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4 17:27: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民事经济纠纷流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随着两岸经贸往来的热络,两岸经贸纠纷层出不穷,近年来更是呈快速增长趋势。两岸经贸纠纷,是两岸公民、法人在经贸领域所发生的民商事法律纠纷、行政纠纷和刑事纠纷。依据纠纷的标的或涉及对象,参考台湾海基会的统计,两岸经贸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主要有:
(一)投资纠纷。包括合资纠纷、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等。
(二)贸易纠纷。包括产品瑕疵、贷款纠纷、因贸易纠纷衍生人身安全事件等。
(三)知识产权纠纷。包括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
(四)税务行政纠纷。
(五)台商人身安全纠纷。
(六)劳动纠纷。
(七)大陆赴台投资纠纷。
另外,根据“台湾工业总会”2007年度调查,台商在大陆投资面对的投资纠纷有五大问题:
1、劳资纠纷(占55.7%);
2、与当地政府之纠纷(占39.6%);
3、财务纠纷(占33.0%);
4、合作伙伴心存诈骗(占11.3%);
5、利润分配不均(占5.2%)。
两岸经贸纠纷种类繁多,背景复杂,影响广泛。它既具有大陆经贸纠纷的属性,又带有涉外经贸纠纷的某些特点,具有双重性。涉台经贸纠纷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以香港或外国公司名义与大陆进行经贸活动而发生的纠纷,二是以台商名义在大陆投资而发生的纠纷。无论前者或后者,都存在较复杂的涉外关联。
据不完全统计,《台胞投资保护法》实施以来,从1995年至2005年7月,办直接受理台胞投诉案1941件,结案1233件,结案率63%。另据初步统汁,2002年以来,各地累计调处台胞投诉案件10966件,已办结9526件,平均结案率为86.2%。此外,2005年7月办成立投诉协调局以来,截至2006年12月31日,直接受理台胞投诉案件728件,已结案628件,结案率86.3%。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中央各部门、各地政府也审理或调处了一批台胞投诉案件。2003年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共审结涉台民商事案件16130件,同比上升85.27%。
此外,在台商投资的主要地区江苏,仅2005年,江苏省台办就接到涉台经济纠纷投诉84起,且大多数为比较复杂的案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涉台经贸纠纷案件,涉及股权纠纷、基层政府引资承诺纠纷、企业内部管理纠纷、合同纠纷等多种情形。
两岸经贸纠纷及其解决,小而言之,将折射当地的投资环境,左右对台商的招商工作,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大而言之,则将牵动两岸经贸往来,影响两岸关系发展。
二、仲裁成为两岸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
纠纷解决,涉及四个基本要素:纠纷的主体、纠纷的客体、纠纷的解决者以及解决纠纷所依据的规则。根据这四个要素的不同特征与组合,纠纷解决可分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四种基本方式。而仲裁是当今国际上公认并广泛采用的重要方式之一。
仲裁是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由法院外中立第三者作出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大陆《仲裁法》对现行仲裁制度作出了详尽规定。
仲裁的基本原则是:
1、自愿原则。主要是是否提交仲裁、选择仲裁机构、具体仲裁事项、仲裁庭的组成、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事项,均尊重当事人共同意愿。
2、仲裁独立的原则。主要是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仲裁体系中的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三者相对独立。
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这是公正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根本保障。
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鲜明的特点:
1、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2、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3、一裁终局。《仲裁法》第九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不公开审理。此举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使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也使当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于日后继续经贸往来。
5、独立、公平、公正。仲裁员都是公道正派的著名专家,断案更具权威,而且处于独立的第三人地位,而非当事人的人,由其居中,更具公正性。
同时,为保证仲裁的效率,仲裁与调解程序结合紧密,在仲裁庭主持下可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所制作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而为保证仲裁的执行,仲裁又与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相承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总之,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收费低,结案快,程序简单,气氛宽松,当事人意愿得到充分尊重等优势,从而成为经贸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
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优势明显。两岸仲裁合作,共同解决经贸纠纷,则大有可为。仲裁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属于私权力、私法范围,不具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在两岸政治分歧一时难以消弭的情况下,仲裁合作事宜更易灵活处理。
实际上,两岸近年来在纠纷仲裁领域非常活跃,两岸仲裁界逐步深化合作关系,有力推进了两岸经贸纠纷的仲裁进程。2001年,由大陆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会”和台湾“中华仲裁协会”共同举办的经贸仲裁研讨会在上海举行,这是两岸知名仲裁机构首次联袂合作。此后,两岸仲裁界每年定期研讨,推动解决相关问题。例如,2004年第4届海峡两岸经贸仲裁研讨会协商决定:今后两岸所做的仲裁结果均可在对岸产生效用。台商可向台湾的4个仲裁机构请求协助,所做裁决在大陆有效;台商也可在大陆170个仲裁点就近寻求法律帮助,裁决结果适用台湾。
目前,两岸仲裁合作进展顺利,为两岸经贸纠纷的仲裁解决提供了良好条件。
首先,两岸仲裁立法已逐步健全。在大陆方面,1994年《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规定台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同年,《仲裁法》颁布。1999年《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对仲裁规范明确规定,“大陆的仲裁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台湾同胞担任仲裁员”,为涉台仲裁的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对认可台湾仲裁机构裁决的申请,适用此规定,这极大地推动了两岸仲裁合作。200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进一步健
全了仲裁立法。
台湾1961年颁行“商务仲裁条例”。1992年的“两岸关系条例”第74条规定:“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不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申请法院裁定认可。”“前项经法院裁定认可裁判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得为执行名义。”1997年,台湾颁布了修订的“两岸关系条例”,根据第74条规定,台湾法院在相关的前提条件下,可以认可及执行大陆做出的民事仲裁裁决。1998年台湾公布“仲裁法”,扩大了提交仲裁的范围。
其次,当事人仲裁意识逐步加强,仲裁案件明显增长。“贸仲会”是解决涉台经贸纠纷的主力军。2007年,“贸仲会”北京总会受理的12件涉台仲裁案件中,台湾当事人作为申请人提请仲裁的有6件,作为被申请人的有6件。另据不完全统计,在1995年至2000年的5年间,仅“贸仲会”一家仲裁机构受理的大陆公司和台商之间仲裁案件就达200多件,其中85%以上为投资纠纷。这还不包括以在香港或外国注册的公司之名义发生之仲裁案件。
再次,两岸聘请对方的仲裁员逐步增加。1999年,上海仲裁委等5家仲裁机构率先试点聘请台湾地区16名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之后,逐步增至16家大陆仲裁机构共聘请48名台湾人士担任仲裁员。2007年12月,办宣布,大陆将在原有基础上,增加21家仲裁委员会,增聘48名台湾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此外,厦门市还成立“涉台仲裁中心”,为解决两岸经贸纠纷提供国际认可的法律服务,并拟将聘请台商担任仲裁员。同时,大陆也在积极推动台湾仲裁机构吸纳大陆仲裁员。
最后,两岸仲裁裁决已获得对方认可与执行。大陆认可并执行台湾仲裁结果的首个案例,出现于2004年7月23日。案由是两位台商因在厦门投资高尔夫球俱乐部而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经台湾“中华仲裁协会”裁决,其裁决结果由厦门市中级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并执行。据统计,自1998年以来,大陆各级人民法院依据《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受理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支付令等案件已达200余起,处理结果得到台商认可。
台湾认可并执行大陆仲裁裁决的案例也逐渐增多。2004年台商国腾电子状告上海海钰建筑工程公司及其保证人台商坤福营造,未依合约完成厂房一案,经过“贸仲会”仲裁,认定台商坤福营造须赔偿国腾电子损失,台北地方法院在确认裁决“不违反台湾公共秩序或是善良风俗”后,代为执行台湾业者在台资产扣押事宜,并于2005年执行完毕。这是第一起“台商纠纷、大陆仲裁,台湾执行”的案例。
此外,两岸律师展开业务合作共同解决经贸纠纷,已渐成气候,这有助于两岸经贸纠纷仲裁的实务操作。另外,大陆也开放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大陆司法考试,如获得资格证书,即可在大陆执业,从而便利台商在大陆参加纠纷诉讼。早在1995年的开放境外港澳台人士参加律师考证中,就已有3位台湾人士通过考试。
三、仲裁解决两岸经贸纠纷的困难
仲裁解决两岸经贸纠纷取得了积极进展。然而相较而言,在解决经贸纠纷时,台商诉诸仲裁的较少,而多寻求协调(包括人际关系方式)解决。详见下表。
为何会出现台商较少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呢?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仲裁本身也有诸多局限。主要是仲裁的自主性是一柄双刃剑。被诉方出于种种原因,可能恶意利用程序权利,形成程序侵权,而仲裁机构对此却难以采取有力对策,致使仲裁庭的效率大打折扣。另外,仲裁协议不能约束第三人,从而增加处理争议的成本。仲裁员不同于法官,权力有限,难以掌控复杂局面。
其次,两岸认可和执行对方仲裁裁决还存在不少障碍。虽然两岸对彼此的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都已有法律保障,并有较好开端,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1、大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规定申请人应提交不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台湾法院民事判决证明文件。这致使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上只要出现涉及“中华民国”的文字,就可能被大陆法院认定为违反“一个中国”原则而不愿受理。
2、大陆1999年《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对台商纠纷“提交大陆的仲裁机构仲裁”的规定,使台商无法选择台湾为仲裁地,或适用台湾法律仲裁。这使台商对仲裁的“灵活性”和“民间性”认同大打折扣。
3、1997年“两岸关系条例”第74条关于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得申请法院裁定认可”的惟一条件“不违背台湾地区之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之规定,非但不能简化执行裁决的环节,反而使事情变得更不确定。这有待补充与完善。
4、“两岸关系条例”关于大陆仲裁裁决认可和执行“对等认可和执行”的先决条件,将使大陆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实际处于无保障的地位。
最后,大陆仲裁实务操作存在诸多需改进之处。
1、地方仲裁机构行政色彩较浓。尽管《仲裁法》明文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大陆仲裁源于苏联模式,发展历程与行政机关密切关联。官方的财政支持让事业编制的仲裁委员会无法截然摆脱断案过程中的官方影响。
2、仲裁过程保全困难。《仲裁法》没有赋予仲裁庭采取临时保全措施的权力,而规定由法院行使,但对具体操作流程与期限没有明确。这导致仲裁中的“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程序繁琐多变,存在仲裁庭和法院相互推诿的情形,容易产生时间延误和裁决错误。
所幸的是,在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时,江苏等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切实努力,对仲裁中保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2008年7月25日,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民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布实施,其中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九条对“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操作流程与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无疑将有助于提高仲裁的效率。
3、仲裁过程证据规则不一。仲裁证据规则体系包括取证、举证、质证、认证等,但《仲裁法》和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对于证据的运用缺乏明确规定,以致台商在仲裁过程中无法就仲裁证据相关问题得到统一回复,质疑仲裁的公正性。加之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审理案件的证据规则,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被仲裁庭完全借用,也使台商认为仲裁受司法影响过甚,违背初衷。
四、发挥仲裁优势,共同解决经贸纠纷
以仲裁解决两岸经贸纠纷的比较优势十分显著。当前,尽管存在许多困难,但不能因噎废食,两岸有关方面应共同努力,充分发挥仲裁优势,推动涉台经贸纠纷的有效解决。
首先,各级台办、司法机关、台资企业协会等相关组织都应加强法规宣传,充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加强仲裁制度的宣导,使台商知之行之,合理利用仲裁方式。
其次,规范仲裁实务操作,提高仲裁的效率和独立性。仲裁委员会应端正民间服务角色,相关法律应明确规定临时保全措施的程序,尤其是仲裁委员会与法院之间的衔接窗口与期限。同时,规范仲裁证据规则,本着公平、合理的立场,适当适用台湾法规。
本文作者:肖文 查字典原创投稿
关于民商事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肖文
民商事案件就是适用民商事法律的案件。民商事法律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没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实质的商法,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商事单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
简单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对商法具有领导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具有补充、变更、限制的作用。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商法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导性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介入,并以国家政策为主导。
当今随着市场繁荣和交往的频繁,从而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我院近三年来民间借贷案件的数据便可看出。继承经济审判传统的民商事审判,应当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审判的特色。根据各级法院民二庭主要审理商事纠纷和较多适用商法规范的特点,应当旗帜鲜明地将民二庭的工作特色定位于商事审判。商法的特征和原则要求审判中要引进商法理念,确立商法意识,如重视对经营主体的资格审查、重视维持企业的稳定、重视保障商事合同自由、重视商主体和商行为的营利性特点、重视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安全的技术性规范等;商法的特征和原则也为民商事审判如何进一步拓展审判领域和强化司法导向作用指明了方向。
一、北安法院民二庭20xx年的民商事案件数据统计
20xx年1月至20xx年12月份北安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43件,同比上升了2.9%,根据统计资料显示,20xx年的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民间借贷案件、抚养关系案件、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均呈现大幅度上升态势。据统计,今年共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2件,同比上升了50%;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5件、婚约财产纠纷案件3件,大幅度突破了去年的民间借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0记录;共受理抚养关系案件13件,同比是去年的4倍;共受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6件,同比上升了20%。
(二)、离婚案件、劳动争议案件、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受理数量有所下降。据统计,今年共受理离婚案件21件,同比下降了16%;共受理权属案件1件,同比下降了75%;共受理财产损害赔偿案件2件,同比下降了50%。
(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所下降。据统计,今年共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2件,占66.7%;共受理财产损害赔偿案件2件,无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案件;而去年共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8件,共受理财产损害赔偿案件4件,占到了50%。
二、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发现的问题
1、情况复杂、法律关系错综,审理周期延长
这些年来,虽然有一些类别的案件收案数有所下降,但由于实际情况和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案件的复杂程度、法官的工作量反而增长。比如过去很简单的借贷案件,现在可能穿插多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越多,主体越多,就容易导致证据真伪难辩,责任轻重难分。借款合同的主体可能包括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反担保人,标的所涉及的资金也有多种来源。如何查清这些问题就需要当事人举证,而当事人举证时,有些证据相互矛盾,大部分证人不出庭作证,有的证人证言前后改变,证据的真伪不容易确认,由此需要法院化费大量时间精力依职权调查。又如近些年婚姻家庭、继承类和权属侵权类的收案数量在逐年上升,特别是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外出打工人员多,查找当事人住址困难,公告送达现象上升,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暴力认定困难。医患纠纷案件中,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拖延举证时间、提供不实证据,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证据材料,通常需要通过鉴定进行证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车辆及人员流动性增大,责任主体涉及多方,有的医疗期限较长,当事人在医疗终结前诉讼而无法进行伤情鉴定,以及证据认定、责任划分都比较困难,影响了案件审理进度。[1]
2、新类型的案件层出不穷
在近些年的审判实践中,新类型案件虽然数量不稳定,但他们频繁出现。首先是法律没有规定,但在社会生活发展中逐渐带有普遍性的案件接连出现。如有关物权中的空间权、阳光权等纠纷,关系到生活中的基本问题,引起了学者和立法者的重视。其次是法律有规定,但原先比较冷僻的案件。比如原本数量很少的存单纠纷、信用卡纠纷,虽然而今渐渐具有了一定规模,但这些前些年就属于比较少的新案件。
3、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加深
专业性强的案件在当今法院审判过程中频频露脸。如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股东权益纠纷,证券、信托合同纠纷,专利、技术合同纠纷。[2]这些纠纷无法避免对专业知识的使用,有时候专业知识是判决的决定性因素,给知识背景相对单一的法官带来了很大挑战。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在 新的形势下,法院首先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用科学发展观去统领法院的各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履行好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司法职责。民商事审判工作与改革开放、社会经济建设联系最紧密、关系最直接,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必须认清形势、统一认识,不断增强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民主、司法文明和司法独立等现代司法理念,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紧紧地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工作主题,积极贯彻“五个严禁”规定,稳步推进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深入发展,为我县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加快发展提供完善的司法服务和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1、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的各项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确立“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武装我们法官的头脑,牢固确立、全面落实“司法为民”思想。每个法官都要为人民掌好、用好审判权,依法公正、高效、文明地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从本质上充分体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目前,我们还存在一些工作作风问题,要解决好转变执法观念问题。不能因循守旧,要改革创新,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设身处地为老百姓着想。在各项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2、要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注意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全面改进审判工作。强化程序意识,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正确认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相互关系,重视程序的独立价值。不能简单地把程序公正理解为工具和手段,程序公正既是手段,也是目的。努力转变民事诉讼法仅仅是法官办案的操作规程的错误观念,切实保护当事人能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程序公正,当事人的诉权本身就得不到保障,也就谈不上实体公正的问题。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仍然要抓住公开审判这个重心,强化庭审功能。继续探索和总结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如实行庭前交换证据制度和限期举证制度,规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规范庭审质证和认证程序,要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使公开审判真正成为提高办案质量、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利、防止腐败的重要环节。[3]要不断加大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力度,正确处理改革过程中涉及的发挥审判组织作用和监督环节的关系、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关系、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关系。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加重合议庭成员特别是审判长的权力和责任,明确承办人、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负全部责任,核稿人员、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适用法律负责,从制度上促使审判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逐步形成符合民事审判工作规律和特点的优胜劣汰的审判管理机制,使民事案件审判质量工作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1]《民商审判资料选读》20xx年第2辑[J],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7月第1版; •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第435页; ¸
第一周
刚来到xx市第一人民法院,有点亢奋,在这里我即将度过从学校走向社会的成人礼——实习。我有幸能按照自己填写的志愿分配到与经济纠纷有关的庭室——民二庭,并且跟了有十年庭审经验的法官文姐。她的书记员是朱昉姐,一个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的研究生,在这里做书记员满一年,主要是负责在办公室内处理各种文书工作,接待和联系当事人,我所在的办公室只有七个人,而这个办公室里唯一个男书记员强哥,也是跟着文姐做事,主要是负责跑外办公,一大早就开车出去,忙的时候要晚上七八点才回到法院。他和朱昉姐可以说是里应外合的搭档组合。办公室的人里面还有另外一个南医科大的实习生阿钻,跟着另外一个法官蕾姐,蕾姐只有一个书记员舒姐,又由于手头的案子也多,人手不足,尽管她只是在这里一个星期,就很熟悉这里的环境。能在一个办公室遇到一个实习生,我很高兴,有事情也会经常问她如何处理,偶尔还和她一起吃饭。
初来乍到,我并不是太熟悉法院书记员的日常工作,朱昉姐就抱了四五个文件袋到我的四方小桌子上,让我归档以熟悉下民事诉讼程序。这几个文件袋材料鼓鼓,是关于建筑工程纠纷的材料,里面涉及到许多建筑专业方面的术语,我拿处一堆材料却不知方向的浏览,朱昉姐提示我看看判决,但是光看十几页的判决书就搞得我头晕了,什么地基啊,什么楼板施工防水啊,什么板面裂缝啊,什么钢筋板梁啊,扫了一个早上我都不知道自己看的是什么材料。第一个早晨在抽象的概念中晕倒过去。朱昉姐考虑到我不太能消化那些材料,就让我转移战场,去打传票,我才可以脱离苦海了。
第二周
xx市第一人民法院是目前国内唯一一家设立在镇上的法院,由此可见这边的案源数量非常庞大。总的来说,这里工作的人工作节奏是马不停蹄的,正如这里流传的一句话:“这里的女人被当男人,男人是被当成牲口。”办公室的人手有点不足,就连我这个来这里打酱油的人,也觉得自己相当的忙碌。除了要处理办公室内的各种诉讼程序流程,如盖各种章、打印、收发判决书、邮寄传票、发公告、送印版、归档、打码、送快递、破产结算计算、打判决头、打庭审笔录头、做笔录等事情,别的办公室一个电话,我也得跑过去帮忙,一天下来,真实连发呆的时间都没有,算是过得很充实。
可能最容易做的事情就是归档,刚开始的时候确实是因为证据材料和诉讼材料数量繁多,搞得我头晕,但是多接触以后就很容易上手,首先看判决书内容就可以了解案件的大概情况,并了解证据排序,然后按照归档目录来分类各种材料,同时要留心各种文书内容,不能只是粗糙的看开头,就混在一起不按次序,还得有条理的按照举证顺序来分类。刚开始归档我很性子急,以为归档这种小事不需要太费脑神,做得很马虎,经常被庭内的内勤成哥退回来,搞得我不好意思,朱昉姐也脸上无光,我会去询问哪里出了错误,在下次避免犯同样的错。渐渐地,我发现整理档案其实可以学习到的东西也是非常之多的。那些都是已经做出判决的完整一个案子材料,通过阅读判决书,我可以了解不同经济案件的纠纷涉及到的法律知识;翻看开庭笔录,律师答辩状,问话笔录,我可以了解双方律师打官司的技巧和方法,以及站在法官角度去观察案件;整理证据材料,我可以知道某类型的案件是需要什么证据材料才可以有力证明自己的诉求;对比不同的法院文书,按照顺序归档,可以培养自己的法律逻辑思维。从这个角度想,我赫然发现归档也不为是件很好玩的事情,而且文姐处理的案件多是疑难复杂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学习到的东西是相当多的。
加大调解力度,促进司法和谐
王长君
随着“构建和谐社会”重大举措的提出,调解结案也成为法院青睐的结案方式,而调解也就成了“司法和谐”的代名词,各级法院均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实现调解效益最大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整体原因
1. 调解需要一定的时间,在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同时,工作效率的提高越来越受到重视,调解的工作力度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
2. 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与警力相对紧缺的矛盾进一步突出,使法官应接不暇,没有时间过多地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从而忽视了调解工作,甚至流于程序,客观上造成调解不能,从而降低调解结案率。
3. 调解需要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而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法官的社会公信力与社会及当事人的期望值有较大的差距,对法院及法官还有一种不太信任的态度,怕调解使自己吃亏。
4. 案件承办人员对司法政策的理解不够全面,除部分案件应当先调解外,认为其它案件调解并非必经程序,或认为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更体现不出法律的权威性或说强制性的一面。
5. “人情”的干预,导致部分法官不当行使调解的权利,也影响了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行使。
6. 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经济进一步发展,诉讼的目的不再主要是经济利益,很大程度上打官司是“打个名气、掰个输赢”,当事人不愿调解。
个体(具体案件)原因
1. 债务及经济纠纷案件调解率较高,但调解率浮动幅度较大。原因是债务案件是一种既期、短期利益,责任明确,争议不大,只是暂时给付不能,相对来说调解结案较容易,案件调解率也较高,但从调解率浮动幅度较大,主要原因是前几年金融机构贷款纠纷案件大量积累,为及时追回贷款,化解金融风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量纠纷涌向向法院,有时占当年法院此类案件的绝大部分,此类案件基本都能调解结案,从而使当年案件调解率大幅度上升;从20__年以后,此类案件诉讼高峰期结束,即使有也仅占此类案件的极少部分,也导致了案件调解率和案件数量的大幅度降低。
2. 离婚、相邻案件调解率较低且较稳定。其原因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西方的婚姻观念不断冲击着我国传统的婚姻观念,人们对婚姻观念有较大的转变,其权利意识进一步增强,婚姻自由越来越成为追求的目标,人性化得到充分体现,从而导致离婚案件的增加。再加上妇女地位的提高,人身、财产的独立性得到空前增强,对男子的依附性大大减弱,这也成为离婚的“催化剂”。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双方对离婚与否绝大多数能达成共识,但财产分割、孩子抚养就成为争议的焦点,从而导致调解不能,直接的反映就是调解率较低且稳定;相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主要是隔壁两邻,有的还是亲属关系,其所争议的标的是具有长期性,甚至关系到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所以当事人在处分自己的权利时非常谨慎,出现“宁伤感情也不损后代利益”局面,故造成案件调解的难度增大,案件调解率较低的原因。
3. 侵权赔偿纠纷案件的调解率居中且基本稳定。侵权赔偿案件特别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既涉及到财产权更涉及到人身权,产生纠纷的原因是平时积怨的结果,“百尺之冰,非一日之寒”,在诉讼过程中分歧较大,不容易调解结案,打官司的目的不仅是财产利益更是精神(心理)利益,甚至是打官司是“打个名气、掰个输赢、讨个说法”,判决效果更好,当事人根本不愿调解,故此类案件调解率较低。
4. 其它案件(主要是特殊侵权等新类型案件)的调解率不稳定,波动幅度较大。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越来越广,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且越来越专业化,每年所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没有一定的规律性,具有较大的偶然性,且不同的案件的调解方法也有较大的差异性,甚至部分案件(特别程序)依法根本就不适用调解,调解率波动幅度较大就成了势在必然。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在调解工作中存在两种倾向:一是过于强调调解率,以调解结案作为评定工作和法官能力发主要指标。这就会使一些案件承办人员为了调解结案,出现强制调解的情况,如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以拖压调”、“以判压调”、“以劝压调”、“以诱压调”等,甚至因法院内部审限及畏难情绪也会出现而对当事人采取强迫调解的现象;强调调解结案只是一种结案方式,辩证看待调解工作虽然能够产生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它并不是一个终极目标,审判活动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公正和效率,不能为了完成调解结案的指标而久调不决,拖延时间;也不能违法调解,压制当事人,给当事人留下“和稀泥”的印象,让当事人心有不甘;二是忽视调解工作,使调解成为走形式。调解本来就是当事人之间一个互让互谅的过程,为使纠纷解决,必定有双方在利益上有所让步,而法官一旦把握不好审判者和调解者的双重身份,要求让步的一方当事人会理解为司法的不公,对调解失去信心,表现为不积极,敷衍了事,这也打击了法官主持调解的积极性,使审判中的调解程序走走过场,很难调解结案,诉讼效率低。
调解立法规范存在的问题与思考和对策
(一)调解立法规范存在的不足
1.法律规定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弊多利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而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当事人选择调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的优势就会丧失,还不如判决更简便、快捷。可见,一味要求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既不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耗时、费力,又浪费法院的审判资源。
2.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设专章规定了调解,但内容简单,过于原则,缺乏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范。这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性很大,何时调解、如何调解,均由法官决定,没有程序性的约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不敢大胆适用。
3.“调审合一”影响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程序未作独立、专门的规定,实行的是“调审合一”的调解模式。这种模式对降低诉讼成本、避免严格程序带来的对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它在审判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调解者和审判者双重身份,势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冲突,一旦调解不成,容易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和判决的正义产生怀疑,有损司法权威。
4.调解中的职权主义色彩过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虽然起步较早,但传统审判方式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反映在调解上就是法官的职权主义特别突出。首先,法官对运用调解方式还是判决方式结案,拥有较大的选择权,有些能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官却将调解走了过场;有些案件应当及时判决,法官却在开庭后反复调解,久调不决。其次,调解中法官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忽视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甚至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5.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规定有待完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调解书送达前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反悔,而无需任何理由。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并无任何约束力。这对调解制度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遵守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导致了审判资源的浪费,助长了当事人在调解中随意言行、不负责任的倾向。
6.审限对调解的影响应引起重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来讲,因法官在同一时间段内审理的案件数量太多,导致实际分配到每一个案件上的绝对时间是不到3个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冷处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导致有些本来可以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最后却采用了判决方式解决。
7.检察机关等部门的不当监督对调解的影响不容忽视。在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在调解中多是扮演“主宰者”角色,调解时法官难免要提出调解方案或就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发表意见,且为了调解法官又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在当事人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有时检察机关等部门会以行为不当为由质询法官,并对案件审理过程进行监督,这必然会给法官造成心理压力,使法官不敢和不愿做调解工作。
8.“送达”已成为制约法院审判效率的重要原因。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在不断加大,而公民的法律协助意识又比较淡薄,使法院很难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递交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签收,造成案件审理期间的延长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特别是调解书是在送达后才能生效,不能及时送达将有损当事人的权益。
二)对策与思考
1.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调解制度。首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结果,法院应当认可。其次,全面落实调解的自愿原则。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法院不得在事先未告知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情况下通知其到庭进行调解,调解方案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再次,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重新架构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调解前置、推行调审分离。将调解放在庭前准备阶段,使其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这一方面可以及时解决部分民事纠纷,减少进入审判程序案件的数量,化解法官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当事人在庭前准备阶段较为宽松的氛围下,通过对自己各种权益的衡量,更易于接受调解这一和平解决纠纷的方式,这也符合我国的国情和历史传统。推行调审分离,将法院内部的法官进行重新定位和分工,一部分法官专司调解,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现象的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现行诉讼机制下法官为了调解不得不与当事人庭下接触的尴尬。完善和发展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调解与判决并重原则,注意防止和克服重判轻调的现象,宜调则调,当判则判。但判决前,六类民事案件最高院明确规定应当先调解。
关键词:采购;风险;控制
控制采购风险,减少采购环节的差错和舞弊,是企业降低成本,确保产品质量,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规定,企业在采购业务中至少应重点关注两类风险:一是缺乏科学合理的采购计划,可能导致企业停产;二是采购环节出现舞弊,可能导致采购项目质次价高。要想有效防范以上风险的发生,企业必须全面梳理采购流程,确定关键控制点,着重把握好采购业务的六大环节:
一、计划管理环节
采购计划是企业组织采购的重要依据,也是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运营的基础。一个企业,如果缺乏科学合理的采购计划,可能导致企业停产待料。
一是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根据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结合合理库存、生产消耗等情况科学制定采购计划,采购计划要明确采购的项目、规格、数量、质量、用途等主要内容;二是建立采购计划的申请、审核、审批制度,明确不同级别、不同部门的授权范围及审批权限;三是企业的采购行为必须依据审批通过的计划执行,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或超库存采购等失控现象的发生。
二、不相容职务管理环节
企业应建立采购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关键岗位要定期实行岗位轮换。
一是采购申请部门、采购计划审批部门要与采购执行部门分离;二是采购人不能同时担任验收入、相关会计记录人;三是询价与确定供应商岗位应分离;四是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核岗位应分离;五是付款审批人、执行人不能同时办理寻求供应商和询价业务;六是付款申请、审批与执行岗位应分离。
三、合格供应商管理环节
企业应建立合格供应商认定制度,并对合格供应商建立完整、真实、可控的数据库档案(包括资质资料、经营状况、考察情况、审核意见以及相关业绩等内容),对供应商应实行对口、分级、动态管理。
一是合格供应商的数量,应根据企业生产需要及采购计划量合理确定,并保持相对稳定,同时应尽量避免企业内多头对同一供应商;二是企业要充分利用ERP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合格供应商信息数据的统一和共享;三是对合格供应商,企业要建立评价制度,实行优胜劣汰,动态、分级管理;四是对于优秀供应商,企业可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并与其建立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稳定供货主渠道,确保生产平稳运行。
四、招投标管理环节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规定:大宗采购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规定最高限价,实行比价采购。
一是成立由管理层以及来自请购、采购、生产、财务、内部审计、法律、纪委等部门人员组成的采购价格委员会,明确采购价格的形成机制;二是大宗商品的采购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来确定供货单位、供货价格及数量等内容;三是制定物资采购招投标的相关制度及操作流程,包括:招标预备会的主要内容-入围供应商的选择-评标办法的确定-投标文件的要求-中标单位的确定及公示-采购合同的签订要求等内容;四是对单价高、数量多的物资采购,企业要建立严格的比价比质制度,做好性价比分析。
五、买入合同管理环节
买入合同是企业经济往来过程中,用以明确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有效履行,防范采购纠纷的重要依据。对于企业采购合同管理来说,至少应当防范下列风险:一是未签订合同或合同内容存在重大疏漏,可能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济利益受损;二是合同履行不力,可能导致经济纠纷或法律诉讼,损害企业的信誉好形象。
企业必须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签署与履行过程中的主要风险点,例如:合同主体资格、合同订立依据、合同主要条款等关键控制点,采取相应措施,实施有效控制。
一是企业对外发生的重要经济行为,均应签订相关合同,尤其是物资采购行为,合同一经签署,不得随意变更;企业在订立合同时,严格按照《合同法》要求,切实做到条款内容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避免出现重大疏漏;二是建立合同审核、内部会签制度及合同退改重审制度,企业要充分发挥内审部门、法律事务部门的作用,对重大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程序性及经济性进行审核;三是建立合同纠纷处理制度,在买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企业应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解决;四是建立重大合同披露及评估制度,尤其是上市公司,对于企业重大买入合同的主要供应商情况、价格形成机制、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纠纷及诉讼等情况,应予以披露。
六、验收付款管理环节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规定,企业应建立严格的采购验收制度,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采购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内容进行验收,认真与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文件核对后,出具验收报告,计量报告和验收证明,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一、农村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
以离婚案件为例,通过对近三年判决和调解结案的农村离婚案件进行分析,不难发现离婚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1、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
2、年龄比较小,离婚率较高。
3、女性提讼的比例高于男性。男方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有:性格不和及无感情基础、女方有婚外情、经济纠纷及对性生活不满;而女性提出的离婚理由主要是:丈夫虐待妻子、性格不合、丈夫有外遇、经济纠纷及男方有罪。
4、通过判决或调解,离婚的比例高。农村离婚案件长期以来一直居高不下,笔者以为,从婚前感情基础来分析:现在在外打工的绝大部分都是年轻人,打工与异性接触的机会大,又没有父母的监督和帮助,恋爱比较自由。但也产生一个负面作用,双方了解不是很深时,就已经进行同居生活,早婚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从婚后的感情建立和结婚的时间长短来分析,就会发现,结婚的时间的长短与年龄成正比例,即年龄越小,其结婚的时间越短,夫妻之间的感情还不很牢固,加上年轻气盛,说离就离。但大部分都已生育了子女,孩子也比较小,认为孩子小越好办,对孩子的感情上不会有较大的影响。随着年龄的增大,结婚的时间越长,一方面夫妻的感情比较深厚,不易破裂;另一方面,随着孩子长大,双方更多的要考虑孩子的感情及其影响,也就会比较理智;从离婚的原因来分析:年轻的夫妻离婚,大部分是因一方在外打工,夫妻长期分居而导致离婚。本来婚前基础不牢,结婚的时间不长,夫妻如果一方外出打工或双方不在同一个地方打工,夫妻长期分居生活,感情就会慢慢变淡,很难经得起冲击。另外,外出人员一般年收入和在家乡的收入反差强烈,从而导致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一旦有什么波折,极易导致离婚。
二、对于调解在审理农村婚姻家庭案件中的功能作用
调研过程中发现群众对于调解在审理农村婚姻家庭案件中的作用都有着清楚的认识,他们普遍认为:第一、调解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由于此类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要么是夫妻,要么是父子,要么是兄弟姐妹,昔日的亲情一旦变成法庭上的唇枪舌剑和六亲不认,对谁都不好受,而调解则可以避免此种情形,有利于在解决此类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第二、调解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此类纠纷解决程序的效益,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第三、调解有利于各方当事人充分行使自由处分权,发挥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地位作用,实现当事人主义的私法功能;第四、此类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实际履行,可避免以后执行中的困难,实现了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
三、当前农村婚姻家庭案件调解率不高之原因
从分析的情况看,我乡婚姻家庭案件以判决为主,调解率不高,应该说既有当事人自身思想认识不足的因素,也有案件本身的客观原因,还有法院体制和法治环境等方面的因素,这些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对待婚姻家庭案件的观点正在发生变化。婚姻家庭案件特别是离婚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因要充分体现个人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对方同意离婚,不管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调解离婚的除外),一律判决离婚,故不再重视调解方式结案。
二是农村婚姻家庭案件纷繁锁碎,调解需要一定时间,同样是审理一件民事案件,对于婚姻家庭案件所花费的时间和成本要高于其他案件,而且从效益的角度来讲又比较低,因而大部分法官对于婚姻家庭案件并不是十分的重视,往往抱有一种吃力不讨好的感觉,所以在处理上,主观随意性比较大,很少花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特别是在当前不断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管理的情况下,一些法官为追求结案率,调解工作力度就有所削弱了。三是一些法官对司法政策理解不够全面,认为调解工作婆婆妈妈,调解过多有损法院形象和法官尊严,不愿花过多的时间和过细的工作在此类案件调解上。四是当前公告送达的婚姻家庭案件日渐增多,案件事实无法查清,处理上随意性较大。在实践中,一方因下落不明,其原因主要有在外打工,从未与家人联系,一般与家人联系,只要其家人不说,仍无法查找其下落;还有就是一方本来是外省人(多数是女方),如果夫妻关系发生矛盾,大多数是一走了之;另外就是一方(也多为女性)存在婚外情,干脆抛弃家庭与情人远走高飞。而另一方又常因计划生育被罚款,这时到法院,只有通过公告送达。这类案件在证据方面不是很充分,但通常多会被判决离婚,不可能调解结案。五是当前部分婚姻案件夫妻双方或一方吸毒或因吸毒等原因走上犯罪道路而致离婚的日渐增多,此类婚姻再维持已无多大意义,一方多数情况下都会被判决离婚,调解也是不可能的。
四、对今后农村婚姻家庭案件调解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1、要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国家干预为辅的调解制度。首先,婚姻家庭案件主要是涉及个人身份关系的案件,应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处分权。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结果。其次,要全面落实婚姻家庭案件调解的自愿原则。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是否调解的选择权在当事人,是否再次调解的选择权也在当事人,调解方案应当由当事人首先提出等等。再次,婚姻家庭案件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建议最高法尽快修改和通过有关婚姻家庭案件调解的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的程序和调解的方式等予以明确规定。首先,要规定调解的适用范围。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哪类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哪类案件由当事人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哪类案件不能进行调解等。其次,要规范调解的程序。从送达受理或应诉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询问调解意愿、调解次数、调解时限、调解不成的后续程序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再次,要规范调解的方式。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即从调解开始到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或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关键词:企业 法律风险 防范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8-088-03
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各项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企业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都将发生深刻变化,企业生产经营、市场开拓等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需求将越来越多,要求也越来越严,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做好法律风险的规避和防范,解决好在法律事务工作中的问题,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是当前企业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一、法律风险存在于生产经营过程,严重影响着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经营行为在本质上表现为谋利行为,在形式上则通过法律行为而实现。凡是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就有相应的法律风险。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其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四个方面:
1.合同管理法律风险。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出现的法律合同风险。当前企业经营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一些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识,在签订合同中存在实体上及程序上的诸多问题,规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标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有的是合同审查论证失严,违约责任条款欠缺。有的是违规操作,草率签约,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设定失误,特别是造成违约责任条款残缺不全。这样一旦对方违约或者钻合同漏洞,就会使己方陷入被动,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2.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是企业重要的经营资源。有的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尚未建立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科研开发与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创新与依法保护明显脱节,重研发轻备案、重运用轻保护,不能够遵守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专利信息的检索,出现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自身知识产权被侵权的现象。
3.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从招聘开始,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范,任何不遵守劳动法规的行为都有可能给公司带来劳动纠纷,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当前有的企业局限于旧的劳动用人观,口头用工,不签订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忽视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出现了滥用试用期,模糊加班报酬、滥加违约金等问题。
4.企业财务法律风险。财务风险是指在各项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难以预料或无法控制的因素作用,使企业不能实现预期财务收益,从而产生法律风险。诸如,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不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依法维护权益积极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项难以收回,形成呆账、坏账等较大数额不良资产。
企业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于:
1.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能相对弱化。相当一部分企业尚未建立综合法律服务机构,未设立专门办公场所;部分企业法律事务由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多头管理;规章、制度不够健全,尚未形成规范性和经常性长效工作机制。法律服务机构职能总体不强,对依法维护企业权益重视不够,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法律工作与其他事务性工作混同,无专门法务部门统一把关,预测不到企业行为的法律风险,解决经济纠纷及法律问题的力度不大,效率不高,常使企业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
2.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较少,专业素养有待提高。许多企业缺少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多为兼职,业务能力相对较弱。在当前民事、经济纠纷日益增多的形势下,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不足,服务质量不高,已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由于人员配置不到位,专业素质不强,在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具体操作上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没有发挥好从法律上进行“源头把关”的作用。
3.法律没有成为一种经营手段,缺乏“法律是一种管理资源”的意识。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决策草率,法律审核把关不严,缺乏法律论证和保障。有的企业重大决策和经济活动没有严格和明确的法律审核把关程序,缺乏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要求和运作机制。外聘律师不懂企业经营,提供的法律意见不完全适应企业实际,很难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规避和化解法律风险。。
企业若发生法律风险,往往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可能出现经营性损失,行政或经济处罚或制裁,企业资产、商业信誉受损,从而使企业的业务陷入恶性循环,使投资者丧失信心,阻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二、建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已经成为企业最紧迫最重要的法律建设任务
1.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的迫切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的扩大开放,企业将直接面对着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源、人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面对竞争和机遇,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将越来越大,特别是“走出去”参与境外竞争与合作,对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企业遇到了许多困难,一方面是对当地的法律规定不十分清楚,对有关国际条约、协议不十分了解,时常引发涉外法律诉讼,造成工作被动;另一方面是企业法律意识不强,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既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又给国家形象带来不良影响。在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增强的新形势下,能否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对企业决策水平和经营能力的重要检验。
2.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当前企业许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与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组织结构不合理,资产配置链条过长,对下属子企业管理失控有直接的关系。纠纷案值往往很大,案件一旦败诉,企业多年的经营积累毁于一案,给企业造成灾难性的损失。企业要保障资产安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不仅需要一支高素质的经营者队伍,更需要科学的治理结构和严格的内控制度作保障。这是依法治企的客观要求,也是依法促进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维护企业资产安全的迫切需要。
3.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企业竞争的实质,已不仅仅是竞争双方技术、资金、人才方面的较量,而且还是法律、规则和标准上的较量,而这种较量依靠的主要手段就是知识产权。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仅仅拥有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还不能自动形成企业的财产权,也无法自动转化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只有在技术创新的同时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这一有效的法律手段,通过知识产权查询,使企业创新活动少走弯路,尽可能处在较高起点;通过申请并取得专利权,保护和鼓励技术进步;通过注册商标,有效保护投向市场的新产品,才能使创新成果真正转变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企业要做大做强,需要进一步加快企业改革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企业战略性改组。落实这些改革任务,必然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例如,《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对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董事会试点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重组上市,涉及大量的权利义务继承和上市地监管规则的遵守;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妥善处理分离人员的劳动关系等等。深化企业的改革,同样需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企业改革发展和资产保值增值过程中的保驾护航作用。
可以说,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是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当前企业法制建设和依法治企的一项十分重要、十分紧迫的工作任务。
三、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全面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1.强化企业普法教育,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要注重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尤其是企业高管人员的培训,注重提高企业的管理人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
2.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构,配置高素质的法律事务人才。《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为企业建立和完善法律工作机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企业要以此为依据,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各项职责,重视发挥好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特别是总法律顾问的作用,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要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深入分析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源,强化企业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建立法律事务部门与各业务部门的联动机制。要根据企业现实需要,引进企业法律专业人才,切实建立一支既熟悉法律,又熟悉企业的专门人才队伍。积极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岗位等级制度、奖惩制度以及定期进修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人才的待遇,形成积极性高、素质强的法律人才体系。
3.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加强法律内控体系建设。要依据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完善工作程序,细化涉及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合同管理、商标专利管理、企业招投标管理、诉讼项目管理等企业法律规章制度,完善操作流程,确保各流程控制点的全面到位,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突出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规避事前法律风险。根据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确定对风险的分类方法,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和排序,划分风险高中低等级,提出化解和规避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实现法律风险的最小化。针对不同级别的法律风险,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入手,逐步变事后法律补救为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
建立企业法律风险分析评估、控制管理制度,定期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注重信息化管理,积极运用法律风险控制系统,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要突出重大投融资、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积极推进重大经营法律意见书制度,吸收法律专业人员参与,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为企业科学决策提供法律保障。
总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目标是把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为企业业务创新提供制度保障,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只有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以适应和满足企业所面临的新的形势,企业的法律风险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才能为经济高效增长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使企业永葆青春、永久存续,做大、做强。
【关键词】 法务会计体系;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 法务会计应用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环境和经济运行过程日益受到法律规范,与此同时,利益的驱动与诱惑,致使涉及经济的违法违纪及犯罪案件急剧增多,急需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这类案件业务的法务会计人才。人才培养靠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关键在于构建合理的人才培养体系及应用体系。
一、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及应用体系框架
法务会计学科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对法务会计教育及人才培养体系的促进作用和对法务会计实践的指导作用是非常直接的。这是因为各种法务会计学科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是为了适应法务会计教育及人才培养的需要。在此基础上,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应包括:第一,应明确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第二,探索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第三,设计法务会计专业课程体系及专业课程设置;第四,将现代教学手段融入法务会计教学中;第五,确立法务会计实践教学模式;第六,争取法务会计人才的资格认证;第七,加强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制度建设等。这些内容相互依存,密切联系构成了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是谁需要法务会计信息,以何种方式应用,法务会计工作有何特点,这些内容构成法务会计的应用体系。法务会计理论是通过法务会计人才实现其应用的,反过来经过实践检验,从而发现理论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补充和完善。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指在一定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该体系的构建与优化,是促使法务会计理论发展与应用的关键。
(一)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是人才培养目标体系中的基层目标。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认识,是确定法务会计教育其他环节的起点。只有确定了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目标,才能对法务会计教育的其他问题进行相应的研究。经过研究笔者认为,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主要是培养掌握基本会计理论和技能,具有审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与基本技能,并具有创新意识、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社会责任心,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会计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处理经济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懂得法律并具有综合型、复合型之特点的高级法务会计专门人才。他们可以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等经济组织,从事会计核算、监督、鉴证、评价及经济事件中所涉及的法律证据的取得与管理,也可以在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司法部门专门从事法务会计的服务与咨询工作。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
根据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笔者本着培养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相结合,综合能力和专业能力、专长能力、拓展能力相结合的原则,设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一是理论教学按会计的特点和工作流程及法律的特点及程序设计人才培养模式,旨在提高人才的会计、法律等基本理论水平;二是实践教学根据专业的业务流程及岗位需要设计案例、情景模拟、综合演练等方式。
法务会计涉及多个学科领域的知识,重在各学科综合的应用能力。案例设计,一是由教师讲授、列举、描述、分析案例,促进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学生只被动接受;二是学生设计案例,即由学生根据所学理论自行设计案例,设计案情的不同发展方向,作出区别性分析,得出不同的结论,转变学生从被动接受者提升为主要参与者和设计者。情景模拟,即由学生将讲案例排演成小品,进行情景模拟,营造身临其境的感觉。综合演练,如何通过会计账户、报表等信息查处经济犯罪、财务舞弊查处、纳税申报与税收调查,如何获取案件所需证据;如何从法学角度查处会计账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等。
(三)法务会计专业课程体系与专业课程构建
我国的法务会计专业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法务会计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区别于传统的财会专业,它不是纯粹的会计审计专业,也不是单纯的法律专业,而是多学科的交叉与融合。本着“两线”+“一面”+“实践”的原则设置课程。
“两线”之一,即法律类课程,如,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犯罪心理学和逻辑学、证据学、经济法、税法等,尤其是取证技术;“两线”之二,即会计审计类课程。课程除具有会计专业相关知识外,尤其应侧重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以及独立审计准则的学习,重点熟练掌握会计技术、审计调查技术等方法。“一面”,即广博知识面类课程。包括统计、管理学、税收征管、财经应用写作、计算机技术等拓展知识面类课程,重在培养多科性技能人才。“实践”即,设计动手能力培养的实践类课程,例如,法务会计案例、审计案例、手工会计模拟、会计信息化模拟、多媒体会计模拟、多媒体审计模拟、纳税申报、税收筹划等实践类课程,全面提高法务会计人才的专业技术和动手能力。模拟教学和案例教学应作为法务会计专业化人才培养的重点方式,应设计运用会计、审计、法律法规来侦破或解决有关经济活动及其纠纷处理、舞弊案件处理的综合案例来进行教学活动,使法务会计人员学习内容更加接近实际,为未来从事经济活动、经济案件或舞弊案件的审核、计算、分析,为法庭作证提供有力证据。
(四)现代教学手段在教学中的应用
包括计算机在内的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增加了教育信息、促进了教学质量的提高,是未来教育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务会计教学可以借助计算机、音像系统等多媒体设备,在常规的课堂教学方式的基础上引入图形、声音、动画、视频等多媒体,来强化学生感性认识和分析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拍摄产品工艺过程录像、会计工作录像、法庭审判、法庭证据调查等录像,在法务会计课上进行播放,向学生演示法务会计人员进行取证、调查、统计、汇总等不同工作内容情景,增强学生的感官认识,以便进一步增强对法务会计岗位需要及工作性质、工作流程的理解与认识,从而增强职业兴趣、专业爱好。
(五)法务会计实践教学模式及实践教学方式
法务会计专业是多学科融合的边缘学科,在理论教学环节上应重视理论与实践教学紧密结合,法学思维与会计学、审计学思维相融合。即,在讲授会计学、审计学类课程时,引导学生运用法律的知识思考和解释会计学问题;反之,在讲授法学类课程时,引导学生运用会计学知识思考和解释法律问题等。避免孤立的法律或会计教学。在实践环节上采取校内多模块模拟(分会计、审计、会计信息化、纳税模拟等模块)、案例分析和情境设计、实践基地的顶岗实践及参观实践和社会调查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全方位的实践形式培养法务会计人才成为创新性、多元性、独立性思维的复合型专业人才。
(六)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及资格认证制度建设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同其他专业一样,须加强人才培养的制度建设。当法务会计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经济发展对其人才的需求会大幅增加,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就不应该是无序状态,而应该需要规范和约束。例如,在财政部门主管下设立“法务会计学会”,负责会计界和法律界的沟通与协调,组织开展法务会计理论及法务会计实务的研究;在教育部门主管下设立“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研究会”专门开展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研究。财政与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建立一系列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制度,包括培养规格、培养方式、后续教育、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证、法务会计专家证人认证、法务会计操作规范等系列制度,从而,使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有章可循,法务会计人员的服务有行动指南与操作规范,法务会计人员的价值体现有评价标准。
三、法务会计应用体系
是谁需要法务会计的信息,以何种方式应用,法务会计工作有何特点,这些内容构成法务会计的应用体系。
(一)法务会计的应用领域
在企业,因为商品的购销活动可能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纳税业务可能产生税务纠纷、因利益驱动可能有舞弊行为,这些行为均需要法务会计人员运用合同法、税法、证据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站在会计视角提供有利于当事人的专业证据或意见;在司法机关,有关经济案件的侦破需要法务会计提供专业诉讼证据;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舞弊专项审计,需要法务会计人员的审核意见及专业支持等。
(二)法务会计的应用方式及工作特点
从专业人才看,法务会计人才应该是既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又精通会计业务的跨专业、跨领域的复合型人才;从工作实质上看,法务会计工作就是注册会计师工作和律师工作的有机结合。因为,单纯的注册会计师或律师都无法独立地完成当事人的委托,处理各种经济纠纷的有关问题,特别是财务与法律相结合的问题,这就需要既懂得会计、审计知识,又熟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来从事这项工作,这样的专业人员就是法务会计人员,这种工作就是法务会计工作。
四、结束语
总之,法务会计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热门职业,法务会计的应用是市场经济规范发展的必然趋势,法务会计教育需要区别于其他专业传统的目标模式;我们要从人才培养目标分析入手,积极探索人才培养模式,构建课程体系,探讨实践教学模式,进而完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及应用体系,为尽快培养社会急需的法务会计人才服务。
【参考文献】
[1] 张奕.构建基于实践层次的法务会计发展模式[J].中国农业会计,2011(9).
[2] 秦怀博.法务会计研究方向[J].现代经济信息,2011(11).
关键词:未开放档案 档案利用 法规制度建设
案情简介
2009年11月某日,某律师事务所一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原告人的授权委托书及某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来到某档案馆,要求查阅其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涉及第三人隐私,未提供该法院开具的有明确调查内容的协助调查函或调查令,接待人员拒绝了其查档要求。该律师对相关解释不认同,坚持认为受理案件通知书就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律师及其他诉讼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中所称的“证明材料”。次日,遂向区政府法制办提起行政复议,后由于其他原因该申请人以“民事诉讼案情发展需要为由”主动撤回申请,该案件因此而终止,是北京市首个提起档案行政复议的案件。
点评分析
该档案馆认为,该案件中档案馆未允许申请人查阅未开放档案依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该案件中,申请人要求查阅其所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对方当事人与第三方的婚姻登记档案,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依据《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形成未满30年(便形成满30年),因涉及个人隐私,属于未开放档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中,涉及个人隐私的材料,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规定,以及《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档案馆只向持单位介绍信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持法院的协助调查函、调查令的委托人、诉讼人提供所要查阅的婚姻登记档案信息。因此,档案馆未允许申请人查阅婚姻登记档案依据充分。
该区政府法制办在该行政复议案件立案过程中认为:接待人员在办理查阅未开放档案的利用过程中,应留取或复印相关证件、证明等证据材料;对法规规章条款内涵不清楚的,不应以本机关的理解做出规定,应提请制发机关做出书面解释,在执行时依据更为充分。该档案馆已经就律师争议的“证明材料”的内涵,提请《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制发机关民政部做出解释。
案件启示与对策
该行政复议案件对档案部门今后如何依法行政、依法利用档案具有导向和警示作用。通过办理该案件,笔者认为应该用依法行政的要求来审视区县级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利用工作。2006年以来,北京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法律为履行职责的依据,梳理、确认和公示了行政执法职权,在其他档案行政执法职权中确定了“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审批类项目。同时,“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利用服务”作为档案馆服务项目,以受理、审查、审定、告知等为办理程序,同时公布。但档案馆在实际提供利用中,对利用未开放档案的,仅要求利用者填写查档登记表,询问要查阅的档案内容;对涉及个人隐私档案的,只要身份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要求的就准予查阅。对不符合要求的,口头答复予以拒绝,未按照程序办理。当今,我国处于黄金发展期,各种矛盾日益凸显,利益格局日趋多元化,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量大面广。①档案馆馆藏档案在为弱势群体解决落实政策、经济纠纷、维护权益、遗产继承等关系切身利益的问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面对来档案馆查档人员因档案当事人身体原因、外出(出境)、故亡等原因委托他人代查、继承人查阅的情况越来越多;面对查档人员收入水平、受教育程度不同、人员素质差异大等情况,如何进一步提高档案利用服务水平还不完全适应;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断提高,制订和执行便民、高效的档案利用规章制度还相对滞后;未开放档案、特别是专门档案利用的某些条款规定原则性多、不详细,有的单位要求出具档案证明的内容多样,法院等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证明格式内容不一。具体利用过程中对相关条款内涵理解不一、相关解释又不及时,导致执行不一等等。为确保档案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利用档案,正确作出未开放档案利用的审查批准决定,不致成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输家”,提出如下对策:
对策一:依法区分档案行政审批职能
近几年,北京市各区县档案馆利用人次逐年攀升,有的档案馆年接待利用者近万人次,其中90%以上是公众个人且几乎都是利用未开放档案。如果全部履行审批手续,工作繁琐且不利于利用。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对 “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审批项目、档案馆服务项目“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利用服务”中的未开放档案的内容以及利用者身份条件等加以区分,确定哪些实行行政审批固定程序审查同意准予利用;哪些由档案馆实行简易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利用。如可考虑对公众查阅涉及证明本人学籍学历、工龄、婚姻状况、财产(和本人继承财产)等类未开放档案的利用,实行简化利用程序:填写相关登记表格,接待人员审核,科长(或带班人)批准。而对档案当事人身份为外籍华人的、且查阅利用又涉及个人财产的;查阅《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控制使用范围以外的特定范围的未开放档案信息的,严格履行申请受理、审查、合法性审查、审核、审定和告知的审批程序。上述程序可以在经办和审批环节的分工上加以区分。如利用接待部门接待人员经办,科长(在人员编制许可的情况下由法规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建立网上和实体的“办事指南、表格下载、填表说明、示范文本”使利用者一目了然,对低学历、年龄大、残障人员等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方便利用者。
对策二:加强利用环节法规制度建设
依法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其结果是要靠过程来保证的。应当由国家或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利用者身份审查工作规则、出具档案证明规则、无档证明办理规则,作为法规规章或行业规则予以贯彻执行。由档案馆或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制订查阅未开放档案的规定、查档接待人员行为规范、应对查档利用突况应急预案等。将上述制度的制订依据、办理程序和结果对外公布。上述法规制度都应与上位法的规定一致,条款细致,内容详尽,操作性强,确保档案利用始终依法规范运行。具体如下:
1.利用者身份审查工作规则。参照中国公证协会制订《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的做法,制订档案行业《利用者身份审查规则》②。规定利用者提交的证件种类,证件必须是有接待人员可视读的照片、且由户籍管理公安机关或全国性行业核发的居民身份证、工作证、护照、律师证等;建立审查证件的程序,核查利用者提交的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与其提交的身份证件是否同一;建立审查证件的工作记录,如接谈笔录,复印或留存的相关证据材料等;无法提交居民身份证时的替代证件种类,如派出所证明、户籍簿,证明格式;委托他人代查代办的委托书规定格式、内容,是否需要留存原件等,特殊情况下的救济措施等。
2.出具档案证明规则。《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和《北京市实施〈档案法〉办法》第二十七条都规定,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某档案馆就曾有过一单位在司法诉讼过程中提出要档案馆在其提交法院的材料上盖档案馆证明专用章当证据的荒唐事,后被拒绝。这就要求对档案证明作出行业规范,避免证明被滥用。要规定对涉及工龄、婚姻、房产、学历学籍等身份的各类证明的格式,证明经办人、批准人等人员的权限;证明结果登记内容和方法;档案复制件上应标注的内容:如档号、使用范围,出具证明的时间,档案证明专用章加盖位置,页数,效力等等。
3.无档证明办理规则。近几年来,有关部门在办理婚姻、工龄确认等身份证明事项过程中,要求档案馆为无档者出具婚姻档案无档证明、或某人已查某某类档案证明的情况不断增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制定档案行业无档证明的办理规则,就哪类档案经档案保管单位查找后确无档案内容记载的,可以出具无档案的证明,并对该证明的格式、效力等做出规定。
4.利用未开放档案的规定。制定档案馆利用未开放档案的规定,可结合馆藏档案内容的实际情况由档案馆制订。应包括如下内容:未开放档案的定义、档案所属内容,利用者适应对象、档案的范围,查阅利用档案所持证件的种类,查阅特定档案的批准人和批准权限,对被委托人的证明要求,准许查阅内容,摘抄、复印等复制的批准与对外公布的限制,外借对象与范围;对专业专门档案的利用规定;对婚姻、房地产、会计、工商登记、人口普查等档案的管理规定,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等专业档案法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搜集执行中遇到的规定不细致、理解执行易产生歧义等有关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加以解释,以便于档案利用部门操作。
5.查档接待人员行为规范。档案利用接待是一项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工作。曾有一利用者与律师携录音笔前来档案馆查阅档案,接待过程中接待人员噤若寒蝉,不敢多说一句话,生怕会给单位带来不良后果。接待利用人员仅靠政治素质高、业务熟练、熟悉馆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未开放档案利用接待工作要求。应制定查档接待人员行为规范,对文明用语、服务忌语做出规定。制订接待回答用语规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补充修订,提高接待人员应答技巧;接待人员必须具备合理的能力结构,包括语言表达能力、公众交往能力、随机应变能力、适宜的心理素质。档案馆宜挑选开放型、稳重型、兴奋型性格的人员从事接待工作。
6.应对查档利用突况应急预案。近几年,醉酒查档闹事后拨打110报警者有之、因不合查档要求被拒绝后吵闹者有之,为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制订应对查档利用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要就应急处置流程、应急工作原则、危险性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指挥机构及职责、现场处置、培训与演练、应急抢救组织纪律和奖惩、事后的总结与评估等内容做出规定。
对策三:梳理特殊档案查阅限制规定
《档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据此,档案馆在办理单位和个人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应要求其出具书面限制利用意见,形成《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单位和个人限制利用意见汇集》,并将上述意见汇集在利用场所公示,供利用接待人员掌握,利用者周知,切实维护档案移交、捐赠、寄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对策四:强化查档身份审查追溯管理
档案馆在办理档案证明时,它不仅涉及利用者人身财产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利用者身份审查过错责任的认定问题,更面临对身份确认有误可能引发的诉讼,以及相关的财产经济损失赔偿等风险,且风险系数越来越大。在科技水平日新月异,造假花样翻新、真假难辨的情况下,肉眼识别、“表面审查”已经过时。③在档案接待利用的实践中,应通过制度设计、科技手段保障等措施,提高利用接待人员对利用者身份的识假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规范的服务。一是定期对接待人员进行身份识别培训。对档案利用接待人员就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证件的特点,机读视读防伪标识的内容、方法等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接待人员核查居民身份证和护照等证件的方法和技能。二是采取技术手段进行身份识别。如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安装识别身份证专业仪器,登陆相关网站核实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律师、记者等人员证件,提高识别身份准确性。三是建立利用者查档追溯档案。目前银行、通讯等单位在办理有关业务时,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已经十分常见。档案馆在利用过程中应在审查身份证件的基础上,留存复印件,与利用登记档案一起归档短期保存,以作为审查证据。应要求当事人在复印件上签注“本身份证件仅限于×年×月×日查档之用”,防止复印件被别有用心之人滥用,引出新的麻烦。只要档案馆依法定程序,采取合理的方式、审慎地履行审查义务且无过失,才有可能在诉讼中免除或减轻档案馆的相应责任。
注释:
①蔡达峰常委代表民进中央:“矛盾凸显期”呼唤通畅的诉求渠道.中国政协,2009(6):13.
任职这个法律顾问已经有一段时间了,现将几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提供法律咨询
作为贵公司的法律顾问,我为公司做的主要的经常性的工作是提供法律咨询。每当公司遇到一些涉及法律法律方面的问题,都是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同志与我联系、磋商,有时是遇到具体问题的同志直接与我电话联系,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答,提供法律意见。如由商开通的无身份证的用户造成的恶意欠费问题,用户提出的边际漫游问题,蜂窝移动的盲区话费问题,公司的临时用地和租用房屋场地问题等等。以市场部和工程部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为多。每年都不下几十件。通过咨询,法律顾问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提出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应对措施,及时有效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给我印象深刻的有代扣缴税款案。2003年11月,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凭借省税务局对某联通分公司的一个处理文件,以我公司未为代办户代扣代缴税款为由,要求我公司补交税款40万元,并欲对我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在接到综合部通知后,我立即同公司财务部兰经理联系,为其提供有关法律依据,提出法律意见,明确指出税务机关要求我们为具有税务登记手续的代办户代扣代缴税款并无法律依据,即便应当代扣代缴也应当由税务机关事先核定代扣代缴对象,由企业承担税款流失的责任是不公平的。在兰经理的努力交涉下,市地税局终于收回成命。
二、审核公司合同
根据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法律顾问的另一经常性的工作是审核修改公司各类合同。特别是在2005年至2007年三年间,公司实行合同会签制度,法律顾问每周去公司坐班一天,审核处理各类合同,进行会签。每周合同均有四、五十件之多。在审核公司合同中,我发现有如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1、由于贵公司是由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邮电局脱胎而来,许多
职员存在原邮电局具有部分政府管理职能的影响,在合同中违背合同主体平等的原则,在合同中经常出现处罚、罚款之类的字样,建议修改为违约金;2、违约责任不明确,如约定的违约金没有明确是按银行同期存款还是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建议明确细节;3、违约责任不对等,违反了公平原则,如约定的违约责任对方是按合同标的的5%,而公司的是20%等等,建议约定双方一致的违约责任比例;4、在纠纷争议的解决方面约定的管辖机关不明确,既约定法院管辖又约定仲裁管辖,与法律规定冲突。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如约定法院的管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仲裁管辖的没有明确仲裁
机构;建议法院管辖的一律修改为约定为在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仲裁管辖的必须明确仲裁机构的准确名称。这些问题经过
一段时间的磨合,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公司的合同会签工作由于以后改为电子会签,不需要法律顾问进行会签了,但遇有比较重要的合同,公司综合部或具体负责的合同拟稿人还是经常与律师咨询讨论。联系的方式有时是律师去公司,有时是公司人员到律师事务所,更多的是通过电子信箱或传真进行联系。如2007年、2008年公司有两个购买办公楼的合同,由于是期房,更由于吸取我省某分公司出现损失的教训,负责该项目的公司工作部的岳某曾多次与律师对合同反复推敲,字斟句酌,几易其稿,并办理了公证。除岳某外,公司工程部和市场部的几乎所有同志都有类似的经历。
三、配合公司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做为公司的法律顾问,对于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除在日常工作中进行法制宣传工作以外,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公布实施时,我与时任公司市场部经理的文某某、综合部经理的王某某二同志一起参加了省通信管理局组织的集中学习。回来后,由我对公司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了宣传讲解。2006年,针对公司合同会签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在公司的统一组织下,我对公司负责合同拟稿和审核的人员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的专题讲解,均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四、公司进行调解
几年来我与综合部、市场部一起共同处理客户投诉事件多起,主要是商冒用他人身份证、手机卡过户等类事件。经我们共同努力,均在不违背公司利益的前提下,使客户负气而来,满意而去,或者虽不满意但对我们的处理意见也表示认可,将尚未形成的民事、经济纠纷在诉讼之前解决。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有以下几个:
1、水上交通事故案。2003年4月份,我与公司综合部的王经理、赵等几位同志共同处理了一起水上交通事故案件。某处一孟姓船主的船只,在港区内河流入海口附近夜航时发生水上交
通事故,船只的桅杆将我公司设置在港区内跨越河流的光缆撞断,桅杆也被折断。该船主意欲找我公司索赔。经我公司按法定程序向当地港监部门报案,并与该船船主交涉处理善后事宜,明确表示对方如对我方处理意见不满,可以到大连海事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船主最后同意我方的处理方案。
2、公司社区基站投诉案。2005年甲区某社区、2007年某某社区、2008年乙区某社区居民都曾经对我公司设置在该社区的移动基站在噪声、电磁幅射等问题进行投诉,要求我公司撤走移动基站。本人与公司的张副总经理、综合部赵副经理六名同志会同物业、居民委员会、街道、公安部门的同志一赵亲临现场,与社区居民进行面对面的沟通说服工作,平息事态,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3、营业厅椅子伤人案。2006年5月14日晚6时许,客户李某某到公司某营业厅交费时,因营业厅内的椅子存在质量问题而摔倒,导致损伤,遂到某县人民医院医治,经诊断为腰4-5节间盘脱出、胸外伤及软组织损伤,住院长达近二个月。我和公司综合部赵副经理等三名同志与对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辽宁省公安厅公交(2005)121号文件,同意对客户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进行一次性补偿共计48000元,从而息诉止争。
4、公司在模拟网转数字网接待客户投诉。2002年,公司根据省内
有关部门的精神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进行模拟网转数字网的工作。这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许多客户纷纷到公司投诉,甚至有人到法院起诉。经我与公司的综合部两位经理到法院说明情况,甲区人民法院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做撤案处理。对于到公司投诉的客户,我与公司市场部的文经理以及另外两名同志一起自始至终坚持坐班接待客户,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客户负气成来,满意而去,圆满地完成了模转数的工作,没有发生一起诉讼案件,也没有造成一起意外的不可控制的纠纷事件。
五、处理诉讼案件情况
几年来我与公司综合部王经理、李经理、赵副经理一起,为贵公司处理民事诉讼案件多起。在这些案件中,我们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努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为圆满的结果。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公司诉讼应当另行收费,但所有的案件本人都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典型案例如下:
(20余起3类诉讼过程涉及多人姓名,此处从略)
4、贾某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2008年5月,社会闲散人员贾某到公司找人要手机卡,在员工通道处受到社会上不明身份人的追杀,在公司外面被人砍伤。此人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给予人身损害赔偿。我与公司职员赵某在详细了解案况后,到法院与承办法官提出四点意见:1、原告与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双方没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任何附随义务,也就是安全保障义务关系;2、员工通道不是营业厅,也不是公司对外的经营场所,更不是公司保安的重点防范区域;3、此案系社会人员寻仇所致,原告应当对此有所了解;4、公司在此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存在无过错责任。。此案被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结案。
5、居民王某某诉公司赔偿财产损失案。2008年4月,某县某镇居民王某某以公司光缆经过其家院落为由,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6万元。我与公司综合部工作人员赵某处理此案。我们提出的答辩意见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损害的事实和证据,公司光缆也已经改线)也没有法律依据(《电信条例》规定基础业务电信运营商有权铺设光缆,任何地区也没有支付费用的先例)。一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答辩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主持调解,由我方象征性地补偿对方3000元,由对方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调解时本人不在场,调解的原因是公司已经对对方的无理取闹不堪其扰。
六、协助公司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关键词:公证;公证程序;公证质量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2-0083-03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步伐的不断加快,公证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然而我国公证制度还处于发展中,保障公证行业生存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等都很不完善,导致公证实践中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尤其是公证程序还有进一步完善、公证质量还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公证行业生存和发展的核心是程序和质量,国家、社会对公证行业的期望很高,公证同仁也在不断探索研究,努力克服、解决公证程序与公证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保证公证工作充分发挥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生活秩序的作用。
一、对公证程序与公证质量
(一)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其中法定程序就是我们所说的公证程序。公证程序是《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核心内容,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进行公证活动的法律依据和必须遵循的规则。只有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才能确保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正确执行国家法律,依法行使公证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把公证业建设成为一个对社会、对公民负责任的行业,才能保证公证的证明力和公信力。
(二)公证质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证质量是指公证管理部门管理活动、公证处管理工作和公证业务活动的优劣性质和程度。它不仅包括公证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也包括公证处的公证活动。狭义的公证质量仅指公证人员办理的具体公证文书及其所必需的法定证据材料和程序是否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其程度即法定的证据材料是否达到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标准。通常,我们所说的公证质量是指狭义的公证质量。公证质量最直观的表现就是有无错证和假证,所以提高公证质量就是减少错证和假证的发生。公证质量是公证效力的可靠保证,是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核心,是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所在。公证质量直接关系到公证业的形象和声誉,关系到公证的社会公信力,关系到公证行业的社会地位和作用。提高公证质量是不断推进公证体制改革的前提条件。
二、我国公证程序与公证质量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公C程序与公证质量的现状。我国第一部公证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于2005年8月28日诞生,确定了我国公证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为公证制度建设和公证事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公证法》是公证工作的基本法,它为广大公证人员依法从事公证执业活动提供了具体的法律支持,也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2006年司法部的《公证程序规则》引入了新的制度机制,完善了新的公证原则,进一步健全了公证法律制度,规范了公证执业行为。《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颁布实施,明确了我国公证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公证执业活动基本原则,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程序、公证效力和公证法律责任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然而十多年过去,中国已经发生很大变化,新的公证业务与公证现象不断出现,旧的公证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这种变化,这就对完善公证程序、提高公证质量有了更高要求。
(二)我国公证程序与公证质量存在的问题。(1)公证立法滞后。公证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建设的严重滞后是影响公证质量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除《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外,公证行业在实务操作中所依据的办证规则,大多是早些年制定的,近几年虽然行业协会制定或修订了部分公证业务办理的指导意见,可也远远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和公证实践的需求。(2)公正程序流于形式,漏洞较多。实践中,调查事实、核实证据方面仍有不到位之处。按照办证规则对有关证明材料或事项应当核实的,有的未进行核实,有的核实程序也只是停留在形式上;有些证据是需要公证人员实地调查的,可是很多时候只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电话号码问一下,或是直接让当事人自己找个证明人来做个笔录。在履行告知义务方面,告知形式简单,有些告知书内容缺乏针对性;告知有时就是走走过场,多数使用告知书的方式,没有将告知的内容记录存档,当事人可能根本就不知道告知的内容。笔录制作方面,在谈话笔录上,一些公证员格式化问题严重,笔录内容几乎一模一样,而且简单,缺乏重点,没有具体针对个案进行提问。在质量把关方面,自质量检查、审批制度实行以来,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虽三令五申,但有些公证处还是将质量检查、审批程序视为形式,甚至个别公证处只有审批而没有质量检查的环节,导致质量检查与审批脱节,错证丛生。(3)部分公证人员综合素质欠缺,造成程序不规范、质量没保证。虽然《公证法》对公证员的条件和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从现状看,一些公证员的思想观念、法律知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仍不尽如人意,表现在:基础知识薄弱,文字功底不扎实,所出具的公证书表述不准确,常出现错字别字;对新的法律学习掌握不够,专业知识退化;擅自降低收费,片面逐利,损害公证形象;不依法依程序办证,由辅助人员包办,违背公证人员亲自办证原则。(4)不正当竞争严重影响公证质量。公证法明确列为禁止行为,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行业协会也采取了很多措施进行约束,但在公证机构之间,不正当竞争仍然存在,给回扣、擅自降低收费标准等现象屡有发生。公证行业是以公益性、非营利性为立法本意的,不应当引入经济学意义上的、以营利为目的、追逐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竞争。不正当的行业内竞争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公证机构的形象,也直接影响公证质量。
三、对完善公证程序和提高公证质量的建议
(一)加强公证机构、性质、队伍、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的设计理念,赋予公证制度代表国家对经济活动与公民的社会生活进行适度干预的独特职能,预防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维护经济秩序、交易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立法明确公证机构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质,明确公证机构真正享有人、财、物自和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事业法人地位,并在公证收费和税收两方面充分体现公证机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要求。提高对公证员任职资格条件,在区域和层级上对公证机构进行合理布局,从体制上消除因争夺经济利益而导致的公证机构不正当竞争。
(二)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办证程序。(1)建立全覆盖的有效的证据核查制度。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执行核对、审查制度。首先,要逐个审查材料的内容,重点审查材料与公证事项的联系程度,确定该材料是否必要。其次,健全材料分析制度,要对全部材料进行系统分析,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审查它们是否相真实可靠。最后,健全信息数字化制度,采取综合审查方式和手段,提高审核鉴别能力。利用先进的证件识别技术设备(如身份证识别仪等),对公证过程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提高鉴别真假证书技能;借助互连网查询有关部门公开的信息、数据,运用技巧询问、与询问笔录对照分析等方法和手段,对公证证据进行查证核实,以发现和排除虚假证据。(2)建立严格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制度。按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应当告知的内容和告知义务,不论是在法律意义、权利义务、办证程序等程序性告知内容方面,还是在不同公证事项的法律规定、具体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等实体性告知内容方面;不论是采用告知书、询问笔录形式告知,还是因特殊情况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告知,都要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3)完善办证流程,彻底落实质检制度。公证质量检验是保证公证质量的重要环节,必须恒久坚持。公证机构要依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细则》等规定,完善和细化办证流程,明确公证书流转目的要求、环节岗位职责、衔接方式、操作标准、责任追究等,各个环节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合理运作。健全公证质量检验制度,落实监督机制,控制错证和假证的发生。
(三)完善证据收集、证据核查、审批、责任等制度,健全公证质量保证体系。(1)规范证据收集制度。明确受理各类公证时当事人应提供的基本证据范围。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不同的公证员在承办公证业务时,有可能在要求当事人提供材料方面会有所差别,但其结果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的,即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而有了具体的证据收集制度,公证员取证就有了统一的依据。这就要求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要调动公证员取证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又要约束公证员取证的不规范行为。(2)规范审批制度。审批主要包括全面审查、审批意见。规范的审批是指要明确审批人必须履行全面审查之责。审批人不仅要审查承办人提供的材料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还要根据报送材料确定是否需要补充材料、补充调查;不仅要审查材料内容是否真实合法,证明对象是否真实、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还要审查承办人的办证程序是否合法,文书上签字、印鉴是否齐全等。审批是公证办证程序中重要的监督环节,负责公证业务审批的公证员,如果不履行全面审查之责,公证办证程序就缺失了内部监督机制。因此,审批人的审批意见应当具体明确,使审批不流于形式,为公证质量提供进一步的保障。(3)规范公证责任制度。公证行业的信用,是需要很长时间积累的。任何时候,公证事业的发展都不能以牺牲公证质量和行业信誉为代价。要根据公证行业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公证责任制度,加强对公证人员和公证机构的考核和监督,坚决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查处违法、违纪人员,对那些不顾公证职责,不讲职业道德,严重损害公证质量和信誉的公证处和公证人员,要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触犯刑律者,更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建立学习制度,坚持不懈提高公证队伍素质。(1)探索完善学习管理模式。建立全员学习型公证处是历史发展对公证工作的必然要求,应在公证处牢固树立“人人学习,终生学习”的现念,使学习成为公证处人员特别是公证员的习惯。要强化学习管理模式,将学习与公证业务实绩考核结合起来,与奖惩结合起来,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细致完善、操作性强的激励机制,通过学习激发公证人员的主动性、创造性。(2)运用组合方式提高队伍素质。业务素质是公证质量的关键,没有较强的业务素质,要保证公证的质量只能是一句空话。要采用走出去引进来等方式,不断提高公证队伍素质。一是建立健全加强法律知识学习的制度和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与之相适应,国家调整新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不断出台,这就要求公证人员要不断学习,及时更新知识。为了保证学习的效率和质量,要建立专门机构管理组织公证机构的学习。要鼓励公证人员自学,组织他们走出去交流,请专家学者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业内人士开展讲座,筹措经费送公证员到高校进修。管理者、执业者都要适时更新观念,与时俱进。二是建立疑难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公C事项也越来越复杂,疑难公证事项经常出现,对此,必须坚持集体研究讨论办理原则。让公证员各抒己见,查资料,找依据,最终形成统一的意见,求得问题的解决。通过这种方法,还能使公证人员在实践中得到锻炼。三是实行新老人员配合办证制度。老公证员相对来说工作经验比较丰富,而年轻的公证人员思维比较敏捷,接受新知识快,二者进行搭配组合,相互学习、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相得益彰。
公证质量事关公证业的兴衰成败,是公证公信力的决定性因素,而公证程序又是公证质量的重要保证,因此不断完善公证程序,提高公证质量是依法治国进程中全社会特别是公证业界应当共同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刘远.论衡定公证质量的/标准[J].中国公证,2004,(05).
摘要:加强合规建设,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对于银行业市场化改革具有深远的影响和意义。商业银行如何加强合规管理,减少操作风险和违规风险,是银行经营中必须面对的问题,结合自己在咨询公司期间帮助多家商业银行进行合规建设的经验,提出了对合规的认识和银行合规管理部门职责边界,对于商业银行加强合规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商业银行;合规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1)05-0179-02
1 对合规工作的基本理解
合规是当前国内外银行业务十分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强调合规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随着经济和金融国际化程度的加深,银行面临的经济金融风险日益突出,严格的外部合规监管并不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管理。同时银行业面临的风险出现了复杂化和复合强化的特征,银行在管理风险时,不同的风险管理模式最终内生出合规要求。在这种背景之下,银行合规管理一方面需要满足监管当局和同业共同遵守的最低要求,更重要的是需要建立能够很好管理其风险的内部合规机制和模式。
对于合规来讲,合规具有双重含义:一是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要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准则;二是内部管理制度得到实际执行。其中的“规”主要包括立法机构和监管机构的基本法律、规则和准则,市场惯例,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标准和规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职员的内部行为准则等。实践表明,外部的法规必须转化为银行的内部标准并在内规中得以体现和贯彻、遵守实行,外部合规性监管不应该、事实上也不可能替代银行内部的合规风险管理,有效的合规性监管必须以健全、高效的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为基础,加强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更是日显重要,而监管者应将更多的精力放在监管银行的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上。遵守银行内部规章制度对于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基于对合规的上述理解,搞好合规工作必须以下面几个理念为基本出发点:
第一,必须将合规工作贯彻到工作流程中。遵循法规必须在经营管理各项工作流程中完成,因此,应基于流程来管理合规风险,即必须建立合规要求与业务流程的对应关系,在各项业务流程中充分贯彻各项合规要求。
第二,必须从系统性角度抓好合规工作。合规风险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工作,涉及到职责、业务流程、绩效考核、企业文化等方方面面,因此,应从改善内部环境、主动评估识别合规风险、有效控制合规风险、监督评价风险、报告合规风险等方面系统抓起。
第三,合规管理必须是一个持续性过程。银行作为经营风险的企业,每时每刻都面临着风险,都需要管理风险。所以说合规管理必须是一个持续性过程。
第四,内部合规管理必须全员参与。因为银行的风险管理涉及到银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众多人员,既涉及合规管理部门,也涉及各业务部门;既涉及管理层,更涉及一般员工,并且必须有很好的风险管理文化,才可能有好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与机制。因此,内部合规管理必须是领导高度重视,全员参与。
2 对法律合规部门建设的设想
从国内外情况来看,合规部门分为“小合规”模式与“大合规”模式。所谓“小合规”模式是指合规部门主要围绕银行制度的制定,以审核、检查、评估银行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准则为工作重点;所谓“大合规”模式是指除“小合规”内容外,合规部门还有检查监督本行制度职责,既负责制度制定的合规管理,也负责制度执行的合规管理。商业银行系统采取了与法律事务合署办公的“大合规”模式。因此,银行法律合规部门的职能应主要集中在如何确保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全行制度制定管理和制度在全行层面如何得到有效贯彻实施上。
2.1 法律事务方面
(1)为管理层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对全行重大决策和重点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2)根据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需要,参与新业务、新产品开发设计,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和交易法律结构的设计;
(3)负责全行标准格式合同的制定、修改、清理等工作;
(4)负责审核全行非标准格式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起草重要业务合同文本,并负责对其要素含意的解释;
(5)负责全行民事案件和仲裁案件的管理、指导,管理并参与处理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案件、被诉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
(6)对不良资产重大清收案件和疑难案件提供法律技术援助;
(7)承办外聘法律顾问、诉讼律师的审查、报批及日常工作联系等管理工作;
(8)负责为全行业务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向行领导提供法律信息和建议;
(9)管理全行知识产权工作;
(10)负责全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2.2 合规管理方面
(1)负责牵头全行内部控制与合规体系的建立与维护;
(2)负责对外部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进行识别,组织全行定期对规章制度进行有效性清理;
(3)负责对全行规章制度和各部门内部拟订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4)负责牵头组织对全行各级机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检查;
(5)负责全行合规风险报告的管理。
2.3 反洗钱管理方面
(1)统一管理、协调和检查全行反洗钱工作;
(2)组织落实涉及洗钱交易信息的采集、分析、统计和报送工作,对涉嫌洗钱行为实施监控。
2.4 其他法律合规事务
(1)制定和落实授权管理制度,管理授权合规工作,集中办理授权书的制作工作;
(2)完成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另外,由于操作风险管理与合规和内控关系比较密切,从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其他银行经验来看,也可以纳入合规部统一管理。
在岗位设置和编制确定上,从精简原则考虑,法律合规部可下设三个岗位:法律事务岗、合规管理岗、综合事务岗。法律事务岗编制2人,主要负责法律事务、合同管理等;合规管理岗编制2人,负责内控和操作风险管理、合规报告授权管理等;综合事务岗编制1人,负责反洗钱、档案管理等。
3 对做好法律合规工作的建议
3.1 合规管理的目标
法律合规部成立以后,法律咨询审查(含授信法律审查)、合同管理、诉讼案件管理、合规管理(可以包括证照印章归口管理)、规章制度审查、授权、反洗钱、法律宣传培训和知识产权保护等职能,要统一归并到法律合规部门,实行集中管理。目标是建立“统一指导、分散管理、职责明确、运行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形成对合规风险不断识别、评估、监控和报告的动态过程和机制,确保经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部门要求,确保审慎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并力争在一至两年内,把合规工作做成当地同业的典范。
3.2 实现合规管理的方法
一是完善架构,明确职责,建立高素质合规管理队伍。按总行的要求和安排,在组织架构中增加法律合规部,界定合规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关系。搭建法律和合规事务运行基础,在人力资源上给予保证。
二是建立合规管理组织、制度、报告路线。法律合规部拟定全行合规管理工作机制,归口管理相关部门的合规管理工作,建立各部门和分支行的专、兼职合规经理队伍,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根据合规风险处置的先后顺序,制定合规管理流程,出台《合规管理实施细则》,并按规定认真做好合规风险识别、评估和化解工作,切实履行各项合规管理职责,切实履行合规报告制度。
三是出台一系列合规事务配套制度。制定或完善《规章制度管理实施细则》、《证照管理实施细则》、《业务印章管理实施细则》、《业务转授权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新业务的合规审查机制,明确证照管理和印章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加强业务转授权管理,从源头上确保业务经营依法合规。
四是出台一系列法律事务配套制度。制定或完善《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律师聘用管理实施细则》、《诉讼案件管理实施细则》,对合同的起草、谈判、审查、订立、履行及档案保管等进行规范、监督;规范全行各类诉讼行为和律师聘用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本行合法权益。
五是强化反洗钱管理工作。反洗钱是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应以《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监管法规为契机制定或完善《反洗钱实施细则》,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人员配置和支持,加大可疑资金交易识别和分析力度,加强与当地监管机构的沟通,及时汇报反洗钱工作的进展情况,争取监管机构对本行反洗钱工作的理解、支持和指导,进一步推动反洗钱工作,维护全国性股份制银行良好声誉和形象。
六是提高合规检查评价的有效性。合规检查评价是合规管理体系中的重要驱动力,应把合规检查作为合规部门一项常规工作来抓,建立定期的合规检查评价机制,提高合规检查的计划性、持续性和有效性。合规部门定期组织对全行业务部门、机构、网点不同层次的多维合规性检查,以便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持续改进。要在合规检查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合规管理的考评机制并执行问责制,对合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并实行检查和整改责任制,切实提高检查质量。同时应考虑将合规检查评价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通过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作用,促使各级机构加强合规经营管理。
七是强化合规宣传、教育和培训。按照全员参与的原则,合规管理部门要开展针对合规管理人员和全行人员的不同层次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合规管理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应有的适当的专业素质。对其他员工负责提供关于操作执行中相关的法律、监管规定、内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执行规章制度的能力,确保内外部的制度规定切实得到贯彻落实。
八是大力营造良好的合规文化。合规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银行高级管理层的支持,各部门的大力协作和配合,全体员工的积极参与。良好的合规环境是有效实施合规管理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加大宣传教育,让所有员工了解和掌握合规管理的知识,提高全行员工对合规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大力营造“开动脑筋办银行、规规矩矩办银行、扎扎实实做银行”为准则的风险文化内涵。培育创造良好的内控环境,提高全员合规风险意识,在全行范围内培养一种全员参与、共同提高、持续改进的风险文化。
3.3 合规管理的重点
众所周知,合规风险是其他风险发生的诱因,也是操作风险发生的主要原因,内部控制是对所有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的基础,其中对操作风险的控制是防范其他风险的基础。内部控制三目标之一是遵循性目标(合规目标),合规管理是为实现合规目标,对合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监测、报告的过程。二是操作风险控制体系涵盖了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在操作风险控制体系建设中,必须对所有环节中的操作风险进行系统识别与评估,有针对性地加强控制。
近年来,国内外银行日益重视合规管理工作,以风险为本的合规管理做法已经获得全球银行业的普遍认同。银监会颁布的《指引》更是表明了我国监管机构大力推进银行合规管理的监管态度,银监会已将银行合规管理由原则性的倡导转为具体的监管要求,并在《指引》中第十八条第五款明确“组织制定合规管理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并评估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的适当性,为员工恰当执行法律、规则和准则提供指导”。
鉴于以上,有无文件化操作风险控制体系成为监管部门衡量是否合规的重要标准之一。建立透明化、系统化、程序化操作风险控制体系来满足监管部门和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要求迫在眉睫,也是商业银行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