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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纳税和核定征收的区别

时间:2023-08-15 17:24:2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定额纳税和核定征收的区别,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查帐征收

    查帐征收,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告表或经营成果,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税收入或应税所得及纳税额,并向税务机报送有关帐册和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填写纳税缴款书,由纳税人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因此,这种征收方式比较适用于对企业法人的征税。

    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通过按期查实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则确定其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对生产经营规模小,财务会计制度不够健全、帐册不够完备的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征税。

    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某些难以进行源泉控制的征税对象,通过查验证照和实物,据以确定应征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在实际征管工作中,这种方式又分就地查验征收和设立检查站两种形式。对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和生产经营不固定的纳税人,可选择采用这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按税法规定直接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主要适用于一些没有记帐能力,无法查实其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和所得额的个体工商户。

    自核自缴

    自核自缴,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填开税款缴纳书,自己直接到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方式只限于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的会财务计制度健全,帐册齐全准确,依法纳税意识较强的大中型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是指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进行扣缴或代缴的征收方式。这种方式有利于加强的对税收的源泉控制,减少税款流失,降低税收成本,手续也比较简单。

第2篇

一、在目前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与“三税”的征收不同步

从19*年分设国家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以来,税收征收的主体由原来的一家变为两家,而且又都有各自分管的税种和征收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地方税务机关为完成自己的收入任务,在属于地方税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过程中,不是按照《条列》的规定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部分是按纳税人应缴纳“三税”税额为依据计算征收的。特别是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征税款上,不论国税是否征收增值税,地税机关一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在税收定额调整中,一些地方税务机关采取以自行典调、测算的经营收入为依据,计算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核定定额,另外,地税机关在国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因当期经营收入超过核定税额超开发票部分而补征税款时,由于不掌握相关信息而仍按原定额征收税款,与以增值税为计算基数的实际征收税额产生差异而不同步。

(二)由于受“三税”的制约,收入稳定性较差

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以企业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必然受“三税”本身的制约。因为只有在缴纳“三税”后,才发生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而该税种的纳税时间明显滞后于“三税”,而且收入稳定性相对较差。特别是缴纳“三税”的企业,在拖欠、偷漏主体税种的情况下,其收入的稳定性受到的影响是更大的。由于流转税的主体税种增值税本身受企业购销情况的影响较大,尤其是在企业购销不均衡情况下,以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受的影响就更大。特别是在企业进项税大于销项税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则无法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影响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和城市维护建设稳定的资金来源。

(三)在税务检查和处罚上有争议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该税种的税务检查和处罚,在地税内部意见不一致。一种意见是在企业未计提主体税种的情况下,地税部门可以率先查补该税种及其课征滞纳金。另一种意见是在企业未计提“三税”的情况下,就不能单方面进行查补该税种和课征滞纳金。按现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只有在发生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偷、逃税行为时才能形成对其进行补税、罚款、课征滞纳金。除此之外,当纳税人由于计算错误和少申报等其他原因而发生的少缴“三税”等情况,都不应发生城市维护建设税课征滞纳金和罚款问题。这样才能符合“条例”精神。实缴“三税”与应缴“三税”,文字不同,意义也不同,征收方法也就不同。没有“三税”的缴纳金额也就没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额,更谈不上税款的征收和组织入库。

(四)主体税种和附征税在征收工作中相互脱节

分税制本身就是以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或共享收入,并分别由国家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组织各自的收入。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地方的固定收入,其征税对象除营业税外,增值税、消费税则属于中央税。如果继续采取附征的办法,征收工作就容易脱节,不利于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此税种的征收和管理。

(五)国、地税各自测算纳税人定额,基数不一造成矛盾

由于各定各的税,造成测算结果和税负不一致。当地税部门发现国税部门对有些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测算定额偏低时,则不按国税的定额依据测算城市维护税。因而,形成不同的测算依据和测算结果,由于测算结果不一引起纳税人的不满。

(六)在查补税方面,工作难度较大

目前,在国、地税两个机构之间协作配合与日常联系协调机制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地税部门不能及时掌握国税相关的稽查信息。如国税部门在查补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地税部门不能同步进行城市维护税的查补工作。特别是在国税部门先行对一些偷、逃税案件查补税及罚款入库的情况下,待到地税部门进行查验时,企业往往因资金问题或已破产而使税款无法征收。另外,当地税部门发现纳税人有少缴“三税”或偷、逃税现象时,由于国税部门还未实施对增值税的检查或未组织税款入库,而没有形成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地税部门又无法对该税种组织入库。

(七)企业之间税负相差悬殊

对缴纳消费税的企业来说,一项销售收入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还要分别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其税负高于其他企业。以20*年为例,生产卷烟的企业,仅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负高达2.28%。酒厂生产的白酒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负达2.2%,即便是按最低档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商品,该项税负也占0.35%,和其他无消费税的企业相比,企业间税负相差十分悬殊,不能体现负担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为何欠税居高不下

按“条例”规定纳税人只有在缴纳“三税”后,其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才能形成欠税,据调查,纳税人在缴纳“三税”后,无力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为数不多。20*年底,全州累计欠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就达2,971万元,是什么原因造成欠税数额如此距高不下?据我们分析,问题主要出现在税额的统计上,部分纳税人因资金或其他原因而发生欠缴“三税”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实现的应缴税额全部反映到欠缴数中。而按“条例”规定,纳税人在“三税”未缴纳前,帐面只反映应缴税收实现数,“三税”未缴,则城市维护建设税哪来的计算依据,在纳税义务和纳税时间还未发生时,进行错误的纳税申报,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欠税距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二、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几点改革设想和建议

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个完全属于附加性质的地方税种。(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三税为征收依据)在国家实施分税制以前,由于一个税务部门各税统管、统一征收、该税种的征收难度小,简便易行,附征的矛盾和问题还不很突出。但目前在实施分税制的情况下,如果仍然采取附征的办法,以三税为征收依据,在征收工作中的有些矛盾和问题就很难理顺和解决。因此,对城市维护建设税这一税种,进行一些改革和相关的政策调整是十分必要的。

(一)在维持目前税制前提下的几点政策调整意见。

1、在减免税政策上“三税”和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要区别开来。一是对由于政策因素而减免“三税”的企业,不再相应地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因为“三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从税种性质及其作用上截然不同,只是在税制设计上把它作为“三税”的附征税进行征收。但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目的,就是国家采取征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办法,以稳定和扩大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来源,使社会群体和公民受益于城镇建设公益事业。由于企业在主体税收上已经得到了相应的减免税政策照顾,而没有理由再享受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二是按照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原则,对“三资”企业也应征恢复收城市维护建设税,使“三资”企业在享受城市维护公益设施的同时,也要承担所在城镇的维护和建设义务。这样,既体现出税种之间的不同性质和作用,保证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2、要改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以解决征收不同步的问题。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条例》,是在分税制以前制定出台的,在当时一个税务部门各税统一征管的条件下,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是基本可行的,而且可以避免征收工作容易脱节的矛盾。但在国家实施分税制的体制下,为解决税款征收上的实际矛盾和问题,我们认为,必须改变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税款的计税依据,将纳税人实际缴纳“三税”改为应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使该税种的征收工作不受“三税”本身的制约,不论企业是否缴纳“三税”,凡发生应纳“三税”行为的,地税部门都可以直接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这样既保证收入的稳定性,又可以避免其他一些征收上的矛盾和问题。

3、切实加强国、地税两个部门的协作配合。在测算定额和起征点工作中,共同协商两家携手测算一个定额,这样即有利于形成税收征管合力,又避免矛盾的发生,同时也方便了纳税人。

(二)对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改革的设想。

城市维护建设税,自从1985年开征之日起就是以“三税”为计税依据,包括一系列的征管办法以及减免税规定,均比照“三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完全依赖于“三税”之中。但鉴于在实施分税制的情况下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我们认为对这一税种的改革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改革的可行性也是比较大的。所谓改革,是将城市维护建设税由附加税改为独立税种,进行单独征收和管理。

1、按经营收入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将原来以“三税”实际交纳税额为依据,改为以各个行业的经营收入为依据,并采取扩大税基和低税率的形式征收。这样使该税种收入会随着经济的增长而同步增长,并能做到收入的相对均衡和稳定。

2、作为独立税种,单独征收。从征收管理上说,城市维护建设将附加改为独立税种,单独征收,不再受制于“三税”的征收情况制约,两家税务机关分别组织入库,可以减少部门之间的矛盾,更有利于地方税务机关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

第3篇

前言

   现行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通过多年的征管工作实践和积极探索,效能逐步显现。它促进了税收征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实现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基本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存在着分工不明、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管理缺位、信息传递、反馈和共享不尽如人意等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特别是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施行,税收征管的经济和法律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统一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的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分工、联系和制约的征管工作新格局”的新一轮征管改革目标。从改革目标可以看出,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在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构建这一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模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三、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第4篇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第5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第6篇

关键词:避税;合理;筹划;高校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7-0035-02

一、了解税收

(一)认识税收来源

税收在中国历史悠久,依赖于国家的产生和客观经济条件存在,为实现国家再分配职能服务。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作为中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通过财政预算的再分配为国家服务,巩固国防、投资国家基础设施、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公共项目支出,是国家发展稳定的重要保障。

(二)区别合理避税与偷税漏税

1.合理避税的含义:合理避税就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来达到纳税人减少纳税的经济行为。

2.合理避税的特征:(1)合法性,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法的手段主要是利用税法特例、选择性条款、税负差异对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减少自己所承担的纳税金额;(2)筹划性,一般而言,纳税义务具有滞后性,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筹划实践,比如可以根据纳税时间段有不同的纳税优惠,这种情况为纳税人提供了选择较低税负经营方案的机会,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3.区别:首先,从观念上,合理避税是站在筹划者和国家利益都不损害的角度上考虑,既维护国家利益,增强综合国力,又强化高校纳税观念,减轻高校税收负担。合理避税并非偷税漏税,而是研习税收法律知识,掌握节税方法,在尽纳税义务的同时,也行使自己合理避税的权利。其次,从操作空间上,合理避税是充分利用政策的优惠性,而偷税漏税者是政策空间上无机可乘的。

二、存在即合理

1.避税的合理性:现在高校倡导建设节约型校园,合理避税就是很好的“节流”。高校的加速发展,让税务机关征管的力度也随之加大,征收高校的税收也成为税收机关的主要任务之一,高校面对这种新局面,也重视高校税负管理,对高校纳税行为进行统一筹划、统一管理,减少学校不必要的损失。

2.合理避税的现实意义:随着高校的教育发展飞速,学校的社会化程度提高,收入金额增大,资金来源多样化,税务机关开始加大征收力度,将高校作为税收征点对象,高校迫切需要提高对高校税收问题的重视,提高高校作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提高高校的财务管理水平;对出台的各项教育税收政策进行全面的剖析。

三、实践运用

(一)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

高校应充分掌握现行的税收政策,针对特定的一些优惠,调整学校的财务经济活动,达到合理的节税,以下结合实际情况加予运用:

1.请专家询证,合理避税需要纳税者对税法非常熟悉和充分理解,能够掌握规范细则,能够多和兄弟院校走动,相互了解学校的实际情况,学习先进的做法,提高学校运用税收政策的高效及准确性。另外,请教税务部门,举办专题讲座,让税务专家与高校师生面对面进行答疑交流。毕竟,只有得到了税务机关的认同,这些避税行为才被认为合法,从而这些交流让高校和税务机关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关系。

2.对于教育部扶持和发展的项目,学校予以鼓励。(1)教学收入方面:高校的收入来源主要有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纵向横向科研收入、经营收入等。国家为了支持教育发展,对于财政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学历教育项目免税,对非学历教育在核定的额度内免税。(2)课题收入方面: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交纳5%的营业税。为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将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从1999 年5 月1 日起,高等学校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时,持地方科技主管部门下属的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对技术转让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因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同,高校的科技处和财务处要加强沟通,积极合理为学校避税。(3)薪酬收入方面:根据纳税时间的不同,有不同的优惠,这样为纳税人提供了选择较低税负筹划方案的机会。税法规定,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对于纳税人而言,收入集中导致税负阶梯拉大,如果把奖金多次分摊,降低税负差距实现降低税负。

(二)认真学习税法,合理筹划税务,依法减轻税赋

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合理筹划税务是财务的责任,依法减轻税赋是对教职工的负责。为此,高校一是学好税法,认真领会各项规定,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二是发动教职工共同筹划税务;三是学校财务处选用几种方案分别计算,从中选取最佳税赋方案。通过努力,近年来尽管教职工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但税赋没有增加。

表1某校近年来在职教工工薪收入与个人所得税(单位:万元)

减轻税赋的具体措施:

1.增加公积金增加了税前抵扣金额,不仅没有增加应税所得额,反而因个人缴存额的增加减轻税赋。

2.充分利用年终奖政策。将2008年绩效津贴并入2008年的年终奖重新计税,使全校3 300人的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分别降低5~15个百分点,为教职工减轻税负130万元。

3.利用通讯费在定额内可以税前抵扣的政策,单列通讯费1 203.5万元,减轻税负近165万元。

4.积极进行税收筹划。税收筹划不是帮助学校偷税、漏税,而是合理的节税,纳税筹划必须遵从法定的程序,即所制定的筹划方案要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在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后方可操作。例如,利用税收的时间调整,某校通过发动教职工共同策划,将2009年7―11月1 648人的“兴华人才”等津贴的发放时间进行调整,预留年终发放1 167万元,多数按节税10%筹划,可以减轻税赋100万元左右。

5.做好科研奖励金的纳税。2009年安排科研奖励2 380万元,如果将其简单计入当月收入,绝大多数都达20%~30%的税率。通过精心的税务策划,除科研立项1 147万元外,实发现金1 230万元,实际纳税126.5万元,节税100余万元。

6.财务处积极与主管财政和税务部门沟通,争取免税政策,尽最大努力为学校减轻税负负担。2009年,共申请为1 200多个科研项目免税,共减免营业税963万元。为河涌整治借用我校场地补偿款争取税收减免,免除营业税15.5万元。

参考文献:

第7篇

一、关于旅游业的定义和构成范围

对旅游业的定义,具体有代表性的有两种。一种是“旅游业就是在旅游者和交通、住宿及其他有关单位中间,通过办理有关签证、中间联络、代购代销,通过为旅游者导游、交涉、代办手续,此外也利用本商社的交通工具、住宿设施提供服务,从而取得报酬的行业。”这种见解事实上是将旅游业等同于旅行社业。另一种见解,美国旅游学家唐纳德.兰德伯在《旅游业》一书中认为:“旅游业是为国内外旅游者服务的一系列相互有关的行业。旅游关联到旅客、旅行方式、膳食供应设施和其他各种事物。它构成一个综合性的概念——随着时间和环境不断变化的、一个正在形成和正在统一的概念”。

对于旅游业的构成,一般认为旅游业主要由旅行社部门、交通客运部门和以旅馆为代表的住宿业部门等三个部分组成。在我国,人们通常将旅行社、住宿业和交通运输业称为旅游的“三大支柱”。此外,从国家或地区的旅游业发展,特别是从一个旅游目的地的市场营销角度去认识,旅游业除上述三个部分之外,还应包括以旅游景点为代表的游览场所经营部门以及各级旅游管理组织。

二、关于目前我国对旅游者的统计范围的技术性定义

关于国际游客。为了统计的需要,国家统计局对国际游客作了以下界定:国际游客(入境游客)指来我国探亲访友、观光、度假、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同时并规定,游客是出于上述目的离开常住国到我国内地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12个月,并且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人。

关于国内旅游者,国家统计局作了规定,国家旅游局作出了修改和解释。国内游客是指任何一个为休闲、娱乐、观光、度假、探亲访友、就医疗养、购物、参加会议或从事经济、文化、体育、宗教活动而离开常住地到我国境内其他地方访问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6个月,并且在其他地方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所从事的活动获取报酬的人。

目前我国对上述游客及旅游收入的统计方法,主要是通过海关的入境统计、星级饭店和旅游景点及旅行社的接待统计,进行综合考虑测算,最后计算出区域旅游者的数量及旅游收入。如据桂林市统计局统计,2007年度全市接待国内外游客人数1530.64万人次,旅游总收入85.51亿元。其中:国内游客1402.04万人次,旅游收入58.38亿元;国际游客128.60万人次,旅游收入27.14亿元。

三、我国现行营业税政策对旅游业征税之规定

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解释: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以旅游业务的营业收入额作为计税营业额。但同时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其旅游团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公平税负,在营业税实施细则中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的余额为应纳营业税的营业额,按照5%税率征收营业税。

目前,旅游业税收收入主要包括旅游景区与旅行社的税收收入。旅行社涉及的税种主要有以下几种:(1)营业税及附加:计税营业额(以下简称营业额)为向旅游者收取的旅游费减去代旅游者支付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旅游业纳税人组织旅游者在境内或出境旅游,改由其他旅游单位或个人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单位或个人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应税项目、代扣代缴导游个人所得税。(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按现行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关于旅行社及目前旅游业税收政策及征管存在的问题

世界旅游组织将旅行社定义为:“零售机构向公众提供关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关服务,包括服务酬金和条件的信息。旅行组织或制作商或批发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组织交通运输、预定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务为旅行和旅居作准备。”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并说明“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从行业关系的角度讲,旅行社应属于旅行业。它一方面为各旅游接待企业营销业务,另一方面也接受旅游者委托而办理各种旅行手续。所以旅行社是最典型的旅游中介组织。从行业工作特点看,旅行社向消费者提供的是服务,即旅行服务。综合旅行社的服务、的工作特点与旅游者的消费特点,我们可将旅行社定性为旅游委托服务业。旅行社是旅游的龙头,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旅游销售商。它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是各种旅游服务供应者或生产者与旅游服务消费者(旅游者)之间的中介,它在旅游业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旅游业是综合性、劳动密集型的服务型产业,而旅行社只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现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关于旅游业的营业税政策运行了十四年之久,事实上当时只是将旅游业等同于旅行社业,与当今迅速发展的现代旅游业相比,在性质、服务范围、内容上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所以,现行旅游业营业税税收政策己跟不上时展的形势和要求。因此,给税收征管带来诸多问题。

(一)现行旅游业营业税税收政策给旅行社的税收征管带来相当难度。与旅游企业相关的最重要税收政策就是“计税营业额”的确定问题,根据199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旅游企业(主要为旅行社)的计税营业额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之后国家又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对扣除项目进行了明确,但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完全落实,抵扣政策实际上给旅游企业提供了一个可以随意调节的空间,也成为旅游业税收流失的巨大黑洞。旅游企业利用政策空间,利用种种手段虚假抵扣,侵蚀了营业税税基,表现为:

1.以其他各类发票甚至假发票虚假抵扣。目前,与旅游业相关的抵扣票据的管理水平还相当不规范甚至于混乱,取得可以扣除的票据相当容易,加之消费者旅游基本跨县市甚至跨省、跨国,发票存根比对几乎不可能。且由于各地地税发票不统一,即使比对,也很难辨认发票的真伪。一些旅游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所发生的自身应负担的费用进入了扣除项目进行了抵扣。如:导游及司机或管理人员所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差旅费、企业的业务招待费等计入了扣除项目,进行了抵扣。部分旅游企业扣除项目中的交通费所取得的票据尤其不规范。使得这种票使用失控,各旅行社把这种车票当成调节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工具,各旅行社把这种车票整本整本地放入扣除项目中,人为调控扣除项目,侵蚀了营业税税基,造成企业虚假亏损,以此偷逃营业税和所得税。这一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旅游行业税收征管。

2.旅行社之间相互虚开发票,虚抵营业收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旅游企业接团后转包给其他旅游企业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也使得旅行社之间通过相互虚开发票,增大转包金额以减少计税营业额。一些合作相对稳定的旅行社之间相互虚开接团费发票甚至直接将空白发票撕下让对方自行开具以供抵扣。

由于部分旅行社财务核算不规范和有意无意违反税法甚至钻税法的空子,加之旅行社之间为争夺旅游市场,一些旅行社推出“零团费、负团费”接团,通过要求导游额外加景点和进店购物得回的回扣来弥补,形成恶性竞争,造成很多旅行社帐面利润很少甚至亏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更是少得可怜,这样整个旅行社行业对地方税收的直接贡献比较小。

(二)旅游业和旅行社本身的一些特点给旅行社的税收征管带来一定难度。表现为:

1.旅行社内部的财务制度不健全,收入和费用难以核实。体现在以下方面:

(1)帐务处理不规范。据调查很多旅游企业没有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记帐时所附原始凭证不全。如营业收入没有按取得收入时应开具的旅游业发票的记账联进行收入核算,而是按团单约定做收入;营业成本应以取得的合法原始凭证为依据,而有些旅行社是以与对方签订的结算单为依据入帐,缺乏合法性。记账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不符,据企业财会人员自己反映,有些团队人员多,定额发票包括景点门票、餐饮发票、住宿发票等量大,粘贴起来不便,为了省事,挑选几张做个说明就完事。这种现象严重违背会计准则,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危害。

(2)收入核算不真实。大部分旅行社对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因对方会索要发票报销,尚能在帐上如实反映这部分营业收入,但对自费旅游的个人因很多人没有索取正式发票的习惯,旅行社则以自制收据收取旅游费后未将这部分收入全部入帐,造成营业收入短少。有的旅行社在本地组团到外地旅游,以接团旅行社分游客个人开具的发票交给游客回单位报销,而这部分收入也不纳入组团旅行社核算,组团中赚取的差价另外以现金结算,从而逃避纳税。还有的旅行社对游客在行程中临时增加旅游项目和景点加收的旅游费未入帐反映。另外,旅行社取得的各种奖励收入、景点门票折扣收入、游客购物娱乐等自费消费项目的回扣收入基本上都未入帐核算。

(3)成本费用列支不合规。相当部分旅行社成本费用核算混乱,主要体现为:一是成本费用凭证不全,景点门票等凭证未全部装入会计凭证中;二是以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入帐;三是未将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装入凭证中,无法核实帐上列支的费用是否是游客旅行过程中的必要支出,与游客的旅游行程是否一致;四是没有按旅游团队分别核算收支而是将各个团队的费用放在一起,难以查实所列支出是否与收入相配比;五是收支核算不同步,特别是接团业务,为游客支付的费用早已在帐上列支,但未与组团社结算收入,造成虚假亏损;六是将个人开支记入公司帐上,由于旅行社基本都是私营企业,为了少纳税,许多老板将自己或家庭及亲朋好友的个人支出如通讯费、交通费、餐饮费、购物费等拿到公司报销,直接侵占了公司利润。

2.旅游业定价弹性空间大,行业内的企业所得税难以监管作为新兴产业,旅游行业没有公认的利润率,定价弹性空间相当大,这使部分旅游企业利用这一价格弹性,对成本费用进行不实核算。如在结算成本时,把代游客支付的各种交通费、房费、餐费、门票等各项费用,按宾馆饭店和旅游景点打折前的金额予以全额抵扣,将企业自身费用列入替游客支付的费用中,以加大成本。

3.导游个人收受回扣数额大,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据调查,大部分导游都挂靠在导游公司或旅行社,他们一般都没有基本工资,导游的收入主要是靠额外增加景点和进店购物得回的回扣分成取得。因此,导游带团挣回扣已是公开的、不得已而为之的秘密。但由于对购物和娱乐消费场所的税收控管难以到位,无法掌握回扣支付的真实数据,导致购物回扣等收入被隐瞒,使税务机关无从控管,这也导致旅行社正常业务收入的利润越来越低和导游个人所得税难以征管的原因之一。

4.大量现金交易为逃税“铺路”。旅游业作为一个新兴的服务行业直接面向消费者,有大量现金交易存在。对一些旅游企业来说,普通发票非但不难取得,而且在进行逃税方面大有用武之地。在旅行社发生成本的各个环节,不开发票的情况随处可见,旅行社不取,商家就不给,商家这么做的目的也很明确:逃税。一部分旅行社的不规范运作,采取现金收付不入帐的手段,不光自身偷税,也造成了运输收入、娱乐业收入、餐饮收入、中介收入等大量收入转为“隐形”,国家税款流失严重。

5.旅游市场自身管理的不规范,使一些旅游企业长期游离于税收管理之外。一些旅行企业异地设立非独立核算的营业部,为其旅行社招揽零星客源,然后合并组团,营业收入没有单独开票核算,费用不能分割,计税营业额难以确定;而这些营业部基本未办理税务登记,也不申报纳税,造成机构所在地和劳务发生地的地税机关难以控管,存在税收征管空白点。

五、关于对完善旅游业营业税政策和税收征管的对策分析

(一)政策建议:完善现行旅游业营业税税收政策。实践证明旅游业“计税营业额”的政策成了税收流失的黑洞,而征管上又难以找出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所以根本的办法就是改变这一规定。

建议:从根本上取消这一规定,改为按全额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本来是一种对营业收入全额征收的流转税,对旅游行业规定了较多的扣除项目实际是差额征税,但一直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跟其他的营业税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有较大的区别,与整个营业税的征收环境不配套,因此,我们认为对旅游行业既要有一定的政策倾斜,也要堵塞漏洞,保障税收收入,建议考虑只规定扣除支付给接团单位的费用,取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扣除项目,同时对旅游行业调低适用税率,适用税率设定在2%-3%为宜。

同时,由于旅游业是综合性、劳动密集型的服务型产业,而旅行社只是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具有旅游委托服务业的性质,建议取消营业税税目“服务业——旅游业”子目,把旅行社归于营业税税目“服务业——业”子目征收营业税。

第8篇

拓荒耕田是牛的义务,植根滩涂,广辟税源则是张进肩负的责任。

1988年,19岁的张进踌躇满志地走上了税务工作岗位。从专管员、稽查员到机关办事员,县局办公室副主任,张进在地税工作岗位上一步一个脚印,留下了坚实有力的足迹。20__年6月,经双向选择,张进调任地处黄海滩涂的黄沙港地税七分局担任局长。张进开始了一段崭新的人生旅程。

由5个乡镇合并组成的黄沙港镇由于历史原因,20__年面临着渔业资源枯竭、工业基础薄弱,债务包袱沉重的困难。镇情决定税情,20__年的黄沙港地税分局税收管理基础薄弱,税款难以征收,工作难以开展,全年地税收入只有300万元。

现状和压力没有击倒张进,反而使他激发出强劲的斗志。正像名字一样,与时俱进、开拓前进是张进的人生信条。跟着张进一起选择到黄沙港的都是敢于作为、能够吃苦的地税人。他们知道,面对茫茫滩涂荒地,面对税额严重偏低的镇情,首要的是要有一股不怕困难、迎难而上的信念。张进提出,只要大家都有一种“拓荒牛”的精神,就一定能开拓一片新天地,干出一番新事业。张进把开展调研,摸清税源摆上了工作的首要位置。地税税种繁多、分布面广,再加以黄沙港地税分局辖区地处沿海滩涂湿地,南北长达83公里,当时沿海又正在建设海堤公路,搞调研难度可想而知。张进每天早晨7点钟从分局出发,沿着老海堤公路,一个一个工厂、一个一个塘口、一个一个工商户,挨家挨户了解经营状况和可能形成的地税税源。中午12点钟再赶到分局吃饭,整理调研材料。下午继续这样的工作。连续两个月,张进将黄沙港所有地域跑了个遍。通过对税收收入构成的分析,张进发现,黄沙港每月来自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金税源大约在5万元左右,而县局下达的任务多达40万元,要顺利完成任务,必经尽一切办法扩大固定税源。

经过深入调研和反复思考讨论,张进对黄沙港的税收征管一块有了明确的思路,那就是:堵漏洞拓税源,抓征管促增收。黄沙港地税分局有名的五大战役从此打响。

整顿小冷库。黄沙港镇内有23个小冷库,地税定额普通较低。张进带领征管员,先一家一家登门拜访,宣传税收政策,然后召集23家小冷库老板集中开会,进行集体评税、定税。集体讨论评定,保证了税额的公平、合理。老板们心服口服。23个小冷库地税定额上升了6倍,当年冷库最高定额达100万元。

治理油品经营业。黄沙港境内渔船众多,这些渔船大多从无证油船处加油。张进亲自带队,组织征管人员在渔船归港加油高峰期,调查摸底,前后用1个月时间到船头宣传税法,使加油船主了解了税法,主动缴税、补税。

核定小饲料厂税收,黄沙港是养殖大镇,镇内有10多家散布在养殖塘口附近的小饲料厂。这些企业对照税收政策可不缴国税,他们因此也一直未缴地税。张进认真研读税收政策后发现,这些企业有依法缴纳地税的义务。经过核算,这笔税款足额征收后,可年增税款80万元。为了征足这些税款,张进带着分局干部,绕过鱼塘边的羊肠小道,摸到这些企业,耐心宣传相关政策,讲解国、地税的区别。精诚所至、金石为开,这80万元税款年终如数上缴。

重新评定个体工商税。仅此一项,每年就增加税收40多万元。

征收工程税。近年来,沿海开发力度加大,滩涂上的工程量剧增。与内陆镇不同,黄沙港的工程施工“两头在外”,发标、付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不在黄沙港境内,大量工程税流失,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张进在充分调研摸底的基础上,一方面组织征管人员定期到施工现场加强征管,另一方面,想方设法与周边县市地税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与发标、付款单位建立良好合作关系。由于张进为人诚信、服务热情、办事公正,赢得了这些发标、付款单位的信任。在工程快结束时,这些单位都能主动打电话通知征收工程税。预计20__年全镇工程税收将突破200万元。

负重奋进是牛的精神,默默无闻、任劳任怨则是张进不懈的追求。

在许多人看来,税务人员很“吃香”,因为他们手中有权,其实个中辛苦只有税务人自己知道。

20__年夏海蜇开捕,对征收海蜇交易税,许多交易人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张进将局里所有征管员和协税员分成三组,一方面到码头上给渔民和经纪人散发税法宣传单,另一方面分白班、夜班在码头轮流值班,确保不漏一笔税款。张进家住县城,离黄沙港只有十几分钟车程,他每周也只有周日才能回家。但在海蜇交易高峰期,有些经营户为逃税,张进常常在深夜赶到黄沙港,现场处理突发事件。20__年8月的一天,张进在码头征收经济人戴某30/,!/00余元海蜇税收,戴某在交税后为了发泄心中怨气,故意将车上已上好的货拿下3桶,并要张进退还12元税款,并用恶语骂了张进近3个小时,张进始终坚持骂不还口,以理服人,最终戴某心服口服。

20__年夏季的一天,张进到渔港码头征收中介税。码头上一老板是县里某领导的亲戚, 就以此为理由要求少缴税款。张进不信这一套,硬是让这位老板补缴了800元税款。为此,张进付出了代价:脸上挂了彩,那身海蓝色的税服也被撕破。

20__年农历年年底,张进因工作劳累过度染上了风寒高烧不退。医生要求他挂水住院治疗,同事们也建议他将手中的事暂时放一放。这年根岁底是税务部门最忙的时候,自己怎么能住院休息呢?就这样,他白天坚持上班,晚上到医院挂水,一周下来,高烧始终不退,人已瘦了一圈。大年初一放假了,他才到县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0天后,高烧刚刚退下,新的一年又开始忙碌了,他与同事们又一起投入了新的战斗。

吃草挤奶是牛的品质,坚持操守、不图回报则是张进坚定的信念。

张进20__年到黄沙港地税分局后对自己对同事提出了“三讲”要求。一要讲学习。张进经常跟同事说,税务工作政策性强,税收征管要求高。地税只有在平时学业务、学做事、学做人,才能使肩上的税徽闪闪发亮、光彩夺目。二要讲团结。单位虽小,但五脏俱全,不团结不合作,勾心斗角、只为私利,就会阻碍事业的发展。三要讲责任。税务人员的一言一行都要对单位对事业负责,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亲而不近”是张进与纳税人相处的基本准则。“亲”是指感情要亲,要关心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要帮助纳税人破解发展难题。“不近”是指生活中、交往中,与纳税人保持距离,牢记清正廉洁四个字,避免“瓜田篱下”。在黄沙港镇大大小小饭店里不会看到张进与小老板共餐的身影,绝不接受纳税人的吃请是张进定下的铁律。到过黄沙港地税分局的人都会发现一个现象,在分局接待时,张进招待客人的是20元的“南京”,而平时自己则抽“红旗渠”。为了使公私分开,单位的接待用烟全部由内勤管理。张进从不染指。

老母亲知道张进在黄沙港工作辛苦,生活俭朴,舍不得儿子,到黄沙港看看张进。那时,张进总会把母亲请到分局食堂,自己掏几十元钱,添三两道菜,改善一下伙食。黄沙港是渔业大镇,渔业资源丰富。张进多次到码头征收工商税,也结识了不少商贩们。可3年来,张进从没有在纳税人那里拿一条鱼一只虾。对此,当地的鱼贩们无不竖起大拇指。

20__年春,分局征管员检查了一户经营砂石的黄老板,要求补税7万元,次日早晨,黄老板将5千元现金送到了张进家里,希望网开一面。上午一上班,张进将这笔钱悉数交到局里作为税款,并开出税票送到这位老板手里,余下的6.5万元税款很快也进了国库。

第9篇

一、补贴阶段:农业与工业平行发展还是工业反哺农业

当前我国国民经济究竟是处在农业与工业平行发展还是工业反哺农业的工业化阶段,对此判断尚不一致。从1997年起农业进入新阶段以来,我国工业化也迈进了中期阶段。根据先行工业化国家中期阶段的一般经验,农业与工业处于平行发展轨道;只有到后期,工业才开始反哺农业。目前我国虽然已跨人工业化中期阶段,但对农业的投入仍不足,工业化还在抽取农业的资金积累,并未主动转移到工农业平行发展的轨道上来。而且我国正在走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与先行工业化国家当年走过的发展道路有较大区别。又值加入世贸组织初期,农业对外承诺的开放度高,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际竞争加剧,发展环境也有别于先行工业化国家中期阶段的情形。因此,不能机械照搬先行工业化国家的经验,需要适当提前工业反哺农业的时间,逐步加大工业反哺农业的力度,增强农业的国际竞争力,稳固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的基础。

二、如何看待农业补贴中的“少数人补贴多数人”现象

目前有一种流行观点,认为我国城市化率较低,城市人口少于农村人口,不可能由少数城市人来补贴多数农村人,因此农业补贴的时机还不成熟。一个国家能否对农业实现补贴,主要取决于农业劳动力的数量和比重、农业的财政收入贡献和国民收入贡献等因素,而不能简单地以城乡人口比例来衡量。因为能否补得起农业,主要看非农业部门劳动力的国民财富贡献和财政收入贡献能力是否明显超过了农业,需要补贴的农业劳动力数量或土地等生产资料有多少,并不是简单地按照城乡人口一对一的方式来平摊补贴。2001年农业劳动力为3.25亿人,占社会劳动力7.30亿人的45.2%;农业占GDP份额为15.2%,税收几百亿元,不足财政收入的10%。其中,种植业劳动力的社会就业份额为37%,而土地密集型的粮食以及棉花生产者的比例,尤其是主产区生产者所占比例更低。因此,只要适当限制补贴品种和区域,集中有限资金,仅对粮棉主产区的农民给予直接收入补贴,并不是“少数人补贴多数人”,而是在局部完全形成了“多数人补贴少数人”的格局。在这些多数人的补贴贡献中,不仅有城市的非农业劳动力,还有农村的非农业劳动力,以及农业劳动力中尤其是东部粮食主销区的非粮棉生产者。

三、农业补贴改革中的政策博弈

目前农业补贴改革的焦点集中在,如何将流通领域的低效率补贴,转为对农民收入的高效率直接补贴。虽然此项改革从呼吁到试点已取得一定进展,但推进速度并不快,其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缺乏足够的增量资金,来填补巨大的粮食亏损挂账和解决庞大的国有粮食企业人员臃肿问题。财政资金投入不足的背后,是农业部门与非农业部门在分配财政资金时力量博弈不均衡的结果。加快基本实现工业化的经济发展战略,又易导致农业部门与非农业部门在争取增量财政资金投入方面处于较弱地位。

二是少数集中的国有粮食企业及职工与广大分散的小农户,在争取财政补贴的博弈中还处于上风。目前多数国有粮食企业及职工主要靠财政补贴维持生存,如果切割甚至取消这部分补贴,又没有别的补偿,将直接威胁国有粮食企业的生存和职工的饭碗。这些职工相对于广大分散的小农户而言,是一个组织性较强、利益比较一致的小集团。相反,农民则是一个人数众多、组织性弱、利益不太一致、比较松散的大集团,缺乏利益驱动来改变对己不利的补贴政策。从粮食部门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利益维护,与农业部门对农民利益的维护来看,前者比后者的动力足、力度大,因为他们之间的利益连接比后者更加直接、紧密。因此,只要粮食生产和流通环境不发生大的变化,国有粮食企业在补贴政策博弈中仍比农民更占优势。

三是粮食流通领域补贴政策改革中有许多需要妥善处理的实际问题。如果大幅度减少甚至取消粮食流通环节的补贴,转为对农民的直接补贴,粮食产量是否会锐减?国有粮食企业的生存与改革怎么办?若追加资金推进此项改革,势必会减少其他领域的投入,如何协调?如果维持现状,农民的收入增加困难,妨碍农村市场开拓,不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而且农业竞争力衰退,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被削弱,影响未来的粮食安全。因此,这需要全面、周密考虑,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处理好长远的战略利益与眼前的既得利益的关系。

四、保护价与直接补贴水火不相容吗

由于现行的粮食保护价政策通过流通领域间接补贴农民,补贴效率低,因此不少人都主张采用效率更高的直接补贴政策。但对保护价与直接补贴的定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取消保护价,以直接补贴取而代之;另一种是两者并用。前一种观点似乎赞同者更多。但是,根据对美国、欧盟、墨西哥等WTO主要成员农业补贴的国际经验研究表明,只要一国财力许可,一般都采取价格支持与直接补贴并用策略,只需要调整价格支持的方式和两种补贴的资金比例即可。因为保护价属于黄箱补贴政策,能够直接、快速、明显地提高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维护被保护农产品的生产能力,又能适当增加农民收入,因此在贸易保护主义逐渐抬头的今天,许多成员都不愿主动放弃价格支持等黄箱补贴措施,尤其是美国还加强了保护价补贴措施。而与产量不挂钩的直接收入补贴政策,只能保护农民的收入,却不能维持政府期望的某种农产品的适当产量,保护该产品的综合生产能力。因此,尽管我国目前不少人对现行粮食保护价政策提出了批评,但并不意味着价格支持政策本身已经过时,只能说明粮食保护价政策的执行方式过时了,急需调整保护价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新型保护价与直接收入补贴相结合的政策,既保护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生产能力,又适当增加农民收入。

五、直接补贴办法的两种模式

目前探索直接补贴的模式主要有两种:按面积补贴和按交售量补贴。前一种模式以安徽省为代表。主要办法是按近三年全县保护价平均收购量和保护价与市场价的平均价差核定对县的补贴总额,按全县耕地面积计算每亩补贴标准,再按近三年全县年均保护价收购面积与全县计税农田面积测算出亩均商品粮常数,最后按农户承包耕地的计税面积将补贴核定到户,以抵扣农业税的办法支付。计算公式为:农户补贴额=全县亩均商品粮常数×全县价差×农户计税农田面积。该模式与当前的粮食产量和销售渠道无关,只与历史上的保护价粮食收购量有关,补贴总额是固定的,对生产没有扭曲作用,故属于绿箱补贴政策。后一种模式以湖北省为代表,还有湖南、河南和浙江省也进行了类似试点。以湖北为例,主要做法是:按1998—2000年全县保护价平均收购量(或以前的全县粮食定购量)和保护价与市场价的平均价差核定对县的补贴总额,再按农户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产销定单(或以前的定购任务)核定各户应得补贴额。补贴以价外加价的形式,由国有粮食企业在按订单收购农民粮食时直接结算给农户。该模式的补贴总额和补贴产量是按基期确定的,固定不变,而且农户补贴额的上限也由产销合同固定,但实际补贴额可能取决于实际交售量。这虽然有利于稳定粮食产量,但维护了国有粮食企业的垄断地位,不利于引进竞争机制,培育多元化的粮食市场主体。由于该模式补贴的产量和金额是固定的,尽管对当年合同内粮食生产有一些影响,但影响有限,故该类直接补贴可能类似蓝箱补贴政策。相比而言,其复杂程度远远低于欧盟蓝箱补贴政策模式。考虑到挪威、冰岛和斯洛伐克都在实行蓝箱政策,与欧盟模式也有较大差异,表明蓝箱补贴政策并非只有欧盟模式一种。蓝箱政策既可简单,也可复杂,取决于各国的生产模式和政策结构,欧盟模式只是复杂的一类而已。

上述两种试点的补贴模式都属于固定直接收入补贴,与价格不挂钩,存在着补贴不足或补贴过度问题。当市场价格过低时,少量的定额直接收入补贴可能不足以弥补农民的成本损失;当市场价格过高时,仍然要对农民补贴,缺乏财政收入分配的公平性,造成过度补贴。因此,作为替代部分价格支持的暂时的、过渡性的直接收入补贴,不能独立使用,需要与恰当的价格支持政策相配套。

至于按面积补贴模式中反映出的计税农田面积小于实际耕地面积,要求按实际耕地面积进行补贴的建议站不住脚,而且也不可行。因为该模式的补贴资金实际上来自于农业税,而且也以抵扣农业税的方式支付。只有按计税面积补贴,农民以往交税越多,对国家贡献越大,今后所得补贴才能越多,这实际上是国家对农民以往税收贡献的部分返还。’补贴与纳税挂钩,不仅很公平,而且鼓励农民诚实申报纳税面积,培养良好的纳税习惯。相反,如果对未纳税的部分耕地面积补贴,相当于让已纳税农民向未纳税农民补贴,既不公平,又鼓励农民瞒报纳税面积,滋生偷漏税的侥幸心理。

当前有一种观点认为,面对千家万户的小农户,直接收入补贴的发放成本太高,难度太大,似乎不大可行。也许,当能用农业税抵扣直接收入补贴时,政府才有动力搞直接补贴;一旦农业税收被减免、无税可抵时,政府推行直接收入补贴的动力就会减弱甚至消失。当政府向广大分散的农民征税时,很少顾忌征收成本,实际上农业税的征收成本已占到所征税赋的大部分;而当政府给农民发放补贴时,则更多地顾虑发放成本,似乎不够公平。任何政策行动都离不开执行费用,推行直接收入补贴政策,花费适当的政策运行费用,当属正常。只是要努力探索高效率的发放办法,尽量降低发放成本,以提高直接补贴的效率。

六、结论与建议针对上述农业补贴的某些问题,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转变观念,适当提前工业反哺农业的时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产品国际竞争加剧,工业化中期阶段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决定了我们不仅要树立工农业平行发展的观念,还要适当提前工业反哺农业的时间,逐步加大工业反哺农业的力度。

第10篇

摘要:我国水资源配置机制模式可以从水资源产权、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利工程经营主体的性质以及成品水、工程水是否收费和定价主体的性质角度进行研究,理论上可以有许多组合,但从历史上看我国水资源配置机制实际上有8种模式,当前我国的水资源配置机制正处于从234模式向444模式过度时期,445模式可能代表着我国水资源配置机制的变化方向。

关键词:城市;水资源;资源配置机制;水资源配置机制模式

Abstract: China's water resources allocation mechanism mode from the water property rights,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system and hydraulic engineering business entities of nature as well as the finished water engineering water charges and pricing point of view of the nature of the subject studied, in theory, can be many combinations, butfrom a historical point of view of China's water resources allocation mechanism actually has 8 modes, China's water resources allocation mechanism is in a period of transition to the 444 mode, 445 mode 234 mode represents the direction of change of the country's water resources allocation mechanism.Keywords: City; water resources; resource allocation mechanisms; water resources allocation mechanism mode

中图分类号:P64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城市水资源指一定时期一个城市可以利用的总水量。水资源配置指水资源在需要它的各地区、各领域和各行业的分配状况。水资源配置机制指一定的水资源到达需要它的地方的方式。一定地区特定时期的水资源是基本一定的,需要是不断增长的,避免水危机的出路在于节水。水资源配置机制是影响用水的最主要因素。考察我国水资源配置机制的历史及现状,对其未来的走势进行分析,对改善我国水资源配置机制、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缓解水危机,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比较水资源配置机制,分析各种模式的利弊,是完善我国城市水资源配置机制的必然要求。有人把水资源配置机制分为:水资源放任自由使用、水资源完全垄断经营、水资源国家集中配置、水资源市场配置和水资源水权交易配置五种模式[1],也有人把它分为:边际成本定价机制、公共行政分配机制、水市场机制和基于用户的分配机制四种类型[2]。这种分类过于抽象,与我国的实际脱节。五十多年来,我国水资源配置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总结我国水资源配置机制变化的历史,从中总结出一些理论模式,对之进行认真分析,对于完善我国水资源配置机制可能更有意义。

分析我国历史上实际存在的水资源配置机制模式有几个维度,从水资源产权角度看,理论上它可以分为四种类型:(1)无分水计划,无取水和退水许可,不收取水资源费;(2)无分水计划,有各地分散取水和退水许可,许可证不可交易,收取水资源费,政府规定收取标准;(3)无分水计划,有全国统一的取水和退水许可,许可证不可交易,收取水资源费、政府规定标准;(4)有分水计划,有全国统一的取水和退水许可,许可证可以交易,收取水资源费,政府规定标准。从历史上看,1980年以前我国水资源配置机制从这个维度看属于第一种类型。1980年沈阳市开始对取用地下水征收水资源费。1982年山西省出台《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在全国率先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并征收水资源费。1988年《水法》规定,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级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决定。1980-1993年水资源配置机制属于第二种类型。1993年《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国务院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前,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暂按省级政府的规定执行。1997年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规定,国家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依法征收水资源费,收取的水资源费要作为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2002年《水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水权。这属于水资源配置机制的第三种类型。2006年4月15日实施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流域、区域间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审批。除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中央制定外,其他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取水口所在地省级政府制定。水资源费原则上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并应当解缴国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配置机制进入第四种类型。

从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利工程经营主体的性质角度看,理论上水资源配置机制可以分为四种类型:(1)水资源分部门管理,传统国有企业经营水利工程;(2)水资源分部门管理,改革中的国有企业经营水利工程;(3)水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水务集团统一经营水源、供水和退水治污。(4)水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水务集团、民营、外企等多种所有制企业经营水产品。从历史上看,1980年以前属于第一种类型。1980年国务院提出,所有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凡有条件的要逐步实行企业管理,按制度收取水费,做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进入第二种类型。1995年重庆水务集团成立。进入第三种类型。2002年4月,国务院宣布解除外资对大中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建设、经营的禁令,2002年12月,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国际上各路水务巨头纷至沓来,2003年以来成立水务集团同时引进外资的水务企业已迅猛发展。进入第四种类型。

从成品水、工程水是否收费以及定价主体的性质角度看,理论上水资源配置机制可以分为五种类型:(1)成品水不收费、工程水不收费;(2)工程水不收费、成品水收费,国家定价;(3)工程水不收费、成品水收费,企业定价;(4)工程水收费,国家定价,成品水收费,国家定价;(5)工程水收费,企业定价;成品水收费,企业定价。从历史上看,1965年以前属于第一种类型。1965年国务院批转了水利电力部制定的《水库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国有供水企业对用水者开始收取低廉的水费。1985年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规定,农业水费标准按成本核定,工业水费及城镇生活用水水费标准按成本略加盈余核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管理权限为:国务院统一制定水价办法,确定水价的核定原则,具体价格水平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级以上政府负责审批确定。进入第二种类型。1992年8月国家物价局将水利部直属水利工程供水从“行政事业收费”转为“商品价格”管理。1997年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规定,国家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要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和费用、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制定,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要根据国家的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在三年内逐步调整到位,以后再根据供水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1998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输水、配水等环节中的水损可合理计入成本。同时,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用户在交纳水费的同时,交纳污水处理费。1999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贯彻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水价改革纳入价格调控计划。2001年《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规定,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的出库价格,由计委定价。地方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统一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申报水价方案,省级政府负责审批。2002年,国家计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确定了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政策措施。建立以节约用水为核心的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改革供水企业和污水处理企业经营管理体制。2002年《水法》规定,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制定。2003年8月国家发改委与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供水价格纳入商品价格范畴。这都属于第四种类型。(2)、(3)和(5)历史上不存在。

第11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国发[*]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本省境内江河的综合治理、防洪除涝、农业灌溉、城乡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管理、滩涂围垦、江海堤防建设和维护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所有活动。

第三条本方案的目标:

(一)明确项目性质,理顺投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合理确定价格,规范各项收费,建立科学合理的公益性耗费补偿机制,推动水利产业化。

(二)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土流失,实现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综合规划,统筹合理布局,促进有序开发。在本方案实施期限内,使我省防洪抗灾能力明显提高,水环境明显改善,水资源开发利用效果显著提高。

第四条本方案实施期内我省水利建设应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以本为主、长治久安“的总体要求,加大资金筹措、劳力组织、技术指导等方面的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防洪、排涝、供水三大工程体系。

第五条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水利建设提到重要地位,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对水利建设要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的方针,坚持除害与兴利、治标与治本、新建与改造、开源与节流相结合,明确发展目标,采取有力的措施,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实行优先发展水利产业的政策,在资金筹措、税收、价格、土地使用等方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提供优惠条件,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多渠道、多方式投资兴办水利项目。积极探索水利产业化的有效途径,努力提高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逐步形成水利产业投入产出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七条本方案实施期内我省水利建设的重点:主要江河的防洪控制性工程,城市防洪除涝工程,西江、北江、东江、韩江、珠江三角洲河网区的省十大堤围及其他重要的江海堤防维护建设,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除险加固等。

第二章水利规划和工程建设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流域、区域进行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规划应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供需平衡、综合利用,与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相协调,局部规划服从整体规划、专项规划服从综合规划的原则。编制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在*年前后修编好流域综合规划,依法报批后作为制定水利建设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依据。

第九条经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是流域整治开发的依据,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与水资源开发、治理有关的建设项目必须与综合规划相协调,严禁任何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更改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时,必须充分考虑防洪安全与水资源条件,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防洪除涝、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节约用水等专项规划或论证。

第十一条加强河道岸线规划。河道岸线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交通、海洋等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经依法批准后作为河道整治和河道管理的依据。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和其他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建设方案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归口管理水利工程建设业务。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征占林地的需报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工程建设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实行资质管理,有关部门在审批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施工等单位的资质时,应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招标标底、工程预结算执行国家和省水利水电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水库移民安置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移民安置规划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组织实施。有移民任务但没有移民安置规划的水利工程不得立项审批,移民资金不落实的水利工程不得开工。

水库移民安置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由地方人民政府按已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项目分类和资金筹集

第十六条水利建设项目根据其功能和作用划分为两类:甲类为防洪除涝、防风御潮、农田灌排骨干工程、城市防洪、河道整治、江海堤围及水库水闸的除险加固、水文及三防(防汛、防风、防旱)设施、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项目;乙类为供水、水力发电、滩涂开发、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以经济效益为主,兼有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

新建(包括扩建、改建)水利工程甲、乙类项目的分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且,由计划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

现有水利工程(含在建工程)的项目分类,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参照上述原则在*年前后完成,其中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分类由省级有关部门于*年以前完成。其它水利工程的项目分类,由市(地级以上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等有关部门完成。

第十七条甲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从预算内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及其他可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中安排。其筹资建设和经营责任,由计划主管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责任主体。政府设立或通过招标方式确立的事业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八条乙类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通过非财政性的资金渠道筹集,对乡镇集体小水电建设项目和贫困地区的供水建设项目,可以从财政性资金中给予适当扶持。乙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项目的资本金制度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企业化机制运作。

第十九条对兼有甲类项目和乙类项目功能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其资金应当按功能进行分摊,分别由不同渠道安排解决。

第二十条水利建设项目在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对责任主体或项目法人、项目性质、资本金筹集、资金结构、公益性任务的投资分摊和运行费用等提出方案,计划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水利建设的投资实行分级负责制。水利建设项目除中央项目外,根据作用、规模和受益范围,划分为省级项目和市、县项目。省级项目是指省管理的项目,主要是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大江大河治理的骨干工程项目,跨市、跨流域引水及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省管河道的堤防维护建设,大型和重要的中型水利水电枢纽、口门整治工程和大型滩涂围垦、促淤工程等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市、县项目是指市、县管理的项目,是市、县范围内的防洪除涝、河道河口整治、农业灌溉、排水、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城乡供水、中小水电建设项目等。

第二十二条中央项目需省配套的投资及省级甲类项目技资,由省和受益市、县按受益程度和受益范围共同承担;市、县甲类项目主要由各受益市、县和部门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资建设,省给予适当扶持。发展小水电是山区脱贫致富的一项重要措施,省对发展小水电给予适当补助;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给予倾斜性补助。

第二十三条甲类项目要重视利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城镇居民的资金和劳务投入,凡在甲类项目的受益范围内,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积累工与义务工制度,可以以资代劳。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原有的基础上,采取各种措施,利用多种渠道筹集水利资金,确保水利投资与财政年收入同步增长。

第二十五条国家投入农业综合开发、以工补农和商品粮基地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应按项目的实际需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镇企业用于补助社会性支出的费用,应有一定数额用于乡镇水利建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金,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村、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第二十六条采取合资、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水利水电工程,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积极引进外资,增加中长期水利贷款。效益好规模大的水利水电项目,可依法发行债券。

第二十七条水利建设基金是水利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规定,建立水利建设基金。

第二十八条洪水灾害频发区的防洪除涝与治理工程、重点干旱缺水地区的水源工程所在地的市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项目筹集资金。筹资方案须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计划和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向农民筹集资金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筹集资金所使用的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发展小水电是振兴山区经济的重要途径。实行鼓励和优先发展小水电的政策。小水电上网电价和互供电价,应按照省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并按章纳税。

第三十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参与对小水电的行业管理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加快水利设施更新改造的步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更新改造列入计划,并安排相应的资金;水利工程折旧费只能用于水利设施的更新改造,不得挪用。

第四章价格、收费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凡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十三条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项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两年内足额征收到位。各级人民政府可采取收费与水利项目投资补助挂钩的措施,促进水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以上各项费种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甲类项目的责任主体属于社会公益机构,享受事业单位的待遇,实行定员定编,其非经营性部分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由各级财政资金支付;其经营性部分的维护运行管理费从经营收入中支付。

乙类项目的维护运行管理费由企业营业收入支付。

第三十五条对原有水利工程在水价提高及与甲、乙类有关的水行政事业性收费足额收取、满足工程运行成本后,乙类项目管理单位要转变为企业管理,有条件的甲类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积极转变为企业管理,但必须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建立合理的供排水及其他水利产品与服务的价格机制,改变水价严重低于成本的状况。由水利工程提供的生产、生活和其他用水以及提供排除地面积涝服务的受益户,都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

新建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满足运行成本和费用、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

原有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由县级以上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水价政策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用途、不同地区,在3年内逐步调整到位。

第三十七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结合当地的水资源性质、特点、状况、开发成本和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对不同用水户实行分类定价。

第五章水利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水利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按照水利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对水利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权责明确的水利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

第三十九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水利资产产权为纽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水利资产运营公司或组建水利企业集团公司,作为同级人民政府水利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营运水利国有资产。

第四十条逐步对国有水利工程单位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的基础上,鼓励以租赁、拍卖、承包、股份制、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经营管理国有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期限30-50年。购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必须依法规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以上述形式取得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工程原有主要功能及安全运行,落实防洪责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运行调度。

国管水利单位的经济体制(包括产权制度)改革,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拨款和投资的,其改革方案应当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四十一条集体所有的水利资产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可实行承包经营、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由产权拥有者提出方案,经镇(乡)水利会(所)审核后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其收入必须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鼓励水电、供水等水利企业以产权为纽带进行资产重组,实行集团化经营和规模化经营。水电站可以以县为单位组建水电实业公司,或者以流域为单位组建流域水电开发经营公司。鼓励跨地区跨流域组建水电集团,对电站的电费实行统一结算,负责水电资产的经营,开展小水电的技术服务和管理指导工作。

第六章水资源管理保护、节水和水利技术

第四十四条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江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与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相衔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依法批准的江河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并纳入本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凡不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措施的建设项目,计划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审批。

第四十五条调度和开发利用水资源时,要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对江河、水库等水体划分使用功能;划分的水体使用功能区经人民政府批准颁布后,作为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凡从事对水环境有影响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水资源保护规划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制定水资源保护措施和防治水土流失措施,并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否则,计划部门不予立项。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水污染防治。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除了要依法进行处罚外,还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并采取综合防治措施,限期使其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指标,达不到规定指标的,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关闭。

第四十八条建立保护水资源,恢复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凡开发利用水资源及其他活动造成水污染和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负责治理,并承担全部治理费用。在河道、渠道、水库等范围内设置、改建或扩建排污口,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保、渔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九条鼓励单位或个人以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治理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其他水土流失区,在水土保持规划指导下,进行治理和开发,土地使用期限最长可为50年;小流域综合治理范围内的各项水土保持设施由投资者负责管理保护,土地使用权20-50年不变。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对以承包、租赁和股份合作制方式经营或治理的,可依法继承、转让;对于购买使用权的,依法享有继承、转让、抵押、参股联营的权利。涉及土地、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确权发证手续。

第五十条各级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水计划中应有节水规划和节水年度计划,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水的中长期供求计划和用水水平制定。节约用水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大力推行农业节水灌溉,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情况,对农业节水项目贷款安排财政贴息。

第五十二条严格执行节约用水和用水定额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大宗用水单位应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水措施。要大力开发和推广节水技术,逐步淘汰高耗水产品。水资源短缺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的发展。在新建高耗水项目建议书中,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用水专项论证。对于超定额用水的,要加收水费,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实行“科教兴水”的战略。逐年增加对水利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推广和水利技术培训教育的投入,提高水利工程的科技含量。建立科技成果奖励制度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制度。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