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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申请书

时间:2023-02-09 23:23:5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鉴定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鉴定申请书

第1篇

申请人:略

被申请人:略

申请事项:

一、请求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二、撤回(2013)法司鉴委字第355号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贵院依法受理后,被申请人对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并向贵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2013年8月21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要求配合鉴定机构鉴定和延期审理的通知书及被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书。另外,2013年8月26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申请及贵院批准被申请人的申请持有异议,理由如下:

一、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主体合格。申请人伤情稳定后,向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城北中队申请伤残鉴定,后该队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误工时限、护理时限及人数、营养时限作出评定。

申请人认为此次鉴定不是单方委托鉴定,是申请人严格依照法律向交警部门申请后由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城北中队作为委托方,且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是经过行政许可的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执业机构,此种程序下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在苏州司法实践中,具有很高的公信力。故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主体合格。

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结合上述条文和本案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可见能够与被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相关联的应该是上述第四项,即“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没有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

因为该申请书落款之处仅有被申请人处印章,连成文时间都没有,最关键是没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医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且没有法医及相关机构的签章。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该份重新鉴定申请书并非专业人员出具,故被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可与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相抗衡。即被申请人不具备重新鉴定申请的合理理由。

三、被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是在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违背国家保险立法精神的最大诚信原则,且给申请人带来诸多不便。

综上,申请人恳请贵院考虑上述理由,驳回被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此致

昆山市人民法院

第2篇

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律师

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

申请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申请理由:我作为____________________案__________人__________委托的__________律师,认为关于__________的鉴定(勘验)存在以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9条的规定,特提请对________________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第3篇

申请人:李__,男,汉族,住_县_村_社。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申请人:胡__,女,汉族,住_县_镇_村_社。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委托人:毛__,__事务所律师。

杨__诉申请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你院委托__市人民法院对杨__房屋损害原因及解决方案所作出的《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故此特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如下:

1、依据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不能得出其鉴定结果,明显自相矛盾。该鉴定书第二页上:“杨__房屋为刚性条石基础,基础底宽0.8至0.9m,埋深约1.2m(排水沟顶标高为标准);排水沟底为条石,计四层约1.2m(与杨__房基底同一标高)”.接着在分析杨__房屋受原因中称:“由于申请人XX年建房施工条石排水沟时,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即基底附加压力)”。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申请人修的排水沟的底基和杨__的房屋底基为同一平面,怎么可能出现“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这种可能性呢?这充分表明了结论和事实不相符。

2.该鉴定书缺乏客观公正性和完整性。因为房屋发生倾斜、沉降除了与地基有关外,与房屋自身的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有十分重要的联系,而该鉴定书,对原告杨__的房屋的建筑质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与其自己的房屋发生沉降是否存在一定关联性的问题却故意回避。只用了一句:“杨__房屋整体刚度较差”,对其房屋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言带过。而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__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出具的:《关于杨__房屋的安全鉴定意见》中对原告杨__的房屋所发生沉降原因分析中明确指出:“1.该房屋结构不符合规范要求;2.基础主体施工质量较差”。由此可见该鉴定书的结论缺乏完整性和公正性。

3、该鉴定书应当是以“__市人民法院科学技术鉴定所”的名义制发,却在鉴定书的头上用:“__市人民法院(法院无法定的鉴定资格)的名义发出,所以,该鉴定书的制作程序不当,有误导之嫌。

综上所述,由于__市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出具的《技术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本案所涉损失的原因重新进行鉴定。

第4篇

申请人:李__,男,汉,住_县_村_社。

申请人:胡__,女,汉族,住_县_镇_村_社。

委托人:毛__,__事务所律师。

杨__诉申请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你院委托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__房屋损害原因及解决方案所作出的《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故此特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如下:

1、依据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不能得出其鉴定结果,明显自相矛盾。该鉴定书第二页上:“杨__房屋为刚性条石基础,基础底宽0.8至0.9M,埋深约1.2M(排水沟顶标高为标准);排水沟底为条石,计四层约1.2M(与杨__房基底同一标高)”。 接着在分析杨__房屋受原因中称:“由于申请人 2003年建房施工条石排水沟时,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即基底附加压力)”。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申请人修的排水沟的底基和杨__的房屋底基为同一平面,怎么可能出现“沟底条石部分直接压在杨__房基石上,加大了地基石的基础荷载”这种可能性呢?这充分表明了结论和事实不相符。

2.该鉴定书缺乏客观公正性和完整性。因为房屋发生倾斜、沉降除了与地基有关外,与房屋自身的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有十分重要的联系,而该鉴定书,对原告杨__的房屋的建筑质量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与其自己的房屋发生沉降是否存在一定关联性的问题却故意回避。只用了一句:“杨__房屋整体刚度较差”,对其房屋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言带过。而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__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出具的:《关于杨__房屋的安全鉴定意见》中对原告杨__的房屋所发生沉降原因分析中明确指出:“1.该房屋结构不符合规范要求;2.基础主体施工质量较差”。由此可见该鉴定书的结论缺乏完整性和公正性。

3、该鉴定书应当是以“__市中级人民法院科学技术鉴定所”的名义制发,却在鉴定书的头上用:“__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无法定的鉴定资格)的名义发出,所以,该鉴定书的制作程序不当,有误导之嫌。

综上所述,由于__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出具的《技术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本案所涉损失的原因重新进行鉴定。

第5篇

法庭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

法庭申请书

申请书(petition)是指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要求法庭下达指令或对特定事项作出裁决的正式的书面请求。例如,如果你要申请鉴定,那么你就必须向法庭提交鉴定申请书。

第6篇

    制作要点与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基本相同。注意是:(1)请求事项是认定公民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在阐述事实与理由时应写清楚被申请认定人仅是不能完全辩认自己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仍可以辩认或控制其行为。

    二、格式:

    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诊断证明或鉴定书。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申请人:A,男,××岁,×族,××省××市人,××市××公司职员,现住××市××区××街××号。

    被申请人:B(A之父),男,××岁,×族,××省××市人,现住××市××区××街××号。

第7篇

关键词:压力管道;安全;许可证;换证

中图分类号:TQ0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01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工业生产的不断发展,利用管道输送气体、液体甚至气固、气液、固液和三相的物质。种类繁多,使用状况复杂,影响因素和环节较多,导致各种事故时有发生。因此,为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安全检查,确保其设计质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颁发了TSG R1001-2008《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许可规则》适用于《特种条例》所规定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根据《许可规则》规定的压力管道类型及设计范围,各个单位需要申请和自己设计设计业务相关的公司所需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本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持证单位需提前6月向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换证《设计许可申请书》。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设计单位的《设计许可证》有效期满2月前完成评审工作。

另外,需要另行说明的是压力管道设计单位的资格鉴定评审工作,由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承担,其鉴定评审机构应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开展评审工作,设计单位和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一、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申请书》应该包括的内容

1.作为申请单位,首先应该明确自身设计业务范围。根据相关业务范围申请相关资质的许可证。

(1)取得GA1级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具备GA2级相应各种规格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

(2)取得GC1级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GC2和GC3级中相应品种压力管道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

(3)取得GD1级压力管道设计许可的设计单位和审批人员,即具备GD2级中相应压力管道产品的设计资格和设计审批资格。

2.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如公司名称及地点,企业性质,法人代表及联系方式,营业执照登记机构及注册号,相关质量认证机构及证书。

3.申请换证的许可类别、级别及品种范围,并同时应承诺声明本单位的合法性、内容的正确性以及产品质量的保证。

4.时至申请年限,所设计的相关项目的级别及数量,以及许可证有效期内的典型压力管道的设计产品的具体情况。如项目名称、类别、级别、专业名称、设计参数、规格及主要材质,相关参与的设计及校审人员,设计质量评定等级及制造日期和使用状况。

5.关于设计人员在申请年限近期的概况,如相关设计人员身份信息,毕业院校及所学专业信息,从事设计年限及岗位职称等。

6.另外,需要给予明确的说明信息,关于设计项目所使用的相关主要技术装备,如使用硬件级软件型号,数量及主要性能等。

二、针对换证或增项申请单位的处理

针对换证或增项申请单位,在完成申请书后,首先需要翻阅上届审查评审结束后,鉴定评审组所出具的的设计许可证申请或换证评审工作报告,查阅相关换证鉴定评审意见。其意见组成一般分为设计管理部分评审意见、设计技术文件评审意见两部分。针对相关意见及建议,核查准备本届换证所需设计管理文件及设计技术文件是否满足上届评审相关意见及建议。

三、准备本届设计管理评审文件

1.准备检查所需的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检查设计申请书中所提及的工作机构、工作场所,设计手段和设计装备以及技术力量。

3.准备检查所需的质量保证体系的相关质保制度文件,以及实际项目所运行和改进的情况。对相关技术文件的校审文件及校审记录进行核查,以保证满足质量体系要求。同时需要针对有效期内,主要项目出现的问题所进行的处理措施。

四、准备设计评审的技术文件

关于设计技术文件,在未拿到设计资格或者增项申请时所需要准备的是试设计文件;在已经拿到相关资格证后进行换证申请时,需要准备的是所设计的产品文件。如:设计输入条件、工作指令,布置图、流程图、管道等级表及说明、设备图纸、管道数据表等,以及设计输出的图纸文件、材料汇总表、管道安装技术要求等

1.准备申请书中典型项目列表中的项目文件2~4套,必须涵盖所申请的设计级别。如申请级别为GC2, 则准备需要包括GC2,GC3的典型项目文件。

2.需要征求已完成在运行的项目的业主回访工作,针对用户所填写的用户意见反馈表,提升后续设计工作。

3.根据法规要求,针对性的检查需要使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印章的相关文件是否遵循相关国家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情况。

4.组织各级设计人员进行设计、校核人员进行专业考试和设计文件答辩,同时针对核查项目技术文件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讨论。

5.核查有效期内本单位向许可实施机关所报送的年度综合报告。

第8篇

第一条  为了公正处理房产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城镇房产管理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在本市城镇范围内的房产纠纷案件。

第三条  市、区、县设立房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区、县仲裁委员会受市仲裁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负责因房产买卖、典当、抵押、分割、交换、赠与、转让、租赁、拆迁引起的纠纷以及其他房产纠纷的仲裁。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房产纠纷案件,必须查清事实,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处理。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对房产纠纷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制度。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生效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当事人双方在仲裁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对争议的问题有进行陈述和辩论以及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担任人的权利;也有遵守仲裁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的义务。

第二章  管  辖

第八条  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房产纠纷案件,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仲裁委员会管辖;法人之间的房产纠纷案件,拆迁引起的纠纷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房产纠纷案件,由市(县)仲裁委员会管辖;涉外房产纠纷案件由市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九条  市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区、县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市管辖的案件交区、县仲裁委员会办理。

第十条  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报市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组成,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房产纠纷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办理房产纠纷案件。根据办案的需要,可以聘请办事公正、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十三条  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以下均称仲裁员)经市仲裁委员会考核,取得资格后,由同级仲裁委员会任命或者聘请。

仲裁员不称职的,由同级仲裁委员会免职或者解聘。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办理房产纠纷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一人和仲裁员二人组成仲裁庭进行。

简单的房产纠纷案件,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仲裁。

疑难案件的处理,可以由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必须如实制作笔录,由仲裁委员会或者仲裁庭成员签名。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仲裁庭组成人员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二)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第十七条  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同级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和书记员的回避,由同级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决定。对是否回避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诉当事人。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八条  房产权益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当事人双方书面同意仲裁;

(四)属本级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第二十条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递交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称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一条  下列案件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审结的;

(二)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三)涉及历史案件中处理私有房产的;

(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又发生争议的;

(五)单位内部职工分配住房的;

(六)涉及继承的;

(七)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的。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房产纠纷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同级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二十四条  已受理的案件,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被申请人又无异议的,是否准许,由同级仲裁委员会决定;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继续仲裁。

第二十五条  案件立案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仲裁员必须认真审阅申请书、答辩书,收集证据,查清事实。仲裁委员会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进行调查,如实提供材料、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伪证。提供伪证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仲裁委员会对涉及的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必须保密。

第二十七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有关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有关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二十九条  仲裁庭审理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双方应当在调解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调解书经当事人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第三十条  仲裁庭在开庭三日前,应当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可以继续仲裁;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仲裁。

第三十一条  仲裁开庭时,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仲裁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出示、核实有关证据,查清事实后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还可以再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评议后裁决。

第三十二条  仲裁决定书应当写明: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名称和住所,法定代表人及其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

(四)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

(五)不服裁决的起诉期限。

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市仲裁委员会对区、县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原裁决,责成重新裁决。

重新裁决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仲裁决定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申请仲裁房产纠纷,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承担。

案件处理费实行预收的办法,仲裁处理终结的,由败诉人负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案件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分担。

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三十七条  仲裁费收取方法和标准由南京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市辖区内农村房产纠纷案件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南京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9篇

求职医院工作申请书范文(一)

尊敬的医院领导:

您好!衷心的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翻阅我的这份材料,并祝愿贵单位事业欣欣向荣,蒸蒸日上!

我是宝鸡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武静,自从进入学院之后,高考后的轻松、获知被录取的喜悦随风而逝,因为一切要从新开始,重新努力拼搏,为下一个挑战的胜利积蓄力量。在学院里让我在思想、知识、心理、生长都迅速的成熟起来。在这厚重的学习氛围中,我成为了一名综合型人才。时光流逝,我怀着我的梦想离开母校,踏上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征程。

我会以“严”字当头,在学习上勤奋严谨,对课堂知识不懂就问,力求深刻理解。在掌握了本专业知识的基础上,不忘拓展自己的知识面,对课外知识也有比较广泛的涉猎。我还很重视英语的学习,不断努力扩大词汇量,英语交际能力也有了长足的进步。同时,为了全面提升个人素质,我积极参加各种活动,这些经历使我认识到团结合作的重要性,也学到了很多社交方面的知识,增加了阅历,相信这对我今后投身社会将起重要作用。

“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希望贵医院能给我一个发展的平台,我会好好珍惜它,并全力以赴,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奋斗,为贵医院的发展贡献力量。

此致

敬礼!

XXX

XXXX年XX月XX日

求职医院工作申请书范文(二)

尊敬的单位领导:

您好!

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时间来阅读这封自荐信。

我叫XX,是XX医学院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怀着对医学事业的无比憧憬,通过四年的系统学习和实践,在老师的教育培养及个人努力下,我具备了扎实的专业的基础知识:GSP认证技术、中药鉴定技术、药理学等;并熟悉掌握了office、word办公软件。培养自己较强的自学能力,优秀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务实的工作作风。从大一开始,我就认真学习好专业课,多次获得奖学金,并通过了国家英语四六级。

在校期间,我积极参加并组织班级、学校等多项大型活动,累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团队合作精神,受到了老师和同学们的一致好评。我深深地懂得,在这个竞争激烈的今天,只有脚踏实地、坚持不懈地努力,才能获得明天的辉煌;只有不断培养能力,提高素质,挖掘内在的潜能,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本人特别喜欢学习新的知识并运用于实际,所以很擅长于接受新事物并且善于钻研。对于新的挑战有很大的兴趣,并且不怕困难,能够很快在挑战与压力的环境中快速适应。在大学期间曾经在医院参加过几次实习工作,让我的工作及沟通技巧有很大的提升,加之自己的性格开朗所以每次的实习中都能够与团队中的每一位成员融洽的相处并没有发生过摩擦,而且对于团队队友及病人之间的摩擦还可以起到缓解的作用,所以我相信我可以很好的融入团队并且协助团队更好的完成任务。

也许我并不完美,但我很自信:给我一次机会,我会尽我最大的努力让您满意。我将以自己的青春和智慧无悔地奉献给贵单位。最后,谨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衷心祝贵单位事业发达,业绩蒸蒸日上。盼望得到您的回音。

此致

敬礼!

XXX

XXXX年XX月XX日

求职医院工作申请书范文(三)

尊敬的的领导:

您好!

我是xx医学院妇产科学的应届本科毕业生。步入医学事业,解除妇女疾病的痛苦一直是我的梦想,医学院的几年砺炼为我实现梦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专业特长更使我明确了择业目标:做一名妇产医师。

久闻贵院是一流的技术,一流的服务赢得社会肯定。在信息产业与知识产业高度融合的时代,为提高医院信息处理能力,实现与国际信息交流手段现代化,实现医院信息网络管理化。对此,我十分仰幕。现把一个真实的我以自荐书的形式展现给您,望贵院给我一个展示才华的机会,为贵院出力争光,同时也圆我的治病救人梦想。

选择了医疗事业,选择了医学院校,求知立志救死扶伤的信念便铭刻于心。进入大学以后,我抓紧每一天进行专业知识的积累和基本功的培养,不断充实自己的头脑。作为医学生,我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乐观向上,对大是大非保持清醒认识,不畏难繁,有信心、有责任感。在能力培养上,校内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校外广泛尝试,多次进行下乡义诊实践,既实践了所学,又锻炼了能力。大鹏展翅,骏马飞驰都需要有自己的天地。贵院科学的管理体制和明达的择人理念;使我坚信到贵院工作是我的明智选择。

最后,祝贵院广纳贤才,再创佳绩!

此致

敬礼!

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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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管理,及时处理房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在本市城镇发生的房屋纠纷。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房屋包括其附属物。

第四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设立贵阳市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本市城镇房屋纠纷的仲裁。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房屋纠纷案件,必须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在处理中,必须坚持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仲裁房屋纠纷案件,实行一次仲裁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为人。人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当事人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章  仲裁组织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日常工作。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设专职仲裁员若干人,由仲裁委员会任命,并可聘请若干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履行职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仲裁员由具有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担任。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办理房屋纠纷案件,由仲裁员二人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首席仲裁员一人组成仲裁庭进行。

第十二条  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仲裁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疑难、复杂的案件以及仲裁庭分歧较大的案件,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第十三条  仲裁员、记录员、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

(二)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

当事人发现仲裁员、记录员、鉴定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十四条  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决定。记录员、鉴定人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对申请回避作出的决定,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告诉当事人。

第十五条  仲裁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人请客送礼。

仲裁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仲裁范围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房屋纠纷案件:

(一)因房屋的买卖、赠与、分割、典当、抵押等发生的纠纷;

(二)因房屋租赁、使用、互换、修缮等发生的纠纷;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理的房屋纠纷;

(四)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房屋纠纷。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房屋纠纷: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审理办结了的房屋纠纷;

(二)因离婚、继承、析产发生的房屋纠纷;

(三)涉及尚未落实政策的房屋纠纷;

(四)涉及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房屋纠纷;

(五)单位内部分配、调整房屋发生的房屋纠纷。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十八条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房屋纠纷,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递交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名称(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三)申请的要求及其理由;

(四)证人姓名和住址。

第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接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案件受理后,应在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案件受理后,仲裁庭应当在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确需延长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仲裁庭对受理的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和审查有关证据。各种证据经验证核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和仲裁的依据。

仲裁委员会有权自行调查取证,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有关案件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进行调查;需要时,应出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  现场勘验或者对物证进行技术鉴定,可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勘验笔录和技术鉴定书,应写明时间、地点、勘验鉴定结论,由参加勘验、鉴定的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时,受托单位应按照委托鉴定的项目、标准认真办理。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在作出仲裁决定之前,通知有关部门对有争议的房屋停办过户、转让和改扩建等手续。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予以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案件期间,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在接到仲裁委员会的协助通知书后,应积极协助,不得拖延。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案件时,应先行调解。调解可以由仲裁庭主持,也可由仲裁员一人主持。

第二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协议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二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协议内容和仲裁费承担;调解书应由当事人签名,仲裁员、记录员署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并履行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后不履行的,应当由仲裁庭进行仲裁。

需要开庭仲裁的,由仲裁庭在三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回申请处理。

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作缺席仲裁。

第二十八条  仲裁庭仲裁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宣布案由和仲裁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询问当事人,出示和宣读有关证据;

(三)申请人及其人发言;

(四)被申请人或其人答辩;

(五)双方辩论。

双方辩论终结,仲裁庭按申请人、被申请人顺序征询最后意见,并可再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评议后裁决。

第二十九条  仲裁决定书应当写明: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人姓名、职务;

(二)申请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三)仲裁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仲裁决定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承担;

(五)不服仲裁决定的起诉期限。

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员、记录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决定,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重新处理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参加仲裁活动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遵守仲裁秩序。阻碍仲裁员执行公务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仲裁费标准由市房屋纠纷仲裁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仲裁费由申请人预交。

经仲裁终结的案件,仲裁费由败诉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按比例分担。

第三十五条  调解书和仲裁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属关系需要变更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分别办理手续。

第11篇

第二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群当事人、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人的请客送礼。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三十四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外,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八条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汪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12篇

    1、保单正本;

    2、单位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盖章);

    3、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6、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8、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9、受益人工行活期存折复印件。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及投保单位证明;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提交残疾申请后由保险公司确定医疗机构)。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医疗理赔所需材料

    1、保单正本

    2、单位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盖章)

    3、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被保险人中国工商银行存折复印件(有被保险人姓名、帐号一页,理赔款划帐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也可以。

    4、填写理赔申请书,被保险人签字。

    5、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责任认定书。

    6、医疗单据:

    诊断证明。如索赔案件较复杂时需提供病历(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章也可)

    门急诊收据、住院收据(急诊需加盖急诊章,收据上有医院所在地财政局监制票据章标志且加盖医院章的为有效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