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0 15:01: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审计依据和审计准则的关系,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审计质量控制准则 变迁动因 发展趋势
一、我国目前审计质量控制准则执行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以至于内部控制审计的高效性职能无法充分发挥。针对于这一现状,笔者指出,我国相关部门需吸取发达国家的优秀做法,结合我国的市场特点和需求,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鉴证业务准则》中新增更为全面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之后将其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相融合,最终将其确定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除此之外,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状况,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更名为《中国注册师财务报表审计准则》,并制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 XX 号———审计计划/审计方法/控制测试/缺陷评估/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特殊事项考虑/……》。同时,为满足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需求,相关部门也可依据美国的PCAOB AS No. 5,结合国内市场现状制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相整合的审计准则》。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可构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从而为完善和调整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提供有力平台。
美国PCAOB AS No. 5中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作出了规定,我国相关部门可依据这一规定,结合国内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格式,推进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改革。在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改革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将《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后附中的“审计师已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了内部控制审计。”改为“审计师已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执行了内部控制审计”。现阶段,对于跨国的上市公司而言,要求其注册会计师严格依据国际审计准则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活动;对于在中美同时上市的公司而言,要求其注册会计师严格依据PCAOB AS No. 5下的审计准则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活动,以此才能够确保公司稳而快发展。
二、意识形态的思想动因
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制定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学者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调查研究发现,现阶段,国内部分审计师以多种不同的执业准则为依据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活动。受诸多不稳定性因素的影响,部分执业准则在目标定位方面已严重脱离现行实际状况,无法满足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2010年,我国政府部门出台《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这一文献虽对审计师更好的执行内部控制审计起到借鉴意义,但仍未明确审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所要依据的准则,只是在后附中简单提到:“审计师已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了内部控制审计。”
在经济发展向前到一定程度,人们的思想也随之发生转变,因此人们感到现行审计质量控制已不适用经济的发展;或人们了解现行准则的漏洞,让审计报告不够可靠,人的思想便催化了准则变迁。当然,在准则变迁的过程中,思想需求造成不一定全是有利影响。意识形态推动准则变迁可能成功,还有可能失败。所以说,在准则变迁过程中,如何将各个利益主体的认识统一就是能否顺利进行准则变迁的关键。
三、追逐潜在利润的经济动因
(1)上升了的边际效益。《审计准则》颁布之际,其边际效益与准则成本均呈现上升趋势,而边际效益上升速度远远高于准则成本上升速度,为此多数人都十分赞同《审计准则》颁布与执行这一行为。然而,当某一制度从原来的轨迹步入另一轨迹时,即转变为另外一种制度,此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大量的成本。
(2)审计准则变迁完成后,准则转换成本逐渐向不变成本、“沉没”成本演变,此时关于准则的相关成本主要表现为准则运行成本。值得注意的是受准则变迁效率取向的影响,所以准则运行成本通常相对较低。除此之外,摩擦成本也是审计准则的重要成本。
(3)自审计准则实施以来,摩擦成本逐渐转换为不变成本,之前反馈审计准则颁布与实施的少部分人开始重新认识与接受新审计准则,其原因在于,与旧审计准则相比,新审计准则更加完善与成熟,并且能够给人们带来更多的收益。此外,新审计准则背景下,效率取向约束发生变迁,即使变迁收益难以完全弥补成本,此时通常也难以出现变迁现象。
(4)下降了的边际效益。随着更多的人逐渐认识与接受新审计准则,而新审计准则存在的边际效益优势逐渐消失,而受边际效益优势影响所带来的相关收益逐渐减少。久而久之更多的人又会对新审计准则产生厌倦,投入积极性大幅度降低,与此同时社会大环境也时刻在发生着变化,新审计准则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市场需求。为规避上述问题,则需要保证新审计准则具备环境适应性特征,能够根据社会环境变化进行自主调整优化,始终保证人们对其具有新鲜感。
四、新审计质量控制准则的发展趋势
深入分析研究发现,审计准则之所以发生变迁,其关键原因在于利益主体对潜在利益追逐的结果。实际上,利益主体对审计准则变迁的作用取决于利益主体潜在收益与变迁成本之间的关系,即若利益主体潜在收益大于变迁成本,则利益主体对审计准则具备促进作用;反之若利益主体潜在收益小于变迁成本,则利益主体对审计准则具备抑制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审计本质 审计目标 审计假设 审计概念
一、准则出台的背景
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进行沟通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贯穿于审计工作全过程。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沟通,财政部于1999年2月4日颁布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4号――与管理当局的沟通》。2005年财政部对该准则进行了修改,2006年2月15日颁布了修改后的准则,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l号――治理层的沟通》。2009年末,中注协为了保持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针对国际审计准则的新变化以及我国审计实务需要解决的新问题,中注协正在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全面修订。其中第1151号就是全面修订的准则之一。
二、审计理论要素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准则应用分析
审计理论是人们在审计过程感性认识的基础上,经过分析、综合、抽象、概括而形成的对审计活动规律性的认识,它是对已被审计实践活动检验证明是正确的,并且应当用来指导实践的理论;审计准则是规定审计人员应有素质和专业资格,规定和指导其工作行为,衡量和评价其工作质量的标准。从某种角度看,它是一种条文化的审计理论或者是法规化的审计理论。因此,审计准则只有得到审计理论的有力支持,才能保证审计准则对审计实践的指导意义。那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准则中审计理论是如何体现的呢?
(一)审计本质观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准则中的应用
审计本质是对审计固有的本质属性的概括性说明,是审计得以与其他学科区别开来的根本特征和内在属性。根据审计本质观里的论,认为审计是一种有助于促进股东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利益最大化的社会活动。精明的管理人员具有主动聘请审计人员对其业绩报告的真实性进行签证,以显示其良好的经营绩效的动机。因此该准则便应运而生,审计人员与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沟通成了审计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审计免疫系统论认为:在经济社会运行中,审计发挥的是预防、揭示和抵御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障碍、矛盾、风险的功能。审计功能的发挥,是为了维护经济社会运行的健康和安全。这个免疫系统有责任更早感受到风险,有责任更准确发现问题,有责任提出抵御“灾害”的建议,有责任在促使其健全机能、改进机制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这就必须使得注册会计师和治理层充分沟通,以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作用。诊断是对“当前实践的评价”, 治疗方法是“需要一些改进措施”。于是与治理层沟通就显得尤为重要,沟通不好,也许就会导致审计失败。所以从这个层面上来说,该准则就有了它独一无二的作用。
(二)审计目标观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准则中的应用
审计目标就是审计行为活动意欲达到的理想境地或状态,研究审计目标就是要探索审计行为活动意欲达到的理想境地或状态是什么以及怎样达到。考虑到审计人员的主要业务是会计报表审计,发表意见的对象是会计报表,而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希望审计人员为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做出鉴证,以帮助他们做出有关判断或决策,对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成为审计总目标。
审计目标制约着审计准则,该准则第三章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时的目标。
该准则第十七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的内容,这些内容正是注册会计师实现审计目标的一个途径。治理层与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对管理层的业绩进行监督。同时注册会计师有必要与治理层沟通,向他们获取相关信息以验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并且及时向治理层通报审计中发现的与治理层监督财务报告过程的责任相关的重大事项,以达到揭弊查错的目标。
这是审计理论要素中的审计目标在该准则中的最直观体现和应用。该准则的制定,使得与治理层以及管理层沟通成为审计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
(三)审计假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准则中的应用
审计假设是人们从长期的审计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目前还无法对其从逻辑上加以证明的对某些审计事项的理性认识,包括实施审计应具备的前提条件以及对被审计事项作出判断的依据。
1961年莫茨和夏拉夫第一次系统研究审计假设问题,他们提出8条临时性的审计假设,构浩了一个完整的审计假设体系。其中第二条假设: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之间没有必然的厉害冲突。其含义是:审计人员在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提供的财务报表和财务资料进行验证的过程中能保持超然的独立地位,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不存在必然的利害冲突。否认这条假设则意味着管理当局处处作假,提供的报表、帐簿和凭证的内容均是不真实的。审计人员处于这种情况,根本无法完成自己的任务,实现审计目标,为实现审计目标、规范审计行为所制定的审计准则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因此,这是开展审汁工作的环境条件假设。
(四)审计概念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准则中的应用
审计准则与审计理论结构的概念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莫茨和夏拉夫认为审计概念包括证据、应有的审计关注、公允表达、独立性和道德行为。
(1)证据。审计证据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关于证据,该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与治理层之间的双向沟通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标。如果认为不足以实现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对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以及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能力的影响,并采取适当措施。
(2)应有的审计关注。在准则中第四章第二节中,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时着重问一些自己职业关注的事项。通过这些事项的沟通,更好地完成审计任务。
(3)公允表达。这与审计目标有类似之处,公允性发表意见成为审计总目标之一。该准则中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三部分“及时向治理层通报审计中发现的与治理层监督财务报告过程的责任相关的重大事项”便要求注册会计师公允表达意见,这也要求了注册会计师必须保持独立性。
(4)独立性。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该准则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进行沟通时,往往会遇到影响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形象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会损害其声誉,还可能导致审计失败。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过程中更不能变沟通为串通,丧失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原则,与治理层串通舞弊,粉饰会计报表、逃税等。
(5)道德行为。审计的道德行为就是一般道德行为观念在审计领域中的应用。道德行为包括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应有的职业谨慎与技术规范、保密等。因此在该准则第八条就注册会计师在与治理层沟通过程中的保密行为做了规定。
三、结论与建议
总之,审计理论要素中的审计本质观、审计目标观、审计假设、审计概念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准则中充分得到了应用。
由此可见,审计理论为审计准则的制定提供了重要依据。
其中审计本质是对审计固有的本质属性的概括性说明,是审计得以与其他学科区别开来的根本特征和内在属性,而审计目标制约着审计准则。审计准则的制定离不开审计假设,审计约定、审计计划、审计证据和审计报告准则都离不开判断假设、证据假设和标准假设。审计准则与审计理论结构的概念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审计准则是建立在审计理论概念的基础之上的,是联系审计理论与实务的纽带。任何国家、任何审计组织要制定自己的审计准则,都应考虑这些基本审计概念,这样制定出的审计准则才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才能接受住时间的考验。同时审计理论这几个要素之间也是互相联系、互相发展的。
希望在审计理论的指引下,审计准则能够越趋于完善,更好地指导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同时推助整个审计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邱学文,郭化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阐释与应用[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
[2]刘华.审计理论与案例[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
[3]刘明辉.独立审计准则研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
Abstract: It may exist in information asymmetry between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and managers as well as governance layer. As internal personnel, managers and governance layer more understand the unit''s situation, and can make accounting treatment decisions and judgments which suits enterprise characteristics, therefore, managers and governance layer should assume full responsibility for preparing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should determine the scope of the auditing based on auditing standards and professional judgments. Auditing standards not only provides the responsibility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assumes and the goal to achieve, also provides audit procedures which must be implemented for fulfilling responsibility and realizing the goal.
关键词: 财务报表审计;质量控制
Key words: audit of financial statement;quality control
中图分类号:F54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3-0107-01
0 引言
审计范围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与注册会计师承担着不同的责任。明确划分责任,不仅有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与注册会计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为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有用的经济决策信息,还有利于保护相关各方的正当权益。
1 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1.1 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财务报表是指对财务信息的结构化表达。财务报表是在会计记录的基础上,依据某一财务报告框架(整套会计准则)编制,旨在反映企业在某一时点拥有的经济资源和所欠的债务或一段期间资源和债务的变化。财务报表(通常包括附注)可能指一整套财务报表,但也可能指单一财务报表,如资产负债表。财务报告框架的规定确定了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管理层的责任主要包括:①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②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1.2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有利于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为履行这一职责,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通过签署审计报告确认其责任。
1.3 两种责任不能相互取代法律法规要求管理层和治理层对编制财务报表承担责任,有利于从源头上保证财务信息质量。同时,在某些方面,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和治理层之间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管理层和治理层作为内部人员,对企业的情况更为了解,更能作出适合企业特点的会计处理决策和判断,因此,管理层和治理层理应对编制财务报表承担完全责任。
2 财务报表审计的一般原则
2.1 遵守质量控制准则 目前,财政部已两项质量控制准则,即《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前者从会计师事务所层面上进行规范,适用于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在内的各项业务;后者从执行审计项目的负责人层面上进行规范,仅适用于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这两项准则联系紧密,前者是后者的制定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明确了适用于财务报表审计的职业道德要求,并阐明了项目负责人对遵守职业道德要求的责任。在某些方面,除非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方面提供了相左的信息,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的项目负责组在履行其在适用于单项审计业务委托的质量控制程序方面的责任时,应当依赖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例如,在项目组成员的能力和技能方面,项目负责人应当依赖会计师事务所的雇用和培训制度;在客户关系的保持方面,项目负责人应当依赖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承接和保持程序;在项目组遵守监管和法律要求方面,项目负责人应当依赖会计师事务所的监控程序;在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方面,项目负责人应当依赖会计师事务所与保持独立性有关的信息的收集和传达程序。相应地,《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建立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员工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财政部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以及本所的质量控制制度。
2.2 遵守审计准则 审计准则作为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服务质量的技术标准,对注册会计师在某一审计领域的责任、所需要达到的目标和核心要求、为达到这一目标所要实施的必要审计程序作出了明确规范。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以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增进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信心。为了确保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遵守审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有关质量控制准则要求而建立的适合于本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包括适合于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
3 财务报表审计范围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判断确定审计范围。审计准则在规定注册会计师承担的责任和所要实现的目标的同时,还规定了为履行责任和实现目标所须实施的审计程序。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规定,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合理保证所获取财务报表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审计中的职业判断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准则的框架下,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在备选方案中作出决策。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审计准则不可能针对所有可能遇到的情况规定对应的审计程序。因此,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在形成审计意见时,都离不开职业判断。离开了职业判断,审计就成为简单机械地执行审计程序的过程。换言之,注册会计师不能只遵守部分审计准则,而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所有审计准则。除非注册会计师完全遵守了与审计有关的所有准则,否则他不应声称遵守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参考文献:
[1]郝玉贵.医院财务报表审计利益相关者分析[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04).
【关键词】审计收费;新审计准则;实证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审计收费一直是审计市场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对于实务界,审计收费研究有助于理解审计收费的决定因素,从而为制定市场发展策略提供指导。对于政府监管者,审计收费研究有助于加深对审计市场特性的理解,洞察审计市场主体的策略,从而为制定科学的监管措施提供理论依据。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审计准则开始生效。从理论上看,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增加了审计程序而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成本的增加,相应地应提高审计收费。但实际上,审计收费是否得以相应的提高呢?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实证检验和分析。
二、理论分析:新审计准则的实施对审计收费的影响
审计收费由审计成本与利润组成。审计成本又由审计生产成本和将来可能存在的损失组成。审计生产成本是指在具体审计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包括审计的外勤成本和内部整理复核实施成本。将来可能存在的损失,是指因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可能发生的诉讼损失。
(一)新审计准则审计程序的变化
新审计准则的立足点在于要求注册会计师从更高层次上把握重大错报风险,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变化(包括内部控制),以充分识别和评估会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并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与旧审计准则相比,新审计准则在审计程序方面的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为了实现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目的所实施的审计程序称为风险评估程序。新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所有阶段,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将识别和评估的风险与实施的审计程序挂钩;注册会计师应针对重大的各项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将识别、评估和应对风险的关键程序形成审计工作记录,以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
(二)新审计准则的实施对审计成本的影响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实施新审计准则会导致审计成本的增加,主要原因如下:
1.新审计准则的实施增加了事务所审计工作的直接成本
新准则要求审计的起点由原准则的了解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前移和扩大到评估企业重大错报风险,不仅要求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对企业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进行评估,还要对企业所处的行业大环境、企业战略进行分析评价。从收集资料、整理资料到分析评估,再到建立恰当的数学模型进行风险量化,都要花费审计人员相当的时间,增加了审计项目的直接成本。
2.新审计准则的实施引起管理成本的增加
作为一种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新的审计模式,新审计准则不仅要求注册会计师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专业判断能力以及管理、数理统计等多方面的知识,还需要有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分析能力。因此实施新审计准则需要更多有经验的合伙人及高级审计人员的参与,并对其提供相关知识的培训,这会导致人力成本增加,也会相应地增加审计的总成本。所以从理论上讲,新审计准则的实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成本的增加而理应带来审计收费的提高。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思路
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现行的审计收费标准是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指导价(最低价),以资产总额作为收费的依据。以深圳地区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收费标准为例: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最低收费额4000元;资产总额101-500万元的最低收费额6000元;资产总额501-1000万元的最低收费额8000元;资产总额1001-3000万元的最低收费额10000元;资产总额3001-5000万元的最低收费额20000元;资产总额5001-7000万元的最低收费额30000元。
为了分析2005年-2006年审计收费有无增长,本文的研究思路如下:
第一步:根据2005年的审计费用和2005年的资产总额推导出审计费用和资产总额关系的回归方程。
第二步:利用上述回归方程和2006年的资产总额计算出2006年的预计审计收费。
第三步:将2006年预计的审计收费与实际的审计收费进行显著性检验(如果没有显著性差异则证明审计费用并无增加)。
(二)数据来源和样本构成
本文研究所需的样本全部取自深沪两市A股上市公司2005年和2006年年报。在选取样本时,本文剔除了2005或2006年未公布年度审计费用的上市公司,剔除了所公布的审计费用中含上年度审计费用、含验资等特殊服务费用和差旅费补助另算的上市公司和境内境外审计费用没有分开的上市公司以及资产负债率等指标具有特殊性的银行类上市公司。审计费用计量单位为万元。最后得到了有效样本101个,现采用SPSS统计包软件对两个年度的审计费用进行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1。
(三)实证结果
本文利用SPSS12.0统计软件对2005年的审计收费和资产总额进行分析,用曲线回归方程对样本数据进行拟合,根据点的分布,得到三次方曲线与数据的拟合较好(见图1):
其中,X为资产总额;F为审计收费
从表2可以看出,本文的审计收费方程整体上还是高度显著的(F=170.84,P=0.000),其解释能力也较强,样本测定系数R2为0.841。
将各上市公司2006年的资产总额代入上面的方程式,计算出2006年各公司的预计审计收费,与2006年的实际收费比较,其描述性统计如表3。
对2006年的预计审计收费与实际审计收费进行显著性检验,其结果如表4。
由此可见,T=-1.242,P>0.05,差异不显著,即2006年的预计审计收费与实际审计收费不具有显著性差异。也就是说,对2006年年报的审计并未由于新审计准则的实施而相应地提高审计收费。
四、研究结论
通过以上实证分析表明,新审计准则实施后审计收费并未提高,这与理论上的分析不符。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在实务中新审计准则并未严格执行
相当部分的会计师事务所在2007年的执业中根本没有遵循新执业准则所倡导的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没有执行风险导向审计程序,仍然按照老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即使有部分注册会计师执行了新的风险导向审计准则,但其大多数仅是套用了或多或少的几张风险导向审计的工作底稿,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没有真正实施风险导向审计程序,所实施的风险导向审计程序与其后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毫无关联,不具有利用风险评估来导向审计的作用,仅是为了表示其执行了风险导向审计准则走形式而已。其一,新审计准则本身执行难度大。新审计准则在借鉴国际审计准则时,有一个原则即为了保持与国际准则的趋同,不敢随便改变国际准则的意思,有相当一部分准则条款进行直译,所以理解起来比较吃力,且新准则及其指南过于理论和原则,不具有可操作性,中注协至今仍未能出台新准则的工作底稿指南,使得注册会计师缺少具有指导性、可操纵性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实务类教材,从而不知究竟应如何规范操作。其二,条件不成熟。我国注册会计师执行风险导向审计准则是仓促上阵。实际上,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具备执行新的风险导向审计准则的前提和条件,如注册会计师的综合素质、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管理现状及财务会计的核算基础(特别是中小企业)等。
(二)在竞争激烈的审计市场中提高收费是不可行的
尽管审计项目的契约是自由的,但事实上客户拥有对会计师事务所聘用、续聘、决定审计费用水平的控制权,由于我国会计市场发展不成熟,市场供大于求,会计师事务所数目众多但是规模较小。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受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为了拉生意或者保住生意而不能提高审计收费,有的甚至降低收费。
【参考文献】
[1]陈冬华,周春泉.自选择问题对审计收费的影响.财经研究,2006,(3):44-55.
[2]李爽,吴溪.审计定价研究:中国证券市场的初步证据.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一、审计证据应当具有的基本特性在表述上有了调整
新审计准则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六条从质量和数量两个方面,明确了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包括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在原6号令中的表述为“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新审计准则中此项规定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保持了一致,表明不同的审计种类,但同为审计证据,其基本特性是统一的,都是对质量和数量的规定,是一种与国际接轨的通行做法。另外,新审计准则的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六条分别对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作了明确,便于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判断和操作。
二、审计证据的获取方式有了明确规定
新审计准则第八十八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了审计人员哪些情形下,可以在审计事项中选取全部项目进行详查或者选取部分特定项目进行抽查,也可以进行审计抽样,以获取审计证据,在进行审计抽样时,可以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较之原6号令,这些条文都属于新增部分,也是新审计准则中关于审计证据的获取方式很关键的规定,当然条文一些如“少量大额项目”、“重要项目”等程度性词语还可能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才能增强新审计准则的操作性。
三、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方法有了重大变化
新审计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操作和分析7种基本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同时说明了审计人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还可以使用上述7种方法之外的其他方法。相较原6号令中规定的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7种方法,新审计准则的规定更加体现了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的区别,在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出我国国家审计在多年实践中逐渐总结规律特点,不断成熟发展的过程。新旧7种方法中,可能最值得关注的是新增的“外部调查”方法和删减“监盘”方法。“外部调查”方法实际是审计人员特别是国家审计人员一直在采用的方法,以前没有单独归纳为一种审计方法,这次修订实际是把常用的工作方法进行固化和规范,这一方法,也是国家审计与社会审计在实际工作中一个很大的区别;“监盘”方法,在社会审计中广泛应用,在国家审计中,也会应用到,但国家审计更突出“审计什么,评价什么”的原则,该方法对了解单位整体的资产存在情况可能很有作用,但是如果深入到审计具体的资产时,其他方法也能进行替代,笔者认为,“监盘”方法的删减,体现的是更加体现国家审计工作特点,同时也不排除这种方法的替代应用。
四、审计记录是审计证据的补充和完善
为了支持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证明审计人员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新审计准则,便于对审计人员的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新审计准则第四章第三节对审计记录作了规定。一是调整了审计记录的类型。在总结我国项目审计中需要记录的事项和原有做法的基础上,新审计准则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过程、得出的审计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重要管理事项作出记录,并将审计记录划分为3种类型,即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取消了审计日记的做法。二是规范了各类记录的内容和要求。调查了解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调查了解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可能性的评估情况和据此确定的审计事项及其应对措施,是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重要基础。审计工作底稿主要记录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审计认定的主要事实和得出的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并经审计组组长审核,以支持审计人员编制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而不是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用于记载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管理事项。新审计准则第一百零四条至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此作了规定。
五、对审计实施中存在的取证困难,明确了解决方法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法律责任 冲突
所谓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则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在为委托人提供职业服务的过程中由于违法执业,或者因其自身的过错给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2005年度上市公司十大财务舞弊公司排行榜榜首,偷梁换柱之科龙电器,会计师事务所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2002年、2003年、2004年分别虚增利润1.2亿、1.14亿、1.49亿元。在科龙电器2001年末的资产价值不确定的情况下,德勤华永给出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此后,德勤继续对科龙2003年的年报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06年3月29日下午,德勤被科龙的一位股东告上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公开道歉和赔偿。新《证券法》的实施给予了股东在遭受民事侵权时更多的选择权,法律明确规定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原告就有权只德勤,而且能够就近以节约自己的诉讼成本。全国12个省市22个律师事务所的30名律师,还共同组成了“科龙、德勤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向社会公开《行动宣言》,全面征集在德勤审计期间购买科龙股票的投资者,为这些投资者从法律上讨回损失。发表行动宣言7天后,科龙德勤案全国维权律师团成员扩容,由30名律师增至50名。该维权团所涵盖的省份及直辖市达15个,共有36家律师事务所参与其中。“科龙门”事件全国律师维权团创下了数个纪录,其旨在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让蒙受损失的中小股东们得到合理补偿。
二、会计界与法律界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理解上的冲突
1、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理保证和绝对保证理解上的冲突
会计界认为,审计的一般目的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从而做出相关的判断或决策。与会计界相反,法律界和社会公众更关注审计的结果,期望审计结果无缺陷,而不仅仅是审计过程无缺陷。
法律界和公众的观点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没有完全反映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准确性,那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是有缺陷的。从法律价值角度出发,法律除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公众的权益外,更应当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而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是需要法律来保障其健康发展的。因而,注册会计师只能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的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
2、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理解上的冲突
企业面临失败、亏损甚至破产的风险,这是经营风险,经营风险的极端情况就是经营失败。而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循公认审计准则而形成或提出了错误的审计意见。
由此可见,企业经营失败的责任是不能由注册会计师来承担的,注册会计师只应当对审计失败负责。但在现实中公众并不太区分到底是经营失败还是审计失败,他们会认为注册会计师的报告没有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而要求承担责任,这是不合理的。因此,除了要看审计报告与实际财务状况不符的结果外,还应该分析产生差错的原因来决定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关于“不实证明文件”与“虚假证明文件”的含义理解上的冲突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第4条的规定,会计界认为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出具的证明文件,即使其验证的财务信息与实际不符,亦不影响其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函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中采用“虚假验资证明”概念,而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于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损失的批复》法释(1997)10号,改用“不实验资证明”和“虚假验资证明”两个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会计界的观点。司法解释(1998)13号函恢复使用单一的“虚假验资证明”概念,从而使得“虚假”的概念变得模糊不清。
法律界的“虚假”概念并没有剥夺会计界的“真实”概念应有的地位,“虚假证明文件”主观上应具有过错,而“不实证明文件”虽与实际不符,但由于遵循了相关准则而不存在过错。
4、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理解冲突
会计界认为《独立审计准则》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作为评判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而且在审计这样的专业领域更应当重视《独立审计准则》的地位。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判决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案件时,很少考虑审计准则的影响,往往直接引用法律效力更高的《注册会计师法》或《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来确定其民事责任,他们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只要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每个行业都会制定同样的标准来规避责任,这样将对社会公众不公平。
审计的产生本质上是为了维护股东或者作为潜在的股东的公众投资人的利益,审计准则固然有减少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的作用,但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最有效地、最经济地维护股东以及公众投资人的利益。恪守审计准则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哪怕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有瑕疵,或者验资报告是不实的。
5、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冲突
会计界认为,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规定,只有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地出具与实际不相符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才依法承担责任。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即(1996)56号函,司法解释(1997)13号及法院相关的判例来看,只要注册会计师验资证明的资本额与实际不相符,因此遭受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就可针对不实部分追诉该注册会计师,从而使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该具体规定注册会计师的过错推定原则,由注册会计师来证明审计过程已经完全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否则推定为其由过错。
6、“过程真实”和“结果真实”的冲突
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到底是尊重“过程真实”(即审计过程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还是偏倚“结果真实”(即审计报告体现了法律标准),会计界与法律界争议颇多。
会计界认为,只要在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审计准则,保持了必要的合理的职业谨慎,给予了必要的合理的职业关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即具备了审计标准上的“真实性”,即使与实际不符,也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由于过错即遵循独立审计准则而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独立审计准则成为认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法律界认为,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即为虚假报告,其追求的是结果,而非过程。不论导致注册会计师报告失真的原因是什么,对于公众投资人来说都没有意义,因为他们并不关注、也没有能力来关注注册会计师审计、查验的过程,只能被动地接受注册会计师提供的结论。
三、造成会计界与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不明的原因
1、不同法律条款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这些不同规定导致相关的司法解释不一致,最终是实际司法判决不一,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问题。
2、有关通知自身存在的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的规定和《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都明确阐明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却通知,法院不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而要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出的处罚决定为依据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不仅对证券市场的欺诈案件判决不利,也不利于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3、对法律责任认识上的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尚无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标准和细则。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不同,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4、《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
《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法》的规定,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属于部门规章。虽然从专业角度讲,它是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唯一技术标准,但由于是部级标准,法官极少将其作为判决依据。
四、结论
独立审计可理解为主要涉及审计委托人、审计人、经营管理层和监管机构四方的契约。而独立审计准则应当具有其相对的法律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其不能成为注册会计师免责的法定标准,而是将其纳入法律既有的框架内进行考量,如其符合“公共利益”,则成为注册会计师免责的标准,否则,不能作为免责的标准。
随着会计界和法律界的相互不断的对话,双方都应吸收对方的合理的意见,既要考虑大众的需求,维护大众的利益,也要考虑到审计事业在我国属于刚刚发展起来的行业,需要培养和呵护,从形式公正走向实质公正。
【参考文献】
[1] 王正兴: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探讨[J].经济师,2005(11).
[2] 张藐尹: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6(11).
[3] 叶登红: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J].咸宁学院学报,2006(10).
[4] 吴利川:论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J].法制与社会,2007(1).
[5] 梁淑滨:浅谈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J].审计月刊,2006(4).
[6] 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J].经济研究,2002(1).
[7] 王跃堂、钟蕾: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石:独立性还是可靠性[J].审计研究,2004(4).
(一)审计
1972年美国会计学会(AAA)颁布的《基本审计概念公告》中,认为审计是“客观收集和评价与经济活动及事项有关的认定的证据,以确定其认定与既定标准的符合程度,并将结果传递给利害关系人的系统过程。”该定义涉及审计学的一系列关键概念,包括经济活动和经济现象的认定、收集和评估证据、客观性、所制定的标准、传递结果、系统过程等,能够涵盖各种审计类型。国际审计准则《ISA200: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认为审计的目标是审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按照确定的财务报告框架编制发表意见,同时认定审计是一种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这与我国审计准则规定基本相同。显然,前者是指一般的审计,属于属概念,后者是指财务报表审计,属于种概念。本文所说的审计就是指由独立注册会计师进行的财务报表审计,简称财务报表审计,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财务报表审计要“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现代财务报表审计是一种风险导向审计。财务报表审计的保证程度与可接受的审计风险互为补数:对财务报表审计的保证程度越高,可接受的审计风险越低。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手册一般都把可承担的审计风险定为5%,保证程度定为95%。合理保证意味着审计风险始终存在。
(二)审计风险
通常认为,风险有结果不确定性和损失可能性两种观点。March&Shaplra认为风险是事物可能结果的不确定性,J.S.Rosenb(1972)将风险定义为损失的不确定性。审计风险当然也有结果的不确定性和损失的可能性两种概念,分别叫做“意见不当论”和“损失可能论”。国际审计准则第25号《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将审计风险定义为:“审计风险是指审计人员对实质上误报的财务资料可能提供不适当意见的风险。”《美国审计准则说明》第47号认为:“审计风险是审计人员无意地对含有重要错报的财务报表没有适当修正审计意见的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2010年11月1日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三条认为:“审计风险,是指当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他们的共同点都指向发表不适当意见的可能性或者风险洇为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尤其是对有重大错漏报的财务报表发表不恰当的意见会误导“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以致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所以审计风险实质上是指给财务报表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同时也是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前者针对报表使用者,后者针对注册会计师,前果后因,二者是一致的。审计风险是客观存在,也一直存在着,财务报表审计从来都是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但是风险的承受者有不同的说法,有“供给导向”和“需求导向”之说,前者强调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承担,后者强调报表使用者的风险承担。由于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是提高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是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合理保证服务的,本文认为国际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所讲的审计风险是报表使用者承受损失的可能性,具体是指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三)现代风险导向审计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是从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演变而来。安然事件后,为了进一步应对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2003年末,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的国际审计与保证准则委员会(IAASB)陆续了一些新准则并被我国采用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006)》。新实行的国际审计准则被称为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准则,以区别于在此之前的风险审计准则(传统风险导向审计准则)。与以前准则相比,新国际审计风险准则主要有以下八个方面的重大发展和实质性变化。
(1)引入“重大错报风险”概念,重建审计风险模型,将审计风险模型重构为:审计风险一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抓住了关键;
(2)改进审计业务流程,增强实施审计程序的效果,新国际审计风险准则依据审计风险二要素模型,把审计业务流程和程序分为三大块:风险评估,(必要时)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目的是为了检查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3)区分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为财务报表整体层次和认定层次,并分别采取不同应对措施,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4)重新划分认定层次的构成类别,强调获取列报和披露认定的审计证据的重要性;
(5)强调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切实提高发现重大错报的概率;
(6)强调对特别风险的识别及评估,并警惕仅实施实质性程序无法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风险;
(7)强调项目组内讨论的积极作用,共享审计经验和资源;
(8)强调与治理层沟通和与管理层沟通并重,优化审计环境。
2010年11月修订后的审计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审计与鉴证理事会明晰项目的成果,进一步明晰了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吸收传统风险模型的合理之处,完善了现代审计风险模型,细化了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构成(报表层和认定层2个层次,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2个因素),修订了风险评估和应对准则,并对关联方、会计估计、公允价值、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函证、分析程序等审计准则也作出修改,将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充分体现到整套审计准则体系中的每项审计准则中。新准则还对识别、评价和防范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内在逻辑
以上概念构成了一个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有关概念框架,风险导向的报表审计应该以报表使用者可接受的审计风险为导向,风险导向报表审计应该以报表使用者的需求为逻辑起点构造概念框架。本文主要通过以上概念抽象出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内在逻辑,以期为审计实践和理论研究服务。
(1)现代风险导向审计首先是财务报表审计,其产生和发展伴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也是站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大环境基础上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也是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的分离。这是注册会计师报表审计的总前提,当然也是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前提。
(2)在两权分离状况下,所有者为了自己的经济决策付费委托注册会计师对管理者提供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当然首先要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风险导向审计。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基本原理就是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为导向,进而通过控制检查风险来控制审计风险,
目的都是为了满足所有者或者委托人的要求,这样审计委托人的要求实际上就成为了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逻辑起点。
(3)那么,审计委托人的要求是什么呢?审计委托人委托审计的目的是为了经济决策,经济决策当然以高质量的信息为前提。财务报表具有决策相关性,审计委托人往往也是报表使用者,所以,审计委托人作出经济决策的依据是财务报表。因此,委托人的要求就是要看到高质量的财务报表以进行投资、信贷等经济决策,高质量的财务报表必须符合报表的“编制基础”。对于大多数通用目的财务报表而言(以下以通用目的财务报表为例),高质量的财务报表必须“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并实现公允反映”,“通用目的编制基础,主要是指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也就是说高质量的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必须“合法(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公允”。换句话说,即使有不合法、不公允的事项,委托人也要求他们看到的这些不合法、不公允的事项整体上不影响委托人利用该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所以,不合法、不公允的报表信息叫做错(漏)报,影响报表使用者依据报表作出经济决策的错报就叫做重大错报。错报和重大错报都是由报表使用者或者委托人(或者站在委托人和报表使用者立场上)定义的――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保证经营管理者的财务报表不存在影响委托人依据该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的不合法、不公允的事项即重大错报事项。由于审计本身的局限性、人的认识的局限性和被审计单位情况的限制,注册会计师无法做到绝对保证,又不能提供有限的保证(违背委托人的委托意图),这就产生了合理保证。有限保证的保证程度
(4)委托人的要求就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标――在这里,重要性、错报、合理保证都是由审计业务委托人定义或者站在委托人立场上定义的。合理保证决定了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如果保证程度是95%,则可接受的审计风险程度为5%)――显然所谓“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实际上也是由委托人定义的,本质上是委托人“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或者说是委托人对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信赖过度风险,不是注册会计师基于自己的损失或可能的不当意见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所以可接受的审计风险来自于风险导向审计循环的外部,是委托人既定的,该风险无需评估,需要评估的是重大错报风险。
(5)接受委托或者接受了委托人的要求后,注册会计师要做的工作一是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二是降低检查风险。重大错报是由委托人定义的,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要求注册会计师按照重大错报的定义全方位地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定了风险评估的方法和内容,要求运用询问、观察、检查、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有助于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信息。在风险评估基础上,注册会计师通过总体应对措施和进一步审计程序来分别应对财务报表层次与交易、账户余额与列报和披露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在针对评估的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确定总体应对措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分派和督导项目组成员时,考虑承担重要业务职责的项目组成员所具备的知识、技能和能力,并考虑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评价被审计单位对会计政策(特别是涉及主观计量和复杂交易的会计政策)的选择和运用,是否可能表明管理层通过操纵利润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在选择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是否实施控制测试取决于内部控制是否值得信赖和控制测试的重要性,无论是否实施控制测试都应该执行实质性程序。在实施控制测试时,注册会计师仍然要确定控制风险大小及风险可能存在的领域并随时调整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论以及修改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论以及控制测试的结果决定了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科学准确的评估结论和测试结果可以减少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从而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效果。风险导向审计准则还要求把风险评估和修改贯穿于审计工作全过程。注册会计师最终通过实质性程序把重大错报查找出来并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按照重大错报的定义来衡量未更正错报汇总数情况并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实现合理保证报表整体不存在由于错弊而产生的重大错报的审计目标。
风险导向审计并不是注册会计师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确定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并围绕此审计风险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从而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形成的封闭循环。也就是说,可接受的审计风险、重大错报及重大错报风险大小不是注册会计师自行决定的,而是由委托人决定的,不是注册会计师想用多少程序就用多少程序,这一切都是在接受业务委托时就已经决定了的。决定每一步程序都须把委托人的需求考虑进去并以此为前提和基础,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大的开放的审计循环,如图1所示。与其说这是风险导向审计不如说是委托人需求导向审计更合适,这应该是风险导向审计的精神实质。
尽管财务报表使用者的需求也是财务会计准则概念框架的逻辑起点,但是,财务会计的目的是为之提供其所需要的财务会计报表,而注册会计师是为之(合理)保证财务会计人员提供报表的合法(编制基础)性和公允性,二者在合法(编制基础)公允的报表后面就分道扬镳了,这也正说明财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报表审计的区别与联系,并且不能因之否定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以报表使用者的需要为逻辑起点的科学性,因为这种需要不仅仅是接受委托时的出发点,而且是执行审计业务时考虑各个方面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前提条件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综合吸收了数理统计、概率论、财务分析、系统论、战略管理、波特五力分析、平衡计分卡、coso报告等方法、工具或其思想,进一步在审计模型基础上把以上方法和工具统合起来,在风险评估时考虑到了环境、交流、沟通、职业怀疑等社会和行为因素,做到了理论上严谨、实践上有效,既科学又实用。但是作为一种抽象的理论模型其不可避免地也忽略了一些因素,预设了一些前提。笔者认为风险导向审计的成功实施必须至少具备以下一些前提:
(1)审计人≠被审计人,其内在含义是注册会计师应该超然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包括形式上的独立和实质上的独立;
(2)委托人≠被审计人,该前提避免了由于被审计人付费带来的不独立;
(3)委托人一报表使用者,对于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委托人与其他报表使用者的目标函数可能不一致,该前提避免了由于报表使用者之间目标函数不一致带来额外的法律风险;
(4)委托人一社会公众,对于公众利益实体,该前提保证了作为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效果能够满足公众的预期;
1、重大错报风险。《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指出: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解读上述定义:(1)重大错报风险是财务报表审计前其报表本身固有的风险;(2)错报(包括漏报,下同)的金额或性质应该是重大的,是其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一起足以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的错报,否则,则属于非重大错报;(3)重大错报的存在仅仅是一种可能,并不是已经肯定其存在;(4)错报,应包括财务报表金额的错误或舞弊,以及报表附注披露内容的错误或舞弊。
重大错报风险又分为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两类重大错报风险:(1)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通常与控制环境有关,并与财务报表整体存在广泛联系,但以被难界定于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具体认定;(2)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是指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构成的重大错报风险,换上会计术语,即因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构成的重大错报风险。
2、审计风险。1101号审计准则指出: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了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
解读以上定义,“审计风险”至少包括三层涵义:(1)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如果不存在错报,或者存在非重大错报,审计风险就不存在;(2)审计人员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如果审计人员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或者不发表审计意见,审计风险就不存在;(3)是一种可能性。即因此导致审计失误是可能的,而不是现时的、肯定的。
3、检查风险。1101号审计准则指出:检查风险是指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审计人员未能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
解读以上规范:(1)检查风险与审计风险不同,审计风险界定的重大错报只是可能的,而检查风险界定的重大错报是实际存在的;(2)审计人员未能发现存在的重大错报。也只是一种可能性,通过实施审计程序,审计人员也可能发现存在的重大错报,也可能未能发现存在的重大错报。
4、重要性。新的审计准则和指南未见有直接对重要性所作的定义。《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以另一种形式界定了重要性的含义,指出:重要性取决于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和性质的判断,如果一项错报单独或者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是重大的。解读以上规范:
1、重要性由金额(数量)和性质两方面构成。当然,从金额上讲,同一项目错报金额大的比错报金额小的更重要;某些错报,从金额上看并不重要。但从性质即其对报表使用者的影响分析,则可能是重要的,对于某些错报,难以从金额上判断其是否重要时,应从其性质上考虑其是否重要。
2、重要性的认定取决于具体环境。这一具体环境又分为被审计单位的不同环境和报表使用者不同需求两个方面。比如对于上市公司,收入项目错报10万元也许不属于重要的,但对于一个小企业而言,收入项目错报10万元则可能是重要的,因此,两者重要性水平不同;再者,重要性概念是针对不同的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而言的,同样一项错报,对一部分报表使用者说来是重要的,因为该项目错报足以影响这部分报表使用者的相关决策,但对另一部分报表使用者而言是不重要的,因为该项错报并不涉及这部分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因此尽管其使用了这一财务报表,但其中的错报不会影响他们的相关决策。
3、确定重要性水平时,不但应考虑某项错报单独对报表使用者的影响,还应当考虑该项错报连同其他错报一并对报表使用者的影响,以确定其是否属重大错报。
4、确定重要性水平时应运用职业判断。重要性水平是一个经验值,因此,确定重要性水平时,应更多地运用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二、重大错报风险、审计风险、检查风险与重要性的关系
(一)重大错报风险与重要性
1、两者关系:(1)审计程序实施时检查发现的错报,是否属于重要错报,或者是该项错报连同其他错报一起,是否构成重大错报,则应由重要性水平来界定。因此,按照1221号审计准则指南伪意见,从数量角度考虑,重要性水平是门槛或临界点,在该门槛或临界点以上的错报就重要的,是重大错报;反之,该错报则不重要,不属重大错报;(2)重大错报风险与重要性之间成反向关系,重大错报风险越高,应确定的重要性水平越低;重大错报风险越低,应确定的重要性水平越高。
2、重要性水平的认定。审计人员应当从金额(数量)和性质两方面,综合考虑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并凭以识别和认定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以减轻或排除审计风险:(1)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运用职业判断,考虑是否能够合理预计有关项目的错报将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决策,进而依据这些判断确定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2)在认定层次,其重要性水平又称为“可容忍错报”。可容忍错报的确定,应以对报表层次重要水平的初步评估为基础,分析认定层次错报的可能性和认定层次的重要性水平与报表层次重要性水平的关系,合理确定可容忍错报;对于超过可容忍错报水平的,即认定为重大错报。
3、审计过程中重要性水平的修正。
财务报表审计,是一个累积和反复的过程,重大错报风险评估时尤为突出,而合理保证财务报表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意味着审计过程中审计风险始终存在。随着审计程序的实施。如果按原确定的重要性水平获取的信息与风险评估时依据的信息有重大差异,审计人员应重新确认风险评估结果,并据以修正原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和重新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二)重大错报风险、审计风险、检查风险
1101号审计准则及其指南指出:(1)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三者之间关系用数学模型表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2)在既定的审计风险水平下,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与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成反向关系。解读以上规范:
1、所谓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就是说,如果不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当然也不存在审计风险和检查风险,即审计风险=0×检查风险=0;如果尽管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包括该项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要的,下同),审计检查时均已发现并按审计准则作了适当处理,当然也就排除了审计风险,这时检查风险为0,代人模型即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0=0。
2、审计失败是重大错报风险与检查风险共同作用的结果,只有在财务报表整体上存在重大错报,而审计人员未发现或者虽已发现但未按规定作适当处理,才可能导致由审计风险转化为审计失败。这时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都是正数(存在),代入模型:审计风险=正数×正数=正数。
3、检查风险水平与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
果成反向关系,是指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高,报表错报的可能性则越大,确定的检查风险水平就越低;反之,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越低。报表错报的可能性则越小,确定的检查风险水平应越高。比如对一个内部控制规范不存在或不完善、或者内控制度没有有效执行,且会计核算很不规范的A企业而言,其重大错报风险很高,因此其可接收的检查风险应很低,其他同类企业某项目可接收检查风险水平的绝对数假定为10万元,A企业该项目的可接收检查风险水平则应确定为5万元,甚至3万元、1万元;相反,如果经测试A企业控制规范完善,足以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重大错报,且该控制规范已得到有效执行,会计核算规范程度也较高,这时A企业的重大错报风险则低,可接收检查风险水平应适当提高,比如一般同类企业该项目可接受的检查风险确定为10万元,该企业则可适当提高到15万元或20万元。
(三)审计风险与重要性
1221审计准则指出,审计风险与重要性之间成反向关系,审计风险越高,重要性水平越低;审计风险越低,则重要性水平越高。这里所述的重要性水平高低,与以上所述检查风险水平高低涵义一致,指的都是金额的大小。重要性水平是审计人员从报表使用者的角度进行判断的结果,如果重要性水平是1万元,则意味着审计人员判断认为低于1万元的错报不会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此时应致力通过适当程序发现高于(或等于)1万元的错报。
应该说明,审计人员不可能通过人为调高重要性水平而降低审计风险。因为重要性水平是由客观存在的审计风险确定的,企望以人为调高重要性水平来降低审计风险,其结果一定会与其企望相反,审计风险会不降反升。
(四)审计风险与检查风险
审计风险与检查风险之间也成反向关系,审计风险越高,说明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越大,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也越低;审计风险越低,说明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越小,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则适当提高。
另外,审计风险与检查风险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即只要检查风险排除,审计风险也就不复存在;如果检查风险不排除,除非不存在重大错报,否则审计风险就无法排除。
三、结论
1、审计准则所述各种风险,包括本文所述的重大错报风险、审计风险、检查风险,都只是一种可能性。它们既可能存在或发生,也可能不存在或不发生。
[关键词] 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变化
一、准则名称解读
准则名称由原来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改为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由原来的一个准则分成了两个新准则。名称上增加了主体“中国注册会计师”,强调了其责任,同时把审计报告分成了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两部分。
二、审计意见的形成解读
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在“第一章:总则”与“第二章: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之间,新增加了一章“审计意见的形成”,对如何进行财务报表评价,形成审计意见做了明文规定。该章包括以下内容:
1.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根据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作为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2.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获取的审计证据,评价是否已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3.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内容:(1)选择和运用的会计政策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并适合于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2)管理层作出的会计估计是否合理;(3)财务报表反映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4)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4.在评价财务报表是否做出公允反映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内容:(1)经管理层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一致;(2)财务报表的列报、结构和内容是否合理;(3)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
三、审计报告基本内容解读
新准则规定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与原准则相比,取消了范围段,而在引言段和审计意见段之间另加了“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两段。原来在引言段中提及的“会计报表的编制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程序的基础上对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现被分别在上述两新增段落中进行具体表述,加以强调。其中:
1.“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应当说明,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
(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做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2.“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1)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2)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注册会计师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3)注册会计师相信已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其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此外,新准则中的引言段内容除了取消“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外,还有的变化就是不仅要指明“财务报表的日期和涵盖的期间”,还要说明以下内容“指出构成整套财务报表的每张财务报表的名称和提及财务报表附注”。
四、审计报告类型解读
新准则根据出具的审计意见类型,审计报告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两类,并分别以两个准则加以表述。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时,该报告称为标准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标准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的对重大事项予以强调的段落。新准则中明确规定除两种特殊情况(持续经营问题和其他重大不确定事项)外,注册会计师不能在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断或任何解释性段落,以免财务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加上新准则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有效遏制以强调事项段代替发表保留意见甚至否定意见的行为,避免了注册会计师借此操纵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它对规范审计报告,提高审计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五、审计报告日期解读
审计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新准则规定审计报告的日期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包括管理层认可对财务报表的责任且已批准财务报表的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这样可以在明确管理层的会计责任后,再表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理顺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因果关系和时间顺序。
新准则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审计报告编制的格式和内容,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责任和依据。新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可以减少我国审计报告理论和实务与国际惯例的差异,这对我国审计发展的国际化、审计质量的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增强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
[2]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501]号—审计报告
关键词:审计重要性;风险导向审计;运用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正确运用审计重要性,2010年中注协为了体现与国际接轨,重新修订了与重要性相关的审计准则。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本文结合上述两个准则探讨重要性在风险导向审计中的运用。
一、审计重要性的概念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三条规定:财务报告编制基础通常从编制和列报财务报表的角度阐释重要性概念。对于重要性概念可能以不同的术语解释:(1)判断某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是否重大,是在考虑财务报表使用者整体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的基础上做出的。不考虑错报对个别财务报表使用者可能产生的影响是由于不同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信息的需求可能差异很大;(2)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包括漏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做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3)对重要性的判断是根据具体环境做出的,并受错报的金额或性质的影响,或受两者共同作用的影响。
二、风险导向审计中审计重要性的运用
(一)计划审计工作时重要性的确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时应当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根据被审计单位的特定情况,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确定适用于这些特定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原因是这些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尽管其发生的错报金额低于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但合理预期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做出的经济决策。
如何确定重要性水平呢?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审计工作时,应当通过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确定一个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以发现在金额上重大的错报。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的因素有4个,首先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其次是审计的目标、再次是财务报表各项目的性质及其相互关系、最后是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及其波动幅度。在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时,还应将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相结合。
在审计开始时,我们要关注的主要内容是从数量方面考虑重要性。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首先必须考虑财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得出财务报表是否公允反映的结论。注册会计师需要运用职业判断确定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具体做法是先选定一个基准,再乘以某一百分比。在选择基准时,需要考虑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财务报表要素;是否存在财务报表使用者对特这会计主体特别关注的项目(如使用者可能更关注利润、收入或净资产);被审计单位的所有权结构和融资方式(如果被审计单位仅通过债务而非权益进行融资,财务报表使用者可能更关注资产及资产的索偿权,而非被审计单位的收益);被审计单位的性质、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以及所处行业和经济环境以及基准的相对波动性。例如,对以营利为目的制造行业实体,可能认为经常性业务的税前利润的5%是适当的;而对非营利组织,可能认为总收入或费用总额的1%是适当的。注册会计师应当选择一个相对稳定、可预测且能够反映被审计单位正常规模的基准。根据2010年最新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只要选择合适的基准、适当的比率,二者相乘可直接作为财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
除了从数量方面考虑外,在某些情况下,错报的金额相对较少也可能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另外,在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时还应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关系。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时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2001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联合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ABS)将审计风险模型修改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注册会计师需要在整个审计过程中考虑重要性和审计风险。重要性水平(金额大小)越高,需要关注的审计范围小,审计风险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需要关注的审计范围大,审计风险越高。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存在反向关系,重要性与审计证据之间也是反向变动关系。由于重要性和审计风险存在的这种反向关系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将要执行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所以注册会计师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二)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及对重要性的修改
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八条可看出: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是指注册会计师确定的低于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的一个或多个金额。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的目的是旨在将财务报表中未更正和未发现错报的汇总数超过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的可能性降至适当的低水平。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并非简单机械的计算,需要注册会计师运用职业判断,并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对被审计单位的了解(这些了解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过程中得到更新);前期审计工作中识别出的错报的性质和范围;根据前期识别出的错报对本期错报做出的预期。审计实践中,通常以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50%~75%作为实际执行的重要性。如果是经常性审计,以前年度审计调整较多,项目总体风险较高,则选择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
50%为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如果是经常性审计,以前年度审计调整较少,项目总体风险较低,则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为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的75%。另外,针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确定的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也是评价所测试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是否重要和重大的标准。比如确定的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是100万元,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为50万元(100万×50%)。假设某账户的金额为60万元,由于60万元>50万元,所以该账户是重要的账户。为进一步确定该账户是否为重大的账户,要考虑与该账户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进而制定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
在审计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注册会计师获取新信息,通过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经营的了解发生变化等原因,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修改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如适用也将修改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的重要性水平。
(三)在形成审计结论阶段运用重要性
形成审计结论阶段,为了评价已识别的错报对财务报表和对审计报告中审计意见的影响,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的要求,应使用整体重要性水平及较低的重要性水平(为了特定交易类别、账户余额或披露而制定)。此时除考虑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还应评价未更正错报的影响,对错报事项及时与适当层级的管理层沟通。
三、小结
审计业务是一种保证程度高的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认真学习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和第1251号,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在计划审计工作时确定重要性;审计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并随着审计工作的开展判断是否需要修改重要性水平;在形成审计结论阶段恰当运用重要性水平来评价已识别的错报。正确运用重要性以设计有效的审计程序,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参考文献:
一、《若干规定》的立法创新
(一)明确“第三人”的法律责任是侵权责任 《若干规定》第5条明确审计业务的法律责任性质是侵权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当独立审计存在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通和推定有恶意审计的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是例外。《若干规定》第6条确定过失构成侵权,应承担不实范围内的有限补充责任,对独立审计以补充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以下两点:其一,被审计单位是信息源的控制人,最了解影响投资人投资决定或证券价格的信息。其二,提供不实的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等其他责任主体并无联络,不构成共同侵权,可能成立“数个侵权行为偶然竞合”而产生的补充责任。
(二)承认独立审计准则部门规章的法律地位 《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并且在第6条中明确其为独立审计是否过失的法律依据之一。《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第1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第2款“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第3款“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以及第42条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规定中可看出,判定会计师事务所过错的依据就是独立审计准则。因此,《若干规定》中明确了独立审计准则部门规章的法律地位。
(三)独立审计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统一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强调过失比例责任和责任顺位 我国现行法律均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人责任视为侵权责任,但没有明确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还是公平责任原则。《若干规定》将独立审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首先遵循了独立审计的规律性特征。由于审计本身固有的局限性,注册会计师并不能保证已审财务报表不存在任何错报或漏报。而根据审计的成本效益原则,注册会计师对于已审会计报表也只能承担合理的保证责任。其次,过错推定原则为各国之通例。从各国实践来看,独立审计制度发展至今,尚未有国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四)独立审计侵权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采用倒置模式 在举证责任的分担上,《若干规定》明确了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详细列举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八种具体情况,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6项规定的进一步完善。而《若干规定》又是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进一步完善。
从经济学上看,举证责任倒置包含一个“非对称信息(asym-mettic information)”理论,注册会计师与第三人(公众投资者)相比,在信息披露中处于相对主动的专业技术优势地位,公众投资者只是被动地了解、接纳公开信息,会计师是否有过错难以充分举证。所以,对注册会计师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原则符合诉讼中的举证距离原理,也有利于保护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从法学意义上看,举证责任倒置是平衡特殊侵权方式下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需要,是相对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设立的,这是基于现代法制的正义和公平对传统举证规则的补充、更正。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体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二、《若干规定》的谨慎理解
(一)独立审计民事责任顺位及责任有限性 《若干规定》第10条确定了被审计单位、出资人及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顺位。一是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二是若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是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存在多个利害关系人且损失总额大于不实审计金额时,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赔偿责任应采取参与分配制度,《民诉意见》及《执行规定》对参与分配提出申请的依据规定不同。
(二)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对性 过错推定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相对性的产生原因是独立审计民事诉讼依然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诉讼规则,举证责任倒置是特殊的规则,并不是在所有的证据环节中都能适用。独立审计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具体有以下四方面内容:第一,实行过错推定的相关审计行为。由已知审计报告、审计行为和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该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因果关系来推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不要求原告来证明,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来承担,被告主张会计师事务所应证明自己的审计行为遵循了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并无过错,有审计工作底稿等为证。第二,审计报告真实性由被告会计师事务所举证,审计报告真实的含义是必要审计程序正确充分,这样高度专业的举证同实行过错推定的相关审计行为同样应由被告会计师事务所举证。第三,关于因果关系推定的事实。由独立审计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因审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的性质,需要高度专业知识加以判断。因此,原告只要证明报告是被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即可。第四,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时,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损害的事实。是被告的免责减轻责任的条件。如果被告主张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应由被告举证证明原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事实,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证明成立则免其责,证明不能或证明不足,由其承担责任。
(三)不实报告认定标准的谨慎性 《若干规定》明确了审计报告真实性标准是《独立审计准则》下的程序真实。一方面,“合理的保证责任”产生程序真实。根据审计成本效益理论,在委托关系中,由委托人支付,最终由社会公众承担的合理的审计费,是降低委托风险的最经济的控制机制。“独立审计准则”
的程序规定既是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生命线,也是会计界和审计界防范职业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程序真实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其一,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真实的相对性。其二,现代审计理论和方法的固有局限性决定了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只能是相对的。
(四)利害关系人范围考量的科学性 关于利害关系人(即第三人)的范围问题,在学界存在较大分歧,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包括所有第三人,由此形成“已知第三人”和“可预见第三人”两种学说。若采取“可预见第三人标准”,则意味着以公众投资人的保护和会计师执业行为质量的改进为主要政策考量,容易忽视第三人采取自我保护措施的差别以及第三人范围的扩大化导致的诉讼急剧增加的后果。确定第三人的范围,用公平原则来分担损失需要考量三个重要因素:其一,利害关系人损失产生的真正原因是被审计单位内部存在的错弊或欺诈或经营失败。其二,事务所的执业过错在于其在进行审计活动时,没有及时发现或者披露这些错弊或欺诈或失败等问题。其三,利害关系人的过错问题是利害关系人明知或在损失的造成方面存在重大过失,那么应免除或者相应地减轻事务所的责任份额。
三、《若干规定》的疑惑与不足
(一)否定审计报告用途合理限制的正当性 《若干规定》第2条解释利害关系人时强调利害关系人对审计报告信赖或者使用的合理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应合理预见可能的报告使用人及报告用途。报告用途决定审计目的与目标,决定所实施的必要审计程序,进而决定审计报告真实性。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的报表审计主要审计企业的长期或短期的偿债能力。从报告用途与报告真实的相关性出发,审视《若干规定》第9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报表审计若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但《若干规定》加进“等类似内容”,作了扩大而绝对性解释。事实上,审计报告存在客观上的合理使用需要,不同报告的合理使用的具体范围具有差异性,司法解释基于审计报告用途合理限制的正当性,应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报告做合理限制,引导利害关系人对审计报告合理信赖或者科学使用,保证会计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未明确界定审计业务范畴 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也称新审计准则体系。它取代了1995年所制定的独立审计准则,将注册会计师业务分为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两大类,并分别针对两类业务制定不同的业务规范,鉴证业务准则又包含审计、审阅与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审计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指代,广义审计泛指所有的注册会计师业务,鉴证是审计的下位概念;狭义审计仅限于财务报表审计,鉴证是审计的上位概念。审阅业务准则目前仅限于财务报表审阅,通过实施审阅程序,包括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和对财务数据实施分析程序,提供有限的信息保证,这种审阅没有实施审计程序,因而不发表审计意见。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目前仅限于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注册会计师不应对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结果能否实现发表意见。当对管理层采用的假设的合理性发表意见时,注册会计师仅提供有限保证而非合理保证。财务报表审计是传统意义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新审计准则体系使用了鉴证概念,而鉴证包含审计、审阅和审核等极易混淆的业务,遵循的准则不同,实施的程序不同,保证程度不同。要求《若干规定》在解释初应限定审计业务的范围为财务报表的狭义审计。排除审阅和审核的法律责任的适用,避免司法中法律适用的歧义。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会计责任;界定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界定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不能相互替代。注册会计师是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当承担审计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行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独立审计准则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也做了详细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发表的审计意见负责。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会计法》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被审计单位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成为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这一责任不应由注册会计师承担,也不应转嫁给注册会计师。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一个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舞弊或违法行为,单位负责人首先要承担会计责任。
审计受其自身的审计技术、审计、审计成本等固有审计风险的限制,对于单位负责人的会计造假行为,注册会计师即使具有应有的职业谨慎,有时也很难发现所有的错误和舞弊。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只能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会计报表使用人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提供绝对保证,不能认为注册会计师是会计报表质量的绝对保证人和责任人。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当注册会计师完全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规范时,仍有可能没有发现会计报表中的某些错误或漏报,以致出具了与事实不相称的审计报告。这种情况下,由于注册会计师已按职业规范执业,就不能认定是审计失败,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而由于注册会计师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或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依据独立审计准则执业,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或与被审计单位合谋舞弊,出具了虚假、错误的审计报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也不能借口会计报表是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提供而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的成因
现代审计是建立在对内部控制评价基础之上的制度基础审计,加之审计成本的限制,注册会计师不可能通过审计查出被审计单位所有的错误和舞弊。但是在审计失败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很可能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一种过错责任。而会计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会计主体的会计信息失真导致他方损失,无论过错与否,均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是现代民事归责的一个基本原则。引起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仅有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还有整个环境和市场机制的因素。
(一)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
1. 部分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不足。当前我国会计体系正处于同国际接轨的阶段,加入WTO也加快了这一进程。即使已取得了资格合格证书,也应不断加强后续和培训。但许多注册会计师对此不甚重视,也不去拓展自己的知识面以适应业务日益复杂的需要。
2. 有一些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许多审计人员或对交易事项缺乏应有的专业怀疑,或收集的审计证据明显不足,或运用不当的审计程序,或过分信赖管理当局,或对客户舞弊的与重视不够。如对银广夏进行年报审计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对关键证据如海关报关单、银行对账单、重要出口商品单价等亲自取证,也是其审计失败的一个重要因素。
3. 审计欺诈的存在。极少数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共同舞弊。
(二)会计师事务所方面的原因
事务所方面的原因主要是一些事务所为了争取业务,降低审计收费标准,为节约成本而不执行三级复核制度,内部控制薄弱;另一方面为了拉客户,对客户的某些问题视而不见。例如中天勤在对银广夏的审计中,为了节约成本,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只有一名去审计,另一名根本就没有去过银广夏(两人都要承担责任)。
(三)社会公众对审计和注册会计师的期望过高
社会公众对审计作用的理解与审计人员行为结果及注册会计师职业界自身对审计业绩看法之间存在着差异,即审计期望差距。由于受审计技术和成本的限制,加之现代审计是建立在对内部控制评价基础之上的制度基础审计,注册会计师不能指望通过审计查出所有的错误和舞弊。但是社会公众往往将审计意见视同对会计报表的担保或保证。一旦发现所依据的会计报表存在错报和漏报,以致了他们的决策,就会想到把注册会计师送上被告席。这种审计期望差异的存在,使注册会计师不断地遭遇审计诉讼。
(四)从整个社会经济环境来看,审计市场运行机制不合理
1.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我国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畸形,国有股东缺位,“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经营者集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注册会计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得不选择迁就客户,默许客户造假。
2. 地方政府对注册会计师工作的不当干预。,我国仍然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弊病。为解决地方上的就业、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问题,为了取得更多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往往极力支持和包庇国有企业的造假行为。
3. 证券市场和整个经济体制的制度性缺陷。我国的上市公司大多是从国有企业转化而来。根本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国有企业在短期内摇身一变成为上市公司,为了上市“解困”,只能靠作假账。
(五)法律环境也对注册会计师责任判定不利
1. 西方国家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承担程度有一个很著名的:“深口袋”(DeepPocket)理论,这是指当被审计单位出现财务危机或破产情况后,不论是信息使用者还是法官,都倾向于从有支付能力的注册会计师身上获得赔偿。实际上,被审计单位是造假者,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但在现实中,却总是发生绕过被审计单位而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曾出现过这样的倾向,最典型的就是在关于注册会计师验资责任的法律诉讼浪潮中,利益受到损害者在起诉被验资单位的同时,将注册会计师也告上法庭;而法官为了给予其赔偿,在被验资单位失去赔偿能力时,往往判令注册会计师承担本不应承担的责任。
2. 关于注册师责任的确定依据和界定机构。在西方,审计准则是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但是在我国,审计准则的地位在法律上却没有得到确认。我国关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裁定和执行权归属于人民法院。《独立审计准则》被许多法官视为纯粹的行业标准,不足以作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而且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诉讼案件往往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法院难以独立对案件做出合理界定。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对应措施
要避免和减轻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通过政府、法律界、注册会计师行业、以及公众的共同努力,重建一个健全、良好的社会审计体系。
政府应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在法律中明确被审计单位经营失败的责任不应归于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的程度应有一定比例上限。同时将《独立审计准则》在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过程中的主体地位确定下来,并增加其他保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法律条文。
应设立一个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鉴定是一个专业化很强、复杂性极大的工作,可以考虑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出面,成立一个法律界、企业界和注册会计师业内人士组成的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专门负责在司法审判中进行责任鉴定。
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财政部、证监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密切关注证券市场,发现违规作假的上市公司和注册会计师,要严惩不贷,决不姑息,一定要使造假成本高于造假收益。
这样做并不仅仅是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更有利于建立与完善一个健康、高效的资本市场的,有利于建立一个良好的国民秩序,推进经济改革与国民经济的。
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更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行业宣传。注册会计师行业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自身执业责任的宣传。一方面,取得法律界人士的认同;另一方面,增进社会公众对本行业的了解。
2. 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客户风险等级评价和管理制度;建立充分了解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制度;建立例外事项或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建立质量考核评价与奖惩制度;落实三级复核制度;严格注册会计师签名制度;建立技术支持与咨询制度等等。
3. 办理职业责任保险或提取风险基金。严格地说,投保责任险,并不是避免审计诉讼的对策,而是注册会计师的一个自我保护措施。这一措施能帮助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转嫁风险,避免遭受毁灭性的损失。
4 一旦出现审计失败,涉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其专业知识,举证证明其审计是严格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并确实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特别需要举证证明审计人员已经充分注意到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和舞弊》,以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的规定,结合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和实施了审计计划,充分考虑了审计风险,实施了适当的审计程序,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从而使法官充分认识到“审计固有的风险”,弄清会计信息失真的真实原因。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诉讼过程中,在审计报告的“真实性”的抗辩中,应该改变职业思维定势。如果认为注册会计师只要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谨慎执业,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则审计报告就符合“真实性”的要求,而不应该承担由于会计报表虚假而致使审计报告失实的责任。以这样的理由抗辩,肯定将会招致对方律师有力的反驳,亦难为法官所接受。法律界一般认为:“不真实”是指审计报告的与事实不符,即“虚假”。这也是法律界在这个问题上的思维定势。会计界想在这个问题上以自己的思维定势来改变法律界的思维定势,特别是要改变掌握审判权和裁决权的法官,恐怕不切合实际,难以奏效。法庭对审计报告的关注,首要问题是审计报告是否具备预期的质量和功能,而不仅是审计的程序是否符合准则。只要不真实的审计报告提供给了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他们据以做出的决策遭受了损失,注册会计师就难以以恪守了执业准则为由,来主张免责。
因此,在诉讼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站在自己只承担过错责任的基础上, 证明自己严格了执行法定审计程序,没有过错,出示完整、规范的工作底稿,论证这一事实,非常重要。同时,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担当法律顾问,和法官进行充分的交流与沟通,让法官真正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真正理解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区别,真正理解了审计的固有风险。这样才能在法律诉讼中取得有利的地位。
可喜是,在2003年2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的投资者徐倩诉上市公司锦州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一案的《律师意见》中,提出应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应承担涉及会计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锦州港董事长与主承销商及上市推荐人应承担涉及会计责任的连带过错推定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其负责的部分承担涉及审计责任的连带过错推定责任。虽然,此案最终如何判决将由法官司来裁决,但律师意见却充分体现了本文的观点,这与以前在诉讼请求中就片面扩大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是一种鲜明的对照,表明社会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认识在提高。可见,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合理界定的日子也为期不远了。
参 考 文 献
[1]中注协。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2002年5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00年7月起实施。
[3]闫培金,王成。企业内控经典案例[M].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