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4 17:27: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犯罪经济学原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论文关键词]法律经济学;成本;社会财富极大;理性
法律经济学是一门以经济学阐述法律问题的学科。早在19世纪末、20 世纪初,学界就已经开始将经济学作为研究法律现象的基础和工具,但法律经济学是近40年来发展起来的一门经济学与法学相互交叉渗透的边缘学科。其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成果在学术界及实务界中影响深远,是20 世纪法学界发展最快、最重要的领域之一。
从学科研究的性质看,法律经济学是以个人理性为基础,采用经济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以效率和收益为核心来研究特定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关系等。著名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说:“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的学科。”
熊秉元先生的诸多著作中都流露出浓郁的生活气息,汇集涵盖了诸多令人感兴趣的法律经济学的思维方式,并用大量的生活事例来解释它们的运用原理,可以堪称为法律经济学分析方法指南。在传统的法律思维模式中,法律人注重对法律法规的学习,但对其潜藏在背后的本质,却不知其所以然。在文章中,熊秉元先生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分析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以达到去繁就简,避虚就实的目的,揭示了问题的实质,充分展示了经济分析法的魅力与效率。笔者在反复品读和咀嚼之后,将分析方法归纳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理性与自利
经济学的分析架构里,最基本的分析单位就是人,而经济学对人的简化描述就是理性与自利,趋利避害,闻利而至。人不是天使,其行为均是在理性与自利的推动下做出的取舍。平日里态度祥和的玩具店老板会为了在一次交易中保住难得的高额利润进而失态;原始社会里,一人犯错,亲属族人往往要负连带责任,是因为在社会资源有限的背景下,对于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成本,有限的资源将优先考虑维护社会的秩序。这些看似纷繁复杂,难以理解的行为背后,无不是立足于理性与自利,人是具有思维分辨能力的,会追求自认的福祉,但并不是表示不会犯错与后悔,但这并不能否认在做出行为的那一刻是不理性和不自利的。
二、成本与效益
在笔者看来,成本与效益的分析方法堪称是法律经济分析方法中的帝王法则,能对许多的社会问题一以贯之,达到避虚就实的目的。制定法律规范的动因,便是将事情规则化,规范化本身就反映了成本的概念,这样当纠纷产生时,能及时依照统一程序,解决纠纷,降低社会上人们交往的成本。鉴于降低成本是人行为的驱动力,出于成本的考虑,只有当社会资源越来越丰富的时候,我们才有充沛的条件追求程序正义,而在社会资源匮乏的时期,我们往往只能将有限的资源运用于保护更为重要的实体权益,以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程序正义成为奢侈品,好的事物的出现是要有一定条件的。再者,对于侵犯财产的犯罪,其犯罪对象为财产,所侵犯的法益只是财产权,所得利益有限,如果罪犯所须面对的风险惩罚是针对他们的生命健康权,则为此付出的成本太过于高昂,这也正解释了为什么在《刑法修正案八》要废除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社会资源是有限的,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是将财富转化为其他价值的重要保障。对个体正义的有度追求,是为了平衡总体的正义;对正义的有度追求,是为了获取平等、自由、自尊等其他重要法律的价值,这都是为了发挥社会资源的最大功效,这是笔者对“追求正义,不能无视代价”这句话的理解。
三、供需法则
供给和需求这两股力量是一只无形的手,决定着价格。当价格上升时,需求量会下降,供需互动的频率会变低,这样彼此就处于高下不同的地位,价格往往会变得隐晦不明的,而当价格下降时,需求量会上升,供需互动的频率变高,商品价格变得透明,利润相对不高。奢侈商店里摆放的商品,价格不菲,需求很小,一般较难脱手,由于供需互动的频率很低,导致价格的不透明,使得奢侈商品的利润很高,在此诱因的影响下,奢侈品牌注重自身的价值定位与消费人群,彰显出理性与自利。
在市场经济里,自愿性的交易使双方互利,但如果供需任何一方只注重逐利,而忘记自身应当承担的义务,则会影响市场结构,进而影响供需双方的权益。同样,法律是工具性的安排,具有功能性的内涵,通过市场机制可以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不必对此过于干涉,遵循供需法则,一方面能使市场机制发挥自身的功效,另一方面能使法律发挥有效调控,评价和教育的作用,两者相辅相成。
四、逆向归纳法
逆向归纳法是经济学上根据起始的条件,先计算体系最终的理想状况,然后再一步步地逆推回来,找出每一个环节上该有的作为,描绘出所对应的轨迹。为克服严格法制的机械性,法学家提出了关于法律解释的目的方法,即指按照立法精神,根据具体案件,从现阶段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发,以合理的目的所进行的解释,这种方法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律文本与法律价值的紧张关系,是法学中解决实际问题,利用逆向归纳思维的典型。
好的制度是理性自利的人为降低行为成本、共同解决问题而创制出来的,其对个人而言颇为重要,对国家社会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个过程需要积极探索,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即便在探索路上付出点成本也是值得的。因为决定一个社会是繁荣还是萧条,正是看社会是否具备一套良好的制度,国家如若在制度上存在缺位和失效,社会必会为此付出的高昂的成本。
五、社会财富极大
能以价格表示的财富有利于辨认、交换和处理,可以很方便地发挥功能,轻易将财富转换为其他价值,当社会财富越充沛,才能更好地追求其他的价值。财富不是最终的目的,只是追求福祉和快乐的工具和基础,因此决策者在决断时,应当以“社会财富极大”作为裁断的原则。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资源匮乏的时期,我们往往只能将有限的资源运用于保护更为重要的基本权益,以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
六、存在不一定合理,存在一定有原因
物质世界的处于因果链条之中,环环相扣,洞悉其中的奥义,是为了在看似无绪的表像下,更好地阐释蕴含的道理,寻找规律,以达到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对合理存在的事物加以改进,对不合理的实物予以摈弃,使社会处于合理,有序的运作之中,减少社会成本,增加社会财富。
【论文摘要】:排污权交易从理论探讨阶段发展到实践应用阶段,已逐步走向成熟。文章从权利构成、经济学原理和经济分析法学等角度来思考排污权交易,并力求在环境问题以及环境法调整对象等方面得出新解。
引言
排污权交易,从理论发展的成熟到实践应用的成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角度来看待环境问题与环境法,乃至法与其调整对象的整个社会关系。
排污权作为一种新的权利,是与产生排污权的制度紧密相联。如果说,自然权利比如自由平等这些固有权利,即使法律不对其进行规定,也不失为权利之一种。但是排污权属于法律规定才享有的一种权利,它的存在是与法律规定的特别制度相依存的。
一、排污权的产生背景
排污权最早产生于美国,美国早期在限制排放污染物方面在法律上的规定主要集中在技术方面,要求工厂用"最佳实用技术"和"最佳可行技术"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这种规定最大的问题是在执行之中成本过高,因为这种技术性的规定很少考虑限制排放的成本,而且是按每一种污染物的特点专门制定,法律规定难以贯彻就在所难免。所以,就产生了在总量控制下可以对个别排污口灵活调整的变通性想法。这种想法付诸实践,最初只限于同一工厂内不同排污口之间的调整,只要总量不增加,某一排污口多排一点或少排一点是可以容许的。后来,总量控制的范围不断扩大,允许在同一区域内不同工厂之间调整,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排污权交易的构想。最典型的有"折抵"制度和"气泡"制度。它们反映了排污权交易的一个最基本的思路,即在总量控制下,利用各企业减排成本的不同,调整企业的减排任务。
二、排污权的制度构建
(1)制订确保排污权顺利交易的相应办法、规则和制度在排污权初始配置的拍卖和市场交易过程中,都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才能确保交易秩序。政府要根据排污权拍卖市场的运行机制和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机制分别制订合理的规则。
(2)排污权配置。排污权初始配置是在制定排污总量的基础上,对环境容量这一公共资源的使用权实行公正的分配,排污权初始配置直接涉及到排污单位的经济利益,并且影响到环境容量资源的配置效率。如何在现有污染源之间、以及现有污染源与将来污染源之间进行合理有效的排污权分配,成为排污权交易的首要问题。
(3)政府监督。在排污权交易的整个过程中必须有政府的监督行为,政府要利用各种自动的连续的监测手段对污染源实行技术监测。如排污单位提出排污权出售申请,则政府就要通过对其排污源的技术监测核实该单位削减额外污染物的能力,在确认后才能批准出售申请。
三、排污权交易反映环境法调整方法上的新特点
首先,它从实际出发,肯定了排污是法律主体所享有的一项权利。有些人,现在谈"排污"色变,认为只要是排污就是对环境的破坏,为法律所不容,实际上混淆了排污与污染的概念。排污偏重事实评价,是对生产、生活中附带产生污染物这个过程的描述,而污染侧重价值评价,是在排污达到一定程度,超过环境的自净功能而对环境造成破坏的定义。正常的排污是生产生活所必须,也是法律所允许,而污染则是法律所禁止,对生产生活产生过量、超标污染物的限制。所以承认排污权,并不意味着承认污染权,而是法律规定法律主体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进行排污的可能性,并且满足主体的利益,这符合权利构成的两个方面。
并且,权利的交易符合了经济学原理。经济学原理之一就是"交易能使每个人状况更好"。因为,通过与其他人交易,人们可以按较低的成本获得各种各样的物品与劳务;交易可以专门从事自己最擅长的活动,并且可以享有擅长其他活动的人为自己提供的服务,从而实现双赢甚至多赢。在排污权交易中,我们清楚地看到了这一原理的体现。那些有着先进污染处理技术的企业,可以通过出卖、存储排污量而获得利益,减少排污可以实现效益,从而鼓励了先进排污技术的开发利用的积极性。而那些因为技术原因或者生产需要,需要超标排放,当然是在当地环境指标允许的范围内时,可以通过购买排污权,实现生产,创造价值,实现自身和社会的双重发展。排污罚款和排污权交易虽然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污染物的排放,然而前者是惩罚机制,后者是奖励机制,排污权交易更能够被接受,并且符合环保的需要。排污权交易的产生是有着深厚的经济学基础的,其中经济学基础是环境纳污能力的商品化,市场化和外部不经济的内化。在人们传统观念中普遍认为,环境的纳污能力是无限的,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环境纳污能力作为地球生命支撑力的一部分,它是有一定限度的,这就是部分学者所说的"安全阀"。在市场经济下,环境是一种资源,一种公共性很强的资源,它对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代表公众的国家,在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由政府出面通过发放可交易的许可证,将一定量的排污指标卖给污染者。新晨
另外,排污权的交易,还体现了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经济分析法学的产生,是经济学对法学的渗透,也是经济基础作为法的本原之一的体现。经济分析法学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实现效率,将效率作为法的价值之一,那排污权交易是如何实现效率的呢?那些掌握先进排污技术和设备的企业,可以通过减少排污来实现效益,这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之前是不可能的,因此污染少的企业效率提高了;那些需要满足较大生产,较多排污的企业,不会因为排污超标而停产,在继续生产中实现效益;因为排污权交易,较之过去单纯依靠行政执法来实现排污量达标的做法,依靠企业间的交易实现的方式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执法成本和资源,而实现公共利益。这就是经济分析法学所追求的结果。经济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规范的是一种交易的规则,最典型的是美国司法中的辩诉交易制度,犯罪人可以在检察官不能肯定其是否犯有某罪的情况下承认其罪,而获得减免。
但是,排污权交易并不是不需要成本的,按照经济分析法学的理论,一项制度能否有效的执行,同它施行前的成本投入是有关的。排污权交易的主体需要在政府相关部门的主持之下,并且充分考虑到当地环境的实际情况,避免"祸水东引",并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允许排污交易的决定,并且这样的成本投入也直接影响着污染物能否得到有效的控制。
期待可能性理论一直为我国刑法学界所关注,虽然期待可能性理论始于19世纪末的德国,但对于如何认识这个理论,以及如何将其引人到我国刑法理论之中,甚是争论不休,以重婚罪的经济分析为视角来分析期待可能性理论,能从不同角度印证期待可能性的重要性,为期待可能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提供基础,从而促进刑法实践发展。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重婚罪;经济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在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刑法理论中,通说认为“期待可能性”即期望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是犯罪成立有责性的要素之一。“痞马案”是一起典型的案例,期待可能性一般被认为是期待被期待者所为的合法行为,期待适法行为的可能性,或是不实施违法乃至犯罪的可能性或可被期待性。但是对于如何认识这个理论,及如何将其引人到我国刑法理论之中等,存在很大争议,有学者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将对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产生影响。笔者将以重婚罪案例及其经济分析为视角,进从不同角度印证期待可能性,提供不同观点,促进刑法实践发展。
二、重婚罪的案例实践考察
“一夫多妻”历来是男人的本能,即充满人性和对人性的关怀,但若依据本能所实施的行为便会导致社会秩序的破坏与紊乱,社会仍会像古代社会一般乱而杂居,甚至聚众,因此立法者依本能来制定法律,故而存在“重婚罪”。
(一)案例的类型化
笔者在北大法意网搜索了自《刑法》实施以来至2015年5月1日的相关案例105个,通过对相关案例判决文书的梳理与分析发现,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及经营者告知义务的案件时,判决理由均围绕是否构成重婚罪,但在具体认定方法方面差异甚大,笔者将分别选取其中的部分案例进行分析。
1.法律婚。法律重婚以完成结婚登记作为非法婚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双方是否同居都无法改变婚姻关系成立的事实。笔者以在“北大法意”上搜索到的3个案例分析。
如下:以有配偶而结婚为由判处重婚罪
裁判文书案号裁判理由
(2014)深刑初字
第178号被告人王某甲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2013)太刑初字
第372号被告人邵华有配偶与他人结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2013)浏刑初字
第796号被告人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2.事实婚。已婚者与他人或明知他人已婚,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在婚姻法上虽不予保护和认可,但在刑法上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以重婚罪论处。笔者在“北大法意”上搜索到相关的案例中3个分析。
如下:以有配偶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为由判处重婚罪
裁判文书案号裁判理由
(2014) 鄂利川刑初字
第00235号被告人柯某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2013) 桃刑初字
第352号被告人李某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2013)伊少刑初字
第198号(2013)伊少刑初字第198号
(二)小结
总结上述案例,法院用以判定被告人触犯重婚罪的两种理由实质上也趋于一致,都可认定为侵犯了共同的法益,因期待被期待者所为的合法行为,期待适法行为的可能性,或不实施违法乃至犯罪的可能性或可被期待性,实施侵犯法益的不法行为理应被处以刑罚。但根据现行刑法的体例,笔者认为,重婚罪的法益不再是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而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只能是次要法益。 虽对待重婚罪应有罪处之,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第三种情况应该慎重对待,联系期待可能性来解决个案中的罪与非罪的相关问题。当行为人的期待可能性最终使得该案件属于《刑法》第15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时,应宣告无罪。比如对于婚后因受虐待或家庭暴力外逃、因自然灾害流落他乡、因丈夫长期杳无音信而生活艰难所迫与他人结婚,可用期待可能性来阻却重婚罪的成立。故期待可能性也会阻却犯罪故意的构成,因被害人的过错而导致的犯罪,期待可能性将会减弱,如长期受虐待的妻子无法忍受而杀死丈夫,期待可能性将会减弱,其所判的刑罚也会较轻。相应的对于犯罪人量刑时,需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之上,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充分、慎重考虑客观存在着的行为人的期待可能性因素。
三、重婚罪的经济分析
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刑法的目的是强迫罪犯全面考虑其行为的成本,也就是说刑法必须对犯罪产生威慑作用。经济分析方法学忽视或排斥非理,假设行为人为一个理性经济人,很大程度上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由此一脉相承的经济分析法学是以理性人、个人主义和完全竞争为假设的,事实上,期望所有人都具有理性是不现实的,且违法行为又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这就要求我们对期待可能性进行经济分析时应当且必须承认和重视与经济理性相对的“非理性因素”的存在,才能得出更加准确合理、令人信服的结论。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里,人与人之间关系单纯,社会网络紧密且封闭,任何逾矩的行为,都会受到谴责或惩罚为了避免或防范这种成本过大的事件出现,最好加重惩罚来防范。因此,以刑法来处理重婚,也不过是反映特定时空下的条件。但是当经济发展并形成城市小区或都市格局之后,传统的人际网络格局已经消失不见。城市小区或者都市格局中一方面容易有产生重婚犯罪的故意,期待行为人不触犯重婚罪或遵循“一夫一妻”制的可能性会减弱,人的本能会体现的淋漓尽致。行文至此,期待可能性似乎只能与本能相联系,但我们可以认为,不管是否由于人的本能而为何行为,都不能牺牲巨大的利益或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而满足一时的某种私欲。
四、结语
笔者认为,期待可能性理论在近年来虽争议颇多,但不能全盘肯定或者完全排斥,若过多的强调期待可能性,必将造成行为人假借期待可能性之口,而做违法行为之手。不论是曾经轰动全国的“许霆盗窃案”或日后发生何种案件,都应正确对待期待可能性。就评判标准来说,类型人标准说是对平均人标准说的有益补充,不能取代平均人标准说,应当是平均人标准与类型人标准的结合。对于个别案例,期待可能性也会阻却犯罪故意的构成,即因被害人的过错而导致的犯罪,期待可能性将会减弱,相应的对于犯罪人量刑时,需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之上,审判人员在量刑时充分慎重考虑客观存在着的行为人的期待可能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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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经济学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学生学习的好坏不仅会影响到后续课程的学习,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也会有着直接影响。由于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多是以招收文科考生为主,数学基础比较差,对经济学有些难以理解。有时候,尽管老师在讲台上讲得天花乱坠,学生听起来却觉得干巴巴的、索然无味,像是过眼烟云,很难有好的教学效果。作为科任老师,我们可以改变自己的教学方法,用经济理论解释现实生活,用现实生活说明经济理论。现结合我自己多年来教学的经验,谈谈我对应用型人才经济学教学的一些看法。
1 善于挖掘日常生活中的事例作为教学案例
经济学是一门研究资源的配置与利用的科学,而生活中处处都面临的各种各样的选择,这就涉及到经济学。生活中处处都有经济学,从起床到睡觉,从穿衣到吃饭,从睡眠到读书、游戏、身体的锻炼以及购物、聊天、休息,从生活起居到谈情说爱,都存在着资源配置与利用,存在着经济学问题。经济学的问题比比皆是、俯首可拾,比方说,我们通常会遇到这种情况:一个人在外面走路,会感到孤单,甚至有时候会有一种不安全的感觉,于是,见了陌生人他也可能会跟对方主动打招呼聊天、一起走一段路。经济理论很容易就可以解释这些事情,因为跟他人聊天可以增加自己的效用,两个人走路跟一个人走路相比,两个人走路可以打发寂寞时光、可以增加安全感,从而增加他们的效用,这也是一个帕累托改进。用这些日本文由收集整理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事情,来谈经济学,学生容易接受,也容易引发学生的兴趣。带着兴趣与没有兴趣来学习同一门课程,其效果将是天渊之别。
2 善于用经济学知识解释日常生活中的现象
生活中虽然处处都有经济学,但要利用经济理论解释它们却需要我们经常去思考。例如,关于物质与爱情之间的关系问题,一般人认为,物质是基础,但有了一定的物质基础之后,物质和爱情何者更加重要,他们的关系如何,这可以用经济理论来分析。
我们可以用u表示效用,m表示物质,l表示爱情,a、b、α、β、γ为不为零的常数,它们的关系式可以表示为:u=amα+bmβlγ。这个式子就较好的描述了一般人的物质与爱情的关系的观点。当m=0时,不管l是否为零,u都等于0,说明物质是基础,没有物质基础爱情也不能当饭吃。β、γ的大小代表物质与爱情孰轻孰重,当β>γ时,更加看重物质;当β<γ时,说明他有了一定的物质基础之后,更加注重爱情。物质与爱情到底各占多大比重的问题,是一个效用最大化问题。
只要我们用心的去思考,就可以发现日常生活中存在太多的现象可以用经济理论来解释。甚至我们所说的一些在理的话,都包含了经济学原理。例如,在电视连续剧《乔省长和他的女儿们》的大结局中乔省长有一句台词:“如果一个人有了害人之心就不可救药了。”用经济理论如何解释这句话呢?经济学有一个经济人假设,人总是在谋求自己的利益,有害人之心的人总是把别人情况变好当作是件使自己效用减少的事情,为了增加自己的效用水平,在自己情况不能变好的情况下,他只能通过损害别人利益来提高自己的效用水平。
3 善于用经济学知识解释社会现象
经济理论不仅应该解释日常生活中的现象,而且要解释社会现象。几乎所有的社会现象都可以用经济理论来解释。最常见的社会现象如失业、通货膨胀、经济增长、房产问题、三农问题、人民币汇率问题、经济危机、欧洲债券危机等等,这些典型的经济现象无一不是经济问题,都可以用经济理论来分析。有些社会现象,看起来不是经济问题,但也可以用经济理论来解释,如很多人在感叹物质文明取得长足进展的同时,惊呼道德沦丧问题。著名的经济学家加利·s·贝克尔(gary s·becker)就因把经济分析方法推广到人口增长、家庭、教育、犯罪和处罚、歧视等社会问题研究领域,在1992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同样地,经济理论还可以解释我国的文凭热、证件热、国考热、宰客门,甚至可以解释考生的作弊现象;也可以解释日本因地震而造成核泄露后中国出现的“抢盐风波”,甚至可以解释为什么我国反腐倡廉将是一件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有人对城乡居民的幸福因子做过调查,结果显示:生活条件差得多与收入低得多的农村居民比城市居民的幸福指数更高。这种结果让常人难以理解,但在经济学里面,解释这种现象却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正如常人所说的“幸福不是你拥有的多,而是你计较得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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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善于用经济学理论解决生活中存在的问题
经济理论不仅可以解释日常生活中的现象和社会现象,而且,还可以用于指导解决生活中存在的问题。经济理论不仅来源于实际,而且自产生之日起,就是用来指导并解决“经济”问题的。因此,经济理论也可以用于解决生活中存在的问题。比方说,有的同学不能正确处理好恋爱与读书、打工与读书、游戏与读书、锻炼与读书等关系问题。有的同学甚至产生厌学情绪,这部分人来到学校忘记了读书就是自己的天职。对他们可以用机会成本理论、消费理论来教育他们好好读书,让他们算一算自己来到学校读书的机会成本,不要以高昂的代价借入明天的钱用于今天的消费。
大学生中还存在着另一类极端的观点:有一部分同学认为,只要读书读好了,其它方面都可以不必考虑。这部分人是学习至上主义者,他们可以忘我的读书,而不顾自己的身体承受能力。还有一种人,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即使是损害他人利益,甚至伤天害理也在所不惜。这种情况可以用产出函数来说明。我们知道有个这样的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y=alαkβ。y表示产出;a表示技术,在这里可以具体化为所学的知识或者本事。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a与普通的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稍有不同,a的符号可正可负,当它是用来造福人类的时候,a>0;当它是用来破坏他人幸福、损害他人利益的时候,a<0;l表示劳动;k表示资本;指数α、β为常数。这个式子说明,如果不好好锻炼身体,身体搞垮了,使得l=0,产出y也将等于0;如果思想道德品质败坏,尽做一些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他的产出将是负数,也就是危害社会的“产出”。因此,我们不仅要学习好,而且要锻炼好身体,尤其是要保证思想道德品质不要出现问题。
5 善于应用经济理论正确引导学生为人处世
经济理论不仅可以解释日常现象和社会现象,而且还可以引导学生为好人、处好事。前面的产出函数就是一个引导学生做人的非常好的例子。其实,经济理论中有很多知识可以与为人处世联系在一起。比如生产与消费的外部性问题教导学生不要做那些对社会、对他人有不利影响的事情,要多做一些好事情,至少不要做对他人造成不好的影响的事情。如某人生日party,寝室几个人一起在寝室里唱歌跳舞猜拳饮酒,彻夜狂欢、好不快乐。可是,他们的行为却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他们影响了别人正常的生活与休息。为了减少甚至消除他们的行为的外部性,他的生日party可以不要开得太晚,以免影响他人的正常休息,或者找一个不会影响他人的地方做他的生日party,如在酒店或娱乐场所。另外,可以用博弈论中囚徒困境的知识来分析为什么要构建和谐社会、为什么要与人为善、为什么要懂得尊老爱幼尊师重教、为什么要懂得感恩等等。福利经济学的社会效用函数知识告诉我们,公交车上把座位让给老弱病残孕的乘客可以增进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洛伦兹曲线与基尼系数的知识告诉我们应该关心弱势群体,以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凯恩斯的边际消费倾向理论从经济学的另一个角度告诉我们,社会经济平等也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6 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也涉及到经济学
知识是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要提高学生素质,就要让学生掌握更多的包括经济学在内的知识。学生综合素质提高的问题也可以归结为一个经济学问题,可以看作是固定成本下的产出最大化问题,但这个问题与普通的投入产出问题有所区别。首先,人的综合素质是有很多方面决定的,我们不妨把每一个方面也称为一种素质;其次,每一种素质的培养又需要一定量各种“要素”的投入,同时,在培养这种素质的同时,其它素质也会发生变化。如果用z表示综合素质,yi表示n个素质中的第i方面的素质,xj表示m个要素投入中的第j种要素的投入,假设第j种要素的价格为pj,总成本c为常数,用f和g表示某种函数关系。我们同样可以将它们的关系用函数表示:
z=f(y1,y2,y3,…,yn)=g(x1,x2,x3,…,xm) x1p1+x2p2+x3p3+…+xmpm=c
(1)式有两个方程,后面的等号表示m种要素的投入,有n个方面素质的产出,这是一个投入产出方程;前面的等号表示人的综合素质是由y1、y2、y3……yn几个方面的素质决定的,z为综合素质,可以看作是由于获得y1、y2、y3……yn所得的好处或者效用,因此,前面的等号可以看成是效用函数。(2)式为约束函数,表示资源的有限性。因此,如何使得学生综合素质最大化,就可以归结为有限资源如何配置的问题,这就是典型的经济学问题。
7 经济理论来源于生活,也可以且应该回归于生活
关键词:产业集群 企业 市场 中间组织形态
一、产业集群理论:网络组织论与制度分析论
产业集群作为经济要素在空间结构上形成的一种组织形态,其理论研究最早始于马歇尔,他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把集中于某些地方的工业称为地方性工业,并将其作为工业组织的原始形态。到20世纪70年代末,产业集群这一经济现象受到普遍关注。尽管相关理论文献可谓汗牛充栋,但梳理归纳后不难发现,对产业集群生产特性与交易特性的分析是其研究路径的逻辑起点。一种研究方向基于产业集群作为建立在生产特性基础上的企业生态群,以特定产业为中心,把各种业态、业种、不同层次的企业以及为之服务的机构相互连接,构成一种网络组合,研究产业集群的衍生、发展以及生产上的经济性所带来的竞争优势,其研究范式不过是传统厂商理论的变种。另一种研究方向遵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借助交易费用这一分析工具,将产业集群看作以企业为单位的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一系列长期契约的联合,在充满不确定性和高交易费用的世界里,集群的存在能大大降低交易风险,节省交易成本。这种研究范式笔者称之为扩展了的现代企业理论,不过是用企业的交易费用论对产业集群进行制度分析和组织属性研究。这些研究在各自的领域内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由于割裂了产业集群的生产性和交易性的联系,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局限性。笔者认为,生产和交易是经济系统的两大基本过程,企业具有生产和交易两大功能,产业集群作为经济社会的基本元企业的联合必然具有生产和交易的二元属性。因此,对其研究必须将二元属性结合起来,撇开任何一方,去孤立地研究另一方,都有失偏颇。基于此,笔者认为,在企业与市场之间存在一片模糊的中间地带,在这一中间地带存在各种组织形态,而产业集群即为其中的一种。产业集群在弥补市场分工的不完备性和契约的不完善性的同时,又具有企业科层内部金字塔控制结构在组织和管理生产方面的优势,能将市场不可能专业化和单个企业无力一体化的经济活动纳入由众多企业构成的高度专业化的分工与协作网络中。
二、产业集群:一种网络化的生产结构
(一)产业集群的生产特性与企业的基本功能
企业具有生产和交易两大功能,而生产是其基本功能。产业集群内的生产性企业基于供应链与价值链形成网络化的生产结构,集群内不同企业的专业化分工与企业部门间的水平或垂直协作关系在生产功能上是完全一致的,在生产流程上对产业关联和生产工序衔接的要求也有着相似之处。在产业集群内,众多企业围绕某一龙头企业或某一产品系列在垂直方向上形成前后关联的一体化链条,在水平方向上衍伸出一些辅行业或同类竞争性行业,形成横向一体化链条。如图所示,E为某一核心产业,A.B为上下游相关产业,A与E构成前向联系,E与B形成后向联系,C与D为E衍伸出来的辅助或配套产业。
产业集群内上下游企业间的联系可看作企业内次级行动单位一定自的极端化表现,E与B起初可能同属于一个大企业,后随着分工与专业化的发展,E独立为下包企业。
(二)集群剩余与生产效率
产业集群内的企业形成一个网络组织,通过相互合作,比单干能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优势,从而大大提高集群的生产效率,产生一种额外的收益―――集群剩余。借助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的团队生产理论,笔者构造了下述简单模型。假定经济系统中只有I和J两个企业,各自独立生产的产出分为合作所带来的剩余.笔者认为,与单个企业单独生产相比,集群生产更符合专业化生产的比较利益分工原则,从而优于分散生产然后加总的结果。
(三)生产异质性与集群内企业创新
在产业集群形成的生产性结构网络中,不同企业占据不同的供应链与价值链环节,从而具备不同的生产能力。生产能力异质性的企业在专业化协作与自给自足之间,显然选择前者。专业化分工不仅弥补了单个企业规模与生产能力上的不足,而且由于众多企业在整个集群的分工体系中将自己限于产业价值链的某一特定环节,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效率,并能够使之在技术和工艺方面谋求自己的特色,从而为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提供了物质基础和动力支持。
(四)外部经济、报酬递增与产业成长
根据新增长理论,单个企业的创新活动往往能产生一种外部经济,从而使相关企业获益。在产业集群内,知识、技术和管理理念通常被视为公共产品,因此,某个企业的创新活动,如开发一种新产品、采用一种新的生产工艺,在产生示范效应的同时,由于知识生产的外溢性,新技术更易为其他企业仿效、消化和吸收,从而大大降低了相关企业的自主创新成本,进而产生一种报酬递增效应,推动了集群内其他企业的发展。出于生产上经济性的考虑,日益壮大的单个企业,往往会分化为更多的子企业,从而增加了分工节点,延长了分工链条,拓展了协作网络,进而使分工进一步深化。随着分工网络的延展,产业由小到大、由弱到强,不断地由低级向高级演进。
三、产业集群的交易特性: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
(一)产业集群具有市场组织的交易特性
依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机制,企业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而企业内部组织管理成本小于市场交易成本,即用一项交易代替一系列交易,从而大大降低交易费用。这是科斯在那篇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中提出的,新制度经济学的集大成者威廉姆森发展了科斯的理论,认为企业和市场位于一个连续制度谱系的两端,在它们之间存在一系列连续的、无数个市场与企业相混合的制度形式,将其称之为“准市场组织”。笔者认为,产业集群是一种介于企业与市场之间的制度安排和组织形态,具有明显的市场交易的特征,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集群内企业间的交易。与企业内金字塔似的等级关系不同,集群内企业是相互独立的,彼此间没有支配或依附关系的平等市场主体,企业之间的协作与竞争都受价格机制的制约,交易费用弥散于整个分工网络中。
2.集群内企业与集群外经济行为主体的交易。集群内部企业既是作为集群网络的一员,又是作为独立的个体而存在,无论是集群内部专业化分工的需要,还是自身发展的需要,都不可避免地与外界发生联系,这种联系体现在一系列与集群外经济行为主体的市场交易之中。
(二)产业集群是一种降低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
产业集群具有市场交易特性,但降低了纯粹市场组织内生的交易成本,即以较低的交易成本实现了较高的交易市场化程度,因而是一种节省交易费用的制度安排。在产业集群内,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同时并存,共生互补。
1.正式规则:集群强力部门的制度安排
作为一种网络协作型的组织形态,与科层企业相比,集群内缺乏一个权威对其分工与协作进行有效管制,但集群区域的强力部门可以弥补这一缺陷,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适合集群发展的政策,以规范集群成员的自利行为、避免机会主义倾向。例如,地方政府可通过颁布明确的法律条文加强对进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的限制,提高其进入门槛,增加潜在进入者违约的成本。又如,政府部门通过推行集群内成员的信用评级体系,建立信息批露机制,可以有效地解决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企业在贷款时的逆向选择倾向,从而大大降低交易费用。
2.信任:产业集群衍生出的一种非正式规则
(1)由经典博弈模型“囚徒困境”说起。我们先来回顾一下经典博弈模型“囚徒困境”。“囚徒困境”是说两个被指控共同犯罪并被分别监禁的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时被告知:如果一方继续否认而另一方坦白,那么否认的一方将被处以重刑,坦白的一方将得到从轻处理;如果双方都坚决否认,那么二人都能从轻处理;如果双方都坦白,则都被处以重罚。二人博弈的均衡结果是双方都选择背叛对方,即承认犯罪,尽管合作可以得到从宽对待。“囚徒困境”说明了在一次性博弈中,人们因缺乏交流和形成良好预期,从而无法建立合作关系,即信任缺失所带来的资源配置的低效率。而产业集群内部成员之间由于长期重复交易,形成一种隐性关系契约,可大大减少因不确定性所带来的交易风险。
(2)信任:产业集群衍生出的一种非正式规则。“重复博弈理论揭示:预期会长期持续的重复交易,是保护交易伙伴免遭跌入囚徒困境陷阱的力量……多方相互连接的交易能进一步加强由长期连续交易产生的相互信任……。通过长期和重复交易产生的相互信任关系,不仅在抑制契约各方败德行为方面是有效的,而且能在更大的社区内促进合作关系。”③地域上的趋近性,使集群内成员形成一种本地化的网络结构,集群成员依赖于本地的专业化市场、分工协作链条和熟悉的客户群体,对集群产生了一种较强的根植性。这种根植性减少了企业的投机倾向,因为单个企业如果过于看重当前利益而采取毁约等机会主义行为将会为之付出高昂的成本,如损害自身的声誉或被驱逐出集群。在高度专业化的分工链中,集群内企业间的相互协作使得任何一个企业的投资都呈现出强资产专用性的特征,这种特性在某种程度上减少了集群内企业的败德行为,并且这种长期的相互依赖与协作使得集群成员对合作产生一种良好的预期,并在特定的产业文化背景和制度环境下衍生出信任这一特殊的隐性契约并为集群成员所共同接受。这种集群成员共同维系的信任机制不仅能降低信息不对称所引致的内生交易成本,而且也促进了集群网络的扩展。
[参考文献]
[1]李世杰,李凯.产业集群的组织分析逻辑与治理机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5,(11):36-39.
[2][美]哈罗德・德姆塞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论经济活动的组织[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关键词] 法律的经济分析;效率;研究范式;经济的法律分析
一
法律的经济分析,即运用经济学的范畴、原理和方法对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率和未来的发展等问题进行分析,是20世纪多学科融合交叉发展的最重要产物之一。20世纪60年代,贝克尔、科斯和波斯纳等一批重量级大师带着经济分析工具“大举入侵”法学。科斯于1960年发表了《社会面本问题》一文,其中创立的“科斯定理”被认为是法经济学产生的直接理论基础。影响最大者当为波斯纳,他运用经济分析方法对几乎全部法律领域进行了全面的分析。1973年出版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最终确立了波斯纳在法经济学派的旗手地位。
法律的经济分析以经济学的假说为前提。其一是关于行为人的假设,即认为每一个个体都是“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理性经济人”会为外部各种因素所影响并作出理性反应。法律作为外部有效激励要素之一,能影响“理性人”的行为。另一假设是“稀缺性”,即认为社会资源对于人的需求而言永远处于稀缺状态。法律的经济分析学说的理论核心之一,即认为所有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司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事实上是在发挥着分配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所有的法律活动都应以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即效率最大化为目的,所有法律活动基于此论断都可以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和指导。以这些假说为前提,学者再运用各种经济学分析工具和理论方法来研究法律制度规范和立法、司法过程等方面内容。基本分析工具主要由新制度经济学提供,大体包括:成本与效益理论、供给与需求理论、均衡理论、边际理论以及最大化概念。
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出现实质是法学研究方法上的一场伟大变革,它的最大理论贡献是,运用经济学的价值观念(效益观念)去评判研究法律制度及其司法实践,从而提供了一种别具一格而价值重大的法学研究方法,摆脱了传统的就法律论法律的论证方法。在法律的经济分析兴起之前的19世纪,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法学走进了一个自我封闭、自我演绎发展的死胡同。学者把注意力集中在纯粹的法律现象及其意义之上,而将没有所谓的“法”的意义的其它社会科学理论、观点、材料都拒之法学研究之门外。这种自我封闭、专门化的做法给法学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正是为解决这一单靠法学自身无法超脱的理论困境而萌生。对法学而言,由于引入了经济分析工具,从而使法学研究和司法审判从法律教条主义中挣脱出来。
法律的经济分析既有规范性经济分析,也有实证性经济分析。规范性经济分析对法律进行定性分析,解决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它立足于效率,将效率作为衡量法律制度适当与否的根本标准,要求立法者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将效率置于自己的视野之外,同时也指导相关法律实践活动,使之朝效率目标迈进。对法律制度而言,追求某种程度上的效率不仅不会和社会的发展相矛盾,而且也是必要且可求的。通过对法律制度规范和法律运行过程的成本——收益分析,考查法律制度的影响或产生的结果是否满足“帕累托最优”或卡尔多——希克斯标准,来指出法律制度是否有效率,并在法律制度为取得预期目标而使用的方法无效率时,指出怎样制定更有效率的规则来实现效率本身和目标价值。实证经济分析是以经济学常用的方法对法律进行定量分析,突破了传统法学研究只能对法律制度作定性分析的缺陷,是法律的经济分析范式的最大优势之一。实证分析将法律和经济问题数量化,以明显的定量分析优势使人们的思维更趋于准确。实证分析已在侵权、契约、犯罪等法律问题的经济分析领域作出了较大贡献。
法律的经济分析改变了许多法律人员和政府官员的行为哲学。北美和欧洲很多著名大学纷纷设立法律的经济分析研究项目,一些大学创设了法律经济分析中心。经济学课程也成为各大法学院学生的必修课程。在美国,波斯纳、博克、温特等三位具有经济学倾向的法学家被任命为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大多数联邦法院的法官都接受了有关“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提供的法经济学短期教程的正规训练,不少联邦法官已成为精通法经济学的法学专家。美国前总统里根在1981年通过12291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
引入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对我国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都有重大意义。我国法学研究长期以来集中于意识形态和公平、正义等社会价值的研究,忽视了法律和经济的内在联系,不对法律规范和法律运行的成本——收益进行探讨。我国立法、司法中高投入低产出(甚至不产出)的情形比比皆是,法律规范不能对社会资源进行有效率的分配,本应当为市场服务的规范成为了市场的障碍,立法、司法以及其他社会资源浪费严重。借鉴西方国家进行法律的经济分析已是当务之急。值得庆幸的是,国内有识之士正在努力地推进这项工作,一部分具有良好法学和经济学素养的年轻学者在不断地成长,中国传统法学正在被变革。
二
法律的经济分析范式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不断地陷入自身的理论困境之中。来自于法经济学阵营内外的各种批评从未停止过,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对作为经济分析之前提的“理性经济人”假设的质疑。决策者并不是绝对的理性人,原因主要有二。第一,他掌握的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都是有限的,决策不能找到全部备选答案,决策者也不能完全了解备选方案的所有后果。第二,任何个人都有双重性,既具有理性倾向又具有非理性倾向。这两种倾向在个人身上的对立和并存,决定了完全理性的经济人是一种极端和个别的现象。韦伯将人的社会行动区分为4种类型:工具理性行动、价值理性行动、情感行动和传统行动。作为法律经济分析基础的理性人行动只包括前两种,后两种行动被其排除在外。文化研究者也指出,每一个民族都有一些非理性的传统行为方式,这些都不是理性导致的行为。习俗是理性行为之外最重要的一种行为方式,甚至为达到一个既定的目标,理性也并非时时事事都是最好的手段选择,在很多情境中习俗行为优于理性行为。在现实世界中,至今也尚未找到(应当说永远也找不到)一件与“理性经济人”完全吻合的事例,至多只是类似于或无限逼近。“理性经济人”作为分析的前提假设,只是作为一种“理想类型”而出现的,这种方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必须将其限定于一定范围之内,一旦超越其合理限度,就会导致错误结论。
其次,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学说所持的效率至上观点的批判。法律的经济分析通过成本、收益计算,以效率为惟一价值。学者宣称:在侵权、合同法、财产法等法律领域,法官确立的几乎每一项原则都可以用来表明是为了更有效率地分配资源这一集体目标服务的;在相当多的案件中,法官明确地把他们的判决建立在政策之上,而效率考虑是政策的一个根据。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德沃金对效率论进行了尖锐的批评。他说,“社会财富最大化”这种概念本身就是不清晰的,用其作为判断法律优劣的标准显然很不确定。况且,财富增值虽然是一个有价值的目标,但不是唯一的有价值的目标,也不是价值序列中的首要价值目标。社会进步的指标还应当包括道德、自由、公平和正义,那种认为法律应将权利赋予能够最有效运用权利、创造更多财富一方的理论,严重损害了人所享有的“作为平等的人被看待”的权利。[1]与法律经济分析学者的论据相反,证据显示,就大部分情况而言,法官判决的依据的是公平而非效率。罗尔斯也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法律和制度只要不正义,就必须修改或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用社会整体的名义也不能逾越。”[2]在整体的社会价值序列中,效率相对于自由与平等而言是一种次级价值,其作为一种价值只有在不与自由和平等等高位阶价值冲突的前提下才会受到重视。
在运用实证经济分析研究法律制度时,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实证的定量分析要求对法律制度或法律运行的目标价值进行量化计算。但实际上法律制度或法律运行的目标价值只在极少时候是可以量化的,并非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复原为一定的货币单位来计算比值。因此,必须将量化的实证分析限定于合理范围之内,不得滥用。
第三,波斯纳主张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就是法经济学的内涵”、“正统的法经济学从来没有,或者说几乎没有野心去改变经济学”[3]的论点遭到学者的严厉批评。作为法律经济分析的旗手,波斯纳为法经济学研究作出了杰出贡献,但他的这种主张让许多人误认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就是法经济学的全部内容,将法律的经济分析范式理解为法经济学的唯一范式,极大地缩小了法经济学的范围。以致于有人批评说:波斯纳的观点“表明法和经济学的关系是单向的:法学更像是恳求者,依赖于经济学向其提供的任何事务,但是却很少或者没有可以作为回馈的。”[4]针对波斯纳的主张,法经济学的奠基人科斯批评指出:“在法律制度运作中广泛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而法律制度对经济制度运转的影响并没有像我们现在讨论的问题那样得到很多的讨论和检验。”[5]依照波斯纳划定的范围,这门学科将不再能够从其他学科领域吸收养分,熟悉的研究主题也已被挖尽。
三
面对法律的经济分析范式的困境,大量学者不断地探寻突围的路径。美国的塞洛库斯大学经济分析法学教授罗宾·保罗·马洛伊,在这方面取得的成就十分引人注目。他批评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方法是“两面镜子的神话”。[6]
马洛伊借助符号解释学理论,以一种超越传统法经济学范围的方法探究法律与经济联系的意义与价值,提出“法律与市场经济”的概念作为理解法律与市场理论之间的联系的新方法。借助符号解释学理论,马洛伊认为,财富形成和社会繁荣的主要动力是创造力,所以在法律与市场理论研究中,须更多关注创造力的形成和激发机制,效率分析不应放在重要位置。对创造力起实质影响的是交换网络和模型。社会交换过程是动态过程,关乎文化的、历史的以及交换的背景,因而须将经济分析和文化政治以及历史的目标、条件结合起来进行评估。针对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主要使用经济术语作为分析特定社会法律规则的理论性解释的缺陷,马洛伊指出法经济学是一个包容一切不同意识形态的相互作用的开放性创造过程。法经济学的研究在本性上应当是可比较的,它应当集中考察经济哲学、政治哲学和法哲学在涉及社会安排选择时三者的关系,比较、评价和选择意识形态界定法和经济学的对话过程。经济分析法学作为一种比较研究,为认识法律安排作为特定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的反映提供了一个机会,通过评价法律安排中不同意识形态的价值,了解我们现在的状况和法与社会的发展方向。[7]
借助符号解释学理论,马洛伊从外部突破了传统法律经济学的困境的壁垒,弥补了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反道德性缺陷。虽然法律关乎稀缺资源分配的基本观点不变,但不论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形态的结构及内容如何,它们均可以被适当地放在马洛伊的法经济学的模型框架中加以分析。马洛伊用他的理论向大家证明了法经济学仍具有不可比拟的包容力和发展潜力。
与马洛伊不同,科斯坚持从法律经济学内部寻找走出困境的方法。在科斯看来,法律经济学分为法律的经济分析和经济的法律分析两个部分。法律的经济分析“这部分研究现已高度发展,某种程度上,已不再那么令人激动了”。[8]就法律与经济这个主题来说,仅仅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当重视经济的法律分析,分析法律制度对经济运转的影响。
与法律的经济分析相反,经济的法律分析是用法律的原理制度规则分析经济,法律成为分析工具而经济成为被分析对象。马克思说:法律不过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毫无疑问要反映经济基础,是一国或一地区在一定时间的经济意识形态的反映。但这种反映是能动的,影响着经济运行和增长。许多经济学家尤其是制度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居于各种影响因素之首位。那制度是什么呢?包括法律和其它规范,而法律处于核心地位。因此可以说,法律是影响经济运行的最主要制度。由此不难看出,从研究法律对于经济的影响来判断法律优劣的法律经济分析范式具有重要价值。
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经济的法律分析比法律的经济分析或许更为重要,任务更为紧迫。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时期,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产权、交易等一系列内容都要求有良好的法律加以规制,以保证市场的建立和良性运转。但很明显我国的法制还无力为市场经济提供全面保障,还需不断完善。同样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学研究在为市场经济服务问题上也缺位了,而且这种状况可能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改观。
参考文献
[1]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2]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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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奥利弗·威廉姆森.法、经济和组织学解析[A].吴敬琏.比较[C].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
[5]经济学消息报社.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专访录——评说中国经济与经济学发展[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
[6]马洛伊.朝向一种新的经济分析法学[J].塞洛库斯法学评论.1991,(1).
从各国关于酷刑的立法的基本情况看,大部分没有采用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的定义。酷刑很少被看作是独立犯罪,而是将之包含于一般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中。采用《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规定的酷刑概念的立法例并不多,比较典型的是荷兰和英国。荷兰于1988年9月29日通过了关于适用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的法律,该法于1989年1月20日生效。荷兰立法机关认为,刑法典中关于暴力犯罪的几条规定(第300条至第306条)不够精确,不能有效地惩处酷刑犯罪人。为此,1988年法第1条和第2条将酷刑罪独立出来。需要强调的是,欧洲委员会和欧洲法院认为,酷刑、非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等概念应当加以区分。欧洲预防酷刑委员会认为,酷刑、非人道待遇、有辱人格待遇的概念之间具有递进关系,其区别的标志是行为所引发的痛苦程度不同,最轻的是有辱人格待遇,最重的是酷刑。在构成要件方面,只有那些行使公共权力的人,才能构成酷刑罪。在法国刑法中,酷刑与野蛮暴行即并列以一个罪名的形式出现。
从各国和地区刑法的规定看,出于对酷刑行为的理解的不一致,不同立法例将之归入不同类罪,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将之作为妨碍司法活动罪。越南采用此规定。俄罗斯刑法典中将逼供罪归入第10编反对国家政权的犯罪第31章“违反公正审判的犯罪”中,实际上也是将之视为一种妨碍司法活动的犯罪。二类为侵害人身权利罪。例如,法国刑法中即将酷刑及野蛮暴行罪归入第2编侵犯人身罪第2章伤害人之身体或精神罪中;加拿大刑事法典将酷刑罪归入第8章“侵犯人身与名誉的犯罪”殴击一节中。三类为渎职罪。例如,日本刑法典认为特别公务员暴行、凌辱、虐待罪属于滥用职权,并归入渎职罪中;韩国刑法典中将暴行、残酷行为罪归入第7章公务员职务犯罪中。将酷刑罪纳入上述三类犯罪中之一类,实质体现了国家优先惩罚的一般经济学原理。例如,将酷刑罪视为侵害权利罪之一种,实质上等于否认了酷刑罪的特殊性。酷刑罪仅仅成了故意伤害人身健康的一种形式,与故意伤害罪完全一样。因此,酷刑罪法律规定的意义一下子被削弱了。而将酷刑罪归入“渎职罪”则较能体现法律惩罚酷刑罪的立法原意。日本、德国、蒙古、朝鲜、中国台湾的法律即采取此立场。
关于酷刑罪的一般特征,总结不同立法例的规定,可以归纳为:(1)酷刑罪的主体特征。主要分为三种情形:一是任何人均可以构成。如法国、印度、马来西亚刑法典。二是由司法人员包括司法协助人员可以构成。如俄罗斯、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三是一切公职人员都可以构成这类犯罪。(2)酷刑罪犯罪对象的范围。大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酷刑罪的犯罪对象应限于受政府当局行政、刑事追究的人。如中国台湾地区、日本、韩国、荷兰等国家和地区的规定。二是在对象上无所限制,即任何人均可构成酷刑犯罪,如印度、马来西亚、法国等。(3)酷刑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关于酷刑罪必须是行为人故意所为,乃是各国和地区刑事立法的通例,并无例外。至于是否必须具有特殊的动机,不同的立法例又有不同的规定,大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没有规定酷刑犯罪必须有特定犯罪目的或动机。如日本、韩国、法国。二是在酷刑犯罪中规定行为人逼取口供的目的和动机。如德国。(4)酷刑罪的行为方式。各国立法均认为酷刑包括精神折磨与肉体折磨,包括对人体的直接折磨与间接折磨(或变相折磨)。
可以说,关于滥用公共行政权力、司法权力侵犯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行为,各国法律一般都予以严格规制,当然在犯罪圈的划定上还存在一定的差异,当然我们从一些典型国家立法例的列举中可以看出,这种差距是有限的。实体权利是通过程序权利来保护的,要禁止酷刑,还必须依靠程序来实施这些保护。正如一位荷兰检察官所言:警察粗暴对待犯罪嫌疑人并不是某个国家的特色,只要存在犯罪和警察,上述问题都会程度不同的存在,这些问题将会被非赢利性的国际组织所关注,中国或美国都不能幸免,荷兰也是如此。所以说,违反生命权的情况不是存在不存在,而是多或少的问题。我们今天如此关心人权保护,是因为人权最容易被侵犯。因此,通过必要的程序予以保证就显得十分重要。无罪推定原则、沉默权制度以及非法证据不得采用等规则的确立都是从制度减少刑事诉讼中逼供、逼证等酷刑罪行的必要手段。而在行政处罚、刑罚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司法强制措施等过程中,如何维护被执行人、被处罚人的权利,遏制酷刑的发生,则除了在制度上规定相应的原则、规则以外,重要的是要加强执行过程的透明性,便于外界的监督。欧洲人权法院所起的监督作用,即形成外部的制约力量,从而促进了一些成员国在保护人权、打击酷刑罪行不利方面的改善。需要强调的是,刑罚手段毕竟是后置的,而当这一手段被适用时,损害或者危险已经形成,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已经受到迫害,因此即便正义可以通过刑罚的适用得以伸张,但是对于被害人而言,其权利受到损害可能是无法恢复。如何加强犯罪预防,就酷刑罪行而言,除了在刑事实体法上予以全面规制以外,在相应的程序法中应建立完善的制度,并建立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制,这样才可能从制度上遏止酷刑罪行的产生。此外,建立积极、完备的被害人权利的救济机制,也是十分必要的,这对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各国在刑事实体法上对酷刑罪行的规制,虽然存在着惩罚范围上的差异,和法定刑上的不同,但是一般都将之视为犯罪;但是,各国之所以在禁止酷刑方面的实践方面,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主要仍在于具体程序的设计,尤其是制约机制及制度的透明性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在关于公共权力性质认识方面,尤其对惩罚犯罪的基本理念方面,不同国家也因持有不同的立场,而在行政、司法方面存在差异。简单地说,就是如何看待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关系问题;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何者应当首先被考虑,换言之,为维护公共利益,是否可以减损有关人员,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权益。这里可以举一个前不久发生在德国的案例:2002年9月31日,德国法兰克福地区私人银行家麦茨勒11岁的儿子突然失踪,不久麦茨勒接到匿名电话,对方索要100万欧元换取他儿子的性命。麦茨勒很快就凑足了100万欧元现金,但此时儿子和罪犯却没了消息。法兰克福警方接到报案后,很快将犯罪嫌疑人抓获。此人是法兰克福大学法律系学生。他被抓后一言不发。他知道,只要不说话,就无法对他判罪。为从犯罪嫌疑人嘴里挖出口供,以营救小人质,负责侦破此案的法兰克福警察署副署长达施纳命令下属对犯罪嫌疑人使用了刑讯逼供方法,终于迫使罪犯说出了孩子藏匿的地方。然而当警察赶到现场,孩子早已被杀害。关于本案的争议主要是,对这位警官采取刑讯逼供行为是否正当。执政的社民党认为,联合国人权宣言中有明确规定,酷刑是法西斯分子希特勒的惯用手段,在德国这样一个法治国家绝对不能姑息这类违法行为。但在野党和法律界的部分人士以及大部分公民却认为,在人命关天的时候,执法机关不能容忍罪犯钻法律的空子。法官联盟负责人马根罗特认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为挽救生命,可采取一定的特殊措施。相当一部分百姓更是把这位高级警官誉为英雄,63%的被调查者认为这位警官的做法是对的。按照德国法律规定,该警官的行为自然属于违法,然而正当性问题却值得引人思考。这就和人们关于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关系的观念直接相关。从个案的处理判断,似乎可以认为刑讯逼供可能作为特殊的措施会起到及时发现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公众利益的作用;但是,就维护社会安定以及正常的社会秩序而言,刑讯逼供等酷刑行为的危害更大。《肯尼刑法原理》中有一句话发人深省:“我们的证据规则大都是在多年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宗旨只有一条,就是保证求得案件的客观真实,防止发生冤枉无辜的现象,定罪的后果是非常可怕的,在人们眼里,一个无辜的人被定罪,无论如何都是一场巨大的灾难。诚然,证据规则的严格性有时会使罪犯侥幸逃脱审判和惩罚,这就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愤怒。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忘记这样一句古代箴言‘宁可放纵九十九个罪犯,不可冤枉一个好人。’况且,我们的证据规则的严格性具有极大的法制价值,它使刑法的实施得到公众的同情,使我们的法庭得到公众的信任,从而也大大地便利了政府的任务的完成……”。这句话虽特指证据规则而言,推而广之,酷刑行为对于整个公权力的行使都存在相当的危害,直接影响到公权力行使正当性和合法性问题。因此,从总体上看,禁止酷刑同样是为维护社会利益出发,尽管对于个案而言,可能影响到案件的侦查进度和效果。禁止酷刑的人权保障意义自不待言,让我们引用康德的一句话来作为结语:“一个人生来就有人格权,它保护他对抗罪人的对待,哪怕他可能被判决丧失公民的人格。生命是无可比拟的。……在谋杀的罪行和谋杀的报应之间,没有平等可言,只有依法将罪犯执行死刑。处死他,但是决不能对他进行任何虐待,虐待是令人恶心和厌恶的,有损于人性”。
关键词:企业家资源配置制度
0 引言
自Marshall (1890)在其巨著《经济学原理》中首次将企业家才能补充为除土地、劳动和资本以外的第四种生产要素以来,企业家作为资源的配置者和被配置的资源(Baumol,1990),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就一直受到国内外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了大量的研究。Baumol在新古典企业家理论熊彼特模型的基础上开创性地提出了企业家精神的配置方式分为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两类,还指出企业家精神的运用取决于经济中的报酬结构――游戏规则。新制度经济学家North(1990)于同期从制度和制度变迁的角度研究企业家对经济绩效的影响,提出了一个企业家才能配置的制度演化分析框架。Baumol和North的研究构成了企业家资源配置理论的主要框架。基于制度分析方法的企业家资源配置理论是企业家理论的延伸和最新研究进展,它揭示了国家与地区之间以及同一国家或地区在不同的时期经济增长差异的谜因,为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地区促进经济增长,缩小与经济强国或发达地区之间的差距指明了改革方向。本文拟对国内外关于企业家资源配置理论的研究文献进行挂一漏万的梳理与评价,以期对后来的研究提供帮助。
1 “企业家”概念的起源及其理论发展
“企业家”(entrepreneur)一词源于法语entreprendre,意思是中间人或中介。到了中世纪,“企业家”指的是演员和负责大规模生产项目的人。到了17世纪,“企业家”指的是与政府签订固定价格合同,承担盈利(亏损)风险的人。最早把“企业家”这一术语引入经济学理论的是法国经济学家Richard Cantillon,他在其著作《商业性质概论》(1755)中认为,“企业家”就是在市场中充分利用未被他人认识的获得机会并成就一番事业的人,企业家的职能是冒着风险从事市场交换,即在某一既定价格下买进商品,在另一不确定的价格下出卖商品,所获得的是不确定收益。
在Cantillon之后200多年的时间里,国外学者对企业家理论的研究先后经过了三个历史阶段,九种模式。第一阶段是古典经济时期,对企业家问题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企业家职能的探讨,主要有经营模式和资本模式。经营模式的重要结论是:企业家是经营者。其代表人物是坎梯龙、萨伊等。资本模式的重要结论是:企业家是一定资本的所有者。其代表人物是马克思。第二阶段是新古典经济学时期,对企业家的研究侧重于企业家的特质,即企业家的性质,主要模式有人力资本模式、创新模式和决策模式。人力资本模式的重要结论是:企业家是特定要素禀赋――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其代表人物是马歇尔。创新模式的重要成就是:界定了(当代)企业家是管理者,其管理活动的核心是创新,企业家的创新产生了动态性的经济运动与经济发展。其代表人物是沃克和熊彼特。决策模式的重要结论是:企业家是决策者。其代表人物是哈耶克、柯斯纳和西蒙。第三阶段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时期,主要模式有组织模式、交易费用模式、队生产模式和模式。组织模式的重要结论是:企业家行为受自身所处的组织环境的影响,企业家有权选择自己的组织。其代表人物是卡森、尼尔森、温特、鲍莫尔、威廉姆森和莫里。交易模式的重要成就是:提出了交易费用,指出了制度变迁(企业产生) 的基本方向。其代表人物是科斯、威廉姆森。对生产模式的重要结论是:企业家是企业生产运行的最佳指挥者,他是通过企业内部的合约而产生的。其代表人物是德姆塞茨。模式的重大贡献是:明确提出了管理阶层的上升问题。其代表人物是比尔、梅茵、杰森、钱德勒等。
我国理论界对企业家内涵存在很多不同观点,可以概括为三类:①企业家是企业的所有者和创业者。②凡是经营者都是企业家。这是对企业家泛化的看法。③企业家是企业的创新者和风险承担者。
2 企业家资源的内涵
国外学者尽管对企业家命题的研究历史悠久,但以往的企业家理论尚未正式提出和使用“企业家资源”这一概念,只是采用近似或相近的“企业家才能”、“企业家精神”等概念作为研究对象进行研究。
《经济学解说》(蒙代尔,2000)将“资源”定义为“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投入”,这一定义很好地反映了“资源”一词的经济学内涵,资源从本质上讲就是生产要素的代名词。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1890)中,在古典经济学的生产要素三分法基础上,引入了第四个生产要素,即“企业家才能”(英文为:Entrepreneurship)。四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了国民收入,而且企业家才能是企业利润的源泉。我们可以理解为具备“企业家才能”的企业家是一种生产要素――资源。而在英文术语的使用上,企业家(Entrepreneur)和企业家才能(Entrepreneurship)常常互换。因此,国内常说的企业家资源,英文最初的含义实际指的是Entrepreneur (企业家)或Entrepreneurship (企业家才能)。
桂兵(2009)认为,企业家精神最初出现在法语中(Entrepreneurship),是由弗兰克・奈特提出来的,意思是指企业家的才能。从词源学意义上考察,是由企业家(法语)(Entrepreneur)后面加上后缀(ship)构成,意为企业家具有的内涵或性质。因此,国外学者对企业家才能、企业家精神的研究,其实质上就是我们常说的企业家资源的研究。
经济学家对于企业家才能的研究是非常丰富的。萨伊认为,企业家应具有判断力、坚忍不拔(品质)、对于商业以及世界的知识,必须具有管理的艺术。马歇尔则认为,承担营业全部风险的企业家应具有双重的能力:以他作为商人和生产组织者的作用而论,他必须具有自己行业的知识,必须具有预测生产和消费变动的能力;以他作为雇主的作用而论,他必须是一个天生的领导者。柯兹纳则认为,“企业家要素”就是企业家的警觉,即企业家能发现其他实际或潜在竞争者不能发现的可能性,它是企业家所固有的具有能够发现对他有用的信息的能力或行为倾向。奈特把企业家的职能和处理不确定性的能力结合起来,认为通过洞察他人能力的能力和让别人相信自己有能力的能力使得具有经营才能的管理者处于企业首脑地位,执行企业家职能。卡森则把在决策能力上具有比较优势的专家看作是企业家。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把企业家定位为能够“实现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的创新者,企业家创新的动力来自于其“个人实现”的心理,即“企业家精神”,而创新成功需要观念更新并具备一定的能力包括预测能力、组织能力和说服能力。
张松(2011)认为,企业家才能是指企业家经营企业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与创新能力,它包括如何进行资本运作以获得最大利润以及商品生产的方向问题等很多方面。
在经济学领域,企业家精神的内涵各种各样。Cantillon认为企业家精神是个人按照固定价格购买不同价格的商品并出售这些商品的经济行为;Knight认为企业家精神是企业家承担不确定性和进行各种经济决策;而Schumpeter认为企业家精神是对旧的均衡体系进行创造性破坏的创新精神;Say则认为企业家精神是生产要素的结合和协调;Casson认为企业家精神是协调稀缺资源时专门进行的判断性决策;Kirsner的企业家精神是发现机会、捕捉机会并创造利润;Leibenstein的企业家精神是克服X非效率的“缺口填补”,和“投入实现”;Drucker认为企业家精神是一种行动,而不是人格特征,其本质就是有目的、有组织的系统创新。
国内学者李志、曹跃群(2003)在对我国1994年至2002年被收入到中国知网数据库的涉及企业家精神的有关论文114篇进行统计分析认为:企业家精神主要内涵表现为创新、积极、进取、冒险、敬业奉献、合作等特征,而最重要的是创新精神。
靳卫东等(2008)对近年来国内外经济学者关于企业家精神的主要研究内容进行总结分析,认为企业家精神是指企业家群体所共有的特质和价值观体系,其含义具有广泛性、不稳定性和多层次性。
国内把“企业家资源”作为明确研究对象的论文并不多。
刘莉(1995)最早认为企业家资源当属战略性资源,有着独特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企业家资源的能动性;②企业家资源的蜕变性;③企业家资源的不可替代性;④企业家资源的稀缺性。但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
陈建军(2002)认为企业家资源是指人格化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各类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工商事业开创者和经营者身上的企业家才能,其核心是创新精神和经营能力。
马新建(2005)认为就经济活动而言,企业家资源属于人力资源金字塔构成的塔尖部分,是经济发展诸要素的“资源中的资源”,“人才中的人才”,企业家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人才资源中经济活动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生产要素配置能力、市场机会把握和风险控制能力比较杰出、优秀的那一部分人才的总称。
3 企业家资源配置的方式
有关企业家资源配置的观点凡勃仑(Veblen,1904) 最早认为一个商业定理是大享们从不关心他的交易行为在产业系统内所导致的骚动对整个系统到底是好是坏。Hobsbawm (1969 )指出,人们往往认为一个由私人企业组成的经济体必须是偏爱创新的,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它只会偏爱利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V・奥斯特罗姆(1988)指出,新古典经济学的市场机制并不能保证人们都把资源用于生产性活动和科技发展上,从寻租中获得的经济效益将足以诱使经济企业家变为政治企业家。经济企业家就是寻求利润的经济人,而政治企业家则是寻求租金的经纪人。
在企业家资源配置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是鲍莫尔(Baumol),他开创性地提出企业家资源配置包括生产性、非生产性和破坏性3种不同活动方向。Baumol认为,企业家精神是人类行动的特征,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生。但企业家精神在本质上并不一定是“好”的,因为企业家的行动是为了提高他们的财富、权力和声望,其中一些企业家的作用并不像我们传统所认为的具有建设性和创新性,甚至有时对经济具有破坏性。因此,企业家精神包括生产性活动(创新)、非生产性活动(如寻租)、破坏性活动(如有组织犯罪)。生产性活动是指任何直接或间接地对经济的净产出或者生产额外产出能力有贡献的活动。非生产性活动是减少经济产出,或者束缚经济增长的创新活动,如诉讼、接管、逃税和逃避努力、律师和银行家从事的在社会成员中财富重新分配的寻租活动等活动表现。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活动组成了鲍莫尔所谓的企业家精神的配置,但对于破坏性活动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论述。
Desai和Acs (2007)在效用最大化、创业供给的固定以及政治经济的不确定3个假设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家破坏性活动理论模型。在模型中,作者首先指出,生产性活动是租金创造,非生产性活动是寻租,破坏性活动是租金破坏,因此,破坏性活动对于GDP是负面影响;其次,破坏性活动是情景性的,这意味着在一个地方的租金创造的行动在其它地方可能是租金破坏。
4 制度环境与企业家资源配置
Baumol开创性地提出企业家资源配置的方式后,还提出决定企业家资源配置方式的是制度规则,同期的North提出制度规范和约束了企业家的行为,提高了经济绩效。二者共同构成了一个“制度-企业家资源配置-经济绩效”的企业家资源配置理论模式。随后国内外大量的学者对此理论模式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进了实证上的检验。
4.1 “制度-企业家资源配置-经济绩效”理论的建立
Baumol(1993)认为:企业家精神的运用有时是生产性的,有时是非生产性的,甚至是破坏性的,那么,它到底是采取那种方式,主要取决于经济中的报酬结构――游戏规则。那些决定着各类企业家行为的相对报酬的游戏规则,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上存在着巨大的变化。根据不同经济体之间的游戏规则的变化,企业家精神也相应改变自己的配置方向。企业家精神在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活动上的配置,将对经济中的创新能力以及技术发明的扩散程度产生深远影响,尽管这不是唯一相关的影响。他认为,那些决定不同企业家活动相对报酬的游戏规则,在决定企业家精神到底是配置到生产性活动还是非生产性活动上发挥关键性的作用;而且,这又将严重影响到一个经济体的生产力是否具有增长的活力。为了找到将企业家活动调整到更具有生产性目的的措施,我们不必耐心等待缓慢的文化变迁,可行的方式是改变游戏规则,消除那些不合意的制度性影响,而增强那些能够在有利方向上发挥作用的制度性的影响。
新制度经济学家North(1990)认为在任何社会中,资源配置的实际决定因素是那个社会有组织的结构,即制度。制度是由非正式约束(道德约束力、禁忌、习惯、传统和行为准则)和正式的法规(宪法、法令、产权)所组成。制度一直是由人们设计并用以创造交易秩序和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它们与正式的经济约束一道共同界定选择集合,并决定交易成本和生产成本,决定经济活动的盈利性和可行性。制度提供了一种经济的激励结构;随着激励结构的演进,制度决定经济变化的走向,是增长、停滞、还是衰退。即制度为企业家提供一种激励结构决定着企业家资源配置的方向,从而影响经济绩效。
4.2 理论的补充和完善
Murphy等(1991)的研究进一步发展了企业家资源配置理论。他们从一般性人力资本的角度构建了一个关于才能配置与经济增长的理论框架,强调才能在不同经济活动中的配置对经济的影响。当才能较高的人成为企业家时,他们更容易提高技术水平,使得生产率和人均收入都增加;相反,当他们成为寻租者时,其大部分私人收益来自对他人财富的再分配,而不是财富的创造,结果经济就会停滞不前。个体根据企业家与寻租者分别获得的报酬收益来配置自己的才能,从而最终决定经济增长的速度。
Acemoglu(1995)通过建立才能在生产性活动与非生产性活动之间配置的一般均衡模型,进一步将报酬结构内生化。指出,一个社会的主流商业文化和信仰会通过“社会合法性”或“社会一致性”来影响企业家感知到的精神报酬,进而影响企业家在寻租和寻利上的选择。
Kreft andSobel(2005)认为市场经济中经济自由程度越高,企业家越有激励通过迎合消费者的偏好去追求经济利润,如果经济自由消失,则企业家可能通过寻租而不是生产性活动获得更大的收益。
Sobel等(2008)强调了产权保护、司法体系、合同执行和政府规制等正式制度对企业家才能配置的作用。他指出,公正且有效的制度可以约束政府通过规制来转移财富的能力,减少非生产性的企业家活动,推动企业家寻求生产性企业家活动来创造社会财富并实现个人目标。
Minniti(2008)在一个微观企业家模型中也强调了产权保护的作用:当制度质量高时,产权受到完全保护,寻租部门的报酬将比生产部门的报酬低,因而不存在寻租者,企业家活动全部分配至生产性部门;如果制度质量低,寻租者获得的报酬比生产者还多,企业家活动全部分配至非生产性部门。
在制度视角下,国内学者也对企业家资源配置理论做出很多有益的研究。
周其仁(1990)认为,所谓“企业家才能”,即对付市场的不确定性,做出企业“做什么和怎么做”的经营决策,不过就是企业家人力资本在企业里的运用罢了。企业家才能天然地属于个人。如果一国制度安排提供的激励不足,企业家才能就好像“天生匮乏”一样供给不足。
张含宇等(1999)认为我国目前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具有较强的一致性,确立了权力地位的正式制度降低了人们对于传统意识形态所支付的价格,增强了习惯、习俗等非正式制度的有效性和支配性;封建的传统又为权力市场化提供了强劲的支撑,降低了其运行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从而使权力的地位更加稳固。正是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相互促动,导致了中国目前企业家资源的扭曲配置。它虽然是一种低效制度的运行结果,却由于“锁闭”效应的作用,长期困扰着我们。
吴义爽(2010)认为,在现代,如果一个社会的主流文化和信仰偏好于“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则企业家才能用于技术创新等生产性用途将获得更多的社会认可、地位和荣誉。反之,如果一个社会主流文化和信仰倾向于“唯利是图”和投机,则企业家非生产性的寻租会被认为是追求财富的捷径,寻租的成功会被认为是“真正有才能”的表现,通过技术创新等生产性活动来追求财富反而被认为是一种“笨方法”。
李晓敏(2011)认为企业家活动不仅由制度形成,而且反过来影响制度。一方面,企业家根据制度形成的相对激励结构选择其企业家才能的配置方向,这样一来,制度决定了企业家活动在生产性活动和非生产性活动的配置。另一方面,企业家能够对他们面临的制度环境做出遵守、规避和改变现行制度的行为,从而影响制度。
4.3 理论的实证研究
鲍莫尔(1990)在表达主要观点时只是历史事实的举例和文字性叙述,缺乏数理推导和模型化分析,后来的许多研究从构建理论模型及实证方面对鲍莫尔的理论进行说明和补充。
受鲍莫尔的启发,Murphy,Shleifer和Vishny(1991)首次实证分析了企业家才能配置对经济增长的意义,结果表明企业家才能配置到生产性活动对经济增长有利,而配置到寻租活动对经济增长不利。
Christian和Foss(2006)实证研究了29个国家2001年的制度质量与创业活动(代表生产性企业家活动)水平关系,他们使用美国遗产基金会的经济自由度指数代表制度变量,用全球创业观察(GEM)收集的各国成人创业数据当年创业水平,结果发现政府财政开支规模与创业水平负相关,货币政策的持续性同创业水平正相关。
José Ernesto Amorós(2009)同样利用2002-2007年60个参与全球创业观察调查国家的非平衡面板数据检验了质量制度与企业家活动类型的关系,研究发现,机会推动型创业与制度质量近似呈U型关系。
国内学者在国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实际,也做了大量的实证研究。
庄子银(2003)通过建立一个内生化的经济增长模式,其中企业家精神是经济长期增长的动力和源泉。强调企业家精神的核心是持续技术创新和模仿,企业家是风险的承担者,是长期经济增长的微观组织机制。研究表明,政府通过减少政府管制,提高市场化程度、建立公正有效的法律体系等制度创新手段,以及激励性税收和补贴手段,可以为企业家的R&D努力提供合理的激励。
庄子银(2007)把企业家活动的配置作为一个内生变量引入内生技术创新模式,认为一个国家企业家活动的配置决定了一个经济的R& D投入水平,验证了技术水平、R&D投入水平和经济增长率的跨国差距。
李晓敏(2010)通过建立一个基准的人才配置模型,运用中国30个省份1998- 2008年的数据验证了如下结论:不论是以政府部门就业还是国有部门就业作为衡量人才配置到寻租活动的指标,从事寻租活动的人才规模与劳均GDP均呈现负相关关系,而以个体就业表征的从事生产性活动的人才规模与劳均GDP则呈现正相关关系;说明了企业家才能的投入领域取决于社会中企业家活动和寻租活动的相对报酬,而企业家才能在这两种活动中的不同配置对经济增长的意义完全不同。
陈长江等(2012)采用随机前沿生产函数,从我国2000年-2008年省际面板数据出发,检验了制度及企业家精神对经济增长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制度对我国持续经济增长更有解释力。在我国这样一个“双转轨”经济中,制度改进不仅仅通过推动技术进步来推动经济增长,而且还通过提高增长要素的配置效率来推动产出增长。如果分东、中、西部来看的话,制度改进对各个地区经济增长影响的主要途径并不相同。2000年-2008年期间,东部地区的制度改进主要表现为对技术进步的推动,而西部地区主要表现为对要素配置效率的提升。这主要是由于各个地区不同的发展阶段造成的。实证也表明制度改进是我国企业家阶层崛起的重要原因。
5 结论及启示
通过对制度视角的企业家资源配置理论的梳理和综述,本人认为首先该理论从新的视角拓展了企业家理论的研究,是企业家理论前沿性研究,其理论成果对于实现中原经济崛起战略和加速河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①河南省并不缺乏企业家,而是缺乏把社会精英变成生产性企业家的制度保障。②与企业家活动密切相关的制度质量的提高(如较高的法治程度、良好的产权保护、较少的政府规制、良好的融资体系以及合理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促进河南的企业家更多地投向创业和创新等生产性活动,减少企业家投向寻租等非生产性活动,进而实现河南经济的崛起。③企业家的两面性在不同国家或一国的不同地区都存在,区别在于在制度质量较高的国家或地区,“游戏规则”和报酬结构能够鼓励企业家更多地从事生产性活动,减少企业家从事非生产性活动。在河南经济崛起中,需要注重改善投资“软环境”,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家生产性的一面,约束其非生产性的一面。
其次,该理论提出尽管已有二十多年时间,研究的人员众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学科研究的推进,也会进一步拓展该理论的研究空间。本人认为有待研究的问题有:①至今基于制度质量――企业家资源配置――经济绩效视角的实证研究还非常匮乏,尤其以中国各个地区或各个省份为样本的实证研究更为少见。②在提出加强制度建设的政策建议时,很多建议只是泛泛而谈,对具体省份或区域缺乏对制度指标的细化分解和量化分析,缺少对制度建设现实性、有针对性的指导。希望在这些方面还要作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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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系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阶段性成果,成果批准号:2011FJJ029。
本文依据的基本假设及原理
一、基本假设
1.利己性假设。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最大化是进行审计业务的根本动机。我们不可能也没有理由期望审计机构是超脱的完全利他主义者。实际上,就审计机构本身而言,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必然要理性地选择那些所得高于所费的行为,舍弃所费大于所得的行为。
2.理性假设。审计机构对客户进行审计必然会考虑到信息收集成本,不可能通过全部抽样法来获取审计证据。审计机构依据所获得的有限证据发表的审计意见可能与实际的状况并不一致。
3.公共性假设。只要有良好制度保证,审计机构以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为动机的审计行为就会无意识地但卓有成效地增进公共利益。
4.上市公司的目标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假设。上市公司还把违法所获得额外收益作为利益的增加纳入自身的行为安排,同时上市公司管理者与公司利益是一致的(虽二者利益常相悖,但程度较轻,不本文结论正确性),都是使上市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5.审计机构、上市公司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且风险中立。即他们能够根据市场情况、自身环境和自身利益来做出判断,从而使其所追求的利益尽可能最大化。
6.监管机构的目标是维护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利益的公平分配。监管活动不受成本因素制约,只要对实现监管目标(社会利益)有利,无论花费多大代价对社会皆是有利的。
7.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是完全的。
8.上市公司能对自身的行为及利益分布函数和监管机构的行为做出大致准确的预期;同时监管机构也能对上市公司利益分布函数做出较准确预期。但是,监管机构缺乏必要的手段迅速地获得社会利益的分布函数变化情况。因此,在上市公司违法时,有时不知是采取打击还是放任自流对社会有利。
二、经济学原理
1.委托—原理。委托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下,委托人授权人为其利益而从事某些活动,人则通过行为获取一定的报酬。它不同于一般的雇佣关系,而是委托人授予人相当大的自主决策权,并且很难监督和控制人的活动。有效的委托关系的条件是成本低于活动的非效率损失,并且以委托人和人之间的激励相容为前提。
2.成本—收益原理。本文按照成本与收益的分析思路,分别描述了审计机构、上市机构、监管者与投资者的收益与成本之差(成本与收益之差称为广义的收益):(1)审计机构的收益=上市公司的报酬+信息“租”-处罚的负效用-名誉损失;(2)上市公司的收益=经营收益+f(股民购买股票的数量)-违法被查处受到的处罚-名誉损失;(3)监管机构的收益=社会正效用-查处违法行为所发生的支出效用;(4)投资者的收益=股票价格的变化。
审计机构造假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一、审计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的经济学分析
1.审计制度不健全
在制度约束下,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审计机构会增强培养自身兢兢业业、勤奋上进的优秀品质,从而促进独立审计事业的迅速。正是由于大多数审计人员都能清楚地认识到,只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去执行审计业务,公允表达审计意见,才最符合其追求自身长远利益的目标,才激励和推动着他们努力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公允表达审计意见并不断地保持下去。制度就如同一只无形之手去引导和促使审计机构做一些并非出自本意的事,甚至是不喜欢或迫不得已的事。我国现行有关审计机构审计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于审计机构决定业务范围的规定,依法行使审计职能的规定,审计执业需求的规定等五个方面。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促进了我国审计机构事业的发展,为规范审计机构执业行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审计立法仍然带有明显的滞后性。我们需要健全独立审计法律体系来保障完善的社会监督体系。
2.审计机构——监管机构的模型分析
根据前面的假设4、7,监管机构的可选择行为有查处与不查处,其实质是查处的概率。审计机构的可选择行为有公正与不公正,审计机构的不公正行为是指审计机构为了自身利益与上市公司合谋,默认其会计操纵行为。设p为监管机构查处的概率,q为审计机构违法时被发现的概率,x为审计机构被处罚所得利益值(假定为x个单位),y为审计机构不被处罚所得利益值(y个单位),z为审计机构合法的利益值(z个单位)。根据假设8,审计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能够彼此大致地预期对方的行为和利益函数,即双方的信息是完全的。由此,我们可以给出表1所示的利益分布情况:
假设违法时平均利益与合法利益均衡,则x,y,z以及p,q的关系,可表示如下:
y(1-q)+[y(1-p)+xp]q=z
经简化得:pq=(y-z)/(y-x)
其中:y-z是审计机构违法未被发现比合法额外得到的增量收益;y-x是审计机构违法被发现比合法额外的增量成本损失;pq是审计机构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并且受处罚的概率。
此表达式说明,在公正利益值(z)、不公正不受处罚的利益值(y)一定的条件下,不公正受到的处罚的利益值(x)越小,则pq可以小一些也能达到监管的预期效果;相反x越接近z,则pq须定得大一些才能达到监管的预期效果。这说明不公正处罚的力度越大,即使被处罚的可能性较小,也可以使审计机构行为变得公正,而不公正处罚太轻,则无论监管机构态度多么强硬,也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而在一定的条件下,如果y越大,则p、q定得高一些;反之,则可以定得低一些,这说明不公正得不到处罚的非正常利益越大,就必须要处罚严格,否则难以达到预期的监管效果。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当审计机构不公正平均利益大于公正利益,即当pq<(y-z)/(y-x)时,审计机构将选择不公正;当审计机构不公正平均利益小于公正利益,即当pq≥(y-z)/(y-x)时,审计机构将选择公正。
可是,在现实中,为什么还存在大量的审计机构与上市公司合谋行为呢?因为监管机构没有能够对审计机构实施严格的监管,因为那样做可能不经济。实际实行的是抽样制度,故审计机构就把机会成本的观念带入自己的行为模式中,即合谋的增量成本较小甚至没有,而增量收入却很大。同时现实中监管机构对审计机构的合谋行为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监管不严,处罚不力的现象比较普遍,这就是我国现阶段审计机构之所以倾向于选择与上市公司合谋行为的原因。
二、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之间的经济学分析
1.对虚假会计信息的需求
从上来说,投资者和政府债权人都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然而,有时企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动机,经营者可能要求企业审计人与机构投资者走到一起,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便于拉抬股价,牟取暴利。上市公司可能存在对不真实会计信息的内在需求,这是导致虚假会计信息的重要原因。
2.审计机构——上市公司的模型分析
根据假设4、5、7,上市公司的行为只有两种:违法、不违法;审计机构的行为也只有两种:公正、不公正。设A为上市公司选择不违法时的所得利益,B为审计机构公正时的所得利益,θ为违法行为对上市公司产生的“操纵剩余”(或虚假信息“租”)。当审计机构选择不公正时,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共同分割“操纵剩余”θ,即审计机构除得到自己的正当收入B外,还得到信息“租”θB‘;当上市公司有违法动机而审计机构选择公正时,上市公司凭借其特殊地位“惩罚”审计机构(如更换注册会计师),惩罚给审计机构带来的负效用为B’。双方违法行为被发现且被处罚的概率为X,对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的处罚力度为L1,L2,带来的名誉的无形损失R1,R2.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选择混合策略,即上市公司、审计机构分别以一定的概率选择违法、公正行为。
由表2分析可知:当上市公司选择不违法,审计机构无从合谋。当上市公司选择违法时,只要B+θw(L2+R2)X>B-B‘即θw+B’>X(L2+R2)时,亦即审计机构接受贿赂与可能遭受经营者“惩罚”带来的负损失之和大于被发现后审计人员遭受处罚与其名誉价值损失之和时,他就会选择合谋。若增大审计机构处罚的名誉价值损失(K2),处罚强度(L2)提高,将使审计机构选择合谋的可能性降低。
当审计人员选择公正时,上市公司无从合谋。当审计机构选择不公正时,只要A+θ-θB-(L1+R1)X>A,即θ-θB>X(L1+R1)时,即合谋产生的“操纵剩余”中上市公司所得部分大于被发现后上市公司遭受的处罚与其声誉价值损失之和时,他就会选择不公正,合谋就产生。若“操纵剩余”的空间较小,加大对上市公司违法的惩罚机制(增大L1,R1),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提高X),将使上市公司合谋的可能性降低。
在现实活动中,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之间存在着包含审计机构的费用、续聘及审计费用标准等的子契约。根据本文上市公司与监管机构的模型可知,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多倾向于选择违法行为,而审计机构在审计“交易”的子契约安排中明显处于被动地位,受上市公司支配程度很大。因此,审计机构在同行业务竞争中让步、迁就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共同合谋造假成为一种理性选择。
三、审计机构与投资者、上市公司三者之间的经济学
1.中委托—关系的严重失衡
在上市公司中,存在着委托人、被审计人与审计机构三者之间的特殊关系。被审计人即上市公司,其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管理者,他是替委托人管理资产的“人”,而审计机构则是替委托人鉴证公司经营管理层业绩的人,即二者均是为受托人的同一委托主体——股东服务的,它们二者之间不存在任何契约、利益关系。故此按照这种传统的委托,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是“人”监督“人”的过程,是可以保证其公正性的。但在的“经理中心主义”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下,经营者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委托审计人,并决定着审计人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完全成了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审计机构在审计“交易”的契约中明显处于被动地位。在现行审计关系格局和现行注册会计师执业监管与制裁机制下,他们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迁就上市公司,甚至于与上市公司共谋几乎成了一种理性选择。
2.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不对称
在我国,目前审计人员的劳务报酬往往是与公司资产或净资产相挂钩,而与劳务时间无关。由于一方面缺乏有效激励机制改变审计人员的目标函数,抑制其“偷懒”动机,另一方面又缺乏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在此情况下,审计人员基于自身成本效益的考虑,往往存有不合理缩短审计时间的倾向,以牺牲执业质量为代价换取自身经济利益的增加。
治理对策与建议
一、制度建设层面的对策
1.从行政责任上看,各相关法律法规应做出较为清楚统一的规定,即不同层次或不同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对行政责任方面的规定应统一口径(主要针对监管机构)。因为规定的不一致性,会增加执法难度,使其判罚易于出现宽严不一现象。
2.从民事责任上看,各有关证券法律法规一般应具体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程度及数额大小;同时,民法应对证券违法行为做出专门规定,使得上市公司、审计机构违法行为所负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清晰明确。
3.从刑事责任看,各有关法律法规对刑事责任的重大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应由原先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情节严重”等笼统含糊的词语进一步明确为定性或定量特征,从而使上述规定具有可操作性,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减少重大违法者存有的侥幸心理。
二、具体执行层面的对策
1.强化职业道德的约束力量,克服机会主义的行为。仅有相应的法律和规范,还不足以使独立审计高效率地运转起来。当与独立审计相关的法律和规范的成本大于社会收益的情况下,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社会就需要通过道德的力量来克服审计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审计人员的理性使其意识到,必须采取开明的谋利行为。在市场经济中,道德的地位是法律和规范所无法代替的。它一方面对审计人员的行为范围设置了边缘地带,另一方面通过人的道德观,为法律和规范的强制实施提供了社会心的基础。我们可通过强化道德的约束力量,在整个会计职业界普遍开展诚信,提高审计人员以道德为基础的行为自律程度,营造出“信则共赢,不信则皆亡”的良好氛围,形成一种让审计人自觉守信,爱惜自身声誉的机制。使审计人确立公认的是非标准,培植克己、慎独、践诺的职业意识与廉耻意识。养成“爱惜自己羽毛”的习惯。
2.理顺各方的利益关系,减少利益冲突。由于企业内部存在多层级的委托关系,因此,如何理顺委托方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就显得格外重要。基本思路是:根据某些假设(如关于人偏好等信息),委托人为人确定一个报酬方案,使得在此方案下,委托人和人同时达到效用最大化。这样,委托人和人有了经济利益上的一致性基础,使得利益关系清楚,减少由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注册会计师造假。具体设想是:(1)引入竞争机制,建立专业经理人才市场;(2)规范和完善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将替换机制引入专业经理人才市场;(3)建立有效合同激励机制,使经营者的报酬与经营成果保持一致;(4)强化内、外部监督机制;(5)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的责、权、利;(6)强化内部的制衡和约束机制,强化会计监督职能,防止对外报告会计与其经营者“串谋”欺骗所有者,出现“道德风险”和“内部人控制”问题。
3.切实加大处罚力度,降低审计机构的预期风险收益。笔者认为,使审计机构的风险成本大于其风险收益是一种有效防止其提供失真的会计信息的物质上的内在警示措施。但在目前的监管体制下,对造假的审计机构及专业人员的处罚太轻,基本上没有对个人的罚款性处理。对当事责任人最重的只是取消其执业资格,造成“受罚主体缺位”。只有真正启动对严重造假的审计机构及责任人的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程序,增强注册会计师造假受罚的风险,才能起到防患于未然的威慑作用。
对于小学道德与法治实践活动心得体会
感觉很久都没有遇到过这样质量高的培训了。这次学习,让我收获匪浅。总觉得意犹未尽,还想继续学习,让更多精彩的知识和思想进入自己的大脑中,指导自己的教学。现将自己的一些心得整理如下:
一、教师要树立人格威信。
《道德与法治》要教得好,首先得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让自己的道德和人格魅力从行动上去影响学生。
1、老师首先要提升自己的教学水平,建立起专业威信。要懂得教什么、懂得怎么教,懂得如何高效地教。这样才能让人有信服力,让孩子尊重,让孩子信服。
2、做一个善于发现、表扬学生优点的老师。在皮格马利翁的故事中,我们知道了在本质上,人的情感和观念会不同程度地受到别人下意识的影响。人们会不自觉地接受自己喜欢、钦佩、信任和崇拜的人的影响和暗示。所以,当我们面对孩子的时候,对孩子的评价,应该自己斟酌。这样说了,就能让他改掉以前的坏毛病吗?我有没有其他的更好的方法来纠正他?
3、让自己更有耐心。对于孩子的坏毛病,要充分认识到坏毛病的顽固恢复现象,要反复抓,抓反复。察觉到不对就应该纠正,而不是抱着一劳永逸的天真想法。
4、采用“说服”的方式对待孩子,应该用“名片效应”拉近孩子们的距离。“你们怎么搞的”只会把自己推向孩子的反面,手机版让孩子心理距离更远。然后用“门槛效应”“得寸进尺”,让孩子一步一步完成小目标,强化后达到需求。用“南风效应”润物无声,避免劈头盖脸的惩罚,让孩子保留自尊心。最后避免超限效应,“点到为止”,避免长篇大论惹人厌烦,讲清规则即可。
5、如果真的要惩罚孩子,应该选择在一个相同的情境中进行。吃饭时候骂孩子上学做的不好的事只会让人觉得反感,应该在有空档时,或者在他欺负人的时候进行教育。
6、惩罚时还需要注意方式,要尽量让孩子喜欢的目标不要达成。在喜欢讲话时,老师、父母的责骂,只会让他骂的更凶,助长了行为的强度。在喜欢游泳时,朝着河里追只会让他达成“去河里游泳”的愿望,应该从河边往岸上赶。
人格威信是从教学生活中一点一滴的积累起来的,应该从小事做起。
二、在教学中,要把握一些关键问题。
《道德与法治》不是简单的一堂课,它是知识的总和,教导学生如何生活,但又在此之上拔高,更进一步的培养孩子的人格素养,形成真正的道德。因此,需要重视的问题如下:
1、我们不能把课程上成语文课、科学课、美术课、手工课、习惯课。我们在教课的时候,应该为孩子的三观奠定基础,使用的方法、材料、解读必须落在“德”上。
2、教学设计的“主题性”。低段每册都有一个相对集中的教育主题,每个学期都有一个学期教学目标。在此我们可以知道我们这门课的定位是什么。根据这个教学目标,我们可以知道:课程标准;孩子道德发展的转光,生活的现实情况,需要解决什么。从孩子的成长中,需要完成什么任务。
3、学习方式的探究性。一年级学习的主要方式是感受体验型。二年级到的学习的方式由体验型变为了探究型。如在二年级的辨析式环节中,不是列出情况判断对错,而是应该考虑各种情况进行判断。
4、辨析问题的开放性。我们在判断问题时,往往应该思考问题为什么会变成这样,从各个角度进行分析,而不是单纯地判断对错。
5、范例的示范性。在课文中的例子,如果要进行替换,需要想想是不是问题被替换掉了,或者教学的思路被替换掉了。
6、教学设计的选择性。
7、教学过程中的“实在性”。在课堂上,最重要的不是让孩子讲正确的话,而是讲真是真诚的话。
三、对自己教学课程的反思。
我再上《我是一张纸》时,教学目标是:为什么要节约用纸。推论步骤为:纸用途广,纸来之不易,纸历史悠久,从而推断出,应该节约用纸。
但实际上,有用才是资源,这是功利性的逻辑。如果对我们有用作为该不该珍惜的评判标准,那么即使是美,也是为了我们生活的装饰品。那些纯粹为了好玩、纯粹的奇妙,就会消失掉。
思维是有习惯性的,如果用经济学原理去解释纸的来之不易才能珍惜,那么久不是纯粹的德行。文化把历史换成了数学概念,对人文方面的感知就少了。德育,不是知识的堆砌、技术的难易、功利性的判断。在教学中,应该注意从“节约用纸”到“我是一张纸”的概念性转换。
正确的做法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应该是“共在”的世界观——我与世界息息相关。纸对我们是“陪伴”,是“朋友”,而不是“工具”和“资源”。
纸有着丰富的样子,与我们时刻相伴。我们用什么样的态度、情绪去与纸思考、互动,他们也会变成相应的样子。例:纸经过加工后,变成了一朵花。他是我们息息相关的心情之花。艺术能让纸变成“艺术的纸”,快乐能让纸变成“快乐的纸”。
纸是生命的转化,是智慧的结晶。从树到树叶,再到纸,大树的生命力转化到了我们每个人的身边,少用一张纸,就是挽救了一分树的生命。
同时,纸也是先人的智慧结晶。纸是中国人的骄傲,他是我们对世界的贡献。在我们手里的纸,穿越过悠悠岁月,从发明第一张纸的祖先手里,传到了我们的手里。“悠久的历史”中,流淌的是智慧、是文化。
总而言之,我们这门《道德与法治》课,是一门以孩子的德育为主的课程。在教学中,应该对如何培养孩子的德育做出贡献,而不是简简单单的培养孩子的生活技能。
在我以后的教学中,我会尽量修行自己的品德,让自己的行动潜移默化的影响身边的孩子,同时,在备课中也尽量以纯粹的道德进行考虑,而不是用功利性等错误的思想指引孩子。
对于小学道德与法治实践活动心得体会
今天,我们学校组织全体道德与法治任课教师和部分自愿参加培训的教师培训小学生道德与法治,培训时间虽短,却让我感受到小学生道德与法治的重要性,有了以下的心得体会:
现在,未成年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并且恶意犯罪的情况也有抬头的趋势,这和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相对欠缺有着直接的关系,而学校又是未成年人学习知识的第一阵地,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好办法。那么中小学法制教育的现状如何呢?
首先,教育部门缺乏对学校法制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化。学校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但在学校教育中,与其他课程相比,法制教育仍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所以教育主管部门应重视学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应该认识到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必不可少。其次,任课教师水平参差不齐,教师队伍缺乏专业化,学生积极性不高。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搞好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不仅是提高青少年自身素质,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同时也是振兴中华民族的需要。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要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基础教育与发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德育教育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精神和中央两部“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加强中小学法制课程建设,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法制教育教学内容,要把法制教育课纳入教学大纲,规定具体的课时安排,争取在升学考试中加入法律知识的内容。司法、教育等部门要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心理特点、接受能力、知识结构编写出统一标准、通俗易懂的法制课教材。
小学法制教育注重文化课而忽略学生的道德法制教育,学校没有专门的法制教育人才,虽然授课教师一定程度上了解法律知识教育,但并不系统、全面。昌邑市围子小学的田亚卿与满晓红两位老师认为,要使小学生成长为一个思想健康、人格健全的人,作为老师应对法制教育引起高度重视,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从小事做起,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自觉守法。
教育学生“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涉及法律法规。比如怎么样过马路,不能打扰别人休息,不能破坏文物,在乘坐交通工具时要注意什么等。有很多事情在一些同学看来是不起眼的小事,像随地吐痰,乱闯红灯,实际上这样做已经是违法了。因此大家要学习法律,增强是非判断能力,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法律法规。
二、从身边做起,预防犯罪。
我们积极学习《中小学生守则》,警惕学习生活中的不良行为,加强自身修养,用科学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要珍惜学习机会,自觉接受家庭和学校的教育管理。要提高鉴别能力,不要学习和模仿电视、电影和文学作品中的犯罪行为。要谨慎交朋友,不要和社会上品性不端的闲散人员交往,特别是那些有前科劣迹的人。切莫虚荣攀比,不要随意向外人透露和炫耀自己家庭的情况,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伤害。不要轻易相信他人的哄骗,遇事多留个心眼,警惕各种不良诱惑,对陌生人给的玩具和食品等不要轻易接受。要学会用报警、呼救、反抗等方法抵制不法侵害。
只有从小处入手,一点一滴的渗透教育,法制教育才能有效,更加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
对于小学道德与法治实践活动心得体会
人的一生都在奋斗,为了前途,为了家庭,为了理想,为了信仰,奋斗的原动力多种多样,奋斗的途径和方式也是千差万别,但是所有的奋斗都不应离开一点,那就是符合道德标准。
道德是人类生活的群体属性,是社会生活的秩序要求,失却了道德,人类群体将变得毫无秩序而引发争吵、内乱甚至战争。从古至今,道德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组成部分,从“礼义廉耻”到“仁义礼智信”,从“忠孝节义”到“智仁勇”,道德被赋予了不同的内容,然而就是这些自古演变来的不同内容组成了今天道德的内涵。
从古至今,道德文明都是中华民族一直弘扬的精神,然而到了今天,随着社会结构的空前剧烈转型,道德领域也受到了强烈的冲击。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是非善恶美丑不分、拜金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见利忘义、损人利己、以权谋私、腐化堕落、道德冷漠、丧失良知,以上种种不良行为充斥着如今媒体的头版头条,而在没有被媒体曝光的生活中更是随处可见。如今的社会是道德滑坡的社会,中国在实现快速增长后,在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后,面临的是精神文明建设的缺失,而产生的不良后果正在逐渐扩大。建立完善的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民道德体系,实现人的现代化、培育现代化公民迫在眉睫。
道德分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和家庭美德,人类在群体中扮演的各个角色都需要道德来维系秩序。职业道德是人类在职场中需遵循的秩序,它渗透到各行各业,影响着每一个职场中人。身为金融行业的一份子,职业道德缺失风险更是伴随着我们左右,其后果也是非同小可。因此,我们更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把好思想道德防线。
一是要警钟长鸣,筑牢防线。
关键词:食品安全市场;不完全信息;阶梯形曲线;风险交流
中图分类号:F06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 2012)00-0000-00
自1993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9项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与法规,其中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更被视为食品安全生产与管理立法与监管上的里程碑[1]。自这些法律法规颁布以来,立法与监管的最终效果问题受到了人们的关注。本文将依据对国内各年度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报道次数的统计结果,以及对美国近百年来所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律与法规取得的效果的分析,结合有关理论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 对国内外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监管效果的经验性检验
图1反映了从2005年至2011年间我国每年被媒体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的数量。以食品安全法颁布的2009年为基准,在2009年之前,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数量逐年减少,而在2009年以后,尤其是2010年至2011年,被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数量陡增。根据对数据来源网站数据库的统计显示,仅2012年上半年,被各家媒体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数量已经达到300多起,可以预计,2012年的全年数量会超过2011年,达历史最高。
就统计结果来看,2009年之前的法规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起到了控制作用,而2009年之后,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并没有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起到很好的控制作用。对此,我们的分析是:
(1) 在2009年以前,食品安全问题并未作为一个主要的社会问题受到媒体、政府和消费者等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因此,社会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的报道数量并不能作为检验法律法规有效性的合理参照。
(2) 在2009年以后,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这时候报道数量的激增,可以被理解为是对之前“积累莫返之害”的集中体现。面对这种形势,食品安全法确实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2012年上半年与2011年上半年相比,更高的事件曝光次数使我们看到了食品安全法在面对食品安全现状压力下效力的不足。食品安全事件的数量并没有随着法律法规的颁布而出现减少或趋势上放缓的迹象,其实此类情况在美国也曾有过前车之鉴。在各项食品安全法规陆续颁布的一个世纪中,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对于食品安全的预算投入每年都在稳步上升,但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数量却也同时在剧烈的震荡中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2,3,4]。 “在财政预算和食源性疾病之间,我们看不到任何可以启发人们思考的联系[5]。”罗斯福总统把他的行为总结为两部伟大的食品法:《联邦肉类检验检疫法》和《纯净食品药品法》,要求联邦政府必须保护民众免受工业犯罪贪婪的侵害[6]。然而一百年来,改革食品安全法在美国依然是一座有争议、有斗争的高山[7]。2009年,奥巴马总统重申了罗斯福总统的观点:有些事情只有政府能做,其中之一就是保证我们所吃的食品的安全且不会对我们造成伤害[8]。可是,从罗斯福到奥巴马,时间的推移说明了立法者并未能解决如何监管食品安全市场这个世纪性的难题[9]。
政府立法与对市场的监管被传统经济学家视为通过政府干预市场解决市场失灵的一种有效方式。但是,从中美两国食品安全法规的境遇和经历来看,政府的立法和监管并没有在食品安全市场上得到理论上应有的效果。对此问题,我们的观点是:(1)必须对原有的关于政府干预市场的理论在现实条件下进行修正。(2)政府应根据消费者的需求采取监管措施,引导企业依赖消费者的需求进行生产。
下面,本文将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上述的两个观点依次进行论证。
二、 对食品安全市场中立法与监管效果问题的理论分析
1. 与食品安全市场有关的不完全信息理论
对政府介入的经济学验证常常依赖于市场失灵的有关理论,这对食品安全市场也不例外[10]。
国内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目前大多处于在研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预警体系、追溯体系等问题当中兼顾研究食品安全市场的不完全信息问题。顾小林等在研究食品安全检验追溯体系中指出,企业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缺乏相互间的信息传递和共享,形成了信息孤岛,影响了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形成,这也使得消费者无法得到有关食品特质的有效信息[11]。顾小林还研究了如何运用关联分析来挖掘市场信息的方式,从而达到畅通市场信息,提供政策支持,精确预警食品安全问题的目的[12]。
在国外,对食品安全市场不完全信息理论的研究做出比较突出的贡献的是John Antle, Julie Caswell和Jean Buzby。他们认为,消费者需求理论是基于消费者自我完全信息基础上的,这一理论要求消费者掌握关于生产过程如何影响他们的健康和财富的信息[13]。因此在完全市场的条件下,那些相互作用的曲线反映了最优的食品安全度,这些都是基于所有市场参与者都熟知产品的特征,但是食品质量信息市场是不完全的[14]。消费者食品安全信息的缺失和生产者提供不完全信息导致市场失灵[15]。依据以上三位学者的观点,国外相关学者们运用不完全信息理论分析食品安全市场所得到的比较一致的研究结论是:食品安全市场的失灵是由于食品安全市场的不完全信息引起的,因为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曲线会比理想需求曲线低。
按照传统的不完全信息理论,政府往往根据困境产生的问题和结果(比如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试图通过立法和监管,促使市场信息进一步公开,使消费者获得更多相关的信息和知识,从而推动消费者实际需求曲线的上升。但是,本文以下的分析将进一步显示,传统的不完全信息理论关于食品安全市场的分析论述是存在缺点与不足的,同样在这样的理论下建立起来的立法和监管往往也是难以奏效的。
2. 不完全信息理论下的食品安全市场
我们用图2来说明传统的不完全信息理论是如何分析食品安全市场的。
图2说明了食品安全市场的供求关系,横轴代表食品安全的数量,用Q表示。纵轴代表食品安全的价格,用P表示。供给曲线(S)和需求曲线(D1)分别代表了食品安全市场中,对食品安全的供给和需求的情况。在S和D1的交点处,食品安全市场达到供求平衡,此时食品安全市场的均衡数量为Q1。Q1数目被认为是最大效益时的数量,因为在此点,社会净收益(a区)——也就是说,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收益(a+b区)减去生产者成本(b区)是最大的,若食品安全提供者提供比Q1更多的食品安全数量将会迫使其牺牲掉自己的利益。
基于以上建立的供求关系,根据前文总结的国外学者的观点,依照传统的不完全信息理论可以得出:与消费者原本意愿相比,实际反映出来的需求曲线要比原本意愿下的需求曲线要低[16]。这是因为市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的结果。依照这种说法,在图2中,存在着实际需求和理想需求两条需求曲线,其中,D1为实际需求曲线(即不完全信息下的需求曲线),其与供给曲线S的交点对应的需求量为Q1;D2为消费者原本意愿下的需求曲线(即完全信息下的需求曲线),也就是理想需求曲线,其与供给曲线S的交点对应的需求量为Q2。根据传统不完全信息理论倡导者的观点,Q1
然而,我们经过研究,认为以上对政府干预市场的理论解释还是存在着一定的谬见。
3. 食品安全市场中不完全信息理论的谬见
如上所述传统不完全信息理论的倡导者认为:市场是动态的,随着政府监管程度的加深和立法的不断完善,可以使市场参与者获得日渐充足的信息,从而推动需求曲线D1向D2移动[17]。
而本文的观点是:D2曲线在现实中不会存在。政府为将需求曲线D1向D2移动所做出的努力对实际的需求曲线D1没有任何影响。理由是:
完全信息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就像提供其他商品一样,必须耗费资源,而市场中资源是稀缺的,这种资源的有限性使得食品安全信息无法被完美地提供出来。因此食品安全市场注定是信息不完全的,总有一部分信息因为逐利的目的被隐瞒,或是由于技术的问题未被发明和发现。其中已知的那部分信息最终转化为了消费者的实际需求;而那些无法被认知的信息对消费者不产生任何影响。消费者本身不会去想那些他们本来就意识不到的信息,因此这些未被认知和没被意识到的信息就不会对需求曲线产生影响。
因此,在图2中,需求曲线D1的状态是食品安全市场经过多次博弈后可以达到的满意状态,而D2曲线由于消费者不会去考虑他们不知道的信息而不会存在。由此可见,政府试图通过立法和监管的方式去弥补市场失灵造成的空缺,而使消费者得到的食品安全的数量从Q1增加到Q2的做法是存在谬见的。
从这个分析的结论中可以看到,政府立法和监管的重点不能放在从Q1到Q2的增加量上,而传统的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都把重点放在了如何通过监管保障更多的食品安全从而满足市场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上,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美国100多年来各项食品安全法令的表现平平和我国食品安全法压力重重的原因。
由此可见,关注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十分重要,忽略需求或对需求的误判都会使得食品安全监管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那么,是不是政府只要关注了需求就能使得监管收到好的效果了呢?下面进一步的讨论将表明:监管本身具有的强制统一性和消费者需求的多样性存在着与生俱来的矛盾,如果政府的立法和监管直接面对消费者,则监管依然不会收到满意的效果。我们借鉴Tomhide Yasuda的阶梯形曲线(Step-shape Curves)[5]的方法对这一论点进行分析。
4. 对政府立法和监管无效的分析
如图3所示:假设市场中仅有3个消费者,A、B和C。他们对食品安全的需求情况用图3中三个图表来表示。在图3的每一个图表中,每一个方格代表1单位价格下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量,记为1,因此每一个方格所代表的收益(或成本)为1¥。在图3中,当价格为3时,消费者A的需求量为2个方格,记为2;消费者B的需求量为4,消费者C的需求量为3。每个消费者的需求构成的图形中方格的总数代表了他能够在食品安全市场中获得的收益总数,即消费者剩余。因此,每个消费者的需求图中有所有方格构成的图形顶端的阶梯形曲线DA、DB、DC 就是消费者A、B、C对食品安全的需求曲线。
假设政府能够精确地预测食品安全的需求和成本,则食品安全市场的供求结果由图4表现出来——其中的需求曲线是三个消费者的需求方格总和后形成的图形中最上方的阶梯形曲线D总。特定价格的总需求,为特定价格下单个消费者需求方格数的综合,如在价格为3时,总需求为9(4+3+2),而供给曲线则给定。
根据福利总和的概念,图4中,在食品安全供给的9单位处,总收益(总购买意愿)是¥40(在数量9处需求曲线下方的方块数),即图形ABCO。总成本是¥6(在数量9处供给曲线下方的方块数),即图形B’CC’。因此,在数量为9单位处,净收益为¥34,即图形ABB’C’O,其他的数量条件得到的结果则无法超越这一收益。
在市场均衡数量为9的状态下,对应的均衡价格为¥3,再从图3的三张图中可以看出,在价格为¥3时,A、B、C三位消费者的需求量分别为2、4和3个单位。很明显,三个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量不均匀。
在现实中,政府所面对的食品安全市场给致力于减少事故数量和监督企业生产的立法者和监管者提出了两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一是完全掌握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二是按照消费者的需求充分分配均衡状态下的9个单位,这是因为:
首先,由于之前阐述过的不完全信息市场的特殊性,政府无法彻底了解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通过对有效市场假说的分析我们得知:胜过市场是不可能的[18],因此政府干预性政策的颁布速度永远滞后于市场。
其次,所有的政府法规以及监管措施都具有很强的统一性(one-size-fits-all)。而这种统一性又经常造成分配的统一。结果这种无弹性的分配使消费者失去了自由选择的权利,被动地接受统一的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必然无法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如图4所示结果,若统一的标准规定每个消费者均获得3单位,则就个人的分配结果来看:A本来想获得2单位,而实际多获得了1单位,他原本可以把这1单位给B。B原来想获得4单位,而此时市场没有满足他的需求。以上情况反映到阶梯形曲线图中就如图5所示,在政府管制下,价格为3时,市场上的总供给是9(图5中图形ABCD),而与图4中价格为3时的总需求(图4中A’BB’D)相比,消费者A的需求多了一个单位(图5中图形ABCD比图4中A’BB’D多了一个白色方格),即图形A’BCD’;消费者B的需求少了一个单位(图5中图形ABCD比图4中A’BB’D少了一个深色方格),即图形EFGH;消费者C的需求数量不变(浅色方格数量不变)。而无论是多了还是少了,虽然总供给没有变化,但对消费者A和B而言,市场没有满足他们各自的需求。管制使得市场的总收益减少了2单位(图5中图形EFGH和A’BCD’),市场的资源配置出现了无效,还有一种可能的情况是A、B获得三单位的感觉都不如以前了。他们的意愿都未获得满足,可见立法和监管措施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由此可见,当政府直接与需求对话,直接暴露在消费者面前时,还会因为监管的统一标准无法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而面临监管上的无效。
三、 对政府如何在市场中进行有效立法和监管的建议
综合上述观点,我们认为政府应该关注如何满足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需求,但关于开发和研究需求的工作应该借助企业来完成。从这个角度出发,去进行立法和监管才有助于实现立法和监管最终的目的。在现实社会中,包括食品安全法在内的众多法律法规及监管措施都将重点瞄准了食品安全生产及食品生产企业,把企业确立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这样的措施我们是完全赞同和支持的。但是我们更进一步地认为,关注企业不应该成为政府立法和监管的终点,而应该把企业作为一座桥梁,通过发挥企业在市场中对消费者需求的敏锐嗅觉和洞察力,来实现食品安全市场对消费者需求的开发,从而达到政府对食品安全市场立法和监管的真正目的。我们用图6来解释这一观点。
1. 主循环,步骤①-④
① 政府通过立法、监管、补贴、合作等方式,激励企业去探寻食品安全市场中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具体需求;
② 企业在政府政策支持下,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的需求进行调查、分析和预测;
③ 企业从调查中得到有关消费者对食品安全需求情况的反馈;
④ 如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可以发展成为企业的赢利点,则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将会为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进行投资,提供有效的食品安全产品和相关服务,对于企业而言,有了需求才会有投资,作为商品的食品安全也是如此。
2. 辅助循环Ⅰ,步骤⑤、⑥
⑤ 企业将激励的效果和执行情况反馈给政府;
⑥ 政府根据企业的反馈,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激励手段进行修正,以保证企业在开发消费者需求的过程中得到持续有效的支持;
3. 辅助循环Ⅱ,步骤⑦、⑧
⑦ 政府通过风险交流、民间平台等方式从消费者处获得关于需求满足情况的反馈;
⑧ 政府根据消费者的反馈,一方面向消费者提供各方面的可供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通过步骤⑥把收集到的情况向企业反馈;
根据对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框架[19]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图6作为通过政府立法与监管发起的风险交流的一种方式,是以政府立法和实施监管措施为起点,以满足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为最终的归宿,通过企业的市场核心作用,实现保障食品安全的一种方法。在这个8个步骤中,步骤②③④的实施与实现是整个解决办法能否有效运行的关键。在三个步骤中,企业必须发挥自身对于需求的分析和洞察的能力。
四、 结论
本文从中国和美国两国食品安全法律与法规对市场中食品安全问题立法和监管效果的经验性总结出发,通过对不完全信息理论的修正,从理论的角度对食品安全市场中,政府的监管效果问题进行了阐述与分析,得到如下结论:
(1)现阶段的中国与100年前的美国经历着相似的社会阶段。在这个阶段中,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了社会焦点问题。此时两国的食品安全市场都无法有效地配置资源,对食品安全供给都无法满足食品安全的需求。因此两国政府都试图通过立法和监管来对食品安全市场进行干预,但监管效果都不如人意。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首先是指导政府干预市场的理论出现了谬误。
(2)传统的不完全信息理论对食品安全市场中,真实反映出来的需求曲线要比原本意愿下的需求曲线要低的论断存在谬误。应该存在的情况是原本意愿下的需求曲线根本不存在,因为消费者不会考虑那些原本就未认知的信息,从而也就无法形成需求。因此政府采取提高食品安全数量的供给来尽量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做法在很多时候是无效的。因为这些政策与法律只关注了如何提高数量,而没有考虑消费者需求本身的特点。
(3)若政府注意到需要关注消费者的需求,把立法与监管的出发点从关注数量转变为关注需求本身,则政府法令与政策自身具有的强制统一性(one-size-fits-all)还是会与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发生矛盾与冲突。我们使用阶梯型曲线证明了这个观点。如果政府关注需求,却把自己完全暴露在消费者面前,其所使用的监管手段还是难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4)政府监管要关注如何满足需求,但又不能使监管直接面对消费者,因此应把企业也纳入到探求满足需求的机制中,以企业为桥梁使监管措施得以产生满意的效果。整个机制突出了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风险交流对于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性,这也进一步说明了通过公开市场信息以解决市场失灵的正确性。而本文对不完全信息理论的修正是根据食品安全市场现实情况调整了该理论关于消费者需求的假设,从而经历了另外一个分析的过程,而最终结论在理论方面还是与传统的不完全信息理论殊途同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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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3日,欧盟委员会为英特尔公司开出了10.6亿欧元的巨额反垄断罚单。同样是欧盟委员会,去年为微软公司开出的创纪录罚单也不过只有8.99亿欧元。那么是不是英特尔比微软损害了更多的消费者利益呢?
2001年10月25日,微软推出了划时代的Windows XP操作系统。当时的消费者,购买一款具有全部功能的Windows XP专业版软件,只需要支付300美元。8年后的今天,消费者购买一款同样顶级的Windows Vista操作系统,则需要花费400美元。XP的时候,只有3500万行代码。而今天的Vista,则拥有超过5000万行代码。不幸的是,Vista用户很快就发现,他们多花的100美元,除了买来那多出的1500万行代码外,还有缓慢的运行速度、不良的兼容性和糟糕的用户体验。
同样是2001年,英特尔公司运行速度最快的奔腾IV 1.7 GHz芯片,售价为352美元。而在今天的市场上,一款英特尔主流Core 2 Duo E8500 3.16 GHz芯片,售价只有268美元。如果你喜欢淘旧货,现在仍然可以在网上买到老式的奔腾IV 1.7 GHz芯片,而且只需要花8美元。按照摩尔定律,今天英特尔的旗舰CPU产品,性能比当年提高了二十倍,而价格却下降很多。
通过这个简单的对比,从创造用户价值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看出最近8年英特尔比微软干得要漂亮得多,但却罚得更重,那么欧盟调查英特尔垄断一案中,究竟有没有冤情呢?
欧盟的证据
2002年10月至2007年12月间,英特尔公司占据着全球x86CPU市场超过70%的份额。然而欧盟认为,英特尔这5年的销售业绩是依靠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的。“数年来英特尔公司故意排挤计算机芯片行业竞争对手的行为,损害了数百万欧洲消费者的利益”,欧盟委员会官员尼利•克洛斯在一份声明中这样说,“如此长期严重违反欧盟反垄断条款的行为,是我们无法容忍的”。
在欧盟委员会花费数年时间整理出来的长达542页的调查结论中,英特尔的反竞争行为主要有两个证据。第一,英特尔给了部分PC厂商一些折扣,条件是他们购买的英特尔处理器数量要超过其x86 CPU采购总量的80%以上,有时甚至是100%。第二,英特尔给一些PC厂商提供市场资金,同时要求他们推迟或暂停发售使用其竞争对手x86 CPU的电脑产品。
英特尔案中涉及的PC厂商,包括戴尔、惠普、宏、联想和NEC这5家。而它的唯一竞争对手,就是AMD。对于欧盟的处罚,英特尔做出了简短的回应,“我们坚信这个决定是错误的,它忽视了微处理器市场处于高度竞争状态这一客观事实。持续的创新、不断改善的产品性能以及更加低廉的价格,这一切对消费者没有任何坏处”。
给大量采购的买家一些折扣,本是全世界所有供应商都会使用的市场策略。英特尔错就错在把折扣跟PC厂商采购百分比挂上了钩,尤其当它的市场占有率超过7成时。如果当年英特尔把条件中80%的比例,折算成一个具体数字,也许就不会有后来这些麻烦了。
而英特尔从PC厂商角度对AMD直接进行打击,听上去手段不算光明正大,其目的却也无可厚非。“这是只存在两家主要供应商的竞争市场的一个自然结果”,英特尔公司首席执行官保罗•奥特里尼说,“就是当一家赢得订单,另一家必然失去这笔订单”。的确,今天的CPU市场上演的,本来就是英特尔与AMD两家你死我活的单挑游戏。
单纯从欧盟提供的证据看,英特尔涉嫌反竞争的事实,似乎已经是板上钉钉了。可直觉却又告诉我们,这么多年来,PC硬件产品的价格一直在下降,性能却不断改善。今天,买一部轻巧的上网本,花不了300美元。可在8年前,这个价格恐怕只能买到一块中档CPU。那么消费者的利益,究竟是如何被英特尔“长期的垄断行为”损害了呢?
垄断让消费者受损还是获利?
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去年刚刚实施的《反垄断法》,均涉及一个共同的基本原则,那就是不反对大和强,而是反对以大欺小、恃强凌弱。事实上,任何一部反垄断法,要管的无非三件事: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达成垄断性协议。
如果今天英特尔要收购AMD,或是微软在Windows操作系统上捆绑销售办公软件,这些行为明显属于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范畴,均在反垄断法管辖的范围。而英特尔与PC厂商达成排他性供货协议,限制其对AMD产品的采购与销售,同样违反了反垄断法关于垄断性协议部分的条款。
然而,英特尔的排他性供货协议,在为PC厂商提供折扣以及市场费用的同时,客观上帮助这些厂商降低了采购和运营成本,也让消费者买到了更便宜的电脑。在欧盟判定英特尔进行不正当竞争的5年零3个月里,用户在电脑硬件上的消费比例逐年下降,获得的性能却不断提升。从这个角度看,欧盟声明中提到的“损害了数百万欧洲消费者的利益”这句话,似乎错了。
这个问题的部分答案,隐藏在一个容易被忽略的事实中。今天,CPU厂商很大一部分成本,其实是在研发以及生产线投资这一块。一款CPU产品的出货量,直接决定了每一块CPU的成本,同时也决定了它的价格。而CPU厂商打击竞争对手最有效的方式,莫过于直接限制对方的市场份额,让它分摊到每个产品上的成本居高不下。
英特尔显然是深谙此道的高手。只要它为挤压对手市场份额所付出的成本,低于自身出货量增加所带来的规模效益,那这就成了一笔可以一直做下去的买卖。
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是,英特尔通过限制性协议,从AMD手中夺来的额外市场份额,也分摊了自身的研发费用等固定成本。消费者为什么就不能从这种行为中获利呢?
作为行业巨人,英特尔对CPU的研发投入,与AMD完全不是一个量级。比如在2006年,前者研发总投入超过60亿美元,甚至超过了后者全年的营业收入。这也就是说,英特尔分摊到每块CPU上的固定成本,要高出AMD不少。
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一款产品中固定成本所占比例越高,规模经济效益体现出来的价值就越大。同样10%的市场份额,划分给英特尔,还是划分给AMD,其产生的用户价值并不相同。多出来的这一成份额,如果被英特尔拿走,CPU市场平均价格被拉低的幅度,将会超出其落入AMD手中的情形。因此,如果不考虑英特尔完全垄断市场之后,故意拉高价格来攫取暴利这一风险,那么消费者的整体利益将会随着英特尔市场份额的攀升而不断增加。
当然,这一分析有个前提,那就是英特尔对研发的投入,确实为其CPU产品带来了性能优势。那么,这个条件是否成立呢?
英特尔与AMD两家的CPU产品线都比较复杂。在同一个技术周期内,一家CPU厂商低档与高档产品之间的性能和价格差距,常常高达数倍。而在相同档次的CPU产品上,英特尔通常性能稍好一些,价格也略高。因此,在市场定位方面,英特尔强调性能和稳定性,而AMD着重于性价比。
如果仅看表面,似乎一切都很正常。两家厂商分别依靠性能和价格竞争,各有各的价值主张。但是,AMD的CPU产品,性价比就真的高么?
“超频”,是任何一个电脑玩家都熟悉的概念。一块CPU,通常工作在厂家预先设定的频率,而这个频率高低则直接影响到CPU的计算性能。资深电脑用户,可以通过改变电脑内部设置,让一块100美元的CPU,达到接近200美元CPU的运行速度,这就是所谓“超频”。“超频”之所以能够实现,是因为厂家为每块出厂的CPU标记频率时,都留出了富余。厂家留出的余地越多,CPU在使用年限内出故障的概率就越小。由于目前CPU的设计使用寿命通常为10年,那些打算在未来三四年内更换电脑的消费者,完全可以将自己的CPU超频使用。这样即使折损了一些使用寿命,对他们也不会有太大影响。
多年来无数的专业CPU评测报告表明,AMD的CPU产品在超频能力方面,一直要逊于英特尔。同一个档次的CPU,经常出现的情况是英特尔可以轻松超频50%,而AMD最多只能超20%。一些消费者因此笑称,购买AMD产品不合算,因为厂家已经预先帮用户超过频了。
从“超频”这个角度看,AMD产品的性价比并没有超过英特尔,甚至还有偏低的嫌疑。只不过在一般消费者没有注意到的地方,AMD悄悄削减了一些成本。这当然可以理解为AMD对“蓝海战略”的一种另类应用,但同时也说明了,英特尔的CPU产品,在性能,甚至性价比方面,都占据着对AMD的优势。
罚款流向何方?
经过一番分析,我们发现,至少在欧盟委员会调查报告所涉及的那5年零3个月中,英特尔似乎并没有为广大的欧洲消费者带来太多利益损失。相反,由于英特尔与AMD之间的激烈竞争以及不断的技术创新,全世界的电脑消费者都从中获益。可以说,英特尔虽然犯了不正当竞争的错,但所受罪名确实有被冤枉之嫌。
反观AMD,在英特尔多年来高性能、高价格市场策略的影响下,其获利也非常丰厚。我们不要忘了,目前的CPU市场完全为英特尔与AMD两家控制,从某种角度来说,AMD也是当今CPU市场的垄断者之一。进一步说,AMD甚至还要感谢英特尔。要是后者下定决心,通过低价策略将前者扫地出门,恐怕今天已无AMD这家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对英特尔公司进行的反垄断处罚,实际上跟AMD并无太多关系。虽然AMD在德国设有多家工厂,但此次英特尔交出的10.6亿欧元罚款,一分钱都不会落入AMD囊中。关于这笔钱将来的去向,欧盟委员会毫不讳言将收归己有,用于支付委员会的运作开支。当然,也许未来某一天,欧盟会拿出一部分钱来,补偿那些“利益受损”的欧洲消费者,但具体的时间和方式,目前没有任何人提及。
那这10.6亿欧元将出自何处呢?英特尔不是美联储,它没有印钞票的权利。这家公司挣的每一分钱,都来自全世界电脑用户,也就是你我的口袋。前后审视一番,我们惊讶的发现,欧盟对英特尔反垄断调查这一役,最后实现的是从全世界消费者到欧洲官僚机构的现金流动。
这也许部分解释了,为什么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英特尔为期两年的反垄断调查,迟迟没有结论,反倒是日本、韩国、欧盟先后对英特尔的反竞争行为宣布了处罚。毕竟,打别人家的孩子下得了手,还有些外快可赚。而同样的例子,也发生在微软身上。
反垄断法反不了垄断
事实上,全世界的反垄断法都存在一个公平与可操作性难以兼顾的悖论。微软对桌面操作系统的垄断人尽皆知,而这种行为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也是有目共睹。然而,依据现有的反垄断法条文,欧盟仅能对微软处以不到9亿欧元的罚款。相比之下,数年来一直致力于技术创新的英特尔所接到的巨额罚单,实在难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性。
罪罚相当,是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而反垄断法,却无法保证做到这一点。与被微软的IE、Windows捆绑策略击溃的Netscape相比,AMD如今的处境要好得多。至少,它与英特尔都是美国上市公司,基本属于同一量级的对手。跟当年微软的以大欺小相比,英特尔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恶劣程度,不可同日而语。
利润最大化,是上市公司永远无法回避的企业目标之一。垄断,则是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终极手段,也是企业很难摆脱的诱惑。糟糕的是,一家公司的市场行为,究竟是出于竞争的目的,还是反竞争的目的,有时很难界定。如果当年英特尔与PC厂商签订的协议中,提及的是800万块CPU,而非80%的采购量,对英特尔反竞争行为进行取证的难度,恐怕就要成几何级增长了。
而对于AMD们来说,反垄断诉讼带来的帮助实在有限。欧盟委员会历时数年的努力,最后为AMD带来的利好,不过是削减了英特尔2成研发费用而已。如果AMD仍然像之前那样自甘人后,就是欧盟再罚英特尔10亿欧元,恐怕也无济于事。而寄希望于通过反垄断行动,让大公司们知难而退,则无异于痴人说梦。微软十多年来的垄断地位不倒,就是明证。
当一家公司,已经膨胀到没有任何竞争威胁,但随便动一动,就可以压死若干小企业的时候,唯一有效的反垄断措施,也许就是将它强行拆分。而从今天的美国政府和欧盟委员会身上,我们似乎还没有看到这种勇气。
奥巴马最近提名的司法部反垄断官员克莉丝汀•瓦尼,上任伊始就表示新一届政府将在反垄断问题上更加强势。日前媒体广泛预测,Google很可能成为美国新组建的司法部第一个反垄断目标。美国政府能否再次完成1984年将AT&T公司大卸八块的壮举,令人拭目以待。不过,知名科技博客TechCrunch对此冷静分析道,"在打破科技行业垄断方面,市场往往比司法部表现得更好"。
反垄断之所以成为一个有趣的话题,很大程度上在于有时它的结果,与我们的直觉相互违背。当英特尔给我们带来运算速度快20倍的4核中央处理器时,微软不失时机地献上一款糟糕至极的操作系统,让硬件性能提升带来的用户价值消失殆尽;当英特尔还在想尽办法扼杀它唯一的竞争对手时,微软早已不用再冒类似的风险,因为它已经没有同一量级的对手可以扼杀。
我们发现,今天的反垄断法是一部关于动作的法律,而不是一部关于状态的法律。因为它说,垄断不违法,利用垄断地位打击竞争对手才违法。在这个逻辑下,英特尔确实应该比微软更受反垄断人士的青睐,因为它还存在“犯罪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