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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整治方案

时间:2023-02-25 15:33: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河道整治方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河道整治方案

第1篇

一、规范涉河审批项目

县国土资源、林业、环保、交通、农经、水利、安监、畜牧兽医等部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审批活动时,须先征得县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同意或出具相关审查证明手续。

(一)国土资源部门:项目选址、设置矿权、建房用地、临时使用土地、征地后临时使用土地进行采砂、河滩地整理和复垦。

(二)林业部门:发放《林权证》、采伐林木、营造河滩林。

(三)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四)交通部门:公路桥梁选址、水上运输管理。

(五)农经部门:农药使用管理、种植项目选址。

(六)水利部门:打井、修渠、挖塘、建泵站等水利工程选址。

(七)安监部门: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畜牧兽医部门:畜牧小区、养殖基地选址。

二、相关部门职责

县保护区管理局:负责监督和查处向河道内排放尾矿、矿渣、倾倒垃圾等挤占堵塞河道及河道采砂等影响防洪安全的行为;负责制定清障方案,确定清障范围,配合乡镇政府和林业部门做好林木清障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毁坏耕地采砂、非法选矿、挤占河道修建房屋、厂矿、尾矿库等影响河道行洪的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制定林木清除方案并配合所在乡镇政府组织实施;负责取缔河道行洪区内的林权证;负责查处毁林采砂行为。

县环保局:负责查处向河道排放废水、废渣等污染物的行为;负责对河流水质有影响的污染源进行监测;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监管。

县水利局:负责编制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规划和矿山企业水土保持方案,配合乡镇政府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监管矿山企业恢复治理,以减少河道泥砂淤积。

县农经局:负责查处使用违禁农药的行为,防治水质污染。

县安监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矿企业及设施安全防范;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整治重点

(一)严禁毁坏林地、耕地采砂行为。由县管理局牵头,会同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联合执法,对毁林、毁地采砂行为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拆除采砂设备,依法从重处理,收取治理保证金,责令其限期恢复治理。

(二)清除影响行洪林木。由县管理局牵头,县林业局和乡镇政府配合,确定河道主行洪宽度和林木清障范围,制定林木清除方案。林木清除范围内已发《林权证》的要予以取缔,将行洪区的林地面积扣除,重新核定面积后办理新《林权证》,河道行洪区的林木经审批采伐后,不得在行洪区内继续栽植林木。

(三)加强护岸林草保护。河道两侧滩地在不影响行洪前提下造林种草或生态封育,可起到保护河岸、净化水质、防治水土流失及沙尘暴作用。要认真保护河道护岸林和生态林,严格控制采伐,严禁改变林地用途。对毁林种地、不及时或不按规范栽植树木的行为,林业部门要依据林业法规严肃查处。

(四)规范矿渣排放行为。由县管理局牵头,县环保、水利、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和乡镇政府配合,监督、查处采矿企业矿渣排放行为。对没有合法规范排渣场地的,责令其停产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非法采矿处理,杜绝向河道管理范围内排放矿渣。

(五)消除尾矿库安全隐患。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管理局、环保局、相关乡镇政府配合,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尾矿库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没有合法手续、超过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不能按期整改达到要求的,尾矿库不得继续使用并限期清除。对于未建尾矿库,直接向河道排放尾矿、堆放矿渣的行为,依法从重查处。

(六)禁止河滩开荒种植、放牧、烧荒。由县管理局牵头,会同县林业局、环保局、公安局和乡镇政府联合执法,对抢占河滩、开荒种植、放牧、烧荒行为予以清理及纠正。对于享受“退田还河”补助政策,仍然种植农作物的行为给予制止并清除作物。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副主任、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管理局、安监局、公安局、物价局、交通局、环保局、农经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畜牧兽医局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河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河道综合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第2篇

一、目标任务

(一)整治河道水面环境。通过河道环境整治行动,进一步提升河道表观环境质量,清除沿河沿岸枯树杂草、死角垃圾。打捞水面漂浮物,确保河道环境整洁优美。

(二)提高河道管理效能。全面落实户轮流值班制度,劝导村民群众、游客减少乱抛乱扔垃圾入河,营造全民参与河道管理的良好氛围,形成河道长效管理网络。

(三)严禁污水直排入河。加强控源截污工作,全面普查入河排污口,及时采取工程措施,截断沿河排污口。

(四)加强污水管网建设。以河道整治、河岸栏杆整修、背街临河餐饮废水排放治理为抓手,突出治理背街沿河立面环境。

二、整治范围

镇所有河道,重点为集镇区范围内河道、主要沿街沿路河道。

三、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成立镇河道环境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河长办,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各村(居)委会均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领导机构,高标准抓好辖区内河道专项整治工作。

(二)职责分工

按照“辖区负责、部门联动、重拳出击、齐抓共管、疏堵结合”的方法,负责辖区河道监管、巡查、制止非法采砂行为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河道平整、场地绿化等工作。

河长办:负责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及督导工作,牵头负责辖区内河道水面保洁、侵占水面违章建设整治、河道疏浚整治、控源截污、集镇背街临河餐饮入河排放口治理、进一步完善河道长效管理网络建设。

景区执法大队:联合河长办、派出所对挑出、侵占水面违章建设行为进行执法整治,对沿河餐饮油污排放口进行治理。

派出所:负责对滋扰生事、涉嫌水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针对突发人为、自然因素发生的危险和不稳定行为进行全面救助和控制;负责发生洪涝灾害时现场救灾的人员疏导和抢险救灾工作。

旅游公司:加强对景区内河流污水排放、违法违规建设等行为进行劝导和上报;落实专人对河道进行清理、保洁,严禁施工企业乱倾乱倒、乱挖乱砍;加强河道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河道整治工作。

农村经济科:负责防洪度汛相关应急工作,对防洪应急物资储备、人员责任落实等加强管理;加强河道疏浚、隐患排查和整治进行督促和指导;完善相关防洪应急预案。

食药站:加强对沿河餐饮业等商家的管理工作。

各村(居)委会:具体负责实施辖区内相关河道专项整治、管理工作。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8月20日-8月25日)。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认真组织调查摸底,确定整治重点、细节内容,制订实施方案,突出工作重点,细化各项措施。对河道污染点位、隐患部位、重点方位进行摸排,并报镇河长办。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8月26日-9月6日)。要充分利用此次环境整治提升行动的契机,强化河道长效管理,把清除白色垃圾等河面漂浮物和河坡生产、生活垃圾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来抓,结合河道水面保洁、河道整治、控源截污、背街临河餐饮油污排放口治理等专项整治措施,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大规模河道清洁整治活动,对重点整治对象做好跟踪督查工作。

(三)巩固提升阶段(2017年9月7日-9月16日)。集中打捞河面漂浮物和河坡垃圾是河道整治一项阶段性工作,在所有河道清洁整治达标后,要使河道长期保持清洁畅通,关键是抓好河道长效管理措施的落实。所有的河道都要落实专职河道管理队伍和人员。要做到河道长效管理的组织、人员、经费、责任、考核全部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河道环境专项整治行动是为了进一步营造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的浓厚氛围,充分认清开展河道环境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落实好责任,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主要领导亲自带队检查,及时掌握专项整治动态,研究解决整治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取得实效。定期将当月专项整治情况报镇河长制办公室。

第3篇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中小河道堤防管理,切实提高我县河道行洪、渡汛能力,使水利工程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总体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彻底清查、制止中小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的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等违法违规现象,并形成中小河道管护的长效机制,达到堤防完好、河道畅通的目标,确保中小河道行洪安全。

三、清理整治的范围及内容

(一)各乡镇(开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清查、制止我县南小陵河、西马莲河、东马莲河、利民河、李家河、蚂螂河、公河、八家子河以及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等一切违法违规现象。

(二)清理、解除涉及上述河道的各类违法违规合同。县级中小河道的所有权归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所有;各乡镇(开发区)及其所属单位和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凡涉及河道行洪区的合同,均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许可,全部为违法违规合同。

四、方法步骤

此次集中清理整治行动自20*年3月10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3月10日至3月20日)。各乡镇(开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就中小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垦、乱种、乱栽的作物面积、作物种类、涉及农户、承包合同等相关情况以及乱挖、乱采等破坏河道等违法违规现象进行详细调查,对相关情况进行分类归档,做好记录,做到摸清底数,掌握实情。

(二)宣传教育阶段(3月21日至3月31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中国水周”活动,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加强河道管理的重要意义。各乡镇(开发区)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专门印制清理整治行动的宣传单,印发到各管辖区,深入开展宣传活动,使群众详细了解此次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重点、步骤等,确保宣传教育工作到位。

(三)集中整治阶段(4月1日至10月31日)。在做好调查摸底、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对在中小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等现象,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集中整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任何农作物、栽植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和擅自取土。各乡镇(开发区)要做好各类违法违规合同的清理和解除工作。在行洪区内,曾经开垦种植农作物的滩地,责令违垦农户限期恢复其原貌;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栽植的树木,确有影响河道行洪及对河势稳定造成影响的,要责令栽植者限期清除;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恢复滩地原貌或拒不清除树木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乡镇(开发区)配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强行恢复原貌或清除,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检查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县政府组成检查组,深入各乡镇(开发区)对各中小河道的清理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问题尚未解决、违法行为尚未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研究措施,建立定期巡查长效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李鸿志担任,副组长由县水利局局长李振英担任,成员由县政法委、公安局、法院主管领导和县局、林业局、农村经济管理局、农村经济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及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李振英兼任。各乡镇(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县清理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此次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开发区)要在县清理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共同负责中小河道的乱垦、乱种、乱栽、乱挖现象的清理整治及违法违规合同的清理解除工作。清理整治期间,各乡镇(开发区)要确定专人做好信息报告工作。相关部门、各乡镇(开发区)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此次清理整治专项行动。

第4篇

关键词:河道整治;综合规划;分类研究

中图分类号: TV147 文献标识码: A

一、河道整治的内容

要想合理的针对河道展开整治工作,首先应了解整治管理主要有哪些内容,在建立整治目标的前提下展开整治工作。本次研究中,河道整治主要内容如下:

(一)河道两岸环境研究

河道两岸环境是整治前准备工作的重要内容,研究者应详实的了解河道两岸工农业生产、城镇建设、航运状况、堤防条件等状态。对河道两岸状况的了解有利于相关整治规划人员清楚掌握河道的发展历史,便于整治过程中合理调整方案。

例如对河道两岸的工农业生产调查而言,能够了解周边农业发展情况以及工农业对河道的影响。农业需要灌溉用水,通常这类型的用水是在河水中直接获取,因此河道整治应考虑到农业种植者用水问题,尽可能减小整治工作对农业的不良影响。在农业生产方面,对其调查主要目的在于了解其对河道污染的状况,工业废水在排放上大多排放至河水中,调查者应了解其排放是否属于处理后排放,若不是则应令其整改,以免整治工作完成后再次污染。

(二)河道发展历史研究

河道并非是短时间内形成的,其通常是在长期发展中从小的河流逐渐演变而成。规划初期应了解河道的演变历史,包含其来沙特性、来水特性、河岸土质、地理概况、历史演变、河床形态等方面,同时还应了解目标河道近几年内是否已经接受过整改或是存在哪些变化,并对其今后的发展状况展开预测(例如附近有工业厂房排放污水就应采取措施,避免整改后二次污染)。

由于河道整治是建立在水利综合规划基础之上的,因此还应注意河道整治完成之后可能会遇到的变化因素,针对这些变化进行定量评估,了解不同因素对河道综合发展的影响。这一工作的开展通常需要运用到数学模型的构建与计算、实际测量获取相关资料、试题模型试验的开展等等,在这些方式相结合下做好河道发展历史研究。

(三)整治项目经济效益研究

河道整治的主要目的在于优化环境,其次为整治下经济等方面的效益。在政府部门投入资金之后,河道的治理工作仍旧需要产生一定经济效益才能够体现出整治的有效性。但在实际操作中,河道整治难免会带来环境以及社会效益的影响,例如整治之后合水对周边地区的淹没程度、整治过程中洪水防范措施下的经济支出、整治之后原有河道口的水深以及原有航线变更影响、船舶运输周期的变化等等,这些因素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以及社会效益影响均要体现在规划当中。除此之外,研究者还应注意对城市建设以及取水等方面的探讨,尽可能减轻河道整治带来的不良影响,保障整治综合效益的提升。

二、河道整治中水利综合规划分类

(一)按照自然条件划分

按照自然条件,河道可以被分为平原规划、山区规划以及河口规划这几个方面,不同类型的划分在整治重点上也不尽相同,具体区别如下:

1、平原规划

平原地区的河道在整治难度上相对较低,由于其多为经过了河水不断冲刷之后形成的土层结构,土壤类型大多偏向淤泥状态。在整治方面,规划者首先应考虑到这类型地区的作用,其主要作用为防洪,其次为工农业的取水以及航运。在规划时应根据平原河道类型制定针对性方案,合理安排下让整治工作稳定展开。

2、山区规划

山区地区由于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 ,其河床多数是不同种类的基岩,且在坡度方面也偏向陡峭。加上山区地区的地形地貌造成河水流动速度较快,整治过程中出现水位上涨时会在短时间内发生,防备性较弱(但水位若下降同样也不需要花费太多时间)。同时,山区规划中应注意此地区河床更容易出现变形情况,主要在于其强度偏小。因此这方面的规划重点应在工农业取水以及航运两方面,需利用其地形地貌状态制定出合适于地形的整治方案。

3、河口规划

相对于平原以及山区地段而言,河口地区的河道治理工作在难度上相对较大,不仅受到径向流水状态的影响,还可能由于潮流造成河床状态复杂。河口段的河道整治工作应将重点放在滩地利用、工农业取水以及洪水防灾等方面,实际操作中应注意对河滩的稳固并制定合理的水流流向方案,将河水分散排入其它地段。

(二)按照整治程序划分

按照整治程序划分可分为局部河段整治以及河势控制规划两方面。河道整治工作是一项规模较大工作,尤其是大型的江河或是底部河道状态较复杂情况下,整治工程的开展必须要分阶段进行。

局部河段整治主要是在现有状态下制定出河段下一阶段的整治模式或是方案,根据现有整治状态对原本已经做好的方案适当调整,以此来不断完善整治模式,提升水利综合规划有效性。河势控制规划主要在于对河道地段演变过程展开分析,了解其变化情况,以便于制定出有利于河势稳定性的规划方案。

(三)按照水利枢纽划分

1、坝区河段

只有对上游河坝的河势做到良好的控制,才能够保证泄水建筑物和电站的正常运行,保证通航建筑物引航道的畅通无阻,实现航运和发电正常运行带来的经济效益以及航运枢纽的综合利用效益。

2、库区河段

库区河段的整治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是会受到涨潮和落潮的影响,在发生潮水的涨落的期间,因为回水对河段的影响,会使其有大量的淤泥和泥沙不断的积累,削弱了原河床边界的强度,水流的流速是受到原河床边界的控制和影响的,一旦有泥沙的积累,那么该控制作用就会明显的减弱。

结束语

在河道整治过程中,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然而河道整治工作必须与周围的环境、治理的时间联系在一起,要根据时时变化的因素把握河道治理中遇到的困难,并采取有效的方法加以治理。

参考文献

[1]高峰哲,朱春红. 水利综合规划中河道整治规划综述[J]. 水利科技与经济,2013,02:25-27.

[2]潘其斌. 水利综合规划中河道整治的规划[J]. 中国城市经济,2011,18:289.

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指示和省、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坚持重点打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着眼长效的原则,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砂活动,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整治范围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河道为泗河段,市内其他河道为巡查河道。

三、行动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实行市、镇行政首长负责制,本着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按照市统一安排,整个整治行动分四个阶段4个月时间完成。

(一)广泛宣传阶段

一是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二是扎制宣传车,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巡回宣传,部署专项行动,提出相关要求。

(二)专项打击阶段

一是根据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集中时间、人力对泗河段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二是开展自查自纠,对专项打击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对发现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

(三)迎接检查阶段

按照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重点内容和时间节点,对我市重点区域、重点河段、重点环节准备好检查的材料和现场,迎接省和市的检查。

(四)成果巩固阶段

各镇要全面巩固专项打击、集中检查阶段取得的成果,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整改,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标准。把专项整治成果转化为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建立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各镇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行动,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第6篇

【关键词】矿山企业;水土保持;清淤整治;集安市

【 abstract 】 water system in China in the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hina's annual river sediment for the loss caused by is huge, and river silt jams in our country is one of the more common natural disasters. With China'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strategy of promoting continuously thorough, the river for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and the "s" shape regulation has become the urgent need to resolve important environmental problems. Especially Chinese mine enterprise is relatively concentrated area, the work is the "s" shape channel is imperative.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channel of the river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and the "s" shape with the importance of the work, and with JiAnShi mining enterprise river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and the "s" shape case was discussed.

【 keywords 】 mining enterprise; Water and soil conservation; "S" shape regulation; JiAnShi

中图分类号: S15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人们对工作、生活环境品质要求的日益提高,如何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加强河道环境保护工作成了我国需要兼顾的重要问题,它关乎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成效,更是民生与经济发展的重要约束条件。目前在我国矿山企业较为集中的县、市,河道污染、水土流失、淤泥堵塞河道等现象极为常见。因此,根据地区的实际情况来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与清淤整治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水土保持、河道清淤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分析

(一)河道水土保持

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是水土保持的基本目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水土保持最终要达到的目标则是使我国社会经济长期保持可持续发展。作为河道整治的基础工作,水土保持是利用与保护水资源的前提与源头,它与水资源管理呈现出紧密结合、互相促进的关系。我国于1991年颁布了《水土保持办法》,从而进一步规范了我国水土保持工作,该《办法》指出:对水土流失进行预防与治理,合理利用与保护水土资源,从而使水、旱、风、沙等自然灾害减轻,使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进而使社会生产得到发展。由此可见,我国对于水土保持方面已经给予了足够的重视,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

如果水土保持工作没有做好,就会使水资源管理工作失去基础、活力与生机。因此水资源管理工作只有基于水土保持才能够保证可持续、稳固、健康。目前我国水土保持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包括农村与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生态环境建设速度的加快、郊区城市化、农业现代化的步伐高速推进等。因此,在进行水土保持工作时应服务于总体发展战略的实现,在水土保持工作上加大投入,持续建设河道护岸工程,保证在城市改、扩建的建设过程中不出现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新的水土流失的现象。

(二)河道清淤整治

河道冲刷淤积带来的危害同样也是巨大的,如果河道并没有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就会使河道内的沙土、卵石等受到河道水流的影响而产生淤积,进而使得河道的淤高齐平于两岸的道路、农田,如果遭遇暴雨、洪水等灾害的侵袭,就会立即失去相应的约束,从而出现河道频繁改道,对河道流域内的道路、农田等造成巨大损害,甚至于对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河道清淤整治的原则应是,对于较大河流比降且严重冲刷的河段区域,应适当进行截洪挡水坡头的修建,使河流的流速减缓,如果条件允许,还应在河道清淤整治中,将引水灌溉与防冲进行有效结合并实现综合利用。

如果河道不存在严重淤积的情况,能以当前河道的坡降为基准线进行河底坡降的规划,局部挖填,防止河道现状被大幅度改变,而对于严重淤积情况的河道,则应将设计断面、两岸地形以及洪水流量进行综合考虑设计后,实施大方量的清淤开挖,其设计标准为洪水位低于地面高程。与此同时,还必须将河道流域上游产流区域水土保持工作做好,并修建拦砂坝、格栅坝或水库等水利设施于河道松散冲积物的主要形成区域的出口段,对上游冲积物起到有效拦截的作用,防止在完成河道清淤后再次出现冲刷淤积情况。

(三)矿山企业河道水土保持、清淤整治

矿山企业所在区域的河道具有其特殊性,由于矿山企业生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周边的河道相较于普通的河道,会受到更多沉积物的冲刷,在矿山资源开采过程中也会不同程度地造成水土流失,同时矿山企业排出的工业废水也会对河道两岸的原生植被产生一定的影响,加快河道的水土流失并加剧河道淤积的程度与速度。因此在对矿山企业进行河道水土保持、清淤整治的过程中,应采取预防与整治双管齐下的措施来进行,一方面加强对矿山企业生产污染物排放时的处理以及排放量的控制与审批,另一方面对于影响泄洪的淤积河道进行重点清淤整治,并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整治工作。除此之外,矿山企业还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生产情况来选择相应的植被来对被破坏的自然生态环境系统进行有效恢复。

二、集安市矿山企业水土保持、河道清淤整治工作研究

(一)水土保持、河道清淤整治工作开展的背景

位于吉林省东南部的集安市的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众多,长久以来,为促进集安经济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集安市水利局在全市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矿山企业水土保持和河道清淤工作,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全面摸清这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分析并掌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推动工作的快速发展。

第7篇

关键词: 黄河;河势;河道整治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黄河河道防洪安全关系着黄河附原的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十分重要,对黄河河道有计划的整治已有较长历史,1998年以来国家加大了水利的投资力度,使黄河下游河道整治步伐进一步加快,对于下游河势控制、防洪灌溉和滩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加快整治河道的必要性及迫切性

加快整治黄河下游河道特别是高村以上河段的步伐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一是刘道整治工程小完善。高村以上游荡型河段修建的河道整治工程在规划上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个别工程布点还未完成,许多工程修建长度短,难以起到控制主流的作用。由于河道整治工程不配套、不完善,河势宽浅散乱,“横河”“斜河”时有发生,河道整治:工程效益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是在新的水沙条件下,下游整治工程在适应性上需要进行调整。一方面20世纪80年代以来黄河下游来水偏枯,河槽萎缩,二级悬河加剧,平滩流量明显减小,使得河道整治工程的标准、平面布局、设计参数、工程结构等不适应新的水沙条件;另一方面小浪底水库拦沙期下泄清水,河道宽浅散乱、游荡摆动程度将更加剧烈,整治工程脱河,滩地坍塌、掉村也有可能发生,“横河”“斜河”出现概率增加,大险、恶险出现频率及时间将会上升,抢护难度加大。2000年以来尤其是2003年秋汛出现的险情充分说明了加快整治和调整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二、河道整治过程中需特别关注的问题

河流的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稳定的流路和纵横断面形式,这些要素密切相关,又是河道整治的依据,不同的整治流量,平面形态相异,黄河下游河道进入调整期后需要特别关注河道整治工程的导流功效、防冲抗冲能力等问题。

1.导流送流长度

导流送流长度是反映河道中水流在一个弯道导人下一个弯道的距离,是反映整治工程导流能力的主要指标,但在实际工程中是较为模糊的概念。导流送流长度与河道边界和整治流量有关,如黄河孤柏嘴在整治前的自然河湾,不同来流情况挑流(平面上)至对岸滩地的方向和距离不同,为较好地迎流接流,驾部控导工程就需较长。在黄河下游河道整治中,长期摸索并充分利用了工程的导流作用,才使得采用单岸控制、保证泄洪的整治方案成为可能,长期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关于导流长度目前还没有理论上的确定方法,因此,该因素的经验性极强。现阶段黄河下游来水来沙条件发生了变化,整治流量由原来的5000m3/s左右减小到3000m3/s左右,导流能力下降多少没有定量,给治导线的调整带来了困难。根据现行的整治原则,以防洪为主进行“平水整治、洪枯兼顾”,需保持一定的排洪宽度,治导线过度段过短势必会造成人为的 “横河、斜河”,过长又与导流能力不相适应,送流不到位,如遇主槽的地质或边界的影响,还会在下一工程处产生抄后路或者切滩撇湾现象,如2001年枣树沟工程抄后路,2003年8-9月高村以上河势以及大宫和蔡集等控导工程的险恶局面均反映了这一特性。因此,现阶段整治和调整必须深入研究导流能力问题,以完善整治方案。

2.弯道曲线形态

“以岸护弯,以弯导溜”是黄河下游河道近期治理的原则之一,弯道的形式直接关系着对上弯的迎流接流和对下弯的导流送流能力。以往研究的弯道治导线大多为单一圆弧,为充分发挥弯道的迎导送流作用,黄河下游采用由几个圆弧组成的复合弯道,上首附以藏头段,这种形式施工较为方便并在以前的整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弯道水流特性上看还存在不足之处,如果河道主流按照设计治导线运动,在直线与圆弧、不同曲率圆弧间的连接处会出现离心力的突然产生、消失和突变,显然实际水流不会发生。事实上实际水流将通过自身的调节作用,在弯道人口处主流偏移至槽的凸岸侧,在曲率突变处靠溜减弱,甚至脱流,产生局部分离。在工程布置上适当增加工程长度仍可发挥弯道迎导流的作用,但是除防护长度较大外,加之目前整治流量的减小,上下弯顶间距缩小,一方面两岸工程易出现“抄手”现象,在保持必要的排洪宽度下工程布局很困难;另一方面,因弯道人流与工程间的交角较大,对控导工程的冲击和根石冲刷作用增强,防护难度增加,同时工程前的壅水十分明显,因过渡段较短,壅水对上弯出溜产生影响,极易出现脱流现象(2003年蔡集35号坝受主流顶冲时,壅水达lm)。因此,弯道曲线应采用连续变化曲率形式,以使主流沿工程均匀贴流和均匀受力。

3.工程结构

黄河下游河道工程传统上使用的柳石结构,施工操作简便,一次性投资较少,除柳石搂厢外技术要求相对较低,有较强的适应性,这是传统柳石结构在黄河下游河道整治工程中占很大比重的原因。但受施工条件的限制,工程基础不能一次做到稳定深度,需经过多次抢险加固才能稳定,被动抢险频繁,维护费用高。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水利投资力度的增大,河道整治工程修建的数量增加,抢扩防守负担加重,近年来尤其是2003年,在流量3000m3/s以下黄河下游很多工程出险已清楚地说明了这个问题;同时传统结构水中筑坝需要柳料数量大,影响生态环境。为减少工程抢险和维护生态环境,近20年下游河道中试验研制了透水桩坝、网护结构坝、铅丝笼沉排结构坝以及土工合成材料为主的铰链式模袋混凝土沉排、充沙长管袋褥垫沉排等各种新型坝岸结构,为河道整治新材料和新结构的推广应用奠定了基础。在现阶段河道整治和调整中必须针对工程的地理位置和水沙条件分析适宜的新结构形式,特别对于交通不便、抢险困难的位置,有计划地实施不抢险或少抢险结构,改变以往多一处工程就多一个抢险包袱的局面。采用土工材料的坝垛,结构设计中要分析水沙条件,避免枯水期应用时阳光暴晒老化问题,必要时可采用国外FS浆垫技术的水上材料。

4.堤河治理

黄河下游“槽高、滩低、堤根凹”是 “二级悬河”的主要特征,黄河来水来沙减少后河槽大量淤积,二级悬河不断加剧。主槽在横断面上悬于较高位置,根据物体的平衡稳定性分析,主流这种平衡在横向上是不稳定的,受到干扰后将失去平衡滚至堤根,形成堤河,产生顺堤行洪的局面;虽然有控导工程的约束,但它不是连续的,如遇 “横河、斜河”发生主流“穿裆”,就有可能产生冲决堤防的严重局面。堤河治理也是河道整治的一项内容,应包括在黄河下游河道整治方案中同时实施,即在控导主流的同时,也要抓紧开展淤填堤河。结合小浪底底流排沙在下游进行有计划的放淤填筑堤河,将不仅减缓河槽淤积也有利堤河治理,是治理二级悬河的有效措施。

三、总结

黄河下游河道宽,河势变化不定,常常影响防洪安全,许多因素变化的内在机理还不为人们掌握。所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希望对同行有所参考:

(1)遵循规律,因势利导。依据黄河的自然规律因势利导、因地制宜进行整治,争取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

(2)进一步增加科研投入力度,强化基础研究。深入研究黄河下游河道演变的自然规律和内在机理,奠定整治的理论基础,这是制定科学的整治方案的先决条件,在下游治理中应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

(3)充分发挥小浪底对水沙的调节作用。实践业已证明,下游的来水量已经减小,河道整治工程对水沙过程不能适应,单靠调整整治工程的标准和参数其范围也是有限的,同时还要求小浪底水库运用向有利于下游整治工程适应的方向(增加造床流量)调整水沙过程,两者共同作用使工程与水沙和谐。

第8篇

一、总体思路

按照先急后缓、长效管理的原则,全面开展河道的清障、保洁、清淤连通工作。

二、治理目标

以实现河道“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为治理目标,在相关部门加快推进控源截污和补充生态水源的基础上,通过大力实施清障、保洁、清淤疏浚和水系沟通等专项整治,解决河道水环境存在“脏、堵、臭”突出问题,让河道的水清起来、活起来,构筑与宜居相适应的水生态环境。

三、治理范围

星港河1.8公里;二支河1.9公里;三支河1.6公里;海堤沟2公里;五星河1.9公里。

四、主要任务

㈠开展河道清障工作,2014年4月启动,2014年9月底前完成。我场已基本完成河道清障工作,现主要是保洁工作,由2人组成保洁队,做到每天保洁一次。

㈡建立常态保洁机制,巩固河道清障工作成果,按照水岸协同原则,在完成河道清淤清障工作后,保洁队伍进行河道内垃圾打捞清理(包括生产生活垃圾、水葫芦及杂草、枯枝烂叶等漂浮物)、常态保洁等后续管理。

2014年4月全面启动,9月底前完成总长9.2公里,4.77平方公里的河道垃圾打捞清理工作。

五、实施步骤

本次河道清水行动从2014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12月止,分为动员布置、集中整治、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㈠动员布置阶段(4月25日—4月30日)

成立2014年河道清水行动工作领导小级一,召开动员会议;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动员布置。

㈡集中整治阶段(5月4日——11月30日)

要按照河道清水行动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河道清障、河道保洁、河道清淤连通等整治工作。

㈢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对河道清水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并上报区河道清水行动工作指挥部对河道清障、保洁、清淤实绩开展考核验收,验收标准:⑴河道内没有阻洪障碍物;⑵河面没有发现零星漂浮物、水浮莲、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⑶清淤连通工程河底高程符合水系连通要求,河流顺畅,没有出现卡脖子现象。

六、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

成立2014年河道清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㈡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任务

1、要根据全区清水行动方案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细化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细化责任分工,同时制定计划、筹措资金、落实任务、明确时限,有效有力有序组织开展本次河道清水行动。

2、党政办负责河道卫生整治行实施过程中的跟踪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范围。

3、农业办负责抓好河道清水行动实施过程的技术服务、技术监督、技术指导工作。

㈢突出工作重点,务求实效

在开展河道清水行活动中,要针对本地河道水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抓好重点河道、重点区域的清理整治。要特别注重对主要河道、集镇和居民集中区河道的清理保洁;对交界处河道、上下游河道,要明确职责,统一开展清理,防止以交界处河道、上下游河道界限不明为由相互推诿扯皮而出现“盲区”。同时,要抓好河道清理物、打捞物的堆放处置,督促日常保洁队伍定点堆放、集中处置、离水离岸、不留死角,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同时,要把河道保洁与河道清淤、生态护岸、生活污水纳管排放以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清水行动活动取得实施。

第9篇

关键词:航道 整治工程 施工技术

引言

水路运输作为十分重要的运输方式之一,相对其它运输方式而言具有建设投资小、运输成本低、单位运输工具装载量大、资源消耗少、土地占用少等特点和优势。从目前看来,水运能够积极、有效地促进内陆航道沿岸地区经济的繁荣和稳定。但是,不难发现,相当一部分航道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不利因素的限制,尚存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若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将会对内陆航线的航运能力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为了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充分发挥水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水上航运能力,最大限度地确保航道安全通畅已然成为当前整个航运系统开展相关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我们应该把握新时期航道整治原则,进一步改善各级航道通航条件、提升部分航道的通行能力。

1 航道整治施工概述

我国相当一部分河流下游水深较深,浅滩变化规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在众多外部条件的制约和影响下,解决和处理局部浅区问题,有时需要采用疏浚与整治建筑物相结合的措施。

在航道整治的过程中,应结合河道的自然属性拟定整治方案和施工方案,两者都应充分考虑保证河势稳定的需要。施工时不同的施工方案、水流条件和施工历时长短对河道的发展都会形成影响,有时这种影响会恶化河道条件且不可逆转,甚至造成整治目标难以实现或形成新的碍航条件。

航道整治施工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复杂性和危险性。因此在开始施工之前及施工过程中, 我们都应该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不断强化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除此之外,定期组织施工人员参加相关方面的技术培训活动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从某种程度上说,施工人员只有具备一定的素质,才能从事航道整治相应方面的工作。当部分整治工程跨越汛期施工时, 施工人员应该注意做好汛期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施工单位还应该及时、准确地将本区域内河道现状情况向水利防汛部门汇报,以便有关部门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防汛方案,最大限度地减少汛期损失。

对于支流航道来说,应秉承低水整治原则。在实践中,汛期的干、支流航道难免会遇到多个洪峰交汇,导致干、支流河口水流出现交互顶托的情况。出现这种状况时,泥沙淤积过于严重往往是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主要原因。毫无疑问,最大限度地提升处于落水时期的航道水流运送泥沙的能力,保障航道在枯水期的通航能力是航道整治的主要目标。

2航道整治方案原则

中低水治理。在洪水期,因洪峰的不同遭遇组合,支流河口水流的交互顶托现象势必发生。这种顶托规模宏大,冲撞激烈,能量巨大,泥沙淤积严重。然而,航道整治工程一般不去改变洪水顶托,也不致力于减少洪水期的泥沙淤积,而主要着眼于加大落水期水流输沙能力,带走洪水期所淤积泥沙,使枯期航槽满足通航尺度要求。为此,支流河口航道整治仍以实施中、低水治理为原则。实施整疏结合,以整治为主。支流河口滩险以浅滩居多,所采取的整治原则是:实施中低水治理,采取整治与疏浚相结合,以整治为主,并结合汇流口河型采用整治建筑物,加大主航槽落水期水流输沙能力,使枯期航槽满足通航尺度要求。

3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要点

航道整治是为拓宽、加深水域而进行的水下土石开挖的工程。航道整治不但可以使航道的尺度增加,而且还可使航道获得较长时期的稳定。航道整治与疏浚相结合,可以造成有利的流态以减少挖槽后的回淤。相对于渠化工程而言,航道整治后河道的流量和总输沙量不变,对天然水文情势改变较少,基本上不影响环境状态,工程投资也较小航道整治应与国土规划、流域规划、河道整治相协调,全面规划,兼顾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正确处理与防洪水电排灌城市供水及港口等方面的关系。

4航道整治工程施工技术及其应用

航道整治水位可采用优良河段平滩水位法、多年平均流量法、造床流量法、水位与航深关系法等,结合本河段的整治经验,进行综合分析确定。一条河流的上、中、下游,甚至一个较长滩群的不同部位,可根据各自的条件和建筑物的作用,采用不同的整治水位力求切合实际需要。航道整治线宽度应根据本河流的具体情况和整治的实践经验,通过综合分析确定。

航道整治工程应远近结合,分期实施;必要时,与渠化、流量调节等工程措施相结合,逐步建成干支直达、江海沟通、标准统一、四通八达的航道网。应充分掌握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泥沙等资料,重视现场调查,广泛听取意见,认真做好河床演变分析;不断总结经验,选用合理的治理方案,以适应单滩、滩群和长河段整治的需要。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并积极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缩短建设周期,降低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应根据浅滩、急滩、险滩的不同碍航性质,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治措施,优选工程方案。对兼具两种或三种碍航性质的滩险,应抓住主要矛盾,综合治理。

航道整治施工中的技术及应用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和长足的进步。其中,施工中的稳船技术是应该引起足够重视的。起重船、挖泥船和钻爆船等在航道整治工程中的使用是为必不可少,为了确保顺利、有效地实施航道整治工程,在航道整治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准确、牢固地将工程船舶固定在预定施工位置,同时要求移船便捷迅速。

目前,我国航道整治工程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从某种意义上说,航道整治工程实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内陆临水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因此,对航道整治的原则及技术应用探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科技水平的大幅度提升,更应该努力实现技术创新,进一步确保新时期航道整治工程能够取得预期的效果。本文对航道整治相关方面进行了探讨,深入阐述了航道整治施工中的有关技术及应用,以促使航道整治达到预期效果。

参考文献:

[1]姚金炳,赵文宾.广播电视监测技术研究[J].电脑知识与技术,2009,02:448-449.

[2]姜慧.浅谈航道整治工程中的施工技术[J].科技资讯,2010,06:38.

第10篇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上级部门的指导和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群策群力,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内,将集镇打造成设施配套齐全、街面整洁靓丽、河道水流清澈、人居环境优美的山区特色集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先行原则。在服从集镇总体规划前提下,据乡党委、政府确定的工程项目,委托专业公司进行规划设计,制定初步设计方案。

(二)坚持民主决策原则。对每个具体实施项目,广泛征求集镇居民、干部群众的意见,按照成熟一个实施一个的原则进行整治或建设。

(三)坚持阳光操作原则。严格按上级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定施工单位。同时,加强工程监理,强化社会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四)坚持量力而行原则。结合集镇现状和财力水平,实事求是,不贪大求洋,只求美观适用,力争化小钱办大事,建设群众满意工程。

(五)坚持稳步实施原则。按照先急后缓的方针,排定具体实施项目,制定建设时间表,稳步推进,有序实施,确保成效。

三、工程项目

集镇综合整治大致范围:沿224县道,从零公里起至中学入口处止。按照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的要求,主要实施以下五大工程:

(一)街面整治工程。主要是拆除临街违章商棚和建筑,统一规划临街商牌。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二)街道整修工程。主要是布置下水道,整修人行道,改造道路,划出标线,设置路牌,添置路灯和消防栓,设置垃圾箱,进行街道绿化,建设公共绿化带。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三)河道整治工程。主要是整修河堤,疏浚河道,分段构筑拦水小坝,使集镇内河道形成水面,形成“小桥流水”的意境。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四)设施配套工程。主要是配套建设1个公共停车场、1个公汽候车场、1个农副产品交易市场、3个公共厕所、1个污水处理厂、1个垃圾集并房、1个垃圾填埋场。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五)环境管护工程。集镇垃圾实行袋装化,禁止乱丢乱扔和向河道倾倒。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环卫保洁清运机构,每天对街道垃圾进行清扫,收集居民垃圾,转运单位垃圾,将垃圾清运到填埋场,对河道水面进行管护。具体方案另行制定。

四、实施步骤

集镇环境整治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要一项一项抓落实,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通过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使集镇面貌得到彻底改观,与全乡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与人民群众期望相一致。

(一)动员准备阶段(2011年11月1日至17日)。乡党委、政府成立集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印发集镇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整治工作目标、内容、步骤和工作要求,召开动员大会,安排部署综合整治工作。加强环境卫生宣传,设立镇容环卫宣传公益广告牌,利用宣传栏、黑板报、宣传单等形式宣传环境卫生、交通安全等知识,营造重视环卫、维护环境的社会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11月18日至2013年6月30日)。分项目制定实施方案或设计方案,组织力量,按照方案的内容、要求,全面开展整治工作。2011年11月20日至12月30日,拆除临街违章商棚和建筑,统一规划布置临街商牌;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环卫保洁清运机构,每天对街道垃圾进行清扫,定时定点收集居民垃圾,转运单位垃圾,清运集镇垃圾。2012年上半年,实施街道整修工程。2011年12月至2012年12月,实施河道整治工程,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公汽候车场、农产品交易市场、公共厕所和垃圾填埋场。2013年上半年建设污水处理厂。

(三)完善提高阶段(2013年下半年)。乡政府成立检查工作专班,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全面检查综合整治方案落实情况,建章立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整治好集镇环境,是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既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又有利于改变落后形象、展示乡的崭新风貌。集镇所在村、社区和乡直单位要充分认清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集镇环境综合整治作为新一届党委、政府的重点实事工程和民心工程,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广播、宣传栏等媒体作用,全方位、多渠道地宣传开展集镇环境综合整治的目的、意义和实施办法,宣传新农村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激发广大居民群众积极支持、自觉参与环境综合整治,营造良好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氛围。

第11篇

一、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成效显著

淮委高度重视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在确保直管河湖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的同时,充分发挥流域机构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指导作用,加强对流域各省的指导和检查,有效提升了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成效。

一是强化领导,周密部署。淮委成立了由钱任任组长的河道采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订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建立了与流域四省联系人制度;在淮委门户网站上开辟了“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专题”;定期编发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简报;制作专项整治行动展板和画册,集中展示行动成果。淮委沂沭泗局及各直属局先后成立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制订了实施方案,保障了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

二是注重宣传,营造氛围。淮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通过加强宣传、媒体曝光、受理举报等形式,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淮委沂沭泗局及各直属局在进行专项打击之前,联合当地政府,通过多种途径集中宣传非法采砂的社会危害性,并与有关地方政府联合禁采公告,明确提出禁采要求,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三是加强协调,联合整治。淮委注重与流域各省协调合作,共同提升联合整治效果。2011年7月下旬,淮委与江苏省防指、江苏省水利厅在江苏各大媒体联合了《关于依法整治江苏省淮河流域河道非法采砂的通告》;淮委沂沭泗局和江苏省水利厅联合召开了江苏省淮河流域及沂沭泗地区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和总结会议。沂沭泗局3个直属局也分别与所在地地方政府联合召开采砂专项整治会议,迅速部署开展相关工作,多部门联动,增强了执法力量,丰富了执法手段。

四是严厉打击,突出实效。淮委严厉整治非法采砂行为,主动与地方政府协调配合,采用政府主导,水利部门牵头,公安、国土、交通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模式,精心组织了多批次、高强度、拉网式的专项整治行动。沂沭泗局组织成立了三个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督导工作组,分赴3个直属局开展督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五是认真检查,巩固成效。2011年8月,淮委任组长单位的水利部河南检查组,完成对河南省淮河流域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集中检查。与此同时,水利部安徽、山东、江苏检查组分别认真细致检查了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对工作成效较为满意。随后,淮委沂沭泗局组织召开直管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工作第二阶段总结会,认真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加以整改。各级管理单位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和密度,密切关注非法采砂动态,发现非法采砂行为及时开展打击行动,有效防止非法采砂势头出现反弹。

六是抓好规划,提供支撑。抓好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工作,是实施采砂行政许可、规划采砂行为、加强采砂管理的重要基础。根据水利部安排,淮委组织流域各省开展淮河流域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编制工作。2011年5月,淮委审查通过了《淮河流域重要河道采砂管理规划报告》。在征求流域各省意见后,将修改完善成果上报待批。规划报告下一步经批复实施后,将为实现科学采砂管理提供依据和支撑。

二、淮河流域采砂管理形势依然严峻

随着流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黄砂资源刚性需求日益增长,黄砂供需矛盾为非法采砂提供了高额利润空间,采砂管理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并存,水行政主管部门面临的采砂管理工作形势依然严峻,任务更加艰巨。矫勇副部长在讲话中指出,在为期4个多月的专项整治行动中,各地采取了许多好的做法,取得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为加强淮河河道采砂管理奠定了基础。但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还要充分认识到当前淮河河道采砂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准薄弱环节,分析主要原因,研究治本之策,结合各自实际,逐一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不断巩固整治成果,防止集中整治过后非法采砂再次出现反弹。

目前,淮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部分地区行政首长负责制落不到位。部分地方政府仍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分解不具体、工作措施不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难度大等问题。二是采砂规划编制滞后。目前,淮河流域重要河道采砂规划上报待批,流域内部分地区虽然编制了一些应急规划或年度实施方案,但大多存在内容不全面、总量勘测不准、砂石总量控制不科学等问题。三是众多“三无”船只管理难度大。据统计,流域内涉砂船舶近90%为“三无”船只,仅靠河道管理部门难以实施有效监管。四是边界水域非法采砂监管成为难点。边界水域尚未完全建立起联合监管机制,局部地区存在协调沟通不足、联合打击不够等问题。五是管理能力建设有待加强。大部分管理单位采砂管理队伍、经费、机构、装备总体上落后于日常监管和集中打击的现实需要,常态化监管手段不足,信息化监管能力建设亟需开展。

三、进一步抓好采砂管理的措施

河道采砂管理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维系河势稳定、防洪安全、航运安全、供水安全和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矫勇副部长在讲话中指出,我们要认真总结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中的宝贵经验,及时把专项整治成果转化为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不断形成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长效机制。

下一步淮委将重点针对管理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进一步完善落实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行政执法,严格采砂监管,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建立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一是着力落实责任。历时4个多月高强度的专项整治行动已经告一段落,各级管理部门和单位应克服懈怠心理,以专项整治行动取得的成果为基础,不等不靠,切实抓好下一步采砂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层层签订采砂管理责任状。要重点落实领导责任、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和岗位责任,强化监督考核。要以积极的态度、有力的措施,切实巩固来之不易的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推动采砂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是着力完善法规体系。各级管理部门和单位应结合实际,加紧开展有关采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的前期研究工作,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制度体系。要进一步明确采砂管理工作体制、运行机制和法律责任,理清管理单位和地方政府水利、公安、国土、交通等部门在采砂管理工作中的职权和职责,改变目前执法中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可操作性不强、执法手段单一的局面,不断推进河道采砂管理立法进程。

三是着力抓好源头管理。管理好采砂船只,是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采砂活动的关键措施。沂沭泗局直管区各级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海事、航运、交通运输等部门梳理、摸排河道内采砂船只基本情况,对“三无”船只进行登记造册,强化日常监管。要督促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制定引导砂民转产择业政策,采取有力措施鼓励砂民主动转产择业,给生活困难的砂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开展转产砂民就业培训,指导、帮助砂民顺利转产,从源头上减轻采砂管理压力。

四是着力加强边界监管。边界水域采砂监管是采砂管理工作重点之一。各级管理部门和单位应与地方政府在省、市、县边界敏感水域建立联合管理机制,定期或不定期相互通报采砂监管信息,建立会商制度,及时商讨边界水域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有效提升边界水域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的效果,堵塞监管漏洞,杜绝监管空白,确保边界水域采砂监管不留盲区。

第1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叉)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航道管理规定。

本市现有港区和规划港区内河段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的原则。

本市河道修建、维护和管理(以下统称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本市河道整治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进行河道整治,提高河道的防洪排涝能力,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

第五条*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河道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水利机构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乡(镇)管河道的管理;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所在区域内的河道行使日常监督管理,其业务接受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市管河道的确定,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管河道和乡(镇)管河道的划分,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根据河道管理需要,市水务局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将区(县)管河道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委托管理部门应当负责落实委托管理项目所需的经费。

本市境内的长江河段以及其他跨省、市的重要河段、边界河道的管理分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有堤防(含防汛墙,下同)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全部水域、滩地,堤防、防汛通道或者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按河道防洪规划所确定的设计洪水位划定。具体管理范围,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

第八条市水务局、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河道管理处应当依法加强河道监督管理,维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保行政管理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河道的日常检查和监督。

河道管理人员执行日常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持证执法。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河道整治

第十条本市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水利规划、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规定。

本市利用河道的其他各类专业规划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本市河道专业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的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规划,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备案。

编制河道规划涉及航道的,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事先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河道规划的修改或者调整,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划管理权限,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其他河道规划控制线(简称河道蓝线)方案,由市水务局提出,经市规划局批准后施行;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蓝线方案,由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报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备案。

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通航河道的蓝线方案前,应当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管理的河道制定年度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对淤积严重、影响防洪排涝的河道,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河道整治应急方案,并优先安排整治工程。

第十五条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航道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航道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应当兼顾渔业发展需要,并事先征求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沿河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立项或者申请建设许可时,应当将区域内河段的部分整治项目纳入建设项目计划并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所需经费,专用岸段由建设单位负担;非专用岸段的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收益情况合理负担。

第十七条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

河道整治所增加的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安排使用,其土地转让得益应当用于河道整治。

第三章河道利用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施工方案报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规定的界限内进行施工。

第二十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竣工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需要利用河道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但在建设河道堤防时已经明确可以利用堤顶或者平台兼做道路的,不再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或者扩大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排水(污)口的,应当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或者扩大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建或者予以封闭。

市政、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按水系将河道排水、排污情况的有关资料,抄送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利用河道、水闸等水工程实施引清调水,改善水环境的,应当按照引清调水方案统一调度。

引清调水方案由市水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临时使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的,应当向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河道临时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恢复河道原状。逾期不恢复河道原状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其恢复河道原状或者组织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临时使用河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使用范围内河道堤防的防汛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或者水域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由于施工原因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或者清淤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四章河道保护

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论证,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管河道以及中心城区内的其他河道,经市水务局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中心城区外的其他河道,经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水务局批准。

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经批准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施工审核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码头或者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产权单位限期整改或者拆除。汛期影响行洪排涝安全的,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设置阻水障碍物。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实施方案,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条确因工程建设需要,在沿河第一线河道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堤防或者防汛墙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后,方可施工。

跨汛期的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汛期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在河道中运输、存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灌溉以及危及水工程的安全。

汛期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安全的下列物体,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采取清除措施或者进行紧急处置:

(一)在河道中存放竹木、放置养殖捕捞设施以及其他漂流物的;

(二)船舶在河道内滞留的。

第三十二条在保证堤防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航道行政管理部门设立限制航速标志。

第三十三条水闸运行、通航、纳潮、排涝、引清调水时,应当保障防汛安全及区域内船舶的通航安全。

本市水闸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河道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植树种草,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护堤护岸林木、植被,由河道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根据河道堤防的重要程度以及堤基土质条件,经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未经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物料;

(二)设置渔簖、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

(三)爆破、取土、钻探、打桩、打井、挖筑鱼塘等影响河道堤防安全。

第三十六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倾倒工业、农业、建筑等废弃物以及生活垃圾、粪便;

(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三)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损毁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

(五)放牧、垦殖、砍伐盗伐护堤护岸林木;

(六)水上水下作业影响河势稳定、危及河道堤防安全;

(七)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排涝活动。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河道整治,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规划所确定的分期目标,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所需经费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专项安排。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主要用于防洪和河道整治。

第四十条本市按照法律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具体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修建和加固。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河道整治费用。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费用征收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填堵河道的,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河道管理处、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水利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街道监察队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超出前款设定的行政处罚权限的,由街道监察队移送区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对下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作出的不适当决定,上级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河道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