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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管

时间:2023-08-14 17:27:3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个人所得税征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特点

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政策性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既涉及国际间税收管辖权判定与划分问题,又涉及对应纳税收入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具体政策和程序,属于国际税务事项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使其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不仅事关国家税收收入的保障,而且事关国家税收的维护。

2、涉及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法规复杂,不同于国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依据。适用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依据复杂,除了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外,还有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各项税收协定。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还涉及到外籍人员收入境内外支付情况的不同和实际负担情况的不同,以及外籍人员在国内居住天数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因此涉及到的相关征管规定非常繁杂难懂,加大了征管人员工作的难度,也容易造成征管环节的漏洞。

3、中外个人所得税制不同是造成征管漏洞的最大根源。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及相应的征管制度很大程度上都区别于多数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如国外个人所得税制多采用综合课征制、个人主动纳税申报制以及年终汇算清缴制度,而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课征制、个人纳税申报和单位代扣代缴相结合的申报制度等。中外税法上的差异,一方面造成国际间税制不衔接,不利于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一方面也形成涉外征管方面的漏洞,为外籍纳税人避税提供了空间。

二、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涉外经济的大力发展,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在整个税收征管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然而,由于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具有以上特点,决定了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很多,集中体现在漏征漏管现象严重。在实际征管当中,外籍人员申报的应税收入结构单一,以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税为主,占到其全部个人所得税的94%,其他类型的所得,如经营所得、股息、红利很少有纳入征管的;有部分企业往往只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税务登记,直接就游离于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之外;纳入征管体系的外籍人员往往也仅能就其境内所得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其境外收入的申报与征收近乎于零。多项调查表明,多数地方实际征收到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款与理论上应征收到的税款数额相距甚远,很多税款都流失了。究其原因,一方面要归咎于我国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法规的不合理、不完善;一方面则是征收管理上存在问题和不足,而税收法制的不完善往往又是征管不到位的原因并且成为加强征管的制约因素。当前我国外籍人员所得税征管制度在法制化、科学化方面存在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完善的外籍人员纳税登记制度。外籍人员由于流动性大,在境内任职情况、收入来源情况都难以把握,因此针对外籍人员实行严格的纳税登记制度是很关键的。然而,我国直到1998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才出台所有纳税人通用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至此税务机关对外籍人员进行纳税登记虽有了法律依据,但税务登记制度还不规范、法律约束性不强;各地的纳税登记要求不一,所填内容也不相同;纳税人姓名、国籍、来华日期、住址、单位及含税与不含税申报等选项不完善;一些其他所得,如劳务费、股息、红利等项所得并未列明;对兼职、董事会成员等区分不明确,造成税收登记资料信息不全,一方面给部分不遵纪守法的纳税人以可乘之机,避税、逃税现象层出不穷;另一方面也给遵纪守法的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显然这种主要针对国内纳税人的统一办法不适合外籍人员,给外籍人员纳税带来负面影响;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给随后的“征、管、查”带来很大弊端。

2、现行代扣代缴申报制难以适应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在实际征管中,因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没有统一的管理要求而显现了较大的随意性。首先,在申报金额上,外籍人员的收入分为境内收入和境外收入两部分,但由于其境外收入部分不由境内企业负担,因而境外部分的代扣代缴就较难实现;此外,外籍人员在境内兼任多个管理职务的,因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缺少联系而无法确定其真实收入,造成这部分税款的流失。其次,在申报时间上,企业推迟申报或临时离境期间不申报,有的还把数月奖金分解到各月申报等等,因而税款的及时入库较难实现。

3、纳税申报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恶意避税的情况普遍,税款流失严重。由于现行代扣代缴申报制对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存在不足,而我国税法又缺乏个人主动申报纳税的强制机制,很容易误导外籍人员钻税法的空子,恶意避税。主要体现为:(1)通过混淆境内境外收入避税。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由境外关联公司(母公司)支付本应由境内企业支付个人工资薪金的方式,达到逃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目的。(2)钻企业分支机构劳务地和纳税地不统一的空子避税。目前,一些大型跨国公司往往在内地城市设立隶属于北京、上海等的中国公司或亚太公司的分公司或办事处,其财务核算相对简单,发生的业务费用一般实行报账制,员工的工资及补贴等全部由北京、上海等中国公司总部发放并在当地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出现外籍人员的纳税地与实际工作地(提供劳务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分支机构在总部之外发放给员工的各类补贴和津贴游离于两地税务机关的管辖范围之外,增加了管理难度;同时,考虑到这些公司及其员工实际享受了工作地的公共服务设施而不在当地纳税的现实,也有违公平原则。

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审批制度不健全。一方面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区分不清,本来应按劳务报酬征税的却按工资薪金税目纳税。如有的外籍人员在企业提供应税劳务,应按劳务报酬征税,而企业却按工资薪金税目报税,导致税目税率混淆;另一方面对兼职获得同一税目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征税,而企业却很少合并申报。由于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必要的审批程序,导致了税款的错收和漏收,影响了税款的准确、及时、足额入库。

5、费用扣除标准审批制度不健全。现行税法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有特殊优惠,并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如探亲费、子女教育费、房租费等,除列举项目外,其他项目一律不得扣除。但在具体操作上却存在很多漏洞,如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有些企业却把相关或不相关的费用全部扣除;又如子女教育费、房租费等实报实销的项目,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却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自行扣除,违反了实报实销的相关规定。另外,在外籍人员境外保险费用扣除上,也存在不少问题。

三、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建议

如上所述,税收法制的不健全、不科学是造成征管混乱局面的重要原因。我国虽有了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但是就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一项,尚未形成全国性的法规,而是以各个地方性的征收管理条例和暂行办法的形式存在。为了弥补不断出现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上出现的漏洞,各地方都制定了较为细致的条例和规定,条目很多。如此之多的条目不仅是外籍纳税人,就是一些从事涉外税收管理的专业人员也难以通透,并且如此细致的征管条例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征管漏洞问题。对此,传统的做法是漏洞越多,追加的条例越多,税制越复杂,征管的效率反而低下,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此,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应摒弃以往对原有的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查缺补漏的做法,转而寻找新的思路,应更多地从税制改革和税收法制建设的角度来加以思考。从最近一段时间的经济改革情况看,税制改革是潮流,个人所得税的系统改革也已经被纳入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议程之中,如能通过改革,使得中外个人所得税从税制安排和征管机制上逐步接近和融合,逐渐缩小差异,同时辅之以征收管理、社会化协作等方面的改革,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将会得到逐步提高。

鉴于以上思路,本文就如何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提出如下建议:

(一)税收法制建设方面。应抓住当前我国税收增收形势良好的机遇,顺应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潮流,适时改革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建立一个和国际社会接轨的新型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有:改以往的分类征收为综合征收或分类综合征收;合理确定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强化纳税申报制度等等。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将和多数国家所得税制接近,易于外籍人员理解和接受,有利于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和税收协定的形成。诚然,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工程,需要长时间的探讨和测算。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我们也要注重不断探索和完善涉外税收立法。当前应做的是,要修订完善《个人所得税法》或单独制定《涉外个人所得税法》,使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系统化;修订完善《税收征管法》,充实涉外税收征管法规,加大税务机关对纳税管理的主动性和可操作性,增强税法的刚性和执法的严谨性、严肃性。

(二)征管方面的改革

1、强化外籍人员纳税登记制度。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外籍人员入境取得劳动就业许可证后30日内,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建议规范各地形式不一的外籍人员纳税登记表,制定科学规范的全国统一的外籍人员纳税登记表。

第2篇

Abstract: The growth of China's individual income tax revenue is strong, but the loss of tax is very serious. The main reason caused such situation lies in that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is not perfect and poor management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This paper proposes that reform of the existing tax system need experience longer legal process and it is urgent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management, and puts forward to jam tax loopholes, improve efficiency and play better the role of regulation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by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sources, rigorously enforcing tax declaration, intensifying tax inspection and punishment, optimizing tax services.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调控;管理

Key words: personal income tax;regulation;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6-0231-02

0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强劲,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994年的1.4%上升至2008年的6.4%,目前已成为第四大税种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仍十分严重,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加剧了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在于个人所得税制本身不完善,以及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不足。改革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已在各方形成了共识,但需要经历较长的法律程序。因此,当务之急应在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水平上下工夫,通过加强税源管理,严格纳税申报,加大税务稽查和处罚力度,以及优化纳税服务等途径,堵塞税收漏洞,提高征管效率,更好地发挥其调节分配和增加收入的作用。

1加强税源管理

税源管理是对各种税基的控管,是税收工作的基础,税源管理的水平决定了税收征管的水平。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不规范,个人收入主体现金化,并存在收入隐形化。由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严重,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加之政府部门之间,以及与企业和银行之间未能实现联网,税源监控方式单一、监控范围过窄、监控内容不全等因素,造成税源管理水平偏低,税源监控乏力。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有许多工作要做,而建立以税源分析和评估为基础,以重点管理为中心的税源管理模式是基本思路。

税源分析就是在对当地经济社会进行税收经济分析的基础上,掌握各种社会信息数据,了解真实税源状况,判断现实征收率,并据以查漏补缺。应健全税源分析档案,及时掌握影响收入变化的相关因素及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税源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作,要注意引进银行、工商、统计等外部信息,实现各外部数据与纳税人申报数据的比对分析,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为准确地判断税源情况,提高税收征收率。开展纳税评估是管好税源的重要措施。要在进行税源分析的情况下,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完善评估方法,健全纳税评估制度,建立科学、实用的纳税评估模型和细化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对纳税人申报税源的真实准确性做出判断,为进一步采取征管措施提供指导意见,从而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由于个人所得税税源的流动性不断加大,隐蔽性进一步增强,对税源的监控难度也越来越大,要加强税源分类管理和重点管理。以税收贡献大小为基本分类,并根据征管实际,实施专业化管理。按区域管理,着重掌握片区管户的动态变化,减少漏征漏管;按行业管理,探索行业税源管理措施,重点抓好金融、保险、证券、电信等行业。根据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建立分类管理资料,合理确定管理的方法,逐步建立完善分类管理制度。选择一定数量的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如:收入较高者;知名度较高者;收入来源渠道较多者等,实施重点管理。税务机关应对重点纳税人实行滚动动态管理办法,每年都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补重点纳税人。同时,依托信息化实现对重点纳税人按人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管理,随时跟踪其收入和纳税变化情况,发现异常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2严格纳税申报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分项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计征办法。在实践中,代扣代缴制度未能得到严格执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一些单位不愿意履行代扣义务;而自行纳税申报由于制度不完善,以及税源监管存在不足,导致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率偏低,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严格纳税申报:

2.1 加强代扣代缴制度代扣代缴的源泉控管办法是国际上通行的征纳方式,在我国这种收入来源多样化、非规范化的条件下,是个人所得税征管最有效的途径。必须对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严厉惩罚,以规范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行为,使代扣代缴制度得以真正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对代扣代缴办法制定一个统一的、规范的法规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并规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造成税收流失的法律责任。

2.2 完善自行申报制度根据税源管理重点,将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的重点放在收入具有较强隐蔽性和流动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调查行业和单位代扣代缴情况的基础上,列出需要自行申报的行业、单位或者人群,并根据情况定期调整。这样使自行申报工作更有针对性,征管也更有效率。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鼓励纳税人如实申报、自觉申报、按期缴纳。在连续若干个纳税期内如实申报、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对其征税时可采用一定的鼓励政策,如税款减免或税款延迟缴纳;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者,一经查实,从重处罚并要求预缴税款,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逐步形成完善的纳税人自核自缴制度。双向申报实际上是一种使个人收入透明化的监管机制,要扩大双向申报范围,通过纳税信息的交叉比对,促使纳税人由“要我申报”向“我要申报”转变。

2.3 实行纳税人等级管理税务机关根据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的情况,纳税人发票管理和财务管理的状况等综合情况,实行等级管理。对等级高的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上给予更便利的条件,如减少税收检查次数,简化审批手续,准予实行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等。等级低的则严加控管,并在申报方式、申报资料、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等方面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纳税人等级对外公告,一年或两年一评,不搞终身制,促使纳税人主动向高等级迈进。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使管理工作更有针对性,并能发挥激励约束作用,调动纳税人及时申报、诚实申报、准确申报的积极性。

3加大稽查和处罚力度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的最后防线,强化税务稽查是保证税法执行的重要条件。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不力的现状,税务机关要增强稽查的力度,要进一步充实税务稽查力量,加强对税务检查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个人所得税稽查。可根据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档案资料,发现薄弱环节,一年选择一至二个行业,专项重点稽查,尤其要重点检查那些纳税不良记录者,增加被查出的概率,增加偷逃税的违法成本,并做到边稽查边规范,以查促管。对于有问题的行业和单位不能简单补税罚款了事,造成一些单位认为税务部门执法只是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工作缺乏延续性的错误认识,而心存侥幸心理,助长偷逃税风气,要长期跟踪检查,直至其完全规范化。通过加大税务稽查,严肃税法,保证政府的税收收入,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监控水平和征管质量。

处罚制度是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处罚能促进缴纳税款,防止偷逃税款。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税务机关执行的罚款标准一般较低,甚至没有罚款,达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税务机关对偷逃税者不能以补代罚,要采取措施加大罚款力度,提高偷逃税的机会成本。可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不管纳税人偷多少税都要重罚,甚至令其倾家荡产。税务机关也可根据情况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还可将偷税者公之于众,增加其社会形象损失。只有坚决惩处个人所得税的偷逃税行为,既要他们在经济上得不偿失,又要他们在社会上声誉扫地,做到“查处一户、震动一片、威慑一方”,才能发挥税法的威慑力量,唤起社会公众的纳税意识,提升税务机关的威信。

税务机关的刚性执法和公平执法程度直接影响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信任度和纳税行为的遵从度。要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就有必要在制定惩罚的实施细则中对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作出限制。可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一套可行的执法处罚标准,如除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外,对每个违法的纳税人的处罚程度都不应低于几倍,使惩处制度化、规范化,减少人为因素和随意性。

四优化纳税服务

税务机关的大量工作都是在为纳税人服务基础上进行的,优化纳税服务是现代税收征管的发展趋势和方向,要改变过去的工作方式,强调以为纳税人服务为中心,以满足纳税人办税需求为出发点,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整体的服务,实现从监管型向服务型的转变。

首先是征纳双方的观念教育。税务机关是纳税服务的主体和主导,要消除“官本位”意识,摆脱将征纳税关系定位为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认知局限。纳税服务工作要以纳税人需求为中心。同时,税务机关还要承担宣传税法和引导纳税人的责任。要有的放矢地开展税法宣传工作,利用媒体广泛宣传个人所得税,公布税法变动和税率的调整情况,免费印发税务法规宣传册,普及纳税教育。通过宣传活动,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使广大纳税人知道哪些收入须缴税、怎样计算纳税、到如何申报纳税;也要使扣缴义务人清楚税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懂得如何计算和代扣代缴税款;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明了违章应受到什么处罚,逐步形成自觉诚信纳税的风尚。其次,细化纳税服务辅导。在目前税务部门还不能全面掌握纳税人收入的情况下,要求扣缴义务人不仅要履行代扣代缴的职责,还应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了解自己一年的所有收入。要根据纳税人的分类和等级,提供个性化辅导。对重点税源企业,专门为其提供“分层”辅导,对企业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分别提供税收政策辅导、办税流程辅导和操作技能辅导等服务,而对个体工商户可安排专人提供辅导,帮助其正确处理涉税业务,通过细致的服务,提高纳税人对服务的满意度和对税法的遵从度。此外,税务机关还要建立以纳税人满意度为核心的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考核机制,以及由纳税人广泛参与的纳税服务评价机制,促进税务机关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当然,优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不能仅仅依靠地税部门,应该积极扶持税务咨询及税务中介机构的发展,使其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优质的税务服务。政府部门应大力扶持税务咨询和行业,促进税务咨询和的发展。这样既可以提高税务征管工作的效率,同时也能帮助纳税人解决实际困难,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

参考文献:

[1]谢旭人.加强税收经济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提高税源管理水平.税务研究,2007,(5).

[2]汪昊,许军.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特点.涉外税务,2007,(12).

第3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工资收入;城镇家庭;面板数据

一、数据的选取和处理

本文选取2006年至2009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城镇家庭的工资总收入(年末总量)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的面板数据,由于只能找到2006年的到2009年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城镇人口数,因此,只能计算出2006年到2009年31个地区的城镇家庭的工资总收入,从而不能将数据更新至2011年,但这对研究工资性收入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数量关系并不影响。变量选择是,TPi 代表个人所得税总额,i代表地区;Wi 代表各个地区城镇家庭的工资总收入(城镇家庭平均每人的工资收入×对应地区的城镇人口总数),i代表地区。数据来源于中经网统计数据库。

二、协整检验

Pedroni(1999)提出了基于Engle and Granger 二步法的面板数据协整检验方法,该方法以协整方程的回归差为基础通过构造统计量来检验面板变量之间的协整关系。Pedroni检验的结果见表2。从表2中可以看出,只有Panel rho-Statistic统计量接受原假设,不存在协整关系。而其他统计量都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拒绝原假设,说明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个人所得税(TPi)和城镇家庭的工资收入(Wi)两个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

三、模型的估计和分析

利用全国31个地区的城镇居民的工资收入和个人所得税的2006年到2009年的数据建立面板数据模型(Panel Data),通过对模型的检验,本文选择固定影响下的变系数模型来分析两变量之间的关系。模型建立如下(城镇居民工资收入的系数i见表3):

TPit=-74690.47+a*i+βiWit+Uit

R2=0.995674,F=233.9412

通过表3可以看出,编辑系数较高的是北京市、上海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陕西省、贵州省和广东省,说明这些省市的个人所得税与城镇家庭的工资收入存在较高的计量关系,即这些省市的个人所得税中由工资性收入贡献的部分较高,这些省市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的征管很好,征管到位;较低的是黑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和自治区,说明这些省市对工资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征管不到位。此外,有些省份的编辑系数的P值很大,说明变量不显著,即城镇家庭的工资性收入与个人所得税之间的关系不是很显著,如表中黑体部分的省份,说明这些省份对工资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从表3中,可以看出我国绝大数省市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都存在着征管不到位的问题,这次额问题是多方面的。

个人所得税对于收入差距的调节并没有发挥到理想的效果,这主要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到位,偷税漏税现象严重,工资性收入的定义比较片面,导致个人所得税并不能像理论研究的那样进行调节收入差距。基于我国的现实状况的实证研究,我们也同样得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存在着很多问题,绝多数省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都存在这严重的问题。因此,要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应该重点治理征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参考文献

[1]周利芬.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探讨[J].经济研究导刊,2010,(20).

[2]陆宁、甘家武.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的建议[J].税务研究,2008,(6).

第4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管 混合模式

分类与综合结合的混合型个人所得税模式在欧洲部分国家已经实行多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积累了许多征管上的先进经验。因此,研究欧洲的混合型个人所得税征管对我国由分类征收向分类与综合结合征收模式转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现状及问题

个人所得税的任何一种征收方法都是与税制和当时的经济背景相适应。1994年税制改革后,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的分类征收方法,与当时社会对个人的调节要求相适应,也与当时的征管水平相适应。但分类征管模式显然已不适应今天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要求。

(一)信息管理和技术水平低

税务部门的信息管税能力低下阻碍了对税源的监控,各级机关对税源的综合分析把握不够,没有意识到税源监控贯穿了征管的各个环节。其次,税务机关获得税源的渠道不畅,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没有实现全国联网,更不要说与国外进行税务信息交流了。税务部门与财政、审计、工商、银行、民政等部门协调型太差,现实中税务部门很难从以上部门获取有效信息。

(二)征管手段落后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仍然落后,尚未建立健全的申报、审核、到检查扣缴制度,缺乏先进的资料储备、检查、查询和处理手段。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的水平上,没有一套科学有效的稽查选案操作软件。这些直接导致税务机关不能掌握纳税人的基本信息、收入来源有哪些,造成税务机关征管的被动性,通常是纳税人申报多少就征多少。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缺陷导致征管难度大

个人所得税作为最能体现税负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税种在现实中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近年来,不断有“工薪一族”叫苦连篇,因为,他们承担了个人所得税的大部分。据统计,2010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例为6.6%,但其中来自工薪阶层的就有65%,但实际上个税的贡献主力军应该是高收入群体。而高收入者多是资产禀赋比较多的人,但我国对这部分高收入者的财产转让等资本利得征税甚少。其次,作为同样劳动所得,劳务报酬的税率与工薪收入税率的不一致造成了不公平。再则,我国现行的工资薪金采用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1),并没有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税款多集中在1到4级次,第5到第7级税率起到的作用很小,这就使收入颇高者逃出“纳税”法网。在现行分类征收模式下,没有就纳税人所有所得征税,税负不公,直接导致纳税人遵从度降低。

表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比重过高

我国个人所得税多来自工资、薪金所得,而这又是由企业代扣代缴,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缺乏。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征管长期服务于企业或单位,以法人为重点管理的征管机制。现在我国国只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没有规定取得所得的个人都有申报义务,造成了税款流失。

(五)纳税服务体系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纳税服务只是由于各种评议需要而设,并没有切实服务于纳税人,宣传讲解力度远远不够,造成纳税人纳税的困扰。

二、欧洲一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

(一)瑞典

课税对象、税率及扣除。瑞典是欧洲高福利国家的典型代表,但与此相伴的是高税负。瑞典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包括来源于世界范围内的劳动所得、资本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劳动所得实行累进性税率,从25%-34%逐级递增个人的资本利得适用30%低税率。扣除项目包括养老金、国民健康保险的缴款、人寿保险、补助费和地方所得税扣除。2012年瑞典政府预算及税制改革内容中:对个人符合的公益组织捐赠实行25%的纳税扣除。将通勤费用的扣除额,由9000克郎提高到10000克郎。

税款征收。瑞典独具特色的税收代码制度使其税收监控工作事半功倍。每一个瑞典公民从一出生就有一个10位数字的终身税号,此号码关乎纳税人的一切经济活动,所有部门都要使用这个号码,如果搬迁,一周内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纳税人如果去世,必须由税务机关征收完遗产与赠与税,才能注销其税务代码。通过税务代码,税务机关就可以全面搜集纳税人基本资料信息,建立纳税档案,并根据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对有着良好纳税记录的纳税人以奖励。如果有漏报、故意少报税者,将被主要媒体公布。

瑞典采取预填申报制度。雇员先要在税务机关登记,然后将自己的税务代码和可以享受的各种权利提供给雇主,在取得收入当年,雇主主要依据发给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税款,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2-3个月里,税务部门会通过计算机接收到的信息自动生成申报表格,然后发给纳税人,纳税人只需核实确认信息即可,这大大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二)法国

课税对象、税率及扣除。法国的居民纳税人,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外,应就其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法国国内的所得纳税。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的各项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收入、经营收入、不动产收入、农业收入、自由职业收入、合伙人或家庭公司收入、投资收入、以及资本利得收入等。法国实行的是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制度,对大部分应税所得实行累进税率。对不动产、特许权收入等实行16%的比例税率。

法国2013年的税率如表2所示,此前,法国实行5.5%、14%、30%、40%几档税率,2009年法国将有关的所得税区间统一提高2.9%;各种费用的扣除额,例如,雇佣所得10%和20%的固定扣除额以及起征点、针对家庭系数的起征点,也相应提高2.9%。2013年法国设定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对年收入超过15万欧元的纳税人设置45%的税率,并对超高收入人士年收入超过100万欧元的部分实行75%的临时超高税率。

表2 2013年法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法国的工资收入可以在税前扣除取得收入发生的实际支出或是按照总收入10%扣除。另外在工资税前扣除的基础上,还可以扣除社会保障、因工作或职业需要发生的交通费,养老金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不动产收入。

税款征收。法国每一个纳税人都有唯一一个纳税登记号码,纳税人所有纳税信息都要记录其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可以以此号码查询。

法国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采取预填申报制度,固定收入由税务局预先填好,纳税人只需核堆数字是否准确。纳税人每年定期向税务机关递交载有个人收入和工资支付信息的申报表,税务机关据此确定申报人的应纳税额,并将注明净应纳额和纳税期限通知单送到个人住所。如果纳税人不能准确申报纳税人收入的情况下,纳税人定期向税务检察官提供记载着雇佣人员和助手的人数、支付报酬、使用车辆、房租等情况的申报表由检察官确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这种方式被称为协商征税法。

(三)英国

课税对象、税率及扣除。最早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英国的混合征收模式非常完善。英国将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自由职业所得,养老金所得,储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租金收入以及信托收入视为个人应纳税所得。英国对全部收入实行累进税率,税率表如表3所示。2010年英国将对应税收入超过15万英镑的高收入群体征收额外的50%税收,逐步取消经纳税调整后净收入超过10万英镑的个人免税额,这更加有利于税收的公平。

表3 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税前扣除有费用扣除和生计扣除。其中费用扣除包括与取得收入有关的一些费用支出,生计扣除包括个人宽免,已婚夫妇宽免,盲人宽免。

税款征收。英国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其中采用源泉扣缴方式征收的包括工资、薪金和储蓄收入,其他收入采用自行申报征收。但由于其实行累计源泉扣缴,对于一些只有工资薪金收入的人来说,每期扣缴税款几乎等于年终应纳税额,因此不用再进行年终申报,大大减低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累计源泉扣缴制度是将纳税人在本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宽免额累计计算,将全年可享受宽免额平均到各月,之后用每个月所得收入减去可以享受宽免额得到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和减去上期已扣缴税款,得到本期应缴税款。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详细情况和这一年度纳税人可以享受的宽免额给纳税人编成纳税代码,用以反应纳税人可享受不同的宽免额。其中号码最后一位是字母,代表可享受宽免的种类。

三、中国与欧洲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比较与借鉴

(一)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的比较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收入不断提高,收入形式多样化显现,采用正列举的分类所得税制已经不适应经济的发展,并且分类所得税制没有就纳税人的全部收入课税,不利于收入分配差距的缩小。中国税收整体收入中个人所得税增长乏力,相比西方国家而言,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我国税收总额至2004年以来增长迅速,而个人所得税增长缓慢,甚至2012、2013年还下降很多。但鉴于我国的征管水平,目前还不适合采用综合征收模式,所以采取分类与综合的混合模式是现阶段的最好选择。建议将之前11类所得分为两类,其中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征收比例税。从欧洲各国来看,其税率级次都在4-6级之间,并且高税率级次的税率累进程度快于低税率级次。建议我国进一步降低税率级次,改7级超额累进为5级超额累进,并且相应提高每一级级距。同时调高最低档税率,与降低最高档税率。另外,欧洲国家的扣除项目或与取得收入的实际支出相关,如法国。或与居民家庭的生活负担大小挂钩,如英国实行的不同宽免额,并由纳税人自行申请,再则比利时对抚养儿童的家庭,差异扣除。

建议我国可以在从新考虑扣除项目的范围,可与家庭抚养老人的情况,子女上大学情况,医疗保险情况,家庭有工作收入成员个数,物价指数等考虑在内。

(二)建立以身份证号码为税务代码的基础信息库

欧洲,以瑞典为典型的每一个瑞典公民从一出生就有一个10位数字的终身税号,此号码关乎纳税人的一切经济活动,所有部门都要使用这个号码,这可以使税务机关极便利的获取纳税人的信息。还有法国的税务登记号码,英国的纳税宽免额代码都有相同的特点。

鉴于我国的身份证制度,利用公安机关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作为每个纳税人的纳税号再合适不过。另外,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户籍制度,为将来有可能选择的以家庭为申报单位做准备。

(三)建立第三方信息共享制度

瑞典通过立法明确了支付人的信息报告制度,而且明确规定了信息申报内容和信息格式,所以,税务机关能够从第三方如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和金融系统获得信息来对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综合评估。

因此,我国也可以尽快立法明确司法、公安、工商、海关、建设委员会、人力资源部、文化局、广播电影局、银行、证券、保险、银行、拍卖公司、出入境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多部门的责任与义务。

尤其是银行,应该建立每个人的银行账户信息系统,每个人应该把账户同纳税号一同报与税务机关,完成税务机关与银行系统联网,这样税务机关可以随时检查纳税人的资金往来信息。

第5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征管 申报

一、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简介

美国税务信息化建设比较完善,形成了统一的税务网络体系。从纳税申报到征收,从信息管理、税源监控到税收处罚这一系列过程都可以在其税务网络体系中进行操作。此外,税务部门拥有与银行、海关等部门联网查询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的权利。

美国施行双向申报制度。企业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同时纳税人也需自行申报,分4次预缴税款,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实际所得,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每个纳税人都有唯一的税务代码,通过输入查询税务代码可以获得纳税人的各项收入信息。完善的税务网络系统有效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美国对纳税人实行交叉稽核,实现了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监控。同时窗体顶端窗体底端同时纳税人负有扩大的报告义务,对不明确出处或税务机构指定的事项承担报告或举证的责任,防止纳税人的逃税和欺诈行为。

二、日本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自我评估系统与“蓝色申报”

日本的自我评估系统是指纳税人自愿自主的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系统。与传统评估系统相比,自我评估系统更加民主并且在对本年收入征收所得税时更有优势。自我评估系统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系统:蓝色申报和白色申报。

“蓝色申报”系统是指对于保留符合规定、真实反映经营成果且完整的会计账簿的个人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可以在蓝纸上进行特殊的申报。其目的在于提高纳税人的记账水平,鼓励诚实的自我评估。作为回报,纳税人依法享有税收特权。蓝色申报者可以享受对在公司工作的家庭成员的工资进行合理金额扣除、不超过四十五万日元的特殊蓝色回报扣除、特殊的折旧制度以及本年亏损弥补。若纳税人被怀疑有申报不实、偷税漏税行为,一经核实,税务机关将立即取消其“蓝色申报”资格,并要求其补交已享受的税收优惠。白色申报纳税人为普通申报纳税人,不享受这些特权,但没有义务永久保存账簿和记录。

蓝印申报有效的激励了其他纳税人诚实纳税并申请“蓝色申报”的意愿,增强其纳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此外,“蓝色申报”可以让税务稽查人员将精力转移到重点、严格检查普通纳税人或有前科的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三、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启示

(一)采取综合分类制

目前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将个人收入所得分为11类,进行分类征收。分类制可以广泛采用源泉扣缴办法,但很难体现纳税人整体负担水平。

因此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应采取综合制与分类制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先按不同税率征税,年终再汇算清缴。在纳税年度终了后,由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年度内已纳税额进行调整,最后综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加快税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我国税收征管网络系统尚未建成。虽然有“金税工程”推进税务征管电子化,可是只限于增值税,税务部门应逐步把它扩大到个人所得税等税种,进一步强化完善税收征管信息化。

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但是实际中如果税务机关的调查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应当在法律中明确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权利,各级部门及企业必须积极如实提供相应资料,并规定消极应对的处罚措施。同时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

(三)完善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

按规定现行制度,纳税人需在所在单位进行代扣代缴的基础上,自行申报。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要求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人,必须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是由于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不强,且自行申报制度宣传不到位,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因此必须加强宣传自行申报方式。另外,税法应当规定纳税人也必须缴纳罚款,以此督促纳税人进行自行申报。同时推广网上申报,节约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双方的时间成本。

(四)引入“蓝色申报”制度

我国可以借鉴日本建立“蓝色申报”系统,根据纳税意识的不同对“申报表”进行分类,税务机关对其实施不同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国的纳税申报制度。对能够按相关规定合法登记、保存账簿、凭证并依法经营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允许其进行蓝色申报并获得一定特权,如享受特殊扣除优惠、不做全面审核等。但当该纳税人存在偷、漏税或其他违法行为后,要禁止其继续进行蓝色申报,补交税款并处以罚款。通过对优秀纳税人的积极依法纳税行为的奖励与鼓励,影响、培养其他纳税人诚实经营、依法纳税的纳税意识。

参考文献:

[1]崔海霞.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对我国个税改革的启示[J].商业时代,2010,(17).

[2]黄凤羽.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路径选择:从分类到综合[N].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7).

[3]尹旭,万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国际经验借鉴―基于税收征管视角[J].财经政法资讯,2009,(6).

[4]张洪.对日本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借鉴分析.财会研究[A].2009,(5).

第6篇

摘要: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已有25年之久,近年来随着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超速增长,引发了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系列讨论,如税制模式的选择、费用扣除问题、税率的设计以及征管手段等问题,我国立法部门也正在加紧拟定、审议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案。本文主要从费用扣除角度,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谈个人所得税制的完善。

关键词:扣除范围;指数化;联合申报

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它已成为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我国从1980年起开征个人所得税,至今已有25年,这二十多年我国经济结构经历了多次重大的变革,居民收入无论是绝对数值还是相对差距都发生了迅猛的变化。我国现行所得税法自1994年起施行以来,收入逐年增长,到2001年已经发展为我国工商税制中第四大税种。据统计,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元,其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职能日益突出,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税制模式的选择、费用扣除问题、税率的设计以及征管手段等,迫切需要进行调整。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

2005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调整费用扣除水平可以缓解低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仅仅调高工资薪金的免征额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个人所得税的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缺陷,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费用扣除方式,调整费用扣除范围,从而加强个人所得税在组织收入和调节分配等方面的功能。

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现状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项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法相结合的方法,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进行扣除。其中,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允许从每月的收入中扣除费用800元。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扣除费用是每月1600元,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或者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可以附加扣除费用3200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可以扣除的费用为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扣除费用为每月8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扣除费用实行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扣除方法,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扣除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含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财产转让所得的扣除费用为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以每次取得收入为计税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费用扣除范围过窄,不能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中,一般都针对纳税人不同的社会负担情况规定相应的扣除标准。以加拿大为例,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包括了养家糊口的“生计费”,如注册退休金、储蓄款、小孩照料费、保姆费、安家费、生活费等。显而易见,国外的生计扣除给予了纳税人基本的生活保证,减少了纳税人因经济活动失败带来的风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像我国这样费用扣除不考虑家庭支出是很少的。

2.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计算纳税人的生计费用,这种费用的扣除方法比较简单,征纳双方都易于掌握。但是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点。

首先,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从而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在1994年—2003年期间,我国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上升了12.5个百分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了26.3个百分点,伴随着物价的上涨,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也在相应增加,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长期未变,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学的。

其次,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对不同纳税人采取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从而会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比如,有两个人口结构、收入水平均相同、但收入来源不同的两个家庭甲、乙,按现行税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如下:

表4收入水平均相同的两个家庭的纳税比较

家庭收入应纳税额

甲丈夫每月工资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资收入1000元(2500-1600)×10%-25=65(元)

乙丈夫每月工资收入3500元

妻子失业,无工作无收入(3500-1600)×10%-25=165(元)

从表中可以看出,有着同样纳税能力的两个家庭却承担着不同的税收负担。这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

第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基本上采用按月计征税款的办法,年终不汇算清缴(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及财政部规定的特殊行业除外)。这种方法,难以适应由于许多行业生产经营季节性带来的纳税人各月份之间收入不均衡的特点,容易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平衡。

3.费用扣除内外有别,也不利于公平纳税

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单位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与外聘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月附加减除3200元费用;对外籍人员从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房补、洗衣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内外有别的规定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中的横向公平的要求。中国加入WTO的一项基本义务是给予外籍居民以国民待遇,它的本质含义在于内外国民的无差别待遇。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籍居民规定的单独扣除费用的内容而言,这些费用正是国外许多国家普遍允许扣除的纳税人为取得所得所付出的成本费用。但这些规定只适用外籍居民纳税人,并不及于国内的居民纳税人,外籍居民的这种超国民待遇,违背了纳税公平原则。

4.分项扣除费用,造成税款流失,增加征管难度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扣除,造成不同类别的收入存在不同的扣除标准与税收优惠,不仅形成计征口径不一,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或者不同性质的收入之间转移税负,给偷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增加了征管的难度。如工资收入按月计算,每月按1600元的标准扣除;劳动报酬按次计算,属于连续性的按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1月之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项目收入,就可做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扣除,每项低于800元的收入就可不纳税。假设有甲、乙两名纳税人月收入相同,均为2800元,其中甲的工薪收入1500元,劳务报酬700元,稿酬收入6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甲不纳税;而乙的收入全部为工资薪金所得,其应税所得为1200元,需缴税95元。这不但有失公平,而且在客观上鼓励了大批纳税人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办法避税。在实践中许多兼职的报酬明明是工资,却申报成劳务报酬,就是因为劳务报酬比工资薪金有更多的扣除机会。分项扣除费用,为人为转移税负甚至偷税提供了条件,不仅造成税款的流失,也增加了征管的难度。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建议

1.增加费用扣除范围

在标准扣除的基础上,增加据实扣除的方式。考虑我国医疗、住房、养老等社会制度的现状,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需要增加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医疗费用、家庭住房抵押贷款利息、老人赡养费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人寿保险扣除等。其中,可以据实扣除的医疗费用是指纳税人支付的医疗保险以外的医药费用,此项扣除还可以规定年度最高限额;家庭住房抵押贷款利息应为纳税人购置普通住宅而发生的抵押贷款利息支出;老人赡养费扣除可以规定,如果纳税人要赡养无经济来源年龄在65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加扣300元;公益救济性捐赠应该允许据实扣除,以鼓励纳税人的捐赠行为;人寿保险是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一种辅助方式,应该允许扣除,但可以规定扣除的最高限额。

2.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调整

20世纪70年代,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取税收指数化措施。费用扣除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相应调整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通货膨胀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也就是说,扣除额的多少应该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构成明显的影响,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我们可以借鉴英、美等国的做法,赋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扣除额进行调整的权利,每年按照物价变动情况对扣除额进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满足国家和纳税人的共同需要。

3.增加联合申报方式,公平税收负担

可以增加已婚纳税人联合申报方式,联合申报的费用扣除额应设计为单独申报的两倍,这样,可以平衡同等纳税能力但不同收入来源的家庭的税收负担。如上例的甲、乙两个家庭,假设收入水平、收入来源、费用扣除水平和税率不变,承上例。但是将费用扣除设计为单独申报扣除1600元,联合申报扣除3200元,则两个家庭的纳税情况如下:

表5收入水平均相同的两个家庭的纳税比较

家庭收入应纳税额

单独申报联合申报

甲丈夫每月工资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资收入1000元(2500-1600)×10%-25

=65(元)(3500-3200)×5%

=15(元)

乙丈夫每月工资收入3500元

妻子失业,无工作无收入(3500-1600)×10%-25

=165(元)(3500-3200)×5%

=15(元)

从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有了联合申报方式,两个同等纳税能力的家庭的税收负担基本持平。至于哪一种申报方式更合适,有赖于纳税人根据自己的收入以及税收制度的规定作出选择。

4.统一费用扣除标准

按照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和WTO的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在设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时应给予本国公民和外籍个人同等待遇,而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而言,外籍居民规定的单独扣除费用的内容是违背这一原则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微观经济主体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而这种竞争应该基于一种公平的税收环境,这就要求政府在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尽快统一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从而实现税收的公平。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配套措施。

1.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税收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工作,一个税种在社会经济中所起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该税种的征收管理能力。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对个人收入实行有效监控的能力,并且信用不发达、征管手段还比较落后,信息化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家虽然已经对居民的银行储蓄存款实行了实名制,但银行与税务机关的联网工作尚未展开。这种状况说明,我国目前还不适合选择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而应选择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在这一前提之下,可以考虑将工薪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较强连续性、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中;而对于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然按照比例税率进行分项征收。

2.抓好申报纳税,强化代扣代缴。

2005年9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办法》中明确提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思路,要求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代扣代缴明细帐制度、协税制度和逐步实现全员全额管理制度。“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全员全额管理”将意味着,每一个纳税人都将被建立一个专门的档案,实现个人收入“一户式”管理,不管你的收入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应该要进行纳税申报。《办法》中还提出,要社会各部门协税,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银行、文化体育、财政、劳动、房管、交通、审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主要有两种:申报法和代扣代缴。据了解,“代扣代缴明细帐制度”已经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展了先期的试点工作,也就是税务机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报送其支付收入的个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并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的一项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和“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同样在具体实践中已经初露端倪。

各地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结合不同行业的特点,强化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控制。各征收机构应选择行业,狠抓落实“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同时,应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以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约束。目前,全方位、深层次落实代扣代缴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最有效的途径。在此基础上,要尽快规范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制度,在条件成熟情况下,推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

3.大力推行信息化和源泉课征相结合的办法。

在目前已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尽快实行“银税联网”,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提高税收征管效果。同时改革金融体制,严格控制现金流通,增加信用程度,实现所有个人收入都必须通过银行结算,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偷税行为。

4.强化执法力度。

众所周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查管偏松,处罚不力。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严管重罚是行之有效的途径,严管就是政策设计要严密,法律制度要健全,征收管理要严格。重罚就是对违犯税收法律制度的行为,处罚要严厉,使之产生强烈的震慑效应,以严管重罚来约束纳税人的行为,减少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从而达到个人所得税设计的目的。近期,应尽快制定和惩处偷漏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规以及具体规定。明确有关单位对税务部门配合的法律责任。条件成熟时,可设立税务法庭,加强税收执法力度,加大偷逃税的各种成本和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孟红,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税务研究》,2002.11;

[2]《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研究》,蔡秀云著,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第7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探讨

一、引言

财税体制改革始终都是政府改革的重头戏,伴随着营改增的顺利进行,企业的税收负担整体降低,并且使企业的税款抵扣链完整性提升,促使企业可以在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发挥自身的光和热。这从企业角度降低了税收负担状况。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迟迟并未落地实施,这使得我国从自然人角度看,税收负担仍然不轻。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依然采取分类的方式征收,对于不同类别的个人收入采用不同的计征模式进行课税,这种方式在征管的过程中难度不大,注重了征管难度和遵从成本,但是由于不同的人获取的总收入往往由不同类别的收入组成,这促使即使获得一样的收入,但是最终所交的个人所得税额可能出现巨大的差别。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的变革需要更加重视公平性。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思路

1.将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征收慢慢转变为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作为我国未来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必然会给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带来深远的影响。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为分类征收的方式,这种方式从征管角度来看,操作较为容易,征税机关可以较为容易的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进行税款征收。同时,分征收的方式在过去也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较低,大多数人的收入来源较为单一,分类征管的方式符合当时的国情,同时还大大提升了征管效率。但是近年来,我国经济获得了较快速的发展,国民收入途径也由较为单一的模式向多样化收入模式转变,那么分类征收方式的弊端便逐步凸显,拥有相同收入的人由于收入类型不同,需要承担的税收负担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实质上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国民生活水平的整体提升。因此,从长远来看,我国必然要经历将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征收向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方式转变的过程。

2.将个人所得税由大多数代扣代缴逐步转变为自行申报为主、代扣代缴为辅的征缴模式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一般和各个国家的税收征管水平具有极其密切的联系。回顾建国以后我国税务机关在征管管理方面的发展和进步,已经逐步转变了观念,转向服务型征收方式。而过去由于我国征管水平有限,在考虑征管成本的同时,也考虑了可操作性,便对工资薪金收入等类别的收入实行代扣代缴的征缴模式,赋予用人单位替员工代扣并缴纳其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和权利。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税务征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量,提高了征管效率。但是伴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被提上议事日程,代扣代缴方式为主的缴纳方式逐步暴露出其弊端。由于当前很多国民的工资收入只是其总收入的一小部分,很多人的收入构成包括了资本性收入、劳务收入等,这使得代扣代缴为主的征缴模式能实现对其收入的一部分进行征税管理,而对其他收入却缺乏了相应的管理。这对收入内容主要为工资薪金的国民是不公平的,因此应当将个人所得税由大多数带口袋了逐步转变为自行申报为主、代扣代缴为辅的征缴模式。

3.适时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

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针对不同类别的收入规定了一系列的免征额,在免征额内的收入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超过该额度的收入才征收个人所得税。至今为止,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针对工资薪金收入制定的免征额为3500元,这个额度自从制定10多年来再未提升,但是在这10多年来,我国经济水平获得了极大的提升,过去符合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的免征额,如今已经显得过低。这无疑给很多经济实力、收入状况较低的人群带来了一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提升整体国民的经济水平。因此,在下一次出现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有必要对免征额进行一定幅度的提升,这必然会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过程中起到更大的作用,也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从注重效率向注重公平进行转变。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难点工作

1.提升征管机关的征管水平,促进服务型征管模式的全国推广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从间接税领域来看,我国的税制设计以及趋向科学和有效。但是,在直接税领域,个人所得税暂时并未肩负起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重任。因此,在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时,应当更加注重公平。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改革过程中,面临着几个重难点问题,其中征管机关的征管水平难以和高水平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相适应,将成为个人所得税改革步伐中的一大障碍。因此,有必要提升征管机关的征管水平,逐步促进服务型征管模式的全国推广。首先,征管机关的征管模式应当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进行转变,在转变过程中,需要由过去的管理理念转变为服务理念,为纳税人解决在纳税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其次,由于个人所得税涉及的纳税人数量众多,进行全面纳税检查是很难实现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只能进行税务稽查,通过科学筛选的方式选择稽查对象,并对被选定的稽查对象进行全面检查。对于符合纳税征管要求的纳税人,公布信用A级名单,对于在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偷漏税情况的纳税人进行通报,并根据其所涉金额和偷漏税原因性质,移送相应机关进行处理。

2.提高国民的征税意识,实现自觉进行自我申报纳税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点就是将当前实行的分类征收改变为具有综合性质的税收制度。而这一重要改变,必然需要将现在主要实行的代扣代缴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转变为自行申报为主、代扣代缴为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国民的大力配合。因此,有必要提高国民的征税意识,了解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构成内容,并实现自觉进行申报纳税,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稳步实施。首先,可以通过社区宣传的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好处和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于普通百姓生活带来的影响,并且加强法制宣传,积极进行舆论影响,让更多的人接受并自觉进行自我申报纳税。其次,对于非自由职业者可以由雇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大型的税收宣传专题讲座等,并重点说明未按时进行自行申报纳税的后果。除此之外,在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对于未按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进行通报,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这种事前宣传、事中事后控制的方式,可以有效提高国民的征收意识,并且实现征纳税双方的和谐有效实现税款的计算和征收工作。

3.提高纳税信息的信息化处理水平,大力发展税务中介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所有具有收入来源并能够纳税的人,因此在征纳税管理时涉及的数量巨大,若未匹配相应的纳税信息的信息化处理系统,必然导致税收制度无法有效实行。同时,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自然人,并非所有人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式具有详细了解,因此还需要具有专业水平的税务中介机构的配合和发展。因此,在个人所得税改革过程中,提高纳税信息的信息化处理水平并且大力发展税务服务中介将成为重难点工作内容之一。首先,征税机关需要建立高水平的纳税人信息处理平台,纳税人可以直接通过该平台实现电子报税,减少人工成本和纳税的遵从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其次,应当大力发展税务中介在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中的作用,并且可以大范围实现税务中介纳税人进行税款缴纳工作。这样既可以提高税务中介在税款征收过程中的地位,还可以减少因个人申报带来的税款计算错误,提高征纳税效率。

四、结语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税制结构的调整对于调节国民收入分配、促进公平和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个人所得税改革作为未来我国税制改革过程中的重头戏,对于提高国民纳税意识、促进直接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许志伟,吴化斌,周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宏观福利分析[J].管理世界,2013(12).

第8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收入分配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2-0275-02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能力最强的税种之一,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职能方面有着其他税种难以替代的作用。但从税收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角度看,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导致其调控收入分配效应弱化,甚至出现“逆调节”现象。故分析加强与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是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基本条件,也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所必需的。

1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首先,促使纳税人自觉纳税的申报机制不完善。由于个人所得税和个人利益关系密切,纳税人普遍存在避税和少缴税款的心理。虽然税务部门进行了大量宣传,但社会公众的自觉、诚实纳税意识仍较为薄弱。个人主动纳税率不高,申报普遍不足,甚至一些纳税人并不把纳税看成是自己应尽的义务,能偷就偷,能逃则逃。加之个人收入呈现隐蔽化和多元化的特点,税务部门在自行申报纳税方面缺乏应有的配套措施,法律支撑不足,稽查手段不健全,对个人收入难以获得准确信息,控制管理难度较大。

其次,征管手段受限,效率不高。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申报、审核、检查、扣缴等方面还不健全,征管信息传递缺乏准确性,纳税人的信息资料不能跨征管区域顺利传递,甚至同一级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受阻,未能实现对纳税人资料信息的全面掌握和有效利用。在征收上,个人所得税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而地税部门的计算机网络基本上都是封闭式的,未能实现与海关、企业、银行、商场、财政等部门的有效联网,各地信息化改革进程也不统一,计算机使用程度差异大,未能实现使用统一的征管软件和信息共享,限制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影响了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审核,降低了征收效率。

再次,处罚力度不到位。执法不严、查处不力,是造成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原因之一。一方面,某些税务机关内部执法不严,不能严格依法办事,执法中随意性较大,不能从严打击偷税者,给偷税者以威慑力;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在查处偷逃税案件时,即使抓住了偷逃税的证据,也不过是补税了事,很少受到经济处罚和刑事制裁。

总之,由于税务机关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缺乏有效地管理和约束机制,对个人收入的信息化管理也不健全,对偷、逃税缺乏行之有效的处罚措施,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税源的大量流失,这严重阻碍了个人所得税制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能力。

2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完善

近年来,随着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性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的漏洞日益显现。不仅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严重,而且直接导致纳税人税负不均,使个人所得税应有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一个好税制的运行及其目标追求,需要有健全、高效的税收征管来保证和实现,离开了税收征管,设计再好的税制也难以有效的实施。因此,在现行税制条件下,要使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得以有效运行和充分发挥其调节功能,必须要有一套科学、完善的征管制度及配套措施来加以约束。

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在缴税一方,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仍然不高;在征税方,税务部门信息不全面,征管手段受到限制,执法中随意性较大;在征收对象上,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出现多元化、隐蔽化、分散化,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源不清、难以监管。上述这三者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个人所得税征收应管理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首先,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自觉性。税法宣传工作是提高公民自觉纳税意识的基础,而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又是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效率的保证。因此,要将税法宣传工作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税法宣传要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目标,有针对性地、经常性地组织实施,要持之以恒、落到实处,使自觉纳税意识和税法基础知识潜移默化地灌输到广大纳税人头脑中。税法宣传要根据个人所得税在实际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针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宣传方法,例如:通过网络、公益广告、热线服务、有奖征文、有奖答题、答记者问等等,做到有的放矢,让纳税人知道违反税法要承担法律责任。重点是要把对纳税意识的培养从侧重道德标准引到法制的轨道上来,不断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和自觉性,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方式的运行提供先决条件。

其次,加大处罚力度,推行奖励制度。我国提高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并非一日之功,所以,规定力度较大的处罚措施,加大纳税人的偷逃税风险成本,不仅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在国际上,对纳税人偷逃税行为进行相应的法律处罚是普遍的。例如:在法国,涉税处罚分为两类:税收行政处罚和税收刑事处罚。税收行政处罚是指对少报、申报不实和违反程序行为的行政处罚。税收刑事处罚是指个人偷税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将留下犯罪记录,影响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我国也应制定惩罚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实施细则,对偷逃税数额较大者或者累计多次偷、逃税者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使对逃税者的惩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使税务机关在处罚上可以做到有法可依,严肃查处。另外,在实践中,要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处罚,每年进行多次的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特别是对重点纳税人的专项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以实际行动消除一部分纳税人的侥幸心理,增强其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还应加强税务部门与公、检、法等部门之间的资料、信息交流合作,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导向作用,增强税法的威慑力,使纳税人不敢以身试法,以有效遏制偷逃税现象。

同时,应对依法纳税意识较高的纳税人进行奖励。通过设置一定的征税奖励制度和方法,鼓励纳税人如实申报、按期缴税。凡在连续若干个纳税期内如实申报、按期缴纳的纳税人,可采用一定的鼓励政策,如税款减免或税款延迟缴纳等。此外,要大力推行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举报奖励制度,积极鼓励广大公民举报有意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情况,抑制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流失。

再次,建立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过程中,税务部门内部、以及与海关、企业、银行等部门未能对联网进行有效利用,实现信息共享,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受到很大限制。要摆脱这一限制就必需建立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并逐步建立税务部门与海关、工商、司法等部门以及与银行、保险等企业间的信息资料交换制度,以有效地从源头监控个人收入,达到对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资料和纳税情况的处理与稽核专门化、现代化。另外,要加快推广信用卡和个人支票的使用,限制现金支付,使居民的所有交易行为和收入均进入信息系统,加强对个人收入情况、支出情况及交易的掌控。

最后,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代扣代缴制度是与现代税制相适应的重要征管方式,是实现个人所得税税源控管的有效手段,但我国代扣代缴义务制度却未能很好发挥的作用。针对这一问题,应建立扣缴义务人档案,明确其法定义务,规范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和申报的程序。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税法知识宣传和专业培训,使其明白不履行税法规定的扣缴税款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提高其核算、代扣代缴的能力。同时,对不按规定代扣代缴的单位应严格依照新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通过媒体公开曝光,起到警戒作用;对代扣代缴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要依法给予手续费,并结合诚信纳税在一定时期内实行税收免检。使代扣代缴税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最终达到提高扣缴质量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军.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状及对策[J].财政与税务,2008,(4).

第9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问题 对策

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实施,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2011年11月10日,财政部公布数据,1-10月个人所得税收入累计5347.49亿元,提前两个月超额完成2011年全年目标。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特别是1994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实施以来,个人所得税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在税收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提高,在建立以普遍代扣制为主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体系中,对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绝大部分个人的收入都纳入了税收征管的范围。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均,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税制改革的变化,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社会各界的改革呼声日益强烈。因此,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和完善,进一步加大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十分必要。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问题

当前世界各国对税制模式的选择有三种:分类制、综合制及混合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这种模式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对不同来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容易使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会造成所得来源多且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的目的,从而与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产生严重的冲突。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

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费用减除标准不同,造成了税负不均衡。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居民的纳税减除标准为3500元,而非居民纳税人的减除标准为4800元,非居民纳税人拥有比纳税人更为优惠的待遇,这样的规定是不公平的。其次,现行扣除费用标准没有考虑我国地区之间经济水平、居民收入和支出水平的悬殊差异。最后,现行扣除费用标准是以个人作为核定单位,并没有考虑家庭因素。

(三)税务机关征管个人所得税税收问题

在我国,由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薄弱,税务机关征收不力,导致我国的税源流失。其次,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落后,各地对于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没有详细的等级分类,划分也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对个人所得税的网络管理,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管理依据停留在电子表格计算的水平上,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未能实现与海关、银行、财政以及其他机关的联网,缺少对专职人员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稽查与管理,难以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经常全面及时的检查。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务工作的要求,是削弱征管力量,影响征管效率的重要因素。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的相应对策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税收体制

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目前应实行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首先应将不同来源、不同性质的每一种所得进行非常细化的分类,然后将这些细化了的分类所得按照如下四种所得类型分别总计:劳务所得,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营业所得,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红利等;其他所得,如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然后对那些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并且能够较好采用源泉扣缴方法的应税所得,如投资所得、其他所得等,实行分项征税的办法。对那些属于劳动报酬所得,营业所得,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则实行综合征收的办法。

(二)优化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使之公平合理

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和分项征收相结合的模式,更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但综合征收的扣除,应该与实际的费用负担联系起来,否则就会削弱调节作用。我国经济的市场化提高了人们的收入,也增加了人们的基本生活费支出,应适当提高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目前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是2011年9月1日税制改革时根据当时的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和个人收入水平来确定的。但月综合收入3500元的扣除额度使过多的工薪阶层人员进入纳税人的行列,显然不符合我国的现状,更违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目的,需要根据发展变化了的新情况来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其次,改变费用扣除标准,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地区发展差别制定扣除标准。另外,根据家庭的负担情况,规范扣除标准。

(三)提高税务机关征管能力,避免税收收入流失

完善合理的征管办法,防止税源流失。提高征管技术,加强管理,提高个税征管技术,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平台,从税务登记到纳税申报,每一个环节都要有详细的记录,建立海关银行共享平台。税务机关要建立信息档案,掌握一切经济来源,做到透明公开化;追踪每一位纳税人的资金流向,尤其是高收入人群;加强法制宣传,提高纳税意识,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时机、手段来宣传税法;同时要借鉴外国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在我国工薪阶层依旧是主要的纳税主体,但是真正的高收入人群却很少纳税,逃偷税现象依旧普遍,我国应该采用纳税人申报和税务机关对代扣代缴人申报交叉稽查。其次,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个人,涉及面广、对象复杂。因此,日常宣传要常抓不懈,针对不同的征税主体,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有目的性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辅导;开展正反典型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各种内容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最后,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实现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与入库、资料保管的现代化与专业化,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全方位监控,并逐步实现同银行、企业的联网,形成社会办税、护税网络。在银行电脑信用制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之下,促进公民依法自觉纳税,减少偷漏税款的行为。

总之,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发展历史虽不长,但已经是我国税收体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个人所得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是无法取代的,而且随着经济的增长,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也日臻明显。针对当前个人所得税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我国应该总结经验,向西方发达国家学习,完善税收体系,加强税收征管,增强纳税意识,通过这些措施,会使得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娄仲 张都兴主编:《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河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 欧阳建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几点建议[J],经济管理者,2008年2月

[3] 田爱国: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实措施研究,2007年2月

[4] 刘志英《关于个人所得税制的思考》《税务与经济》2003年第4期

第10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流失;经济影响

前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收入在国民经济分配中的比例迅速提高,目前占到GDP的70%左右。这为征收个人所得税提供了牢固的税源基础。而居民储蓄存款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资料显示,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增长最快的税种,8年来平均增幅高达48%.2001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接近1000亿元人民币,成为第四大税种。其中,来源于工资、薪金的税收占41%,利息、股利、红利、财产租赁等资本所得为35%.而在上海、北京、深圳、厦门等城市,工资薪金税收占总额的比例超过60%.

然而,在我国现行诸税中,个人所得税却被公众认为是税收流失最严重的税种,被税务部门称为征管“第一难”,被老百姓戏称为“征的不如漏的多”。笔者主要针对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状况、原因和主要渠道及其巨大的经济影响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提几点建议。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十分严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78年在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最终分配中,居民个人所得只占50.5%,集体所有为17.9%,国家所得为31.6%;到了1995年居民个人所得上升到了69.1%,集体和国家所得分别为168%和14.1%.这说明了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明显向个人倾斜,倾斜的速度很快,程度也很大,而这些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保持比较快的增长,因此,可以推断这种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会使我国不少居民跨入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行列。

2002年我国居民储蓄为8万亿,据一项调查:3%的高收入阶层占居民储蓄的47%,存款的80%为20%的人所有,最富有的人早已是千万富翁。以上这些调查结果和数据,说明我国实际上已经有了一个比较庞大的应纳税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群体。

而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的情况看,虽然近几年由于加强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个税的收入增长很快,但从总体看,个人所得税收入仍偏低,与目前我国已经出现较为庞大的应纳税群体不相称。

近年来每年居民的银行存款余额增加7000亿以上按7000亿元计算,假设劳务报酬估算个人所得税,定率扣除20%,纳税所得额为4480亿元;再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税金,结果约为896亿,这还是比较保守的推算。

200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995.99亿元。但换个角度看,这个数字并不乐观。2001年全国税收总共达15000亿元,个人所得税仅占全部收入的6.6%.印度在1992年就达到了7.68%,发达国家平均为30%.而中国如果能达到15%的话就是2250亿元,目前还少一千多个亿。1999年个人所得税还是400多亿元时,国家行政学院博士焦建国曾测算过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总量,认为流失税款在500亿元左右,而2001年他认为流失税款应该在1000亿元左右,真正应征税额远远大于实际征收的数额,两者的差额仍在两倍以上。可见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情况十分严重。2002年6月,由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700余位居民的访问调查,结果显示:调查中除23%的受访居民表明自己不在纳税人范围外,24.7%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按时按量完全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分别有33.4%、18.2%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两者合计51.6%,是完全缴税者的2.1倍。由此可见,我国的逃漏税现象严重,人们纳税意识不强。

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发展趋势是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经济部门占全国经济总量比重迅速上升,但是他们所提供的税收或财政收入比重明显低于经济比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数据,1986年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占财政收入比重为232%,占工业总产值比重为276%,纳税比例与工业产值比例较为接近,到1998年这两个比例分别为709%和1711%,相差10个百分点,若扣除必要合理的减负税收,纳税至少少了一半。其主要原因是,相当部分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从事地下经济,有的从事非法经济,大量偷税、漏税和逃税,成为快速致富或暴富的主要手段之一。显然,税收流失严重是十分普遍的现象。

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主要原因

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实践第一线以及有关实证调查反映,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主要原因和渠道包括:

(一)居民个人收入隐性化非常严重

在我国目前居民个人的收入中,灰色收入甚至是黑色收入占较大一部分。2002年在我国8万多亿元的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中,有2万亿元左右属于公款私存和各种形式的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由于个人在取得这些收入时根本就不进行纳税申报或申报不实,税务部门无法如实掌握居民个人的收入来源和收入状况,也就谈不上对其征税。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的职责

例如,浙江省某市税务部门在进行个税的专项调查中发现,该市电力厂高级技术人员的月工资在一万元到五万元之间,管理人员的月收入也在千元以上,而单位却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职责,使得这些应纳税人员都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了税收流失。

(三)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未按规定计入工资收入纳税

有的单位给个人买商业保险,用公款支付个人费用。有的单位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是从工资中扣除,而是将代扣代缴的税金又列入成本或奖金支出。这样做,不但违反了有关的财经法规,而且也人为地减少了个人应税收入,少计了个人所得税。

(四)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人采用化零为整、虚报冒领的手段逃避个税

这主要是利用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一些应税所得项目的起征点、扣除费用等宽免规定,将收入化整为零,分散成多次收入领取,或者是以多个姓名虚报冒领本属一个人的收入等手段来逃避交纳个人所得税。

(五)利用各种减免优惠规定,搭靠或钻政策的空子,骗取优惠减免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有关税收优惠和减免的规定确实是太多太滥,这不仅使我国的实际税率和法定名义税率严重背离,直接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容易导致税负不公,破坏税法的严肃性;同时也容易乱开减免税口子,使各种非法越权减免鱼目混珠,造成税收流失,为不法分子逃避税活动提供了各种有利条件。

(六)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某些制度漏洞

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量不强,征管水平比较低。我国的税收征管手段还相当落后,还没有实行信息化、电脑化管理。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税收信息化网络,制约了个税的审查和管理。

我国目前社会上还没有形成诚实信用、依法纳税的环境和氛围。虽然这几年市场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市场经济所需的法制建设和道德水平却没有相应跟上。为了追逐利润而践踏法纪、有损社会公德的现象大量出现,而且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和谴责,人们诚实信用、依法纳税的意识十分低下,依法纳税、合法经营者被视为傻子,钻法律漏洞偷逃税者被视为能人,在这种社会环境和氛围下,税收流失日益严重并在全社会蔓延开来,也就不足为奇了。

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不仅使我国税收收入损失巨大,而且对我国的宏观调控造成不良影响。个人所得税由于拥有累进税率结构、宽免额和起征点、生计扣除等众多的调解手段,可以随经济的波动而影响、调节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对经济的波动起到自动调节的作用,被称为经济的“自动稳定器”。个人所得税对社会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也十分明显,可以起到促进公平分配的作用。然而,由于税收流失量大而普遍地存在,使得个人所得税“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徒有虚名,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地调节也很难到位。目前我国个税征税的结果,可能不仅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差额促进公平分配的初衷,而且还有可能加剧了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

因为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来看,虽然项目繁多,但实际上只有工资、薪金所得由于实行比较完善的代扣代缴课征制度管理相对完善之外,其他各项所得有的是国家规定暂不征收,有的则缺乏有效的征管办法而基本上就流失掉了。据我国税务部门的统计,目前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应税项目构成中,对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课征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82%.而据在上海市进行的调查表明,上海市个人所得税征收额中,对工资薪金所得课征的税收额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83%.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来源构成分析,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来源于对工资薪金的课征,以工资薪金取得收入者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负税者。然而,通过对我国目前高收入阶层的人员和收入来源来分析,目前我国的高收入阶层中,以工资薪金收入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际负担并没有主要落到高收入阶层身上,而主要由中等偏上收入的高工薪收入者负担。根据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初衷,应该是对过高收入进行调节,收入再分配调节的重点应该是对高收入阶层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实际上高收入阶层由于收入来源的多样化、隐蔽性强,加之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高收入阶层税收流失严重,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很不明显。由此,加剧了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

依法纳税是现代国家现代公民的基本义务。美国建国初期财政部部长汉密尔顿曾讲过,人一生下来有两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一是纳税,二是死亡。社会公众人物必须懂得他们在从社会获得声誉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社会的义务,其中“依法纳税”是起码的条件。笔者认为政府需要承担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来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

(一)实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征收办法的改革,为公民纳税提供良好、便捷的税务服务

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软硬件设施的建设。包括建立一套严密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减少各种优惠减免措施,增强执法的刚性和执法的严肃性,加大对逃税偷税等各种税收流失行为的法律制裁和经济制裁,加强税收征管队伍建设,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计算机控管网络,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电脑化,并尽快与银行等计算机系统实现联网。

(二)加大逃税的各种成本和风险,激励公民依法纳税

不能有效地打击逃税人,鼓励或奖励纳税人,就等于打击正直人,鼓励不正直人。打击逃税最重要的是提高逃税的成本,增加逃税的风险。这就要求首先提高被稽查的概率。其次增加对逃税行为的惩罚成本,一是增加逃税的罚款比例,这一比例应当是被稽查概率的倒数,例如稽查概率是20%,那么这一比例是5倍;二是增加逃税的心理成本和精神代价,特别是对那些社会公众人物(如富豪、明星、名人等)逃税行为应鼓励舆论界给予曝光,使其增加名誉受损的心理代价;三是建立公民个人信用记录体系,凡逃税者应列入黑名单。

(三)全面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

包括对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等实名制,在各种支付结算中广泛使用支票、信用卡。虽然目前建立金融资产实名制会面临诸多阻力,但应充分认识到金融资产实名制不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意义重大,而且对抑制地下经济、防治腐败,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信用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进一步规范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与服务关系

在和平时期,在现代国家建立一个统一的公平的强制性的现代税收系统比建立一支现代的军队、警察、政法机构更为重要。但也需要指出地是,必须通过合法的手段汲取应得的社会资源,同时必须放弃以国家名义使用非法手段吸取社会资源,例如屡禁不止的“三乱”: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采取非法手段向公民强征暴敛,只是政府堕落的表现。为此应重新建立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三大关系:一是纳税人与收税人关系;二是公共产品消费者与供给者关系;三是公共财政支出与分配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人民政府由人民供养,人民政府理应代表人民、服务人民。

在新形势下,加强税法宣传,推进依法治税和诚信纳税,有利于保持稳定的财政增收,保障筹集经济建设所需要的大量资金,为经济建设注入新的推动力。要通过采取重税、轻税或适度征税等方式,影响和改变不同地区以及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分配,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分配,减轻和抑制收入的两极分化,缓解因收入悬殊而带来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地区、城乡、行业之间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第11篇

然而,在我国现行诸税中,个人所得税却被公众认为是税收流失最严重的税种,被税务部门称为征管“第一难”,被老百姓戏称为“征的不如漏的多”。笔者主要针对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状况、原因和主要渠道及其巨大的经济影响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提几点建议。

一、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十分严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78年在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最终分配中,居民个人所得只占50.5%,集体所有为17.9%,国家所得为31.6%;到了1995年居民个人所得上升到了69.1%,集体和国家所得分别为168%和14.1%.这说明了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明显向个人倾斜,倾斜的速度很快,程度也很大,而这些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保持比较快的增长,因此,可以推断这种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变化,会使我国不少居民跨入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行列。

2002年我国居民储蓄为8万亿,据一项调查:3%的高收入阶层占居民储蓄的47%,存款的80%为20%的人所有,最富有的人早已是千万富翁。以上这些调查结果和数据,说明我国实际上已经有了一个比较庞大的应纳税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群体。

而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际征收的情况看,虽然近几年由于加强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个税的收入增长很快,但从总体看,个人所得税收入仍偏低,与目前我国已经出现较为庞大的应纳税群体不相称。

近年来每年居民的银行存款余额增加7000亿以上按7000亿元计算,假设劳务报酬估算个人所得税,定率扣除20%,纳税所得额为4480亿元;再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税金,结果约为896亿,这还是比较保守的推算。

200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995.99亿元。但换个角度看,这个数字并不乐观。2001年全国税收总共达15000亿元,个人所得税仅占全部收入的6.6%.印度在1992年就达到了7.68%,发达国家平均为30%.而中国如果能达到15%的话就是2250亿元,目前还少一千多个亿。1999年个人所得税还是400多亿元时,国家行政学院博士焦建国曾测算过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总量,认为流失税款在500亿元左右,而2001年他认为流失税款应该在1000亿元左右,真正应征税额远远大于实际征收的数额,两者的差额仍在两倍以上。可见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情况十分严重。2002年6月,由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700余位居民的访问调查,结果显示:调查中除23%的受访居民表明自己不在纳税人范围外,24.7%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按时按量完全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分别有33.4%、18.2%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两者合计51.6%,是完全缴税者的2.1倍。由此可见,我国的逃漏税现象严重,人们纳税意识不强。

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发展趋势是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经济部门占全国经济总量比重迅速上升,但是他们所提供的税收或财政收入比重明显低于经济比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数据,1986年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占财政收入比重为232%,占工业总产值比重为276%,纳税比例与工业产值比例较为接近,到1998年这两个比例分别为709%和1711%,相差10个百分点,若扣除必要合理的减负税收,纳税至少少了一半。其主要原因是,相当部分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从事地下经济,有的从事非法经济,大量偷税、漏税和逃税,成为快速致富或暴富的主要手段之一。显然,税收流失严重是十分普遍的现象。

二、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主要原因

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实践第一线以及有关实证调查反映,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的主要原因和渠道包括:

(一)居民个人收入隐性化非常严重

在我国目前居民个人的收入中,灰色收入甚至是黑色收入占较大一部分。2002年在我国8万多亿元的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中,有2万亿元左右属于公款私存和各种形式的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由于个人在取得这些收入时根本就不进行纳税申报或申报不实,税务部门无法如实掌握居民个人的收入来源和收入状况,也就谈不上对其征税。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的职责

例如,浙江省某市税务部门在进行个税的专项调查中发现,该市电力厂高级技术人员的月工资在一万元到五万元之间,管理人员的月收入也在千元以上,而单位却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职责,使得这些应纳税人员都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了税收流失。

(三)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未按规定计入工资收入纳税

有的单位给个人买商业保险,用公款支付个人费用。有的单位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是从工资中扣除,而是将代扣代缴的税金又列入成本或奖金支出。这样做,不但违反了有关的财经法规,而且也人为地减少了个人应税收入,少计了个人所得税。

(四)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人采用化零为整、虚报冒领的手段逃避个税

这主要是利用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一些应税所得项目的起征点、扣除费用等宽免规定,将收入化整为零,分散成多次收入领取,或者是以多个姓名虚报冒领本属一个人的收入等手段来逃避交纳个人所得税。

(五)利用各种减免优惠规定,搭靠或钻政策的空子,骗取优惠减免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有关税收优惠和减免的规定确实是太多太滥,这不仅使我国的实际税率和法定名义税率严重背离,直接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容易导致税负不公,破坏税法的严肃性;同时也容易乱开减免税口子,使各种非法越权减免鱼目混珠,造成税收流失,为不法分子逃避税活动提供了各种有利条件。

(六)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某些制度漏洞

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量不强,征管水平比较低。我国的税收征管手段还相当落后,还没有实行信息化、电脑化管理。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税收信息化网络,制约了个税的审查和管理。

我国目前社会上还没有形成诚实信用、依法纳税的环境和氛围。虽然这几年市场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市场经济所需的法制建设和道德水平却没有相应跟上。为了追逐利润而践踏法纪、有损社会公德的现象大量出现,而且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和谴责,人们诚实信用、依法纳税的意识十分低下,依法纳税、合法经营者被视为傻子,钻法律漏洞偷逃税者被视为能人,在这种社会环境和氛围下,税收流失日益严重并在全社会蔓延开来,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的巨大影响

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不仅使我国税收收入损失巨大,而且对我国的宏观调控造成不良影响。个人所得税由于拥有累进税率结构、宽免额和起征点、生计扣除等众多的调解手段,可以随经济的波动而影响、调节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关系,对经济的波动起到自动调节的作用,被称为经济的“自动稳定器”。个人所得税对社会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也十分明显,可以起到促进公平分配的作用。然而,由于税收流失量大而普遍地存在,使得个人所得税“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徒有虚名,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地调节也很难到位。目前我国个税征税的结果,可能不仅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差额促进公平分配的初衷,而且还有可能加剧了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因为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来看,虽然项目繁多,但实际上只有工资、薪金所得由于实行比较完善的代扣代缴课征制度管理相对完善之外,其他各项所得有的是国家规定暂不征收,有的则缺乏有效的征管办法而基本上就流失掉了。据我国税务部门的统计,目前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应税项目构成中,对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课征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82%.而据在上海市进行的调查表明,上海市个人所得税征收额中,对工资薪金所得课征的税收额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83%.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来源构成分析,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来源于对工资薪金的课征,以工资薪金取得收入者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负税者。然而,通过对我国目前高收入阶层的人员和收入来源来分析,目前我国的高收入阶层中,以工资薪金收入作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可以说是微乎其微的。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际负担并没有主要落到高收入阶层身上,而主要由中等偏上收入的高工薪收入者负担。根据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初衷,应该是对过高收入进行调节,收入再分配调节的重点应该是对高收入阶层征收个人所得税,然而,实际上高收入阶层由于收入来源的多样化、隐蔽性强,加之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力,高收入阶层税收流失严重,使得我国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的调节作用很不明显。由此,加剧了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和完善

依法纳税是现代国家现代公民的基本义务。美国建国初期财政部部长汉密尔顿曾讲过,人一生下来有两件事情是不可避免的,一是纳税,二是死亡。社会公众人物必须懂得他们在从社会获得声誉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社会的义务,其中“依法纳税”是起码的条件。笔者认为政府需要承担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来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

(一)实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征收办法的改革,为公民纳税提供良好、便捷的税务服务

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软硬件设施的建设。包括建立一套严密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减少各种优惠减免措施,增强执法的刚性和执法的严肃性,加大对逃税偷税等各种税收流失行为的法律制裁和经济制裁,加强税收征管队伍建设,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计算机控管网络,实现税收征管工作电脑化,并尽快与银行等计算机系统实现联网。

(二)加大逃税的各种成本和风险,激励公民依法纳税

不能有效地打击逃税人,鼓励或奖励纳税人,就等于打击正直人,鼓励不正直人。打击逃税最重要的是提高逃税的成本,增加逃税的风险。这就要求首先提高被稽查的概率。其次增加对逃税行为的惩罚成本,一是增加逃税的罚款比例,这一比例应当是被稽查概率的倒数,例如稽查概率是20%,那么这一比例是5倍;二是增加逃税的心理成本和精神代价,特别是对那些社会公众人物(如富豪、明星、名人等)逃税行为应鼓励舆论界给予曝光,使其增加名誉受损的心理代价;三是建立公民个人信用记录体系,凡逃税者应列入黑名单。

(三)全面实行金融资产实名制

包括对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等实名制,在各种支付结算中广泛使用支票、信用卡。虽然目前建立金融资产实名制会面临诸多阻力,但应充分认识到金融资产实名制不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意义重大,而且对抑制地下经济、防治腐败,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必需的信用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进一步规范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与服务关系

在和平时期,在现代国家建立一个统一的公平的强制性的现代税收系统比建立一支现代的军队、警察、政法机构更为重要。但也需要指出地是,必须通过合法的手段汲取应得的社会资源,同时必须放弃以国家名义使用非法手段吸取社会资源,例如屡禁不止的“三乱”: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采取非法手段向公民强征暴敛,只是政府堕落的表现。为此应重新建立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与政府之间的三大关系:一是纳税人与收税人关系;二是公共产品消费者与供给者关系;三是公共财政支出与分配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关系:人民政府由人民供养,人民政府理应代表人民、服务人民。

在新形势下,加强税法宣传,推进依法治税和诚信纳税,有利于保持稳定的财政增收,保障筹集经济建设所需要的大量资金,为经济建设注入新的推动力。要通过采取重税、轻税或适度征税等方式,影响和改变不同地区以及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收入分配,有效地促进社会公平分配,减轻和抑制收入的两极分化,缓解因收入悬殊而带来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地区、城乡、行业之间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从长远来看,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要和金融电子化的发展结合起来,比如实行一个人一个代码,一个人一个账户;在实名制的基础上,建立起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制度。更为重要的是,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依据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这不仅是对高收入者,而且是对每一个纳税人建立的制度,这样才能把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建立在科学可靠基础上。

总之,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和条件对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制约,也要清楚地认识到个人所得税流失还需要收入分配制度及其他配套措施共同发挥作用,才能收到可观的成效。

参考文献:

[1]粱朋税收流失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侯梦谵税收经济学导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

[3]叶青国税流失与新税制[M]武汉:武汉工业大学出版社,1994

第12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扣除标准 现状 改革

一、个人所得税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收。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十一种收入纳入征收范围,分别使用不同的税率、扣除标准的计税方法。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采用代扣代缴和自行纳税申报的形式。

(1)费用扣除方式不科学

中国各个省市地区工资收入水平差距较大,物价水平不一,但是国家使用的工资薪金扣除比例尚未针对地区差异、城乡差别、物价变动的因素设置不同的扣除标准,从而不能使个人所得税更显公平,从而无法调节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没有起到个人所得税的调节收入的作用。

(2)征收范围不全面

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征收范围不全面,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畴的有十一种收入,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在今天纳税人收入来源多样化的情况下,如果不及时调整,很可能会出现该征的不征,不该征收的还在继续征收的现象,缺乏公平,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3)居民纳税观念淡薄

居民中有一部分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知识完全不了解,还有一部分居民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知了解一部分,而了解的知识大部分都是知道工资薪金需要交税,对工资薪金以外的收入没有形成依法纳税的观念,同时对于税收的相关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也不是很到位,再加上税法宣传力度不是很大,使税款不能正常收缴。

(4) 征管手段落后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数量繁多,纳税项目不同,计算公式多,加上个人收入多元化、税率也不尽相同,造成税局的征管工作量大,且繁琐,成为最难征管的税种之一,而如今人们的隐形收入及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人民的收入金额难以把握,导致税源难以控制。而现在的征收方式却是单位代扣代缴和自行上门申报,而税局对纳税人的收入不能完全掌握,也没有形成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征管手段。

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1)合理调整税前扣除

我国现在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收人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采用分项计算,分类扣除,根据其收入来源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定额、定率和会计核算三种扣除方法。2011年9月1日国务院将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调整为3500元,可是如今,物价飞速上涨,人民的基础生活费用增加,而且有的家庭是一个人的工资养活全家,有些家庭式人人有工资,另外全国各地的收入水平不一,且差距比较大,所以全国的扣除标准应该差别对待。同时还应该将养老、医疗、教育、房产等因素考虑到项目扣除标准内,调整出合适的标准,以确保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更好地调节社会收入与支出。

(2)调整征收范围

为适应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应包括一切可以计量的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除了税法中明确规定的几项免税项目外,其余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收入均应计入个人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近年来经济生活发展变化大,国家的政策方向和经济结构有所转变,部分项目难以监管,已成为逃税漏税的主要手段,应尽早提出治理方案,另外还可以增加一些免税项目:对国家做出贡献的的人的收入,如“院士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对下岗再就业的人员、因公负伤等取得的经济补偿款及国家赔偿金等。

(3)完善征管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1.健全税收征管机制

各税务部门应该加强相互之间的忽而做,实行信息共享,同时加大税法宣传,普及税法知识,增加公民自觉纳税的意识,有效的对个人所得税进行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现象。

2.加强对税源的监控

由于现在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单位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的征收方式,现在很多人的第二项收入往往不能控制,所以税局应该加强对税源的控制,财政从源头上制止偷税漏税的现象。应该税务与银行尽早联网,享受资源共享,另外,尽量减少现金使用,使个人在取得各项收入时,能通过网络信息化,对个人的收入,如工资薪金、奖金、劳务报酬以及从其、收入进行监管,同时,与其他执法单位也要信息共享,如房管局的房产信息,车管所的车辆信息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控制税源,形成有效的收入控管体系,从而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

3.加强税收监管

要努力完善税收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计算机税收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保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下去。

参考文献:

[1]吴从慧.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改革[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