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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家审计的职责,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 公共责任; 政府审计; 职责
公共责任(public accountability),也称公共经济责任、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公共会计责任,是指政府及其各部门对公共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责任。政府审计职责是得到法律确认的审计机关承担的任务和责任,也可以理解为得到法律确认的审计机关所拥有的事权。它包括审计事项范围、审计目标层次和审计报告要求三个方面的内容。
现代政府审计是适应监督公共责任的需要而产生的,公共责任关系是现代政府审计存在的客观基础,因此,它对政府审计的影响就是全面的,当然它也深刻地影响着政府审计职责的确定。公共责任决定了政府审计的基本职责就是对公共资产的管理、使用者所承担的公共责任进行监督和报告;界定政府审计职责范围的基本标准就是公共资产所涉及的领域。具体来说,公共责任对政府审计职责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责任的范围及其扩展决定着政府审计职责中的事项范围及其调整
政府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初期,公共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主要是各级政府官员,公共财产主要取自于公民的税捐,主要用于国家机器的运行,公共责任的范围主要是财政收支事项,因此,早期政府审计职责的事项范围主要是政府财政收支事项,财政审计成了政府审计职责中最早的、基本的和“永恒的”审计事项。例如,英国于1866年6月28日颁布了著名的《国库与审计部门法》(exchequer and audit department act),开创了近代政府审计成文法的先例,但对公共账目委员会的职责只规定了三项:对国库日常收支的控制、审查;对财政拨款账户的审计;对拨款账户之外的账户的审计(《世界主要国家审计法规汇编》,第280—282页)。178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设立财政部决议,规定财政部设立审计官,负责审计政府各机构报送的会计账簿(魏礼江,1998)。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参与国民经济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和深入,进入20世纪后,西方主要国家的政府开始直接创办一些公营企业,并向私营企业投资参股,甚至向一些非政府单位提供资助,公共资产的运用范围扩大了,承担公共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也扩大了,涉及公共责任的经济事项增加了。换句话说,需要接受政府审计的单位和事项增加了,审计职责的事项范围扩大了。
1921年英国修改的《国库与审计部门法》,将公共账目委员会的职责增加到五条:拨款账目的检查;税收收入账目的检查;其他现金账目的检查;证券和库存物资账目的检查;商业等行业账目的准备和检查。194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政府公司控制法》,要求审计总署聘请职业审计师,运用民间审计技术,对政府公营公司进行年度审计(魏礼江,1998)。
现在,许多国家的政府审计机关都已将政府审计的职责范围扩大到公营企业、由政府投资的私营企业和受政府资助的单位。
1983年英国又对《国库和审计部门法》的某些条款作了补充和删除,并颁布《国家审计法》,明确提出建立隶属议会下院的国家审计署(national audit office, nao),并把nao的职责范围扩大到下列五个方面:其一,要求按照1866年《国库与审计部门法》规定准备拨款账目的任何政府部门;其二,要求按照《1977年国家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法》和《1978年国家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苏格兰)法》规定记账的任何团体;其三,因任何法律设定(包括本法通过以后的法律设定),其会计账目应被主计审计长检查或鉴证,或者愿意对主计审计长的检查开放的任何其他管理机构或团体;其四,任何不属于主要由公共基金支持的其他团体以外的单位与王国大臣之间达成的协议(本法通过之前或之后达成的协议);或者愿意接受主计审计长的检查的任何管理机构和团体,其会计账目应被主计审计长检查或鉴定;其五,主计审计长有理由相信在任何财政年度内一半以上的收入来自公共基金的任何管理机构或团体(《世界主要国家审计法规汇编》,第280—282页)。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1986年通过的《关于绩效审计、公营企业审计和审计质量的总声明》中提出:“在公营企业中,拥有大量的国家资金、政府投资和其他资源,须有充分的公共责任,此项责任只有经过最高审计机关的审计才能得到保证。最高审计机关应当确保将其职责范围扩展到对所有公营企业进行审计,它包括由企业创办的附属机构在内。”该组织1979年通过的《利马宣言——审计规则指南》中明确了最该审计机关有权对有政府投资的私营企业和受政府资助的单位进行审计(魏礼江,1998)。
到了20世纪80年代之后,美国的绩效审计范围进一步拓展到包括对“财政赤字、国防安全、信息资源的运用、人口老年化、海湾战争”等一系列财政政策进行评估(雷达,2004)。
二、公共责任的要求及其发展决定着政府审计职责中的目标层次及其提高
早期的公共责任主要是要求在经管公共资产中发生的保管、使用公共资产行为与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相符,确保公共资产的安全、完整,人们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努力提高公共资产使用效益的重要性。与这种公共责任要求相适应,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政府审计职责的审计目标层次也主要是审查公共资产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真实、合法性审计是这个阶段政府审计的目标。
随着公众效益意识的增强和公共资产管理水平的提高,仅以保证公共资产为内容的公共责任已不能满足国家和公众对公共资产保管、使用者的期望和要求,要求公共资产保管、使用者努力提高公共资产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已成为应当而且可以达到的目标,公共责任的内容增加了,不但包括要求公共资产保管、使用者应当做到公共资产收支的真实、合法,而且要做到公共资产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随着公众民主和效益的不断增强,管理技术水平的日益提高,保证公共资产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日益成为公共责任的主要内容。与公共责任内容的这种发展相适应,政府审计的目标也从单一的真实合法性审计,发展到真实合法性审计和以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为内容的绩效审计相结合的多目标审计,并逐步发展为以绩效审计为主的现代政府审计目标。
1945年美国国会通过《政府公司控制法》,规定美国审计总署不仅审查联邦政府供应企业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而且应对其管理效率和内部控制系统的效果进行评价。1972年美国审计总署颁布《政府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权的审计标准》,确立了政府审计不仅监督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而且监督其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继美国之后,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等许多国家在财务和发行目标的基础上,相继确立了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审计目标,建立了现代政府审计目标体系。受此影响,1979年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在《利马宣言——审计规则指南》中将过去的真实合法性审计称为“传统审计”,并指出除了这种审计外,还有另一种类型的审计,即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审计,称之为“绩效审计”。
例如,1983年英国颁布的《国家审计法》,明确提出nao其主要职责有二:一是依据《国库及审计部门法》,对政府机关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与鉴证,即财务报表审计;二是依据《国家审计法》对政府机关使用公有财物及政府经费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检查与评估,即绩效审计(《世界主要国家审计法规汇编》,第280—282页)。
20世纪末,随着新公共管理理念的兴起,公众要求政府又开始要求政府不仅要保证公共资产的真实、合法、高效使用,而且要确保把公共资产都用于为民众的服务上,对国民要高度负责。因此,美国又率先发展政府审计的目标,开始对政府运用公共财产履行公共责任的尽责情况进行审查、评估。为此,美国于2004年将联邦审计总署易名为联邦政府责任评估署。
三、公共责任的民主性质决定着政府审计职责中的报告要求及其提高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君主是国家的化身,拥有管理国家的一切权力。国家的一切资源,连同全体民众都属于君主所有。因而,这些时期国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资产和公共权力,也就没有真正的公共责任可言。在这种情况下,君主授予下属臣子管理君主资源的权力,臣子对君主个人负责,这种责任并非公共责任。只有在确立了主权在民的民主社会中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共财产和公共责任。在民主社会中,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通过选举代议机构任命公共财产的保管、使用者,按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诉求保管、使用公共财产,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公共权力;公共财产保管、使用者要接受人民及其代议机构的监督,最终向人民大众负责,公共责任才据此产生。因此,公共责任是国家民主化的产物和表现,其本质是民主。
为了体现公共责任的民主性质,公共财产的保管、使用者必须按照人民或其选举的代表制定的法律,合法、有效、尽责地保管、使用好公共财产,并通过及时向人民及其代议机构报告公共资产的保管、使用情况及承担的公共责任的履行情况,接受人民及其代议机构的监督,确保公共财产的保管和使用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诉求。为了确保公共财产的保管、使用者向人民及其代议机构提供的公共财产保管、使用情况报告是真实、完整的,人民及其代议机构需要授权政府审计机关代表人民,对公共财产保管、使用者保管、使用公共财产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尽责性以及向人民及其代议机构提交的公共财产保管、使用情况报告的真实、完整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人民及其代议机构报告。因此,在民主社会中,审计政府审计机关承担着及时向人民及其代议机构提供审计公共责任履行情况的真实、完整的审计报告。社会的民主化程度越高,报告的范围应当越广泛,报告的内容应当越全面、细致,报告的时间应越及时。
英国1983年《国家审计法》规定,对于该法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所有事项“主计审计长都可以向议会下院报告检查结果”。gao每年向国会提交各类审计报告多达1 300多份,除少数涉及国防机密的外,民众均可索取审计报告(戚啸艳等,2005)。
论文摘要:文章认为,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保留对公营单位内部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职责,放弃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职责。政府审计可以考虑利用内部审计成果,但不得推卸自己的责任。
政府审计是受人民委托对公共财产管理者承担的公共受托经济责任进行的经济监督行为。它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公共性等特点,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免疫系统。它对于加强国家宏观调控,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和效率,强化权力制衡,健全民主与法制,都具有重要意义。
内部审计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置的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所实施的审计。与政府审计相比,它具有地位的相对独立性、审查的经常性、及时性和针对性等特点。内部审计是现代组织内部控制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对于防止、及时发现和有效纠正错误与舞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健全我国审计体系,明确各种审计主体的责任,提高各种审计的效率,充分发挥各种审计的作用,必须正确处理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笔者认为,当前应当重点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
一、政府审计与内部审计关系的探讨
政府审计机关应对公营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是大多数国家的一种通行做法。例如美国《预算和审计法》就规定,GAO有指导联邦各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等非审计监督职责。《瑞典国家审计法》也规定,国家审计署的职责包括:“监督政府经办机构内部审计活动;监督中央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活动;在审计、会计和有关方面帮助中央政府培训有关人才。”但是,政府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西方国家中,都没有设置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而且,近年来随着内部审计职业化的发展和新公共管理的兴起,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行业自律职权都逐步转让给了内部审计职业组织,只保留了对公营单位内部审计质量的监督,以强化公营单位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保证公共财产的安全完整。
我国现行《审计法》规定,政府审计机关有责任对政府各部门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指导和监督的主要内容有:制定内部审计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部门单位依据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宣传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帮助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培训审计人员;指导内部审计职业组织——内部审计协会的工作;指导内部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等。
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保留对公营单位内部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职责,放弃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职责。
保留对公营单位内部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职责的理由是: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质量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具有重大影响。公营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程度又直接影响着公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权益维护。作为公共财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和享有权益的监控者,政府审计机关有责任在对公营单位进行有关审计时通过评审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其质量,纠正其错误与不当做法,促进其提高工作质量,强化内部控制,保护国有资本的安全完整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放弃对内部审计业务指导的理由是:内部审计职业化是一种国际趋势。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了内部审计职业组织,而且内部审计全球性职业组织——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也已成立,我国内部审计师协会也已成立。业务指导和行业自律是内部审计职业组织的基本职责。新公共管理理论要求能够有社会和市场办的事要尽量让社会和市场去办,而且,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属于“私人领域”,不宜由政府部门干涉。因此,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应当由内部审计师协会来进行。这样做,可以使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更专业、更权威、更有效率,可以统一不同性质单位的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行业自律,可以使政府审计机关专注于公共领域的外部审计监督。
至于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代表,理应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出发,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甚至可以进行直接领导。这与政府审计机关从保护国有资产的目的出发,对公营单位内部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是不矛盾的。但是,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审计机关仍然对国有单位内部审计进行基于所有权的指导和监督,就与政府审计机关的身份不符,因为政府审计机关不是国有单位的所有者或其代表。
二、政府审计应当如何利用内部审计成果
任何一种外部审计在对一个单位进行审计时都要对其内部审计的情况进行了解,并考虑是否利用其工作成果。这是由于:第一,内部审计是单位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作为单位内部的经济监督机构,不参与单位内部的经营管理活动,但要对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是否达到预定目标,是否遵循了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进行监督,属于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外部审计人员在对单位进行审计时,要对内控制度进行测评,就需了解其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第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许多方面具有一致性。内部审计在审计内容、审计依据、审计方法等方面都和外部审计有一致之处,例如在进行财务审计时,与外部审计的审计内容相同,所依据的标准都为国家统一制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在方法上都要评价内控制度,检查凭证、账册,核对账表一致性等。这就为外部审计利用内审工作的成果创造了条件。第三,利用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费用。外部审计人员在对内部审计的工作进行评价以后,利用其全部或部分工作成果,可以减少现场测试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从而节约被审计单位的审计费用。
任何一种现代外部审计在对一个单位进行审计时,都要对其包括内部审计在内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解,据以确定审计重点和审计程序与方法,提高审计效率,保证审计质量;同时,针对内部控制特别是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以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内部控制,为以后的外部审计提供更好的基础。此外,外部审计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内部控制评审成果和对下属单位审计的结果,以减少审计工作量,提高审计效率。
利用内部审计成果之前,需要对内部审计人员的素质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审核评价。政府审计机关只有在审核评价认为内部审计人员能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和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质量控制严格,审计工作成果比较可靠时,才能对内部审计成果进行利用。利用内部审计成果也不能推卸政府审计责任和损害内部审计及其所在单位的声誉与其他利益。
参考文献: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
第三条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工作,并遵守国家审计准则。
第四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职业胜任、保守秘密、廉洁奉公、恪尽职守。
第五条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第七条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诚老实,不得隐瞒或者曲解事实。
第八条审计人员在执行职务特别是作出审计评价,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时,应当做到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审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经核清事实的、法律依据不当的和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符合规定的学历,通过岗位任职资格考试,具备与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并保持和提高职业胜任能力。不得从事不能胜任的业务。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机关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参加审计机关举办或者认可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活动,学习会计、审计、法律、经济等方面的新知识,掌握与从事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外语等技能。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岗位培训,应当达到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对其执行职务时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在执行职务中取得的资料和审计工作记录,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审计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审计的权威,不得有损害审计机关形象的行为。
审计人员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被审计单位的合法相益。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尚未出台较详细、完善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而设计框架的主要目的,在于为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提供合理、实用、切实可行的参考标准,利用其提升自身素质,提高审计质量。要设计出便于所有内部审计人员查阅和学习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必须使框架中的职业胜任能力结构和人员层次结构与我国国情相符。对于前者,国内外内部审计协会和专家学者进行过诸多研究,并形成了较一致的看法,且在某些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广泛使用,发挥了提升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水平的重要作用;对于人员层次结构上的研究,诸如美国、澳大利亚、比利时等发达国家也已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规定,并结合职业胜任能力结构了自己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相比之下,我国对于内部审计人员层次结构的研究相对匮乏,尚未形成较完整的结论。受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制约,我国除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外,专门设置内部审计部门的企业主要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研究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层次结构,对设计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人员层次结构具有一定代表性。笔者在分析、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某国有大型企业为例,通过对其内部审计部门机构设置情况、人员层次和各层级人员的职责差异与任职资格要求进行分析,提出对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人员层次结构设计的见解。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成果 1999年,IIA了《内部审计职业胜任能力框架》(Competency Framework for Internal Audit,简称CFIA),这是国际内部审计协会的全球首个覆盖全面且分层次、成体系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根据所在层级和工作年限,又将内部审计人员划分为“首席审计师”、“经验丰富的审计师”和“新内部审计员工”三类,其中“首席审计师”又包括“首席审计执行官”和“审计主管”;“经验丰富的审计人员”包括“审计经理”和“高级审计管理者”;“新内部审计员工”包括“内部审计师”和“新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经验少于1年)”。由于员工所在层次不同,其工作重点和工作范围也不相同,则对于同一项职业胜任能力而言,不同层次的内部审计人员针对此项胜任能力被要求掌握的程度也有差异。如,与商业发展生命周期相关的知识对于首席审计执行官和审计主管来说非常重要,需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熟练掌握,而对于审计经理而言并非极其重要,只需能够理解并运用即可,对于刚刚加入内部审计部门的新员工则只需了解。比利时内部审计协会于2010 年了《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和任务》(Competency Framework & Tasks for internal auditors)手册。在人员的层次划分上,该框架将内部审计人员划分为新内部审计师、有经验的内部审计师和内部审计主管三个层次,与CFIA的六个层次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减少。这与其本国企业组织结构扁平化有重要关系。澳大利亚内部审计协会于2010年了《内部审计人员胜任能力框架》,该框架按照四个层次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区别要求,分别是新内部审计师、有经验的内部审计师、内部审计主管和首席审计执行官。人员层次的划分可以根据不同组织的实际需要而进行适当改变。
(二)国内研究现状 相对于国外而言,国内关于内部审计人员胜任能力框架人员层次结构的研究文献很少,只有陈佳俊和贺颖奇(2009)在其设计的中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中,将内部审计人员层级简单分为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管理者,并分别给予了在职业胜任能力上的相应规定。我国关于内部审计人员层次结构的分析研究与国外相比十分欠缺,为了使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更方便实用,研究我国内部审计人员层次结构十分必要。
三、理论基础
(一)合理合法的权力基础是组织得以维系的基本 被誉为“组织理论之父”的德国著名社会学家和哲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在其管理学著作《社会和经济组织理论》中明确而系统地指出,理想的组织应以合理合法的权力为基础,这样才能有效地维系组织的连续和目标的达成,即:成员有固定职责并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实行自上而下的等级系统;关系是对事不对人;成员选用做到人尽其才;成员明确工作范围及权责;成员按职位支付薪金,有升迁制度。组织理论中的等级系统观点、必须规定明确的成员工作职责的观点,要求组织对从事同一职业的工作人员按照等级赋予相应的职责,且等级越高,权力越大,职责范围也越大,对工作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要求也就越高。根据这种观点,要设计某一职业的职业胜任能力框架,必须按照等级层次,对处于不同等级的工作人员,在职业胜任能力的范围和掌握程度上进行有区别的规定,以保证工作人员所具备的职业胜任能力与其职责范围和工作重点相匹配。
(二)企业人员能力结构模型基础 法国“现代经营管理之父”亨利·法约尔(Henri Fayol)在《工业管理和一般管理》中,对企业人员的知识、素质和能力结构进行了系统化分析。在其设计的企业人员能力结构模型中,规定第二层次为职责性差别能力结构,即对处于不同职位和地位的人员,从六个方面的能力分别进行规定,如表1所示。根据韦伯的组织理论和法约尔的职责性差别能力结构模型,要设计符合实际工作情况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必须根据相应不同层级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范围和工作重点,在职业胜任能力范围和掌握程度上进行有区别的规定,形成纵向体系,以适应不同层次内部审计人员为顺利完成其使命而对职业胜任能力的需要。
四、国企内部审计部门职位结构分析:以我国东部地区某大型国有钢铁上市公司为例
(一)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设置 该集团公司审计机构成立于1985年,2000年以前称审计办公室,2000年改为审计处,同时,撤销工程预决算审查处,其工程决算审查职能及相关人员划归审计处。审计处管理工技岗位定员15人,其中科级职数4个。现在岗职工15人,其中中层领导干部3人,科级4人,一般职工8人,全部为管理工技人员。审计处内设机构三个:经济责任审计科、管理审计科和工程结算审计科。如图1所示。
(二)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该企业总审计处主要负责制订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管理规定,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贯彻实施;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实施财务审计、固定资产审计;对所属二级单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合规审计、基建工程审计、物资采购审计、投资项目审计、风险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专项审计等审计业务;根据需要选聘社会审计机构,并对其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估等。各下属审计科则根据本单位的主要功能实施具体审计工作。经济责任审计科主要负责对集团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实施财务审计、固定资产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物资采购审计等审计业务,并根据需要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管理审计科主要负责制订相关审计工作制度、管理规定,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计划,对集团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根据需要选聘社会审计机构,并对其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估,管理审计项目台账、审计项目档案、审计软件,编制审计统计报表;工程结算审计科主要负责对集团公司及二级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中修、技术开发、福利设施修缮、环境绿化等工程项目实施基建工程审计、合规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三)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责任 该集团审计处有一位处长和两位副处长;经济责任审计科有一位科长和一位科员;管理审计科有一位科长和两位科员;工程结算审计科有一位科长、一位副科长和一位科员。每位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职责和任职资格都不尽相同,该集团公司进行了逐一规定。
(1)审计处处长主持审计处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审计制度;主持修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制定公司审计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负责审计项目的立项及审计人员的安排;检查和考核审计工作质量;审定上报审计报告等文稿资料;落实内部审计监督方针;负责本处管理体系工作的组织领导,保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等任务。两位副处长,一位分管基建、技改、大中修等项目结算审计工作,编制项目结算审计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审计;协助处长不断完善工程结算审计的管理制度和投资控制的措施;对分管的工程结算审计工作进行检查,对其准确性、合理性负责;协助处长完成全处审计工作计划、汇报、总结等文字材料的起草撰写工作和精神文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绩效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工作;贯彻落实内部审计监督方针和目标等。另一位副处长协助处长分管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算和风险管理审计工作,起草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评价风险隐患,提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的建议措施;检查评价审计项目的完成情况;协助处长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及培训计划。
(2)经济责任审计科科长主持该科管理行政工作,执行年度审计计划,起草公司年度二级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和风险管理审计方案并执行;执行公司或处领导安排的专项或综合的财务会计和经济业务审计指令;起草审计报告、完成审计报告的科审;负责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文字材料的起草;保持本科室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等。经济责任审计科科员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执行年度审计计划,完成领导分配的对公司年度二级单位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参加并完成上级安排的专项或综合的财务会计和经济业务审计任务;收集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起草审计报告并完整归档;负责审计资料及数据的统计整理编报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等。
(3)管理审计科科长的岗位职责与经济责任审计科科长基本相同。管理审计科第一位科员负责劳资、人教、保险、计生、工会等工作;负责全处审计统计资料、公文的编辑整理上报,负责OA办公网络、文件档案管理;会议准备、办公设备用具的管理工作,其余职责与经济责任审计科科员相同。第二位科员负责内部审计制度修改、审计规划的起草、本处文字材料的起草,其他岗位职责与第一位科员相同。
(4)工程结算审计科科长执行年度审计计划,负责组织对公司和二级单位的基建、技改、大中修、绿化及福利设施修缮项目结算进行审计;执行公司或处领导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决算审计、专项或综合的工程项目资金、经济效益审计指令,起草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审计;参加公司有关工程项目、大中修项目和其他项目承包合同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对本科审计的工程结算和审计结果的检查、复审、验收、考核;其他岗位职责与其他科科长相同。副科长主要协助科长完成其职责。工程结算审计科科员认真履行审计监督检查职责,执行年度审计计划,按时完成领导分配的公司和二级单位的基建、技改、大中修、绿化及福利设施修缮项目结算审查任务;按时完成上级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决算审计、专项或综合的工程项目资金、经济效益审计任务;参加公司有关工程项目、大中修项目和其他项目承包合同的招投标工作,其他岗位职责与其他审计科科员相同。
(四)实例分析 根据该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职责规定和各层次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职责的规定情况可知:(1)从内部审计机构上看,审计处与各审计科之间的职责差异较大。审计处对所有类型的审计项目的计划、实施实行统一管理和考核,执行整个公司层面上的内部审计管理职责;下属各审计科则主要执行各种类型的审计任务,编写内部审计报告,执行二级单位层面上的内部审计实施工作。机构职责的侧重点不同,决定了对处于不同机构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要求的差异。因此,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应当首先从人员层级上区别处级和科级领导。(2)从不同层级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职责规定上看,各审计科科员的职责与科长、副科长的职责也有类似差异。审计科科长主要对科内负责的审计项目执行起草、管理等事务,副科长则协助科长进行其本职工作,科员则主要执行各种内部审计项目的实施及科室的基础性工作(如档案管理等)。因此,在框架设计中,应将普通内部审计科员与科级领导相区别,分别在职业胜任能力要求和培训方面进行规定。此外,案例中审计处处长和副处长在职责上同样有所区别,而副科长的主要职责虽然是协助科长,按照法约尔的职责性能力结构理论,对相同的职责,对不同层级的人员在相应的能力要求上依然要有所区别。由于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对各层级内部审计人员在各方面职业胜任能力上的掌握程度要求十分细致,足以体现对同一机构内不同层级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要求上的区别,因此,在设计框架时,可将处级和科级层次的内部审计人员进一步细分为处长和副处长、科长和副科长四个层级。最后,借鉴国际内部审计协会(IIA)的CFIA中的层级划分方法,在普通内部审计科员层次上,应将工作经验在一年以下的内部审计人员单独划分出来,在职业胜任能力上给予更多基础性要求以保证框架与实际情况相符合。
五、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人员层次结构
设计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应当将内部审计人员分为处级领导、科级领导和普通内部审计科员三大等级。其中处级领导、科级领导根据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位进一步划分为两个具体层次;普通内部审计科员以一年工作经验为界限,进一步划分为新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经验在一年以下)和内部审计师(工作经验在一年以上)两个层次。如图2所示。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按照人员层级进行区别规定,既方便各层次内部审计人员对框架的查阅和学习,而且可以框架为标准,方便评估各层次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水平,并有针对性地对欠缺之处提供后续教育,达到全面提升各层次内部审计人员各方面职业素质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佳俊、贺颖奇:《中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胜任能力框架研究》,《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年第11期。
关键词:高校;内部审计职能;发展趋势
回顾高校内部审计发展历史,自从20世纪80年代高校开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以来,高校的内部审计就自然的被赋予了监管职能。由于这种监督、维护财经法纪的职能是在政府的直接推动下发展起来的,而不是高校根据实际需求建立的,所以一直被内部审计业界视为国家审计的延伸。但是随着国家对高等教育投入的不断增大和各高校筹集资金的多元化,这种“查错纠弊”、“堵塞漏洞”的职能已经不能适应新环境下高校发展的需求,不仅体现在同上层的使命、目标的协调性上,而且体现在对下层的机构设置和内部审计职责和职权的指导上,更重要的是无法满足高校对管理审计、教育效益审计、教育质量审计等新的审计需求。
这些新的需求使得高校内部审计职能的发展必须跟上整个审计职能发展的趋势。而职能的发展趋势又会受到组织结构、职能存在的环境、组织的战略甚至组织的决策者的主观意识等多种因素影响,预测起来比较困难,高校内部审计职能发展趋势也是如此。尽管对于高校内部审计职能发展趋势进行精确预测起来比较困难,但整体的发展特征还是比较明显的。一些高校内部审计已经试图适应环境变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要求,在不断转变和开发在监督、评价、鉴证的基础上又开发了建设、管理、控制、服务等职能。笔者将近几年高校在这方面的趋势进行仔细的总结,归纳出高校内部审计职能发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明晰性
从公共事业视角来看,未来高校内部审计职能方面会变得更加明晰,这是既现代高校内部管理的需要,也是高校内部审计职能发展的需求。由于现代内部审计逐步转向以风险为基础的风险导向型审计,风险会对高校内部审计职能的发展和确保职能的实现起到很关键的作用。这就需要有明晰的职能定位,进而准确的定位内部审计的职权和职责,以确保降低审计风险和高校发展中的风险。
这种明晰性可能会表现在,在涉及国家审计重合部分的职责如经济责任审计、法规法纪审计职能,会被逐步淡化或者逐步降低其在总职能中的地位。在所负责任方面,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对此类审计结果不再负保证类责任。也就是说高校内部审计部门不必再为没有查出高校的违规、违法而负失职的责任。在此类审计中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只负责向主管此类审计的国家审计部门提供正确、合法的、尽量充足的证据,至于定性或其他决定应该由国家审计做出。而涉及到鉴证性的职责则需要进行外包处理,如基建工程审计等,而内部审计部门过程中只负责对外包项目的成本、质量等进行控制。
通过上述职能调整,高校内部审计可以将精力集中在高校的战略审计、流程审计、内控审计、风险审计职能方面,还可以适当开展教育教学质量审计等新的职能,最终形成职能、职权、职责明晰的高校内部审计职能体系。不再会出现“该做的没有做好,不该做的到处伸手”的尴尬局面。
二、综合性
综合性是高校内部审计职能发展的另一个明显的特征。如果说明晰性是对高校内部审计职能在“职”的方面的要求话,那么综合性就是在“能”这方面发展的一个趋势。尽管高校内部审计职能在职权、职责方面力求明晰,尽量使自己置身于各项具体管理事项之外,最终到达独立客观的评价、审计效果。但并不影响高校内部审计“一专多能”的职能设计理念,而且从管理成本的角度来看,设置“一专多能”型部门职能也是合理的。为此最终形成两种综合性的发展趋势:一是技能和应用工具的综合性。也就是说,高校内部审计在履行职能时会综合应用到各种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技能和应用工具,以实现最终的审计目标。正如本文前面运用公共管理的分析工具一样。二是功能的综合性。为了高校最终发展的需求,高校内部审计可以将不同的职能加以整合,衍生出新的审计职能。例如可以将风险审计职能和流程审计职能相结,形成流程中的风险审计职能等。这种搭积木式的职能组合不仅为高校内部审计发展极大的拓展了空间,更重要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评估、监控高校个方面发展情况,最终为高校健康高效发展提供充分的保障。
三、开放性
虽然内部审计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内向服务性。但随着整个社会共事性事务的公开、透明的趋势要求,高校作为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部审计也很难在自我封闭中寻求自我发展。为此实现高校内部审计的内向服务与开放性的统一构成了高校内部审计发展的中大挑战。但一些富有经验的高校内审部门通过设计有限的开放性模式来应对这个挑战。既通过职能和服务相剥离的方式来解决。也就是在职能定位上采取开放的方式,而在服务上采取局部内向性的方式。用职能的博采众长,来实现服务上的为我所用。在开放性的职能设计中,高校内部审计职能的一个形象比喻就是分水阀。它将有利于提升高校形象、公信力等,有利于鉴证信息向社会予以公布,而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到管理层或决策层予以解决,并进行跟踪。
采用这种形式避免了以往高校内部审计部门只是言过不言功,或者只闷头做自己的工作情况。能够得到更多的支持。同时职能上开放,使得高校能够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特别是社会审计资源,有利于内部审计职能充分发展。
通过前面对高校内部审计职能发展趋势的分析与预测,有利于高校内部审计自身对职能进行重新设计与定位,为高校提高其运营管理水平以及资源的运用效率作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审计机关是国家经济监督部门,担负着规范经济活动,维护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经济领域的腐败现象等重要职责。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十一五”规划,审计机关大有作为。广大审计干部要以学习修订后的《审计法》为契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当前审计工作的实际,努力提高综合素质能力。对于基层审计干部,重点要在以下四个方面狠下功夫:
一是提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能力。审计监督是国家行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审计干部开展工作的目的所在。审计部门的每一个干部职工,无论处在哪个岗位,都不能把眼光仅仅局限在自己所从事的具体事务中,必须眼中看到全局,心中装着大局。心中有没有大局,善不善于把握大局,能不能服务于大局,是衡量审计干部素质高低、能力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准。要通过学习贯彻“十一五”规划和修订后的《审计法》,培养审计干部的大局观念和服务意识,使广大审计干部善于把本职工作与整个审计工作贯穿起来,把审计监督与经济社会发展联系起来,自觉做到在大局下考虑问题、站在全局的高度谋划工作、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开展审计监督,切实做好“审计促发展”文章,更好地发挥审计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是提高运用政策、依法审计的能力。依法审计,坚决按国家的方针政策办事,是审计工作的根本原则和基本方针,也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背离了这个原则和方针,审计工作不仅不能正确地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反而将对经济发展起到阻碍作用。要真正做到依法审计,按政策办事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这就需要广大审计干部既要努力学习,准确把握审计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又善于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执行政策。当前,要把学习《审计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解读审计署《修订后的宣传提纲》和《审计法》,充分认识到修订后的审计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审计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有利于审计机关全面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更好地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水平。同时,要全面系统地学习和熟练掌握国家的方针政策特别是财经法律、规章制度。要把学习与做好审计工作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学懂弄通,而不能满足于一知半解;要坚持把握政策与运用政策结合起来,努力找到政策与实际工作的最佳结合点,充分发挥政策在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中的作用;要严格执行政策,切实按照法定的审计范围、职责、权限来开展审计,确保审计法和财经法规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执行,真正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
三是提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能力。审计创新是审计工作发展的推动力,只有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才能适应形势日益变化发展的要求,不断推动审计事业向前发展。“十一五”规划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描绘了美好的发展蓝图,这也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课题。要做好新形势下的审计工作,就必须承前启后、把握规律、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要适应形势变化和审计工作自身发展的要求,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采取新举措,推动审计工作与时俱进。要创新审计理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敢于冲破那些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积极主动适应形势需要,准确掌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十一五”规划精神,以及审计署“五年”规划和全国审计工作会议的重要目标和新思路,树立监督与服务并重的“大审计”理念,使审计真正成为国家经济的“看门狗”、“保护神”、“保健医生”和“防腐战士”。要更新审计知识,努力学习和熟悉财税、金融、国企、投资、土地和社会事业制度,掌握效益审计、IT知识与技能、人力资源会计与信息化会计等新的知识,同时还应熟知企业生产技术营销管理等有关的知识,通过知识更新来提高业务素质,创造性地开展审计。要创新审计技术,随着会计票据无纸化和网络化的普及,推广先进的审计技术方法,是当今信息社会对审计工作的必然要求。要探索效益审计的方法和措施,从评价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到评论经济活动的真正合理效益性,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审计服务。
四是提高廉洁从审、拒腐防变的能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放松。审计部门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对于规范经济秩序、维护财经纪律、看护国家财产、发现和纠正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具有重要作用。这就决定了广大审计干部必须始终坚持依法审计、廉洁从审,在反腐倡廉方面作出贡献。要通过学习党的纪律和财经法规、开展法纪教育和警示教育等,使广大审计干部更加自觉地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深刻懂得“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道理,真正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强化执行“八不准”等审计纪律和审计制度的监督检查,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巩固拒腐防变的组织防线,从而使每一个审计人员切实把好廉洁关,做到既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同时又对自己负责、对家人负责,真正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开拓创新、廉洁自律的合格审计人员。
(作者单位:赣县审计局)
一、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审计机关职责所在
加强审计监督,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审计机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重要体现。审计机关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意义。
(一)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审计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和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国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审计机关从更高层次上理解和体现现代国家审计的本质,通过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动社会民主与法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二)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审计机关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的迫切需要。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持把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作为主攻方向,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重要支撑,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为审计机关加强审计监督指明了方向。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紧紧围绕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各项要求,充分履行审计职责,使审计工作不断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开创新局面。
(三)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审计机关发挥“免疫系统”功能的重要体现。当前,我国经济在保持较快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经济效益偏低、经济内生动力不足、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国家审计是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审计机关要充分认识审计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联系,更加自觉地融入发展大局,着力揭示一些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
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任务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对社会关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即要从粗放型增长转变为集约型增长,从高度重视经济发展速度转变为更加注重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和经济增长质量上来。二是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强调“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三是政府转型。政府作为经济社会活动的管理者,掌握大量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转换角色,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使公权力更有效地为社会发展服务,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
上述三个方面的转变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任务:一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必然带来利益格局和社会结构的深刻调整。为此,国家从战略和宏观层面出台一系列配套政策和调控措施。今后审计监督的重点就是要加大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跟踪力度,关注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中央决策和部署落实到位。
二是社会建设成为发展的应有之义,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任务更加紧迫。这就要求审计机关把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作为重要职责。从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着手,加大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城乡住房、生态环境、科教文化、权益保障等领域的力度,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资金加强监督。
三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要求审计工作以法治政府为核心理念,强化对政府公共财政的审计监督,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责任政府为核心理念,加强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为重点的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以透明政府为核心理念,加大审计结果公告力度,促进权力“阳光”运行。
三、以审计科学转型提升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水平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党和国家重要的战略目标,是提高我国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大举措,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对审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社会公众对审计工作关注越来越高。而审计机关在服务经济发展上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思想认识滞后、服务办法不多。为全面履行好审计监督职能,迫切需要审计工作创新、转型,适应形势发展。
一是加快审计工作转型。审计是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十二五”是我国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审计工作只有积极适应外部环境,加快从传统审计向现代审计转型,才能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要通过审计工作转型,不断拓宽审计视野,创新审计理念,提升审计成果,充分发挥审计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建设性作用,竭力提高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树立科学审计理念。要把保障、服务和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作为“十二五”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履行监督职能,防止和纠正违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政策和措施的行为,当好监督员。同时,善于做好角色转换,坚持把服务与监督摆到同等重要位置,当好“服务员”。将通过监督发现的富有创新意义的经验和带有苗头性的问题,加以分析研究,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参考依据。
三是创新审计工作思路。要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目标和任务,以研究的态度和专业的视角创造性地开展审计工作。努力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审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及时调整审计工作的策略和重点,积极探索适应形势发展的审计工作新思路和新方法、新举措。要突出对科技创新投入的审计监督研究,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和国家产业结构调整。
一、引言
从1978年改革开放,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GDP已排名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人均收入也实现了翻几番的目标,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与此同时,处于经济转型期的中国也产生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如污染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就业问题、城市管理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国计民生的问题,是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已经非常严峻地摆在了国家和政府的面前。政府治理指的是政府为了实现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良好发展,而在管理经济和社会资源中行使权力的方式,其目的在于提高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效能,最大限度地增加公共福利。这一定义是上世纪七十年代起发展的新公共管理理论衍生而来,是世界各国经济不断发展下的必然结果,最重要的理论变化是从公共行政理论向公共治理理论的转变。我国的政府角色在高速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也要从传统的行政型政府向新型的服务型政府转变。改善民生成为政府角色转变过程中的重要要求。政府治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善治,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改善民生是善治的基础要求。无论是国内的实际情况,还是国际整体形式,都决定了政府必须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维持社会稳定。国家审计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成为值得关注的问题。
二、国家审计与政府治理的共同理论基础——公共受托责任
(一)受托经济责任 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认为,受托经济责任是指授予一个被审计个人或实体的责任,显示他已经根据资金提供者的条件对委托给他的资金进行了管理或控制。加拿大审计长公署(OAG)认为,受托经济责任是指对授予的某项职责履行义务,做出问答,它假设至少存在两方:一方授予职责;另一方接受这一职责,并承担责任,对履行这一职责的方式做出报告 。关于受托经济责任,我国著名审计学者蔡春教授在其著作中曾做过精辟地阐述:“受托经济责任的实质是指按照特定要求(所有者提出的或者社会提出的)管理和经营受托经济资源(资产)并报告其经管状况的义务。它包括行为责任和报告责任两大方面。前者是指按特定要求,如保全性、合法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社会性等,管理和经营受托经济资源;后者是指按特定要求,如真实公允性、可信性等报告受托经济资源的经管状况。”英国著名审计学家戴维·弗林特曾指出:“作为一种近乎普遍的真理,凡存在审计的地方,一定存在一种受托经济责任关系,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审计存在的重要条件。审计是一种确保受托经济责任有效履行的社会控制机制。”
(二)公共受托责任 受托经济责任根据受托方和委托方来划分,可以分为企业的受托经济责任、政府的受托经济责任和组织内部的受托经济责任。当委托人为社会公众、纳税人和国际关系人等,受托人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政府行政执行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时,政府的受托经济责任成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简称公共受托责任。美国审计总署(GAO)认为,公共受托责任是指政府和公共机构受托管理并有权使用公共资源,并向社会公众说明其全部活动情况的义务。蔡春教授认为公共受托责任是受托人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经管受托公共资源,同时受托人承担报告经营状况的义务。可见,公共受托责任是由社会公众将部分权力和资源分离出来形成公共资源委托给政府经管而形成。
(三)公共受托责任决定了国家审计和政府治理的互动关系 “公共力量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人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而活动。”从公共资源受托者的角度说,作为公共资源的受托者的政府,要履行作为受托者的受托经济责任,包括了行为责任和报告责任,具体来说,政府要经管好受托的公共资源,为社会公众提品和服务,提高社会公众的福利,此外还需要向委托人社会公众报告其履责的情况,这时需要一个独立第三方来对其的行为责任和报告责任进行鉴证,以解除其公共受托责任。从公共资源委托者的角度说,委托者社会公众将公共资源委托给受托者政府,必然期望受托者可以全面有效履行受托者职责——公共受托责任。委托者为了确保这一过程的有效性,同样也需要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来鉴证、评价和监督受托者履责情况。这个独立第三方即是国家审计。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表示成图1:
政府治理是政府全面有效履行公共受托责任的主要体现,改善民生是政府治理的重要方面。国家审计可以促进政府全面有效履行公共受托责任,必然会在政府改善民生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三、国家审计在政府改善民生过程中的作用
(一)强化对政府公共财政的审计监督 十七大报告公提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明确提出了“让老百姓更多地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的要求。改善民生必须要求做到让老百姓更多地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政府作为公共资源和权力的受托者,必须履行为人民服务的责任,公共财政是其履责的重要途径之一。公共财政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提高社会整体的福利的分配活动,即加强公共财政。公共财政包括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对于改善民生来说,财政支出是重点。财政支出根据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共支出和行政管理费用,公共支出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既定公共支出和福利性公共支出。既定公共支出包括国防与外交,其所占的份额基本稳定,行政管理费用和福利性公共支出就处于此消彼长的关系,政府在当前情况下应该努力通过各种方式减少行政管理费用,增加福利性公共支出,从而改善民生。
国家审计是对政府财政收支的独立经济监督,在促进政府全面有效履行公共受托责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公共财政国家审计必须将重点放在两处:一、不断加强对行政管理费用的审计,坚决查处铺张浪费行为。今年,政府要求国家机关单位必须公开“三公”经费,这说明政府已开始关注行政管理费用,国家审计在此基础上,必须将“三公”经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作为审计重点,真正做到节约行政管理费用,增加福利性公共支出;二、福利性公共支出的实施能给社会公众带来切身的好处,于是福利性公共支出实施效果如何,是否用在了老百姓最需要的地方,成为重中之重的问题。国家审计署可以对福利性公共支出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审计,确保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只有这样,公共财政才能真正起到改善民生、稳定社会和为人民服务的作用。
一、搞好全市系统经费调研工作。
为了全面掌握全市国税系统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今年7月-9月,由市局财务科设计调查表格,组织了全市系统8个独立核算单位的经费水平的全面调查。对人员、公用经费从xx年实际支出、xx年实际需求与预算批复数进行测算、比较分析,有理有据地分析和掌握了xx年的缺口,对加强经费计划管理,编制xx年预算工作做好了准备,同时以专题报告形式上报省局,使省局全面了解了我市的经费需求情况。
二、规范岗责体系,健全财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
为了适应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岗位职责规范》的要求,建议调整充实了市局机关和部分县局的财务人员,并按职责共划分了7个岗位,对每个岗位职责重新进行了细化,进行明确分工,量化了工作目标,把预算管理、会计、出纳、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职责落实到每个具体岗位,做到职责到岗,工作到人,职责明确。
按照省局规定,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针对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和管理薄弱环节,重新制定下发了《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管理办法》、《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规程》、《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程》、《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基建管理规程》、《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内部工作权限职责、工作流程,规范了系统经费拨付、机关财务收支的报销、审批程序,使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按照省局下发的《财务公开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下发了《定西市国家税务局系统财务公开办法(暂行)》,按照其规定的公开内容、范围、时限、方法等公开财务的有关事项,增强了财务工作的透明度,使财务工作在广大群众的监督下按章办事,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得到进一步落实。
三、精心组织,顺利完成了2.2版财务网络软件的上线运行。
财务人员在去年省局统一培训的基础上,按照“全面系统学习、熟悉政策要求、明确工作目标、整体提高水平”的要求,根据岗位分工,今年3-4月我们对全市国税系统的出纳、会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财务主管等相关人员两次集中市局培训、演练,对各自的分工业务认真学习演练,并联系实际将习惯做法与政策规定相对照,寻找政策规定与实际工作的切入点,突出了财务管理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特点,7月1日顺利实现了2.2版财务网络软件的上线运行。
四、认真组织编报了xx年度的“一、二上”预算,认真落实最低保障线和市局机关最高支出限额规定。
预算安排紧紧围绕国税工作中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面向基层、面向业务、面向大多数人”的基本要求,优先安排基层基本支出,严格财务管理,压缩不必要的招待费、会议费等开支,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推进财务管理工作从“事务型”向“管理型”的转变,强化了预算管理。同时,领导重视,向省局及时反映我市经费的实际困难并争取支持,从而保证了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基层办公条件的改善。
摘要:审计的目的不仅是发现问题,更重要的是纠正问题。审计问责对于国家审计来说已经成为至关重要的环节。在审计问责实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基层央行实施内部审计问责的难点和问题,并提出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基层央行;内部审计;审计问责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33-0066-02
国家审计署原审计长李金华说:“审计的目的就是要发现问题,发现问题的目的就是要整改、纠正这些问题,审出问题不处理问题等于没有审。”国家审计机关不仅要对政府及其公企部门履行其职责的规范性及使用公共资源的流向、效率、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而且对于政府的失责要追究责任。中国政府职能的转变,也必然要求政府审计职能创新,问责已经成为政府审计的基本职能。人民银行从1998年设立专门内审部门以来,就非常重视内部审计问责问题的研究和落实,特别是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办法(试行)》的颁布实施四年多来,不断探索和完善落实问题责任人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部分分支机构还将审计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对有关问题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有效地促进了审计整改。但审计问责机制建设毕竟处于起步阶段,由于思想认识、配套机制等相对缺乏,导致问责工作真正落实还存在一定困难,也影响了问责实际效果。
一、基层央行内审问责的难点和问题
1 同责思想和认识难统一。一是“好人主义”思想影响问责公正性。内审问责作为一件“找茬”的差事,为维护单位、部门甚至个人利益和形象,为不影响年终的评比考核,在问责过程中难免出现当老好人,导致“好人主义”思想。因此,每当论及内审问责时,总是想掩盖,希望“内部消化”。二是“避重就轻”影响问责严肃性。由于被追究者本人没有违纪或故意违纪,误认为批评教育就行了,不必采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能轻则轻;个别出现严重违纪或违规的,也碍于面子“避重就轻”,导致问责思想和认识难以真正统一。
2 问责标准难把握。一是难以准确衡量权责。既不能过分夸大职责与权力,也不能将内审问责失之简单化、扩大化,不管具体情况、不分原因地一味追究责任,会挫伤人员的积极性,背离内审问责的初衷。二是追究幅度不易把握。是否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书面检查、经济处罚、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调换岗位和行政处分,在内审问责标准与幅度上一般不易把握,不像对待违纪违法问题那样好量化比照,结果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影响了问责的实际效果。
3 问责部门协调程度不够。审计问责工作机制中,成立了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也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而实际上,各部门除例行参加有关会议外,尚难在工作中形成合力,仅把审计问责当做是内审部门新增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内审部门而言,审计问责工作不同于一般审计项目,有其特殊性:一是内审部门由于在工作计划安排上不能面面俱到,随机性强,不能全面掌握和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全部问题和差错;二是对上级行各主管处室组织的专项检查情况以及其他职能科室的检查情况难以做到全面掌握;三是由于审计问责直接牵涉员工的利益,如由内审部门单一实施问责处罚,与内审职能不匹配,容易引起员工歧异,存在员工配合程度不高的情况。这些问题均不是内审部门能单独解决的,必须由各部门相互配合,发挥各自优势,才能促进审计问责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
4 问责机制难长效。由于目前中央银行还没有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内控工作机制,对风险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管理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就市州中心支行而言,尽管目前设有纪检监察、内审、事后监督等再监督部门,但因各自的职责不同很难顾及全面,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检查、内审部门的项目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执法监察、人事部门的人员管理等各自为政,缺少协调和信息共享,不是重复检查,就是出现监督死角或空位。因此,难以建立一个健全完整、统筹安排、运行有序的长效问责机制。
二、完善内审问责机制的建议
1 确立内部审计问责理念。制度理念的创新是制度创新的前提。内部审计问责制度化和规范化实质上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在过程中,我们必须根据人民银行内部制度要求,实现岗位与义务,岗位与责任的平衡。这就需要基层央行各级部门和人员要转变观念,充分理解内部审计问责的深刻蕴义,正确地履行各自岗位职责,实现内部制度所预期的目的。同时,为使内部审计问责达到预期效果,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深八持久地开展岗位责任意识教育,不断强化各级员工的责任意识,促使其正确行使岗位职责,完全履行岗位义务;二是提高对内部审计问责工作的认识,改变原来“烦审计,怕处罚;厌审计,嫌罗唆”的错误观念,积极配合和正确对待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各项工作;三是各级部门和人员应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尽量避免或减少因工作失误造成问责行为的发生。
2 把握三条原则,量化问责实施标准。在问责过程中必须把握好“三条”原则:一是详尽周密原则。面对问责各种情况,要注意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尽可能避免遗漏}二是一一对应原则。对所罗列出的应予追究责任的各种情况,都要给出一个相应的处理方式,给出的方式应是唯一的,不能含糊其词。三是恰如其分原则。在给出的处理方式中,每一种方式必须与其所负责任相对称,不能随心所欲,不能感情用事,要保证给出的处理方式有理有据,行得通,做得到。
一、现代审计与现代金融审计
传统观点认为,审计就是通过检查账务的方式进行差错防弊。这种简单的目标定位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复杂化,已经无法满足要求。学者们对现代审计的定义是,它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控制机制存在,其根本目标在于确保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履行。除了这种本质性的功能作用之外,现代审计因为受托经济责任的内容和要求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具体功能特点。
现代金融审计是现代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一种重要的政府职责而存在和发展。其本质性的功能与现代审计保持着一致性,即实现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履行。但是其具体的功能则取决于国家的受托责任方向。对于中国来说,一方面,通过全面发展经济,人民的生活水平已经大大提高;但是另一方面,各种社会问题也层出不穷。因此,国家的职责其受托经济责任内容已经由简单的经济效率监管转变为经济效率和经济安全的并重。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对社会经济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导致政府审计已经往风险免疫审计方向不断发展。因此我国的现代金融审计的具体功能就在于,通过增强金融领域的免疫力,保障金融安全,最终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实现国家的受托经济责任。
二、免疫视角:现代金融审计与现代金融监管的关系
现代金融审计承担着促进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职责。而“免疫系统观”下的现代金融审计通过将国家审计提高到更为宏观的角度,而使之区别于传统的查账、监督、控制职能。在免疫系统观下,现代金融审计更强调整个政府审计对整个社会的宏观经济责任,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成为审计的重点内容。而且,审计本身的职能也在不断拓宽,更加强调发挥综合信息优势,增强风险预警和政策评价功能。也就是说,现代金融审计的重要作用在于有效推动宏观经济调控,防范风险。
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性影响,国家对于金融监管的关注度不断提升。而另一方面,金融审计对于协同促进金融监管的职能也有重要作用。在免疫系统观下,现代金融审计和现代金融监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差异分工,协同监管。
在现代的金融系统当中,金融组织内部治理、金融监管、金融审计是三大治理主体。金融组织内部治理重视内控,而金融监管则重视外部直接控制,而金融审计则从内部和外部同时影响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就外部监管来看,金融监管和金融审计存在着重要的协同作用。这种协同作用主要表现在,金融监管以被审计后的财务真实性为基础,而金融审计则依靠金融监管的原则来作为评价的依据。另一方面,金融审计对金融监管具有重要的修复作用。通过加强对金融组织内部和外部的监控和风险预防,能够大大降低金融监管的风险。而且通过开展绩效审计,对金融监管主体进行监督,可以有效评估金融监管运作有效性,推动监管主体行为的规范性,提高监督效率。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金融监管是对于金融外部环境的直接控制,而金融审计则是通过独立的监督与预防,同时降低金融组织内外部的风险水平,另一方面,金融监管推动金融审计有效评价金融政策的效果。二者相互补充和促进,推动监管体系的完善,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国家经济宏观层面的风险水平。
三、现代金融审计功能的作用机理
现代金融审计对金融监管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与促进作用,共同降低经济风险水平。而现代金融审计的具体作用机制主要体现在它的免疫能力,以风险为导向作为审计开端,最终落脚到对于风险的预防上。
风险导向审计是审计免疫系统理论发展的重要基础。它强调审计通过采用现代审计模型,以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识别为基础,判断出影响审计风险的具体因素,然后对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考量和评估。随着审计环境的不断复杂化,新的审计将同时强调风险导向和绩效导向,也就是同时注重经济性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在我国的国家审计中,以风险为导向意味着要扩大审计范围,注重对于整个营运整体的风险水平的评估,关注公共风险,延长审计链条,改善审计方法和程序。这种风险导向的审计对于发现、揭示和预防相关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它也成为了一种重要的金融免疫系统。它的免疫功能主要由预防表现出来,因为能够提前感知风险,进而可以迅速采取法定职权,抵御侵害,推动社会经济系统的安全;另一方面,通过有效评估决策的风险程度,可以发现制度缺陷,不断完善制度本身,强化管理。
总之,现代金融审计的作用机理最核心点在于它的免疫能力。而这种免疫能力的具体发展则是通过及时识别与判断风险,然后利用综合平台信息对风险进行有效评估,最后按照监管法则对政策进行最终评价,以不断地改进审计效果,协同监管职能,最终保证国家金融安全。
四、现代金融审计免疫机制的构建:金融审计监管机制
通过对现代金融审计的探讨,笔者对其进行了重新定位,尤其是对其宏观层面的经济职责做出了更多的强调,同时说明其对于金融监管的协同促进作用。在免疫系统观下,明白了金融审计的重要机制在于以风险为导向,最终实现对于风险的及时预防。那么,在这种作用机理之下,需要进一步探讨在我国的背景条件下,为什么以及如何构建金融审计免疫机制。
(一)构建金融审计免疫机制的迫切性 (1)金融监管存在严重缺陷。我国金融监管的问题非常突出。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金融监管实务过程中,监管法律不完善,很多法律法规不够具体,因此缺乏有效的约束力。而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经常利用政治权力干预地方银行,加大了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从范围来看,又忽视了非金融机构的管理,缺乏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从道德风险来看,当前金融机构的腐败犯罪行为日渐猖獗,犯罪主体的职位越来越高。而针对金融创新行为的监管也非常匮乏,很多金融创新因为其技术复杂性,风险并发性,导致不易监管却极其容易引发高风险,因此成为当前监管的重要漏洞。(2)审计职责功能不完善。当前我国政府审计并没有被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当中。在整个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虽然国家审计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国家审计部门与人民银行及有关分支机构的沟通并不顺畅。而且从另一方面来看,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进行的金融稽核缺少对审计专业技术的运用。由于缺乏审计专业技术的运用,导致抽查的样本零散不连贯,不能对金融金融机构形成持续的监管效力。最后,金融机构的经济责任审计缺失。审计机构并不关心经济责任的履行程度,而只是关心其合规性和风险性,导致对风险的控制水平大大降低。
(二)构建金融审计免疫机制的可行性 (1)金融审计应对金融风险的比较优势。本文在总结金融风险特点、金融监管缺失的基础上,对比金融审计的特点,找出金融审计应对金融风险的优势。
(2)金融审计免疫机制能够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以预防为立足点,面向提高金融系统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金融免疫系统能够与金融监管相互配合,从而实现一种自我免疫与外部监管相互促进的监管效果。免疫系统在理论的指导下,能够有效明确金融审计的定位,避免审计与监管相互混淆导致的监管过度或者监管不足,能够有效地完善金融安全网络。这种作用的实现主要表现在,首先,金融审计免疫机制能够实现对金融机构的再监督,而且因为层次划分清晰,能够形成更为系统有效的监管体系;其次,以免疫系统观对金融机构管理绩效的审计,有助于金融审计拓宽审计面,达到对金融运行各个方面的监督效果,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安全,优化监管体系,完善安全网。
(三)构建金融审计免疫机制的具体措施 在了解了构建金融审计免疫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之后,还需要详细探讨如何真正地打造我国金融审计系统免疫机制,以真正有效地实现其预期的理论效用。(1)明确不同的审计主体,打造金融审计“合力”。从监管的具体过程来看,社会独立审计应该占据金融审计的主题地位,国家审计在特殊事件中发挥其重要作用。立足于我国的背景,可以建立以国家审计为主导,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相互促进的整体金融体系。通过加大社会审计的参与范围,提高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水平,都可以有效地发挥风险防范的作用,使其审计结果能够为社会审计和金融监管起到参考作用。最终降低监管成本,提高效率。在构建合力的过程当中,还应当能够有效整合各类审计资源,实现金融审计监管的综合优势。也就是说要发挥金融审计的组织优势,内部审计的信息优势,社会审计的技术优势,最大程度地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发挥各个方面的协同作用,从而降低总体风险。这一综合的最终效果体现在组织的统一性,资源的集中性以及控制范围的全面性等各个方面。(2)构建金融审计监管机制的“硬件结构”。为了切实打造审计合力,我们认为需要从组织结构上对不同审计进行恰当定位,并通过充分的信息流动实现不同审计主体之间的相互促进,形成协同效应。如图3所示, 组织结构设计特点是,三个运作层级不同层级之间可以实现信息流动的双向性。第一个层级主要是金融风险监管委员会,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实现统一性。第二层级是政府审计主导的审计监督系统,该层级是核心部分。第三层级是内部风险监管部门。这里,主要说明一下第二层级的运作机理。审计合力的形成,需要实现全方位的金融风险监控管理。国家审计因为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因而其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具有重要地位。通过确保国家审计的独立性,能够增进整个金融机构的客观性。其作用的具体层面是,第一,通过加强审计行业规范,实现对内部审计的指导;第二是促进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信息传递;第三是将政府审计发出的风险信号传递到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内部。通过三个层级的双向互动,可以最终构建一个良性的运作系统,从而搭建起有效的审计合力硬件平台。(3)构建金融审计监管机制的“软件平台”。监管机制的真正建立不仅需要组织结构的调整,还需要制度创新的保证。通过有效地提供制度基础,能够使得相应的硬件结构更好地发挥组织职能。如果组织结构是硬件平台,那么制度基础就是软件平台。当前对审计监管机制的制度基础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于法律、技术、人才等三大方面。通过不断地挖掘各种相关的审计资源,实现审计行业整体的效益最大化。也就是说,为了构建良好的审计监管制度基础,需要确保法律制度、人才选拔制度、技术开发制度等方面的发展,而且法律制度在其中占主导地位。以外,还应该加强一些其它方面的信息保障,包括提高审计信息质量,从而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另一方面,推动非现场监管的制度的试行,比如说加强报告制度。最后是可以通过加强金融组织内部的风险控制。如果内部建设良好,那么会带来外部监管成本的降低。
本文通过重新定位金融审计,探讨其对于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优势所在,提出应该充分利用免疫系统理论,构建我国独特的金融审计免疫机制。尤其是通过硬件组织和软件平台的构建,共同打造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的合力,最终充分突出现代金融审计对于国家宏观经济层面的正面影响力。笔者相信,现在对于建立更为完善的金融审计机制是非常必要而且可行的。
参考文献:
[1]黎仁华:《政府审计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实现机制》,《管理世界》2010年第2期。
审计评价超出审计职责范围,并且前后自相矛盾。在撰写审计评价时,由于忽视基础工作没有完全掌握情况、详细占有素材、或确定目标不准确,使审计评价无文章可做,就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工作总结,评价为:什么工作怎样做、达到什么要求、取得了什么成绩等等。特别是在搞财务审计时,也将没有经过审计的业务数据拿出作评价,超出审计职责范围的内容。同时,审计报告中的内容与做出的审计决定内容相矛盾。如:评价为:某单位较好的执行了国家财经法规,财务收支、合规、合法。但在审计决定中却又认为:该单位偷漏国家税收问题严重、存在着巨额的账外资金、“小金库”、挪用专项资金等等。审计评价存在前后自相矛盾的现象。
审计评价主观片面。某些审计项目审计评价意见,未经过必须的审计检查和测试,而是在对部分情况审计查证后,在主观推理基础上得出的片面结论。如部分项目审计评价为:某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某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较好等情况。凭主观推断给出评价意见,没有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作依据。
审计评价单一笼统。不管什么审计项目,审计评价一个样,没有按照被审单位的具体情况,审计项目确定的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效益性及被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评价,而是作一些单一笼统的评价,或不予以评价,或统一评价为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审计评价用词不当、不严谨。审计评价在用词上把握不好,存在着用词不恰当的问题。如有的单位存在一定的违纪、违规问题,甚至是比较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但在审计评价时往往顾及被审单位的形象,或者迁就被审单位,或是为了审计决定能够较好、较快的落实,于是就把审计评价中的:基本真实、基本合法、基本健全,夸大为:真实、合法、健全。还有的审计评价在对某些重大问题发表肯定意见时,风险防范意识差,不用任何前缀词加以限制,言语表达过于绝对。如有的审计评价为:通过审计,某些单位真实的反映了年度财务收支情况;通过审计,某单位无违纪、违规问题;通过审计,某个人清正廉洁,无任何经济问题。在目前法制尚不够健全、被审单位和个人守法意识不强、经济业务活动错综复杂而审计受到诸多客观条件限制的审计环境下,审计从范围、深度、广度上,都不能做到百分之百,因此这类评价存在着巨大的审计风险,希望能给大家在撰写审计报告评价时提个醒。
(作者单位:广昌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