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it审计和普通审计

it审计和普通审计

时间:2023-08-17 18:04:5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it审计和普通审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it审计和普通审计

第1篇

(一)有限责任制阶段。

事务所为了减轻责任、降低风险,几乎都选择了责任最低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制。从2001年“银广夏”、“麦科特”等一系列的舞弊案件,到目前发现的上市公司审计造假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多是有限责任制,于是要求改革有限责任制的呼声越来越高。此外,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在决策、股东限制和质量保证等方面也显示出其弊端,难以满足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要求。因此,会计师事务所改革的警钟再次敲响。

(二)合伙制阶段。

立足于我国现实的国情,2006年我国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将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纳入法律之中。与普通合伙相比,特殊普通合伙将合伙人的法律责任适度分离,避免了非过失合伙人为过失合伙人的行为“买单”的情况,有利于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不断做大做强,稳步扩张。而与有限责任制相比,特殊普通合伙打破了50个出资人的限制,并解决了“双重纳税”的问题。因此,特殊普通合伙符合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也是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很好选择。鉴于此,自2010年7月起,财政部及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规定,标志着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正式进入实质性的合伙制阶段。

二、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一)法律责任的转变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有限责任制事务所是注册会计师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是所有的合伙人负有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是其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因非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可知,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根本改变就是合伙人法律责任的改变。相较于有限责任制下的有限责任,特殊普通合伙制的重心在于强调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人的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的责任风险增强,使得注册会计师保持较高的独立性和谨慎性,更专注于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声誉的提高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声誉是一种信号显示机制,良好的声誉能增加客户对其产品或服务的信任程度,会计师事务所也不例外。相对于有限责任事务所的合伙人承担的有限责任,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和风险的增加带来注册会计师声誉的提高,吸引的专业人才和客户自然也会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越高,就越有动机保持独立性,进而激励自身维持声誉。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自己的长远发展考虑,不会为了一时之利冒高诉讼风险,降低自己的审计质量,承担审计师声誉毁损的后果。因此,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无限责任可以向证券市场显示一种审计师高风险意识的信号,审计师为了维护自身的声誉,会保持谨慎态度,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从而提高自己的审计质量。

(三)独立性增强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审计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能够不受外力的支配与控制,按照审计规则进行审计。相对于有限责任事务所的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为限的有限责任,降低了责任风险对执业行为的高度制约,弱化了审计师的个人责任。而特殊普通合伙制下执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事务所债务时,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所以,不同的事务所组织形式对注册会计师法律风险与责任约束机制的影响不同,也会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不同。因此,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后产生的无限责任的约束机制,将对注册会计师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性提出更高要求,使注册会计师能保持超然的独立性和高度的职业谨慎,从而利于提高审计质量。

三、改进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影响的措施

(一)建立健全特殊普通合伙制立法建设。

我国只是将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相关法律规定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加以论述,并未将其单独立法,这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极为不利。正所谓“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首要条件是有法,没有法律的保驾护航,很难收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在推行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同时要加强立法建设,完善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相关法律规定,保证在执业的过程中“有法可依”,引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加强法律责任和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能力,才能从法律上保证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推行顺利有效,进而提高审计质量。

(二)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建设。

审计失败的根源多数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的漏洞造成的,而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并不能完全改变这一局面。所以,应该在事务所转制的同时加强事务所内部控制,完善合伙人之间“权、责、利”相互制衡的管理制度,完善质量复核制度。通过设立严格的决策程序,严谨的风险管控模式,科学的绩效评价和人才培养制度,完善的质量复核制度等多项内部管理制度,才能真正做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根基。同时,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建设,有利于注册会计师保持较高的独立性和谨慎性,从而促进审计质量的提高。

(三)扩大事务所转制范围,加大事务所转制力度。

第2篇

【关键词】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风险防范;责任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的《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可以发现我国本土的会计师事务所与“四大”差距正在逐步缩小,认可度逐步提高。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组织形式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一、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

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大部分采用的是有限责任制,而无论理论上的探讨还是国内外实践,都推崇合伙制,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一)审计产品的特殊性

审计服务作为一种产品而言,有着不同于一般产品的特殊性。

1.产品使用对象的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审计服务虽然建立在与被审计单位业务约定的基础上,但其产品的最终使用对象却不仅限于被审计单位,还包括投资者、政府,乃至整个社会公众。相对于一般产品或服务提供者而言,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产品责任更加广泛(郭莉莉、徐卫兰,2012)。

2.产品制造的复杂性和不可修复性。审计服务主要依靠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知识进行职业判断,由于客体(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等)自身的复杂性导致审计服务的复杂性。而基于财务信息的时效性和不可逆性,审计服务在提供过程中具有“一次性”特点,即无法像一般产品那样进行修复。

3.产品质量难以衡量。一般产品的质量标准都可以做一些定量或者定性的描述,但审计服务由于本身的复杂性和各种不确定性因素,注册会计师只能提供“合理保证”,对其质量的鉴定和标准的制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审计产品的特殊性导致产品使用对象风险的客观存在,于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这种产品时必须提供更多的保证。而合伙制无限责任的承担,实际上就是对该种风险的一种保证。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最初的产生源自掌权的公司管理当局欺诈公众投资者――南海泡沫事件。后来发展到团体执业,到如今的大型中介服务机构。这些发展一方面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对注册会计师公信力的肯定。

1.双重身份。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被审单位委托时,与被审计单位所有者形成委托关系。这是合同约定,是显性的关系,被审计单位所有者可以据此了解经营者的管理情况和经营业绩。另一层关系则是隐性的关系:会计师事务所与社会公众的委托。这种委托虽然没有成文的约定,但是注册会计师却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合伙制下无限连带责任能促进注册会计师更谨慎的职业行为和更专业的职业服务。

2.“人合”特性。审计业务的专业性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专业的执业人员组成,注册会计师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职业谨慎和专业胜任能力,从而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对人的要求极高。也正是这种高要求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成为人力资本密集型行业,更多的是人的结合,而不是靠资本的积累和运作。“人合”的特性更多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建立,责任的共担,更适合采用合伙制。

二、特殊普通合伙制的特点

特殊普通合伙从属于合伙,除了具有普通合伙制契约结合,日常经营管理法律限制较少,合伙人的灵活进入与退出,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避免重复征税等特点外,与普通合伙制相比,特殊普通合伙制还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不同:

1.设立要求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一章第六节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即特殊普通合伙制首先限定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而“提供有偿服务”则将这些专业服务机构与非营利性组织区分开来,定性为盈利性。

2.责任承担。这是对普通合伙制的极大创新,同时,又不同于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法》第一章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3.设立后的要求不同。《合伙企业法》第一章第五十九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同时,解释了执业风险基金是指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的基金。强调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尽管财政部未对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基金另作强调或者规定,但对特殊普通合伙设立后的要求显然要比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的要求高的多。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的风险

(一)外部风险

该风险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客观存在的,不受会计师事务所控制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完善、体制机制不健全、审计客户财务舞弊风险。

(二)内部风险

该风险主要来自会计师事务所自身,是由特殊普通合伙制或者在有限责任制转变成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过程中产生的,可以通过事务所的内部建设与完善来降低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合伙人权责利的分配、事务所合伙关系、事务所合伙文化、事务所人员风险。

四、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风险防范

通过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内外部的风险分析,笔者认为,在现阶段特殊普通合伙制虽然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趋势,但是必须做好转制前、转制过程中和转制后的衔接问题,除了依靠政策的扶持,事务所做强做大必须以质量为前提。为此,做好风险防范至关重要。但做好风险防范,不仅是会计师事务所自身的建设,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主要有:完善立法,创造条件,加强宣传,建立与特殊普通合伙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机制;加大对财务舞弊的处罚力度,规范市场行为;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建设。

参考文献:

1.马永强.X理论与改善合伙所内部关系.中国注册会计师.2002(4)

2.黄洁莉.英、美、中三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演变研究.会计研究.2010(7)

第3篇

1.从会计师事务所的角度分析。

1.1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影响。按照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只批准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不准设立独资会计师事务所,虽然2010年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即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但此模式只适合于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目前由于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进入国内市场,发挥其专业优势承接大量业务,相对本国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小、业务量少很少采用该模式。因此,当前事务所组织形式不利于其业务的发展。

1.2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不够完善。健全的审计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是会计师事务所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的重要因素。我国目前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的控制准则即《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该准则只是从总体上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全面质量控制和项目质量控制程序,并没有涉及到具体的控制措施。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办法形同虚设,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尤其是一些中小型事务所,对审计风险重视远远不够。为了降低审计成本,刻意减少工作量,三级复核制度并未真正地得以执行,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至于出现审计取证不足,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等等问题,甚至在在利益的驱使下极个别事务所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

2.从注册会计师的角度分析。注册会计师审计既要强调其专业技能更重要的强调从业人员的职业品德和执业纪律,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德才兼备。从业人员除了要具备扎实的会计、审计等专业基本技能、还必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会计师事务所缺乏对员工专业技能的培训,对员工职业道德的后续教育也不够重视,审计人员普遍存在着职业道德水平不高的现象。在审计执业过程中往往存在侥幸心理,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只求效率,不求质量,任意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这不仅不利于审计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还直接影响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形象,而这必将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风险隐患。

3.从外部环境的角度分析。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环境包括法律环境、经济环境、行业环境等。首先我国与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是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若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注册会计师就失去统一的判断标准,从而会加大审计风险。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起步比较晚,一些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健全,条文规定不很明确,缺少对民事责任承担办法、损失赔偿问题等的具体规定,使得具体的工作不能够顺利地开展。其次从经济环境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企业经营方式和内容的日益复杂化,企业的经营活动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这使得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难以全面地了解,从而加大了其判断正确审计结论的难度,增加了审计风险。再次从行业环境来看,目前我国有多个部门具有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权利,如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税务部门等,虽然能形成多方面监管的局面,但各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清,这样既容易出现监督空白,又会加大审计监督成本,从而不能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另一方面行业监管力度也不够,还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方式。总之,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配套,需要加大力度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如何规避审计风险

1.改革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的组织形式主要是普通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制,虽有特殊普通合伙制但由于此形式在我国起步较晚且只适合于大中型会计事务所,普遍应用性较弱。普通合伙制的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利益与事务所的命运密切相关,因此合伙人的风险意识较强,更有压力和动力促进事务所的发展,但其最大的缺点是不利于扩大规模。有限责任公司制能扩大规模但此形式降低了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责任,加大了审计风险,因此,特殊普通合伙制既融入了上述两种的优点,又弥补了它们的缺点,是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最理想的形式。大力推广有限责任合伙制,既能与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竞争业务,更重要的是可以较好地控制和防范会计事务所的审计风险。

2.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首先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是会计师事务所调高业务质量,降低风险的重要保障。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质量控制制度。其次要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其中,在业务承接阶段,要正确评价自身的业务胜任能力,不能为了扩大审计收入而盲目承接自己不能胜任的业务。在选择客户是要持慎重态度,对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财务管理不利的的客户应格外注意。在审计计划阶段,要选派熟悉客户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和流程且与客户无利害关系的审计小组成员执行审计项目,并且做好计划审计工作,从源头上保障审计质量。在审计实施阶段,要在对被审单位的内控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下一步工作的范围和重点。在实施实质性程序中,审计人员要不怕苦、不怕累,认真履行函证、存货监盘等程序,以搜集充分的、有力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质量。在审计报告阶段,注册会计师要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披露,发表适当的审计意见并撰写审计报告。另外,事务所还要严格执行项目负责人、部门经理和事务所负责人的三级复核制度,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3.增强注册会计师的防范风险意识。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准是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的重要因素,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重视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与培训。在注册会计师整个审计执业过程中都可能存在审计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向注册会计师强化防范风险意识。在接受审计业务时,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如果为了扩大业务而接受质量比较差的客户,显然会增加事务所的审计风险。在审计执行阶段,注册会计师要严格执行审计程序,项目负责人要制定明确的审计计划的目标,以减少审计风险。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注册会计师要谨慎,不能因外界因素的影响而出具不负责任的审计报告。要在对审计工作底稿的重点问题进行仔细复核,找出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确保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

第4篇

    网络全程跟踪审计创收项目的设计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必须经过网络审核最终确定项目是否立项,该过程的结果在整个项目中起到关键作用,审核通过项目立项后才能进行下一步工作,它起到启后的作用.在立项阶段对项目立项按照工作流进行,首先普通审核,再进行高级审核,然后审计监管部门审核,最后进入超级审核.普通审核由普通审核用户审核,用户一般为欲实行创收项目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该审核用户对自己部门创收项目是否可以立项初步审核,并上报创收立项相关资料的最初审核人,审核完毕,网络签字,并递入上一级审核.审核完毕后将自己已经审核完毕的待审核资料(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项目立项表)传递给下一级用户进行审核,高级审核对普通审核用户传递的资料审核,由高级审核用户完成,高级审核用户由系统专家库中自动抽取产生的两个用户,对普通审核用户审核的资料同时平行审核,将审核意见传递给审计监管部门负责人,如果两个高级审核用户审核都通过,本次审核通过,若两个高级审核用户审核意见不一致,本次审核不予通过,下次重新审核.审计监管部门审核对高级审核用户的审核意见整合,如果两个高级审核用户的意见均为同意,则审计整合意见为同意,如果有一个高级审核用户的意见为不同意则审计整合意见为不同意立项,将整合的审核意见传递给超级审核用户.超级审核超级审核由超级审核用户完成,对审计监管部门审核结论分析,签批审核意见,如果审计部门审核意见为同意,同意立项,否则将整合的审核意见传递给可操作用户,项目不予立项,项目重新立项审核.创收部门项目欲立项,必须填报立项表.同时要编辑可行性分析报告,必须对创收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分析,并预计项目带来的各方面的风险及自身承担能力.项目立项表和可行性报告必须上传审核.项目申报必须按照流程完成,可操作用户登录后进入项目立项模块,首先上传可行性分析报告,上传后再填报立项表(审核项灰色不可填),最后进入审核,审核一级完成后,审核意见自动记录入申报表中,每级审核意见自动在立项表中记录.项目实施创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管理是整个项目审计监管中最重要的环节,如果这个环节出现问题,整个项目的审计监管就失去作用.一个项目的效益体现就在这个环节中,为了很好的监督管理,提搞资金审计效益,对项目进行网络和实地跟踪检查相结合,使用网络票据来监督创收方的收入,通过实地监督检查加强监管力度.网络票据可操作用户(创收部门会计)对参加该项目人员必须开据网络票据给缴费方,缴费方以网络票据上的编号享受付费后相应服务.为了加强网络票据的安全性,在票据底纹增加防伪标识,并在票据上自动增加票据编号.票据上会计为经系统安全审核通过的用户,出纳也需要通过系统审核.该网络票据不作为报销凭证,欲报销可以到财务部门换取正式发票.该票据能够打印输出.数据库系统自动实现票据金额的统计.

    实地监督抽查

    网络票据必须作为缴费人员的一个付费后接受服务的一个首要凭证,为了杜绝有人员付费后没有开据票据的行为,审计监督部门必须抽调人员到项目实施期间跟踪抽查.该阶段把不开据网络票据行为列为经济处罚行为,加大监督实施力度.监督人员名单由监督部门在监督数据库中抽取.监督人员必须填报每次监督检查情况,填报现场检查数据表.监督人员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表进行实地检查,项目实施进度表是在项目实施2天前,可操作用户必须填报的表,它是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表,它不可缺少,审计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进度表进行现场检查,获取基本数据.审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登陆系统,审核网络数据与现场检查数据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抽调人员现场再次考察,填报监督表,如果此次数据依旧不一致,将审核抽查意见反馈给创收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即普通审核用户),请实施部门给予解释,不能解释的给予相应处罚.审计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反馈单.实施部门收到意见反馈单后,在回复一栏进行回复,然后把意见反馈单返回.审计监督管理部门对创收项目实施过程进行评论,对现场跟踪检查情况与网络跟踪数据进行比对,对整个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写出总结性意见与建议.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收入上交学校财务进行财务专员统一管理.项目实施到最后就是结算,在结算中要计算项目成本,计算提成比例,创收部门按照使用学校资源情况给付学院提成比例(包含支付高级审核人员工作经费,财务部门专项管理人员工作经费).审计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经费另外从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学校创收项目审计工作经费,该项经费可作为一些社会效益好的项目的奖励.项目结算与项目经费支出项目结算可操作用户按照项目立项表中提成比例,系统根据项目实施阶段项目收益(网络票据中体现的数据)自动计算各个项目提成金额,作为项目专项经费.项目经费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支,财务部门和审计监管部门可联合派财务人员,对学校创收项目经费进行收支管理,工作人员工资统一由审计监管部门从项目提成比例中开支.项目经费支出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80%以上用于项目管理,部门要从项目经费中支出费用需由可操作用户(部门会计)网上填报报账单,一般支出填报收支报账单,出差费用报销填报差旅费报账单.经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学校项目管理财务人员审核,审计监管部门审核,超级审核人审核同意后,支付经费.报账过程产生的一些附件由项目管理财务人员保管,并在网络报账单上标记附件张数.效益评估效益评估主要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评估,创收项目的经济效益主要指项目从立项实施结算后期管理过程中,优化管理产生最优成本,最大化收益.整个项目的经济效益系统可自动统计,审计监管部门对网络票据数据和现场检查数据比对可查出整个项目的收入,项目收支报账中支出项列为成本部分的为成本支出,最后剩下的为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值20%-50%为正常收益.社会效益主要对该项目给社会创造的价值和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在效益评估中,社会效益值大于80%的项目,学校可以给予一定经济奖励,社会效益低于20%的,可以取消该项目.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管理不当给学校带来负面影响的,追究项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与一定经济处罚并与其他处罚结合.

    主要功能实现

    系统主要功能体现在系统数据的自动更新、数据流审核和用户角色管理.软件基于BS结构,用户通过WEB浏览器(IE、NetScape、MyIE2等)连接服务器实现各种业务功能,采用APS.NET+SQLServer实现整个跟踪系统,ASP.NET实现网路平台的开发,SQLServer实现后台数据库连接与管理,并实现数据库数据的自动更新.为了使财务数据的安全性更高,系统在局域网内部系统使用,并增强了用户权限管理.用户管理用户访问系统有权限限制,访问用户有五种:一种可操作用户,一种审核用户,一种超级用户,一种是审计监管用户,一种是项目结算的财务会计和出纳.(1)可操作用户.上传资料、填报票据、表格资料、财务报账经办人,并把资料传递给本部门负责人审核.(2)审核用户有普通审核用户和高级审核用户.普通审核用户一般为申报立项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上报资料审核,并给出批改意见,确定是否进入上一级审核,并把资料传递给上一级审核用户.高级审核用户,对申报部门的立项资料,项目执行资料进行审核.(3)超级用户.一般为高校校级领导,终级审核用户,用来生成增强系统安全的特殊码,添加删除高级审核用户.(4)审计监管用户.负责整个系统资料的审核,将审核意见传给超级审核用户及普通用户,出具审计结论,作为项目结算的主要依据.(5)会计和出纳.对整个学校创收项目进行财务报账结算.数据库自动更新数据库表之间的关联与自动更新,通过数据库中触发器实现,将数据修改相关代码段集成到触发器中,实现一个数据表数据的变化引起其它表中数据的变化,维护数据的一致性.如更新修改数据库中数据时候,通过如下触发器实现[3].数据审批流程流程进行是在逻辑控制系统的控制下进行的,首先由申请人生成项目立项表,并提交操作.逻辑控制系统根据审核流程,在流程表单库中获取审核流程.由于是单一审核的流程,因此处理人的操作可以完成所指定的操作.在这里可以预选指定操作为核准、驳回或弃权.逻辑控制系统根据处理人的操作做出响应的处理[4].审核工作的工作流.超时处理系统超时处理(或意外处理)主要是对系统审核表中的流程每隔单位时间做一次审核,检查是否超过处理时限,若发现有超时意外,首先发送一个通知,同意继续或拒绝终止(1)对任务表中的所有任务,如果TT-Table处理时间>=0;①如果Table超时处理方式=发送一个通知,只发送通知;②如果Table超时处理方式=同意继续,记入系统日志;③如果当前用户岗位是最后岗位,置流程状态Status:=4,从系统任务表中删除任务,结束流程,将处理表单发回申请人.(2)否则,Table处理时限:=TT+表单流程的处理时限(Number+1);确定下一个处理人(Num-ber+1):发送处理请求;将处理表单发回申请人。

第5篇

【关键词】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一、我国的特殊普通合伙制度概述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特殊普通合伙是指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我国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作为普通合伙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并非单独的、全新的组织形式,其在本质上并不改变传统普通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只有满足了特定条件,特定的合伙人才能享有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的保护。

二、我国引入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得到了飞速发展。从1980年财政部决定恢复重建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一直到1998年左右,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一直采用的均是挂靠制度。1999年《会计师事务所脱钩转制实施意见》出台,会计师事务所开始从挂靠制度中解脱出来,慢慢地成长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中介组织。

转制之初,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采用了有限责任制,因为在规避风险方面有限责任制明显优于普通合伙制。实践证明,采用有限责任制确实促进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如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大规模,也可以规避执业过程中的风险。但是,随着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得越来越成熟,有限责任制却成为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瓶颈。

(一)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制的缺陷

有限责任制与会计师行业有天然的不适应性,致命的缺点在于事务所公司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合伙人责任的减轻,这会降低会计师行业内部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难以保证审计质量。有限责任制在股东限制、质量控制、税收政策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已成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制度瓶颈。

(二)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普通合伙制的缺陷

在普通合伙制下,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组织形式虽然有利于合伙人之间互相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将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带到较高的水平,但是这种责任确定方式也存在着有失公平的弊端。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资产是人力资本和知识技能,实物资产较少,与可能承担的债务相比更是不成比例。从另一方面来说,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面临以四大为代表的国外会计师事务所的严重冲击,事务所应扩大规模以应对挑战。而事务所要扩张,人力资本是优先考虑的问题。因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个“人合”的组织,合伙人数量的增加对于事务所扩张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普通合伙在吸引新的合伙人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由于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导致新的合伙人不愿意入伙,挫伤了合伙人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注册会计师法》中规定的两种组织形式都不能很好得适应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出现是必然趋势。

三、特殊普通合伙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承担的问题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时要考虑两个方面,首先是“对外”,即对债权人等外部第三人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另一方面则是“对内”,即当事务所和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之后,内部的法律责任是如何划分及承担的。

(一)对外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对外法律责任的承担有法律条文进行强制规定,特殊普通合伙制企业必须遵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外法律责任承担分为两方面,第一是合伙企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所承担的责任,第二是合伙人所承担的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事务所和第三人之间发生债务之后,首先要用合伙财产进行清偿,也称作主体清偿规则。这并不是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所特有的,而是对所有的合伙企业全部适用。用于清偿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也包括合伙累积的各项资产。

当合伙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就需要追究合伙人的个人责任。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下,这种个人责任应该由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承担。若只有一个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责任;若有多个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其中的任意一个合伙人都有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剩余合伙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的义务。

对于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合伙人,在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下,仅需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即承担有限责任。以上法律责任承担是针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合伙人而言的,对于“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情形,全体合伙人之间仍然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对内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合伙制企业债务的内部追偿和责任分配完全取决于合伙协议的分配。

第一,存在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外首先还是用合伙财产进行赔偿,该合伙人对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也有权向有过错的合伙人追偿。其他合伙人,即无辜合伙人仅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对外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责任承担,可能会随着每个项目执业合伙人的不同造成责任性质的换位。换言之,每个合伙人承担的到底是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会随着项目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当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时,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际对外承担责任的合伙人有权依照出资比例要求其他合伙人进行分摊。这种分配方式是考虑到合伙人本身并不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基于合伙企业的“人合”特性,损失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也是合理的。

(三)法律责任的分配与举证责任

为了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的分配与举证责任承担,首先要区分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颁布《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6条对此作出了相关论述,成为区分注册会计师是承担责任无限责任或是有限责任的标准。若是在执业过程中发生了故意、重大过失,该合伙人就要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其他无辜合伙人则以在事务所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在实务中,以何种标准评判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仍依赖于主观判断,这也是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急需整顿和规范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特殊普通合伙制的问题和完善办法的探讨

(一)鼓励并规范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

除了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我国还有占行业绝大比例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目前《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形式的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我国并未将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纳入规划范畴,这样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整个行业的做大做强,也不利于对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市场进行规范。因此,相关主管部门应尽早对小型事务所转制问题做出明确规划。

(二)成立责任鉴定委员会以明确法律责任的界定

对于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合伙人,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关键在于界定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错误导致的审计失败。相关法规文件并未对故意与重大过失判定标准下定义,也未给出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与轻微过失行为之间明确的区分界限。因此这种主观的判断行为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极高的专业水平,显然传统学法律出身的法官并不能胜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成立一个注册会计师责任鉴定委员会,成员由精通会计、审计和法律知识且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独立且专业地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

(三)建立职业风险基金以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重大的审计失败,合伙人破产,债权人就有很大可能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了更好地保护合伙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应完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必须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但规定过于原则化,实际不具有可操作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相关法律可以按事务所获得的利润为基础,制定切实可行的缴纳比例以及缴纳基础。此外,考虑到设定执业风险基金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其保管机关最好独立于各交纳主体,即各会计师事务所。

(四)建立和完善合伙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无论是普通合伙制还是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的义务往往难于兑现,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尚未真正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使得应承担责任的合伙人有逃避法律规定的可乘之机。因此,要想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得到有效实施,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以及个人信用制度。

(五)调查研究风险溢价因素以规范审计收费机制

实务中,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更多的是与客户讨价还价的结果,确定的收费金额往往低于行业协会规定的标准收费水平。这不仅会造成审计收入与其所承担的风险水平不相匹配,影响了审计执业的独立性,更会导致无法落实特殊普通合伙制下承担的无限责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行业协会应对审计收费的风险溢价因素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构建跟随被审计单位行业特性与规模等因素变化的风险函数,并在行业协会规定的基础收费标准中体现审计业务的风险构成,使风险系数较高的审计业务获得较高的收入,从而使得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真正拥有承担风险的能力。

五、未来趋势展望

在特殊普通合伙制度下,仅要求有故意、重大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赔偿责任,不要求无过错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责任介于有限责任和普通合伙之间。这种兼顾了效率和公平的责任分担机制不仅有利于调动合伙人的工作积极性,更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扩张和规模化发展。这种责任分担机制是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核心所在,也是这种组织形式对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发展的价值所在。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从有限责任制转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是势在必行。

由于英美等国家对事务所组织形式转变对审计市场的效应研究很少,因此可供我们借鉴的国外的经验很少。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缺陷,如何推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稳定而有效地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这种组织形式对我国审计市场总体有何影响,如何克服转制中出现的问题等都是值得研究的课题。若能克服这些困难,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必将迎来一个发展的高峰。

参考文献:

[1]黄洁莉.英、美、中三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演变研究[J].会计研究,2010(7).

[2]叶林瑄.我国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思考[J].现代商贸工业,2012(24).

[3]郭丹.特殊普通合伙制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确认与承担的几个关键问题[J].中国注册会计师.

[4]于惠.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转制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J].财会研究,2012(8月上).

第6篇

关键词:审计质量;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7.056

1 影响审计质量的因素

1.1 规模

首先,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学历层次丰富以及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年龄结构合理,在审计工作中更容易发现财务的重要错报,能够提供较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其次,规模大的会计事务所意味着注册资本金多,非人力资本较多。如果出现审计失败的情况,是会计师事务所对受害者能够提供赔偿的保证,同时,正因为规模大的会计师事务所非人力资本多,合伙人和管理层为了保证资本不因为审计失败而白白流失,就会在审计质量上严加把控,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整体业务质量。最后,规模大的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大量的客户群,一个客户的费用占总收入的比例较小,降低了注册会计师因为某一客户的审计费用而发生审计舞弊的风险。

1.2 审计收费

有关学者专家表明,审计收费不一定和审计质量成正比,但可以通过审计收费的过高或过低来判断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风险。若审计收费过高,会有被审计单位高价收买审计意见的风险,财务的重大错报会被隐藏,审计质量将得不到保证;若审计收费过低,有可能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压价的竞争方式获得审计业务,审计收费降低意味着该会计师事务所降低了整体审计的成本,被简化的审计流程容易错过重大的财务错报。所以审计收费过高或过低都会影响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

1.3 审计任期

审计任期的长短会对审计质量产生一定的影响。相关研究得出结论:审计任期与审计质量呈倒U型的关系。审计任期少于六年时,审计任期的增加对审计质量具有积极的影响,当审计任期超过六年时,审计任期的增加对于审计质量具有消极的影响。审计任期过长会影响审计的独立性,从而影响审计质量。

1.4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由数名注册会计师发起并认购事务所股份,同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这种组织形式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在短时间内吸引一大批注册会计师的加入,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大型业务。但由于注册会计师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将会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得不到很好的约束,提高了审计风险。

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作为合伙人而组成的合伙组织。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涉及到每位合伙人的共同利益,有效地规范了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审计失败的风险。其中一位合伙人发生任何执业违规行为都会影响整个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信誉,这种连带责任使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谨慎,违规操作的可能性会减少。

2 我国现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概况

随着改革开发的深入和发展,自1980年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恢复以来,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得以迅猛地发展。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增长过快是我国目前的审计市场最大的特征,由此导致的审计市场秩序不正常的问题日益突出,审计失败的案件屡屡不断。

2.1 业务范围狭窄

我国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占总收入最大比例的业务为传统审计。大部分注册会计师不涉及记账、公司理财咨询、税务筹划等较高层次的业务。业务范围的狭窄或多或少制约着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小型事务所之间普遍通过压价的手段进行市场竞争得到更多业务,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

2.2 计划审计环节不当

在进行一个全新的审计业务之前进行合理的审计计划工作非常必要。审计计划工作对审计起指导性作用,确定了审计工作的目标,对审计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没有详细的审计计划犹如在茫茫大海中找不到方向,审计过程中出现的突发问题可能会找不到适当的解决方案,审计质量和审计独立性将得不到控制。在我国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里仍然有许多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会忽视审计计划工作,为了提高审计速度在审计工作正式开始之前并没有做好审计计划工作,对审计时间的安排和范围没有做明确的规划。忽视审计计划工作导致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不稳定,经常会出现审计报告延期出具的情况,从而耽误了被审计单位使用审计报告的宝贵时间。没有审计计划工作这一环节容易导致审计失败。

2.3 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不严

控制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的重要前提是建立完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控制制度制约着审计人员的行为,对审计人员的行为起到规范作用。从对样本的观察中得出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体系普遍不完善,关键在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并没有对这一项重点进行完善,审计人员的执业行为得不到制度上的规范,易导致审计失败。

2.4 审计收费制度不完善

对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收费,我国《注册会计师法》没有明确规定,事实上审计收费是标准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各地虽然原则相同,但却少一个统一的收费标准。审计收费制度的细微漏洞都有可能影响着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如果收费制度得不到完善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差距和审计质量水平差距将会越拉越大。

3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存在问题的改善

3.1 内部控制

第7篇

1T集团简介

T集团始创于1983年,是一家集铸造、水泥、旅游、煤电铝、矿业、商贸物流等产业为一体的综合性民营企业集团。2012年底集团总资产近500亿元,实现销售收入225亿元,员工16000多人,是省内重点支持的百户工业企业之一。T集团审计部门共有员工13人,划分为财务绩效、内部控制、工程核算三个处室。除工程核算处使用外购工程计量软件外,其余涉及财务审计人员没有单独工作平台,账务审计时与财务系统共用一个平台。对审计信息的保密性,审计资料的收集多有不便。且相对审计方面功能单一,即仅能对当前会计设置好的账项进行查看、统计。审计人员系统权限较低,与普通财务人员相同。集团现有正常经营分子公司50余个,并在不断兼并收购中,涉及铸造、铝业、水泥、旅游、煤电、物流商贸及矿产等7个方面。审计任务繁重,覆盖面广泛,仅2012年就实施审计项目近70个,下发报告100余份,业务涵盖财务收支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期末绩效审计、工程预结算审计以及监察舞弊审计等审计业务类型,其总量占到了民营企业开展内部审计业务类型。除此之外,还需对年度预算进行全面预算审计;对重要岗位离任审计以及一些专项工作审计等。内部审计人员少,任务重成为制约审计效率的一大难题,T集团在不断招聘内部审计人才的同时也意识到当前的工作环境已经不能适应企业集团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往每年一轮的财务收支审计和年终绩效审计能否完成都面临巨大的挑战

2T集团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过程为适应

T集团的不断发展壮大,以及对内部信息化建设的更高要求。T集团在2013年初投资2000万元,对当前信息化系统进行重新定制,主要项目模块有:办公OA、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系统管理、供应链管理、采购系统、供应链管理、销售系统、库存仓储系统管理、资金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审计信息化系统等。T集团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预计项目实施流程如下:项目启动了解需求研发阶段培训阶段试点上线正式上线后续维护其中审计系统主要分为四部分:(1)决策指挥系统,各级领导可以及时、准确地获取决策、管理和评价所需要的支持信息,主要包括审计计划、审计报告、项目档案、全员工作量等查询内容,以及审计人才信息统计表、审计计划信息统计表等;(2)在线审计作业系统,细化项目管理过程,指导审计作业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控制审计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主要包括审计类型管理、审计阶段管理以及各种审计工具;(3)数据分析及预警系统,关键风险点全面受控,利用各种审计作业工具,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提升审计人员业务水平,主要包括财务数据分析、ERP审计、审计分析、同行业数据分析等,监控预警包括审计方法预警、指标体系预警、指标分析模型等;(4)审计管理系统,合理安排审计计划,有效掌控审计项目,持续提升审计工作质量,集中管理审计档案,高效协同办公,主要为各种系统设置及权限分配等。审计信息化系统上线之后,审计工作模式发生了重大改变。首先,在计划方面,原来的计划对各分子公司平等对待,现在对分子公司按规模、产能等生产经营指标划分为A、B、C三类,对A类企业重点审计,并对其不定期进行专项审计;对B类企业只进行常规的财务收支、经营绩效等方面的审计;对C类企业则可以减少审计次数,甚至采用网上监控等方式进行审计,以减少审计成本。其次,在审计现场工作中,由以往耗费人力物力的普查、全面盘查改为计算机抽样、对比,由翻凭证的账表审计转为计算机筛查过滤之后再由审计人员对疑点进行分析。以系统导向审计为主,辅以分析性程序和实质性测试。最后,在后续审计程序上,由计算机对所有底稿进行汇总、统计并自动生成审计报告的草稿,大大减少了审计人员的重复劳动。系统上线后,达到了如下效果:(1)整合利用各种审计资源,便于经验共享、规范标准,统一调度(2)对关键风险点进行全面监控预警,增强风险的预见和防范能力(3)通过计划的创建、分解、变更、审批等,加强审计工作计划性(4)通过流程化的复核、审批及方案控制,有效控制审计工作质量(5)利用查询、分析、计算、报表等工具,快速提升审计工作效率(6)通过对审计问题整改设定、提醒、反馈等,有效跟踪审计整改(7)通过客观、量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有效提升审计工作质量(8)利用总裁桌面、预警报告等直观手段,有效辅助领导科学决策。

3结论与建议

审计信息化以传统审计为基础,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快速、准确的优点,使得内部审计的效率和质量都有了大的提高,使全面、系统、数字化的审计成为可能,让内部审计在企业集团的建设中取得了更大的成就。但在此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现阶段审计信息化建设的不足之处。内部审计信息化经过了近几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与会计的信息化程度相比依然不能完全满足审计人员的需求。审计人员相对于普通会计人员其工作内容更加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将其工作程序化,审计软件的开发难度也就更大,而目前的审计软件多是在审计方法上帮助审计人员,不能从根本上简化审计工作。同时,审计信息化对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经验丰富的人员往往对现代化审计手段的应用不足,而精通计算机和网络的人员又往往审计经验不足,需要两者紧密配合,才能更有效的提高信息化在审计过程中的应用,使内部审计的信息化建设能够跟上企业发展的步伐。

作者:李继超 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第8篇

一、人力资源规划与审计事项

从本质上说,人力资源规划是预测未来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是一种市场需要行为。这需要对当下劳动力的组成有一定的了解,对未来的服务需求有一定的调查,对满足他们所需的劳动力类型有一定的分析。对组织者来说规划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要适应因顺应时势而采用的运营方式。人力资源规划可以做到:(1)找出潜在的问题,控制风险,减少危机管理周期;(2)控制人力资源成本,包括营业成本,结构变化和人员流动等所带来的损失;(3)对于那些需要长时间来培养的员工技能可以进行有效的前期发展;(4)优化人力、财力和其他资源。进行人力资源审计的原因是为了找出企业的人力资源活动的有效性和效率如何,进而确定需要改进的地方。人力资源审计的目的就是对人力资源职能进行更多更深入的分析,找出优势和劣势。开展审计工作涉及对现行的做法、政策和程序的审查。有效的人力资源审计包括五个部分的内容。1.功能性审计。该部分的审计考察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人力资源开发的制度和程序。包括培训与发展情况。(2)人力资源开发制度和程序是否都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程序相符合,以促进员工的能力、信心和表现。(3)薪酬和福利。员工的薪酬和福利与其人力资源所记录的表现和绩效应具有公平性与一致性。2.服务审计。这方面的审计活动着眼于考察人力资源职能的服务响应速度和可靠性。3.合规性审计。这方面审计旨在评估人力资源管理与相关法律的符合程度,如劳动法等。这部分的审计将评估政策做法和程序是否存在以及是否符合。4.发展战略审计。战略审计将检验人力资源战略、政策和程序是否一致,并且是否支持实现企业的使命和目标。

二、W公司情况概述

W公司位于我国中部,已有50多年的历史,现为国资委下属子公司,是拥有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承包和管理功能的国际型工程公司,是科技型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近年来,W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亿元。W公司是一家以人才为导向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一支具有丰富工程设计及项目管理经验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现有职工1000多人,其中,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占到职工总数的95%以上。高级职称300余人。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以W公司普通员工和人力资源部门的员工和中层干部为调查对象,来收集研究数据。1.研究目的。(1)分析W公司的人力资源规划与审计活动。(2)研究员工对W公司人力资源规划与审计政策的看法。(3)判别W公司的人力资源规划与审计措施是否适应于该公司。2.研究对象。100名普通员工及来自人力资源部的10名中层领导和员工。3.研究方法。采用自编调查问卷,分别有针对10名人力资源部职工问卷1和针对100名普通员工的问卷两套问卷2。问卷1共12题,问卷2共8道题。对问题的描述采用非常同意、同意、不同意、非常不同意四级评价。

四、结果

调查问卷结果表明,员工对W公司人力资源的工作总体满意,并且认为W公司是一个工作的好地方。W公司的员工分属于不同的年龄段,并且他们为企业服务的期限不同。一些员工认为在工作中心理压力较大。员工更致力于通过他们的工作来获得更高的奖励和赞赏。大多数员工都认为工作分配是存在不公平性。薪水和休假是两个激励员工最重要的因素。一些员工认为,晋升没有严格根据工作表现,而是考虑资历。W公司的管理层已经确定了组织内部的人力资源规划过程和制度。并且认为人力资源审计有助于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大部分的领导倾向于考虑所有有利于审计过程中的因素。60%以上的员工满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表现,部分员工期望有效的人力资源规划和审计政策的改进。

五、结语

1.结论。建立起人力资源规划框架和审计机制是一项重大成就,因为人力资源规划和审计确保企业更好的利用人力资源,进而实现更大的产出和获得利润。人力资源管理行为应该与企业的业务计划相符合。必须认识到,人力资源规划是一个长期的持续过程。企业必须不断地检测和预测人事需求。人力资源审计是一项综合性的方法或手段,用来检查现行的人力资源政策,程序和规章,以确定是否需要改进人力资源职能。人力资源审计将目标与人力资源职能与人力资源规划有效的联系起来。人力资源审计会检查并分析现行人力资源政策的利弊。2.建议。由于人力资源规划的目标是实现企业目标,因此,在巨大的需求面前,应该定期寻找和培训真正需要的人才,不断增加这些新人的经验。当企业和个体的目标有牢靠的联系时,人力资源规划和审计目标就可以成功实现。有效的人力资源审计活动要求以平等的标准对程序和政策进行全面评估。如果没有这一标准,进行评估过程中将不可避免的收到主体的干扰,同时可能会破坏审计的进程。

作者:王坚 王苗苗 单位:南昌师范学院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中心 南昌大学教育学院

第9篇

关键词:医院;医保基金;审计

前言

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部分医院及医生置职业道德、法律法规而不顾,把医保基金当成“唐僧肉”,采取多种手法进行套现骗取,侵害参保人的全体利益。作者根据自己在卫生、医保、审计多部门的工作经历,结合运用现代计算机审计技术对医院进行审计的实践经验,对套取医保基金的常见手法进行了分类,提出了相应的计算机审计思路。具体如下:

1 套取医保基金的常见手法

1.1 虚增医疗费用套取医保基金

医院虚增费用主要表现为虚增药品费用及诊疗费用。医院通过对住院病人虚假延长住院天数、虚开药品及诊疗项目,编造假病历,增加医疗总费用以套取医保基金。

1.2 虚假住院、空床住院套取医保基金

“虚假住院”就是病人根本没入院治疗,医院借用或盗用他人医保卡(号)虚构住院事实以套取医保资金。“空床住院”的实质就是普通门诊,将不需要住院治疗的普通门诊病人进行空床住院治疗,这样医院不但增加了医疗收入,而且病人的门诊费用也可以按照住院进行医保报销,对医患双方来说,可谓是一桩“双赢”交易。

1.3 利用特殊病种卡套取医保基金

由于办有特殊病种卡的患者可以通过门诊拿药在医保统筹基金中进行报销,所以部分医院帮助患者“搭车拿药”,将不是特病用药药品在医保统筹基金中进行报销。还有部分医院(主要是民营医院)和患者相互勾结,通过开出高于患者正常用药量数倍的药品又低价收回的方式套取医保基金。

1.4 串换项目套取医保基金

由于现在未将所有药品及诊疗项目(含材料)全部纳入基本医疗药品及项目目录,所以造成医保实际报销比名义报销比偏低。为了提高实际报销比以达到医保部门的考核指标,部分医院在向医保网络传输数据时将不可报销的药品及项目编码串换成可报销的药品及项目编码以套取医保基金。

1.5 违规收费套取医保基金

部分医院未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物价政策,存在药品、项目、材料违规收费行为,违规收取部分即增加了患者负担,也间接套取了医保资金。

2 医院套取医保基金的审计思路

审计中主要是运用现代计算机审计技术,结合业务特点和数据逻辑对医保原始数据库进行分析,生成疑点数据,进行延伸调查及核实取得证据。

2.1 虚增医疗费用套取医保基金的审计思路

审计时可先对区域内同一级别医院的人均药占比、人均诊疗费占比进行降序排列,重点关注常见病种(如胆囊炎、阑尾炎)的人均药占比和人均诊疗费占比,取前几位锁定疑点。延伸调查存在疑点的医院,审查该医院的药品实际购销存情况与医保原始数据库中数据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虚增药品用量和诊疗费的问题。

2.2 虚假住院、空床住院套取医保基金的审计思路

审计时通过分析医院当月住院人数与往年同期数、前后期间数的变化情况以及全年住院病人床日数与编制床位全年床日数对比等情况,确定可疑医院。通过审查该院的药品实际进销存情况以及住院人员病历、诊疗设备使用电子记录数据等,判断是否存在虚假住院及空床住院套取医保基金行为。重点关注医院内部职工、职工亲属住院情况以及某患者多次住院情况。

2.3 利用特殊病种卡套取医保基金的审计思路

审计时,一是对同一病种的特殊病病人特殊病门诊统筹报销金额降序排列,筛选出报销金额明显高于平均报销金额的病人,通过查看特殊病门诊处方,是否存在“搭车拿药”行为;二是对同一病种的特殊病病人同一药品用量进行降序排列,筛选出药品用量明显高于正常用量的病人,询问病人及医生,审查药品进销存情况,发现是否存在有多开特病药品又低价收回行为。

2.4 串换项目套取医保基金的审计思路

审计时先对区域内同一级别医院的实际报销比进行降序排列,选取前几位医院延伸审查。审查时将医保原始数据库中取出的该医院医保手术诊疗表与医院HIS系统中手术明细表进行比对,审查医院是否存在串换项目套取医保基金行为。

2.5 违规收费套取医保基金的审计思路

由于医院等级不同,药品、诊疗项目及材料收费物价政策不一致。审计时先根据医院等级、药品材料购进价及相应的物价政策生成医院药品、诊疗项目及材料收费标准价格表,然后与医保原始数据库中的收费明细表进行比对,发现超标准收费套取医保基金行为。

第10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审计;合作社联社

中图分类号:f306.4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0439-8114(2013)07-1721-03

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快速发展。截至2011年底,全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超过50万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中,应该看到还存在着内部管理不规范、外部监督不健全、普通农民社员权益缺乏保障等诸多问题。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践证明,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合作社内部的审计监督机制难以实现,因此应加强合作社外部审计的力度。合作社联社是农民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前合作社联社的发展在我国已显示出强劲的势头。本文对合作社联社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审计主体的可行性及其实现途径进行了初步探讨。

1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需要外部审计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审计。可以看出,外部审计并没有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进行规定。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外部审计监督机制,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不能不引起注意。例如,一些合作社在注册登记上弄虚作假,办成了私人公司,假合作真营私;一些合作社民主管理流于形式,普通农民社员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一些合作社成了少数人牟利的工具,而不是为广大农民社员服务的载体,等等[1]。这些问题的存在,违背了国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初衷,影响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要从根本上解决和克服这些问题就需要引入外部审计监督机制。

国家为了支持和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并给予合作社资金支持。这些优惠政策的落实和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何,需要进行审计监督。同时,合作社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也有义务接受外部的审计监督。

总之,为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的长久发展,必须加强对合作社的外部监督,及时纠正发展中存在的不完善、不规范等种种问题,以促进其健康、快速地发展。

2 合作社联社应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审计的主体

合作社联社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趋势。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获得更多的市场话语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必然会走向行业或区域间的联合,实现更大规模和更高层次上的合作经营,这是国际合作社发展的一个规律[2]。如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德国、日本、荷兰等国家的合作社联社都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并在合作社外部审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在我国大力鼓励合作社发展的背景下,诸多学者对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给予了较多的研究,而对合作社外部监督机制的研究还较少。国鲁来[3]认为,与其他经济组织形式相比,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更为必要,特别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监督能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在合作社外部监督制度方面,吴声怡等[4]提出了建立政府特别审计监督制度的建议。虽然合作社的外部审计监督离不开政府的参与,但哪个组织应作为合作社外部审计的主体,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合作社联社应成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审计的主体。因为面对我国数量庞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难以有效地实现对合作社的外部审计监督,而合作社联社在这方面比政府或社会审计机构更具有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合作社联社的人才资源更为广泛。我国既懂合作社理论知识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合作社人才相当缺乏,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且这一状况还要持续较长的时间[5]。在人才资源紧缺的情况下,政府难以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合作社的审计工作。而合作社联社

由于吸纳了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可以对人才进行重组,使其能够各尽其能。同时,随着合作社联社规模和实力的扩大,可以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当前,国家鼓励大学毕业生到合作社工作的做法将会进一步促进合作社人员素质的提高。因此,合作社联社在合作社专业人才资源方面比政府审计机构更具有优势。

第二,合作社联社的审计覆盖面更广、成本更低。即使政府成立了专门的审计机构,面对数量众多的基层合作社,有关部门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辖区内的所有合作社及时进行审计。合作社联社有义务对其成员合作社进行监督管理,成员合作社也有权利得到联社的指导和帮助,而审计监督是帮助合作社查找不足的重要途径,因此,对成员合作社进行审计监督是联社的份内工作。这与政府或社会审计机构相比,联社对其成员合作社进行审计的覆盖面更广,成本也会更低。

第三,合作社联社对社情掌握更为全面。政府或社会审计机构由于对合作社的社情,如经营情况、存在问题及合作社负责人等方面的信息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审计工作开展起来不如对合作社知根知底的合作社联社得心应手,审计工作实施步骤、审计重点的确定等也不如合作社联社把握得准确。

第四,合作社联社的改进措施更具针对性。对合作社进行审计的目的,一方面是监督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另一方面是帮助合作社搞好经营,促进其健康发展。联社作为合作社的联合组织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但能从联社全盘发展的角度,而且还能从整个合作社事业发展的角度,考虑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从而更有利于合作社问题的解决。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合作社联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外部审计的主体更具有可行性。

3 合作社联社成为外部审计主体的实现途径思考

3.1 通过立法,赋予合作社联社独立审计的职能

合作社联社的审计权来自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权。独立性是保证客观、公正审计的前提,因此应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于合作社联社独立审计的权力。可以借鉴德国合作社审计协会的做法:一方面,被审计合作社的理事、监事、雇员及社员不得参与审计工作,但有义务如实向审计人员提供账簿、凭证等相关材料;另一方面,审计协会有权查阅合作社的文件、凭证和账目,核查现金、有价证券及库存等,也有权要求合作社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种材料和证明。这样审计人员可以在不必顾虑合作社利益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审计,避免外来官僚主义的影响。

3.2 定期、临时审计相结合,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有效

通过实行定期、临时审计相结合的制度,可以有效地监督合作社是否规范、依法运行,及时、有效地规避合作社不规范、不合法行为发生的风险。

定期审计应实行全面审计,即不但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审计,还要对合作社的设施、内部管理及合作社负责人的领导能力等方面进行监督和评估。德国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审计协会要至少每两个业务年度对合作社进行审计,对资产超过200万欧元的合作社必须每年都要对其进行审计。我们可以在实际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合作社的资产额度来确定定期审计的时间间隔。但当合作社债权人或者合作社社员对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利润分配等存在疑惑,或存在启动临时审计的合理理由时,并在提出临时外部审计申请的合作社债权人或社员达到规定数量或比例时,可以启动临时外部审计程序。执行临时外部审计时,联社可以结合申请人的意见及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实行全面审计还是重点审计。

3.3 通过完善制度,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确保合作社联社的审计质量是完善合作社外部审计制度的重中之重,对于合作社长久健康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要保证合作社联社的审计质量,应建立和执行好以下三方面的制度。

一是人才保障制度。政府作为合作社联社发展的第一推动者,应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促进审计机构与联社建立合作关系,吸引专业审计人员到联社工作。同时应加大投入,为联社定向培养审计人员,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养。

二是审计通报、监督制度。合作社联社在对成员合作社进行审计时,应及时通报给当地对合作社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便于行政管理部门对合作社联社的审计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委派他人检查监督合作社联社的审计工作,敦促联社按时保质地完成审计任务。

三是质量检查制度。合作社联社审计应定期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检查,一方面检查合作社联社是否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的原则,审计结果是否客观、公正;另一方面是检查审计水平是否达到了审计的标准。对于在审计工作中违反规定的合作社联社和审计人员,国家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

参考文献:

[1] 李敬锁,李树超.保障普通农民社员权益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j].农业经济,2010(10):35-37.

[2] 陈晓华.总结经验 明确任务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0(10):9-13.

[3] 国鲁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j].中国经贸导刊,2008(5):18-19.

第11篇

团中央直属培养德才兼备的熟悉青年工作,兼备法学、经济学的青年人才的高等院校,也是团中央所属的唯一一所普通高等学校。学院成立后,与中央团校两块牌子,一套机构,承担普通高等教育和共青团干部培训的双重职能。

招办电话:010-68475459

王牌专业:法学、思想政治教育、新闻学

中国计量学院

亚洲唯一一所以计量学科为特色的综合性大学,是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业唯一的本科院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及重大科学技术领域的研究基地和浙江省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和科学研究开发的重要基地。

招办电话:0571-86836060

王牌专业:测控技术与仪器

外交学院

设有中国顶尖的外交学本科专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直属的提前批次高等学校,以达到培养德才兼备的外交外事、涉外经济、汉语与外语、法律人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为目的的高等学校。

招办电话:010-68354353

王牌专业:外交学、英语

上海海关学院

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是世界上最早从事海关高等专业教育的学校之一,为全国唯一一所系统设置海关学科课程和专业的本科院校。

招办电话:021-28991053

王牌专业:海关专业

南京审计学院

我国唯一以“审计”命名的财经类高等院校。审计学、金融学为教育部特色专业建设点,审计学为江苏省品牌专业,金融学为江苏省高校品牌专业建设点,财政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国际经济与贸易为江苏省高校特色专业建设点。

招办电话:025-58318186

王牌专业:会计学、审计学、金融学

景德镇陶瓷学院

中国唯一的一所陶瓷高等学校,全国乃至世界上陶瓷艺术设计、陶瓷工程领域教学、科研与文化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中陶瓷艺术设计、陶瓷工程学科在全国陶瓷行业享有较高的声誉。

招办电话:0798-8499720

王牌专业:艺术设计

公安海警学院

公安部直属的现役制院校。是公安边防部队唯一一所经教育部批准进行独立招生的普通高等院校。学历教育的正规性、公安业务的特殊性和培养管理的军事性是学院的办学特色。

招办电话:0574-86155210

王牌专业:船艇操纵与避碰、单边带通信

北京物资学院

学校先后隶属于国家物资局、物资部、国内贸易部,现划归北京市管理。学校开办了国内高校第一个期货专业,第一个物流管理专业。管理科学与工程为北京市重点学科,经济学为国家级特色课程,物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经济学为北京市品牌专业。

招办电话:010-89534409

王牌专业: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物流管理、经济学

北京印刷学院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与北京市政府共建、以北京市管理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印刷出版文化教育基地――中国印刷博物馆建在校内。

招办电话:010-60227871

王牌专业:包装工程、广告学、编辑出版学、艺术设计

北京服装学院

全国唯一以“服装”命名,艺工为主,艺、工、经、管、理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服装设计与工程、设计艺术学、材料学为北京市重点建设学科。拥有全国“十佳”特色博物馆之一的民族服饰博物馆。

第12篇

 

一、法律环境下审计判断的影响因素

 

(一)社会审计法制观念

 

从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看,法制观念的强与弱会对审计判断产生正面或者负面的影响。经验表明,如果企业、投资者以及公众能够对审计法律地位形成一个清晰的认识,对优化审计判断环境是大有裨益的,也会对审计工作产生积极影响。当前,我国公众的法律观念已经今非昔比,但是需要承认的是,包括普通社会公众在内的社会人群,其审计法律观念意识还处于较低水平。比如,在审计领域的氛围与法律的要求并不相符,部分审计人员在利益的驱使下,或者在竞争压力的逼迫下,会做出不合理、不合法的审计判断。

 

(二)法律责任

 

强化社会各界对审计工作的法律观念和认识,不仅有利于提高社会审计知法和守法的自觉性,也会提升审计判断的公正性。在法律面前,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的地位是能够保证的,其权利与普通公众一样都能够得到保护。还需要对那些未能做出正确审计判断的审计人员施以惩罚,让其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通常情况下,在法律范围内,审计责任涉及到警告、暂停执业以及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这些大多属于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还应该对造成影响和损失特别巨大的,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此外,还需认识到,审计责任对审计人员的影响应不限于惩戒和威慑,还应促进审计人员能够在不同法律环境中,做出更加适宜、更加合理的审计判断,将审计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同时也能对注册会计师形成必要的压力,以之能够更加公正、客观、独立地做出审计判断。

 

(三)法律主客体差异

 

在我国,对注册会计师的报考要求较低,一般情况下,具有专科以上学历者,会计以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者都可以报名参加考试。更为重要的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门类较少,其内容也侧重理论而不是实务。而事实上,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关乎审计判断的质量和水平。只有构建严格的考核制度,不断提升注册会计师的知识和技能储备,并且持续性地对注册会计师进行培训和终身教育,才有利于提升审计判断的质量。当然,在关注审计主体的同时,也应对审计客体(客户)予以关注。这是因为,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很多客户对审计业务约定书等相关内容、技术劳务合同及其性质等,都知之甚少。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客体如果以单纯消费者的身份参与到审计工作之中,他们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就分别处在了信息的劣势和优势地位,注册会计师可以按照客户的利益,以主观形式给出审计判断。这样,虽然可以在短期内拉近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客户之间的关系,但是由于其违反了职业道德,审计结果也不会受到社会的认可,审计判断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因此备受质疑,其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

 

(四)法律、法规的完备性

 

在我国,经济发展范式决定了审计客体未能在法律环境中得到约束,在很大程度上出现了公私混杂和缺乏透明度等问题,有的会做出不合法的行为。因此,在当前时期,能够针对复杂环境做出正确的审计判断,是十分必要的。在现代审计系统中,依法审计作为一项基本要求,对法律和法规的健全性、完备性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但是,如果在法律层面上未能弥补缺陷,就会提升审计判断的难度。这是因为,任何审计判断都要按照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做出,这两种准则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审计判断的质量和水平。近年来,我国的会计准则正逐渐走向成熟和完善,但这也保留了会计准则原本不完善的事实,只有在制度层面上不断对其进行修订,才能防止给审计人员带来冲击和混乱,增加审计判断的难度。此外,在法律层面上,审计准则被看作是审计判断的直接参照,但是,这一准则因为过分强调原则性,使之操作性不断消弱,唯有强化审计原则的可操作性,才能提升审计判断的质量。

 

二、现有法律环境下审计判断的瓶颈

 

(一)审计报告的权威性缺位

 

实践表明,影响和消弱审计判断、降低审计权威性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这是因为审计判断和审计报告是按照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审计事实给出的。此外,任何审计证据与工作底稿都要经由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字之后才会产生法律效力,加之在报告中,对相关问题的定性是依照法律做出的,所以不必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当前,该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手段通常会产生以下后果:一种是在征求意见,会无形中增加被审计单位的讨价还价能力,如果缺乏了监管,一些个人素质较低的审计人员就会借此寻租(比如搞地下交易等);另一种是在征求意见之后,会使得被审计单位形成对审计执法的自信,甚至会对法律产生怀疑,这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消弱法律和审计的权威性,消弱审计效果。

 

(二)执法主体的公正性缺失

 

《审计法》表明,审计部门需要以自己的职权范围为依照,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处罚行为,也就是说,这种行为的发生要以法定的执法主体为前提。这就表明,审计机关在对一些违纪问题进行判断和给出审计结果时,只能以监督者的身份出现,而不能直接参与处理和处罚,这些工作要交予合法的执法主体。这样,部门之间的协调就显得十分重要。如果审计部门与执法部门之间未能做到协调和配合,或者协调得不好、配合得不理想,就会使审计判断工作流于形式,疏于管理,极有可能产生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良性的审计判断也就无法实现。

 

(三)立法滞后,严重影响审计工作

 

由于立法的滞后,在有些情况下,审计人员的执法过程缺少法律依据,在一些方面难以做到有法可依,这给审计判断带来了十分显著的负面影响。此外,由于执法依据的滞后,使得审计监督工作会陷入无法可依的境地。比如,审计机关在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和处罚时,是缺少依据的,因为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些主体并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一旦参与执法就会因越权执法而遭到质疑。由此可见,立法滞后与执法主体之间的混淆和模糊,使得审计判断缺乏必要的依据。其结果是,一些审计判断工作无法获得明确的依据,甚至会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导致审计人员无法在审计工作中做出合理、科学、客观的判断。

 

(四)审计程序的不规则性

 

已有的审计经验表明,在实际审计本级部门的相关审计活动中,一些直属单位出于主客观判断,做出了大量违规、违法行为。这种审计程序的不规则性,直接导致了审计判断难以顺利进行。比如,在预算方面,审计机关是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自然没有权力对预算情况进行调整,只有财政部门才具备这一权力。因此,审计工作不得不借助政府建议人大对预算进行调整。此外,审计机关的工作报告通常是与财政的决算草案同时报出的。但是,我们知道,人大常委会的开会时间很短,在这一时间内对政府提出合理化、有针对性的建议是十分困难的,预算和决算的调整也无法在这一时间内完成。

 

三、法律环境下审计判断的优化途径

 

(一)以国家法律为唯一参照

 

依法办事不仅对审计机关的履行审计职能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进行审计判断时,也要求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审计机关也要以此建立与持续完善自身的审计工作标准,借此制定与颁布审计准则,提升职业道德和质量标准,构建有利于提升审计判断质量的约束机制。此外,依法进行审计判断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使之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当为其审计工作的不当、审计判断的失误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二)注重法律监督的独立性

 

审计作为一种监督行为,只有具备了相应的权威性,才能保证审计判断能够得到执行,才能使会计师事务所的公信力得到提升,才能保证审计工作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而为了实现这一点,需要在明确审计判断法律地位的同时,注重法律监督的独立性。为此,需要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将内部审计事务从审计署解放独立出来,单独行使管理职能。这样一来,其法律地位就能够得到提升,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评价、审计结论等也更加科学有效。

 

(三)重新确认审计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从事审计判断的工作人员中,除了要具备会计、审计、法律、政策性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外,还应具有一定的逻辑分析能力和通过经验进行直觉感受的能力。因此,在进行审计判断时,审计主体需要在资质上得到法律层面上的重新认证。而作为一项严谨的考核程序,对审计主体的筛选和认定需要完备的方案,并在法律的框架内保证实施。对审计客体而言,我国的《审计法》对审计进行了严格规定。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相关规定并未对审计对象的被审计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在现有情况下,需要以我国快速发展的经济为支撑,通过法律结构的调整和内容的优化,最大限度地确保审计判断能够准确和高效。

 

(四)提升审计行业的法制和责任观念

 

为了提升法律环境下审计判断的准确性和高效性,需要强化对审计纰漏与会计造假的惩处力度,通过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建设,打造一个全面、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为了实现这一点,就需要在强化企业法人和审计人员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提升审计行业的法制和责任观念,在审计工作内部形成制约机制。此外,要从法律层面上,对审计客体的内部结构加以完善,使之更能体现出法制化的特征,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人员的判断阻力与障碍。当然,还应强化法律责任认定,降低审计人员的职业冒险,提高其风险意识。

 

四、结语

 

对我国审计事业进行回顾之后发现,审计工作只有在国家法制框架下进行,才能提升审计判断的质量。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环境对审计判断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因为,审计判断在一定法律环境中产生,也依托相应环境获得了发展,不但要受到环境的约束,也会反过来对法律环境形成反作用,对强化社会法制化进程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