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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济纠纷诉讼时效

时间:2023-08-16 17:29:0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公司经济纠纷诉讼时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公司经济纠纷诉讼时效

第1篇

近年来,建筑行业伴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各地方不断加强建设行业的投资力度,建筑行业也随之突飞猛进的发展。为建筑施工企业带来大好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更多的竞争挑战,由于竞争的加剧和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建筑市场的风险呈现愈来愈多的趋势,以法律风险最为突出, 诉讼案件也层出不穷,如何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研究这个问题对于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借鉴作用。

一、印章管理不规范的风险及防控

建筑施工大部分工程所在地与公司不在同一地区,为了方便经营管理,建筑企业每成立一个项目部就会刻制一枚项目部印章,有多少个项目部就有多少枚印章。由于项目部是企业的分支机构,均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对外行为的法律责任必然归责于企业,使用项目部印章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印章管理不规范都将导致建筑企业权利不受控,引发一系列的法律纠纷。针对印章管理不规范问题,应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法律风险防控:一是完善项目部印章管理。为完善项目部印章管理,建筑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印章管理制度》,完善印章使用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登记备案程序,要加强考核力度,减少或避免印章管理过程中的失误,提高印章管理水平。二是严禁出借项目部印章。业务往来单位及工作人员不能以任何理由借取项目部印章,如需使用项目部印章办理工程业务,项目部印章保管人员应亲自盖章或是在其监督下加盖印章。三是增强项目部印章防盗意识。印章保管人员要增强印章管理过程中的防范意识,加大对印章的保管力度和防盗措施。一旦发生项目部印章被盗事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注意留存报案资料,有效规避企业因项目部印章被盗引发对外经济纠纷带来的法律风险。

二、项目经理滥用签字权的风险及防控

项目经理是受建筑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人。根据司法实践来看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经理对该工程的质量、工期、价款、工程量等问题签署意见,即便没有加盖建筑企业或项目部印章,同样被认定为企业行为,应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虽然施工现场会出现项目经理签发部分现场签证内容不合理,但项目经理代表建筑企业对分包单位的施工内容予以认可是不可否认。该案中,建筑企业不得不为自己的管理疏忽买单。项目经理要慎用签字权在签署涉及工程款项的文件,项目经理要谨记自己是代表企业进行职务行为,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能随意签字认可工程量或增加费用,在签字前要对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后才能进行签字确认,不能盲目的认可工程量或费用。

三、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风险及防范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要求、中止、中断、延长都作了明确的规定。除适用人身损害、租金、商品质量、寄存财务特殊情形外,一般诉讼时效法律规定为两年。如果因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对诉讼时效认识不足,疏忽债权追要工作,使企业可以胜诉的债权丧失了司法保护的权利,给了债务人赖账的机会,建筑企业的利益就会遭受损失。因此,建筑企业要做好以下工作,防止债权因诉讼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一方面,建筑企业要加强欠款审查工作。每半年应对各类欠款进行清理并进行分析:一是审查诉讼时效是否存在问题,并进行分类,对已届满和即将届满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项目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如签订还款协议、发送催款函);二是审查还款义务人是否发生变更,债务是否转让等,审查债务人变更是实体变更,还是名称变更,如果是实体变更,应收集实体变更的证据,初步评价对清欠的影响。另一方面,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补救,如争取债务人主动偿还欠款、债务人在债务履行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表示愿意偿还欠款、双方协商签署还款协议。

四、合同签订缺乏风险管控及审核的风险及防范

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就是法律文件,它在法律上起三点作用:依法保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益,追究违反合同的法律依据,调解、仲裁和审理合同纠纷的依据。因此,建筑企业对外签订时,一定要全面考虑多种关系和因素,仔细斟酌每一条款,尤其应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事故责任划分,否则都可能造成合同履行中留有责任主体不明的隐患。合同文本应经法律审核,从合同有效性、完整性、严谨性提出有关意见,从源头上进行风险防控。合同条款遗漏或不严谨,将会导致发生合同纠纷时无据可依,而使建筑企业陷入被动状态。一是要强化合同风险防控能力。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尽量全面考虑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逐一列出合同风险点,并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的责任划分,从而做到发生争议时有据可依,从源头筑起抵御风险的坚实堡垒。二是要加强合同法律审核。建筑企业在对外签订各类合同时,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审批手续,即在合同签订前,合同文本应经过企业法律部门审核,针对具体的合同条款提出防控意见,避免在今后合同履行中留下隐患。

以上主要是建筑企业常见风险及其防范,只要我们认真对国家法律法规学习,针对出现的风险及时研究对策,借鉴和总结各种不同经验,并提出治理措施,进一步提高关键岗位人员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管理人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更多的做好“事前防范”,建筑企业无论遇到何种风险,都能将风险化解或将风险降至最低点。

第2篇

近年来,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商业银行与客户在合同文本上的法律博弈也不断加剧。本文通过对“按法律确认借款人的主体资格、由借款人填写借款格式合同、在“借新还旧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借款用途、明确约定提前还款及违约条款和在合同其它约定事项中增加“如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要终止履行时,贷款方应在多少天内通知当事人。”的条款“等方面论述了借款合同存在的风险和法律对策。通过对“起诉、给借款人发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和“结算对账单”、 申请支付令、扣收债务人帐户利息或本金、公证催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主张权利、贷款重组、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等方面分析论述了中断诉讼时效时存在的风险及防范的,以及对超时效债权补救方式等措施。

关键词:银行借款

合同风险 诉讼时效中断

随着商业银行市场化程度的逐年加强,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步伐也随之加快,金融立法呈现出一种超常规的发展态势,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基本上覆盖了商业银行业务的经营范围。同时,为适应新形势所规划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以及新的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划、制订等方面工作也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是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防范债权风险、保证债权安全一直是商业银行的工作重点。为了更好地保全银行债权、防范借款合同、债权诉讼时效风险,本文就如何从法律上对银行借款合同有关条款的风险及中断诉讼时效风险作一探讨。

一、借款合同存在的风险和法律防范对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法律意识的增强,商业银行与客户在合同文本上的法律博弈也不断加剧。在客户提出必须使用非标准格式或对银行标准格式合同做出修改的情况下,如何防范合同风险,成为银行法律工作的一大课题。签订借款合同是贷款发放的一个主要环节,它是对签约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标志。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还应注意下述:

(一) 严格按法律来确认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按《合同法》及《贷款通则》的规定,可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必须为具有签约主体资格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人订立合同。” 《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我国企业集团公司分公司较多,有一部分是没有法人资格的,有一部分的经营活动是在集团公司授权下进行的,所以,确认合同主体资格非常重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诉讼首先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而借贷合同签订后,合同主体常常发生变化,是把签订合同的一方主体列为被告,还是把已经变化的主体列为被告,或是把其他主体列为被告,就成了诉讼方式解决借贷合同纠纷的首要问题。如果不能明确诉讼主体,错列或漏列被告,都有可能造成诉讼失败,如诉讼驳回、原判被撤销、发回重审、再审等。

(二)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合同,防止理解纠纷。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正意识的表示,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条款达成合意的,借款合同即告成立。而银行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以,借款合同应由借款人填写,可以让借款人熟悉、了解、理解合同内容、条款,填写过程也是熟悉理解过程。对合同的填写应工整规范,不得错填、漏填、留有空白,合同主体应写全称,主从合同内容相互对应,不能矛盾。防止合同填写漏项,防止出现经济纠纷时,因合同理解分歧,对贷款人带来不利的。

(三) 明确借款用途。目前,银行业普遍存在借新还旧即借“新贷款用于归还借款人的老贷款”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9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由于此规定对“恶意串通”未作进一步解释、“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标准,客观上给法院处理纠纷留下很大空间,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认识。而目前借新还旧中办理的补办抵押多属于事后抵押性质,抵押的效力容易出现上述争议,存在着法律风险。所以,应在合同上注明此贷款的用途为“借新还旧”字样,使第三人(担保人)知道借款的真实用途,防止第三人以“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欺骗第三人”为由提出抗辩。

(四) 严格借款合同履约规定

1、在现在市场中,普遍存在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情况,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本,属于提前履行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提前归还借款实质上是不按照合同履行的行为,将影响到银行资金的利息收入计划。借款人应经贷款方同意并附一定的补偿金才能提前还款。在实践中,是否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本及支付补偿金,贷款方可以根据贷款的具体情况来决定,至于支付补偿金的问题,根据银行业“关于加强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借款人提前还本时,贷款行向借款人收取补偿金应是一个总体原则,但可根据具体项目及借款人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减免。银行借款合同虽然是格式合同,但借款人提前还款并需支付补偿金的条款,在法律上将约束借款人、贷款人严格履行借款合同。

2、银行借款合同中明确借款人违约的责任。贷款行在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时应尽量争取按银行借款合同格式文本规定,不宜片面满足借款人的要求而随意更改。如借款人要求将借款合同中(以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借款合同为例)借款人违约情形中的第八点“未履行对建设银行的其他到期债权”删除,我认为这一点不宜删除,理由是: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如果未履行对银行的其他到期债务,已属于《合同法》第108条规定的预期违约。在实践中,如果借款人未履行对银行的其他债务,已经严重影响银行对其信誉的评价,其将不履行本合同的贷款行的债务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同时目前中国银行业已在实行一个统一法人制,如果将这一点删除,银行对其产生的不良后果将无法进行违约救济措施,则银行的经营风险将增大,所以这一点不能删除。另外,这一项中的第十条约定“乙方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这一点是对借款人违约情形作的一个补充性约定,因为在合同履行期间,可能有其他借款人违约情形的出现,所以约定这一条款在法律上达到一个严谨、完善的效果,同时也表现出银行对储户资金安全的负责态度。

3、其它约定事项。《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在银行借款合同中,贷款方未有通知条款,应在其它约定事项中增加,“如发现借款人有违约行为要终止履行时,贷款方应在多少天内通知当事人。”的条款,以免借款方以贷款人未尽通知义务而提起抗诉、抗辩。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和补救对策

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有权请求国家执法机关给予司法救助的期限。超过法律规定的这一期限,权利人仍未行使权利的,执法机关对其权益不再给予保护(法律规定的具有中止、中断和延长事由的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银行贷款合同纠纷适用的是最普通的两年期诉讼时效。相比较而言,发达国家在诉讼时效的规定上就要灵活、得多。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诉讼时效期限相当长,而且,对于银行债权,在诉讼时效上的出台了一些特别规定。发达国家这种充分考虑债权人利益的思路和做法是值得我国借鉴的。据了解,福州市建设银行城东支行现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包括曾超过诉讼时效但后采取措施得以补救的债权)共计8笔,涉及金额266.5万元。截止2001年7月31日,建设银行全行系统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共计62,187笔,累计金额236.9亿元。其他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准确数字虽然没有做详细调查,但确信也已经到了相当惊人的程度。所以,如何中断诉讼时效,如何避免诉讼时效风险、如何中断、延续、补救诉讼时效等法律问题应引起大家的注意。

(一)正确理解法律规定,依法中断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前提条件,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法律事实发生,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前提是必须有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因此,如果没有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发生,更进一步说,如果不具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这一前提,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实践中,由于贷款银行部分信贷管理人员缺乏责任心,在崔收贷款时,只注重收贷而忽视了法律规定;部分借款人借款后下落不明或因个人债权额小、户多、分散,主张债权的难度大;部分担保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新官不认旧账”,对担保债务不承认;加之贷款企业有意逃债,我国在时效时间以及中断时效的事由上的规定又过于死板,欠缺灵活性,从而使诉讼时效间接成为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的一种工具,实际上鼓励了债务人的避债行为。所以,贷款银行在采取不同方式中断诉讼时效,保全债权时,一定要正确理解法律规定,防范风险,依法保护银行债权。

1. 起诉。起诉是最基本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73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因此,起诉时,既要选对起诉时机,又要注重诉讼效益。在实践中,为节约费用,有的银行曾探索过起诉后不交费让法院裁定撤诉的方式中断时效,现最高院已用答复的形式明确这种方法不能中断时效,只有诉状送达对方当事人才能中断诉讼时效。

2. 向借款人发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和“结算对账单”。这种方式是效力较强的中断时效方式。《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规定大致为两个方面,一是债权人主观上有催贷行为;二是债务人还款或认可(基本上为书面,口头的不易认定)所负债务。这种看似具体、明确的规定在执行中显得相当不够细致。在实践工作中①银行的催收通知书五花八门,有门房签收的,有收发室签收的,有财务室签收的、有不知是债务单位上的什么人签收的,有法定代表人签收的。上述催收,不能说无效,但有的方式确实存在争议,按照诉讼时效中断的定义,“必须债务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才中断”去理解,比较稳妥的最好是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②法院以不具备上述两点为由,不承认银行与借款之间的《对帐单》具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所以,贷款银行在向借款人发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和“会计结算对账单”时,一定要按照规定来让债务人签字和盖章,确保手续的合法性。

3. 申请支付令。“支付令”是债权人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督促债权人限期还款的维权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应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所以,只要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即可申请强制执行。实践中,银行申请“支付令”很少,其主要原因是银行担心债务人提出异议,导致“支付令”失效,难以达到维权效果。但事实上,如能适时巧用“支付令”,可以收到事半功倍效果。①、对一些零星、分散的银行债权追收,且合同关系明确,债务人纯属赖帐的情况,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类债权金额一般不大,采用“支付令”,则最多35天就可以进入执行程序,而申请费用只需100元。②、发挥“支付令”中断诉讼实效的功能。在实践中,银行大多忽视利用“支付令”中断诉讼实效。对于逾期贷款,银行一般采取发催收通知书的形式,而一些债务人拒绝签字,在法庭上,银行难于举证,导致败诉。如果申请支付令,可以收到双重效果,如债务人不提出异议,银行可以在半年内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提出异议,该笔债务诉讼时效重新,为银行提起诉讼争取更充裕的时间。申请支付令既可以达到中断时效的目的,又可以节省诉讼费用。但申请支付令时,提供的事实证据一定要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

4.扣收债务人帐户利息或本金。这种方法是《合同法》规定的抵销权制度,抵销又分为协议抵销和法定抵销。银行通常采用协议抵消,在合同中约定抵销条款,到期对债务人帐户资金扣收;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运用法定抵销,要注意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并且要通知债务人,否则构成侵权。所以,依据《民法通则》第88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银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约定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金和利息,确保贷款人的权力。

5.公证催收。公证催收是银行要求采取的方式:一种是现场公证催收,就是债务人拒签的情况下,由公证员现场送达催收通知,使用这种催收方式应注意催收时应有债务人的人员在场,公证文书应采用《公证暂行条列》规定的文本;另一种是公证邮寄催收,主要适用于异地的债务人,同时应注意邮寄时债务人地址应写明是债务人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公证文书也要合格。关于公证送达的效力问题,已成为一个热点问题,原因在于按照公证送达的规定,被送达单位必须有相关人员在场,因此,的问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被送达单位的“相关人员”所指范围的认定模糊,哪些人员在场才能够保证公证送达的效力,并且如何认定相关人员的身份也是一个有一定难度的问题;二是银行在催收贷款过程中遇到的一个最大问题在于催收时找不到被送达人的任何人员,而且就被送达单位情况而言,采取诉讼方式又暂无任何意义(没有还款能力),此种情况,实际上是最需要采用公证送达方式的,但从目前的规定看,此情况下,视公证送达无效。2003年10月10日,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法律事务部发表的《银行债权的保护》中,介绍了广东省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的意见,该法院主张催收的效力应为“主张主义”,而非到达主义。根据这种观点,广东省高院认定,债务人如下落不明,债权人公开登报催收的,视为有效(即中断诉讼时效)。尽管这种观点仅适用于广东省,但无疑是符合“诉讼时效应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服务”这一趋势的。我认为,广东省的这一做法是超前、合理的。

6.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主张权利。《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7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使用这种方法中断时效应注意:一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张权利的效力,因各地法院认定不同,有的认为有效,有的认为无效,实践中使用这种方法应关注当地法院怎样认定;二是司法解释没有界定“有关单位”的范围,使债权人主张权利无所适从。

(二)超诉讼时效的补救对策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超诉讼时效的债权丧失了胜诉的权利,程序上已不受法律的保护,但实体上变成了债权,可以采取补救措施,重新确认时效。《民法通则》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关于适用民法通则的意见》171: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在现实市场中,公司发生兼并、合并、出卖、破产收购的情况很多,而债务人主动自愿履行债务的情况很少,按照法律规定来延续诉讼时效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所以,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根据法律规定,采用签订债务安排协议、贷款重组等方法恢复时效,或更新债权关系,降低资产的时效风险。

1、贷款重组,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法复[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企业在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时,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完毕后,债权人就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漏报的债务起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债权,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向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未在公告期内申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对于出卖人或企业资产管理人未参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告通知债权人,或者虽然公告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则由出卖人或者资产管理人承担责任。《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通知》第10条规定:卖方隐瞒或遗漏原企业债务的,由卖方对此承担责任。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实践中在债务人兼并、分立、重组时,可运用“贷款重组,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方法进行超诉讼时效补救。但应注意及时了解债务人情况,及时申报债权,利用债权人的优势地位,对超时效债权督促当地政府召集改制各方与债权人签订债务安排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保证人的对原债权、债务关系重新担保的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0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从而达到超诉讼时效补救、保全债权的目的。

2、 让债务人在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原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上签字或盖章,保证人并不能因此承担保证责任,只有保证人对重新确认的债务重新承担保证责任有明确的书面意思表示,才能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应注意签字人应是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办理这项业务的人,其他人签字都可能导致不受法律保护,或为债务人抗辩提供条件。

资料:

1、林培阳 ,建设银行报,2003.10.10

2、施海波 , 建设银行法律网站 ,2003.10.16

3、元述伟 ,人民法院报,2003.10.5

第3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 TU7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Abstract: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is to govern the enterprises i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can effectively decrease and prevent property damage and economic dispute, be helpful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enterprise.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probes into the countermeasures of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Key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 The present situation; countermeasures

企业合同管理是指企业、 其他经济组织等对本单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所进行的自我规范、 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等活动。合同管理, 是依法治企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效的合同管理可以减少和防止财产损失和经济纠纷, 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目前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是不容乐观的,主要体现在法律意识不强、 合同管理不严、 权责不明确等问题, 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的经济运行带来负面影响。须从企业发展的高度出发, 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合同管理工作的现状

在市场经济中,我国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合同管理日趋规范、 人员素质不断提高、 信息化水平逐年提升等。 但是应该清醒地看到, 不论是在基础管理方面还是在流程管理方面, 和国外企业相比, 差距还很大。

1、政府在立法上对合同管理的认识不足, 市场机制并不完善,有些法律法规条文不严谨; 合同管理水平低下,“私下合同”屡禁不止;企业不够重视, 个别项目不报建、 不招标;或先招标, 后报建;或明招、 暗定最终都使施工合同的管理及执行得不到有效保障;专业合同管理人才匮乏, 很多企业不设专职的合同管理人员,这种现象在施工企业普遍存在。

2、企业法制观念淡薄, 合同法律意识差、 不签书面合同现象突出、 合同签订行为不规范、 合同签订、 履行监控制度不完善, 导致合同履约不理想、 合同管理的科学化水平还亟待提高。

3、合同管理人员匮乏, 合同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高,专职合同管理人员较少,而真正符合要求的合同管理人员更少。

4、合同基础管理工作不健全, 合同集中归口管理体制不完善,职能发挥有限; 制度体系不健全, 缺乏全面性和规范性, 制度执行不力。

5、合同流程管理控制不力, 对合同签订前的市场调查、 招投标和谈判论证,签订中的审查授权与签订后履行监控、 验收结算等工作衔接不够,没有形成合同全过程管理机制。

6、合同签订阶段的问题,常见的有: 合同主体不当、 合同文字不严谨、 合同条款挂一漏万、 只有从合同而没有主合同、 违反法律法规签订的无效合同等; 合同履约阶段的问题主要: 没有变更应变更的合同条款、 没有发出应当发出的书函( 会议纪要) 、没有办理应当办理的签证确认、 没有在法律诉讼时效内进行维权,超过了诉讼时效、 没有行使应当行使的权利和没有充分重视证据(资料) 的法律效力等。

二、合同管理工作的对策

1 、了解国家政策及本行业特点,熟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首先要了解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 行业的起源、 发展及现状等基本情况,并且熟悉掌握《合同法》,这是加强现代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根本。

2、设立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模式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企业的掌舵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强化法律意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合同管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合同由企业的法律顾问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和各业务部门(主要有购销、基建、技改等) 、各单位( 主要有各个分公司、驻外机构) 分口管理的模式。企业法律顾问部门作为企业合同统一管理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具体管理中,对合同实行分级、划块管理,各业务部门和各单位作为合同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并向法律顾问部门定期汇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

3、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

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合同管理质量,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素质是企业合同管理的首要任务 ,又是当前的迫切需要 ,可从下述四方面着手

(1)选好人员 。

企业领导可依照合同管理人员应具有的素质条件 ,选择本企业优秀人才担任合同管理人员 ,也可以通过公开考评和竞争招聘方式选拔人员。

(2)组织好在职学习 。可根据企业与市场的实际情况 ,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在职学习 。

(3)选送人员进有关院校深造。每个企业都应培养出类拔萃的合同管理人员 ,所以应选择热爱社会主义 、工作出色 、有发展前途的骨干进有关院校深造。

(4)建立岗位责任制 。对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 ,明确他们的责 、权 、利 ,建立竞争机制 ,对有贡献的企业领导和合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

4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主要是建立和健全企业合同管理的组织 网络和制度网络。

组织网络。是指企业要严格执行总公司《 法律事务工作暂行办法 》 和《 合同管理办法 》 ,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机构(包括综合机构和专项机构) ,使企业合同管理覆盖企业的每个层次 ,延伸到各个角落。企业应当独立设置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 ,全权负责单位的法律事务 ,配合合同专项管理部门 ,起到法律咨询 、合同评审 、履行监督和组织仲裁 、诉讼的作用 。

制度网络 。

一是指企业要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 ,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合同管理制度 ,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这些环节包括合同的洽谈 、草拟 、评审 、审订 、下达 、交底 、学习 、责任分解 、履约跟踪 、变更 、中止 、解除、终止等。二是指企业各层次都应有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 。总部要建立和健全总的合同管理制度 ,分公司根据自己的需要补充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 ,项目经理部也可以作一些必要的补充 。

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 ,必须根据我国的《合同法 》和总公司的相关规定 ,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 。总则第十六章对建设工程合同 ,做出了专门的法律规定 ,更有利于我们建筑施工企业规范自己的合同管理 ,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286 条 ,历史上第一次赋予建筑施工企业在该建设工程的折价或拍卖所得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

《 合同法 》 的大多数法律条文都可以纳人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之中。合同管理的组织网络和制度网络构成企业合同管理体系。体系的动作必须通过定期的检查来保证。要检查合同管理组织和制度是否适应合同管理的需要和市场需要 ,对不适应部分进行必要的调整 。一句话 ,对合同管理体系也应进行动态控制 ,及时调整 ,不断完善 。

5、强化履行监控和结算管理

签约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通过监督和跟踪管理可以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违约的发生。另外,合同结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环节和内容,合同管理部门应同财务部门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结算关,这既是对合同签订的审查,也是对合同履行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6 、违约纠纷及时处理

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违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强制履行等法律后果,因此法律顾问部门在审查或起草合同时选择合适的违约条款和纠纷条款显得十分重要。一旦有违约情况发生,法律顾问要区别情况,及时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对合同管理做到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

7、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资源

目前计算机和网络已在企业中普及,企业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可引入计算机和网络,实行合同信息网络化管理。 即将合同在网上运行, 实现合同的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数据统计、网上监控、网上报表生成、网上合同生成、网上合同履行监控、 合同结算等信息化管理, 并对合同的授权签约、审查审批、履行、结算等设置统一流程、统一制度、统一数据库,统一格式和标准等。 从而可以实现合同的无纸化管理, 减轻手工操作的难度, 使企业合同管理的科学化、 规范化水平大大提高。

大量的实践证明, 加强企业合同管理,有利于增强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管理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总之,企业合同管理是当前市场经济中一项较新的管理工作,企业的合同管理不仅是企业自我约束、 自我发展的基础,而且是企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1] 王宇清. 谈施工企业的工程合同管理工作[J]. 山西建筑, 2008,(36)

[2] 潘文祝. 对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几点思考[J]. 凯里学院学报, 2011,(04)

第4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问题;解决对策

1、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不签订合同

但凡经济活动均应签订相应的经济合同予以保障,即便是“钱货两清”这种形式,也体现了一种“即时合同”的存在。在合同管理中,不签合同的问题通常发生在亲友之间又或者熟人之间。对于施工企业而言,该种问题多发生于以下阶段:1)工程分包;2)设备租赁;3)劳务雇佣。在发生上述经济业务时,却不签经济合同的事情时有发生[1]。

1.2口头合同

在市场不发达时期,口头合同这种形式较为常见,尤其广泛应用于那些即时结清的经济业务。目前,在施工企业的工程分包中,口头合同这种形式仍有存在,引发了一系列经济纠纷,严重时甚至要诉诸法律,给施工企业的正常运营带来了不利的影响。口头合同这种形式最大的弊端在于一旦发生纠纷,往往难以取证,这对于后续的责任划分是极为不利的。工程分包活动在时间上、空间上具有较大跨度,再加上标的较大,所以,不适合采用口头合同这种形式。

1.3无效合同

所谓的无效合同指的是合同的签订程序或者内容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该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纠纷,此类合同将被视作无效合同。在施工企业中较为普遍的无效合同包括以下几类:1)违反安全法规的;2违反劳动法规的;3)违反环保法规的;4)违反金融法规的[2]。

1.4合同文字不严谨

合同中文字不严谨,如含糊不清或者存在歧义,将会给合同的正常履行带来诸多困难和争议。订立合同时,不仅要依法操作,而且要清晰体现各方的真实意思,这才是保证合同有效的根本。施工合同中文字不严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定金和订金的概念存在歧义;2)违约条款中赔偿比例过高;3)合同标的、质量要求、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以及履行费用不明确[3]。

1.5合同条款缺陷

完整的合同一共包括条款,其中,容易被漏掉的是违约责任这一项。部分合同只谈权利,不谈义务;部分合同没有对违约责任进行详细阐述,导致违约发生时,找不到相应的处理条款。

1.6有从合同却没有主合同

主合同指的是那些可以独立存在的合同,以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为代表。从合同指的是那些基于主合同的一些附属合同,以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为代表。指令分包或者工程转包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针对这两种情况保证合同的严密性。

1.7不平等合同

《合同法》中给出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必须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在实际操作中,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尤其常见于一些采购合同。不平等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施工合同中的生死合同,这一条款违背了相关的安全规定,因此,不受法律保护[4]。

1.8忽视合同变更问题

受各方面因素影响,合同变更这一情况在所难免,然而部分合同管理人员对此不够重视,最终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合同变更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合同内容的变更,二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其目的在于通过恰当的修改,使合同得以更好的履行。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应做好合同变更管理,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其中,关键之处在于变更应快速及时。

1.9原始资料收集不齐全

在项目施工环节,施工企业应做好相关原始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包括会议纪要、施工日志以及天气情况等,因为原始资料能为合同变更提供依据。部分施工企业对这一点重视程度不够,因而承担了相应的损失。

1.10办理签证确认不及时

在施工过程中,办理签证是一种常见的正常行为,如现场监理发出口头指令之后,施工方应在要求的时间内,找监理签字确认。部分施工企业对这一点不够重视,一旦发生纠纷,便会由于证据的缺失而败诉。

1.11超过法律诉讼时效

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十分严重。受各方因素影响,部分拖欠并没有及时地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解决,当迫不得已时,却发现已经超过了法律诉讼时效(两年),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有鉴于此,合同管理人员应特别注意合同的时效性问题[5]。

2、解决对策

2.1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对于施工企业合同管理而言,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当务之急。做好这一方面的工作,可从三个角度着手:1)选好人员;2)组织学习;3)建立岗位责任制。

2.1.1选好人员

施工企业应重视并落实合同管理人员的任用工作,选拔方式主要有两种:1)从企业内部选择优秀且合适的人才担任;2)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选拔所需要的合同管理人才。

2.1.2组织学习

施工企业可结合自身情况以及市场需要,采用多种方式对合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1)布置一定的学习任务,并进行定期检查;2)开展短期培训;3)列举实例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4)参加法律专业以及经济管理专业的相关考试;5)选送到相关院校学习。组织学习有助于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让他们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施工企业应重视并落实智力投资,因为这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

2.1.3建立岗位责任制

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并将其落实到位,明确每一位合同管理人员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竞争机制,对那些工作表现良好的合同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或者精神奖励[6]。

2.2完善合同管理体系

在完善合同管理体系的过程中,施工企业应重点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完善组织网络,二是完善制度网络。

2.2.1组织网络

合同管理必须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施工企业应该从专职机构及兼职机构这两个角度去不断完善合同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合同管理的深度和广度,使其覆盖企业的每一个层次,每一个角落。对于大中型施工企业而言,应在总部和分公司分别设立一个专职的合同管理机构,还应在项目经理部设置专门的合同管理岗位,另外,还应让法律工作部门积极配合合同管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法律咨询;2)合同评审;3)履约监督;4)组织仲裁;5)诉讼。

2.2.2制度网络

施工企业应结合合同管理工作的内容及细节去不断完善相应的制度,只有如此,才能让合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工作的内容及细节包括以下方面:1)洽谈;2)草拟;3)评审;4)签订;5)下达;6)交底;7)学习;8)责任分解;9)履约跟踪;10)变更;11)中止;12)解除;13)终止等。施工企业必须针对合同管理的各阶段,对合同进行动态管理,针对层次的不同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制度,即:总部制定总的合同管理制度,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则可结合自身实际进行适当补充[7]。

3、结语

目前,大多数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环节还比较薄弱,合同管理中还存在较多问题,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予以解决,只有如此,才能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彩霞. 浅析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方法[J]. 广东建材. 2011(02).

[2]刘伟.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问题的思考[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10(01).

[3]李莲娥. 浅谈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J]. 经营管理者. 2011(14).

[4]于鹏跃. 我国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 科技信息. 2011(03).

[5]谢长松.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J]. 价值工程. 2011(19).

第5篇

关键词:企业破产银行债权  维护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06)02-0061-02

近年来一些企业纷纷通过破产机制来逃废银行债务,该问题引起了银行监管当局、司法机关以及商业银行的关注。要扭转银行在破产案件中而临逃废债的被动局面,除改善社会外部经济环境,改进现有的破产法律制度和规范企业改制外,最重要的是商业银行自身要注意增强法律保护的能力。

一、 加强有效的内控制度建设

(一) 要建立贷前审查制度,保证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在提供贷款前,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而且要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

更重要的是,银行应依《担保法》的规定,就其债权设定抵押、质押,为该债权提供可靠的经济保障。在办理担保的过程中,银行应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质押物、抵押物的范围,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或财产转移手续,保证抵押、质押合同的有效性。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首先要审查保证人的资格,考察其是否具有代偿能力,其次要注意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方式,银行要尽量使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以保障债权顺利实现。

(二) 要建立贷后检查制度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社会信用体制尚未建立,与贷前审查相比,贷后检查更为重要。在提供贷款后,银行要主动出击,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及现金流量的分析,重点预测企业的还款能力及潜在风险。具体地:

1.关注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变化以及重大资产交易

债务企业要试图通过破产来达到逃债的目的,必要借助“非正常交易”将优良的资产转移出去,或处置给某些特定的债权人。为此,银行必须建立对债务人日常化的财务和交易监督机制。对于贷款企业的突发事件和经营、人事的重大变故实行当日报告制度,并保证信息传递渠道的顺畅、及时。这样,银行就可以通过检举债务人非正常处置资产的各种“预谋破产”、“恶意破产”行为及时向法院提出抗辩,从而阻止破产程序的进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一旦发现恶意破产,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2.关注债务企业改制

从众多的企业破产逃债实例来看,债务企业要通过破产达到逃废银行债务,比较容易操作的途径就是企业改制。改制通常是企业追求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为了股份制改造和上市,将企业优良资产集中于拟股改企业,而将不良资产剥离,集中于拟破产企业。这样,商业银行即使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也难以受偿。

《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它的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6条也规定,集体企业分立前的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新《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商业银行防止企业破产逃废债提供了依据。当企业分立时,商业银行应主动介入,防止其利用分立方式县空银行债务。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或清算组织提出分立时未清偿债务行为的违法性,要求新成立的企业法人,按其所带走的资产比例,承担相应的债务,或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就未受清偿部分,依法向新成立的企业主张权利。

(三) 强化银行内部的责任机制

银行要加强落实各级主管行长负责制下的金融债权管理部门、岗位责任制。银行要有严格的责任机制,要追究不负责任并导致银行债权落空、损失的行长或主管人员的经济和行政责任。对,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肆意损害金融机构权益的主要责任人员,要坚决撤职或开除公职,触犯刑律的,应当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 银行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维护自身债权的法律手段

(一) 依法及时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就其债权的性质、数额及有关证据,向法院提出要求,参与破产程序的请求和说明。债权人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

商业银行的债务人一旦进入破产程序,作为债权人,应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申报债权,同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在这个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1、债权申报的时间。申报债权是债权人的基本权利,但是法律对申报债权的时间有一定的限制,这是银行应当注意的。我国《破产法》第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均规定,收到破产通知的债权人,法定申报债权的期间为,自收到通知后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自破产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放弃债权。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将丧失参与破产程序和享受破产清偿的权利。因此,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一定要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申报债权,以保证其顺利参加破产程序和破产分配。

2、债权申报的具体要求。(1)必须以书面形式申报债权。债权申报书应当载明债权人的名称、地址、债权的数额和发生的依据、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债权清偿的期限等有关情况。(2)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在申报债权,主张权利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主要包括:债权成立的依据,如借款合同等;债权的数额依据,包括借款借据、借款的利息清单等;债权的财产担保证明,包括抵押合同(如为依法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供登记部门的有关抵押证明材料)、质押合同(如为依法应当办理质押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供登记部门的有关登记证明)、权利质押中依法已经移交的权利凭证等。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以破产企业为被执行人的经济纠纷案件,由于应当依法中止执行,因此,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其债权,而无需再提供其他的证明材料。

4、注意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由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再受法律的保护,也不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因此,债权银行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通过主张权利的方式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以保护其债权。

(二) 依法行使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于破产宣告前,就破产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置了担保权的,可以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就担保标的物受偿的权利。其在《破产法》中被表述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我国《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别除权对商业银行来说包括抵押权和质押权两种。

1. 抵押权的行使

根据《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根据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对破产债务人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提供相应的证据后,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此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担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破产企业用于抵押的抵押物灭失的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仍可及于抵押物的替代物。如因抵押物灭失所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等。因此,债权银行在此情况下,应适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就抵押物的代位物优先受偿,以充分实现其债权。

2. 实现质权应注意的问题

破产债务人以其财产权利设定质押后,用作质押的财产或权利凭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交付质权人保管。但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仍应申报债权。只有在清算组织处分质押物或质押的权利时,作为质权人的商业银行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对于实现质权后,其全部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仍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三) 向保证人追偿

在保证担保中,若被保证人破产,则商业银行作为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追偿,以实现其债权。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在一般保证担保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在参与了破产财产分配过程后,其未受清偿的债权部分,仍可以依法向保证人追偿。

2.在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既可以先参加破产程序,申报全部债权并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然后就不足清偿的部分向保证人追偿(这与一般保证担保的处理情况相同)。也可以在获知被保证人破产的情况后,及时通知负有连带责任的保证人,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责任。这样就由保证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参与被保证人破产财产的分配,银行就不直接参与破产程序。但是,在选择这种处理方式时,银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证人,并且最好同时书面致函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必要时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在保证自身债权实现的同时,协助保证人较好地实现其债权,以创造一个良好的银企关系。

第6篇

原告:甘肃省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法定代表人:李天荣,该开发部经理。

委托人:魏中扬,甘肃省兰州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该市市长。

委托人:黄汉伟、马英,甘肃省兰州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干部。

原告甘肃省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以下简称常德开发部)因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关于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和将该土地使用权又出让给他人的两个批复,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999年3月5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原告诉称:被告以兰政地字(1997)第42号、第43号批复,将已经出让给原告使用的国有土地收回,却又出让给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欧公司)使用。被告的这两个批复,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且超越职权行政。请求判令撤销被告的这两个批复,确认被告同意给原告出让土地的原兰政地字(1995)第36号批复继续有效。

被告辩称:原告并未实际取得诉争土地的使用权。1997年的这两个批复,是被告应原告的申请,依照法律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况且原告的起诉也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11日,原告常德开发部经过申请立项、提交拆迁安置报告,与兰州市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草签《兰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定金9万元、庆阳路改建费42400元后,得到被告市政府以兰政地字(1995)36号文作出的《关于向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该批复同意将本市城关区小稍门外以东,兰州水烟厂以南,面积为1130.3平方米的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常德开发部作为综合楼建设用地,出让期限为50年。原告常德开发部得到被告市政府同意出让的1130.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于1996年1月31日、2月1日,和兰州海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清公司,与常德开发部为同一法定代表人)一起,与兰州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生公司),以及当时是泰生公司的第一开发处、后来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兰州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欧公司)签订了《合建楼房合同》、《补充合同》。

合同约定:由常德开发部、海清公司出地,泰生公司及其第一开发处投资,双方联合建楼;常德开发部提供资料、证明、介绍信等有关建设手续,合同生效后提供拨地文(图)、建设计划等报批手续原件,泰生公司协助海清公司办理前期报批手续,第一开发处负责一切开发建设、售宜。1996年5月15日,原告常德开发部和海清公司又与泰生公司签约解除《合建楼房合同》。海清公司为解决在《合建楼房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于5月18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省法院于5月20日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其中第一项确定双方签订的《合建楼房合同》终止履行,第四项确定泰生公司于5月28日前退还海清公司交付的8份文件,6月3日前退还新产生的关于此项工程的其他文件。在调解书履行中,海清公司与泰生公司又于5月27日自行和解,愿意继续履行《合建楼房合同》及《补充合同》。5月28日,省法院主持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定《合建楼房合同》继续履行。同日,常德开发部、海清公司还与泰生公司商定,将海清公司在《合建楼房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移交给常德开发部。11月19日,泰生公司、华欧公司也与常德开发部商定,将泰生公司在《合建楼房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交由华欧公司享有和负担。至此,合建楼宜由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按合同履行。华欧公司在履行合同约定的建设义务时,违反合同约定,单方决定在8层楼房的基础上违章增建5层楼房。为此引起《合建楼房合同》纠纷,常德开发部于1997年8月15日再次向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1997年1月28日,原告常德开发部以(1997)兰常字第6号文向兰州市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报告,要求将小稍门外96号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华欧公司。同日,华欧公司也以(1997)兰华房字第(1)号文向兰州市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报告称:我公司经与常德开发部协商,同意将小稍门外96号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经市政府出让到我公司。6月1日、16日,常德开发部分别向市规划局、兰州市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市房产局发出《关于撤回(1997)兰常字第6号文的报告》,要求停止给华欧公司办理土地出让手续。10月20日,市规划局与华欧公司签订《兰州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常德开发部已经获得使用权的1130.3平方米土地又出让给华欧公司。

同日,市规划局还以兰规土地字(1997)第121号、第122号文,将收回常德开发部土地使用权以及将该土地使用权又出让给华欧公司一事,向市政府请示。市政府于10月23日作出兰政地字(1997)第42号《关于收回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将位于本市城关区小稍门外以东、兰州水烟厂以南,面积为1130.3平方米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另行安排,原兰政地字(1995)36号文同时废止。同日,市政府还以兰政地字(1997)第43号文作出《关于向兰州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11月24日,在省法院开庭审理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的《合建楼房合同》纠纷时,华欧公司当庭出示了兰政地字(1997)第43号批复。12月1日,市政府才向常德开发部送达了兰政地字(1997)第42号批复。常德开发部不服市政府的批复,于1997年12月2日向省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另查明,省法院已于1998年4月9日就原告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的《合建楼房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在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的《合建楼房合同》纠纷案中,市规划局与常德开发部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常德开发部与华欧公司签订的《合建楼房合同》及其《补充合同》、1996年5月28日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都是有效的;市规划局与华欧公司后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无效合同,不予确认。华欧公司不服省法院的这一民事判决,已经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市政府的兰政地字(1997)第42号、第43号批复,是根据市规划局的请示作出的。而市规划局的请示,又是根据原告常德开发部的(1997)兰常字第6号报告和华欧公司(1997)兰华房字第(1)号报告形成的。市政府出让国有土地,是其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行为,无可非议。常德开发部是在收到市政府第42号批复的第二天即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因此市政府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的抗辩,不能成立。据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2日判决:维持被告兰州市人民政府兰政地字(1997)第42号《关于收回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及兰政地字(1997)第43号《关于向兰州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原告常德开发部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已经说明被上诉人市政府于1995年向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合法地出让过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上诉人名义作出的(1997)兰常字第6号报告,现已查明是华欧公司个别人伪造的,并且上诉人已声明撤回作废,要求暂停将上诉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华欧公司。在上诉人没有任何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为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收回上诉人的土地使用权,无任何法律依据。况且被上诉人是先将已经出让给上诉人的土地重复出让,后又收回已经出让给上诉人的土地,这是严重的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上诉人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一审判决维持,是十分错误的。原审法院不审查被上诉人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是否合法,就轻率地判决维持,显然违背了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请求二审撤销原判,确认被上诉人所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与上诉人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有效合同,确认被上诉人的兰政地字(1995)36号《关于向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继续有效;确认被上诉人所属的土地管理部门与华欧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无效合同,判令撤销兰政地字(1997)第42号、第43号批复,撤销被上诉人已经为华欧公司办理的兰国用(1998)1号临时土地使用权证。被上诉人市政府未答辩。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6月1日、16日,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分别向市规划局、兰州市土地有偿使用办公室、市房产局发出要求停止给华欧公司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关于撤回(1997)兰常字第6号文的报告》,其主要内容是:以常德开发部名义作出的(1997)兰常字第6号报告,经兰州市公安局鉴定,系华欧公司个别人伪造,华欧公司在履行《合建楼房合同》中有违约行为,因此要求停止给华欧公司办理土地转让手续。被上诉人市政府以兰政地字(1997)第43号文作出的《关于向兰州华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中,除批准将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华欧公司以外,还提到要将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原缴付的9万元土地出让定金,抵减华欧公司因本次签约应当缴付的出让金;出让地块界内、外的所有被拆迁居民及单位,均由市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由华欧公司负责安置。被上诉人市政府的兰政地字(1997)第42号、第43号批复,在由市规划局负责送达时,市规划局只给华欧公司送达了第43号批复,未给上诉人常德开发部送达。11月24日省法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合建楼房合同》纠纷案,华欧公司当庭出示了第43号批复后,常德开发部才知道市政府有此批复,当即提出争议土地是市政府以兰政地字(1995)36号批复出让给他们的,现在又以第43号批复出让给华欧公司,是重复出让。12月1日,市规划局向常德开发部送达了市政府兰政地字(1997)第42号批复。1998年4月6日,被上诉人市政府给华欧公司颁发了兰国用字第1号《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除此以外,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了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995年9月11日,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在经过申请立项、提交拆迁安置报告、与当地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交纳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定金9万元、庆阳路改建费42400元后,得到被上诉人市政府以兰政地字(1995)36号文作出的《关于向兰州常德物资开发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至此,常德开发部已经合法取得了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常德开发部还在陆续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许可证》等批文后,完成了拆迁任务,与华欧公司合建的楼房也已经竣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常德开发部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应当给予收回土地使用权处罚的情形。被上诉人市政府根据其土地管理部门的请示,在上诉人常德开发部已经提出(1997)兰常字第6号报告是华欧公司个别人伪造的问题后不进行查证,仍根据该报告作出同意收回常德开发部土地使用权的兰政地字(1997)第42号批复,属于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第7篇

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范文1 甲方:

乙方:

根据甲方关于加强《工程项目承包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工程建设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总日历天数:

质量等级: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为乙方提供企业无形资产及相关政策,协助乙方在建筑市场进行招投标经营活动。

2. 工程项目中标后,甲方与乙方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本工程项目唯有乙方具有结算权。

3. 甲方对乙方的承包经营活动实行全过程监控,督促指导乙方在工程项目承包过程中严格执行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

4. 甲方有权对乙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对乙方违反甲方相关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作出追偿经济责任的决定。

5. 为确保乙方正常工程项目承包经营活动,根据工程情况,甲方为乙方刻制工程所需印鉴,甲方指派专人负责管理,乙方所使用的印鉴必须按照甲方《关于印鉴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5.1甲方为乙方所刻制的印鉴仅限于乙方与建设单位就本工程建设所用,因印鉴所引起的债权债务乙方负全责。

5.2本工程所刻制的印鉴乙方不得用于本工程以外的任何用途,工程开工前,乙方应与甲方工程部签订合同履约承诺书。施工设备、周转材料租赁、分项工程分包、材料采购等项合同乙方应报送甲方工程部审核后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劳务分包合同乙方应报送甲方企业人事部审核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技术资料专用章印鉴只能用于本项目工程技术资料,不能作为他用。

6.甲方按照内部承包经营管理规定,向乙方委派会计1名,委派会计对甲、乙双方负责,委派会计负责印鉴管理工作,并建立印鉴使用登记制度指导乙方建立完善和规范财务账册,对外结算单据须经委派会计签字认可,否则,甲方不予办理付款手续,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按甲方规定进行财务建账。

7.甲方应为乙方在公司内部银行设立账号,有权要求乙方:建设单位所付的全部工程款汇入甲方指定账号,专款专用。

8.甲方对于建设单位拖欠乙方工程款情况有知情权,对乙方承包工程所涉及的法律、诉讼时间的进程、出具的相关材料、律师的聘用等具有监督、监控权。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具有满足施工生产所需要的项目管理班子、资金及施工机械设备,施工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工程开工前乙方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经甲方审核审批后实施。

2. 乙方应自觉维护甲方信誉和经济利益不受损害,依法经营,按章办事,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必须按照上述第二条5.2款规定加盖甲方有关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唯有乙方工程项目承包人具有提请结算权,乙方与甲方委派会计共同完成结算。乙方工程项目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与建设单位或供应商及劳务分包方等主体签订的合同、结算手续等与甲方无关。

3. 乙方应在甲方内部银行设立账号,建设单位所付的全部工程款汇入甲方指定账号,专款专用。乙方单方从建设单位支取的款项视为乙方个人借款,与甲方无关。

4. 乙方在工程项目承包经营活动中,实行从承揽任务到工程施工全过程承包经营,乙方对所承包工程的《建设施工合同》及本合同内容已明知并全部认可,按此承包合同约定向甲方缴纳管理费。乙方对所承包工程的分项分包款、劳务分包款、工程材料款、机械设备租赁款等依照分包、采购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对所承包工程债务全部承担,对所承包工程全部负责。 乙方对所承包工程的分项分包款、劳务分包款、工程材料款、机械设备租赁款等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债权人的造成投诉、诉讼、上访等行为,经甲方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根据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甲方有权从乙方履约风险保证金中支付给债权人,不足部分,甲方从乙方工程款中直接支付。履约保证金使用后乙方续补。

5. 乙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管理制度、管理手册、程序文件、CI标准及有关规定。

6. 每月22号乙方必须向甲方工程部上报当月完成工程量和下月施工计划,如不按时上报,甲方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按规定补报。

7. 甲方是乙方的唯一合作人,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与甲方之外的第三方合作,更不得将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进行转包。如因乙方过错至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其追索。

8. 乙方在施工现场设立的明示牌中,管理人员名单必须经甲方确认。

9. 对于建设方拖欠工程款的债权维护是乙方自身的责任,诉讼时效时间内乙方应当及时提请甲方代为行使权力

10. 乙方必须加强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索赔资料的收集和保存工作,工程决算办理终结后应及时上交印鉴。

11. 乙方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风险保证金为 万元。具体按附件二执行。

12. 乙方承包施工的工程项目,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对工程的审计、监督,否则甲方有权扣划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经济责任

1. 乙方应对甲方所刻制的印鉴负责,如在施工过程中及工程交工后因印鉴使用不当或其他原因引起经济纠纷和法律诉讼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所有费用,甲方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 乙方对建设单位(发包方)、甲方所要求的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等负全责。对因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等各方的罚款、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所有费用以及违反法纪法规、投诉等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全部承担。

3. 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选择的劳务队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劳务分包资质证书(五证齐全)。因劳务分包款结算及人工工资支付所引起的经济纠纷、法律诉讼或发生围堵公司、政府机关大门和道路的行为均由乙方负责。甲方按发生事件的款额处以同等金额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如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将追究乙方经济和法律责任。

4. 按照甲、乙双方商定,乙方应上交甲方的管理费用为工程项目总造价 ℅,(不含税金)。甲方按照建设单位每次支付工程款数额乘以上述比例收取管理费。

5. 根据甲方《工程项目承包管理规定》,甲方向乙方委派的工程技术人员及会计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工程项目甲方委派乙方的工程技术人员待遇 元/月,会计 元/月。甲方委派人员的工资及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含工资、社保、公积金、车补、话补)由公司财务部按甲、乙双方确定的标准按月支付,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第五条:其他

1. 乙方承包的工程项目获得的奖项,按照甲方工程项目奖励有关规定,甲方给予乙方奖励。荣获郑州市十佳百优外来务工称号的,乙方享受公司相关政策待遇。

2.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伍份,乙方壹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约,对单方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出现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甲方内部仲裁或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附件文件执行。

4.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范文2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全面履行施工合同,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项目经理及项目相关人员的收入,经甲方研究决定,对 南京国际(金茂)广场项目二期 工程项目的管理实行责任承包制。通过对乙方的执业资质、施工业绩、管理能力、风险抵押等方面的综合考评,确定乙方为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双方本着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承包的指标

1、成本指标:见附件(成本单价范围内不含原材料费用,具体工作量以实际完成为准)。

2、质量指标:一次验收合格率100%。

3、安全指标:无重伤、死亡事故发生。

4、进度指标:自20XX年4月26始至20XX年2月15日止 完成幅地下连续墙的施工任务。

5、其他约定:

二、奖励标准

乙方完成成本指标给予 元奖励;完成质量指标给予 元奖励;完成安全指标给予 元奖励;完成进度指标给予 .元奖励。

三、甲方的职责和权限

1、甲方的职责

(1)负责提供项目工程必须的启动资金、生产设备、机具;组织施工合同交底和施工组织方案的审定以及建设单位、地方社会环境资源的联系衔接;开工前交施工设计图纸 套及相应的施工技术资料给乙方。

(2)根据项目需求及乙方请求对外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材料设备购置合同、机械材料租赁合同等。

(3)协助乙方组织竣工验收、竣工决算和评优申报;

(4)负责组织项目管理期间和终结时的考核审计;兑现项目承包人经济收益(包括薪金)或实施经济赔偿处罚;

(5)协助乙方选聘项目管理人员,组建项目经理部,配置其他生产要素;

2、甲方的权限

(1)有权对乙方的施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协调;不定期对工程进度、质量、工程检(试)验资料、工程资金的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2)除建设单位指定外,有权将项目的 工程分包给 专业公司;

(3)乙方违法、不执行国家标准不按规范进行管理施工、违反甲方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进行纠正,责令停工整改、予以经济处罚、终止承包合同、调整承包人。

(4)审核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及完成工程量报表。

四、乙方的职责和权限

1、乙方的职责

(1)代表企业实施项目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强制性标准,执行企业相关管理制度,积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对所施工的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

(2)根据国家规范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计划;

(3)组织实施施工现场的生产要素的配置和管理;

(4)组织制定和实施项目经理部各项管理制度;

(5)在企业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企业管理层的工作联系和协调,负责劳务分包、协作单位的管理;

(6)解决施工现场和项目经理部出现的问题,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7)负责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提供和准备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8)协助企业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优、评奖申报;

(9)负责员工的各项管理和教育、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10)接受上级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认真落实整改意见,提高管理水平;接受本企业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审计;

(11)处理项目经理部善后工作和工程质量保修服务,完成清收工程款等债权债务的清理和移交;

(12)按照甲方的要求报送完成各种指标的情况;

(13)按公司规定及时足额交纳职工的各种保险等费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保险费赔付不足部分,按照甲乙方3:7比例分担;如果乙方没有交纳保险费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由乙方全额承担。

(14)负责项目运转所需资金的筹措及其他风险控制;

(15)因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及各种违章造成的费用、罚款、违约金和经济损失等均由乙方承担。如发生仲裁或诉讼,甲方对外承担费用后,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在内的一切费用。

2、乙方的权限

(1)代表甲方实施项目管理,全面履约施工合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强制性标准、规范和甲方相关管理制度;

(2)根据甲方的授权,组建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部全面工作;.甲方项目部印章只能用于与本工程有关的材料采购合同的签订、工程文件收发、函件制作活动中,不得用于本工程材料、工程款、民工工资等资金的结算、借支和与本工程无关的活动,不得用于变更业主合同规定,乙方也不得以项目的任何名义擅自对他人作出承诺;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3)确定项目经理部组织架构,班子成员报甲方审查批准后,报送业主、监理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备案。未经甲方同意,班子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4)有权选择聘用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乙方聘请的施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资格,并复印其身份证件、证书存档备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少数关键岗位的管理人员按规定程序可外聘;确定管理人员职责、权限,并组织考核奖惩;

(5)有权在甲方确定的合格分承包方名单中选择劳务队伍,但必须报发包方备案;乙方无权转包或分包本合同工程,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承包总价5%的违约金。

(6)甲方授权的范围内自行组织物资采购;

(7)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决定其项目资金的使用;

(8)按照以收定支、效率优先的原则决定项目经理部人员薪酬分配;

(9)根据企业授权,协调处理与项目有关的内外部事项,重点跟踪后续工程项目和参与其他项目的经营活动。

五、工程款收付、使用管理:

1、乙方进场之日起,甲方在%的施工费。工程进度款按业主拨付款时间、要求、按月进度 %比例拨付;

2、乙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扣取民工工资、机械租用、油料等费用,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3、工程款的使用必须以满足本工程项目的施工需要为唯一目的。

4、乙方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或有损甲方企业形象和信誉的方式向业主收取工程进度款,乙方没经甲方授权或同意,不得私自向业主单位借款。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5.因业主资金不能按时拨付造成损失的,由甲方将业主单位赔偿的损失全额转付给乙方。甲方向乙方拨付工程款时,有权在划拨金额中扣除如下款项:

5.1按本合同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已产生的经济损失和费用、罚款、违约金等。

5.2因各种原因甲方代乙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罚款、民工工资等款项。

6.扣除以上5.1-5.2款项后,余额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乙方保证将甲方划拨的工程资金专用于工程施工费用(工程材料款、工人生活费、房租水电费、保险费等)。

7.乙方应在每月的25日前,把前一个月的与工程有关的费用票据、本项目班子成员及民工工资领取清单全部交甲方财务部门核实、做帐。逾期送交的,每天罚款200元。

8.工程完工、机械设备退场、资料交付完毕后天内付清成本、安全、进度指标的考核奖励。基坑开挖完成验收合格后 天付清质量指标的考核奖励。

六、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解除承包合同,没收风险抵押金:

(1)履行合同时,出现了乙方未能实现主要承包指标的情况;

(2)乙方没有全面履行约定职责,管理混乱,经甲方考核,认为难以完成承包指标;

(3)有虚盘冒验等弄虚作假行为;

(4)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经批评教育,未能改正;

(5)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6)在业主和甲方都认为乙方不称职的;

(7)经甲方核实等其他违约情况。

2、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乙方可解除合同,: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致使工程项目无法进行。

3、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合同终止:

(1)双方约定的承包目标实现或部分实现,甲方向乙方兑现了全部奖励后;

(2)当一方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另一方时。

七、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成立;

2、本合同自乙方交纳风险抵押金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范文3 现针对恒洋印象江南小区消防工程项目,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共同合作精神,为确保项目的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经过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书。

一、合同签订人:

安庆市恒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江加帅 (以下简称乙方)

二、项目名称:恒洋印象江南小区中小高层及地下车库消防工程。

三、项目实施地址: 安庆市大桥开发区

项目内容:消防给水系统自动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正压送风系统、风管系统、室外消防管网(具体见施工图纸及包干价预算工程内容)。

四、工程施工期限:

本项合同工程施工进度应根据具体情况,与土建、装饰施工单位积极配合,协调同步进行,以不影响土建、装饰工程施工进度为准。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或非乙方原因拖延施工时间,施工工期相应顺延。

l、甲方职责

(1)甲方应向乙方提交该项目工程的施工图纸,并在施工中监督;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交开工通知书,项目施工整体工程进度表;

(3)当乙方与土建、装饰工程单位发生施工进度矛盾和施工冲突等矛盾时,甲方应及时的协调解决;

(4)线路敷设和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及时协调乙方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2、乙方的职责

(1)乙方应保证施工符合消防管理部门标准要求,乙方必须在项目施工现场完成本合同书中规定的所有工作。

(2)乙方在本合同正式签订后,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根据甲方提供的总体进度要求,制定分阶段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具体施工方案(包括安全措施)、施工工艺、施工组织结构、施工管理、主要施工员的名单和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等文件,并报甲方核校和确认。

(3)根据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技术交底日期,乙方应及时派出该项目的主管人员,技术人员及主要施工人员参加施工图纸技术交底会。

(4)乙方在收到甲方开工通知后,应立即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进场。

(5)乙方在整个施工期间应做到文明施工(其中施工垃圾须及时清除)、安全施工;在施工期间若发生人员伤亡或其它工伤事故均由乙方自己负责,甲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6)在整个施工期间,乙方不得损坏土建结构及现场正在运行的设施、设备等,若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若由于施工的需要必须开槽或凿洞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及土建、装饰单位的同意。

(7)本项目工程施工中所用的工具、仪器、仪表等由乙方自备。

(8)乙方在施工现场所用的设备,材料和工具由乙方自己派人妥善保管,如发生损坏、被盗、丢失等情况,由乙方自己负责,甲方不承担责任。

(9)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当乙方与其它施工单位在进度上或施工现场占用发生冲突时应服从甲方及监理的统一协调和安排。

(10)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有关规范施工,若乙方的施工人员发现施工图纸有错误,疏漏或与现场正在运行的设备相矛盾之处,应及时与甲方人员或设计人员交流,找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11)在施工过程中,若由于乙方的施工不当而造成材料损坏和浪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12)所有设备及材料进场时应及时办理报验手续,监理认可后方可进场施工,严禁使用伪劣产品。

(13)工程验收后,进行技术交底,让甲方人员了解系统功能和操作方式。

六、质量管理

l、本项目工程的质量目标为:合格

乙方应严格遵循《火灾报警自动控制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16-9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确保本项目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乙方在施工现场应设有质量检查员,并服从甲方和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现场管理,对于施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通知和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和整改,使之达到质量要求。

3、乙方应按照施工进度,分阶段向甲方申报阶段性验收报告,这些阶段包括:设备和材料进场验收,隐敝工程阶段验收,设备安装的验收,管道焊接的验收,布线测试的验收,系统的整体验收。

七、竣工验收

l验收依据的标准

《火灾报警自动控制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哪50116-9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

2、项目工程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乙方必须做好系统验收竣工资料,保证消防验收通过,并承担消防验收费用。

八、质保期

自项目验收合格后,交工之日起乙方为甲方提供24个月的质量保证期,质量保证期内免费为甲方提供本项目相关的维修服务,服务响应时间为6小时。质保期内,不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查和保养,确保系统工作正常,并随时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服务。质保期满后,乙方承诺终身以优惠价格提供设备及配件,并负责给予更换(仅收取工人工资)。

九、违约责任

l、合同签订后,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拒力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中止本合同。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条款时均视构成违约,受损方有权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违约方提出诉讼,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受损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施工中,若发生质量问题,乙方不能按照甲方或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或工程监理部门的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处理,使之达到质量要求时,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赔偿金额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扣除。

4、本项目工程的质量目标为合格,若因乙方施工质量原因造成该项目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整改,直到验收合格,由此所造成的费用及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因乙方原因通不过消防验收,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乙

十、合同价款和付款方式

l、合同价款:本工程按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及范围实行总价包干。

合同总包干价为人民币:叁佰柒拾万元整。包干总价不含部分主材(部分主材见清单),部分主材由发包人统一采购。包干范围:施工图。若今后图纸变更,二次设计、主材及设备暂定价发生变化,或甲方现场调整工程内容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按招标说明的要求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报价(报价应按投标书的优惠比例同比下浮),经甲方签证同意后,方可相应调整工程造价。

2、付款方式:甲方拨付工程款时由乙方开具正规建安税务大票。本工程按季付款,按季完成工程量的60%付款,工程完工后付至包干总价的80%,消防验收合格后付至包干总价的95%,余下5%作为质保金(无息),二年后返还。

十一、其它事宜

l、双方协商约定的有关修改建筑设计变更文件,洽谈记录、会议纪要以及料图表等,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诉讼。

3、本合同的其它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4、本本同书由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

5、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