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1 17:23:0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工程纠纷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以“两个注重”为基础,提供民族团结坚强保障
注重对民族团结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体制机制建设。成立由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领导班子为成员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重大工作部署实施前进行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重大影响效果评估的决定和涉少数民族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实施意见等多项制度, 设置民族团结工作专项经费,把创建活动纳入全院重点工作。
注重少数民族干警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全院有少数民族干警19人,占全体干警的31%。其中2人为院领导,10人走上中层领导岗位。在每年的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专门留出固定名额用于选拔招录蒙汉语兼通的优秀少数民族人才。积极选派少数民族干警赴区内外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和各级民委及各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年均达10余次。
以 “三个加强”为手段,筑牢民族团结思想基础
加强民族理论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增强干警民族团结意识。通过组织学习民族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观看民族团结教育片等形式,对干警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乌兰苏木曾是革命老区,每年都组织干警参观抗日根据地旧址,请当地老党员讲述革命战争年代蒙汉人民团结抗日的故事,对干警进行革命传统教育。邀请民族理论研究专家学者讲授民族政策理论,增进干警的民族团结意识。
积极开展 “五进”活动,加强对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2016年以来组织法官进机关宣讲民族政策及法律法规8次。将民族团结创建工作与精准扶贫工程等有机衔接,在进村入户摸底帮扶过程中,给他们讲解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及惠农惠牧政策。院领导每年深入各学校,面对面给学生讲解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2014年以来,组织法官每半年深入企业一次,宣讲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在每年的民族宗教蒙古语文法律法规宣传月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月中,组织干警深入社区和广场等群众聚集场所发放宣传册,提供法律咨询。近三年,累计发放宣传册2万余册,为1万余名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主要街道和社区悬挂宣传横幅,营造浓厚的民族团结氛围。
加强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重视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小到门牌、指路牌、各种提示标语,大到各类裁判文书、文件、图版、宣传栏等,全部使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阅览室蒙汉双语图书占到总藏书的20%。
以 “三个积极”为宗旨,全力维护民族团结
e极采取有效措施,方便少数民族群众诉讼。积极推行“双语”服务工作机制。在诉讼服务中心安排蒙汉兼通的少数民族业务骨干接待当事人和来访人员。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建立法官联系点,配备“双语”法官,每隔半月到各联系点进行走访,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在蒙汉聚居地区设立农牧巡回法庭,安排“双语”法官为群众提供咨询服务,在送达诉讼和法律文书以及开庭审理时运用蒙汉两种语言文字。2016年以来,农牧巡回法庭共巡回审理案件71件,前来进行法律咨询的少数民族群众达160余人次。在各业务庭配备少数民族审判人员,使涉少数民族案件得到及时高效处理。选拔5名蒙汉兼通的优秀少数民族人才担任人民陪审员,搭建起少数民族群众与法官的沟通桥梁。
一、建设合同中出现的适用法律问题
(一)非法转包的合同
相关建筑管理法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是合法的,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完全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就是不被允许的。有的单位非法将工程转包,只为坐收渔翁之利形成了有关工程承包合同最终无效的局面。对于这些在法律上无效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处理方式,应采取相关法律手段,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合同的财产后果以及责任方进行处理。相关的处理方式大致分为三种,其中,经济处理方式上还包括了赔偿、返还和追缴。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认定为无效之后,由于所涉及的当事人众多,较为复杂,还有财产后果严重这一缘由,在处理这类案件之时,必须要在运用了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注意如下的:第一,要小心谨慎运用返还这一原则,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项目是动态的,有时相关的合同虽己无效,但部分甚至全部都己履行完毕,己建工程再重新返还是无法完成的。在这里,除了相关租赁的设备以及提前收取的作为预收的工程款项可以返还之外,其他的项目要对所采用的赔偿方式引起注意。第二,赔偿金额的计算要按照实际原则,赔偿款项的额度应包括实际的与可以得到的利益的减少的数量。建筑过程中,工期效益是承包人最为看重的:施工进度的快慢与质量的优劣是人去完成的,不会成为财产的表现形式,在计算赔偿额度之时,不能把可得利益的损失忽略掉。
(二)在经营范围之外的承包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严格按照审定后的企业等级所规定的范围内承包项目工程,接受后的工程项目的分包单位,也不能再自行进行分包处理。四级以及四级之内的承包工程需要按照所在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进行承包。相关建筑个体商户,也必须在核定后的营业范围内进行施工,不能进行扩建以及改变房屋结构。如若合同约定违反了以上规定,则视为该建筑企业不具备承包能力,合同则无效。承包人在经营范围之外的承包,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二、如何处理建设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
(一)建设工程期间的合同终止纠纷的管理
若承包人违约,使业主被迫终止与承包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时,承包人需承担因此产生的额外的增加的费用和合同中所列出的其他费用。业主有权暂停与承包人之间的合作,并停止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再通过监理工程师查明承包人施工和完成此项工程与修复缺陷应结算的费用,经过确认后,方可生效。若业主违约,使承包人与业主终止了施工合同时,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在终止日期之前完成了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及相关承包人应获得的费用。
(二)施工合同的管理
业主方面,要全权负责提供施工图纸、组织技术交底,并要敦促设计单位派出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服务,来解决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承包人在接收合同之后,要仔细检查核对后,合同就自然形成有效性,合理性。承包人应全面了解合同内容,业主要严格按照合同的条目进行管理工作。
(三)国家干预,依法管理
有关部门应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现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程项目管理的重要过程之一,所以在建筑工程纠纷中,有关司法实践问题的讨论是至关重要的,违规者,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或取消合作意向,终止合同。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职能,实行国家干预,需要对不合理的项目进行依法制裁。应当提出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这一事项的有针对性的司法实践建议。在审理案件之时,国家应加大对建筑合同纠纷此类案件的审理力度。应秉承公平公正地原则,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关键词】农村 拆迁 成因 解决
一、案例介绍及其争议焦点
被拆迁人刘鹏鹏是某村一农民,由于县政府实施旧城改造计划,刘鹏鹏家的房屋被列入了拆迁的范围,随后政府拆迁小组就刘鹏鹏家的房屋拆迁补偿与刘鹏鹏多次进行协商,但一直未达成协议。刘鹏鹏认为其占地面积600平方米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至少应得到300万元的补偿费,而政府提出的补偿费用尽然只有150万元,故刘鹏鹏一直居住在其房屋,当起了专业的“钉子户”。后经过权威的房产评估机构评估,认定刘鹏鹏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价值200万元,遂政府将对其补偿费用提高到210万元(其中200万元为刘鹏鹏的房屋价值,10万元作为对其搬迁的奖励),但刘鹏鹏一口咬定,那个补偿文件的补偿标准过低,不给300万坚决不同意拆迁。因为不能拆除刘鹏鹏的房屋,政府的旧城改造计划不能顺利进行。
本案中的争议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就拆迁补偿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因而被拆迁人当起了“钉子户”,导致拆迁难以进行。
二、本案中上述争议产生的原因
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在我国,虽然近年来进行了许许多多的农村房屋拆迁工作,而且农村房屋拆迁纠纷也是此起彼伏,但是政府从未就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制,而是在部分法律中直接规定参考适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法律法规,或者直接规定由当地政府制定相关文件。笔者认为这样的做法实属不妥:首先农村房屋拆迁是一个大工程,值得制定一部效力较高的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其次,《土地管理法》侧重国家对土地的管理规定,而并不将农村房屋拆迁作为其规制对象,显得不够专业;而《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也只是针对城市的房屋拆迁进行规制,在我国,农村与城市的土地制度是有很大差别的,因而《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也很难适用到农村房屋拆迁中来。因此需要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
拆迁补偿标准低。不管是已有的《土地管理法》还是《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法律文件,其规定的补偿标准都比较低。这种补偿标准低不仅体现在每一项目的补偿标准较低,而且还表现在补偿的项目不够完善,没有充分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处境。笔者通过查找相关文件,仍未发现有任何一部拆迁法律法规或者地方规章有关注到被拆迁农民的日后生活和就业问题,农民本来生活在他世世代代居住的庭院里,但是突然让他们住进了高楼大厦,给他们的农业耕作带来很多不便,有的地方甚至在拆迁的时候也同时将农民的土地征收,使得农民更是无业可抄,精神更是陷入空虚之中。若是在此种情况下,还不对农民进行较好的一个物质补偿,农民当然不乐意,纠纷也因此产生。
政府服务意识差。政府服务意识差、失信于民,使得百姓对政府的行为缺乏认可,即使是完全合法的行为,在百姓看来就是政府官员贪赃枉法,非法作出的。事实上,在拆迁中政府部门枉法行政的行为也确实屡见不鲜,有时候往往拆迁房屋的面积和地段都差不多,但是,政府给出的补偿费用却相差悬殊。而只要被拆迁人闹腾的比较厉害,政府就会大额增加其补偿的标准。在这种背景下,只要涉及到拆迁补偿,哪怕政府给出的补偿非常合理,拆迁户都会想当然地认为给出的标准低,必须闹,只要闹就会多给钱,因而各种纠纷就不断了。
三、关于本案争议的解决途径
针对上述争议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上述争议:
(一)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由于一部专门规范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使得在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实际操作中,出现了种种矛盾纠纷,更严重者可能闹出人命。故笔者认为,针对这一情况,现阶段我国急需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使得政府工作部门或者被拆迁农民在解决房屋拆迁补偿费用问题的时候,能够有法可依,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产生。同时,基于我国目前尚无关于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文件,故考虑到法律文件的急迫需要性与我国的现实情况,笔者认为也可以考虑先由国务院制定一部行政法规,以解决各地此起彼伏的拆迁纠纷,待时机成熟后再制定法律。
(二)适当提高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纠纷产生的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利益驱动,许多农民就是为了获得一个更高的补偿额才去当钉子户,才会冒着生命危险去与政府对抗。因此,适当提高拆迁补偿的标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对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应高于城市,尤其不应该以上一年度平均收入为参考进行补偿。因为一方面农村居民每年的收入都是很少的,以收入为标准进行补偿显然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城市居民能够享受到较好的社会保障,而对于农民来说,最大的社会保障就是那块地,且农民在精神上也依赖于那一片土地,因此对农民的补偿应该适当地提高,必要时可以高于城市。
(三)提高政府服务意识
政府失信于民,源于政府职能的沦陷。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已经论述的很清楚了:人民通过公共契约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政府集权力于自身,其承担着运用公权力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职能,若其不能积极行使权力,定分止争,使百姓安居乐业,其首先已经违反了公共契约,则社会公民有权利解散共同体,那么政府将面临的危险。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看,政府拿着纳税人的钱,同时也承担着为纳税人服务的公共职能。所以应积极提高政府的服务意识,积极为百姓服务,建立人民可信的政府。只有人民对政府产生信任,百姓才能够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拆迁工作,才能减少拆迁纠纷。
关键词:工程挂靠;法律问题;工程担保
随着建筑工程行业的不断发展,使得建筑行业之间的竞争也愈来愈烈,并且建筑工程各个环节的风险以及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存在较为严重的“挂靠”、“转包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因此,积极对建设工程挂靠法律纠纷问题进行研究势在必行。
一、建设工程挂靠合同效力认定
(一)双方签订挂靠协议无效
在我国《建筑法》中,明令禁止挂靠行为,并且还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但是,依旧存在一些挂靠行为,对社会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危害。建筑行业中挂靠行为的本质是利用建筑资质,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产生严重影响,扰乱建筑市场,从而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影响。所以,我国《合同法》规定:一些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即视为无效合同。挂靠行为已经违反了建筑行业行政允许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挂靠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二)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无效
就现阶段来说,关于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和施工企业所签订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存在较大异议,各种观点不同。挂靠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合同法》中一些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法规,即视为无效的规定。另外,依据《解释》中的规定“工程承包商进行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项目或者资质尚浅的施工人假借资质合格的施工单位之名和他人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已经超越了法律对资质不能假借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二、挂靠纠纷案件处理原则和责任承担
(一)一般原则
在挂靠纠纷案件处理工作中,需要遵循的原则包括:合同相对性原则、利益衡量原则、例外原则。所谓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主要指的是:合同签订一方能够以合同为基础向合同签订另一方提出请求或者提讼,主要涵盖合同主体、内容、责任相对性。挂靠纠纷处理中,第三方在行使权力时也要遵守该原则,同时,该主张何挂靠人以及被挂靠企业之间纠纷处理的结果不会相互影响。所谓的利益衡量原则主要指的是:挂靠纠纷处理中,挂靠人、被挂靠单位以及第三方三者之间发生了真实的利益冲突,在利益位阶定位工作中应该将社会利益、主流价值情况、利益衡量标准等内容进行结合,将利益协调牺牲最小化作为主要目标,然后开展价值衡量;所谓的例外原则主要指的是:挂靠纠纷处理中,存在两种特殊情况,一种是挂靠人自身有良好的建筑资质,并且实际承包工程和挂靠人自身资质等级吻合,此时不能认定该工程承接存在的挂靠协议无效。原因是:建筑资质是建筑安全的根本保证,挂靠人自身的建设能力、安全措施等能够承包该工程,所以,即使出现资质假借问题,也应该认定该挂靠协议有效。另一种挂靠形式,该挂靠形式由被挂靠企业提供施工图纸以及施工管理,并且由施工单位和挂靠人直接进行工程结算,此时,挂靠人已经融入被挂靠企业的工程管理中,即使双方在交管理费方面存在挂靠协议,也应该认定该挂靠协议有效。
(二)挂靠合同民事责任承担
挂靠人以及被挂靠单位两者间产生的挂靠合同纠纷处理中,如果已经认定挂靠协议无效;则被挂靠单位应该及时将管理费(税款除外)返回给挂靠人;挂靠人对挂靠协议所包含工程的债权债务,具有承担义务。对于已经上缴的税款,视为该挂靠工程应该缴纳的税款,并且已经证实缴纳交纳,不返还。工程项目挂靠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先应该对第三方合同的相对人进行确定,如果相对人是挂靠人,则责任就应该由挂靠人承担。如果合同相对人是被挂靠单位时,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买卖、借贷合同责任承担
一般来说,买卖合同只是买卖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和合同以外第三人无关。如果挂靠人使用自己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合同,应该及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不能涉及到挂靠关系。如果挂靠人使用被挂靠单位或被挂靠单位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买卖、借贷合同,那么时合同双方主体是被挂靠单位业与第三人,被挂靠单位应该承担的责任。
三、总结
综上所述,积极对建设工程挂靠法律纠纷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及时明确合同的责任以及义务,减少纠纷的出现,保证建筑施工工作顺利开展。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工作人员应该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对挂靠合同进行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据相应的原则对挂靠纠纷案件进行处理,才能保证纠纷处理的合理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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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蒋双林.建筑企业挂靠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13):223-224.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资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动保障监察有责任、有义务从源头上预防劳资纠纷的发生,并在劳资纠纷发生后,及时依法解决,维护社会稳定。
一、劳动监察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远远不及法院、公安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发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配合执法的情况,来自劳资双方的抵触情绪对开展执法行动有着直接的消极作用,影响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力。
2、收集证据难,实有投诉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又未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出具欠条,给依法维权办案带来一定难度。
3、施工工地发包分包混乱,少数的工程项目因承包关系不明,存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账务不清等现象,导致农民工上访时有发生。还有的工程项目以承包人工程款等无法收回为由,变相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方式讨要现象存在。
4、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不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力供大于求,导致劳动者就业难普遍存在。因而一些劳动者,特别是低学历、年龄大的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时,维权意识低,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不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导致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愈演愈烈。
5、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亟待加强,“两网化”管理工作对现有执法人员的管理服务方式、业务流程规范、工作作风改进提出了更高、更强、更严的要求,必须加强执法人员包括协管员的业务培训考核。
二、解决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对策
1、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大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部门培训结合自主学习、线下学习结合线上学习等多种途径,不断丰富自身的知识储备,当遇到劳资纠纷案件时,能够及时有效地通过自身的知识及经验找准切入点、高效地解决问题,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向用人单位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通过发放宣传单、张贴维权告示牌等方法增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的守法意识,提高劳动者的依法维权能力。针对企业负责人召开培训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从制度上化解劳资纠纷。
3、加强劳动监察力度,多部门配合处理。不定期开展对用人单位检查,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为重点。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对无故拖欠工资人数多、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违法失信黑名单;对恶意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还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街道“平安__”创建活动汇报材料
__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高度重视“平安__”建设各项工作,研究成立了“平安__”建设领导小组,制定了“平安__”建设标准及开展“法治__”建设集中推进年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平安__”建设的目标和责任,确保了建设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多次开展对《条例》、《安全生产法》、森林防火、反腐倡廉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不断扩大平安宣传教育的影响力。开展平安讲座,邀请区国土资源局同志就当前土地发展形势,土地管理法的主要内容,以及百姓关注的小产权房等问题进行了专题讲课,收到了良好效果。举办了基层人民调解员(联络员)培训班,驻地60余名村、社区、居委会、企业的调解员参加了此次培训。培训首先邀请区局一名副局长从当前形势,如何做好初信初访工作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讲解。之后,由司法所“平安和谐共建”单位——__大诚法律事务所主任就人民调解相关法规政策、人民调解的作用意义、人民调解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此次培训班,内容详实、易懂、实用,大大增强了人民调解员(联络员)的维稳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大局意识。对提高各基层调解员的调解业务水平、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能力起到了有力的促进作用。
成立了__街道综治维稳工作中心,各村、社区均成立了综治维稳工作办公室。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制度规定成立由司法所、山东XX律师事务所、__XX法律服务所5名人员组成的__街道法律顾问组,主要对党工委、街道办及相关部门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商引资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参与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讨论和修改;受政府委托,担任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等。制定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督查督办制度、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和干部下访制度等7项制度。每月坚持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并建立台账,对列入台账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都落实责任人进行调处,每周调度一次调处情况。对重大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都落实包案领导和包案责任人,结服率达90%以上。
继续深化“平安和谐共建”活动。司法所对辖区内所有村、社区、规模以上企业的法律顾问情况及对法律服务需求情况进行了调研摸查。以进一步扩大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对本辖区法律服务覆盖面,使矛盾纠纷从源头上得以预防和化解。
关注和改善民生,千方百计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让法治建设成果惠及更多群众,这是__街道办事处始终秉承的信念。
近几年来,__街道办事处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承诺为群众办的86件实事全部完成,使群众得到了实惠。投资300余万元完成了樵岭前、乐疃、北神头、马公祠等村水利设施改造,解决了群众吃水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达100%,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8500余人,全面落实保障民生的各项政策措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4092人,参保率达96%以上,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为195户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办理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完成农村危房改造92户;及时足额兑现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24.83万元,申报发放家电下乡补贴1419户32.96万元,汽车、摩托车479户65.3万元,农机补贴4万余元;救助贫困大中小学生100名;全面实施“农民健康工程”,为符合条件的参合农民免费进行健康查体,建立了健康档案;投资80万元,完成乡村少年宫及中学理化试验室建设;深入开展“教学质量管理年”和“ 教师素质提高工程”教育教学质量显著提升。深入开展人口计生“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稳定了低生育水平。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颜文姜的传说被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抓好村级财政收支审计和财务代管,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深入实施固本强基维稳工程,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应急体系建设,加强工作,深化“法律五进”活动,好不放松的抓好安全生产,巩固发展了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大力开展法律进农村活动,进一步增强了辖区农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加快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一种 “生活靠法律规范,纠纷靠法律解决”的新的农村生活方式正在__地区逐步形成。
开展“五个一”活动。辖区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村都拥有一个法律图书室,图书室内备齐了各类农村常用的法律法规资料,供村民及时借阅、学习;设立了一个平安宣传栏,定期张贴普法宣传挂图及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使村民能够及时掌握立法动态;充实了一至两名基层联络员,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和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及时反映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组织在本村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聘用了一至两名法律顾问,全权处理本村的涉法问题;落实了一名包村民警,担任各村党总支副书记,帮助各村做好治安防范和管理,全力维护辖区稳定。
对村“两委”干部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举办村书记主任培训班,邀请党校教师、律师为各村书记、主任及调委会主任讲授农村征地补偿、村民自治、土地承包、婚姻家庭、调解等与农村、农民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村干部依法办事和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使基层的一部分矛盾纠纷能够在本村得到解决,做到了“小事不出村”。
继续开展创建民主平安村活动。各村积极推行村务公开,坚持“一事一议” 制度,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使村民自治规范化、制度化、平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了良好的平安基础和社会基础。
随着施工企业海外业务的扩展和增长,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将会成倍增加,遇到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 普法工作面临许多新的问题。
一是对参与国际项目施工的人员普法教育不够。从当前企业实际来看,大都比较重视施工人员出国的普法教育,但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如在普法内容上比较单一,基本上都限于所在国国情、当地法律法规、民俗习惯等。在普法对象上不分层次、需求、接受能力,搞一起集中强化培训,缺乏有效的针对性。特别是施工人员出国后的普法教育明显滞后。每个国家的法律法规各不相同,项目所在地的民俗规定也千差万别,在国内,我们很难掌握这些实际情况,如果普法教育跟不上,就有可能出现纠纷。如一些国际项目由于对项目所在国劳工许可的有关法律规定重视不够,违反了当地法律。人员培训与使用脱节,不按项目要求更换人员。特别是员工HSE和公共安全意识有待增强,有的项目HSE和公共安全制度及实施方案不完善。象巴西和许多非洲国家沿袭的是欧洲国家的法律规则,在环保、劳动保护等方面要求都较国内法苛刻。
二是外籍员工的普法教育有待加强。随着国际工程建设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发展中国家为保护本土人员就业,大多采取了用工壁垒政策。用工属地化已成为施工企业未来人力资源的一个主要方向。而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劳务采取属地化、本土化管理,可以有效解决工程施工中的人力资源问题,降低工程施工成本,加快工程进度,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但与此同时,用工属地化也对项目普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既不违反当地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让外籍员工接受中方法律规定的约束,这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好,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出现矛盾纠纷,有时候甚至出现国际法律纠纷,不仅影响项目进展,而且给企业信誉带来极大影响。因此,如何加大对属地化用工人员的法制教育,实现双方合作互赢,是项目普法工作者应当思考和解决的重要课题。
三是海外项目工区与国内总部相距较远,联系、交通不便,加大了法制宣传教育的难度。海外项目一般周期较长,少则一年,多则三到五年。一方面,国家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很难及时在项目部得到宣贯;另一方面,项目部在合同的审批 、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 企业法律部门不能及时、准确从总体上掌握各项目组合同签订情况,留下了法律纠纷的隐患。
四是普法教育形式亟待创新。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公众对普法形式的需求更加多样化,传统的单向灌输普法教育,根本无法树立职工的现代法律理念,更无法实现法治的目的,甚至会成为法治的障碍,普法就失去了本意。普法不应该是单向灌输,不是由一群人灌输给另一群人,应是受众面对主体和过程的一种体会和理解,是一种交流和感染,应根据受众的需要和心理特点运用新颖的形式和现代科技手段开展教育。从这点来开,国际项目普法教育的方式方法亟待创新。
二、加强施工企业国际项目普法工作的建议
鉴于当前国际项目越来越多的法律纠纷,笔者认为做好施工企业国际项目的普法工作,必须因国、因地、因时而宜。
一是加大外出施工人员的法制教育,强化企业法律风险意识 。国际项目是施工企业近年来优先发展的业务领域,加强境外施工人员的法制教育意义重大。对于直接参与国际项目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普及基础法律知识的同时,应重点加强国际经济、贸易、金融、FIDIC条款等方面知识的学习,保证在国际招投标和项目实施中认真执行合同条款。同时,企业在实施国外项目前还要认真研究项目所在国的国情、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的民俗习惯,组织施工人员加强学习,教育他们遵守所在国法律,确保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工程安全。江汉油建公司首次走出国门,参与苏丹原油外输管线工程施工,在出国前,公司组织专人编写了《员工手册》和《HSE规范手册》,在员工中开展宣贯和培训,邀请油田外事办的同志对出国人员进行外事教育、宗教民俗、礼仪常识方面的培训,让员工知道哪些行为在当地是违法的,哪些行为是不礼貌、不受欢迎的,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冲突。项目部还针对周边环境的变化,及时补充普法内容。由于坚持不懈抓法制教育,员工都能自觉地遵守当地法律法规,赢得了业主、监理及当地民众的尊重,树立了良好的企业形象,有效促进了项目的顺利完工。
二是重视外籍雇员普法教育。随着外籍员工的逐步增多,劳动纠纷时有发生。要认真学习研究当地劳动法规,坚持“人才国际化、用工当地化”原则,按所在国法律法规办事,注重聘用外籍高级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要善于借助当地法律或劳动咨询机构,加强外籍员工管理,最大限度地保护我方利益,同时严格按合同办事,避免侵害员工利益。提高跨文化交流沟通能力,注重与外籍员工的文化融合。如不定期地组织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集体与团队活动,引导外方人员积极、主动地融入项目部的生活文化环境。中国的传统节日,邀请在项目部工作的外籍人员参加,遇到有外籍员工结婚,项目部也组织人员到教堂参加婚礼。节假日,还可以组织篮球、足球联谊赛。让双方在交流中熟悉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达到。
三是强化HSE教育和公共安全管理,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加强对当地风险的认知和评价,严格按照当地法律和业主要求,建立HSE和公共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细化职业健康、生产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和应急预案等方面的管理标准和措施。在项目投标阶段,认真制定HSE方案,严格审查施工队伍HSE资格;在项目实施阶段,落实HSE实施计划,加强监督检查和隐患治理;在项目关闭阶段,要对施工队伍进行HSE业绩考核评价。
认真研究项目公共安全风险,加强项目区域公共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安保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警机制,增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强化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所有员工要相互提醒并严格遵守HSE和公共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将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
四是建立科学的能规避风险的项目普法机制。一是建立快速灵敏的信息通道,以主动获取海外项目招标信息和全方位 、详细的施工国法律环境和、政治、财经、军事动态信息,以及施工区的地理环境信息、民风民俗情况,为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活动打好基础。二是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要及时介入项目提供前期法律咨询论证,就外部项目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合同的诸项条款及财务结算使用权等多方面情况认真审查,以确保外部项 目合同条款齐全合法,权利义务明确平等;对资信情况实在不掌握的,要通过该国第三方专业征信机构进行调查,对对方资信不佳,没有履约能力的,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予以否决。
五是进一步创新国际项目法制宣传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形式创新是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效的重要手段。要在继承企业法制宣传教育传统手段的基础上,适应现代社会科技发展和思想观念的发展变化,不断拓宽普法途径,创新普法方法。要通过出国人员携带有关的普法宣传材料以及利用电子邮件、QQ、MSN、网络课堂等现代网络传输方式传递国际工程涉法内容,传送普法知识竞赛试卷开展竞赛活动等,使普法宣传涵盖海外项目,实现普法宣传的“横向到边”。在形式上,可通过举办通俗易懂、职工喜闻乐见的法制文艺演出以及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等活动,寓教于乐,使广大职工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律知识的熏陶。如在巴西管道施工中,为了让员工增强安全意识,项目部对所有员工集中进行了一次安全教育,并专门聘请当地著名的话剧团,搭建舞台,编排安全专场演出,活动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不仅受到巴西员工的欢迎,也受到业主巴西石油公司的表扬,而且这种做法在全线得到推广。
当前我国偏远农村地区,土地制度改革还在逐步深化,农村土地流转还有待进一步改善,笔者针对这些地区土地流转问题展开分析并探讨解决对策,以期促进农村土地管理持续完善。
关键词:
农村;土地流转;管理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关键点。为优化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必须加强大土地流转的管辖与承包经营权的监管。因此让农业土地以高效且具规模的形式发展成为了需要探索的重点。
1偏远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1.1土地流转手续不规范对于农村偏远地区而言,容易出现土地协议签订不规范,使用权及承包权存在漏洞等问题。有时交易双方已经达成协定,但是在办理手续的过程当中仍旧存在争议问题,如手续的不规范、相关条款的拟定存在不合理现象等,同时也存在转让方模糊,随意流转土地经营权。
1.2土地流转体制不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管机制还存在管理不规范,职责划分不够明确,缺乏统一管理机制等。例如当下偏远地区农户在转让土地承包权时较为随意,或者土地的流转对象较为受限,只能够在亲友间选择,这样影响了农业土地规模经营,让偏远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受限。由于管理不到位,纠纷缺乏专业人员处理,也造成得了农民经营权益问题的产生。
1.3偏远地区农民对于土地流转政策缺乏了解目前,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还是来自土地,因此对于农产经济的单一化,导致了农民对于土地流转的政策缺乏一定的了解。不少农民片面的认为土地是唯一的收入,不想将其流转。当地干部对于农民间的经营权处理较为冷漠,缺乏一定的教育认知与管理认知,造成了管理上的漏洞。因此偏远地区的土地纠纷问题很常见。
2解决偏远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策略研究
2.1加强农民法律法规教育土地纠纷问题的根源多是源自农民对法律知识的不了解,偏远地区的农民文化程度较低,在拟定合同及双方协商的过程中法律意识不强,因此也造成了土地流转问题的产生。要进一步的解决这方面的问题,首先需要做到的就是加强对农民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提升农民对土地制度的了解,这样才能够让他们合理保障自己的权益。有关部门要根据各个农村地点的发展特征展开,解决农民对于土地经营的未知问题,让法律法规延伸发展至各个地区,使土地流转走进法律制度的轨道中。
2.2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土地是偏远农村地区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也造成了他们对于土地的过于执着,甚至出现纠纷。想要解决此类问题,必须加快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这方面不仅仅包括农民经济保障等相关政策,对于土地的经营和使用上,也要结合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成,让农民有所依赖,增加其经济收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农村经济的根本所在,也是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体系的关键一步,只有农民具有发展意识和法律意识,才能加快土地流转。
2.3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平台袁规范相关程序土地流转问题的产生,与信息统计和程序的不完善有关,为解决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做到的就是建设统一的管理平台,其中包括各地政府实地信息统计和网络统计,对每一笔土地流转交易进行统计,这样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的纠纷去拟定解决对策,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土地流转的存在问题。在程序的规范上,应当明确相关程序的流程,让农民懂得如何进行土地流转,怎样合理安排自家土地。在这两方面,一方面要建立好信息统计平台,一方面根据平台的统计信息去让土地流转程序化、制度化,这样才能够根本解决其问题,让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结语
加快偏远农村地区的土地流转,有利于农村经济的总体提升,其根本的解决办法就是从农民法律意识、保障体系和信息程序规范这几点出发,解决土地流转问题,让农民生活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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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
以“立足岗位当先锋、法律服务惠民生、推动发展作贡献”为己任,围绕“公平、诚信、文明、守法”等行业准则,开展符合司法行政工作特点的载体活动,组织在职党员“进社区、亮身份、作表率、树形象”,引导广大党员立足岗位亮身份、强党性、履职责、做表率,切实增强宗旨意识和组织观念,提振精气神,展示新作为,依托法律援助、公证、法制等服务平台,积极拓展党建工作载体,充分发挥党员的示范引领作用,改进服务方式,规范服务行为,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全面提升。
二、活动内容
“法律服务惠民争先锋活动”以“四三三”即“四字三服务三结合”为主要内容,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多方面人群的法律援助工作、多层次的法律服务、多角度的人民调解工作等,使法律服务更专业、更具有针对性、更高效便捷。
“四字”,即:“宣、询、调、训”。
一是“宣”,围绕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与老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今年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做到线上线下相结合,特别是针对不同时间节点和不同人群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切实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是“询”,开辟多种法律咨询途径。一是现场咨询,每个乡镇司法所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集中进行现场咨询活动;二是通过电话、网络咨询,向群众公布咨询电话、公众邮箱、微博、微信等公开平台,通过各种媒介开展非现场咨询,满足不同群体的法律需求。
三是“调”,今年要加大人民调解的数量和质量,充分借鉴枫桥经验,发挥法律顾问和人民调解员的作用,现场参与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因人就地开展矛盾纠纷调解。
四是“训”,开展司法所、人民调解员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的专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专业素养,加强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三服务”即:
1.开展“律师助力企业腾飞工程”。由党组成员带队分别组建法律服务团队,到全县33家企业开展法律服务。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公共法律服务职能,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抓好抓实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发展相关工作,围绕“一谷一城”建设为企业免费开展法治体检活动,为企业复工复产顺利经营步入正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协调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解决企业涉法纠纷,做好涉生态环境保护各类案件为政府部门提出可行性意见建议,为推动县域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2.开展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专项行动。完善和落实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多元化解机制,随时掌握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社会矛盾纠纷新特点、新动向,及时化解由疫情引发和防控期间积累积压的各类矛盾纠纷,积极服务保障群众生产生活和企业复工复产,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
3.实施关爱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援助活动。探索建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室”,举办法制宣传、庭审旁听、参观看守所、法律知识大讲堂等活动,引领未成年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
“三结合”,即:
1.与法援活动相结合,开展助力农民工活动
注重发挥党员干部在法律援助中的引领带头作用,以党员干部为主体,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一方面围绕服务农民工就业创业、劳动权益保障、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等任务,为农民工提供精准、便捷、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围绕“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应援尽援”的服务理念,全力做好农民工、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五类”重点人群的法律援助工作。
2.与法律法规知识相结合,定期开展理论学习
今年,要把创建学习型党支部、打造学习型党员作为重要目标,特别是法律知识的学习是我们司法行政人尤其是党员干部应具备的专业素养,我们将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学习积极性,利用每周的固定学习日时间,通过自学和已过司法考试的同事讲解经验及方法,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学习、提高本领,储备我局法律职业人才,提高全局干部职工业务技能和为民服务的能力。
3.与主题党日活动相结合,提升司法行政工作水平
一是开展普法主题党日活动,注重发挥党员干部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引领带头作用,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2.4”(国家宪法日)等节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提供现场法律咨询的方式,有效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二是定期开展送法下乡、送法进工地、送法进企业主题党日活动,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法律宣传,引导企业依法用工、规范招工,从源头上防范劳动争议,为农民工做好维权活动。
三、组织领导
1、精心组织。开展“法律惠民争先锋”活动,是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和重要内容。各科室、各司法所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
按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根治欠薪春季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切实开展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规政策宣传,立足职能职责,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答疑释法等方式,深入开展根治欠薪春季专项行动。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责任落实。
为切实开展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确保根治欠薪春季专项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结合工作实际,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根治欠薪春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根治欠薪春季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动员协调等工作。
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发挥人民调解作用。
结合实际,做好关于农民工方面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将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日常排查坚持常态化,村(社区、居委)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排查本村(社区、居委)范围内的矛盾纠纷;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排查本辖区内的矛盾纠纷;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排查本单位的矛盾纠纷;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排查本行业或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在全形成全覆盖、无盲区的网格化大排查工作格局,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调解,防止矛盾激化。根治欠薪春季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目前调解农民工纠纷1件。
三、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解答法律咨询。
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受理、咨询、投诉窗口,安排律师每天到法律援助窗口值班,为来电来访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开通农民工欠薪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欠薪农民工一律免于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基本实现当天申请、当天受理、当天审批、当天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根治欠薪春季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共计受理农民工法律援助咨询7人次。
四、开展普法宣传,增强法律意识。
以农民工、企业等为重点对象,深入辖区工程建设领域和农民工生活区域开展“送法进企业、进工地”活动。
通过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车辆巡回播放等方式,为农民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知识解答,同时为农民工送去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劳动合同法》、《法律援助申请指南》等法律资料,引导农民工尊法、守法、学法、用法,以理性合法方式解决问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治欠薪春季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共计开展普法宣传活动2场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200余份。
关键词:群体性纠纷执行案件解决对策
一、调查的基本情况
自2002年以来,北安市法院共受理涉及个案当事人5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案件19件,其中涉及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案件6件,执结2件;拖欠民工工资案件3件,执结2件;拖欠工程款案件6件,执结3件;金融机构抵押借款纠纷案件2件,执结1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2件,部分执结。19件案件中,执结8件,执结率为42、1%,平均执结时间为9个月,最长执结时间为26个月,执行卷宗最厚达392页,个案请示汇报在5次以上的有6件,因请示、汇报耗费法院财力在3000元以上的案件有3件。调查结论:当前涉及群体性执行案件的特点是难度大、干扰强、影响广、耗财多、效果差。笔者重点研究执行中涉及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拖欠工程款的案件问题及对策。
二、房屋拆迁和拖欠工程款所存在的问题
总的来看,由于中央1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解决拖欠农民工的有关文件的要求,关于房屋拆迁和拖欠工程款的执行案件难度有一定程度的缓解。但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有时表现得更为尖锐、复杂。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在新的动迁法规实施之前,拆迁人(开发商)与被拆迁人为了各自利益在房屋补偿款方面很难达成协议。由动迁办作出行政裁决,申请法院强制拆迁,然后进行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侧重程序审查,忽略对被动迁房屋价格高低的审查,而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侧重有利于城市的开发建设,没有充分考虑被拆迁户的利益,特别城市中部分被拆迁弱势群体。若房屋不被拆扒还能维持其基本生存,被拆扒补偿的货币根本不能够买得起新的住房,更谈不上产权调换、结清差价款。另外依据条例,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并没有告知被拆迁人对价格不服申请复议的权利,势必造成价格倾向性。由于当事人未达成协议,也不可能服从动迁办的行政裁决,这时法院强行拆扒,导致当事人对法院不满。一度出现开发商赚钱,老百姓无家可归、法院落骂名的现象。2002年4月,北安市东北亚商厦在北安开发商品楼,被动迁人对动迁办作出的裁决不服,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将4名被动迁人的房屋强行拆迁,案件虽经一、二审法院判决,但被动迁人仍对判决不服,对价格鉴定部门作出的价格不服,认为原房屋是由法院强迁所造成的。
(二)建设部门管理混乱,导致工程多次转包。在执行拖欠工程款案件中,有一些案件不能及时执结的主要原因,工程多次转包分包。一些有建筑资质的单位早已名存实亡,无力建设工程,而一些个人开发商以这些有资质单位的名义承包工程。承包后或转包他人或到处赊欠原料。2003年王某以建筑公司名义开发商品楼,中途资金不足,又将余下工程转包给哈市董某,董某赊欠原料时用一室楼房向多人进行抵押,约定到期不还款,债权人有权占有抵押房屋。董某将其余房屋卖掉后携款外逃,民工工资更无法兑现。后来抵押权人诉到法院,才知道董某将房屋“一姑娘许几家婆”,判决建筑公司和开发商共同承担责任。结果无履行能力或下落不明。民工终日持判决到法院要钱。
(三)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由于法院机构设置、经费来源、人员编制等都属于地方直管,在一些领导心目中形成了“地方法院”等于“地方的法院”的错误认识。加上为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政府出面保护外来投资的利益,在执行涉及通过招商开发房地产的案件时,规定这是一条高压线,不能轻举妄动,人为地造成案件久拖不结。
(四)执行标的大,一次执结困难。就法院而言,在涉及群体性诉讼案件时,必须做好财产保全工作,北安市法院在执结5件拖欠民工工资和拖欠工程款的案件中,有3件是当事人申请保全的财产,有1件是执行第三人,只有一件因当事人未保全只部分执行。这些案件最小标的是7、09万元,最大标的是22、6万元。若在诉讼阶段不能及时进行保全或申请先予执行,待判决后基本上无法一次性兑现判决内容。
(五)人多示众,无理缠访多,上级批示多。在执行群体性纠纷案件时,一些当事人特别是工人工程款、工资款案件的当事人,他们认为法院判完之后就必须执行,差一分钱也不行,不去积极举证,天天在法院,要求拘留包工头,要求法院拿钱。而那些房屋产权调换应向开发商结清房屋差价款的当事人,他们联合起来强行入户,拒不给付差价款。这些人以人多示众、法不择众,他们精心选择在全国性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到各级党政机关上访。认为此时能引起党政机关高度重视,而党政机关为了稳定,一方面向法院批示加大执行力度或暂缓执行,另一方面通知法院汇报,提出要求建议,导致法院左右为难。许多执行人员感叹宁办10件普通案件,也不办1件群体性纠纷案件。一些群体性案件执行难度大、耗费法院大量人力、物力,结果仍不能达到他们满意。2002年在执行黑河地区农机公司与谢晓霞等28名被告房屋纠纷一案,两名执行员历经两年零2个月的工作,最后在农机公司放弃部分债权的前提下,方予结案。
三、解决执行房屋拆迁和拖欠工程款群体性纠纷案件的对策
从去年开展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案件专项执行活动以来,笔者认为除用好用足法定强制措施之外,在执行环节应突出工作力度和协调沟通,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一)应不辞劳苦深入执行。法院执行涉及群体性纠纷案件难度大,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面大。因此对此类案件,执行局长必须选择特定人员执行。执行人员不仅要熟知法律法规,能随答当事人所提出问题,而且要有一定的耐性,能够经得起群体人员的询问,甚至忍受个别人员的奚落,一方面耐心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另一方面要不辞劳苦、敢于执行,讲究执行方法和策略。特别是一个案件中涉及多名被执行人的,执行人员必须做通几名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以督促他人自动履行。欲强制执行时,必须针对首要顽固的被执行人,否则他人会共同对抗,使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二)做好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工作。对于一些拖欠工程款的群体性纠纷案件,法院受案后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能保全的必须予以保全,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坚持先予执行。绝不能审执分离,在保全过程中,执行人员提前介入为案件进行强制执行做好基础。
(三)各部门应相互协调,齐抓共管。建设部门对原来拖欠工程款,建设单位在没有还清陈欠前,不许承包工程。开发单位在没有还清陈欠前,不许进行再建工程,建设部门、电力部门、消防部门等职能部门对拖欠工程款的施工单位不予供电、验收等,以督促其付清工程款及民工工资。
(四)完善法律法规,更好保护弱者。在修改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中,在规划城市建设发展的同时,应充分保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要不是公益建房、国家征用土地等,人民法院不应介入强制拆迁过程。在房屋补偿款作价评估时应规定当事人有更多的权利,新的动迁法规及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在这方面已有很好的体现。: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企业的发展比之前更加完善、迅速,但是也带来了众多的企业管理风险。通常而言,大多数的企业管理风险都来自于经济环境,所以,我们非常有必要采取合理的控制措施降低管理风险出现的几率和可能性,为企业的稳定与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本文以如何有效控制企业管理风险为中心话题,展开具体的讨论!
关键词:
企业;管理风险;控制措施
一、企业管理风险的定义分析
首先,企业整体资源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失误。企业整体资源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没有可预见性,我们通过预测完全测不到,通常都表现为一种无形的经济损失,这种工作失误被看做是管理风险中最高层次的风险,发生的频率比别的风险要高太多,属于不确定性的高度风险类型。其次,企业资本、资产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失误。企业资金资产在工作中出现失误的原因很多,其中的绝大部分原因是由于企业经营过程中不可预测或者是不确定性造成的,但是也有小部分是因为经营过程中工作人员运筹安排不够合理导致的,资本、资产在工作中出现失误可以被归结于中级风险中,这是一种比较容易控制的风险类型。再次,企业的财务资金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假如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财务资金出现分配失调的问题,就会导致各种问题的出现,这种风险一般都被归结于企业的基础性风险,通常情况下是比较容易解决的,但是还是需要工作人员在工作时认真监督,防止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
二、企业管理风险产生的原因
1.企业管理风险产生的内在因素
在我国,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中小企业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都进行了相应的改变,但是毋容置疑它们还是受到了计划经济时代不同程度的影响,所以在管理模式上和现代的管理理念之间存在大量的矛盾,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的管理高度。就目前而言,导致我国企业管理风险的内在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管理人员在职业技能方面做得并不到位,无论是培训还是教育工作都和当下社会发展的需求之间出现矛盾,并且这些管理人员对于法律法规的认识处于较浅的层面。所以,导致许多企业在管理上存在违规违法的问题,这些都酿成了企业不同的管理风险。其次,许多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对相关企业制度的执行和遵守问题提不起足够的重视,在整个工作的过程中总是会受到人情关系的影响,致使管理方面出现不平衡,影响到员工对企业的信任,这无疑是非常不利于企业和员工的全面发展的。第三,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在开展管理工作时态度非常消极,只要这件事情影响不到自己的正常工作就选择不闻不问,但是这种思想很明显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特别是现在,我国的社会环境和国际环境都非常复杂,企业管理人员如果一意孤行,坚持传统的思想观念开展工作,是会抑制企业竞争力的全面提升的。最后,企业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严重的还会有收受贿赂的现象。企业管理人员检查材料质量时非常马虎,看不到企业原料质量对企业成品质量造成的重大影响,进而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力。
2.企业管理风险产生的外部因素
外部因素具体来讲会涉及到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角度进行分析,截止到现在,我国相关企业的法律法规仍旧处于不断完善的状态,而且相应的规章制度也处于不断地完善中,假如面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变化,企业不能够非常好地适应,消除法律盲点就非常容易导致运营管理上出现各种偏差,长此以往,企业的管理工作中必然面临众多风险。其次,政府政策的变化给企业管理工作所造成的风险问题。这种因素主要涉及到的是企业的税收和相关的年检等政策给企业造成的影响,部分地区的政府在一定时期内为了达到某种目标,比如吸引投资,会尝试着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但是只要外部条件稍微发生点变化,这些政策就会被取消,这种变化导致企业的管理成本出现变化,假如不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政策上的种种变化,造成管理风险的可能性就会大大提升。最后,现在,我国在不断加大法制建设的力度,劳动法等和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普及率都在不断提升,无论是普通劳动者还是企业的竞争者都已经尝试着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假如企业本身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利用和掌握不牢固、不扎实,那么面对激烈的竞争出现违法的可能性就会不断增大,进而企业所面临的管理风险也随之增大。
三、如何有效控制企业管理风险
1.重视并不断落实企业法律风险的控制工作
企业的持续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做必要保障,这种保障能够对企业的管理风险实行合理、有效的控制,进而能够从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经济问题发生的可能性。我国现如今的各类企业不要将眼光局限于国内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落实,还要将目光投向国外,参考外国的法律战略,因为现在的经济是全球型的经济,我国的经济也要不断与国际接轨。如果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我们没有严格落实法律管理,那么会从各个角度和层面给投资商和经营商带来经济损失,企业在开展学习法律的培训课程中一定要有针对性的学习,降低投资成本和风险。另外,在全球,法律都有非常强的领域性特征,所以面对这样情况,企业还对新的法律不断进行了解,持续跟进,要对法律是伴随社会的不断发展而更新变化的有清晰的认识,企业想要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站稳脚跟,是需要从法律法规的学习方面下功夫的,进而才能更好地控制企业的管理风险。
2.加强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开展
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异常重要,能够对整个经营业绩、财务资金起到全面掌控的作用。对于此,我们首先要设定正确的会计管理目标,这个目标非常关键,能够对企业的发展起到决定性的影响,所以,管理人员要随时随地全面掌握会计信息资源的更新工作。面对实际的业务处理任务,要将责任细化,具体到每个会计管理人员身上,每个人员要以认真的姿态对待自己负责的工作,这是由于每项会计管理工作本身都有连续性,每项业务都要确保资产的安全,企业还要坚持正确的财务规划,这样可以防止出现意外的支出成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可以得到提升。除外,关于企业的管理信息问题要坚持保密的原则,但是有些特殊情况要被排除在外,企业要不断加强资金的流动效率,确保资金的周转不会出现意外问题。
3.对于各种各样的纠纷要制定出相应的政策
企业运营是一个非常复杂且长期的工作,在运营过程中难免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一旦出现纠纷就要及时想出合理的对策,不要对其采取忽略的态度或者是运用非法手段处理。第一,企业必须建立合理的处理纠纷案件的相关管理制度,最好是设定专门的处理纠纷的部门,制定出合理、详细的处理流程和法律制度,与此同时还要设定相关的管理工作人员,确保整个案件的每个处理过程都是合理且规范的。第二,确保案件处理的质量,凡是涉及到法律问题的必须抱着严谨的态度对待,确保企业的权益能够得到全面保障。另外,对于已经发生的经验教训,企业要善于做出总结,避免在未来的工作中可以及时、有效地预防纠纷。对于运营过程中的纠纷事件,企业要加强重视程度,因为这和企业的长久发展密切相关,只有将各项工作重视起来并落实到实处,企业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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