任务。

3.教学方法单一,不利于高职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

目前经济法教学主要以教师和教材的填鸭式讲解为中心,教师讲解法律概念,学生死记硬背法律条文,仍以从老师一张嘴讲解的传统教学方式为主。传统课堂教学方法具有一定的优势,尤其对于学生无法深化拓展的知识,授课教师可以精讲详析,但是对于学习能力偏弱的高职学生来说,这种单一、单向的授课方式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无助于学生学习能力、创造能力和职业能力的培养。

二、高职商科类《经济法》课程教学方法改革探索

高等职业教育和学科教育相比,对于所学知识、能力和素质等,学生主要是通过切身体验和不断实践锻炼获取的,学生需要经过教师的点拨和演示,通过实训基地对工作过程的亲身体验,不断丰富知识、积累经验、提高能力,逐渐形成职业素养。高职《经济法》课程内容的实践性很强,这些知识一般以抽象的概念、原理、制度、规范等形式出现,要使这些抽象的理论具体化,使学生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增强法律应用能力,提高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在课程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参与式教学和模拟教学等教学方法无疑是比较恰当的。

1.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将真实事件作为案例以讨论形式运用到课堂教学过程中,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讨论和剖析,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教学法是一种理论与实践紧密联系的教学法,比起传统灌输式教学法,更生动有趣,更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一堂成功的案例教学课是需要教师精心设计和有效组织的。只有注重并确保每一环节的有效实施,才能保证案例教学法的成功。

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中的实施应当包括案例引入、案例分析讨论和案例总结三个环节,同时可以结合情境教学、讨论互动式教学、问题式教学、工作流程演示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组织教学。如在经济合同的订立这一项目中,第一步通过一个简单的销售业务流程案例引导学生思考企业与顾客之间是否有合同关系,完成案例的导入环节,引入本项目的理论知识点;第二步对合同成立的基本法律步骤进行理论阐述,在阐述过程中可以针对要约和承诺分别添加小案例(如客户之间的询价、还盘等现实案例),帮助学生理解抽象的法律概念,重复训练学生的能力;第三步进行案例总结,总结案例与法律理论之间的关系,并完成知识的总结;第四步安排学生现场演示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组织其他学生观摩并就该合同的法律风险进行预测,这样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让学生明白学习的意义,主动思考、自主学习,真正实现课程的能力培养目标。

2.参与式教学。

采用项目制、团队化运作,教师主导控制学生充分参与。这是一种学生通过亲身参与、亲自操作掌握教学内容的方法。参与式方法应当根据课程项目任务需要和客观条件灵活多变、适时选择,只要能够满足一个教学目的,就应当促进参与。通常使用的方法有:头脑风暴启发式分组讨论、观看视频资料、角色扮演、情景模拟、小组辩论、模拟法庭及针对教学内容设计的游戏、练习等。

以担保法教学为例,我们通过展示生活中的担保案例,对案例中涉及的角色进行分类,将学生分为四个小组,分别扮演质押权人、质押人、债权人、法官四个角色,以辩论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完成课堂讨论―辩护―做出判决的过程,教师通过观察各小组的辩论为各自小组成员给出平时成绩。通过参与式教学能够使学生个体都参与到活动之中,与其他学生个体相互合作学习,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新精神,以学生为中心,让学生当“演员”,教师当“导演”,起组织、指导、帮助和促进作用,最终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

3.模拟教学。

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有许多模块比较适合开展模拟教学,这种教学方法既能让学生身临其境又能让学生灵活运用法律理论,很好地锻炼其运用能力。这样的教学法在构建能力培养教学体系中是十分适合的。针对《经济法》这门课程可以开展的模拟教学法有两种形式:模拟实践教学和模拟法庭教学。

(1)模拟实践教学

通过模拟实践教学,教师指导学生在虚拟场景中,根据有关法律规范的要求,在一定空间和时间内,进行法律事务和程序操作,展示学生的法律素质。如在“市场主体法规实务”这一模块的学习中,可以组织学生模拟组建一家公司,从设立公司准备相关资料入手,然后模拟公司登记法律流程,公司业务的简单操作和违法后法律责任的承担。这样既可以使学生对公司的设立和申报程序及业务操作有初步的实践经验,又可以为日后实际工作打下一定基础。

(2)模拟法庭教学

采用这种教学方法,第一步需要带领学生到法院旁听案件审理,让学生亲身感受庭审的氛围,直接感受法律的功能,对法律在实际中的应用有感性认识,同时对法庭审理程序有初步了解。第二步在条件成熟时可以组织学生搞模拟法庭,模拟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如讲述经济纠纷的处理途径时,教师可根据教学内容安排学生模拟法庭教学。模拟经济案件审判活动的准备、处理、辩论,完全放手给学生,审理案件必需的诉讼材料,确定案件诉讼参与人、委托人等都由学生自己决定,老师只给予引导。如引导学生准备书、证据材料、词、辩护词等让学生体验法律知识的灵活运用,从而对相关法律问题有更全面的了解和思考,锻炼学生的法律运用能力和思辨能力。

三、结语

以上几种教学方法在我院《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实践中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笔者认为高职实践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需要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在高职商科类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应当根据本校学生的特点,紧密结合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商科类其他基础课程的相关知识,综合运用一种或几种教学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不断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刘玉.高职《经济法》多媒体教学方法利弊思考[J].高教高职研究,2007(19):91-92.

第7篇

关键词:法律风险;防范;控制;机制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企业自身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以及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造成企业未能有效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从而对企业造成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包括运营、人力、市场、财务、战略等法律风险。随着电力行业发展,电力工程逐渐向高参数、大容量发展,电力工程企业面对的工程难度越来越大,合同额越来越高。在市场经济逐渐发展和法治日趋完善的情况下,实现电力企业合法经营、依法保护企业权益是电力企业健康发展和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内在需求。

一、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电力工程企业的法律风险从不同角度有不同分法。从风险形成角度,法律风险可分为内部法律风险和外部法律风险。

内部法律风险主要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管理及重要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行政管理机构的处罚,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例如,企业重要规章制度、重要事件授权委托书、重大经营决策等未提交法律合规部门进行审核,或审核后未按制度执行,就可能造成失误、舞弊、重大差错而导致损失;企业内部缺乏财务管理严格的约束机制,导致财务监管及法律防控不严,给管理人员提供可乘之机,为亲朋好友谋取不当利益或利用违法手段来侵吞国有资产等埋下隐患。从经验教训来看,内部法律风险是最主要的原因,主要源自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不完善,相关岗位人员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不强或意识淡薄,在经营决策中未充分考虑法律因素影响,对国家法律法规认知不充分、存在侥幸心理故意违法经营等,这些都是引起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因素。

外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自身以外的法律环境、社会环境、政策环境、自然环境等因素变化而引发的企业难以避免或不可预见的法律风险。例如,电力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到位或审查不严引起的违反环境保护、侵犯知识产权、侵害第三方利益、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等违法行为;合同管理不严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合同条文审查不严,为合同的履行及以后产生纠纷后的诉讼埋下隐患;对方当事人资质审查不严,出现违法挂靠使用他人资质或以全部转包的方式来承揽工程等。企业作为一个法人组织结构,在外部沟通环境中,不可避免需与政府、相关公司、组织、个人等进行交易、买卖等商业行为,这个过程本身就可能产生法律风险。这些引发企业法律风险的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完全控制和避免的,所以企业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

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后果主要是造成企业经营成本增加或债权债务能以履行,严重的将导致企业难以生存甚至破产。

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机制的构建

电力工程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存在多样性、复杂性,而且也可能发生在企业运营的各个环节或领域。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它所具有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都是法律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与此同时,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常常是相伴相生并具有转化性,所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一个综合、系统、全方位、多角度的防范工作,必须从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建设、人才机构构建等方面入手,通过运用全面、全程的管理手段,最终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体系。

1.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的各项流程和作业的管理规范,其本质是行为规范及标准化,也是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内部的延伸。通过建立企业规章制度,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运营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它是企业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企业就要把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都纳入到法律风险防控之中,建立起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才能尽可能地减少法律风险的发生。企业各项管理工作要规范化、制度化,最终以“法治”代替“人治”。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应当运用现代风险管理体系,建立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分析、法律风险防控、法律风险化解、法律风险考核等制度体系。制度的建立既应体现法律风险管理动态闭环的管理过程,又应当将企业法律风险制度涵盖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每个环节。法律风险制度的建立首先要有规划。企业应制定《法制工作规划》和《普法宣传规划》。其次,应有良好的制度系统保障,如制定相关企业的《法律事务管理办法》、《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重大经济合同法律审查办法》、《重要决策法律审查办法》、《重要规章制度法律审查办法》等。再次,应落实法律制度考核机制,分清责任,严格奖惩,制定《经济纠纷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法律风险控制考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而且要有良好的监督落实机制,用以指导企业法律事务和合规工作的有序开展。

2.建立法律风险防范管理机制

企业要采用动态循环控制的原理,运用“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管理方法,通过建立动态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达到管理控制法律风险的目标。针对电力工程企业,应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①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是电力工程企业主要的经济行为,通过合同的签订,从而产生了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也是电力工程企业最容易产生法律风险的地带。加强对合同的管理是控制企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方法。要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首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尽量使用国家或国际推荐的规范版本,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FIDIC推荐使用的红皮书、白皮书等;在未有标准版本时,企业应尽量参照规范版本,在规范版本基础上与相关法律部门一起制定企业自行使用的标准合同文本格式。标准合同文本的制定,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或避免企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与此同时,企业应该根据工程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标准合同文本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合同标准文本的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合同专用条款中的内容。其次,应建立完善的合同审批和授权管理制度。在合同评审和签订的全过程中,程序的流程及授权规定需明确且规范,确保合同在意向沟通、招标、投标、签订、履行、争议的解决等全过程均能被管理与监控,尽可能降低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②建立完善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企业的经营是由人去组织实施的,它的运作与经营离不开人。按照现行的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劳务合同、薪酬、招聘、培训、绩效考核、工伤事故、劳务解聘等相关劳动法律制度。企业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建立完善的用人制度,从而减少或避免用人劳动关系方面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这对于企业平稳运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③建立完善的诉讼管理制度。诉讼是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也是法律风险发生后的一项事后补救措施。在诉讼发生后或在诉讼时效期内,法律部门要积极指导相关部门进行诉讼或应对诉讼,尽可能提早策划,准备相关材料,避免证据消失及诉讼时效过期。法律事务部门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企业的需要,积极将诉讼的事后被动控制转向提前准备的事前控制,积极做好诉讼的前期准备,切实防范并化解经营风险,减少引发诉讼纠纷的各种因素危害。

3.加强企业法律机构的构建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人员的设置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企业通过聘用社会律师,由兼职律师负责企业全部的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第二种是企业在内部任用法律从业人员负责企业全部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第三种是企业采用内部法律风险防范人员和外聘律师相结合的方式。这三种方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规模及业务的需求进行合理选择。相对而言,企业内部法律从业人员相对外聘律师对企业内部情况更为了解,能更多地站在企业管理和经营要求的角度思考问题,能全盘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判断,做出的决策更能符合企业的实际要求。而且,很多时候,企业内部法律从业人员作为企业管理部门中的一员,能更多地参与企业的管理环节,能起到更大的事前防范作用;外聘律师更多的是一种顾问角色,或者“救火队”的角色,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以事前培训和事后救济为主。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最佳模式应是公司内部法律从业人员与外聘律师相结合的方式。企业日常运营中的法律咨询、风险控制、制度制定、重大事项法律确定等,需要运用熟练企业内部情况的内部法律从业人员来进行业务的把控;某些专项的法律,需要由社会有专长的律师来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如某些特殊的海事法律、国际法律、财务尽职调查等项目,更需要了解专项法律、对专项领域情况了解的人进行规划和处理。通过建立有效的法律机构,建立起以法律专业人力为主、其他相关人员在法律机构指导下为辅的机构体系,使法律机构不断完善。

三、总结

在电力工程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的同时,经济发展突飞猛进,带动着各个产业的发展。在电力工程方面,各种不确定因素导致各种风险,其中法律风险尤为突出。在企业法律风险存在的同时,如何做好法律防范甚为重要。电力工程企业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控制度,通过制度建设、风险机制完善、人才机构构建等方法,运用管理的手段,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要根据法律的要求来完成企业各个环节的管理,从而减少企业管理体系在法律上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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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国兵,蒋宇冰,方圆圆.建章立制 曲突徙薪――发电企业法律风险防范[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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