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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特点

时间:2023-08-15 17:25: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监管特点,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金融监管特点

第1篇

【关键词】香港;金融监管;银行监管

一、香港金融监管的框架

香港是目前世界上少数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地区,这与香港经济、金融发展的特殊性分不开。其金融监管采取的是政府监管及行业自律的两级监管模式。具体而言,香港的金融监管架构是由金融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保险监理处三大监管机构以及相应的行业自律协会构成。金融管理局是特区政府组织架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内设有六个部门:即银行监理部、银行政策部、外事经研部、储备管理部、货币政策及市场部以及经济研究部、另设法律顾问办事处。金管局不同于中国人民银行,它不具有中央银行的发钞职能,也不作为政府银行,为政府服务。其主要职能是在联系汇率制度的架构内,通过外汇基金的稳健管理,货币政策操作和其他一些适当措施,维持货币稳定。就监管的总体架构而言,香港金融监管体系的突出特点在于以下几点:其一,香港监管部门的监管自由度较高,每个监管部门都可以依据明文规定的授权,在职责范围行使职权,一般不会受到政府的干预;其二,香港的监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沿袭于以行业自律为特色的英国,所以在其监管体系中,行业协会的作用非常突出;其三,香港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比较健全,他们一般会通过联席会议、签署备忘录等形式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套利的问题;其四,投资者保障机制相对比较完善。

二、香港金融监管特点

(1)稳固的主体法律框架和实施细则的及时检讨,修正香港金融管理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以法治为中心,即以法律为根本手段,致力于为金融业发展提供一个有利的环境。香港政府对金融业运作的监管,主要是通过银行、证券、期货和保险方面的专门法律条例和监管机构来进行。同时,香港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在不断地检讨过程中建立起来的。通过对现行的金融制度和监管手段的检讨,不仅可以促进金融制度和方法的改进,而且可以使金融监管当局认清面临的压力,同时满足人民的知情权,能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2)审慎、风险为本的银行监管制度。银行是金融活动中的主题,对银行的监管是金融监管中的一个重要领域,众所周知,香港对银行采取三级监管制度,由金管局的强制监管、审计局的会计监管和银行公会的自律监管构成。香港金管局始终坚持审慎原则,采取国际监管标注,把事前风险防范作为银行监管的核心。(3)金融自由化与强化监管并重。在推进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地过程中,香港金融监管具有以下特点:在一定监管基础上逐步开放,而不是一揽子全部开放。鼓励银行体系的竞争和产品创新,但须与保持银行体系稳定性目标相一致。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而非简单地规避风险,确保各种金融衍生品健康有序地发展。(4)政府在金融管理中的正确定位。香港特区政府在金融管理中的定位也是极其明确的,即确保选用优秀的金融专业人才进行管理,政府对如何进行管理并不干涉。香港特区政府在金融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是与其他政府部门不一样,他们不拘一格地选拔金融行业的拔尖人才到金融部门任管理人员。同时,香港特区政府注重的另一方面是始终维持公众的信心。

三、香港金融监管对内地的启示

(1)不断加强金融立法与执法,建立健全金融法规。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法制经济。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保证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体系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金融立法的重要行不言而喻。内地的金融业处在向市场转轨的过程中,金融法规在不断建立和健全。(2)建立审慎的银行监管体制。银行业的重要性以及其在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性要求必须对银行体系实施审慎的、以风险防范为主的监管体制。具体而言,我国的银行监管制度应该加强以下方面的建设:首先,建立银行业的监管的有效系统。监管系统不仅必须具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运作的独立性和充分的物质保证,而且还必须建立合理的银行业监管的法律体系,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都必须受法律制约。其次,注重建立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1]刘晓波.从香港金融监管的特点看其对我国银行监管的启示[J].南方金融.2002(12)

[2]林俊国,赵林.香港金融监管特点及其启示[J].海峡科技与产业.2002(3)

第2篇

[关键词]物流金融;监管绩效;隶属度;模糊综合评判法(FCE)

[DOI]10.13939/ki.zgsc.2016.32.031

物流金融监管涉及银行、融资企业、物流监管企业三方主体,构建银行为主导、物流监管企业监督、融资企业自律的“三位一体”物流金融监管体系,很大程度上受制于银行、核心生产企业、经销商以及最终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受制于整个经济、社会、法律等宏观环境的影响。因此,必须建立一套监管制度与监管方法,以便促进我国物流金融业务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物流金融业务对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控制银行风险、推动经济增长具有积极作用[1],开展物流金融业务涉及监管绩效评价问题。白涛(2012)运用结构方程模型从四个方面对中小企业绩效评价指标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2]周婷婷、刘名武等(2014)通过分析总结27家物流企业的绩效水平,得出相关因素对总体绩效的影响;[3]刘震新(2012)通过建立评估体系,优化银行业监管机制,实现提高监管绩效的目的;[4]白少布(2011)根据供应链融资业务的特性和信用水平要素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总结了阀值模糊评价、隶属度向量模糊评价流程,为提高融资企业的信用水平提供可借鉴的策略。[5]

基于上述研究,本文从银行、物流监管企业、融资企业参与三方入手,运用AHP法构建监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得出各指标的权重;运用FCE法进行模糊评判,并根据隶属度原则对评价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改进物流金融监管绩效的建议。

1 物流金融监管绩效指标设计

1.1 物流金融监管需求分析

在物流金融监管体系中,银行、物流监管企业、融资企业之间相互合作与制约,形成为一个有机系统。在这个系统中,银行考虑的是如何控制授信风险和满足融资企业的融资需求;物流监管企业考虑的是如何满足银行控制货物风险的要求和融资企业对物流便捷性的需求,同时又要考虑物流成本。因此,物流金融监管操作总是围绕银行和融资企业的需求展开。银行需要确认并保持质押关系,要求物流监管企业代为占有质押物;融资企业要求物流监管企业根据生产和贸易需求提供相应的物流服务;物流监管企业需要结合以上需求,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下进行运作。

物流金融监管不仅要满足参与三方的需求,还要满足物流监管企业实际业务运作方面的要求。由于物流金融监管的各项业务都要面对各不相同的贸易条件、交付条件和物流条件,因此,监管方案必须要有很强的针对性。

1.2 物流金融监管指标分析

物流监管企业控制货物的准则是帮助银行确保质权的有效成立,另外还要确保对实际货物的有效占有,并为融资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物流的快捷性。物流金融监管属于多目标决策,要求银行和物流监管企业制定一套满足各方要求的监管体系。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不仅满足融资企业的物流需求目标、银行对质物监管的要求目标以及物流企业自身发展的盈利需求目标,而且通过4个一级指标和12个二级指标明确区分各指标的相对重要性和指标的影响力程度,使得不同指标对评分等级的隶属度达到客观、全面与定量化。定性、定量指标相结合,使得指标体系具有明显的多层次性特点。如表1所示:

物流金融监管系统属于多样性结构,评价目标涉及经济、物流、融资等诸多领域,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因此,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是多因素相互作用下的一种综合性评判。在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时应充分考虑整体性、综合性和多学科相互交叉的特点,对不同的评价指标应有所偏重。

本着涵盖所有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因素的原则,本文将影响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的各因素划归为F1客户服务水平、F2业务绩效、F3信息化水平、F4市场竞争4个一级指标和S1融资满足率、S2物流监管安全率、S3货物准确率、S4质押物安全率、S5物流监管绩效、S6银行盈利能力、S7信息化水平成本、S8信息化水平质量、S9信息化水平风险、S10市场占有率、S11市场增长率、S12市场应变能力12个二级评价指标。

2 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模型构建

2.1 确定指标论域

本文确定的指标论域为:U={u1, u2, u3, …, un},其中n为评价因子的个数;评判等级论域为:V={v1, v2, v3, …, vm},其中m为评判等级的个数。监管绩效评价体系包括两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论域为:F={F1, F2, F3, F4};一级指标集中的各个元素进一步划分得到二级指标论域为:F1={S1, S2, S3},F2={S4, S5, S6},F3={S7, S8, S9}, F4={S10, S11, S12}。[6]将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判划分为3个等级,各等级的标准分值与表示方法如表2所示。

2.2 确定权向量

本文确定的权向量为:WL={wL1, wL2, wL3, …, wLn}T,其中L表示指标所处的级别(L=1, 2), n为对应各级指标论域的元素个数。通过三角模糊数构建评价指标之间重要性比较的模糊判断矩阵,数据来自各位有关专家的评判,各位专家不需要给出判断矩阵的确切值,只需比较两两指标对于准则的相对重要程度,并按规定的标度定量化,然后给出自己判断的下界值uxij、中间值mxij和上限值oxij,以及指标i对指标j的重要程度三角模糊数:cxij=(uxij, mxij, oxij),其中x表示第x位专家。若共有X位专家组成,则指标i对指标j的综合重要程度三角模糊数为:

评价指标之间的重要性需要应用数字度量尺度进行比较,其中D1表示同等重要,D2表示稍重要,D3表示比较重要,D4表示相当重要,D5表示绝对重要。

2.3 进行隶属判断

构造隶属函数的方法一般包括模糊统计法、待定系数法和多相模糊统计法等。本文选用均匀分布作为隶属函数,即:

2.4 进行模糊合成与综合评判

根据各个二级指标的权重向量W2Fi和所对应的单因素矩阵RFi进行一级模糊综合评价,得到各个一级指标所对应的评价等级的隶属度为:

3 应用实例分析

按照表1所示的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由专家打分方式得出各项二级指标的分数,如表3所示。

3.1 指标权重集计算

通过征集专家对物流金融监管绩效体系中各项指标相对重要性的意见,运用数字度量尺度进行指标之间的两两比较,归纳出一级指标的模糊判断矩阵,如表4所示。

3.3 结果分析

根据上述计算过程可知,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的一级指标中,“客户服务水平”对监管绩效的影响最大,权重为0.484,其中的关键因素如“融资满足率”权重为0.561,“物流监管安全率”权重为0.343,这两个因素对提高客户服务水平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对提高物流金融监管绩效的作用明显。

一级指标“市场竞争”的权重为0.323,表明市场竞争对物流金融监管绩效的影响较大,其中“市场占有率”的权重达到0.561,属关键因素;“市场增长率”的权重为0.343,属重要因素。因此,重视市场竞争因素,就要重点关注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增长率这两个指标,从而达到提高物流金融监管绩效的目的。

一级指标中的“信息化水平”因素的影响力一般,权重为0.149,其中“信息化水平成本”和“信息化水平质量”两个二级指标的权重总和达到0.904,说明这两个指标对提高信息化水平至关重要。

一级指标中的“业务绩效”因素对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的影响甚微,权重仅有0.044,其中“银行盈利能力”和“物流监管绩效”是较为关键的二级指标,只要做好这两方面的工作,就能促进物流金融监管的顺利进行。

根据最大隶属度原则,物流金融监管绩效的4个一级指标等级和总体等级评判结果如表6所示。该指标体系的最终评判等级为三星级,其中“客户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这两项指标对三级标准的隶属度较大,分别为0.904和0.561,说明这两项指标是限制物流金融监管绩效评价的主要因素。若想提高物流金融监管绩效水平,就要重点提高这两项指标。见表6。

3.4 提高物流金融监管绩效的对策

目前,我国物流金融监管面临较大的压力和挑战,只有把握机会,突破约束瓶颈,才能提高物流金融监管绩效水平。

(1)突破信息约束,增强内部制度的有效性。物流监管企业要定期检查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情况,约束各部门的运营管理因素,强化行业自律能力;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物流金融监管操作规程,建立起符合行业特点的自律制度和竞争规则;制定物流金融监管举报监督制度,发挥公众对物流金融的监督作用;通过中介机构实现委托监管和审计监督,增强银行的透明度,从而达到提高物流金融信息的客观性与权威性、强化市场约束力的目的。

(2)突破交易约束,深化监管体制改革。物流监管企业要建立健全监管运行体系,增强监管方式与监管内容之间的灵活性、多样性,实行全程、全方位监管,促进物流金融监管从粗放型监管转变为集约型监管;通过组建监管委员会或其他组织机构,统筹监管规划,保证监管工作有序、连续进行;注重监管的针对性,制定监管人员责任追究制度,突出监管重点,提高监管效率。

(3)突破工具约束,提高监管资源使用效率。监管与被监管一面是绩效之源,另一面是风险之源,要想让两者形成交汇,起决定性作用的就是人的因素。因此,物流金融监管必须突出人本监管理念。首先,加强监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与绩效考核管理,把业务合规性监管、经营风险性监管、内部控制制度监管转化为人的监管;另外要从经营风险情况、机构管理与依法经营情况、建设落实内部制度情况三个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达到提升物流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效果。其次,坚持监管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解决社会信用问题;完善新的物流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确保银行监管环节的合法性;提出监管规章制度和立法执法标准,促使物流金融监管行为有据可查,有法可依;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惩处逃债、废债和赖债行为,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参考文献:

[1]潘意志.基于模糊多属性决策方法的物流金融监管服务商评价研究[J].技术与方法,2013(7):245-249.

[2]白涛.供应链金融对中小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研究[D].西安:西安理工大学,2012.

[3]周婷婷,刘名武.我国上市物流企业绩效评价实证分析[J].铁道运输与经济,2014,36(8):10-14.

[4]刘震新.物流业监管绩效评价问题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2.

第3篇

一、香港金融监管的框架

香港是目前世界上少数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地区,这与香港经济、金融发展的特殊性分不开。其金融监管采取的是政府监管及行业自律的两级监管模式。具体而言,香港的金融监管架构是由金融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保险监理处三大监管机构以及相应的行业自律协会构成。金融管理局是特区政府组织架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内设有六个部门:即银行监理部、银行政策部、外事经研部、储备管理部、货币政策及市场部以及经济研究部、另设法律顾问办事处。金管局不同于中国人民银行,它不具有中央银行的发钞职能,也不作为政府银行,为政府服务。其主要职能是在联系汇率制度的架构内,通过外汇基金的稳健管理,货币政策操作和其他一些适当措施,维持货币稳定。就监管的总体架构而言,香港金融监管体系的突出特点在于以下几点:其一,香港监管部门的监管自由度较高,每个监管部门都可以依据明文规定的授权,在职责范围行使职权,一般不会受到政府的干预;其二,香港的监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沿袭于以行业自律为特色的英国,所以在其监管体系中,行业协会的作用非常突出;其三,香港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比较健全,他们一般会通过联席会议、签署备忘录等形式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套利的问题;其四,投资者保障机制相对比较完善。

二、香港金融监管特点

(1)稳固的主体法律框架和实施细则的及时检讨,修正香港金融管理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以法治为中心,即以法律为根本手段,致力于为金融业发展提供一个有利的环境。香港政府对金融业运作的监管,主要是通过银行、证券、期货和保险方面的专门法律条例和监管机构来进行。同时,香港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在不断地检讨过程中建立起来的。通过对现行的金融制度和监管手段的检讨,不仅可以促进金融制度和方法的改进,而且可以使金融监管当局认清面临的压力,同时满足人民的知情权,能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2)审慎、风险为本的银行监管制度。银行是金融活动中的主题,对银行的监管是金融监管中的一个重要领域,众所周知,香港对银行采取三级监管制度,由金管局的强制监管、审计局的会计监管和银行公会的自律监管构成。香港金管局始终坚持审慎原则,采取国际监管标注,把事前风险防范作为银行监管的核心。

(3)金融自由化与强化监管并重。在推进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地过程中,香港金融监管具有以下特点:在一定监管基础上逐步开放,而不是一揽子全部开放。鼓励银行体系的竞争和产品创新,但须与保持银行体系稳定性目标相一致。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而非简单地规避风险,确保各种金融衍生品健康有序地发展。

(4)政府在金融管理中的正确定位。香港特区政府在金融管理中的定位也是极其明确的,即确保选用优秀的金融专业人才进行管理,政府对如何进行管理并不干涉。香港特区政府在金融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是与其他政府部门不一样,他们不拘一格地选拔金融行业的拔尖人才到金融部门任管理人员。同时,香港特区政府注重的另一方面是始终维持公众的信心。

三、香港金融监管对内地的启示

(1)不断加强金融立法与执法,建立健全金融法规。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法制经济。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保证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体系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金融立法的重要行不言而喻。内地的金融业处在向市场转轨的过程中,金融法规在不断建立和健全。

(2)建立审慎的银行监管体制。银行业的重要性以及其在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性要求必须对银行体系实施审慎的、以风险防范为主的监管体制。具体而言,我国的银行监管制度应该加强以下方面的建设:首先,建立银行业的监管的有效系统。监管系统不仅必须具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运作的独立性和充分的物质保证,而且还必须建立合理的银行业监管的法律体系,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都必须受法律制约。其次,注重建立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约束机制。

第4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监管;途径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2-0070-02

去年发生在温州等地的老板“路跑”事件震惊社会,也引起了中央高层的高度关注。据央行温州中心支行去年上半年进行的一次调查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达到1100亿元,有89%的家庭或59.67%的个人与企业参与。作者认为,“路跑”事件的频发主要源于我们对民间金融监管的乏力,或者缺位。“路跑”事件不仅会影响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会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如何汲取“路跑”事件的教训,加强民间金融的法律监管,发挥其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是当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关键,也是各级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的严峻课题。

一、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从目前我国已有的法律制度上来看,农村金融缺乏法律制度的支持,尚没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对它进行规范,造成了监管的乏力,严重影响到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和农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通过调研,我国农村金融监管过程中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缺位

2006年国家出台政策,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为我国农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注入了很大活力,也对农村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由于我国尚未建立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给农村金融监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为只有引入了市场退出机制,金融监管部门才能依法对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强制进行兼并、重组以至于清理、关闭,以化解这些金融机构已经形成或潜在的风险,尽早阻断金融危机的传导,遏制危机的扩散,锁定危机的损失,从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城市金融相比,农村金融市场的风险程度更高,金融机构更加多样化,也就更加迫切地需要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

(二)适应农村金融特点的监管体系尚未形成

农村金融是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是最复杂的环节。农村金融是一个由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民间金融组成的庞大体系,由所有权性质、资产规模、业务种类、信用资质各不相同的种类繁多的金融机构和组织组成。农村金融机构所在的地域非常广阔,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阶段以及农业生产方式相差甚大,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可是,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尚未形成,监管权限分散在多个部门,而各部门之间缺乏统一协调,监管指标体系和风险检测预警体系不完善,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联动机制尚未落实,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等等。

(三)农村金融监管方式单一

对农村金融监管,只是简单地延用和模仿了城市的金融监管方式,没有与农村经济、农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存在着诸多的不适应。其主要表现在对农村金融监管的手段单一,基本上是采用强制性监管,而且这种监督也是自上而下的。这种强制性监管的最大弊病就是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自律体系建设和作用的发挥,也忽视了媒体监督、公众监督等动态性社会监督,缺乏监督的有效性。再者,农村金融监管的效率也比较低下,常常滞后于金融活动。随着中央对三农工作的日益重视,农村金融业也不断发展壮大,服务于三农的金融产品、金融业务更是翻新不断,可农村金融监督的内容与形式却没有与时俱进,仍然偏重于事后处置式监管。尤其是在对待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和机构的监管仅限于准入监管,对其业务层面的监督检查尚未明确。

(四)基层监管力量薄弱

农业银行类机构的增多,必然增加监管压力。县级监管机构是银监会最基层的部门,可是普遍存在工作人员缺乏的状况。据调查,目前基层监管办工作人员一般在三、四人左右,部分县(市)甚至只有一人,远远应付不了对辖区内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监管。为了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不得不经常从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联社借调人员,这样就会形成“用自己的人监管自己”的局面,无法真正达到外部监管的目的。此外,基层监管人员素质难以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高学历基层监管人员较少,也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习惯于操作性和常规性的监管,缺乏风险监管意识,大部分监管人员属于操作性人才,缺乏复合型人才,很难适应新形势下日益繁杂的金融监管工作的需要。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途径

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缺陷,造成了农村金融监管的诸多不到位,严重影响到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稳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给农村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建立和完善农村金融的法律规范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规制并保障农村金融健康发展的关键就是实现农村金融法治化。

第5篇

关键词:银行业;金融;监管

一、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我国银行业在1993年以后,采用的是分业经营的方式方法,与之相呼应的金融监管方式是分拆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国家相应的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这样三个相关的监管部门。在这样的金融监管体制之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在对金融业进行监管的时候,可以做到各有各自的侧重点,在监管工作中,三家监管机构各司其职。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已经成为了一个整体的概念,需要在具体的监管工作中,三家金融监管机构之间采取相互之间进行协调和合作的工作。从我国当前金融监管的发展形势来看,还存在着缺乏监管机构协作的制度框架进行有效的保障。对于在合作过程中所采取的合作方式,在合作过程当中,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如何对自身的功能进行正确的定位,在监管过程当中,三家机构如何有效的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交换的机制等等都没有做出详细的说明,在合作的时候,往往存在着很大的难度。三家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当中,也无法进行有效的业务协调和进行相关的合作。我国不少企业现在都处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时期,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为了更好的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自身的业务也在不断的扩大。由此所带来的问题是,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三家金融监管企业在业务监管方面就会出现一定程度上的职能重叠的现象,对于银行业一些新的领域业务,由于监管机构还有有注意到,往往也会存在着监管盲区的现象。这样的话,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时候,就会出现监管业务重叠和监管存在盲区的现象同时发生。这不仅仅会造成监管资源的分布不均匀的情况,更会造成金融机构监管资源的及大浪费。就出现了我国政府部门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是却达不到所预想的监管效果。

二、监管内容和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当中,监管的内容涵盖了包括金融机构的成立,金融机构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的退出的全部环节。可是,在实际的金融监督管理工作中,监管部门往往把更多的工作重心放在了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环节上了。往往会对金融机构成立的资质进行很严格的审核,并且对其进行相关的筛选工作,对金融机构的审核内容往往都局限在了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内容上,机构的资本情况和机构的财务报表。很少会想到对金融机构的风险预防,在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监管上还没有很好的得到相关的落实。此外,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相关的监管部门偏重的大多为一些国有性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了,忽视了对社会中的民间机构以及其他的方式进行投资的机构。监管往往没有顾及到。如此狭窄狭窄的金融监管内容,必然会影响到三大金融监管部门所监管到内容以及监管的效果。。

三、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

在当今较为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之下,往往金融行业的发展更多的是遵循市场的特点,如何更好的发展,依靠市场对其进行有效的调节。在这样的一个大环境之下,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最为有效的监管方式就应包括了经济、政治和法律三个方面的内容,这样三者之间才可以达到一个有益的补充,三者之间进行相互促进和相互保障,这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环境之下,才可以能提高金融行业监督管理的效果。但是,现实等情况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却没有这样一种可以进行金融监管的有效手段和方式方法。在实际对金融企业的监管之中,政府部门的行政力量干预的内容过多过滥,导致金融监管部门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监管之下,监管机构在工作过程中随意性比较大,对自我的约束相对较差。当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时候,把监管主要分为了现场的监管和事后的监管,这样往往无法有效的对金融风险进行相关的预警工作,造成金融机构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的能力方面相对比较差,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事前的监管基本上就没有。

四、缺乏统一的监管,监管成本较高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监管,在一定意义上,是具有对金融机构的强制性帮助和指导的,所以,这就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监管工作进行配套。只有这样才能进行更有效果的监管工作。由于我国的金融机构适量庞大而且金融机构的性质也是各不相同,金融机构在工作的过程当中,也会采用各自不同的方式方法,这些都会给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其进行监管过程中,带来相应的麻烦。在现实的监管工作过程当中,由于监管制度的不完善,存在有一定程度上的漏洞,导致了金融机构钻法律法规空子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我国应该设立一套完整的有关金融监督的法律法规和统一的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监管方法,保证金融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做到,遵守监管的相关制度和规定,按章办事,这样就可以在有效的降低监管的成本的同时,提高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效果。

五、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

我们政府相关部门根据金融机构的特点,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也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有效措施来进行必要的防范工作,但是在实际具体执行的过程当中,往往缺乏相关的有效作用,表现出来的就是可有可无,存在的意义并不是很大,产生的效果也并不是很好。

参考文献:

[1]凌敢,土新华.市场竞争、风险承担与银行监管有效性――基于面板数据的分析与政策建议[J].金融监管研究,2012(02):18-22.

第6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政策

1 金融危机下金融监管缺失分析

(1)对次贷过程监管缺失

通过住房贷款经纪人的推销、,房贷银行(Mortgage Bank)的信用审查和审批,一笔住房贷款往往就这样完成了。但是本应在此过程中发挥指引作用的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并没有对次级贷款的发放机构、发放标准进行监管,危机发生前,依然没有对其引起高度的重视,因此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对次贷过程的监管存在缺失。

(2)二级市场监管缺失

商业银行通常会把贷款卖给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而后者通常会利用一些金融工具把这些资产重新打包,变成以以贷款的债权做担保的证券,然后把这种已经放大了收益的金融产品卖给相关的投资机构,从中或许手续费等收益。在这种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由于杠杆作用,使得资产的实际价值已经被防范,而同时由于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是较为复杂,就进一步掩盖了其真实的风险信息,并将这种带到了市场中,而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对于这种金融产品创新和衍生品的泛滥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对其进行干涉,同时由于金融衍生品的信息公布是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显示,因此监管当局也无法得到准确的产品信息。

(3)信用评级公司监管缺失

从金融危机的发展过程来看,信用评级机构也成为了推手,危机前,其把大部分的次级住房贷款都给予很高的评级级别,而其后又迅速降低所有次级贷款的评级,加剧了市场的恐慌,存在着 “利益相反”的问题,这严重影响了信用评级的“公正性和严正性”。

     2 金融危机后美国、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分析

     (1)美国“伞+双峰”式改革的制度分析

     金融危机后,美国政府也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改革,此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终模式是在“伞”的基础上吸收了“双峰”的结构特点。新的监管体系具备了以下三个职能:从稳定整个金融市场出发进行的市场稳定监管;二是从加强市场规范的审慎金融监管;三是从投资双方出发的商业行为监管。在这其中,市场稳定监管者(美联储)充当“伞+双峰”的“伞骨”,两个监管机构充当“双峰”来执行目标型监管职能。

     (2)英国的金融监管政策改革分析

     为了修改完善现行金融管理体系,英国了《反思全球银行系统危机,重建国际监管体系》的报告,大胆地提出了全球金融监管系统重建建议。报告主要提出了如下建议:1.加强国际协作以增强跨境监管的效率。2.提高针对大型企业的监管标准。3.提高跨国企业集团的监管效率。4.重建国际监管体系。金融监管局为了解决国际监管准则的制定者和监管机构监管效率的差异和跨境监管力度的差距,希望通过在早期预警系统(EWS)、执行已达成的国际监管标准、国际协作监管、危机管理四个独立而相互关联的领域的国际协力合作来推动国际监管体制的重建。5.国际分支和准入。

     3 后危机时代美英经验对我国金融监管创新的启示

     (1)大力推进功能监管模式

     当前,我国 “一行二会”的监管制度尽管为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也显示出其固有的一些不足。在混业经营的时代,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也没有那么清晰,以往由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分类监管的模式已经不适合,要实现在混业经营模式下有效的金融监管,就必须大力推动当前金融监管模式改革,逐步把适用于混业经营的功能监管模式推出,从而更能有效防范风险,实现金融安全。

     (2)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

      尽管我国金融市场还没呈现出系统性分析,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加速发展,系统性风险是存在的。因此,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要对风险有充足的认识,并建立系统性风险的方法体系,时刻关注宏观经济政策、金融市场利率变化等预兆风险的因素变化,从而能够对风险有足够的防范措施。

     (3)推动国际间金融监管交流与合作

     随着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快,我国与国外金融金融市场的联系也原来越紧,因此就必须要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及时推动与国外监管当局及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不断学习和吸收好的监管经验,使我国金融监管实践与国际标准接轨,从而在国内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胡滨.完善金融监管与立法,积极应对金融危机[J].中国金融,2009(8).

第7篇

一、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新趋势

(一)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趋势。首先,加大金融机构管理力度。对金融风险进行系统性监管、扩大了经营监管范围,实现了跨部门之间合作,制定出合理的金融监管标准。将保险公司和冲基金全部纳入到美联储的监管范围内,使美联储成为金融改革后的系统风险监管者。为了提升金融机构监管效果,制定出了严格的资本金监管制度,对关联企业设置了更好的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了银行监管机构。其次,实施全方位的监管。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创设和发行方、增加市场透明度、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管理,对场内外市场实施全面的管理和覆盖,并赋予美联储清算、结算及支付权利。最后,构建完善的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机制。有效防止了消费者和投资者受不当金融行为的影响,避免消费者受不公平金融系统的影响,确保了金融产品的公平性、合理性和透明性。(二)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新趋势。首先,英国为了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加强与资本国家的国际合作和提高资本的充足率,在2009年3月19日,提出了《特纳报告》,构建了完善的全球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目标主要包括:对一切对金融系统不利的风险进行控制、使金融监管体系具备平滑的经济周期能力、提升全球银行系统的资本能力、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转移金融风险。其次,为了确保金融业的稳定,对金融风险进行监控。英国在2009年7月8日,了《改革金融市场》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主要采用加强监管和市场利率、制定出合理的倒闭风险预案、改革金融衍生品市场架构和改善证券化形式,来实现对大型金融机构的全面监控。(三)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新趋势。欧盟在进行金融监管改革中建立了金融监管机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的内容:其一,体现在宏观层面上。主要是对系统性风险进行监控,能够识别宏观经济发展中继金融体系建设发展中存在的金融稳定风险问题。其二,体现在微观层面上。有助于调节成员国之间的纠纷,对紧急事件的处理具有协调性作用,系统内部主要包括银行、证券和保险角色,需要确保各监控系统标准的一致性。

二、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一)加大度全面监管改革的应用力度。由于对金融的监管不到位,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应该充分借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的“盲区”,在我国的金融改革实施全面监管。近年来,金融创新的力度不断加强,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具有综合性特点,在金融监管上会形成缺失或重叠现象,给金融机构的稳定造成较大的威胁。(二)构建完善的监管机构协调机制。要想更好的进行系统性风险监控,需要确保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配合和机制协调,构建统一的监管标准。银行与保险公司运用网络方式进行银证合作,运用保险基金帮助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进入到证券市场,与证券公司和社保基金投资证券市场建立了紧密的联系。(三)与发达国家开展监管的国际合作。对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进行保护,为金融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源泉,加强对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力度,避免金融业在发展过程中失去动力,构建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促进金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将资本市场发展建设作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心理念,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力度,提升资本市场的法制化水平。

三、结束语

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促进了金融监管机制的创新,许多国家的金融监管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要想充分发挥我国金融监管机制对推动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作用,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在一定程度上给予我国启示,中国需要清醒的意识到我国在金融格局和全球经济中的地位,应该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进行改革,构建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以便能够适应我国金融监管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邝妮娜.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J].商,2015,(02):192

作者:方舟 张倩钰 蔡雨轩 单位:1.武汉东湖学院 2.武汉工商学院 3.武昌理工学院

第8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对策研究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入,金融监管也愈来愈具有法律意义。金融监管就是金融管理和金融监督的合称,也就是说金融监管主体为了实现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的目标,而利用一系列手段和措施对被监管主体所采取的干预和调控的法律活动。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活动方式,规范其行为属性,实施体罚和程序法的结合,但同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现状

(一)我国金融监管法制问题的构建上存在诸多的不协调或不合理之处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是调整金融监管主体在监管金融业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它包括银行业监管法、证券业监管法和保险业监管法等,但是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法律制度,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散见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及其他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但是总的来说金融监管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金融监管法是强行法。从金融监管法的内容看基本属于强制性规范,而没有任意性规范或授权性规范;在金融监管活动中,金融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具体表现为监管主体代表国家行驶国家权力,对被监管主体实行强制监管,被监管主体必须服从。第二,金融监管是行为法。金融监管法本质上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监督和管理的规范,其内容主要是明确监管主体的职能和活动方式。规范其行为,具有行为属性。

(二)我国金融监管法的内容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金融监管应贯穿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市场经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但我国目前金融监管法的内容主要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简单来讲,实体法规定了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而程序法规定了权力行使及义务履行的程序。在金融监管法的内容中,明确金融监管的主体以及金融监管的目标。确定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与职责,规范金融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规定金融违法行为的惩处性措施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三)我国监管机制在与国际接轨时对外资银行准入与监管存在的不足

首先,这些文件在监管内容和方法上过于原则化,未对很多机制做明确要求而导致操作起来不便。其次,在监管领域上,我国侧重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而疏忽对境外的金融机构的监管。例如我国《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海外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监管,只要求每半年报送一次报表而无其他要求。再次,我国银行监管法制还面临许多国际条例和惯例的冲击,如在对市场准入、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等原则的接受上还存在一定的困难。所以目前的法制要为外资银行的市场进入提供完善的许可和国民待遇的监管,尚要对监管法制和有关政策进行修订。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制体系的思路

(一)转变监管理念

调整监管目标为应对金融危机,国有商业银行将按照市场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可能通过金融企业上市,来逐步完成股份制改造,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不再姓“国”,最多只能是国家控股,不再享有中央银行给子的“特别待遇”。人民银行必须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还要实现外资银行和国内银行同等国民待遇。体现在监管目标上,人民银行金融监管不再侧重金融风险的化解,而是根据监管原则和各家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对其适时作出停业整顿或退出金融市场的决定,从而确保存款人利益不受伤害。

(二)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

金融监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明确规定金融监管机关的法律法规,其法律地位、职责与职权、监管措施和监管程序。金融监管法作为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确保金融监管行为适时、适度、规范进行,防止监管过度和不足等失灵现象,保护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运行效率,实现金融监管的理念和目标。这样,就要求我国加强对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规定,在原有的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加大有关监管的力度,合理选择和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法规,有效的实施金融监管,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

(三)规范金融市场行为,营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金融法的直接功能就是规范金融行为。将金融社会关系规范成金融权利和义务权利的关系。金融交易虽然是一种合同行为,但用民法的一般规定对金融关系进行规制显然是不够的。金融行为的客体是虚拟资本,虚拟资本风险远大于实物资本,并且金融业内部分工极为精细和复杂,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经营的金融产品差别很大,因此,关于金融业的法律规范必须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采用特别法的形式。

(四)保持货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

金融关系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关系,因而货币币值的稳定对金融关系的稳定起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货币稳定的前提下,经济增长才是有效的。因为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9篇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研究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30-0122-02

进入21世纪以来,西方世界相继暴发了次贷危机和欧债危机等金融海啸,其烈度之强,对世界各国的金融体系都造成了一定的冲击。而且,金融危机不仅对金融体系产生不利的影响,更会对各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与体系产生一定的破坏。当前我国,以银行为主的资本流通体系和银监、证监、保监会为主的金融监管体系承担了我国大部分金融监管组织责任,那么如何进行进一步的机制体制改革,才能充分发挥监管体系的作用,本文对此进行了阐述。

1 金融监管组织的职能与作用

金融监管组织指的是为了帮助国家实现既定的金融管理任务,而设立的可以对各金融机构施加一定指导作用的官方机构的总称。我国经济开放时间较晚,因此金融监管组织的建设方式和完善程度与西方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在我国,主要是以银监会为主的监督组织建设。银监会在2003年成立之后,迅速接管了央行的部分监管职能,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原则对金融行业进行监督与管理。

对于金融行业来讲,金融监管组织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创建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金融操作平台,促进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及时预见和防范金融危机,并在危机后利用自身的背景与引导力帮助金融市场的恢复与发展。国际上之前流行的金融监管组织以其自身的资本实力来进行背书,这无法支撑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而且,随着经济危机的爆发,金融监管缺位问题日益突出,必须对金融监管组织进行补充与改革,才能确保金融秩序的长期稳定。

2 后经济危机时期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2.1 金融监管组织的适用性法律不完善

根据凯恩斯的相关理论,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存在政府或其他组织的监督与管理,因此金融监管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来保证其监督权威与地位。从金融组织的监管职能来看,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应该包括:金融机构组织方面的规范,如:金融监管组织的法律地位、性质、组织机构行驶等;金融监管职能方面的规范,如:金融机构门槛、审批流程、准入与退出机制、运行法则等;交易保护方面的法律。如:确保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但是,我国虽然已经搭建起了金融监管组织的法律构架,但是在具体内容上还有很大的欠缺,有的内容甚至已经落后当前的金融发展局势。

2.2 市场化程度较低

当前我国三大金融监管组织(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对后金融危机时代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与管理。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稳定行情的作用,但是由于该组织带有行政机构的色彩,因此在市场化的程度上,严重不足。在经历数次大的经济危机后,该机构最大的特点仍然是以行政手段来应对市场变化,缺乏灵活的市场调节手段。对于金融机构的准入、内部管理、资料监督、账目变化等,都缺少严格的监督,因此使得我国在后经济危机时代金融监督管理组织体系依旧存在较大的缺陷,难以迅速转入正轨。

2.3 缺少对消费者与投资者的保护

金融监管组织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主要监督部门,其主要运行任务是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换而言之,就是为了最大程度的保证金融投资者的利益。但是由于金融危机后,金融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的不规范、盈利能力差距较大等因素,使得金融平台稳定性较低,导致规则内的投资者利益保护较少。当前,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综合金融经营模式发展趋势正逐步加快,之前的金融监管组织凭借类型划分监管对象的监管方式难以发挥作用,导致金融监管“真空区”的出现。极大地损害了部分投资者的利益。

3 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完善措施

3.1 完善法律法规

首先,完善各种与金融监督管理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理顺各种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加强对经济学、金融学等专业的研究,制定符合经济规律的金融法律法规,增强组织的监管能力了,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如:金融机构破产、风险应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为金融监管组织在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时增加法律保障。

3.2 建立健全金融监督管理组织体系

根据我国的国庆与金融发展程度,必须加快改革,度过金融监管组织市场化改革的深水期。明确组织目标,转变监管理念,提高监管效率,增强执行力度,从各部门协调配合的角度来提升监督管理组织的监管效率。

对于后金融危机时代,一方面,监管组织要把之前的防范措施向预警措施进行转变,保护我国的金融安全;另一方面,金融监管组织要从以往的政府权力部门向服务部门转变,努力实现由行政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的转变。

3.3 增加监督制约能力

在当前“一行三会”的监督管理组织基础上,我国金融管理部门应该成立一个类似于金融监管协调工作小组或者委员会之类的组织。

一方面,这个部门可以增加对尖锐监管组织的监督,促使其一直维持在一个高效管理的状态下;另一方面,该部门也可以协调市场新增金融服务项目与监管机构之间的矛盾,促进金融监管组织对新增金融业务的监督与管理。

3.4 对具体金融问题进行针对性改革

当前我国由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程度较低。在金融行业内,还存在许多新的问题需要解决,如:影子银行问题、金融公司控股问题、保险制度、证券市场、地方政府融资等问题,都需要金融监管组织探索对策,进行针对性的改革。

4 结 语

综上所述,对于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组织,需要解决身份与管理的双重问题。再次,笔者在经过深入分析后,认为只有建立健全一个集微观审慎、分业监管与宏观审慎、系统性风险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正确处理实体金融与虚拟金融之间的关系,稳步提升金融监管创新程度,积极参与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加强对金融危机风险预测,才能真正实现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孙延杨.关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议[J].经营管理者,2012,(4).

第10篇

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国际趋势始于80年代,金融创新已使许多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的分业经营体系名存实亡,1986年英国的金融大爆炸率先放松了金融管制,1996年日本的金融大爆炸废除了分业经营的体制。1999年,美国《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的废止标志着金融业综合经营成为国际发展趋势。90年代以来,金融业却从综合经营银行体制发展成严格的分业制度。1993年以前,中国实行的是典型的综合经营银行体制,银行、证券、信托和实业投资均在一个法人银行体制之内,加上内控不严,违规经营严重,外部金融监管体系基本没有建立,加上中央银行当时没有实质性金融监管措施。金融法制不完善,必然造成了很大风险,产生了金融混乱。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的证券业仅限于政府债券。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投资。此后,我国金融业实行了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体系。

一、过渡时期,以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相互交叉为特点的边缘业务创新

在我国,由于我国的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还未完成,银行业的内部治理结构也不完善,资本市场并不健全,银行、证券和保险的专业化经营才刚刚开始。因此,金融业混业经营在我国还只是一种趋势,对分业限制的完全放开尚需时日。另一方面,随着我国金融领域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我国金融机构将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综合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我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让其只能从事一个行业的经营,但由于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外资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为适应将来加入WTO之后的形势,我国必将改变原来对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创新控制过严的状况。此项改革后,以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相互交叉为特点的边缘业务创新,必然会有一个较快的发展过程,它一方面可以满足消费者全方位的需求,同时也有利于银行、券商、基金和保险公司业务拓展,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

事实上,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已有一些边缘业务创新。目前我国金融领域已经突破分业经营界限的经营业务主要有:1 连通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金融业务。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业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购回;②银行与券商之间的合作。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事债转股等业务,实际上也是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连接起来。目前,银行与券商之间的全面合作计划不断展开,如长江证券与农行达成全方位合作协议,湖南证券与兴业银行签定了全面合作协议,其中兴业银行向湖南证券综合授信17亿元,在证券资金法人结算、银行转帐、资金拆借、债券业务、资产抵押贷款、资产管理、基金托管等方面开展全面合作。③连通保险资金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的金融业务: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回购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从1999年10月底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以来,已有对家保险公司申请并获准,规定投资规模不能超过上年末资产总额的5%。部分保险公司的这一比率提高到10%-15%。④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银行人寿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利用银行丰富的营业网点推销保险合约,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特点,目前这方面的业务已经得到较大开展。如建设银行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之间签约合作。⑤从事混业经营的机构创新:光大集团已实行控股公司模式,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和申银万国证券,并筹建保险公司。建设银行在国内已有合资的中金公司(CICC),中金公司除A股二级市场不能做,其他与国内证券公司一样。

随着业的,金融业的合作会逐渐加深。随着消费信贷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消费信贷等的发展,对资产证券化提出越来越紧迫的需求,那么作为原始权益人的银行和证券公司的业务合作必然进一步加强。随着开放式基金的加快,基金销售、赎回一般由银行承担,因为银行大规模的营业网点,为投资者的进出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虽然我国暂时还不可能实行混业经营制度,但作为一种适应环境变化的产物,其趋势无可置疑。我国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在业务上的创新,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种要求。

二、金融业的合作、及边缘业务的创新对金融监管的挑战

金融业的合作、及边缘业务的创新越来越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构成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目前我国实行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系。由于新的金融监管体系框架还刚刚搭起,这种互为独立的关系容易导致监管真空和摩擦。但在现有框架下,监管体制必须既要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又能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尽管目前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已建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制度,定期磋商,相互交换信息并密切合作以防止监管真空,但在目前的情况下,这种金融监管的联席会议还难以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这毕竟还只是浅层次的,无论是在监管的协调还是监管手段的统一上都难以适应金融业的合作及边缘业务的创新。其次,因为在中国往往多个机构同时管一件事容易出现扯皮,而且在没有指定主监管人的情况下,难以进行良好的金融监管工作的协调。此外,这种协调只是停留在人民银行总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这一层次上,在人民银行分行、中心支行与中国证监会、保监会的派出机构的联席会议式的其他合作形式尚未建立,并且省以下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还处于监管的真空,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常常将银行业务与证券、保险业务结合起来,如果不存在三大监管机构在省以下层次的协调是难以取得良好的监管效果的。

2.在我国的证券市场还是由政策和资金决定的市场情况下,以及证券市场上私募基金正在兴起,一些金融边缘创新业务,尤其是一些未指明特定用途的消费信贷业务的出现,很容易将银行信贷资金导入证券市场的渠道,形成股市泡沫,也给银行信贷资金带来巨大的风险。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银行的经营机制方面还没有进行商业化改革,我国商业银行,无论是国有商业银行还是其他商业银行,都缺乏符合市场经济的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因此,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必须通力合作确保这些金融边缘创新业务不会导致宏观经济金融环境的不稳定,同时,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监管也不能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

3.一些金融业的合作、及边缘业务的创新业务对我国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和监管水平构成了挑战。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和外部审计等尚未达到一定的水平,金融机构人员全面监管的能力还跟不上金融业创新的发展。

三、促进过渡期平稳过渡,完善监管体系

为适应金融业的合作及边缘业务的创新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构成的挑战,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1.由于我国《证券法》及《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分离,因此,目前的银证合作无疑受到法律的阻滞,券商及商业银行对开展合作普遍缺乏政策法律上的把握度,以致在实践中不敢放开手脚,且有的合作项目由于政策规定得较为苛刻,实行起来则大打折扣。我国在修改《商业银行法》之前,可以允许金融机构以控股公司形式从事一些经批准的混业业务,适应这种模式的变化,应对相关法律作出修正。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现行金融法律法规都对分业经营进行了规定,在新形势下,应该在适当时机取消对混业经营的严格限制,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之间联合经营,加强我国金融业以及金融机构的竞争力。此外,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出台《信托法》、《投资基金法》等,使各金融机构的经营有法可依。同时,在制定新的金融法律法规,应该考虑到目前混业经营的趋势。

第11篇

关键词: 金融创新 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

随着金融活动的迅猛发展,完善金融创新的冲击力很大,对于金融监管法律也产生了巨大的冲击,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也可以相互限制的能力。在当今社会金融危险也是十分危急的,降低当今金融风险也是十分必要的。 自从中国加入WTO后,金融创新就是我国面临世界金融市场的冲击与挑战、我国金融发展必须要顺应国际发展趋势。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矛盾的对立与统一。因此,为了完善金融创新体制,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也应该逐步的进行完善。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相互限制,相互对立

所有的金融创新活动无非都是源于四种因素的需要:环境变化、技术变化、规避风险方法和逃避管制方式。很多金融机构为了提高金融率,推出新的管理制度、操作方式、产品和服务,从而达到风险与收益的双向平衡达到统一效果,这样我们可以通过有效的资源进行最合理最适当的配置统筹,达到最佳的效果。金融创新既可以推动金融发展、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也可以不断地对现存的金融秩序、金融监管的制度造成冲击,同时也可以为金融体系带来了很多的不确定因素,甚至破坏了金融安全的制度,达到金融的大力发展。

1.金融创新适当的改变了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制度。

由于金融创新的涌现,使得银行产业以及非银行产业但属于金融类的产业,货币资产,金融资产等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也使得许多金融机构的原有结构,领域,工具等产生着许多不相符,必须进行重新的调整,重新整合,使得金融创新不会影响金融产业的发展。当然,作为最必要的一项就是: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制度必须保持同步,这也是一个重要挑战。

2.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也是相辅相成的事情,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产业发展的同时,也增加了金融风险的形成,也从而增加了金融监管的力度。

金融创新可以将诸多的金融风进行重新拆分在组合进行包装,然而这样经过组合过的风险就变得更加复杂,更加难以预测,难以解决。这样使得金融监管更加难以控制,使得金融业务更加复杂,使得金融机构难以控制货币量与信贷量,从而使得货币政策执行的更加有难度。一旦金融风险被触发,金融体系会面临着危机,甚至会崩溃。

3.金融创新可以导致金融监管主体的重叠和缺位并存。

现在在分页监管业务中,在分业监管过程中,机构监管是普遍采用的,实行业务的审批制度。这样,当不同的金融机构的业务进行不断重叠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并且成功实施就需要多个部门不断地商量,协调,进行整体的调配,才可顺利的完成业务。与此同时,有的新金融业务处于不同金融机构业务边缘,成为重叠性的业务,如储蓄保险是一种既包括储蓄功能又包括保险功能的业务品种,对于这些金融创新,既有可能导致监管重复,又有可能出现监管缺位。

二、金融监管制度对于金融创新的限制

金融监管制度是金融局为了保证金融行业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经济稳定发展而制定出来的。金融监管制度就是规范业务流程,业务经营等相关工作。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就需要我们做到通过限制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也包括金融创新、控制相关的金融价格等等做法,当然这种限制方法也直接导致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例如金融业的竞争力得不到正常的鼓励支持,市场变得更加不稳定等等。

金融创新与监管既是相互对立的,也可以相互扶持,相互制约,促进相互的发展。如果可以有效的将两者结合在一起,促进金融产业的飞速发展,将成为我国金融业的一大幸事。可以适度的金融监管的调控下进行金融创新,也可以通过金融创新促进金融监管制度的稳固发展。在推出新的金融创新的同时,就会金融监管体系的一些旧制度,旧观念,形成新的金融监管制度,从而推动金融监管水平的不断提高。这种创新方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的方式

首先要实现金融监管方式的转变,将机构监管转变为金融监管。因为金融机构的功能更加多样全能化,所以以传统的以机构作为监管对象的制度已经不再适合如今的发展需要,应当以功能作为基础来进行强化监管。

2. 监管的标准应当更适时现今的发展需要,从资本监管向风险监管进行转变。

传统的监管对象主要是针对信贷风险而制定的,通常是以资本的充足率作为评判标准。但金融创新的到来,使金融机构不得不面对各种各样的金融风险。当今社会对于金融风险管理已经成为一种不必可少的环节,例如个人的信用风险、来自市场的各种风险、金融业的利率风险等等,这种可能产生的风险的全面管理,目前看来,俨然已经成为我国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监管制度发展的一个趋势,这个趋势也是必然走向,控制不了的。

3.加强内部控制制度

在从前,金融监管往往只是注重网编监管,而忽略了内部监管制度,对于当今社会,各国甚至是国际监管制度都面临着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问题,我们的监管制度不应该仅仅投放于外部,也应该转移一部分重心到内部控制上,只有将自己国内的金融问题,金融危机妥善解决了,才不会导致金融体系脆弱,甚至瓦解。才可以保证金融体系健全,金融发展迅速。

三、目前我国金融风险的现状

在新时代的不断发展下我一定要学会适当的降低金融风险,那么最必要的就是应该先了解一下我国当前的金融风险发展现状。由于经济全球化的层层深入,目前金融风险已经大面积的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对经济发展造成了破坏性的毁灭工作,成为了最严重的社会风险。然而现在金融资本已经全面渗透了我国市场经济,而且具有比较高的经营集中化的特点,所以金融成为市场经济中影响资源配置的核心因素也就是这个原因了。如果金融风险的集中程度某一天达到一个峰值的时候,就会引发金融危机,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这也是由于一些国家的经济体制尚不健全,于是就搭理的强调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市场国际化,这些因素就加大了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和不协调性我们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介绍我国的金融风险现状:第一,目前我国的金融效率正在不断的下降。然而我国的经济发展也刚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还有就是我国的银行业发展相对也比较落后,这不得不让我们担忧。随着外资银行的不断加入,势必会抢占本土银行的业务,阻碍国家经济的发展,这更是我们应该深刻思考的事情。第二,我国银行业信贷质量水平十分低。在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过程中,不良资产率又偏高,这也恰恰造成了我国金融风险的不断产生的原因。

四、如何解决目前我国金融风险的现状

想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金融风险的现状,首先就是要强大我国的金融企业,银行企业,盘活我们的资金,建立完善的金融体积结构,加快银行体制改革,对于银行信贷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对于业务进行重组等等一系列的措施来改变我国金融风险的现状。还有就是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制定明确的金融法律法规,对于金融产业有着明确的规定,并进行统一的管理。让每一个金融业的人士都可以按照一定的规则行事,这样就不会有杂乱的事情出现,可以很大程度的降低金融风险。最后,就是政府的政策一定要严格的落实,不应该敷衍了事,应该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约束每一个人。

从以往的历史经验来看,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各种金融风险,金融风险随着时间的累积还可能会升级成为金融危机,从而成为危害社会金融安全的一大隐患。所以,如何在加强金融创新的同时,抑制或克服金融风险的产生和发展,就成了金融业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加强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管理是预防发生金融风险的重要环节。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安全性有足够清晰的认识,对于持有相关金融产品所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评估;第二,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能力,并且相关的金融部门能够根据风险的特点进行有意识、有针对性的防范;第三,完善金融监管部门的能力和职能,确保顺利实现金融创新。

完善金融创新监管体系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的核心内容。监管部门必须改变传统监管思路和模式,针对金融创新的安全性及盈利性等,制定相应的措施来提高金融风险防范及处理金融风险的能力。其次,金融监管应多具有更广泛的针对性,例如银行部门必须注重表外业务的变化,对资产证券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等。最后,监管当局务必时刻把能力建设放在首位来抓,只有监管能力的提升,才能使自身的监管能力、金融业务及创新发展协调发展。

总之,对于我国现在金融管理是一门必修课,而完善金融创新,降低金融风险就是必修课的重要内容,我们应该正规化国家的政策,出台专门的法律,对于金融产业进行严格的把控,为我国的经济大繁荣添加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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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全球化;中国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1-0046-02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和金融形势出现的新变化,以及愈演愈烈的金融危机频繁爆发,中国金融监管改革问题也成为中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呈现的新趋势、新特点要求中国在顺应国际金融潮流变动的同时,应尽快着眼于本国金融业现状,以确保金融安全为目标,稳健运营为宗旨,大力健全和完善金融监督体制,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坚实的基础与保障。

一、国际金融监管新发展

美国的金融危机,暴露出全球金融监管在风险防范、协调合作等方面存在着问题,金融危机呼唤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弥漫,美英率先进行了金融监管改革,从而引领和昭示了全球国际金融监管发展的新理念和新趋势。

第一,金融危机的不确定性、隐蔽性、易变性和复杂性、危害性增加,波及范围扩大,蔓延至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及全球范围。影响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保险、证券、金融机构等许多相关行业,使许多国家、地区的金融市场与实体经济遭受重大损失,导致银行、金融机构破产,进而影响该国的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其破坏性和危害性极大。国际金融危机的复杂化客观上要求丰富国际金融监管方式,实行灵活多样,务实高效的金融监管。所以必须改革监管模式。实现广泛的国际协调,进行合作监管。第二,国际大型复杂银行合并和跨行业业务的发展及大型复杂银行合并浪潮的未来持续,势必在日益动荡不定的国际金融市场上开展复杂的金融业务活动,提供复杂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其技术和操作难度增加。监管方式运用应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安全性与效率性,以适应混业经营的安全需要。要求金融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发展。第三,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及不断深化,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也不断加强,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督,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同时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中,提倡各国银行联合监管,保持合作与交流。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因此金融监管法制应逐渐走向国际化。第四,由于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业的创新和变革,金融创新产品的层出不穷,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网上银行交易等创新业务,它们在增加收益的同时也增大了风险,且更易扩散,对金融市场的冲击也更加直接猛烈。最后,国际金融监管的另一个重要趋势是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监管强调外部控制与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机统一,监管当局通过审查银行内部的风险和资本管理程序,保证资本充足性和自己对风险的评估,建立完善的内部评估和管理系统。

总之,在金融国际化的发展下,国际金融监管的方向将是国际协调与合作,并不断向集中统一、全面灵活、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方向发展。

二、中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

第一,中国已加入WTO,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涌入,中国将在更大范围内、更大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金融业将进一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中,这对中国的金融监管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何正视中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差距和存在的问题。从金融业长期稳定发展出发,深入研究如何建立既符合中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是目前中国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金融问题。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相比,中国目前金融监管存在着许多现实问题:如1998年中国进行了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分业监管体制,这种体制适应了当时中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结构。但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分业经营的模式逐渐显现出不相适应的方面。突出表现在银行资产项目过于集中,券商融资渠道不畅,保险资金投资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层逐渐放松了管制。如允许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投资基金形式进入股市以及允许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等,呈现出混业经营趋势,近年来事实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如:光大集团、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出现都需要对纯粹的分业监管进行完善。中国目前需要加强人民银行、证监会及保监会三大金融监管合作就是适应这种要求的变革,这项改革是未来金融监管发展的长期趋势。

第二,中国金融监管偏重于对金融机构经营进行合规性检查,这种检点主要集中在规范经营和规范操作上,对金融机构潜在的资产风险重视不够。而资产质量的风险是金融业深层次的风险,它的产生和发展将危及金融机构安全。同时金融监管内容存在漏洞,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滞后,一些新的金融业务未及时纳入监管视线,一些准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未纳入监管范围。

第三,监管缺乏创新理念,监管手段落后,管理人才缺乏。中国金融监管缺乏主动性,依法监督的观念不强; 同时监管手段落后,仍以直接监管为重,大量运用行政手段,而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运用较少;监管方式不科学,现代化的监管方式运用得少,监管方法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还有监管人员中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少,复合性人才缺乏,尤其是既熟悉国际惯例又懂计算机、法律及国内金融业务的综合型监管人才十分缺乏。

第四,中国信用环境被破坏,道德风险严重。监管新体制运行以后,没有其他机构可以对三个专职监管机构开展工作的合规性和效率进行监督和制约,监管缺乏合作和统一性,失去应有的制约机制。监管责任不十分明确,对监管者缺乏必要的责任约束,构成监管机构自身的腐败和监管行为的非规范性运作。在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中国的监管模式,无法消化大量的不良资产,业务面窄,监管内容狭小,出现了许多监管真空、盲点和重复监管问题,降低了监管运作效率,并导致信用环境差、道德风险产生。

中国金融监管存在上述诸多问题,有历史的沉淀、体制的原因、金融机构自身自律性不强、脆弱性增加、经营管理能力低下、社会经济因素等多种原因造成。为此,根据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和中国的金融监管现状,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研究和重视。

三、中国金融监管的策略选择

1.改革金融监管框架。经济全球化要求中国金融业必须遵循国际规则,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也必须实行跨越式改革,目标定位也应在世界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最新趋势上: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保留现有三大监管体,适应混业经营要求,专门负责管理、协调三大监管体制主体的监管工作。建立分合自如,目标一致,运行高效的金融行政监管委员会,对从事混业经营的内外金融机构实行联合监管。这种新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模式既能满足实行混业经营后金融业对监管体制的要求,也能适应现阶段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期对监管的要求,因此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2.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风险性监督为主,二者并重;建立银行信用评级制度,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以强化银行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同时便于中央银行准确掌握银行经营状况,并根据不同等级银行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加强银行创新业务的监管,如网络银行业务应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管理范围,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制定网络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认证体系等。应注意加强监管不能扼杀和阻碍金融创新,运用现代科技对金融运行实施动态、实时、持续的风险监管,以便及时化解风险,提高监管效率。

3.提高监管对象的自律性,要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就要倡导、帮助、督促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客观地评价其在防止舞弊,消除风险,严守监管法规方面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内控部门的独立性、人员素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及时督促修订有缺陷的内控制度并考核其执行情况,负责检查评价的部门应当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使金融监管体制逐步向功能型监管转变。

4.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金融监管应以法规为依据,并严格依法监管。抓紧修改、整理、完善各项金融法规,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允许各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建立统一的会计规则,统一会计科目,报表格式和信息披露制度;借鉴国外经验和国际通行的监督规则,根据金融电子化和信息化业务迅捷发展的要求,及时制定和调整金融法律法规,事先进行规范性监管程序设计,建立独立的金融司法体系,重塑信用秩序。

5.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加深,为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必须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建立定期的磋商和交流制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这既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也包括中国在外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该积极参与国际性和区域性金融监管组织,如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监管规则的制定,以便更好地维护中国金融业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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