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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建立健全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作为负责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增强服务意识、找准工作重点,实实在在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具体来说,应着力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促进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是社会和谐之基。目前,我国的就业形势复杂,就业任务艰巨。解决就业问题,亟须促进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在实践中,应把握好这样几个关系:一是管理与服务的关系。管理和服务是相辅相成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管理与服务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坚持按法律和政策办事,强化主动服务、个、诚信服务、高效服务,努力做到既提高效率、又让群众满意。二是培训与就业的关系。加强就业培训,是提高劳动力就业能力、创业能力、适应职业变化能力的必要条件。在进行就业培训的过程中,应注意搞好培训内容与就业岗位的衔接,通过市场调查,了解用工者的需要,做到按需培训;通过摸清受训人员的底数,把想学什么和适合学什么结合起来,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政府出资增加就业岗位与实际效益的关系。实践表明,政府出资购买岗位,有助于解决一些人员特别是“4050”人员的就业再就业问题,但这项工作同样需要注意实际效益。应大力开发那些投入少、产出大,使群众受益、社会受益、国家受益的岗位。四是农民进城务工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关系。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就业观念和形式等方面的差异,带来了前者就业相对较难、后者就业相对容易的矛盾。应加强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教育引导,帮助他们顺利实现再就业。五是政策落实与加强监督的关系。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就业再就业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但落实不够。比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落实进度缓慢,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的现象仍然存在等。应加强监督检查,促使各级政府、企业、社会等各方面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这一目标,既要有信心,又要有紧迫感。各地各部门应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办法和措施,扎扎实实地推进这项工作。为此,需要抓住四个重点:一是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在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谋划、有效投入,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二是实现养老保险社会化。实现养老保险社会化,是调动社会力量、扩大资金来源、做实养老保障的重要手段,应当进一步抓紧抓好。三是实现医疗保险全民化。特别需要研究探索切实可行的思路和模式,逐步做实农村医疗保险。四是实现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制度化。
推进劳动关系健康发展。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在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发挥好四个作用:监督作用——定期走访用人单位,了解情况,重点是掌握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社会保险费用的交纳情况,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指导作用——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法的讲解宣传,教育引导用人单位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帮助劳动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协调作用——劳动双方发生纠纷时,及时进行协调解决;规范作用——不断规范用工行为,与公安、工商等行政部门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减少和避免劳动纠纷的发生。
部长 郑斯林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为了促进就业工作的开展,现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签发的《关于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社字〔1999〕1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就业经费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的,用于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就业经费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分别从各级财政预算和失业保险金中安排。就业经费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就业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1.劳动力市场建设费。主要用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和网络通信、数据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正常运行维护支出。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场地建设费用,以区县政府安排为主,市财政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费用,涉及全市统一开发的计算机网络费用,以市财政安排为主,网络日常维护、通讯费用以区(县)财政安排为主。
2.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费。主要用于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培训、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城镇青年培训、职业介绍等补助费。失业人员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补助经费列入年度失业保险金预算。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经费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年5号)文件执行。
3.再就业补助。主要用于下岗职工开展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的补助支出以及为开展再就业工作所需的其他支出。再就业补助分别列入失业保险金预算和同级财政预算。
4.其他费用。主要用于劳动部门举办的公益性职业介绍组织机构、培训机构经费和开展业务免费服务方面的业务支出。公益性职业介绍组织机构经费、业务经费、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
二、市、区(县)、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开办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就业培训机构等单位的经费开支属于就业经费管理范围。
三、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年度就业经费预算,年度终了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工作情况预测,编制下年度就业经费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审核,人代会通过后,由同级财政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区县财政部门同时将就业经费预算上报市财政局备案。没有特殊原因,不再调整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年度就业经费决算,年度终了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编制年度就业经费决算。
失业保险金用于就业的经费预、决算,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京财社〔1999年〕1802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于2000年1月1日正式执行,过去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社字〔1999〕157号 一九九九年十月六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随着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任务的增加,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安排用于就业方面的经费不断增加,促进了就业工作的开展。但是,就业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经费的筹集和支出也不够规范,亟待加以改进。为了切实加强就业经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经费是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及按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的,用于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就业经费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支出。
二、就业经费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财务部门负责就业经费的统一归口管理,包括就业经费预、决算的编报,经费开支计划的审核,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归集上缴等项工作。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要严格就业经费的开支范围,就业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城镇就业补助费,包括劳动力市场建设费、就业训练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清理回收的原扶持生产资金要全部转作劳动力市场建设费,其中地方借用的中央级扶持生产周转金要尽快归还劳动保障部后转作劳动力市场建设费。
1.劳动力市场建设费。主要用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和网络通讯、数据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正常运行维护支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服务等方面的业务开支。
2、就业训练费。主要用于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培训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城镇青年培训补助支出。
3、业务费。主要用于开展就业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如宣传费、培训费、小型专业会议费等。
4、其他费用。主要用于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和开展就业工作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再就业补助费。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开展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的补助支出以及为开展再就业工作所需的其他支出。
六、要切实加强就业经费预、决算的管理工作: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按照收支统管的原则,编制本级就业经费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核定就业经费年度预算时,要根据年度劳动力市场建设规划、就业工作任务、失业人员规模、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财力可能等因素综合考虑,统一核定各项收入(包括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预算。
(三)就业经费年度预算审定后,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执行。除因失业人员规模和就业工作任务有较大变化外,不再调整预算。
(四)下级财政预算安排某项就业经费确有困难,需向上级申请专项补助时,应由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并详细说明申请补助的项目、金额、测算标准及本级经费落实等情况。凡越级上报的补助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经费预算收支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六)就业经费年度预算指标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就业工作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七)年度终了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就业经费决算,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建立相应帐目,对各项收支活动进行会计核算;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必须分设;帐、款、物必须分别指定专人管理;各项支付、汇拨和报销业务的凭证必须齐全,必须履行经手人、验收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批程序。
八、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支付或报销,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就业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就业经费,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虚报冒领;对由就业经费开支形成的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应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用就业经费购置大型或大宗批量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劳务,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就业机构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十二、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对就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专题财务检查。对于群众检举揭发的问题,必须及时组织调查。对于查出的问题,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加强2001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工作,维护广大民工的合法权益,保证首都社会秩序的稳定,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2001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计划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一年一度的春运工作关系到广大民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首都的社会秩序的稳定。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春运工作作为开年一项利国利民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好。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均要成立春运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领导要亲自挂帅,要设立办公机构,派专人负责,通过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春运值班、带班制度,设立值班电话等方式,加强春运工作的领导组织,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同时负责协调有关科室做好各项任务措施的落实。
二、开展广泛的政策宣传活动。春节前,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文件规定,并及时将政策下发宣传到辖区或所属各用人单位。同时,要选择本地区1~2处民工流动频繁的火车站、长途站开展宣传日活动。通过设立标语宣传栏、散发《致外地务工人员一封信》、咨询解答等形式进一步做好春运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
三、1月9日至3月17日春运期间及春运过后1个月内,本市将暂停用人单位招用新民工,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暂停办理《外地来京人员就业证》等有关手续。企业在此期间因生产、经营特殊需要,需招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必须提前15天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用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招用,并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招用手续。
四、加强民工流动的监测和监控工作。为了加强春运期间民工有序流动的管理,及时准确把握民工离京、返岗的时间人数,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选择10家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百人以上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动态监测,重点了解离京、返岗的时间人员安排。并将有关情况分析整理后于1月9日至2月17日期间每周五将情况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就业处。市建工集团、市城建集团、市政工程局、市二商局等重点监控企业也要将所属企业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变动情况按上述时间进行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设在本市崇文、海淀两区的民工流动监控点要按照部里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春运期间百名民工流动的监控工作,并将监控信息按时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五、组织开展劳动用工大检查工作。为了维护春运期间本市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在春运期间组织开展劳动用工大检查,重点对私招乱雇、拖欠克扣民工工资、非法职业中介行为等违法问题进行有针对性、有重点的劳动监察。
六、在春运期间,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民工流动的动态信息的收集、信息上报工作,对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各企业主管单位要加强工作中的指导协调,统筹安排所属企业务工人员的休假、返岗工作。企业对于留京工作的务工人员要做好工作、生活的安排,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务工人员的节日生活。
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重点监控企业要认真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工作总结,并于2月15日前将总结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1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做好2001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各项工作,现将《2001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请于2001年1月5日前将你厅(局)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手机)和传真号码传报我部。
联系人:贾丽、黄华波
联系电话:(010)84201056,84201656
传 真:(010)84227798
2001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计划
2001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和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的各项方针政策,充分运用近年来取得的成功经验,加强地区间、部门间合作,确保春运期间民工流动安全有序。具体安排如下:
一、2000年12月~2001年1月上旬
1.制定上报工作方案。分析预测本地农村劳动力流动数量、方向及趋势,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2001年1月5日前各地将工作方案报劳动保障部。
2.部署春运期间重点监控工作。指导和督促重点监控地区按照劳动保障部要求,做好检查网点设置,开展人员培训,制定必要的调控预案等项准备工作。2001年1月9日开始,上报春运期间民工流动信息。
3.开展流动就业工作检查。检查内容为: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准备情况;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有序流动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重点监控工作准备和进展情况;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以及保障民工权益情况等。检查方式:以各省(区、市)自查为主,1月中旬劳动保障部派出检查组到有关地区督查。
二、2001年1月中旬-2月中旬
1.开展宣传工作。输出、输入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宣传内容:城乡就业形势,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和就地安置政策等。宣传工作要开展到农村劳动力流动量较大的乡村、企业和车站码头。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返乡民工疏运工作。输入地要调查了解企业春节期间放假安排和民工返乡情况,并通报相关输出地,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民工返乡运输组织;输出地要了解民工返岗时间及数量,做好本籍返乡民工的输运接应工作;中转地要积极开展疏导分流工作。
3.做好春运期间信息调查预测。重点开展春节期间百名民工抽样调查,指导重点监控地区开展信息监测和通报。随时上报民工流动动态。
4.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返岗民工输送工作。输出地与铁道、交通部门配合,采取组织专车(列)、预订团体票等措施,组织好民工返岗工作;输入地与有关部门配合,帮助返岗民工及时安全到岗。要集中力量做好正月初一后和正月十五后的民工返岗工作。
5.开展疏导分流和调控,劝阻劝返盲目外出人员。输出地要发挥基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动员返岗民工不携带新民工外出,劝阻盲目外出人员;输入地、中转地与民政、公安部门配合,做好盲目外出人员的疏导分流、劝阻劝返和收容遣送工作。重点监控地区要开展对外出民工流动的调控。
6.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输入地要加强劳动监察,对劳动力市场和企业用工情况进行专项监察,严厉查处私招乱雇、非法职业中介行为。
7.做好春运期间值班工作。各主要农村劳动力输出、输入地建立春节期间值班、带班制度,搞好值班工作安排,保证春节期间信息畅通。
三、2001年2月下旬-3月中旬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通知》(劳社厅函〔2000〕1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一个时期以来,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了大量劳动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少数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工作中存在不接受当事人申诉的情况,有的对当事人申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不出具仲裁文书,有的出具仲裁文书不规范等,致使部分劳动争议当事人投诉无门,影响了劳动争议仲裁与法院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接受劳动争议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并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7号)第二十五条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监督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规范案件受理程序,杜绝不符合规定现象的发生。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请示》(豫劳函〔1999〕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时,确定侵权人的赔偿项目;第二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五、六条关于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的含义,是指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关于加强民工有序流动监察执法工作的通知》(劳社法司发[1999] 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劳动局以及劳动监察机构要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出的关于加强民工有序流动监察执法工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与我市目前正在进行的做好春运期间的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劳动年检工作以及清理整顿职业介绍机构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统筹予以安排,在组织实施民工有序流动监察执法中要特别注意对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的监察。
二、在对重点用人单位使用民工情况检查的同时,要继续落实我市“职业援助计划”,运用劳动监察执法手段为我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辟就业岗位。
各区、县劳动监察机构和有关科(室)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做好涉及民工的有关招用、工资、劳动合同及职业介绍等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有关情况要及时上报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处。
三、各区、县劳动监察机构要把有关开展民工有序流动监察执法的情况以书面材料随同《民工有序流动监察执法工作统计表》于1999年3月31日前一并报送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处。
附:关于加强民工有序流动监察执法工作的通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发文劳社法司发[199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及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1998] 13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中介管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 23号)精神,促进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切实保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进一步加强民工有序流动监察执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进行主动监察。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力输入地区的用人单位遵守在1999年3月底以前不得新招收零散农村劳动力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以及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依法开展中介活动等情况。对私招乱雇农村劳动力、克扣拖欠民工工资、非法职业中介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各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有关民工有序流动的群众举报案件和突发事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和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失业保险条例》,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失业保险有关情况,我们制定了《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情况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表》、《失业保险调剂金收支情况表》、《失业保险管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表》。《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从1999年4月1日开始执行,原劳动部劳统就综8表《失业保险基本情况》月报、季报同时废止。
二、《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表》由负责失业保险费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同时抄送失业保险司。其他报表由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报失业保险司。
三、填报报表时一律使用我部设计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管理信息系统》(SMIS4)软件汇总报表,并通过电子邮件系统,按规定的上报时间发送到失业保险司信箱内。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失业保险司、规划财务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系。
附件:《失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略)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7号)及《关于劳动监察决定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劳社法司发〔199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机构应根据其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和能否及时改正的具体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口头责令其改正,或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对拒不改正的,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机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答复》(法办〔1998〕69号)有关规定,按相应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用人单位违法侵害劳动者经济权益的行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监察执法机构应依照《劳动法》、《劳动监察规定》等规定,做出有关用人单位须履行清偿财产义务内容的行政处理决定。对拒不履行的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并按相应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有关《关于劳动监察决定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中涉及的《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和《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仍按《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系统行政执法文书统一式样的通知》(京劳法发〔1997〕119号)文件中统一的有关文书式样执行,仍使用现行格式。《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式样制作,并应分填写式和制作式两种格式,一般程序应采用制作式。
四、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动监察机构应针对劳动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积极措施,主动加强与本区、县人民法院的工作联系,争取人民法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切实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解决劳动监察执行难的问题;有关区、县强制执行中预交申请执行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的通知》和《关于劳动监察决定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略)
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2号)的规定,原煤炭工业部直属和直接管理的国有重点煤矿等企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已随管理权限下放移交地方管理。但是移交当时,由于部分煤炭单位没有下放地方管理,致使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也未能随之移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决定将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地方煤矿总公司、中国煤炭销售运输总公司(不含武汉分公司)、中煤生产技术开发公司、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本部)、中国煤炭综合利用集团公司、中煤多种经营工贸公司、北京华煤工贸公司、四达矿业公司、中煤建设集团公司(本部及工程公司)、中国煤炭工业国际技术咨询开发公司、中煤设备成套总公司、中国煤炭工程机构装备集团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星康安全技术开发服务公司、华晋焦煤公司、北京煤海实业总公司、中煤审计事务所、中寰会计师事务所、北京煤矿机械厂、神华集团公司(不含已参加内蒙古、天津、辽宁三省区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移交你市,实行市级管理。移交数据以1997年末决算数字为基础,由你市进一步核查后确定;缴费比例、待遇政策等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1998年9月1日起,由你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上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的通知》(财社字〔1999〕179号)的规定,上述移交你市企业降低缴费比例后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部分,已包含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内。根据《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31号)的规定,上述移交你市企业提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请你市统筹安排,确保移交你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2000年2月21日
为做好2001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各项工作,现将《2001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请于2001年1月5日前将你厅(局)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手机)和传真号码传报我部。
联系人:贾丽、黄华波
联系电话:(010)84201056,84201656
传真:(010)84227798
2001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计划
2001年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和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的各项方针政策,充分运用近年来取得的成功经验,加强地区间、部门间合作,确保春运期间民工流动安全有序。具体安排如下:
一、2000年12月~2001年1月上旬
1.制定上报工作方案。分析预测本地农村劳动力流动数量、方向及趋势,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方案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2001年1月5日前各地将工作方案报劳动保障部。
2.部署春运期间重点监控工作。指导和督促重点监控地区按照劳动保障部要求,做好检查网点设置,开展人员培训,制定必要的调控预案等项准备工作。2001年1月9日开始,上报春运期间民工流动信息。
3.开展流动就业工作检查。检查内容为: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准备情况;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有序流动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重点监控工作准备和进展情况;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以及保障民工权益情况等。检查方式:以各省(区、市)自查为主,1月中旬劳动保障部派出检查组到有关地区督查。
二、2001年1月中旬-2月中旬
1.开展宣传工作。输出、输入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活动。宣传内容:城乡就业形势,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和就地安置政策等。宣传工作要开展到农村劳动力流动量较大的乡村、企业和车站码头。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返乡民工疏运工作。输入地要调查了解企业春节期间放假安排和民工返乡情况,并通报相关输出地,协助有关部门搞好民工返乡运输组织;输出地要了解民工返岗时间及数量,做好本籍返乡民工的输运接应工作;中转地要积极开展疏导分流工作。
3.做好春运期间信息调查预测。重点开展春节期间百名民工抽样调查,指导重点监控地区开展信息监测和通报。随时上报民工流动动态。
4.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返岗民工输送工作。输出地与铁道、交通部门配合,采取组织专车(列)、预订团体票等措施,组织好民工返岗工作;输入地与有关部门配合,帮助返岗民工及时安全到岗。要集中力量做好正月初一后和正月十五后的民工返岗工作。
5.开展疏导分流和调控,劝阻劝返盲目外出人员。输出地要发挥基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动员返岗民工不携带新民工外出,劝阻盲目外出人员;输入地、中转地与民政、公安部门配合,做好盲目外出人员的疏导分流、劝阻劝返和收容遣送工作。重点监控地区要开展对外出民工流动的调控。
6.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输入地要加强劳动监察,对劳动力市场和企业用工情况进行专项监察,严厉查处私招乱雇、非法职业中介行为。
7.做好春运期间值班工作。各主要农村劳动力输出、输入地建立春节期间值班、带班制度,搞好值班工作安排,保证春节期间信息畅通。
三、2001年2月下旬-3月中旬
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与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培训班于2003年11月22-24日在三亚举办。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副主任雷鹏主持了此次培训班并致开幕词。
本期培训班共有来自21个省、自治区及4个直辖市的有关医疗保险行政管理及经办机构的80余名负责人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副司长陈金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所长何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医疗保险司医保处处长熊先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医保室主任关志强,江苏省镇江市医疗保险局局长林枫,广西省柳州市劳动局副局长刘芳,福建省泉州市医疗保险中心副主任庄国阳,协和医院专家李包罗、刘爱民等领导和专家出席了培训班授课和点评。西安杨森公司副总裁沈如林先生也出席了培训班并作了有关新药开发的报告。
这次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培训班,是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由部国际交流服务中心和PSB国际管理学院签署的《中国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建设》合作项目的内容之一。这个合作项目除得到劳动保障部有关司局,特别是医疗保险司和国际合作司、人事教育司的大力支持外,西安扬森制药有限公司提供了宝贵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