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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2-03-25 22:55:2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1篇

关键词:高校;国有资产;管理

高校国有资产是指高校所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它是衡量一个学校办学规模和教学科研发展水平的重要条件。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国家对教育单位的投入不断增加以及社会对教育需求量增大,形成了高校国有资产数量大,资产管理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特点。现就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谈点看法。

一、当前资产管理模式分析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前,财政拨款是高校经费的主要来源,资产的支出也是由教育主管部门专款核拨,高校只负责使用,而教育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但九十年代以后,随着高校规模的扩大,高等教育投资体制,资金来源渠道的变革,教育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的使用模式逐步变成由高校自主管理,并承担科研、教学、后勤等服务的职能。

(一)高等教育由公共产品观向准公共产品观的转变

凡是可以少付费甚至不付费就能供公众享用的产品称为公共产品。在九十年代以前,高等教育基本上是免费教育,其资产使用全部由财政投入,但公共产品资源有限,公共产品需求的大量增加严重阻碍了高等教育的发展。九十年代以来,高校学费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不断增大,筹资来源和投资趋向的多元化,决定了高校资产构成的多元化。准公共产品是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一种社会产品,它既要坚持公益性原则又有经营性质,还具有部分的排他性和一定的市场竞争性。高等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受益者虽然主要是个人,但直接关系到民族的素质和国家的命运,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公共产品使用的低效率和高成本不利于形成有效的资产管理模式

高校固定资产全部由国家财政投入,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导致了高校固定资产管理职能的弱化。而高校固定资产来源全部依靠教育主管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造成了高校纷纷向教育主管部门批条子、搞专款等形式来增加高校固有资产使用规模,而高校对特批的资产使用上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造成了资产的大量浪费和流失。

二、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高校资产管理模式的变化使高校成为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第一责任人。高校对国有资产有增值、保值的义务。高校对国有资产一般采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模式,该模式是在主管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以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全校非经营性资产的统一归口管理单位。在统一领导下,按照资产的不同类别将权力下发到各分类管理部门(各院、系、实验室等),资产的最终使用单位为第三级,它要负责对资产的直接使用者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随着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的资金来源也从单一的国家拨款发展成为以政府拨款为主,实行学费、科研经费、捐赠、“三产”收入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新格局。由此,给高校的事业发展提供了极大的物质基础,但也给高校资产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和情况,所以加强高校资产管理势在必行。那么,目前高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到底存在哪些问题?

(一)缺少统一协调的管理体制

长期以来,高校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的是实物分类归口管理,价值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的模式,即固定资产中的仪器设备由设备处或教务处进行管理,一般设备中的家具及学生生活用具,以及土地、建筑物由后勤处管理,图书、杂志由图书馆管理。虽然形式上设置了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了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头负责,管机构因其地位、人员限制,无法进行周密、系统协调,无法行使有效的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还可能因交叉管理造成重复登记或漏登。

(二)固定资产核算帐实不符现象严重

由于高校的资金来源大都是经过国家财政拨款,资金性质也是非经营性的,加之在会计核算的帐务处理上,只反映资产的原值,不计耗损,不提折旧,高校对资产实行无偿使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资产购进时只反映其当时的帐面价值,而未建立资产使用卡,也未进行定期核对,造成帐面与实际严重不符。另有一些已经竣工决算的房屋,财务部门也未记入固定资产帐,财产部门也未入帐,造成严重帐实不符。还有些需报废、报损的资产未及时办理帐面核销手续,致使每年清理时帐实不符的情况。

(三)高校对固定资产使用缺少效益评价

在高校会计制度中,国有资产的财务核算只体现其购置时的历史成本,根本不考虑资产使用时折旧及净值。这样一来造成高校虚增资产价值。而国有资产的使用成本并未进入高校培养大学生的办学成本中,这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

(四)没有真正做到资源共享

由于长期以来高校资产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是无偿的,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购置固定资产没有站在全校的角度,而是处在本部门、本学科,如同自己的私有财产,造成了“高投资,低效益”,资源浪费严重,而随着创收意识不断增强,各部门利用自己占有的资产开展创收和有偿服务,而学校并没有收取必要的使用费,造成学校资产的流失。

(五)对非经营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重视不够

由于兴办第三产业,需要一定的启动资金、设备和厂房,均属于国有资产,对这些投入,学校不但很难得到回报,有时反过来还要包其亏损,有些二级单位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对外出租、出借学校的房屋、仪器、设备,这些都造成学校资产的流失。

第2篇

    「失效日期

    「实施日期1993.08.24「正文     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国资办发〔1993〕12号)文件的精神,加强对证券业资产评估的规范管理,保证资产评估质量,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资产评估立项、确认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公开发行上市股票的企业,资产评估立项工作,中央企业须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地方企业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

    上述地方企业在本通知前已经在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评估立项的,可不再补办,但须抄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二、上述企业资产评估报告的审核、确认工作,中央企业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地方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定。

    上述地方企业在通知前,资产评估报告已经由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但股份制企业尚未正式成立的,资产评估报告仍须报我局审定。

第3篇

首先,必须强调高校作为独立法人对国有资产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同时,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这就确立了我国高等学校在法律上的独立地位。特别是高校在资产管理上的独立性和不受非法干涉性是实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律保障。只有这样,国有资产才可能在全校范围内实现优化组合,把国有资产从小部门、小机构的控制中解放出来,实现更大范围内的资源共享。高校作为法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能够有效制约部门本位和院系本位,部门和院系资产作用高校资产整体的一部分,不应向其它部分封闭,而应建立健全资源交流和共享机制,从而增加国有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效能。

其次,必须建立国家出资人制度,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作为出资人与高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授予高校更广范围的管理自,鼓励资产管理上的制度创新,调动高校在运营资产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向这个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它规定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国家对高校的管理是通过法律的治理,是对高校资产运营效益进行外部评价并对教育过程和资产运营过程进行行政监督,其对资产的监管内容主要是组织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并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在这里,管理经营的主体是高校而不是政府,高校以教育的社会效益对政府负责,由此高校也享有很大的自利,政府不干预学校具体运作机制,只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对特定事项进行监督。这样,政府也可以有更多的余地着眼于整个社会教育需求,调整教育投资布局,深化教育投资体制改革,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扩大高等教育的经济基础。

最后,必须建立健全高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由它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等等。为什么要对高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呢?这是由国有资产的公共属性决定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固有的公共属性规定了它的使用不能由特定部门垄断,它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向所有人开放。如何在资产使用中更好地体现资产的公共属性,这实际上是高校内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当前,首先要解决好的一个问题是区别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高等教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现在各高校举办企业的现象比较普遍,一部分高校国有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明确将经营性资产界定为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表明这种转化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因而必须在法律上给予严格控制。国有资产流失说到底是事业单位国有财产的公共属性的丧失。国有资产公共属性的丧失表现为两种,一种是上面提到的国有资产流失,第二种是资产闲置和浪费。第一种好理解,第二种往往被人们忽视,而恰恰是防止第二种形式的国有资产“流失”才是改革成败的关键,也是高校在改革和市场经济中生存发展的内在条件。

综上所述,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教育改革的方方面面。在国家法制环境十分有利的条件下,高校应把握机会,强化资产管理主体意识,推进内部运营机制改革,打破内部条块分割,实现资产管理职责分明与资源全校共享相结合,全面发掘和提高国有资产的教育和社会效能。

第4篇

(一)合理调配资源,使国家资产得到有效利用长期以来,由于对国有资产缺乏必要的认识,对国有资产的购置、使用缺乏必要的监督,造成资产重复购置与高度闲置,不仅大量占用财政资金,而且使资产配置水平在各单位之间形成较大差异,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严重脱节,不能准确反映单位资源占用量。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可以合理调配资源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解决部门、单位之间苦乐不均的问题,是堵塞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漏洞、汇聚资金办大事的需要。

(二)科学规范的资产管理是建立节约型政府的基础党的十提出要全面促进资源节约,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节约型政府是节约型社会建设的自身垂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是政府为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而进行的资源投入,科学、规范的资产管理,可以优化资产配置,全面促进资源节约,为建设节约型政府服务。

二、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不重视,管理制度不健全国务院及其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虽然制定了一些系列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行政法规,但还很不健全,缺乏比较完整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并没有对资产的配置标准和使用更新年限做出具体规定,使管理工作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持。政府各部门往往从各自部门的角度来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法,带有很强的部门色彩和局限性,已出台的管理办法又缺乏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有法不依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人违反法规,给国有资产造成严重损失,往往无人追究。2006年财政部颁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但当前国资工作执法的严肃性不够,处罚的力度、刚性不够,执法的手段有限。在国有资产考核制度方面,可以说是一片空白,无章可循。这无形中造成对国有资产管理从思想上不重视。

(二)清查核实困难,财务处理不规范国有资产管理既是财务管理的难点,也是财务管理的重点。当前,资产与预算、资产与财务、实物与价值管理脱节,单位资产账目不清,产权和实物管理混乱,资产价值不按规定计量,普遍存在“失真”和“失实”现象,对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占有的国有资产规模缺乏准确统计,造成家底不清、账实不符。这种国有资产的财务管理与资产管理严重脱节的现象不仅严重影响了资产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进程,甚至阻碍了财政管理的改革与发展。部分市县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财务与资产统一管理更加困难。一些单位对购入、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及时通知会计核算中心登记入账;对某些款项不做说明解释,应由应付款支出的却直接列入经费支出,对已处置固定资产、坏账损失不纳入会计核算,对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未在本单位会计账中反映,造成单位往来资金、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账面和实物不相符。有些部门固定资产甚至人为不入账,部门内部控制、使用,使财务信息失真、国有资产流失。

(三)资产使用方向不明,处置缺少监督国有资产政府所有、部门占有的现状,使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于无序状态。购置资产时,部门报告,领导审批,但是该不该买、该买什么型号没有人认真核实。资产购入后,用在什么地方、什么人使用、用的效果如何更没有人管理。这种对资产使用实质上“真空状态”的管理,使部分国有资产归入个人或被随意出租、出借、变卖、赠与。用非法所得充实单位“小金库”,甚至中饱私囊,装进个人腰包。现实生活中,有些资产,除当事人以外,自购入后就不知所踪,尤其是一些个人使用的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等,甚至部分实木家具、贵重工艺品也可能随着人员的变动而变成私有。

三、加强机关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有效的资产管理机制,合理配置政府资源完善的资产管理机制是实施资产管理的基础。财政部门应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机制,研究制定资产调剂使用制度,逐步改善资产分配不公现状。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资产使用管理内部责任制,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本单位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事项,确保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和保值增值。政府机关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经济社会发展需,逐步建立资产使用绩效考核机制,研究建立资产投入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逐步推行资产占有使用目标考核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明确责任,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监督有效实施国有资产“国家所有、单位使用、财政监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产权明晰、监督有力、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管理模式,着力推动资产信息化、科学化管理。财政部门要抓住关键环节,加强对资产配置、调控、处置的审核监督,从源头上加强和规范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综合管理的职能作用,提高资产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稳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使用单位应建立资产专管员制度,负责本单位资产保管使用、登记统计等工作,建立单位资产使用责任人制度和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资产实物管理,开展国有资产年度审检、考核工作。

第5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运营;问题;预防

近年来,我县国有资产管理及运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和问题。为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设,加强对我县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运营,实现以国有资产存量聚政府之财,本文就桓台县国有资产监管运营情况组织了调研,现形成报告如下。

一、我县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现状

为了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经营国有资产,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全县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由桓台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内设综合、产权管理、资产评价三个科室,由县财政局副局长兼任国资局局长,从而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

县国资局作为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专司机构,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监督管理。一是完善制度。近年来,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将资产所有权归位于政府、使用权归位于单位、管理权归位于财政,明确对国有资产和产权实行统一经营、集中管理,规范了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和监管等工作,最大限度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规范管理。我县行政事业单位需购置、处置的固定资产经审批后由政府采购部门负责招标采购或拍卖,对于处置资产收益和房屋租赁收益都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筹备县级公物仓,加强对全县闲置资产的管理,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三是开展清查。每年开展全县规模的资产清查工作。摸清县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土地房屋资产的存量结构、管理使用等情况,为进一步强化资产管理和盘活资产存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我县国有资产监管运营存在的主要问题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不够规范。有些部门盲目增加配置数量,结果造成了资产闲置浪费和资产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我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尚不完善,导致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单位之间资产信息渠道不畅通,难以有效控制资产重复购置等问题的发生。此外,全县国有资产总量偏小,政府融资平台体系还不够完善,国有资产配置效率不高,融资的办法不多、难度仍然很大。

2.资产运营和保值增值难度加大。大量存量资产沉睡,得不得有效利用。这些存量资产在管理方面存在“散、乱、小、死”的特点:管理部门分散,多头管理;管理方式混乱,家底不清;资产规模偏小,难以发挥规模效应;管理手段僵化,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

三、充分发挥职能,全力做大做强财政实力

1.转变观念,深挖政府资源。国有资产既是社会公共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国家建设、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需要我们认真研究把握有关政策情况,目前地方政府债务迅速膨胀,在此背景下,就必须创新理念,开阔思路,变通方式,牢固树立“大财政”理念,善于运用市场化、产业化手段,做大做实做强县公有资产公司和其他融资主体,加大优质资产注入力度,健全完善资产管理和运营机制,建立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金可持续发展模式,以国有资产存量聚政府之财,在地方财力不足的条件下,能够全力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

2.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国有资产管理。要强化全县资源“一盘棋”的观念,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杜绝国有资产部门化、利益化现象。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必须建立起“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占有使用单位”三级监管机制。财政部门必须坚持“规范存量,控制流量,管理增量,搞好运营”的总体思路,严肃财经纪律,对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依法管好、用好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在财政部门内部建立起“财政拨款、政府采购、资产备案、资产处置、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管理链条,以进一步完善好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强化监督,预防腐败。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土地、房产等资产进行严格的登记,实行年检,由资产管理部门认真核对每项资产的名称、数量、购买日期和价值,严格登记,逐一对照,进行确认。处置国有资产时,要先评估,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进行公开,能够对重大专项资产进行严格监管,既发展了经济,又促使原有资产增值。确保了国有资产安全。

3.引入绩效考评机制,有效预防风险。建立政府投融资财政绩效评价机制,将政府性投融资和项目确定等作为财政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依据财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参与政府性投资、融资、项目的论证、监管和决策,保证项目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增强政府投融资行为的抗风险能力。要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将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水平,保证融资规模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偿债能力相适应。要建立完善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体系。对投资企业的要健全完善担保责任,以化解投资风险,对不能提供可靠担保和有效抵押物的单位,可以考虑指定担保公司介入,增加反担保措施化解风险;要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借款合同,让企业提供有效的抵押和担保,在保证收益的同时确保投资的安全与完整。

参考文献:

第6篇

根据国务院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的规定,促进统一、高效、公平、公开的证券市场的建立,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我们制定了《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资格确认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的证券业务,是指对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和开展与证券业务有关的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条  申请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已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受托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正式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兼营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设有独立的资产评估业务部门。

2.在具有正式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必须是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好、社会信誉高并拥有丰富评估经验的机构,以往没有发生过明显的工作失误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3.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职龄人员(非离退休人员)不得少于5人。专职人员超过17人的评估机构,其中职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1/3. 4.评估机构中的专职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资产评估水平、经验和技能,并具有较丰富的证券业务及相关金融、法律、经济方面的知识,其中骨干人员参加过股份制改造的资产评估工作。

5.评估机构的实有资本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风险准备金不得少于5万元人民币,自取得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之年起,每年从业务收入中计提不少于4%的风险准备金。

第四条  申请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需呈报以下资料:

1.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2.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专业人员持有股票情况呈报表;

3.能够代表该机构水平的资产评估报告书2份;

4.实有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情况证明文件;

5.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保证书;

6.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了解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  申请从事证券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持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资料一式2份;首先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受托的计划单列市)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并签章后,上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审核。中央所属欲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的机构直接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审核。审核工作按照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会同证监会对申请机构的证券评估资格进行联合确认。并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证监会联合颁发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境外及外国的资产评估机构,欲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或为协助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交易证券而对境内企业进行资产评估的,需先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该评估机构主要情况的资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审核,同意后会同证监会确认。经确认后,方可接受委托,从事证券业项目的资产评估。

第七条  获得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国内资产评估机构(包括中外合资评估机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需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证监会报送其上个年度从事证券业务情况、专业人员培训情况、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年检结论以及资产评估机构变化的其他有关资料,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证监会重新确认其证券业评估资格。

第八条  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交易的企业,有权自行选择已取得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评估,任何部门不得进行干预。

没有取得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专业资产评估机构和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其他机构,不得从事证券业资产评估业务。

对同一股票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企业,其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工作不得由同一机构承担,以利于股票发行的公正性。

第九条  取得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许可证的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证券和证券市场、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业务准则。在该机构执业的专业人员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一周的专业培训。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从事证券业务时,必须接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证监会的监督。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执行上述业务时出现重大疏漏、严重误导、弄虚作假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证券市场有关法规的行为时,证监会可建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由审定方吊销其资产评估资格许可证,直至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之日起执行。

附件2: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证券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资产评估

                        _____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

                                  审    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制

                              年    月    日

--------------------------------------

|  机构名称  |              |  曾用名称  |      |  法人代表  |      |

|------|-------|------|---|------|---|

|  批准机关  |              |  批准文号  |      |  批准时间  |      |

|------|-------|------|---|------|---|

|工商登记机关|              |工商登记证号|      |工商登记日期|      |

|------|-------|------|---|------|---|

|  挂靠单位  |              |  注册资金  |      |当年纯收入  |      |

|------|-----------------------------|

|资产评估资格|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批准时间|        |

|------|-----------------------------|

|  |姓    名|              |  性    别  |      |  出生年    |      |

|  |        |              |            |      |  月  日    |      |

|  |----|-------|------|---|------|---|

|  |学    历|              |  专业技    |      |  是  否    |      |

|  |        |              |  术职务    |      |  离退休    |      |

|首|----|-----------------------------|

|席|        |                                                          |

|资|        |                                                          |

|产|  履    |                                                          |

|评|  行    |                                                          |

|估|  职    |                                                          |

|人|  责    |                                                          |

|员|  情    |                                                          |

第7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监管措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实物财产账目不健全,家底不清

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实物财产账目不健全,甚至无账可查,虽然我们每年的产权登记要求据实相报,但真正规范运作的很少,准确性不高。有相当数量的国有财产由单位的行政科室代管,人员更换不清点、不交接;对拆迁、报废、调出的资产不核销;上级部门匹配、奖励、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不入账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二)内控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清

国有财产随意购置、出租、出售、报废,很多行政事业单位连最起码的物品领取和归还制度都没有,缺乏对国有财产实物形态的有效管理和监督。

(三)对国有财产收益管理不到位,流失严重

对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的经济实体,以及“事改企”单位,其创收收入大部分为单位职工发福利,用于资产折旧、维修等简单再生产所必需的资金寥寥无几,特别是利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搞经营的单位,没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使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从而导致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在一定范围内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使国有资产的保值乃至增值指标难以落实。

(四)对国有闲置土地的开发利用不规范,监督不到位

过去一向都是通过上级划拨分配方式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有的已经被单位用于商业开发,也有的以福利形式分配给单位干部职工建个人住宅或贷款抵押,使国有资产的产权模糊不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措施

(一)宏观方面

1.强化资产管理观念。行政事业单位首先要改“经费”观念为资产观念,树立起资产效益意识,强化资产管理观念。另外要正确处理好资产管理和资产使用的关系,特别是在把闲置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所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2.强化资产管理工作与财务管理工作的结合。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必须强化两者的有机结合。

3.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首先,通过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务和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其次,建立健全资产、财务管理责任制,切实解决责任不清的问题。再次,按照现行财务制度的要求做到账账、账卡、账实三相符。最后,要定期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对盘盈或盘亏资产查明原因,该报废的进行报批处理,该入账的盘盈资产作入账处理,并及时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

4.继续完善和探索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管理的有效办法,使之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微观方面

1.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责,当好管家。一要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尽快开展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家底。二要充分发挥内设机构的职能作用,主动与资产管理机构加强联系,相互协调,形成一套规范运作程序以加强源头管理。三要适时与事业单位签订国有资产保管、养护责任状,并由他们负责将资产管理的各项指标逐一分解到科室,量化到人。四要采取行政干预手段,大胆引入奖惩机制,强化国有资产使用者的管理意识。

2.加强对“非转经”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不流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对运用国有资产特别是运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的“事改企”单位和经济实体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组织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和人员,集中对以上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的基础。

3.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必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一要健全购置制度,实行源头控制。二要制定管理细则,加强日常管理。三要完善报废、报损、出售申报制度。

第8篇

近年来,县人民政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采取措施,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工作,促进了我县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截止今年7月底,我县318个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约27亿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11户,其中实体化生产经营企业3户,融资平台公司8户。县自来水公司、马电公司、天然气公司3户企业资产总额5.9亿元,2013年实现收入2.2亿元,实现利润3300万元,上缴税金3500万元。

(一)注重了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一是成立了管理机构。2012年,我县成立了国资管理中心,专门负责全县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二是出台了管理办法。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配置、使用和处置,县政府先后出台了《____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____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办法和规定,明确和规范了国有资产的管理要求和方法,使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二)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一是认真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2012年5月,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县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清理核查,核查出全县共有国有土地589宗,非经营性房产1189宗,经营性房产225宗,车辆341辆。今年4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办公用房清理核实统计工作,清查出全县办公用房建筑总面积23.6万平方米,使用总面积22.24万平方米,房间总数3952间,办公用房间数1950间,其他用房1683间,闲置办公用房319 间。通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摸清了家底,做到了国有资产统一管理。二是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县国资管理中心自2012年9月成立至今,共出具国有资产处置、调剂等文件158份,对县属国有企业的国资监管文件24份,盘活国有资产存量550万元。

(三)促进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一是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将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委托国资公司统一管理。2012年以来,举行了6次国有经营性资产公开竞租会,竞租成交年租金534.57万元,比原年租金177.7万元增长200%。其中,2013年第三批竞租中的最高单宗标的物成交年租金86.5万元,比原年租金11万元增长幅度达到786%。二是优化资源配置。 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资管理工作中,调剂解决了县旅游局、残联、文化馆、司马相如研究会等单位及多个社区的办公场地和办公用房问题,处理了海田乡、金溪镇等乡镇的国资管理遗留问题,实现了国有资产收益的最大化。三是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沟通和协作,2012年帮助马电公司实现技改融资3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县域经济的发展。四是引导企业推进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2013年____马电公司、县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三户国有企业共实现收入2.2亿元,实现利润3300万元,上缴税金3500万元。

虽然我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调研中发现,全县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国有资产规范管理的意识不强。从调研的情况看,部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存在重资金管理、轻资产管理,重资产数量、轻资产效益的思想,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未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及县政府有关规定,对国资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支持不够。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职责不明确,有的由其他岗位人员兼管、代管,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有的因工作人员变动,没有及时安排工作人员接管,国有资产管理缺乏连续性。

(二)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薄弱。近年来,县国资管理部门通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掌握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基本信息,但仍然存在部分单位上报数据不够全面,瞒报、漏报、少报的情况,特别是一些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和使用、借用资产,存在登记不全、记录不清、资产底数不明等问题。一些单位的内部台账对拍卖、处置的国有资产没有及时清理核销、调整账务,对财政投入新形成的国有资产没有及时入账,存在国有资产账账不符、账实不符、账卡不符的情况,以致国有资产基数不准,家底不清。

(三)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到位。调研中发现,有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的单位根本没有管理制度。即便建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也有部分单位没有严格执行,使制度形同虚设。县国资管理中心作为县政府授权监管国有资产的部门,由于成立的时间不长,专业人员少,监管力量薄弱,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管不到位,以致出现县天然气公司原班子违法挪用国有资产的情况。

(四)考核激励不到位,经营者积极性不高。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对其考核结果进行奖惩”。而县国资管理部门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励考核和约束机制,对企业负责人或经营集团没有进行有效的目标考核,存在着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不利于调动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积极性,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国有资产闲置浪费现象严重。今年以来,经县有关部门清查核实,全县有闲置办公用房319 间,超编制标准建筑面积24889平方米。闲置办公用房以及清理腾退的办公用房,未能得到有效使用,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浪费。目前县粮食系统有15个粮管所资产闲置,有的无人看管,损毁也比

较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调研组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县政府要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全县国有资产运营的决策和监督管理。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在国资管理工作的职责,明确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单位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负总责,切实承担起本部门、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职责和任务,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县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

(二)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国有资产是国家政权建设的物质基础和政府经济调控的重要资源,也是政府高效运转的重要保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于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率、实现保值增值、降低运行成本、优化公共服务和加快经济体制改革等具有重大意义。县政府及国资管理部门要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组织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相关人员,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县政府即将出台的新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学习和培训,使各部门、各单位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整体推进我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9篇

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州办[*]14号)文件精神,按照县建办文[*]21号文件的要求,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增值和发挥应有效益,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现就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二、范围和原则

基本原则为:统一监管、分类实施、规范处置、收益统筹。

(一)统一监管:对纳入首批集中统一管理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并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挂牌竟价租赁;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结合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由县财政局统一监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采取脱钩转型,面向社会租赁,承包经营等方式,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交县国资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建立有效营运机制、统一经营管理。非经营性资产由现资产占有单位与资产管理部门,签订使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

(二)分类实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类实施、分步进行。

1、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股权)、出租、出借、兴办的经济实体以及其它国有经营性资产、闲置资产、需处理的资产等)列入这次清理移交、集中统一管理的范围。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分类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逐步将非经营性资产列入移交范围。医院和社会福利性质的机构,县政府直属驻外机构暂不列入。

2、对未列入首批统一管理的单位,其国有资产管理仍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待首批单位移交资产启动运行后,根据进展和运行情况,对这类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提出改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方案另行制订。

(三)规范处置: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捐赠、报损、报废等,由资产占有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交财政部门集中统一调剂处置,对能够通过调剂、置换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需要处置的,由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市场竟价等方式公开处置,公开透明、阳光操作、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收益统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经营管理,所获收入,属财政非税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牵头拟定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执行。

三、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宣传政策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有关政策,宣传这项改革的意义和要求,争取各单位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资产清查移交

1、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和已到租赁期的资产直接移交给国资公司。

2、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原已签订出租、出借合同,协议的,将合同原件和有关资料等移交到县国资公司,进行移交登记、签字。由县国资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统一的合同,协议文本,明确界定国资公司,资产占有单位和承租方的责任和义务,重新规范办理合同、协议手续。

3、对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经济实体,这次清产核资和审计后,由财政部门提出具体管理办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统一监管的原则执行。

4、在清产核资和合同、协议移交期间,县直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使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贷款;不得擅自举债进行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变更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营性国有资产合同、协议或改变国有资产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出售经营性国有资产;不得将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划拨到下属单位;不得借机私分国有资产;不得拒报、拒交合同、协议原件和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延误、干扰、阻碍这次改革工作的顺利推进。

5、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在今年上半年清查资产前,未经审批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铺面等国有资产划拔给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使用的,应在本次清理移交工作中全部收回。对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权属不清的,应经县财政等部门进行产权界定;对今年上半年资产清理后,将经管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的原则上视同经营性资产,特殊情况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建办文[*]21号文出台后,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签订或延期的合同无效,由相关单位自行收回后交国资公司,并自行处理好遗留问题。

6、对需处置的国有资产,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程序办理完毕后,交县国资公司按规范处置原则运作。

(三)资产营运管理

1、国资公司接收的国有资产要建立档案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做到帐、卡、物相符,跟踪统一管理。

2、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需处置的资产,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利用电视、网站、报刊和电子交易显视屏向社会公告,公告相关信息,提供公平的竞争平台。

3、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需处置的国有资产,经营所获收入,直接进入财政非税收入结算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四)工作进度安排

资产移交单位必须密切配合,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年12月中旬组织移交工作,2007年1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模式运行。

(五)严肃纪律,明确职责

1、严肃纪律。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任务艰巨,凡有清理移交任务的单位要加强领导,组建清理移交工作专班,确保政令畅通,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干扰和阻碍改革、违法违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6.024

[中图分类号]F1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6-00-01

1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其具有三个特点:第一,非生产性,即它主要分布在一些非生产性领域的社会组织,如政府、学校、医院等;第二,具有公共服务性,这是由非生产性所决定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用于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公共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具有资金补偿、扩充的非直接性,这是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规模和增量应当适度,注重节约、有效使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为了维护各个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履职,发挥着巨大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行政事业性资产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在整个国有资产中占比不断提高,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刻不容缓。

2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改革取得很大发展,相比之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亟待提高,其管理存在许多问题,表现在制度建设不完善、资产日常管理不规范、管理考核问责机制落后等方面。

2.1 制度建设不完善

一方面,立法层次较低。当前,尚未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立法,2009年,财政部颁布的“两令”是迄今为止级别最高、最具权威的关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法规制度,但是作为部门规章制度其法律效应较低,在执行过程中如果与上位法发生冲突必须遵循上位法的规定,造成一些制度无法贯彻执行。由于部门规章制度约束力不强,地方上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设定时随意性较大,口径和标准常常不一致,直接导致各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层次不齐。另一方面,制度制定得不够细致。制度缺乏细化约束内容,导致实际执行中自由度较大,有的制度中对相关责任部门职权划分规定不清晰,造成实际管理中出现多头管理或无人管理的现象。

2.2 资产日常管理不规范

一是资产购置环节管理不规范。资产购置缺乏预算制约,部门为了“私利”常常多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购买资产,财政部门只关注总盘子而忽视每个单位的实际需求,长久以来造成资产在各个部门闲置、积压,形成资产浪费。二是资产使用环节管理不规范。有的单位没有设置专门管理本单位行政事业性资产的部门和个人,也未制定具有科学性、可行性的资产管理制度,忽略资产的台账和卡片管理,忽视产权管理等,造成资产流失,为资产舞弊埋下隐患。三是资产处置环节管理不规范。资产处置没有明确的审批程序,处置较为随意,处置收入也没有及时上缴财政,沦为“小金库”或流入个人囊中。

2.3 资产管理考核问责机制落后

大部分地区未出台资产管理的考核制度,有些省市虽然出台相关制度,但是考核标准不够细致,执行起来容易流于形式。问责方面只对违反相关法规的个人进行处罚,但是未提及各个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各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不善的问责事宜,造成各单位“重实物、轻管理”的局面。

3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改进建议

针对上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现在从完善制度建设、改进日常管理办法以及建立考核问责机制3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1 完善制度建设

一方面,进一步细化现有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比如:在资产处置的管理制度方面,明确处置的审批流程和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在资产配置环节,增加关于资产预算管理的内容等。另一方面,推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进程,建议在原有“两令”的基础上制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法》,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有法可依。

3.2 改进日常管理办法

一是用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约束资产购置环节的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向财政部门上报资产购置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引入“公务仓”管理制度,新增资产优先从“公务仓”中调拨使用,防止重复购买;二是完善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资产管理人员和部门,建立资产账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资产管理中的运用,财政部门定期组织产权登记、资产报告和资产清查、检查工作,随时关注资产管理情况;三是规范资产处置环节的审批,各单位资产处置必须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并上报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相关处置收益必须上缴财政专户,定期由财政、审计等部门作专项检查。

第11篇

[关键词]事业 国有资产 管理

目前,由于事业单位重要钱,轻管理,加之地方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职责不到位等因素,致使事业单位赖以存在的国有资产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处于无人监管、无人问津的尴尬境地。为此,本文在分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几条意见和建议。

1.有相当数量的国有财产至今仍未纳入财务管理范围,而由单位的科室代管。购置一批财产,造册登记一次,管理人员调动时,只交册不点交实物。对于财产的损失、报废,册中也不注明,使得国有财产损失严重。部分纳入财务管理范围的单位,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也只是记载一笔账目了事,缺乏对国有财产实物形态的有效管理和监督。

2.内控制度不健全,国有财产随意购置、出租、出售、报废,有些单位甚至连最起码的物品领取和归还制度都没有。一些贵重财产被私人长期无偿占用,有的人调走或离退休也不清退,国有财产成了一些人的福利家产。

3.对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的经济实体,以及“事改企”单位,其创收收入大部分被人头吃掉或为单位职工谋福利,用于资产折旧、维修等简单再生产所必需的资金寥寥无几,特别是利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搞经营的单位,没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对使用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从而导致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在一定范围内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使国有资产的保值乃至增值指标难以落实。

4.过去一向都是通过上级划拨分配方式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有的已经被单位用于商业开发,或将沿街底层楼房买给私人作门市,也有的以福利形式分配给单位干部职工建个人住宅或贷款抵押,使国有资产的产权模糊不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5.拆迁、报废、调出的资产不核销,上级部门匹配、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不入账的情况也较为普遍。

存在以上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各级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责不到位,该管的没有真正管起来。

其次是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纳入集中核算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监管和实物监管已形成事实上的分离。

再次是事业单位的资产大多数属于非经营性资产,不计成本,不核算盈亏,由国家财政拨款或用国有资产创收收益购置,以及部门之间相互调剂,无偿使用。

最后是财会人员业务水平低,素质差。随着事业单位的企业化管理和各类经济实体的兴起,一些年轻的财会人员走上了会计岗位,这些人员中,大部分没有受过专业培训,从而影响了国有资产的管理质量。

另外单位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边界不清,资产性质界定困难;有关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立法滞后,制度建设不健全,不规范,使得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以及社会监控措施不力也是造成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的原因之一。

根据上述分析,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责,当好管家。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是为事业单位履行政府职能、完成事业发展目标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是各级财政拨款和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房产所形成。可见,国有资产是事业单位赖以日常运转的物质基础,如果放任自流,无疑加大财政的负担,把本该用于更为急需的公共支出资金,为事业单位国资填补窟窿。这就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力度,尽快开展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家底。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整套基本的数据库,完整反映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和增量动态,以加强对资产使用效率的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内设机构如预算、控办、采购办、集中核算中心的职能作用,主动与资产管理机构加强联系,相互协调,形成一套规范运作程序以加强源头管理。

适时与事业单位签定国有资产保管、养护责任状。事业单位可根据各类资产实物磨损和自然损耗的价值大小,确定使用年限分别落实到各科,并由他们负责将资产管理的各项指标逐一分解到班组,量化到人。对因非自然因素,造成财产提前报废损坏或丢失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限期修复或负责赔偿。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逐步形成由财政部门统一管,事业单位具体管,基层科室人人管的管理网络。

采取干预手段,大胆引入奖惩机制,强化国有资产使用者的管理意识。为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国家机关履行职责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拟定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考核奖惩办法,量化国有资产管理目标,并组织业务人员定期跟踪检查,严格考评,对达到规定标准的确认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化单位”颁发证书,发文公布并给予表彰。对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经济的或行政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增强财政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实行国有资产补偿基金制度,变单纯的统计管理制为有偿占有制。即按每年事业单位占有国有资产数额的1-3%的比例,由财政部门从事业单位包干经费中提取,留用一部分作为国有资产的补偿基金由县统筹使用,大部分返还单位建立国有资产补偿基金。实行该制度,有利于把国有资产管理与单位的经济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对促进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利用率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3.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对运用国有资产特别是运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组织收入的“事改企”单位和经济实体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一次深入细致地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组织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和人员,集中对以上单位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的基础。同时,财政部门要正确引导他们,在提足资产折旧维修费和国有资产保值基金的前提下,其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其他支出。并帮其利用现有人力、财力、物力,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确保国有资产在保值的基础上实现增值。

4.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购置制度,实行源头控制。单位需要购置财产时,要事先写出申请,作出预算,连同购置财产的详细目录表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凭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购置。财政部门应在接到单位申请的3日内作出答复。对社控商品,须到控购部门办理社控审批手续。

第12篇

一、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的概念及管理机构

驻外机构国有资产,是指由驻外机构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驻外机构的国有(公共)财产。驻外机构国有资产包括驻外机构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驻外机构的资产、驻外机构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外交部驻外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分为部主管部门和驻外机构日常管理使用单位二级。外交部财务司为主管驻外机构固定资产工作,行政司对房地产、文物资产行使管理职能。各驻外机构为日常管理使用单位。

二、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管理意识不强,重钱轻物,重采购轻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

驻外机构一直以来得到国家的重视和支持,投入了大量资金及设备,但各驻外机构普遍存在只重视经费的争取和使用,而忽视财产的合理配置。一方面不断向财政申请增加投入,投资兴建或购置资产,对一些尚能使用的资产提前更新,使原有资产处于闲置状态;另一方面对已购的资产管理不到位,较长时间不清楚、不盘点,导致家底不清、账实不符,不仅容易造成资产流失,也使监管部门不能真实掌握驻外机构国有资产存量的情况,增加监督管理的难度。究其原因是对国有资产管理的认识不足,管理意识淡薄,从思想上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不够重视。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松驰,尤其是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脱节,造成不良后果

一是资产管理人员不了解会计账上资产的存量情况,财务人员对资产实际使用情况也不甚了解;二是在资产购置、登记、保管、使用、交接、检查等方面未能按章办事,不掌握资产实际变动情况;三是对无偿调入或捐赠的资产未纳入单位资产管理的范畴,形成账外资产等。为了加强驻外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国内下发了《驻外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该项《办法》对驻外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但不少馆没有按照《办法》的要求,制定出符合本馆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在实际管理过程中随意性较大。

(三)固定资产管理软件操作不熟练

外交部根据驻外机构固定资产数据量大、人手少、不易管理的特点,专门开发了“外交部驻外机构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软件,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不断进行升级补充工作。但有不少馆没有充分利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有效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面性和及时性。其主要原因一是系统使用培训不到位,二是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教育有待提高。

(四)缺乏长期管理的观念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但在某一阶段的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结束后,有些馆认为完成了任务、交差了,思想上产生了松懈情绪,在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上缺乏长期管理的观念,短期行为较为明显,以致于“查完就乱、乱了再查”的情况。而且驻外机构存在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如果缺乏长期长期管理的观念,会为下任对资产管理造成困难。

(五)驻外国有资产管理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由于驻外机构远离祖国,遍布世界各地,监督管理即是重点也是难点。通常只重形式,忽视效果,表现为重管理权力的归属,轻监督责任的落实,重预算的编审,轻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的结合,从而造成资产清查年年搞,搞来搞去老一套,前清后乱,流于形式。

三、对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随着驻外机构体制改革和预算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驻外机构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驻外财务人员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应利用财务人员出国前培训、回国休假等机会,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驻外机构财务人员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业务培训。培训重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学习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熟练掌握驻外机构固定资产管理软件的操作;二是重点提高财务人员财务管理的综合分析能力,在如何合理配置资产,使其效率最大化方面加强研究和讨论,介绍和推广一些成功的经验和作法,强化效率管理,改变我驻外机构原有的“小而全”的资产配置观念,争取做“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

财务人员在平时的工作中,应进一步宣传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让馆员从思想上真正重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自觉提高保护国有资产的意识,让大家都成为管理的主人,真正把财务人员的一双手变为全体馆员的多双手。

(三)加强建章建制工作

在国内下发的《驻外机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各驻外机构应根据本馆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既要做到细致、严密,也要有可操作性。

(四)重视和加强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工作是做好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基本保证。财务人员要立足本职,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踏踏实实、认真仔细地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和情况及时解决,摒弃“等、靠”思想。各馆也要积极探索和建立适合本馆特点的日常资产变动工作程序,既保证对国有资产有效监管 ,又要避免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五)进一步推进和提高计算机管理水平

努力推进财务软件和固定资产管理软件合并工作,加快高科技信息收集手段的建设,筹建通过卫星传输的远程管理网络,增加数据上传的时效性,真正实现对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将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