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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处罚法

时间:2023-08-15 17:23: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商管理处罚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工商管理处罚法

第1篇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砂石等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资源开采、加工、经营等行为,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资源利用可持续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县政府决定对全县境内砂石等矿产资源的开采、加工、经营等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砂石等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依法查处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砂石等矿产资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所有涉矿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取得法律规定的矿产开采、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森林植被恢复、水土保持、工商管理等各种行政审批手续;立即停止资源利用率低、掠夺性开采、环境污染严重、安全生产不达标,破坏耕地、损坏植被、破坏水土保持、阻塞河道等各类违法行为,接受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机制砂石加工活动。未经批准目前已经存在的机制砂石加工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限期在年月日前自行拆除加工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到期不自行拆除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景观石开采、经营活动。目前囤积在公路两边的景观石可以自行处理,但不得出县,恢复囤积、开采地点的土地原状。在年月日前不自行处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从事砂石资源开采。砂石资源开采必须符合《县矿产资源规划》、《河道采砂专项规划》等规定,确保桥梁、堤坝、河道、行洪等安全。

六、县各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本行政区域砂石等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对矿区资源量、矿界、开拓道路、宕面、固体废弃物的堆放进行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及时通报、及时立案查处。

七、所有涉矿企业和个人必须主动、积极配合专项整治工作。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全县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举报涉矿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情况经查实属实的予以奖励。依法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

九、本通告从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关键词:典当行业;发展状况;调查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2.38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3-0094-02

一、嘉兴市典当行业基本状况

嘉兴市自2000年以来共成立了9家典当行。2008年典当总金额为32亿元。同比增长24.5%。其中动产7亿元,财产权利为8亿元,房地产为16亿元,分别占典当金额的22.6%、25.8%和51.6%。典当余额27916万元,业务总收入为6899万元,上缴税收1140万元,税后利润2198万元。嘉兴市典当行主要业务是房地产、汽车、黄金饰品等不动产业务,资金来源主要为自有资金和银行信贷,其中注册资金为1.93亿元,银行贷款为1.18亿元。

二、典当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1、可用资金不足,发展空间有限。一般的典当行最多按净资产比例1:1贷款,即使规模较大的典当行,不少也没有按比例贷足款,一般也只能开展小额典当业务,满足不了房屋土地等大宗典当业务的需求,难以产生规模效应。

2、典当业务范围过窄。典当业务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交通工具、财产权利质押“三大件”。其中房地产典当业务量最大,占业务量的45至50%。有时典当行单笔典当金额和对单个客户的典当金额均大大超过《典当管理办法》中关于“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的规定。

3、利率和综合费率的计算存在问题。《典当管理办法》第37条、第38条、第40条规定了利息和费用的收取标准。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当物为动产的月综合费率不超过当金的42‰,为房地产的不超过27‰,为财产权利的不得超过24‰。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罚息。但司法的判决实践中如约定超出上述标准的。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但形成绝当后,有些当户拖延还款,典当行也不及时主张权利。此时绝当外息费如何计算规章却没有明确。有主张当户未及时还款构成违约。如果双方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参照前文提及的绝当期内规定处理,或者直接按照续当处理,判决当户承担当金息、罚息和综合费用。由于现实生活中典当费率很高。典当行主要以此营利。且很多典当的当价过分低于当物的价值。所以典当行并不急于行使权利,待息、费数额很高时再主张权利以求得对典物的最大利益。这在事实上就形成了利益的显著失衡。

4、抵质押评估和公证费用过高。为确保抵押典当债权的实现,对当物进行抵押登记和对典当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很高的评估费用和很高的公证费用,当户难以承受。《物权法》和《担保法》都没有规定抵押登记必须到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由债权人根据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是完全可行的。现以价值10万元房产典当期限二个月为例,按照典当行的一般经验,当金只能在5万元左右。而评估费需要500元,测量费、登记费和工本费约需200元,公证费约需800元,共约1500元。这样,评估、登记、公证费达到了月费率15‰,仅此一项就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使得大部分当户对房地产典当望而却步。典当行自身也不能承担此项费用。

5、专业人才缺乏。各典当行在鉴定、评估、财务、档案等方面专业人才缺乏,管理较为薄弱。商务部门和典当协会虽然组织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使从业人员都取得了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但各典当行均缺乏对当物进行评估作价的专门人才,实际影响了典当行的经营范围。经我们了解,现有的典当行不受理珠宝质押典当业务:也不受理金、银等首饰质押典当业务。究其原因:没有专业的鉴定、评估师,真伪难辨,风险很大。

6、典当行业监管存在缺陷。一是对当金最终用途缺乏有效监管。一方面,典当行多属民营性质,其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对当金的最终用途关注不够;另一方面,典当主要以现金交易为主,因而对当金的最终用途掌握难度较大。二是典当利率监管缺失。由于现行的规定,由商务、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日常监管,而他们对于利率的监管处于漠不关心的状态。三是反洗钱监管缺位。典当行属于金融、商业、仓储业的交汇行业,而大部分典当行交易记录不全,对当物合法性审查不严,极有可能成为犯罪行为洗钱渠道。典当行企业在反洗钱上的义务。没有明确临柜人员的责任、大额或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发现重大问题没有及时报上级监管部门调查,对有犯罪嫌疑的。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

7、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2008年实施的《物权法》,没有规定典和典当。一般是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次参照适用一些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有30个司法文件涉及典和典当问题,但这些文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形式散乱。这些文件产生于不同年份(1954-1996年),没有连续性、整体性,体例和效力也不一致,查找比较困难。二是理解有误。相当一部分文件将房屋出典误为典当,导致审判实践中对有关典与典当的理解产生混乱。三是内容不全面。基本上限于房屋的典卖问题,较少涉及现代典当:在典的规定中,也没有涉及找贴、留买等重要制度,更没有明文对典或典当定性。另外,部门规章的效力也有争议,操作难度颇大,个别规定与法律基本原则相冲突。

三、相关建议

1、增资扩股,创新经营模式。可通过连锁经营扩大规模,获得一定的规模经济,降低经营成本。还可以通过创新经营,用优质服务吸引居民和中小企业融资,形成特定的品牌形象。提高企业的社会知名度。从而扩大业务范围。

2、加强合作,实现客户资源共享。一方面,典当行可与银行实现客户资源共享,对于资金需求量大的客户向银行推荐,同时银行也以自己长期拥有的客户群体中适合典当融资的企业向典当公司推荐。另一方面,典当行自身可以从银行获取金融服务,通过获取贷款和综合授信额度来增强自身实力,以此保证典当行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客户资源开展典当业务。同时,典当行可与不同的媒介合作,跨平台和地区提供服务,使人们有机会通过网络这个平台竞拍到绝当名品。

3、制定典当从业人员标准。明确典当从业人员资质。启动和推进典当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在目前典当专业人才严重匮乏的情况下,一方面企业在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要通过多种途径培养鉴定、评估的专业人才。特别是对金银珠宝、汽车的鉴定评估,培养出一批具有执业资格的鉴定师和评估师,使典当行由单纯的典当服务,向典当、咨询、评估一体化方向发展,一方面国家在高等职业教育中设立典当专业,为典当业的持续发展积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