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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监管原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适度监管原则;正当监管原则;有限监管;有效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187-(2012)03-0068-04
一、研究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的出发点
近年来关注金融法基本原则的文献有一些,但专门研究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的却较少。个别涉及这一问题的论述,①还往往混淆了基本原则与法律价值的界限,以致将金融监管法所欲追求的目标视为金融监管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这显示了相关研究的薄弱和不足。
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义,所谓原则,是指“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据此可以认为,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实践运作全过程之中,作为金融监管具体法律规范基础的指导思想和原理。构成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在我们看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第一,效果上具有普遍性。即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全部实践过程,能够指导金融监管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守法等各个方面。第二,形式上具有抽象性。即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不具备作为金融监管法律规则必备的三个要素,它往往只指出法律对于金融监管行为的倾向性要求,而没有提供具体的行为模式。这种高度抽象和概括的性质使得法律原则比规则更具有稳定性,适用的范围更为广泛。第三,内容上具有特定性。也就是说,能够反映金融监管法作为一类内容、性质和价值取向相近的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和共同本质。因此,基本原则必须能够针对金融监管介入市场的范围、方式以及自我监督等等问题的解决提出一般性的准则或指导思想。
根据上述对基本原则构成要素的探讨以及前文有关金融监管法的理论及实践的分析,我们认为,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有两项,即适度监管原则和正当监管原则。
二、适度监管原则
金融监管法是在20世纪30年代伴随金融危机和经济大萧条的出现、国家加强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而全面确立的。它为金融体系的稳定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繁荣提供了制度保障,自此之后再未发生如30年代那样的金融危机。但是,随着国家持续强化其监管活动,金融体系陷入一个全面、深入、过度的监管法律体系之中,金融机构参与市场的交易价格、业务范围、资本流动等各个方面无不受到法律的压制,导致金融业竞争效率和创新活力的大幅降低。这种状况违背了金融体系自身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无法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也引起了各国政府对金融监管的深度思考,从而导致“适度监管”理论和政策的出台,并逐渐成为当前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主导性思想和基本规则。
适度监管原则是体现当代金融监管法本质要求的原则。法律规范金融监管行为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确认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则,借以判断金融活动中的哪些范围需要政府监管,哪些范围根本不需要政府监管。根据对既往理论与实践的反思来看,金融监管法所要确认的监管行为,既不是要回到20世纪之前仅仅倡导自由竞争的时代,也绝非要恢复已经延续了大半个世纪的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全面、深入、过度的介入,相反,在全球化时代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监管,只能是一种在充分尊重私权基础之上的范围有限的公共机制,它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只能从属于市场的自由调节。当代金融监管法亦正是在这样的认知前提下建构了自身的规则体系和理论框架,因而将适度监管作为基本原则,凸显了金融监管法的发展趋势和本质要求。
所谓适度监管,是指国家应当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金融活动进行一种有限但又有效的监管。它又包含着两项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的内涵。
(一)有限监管
适度监管原则内蕴着监管制度在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机制中的补充性、有限性。因此,确立适度监管的原则,必然要求坚持“有限监管”,即金融监管行为的授权与行使,应当体现个人自治优先、市场优先、自律优先的基本规则。析言之,凡是参与金融市场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乃至专业的金融机构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如银行业协会)和市场组织者(如证券交易所)能够自律管理的金融活动,法律一般不设定金融监管。
对于类似中国这样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有着政府“大包大揽”传统的国家而言,在金融监管法中坚持有限监管的原则具有十分关键的意义。受计划经济体制的传统影响,中国当前的金融监管机构尚未完全摆脱干预的随意性倾向,监管行为表现为过多、过宽、低效,严重压制了金融市场主体的自主范围和决策空间。问题的根源仍然在于忽视了市场机制的基础性和优先性与金融监管机制的补充性和有限性,导致监管机制的配置出现错位。值得期盼的是,近年来有限监管的规则已经纳入政府行政改革的总体思路中,2004年颁布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显然,要在金融监管法的立法、执法等各个环节中切实地贯彻有限监管的原则,对于立法部门、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而言,无疑都意味着一场深刻的变革。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巴塞尔协议;监管主体独立性
一、金融监管法概述
长久以来,国内外关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一直存在着反复交替的争论。鉴于金融业的特殊战略地位以及金融市场普遍长期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尤其是金融危机发生时的强烈的负外部性,依法对金融业采取适度监督管理的必要性已经越来越占据主流,并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加深,金融监管国际化、标准化的趋势也日益明显。
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金融监管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准则。它反映并确认了金融监管法本质和特征,其效力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之中,与金融监管的目标分不开。简单而言,金融监管的原则和目标的关系表现为原则是为目标所服务的,而目标又在原则的出现过程中起到了风向标的作用。金融监管从本质上而言就是风险监管。这种风险表现为三点,其一是内部脆弱性,其二是危机发生时的超强的传染性,其三是高昂的社会成本。因此金融监管的目标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最大限度的减小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并且降低危机发生时的损失。具体表现为:维护金融安全,保护金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众信心;促进和规范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金融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提高金融业的竞争能力。
二、我国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
根据金融监管的目标,结合我国现行的金融立法和国际通行之惯例,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原则应该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监管原则
依法监管是指金融监管的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程序、监管权力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不能超越法律。作为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依法监管原则是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延伸。我国《银行业监管法》、《证券法》、《保险法》里面的相关规定都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确认了这一原则,概括为五点:一、所有金融机构应毫无例外的接受监管;二、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及职权的获取都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三、监管职权应依法行使,监管活动应依法进行;四、监管活动双方有一方违法的,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金融监管的自由裁量权必须要有严格的限制。
(二)适度监管原则
适度原则是指金融监管主体必须以保证金融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为前提,尊重金融市场的规律,运用有效的监管措施增进金融效率,以此促进金融业的发展。适度原则涉及到监管机构的自身定位的问题。监管机关的定位准确与否,关系到适度原则在监管环节中的表现是否充分。首先,监管行为是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市场自身约束双失效的外部规范和约束。根据唯物辩证法的原理,作为一种外部性的矫正措施,监管本身存在着局限,因此政府的外部矫正(即监管措施)也存在着两面性。综上,对金融监管机构的定位是否合理科学,事关监管决策的科学性及其与市场机制的兼容性。其次,就实现金融目标而言,金融监管也并非万能。随着金融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金融监管对市场约束和内部治理,不应当是替代,而应当是配合和补充。由此表明,当市场约束和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能够产生有效作用的时候,金融监管应当及时退出。监管机构定位模糊往往会导致监管职权的不适当履行,这就要求监管机关在实施金融监管时首先必须要以金融市场的自发性调节为主,尊重市场的自身规律;其次,监管者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思路上应以宏观监管为主,尽量避免直接微观监管。一些人认为,只要每一个金融个体能够实现稳定,那么整体上就一定会实现宏观金融的稳健,这是个错误的认识。在利益相互关联的金融市场上,每一个金融个体的个体稳健纵然是宏观金融稳健的必要条件,但却不是充要条件。只有同时满足此两点,才有可能确保适度原则在监管环节中自始至终的发挥作用。
(三)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
作为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监管主体独立性主要是指监管主体应独立于政府。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五条规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干涉。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存在的一些问题有以下几点:一、与中央银行之间的监管职能的划分不清;二、政府干预监管决策频繁;三、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不强。以上三点导致了我国金融监管效率不高,行政色彩浓厚的特点,而一个独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具备组织独立、执行独立、规制独立和预算独立四点特征。
(四)协调性原则
这里的协调性应该做三方面的认识:其一、指各监管部门的内部协调,即监管主体职责分明,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目前在我国,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格局正在逐步打破。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虽然禁止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禁止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却已增加“但书”。如果实施严格的分业监管,不顾及现实混业的趋势,将会导致监管混乱、真空的问题。因此,在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强调监管主体的内部协调性是具有前瞻性的。其二、鉴于金融的高风险性和超强传染性,加强金融监管领域的国际协调和合作是十分有必要的。传统金融监管的特点十分明显,但随着金融全球化趋势的增强,金融机构跨国业务的增多,国别金融监管也出现了很多制约。因此如何在确保金融完整的情况下,逐步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最终形成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又是当今我国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任务。其三、对于微观、宏观监管的监管力度的协调。以08年全球金融危机暴露出来的问题来说,个体金融机构的稳健是整体金融稳健的前提条件,但侧重于对单个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而忽略对宏观经济与金融体系的关联性的评估、预测和管理,并不能确保金融业的整体安全。所以,坚持宏观审慎监管是应对金融危机的必要方向。对此,“一是要将金融体系作为一个整体放在国民经济的大背景中进行考虑;二是要突出中央银行在控制系统性风险、维护系统性稳定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三是要加强对具有重要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市场、工具的监管,防范金融体系内部的风险传递;四是要调整金融机构资本管理和风险拨备等制度,抑制其顺周期效应,保证金融体系在经济周期变化中的稳健。”
(五)效率原则
法律上的效率,指法律的成本与效益之间的比率关系。金融监管效率包括金融监管的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的运行状况都会影响到金融业竞争和创新以及成本控制,从而最终影响到金融业的安全。英国在2000年颁布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里规定金融服务局在推出任何监管法规和指南时都必须同时公布对它的成本效益分析,证明该项措施对金融业影响的的收益大于成本。当前,我国金融监管应该逐步转变行政性监管色彩浓厚的作风,更加注重自身的服务功能,在制定和实施监管过程中,更多的考虑对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从而确保金融市场的有效运转。此外,为了确保金融市场的效率,金融监管主体还应做好以下几点: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方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以确立合理的竞争机制;二、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三、鼓励专业机构发挥服务功能,加强社会监督;四、必须建立对监管主体的监督体制,确保决策和监管方式的严格审慎。
参考文献
[1]寇俊生. 关于金融监管法原则的思考[J]. 金融研究,2003年04期.
[2]朱志权,李国献. 论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J].东华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03期.
[3]孟凡生. 关于金融监管法原则的思考[D]. 天津财经大学,2010年.
[关键词]物流金融;监管绩效;隶属度;模糊综合评判法(FCE)
[DOI]10.13939/ki.zgsc.2016.32.031
物流金融监管涉及银行、融资企业、物流监管企业三方主体,构建银行为主导、物流监管企业监督、融资企业自律的“三位一体”物流金融监管体系,很大程度上受制于银行、核心生产企业、经销商以及最终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受制于整个经济、社会、法律等宏观环境的影响。因此,必须建立一套监管制度与监管方法,以便促进我国物流金融业务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物流金融业务对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控制银行风险、推动经济增长具有积极作用[1],开展物流金融业务涉及监管绩效评价问题。白涛(2012)运用结构方程模型从四个方面对中小企业绩效评价指标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2]周婷婷、刘名武等(2014)通过分析总结27家物流企业的绩效水平,得出相关因素对总体绩效的影响;[3]刘震新(2012)通过建立评估体系,优化银行业监管机制,实现提高监管绩效的目的;[4]白少布(2011)根据供应链融资业务的特性和信用水平要素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总结了阀值模糊评价、隶属度向量模糊评价流程,为提高融资企业的信用水平提供可借鉴的策略。[5]
基于上述研究,本文从银行、物流监管企业、融资企业参与三方入手,运用AHP法构建监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得出各指标的权重;运用FCE法进行模糊评判,并根据隶属度原则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改进物流金融监管绩效的建议。
1 物流金融监管绩效指标设计
1.1 物流金融监管需求分析
在物流金融监管体系中,银行、物流监管企业、融资企业之间相互合作与制约,形成为一个有机系统。在这个系统中,银行考虑的是如何控制授信风险和满足融资企业的融资需求;物流监管企业考虑的是如何满足银行控制货物风险的要求和融资企业对物流便捷性的需求,同时又要考虑物流成本。因此,物流金融监管操作总是围绕银行和融资企业的需求展开。银行需要确认并保持质押关系,要求物流监管企业代为占有质押物;融资企业要求物流监管企业根据生产和贸易需求提供相应的物流服务;物流监管企业需要结合以上需求,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下进行运作。
物流金融监管不仅要满足参与三方的需求,还要满足物流监管企业实际业务运作方面的要求。由于物流金融监管的各项业务都要面对各不相同的贸易条件、交付条件和物流条件,因此,监管方案必须要有很强的针对性。
1.2 物流金融监管指标分析
物流监管企业控制货物的准则是帮助银行确保质权的有效成立,另外还要确保对实际货物的有效占有,并为融资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物流的快捷性。物流金融监管属于多目标决策,要求银行和物流监管企业制定一套满足各方要求的监管体系。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不仅满足融资企业的物流需求目标、银行对质物监管的要求目标以及物流企业自身发展的盈利需求目标,而且通过4个一级指标和12个二级指标明确区分各指标的相对重要性和指标的影响力程度,使得不同指标对评分等级的隶属度达到客观、全面与定量化。定性、定量指标相结合,使得指标体系具有明显的多层次性特点。如表1所示:
物流金融监管系统属于多样性结构,评价目标涉及经济、物流、融资等诸多领域,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因此,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是多因素相互作用下的一种综合性评判。在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时应充分考虑整体性、综合性和多学科相互交叉的特点,对不同的评价指标应有所偏重。
本着涵盖所有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因素的原则,本文将影响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的各因素划归为F1客户服务水平、F2业务绩效、F3信息化水平、F4市场竞争4个一级指标和S1融资满足率、S2物流监管安全率、S3货物准确率、S4质押物安全率、S5物流监管绩效、S6银行盈利能力、S7信息化水平成本、S8信息化水平质量、S9信息化水平风险、S10市场占有率、S11市场增长率、S12市场应变能力12个二级评价指标。
2 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模型构建
2.1 确定指标论域
本文确定的指标论域为:U={u1, u2, u3, …, un},其中n为评价因子的个数;评判等级论域为:V={v1, v2, v3, …, vm},其中m为评判等级的个数。监管绩效评价体系包括两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论域为:F={F1, F2, F3, F4};一级指标集中的各个元素进一步划分得到二级指标论域为:F1={S1, S2, S3},F2={S4, S5, S6},F3={S7, S8, S9}, F4={S10, S11, S12}。[6]将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判划分为3个等级,各等级的标准分值与表示方法如表2所示。
2.2 确定权向量
本文确定的权向量为:WL={wL1, wL2, wL3, …, wLn}T,其中L表示指标所处的级别(L=1, 2), n为对应各级指标论域的元素个数。通过三角模糊数构建评价指标之间重要性比较的模糊判断矩阵,数据来自各位有关专家的评判,各位专家不需要给出判断矩阵的确切值,只需比较两两指标对于准则的相对重要程度,并按规定的标度定量化,然后给出自己判断的下界值uxij、中间值mxij和上限值oxij,以及指标i对指标j的重要程度三角模糊数:cxij=(uxij, mxij, oxij),其中x表示第x位专家。若共有X位专家组成,则指标i对指标j的综合重要程度三角模糊数为:
评价指标之间的重要性需要应用数字度量尺度进行比较,其中D1表示同等重要,D2表示稍重要,D3表示比较重要,D4表示相当重要,D5表示绝对重要。
2.3 进行隶属判断
构造隶属函数的方法一般包括模糊统计法、待定系数法和多相模糊统计法等。本文选用均匀分布作为隶属函数,即:
2.4 进行模糊合成与综合评判
根据各个二级指标的权重向量W2Fi和所对应的单因素矩阵RFi进行一级模糊综合评价,得到各个一级指标所对应的评价等级的隶属度为:
3 应用实例分析
按照表1所示的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专家打分方式得出各项二级指标的分数,如表3所示。
3.1 指标权重集计算
通过征集专家对物流金融监管绩效体系中各项指标相对重要性的意见,运用数字度量尺度进行指标之间的两两比较,归纳出一级指标的模糊判断矩阵,如表4所示。
3.3 结果分析
根据上述计算过程可知,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的一级指标中,“客户服务水平”对监管绩效的影响最大,权重为0.484,其中的关键因素如“融资满足率”权重为0.561,“物流监管安全率”权重为0.343,这两个因素对提高客户服务水平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对提高物流金融监管绩效的作用明显。
一级指标“市场竞争”的权重为0.323,表明市场竞争对物流金融监管绩效的影响较大,其中“市场占有率”的权重达到0.561,属关键因素;“市场增长率”的权重为0.343,属重要因素。因此,重视市场竞争因素,就要重点关注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增长率这两个指标,从而达到提高物流金融监管绩效的目的。
一级指标中的“信息化水平”因素的影响力一般,权重为0.149,其中“信息化水平成本”和“信息化水平质量”两个二级指标的权重总和达到0.904,说明这两个指标对提高信息化水平至关重要。
一级指标中的“业务绩效”因素对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的影响甚微,权重仅有0.044,其中“银行盈利能力”和“物流监管绩效”是较为关键的二级指标,只要做好这两方面的工作,就能促进物流金融监管的顺利进行。
根据最大隶属度原则,物流金融监管绩效的4个一级指标等级和总体等级评判结果如表6所示。该指标体系的最终评判等级为三星级,其中“客户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这两项指标对三级标准的隶属度较大,分别为0.904和0.561,说明这两项指标是限制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的主要因素。若想提高物流金融监管绩效水平,就要重点提高这两项指标。见表6。
3.4 提高物流金融监管绩效的对策
目前,我国物流金融监管面临较大的压力和挑战,只有把握机会,突破约束瓶颈,才能提高物流金融监管绩效水平。
(1)突破信息约束,增强内部制度的有效性。物流监管企业要定期检查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情况,约束各部门的运营管理因素,强化行业自律能力;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物流金融监管操作规程,建立起符合行业特点的自律制度和竞争规则;制定物流金融监管举报监督制度,发挥公众对物流金融的监督作用;通过中介机构实现委托监管和审计监督,增强银行的透明度,从而达到提高物流金融信息的客观性与权威性、强化市场约束力的目的。
(2)突破交易约束,深化监管体制改革。物流监管企业要建立健全监管运行体系,增强监管方式与监管内容之间的灵活性、多样性,实行全程、全方位监管,促进物流金融监管从粗放型监管转变为集约型监管;通过组建监管委员会或其他组织机构,统筹监管规划,保证监管工作有序、连续进行;注重监管的针对性,制定监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管效率。
(3)突破工具约束,提高监管资源使用效率。监管与被监管一面是绩效之源,另一面是风险之源,要想让两者形成交汇,起决定性作用的就是人的因素。因此,物流金融监管必须突出人本监管理念。首先,加强监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与绩效考核管理,把业务合规性监管、经营风险性监管、内部控制制度监管转化为人的监管;另外要从经营风险情况、机构管理与依法经营情况、建设落实内部制度情况三个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达到提升物流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效果。其次,坚持监管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解决社会信用问题;完善新的物流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确保银行监管环节的合法性;提出监管规章制度和立法执法标准,促使物流金融监管行为有据可查,有法可依;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惩处逃债、废债和赖债行为,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潘意志.基于模糊多属性决策方法的物流金融监管服务商评价研究[J].技术与方法,2013(7):245-249.
[2]白涛.供应链金融对中小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D].西安:西安理工大学,2012.
[3]周婷婷,刘名武.我国上市物流企业绩效评价实证分析[J].铁道运输与经济,2014,36(8):10-14.
[4]刘震新.物流业监管绩效评价问题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2.
在金融监管理论体系中,金融监管的目标应当处于核心地位,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能否达到监管目标作为衡量的依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指出:监管的目标是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银行监管还应努力建设一个有效的、充满竞争的银行体系。因此,有效金融监管要从金融系统的有序程度与竞争程度两方面进行评价,其综合目标应当是要达到有利于金融持续发展的最佳效率状态。在信息论的意义上、系统的有序性、组织程度与信息约束程度属于同一个概念,系统有序性增加就是组织程度加深,系统的负熵增加,信息的约束程度加强。而系统的效率由竞争的有效程度决定,竞争的有效程度又与系统的差异度成正比,也即与熵成正比,竞争的有效性加强,就表现为系统墒的增加。在刻划熵对经济的影响时,通常用信息效率E=H/H表示,其中,H*代表系统最大熵,H代表系统实际熵,因而金融系统的竞争程度表示为F(E)=AE,约束程度表示为R(E)=B(1—E),从而决定了金融监管目标的两个方面事实上是受制于信息效率这一个核心要素。在短期内,由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H’可视为不变,则信息效率对有效金融监管的约束就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监管系统信息能力的不足,无法获得H量的信息,使监管控制不力,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降低了监管效率。第二,为了克服金融监管信息的不足,人为地抑制竞争以降低H,造成金融系统动力不足,这种情况下,即使加强了金融监管当局的控制能力,有利于维持金融秩序,金融监管仍然是低效的。
进一步分析,不确定性既来源于自然因素,也来源于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在两个不同的金融系统中,即使经济发展水平与分工程度相等从而H*相等,但是由于人具有不同程度的机会主义倾向,也会导致H的不同,H较大的系统必然会使金融监管面r陆着更大的控制困难。因而对机会主义的抑制是金融监管不可缺少的环节。机会主义倾向是人的一般行为假定,由于环境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会加剧人的有限理性,助长机会主义倾向p而机会主义倾向又会导致歪曲信息或信息阻隔,进一步加大了环境的不确定性与复杂性。信息规范程度是决定环境的不确定与复杂程度的重要因素,机会主义倾向程度与信息规范程度成反比,同时也表现为干扰信息规范,加深信息不完全与不对称程度,因此金融系统的信息规范程度是制约金融系统机会主义倾向的重要因素,在信息的质上构成了对金融监管信息约束。金融监管系统的信息能力,可以通过技术加强与机制设计得以提高,但是如果处于一个信息不规范的监管环境中,引入先进国家的监管手段与机制可能会付出很大的成本,甚至完全失效。如,采用同样的监管指标体系,在信息高度规范的社会中,其所包括的信息、量足以满足控制要求,而在低度信息规范的社会中,指标所包括信息的可信度降低,就降低了控制质量。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说,金融监管机制的改革与完善受到环境信息特征的约束。
二、有效金融监管与信息约束及信息披露的关系
从不同对象看,信息约束具有两个层面的意义,第一,从监管者角度出发,信息约束是金融监管的客观制约条件;第二,从社会公众角度出发,信息约束是金融监管的一种手段。在一个完全竞争的金融系统中,一切信息应当能够完全在市场公开并为相关各方所拥有,储蓄与投资各方根据完全信息,合理调险预期,从而形成资金和利率均衡,此时市场机制完全起作用,不良金融机构将被驱逐出市场。但是,如果对金融机构的任何过失都将导致市场惩戒,那么这种机制反而是低效的。因此,在任何金融系统中都存在着必要的信息约束,金融监管当局代表储蓄者的利益占有信息,从而降低了社会的风险意识与风险预期,监管惩戒机制取代市场惩戒机制。信息约束不仅可以稳定金融系统,而且可以扩大资金供给。如图,
Q代表储蓄资金,R代表利率水平,S线代表资金供给,D线代表资金需求,这是一个新古典资金供求均衡模型。设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利率完全由风险预期决定,而风险预期又由市场信息量决定。如果市场信息完全公开,储蓄方根据理性预期调整所得的平衡利率水平为RO,此时均衡水平的资金量为Q0。由于金融监管存在,通过信息约束,降低了市场风险预期,从而使5线向右下方移动。此时达到新的均衡点Q1和R1,Q1>Q0,R1<R0。可见金融系统可以在较低利率水平得到更多的资金。这一部分资金利益是金融系统利用信息约束所得的租。因此,金融监管的作用不仅表现在风险防范和稳定系统的功能上,而且是增加资金来源,促进金融发展的重要手段。金融约束论强调了国家人为降低利率的创租行为,而金融监管可以利用信息约束创租,其意义并无区别,因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一定的信息约束是必要的,关键在于信息约束所产生的租应当能够用以加强商业银行的资本化,以及保证对产业的资金投入产生实际的效果。
市场信息量由信息需求与信息供给双方决定,金融监管代表储蓄方提出了对金融系统的信息要求,各种危机处理措施,如存款保险制度等的存在都可以降低市场信息的需求动力,从而决定市场信息可以在较低的水平上达到均衡。但是,这种均衡状态能否在长期内维持下去,取决于社会的平均风险程度。即使金融监管当局不披露关键金融信息,储蓄方也可以从其他渠道得到一些启示。如果风险程度累积至一定程度,足以改变储蓄方的风险意识,就会改变信息供给决定预期风险的状况。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储蓄方并不能区别好银行与坏银行。根据阿克劳夫旧车市场逆向选择原理,市场会高估系统的整体风险程度,在图上,市场利率将上调到B2,资金供给量将下降到Q2。阴区域就是先期信息约束产生的租的返还。如果动态地看,租的产生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分布于从1到T各期,而租的返还在瞬时间产生,由于T十1期的社会资金总量是以前T期的总和,从而在T+1期时租削减的基数很大,使社会资金供给量迅速地后退N期,N的大小由风险预期调整程度与T期的长短决定。此时由信息供给决定的资金市场均衡就成为信息需求决定的资金市场均衡。信息约束就会从相反的方向起作用,形成租的削减。此时,为了降低过高的风险预期,必须向市场披露金融机构的真实状况,以公众形成合理的预期。
信息约束的这两个相反的作用可以从世界监管实例中得到反映。美国监管当局在处理储蓄协会的大量呆账时,不是积极地加以化解,而是修改会计制度,掩盖风险信息以达到信息约束,试图以此取得资金流人从而解决流动性问题。日本监管当局对于金融系统巨额不良资产也采取同样的方式,一拖再拖,试图加以掩盖而继续取得租。但是无一例外过度的信息约束加大了风险预期,加长了T的期限,从而产生了巨大的租返还。因此,金融监管在利用信息约束的正效应时,必须深刻认识到信息约束对金融监管逆效应,与此相应,必要的信息披露制度是金融监管发展的必然成果。
三、我国金融监管所面临的信息约束
从上述两个层面的意义上末考察,我国金融监管中所面临的信息约束表现在两个方面:第—,金融监管受到信息低效率机制与低规范度的制约。我国金融系统发展过程中金融管制与放松管制交替产生,总体来说,金融监管成本不断加大,金融风险程度加深,而对金融系统的抑制不断加强。对于低效的金融监管,可归因于诸多因素,但信息约束无疑是核心原因之一。从信息的角度考察,金融放开表现为系统炳的增加,如果金融监管系统不能保证获得完全信息,就只能以管制手段减少系统炳,使金融系统能够处于控制范围内。但是由于此时经济发展扩大了系统的最大炳,因而E=H/Hx减少,从而金融系统的活力不足,信息约束导致经济约束,因此,只能再次放松管制。这样就形成了一个低效监管系统与低效金融系统的均衡。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均衡所反映的监管系统信息能力的不足,一方面意味着我国监管系统的信息能力不及其他国家;另一方面,它也反映了我国金融系统复杂程度,金融监管系统信息能力是相对不足,而我国金融系统的复杂性是由社会信息特征决定的。我国是一个规范程度很低,信息高度集中的社会,因此,金融监管中的信息不对称与信息不完全状况较之其他国家更加明显,也决定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着与日本类似的现象与困难。第二,金融信息对社会实行高度的约束。从发展阶段看,中国与日本一样,必然可以通过高度集中、高度保护的过程,形成金融信息约束,保证金融系统可以获得最大可能的资金资源。但是信息约束必然对金融监管产生反作用,监管的效率会随着经济发展而降低,而作为对策,日本开始注重金融系统的信息披露,强迫金融机构以SEC的标准向公众披露信息。日本目前面临的金融困境所产生的根源与中国极其相似,而日本金融监管现行措施也应当是中国金融监管的发展方向。因而,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必须注重:第一,提高监管系统的信息能力,这包括改善信息技术条件,提高监管人员素质,理顺信息渠道等方面;第二,加强信息规范,提高信息质量,并逐步走向信息披露。后者不仅具有中国的特色,而且本身受社会习惯与历史传统等影响,对于改革而言,即十分迫切,又更为困难。
四、我国金融监管信息约束的化解
1.会计制度的改革。信息规范对会计制度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国际金融监管工作来看,金融创新与会计确认和计量原则的冲突已成为信息披露的难题,传统的财务报表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因此,世界各国正在寻求多种方式对会计制度加以弥补。日本大藏省在1994年推行按市价计值的会计标准;在墨西哥已规定各银行采用美国的会计核算标准;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则正在为推出报告综合收益工具而努力,将一些本来不在传统收益表内列示的项目,如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信息,纳入表中加以揭示。我国的会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时日未久,在实务中遇到的会计问题更多,比如,目前各银行系统尚未统一会计处理,准备金提取和应收未收利息入帐的制度规定不符合慎审性原则等。表内信息的揭示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而表外信息的透明度更低。当务之急在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强会计对金融业风险与收益的揭示功能。
2.信息主体的创造。披露制度是信息供给主体与信息需求主体之间力量均衡的结果,构造合格的供需主体是制度有效性的保证。因此,首先,要界定供给主体,对信息供给形成有效的约束。从对制度的反应和行为动机这两方面来考察,管理者显然比具体操作者更关心信息对自身的影响,因此应确立信息提供单位的管理层为提供主体,并严格规定披露主体要对信息披露行为负主要责任,使其行为更加谨慎,从而减少信息阻碍。其次,要通过各种方式创造合格的信息需求主体。在向市场披露的层次上,要通过宣传和教育,树立公众的风险意识和债权人意识,逐步加大市场对内部信息披露的压力;在向监管当局披露的层次上,要明确规定监管者的职责,严格追究失职责任,提高其获取信息的主动性;在向内部管理者披露的层次上,要根据我国银行的产权特点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构造权责对称的约束机制,加强上层对下层的信息要求。
关键词: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适度性评价指标体系
在中国实行分业监管,虽然有利于监管当局明确监管目标,统筹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但是,分业监管也带来了很多的困难和问题。如商业银行为了规避法规的监管,通常将大量资金流向其他行业,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和制度突破口;外资银行带来的新型金融产品,一家监管机构往往很难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管等等。可见,中国现行的以机构监管为基点的分业监管体制,不但抑制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速度,而且加大了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协调成本,同时也影响跨国银行监管合作的质量,容易导致监管真空或过度监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监管的效率。这些情况促使笔者对在中国分业监管模式下,如何加强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的有效性,特别是建立一套衡量协调与合作是否适度的指标体系进行深入的思考,借此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行动建议。
一、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的主体
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的主体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主体包括一国或地区的中央银行和各种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在中国,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的狭义主体主要指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
广义的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主体既包括狭义的监管主体,也包括一国或地区的银行同业协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新闻媒体、公众和投资者,还包括国外银行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由于中国特殊的历史背景,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主体还包括国有股权代表者。
本文研究的对象是广义的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主体。
为了分析上的方便,本文把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的主体归结为以下四类:一是“狭义的监管主体”。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简称“一行三会”。二是“国有股权代表者”。包括财政部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汇金公司”,下同)。三是“监管第三方”。包括银行同业协会、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公众及投资者等非官方银行监管组织。四是“国际合作对象”,包括国外银行监管当局和国际金融监管组织。
一般而言,纳入协调与合作范围的监管主体数量越多,考虑问题的视角就越开阔,防范风险的效果就越好。但是随着监管主体数量的增多,协调与合作的成本和难度也相应增大。因此,在存在多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各主体之间要加强沟通和配合,否则就会产生重复监管、监管盲点或监管冲突等后果,从而降低监管效率,甚至造成监管失败。
二、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适度性指标设计
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不但有收益,还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我们知道,收益函数边际递减,表明协调与合作力度越大,收益上升的速度越慢,成本函数边际递增,表明协调力度越大,成本上升速度越快,当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的收益达到最大,达到理想的监管协调与合作的均衡状态,此时的监管协调与合作水平是理想、均衡的水平。
为了进一步测度中国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水平是否达到理想、均衡的水平,有必要构建一组衡量指标,来衡量中国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是否适度,是否符合我国银行发展水平的需要。为了讨论上的方便,本文把评价指标体系分为两部分,即国内协调评价指标体系和国际合作评价指标体系,每一部分的指标又分为广度指标和深度指标两大类。
(一)银行监管的国内协调适度性评价指标体系
这一部分的指标主要反映银监会与国内银行监管协调主体之间的合作程度。
1 广度指标:
(1)“一行三会”及“国有股权代表者”协调会议开会频率一年开会次数/按约定应开会的次数
该指标主要反映银监会与其他银行监管协调主体之间是否按《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备忘录》等有关制度召开金融监管协调会议,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协调越到位。
(2)“一行三会”及“国有股权代表者”现场检查协调率组成联合检查组次数,涉及业务交叉现场检查的次数
该指标主要反映银监会与其他银行监管协调主体之间合作的诚意,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协调主体间越有诚意,协调越深入。
(3)银行年度外部审计比例外部审计家数,银行总数
该指标反映外部审计与银监会的协调情况,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监会对外部审计的认可度越高,也说明市场约束发挥更大的作用。
(4)群众来信处理率群众来信查处数/群众来信总数
该指标反映群众对银行的满意度和关注程度,也反映银监会对市场反映的重视程度。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监会对市场纪律越重视。
(5)新闻媒体报道利用率利用报道信息进行监管的信息数目/新闻媒体对银行报道的总数目
该指标反映新闻媒体对银行的关注程度,也反映银监会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重视程度。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银监会对市场纪律越重视。
(6)新闻媒体对监管当局采访增长率本年比上年新闻媒体采访增加数,上年新闻媒体采访数。
该指标反映新闻媒体对银行监管的关注程度,该指标值越高说明新闻媒体对银行监管越关注。
2 深度指标:
(1)“一行三会”及“国有股权代表者”信息共享率已共享信息,应共享信息
该指标主要反映银监会与其他银行监管协调主体之间是否按《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备忘录》等有关制度共享信息。该指标值越高,说明信息共享率越高,协调越到位。
(2)跨市场违规业务增长率本年比上年跨市场违规业务增长金额/上年跨市场违规业务金额
该指标说明银行、保险、证券之间业务相互渗透时,违规的可能性。该指标值越高,说明风险越大,违规越严重,也说明协调越不到位。
(3)参与协会规范市场秩序比例参与规范业务品种数,需要规范的产品数目
该指标反映银监会与银行协会互动的情况,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协调越到位。
(4)对危机机构救助成功率因动用再贷款等救助资金避免倒闭的银行机构家数/高危银行机构家数。
该指标反映银监会与人民银行互动的情况,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协调越到位。
(5)银行资产胜诉执行增长率本年比上年胜诉案件执行增长金额/上年案件执行金额
该指标反映地方的金融生态情况,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地方政府越支持银行和银行监管的工作,协调越到位。
(二)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适度性评价指标体系
这一部分的指标主要反映银监会与国际银行监管协调主
体之间的合作程度。
1 广度指标:
(1)签署谅解备忘录比例签署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数目,有相互设立金融机构的国家数目
该指标反映银监会与国外银行监管当局的合作程度,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合作越深入。
(2)对海外机构的现场检查频率一年对海外银行的检查家数/海外银行总数
该指标反映银监会与国外银行监管当局的合作程度,也反映银监会对商业银行海外分行的监管力度,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合作越深入。
(3)国外监管当局对国内外资银行的现场检查频率国外监管当局对国内外资银行的现场检查家数/外资银行总数
该指标反映银监会与国外银行监管当局的合作程度,也反映国外银行监管当局(母国)的监管能力,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合作越深入。
(4)参加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比例参加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家数,国际金融监管组织总数
该指标反映银监会与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密切程度和合作程度,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合作越深入。
(5)参加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会议的比例参加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会议的次数/十国集团一年平均参加的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会议次数
该指标反映银监会与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密切程度和合作程度,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合作越深入。
(6)参加区域性金融监管组织会议的比例参加区域性金融监管组织会议的次数,一年在亚洲召开的区域性金融监管组织会议次数
该指标反映银监会与区域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密切程度和合作程度,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合作越深入。
2 深度指标:
(1)信息共享率已共享母国银行信息/应共享母国银行信息
该指标反映银监会与国外银行监管当局是否按监管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共享信息,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合作越深入。
(2)国际监管规则制订参与率参与监管规则制订的数量,一年监管规则制订总数
该指标反映银监会与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程度,也反映银监会的国际地位,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合作越深入。
(3)国际监管规则修改参与率,国际监管规则修改意见数目,各国提出的修改总数目
国际监管规则修改参与率,国际监管规则修改意见数目/十国集团平均提出的修改数目
上述两个指标均反映银监会与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程度,也反映银监会的国际地位和监管水平,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合作越深入。
(4)国际监管规则修改意见采纳率,中国提出修改意见被采纳的数目/中国提出的修改意见总数目
国际监管规则修改意见采纳率,中国提出修改意见被采纳的数目,十国集团平均被采纳的数目
上述两个指标均反映银监会与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程度,也反映银监会的国际地位和监管水平,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合作越深入。
(5)国际监管人才培训率参加国际、区域金融监管组织及其他国家金融监管当局培训的人数,全国金融监管人员数(与十国平均水平比较)
该指标反映银监会与国际和区域性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程度,该指标值越高,说明合作越深入。
(三)适度性评价指标的聚类分析
上述设计的指标在归属类别上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的重复和交叉。为了更准确地将某一个评价指标归属于某一个子系统,有必要对指标体系进行聚类分析。把相似程度较大、关系密切的指标聚合为一类,把不同的类型指标分离出来,对评价指标进行优化处理。该方法称为聚类分析(mierachical clusteranalysis)。凡是具有数值特征的变量和样品都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的距离和聚类方法而获得满意的数值分类效果。聚类分析法就是把个体逐个地合并成一些子集,直至整个总体都在一个集合之内为止。动态聚类是聚类分析的一种方法,其基本原理是先对分类事物作一个初始的粗糙的分类,然后再根据某种原则对初始分类进行修改,直至分类被认为比较合理为止。
三、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的适度性评价
构建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适度性指标体系只是一种初步尝试,未见国内有相关的研究以供借鉴,本指标体系也尚未在实践中加以检验。因此,笔者还无法确定每个指标的具体权数。本文的研究只是提供一个分析框架,待今后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四、政策建议
在经济金融全球化以及中国特有的监管体制背景下,研究银行监管的协调与合作问题有助于防范交叉风险,提高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一)重视监管协调与合作研究,防范交叉风险和监管失度
在我国分业监管体制的背景下,中国银监会要加强银行监管协调与合作的研究。近期可先对本文所提出的监管协调与合作适度性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和实施的可行性进行探讨,制定出更加科学规范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对我国监管协调与合作的适度性进行评价,指出协调与合作的薄弱环节。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状况,提出改进的先后顺序和可行性方案,不断促进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协调,以加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之间监管的互动性,防范交叉风险和监管失度。
(二)加强国内监管当局的协调与合作,提升协作监管效率
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发展的大趋势,目前,我国仍实行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体制,但为适应金融创新与金融开放的需要,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建立顺畅的信息交流通道,确保三者间的信息共享,以加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之间监管的互动性。目前,要坚持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通过这一制度可以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交流监管信息,及时解决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问题。
(三)成立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升综合监管效率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银行监管的有效性,但是,在传统职能型的监管体制框架下,各个监管当局往往过多强调本机构的监管职责,忽视对职能交叉地带的监管协调与合作。因此,通过建立协调机制来防范混业经营带来的各种风险只是权宜之策。从中长期分析看,中国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势在必行。对此,决策层应不断评估中国金融业的发展状况和金融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水平,适时调整金融监管的制度和政策,使监管机构、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更能适应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从而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相互传染,促进中国金融业健康、稳健发展。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我国地方金融机构和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类理财公司等具有融资功能的组织发展迅速。随着经济发展转向新常态,部分地区民间金融的无序扩张势头明显,地方金融风险不断加大。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有效处置区域金融风险的迫切性日益突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等要求。浙江温州等地开启的金融改革试验,已经把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作为重要的改革内容或目标。2014年,国务院国发30号文,对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进行了划分。由于中央与地方监管理念差异、地方政府各金融管理部门职权划分尚需明晰,为贯彻落实好国发30号文精神,合理引导民间金融发展,有效防控民间金融风险,进一步对地方金融管理体制进行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现状与问题: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国外关于金融管理权限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配置已经有成熟的理论体系和成功的实践做法,关于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论述并没有特意区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且主要体现在政府行为对金融发展影响方面。20世纪60年代,麦金农和肖等以金融受到抑制的发展中国家为研究对象,提出了减少政府干预打破金融抑制的理论。20世纪90年代,赫尔曼、斯蒂格利茨等提出政府为推动金融发展而推出一系列金融干预政策措施的金融约束理论。最近的研究表明,政府对金融运行的干预既可能存在促进金融体制健全的作用,如EsseneRienze(2010)的德国企业的研究;也有可能对金融发展具有负面效应,如Sapienza(2004)对意大利银行信贷研究所发现的与政府关联银行在贷款发放方面的腐败可能性。
鉴于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相关研究较为集中在国内文献,主要涉及地方金融与地方经济发展关系、地方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地方金融风险防范等内容,且侧重于提供具体的对策建议。较为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董敏、袁云峰(2012)通过对浙江的数据分析,提出现有地方金融结构不利于浙江经济效率的提升,在不根本性改变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前提下,仅调整金融结构是无益于效率提高的,且在制订和实施金融体制改革的时候要考虑地区性特征。贾静雅(2012)等梳理了地方金融改革的4个阶段并认为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民间借贷危机是促进目前地方金融改革的促发因素。王鹏飞(2012)从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角度提出了管控民间借贷风险的意义。吴国培(2014)提出我国地方金融管理中存在金融事权过于集中在中央、地方政府管理金融的职能需要规范、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边界不清晰等诸多问题。杨涛(2013)、杜强(2013)等提出了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着力点和改革路径。王英(2013)等提出了构建权责明晰的中央和地方双层监管体系的构想。张健华(2014)、宋成玉(2014)等提出了地方金融体系改革的措施,主要包括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边界和风险处置责任、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和规范民间融资等措施。
总体来看,国外关于地方金融管理改革缺乏专门的研究,仅有运作成熟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可供参考。国内研究虽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但常常对地方金融改革和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概念未加以严格区分,同时在理论深度和实践的指导性方面尚待深化,尤其在研究中央和地方关于金融监管权限资源配置基础上,未能专门系统深入研究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中的管理职能和实施机制等问题。
三、政策思路
笔者认为,地方金融风险管理体制的建设宜着眼于系统性风险防范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要求,在国发30号文基础上,探讨如何对地方金融风险转化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进行研判、以及由何单位做出权威性研判的问题,为更加有效促进国发30号文精神贯彻落实做初步探索。具体而言,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着手。
从理论上说,一是要在梳理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中存在问题基础上,从内在根源和动力机制方面剖析了内在缺陷,提升了实践经验的理论深度。二是要将博弈论、组织激励理论等运用到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中有关制度和机制构建的分析中,有效拓展上述理论的运用领域和对问题的解释深度。三是要从金融稳定角度提出构建地方金融安全网的构想,丰富金融安全网理论框架的内容。
从实践上说,迫切需要贯彻落实国发30号文件精神、深化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提供决策参考。一是要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边界和风险处置责任基础上,提出做实中央金融监管派出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效互动机制的思路和实现路径。二是针对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内部的条、块分割和职责不清,根据激励相容原理提出明确的划分标准,加强政策的可操作性。三是从组织机构重构和内在的激励约束机制两方面进行改革,构建良好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长效机制。四是从各种相关具体案例中提炼总结了相关经验教训,形成成熟可复制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流程,实现解决类似问题的普适效应。
银监会的设立是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银监会的设立将会对中国银行的管理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新成立的银监会将有其相应的监管重点和对策。
一、“银监会”的设立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1.银监会的成立将促进央行的独立决策和银行业监管的进一步专业化
银监会设立前,我国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而中国人民银行兼具监管银行和制定货币政策的双重任务。从现实来看,央行担任的双重角色(既是货币政策制定者,又是银行业监管者)的预期目标有可能发生冲突,央行有可能在调整利率和制定货币政策时,站在银行业监管者的角度去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现在国有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缓慢,导致资金流动不畅、金融运行与实体经济运行脱节,一个重要原因是国有商业银行为了自身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通过其在央行内部强大的政策影响力对某些改革的进行施加影响,这一点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上最为明显。这样既影响了央行的监管能力,又制约了央行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发挥。
目前,各国金融监管模式主要有四种模式:第一,欧洲中央银行成立后,欧元区国家中大多数国家将银行监管职能从央行中剥离出来。第二,英国、日本、瑞典、丹麦、澳大利亚将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等职能统一集中在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第三,美国由美联储作为伞式监管者,负责监管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证券、保险则分别由其他监管部门分别监管。第四,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仍由中央银行统一负责。但从总的趋势看,越来越多的国家金融监管采用了与央行货币政策职能相分离的模式。从这种意义上讲,我国成立单独的银行监管机构,符合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也和国际上银行监管发展的总趋势是一致的。
根据国际经验,银行业监管的分立与中央银行的独立往往同步进行。银监会设立后,由于目标单一,银监会将着重控制系统风险,进行更专业化的一体化监管,逐步由法规监管向市场监管过渡,有利于减少利益冲突、降低监管成本和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增强银行业务的透明度、提高银行监管绩效、防范金融风险,并逐步由法规监管向市场监管过渡。而且,由于银监会独立承担银行业监管的职责,不可能通过货币发行来掩饰监管责任,只能依靠自身监管水平的提高,因而,从长期而言,银监会的设立将有助于真正维护金融安全。
另一方面,国际经验表明,加强央行的独立性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是中央银行制度发展的客观趋势。例如,在美国,美联储只向国会负责,政府无权干涉,具有完全的独立性:美国货币监理署则专事银行监管,也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因此,银行监管职能的剥离,意味着我国在增强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方面迈出了一大步。央行将专注于货币政策职能,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的利益,开阔视野,更多地着眼产业部门和实体经济,从而有助于制定正确的货币政策,创造一个稳定的货币环境,保持宏观经济运行的长期稳定。
此外,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离以后,中央银行为了更好地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仍然拥有对商业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在中央银行开户的金融机构必要的“检查权’,这种权力来源于中央银行与其交易对象金融机构之间的商业合同。中央银行只根据场内外检查和实地调研得到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宏观的货币政策走向,而不对具体的金融机构承担微观的监管责任。这样做,有利于中央银行把握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以及金融市场的实际风险。
2.银监会的成立,有利于提高货币决策和银行监管的透明度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面对许多新情况,新问题。wto遵循的一个重要规则就是透明度原则,首先就是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的透明度。所谓透明度,是指“在通俗易懂、容易获取和及时的基础上,让公众了解政策目标以及政策的法律,机构和经济框架,政策的制定及其原理,与货币和金融政策有关的数据和信息,以及机构的责任范围。”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提高货币和金融政策的透明度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金融制度建设的重点。这不仅是为了实现中央银行履行问责义务的目的,而且是为了避免公众对中央银行的政策制定和执行产生误解或不当解释,同时也是为了获得公众对中央银行的货币和金融政策的支持。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中国的货币政策决策机制透明度较低,难以适应加入wto的要求。
3.银监会的成立有助于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金融业将面临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新格局。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进入我国,使国内金融市场形成新的经营格局——国内金融界的分业经营和外资银行的混业经营并存。但是,目前外资银行的经营也存在许多的问题,如多存少贷、转移利润,违规经营、使用非价格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等等。因此,这一格局在给我国金融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更多的是带来了挑战,尤其是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带来了大挑战。
从目前来看,虽然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和投资范围、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比例、对关联企业的贷款比例、流动性比例和各项准备金的情况都作了规定。但是,对外资银行监督管理的规定仍较为原则和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和方法还停留在传统的“经验式”的管理阶段,基本上以行政管理为主,在监管内容和监管手段上仍处于合规性监管阶段,主要是事后合规性检查,缺乏预防性的事前和事中检查,风险监管处于起步阶段,出现了重审批服务,轻监督管理的现象。例如,监管方式还停留在对会计报表的审核上,但一些外资银行上报的报表却不能完全反映其经营活动的真实情况,而且偏重定性分析,缺乏一个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参照系。对国际上通用的定性分析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监管方法,我国还没有加以引进和运用,导致监管水平低,无力制约外资银行的违规操作。
银监会设立后,将努力实现对外资银行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的协调统一。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银行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前的监管者认为只要制定好市场游戏规划,并确保市场参与者遵照执行,就能实现监管目标。因此,监管当局过去一直将监管重点放在合规性方面。但是,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缺点不断暴露,这种方法市场敏感度较低,不能及时全面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银监会将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以风险性监管为主题,改进和提高现场检查的效能,同时充分借助社会审计力量,对有问题的外资银行进行重点监管。在完善非现场监督体系方面,将谨慎原则和弹性原则结合起来,合规性指标和风险性指标结合起来,设置监管指导线和最低比率,包括资本充足性、流动性、大额风险、外汇风险等。并且在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加强风险监管。
二、银行业监管对策
1.尽快制定和出台有关金融法规,并与国际接轨,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依法监管无论用何种形式监管,都必须有监管的依据,也就是各种法律、法规,而中国目前显然多种金融法规缺位。在这种情况下银监会工作的开展将受到许多限制。首要的问题还是要完善金融法规,促进金融监管与法律法规的协调统一。对已出台的金融法规,应建立本系统内相应的实施细则,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的问题。
2002年以来,国务院、人民银行总行先后颁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金融法规,这些金融法规充分体现了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全面对外开放,中外资金融机构平等竞争的基本原则。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还要进一步修订,以达到确立监管架构、规范监管准则、统一监管标准的目标。对金融机构的任何处理、处罚,都要有确切的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制度依据。在监管工作中,要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监管中遇到的问题,做到依法监管,依法维护金融秩序。
2.尽快建立银监会和央行之间的有效的协调机制
银监会成立之后,将对商业银行实施监管职能,但央行依然是商业银行最后的贷款人,同时,央行对商业银行仍拥有检查权。这就涉及到一个银行协调成本的问题。
从国外实践来看,在英国,中央银行(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局与财政部之间有一种三方小组会谈机制,定期磋商,交换信息。而在日本,中央银行的职能由日本银行担任,金融监管的职能由日本金融厅执行。根据《新日本银行法》规定,应金融厅长官的要求,日本银行应向金融厅出示检查结果并允许金融厅职员查阅相关资料。在实际工作中,金融厅和日本银行的职员实际上经常互换信息,形成相互配合的密切关系。此外,为了不加重被检查金融机构的负担,双方经常通过协商机制协调对同一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日程安排。
从我国实际出发,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两种职能分离以后,部门内目标冲突转变为部门间冲突,因此,一方面要加强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防止部门间扯皮现象,减少磨擦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中的一些关系尚未理清。如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与国家权力机构的关系、金融监管体制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等。从现实来看,独立行使监管权力的证监会和保监会在决策时仍然要受到其他政府部门的影响,这使其独立监管规范的程度打了折扣。因此,银监会需要在体制上有所突破,尽量加强其监管独立性。这就要求加大金融相关部门之间及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力度,建立相对稳定的协调机制。
3.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解决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风险承担问题
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的深化,金融自由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金融的风险累积也越来越大,同时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也面临着国际金融机构的挑战,必须尽快健全金融体制,特别是包括市场的退出机制,在此情况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显得日益重要。
存款保险制度是国际上银行监管的通行做法,是维护存款人对银行信心的保障手段,也是解决银行市场退出的有效措施。实行存款保险,可以使小金融机构在乎等的条件下和大型金融机构开展公平竞争,可以有效地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困难,从而确保社会稳定,消除地方政府和储户的后顾之忧。与此同时,中央银行也可以真正与存款保险公司和金融机构确立商业性融资关系,从而有利于货币政策体制的健全和健康运行。
目前,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都通过加强存款保险机构的作用等方式来防范道德风险。我国应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样,中央银行作为“最终贷款人”在提供救助资金时,就可以会同(或转贷)存款保险机构来实现,通过存款保险机构所特有的约束机制来达到防范道德风险的目的。
4.解决遗留问题
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能分离以后,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下一步应着重解决央行大区分行改革的遗留问题。大区分行改革从根本上打破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级次同构、地方割据的原有格局,使金融监管中心与地区行政中心相脱离,地方政府对货币政策的干预明显减弱,但是,在监管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跨地域监管成本高昂、监管工作得不到地方政府配合等。为此,要从技术上的可行性及经济上的可行性出发,对金融监管结构做适当的安排,使金融监管当局以最低成本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要继续完善监管机构内部管理体制,逐步建立日常监管制度、举报查处制度、监管责任制度、信息沟通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报告报表制度等一系列内部制度,使各部门职责分明,高效完成工作任务,要继续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合作,使监管工作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黄燕君楼拥勤:“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商业研究》,2002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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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延春王锐:“金融办呈破竹之势暗含银监会未来的‘雏形’”,《经济观察报》,2003年1月12日。
关键词:金融创新;银行监管;挑战;应对
一、金融创新对银行监管实践提出的挑战
金融创新行为的动机简单地看是由于盈利动机的驱使,但是从深层次看却是银行监管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滞后,以至于阻碍了银行机构向更高的阶段进一步发展。环境的变化使得银行机构传统的经营方式不再有利可图,他们过去向客户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越来越难以出售,而传统的金融工具也已不能大量的吸收资金,因而为了继续存在下去,他们不得不寻求创新;另一方面,各银行机构面临的严格管理使得规避管理法规的过程变得有利可图,某一个机构避开管制后提供的服务往往给它带来丰厚的利润和市场占有,因而严格的监管本身就成为刺激银行业创新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所以金融创新更多地应该从金融机构和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博弈来理解。银行为了逃避监管,开拓市场而进行的金融创新活动与监管活动之间是一个不断向前推进的动态博弈的过程,即监管——创新——再监管——再创新。但是至今的实践表明,银行监管活动落后于金融创新的发展,银行监管是一个被动的过程,金融创新给银行监管的实践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1.金融创新使银行监管目标的权衡更加困难。银行监管的目标有两个,一个是安全目标,一个是效率目标。就经济与金融的长期发展来看,银行体系的安全和效率相比是更具根本性的问题。但是在一定的阶段,银行体系的效率目标却是更加突出。比如70年代末,过度严格的银行监管造成的银行机构效率下降和发展困难使得这一时期的监管更偏重于效率目标。金融创新的最深层的原因就是规避管制,追求发展和效率。但是实证研究已经表明,在银行监管的安全目标和效率目标之间存在着替代效应,金融创新在提高了银行体系的效率的基础上,不可避免地加大了风险。在面临着全球竞争的压力和本国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定之间,银行监管如何在这两个目标之间进行协调?
2.金融创新使得银行监管的客体更加复杂化。金融创新使得银行监管的客体在以下几个方面产生了新的变化。一是金融产品和组织创新模糊了分业经营中各专业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他们之间的业务相互交叉和渗透,业务趋同,银行也逐渐发展成为超大型的综合性金融机构,比如银行业会通过创新绕过各种监管法规的限制向证券保险行业渗透。二是市场的创新使得一国的银行机构在现在条件下不可能置身于金融全球化之外。对外经济联系的加强使得一国的银行通过各种创新活动向国际市场渗透,广泛参与国际金融活动。这样对国内银行在境外的金融活动的监管就变得遥不可即。同时,一国的金融体系也会暴露在国际金融风险之下,这给银行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三是新的业务形式和金融产品的出现,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如网上银行的兴起。四是银行机构和其他各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之间,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这样局部的金融风险很容易转化成全局性的金融风险,造成所谓的传染效应,从而更容易造成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
3.金融创新给银行监管主体的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个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分业监管还是混合监管的选择问题。毫无疑问,面对着银行业务日益综合化的趋势,原来界限分明的分业监管已经表现出了极大的局限性。
4.金融创新对传统的监管方式提出了挑战。传统的银行监管一直以来是以外部监管作为最主要的监管方式,强调严格的立法和监督,对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行为也作出了很多的外部规定。这种监管方式主要有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和标准化的监管。行政命令式的监管是以行政命令对银行业的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标准化的监管方式则沿袭了行政命令式监管的原理,将资产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级别,并对每种类型确定固定的资本要求。这种监管方式明显不适应金融创新下的新要求。它们存在着信息和经验不对称的问题,而且没有考虑银行在金融创新过程中的动态过程,在实际的执行过程当中也容易造成一刀切的问题。
5.金融创新对传统的监管理念的挑战。金融创新对银行监管的动态回避过程与相对固定的银行监管框架之间是一对矛盾体。金融创新和银行监管之间的博弈总是表现为监管方的被动。危机导向的、事后的、传统的银行监管总是被动追踪金融创新,会使监管效率大大下降,并且造成监管成本的增加。
二、银行监管应对金融创新的一般实践
1.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较之传统银行业务,银行的创新业务在收益更大的同时,风险也更大,且更容易扩散,对金融市场造成的冲击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已经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整个银行业的风险状况。只有并重监管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才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银行业的整体风险。
2.从注重外部监管向注重内部和外部监管并重。针对银行监管与金融创新博弈的被动地位,监管理念应该不仅仅从外部力量的介入的角度来考虑有效监管的问题,而且外部监管随着创新和变革的发展,其缺点不断暴露,比如市场敏感度低,不能全面及时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我们应该考虑如何从银行内部与监管机构激励相容的角度来使银行主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目前最为流行的一个根据激励相容理论建立的监管的方法就是预先承诺方法。银行在预测期初向金融监管当局承诺其资本量水平,为该期内可能发生的损失作准备,而监管当局则根据银行承诺的水平设计惩罚和奖励措施,并不再对银行进行例行的资本充足检查,但是这种方法的实施对监管水平的要求较高。另外,对市场机制的作用受到了日益重视,认为只有保证信息的完备透明,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的作用,才能对银行起到正确的激励。
3.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统一监管体制是指由统一的监管主体对从事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类型业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的一种制度。与此相适应,金融监管也应该打破分业监管的模式向统一监管转变,由统一的监管主体对从事银行、保险和证券的不同类型业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统一监管。但是在具体的监管主体的改革上,是采用一元化的超级监管机构还是在保持监管主体多元化的前提下,加强各个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二者有利有弊,具体的选择需要对实际情况作出更细致的选择以后才能加以确定。
4.从一国监管向跨境监管转变。本国银行向海外市场的扩展也是一种金融创新——市场创新。随着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越来越多,其业务收益来自海外的比重日益提高;而另一方面,电子银行的发展使得金融监管当局很难判断其交易是在国内还是国外完成的;离岸金融业务的拓展也使得部分金融机构偏离于监管视野之外。因此监管部门应该将一家银行的境内外机构境内外业务进行并表监督。另外,加强不同国家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分享和交流,监管的分工和协调,以有效杜绝国际银行监管的真空。
三、对我国银行监管实践的启示
1.我国的监管目标的选择。竞争的激烈和创新的加强,无疑会提高效率,但是同时也加大了风险。面对着竞争的压力和我国银行业经营效率低,坏帐率高的现实情况下,监管当局如何在安全目标和效率目标之间进行权衡,找出一个最佳的平衡点,是关系到银行监管效率的关键问题。目前我国需要重新认识金融创新对金融发展的重要性,改变对金融创新不论青红皂白一律封杀的做法,对有益于发展并且风险比较容易监管,不会增加太多监管成本的创新,不妨进行鼓励,以提高我国银行的竞争力。也就是说,我们要适当地考虑到效率目标。
2.我国监管重心的转变。我国一直以来对银行的监管注重的是合规性的监管,重在对市场准入、业务经营范围和行为的监管,其中突出的问题是重市场准入管理、轻持续性监管,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对金融创新工具的监管尤为不足。并且这些静态的监管措施明显地落后于市场的发展。为了扭转这些不利局面,我国现阶段银行的监管重心应该改变,利用我国现阶段对监管水平要求不是很高的有利时机,把监管重心放在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上,尽快制定和建立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损益等经营管理业绩的综合考核和评价体系。在体系完善和外部监管的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设计和加强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追踪世界最新的实践成果,提升我国银行监管的水平。
3.对我国监管主体的要求。金融监管客体的巨大变化表明我国分业监管的做法应该适应客体的综合化、国际化的变化。适应于国内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合作和交叉,混合监管似乎成了一个趋势,适应于银行业务全球化、国际化的发展,应该加强我国的银行监管机构同国外机关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通过与各国监管当局的定期磋商和交流制度,通报互设机构的经营情况和风险程度,杜绝对银行跨境活动的监管真空。但是应该看到,我国混业经营的规模和全球化的发展程度均比较低,没有对统一监管提出很迫切的要求,尽管银行监管机构缺乏与其他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并存,但是作为一种发展趋势,我们应该在现阶段做好分业监管的同时,不断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这个基础上加强合作,为未来的统一监管打好基础。
4.改善监管环境。加快与监管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外部市场竞争和约束的作用,所以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银行的市场约束力。
参考文献:
1.何德旭,金融监管.世界趋势与中国的选择.管理世界,2003,(9).
法律原则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的特点是,第一在内容上,往往直接反映了法律体系或某一部分法的基本价值目标,是法律体系或部门法的指导思想和观念基础。第二,在形式上,法律原则不具备法律规则必备的三个要素,它往往只指出立法者对于某一类行为的倾向性要求,而没有提供具体的行为模式,这种高度抽象和概括的性质使法律原则比规则更具有稳定性,适用的范围也更为广泛。由于法律基本原则的内容具有高度的概括和抽象,它并不一定就显现于具体的法律规范条文中,但都隐现于法律的规定和精神之中。
从一般意义上说,构成法的基本原则的条件和标准是:1.被确认的法律原则,必须真实、全面、集中地反映具有特殊规定性和同类性的某一类型的社会经济关系对法律的调整和规范的要求。这是构成法律原则的客观方面的要求。2.确认的法律原则,必须能够科学地抽象和概括出以某一类型的社会经济关系为存在条件的某一独立法律部门,或者某一类内容、性质和价值取向相近似的法律规范(通常构成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子部门)的基本精神和共同本质。这是构成法律原则的主观方面的要件。3.确认的法律原则,必须为某一独立的法律部门或子部门所明确肯定或者认可。这是构成法律原则的立法方面的要件。上述三要件缺一不可。要使金融法原则对金融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也必须依上述要件和标准抽象、概括出金融法原则。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在一定金融法律体系中作为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重要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是贯穿一国金融法律体系始终的主线和纲领。它通过对若干重大基本问题的定性和定位,对国家金融法制建设起基础性的导向作用。它体现了金融法律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金融法律的灵魂和基本精神所在,对金融活动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和统帅作用。就金融立法而言,只有立足科学的基本原则,才能提高金融立法的质量,确保金融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在我国加入WTO,金融法制不断变革完善的今天,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对金融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就金融法的实施而言,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构成了正确理解金融法律规则的指南,及补充金融法律规则漏洞的基础。我国处于金融体制转轨的重要历史时期,金融法制日趋健全,我认为金融法应包括下列基本原则:
一、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
在一国经济体系中,金融居于关键地位。金融促进经济的发展,也受到客观经济规律的制约。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必须保持货币价值的稳定。经济的发展是指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的发展,而非单纯指经济的增长速度。一味追求经济的高增长而非经济地增发货币,固然可能在短期内刺激投资和生产,增加就业,但充其量不过是表面的虚假的、暂时的和病态的经济繁荣。在这一点上,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乏深刻的教训。不少西方发达国家曾奉行凯恩斯主义以低通货膨胀刺激有效需求的经济政策,最终误入“滞胀”的泥淖和怪圈;很多拉美国家牺牲物价稳定,以图经济的超快攀升,却欲速不达,反使经济良性发展的机制遭到破坏。相反,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重视货币稳定,倒更快地实现了高增长率。货币的稳定,无疑是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
货币的稳定,必须由制度来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可以认为,把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作为金融法的目标,是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管理经验教训的总结。在亚洲金融危机中,在东南亚和部分东亚国家及地区的货币纷纷贬值的情况下,作为亚洲大国的政府,中国政府对此做出了对本国、对整个亚洲经济发展负责任的决策:人民币不贬值。从根本上来说,人民币不贬值对中国国民经济发展有着重大意义。我国现行金融立法特别是中央银行立法,以经济建设中曾经出现的失误为鉴,吸取外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全面、充分地贯彻了稳定货币的立法精神。诚然,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与国际通行的中央银行相对独立于政府的法律地位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人民银行独立地执行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的货币政策。但近年来的发展可以看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在不断提高,当然这也有待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二、维护金融业稳健的原则
金融业是从事货币资金的特种行业,是时刻面临多种类型风险威胁的高风险行业。这些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风险(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的存在,严重影响着金融业的安全运营,并有可能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和国家安定,必须加以防范和化解。因此,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维护金融业的稳健,杜绝金融危机,是各国金融立法刻意追求的核心目标,也是当前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中心议题。对于金融稳健的超常重视,其根据有以下三种不同的理论:(1)金融脆弱性理论。金融业是高风险产业,比之普通工商企业,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要多得多也大得多,而它们的自有资本,相对于庞大的资产负债规模,却数量甚微,在风险缓冲和亏损吸收上,作用十分有限。由于竞争的加剧、投机的升温和市场的波动,金融业的脆弱性更显突出。(2)系统性风险理论。货币信用经济的高度发展,在强化金融体系内外部联系的同时,也使金融危机具有了超强的传染能力,加大了局部金融危机诱发大面积金融风潮的可能,此即所谓系统性风险。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爆发系统性风险的范围,已突破国界,扩大至全球。(3)社会成本理论。金融业作为货币资金运动的主渠道和重要组织者,与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有着既深且广的联系。单个金融机构的失败,所致损害不只限于自身,与之往来的客户和同业,会不同程度地因此承受直接的经济损失;同一类型、同一区域乃至全国的金融机构可能因此受到牵连,遭致无形的信誉伤害;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行,亦会受到或大或小的冲击。而对于濒危金融机构的挽救,往往代价沉重,并且不一定奏效。所以,金融机构丧失稳健,不单会产生相应的个别成本,而且必然产生巨大的社会成本。
实现金融业的稳健,一要完善市场机制,强化市场约束;二要健全金融法制,严格金融监管。改革开放多年来,我国金融业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资产质量大面积下降,违法违规经营屡禁不止,金融犯罪直线上升。为了整理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确保金融稳健,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加快了金融立法的进程,在改善金融监管上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并成立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三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管职能;严格金融市场的准入控制;对各种破坏金融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依法加强了打击力度等措施。当然,在维护金融业稳健上,我国现行金融立法和金融监管还存在许多不足,比如监管力量薄弱和监管任务繁重之间的矛盾就十分突出,因此有必要增强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作用,并考虑引入外部审计制度。
三、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原则
本文所称的投资者,指在金融交易中购入金融工具融出资金的所有个人和机构,包括存款人。加大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其一,投资者乃一切金融交易的资金来源,如其利益不能得到公平、有效的保护,则资金融通势必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其二,投资者中大部分为小额个人投资者,他们高度分散,力量单薄,多半欠缺信息渠道及准确判断市场变化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突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理念。这部分投资者也是消费者,理应得到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其三,多数金融工具所具有的流通性,决定了投资者的不特定性和广泛性。因此,投资者利益得到保护的程度,不仅事关金融秩序的稳定,而且会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其四,投资者是金融市场不可忽视的社会监督力量,用以保护投资者的各项法律措施,有利于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及其规范运作的程度。我国经济发展的资金有70%依靠银行信贷,而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中,居民存款占居第一位。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居民储蓄的存款支撑了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只有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合法利益,才能使他们信任金融业并对其有信心。而投资者和存款人的信任和信心,是金融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一旦他们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他们的信任和信心就会被破坏,这极易导致发生银行业的挤兑并造成金融恐慌,从而危及国民经济。
法律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大体有普通法保护与特别法保护两个层面。前者指投资者作为普通权利主体(金融资产的所有权人和金融交易中的债权人)依民法、刑法等所享有的保护,后者则是以前者为基础,由金融立法及其他相关立法针对投资者所提供的专门保护。各国金融立法,围绕投资者利益保护,大多已形成一定的规范体系和制度框架,而最常见、最核心亦最能体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精神的,主要有:(1)信息披露制度。其核心是赋予金融市场筹资主体(主要是股票和债券发行人)及金融机构以依法公开指定信息的义务,用以保证投资者公平地获取信息,并在全面、准确的信息基础上进行投资决策。(2)银行保密制度。金融机构必须信守客户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任何人披露所掌握的客户财务资料和其他信息,否则须赔偿客户由此遭受的损失。(3)存款保险制度。即由专门的政策性存款保险机构在投保金融机构倒闭时对其存户提供补偿。
在我国金融立法中,进一步加强保护投资者特别是既是投资者也是金融服务的消费者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电子银行时代,我国理应加强有关电子银行的消费者保护立法,以促进电子银行业的发展,也更全面地贯彻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的原则。
四、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
在当今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程度不断加深,世界经济加速一体化,我国加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历史条件下,必须重视并厉行国内金融立法与国际惯例的接轨。首先,国际惯例通常是成熟的金融交易和金融监管经验的结晶,与国际惯例接轨,可以有效地避免立法失误,提高我国金融立法的水平和金融监管的质量。其次,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助于改善我国的金融法制环境,减少和降低涉外金融交往中与外方不必要的冲突与摩擦,促进金融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为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创造条件。最后,放眼世界,谋求各国金融制度某种程度的统一,确立最低的国际金融监管标准,并以此降低因各国制度差异所形成的竞争扭曲的程度,已然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国际潮流,而国际惯例无疑是各国金融制度趋同化的方向。中国金融法与国际惯例接轨,不仅能够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也将使中国在营造新的国际金融秩序方面,有所作为与贡献。市场经济是开放型经济,封闭型立法不可能适应经济对外开放的需要,中国金融立法应当而且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当然,与国际惯例接轨,绝不是要片面、机械、简单地将国际惯例移植于中国,因为中国有自己的国情,处于自身特定的发展阶段。我国新时期金融立法所取得的丰硕成果以及立法质量的不断改进,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得益于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金融发展在当代经济发展过程中居于核心和先导地位。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更是体现了这一部门法的本质基础,因此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上述金融法的几项基本原则均体现在现行金融法律中.当然,法律不会是一成不变的,尤其是经济法,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也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要求,不断完善有着更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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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金融套利行为有其两面性,一方面金融套利会影响到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一方面又能够使我们清楚的认识到金融市场存在的缺陷,有助于金融市场体制的完善。此外,它还能促进金融经济的有效运行。当前阶段,我国金融市场仍旧处于发展阶段,许多机制缺乏完善,导致其运行效率并不理想。因此,想要有效的克服金融套利行为的不利影响,逐步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运行制度,必须对金融套利行为进行深入的探索研究。本文首先阐述了金融套利的类型以及原理,之后提出几点管理策略以供参考。
二、金融套利的主要类型以及原理
现代金融经济的套利行为多种多样,在促进金融经济的良性发展方面都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不同的套利行为对市场的影响也有大有小,本文将以金融价格套利以及金融制度套利这两种对市场整体性影响较大的套利行为为例,探讨其运行机理。
(一)金融套利的主要类型
首先是金融价格套利。金融价格套利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套利形式,主要是利用利率、汇率等金融资产之间的价格的不平衡实现经济收益的行为。金融价格套利出现在金融市场发展的初期,随着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金融价格套利的规模、运作周期、以及运作形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可以说,金融套利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贡献了巨大的力量。现代金融价格套利已经突破了单种金融资产的限制,其套利对象拓展到了所有金融资产上。
其次是金融制度套利。金融制度套利是指企业或是个体利用金融制度的疏漏进行制度阻碍的经济活动,从而实现经济效益的获取。其中金融制度主要包括与金融监管相关的制度。制度之间存在的差异以技术的不断更新使得金融制度套利行为开始出现泛滥的趋势,并且形式与内容也在不断丰富。金融制度套利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税收套利,是指通过税收制度的缺陷减少税收负担。
(二)现代金融套利的原理分析
金融市场的高度统一有效的提升了其运行的效率,但是金融理论以及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金融套利行为的规模以及范围持续扩大。因为金融资产本质上存在一致性,所以不同种类之间的金融资产的套利行为是可以实现的。现代金融价格套利行为正是借由这一原理才能得以实现。
金融制度套利是利用制度之间存在的差异性来获取经济效益的行为。相对于金融价格套利,金融制度套利的周期较长,主要是为企业提供服务,因此,对成本收益的衡量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但是两者都是利用金融市场的不平衡才能实现。金融制度套利的原理是企业获得个体对净制度负担的一价定律。简而言之,企业采用不同的制度所要承受的净制度负担会出现一定的差异性,这就为金融制度套利提供了条件。在现代经济的发展中,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更加自由灵活,在制度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过经营地点的转移或是调整业务结构的方式来改变自身的约束制度,以此来实现减轻净制度负担的目标。
三、加强金融套利行为管理的对策研究
针对我国金融市场出现的诸多问题,我国金融管理者必须对金融套利行为进行深刻的认知,既要看到求有利的一面,也要认识到其消极的一面。通过适当的引导充分发挥金融套利行为的积极作用,从而实现我国金融市场运行效率的提升,提升金融市?鲈谧什?流动性、沟通转化、风险预防、资源分配等方面的质量,为我国金融企业和投资者营造有利的竞争环境。消除金融行为消极影响,加强金融套利行为管理的对策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也要与时俱进。首先要构建更加高效的金融交易网络以及便捷的通讯,这二者是可以为金融市场的套利行为提供物质支撑。想要实现这一点,就需要管理者对金融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具备实时的了解掌握,根据全面的信息数据完善金融交易网络的系统构建,并针对市场的变动情况及时更新。这样就可以有效的提升金融交易的效率,降低金融资金流动的成本,逐步实现金融交易的信息化。
(二)提升金融市场的自由程度
推动金融市场逐步实现自由化,可以使金融交易变得更加灵活,减少金融监管。通过完善金融法律规范构建一套有效的制度反馈机制,在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上推动资金在金融市场内与市场间更加方便的流通,促进市场优势的完整发挥,这样不仅可以提升市场运行的效率,还能切实的降低市场运行的成本,保障市场竞争的有效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切都需要在良好的市场环境下才能实现,因此,国家要加强对不法行为的管控,为制度套利活动创设环境。
(三)提升金融参与者的整体素质
受限于发展时间较短,我国的金融投资者的整体素质良莠不齐,为了进一步加快金融经济的发展建设,国家可以针对金融投资者积极地开展培训活动,通过先进金融管理投资理念的推广普及,加强我国金融人才的储备深度,不断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发展理论。金融套利活动的主要实施者就是金融投资者,投资者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实际上,长期以来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出现了失衡,主要原因是四大银行在金融体系所占据的地位无可动摇。通过培训提升金融投资者的整体素质,可以推动市场良性竞争的形成,促进我国金融制度的发展。
此外,加强金融监管者的整体素质可以加强国家对金融市场监管的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对金融套利活动的负面影响进行有效的控制,并根据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引导金融套利活动发挥出自身的积极作用。因此,金融管理者同样需要具备优秀的专业素质。
关键词:利率市场导向 内涵 客观条件 目标
一、利率市场导向的内涵
理解利率市场导向的核心在于市场,金融机构在决定投资和融资的利率时要以市场为核心。在实际的操作中表现为金融机构在综合衡量自身的资金情况和整个金融市场的资金需求情况来决定利率的水平。总体上说我国的利率市场体系是以中央银行的利率为基础的,并将货币市场的利率作为一种中介,由金融机构自行根据市场是资金的需求情况来决定市场利率。笔者总结,利率市场导向具有以下的内涵:
首先,利率的决定权在金融交易主体的手上。利率衡量的是货币这种特殊的商品的价格,当市场上货币资金供应较多时,利率就比较低;当市场上货币资金供应少时,利率就较高。利率市场导向赐予了金融交易主体相对充分的自由权和自,金融交易主体可以根据市场是资金的供应状况和市场利率的大小自行决定利率的大小。在利率市场导向机制中,金融交易的主体在决定资金交易的期限、规模和担保或者抵押条件时,有权进行协商和讨价。
其次,通过利率市场导向的字面意义我们也可以得知,利率市场导向中利率的大小水平是由市场决定的,金融机构根据市场的各种条件综合衡量,并根据定价原理和机制的要求来决定资金使用的价格。在社会上,总有一些部门资金富余,另外一些部门资金短缺,这时候就产生了资金流动的可能,这种资金流动的需求就构成了市场,资金富余的部门成为资金的卖方,资金紧缺的部门成为资金的买房,买房和卖方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之下,共同决定了一个双方同意的资金使用价格-利率。所以,利率水平的决定是由市场决定的。
我们需要充分了解利率市场导向的含义才能进行利率市场导向理论的深入研究,分析利率市场导向得以实行的客观条件分析,开拓利率市场导向的道路,找到实现利率市场导向的方法。
二、我国利率市场导向实行的客观条件分析
金融业的逐渐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必然要求利率市场导向的实行和贯彻,但是利率市场导向的实施是需要有条件的,我国利率市场导向的实施需要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金融监管要做到有效和充分。金融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和进步,所以,金融监管就非常重要。只有具备完善的金融监管的体系和与之并行的法律法规。利率市场导向才具有实施的基础,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运营才能在安全的范围内进行,中国的国企和国家银行的改革还不透彻,很多国企和国有银行在从业道德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逆向选择的倾向十分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金融监管不到位的话,那么利率市场导向将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并导致出现了一系列的金融风险,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繁荣都会受到严重的影响,社会安定也会受到威胁。
其次,利率市场导向的实施仰赖于稳定的宏观经济。通过社会的通货膨胀情况和经济发展的进度等指标我们可以了解到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稳定情况。如果宏观经济发展稳定的话,企业和银行之间的关系就比较融洽,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几率就高,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利率也相对合理,企业通过贷款进行的项目投资也能够获得期望的经济效益,银行也能够获得可观的经济来源;如果宏观经济的发展不稳定,在金融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如果把利率放开了,银行可能就会违反自己的职业道德,尤其是我国的国有银行都是国家所有的,银行发放贷款的时候基本不考虑风险,所以他们在发放高风险的贷款时考虑欠缺,而企业取得的贷款在宏观经济不稳定的时候通常不能获得足够的经济收益时,银行的风险就产生了,显而易见,此时进行利率市场导向是不明智的。
另外,利率市场导向需要在市场化的企业金融机构中实施。利率市场导向路径想要实现,金融机构和企业就要对市场上可能导致利率变动的因素及时作出反应,并随机应变做出反应。这就需要企业和金融机构真正做到市场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样在贷款和放款的过程中银行会认证考虑风险因素,做到自我约束。我国的国有银行的改革还需要继续深化,摆脱在经营管理上受到的行政性干扰,将利润最大化作为生产经营的目标,为利率市场化创造合理的条件。
最后,我国的金融市场尽快完善起来。金融市场是由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组成的,利率导向市场要完美的得以实施需要健全的金融市场给予保证,让货币市场利率和资本市场的利率之间能够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充分做到资本的有效配置,保证资金方法是安全的、资金使用是有盈利的。
三、利率导向市场的方法和思路
我们在研究利率市场导向的时候首先要了解的是通过利率市场导向我们要实现什么样的目标。经过学者研究,利率市场导向要达到以下几个目标:一是达到合理的利率结构,合理的利率结构要求商业银行首先应该明确中央银行确定利率的标准和来源,商业银行在筹资时支付的利率或者同业之间借贷时的利率应该低于央行的再贷款利率,商业银行筹资时支付的利率或者同业之间借贷的利率应该高于客户存款的利率,央行的准备金的利率应该是逐渐降低乃至消失的,合理的利率结构还要求银行靠市场去解决资金的问题,满足资金的筹措需要;二是要建立有效的利率传输机制,央行会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和目标去制定或者改变基准利率,基准利率会影响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利率水平,从而影响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本成本,最终影响我国的进出口和投资、消费情况,使得国民生产总值和国家物价发生变化,影响人们的生活;三是在进行利率的管理时,市场占有较大的比重,要求金融机构和企业在确定利率时要考虑到市场上的资金需求情况,央行在进行利率的管理时应该改变传统的行政主导、规定利率的形式,而是以市场化的方式去引导利率的变化,央行只需要制定基准利率,其他的利率应该由金融机构和企业自行根据市场的需要决定。
我国进行利率市场改革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称为当前理论界研究的一大课题。从我国特殊的发展情况来看,我国是受到计划经济影响颇深的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受到的行政干扰很强大,央行和商业银行以及企业在贷款和放款上的自由性不大,即使在市场经济如火如荼发展的今天,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依然没有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市场经济机制依然很不健全,很多国有企业连年亏损,做不到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银行业依然处在高度垄断的阶段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金融监管不到位容易导致金融市场的恶性竞争,宏观经济发展稍微波动也会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极大的波动。所以,为了实现利率市场导向的目标,我国应该进行利率关注的逐渐开放,渐渐将利率完全开放,让利率开放对社会带来的影响能够缓和一下,也能让利率导向市场的条件逐渐充足。
利率作为一个影响一国经济发展能力和国民收入的重要指标,应该受到学者和业界的重要重视。我们应该充分了解市场导向利率的重要内涵,掌握利率市场导向实施的客观条件,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完善金融市场体系,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为利率市场导向创造可以实施的条件。经过利率市场导向,我们要达到利率确定市场化,利率结构合理化等目标,为金融业的发展开通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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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银行监管的基本态势
1、重行为监管,审慎监管不足。银行监管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审慎性监管,也就是要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和银行机构的稳健经营;二是经营行为监管,也就是通过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银行的所有客户,特别是存款人)权益。由于进行审慎性监管所需技术的难度与经营行为监管所需技术的难度相比相对较高,监管成效的反应时滞也相对较长,因此监管者存在行为监管偏好,即使行为监管严重消耗监管资源也在所不惜,从而不可避免地走向了重行为监管、轻审慎监管的误区。
2、重运行监管,准入监管不足。根据商业银行的生命周期,银行监管可以分为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等三个阶段。按照现行监管组织制度安排,商业银行市场准入(高管人员及业务的市场准入)的监管基本上集中于银行管理司(处)负责,但由于监管资源(人力资源及制度资源等)具有稀缺性特征,现行监管制度安排导致市场准入监管资源相对不足,特别是对高管人员的监管只能注重学历、资历的静态监管,往往难以对高管人员能力、道德水平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目前对于商业银行市场运作的监管则集中了相当的监管资源,在大区分行设有工、农、中、建、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等6个监管部门,十分明显地存在重运作监管轻准入监管的偏好。个别大区分行为加强对高管人员的动态监管,不得不将属于市场准入监管的任务分解到现场监管处室,让人产生“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错觉。
3、重合规监管,风险监管不足。在我国,无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银行,其产权结构中的主导者要么是中央政府,要么是地方政府,中央或地方政府是商业银行丧失流动清偿能力或资本清偿能力的最终风险承担者,只要政府支持就无风险可言,在这样一种既定前提下,作为监管者在理论上已经丧失了风险监管的激励约束机制,合规监管也就自然成为银行监管的“重中之重”了。
4、重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不足。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始终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商业银行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不可能将自己的市场运作信全面真实地传递到人民银行的监管部门,作为监管部门也难以完全相信商业银行报送的各种业务运作信息(数据),因为监管者不知道商业银行的风险内控能力有多高,不知道商业银行愿意在多大程度上履行和遵守监管规则,不知道商业银行的剩余风险有多少,希望通过现场检查掌握真实和全面信息,真实性检查就是明证。正因为如此,现行监管理念和行动都是以现场监管为主,非现场监管为辅,在监管资源的配置上也是向现场监管倾斜。
5、重外部监管,自律监管不足。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只是一种外在力量(外因),商业银行内部的自律性管理才是内在力量(内因),从唯物主义的哲学原理来看,内因起决定作用,外因只能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美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水平应当说是比较高的,但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最大的25家银行利润平均下降13%,200家大银行中35家存在严重问题,全美商业银行中有1000家被列入“有问题银行”名单。看来,银行外部监管不是万能的,商业银行内部的自律性监管才是决定因素。我国的银行监管走入了误区,重视对商业银行的外部监管,即重视商业银行经营结果的监管,如不良资产及盈利状况的真实性检查,而很少从制度层面上对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全方位评估和动态监管,很少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帮助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6、重严处,促进发展不足。在我国,一谈银行监管,就是严处,搞了多少次现场检查,处理了多少高级管理人员,不可否认其必要性,但从来没有谈及到如何为商业银行的稳健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商业银行发展的动力来自金融创新,但是来自于银行监管的滞后约束和过度监管,导致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乏力:过于严厉的合规性监管因为法律规章相对滞后而压制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主观能动性,较为严重的金融管理扼制了商业银行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金融监管好比“生产关系”,金融创新好比“生产力”,现在是“生产关系”难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制约了“生产力”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水平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西方国家中间业务收入在银行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已普遍超过25%,而我国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在其全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在1%-5%之间;我国M[,2]/GDP比率高于美英等国,是因为我国金融创新落后,金融工具品种过少,信用集中于银行存贷款而使然。虽然我国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水平低下与商业银行自身有关,但不可否认的是,监管部门没有建立金融创新的激励与保护机制也是不争的事实。
7、重监管模式变革,游戏规则修订不及时。中国人民银行自单独行使央行职能以来,分行一级的银行监管模式经历了三种形态:1985年-1998年的管监分离模式,其机构设置是“稽核处+银行监管处”;1999年-2001年8月的管监合一模式,撤销稽核处,将其现场检查职能完全移交相应的监管处室;2001年9月以后新的监管分离模式,其机构设置是“银行管理处+工、农、中、建、股份制、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处”,银行管理处主要从事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及市场退出监管,其他监管处室负责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现行监管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1)监管处室之间信息不对称,负责市场准入的银行管理处所掌握的信息显然要少于其他负责现场检查的监管处室;(2)权责不对称,银行管理处是权力大于责任,其他监管处室特别是工、农、中、建监管处室都是责任大于权力,银行机构出现经营风险多半要追究现场检查不力的责任;(3)功效不对称,银行监管的成本与收益是不对等的,现行银行监管的人力资源、制度资源成本在成倍增长,但银行监管收益却难以成倍增长,边际收益递减。回头再来看看银行监管使用频率最多的游戏规则:《中国人民银行法》自1995年3月18日施行以来至今未作修改,尽管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已经发生较大变化;《商业银行法》和《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通过,7月1日施行,至今未作任何修订;《贷款通则》1996年6月28日,8月1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2月22日施行,至今未作修改。
8、重监管收益增长,监管成本核算不到位。银行监管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直接监管成本和间接监管成本。直接监管成本主要是银行监管的人力资源成本、监管制度设计及维护成本;间接监管成本相对来说难以衡量,一般是指给被监管对象(商业银行)带来的为了遵循监管要求而发生的费用。作为一般原则,具有较低直接和间接成本的监管制度安排,优于产生较高成本的监管制度安排。银行监管收益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衡量:一是监管能力是否加强,二是监管的有效性是否提高。我国现行监管制度安排走入了一个误区,那就是为了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的有效性,往往不计成本,没有树立监管成本核算观念,甚至出现了银行监管“外部成本内部化”,忽视了银行监管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存在。
二、改进银行监管的战略举措
(一)从顺应市场化改革潮流出发,缩小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的边界,强化审慎监管和风险监管。
根据银行业强度方程式:新权力+银行监督─银行业强度。如果要维持银行业的强度不变,银行被赋予的权力和自由度越多,对银行监督的力度就应该越大。这种监督的力度来自于两方面,金融市场游戏规则的限制和银行监管者监管规则的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比较普遍的观点是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可以增加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但同时也可能会导致银行逃避责任而产生道德危机问题。因此不能过分强调监管者的作用而无视金融市场游戏规则的存在,在受监管银行体系中,市场游戏规则和监管规则应该是互补的。对于我国的银行监管而言,当前过分地强调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在本质上是偏重于监管者的监管规则而忽视了金融市场本身具有的游戏规则的限制作用,忽视了市场机制对银行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管功能,其结果是导致市场规则可能无法存在。所以,顺应我国金融业市场化改革潮流,当前应缩小行为监管和合规监管的边界,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银行监管中的作用。
1、在监管范围上,由经营行为监管向审慎监管转变。银行监管应该是目标导向的,其目标就是要确保银行体系的安全和银行机构的稳健经营,这也就是审慎监管的要求,因此,只要能够达到相应的监管标准,商业银行便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行为。监管当局无须也没有可能为商业银行指定一个正确的经营行为。在既定目标导向下的审慎型监管是实现由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为主向商业银行自我管理、自我控制为主转变的必然选择。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易于获得相对宽松的金融创新环境。
2、在监管方法上,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合规监管是一种消极的监管方法,侧重于对银行业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批评、训斥和处分,结果会加强银行的财务负担,使银行的问题恶化和公开化,甚至破产退出市场。风险监管是一种积极的监管方法,侧重引导商业银行树立防范风险的观念,同时帮助其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增强其防范风险的能力。能够从正面引导商业银行采取积极稳妥的风险处置措施,降低成本,减少损失,尽快摆脱困境。在具体操作上,实施积极的风险监管要求监管当局帮助商业银行设计一种有效的止损化险制度,通过此项制度安排,使有问题的商业银行恢复健康。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限制支出制度,目的是帮助商业银行控制财务支出;二是资产调控制度,目的是帮助商业银行提高资产质量;三是资本填仓制度,目的是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增强其抗风险能力。
(二)从遵循信息对称、权责对称的原则出发,回归管监合一模式,强化市场准入和非现场监管。
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是影响银行监管效率的两个主要矛盾。目前管监分离的监管模式进一步扩大了监管信息不对称和权责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当前应当回归管监合一模式,整合监管资源和职能,从根本上解决现行银行监管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权责不对称、功效不对移等三大问题。扩大监管机构监管信息收集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同时通过建立监管机构权力与责任对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来解决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问题。
1、强化市场准入监管,增强银行监管的连续性。将银行管理司(处)的市场准入监管职能分别并入各相应监管司(处),以充分利用各专业监管司(处)的相对充足的监管资源和比较全面的监管信息,加强对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特别是对高管人员的能力和道德水平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管。从而实现监管司(处)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和市场退出等三个阶段的连续监管。同时,也解决了当前管理司(处)与各专业监管司(处)之间“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问题。在权责对称的基础之上,建立起对监管司(处)的再监管机制,解决监管者的道德风险问题。
2、强化非现场监管,增强银行监管的完整性。一般而言,现场检查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高,但进行现场检查的成本很高,也缺乏连续性;非现场监管获得的信息真实性较低,但比较容易获得,而且具有连续性。从发达国家来看,传统的银行检查一般是场内检查,而现在则越来越多地依赖场外的计算来分析。如美国货币监理署有一个专业的计算机程序称为“BERT”(银行专家),它加入了金融经验及现场检查知识,用来分析银行的财务状况并得出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因此,我国当前也应加大非现场监管力度,首先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来保证非现场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其次,要建立起科学的间接考评监测系统,定期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对商业银行进行评估分析。最终,要通过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紧密结合,建立起完整的商业银行实时监管制度,对各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及时进行规范和引导。
(三)从抓主要矛盾的唯物主义哲学观出发,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基本方针,强化创新意识。
金融监管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减少金融系统的风险,保持金融业的稳定,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但另一方面如果监管不当或者监管过度,将低金融市场效率,阻碍金融业的发展。特别是在当前我国金融业发展还比较滞后的情况下,监管更不应成为金融业发展的阻碍,而应抓住促进金融业发展这个主要矛盾,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的基本方针,支持和引导商业银行强化创新意识,树立起创新是商业银行发展内在推动力的观念,促进商业银行通过创新加速自身的发展。为此,在监管制度安排上,要坚持与时俱进,对于那些落后的金融法规,要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同时,要构建起促进商业银行创新和发展的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并启动经营绩效考评和差别监管体系,逐步构造支持商业银行优化发展、加速创新的激励机制。①建立金融机构市场优化制度,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②建立商业银行业绩综合考评体系,形成良性竞争、汰劣扶优的市场化监管机制。③扶优限劣,建立差别监管制度,鼓励发展快、管理规范的机构加快创新。
二是建立并启动金融创新支持体系,逐步构造银行业良性有效发展的生长机制。①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市场准入制度。对有意逃避金融监管、转移风险和投机性强、潜在风险大的创新业务要严格限制,实行审批制度;对有利于增加有效利润、有利于增强竞争实力、有利于改进服务的创新活动要积极鼓励,实行报备制度。②加强引导,建立金融创新目标导向制度。《金融创新指导意见》和《金融创新风险管理指南》等,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给予窗口指导,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创新业务的风险管理。③建立创新业务绩效评价体系。通过分析各类创新业务的成本利润率、相关业务支持率、资产风险度、内控管理等指标,形成考评机制,真正扶持那些有效益或有潜力的创新业务。
(四)从降低监管成本出发,树立起监管成本效益核算观念,提高银行监管效率。
经济学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成本最小化或者利润最大化。这提醒我们在实施金融监管的同时必须注意考虑监管成本的约束。一般来说,金融监管低效率的原因既有可能是金融监管程度不够(监管成本较低)引起的,也有可能是由于金融监管的成本过高引起的,节约监管成本也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一种有效手段。在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下,成本最低的金融监管才是最优的金融监管。因此,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在追求既定的监管目标时就不应无视监管成本的高低,必须认真地进行监管成本——效益分析,努力降低监管成本。
1、改革监管成本的负担方式,让被监管者承担一定数量的成本。这正是金融监管借以实现其监管目标的主要手段之一,通过施加监管,令被监管者从事活动的成本上升,从而促使他自发地将他的行为的负外部效应内部化,达到约束被监管者行为的目的。促使其规范经营,减少各种不合规的违约行为。
2、加强行业自律,使监管费用由行业内部吸收。要建立健全银行业同业公会等同业组织,完善同业自律制度,充分发挥同业公会的监管职能,实现部分行业监管费用行业内部承担。
3、加强对国外先进监管制度的引进。制度是一种公共品,对别的国家设计的先进制度的引进,既可以增加制度资源,同时又可以降低制度设计的成本。
4、完善监管制度的实施机制,降低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成本。要变过去“运动”式的现场检查为制度性的定期现场检查,采取措施消除监管制度实施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
5、注重突出监管重点。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由全面监管向重点监管集中,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当前要突出加强对资产风险和创新业务的监管。即由支付风险监管向资产风险监管转变,由传统业务的监管向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等创新业务监管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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