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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的解决方案

时间:2023-08-16 17:28:4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经济纠纷的解决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经济纠纷的解决方案

第1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结算;难点;原因;治理措施

一、建筑工程结算的难点

1、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难以确定。

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依据,就有不同的分类方式。按照建筑工程结算的性质不同,就可以将建筑工程结算分为两种:计量依据,费率、价格依据;而按照性质来源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合同中确定的依据以及在施工过程中进行逐步商议的依据。这种建筑工程结算依据存在不确定性主要的原因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没有比较明确的合同双方结算依据,即使有的合同有,但也是比较的含糊,模棱两可,存在不合理性,以及合同双方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建筑工程结算的商榷依据也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引发合同双方产生经济纠纷

2、建筑工程结算的期限和审核效力难以确定。

建筑工程结算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工人进行劳动支付的前提,对工程计量以及建筑工程支付的期限不同,签订合同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不同的。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建筑工程款的支付形式进行比较明确的约定,无论是采用分期支付的形式,建筑工程完工以后一次性支付的形式,还是设定一个结算的期限的形式等等都没有,这样就使得签订合同的双方出现经济纠纷时,因为这些原因而没有设定时间权限,在进行建筑工程款不能够按实结算,就没有按照正常的法律形式,这样就会导致建筑工程款的结算变得遥遥无期。建筑工程结算审核效力比较的难,一旦出现经济纠纷时,走上法律程序,这样就会使得要进行对方的审核,重复的操作就会拖延时间,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以工程没有完工为由而拖欠工资。

3、建筑工程结算纠纷缺乏合适的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出现建筑工程结算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然而解决这些建筑工程合同经济纠纷的机制却比较的单一,不能够采用多种形式来解决经济纠纷问题,一般解决合同经济纠纷都是采用诉讼的形式。然而诉讼作为建筑工程结算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却缺乏灵活、便捷,不能够及时的解决出现的建筑工程合同经济纠纷,从而降低了解决经济纠纷的效率和公正影响力。在一次的案件中,经过了多次工程结算审理和坚定,最终才解决这一经济纠纷,这样的过程和程序既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又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建筑工程结算难的原因

1、建筑工程管理存在无序和混乱,制约着建筑工程结算

目前,由于在现阶段下的经济体制,我国对合同的管理存在极其不规范的现象,现在的经济体制存在一定的制约性,并且管理手段落后不能够满足现在建筑工程结算的管理。建筑工程合同存在的不完全性就要求对合同进行规划的管理,而建筑工程造价的不确定性则要求对合同实施的工程加强管理。现在,存在很大的问题是在于技术与经济的脱节,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够形成统一,施工人员既不能够对经济有所了解,又不能够有一定的合同管理意识。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一般的管理人员都只是注重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而忽略了对合同的管理,同时监管的体制也不能够达到要求,不能够实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2、建筑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决定了工程款的不确定性

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不完全性合约,其与一般性的购物合同有所差别。这种不完全性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决定的,建筑工程本身就存在比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过程中,不能够对每一个细节都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并且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改善措施和解决方案有明确的规定,更不能够对存在不可预知的情况做好实现的补偿和安排。为了能够将改善建筑工程合同这种不完全性,签订合同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应该考虑到再协商,再修正,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以此来弥补建筑工程合同中这一缺陷。建筑工程合同款的最初造价和追加款存在不确定性,在进行具体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随时的变动,不断地进行调整。

三、建筑工程结算难的治理措施

1、提高解决工程结算纠纷的质量

有效地提高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质量关键在于建立合适的纠纷解决机制。根据以往的案例表明,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建筑工程结算的纠纷,并不是一种最理想的方式,诉讼存在其自身的缺陷,解决工程缓慢,程序复杂,现在应该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经验,来改进我国现在的解决建筑工程结算合同经济纠纷机制。采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运用这种解决方式,就不需要做那些复杂麻烦的法律程序,而是通过谈判、协调、调解等等形式来解决纠纷,这种方式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一旦出现经济纠纷时,能够迅速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且简单、便捷,在国际工程纠纷中得到了比较广泛的应用。

2、提高合同的签约质量

提高合同的质量关键在于能够在签订之前做好防御工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该对采用什么样的结算方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无论是采用计量与支付,还是建筑工程费用需要变更以及需要进行索赔的都应该有相应的规定,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还应该对合同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义务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提高合同质量主要的是提高合同双方人员的综合素质。对采用不同方式来进行签订合同的双方,采用招标工程的,应该将招标文件尽快的转换为正式的合同,并且加强对合同的审查;对进行工作的,应该找好合格的人,并且不断地提供人的服务。

四、总结

建筑工程结算是建筑工程合同款中重要的内容,建筑工程结算是一件比较细致的工作,需要认真仔细,即使在进行阶段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的困难,但是我们不能够因为这些困难而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畏首畏尾,而应该尽可能的考虑好合同的细节,并且积极的针对这些难点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恰当的解决措施。

参考文献

[1]杨业豪.浅议建设工程结算阶段造价控制与管理[J].中国城市经济,2011年15期

[2]罗文楚.浅谈工程造价及工程结算管理[A].湖北省中、小水电建设与管理专委会成立大会及学术研讨会资料汇编论文集[C].2004年

第2篇

关键词:行政调解;直接价值;间接价值;改进

一、行政调解的含义及其价值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构以相关的法律法规、社会规范等为指导,公平公正的对社会纠纷进行调解,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下对争议的纠纷进行调解且由当事人协商以致确定一个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行政调解处理纠纷的程序、调解的案件范围、纠纷当事人的所拥有的权利与义务及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效力不同于法院主持的司法调解,也不同于现代社会较普遍使用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所解决的纠纷大都是民事、商事之间纠纷,也可以解决部分行政赔偿或补偿纠纷,对一些轻微的刑事纠纷,行政机关也有权处理。因此,社会中需要解决各类社会纠纷时经常优先适用行政调解制度,以求尽量采用和谐的方式解决纠纷。另外,行政调解制度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及调解制度能缓和当事人之间情绪的对立的优点,能减少纠纷再次发生,促使更多的纠纷当事人愿意运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对构建一个现代化的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行政调解对社会的现实价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调解的直接价值

行政调解制度的直接价值贯穿于行政调解程序的始终,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我们可以从行政调解解决纠纷的实践活动中直观的感受到其价值对社会的影响。

1、行政调解可以降低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社会经济处于发展阶段,普通民众的收入大都只能解决温饱问题,如果我国大多数社会纠纷都采用诉讼方式解决,那么当事人就需要在、反诉、上诉等司法程序中支付高额的律师费、诉讼费。在一定的生活水平下支付相当比例的费用来解决社会纠纷,民众的生活可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的生活压力。而行政调解由行政机构主持处理纠纷,调解的费用大都由国家承担,不需要当事人另外交纳调解费用,当事人也可以不聘请律师,同时,纠纷当事人通过协商后按照自身利益互相让步达成调解协议,也就暗示纠纷当事人是以积极要求解决纠纷的心态参与调解的,调解的最终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来说都符合着纠纷当事人的意愿,在执行调解结果的过程中大都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纠纷当事人会按照调解协议自觉履行义务,纠纷解决的成本也就自然而然降低了。另外,行政调解处理纠纷的周期比诉讼的周期短,也可以为当事人保证其工作时间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以便尽快及有效的解决纠纷。[1]

2、行政调解制度可以减轻法院负担,节约社会司法成本。社会民众之间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复杂,利益的驱使也使社会矛盾频繁出现,矛盾不但出现在陌生人之间,也出现在邻里、家庭之间。如此庞大复杂的矛盾,如果完全交由法院来解决,法院要保证其公正性就不可能短时间内审结案件。目前我国的基层法院的每位法官平均每年要审结的案件达三百多起,这也就意味着法官的工作负担非常重、法官的压力非常大,法院大量的案件对于法官来说,有着极大的精神压力和身体负担。依照司法程序解决的纠纷案件必须依照法律程序来逐步解决,那也就表明法院面对众多案件时,短时间内是不能快速解决纠纷,哪怕是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也不能快速解决。"迟来的正义则非正义"这句话也道明了当事人的纠纷必须在短时间内解决才能真正的维护其合法权益,在这个讲求效率的社会中,诉讼的长期性也就导致民事或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很可能不愿意求助于诉讼处理纠纷,而寻求其他的纠纷解决制度。行政调解制度中,行政调解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性质的纠纷分类交由不同的行政机构解决,按照各个行政机构在不同领域的专业性来分配不同类型的纠纷,专业的调解人员的介入必然就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减少了法院的案件,保证更多的司法资源能更集中的运用到复杂、重大的案件。

3、行政机关调解纠纷有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威信,缓和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对立情绪。我国民众虽然自古以来有纠纷就找"政府"解决的传统,但很多时候行政机关就是纠纷争议的中心,甚至一些行政机关的人员在人情关系面前不能保持公正,导致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在民众间大大下降。而这种情况大都在没有法律保障的基础下经常发生,行政调解制度要保证行政机关为民服务就必须完善其体系。行政机关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可以深入了解矛盾发生的根源,通过调解纠纷所掌握的第一手资料来分析民众的想法,最大程度确保民众能对行政工作满意,从而积极配合行政机构的工作,因此,完善行政调解制度,行政机关也能从中得到益处。[2]

4、行政调解保证了纠纷的最终解决。行政调解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原则下协商进行的,行政机构只是担任一个中间人的位置,对纠纷的实体性问题没有强制性解决的权力,调解纠纷起主要关键作用的还是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协商解决问题。双方当事人在一般情况下是按照自身利益的让步和考虑达成调解结果,是有着纠纷能尽快解决的美好愿望,双方当事人是有着最大诚意来进行平等对话,达成了结果。这种调解结果杜绝了一种纠纷重复向法院上诉、反诉的可能性,从而避免了矛盾的判而不解的结果。同时,行政调解人员的专业性能在行政调解的过程中,发挥中和剂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知识背景提出有效具体的解决方案时,可委托行政调解人员提出较公平、专业的方案,从而保证了当事人不会因为知识的匮乏而接受不公平的方案。[3]

(二)行政调解的间接价值

1、行政调解体现了秩序。一个社会、国家要能够有良好的法治环境,秩序则是必不可少的 ,秩序是确保稳定社会生活的重要条件。有秩序的社会,特别是是有良好秩序的社会是人们理想的生活状态,是人们普遍追求的美好事物。社会纠纷在日常生活中总是大量存在,诉讼来解决纠纷,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纠纷,俗话说"一场官司十年仇",很多当事人对法院只关注权利和义务来判决的结果并不满意,从法律上看纠纷已经有了最终的解决,当事人也许在心理上没有接受最终的裁判,人际关系间还存在着对立情绪,纠纷也就可能转化到其他领域或者导致其他新纠纷的发生,纠纷的频繁出现必然影响当事人的生产和生活,浪费当事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社会秩序因此存在不稳定因素,为社会的安定埋下了祸根。行政调解制度由调解人员通过双方当事人了解纠纷发生的经过,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影响力、家庭关系、纠纷发生的背景及当事人的让步来调解纠纷,理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往往能够从根本上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使破坏的当事 人关系能得到修复,促使纠纷当事人之间能打破僵局,和平共处,保障人与人之间的友好关系,由此可知,行政调解制度对维护家庭幸福、社区友好、社会稳定等具有重大积极意义。[4]

2、行政调解体现了自由。自由在人类社会中一直都是人们孜孜追求的目标,是人类价值观中重要的部分。自由是指尽可能的依照自己的意愿做事,而不受其他人或其他组织的控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的体现个人意愿。行政调解中的自由价值也就体现在当事人的自愿方面,纠纷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采取调解的纠纷解决方式,及选择调解程序、调解时间等,不受任何调解机构的干涉,调解机构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程序或调解结果等。[5]

3、行政调解体现了平等。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公权力机关与公民个人有着冲突而进行诉讼,而在诉讼过程中需要的证据收集、裁判结果的执行等方面,都表明公民个人是处于较弱的地位。还有是我国法院的财务受行政机关的影响,决定了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存在的关系不能让公民认为判决是彻底公平公正的,判决的结果也就不能为公民所彻底接受。行政调解则可能避免这种情况,行政机构在调解的过程中,对纠纷当事人一视同仁,行政机构用协商简易的方式谋求相对人的合作,对方的平等意志得到平等对待,调解的始终过程与最终结果是由当事人来决定能否接受,调解机构不能干涉。另外,行政调解能考虑纠纷当事人的利益,在与行政有关的纠纷中,能使双方当事人处在一个相同的地位来实现平等对话,避免非对等地位而导致不公平的结果。[6]

二、当前我国行政调解存在的问题分析

行政调解制度在我国还不够完善,这与我国整个调解制度中行政调解制度所占据的重要地位不相符,不能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促进社会稳定的重大作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行政调解没有一个系统的规定,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也就不好把握行政调解制度的程序及效力。各地在要采用行政调解制度处理纠纷,就可能根据各自地方特点制定不一样的文件,导致各地只依照本地的规定处理,一离开本地当事人就感到无所适从,不知道该按照何地的规定来寻求救济。另外,在社会实践中,行政调解由于有行政机关的介入,行政调解工作必然会受行政机关的态度、方法等因素影响,行政机关能否做到公平公正,也就影响了民众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从我国的社会现状来看,行政调解制度仍不够完善,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主体的问题

1、行政机构对行政调解的价值认识不够。我国虽然从建国起就强调调解在解决社会纠纷中的重要性,随着现代法制理念之一的依法执政的推行,有些行政机构将法制理念与社会现实纠纷的处理对立起来,从而对调解没有足够的重视。实践中,行政机构能够解决的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在遇到阻碍而不能处理时,他们不是依照调解的方式以最大努力解决纠纷,而是采取推卸的方式,对申请解决纠纷的当事人不予理睬或告知其到法院而不受理。有些伦理道德方面的纠纷,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法院管辖,而行政机构对这类案件置之不理的态度会导致事件的居高不下,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还有些行政机构在进行调解时可能因社会利益而使调解的纠纷出现不合理的结果,甚至将行政调解作为规避法律的手段来谋取自身利益,导致纠纷的升级及激化。正是由于一些行政机构缺乏公平正义的意识,出现了一些消极做法以至没有发挥到行政调解的社会价值,民众在尝试运用行政调解制度而没有收到期望的结果,必然会降低了社会中普遍适用的范围。[7]

2、行政调解人员的能力不足。 行政调解适用范围的逐日扩大,行政调解就面临着种类繁多的纠纷,而部分纠纷因果关系比较复杂,一些经验不足、资历较浅的行政调解人员就很难圆满的解决纠纷。解决纠纷既需要丰富的生活经验,有时也需要专业的技术知识,如合同纠纷涉及的合同法和证据法知识、交通事故纠纷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数额的计算。行政调解人员在解决这些纠纷的过程中,既要调和当事人的立场,又要调查事实和认定责任,对一些因果关系明确、后果轻微的社会纠纷可以应付,当涉及上述需要专业知识的问题时,行政调解人员会显的力不从心。另外,行政调解人员如果没有足够的能力准确、有效的向双方传递当事人的要求,而是传递错误信息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当事人,可能导致调解的失败,最后是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这样反而增加了解决纠纷的成本。行政调解最后也许有了一个调解结果,但可能由于行政调解人员专业知识的匮乏,调解的结果合理而不合法,调解当事人在调解结束后不接受最终的解决方案,纠纷将不能得到根本的解决。[8]

3、行政调解的方法过于机械,呆板,不能灵活运用。我国传统上一直以来都较重视调解解决纠纷,自然对调解方法有其独特的见解及感悟,但是一些行政调解机构接触调解纠纷的案件较少,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不能很好地把握自己的调解人的角色,对解决不了的纠纷,行政机构在自己的职权内运用行政手段干预调解,导致纠纷调解后又出现反复。行政调解机构不能很好的运用调解解决纠纷,主要是因为行政调解的方式需要经验的总结,需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因案调解,调解的依据不单单拘泥于法律规范,可以是道德规范和人情常理。比如亲戚间的纠纷就要注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调解过程中不能激化矛盾,否则不利于以后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稳定。

(二)行政调解的范围过窄

行政调解作为一类迅速、有效的解决机制,就应该在庞大的社会纠纷中发挥其作用,而原有的行政调解的范围是在民事纠纷、轻微违法行为、经济纠纷、权属争议及行政赔偿和补偿数额争议几方面。由于民众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法院存在"诉讼爆炸"的情形,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都非常多,压力非常大,而将行政调解的范围扩大,可以将适合行政调解的案件从法院转移到行政机构解决,解决纠纷效率将会有很大的提高,纠纷当事人也能尽快的恢复利益均衡的状态。

(三)行政调解的效力缺少保障制度

在司法调解中 ,调解的结果具有明确的法律强制执行效力,而相对于行政调解来说,目前为止仍没有一部法律对行政调解的效力作出完整的规定,在法律层面上仍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

1、法律对行政调解文书的效力未明确规定。行政调解文书没有在法律上规定在何种情况下调解生效或失效,也没有明确的期间来保障调解文书产生确定的法律效力, 这将很大程度的制约行政调解的广泛应用。

2、行政调解中的失责缺乏法定责任的承担。行政调解中没有明确的责任承担,就可能导致不负责任的调解。在成功的行政调解中,不履行调解结果也应该在调解双方中明确其责任,另外对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结果应由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员承担过错责任,能最大程度的防止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员滥用其权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9]

(四)法律上没有规定行政调解程序

行政调解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具有灵活性,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纠纷的解决方案,但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行政调解法》,对行政调解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这就可能使纠纷当事人怀疑行政调解的公平、正义,从而也对调解机构的所作所为产生不信任。

三、完善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行政调解的立法

行政调解制度在我国还没有制定《行政调解法》,这就会出现在不同地区由不同的文件进行了差异性规定,由于各地区的行政调解理论的成熟度不同,该文件就必然存在一定的瑕疵。有些地方的行政部门在调解办法中这样规定:"镇人民政府对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应当责成当事人履行,当事人仍不服的,应当支持合理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这样的调解违背了自愿原则,是变相的行政命令而非行政调解,如果这样的调解对当事人造成损失,行政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这样情况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但主要的原因之一是行政调解目前只是一种工作制度,还没有上升为法律制度。我国要尽快着手制定相关的行政调解法,明确规定行政调解的主体、范围、原则、程序、法律效力、救济等。同时要建立其他与行政调解相配套的政策或措施,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10]

(二)增强行政调解的能力

1、建立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行政机构解决纠纷的一大优势就是其专业性,原本社会纠纷有法院解决,而行政调解的专业性、灵活性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纠纷有着更高效的解决能力。行政调解的民事纠纷、商事纠纷、行政赔偿和补偿纠纷等包含了各自领域的的专业知识,这些专业知识需要专业人士进行分析,才能真正捉住纠纷的关键点,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构建不同知识层面的调解机构,比如交通事故纠纷由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劳动争议纠纷由劳动部门解决。行政机构在自身熟悉的领域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来派遣专业人士进行调停,能更好的发挥行政调解的积极作用。[11]

2、加强对行政调解人员的培训教育。行政调解人员的专业化是解决目前我国行政调解成功率低的关键点。在我国,行政调解制度中的行政调解人员大都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纠纷解决方面的教育,而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利益之间,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复杂,导致的矛盾纠纷增多,在这种情况下,行政调解人员要保障调解工作的有效性,需要了解熟知国家的相关政策,打破旧观念,掌握与时俱进的新的社会道德规范,更需要学习现代的法治理念,更新法律知识,以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情合理的调解。但是现阶段的一些行政调解人员缺乏调解精神的认识,不了解行政调解的现实作用,调解过程中不注重方法、敷衍了事,调解的结果不为当事人所接受,导致纠纷没有得到最终解决而到司法机关。调解人员的素质不高必然不能与日趋复杂的调解任务相适应,这既不利于行政调解在社会纠纷的广泛适用,也不能最大程度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行政调解机构应当每年拨付一笔培训费,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知识能力,使纠纷在行政调解人员的有效推动下,提高调解的成功率。[12]

3、创新行政调解的方法。在对行政调解人员培训的过程中,要请基层的老调解员来讲授经验,老调解员有多年的调解心得,并且接触过各种不同的纠纷,是最好的调解案件的老师。行政调解人员通过学习更容易在前人的经验中成长,并吸取老调解员的教训,遇到相同情况时,能够提出新的调解方法,以确保能够调解成功,从而尽最大能力满足纠纷当事人的要求。行政调解人员除了学习老调解员的经验,也应鼓励行政调解人员彼此多交流,多互相学习,保证好的方法能够运用到调解中。

(三)扩大行政调解的范围

目前,我国行政调解范围主要在民商事纠纷方面,从整体上看,现阶段的行政调解的范围显然过于狭窄,应该考虑行政调解的范围从现有的民事纠纷、商事纠纷扩展到与行政争议有关的纠纷中去,从而扩大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现在我国有大量的案件涌入法院,法院的工作日日繁重,而行政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与法院相当,以行政机构为调解的第三人的制度为减轻法院的负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或公共利益,增加行政调解机构的参与各种纠纷的可能性,以更好的发挥行政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13]

(四)完善行政调解的程序

行政调解解决纠纷不是由行政调解机构随心所欲地进行,必须有程序的保证才能保障结果的公平、公正。我国对行政调解没有基本的程序规定,只在部分的法律中规定了对某类纠纷进行调解时的程序过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交通事故纠纷如何进行调解作了较具体的程序规定。行政调解有法定程序规范,必然能够简便、快捷、高效的解决纠纷。因此,在没有具体规定的程序规制下,需遵循基本的程序原则。[14]

(五)增强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

行政调解的圆满解决并非以调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接受为标志,最终的解决在于调解协议能否最终得到执行。我国除了司法调解中经送达的调解协议与司法判决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法》中规定了合同效力以外,没有法律对行政调解的效力做了具体的规定。行政调解作为诉讼外的活动,调解协议与法院判决不同,调解协议的部分情况可以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但这是极少的部分,大部分都要靠当事人能否自觉的履行。纠纷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后,对结果需要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照调解结果作为时,行政调解机构没有法律的授权采取强制行为要求其履行义务,也没有法律规定可以向法院寻求帮助。行政调解协议没有实质的执行,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保障协议的有效履行,导致行政调解在社会上难以得到广泛应用。为改变这一局面,我国的立法机关应该逐步完善法律体系,紧随现代社会发展的脚步,创新和借鉴法治理念,以保障行政调解的现实意义。[15]

(六)明确行政调解机构及行政调解人员的责任

有了明确的义务和权利,就需要有明确的责任,否则,义务不能很好的履行,权利也就有可能滥用。行政调解机构有了调解纠纷的义务和权利,就要有法律、法规清楚的规定行政调解机构在当事人依法申请调解解决纠纷而无故不受理当事人的纠纷,行政调解机构在调解过程中不能公平、公正处理纠纷的责任;而行政调解人员则要回避与其有相关利益的纠纷,对行政调解人员强迫调解解决纠纷而非当事人自愿调解的、故意偏袒一方当事人的或违反第三人合法利益、公共利益的调解,行政调解人员有违法行为就要承担责任。行政调解机构和调解人员必须有权有责,才能真正的保证一项制度正常运行。[16]

第3篇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的逐渐完善,市场配备资源的作用明显提高,合同的应用更加普遍。现阶段,在企业内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等层面犹存许多问题,尤其在电力工程企业内部,面临着由买方市场转为自由竞争,厂网分离,竞价上网等问题,怎样用最少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润,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将变成企业存活的基础。为了更好地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防止经济纠纷,提高企业的经济收益,完善和健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监督制度,提升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工作至关重要。文中对电力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整合,从合同的签订、执行、变动和解除、解决纠纷案件、档案保管、各岗位工作职责、考评与奖罚等多个层面阐述了怎样规范电力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工作。

一、电力企业内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合同签署问题。首先,合同主体职责了解不全面,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签署合同过程中,签署资质不充分,委托人没有提供证明,甚至存有一方当事人不具有签署合同的资格。包括合同范本缺乏规范。一部分企业没有给予合同高度重视,促使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内容掌握不完整、文字编辑不标准、条文不全面等问题。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在合同文本内没有充分呈现,促使执行条文中出现模糊的情况。甚至在签署合同时,存在一部分内容被遗忘的状况,在这类环境下签署合同,可能造成合同中出现一些纰漏或是瑕疵,引起纠纷案件。2.合同管理问题。首先,没有意识到合同管理的实际意义。目前,我国一部分电力企业没有给予合同管理工作充分关注,法制观念较为欠缺,这给合同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产生了直接影响,没法将合同管理工作落实到具体项,影响合同管理价值的充分发挥。甚至一部分企业核心理念不强,普遍认为主要签署合同就可以,促使合同签署过度片面化,不可以在企业生产制造、推广等阶段中充分发挥相应的作用。其次,合同生效流程管理不认真细致。一部分电力企业存有和另一方当事人签署合同以后,对当事人资质、信誉度等状况了解不全面,导致企业签署合同出现失效情况,给企业造成比较严重的财产损失。再其次,合同签署过度流于形式。目前,我国在一部分合同签署过程中,就算设置了标准的合同签署步骤,可是签署合同时,内容设置不科学,在文本表述及其内容审核上不标准,甚至存有签订步骤不认真细致,签署掌握不深入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产生变动或是终止合同状况,进而引起合同纠纷案。3.合同保管问题。首先,合同档案保管人员综合素养参差不齐。目前,从业档案保管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把握的专业知识不全面,专业人才较少,不能对档案资料信息内容多方面剖析和发掘。其次,没有对档案资料进行创新管理,实际呈现在档号、安全标题设置不合理,案件材料卷内目标缺失等。再其次,档案资料信息内容不完整。电力企业在签署及其履行合同职责时,对于一部分关键档案资料信息内容没有及时收集和融合,促使合同内容大量遗失。

二、规范电力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工作的建议

1.确立合同签订关键点。电力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另一方当事人具体情况及其资历信息进行深层次审查,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对合同内容及规定有一定的了解的状况下才可以签署合同。在合同格式层面,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文件格式,确保签署合同内容标准、具体,相应内容精确清楚。此外,应当对合同价格、做好本职工作、合同期限等关键内容进行确立,避免合同不合理合法或是不具有法律认可等情况发生。严格依照担保法有关规范和规定签署合同,确立双方职责和责任,防止受骗上当,确保电力企业自身效益。因此,在合同签订前,应当做好调研工作,也就是资信调查和职能调查。对于合同中各类内容,双方必须对其有一定的了解,如当事人是不是具备法人资格或是运营资质,双方合同职责执行状况等。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有关规范开展。签订双方必须对合同内容和权利与义务有一定的了解,假如存有毁约状况,必须面临的惩罚,避免产生虚报合同的状况,或是签订合同不具有法律效益,严格依照合同内容执行相匹配职责,让签订双方总体目标能够如期完成。在电力行业本身经济收益达到的状况下,适度妥协,让另一方权益能够获得确保。仅有企业法人代表具备资格签订对外开放合同,假如授权委托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需要提供法人代表委托证实。此外,任何人在任何状况下签订的合同,都不具有相匹配的法律认可。总之,在合同签订阶段,主要做到:第一,合同签订前,应进行经济收益论述,并与合同统一进行档案保管;第二,创建合同签订前的审查规章制度;第三,完善合同签订要素,确立合同履行时间;第四,完善合同签订审核手续,明确合同的审核主体及各行为主体相对应的审核义务,在签署审核表中应根据本单位审批内容和工作职责,进行签署建议。如图所示。2.合同实行跟踪。合同的实行需要在有关部门进行运转,任何一个阶段的忽略会导致合同实行的误差。首先,部管单位创建合同管理账表,按时编写合同实行形式,避免合同的疏忽管理,书面情况报告在合同实行结束时,和合同正本留档备存;然后,合同主管机构创建合同实行运转跟踪账表,并依据合同实行进展与合同规定及时进行跟踪管理方法,监管单位对合同实行跟踪,避免合同实行管理时的出现疏忽。3.合同保管阶段。首先,电力企业必须给予合同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并确保合同管理的合理化和规范化,让企业全部员工都能了解到合同管理的实际意义和价值,参加到合同管理工作上,推动电力企业合同管理水准提升。融合当今电力企业合同管理情况,科学搭建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并制订标准的和融通管理方法规范,让每一个工作人员确立自身岗位职责,将合同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在合同管理步骤编程上,保证标准有效,提升合同实行管理方法,让电力企业合同管理水准获得全面提高。然后,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工作人员专业培训,全面提高管理者专业素养和水准。让其对现代化管理机制和技术有一定的掌握,并将其应用到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上,真正将合同管理工作执行具体到位,正确引导合同管理总体目标如期完成。合同管理工作人员在经过专业培训之后,其技术专业水准可能获得全面提高,在给电力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提供支持的同时,推动企业经济收益的提升。最终,对合同签署过程进行风险防控,确立双方当事人岗位职责和责任,高度重视企业律师顾问培训,进而最大程度避免多余合同纠纷问题发生。电力企业能够把合同管理规定落实到各个阶段中,完成合同标准化管理。假如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存有毁约状况,企业应当立即采用有关防范措施进行解决,在确保企业本身权益不受损害的状况下,明确提出一定赔偿规定,将给企业的损害降至最少。4.合同纠纷解决。创建合同纠纷解决方案或管理条例,有专业的部门、专业的团队进行追踪处理,有规范的解决方案、审核规章制度;在有经济责任的状况下,应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解决;针对纠纷案件解决情况,应及时更新至合同管理表中,方便日后查找;最后,严格依照档案保管方法,进行存档至相对应的合同档案资料中,并进行标识予以轻松识别。

三、结语

在当今社会迅速发展环境下,电力企业为了更好地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健康发展,必须给予合同管理工作高度重视,从确立合同签署关键点、提升合同管理力度、强化企业档案保管等层面,加大管理力度,确保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和合理化,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发生,确保电力企业经营平稳安全。

作者:莫锐

第4篇

法务会计是什么?它能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要解决诸如此类的问题,最关键的是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法务会计的认识也在不断变化,关于法务会计的诠释,国内外学界颇有纷争。

(一)国内外有关法务会计的争议聚焦

迄今为止,国外有关专家学者对法务会计的定义众说纷纭,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关于法务会计的界定也是争议颇多,法务会计到底应归属于会计学科还是法学科?亦或是归并到审计学科?仔细分析诸多观点,不难发现它们之间有许多交叉重合,也有部分差异,归纳起来无非就是以会计为重心,还是以法律为落脚点,或者说可划分为广义的法务会计和狭义的法务会计,要视具体目标而定,国外的主流观点分析归纳有如下特征表现:第一,法务会计的内涵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即从单纯的会计(舞弊)调查向会计鉴定、诉讼支持等司法纵深方向延伸扩展,这体现了多学科交叉渗透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第二,现阶段,法务会计的定义进入了“林立”状态,各种说法不断涌现,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呈现百家争鸣、不断创新的景象。第三,理论研究专家与社会实践专家对法务会计的界定具有很大的差异,主要源自视角不同,研究领域及价值观存在差异。从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是侧重于对法务会计实务的探讨,又受到案例的推动,较多关注热点问题和技术解决方案,特别是在执行舞弊审计、财务调查时的应用,至今已形成一套有效的、系统的舞弊调查方案以及在收集证据过程中所用到的先进技术方法,但对法务会计的理论渊源和理论框架的探索则非常少。国外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定义趋于完善,但都未涉及到法务会计主体,有所欠缺。而研究方法方面,主要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历史的概括总结以及案例研究,实证分析很罕见。由此不难发现实用主义原则在法务会计理论发展中的作用以及案例对法务会计理论的推动,这种实用主义原则现在仍起很大作用。从国内学者对法务会计概念的界定观察,有的是从处理经济纠纷中法律问题的视角进行界定;有的则是从学科和实务双重角度予以界定;还有的是从现行司法会计体制的角度对法务会计进行诠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法务会计是法律与会计结合的必然产物,主要服务于市场经济,以解决社会经济问题为目的,与一般性会计比较,其主要的区别在于法务会计师的业务职能和提交的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

(2)涉及的学科交叉范围广泛。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不同,它不是“单纯的会计”,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综合性会计,只要涉及到经济纠纷犯罪案件中的会计事项确认和判定,都与法务会计有关。它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同时吸收了审计和统计分析的部分技术方法,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

(3)服务针对性强。法务会计以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为重点,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务会计师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上,通过调查分析,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综上所述,国内外现有的文献对于法务会计除了在上述方面取得共识外,在其他许多重大理论问题上都存在较大的分歧。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

想要对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进行定位,应先明确法务会计的一般涵义。综合各家观点,总结我国法务会计的社会实践,笔者认为,所谓法务会计,是指由独立执业的法务会计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运用会计、审计及法律等多学科交叉知识和专业技能,对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及欺诈行为等进行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和鉴定等,据以提出鉴定意见或为法庭审理作证的特定专业服务活动。它是以法学和会计学理论为基础,集会计学、审计学和法学于一身的综合叉学科。要理解上述法务会计的基本涵义必须把握住以下五个要素:

(1)法务会计的主体。法务会计的主体是法务会计业务活动的执行人,必须是经过专业训练的、具有特殊技能的法务会计师。他兼具会计师、舞弊审核师、律师、私人调查员等特质。

(2)法务会计的客体。法务会计的客体是接受法务会计调查、审核及鉴证的对象,即法务会计的工作对象,具体是指特殊领域的特定业务,如社会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经济纠纷、经济过失、欺诈、犯罪等涉案事项或行为。

(3)法务会计的依据。法务会计的依据即法务会计的工作标准或衡量尺度,是与经济案件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审计准则。

(4)法务会计的目标。法务会计的目标即通过法务会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是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用于法庭审理的经济鉴证。

(5)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法务会计的技术方法是在执行法务会计业务时需要综合运用的调查、审核、估算、分析、判定与鉴别等技术方法,以取得合乎法律要求的各类证据。法务会计与传统会计的最大区别在于:法务会计所执行的业务职能及出具的专业报告都是直接为法律服务的。法务会计经常涉及舞弊调查,并为公、检、法等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律师辩护、经济调查及审计等专业活动服务。法务会计师执业有助于社会各界了解和解决诸如经济损失,特别是金额方面的损失。另外,法务会计师还经常帮助内部管理部门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以减少内部舞弊的发生。可见,法务会计师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经济纠纷、经济过失和经济犯罪等,其基本职能是向法庭等职能机构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庭客观、公正地裁决经济案件的专业依据。在法学科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方案中,已经确定的法学(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目标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系统掌握法学、会计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审计的技术方法,熟知证据规则和法定程序,熟悉国内外会计财务相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惯例,能够综合运用法律、会计审计知识、方法和技能,专业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人际沟通、信息技术或区域分析、解决法务会计问题能力,具备会计、税务、审计、鉴证等法务会计职业技能,适应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社会中介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这一目标定位的鲜明特点是:具体详尽、面面俱到、学科交叉,涉及面广,出发点是适应性强,无论市场变化有多大,似乎都会有好的就业去向。但是,目前的就业竞争压力大,人心浮躁,学生一般只注重眼前,价值取向以实惠为主。经过几年来的培养实践,笔者以为,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或专业特色方向,不论是在法学科下的,还是在会计学科下设的特色方向,都应该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需要源于实践需求,又高于实践要求,应符合科学发展观和与时俱进的原则,既要简明扼要,又具有专署性和可操作性,而且还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保持预留发展空间,要可持续下去。培养学生的周期较长,市场瞬息万变,可能招生时形势一片大好,可到毕业时,市场风向标变了,所以,还是要有缜密的顶层设计。基于上述情况,分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人才培养的目标本科可定位为:本专业(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证据,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硕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适应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需要,德、智、体、美协调发展,具有较深厚的法学应用基础与财务会计学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规则调查取证各类经济纠纷与财务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相关岗位需求的复合型应用性人才。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博士人才培养的目标可定位为:本研究方向培养跟踪信息化国际市场竞争变化,德、智、体、美综合发展,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与财务会计学理论功底,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程序调查研究各类复杂的经济纠纷与高端舞弊案件,具有创新精神,并胜任跨国集团、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研究与实践的复合型高级人才。美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视培养模式和路径不同而有所区别。许多美国高校目前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仅停留在研究生在职教育阶段,加之社会上法务会计人才稀缺程度较高,各高校确定的法务会计培养目标以“能够胜任法务会计、舞弊调查等相关工作”为主。

(三)各类层次人才培养目标下的课程体系设计

一般复合型专业(方向)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设计较普通专业的课程设计复杂且目标要求高,搞不好就会出现“两张皮”或“拼盘式”的局面,全凭学生自己去消化融合。在学分有统一规定、不能突破的前提下,需要课程设计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课程体系的设计。法学院的法务会计专业(方向)通常偏重开设较为系统的法学科类课程,因为法学科的一级学科门类较多,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学科基础和主干课程就有十六门课,加入各部门法、专业法规,令人眼花缭乱,再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大学必修课、通开课、通识课,跨学科选修课等,剩下极其有限的学分分到复合的会计学科、审计学科,达不到需求。学生就业时常常出现会计学功底不扎实,法学又难就业。为改变这一局面,只能再尽力压缩法学类课程,增加一些经管类会计课程,但交叉融合又是难题,还是改变不了“拼凑”的色彩,改革创新就要冒风险。所以需要每年微调课程开设计划,按照“通、识、精、活”原则构建课程体系,逐年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同样道理,在会计学院下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程体系设计正好相反,通常偏重开设较为系统的经管类会计学科课程,在国家统一规定的经管类学科基础课程就有十到十二门课,加上按照教育部统一规定的大学必修课、通开课、通识课,专业主干课以及跨学科选修课等,剩下的要想置入法学科一系列课程不大可能,只能选择性嵌入部分主要的课程。学生就业经常是会计学具备一定的功底,但是法学知识不系统,法学思维跟不上。无论在哪个学院下面设置法务会计专业(方向),最关键的是看学生的兴趣和未来人生的发展方向,根据获取哪个学士学位来定它的主要知识结构取向,然后实施课程再造系统工程。我们通过三年的努力,尝试性地进行课程再造,打破“拼盘式”局面,为有效地节省学分、提升专业交叉和学科融合度、扩大复合效果、增强实战能力,组队实施了课程开发计划,目前已经完成五门课程的改造和教材出版任务,正在试用阶段,还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再进一步深加工使之完善。目前,在我国,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法务会计人才需要,缓解单一专业的就业压力,除了积极申办本科层次的法务会计专业以外,可以尝试多元化培养模式,如在财经类院校的会计学或法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第二学位;为增强学生的发展后劲,可以像国外一样,实施本硕连读制度,在本科阶段主修会计学三年专业,在硕士阶段主攻法学科和实践应用三年;实施硕博连读制度,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偏重法学和交叉融合性研究,培养出真正的法务会计高端人才。

二、探索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新模式

近年来,随着高校生源大战序幕的拉开,增设新专业竞争加剧,高效率的办学需要不断改进与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各类高校纷纷创立“国内学历教育+国际执业资格教育”、“国内学历教育+国外学历教育”(2+2或3+1、3+2等)、校内跨学科或跨专业的“2+2”或“3+1”、本学科“创新人才基地班”、“国(境)外高校交换生”等人才培养模式,经过实践均取得了较好效果,获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肯定和认同。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大胆改革和探索,有针对性地提升了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了其职场竞争力和职业迁移能力、扩大就业适应性。可以尝试借鉴的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国外职业资格考试与专业教育结合培养模式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应拓宽思路,开阔视野,转变观念,借鉴ACCA/CGA等在国内高校的办学成功经验,尝试探索学历教育与ACFE(美国注册舞弊审核师)职业资格教育相结合模式。本科阶段学习的第一要务是厚基础、宽口径、重思想、强能力,以专业素养教育为主,有的专业课直接对接ACFE的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抢占先机,凸显法务会计专业特色,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学历专业教育与社会实践需求脱节问题,以适应市场变化对特殊人才的需要。

(二)探索国内与国际合作办学模式

目前,经济全球化,市场竞争国际化,国外大学积极抢滩中国的教育阵地,为了充分体现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教育的“国际化”并不断扩大队伍,我们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发展战略眼光,采取“走出去”与“请进来”的方式,与国外有专长的大学合作,联合培养法务会计高层次人才。具体可以推行国际化“2+2”、“3+1+1”、“4+1”等培养模式以及“国(境)外高校交换生”等人才培养模式等。

(三)校内跨学科基地班培养模式

现在许多院校都按大类招生,可以在本校的会计学专业与法学专业搭建一个“2+2跨学科专业平台”,由学生自主选择未来的发展方向,还可以组建“创新法务会计人才基地班”,选拔优秀学生进入实验班,推行全新教学法,设置综合性较强的特色系列课程。此外,有条件时不妨借鉴重点大学的办学经验,采取本硕连读或硕博连读模式,即本科阶段完成会计学教育,法学科放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完成。美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表现为:要么仅限于开设舞弊调查与白领犯罪调查一门或几门法务会计相关的课程,涉及有关诉讼支持的培养计划较少。据调查,已有17所高校开设了法务会计课程,向学生系统、全面传授法务会计知识,其中有5所高校开展了法务会计本科教育的尝试,还有两所高校同时开展法务会计本科和硕士学位教育,其他高校多数只开展法务会计硕士学位教育。而大多数高校都设置了入学门槛,如工作经历、相关预备知识和学历要求等,主要教育对象为在职或在校生,主要教育形式为远程教育和全日制教育。开出法务会计课程的绝大多数是经济学院和会计学院,少数高校由法学院承担。

三、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法务会计专业(方向)就业遇到的尴尬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需求巨增,新兴行业越来越多,学科划分也日渐细致,科学研究及各领域拓展急需一些有学科专业交叉融合背景的复合型人才,市场调查研究和社会实践显示,法务会计人才大有可为,如各级财政、税务、物价部门,公检法、纪检审、银行、企业等都需要既懂法律,又精通业务的复合型专门人才。目前,法务会计专业的毕业生总体上很受欢迎,但在就业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尴尬。有些单位在招聘时,要么招纯法学的,要么招纯会计学的。从每年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专业要求看,要么是延续多年以前的专业类别要求,要么有新类别出现,但并没有单独设置法务会计这一类别,对专业要求也没有添加到新增加的目录中,学生如果选择要报考公务员,只能走法学系列,要去企业单位就只能选择会计学,可实际毕业时不可能同时拿两个学位,所以学生往往很纠结,到底要拿哪个专业的学位。笔者认为,国家人事部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应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与时俱进,根据有效需求,及时地更新招录专业目录和进行岗位设置更新。政府部门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真正发挥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作用,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难的问题。另一方面,高校也有责任千方百计扩大宣传和影响,有效推介复合型人才深入各行业基层,利用寒暑假的社会实践机会和招聘会及网络舆论宣传阵地,做好信息沟通工作,借助政府和社会舆论宣传和网络信息强力推进法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和行业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运行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法务会计与舞弊审计的辨析

近年来,国内外资本市场上的企业财务造假、会计舞弊以及高级管理层犯罪案件此起彼伏,由此对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的需求日益兴盛,刺激国外的舞弊审计研究迅速升级。而在特别复杂的经济案件中,单凭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唯一手段是无法完成的,经常是双方交叉并联合作战,优势互补才能顺利结案。法务会计的产生和具体内容与舞弊审计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因而许多著作和学者经常将两个词交叉使用,或者混为一谈,事实上,舞弊审计和法务会计虽然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着差异,详细了解两者的异同,合理安排,使两者相互配合协作,有利于在调查舞弊案件时使两者的优势最大化,促进反舞弊事业的发展。例如,美国“世通”公司董事会在知道发生财务舞弊欺诈案后,立即成立了包括前联邦总检察长、审计人员、律师等专业人员在内的“特别委员会”展开独立调查,聘请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执行部门前首脑提供咨询,共同解决财务欺诈导致财产被非法侵占案件中的财务、法律、会计等问题。在这之中,审计人员对账务进行舞弊审计,而前检察长、律师、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前首脑则相当于法务会计人员,对于账务资料提供法律方面的专家意见,支持诉讼,两者相互配合,共同解决财务欺诈案中的会计、法律问题。

(三)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课堂教学案例建设

法学科与会计学科的最大共同点在于实践性强,为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和效果,应注重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还可聘请校外兼职教授定期来校讲学,如聘请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有丰富实战经验的法务会计专家授课。以往单纯的法学或会计学课堂教学也有许多案例可以穿插学习示范,多年的经验积累和案例素材获取都较为便利,也好编制成案例库。但是法务会计的课堂教学,包括教材编写却比较困难,成型的案例几乎没有完整的,这就需要教师深入实际去发现挖掘,并组织课程组员抓住办案机会,团队式合作,不断反复实践探索法务会计调查与诉讼,再凝练提升编制成适合课堂教学的案例资料,供学生熟悉操练学习之用。

(四)法务会计专业方向的实践教学

第5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合同问题;建议

公路工程合同属于一类经济型合同,由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完成。强化公路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健全规范合同内容,保证依法管理,有序进行,对公路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有利。能够避免无谓的扯皮、经济纠纷以及损失,进而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工程工期。

一、公路工程施工存在的合同问题

1.工程合同的责任人模糊

公路工程现实的承包阶段,因承包方缺少有关施工的资质,因此,工程合同中填入的承包方均高出一级,此举导致的结果即无法确保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但进行公路工程承包阶段,未针对承包方的法人实行细致的了解,即签署了相关合同,极易使没有诚信,无法充分完成合同中承诺的承包商混进来,进而极易导致纠纷,最后导致经济方面的损失。不仅对有关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产生影响,还极易导致业主严重的亏损。

2.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缺少规范性

因我国公路项目的快速发展,针对其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模式的革新已经开始,工程市场也变得更加规范。但因利益因素,导致签署具体工程合同的过程中,依然有很多不足,公路工程合同招投标管理依然有许多问题。导致此类问题的因素通常是对公路项目管理招投标的职能划分模糊,管理机构未明确分配权责,则导致了工作阶段协调出现了问题。目前,我国依然缺少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机构与招投标单位实行管理规范,但管理机构只剩下了招商的权利,且对工程招商管理缺少具体的方案计划。管理机构在财务与物质上均缺少实际的权限,部分承包方彼此恶意竞争,以提高招标价格,采用非正当的市场竞争方式搅乱了市场秩序,导致公路工程合同的管理越来越被动。

3.相关的管理体系还不健全

公路工程施工要多方协同共进,可若在协作阶段,某资源提供厂商的资源提供出现了阻碍,极易导致工程合同信用体系不健全,导致工程项目施工延误。如果在工程初期即导致工程施工的被动化或不能如期开展施工的情况,直接导致了工期延期。因目前工程项目合同信用体系的不健全,部分承包方进行招投标阶段标明的资质与数目和现实状况存在很大差异,同样会导致在部分应急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施工方的被动性。

4.公路工程合同索赔困难

如果签署的工程合同无法顺利履行的情况下,则需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工程合同当事人因违反约定或者出现过错导致签署的工程合同中的承诺无法正常履行,导致对方出现损失,则损失方有权力要求过错方进行经济赔偿。但基于相关统计资料来看,当前,进行工程施工索赔的额度与发生率持续提升。

二、公路工程施工合同问题的改进建议

1.确保工程合同谈判和签署环节

签署工程合同的过程中,需切实考虑且处置好如下几方面:①认真阅读工程项目合同内容,了解相关工程项目合同的法规要求;②认真分析合同内容条款,需和工程特征与当事人本身的状况相结合,假设合同实行阶段或许会发生的问题,预先设定解决方案;③工程项目合同内容条款用词需精确,发包方与承包方需履行的权责需标注明确,不可由于准备不充分或者疏漏导致工程合同内容条款存在问题,导致施工部门的权益受到损害。

2.强化公路工程合同履行阶段的管理工作

工程项目合同签署之后,合同双方则产生经济联系与法律效力。合同中要求双方在合同履行阶段的经济权责、经济利益以及权限义务,合同双方需遵循,不可违约。在根源来看,双方经济利益存在差异,极易造成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利益纠纷,导致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过程中合同双方行为存在差异和矛盾情况。工程项目合同履行属于施工质量、工程进度以及工程成本控制的主要部分,工程合同履行阶段,需应用主动的管理方式,安排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了解合同内容,基于工程合同要求的内容条款充分履行。

3.承包方需强化工程合同法律意识与管理意识

建立特殊的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大力培养工程合同管理人员,制定认真严格的工程合同管理体系,逐渐设立以工程合同管理为主体的部门。

4.承包方需大力进行工程合同风险管理工作

设立工程项目担保体系,强化工程合同赔偿和索赔工作。于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效采取风险评估、风险控制以及风险转移,可切实降低风险发生率与风险损失。

5.建立优良的工程合同管理法律气氛

市场经济的前提是法制经济,强化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确保市场有序发作,和切实有效的法律制度息息相关。

6.评价工程合同履行状况

工程合同涵盖的条款较多,关系到的法规同样很多,工程规模大,履行周期长。工程合同属于一类丰富的文字材料,也是总体工程施工实际回馈。需细致进行工程合同材料的搜集、保管、整理、划分、登记、编码、装订以及归档,确保工程合同档案完整,保证工程合同档案管理的系统化和规范化。借助公路工程合同进行状况与计划方案的对比分析,评价工程合同的履行状况,分析经验和教训,找到影响的因素,为此后的工作提供借鉴,提升工程合同成交率和履行率,最终提升工程合同的管理能力和效果。

三、总结

如上述,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属于整体项目管理的关键部分,促进工程合同动态管理,第一时间找到且消除问题,方可确保工程合同的正常进行,保障双方利益,确保工程项目正常开展。工程项目竣工之后,工程合同管理部门需认真分析合同履行状况,总结管理工作,并推广优秀管理经验,针对有问题的条款需进行更正,最终提升工程合同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效果。

参考文献:

[1]王磊.浅谈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门窗.2015(09):188.

第6篇

关键词:施工合同; 合同风险; 风险类型; 防范措施;

Abstract: The main risk preven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First of all risk types of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to the corresponding discussion. On this basis, the use of case analysis method to study the status of risk preven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pointing out the problems in the existing operating system, and puts forward a sound management system,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ynamic management solution.Key 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s; contract risk; risk types; precautions

中图分类号: 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码:

一、施工合同常见风险类型及其表现

(一)技术与环境方面的风险

1、地质地基条件

一般工程发包人提供一定的地基条件,往往这些条件与实际情况出入很大,施工时会引起超挖、超填,处理特殊地质情况如流沙,或遇到其他障碍物和文物都会增加工作量和拖长工期。 2、水文气象条件

主要表现在异常天气出现,如风暴、特大暴雨、洪水、泥石流、坍方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现象,都会造成工期拖延和损失。 3、施工准备

由于工程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现场有隐患或通水通电和交通等准备不足,带来承包人不能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给工程开工后造成后遗症。

4、设计变更或图纸供应不及时

设计变更会影响承包人的施工安排,从而带来一系列问题。设计图纸供应不及时,会导致施工进度延误,造成承包人窝工。 5、技术规范

特别是标准技术规范以外的特殊工艺,往往由于发包人要求不合理或过于苛刻,而事先没有这方面的约定。 6、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法选择,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设备选择,劳动力安排,施工组织设计的缺陷和漏洞,都对工程造价和工期有着极大影响。 7、 施工技术水平

由于承包人承揽了与自己技术能力不太适应的工程项目,不能及时解决所遇到各类技术问题,或者是施工机械某些不配套或维修条件差等。 (二)经济方面的风险

1、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是投标的主要依据,特别是投标者须知、设计图纸、工程质量要求、合同条款以及工程量清单都潜在着经济风险,必须仔细分析研究。 2、要素市场价格、材料设备供应

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材料市场、设备市场,这些市场价格变化直接影响着工程承包价格。材料设备供应风险主要表现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或设备质量不合格,或供应不及时。 3、国家政策调整

主要是国家对工资、税种、税率调整。

(三)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风险

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善,合同文字不细致、不严密,致使合同存在比较严重的漏洞,或者合同存在着单方面的约束性,过于苛刻的责权利不平衡、不平等条款;合同内没有或者不完善的风险转移的担保、索赔、保险等相应条款; 合同内缺少因第三方影响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条款。

以上列举只是存在风险的主要方面,没有涉及的风险因素,随时随地可能发生,因此,了解和掌握施工合同的风险是十分必要的,只有了解施工合同潜在和可能发生的风险,才能心中有数,做事有底,遇事不慌,才能更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7篇

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融合的过程中相对于自身的发展规则来说总是融合和变换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无规则性最终是想正确规则的走向不断地变换,市场在实际化的经济运行过程中有着诸多的实际状态变化,市场的运营不是社会规律的普遍现象是实际运营状态下市场做出调节的自我机制。随着近年来我国市场自我调节机制的不断地完善和市场运行规律的深刻把握,我国的经济法适用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人们在局域视野下的日常经济活动受到的法律制约幅度也是越来越强,在各司其职的社会工作岗位不断地的形态化提高生产力,使得经济活跃的强度加大,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和普适性也在不断地分开,使得社会生产工序体系更加的完备,经济法的责任力度不断地加大,社会经济形态的过渡性更加明显。

关键词

经济法责任;法律独立性;法律普适性

一、经济法责任主体的普适性对比

经济法责任的细致化区分是经济发展进步的一种法制体现,只有生产力水平达到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于人们经济活动的时候,经济法的责任主体地位才能够集中化的显现出来,法治责任不仅仅是经济相对独立状态下的行为约束,也是经济独立性相互依存的一个重要依据,经济体的责任相互依存与经济发展的粘连性不断地降低,经济法责任主体的主要行为依据是根据经济发展过程中,行为规则不断演绎的一种方式主体,法律本身没有经济体相互独立的使用界限只是行为形态责任上的频率共享性表现。法律相对的适用范围调整是经济相性规划的一个稳定权重的表现,没有规划性的法律执行原则很难统一经济直接走向性,对于专业化的公司组织有着重要的影响,在不同行为准则约束下有着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二、经济法主体适用范围的独立效力认定

公司是组织化的经营活动或者说是以经济利益为导向的社会化活动群体,对于适用于股权效力的经济法独立性有着重要的区分,或者隐形条件下的公司利益的限定有着重要作用,在不同组织条件下公司的变革过程中积极责任划分还是有着明显的推动作用。在公司法的视野中,隐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约定,以名义股东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名义股东名下的出资由实际出资人来担负并享有该投资权益。在现实的法律事务的行为责任判定的过程中;实际上公司出资人的隐性资本输出是多元化的特点,资本介入的方式是多样性的从而形成了不同的法律行为责任主体,在不同地法律法规的适用条件下具有不同地法律行为约束责任。在我国法理论与实务中,隐名出资现象引发的最大困惑是股东资格认定问题,其虽为核心问题,但并非隐名出资问题的全部。既然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主要通过隐名出资协议来构造其法律关系,那么隐名出资协议的法律效力就成了一个前提性的问题,毕竟有效的隐名出资协议是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存在的基础。通常情况下,由于合同缔约双方具有不同地法律行为效果,在法律判定视野下责任主体的行为变动是依据法律条款内容进行细致划分的,所以在合理化的责任区分中,经济法与公司法是相辅相成的,对于不同公司架构下的股东集体约定,经济法对于股东及出资人的限制还是有着较大的行为准则约束,难以同于公司的集体性决议,对于隐名出资人,法律是有着自身架构于社会公司适用准则状态下的行为约束,或者说对于隐形法律框架下的行为约束不可打破。

三、法律适用独立性约束条款的界定

经济法适用于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尤其是对于公司经营组织的协调适用化有着更加明确的行为主体辨别能力和适用力,对于组织化公司行为经济束缚有着严格的界定,但是对于经济组织的市场隐性经济能力的限制就不是很充足。例如:在法律法规已对无权处分情形下物权的得失变更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立法者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情形“参照适用”现行规定。但是在名义股权的司法变动条件下立法所参考的具体实例不同造成了不同种类法律元素的大量堆积,在既定条款的约束下进行合理化的股权名义变动难以奏效,所以依据既定条款的约定进行合理化的权利交接转移,要在不完全悖逆法律约束的条件下进行调整。但是在第二十五条条又仅确认实际出资人享有收益权,并不具备股东身份。这必然导出一个结论,对于不同出资元素下的股东情况的判定是难以了解的,所以进行股权的合理转让或者是股权的合理划分,需要进行法律约束条件下的调节,但是在既定条款约束下的股权受益人的行为判定是模糊不清的,难以直接有效的进行出资占比的股权名义划分,导致诉讼行为的失败或是司法介入调节的失衡。这里可以看出:对于不同形态下的经济机制经济司法有着详细的条款要求,但是在面对不同突发状况下的经济调整经济法的普适性就显得捉襟见肘,明显是法律权益保障不足,执行效力不够,很难满足于日益多元化的经济发展。

四、公司僵局化形成的经济法适用状态

在不稳定的经济探讨背景下对于实际控股化公司的经济适用有着强烈的反差,在多种利益关系的作用下形成了公司体系僵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公司僵局在司法实践中愈来愈显现。目前在我国司法层面上却没有明确的定义,学者们的观点也无法达成一致。综合国内外的观点,公司僵局是因为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和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之间因经济利益的不同而导致的矛盾和摩擦,致使公司的管理部门和权力部门无法作出有效决议的状态。主要有三方面的因素:第一,公司封闭性因素。从实践中发生的公司僵局案件来看,公司僵局多发生于封闭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其股东人数一般相对较少,致使股权较为集中;股东推出机制也并不顺畅。第二,公司资本制度因素。公司的资本制度和运营机制是保证法律保护其权益的基本根源结构,公司的实际化运营操作是产生公司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不同资本介入的条件下过多的资本纠葛产生了深层次的利益分配僵局。第三,利益分配因素。股东或董事间的争执从根本上而言,就是利益分配上的冲突。实际出资人欲形式要件,除须证明其实际出资外,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的规定,还须获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以弥补形式要件的缺陷。但是在司法解释途径上实际出资人的公司资本来源是公司直接经济补偿的途径,在满足于股份分配的利益前提下需要对股权转让进行单一解释,依据法律既定条约进行合理范畴内的资本转移。但是隐名出资人通过身份隐藏采用变相资本的汇聚的手段对公司进行注资,虽不参与公司的现行管理却是公司幕后的实际掌舵者,公司无论是上市或是新三板估值都在其影响力范畴之内,依据现行的经济适用条款并无实际可制约其减少控权力的方式,难以摆脱其作为实际公司执掌者的影响,难以跳出其对公司的合法拥有权。所以总结来看;无论是隐名投资人的合理规范还是经济法的适用条件管理,公司业务在不同条件下开展是有着不同的行为定性的,总体上是合理化法律的使得市场秩序更加规范。

五、经济法适用条件下的雇佣关系理论

在经济法的事实划定界限过程中;每个国家对于经济法的劳动雇佣关系理解都是有偿而现行的。各国法律之所以规定雇主对雇员的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雇用关系的存在,而雇用合同是判断存在雇用关系与否的重要条件。雇佣合同一般需要具备三个要件:第一,雇主和雇员达成了用劳务交换工资和其他待遇的合意;第二,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是监控与被监控的关系;第三,合同规定的条款不相互矛盾并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雇佣合同。雇佣合同是判读由于雇佣关系的一般标准,但却不是唯一的标准,因为在当今社会存在许多没有雇用合同,但是实际上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的状况。把雇佣合同作为判断雇佣关系存在的唯一标准显然已经不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状况。所以当我们判断是否存在雇用关系的时候不仅要看是否有雇佣合同,还要结合其他的条件来判断。例如:雇主与雇员是否处于监督与被监督关系、雇员实际上有无向雇主提供相应劳务等等,控制和监督理论认为在生活中雇员的职务行为都是基于雇主的命令,雇主需要对雇员的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如果雇主并未尽到监督和控制雇员行为的义务,而致使雇员的行为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雇主就需要对雇员的侵权行为负责。该学说认为雇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是雇主为尽到选任和监督的义务,实际上雇主承担替代责任其属性更接近于自己的过失责任,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进行举证。无论是集体化的法律共用控制或者是群个体之间的单纯雇佣,在本质意义上是相辅相成的,经济法依据雇佣定义的理论基础集中的进行劳动报酬体系的完善对于市场经济体系下的经济状态进行监督对于逾越红线的个体或者组织进行处罚,基于市场平稳运行的状态;劳动与付出劳动是维持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因素,没有调解化关系市场很难进入状态,进而可持续发展。

六、经济法适用状态下的公司调节机制

对于打破公司僵局走向公司的共同进步有着诸多的方法,在经济法的适用范畴下,协调公司僵局状态建立合理的化的公司调节机制对于破除公司潜在威胁有着重要的作用,实际化的公司僵局破解是建立在公司法与经济法相辅相成的关系状态下的一种手段方式的运用,不仅仅是对于公司责任双方的状态破击,同时也是行为主体履行责任的一种方式。经济在合理的经济纠纷责任获取问题上有着较为严格的司法定性考虑范畴,一方的经济责任定性势必影响另一方的经济运营,采用合理化的公司调节措施可以有效的避免公司运营错误的发生和公司僵局的产生,合理化的调解有时有着更大的适用空间,能够发挥更显著的作用。调解的出发点往往并不在于完全明确分清当事人间的是非对错,而是调节双方的利益,找出双方都适用的解决机制,疏导经济纠纷,抚慰双方的情绪,倡导双方在经济纠纷的问题上做出一定的妥协和让步,在双方利益都损害不大的情况下,提出适用于双方的矛盾解决方案,不在于严格意义上的输赢,是在合理的矛盾解决前提下做出利益让步。调解的方式使纠纷各方当事人感到,自己即便不是赢家,至少也不会是输家,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合理的调节可以有效避免冲突的发生,打破行为僵局,塑造有意义的行为新准则。

七、结语

在不同因素尝试下的经济法有着多种目的应用无论是市场经济的动态调节还是行为僵局的有效化解亦或是基于雇佣关系理论的产生,经济法是独到而现行的准则,对于经济的调节有着重要的作用,极力的建立社会经济法适用调节机制可以有效的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减少社会经济矛盾。

作者:薛贝妮 单位: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内法律事务部 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杜宴林、苗炎.驯化法律:部门法哲学的基本使命.法学评论.2011(6).

[2]蒋悟真.经济法总论研究之检视——以近年来法学主流刊物论文为视角.法学评论.2011(6).

[3]史际春、赵忠龙.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治的历史维度.法学家.2011(5).

第8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造价;控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723.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建设开发企业的全过程造价管理工作是企业成本管理的重要核心内容,全过程造价管理工作完成的好与坏直接影响到企业开发成本,因此做好全过程造价管理工作是每个建设开发企业都非常关注的一个话题。全过程造价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贯穿于项目始终的工作,其特点为主动、预先的控制工程造价,其方法是将控制的重点放在事前、事中来解决,避免事后竣工结算时一并解决的做法,使开发项目既能达到预期效果和收益,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地合理利用资金、控制住项目的成本,避免造成投资浪费。

1设计阶段

设计阶段是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关键阶段,设计方案对工程造价影响在70%左右,施工阶段只能控制造价的30%左右,所以抓住方案设计这个关键阶段,能更为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目前的很多设计单位普遍存在只重设计功能,不注重造价这种现象,再加之因设计图纸质量问题多设计深度不够,设计变更比较多等原因,给工程造价控制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因此要做好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工作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积极推行设计招标,通过公开招标对设计单位的信誉、资质、设计水平、设计负责人的能力及素质进行综合评定,对其设计方案进行经济技术评价,择优选定设计单位。

(2)推行限额设计。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这样既能实现对设计风格和设计标准的控制又能实现对投资限额的控制。

(3)引入设计监理。在施工图的设计阶段适时引入设计监理,对设计单位的施工图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综合协调设计各个专业,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尽可能地把设计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避免出现在施工过程中,同时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要做到先算账后变更,施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2招标阶段

建设工程招标是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优秀的施工队伍,同时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或控标价)、评标并进行商务报价分析、以及合同谈判、签订合同等工作。

(1)招标文件的编制一定要规范、严谨、详细和周全,这是预先控制工程造价所采取的必要措施。招标文件作为整个招标过程和项目管理管过程的纲领性文件,也是工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造价控制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该约定的一定要约定明确,不要模棱两可,给合同签订及竣工结算造成麻烦。例如,设计变更工程量何如确定,综合单价如何计取,施工措施费竣工结算如何计取;材料涨价如何调价;工程进度款如何支付等等,这些在招标文件中一定要约定清楚,为今后合同签订及竣工结算做到有据可依。所以,一份具体和完善的招标文件能充分体现业主的愿望,有效地控制造价,避免出现经济纠纷。

(2)严把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控标价)的编制质量。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是项目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工程量清单一定要做到项目齐全,数量准确,不留缺口,且每个子目的项目特征描述要准确完整,避免因工作内容描述不清结算时工程造价追加。同时力求所编制的标底或控标价准确合理。这不仅要对工程项目所采用材料、设备的品牌及标准准确了解,力求避免不确定项目,还要及时掌握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信息,这样才能保证工程标底或控标线的准确性。

(3)做好施工合同的签订工作。施工合同贯穿项目整个施工过程,是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工程合同的条款约定要详细、具体、明确。针对特别容易发生经济纠纷的条款约定更要细化,要做好与施工单位的合同谈判,确定合理的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中应明确约定工期、质量、造价、施工范围、工程款支付方式、合同价款变更的规定、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分包工程的管理、竣工验收、工程保修期、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如果对于各种变化和细节考虑不周,就会造成很多问题。如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应明确界定总价的范围是设计施工图及经招标答疑会后招标补充文件所包括的全部内容,而不是清单内所包括的内容。如果设计图纸(包括招标答疑补充文件)明确的工程内容在清单报价中没有的视为已包括在整体报价中,不得以任何名目追加费用。

3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是资金投入的最大阶段,是招投标工作的延伸,是合同的具体化,也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1健全和加强项目的监理制

对项目投资的有限控制应该按照监理规范和监理实施细则,不断完善监理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制度,从工程管理机制上建立健全投资控制系统。做好月度工程进度款的审核,避免投资失控。对经监理方核定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建设单位造价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预算定额和费用定额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再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

3.2抓好工程变更管理,减少工程索赔

在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关键是对工程变更实行有效控制。对于施工单位采用“低价中标,索赔赢利”的方式承揽工程,建设单位造价管理人员要做到事前把关主动控制,严格审核工程变更造价,减少不必要的工程费用支出;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要及时提出反索赔。

3.3严把现场签证关

要建立健全现场管理的制度,严格履行现场签证审批流程,明确建设单位代表和监理责、权、利,严格控制计日工和预算外的各种费用发生。特别对于隐蔽工程的签证一定要全过程做好记录,核准工程量,要留下全过程影像资料以便后查,避免工作不细给今后的结算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4加强合同履约跟踪管理

为了及时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建设单位造价管理人员要随时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参加现场工程例会,及时发现问题和偏差,并做好现场记录及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和偏差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协同相关责人落实解决方案。

4竣工结算阶段

本阶段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个阶段,造价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文件约定进行结算。认真核实工程量,合理套用定额,严格审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合理性与准确性,杜绝高估冒算,把好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环节,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第9篇

关键词:变电运行 供电可靠性 管理措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用户的可靠供电是电力企业保证其自身经济发展的支柱。供电可靠性是创建社会主义一流供电企业必须达到的主要技术指标之一,是企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也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在提高供电可靠性的工作中,变电运行是可靠性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几年来,我们根据不同类型变电所的特点,从提高供电可靠性的基本措施出发,摸索出加强变电运行,提高供电可靠性管理办法,其具体做法如下:

一、建立可靠性管理制度

可靠性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纵向在上需要领导的重视,在下需要员工的关心;横向需要各部门之问的分工、配合。为此,供电企业应成立供电可靠性管理小组,编制供电可靠性管理制度,实行供电可靠性的目标管理,层层分配和细化指标。形成供电可靠性分析制度,每个季度对运行数据进行可靠性分析,并形成报告,作为下季度工作的指导;做好预停电计划,合理安排停电开关,最大限度的采用综合停电模式,可大大减少非故障停电的次数。完善管理体系,严格制度措施的落实和考核可靠性指标为综合性指标,按照上级下达的变电站停电时数指标和考核制度(变电工区全年承包时间为70h),制定了下列措施的考核办法。制定技术指标考核管理措施: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的资料、档案;使可靠性管理规范化和标准化。将供电可靠性承包指标层层分解责任到站: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分解总承包时间至各站,各变电站值班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每项工作。各变电站每月及时、准确上报可靠性统计。工区定期检查分析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奖惩相关人员。按季由专人写出上报可靠性分析总结。

二、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减少设备停电次数

采用高质量免维护的六氟化硫和真空断路器、微机保护等优良产品来提高设备运行的可靠性。事实证明,采用优质的设备大大减少了停电机会,减少了因设备原因而造成的停电次数,有效地提高了运行可靠性。电力系统的各种电气设备,输配电线路以及保护和自动装置,都有可能因发生故障而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对用户的正常供电。提高设备的健康水平,做好预防工作和事故预想是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减少设备故障的有效方法。变电运行人员加强巡视设备的责任心首先是腿勤,每天都要了解设备的状况,遵守巡视时间,随时检查设备,发现设备缺陷及时处理,还要心细,自己做过的工作要心中有数,对运行设备周期和薄弱环节,了如指掌,认真执行设备巡视标准卡,发现缺陷及时处理,处理不了得,及时上报,发现问题一定及时分析,判断保证设备运行良好,不发生因设备缺陷引起事故,运行人员加强巡视维护质量,可以及时发现或消除设备隐患,提高供电可靠性。

三、全方位配合开展设备状态检修

变电站运行管理的重点就是安全运行。认认真真落实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电力生产方针,大力开展反习惯性违章和安全生产的宣传与教育,严格执行“两票三制”这些,都是电力系统长期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经验,在变电站必须认真贯彻。近些年来,由于变电站设备的不断增加和技术的更新,所以应及时修订变电站的现场运行规程,自查并完善各种记录,利用计算机自动化系统提高工作效率,把好自己的关口,以确保变电站的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全方位配合开展设备状态检修,展设备状态检修,逐步取消定期检修制的规定,运行人员积极配合状态检修工作,合理调整了对设备的检点和范围,利用绝缘在线监测、带电测试和红外线热像仪监测发热点等措施,加强对设备的监测工作。抓好安全检查质量是决定检查成功与否的关健所在,在检查安全生产的过程中,做到对事不对人,认真查找问题,理清症结根源,拿出解决方案,决不放过任何一处安全隐患,实现企业的安全长久运行,只有这样安全检查的质量才能得到保证。

四、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常态机制

增强变电应急能力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备品备件和工器具的储备,通过演练使每名职工熟知能详,提高员工快速反应和正确应对能力,做到响应迅速,组织得力,处置有效,最大限度地减少大面积停电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抓实隐患排查治理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常态机制,针对人员、电网、设备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定期开展“五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提示化管理,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常态化;加大变电站外部环境的清理整治力度,解决变电站周边历史遗留问题,确保电力设备安全和电网运行安全;针对个别变电站存在防汛隐患等问题,提前做好预控,群策群力,保护设备及电网安全。运行值班人员通过控制找出存在的危险点,可以增强对工作中存在的危险点的认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主动、及时地对工作的重点进行调整,防止违章作业以及由于技术、业务不精、作业流程不熟悉而引发的事故,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五、减少对用户的停电

第10篇

一、抓好“五五普法”工作,加强合规文化建设,提高依法合规管理水平 xx年年,普法教育及培训工作以合规管理为主题,密切结合本行经营管理实际,务实、有效的组织开展好“五五”普法,在整体上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同时,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工作,进而从整体上提高员工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业务操作水平,强化全面风险管理,提高我行风险防控能力。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律审查,防范风险,服务营销 坚持法律审查的独立性,继续做好对信贷业务(合同)的审查,加大对非信贷类业务的审查力度,扩大法律审查范围,特别要加强对当前案件多发,管理薄弱的业务和环节的法律审查及指导。继续做好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工作,并积极督促落实法律意见。加强对新业务、新产品的合规合法性论证,对新产品、新技术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保证业务创新活动的合法性。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通过参与谈判、合同文本起草、法律风险提示及法律审查等方式,为业务经营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加强对支行法律审查的检查和指导工作。

三、加强业务合同管理,提高经营合规水平 加强对合同文本实施工作的指导管理,进一步规范合同文本的使用,不断提升我行合同质量。按照强化贷后管理等要求,对合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同时要把合同效力的检查作为年度例行工作,持之以恒,力求尽快见到成效。

四、加强转授权管理,有效发挥转授权动态调整作用 根据上级行转授权,继续做好年度转授权工作。加强转授权动态管理,密切关注转授权执行情况,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支行或业务,要及时调减、暂停或收回相关权限,充分发挥转授权动态管理对业务经营和风险控制的杠杆作用。做好转授权执行情况的检查。

五、改进诉讼管理,提高诉讼效益 继续加强诉讼论证,提高诉讼效益,杜绝无效益诉讼。继续强化案件管理,全力推进未执结案件的执行,为清收工作提供法律支持,力求胜诉案件执行收回突破200元。改进诉讼管理,要对“中止风险之诉”发生条件及其与贷后管理中风险预警的衔接进行论证,提出可行的处理办法,为完善贷后管理、做好预警反应、及时中止风险提供法律服务。加强诉讼费用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律师聘用管理工作制度。抓好经济纠纷案件责任追究移送工作的落实。

六、做好自律监管工作,切实防范法律事务工作风险

按照法律事务工作自律监管的要求,认真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对各县(区)支行的法律事务工作做好检查,对各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做好自查。

七、关注业务经营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调研工作要在往年开展的调研工作基础上,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调研水平,为领导决策和规范业务操作提供法律支持。加强调研的主动性,多深入基层,了解基层行在业务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存在的风险隐患,扎实掌握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严密论证,揭示风险隐患,提出可行性建议。注重对业务经营中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及时识别风险、提示风险和提出对策。加强与各支行法律事务岗的联系,就诉讼管理、案件防查以及法律法规出台对我行业务经营的影响进行调研,及时收集、反映相关情况。

八、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自身工作水平

第11篇

关键词:债权债务;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1

企业债权债务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发生购销商品或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等业务而形成的的暂收、暂付、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备用金等往来款项。

随着企业自身的发展和业务规模的扩大,债权债务在整个经济活动中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因而加强企业的债权债务管理,解决债权债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规范企业财务管理、降低经营风险,使企业资金得到合理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债权债务管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公司发展目标,借助财务管控系统及软件,以信息化考核为辅助,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债权债务管理机构,建立债权债务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机制。

一、企业债权债务管理的现状

企业债权债务管理,通常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管理不够重视。存在债权债务无专人管理,债权债务混乱,或是管理人员的责权利不明确。企业什么时候应履行债务偿还义务,什么时候应行使追索权利,都不清楚。往往是等到对方催告履行债务时,才发现对外债务应该履行了。而在债务到期时,由于没有提前进行资金规划,常常因为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造成不能立即履行债务,由此产生不必要的违约责任或经济纠纷。还有因债权债务长时间无人清理,无人核对,很容易产生呆账、坏账、造成长期挂账的往来数额较大,严重制约企业发展。

(二)内部债权债务管理权责不清。普遍认为债权债务管理只是财务部门的事情。在往来核对、询证和催收上不主动、积极配合,造成债权债务管理权责不清,人为增加债权债务清理的难度。

二、加强企业债权债务管理的措施

针对上述在债权债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现状,要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一是必须对企业当前的债权债务状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二是提出解决方案和完善措施,同时建立一套全面、系统的债权债务管理机制。

企业要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债权债务管理机构,对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进行分类,按类别拟订不同的处理方法和程序,使问题的处理有章可循。通过有效的制度提高债权债务的清偿、清理回收率,加速企业资金运转,减少企业的资金风险。

企业可设定“应收帐款回收率”、“应付暂估款压减率”、“供应商未清项清理率”、“备用金清零”等债权债务考核数据,并分解到相应部门和责任人,纳入业绩考核范围。财务部门作为债权债务清理的牵头部门,应按月反应债权债务变动情况,按季编写债权债务清理报告,向公司管理层提供详尽的数据支撑,说明往来款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相关解决措施、建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制定往来核算及清理流程如下:

1.应收款项流程:由财务部往来款项管理专责对公司的往来款项进行自查,逐条核定应收款项明细,为追查债权形成依据,并寄发询证函与债务人核实往来金额、落实债权清收负责人及清收日期。若确实因对方单位没有债务偿还能力,财务部往来专责应协同相关业务部门整理相关资料,并做坏账准备方案,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坏账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填写《企业坏账准备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等资料,用于对坏账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备用金类其他应收款,应制定备用金管理办法,规定备用金开支使用范围,核定备用金借支额度,还款期限等。推行资金审批后直接对外支付,控制备用金使用额度和频率。

2.应付款项流程:由前端部室提交财务资产部资金支付审批表,经经办人和审批人手工签字后递交财务部现金预算审核人员。财务资产部现金预算管理人员审核该资金支付是否在上月申报资金预算,如果上月已申报现金预算则传递给往来款项管理专责,若上月没有上报预算则退回前端业务部门。

往来款项管理专责验证该债权人是否存在,经查明存在则在财务系统查询供应商明细核对金额并采用发函、询证等形式与供应商核对无误后后交予出纳付款。若此债权人已不存在,该款项实在无法支付,则由往来款项管理专责向公司领导提交应付款项结转营业外收入的申请,进行转账会计处理。将相关佐证材料交由税务局备案,将该笔无法支付而转入营业外收入的款项计入企业收益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所有往来款项的支付必须执行预算管理和资金支付审批制。往来款项支付应由前端业务部门发起,按月向财务部提交资金支付预算。

支付款项时由业务部门填制资金支付申请,申请必须注明部门、项目名称、报销内容、采购订单号、合同金额、已付款、申请付款额等详细内容,由经办人、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审签后,传至财务部核对无误后据预算进行款项支付。

加强债权债务管理,要切实推进财务与业务信息的深度融合,确保财务与业务部门的相互支撑、协同推进。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业务部门工作主动性,提高工作协同能力。

第12篇

一、医院经济合同审计的必要性意义

(一)降低医院的经济风险率

目前,我国对卫生事业的改革工作一步步深入,医院是为患者提高医疗服务的事业性单位,在治疗疾病的过程中将会通过经营行为来使医院医疗设备、医疗技术达到最好的水平来满足患者的就医需求,另外还可以增加医院的经济效益。但是因为很多医院是靠政府的财政投入来保障医院政策的经营运行的,所以医院的各方面管理方式和目前医疗市场竞争的大环境不相适应,随着对医院经济合同的审计工作的开展,能够最大程度上保障医院的合法经营,维护合同双方的正当权益,大大降低医院的经济风险概率。

(二)改善提高医院的经济收入

医院作为一个事业性单位和一个经济体,就必然要参与到市场经济中的各项经济活动中去,所以针对经济合同中也不可避免的会有一些诈骗或者毁约的行为,这都会对医院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对医院经济合同的审计工作可以在一定程度避免这种损失发生的概率,能够对合同上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以及对合同签订起的三个时期实行监督,维护医院的合法权利以及医院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进而改善和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和收入。

(三)有利于医疗市场秩序的平稳发展

随着我国对卫生事业的改革以及各种民营医院的兴起,很多国有医院,集团所有制医院和民营医院产生了一个共存的局面。因此,医疗市场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医疗市场的秩序也不太稳定,所以医院加大对医院经济合同的审计工作开展,将有利于维护医疗市场秩序的稳定及平稳发展,还可以净化医疗行业不良竞争的环境。

二、在对经济合同审计时应注意事项

(一)对经济合同内容的审计

医院对经济合同审计工作首先要审查合同对方的姓名及住所,来确保对方身份的真实有效性,审查法人代表签字盖章是否确为对方单位的有效公章;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进行严格地审核检查,确保合同中签订的内容条款符合行业标准;其次,对经济合同款项的审查,重点审查合同价款是否有明文规定,合同价款是否有合法依据,审查运输、包装、安装等费用在合同中是否为对方所承担,是否明确约定;最后就是对经济合同履行情况的审计,这个环节尤为重要,主要对合同的内容、履行的期限以及分期付款的付款方式是否真是、有效、合理合规等进行审查;除此之外,还要对合同违约的行为审核,追究合同违约人的违约责任和违约处理事项。

(二)经济合同审计过程的三个要点

1、经济合同签订前的审计

医院做好经济合同签订前的审计工作能够依法保护医院的资产,避免因为不慎签订合同给国家和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在合同签订前审计要明确经济合同的各项条款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审核医院现有的资金资源是否满足该项目的需要,对该项目资金预算和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审核合同对方的资质是否合规、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同内容是否合法以及合同的条款是否完整、准确、真实。在签订经济合同前都要严格按照程序审计检查,尽量规避可能的损失出现。

2、经济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审计

在经济合同执行中要不定期的进行审查,审查合同当事人有没有依据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审查价款有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条款支付,是否按合同约定的进度付款,严防超付合同价款。审查合同变更情况,如果对方因为特殊情况要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的时候是否按照合法的流程办理,合同内容变更或解除的相关手续是否完备,相关程序是否到位;除此之外,审计人员要对合同执行过程进行跟踪审核,以此确保经济合同在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而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

3、经济合同结束前的审计

医院经济合同在结束时的审计的关键包括对审计项目是否已经通过了验收,工程结算是否通过了审核,检查送来达到资料是否具有合法性。另外审计经济合同里面项目工程量及价格是否真实有效,审计结算的清理工作是否彻底,还要对经济合同中的项目预算是否合规审计,并对结余资金以及库存的医疗物资进行审核,确保真实和准确性。

三、如何避免医院经济合同审计工作中出现问题

医院必须建立起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医院在签订重大经济合同的时候一定要通过各个相关部门的通过才可以,建立起对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未经审计通过的经济合同,财务部门不能支付任何的款项。医院审计部门应该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熟练掌握经济合同中的各项条款,还可以触类旁通进行制定详细的合同实施步骤。规模比较大的医院可以设立专门的审计机构,另外,要提高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对审计人员的能力进行专业培训,并进行适当的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