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5 17:23:1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正文: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税收检查又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统一规范的税制需要科学有效的税收征收管理来实现,而科学有效的税收征收管理又需要科学有效的税收检查来保证。科学有效的税收检查就是规范化的税收检查。可见,税收检查的规范化问题是税收征管规范化的重要内容,实现税收检查规范化,对于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征税人履行征税职责,防止税源流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人库,维护税收法纪,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实现科学有效的税收征管,推进以法治税,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我就税收检查规范化问题谈几点粗浅的认识,供同行们参考。
一、“税收检查”概念的规范化问题
明确税收检查的概念,是理解和掌握税收检查规范化问题的起点。哲学认为,事物的概念,应当反映事物的本质属性和社会属性,是对事物本质内容的理论抽象。因此,我们应当从税收检查的表象中去研究其本质属性和社会属性,从而给它确定一个科学的概念。
然而,在税收理论界,对税收检查的概念表述众说纷坛,各抒己见。有的同志认为,税收检查是“税务机关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主要方法”。有的认为,税收检查是“税务
机关按照国家税法规定,检查和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税务机关执行税收政策情况的一种手段”。有的认为,“纳税检查,又称税收检查或税务查帐”,等等。从这些观点和表述可以看出,人们对税收检查的本质认识和本质内容缺乏理论抽象和科学概括,既不统一,也不规范。众所周知,概念是“反映对象的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从对象的许多属性中,撇开非本质属性,抽出本质属性概括而成”。因此,作者认为,根据税收检查活动的本质的属胜,可以给税收检查下一个这样的概念。税收检查是对税收经济活动依法进行审查和监督的一种方法。税收检查人员通过对征纳税双方的税收资料和财会资料的审查来确定征纳双方的税收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理、真实,最后得出结论,作出公正的处理和评价,并写出书面报告供征纳
税双方执行和参考。
这个概念包括以下含义:
1、税收检查是一种经济监督的方法。经济监督包括财政监督、财务监督、税务监督、银行监督、审计监督等等,税收检查属于税务监督的范畴。
2、税收检查的主体不仅仅是税务机关,也可以是税务机关以外的依法享有税收检查权的机关单位(如财政、审计、检察等),还可以是纳税单位和个人(如税收自查)。
3、税收检查的对象既是纳税人,又是征税人;既检查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又检查税务征收机关依法征税的情况。
4、税收检查对被查对象的监督是一种间接的监督,事后的监督。因为它只能是对被查对象进行了的税收经济活动进行审查监督。
5、税收检查的程序和内容是依法进行的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不能随心所欲,肆意检查。
6、税收检查的范围是随着税收检查目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清晰地知道,税收检查与税务检查、税务查帐、纳税检查等不是等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既有内在联系,又有外在呕别。税务检查对税收事务管理的检查监督活动,它既包括税务工作制度的检查、税收计划的检查、税收工作纪律的检查。税收征收管理的检查等等,还包括各级政府对税务机关工作的检查和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检查、税收检查、税务查帐和纳税检查,都属于税务检查的范畴。税务查帐是对纳税人的涉税帐簿凭证资料等的检查监督活动。它通过对纳税人帐务的审查,确定其帐务所反映的税收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它是税收检查的组成部分。纳税检查是对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它既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又是税收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税收检查是对税收经济活动的审查监督活动。它既包括对整个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内容的检查,也包括与税收征收管理活动有关的经济活动的检查。由此可知,税收检查与税务检查、税务查帐和纳税检查等概念的相互关系,可以用
二、税收检查主体的规范化问题
税收检查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使税收检查权利的单位和组织。税收检查主体分为税收检查权利主体和税收检查义务主体。税收检查工作人员代表税收检查主体行使检查权,不能称作税收检查主体。目前,从法学角度看,巳经行使税收检查权利的单位和组织有:①税务主管机关;②财政机关;③审计机关;④检察机关;⑤各级政府“三大检查’协公室;③纳税人。其中①至⑤项为税收检查权利主体,第③项为税收检查义务主体(如纳税人自查)。在现实税收检查活动中,这些税收检查主体之间存在着重复检查。交叉检查的现象,有的以“提前介入”为由,参与了正常的税收检查;有的以职能分离和改革为由,重复派人对同一被对象进行多次检查、同时,税收检查主体的检查范畴、检查效果都不相同,有的只注意查补税款;有的税收检查结论不告知税务机关,也不把税款交由税务机关人库;有的只进行检查不作检查结论,走走过场而已。所有这些造成税收检查主体多元化,各检查主体之间以及与被查对象之间的纷争和矛盾。既不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也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征纳双方,更不利于实现税收征收、管理和检查的专业化.不利于提高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水平。为此,作者认为,宜从法律上规范税攸检查主体,明确各主体的检查层次、范畴、职责,使它们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减轻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和交叉检查,提高检查工作效率。初步设想是把税收检查主体规范为三个层次,即:
1、基本的一般性税收检查主体——①税务主管机关,负责日常税收检查工作;②各级政府“三大检查”办公室,负责突击性的综合检查;③纳税人,负责自身的税收自查补报
作。
2、辅税收检查主体——①财政机关和审计机关,负责税务机关年度内日常检查之后的税收审查监督;②受托的社会团体,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税务机构等,负责委托机关授权范畴内的税收检查。
3、特殊性税收检查主体——①检察机关,负责达到立案标准的偷税案件以及税务人员渎职、营私舞弊案件的查处;②行政监察机关,负责违犯政纪人员造成税收流失案件
的查处。
三、税收检查程序的规范化问题
程序就是步骤、次序。税收检查的程序是指税收检查工作从开始到最近结束,一步一
步有条不紊地顺序进行的过程。规范税收检查程序,不仅便利进行税收检查,而且有利实
现税收征管公平,提高征管工作效率。目前多地方的税收检查程序都不够规范。有的愿意查谁就查谁,愿意怎么查就怎么查,愿意什么时间查就什么时间查;有的只用电话或口头通知被查单位,往往产生被查单位办税人员外出等因素而影响检查计划或进度。有的只作检查不作结论,检查结果不通知被查对象。凡此种种都直接影响着税收检查工作效果,进而影响征管工作水平。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宜将税收检查程序规范为三个阶段,同时对这三个阶段的工作内容也作相应的规范。
(一)税收检查的准备阶段
1、收集被查对象的帐簿凭证及一切税收资料,学习税收政策和财会制度,分析了解被
查对象的业务范围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其它有关税收的情况资料。
2、制定税收检查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被查单位的名称和概况;②税收检查的目的与范围;③税收检查的所属时期;④税收检查的内容和日程安排;⑤安排税检人员。
3、税务主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税收检查计划。
4、通知(书面形式)被查对象。
(二)税收检查的进行阶段
1、做好税收检查工作记录和复制有关证据;
2、深入实际,实地检查;
3、分类汇总,核实数据;
4、组织座谈,听取被查对象意见。
(三)税收检查的终结阶段
1、做好税收检查工作总结;
2、写出税收检查报告书,其内容包括;①是否达到原定税收检查计划的要求?②阐明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为其定性。③说明处理决定事项。④提出建设性意见。⑤主管领
导审批。
3、送达——将税收检查报告书送达被查对象签收。
关键词: 征收管理 税收收入 分析
一、关于“税收超经济增长”
①税收收入由经济、政策、征管三大因素决定。在经济因素中gdp增长会使税收增长,跟gdp直接相关的税收收入,理论上与gdp将保持同步增长。在计算经济因素对收入的影响时,一般按同步增长关系把税基增长速度直接作为税收增长速度。计算结果就是经济增长应该带来税收的增长。经济结构的变动有可能使税收超gdp增长。在gdp总量一定的情况下,高税率的经济发展快,税收就多,反之就少。另外,一些和核算gdp有关联的指标变化对gdp的影响与对税收的影响是不一致的。如近几年来,宏观经济中第三产业增加值的增长速度一直快于gdp的增长速度,再加上近几年出现的增值率下降的影响,第三产业总产出或销售收入的增长比gdp的增速快得多。这就促使以销售收入为征税对象的营业税快速增长。在进出口环节,gdp中包含“净出口”指标,但对税收收入来说,出口和进口的高速增长,分别使出口退税和海关代征两税相应增长,但净出口指标因出口慢于进口而出现了连年下降的趋势。这一快一慢,对税收超gdp增长也起了不可小视的作用。另有利润规模以及股票交易量的超速增长,也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增速大大超过gdp增长。还有一些财产行为税类收入超速增长对税收增收锦上添花,但与经济的相关度并不大。这些经济范畴的变化也会影响税收与gdp的关系。
在政策因素中,新出台的增加收入的税收政策也是使税收超过gdp增长的因素。政策因素对税收的影响是可以测算的。每个特定的政策措施对收入的影响都有计算的数据。出台的税收政策,既有增收的因素,也有减收的因素。
在税收增量中,除去以上两因素的影响就是征管因素的作用。征管水平如何影响税收收入和税收增量以及对“税收超经济增长”的影响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二、对征管因素影响的分析
②这种分解法可得出几个基本结论:一是经济增长是税收增收的决定性因素。在四年的税收增收中有一半以上都来自经济发展因素,经济增长是税收增收的基础。二是政策因素对增收作用明显,但各年份之间差异较大。四年中增收的近1/5来自政策因素,但其中1999年这项因素对增收的作用为零。三是征管因素始终是促使税收增收的因素,在每年的税收增收额中都有征管因素的作用。这几年,征管因素在征收总额中占据重要位置,增收总额的1/4强来自加强征管因素。四是各因素对增收的影响是不稳定的。我们用标准差来表现各因素的不稳定性,标准差大的说明波动幅度大。三因素所占比重的标准差分别为:16.5、11.73和13.51.经济因素的波动幅度最大,征管因素次之,政策因素最小。但因三因素所占比重水平是不同的,高的为55.2%,低的为11.73%.考虑到比重水平,用标准差系数来表现三因素所占比重的波动程度,分别为:0.299、0.611和0.528.从中可以看到,经济因素对增收的作用最为稳定。政策因素对增收影响的波动程度最大,其中1999年政策因素影响为零。征管因素对增收的影响程度仅次于政策因素,在增收中所占比重高达44.9%,低则仅有12.8%.
三、对征管因素的进一步分析
(一)两种性质的征管因素
根据征管对税收的作用,可以把征管因素分成两类:一是持久性征管因素,对税收收入有持久性影响。比如类似“金税工程”这类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应用,使增值税的征管水平出现了质的提高。这类税收征管整体水平的提高会产生持久的增收效果。二是一次性征管因素,仅在有这类措施时才对收入有影响。如清理欠税收入或查补收入,就是比较典型的一次性征管因素。这类因素今年有明年不一定有,或者今年多明年少,不具有持久性。
(二)两种概念的衡量指标
征管因素对税收总量和增量的影响方式是不同的。
持久性征管因素对税收总量和增量的影响是有别的。当持久性征管因素稳定时,它对税收总量有作用,而对税收增量没有影响。当持久性征管因素上升时,既对税收总量有影响,又使税收增量扩大。比如征管力度稳定,会保持本年的征管状况不低于上年,这种情况保障了本年收入总量与税基之间稳定的关系,但对增量没有影响。一般情况下,持久性征管因素不会使本年增量变为负值。增量为零,是征管水平稳定的量化表现。
一次性征管因素对税收总量和增量的影响也是不同的。一次性征管因素对税收收入的影响不具有持续性。当年收入不能建立在去年的基数上。只有在本年因一次性征管因素增加的税收总量超过去年的情况下,才会使本年税收增量扩大。假设2001年清理欠税200亿元,2002年清欠300亿元,征管因素产生100亿元的税收增量。如果这类因素使本年收入与上年持平,征管因素对税收增量贡献是零;如果本年收入低于上年,征管因素对税收增量的贡献是负影响。如本年查补收入80亿元,而上年90亿元,那么对本年来说一次性征管因素减收10亿元,在税收增量中起负作用。一般情况下,一次性征管因素难以保证使本年增量扩大。增量为负是一次性因素影响收入经常的表现,也是正常的表现。
(三)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
通常说的“税收增收”是以逐年环比计算得出的。2001年税收增收650亿元,即指2001年征管因素作用使税收比2000年增加650亿元。
每年因征管因素的增收都是在上年基础上的增收。从1998年以来,每年征管因素带来的税收增量与1998年相比应该是多少,则是另外一种计算方法:定基的分析。把对比的基期固定在1997年,每年征管因素对税收增收的影响是以前各年的累积数。以1997年为基期,1998年至2001年四年中征管因素带来的增收额分别为:450亿元、863亿元、1163亿元和1813亿元,与之对应的税收增量分别为:1003亿元、1220亿元、2349亿元和2511亿元。定基比较最后一年的税收增量也正是四年中各年环比增量的累积数(见表2)。
不论用哪种方法分析,具有累积作用的征管力度影响跟国债对经济的影响原理是一样的,只有持续地增加才是有效果的。如果去年发行国债1500亿元,今年发行同样规模的国债,对今年经济没有刺激作用。今年发行2000亿元,超过去年的500亿元才会起作用。出口也属类似的情况。在这一点上,征管因素与经济因素对税收增收的作用是不同的。经济因素之所以每年都能使全国税收增收,是因为经济本身是逐年增长的。而征管水平逐年提高是有困难的。
四、关于征收率
(一)征收率是反映征管水平的量化指标
征收率是税收收入与应征税收的比值,是表明税收征管水平的指标。通常讲的征收率是实际收入数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额之比。这里的征收率是宏观指标,是通过纳税能力估算方法,运用宏观经济指标与税收收入的内在联系,从理论上测算经济变动带来的潜在税收规模。① 拿实际收入数与理论估算的潜在税收规模对比的结果,可以充分反映征管力度实际达到的水平。如果征收率为70%,说明在百元潜在应征税收中有70元转化成实际税收收入,转化程度为70%.如果征收率为80%或90%,说明征管水平高,相应的80%或90%的潜在税收实现有效转化。征收率越高反映出的征管水平越高。
(二) 征收率是反映两类征管因素的综合指标
征收率是持久性和一次性两类征管因素的综合反映。其中持久性征管因素表现为征收率稳定在某个较高的水平上,而一次性征管因素只增加征收率的波动幅度,不能最终提高征收率(见图1)。
征收率曲线是持久性征管因素曲线和一次性征管因素曲线两条曲线叠加的结果。可以看到持久性征管因素曲线是一条上升的折线,一次性征管因素曲线是一条围绕零值波动的曲线。征收率曲线则是一条在波动中上升的曲线。把各个时点的征收率曲线取直,得到期望征收率曲线,一条平滑的曲线。
综合起来看,用征收率来代表征管水平的高低,征收率的变动分别影响着税收总量和增量。如果本年征收率与上年持平,税收增长反映的是经济因素和政策因素的影响。这时,征管因素对本年收入总量是起作用的,但对增量的影响为零。只有征管力度加大,表现为征收率提高才能增加税收收入。把反映征管因素的征收率与税收总量与增量之间建立起一定的量化关系,如果纳税能力每年增长10%,按照一般的规律,在征收率逐步提高但提高幅度越来越小的假定下,模拟结果显示征管因素在税收增量中的比重越来越小(见表3)。
(三)征收率的提高是有规律的
从发达国家征收率变动的轨迹上看,征收率的提高有其自身规律性。其规律性主要表现为:
第一,征收率的提高是一项艰难、缓慢而长期的系统工程。发达国家经历了近百年,才将税收整体征收率从过去的某个水平上提高到90%左右。征收率的提高决非朝夕之功,也很难在短期有大的跳跃。设想一下,如果他们在百年里提高了40个百分点,每年平均只能提高0.4个百分点左右,况且至今还有不少经济相当发达的国家征收率仍然处于80%的水平。因此,征收率的提高是一项长期战略目标。
第二,征收率的提高有阶段性,各阶段的稳定性也不同。征收率的提高是在波动中提高的,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即有快速上升期,慢升期和平稳零增长阶段。在各个阶段又有其特点:在快速上升期,征收率快速上升,征管因素是促进税收增收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慢升期,征收率提高趋于缓慢,征管因素是维持税收总水平的重要保障,但已不是增收的重要因素之一;进入平稳零增长阶段,征管因素已不再是增收的因素。
在快速上升期,征收率波动最大,这时一次性征管因素和持久性征管因素波动都很大,因此导致征收率在较大的波动幅度中快速上升,但上升始终是主流趋势(见图2中的a段);在慢升期,征收率提高趋于缓慢,波动也相对减小(见图2中的b段);进入平稳零增长阶段,征收率已不再提高,而是以微小的波动围绕着平均水平运行(见图2中的c段)。征收率曲线是一次性征管因素曲线和持久性征管因素曲线叠加的曲线。其中持久性征管因素代表了征管水平持续上升的主调,一次性征管因素增加征收率的波动性。
第三,征收率提高的上限不是100%,而是当代世界征收管理的先进水平,比如90%;征收率的下限也不是0,而是公民自动遵从税法的最低水平,比如20%.即使税务部门不强调征管,公民也总能按某个较低的守法程度纳税,只是这个征收率可能很低,但慑于税法的严肃性,征收率不可能为零。
从图中可以看到,期望征收率曲线不是从零点开始的,也达不到100%的上限。
五、税收负担、税收弹性与税收流失
③税务部门不可能在税收政策框架外征税。而只要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征管力度越高越有利于公平竞争。
征收率提高导致宏观税负上升,税收与经济的增长弹性大于1,税收超经济增长。
④发达国家一般超过80%的水平,发展中国家平均只能达到70%左右的水平
⑥。理论的税收流失就是上面直接以法定税率为参照物,绝对地计算。实际税率与法定税率之间的差距对应的潜在税收就是理论税收流失。这种计算作为完整理论体系的构成部分是必要的,但对实际征收管理工作不具有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现实的税收流失是考虑到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考虑当今世界各国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的发展过程和目前各国的实际水平,把我国生产力发展所处的阶段应有的征收率作为对比的参照,这个差距对应的潜在税收视为现实的税收流失。当我们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处于发展中国家时,应把70%征收率作为对比基准;当我国生产力水平处于从发展中国家向中等发达国家过渡和接近发达国家水平时,就以80%作对比参照。相应地计算现实的税收流失,并有针对性地制定遏止税收流失、提高征管水平的战略。通过提高征管水平,提高征收率,来增加税收收入。
迄今为止,我国的税收专家在测算税收流失时都以征收率100%为标准,这实际是对理论税收流失的估算,但往往被直接换算成今年就应该征回多少等等的现实目标。事实上,没有哪个国家的税务当局能100%地依法征回所有应征税款。
当前迫切需要做的是尽快以宏观经济数据作为突破口,完成我国纳税能力估算和征收率计算工作,为准确计算现实的税收流失、治理税收流失问题提供量化的决策依据。
六、几点启示
(一)1998年以来,征管因素对税收增长功不可没
1998年以来征管因素对税收增量的作用很大,这反映出新时期税收征管法制环境逐步改善,征管手段全面加强,税务队伍素质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有了飞跃性提高。
(二)今后一段时期,提高征管力度仍有空间
影响征管水平的因素逐步向好,给提高征管水平创造了条件,提高征收率仍有不小的空间。但随着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税收征管水平的逐步提高,进一步提高征管力度的空间不断缩小。加强征管对维持税收收入规模意义重大,但对税收收入增长的影响会越来越小。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一定的征管水平对维持税收收入总规模至关重要,但随着征收率提高幅度越来越小,对当年税收增收的影响越来越小。经过新税制实施以来百万税务大军的不懈努力,税务部门整体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征收率已经提升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在重大征管因素出现之前,持续大幅度提高征收率的可能性已很小。但随着我国市场化、法制化水平的逐步提高,未来数年乃至十几年内加强征管力度的空间仍然存在,强化征管仍然是组织收入、实现税收收入增长的强有力的手段。
(三)最终经济因素将成为税收的决定性因素,征管因素不再是增收的手段
历史地看,征管水平的提高是有限度的,征收率也是有上限的。当征管水平提高到几乎无法提高的程度时,征管因素将不再是税收增收的手段。税收收入增长将逐步趋向于单纯依靠经济因素。税制稳定的基本要求表现为税收政策相对稳定。长期看,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不可能朝令夕改,尤其不可能经常性地采取开征新税种、提高已有税种的税率、扩大税目覆盖面等措施。税收收入增长将逐步趋向于单纯依靠经济因素变动,包括经济规模扩张和经济效益和效率的提高等。在这种情况,征管水平相对稳定,税收与经济的增长弹性应围绕在1附近上下小幅波动,税收收入不再超经济增长。2002年8月间国家税务总局计统司赴加拿大“税收预测与纳税能力估算”考察团所做的报告中强调了,在具有成熟的市场经济和征管体系的加拿大已经不再把税收征管作为增加税收的因素。因此,征管因素不能作为增加税收收入的长期措施。
(四)深化对经济与税收关系的认识,建立宏观和微观税收评估系统
要全面、系统、量化地反映征管对税收的影响,必须首先全面、系统、量化地分析经济对税收的影响。由于过去长期习惯于罗列式简单分析,当系统分析经济对税收的影响时,无论在方法上还是在分析实践上都显粗糙和简单。欲使税收增长建立在牢固的经济基础之上,就必须加强对税收与经济关系的认识,税收分析的任务相应加重。在此基础上,建立宏观和微观税收评估系统。通过宏观评估系统,总体上把握税源变动状况、应征税收规模和征管力度评价。通过微观评估系统,掌握微观税源动向、企业应纳税额变动规律和纳税遵从程度,提供微观税负的行业标准。应用两套评估系统,量化地认识我国税收征管水平,找出各地区征管水平差异,增加税收收入管理的科技含量,落实“科技加管理”的治税思想,全面提高税收征收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参考文献:
① 参见金人庆《中国当代税收要论》,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
② 参见刘新利《税收分析概论》,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出版。
③ 参见张 伟《论税收增长与宏观税负提高》,(《中国税收报告》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年出版)。
④ 虽然目前我国税务管理中也有类似的征收率指标,因在具体计算中没有以税源为基础,而是以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表中的应征税收为计算起点,可靠性较低。
【关键词】财务管理 税收风险 纳税筹划 前瞻性
税收风险管理成为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根据财经法规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原则,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目前,企业普遍具有只重视财务管理,不重视税收管理的现象。认为企业税收管理都是放到财务部门的,只要财务能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缴税,税务机关查不出问题,就说明财务工作管理得好。否则,则说明财务工作上有失误。有的企业甚至将税务查账结果与财务人员的奖金挂钩,试图通过这些管理方式来避免税收风险的发生。这些做法一方面充分体现税收与财务工作的密切关系,另一方面也说明大家对纳税形成的误解很深。所以可以说,纳税管理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企业面临的风险很多,有宏观风险、行业风险和微观风险,有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有经营风险,更有税收风险。尤其像中小企业,一个风险处理不好、一个决策定得不好、一笔业务做得不好,就可能引来灭顶之灾。经营失败的原因可能很多,但是因为纳税问题一蹶不振或濒临倒闭的不在少数,而税收风险又是最容易应对和控制的。
税收风险,从征税机关、税务机关角度讲,是指在征税过程中,由于制度方面的缺陷,政策、管理方面的失误,以及种种不可预知和控制的因素所引起的税源状况恶化、税收调节功能减弱、税收增长乏力、最终导致税收收入不能满足政府实现职能需要的一种可能性。从纳税人、企业角度讲,税收风险是指由于故意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引致税务机关追缴并处罚款和罚金,或无意(也可视为无知)导致纳税人多缴税款造成企业利益受到损失的一种可能性,也称为纳税风险。如果是前者,那是偷逃税款,属违法行为;如果是后者,那就是企业管理失职,财务管理缺失的表现。
税收种类简称“税种”(tax type),是指一国税收体系中的具体税收种类,是基本的课税单元。根据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将税收划分成不同的种别,我国税种大体可分为五类:
一是对流转额的征税,简称流转税,或商品和劳务税,是对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流转额征收的一类税收,征税范围十分广泛,流转税的计征,只问收入有无,而不管经营好坏、成本高低、利润大小;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二是对所得额的征税,简称所得税,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的合法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法定允许扣除的其他各项支出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税。所得税按照纳税人负担能力(即所得)的大小和有无来确定税收负担,实行“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的原则。税种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是对资源的征税,是对开发、利用和占有国有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税种主要有: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四是对财产的征税,是对纳税人所拥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数量或价值额征收的税。税种主要有:房产税(外资为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外资为车船使用牌照税)。五是对行为的征税,也称行为税,一般是指以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收。税种主要有: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以上税种,除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由于涉及的纳税人有限或者税负相对较轻,牵扯财务管理的精力较少外,流转税是企业只要开门营业,有收入就必须缴纳流转税;所得税中,因为企业所得税的税率较高(25%或20%),是企业利润的直接再分配,与企业的直接利益密切相关的,是财务管理的重点和纳税筹划的重点。
应对税收风险需要进行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等进行周密筹划、实现纳税最小化、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济行为。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是整体财务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①本质上就是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在守法的前提下,谋求最大限度的“省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了税务机关独立执行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利,明确了税收强制执行中税务机关的主体地位,除非生产经营纳税人的强制执行措施和行政处罚等少数行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外,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拥有广泛的强制执行权。这就是国家强制力。
因为税收的国家强制力,税收风险之于企业更具杀伤力。目前税收筹划的出现,一方面是企业越来越意识到税务管理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对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进行纳税管理的主要措施
实际上财务管理中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处理税务的问题,甚至有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交税是财务的事”;从表面上看确实是这样,是财务人员决定企业缴税的税种、税率和税额的,是财务人员定期到税务机关缴税的,但是税款的形成决不是财务能决定的事,企业业务形成的过程就是税种、税率形成的过程,最终到达财务人员这里的时候只是一件事件的终结,前因已经形成,后果无法改变,这时候财务人员能做的只是按照税法的规定,按照适应的税率计算应缴税额,然后进行纳税申报办理缴款手续而已;企业应缴税款实际上从经济业务发生一开始,就已经形成了。因此,财务人员要想做好企业税务的工作,必须进行税务筹划,进行纳税管理,至少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积极学习掌握税务知识和政策,了解税务政策的最新动态。国家税收政策在不断变化,企业也必须适应这些变化,努力跟上政策的节奏,否则就会吃亏。根据税法内涵,多缴税与少缴税同样都是错误的;财务管理所要做的,或者税务筹划所能做的,就是时时关注和学习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布的财税文件,这些文件可能涉及减免税优惠;掌握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税函发文件,这些文件可能是关于某些税务政策的详细解释或一些税务政策的变更。财务人员应该做的是,了解与掌握征税的标准和纳税义务形成的过程,以及征税尺度的变化,照章纳税,不少交也不多交。
因此,对于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运用,要求会计人员在纳税筹划的时候,不能仅仅站在会计的角度片面看问题,还要会从税收的角度看问题,既要注意细节,同时还要通盘全局。从某个角度讲,税收筹划就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
财务管理税收筹划的时间起点要前置,并具有前瞻性。如果财务人员仅仅将其了解和掌握的税务知识税务政策,运用于经营活动结束之后的会计簿记工作,不能称之为财务管理,也不能称之为纳税筹划,充其量只是税收计算过程的演示。
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按时间顺序上讲,实际上就是先期制定制度、规章和要求,以方便单位各个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在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按照制度、规章和要求取得记录日常经济活动和相关业务活动的证据,也就是原始记录凭证,至于这些原始记录凭证是否合规和合适,一方面看制度规则要求是否详尽、明确、合理,还要看各个部门与财务相互之间的沟通情况。实际上就是制定统一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规定能做什么,限制不能做什么,遇到什么情况应该怎么做,常规业务怎么做,特殊情况怎么处理;标准详细的业务操作流程,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摩擦,而且有助于在关键控制环节设置结点,提前防范风险,做好风险应对。
如果费用已支出,采购已完成,合同协议已签订,剩下的,财务人员能做的就是根据各部门报上来的原始单据,按照《会计法》、《会计准则》或者行业会计等结合各行业的特殊情况,填制记账凭证记录相应的会计科目,收入、支付现金或支票,月底根据明细账生成总账,根据总账形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相关会计报表,然后可以进行相关财务比率分析,比如:计算资产负债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天数、权益乘数[权益乘数=资产总额/股东权益,或者权益乘数=1/(1-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然后与去年同期进行横向比较,与同行业其他单位进行纵向比较,了解截止那个时点的财务状况,了解当期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这时财务人员的工作只能是一种事后的簿记、事后的分析管理工作,企业的经营风险、税务风险已经形成,并且可能已经体现在报表数据上了;如果财务管理工作不能够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不能够提前介入业务形成的各个环节,它的工作是不完整的、不科学的,是失败的也是失职的。
一、目前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税源监控不力,征管水平不高。主要表现在:税务部门在税源管理上力度不大,欠税清理力度弱化,对亏损企业不能及时核算其亏损额,所得税汇缴检查流于形式等;对于已纳入税源管理的户数,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税源底数不清;部分企业纳税意识淡薄,采取无证经营、隐蔽经营偷逃税款,有些经营户由公开办证经营,转入隐蔽无证经营等,造成漏征漏管。
二是税源监控在管理程序上出现缺位。现行税收征管只是形式上完成了税务人员由管户到管事的转变,而没有从制度上限制征纳双方人员的违法行为。新征管模式明确强调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税收管理的起点,在重视税务系统内部各环节监督制约的同时,忽视了调动税务人员加强税源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管理人员在税源管理工作中只求不出错,不求有举措,只求明哲保身,但求无过,只求不被责任追究,不求有功创新和开拓进取。
三是监控手段落后,监控方法单调。从我国目前税源监控的现状分析,不仅整个监控环节滞后、范围狭窄,而且方法比较单一,多侧重于对事后静态信息的分析、评价,对纳税人经营活动的全部信息进行事前、事中动态监督做得不够,没有形成纳税人、金融、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及相互制约机制。税源监控方式仍停留在手工操作和人工管理上,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征管信息化仍处在初级阶段;国税、地税、工商、财政、海关、金融部门尚未联网,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受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所掌握的纳税人信息不能及时传递,无法准确、广泛、及时地获取纳税人的全部信息;纳税人识别号不够规范、统一,加重了税务机关共享税源信息的难度。
四是缺乏一套健全有效的税源监控运行机制和税源监控方法及指标体系。对税源监控工作应由谁去做,做什么,采用什么手段做,有何具体要求和评判标准,税源监控指标如何设置得既科学合理,又便于操作,缺少一套规范的程序和运行机制。
二、对加强税源管理,实现税收精细化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是坚持属地原则,实施分类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分片负责的原则,采取税收管理员按区域包片管户和行业到组的办法,明确规定了管理员的管辖范/:请记住我站域名/围和主要职能及工作任务,即管理员要负责对税收征管责任区内纳税人的户籍管理、税基管理、税源管理进行按月调查分析、定期开展纳税评估、深入纳税户核实与监控经营状况等日常管理工作。与此同时,着重抓好税源的监控和分析工作,对区域内纳税人实施划片分类管理制定相应的措施。针对性地强化A类重点税源大户的监控,税收管理员对重点监控的税源户,要实时跟踪,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警戒指标、税源变化等情况。严格加强B、C类纳税户和个体集贸市场税收的分类管理和监控。
现行税收计划体制给税源管理的真实性、积极性带来一定负面的影响。市场经济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企业变化莫测,税源日益隐蔽,而基层税务机关人手偏紧,事务繁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分类管理,可以较好地解决上述问题。
二是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推进税收管理精细化。
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强化税源管理、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管户责任制度,加强以户为单位的税源管理,通过税收管理员及时掌握纳税人各种涉税动态信息,全面掌握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把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落到实处。
首先,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按照征管重心向税源管理转移的要求,大力充实税收管理员队伍,使管理力量与税源管理的任务基本相匹配。根据管理难度和个人管理能力来确定管理范围,要注意重点原则,优先保证对大企业和重点税源、城市税源、纳税信誉等级差的税源的监控管理需要,对其他税源则进行风险管理,要抓主要问题和问题的主要方面,以实现总体管理效益最大化。
其次,要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不断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坚持税源管理重要事项集体研究制度、税收管理员下户报告制度、税源信息归档制度、定期轮岗等制度,建立执法有记录、过程可监控、结果可核查、绩效可考核的良性循环和持续改进机制。
三是建立上下联动的税源分析体系,实施全方位动态跟踪监控。
各级税务部门可依据职责不同,确立不同的目标,建立数据定期采集制度,并积极运用数理统计、经济税收指标来开展税收分析,增强对税源的动态监控。
首先,上级税务机关应侧重对税源总量和税负变化的宏观分析与监控。充分利用数据分析的成果,评估、指导、监督辖区内各单位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和分行业、重点纳税人的税负变动情况,开展数据分析工作,深入分析管理中的不足,定期税负情况,提出税负预警指标,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税源分析。
其次,基层税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税源分析监控和税源管理业务的具体组织与实施,侧重对影响本辖区行业税负的关键指标及其增减变化的分析监控,并制定税源分析的具体标准和方法;组织指导税源管理部门和税收管理员开展以纳税评估为主要内容的税源管理工作。
再次,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申报纳税、代扣代缴、综合经济指标、行业税负以及税务检查处理等各类动
态情况的分析监控。及时对照上级税务机关同行业税负及其预警标准,结合各方面的外部相关信息,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综合分析和税源的动态监控和精细管理。第四,税收管理员要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掌握其产品、原料、库存、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基本状况和销售、成本、价格和利润等财务情况,及时取得动态监控数据,找出影响税负变化的主要因素。通过对纳税人当期涉税指标与历史指标的纵向比对、同行业纳税人涉税指标的横向比对、实物库存及流转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的账实比对,分析税负变化趋势,实现动态监控。
通过开展税源分析及动态监控,积极查找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寻找隐藏的、潜在的税源,实现税源管理由“被动型管理”向“主动型管理”的转变。
四是加强国地税的协作,强化户籍管理。
建立国地税联合办理证制度,全面掌握纳税人的户籍信息,是做好税源管理的首要环节,也是全面开展税源管理工作的基础。一是严格做好开业、变更、停复业、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管理工作,通过税务登记加强对纳税人的监管,加强对非正常户的认定和处理。二是强化对正常纳税人、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和代扣代缴单位的户籍信息管理。三是定期开展年检和换证工作,摸清纳税户底数,全面核对、清理漏管户。四是逐步实现政府部门间登记信息共享,解决登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五是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六是在利用信息化手段掌控纳税人资料的同时,督促税收管理员根据户籍管理信息定期开展实地巡查,核实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查找漏征漏管户,及时发现和掌握纳税人的变动情况。对税务登记信息变更情况实施动态监控。税源管理部门对税收管理员巡查面、巡查次数等指标定期进行考核。七是坚持完善国税、地税协调配合机制,做好衔接工作。八是将户籍信息分类归档,“一户式”存储,认真分析总结,从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五是全面开展纳税评估,实施深度税源管理。
开展纳税评估是新时期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有效手段,要以全面开展纳税评估为核心,不断挖掘税源管理的深度,减少漏征漏管,增加税收收入,有效防范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稽查部门打击偷逃骗抗税行为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推动建设纳税信用体系乃至诚信社会进程。要不断充实完善纳税评估“一户式”纳税信息系统,利用该系统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由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和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在纳税申报期限内的,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免予处罚;超过申报纳税期限的,加收滞纳金。
要不断丰富和完善评估方法,将税收财务指标分析和数量经济模型分析有机结合,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根据税收财务指标确定指标预警值,与被评估企业各指标值逐一比对,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合理性做出评析,提出警示;借助数量经济模型估算企业应纳税额的总量,根据估算税额和企业实际缴纳税额的差值及差异率来筛选疑点对象。不断完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和信息化预警系统,根据实践不断改进数量经济模型,以实施深度的税源管理。
六是大力推广税控装置,强化以票控税制度。
要坚持不懈地推进税控装置的应用和发票管理。推广应用税控装置是税务机关及时、准确掌握纳税人经营原始信息,强化税源监控、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重要手段。要充分发挥发票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作用,以票控税,强化税源监控。
推广税控装置目的在于通过“票表比对”达到“以票控税”。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经省级政府确定适用的行业推行税控装置。对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要采取有效措施,监督用户完整录入每笔经营数据,逐笔打印税控发票,做好纳税人申报表填报数据与税控收款机用户卡所记录开票金额的比对,严格按规定办理申报受理、开票征税和用户卡清零解锁等事宜。
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也是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要加强发票管理,运用“以票控税”管理手段,强化税源监管。要督促企业落实逐笔开具发票制度,强化发票“验旧购新”管理,落实发票限额限量供应措施。同时努力实现管理机制创新。要把对纳税人逐笔开具发票的制度要求,与鼓励消费者介入的“发票有奖”、“发票查询”(识别真伪)活动和全面取消手工发票的税控装置推广结合起来,逐步建立“逐笔开具发票,奖励索取发票,方便查询辨伪,推行机器开票”的发票管理新机制,做到税务监督、消费者监督和电子监督三管齐下,充分发挥发票控管税源作用。
七是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机制,实施全方位、多层次、立交式监控管理。
一、工程结算审计中常见的几个遗留问题
(一)甲供材税金问题
在高校审计中,一个上千万的工程项目,一般甲供材税金达到几十万元。高校有的管理者认为甲供材的税金在购买过程中已经上缴过税金,有的认为乙方可以不开具含甲供材的完工发票,所以认为甲供材的税金应该在造价中扣除。而乙方坚持甲供材是工程造价的一部分,不能扣除。双方为此争执不下,达不成共识。
探究这个问题,要弄明白甲供材的概念。高校(甲方)出于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或由于其他原因考虑,自己购买建筑材料,然后供应给建筑单位(乙方)使用,双方定期对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结算,这就是甲供材,即“自购材料”,在订立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会约定由高校负责提供全部或者部分建筑材料,这些材料是承包合同总价款的一部分。这种方式的特点是材料供货方把建筑材料相关的增值税发票直接开具给高校(甲方)。高校把这部分建筑材料交付给乙方时,无论是把这部分材料直接计入高校“在建工程”作为工程成本,还是计入乙方“施工成本”,其实质都是高校将购买的建筑材料销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实际上就是在购买建筑材料。高校发生了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再看看税法,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不论合同如何签订,必须以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人工工资、其他费用的合计总金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采用包工不包料结算的,建设单位购买建筑材料的实际价格,以及建设单位在运输及保管建筑材料过程中发生的运输、仓储的费用支出也应当并入施工方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在工程结算支付价款时,由高校凭购买建筑材料的原始发票直接入账,施工单位按差额开具建安发票纳税,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这种做法是违法的。
高校提供“甲方供料”的,施工方必须定期与高校进行材料价款结算,并按规定申报纳税。对建筑企业不进行结算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以不列、少列收入和虚假纳税申报方式偷逃税款进行处罚。
所以,甲供材税金高校应该承担。
(二) 劳保统筹问题
在高校的新校区建设中,由于许多高校没有办下土地证,所以在工程的前期报建中手续就不全,不能足额按时上缴劳保统筹。等工程结算审计阶段,高校管理者就不愿意把这部分款项给施工方,认为报建手续不全,可以不给乙方此次项目费用。而乙方坚持自己的利益,造成双方对峙的局面。
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及待业保险费,按照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标(1993)894号文件精神,职工养老保险费应列入间接费中。我省目前实行的是行业统筹,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和陕政函(1993)130号文件精神,按以下规定执行:
(1)该项费用用于统筹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含医疗费)和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金积累。
(2)施工企业按不含税工程造价的3.55%计入工程造价中并在工程结算时扣除,建设单位亦按此标准上缴建筑行业劳保统筹管理部门。
在最后的审计阶段,甲方一般和乙方协商一个给付比例,了结此项遗留问题。擅自减免劳保费,容易出现腐败,个别领导甚至拿工作当人情,自行定数。
二、对策建议
(一)增强税收的法律观念,不能片面追求审减成果
在高校的工程审计中,一个上千万的工程,一般甲供材税金达到几十万元,有的高校管理者认为这部分税金可以不给施工方,有的审计人员为了成果也就按管理者的意图执行。其实不能片面追求审减结果淡化税法意识。审计不仅是要将施工方多算的造价减下来,而是要实事求是,真正做到公正审计。试想,如税(下转24页)(上接20页)务部门能对建设单位材料(设备)计入工程成本做一个明确的规定,甲供材料(设备)的税收问题便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高校不能将工程建设中自行采购原材料取得的货物销售发票入账,而必须以施工单位开具的建安发票入账。这样,高校在发出“甲供材料”时,就不能将材料直接计入工程成本,而是按材料的实际购买价或预算价作为施工单位的预付款,那么该项材料成本最终只能通过施工单位开具建安发票进入工程成本,即施工单位必须将该部分材料价值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如果高校不将“甲供材料”税金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就不会将该部分材料发票开具给建设单位。所以,高校为了能取得合法凭证把“甲供材料”计入工程成本,就必须将“甲供材料”这部分的税金付给施工单位。这样税务部门就能很好地将“甲供材料(设备)”税收纳入监管的范围,高校和施工单位双方也就不能利用“甲供材料(设备)”达到偷逃税收的目的。
(二)审计部门要督促高校管理者遵守基建程序
高校内审的目的就是为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服务,在不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要以维护本学校利益为根本出发点,通过审计监督,加强内部控制制度评审,改善管理,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践证明,重视项目管理,遵守基建程序,是保障投资效益的基础。国家已经把劳保费统筹管理当作党和政府关于构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的大事来落实抓好,现已采取各种措施和办法治理减免,确保劳保费的足额收缴。规定严格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78号)文件精神 ,“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都无权减免劳保费,谁减免谁负责追缴”。
从政府方面看,在规划审批、工程报建、招标投标和核发施工许可证、土地许可证、房产证以及质检、工程竣工验收等管理环节都积极主动核查劳保费收缴情况,不论哪个建设单位。只有将劳保费缴清后,方可办理建设程序的相关手续。
(三)审计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着力提高审计质量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目前一些地区税务秩序混乱,强制、乱收费用等违法违纪现象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这一状况,决定对税务行业进行全面整顿,特别是重点治理强制和收费超标的行为。讨论我国税务的发展方向,研究税务制度如何更好地促进征管体制改革的进程,又一次被税收理论学界所关注。
税务作为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门类,是社会分工所产生的规模效益渗透到第三产业的必然结果。从一些发达国家税务的产业和发展来看,税务行业的形成顺应了经济发展的规律,是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的的标志。
税务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应运而生的,从80年代中期一些大中城市开始探索税务试点起发展到今天,我国税务咨询、借机构已逾千家,从来人员超过3万人,与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执行办法陆续出台,税务行业的兴起,对推动税收征管改革、保障征纳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持续稳定地组织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看到当前我国的税务无论是理论论证、方案设计,还是政策措施、实践操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成熟性,甚至由于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影响到了税务业进一步推进。本文拟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对比另一新兴中介行业——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历程,旨在寻找一条凑合我国税务发展的道路。
一、我国税务的现状
我国税务是从税务咨询起步的,开始是作为税务咨询的一个具体业务项目逐步发展起来的,大体来说经历了起步、试点、推广三个阶段,这期间既积累了一结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归纳起来我国税务现状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考察:
1.的法规建设状况
我国税务实践是从1985年开始的,但直到1993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章57条中,才第一次做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人代办税务事宜”的规定,并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税务超截止权限,违反税收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外,并对税务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七章66条)。”
这些法规虽然初步确实了税务的法律地位,但作为带有税收行政性质的征管法规,对具有民法性质和为纳税人民服务性质的税务而言,却不大适用。
1995年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税务试行办法》,对税务业务范围、税务资格取得、税务关系的确立和终止及税务人权利和义务都做了规范化的规定,但由于缺乏与之配套的操作性法规,因此在税务具体实践中很多方面还是无法可依。
2.机构状况
税务机构是税务人的工作机构,是在税务机关指导下独立开展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税务试行办法》规定:“税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机构所属的税务部。”
从理论上讲,独立、客观、公证是税务机构生存、发展的灵魂。它既不是应有尽有征税方所制,也不应为纳税方左右,而是依据税法公正地帮助纳税人处理的纳税事务、协调下纳关系。但从试点情况看,多数税务机构(主要是税务师事务所)是由税务部门发起组建的,有的成为税务行政工作的一个部门,统一为经费的来源。财务上不独立,使得机构在业务上难以自产,无法面向社会公众开展业务,强制行为时有发生,机构变成“第二税务所”不利于其进一步拓展业务。
3.业务状况
公认的业务范围可归总为三类:一是代办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事宜,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代领代开发票、申请减免税、纳税情况自查和代缴纳税款等;二是税收行政复议,代表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三是为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税收计划。我国现有业务大多局限于一方面。
首先,应明确指出的是:税务属委托,而且委托人中只能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而不能接受税务部门委托进行某些执法工作。但实践中,有的机构不仅接受纳税人委托,还接受税务部门委托;不仅为企业涉税事宜进行税务,而且进行诸如代征零散税收等执法工作,大大超越税务业务范围,违反税务制度的宗旨。
其次,由于对行为缺乏正式法规规范,在执业过程中不按合同办事,漫天要价、违纪泄密的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税务的社会声誉。
4.人员队伍状况
目前我税务不处于初创阶段,加上税务是一项权威性、垄断性、高智商业务、需要从业人员有强烈的责任感、事业心和较高的职业道德,而且精通税法,业务娴熟,经验丰富。但从我国现有税务力量配备来看,数量不足、年龄偏高以及业务能力参差不齐是比较突出的矛盾。我们可以从一些数字看出这种现状:从数量上看,目前实际客户大约只占纳税企业的2—3%,人与税务干部的比例仅为0.0375:1;从文化结构上看,人员中仅有10%是大中专毕业生;从年龄结构看,高退休老同志占大多数。这些都使得税务难以适应市场激烈竞争的需要。
除以上四个方面的问题外,还存在行政管理向行业的自律过流缓慢;国税和地税工作中缺乏合作,各自为政;对税务宣传不够等众多问题。当然对作为新生行业的税务业,不能要求一步到位,更不能由于出现一些问题就否定其存在的合理性。目前迫切需要找到一条适合我国情的发展道路。
二、注册师待业发展的比较与借鉴
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与税务几乎是同时起步的,但在发展速度、成熟程度上有很大差距。二者同属中介服务业,有相近的社会背景、执业准则和管理体制,因此具有很大可比性。我们不妨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历程中借鉴经验,汲取教训,使我国税务走出低谷,走上健康发展的良性循环。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发展概况
以1980年12月财政部的《关于成立会计顾问处的暂行》(此处会计顾问处即指会计师事务所)和81年1月1日上海成立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为起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逐渐走上一条“体现本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成功之路,从观16年来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1.80年到86年7月《中国注册会计蚰条例》的颁布为“恢复起步阶段”;
2.86年到88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为“创业阶段”;
3.88年到93年10月3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法》颁布为“全面发展阶段”;
4.93年到今天,中国注册会计师行来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腾飞阶段”。
至97年底,执业注册会计师已达65万人,非执业会员59万人。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多达8300多家,97年业务总收入突破20亿元。从这结数字我们不难目的地出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已具有相当规模,注册会计师与律师、律师一样成为我国当今颇受社会尊重的职业。
(二)可借鉴的经验
1、法规建设步伐较快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颁布,为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上依据和保证,标志着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开始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与此同时,与注册会计师行业有关的公司法、证券市场管理法规、税收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等一系列经济法规也相应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范围,在保证和规范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此外,在行业管理方面已建立和完善了从事务所的设立及日常管理、注册会计师注册到中国会计市场的开放等一系列行业管理制度和规定,有章可循,
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高
对于一种新兴的高智能业务来说,人的因素至关重要。我国有的注册会计师队伍与税务人员相比,年轻化是一大鲜明特色,在综合皆方面有较大的差距。究其原因,是因为有比较完善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和培训制度。
从考试制度的形成来看,最初的会计师称号是通过审核认定的,是为尽快恢复注册会计师缺席的应急之类:其后,出现过考核、考试并用阶段,自1994年1月1日《注册会计师法》实施后,全国统一考试成为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唯一途径,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统一考试现已成为目前我国规模最大的职业资格考试之一。
从注册会计师培训制度发展来看,1994年3月,国务院成立了由财政部、审计署、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人呈部、中国人民银行等8个部委领导组成的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制定《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培训制度》,直接组织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的同时,还积极筹建注册会计师全国培训中心,在23所高等院校会计系试人了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初步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注册会计师培训制度。
3.体制改革走向正规
我国注册会计师产业初期,在管理体制上走了相当长的弯路。按规定,最初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都需要一个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发起,以提供人员场地、设备、经费。这种单位称为“挂靠单位”,由此形成的事务所称为“国有所”。这种国有所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缺乏公正性;二是没有竞争性和积极性;三是缺乏国际性。
1994,随着《注册会计师法》的实施,酝酿多年报事务所体制改革工作开始着手进行,合伙会计师事和所、国际会计公司中国成员所、集团会计师等多种形式的事务所逐步出现,事务所的脱钩、合并、联合和“五放开”等工作也开始探索。
《注册会计师法》中规定事务所可以有两种组建形式:一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二是合伙形式。合伙所必需承担无限责任,在社会上处于超然独立地位,是国际通行的作法,也应是我国注册会计师和税务体制的的发展方向。
4.协会的作用不断加强
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央对中介组织管理的要求,政府对注册会计师应该是一种间接管理,即通过对协会的监督指导、通过法律的规定和相关政策的引导来实现其管理。1988年11月15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北京成立,它既是一个独立的由我国全体注册会计师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又是一上由财政部领导的的事业单位。注册地计量协会成立以后颁布了包括《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原则》在内的15个专业标准以及事务所的管理办法;组织了历次注会考试;加强了国际交往,创办了《注册地计师通讯》;并;加紧制定颁行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它在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上起了积极的作用。
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制度的思考
立足当前的实际情况,展望未来的发展,我为以下几个方面应积极改进:
1.健全法律建设
2.要加快《中国注册税务师法》的出台。目前要先抓紧制定《税务试行办法》的配套措施,日趋完善后,在适当进机由人大批准颁布《注册税务师法》。
3.完整的法律体系仅有一部《注册税务师法》是不够的,还必须制定程序法、税务师事务所组织章程,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专门的法规。
4.在相关的经济法规中对注册税务师法律地位做出相应的规定。
5.建立“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系
鉴于我国税务尚属初创阶段,为保证其健康发展,在试行办法中主要体现了税务机关的管理。我认为中介组织应当借鉴财政部管理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路子,走行政监督与行业自律的相结合的道路。行政监督主要指税务部门对税务中介服务从宏观上给予指导,包括制定具体的法规、实施细则,负责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和注册登记手续的审批;行业自律的内容是建立包括全国、省、地方三级注册税务协会,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操作。
6.提高人员素质
首先严把入门关。9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已经颁了《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对注册税务师的考试和注册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其次,应在从业人员的后续培训制度上下工夫,充分借鉴中注协的成功经验,提高税务人的整体素质。
再次,还应在大中专院校中设立相关的专业,为专门造就优秀的税务人才服务,把税务推向一个更高的层次。
(四)税务要向深度、文度发展
1、要扩大面:现在一个中小城市,委托的中小型企业数量只有十几家,与日本70%—90%的企业委托相比,还有很大潜力。外资企业在税务方面也有很大的需求,而要拓宽服务对象关键一点就是“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
2、优化的目标策略:税务人不仅要协助纳税人做一些事务性工作,更重要的是利用税法方面的知识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以求得税款的最少付出。税收筹划又称“节税”,是企业在处理财务、经营、交易事项中,以税法的规定为选择的一个经济发展的内在推动力;而且,对新税制的实施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也给税务的推行提供机遇。
3、利用体制改革契机,通过兼并、联合手段,走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现有事务所合并,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逐步建立一些有国家影响的大型事务所。
4、专业化向综合化服务发展;我国税务业务范围发展方向应税务、会计、经济三位一体式的服务,不仅代办的纳税事宜建帐、建制、行政复议、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提供建议;并且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资产评估,资金验证,清理帐目及税务人公证等服务。税务咨询事务所可以与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共同承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