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7 12:23:5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仓储合同,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住所:______
乙方:______
住所:______
双方就下表所列物资储存事宜协商如下:
1.储存物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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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 名 │ 规格 │ 单价 │ 数量 │交货日期│储存仓库│ 附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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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储存期间:______
3.储存场所:______
4.仓储物保险:______
5.双方权利义务:______
6.仓储费及其他费用:______。
入库费:______。
仓租:______。
出库费:______。
运输费:______。
7.本合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于______市______区签订。
甲方: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存货人(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储藏及保管仓储物订立仓储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将所有后开标示记载物品寄托与甲方营业仓库储藏及保管,而甲方负保管该物品的义务。
第二条 甲方保管寄托物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加保管,并随时注意观察,保持该仓储物原状完整。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所规定的下列保管费价目表,计算支付保管费与甲方。
价目表(略)
第四条 前条保管费支付时间约定每月日,乙方应一次支付该月份保管费与甲方。但仓库内储藏保管的物品,因非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而灭失致仓储契约消灭的,甲方得就其已为保管的部分按其已保管日数计算请求保管费,乙方决无异议。
第五条 甲方因储藏及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包装费、代垫的税捐、保险费或凡属维持原状而支出的一切必要保管费用,甲方得向乙方请求偿还。但以其确有切实必要依本契约应由乙方负担,而情况紧急一时无暇通知乙方所支出者为限。
第六条 乙方对仓储物处于寄托时,非因过失而不知仓储物有发生危险的性质或瑕疵的,免其责外,因仓储物的性质或瑕疵所生的损害,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本契约终了后甲方即无继续储藏及保管仓储物的义务,而应将寄托物退还于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但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应即返还仓单与甲方,倘乙方或仓单持有人拒绝或不能移去,甲方可定相当期限请求移去,逾期不移去的,甲方即得将寄托物付诸拍卖。
第八条 甲方依前条规定行使拍卖权,就寄托物拍卖其所得金,扣去因拍卖所生的费用及保管费及甲方为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迟延移去寄托物所生的保管费用,如有剩余甲方应将余额交付于应得之人。
第九条 甲方因仓储物的性质或瑕疵所生损害的赔偿,对于仓储物可行使留置权,以达清偿的目的。
第十条 甲方对于寄托物储藏自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而保管之责,就其所保管仓储物的灭失损毁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除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同意或依习惯或有不得已之事由外,应自己保管仓储物,不得使第三人代为保管仓储物。
第十二条 甲方未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同意亦非习惯或有不得已的事由,而使第三人代为保管者,对于寄托物因此所受的损害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管期间经双方约定自 起至 止。
前款规定期间内甲方不得任意请求移去仓储物,但甲方因不可归责于自己之事由致不能为储藏保管时,虽在期间中亦可随时请求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移去。
第十四条 保管期间届满后甲方应将仓储物及其所生孳息一并返还乙方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五条 甲方返还仓储物得在甲方储藏寄托物的仓库所在地为之。但寄托物如经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同意或依习惯或有不得已之事由转使第三人代为保管的,得于仓储物的现在地返还。
第十六条 甲方在保管期间如有第三人就寄托物对甲方提起诉讼,主张寄托物系其所有而对甲方诉请返还或就寄托物为假扣押假处分的执行时,甲方有即时通知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义务。
第十七条 甲方在仓库储藏的仓储物发生霉烂、发酵、蒸发、变质等有减少价格之虞时,应有从速通知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义务。
第十八条 甲方对于前二条危险通知的义务如怠于履行,致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不能依法定程序维护权利因此所受损害,甲方应负赔偿之责。
第十九条 甲方因乙方或仓单持有人的请求,应许其检点仓储物使其可查悉仓储物的现状以防止其损坏灭失或其他减少价格的危险,亦应允许其摘取样本,甲方绝无异议。
第二十条 甲方于本合同订立同时应将仓单交付乙方收执。
第二十一条 前条仓单如遗失、被盗或灭失时可请求补发。但应先由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向法院依法律程序宣告其原填发仓单为无效后,始得请求补发。
第二十二条 乙方或仓单持有人于仓单填发后认为有将仓储物分割为数部分以便分别处分的必要者,甲方自当应其请求为之分割换发各该部分的仓单;但原仓单同时由持有人交还甲方收回,前项分割仓储物及填发新仓单的费用由请求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除寄托物灭失、保管期限届满,或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致给付不能、解除条件成就、解除权及撤销权的行使等一般法律行为的消灭原因而归于消灭外,乙方或仓单持有人均可随时终止契约而请求返还寄托物。
寄托物标示:
物品种类:
品质:
数量:
包装的种类:
个数:
记号: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保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第二条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保管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为____天(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最新仓储保管合同)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保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存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仓管人(乙方):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代储存为此拟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1.仓库租金计算
确定乙方提供仓库_______平方米由甲方使用,仓库租金按月包库制,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元,合计月租金为_______元整。
2.货物进出库手续及验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储存危险物品或易变质物品,甲方应当说明该物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甲方违反本约定的,乙方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2)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
(3)乙方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其他损害的,应及时通知甲方者仓单持有人。
(4)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5)储存期间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仓管人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仓储物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仓管人不承担责任。
(6)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5.本协议一式______份(正本______份,副本______份)甲方正本一份、副本______份。乙方正本一份,副本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方: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
第三条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其它约定责任。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相应保管费%(或%)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元,或按双方协议办。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3)货物临近失效期或有异状的,在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示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存货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按合同的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元。
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的有关费用。
(7)其它约定责任。
第八条保管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九条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章):保管方(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委托人:
电话;电话:
电挂:电挂: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鉴(公)证机关(章)
年月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有效期限:年月日
至年月日
(乙方):
经双方协商,甲方委托乙方代储存,为了加强双方责任,拟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仓库租金计算
1.为了提高仓库使用率,确保物资安全,经协商,确定乙方提供仓库 平方米由甲方使用,仓库租金按月包库制,每月每平方米 元,合计月租金为 元整。
(二)货物进出库手续
2.为加强进、出库管理,甲方应按时通知乙方年度、季度、月份进货计划,以利乙方安排各项劳务计划,及时做好收发工作。
3.货物入库一律凭甲方规定凭证所列数量、名称,核点无误后,乙方按规定通知甲方及时记账备存。
4.货物入库前,乙方负责卸车,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甲方与有关部门处理。
5. 凡是货物出库一律凭甲方规定的凭证办法发货,否则不予办理。
6.货物进、出库过程中,如发生差错、事故,应由责任方负责。如因乙方保管不妥,或装卸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需要发往外埠的货物,甲方应在铁路规定的时间内,向铁路部门申请车皮计划,然后通知乙方向发站办理请车,并及时办理整车发货事宜,有关铁路运杂费用暂由乙方垫付,然后再向甲方结算。
(三)劳务费的结算
8.凡整车到达乙方专用线装卸(包括上下盘站作业)进库费每吨收 元,出库费每吨收 元(如火车发货仍按 元)。为便于结算应在入库时一次收清,出库不另收费。
9.凡甲方在乙方专用线上卸车后,组织直发货物,进出库每吨各收 元,直发货物各项手续均由甲方办理,乙方只负责装卸劳务。有关数量、质量、外观由收货人负责。
10.凡汽车到达货物进、出库每吨收 元(入库前如同第4条办理)。
11.凡整车到达专用线的重载车辆,每车皮吨按一元计收过轨费,取送调车费每节 元,由乙方垫付,月底向甲方结算。(乙方结算时应将发站、车号、吨位抄写一份送甲方核对)
(四)其他事项
12.甲方如需乙方汽车运输及装卸货物时,其费用标准按 市运输公司规定计算。
13.甲方需乙方在库内提供劳务时,所需材料由甲方负责供应,乙方提供劳力工,每工日按 元计算。(不足4小时按半工日,超过4小时按一工日)
14.为确保库存账物相符,每月末双方对账一次,如发现库存不符合应及时查清,以免影响正常收发、储备。
15.乙方在每月末提出各项费用结算清单,向甲方开户行托收结算。
(五)共同责任
16.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一年,期满双方无异议,本协议继续生效,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以便双方安排调整仓库。终止协议时,双方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密切协作,争取尽快出库,最迟在三个月出清。
17.本协议自 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18.本协议一式份(正本份,副本份)。甲方正本一份、副本份。乙方正本一份,副本份。
甲方负责人:
地址:
单位盖章:
开户行及账号:
电话:
乙方负责人:
地址:
单位盖章:
1、是否有偿
保管合同可为有偿亦可无偿,若无约定并根据《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为无偿;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法》第366、381条)
2、是否需要交付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3、归责原则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均要承担过错责任,但无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仅在故意、重大过失致保管物损害时承担责任(《合同法》第374、394条)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的相同之处
1、保管人妥善保管的义务;(《合同法》第369条)
2、保管人亲自保管义务;(《合同法》第371条)
3、保管人不作为义务;(《合同法》第372条)
4、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应对寄存人《存货人》为返还义务(《合同法》第373条)
5、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时的声明义务,否则,依一般物品赔偿;(《合同法》第375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相关的交易习惯,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 仓储费用请求权
仓储费用,是指保管人因保管仓储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仓储费、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等。
仓储费用的支付方法及支付标准,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也可依保管人所预定的价目表支付。
2 损害赔偿请求权
保管人因仓储物的原因(包括性质、瑕疵)等所受的损害,可以要求存货人负赔偿责任,但保管人已知有问题时,则不在此限。
3 留置权
保管人对于所保管的货物,因保管费及因保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仓储物的瑕疵而遭受的损害,在存货人拒绝赔偿时,享有留置权。
4 提存权
我国《合同法》第393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保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存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货物包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者采用如下表格:
编号包装货物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第二条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保管期限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收日期为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七条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费用负担、结算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
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数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盖章)
地址:____
开户银行:____
帐户:____
存货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盖章)
地址:____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
仓单在经过存货人的背书及保管人的签署后可转让于任何人,任何持有仓单的人都可以向保管人请求给付仓储物。可以说,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
实际上,作为有价证券的仓单,本身又具有一些其他的性质:
(1)仓单要记载一定的事项,是一种要式证券;
(2)仓单属于文义证券,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仓单记载的事项决定;
(3)仓单是自付证券,由保管人自己签发、自己给付;
(4)仓单是一种物权证券或处分证券,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仓单转移就同时发生仓储物的转移;
(5)仓单是不要因证券,与提单一样,具有流通性,在已背书时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就可转让。
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这里明确规定了仓单具有仓储物的收据性能和获取仓储物的提单作用。仓单的价值等同于仓储物的价值,仓单持有人就完全取得占有仓储物的权利。仓单的转让交易据此而成立,但在转让交易之外,有可能出现下列情况:
——假如仓单丢失(或被盗),拾者(或盗者)可持仓单以承运人的身份提取仓储物,从而使仓储物转移到并非真正货主之手。
——假如存货人有意转移仓储物的所有权,在填写仓单时即以他人名义存货,就使其货物权经过仓储环节而转移。
这时,就涉及到仓单的文义性问题。
仓单的文义性是指仓单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以仓单上记载的文字为准,不受仓单文字记载以外任何事由的影响。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了仓单应载明的八类事项,即仓单必载的内容,具有标准的文义性。
仓单应是存入库房货物的真实记录,产生于仓储合同实际发生之后,客观地将仓储物进行文字归类,其文义性应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应存在任何异义。仓单关系的成立应具备以下要素:
1.仓单关系人,即仓储合同成立前后与仓储物发生利害关系的人。应包括:(1)存货货主,即该货物归谁所有;(2)托运人(有时并非卖主或买主);(3)承运人;(4)仓储保管人。
2.仓单内容。应包括(1)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规格、件数、标记;(2)损耗标准;(3)储存期;(4)储存场所;(5)仓储费;(6)保险事项;(7)孽息处理;(8)填单人、时、地。
3.仓储物的流通方向。应包括(1)货物来源;(2)储后去向;(3)提取方式。
同时具备以上诸项内容,才具备仓单关系的文义性,仓单关系才能成立,这时的仓单,才能在法律意义上充当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从而在货物流通过程中的转让交易才告成立。
案例1:A贸易公司B公司进口聚乙烯,并根据B公司的推荐选取了C公司为其进口货物进行报关及仓储服务。基于对B公司的信任,A公司未对C公司实地考察即与其签订了《委托报关及仓储协议》。2007年2月至2008年8月期间,C公司向A公司出具了价值2000万美元聚乙烯入库单,并由B公司邮寄给A公司。信用证到期前,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和费,后A公司将相对应的出库单邮寄B公司提货,该次合作均未发现明显瑕疵,随后双方继续以该模式进行合作。2008年下半年,聚乙烯价格巨幅下跌,而C公司已长达三个月未向A公司出具入库单。此时A公司才前往C公司核实,并得知其货物从未在C公司仓储过,而是在进口报关后直接由B公司提走销售,此前的入库单系作假。2008年12月,A公司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最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B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有期徒刑,并追缴部分赃款发还A贸易公司。A公司为此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案例2:2004年12月起,D公司开始E公司进口原料苯乙烯,E公司同时提供了同等货值的成品聚苯乙烯提货单(原件)作为质押担保,该批质押物及进口货物均存储在E公司仓库。双方在2008年2月前的进口业务均正常履行。2008年6月,D公司又E公司进口近4007Y美元货物,但该批货物90天远期信用证到期时,E公司却无力支付货款,故D贸易公司向银行垫付了全部货款,并在随后欲以E公司的质押物实现其债权。但当D公司到E公司仓库实地查看时,却发现仓库中既没有其进口的原料苯乙烯,也没有E公司质押物成品聚苯乙烯。D公司遂向法院提讼,要求E公司偿还进口货物垫付的货款,法院判决支持。但由于E公司并无实际履行能力,D公司的货款最终未能追回。
案例3:从2006年10月起,H公司开始P公司进口钢材。双方约定,由H公司签订进口协议和开具远期信用证,货物报关放行后存放在F公司库房。F公司收到H公司出具的放货指令单正本或传真件后,均要盖章后传真回H贸易公司,由H公司再次签字盖章确认回传后,F公司方可将钢材放行。2007年9月,H公司P公司进口一批钢材,2007年10月信用证到期,由于p公司不能如期付款赎单,故H公司垫付了信用证下款项,后H公司始终未发放该批货物的出库单。但2007年12月H公司人员查库时发现,F公司已于2007年11月将该批货物交由P公司提走,F公司提供的提货单上的H贸易公司的公章是变造的。H公司对F货运公司、P公司提讼,请求P公司支付信用证垫付款项,请求F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H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但由于P公司、F公司并无支付能力,H公司损失巨大。
案例分析
企业委托贸易公司进口货物主要出于两种考虑,第一是利用方的有利条件,如某种商品的经营权、进口配额、许可证或某种税收政策上的优惠等;第二是利用方的资金,如由方提供银行信用(开证额度)。实践中,因委托方资金有限,其常不能在货物进口后一次性付款提货,而是在一定期限内分批提货,因此合同履行时间往往较长,进而导致方在控制货权方面容易发生风险和损失。
上述案例中,即暴露出在合同、仓储合同的签订环节、仓储方选择及日常监控环节、提货控制等诸多环节的种种风险。案例1中,A公司在未对C公司资信情况进行了解的情况下,仅凭对业务伙伴B公司的信任即将货物报关及仓储业务委托给C公司,且在长达一年半之内从未实地察看过货物实际仓储情况;实际上如果在此期间做一次简单的常规巡查即可发现问题,避免损失。案例2中,虽然D公司提前预设了担保措施,但是只保留有质押的提货单,并未控制提货单所指向的货物本身,其担保措施的力度存在提升的必要。案例3中,H公司提前设置了复杂的提货流程,但最终仍然陷于财货两空的境地。从上述三个案例可以看出,作为货物进口方的贸易公司,如何设计和实施控制货权的种种措施,是非常重要的课题。
律师建议
针对贸易公司的种种控货风险,律师提示应在以下方面加强防范:
一是重视对委托方的资信调查,考虑是否需要其提供担保。
合作前需掌握委托方的企业性质、贸易经验、资金及负债情况以及履约信用等信息,并根据情况设置担保措施。例如:一般信用保证;流动货物抵押担保;仓单等权利质押担保;法定代表人、股东个人保证担保;房地产抵押担保(办理房地产抵押担保登记)。如设置保证人,则除需明确约定保证范围、保证期限外,还应明确担保人是承担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连带担保责任的保护作用会更强。如设置抵押担保,则需事先了解抵押人对抵押物有无所有权,是否已经抵押;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是妥善签订《进口合同》,尤其是付款条款。
货款支付条款——可约定进口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方无权提出违背国际贸易法律和条例的任何要求,一旦开证银行认定开证人必须无条件付款,则不论货物是否符合进口合同的要求,委托方即应对方负有支付全部货款及费的责任。可约定在信用证到期议付前委托方须全额向方支付全部货款,或委托方至少应先行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或保证金);如果货物先于单证到港,则委托方需付清全部货款才可提货,否则方可以自己的名义存入仓库。且所有权归方;如信用证为远期支付,则可能出现委托方付款提货前方已先行承兑的风险,因此可在合同中约定委托方须在方对外承兑前付清货款,如确不能在承兑前一次付清,则委托方只能按照已付货款比例提取货物。另还可约定委托方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如利息或违约金,同时可约定超过一定期限,方有权自行处理未提货物,并保留向委托方追索因此产生的利息、费用及全部损失的权利。
其他费用支付条款——应约定进口环节所需税款及码头、检验、运转、仓租等费用由委托方自行缴纳或提前汇至方账户由方代缴。收取这些费用的时间应约定在委托方提货之前,并约定如委托方延误产生的责任南其自负;如方垫付,则其有权收取利息、佣金,直至拍卖货物,追索损失。
三是仔细甄选仓储企业。妥善签订仓储合同、重视日常监管。
G对新的合作伙伴,贸易公司可通过信函、电报、电话或直接派人到对方单位进行资信调查,也可借助于当地工商机关、公安机关、该企业的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了解其信用及履行能力;即使是长期合作的仓储企业,也应动态跟踪其资信,不可因双方有多年良好的合作纪录而麻痹放松;在选择与委托方有关联的仓库时尤其要审慎考虑,更要避免将货物存放在委托方自己的仓库。
C贸易公司应与仓储公司当面签订合同并亲自交纳仓储费用,避免由委托方代签或代为交纳。
G规范程序,紧抓货权。入库单是货权的基本证明,必须保存正本;仓库出具的入库单应当直接向仓储方(方)提供,避免由委托方转交。如果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无法立即取得正本仓单,应尽早去查看仓储情况,尽可能从速取得。避免时间拖延产生风险。
G仓储公司必须承诺,只有在贸易公司同意的条件下,才能将货物放行,如果未经贸易公司同意就将货物放行,则仓库需向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在委托方付款提货时,应由方向仓储人出具出库单,避免将出库单交由委托方转交仓储人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