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6 17:30:1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家审计的主体,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按照我国现行的审计体系,按审计主体的不同,可将审计分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而正是国家审计和民间审计构成了外部审计。所谓外部审计,是指那些由独立于被审计之外的专门机构或部门进行的审计行为。
(一)政府审计
国家审计,亦称政府审计,是指以国家法定审计部门为主体进行的审计工作。它的实质是国家的政治制度之一,借助法律赋予其特殊的经济监督职权,依法对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金融机构等被审对象进行财务财政收支活动、执行财经法纪情况以及经济效益性等方面的经济评价和监督。作为国家治理的监督控制系统之一,国家审计其特有的强制性、权威性和综合性。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代表国家和人民,通过层层递进的国家审计机构,综合评价各被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是否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并有权要求被审单位按照审计结果进行强制整改,以保证国家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二)民间审计
民间审计即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以独立执行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为主体进行的、对企业集团的有关经济事项所进行的审计查证业务。它起源于经济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企业所有者由于其自身能力或企业股权较为分散等原因,雇佣专业经理人来执掌企业的经营权对企业进行管理,但为了评价企业管理层对其职责的履行情况和保证企业的经济成果不被管理层非法窃取,委托独立于企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通过独立地审核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以及经济资料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得出相应的审计结论。因此,民间审计在很大程度上是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主动委托才能进行,并要求更强的专业性来应对企业的各类违规造假措施。
二、国家审计与民间审计的区别
(一)审计主体与对象不同
显而易见,国家审计的审计主体是以审计署为核心的各级审计机关,其进行的审计活动主要是针对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金融机构的。而民间审计的主体则是注册会计师和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它更多地是对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型以及反映经济活动的经济资料的真实性、公允性进行独立的审核检查、评价和鉴证,它的审计对象不涉及国家政府机关,金泫雨各类经济组织。而国家审计的审计对象更多地是各级政府机关、国家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的单位。
(二)审计目标不同
国家审计与民间审计的审计主体和审计对象的不同,决定了他们的审计目标有明显区别。国家审计的审计目标是通过审计被审计对象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时发现我国行政体系及国有经济单位内部的经济问题并借助国家权力强制整改,保护国家资产的安全,最终达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政治廉洁、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而民间审计的审计目的则是通过对被审单位各项经济活动的审计,合理保证其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型以及反映经济活动的经济资料的真实性、公允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型以及反映经济活动的经济资料的真实性、公允性,为企业财务报表的预期使用者参考,进一步维护国家市场经济秩序,减少因错误和舞弊导致的经济波动和市场秩序的混乱。
(三)审计涉及的关系主体
国家审计从性质上来说更多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借助国家权力对各级政府机关、国家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国有资产的单位进行经济检查和监督,因此国家审计只涉及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两方关系人;而对民间审计来说,从笔者上文所介绍的民间审计起源就可看出,民间审计并不像国家审计那样只涉及审计主体与审计对象,它由于企业所有者的委托,??管理层的经营成果进行相应地审核、评价和鉴证,因此它涉及三方关系人: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被审计企业、审计委托方。
(四)审计工作的具体依据标准不同
由于国家审计与民间审计的审计主体和审计对象的特殊性,他们开展工作所依据的具体标准就不尽相同。作为对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金融机构进行的审计,国家审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并辅以各项部门规章,特别是《国家审计准则》中明确了国家审计的目的、依据、含义、适用范围及对国家审计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审计机关和人员进行国家审计工作所依据的最基本具体准则。然而民间审计关注的是除国家政府机关之外的经济组织,且大部分具有盈利性质,因此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在开展具体的民间审计业务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作为最基础的行为标准,并辅以各项财经法规,它们一起构成了民间审计的法律法规体系,而《独立审计准则》也成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衡量的权威。
(五)独立性不同
国家审计的独立性表现为组织独立、经济独立、工作独立、人事独立四个方面:各级审计机关是单独设置的,不隶属于其他任何部门或业务机构;各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由政府提名但需由相应地人大常委会任命;各级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不参与审计对象的各项经济活动同时审计机关的工作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情况不受政府机关的干扰;同时审计机关日常运转和执行国家审计工作的经费是独立列入财政核算的。民间审计的独立性却与此截然不同,作为审计主体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同时独立于被审计企业和审计委托方,《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审计方在接受业务时与被审计方、委托方无任何经济瓜葛,且其进行审计所需的经费列入最初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中,因此客观上不会出现由于其他两方操纵审计经费来影响民间审计工作的现象。
(六)审计职权范围不同
国家审计是由国家权力授权的审计行为,他代表国家和人民,要求被审计对象必须接受国家审计,一旦出现违反国家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要求被审单位强制执行审计整改决议,具有最强的强制力和权威性。而相对来说,民间审计是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接受审计委托而产生的,他没有任何震慑性的权利来作为顺利开展工作的保障,其被审计单位也是通过与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缔结审计合约的方式来自愿接受审计,目的是为了增加自身财务报告的可信度,一旦被民间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存在错误舞弊或存在不符合合理性、效益性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出具整改意?但是否进行整改还要取决于被审计单位自身,注册会计师本身无法强制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只能通过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方式,来告诉财务信息使用者该被审单位存在没有解决的审计问题。
三、国家审计与民间审计的联系
国家审计与民间审计之间尽管存在上述许多区别,但他们的联系仍然不可忽视。
(一)二者执行的业务内容既相互融通又相互依赖
民间审计是对各行各业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调整,从而促使作为审计对象的各国有或私人企业能够有健康的发展进程和广阔的发展前景。而政府审计在对政府部门财政收支进行经济监督时,也会涉及到对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发展情况的调查,甚至会用到民间审计留下的相关资料来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政府审计工作。二者相辅相成,从企业与国家行政单位两方面对经济进行有效监督,及时发现影响市场秩序的不良因素,让国家拥有一个廉洁有效的行政系统,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更好地态势发展。
(二)二者具有互补性
国家审计与民间审计各自都存在缺陷,但作为外部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者显然是互补的。国家审计虽然从制度上看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但事实上,我国的国家审计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即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而行政上仍受本级政府负责人的领导,且各级审计机关的负责人虽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但需本级政府进行提名。因此,国家审计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并没有完全独立开来,在开展国家审计工作时难免会受到被审计单位的制约。而民间审计是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和审计委托方的,但由于是委托产生的审计关系,存在收取经济报酬。因此在开展审计工作时,难免会遇到被审计单位不配合的情况,甚至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都要受到经济报酬的制约,这不符合审计初衷,严重影响了审计结果。但国家审计却不存在这一问题,他借助国家权力开展工作,要求被审计单位必须配合相关工作,且审计机关于被审计单位不存在经济报酬问题,其审计结果不受经济方面因素的制约。甚至可以说,国家审计由于其具有的特殊强制性,是保证民间审计结果的“最后一道防线”。由此看来,二者具有互补性。
目前,我国国家审计问责制度最大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问责主体不当。审计问责制应该是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 而不仅仅局限于行政部门内部的上下级之间。从理论上讲, 问责主体应该是人民群众或者独立第三方;从实施角度看, 问责主体应该包括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和司法部门等。而从目前情况来看, 在一些“官员问责”案件中,多是上级对下级的问责,要求下级主动辞职、引咎辞职或被开除公职。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在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就很难保证问责结果的公正性。在现行审计体制下,国家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和问责主体,而审计对象又基本与其是平级单位,使得审计机关查出的问题处理手法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难以保证审计问责的力度和深度。
(二)客体权责不清。主要表现是政府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分类制度不完善、不科学,权力和责任不对等,尤其是责任主体不明确, 责任归属不清晰。行政官员具体承担什么责任,是领导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还是其他责任, 到现在也还是粗线条的。这给问责制的责任界定带来极大的“模糊性”,也成为相关责任人开拓罪责的借口。
(三)问责范围太窄。目前,问责范围还仅仅局限在“贪污、行贿受贿和违规资金运用”层面,不曾涉及“渎职、重大决策失误、监督不力”等领域。也就是说, 问责面还非常窄,甚至于部分地方行政权力实际上处于无风险运行状态,这就使得相当多的行政官员抱着“无过便是功”的心态,严重影响了受托责任的执行效率。从某种意义来讲,从对执行环节的问责到对决策环节、监督环节的问责延伸,已经成为完善国家审计问责制的一个迫切需要。
(四)问责程序不规范。从2003 年下半年开始,长沙、南京、广州等十几个地方政府出台了专门的行政问责的规章,如《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行政过错追究暂行办法》等,但它们属于地方性的政府规章,法律效力不高,问责程序也并未完全规范,使问责带有太多的不确定性。
(五)问责依据缺乏刚性。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问责制法律,仅有一些追究责任的条款散见于各种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文件之中,但它不是关于问责制的单行法律。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依据,国家审计问责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严重不足。
二、政府审计问责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审计问责主体的规范。国家审计问责主体是国家审计问责行为的实施者。也就是究竟应该由谁来履行“审计问责”这一权利?我们认为目前我国的审计问责主体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
1、扩大问责主体。将审计问责的主体扩大到行政主管部门、纪检部门、司法部门以及社会公众,使其均可成为问责的主体,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司法监督和新闻监督的综合实力,将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相结合,形成问责的“合力”,推动问责制的科学、规范、高效运行。对于具体应该由谁问责,应该根据审计结果的严重程度区别对待,可以参照审计意见的类型和违规资金的比重来确定:以政府部门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为例,不严重的,交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不太严重的,交纪检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严重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2、充分发挥异体问责的作用。从广义上看,问责制度包含法律、党纪、行政等各方面的责任追究;从狭义上讲,它也是连接党纪政纪处分与组织调整之间的有效措施。因此,也只有纪检监察机关和人大能够担负这样的专门责任追究任务,综合运用教育、预防、监督并重的手段,从而实现绩效的最大化。
3、形成多元问责主体的协调互动。建立一个以“审计机关”为主要问责主体,由行政机关、权力机关问责(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扩展到舆论问责(包括以媒体为主体的全民问责)为辅助主体的多元问责主体的“大问责”,各个部分之间是协调的、互动的,形成一种多元、多层级的审计问责体系 ,审计机关处于问责体系的中心,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向政府和人大报告,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超出审计机关处理处罚权的,不严重的交上级主管部门处理;不太严重的,交纪检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理;对于重大问题,应由人大行使相关的调查权和任免权,触犯法律的应移交司法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没有处理处罚权,主要是通过信息披露和制造舆论来引起相关权力部门的注意,促使问题的解决和公共意志的实现。从近几年我国审计信息公开后引发的社会反响来看,舆论在推动政府干部问责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审计问责客体权责的界定。国家审计问责客体,是指国家审计问责应当指向的单位及个人,它是国家审计机关直接作用的对象。问责客体要解决“向谁问责”的问题,主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相关责任人的确定。可以根据相关责任的不同,将问责的对象确定为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在确定相关责任人时,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明确各个负责人的分工。这是进行审计问责时区分相关责任的首要前提。现在许多地方党政交叉任职情况十分普遍,分工不明确,职能不清晰,出了问题究竟谁负责,谁也说不清楚。因此,必须在明确政府官员分工的同时,公布党委各负责人的具体分工,并接受与行政官员同样的问责和追究。(2)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也就是说,如果集体的决定正确,只是某个委员执行错误,就可单“问”该委员的“责”。可是,如果集体的决定本身就是错误的,按照现有的规章就很难确定应该如何问责。至于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其它相关法律,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可见,副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责任,也是亟需健全的机制之一。(3)不同层级官员之间的责任划分。一个地方出现了该问责的事,那么这种责任应该波及到哪一个层级,应该有一个相对的划分标准,这也是问责制体系亟需明确的一个基本标准。
2、相关责任人责任承担的具体划分。对于各责任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可以颁布专门的《行政事故责任认定办法》,详细规定对于什么行政事件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从而作为经济责任鉴定中心的鉴定依据。不同的责任人(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和连带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种类和大小也应该不同。对于责任大小,可以借鉴相关法律责任的分类,划分为三大类:(1)行政责任,包括诫勉、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停职反省、劝其辞职、引咎辞职等;(2)民事责任,包括罚款、民事赔偿等;(3)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由于违法的具体情况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的处罚类型,有关内容可以参见《刑法》和其它规定。
(三)审计问责范围的规范。国家审计问责的范围可以确定为以下几个方面:(1)效能低下,执行不力,包括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工作任务以及不履行或者未认真履行职责的;(2)责任意识淡薄,包括拖延、推诿、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等;(3)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包括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或资产流失的,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等;(4)不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包括机关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工作态度生硬等;(5)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包括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不讲诚信,在政府采购中不进行招标或不按规定招标等;(6)贪污、挪用公款;(7)行贿、受贿;(8)纵容或者包庇下属违法、违纪行为。
(四)审计问责程序的规范。问责程序即采取何种方法和步骤向政府问责。要完善政府审计问责制,关键是要建立起一整套统一实施、规范明确、便于操作的问责程序,以提高问责的效能。具体实施上应包括以下方面:(1)问责的启动。审计机关首先行使检查权,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展开问责,或者移交给行政主管部门、司法部门或人大实施问责。问责主体只能对由其任免或管辖的问责对象启动问责,不能超出职权启动问责。(2)对问责对象的调查。问责主体在问责启动后,可以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对问责对象的问责事项开展调查,调查过程中要充分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调查结束后应将调查结论书面告知问责对象本人和所在单位。(3)对问责对象的处理。问责主体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根据调查结果,对有可问责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实施不同的问责方式,并告知对方复核复议申请权及期限。(4)问责决定的复核复议。问责对象不服问责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提请复核复议的,问责主体应自己或责令原调查机关或另行指令调查机关进行复核复查,在合理时间内做出复核复议决定。
(五)审计问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当前,将审计问责行为用法律规范起来,这是减少审计问责随意性的重要手段,是进一步完善审计问责制度的当务之急。审计问责制的立法内容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对现行《刑法》、《民法》、《预算法》以及《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一节予以修正, 加强对该人员群体的法律约束力度, 使其对法律有一种必要的敬畏感, 在衡量自己的利益得失时加大其违法犯罪的利益成本。这是建立和完善国家审计问责制度的必要条件。(2)建立健全各项配套制度。单一的法律法规还远远不够,还需要进一步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实施办法和责任认定办法,从法律上保障和构建我国国家审计问责机制。
为此,我就审计风险的涵义、特征、成因及其防范对策,谈几点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一、国家审计风险的涵义
所谓风险,顾名思义就是指难以预料的一种不平常的危险。由此,审计风险可理解为审计领域中存在的一种不可预料的危险。国家审计风险是国家审计机关对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由于所提出的审计意见或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恰当或不正确,而给国家审计机关带来某种损失的可能性。虽然目前国内外学者对审计风险的认识不一、阐释各异,然而却万变不离其宗。其内核表明了审计主观对被审计客观事物的运行规律,一时尚无法完全操纵和控制,同时也反映了审计的结果不可能完全出现审计所设计和希望的理想结局。
审计风险的涵义,应从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来认识和理解。
所谓狭义的审计风险是因审计主体(审计机关)方面的因素而导致审计领域或审计工作出现的风险。确切地讲,狭义的审计风险是审计机关或审计人员在施行审计监督过程中,由于受到某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其审计行为与法律、法规相背,提出的意见和作出的结论与客观事实不符,以及审计评价失实等,从而受有关关系人指控并遭受某种损失的可能性。专家们称为“检查风险”。主体因素引发的风险是属主观方面的。
所谓广义审计风险,不仅是审计主体因素方面引发的风险,而且包括审计客体(被审单位)引发的风险。客体有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可能出现在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误,不能被本单位的内控制度、结构程序和政策及时防止和发现的可能性,专家称其为“控制风险”。另一个层面是在不考虑内部控制结构下,被审单位整体的财务报表和账面余额以及业务类别上发生错误的可能性,专家们称其为“固有风险”。它独立地存在于审计过程之外,是与被审单位自身的行为特点、业务性质、工作人员素质和品德有关,是一种难以计量的审计风险。客体因素引发的风险相对于主体而言是属客观方面的。
综上所述,审计风险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专家称为三要素。三要素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从定量的角度看其公式: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审计风险与其三个子风险呈正向关系。
二、国家审计风险的特征
根据多年的审计工作实践,我认为国家审计风险具有以下一些主要特征:
(一)风险存在的客观性。审计风险普遍存在于整个审计的过程中,这是一种客观的事实,不因人的意志而转移或消失。
(二)风险存在的长久性。就某个审计项目来讲,审计风险是有其时限性,即审计风险只存在于一定的时间范围之内。而就审计工作领域而言,审计风险是客观的、永久存在的。
(三)风险具有的潜在性。有时审计人员所作出的审计结论虽然偏离了被审计事项的客观事实,但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审计风险是暂停留在某阶段,这并不能说风险就不存在,一旦造成影响,引发追究行为,潜在风险就能转化为现实风险。
(四)风险损失的多重性。审计风险的后果,损失的层面不仅是审计机关,而且也可能涉及到某级政府的损失,不仅是表现在经济领域,而且也可能表现在政治领域等。
(五)风险内在的可控性。虽然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然而审计人员可以发现它、认识它,掌握其规律,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审计方法,经过恰当的审计程序,去抑制、降低或控制它。
(六)风险控制的艰巨性。国家审计风险源,分布于审计主体和审计客体双方。审计主体倘若对法律法规认识理解不充分,用法执法不到位,审计依据和审计取证稍有偏差,均有可能引发审计风险。所以,审计主体必须在审计程序的各个阶段和环节上布控设防,压缩战线,因为战线越长意味着风险越大,这就是说,审计人员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控制审计风险;审计客体如果提供了存在着瞒报、漏报等虚假信息的资料,审计人员尽管是在不知情的前提下,据此提出审计意见作出审计结论,但同样会引发审计风险;再加之每个审计项目都存在着固有的风险。因此,审计风险的成因繁多、错综复杂,尤其是审计客体方面因素引发的风险更难以控制,这就决定了风险控制异常艰巨。
三、国家审计风险的成因
现阶段形成国家审计风险的因素很多,大体可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国家审计主体方面成因
审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综合能力差都可能引发审计风险。
首先,审计风险意识淡薄。目前,审计机关虽然有风险意识,但因实践中现实风险的表现不明显,所以审计人员在认识上普遍存在着重任务轻风险的现象,其实这是最大的审计风险隐患。表现在审计机关内部,统筹、协调、综合管理等环节,均未能适应审计风险管理的需要。
其次,审计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审计人员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甚至滥用审计处理、处罚权的现象仍然存在。随着改革不断深入,新业务、新制度层出不穷,审计人员缺乏相关业务管理经验,仅通过审计项目对财政改革、投资决策、行政管理、市场运作等进行接触和理解,使审计人员的思辨能力、创新能力都面临考验。审计队伍专业结构单一,后续教育问题又跟不上。
第三,审计技术方法落后。现代审计广泛运用抽样审计技术,从理论上讲,抽样风险必然存在;从实践看,当前较多是采用判断抽样,因而抽样风险的概率更大。现有以手工操作为主的审计技术手段和方法,尚不能适应智能化的财务会计系统和管理系统,审计风险相对也大大提高。
第四,审计行为不规范。从开始立项到落实审计意见和决定,实施审计工作要经过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三个阶段,每阶段都有很多环节,只要某个环节的审计行为不规范,都会产生风险。审计立项超出职责范围,审前调查不够充分,审计实施方案缺乏针对性,审计证据不充分,法规运用失当,审计判断、审计评价失准,问题定性失误,审计处理宽严失度,甚至违规处罚以及滥用审计处理、处罚和强制措施权等等,都会直接引发审计风险。
第五,审计机关管理水平差。审计从选项、实施、调查取证、处理等每个环节如果都不严格审核把关,就难以有效地避免、降低或控制风险。
(二)国家审计客体方面成因
首先,国家审计的质量和水平面临时代挑战。当今社会民主意识不断增强,发扬民主渠道非常畅通,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和能力不断增强;同时,从国家管理体制的改革、同级间的平行制衡,到广泛的社会监督,整个社会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监督的机制。国家审计的质量面临形势发展的严峻挑战,审计风险也更突出。
其次,现代经济生活对国家审计期望值过高。卓有成效的国家审计监督,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和国家管理体制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社会、人民群众对国家审计的期望值日益增高。这与国家审计职能和作用的有限性之间存在着差距,已越来越成为一种潜在的审计风险。
第三,被审计单位的诚信度亟待提升。被审计单位的诚信度和管理弊端,是产生广义国家审计风的直接因素。这是通常所说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因素。两本帐和假帐盛行,弄虚作假花样繁多,内部控制形同虚设,使审计隐含着巨大的潜在风险。
(三)审计环境方面成因
第一,审计法律环境。法律在赋予审计监督权利的同时,也使其承担着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已出台的《审计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及《刑法》等有关法律中,分别对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中的行为作出了规定,由于违规操作或对问题落实不清,损害了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就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被推上法庭,从而形成审计风险。另一方面,我国当前的审计法规体系还不够健全,主要是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使审计人员面对审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无法可依,也形成了审计风险。
第二,审计管理体制制约。我国地方审计机关接受地方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地方审计机关是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其经费由地方财政拨付,人员隶属于地方政府管辖;但同时,法律又要求审计机关对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种体制和管理方式,必然影响到审计独立性的发挥,从而也可能产生风险。
四、国家审计风险防范对策
防范和控制审计风险,最关键是要提高审计质量。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加强风险教育,增强风险意识,提高防范审计风险的自觉性。
(二)对审计干部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技能培训,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加强政治、经济理论培训,提高理论素养,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时代使命感,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理论先导作用,指导审计工作实践;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做到客观公正,廉洁从审;加强审计业务培训,更新和补充审计相关知识;加强审计人员的政策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懂法、用法执法水平;积极创新审计技术和审计方法,大力开发和利用计算机辅助审计。
(三)严格执行审计程序,规范操作行为。特别是在审计工作三个阶段的各个环节要严格把关。
(四)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监督制度和审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认真实施审计署6号令,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法律规定。
【关键词】国家审计;民间审计;特点;分析比较
一、国家审计和民间审计的概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我国的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国家审计就是指由国家审计机关所实施的审计。国家审计基本格局是: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体系初步建立,并向综合财政审计展开;围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进企业审计办法,实施真实性审计;适应反腐倡廉需要,初步建立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结合中心工作,突出了行业同步审计,不断深化各项专业审计。民间审计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师所组成的社会会计、社会审计组织,即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有关经济组织的有关经济事项所进行的审计查证业务。从审计组织形式角度来说,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组成的会计、审计咨询组织开展的审计业务,合之即为民间审计。在我国范围内,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原因,普遍认为民间审计就是社会审计。因此,所谓民间审计,是指依法成立的民间审计组织接受委托,对被审计者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依法独立进行审计查证和咨询服务活动。
二、国家审计和民间审计的特点
(1)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强。一是组织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是单独设置的,不隶属于其他任何部门或业务机构。二是工作上的独立性,审计机构与人员不直接参加日常的经济计划与管理工作,他们按照《宪法》、《审计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进行工作的,独立编制审计计划,独立取证和审核检查,独立作出审计结论,这种监督具有法律效力。(2)国家审计的权威性高。审计机关与审计人员根据《宪法》规定直接在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行政首脑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不受本地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使国家审计具有代表行使监督权力的权威性。(3)国家审计的强制性大。一是主导地位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是强制性的,是不以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意愿为转移的,构成了国家审计在整个审计组织体系中主导地区;二是审计立项上的强制性,国家审计的审计立项是以法定程度和自我工作需要为主要依据的,而不受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方面的左右和干涉。(4)国家审计的综合性广。国家审计是综合性的经济监督部门,一方面,它监督面广;另一方面它监督层次广。国家审计,可以对这些专业经济形式各业务范围内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再监督,形成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经济监督网络。民间审计和国家审计相比,它的特点如下:(1)民间审计是一种独立审计。(2)民间审计是一种委托审计。(3)民间审计是一种权威性较高的审计。(4)民间审计是一种职业自律性较强的审计。(5)民间审计的审计报告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
三、国家审计和民间审计的分析比较
(1)审计主体不同。国家审计的主体是各级国家审计机关,行使经济监督的职能,属政府序列。而民间审计组织的审计主体是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会计组织,在我国主要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2)审计权限不同。国家审计机关依照宪法规定有权对国家所有经济组织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主动的、强制性审计监督,其基本职能是监督职能,贯穿于整个审计工作中,在职能运用过程中它的处理权和检查权是统一的。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资料,有调查权和检察权、临时处置权等。审计之后有权依法进行处理,包括经济处罚权、通报权、建议处分权,以及实施紧措施权等,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而民间审计组织是事业性质的单位,它不能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直接的审计监督,无权进行指令性审计,只能接受有权机关和单位委托,在被受命时才有检查权,建议权和处理权。所以民间审计组织在审计过程中的职权是由委托方授予的,其范围不超过委托方的职权。(3)审计的范围不同。国家审计的范围主要是政府各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而民间审计的范围则比较广泛,它可接受任何单位的委托,可以对任何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查证和提供咨询服务。(4)对职能履行上的不同。国家审计机关在执行审计职能时,根据宪法与有关规定可以主动地制定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而民间审计组织因其机构业务要受国家财政和审计机关管理和指导,它的审计内容的目的受委托人的限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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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审计模式、审计模式导向、审计行为主体模式、审计行为规范模式、审计行为监控机制、审计行为环境。
审计模式并非纯指审计组织体系或审计制度或审计主体的设立模式,而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下,审计行为要素(包括审计行为过程和审计行为结果)及相关要素,按一定逻辑性和社会特征进行综合反映其各要素特征和本质的有机整体。所以,如何构建我国二十一世纪审计模式?本人认为须从审计模式导向基本点出发,以审计行为主体模式、审计行为规范模式、审计行为监控机制为核心研究内容,以审计行为环境(包括审计行为客体体系)为必要条件进行研究。
一、审计行为环境是确立审计模式的前提条件
“审计的产生表明了社会对审计需求的存在;审计的发展亦表明了审计对环境的适应与对需求的满足”。纵观世界审计史可知,特定的政治体制决定着政府审计的模式,而特定的审计模式又是服务于一定的政治体制;一定的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水平,制约着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模式,,同时一定的内部审计模式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模式又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和经济体制的完善。
1、政治、经济环境是确立我国审计模式导向的决定因素。原始社会没有审计,自私有制的产生,才有了审计的萌芽;国家的形成,又促使审计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二权分离”,促进了审计的发展壮大;不同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国家,赋予审计的地位、权威、作用均不同,对审计机构的设立与管理模式、审计行为管理和规范也不同。而步入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正处在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刻,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深化改革、民营经济的崛起和国际经济竞争的加剧,将促使我国传统审计模式导向的变更。审计模式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那种由国有企业独立演出,只强调政府审计的“一元”或“二元”结构的审计体系,也不是现在的“三元结构”审计体系层次,即“以政府审计为主体,内部审计为辅助,注册会计师审计为补充”的模式,而是走上“三元化”道路,即政府审计、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并头齐进、齐放异采。
2、法律体系和文化模式使审计行为规范模式受到制约、审计行为监控机制的建立成为必要。我国法律体系接近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且从法律对审计行为的影响来分析,它通过审计法规体系直接影响审计行为,也通过相关经济法规制约审计客体而影响审计行为。我国审计传统上是以法规体系作为规范的依据,我国已颁布和执行的审计基本法规“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均是据国家的《宪法》来制定的,并在审计基本法的基础上制订了相关的审计行为规范,如“企业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等等,同时审计相关法规正在完善中,如“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税法”等等,通过这些法规制约审计行为的合法性;监督审计行为质量;且当发生法律纠纷时,界定审计责任;同时这些又制约着审计客体,因为这些相关法规影响每一个经济实体的管理行为和财务、会计信息处理,由此影响审计行为的环境,也正因为审计行为环境的的不规范,至使审计质量下降,而不得不促使审计树立风险意识和质量控制意识。因此,在构建审计行为规范模式时,一定要与法律部门沟通并考虑与法律体系的协调。
文化模式影响管理者行为和会计行为,也影响审计行为,所以文化模式直接或间接影响审计行为规范。因为,企业管理者管理制度的制订与执行、会计准则的制订与执行、审计准则的制订与执行,都会受到社会传统文化模式的影响。所以,建立与市场机制相符合的企业运行机制,建立社会先进的文化模式并影响和促进审计的精神理念文化、行为文化。
3、现代科技的进步,使企业管理行为和会计行为现代化,致使审计的成本提高,审计难度加大。因为主要会计行为和管理行为是我们审计的客体,而我国企业管理的现状提醒我们:现代企业管理理念尚未形成,企业管理者素质未达到市场经济要求。特别是管理当局对会计行为的强行无理支配,导致企业财务信息不实,增加了审计风险,影响了审计质量。而现代审计是建立在“基础制度”审计上的抽样审计,所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会导致审计的基础薄弱,审计工作量加大,审计风险增加。所以,审计界为了减少法律纠纷,提高审计质量,应建立起科学、合理、有效的审计行为监控机制。
另外,审计模式还受到审计学科自身发展水平的影响,审计学科越发展则审计模式越科学、越完善。
二、我国审计模式导向的确立
审计模式导向是指特定的政治体制和经济环境下对审计在社会经济中所发挥作用的基本要求。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审计模式导向会有所不同。而审计模式导向的确立,决定“三元审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权威和作用。随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布局中发生战略性调整,加快了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将使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定位”有重大改变,如:国有企业将退出竞争行业,政府将只投资国防、尖端科技、公益事业等非盈利为目的的垄断性行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这些主要依赖国有资金而生存的企业和单位,将构成政府审计的对象,则改变了原政府审计的客体体系;又由于国有企业这些特点,决定了政府审计目的是:国有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经营管理者经济责任的评价。也决定了政府审计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代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监督政府所管理的公共资金。这时更要强调政府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这也致使审计行为主体模式的改革。所以,政府审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仍然起着重大的监督作用。
我国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国家不再是企业的唯一投资者,促使混合型经济实体和民营企业的迅速发展,在过去民营企业是审计的真空地带,也是政府审计无法渗透的领域。但随着市场经济和法规体系的完善,民营企业也规范地走上公司化道路(成立了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而所有进入市场经济的经济实体,基本上采用“二权分离”的现代公司制,其经营管理者为了向所有股东或投资者汇报并分享公司所得,就聘请具有“双向独立”、有一定职业道德和职业水平的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经营过程和经营结果进行鉴证(这是政府审计无法取代的)。同时资本市场的发展、经济的繁荣,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需求更强烈,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生存空间也越来越大,名副其实地成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警察”。其地位和作用远远超出了“计划经济年代”,注册会计师审计她可以接受任何委托人的委托,独立.、客观、公证的进行审计鉴证和咨询服务.。另外,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法规,对公司审计制度化提出了要求,加上我国加入WTO的成功,推动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快速成长与壮大。可见注册会计师审计将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监督体系中扮演主要角色,并以其“独立性”、“职业化”的突出特征占领审计市场。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重点突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而在观念、体制、作用、实务等方面内部审计已相对滞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这将使企业的管理者和所有者注重企业内部
的管理,加快了内部审计的发展。同时内部审计将成为企业内部管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现代企业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中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督,另方面在企业管理上接受内部审计的建议与监督。所以内部审计将代表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和结果进行经济监督和评价,并为企业查错防弊,以保证企业财产安全与完整、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可靠。主动维护企业所有者的利益的同时也为企业管理服务。(这是政府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不能做到的),也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和政府审计提供良好的基础。
所以,我国审计模式导向是让“三类”审计,走上“三元化”道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各显神通。
三、我国审计行为主体模式创新
当今世界的政府审计“三大模式”(立法型审计模式、司法型审计模式、行政型审计模式,同时对其主体的管理有垂直领导型、分级管理型。);内部审计“四大模式”(有董事会负责型的、监事会负责型、总经理负责型的、主计长负责型的内部审计模式);注册会计师审计“三大模式”(民间型、综合型、行政型的审计组织模式)。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相适应的审计行为主体模式,须对传统的国家审计、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设立与管理,以及审计人员素质的要求,人才管理机制进行改革。
1、政府审计行为主体的设立与管理。前述,政府审计是代表国有资金所有者——国家,对国有资金使用者进行经济监督和评价。而往往这些国有资金使用者都有一定政治地位和权力,若要对其进行经济监督,则要求监督者至少不受其管理的约束,也就是说国家应将政府审计机构独立于国有资金使用者之外,并授予较高的审计权威,使政府审计更具有效性。所以,我国政府审计机构的设置与管理应是采用“立法型审计模式”即;在人大常委会领导下设立最高国家审计的机构,并通过制定法规的方式,来强调审计的处理权。对各级县以上政府,设置政府审计的下级审计机构,且各地政府审计机构独立于当地政府。采用“重直型领导”的管理体制,打破从前的“双层领导”管理体制。对政府审计机构的内部管理,采用“双重制”,既视政府审计机构为行政机构,按政府机构管理,又视其为审计职业机构,按职业化要求管理。对政府审计人员既按公务员的要求管理,又按审计职业要求管理,也就是说要有公务员的政治、思想品德、又要有审计师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2、内部审计行为主体的设立与管理
现代企业制度下,内部审计主体的设立与管理非常复杂,要据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企业而定,一般来说可分二种情形。
①现代集团公司内部审计主体设立与管理,这类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是比较健全的,审计机构宜采用“董事会负责制”的内部审计组织模式,即:在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其负责人由股东大会提名和任免(若国有独资企业,则由国家投资机构任免),审计人员由审计委员会负责人聘任。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要求是:懂业务的专职审计人员。集团公司下属不具法人资格的、但属集团公司核心分公司的,应派出专职审计人员或设立审计派出机构,对分公司进行日常审计监督;否则接受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直接监督。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因具有法人资格,则子公司有义务视自己的经营规模考虑是否单独设立审计机构。若设立审计机构,宜采用“监事会负责制”,即:内部审计委员会设立在子公司监事会下,以强调其微观监督,而且子公司审计机构向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若子公司不独立设立审计委员会,则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将在子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派出机构,但须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同意。
②非集团公司应视公司规模大小、性质不同来考虑内部审计结构的设立问题。中、大型企业在董事会下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小型企业可在监事会里设专职的审计人员。
无论怎样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但一定要考虑经济监督的必要性和企业内部机构的精简性。对各种不同的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也要按“公司法”的要求。
3、注册会计师审计主体模式发展战略
为迎接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注册会计师行业率先清理、整顿完毕,并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求,将会计师事务所按国际惯例,以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形式重新组建,并鼓励合并或组建集团会计师事务所。这使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管理方式与人事制度发生了质的改革,保证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前提条件。随会计市场国际竞争日益加剧,我国注册会计行业必将走向国际化。为使我国注册会计师具有国际竞争力,我们的发展战略是:培养、发展名牌注册会计师和名牌集团会计师事务所,并建立起以风险为导向、以注册会计师智力资本为前提、以质量控制为核心的集团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以行业自律与法规监控相结合的宏观管理体制。
四、审计行为规范模式的完善
合理有效的行为规范模式,包含二个层次。第一层是法律体系,第二层是行业规范体系。所以,建立审计行为规范模式,则应建立起以“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为基本审计法规、以“公司法”、“会计法”、“证券法”、“税法”等行业监控法规为参考的审计法规体系;建立以审计准则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体系。即:政府审计建立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企业审计准则”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体系;内部审计建立起以“内部审计准则”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体系;注册会计师审计建立起以“独立审计准则”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体系。
五、审计行为监控机制的建立
从某种意义上讲,审计职能和作用的体现,就是审计行为的结果。则审计行为结果必将满足审计的经济监督、经济评价、经济鉴证基本职能的要求。所以,若审计行为不当、或失控必将引起经济监督失效或失败、经济鉴证无效或不可信、经济评价失真;将给市场经济带来危害,也给社会各经济利益关系人带来损害;同时,也给审计自身带来不幸。所以,审计行为监控机制是保证审计信誉、质量的有效措施,是审计模式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审计行为监控机制,主要包括审计行为监控主体、监控客体、监控依据、监控结果评价等要素。
1、审计行为监控主体。是指“谁进行监控”?由谁执行审计行为监控呢?可分为日常直接监控者、定期间接监督者。日常直接监控者是审计机构,而审计机构应据自己单位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来确定,可专设审计行为监控部门(或人),对审计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监控。审计行为的合法性是指审计行为符合审计行为法规体系(审计行为有效性是指审计行为结果达到了预计的审计质量要求);也可由审计机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负责从审计约定书(或审计计划书)至审计报告(或后续审计)全过程进行监控。定期间接监控者,是指审计机构的行业组织管理机构、(如审计署、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内部审计师协会)财政部、证监会等。间接监控者主要通过各种规范制度来制约审计行为,并监督审计行为质量。如每年对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年检、对国有企业年报审计质量抽查,这些注重事后监控,但也有事前监控(如资本市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准入制、大型国有企业审计准人制等等)。
2、审计行为监控客体。是指“监控什么”?主要是监控审计行为者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职业要求、执业能力是否达到、执业过程是否按规范执行、执业结果是否高质量。
3、审计行为监控依据。是指审计行为监控者按什么要求和法规进行监控。主要包括审计行为的基本法规、准则,也包括相关行业对审计行业制约的法规。但最实用的是审计机构自己制订的有关审计行为监控制度、措施、方法、程序。
4、审计行为监控结果的评价。指评价和衡量审计行为质量高低的评价体系,并据评价结果采用一定方式暴光和限制或约束哪些审计行为恶劣者,鼓励和发展哪些审计行为良好者。如给审计机构定级,每二年考核一次以决定升级、降级、保级,然后,据审计机构级别来限定其执业范围。
本文为99年国家哲学社科基金资助项目(99BJYO11)“中国规模资本市场建设中的独立审计机制创新研究”阶段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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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府环境审计报告 内部环境审计报告 民间环境审计报告
环境审计自20世纪70年代兴起以来,已成为当前许多国家共同关注的重点。依据传统审计理论,审计主体包括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民间审计组织,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在我国,国家审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授权范围对社会经济活动和国有资产经营开展审计。内部审计代表中观、微观经济活动的主体部门、公司、单位的利益,按最高当局的授权,对组织的经营活动及中、下层管理活动开展审计。注册会计师则处于独立、公正、社会中介的地位,受委托人的委托对中观、微观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规性开展审计,这三者分别各司其职,由上而下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审计结构。从审计关系角度来考虑,环境审计是审计工作的一个新兴领域,与传统审计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环境审计按其主体可分为政府环境审计、内部环境审计和民间环境审计。而环境审计报告作为环境审计的最终产品,是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或社会审计组织依据环境法规和环境审计准则对被审计单位或项目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的,用来对其受托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由于环境审计的主体不同,其所出具的环境审计报告是有差异的。
一、环境审计报告研究现状
西方发达国家对环境审计的研究比较早,有关环境审计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已较为完善和成熟,目前研究主要集中于环境审计实践与工作机制创新方面上。我国审计界真正开展环境审计的理论研究是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目前研究主要停留在环境审计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上,对实践问题涉足不多。一些学者从不同方面对环境审计报告做了研究,但总体上看,研究还是相当有限的。
(一)国外环境审计报告研究现状 在环境审计报告方面,Lawrence B. Cahill(1996)认为,环境审计报告是审计程序中最关键的文件,反映了审计小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关于被审计单位对既定标准的遵循程度的结论,环境审计报告应是一个具有操作性的文件,帮助监管部门监督企业遵循相应的制度规定。无论出具何种形式的环境审计报告,首先应遵循一贯性原则。美国学者Beets和Souther(1999)认为,公司环境报告记载的是公司愿意以任何形式披露的或多或少的信息------同时有些公司真正想以环境友好的姿态与公众分享其致力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信息,但由于缺乏环境报告标准也使得其他公司能够公布“绿色掩饰”,即公布那些尽管吸引人却几乎没有传递多少有用信息的环境报告。美国学者Mackay(2000)报告说,过去十年间发表特定种类环境报告的公司大量增加,能源、冶炼和建筑行业中大型污染公司有关健康和环境的数据已经很长时间了。环境报告的内容随行业不同而不同,这点反映在Gilmour 和 Caplan(2001)的观察报告中: 普华永道观察了处于世界资本市场中的全球100强公司(根据2000年《财经时代》所列的全球500强),他们几乎都在其年度报告中公布了有关社会和环境问题的评价。其中近一半了包含环境或者涉及社会公民权益的独立的报告。Mackay(2000)认为,这些公司环境报告的原因部分是由于环境意识到提高,但最主要的是如果不这样做就很可能遇到麻烦,政府或关注环境问题的议员会给他们带来很大的压力,使他们面临“耻辱”的名声或指责。英国审计学家Brenda Porter(2003)认为,股东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及由此给公司带来的压力似乎对公司环境报告的公布影响更大,这些压力包括:日益增长的受托责任、日益增长的期望值、投资驱使、对公司环境责任的关注等。同时,他认为,在为外部环境报告提供可信性的范畴内使用“审计”是不合适的,因为它通常不能够提供审计所暗含的高程度的保证水平。
(二)国内环境审计报告研究现状 孙菊生、刘文国(1998)在对加拿大和美国环境审计进行比较研究时提到,加拿大特许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注册会计师能够为环境信息的特殊项目和企业的环境报告提供确认,这种确认往往是以环境审计报告的形式体现出来。辛金国和李青(2000)认为审计报告作为反映审计人员意见的一种工具,发挥着鉴证、保护和说明三方面的作用。环境审计报告应该是一个独立性的文件,与会计报表整体有关,而不是与任何特定方面有关,不可能揭示被审计单位所有的环境问题。他们认为无论是民间、政府或内部环境审计报告准则,通常情况下都必须指出被审计单位须高度重视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措施和实施这些措施的目标、日期。陈正兴(2001)认为应在环境审核指南通用原则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环境审计的特点,完善相关的报告准则,将环境审核报告准则按已有的审计报告准则体系制定,而在环境审计内容日益丰富的情况下,可以突破原有的报告准则体系。杨树滋、王德升(2002)认为环境审计报告是对环境报告或环境状态的证实,特别是对环境危害产生损失或治理业绩的数据,以及有关会计信息的真实、合规和体现效益所作的鉴证。王健姝(2003)认为成熟的环境审计报告应具通用性,环境审计意见以环境审计报告为载体,其表达应具公允性。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环境信息的使用人确定已审环境信息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环境状况所做的绝对保证。毕颜杰(2004)根据环境审计的内容,即合规性审计、绩效审计和财务审计,认为应针对其内容的特殊性,出具三种不同类型的审计报告,即合规性环境审计报告、绩效环境审计报告和财务环境审计报告。黄业明(2006)对环境审计报告的本质、分类、规范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目标和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认为编制环境审计报告时应该秉承一系列的原则。他将环境审计报告分为三类,即环境财务审计报告、环境合规性审计报告和环境绩效审计报告,分别研究了三种类型的审计报告的含义、所包含的基本要素、意见类型等问题,并认为环境审计财务报告应该采用简式审计报告模式,另外两种则应采用详式审计报告模式。李永臣(2007)对政府环境审计、内部环境审计和民间环境审计分别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为环境审计报告相关问题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环境审计作为一种新型审计工作和现代审计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还比较短,可以说在我国审计界还是一个全新的领域。环境审计报告作为环境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成为研究重点。但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在环境审计研究的相关文献中包含环境审计报告研究,专门研究环境审计报告的文献不多。许多学者的研究往往侧重于研究环境审计报告理论的某一方面,而忽视了审计报告是一个系统,没有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环境审计有不同的分类,每类环境审计都有其特点,环境审计报告也应有所差异。许多学者已根据审计内容进行的分类,分别对财务环境审计报告、合规性环境审计报告和绩效环境审计报告进行了全面研究,但很少涉及按审计主体不同进行分类的研究,无法体现出每种环境审计报告的具体特点。
二、审计报告与环境审计报告的关系
环境审计是审计的一个分支,是审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审计报告与环境审计报告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环境审计报告继承了一般审计报告中适用的东西,又在一般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有了一定发展,因此二者既有共性也有区别。见(表1)。
(一)共性分析 环境审计报告是审计报告的一种。审计报告包括各种专项审计以及各种类型审计的报告,环境审计作为一种专项审计,其审计报告继承了一般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与一般审计报告的作用也是一致的。审计人员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对被审计单位相关经济事项的公允性、合法性、效益性发表意见或做出评价,具有鉴证作用;通过审计报告中表达的审计意见,社会公众能够支持保护环境的企业或者环保项目,保护那些勇于承担环境责任的企业,因而具有保护作用;通过审计报告,能够证明审计人员履行审计责任的情况,具有证明作用。环境审计报告与审计报告要素基本一致。我国环境审计的内容在现有的审计报告的格式中可以得到充分反映,环境审计报告还应遵循现有审计报告的格式。
(二)区别分析 编制环境审计报告的依据有别于其他类型的审计报告。当前大多数国家是将国家方针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国家环境保护的法令法规等作为当前的环境审计依据,与传统审计报告存在很大差异;环境审计报告的主体有别于常规审计报告。由于环境审计人才的缺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采用联合审计模式是成为一种现实选择。这就使得环境审计报告的主体有别于常规审计报告。它突破了以审计人员为审计报告的唯一主体,将环境专家等的责任明确于审计报告中,即环境审计报告的主体包括专业审计人员和环境专家;环境审计报告所包含要素的具体内容不同。由于环境审计在审计主体、内容、目标、依据和程序方法等方面的特殊性,环境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与一般的审计报告也存在差异。
三、环境审计报告的比较分析
政府环境审计、内部环境审计和民间环境审计,因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其环境审计报告存在不同的关系见(表2)。
(一)政府环境审计报告 (1)编制主体。政府环境审计报告的编制主体主要是国家审计机关。相比较而言,国家审计机关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以我国为例,根据《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1998年国务院在批准审计署的机构改革方案中强化了环境审计的职能,第一次将环境审计职能明确赋予审计机关。审计署专门设立环境审计机构――农业与资源环境保护审计司。同时,国家审计机关有足够的能力来吸纳环境学方面的技术人才参与实施环境审计,从而弥补审计人员专业技术上的欠缺,保证环境审计的实施效果。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审计机构是政府行政机构的一个派出机关,其行政关系隶属于政府,政府审计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审计业务的执行者、审计结果的监督者,具有更多重身份介入环境审计事项,不利于保证审计结果的公允、公开和公正。(2)报告反映的内容。环境审计内容的差异使得不同审计主体最终出具的环境审计报告包含的要素及具体内容存在差别。政府环境审计的内容是针对政府环境责任的具体项目和扩展责任来确定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资金审计、环境政策审计、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法规审计等。国家环境保护资金审计是政府审计机关介入环境审计领域的主要动因和切入点,也是政府审计机关开展环境审计的主要内容;国家环境政策审计是由具有监督权限的审计监督或环境监督机构,对国家制定的环境政策的适当性、合理性以及执行的有效性实施的审计活动,是宏观环境审计的主要审计类型;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环境保护规划,总是与国家财政资金和财政预算相互联结的,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主要依赖于国家财政资金的支持,因此,环境保护规划也就自然成为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内容之一。(3)与报告相关的审计方法。环境审计方法是环境审计人员检查和分析环境审计对象,收集环境审计证据,对照环境审计准则,据以编写环境审计报告,做出环境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而采取的各种手段的总称。如果审计人员在具体的环境审计过程中实施的审计方法不同,收集的审计证据便会存在区别,从而据以编制的审计报告及结论会存在差异。政府审计机关在环境审计的过程中,会根据特定目的、特定情况及具体任务而选择不同的审计方法,通常采用的审计方法有审阅法、核对法、观察法、询问法、鉴定法等。审阅法是任何审计都需要运用的技术,同时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常用技术,主要用于各种书面资料的检查;核对技术是审计过程中经常采用的一种重要技术,通常包括复核和核对;观察法运用方便,可以随时随地采用,因而有着广泛的适用范围,对任何单位的环境审计,均需要运用观察技术;询问法的形式比较灵活,所询问问题可以根据现场随时进行调整,其应用范围也比较广泛,在审计的各个阶段都可使用;鉴定法是一种证实问题的方法,不是审计的专门技术,但却是必不可少的技术,审计部门往往需要聘请有权威的专家进行专门的技术鉴定以协助审计工作。(4)特点。与内部环境审计报告及民间环境审计报告相比,政府环境审计报告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社会公众对受托环境责任履行状况的关注,是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基础,除涉及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审计结果应对外公示。就我国而言,国家的一切财富属于人民,各级人民政府代表人民行使国家职能。而各级环境保护局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受各级人民政府之托负责运营国家投入的环保资金,必须按委托人的要求认真履行受托经济责任,完成政府的托付,并向政府报告其执行结果。而其受托责任履行状况如何,由政府审计机关对其进行审计,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后,出具环境审计报告,向公众提供相关信息。政府环境审计报告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审计职能不断深化,审计层面不断提升,对政府审计行为的要求越来越高,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日益重要。在实际审计过程中,各级政府审计机关独立行使自己的审计职责,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被审计单位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和《审计法》的行为进行查证,提出意见,进行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而且可以对性质严重的依法作出处理,下达审计决定,直到追究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审计机关作出的各项审计决定是依照有关法律作出的,因而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都必须遵照执行,不得拒绝。
(二)内部环境审计报告 (1)编制主体。内部环境审计报告是内部审计人员完成审计任务,表达审计意见或结论的主要载体。内部审计组织通过编制环境审计报告,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整理、归纳、综合、分析,形成系统的审计意见或结论,既可以总结审计工作,完成审计任务,又可以准确完整地表达审计意见或结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服务与监督作用。内部环境审计小组的全体成员从企业内部范围来看是相对独立的,即内部环境审计人员与企业中负责记录环境相关财务事项的部门及人员之间相互独立、与企业中环境保护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及人员之间相互独立、并与企业环境管理系统的其他组成部门及人员之间相互独立。但相对外部审计而言,内部审计组织的独立性和强制性较弱。内部审计组织和其他职能部门一样,一般都在管理层领导下工作,不可避免地会受领导意志所左右,加之内部政策的压力、内部审计在组织中的地位不明确等,使内部环境审计工作的开展也受到许多限制。同时,环境问题是一个横跨多学科的问题,现有的内部审计机构往往无法独立完成内部环境审计任务。(2)反映内容。内部环境审计的内容是内部环境审计对象的具体化,其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会计核算信息审计、环境法规执行情况的审计、环境绩效审计、环境管理系统审计。环境会计核算信息审计是通过审查企业以货币表现的、财务信息为主的定量环境信息载体,如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以确定企业的年度报表是否公允地反映了环境问题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环境法规执行情况的审计主要涉及到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情况、排污收费情况、环境目标责任制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情况、污染控制情况、排污申报登记情况和污染限期治理情况;企业内部环境绩效审计是一个新兴领域,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通过对组织内部的环境政策、环境管理系统和涉及环境方面的各个实践活动及项目实施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以评价其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环境管理系统的审计主要包括确定环境管理系统自身的有效性,以及对环境管理系统控制的企业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以监督和评价企业具体环境目标的实现程度。(3)审计方法。政府环境审计所采用的常规审计方法,同样适用于内部环境审计。只是与传统审计方法相比,环境审计方法的特殊性在于:环境审计中对环境专业技术要求比较高,这些专业不仅限于环境方面,还包括社会学、统计学、经济学、工程学等各个门类。内部环境审计过程中运用到的一些特殊审计方法,主要包括环境费用效益分析方法、市场价值法、替代市场法。费用效益分析法是通过评价各种项目方案以及政策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消耗的社会成本(其中包括环境方面的效益和成本)来权衡利弊,指导决策;市场价值法又可具体分为生产率变动法、疾病成本法和人力资本法、机会成本法、防护费用法、恢复费用法、影子工程法等;替代市场法是利用市场信息间接估计环境物品价值的方法,分为资产价值法和旅行费用法。(4)报告形式。与政府环境审计报告相比,内部环境审计报告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比较弱。只有报告中提出的审计意见取得报告阅读者,尤其是那些有权对之采取纠正行动的管理人员的认同时,内部环境审计报告才能真正发挥其潜在的效用,成为推动实现组织目标的有效工具。与民间环境审计报告相比,内部环境审计报告在内容和形式上均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而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不同作相应处理。同时,在审计报告的作用上,内部环境审计报告只能作为本单位进行经营管理的参考,对外不起鉴证作用,一般不向外界公开。在与政府环境审计及民间环境审计的联系方面,内部环境审计报告可为政府审计机关和民间审计组织的审计提供重要的参考。由于内部环境审计一般是由单位内部的审计人员所进行,审计面较广,在收集审计证据、了解单位经营管理和环境控制情况、分析有关业绩与存在问题的原因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政府审计机关和民间审计组织参考内部环境审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不但可以适当减少其审计工作量,而且可以集中力量去审查被审单位的重点问题,有利于提高审计效率和降低审计风险。
(三)民间环境审计报告 (1)编制主体。民间环境审计报告的编制主体主要是注册会计师。众所周知,独立性是审计的灵魂,民间审计赢得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支持的主要原因在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客观和公正。民间审计组织无论其组织还是业务都具有极强的独立性,在这方面是优于政府审计机关和内部审计机构的。民间审计组织的组织形式一般是合伙制,合伙人之间的连带关系使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互相监督,因为注册会计师必须承担因审计责任而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失,这种机制能相对降低审计风险。同时,民间审计组织既不隶属于政府机关,也不参与企业的管理,而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方,人员配置也可以根据承办业务内容的需要而择优组合。民间审计组织以其超脱地位和特有的功能实施环境审计,对环境管理发挥着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2)报告反映的内容。民间环境审计的内容是民间审计机构执行的具体环境审计活动,主要包括环境保护资金的审计、合规性审计、资金与财务报告审计。环境保护资金的审计主要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审计企业承担的国家规划的环境保护工程或项目,这些工程或项目涉及到国家的环境保护预算拨款、国外援助资金或国际组织贷款及国家环保专项贷款;合规性审计通常指民间审计组织接受环保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对相关单位环境资源保护的合规性进行审计;资金与财务报告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传统领域,在环境审计业务中,仍然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主要内容之一。目前,无论是企业专门提交的环境报告书,还是企业整体报告框架下环境报告段落,以及企业独立的环境会计报告,其报告内容是丰富多彩的。作为注册会计师从事的环境审计,重点是对环境报告中会计原则的运用及环境方面的会计信息进行鉴证。(3)与报告相关的审计方法。民间环境审计所运用的审计方法与政府环境审计、内部环境审计的方法基本相似。只是在具体审计过程当中,其选择与运用会有所差异。邵金鹏(2004)认为,注册会计师在实施环境合规性审计时可以采用一些特殊方法,如“红旗”标志法、制造错误法。“红旗”标志法是审计人员在总结以往被审单位违反环保法规情况发生的基础上,整理归纳一整套发生可能性最高的相关经验,并用文字将之展示出来,以警示他人注意环境不合规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发生的特征和基本状况,也利于审计人员对照检查被审计单位;制造错误法是审计人员在实施环境合规性审计时,制造真正的错误以观察其能否通过控制系统,以此评估控制系统的缺陷和易受破坏的一些环节。(4)特点。民间环境审计与政府环境审计的审计报告程序不同。政府环境审计主要按照法律和行政程序进行报告,民间环境审计需要在法定报告程序框架之下,充分考虑委托当事人的需求进行报告。与政府环境审计报告相比,民间环境审计报告没有行政强制力,只能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或披露,或者通过发表不同的审计意见来影响被审计事项信息的使用。此外,这两种审计报告的编制依据、运行机制也不同。与内部环境审计报告相比,民间环境审计报告中的审查结论具有较高的社会权威性。其报告要向外界公开,对投资者、债权人及社会公众负责,具有社会鉴证的作用。
四、结论
路漫漫其修远兮,关于环境审计的研究任重而道远。因为任何一门新兴学科都不可能在短期内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环境审计的发展和完善,仍需要审计理论界、实务界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三种类型的环境审计报告从多方面进行比较,以期人们对环境审计报告有一个清晰、全面的认识,也便于不同环境审计主体能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沟通和协作,以提高审计效率,完善环境审计报告,促进不同环境审计类型之间的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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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环境审计;角色分析;主要实施者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现代的工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越来越严重,日益凸现的环境问题对经济发展的制约备受政府的关注。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说:“绿色发展是中国企业最迫切的选择”,“谁提前采取绿色战略,谁就能在未来的竞争格局中占据主动”[1].而绿色革命也将被贯彻到各级政府管理业绩的评价指标体系里,“绿色GDP”核算指标在全国特定区域已经试点推行,作为衡量地方政绩的一项评价指标。为监督国家环境政策的执行、环保资金的投入与效益以及资源的合理利用,使经济的发展建立在可持续的基础上,开展环境审计已势在必行。环境审计是在资源稀缺的情况下,解决环境问题最好的办法之一。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开展的环境审计项目已达一千多个,这些项目在帮助企业制订环保制度和加强自身的内部环境管理方面确实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而作为组织环境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审计的理论研究与实务发展的需求相比,明显滞后。虽然环境审计在研究领域里并不是一个新概念,但在我国理论界,真正受关注时间很短,对环境审计在许多方面存在着争议,如环境审计的概念,环境审计的类型划分,特别是环境审计的主体定位。在新的审计环境下,有必要对这个领域的模糊概念加以重新思考。
二、环境审计的概念
我国理论界对环境审计的定义研究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主要源于对环境审计职能的不同理解:“环境管理责任论”认为环境审计是对履行环境责任的评价,是传统审计理论在环境审计中的运用:“管理工具论”认为环境审计是部门或单位实施环境管理的一个环节,是一种工具,强调其系统内部的作用,并不特别强调其独立性;而“监督鉴证评价论”认为:“环境审计是由审计组织依法对被审计单位在经济活动中产生的环境问题以及与治理环境的经济活动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独立进行审查,评价环境经济责任,揭示违法行为,促进加强环境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经济监督、经济管理、经济评价活动。”[2]这一观点明确了环境审计与保护环境的关系,界定了环境审计的范围,指出环境审计包括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内部审计机构的评价监督以及社会审计的鉴证监督活动,体现了环境审计所特有的环境经济责任,强调其具有其他审计所具有的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性。因此,我们认为“监督鉴证评价论”的观点既适合我国环境审计的现状,又满足了环境审计发展的要求。这一概念反映了环境审计监督、评价、鉴证的有机整体。
三、审计组织在环境审计中的角色分析
依据“监督鉴证评价论”的概念体系,不同的审计主体,存在着不同的审计目的,也使环境审计的内容和范围经历了从“合规性审计”到“合规性审计”、“绩效审计”并存再到“合规性审计”、“绩效审计”和“财务审计”并存的过程。
审计主体是审计活动的执行者,即审计人。他与被审计人、审计授权人一起构成审计工作中的三方审计关系,审计人在此关系中的独立性是审计灵魂的体现。依据传统审计理论,我国现存审计主体包括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而环境审计是在市场经济运行条件下展开的,市场的一个基本规则就是竞争,有竞争就必然有主次。那么在环境审计体系中,谁扮演着主导作用,一直在学术界存在争议。
(一)传统的审计观点
在我国,环境保护是国家战略的一部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有经济为主体仍是我国的基本国情,重大环保项目是国家计划的一部分,国家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是《宪法》赋予的权限,具有权威性。因此建立以国家审计为主体的环境审计体系是时代的要求,国家发展的需要。政府负有保护社会公众环境利益的公共受托环境责任,在环境管理中,今后较长时期内环境审计的客体大多仍属于国家审计的对象,我国环保资金中很大一部分仍是国有资金,国家审计机关在环境审计中仍起主导作用,环境审计仍以政府审计为主导。
(二)内部环境审计发展的必然性
随着环境保护法规的日渐完善,企业意识到如果不消灭污染,污染就会消灭企业。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自发地制订一些审计计划,以便检查可能触犯环境法律的管理缺失,及时消除环境法律风险。在市场上,为了迎合消费者日益增强的环保意识,取得竞争优势,企业也会自觉地顺应社会环保潮流,开展内部环境审计;另外,内部环境审计的开展还来源于资本市场给企业的压力:投资者的趋向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受环保运动的影响,投资者的环保意识逐渐加强,越来越不愿意将有限的资金投向“污染型”的企业。出于自身投资安全考虑,投资者会更偏爱“环保型”企业。不管是被迫还是自愿,内部环境审计成为环境审计的有机组成部分已成必然。
(三)民间审计组织开展环境审计是一种发展趋势
1.民间审计组织参与环境审计的现状
由于环境问题的公共性及政府审计机关的权威性,目前政府环境审计在我国各种环境审计中占有主导地位,绝大多数的环境审计项目是由政府审计机关来执行的,独立环境审计理论处于探讨阶段,独立环境审计的推动力空缺。
2.民间审计组织在环境审计中的作用
环境审计是协调环境、经济和社会三者效益相统一的纽带。要使环境、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关键是加强环境管理,而环境管理责任是由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具体承担的,其责任履行情况如何,需要由独立于环境管理者之外的第三者加以监督、鉴证和评价。民间审计组织以其超脱地位和特有的功能实施环境审计,对环境管理所发挥的重要促进和保障作用是其他机构无法替代的。
(1)环境审计是通过第三者对环境管理和环境监督的监督而形成的独立审计。环境审计的出现,再次说明任何经济活动或与经济密切相关的社会活动,只有当事者的管理和监督是不够的,必须有独立的第三者的再监督参与才能完善。这充分说明了民间审计在环境审计管理体系中可扮演重要角色。
(2)环境保护经费的征集是政府行使职权的结果,环境保护经费是否管理得当,是否用到实处,效益如何,各地政府对于环保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执行,都必须由环境审计组织来进行监督、鉴定和评价;政府审计机构是政府行政机构的一个派出机关,有时在执行审计时只相当于政府的内审机构,无法保证身份的独立,因而也就难以确保审计的客观、公正。另一方面,从审计的权威性看,虽然政府审计依据政府权力体现其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但环境审计是保证受托环境责任得以充分有效履行的特殊控制机制,由民间审计组织独立地进行检查和评价受托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和结果,既可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促使受托人尽职尽责,又可以大大提高受托人出具的环境审计报告的可信度,增强信息的有用性。
(3)民间审计开展环境审计是满足社会的需要
现阶段,环境问题已成为生产经营管理的潜在风险,人们在生产和交易时,必然会考虑到环境风险的存在,他们需要对环境风险进行评估,或合理规避。但中国的现状是中小企业或机构自己没有这方面的专门人员,大型企业或机构可能有这方面的专家,但这些专家受雇于自己,不具有独立性的地位,他们的评估意见尤其在交易时不具有法律效率,而国家环保机关、审计机关没有这方面的职能,因此,社会迫切需要这方面的中介服务,环境审计中介服务就应运而生了。在西方发达国家,会计公司等中介机构自然地承担起这一职能,他们为此配备环保方面的专门人才,制订相应的环境审计规范,不仅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需求,而且促进了中介机构、中介市场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四、民间审计应成为未来环境审计的主要实施者
随着环境信息对各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决策的影响越来越大,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的审计市场体系的逐渐形成,民间环境审计必将会成为环境审计的主要实施者。
(一)利益相关者需要经过民间审计鉴证的环境信息
为了提高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需要由独立的审计人员进行审计,这是民间环境审计产生的外部动力。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本质特征和职业道德来看,由于这一中介组织的“第三者”身份,在业务处理时能够比较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环境审计服务活动,使确认的环境信息有较高的诚信度,比较容易为信息使用者青睐和接受。
(二)企业有要求民间审计的潜在需求
企业为了从资本市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会尽力披露一些投资者关心的有利的环境信息,为了提高信息的可信度,就需要聘请民间独立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这是独立环境审计产生的内部动因[3].独立审计的重要职能是鉴证企业公开信息的可靠性,增强信息的有用性,随着社会公众对环境信息的重视,必定会不断增强独立环境审计发展的推动力。
(三)发挥民间环境审计的作用可提高市场效率
生态环境问题本质经济特征的外部性,导致了与其相关的环境审计问题的复杂性,要真正发挥环境审计的功效,环境问题利益主体相互均衡,就必须设计一种产权关系明晰的制度安排,符合市场经济规则[4].社会公众对企业承担的环境责任的要求主要通过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来体现,不管是政府还是企业,都层层承担着采取措施保护环境以及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自己履行环保责任效果的环境责任。民间审计的参与,可以强化社会监督,避免公有经济中政府多重角色进入市场导致的低效率,真正体现审计的独立性,增强会计信息的可信度、有用性。就我国目前环境审计的现状,虽然存在巨大的环境审计需求,但民间自发产生的因素不成熟。我国环境审计是“自上而下”开展实施的,由于政府审计力量有限,完全由政府开展的环境审计不可能取得明显绩效,大范围的环境审计还要靠影响环境的最主要的力量——广大企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来完成[5].政府通过环境立法来规范企业影响环境的经济行为,使企业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得不强化环境成本的分析和控制,自发开展环境审计。随着企业环境意识日益加强,管理能力上的限制日益明显,鉴于民间审计的受托特性,民间审计将是环境审计中最后启动的力量,也是未来环境审计的主要实施者。
(四)环境审计人员配置需要民间审计组织的参与
环境审计工作内容的复杂性决定了从事环境审计人员配置必须是多学科专业人才的协调和合作,远非传统审计人员可以胜任的。民间审计组织的组织形式多是合伙制,合伙人之间的连带关系使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相互监督,因为注册会计师必须承担因审计责任而给委托人带来的损失,这种机制能相对降低审计风险;再者,民间审计组织既不隶属于政府机关,也不参与企业的管理,而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方,人员配置可以根据承办业务内容的需要而择优组合。政府审计机关作为国家的一个行政机构,不可能随时根据新业务内容而增设大量的审计人员。企业的内部审计也要受制于企业自身规模和环境成本的控制而不可能无限量地增加审计人员。而民间审计组织无论从专业能力、人员供给、市场适应能力方面都有其明显的优势。环境审计是重要的环境管理手段,现有企业环境审计技术方法已不能满足现代化环境管理的要求,企业要完善环境管理体系,必须正确处理经济利益和环保责任的关系,与独立第三方审计主体相配合,积极为环境审计工作提供支持[6],实现双赢的目标。所以,真正严格意义上的环境审计要靠民间审计来实现。
【关键词】财务审计 问题 思考 对策
一、引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目前的审计体系建设、审计理论的研究等方面与世界先进国家相比明显落后。在经济转型的重要时期,我们结合中国目前现行的审计制度,分析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新形势下我国审计思路进行战略性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审计面临的两大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审计方面的相关法律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到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才纳入法制化轨道,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但是从整个法律法规体系来看,这些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并不是很好,有些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没有真正理顺,独立审计的概念在这些法律法规中还没有真正明确地提出来。
2.对审计理论的研究还不够规范
我们通常认为,在审计体系中,国家审计是第一位的,是主体,内部审计是审计工作的基础,社会审计就是辅助部分了。近年来,随着注册会计师制度的不断完善及从业人数的迅速增长,在审计工作中也充当了重要作用,因此,有人说目前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中的重要部分。以上这些说法都不够详细,没有说明社会审计的重要性。此外,在审计的逻辑起点和审计模式的表述和认识上也存在着较大分歧,导致了对审计研究中的一些关键问题争论不止。
三、新时期的战略性思路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是不能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实际需求的,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必须深刻反思,并作出正确的选择。具体应做到以下几点:
1.进一步规范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科学、高效的审计法律体系是做好审计工作的前提,为此,我们要结合中国行政事业单位现状,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在法律中体现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相互关系及重要作用,进一步强化监督、协调作用,理清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避免过分强调国家审计,而忽视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通过法律的调节,建立起一个职能完备的、适应实际需求的法律体系。
2. 进一步深化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理论的研究
针对审计理论的研究,我们应该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要采用科学的研究方式。重点是要运用科学严谨的态度,做好理论研究工作,进一步完善研究机构、提高研究人员素质,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深入地研究一些具体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2)要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随着经济与世界的接轨,我们的审计工作也要与世界大环境相适应。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审计工作做得相当好,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因此,我们的研究人员,要有针对性地研究一些国家的审计制度,并将它们的先进理念融入我国的审计体系当中,通过自身研究、大胆引进、不断创新来真正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审计理论体系。
(3)要积极拓展研究领域。不仅要研究和完善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审计的过程,也要把法律法规的执行问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问题、理论研究与法律体系建设问题等作为审计研究的重点。
3.科学界定审计各分支之间的关系
在科学界定各分支关系方面,我们要做到一下几点:
(1)强调国家审计主体,缩小其审计覆盖面。从世界范围来看,国家审计的覆盖面在逐步缩小,我国也应对国家审计的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比如:在国有大型企业,采取国家审计,其他的可由社会审计来完成,企业本身可以设立相应的部门对本企业的经济运行状况进行审计。
(2)提升社会审计的地位,扩大其审计范围。在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国家审计为主体的相对单一的审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实际需求。社会审计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一种审计模式,其从业人员是经过严格教育培训的会计人员,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相关部门只要加强管理,规范行为,提高社会审计地位和审计范围有助于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责任的履行,可以加速审计多元化、市场化进程。
(3)完善内部审计制度,突出审计重点。为了提升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力度,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者应制定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审计可分为监事审计和部门审计两部分,两者可以互相监督,为单位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内部审计的重点不能只是对经济运行结果的审计,应加强对过程和效益的审计。内部审计工作中应该注意工作人员的具体方法,这个方法包括他们的思维方法和操作形式。选择好审计项目,控制好审计成本。
4.关于审计的逻辑起点
有关审计逻辑起点的说法很多,国内外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没有一个结果,认识很不统一。有的以哲学为研究起点,有的以审计目标为研究起点。因此经过多年的研究,这个问题依然没有定论。笔者认为,审计的逻辑起点应该是审计本身,关键在于审计的本质。因此,我们对审计理论进行研究,始终不能脱离审计本身的客观性,一切研究活动都应该基于审计的本质。
四、结束语
审计工作是一个国家、一个企业经济运行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就我国的现状来看,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对于审计的研究还不成熟。在全球化背景下,在推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大环境下,我们必须用颇具战略性和前瞻性的眼光看待审计工作,修正和完善审计法制化建设和有关理论研究的思路,使其在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充当更加重要的角色,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经济建设高效、快速运转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章炳麟.我国财务审计面临的问题与应对措施分析[J].新财经,2010年06期.
一种观点:国家审计无风险
任何风险的发生一般情况下要承担两种责任,即经济损失和责任。国家审计风险的经济赔偿计量问题不能够解决,国家审计就不会存在审计风险。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审计风险一旦发生是可以用经济价值进行计量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审计机关要承担因审计风险的而产生法律诉讼的经济赔偿责任,和必要时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对于一个履行国家公共权力部门来说又是几乎不可能。一是国家审计机关赔偿经济的资金没有来源和法律保障,不可能因审计风险的发生来承担经济赔偿;二是审计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地位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不存在,国家机关一般不会成为被告的主体;三是国家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是审计决定获取途径不畅通,也不能够满足报表使用者的需要,主要问题的揭示与披露是针对违法违纪问题做出的审计处理;四是几乎没有人或者没有国家审计的审计客体追究审计风险问题,也或不敢或者不必要去因问题的存在与政府去发生法律上的诉讼行为。这些都将使国家审计的风险不复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家审计几乎不发表审计师意见(外资审计是个例外)。目前使用最多的审计文书就是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果一个项目没有实行对外审计公告,获取审计结果的途径是不畅通的,也就是说对审计项目的了解处于很狭小的范围,也主要是表现在审计主体与审计客体之间的信息沟通,社会公众所能够了解到的信息也仅局限于每年一度向政府或人大提交的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并由新闻媒体报道出来的审计查处的违规违纪问题。由于国家审计不对所审计客体发表审计师意见,审计客体所向社会提供的报表国家审计不承担信息风险产生的法律责任行为,社会公众或报表使用者无法根据国家审计结果进行经济决策活动,报表失真的信息风险要依赖于报表使用自身的决策担负,因此说国家审计风险也就无从谈起。例如,现行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所报告和处理的内容是针对审计客体的舞弊行为而做出的审计处理的,主要内容:
1. 实施的审计依据、时间、审计方式;
2. 审计客体的基本情况;
3. 审计核实的基本数据;
4. 审计发现的问题及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的审计处理;
5. 审计评价;
6. 审计建议。
审计一旦在实践中遇到某一方面的特殊压力,以及审计证据难以取证并预料到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落实的阻力较大时,选择放弃对某一问题的坚持是审计实践中最为普遍的事情。
其次,来自于审计实践的证明。从1983年国家审计机关成立以来到今日已经走过23年的审计历程,审计的项目数以万计,在这么多的审计项目中几乎没有发生审计风险的问题,这是审计实践的例证,实践可以最直接地说明问题的基本情况或者能够回答国家审计的审计风险问题。再看审计主体与审计客体的关系与地位,通常情况下处于平等位置,二者都是履行的公共部门的活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也视为一种狭义上的公共部门),按照审计法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审计公务行为,国家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更多地体现在对审计客体问题的揭示功能。由于公共财政资金管理过程中的诸多的利益团体与资金流转过程中的权力主导,总是存在着驱动舞弊获取利益的动机和真实的舞弊事实,只是因为舞弊信息的非对称性,在审计实践中我们是不能够完全揭示舞弊事实的,这与审计人员的道德品质和审计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更与审计环境、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和环境对审计结果的影响不可分割。在审计行为发生的每一个环节中,审计所揭示的审计客体舞弊问题呈现递减趋势,一般情况下是这样:
查处问题递减趋势图。
审计发现的问题未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前>=审计底稿记录的问题>=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草稿>=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的审计报告>=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问题的递减消失在与现实中是应该产生审计风险的,可就是没有国家审计风险产生的实践案例,国家审计无风险的观点也就不稀奇了。
第三,与政府部门发生法律诉讼的风险不存在。国家审计依据法律履行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又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公众的心理国家审计的执法行为也是一种政府工作行为,这样就会产生一种认识或者是一种思考,谁会与政府打官司,进一步再讲就是发生了官司,政府败诉的可能性有多大,又有谁会主持这场官司。国家审计往往是进点时充满激情与希望,出点时又往往带着惆怅与遗憾,老审计人常说审计永远充满遗憾。国家审计的职业道德与职业良心在某种程度上就如同国有企业的老板在管理国有企业的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事情或所发生的问题有着惊人的相似,“公地悲剧”事件在国有企业的时常发生对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与国家审计在实施审计作业的过程中也同样会遇到相同的心理因素的抵触。支持这种观点有三条理由,一是国家审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公务活动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们对审计行为的客观判断,能对审计结果提出疑问的人就更少了,如果有也往往孤掌难鸣;二是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淡漠,大众普遍的心理不会想到对自己的切身利益的维护会与国家审计的不作为行为存在着巨大的关系,更何况国家审计的每一次审计结果都会或多或少地要揭示出一些问题来,这些揭示出来的问题其实掩盖了真正的风险;三是从理性与心理的因素,个人或组织单位与政府公务行为发生法律诉讼的后果存在着巨大的不可预见的风险损失,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事例往往以沉默和回避结束。
因此说,国家审计无风险的观点在国家审计人员的心目中存在着潜在的认可,持这一观点的审计人员更多地体现了对审计事业的忠诚与思考,认为持不同观点的审计人员强调审计风险脱离真正的审计事实,是为自己寻找美丽的借口,在审计风险华丽外衣的遮护下成为审计主体与审计客体之间以及能够触及到审计报告的领导部门最好托辞。
另一种观点:国家审计有风险
持这种观点的人是从行为学出发做出的结论,他们认为任何一种活动行为都会产生风险,在履行行为活动的时候都可能出现相对立的结果而导致风险的发生,国家审计也不例外,而且认为国家审计在其履行公共部门活动的过程中蕴涵着巨大的风险。重大违法犯罪应当发现而国家审计没有能够揭示出来,导致国家财产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潜在损失,审计监督效能作用降低,也削弱了宏观审计效果,从而形成审计工作更深层次的风险,只是这种审计风险还没有过多的暴露出来,或者说因制度的约束机制尚未建立和完善起来,从而导致国家审计风险的“棚架”,一旦建立了对国家审计完善的监督约束制度或是机制,国家审计的风险将会很快凸现出来。
首先,审计风险来自于政府、人大、政协等部门对国家审计的关注而产生的审计风险的可能存在。当地方政府交办的审计项目由审计部门承担并进行审计时,可能政府已经掌握了部分的违规违纪的事实,审计部门未能够予以充分的揭示,地方政府的领导是不满意,这样所导致的审计的不作为对审计机关来说就是审计的风险已经发生了。这种发现的发生是审计机关失去了政府的信任,这种风险的结果是可怕的。
其次,失去社会公信力而产生的审计风险。社会公众对审计的关注,审计的不作为而产生的审计风险问题会使国家审计地位发生动摇。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政府的任何一种公共部门的活动行为在老百姓的眼里都会留下深刻的印记,审计处于制度设计与存在的载体的国家机器就是要启动起来更好地履行赋予的职权,审计的不作为或者审计一味地停留在原地不动的状态中,靠公共财政支持的国家审计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第三,来自于同行对审计的挑战,特别是CPA对国家审计的挑战而产生的审计风险问题。CPA的风险意识是根深蒂固的,更是在其职业生涯中品尝教训最多的,终生被吊销个人执业资格的CPA已经成为正在执业的CPA的警钟,他们的执业活动会随着我国审计市场的健康有序的势必将会与国家审计处于执业环境的对等位置,一旦审计发生交叉将会把国家审计为能够成分揭示的问题在社会上暴露出来,这将会使国家审计的风险面临巨大的挑战。
第四,制度的约束日趋完善,国家审计的风险会着陆于某一具体的载体。风险的可能性在于谁来追究审计结果的不完善性,良好的制度将会解决国家审计无风险的现状。如审计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对审计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等等,都将会使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公务活动的过程中产生审计风险。
结论:构建国家审计风险模型
审计风险的存在对于审计质量的提高具有内在推动力,更是约束审计行为的最好的行动指南。从事国家审计的审计人员要有审计风险意识,我们不能够用现在社会审计的风险模型指导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实践,国家审计要建立自己的风险模型制度,去约束国家审计的公务活动和审计执法行为。基于目前对国家审计风险截然不同的认识,这就充分说明国家审计的风险机制制度还不完善,在审计实践中未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风险功能作用。那么,如何制定出符合国家审计制度控制的审计风险模型机制,我们有必要从审计工作的实践中去和构建。
首先,要对现有审计风险模型的进行理解与思考,掌握社会审计风险模型的实质与内涵。事实上,多年以来,在国家审计的实践中人们所的审计风险模型评价机制,仍然是以社会审计的模型作为国家审计风险的依据,并在审计过程中广泛地应用之。社会审计风险模型为: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此风险模型的设计是针对报表发表审计师意见而构建的,与国家审计监督职能而形成的威慑杠杆作用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国家审计强调审计客体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主要揭示的是审计客体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有效地约束、遏止和打击了领域中的不法行为。
其次,国家审计的手段与社会审计比较有着良好的优越性,可以采取的措施是处于受托关系地位的社会审计所不能够具备的,只要审计所需要的数据资料国家审计几乎都能够获取,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国家审计能够得到审计客体资料与信息是全面的。由于资料、数据的相对全面性以及能够了解信息的相对完整性,审计所揭示问题的可能性就加大了,审计实践中所存在的差异就体现在舞弊的技术性与审计能力之间的最终较量,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与个人品质成为国家审计的关键因素。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与集团领导之间的利益又使审计风险加大了,国家审计风险也产生与某一特殊压力。
第三,同社会审计一样国家审计同样遇到了道德的两难处境。社会审计在防范审计风险时,由于受制于审计客体的付费利益驱动往往选择收益而侥幸审计风险,最终付出了沉重代价,美国安然事件倒闭的会计公司就是典型的证明,用一句社会审计中介机构最直白的话形容,即“辛辛苦苦一辈子,一夜回到解放前”。国家审计的道德困境同样存在,只是更加的隐秘与虚伪,有三个现状:一是查不出问题的审计人员往往具有处理人事关系的能力,还没有建立对查不出问题的审计人员的退出审计项目机制;二是查处问题的审计人员特别是重大问题的审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的潜在风险性与激励机制乏力,遏制了履行审计公权的审计人员的积极性;三是放弃问题的查处与处理,会皆大欢喜,很有可能审计人员会从此多个朋友。这诸多因素都为国家审计风险埋下了隐患,因此,构建国家审计风险模型,量化审计风险刻不容缓。
1998年以来,全国高校实施扩招政策,高校的师生人数、教学科研条件、基建投资等不断创出历史纪录。目前我国高校多数是国有高校,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模式和思维方式在部分高校不同程度的存在。财务纪律松弛、违规违纪甚至等现象有增加趋势,给高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等带来消极的影响,给国家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社会各界对此予以高度关注,也引起党和国家的重视,纷纷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严厉查处,并建立长效机制。
总体思路是,加强国家审计机关对高校内部审计业务的领导和指导。省级审计机关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报纸、网络、电视、电话、等)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特别是深入各个高校实地全面考查、调研。由省级国家审计机关结合审计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高校审计计划,组织高校内部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三种审计共同参与的“审计主体”,依法审计。严格财经纪律,形成审计意见,定期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
一、目前高校审计的现状
(一)审计力量不足
当前高校普遍存在内审机构不健全、人员缺少现象。在机构设置上,一部分高校将纪检、监察、审计合署办公,由1至2名工作人员负责审计工作;有的高校虽设有专门内审机构,但只象征性地配置了两三个人,更缺少专业审计人员,在职的审计人员从财务部门“轮岗”或“转业”到审计部门;少数高校既没有设置专门的审计机构,也没有配备从事审计工作的专职内审人员,根本就没有开展这项工作。
(二)审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高校党政领导对审计工作重要程度认识不同,有的高校在配置审计工作人员时,没有进行严格把关,把一些没有审计专业知识、审计工作能力的人安排在审计岗位;有的高校甚至把审计部门作为安置闲人的地方,随便安置1至2个工作人员应付上级部门或文件要求。
(三)审计监督不到位,工作滞后
由于机构不健全及缺乏专业人员等原因,当前高校内审工作主要内容往往限于预算、决算项目的常规性、强制性审计工作。但实际经验告诉我们,这种审计无法对日益发展壮大的高校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致使高校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及时发现。即使发现问题,可能再也无法弄清楚或予以纠正,此时的审计监督作用自然打了不小的折扣。特别是目前各高校几乎都在搞的以“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美术馆、研究所”为主体的新校区建设,金额巨大,更是几亿几十亿的资金在运作。如某省属高校学生宿舍在2005年4月建设中施工单位和当地群众发生冲突。根据协议,冲突给施工单位造成的损失由学校负责,但是施工单位没有及时将当时的情况报学校,而学校有关方面也没有及时处理,使工程在2006年竣工结算审计时才发现施工单位有多报误报现象,但是由于时间太长,现场早已不复存在,事实已无法再搞清楚了。又如,由于市场材料价格瞬息万变,如果不对签证的材料价格进行实时事中审计监督,事后也无法再进行核实,只能听凭施工单位的摆布。还有,因为工程前期审计监督缺失,造成工程概预算失真,导致投资失控,发生工程预付款超支而无法追回的事件,都给学校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四)审计手段落后、工作效率低下
当前很多高校还是使用过去传统的审计方法,靠审计人员手工计算核对数据的对错。这种传统的审计方法不仅劳动强度大,而且时间长,效率低,易出错,已经不能适应高校快速发展的形势需要。
二、高校审计发展的思路创新
(一)强化审计工作的领导和参与
1.督促高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充分重视审计工作。国家审计部门依照审计法律法规加强对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加大审计工作部署。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把高校审计工作纳入高校党政负责人考核重要内容,制定详细的考核办法,实行审计工作的问责制、一票否决制。
2.广泛征集审计线索。省级审计机关、高校审计部门应在高校内外广泛宣传审计工作,扩大高校审计线索来源途径。例如:设置财务预决算、学生收费、教职工工资福利、基建项目等违规、违法受理电话或电子邮箱,让包括师生在内的社会力量参与高校审计。
(二)改革现行审计主体
改变目前高校审计部门人员孤军奋战的状况,引入“内部审计外部化”的机制,发挥国家审计机关的强制性、权威性职能,形成以高校内部审计部门、注册会计师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三种力量组合的“审计主体”。充分发挥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对高校实际情况了解全面、真实的优势。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较强、审计经验丰富、人员素质整体较高的优势。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强制性职能,破除部门利益阻碍。国家审计机关能从宏观角度、从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出发制定审计规划、计划,对审计出来的问题,作出的审计决定有法定执行权。注册会计师审计、高校内部审计、国家审计三者共同作为一个审计主体开展审计工作,能改变应审而未审、审计过程中审计重点发生的变化,审计决定难于落实的局面。
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审计规划或计划、高校审计工作要求,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资信高、专业素质高的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建立高校内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数据库。异地交叉审计、实行动态管理。将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业绩记录数据库、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与业绩决定续聘与否。
提高高校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引进政治思想合格、专业素质较高、工作作风优良的人才,充实到高校审计队伍。加快改变高校内部审计人员以“学校一家人,审计老好人”的思想。力争杜绝“干完财务干审计”的用人机制,从财务工作部门退休或轮岗或其他原因,不能再到审计部门工作,避免财务人员发生问题较长时间不能发现。一个人做财务工作几年甚至十几年,又在高校审计部门几年,财务档案就面临存与销的事实。应不断从大学毕业生、社会优秀人才中选拔、调配适合的审计人才。同时,对高校审计人员要强化业务的继续教育与培训,使其业务水平始终保持能胜任审计工作。
(三)创新审计工作思路
国家审计机关根据国家审计规划或计划高校审计部门、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信息等制定审计计划,召集注册会计师进入高校审计现场,由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业务中的询证、计算、实际盘点等具体审计工作,高校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复核确认,审计机关负责终审并出具审计意见,公布审计报告。高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审计报告的监督、执行和反馈等后续审计。
(四)增加审计经费,提高审计工作物质基础条件
建立审计经费的保障和正常增长机制。在学校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各项工作时,充分考虑对其审计工作的经费安排。审计工作不同于财务会计工作,在相当一部分实际工作过程之中,要实际调查审计对象的大量信息,为此审计业务经费保障十分必要。有的高校为躲避、弱化审计,在安排审计经费时少之又少,全年审计部门经费只有几千元。不如本校一部分职能部门经费的“一次招待费”之多,严重制约审计工作的全面、扎实、有效的开展,审计质量难于保证,更难于提高。为此,要保障审计经费随审计业务增多而增加,使审计工作有坚实的物质基础。在财务会计“电算化”十分普及的背景下,审计工作要具有现代化的审计工具,购置有效的审计软件、开发与高校实际情况相应的审计软件,实现审计“数据处理信息化”。特别是高校近十年来大幅度扩招,高校的日常业务、基建工程、科研工作等急剧膨胀,有现代化、信息化审计工具才能顺利开展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并提高审计质量、效率、效益,提升审计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强化高校经济责任审计
高校审计中除基建审计等专项审计之外,经济责任审计是重要组成部分,以下几方面作为审计重点,能控制经费、预防腐败、发现问题、健全制度。
1.对财务部门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其主要内容:是否根据《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与管理,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各项收入,并及时足额入账;是否加强对各项支出的管理和超预算支出的控制,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等问题;是否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并按规定进行分配;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出借、转让银行账户,现金和支票管理是否规范,融资活动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有无账外账和“小金库”;是否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的财务管理工作;是否按《会计法》对有关经济业务事项规范地进行会计核算,年度决算、财务报告及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有无账外账、“小金库”等。
2.对设备管理部门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其重点在于:学校各类资产状况是否安全完整,经营性资产是否实现保值增值;公用经费和专用经费的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学校财务制度和预算规定,设备费分配方案是否合理,设备的使用效益如何;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有无账外账和“小金库”;是否按规定对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设备安装等项目进行招投标,设备工程项目结(决)算是否依法审计;本部门经办的经济合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执行情况如何等等。
3.对基建规划处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其重点在于: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扩大建设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的问题;基建工程和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手续是否完备,经办的经济合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执行情况如何;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管理,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预算和延误工期或竣工后长期不能交付使用等问题;公用经费和基建经费使用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规,预算经费使用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问题。基建工程结(决)算是否依法审计;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有无账外账和“小金库”。
4.对校办产业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其重点在于:是否按照《公司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足额纳税;是否按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收入分配是否合规合理;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现象;各项合同、协议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情况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有关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有效。
5.对其他部门或机构行政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其主要内容:经费使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创收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创收活动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财经政策,创收收入是否按规定上缴,大额开支及经济分配原则是否经过集体讨论;各项收入是否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有无乱收费,使用不合法收据,拖欠、截留、隐瞒收入以及设账外账和“小金库”等问题;预算执行情况如何,各类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完整,有无丢失、挪用、损坏、擅自处理等问题,购置和外单位捐赠的财物是否按规定由学校统一验收入账;本部门收支与分配是否定期向本部门教职工公布。
(六)实行审计报告送交和公开制度
将审计报告送交高校主要负责人和高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高校内部公开,增加审计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通过公开审计报告,不仅可以加大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同时对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治理商业贿赂、规范高校基建等方面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自从我国实行新的审计制度以来,审计机关根据国家确定的审计职能和法律授予的审计监督权,履行审计职责,在维护财经纪律和市场经济秩序、规范财经法规、保护国有资产、促进法治建设和廉政建设、促进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果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实现了基本职能的有效供给。但是,国家审计要充分发挥审计本质职能作用,以审计本质职能的发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审计效应最大化,就必须建立健全和完善能够发展审计本质职能的运行机制,那就是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安全健康运行的国家审计“免疫系统”。我国的国家审计“免疫系统”是与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联系的,其目的是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安全健康运行,目标是“推进法治,维护民生,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因而具有中国特色。
国家审计“免疫系统”是以审计监督检查为基础,审计调查为辅助,审计信息分析评价为主体,提供宏观决策依据、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有效供给的审计运行机制,即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安全健康运行的国家肌体内部的运行机制。由于审计基本职能和审计本质职能同时发挥作用,而使审计“免疫系统”运行机制表现出层次结构型。
第一个层次:微观审计监督检查,即对被审计对象的个例的监督检查。这是履行基本的审计职能职责,也是国家审计发挥“免疫”功能的基础。一是查处违纪违规违法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二是检查监督国有资产和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情况,促进提高国有资产和资源的利用率和利用效果;三是严肃财经法纪,促进财经法规和国家经济政策的执行和落实,进而实行经济社会各方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四是依法对领导干部行使经济权力和经济行为监督检查,促进廉政建设;五是对被审计单位预警、预告和纠弊,一方面发挥了查错纠弊的作用,另一方面广泛告知国家有关经济管理法规规定的约束,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实际上也是一种“免疫”功能;六是获取广泛的会计和有关经济方面的信息,发现经济管理和经济社会运行过程中存在的潜在的问题、共性问题、趋向性问题,为宏观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审计本质职能的发挥,必须建立在审计基本职能作用发挥的基础之上。
第二个层次:审计调查。这是实施审计的前期工作,是有效审计的辅助手段,同时也是国家审计发挥“免疫系统”功能的基础。因此,审计调查不能仅限于服务或服从于单个实施审计项目,还应该扩大审计调查范围,增设经济社会运行活动有关指标的调查。就是要通过审计调查手段,获取经济为主体,社会有关方面为辅助的信息,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提供可靠信息。
第三个层次:行业或专业性审计分析评价。这种审计分析评价是建立在行业或专业性审计和审计调查基础之上的,依托行业或专业性审计和审计调查获取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应该说,这个层次是国家审计“免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表现为线状的或条形的“免疫系统”。其主要功能,一是分析评价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规范性,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使用效果情况,是否存在共性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否存在资源浪费和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二是分析评价行业管理执行国家政策情况和行业管理规定的完善程度情况,主要是分析有无与国家政策相抵触的规定和共性问题,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有无共性舞弊行为;三是分析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是行业管理自身的问题,还是国家管理制度、机制或体制方面的缺陷;四是分析行业发展是否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是过度投资膨胀性发展,还是受某些不利因素制约滞后发展等,都要给予一个客观分析评价。当然,行业的一些问题有些是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经济政策指令整改,有些问题则需要报送中央政府进行调控和解决。
第四个层次:区域性审计分析评价。这种分析评价是建立在地方审计和地方审计调查基础之上的,依托地方审计和审计调查获取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评价。这个层次也是国家审计“免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表现为块状或局部形态的“免疫系统”。区域性的审计分析评价,自然是由地方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其主要功能,一是分析评价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是否存在雷同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是否存在共性的资源浪费和破坏自然生态环境问题,是否存在国有资产管理不善和效率不高问题;二是分析评价地方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和有关规定情况,是否存在国家经济政策不落实问题,是否存在地方政策和规定与中央政策不一致的问题;三是分析评价地方政府投资效益情况,是否存在地方政府投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问题,是否存在地方政府投资决策失误问题,是否存在需要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支持和解决的问题,等等。就是要通过审计和审计调查信息资料的分析,对经济社会运行情况给以全面评价,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第五个层次:宏观或经济社会运行态势综合审计分析评价。这个层次是最高层次,也是国家“免疫系统”的主体。其分析评价是建立在审计和审计调查、行业审计分析和地方审计分析基础之上的,依托审计和审计调查获取的审计信息资料、行业审计分析情况和地方审计分析情况,以及所需查询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性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的目的在于通过预警、预防、发现、揭示和抵御经济社会运行中的偏差、障碍、矛盾和风险,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安全健康运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宏观审计分析评价,立足点是解决宏观和全局方面的问题。一是分析评价经济社会运行态势,是否存在趋向性的偏差和影响正常运行的障碍;二是分析评价宏观经济管理的有效性,是否存在管理失控和内在的矛盾,是管理制度、机制和体制方面的问题,还是执行不到位的问题:三是分析评价经济政策执行情况,是否存在落实不到位和地方政策规定与中央政策不一致的问题,在执行中是中央政策未能体现地方优势,还是地方利益保护与之相抵触,中央政策有没有需要调整和完善的地方;四是分析评价整体经济运行安全性和实现效果,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共性的趋向问题和规律性的东西;五是分析评价国有资产运作情况,是否存在共性流失和舞弊问题,是宏观管理制度,机制和体制有缺陷造成的,还是利益寄得者违规操作;六是分析评价国有资产投放和流向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否符合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等等。这些内在的共性问题、矛盾、缺陷、风险、趋势和其他内耗问题,都必须予以揭示。为宏观决策、宏观调控和完善宏观管理提供参考依据,以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健康运行。
(作者单位:山东省审计科研所)
注册会计师执业诚信是开展独立会计审计业务,确保会计审计质量,并使注册会计师行业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诚信是立业之本,没有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诚信,独立的会计审计也就丧失了存在的意义,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人员为揽取业务,肆意迎合被审计人或评估方的要求,故意高估或低估、或出具虚假的验资证明文件和会计审计报告,其目的都是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为获得眼前利益而损失国家、社会和自身的长远利益。注册会计师执业诚信的缺失又往往得到了大多数被审计人的鼓励和认可,这是因为注册会计师提供的虚假会计信息是有利于被审计人的。要知道,任何一个企业和单位组织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会计信息失真,实质上源于各方利益相关者为了各自利益而进行的重复博弈,在这种博弈中,一部份利益相关者会因为会计信息失真而受益,而另外一些利益相关者则可能因会计信息失真而利益受损。由此可见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做到企业或单位的所有利益相关主体利益都最大化,因为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是相互矛盾的。从经济学角度讲,诚信是社会需求的产物,是社会生活中主客体双方不断选择、磨合、认同和检验的结果。
一方面,诚信生成的价值基础是交易主体双方拥有共同一致的利益,获取大于投入成本的利益是人们交易的根本动机,并且双方之间的交易总是在利益一致或相似的基础上进行的,利益愈趋于一致,交易愈容易达成[1]。因为只有交易主体双方拥有共同的利益才有机会和动力去信任对方,并相信对方能够为自身带来长期的和最大的收益。可见,利益的一致或相似促使了交易的形成和诚信的发生,这样其诚信价值也得到了确认和提升。正如美国社会学家罗伯特D.帕特南所述:“信任水平越高,诚信价值就越大,交易主体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2]”另一方面,诚实守信的人容易获得与其他人更多的经济交往机会,其个人财富会随着个人诚信的提高而增加。在会计审计关系中,诚信既可以增加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收入,同样也可以减少其交易成本和费用。由此可见,一个注册会计师如果能在委托审计市场中保持良好的诚信,则其可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财务利益上增加收益与减少费用的“双赢”局面。从微观经济学中的收益—成本曲线分析可知,高诚信的交易成本总是低于正常或非正常的成本,而其总收益总是高于正常或非正常的总收入。这充分说明了诚信可以提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收益水平,其诚信价值也随之相应提高。
二、会计审计中的博弈分析
在一个讲究诚信价值的环境里,对诚实的注册会计师或审计人所承担的执业风险和责任是很低的或者说是有限的[3]。注册会计师或审计人的诚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被审计人不诚实所带来的风险,从而相对降低了交易费用。在会计审计关系中,当诚信价值为正时,行为主体才能承受实施道德行为的物质成本;当诚信价值无穷大时,行为主体所能承受的行为成本也越大,其所实施的诚信行为也越广泛越经常。反之,行为主体实施欺骗或非诚信,将为其自身带来精神和经济上的负效用,即受到他人的批评和指责,自身良心的谴责以及行为成本的巨额增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幅减少。因此,一个社会或组织中每个个体的诚信水平和诚信价值越高,在重复博弈中得到的帕累托效应就越优,范围也就越广,该社会或组织的运行效率也就越高[4]。从以上分析可知,诚信价值的形成是交易双方主体在会计审计中不断重复博弈的过程。
(一)模型假设假设在会计审计关系中,市场主体之间随机进行搭配以形成可能的交易合作,搭配会出现两种类型:一是陌生的市场交易主体之间的第一次博弈;二是交易主体间的重复博弈。前者在博弈次数很少情况下,失信将成为博弈参与人双方的纳什均衡;后者在博弈次数很多的情况下,守信将成为博弈参与人双方的纳什均衡。下面探讨市场交易主体双方之间的诚信价值博弈,图1为在会计审计中,审计人(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人(企业、公司或个人)之间的诚信博弈情况。已知E为当博弈对手采取诚信合作策略时,参与人采取诚信合作的成本,也可以理解为参与人放弃失信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收益;H为当参与对手采取失信策略时,参与人采取合作的成本。当给定A采取诚信合作策略时,B若采取诚信合作的策略将获得R;若采取失信策略将获得R+E,两者之差E表示A采取诚信合作策略时,B也采取诚信合作的净损失或成本;H也可以做同样的解释。
(二)审计人与被审计人博弈的诚信价值分析
由于博弈结构的对称性,在会计审计关系中,在审计人与被审计人的交易合作中,由图1分析可知,审计人与被审计人在博弈中的诚信价值有三种情况:
1.当审计人A采取守信合作,被审计人B采取失信合作的情况,则A获得的效用为(A+E)。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审计人要求被审计人提供给审计人的会计资料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会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并且不存在“重大的错误和遗漏”。如果被审计人B不诚信,其会计报表信息中存在重大错误与遗漏,这将使诚实的审计人受骗,则将使另一个受害者———审计委托人(审计机关)也遭受欺骗,审计人A会将此信息告知审计委托人,自己遵守了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中诚实守信原则,不必承担自身守信而带来的执业风险。可见,对于诚实的审计人———注册会计师,其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审计人A的诚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削弱被审计人B由于不诚信所带来的风险,从而相对降低了其交易费用或交易合作成本。
2.当被审计人B采取守信合作,审计人A采取失信合作的情况,则B获得的最大效用为H。在实际会计审计操作过程中,当被审计人B诚信时,审计人A的失信一般是不易被发现的。这是因为被审计人B的诚信需要由审计人A来审计监督。如果要发现审计人A的不诚信,只有社会环境给注册会计师行业以外部压力,将其外部监督内部化,通过会计师行业或审计师行业内部的同业互查和行业协会监督来解决审计人A的不诚信问题。由此可知,审计人的失信不易被社会公众和被审计人所察觉,但给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带来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是巨大的,损害了会计审计的职业道德,增加了交易主体的交易成本和交易费用。
3.当审计人A与被审计人B均不采取诚信合作,则交易双方获得最大效用为0,这样的纳什均衡是不会产生诚信的,双方利益的获取路径也随之停止。即双方零个诚信收益的纳什均衡,而不是双方诚信价值的帕雷托最优状态,这样的后果是一个社会最不愿意看到的。因此,在实际会计审计操作过程中,审计人对自己的失信负审计责任,被审计人对自己的失信行为负管理责任;受损害或欺骗的审计委托人(审计机关)以及社会公众都可能向审计人(注册会计师)要求赔偿,则审计人将承担巨大的交易费用。包括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违约赔偿、应诉费用、客户流失、声誉和损失的价值,甚至解散或注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等退出行业的无法估量的损失。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