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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发展

时间:2023-08-14 17:27:5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监管发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金融监管发展

第1篇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要最终通过立法并付诸实施,还须经历一个必要的修正、博弈和平衡的过程。

关于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中的缺陷,自金融危机以来一直被广为诟病。在金融危机最为困难的时期逐步度过之后,通过全面的金融监管改革重塑民众对金融体系的信任和信心,满足美国国内和国际市场对美国金融界的严厉批评,自然成为美国当局的首要任务。

实际上,自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政府和金融监管机构在积极救助机构与市场的同时,还积极筹备和研究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其中代表性的文件包括2008年3月前任财长保尔森提出的《金融监管体系现代化蓝图》,2009年6月17日美国总统奥巴马提出的《金融监管改革―一个新的基础》,以及随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提出的关于场外交易(OTC)市场衍生品的监管方案、财政部提交的《2009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法案》草案等等。基于此的一整套金融监管改革提案于2009年12月在众议院获得通过,但在2010年4月26日参议院的程序性投票暂时受阻,而后又在5月20日参议院以59票赞成39票反对的投票结果通过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按照美国的立法程序,可以预计,美国参议院通过的改革方案将与众议院在2009年12月份通过的方案相协调统一,最后由奥巴马签署并使其成为法律。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要最终通过立法并付诸实施,还须经历一个必要的修正、博弈和平衡的过程。

宏观微观审慎监管结合的监管新框架

提交美国参议院的金融监管改革提案长达1558页,虽然具体内容非常丰富,但其共同目标只有一个:通过更为有效的监管防范金融危机再次重演,以回应公众的强烈批评;改革强调在完善传统的对特定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通过宏观审慎监管来防范系统性风险,形成更为完整的金融风险监管框架雏形。

宏观审慎监管强调建立新的监管架构

基于对金融危机的反思,美国正在讨论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关注对可能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稳定风险因子的监管,而从方案中可以看出预期的美国相关的改革建议主要包括:

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提高监管标准建议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相互关联的大型金融服务企业都标识为一级重要的金融持股公司(Tier 1 Financial Holding Companies),不仅包括银行,还包括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保险和经销商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赋予美联储新的职权,统一对这些可能威胁到金融稳定的机构实施监督,对其提出更高的资本金和流动性等风险要求,增强这些机构应对经济周期波动的能力。

为“太大而不能倒”的机构设立专门的救助基金建议事先由最大规模的各家机构出资成立救助基金,规模至少500亿美元,用于支付个别机构陷入困境时的救助费用或清算拆分的费用,杜绝像雷曼一样的金融巨头破产后引发市场连锁反应。同时保证纳税人不再为救助“太大而不能倒”的机构而最终买单,也防止政府和金融市场被这样的大型机构绑架,陷入无休止的救助黑洞。

设立对问题金融公司的清算程序建议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 FDIC)管理一个“有序的清算程序”,对陷入困境的大型金融公司进行接手和拆分,以避免类似雷曼兄弟倒闭对市场造成的严重冲击再次出现。其中的关键是美国政府不再承诺救助问题金融机构,而是通过适当的清算程序将大型机构失败对市场的系统性冲击降至最低。

成立一个综合性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建议设立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s Oversight Council, FSOC),旨在识别和监控正在形成的系统性风险,协调监管争论、加强监管合作。FSOC由财政部长任主席,成员预计由美国主要金融监管机构的领导者构成,包括:美联储主席、国家银行监管局(NBS)局长、消费金融保护署(CFPA)长官、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主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主席、联邦住房金融局(FHFA)局长等。

加强对场外交易(OTC)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主张对规模达4500亿美元的OTC衍生品市场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要求所有标准的OTC衍生品都通过一个中央交易对手(a central counterparty, CCP)进行清算,推进场外市场交易的场内化,并提高相关衍生品交易的保证金要求。目的是增加OTC市场透明度、防止其产生和放大金融风险。

微观审慎监管强调对空白地带的监管

微观审慎监管集中于对特定行业和机构进行监管,改革建议进一步弥补了原有的审慎监管的空白和不完善之处,主要包括:

将对冲基金等纳入监管范畴提案建议资产价值在1亿美元以上的对冲基金要向SEC登记,开放其账目接受更为详尽的审查。同时,风险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甚至离岸基金等也在考虑纳入监管范围之内。

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针对金融危机中评级机构普遍反应滞后、评级有失客观的情况,建议提出强化SEC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权力,使不当评级或者对评级的滥用行为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

对银行从事高风险业务的限制由前美联储主席、奥巴马的经济顾问Paul Volcker提出的Volcker准则,要求禁止银行从事高风险交易、对其自有账户的自营业务和与客户需求无关的业务,限制商业银行从事私募股权或对冲基金业务。

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建议在美联储之下创建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Agency, CFPA),这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拥有强制收购权、强制执行权等权力,旨在确保金融产品对投资者的保护。提案还要求银行停止对抵押贷款和信用卡的滥用,并要求金融机构为投资者提供简单的“普通香草型金融产品”(plain vanilla products),提高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降低消费者面临的道德风险。

分歧与争论

目前看,分歧与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改革是否会导致政府的过度监管提案强调了美联储维持金融稳定的职责和权力,而批评者担心美国政府的过度干预会破坏市场效率,同时也怀疑美联储作为货币政策的制订者和执行者,能否同时胜任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控。事实上,危机中美联储本身的监管效率也已经备受质疑,因而有建议提出赋予美国政府审计局(GAO)权力,来审计美联储的货币政策和其他业务。

问题金融公司清算程序的可行性反对意见认为应由问题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东为其破产承担费用,否则共同出资成立救助基金反而对个别问题金融公司的冒险行为形成激励。

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的必要性及其职责界限反对者质疑成立一个新的机构保护消费者是否有必要,因为原有监管机构多少都有消费者保护的职能;还认为其监管范围过宽、权力过大,且有可能涉及消费者的隐私等。

严格监管是否会降低美国金融机构竞争力提案限制美国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互换等衍生品业务的内容受到了金融机构代表的激烈反对。他们担心改革会造成美国金融机构盈利能力下降、金融市场活力减退,国际竞争力受到削弱。

实施改革在操作层面上的可行性如美国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和其他监管机构对系统性风险的监控尚缺乏具体的工具和手段,对问题金融机构清算时境外分支机构如何通过美国政府的清算程序,如何区分银行“高风险、与客户无关的”交易与合理的流动性管理投资活动等。

重构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

无论存在何种分歧,从趋势看,通过更加有效的金融监管来限制金融市场风险,已经成为美国金融界的共识。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提案则有望将这一共识落实为具体法案,这对美国的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可能会逐步产生影响。

金融监管标准更加严厉首先,提高可能对市场产生系统性冲击的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包括增加资本金和流动性要求等,以增强金融机构弥补损失、防范风险的能力;其次,限制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和经营范围,机构的自营业务、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和复杂的金融产品设计,将被禁止或置于更严格的监管之下;再次,金融机构规模也将受到限制。通过对银行持股比例的限制、设立拆分程序等措施,防止“太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的产生。

金融监管范围会明显扩张美国将逐步准备将缺乏监管的OTC衍生品市场、对冲基金、私募基金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纳入监管视野,形成更为全面的金融监管范围。

金融监管方式更加关注宏观审慎监管金融体系中的系统性风险,来源于微观金融主体风险行为的“外部效应”,因而传统的针对特定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无法满足对高度关联的现代金融市场中系统性风险的监管要求。宏观审慎监管集中关注可能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稳定的风险因子,从更为全局、而非单个机构的角度实施对整个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监管。

目前美国推进的宏观审慎监管有两个维度:时间维度下的宏观审慎监管,目的是通过减轻风险因子的顺周期性来缓释系统性风险,如提高机构的资本金和流动性等风险要求,建立逆周期的资本缓冲器机制等。横截面维度下的宏观审慎监管,主要关注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系统不同部分之间的关联性,如防止“太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的产生,建立问题金融公司的有序的清算程序,对不同金融行业进行统一监管等。

金融监管强调对市场创新的制衡危机前的美国金融市场,一直以市场自由化程度高、金融创新活跃而备受称道。但正是由于金融创新过度,使得“次级按揭贷款”、信用违约掉期(CDS)等创新工具脱离了金融监管的能力范围,经营复杂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杠杆率过高,最终导致了金融风险集中爆发。本次改革是对之前强调自由市场和片面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的一个重要转变,对复杂金融产品的使用将被限制。

金融改革与国际趋势相一致

通过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反思,包括美国在内的全球金融监管体系都正在发生着变革。欧盟在2009年6月19日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英国财政部2009年7月8日《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2009年4月伦敦和11月匹兹堡的G20峰会都发出改革金融监管的呼吁,同时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等国际机构也都在积极酝酿金融监管改革的具体措施。从改革的重点看,美国正在推动的金融改革与国际趋势基本一致。

提高监管标准巴塞尔委员会通过修正第一支柱的原有标准,提高对银行监管资本的最低要求,同时增加对银行杠杆率的限制,并强调保持充足的流动性比例,以增强金融机构对冲损失、防范风险的能力。欧盟也对银行资本要求和会计程序进行重新修正,考虑到对抵押贷款证券重新打包形成的复杂金融工具的杠杆效应,最高可对其赋予1250%的风险权重,也要求对银行资产证券化和表外头寸的风险进行披露。英国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也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提出更高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要求。

扩大监管范围欧盟委员会新的监管方案要求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进行注册,建立行业的最低的准入要求,定期公布信息并增加交易透明度。甚至欧盟境外的基金要想在欧盟销售产品也必须满足这些严格的治理标准和风险管理规则。对之前缺乏管制的OTC衍生品市场,欧盟也建立了中心交易对手制度,对标准化的合约进行集中清算和场内交易,降低可能带来的风险。此外,2009年6月国际证监会组织也了一系列关于对冲基金审慎监管的准则,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投资的尽职调查等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

对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国际机构都认识到,传统的针对特定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无法满足对规模庞大且高度关联的现代金融市场体系的监管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在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修订中强调要对整体金融稳定而非单个银行的监管。欧盟成立了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European Systemic Risk Board, ESRB),作为各国监管机构的协调者,负责对欧洲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进行宏观监测和预警,并针对预防风险提出行动建议。英国成立了金融稳定理事会(CFS),由财政大臣任主席,三方成员来自金融稳定局(FSA)、英国财政部和英格兰银行。CFS的主要职责是评价系统性风险,协调英国的监管机构,并在金融稳定受到威胁时进行必要的干预。

强调跨国监管协调合作金融危机中风险通过高度联通的金融市场在国际间传递,导致全球各国几无幸免地受到波及。因而需要通过一致的框架进行密切的跨国监管协调,减轻市场风险的跨国外溢效应,阻止由于监管不一致导致的监管套利。在2009年4月G20伦敦峰会上,金融稳定论坛(FSF)也更名为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B),并于2009年6月26日开始运作,目的是在国际层面上协调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交流和一致行动,以促进国际范围内有效监管政策的实施。欧盟的改革也强调内部各国监管的一体化,由本国监管机构对在本国经营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同时通过欧洲系统性风险监管系统(European System of Financial Supervisors, ESFS)作为各国的联系和协调网络。

在次贷危机爆发三年后,同时也是在内部和外部的压力下,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通过并陆续实施,必然会对美国乃至全球金融监管走势形成深远影响。而随着先后在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的通过,这项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为全面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也必将逐步进入一个实施阶段。尽管这个过程中还需要做出许多政治上的折衷与妥协,但是整个改革的方向和趋势应当是明确的;同时,对于其中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如过度监管可能制约市场发展活力以及过分强烈的政治色彩等,同样需要高度关注。

第2篇

一、监管角度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

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现代化法案》中专门列出一章规定和解释了功能监管,其中对经纪人和交易商、对银行投资公司业务活动及银行控股公司业务活动监管、对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职能协调都作了较全面的规定。这被认为是功能监管原则在金融监管实践中的正式确认。

功能监管的提出主要是由于金融机构形式和内容存在易变性,过去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现在可能出现问题。一是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机构的名称虽然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其性质和职能已发生很大变化。二是在不同地域、法律和政策安排、人文传统下,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限定、职能定位上可能出现较大差别。三是对金融基本功能而言,执行某项功能的载体(机构)有许多,既可以由银行、保险、信托、共同基金、养老基金等机构执行,也可由证券市场和金融衍生品来执行,而且同一机构也可能具有不同的金融功能。四是从长期趋势来看,金融产品正不断地从金融中介向金融市场转移,即“非中介化”。所以,重要的是对金融功能进行监管,而不是传统上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强调功能监管还因为,相对于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形式而言,金融体系基本功能很少随时间和地点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而具有相对稳定性。一般而言,金融体系具有六大基本功能:(1)清算和支付功能,即金融机构提供了便利商品、劳务和资产交易的清算支付手段。(2)融通资金和股权细分功能,即金融体系通过提供各种机制,汇聚资金并投向大规模的无法分割的投资项目,或者通过细分企业的股权来帮助企业实现分散化。(3)为在时空上实现经济资源转移提供渠道,即金融体系提供了促使经济资源跨时间、地域和产业转移的方法和机制。(4)风险管理功能,即金融体系提供了应付不测和控制风险的手段和途径。(5)信息提供功能,即金融体系通过提供价格信号,帮助协调不同经济部门的非集中化决策。(6)解决激励问题。在金融交易中,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且存在委托关系,金融体系则提供了解决其中激励问题的渠道。

实施功能监管而不是分机构监管,可以增强监管机构的灵活性和应变性,减少寻租活动的机会,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

二、监管重心从合规性监管转向风险性监管

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20世纪末,以英、美、日等为代表的传统金融业分业经营体制纷纷为混业经营体制所替代,各金融机构间传统的业务界限日益模糊,金融机构出现了同质化,产生金融风险的单位数量迅速膨胀。同时,金融市场复杂多变,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一是金融市场内部结构层次越来越丰富,金融衍生产品规模急增。二是金融机构网络化,特别是网络银行(业务)迅速发展,金融机构普遍采用了网上交易。三是表外业务日益增大。一些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已成为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比例达到40%甚至70%。这些创新业务在收益更大的同时,风险也更大,而且更易扩散。另外,现代信息通讯技术为大规模资金跨国迅速调拨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同时也增强了国际金融风险。

现代金融风险在风险规模、风险结构及传导机制、发生频率、扩散速度等方面表现出许多新的变化特征。金融风险事件的爆发频率加快,数量增多,风险规模与风险损失出现了扩大化的趋势,而且金融风险传导速度加快、范围扩大、系统影响加重。同时就引发金融风险的原因来讲,不确定性因素增多,技术性原因上升,风险因素高度复杂化。英国巴林银行倒闭案、东南亚金融危机、美国对冲基金长期资本管理公司危机案等都是典型的案例。这就促使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重心从传统的合规性监管向全面有效的风险监管转变。

风险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重点监管。它是在识别、度量金融机构金融风险的基础上,按照审慎监管原则,提出的一整套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监管措施。目前的风险监管主要的特点是:(1)强调各类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各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建立综合性的风险监管内控机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2)强调系统全方位的风险监管。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发挥内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应建立机构内部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监控规程,建立风险测算与监控系统以及独立控制机制,同时监管机构应及时、全面地掌握风险信息。(3)在风险预防方面,强调对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事先预防措施和事后性保护措施。(4)在外汇管理方面,强化对各种(表内外)外汇风险进行全面而充分地监管。(5)在交付清算方面,强化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和建立存款保险体系。(6)在改善内部风险管理方面,强调高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银行的总体政策设计;明确管理风险和经营衍生业务的权力和责任;银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风险程度对业务和资产进行评估;重视报告资料的可靠性和及时性;在整个交易规模基础上进行风险衡量与汇总;进行风险测试,包括对不利事件的识别和潜在风险的检验,以及对银行抵御最不利事件能力的评估;定期审查监管方法及其模型的有效性水平。

三、监管区域从国内监管转向国内和国际监管并重

近年来,跨国银行和其他跨国金融机构发展迅速,成为金融监管当局不能忽视的监管对象。在监管的区域上,从一个国家的国内监管向国内和国际监管并重转变。金融业的国际化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为了有效监管金融机构的境外业务和离岸业务,各国监管当局纷纷实行了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即对同是经营境内业务和境外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境内外机构和境内外业务的并表监管。如,根据巴塞尔委员会有关文件规定,对一家跨国经营的银行的监管必须在母国监管当局和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进行合理的监管分工和合作。一般来说,母国监管当局要负责对资本充足率、最终清偿能力等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所在地的金融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进行监管;同时,母国和东道国应对监管的目标、原则、标准、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目前已有的经验表明,这种跨国监管可以有效地防止金融监管真空的出现,因而是有效的。

第二,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日益增加。一是在市场准入方面,都把金融机构的母国金融监管水平和质量作为重要标准。二是各种国际性金融组织在进行重组和调整后,其影响力逐步走向了全球化,如著名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等。三是国际监管合作逐步进入了制度化阶段,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国际性制度约束日益成为各国金融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四是金融监管的国际标准日趋统一,其统一性、权威性、严肃性和协调性正在逐步得到加强。五是旨在协调国际汇率、短期资本流动和防止国际金融犯罪的国际监管合作趋势不断加强。

四、监管模式从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银行开始突破货币市场展业的限制,纷纷向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渗透,一些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转向了混业经营体制。英国、日本分别于1986年和1996年通过相应法律,打破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界限,实行混业经营体制。美国也在1999年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开始进行混业经营的时代。混业经营的局面带来了金融机构的多样化,使得原先按监管对象设置监管机构的原则受到挑战。同时,金融机构的同质化,则突出了进行统一监管的必要性。

统一监管是指由统一的监管主体对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的一种方式,其重要表现之一是统一监管机构。20世纪初,各国一般由中央银行统一货币的发行。由于证券融资市场份额不大,金融监管的职责统一在中央银行。二战以后,中央银行更多地承担了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执行宏观调控等职能。20世纪60、70年代新兴金融市场的不断涌现,导致金融监管主体出现了分散化、多元化的趋势。其中,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中央银行承担,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的监管则由证券监管委员会、期货市场委员会等机构承担,对保险业的监管也由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来承担。到20世纪90年代,人们逐步达成共识,认为中央银行的主要任务就是长期致力于维持物价的稳定。于是,一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纷纷开始进行中央银行制度改革,在强化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同时,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来,交由另外的政府专门机构承担。

在没有设立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的国家,各金融监管机构间的沟通与合作也得到加强。例如在美国,虽然是分散监管,但通过指定牵头监管者的办法,由某个监管机构负责对监管对象的整体监管(如美国由美联储牵头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综合性监管),其他监管机构负责提供专业和具体的监管报告。再如,英国通过在英格兰银行、财政部、金融服务局之间签订谅解备忘录(MOU)的办法,对监管信息共享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样,监管机构间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统一监管能顺利实现。

五、监管手段从传统监管技术向现代监管技术转变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金融创新和网络银行(电子银行)的迅速发展,金融业务本身所具有的技术含量逐渐上升。同时,新的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这些新的金融产品的收益风险计量的技术性程度加深。而且金融科技的发展和金融工程的应用,使得金融监管面临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加之由于道德风险和抽象会计原则本身所导致的金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受到严重影响,单纯依靠传统的行政和司法手段,或单凭直觉经验已经难以有效监管规模日益巨大和加速变化的各种金融活动,对于金融监管的技术创新要求与日俱增。监管技术的现代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针对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金融业的广泛运用,监管当局开始对银行业技术进行适当监管。例如美国虽然对网络银行采取了审慎宽松的政策,但在监管实践中强调网络和交易的安全、维护银行经营的稳健和对客户的保护。美联储曾以银行监管与规则部信函方式规定了信息外购与交易程序、信息技术检查频率、信息技术的评估、网络信息安全的合理操作指引等;储蓄机构监管局的规则和备忘录提出了交易网站指引,规定了电子操作最终规程、信息技术检查程序等。

第二,针对日益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计算和计量技术日益复杂和精确。以金融工程为标志,大量的现代金融产品和衍生工具被开发、设计、推广、应用,其监管中所运用的计算技术日益复杂化。比如,1986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曾发表了《银行表外风险管理的监管透视》,对表外业务的风险种类、风险评估以及管理控制等提出了意见。随后,巴塞尔委员会又频布了《衍生产品管理准则》、《关于银行和证券公司衍生产品业务的监管信息框架》、《巴塞尔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关于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内部模型法》等关于监管技术的文件。又如,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还专门制定了银行综合评级体系等技术性文件。

第3篇

金融监管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西方国家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和技术。比较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不同特点及其发展趋势,有助于我们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之路。

一、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在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二)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以非制度化著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即属此类。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严厉,日本、欧洲大陆国家多属此类。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而美国是一个以法制化著称的国家,金融监管制度被视为规范管理的典范,监管法规众多,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

随着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使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三)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

从监管看,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过去监管当局一直将监管重点放在合规性方面,认为只要制定好市场游戏规则,并确保市场参与者遵照执行,就能实现监管目标。但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缺点不断暴露,这种市场敏感度较低,不能及时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有鉴于此,国际银行监管组织及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相继推出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利率风险管理原则》等,实现了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网上银行交易等创新业务,它们在增加收益的同时也增大了风险,且更易扩散,对金融市场的冲击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已经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整个银行业的风险状况,只有“双管齐下”,并重监管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银行业的整体风险。

(四)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

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在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他们把这作为非常重要的管理理念,贯穿于整个经营管理体制工作中。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上的缺陷或执行上的不力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在震惊之余,纷纷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以免重蹈他人覆辙,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

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

(五)金融监管向国际化方向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及不断深化,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性也不断加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便在所难免,如1997年7月东南亚爆发的危机就蔓延到了许多国家,使整个世界的都受到了强烈的震动。金融国际化要求实现金融监管本身的国际化,如果各国在监管措施上松紧不一,不仅会削弱各国监管措施的效应,而且还会导致国际资金大规模的投机性转移,国际金融的稳定。因此,西方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保持着合作与交流。国际化的另一体现是,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

二、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给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我国于1998年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形成了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分业监管体制,这种体制适应了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结构。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分业经营的模式逐渐显现出不相适应的方面,突出表现在银行资产项目过于集中、券商融资渠道不畅、保险资金投资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层逐渐放松了管制,如允许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投资基金形式进入股市以及允许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等,呈现出混业经营趋势。同时,一些金融机构开始仿效国外同行,以控股的方式实现业务范围的扩张,如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集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于一身,构造了一个符合国际潮流的金融集团的雏形。另一方面,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国外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必将给予我国的金融业带来冲击和挑战。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对我国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适当改革,以适应已经变化的经济、金融形势。

比较发达国家的监管模式,我们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的模式,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局作为监管的权威机构,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全面监管,原专业监管机构仍然负责各自领域的监管。国家金融监管局的主要任务是针对金融监管的真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划分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利益冲突以及划分监管归属等。

这种新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模式既能满足实行混业经营后金融业发展对监管体制的要求,也能适应现阶段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期对监管的要求,因此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二)建立和完善监管体系

首先,要依据国内金融业的现状、国际金融监管变化的新趋势以及人世后内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并轨的需要,及时做好法规的废、改、立工作。其次,必须强化对金融监管执法的监督,让非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承担金融监管执法监管职能,如法律部门、内审部门等。

(三)改进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风险性监督为主,二者并重;建立银行信用评级制度,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以强化银行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同时便于中央银行准确掌握银行经营状况,并根据不同等级银行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加强银行创新业务的监管,如银行业务应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管理范围,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制定网络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认证体系等。应注意加强监管不能扼杀和阻碍金融创新;运用对金融运行实施动态、实时、持续的风险监管,以便及时化解风险提高监管效率。

(四)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自律机制

第4篇

    关键词:金融 发展趋势 监管

    金融机制改革是金融业为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制度安排、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等方面进行的创新活动,是金融结构提升的主要方式和金融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受经济体制的影响、金融改革滞后的约束以及金融机构治理结构不完善、市场竞争不充分和技术进步不足等多重因素的制约,我国金融创新速度相对落后,但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我国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又将为金融创新及金融发展带来新的机遇,金融创新定会进入新的周潮,与此同时,由大量金融业务创新带来的新的金融风险及不断增加的混合经营趋势,也会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提出更为严峻的挑战。

    一、我国金融机制改革的发展趋势对我国金融发展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量将迅速扩大,需求层次不断提高,金融创新将进入新的发展时期,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来,金融业的全面开放将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外资金融机构广泛介入我国金融市场,将直接带来创新业务,竞争的加剧也将迫使国内金融机结构加快创新步伐,同对,受国际金融发展趋势的影响,我国金融管制必将趋于放松,宽松的外部环境也将推进金融创新的发展。毋庸置疑,在各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同金融创新将进入一个发展,并将成为推动我国金融发展的重要力量。

    1.在现行金融管制范围内的金融业务创新将出现突破性进展

    当前,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和地域限制已基本取消,外资金融机构将与国内金融机构展开全面业务竞争。外资金融机构的母公司均为实力雄厚、经营历史久远、技术先进的跨国公司,为了在竞争中获取优势,其必然迅速推出各种金融创新业务,如资产管理、现金管理、全方位的融资服务、商人银行等,以优质服务争取优质客户;还将以先进技术挖掘国内金融机构尚未开发的潜在优质客户——以高新技术为主的中小企业,扩大在传统金融业务和中介服务中的市场份额,为了在竞争中求取生存,获取发展空间,国内金融机构也将在国外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示范效应的带动下迅速跟进,从而推动金融创新和金融服务的深化发展。

    2.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将扩大金融创新的业务范围

    目前,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正在逐步拓展,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已实现自由化。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存贷款利率的市场化进程也必将加快,而一旦实现利率自由化,实体经济与金融机构将产生对规避利率风险的金融工具的需求,与利率相关的金融业务创新必将应运而生。如何调整利率抵押贷款、浮动利率抵押贷款、背靠背贷款以及可实现储蓄收益最大化的现金管理业务、资产管理技术等都是金融界应该考虑的重要问颗。

    3.资产证券化和证券投资机构化将成为金融发展的新兴领域

    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率很高,蕴藏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在1999年剥离1.4万亿不良资产之后,目前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比率仍在25%以上。为化解风险、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1999年,我国金融机构成立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转股等方式专门处理已剥离的1.4万亿银行不良资产,但面对巨额的且不断增加的不良资产,仅仅通过债转股和出售等方式显然不能满足金融业尽快降低不良资产比率、提高自身竞争力的现实需求。目前,国内金融机构正在考虑用资产证券化这一当今国际金融业流行的方式优化资产结构,降低金融风险。资产证券化必将成为未来我国金融市场重要的业务创新领域,资产证券化离不开机构投资者的参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崛起也将为机构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发展机遇,同时,国外保险、证券投资机构的涌入也将加快国内投资者的发展壮大。与世界金融业的发展趋势一样,我国证券投资机构化的趋势也将不断增强。

    4.发展衍生金融工具市场成为必然的选择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对外贸易的规模会迅速扩大,国际市场波动对国内市场的影响不断深化,国内企业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同时将面临更多、更直接的国际市场风险,对规避市场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如商品期货、外汇期货、汇率期权、远期外汇交易等,会产生日益强大的需求;外资流入规模的不断扩大、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及其与国际资本市场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也会引起对汇率、货币衍生工具以及互换交易的需求;为完善国内股票市场,引进期权交易也是现实需求。因此,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迅速提高和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将成为我国未来金融市场发展的必然选择。

    5.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增强

    我国日前仍实行分业经营体制,内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活动受制于这一原则只能在各自经营业务范同内进行,但逃避监管以获取竞争优势始终是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创新活动的主要动力之一。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介入和同内金融市场垄断格局的打破,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将加剧,各金融机构为提高竞争力、拓展生存空间,必然将通过业务创新规避或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走向混业经营。对国内金融机构而言,通过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战略结盟是当前不同金融机构实现资金融通和业务相互渗透的合法途径。这一合作方式将会进一步深化发展;对外资金融机构而言,母公司多为混业经营的金融财团,即使母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按中国金融法规从事严格的分业经营,但从事不同业务的分支机构仍可通过母公司实现混业经营。当前,外资金融机构介入国内金融市场的重要方式是收购、兼并或成立合作公司,大量合资金融机构借助上述两种方式将进一步增强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是双向的,即外资金融机构将广泛介入国内金融市场,国内金融机构也将走出国门进入世界金融市场,而世界其他同家金融业多数已实行混业经营制度,内资金融机构即使在国内坚持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其国外分支机构也将进行混业经营,国内部分金融机构将因此而成为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

    二、金融业务创新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的挑战

    金融适度发展是经济实现最优增长的必要条件,而金融发展,特别是适应实体经济结构升级而进行的金融结构提升,又是在金融创新的推动下实现的。因此,从促进经济增长的角度看,金融监管机构应鼓励而非限制金融机构为满足个体经济需求而进行的金融、业务创新活动,但许多金融创新工具在促进金融发展的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并增加金融监管的难度:对外资金融机构而言,许多在成熟市场条件下已操作多年的金融创新工具在新的环境内推出,依然会产生新的风险;对不熟悉多数金融创新工具的国内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而言,是更难以鉴别或准确度量新推的创新工具所产生的风险,因此,入世后大量深层次的金融业务创新,既会促进我国金融业向现代成熟金融工具发展,也会对我同金融监管体制提出严峻挑战。这种挑战是:其一,在国内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比率居高不下,而依靠金融机构自身又难以在短期内迅速化解的情况,金融监管机构如何把握创新与发展的关系以及如何避免国内金融机构盲目创新所带来的新的金融风险。其二,如何处理同国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业务创新的关系。如果片面抑制国内金融机构的创新业务——譬如当前对内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需要审批,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没有任何限制的不平等规定,这会使内资金融机构在与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而没有持续发展的支持,内资金融机构更难以化解现存的不良资产,有引发内资金融机构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危险,并会危及金融安全。其三,由业务创新引致的混业经营趋势必然会对当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形成冲击。如何改革金融监管体制以顺应金融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当前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课题之一。

    为了化解金融创新对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笔者认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改革与完善国有金融机构的治理机构,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创新手段尽快剥离和外置国有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其次,应改变监管理念,实现从管制为主向监督为主的转变,不断增强市场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再次,统一对内外资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的管理,对传统业务领域的创新活动予以鼓励以促进金融发展和金融服务的深化,对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必要限制,根据实体经济发展需求和监管机构对风险的控制能力逐步推进,以控制金融风险。最后,改革当前的分业监管体制,加强协调监管能力,建立统一监管的职能体制。

    参考文献:

    邵敏.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理中的运用[J]国际金融研究,1999(3).

    张亦春,许文彬.风险与金融风险的经济学再考察[J].金融研究,2002(3).

第5篇

关键词 网络银行 金融监管

一 银行业的网络化

1、银行网络化多层次的发展

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曾定义,网络银行是指那些通过电子通道提供零售与小额商品和服务的银行,例如提供存贷、电子商务、帐户管理等服务。从广义上看凡是基于独立的网站为客户提供有关银行业务与信息服务的银行均可称为网络银行。

伴随着银行业务的网络手段运用,银行网络化由此迅速地形成与发展。银行网络化是一个阶段性的过程,从历史经验来看其经历过三个阶层,网络银行萌芽期、网络银行形成期、网络银行成熟期。在第一阶段(网络银行的萌芽期),因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客观上要求原有的银行与网络信息技术相结合,如银行内部网络化管理,建立银行站点,提供在线服务。它们的存在就好象是银行的一些分支机构,但银行的主要业务还是需要依托于传统的分支机构。这一阶段,起步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至今,世界上仍有许多大银行正在逐渐加大在网络化方面所占的比重。第二阶段(网络银行形成期)的标志是1995年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NB―SecurityFirst Network Bank)的成立。该银行的真正核心内容只是主机房中的一些主机,既五分支机构,也没有营业网点,几乎所有业务都通过网上进行,这就是未来网络银行的真正存在形式。那为什么这种网络银行还不能称为是成熟的网络银行,真正的原因应该在于整个社会环境的本身。虽然这种纯虚拟的网络银行代表未来的发展趋势,但我们的社会并没有进入非现金时代,许多商品的流通和交换,仍需要用现钞作为媒介,这样,纯网络银行在当今时代的背景下,对于一些业务的处理,也只有依托于传统的银行。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社会经济各个方面都实现了电子化之后,网络银行就进入了第三个阶段即成熟期。纵观当前银行网络化的现实,虽有少量的第二阶段网络银行出现,但绝大部分银行仍处于第一阶段,或是第一阶段向第二阶段转变的过程,尤其是我国,还没有出现第二阶段的网络银行,少数走在前列的银行也是在第一阶段进行尝试。这是分析当前网络银行及其金融监管所要面临的客观背景。

2、传统银行过渡到网络银行

银行网络化发展中网络银行一般都执行了传统银行业务的基本职能,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突破和发展。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内在的联系,这可以从银行组织结构、银行业务运作、银行经营管理三个方面来加以分析:

2.1银行组织结构方面

经济社会中,传统银行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其存在以下四大优势:交易成本低;信息完备性高;监督的有效性强;可作为“流动性蓄水池”防止和理解资金流动性对经济运行的冲击。但在网络经济中,随着电子商务全方位、深层次的发展以及金融市场职能化,银行相对于企业和个人具有的信息完备性、监督的有效性和经济性等优势正在逐步消失,电子货币的出现和资金在网上可以迅速转移,使得银行“蓄水池”作用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2.2银行业务运作方面

网络银行除了将一些还具有活力的传统业务运用于网络之上以外,还提供一些全新的业务:公共信息服务(包括利率、汇率信息,经济、金融新闻等)、投资理财服务和综合经营服务。其中综合经营服务既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网上商店,提供商品交易服务,也包括发行电子货币,提供电子钱包等服务,同时还从事或证券保险业务,提供网上金融超市等。所以,网络银行绝不是单纯的传统业务网络化,而是传统银行业务的继承与发展。

2.3银行经营管理方面

传统银行经营管理早期侧重于流动性的要求,例如一些管理理论、资产转移理论(Shift a-bility Theory)、资金池(Pool of Funds)和预期收入理论(Antieipated ln come Theory),发展到后来盈利问题受到关注,“安全、流动、盈利”成为银行经营管理的目标。由于网络银行技术的复杂性、信息的多样性和竞争压力加大等原因,传统银行在“三性”管理的主要内容已有所改变。即-新的经营环境将赋子“三性”管理新的内容,

2.3.1从技术管理看。网络银行技术管理分为软件管理、硬件管理,它们从各个方面对整个服务和管理系统进行统一安排和管理,确保网络银行安全运行。

2.3.2从综合配套管理看。网络银行除了提供一般的传统银行业务外,还介入综合投资、等方面的业务,以发挥网络优势。各个部门、各个环节及资金收、转、支的确认,有效时间等方面的综合配套安排,也将成为网络银行管理的重点。

2.3.3从个性化服务管理看。个性化服务管理是基于数据仓库的数据挖掘等技术,将每一个客户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通过对其业务记录数据进行分析、统计,作出归纳性的推理,并预测客户行为,从中挖掘潜在的服务模式和有价值的商业信息。一方面提高对客户的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帮助决策者正确判断,调整策略,减少风险。

2.3.4从银行利润收入看。贷款和存款始终是传统银行的主要资产与负债,其利率差也是银行经营利润的主要来源,一般占利润总量的85%以上。而网络银行更强调发挥作为支付中介的优势,在资产结构上介于金融中介与金融服务商之间,近一半的利润来源于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

2.3.5从银行市场营销看。衡量传统银行经营好坏的一个有效的指标是市场占有份额,传统银行竞争的结果往往是市场份额的转移。据有关资料统计,一般传统银行80%的利润来源于其20%的客户,他们构成了银行的核心客户。由于这些客户在收集银行信息、转移业务的过程中成本较高,因而,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忠诚度和信任度的某种惯性,但在网络银行时代,随着信息透明性的大幅提高,个性化服务的提供和创新业务的层出不穷,客户的转移将变得十分便捷,保证一定的客户量,并促进其合理地增长,将是未来保证网络银行流动性、盈利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3.网络银行发展的特点

3.1科技信息优势明显增强。银行业始终在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方面处于较为领先的位置,网络银行在传统银行的基础上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更为深人地与科技融合起来,由此形成了人们的安全预期和效率预期,同时科技优势也将改变人们整个金融理念。

3.2服务突破时空的局限。使用过互联网的人们都知道,网络可以是一个全天候、全方位开放的系统。建立于此基础之上的网络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也是“AAA”式服务(Anytime,Anywhere,Anyhow),随着网络技术的大力推广、服务终端的广泛设置,人们将更加深切地体会到这种突破时空的服务。

3.3全程交互式、个性化的服务。网络银行通过客户分类、内容开发、匹配、交易四个阶段,实现从客户登录到客户离开的全程动态交互。网络银行与客户之间采用一对一金融解决方案,使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的互动中,实行有特色、有针对性的服务,通过主动服务赢得客户,例如,一客户可以与银行协定半日存款的利率;向银行提供一揽子服务要求;在网上进行存款竞拍等。

3.4虚拟化程度高,适应各种电子业务。传统银行其分行都是一些“砖瓦型”银行,而网络银行没有建筑物,没有地址,只有网址,其分行是终端机和因特网带来的虚拟化的电子空间。传统银行虽然可以通过ATM、POS及SWIEF等清算网络,部分地实现资金电子划拨,这种清算方式仍是基于纸币流通的基础之上的电子支付方式。而网络银行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环,作为电子货币发行流通的中介机构,开发各种电子票据、电子钱包等在线支付工具,更加适应21世纪的电子支付。

3.5业务综合性强。传统银行的业务划分十分明确,分工细致,一笔业务往往要经过不同部门、不同帐户,程序复杂,费时费力。而网络银行则重新组合银行各层次业务,简化了银行业务流程,提高了业务综合经营水平。

3.6信息透明度高,信息业务创新快。在网上提供银行的业务种类、处理流程、最新信息、年报等财务信息和价格信息是网络银行最基本、最简单的服务功能,因此,金融信息的透明度得到了空前的提高。同时,网络银行侧重于利用因特网丰富的信息资源,对提供的企业资信评估、公司个人理财顾问、专家投资分析等业务进行创新和完善,提高信息的附加价值,强化银行信息中介职能。

3.7业务智能化。传统银行主要借助于物质资本,通过众多银行员工辛苦劳动为客户提供服务。而网络银行主要借助智能资本,客户无须银行工作人员的帮助,可以自己在短时间内完成帐户查询、资金转帐、现金存取等银行业务,即可以自助式地获得网络银行高质、快速、准确、方便的服务。

3.8内部管理更趋于系统化、科学化。传统银行的内部管理渠道较为单一,内部控制效率相对低下。而网络银行除了强大的外部网络系统之外,还有一个比较完整的内部网络,使银行的内部经营管理电子化、网络化、系统化。

虽然我国目前银行网络化的发展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同时由于我国金融业的自身特点,网络化的发展还有许多特殊性,但网络银行的发展仍符合一般规律,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内在联系及其发展过程中的特点都将在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中得到鲜明的体现。

二、银行网络化发展对金融监管的挑战

在银行网络化过程中,银行的信用中介、支付中介、创造货币等职能不但没有消失,反而面临着全新的挑战。网络银行的终端可能涌入未来的任何领域。其与经济的连动性将得到空间的扩展,因此金融监管也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全面挑战。金融监督当局不但要严密监视和调控好国际收支与国际结算,还要全盘考虑外部和内部的因素在网络上对经济的影响。作为金融监管机构,在风险防范和宏观经济调控上更应该要有前瞻性,对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要有一个透析的认识。网络经济中,金融监管不但有必要继续存在,并且必须结合网络化的特点研究新问题,开发新品种。

1、银行网络化的出现是一种创新

针对这种银行业创新,金融监管也要创新,要有新的制度、新法规、新的条例、新的手段来应对当前银行网络化的创新,例如对于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范围、平台交易风险都要有新的界定。

2、银行网络化中网络安金问题十分突出

在高度发达的信息技术条件下,各种伪造、篡改、非法入侵等行为严重威胁银行安全,往往一个小小的篡改将带来数以百万计的资金流失,银行网络风险增大,对金融监管技术提出了极大的挑战,金融监管也面临着网络化革命。

3、由于互联网的作用,银行网络化的发展模糊了国家与国家、地区与地区、客户与银行之间界限,因此诸如网上交易的管辖权、网上交易的合法合规性问题、网上业务的标准问题,这些关系到银行安全、效率、发展的重要问题,要求金融监管重新研究,积极应对。

4、由于我国经济信息化程度不高,公众的网络信息观念还较为落后,银行服务的网络化程度不高,因此我国银行网络化过程中金融监管的政策、方针的制定与实施要慎重,既不限制它的发展又不能放弃监管,通过适当的网络化监管,促进我国银行网络化更快更好地发展。目前欧美一些主要国家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网络银行的监管问题,一是建立―个专门的工作机构或小组,负责及时跟踪、监测包括网络银行在内的电子金融业的发展情况,适时提出一些指导建议。如德国的银行监督机构最近宣布,将对电脑安全、网络和电子银行、管理各部门都派出专家,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任何失误。二是现有监管机构根据网络银行的发展状况,修订那些基于拥有实际经营网点的银行经营模式而制订的又无法延伸到数字和网络经济中的原有规则,制订一些新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如美德一些金融专家开始分析《巴塞尔协议》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标准8%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监管规则对监管纯网络银行的适用性问题,并提出一些改进意见。

三、银行网络化发展的金融监管问题

总的来看,目前对银行网络发展的监管仍是以原有监管机构和监管范围为主,一般不设新的机构,也不增添新的条款,所以我国的金融监管在面对银行网络化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1、对网络银行监管意识上的滞后性

在传统的金融范畴中,由于计划体制的改革和金融开放的阶段性,我们的银行监管本身就存在着滞后性,主要以事后调节为主,计划性、强制性的指导为主,真正带有前瞻性的宏观调控不是很强,特别是面临网络化发展的时期,其监管意识还是相对滞后。网络的发展可以使一些监管人员足不出户,但这绝不意味着监管工作的简单化,相反,新时期的监管将是一种全方位、灵活性、高技术条件下的复杂化监管。如果主观上没有重视,没有在发展的初期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将使我们的银行进入一个混乱无序的网络竞争时代。同时,在发展过程中,意识的僵化将使一些监管措施不但难以保障网络银行安全运行,反而会束缚和妨碍网上银行的发展。

2、对网络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问题

现行银行业是一种实行许可证制度的特殊行业,尽管竞争十分激烈,但各种方式的管制无形中为银行业创造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垄断环境。然而到了以金融自由化、网络化、全球化为特征的网上金融时代,银行业生存的环境将大大改变。由于网络金融降低了市场进入成本,削弱了现有商业银行所享有的竞争优势,扩大了竞争所能达到的广度和深度,这种相对公平的竞争可能会吸引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高科技公司分享这片市场,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如何把握众多的网上银行机构的市场准人将是个两难的问题。

3、对网络银行业务营运监管的问题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现有的监管,主要针对传统银行,重点是通过对银行机构网点指标增减、业务凭证、报表的检查稽核等方式实施。而在网络银行时代,帐务收支的无纸化、处理过程的抽象化、机构网点的虚拟化、业务内容的大幅增加,均使现有的监管方式在效率、质量、辐射等方面大打折扣,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及权威性面临严竣的挑战,对基于互联网的银行服务业务监管将出现重大变化。

4、对银行网络化的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网络银行的发展导致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强,金融产品的延伸、金融服务的信息化和多元化以及各种新金融产品销售渠道的建立,使得金融业从强调“专业化”向推崇“综合化”转变。而当前我国实行的又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金融监管制度,这一体制在网络时代也将受到严竣挑战。

5、监管部门自身技术、业务素质的滞后性

只有在拥有高技术软硬件配备的条件下,才能谈得上对金融机构有效的监管;同时,如果没有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在监管现代化程度高,传统金融业务比重较小的网络银行时就会出现困难。当网络银行开发出一些新的金融品种、科技含量高的金融商品时,监管部门如果没有一批高素质、高科技水平的监管队伍,对它的监管就会显得力不从心。

6、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健全

网络银行加速了金融创新的步伐,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手段有可能越来越落后于网络银行业务创新与发展。虽然1997年我国新《刑法》首次界定了计算机犯罪,但面对层出不穷的新问题,现有的法律保障仍显不足。

四、解决金融监管问题的对策建议

1、把网络银行业务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管理范畴

监管机构可适当地增加若干对口监管部门,强化监管力度,增强监管效率,以后再逐步把网络监管溶入中国金融监管的整体格局。

2、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

网络银行的准入要在注册制度、安全工作、地域界定方面从严,而在准入标准、业务范围等方面从宽,建立一套区别于欧美已有网络发展优势的国家的准入制度。我国网络银行的市场准入重在鼓励中国的网络银行抓准机遇,尽快抢占市场,使监管既可以控制整个行业的系统性风险,又可提高本国银行业的总体竞争力。

3、完善现行法律,补充适用于网络银行业务的相关法律条文

首先,要对现有法律不适应的部分进行修订和补充,不但要从刑法的角度对犯罪进行严惩;在民法方面.也要进行界定。如,确定责任人民事责任的法律原则应体现新经济的时代特点,对产生的风险应根据不同情况按不同的法律原则承扭民事贲任。其次,要对未来发展情况进行预测,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先行立法保护。

4、加强网络银行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方面促使网络银行的经营者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应加强公众的金融网络意识,提高人们对网络银行的信任度。

5、制定网络银行的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认证体系

人民银行虽于1999年4月着手这一工作,但进展缓慢,必须加快建设步伐,以避免出现各家银行另起炉灶,重复建设,交叉认证等问题。

6、结合网络银行业务的特点,完善现行金融监管办法

要从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方面根据网络化条件来适时进行调整、补充,构造一个符合网络银行生存、发展的金融监管技术手段与操作系统。

第6篇

    中国现在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中国金融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金融体系逐步完善。尽管取得了这些成就,但从总体上看,中国的金融市场还处于一个初级发展阶段,还须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

    1.相对于中国的实体经济需求而言,中国金融创新的供应仍然处于短缺状态。迄今为止的中国的金融发展过程中,数量扩张是一个很突出的特征。尽管在某些指标上我们已经接近西方发达国家水平,但在同一数量级或规模水平上用效率的尺度来衡量,中国金融体系的效率还处于较低水平上。

    2.在具体业务内容上,我国金融创新总类和完善程度不够。首先,我国金融负债类业务创新和资产类业务创新发展严重不平衡。银行存款等负债业务一直是各商业银行竞争相对激烈的业务领域。而在我们的资产类产品以消费贷款、银团贷款等为主,欧美银行业很流行的平行贷款、分享股权贷款、组合性融资等品种还未出现。其次,大部分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上更多的是对赢利金融产品比较关注,开发规避风险的金融创新产品力度和重视不够。一些具有重要风险管理特征的金融工具,比如互换交易、期权交易等等在人民币业务基本没有。

    二、相对来说,我国在采用稳健的金融政策和管理同时,我国的金融监管机制还是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金融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的重视程度不够。有效的信息披露是加强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而我国目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范只有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颁布前制订的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个别金融规章,以及在《会计法》、《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等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一些零星规定,这些规定不仅零散、而且缺乏可操作性,存在很大的漏洞。

    2.金融机构退出规范机制不合适金融发展。我国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既不系统,制度设计也过于简单和原则,并且缺乏对金融机构退出后的补救制度。在随着国外金融机构的大举进入,行业竞争的加剧以及国际金融形势的复杂化,金融机构的退出、国外金融机构退出波及国内分支机构的问题将涌现,市场退出制度规定的不足在将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妨碍优胜劣汰市场机制的建立。

    3.在金融发展自由化和国际化下,面对金融机构的相互渗透,传统金融业务界限日趋模糊,金融机构逐步从分业经营过渡到综合经营。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分业监管的传统方式,对于不断进入外资综合性金融机构的监管能力差,存在不能及时、有效发现风险的实际问题,更加对于推进我国金融业务的现代化和国际化极为不利。

    三、从次贷危机中我国应如何处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

    我国金融业发展应该从这次次贷危机中的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问题中得到以下三方面的启示。

    1.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是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完善的关键。金融创新是金融业为适应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制度安排、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等方面进行的创新活动,是引领金融业前进的不竭动力。但是金融创新也会产生新的风险,使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下降,使金融监管的效率下降或完全失效,如果监管当局监管不得力,控制不当,会给金融业甚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带来危害和破坏。而金融监管就是为了使金融机构的行为规范于法规之内,从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次序的安全稳定。金融创新会促进金融管制的变革。由于规避监管产生的金融创新打破了原来的均衡状态,使金融环境发生了变化,且产生了新的风险。而当金融创新可能危及金融稳定时,金融管理当局理所当然的调整对策,对金融业采取新的更为严厉的管制,在对金融创新本身进行安全和慎重评估的基础上采取一些新的监管措施来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2.次贷危机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就是要继续坚持审慎监管的原则。因为从金融业来说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尤其是金融衍生产品所带来的一系列的系统性的风险和市场风险。在未来的发展中,在监管上加强监管信息的沟通和政策执行力度,避免出现虚假混乱的现象,进一步在监管队伍建设方面思考和提高。在金融创新对于金融危机方面。我们要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具体情况,不但要从金融创新和国有型管控平衡协调发展。而且金融创新要围绕实体经济,围绕实体经济的创新,我国银行业如何促进和支持经济的增长。银行业的创新和竞争力提高,是我们中国银行走向国际化必经的途径,从创新的角度还是要关注我们系统性的风险,尤其是跨国界的风险传递。总之,鼓励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可控的两者的协调问题,要在这种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鼓励金融创新。

    3.结合我国金融业具体发展情况,做好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美国的次贷危机很大部分还是美国本身经济出现问题,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金融创新的积极性和必要性,而且应该认识到我们在金融创新上远远落后于我国本身经济高速的发展,对于我国作为国际上大国很不协调。我国的经济发展决定了我国的金融创新一定会更加高速和开发的发展。在总类和金融产品完善上进一步发展。在适合我国国情的情况下发展金融创新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应该用理性客观的态度进行金融创新。在金融监管上,根据我国目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法规和措施。应该将金融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新型金融机构纳入金融监管网之内,从各个角度加强对衍生业务的监管,将衍生业务的风险控制在最小的限度内。应该在加大金融风险的监管力度,同时加强协调监管能力,建立统一监管和职能体制。应加强我国金融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提高金融市场管理者和参与者交易的透明度,以降低市场的不确定性和规避风险。

    参考文献:

第7篇

我国银行业外部监管环境的变化

央行提出社会融资总量概念并修订M2口径,货币政策调控目标发生变化。鉴于商业银行表外贷款和非金融机构融资规模成为重要的融资来源,长期以来新增人民币贷款已不能反映实体经济的融资总量,2011年初人民银行在其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社会融资总量的概念。这一指标纳入了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企业债券发行、非金融企业股票发行、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及其他金融创新等多种融资形式。目前中国的货币存量已经非常庞大,央行的货币政策调控主要以数量工具为主,而非价格工具,这和发达国家更多依赖基准利率等手段来进行宏观调控形成鲜明对比,于是数量化的调控必然要求调控对象的精确化。从历史来看,央行往往在固定时间新增人民币贷款数据,并根据数据情况适时实施调控。但近年来金融总量快速扩张,银行体系外的直接融资比例增速很快,其他信托贷款等各种形式的融资规模上升,新增人民币贷款指标已不能完整反映金融与经济的关系,也不能全面反映实体经济的融资总量。因而,为了精确定位货币政策的调控对象,强化货币政策效果,需要引入社会融资总量作为补充指标。

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结构中,间接融资仍占主导地位,银行信贷在整个社会融资总量中仍占据较大比重,调控银行信贷仍是央行重要的政策目标。从过往做法来看,央行主要将货币供应量指标M2作为货币调控目标。但在直接融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市场上重要兴起的支付形式的背景下,修订并扩充M2指标就成为央行面临的现实选择。根据央行设计的具体方案,扩充后的M2在现行现金、企事业单位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居民储蓄存款计算口径之外,还将增加了一些口径。例如其他金融性公司在存款性公司的存款、住房公积金存款、委托存款,以及实体经济部门持有的银行理财、外汇存款、地方政府存款等。近年来,中国金融创新呈加速之势,很多金融产品实质是银行存款的一种替代,例如处于繁荣中的银行理财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这些存款替代工具的出现,导致传统的M2统计口径已经不能真实反映货币流动性的创造。事实上,我国货币政策框架一直对金融市场的关注程度不高,但近年间国内金融发展的广度和深度都有了非常大的变化,经济虚拟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居民的金融资产迅速增加以及企业债券、股票等直接融资占比迅速扩大,导致传统统计口径造成了对货币供应量的低估。这客观上要求央行革新广义货币供应量M2指标,监测并反映这些金融创新的内容,以便增加货币政策的针对性。社会融资总量概念和M2的扩充统计,将使央行的货币政策调控发生相应的变化,而作为政策调控的关联方,商业银行必须关注这些变化对自身的影响。

央行取消贷款规模转而采用动态差别存款准备金工具,银行信贷管理和调控方式发生转变。2010年,我国通货膨胀率高企,全年CPI达到了3.3%,超过了政府此前预设的目标值。尤其是下半年CPI节节走高,并呈难以控制的势头,并迫使政府将2011年CPI的控制目标提升为4%。在控制通货膨胀已经成为政府当前工作首要任务的背景下,为了从货币政策角度有效控制商业银行的信贷投放冲动,消除通货膨胀的货币基础,从2011年开始,人民银行一改以往在年初匡定各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做法,转为采用动态差别准备金率进行信贷管理和调控。鉴于历史上每年年初银行业信贷投放的冲动较为明显,银行对于信贷规模管理往往能够变通执行,在央行的信贷规模管制并不十分有效的背景下,动态差别准备金工具很大程度上是一项转变银行信贷管理,有效体现监管当局流动性控制机制的常规工具。

根据人民银行的计算方法,

动态差别准备金率=银行稳健性调整参数×(按照宏观稳健审慎要求测算的资本充足率―银行实际的资本充足率)

这一式子反映出央行还是将资本充足率作为衡量银行信贷行为的主要参考因素,并通过对稳健性参数的调整,区分针对各类银行的具体监管行为。具体而言,银行稳健性调整参数主要考虑银行的稳定性状况和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稳定性状况主要用流动性、杠杆率、拨备率等指标和年度审计结论,以及信用评级变动、内控水平和支付情况及案件等因素进行衡量。至于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则用银行的信贷投放领域,“三农”及中小企业方面的信贷投放等进行衡量。在计算公式中,按照宏观稳健审慎要求测算的资本充足率为8%的法定最低资产充足率、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和逆周期资本缓冲三者之和。而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和逆周期资本缓冲,正是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变革中“巴塞尔协议Ⅲ”引入的监管指标。根据央行的设计,确定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将考虑一系列因素,如银行资产规模、金融市场关联程度、交易对手种类及交易量、市场份额、客户群体影响程度以及替代性(提供支付、清算、托管等服务)。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涉及到系统性重要银行的确定,目前主要为工农中建交,其他银行是否列入这一范围则以交行为分界参照系确定。而对于逆周期资本缓冲,计算公式为:

逆周期资本缓冲=银行对整体信贷顺周期的贡献度×[银行贷款增速-(GDP目标增速+CPI目标增速)]

其中银行对整体信贷顺周期的贡献度,参考全部贷款/GDP的比率偏离长期趋势值的程度和银行对整体信贷偏离度的贡献两个指标。动态差别存款准备金的提出,体现出央行希冀借助这一指标将资本充足率监管和货币政策结合起来,起到抑制银行信贷的过度增长和波动,回收过多流动性的目的。虽然这一指标一度被认为过于复杂,操作也不够方便,但央行运用其作为新的信贷管理与调控手段的意图并没有因此改变,商业银行势必需要关注这个指标所带来的各方面影响。

银监会启动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工具,银行业面临新的监管框架。我国的信贷调控一般由央行制定规模计划,再由各银行执行,而很多年份商业银行均突破了这一指标,调控效果存在差异。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是通过政策信号来调节预期,效果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足以立竿见影地遏制商业银行投放冲动,这也是央行开始创新调控工具的原因。而鉴于银监会在逆周期资本监管和微观风险监管方面有更多的指标和手段,可以在特殊时期有效调节商业银行的投放节奏和行为,更能直接控制效果。如2009年银监会在银行信贷投放大潮中实施了一系列逆周期监管手段,对于银行业在快速扩张中守住风险底线,防范系统性风险,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保障信贷均衡投放的同时,也有助于商业银行防范风险和稳健经营。在这一背景下,2010年银监会首次被赋予了信贷投放的调控职能。根据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以及“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的现实,银监会自2010年底开始制定了一系列新型监管工具,主要涉及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率、流动性四个监管工具。与以往相比,除了资本充足率之外,其他三个指标均是首次引入,属于新的监管指标。如对于拨备,目前国内普遍使用拨备覆盖率来衡量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多数大型银行计提比例已经超过150%。在此基础上,此次又引入动态拨备率指标。这一指标定义分为拨备/信贷余额,初步的监管指标设定为2.5%,并对各类银行达标指定了期限。另外,此次引入的杠杆率指标定义为银行的一级资本除以表内外总资产。其中表内资产按名义金额确定,表外资产则通过换算纳入表内计算。而更为细化的是,对于非衍生品表外资产按照100%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转入表内,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采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风险暴露。至于流动性指标,则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率衡量,这一指标主要用于维护银行的流动性不至于因为“黑天鹅”事件受到影响。可以预计,银行业采取新的监管指标体系后,商业银行所面临的约束将更为具体,对业务方面的影响也将较以往更为明显。

金融监管新格局下银行业的策略应对

资本充足问题将成为银行业发展的重要依托资源,这将促进银行业经营更多地考虑资本约束和资本管理。在新的金融监管格局下,资本是商业银行最重要资源的特点越来越明显。如央行在货币政策工具方面的一大创新,就是在差别准备金率方面引入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甚至将其作为重要考量指标,银行若要避免被执行差别准备金,要么减少贷款投放,要么只能提高资本充足水平或稳健程度。两相比较取其轻,银行要赢利就难以减少信贷投放,那么资本充足率就成为重要的业务保障。通过此举,央行完美地将资本充足率监管与货币政策相结合起来。可以预期,差别准备金率将成为今后央行制度化和常规化的政策工具。同时,银监会的四项新型监管工具也首先强调资本充足率,这使得对于资本的消耗考虑将成为银行业务发展的重要关注因素,今后银行资本约束和资本管理的难度将越来越大。从国际层面来看,2010年末的“巴塞尔协议Ⅲ”的主要内容,一是增加了由普通股和利润留存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指标,要求不得低于4.5%,并将一级资本充足率从现行的4%上调至6%,而资本充足率保持8%不变。二是为平滑经济周期和信贷周期带来的银行资本波动,引入资本缓冲运行机制,包括应对可能出现的经济危机的资本留存资本缓冲,以及与信贷过渡增长挂钩的逆周期资本缓冲。

目前可以看出,随着国内各项监管工具的逐步落实,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逐步增加是一个趋势,银行的资本已经是非常重要的资源。短期看,由于近年来中国银行业整体资本实力较强,流动性充足。如2010年末,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达12.2%,比年初上升0.8个百分点;加权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1%,比年初上升0.9个百分点。截至2010年末,281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全部超过8%,符合“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表面看起来形势似乎比较乐观。但我们也应看到,目前国内经济增长对银行信贷的依赖程度并没有减轻,银行对公业务仍占据业务份额的绝大部分,导致银行的资本消耗仍很大。我国目前属于“巴塞尔协议Ⅱ”与“巴塞尔协议Ⅲ”同步实施的时期,今后一段时期也正值我国银行业发展面临严重不确定时期,银行发展中面临的资本约束问题可能越来越突出,必须特别关注银行业的资本约束和资本管理问题。如果银行的资本管理工作赶不上,此前信贷扩张的势头将就此打住,银行的高速赢利势头势必受到抑制。

银行业目前强调发展中间业务的战略受到挑战,现有发展思维和业务结构可能发生改变。银监会的动态拨备率和杠杆率两个指标的计算对象均以银行的全部资产余额为基础,这可能会影响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战略。如,不同于现行的不良资产拨备覆盖率,即将启用的动态拨备率指标以银行全部信贷余额的2.5%计提。另外,杠杆率指标的计算基础也明确为银行的表内外资产,表外资产也需要按照一定系数折算到表内。这两个指标的引入可能会引发银行对于发展思维和业务模式的重新思考。例如,现在各家银行强调对公业务和对私业务协调发展,纷纷大力发展零售业务,目的既是提高中间收入占比、改善收入结构,也是寄希望于通过发展零售业务降低资本消耗、缓解资本压力。但如按照动态拨备的监管要求,对公和对私业务均一视同仁,银行发展零售业务的一些优势将不可避免的丧失。另外,由于银行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入,表外资产变得越来越复杂,表外业务已经成为银行一项重要的中间业务。而杠杆率指标在防止银行从事大量表外产品交易引发的风险,特别是复杂衍生品投资所带来风险的同时,也可能降低银行从事表外业务的积极性,并进而导致各银行中间业务战略的改变。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引入的新监管工具,保持了国际监管中强调前瞻性和长期稳定性的特征,但这也会造成银行的放贷行为受到一定干扰。新的监管框架在加强银行风险控制,指导银行科学合理进行信贷投放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将抑制商业银行信贷扩张的冲动,尤其是对于贷款效益相对低下的中小企业和涉农服务,未来银行可能会表现得比较谨慎。再加上中国银行业股东分红结构和未来再融资的情况也将会被新的监管指标所改变。这些将最终反映为银行发展思维和业务结构上的变化。

金融监管纳入宏观调控体系成为一种趋势之后,银行业现有风险管理的要求将增强。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范围内的一些会议,例如G20峰会、IMF和巴塞尔委员会等,除了传统的财政货币政策搭配问题,这些会议的议题开始关注加强全球金融体系监管,如何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政策、实现更为有效的宏观审慎监管等内容,监管政策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将监管政策提升至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同样重要的高度,并将其作为宏观调控政策组合的一部分,已经逐渐成为趋势,我国目前也正在顺应这一趋势。银监会的四大监管新工具和央行的一系列概念的提出,实际上也在遵循这一理念,商业银行必须适应这一变化。如央行在社会融资总量统计口径中,引入了企业债和股票发行两项重要的证券资产来源,这预示着未来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可能出现转变。即从控制通胀或经济增长的单一实体经济目标转移兼顾实体经济和金融稳定的双重目标上来,重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协调发展。而虚拟经济的调控则离不开金融资产价格,尽管目前我国的金融调控还未将资产价格作为货币政策的独立调控目标,但央行已将资产价格作为辅助监测指标纳入了货币政策操作的视野,这将影响银行风险管理的视角。而在银监会的监管取向中,四大监管工具的出台也正是在对房地产信贷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进行风险控制的背景下出台。

第8篇

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之下,构建健康、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是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一方面是金融监管工作的需求,是确保金融市场监控发展的力量保证;另一方面,金融监管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是中国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是新时期金融市场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仍存在诸多不足,改革的困境、阻碍成为金融监管事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本文立足于对中国金融监管机制的现状,就如何深化金融监管机制的改革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设性意见。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困境

1金融监管立法进程缓慢,滞后于金融市场发展需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金融市场的繁荣发展依托于完备的金融法律法规,强调金融司法进程适应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当前,央行金融监管条例、信托法、外汇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尚不完备,法律法规的出台、实施,面临金融立法缓慢、司法不严的尴尬情境。有法不依、依法不严的金融法律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推进,改革缺乏良好的环境作为支撑。

2.金融监管方式落后,缺乏先进的监管理念

多元化的金融市场环境,强调市场为导向下的金融监管模式。但从实际来看,我国金融管理理念陈旧,监管方式仍在一定程度上强调政府为导向下的管制,行政管制的“影子”仍是存在。各金融机构监管效率低、协调配合不够,以至于出现各部门、地方之间形成利益堡垒,直接影响金融监管的有效推进。特别是在金融体系国际化、市场化的大背景之下,中国金融监管理念的陈旧、监管方式的落后,将成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进程中迫切解决的重点。

3.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不足,存在监管效率不高

为满足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我国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大监督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但三大监督机构协调机制不完善的尴尬窘境比较明显,各自为政的监管现状,直接影响金融监管效率。因此,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良好的协调配合,监管重叠、空白区的出现,让监管工作出现重复监管、又存在监管盲区,不利于当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推进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路径

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是新时期中国金融市场繁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金融监管事业发展的重要之举。在笔者看来,深化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路径构建,关键在于以创新为导向、为推动,加快金融监管立法进程、创新金融监管方式,从本质上优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内外环境

1.营造外部环境:加快金融监管的立法进程

良好的外部环境,是新时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基础,也是体制改革道路铺设的工作重点。我国金融监管立法进程缓慢的尴尬情形,强调加快金融监管立法的紧迫性与必要性。国家应立足于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出台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从实施到执行,都有明确的法律及制度保障。与此同时,我国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建设方面,存在机制不健全、法律保障不完备的问题。为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机构退出机制,并强化以法律的形式对监管的程序、措施进行明确。

2.夯实内部基础:着力于金融监管方式创新

以创新为导向,推进金融监管方式创新,是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也是深化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方式的创新,关键在转变传统体制下行政审批的监管方式,转而以“服务型”的金融监管方式,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契合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首先,转变传统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模式,弱化行政命令为监管的手段,强化以经济手段为主的监管方式。特别是在现代金融市场的发展中,金融监管手段应以“经济手段”为抓手,既契合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又提高了金融监管水平;其次,逐步改善金融监管手段,依托信息化、电子化等金融监管手段,不仅能够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也有助于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现代化发展,进一步夯实了体制改革的内部基础。

3.构建监督力量:完善现行“分业”监管机制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为分业监管,三大监管机构承担着金融市场秩序的维护。但是,三大金融监督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的建立,影响了金融监督工作全面而有效开展。为此,在构建监督力量的过程中,应逐步完善现行“分业”监管机制,提高三大监督机构的协调性。首先,明确监督机构的监督职责,确保职责到部门。并且,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强化对三大监管机构的工作协调,确保职责的有效监督、业务的协调监管;其次,强化金融监管队伍建设,在专业能力、职业素养等方面,要不断的提高,以适应当前金融监督工作的需求。

第9篇

[关键词] 金融监管 XBRL 信息系统集成

信息技术在金融业中广泛、深入的运用是近年全球金融业发展的重要特征。金融电子化和网络化的发展给金融监管体系、理念和具体监管操作都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本文从信息技术发展的背景和金融混业经营大趋势出发,结合我国金融电子化和网络化现状,分析金融电子化和网络化对金融监管的影响,并构建基于XBRL(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 Language,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格式的新一代集成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框架。

一、信息技术发展对金融监管的影响

对于金融监管来说,信息技术的发展所带来的金融电子化和网络化,既给金融监管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机会,同时也使金融监管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困难。

1.信息技术发展对金融监管的有利影响

信息技术的进步为金融监管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随着大容量存储设备的应用,网络化使获取金融业务数据更容易,数据内容更完整,这有利于金融监管部门对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也为金融监管者提供了分析数据的便利。总之,信息技术的发展使信息收集、传输和处理更为方便,计算机和网络的发展带动了监管的电子化、网络化,从而使计算机和通信网络从空间、时间上为决策者提供大量信息,这无疑提高了金融监管效率和信息的准确性,降低了监管成本,所以信息技术的发展使金融监管更便于对银行进行非现场监管,充分利用计算机的运算能力进行金融风险的分析和预警。

2.信息技术发展对金融监管的负面影响

银行信息化和网络化,带来了银行虚拟性的特征,它能突破现有的监管体系,增加金融风险的放大效应,使风险具有技术含量高、隐蔽性强的特征。具体表现为:

(1)风险的扩散速度快:高科技的网络技术具有的快速远程处理功能,为便捷、快速的金融服务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同时也加快了支付清算风险的扩散速度。

(2)风险的监管难度高:电子银行的业务及交易过程是在网络上完成的,交易的虚拟化使金融业务失去时间和地理限制,交易对象变得模糊,交易过程也更不透明,金融风险产生的形式更趋多样化。

(3)风险交叉传染的可能性大:传统的金融监管可通过分业经营、提高市场准入规则、设置市场屏障或特许方式,将风险隔离在相对独立的领域。而电子银行削弱了传统银行金融监管的这些属性,使监管的物理隔离有效性大大减弱;金融业客户间的相互渗透和交叉,使金融机构间、国家间的风险相关性日益加强。

(4)金融危机的突发性和破坏性大:一些超级金融集团利用国际金融交易网络平台进行大范围的国际投资与投机活动,这些集团了解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能利用法规差异逃避金融监管,加之拥有先进的通讯设施和巨大资金,有一定能力操纵市场转嫁危机,这些都加大了金融危机爆发的可能性和突然性。

上述信息化条件下银行风险的四个特征,对金融监管的不利影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电子化后的金融业务流程出现了变化,一些传统的手工业务流程被计算机程序所代表的自动化流程所代替。与以往相比,金融系统在金融电子化和金融网络化的背景下衍生出许多新的风险,金融危机的扩散速度呈加速的趋势,金融监管更加困难。

其次,信息技术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产品越来越虚拟化,金融衍生产品和网络虚拟货币开始出现和应用。对于这些随着信息技术发展而产生的金融创新产品如何进行监管,在监管法律、准则和行动上仍还处于被动甚至空白的状况,这使金融监管远远落后于金融的发展。

第三,信息技术带来了金融业组织机构的变革。金融企业的组织结构越趋扁平化和一些全新的虚拟组织机构的出现(如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公司等),都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难题。

二、基于XBRL的新一代集成化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框架

金融电子化和网络化的发展,使金融组织机构扁平化和金融数据大集中成为当前金融发展的趋势。从金融监管的角度看,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是实行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的分业监管。它们是金融监管信息使用的主体。另外,作为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承担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于金融监管信息也有需求;社会上其他机构或个人也可能有使用金融监管信息的需求。目前,各金融监管机构都在建立自己的监管数据库和信息系统,这一方面造成了重复建设;另一方面,如果金融机构实行混业经营,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就有可能对被监管对象进行重复监管和重复数据准备。以上两点都有可能提高金融监管的成本。另外,建立各自的数据库,其数据格式可能存在不一致,难以实现金融监管中的相互协调和信息共享,降低了金融监管的效率。

综上所述,在金融电子化和网络化的发展的形势下,为克服目前金融监管中的弊病,需要构建一个新一代的集成化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1.关于XBRL(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 Language,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

XBRL是构建新一代集成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核心技术之一。XBRL的全称是“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即“可扩展商务报告语言”,是XML(extensive makeup language,可扩展标记语言)语言在财务报告信息交换中的一种应用,是目前应用于非结构化信息处理,尤其是财务信息处理的最新技术和标准。XBRL是一个开放的、平立的国际标准,是进行实时准确、有效与高性价比的金融与商业报告数据的电子存储、操作、复用与交换的标准,它使信息的变得更加透明。

XBRL是目前应用于非结构化信息处理,尤其是财务信息处理的最新标准和技术,是在网络环境下金融信息的一种标准化标记语言。在我国,证监会、上交所和深交所一直都非常关注信息技术的最新发展。中国证监会从2005年10月开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标准的制定工作,于2003年底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批通过,该标准最终确定采用XBRL的技术规范,充分利用XBRL良好的扩展性,达到与国际接轨,进行数据交换与共享的目的。

作为一种以XML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标记语言,XBRL继承了XML所拥有的所有语言优势,其特点有以下几点:

无许可证限制。XBRL具有良好属性的开放式技术构架,它使任何财务信息供应链上的人都能免费、自由地在不同的软件平台上准备、获得、交换并分析财务信息。

跨平台使用。由于XML文件可跨平台使用,使XBRL具有跨平台的优势。因而,通过XBRL信息可在不同的操作系统、数据库和应用软件之间进行传输和交换,XBRL是一种互联网上企业报告的通用语言。

多种格式的输出。对同一份XBRL实例文档,采用不同的样式表,可生成多种企业报告,所有报告的编制一次性完成,不仅降低了输入错误的风险,保证了数据的一致性,而且减少了重复输入,提高了报告的编制效率。

搜索快速、准确。XBRL在数据处理方面的效率要远远高于网络上常用的PDF、WORD、HTML格式文件,有利于网上搜索引擎的自动搜寻和过滤工作,达到快速、准确。

2.基于XBRL的新一代集成化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框架

信息系统的集成是指将硬件平台、网络设备、系统软件、工具软件及相关的应用软件等集成为具有优良性能价格比的计算机系统的全过程。通常,信息系统的集成方式有两种方式:基于中央数据库的集成和基于数据交换界面的集成。前者的集成度较高,系统具有统一的信息模型和统一数据格式的数据库;后者的集成度相对较低,是系统之间的通讯,即不同程序之间通过接口程序或集成化环境达到交换数据的目的,往往没有统一的信息模型、数据库、程序界面和项目视图。

本文提出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是如图1所示的一个兼顾基于中央数据库的集成和基于数据交换界面的集成化信息系统。从整体拓扑结构上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集成化形成了m1n(m个部门的金融信息汇总到统一的一个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然后被n个不同金融监管部门所使用)的关系结构,其数据来源是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务部门,其数据使用者是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其他金融信息需求者。

与现有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结构相比,上述信息系统具有如下优点:

(1)从系统运行成本和效率的角度看,各金融机构通过不同的网络方式将金融机构部门所需要的数据以统一的数据格式(XBRL)格式,发送到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库;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非现场监管数据可从金融监管信息库提取,由于数据是集中采集和处理的,这便于实现数据的共享,减少中间环节,降低采集和使用金融信息数据的成本,提高金融信息的使用效率。

(2)提高了金融信息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减少金融机构对数据造假的可能性。由于对金融信息采取集中采集和处理,避免了不同金融监管部门对同一金融业务部门金融数据的重复采集,从而可保证金融信息的一致性,另外,在基于集成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金融组织机构(图2)中,金融信息采集处于金融业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它可以独立出来形成单独的组织机构,专门负责提供金融信息,由于该组织机构处于中立地位,与金融业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没有任何的利益冲突,从而可最大限度地保证金融信息的准确性。

(3)从系统灵活性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变动成本考虑:由于本系统是基于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现状,因而在实施中具有较低的监管组织变动成本,同时系统又能机动灵活地适应未来金融业务和金融机构的变化。因此,该信息系统具有较好的灵活性。

四、结束语

本文从分析银行业固有的信息属性和信息技术发展对金融监管的影响出发,对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进行比较详细的介绍后,提出了一个基于XBRL格式的新一代集成化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框架,比较信服地说明了以新的数据标准XBRL构建集成化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既能适应目前信息技术和金融产业发展的要求,又能应对未来的技术和结构变化,必将显示出愈来愈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米传民等:信息技术发展背景下的金融监管问题与对策.财经论坛,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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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天西等:网络财务报告―论XBRL的理论框架及技术.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杨周南 赵秀云: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的发展与研究.中国注册会计师,2005年第2期

第10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改革;制度创新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4.065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4-00-02

0 引 言

如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我国各个领域也在不断加快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步伐,在不断的发展中,我国在国际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均有不小的提升。但不可否认的是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依然对多个国家有着不良影响,尤其是国际性金融危机的全面爆发,其也对全球经济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而我国作为世界大国必然也会受到影响。如今美国已经积极做出了调整,并在金融监管方面做出了改革,而我国的金融监管方面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为了使我国尽快摆脱此种局面,加强对金融监管制度方面的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

1 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1 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

金融行业在发展中需要以相应的法律体系作支撑:一是为了维护其自身发展的利益;二是为了维护相应消费者的权益;三是为了规范金融行业的发展。然而纵观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其在法律体系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如,目前不具备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存在的法律法规有漏洞,难以在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中发挥作用,其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金融行业在发展中规模不断扩大,但其规章制度的应用范围却十分狭小;②相关法律法规在实际应用中难以发挥作用,尤其是在衍生品方面;③相关监管制度的制定缺乏针对性,更缺乏前瞻性,难以适应我国金融行业今后的发展。

1.2 缺乏完善的宏观审慎性框架

宏观审慎在金融监管方面能够发挥出良好的作用,但我国缺乏此方面的建设,且已存在的审慎监管机构不能在实际应用中发挥作用,如,其在进行市场调查时过于片面,导致金融风险增加;同时其在风险控制方面的能力也不足,尤其是处于分业监管模式下时,此种情况更加明显。另外,在此方面也存在跨时间维度的问题,即其在逆周期监管方面缺乏执行力,而当非传统金融得以发展后,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概率会有所提升,导致整个金融监管工作的质量长期得不到提升。

1.3 分业监管模式下缺乏完善的监管协调机制

金融发展中金融监管体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金融监管体制整体的质量又决定于国家经济政治体制、金融业发展程度两个方面,因此,在判定金融监管体制是否合理时,可以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作出分析,获得金融监管体制是否能够在当代金融发展中发挥作用。事实上我国在此方面已做出了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已经有了明显的规定,其能够在监管机构与银行业之间起到调节作用,无论在金融共享方面,还是在金融监管法律、货币政策方面均能起到良好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此方面依然存在缺陷,很多细致的问题仍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2 后危机时代美国金融O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2.1 树立宏观审慎的监管理念

不难发现,传统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已难以适应后危机时代下金融发展的现状,对其进行创新和改革已成为势在必行的事情,美国在处理该方面事宜中有较为显著的成果,如,成立专门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宏观审慎监管是其主要的工作,具体可以分为:①防范金融危机;②化解金融系统性风险;③调节各个金融监管机构,使金融发展能够趋于稳定。鉴于我国各方面的发展与美国不尽相同,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监管理念薄弱且落后的情况,因此,我国应积极树立宏观审慎的监管理念,并对我国金融发展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以其能起到有针对性的作用。

2.2 对金融衍生品实施审慎监管

美国一直奉行自由的理念,在金融发展方面也有体现,而此种理念也促进了美国金融的飞速发展,并在发展中衍生出了许多相关产品,此类产品进入金融市场后,虽然对金融市场产生了短暂影响,但美国将审慎监管贯穿到此方面后,很快解决了一些问题。如今我国金融在发展中也逐渐出现了衍生品,虽然目前在金融发展方面并没有产生过大影响,但鉴于已经有了金融危机的教训,为了避免或减少再次出现金融风险的情况,加强对其的监管十分必要。在此方面,我国应做到科学合理,通过法律监管使其在金融发展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同时,又不会对金融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2.3 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美国对金融消费者方面有着高度重视,并为其成立了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以便于更大程度地保证金融消费者的个人权益,这种情况不仅保证了人们的权益,也对金融机构起到了约束作用。相比而言,我国在此方面的建设并不完善,如,当消费者权益受损后,其自身缺乏维护权益的理念和能力,而这种情况也助长了不法金融机构的滋生。因此,今后我国应积极吸取美国的宝贵经验,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作出改变。

3 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改革制度创新的措施

3.1 更新金融监管理念

任何事物的发展均具有一定的理念,金融监管亦然,然而我国的金融金融监管理念已难以适应时展的步伐和要求,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必须要完成对金融监管理念的创新,其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①转变监管模式,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一直沿用规则监管,今后可以将其转化为目标监管;②法律监管下我国的金融监管过于重视机构监管,现在可以将其转化为功能监管;③如今金融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局部监管难以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也难以起到良好的监管作用,因此,可以将各个局部监管进行统一,使其实现全面监管。

3.2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与机制建设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尤其在金融行业的发展中,若没有完善的监管体制势必会对其的发展造成影响,甚至影响到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针对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情况而言,若要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与机制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①对相关的法律体系进行完善;②在审慎监管框架方面作出改变,使其能充分实现宏观审慎;③金融发展中往往会涉及多个领域,而全新的金融机构也在不断涌现,此种情况下必须要做好金融监管协调工作;④强化逆周期资本监管;⑤信用评价方面对金融监管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这方面进行完善也是重要的手段之一;⑥如今影子银行迅速崛起,虽然在此方面国内、外并没有达成共识,但其发展也已在金融发展中起到了作用,因此也应对其实现监管。

3.3 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为了保护我国金融消费者的个人权益,我国应建立其专门机构,并为之出台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使消费者能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能使金融机构依法发展。另外,我国公民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相对较为薄弱,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可以利用媒体渠道,或其他渠道来加强相关方面的宣传,使消费者可以对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方面有更多的了解,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迅速找到相关部门进行寻求帮助,而不是默默承受此项损失。

3.4 重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关系

创新一直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主旋律之一,金融创新可以有效推动金融行业的发展,还可以使金融发展与当代社会发展相融合,但在创新的过程中要考虑到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可以说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其在带来利益的同时也会增加金融风险,对金融监管方面也是一项不小的挑战,为了解决和避免此方面的问题,我国在进行金融创新时应做到以服务实体经济为主,考虑金融市场的发展情况,在衍生品方面要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并成立相应的监督部门,指派专人负责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协调工作。

4 结 语

研究关于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改革制度创新方面的热菥哂惺分重要的意义,其不仅关系到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更与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金融行业在不断的发展中虽然有了很大的突破,但随着社会理念的转变,金融危机的爆发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和制度已经难以发挥其作用,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应针对金融监管改革方面注入更多心血,不仅就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和规划,也应积极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

主要参考文献

[1]李芊.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制度建设研究以及改革实践[J].中国市场,2016(11).

[2]鲁篱,熊伟.后危机时代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规制比较研究――兼及对我国之启示[J].现代法学,2010(4).

[3]刘骅,卢亚娟.金融机构非系统性风险集成评价与监测研究――后危机时代的新思考[J].财贸经济,2012(2).

[4]袁忍强.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监管及其发展趋势――金融法的现在和未来[J].法学杂志,2012(7).

[5]黎四奇.后危机时代“太大而不能倒”金融机构监管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12(5).

第11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协调;分业监管;改善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在任何一个经济体中,金融业都已经成为了其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金融活动要形成巨大的社会财富也是需要付出成本的。美国次贷危机与欧债危机所产生的阴影至今仍然存在,在危机产生之后全球金融业都受到波及,各国政府通过各种措施来进行救市,然而其产生的影响仍然波及到了实体经济,使得世界经济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衰退。现在国际社会基本形成了初步的共识,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就在于监管协调机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这要求对金融监管协调进行重新审视。我国的金融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虽然有很多国外的先进经验可供借鉴,但是因为我国仅仅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一定的区别,这就要求要贴合我国的实际来对金融监管协调进行分析思考。

一、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现状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在我国的多部法律中都明确的提出了要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35条中提出了要求国务院建立起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第6条中也提出了国务院所建立的银行监督管理机构要和其他各个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起监督管理的信息协调机制。

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从2000年就开始建立起了分工合作机制,央行、证监会与保监会通过三方监管联席会议的方式,每个季度都会进行讨论。在2003年,人民银行所负责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的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都划转给银监会,而在2003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建立起了协调机制。

在金融海啸对全球产生影响的过程中,建立起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通过央行的协调,证监会、银监会与保监会在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对金融风险进行防范与化解、监管产品、市场以及经营机构等方面都做出了很多的成就,为我国市场与行业的发展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实践中主要取得了以下的成果:(1)并表监管的开展标志着协调监管的开始;(2)各相关监管部门之间形成了良好的有效互动;(3)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逐渐加大。

二、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所存在的现实障碍

(一)信息交流成果不多,效果不突出

我国金融业发展相当迅速,已经呈现出了综合性与交融性的特征,这些特征要求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模式下,不同金融业行政管理主体之间必须要尽快的加强相互的信息共享与交流。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国务院金融旬会制度、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反洗钱监管合作机制,能够做到定期的交流,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是对于不同的领域分别实施金融业的行政管理,一般的信息交流就能够满足要求,但是央行有着从全局统领、稳定社会的职责,更加需要准确的判断系统的不稳定因素,这就需要更加全面与充分的金融监管信息,同时处于对金融风险的监测与防范,也需要进行深层次的信息交流。当前所共享交流的信息资料难以满足出于维护金融稳定而对金融机构进行实质性分析的需求。

(二)金融监管水平不高

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素质和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手段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让金融监管难以满足我国金融业发展以及国际金融业发展的需求。特别是在高级监管人员相当匮乏,很多高级监管人员对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监管都较为困难,就更不要说促进监管协调的发展,因此,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因为监管水平的限制,使得监管协调更多的是仍然处于理论水平上。

(三)金融监管体制透明度不高,为金融监管协调带来困难

虽然我国在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上已经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进步,但是在体系、法律依据以及监管程序上仍然是存在着不足,特别是在透明度上存在很大的问题。只有充分透明的监管体制,才可以让监管机构为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与规范运行提供有效的监管,并能够促进协调的加深,对各种非必要与非正当的监管行为进行有效的规避。而充分透明的监管体制也是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重要前提。

三、改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的措施

(一)落实“一行三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促进信息深层次交流

在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对“一行三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进行落实,不仅仅可以改善金融业行政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能够有效的促进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因为部门利益的主观因素以及各个行政管理之间的侧重点存在的差异性以及技术上的问题,使得“一行三会”的金融风险信息部能够有效的进行交流共享,而对信息的利用也难以让人满意,有鉴于此,需要对中央银行监管方法进行丰富,让中央银行具有从其余各种金融机构中直接获取各种相关报表资料的权利以及更加直接与普遍的现场检察权,在这样的基础上结合定期的金融稳定信息交流,可以从信息层面上促进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改善。

(二)培养高级监管人才,改善监管人才队伍

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各种新产品与新理念层出不穷,对金融监管人员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能够促进监管工作的发展,金融监管人员不仅仅是需要对监管领域中的法律法规、正常以及相关的金融业务知识进行掌握,同时还必须要对其他金融监管领域中的相关事项进行熟悉,并且努力的改善自己的监管理念,积极的改善当前的监管手段。因此,需要重视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在引进高级监管人才的同时,通过培训与自学的途径,构建起监管人员工资交流机制,互派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实践。

(三)建立金融监管协调监督机制,促进金融监管机制透明化

金融监管体制透明力度不够,是因为当前的法律部能够有效的制裁违法违规行为,而监管机构自身的监督机制却又难以发挥作用。可以根据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构建其金融监管协调监督机制,成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形成一套完善的金融监管协调监督体制,促使其透明化,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防范违法行为与不合理行为的产生,形成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约束力,改善金融监管行为的透明度。

总之,要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就不能够忽视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为此,我们需要清晰的认识到当前金融监管协调存在的困难,并积极的进行改进。

参考文献:

第12篇

收稿日期:2007-11-05

作者简介:蒋晓全(1976-),男,四川万县人,经济学博士,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复旦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联合培养博士后。

摘要:构建市场化金融监管机制是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条件之一。虽然上海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但在构建市场化金融监管机制方面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在借鉴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建议充分利用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有关政策,建立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适应的市场化金融监管体制。

关键词:市场化;金融监管;国际金融中心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12-0043-03

构建市场化金融监管机制就是需要拥有“监管+发展”的视角,在借鉴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改变以往政府行政主导型的金融监管体制,建立以法律和制度安排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适合上海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及启示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客观上要求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变革,要求世界各国依据不同的具体国情来选择适合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模式主要分为三类:分业监管、集中统一监管和超级统一监管,并呈现出以下几种发展趋势:

1、 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

一定程度的统一监管是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趋势,而统一监管的程度与具体方式,必须根据各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设计出适合本国市场发展的最优方案。

2、强调发挥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注重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并重。

交易所和协会等自律机构行使一线风险监管作用,是政府监管的有效配合。建立以自律监管为基础、政府监管为指导的金融监管体系,能够使集中监管和自律监管发挥各自的优势。

3、注重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模式,都需要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分业监管注重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外部金融监管协调;统一监管注重同一监管机构下属的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内部金融监管协调。

4、 注重由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和目标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会造成不同监管机构对不同金融机构相类似的金融业务可能采用不同的监管标准和体制,出现过度监管或者监管缺位的问题。

5、 注重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在国际货币政策趋同化的背景下,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标准和准则日益趋同化。银行业监管执行《新巴塞尔协议》,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机构协会也制定了一系列协调一致的证券业、保险业国际监管协作标准。

(二)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经验的启示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适应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变化,引导本国金融产业向有利于市场化配置金融资源的方向发展。金融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应表现为监管效率的提高、监管成本的降低和监管功能的充分发挥,最终服务于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因此,上海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与改革必须与上海金融市场的发展进程紧密相结合,而不应简单化或一刀切地做调整。要立足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适应上海金融市场发展的出发点,构建市场化金融监管机制,强化金融协调监管功能,强化交易所与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赋予市场主体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自,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逐步接轨。

二、上海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上海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分别负责上海市银行业、证券与期货业、保险业的金融监管。

虽然“分业监管”模式符合现阶段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形势,但是与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相比,上海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以下问题:

1、上海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虽然2004年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通过签署《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备忘录》建立“三方协调监管合作机制”,但仅仅是一种对监管各方没有直接管辖权、不具备强制力的非制度安排。上海金融服务办也曾与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建立起了“3+2”联席会议制度,但主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2、交易所和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发挥明显不足。

与国外交易所充分发挥自律监管功能不同,我国交易所更多的是充当市场参与者,而不是监管者的角色,这主要源于我国交易所的出资人和监管人的一致性,即主管部门既充当事实上的所有人(多数情况下名义上不是出资人,但行使着出资人的权利),又充当监管人,导致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作用发挥明显不足。另一方面,一些本属于交易所一线监管的职能还没有从上级金融监管机构中分离出来,交易所没有足够的市场监管和发展的权限。另外,虽然上海市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同业工会已经建立,但更多是遵守金融监管当局的各项法律法规,形式大于实质,没有太多话语权。

3、对金融产品创新的审批机制管制过严,期货衍生品的品种上市机制比较落后。

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创新都需要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进行审批才能通过,并且审批程序复杂,时间较长,导致金融产品创新十分困难。以期货市场为例,国外期货品种上市实行备案制或试运行制,而我国实行审批制,新品种上市,首先要经过交易所研究审核,然后上报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做出审核后,再上报国务院,国务院综合国家相关部委意见后,最后做出是否批准上市的决定。这种落后的品种上市机制,不利于上海争夺石油、钢铁等大宗商品的“定价权”,不利于上海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金融创新本是金融机构的市场化行为,最终却需要政府行政审批来主导,无形之中提高了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的难度,大大抑制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的积极性。

4、与国际监管标准还没有完全接轨。

为了让更多国际金融机构能够参与上海金融市场,应逐步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接轨,按照国际标准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监管,对国内外金融机构的监管实行“国民待遇”。否则,就只能游离在国际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之外,对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范围相对复杂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难以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5、高素质金融监管专业人才的不足。

一方面,上海金融监管机构都比较缺乏对被监管金融机构的产品、业务、风险管理深入了解的高素质金融监管专业人才;另一方面,上海各金融监管机构缺乏独立的人事权,如果一个部门需要增加3名监管人员的配置,需要报国务院审批,周期较长,手续较多。

6、金融企业税收税率偏高。

为了实现金融机构的集聚效应和金融资产交易的规模效应,降低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强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发达国家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对金融企业和投资者实行营业税、所得税和交易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见表1)。

表1 国内外金融企业主要税收政策对比

注:英国2008年企业所得税将降为28%,香港降为16.5%。

从表1中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大部分实行不征收或者免征收营业税,而上海金融企业的营业税虽由8%减为5%,但仍然偏高;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际上呈现逐步降低的趋势,新加坡和香港的企业所得税远低于上海,而深圳实行减半征收的优惠措施;国外对于期货衍生品交易实行免征交易税,鼓励期货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三、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契机,建立与国际金融中心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

1、强化上海市金融服务办的监管协调职能。

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金融监管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注重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效率,而不在于监管机构的分合。提高上海市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有效性关键在于强化上海市金融服务办的监管协调职能。具体而言,由上海市指定一名市级领导牵头负责金融服务办的领导协调工作,上海市金融服务办不仅要在上海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之间建立制度性安排模式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金融机构监管信息共享系统,定期举办监管联席会议,还要加强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外管局、财政厅、审计署、上海发改委、外经委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在应对金融突发事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2、鼓励交易所和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重点扩大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权限,建立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关系。

第一,将上海金融监管机构拥有的“一线监管”和自律监管职能逐步转由交易所承担;第二,发挥上海市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同业工会等行业组织的自律监管职能,提高行业自律意识与自律水平,形成监管合力;第三,赋予交易所对市场参与者的直接调查监管权限;第四,建立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交易所自律监管的行政监督,体现在两个层次:①政府对自律规则内容的行政监督;②政府对自律规则执行状况的行政监督。另一方面,加强交易所对政府行政监管的社会监督,当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存在瑕疵时,交易所应当及时建言献策。

3、积极争取赋予市场主体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自,推行期货衍生品的产品试运行机制。

积极争取赋予市场主体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自,有利于推动政府主导型创新向市场主导型创新转变,有利于通过市场化手段对市场主体的金融创新行为进行合理引导和有效监管,实质是建立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促进金融创新的可持续性发展。

另一方面,推行期货衍生品的产品试运行机制。交易所根据市场需求、通过专家充分论证推出新的期货产品,上报中国证监会及当地监管部门备案。条件成熟的期货品种可以进行1-3年期的试运行检验,市场运行成功则申请正式上市,不成功就从市场退出,从而建立市场化的新产品上市机制,提高上市效率。

4、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

一方面,加强国际合作监管体制建设,积极推进与境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保持正式的合作与交流机制,积极发展双边和多边监管合作关系,对跨国金融机构实行国际统一监管,并建立监管高层的互访和磋商机制、实行跨境联合现场检查。另一方面,努力与巴塞尔银行管理与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所推行的国际监管标准接轨,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具体而言,银行业要与“新巴塞尔协议”监管准则接轨,以原则监管、功能监管和风险监管为导向;证券业要建立有效监管资本框架;保险业要建立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符合我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5、培养高素质金融监管人才,加强金融监管研究。

一方面,要加快金融监管人才集聚,既要争取赋予上海金融监管机构一定的人事自,也要大力培养对金融行业熟悉、了解金融机构运作和金融产品创新的高素质金融监管人才。另一方面,加强金融监管研究,既要深入研究国际金融监管的规则和标准,加强对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研究,更要研究在现阶段分业监管体制下逐步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的途径。

6、实行金融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上海金融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税收制度征收33%的所得税、5%的营业税和0.6%的附加税等,不仅与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相比,就是与深圳对金融企业实行15%优惠的所得税制度相比,上海的金融税收明显偏高。

因此,上海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税收制度,适时取消金融企业营业税;对金融企业实行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本着国民待遇原则,尽快统一中外资金融企业所得税税率;对期货衍生品交易实行免征交易税。

参考文献:

[1]尚福林.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比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