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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本质和意义

时间:2023-08-16 17:30:06

经济学的本质和意义

第1篇

【关键词】实质性公有经济;精神支柱;马克思主义和思想的根本特性;社会主义的灵魂

一、建设社会主义需要实质性公有经济

什么是实质性的公有经济呢?

本文认为:我们说私有经济或者说公有经济,不是生产资料,不是经济的来源,不是经济的形式,不是经济的体制,更不是经济的名称。而应该是指:私人受益的经济或者公众受益的经济。经济是什么人受益,就是什么实质。

某领导把公有资产转让给关系户,与关系户共营私利。这样的资产是公有资产吗?不是,这是私人营利,私人独享的资产,是事实上的、实质性的私有资产,即实质性的私有经济。

国库的款项都来源于人民,其来源、形式、体制、名称,无不洵属公有。但是,少数官员利用职权之便,巧立名目,巧设渠道,把国家款项投资给关系户,关系户又给官员送回扣,这样的经济能算是公有经济吗?不是。这样的经济虽然来源、形式、体制、名称都纯粹属于公有,但是最终却变成了私人受益,私人独享的经济,这是事实上的私有性质的经济,即实质性的私有经济。这类巧立名目,巧设渠道,变着法子让公有资产或公款流进私人腰包的情况,是不为鲜见的。

还有少数单位的领导,用公款吃喝旅游,请客送礼,摆威风,讲排场,肆意挥霍,他都说是业务或者公务的需要。然而单位员工却拿不上工资,单位欠账累累甚至。这样的公款能算是公有经济吗?不是。这是私人受益、私人独享的经济,是事实上的私有性质的经济,即实质性的私有经济。

在这种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形式之中,生产资料的支配权集中和垄断在官方手里,既削弱了广大人民的生产力,又增加了官方的条件与机会。所以说,公有的经济形式并不等于公有;经济的形式不能决定经济的实质(决定的因素是人,是人的的意识素质)。

地球原本就是公共的。可是由于私有意识的作用,把公共的地球分割成私有的地盘,把地球上的经济资源变成了私有资产。这个实例又一次说明:“公有资产”不能决定经济(决定的因素是人,是人的的意识素质)。

不过,同样由于意识的作用,私有经济也可以转化为公有经济。

某民营企业老板,把企业的利润如实给国家纳税,如实与下属员工共同分享,共图企业发展。这种经济的成本、形式、体制、名称,虽然纯粹属于私有,但是最终却把经济利润与国家同享,与员工同享,这种民营经济变成了事实上的、公有性质的经济,即变成了实质性的公有经济。

袁隆平的水稻杂交技术,其来源、形式、名称都洵属私有。但是享受这一技术利益的却是全世界人。这一私有技术的经济利益,变成了事实上的、公有性质的经济利益,即变成了实质性的公有经济。

还有仁人志士为公益事业捐款等等,这都是私有经济转变成实质性的公有经济的例子。

根据以上事例,所以说,从经济的来源、形式、体制、名称等,去判断一种经济的实质,这未免过早。我们切不要被这种表面的、非决定性的、非根本的因素与迹象所迷惑,而我们应该看到的是经济利益的最终归宿,用经济利益的最终归宿来认定:是私人受益、私人独享的经济,就是事实上的、私有性质的经济,即实质性的私有经济;是公众受益,公众同享的经济,就是事实上的、公有性质的经济,即实质性的公有经济。

我们的社会主义与将来的共产主义所需要的公有经济,决不是形式上的公有经济,而应该是实质性的公有经济。所以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必须要肯定、弘扬和发展实质性的公有经济。

作为这样那样的经济形式,不论是公有的、私有的、种种的、什么样的经济形式,都各有各的天时地利,都各有各的优越性和弊端,可供人们来任意选择和接纳。那么,我们建设社会主义,需要认可和接纳什么样的经济形式呢?

因为经济形式不是决定经济实质的因素。所以,我们不要害怕某种经济形式,也不要迷信某种经济形式,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所需要认可和接纳的应该是:最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形式。只有通过生产力的高速发展,才能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才能实现共产主义的、产品及其丰富的经济目标。

本文认为:我们1978年经济转轨的实质,就是把某些存在严重弊端的、形式上的公有经济,转变成为不拘形式的实质性的公有经济,认可和接纳最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形式。

二、建设社会主义需要大公无私的精神支柱

是什么因素起作用,来决定各种形式的经济,最终变成实质性的私有经济或者实质性的公有经济呢?这个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就是人们的意识素质。不论是什么样的经济形式,在私有意识的作用之下,决定都会产生出实质性的私有经济;而在公有意识的作用之下,就决定都会产生出实质性的公有经济。意识作用社会存在(人力物力)而形成经济的关系,是一种质量关系。就是:

自私自利×(人力+物力)=私有经济。

大公无私×(人力+物力)=公有经济。

因为思想意识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事物,所以很容易被人们忽视。所以在经济不拘形式的局面之中,弄不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其他主义的根本区别。

但是,恰恰是这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思想意识,决定着经济属于“公”、或者属于“私”的本质。思想意识是建设社会主义决不可忽视的决定因素。

所以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社会,首先是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和思想的根本特性――大公无私、为人民服务和实事求是的思想意识;需要重视大公无私、为人民服务和实事求是的思想教育;需要弘扬和树立大公无私、为人民服务和实事求是的社会风气。社会风气是最好的思想教育课堂。

大公无私、为人民服务和实事求的公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思想的灵魂;是社会主义的灵魂;是社会主义的特色、特征、特点、特性;是社会主义社会与其他社会的根本区别;是建设社会主义所需要的必不可少的根本条件;也是政治上团结人民、凝聚人民力量、增强政治实力的根本条件。所以,主席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报告中指出:“把思想理论建设放在首位。”

本文认为:一个民族要有精神支柱,一个社会要有精神支柱,一个人,尤其是青年人,要有精神支柱。如果没有精神支柱,就会腐化堕落,那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所谓精神支柱,就是崇高的人生追求,就是激励人生积极向上的思想理论、信念、信仰、理想、奋斗目标之类。有千千万万的工人、农民、师生、医护人员、企业家、科学家、革命家……在一种精神支柱的激励之下,废寝忘食,工作不止,直至生命的最后一刻!更有千千万万的革命志士,为了崇高的理想,为了正义的境界,毅然舍弃了自己十分可贵的生命!

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在封建时代是儒家学说;在民主革命浪潮中是三民主义;在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中是马列主义;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人民,在实践马列主义的过程之中,形成了伟大的思想,此时,思想是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到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经济转轨,进入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时期,此时,我们中华民族的精神支柱,应该是与马列主义、思想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等。

可是,当今的青年人追时髦,追性感,追儿女私情,追潇洒,追浮华,追享受,追金钱,追明星,追老板,追哥们儿关系……还有不有更高的追求?

本文认为:我们既然是建设不同于其他社会的社会主义,就应该有更高的追求,就应该追求社会主义大公无私、为人民服务和实事求是的特色和特性。

因为干部是决定社会的因素。所以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的政府和干部应该以身作则,要追求正义,要追求大公无私,要追求为人民服务和实事求是,要有为社会造福的具体目标和崇高理想,为自己竖一根精神支柱,为人民竖一根精神支柱,为社会竖一根精神支柱。

因为大公无私、为人民服务和实事求是的思想意识,是社会主义的特性与特征,是社会主义的灵魂,是建设社会主义的决定因素,所以我们建设社会主义需要树立一根大公无私、为人民服务和实事求是的精神支柱。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实质性的公有经济,才能形成人们共享的共同财产,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人们共享社会财产的政治目标。

三、建设社会主义需要两个基点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需要这么两个基点:

一个基点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可和接纳最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经济形式,争取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产品及其丰富的经济目标;

又一个基点是:“把思想理论建设放在首位”,弘扬和树立大公无私、为人民服务和实事求是的公有思想,肯定和发展实质性的公有经济,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共享社会财产的政治目标。

我们如果紧紧地围绕着这么两个基点去长期努力追求,那么,民族复兴有望,建设社会主义有望,追求共产主义目标有望。除此之外,别无其他的方式方法可以选择。

四、对我国社会主义的回顾

回顾我们社会主义的概况,所取得的成就是伟大的,会议、新闻、报刊、文艺都常作及时宣传,因而在此不谈。在此要回顾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所凸现的两大负面问题:过去(改革开放以前),偏向于贫困;现在,偏向于腐败。

究其原因,贫困是因为受到了哲学误区的困扰,束缚了广大人民的生产力;腐败的原因除了还残存着某些资产的官方垄断之外,主要原因是干部忽视马克思主义和思想的根本特性,忽视为人民服务和实事求是的思想建设,干部是社会的决定因素。

邓小平同志为我们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搭起了框架。邓小平理论既克服哲学误区的困扰――坚持改革开放,又肯定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根本特性――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就是邓小平理论的伟大之处,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色。我们遵循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就是走社会主义道路;如果忽视了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那是走什么道路就说不清楚了。

我们的新中国有一段最美好的回忆,那就是建国之初1955年之前。那时经济不拘形式,政治廉洁公正,讲求为人民服务。人民政府倡导和督促地主、老财、老板们给工农减租减息,增加工资,接着,平均地权,农村组织互助组,提倡团结互助,鼓励劳动生产,表彰劳模。此期间人们在政府的倡导和督促之下盛行廉洁无私,团结互助,努力生产,我国的政治经济欣欣向荣,蒸蒸日上。这就是我国既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根本特性、又没受到哲学误区困扰的一段美好时光。

1955年之后,开始实行集体经济和计划经济,粮、棉、油等物资统购统销,计划分配,定量供给,生活难以温饱。直到改革开放,走出了哲学误区,生活又才好转。

五、我们正在社会主义的大道上阔步前进

近几年与当前,指导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的思想理论,是以科学发展观为代表的思想理论。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当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指导方针和战略思想,也是同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

科学发展观,把发展作为第一要义。发展是当代中国的主题,离开了发展,便是一片僵局。我们中国要发展,社会主义要发展,马克思主义要发展。科学发展观指导我们运用发展的眼光、发展的思路、发展的办法去解决前进中的问题。

“以人为本”,一句话道破了社会发展的密码,点中了社会发展的主题。自然生人,人生社会,人是社会的起点和核心;人是社会及社会活动的主体。政治、经济、文化等等一切社会存在,都由人们创造,都为人们服务。“以人为本”理顺了社会发展的这层关系,进一步引导我们走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哲学误区,对充分肯定人的社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的社会主体作用,充分发扬为人民服务的共产主义精神等,奠定了明确坚实的理论基础,起到了科学伟大的积极作用。“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实践的结晶,是哲学误区的进一步转折,是马克思主义继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之后的再一步重大创新和科学发展。

在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统筹兼顾等精神的指导之下,促进了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主席领导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迈出了建设社会主义的大步伐,迈出了为人民服务的大步伐。以胡主席为首的党中央非常关心民生,从防治“非典”,防治“禽流感”,到关心农民工问题;从关心青少年读书,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学杂费全免,到关心老年人问题;从减免农业税,发放农、林、牧生产补贴,到救灾扶贫;从合作医疗到养老保险等等;随着我国文化科学技术的文明发展,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繁荣昌盛,为人民服务的覆盖面逐步增大,为人民服务的内容逐渐增多,为人民服务的力度逐渐增强,把我国建成一个幸福和谐的大家园。这种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与行动,就是缩小三大差别(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差别)的唯一途径,也是缩小阶级差别的社会主义大步伐。这一切极大地鼓舞着我们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情和信心。

可幸的是,我国现在有某些民营企业老板,同样在发扬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他们发财不忘社会,向社会如实交税,向社会慷慨捐赠,赞助社会公益事业和接济贫困灾区;他们发财不忘工人,除了给工人相应的劳酬工资之外,还给工人发福利,搞培训,买保险,轮休,疗养,参观旅游。他们怀着为人民服务的感情,既努力创造财富,又与社会共享,与工人共享。这就是民营经济的光明之面,既是民营经济,又是一种实质性的公有经济。

本文认为,不论是国家还是地区,不论是公营还是私营,只要把与人民共同创造的财富,让人民共同分享,力求平等幸福,力求共同发展,这就是实质性的公有经济,也就是社会主义的道路。

如果用质量关系来辩证社会,那么,精神举措是社会的质,政治实力与经济实力是社会的量。“大公无私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举措×(政治实力+经济实力)=社会主义力量=社会主义作用=社会主义效应。”

第2篇

关键词:经济危机;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

2007年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并由此引发蔓延全世界的金融海啸,重创世界各国的经济。危机深刻地影响着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和未来发展。早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恩格斯便对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做了科学深刻的论述。资本主义经济从1825年开始,会周期性的爆发经济危机,这使得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不断激化。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的理论,旨在探究经济危机产生的根源,把握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

一、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分析

1.辩证的唯物论

(1)世界的物质统一性和多样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的统一性在于物质性,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都具有物质性。2007年以来爆发的这场经济危机是由于美国的房地产商和投资银行一味追求资金的杠杆化,忽视了实际的潜在危险,没有坚持世界物质性这一根本特性,从而成为了金融危机的导火索。

(2)意识对物质的依赖关系和能动作用。意识是对客观物质世界的主观反映,是人特有的精神活动。意识是自然界和社会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在金融风暴中,银行家们的投机活动就是意识对物质的反作用。由于忽视了客观经济规律,这样的意识将会阻碍事物的发展,因此爆发了大规模的经济危机。

2.唯物的辩证法

(1)唯物辩证法联系和发展的观点。联系是普遍存在的,万事万物是处在一个直接或间接的系统之内,他们互相影响、互相促进或制约。金融危机由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的传递,由美国向全世界的扩散,再次证明了马克思主义认为事物是普遍联系的这一科学论断。

(2)对立统一的观点。对立统一的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美国房地产业在过去飞速发展,然而不切实际的炒房必然导致泡沫经济的出现,一旦破灭,过去值钱的东西现在一文不值,这正体现了矛盾双方相互转化的原理。

(3)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的观点。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促使事物不断发展变化。事物变化发展是内因和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2007年以来的金融风暴是由内因和外因引起的。内因是美国房地产金融持续多年的泡沫;外因是世界其他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迫使美元贬值,美国经济开始滑坡。

(4)主要矛盾决定事物发展方向的观点。主要矛盾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占主导地位,起决定作用。应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资本主义内部存在"生产相对过剩"的矛盾是资本主义爆发周期性经济危机的根源,是资本主义内部不能调和的主要矛盾,因此资本主义不可避免发生经济危机。

(5)量变质变规律。一切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量变引起质变,应掌握适度原则。金融危机的爆发是一个典型的由量的积累到质变的过程。次贷危机是超前消费,人们过度膨胀的消费导致了危机的发生,次贷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便不可避免的爆发了经济危机。

二、运用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分析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致力于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自身的内在矛盾运动中去寻找资本主义经济周期性危机爆发的原因、内在的逻辑和演变的趋势,并从中寻找解决危机的具体措施和根本途径。因此,运用政治经济学的观点,笔者认为经济危机的发生有如下几个原因:

1.根源: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是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当前全球性危机是资本主义经济基本矛盾在新的发展阶段不断深化和集中爆发的结果,2007年以来的经济危机集中体现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深刻矛盾,资本主义经济的弊端暴露无疑。

2.根本原因:生产过剩。在不同的资本主义国家和不同的时期,危机的表现形式和具体进程虽然有所不同,但总体说来,都是由“生产相对过剩”这个根本原因引起的。资本家不断追求高额利润,扩大生产,加强对工人的剥削,使得社会需求的增长落后于社会生产的增长,造成生产的相对过剩,从而引发经济危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以后,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这一简单商品经济的矛盾逐步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使得经济危机的发生不可避免。

3.资本主义制度的缺陷。经济危机有力地表明了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在这种生产关系下发展起来的社会生产力存在着深刻的矛盾。资本主义制度的不合理性也由此可见。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奉行新自由主义,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减少,放松了对金融的监管,使得资方完全控制劳方,社会福利急剧减少,这加速了贫富两极分化,必然导致经济危机的产生。

4.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背离。资本主义制度会加剧虚拟经济的发展,会使之慢慢脱离实体经济。美国经济最大的特点是虚拟经济成分较高,高度依赖虚拟资本的循环来创造利润。虚拟经济必须依附于实体经济才能创造财富,虚拟经济一旦背离了实体经济,就会从生产和消费领域掏空资金,经济泡沫就会越来越大,当这个泡沫破灭后,就会给整个经济带来毁灭性的灾难。

以上是针对此次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原因的一些探究。只要存在资本主义制度,经济危机就不可避免。当前的这场世界性的经济危机对我国也是一次严峻挑战,我们应该从资本主义经济危机中吸取教训、积累经验,保证我国的经济安全,找到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途径。同时,这是一次难得的机遇,只要我们应对措施得当,中国的经济改革与发展就会迈上新的台阶,取得更大的成就。(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国际商学院)

参考文献:

[1]邵传林,张存刚.美国次贷危机成因的深层次思考:述评与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9.1

第3篇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政治经济学批判;剩余价值规律

中图分类号:F0-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8-0016-03

马克思的《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围绕“资本”这一“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1] 展开政治经济学的系统研究,解剖市民社会亦即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不是为学术而学术,而是为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解放事业锻造理论武器,“最后在理论方面给资产阶级一个使它永远翻不了身的打击”[2]。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第一版序言中即指明:“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3]

一、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目的

马克思最终揭示的“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是什么?又是如何在逻辑与历史的统一中揭示出来的?正确解答这两个问题,对于准确把握《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的主旨及其内在结构极为关键,同时对于全面理解《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等经典文本阐述的融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于一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整体性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要弄清这两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正、副标题的深层蕴涵,即著作正标题中的“资本”和副标题的“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指出:“准确地阐明资本概念是必要的,因为它是现代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正如资本本身——它的抽象反映就是它的概念——是资产阶级社会的基础一样。明确地弄清关系的基本前提,就必然得出资产阶级生产的一切矛盾以及这种关系超出它本身的那个界限。”[4]

关于“资本”,马克思指出,“资本”是“自行增殖的价值”,它“不仅包含着阶级关系,包含着建立在劳动作为雇佣劳动而存在的基础上的一定的社会性质。它是一种运动……它只能理解为运动,而不能理解为静止……价值经过不同的形式,不同的运动,在其中它保存自己,同时使自己增殖,增大”[5]。这就表明,《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意在通过对作为“自行增殖的价值”的“资本”的论析,在动态中呈现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性质、阶级关系及其发展趋向。

“政治经济学批判”呢?综观《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及其手稿《政治经济学批判》,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理论的批判,即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批判;二是实践的批判,即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究其实质,则是一个问题,即通过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批判解剖资本主义社会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3],从而揭示资本主义经济运动的发展方向,阐明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暂时性及其为社会主义社会所取代的历史必然性。可见,相比于正标题“资本论”,副标题“政治经济学批判”突出了马克思“论资本”的核心范式。

正是基于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范式,列宁指出,马克思的《资本论》“并不以通常意义的‘经济理论’为限”,而是在“完全用生产关系来说明该社会形态的构成和发展”——即商品社会经济组织怎样发展,怎样变成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组织而造成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这两个对抗的阶级,怎样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从而带进一个与这一资本主义组织本身的基础处于不可调和的矛盾地位的因素——的同时,“又随时随地探究与这种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上层建筑”[6]。和列宁一样,戴维·麦克莱伦从马克思“资本论”的研究范式出发解读马克思的《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进而得出:“从19世纪的第四分之三个世纪以来,西欧和美国的经济学家们已经倾向于把资本主义制度看做特定的、建构性的方式,它表现为私有财产、利润和或多或少的自由市场;他们讨论这种方式的运行功能,尤其把注意力集中在了价格上。由此可见,马克思要揭示的“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不是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们反复论述的以虚假普遍性的形式表现的资本主义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表面现象,而是主宰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资本”生产、流通、转化等特殊经济运动规律。这一规律包含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的两个方面,一是作为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基础的“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它所产生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特殊的运动规律”——剩余价值规律;二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剩余价值规律所决定的资本主义必然为社会主义所取代的社会发展规律。恩格斯指出,剩余价值的发现是“马克思著作的划时代的功绩。它使明亮的阳光照进了经济学领域,而在这个领域中,从前社会主义者像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样曾在深沉的黑暗中摸索。科学社会主义就是以此为起点,以此为中心发展起来的”[7]。

二、劳动价值论:解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剩余价值规律的基础

在《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马克思是怎样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剩余价值规律的呢?恩格斯说得明白:“要知道什么是剩余价值,他就必须知道什么是价值……于是,马克思研究了劳动形成价值的特性,第一次确定了什么样的劳动形成价值,为什么形成价值以及怎样形成价值,并确定了价值不外就是这种劳动的凝固。”[5]

首先必须注意的是,恩格斯这里所说的“必须知道什么是价值”,一方面,是对“劳动价值论”之于“剩余价值理论”的基础性地位的强调;另一方面,要求“知道什么是价值”,不是对“价值”的主观界定,而是对“什么样的劳动形成价值,为什么形成价值以及怎样形成价值”的本质揭示和科学阐明。恩格斯说:“在马克思以前很久,人们就已经确定我们现在称为剩余价值的那部分产品价值的存在;同样也有人已经多少明确地说过,这部分价值是由什么构成的,也就是说,是由占有者不付等价物的那种劳动的产品构成的。但是到这里人们就止步不前了。”

关于马克思怎样扬弃既有的范畴体系而对劳动价值理论做出的科学阐明,这是一个深刻的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发展史的课题,需要对马克思自19世纪40年代至80年代共四十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加以全面的研究,此处暂不粗浅地旁涉。科学地把握基于劳动价值论的科学阐明而揭示出的“价值”的社会关系本质,这是一个准确理解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及其建构的根本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整体地把握融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于一体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问题。马克思指出:“一切劳动,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就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另一方面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就具体的有用的劳动这个属性来说,它生产使用价值。”[3] 在这里,马克思不仅指出了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决定了商品的二因素,而且明确了以“社会普遍性”为本质的抽象的人类劳动形成商品的“价值”,而以“个体特殊性”为特征的具体的有用劳动形成商品的“使用价值”。接下来,在价值形式的分析中,马克思更进一步指出:“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对象性,因而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那么不言而喻,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

基于价值的来源、本质及其形式等劳动价值理论的科学阐明,马克思彻底弄清了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揭穿了资本主义剥削的秘密,撇开了利润、利息、地租等剩余价值的特殊形态,创立了剩余价值理论的科学体系。马克思说:“把价值看做只是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对象化的劳动,这对于认识价值本身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同样,把剩余价值看做只是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对象化的剩余劳动,这对于认识剩余价值也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使各种经济的社会形态例如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区别开来的,只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资产阶级庸俗政治经济学家由于“不敢对价值和剩余价值作出诚实的分析”,因而“把资本家用来辩护自己占有已存在的剩余价值时表面上多少能说得过去的理由,歪曲成剩余价值产生的原因”[3]。

在《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二、三卷中,马克思分别以剩余价值的生产、交换(流通)、分配和消费为主题,分三个层面系统阐释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剩余价值规律:(1)剩余价值的生产规律,亦即剩余价值的起源和本质;(2)剩余价值的实现规律;(3)剩余价值的转化和分割规律。

三、劳动价值论:剖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历史趋势的出发点

马克思对价值的来源、本质及其形式等劳动价值理论的科学阐明,不仅是他发现资本主义剩余价值规律的基础,而且也是《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解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趋势的出发点。需要说明的是,出发点和决定性因素是两个不同的问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然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所取代的历史趋势,其决定性因素,也就是上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剩余价值规律。

关于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出发点,马克思指出,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最后的伟大的代表李嘉图,终于有意识地把阶级利益的对立、工资和利润的对立、利润和地租的对立当做他的研究的出发点,因为他天真地把这种对立看做社会的自然规律,这样,资产阶级的经济科学也就达到了它的不可逾越的界限”[3]。为什么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意识到了阶级利益的对立、工资和利润的对立、利润和地租的对立,却把这种对立看做社会的自然规律呢?根本原因之一在于,他们“从来没有从商品的分析,特别是商品价值的分析中,发现那种正是使价值成为交换价值的价值形式。恰恰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最优秀的代表人物,像亚当·斯密和李嘉图,把价值形式看成一种完全无关紧要的东西或在商品本性之外存在的东西。这不仅仅因为价值量的分析把他们的注意力完全吸引住了。还有更深刻的原因。劳动产品的价值形式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最抽象的、但也是最一般的形式,这就使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生产类型,因而同时具有历史的特征”[3]。不难看出,马克思在这里指明:(1)亚当·斯密、李嘉图等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之所以无法逾越他们自己的界限,从政治经济学理论本身来看,根源在于他们主观地割裂了“阶级利益的对立、工资和利润的对立、利润和地租的对立”与作为其理论前提的劳动价值论之间的内在联系;(2)只有从科学的劳动价值论出发,才能正确把握“阶级利益的对立、工资和利润的对立、利润和地租的对立”的社会性和历史性本质;(3)表现出“阶级利益的对立、工资和利润的对立、利润和地租的对立”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只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一种特殊类型,作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必然有其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历史进程和历史必然性。

而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进程及其为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所取代的历史趋势和历史必然性的揭示,正是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落脚点及其之所以以“资本”为主题的根本目的。这就意味着,对“资本”本质的科学揭示和阐明,成为科学把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趋势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资本”的本质是什么?在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看来,“资本”是“生产作为使用价值的财富的自然形式,而不是历史上一定的社会形式”。正因为他们把“资本的形式本身理解为自然的形式,这些形式本身就是无关紧要的了,因而没有从这种形式同财富形式的一定联系上去理解”[4]。

与之相反,马克思从对价值的来源、本质及其形式等劳动价值理论的科学阐明出发,进而得出“资本”是“自行增殖的价值”。相应地,“资本”的本质如同“价值”的本质一样,不是自然形式,而是社会形式;“不是一种物,而是一种以物为中介的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3]。换言之,生产资料作为直接生产者的财产,只有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即在同劳动者结合并充当剥削劳动者的手段的条件下,才成为资本。脱离了这种与劳动者之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生产资料作为直接生产者的财产,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而不是资本了。正是生产的二因素——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之间“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5]。

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即劳动者和生产资料之间的特殊结合,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资本及其自行增殖,表现为生产的起点和终点,表现为生产的动机和目的,生产只是为资本而生产,而不是反过来生产资料只是生产者社会的生活过程不断扩大的手段。以广大生产者群众的被剥夺和贫穷化为基础的资本价值的保存和增殖,只能在一定的限制以内运动,这些限制不断与资本为它自身的目的而必须使用的并旨在无限制地增加生产,为生产而生产,无条件地发展劳动生产力的生产方法相矛盾。手段——社会生产力的无条件的发展——不断地和现有资本的增殖这个有限的目的发生冲突”[8]。因而,“资本不可遏止地追求的普遍性,在资本本身的性质上遇到了限制,这些限制在资本发展到一定阶段时,会使人们认识到资本本身就是这种趋势的最大限制,因而驱使人们利用资本本身来消灭资本。”[4]也就是说,随着个人的分散的生产资料转化为社会的积聚的生产资料,多数人的小财产转化为少数人的大财产,广大人民群众被剥夺土地、生活资料、劳动工具,社会的贫困、压迫、奴役、退化和剥削的程度不断加深,日益壮大的工人阶级的反抗不断增长。

由此可见,《资本论——政治经济学批判》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历史趋势的剖析及其“资本主义社会必然要转变为社会主义社会这个结论,马克思完全是从现代社会的经济的运动规律得出的”[9]。亦即是说,马克思从来没有把他对资本主义社会运动的“自然规律”的揭示建立在想当然的基础上,也没有建立在“道德感”和“道德意识”上,而是建立在基于劳动价值论的科学阐明这一基础和出发点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运动规律的科学论证上。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5.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25.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8-878.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2-391.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44-122.

[6] 列宁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48.

第4篇

【关键词】《资本论》研究对象现实意义

一、《资本论》的研究对象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版序言中明确指出:“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这句话说得十分明白缺又十分含蓄概括。所谓“含蓄概括”,是指马克思没有给我们讲得十分详细和具体,没有把这里讲得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内涵、外延及三者间的关系交代清楚。有的学者把研究对象直接确定为生产关系,有的把生产力也包含在内,还有的人把生产方式作为研究对象,有的人还从语言-德语以及翻译的角度进行分析。

胡陪兆、孙连联系资产阶级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并从《资本论》的内容来考察,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这里只是指“现代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形态”而言,将马克思在序言中的话理解为:我要在本书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形态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包括直接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具体包含两层含义:一是研究的范围限在资本义生产方式之内;二是研究的对象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林岗将认为《资本论》中不同语境下的生产方式的含义有三种:第一是指生产方法和劳动方式,即采用什么样的生产资料、通过什么样的劳动组织进行生产。这是在生产力的意义上使用“生产方式”这个范畴。第二是指社会生产关系。社会生产关系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生产关系特质直接的物质生产过程范围内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广义的生产关系则指包括生产在内的整个社会经济关系体系。第三是指社会经济形态,即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统一体。林岗认为马克思在序言中的所讲的“生产方式”是生产力意义上的,他把《资本论》的研究对象解读为: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形成的生产力基础的生产组织或劳动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

卫兴华认为,从整个《资本论》的研究对象来看,马克思在序言讲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指与一定的所有制相联系的资本和雇佣劳动相结合的方式;其侧重点是生产关系,是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揭示资本与雇佣劳动关系的本质,以及与生产力相联系的资本主义经济运动规律。后来,卫兴华以先前的研究为基础,对这个问题进行了修正。他研究了法文版的表述,在法文版中,马克思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修改为“资本主义所有制”,既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就是资本主义所有制,那么,《资本论》的研究对象是资本主义所有制和资本与雇佣劳动相结合的方式。

二、《资本论》研究对象的现实意义

1.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

《资本论》研究对象的侧重点是生产关系,这对我们分析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本质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同时,马克思不是撇开生产力而孤立地研究生产关系。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不仅要研究生产关系方面的规律,研究生产方式方面的规律,而且要研究生产力方面的规律。对生产关系、生产力的统一研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探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创立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

借鉴马克思关于《资本论》研究对象的思路和体系,把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矛盾运动的研究作为一条贯穿始终的主线,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研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辨证统一的社会主义生产方式。

3.为工人阶级摆脱剥削和压迫提供理论武器

《资本论》的研究对象与其《资本论》的写作目的密不可分。马克思说:“本书的最终目的,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马克思研究的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是作为一个最终的、一切服从于它、服从于最后揭露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本质,揭示资本主义产生、发展与最后灭亡的经济运动的规律。这为工人阶级摆脱剥削和压迫提供理论武器。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 张衔.《资本论》与社会主义经济专题研究讲义纲要[M].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2015. 

[3] 朱方明、张衔. 政治经济学[M]. 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 

[4] 胡培兆、孙连成.《资本论》研究之研究[M]. 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 

[5] 聂锦芳. 马克思《资本论》研究读本[M]. 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3. 

第5篇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成果应用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自创立之处就广泛运用于实际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一套完整的科学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涵盖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在内的全部重要内容,但又不是这三个部分的简单相加,而政治经济学又以其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长期以来受到各国学术界的普遍重视,同时已经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这就使得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具有很强的现实的指导意义,特别是在经济上。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的相关理论成果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包括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分为3大方面:哲学、政治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有3大来源:古典哲学、古典经济学、空想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的诞生有3大科学成果的背景:以蒸汽机为代表的现代动力机械发明、以细胞学为基础现代生命科学、以达尔文进化论为核心的自然生物进化史学说;3个基本方法:理论联系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历史和逻辑相统一。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基本观念、基本方法的总称,马克思主义是一种社会主义的思想体系。

在马克思最重要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著作《资本论》中,首先论证了生产力的物质性,科学地说明了生产力包括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而劳动者是“活的有意识的物”,是自然力;劳动资料是物和物的综合体;劳动对象是无机物和有机物,从而说明了生产力是物质的生产力,进而论证了生产关系的物质性。人所共知,生产力的物质性是比较容易说明的,需要说明的是,生产关系作为人与人之间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也是物质的。马克思以价值为基础,论证了资本主义一系列经济范畴如资本、剩余价值、利润、利息和地租等,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发展的不同层次、梯级的形态等都是“从生产本身的自然必然性产生的,不以意志、政策等等为转移的形式,这是物质的规律。”它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体现,是通过具体劳动表现出来的抽象劳动的产物,是一定量的劳动时间的客体化,即价值的对象性,它所表现的一定社会历史时期的社会关系,是人和人的关系的表现形式,是社会实体而不是自然实体。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揭示的主要内容是以资本主义为主要对象,这一点无法否认。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研究目的是探索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他们提出生产关系是理解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并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研究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时代基础的生产关系,尤其是着重研究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不过在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上,他们才建立了无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学。所以,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核心讨论并非单纯的为了研究资本主义社会,而是为了突破资本主义的桎梏,探索出一种人类社会更加完善的社会生产关系。这一点来说,和西方经济学有了根本目的性的不同。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的应用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基石,是被实践检验和历史证明了的科学理论,至今依然闪耀着灿烂的光辉,指导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劳动和劳动价值论应成为指导我国现阶段改革的理论基础。我国现行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现在不少人对私有制经济发展心存疑虑,认为私有制经济发展会动摇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并由此认为私有制经济就是剥削经济,也存在私营企业主对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在现阶段,对待私有经济和混合经济中的私有成分,首先要承认私有经济的合理性、合法性。发展私有经济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充分利用过剩劳动和闲置资本;有利于促进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公有制经济既是合作伙伴,又是竞争对手,使公有制经济集中力量发展重要行业;有利于加快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经济以竞争为主要特征,就必须形成多元化的产权主体。因此,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的认识,既要坚持马克思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精髓和真谛,又要与时俱进,结合实际进行发展和创新。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社会生产关系及其发展变化规律的研究是从分析商品开始的,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的二因素就是指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商品的有用性,即能满足人民的某种需要的属性,就是商品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商品必须具备的一个首要因素,没有使用价值的物品,不能成为商品。不拿来进行交换,也不是商品,也就是说有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只有用来交换的时候才是商品。在中国社会,出现的货币的本质和职能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揭示的货币的本质和职能完全一致,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品的商品,体现着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这就是货币的本质,它的五个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世界货币,在我国社会中也得到了具體体现。

综上可以看出,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中,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都具有无可争辩的科学性,实践是检验认识的唯一标准,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已在我国经济发展领域有了很多的应用,其中的一些理论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对我国经济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作为当代大学生,应该认真对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先进理念进行系统学习,从整体上把握马克思主义,正确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和提高自身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努力投身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事业中去。

作者简介:李丰(1997-)本科,单位:聊城大学后备军官学院

[1]许胜利.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M].中共党史出版社,2009.

[2]卫兴华.怎样理解和把握“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6(01).

第6篇

 

一、经济伦理不是经济与伦理的人为结合

 

一般说来,完善意义上的经济是理性经济。因为经济问题不是一个纯而又纯的投入产出的物质的或数量的问题,它虽是物质及其数量问题,但也内含着精神及其伦理问题。经济如果不内含着精神及其伦理问题,这样的经济无法理解,也不可能存在。西方从古典经济学派强调经济范畴在一定意义上也是道德范畴到近代经济学家的“经济人”假设及随后的“新经i济人”的提出,都从不同的角度展示了经济与伦理关系的不可分。尽管他们有时提出这些观I点的前提和宗旨本身是形而上学的、甚或是错误的,但至少不会误导人们把经济和伦理当作毫不相干的两回事。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印度的阿马蒂亚森指出,尽管忽略了伦理方法,经济学照样能获能相当丰硕的成果,更未必使经济学失败,但经济学的更强的说服力在于对经济行为中的社会相互依赖关系的更深刻的思考。®德国学者彼得科斯洛夫斯基更明确指出:“经济不仅仅是由经济规则来控制的,而是由人来决定的,在人们的意愿和选择中,经济上的期望、社会规范、文化的调节和道德上的善良表象的总和一直在起作用。因此,这种总和在经济行为和经济理论中,也必须得到考虑并反映到经济行为的道德特性上来。”®这些观点对于我们理解经济和伦理的关系都很有参考价值。

 

其实,理解和把握经济现象离不开对其伦理内涵的认识。同时,理解和把握伦理问题必须建立在对当时经济状况尤其是经济关系的分析上。否则,对两者的理解和把握难以做到具体和科学。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研究的不只是资本主义经济现象,更注意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研究。®马克思的《资本论》从商品范畴出发,揭示的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本质,剩余价值理论揭示了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尤其是工资理论第一次透视到工资后面的不合理的利益关系。纵观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形成过程,不难发现,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现象时,始终在着力揭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并由此来展示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换句话说,只有对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政治和伦理关系尤其是阶级利益关系有一个充分认识,才能真正弄清什么是资本主义经济。

 

因此,宏观上来考虑经济和伦理的关系可以这样说,经济和伦理是一个问题(或一种现.象)的两个方面。在现代条件下,经济和伦理的逻辑关联体现得更为明显。

 

第一,经济作为生产和再生产过程,它是人的素质的物质体现,经济成就是人的思想观念的物化。生产过程是主体为了达到一定的物质利益而形成的一个经济行为过程,它必定是在人的思想观念指挥和操纵下进行。而这种思想观念的核心是人的伦理道德观念,人的价值取向、人生态度以及劳动态度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的速度和经济建设的成就。为此,经济成就也总是能折射出人的素质的高低、人的道德觉悟的髙低等等。

 

第二,就行为主体追求经济效益、实现自身价值、造福他人和社会来说,经济行为本身就是伦理道德行为。因此,经济问题说到底也是个伦理道德问题。

 

第三,所有经济成就都是人际协作的结晶。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依赖大协作,没有协作就没有生产力的发展。所以,一个地区经济发达不发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地区的体现为现代伦理精神的协作精神和协作程度。

 

第四,伦理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式,反映着复杂的社会人际关系。当然,最集中反映的是人际利益关系,反映社会人际关系中最核心的经济关系,唯此,伦理道德才不会是抽象和空洞的。彼得科斯洛夫斯基在经济伦理学研究方面颇有建树,他认为:“在道德和经济的决策中,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道德不是其他观点之外的一种观点,而是在经济伦理学,首先是在经济理论的情况下获悉、整理、评价科学观点,并使之用于实践的一种形式。”®

 

由此可见,离开了伦理道德,对经济不能作出正确的认识和把握;离开了经济,伦理道德也会是空洞无物的虚幻的东西。

 

二、经济伦理学不是伦理学与经济学的简单相加

 

彼得科斯洛夫斯基在《伦理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指出:“伦理经济学的概念超出了经济伦理学作为经济的伦理学的研究目的,趋向于伦理学理论和经济学的一体化。伦理经济学的含义肯定超过‘经济学+伦理学’。”®他同时指出:“经济伦理学或伦理经济学的一方面是符合伦理学的经济理论和伦理制度及规则的经济学的,另一方面与经济的伦理学也是相符的”。“伦理经济学或经济伦理学也是一种以经济文化的伦理为前提条件的理论,是一种以发挥市场调节和价格体制作用为前提的伦理规则和行为的理论”,且伦理经济学和经济伦理学的概念在逐渐融合®。据此,完全可以作出另一种判断,即经济伦理学的含义肯定超过“伦理学+经济学”。彼得科斯洛夫斯基的观点对于我国创建当代经济伦理学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这不仅能纠正一些诸如经济伦理即是经济中的道德问题或经济伦理学即是伦理学+经济学的片面观点,更有利于我们在更深层次上认识经济伦理学的学科依据及其性质。

 

应该说,伦理学和经济学是角度不同的相通(在更宏观意义上可称之为相同)学科,为此,彼得科斯洛夫斯基又说:“对经济理论和道德理论之间的界限根本不能做严格的界定,因为一般的行为与这两种理论必定都有联系。”®事实也是如此,对任何一种经济行为的完整评价和理论分析都离不开对其进行应该不应该的确认,都需要作价值论证;同样,任何一种伦理道德观点的表述和伦理道德论的阐释都离不开对人的逐利行为的深层次观察和分析。

 

对此,有的学者明确提出,伦理学和经济学不能分离或分裂。美国的G恩德利认为,伦理学和经济学的分离会导致两种危险:一是“忽视经济学作为一种分析手段的贡献和经济刺激对实现伦理目标的帮助”;一是“工具化“即伦理被误用来仅仅作为取得目标的手段”。所以,“来自机械论、生物学和进化论的研究模式在此是完全不够的,因为它们否认人的行为的特殊性,即否认人的行为的反思的自我参照和价值导向,而不把它们看作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方面。宁愿说,我们需要一个更为宽泛的经济学的概念,一种与伦理相关的研究途径,它包括人动机和对社会成就的判断问题,并且允许把伦理问题纳人到经济模式和功能性的领域中去。”为此,“经济学应该明确地考虑人类行为反思的自我参照和价值导向。”

 

伦理学和经济学的分离,带来的学科建设的后果是严重的。我国的经济学理论过去对于伦理问题和伦理学理论的关注十分不够,以至有的经济学家提出“等经济发展了再去抓道德建设还不迟”的庸俗观点。同样,伦理学理论亦很少关注经济问题和经济学理论,至少是对经济方面的实证分析较弱,以至我们提出的许多伦理道德命题和伦理道德原则有时很难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共鸣。其实有些命题和原则并不存在什么问题,问题是疏忽了对经济问题的思考和对经济学理论参照,削弱了一些伦理道德命题和原则的说服力和吸引力。阿马蒂亚森也曾经指出:“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离已经导致了福利经济学贫困化,也大大削弱了描述经济学和预测经济学的基础。”®“随着现代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隔阂的不断加深,现代经济学已经出现了严重的贫困化现象。”®“在经济学经常使用的一些标准方法中,尤其是经济学中的‘工程学’方法,也是可以用于现代伦理学研究的。因此,我认为,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离,对于伦理学来说也是一件非常不幸的事情。”®应该承认,伦理学和经济学的确是两门学科,但正如前面所述,只有经济观念(理论)和伦理道德观念(理论)相互渗透,伦理学和经济学才不会导致形而上学,也才能促使经济行为实现最大和最好的效益。因此,“经济伦理学不是矛盾的修饰法、不是生硬的铁、也不是由两种不协调的理论组成”,而是通过互相交流和补充而形成的一个学科整体。

 

三、科学的经济伦理学的建立何以可能

 

经济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在我国引起人们的关注才近20年的时间,在国外也是作为新兴学科的面目出现的。尽管如此,人们对经济伦理问题的思考却由来已久。我国以儒家为代表的德性主义十分注重伦理道德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在经济与伦理的关系上主张经济是伦理的手段,伦理是经济的目的。这虽说不免有些极端,但将经济和伦理结合得如此紧密,其思想史价值是显而易见的,以至“利以义取”的价值观影响了我国两千多年的思想文化发展史。西方“经济学与伦理学的传统联系至少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他“在‘对人类有益的东西’的分析中,也包含了各种经济管理问题,并提出了对经济学工程方法的需求。”@西方历史发展到近代,从“经济人”假说和“看不见的手”的概念的提出到后来功利主义、合理利己主义思想理论的阐释使得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经济伦理思想体系逐渐形成。当然,许多经济伦理思想有着明显的阶级局限,从本质上说,它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伦理卫士”,有着明显的虚伪性。但是有关公正与效率关系的论述,互惠互利原则的阐述等等,多少带有科学和合理的成分,为科学的经济伦理学的形成提供了一定的思想资源。

 

马克思恩格斯的经济伦理思想十分丰富。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政治经济学,透过资本主义的经济现象,揭示的是不同类型人的阶级本质,并通过对阶级关系和阶级利益矛盾的分析,尤其是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矛盾运动的分析,揭示了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系统提出了解放全人类、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政治原则和伦理原则。可以说,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部政治经济伦理学或称政治伦理经济学。这是我国创建科学经济伦理学的重要指导思想。

 

我国的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为科学伦理学的创建提供了坚实的社会根基。第一是因为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是社会的主人,公平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道德权利使得每一位社会成员均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来实现自身价值。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又为人与人之间的理性竞争和互利协作创造了独特的运行机制,弱肉强食和尔虞我诈等不道德行为将是社会主义制度所抑制的。第三,以德治国、理性经济是我国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道德建设的基本手段和目标,这给科学的经济伦理学的形成提供了强有力的理念支撑。

第7篇

【摘要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关键词】社会主义制度/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化

一、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问题是当代世界最为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由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是当代主流经济学面临的一个崭新问题(Grosfeld,1990)。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是一门比较成熟的关于市场运行和资源配置的学说,但从总体上来说,现代西方主流经济学并没有一套现成的“过渡”理论或“转轨”理论用来指导经济体制国家改革的重大实践。这意味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对现代市场经济理论的重大创新,而且这个实践本身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发展和贡献。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体制的结合。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呢?按照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就是整个社会的共产(共同占有和共同生产)、整个社会的自由联合劳动、商品生产和竞争的消除、阶级的消灭等等。显然,这样的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形式是不能结合的。但是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是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的科学社会主义,即共产主义而言的。而当代实践中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所说的由发达资本主义脱胎的科学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是两种不同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正是基于当代实践的社会主义而不是科学社会主义最高形态共产主义。就实践中的社会主义而言,我们的基本定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对我国现阶段社会性质的根本定位。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三大报告做了科学的界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泛指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而是特指我国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条件下建设社会主义必然要经历的特定阶段。确切地说,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4]。一些学者在讨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问题中,总是把社会主义同科学社会主义的最高形态的特征同市场经济的要求联系在一起研究,如把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仅仅归结为公有制和按劳分配,这是不正确的,事实上公有制形式本身不等于社会主义,较低生产力水平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实际上必然导致平均分配。这样来理解社会主义实质上降低了社会主义的标准,模糊了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所说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是当代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是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是另一种历史形态的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这种基本制度本身就包含着私有制在内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多元的产权关系、包含着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存在的条件。在现实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多元产权主体的存在提供了市场经济生成与发展的社会环境。

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藕合有其客观依据和历史必然性。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水平是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得以共同存在的一个前提。从历史上看,商品经济的生成确实是同私有制联系在一起的,但在私有制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并没有演化为以市场为中心在社会范围的配置资源的市场经济,这说明市场经济的存在是以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水平为前提的,而分工越发达,单个私人资本容纳社会生产力的能力就越有限。社会分工与社会生产力这一矛盾的解决,一是通过建立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度,实现生产资料占有、使用的社会化,二是通过生产要素组织方式的变革实现财产占有与运作的社会化来解决的。从社会制度的角度来看,我们选择了公有制度而西方国家则是通过选择了股份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来解决这一矛盾的。但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没有消除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必然性,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因财产一定形式的社会化运作而使其经济体制演变为计划经济体制,因此笔者认为把市场经济区分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是不科学的。市场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手段,它直接联系的或调节的对象是生产要素或财产的组织单位——企业,而不是所有制制度。市场制度所要求的是采取什么样的生产要素或财产组织形式使企业既能适应财产社会化运作的要求,又能按照市场价格信号组织生产和经营的经济主体。历史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法人产权独立于所有权,所有权与法人产权分离与制衡机制的创立,曾使资本主义私人所有制突破自身的局限,适应社会化生产要求,在社会范围内组织生产。社会主义国家完全可以通过对公有制财产组织方式的创新和所有制社会结构的调整,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创造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与后发展国家社会主义的社会性质的相藕合,也与计划经济体制所造成的经济低效率直接相关。本来意义上的计划经济是以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前提的,全部社会生产都要有组织地进行,社会对全部劳动和资源都要有计划地配置和调节,商品也就随之自动消失了。从理论上来说,计划经济同科学社会主义意义上的共产主义是相同的。从计划经济的现实来看,当代社会主义国家实践中的计划经济,共同特点都是排斥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其运行机制是通过国家的统一计划和行政手段来调节,计划经济运行的基础是政治安排,而政治的本质是支配与强制,即国家对社会经济实行全面垄断和政府的超经济强制,因而是一种“统制经济”、“命令经济”,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单纯理解为一种配置资源的方式、方法和手段是不正确的。市场经济有三个最为基本的特征:私有财产制度、自由经济制度、市场配置资源。这与计划经济的基础和本质是根本对立的,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借以产生和存在的制度基础是完全不同的,不能奢望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改良出市场经济。事实上无论是理论意义上的计划经济还是实践意义上的“统制经济”都是同市场经济相根本对立的。如果不是这样来理解,那么就意味着不进行彻底的产权制度改革,就可以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这种模煳认识是非常有害的。作为一种经济制度,真正的计划经济只有在市场经济的历史任务完成之后才会出现,而“统制经济”实际上是超越客观实际、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制度选择。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还有着一种与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相适应的世界性背景和意义。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没有国界或地域限制的,市场经济的这种属性必然要求打破国家或地域的限制,从而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生产和经营,跨国公司的出现正是市场经济这种本质属性的外在表现。因此,世界经济国际化、一体化的趋势,无疑使中国经济隔离于世界市场的“经济鲁宾逊”式的设计最终归于梦想。世界需要中国,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侧面,如同一枚硬币有正反面一样,问题的另一面是:中国也需要世界。然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为主体是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企业,而不是政府。因此,我国高度集中体制下的传统的经济模式中,政府作为一个超级的“经济托拉斯”来与国外企业发生经济利益关系和竞争,不仅是不公平的,而且必然导致经济的X非效率。因此中国建立与世界上市场经济国家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相接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便有了理论上的或概念上的依据。我们把对市场经济体制的选择置于国际大背景的坐标之中,就会看到市场经济体制也是我们在市场经济的总体氛围的条件下的现实选择。基于这样一种认识,我们可以说,中国加入WTO的实质是同市场经济制度接轨。

二、市场化及其标准

自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一直是中国社会的主流,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市场化改革就成为中国社会的共识和价值取向。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不少学者也对改革的市场化进程和改革的绩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于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基本判断,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我国已经进入由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时期。这就提出了一个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即市场化及其判断标准问题。

笔者认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至少需要研究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如何理解市场化;二是市场化有无标准;三是市场化的研究方法问题。

市场化是一个与市场经济直接相联系的范畴。国内学者和研究机构对市场化的理解是有一些分歧的。例如,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课题组认为,市场化是指资源配置方式由政府行政配置向市场调节的转化,具体说,就是“取消或放松国家对商品生产要素供求数量及价格的管制”。而较早系统研究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学者陈宗胜教授认为,市场化进程是市场机制在一个经济中对资源配置发挥的作用持续地增大,对市场机制依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增强的演变过程。市场机制包括供求、竞争、价格、风险、利益机制等,是市场化理论含义的延伸[3]。把市场经济看做是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作用持续地增大的过程这个定义非常符合新古典经济学的正统规范,但是忽略了市场经济中作为市场主体的人的博弈行为和博弈过程,见物不见人。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自从19世纪末新古典主义的创始人马歇尔等分析供给与需求以来,资源配置问题就成为经济分析的主流,但新古典经济学没有分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供给和需求背后恰恰是人作为市场主体的行为,因此现代经济学把市场过程更多地理解为市场主体的博弈行为和博弈过程。另外把市场化单纯理解为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会偏离市场化的本质。已如前述,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私有财产制度、自由经济制度、市场配置资源。把市场经济理解为市场机制调节配置资源的过程,是有一定的理论假设和前提的,那就是在一个完全竞争和市场化已经完成的经济中,在私有财产和经济自由已成为既定前提的条件下,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自然就是由市场配置资源了,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市场经济才被称为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经济制度或经济形式。经济市场化就其本质来说,首先是经济主体的经济自由权利的确立、实施和得到有效保障的过程。经济自由权既包括个人的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市场化的实质就是经济自由化。市场主体在明确的产权关系和平等互利的条件下,自主从事交易活动,交易双方不仅能够从中获得利,而且还能够创造合作剩余,这样就使原来我们认为并不增加社会财富的交易活动具有了生产性,市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也因此凸现出来。

第二个问题,关于市场化有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问题,专家学者们也是有不同的观点。多数研究者认为市场化进程有绝对的标准。这种观点最有代表性的学者陈宗胜教授认为,要判断和评价体制改革是否达到目标,就必须对测度市场化程度的标准作出界定,尽管这是一个难以统一的复杂问题,但是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就不可能作出统一的结论。所以,他认为,应以100%作为完全的市场化的标准,以0%作为完全计划化的标准。其理由是由于各个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是不同的,而且同一个国家对不同领域的干预、在不同时期的干预都不完全一致,所以,如果不是以100%来界定完全的市场化(尽管还没有一个国家的市场化程度达到100%),而以某一个市场发达国家的市场化程度作为对比的基础或参照系,那么,不同国家的比较就失去统一的标准,同一个国家的不同领域或不同时期的比较也会发生困难。当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市场化没有绝对的标准,只有相对意义[8]。持这种观点的专家学者认为,计算或测度市场化程度的绝对值不是一个科学的方法,也不能从绝对值的意义上去理解市场化程度。说一个国家的市场化达到一个百分数,会给人一个错觉,好像世界上存在一个100%市场化的国家,而这样的国家并不存在;即使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市场调控的手段、方式、程度等方面也不完全可比;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市场化的内涵也相应改变,所以,不存在一个静态不变的市场经济标准。因此,对市场化进程的绝对评价是无意义的,而只能进行不同地区之间进程快慢的相对比较,即以名次之类的顺序尺度进行衡量。

笔者认为,市场化不仅在性质上是可以定性的,市场化的过程在本质上可以看做是经济自由化的过程,而且在标准上也是可以界定的。也就是说市场化的含义是双重的,既包含过程,也是指一定的标准,严格来说它是指市场经济发育的一定程度而言的。从过程的角度来看,假设一个国家的市场化水平是从5%向10%过渡,我们就不能认为这个国家或地区是市场化了。这就意味着市场化不能单纯是指过程而言的。其次对于标准来说,它是从静态的角度对市场化的程度的一个限定,即规定了市场化的最低标准,比如说5%就不能说是市场化了。至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经济交易越来越突破一个国家和地区的范围而在全球范围组织经济活动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以及对不同地区之间的市场化程度只能进行相对比较等观点,并不能说明市场化本身是不能测定的,而只是说明市场化的测度的研究方法问题。

关于市场化程度的判断标准,一般认为,市场化程度在15%以下可称为非市场经济或坟墓经济,市场化程度在80%以上可称为成熟或标准的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在60%—70%之间可称为准市场经济,市场化程度在40%—50%可称为转轨中经济,市场化程度在50%—60%左右可称之为接近准市场经济或转轨中经济。国内学者对我国目前市场化程度的判断尚有一些不同的判断,主要是有高、中、低三种估计,高位估计是65%,中位估计是55%—60%,低位估计是60%[7]。正是基于我国市场化程度已经基本达到或已经接近60%的判断,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五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指出:我们已经初步建立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新世纪5—10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时期。我认为关于我国市场化程度的判断基本上是比较准确的,国外的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也可以说明这一点,据世界遗产基金会与《华尔街日报》利用50多个经济指标对世界150个国家的经济自由化程度的评价结果,中国市场化程度大致相当于美国的50%,考虑到可存在的人为的偏差,中国经济市场化的程度估计至多达到美国的60%—65%,处于这样的水平,我们可以认为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对于十五期间,要在5—10年中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却有相当的难度。从西方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英国、美国和日本来看,英国大体上用了250年使英国成为标准的市场经济国家;美国用了100年左右的时间成为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封建制度几千年,计划经济30年,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是一场深刻的长期的社会革命,对此,我们还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如生产要素市场化问题、市民社会的建构问题等等,对此我们应当有科学的判断和充分的思想准备。

市场化程度的研究和判断,需要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和研究方法。国内学者提出的有代表性的指标体系主要有:江晓薇、宋红旭[5]提出的测算指标是:(1)企业自主度:包括企业的14项自,即生产经营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口权、投资决策权、税后利润分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资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2)市场国内开放度:包括农业生产、工业生产、物资流通、商业流通、价格调节、投资管理;(3)市场对外开放度:包括进口依存序、非关税壁垒,直接投资实际额;(4)宏观调控度:包括税收负担、政府补贴、贸易管理、社会消费、信贷管理;国家计委课题组[6]是从商品市场(包括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市场化和要素市场(包括劳动力市场和资金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入手进行测算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实际上就是国家已经放开、主要由市场进行调节量的那一部分占全部市场的比重。顾海兵[7]则是从要素市场化方面进行研究。他提出的测度指标包括:(1)劳动力市场化,包括农村劳动力市场、城镇劳动力市场、城乡分割的户口管理体制及城镇、城乡的户口封闭体制;(2)资金市场化,包括资金市场的主体结构、资金结构、利率结构;(3)生产市场化,包括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产三产业;(4)价格市场化,包括重要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和公用事业价格、房地产价格、医疗价格。陈宗胜[3]认为,对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的测度,最好按经济体制自身的构成,即企业、政府、市场三方面展开分析。徐明华[8]则从8个方面进行了测算,这8个方面包括:(1)所有制结构:包括工业总产值中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非公有制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等5项具体指标;(2)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效率:包括GDP与政府消费之比、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等6项具体指标;(3)投资的市场化:包括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非公有经济投资的比重、基建投资中非国家预算内资金的比重等3项指标;(4)商品市场发育:包括出口总值占工农业总产值的比重、商品销售额与工农业产值之比等3项指标;(5)要素市场发育:包括合同制职工占全部职工的比重、每万人职业介绍机构数等5项指标;(6)对外开放:包括外贸依存度和人均实际利用外资2项指标;(7)经济活动频度:包括每万人商业网点数、每万人工业企业单位数等3项指标;(8)人的观念:包括每万人个体户数、每万人私营企业投资者数等4项指标。笔者认为,运用不同的指标体系来探索研究市场化的程度判断本身就是非常有意义的,事实上每个指标体系都不能做到完全真实地反映市场化的程度,重要的也不是运用不同指标体系判断市场化程度的差异,而是对市场化进程的基本趋势的把握。就研究方法而言,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借鉴美国遗产基金会的研究方法,该基金会的经济学家首先把经济自由化定义为“对于政府在生产、分配、消费等方面管束的消除”。他们对经济自由化指数的测量也是针对政府对于经济所施加的束缚程度进行考察,因此这种考察的具体对象主要是政府的相关政策。这种考察是对影响经济自由化的“投入”方而不是“产出”方进行考察;该机构共设置50项变量或指标,采用分值测度的方法进行“打分”和评估。这种方法的实质是考察制度因素对经济自由化的影响及影响程度。当然影响一个和地区的市场化程度的差异还有人口素质、技术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可以考虑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参考文献】

[1]盛洪。市场化的条件、限度和形式[J]。经济研究,1992,(11)。

[2]张灿,谢思全,董利。中国劳动力市场化进程测度[J]。经济改革与发展,1998,(5)。

[3]陈宗胜,等。中国经济体制市场化进程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4]陈文通。如何正确理解以公有制为主体[N]。北京日报,2002-04-19.

[5]江晓薇,宋红旭。中国市场经济度的探索[J]。管理世界,1995,(6)。

[6]国家计委市场与价格研究所课题组。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判断[J]。宏观经济管理,1996,(2)。

[7]顾海兵。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最新估计与预测[J]。管理世界,1997,(2)。

[8]徐明华。经济市场化进程:方法讨论与若干地区比较研究[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1999,(5)。

[9]盛洪。关于中国市场化改革的过渡过程的研究[J]。经济研究,1996,(1)。

第8篇

关键词:“人本”观,政治经济学,课堂教学,教师素质,“三讲”要求

 

“西方主流经济学最大的缺陷就是追求经济学非人本的‘纯科学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生命力与真理性就在于其人本性”[1]。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人本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课堂教学的实践都要求建立人本政治经济学课堂教学观念,并在具体的课堂教学中加以实施。

一、政治经济学课堂教学实践“人本”观的基本要求

“人本观”的基本内涵是以人为发展的根本目的。按照这一要求必须在政治经济学课堂教学中实践以大学生为根本目的的人本观。其基本要求如下:

其一、以培养大学生素质为根本目的。以人为目的,实质就是以人的素质发展为目的。政治经济学课堂教学必须以大学生的素质培养为根本目的。为此政治经济学课堂教学的目标不应仅限于政治经济学知识的传授,而应既传授系统的经济学科学知识, 更着力培养学生分析、解决经济问题的技能和技巧,培养学生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共产主义信念,塑造其完整健全的人格,发展和培养其劳动素质。免费论文参考网。

其二,以充分发挥大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为基本任务。传统的政治经济学课堂教学,把学生看作是接受知识的容器,却忽略了学生学习主动性的发挥。其结果是教师教得艰难,学生学得乏味。实际上,政治经济学课堂教学的真实进程是由师生共同完成的,教师应积极地引导学生成为知识的“参与者”和“发现者”。

其三,以提高课堂教学的效率为基本标志。课堂教学可以说是一种高强度的脑力劳动,而所有的劳动归根到底都是生命成本,即劳动力的付出,“如果将生产活动的特定性质撇开,从而将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

生产活动就只剩下一点:它就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 [2]。因此提高政治经济学课堂教学的效率实际上就是节约政治经济学专业教师与大学生的生命成本,提高其生命活动的质量。

其三、以融洽师生情感为基本要求。在政治经济学课堂教学中师生的交往,不只是经济学知识等信息的传授交往,更重要的是心理的交流,情感的交流。因此在课堂教学中, 应坚持“人本”观,将师生关系视为一种互相教育、互相感染、教学相长的关系,应尊重学生的意见和价值观,培养学生的批判精神,而不搞“一言堂”和“唯我独尊”。

二、提升教师教学素质是政治经济学课堂教学实践“人本”观的基本前提

在大学政治经济学课堂教学中,教师是教的主体,其素质自然是“人本”观实践于课堂教学的基本前提。那么教师应具备哪些素质呢?

其一、教师应具备高尚的思想道德素质。政治经济学是科学性与意识形态性(价值性)的统一。意识形态性(价值性)使政治经济学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诸如收人分配等利益关切问题,“在政治经济学领域内,自由的科学研究遇到的敌人,不只是它在一切其他领域内遇到的敌人。政治经济学所研究的材料的特殊性质,把人们心中最激烈、最卑鄙、最恶劣的感情,把代表私人利益的复仇女神召唤到战场上来反对自由的科学研究” [3]。这就要求政治经济学专业的教师不仅要具备良好的业务索质,而且必须同时具备高尚的思想品质。另外政治经济学教师还必须具备高尚的师德。师德不仅仅是职业道德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它是大学校园文化和大学精神的灵魂。政治经济学专业教师要依法从教,更要以德从教。

其二、教师应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政治经济学专业教师必须具备普通文化知识,学科专业知识,教育专业知和教育实践知识,尤其是必须具备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功底。这就需要教师力戒浮躁情绪,认真系统地深人研读马克思主义的经典原著,通晓和掌握其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同时还要具备系统的西方经济学和经济学说史的知识。事实证明如果不了解西方经济学的基本知识,就无法真正讲好政治经济学,使学生深刻地理解和认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伟大历史地位。免费论文参考网。

其三、教师必须具备教学创新能力。政治经济学是直接为现实的经济建设服务的,因而政治经济学课堂教学的内容更新速度很快。免费论文参考网。政治经济学专业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学创新能力。为此,教师必须不断扩充自己的知识面,淘汰陈旧的理论观点、思维习惯和研究范式,紧跟学科前沿的最新动态,把学科发展的新思想、新方法和新技术及时吸引并有效地应用到课堂教学中。

其四、教师必须掌握现代教育技术,结合现代教学设计理论,更新教学技巧,优化课堂学习环境和教学过程,提高学生课堂学习质量与效果。

三、政治经济学课堂教学实践“人本”观的基本要求

政治经济学课堂教学实践“人本观”的要求是多方面的,笔者将其作如下概括:

其一、认真备课。一要灵活、适时调整教案。在课堂教学中往往会出现与原来备课时的设想及实际不相符合的情况。遇到这些情况,教师就应灵活处理,随时调整教案,而不能“以不变应万变”。二要根据经济实践适时变更教学内容。应根据实践的发展删除重叠和过时的内容,增加最新科研成果和前沿知识。三要全面规划、重点突出,精心设计教案。完整的精心设计的教案对每一章节都要形成系统的授课思路,要抓住每一章节的重点和难点,指出学生可选用的参考资料,课后需要重点学习和研究的有关问题。还要认真搜集相关案例素材。

其三、精心授课,努力增进课堂教学氛围。精心授课,努力增进课堂教学氛围的基本要求是做到课堂教学的“三讲”:讲清楚,即向学生准确、清楚地传授政治经济学知识;讲生动,即将思想性和趣味性相结合,尽量使学生轻松愉快地获得更多的经济学知识;讲深刻,即适当介绍政治经济学相关理论与实践动态,尤其要通过介绍教师本人在教学、科研中的一些思想,以开拓学生的思维,启发学生的思考。为此在课堂教学中应注意将理论具体化,实践化,中国化,尤其要以现实生活中的事例去解释理论。这就要求:教师必须通晓我国现行的方针路线和经济政策;深人实际,调查研究,丰富自己的阅历,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在课堂教学中精神饱满,谈吐优雅,进述生动的,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板书的字迹优美、工整洁净、布局合理,充分发挥板书和徒手画的作用。

其三,积极探索、改革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寻求有效、新颖适用的教学方法,如采用“启发式”教学法来揭示教学目标,可使使学生积极主动地接受和储存教师输出的教学信息。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要选择适当的教学手段。如在课堂上恰当地使用多媒体课件,通过可视、可听的教学材料可较好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从而改进教学效果。而适当组织讨论课则可使学生在热烈的课堂氛围中加深对一些基本原理的掌握。

参考文献:

[1]贺汉魂.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人本性分析[].太原:生产力研究,2007.6

[2]马克思.资本论(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57

[3]马克思.资本论(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2

第9篇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经济秩序

价值是法律科学的基本范畴之一,“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1]古今中外的学者通常认为法的价值包含秩序、正义、公平、效率、安全、自由等方面,法的价值在于实现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正义、自由和秩序的要求。现代社会中,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经济法的价值则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2]学者们对于经济法的价值,已多有阐述。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在于“整体效益”;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包括社会经济福利价值和经济民主价值两方面;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包括工具性价值-结果公平、经济安全与体制效益,目的性价值-可持续发展。[3]上述观点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反映出经济法的某种价值属性。然而,毋庸讳言,它们却或多或少存在以下问题:沿用法哲学通用的概念,却不曾赋予其有别于一般意义法的价值的特别意义与属性;未能通过将经济法价值与邻近法律部门(尤其是民法、行政法)的价值对比并有效区别,从价值角度来突出的经济法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和独特的存在意义。只有把握经济法独立的内在价值并与其他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的价值相区别,才能从理性和逻辑的高度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为实现经济法律体系内在和谐统一奠定基础。[4]鉴于此,笔者倾向认为,经济法的价值表现为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并在本文中试图将经济法价值与一般意义上法的价值以及邻近法律部门,主要是民法和行政法的价值进行比较,以论证经济法独特的存在价值及意义。

一、实质正义

自从人类社会发生公正与不公正的社会问题以来,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法一直被视为维护和促进正义的艺术或工具。许多著名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强调,正义是法的实质和宗旨,法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也只能在正义中显现其价值。但是,“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5]从法哲学的理论高度来看,思想家与法学家在许多世纪中已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不尽一致的“真正”的正义观,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有:正义意味各得其分,各得其所;正义指一种德行;正义意味着一种对等的回报;正义指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指某种“自然的”从而也是理想的关系,指法治或合法性,指一种公正的体制,等。在上述诸种正义观中,社会体制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具有决定意义,[6]是首要的正义。而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两个基本方面,首先是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方面的正义,即实质正义;其次是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方面的正义,即形式正义。

近代法尤其是近代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从亚里士多德的校正正义中发展出来的形式正义,其要求同等的人受到同等的对待。众所周知,在各个法律部门所确立的形式正义是以民法为典型代表的。民法的形式正义的价值取向,从根本上说,是与法律的普遍性相联系的,其以个人主义为指导,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假设条件,强调机会均等,一视同仁,提倡对所有的人普遍平等地执行法律和制度。民法形式正义的价值取向表明,民法试图用自然法来建立永恒不变的法律与正义,只要实现平等对待就足够了。与此同时,民法的正义价值又承认市场主体起点不平等的合理性-只要这种不平等不是市场外的因素造成的,他们之间的交易就是公平的。[7]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政治、经济结构日益复杂,国家积极地参与到经济生活的管理、调控和运作之中;同时人们之间的能力、财富等方面存在着极大差别,如果法律严守形式正义的需求对所有人一视同仁,也就必然导致、甚至加剧竞争结果的实质不平等。面对这些问题,以形式正义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民法无力解决,从而导致了新的正义观及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出现。“经济法产生于国家不再任由纯粹司法保护自由竞争,而要求通过法律规范以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来控制自由竞争的时候。”[8]相对于民法的形式正义而言,经济法所要实现的法的价值首先在于实质正义。从理论角度讲,经济法在追求和实现实质正义的过程中,其强调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要求根据特定时期的特定条件来确定经济法的任务,以实现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利益和发展;同时随着法律调整手段的丰富性和多样化,立法者和社会赋予执法者以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权,而执法者不仅根据普遍性规范来解决问题,也针对个别情况、个别主体、个别案情作特殊调整,体现了实质正义要求法及其调整所具有的能动作用、灵活性和适应能力;实质正义的法律调整手段之多样化,更表现为经济法为了纠正社会不会而采取的种种积极措施或手段。[9]从实践角度讲,经济法在追求实质正义的过程中,亦努力平衡各种市场主体的意志和利益,维护和保障最大多数人的福祉。一方面,经济法从市场规制角度出发禁止垄断、限制竞争、不正当竞争等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以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市场交易主体一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给以特殊的保护,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社会的稳定。另一方面,经济法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通过金融、税收、产业指导等经济手段引导市场主体作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选择;规定企业、金融机构等权利义务,促进社会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正。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行政法法也不例外。然而行政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与经济法又有不同,其对行政程序正义更加关注。美国著名的行政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精辟地指出:“行政法的要害不是实体法,而是程序法”。现代行政法是通过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序的规范和制约,最终达到行政法控权的目的的。一个行政机关,权力即使再大(如可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如果其行使方式有严格的程序规范,遵守一整套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规则,其对相对人权益的威胁并不是很大;相反,即使其权力很小(如仅可对公民进行小额罚款),但如果其行使方式没有程序制约,可以任意行为,其对相对人权益亦可能造成重大威胁。[10]“行政法的基本目标是在公民受到不法行政行为损害时为他提供充分的救济。” [11]正是在这种价值理念的指引下,在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中,行政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不体现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正确与否,而体现在防止权力在适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被滥用,并以有效的方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显然,行政法对程序正义价值追求是有别于经济法的实质正义价值的。

二、社会效益

效益(效率)作为经济学上的概念,表达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其基本意义是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效益作为一种法的价值目标导入法学领域始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法律经济学的勃兴。从法哲学角度讲,所谓法的效益价值是指法能够使社会或人们的较少或较小的投入而获得较多或较大的产出,以满足人们对效益的需要的意义。[12]法的效益价值在于利用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方式,来规范资源的有效配置,及利用法律的有机作用促使效益结果的出现。法律不仅要以自由、正义、秩序、安全和平等为指向,而且要以效益为皈依;法律所指向的自由、正义、秩序等价值之实现性是建立在法律效益前提上的。法律效益作为现实的法律价值,总是与某种评价相关联的,包括个人效益价值和社会整体效益价值;其中法的社会效益外延十分广泛,主要表现为权力运用效率的提高、社会资源的高效合理配置和社会公正的维护等。[13]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而市民社会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有学者认为,在民法的规制与引导之下,个人自由竞争成为规范经济活动之高度有效手段,可以将劳动与资本引导至能产生最大利益之场所,实现对资源分配及利用的低成本、高效率,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14]可见民法根源于社会分工、个人占有和个体小生产,它追求的价值目标虽然也是效益,但其却是以个人利益的基点的,它确认和保护单个经济主体依照自主意志与市场规则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它的效益价值追求的是个体的、微观的经济效益。一般而言,民法的个体效益价值追求在法律上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民法规范不应为主体行为设置人为障碍,不得使主体的交易成本无谓增加;二是民法规范应该尽量增加或保护交易的达成,而不是减损主体的交易机会。[15]基于民法对个体效益价值的追求,按照亚当?斯密之观点,个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最终会促进实现社会的财富最大化。换言之,民法的价值取向是充分保证个体效益的实现,而对社会效益的维护则是间接的,主要是通过调整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来实现个体与社会效益的平衡。这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无疑是行之有效的。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自身固有的缺陷,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并不能实现整个社会的“帕累托最优”。面对市场失灵,面对“对个体利益的无限追求反过来会扼杀个体利益”的悖论,[16]虽然传统民法亦作了一些修正,如对契约自由作出了限制,从过错责任发展出无过错责任等,但其自治性的性格及个体本位的价值取向使其无力解决效率与公平、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等矛盾问题。于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应运而生。

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以社会效益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经济法根源于集体协作、共同占有和社会化大生产,其效益观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经济成果最大化,同时更是宏观经济成果、长远经济利益以及人文和自然环境、人的价值等诸多因素的优化和发展,微观和经济的成果只是社会效益的组成部分之一。[17]具体而言,经济法把对经济主体行为的评价视角从自身延展到整个社会,也就是说,经济主体追求效益的行为,必须置于社会效益之中来认识和评价,只有符合社会效益的行为,才能得到肯定。经济法从社会效益的需要出发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即通过经济法的一些强制性规范来规制经济生活,重新确立经济主体的行为模式,界定经济个体活动领域和行为方向。[18]经济法对社会效益价值的追求,要求个人经济行为与社会总体的经济发展相协调,其不是追求每个市场竞争主体的个体利益最大化,而是侧重于促进市场的整体运行效益、调控个别、微观经济效益以取得国民经济整体效益最优,另一方面,经济法亦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的过程中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防止“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状态的出现,为市场主体的竞争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和法治环境,从而为每个市场竞争主体自由竞争以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有力保障。总而言之,“经济法是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统一的法”。

行政法对“效益”的价值追求与经济法、民法有着明显区别。行政法调整的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其并未直接介入生产过程,不能直接创造财富,而且其在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过程中都以消耗社会物质为代价。因此,行政法并不以“经济效益”为其价值追求,而是以努力提高行政效率为其价值取向。在行政法规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过程中,一方面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在作出行政决策时尽可能减少误差,做到行政管理活动的效果与管理目标之间的一致或基本一致;另一方面,也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提高工作效能,加快行政行为的进程。行政法在提高行政效率价值取向的指导下,通过行政决策的准确化和工作效能的提高,不仅减少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物质消耗,而且也间接地改变再生产过程中社会资源的占用和消耗同所提供的劳动成果的比率,从而对社会经济效益的增长起到积极作用。[19]

三、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

自由是人生而具有的属性。从哲学角度讲,自由是要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其是对血缘、宗法联系、思想禁锢和专制政经体制之解放。法律上的自由是对自由的设定和保障,是人们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而秩序从广义而言是指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性现象,某种程序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它的基本特征。自由与秩序本身是一对与生俱来的矛盾。当放任、无度之自由破坏了由一定生产方式所决定的作为社会之人与人的正常秩序之时,法律就必须发挥其强制作用,规制自由以恢复秩序。法律,甚至于社会都是在“既定之合理秩序对社会个体不时发生的自由冲动构成约束并予以匡正,而社会经济发展不断引起新的自由要求,又对旧的秩序时时构成冲击”[20]的轮回中而不断发展与进步的。自由作为传统市民社会的基本精神,天然地贯穿于市民社会的代表法-民法之中。民法所追求的自由带有浓烈的市民社会个人主义的色彩,这突出表现在民法最基本原理-私法自治原则中(它是建立在19世纪个人自由主义观念基础之上,即依个人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自由始终以个人权利的弘场为最终目的,其基本内涵在于:一是行为自由,即民事主体可以支配自己的经济活动方式,选择做或不做什么;二是意思自治,即要求任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都仅依自己的个人意志决定行为的内容,排除任何形式的意志强制。[21]当然,民法对自由价值的追求并不排斥其对秩序价值的向往。在“让市场机制自主发挥作用以实现经济运行的良好的状态”的经济学观念的指引下,民法试图在无任何外力干预的市场经济自然秩序状态下,最大程度地发挥市场主体的自由,即为市场机制的自由发挥创造条件以保障和实现人们最大的经济自由。

过于理想化的东西往往在残酷的现实面前不堪一击。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19世纪末期当垄断等出现之时,民法所热切追求的经济自由与自然经济秩序的和谐状态即宣告终结。自始就将公与私融为一体的经济法,在自身对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独特的价值追求中,开始重塑市场经济的自由与秩序的和谐与统一。如前所述,经济法以实质正义和社会效益为其价值取向,在经济法对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价值追求中,实质正义与社会效益价值亦发挥了其应有作用。例如,经济法在自由价值的追求中,多数情况下它总是表现为以适当牺牲个人自由去争取社会自由,以此实现社会效益和实质正义。社会整体的自由不仅是经济法独特自由价值取向追求的结果,更可以认为其表现为一种秩序,这种秩序以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的整合选择度的延拓为目标,更强调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应有广阔的空间。可见,经济法所追求的自由与秩序的价值取向并不是割裂的,而是统一的、和谐的。现代经济法更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的法律手段,经济自由是其出发点和归宿;通过为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而采取干预、限制的手段,以达到一种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从而实现自由与秩序之平衡。经济法对于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之统一性与和谐性的实现,在于经济法是一种将代表“公”的国家意志渗入经济关系之法律制度化的产物。[22]为实现这一目的,要求经济主体按照经济法制之规定,保证其行为之合法性,彼此间形成规范的相互关系,消除任何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对自由之不当限制或无度妄为;要求国家经济机关积极执法,严格遵守法律约束,不得利用经济权限使经济主体承担不法义务或侵害其权利,并克服政府经济管理中非理性之任意;要求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保证经济司法之合法性。

现代行政法的“控权”为其理论基础,其核心内容自然是行政职权的赋予、行使及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责任。因而,在自由与秩序的价值选择中,行政法往往侧重于对“秩序”的追求。行政法在立法中合理设定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公平分配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执法既要求公民服从行政权,又掺入民主与公平的机制与因素,以保证权力的正当使用;而行政救济则是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或行政权滥用的监督和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可见行政法的“秩序”价值的追求处处表现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在权利上的动态平衡之中,而行政管理的井然有序正是在这一动态过程中得以实现。

综上所述,经济法与一般意义的法以及民法、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定位差异,是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必然分野的根源所在。这不仅决定了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各自迥然有异的法律精神与基本观念,从而使它们在根本价值取向或法律理论上大异其趣。由此也突显和验证了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地位和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独特的存在价值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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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莫俊。论现代经济法的价值取向[J].山东法学,1998(4)。

第10篇

 

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河南新乡经济建设道路的讲话》中谈到: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学好用好政治经济学,这是改革开放攻坚期和深水期中国经济体制转型的重要理论基础。可见,在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国经济的巨大发展,无论是传统的西方经济学还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面对中国经济问题的时候,都已经不能给予精确的解释和指导了,必须在原有经济理论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和发展,研究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学理论。

 

一、中国特色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意义

 

(一)有助于探索马克思主义的核心内涵

 

马克思主义是所有社会主义理论的总领性理论,是社会主义的基石。列宁曾说过,马克思主义包括三大部分:哲学辩证唯物主义、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因此,学习和探索中国特色的政治经济学,可以在学习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增加对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深化理解。根据传统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在西方社会物质社会是经济生活的根源,因此在市民社会(资产阶级社会)中,市民需求需要从物质价值中进行寻找。但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既具有资本主义社会的市场元素,又具有政治经济学倡导的政府调控元素。因此探索中国特色的政治经济学是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新发展。

 

(二)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改革开放

 

当前社会,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逐渐进入攻坚期和深水期,在经济的发展中,遇到了马克思时代没有的问题和情况。在这种环境下,寻找中国特色的政治经济学不仅为我国改革开放中遇到的问题寻找答案,还是对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以及相关理论重要补充,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道路上的重要探索。因此,研究中国特色的政治经济学,有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改革开放的科学性和可控制性。使我国经济始终处于平稳有序的发展中,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保护人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早日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三)有助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强调价值决定价格,西方经济学认为需求决定价格。两种理论之间的价格决定方式之争在本质上是社会意识形态以及人民基本社会价值观和世界观争论的缩影。因此,研究中国特色的政治经学,在传统,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础上,提升新时期经济形势下的商品属性本质,有助于党员干部了解商品与货币的本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有助于提高全面从严治党方略的实现。

 

二、中国特色政治经学创新与发展的关键

 

中国特色政治经济学与其他经济学理论一样,在时代变迁中寻找生机,同时也需要注意对创新和发展过程中关键关系的处理。

 

(一)原理与现实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发展基础上,吸收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成果和部分内容,同时马克思又在《资本论》中系统的阐述了劳动价值理论、剩余价值理论、社会再生产理论以及工资分配理论。而上述理论也是中国特色政治经济学的主要原理和理论基础。但是,由于我国在政治体制上已经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决定了社会性质与马克思时代有了根本性的不同。所以我们又不能完全照搬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内容。所以我们就需要在处理好原理与现实的关系的基础上,完成经济学理论的现代化发展。将基本的经济原理与当社会经济的形式相结合,补充理论的漏洞和与现实相悖的地方。创造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经济指导思想。

 

(二)处理好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关系

 

在经济学的理论中,政治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在研究问题的角度和技术方式上有着显著地不同,但是在经济发展的层次和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上也存在一定的相同之处。比如在现代金融体系中,两者都主张由国家控制金融经管控工作。这就需要我们仔细寻找我国经济与西方社会经济在本质属性上的共同之处与不同之处。分析当前政治经济学对于货币、商品流通和经济发展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西方经济学中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进化的理论对于当前我国的经济也有着现实的借鉴意义,所以必须处理好两者经济理论在中国特色政治经济学中的关系,实现有机融合,发挥“1+1>2”的效果。

 

(三)正确处理研究对象与现实生产力的关系

 

在现实社会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因此在中国特色政治经济学的发展和创新中,需要着重对两种关系在当前社会中的运用现状进行分析。同时,还应该看到经济制度带给生产力以及生产关系的重要改变作用。认真研究生产关系的演变与生产力发展之间是否存在必然性联系。结合当前我国科学技术能力与人力资源之间的矛盾,分析出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点和矛盾点,找出适用于我国当前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状态下的经济运行规律以及影响因素。

 

三、结语

 

马克思主义哲学告诉我们世界观决定方法论。因此,无论是西方世界的资本主义经济理论还是社会主义经济理论,都应该从社会现实经济状况出发,研究和引导经济的合理有序发展。在我国经济结构中,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现状决定了我国经济已经无法单独使用资本主义西方经济学或者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进行指导,只能在原有经济理论的基础上,寻找属于中国经济新常态下的政治经济学,方可发挥出经济理论在意识形态上的重要作用,推动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前行。

第11篇

琼•罗宾逊指出,要使凯恩斯宏观经济学理论具有“微观经济学基础”,就应研究价值理论和分配理论。以米尔顿•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主义者和从货币主义中发展起来的理性预期学派,以及后来从理性预期学派中更生出来的新古典宏观经济学都断言凯恩斯经济学缺乏微观经济学基础,违反了微观经济学关于经济人是理性的假定。罗伯特•卢卡斯认为,宏观经济现象不过是许多个人经济活动的总和,在一定意义上说,每个市场都通过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个人的竞争达到了均衡状态,宏观经济才能处于均衡,所以解释产出波动、失业和通货膨胀等宏观经济现象的模型应该是考虑多部门均衡的一般均衡模型。

综上所述,新剑桥学派提出的在价值理论上建立宏观经济学的微观基础,在所有经济学流派中是独树一帜的。其他学派基本上都在统一“理性人”假设及其逻辑推理下,试图保持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的一致性和相容性。西方主流经济学家做法的实质是试图从理性的个人出发来证实亚当•斯密描述的理想世界:所有人追求自己的利益最终却促进了整个社会福利。虽然经过了瓦尔拉斯、帕累托等一批经济学家运用数学方法严格推理,但这个理想世界却始终没在现实世界出现过。我们看到的却是新古典经济学描述的一个暴力竞争的世界:在市场竞争机制下,拥有最适应市场和环境变化的“常规”的厂商将生存下来并得到发展,而其他厂商则被淘汰。行动者所面临的市场只有两种选择:适应或者死亡。在这种市场规则或“看不见的手”的指挥下,如果社会是由每个成员组成的话,那么个人的自私自利最终不可能导致整个社会的福利提升。这是高深和精巧的数学推导都无法解决的。因而当今西方主流宏观经济分析的微观化,则从凯恩斯的宏观经济学倒退到斯密的私人利益与社会“一致论”和个量总和与宏观总量“相等论”,“从而用微观经济学取代了宏观经济学”。

这不仅没有解决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的逻辑矛盾,相反造成了二者研究方法上的难以沟通和在意识形态上的进一步分歧和对立。实质上,西方主流经济学把个人作为经济分析的根据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特意微观化或建立一个微观的经济学,而是为了把商品价值的讨论引入一个主观效用判断上来,消除劳动价值论的“危险”倾向。边际效用学派着重于从物质方面考察经济,重视使用价值关系的研究,提出了较完整的使用价值理论,但却片面地把交换价值仅仅理解为使用价值的表现形式,片面地认为价值决定于需求,从而否定了生产方面的决定性影响,否定了劳动创造价值、决定价格的基本关系。琼•罗宾逊和约翰•伊特韦尔指出了效用概念是“用效用来解释效用”的形而上学本质。

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集大成者马歇尔无法完全否认劳动对价值的决定作用,所以他要调和古典学派的生产成本理论上和新的效用概念,于是他说,“价格决定于供求两方面,就象一张纸用剪刀的两面刀片剪裁一样”。在这样做时,他粗暴地歪曲了古典学派的剩余产品概念。“真实的生产成本是由人们的努力和牺牲所构成的话,唯一的剩余产品是地租,这是‘自然的免费赠品’。”

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西方主流宏观经济学的微观化其根本目的不是在于恢复个人的经济作用,而在于通过模糊的效用概念及其理论混淆阶级利益冲突,掩盖了剩余价值的来源。“劳动价值学说和剥削概念系来自生产条件的探讨。新古典学派则把注意力转向交换,并把效用概念作为商品相对价格理论的基础。于是收入的阶级根源被丢弃到一边,而把市场相遇的各个个人作为经济分析的根据。”从方法论的缺陷上来看,从“理性”个人出发来求和社会总量,最容易被人们所忽视的就是“个人互动成本”。即使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完全理性经济人”之间也是存在互动成本的“,因为在一个个人最大化的世界中有很高的测量和实施成本,这类成本是不对称信息所造成的普遍道德风险的结果”。

由此可以推论,如果一个社会都是以“一盘散沙”似的个人组成的,那么这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就太大了。科斯(RonaldCoase)就是顺着这样的思路,发现了企业与市场的不同之处:企业更能节省交易成本。个人作为社会的最基本单位,他们之间的互动会造成相关浪费,如果每个人也都经验地意识到这一点就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组织———家庭、家族、部落(或种族,它们不一定完全基于血亲,从家庭到部落,血亲关系逐渐淡化),这些组织的出现可能就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争论。

在关于个人互动成本的合理假定之下,我们可以推断,在一系列的市场中,竞争均衡将逐渐变化为一种不完全竞争的形式。即使竞争均衡是帕累托最优的,大多数社会也不会选择竞争均衡。原因是,经济学并不是为了“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这一福利经济学的基本原则,而是个人追求自我最大化的利益。我们的社会不是一个单个个体组成的“一盘散沙”式社会,而是利益组织的社会。马克思主义者把它称之为“阶级”,现代经济学家把它称之为“利益集团”。竞争均衡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理想假设,是经济学处于一个成长阶段的理论。现代社会不同于当年的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代了。新古典经济学家在讨论“完全竞争均衡”时,总是注意到或总是伴随着讨论了另一个主题:追求自我利益的个人持续不断地试图破坏“看不见的手”。因而,新古典经济学家的理论有两个基本的主题:一方面,“看不见的手”指导人们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活动;另一方面,追求自我利益的个人持续不断地试图破坏“看不见的手”。因而,斯密的“人人利己最终带来了社会整体福利的增加”的假设也随之破灭了,完全竞争也不能作为经济学的范式了。随之而来的将是一个新的政治经济学体系的出现。

在西方学者眼里,由于缺乏理性的假设和推导,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没有微观基础。在他们看来,所谓宏观经济学的微观基础,就是要把宏观经济学建立在微观经济学关于经济人是理性的假定基础上,否则,就不能保持微观经济学与宏观经济学的一致性和相容性。这种流行的观点对社会主义经济学形成了一定的冲击。一些经济学家主张从“理性”出发来构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认为经济学关于“理性人”的假设具有极强的鲁棒性,以它为出发点,可以更深入地探索我们所观察到的社会经济现象。事实果真如此吗?

我们可以以苏联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为例来检验这个命题。苏联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是以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为样版而编写的一部教科书。它的出台,大致与《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一样,是斯大林进行政治斗争的产物,也是进行政治斗争的工具。作为政治经济学它能否成立,首先取决于对斯大林体制的规范判断、价值评价。前南斯拉夫学者勃朗科•霍尔瓦特甚至认为苏联政治经济学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而是一种官僚经济学,实质上是一种效用主义的经济学:“两种伦理学不是完全相同———在资产阶级的世界里,个人与社会相对抗;而在官僚的世界里,集体与个人相并列———但是它们产生了相同的思维框架:盲目地因袭了效用积累的最大化观点(物质产品和权力杠杆)。效用主义通常被认为是个人主义的,这与它的历史起源有关;但是,效用主义也恰恰可以很自然地被加以集体主义的解释。所有需要做的就是,把个人选择的原则应用于社会,这正是官僚在所有的时间里做的事情。”

从逻辑理路来看,苏联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行为假设不是从现实的社会主义经济实践出发,不是对生活在特定物质生产条件下的社会成员必然行为方式进行科学抽象,而是先验地来自理论基础上对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规定,从社会主义公有制推出了一系列的基本行为假定。从学理上看,这些基本行为假定与新古典理论的行为假设具有完全相同的逻辑理路。

(1)新古典理论对经济人作了“完全理性”的假设。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在公有制前提下,对个人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完全理性假设。

(2)新古典理论认为,理性人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追求效用最大化必然导致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而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完全理性”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个人行为假设的结果,就是认为它必然带来社会产量的最大化。

(3)新古典理论假设市场环境是完全竞争的,而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社会主义经济是完全中央计划的。

(4)新古典理论假设市场是均衡的,而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计划经济的生产和消费两大部类是按比例协调的。苏联政治经济学的这些假设构成了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和分析前提,它与新古典主义经济学一样在学理上都归属于效用主义,都遵循严格的最大化假设,它与新古典理论的行为假设在逻辑理路上具有完全共性,只不过是在内容上却截然相反。或者说,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在形式和内容上“逢西必反”,但在逻辑理路上却是与新古典理论不知不觉地“接轨”了。无论是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实际上看,对个人、集体和国家行为的完全理性假设必然会导致“最大化”的经济结果: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这种假设也必然会导致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生,而计划经济必然是要求生产资料的不断地公有化,公有制与完全理性假设内在统一于计划经济体制的框架中。在这种逻辑理路影响下自然就产生了一个论调:从个人私有制变为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变为国有所有制是低级所有制向高级所有制的“升级”。这个论调一度甚至被人们认为是马克思社会进化论所揭示的一个真理。但在马克思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动态矛盾中,所有制只有适应和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的区别,根本不可能有什么“高低”之分。迄今为止的历史经验证明,无论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在适合各自的领域里都能发挥出它们的优势。恩格斯说:“只有在生产资料或交通手段真正发展到不适于由股份公司来管理,因而国有化在经济上已成为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国有化———即使是由目前的国家实行的———才意味着经济上的进步,才意味着达到了一个新的为社会本身占有一切生产力作准备的阶段。”

可见,恩格斯特意强调的这个观点还是被人们忽略了。“真理”不是逻辑和修辞学上所断定的事情,而是凭借广泛的证据证明了的事情。苏联的解体在某种程度上也就意味着苏联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崩溃,因而认为以理性人为出发点可以更深入地探索我们所观察到的社会经济现象的结论的错误是不言自明的。它除了说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在日益受到新古典的个人主义方法论的渗透和侵蚀之外,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没有任何本质上的贡献。实质上,马克思早已指出理性主义分析不是一个科学的、实践的态度。马克思认为这种态度在方法论上就是错误的,“人类理性最不纯洁,因为它只具有不完备的见解,每走一步都要遇到新的待解决的任务”。

理性方法绝不是一个完美无缺的认识工具,只有理性范畴的发展适应于不断变化的情况,才使理性方法具有现实的意义。因此观察人类经济活动的理论分析前提不应是理性泛化了的“抽象的人”,而应是“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行动的个人”、“现实的人”。“经济人”假设的错误就在于它把应当加以论证的东西当作理所当然的东西。苏联政治经济学毕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现实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它的不成熟和错误也就在所难免。但苏联政治经济学最大的失误就是没有根据苏联社会主义经济的实践来发展和创新劳动价值理论,因而基本上不知道如何处理社会主义社会的剩余产品(或价值),只好在现实中把工人对剩余产品的支配权完全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是“一长制”和严厉的劳动纪律。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马克思恩格斯之后的社会主义经典作家们看来,“政治经济学是研究商品经济的”。因而,“资本主义商品社会的末日也就是政治经济学的告终”。

因而,社会主义没有政治经济学,也就不用讨论劳动价值问题了。这个看法维持了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二是后来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可以直接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并直接构成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所以没有必要进一步讨论的必要,只有实施的义务。似乎这样做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根本途径。但在现实中如何实施和贯彻劳动价值论及其精神实质呢?大多数经济学文献基本上都是把劳动价值论当作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所当然的理论前提。就像新古典理论把“理性人”看成经济学不变的逻辑起点一样,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及其学说也被一些社会主义者看成是不变的理论前提。这种观念及其态度,实质上是忽视了政治经济学的时代意义和劳动价值论的历史意义。

在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人们一直在不断地反思和总结苏联社会主义的经验和教训,形成大量的有价值的文献资料。今天,当我对这些文献进行梳理和研究时发现,人们一般集中讨论社会主义条件下“什么样的劳动创造价值”的问题,但很少对劳动价值论在社会主义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中的作用的规律性进行研究。也就是说,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实际上并没有将劳动价值理论作为概念框架的基础,即没有发挥着功能性和结构性概念的作用,以及理论体系的一以贯之的逻辑重心。劳动价值论是一个历史概念,它将随着经济实践的变化而变化、发展而发展。劳动价值理论作为一个分析工具,揭示了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生产”的秘密,那么它将揭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什么样的经济规律呢?以及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体系是否以劳动价值为理论出发点?剩余价值生产规律是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个规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劳动性收入将如何体现以及得到保障?回答这些问题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进一步深入研究和探讨劳动价值论,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合起来,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例如,在改革开放走完增量改革而转向利益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例越来越低、劳动者的幸福指数随着经济增长而降低、特殊利益集团与民争利、社会和谐指数随着两极分化逐渐降低,等等,说明国民经济的分配性矛盾已经超出了生产性矛盾。这些经济政治问题,都需要继续深入研究劳动价值问题,而不是直接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拿来作为辩护的工具。为了辩护的目的而不是为了发展的目的,劳动价值理论则很容易遭到歪曲、篡改,这种做法本身就是非马克思主义的。

从历史经验和文献来看,不同时期、不同阶级有着不同的价值理论。劳动价值理论在不同的时期也表现为不同的形式。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的经济学说也是建立在劳动价值论之上的,在当时也被人们认为是对当时经济事务进行了较好的科学解释的理论。但当马克思发现了劳动二重性并运用它来改造劳动价值理论的时候,古典政治经济学就被终结了。劳动价值论就成为马克思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关键是因为马克思发现了劳动二重性从而创造性地改造了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劳动价值理论。但要注意的是,马克思并没有把劳动价值当作适用于所有社会形态的普遍价值,也没有把劳动价值论当作适用于所有社会形态的普遍理论,而是将劳动价值论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结合起来从而发现了剩余价值规律,并以剩余价值规律为微观基础来分析资本主义的经济运行。实事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不仅仅是一个学说,也是一个分析工具。

马克思运用这个分析工具对资本主义经济进行了研究,得出资本主义经济运行规律就是剩余价值生产规律的科学结论。剩余价值论是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微观基础,而价值公式是贯穿马克思经济学宏微观层面的中心枢纽。价值公式是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的一个表述公式,它既是单位商品价值的表述形式,也是社会总量价值的表述形式。这应该是无可争议的。至于如何用劳动价值理论来分析未来的社会形态的经济规律,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未作过多的详细的论述,因为他们认为,“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

第12篇

关键字:经济法,正义观,社会正义,实质正义

一、正义的终极目的是实现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

正义是人类永恒的理想和追求,它值得我们用全部的思想和智慧去求索。虽然我们很难用一句话去界定正义是什么,但是它却象空气一样时刻陪伴着我们。小到对某个行为,某个个体,大到对某一法律制度甚至于整个社会的基本制度的评价,都从某种程度上体现着我们用正义的观念。正义深深地根植于人们的思想意识之中,它是人类道德、伦理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它又是检验其他道德、伦理规范是否公平、公正和合理的重要尺度。正因为如此,正义成了哲学、社会学、伦理学和法学等学科所共同关注的命题。从古希腊的先哲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近代哲学大师康德、卡尔?马克思等,先后基于不同的维度对正义进行了探讨,因此关于正义的界说也就林林总总,不一而足。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Protean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从发展的观点来看,正义观是动态的,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与人们的认识能力的提高而变化的;正义又是历史的,每一个时代有每一个时代的主流正义观。[2]由此可见,我们很难得出正义的终极结论,只能基于我们的认识能力使我们的正义观更接近于我们所处的社会生活的现实。

虽然对正义的界定和理解体现出多元化的特征,但自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在开篇给出了正义的经典定义——“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以来,不管是把正义定义为意志、习惯,还是把正义界定为德行,亦不论把正义视作社会基本结构的衡量尺度,“给予每一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乃是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的和普遍有效的组成部分。没有这个要素,正义不可能在社会中兴盛。”[3]其实,“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终极说来就是利益的公正、公平和合理的在社会成员中进行分配。周旺生先生指出,“正义,尤其是整体意义上的正义,就其本质而言,也不过是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制约的社会关系以伦理规范的形式所作的表现。”[4]特定的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制约下的社会关系,从某个方面来说也就是各种社会利益(包括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的分配结果。

在人们对正义的认识的发展进程中,曾经有形式正义、实质正义、分配正义、程序正义、校正正义、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等的提法,但从终极目的来看,各种正义所关注的无非是某一领域某种权利和义务在特定的社会范围内成员间的分配。

二、正义是法的价值追求,是法的衡量尺度。

从语源学上来看,“法”一词不管是在汉语中还是在其他语种中,很多情形下是与正义密切相联的。我国东汉许慎在其《说文解字》中对法的解释是“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去之,从去。”可以看出,古汉语中“平之如水”的法和公平意义上的正义有着天然的联系。在拉丁语中,“法”的字源是“JUS”,其既含有法的意思,同时还有公平、正义之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体现着人们对正义的追求,法或多或少是人类社会追求正义的结果。

在法的发展过程中,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中就有“法不阿贵”、“刑无等级”格言,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在等级制度下人们把法塑造成公平正义化身的努力。在西方法理学中关于正义的论述就不可胜数了。其实,对于正义的探索始于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之后才成为法律哲学的研究对象。法律哲学对于正义的探索从本源上来说是以道德哲学对正义的界定为基点的。法律哲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更具普遍意义的道德哲学意义上的正义观为标准对法律制度的内涵进行具体的分析与评价。法学家们对的关注往往是出于不同的目的,所关注的也是正义的不同方面,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关注表明了正义与法的不可分割的联系,表明了正义对法的发展和构造的重要作用。在经常被认为是抽象推测和形而上学敌人的普通法系,虽然自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之后自然法学消退的200年以来,很多的权威的英国法书籍极少提及正义的问题,但是“普通法的语言,特定的原则,法规和权威性判例无不充满着诸如‘公正的’‘合适的’‘正确的’‘常理的’和‘正义’之类的词语,法官被自己的誓言和国家的法律责成去主持公道,去公正处理。”[5]可以说,现代法律制度离开正义,没有正义作为价值理念的指导是不可想象的。

正义是人类社会一种天然的、本能的追求,而法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追求正义的一种产物;因而法体现着人们对于正义的诉求,正义也就成为善法与恶法的重要的衡量尺度。如许多思想家和法学家所强调:正义是法的实质和宗旨,法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也只能在正义中显示其价值。[6]正义观在法律制度中的渗透和体现,可以保障法成为良法、善法,防止它偏离我们共同的价值信仰和追求,服务于我们的生存和发展。当正义成为法的价值追求时,正义就成为了“衡量法律之善的尺度”。同时正是由正义成为法律制度的衡量标准,才使得我们对法律制度的审视不再仅仅局限于“社会制度和法制的形式结构”,而且还要关注“作为规范大厦组成部分的规模、原则和标准的公正性与合理性”。[7]

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相对于道德、伦理规范来说,是处于低位阶的,但一旦体现着正义观的法律得以制定和实施,那么人们所追求的正义就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得到了实现。“正义只能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这一古老的法学格言就表明了法对正义实现的重要作用。正是基于法的强制性特征,正义作为一种理想和追求才转变成了现实,才使得社会在正义的昭示下一步一步走向更加公正、公平和合理。

三、经济法的社会正义观。

(一)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其正义观形成的基础。

法,作为实现正义的重要路径,蕴含着人们对于正义的诉求,但是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对于正义的追求却是通过各个部门法来实现的。每个部门法都有其特定的调整范围,担负着特定的社会职能,因此表现在每个部门法中的正义观就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取决于部门法的形成基础的差异上。

下班部门法的划分一般说来又是以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以及人与国家之间所产生的关系的界定为基础的。虽然“世界上从来就没有先验地存在着几类泾渭分明的社会关系”,但是抛开社会关系来谈论法律也就无异于玩一些枯燥的文字游戏,因为“法律的生命力就根植于社会关系”[8].正义的观念是抽象的,但是基于正义观所作出的判断却是具体的,这种判断必须是以具体的社会关系为基础;离开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来讨论法的公正性与合理性是没有意义的。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个部门法的正义观形成的前提。立基于这一判断,我们可以这样来表述社会关系、部门法和正义观三者之间的相互联系:不同的社会关系形成不同的部门法,不同的部门法又因为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而形成不同的正义观。

作为一个部门法存在的经济法,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发生的”[9],这种社会关系既不同于民法所调整的市民社会中平等主体间所形成的具有的私法自治性质的社会关系,又区别于公法所调整的政治国家领域中主体间所形成的具有隶属性质的社会关系。首先,因为经济不仅是市民社会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现代政治国家所关注的主要领域,国家在协调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跨越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大领域。这种社会关系打破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别有私法和公法来调整的相对独立的二元社会结构,把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通过对经济的调整联系、交织在一起。经济法与只调整产生于市民社会的或产生于政治国家领域的社会关系的公法或私法是有很大不同的,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于涵盖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整个社会。其次,国家对协调经济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引导性、间接性和促进性的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于经济的协调要符合经济发展的规律,要有适合经济发展的调控政策和方式,这主要表现为国家利用宏观调控政策和措施对经济活动进行引导、促进。这表明,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是建立在人们对于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科学理性的认识基础上的,有利于经济利益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合理分配,促进社会利益的整体提高。与此不同,民商法重视传统、习惯和风俗的作用;行政法虽旨在控制行政权力的行使,但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上却确定了行政优先的做法,这多少有些先入为主的意味。再次,国家对于经济的调控是以社会为本位的,着眼于社会的整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并不应是功利意义所倡导的社会利益总体数量的最大化,而应当是平等意义上的全体社会成员利益的普遍增加。但是平等意义上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平均主义,它不会使任何社会成员的现有处境变坏。可以说,平等意义上的社会整体利益并不要求个体利益为社会利益作出牺牲;它强调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取向上体现出社会整体利益优先的选择。相比而言,民事关系“私法自治”的品格是建立在近代民法基础的平等性和互换性两个基本判断上的[10],构建于“个体是其利益的最佳判断者”的个人本位之上的。但是经济学的常识告诉我们,个体经济理性的总和却往往不等于整个社会的经济理性,因为个体的经济理性的着眼点并不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即使在某种程度上实现社会财富的增加,这种增加也与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增加存在着质的区别。

(二)经济法的社会正义观。

基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它所追求的价值理念以及建立于其上的正义观就不同于其他的部门法。经济法服务于普遍增加社会成员利益的终极目的,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因此经济法所追求的是社会正义的实现。

社会正义(socialjustice)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9世纪晚期的各种政治经济学和社会伦理学的论文中,20世纪初,社会正义的理论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但在很多当代政治、哲学论文中,社会正义经常被视作分配正义的一个方面。虽然分配正义与社会正义有非常紧密的联系,但是把二者不加区分地混为一谈则如米勒所指出的,“模糊了社会正义这个观念本身之中新颖和独特的东西”。米勒还进一步将社会正义分为地方性的社会正义,亦即局限于一个“自我包含的政治社群”或“民族水准上的国家”的社会正义,以及全球的正义。[11]本文认为因为经济法是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它所体现的社会正义观似与“地方性的社会正义”相对应。

社会正义所关注的,如罗尔斯所指出的那样,“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的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之划分方式。”罗尔斯所说的社会主要制度是指社会的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与社会安排。[12]把社会的基本结构作为社会正义的主要问题,其目的就在于探索出符合尽可能性多的社会成员所认可的社会基本制度设计,变革现有的社会制度中不符合社会正义原则的部分,重构社会的合作、分配体系,使得资源、利益、机会等基本善(primarygoods)在社会成员间实现公平的分配。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协调就会涉及到市场竞争、市场秩序、财政税收等社会经济的基本制度问题,这些领域属于罗尔斯所说的社会主要制度。因此,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规范与调整就走入了社会正义的视野。社会正义对于经济法的主要作用表现在,用社会正义原则来审视经济法在经济生活领域中否实现了基本善在社会成员间的公平分配,如何完善经济法,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与此相对的是,传统的民商法所调整的市民社会领域则是个人正义所审视的对象。“个人正义问题关注个人是否合乎社会秩序的要求,旨趣在规范个人的行为,维持社会秩序与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13]民商法旨在规范调整私法主体的行为,使私法主体的行为符合既有的社会制度安排,促进社会的有序化发展。可以看出社会正义与个人正义的主要区别是:社会正义关注社会的主要制度对于基本善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是否合理,立基于制度满足人的需要的思考;个人正义关注个体行为是否合乎既定的社会制度,立基于人与制度的协调。

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是:一、平等地分配权利义务;二、差别原则,其主要含义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哪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14]像其他部门法一样,经济法也追求权利义务在个体间的平等分配,如个体平等地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负有同样的纳税的义务。其次,经济法也体现了差别原则。但是差别原则所追求的结果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即一方利益的增进,处境的改善并不导致他人的利益减少和处境变坏。这与功利主义所追求的利益总额的最大化是存在明显区别的(采取功利主义的立场,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有时会以损害某些社会成员的利益为代价的。)

经济法追求社会正义的实现,它的基本的制度设计即权利和义务的分配就应当符合社会正义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在经济法中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横向来说,在当前的社会中,尽可能实现社会权利义务的平等分配,从而求得机会、结果在经济法主体间的平等实现;从纵向来说,实现生存权利义务在现代人与未来人之间的合理分配,实质就是生存空间与资源的均衡分配

平等原则主要表现为经济法主体依照法律平等地享有选择营业范围、公平竞争、要求行政机关给予平等对待、同等服务等权利。当然这也同时意味着经济法主体都要诚实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如诚实纳税、保护环境、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医疗保险等义务。根据平等原则,任何经济法主体都不享有超越、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利。用平等原则来检视我们的经济法,确实存在违背平等、公平原则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公司法中,国有独资公司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债券,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则无此资格;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在申请股票上市方面,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三年的盈利期间。同样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却有不同的对待。导致不同对待的原因,除了所有制方面的差异外,实在想不出其他方面的实质差别。现在问题归结于所有制性质差异是不是给予企业不同对待的充足的理由。如果认为所有制的差别足以使人认为国有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所有制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同样情况,那么这种区别对待是符合形式正义的观念的,否则,就只能说这种区别对待是立法者的“专断的区分”了。党的十六大文件指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因此,再根据所有制的差异而人为的制造经济主体间的差别对待,就有违于平等原则和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财富的均衡分配也是经济法所关注的重要问题。“在任何一个时点上,都应该在社会的全体人民之间比较公平地分配社会的收入和财富”[15].在现代社会,能实现这一基本目标的主要方式是税收。我们不得不承认,社会个体间因为存在的如教育背景、能力以及性格方面的实质差异会导致其生活环境和所获取财富的差别。一方面,我们不能漠视这种差别,任由这种差异的存在,常识告诉我们,巨大的贫富差异容易滋生大量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要通过平均主义的办法来消灭这种差异同样是不现实的。我们要尽可能地缩小贫富的差异,同时还要通过承认这种差异来激发社会个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能起这个作用非税法莫属。税法通过对社会发展创新机制的维护,尽可能地在全社会人民之间公平地分配社会的财富。这是其他部门法所不具备的功能。

我们在讨论正义的时候,大多是出于横向维度的思考,而很少从纵向维度作出审视。这种倾向使人们的注意力太多的集中于他们所处的时代,而极少关注他们时代的人与其未来的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其实近代的民商法律制度是立基于个体是其利益最佳的判断者和个体是谋取其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的假设上的。否则,我们很难从更深的层次上来理解为什么“私权神圣”、“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能成为以个人本位的私法的基本理念。但是,当人们的目光只集中于他们所处的时代的时候,他们忘记了未来。在对自然资源进行掠夺性开发、在生态环境急剧恶化到危及他们生存的时候,人们才猛然醒悟,将来会怎么样?于是学界提出了“生态人”的假设,“所谓‘生态人’,是与‘经济人’相对称的一种概念假设,……而‘生态人’则顺应生态发展规律,与自然环境和谐共存。其包含了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当代人与后代之间的共振共谐关系。”[16]这种‘生态人’的假设表现在现代经济法学中,就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的引进,使我们当前的“法的‘真正的正义性、公平性’正在受到审查”。[17]

可持续发展应当包括以下三点:首先,人应当与自然和谐相处,人们应当从传统工业文明中“人是自然的主人”的观念向“人是自然的成员”转换;其次,强调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发展都要考虑到代内平等、代际平等,应当承认后代人的本应享有的平等机会,不应剥夺后代所享有的同等发展和消费的权利;再次,保持经济增长的同时,要合理的控制人口的增长,使经济发展与社会的人口增长、环境保护等到多元的社会发展目标协调起来。[18]我们应当把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法正义考察的一个价值取向之一。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使我们对正义的考察有了纵向维度的思考,而不是仅限于我们所生活的时代。这从某种程度上保证了我们的行为更趋于理性,使我们的行为能经受住历史的考验。

差别原则在经济法中则具有现实的矫正意义。同为社会的个体,因为成长环境、教育背景、个人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很难实现社会个体的机会平等。对形式上平等、实质上有差异的个体采取不同的对待,从而从更大程度上实现机会的平等。国家对残疾、失业人员的经营采取税收减免的优惠措施,实际上是给予其倾斜性的政策增强其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从实质上保证机会平等的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机会平等不能保证最后的结果平等,但是没有机会平等很难有结果的平等。我国的各地区间因为地理位置、资源状况以及产业结构等方面的因素差异,导致了经济状况和发展水平的巨大悬殊。国家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就是通过税收、财政、产业等政策的倾斜,给西部地区更多的发展机会,以缩小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差异,实现地区间的均衡发。特别在我国目前的开势下,通过差别对待,缩小个体间、区域间的巨大差异,是增进社会利益的一种选择。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虽然同是市场主体,但是基于引进外资促进经济增长、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改变经济的增长方式从而达到增加社会财富、利益的目标,我们的外资企业法给予了外资企业不同于内资企业的待遇。在设立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借鉴了英美法的做法,在股东出资方面采取了授权资本制[19],而内资的公司企业则采取的是法定资本制;在税收方面,外资企业享有不同的税收的优惠,而内资企业则很少有例外。即使同是内资企业,也可能因为国家的产业政策会有不同的待遇,比如高新企业可以享受到其他企业所享受不到的税收优惠。当然随着我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区别对待要逐步取消,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否定这种区别对待曾经存在的合理性和它对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所起的积极的推动作用。

应当指出,平等原则是在经济法领域内实现社会正义的主要原则,而起矫正作用的差别原则是辅原则。差别原则只是在特定的情形下、特定的时期时才具有合理性和积极意义。在壮大国有经济的时代,给予国有经企业特殊待遇似无可厚非,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为引进外资促进经济发展给予外资企业经优惠政策也不失明智之举;而目前,我们进入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同时我们也成为了世贸组织的成员,顺应这种社会形式,取消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差别对待,实现企业间的平等应是经济法发展的必然选择。

(三)实质正义不是经济法所独有价值追求。

有学者曾以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作为标准来区分民商法和经济不法。[20]这一观点未免有失偏颇。

正义的核心观念就是“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Treatlikecasesalike;treatdifferentcasesdifferently.)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对应于形式正义,而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则对应于实质正义。

形式正义要求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在法律上就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具体而言,就是对于相同的法律主体要给予相同的对待。有所不同的是,罗尔斯认为,形式正义是对法律和制度公正一致的管理,而不管其实质性原则是什么。[21]罗尔斯的形式正义实际上已经游离于法律本身之外了,它是从法的实施这个角度来讨论形式正义。其实形式正义是每一个法律部门都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在民商法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商事主体的行为能力的范围以及责任能力的确定是相同的,而在经济法中,同样的经济法主体享有平等的公平竞争、选择营业范围等权利,同样负有纳税、保护环境等义务。实质正义,亦指社会公正,即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这也是每个法律部门所不能偏离的基本理念。在民商法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民商事行为能力以及责任能力确定就有所不同,在经济法中,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税收等方面就有不同的对待,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选择上也体现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因此,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是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每一法律部门都同时追求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实现。

相反,如果把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人为的割裂开来,一个法律部门的作用和功能就有可能背离人们对该法律部门的期待。如果只讲求形式正义,就会出现波斯纳所说的情况:“这种形式的平等会将某些结果排除掉”。[22]也可以这样说,同等对待相同情况的个体,在很多情况下不会出现人们所期待的平等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原本处于相同情况的市场个体,有的个体会因为技术优势、管理优势或资本优势在竞争中脱颖而出,逐步取得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或垄断地位。如果该市场个体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则限制了竞争,剥夺了其他市场个体的平等竞争机会,该企业已和其他企业不处于相同的竞争地位。这一变化要求法律对该企业进行区别对待,以保证社会公众对形式正义所产生的结果的公正性的期待。从这一角度来讲,实质正义是形式正义的补充和保障。同理,离开了形式正义所讲求的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这一大前提,片面的讲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实质正义,其普遍性和合理性就会受到质疑,所以只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在一个法律部门中充分地结合,才能保证该法律部门在社会的认可和实施。

当然对于“同样情况”和“不同情况”的判断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波斯纳曾指出“更甚的是,没有任何现实世界的法律制度有可能(或更有意义的是,也不应当)避免一切专断的区分。”[23]对于“同样情况”的判断取决于人们对个体间的相似性与差异性的取舍。“非常明显,有关联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的标准是可以随着特定的人或社会的根本道德观而经常变化的。”[24]在教育未向妇女开放的时代,人们普遍认为,男性与女性之间的差异性远远大于同样是人的男性与女性之间的相似性。

四、结论

经济法的社会正义观的形成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它是随着社会的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确立经济法的社会正义观,可以使我们从实然的经济法入手,对规范层面的经济法从社会正义的角度进行检视,检验经济法的制度设计是否偏离了我们的社会正义观,以求证合理应然的经济法,从而求得经济法功能和效用的最大限度的发挥。

注释:

[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页。

[2]周旺生。论作为高层次伦理规范的正义[J]。法学论坛,2003,4,36页。

[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64页。

[4]周旺生。论作为高层次伦理规范的正义[J]。法学论坛,2003,4,37页。

[5]郑汝纯。普通法之正义意识[J]。比较法研究,1998,4,417页。

[6]张文显。法哲学范畴[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02页。

[7][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页。

[8]顾功耘。经济法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7—9页。

[9]杨紫煊徐杰。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5页。

[10]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金桥文化出版社。2000,169页。

[11][英]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M]。应奇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2—19页。

[1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7页。

[13]吕小波。当代中国社会正义问题初探[J]。江西社会科学。2001,4,131页。

[1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60—61页。

[15][英]詹姆斯·E·米德。效率、公平与产权[M]。施仁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2,12页。

[16]单飞跃。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5—16页。

[17]吕忠梅、陈虹。论经济法的工具性价值与目的性价值[J]。法商研究。2000,6,65页。

[18]袁亚愚等。中国社会问题[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91页。

[19]史际春、温烨、邓峰。企业和公司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96页。

[20]同上,153页。

[2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第58页。

[22]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