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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时间:2022-05-31 09:36:0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1篇

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制度建设

一、绪论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在2009年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之后的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对已经年满16周岁,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是在我国“老农保”基础上的补充和完善。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从2010年开始实行的针对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市居民的保险,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缴费部分分为10档,采取多缴多得的方式,政府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在达到规定年龄后即可领取养老金。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后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对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及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城市和农村居民进行的一项保险,也采取了多缴多得的方式,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共同构成。

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背景

(一)城镇化水平逐步提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数据整理得出,从2010年至2014年,全国总人口从134091万人增长到136782万人;城镇化率也由49.95%增长到54.77%,其中2011年首次突破50%,并呈逐年增长趋势;2010至2014年间,全国总人口共增加了2691万人,增长率为2%;城镇人口增加了7938万人,增长率为11.86%,这说明城镇人口的增长速度远远高于总人口增长速度,且农村人口不断涌入城市是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因素。

(二)人口老龄化加剧,养老压力增大

我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末超过60周岁的人口达21242万人,比例为15.5%,远超10%;超过65周岁的人口达13755万人,比例为10.1%,超过7%,这些数据表明我国老龄化程度已经非常严重。目前,“4-2-1”的家庭结构加上不断加剧的人口老龄化,年轻人身上养老的压力也在不断增大。

(三)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元化弊端

社会养老保险并轨前实行的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着一些弊端,比如:不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元化,使得农村与城市分离开来,容易形成城乡之间的鸿沟和差距;不利于保证社会公平,农村和城市实行不同的制度,在缴费档次、方式、补贴和享受的待遇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农村户口居民相比较于城市居民的待遇相对差一些。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中问题

(一)全国统一难度大

我国城市与农村之间、城市与城市之间、东部与西部之间的经济差异比较大,而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需要依靠财政来支持,但经济差距会导致部分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政府对此项政策实施不积极。此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上,国家只给付有限的一部分资金,剩下部分是要由城乡居民个人来承担的,城乡居民的经济水平存在差距,农村居民想要适应城市的消费水平还是存在着一定难度。

(二)保障水平较低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来源于财政转移支付,最根本的目的是想要保障生活困难的群体能过上基本生活,从而提升我国的福利水平。但是我国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居民不可领取基础养老保险金,实际上这部分居民就是因为生活水平较低才无法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用。而我国这一规定就导致真正生活水平低下的居民无法享受到基本的养老保险,通过财政转移补贴的还是一些中等收入的群体,这就无法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并且我国的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55元调整到每月70元,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水平并没有适应我国的经济增长的速度以及物价水平的变化。

(三)监督不规范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中,虽然对两种制度的并轨做出了说明,但是在很多具体实施的细节上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各地的经济状况以及实施方案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缺乏统一的规定管理监督就会导致各地的政策落实情况标准不一致,执行不规范不彻底,甚至形式化。这就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作用得不到发挥,且缺乏科学合理的监督体系还有可能会带来一些现象的发生,让城乡居民得不到真正的物质保障,从而使并轨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四)政策宣传不够,居民信心不足

我国很大一部分居民缺乏养老意识,对养老保险缺乏了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虽然提高了城乡居享受养老的公平性,但是由于部分居民对此项政策并不了解,所以参保意愿并不强烈,这就要归因于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到位。在当代社会,生活节奏很快,消费水平也在不断增长,人们更多地追求当前的利益,而对于养老保险这种长远利益的追求并不积极,甚至很多人不以为然。

四、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策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制度并轨以及养老保险作用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媒体平台,潜移默化地改变人们对于养老保险的看法,帮助城乡居民重拾对于养老保险的信心。政府还可以用讲座或是知识宣传等方式,让居民们认识到养老保险对于他们以后老年生活的重要性,转变他们只追求眼前利益的观念,加深他们对制度并轨的理解;可以设立咨询投诉热线,对于居民们提出的关于养老保险的问题及时予以解答,对参保过程中存在的不文明现象及时进行处理,增强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

(二)提高基金保值增值水平

我国目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很狭窄,为了降低风险,保证稳定的收益,基本只是单一存到银行或是购买国债。虽然在《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中提出要按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但在落实过程中并没有具体的文件对此做出相关规定。针对当前的情况,首先就要继续重视发展经济,只有经济水平的提高才能推动福利水平的提高。其次,政府可以大力发展慈善事业以及福利彩票等事业,拓宽基金投资的渠道以及基金的来源渠道。最重要的是,要完善国家关于基金投资运营的统一规定,让全国各地的基金运营受到统一的管理和监督,减少甚至避免基金投资过程中出现的不法现象,从而增强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提供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险。

(三)继续扩大养老金覆盖面

我国基础养老金的领取存在着前提条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居民不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这就导致一部分生活困难的老年人难以得到养老的保障。在制度并轨的阶段,可以考虑取消领取基础养老金的门槛,让无法负担养老保险费用的老年人获得基础养老保险金的补助,真正帮助他们得以生活,提升我国福利水平,满足真正处于贫困的居民的基本生活要求。同时,基础养老金的水平应该跟上中国经济发展的步伐,要跟上经济的发展和物价的变化,让基础养老金能够满足社会发展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从而提升参保人的满意度以及对养老保险的信心。

(四)加快信息平台的建设

信息平台的建设可以让城乡居民足不出户就能通过互联网了解政策的变动以及相关规定,政府可以通过信息平台对政策做出更加全面的解释,帮助居民更好地了解相关政策。信息化平台也需要继续完善,让居民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参保,缴纳保费,查询相关个人信息及业务办理情况等,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让居民参保更方便更及时,这就有助于提高居民参保的积极性,使参保人数增加,帮助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

(五)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

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管,首先需要中央明确监管机构,由该机构统一规范和管理监督,要对各地的实行情况进行了解,制定出具体的政策,对制度的并轨以及推行做出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各级政府也需要确立自己的监管机构或是部门,明确划分好责权,对执行政策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的监督,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还要加强社会监督,各级政府要做好政务公开工作,让城乡居民都可以对当地政府的政策落实过程进行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增强制度实行的规范性。居民可以通过网络、电话、电视等渠道全面对政府进行监督,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改变了旧农保中政府不投入的情况,实现了城乡居民公平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目标,成为了我国“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虽然在两项制度并轨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但是我国制度并轨推行过程还是较为顺利的。我们应继续深入探索研究制度并轨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找解决对策,从而推动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和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李颍华.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研究[D].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20-26.

[2]张凤宜.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逐步统筹实施———以安徽省芜湖市为例[J].经济视角(下),2010,(07):53-55.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国人保部网

[4]睢党臣,董莉,张朔婷.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问题的思考[J].北京社会科学,2014,07):38-43.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1号)[OL].中华新闻网,2011-04-28.

[6]颜令帅,吴忠,向甜,职韵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探究[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2,(11):49-52.

[7]阳代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轨后存在的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6,(04):186-188.

[8]罗遐.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问题的实证研究——基于安徽省四县市的调查[J].社会保障研究,2011,(01):67-73.

第2篇

关键词:农村 养老保险 构想

继2009年新型农保的试点以来,我们地区搞得相对较好,群众的参保积极性较高。但由于现行农保政策的养老金标准一定基本不变(除了少量的由政府全额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少许有增加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实际到手的养老金逐渐贬值,不能真正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挫伤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从而制肘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良性发展,亟待进一步的完善。

1.农村养老保险的现状

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模式是:个人选择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之一缴费,政府根据个人缴费的档次进行补贴,多缴多补。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经办机构给予稍高于当年银行同期储蓄利率计息;参保人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参保人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退休年龄对应的系数(如目前60周岁系数为139),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负担(目前本地由60元/人.月调整为70元/人.月)。养老金无随物价及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正常调整的机制。要提高养老金标准,钱从何来?两个渠道可选:一是投资,给个人账户保值增值;二是政府大幅增加投入,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基金的保值、增值直接关系到个人帐户积累额的大小。以经济增长率为9%计算,根据国际经验通货膨胀率一般为其60%,即5.4%,基金的保值利率应等于货币的通货膨胀率5.4%。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及人人有享受改革开放成果的权利要求基金增值率比通货膨胀率必须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才能使之得以保证。而我国目前资本市场还很不完善,基金投资资本市场风险莫测,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晴雨表之一的银行利率波动很大。因此,以上要求较难保证。

我们地处黄海之滨,经济相对较发达,老龄化程度较严重。笔者曾做过一项调查,据公安、统计部门数据,如东县马塘镇(农业乡镇)2012年末总人口81084人,其中60周岁以上人口24337人,占总人口的30%;16至60周岁人口50313人,占总人口的61.06%。根据调查数据,对各个年龄段人口数进行分析:除1959—1961年国家困难时期出生人口只有800人/年左右,1952—1970年的其它年份出生人口基本都在1900人左右/年,从1970年以后出生的人口急剧下降,1980年后出生的普遍在700人左右,虽然个别年份有出生小高峰,但总体趋势是人口数大幅减少。据调查,2011年本县农村农民人均纯收入10786元/人,生活消费支出8563元/人。

从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定性地看到,60岁以上人口老龄化程度远远高于国际公认的老龄化社会10%的指标,而且,60岁以下越接近60岁的人口段人数占比越高。可见完善新农保制度迫在眉睫。

2.完善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的构想

在农村建立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农民缴费为主,农民缴费政府给于补贴,多缴多补。个人缴费的一部分划入“统筹帐户”。开始可将“统筹帐户”中由个人缴纳的比例定高一点,随着“白潮”压力的减小,政府根据财政状况的改善及农村劳动力的转移,纯农人口的减少逐步提高对农保基金的转移支付,进而逐步壮大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提高参保人员的养老金待遇水平;随着财政补助比例的提高逐步降低“统筹帐户”中由个人缴纳的比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适时逐步将“个人帐户”投资到资本市场保值增值;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适时对退休养老金进行调整,逐步实现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接轨。

在“统帐结合”中,统筹帐户的形成可由政府财政资金的注入和集体补助的补充及个人缴费的一部分组成。我们现暂不要谈个人缴费和个人帐户实际获得的民法理论的可行性,关键是迫在眉睫的农村人口严重老龄化及其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中西部经济基础相对较薄弱,可以通过提高财政支持力度增加统筹账户资金中政府的注入比例。

2.1现根据以上思路对新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设定分析:

(1)农民的现实经济状况是收入低,来源不稳定。社会保障必须解决其年老的基本生活问题。

(2)政府财政的经济状况各地情况不尽相同,许多地方财政不是太宽余。

(3)以男60岁为退休年龄,16—60岁为缴费年龄。女55岁为退休年龄,16—55岁为缴费年龄。

(4)设男女平均寿命为72岁,男女人数比例为120 :100。男60岁,女55岁退休,则平均养老金支付年限为:120*(72-60)/(120+100)+100*(72-55)/(120+100)=14.27年。因此,设定缴费期最低15年。

(5)缴费基数: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0.6倍为最低缴费基数。鼓励多缴费,但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

(6)实际缴费年限系数:各年的实际缴费基数除以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累计值。

(7)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8)基础养老金:若16岁—60岁连续不断以当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缴费,即44年的缴费期,则其每年对统筹基金部分贡献为1/44。如果缴费期为15—44年之间,其总贡献为缴费年限除以44,即贡献系数为0.3409—1.0000之间。以当年当地农民年人均现收现付养老金水平*(12/20)为最高基础养老金,则参保人退休当年实际年基础养老金为:(实际缴费年限系数/44)*(12/20)*当年人均现收现付养老金水平。

(9)个人帐户养老金:在目前的基金投资环境情况下,个人帐户进行一定的投资积累。考虑到男、女养老金平均支付年限及照顾妇女的前提,个人帐户月养老金统一由个人帐户积累额除以139计算。

(10)以上述数据为例。替代率:8563/

10786=0.7939,赡养率:24337/50313=0.4837,无积累缴费率=0.4837*0.7939=38.4%。以农村农民人均纯收入10786元/人为缴费基数,考虑到农村家庭养老的辅、农民的承受能力、政府的财力及“基本”保障等因素设定:缴费比例20%,其中政府初始补贴6%,个人缴费14%。统筹帐户占比12%(即个人缴费中的6%进入统筹帐户),个人帐户占比8%。

(11)每年根据经济发展及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对退休养老金(其增长幅度低于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进行调整,所需经费从统筹基金及个人帐户按12:8的比例分别支付,不足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

(12)改新农保制度的出口补贴(目前为基础养老金,由各级政府分担)为进口补贴,增加参保人缴费的政府进口补贴额,壮大统筹基金,提高调资幅度,进而提高新农保制度的吸引力,再而激励参保人长缴费、多缴费。

(13)由于政府社保基金对农村未参加新农保的60岁以上人口养老保障问题不存在隐性债务。要解决这一保障问题,政府可量力而行通过其他社会保障渠道解决,如政府发放的基础养老金就比较可行,虽然目前金额不多但也能解决老年居民部分生活问题。亦可根据新的农保制度一次性补缴保费,进入新农保。

(14)基金的征收依赖于新农保的法制化建设,以保证覆盖面和征收率,进而保证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兑付。

2.2根据以上设定及分析进行新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测算(以货币不变价计算):

(1)对于劳动年龄段人口,统一参加“统帐结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即年最低缴保费:10786*0.6*20%=1294.32元。个人缴费:14%*10786*0.6=906.02元,政府补贴:6%*0.6*10786=388.30元。统筹帐户:12%*0.6*10786=776.59元,个人帐户:8%*0.6*10786=517.72元。以当年农民人均收入为缴费基数计算现收现付人均养老金水平:50313*10786*20%/24337=4459.68元/年,即4459.68/12=371.64元/月.人。

(2)不考虑个人帐户积累资金的增值和调资的情况下计算养老金水平:

1)男:16—60岁不间断最低缴费,月养老金=44*0.6/44*(12/20)*371.64+517.72*44/139=297.67元,累计缴费906.02*44=39864.88元;16—60岁只有15年的最低缴费,月养老金=12/20*(15*0.6/44)*371.64+517.72*15/139=101.48元,累计缴费906.02*15=13590.3元。个人缴费本金11.16年拿清。

2)女:16—55岁不间断最低缴费,月养老金=39*0.6/44*(12/20)*371.64+517.72*39/139=263.85元,累计缴费906.02*39=35334.78元;16—55岁只有15年的最低缴费,月养老金=12/20*(15*0.6/44)*371.64+517.72*15/139=101.48元,累计缴费906.02*15=13590.3元。个人缴费本金11.16年拿清。

3.当年统筹帐户征收与支付平衡(最低缴费):1.统筹帐户征收:776.59元*50313=39072572.67元;2.统筹帐户支付:44*0.6/44*(12/20)*371.64*12*24337=

39072683.57元(此为设定全部退休人员为当年退休所需养老金的收支情况,由于养老金的增资幅度要小于农民人均收入的增长幅度,因此实际养老金的支付要比这一值小得多)。

2.3通过以上测算,可见:

(1)农民个人缴费906.02元/年,经济上可以承受。

(2)最低的启始月养老金平均水平101.48元/月.人,能解决低水平生活消费问题。

(3)各级政府财政补贴388.3元/人.年,财力上可行。

第3篇

内容摘要:目前,我国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还存在很多宏观制度层面上的不完善,从而导致对女性的社会排斥。同时微观层面上企业的违法和部门的监管不力,也使部分女性就业权利和养老保障权益缺失。因此,必须对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障政策进行改革,以改革为契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进而维护女性养老保障权益,逐渐消除各种因素产生的对女性的社会排斥。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排斥 社会性别

问题的提出

“社会排斥”目前已经成为社会政策的研究重点,越来越多的政策研究者倾向于从社会排斥的角度来解释一些社会问题。学者们对于社会排斥有不同的理解,公认的社会排斥是指对基于公民资格的权利,主要是社会权利的否认或者这些权利未充分实现。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社会性别排斥基于性别差异而产生,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性别差异因养老保险制度、劳动力市场政策等情况不同,养老保险参保率、养老金领取率以及养老金金额在男女之间的分配上存在较大差异,但是总体来看,基本养老保险主要覆盖了男性,并且男性养老待遇普遍高于女性。我国目前在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上,普遍没有考虑到性别差异,并且制度的设计上存在着性别社会排斥,但是这种排斥并没有被人们普遍察觉甚至被忽视,这种忽视的结果是女性未能获得相应的养老保障权利。

国内外的研究机构或者学者们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性别排斥这一问题上研究较少,相应的文献也凤毛麟角,但是国际组织已经意识到男女在养老金覆盖面上存在较大的差异,而且这种差异对养老金整体性别差距的影响很大。其中,国际劳工组织在2000年提出要加强社会保护与性别问题之间的联系,强制性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特别是非全日制工作和家务劳动等(国际劳工局,2000),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这种倡议在各国的实施情况,还有待于考察。另一份《2000年世界劳动报告》在其序言中提到“社会保护制度并不仅仅是反映了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男女之间的不平等,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还加深了这种不平等”。可见,从国际组织层面上看,劳动力市场的性别不平等,已经被认真而深刻的提出。不过,这种国际组织的倡议在我国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即时研究国内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排斥文献也不多见,国内学者大致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其一,从社会保险覆盖面角度来研究性别排斥问题,学者们认为扩大覆盖面真正地把女性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内,可以改变女性的不利地位,如朱冬梅指出女性在自由职业者中的就业率比较高,要直接改变女性养老保险参保率和领取率低的现状,就应该扩大自由职业者的保险覆盖面,并且认为有些规定并不利于灵活就业者的参保(朱冬梅,2005);潘锦棠认为《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对灵活就业者的参保门槛设置过高,这点对于以灵活就业为主的女性来说是极为不利的(潘锦棠,2006);王永慈认为社会保险制度只能保障失业者在一定时期内有基本保障,长期失业者将被排斥出社会保险制度,而从未工作过或缴纳过社会保险金的人也同样会被排斥出社会保险制度之外(王永慈,2001)。其二,从性别差异角度来分析女性保障权利的不充分(当然,性别排斥和性别差异两个概念有相似之处,从性别差异角度来思考女性养老保障的不充分或许也能带来一些启发)。学者们认为从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中,要考虑性别差异问题,认为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充分体现性别差异,特别是对养老保障与性别关系没有足够的研究,使妇女的养老保障很不充分(吴可昊,2002);徐文丽认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并不必然有利于女性的发展,要使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切实保护女性权益和促进女性发展,就必须在社会保障制度中采取倾向于女性的积极差别对待政策,这种积极差别对待政策在社会保障各项目具体实施和完善过程中都应有所体现,并以这一政策为指导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徐文丽,2005)。

本文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入手,试图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性别排斥问题进行分析,探求养老保险制度中性别排斥的根源以及社会排斥所带来的对个人、群体和社会、经济的影响,从而提出一些对改进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用的建议。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性别排斥的根源分析

基于社会性别视角来探求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社会排斥,本文试图根据“排斥出何处,谁被排斥”来探索排斥问题。首先探讨“谁被排斥”。由于男性在就业机会上占有绝对优势,获得养老保险机会远大于女性,因此对于养老保险的性别排斥可以这样来理解,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把一些女性排斥在制度之外,使这部分人无法获得应有的权利或者说权益丧失,进而导致男性和女性在养老保障权益上的不平等。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性别排斥,主要是指女性群体在制度中被排斥。其次探讨“排斥出何处”。这是个复杂的问题,因为社会性别排斥是一个“动态”过程,强调“施动者”通过“怎样的制度过程”将女性排斥出基本养老保险领域,侧重养老保险制度排斥机制和排斥过程,从而产生排斥的影响和结果。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质上是指一个国家以法的形式,保障公民在年老时依法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政府制定并颁布一系列养老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养老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良性发展,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养老保险政策及制度本身是否存在排斥女性需要被检验,如果存在则政策本身即存在排斥女性问题,即把女性排斥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这种物质帮助权利可以视为社会保障权,应是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其中也包括养老保障权利,并且我国颁布了《企业养老保险条例》、《公务员条例》及各地方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农民养老保险条例》等,从制度层面上表明,不论男性还是女性,只要是我国公民就都有享受养老保障的权利,因此制度文本中并没有排斥的字眼和表述。

不过现实的情况表明,女性的养老保障缺失较为明显。在实际生活中女性群体确实被排斥,这样就有两种可能性:一种可能性是养老保险制度本身不完备存在着漏洞,从而产生了微观层面上的排斥;另一种可能性是排斥存在于政策执行和实施的过程中,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未落实或者操作者故意或者出于非故意的原因,而把女性排斥在制度之外。排斥的施动者是执行和落实这些养老保险政策的主体,从宏观角度看是国家政府部门及有权制定地方法规的地方政府部门,从微观角度看是各地方用人单位(主要指企业)。

(一)内生因素:养老保险制度本身不完备

内生因素主要指制度内因素,即国家宏观制度政策,我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身设计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合理性,没有充分考虑女性的就业权及在就业权下面的基本养老保险权利,导致现实中很多的女性群体没有被纳入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中,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以男性为主,而女性大多处于社会安全网之外。

1.制度内漏洞及根源分析。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身设计存在漏洞,把诸多女性排斥在制度之外,而女性被排斥体现在依据群体特征而被排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女性农民工保险条例不完善。目前我国出台了诸多社会保险条例,如《企业养老保险条例》、《公务员条例》及各地方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尽管如此,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仍不完备,很多地方没有出台专门的农民工养老保险条例,男性农民工养老保障权益缺失比较严重,而女性相对于男性来说更为严重,现行的养老制度中没有顾及到女性农民工的就业权益和养老保障权益,导致很多女性农民工被排斥在养老保障制度之外。主要的原因在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使农村妇女在就业时缺乏社会保险,即使农村女性在城市中能够及时就业,由于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与户籍身份挂钩,而农村流动妇女没有城市户籍而遭受歧视,不能平等地享受城镇的市民待遇,这种市民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待遇。因此,在现有城乡差别的户籍制度下,农村女性包括女性农民工在城市基本养老保险等方面的待遇基本等同于无。

学校在读女性养老保险条例缺失。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中,《企业养老保险条例》、《公务员条例》及各地方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行办法》都没有考虑到在读博士、硕士的学生们,这些人很多是女性,相对于本科毕业的学生,女性博士和硕士毕业晚、就业晚,且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少,况且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女性要比男性提前5年退休,因此,这些就业晚的女性未来领取的养老金数额少,这是一种制度本身的排斥。

农村女性的养老保障普遍缺失。农村女性养老保险制度普遍缺失,主要的问题在于国家尚未具备把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统一起来的能力和条件,目前颁布的企业养老保险条例仅仅适用于向城镇人员实施基本保障。我国城镇保障基数己过于庞大,如果实行城乡统一保障,国家必须拿出很大一笔开支,国家财力难以承担,不过根据国务院最新的政策表明,从2009年开始在全国建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这对于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灵活就业女性养老保障普遍缺失。男性在获取固定工作的机会要比女性大,因此,从事灵活就业工作的以女性居多。按照我国2008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存在用工行为就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单位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有较固定工作的男性有可能获得养老保险待遇,而灵活就业的女性目前还有很大一部分游离在养老保障覆盖之外,特别是中小私营企业为降低成本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更不给予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中的很多女性没有被覆盖到社会保险范围之内。女性应有的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没有实现,主要是由于制度的缺陷和部门的监督不力,从而把女性排斥在制度之外。我国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负担,其中财政起到最后的兜底作用。由于养老金资源的有限性,加上社会保障财政投入的力度有限,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还比较窄,未能普及到国内全部行业和全部企业。另外,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使企业用工成本加大,社会保险负担较之前加重,短时期内让所有的企业包括中小企业全部缴纳社会保险费还存在一定困难;对于灵活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很难,其雇主规模较小,社会保险意识淡薄,导致在规模小的企业中的女性人员没有养老保障。

长期未能就业的失业女性没有养老保险。在失业群体中,普遍以女性居多,并且在重新再就业机会的获得上,女性比男性更为劣势。我国在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劳动形式和就业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就业形式的多样性使就业出现了不稳定和失业现象。在市场经济中,可能由于自身原因或者家庭原因未能就业而出现失业女性,这部分人口很多没有养老保障而沦为城市弱势群体。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善社会保险总体立法,尚未形成全民基本的养老保障体系,客观上养老保障的覆盖面较窄,覆盖面的扩大需要经历过一个渐进的过程。

2.制度本身不完备导致男女不平等。制度本身的不完备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障制度设计时并未考虑到男女性别的差异,同时我国男女退休年龄的差异也导致了女性在领取养老金待遇上的不平等。具体表现在:

未考虑到性别差异。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由于教育背景、个人能力以及女性要承担家庭劳动,导致女性在职工资普遍低于男性,从而使基于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的养老保险费存在差异,进而在养老金待遇上存在差异。以我国企业养老保险为例,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文件中只是提到了“城镇职工”要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并没有考虑到女性和男性的差异,在工资收入和待遇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并没有体现出性别差异的制度设计,表1的数据可说明这一点。从表1中可以看出,2000年辽宁试点方案下的男女退休金和工资比例,在养老金水平上,城市老年人中男性平均退休金为745.7元,女性为528.6元。假定如果女性与男性同是60岁退休,女性退休时养老金只占男性的66.8%~82.4%,与男女职工工作期间的工资差异(76.9%~90.9%)相比,养老金分配中的性别差距相对较大,女性在工资和养老金待遇上明显低于男性,而在社会保险试点方案中,女性要和男性一样缴纳占工资总额8%的养老保险费,从这个意义上讲,女性的就业权利并未真正得到保护。

男女退休年龄不同。我国目前基本养老保险主要针对城镇职工,养老金是城镇职工退休后的主要生活来源,在我国由于男女退休年龄规定不同,女性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早退休意味着她们退休后的相对生活水平会下降,退休年龄不同导致我国养老金性别差异存在不合理性。我国现行的退休年龄政策规定了男性60岁、女性55岁退休,并且针对一些特定职业,女性可以提前退出就业岗位,早期的规定是女性退休年龄早于男性,其初衷是为了保护女性,随着我国城镇妇女就业模式的变化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男女退休年龄差异对两性养老金影响逐渐呈现出不平等性。旧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个人养老金的多少取决于工资和连续工龄两个因素,当时工资增长率较低,女性早于男性退休对养老金影响较小甚至基本没有影响,而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下,对于相对固定的工资水平的个人来讲,养老金多少是由其缴费年限决定的,女性退休年龄较早直接导致了女性较少的缴费年限,从而影响其养老金水平。

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存在缺陷。目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以缴费形式筹集资金,一般以两种形式筹集,有的地区以地方税务局代征,有的地区是企业直接到劳动部门进行社会保险缴费。由于没有实行社会保险税制度,企业在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项目时,往往拖欠或者漏报,甚至有些企业只给男性职工办理养老保险而不给女性办理养老保险,其结果既影响了女性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交费,又剥夺了女性养老保障的权益。当前最急迫的是建议完善社会保险立法,或者加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惩罚力度,特别维护女性群体的养老保障权益。

(二)外生因素:养老保险制度未被有效执行

制度外因素主要指微观层面的因素,体现在现有的制度未落实,或者说养老保险制度在微观层面上未被有效地执行,包括管理部门不落实或企业不落实,根源在于管理部门不落实主要是某些地方保护主义,企业不落实主要是考虑用工成本进而对女性产生歧视。

政府监督不力导致企业敢于违法。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险法》刚刚通过,法律中仍没有考虑到性别差异,也没有考虑到对女性的倾向性保护,因此仍被称作是“中性政策”。对于某些企业的故意违法,政府往往监督不力、惩罚不力,导致雇主敢于违法且成本比较低,即便违法被查处,也是罚款了事;某些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倾向于违法,甚至在很多地方保护主义的遮掩下,有些企业雇主“敢于”并“持续”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只给付基本工资,不给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五项社会保险,造成了工人社会保险权益的缺失,其中也包括女性社会保险权益的缺失,对于女性的社会排斥现象到处可见。因此,这些中性政策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才能有效约束微观主体的行为,减少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和性别排斥现象。

企业考虑成本和收益不愿办理社会保险。很多中小企业的雇主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不主动为工人缴纳保险,一般不愿意与女性签订较长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即使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女性被排斥在社会保险之外,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女性劳动者的利益。很多企业一般规定了较长的试用期,因为在试用期可以找各种理由和借口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照现有的社会保险条例,企业要给签订合同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比按月足额缴纳五项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企业缴费20%、医疗保险企业缴费6%、失业保险企业缴费2%、生育保险全部由企业负担(一般占0.5%左右)、工伤保险全部由企业负担(实行浮动缴费率,平均水平为1%左右)。总体来看,企业要缴纳社会保险费总比例将近30%(见表2),社会保险各项缴费比例是按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工资水平越高,企业职工总人数越多,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就越多。对于一般大企业或者是盈利企业来说,一方面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必须要缴纳的,另一方面也有能力缴纳这部分费用。但是对于处于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来说,这笔费用无疑是个巨大的人工成本,在企业效益不好或者金融危机来临时,中小企业要么减薪,要么拖欠社会保险费,甚至很多中小企业根本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用工制度存在对女性的歧视。很多企业用工制度存在对女性的歧视性条款或者是约定俗成的规定,比如存在同工不同酬,在这种情况下依据最新的养老保险缴费政策,职工个人要按工资总额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行实账运行积累。这样,通过未来几十年的个人账户积累,到了退休时男性和女性养老金一定会存在很大的差异性,相对于男性较高的退休金收入,女性只能维持一个低水平的待遇。可想而知,女性在把子女抚养成人并且从事长期的劳动之后,得到的却是和男性有一定差距的退休金收入,影响了她们晚年的生活水平,这对于女性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女性排斥的结果及影响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女性排斥的结果使女性在养老金待遇上缺失,提升了女性对养老保障的敏感度,同时女性养老金的缺失亦不利于养老保障基金的积累。

养老金及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差异,导致女性养老保障权益缺失。对女性个人来讲,一部分女性退休金待遇低,达到退休年龄养老金相对少,而另一部分女性养老保障权益缺失,达到退休年龄时却没有任何养老金保障。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差异导致男女老年人主要生活来源产生了差异。女性在就业中遭受养老保险制度的排斥所形成的直接结果是导致她们经济贫困、社会地位低下,从而产生个人的失落感,这种现象如果长期存在会使女性孳生自卑心理。

对社会女性群体来讲,女性对养老金敏感度普遍提升。在市场经济大的社会背景下,我国妇女的思想观念也在发生变化,女性越来越注重个人在经济上的自立能力,女性对自己的工作越来越重视,对退休后养老金的性别差异也越来越敏感,很多女性越来越在意自己年老时是否能得到一份基本的生活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女性对不得不早于男性离开工作岗位的退休政策的满意程度会降低,要求提高退休年龄的呼声也会越来越高。我国旧的养老保险体制下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政策,在新的制度下却可能成为侵害妇女权益的政策。因此,应该重新调整我国的退休政策,提高女性退休年龄并把这一政策纳入到现阶段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中。

女性养老保险的缺失,不利于养老基金的积累和经济发展。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制度,在职职工依靠个人缴费,等到几十年后退休,个人账户可以积攒一大笔基金,而这笔基金在政府的监督管理下需要投资进行保值和增值,养老保险基金进入到资本市场进行投资,将会对经济产生积极的影响。国外的养老基金进入资本市场后,推动了金融工具的出新,并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基金积累。对于女性而言,积累养老基金除了能够保证她们的晚年生活,也能为养老基金的积累做出贡献。没有女性养老基金的积累,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是不完整的。

女性养老保障的缺失,不利于社会性别平等的建立和社会文明的进步。西方有句谚语:推动摇篮的手,是推动世界的手。历史上,女性对社会的作用,对人类文明的传承,对抚育人类的作用不言而喻。女性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促进了家庭和谐、社会文明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女性的权益获得应该和男性一样的平等而长久,女性的一切权利应该被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并给予承认。不过,几千年的父系文明的存在束缚了人的观念,男女不平等及两性存在的差异性,使目前女性仍在很多领域缺失应有的权益,其中包括养老保障权益的缺失,如果不能及时而有效地纠正这种缺失,将会进一步固化社会对女性歧视和忽视的刻板印象,将会影响两性平等的建立,更将会影响社会的文明进步。

结论与建议

(一)健全有关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完善《社会保险法》,依法强制扩大养老保障覆盖面。建议国家尽快完善《社会保险法》和出台《养老保险法》,细化各项法律制度,进一步弥补制度空白;颁布《女性农民工保险法》、《女性保险法》等法律,通过法律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直至覆盖全体女性人口,使女性真正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养老保障权益。同时,探讨如何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来消除性别排斥问题,女性在自由职业者中的就业率比较高,要想直接改变女性养老保险参保率和领取率低的现状,应该扩大自由职业者的保险覆盖面,降低对灵活就业者的参保门槛设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差别的参保政策。此外,应该改革失业保险制度,使女性失业者不但在一定时期内有基本保障,在长期失业中也可以获得社会保障,同时要加强舆论宣传,提高这部分人群对参加社会保险的认识。

打破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实施的按户籍划分的城乡有别的二元养老保障制度,在制度安排上存在严重偏向城市居民,在制度的运行上也是一种由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国家财政保底的保障制度,而农村的社会保险建立和改革的脚步却远远赶不上城市的步伐。若能实施《养老保险法》,将会极大地普及养老保险,使城市和农村的养老保障体制达到统一标准。目前的城乡户籍制度成为就业的障碍,基于户籍制度的城乡二元分割体制,形成了城市和农村的划分,不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同时也不能保证女性劳动力顺利地流动和就业。目前和户籍制度挂钩的养老保障也是就业中的一大难题,因此建议取消户籍制度,真正的使城市和农村制度一体化,实行居民就业保障制度和居民养老保障制度。

改革现有制度,实行男女退休年龄平等。在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下,退休年龄对女性养老金的不利影响更大,因此要逐步提高我国女性退休年龄。提高女性退休年龄对于女性来说有两点好处:一是女性参加养老保险制度,可以积累更多的养老基金,二是通过提高退休年龄,使女性参保年限延长,进一步增加养老金的储蓄,从而会提高其养老金水平,保证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提高生活质量。不过,退休年龄的提高应该逐步推行,同时还要考虑到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如政府机构、企业和不愿意继续就业的女性。因此,建议政府在调整男女退休年龄时,应当全面考虑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

(二)政府严格监督及执法

严格执行各项法律。建议政府严格约束企业办理社会保险,使企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同时继续完善《劳动合同法》,尽快完善《社会保险法》,利用这些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监督。另外,政府有关劳动部门应该明确各自职责,加大监督力度,保障企业用工的有序性和合法性,尤其是对女性工人的招聘和用工方面,更要加大力度进行监督和检查。

制定《反就业歧视法》。借鉴有关国家的《反性别歧视法》,针对我国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现象进行反就业歧视立法,在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列出可以有年龄、性别、学历等特殊要求的行业或岗位,同时在法律中应明确列出属于严格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的范围。在各类人才市场中,政府的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规定,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且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后果。此外,政府应明确职能部门对就业市场歧视的监管职责,规范劳动用工市场的用工行为,建议政府在劳动部门成立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用来解决就业歧视纠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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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一、浙江省“城乡居保”制度运行情况

(一)制度发展。

浙江省“城乡居保”制度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得以建立和发展起来: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992~2002年)。20世纪90年代,国内迫切的需要拥有一套自己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来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的难题,为此国家民政部在1992年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提供了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依据。1999年国务院在《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14号)中指出,要清理整顿我国农村地区已经开展但没有条件普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受此影响,浙江省农村地区参保人数开始减少。

2、部分县市进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大胆创新和实践(2003~2008年)。面对此前的发展困境,党的“十六大”提出,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2005年,《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委[2005]1号)号召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将重点放在城市化发展较快的地区。

3、全面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2014年)。2009年9月,《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表示从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并对制度实施的参保对象、基本原则、待遇享受、筹资模式等作了统一的规定。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的基本要求,浙江省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颁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文件标志着浙江省全面建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2014至今)。2014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重新规定了个人缴费档次、养老金待遇、调整了政府补贴标准。在国家文件的指导下,浙江省为了配合国家政策,将原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改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均有所调整。在特色政策的探索中,浙江省在个人缴费与统筹账户之外,还建立了缴费年限养老金,鼓励参保人在缴费15年的基础上多缴多得。截至目前,浙江省无论是在政策的先进性还是待遇水平方面都高于国家制定的基本标准,在全国省级行政区划中位居领先水平。

(二)运行情况。

浙江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五年以来,总体水平呈现平稳上升的趋势,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基础养老金水平稳步提高。基本满足了城乡老年人养老保障方面的基本需求,他们的生活质量也得到明显的改善。

二、浙江省“城乡居保”制度取得的成效

(一)制度设计层面

1、激励参保缴费待遇机制。浙江省增设了缴费年限养老金。按缴费年限的不同采取分段累加计发的方式:缴费年限为15年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为16年以上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在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浙江省还超前增设了丧葬补助费,规定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是20个当地当月的参保人基础养老金金额。

2、制度衔接通道通畅。浙江省建立了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保”)制度等政策的衔接方案。其中,“城乡居保”转为“职保”,可以个人账户全额划转,通过个人账户的总额折算缴费年限来进行衔接。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全额转入,根据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来折算缴费年限,。“职保”转为“城乡居保”,参保人的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全额划转,按划转时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来折算缴费年限。

(二)制度执行层面

1、制度适应性。从“城乡居保”的统计公报来看,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与浙江省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以及人口结构都是相适应的。浙江省各市不同层次收入水平和需求的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需求都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缴费档次来得以满足。

2、资金保障。据统计,每年浙江省各级财政补贴增长幅度都较大,2010年全年补贴共55.7亿元,而目前仅2015年6月一个月的财政总补贴额就达到了14.5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比2010年多了2.84个百分点,提高了4倍多,共占比3.67%。政策财政补贴是2010年的2倍,占浙江省财政总支出比重的2.94%。

3、制度监管。从健全内控制度入手,防范和控制经办风险。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暂行办法》,对参保登记、基金收缴、基金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接续到待遇核发等各个业务经办环节可以出现的风险以及相应的防范和控制、监督和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三)实施效果层面

1、制度覆盖率。制度覆盖率是衡量社会保障成果的一个重要指标,它反应了有多少应参保人数已被纳入制度覆盖范围,得到了制度保障。“城乡居保”实施5年期间,基本实现了人员全覆盖。截至2015年6月,全省60周岁以上人员全部参保领取基础养老金,“城乡居保”的总参保率达到了95.1%。分地市来看,参保率最高的是温州市,为97.92%;最低的是绍兴市,为90.3%。

2、保障水平。浙江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经过两次待遇调整,从60元/月起步,目前全省平均养老金待遇为126元/月,其中最高的市县(宁波)已调整到210元/月,最低水平也已调整到100元/月。此外,从2011年起,浙江省还建立了高龄老年补贴制度,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可以享受每月给予不低于30元的高龄补贴,对有效提高老年生活质量、缓解老年贫困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一)政府财政补贴效率问题。

在现行的政策中,参保人缴费100元至300元,政府补贴均为30元,相对于100元的缴费档次,30元的财政补助是总缴费额的33%,而相对300元的缴费档次来说,30元财政补助仅占比10%。那么,遵循“逆向选择”,绝大多数农村居民会选择最低的缴费档次,因而获得相对最高回报的财政补助,这种现象不利于缴费档次的提高以及制度的可持续性。

(二)激励参保问题。

虽然现行制度在筹资方式上建立了政府双向补助的激励机制,对参保对象从缴费和待遇享受上进行双向补助,但激励参保的效果令人堪忧,“老年人积极参保,中年人热情不高,青年人等待观望”的局面普遍存在,即60周岁以上的老人非常拥护“城乡居保”制度,45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因离退休刚好还有15年左右,因此参保也较为积极,但16~45岁的青年人普遍抱有较强的观望心理,参保率较低。

(三)基础养老金待遇的调整不够科学性。

在财政分担上,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的补贴比例是不同的,如表2所示。对于东部地区中央只给予50%的补助,且对于浙江省根据本地情况增加的基础养老金的部分不予补贴,这部分钱完全由地方财政负担。且浙江省的基础养老金每次调整都是依据政府发文,没有一个合理、持续、稳定的调整机制,不利于制度的长期发展。

(四)经办管理配套不足。

(1)人员、机构短缺。从人才建设来看,不少县市没有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从机构设置上来看,设置专门的经办机构的地区有限。根据浙江省调查结果显示,只有21.4%的地区设有专门的经办机构,还有42.9%的地区有兼职的经办机构,有35.7%的地区则完全没有设立经办机构;

(2)基层单位经费不足。虽然浙江省经济发达,但经费不足的问题依然存在。尤其是村级单位,经办人员工资较低,其余的工作经费严重不足;

(3)信息化程度不高。浙江省开发了全省统一的“城乡居保”系统的软件,但使用率仅58%,有30%的县自行开发业务操作系统,大多数的乡镇农村还在使用纸质版来登记与保存信息。再加上软件无法覆盖全部功能,一些特殊业务只能由人工操作。并且一些数据仅留存在县级,并未上报省里,未能实现省级统筹,影响了数据的分析和应用。

四、政策建议

(一)合理划分各级政府财政责任,财政补贴机制进一步完善。

笔者建议明确各级政府在“城乡居保”制度实施中的责任归属,合理优化各级财政的筹资比例。一方面要加大省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另一方面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的支持,合理规划各级政府的支付比例。在贫困县、财政收入低的县,建议县级财政承担少一点,省、县(市)按1∶1来分担。在富裕、财政收入高的县,县级财政承担多一点,省、县(市)二级财政可按1∶2或1∶3来分担;协调各地财政部门与社保经办机构共同来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二)建立有效的激励参保机制,鼓励农村居民早参保多缴费。

首先,本文建议在财政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适当提高用于鼓励缴费的那一部分补贴的标准。适当提高缴费补贴,以参保人个人缴费标准的适当比例对其进行补贴,向中间缴费档次倾斜;其次,政策宣传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来提高城乡居民对此项政策的信任程度;最后,加强对办事人员的业务培训,充分发挥他们的基层作用,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办理业务。

(三)探索基础养老金标准的调整机制。

根据国际公认养老金的给付标准,平均给付水平为当地当年用于生活消费支出的60%。《2015中国居民营养与慢性病报告》显示,2014年居民每人每天平均能量摄入量为2,172千卡,碳水化合物摄入量为301克,蛋白质摄入量为65克,脂肪摄入量为80克,三大营养素供能充足,能量需要得到满足。“城乡居保”的适宜水平应为365~671元/月,能保障农村居民的正常生存所需。

(四)强化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完善经办管理方法。

第5篇

【论文摘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理应把公平作为核心理念,体现其社会性和公平性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从有关社会保险的公平性研究的视角出发.研究了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在公平性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有关社会保险公平性研究的理论解析

    1、有关社会保障公平性的研究的视角

    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发展中社会保险是覆盖面最广、资金量最大的项目,因此也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最核心的部分。对于社会保险的公平性问题,国内的学制以各种视角对之进行了探讨。    何文炯认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评价主要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一是社会保险项目设置的公平性,即劳动者和社会成员所面临的基本风险是否都有相应社会保险项目的保障。二是社会保险保障水平的公平程度,即在已享有社会保险的人群中,是否存在基本保障水平的较大差距。

    郑功成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应由经济政策左右.社会保障在制度目标上应该坚持以追求社会公平为主要特色。基本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要强调的公平主要在以下几点:对所有社会成员参与的机会公平,所有参保人员的起点公平,在参保过程中的公平,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小结果的不公平。只有公平的社会保障才能化解风险、保证效率。

    申曙光和孙健认为社会保障制度所体现的公平价值观能调和激烈市场竞争中的社会矛盾冲突。社会保障所体现的公平,从根本上讲,应当是从“人人生而平等”的观念出发,保障每个公民平等享有生存权和发展权,让他们在公正的制度环境中,获得参与竞争和平等就业的机会,并获得合理的物质的精神报酬,从而保护和调动一切劳动力资源,实现更高层次的效率和更大范围的公平。

    2、保证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公平性的意义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作为一项预防老龄风险的社会制度而言是以公平为其目标的,既是政府给农民养老保障的一个承诺,也是调整收人分配的一项政策。一方面保证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平性保证了农村社会人群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另一方面,由于需求的边际效用递减,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产生的收人分配结果也对能在拉动内需、扩大消费等方面对国民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体现公平的制度产生的积极的效果.有利于提高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增强其合法性基础。重视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当前和未来一定时期的公平性是有重要现实意义的。

    二、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公平性问题分析

    改革开放后,随着依托集体经济的社保项目逐步瓦解,农村社会的基本养老保险停滞在仅有农村社会救济、“五保”户制度等覆盖窄,保障低的制度安排的局面。当前,新农保还处于试点阶段,大部分的农村社会实行家庭和集体和结合、以家庭保障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增强公平性,扩大覆盖面是当前农村社会基木养老保险的重要议题。

    1、城乡养老保险的公平性问题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城镇企业职工和所有个体劳动者,农民工在个人缴费年限达15年也可享受基础养老金。这意味着受城乡分治的历史格局影响,绝大部分的农村社会尚未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享有的福利待遇依附其农民身份,基本养老保险的二元格局明显。并且随着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深,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也逐年增多。农村社会人口老龄化趋势、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功能的弱化,对于体现公平的广覆盖而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需求进一步加强。

   2、东西部农村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公平性问题

    不可否认,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的发展有很大的差距,消费水平也不一样。在农村社会建立普惠性的基本养老保险是一个艰巨的任务,财政承担能力较差的地区如果难以保证财政补贴所需的财政预算,就难以建立起基木的养老保险制度。这可能在某种层面上造成地区之间的不公平。由于存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能力的不平衡,贫困地区地方财政支持的压力很大。如何解决中西部贫困地区地方财政筹资难的问题将成为制约新农保制度推行的一大瓶颈。新农保试点对东西部实行差别补贴是解决这个不公平的一大进步。此外,由于消费水平的不一样,对于贫困群体来说,倘若不能在个人账户和集体补贴上获得更多的收人,等额的普惠性的补贴在不同消费水平的地区给农民带来的效用显然是不一样的。

    3、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人群内部公平性问题

    除城乡二元机制和东西部地区差异的影响,在设计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还需要考虑农村社会内部的公平性问题。当前,我国不仅城乡之间居民的收人差距较大,而且农村居民群体内部的也存在收入差距。根据有关研究结果,有相当数量的城乡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缺乏社会养老保障的持续缴费能力,因而现阶段能够参加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并且能够持续缴费者只是一部分,即这一制度近期内难以真正做到“广覆盖”,因此,必然有一相当部分人因无力缴费而被排除在制度之外。这样就容易导致富裕者有能力参保缴费而得到补贴,贫困者无力参保缴费而得不到补贴,在目标人群内部产生富者越来越富,穷者越来越穷的结果,有"悖于制度设计的公平性原则。

    此外,由于近年来养老金挪用等时间以及社保基金缺口等现象的出现,使得一部分农民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产生了不信任和观望的态度而没有参保。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导致的农村社会保险意识偏低加剧了这一现象。虽然是参与过程中体现了机会的平等,在在结果上却产生了参保与未参保两个群体的划分。

第6篇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十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在制度的统一上有了长足的进展,积累了一定数量的基金,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支付,维护了社会稳定和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有:

1、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以来主要覆盖国有企业,而目前国企的就业人数正在逐步减少,非国有企业的就业人数却增加很快。无论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免除非国有企业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考虑,还是从非国有企业就业人员年龄较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助于减轻国有企业乃至国家的养老负担考虑,都必须要求尽快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参加养老保险具体政策和工作措施,尽早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广覆盖”目标。

2、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增加抵御风险能力。目前,养老保险制度的统筹范围主要是以县级为主,层次过低,社会保险制度固有的社会共济性受到制约,分散风险的功能也大大减弱。在统一养老保险制度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取消县级统筹以至地市统筹和行业统筹,最后过渡到省级统筹。但提高统筹层次所涉及的利益格局和权益关系复杂,需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制定积极慎重的政策措施。近期内,尤其要重点解决在省级统筹范围内,如何尽快统一缴费率、统一养老金待遇,以及如何通过补充保险的形式,缓解由于经济发展程度和收入水平差异所引发的地区乃至行业之间养老金待遇扭曲的问题,进而在事实上而不只是在形式上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3、有效解决合理费率基础上的养老基金征缴手段问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按时足额缴费,是至今尚未解决的难点问题之一。一部分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拖欠养老保险费的现象严重;一些“三资”企业和其他非国有企业拒交养老金的事情时有发生,仅靠行政手段征集基金,其效能日渐低下。为了保证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和基金调剂的客观要求以及适应统筹层次提高的需要,应当在合理确定并尽可能统一的费率基础上,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效实施,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赋予社保费征缴单位以合法的强制手段,来提高基金的征缴率,保证基金来源的稳定可靠。

4、科学合理限定“转制成本”的必要范围和支付补偿办法。在新的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派生“转制成本”或“隐性债务”。如果不是由政府而是由养老保险基金来负担这种历史欠帐,就有可能造成各地养老保险制度从费率界定、基金征缴到营运监管的规则不一,机理不全,约束软化。目前一些地区用养老保险基金来承担各种支付养老金以外的社会职能,正是这种情形的反映。因此,除必须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外,还必须严格界定“转制成本”和养老基金的支出范围,并寻求有效的历史债务补偿办法,确保制度安全。

5、积极发展补充养老保险事业,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为了健全和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补充养老保险,改善老年人的退休生活。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积极鼓励发展各种类型的补充保险,如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保险、个人储蓄保险及商业保险等形式,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既体现市场效率原则,又为国家减轻负担,保证制度安全创造有利条件。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与根源

产生养老保险制度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养老保险基金供给方面的原因,又有养老金需求方面的原因;既有制度设计层面的原因,又有具体操作层面的原因;既有历史的原因,又有现实的原因;同时还有一些其他特殊原因。具体说来,有以下几方面:

1、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目标与制度运行机制之间的不适应。“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其设计初衷是通过个人账户基金以及社会统筹基金的积累(或部分积累),预防老年化高峰到来时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危机。但由于历史债务未曾补偿,新收缴的养老基金绝大部分要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每年积累的基金大约为数十亿元至100亿元左右,而历史上留下的基金缺口大约在2万亿-3万亿元左右,按照目前的积累规模,大约需要近二三百年时间。世界银行在极为严格的制度前提下所作的乐观估计也需要100年左右。因此不难想象,由制度设计目标与制度运行机制的不适应所派生的预筹积累和现收现付两种运行机制并存,长此以往,势必造成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的诸多矛盾与问题。

2、养老保险制度运行前提与现实经济条件之间的矛盾。这种部分预筹积累式的养老保险制度,需要养老保险费的缴费率在较长时期内必须高于其实际支付需要,方能使制度向设计的目标迈进;需要具备较高的资金归集、投资营运、金融管理能力的基金机构,以实现养老基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需要完备健全的资本市场和稳定有序的宏观经济秩序,使日益积累起来的基金得以安全顺利地进入回报率较高的产业部门;还需要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和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但我国目前正处在体制转轨、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国企职工年龄老化,养老和医疗负担以及失业、再就业负担加重,同时作为资本稀缺的发展中国家需要降低劳动成本以吸引外资。加之金融体制改革还相对滞后,资本市场处于初创阶段,宏观经济变数相对较多,行政管理和社会监督能力也还比较薄弱,对长期积累式资本还缺乏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渠道和手段。从长期看,预筹积累模式给予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压力及要求是前所未有的。

3、分散风险的初衷与风险因素加大的现实矛盾。“统帐结合”的制度模式尤其是个人账户的设置,是为了分散老年社会来临时的养老风险。但现实中,社保机构为了保证支付而挪用个人账户基金,从而形成“空帐”风险。况且,即使个人账户做到实帐积累,也只有其按照银行利率计息的增值率完全与职工工资增长率同步时,才能实现或达到制度本身所设计的目标替代率。数十年间两者能否吻合不得而知,这又无疑加大了制度运行的风险。在今后几十年的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的剧烈变革时期,宏观经济风险始终是存在的。这些都是社会保障部门所应当努力规避的风险。

4、均衡负担的现实需求与“马太效应”机制的内在冲突。退休养老从企业或单位福利转变为社会保险,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就是要均衡单位乃至地区之间的养老负担。但目前积累起来的养老保险基金,主要集中在一些人口构成相对年轻、经济相对发达、职工个人收入相对较高的地区,相反而那些老工业基地、职工年龄构成相对老化的地区,养老基金的积累就不多,甚至入不敷出,难以为继。结果越是老工业基地、职工年龄老化、结构调整负担较重的地区,越是要提高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率以应付日益增长的养老金支付压力,而越是新兴城市或产业、职工年轻、经济增长速度较快的地区,反倒可以维持一个较为适当的养老保险费筹资比例。尽管可以通过实行省级统筹来缓解这一矛盾,但由于个人账户所强化了的与个人利益直接相关的地区利益格局,省级范围内统一费率、待遇和有效调剂资金等,仍然是十分艰难而又必须尽力解决和实现的。

5、制度统一原则与利益分化机制之间的矛盾。实行“统帐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即使在省级统筹之后,个人账户也通常建在地市一级,由市级社保机构向投保者个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省级社保机构要调剂资金将极为困难。因为:第一,养老金有所结余的地市,其基金积累数额以个人账户的形式对象化在职工个人名下。第二,一个地区养老基金的盈余与亏欠,影响因素很多,除了与养老负担相关外,还涉及当地缴费基数的准确程度、缴费率的测定、覆盖范围的大小、征缴率的高低以及养老金替代水平等诸多因素,其间的任何随机行为都有可能改变养老保险基金的盈亏状况。第三,养老金余额调节办法,还会使地区因余额上缴、缺口地区等待下拨资金而产生消极因素,导致基金收缴率下降。积极化解这些矛盾,无疑是社会保障部门的艰巨任务。

三、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出路与对策

面对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保证制度的长期运行,促进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应着重采取如下措施:

1、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所有劳动者都有享受社会保障制度的权利。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包括的范围除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部分事业单位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外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游离在养老保险之外;还有大部分政府公务人员也没有真正进入养老保险范围;占全国总人口80%的农村人口的老年保障问题也尚待解决。从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和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出发,要研究制订出恰当的养老保险范围、项目、费率、水平等符合国情的养老保险办法,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以及强制性的原则,调动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这样可以把扩大部分归集的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弥补当前的养老基金缺口,从而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

2、继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防范和化解养老保险制度的各种风险因素。作为长期运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其面临的经常性风险主要有:基金来源状况及财务机制中的不确定因素,其中主要是企业能否按时足额缴费;目前运行中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的“混帐”管理所造成的基本养老金收支状况模糊形态;离退休费用对个人账户基金的长期性透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承担的额外社会负担的增加,如提前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风险。

为了防范和化解制度中遇到的各种风险因素,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主动应对,完善制度。主要有:赋予社会保险费征缴单位以严格、权威的征缴职责,强化征缴手段,提高养老基金的收缴率;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改进养老保险制度,按科学、合理原则测定养老保险费率;在保证长期运行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减少和避免长期透支个人账户;严格、科学制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和缴费年限条件,根据社会发展状况,适时提高退休年龄;迅速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

3、可采取变现部分国有资产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财政手段,增辟补充增大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新渠道。变现部分国有资产来补充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有两方面的理由,即在过去实行计划经济时期,长期实行低工资政策,职工的工资收入中没有包括各种补偿劳动力需要的社会保险费用,社保费进入企业利润中全部上缴给了国家,国家又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变成了国有的固定资产,使社保费凝结在国有资产中。另一方面,随着体制转轨、经济转型,政府的投资要逐渐退出竞争性领域,减持国有股、中小型企业拍卖、国有土地转让等也为补充养老基金提供了现实条件。这样不仅补充了基金缺口,解决了养老金的供求矛盾,而且还体现了国家对举办养老保险事业应尽的政府责任。

按理论和国际经验,转制成本和养老保险的一些债务应由政府承担,才有利于制度的健康发展。通过财政手段主要包括:(1)、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拨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2)、新的税收来源,可考虑开征面向社会高收入阶层的税种,为开征遗产税、利息税等,所得收入全部直接划入基金;(3)、发行长期(偿还期为10年以上)的有关社会保障特种国债;(4)、可以考虑发行社会保障彩票筹集养老基金。

4、开辟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新渠道。在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目标、模式甚至更具体的政策组合都比较清晰后,改革成败的关键无疑取决于改革的管理体制是否有效,尤其是能否确保基金被有效地使用、保值、增值。根据国际经验,保险基金投资比例一般为:公司股票60%,公司的债券17%,政府债券6%,短期贷款3%,抵押贷款11%,房地产3%。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可采取多种投资方式,甚至学习智利的经验,把基金交由多家非政府部门进行经营并引入竞争机制,可以委托给符合营运条件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基金会、保险公司等机构进行保值增值营运。

第7篇

【关键词】养老保险 统筹 必要性 可行性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 2010年,我国老年人口已经达到1.74亿,约占总人口的12.8%,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364348人,占9.71%,表明我国口老龄化问题十分严重。作为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向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却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中最大问题是统筹层次低,只实现了省级统筹,而非全国统筹。

2008年12月2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中,国务院明确提出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国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可以看出,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达成了一致共识,即实现全国统筹。那么,为什么要实现全国统筹?全国统筹可行吗?本文接下来将从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现状、实现全国统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的现状

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筹层次依然很低,虽然已经实现了省级统筹,但是大部分地区仍然属于地市一级的统筹。一方面,这从直观上表现为各个地区养老保险缴费率的不一致,也就是职工的养老负担水平不同,这不仅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而且影响着我国区域性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在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型的今天,后者的危害更甚。举个例子,由于沿海地区经济发达,中西部地区很多年轻人都选择到珠三角打工,那么深圳等城市年轻职工较多,老职工较少,企业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就较少,那么企业就更愿意在珠三角发展,而不愿意去中西部地区。这样不利于我国中西部地区发展,损害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另一方面,因为未实现养老基金的全国统筹,也就意味着其不能进行统收统支,这表现为,部分地区养老保险基金存有结余,而这些地区却依然享受着中央的财政补助,造成资源浪费;另一部分地区养老保险基金却入不敷出,职工缴纳的费用远远不能满足支付养老保险金的需求。珠三角地区,年轻职工居多,基本养老基金有大量结余。但是,像东北老工业地区人口比例较高,养老保险基金却入不敷出,不能满足支付需求,需要政府填补大量的资金缺口,给政府造成巨大的财政压力。

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的必要性

(一)全国统筹是保证经济发展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必然选择

全国统筹能平衡不同地区的缴费率的差异,消减各地区的养老保险缴费负担,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和经济发展的效率,如果不能实现全国统筹,资源分配的效率就不高,不利于我国的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

(二)全国统筹有利于我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低统筹层次不利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人口的流动,阻碍了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也不利于东部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和升级。对于经常流动的劳动力人口,比如去大城市打工的农民工,他们中的很多人并不能享受到基础养老金。这样一来,统筹地区为了降低养老保险负担而限制劳动者流入,这部分劳动力也不愿意频繁更换工作地点,长此以往,劳动力的流动就更加缓慢。实现全国统筹,才能实现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而非单独某地区的劳动力市场。

(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全世界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

在全世界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的160多个国家里,几乎所有国家都实现了全国统筹。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制度受到历史原因和财政分税体制的影响,仍然处于地方分割状态,但是这是违背一般规律的,全国统筹是大势所趋。

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的可行性

(一)我国已经具备省级统筹的丰富经验

截止到2009年,我国大部分省区已经基本实现了省级统筹,积累了丰富的提高统筹层次的经验,这位进一步实现全国统筹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实现全国统筹的重心在于统一制度,处理好各地区间的关系。

(二)我国已经具备实现全国统筹的制度基础

经过多年的改革,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各省区的制度框架基本相同。目前,除了养老保险经办机制未实现全国统一以外,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已基本不存在制度壁垒。

(三)我国已经具备实现全国统筹的理论共识

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尽快实现全国统筹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普遍共识。不仅欠发达地区和人口老龄化程度高、养老金支付压力大的地区,迫切期望尽快实现全国统筹,较发达地区、养老金积累较多的省区也表示,只要处理好相关利益关系,也希望推进全国统筹,实现制度理性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四、结论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国统筹,不仅能统一不同地区的缴费率,实现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而且能维护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型,最后,还能保证劳动者的权益不在流动中受到损失。综上,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国统筹,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自我平衡和完善的必经之路,也是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郑秉文.改革开放30年中国流动人口社会保障的发展与挑战[J].中国人口科学.2008,(5).

[2]郑功成.尽快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全国统筹[J].经济纵横.2010,(9).

第8篇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养老保险体系。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要规范和完善省级统筹,确保基金能够按时足额上解和划拨,加大基金调剂力度,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从1998年7月1日起,一是将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经济组织的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全部纳入省级统筹范围。二是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企业缴费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并以地市为单位统一企业缴费比例。个别地、市负担过重,企业缴费比例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要报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职工个人缴费以本人全部工资收入为基数,月缴费工资超过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低于60%的按60%计算。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缴费,以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三是提高管理层次,省对地、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差额调剂;地、市对县、区实行统收统支,县级社保机构留出两个月周转金后,其余可由地、市调剂使用;社保机构对企业实行全额征缴、全额拨付,并尽快实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社会化发放。四是全省社保机构实行系统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厅会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要规范和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去年7月1日,全省已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统一为职工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相应降低,最终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记帐利率,每年由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确定公布(参考银行同期城镇居民存款利率和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实行统一帐户前的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统一帐户后的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可以继承,其余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三、要规范和完善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的原则,从1998年7月1日起,统一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

新计发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本人。

新计发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国家和省原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新计发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四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为职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过渡性养老金,为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本文实施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再乘以1.4%;调节金,今年暂定每人每月80元,以后视情况调整。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低的,差额部分可以补齐;新办法高的,增长部分暂不超过老办法的10%。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的档案工资,封定在1997年底。此前计发养老金的档案工资,仍按各地现行办法确认。

四、要做好养老保险待遇衔接工作。国有企业职工到非国有企业就业、自谋职业或下岗后不再就业,过去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为了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各级政府要加大基金征缴力度。养老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严格控制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除太原、大同、阳泉、长治4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破产工业企业和3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的细纱和织布工种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前退休外,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放宽退休条件,扩大退休范围。

第9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路径对策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关乎大约3000万职工养老保障权益,是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而我国事业单位现行的离退休养老保险制度,与整体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大趋势相悖,不利于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为了进一步保证社会公平正义,我国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必须进行全年的改革,其改革的步伐应该与企业养老保险改革同步,共建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

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

我国事业单位目前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基本上是在建国初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产生的。职工自己不用承担缴费责任,而是由国家财政或者职工所在单位代为缴纳。这种保险制度模式,有力的保障了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之后的基本生活,非常有利于吸引人才和稳定单位的职工人员。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比较而言,事业单位的保障制度对员工的吸引力较大,因此其在改革过程中受到的阻力也比较大。但是随着社会时代的发展,我国应该有更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因此,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自1994年以来,我国多地的省市已经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不同形式的改革试点。总体上来看,各地的改革试点,基本上打破了几十年“吃皇粮”的坚实局面,初步建立起了多渠道的基金筹集机制,成功进行了养老机制的改革。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还没有实行统一的政策,也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始终与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处于脱轨的状态,不利于国家总体养老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制度的基本路径

2.1 事业与企业单位养老制度的相统一

即事业单位应彻底改变全部依靠单位和政府财政部门来缴纳养老费用的制度模式,与企业养老制度相一致,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分别承当相应比例的费用,在筹资模式上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各部分的缴费比例应与企业职工保持一致,缴费基数为职工的基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津贴。让其养老保险不依附于事业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以更社会化的方式来管理。

2.2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依据企业养老制度来看,其在改革和完善过程中有三个基本要点:一是低水平的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多样化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三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革也应学习企业,以这三点作为一个基本改革框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事业单位也要对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建立职业年金制度。首先,年金的制度建立应该是强制性的,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既保证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一致,又在不降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下进行。其次,事业大内的年金制度的筹资渠道应该与企业有所不同。由于事业单位是公益性,而非盈利性的,其资金应该更多地来源于国家财政部门、单位和职工,其中财政应该占据更大部分。对于来自职工的部分,可以以绩效工资为基准,由于绩效工资和单位的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职工的工作情况紧密相连的,这样既可以提升员工的工作水平,也避免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数的重复计算。

2.3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权利与义务是社会保障制度一个明显的特征。换句话说,必须在缴纳费用,并满足相应的资格的前提下,才有权利获得基本养老保险金,而不是几十年前的免费直接获得。我国的事业单位和个人呢,必须与企业保持一致,每位职工实行强制性的参保制度,按规定缴纳保费。自1994年以来的地方改革试点,虽然各地方法各有不同,但是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机制是基本相同的,彻底改变了传统的个人不缴费、国家全部承担的状况。实施证明,中国90年代开始建立的以统帐结合为主题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非常适合于中国目前的发展国庆,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经济建设制度。即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单位的缴费由社会统一管理,基金实行现收现付,而个人缴费的部分计入到个人账户当中,进行资金的积累。在基本养老金的发放上,应同企业一样,由基础养老金账户和个人养老金账户两部分共同构成。

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3.1明确各类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防线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到职能定位和体制创新的问题,还与分类管理、人事制度、财务制度、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制度等等密切相关。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事业单位改革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应该与事业单位的改革同步进行,协调发展。具体地说,就是将现有的事业单位,依据改革方向的不同基本分为两类:单位自行收缴最后自行进行资金发放、转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以及由财政部部分拨款的事业单位,应按照企业的制度进行养老金的管理;而由国家全额拨款,并且与公务员待遇相一致的单位,应该实行公务员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此外,从长远来看,机关的基本养老制度也应与企业职工的制度相接轨,杜绝养老保险制度的“二元结构“。这样不仅统一了社会保障制度,有能增强人才市场活力,有利于人员相互流动和统一劳动力。

3.2建立统帐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统帐结合制度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逐步与企业和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一致,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并由国家、单位、个人三者一同承担资金的缴纳。

但是建立统帐结合基本养老制度,还应注意另一点,即解决好改革成本和平稳过渡的问题。改革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不是一蹴而就,也不是盲目的全力进行推广,而是要顾忌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单位承受能力低问题。还要正确估计改革所需的成本,解决好历史遗留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苏明,杨良初,张晓云,王立刚,程瑜.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2(52):3-25.

第10篇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104-01

人口老龄化是人口年龄结构发展变化的一个长期趋势,中国将在21世纪中叶迎来人口老龄化高峰,人口老龄化对处于改革进程之中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就养老保险制度自身而言,赡养率的不断提高,要么使工资替代率下降,要么使缴费率提高,在养老保险金刚性的条件下,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的后果是缴费率的提高。从经济增长和养老保险的关系上看,人口老龄化给经济增长带来的不利影响,最终会反映在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上。

在人口老龄化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下,政府应立足当前,不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劳动者尽可能地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还要加快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争取为劳动者提供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同时,在考虑养老保险制度应对人口年龄结构变化带来的影响时,不仅需要从养老保险制度本身入手做出相应地调整,而且还要对相关的政策措施进行综合地考虑和调整。

1.完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首先,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为了使城镇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进一步扩大,吸纳更多的劳动者参保缓解养老保险的压力,我们首先要保证养老保险制度制定合理的、单位能够承受得起的费率标准;第二是要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参保意识,加大执法力度,对恶意欠费逃费的单位要依法从重处理,以起到警示的作用;第三是要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加强养老保险的信息化建设,设计强制性的、但灵活的、可携带的养老保险,以方便劳动力流动和养老保险的转轨接续。

其次,逐步提高退休年龄,减轻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负担。扩大就业,抑制职工的提前退休现象的出现,提高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首先能够延长劳动者就业年限,增加个人养老保险金缴费年限从而提高其退休后的养老金收入;第二,有利于充分利用劳动力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第三,可以缩短退休人员享受养老保险的年限,缓解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支付压力。

再次,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养老保险制度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障。养老保险基金必须有效地进行投资运营,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否则,利率调整、通货膨胀等经济原因会使基金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贬值,直接影响保障对象的利益,也会给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带来困难。实现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不但有利于扩大保险资金的来源,维护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而且使之有能力给参保者提供更高的保障水平,进而提高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社会对养老保险制度的信心,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最后,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建立科学的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基金审计制度和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将审核程序和结果公开,增强投资运行的透明度,便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以降低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风险。

2.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构建多元化、多主体、责任共担的养老保障体系是缓解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压力的一条途径。

(1)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

企业年金,是指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企业在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而建立的旨在使本企业职工在退休之后的一定时期内能按年度获得一定数额养老金的退休收入保障制度。这种制度的目的在于提高退休者的养老金水平,是对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障的一种有效补充。

尽管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在短期内得到很大的发展,但是相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言,无论从企业年金的规模还是从其覆盖面来看,企业年金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要充分发挥企业年金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补充作用,我认为还需要在三个方面作改进:

第一,适度降低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负担。当前企业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责任较重、基本养老保险收费水平比较高,大约在20%左右,有的地方高达25%,较高的基本养老保险收费率,势必挤占企业年金发展的空间。只有基本养老保险收费率制定在适度的合理的水平上,企业年金才能在各地区各类型企业中发展起来。

第二,适度降低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适当地降低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替代率,降低退休者对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依赖程度,可以为企业年金的发展创造一定的空间。

第三、为企业年金提供统一的税收优惠。目前,企业年金缴费可列入成本比从3%-12.5%不等,大部分省份定为4%,使得优惠政策较低地区的部分企业持观望等待态度,期望本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能调整至更有利的水平上,从而对当前企业年金发展不利。

总之,作为完善养老保障体系、缓解基本养老保险财政危机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个重要方式,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必须得到重视。企业年金作用的进一步发挥,需要与基本养老保险相互协调,逐步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水平和收费水平,为企业年金的发展提供空间,并以此减轻人口老龄化对基本养老保险的冲击。

(2)提倡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作为养老保障体系第三层次的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在国家宏观指导和给予一定政策性优惠条件下,实行个人自愿原则,个人自我积累的养老金。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通过在银行储蓄和参加商业人寿保险积累一定数量的养老金,以提高自己的老年生活质量。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储蓄强度取决于个人对经济和未来生活的预期和理财规划,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劳动者财富的快速增加,个人素质和自我保障意识的不断提高,其必然也会成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于扩大养老保险经费来源,多渠道筹集养老保险基金,分散养老保险的风险;提高离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特别是在人口老龄化过程中,老龄人口比例不断增加,社会养老负担不断加重的情况下,具有重大的意义。

3.加大研发投入和人力资本投资

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年龄结构是决定养老保险的两个主要因素。在人口老龄化趋势下,尽管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调整和改革是必要的,但提高经济增长速度,将是抵消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险不利影响的根本途径。

未来适龄劳动人口会因为人口老龄化而逐渐缩减,以技术进步来替代劳动力将是保持经济增长的必要措施。技术进步通常被认为来源于研发的投入和人力资本投资。因此,政府应增加对研发的直接投入,并采用鼓励企业、大专院校进行研发投入的政策,以促进技术进步,抵消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政府也应积极采取措施,大幅度提高教育和公共卫生事业投资在GDP中的比重,特别对落后地区进行适当的财政倾斜,尽快提高落后地区人口的受教育程度和健康水平,通过这些措施来提高人力资本存量,促进技术进步。“尽管在人口老龄化的情况下,劳动力人口会不断缩减,但是人力资本存量的增加会使得这些劳动力更聪明,更具生产力,由此等于增加了劳动力供给”。

参考文献:

[1]常根发.人口老龄化冲击下的我国养老机制及其再造.市场与人口分析,2001(5):12-20.

第11篇

其一,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存在不同之处,存在重视城市,忽视农村的倾向。比如城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内容越来越丰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仅仅涉及到农保和土保两个方面;其二,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存在不同之处,前者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形式来进行;而后者主要以个人缴纳,集体补助的方式来进行,这无疑加大了农民的负担;其三,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保险的方式不一样,城保属于强制性保险,有法律法规去保证其执行;而农保采取的是农民自愿和政府组织的方式来进行。

2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之所以倡导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是存在其深刻的原因的:其一,实现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之举。尤其在进入老龄化社会的过程中,贫困现象越发明显,养老保险的必要性不断展现出来;其二,城乡头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无论是从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都是很有必要的;其三,在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长的背景下,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已经具备,国家政策也开始导向于这样的领域,也就是说当前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了。

3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策略

从整体来讲,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筹资模式、参保方式、社会化程度、保障水平和互济功能等方面的二元分割,使得农村基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稳定性和持续性远远落后于城镇,而且城乡保险关系转移存在严重的制度壁垒。因此,我们应该积极从上述的几个方面入手去进行改善和调整:

(一)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保险制度

统一化的保险制度,是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首要问题。明确规定,无论是城市居民,还是乡村居民,只要年龄达到要求,都可以参加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去。改变以往城市和农村的二元障碍,保证只要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都能够依照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要求,参与到社会保障中去。建立健全的城乡统一保险制度,为各项城乡保险工作的开展打下了信息基础。

(二)明确城乡统一的缴费标准规范

明确城乡统一的缴费标准和规范,不是以同样的保险价格来进行,而是依照以下的方式去进行改善和调整:其一,依照实际的城乡养老保险的要求,可以以年为时间单位去进行缴纳,规定最低缴费标准为农民居民上年收入的八个百分点,最高缴费标准为城市上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十个百分点。其二,对于集体补助部分,应该充分考虑区域的具体情况,将区域财政实力,城市发展水平来考虑进去,以保证其缴费标准和规范的合理性。

(三)保证城乡统一的衔接方式方法

保证城乡统一的衔接方式方法,也是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对此,应该明确以下内容:其一,对于已经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该根据个人的意愿,参与到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去,并且将原本已经缴纳的保险费用进行同等折算,将其纳入到统一的城乡养老保险体系中去;其二,对于享受到集体补助或者财政补助的,应该按照新的标准规范来进行,查缺补漏,以保证养老待遇的平等性。

(四)注重城乡养老保险缴纳的管控

首先,应该以发展的观念去审视养老保险标准,如果经济发展水平,价格指数发生变化,应该以年度为单位去实现城乡养老保险缴纳标准的调整和改善;其次,制定更加严格的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方案,保证能够做到专款专用;最后,建立健全养老基金的监督体系,对于在此过程中不依照规范做事的行为进行惩罚,以保证城乡养老保险工作的切实开展。

4结束语

第12篇

一、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1.统筹层次低,各级财政投入不足。

首先,省、直辖市的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模式主要是“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对于各基层县(市、区)而言,个人缴费基金储存于财政专户之上,这就使得这部分基金难以实现统筹使用,也无法有效实现保值增值。而“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两部分支付方式,一方面加重了政府的财政压力;另一方面也让政府面临巨大的风险,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长久化推进极为不利。其次,政府补贴主要源于三级政府(中央、省、市(县))的基金投入,但在省、市(县)级方面,财政出资相对较少,且对于县级政府的补贴采用“依据指标划拨”的方法。对于一些贫困县市,政府补贴的压力较大。财政吃紧,出现“寅吃卯粮”的问题。

2.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突出,制度激励作用欠缺。

首先,在制度衔接的过程中,缺乏对实际情况的综合考虑。如:一些被征地的农民,其不仅享受了“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而且也享受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其次,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中,一些试点地区逐步形成了具有地方性的制度模式,若与现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衔接,势必存在衔接的苦难。再次,制度的激励作用欠缺,并具体表现为:一是对于多缴费参保人的激励比较欠缺,尚未实行“多缴多补”的有效激励机制;二是对于缴费年限长的参保人员,制度激励作用不明显,各省市也尚未出台相应的政策,对缴费年限长的参保人员给予更多补贴。

3.居民参保意识淡薄,制约统筹工作的稳步推进。

从实际来看,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发展仍存在较大阻力,这一方面就来源于城乡居民参保意识相对比较淡薄。首先,在传统养老方式的影响之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一定的群众基础,部分城乡居民对其不够重视;其次,一些城乡居民认为缴费时间长,且收益比较小,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居民参保的积极主动性。因此,社会诸多因素和观念的影响之下,我国积极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发展仍是一个过程,需要进一步建立广泛的群众基础,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的意识。

二、强化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策略

1.进一步明确财政补贴产权,维护好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

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中的个人缴费难以统筹使用,存入于个人账户之中。但对于政府补贴部分,是不能继承的。这就要求,对这部分不能继承的基金的归属权进一步明确,并通过审理专门的账户,并建立“分类补贴”的方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再分配。如,依据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对其相关的养老保险福利进行延伸。诸如参保者在养老金的领取之前出现死亡,那么可以依据投保者的缴费年限所在的分类补贴标准进行补贴,确保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

2.逐步完善财政支持机制,做到财政投入充沛。

当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面临各级财政投入不足的问题。因此,逐步完善财政支持机制,做到财政投入充沛,实统筹发展的重点。地方经济发展存在较大差异性,一方面要确保城乡居民保险基金做到“专项利用”;另一方面要结合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在承受能力范围之内,遵循“弹性原则”,强化政府的财政支撑。

3.妥善处理好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推进统筹工作新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