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5 17:23:4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经济纠纷解决方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纠纷解决;影响;因素
影响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因素很多,笔者主要将其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将逐一分析。必须要指出的是,影响当事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因素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各种状况的变化,各个因素对纠纷选择方式的影响力也在不断地变动之中。有些在加强,有些在减弱。而正是这些影响因素的变化,决定着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变化。
一、法律文化观念
在遇到纠纷时,不同的法律文化观念,会导致村民选择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论语》中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种传统的“无诉”价值取向,使得为逐利而求讼的行为与广大民众所接受的“和为贵”的人生观、“君子寓于义小人寓于利”的义利观相冲突。“中国人解决争端首先必须考虑‘情’,其次是‘礼’,最后是‘理’,只有最后才诉诸法”。据笔者在M村的调查,这种“厌讼”心理在村民中是实际存在的,成为影响村民向法院的一个阻碍因素。在传统观念中,牵涉到诉讼是一件不光彩的事。因为人们认为一个安分守己的农民,是不容易惹上官司的。如果一个人吃上了官司,那说明他一定得罪了什么人或做了什么亏心事。
二、当事人关系亲疏
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亲疏影响着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法社会学家唐・布莱克认为“关系距离越近,越不适合用法律方法解决人们之间的争端,反之,关系距离越远,法律方法越适用”。所谓关系距离特指“人们相互介入彼此生活的程度,并可以将人们之间相互交往的范围、频率和时间长短,它们之间关系建立的时间长短,它们之间在社会关系网中彼此联系的性质和数量作为衡量社会关系的尺度”。一旦发生纠纷,当事者就会进行关系定位,以确定其亲疏远近。关系亲疏程度的差异,对当事者在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上有重大影响。
三、家庭经济收入水平
据笔者在M村调查,家庭年收入水平越高的村民遇到纠纷时,选择通过法院诉讼和政府部门处理纠纷的比例就越高,而选择村干部解决纠纷的比例就越低。在经济纠纷中,年收入小于10000元的人中选择村干部解决纠纷的比例较高,而年收入大于5万的人选择村干部解决纠纷的比例则较低。相反,选择通过法院诉讼和政府部门处理纠纷的比例则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呈递增趋势。在家庭财产纠纷和人身损害纠纷中呈现同样的趋势,特别是在人身损害纠纷中,年收入超过5万的人中,超过一半的人会选择通过法院诉讼和政府部门处理纠纷,我们知道通过法院诉讼和政府部门处理纠纷的成本要远远高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而找村干部解决纠纷几乎不需要成本,所以经济收入较低的人找村干部解决的比例较高,而那些家庭经济收入水平更高的人,则更倾向于采用法院诉讼和政府部门来处理纠纷。
四、面子及公众舆论
在接触频繁的农村社会,有面子及获得他人好的评价也是权益的重要部分。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会比较注重面子,会考虑别人的看法。公众舆论的力量,往往成为规范个人行为的重要力量。对这种特殊心理的考虑,是恰当解决农村纠纷的重要方面之一。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新的价值观念的冲击,公众舆论的力量正逐渐减弱乃至消失。
五、成本与收益的比值
“诉讼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被视为受制于投入产出规律的经济行为。从微观上看,诉讼过程中主体所支出的财力、人力耗费同主体从诉讼中所获得的收益间的比值关系,制约甚至决定着主体的行为选择”。当诉讼收益大于诉讼成本时,村民倾向于选择诉讼;而当诉讼收益小于诉讼成本时,村民更可能回避诉讼。一个国家的诉讼程序无非致力于其整体设置的合理,这种合理不仅要体现一定的社会正义,也要体现一定的效率。在判决效果仍未出现之前,公正对村民而言是一种看不见摸不到的东西,而诉讼程序一开始就能体现的经济、时间等耗费却是实实在在与他们的利益紧密联系。首先是经济和时间成本因素,这是最为现实和直接的因素。成本本和效益是人们选择行为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村民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很自然就会考虑到经济因素。每个人都尽量选择使自己所得报酬高于起码相当于付出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现在对当事人影响最大、也是最直观的、当事人容易考虑成本就是经济成本因素。如果预期经济成本超出其承受能力,就会寻找其它途径来解决纠纷。
六、结束语
除了上面所说的法律文化观念、当事人关系亲疏、家庭经济收入水平、面子及公众舆论以及成本与收益的比值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之外,还有一些因素也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产生作用,比如随着大众传媒的发展,现在农村几乎每家每户都会有电视,笔者调查的M村都通上了数字电视,现在的法制节目也在逐渐增多,人们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很容易就学到法律知识,这对农民法制水平有很大的帮助,这也提高了农民在适当的时候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另外,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在人们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过程中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农民遇到纠纷到法律服务所咨询的人很多,特别是那些涉及到自身较大利益的纠纷,他们会咨询法律工作者们,采取哪种方法对自己更为有利,他们通过各种理性计算选择适合自己的纠纷解决方法。另一方面,法律服务所的工作者们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也鼓励人们到法院解决纠纷。有一点需要注意,上述因素是对众多纠纷进行系统考察、概括而来,并非任何一种纠纷解决过程中都会同时受到上述因素的影响,各因素对当事人的影响也视具体纠纷的不同而不同。具体的解决过程究竟如何,也就要看各个影响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了。这与当事者的个人因素息息相关,但是与其基础即社会状况的变迁程度紧密相连。
参考文献:
[1]俞荣根.道德与法统[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ADR 解决机制
一、非诉纠纷解决方式(ADR)的价值
(一)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起源
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缩写为ADR),其概念源于美国,是对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ADR观念的广泛传播始于20世纪70年代,但在实践方面主要见于西方国家,以英美居多。如美国接受ADR始于1925年《联邦仲裁法案》的颁布,其蓬勃发展之势始于70年代中期后。198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决定:若当事人对争议是否可由仲裁解决存在争议,则法院应判决由仲裁解决争议。进入20世纪90年代,美国现行《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建议在联邦地区法院中把ADR作为案件管理的六种程序之一,这些都极大地推动了ADR的运用。最新的ADR立法实践是,克林顿总统在1998年10月30日签署了《替代性纠纷解决法》。该法要求每个联邦地区法院应该允许所有民事案件中使用ADR,建立各自的ADR计划并制定相应的保障程序,从而使1990年《民事司法改革法》中提出的ADR行动计划更加具体化。现代ADR的兴起与发展逐步改变了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的结构,促使人们对司法理念以及某些法律观念进行重新思考。
(二)非诉纠纷解决方式(ADR)的价值
ADR不仅具有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而且从从纠纷解决主体角度,ADR具有非职业化特征,可以使纠纷解决脱离职业法律家的垄断。它所彰显的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关系,被称之为更彻底的新当事人主义。
由此可见,非诉纠纷解决方式(ADR)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价值。其一,非诉纠纷解决方式(ADR)是以妥协、而不是对抗等相对平和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是最独特的价值。其二,该机制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约社会和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成本。受“程序主义”影响的现代司法程序更为复杂、严格以及繁琐,导致诉讼活动耗时、费力、成本较大。相对而言,ADR比较灵活自由,强调并尊重纠纷当事人的自主性,因而可以最大程度地省时、省钱、省事,成本代价比较低。甚至可以说,在现代经济社会各类纠纷处理中,ADR不仅可以体现节约纠纷当事人的“个人成本”,也同样体现降低整个“社会成本”的价值。其三,现代ADR的发展,不但可以大大缓解“诉讼爆炸”给法院带来的巨大压力,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与现代的司法改革不谋而合,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据统计,2011年我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88.7万件,同比上升10%。 庞大的案件数量势必给各级法院带来了巨大的司法压力,法院负担严重超载。而在国外司法实践中,ADR机制不但被成功地引入了民事诉讼,而且在某些刑事案件的审理中也已有不少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可以预见,在日益推进的司法改革浪潮中,ADR与诉讼程序的改革相互衔接,必将促成一种更加充满协商、民土、人性、高效与和谐价值的司法模式。
二、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处理食品安全纠纷的必要性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一方面,人们在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维权意识也不断增强,造成法院面临大量的民事纠纷,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唯利是图的商家为了追逐利润不断制造、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侵害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所频繁引发的食品安全纠纷越来越多。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纠纷不仅是法院面临的难题,更是政府需要面对的难题。“缓解诉讼爆炸的最佳选择是分流案件,分流案件的最好方式是鼓励可选择争议解决方法的运用。现代社会复杂纷繁,传统司法难以完全适应,有必要探索更快捷、低廉、简单、更接近需要、更适应不同当事人要求的纠纷解决机制。”这就需要非诉解决机制(ADR)的介入。
(一)食品安全纠纷隐含的社会不安定性需要多元化途径来化解
1.主体上的群体性在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中,由于很多人处于同一事件背景,同一地区或单位,因此形成共同的利益圈,涉及的人员和范围比较广泛,案涉人员可以达到成千上万人,明显具有群体性的特点。
2.食品安全纠纷呈现社会公益性随着商品生产社会化的发展,食品这一类商品的消费对象是整个消费者群体,导致食品安全纠纷的影响范围十分广泛。比如1998年震惊全国的山西朔州假酒案,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等案件,不仅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等合法权益,而且也危及了公共利益,破坏了国家的经济秩序,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对于这类纠纷的解决,如果处理不善,往往会纵容不乏经营者的侥幸心理,放纵其追求不法利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也会让消费者由于投诉无门,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导致对企业和市场经济失去信心,不利于维护社会正义和市场秩序。
3.食品安全纠纷的多发性多发性是近年来食品安全纠纷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因为唯利是图是一部分食品生产厂家追求的唯一目的,尽管国家采取了大量措施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的不法行为,如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但仍有一些商家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这就导致食品安全纠纷的多发。以2011年为例,该年是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一年,“染色馒头”、“瘦肉精”、“牛肉膏”、“塑化剂”等诸多名词涌现,食品安全问题也由原来的单一性事件演变为各行业内的“群体性事件”,众多行业内的知名企业纷纷“沦陷”。
4.食品安全案件处理的“多米诺”效应食品安全案件由于涉案人员众多,件往往涉及当事人的身体健康权等切身利益,因而矛盾比较尖锐,加之人数众多、相互影响,容易产生过激行为。一方面需要尽快的惩治不法经营者,对于已经触犯刑事犯罪的经营者要予以刑罚处罚,另一方面,要对民事赔偿这块尽可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公平的弥补其受到的侵害。这必然给政府和法院带来了巨大压力。
(二)单一的诉讼机制在解决食品安全纠纷中的困境
“缓解诉讼爆炸的最佳选择是分流案件,分流案件的最好方式是鼓励可选择争议解决方法的运用。现代社会复杂纷繁,传统司法难以完全适应,有必要探索更快捷、低廉、简单、更接近需要、更适应不同当事人要求的纠纷解决机制。” 而面对食品安全纠纷这一类特殊的案件,诉讼机制的困境更为突出。主要表现在:
1.有限的司法资源与超负荷案件数量的矛盾。从经济学角度看,司法运行需要成本作为代价,因为需要耗费一定的社会资源,而司法成本本身总是有限的,一旦大量案件走进法院大门寻求司法程序解决,就会超出司法成本的限度。导致司法的正义往往很难在社会得到实现,如果法官为了维持裁判的品质而不增加办案量,则案件审理必然拖延,当事人只能得到“迟到的正义”;如果法官加快办案速度,办案质量必然有所下降,当事人只能得到“粗糙的正义”。 事实上,法院受理的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呈大幅上升的趋势将在我国今后较长时期内普遍存在。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1)的统计,2011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488.7万件,同比上升10%,;2010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理民事一审案件6090622件,与2001年的4615017件(包含经济纠纷)相比,10年之间增长了32%。2009年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的民商事法官人均办案355件,是全国平均数的7倍。 由此可见,面对案件数量的激增,司法资源更显不足,两者的张力十分尖锐。而处理食品安全纠纷,又需要法官要在查明事实、法律适用问题和社会稳定效果两方面寻求解决方案,其工作难度更高,这无疑使法院本已捉襟见肘的司法资源雪上加霜。
2.司法程序的局限难以及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食品安全纠纷在法院诉讼中仍然作为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迫使消费者就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因果关系等提供证明。而食品安全纠纷所涉及的各种复杂的专业检测和认证决定了势单力薄的消费者举证的难度。比如,当消费者提出食品不符合基本安全标准的主张时,生产经营者可以轻易地以其他同类消费者没有发现问题而予以否认,因此,消费者个人很难提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这使这对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种过重的负担。另外,食品安全纠纷表现最突出的诉求就是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利益,而漫长的诉讼时间对消费者而言不仅是医药费难以获得及时赔偿,也是一种精神上的痛苦。
3.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中的缺陷。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所存在的制度性缺失也使得消费者维权之路存在诸多困难。食品安全纠纷多数是规模性的群体纠纷。虽然在我国现有的立法框架下可以采取的诉讼形式有一对一的诉讼、共同诉讼、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和代表人诉讼等,但是对于消费者而言,这些诉讼形式都有一些现实障碍。首先,大规模单个诉讼,影响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对于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解决并非最合适的法律模式。其次,我国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发生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诉讼。将“公益诉讼”写进法律,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具体的实施意见以及程序还没有细化,还不具有实际上的操作性,这有待于进一步的规定,至少对消费者在消费维权方式的选择上的困难还不能立即解决。
4.司法有限的能动性难以满足群体诉求目的扩张。由于司法的能动性总是有限的,尤其在我国社会经济正在发展、体制正在不断改革和完善的情况下,“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还难以实施到位。我国司法机关的权力、功能和作用都是有限的。因为司法要严守法律规范的界限,不能随意造法,更不能侵夺立法机关的权力;同时司法的中立性、被动性必然要求人民法院的功能是事后调整社会关系;此外,司法的特质也决定了法院很难创造和调动新的利益资源来解决双方的纠纷。因此,无论是从司法权的地位、司法的被动性,还是从目前人民法院所能调动、整合资源的能力来看,其处理纠纷的权力和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而在食品安全纠纷案件中,受侵害的消费者一方的诉请甚至会超出法院的司法职能,如果法院不能满足消费者诉请之时或者超越权限之时,都有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
三、ADR在食品安全纠纷领域中的建立和完善
前文已述,在解决食品安全纠纷的领域中引用ADR十分必要,但针对我国目前解决纠纷机制的现状,尤其是立法和司法实践层面上,还需要构建和完善一个有效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力完善:
(一)完善民间调解的主体制度
根据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民间调解主要是以人民调解委员为主体。但在食品安全领域中,食品安全的界定往往涉及到一些食品的专业性问题,而如何对专业性问题作出科学、合理的评价或者判断,正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显然,现行一般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有专业性的缺陷。因此,需要将现有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成员格局,扩大到在行业性机构中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从而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更具有灵活性。事实上,在调解组织的建构上,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不断变迁,以利益、价值和观念共同为特征的新型共同体也在逐步形成。近年来,我国新型的民间组织发展迅速,社会组织化程度正在增强。如果根据食品安全领域的特点,在一些有熟悉食品安全行业情况、与成员联系紧密的民间组织中培育调解机构,以扩大人民调解的主体,来调解食品安全领域的相关纠纷,会发挥行业优势,提高调解的效果。
(二)确认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
我国的行政机关历来担负着处理公民纠纷和各种申诉的职能,各类行政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都有通过行政调解或行政裁决的方式处理该领域公民的申诉和其他纠纷的职责。因此我们认为,既然行政机关如食品安全领域的政府主管机关或部门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责,在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或或依据其职能附带进行调解的情况下,只要尊重自愿原则,遵守法定程序,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就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经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确定为民事合同,在法理上承认了其合同法上的效力。而行政机关调解下的调解协议,在法理上同样是纠纷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契约,应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从而按照合同法的原则、方法及程序处理。”
(三)建立食品行业的仲裁机构
我国仲裁机构大多设在地市以上的大中城市,造成实践层面上仲裁的案件数量极少。反观英国,设置有40多个专业机构、商会和贸易组织内设有行业性的仲裁机构。因为仲裁的权威性来自于民间性、自治性、专业性。因此,就食品安全领域而言,培育和扶植食品安全专业的行业性纠纷解决机构显得十分必要。因为像食品安全领域的纠纷涉及的大多是新类型问题,而纠纷的当事人之间的力量对比往往不平衡,同时这些纠纷由于专业性强,其处理结果往往取决于技术鉴定和业内的行业标准,在此角度上更适合建立行业性的纠纷解决机构,才可以合理处理相应的纠纷。因此我们可借鉴英、美等国ADR的经验,通过食品监管的引导,完全可以让一些食品领域的行业协会及其相关组织根据行业特点组建多元化的仲裁机构。例如可以在各地的消费者协会中增设食品仲裁机构,也可以在食品行业协会中设立仲裁机构,利用行业的优势,合理、妥善的解决食品安全纠纷。
一、医疗纠纷的成因
医疗纠纷中的侵权损害纠纷无法合理解决,一方面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阻碍了共享理念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换言之,在面对我国医疗纠纷日益增加,医疗纠纷性质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等问题的时候,现有的医疗纠纷的相关问题需要得到进一步迅速有效的解决。而我国医疗纠纷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矛盾调处能力的不足,都影响着我国医疗纠纷问题的解决。论其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方因素。1.医院管理缺陷。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或达不到完整落实,主要表现为医护人员有时不能够严格执行医疗护理常规、不及时记录医疗文书或对医疗文书进行任意涂改,行为流程不够清晰规范,或不重视医疗质量控制等。2.医疗保障体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相对其他国家较为落后,2002年9月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管理条例》在社会发展过快的今天,显然不能完全满足当今社会对于医疗纠纷事故的需要。其次,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的支出和运行费用主要靠医疗服务收费解决。商业化、市场化倾向过于明显,导致患者承担的医疗费用较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现象在此过程中以不同程度存在着,致使社会公民对医疗卫生行业满意度呈下降趋势、对医生的信任程度也大幅降低。3.少数医务人员责任感缺失。有的医疗机构中部分医务人员在服务过程中的工作态度过于懒散,对就诊患者缺乏耐心、懒于解释病情或病情交代不清,甚至违反医院规章制度和常规操作流程,错误实施医疗行为或擅离职守、延误抢救等。极少数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且临床经验不足、技术操作不熟练却又过于自信,导致患者对治疗过程不满等不良影响。4.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各级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服务水平参差不齐。尤其对于刚进入社会,社会经验尤为不足的大学生来说,心态不够沉稳,容易与患者或其家属产生冲突,引起一些不必要的医疗纠纷。有些医务人员因缺乏与患者沟通的能力和技巧,常常忽视了患者对于病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等患者合法拥有的权利,并因此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二)患方因素。1.医疗期待过高。患者因缺乏医学常识,常常对医疗效果期望过高,甚至直接把医生当成救命稻草,将治愈的全部希望寄托在医院身上,从而忽视了我国医疗技术水平的局限性以及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2.信任度偏低。医疗服务行业的市场化使其趋利性被进一步放大,导致一部分患者对医疗机构的信任度明显降低,加之近年来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患者有时会要求参与到整个医疗诊治过程中,了解其中的每一个细节,甚至要求将整个治疗过程录制下来,使医务人员始终在高度紧张的情绪下实施医疗行为,这样也极易发生医患冲突。3.其他目的。有些患者会对医生提出一些不合情理的要求;患者或其家属在治疗过程中存在的焦虑,紧张等情绪因素都是引起医疗纠纷的潜在原因。此外,尚不能排除所谓职业医闹的故意行为。
(三)其他因素。1.人们法制观念较为薄弱。现行医疗纠纷不能得到恰当的解决,在各类医患纠纷解决中经常存在着一闹则灵的情况,有时执法机关在干预、协助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法制意识不强,不能对患者或医疗结构达到强有力的震慑效果,基于维护社会稳定等固有观念的限制,对医患纠纷事件的处理瞻前顾后,不能及时对过错方进行处罚或警告。因此有关法律在这个时候就不能得到完整的体现。此时,推动共享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2.资讯网络等媒体误导。新闻工作者对于医疗纠纷事件的报道,一般都是为了博得各大新闻的头条版面而不能对有关医疗纠纷事件的真实情况进行准确并客观地把握。经常会为了追求新闻效应,对具体医疗纠纷事件进行缺乏客观评价的报道,且加入自己的主观判断,对大众造成一定程度的误导,更加激发了医患双方矛盾的产生,引起医疗纠纷。
二、国外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借鉴
世界上主要的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德国、墨西哥等的新近趋向是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方法ADR(AlternativeDispute Resolution) 模式来解决日渐增多的各种医疗纠纷。美国的医疗侵权纠纷诉讼在历史上一共历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20年开始,司法实践中有明确的规定,在医疗纠纷过程中要由医院来承担整个案件中的具体举证责任,要求医院对于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二阶段则是从1960年开始,这个时代的患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渐渐开始觉醒,维权意识日渐增强。医疗纠纷案件发生后常常会要求医院增加赔偿金额,具体数额则是根据患者机体损害程度、对未来职业和生活的影响等情况而定。第三阶段是从1980年起,这个时候正处于保险业快速发展的时期。美国医师协会便和各保险公司合作,想要通过这种方式来减少侵权诉讼发生的数量,并规定了赔偿金的封顶限额。
德国自1970年起,德国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数量迅速增加。紧接着,德国各地的医师协会便设立了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外处理程序停所和鉴定委员会。目前德国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外处理机构包含4个调停所和5个鉴定委员会。调停所的主要功能在于是在裁判外处理医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鉴定委员会的作用则是对医生的整个治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而在启动程序上则是由医患双方主要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停所进行介入审查并且采用相关证明文件,告知鉴定事项等。
仲裁作为ADR的一种解决机制,是指当事人合意将争议或者纠纷提交第三人居中作出裁决,彼此承担由此而确定的责任并自觉履行,使纠纷得以解决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在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各种ADR方式里,仲裁以其独立性、快捷性、专业性以及一裁终局性,倍受世界主要国家的青睐。各国的实践经验表明,当前社会中,仲裁已经逐渐成为解决各国医疗纠纷案件最重要的非诉解决机制之一。反观我国,虽然许多学者在其撰写的文章中论证了在我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三、我国现阶段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医疗纠纷有三种机制:协商解决,诉讼解决和行政调解。针对我国现阶段的医疗发展状况而言,该三种机制各有利弊,下面逐一介绍:
(一)协商调解。该种方法确实有诸多优点。对于医院来说,有利于保护其声誉,避免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但有利必有弊。我国协商调解的弊端在于该解决方式没有完全考虑到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知识的理解程度。大多数国民,对于医疗后果都缺乏精准的判断,且患方在调解时一般都处于情绪激动的状态,在沟通过程中有可能会对医务人员做出过激行为,干扰到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到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使医院迫于无奈答应患者不合理的请求。因此患方和医方之间也很难进行有效的沟通,达成一致的解决意见。我国协商调解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对医疗纠纷的解决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二)诉讼解决。诉讼作为美国、德国的重要解决机制之一,也是我国维护国民利益的最后一道强有力的防线,许多患者都会优先选择以诉讼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期望法律会带给他们合理并令人满意的诉讼判决。但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上看,真正能作出让患者和医方都满意的诉讼判决少之又少。一方面,大部分法官很难根据患者的实际情况和医院提供的证据进行精准的事实判断。另一方面则是我国诉讼一般采取两审终审制度,诉讼时间较长,费用较高,不利于高效率地解决患者的医疗纠纷问题。
(三)行政调解。美国和德国也有相类似的解决机制。相对于我国来说,行政调解中的行政机关一般是卫生行政部门。但由于我国目前有儿子出事找爹理论的特殊关系,一般而言卫生行政部门很可能会和院方站在一条战线上,这样患者的利益就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维护,因此就会违反我国公权力的行使是为了保护国民私权利不受侵害的理念。因此行政调解中行政机关的中立性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一直备受质疑。故很少有患者会选择行政调解来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令行政调解的设立如同虚设。
四、建立医疗纠纷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在建立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时,何种方式能够高效地解决纠纷,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我们分析了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大部分是建立仲裁制度,对仲裁制度笔者是持肯定的态度,虽然在我国学者中也有不同的看法,但笔者看来,建立纠纷仲裁有其独特的优越性。
(一)对纠纷仲裁制度建立的不同意见。医疗纠纷仲裁机制的设立,学界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我国医疗卫生机构是靠政府实行相应补贴并严格限制其服务价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机构,并不是通常含义上的利益经营者,因此医患关系应由我国行政法调整。故医疗纠纷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进行解决。不过学界中大部分学者并不赞同这样的说法,他们觉得医患双方之间产生的纠纷是平等民事主体即医生和患者之间在医疗过程中产生的,包括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这两类纠纷均属于当事人可自由处分的具有财产性的事项。从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来看,纠纷是否有可仲裁性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所提交仲裁的医疗纠纷必须是民事经济纠纷;二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应该平等;三是需仲裁的事项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的民事实体权利。因此,医疗纠纷完全可以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
(二)仲裁解决纠纷的优越性。根据德国、墨西哥等国家的经验,医疗纠纷的仲裁制度在这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首先,仲裁解决机制比协商调解更具有权威性;比诉讼更具有快捷性、专业性和高效性;比行政调解更具有可靠性、公正性。其次,医疗纠纷仲裁机制可以与其他解决机制一起,共同形成多元化解决机制,形成集和解、调解、诉讼及仲裁等多位一体的解决格局,满足不同患者的需求,通过更高效的方式保护患者及医方的利益。
(三)从财产性角度建立仲裁制度的可行性。对于为何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我们要对医疗纠纷本身的性质进行分析。首先,医疗纠纷主要包含了医疗人身侵权纠纷与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两种不同的类型。因医疗人身侵权纠纷案件损害的是患者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与患者人身具有密切联系,因此不能被纳入仲裁解决的范围之内。但因为医疗行为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权与生命权的同时会发生一系列医疗损害赔偿问题,而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因其具有财产性的内容,故将其纳入仲裁解决的范围内是被认可的。
(四)医患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对于医患双方主体地位是否平等,学界看法存在着分歧。部分学者认为,医疗关系中双方主体地位并不平等。在服务对象的选择上,医院总是处于一个被动的位置;而另一种观点表示,医疗机构服务的收费无论是直接来自患者还是由国家财政拨付均不影响医患之间存在平等交换关系的判断。笔者认为,诚然医患双方在社会地位上不平等,但在法律地位方面,其平等性与否取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平等交换的法律关系。患者如果对于医院的医疗服务不满意,可以对医生的治疗方案予以否决,或者选择更换其他医院,医生与患者之间形成的是服务与被服务的法律关系,因而二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可自由处分的财产性权益纠纷,因此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产生的问题。
(五)对医疗纠纷设立的仲裁程序的建议。在医疗纠纷案件发生后,医患双方在自行协商不成的情形下,如果双方能自愿将产生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处理,则可按照下列仲裁程序进行:1.当事人申请。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医疗纠纷发生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向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案件受理。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通知被诉方,并组成仲裁庭。3.案件审理。仲裁庭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先进行协商调解,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4.仲裁的执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败诉方在不主动履行仲裁裁决的情形下,胜诉方可以请求法院对败诉方强制执行。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能够体现仲裁裁决的权威性。且在保证实现当事人权利的同时,也能够保证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的顺利发展。
关键词:高校合同管理;内部控制设计;合同管理机制
一、引言
合同管理是高校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规范管理、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是高校内部控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高校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本文从高校合同管理的现状入手分析了高校合同管理意义、涉及类别及现存问题,提出了高校目前合同管理中存在缺少统一归口管理机制、缺失部分合同管理流程、缺乏合同信息系统防控等问题,导致高校合同管理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的风险。鉴于以上问题和风险,本文通过对合同组织、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归档评估等方面的业务流程梳理和内控环节设计,提出了应通过信息化的联动手段,逐步研究建立健全合同的归口管理、履行监控、拟定审核以及归档评估等机制,对合同管理进行一定规范,减少高校合同管理过程中面对的风险。
二、高校合同管理现状
(一)高校合同管理意义
合同管理贯穿于高校经济活动的始终,涉及高校日常管理的多项主要业务,需要单位各部门共同参与和管理。高校在经济活动中通过签订合同,规范合同双方的经济活动开展。一方面有助于高校防范法律风险,预防经济纠纷,维护合法权益,保证高校经济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有助于控制高校财务风险,通过合同管理帮助高校节省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费用,提高高校资金使用效率。同时,高校通过加强合同管理,可以有效协调高校内部各方关系,有利于提高单位内部管理水平,提升高校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二)高校合同涉及类别
本文所称的合同是指高校与其他法人之间的协议。根据合同订立的不同形式,主要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高校经济合同一般以书面合同为主,即指通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而订立的合同。根据高校合同涉及的主要业务,主要包括科研合同、人事与劳动合同、教育合作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基建合同、仪器设备租赁和不动产买卖、租赁合同、修缮合同、货物采购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外事合同等。
(三)高校合同管理问题
1.缺少统一归口管理机制
根据财政部的内控基础性评价指标要求,高校应建立合同归口管理机构,且对所有合约展开集中划分与不断编号,针对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合同资料,需要联合各机构展开集中审核。目前,高校合同由不同部门管理,未建立统一归口部门,例如,设备采购合同由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工程合同由基本建设部门管理、科研合同由科技部门管理、重大合同订立由学校法律事务室审核。合同不能统一归口管理和备案,管理方式方法不能统一,各部门工作职责分工不明确,组织领导与协调机制不完善,可能会造成多部门共同管理的边际盲区,影响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2.缺失部分合同管理流程
根据财政部的内控基础性评价指标要求,高校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有效监控,确定合约实施的责任人,以最快速度对合约施行状况进行审查、研究与验收,针对必须补充、变更或解除合约的状况,需要根据法律展开相应的审查工作。目前,高校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尚不健全,存在缺少合同验收和结算规定、未能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缺少对合约签订、实行、变更状况等进行登记工作与管理工作,缺乏对合约按期进行划分汇总和归档管理、缺少关于涉密合同管理的具体规定、缺少合同纠纷管理规定等问题,合同管理过程中流程制度的缺失,会阻碍合同内控风险防控。
3.缺乏合同信息系统防控
根据财政部的内控建设要求,高校应以信息化为抓手,遵循内部控制的原则,全面识别和评估相关业务风险,梳理业务流程,通过对各个主要经济业务的流程衔接点,实现系统之间的联动效应,有效实现合同内控管理的信息化落地。目前,高校合同的信息化管理往往仅包括合同线上申请、线上审批等功能,缺少合同执行、结算、变更、备案、终止以及归档等程序的信息化管理,重要经济业务的信息系统未实现一体化,缺乏与收支、资产、采购等系统的链接,这就导致无法有效依据合同进行结算、无法以预算为来源进行管控等问题,会阻碍合同内控风险防控。
三、高校合同管理机制内控设计和措施建议
高校合同管理主要分为合同订立与履行两个关键流程。合约签订流程涉及合同调查、拟定文本、审核、签署等一系列程序。合约履行涉及合约实施、补充、变更、终止、纠纷解决、结算、归档及后评估等一系列程序。在合同管理的各项关键流程中,应确定业务流程和内控要求,按期审查与评估合同管理的薄弱流程环节,使用有效控制手段,最大限度避免风险出现的可能性,保障高校根本利益,达到预期管理目标。
(一)健全合同管理组织体系
对合同组织环节的控制是指对合同组织体制、制度流程、部门间沟通协调的内部控制。合同管理制度的规范和齐备、合同管理机构设置的合理和协调是合同内控风险防控的基础。
1.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控制机制
建立规范的合同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实行合同管理的分级授权制度,明确上级单位、高校决策机构、业务部门、合同归口部门、监管部门的合同管理权限和职能,确保高校对外签订合同经过合法授权,不签订超出有关规定范围的合同;同时,高校应定期梳理合同管理各个环节业务流程,针对合同的风险领域查找、界定关键控制点,明确合同管理在各环节的关键控制要素,确保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有效控制。
2.建立合同归口管理和岗位责任控制机制
高校应明确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设置合理的合同管理岗位,明确合同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完善合同管理沟通协调制度。高校需要指定非合同执行机构的其他部门或者是独立的机构视作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对所有合同资料采取集中管理方式,构建财会机构和合同归口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制度,完成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的有机整合。详细而言,应该确定不同环节的具体规定,参加重大合约的起草工作、谈判工作、审查工作与签署工作,参加高校合约纠纷的调节、仲裁、诉讼环节,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合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高校需要科学设定相关岗位,确定合约的授权审批与签订权限,对专用章进行合理的保管,禁止未经授权私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合约,禁止不法签署担保合约、投资合约和借贷合约。
(二)加强合同订立控制体系
合同订立环节控制是指通过开展合同策划与调查,规范合同谈判过程,明确合同文本拟定和审核要求,在权限范围内签署合同文本,对合同订立情况进行登记备案,确保单位合同订立过程规范有序。
1.建立合同策划和谈判控制机制
合同策划是合同控制的起点,高校应明确合同签订的业务和事项范围,凡是应当签订合同的业务和事项均应签订书面合同,严禁将需要招标管理或需要高级别领导批准的重大经济合约拆分若干小金额的经济合同,严格审核合同策划目标是否与高校职责使命和战略目标一致,加强合同的计划管理,防止因签订合同导致超计划投资、超成本支出。订立合同前,还应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组建素质结构合理的谈判团队、选择适宜的洽谈方式开展谈判,充分做好签订合同的准备。
2.建立合同拟定和审核控制机制
高校在对外发生经济活动时需要拟定正式的书面合同,一般合同应由业务部门或项目负责人进行起草、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法律关系复杂的特殊合同或重大合同应由归口管理部门参与起草、法律管理部门审核,保证合同内容和条款的完整准确。合同拟定结束之后,高校的相关机构需要对其规范性、经济性、可行性和严密性进行严格审核,建立健全的审查控制或合同会审制度。
3.建立合同签署和登记控制机制
高校应合理划分各类合同的签署权限和程序,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与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确保合同签署权限程序合理、登记备案手续完善。合同应实行合同连续编号管理,按照统一编号对合同订立情况进行登记,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合同经编号、审批及签署后,方可加盖合同印章。
(三)加强合同履行控制体系
合同履行环节控制是指高校借助对合约实施状况的监督,规范合同补充、转让和解除等合同变更程序,明确合同结算要求,妥善处理合同纠纷,详细登记合同履行和变更情况,确保高校合同履行过程管控严格。
1.建立合同履行监控机制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和监控,实行对合同从订立、履行到终结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合同履行环节得到监控与监督。与高校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并督促对方积极执行合同条款,保证合同有效履行。如果发现对方或自身因素造成无法按期履行合同的情况,需要以最快速度提示风险并马上使用相应对策止损。
2.建立合同变更控制机制
高校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构建合同履行监督审查机制,对合约实行过程中签署补充合约,或变更、解除合约等根据法规进行相应的审查。与此同时,需要确定合约终止的条件以及应当办理补充、变更、解除、终止的相关程序,安排专门人员对合约手续进行二次审核。
3.建立合同纠纷控制机制
当合同出现纠纷问题时,高校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和对方进行商量与谈判。如若达到一致意见的,二者需要签署书面协议;如若经协商无法处理时,经办工作者需要向相关负责人进行报告,且按照合同约定选取仲裁或诉讼方法进行处理。高校应梳理可能存在的合同纠纷问题,明确合同纠纷类型和相关解决方法方式,建立健全合同纠纷管理方面的制度流程。
(四)建立归档评估控制体系
1.建立合同保管与归档控制机制
高校应在登记并统计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的基础上,结合高校经济活动业务需要对合同文本进行科学分类和统一编号,按照类别和编号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建立合同台账,并与合同订立、履行的全过程进行信息系统台账管理,规范合同查询、流转和借阅程序,对合同保管情况实施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确保合同保管安全可靠、查询快捷方便。合同履行完成后,合同管理人员应及时办理归档手续。
2.建立合同检查与评估控制机制
高校应建立合同管理检查评估控制机制,定期对全过程的合同管理总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得到整改落实。具体检查评估合同签订是否符合程序、合同审核意见是否得到合理采纳、合同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纠纷是否得到妥善处理,对合同管理分析评估中发现的不足应及时加以改进。
(五)加强合同管理系统建设
加强合同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全程联动、模块衔接、信息系统控制机制,建议高校借助业界先进的内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内控管理的一体化、可视化、自动化管理。将预算、采购、资产等管理模块与合同管理相连接,形成高校关键业务模块的信息系统联动机制,使“事前规划—事中控制—事后监督”有效衔接,实现以预算管理为主线、以资金管控为核心的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管控。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Z].2012-11-29.
[2]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Z].2012-12-19.
目前山东省经济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开展网络营销已成为山东省企业提高效益的一大利器,在企业开展网络营销不同阶段都会出现不同的法律问题。文章以企业开展网络营销流程为基本研究对象,重点考虑流程中各个环节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详细分析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对策,通过对面临问题的研究可加速营造企业健康稳定的营销环境,增强企业竞争优势,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关键词】
山东省企业;网络营销;法律问题
1 研究目的及意义
网络营销顾名思义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络开展的产品销售活动。近年来,在山东省省委、省政府的政策扶持下,伴随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和实施,山东省企业在开展网络营销方面成绩显著,多数企业已步入快速发展的良性轨道中,尤其是在应用层面逐步拓展,运用的方式方法日趋多样,盈利和运营模式也趋于丰富和完善,这种新型的营销方法所带来的市场规模和营业额也在不断增长。作为山东省企业开展网络营销基础设施及各种辅助设施的建设也都取得了实质性的发展,如网上商城、安全认证中心、网关建设、结算体系等各种项目都有实质性的进展。除此之外,山东省电子商务的平台网站建设成绩显著,大众网、舜网、山东新华网等一些优秀网站为本省企业提供了多种优质服务,与此同时,各种相关的试点项目也在积极进行当中。具资料显示,我省60%以上的企业通过网络营销,在降低销售成本、降低采购成本、缩短库存周期等方面的贡献率达到5%;更有近10%的企业通过网上交易将销售成本、采购成本、库存周期降低10%。
目前,开展网络营销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营销的应用也越来越普及,越来越多的企业正逐步从传统市场向网络市场进军,营销的方式也日趋多样。现阶段,我省经济在产业结构方面更应当重视商业的发展。在企业结构方面我们不能忽视开展网络营销的重要性,要把握时代潮流,下决心培育我省的新型企业。但是,我省企业开展网络营销在法律规范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网上交易的经济纠纷问题、计算机犯罪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会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造成侵害,不利于网络营销活动的开展。所以,亟待需要对企业网络营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研究,对于我省来说,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是改善企业生存环境、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前提。
2 目前面临主要问题
以企业网络营销流程为基本研究对象,重点考虑流程中的各个环节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可把企业开展网络营销分为调研阶段、开展营销活动阶段、后续活动阶段。
2.1 调研阶段问题
2.1.1无形产品带来的法律问题
在开展企业网络营销过程中营销的对象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从有形产品的营销进化到无形服务的营销,大量的无形产品采用网络的方式,比如音乐、软件、咨询服务的网络营销。营销产品的虚拟化、数字化、无形化,使得第三方可能通过技术手段窃取交易过程中的产品或用户的隐私,无法最大化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成为开展网络营销的一大障碍。
2.1.2行业竞争状况
互联网散布的一些虚假信息和有害信息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的危害要比现实社会大得多,当然这其中不乏对一些企业进行的商誉诋毁行为及攻击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网络营销环境及广大企业的利益。
2.2 开展营销活动中问题
2.2.1交易的安全问题
营销最终的结果是实现交易,交易的安全是比较常见的问题,也是解决开展网络营销企业信任问题的关键。网络营销是通过虚拟的互联网实现的,交易的双方并没有面对面的交互,那么保证在互联网上传输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不可否认性是非常重要的,常见的安全技术如加密、防火墙等有时并不能对各种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在源头上的杜绝作用,因此,需要加强法律和技术的双重作用,才能最大化的维护网络营销的安全。
2.2.2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签订的电子合同与传统的纸质合同不同,电子合同的传输媒介和传输方式都是数字化形式的,这会导致其效力和认定比较复杂。现今我国还没有规范有关电子合同活动的专门法律法规,仅仅在一些普通法里有所规定,《合同法》确定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其中提到书面形式的合同也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即电子合同;还确定了合同的生效条件,其中提到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要求签订“确认书”。但是即便如此,在实际操作中电子合同数据还是会发生系统或人为错误,导致有关纠纷的产生,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纠纷很难解决
2.2.3网络营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在网络营销过程中,最常见的侵权行为是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行为。比如有一些营销主体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将其他企业的商品图片等用在自己的产品宣传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利于营造合法健康的竞争环境,更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2.2.4交易过程中认证的问题
网络营销的目的是实现交易,认证机构就是解决交易双方的信任问题的,它的核心职能是发放和管理用户的数字证书,提供给交易双方经过核实的、包含交易方基本信息的证明书。但是目前的认证机构在法律身份上比较尴尬,认证中心是一种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机构,而不是一般的实现商业利润的机构,这意味着认证中心对交易双方负有特殊的职业义务,这种义务到底是一种社会责任还是道德义务,一旦出现认证中心的偏袒行为要如何处理呢?法律对此还未涉及。
2.3 后续活动阶段研究内容
2.3.1交易活动后的税收问题
完成交易后的税收问题一直是网络营销交易后的一大问题,电子交易的税收征管冲击着传统的税收制度。互联网环境下,产品性质分类不明晰、主要营业场所确定困难、交易场所亦不明确,这些都给征税工作带来不少困难,有关部门对电子交易也难以控制,使得依法纳税工作难以进行。
2.3.2争议的解决
一旦企业在电子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其争议的解决方法是很单一的,一般只能用传统方法解决。如果采用诉讼方式,其成本必将很高,其中除了常规费用之外,还包括一些电子取证产生的成本,这有可能会远远高于合同本身的标的。
3 针对问题提出对策
3.1更新营销观念,强化网络意识
研究要充分认识网络营销给企业带来的机会,把网络营销纳入企业总体经营战略中来。不把网络营销当成时尚的摆设,要把它视为企业开展营销活动的新平台,视为提高营销水平、缩小差距的利器。
3.2 研究工作履行功能等效的原则
所谓功能等效原则就是在分析有关传统纸质文件的法律要求基础上,使电子文件能够满足这些目的和作用。传统纸质文件在数据生成、储存、通讯和安全方面都已比较成熟,电子文件要达到这样的要求需要有相应的技术和法律支撑,使电子文件不但具有与传统文件相同的效力,甚至在数据来源、认证等方面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和速度。
3.3 学习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研究注意与国际资源接轨
由于互联网突破了时间和空间限制,它对网络营销活动的规范作用,犹如国际通用协议一样,具有国际通用性。企业开展网络营销必将冲破原有的地域限制,走国际化路线,因此在研究有关法律法规时,要尽量向国际规则靠拢,使企业少走弯路和实现利益最大化。
摘 要:车险在我国的发展迅速,在车辆出险的个案中,不难发现一些欺诈行为的存在,欺诈行为五花八门,而各种欺诈行为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就是骗取保险金。本文分析欺诈行为的原因,方法,分类和其主观的恶性,从而寻求减轻车险欺诈行为对我国金融和经济的负面影响。本文拟从以下五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简介我国车险的角色;第二部分,利用保险法原则分析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地位;第三部分,实例说明车险的欺诈行为,和为其分类;第四部分,为其分类的目的,在于欺诈行为主观的恶性有所不同;第五部分,结论和解决方法。
关键词:车险欺诈行为;车险的欺诈行为方法;车险的欺诈行为分类
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和经济迅速增长下,人民收入得以改善。为了生活上的便利和商品的流通运输,交通工具成为不可缺少的要素。我们最常用的就是机动车。运输工具保险应运而生。由于运输工具价格较高,为了保障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车险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而且,运输工具涉及到每人每天的生活,在使用过程中容易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伤害。因此,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成为一种与机动车辆密不可分的责任保险业务,中国交通部已强制购车人员购买机动车辆保险,在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原则实施。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一台车至少有一份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已成为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最大的险种。机动车辆保险已涵盖汽车危险事故的大部分。
在我的观点上,保险合同和其他商业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中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在一般买卖合同中买方希望买到适合的货物,而又要争取最低价格,卖方则希望赚最大的毛利。合同签订后双方握手的行为是否代表真正的合作关系?我看未必,大多情况下,双方只是眼看自身当前利益。保险合同亦然,众所周知保险公司是以卖保险谋利的,保险公司相对于投保人而言,拥有强大的资源和专业的技术人员,以确保公司利益,投保人却不是,所以,在车险中,一些贪心的投保人会故意骗取保险获利,也有一些情况因为保险公司订立的条款本身属于免责范围,投保人虚构或更改事实来骗取保险金。
除了在商业环境中的不对等地位,在法律上,投保人的义务远远高于保险人。最大诚信原则中,要求双方当事人不隐瞒事实,不相互欺诈。但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比说明义务要求大得多,投保人必须如实填写书面询问告知之余,对于违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保险人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和,拒绝赔偿。而在履行说明义务方面,法律对保险人履行义务的方式没有明确作进一步规定,保险人可以口头说明,也可以书面说明,我们知道保险合同内容繁多保险用语深奥,书面和口头也难以理解透彻,很多保险只会着眼于生意,忽略投保人的权益。履行保证义务中,明示和默示保证,都是对投保人的一大限制。相反弃权和禁止抗辩名义上是限制保险人的权利,但实际上保险人也有一定的选择权去决定是否要为不能承保的投保人投保。车险属于财产保险,在损失赔偿原则中,有以下特点:(一)赔偿必须在保险人责任范围内进行。(二)赔偿额等于实际损失额。由此可见保险人对于赔偿的责任是可以遇见的,可以估算的,大数法则在保险上的运用,以往某类事故的经验数据掌握越充分,测算的事故发生率及损失率越可靠,厘定的费率也越准确。
在商业地位和法律上的不对等,加上车辆保险的强制要求,一些投保人会利用保险中的漏洞,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骗取保险金的方法虽然层出不穷,作者把车险中的诈骗行为分类,第一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的,利用以下情况加以说明车险中欺诈行为的性质、营利模式;(一)盗抢险中规定,被保险人丢失行驶证,购车发票,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每项增加0。5%的绝对免赔,丢失车钥匙绝对免赔增加5%。投保人车没熄火离开了一下,结果车丢了,但他不承认,结果保险公司多赔5%。(二)投保人在停车场丢了一台车,根据盗抢险中规定,在对车辆有保管责任的场所,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责毁,丢失的,保险公司不赔。本应是停车埸得赔,因为停车场亏损,赔不起,于是投保人又"忘了"车是停在停车埸,保险又要赔了。(三)投保人欠钱不还,却换了新车。债权人留了张纸条,把车开走。盗抢险规定,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致车辆被抢,被盗为责任免除。投保人把欠钱的事也忘了,报案时不提经济纠纷,没见到字条,更没有怀疑对象,备了案,拿了证明,保险公司又要赔偿了。(四)盗抢险生效的两个前提:一是车辆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投保人虚报车辆丢失时间,在未来得及领牌的时间就把车弄丢了,投保人延迟了报警时间,在领号后才报案,来骗取保险金。当然,也有个案是是车辆在没有办理好年检的情况下,车辆丢失,而保险只对合格的车辆生效,未年检的车辆视为不合格车辆,保险白上了。有的车主利用自己的方法,把验车手续补齐,然后再报索赔。(五)车辆在拖带或被拖带其他车辆时发生碰撞,保险公司免赔。投保人的朋友在拖带自己的汽车时撞了,投保人本人又"失忆"了。没有告诉保险人该车是在被拖带的情况下出险。(六)与以上情况有相似之处,投保人的车辆在4S店(以“四位一体”为核心的汽车特许经营模式)还未出门就撞了,保险车辆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埸所修理养护期间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投保人就换了一个意外地点。把事故的发生地换到了街上。(七)车险免责条款说明,因地震造成的车辆损失不属理赔范围,但非地震直接造成的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则可赔。投保人等了几天再报。并说明地震后本来墙身是好好的,在某一天突然倒下,大石压在车子上。(八)保险公司订明,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投保人此时叫朋友顶包,换成是朋友的车撞的,保险公司又要赔偿了。
第二类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例如;(一)成都的撞车街车街(二)伪造小事故如划痕险、玻璃险、车损险、交强险等险种,虽然个案涉案金额较小,但积少成多,最终蚕食了大量保险赔款。如伪造划痕事故,不法分子用2000号的粗砂纸将车体表面擦伤,报案后通常定损200元以上,修理时只需用200号的细砂纸打磨后再抛光就可以,几乎没有成本。再如伪造玻璃险的事故,高档轿车一块副厂风挡玻璃仅600至800元左右,不法分子故意砸碎后报案,保险公司在定损时如以原厂价定损通常在5000元以上。伪造大事故主要发生在车损险、商业三者险领域。诈骗者通常采取以旧件、副厂件安装到车辆上人为制造事故,或是将已发生事故车辆未受损零部件换成旧件、副厂件扩大损失等手段实施诈骗。有的修配厂和定损人员专门收购4S店的废旧件,在遇到“合适”车型发生事故后,在定损环节实施上述行为,由于废旧件和副厂件的价格远低于新品原厂件,一些修配厂及车主利用差价大做文章。(三)先出险后投保,即所谓“倒签单”。车险领域此类案件往往涉案金额较高,当事人多通过修配厂、“保险掮客”等中间人联系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内外勾结达到诈骗目的。
根据上文的分类,第一类的诈骗的动机是发生在事故之后,投保人发现自己发生的事故无法获得赔偿,而大多是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内心就会心心不忿,从而想出办法来骗取保险金,不能说是逼不得已,但意外事件发生了,投保人想找个救生圈的心态也是正常,毕竟自己也有付钱买保险,自己不希望意外的发生。第二类则是投保人故事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从车险中欺诈行为的性质,虽然以上两类的诈骗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第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但第一类的情况我认为相对之下主观恶性较轻微。投保人在意外的情况下,遇到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不在少数,例如对车辆有保管责任的场所,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责毁,丢失的,保险公司不赔,保险车辆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埸所修理养护期间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又如车辆与本车货物撞击所致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责任,这些问题或许不是出于车主身上,问题或许不在于意外发生的地方,但保险公司免责。这些原因会导致投保人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原因。其次,根据在损失赔偿原则中,赔偿额等于实际损失额,如果投保人没有夸大损失程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会获利额外利益,其利益只是不用负责赔偿。相对而言第二类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主观恶性较严重。故意的撞车行为加上车主利用差价获利,倒签单等不诚实手段投保人会有一定的不当利益。
因此,我认为有必要把第一类和第二类的车险欺诈行为区别开来,在法官的判刑时,应对后者加以打击。依法判刑时,考虑其故意生事,影响经济发展和被告为只其个人利益行骗等要素,判以较大的刑期。当然,保险公司对于自身的权利也要非常重视,保险人接到出险通知时应及时查勘现场,加强对保险人的培训,包括查勘现场,是有效的方法压止车险欺诈行为。
【关键词】改建工程;造价失控;应对策略
工程建设的分类一般分为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建设。本文针对改建工程的工程造价控制作深入的阐述,对改建工程的工程造价失控分析及应对策略作深入的阐述,和造价人员共同探讨改建工程的造价计价工作。
我国正处在国民经济体制加速转型的时代,建(构)筑物随业主的经营方向变化或业主的更替,而发生功能要求的变化或装修标准的变化,改建工程项目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建设工程中。业主及建筑商由于缺乏经验,对改建对象调查了解不清,设计文件不完善,招标文件含糊不清,经济合同条款不明确、被改建工程原始资料不齐全等原因,往往出现造价失控和经济纠纷。现针对近几年来所接触的改建工程,运用近年来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理论和思路,对改建工程造价管理总结出以下一些内容,和大家一起共同探讨思考。
1 工程造价失控原因分析:
改建工程不同于新建工程,改建工程是利用旧有建筑物(构筑物),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重新定义或改变现有装修标准等为服务对象,对旧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改造加以利用。改建工程通常利用了旧有建筑物的大部分结构构件,通过对原有建筑物的结构受力进行重新计算,在满足新的使用功能的条件下,通过结构加固、功能空间重新布局、内部标准进行重新设计,以可达到节约资金,节约施工工期、提前投入运营的目的,避免重复建设的必要性。但正因为其利用了原建筑物,而改建过程中却未能具体针对这一特点,经常出现造价失控现象,违背了改建工程初衷。分析多起改建工程造价失控案例,原因可归纳为:
1.1 设计人员未对原设计文件、施工资料进行充分调研,改建设计文件出现遗漏、错误,或原始存档资料与现状不符;
因改建工程利用了原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或主体部分,故原建筑物的结构决定了改建工程的承载能力,如设计人员未能深入了解现场情况,将会造成盲目设计,结算工作引出较多争议,给施工合同留下很多开口,造成造价失控。
1.2 标底和招标文件中未考虑与装修冲突的拆除构件、可回收材料的回收利用、拆除材料的残值回收等情况,工程范围中未作明确约定;
工程改建势必拆旧改新,而设计文件通常很难做到拆除部分一一明了,故对拆除工程部分通常较为笼统。改建工程所拆除的有回收价值的材料设备,在工程预算中很难作价评估,故通常不计入工程成本回收,在实际施工中,造成资产流失,增大造价成本。
1.3 计价标准不能适应改建工程造价控制要求;
计价过程中,通常采用清单计价模式或定额计价模式,而在现行的计价定额标准中,拆除工程子目偏少,定额拆除项目不符合拆除工程的实际情况,拆除工程未按可用、可回收、不可回收等进行分类编制,因此,常常造成可利用项目未作价利用,可回收项目未作价评估回收,造成资产流失。
1.4 材料采购管理混乱;
改建工程通常采购品种,采购专业多,进场时间相对集中,加之可能还有相对较多的拆除材料,常常造成施工现场新旧混乱,材料品种堆放混乱,材料浪费严重。
1.5 变更签证管理不能做到及时、准确、规范;
改建工程,由于施工队伍参差不齐,加之由于改建工程规模不一,很多私人投资或集团投资工程通常不需要请专业监理公司或项目管理公司跟踪管理,加之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常常造成签证较多,变更较多,而现实工作中,很多都是先做后结,边结边签,边签边改。
1.6 竣工结算出现暗箱操作。
作为施工单位,通常希望得到较高的利润回报,而结算的成败,直接关系到利润的收成,故一般的施工单位通常会绞尽脑汁使结算结果更加符合自已的意愿。于是就出现了暗箱操作。
2 造价控制应对策略:
2.1 完整的设计图纸和全方位的设计思考。工程设计阶段是改建工程项目造价进行控制的一个关键环节,改建工程项目由于使用功能的变化或装修标准的变化,原结构设计是否满足要求是安全改建的前提条件。因此改建项目的设计必须有完整的原结构设计资料和地勘报告,需对新的功能标准对原结构设计进行验算。往往伴随着结构加固设计,这也是改建项目造价组成的一个重要部分。项目管理人员应会同设计人员对原设计文件进行认真复核,确保安全改建,同时将原设计文件与建筑物进行比照落实,检查施工过程与设计文件要求是否相符,尺寸是否准确,有无变更。设计人员根据调研结果完善设计文件,避免在改建施工过程中引发过多变更,导致造价失控。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由于对改建工程项目比较了解,在设计管理的过程中应与设计人员相互配合,优势互补,利用自身的技术及专业,提出有关工程建价的设计修正方案(如合理选材,建价参数控制等),最终达到优化设计,控制造价的目的;
2.2 完善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为了控制工程造价,减少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索赔和额外费用的发生,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要求投标人通过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现场踏勘以及对周围环境的调查,充分了解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和一切费用,包括市政、市容、环保、交通、治安、绿化、消防、土方外运以及水文、地质、气候、地下障碍物清除等各种影响因素和费用,分项单列报价,并汇入总报价。由于改建工程一般都伴随着原有工程局部的拆除甚至部分结构的拆除改造,因此在设计文件完善的情况下,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对改建对象进行现场踏勘,对改建工程尤其重要。改建工程项目尤其注意应对须拆除部分进行明确界定,并将拆除工程的内容尽量明确到工程范围中,避免在投标人在投标时引起的报价失误、漏算等影响评标的公正,也避免在工程竣工结算期间出现“扯皮”纠纷现象。另外由于拆除中部分材料可回收,对于可回收材料的归属问题也应认真对待,可规定折价抵工或甲方按一定比例回收等办法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2.3 计价模式上的控制。改建工程项目的不可预见因素引发的工程量变化的可能性很大,为防止发生因施工图纸深度不够,交代不清而引起的报价失误、漏算等不反映真实报价的情况,减少恶意低价中标及后期竣工结算的“扯皮”纠纷等现象,为保证合理低价竞标顺利实施,在改建装修工程项目中可采用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方式,统一标准,便于评审。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和招标方式是我国工程建价计价改革的需要,符合商品交换要以坐标量为基础进行等价交换的原则。传统的“量价合一、固定取费”计价方式,企业不能按照自己的采购优势来确定材料预算价格,不能按照自己具体的施工条件、施工设备、技术专长报价,不能按照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确定工程的费用开支,企业的优势体现不到投标报价中。采用工程清单招标,“量”是统一的,竞争的就是“价”和“费”,企业有了充分的报价自由。工程量清单招标方式已实施了一段时间,但许多改建项目仍然采用传统的以概预算定额为依据、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标底为中心的计价模式和招标方式,这种计价模式仍然是沿袭计划经济的工程造价制度,实行统一的“量、价、费”,市场经济条件下就要改变现行的定额管理模式,按“控制量、指导价、竞争费”的思路进行改革。概预算定额规定了人工、材料、机械在不同类型工程中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确定的各自消耗量及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单价。借鉴国际先进管理办法,将定额改“定”为“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定价因素中的价、费全部放开,定额的作用不再是指令性标准而是指导性依据,作为国家或基建单位预测、控制工程造价的参考;
2.4 材料采购上的控制:材料采购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材料在工程建设中占50%以上,所以,做好材料的控制,与改建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建价控制有着密切的联系,是工程项目建设的物质基础。对改建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价款内容进行分析,可发现设备、散材在总承包合同价款中所占的比重在一半以上,而且材料类别品种极多、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同时材料市场鱼龙混杂,价格瞬息万变,具有较大的风险性,稍有失误,不仅影响工程的质量,甚至会导致造价失控。在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前的投标报价阶段,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熟悉设计文件,弄清有关设备、散材的规格、品种、数量和技术要求,并积极进行市场调研,形成较为可靠而合理的市场情况、价格、供应形式分析报告。改建装修工程项目的供应形式可根据如下原则进行考虑:
2.4.1 认质认价。一般来说,除非是业主特别熟悉的材料和设备,或者是对工程质量、造价等影响重大的材料和设备由业主直接提供外,其它材料和设备应考虑由承包商自行采购。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业主不可能得到比承包商更低的价格。业主不如把这部分利润留给承包商,同时可以减少因采购、交接、仓储等建成的管理工作量的增加,或者由于材料用量计算不准确而建成材料的积压和浪费。业主可在施工合同中对承包商自购材料和设备制定约束性条款,如材料设备的质量、价格须经业主认可,材料设备进场应有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
2.4.2 业主供货。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签订之后,根据合同内规定的业主供货范围,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在施工单位的紧密配合下有计划地进行设备、材料的采购并及时供货到现场,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既不能使工程因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而建成窝工损失,也不能盲目采购,建成积压、账库和占用较多资金的现象发生。因此,必须对设备、材料的交货进度和数量进行跟踪控制。由于设备、散材的费用在整个项目建价中所占的比重很大,搞好采购工作对降低整个工程项目的造价有重要作用。不仅要对货物本身的价格进行选择,还要综合分析一系列与价格有关的其它方面问题。总之,在业主供货的供应中,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要千方百计化解风险,减少损失,增加效益,以降低整个工程项目的造价;
2.5 变更签证。改建工程是在原建(构)筑物的基础上进行二次施工,因此虽经过对原建(构)筑物的调研和精心设计,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因素而引起工程变更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改建装修工程的变更是不可预见的,且经常出现在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定价的变更工程定价,甚至在传统定额中无依据可参考。这类情况可采用了如下定价办法:
2.5.1 以计日工为依据。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计日工的有关单价进行规定,工程中如出现这类变更,可将这些变更工作进行分解,并分别估算和现场签认出人工、材料、以及机械台班消耗的数量,最后按计日工形式并根据招标文件或合同计日工的有关单价计价。这种方式仅适用于一些小型的变更工作,对大型变更工作而言,这种计价方式是不适用的,因为一方面他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发生的计日工数量的准确确定会有一定难度;
2.5.2 协商确定新的单价。这是合同中无相应计价依据时的常见做法,协商确定单价的方法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以合同单价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法(即以有合同单价的工程为参考,考虑变更工程的相对难易程度一定系数确定单价),另一种是以概预算方法为基础的单价确定方法,该方法的优点是有法律依据,产生的价格相对合理,能真实的反映完成该变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润;
2.5.3 确定综合单价。有一些改建工程的变更甚至无法以计日工为依据定价,在传统定额中无依据可参考,类此情况,可以市场调研询价为基础,考虑施工单位合理利润,双方协商确定综合单价(含人、机、料及管理费用和利润),以工程量清单计价时作为一个子项分列,以传统的概预算定额计价时则直接计入价差。施工阶段即是把设计变成具有使用价值的建筑实体的过程,也是实现工程造价有效控制、为合理确定工程建价提供原始依据的过程。尽管在招标工作和合同签订中做了许多细致的工作,却有相当部分不可预见因素出现。如前所述“改建工程的变更是不可预见的,且经常出现在合同中无相应计价项目定价的变更工程定价,甚至在传统定额中无依据可参考”。因此确认综合单价(人、材、机)及定额算法(计入直接工程费或计入差价)则是变更工程出现后须及时商榷,并在签证中予以明确的内容。业主可建立项目造价控制责任人制度,由工程项目专业管理人员对项目造价控制(管理)负责,在跟踪管理的同时,没有该责任人签名的签证不得结算工程款,同时对工程付款进度进行控制负责,防止工程款超付;
2.6 竣工决算。竣工决算是工程造价合理确定重要依据,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业主都十分重视工程价款的审计结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这个环节都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无论是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套用、取费合理性的审查,还是变更签证、索赔条款、不可抗力因素的分析等,都能做到严格、合理、公平。业主可在竣工决算时直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决算,避免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直接接触,减少“暗箱操作”可能。通过这些细致全面的工作,对改建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造价控制,一定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
3 结束语:
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作,是项目管理链中的桥梁,结算成果须达成各方满意。因此,合理、合法、共赢的工程造价结果,体现在公平、公正、公开的项目造价项目管理过程中,使改建工程的工程造价更加合理。
【关键词】教学目标;教学手段;实践能力;优化师资
会计的发展历来是和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的,随着经济体制的确立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完善,会计作为提供重要信息和辅助管理的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企业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要求也越来越高,用人单位很重视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和会计工作经验。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会计教学只有采用多元化的课堂讲授、注重会计实践才能更有助于培养培养适合市场需要,有实际动手能力的应用型人才。本文对新时期高职会计教育目标,会计教学方法和手段,以及师资队伍的建设等方面提出几点看法。
一、明确会计教学目标,培养高素质会计人才
经济的飞速发展对会计人才的需求已经越来越高,会计人员上岗就要尽快解读会计信息,处理会计业务。而现有学校的教学还是较多的偏重于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很多学校“会计专业”理论课全面铺开,都开设了基础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管理会计等十几门会计课程,理论课程时间充足,实际操作课课时数却很少,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教师虽然重视学生理论知识的,忽视了教会学生如何应用这些知识。学生也由于缺乏足够的感性认识而对理论知识一知半解,造成今后操作难上手或上手慢,也造成一部分会计人才很难向更全面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转变。所以高职类专业学校应该明确理论课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为操作技能服务的,我们的职业会计教育的定位应该是培养适应新经济时代需求的、有道德、有知识、有能力、高素质的复合型会计人才。具体地说,我们培养的学生不仅要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有高度的事业性和责任心,而且要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具备本专业的工作能力,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适应未来复杂多变的会计环境的能力,有敏锐的独立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而能够为企业的生存发展出谋划策。所有这些都要在日常的会计教学中加以训练和启发。在课程的开设上要注意是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外,还需要掌握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以及与本专业有关的相关专业知识。
二、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激发学生创造力
根据会计教育目标,体现高素质人才的要求,教师授课要采用更灵活多变的教学方法和手段,采用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仍是目前许多课程教学的主要方式。这种学生被动的接受教师讲解而没有自己思考的余地,加上偏理论化的考试制度不足以提供给学生充分的准备去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我们要改变目前的教学方式,注重方法教育,培养学生对所学知识综合应用的能力,提高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采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中可采用小组讨论式的教学法,教师可以提出研究方向或是布置课题,学生分小组思考讨论后发表意见、展示成果,教师不用急着归纳总结,让学生从中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互相对比互相启发解决问题,找出最科学有效的解决方法,也体会团队合作的精神。
2、采用情境教学法。尽量让学生多接触实际工作的模拟环境和模拟资料,把教材上印刷的帐表变为会计真正使用的凭证和帐页,给学生以最直观的感受。如在讲授材料、产品内容时,在教学过程中把事先印好的模拟原始单据、增值税发票、材料收料单、材料领料单及产品成本计算单、明细账等实物单据发给学生,教师利用实物投影讲解,边讲解边演示,一方面使学生能充分理解课程理论的内容,巩固所学知识;另一方面又提高动手操作能力,获得实践知识。
3、采用多媒体组织教学。应用现代化教学媒体,并与传统的教学媒体、讲义、实物、挂图、图片有机结合,共同参与教学全过程。多媒体组织教学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能化静为动,化抽象为具体,使视听结合。形象生动,活跃了课堂气氛,同时使学生在兴奋中愉快地理解和接受教材的内容,以达到最优的教学效果。
4、充分利用网络资源。网络化时代的会计教育可以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将多种学习方法组合在一起,进行以自学为主的知识吸收、消化、创新过程。学生可以通过多媒体光盘提供的多媒体课件或直接从互联网上浏览或下载与会计专业有关的互动式网络课程的网页开展自学,根据需要构建自己的知识结构;课堂教学可以在老师的指导下,开展在线讨论;教科书和专业辞典用于会计课程的学习辅导,利用在线的测试随时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以便使学生随时掌握学习进度。课后,学生可通过E-mail、网上论坛和即时通讯等网络信息工具进行多群体的互动学习活动。
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学校还可以广泛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组织会计知识竞赛、会计软件制作与应用,作为课堂教学的延伸和补充,开拓学生的知识视野。
三、加大实践环节力度,提高学生技能水平
高职学生通过前几年的系统学习在操作技能上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期间要不间断的经过会计实践、模拟真实的会计流程工作,使学生熟练掌握会计工作的程序。但即使这样,在毕业前的一学年或一学期,还是很有必要强化实践技能的巩固,可以采用“工学交替”或“理实一体化”等实习形式,进一步提高学生技能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毕业生就业。我国当前的就业形势十分严峻,毕业生能否顺利就业,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校教育的成败。我们会计教育必须重视会计实践教学。让学生通过会计实验的“实战演习”与“强化训练”,成为一个有经验、有实际能力的会计。
与此同时,学校也可进一步加强校外实践基地建设,保证学生有较多的实践机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企业等签订实习合同,减少学生对实际会计工作的陌生感。学生在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实习过程中。能全方位提升学生对会计工作的认识,为财会专业的学生提供实践的机会,使其消化所学理论知识,接触新鲜有趣的实际,并发现弥补自己知识上的欠缺,提升他们对会计知识的认识,实现学校教育教学目标。
学生毕业后面临的会计活动是复杂多变的。因此,在学校的教育教学中不仅要教会他们记住和理解会计的理论知识,还要教会他们在各种情况下既规范又灵活地运用这些知识。通过会计实践,培养出既能满足当前社会需要,又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复合型会计人才。
四、加大师资队伍建设投入,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
师资队伍素质的高低,决定着培养出的会计人才素质的高低。因此,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意义重大。从目前我国高职会计教学的师资来看,许多教师基本上没有从事过会计实际工作,可以说没有任何实践经验,理论脱离实际,学校有责任也有必要提高教师自身素质。
1、畅通师资继续教育的渠道,加大培训的投入和力度,鼓励他们取得高学历,如条件许可,可以脱产培训进修,掌握最新的操作技能和教学方法。
2、鼓励教师参与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定期参与会计事务所的查账、验资、处理经济纠纷等业务活动,增强他们的实际经验。
3、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教师开展不同学科间的学术交流以及校际间的交流活动,以此来博采众长,提高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
4、学校也要本着以人为本的出发点改善教师的职称结构、福利待遇,加强后续教育的投入,并要求他们在实际中不断锻炼自己,培养自己,全面提高综合素质,才可能设计出好的教学方案;才可能把优质的教学水平淋漓尽致地发挥出来;才可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从而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总之,作为会计教育工作者必须把握机遇,着眼未来,拓展视野,迎接挑战,深人开展会计教育理论研究,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遵循教育规律,通过自修、进修、培训等手段来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通过不断地探索,总结经验,改进课堂教学的方法来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创新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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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君伟.重构会计教育体系[N].中国财经报,2006(210).
[3]周佩.财会案例教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J].财会月刊,2007,5.
BT模式是在承包模式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工程总承包加融资的建设方式,同时也是非政府资金介入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BT项目建设主体是项目所在地的政府或所属机构及项目投资者或承包商;客体是基础设施项目(一般是非经营性的及出于安全和战略考虑必须由政府直接运营的关键设施),也有一些民用项目业主由于资金紧张或其他因素而希望通过BT方式来履行项目。
2006年1月4日,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了《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这无疑为施工总承包企业采用BT模式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也使得对BT模式的探索达到了一个更为迫切的高度。
从2009年开始,一些地方政府开始提出“大变样、大发展、摊大饼”式的城市发展思路,导致政府显性和隐性负债过大,超出了政府能够承受的范围,隐含的金融风险巨大,这也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公众对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的质疑。审时度势,政府转而寻求BT模式,因为BT模式毕竟不是政府或政府投资平台直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降低政府直接的负债水平。至此BT模式的发展迎来了一次良好的机会。
但是由于立法的缺失和操作不规范给BT模式的运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虽然一些问题已经在发展和实践中得以解决,但有些问题却会在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暴露甚至爆发出来。由于全球及国内经济形势面临着巨大的上行压力,BT模式的融资链条出现了政策性约束,使得其生存发展的环境和背景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工程实践中,许多BT项目从前期到回购的各阶段都不同程度出现了问题,BT模式随即行进到了一个艰难抉择的十字路口。对于施工企业来说也将面对众多良好机遇与巨大诱惑下的严峻挑战。如何应对此机遇与挑战,在收益和风险之间取得平衡,成为了众多企业管理者积极探索的课题。
一、施工企业对于项目的政府信用度已作出深入的调研是企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模式取得成功的前提条件。政府信用是施工企业参与BT项目投资建设的基础,既是强化企业投资信心的保障,也是投资回报能否顺利实现的保障。政府信用好的地区,必然是BT模式运作比较活跃的地区,也是政府能通过吸引资金得到最大实惠的地区;相反,政府信用比较差的地区,由于投资心态不踏实,通过BT模式引进资本也非常困难。因而,BT模式下必须加强对拟投资地区政府信用的调查,作出正确判断。开展政府信用风险评估要历史地、连续地考察和分析政府的信用状况,并反复论证后得出是否投资的结论。
二、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是能否采用BT模式承包的重要衡量标准,因为他将直接影响政府投资导向和项目回购保障度。如果该项目是政府迫切需要建成并使其尽快发挥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政府必然在回购资金上给予重点保障,政府如期履约的可靠度较高;反之,如果该项目不属于政府政策引导发展的项目,或者建成后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不能确定的项目,则政府在回购资金的保障方面将存在种种不确定的因素,政府的履约可靠度也会相应降低。因此,作为BT项目的承包人,应多做前期调研,明确知道该项目的用途和建设单位主体,确保其是“用得着、有收益”的工程,以保证投资的回款速度和进度,增强项目投资资金的安全性、科学性,防范因此带来的风险。
三、 合同条款中应明确不可控制风险的应对方式,因为其是施工承包企业难以驾驭的风险。无论是自然灾害或战争造成的风险均应由政府方承担,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等因素的影响而使工期延误、费用增加,政府方应同意或确定施工企业有权获得延长工期及将有关费用的总额加入合同价格中。对于政府信用风险合同中应明确阐明违约责任及解决方法,如采用支付担保,甚至得到政府指定土地的将来收益权的首先偿还承诺等,尽管这样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但也是减少损失的一种途径。
四、 施工承包企业为减少投资风险还可以为承接的项目投保商业险,商业险是防范非系统性风险的有效手段。投保商业保险可以发挥以下作用:一是可对损失迅速进行赔偿以恢复项目的建设,保障项目建设的连续性;二是投资人也愿意在项目有充分保险的情况下投资,因此保险可以有效地改善融资条件;三是保险可以规避事故给项目成本带来的冲击,保持工程预算的稳定;四是当风险发生时,以较低的保费支出获得完善的风险保障体系,可以保障政府、企业及原料供应商等各方的自身利益。因而,施工总承包企业应高度重视商业保险的风险防范作用,并充分加以运用,以规避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
五、BT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对BT项目的推进至关重要。只有明确了双方的责任,才能保证在项目实施中号令统一,各负其责,避免出现乱作为、不作为、推诿扯皮的现象。一般来讲,BT项目中政府的责任主要包括:负责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政策处理等工作,使项目达到开工条件;提供财政回购支付承诺,提供相应的信用担保;审定施工网络计划、资金使用计划、项目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进度计划调整等;监督工程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等。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责任主要包括:负责成立项目组织,确保项目组织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设期作为项目业主,负责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负责在工程中建立质量保障体系,严格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六、如果BT合同中没有足额、有效的第三方担保(支付保证),施工总承包企业可能就要走上漫长的回购款追索道路了。有不少家公司几年间投入在BT回购款追索方面的人力、物力、财力都相当可观,这势必从根本上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营运,而且回款速度十分缓慢。而实际情况是,目前仅有极少数的BT合同提供了有效的支付保证,绝大多数项目仅是政府的财政承诺或者是政府指定土地的将来收益权的首先偿还承诺,这些承诺严格讲都是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或认定无效的。严格来讲,从法律上总承包企业的权益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对等的保护,而这其中起作用的、让投资者放心投资的是对政府能力和信用的信任。
七、由于BT模式在我国尚属一种新型的融资建设方式,法律、法规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计主管部门的管理制度尚未及时跟进;同时BT模式涉及融资、投资、建设、转让等一系列活动,参与人包括政府、项目业主、总承包企业、原材料供应商、担保方、保险公司,以及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及分包商等诸多主体,参与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各参与方在项目建设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何规范,尚缺少法律规范的制约,法律风险因此客观存在。
而对于政府主管部门来讲,项目承包是否需要招投标,是否需要专门成立BT项目管理公司,对建设方应该有什么样的资质要求,如何解决政府部门在管理BT项目时职责交叉、定位不明的问题;在建设期内,资产究竟属于业主方还是建设方,如何通过有效的监控防范总承包方将资金挪作他用,资金如何监控与支付;项目峻工后政府回购时限如何约束,当政府财政无法满足回购要求又无其他融资途径时,谁来为政府买单;招投标工程索赔、经济纠纷的处理,都缺少明确的规范。
由于对BT模式的投资回报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统一、规范的计算方法,大多数BT项目的回报收益可能通过承包权的获得来实现,这就造成提供给审计机构的承包价格表面上会超出常规承包市场的价格,一旦审计机构按照《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计,问题便会出现,这个问题给双方带来极大的政治和法律风险,也会对投资者的权益带来较大的伤害。
面对诸如此类的问题,施工总承包企业除了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写明处理及应对措施外,还应有有专业律师的帮助及与建设主管部门和审计主管部门的及时沟通。良好的沟通有时候反倒可以弥补政策及法律法规和管理的不规范。
【关键词】建筑工程;分包管理
随着我国的建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建筑行业的施工也呈现了一种多元化的趋势,这种趋势下最直接的产物,就是工程分包的概念。这种新型的建筑施工模式正在扩大其影响的领域宽度,在一系列的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出现日渐增多。
1.施工企业在分包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
首先是不合法的转包行为,就是指承包单位不承担自己在合同里面应当承担的责任,将全部的责任和风险通过各种渠道转交给第三方的施工单位。由于第三方的介入,施工的责任就变得不明确,最终导致出了问题无从追究的窘境。
承包单位的资质不足。大型的建筑公司常常由于利益的需要,尽可能的选择低成本的承包施工单位,这样往往就忽视了对于承包单位的资格和资质的审查,导致了相当一批的无资格无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这些施工单位的人员素质有待于提高,机械设备不能够得到应有的保证,安全生产的意识不强,将会为建筑的施工和安全生产产生巨大的影响。我国对于无资质的施工承包单位是明令禁止的。这些无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存在,将导致总包公司产生巨大的隐患和风险,由于有些单位不具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会为总包单位增加诉讼的风险。
对于承包缺乏监管。由于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总包公司常常对于分包公司的施工行为缺乏监管,主要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是合同的制定随意,缺乏针对性好约束性,对于施工单位的管理无法可依,分包单位对于合同的执行也不完全,导致合同的制定和执行都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第二是总包单位对于分包单位的人员的资质和素质过于信任,工程承包出去之后对分包公司完全不起管理和控制作用,这样就是的分包公司的行为更加不收约束。这样常常由于合同原因使得总包公司出于不利境地。
2.针对分包问题的解决方法和思路
(1)应当学法守法,在进行工程承包的过程中按照法律的要求对于分包单位进行资质的审查,同时按照法律的要求对于分包公司进行监察和管理,最终能够实现使得分包公司高效高质量的完成工程承包任务。
(2)应当制定合理的管理条例,规范分包商的行为,总包公司也应当在工程承包出去之后主动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于分包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管和审查,确保施工行为能够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实施。
健全管理机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分包工作。健全管理机构主要包括如下的内容:首先是对规章制度的健全管理;对规章制度进行流程化和程序化的管理,可以使得分包的工作进行的循序渐进,有条不紊;其次,健全规章制度也可以促使分包工程变得更加规范,在分包的时候更加有据可依,有法可依。最后,健全管理机构还可以帮助民工提高自身的素养,培养他们的技能,使得他们在市场上更具有竞争力。
(3)对分包商的选取十分重要。分包商不能随意选取,要通过实际的考察和估量之后,选取合适的分包商。选择分包商的基本条件首先是诚信度高,只有诚信度高才有合作的可能;其次应该具有雄厚的实力,因为毕竟解决实际问题还是要依靠实力的;再次就是要有负责任的团队,只有这样,工程的质量才有保障。但是就目前的市场情况来说,分包商的数量非常多,如何选取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对施工企业来说,应该独立开辟一个部门,来对这些分包商进行考察和评估,将每次的结果都记录下来,以后选取分包商的时候,都是非常珍贵的参考资料。一些比较大型的施工企业,他们在选取分包商的时候主要检验以下几点:1)对分包商的各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进行非常严格的检验,确保分包商都是合法可靠的。2)要对分包商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了对人员学历的检查、诚信状况检查等等,通过对每个人的分析考察,得出这个分包商整体的情况。3)对分包商的履历情况进行调查,这个调查不仅可以帮助施工单位了解该分包商都做过何种工程,也可以了解他们的信誉情况,并对其实力进行检测。
(4)对合同的签订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在很多实际的场景中,往往为了加快工程的完结时间,都会先进行施工,然后再签合同。这样的做法是十分不妥当的,会引发一系列的工程问题。所以,一定要先进行合同的签订,在各项条款都得到双方的认可之后,再进行施工的操作。其次,施工所签订的合同应该进行统一的规划,除了对常见的工程审核条目的规定之外,还要对一些容易打球的条款进行明确的规定。再次,要将合同上的条款严格落到实处,在实际工程中,有的合同条款规定的非常详细,也非常明了,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并没有严格按照合同中的条款实施,一旦出现问题,责任归属就会出现纷争。最后,合同不是成功签订就可以的,签订合同的双方还要组织自己的工作人员对合同进行学习和了解,防止员工因为不了解合同的细节而造成的一些损失。
(5)在分包结束之后,仍然要对工程进行管理。将工程分包出去,不是工程的结束,而仅仅只是一个开始。在分包商的施工过程中,要予以监督的工作,严格按照合同上的要求,对分包商的施工结果进行质量检测。除此之外,在分包商施工中用到的各种工程机械、原材料的材质、雇佣人员的水平、分包商的调度策略等等都要进行同步的跟踪和管理。
(6)对分包工程的工程价格进行管理。工程价款的分发和结算,都要严格按照当时签订的合同条款规定。公司的财务部门要根据监管部门反馈的情况来计算价格。一般来说,监管部门需要每月对分包商所进行的工程项目进行验收,开会进行项目评审,严格把关;将评审的结果交给财务部。财务部会对分包的工程建立单独的账号,将此分包工程对应的合同编号、分包商、价格等信息做记录,再根据监管部门提供的评审结果,进行每个月的项目款结算,将计算出的项目款提交到项目经理处,由项目经理进行审批。一些公司为了加强在资金方面的管理,实行了“拨改代”的制度。这种制度改变了原来的付账方式。原来都是通过预支项目的工程款、按照预估拨款并且记录账目等方式,而现在则让分包商自己去通过记账、代付等方式获得一些原材料和设备。在项目工程结束的时候,对其在外面赊欠的债务进行统计调查,可以有效的控制分包商的资金流,并且可以减少很多经济纠纷。
3.结语
随着市场和经济的发展,在建筑工程方面,分包管理已经逐步发展起来了。因为分包管理可以让企业更好的进行资源分配、明确责任划分,也可以分散风险。所以,采用分包管理的方式,既可以提高劳动的生产率,也可以使工程项目的质量得到保障。因此,越来越多的建筑企业在实际的工程方面都会选择分包管理的策略。
关键词:出口包装;绿色包装;可持续发展
近些年来,我国的包装业发展势头很足,一些新型、环保的材料正被用于包装上,包装设计也越来越人性化,照顾了顾客的消费心理。但在国际的大环境下,绿色贸易壁垒对商品包装有了更高的要求,每年我国的出口商品因为包装不合格而产生的损失不可忽视。因此,在绿色包装这一整体的要求下,我国的包装业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1绿色包装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1.1绿色包装的含义
绿色包装指可循环利用的、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无害的包装,又称为无公害包装和环境之友包装,它具有用料生、废弃物少、无毒无害、易于回收利用等特点,即可以减轻环境污染,保持生态平衡,又顺应了国际环境保护的要求,是未来包装业发展的新趋势。
1.2绿色包装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的大环境下,绿色包装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具有双面性,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1.2.1绿色包装对我国出口贸易的积极影响(1)刺激创新,提高科技水平。与传统包装相比,绿色包装对产品包装的要求更加严格。企业为了提高自己的产品竞争力,获取更多利润,都会积极采用一些创新方法,开发出新型的环保材料和环保工艺来制作产品的包装,这样一来,不仅能获得可观的利润,还能提高我国的创新能力,培养出大量的创新型人才。(2)促进相关产业转型升级。任何产业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与其他产业是息息相关的,“牵一发而动全身”,包装行业的发展,必将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比如环保的包装材料可以用来制作其他的商品,带动手工业的发展;包装机械的发展完善可以带动机械制造业的发展等等。(3)合理利用绿色壁垒,优化产业结构。我国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利用绿色壁垒,提高相关行业的准入门槛,防止污染重、质量差的垃圾产品进入我国,寻找优质的合作伙伴,保护民族企业,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4)改善我国的环境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类的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伴随而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越来越严重。绿色包装采用环保、无毒无害的原材料,易回收利用,废弃物易分解,对改善我国的环境问题有着重大的意义。1.2.2绿色包装对我国出口贸易的积极影响(1)出口贸易量减少。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经济和技术水平还很落后,很多出口商品的包装都达不到绿色包装的要求,据统计,每年我国因包装达不到国外发达国家的要求而造成的损失近240亿美元。在我国的出口商品中,花卉、新鲜水果、肉类和蔬菜占很大比例,而这些商品对包装保鲜水平的要求很高,由于包装粗糙,使运输成本增大,商品毁坏率增高,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另外我国的灯具、冰箱、电视机等一些机电产品主要出口到日本、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但在1996年,欧盟各国海关就制定了拒绝未贴CE标志的产品入境的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2)出口市场缩小。我国出口贸易主要是一些初级产品和制成品,技术含量较低,日本、韩国、欧盟、东南亚、美国等一些发达或较发达的国家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市场,这些国家对包装的要求都比较高,而且为了保护本国企业会设置一些绿色包装壁垒。由于我国的包装业发展在短时间内还达不到这些发达国家的要求,很多商品就很难进入这些国家销售,使我国出口市场占有率相对降低。(3)出口产品成本增加,削弱了国际竞争优势。为了达到绿色包装的要求,符合进口国的包装法规,我国必须加大在新型包装材料开发上的支出,革新包装制作工艺,引进创新型人才,并对包装重新进行定位、设计,以达到绿色包装的要求。而中国的出口商品中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国内丰富的劳动力资源降低了产品的成本,因而我国的出口商品具有价格低廉的相对优势,但这一优势随着这些费用的支出而消失了,我国出口企业获得的利润减少,经营积极性受到影响。当出口企业无法达到别国的包装要求,或者为达到要求成本增加到无利可图时,有可能不再进入国际市场,影响到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4)绿色包装壁垒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目前,许多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企业,都利用绿色包装壁垒来抵制外国产品入境。各国也制定了各种法律法规,对本国商品和进口商品包装的环保性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如2000年,欧盟规定市场内不能再使用无法服用或无法再生的包装用品;法国还规定,生产商和进口商的废旧包装回收率至少得达到70%。虽然制定了国际环保法规标准和国际环保公约,由于各国所处阶段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水平存在差异,因此它们的环保技术水平、环保材料开发所投入的资金也不一样尤其是为了满足发达国家的环保标准,一些技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必须支付额外的费用如检验费、更新原材料、认证费、技术改进等,所以导致很多国际贸易摩擦。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与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在包装技术、包装资金投入和包装标准制定上,还存在很大差距所以绿色包装壁垒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
2我国包装业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包装业经过多年的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目前,已经跻身于世界包装大国的行列,基本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包装业坚持走国际化道路,积极寻求国际合作,学习国外先进的包装技术和企业管理模式,引进先进设备,一些接近国际规模和水平的包装企业不断涌现,国际市场已经出现中国的包装机械产品,包装材料的出口量也在逐年增加。虽然我国的包装业近几年取得了不凡的成就,但是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
2.1对包装缺乏足够的重视
当今社会,消费者已不仅仅满足于只关注商品的质量,而是对产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份好的商品包装,往往能给产品销售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一方面我国的许多企业对商品包装不够重视,认为“酒香不怕巷子深”,只看重商品质量,质量固然重要,但包装的作用也不可忽视。另一方面,在信息化建设深入人心的今天我国许多包装企业没有认识到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仍然沿用老旧的经营模式,忽略了包装人才的培养。除了企业之外,有包装类专业的学校也是少之又少。包装人才培养跟不上,人们的包装意识淡薄,严重阻碍了我国包装业的发展。
2.2包装中能源消耗量大,浪费严重
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庞大,大量产品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被消耗,而这些产品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包装都是必不可少的,需要消耗大量的能源和资源。另外,由于包装技术落后和过度包装等原因,导致物质资源浪费严重,由于我国制造的瓦楞纸板用的材料中,草浆所占比例较大,因此,在我国生产的瓦楞纸箱中,五层和七层的瓦楞纸板使用率达到了85%以上。而在西方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它们主要以木浆为原料制作瓦楞纸板,物理机械性能较好,89%都使用三层瓦楞纸板来生产包装箱。假设每年同样生产200亿平方米的纸箱,我国将比西方经济发达的国家多浪费掉至少0.44亿吨瓦楞纸板。
2.3包装不当造成的损失严重
许多年来,我国外贸企业经常由于包装不合格与国外企业产生经济纠纷,招致索赔,损失巨大。此外,包装不善还严重影响到了我国的声誉。1986年的时候,我国有一批化工原料出口到了德国,由于包装破损,造成了原料泄露。严重损坏了我国的声誉和国际形象。给我国出口贸易造成了很大压力。我国的商品也由于包装差,从而失去了很大的一片市场。当今社会,国际竞争日益激烈,要想在国际市场站稳脚,就必须要让包装优质化,不然中国商品就只能忍受商品、包装、价格三者不在同一层面上的被动局面。好的商品由于包装问题,也只能归类于低档商品,也没有了竞争的机会,从而致使我们好的商品被淹没,这对于我们来说是一种巨大的损失。
2.4创新能力不足,技术水平落后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包装大国,但在创新水平和包装技术上,仍与发达国家有较大的差距。一些位于技术前沿的中高端包装材料和包装机械仍然被发达国家所垄断。我国一大部分企业没有意识到包装创新和技术性人才培养的重要性,在技术水平上还是不能和发达国家同日而语。一些发达国家的知名企业都比较注重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技术人才的引进,依靠知识产权发展壮大,并且利用这些知识产权和经营权,控制着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收取昂贵的“入场费”,这使得许多中小企业望而却步。
2.5包装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不完善
在包装立法方面,欧洲国家一直处于世界前列,他们制定了有关包装的法律,而且非常细致,主要包括:法国的《包装法》、英国《包装废弃物条例》、荷兰《包装盟约》和奥地利的《包装法规》等。在欧洲国家的带领下,美国、日本、巴西、韩国等国家也先后制定出了一些关于包装的法律法规,比如日本的《包装容器回收法》和《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而我国涉及包装的法律法规非常少,包装法规难以制定和执行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另外,我国的包装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比也有较大的差距。比如,我国的标准更新速度慢,很难与国际接轨,而且我国的标准实用性差,难以进行实际操作,满足不了市场需求,甚至各个标准之间还存在相互矛盾和不相匹配等问题。一些企业只注重商品利润,做表面的形式工作,为了标准而制定标准;学习国外包装标准时,也只是生搬硬套,不顾企业实际情况,只注重理论,忽视了实践。
3我国包装业的发展对策
面对近几年包装业快速发展的雄厚基础以及绿色包装壁垒的挑战,我国的包装业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3.1强化包装意识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包装在生产和消费环节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商品包装伴随着商品交易的产生而出现,是人类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共同发展的产物。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包装显得日趋重要。并且它的功能重心也逐渐改变,以前包装的功能仅仅是保护商品以便于储藏和运输。而现在一个好的包装不但能促进商品的销售,还能满足人们的审美心理需求,包装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必须采取一些措施转变企业观念,增强包装意识。(1)政府增大在包装创新方面的资金支持,对包装企业给予一定的鼓励和优惠政策。(2)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包装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包装标准,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标准,做到与国际接轨。(3)重视包装教育,鼓励高校开设有关包装的专业,注重包装人才的培养,为未来包装业的发展积蓄力量。
3.2提高创新能力,研制新型包装材料
前面已经提到,我国的包装业在创新能力和科技水平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段距离,但只要我们重视创新能力的培养,奋起直追,我国的包装业就有希望在国际上占据一席之地。尤其是近几年绿色包装的兴起,对包装材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必须开发出新型的环保材料,才能在国际贸易中找到一条适合自己的道路,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地发展。
3.3改进包装技术
我国的包装技术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比较落后,提高包装水平首先要从改进包装技术入手,应加大包装技术开发与研究方面的资金投入。增强包装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进行市场调查,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研究新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工艺。同时应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经营模式,但不生搬硬套,要根据国内企业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做到举一反三。大型包装企业可以成立专门的包装技术部门,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我国包装业的整体水平,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3.4加强绿色包装
目前,我国的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包装废弃物的回收率还很低,随处可见白色污染,因此,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推行绿色包装的工作迫在眉睫。此外,实施绿色包装能让我们更顺利地进行国际经济往来,减少贸易摩擦,使我国产品达到国际化的绿色标准,实现与国际接轨的目标。而且,绿色包装也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相呼应,在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同时,还能节约资源,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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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与激励。信息经济学是近年来最重要和充满活力的经济研究领域,它研究决策者拥有不同信息的状况。信息的非对称性在很多领域存在,所谓非对称信息是指某些参与人拥有而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例如:银行不可能了解借贷者未来收入的全部信息,拍卖人并不知道潜在客户所愿支付的全部信息,政府在不太了解个人和企业纳税能力时必须制定税收政策等,这类现象称为外生信息不对称。公司的所有者并不全部了解经营者资产营运信息,行政管理者也不了解下属是否在认真扎实地履行职责等,这类现象称为内生信息不对称。不完全、非对称分布的信息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尤其当信息优势经常被有策略的利用起来,因此,信息经济学研究集中在如何才能制定出能处理非对称信息下不同激励和控制问题的契约和制度。在外生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决策者通过设计一个激励合同或契约,以获得真实、有用的信息,诱导他人“讲真话”;在内生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决策者通过设计一个激励机制,以诱使另一方当事人采取正确的行为,形成“不偷懒”。这使我们能更好的理解保险市场、信用市场、拍卖、公司内部组织、工资结构、税收系统、社会保障、竞争条件、政治制度等等问题。信息经济学研究信息与激励的一个基本结论是,任何一种制度安排或政策,只有满足个人的“激励相容约束”才是可行的。威廉·维克里(WillianVickrey)的研究关注不同类型的拍卖者的特性以及他们如何被最优设计以创造经济效率。他的努力为一个充满活力的研究领域奠定了基础,并且这一领域已经扩展到实用范畴,如:财政部发售公债等。20世纪40年代后期,维克里设计了一个模型表明能通过设计所得税获取效率与公平的平衡。25年后,詹姆斯·米尔利斯(JamesMirrlees)找到了能更彻底地解决最优所得税问题的办法。米尔利斯很快认识到他的方法能被应用到很多其它的类似问题。这已经成为现代关于复杂信息和激励问题分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米尔利斯的方法在不能观测到其他人行为的情况下尤为有价值,即所谓的道德风险。要回避由于非对称信息所产生的道德风险,关键是要设计一些最优的契约或机制。
2.所得税。很久以来,哲学家、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一直在研究所得税原理,不同的公平原理决定了税收结构。在20世纪40年代中期,维克里分析中强调累进税率安排将会影响个人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因此他重新定义这个问题时注意到了以下两个方面:激励问题——每个个人在选择工作努力程度时会考虑税收安排,非对称信息——实际上个人的生产力对政府来说是未知的,他定义了解决的总原则,但并未成功地掌握其精确因素。直到25年后,这个问题才被米尔利斯重新考虑,他通过建立一个范例(样本),来分析具有广效性的以非对称信息为主要组成部分的经济纠纷,解决了这一问题。米尔利斯定义了一个严格的条件(单一交叉点),大大简化了问题,使问题有可能解决。他的分析中含有揭示原则——一个普遍原则的萌芽思想。根据这一原理,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激励问题能从相对有限的分配机制集合中找到解决方法,这种分配机制能导致个人在不与自身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暴露出真实的私人信息。通过这一机制,制定最佳条约以及对激励问题的其它解决办法变得容易多了。
3.道德风险。在经济活动中,往往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即某些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利益时,往往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这就是所谓的道德风险。如保险业存在显著的问题是被保物品的损坏不仅仅依赖于天气、偷盗这些外部因素,而且依赖于投保人对被保物品的管理,这一点使保险公司付出了昂贵代价。健康和残疾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中也出现类似问题。保险项目会加大风险承担并影响到个人管理被保物品的办法。在分析这些所谓的道德风险问题时面临的主要困难与维克里强调,米尔利斯解决的所得税问题很类似。20世纪70年代中期,通过简化问题定义,米尔利斯为日益有力的分析铺平了道路。他注意到人的行为间接暗示了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结果可能性的选择。因此,最佳补偿协议的条件提供了人选择可能性信息及保险保护必须被限制在一定范围以提供商合适的激励因素。在设计激励方案时,委托人必须考虑激励人的成本与委托人利益的一致性。人对处罚的敏感度越高,人对结果选择的信息量越大,成本越低。合约中规定,人承担不受欢迎结果的部分成本或者获取令人满意结果中的部分利润。投保人像保管未保险物品一样保管被保险物品,执行者像管理自己的公司一样管理公司。
4.拍卖。拍卖的基本功能有两个:一是提示信息,一是减少成本。非对称性也是拍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拍卖时,潜在的购买者对出售的财产或权力了解不多。1961年、1962年维克里在两篇论文中分析了不同类型拍卖的特点。维克里根据治理交易的制度规则,把拍卖分成四种类型:英式拍卖、荷兰式拍卖、第一价格拍卖和第二价格拍卖(即次高价拍卖)。他着重研究了现在被称为维克里拍卖的次高价拍卖。在这种拍卖中,物品根据封闭价被拍卖。出价最高者以次高价购买拍卖品。这是一种能引出个人真实意愿的机制实例。如果出价比自己所愿支付的更高价格,一个人需冒其他人也同样行为的风险,则不得不亏本购买拍卖品。相反,如果一个人出比自己愿意支付的低的价格,他冒着也许其他人能比他自己所愿意支付的更低价格购得拍卖品。因此,在此类型拍卖中,真实报价对个人最为有利。这种拍卖具有更高的社会效率。维克里的分析不仅仅对拍卖理论有着重要意义,并且为设计能提供社会激励的资源分配机制带来了深入的洞察力。詹姆斯·米尔利斯和威廉·维克里共同荣获了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奖励他们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激励理论领域作出的重要贡献。下面分别介绍他们的主要理论贡献。二.经济中的非对称信息以及相关问题
在劳动力市场中,雇主和雇员的信息是非对称的。雇主无法了解雇员能力的信息,只能根据雇员的社会平均能力制订工资标准,导致雇员的“逆向选择”,直接造成高能力的雇员离职,公司多为低素质雇员,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不能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甚至会造成“低素质员工驱逐高素质员工”的现象。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公司必须选择某些易于辨别的信息。目前,教育水平作为显示能力的主要信息之一,即不同能力的个人接受教育的成本不同,高素质人才通过选择接受教育把自己与低素质人才区分开,但教育成本与能力具有非相关性,低素质的人才可以模仿高素质人才选择相同的教育水平,从而使教育水平信息失真,导致“逆向选择”。信息甄别成为解决“逆向选择”的关键。这方面的研究和理论在模型上虽有重大进展,但它的实证性有待继续测定。非对称信息在产品市场中的表现与劳动力市场有相似之处,只不过是卖方更清楚成本、质量、价格等内在属性,但不清楚买方愿意支付的价格、需求、市场的定位等;而买主正好与之相反。存在的隐患也主要是“逆向选择”,问题的关键是信息传递。改善这种状况的途径,彭斯认为,如果较高质量的卖主能够寻找到某种途径向买主传递自身产品质量的信息,而为此付出的成本要比低质量产品的卖主低,使劣质产品卖主的模仿成本太大而不具有模仿的动机。总之,无论信息质量的优劣,只要高质量产品卖主的信息边际成本小于低质量产品卖主的信息边际成本,就可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目前产品的广告宣传、商品的退赔、维修等保证,都是信息传递的简单运用。
80年代西方学者把信息非对称理论运用到金融市场,极大地丰富了金融中介理论和货币政策的传递机制,但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由于信息的非对称状态,就鼓励了信贷资金向低信用企业流动,抑制信贷资金向高信用企业的流动,即信用质量越差的企业,越可能取得信贷资金。这种不合理的资金分配机制对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具有极不利的影响。在完成交易之后,又引来了严重的“道德风险”,即放款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或损失,具体表现形式为:违背借款协议,改变资金用途,私自用于投机易或高风险项目;隐瞒投资收益,逃避偿付义务;对资金的使用效益漠不关心,不负责任,致使借入资金发生损失。为什么金融市场中信息非对称的表现与普通商品、劳动力市场有重大差别呢?因为金融市场具有不同于其他市场的重要特征。一般市场的交易是钱物交易,钱物两清后,交易双方基本上没有后续权利和义务;而金融市场的交易大都是放款人放出资金后并不能马上从借款人手中得到任何等价物质,他所得到的只是在未来某个日期偿还本息的承诺。由于信息的非对称,不同的借款人,甚至同一借款人在不同条件下作出承诺的可靠性,都不可能一样,致使出现了严重的“道德风险”。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西方著名学者罗斯进行了大量开创性研究,他直切问题的核心,即企业的金融结构与市场价值的关系,这就是响誉世界的MM定理。他主张只根据企业负债比来测定企业的市场价值,他的分析方法虽没有全新的结论,但他的方法是崭新的,给人一种全新的境界。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笔者主张在罗斯分析的基础上,应完善以下机制:加强对证券持有人的约束;健全防止管理人员向外输出错误信息的内在机制;严惩证券持有人贿赂管理人员,输出错误信息,使自己谋利的非法行为;加快防止故意制造“道德风险”的立法工作。上述机制的完善和规范,都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实践。
信息非对称理论在证券市场运用中所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表现则更为严重。从某种意义上讲,在证券市场上没有办法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为要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基本条件是改善信息的非对称状态,要改善信息的非对称状态,必须花费一定的信息成本进行调查、分析和监督,然而证券市场的高度分散性,“搭便车”行为普遍存在,抑制了信息投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机构大户操纵市场,银行违规资金入市,证券机构违规透支,新闻媒介推波助澜,误导误信股民跟风等,都是信息传递机制不畅,功能存在障碍的具体表现。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在证券市场的信息传递模型中,除非有严格的约束条件,否则不存在唯一均衡。只有提高企业自己的信息成本,才能实现有效的分离均衡,才能使信用差的企业放弃模仿信誉好的企业的动机,但均衡的唯一性仍是一个有待继续解决的问题。结合我国的证券市场,其核心是保证信息传递畅通、充分、准确,从而逐步趋于完全对称。具体措施是:实现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流通,以利健全信息传递机制,改善市场结构,减少信息扭曲,提高信息质量,发挥信息显示器的正常功能。信息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需求者实际上无权选择,一旦信息质量存在问题,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将无法挽回。因此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信息传递机制,降低信息成本,规范会计职业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提高其风险度;另一方面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其约束自己的行为的能力。信息成本的存在使非对称信息的产生成溪必然。
另外一个热点问题是:中国国有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面临倒闭,在新的政策下,国企拍卖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使国有企业的拍卖更为有效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拍卖前必须先清楚两点:一是被拍卖企业的经营现状;二是评估该企业的资产。拍卖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弄清投标者对被拍卖企业的真实评价。这就需要投标者花一定的时间与精力去调查该企业的资产状况,同时,拍卖者也要尽力弄清投标者对企业的真实评价。在欧洲,许多拍卖者得到的价格都低于投标者对企业的真实评价,因为,常常有这样的集团,由于他们比别人更了解该企业,掌握了有关该企业的更充分的信息,从而压低了该企业的价格。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进行二级密封价格拍卖法,即通过投标者之间的竞争,由出价最高者以次高价格购买,从而激励投标者说真话。不过,拍卖者有时也会与投标者合谋,从而使拍卖失效,尤其是在拍卖公益企业时。故而,应采取一种更为公开的拍卖方式,让更多的投标者竞争。比如,英国就把一些公共事业企业卖给法国(如水利系统)和美国(如电信系统)。中国不一定要采取这样的方式,但一定要使信息更为公开,拍卖更为公正,这样,才能使拍卖成功。在经济转轨时期,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由政府代表的全体人民,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企业隶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因此在企业兼并时会常伴随有“一定的道德风险”问题。这一问题很有意义,其核心是产权问题。两个归属不同政府部门的企业兼并时,兼并合同会偏向哪一方或保持中立是很难给出清楚明确的解释的,因为两个政府部门有不同的利益目标。这与委托—理论略不同。委托—理论告诉我们,对于一个委托人、一个人的情形,委托人应该为人设计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比如高工资,与工作绩效挂钩的奖金等使人更有效地工作。一般来说,为了控制风险,一个人不允许同时有两个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兼并”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由于受到“兼并”的威胁,人即经理会更努力地经营企业,使企业的资产不断增殖。通常情况下,经理并不希望“兼并”发生,除非其经营状况相当糟。事实上,通过对兼并制度的分析及对兼并实例的考察,我们认为,“兼并”的作用与效果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好。如前所言,分属两个政府部门的企业之间的“兼并”则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至少存在两个委托人,其中一个委托人会控制兼并合同的签订,从而弱化另一个委托人的权力。三.国有企业的激励问题分析
国有资产是通过层层的关系才到达企业的,而中国国企的委托关系具有无限循环的特性。在委托—链条上的当事人既是委托人又是人。从理论上讲,国有资产属于全民,工人阶级是全民的优秀代表,是初始委托人,委托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人,而政府又作为委托人委托经理来管理国有企业;经理是国企的人同时他又作为委托人,委托车间主任管理生产经营;车间主任是人同时又是委托人,委托工人进行生产。工人这时成为最低层次的人与最高层次委托人扣成一个环。因此,解决这种委托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规避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即使委托人和人的利益趋于一致。也就是委托人要在全社会设计一套对人的激励相容约束机制的方案,使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必须维护委托人的长远利益。变“损人利己”为“双赢”是这套机制的核心所在。当对人付出的努力不能进行完全的检验,从而人有可能试图只付出少于他能够付出的努力时;当一个只根据行动而不兼顾结果支付报偿的契约建立时,潜在的道德风险立即产生。对委托人来说,人行动是不可预测的,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可观测到的信息(资产增值率、利润率、市场占有率、同行业企业家正常利润等)来奖惩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我们用A表示人所有可能选择的行动的集合,a∈A表示人的一个行动,可以是任何维度的决策变量如a=(a1、a2……),a1、a2表示人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工作时间或代表固定资产投资和开发研究等。θ是外生变量称“自然状态”,a、θ决定一个可观测的结果π(a、θ),如产出。委托人的问题是设计一个激励合同S(π),根据观测的产出π对人进行奖惩。设人努力的负效用为C(a),委托人的期望效用函数为V=π(aθ)-S(π),人的期望效用函数为U=S(π)-C(a)。前面已经提到委托人和人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除非委托人能对人提供足够的激励,否则,人不会如委托人希望的那样努力工作。委托人的问题就是选择a和S(π)最大化,即上述自己期望效用函数。但这样做的时候面临着来自人的两个约束。第一个约束是参与约束即人接受合同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不接受合同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U(由其他市场机会决定),可以表示为S(π)-C(a)≥U。第二个约束是激励相容约束,在任何激励合同S(π)下,人总是选择使自己期望效用最大化的a,因此任何委托人期望的a都只能通过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实现。如果a是委托人希望的行动,a′∈A是人可以选择的任何行动,那么只有当人从选择a中得到的期望效用大于从选择a′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人才会选择a,激励相容约束的数学表述如下:s〔π(aθ)-C(a)〕≥S〔π(a′θ)-C(a′)〕a′∈A,这就是解决道德风险的基本简化模型。当然要得出最优解需经过一系列的数学变换,还要考虑a、θ的分布密度,这里从略。
下面讨论逆向选择模型。根据显示原理,我们只需要考虑能使人出于自身利益真实显示他所属类型的契约,并根据声称自己具有的属性来决定按契约支付报偿。a为人的内在属性(不是道德风险模型中委托人希望选择的行动),a′是人声称的属性,W为委托人为人设计的契约,U为人的效用,则防范逆向选择的模型为:U〔W(a),a〕≥〔W(a′)a〕aa′∈A上述激励相容约束机制模型从表面看,在企业利润的蛋糕上政府似乎分得了较少的份额,其实在这种机制的运作下的委托关系会创造循环的创新支力,会使企业利润的蛋糕越做越大,国家、政府会得到长期的不断增长的利润“蛋糕”。在以上的模型下需要对企业的分配制度进行改革。人的收入一定与企业的业绩挂钩与职工分配基金脱钩,体现出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结合。尤其是智力要素价值要得到实现,得到蛋糕的份额与其努力程度成正比。同时,企业的激励相容约束机制也需要一个规范化的市场环境。环境对人的约束是刚性的、使他别无选择。市场的评价约束着人,公司的经营状况基本取决于经理的能力,公司一旦破产,经理的人力资本价值在市场上就一贬到零,甚至可能从此断送经理生涯。这种来自人力资本市场的约束是最硬的行为约束。而资本市场对人的约束是来自股东(委托人)的间接控制,使人不得不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和要求。企业激励相容约束机制的运作需要法律的保障,企业经理的任用要通过法律程序,另外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督查要法制化。还要建立企业内部职工举报奖励制度,这样才能使国企委托——关系处于良性的循环之中,使这个环紧紧地围住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结语
客观上讲,非对称信息的研究目的在于如何设计一种有效的经济机制,选择满足委托人、人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的约束激励合同以期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函数,促使资源的帕累托最优。这方面研究理论和现实还有差距,但就约束、激励的某一方面研究和实践都取得了重大突破,可二者的相容仅表现为模型。特别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激励理论和实践呈现出日新月异,而约束的理论和实践则相对滞后,使激励机制发生扭曲,甚至有人认为监控就是惩罚。必须改变这种传统的思维定式,实现激励约束相容,二者不可偏颇。这方面我们有丰富的经验,又有深刻的教训。今天,我们正在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许多问题有待信息经济学去参与研究,如保险业、拍卖业、旧货市场、棘轮效应、国企改革、税收、财政、制度变迁以至产权等等。信息经济学是一门新型的经济学科,它适应信息社会的需要,体现知识经济的发展,最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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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维迎.博奕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6.1.
3、黄奕林.信息经济理论的发展.经济学动态,19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